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维修基金管理范文

维修基金管理精选(九篇)

维修基金管理

第1篇:维修基金管理范文

第一条维修基金来源。一是市财政每年下拨的年度维修基金;二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中核定的维修费和折旧费。

第二条维修基金管理。市财政下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度维修基金,由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专户储存、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从水费中计提的维修基金由各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收取,由市水利部门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按村、按工程由工程管理单位设专账,实行“专户储存、指导管理、专款专用”。各饮水工程积累的维修基金原则上用于各个工程,不得调剂使用。

第三条维修基金使用范围。全市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凡按照规定正常管理,及时足额交纳水费,提取维修费和折旧费的,均列入市财政维修基金使用范围,给予工程维修补助。从水费中计提的维修基金使用范围和原则为“取之于工程、用之于工程,不提费、不使用,不交差、不调剂”。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质保期内,不得动用各种维修基金。

第四条维修基金使用规定。各行政村饮水安全工程在市水利部门归口管理的前提下,实行自主经营、合理收费,逐步实现以水养水的规范化管理。对维修费在500元以内(含500元)的小型维修,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自行维修,维修费用在水费中计提的维修基金中列支,保证农村居民正常用水需求。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工程管理单位向乡(镇、区)饮水安全管理站申报,乡(镇、区)饮水安全管理站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做出维修预算,审批后运用市财政维修基金给予维修费用50%的补助。新晨

第五条应急情况处理。对应急维修项目,可以电话或口头形式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办公室报告,由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办公室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报批后先行实施工程维修,再按实际核算费用、补办手续、按比例予以补助。

第2篇:维修基金管理范文

【关键词】住宅维修基金 规范使用 有效管理

住宅维修基金是指法律规定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或者改建的基金。目前来看,全国各地的维修基金的管理模式尚未统一,有的地方由住房售房单位代管,有的由开发企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代管,有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管,虽然各地的管理模式不一,但是在其运行的过程中却存在着一些共性的问题和不足,亟待加强住宅维修基金的规范使用和有效管理。

一、住房维修基金的概述

住宅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之后的维修、更新或改造的资金,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楼梯间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照明、绿地、路灯、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是为了保障物业范围内房屋的安全使用、维持其性能并提高使用效能而设立的,对其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住宅维修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二、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国内的住宅维修基金管理模式多元、难以统一,各种模式m各有利弊,但是其共性问题却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交存工作缺乏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款支持,拖欠现象普遍

由于目前关于住宅维修基金的法律法规较少,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住宅维修基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进行了初步的规定,但是缺乏有针对性的处罚措施和管理细则,以至于目前住宅维修基金拖欠现象普遍存在。加之个别房产部门存在给予“关系户”购房商户降低收费标准或减免的情况,不仅很大程度上损害了住宅维修基金的交存和使用,而且也伤害了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给日后物业维修资金的分摊和使用埋下了隐患。同时,各地还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开发商侵吞维修资金的现象,开发区欠交甚至拒交维修资金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情况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住宅维修基金的正常收取,进而影响到住宅维修基金基金能否顺利发挥其基本作用。

(二)管理部门未能扎口,造成管理方式不一甚至混乱

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商品住宅业务、非住宅业务交存的住宅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部门代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维修基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设住宅维修基金专户。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由业主大会委托所在地的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该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由此规定不难看出,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的过程中,分别由业主大会、当期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而且在住宅维修基金的设立过程中一般是由开发商帮助业主办理住宅维修基金的相关手续的,在住宅维修基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涉及到多方主体,给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带来了许多不确定性和不安全性,加上许多物业企业自身账目混乱、少用多支行为屡禁不止,直接导致了住宅维修基金的不规范管理和低效使用。

(三)双三分之二签字难度大,造成使用困难

由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代业主管理的钱,所以各地审核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流程都比较谨慎,程度稍显复杂。但在使用中,最大的困难还在于双三分之二签字这一环节。

(四)增值保值方式单一,增值率不高

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性质特殊,目前,各地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避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同时,因国债有限额规定,各地普通采取了保守单一的增值方式:银行定期存款。有些地方办理了三到五年的定期存款,有的地方仅办理存期为一年或二年的定期存款。但还有的地方仅以活期存款方式存于银行账户里,甚至有些地方将资金交存至财政账户,连活期利息都没有。业主大会自管的这部分资金,基本闲置,难以实现保值增值。对于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的资金,由于管理相对混乱,保值增值难度更大。

三、对策建议

(一)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现有的住宅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上缺乏系统的法律法规或制度的约束,要尽快建立健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规范使用和管理办法细则,进一步规范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其适用的规范性和合理性,探索性放开对住宅维修基金的增值渠道,设立专项管理机构,进行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和增值。同时,面向公众进行住宅维修基金的知识普及,使其了解、知晓、重视住宅维修基金,改善住宅维修基金缴纳混乱的现状,提高住宅维修基金的保障覆盖面和保障力度。

(二)利用“互联网+”简化业主签字程序,提高使用效率

在住宅维修基金的使用过程中,可以探索性建立申报绿色通道,分情况设立简易申报程序,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的原则,对于房屋应急维修的情况,如洪水灾害等造成的房屋损坏情况等开设简易申请程序,提高维修基金的审批效率,最大程度发挥维修基金的应有效用。

(三)建设(房地产)部门统一扎口监管,实现严格规范管理

在给予住宅维修资金充分的使用权的情况下,要逐步培育业务自治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能,并鼓励业主、业主委员会等个人或组织对住宅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行使监督权和检举权,对于违规使用维修基金或不当使用维修基金的行为建立多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明确处罚办法,切实发挥社会监督力量的积极作用。

(四)探索保值增值方法,实现业主利益最大化

维修资金作为房屋“养老金”,随着房屋维修、“养老”需求日增,对于这笔资金的规范运作需求,保值增值需求都会更高。应当结合住宅维修基金的本身特点,创新对住宅维修基金的安全管理模式,市场上除了银行存款或购买国债之外,尚有一些低风险、适合保值的投资理财选择,可以探索性将维修基金投入市场化运作,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公共维修资金的管理模式,由专门的管理机构对维修基金进行管理和使用,在预留一定比例的备用金之后,将维修资金投入市场化的管理和运作,预防住宅维修基金的贬值,提高其保值增值率。

参考文献

[1]王燕.浅谈住房维修基金管理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案.财经界.2013.

第3篇:维修基金管理范文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下同)及事业、企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是单位公有住房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出售后,由售房单位按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的和购房人按规定向售房单位一次性缴纳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资金。

第四条、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营业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维修基金按下列规定筹集:

(一)售房单位从其售房款中按多层住宅竣工10年以下25%、竣工10年(含)以上35%,高层住宅竣工10年以下35%、竣工10年(含)以上40%的比例提取,该部分资金(称资助资金)归售房单位所有。

(二)购房人按购房当年出售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2%的比例缴纳,由售房单位代为收取。该部分资金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第六条、维修基金的缴存。单位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实施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到受托银行分别开立中央国家机关维修基金专户下的单位维修基金本金专户和单位维修基金利息结算户。在收取个人房价款后的一月内,将购房人缴纳资金缴存到单位维修基金本金专户内,同时将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的资助资金由售房款专户划转到维修基金本金专户。

第七条、维修基金自存入单位维修基金本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每季结息后,维修基金本金所得利息收入划转到单位维修基金利息结算户。单位维修基金利息结算户按规定计息。

第八条、维修基金按照专户存储、权属不变、专项使用、共同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九条、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一)单位维修基金本金专户资金严格控制使用。购房人所购住房因拆迁或者其它原因造成住房灭失时,由购房人所购住房的产权单位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单位资助资金的本金由原售房单位划转到售房款专户内,个人缴纳资金的本金退还给原购房人。购房人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维修基金本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单位维修基金利息结算户的资金,不够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产权单位可向维修基金管理部门申领使用维修基金本金总额的20%;如再不够使用时,产权单位与业主管理组织形成共同意见后,经维修基金管理部门核准,可再使用不高于维修基金本金总额的30%,两项合计不得超过维修基金本金的50%。

(二)单位维修基金利息结算户资金按计划并经有关程序批准后使用。公有住房出售后,业主管理组织成立前,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单位住房委员会或房改领导小组审核后划拨;业主管理组织成立后,由业主管理组织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管理组织审定后划拨。

第十条、公有住房出售后,单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成立业主管理组织。业主管理组织由相关购房人选举的代表组成,维护购房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单位维修基金利息结算户的资金和本金专户按比例提取的资金不敷使用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管理组织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

第十二条、维修基金管理部门要按每栋楼房、单元的具体情况建立维修基金台账,并定期向购房人公布维修基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维修基金管理部门要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提取维修基金的,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建住房字〔1998〕213号文件规定,由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提维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提取的,处以自应提取之日起未提取额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

第十五条、二年四月一日前已出售的公有住房,购房人已按有关规定缴纳了维修基金的,不再调整;售房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足额提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第4篇:维修基金管理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维修基金,仅指商品房物业维修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供水、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环境卫生、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设施设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第四条新建物业应当设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维修基金属于业主所有。

物业维修基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新建物业应当依法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第五条杭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杭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市区范围内物业维修基金筹集、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价格、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新建物业的首期物业维修基金由购房人按建筑面积以不低于房屋建筑安装造价5%的比例缴纳,由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预售)时向购房人代收。代收的物业维修基金不含在售房款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新建物业包括城市房屋拆迁时对私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

物业维修基金的具体缴纳标准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杭州市实际建筑安装造价进行测算,并定期公布。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按物业总建筑面积将物业维修基金移交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未售出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垫付相应的物业维修基金。

前款所称物业总建筑面积是指依法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总建筑面积。

第八条物业维修基金本金余额不足首期缴纳维修基金的30%时,应当续筹维修基金。

续筹维修基金由相关业主按照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筹维修基金的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拟订,并经相关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尚未售出的物业的维修基金,按其建筑面积比例,由建设单位分摊。续筹后维修基金的余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具体续筹工作由业主委员会或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续筹的维修基金移交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第三章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物业维修基金由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存入银行维修基金专户,并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管理单位,按幢设置,核算到户。

第十条物业维修基金闲置期间,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将其存放于银行,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物业维修基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查询。

第十二条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每年通过报刊、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等媒体,公布上一年度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公布的内容包括维修基金缴交、使用、增值收益、结余情况等。

第四章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物业维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除去合理的管理费用以外,应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中修以上(含中修)的维修和更新,禁止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需要使用物业维修基金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使用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相关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审核后,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定。

第十五条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物业管理单位持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和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的使用方案,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二)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核实后,拨付核实额度70%的维修费用;

(三)工程完工后,物业管理单位持下列资料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核实后,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1、经审计的工程决算单;

2、业主委员会审核签章的施工承包合同;

3、维修、更新工程的发票;

4、业主委员会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经房屋安全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以及出现电梯故障、屋面漏水等严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紧急状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的,在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可先予拨款,确保及时维修。相关维修费用的核定手续在维修后再予以办理。

第十七条物业维修、更新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在维修基金中支取:

(一)单幢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在该幢物业的维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中列支;其中,一幢物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的,每个单元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在该单元物业的维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中列支。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在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中列支。

第十八条使用物业维修基金应当先使用其增值部分,增值部分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可以使用基金本金部分,但一次性使用基金本金额的最大比例不得超过首期维修基金的70%。

第十九条物业维修基金增值部分及相应比例的本金仍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二十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费用以及中修以下的维修和更新费用,从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性收入中列支,不得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

因人为损坏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的,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得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物业转让时,原业主缴纳的物业维修基金剩余款额一并转让给物业受让人。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物业灭失的,业主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退回物业维修基金剩余款额。

第五章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纳入建设配套项目计划,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用房的具置,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图纸中确定。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图纸中所确定的物业管理用房位置,并不得擅自转让、抵押物业管理用房。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房屋产权证前,按照规划图纸中确定的位置,提供物业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含公共活动用房)和总建筑面积4‰的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接收。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物业管理用房后,将接收清单及相关资料交给物业管理用房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办理物业管理用房交接手续时,应提交物业管理用房测绘成果文件。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时,规划确定的物业管理用房实际建筑面积不足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面积标准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补足;规划确定的物业管理用房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面积标准的,建设单位在提供不少于规定面积标准的物业管理用房后,在不影响物业管理用房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可对剩余部分面积进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因分期开发等原因,不能足额提供当期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建设单位应向物业管理单位支付同类地段、同等面积的商业用房的市场租金作为经济补偿,并在后期开发中及时补足物业管理商业用房。

经济补偿收入视作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经营收益,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其所有权不得分割、转让和抵押,其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管理用房由物业管理单位使用和经营。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由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物业管理用房全部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在保留必要的办公场所后,全部提供给物业管理单位使用和经营。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出租物业管理商业用房时,其与承租方签定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成立后3个月。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物业管理单位出租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租赁合同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管理单位与承租方签定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单位受聘期限。

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使用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经营性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单位在银行建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出租和经营收益等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将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含公共活动用房)和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因拆迁致使物业管理用房灭失的,应当根据房屋拆迁方面的有关规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补偿安置的方式。拆迁安置用房或货币补偿金额属于业主所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业主不缴纳或续筹应分摊的物业维修基金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可按法律法规或业主公约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催缴措施。

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催缴,业主仍不缴纳或续筹应分摊的物业维修基金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每日加收应缴纳费用2‰的滞纳金。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不按规定代收或代缴物业维修基金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代收或代缴。逾期仍不代收或代缴的,每日加收应缴纳费用2‰的滞纳金。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公布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相关情况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公布。逾期仍不公布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面积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时间交付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付。逾期仍不交付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规划确定的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或者擅自转让、抵押物业管理用房或采取其他手段擅自处分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截留、挪用、侵占物业维修基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单一产权物业,在变更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多元产权时,应当按规定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第5篇:维修基金管理范文

(一)专项维修维修资金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施行)第54条规定:"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二)专项维修基金的规定

1、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1999年1月1日实行)第4条规定:"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2、《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第3条规定:"代管基金是指企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大修理的资金。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存车库等。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共用设施和共用设备大修理的资金。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天线、供电干线、共用照明、暖气干线、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室外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

3、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第11条第4款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二、“专项维修资金”与"专项维修基金"的比较

两者的区别

1、前者是《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概念;后者则是《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概念。

2、《物业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因此,前者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概念;《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因此,后者是部门规章规定的概念。

3、前者适用于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而后者则主要适用于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物业,也适用于非住宅商品房(《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22条)。

4、前者交纳的主体是业主;后者则又区分商品住房与公有住房出售两种情形,商品住房的交纳主体是购房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5条第1款);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交纳主体有二,其一是售房单位,其二是购房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6条第1款第1项、第2项)。

5、前者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后者则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6、前者属于业主所有;后者则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具体区分为商品住房与公有住房出售两种情形,商品住房由购房者交纳的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5条第1款);公有住房出售时售房单位提取的基金属于属售房单位所有,购房者交纳的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6条第1款第1项、第2项)。

7、前者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物业管理条例》授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而至今两部门没有制定具体的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后者则是由建设部制定的,由具体收取、使用、管理的规定。

由此可见,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因此,不能得出"专项维修基金"就是"专项维修资金"的结论。

(二)两者的相同之处

另外,两者之间也有一些相似之处,如适用的范围、交纳的主体、权属等方面。

三、关于两者之间的适用关系

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自2003年9月1日《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后只能收取"专项维修资金",不能收取"专项维修基金"。而"专项维修资金"只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而至今没有国家有关规定,因此,业主勿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此其一。其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在其上位法《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具体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的情况下,规定了专项维修基金的收取、使用、管理规定,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7条第1款的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机关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因此,在《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后,应适用《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而不能适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施行在先,《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在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与《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冲突。在不冲突的情况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可以制定具体的适用规则。因此,《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并没有违反《立法法》的规定。此其一。其二,前一种观点只适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7条第1款的规定,但却忽视了该条第2款的规定,即修改、废止规章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试行办法》的制定机关在没有修改、废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情形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仍是有效的。因此,适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没有问题。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但须对第一种意见的理由进行两点补充,其一是"专项维修资金"与"专项维修基金会"存在着重大的区别。其二是在实务中对"专项维修基金"还没有建立起符合《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要求的机制,更不用说"专项维修资金"这种机制了。

四、对当前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的解决办法

在实务中,有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出售住宅商品房时收取"专项维修资金",具体又有不同的方式:

有些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作出了约定,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收取,比例一般为商品房出售价格的2-3%。如果业主不交纳,。可以以违约来追究业主的责任;

有些是合同中没能约定,而是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收取"专项维修基金",对此我认为不妥,业主可以拒绝交纳。有些是合同中没有约定,而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来收取"专项维修资金",对此有些业主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要求交纳了,有些则没有交纳。对于没有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根据现行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没有救济的方式和途径,既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更不能向民商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6篇:维修基金管理范文

【关键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间业务平台;管理自动化

0.项目背景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56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于2008年1月1日施行。

目前,福建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如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由各地市市房管局、市财政局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市)县的分支机构统一负责。归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在银行的专户,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幢立账,明细到房屋门牌号,为每户业主设立了明细账,记录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结存情况。

由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涉及众多主体,包括银行、开发公司、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广大业主。手工管理方式面临管理成本高、工作效率低、劳动强度大、数据精度低等问题,无法满足业务需求。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正常的维修、使用,需要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平台,实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自动化管理。

1.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房地产作为我国的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发展迅猛。2013年我省商品房销售面积4676.16万平方米,比上年增长43.5%。以每平米平均缴纳50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粗算,仅2013年全省新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3.38亿元。由于各地制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不同,实际新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远超23.38亿元。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取程序复杂。对我行而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额大、沉淀稳定,有巨大的市场潜力。目前福建省内多家商业银行都早已购买建设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机构使用,从而介入稳定、庞大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余额沉淀稳定,极少发生支取。

各家银行提供的管理系统也不尽相同,且没有互联。一个市、县的主管机构可以接入数家不同的银行系统。在各家银行的协助下,我省一些地区已实现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自动化管理。因此,介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市场的前提需要我行开发一套独立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平台。

2.业务效益分析

(1)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使用频率不高,对于银行来说,缴存的资金更稳定、带来的收益也相对较高;同时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可以购买国债,可以带动银行理财类业务的发展。

(2)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的建设,银行将实现与财政局、房产管理局、公用房屋管修处等多个部门的深入合作,提升银行整体服务水平,并以财政为切入点,逐步将银行业务延伸至各家的房产局、物业公司等。

(3)通过本项目,可以做好与建设局的关系,深挖建设局的其他资金,进一步扩大合作关系。

(4)做好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维护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效益,可以提升银行的知名度。

(5)“居者有其屋”,房屋是生活必需品。随着中国经济走强,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房地产业快速发展,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规模必将不断扩大。全省性的接入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平台后,可以一劳永逸,即使暂时没有介入机会的地区,未来一旦有机会切入,省去系统开发的时间。

3.技术方案分析

3.1主要业务流程

3.1.1缴存流程

(1)房管局维护开发公司、物业公司、业务委托会等维修资金业务相关单位信息。

(2)房管局维护小区、自然幢、房屋信息。

(3)业主或单位到房管中心办理缴费;房管中心审核业主缴存资料,录入业主信息和缴存信息,打印缴存通知书。

(4)业主或单位持缴存通知书到邮储银行柜台办理缴存。

(5)邮储银行通过中间业务平台配套处理模块验证缴款通知书,验证通过进行收缴记账,并打印缴款凭证。

(6)业主或单位持缴款凭证到房管中心柜台进行缴存审核。

3.1.2支取流程

(1)业主或单位到房管中心进行维修对象申请。(2)房管中心维护维修项目及各级主管审核。(3)房管中心打印支用凭证。(4)业主或单位持凭证到邮储银行柜台办理支取。(5)邮储银行通过中间业务平台配套处理模块验证支用凭证,验证通过进行支出记账,并打印支取凭证。

3.1.3日终流程

(1)日终住房维修资金管理平台接收邮储银行当日交易明细文件,并根据文件进行核对调整。(2)每日日终住房维修资金管理平台根据业主账号属性进行利息基数的更新。当遇到计息日时,系统根据利息基数、利率、入帐比例计算利息。

3.2系统需求分析

3.2.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主要功能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主要提供给房管机构使用,按功能可以划分为以下子系统:

(1)业务应用子系统。

单位信息管理。

单位指的是开发公司、物业公司、业务委托会等维修资金业务相关单位。相关单位持单位信息注册表到房管局业务前台进行注册登记。

住房信息管理。

住房信息管理包括小区管理、自然幢管理、房屋信息管理。

开发企业填写小区信息、自然幢以及房屋信息注册表,由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录入系统。系统对小区、自然幢、房屋信息进行建档,为每个房屋开设维修资金个人户。

资金缴存。

资金缴存包括:资金初缴、资金补缴、资金续缴。

开发商向房管局申报相关住房信息,房管局将住房信息导入系统,系统自动计算应缴金额,生成应缴资金记录。开发商代收维修资金或通知业主自缴。开发商或业主先到房管局前台办理缴存申请,然后持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款。

资金支用。

资金支用包括维修项目申报、分摊管理、现场勘查、项目审批等。

住宅保修期满之后,当共用部分或共用设施需要维修时,物业公司可以向房管局申报维修项目,房管局录入项目信息,确定维修资金分摊范围和方式。

业务人员审查相关资料,进行项目现场勘查,发起项目审批,经各级主管审批通过后,系统生成维修资金支用凭证。前台业务人员打印维修资金支取凭证,物业公司持取凭证到承办银行办理维修资金支取。

个人户变更。

个人户变更管理包括个人户过户、销户。

当房屋产权发生变化时,业主持相关资料到房管局前台办理过户或销户,房管局审核通过后,系统变更业主资料。

当涉及维修资金退款的,经房管局审批,前台打印资金支取凭证,业主持支取凭证到承办银行前台支取。

(2)账务管理子系统。

本子系统实现维修资金缴存、资金支用和资金支取的账务处理、日终对账调账、日终利息核算、日终个人账户结算以及提供相关账务报表。

(3)银行接口子系统。

本子系统为承办银行提供交易接口,支持承办银行发起资金缴存、资金支用、资金退款、缴存凭证打印、查询、对账等交易,实现系统与承办银行的账务同步。该子系统需要邮储银行中间业务平台做相应的配套开发。

3.2.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银行端功能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银行端功能可以整合在邮储银行的全国中间业务平台上,主要功能有资金缴存、资金支出、取消、对账。

(1)个人客户资金缴存。

个人客户持缴款通知书到银行前台,前台向中间业务平台发起交易。中间业务平台先向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发起资金缴存确认交易,当确认成功后,如果是现金交易,前台收取现金,打印缴款凭证;如果是折卡缴费,中间业务平台向储蓄系统发起扣款交易,交易成功后,前台打印缴款凭证。

(2)个人客户资金支出。

个人客户持资金支取通知书到银行前台,前台向中间业务平台发起交易。中间业务平台先向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发起资金支取确认交易,当确认通过后,如果是现金交易,前台支付现金,打印支取凭证;如果是折卡交易,中间业务平台向储蓄系统发起存款交易,交易成功后,前台打印存款凭证。

(3)公司客户资金缴存。

公司客户先将应缴资金转入银行指定分户,然后持缴款通知书到银行前台。前台人员和会计确认资金到账后,向中间业务平台发起交易。中间业务平台先向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发起资金缴存确认交易,当确认成功后,登记交易明细,前台打印缴款凭证。

(4)公司客户资金支出。

公司客户持资金支取通知书到银行前台,前台向中间业务平台发起交易。中间业务平台先向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发起资金支取确认交易,当确认通过后,中间业务平台向公司系统发起存款交易,交易成功后,前台打印存款凭证。

(5)资金缴存取消。

前台向中间业务平台发起取消交易,如果原交易是账户扣收,中间业务平台先向核心系统发起扣款取消交易,核心系统返回成功后,中间业务平台再取消原交易,如果原交易不涉及账户,中间业务平台直接取消原交易。中间业务平台处理成功后,返回结果信息到前台,前台打印取消凭证。

(6)资金支出取消。

前台向中间业务平台发起取消交易,如果原交易是账户交易,中间业务平台先向核心系统发起存款取消交易,核心系统返回成功后,中间业务平台再取消原交易,如果原交易不涉及账户,中间业务平台直接取消原交易。中间业务平台处理成功后,返回结果信息到前台,前台打印取消凭证。

(7)对账。

中间业务平台日终生成日交易明细文件,上送到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由维修资金管理系统进行对账和调账处理。

(8)清算及结算。

在福建邮储银行开设“住宅维修资金”分户。中间业务平台每日在邮储营业前自动从房管中心在邮储开立的对公账户划拨预定额度资金到省分行“住宅维修资金”分户。

客户持缴款通知书到银行前台缴存时,资金实时归集到省分行“住宅维修资金”分户。个人客户持资金支取通知书到银行前台取款时,资金实时从省分行“住宅维修资金”分户减少。日终当日缴存剩余资金自动存入房管中心在邮储开立的对公账户。

3.2.3系统建设方案

建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采用全省集中模式,系统应用的主要设备部署在福建邮储银行省邮政金融计算中心,包括Web服务器、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等。各市、县维修资金主管部门PC终端通过专线接入福建邮储银行省邮政金融计算中心,访问管理系统获取服务。出于安全考虑,平台不提供互联网访问服务。由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是提供给省内各地维修资金主管部门使用,行业应用特点突出,目前已有不少第三方厂商为各商业银行提供了成熟的产品,因此可购买有过成功实施案例的第三方成熟产品,从而缩短实施周期,提高系统稳定性。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银行端功能部署在邮储银行的全国中间业务平台上,全国中间业务平台通过福建邮储银行的省外联前置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对接,实现资金的缴存、支出、对账等处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平台银行端功能银行端功能采取自主开发。

第7篇:维修基金管理范文

一、进一步强化单位的制度建设

今年我办进一步加强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考勤制度,每周都抽出半个工作日进行学习各项业务知识,要求每位单位职工都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同时也要求记好个人工作日的工作情况。另一方面在廉政建设方面,我办严格杜绝因工作方面的原因发生的吃、拿、卡、要、报等情况,从提高个人的自身素质建设出发,真正地发挥领导和党员的先进模范作用,使之在工作中都要从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切实做好自身的本职工作,从而表现出党员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我市物业管理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建立、建全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

(1)、为进一步确保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杜绝维修基金漏缴现象及开发建设单位用房屋抵交维修基金的发生,今年我办与房产局通过业务上的沟通,制定了严禁的收缴维修基金程序,即:维修基金必须由物业买受人自已到我单位缴纳,同时凭借维修基金收据到房产局办理产权手续,房产局并将维修基金收据做为要件存档。取消了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维修基金的资格。

(2)、为了更好地建立维修基金账户明细,细化维修基金账户管理,今年,我办由会计及业务管理员一起到延吉、汪清学习了维修基金管理经验。同时结合珲春实际情况,将维修基金账户以栋分设账户,有的并以户分设账户明细。从而为今后使用维修基金准备了有效的基础材料。

(3)、催缴维修基金的工作:今年,在州领导进行对全州各县市收缴维修基金情况的检查中,对珲春使用房屋进行抵缴维修基金情况指出了不符合规定,要求整改。为此,我办积极地向上级领导做出了汇报,经研究决定,市政府向我市开发单位以通告的形式告知了整改方案。现正在实施当中。

四、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为便于住宅小区的管理,充分体现业主自制原则,今年我办又将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即成立了靖源小区业主委员会、金台花园业主委员会、国联花园业主委员会,同时又重新审批了海关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并选聘了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入海关住宅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

五、基金的使用情况

六、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

今年,物业管理企业的三级以下的资质审批下放到地方之后,我办将全市的原物业管理企业又重新进行了资质审批及建档。经过审查,具备三级资质管理的企业共四家,即:珲春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珲春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珲春森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珲春市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取消了珲春市城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珲春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资质。同时对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限期办理物业管理资质,否则将要求其退出我市的物业管理行业。从而进一步净化了我市的物业管理市场,推动其逐步走入规范化的轨道上。

七、来年的工作计划

1、大力提倡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2、严格控制好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情况;

3、加强宣传力度,唤起业主及物业企业的法律意识;

4、进一步建立健全专项维修基金的收缴制度;

第8篇:维修基金管理范文

关键词:住宅 维修资金 和谐社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当前,由建设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2月1日起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已成为保护业主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并关系到人民群众住房使用问题的一项基本制度。

一、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现状

西安市的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起步于2000年,一直由市房屋管理局物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工作。随着西安市住宅物业大量增加和国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不断健全完善,2006年10月,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开始全面推进,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2007年5月经西安市编办批准,成立了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和规格相当于县处级,核定事业编制10人,其中处级领导职数3名,所需经费由财政局核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具体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教训、使用和管理工作。截至2008年8月底,房屋维修资金专户累计归集资金6.15亿元。涉及物业项目353个,业主59936户。

(一)建立房屋维修资金业务网上办理系统

我局经过两年开发,于2007年9月28日。开通了网上房屋维修资金业务办理平台,为便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熟练使用操作系统,系统开通前2007年8月底分三期我们对全市近5D0家房地产开发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专项维修资金网上系统培训,重点讲解了国家部委、省、市房屋维修资金的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及介绍了系统概说、操作演练、系统培训。在运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操作及时完善网上操作系统及流程。

(二)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工作

为了更好深入地开展此项工作,我们做了大量工作,一是联系华商报及华商报《房周刊》、《西安晚报》、《三秦都市报》等多家报刊媒体积极宣传专项维修资金的法规政策、交存规定、交存程序等;二是近年来,有关房屋维修资金的诉讼案件呈上升趋势,如何处理好这类案件、问题。对法院来说是新的领域,我们安排维修资金的业务人员在边工作边学习的同时,配合市局法规处接待法院,协调处理维修资金有关案件的办理:三是安排接待专人接待来访业主和单位,耐心解答问题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四是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接待专人,受理业主和办事单位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投诉问题分类归纳上报,能解决的立即解决,不能立即解决的召开专题会议,寻找思路与对策,并及时制定方案予以实施。(自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成立至今,共计接听咨询电话2700余次,接待来访业主和办事单位人员1600余次。接到投诉电话共38个,反映投诉实践28建,已解决25建,正在解决办理的3建:收到书面投诉信件13件,已办结8件,正在办理5件。)

(三)初步拟定了《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财政部于2008年2月1日颁布实施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我们会同西安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西安市房屋管理局法规处起草并修订了《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草察)》。目前此《办法(草案)》已呈送市政府申请批转执行。(目前,由于《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正在修订,有关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制度也要在《条例》中明确,因此鉴于《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不能在短期内颁布实施。我们经过与市法制局多次联系、积极蹉商后,初步决定由市法制局拟定规范性文件,在文件中对专项维修资金的关键性管理规定进行着重说明和阐述,以此作为专项维修资金新的交存办法实施的开始,做好与旧的管理对顶的衔接过度,进一步理顺专项维修挨近管理体系,规范制度,加大力度,并不断完善修订《办法(草案)》,以期颁布一个切实有效的《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地方性法律法规依据不足。

建设部、财政部于2008年2月1日颁布实施了新《办法》中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管都做了新的规定。《办法》中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由于目前我省还未出台相应的专项维修资金有关法规,西安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仍按照陕西省2001年颁布的《陕西省城市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最近,大量业主不断询问我市如何执行国家的新政策。特别是新的维修资金交存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积极与建设厅联系,协调市财政局、物价局、建委、法制办,经请示西安市人大会批复。在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完成之前,仍然执行目前的交存规定,这对我市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带来一定影响。

(二)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小区亟待规范

从2000年开始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工作至今,近年新建商品住宅已基本建立了专项维修资金,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2000年以前建成的小区,有95%以上基本没有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国家部委在1988年11月颁布了《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我省在2001年7月颁布实施了《陕西省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归集刚刚开展,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还没有规范完善,因此这些建成年代较早的小区都没有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二是2000年后直至2006年10月我市全面开展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工作,这期间的小区楼盘都已办理了房产证,专项维修资金全部由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全部归集后交存至专户,但实际上,有相当一部分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了资金而没有转入专户,经我们与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多次协调、督促后,至今仍有一些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还未将专项维修资金转至专户。但随着住宅小区使用时间越长,这些建成年代较早的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已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如房屋承重结构损坏、屋面漏雨、下水主管道堵塞、小区道路破损等。因没有修缮资金保障所以我们无法维修,极大地影响房屋使用安全,降低房屋使用寿命,也不利于社区的和谐稳定。目前我们正在考虑如何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三)开发商“代收”风险不能有效规避

2007年9月28日,市房屋管理局开通了网上维修资金业务办理平台后,我市专项维修资金一律由业主个人直接向专户银行交存。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再代收专项维修资金,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

了专项维修资金被滞留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甚至被挪用的可能。但在此之前,我市专项维修资金基本由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代收”行为,这样使专项维修资金在向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户银行划转之前,资金就处于“游离”状态,游离于有效的监管之外,很容易造成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代管”,客观上存在著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风险。这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也屡见不鲜:当业主发现专项维修资金被挪用而无法追回时,而此时业主再向主管部门反映,因双方没有合同约定,问题就比较复杂。

(四)成立业主委员会专项维修资金的划转隐患多

新《办法》中有关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资金的划转问题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划转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其开立的账户接受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其本身是以《物权法>立意,维护了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滋生了关于资金管理的一系列问题:例如,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应定期换届选举,其本身具有太多的不确定性,而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管理是长期、连续的,并且一旦划转由业主大会管理,则作为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其实际监管的力度和范围就很有限了,一旦发生专项维修资金不规范操作和使用或一些账目问题,使业主利益蒙受损失。事后再由行业主管部门干涉处理,问题不仅复杂,而且事后处理难度可想而知。

(五)特殊情况下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问题

5月12曰四川汶川发生了8,0级地震,因震感较强,我市个别高层建筑出现了电梯损坏、墙体裂缝。外墙面砖大面积剥落现象。但是部委颁布的新《办法》中没有涉及因自然灾害(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房屋发生损坏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因此关于地震后如何界定是否能够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如何处理等问题上,我们还没有相关依据。另一方面,由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多个相关业主区分所有,在发生维修和更新、改造需使用时,造成业主意见不统一,或者实行归集政策前2006年个别业主没有交存专项维修资金,需有效规范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业主的行为,以免影响单元、幢或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延误了对损坏部位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

(六)一家专户银行向全市业主提供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服务的能力十分有限

一是2007年7月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成立后,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力度加大,归集速度加快,但是由于我市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只设在中国银行处一家,业主只能设在西大街交易大厦的中行网点交存:二是中国银行一家从事归集工作,人员、管理规模都不能满足全市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在月归集量逐步增大的情况下,常常不能按时、快捷地完成有关工作。目前我们接到业主对有关此类问题的投诉越来越多,绐业主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带来很多不便。

(七)房改房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困难多

房改房售房专款归公积金中心管理,其中房改房的专项维修资金是房改房专款中的一部分,房改房维修资金一直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代管,历时较长。其中存量的已售公有住房原先都由单位交存售房款至公积金中心专户,其中很多单位根本没有提存20%的专项维修资金,而个人2%部分也没有交存,而且很多单位在建设房屋时就全部使用了专户的售房款或者所剩无几,资金归集和使用情况比较复杂,目前我们也无法涉及这部分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工作。从全国其他城市的情况看,基本上都没有涉及这部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工作。只有个别城市涉及房改房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

三、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建议加快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立法进度,进一步明确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和管理制度,制定对欠缴专项维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的有效处罚措施,加大处罚力度,严格执法。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协同、有序归集规范使用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二)经过我们反复考察,所在全市区域内增设两到三家商业银行50个交存网点,基本上可以满足需要,不仅大大方便业主交存,也提高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效率,同时大大降低银行代收代管的资金风险。

(三)以地方性法规、制度的形式规范业主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受理环节和有关规定,如确定足额交存的期限,归于拒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交存至专户,拒不交存的,制定相应的强制措施。

(四)加大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的宣传力度,使广大业主进一步认识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使业主普遍知晓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程序、交存办法。

(五)单位集资建房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参照现行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执行。

(六)对于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建成年代较早的小区研究制定逐步补建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七)已由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必须完善有关手续,约定,必须在规定时限将所代收的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对“代收”单位要加强监管,通过一定措施方案发现有违约行为的。及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另外,为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我中心以实践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针对如何对维修资金进行有力收缴、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维修资金的政策法规宣传等问题进行了探讨,通过实践,笔者认为,制订一系列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很有必要。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实现以满足物质需求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转变。和谐社会主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核心精神。组织社区居民参与和谐建设,开展互助服务、自我管理,体现了居民在和谐建设中的主人翁地位,为社区居民关心和维护自身的权益提供了合法、正当途径。这种和谐社区建设的形式,也为和睦人际关系的建立提供了平台,让人们在相互关怀下提高素质,促进发展。

第9篇:维修基金管理范文

乌鲁木齐退休金调整:乌鲁木齐市20xx年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正式启动乌鲁木齐市的退休人员注意了,4月起,20xx年乌市居住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启动,截至6月30日,无正当理由不办理者将停发养老金。

4月9日,记者从乌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办公室了解到,认证人员包括:在乌市定居,由乌市社保管理局按月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灵活就业退休人员、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人员及其他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同时也包含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原六道湾煤矿、苇湖梁煤矿移交乌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届时,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原件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年审。没做过居住信息备案的异地退休本地居住人员,到居住地社区交相关证件即可。

无法亲自到社区办理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社区提供上门认证服务。

乌鲁木齐退休金调整:乌鲁木齐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提至180元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15元提高至180元,上调幅度达56.5%。新的标准将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17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切实改善民生,推动首府社保惠民工程,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市级财政每年投入资金近3000万元,提高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此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政策调整,将直接惠及全市11.5万城乡居民。

据悉,20xx年,乌鲁木齐市在全疆率先启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xx年,又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上的全覆盖;20xx年,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目前,首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居民达11.5万人,其中,年龄在60岁以上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有3.7万人。

首府将逐步建立起城乡居民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及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金,让首府城乡居民共享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成果。

乌鲁木齐退休金调整:房屋养老金遭遇动力不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俗称房屋养老金大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举行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听证会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以及紧急状况下维修资金如何使用等问题,成为与会人士关注的焦点之一。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对乌鲁木齐市大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很多市民对大修资金存在不同程度误读,政府层面也还有不少难题需要抓紧研究探索。

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山路雅山新天地小区竣工近8年,不少外墙已经有些斑驳,业主李明起了用维修基金粉刷墙面的想法。

然而,李明的提议虽然得到不少业主支持,却被物业公司以不够条件为由拒绝。他很不解,基金放在那里也没人用,为何又不让我们用?

对此,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王刚介绍,基金具有公益含意,一般归政府或慈善机构统筹。中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开始于1999年,原建设部、财政部当时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20xx年,该办法更名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维修基金已更名为维修资金。

一字之差,差别很大。据介绍,在维修基金那个年代,确实有部分小区将这部分钱用于一般性维修项目,效果不好。尽管维修基金早已改为维修资金,但很多像李明这样的业主还是对维修资金产生误读,认为绿化、美化楼宇外立面、更换自家玻璃等都可以使用这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