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范文

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精选(九篇)

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第1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社平工资 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

一、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方法

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生育、死亡和失业时,由于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减震器”、经济的“助推器”。主要包括社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五大险种。社会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保险是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费用,其费用实行税前列支;各项保险待遇计发基本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而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又是如何统计,直接关系到保险金计发基数,也就直接影响每一个被保人所应享受的收益。而且保险金的缴纳标准是以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为基数任选一档,按所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现行缴费比例为28%)。所以,当本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统计结果,直接影响着缴费金额,也在考验着每一个参保人员的经济能力和收入。

二、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养老保险扩面的影响

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指本地区上年度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职工平均年人的工资所得,它能反映一个时期本地区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作为一个统计指标,它所包括的范围和填列的内容在一个地区是统一的,有一定的代表性。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方面由于很大一部分人员,包括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等流动性大,工资收入的统计很难把握,所以一般都不作为职工统计范围内的人员,这样每个地区实际统计的职工人数与总的就业人数存在缺口,这使得最后平均工资的测算中缺少很大一块人员的收入。另一方面,统计过程中所涉及的主体人员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大型企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多数尚未纳入养老保险统筹,所以造成这部分人在人数统计中占有很大比例,而在缴费人员中又不包括,使得最后收取的缴费基金总量不足,而且从目前工资收入来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人员工资水平普遍较高。由于统计范围及统计人员的特殊性,最后直接结果是,使得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远远高于全体就业人员的实际平均收入,也直接造成下年度本地参保人员应缴纳基数偏大,标准偏高。

通过社会调查,目前每一个地区实际需要参保和帮助的人员,多数是统计范围内被剔除的那部分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等。这部分人是劳动力大军的构成主体,工作多数不稳定,收入较低,月工资多数达不到1,000元,生活也多不富裕,属于城镇劳动者的弱势人群。而这部分特殊群众的人员之所以未能参保的原因,更多的是缴费能力的约束,而非不想入。因为对于他们来说,如不参保,退休后的生活会更没有保障。下面,笔者以呼和浩特市2008年的缴费情况为例作一分析。

2007年度呼和浩特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228元,按照养老保险执行标准,2008年核定的当年养老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1,336元(如果工资比核定的基数高,则以工资为缴费基数),每月养老保险的缴费率为28%,这样人均年最低缴费额为4,489元,有单位的个人缴费1,283元(单位缴20%,个人缴8%)。另据全国总工会对10省20市万名职工的调查,2002-2004年间,约81.8%的企业职工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根据笔者对呼和浩特市劳动力市场用工价格的了解,一般以600-800元居多,无一技之长者如收入想超过1,000元较为困难。

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统计出来的“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较实际出入较大,远高于实际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等特殊群体的月收入。如果这部分弱势群体人员需要参保,个人所支付上述费用约为个人年收入的一半以上,而且需要连续缴纳15年,根据养老保险的缴费办法,单位缴费率要根据扩面情况逐步降低,这也意味着个人的缴费率将会逐步提高,有限的缴费能力和困难致使许多类似人员负担加重,只能选择不参加保险或中途断保。

所以,按照现在的范围统计的平均工资结果科学性不强。用其作为制定养老保险的基数,相对于弱势群体来讲,无形中提高了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抬高了参保的准入门槛,一定程度上也背离了政策的初衷,同时势必带来许多问题,影响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落实,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不和谐因素。

三、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养老金支付的影响

从养老金的支付来分析,这种统计上的不够科学性,也直接影响养老金的发放。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月发放标准根据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账户基金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如果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统计结果偏高,将使得参保人员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加,发放标准提高。对于已退休多年享受养老保险的人员,其收入将有大幅度提高,增加了养老金的支付压力。对于近期退休的人员,其应缴额度与养老金收入基本同属于一个标准下的结果,影响不大。对于还需多年才能退休且单位效益不佳、职工收入偏低的就业人员,因实际收入偏低而缴费标准偏高,直接加大了其经济负担,同时看到已退休人员较高的养老金收入,势必想方设法办理各种特殊退休。这种退休队伍的过快扩大化,直接加重了养老金的支付压力和地方财政负担,也将产生诸多负面影响,影响整个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2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范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铁道部,电力部,交通部,邮电部,煤炭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石油天燃气总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为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并已征求劳动部等部门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

附件:(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2)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利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职工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离退休人数、离退休费用等原始数据,以保证及时、足额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六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即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

第八条、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

第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转移收入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财政补贴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收入是指因企业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十四条、企业和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拨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原则上实行全额缴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差额缴拨,并积极创造条件向全额缴拨过渡。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按月代为扣缴,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并按照一定期限将收入过渡户资金全部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除缴付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外,只收不支。

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采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托收凭证由企业开户银行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划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办法。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和职工个人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政府核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开支项目和提高标准。

第二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项目包括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各种补贴、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离休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退休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退职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

各种补贴是指支付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

医疗费是指支付给未参加医疗保险、已经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按照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用于离休、退休、职退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抚恤救济费是指支付给死亡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是指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费用。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项目以外,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用于接受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写用款申请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支出帐户除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外,原则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予以解决:

(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决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调剂后仍不足以解决或者没有建立调剂金的地区,可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仍不能解决时,可经同级财政审核并报政府批准后调整企业缴费比例。

(四)调整企业缴费比例仍不能解决时,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免税费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基金结余

第二十四条、基金结余是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包括当期结余和前期结余。

第二十五条、基金结余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大部分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购买特种定向债券后的结余额,可根据国家年度国债发行计划,认购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六章、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六条、资产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存款、国家债券、暂付款等。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形成的各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储手续,按月和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第二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帐实相符。

第三十条、暂付款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三十一条、负债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暂收款。暂收款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

过期无法偿还的各种暂收款,经同级财政部门核批后,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收入。

第七章、基金决算

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资产负债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三十四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五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各级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

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将本级决算和下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决算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汇总报国务院。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银行、工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养老保险监督组织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及服务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要定期不定期核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三十九条、企业无故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缴所欠款额外,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2‰的滞纳金。

第四十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减免、挤占、挪用、贪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擅自增提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不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未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收入、滞纳金收入等存入基金专户。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有第四十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帐务处理。

(一)追回基金。

(二)退还多提的基金。

(三)足额补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存入基金专户。

第四十二条、对有第四十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上缴国库。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应当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开设帐、单独核算。

第四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中央行业经办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同时停止施行。

附件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利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为失业职工提供生活救济及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完全与完整。

第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原始数据,以保证及时、足额收缴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即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七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

第八条、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九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指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用于失业保险的款项。

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上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财政补贴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贴。

转移收入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入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收入是指因企业拖欠失业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向企业收缴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不足或者结余较多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但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最多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

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及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根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按月代为扣缴,划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并按照一定期限将收入过渡户资金全部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除缴付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外,只收不支。

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采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托收凭证由企业开户银行将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直接划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办法。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收缴失业保险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政府核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收缴失业保险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基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开支项目和提高标准。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转业训练费支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

失业救济金是指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失业职工的生活费用。

医疗费是指支付给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所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用于失业职工失业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抚恤救济费是指支付给在失业期间死亡的失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用。

转业训练费支出是指为提高失业职工职业技术素质和再就业能力所发生的未形成固定资产的费用。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指用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费用。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上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出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并经财政部门核准为解决失业职工生活救济和帮助其再就业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转业训练费包括转业训练费支出和购置固定资产支出。转业训练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具体使用项目和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用于接受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发生支付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写用款申请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支出帐户除接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外,原则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予以解决:

(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决时,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调剂后仍不足以解决或者没有建立调剂金的地区,可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仍不能解决时,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征免税费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生产自救周转金

第二十三条、生产自救周转金是指在保证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前提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出用于帮助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而周转使用的资金。

第3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范文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企业职工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

近几年来,我省一些企业在改制和兼并破产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对部分职工采取“买断工龄”或一次性安置的办法,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后,解除了劳动关系。为使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能够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职工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要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的职工被其他单位招用后,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现行规定缴费。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未再就业的,由职工本人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即以当期上年度所在市、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18%的比例缴费。以后,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为由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二、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前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由企业补缴;个人欠费的,由个人补缴。若企业已经解体,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个人自愿的,由被“买断工龄”职工以本人当期缴费工资为基数,在补缴个人欠费(含利息)的同时,补缴单位的欠费(含利息)。

三、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连续缴费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计发基本养老金。职工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未再缴费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满15年的,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8〕28号)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不执行原办法),其中职工平均工资以最早中断缴费的上年度本市、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四、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有档案管理或托管单位的,接续养老保险工作或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由档案管理或托管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无档案管理或托管单位的,由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

第4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范文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一)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的法定保险。凡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均应纳入实施范围。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全省统一按下列比例筹集。

(一)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费比例在2001年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1%按月缴纳;在2002年,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

(二)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按月缴纳),今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在2003年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体工商户户主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为其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为其帮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帮工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在2003年达到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随着帮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个体工商户户主为帮工缴费的比例要同步下降。

(四)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单位,按照国发〔1998〕28号文件的规定,用3至5年的时间过渡到全省统一缴费比例。

(五)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征缴。企业和职工(个体工商户扩其帮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对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缴2‰的滞纳金。

(六)破产、倒闭、拍卖的企业,资产出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优先用于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划拨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七)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财政给予支持。

(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年检制度,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执照年检项目。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

(二)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全省统一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今后,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原已按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规定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本办法实施后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记帐利率”,每年由省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确定。

(四)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照计利息。再就业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

(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直至其死亡。

四、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一)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按以下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按规定累计缴费满15年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的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2.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和本办法实施后离休的人员,仍按原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正常调整待遇。

3.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1995年9月30日以前的本人工龄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2%×1995年9月30日前的本人工龄。

按照此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4.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

(二)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职工,按本人缴费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每满1年,一次性发给2个半月的生活补助费,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本办法实施后,未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职工,在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前,退休费由所在企业支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本办法实施后,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并将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七)1995年10月1日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离退休时仍保留优惠待遇。

(八)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切实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具体调整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审定下达。

(九)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将根据国发〔1998〕28号文件精神,结合行业的实际研究制定,并逐步向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

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继续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平衡、年度结算、调剂使用。

(二)全省按实际征缴基金的10%统一提取调剂金,其中,实际征缴基金的3%留各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地市范围内的调剂,7%上缴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全省范围内的调剂及支付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必要支出。各地、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已结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三)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实行全额上缴、全额下拨的基金管理制度;行业主管部门与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余额上缴、缺额下拨的基金管理制度。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劳动厅制定。

(五)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严格禁止投入其他任何方面。

六、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统一管理、集中决策、政事分开、执行与监督分设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

(一)省劳动厅负责编制发展规划,拟订有关法规、规章、方案、组织、指导和监督有关法规、规章、方案的实施。

(二)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等业务。负责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度、调剂和经费的下拨工作;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指导和基金调剂工作;市(含省辖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建立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积极创造条件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工作。

(三)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其他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必要支出由省财政厅核定所需经费,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安排使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地调剂金的上交情况逐级核拨给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设立行业养老保险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管理与经办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各移交行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行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由行业自行解决。其他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必要支出由省财政厅核定所需经费,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安排使用。

(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基本养老保险规划和法规的实施,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七、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5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范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及其职工,外国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滇机构及其中方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

第三条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当遵循社会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

第四条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依法实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并由企业自主选择经办机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自愿参加,并由职工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第五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地、州、市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先维持原有的县(市)级统筹,并积极创造条件过渡到地、州、市级统筹。

第六条 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具体业务。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财政给予支持。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

第八条 企业和职工应当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中代为扣缴。

第九条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统筹费率为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1%。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按前款规定的统筹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统筹费率未达到13%的,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本办法实施后满2年起,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21%的统筹费率。

(二)统筹费率超过13%的,按实际统筹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每2年提高1至2个百分点,最终达到21%的统筹费率。

(三)统筹费率超过21%,采取个人缴费增加1个百分点, 企业缴费相应降低1至2个百分点的办法,最终降至21%的统筹费率。

第十条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以后一般每2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已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所在地、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0%的, 超过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所在地、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者,按所在地、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1%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5%进入社会统筹基金,16%记入个人帐户。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每人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发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职工工资收入的11%和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两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具体记入下列内容:

(一)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二)职工本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划转记入的缴费数,职工本人缴费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从企业划转记入的比例相应减少1个百分点;

(四)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划转记入的缴费数;

(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养老基金保值率”计算利息。“养老基金保值率”根据银行的居民定期存款利率,并参考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公布。

第十四条 职工在同一地区范围内调动工作,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者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积计算,不间断计息。

第十五条 职工在下同地区之间调动工作,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继续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由省外或者实行中央行业统筹的单位调入我省地方统筹单位的 职工,应当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转入调入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 职工在离退休前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的,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余额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的受益人。

职工离退休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已领取完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支付基本养老金,直至其死亡。

第十七条 职工未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去国(境)外定居的,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离退休后去国(境)外定居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凭居住地有关生存证明继续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也可以由国内的亲属凭有效证明代为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发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满15年,按照规定符合离退休条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依照下列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二)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3年内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职工,在按改革前原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同时,再按缴费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一定比例增发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按改革前原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增发比例。

(三)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年后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职工,其在本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按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乘上规定系数,推算出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系数÷120. 按本项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果低于按第(二)项计发的金额,可以改按第(二)项计发。

(四)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同时享受改革后的养老金调整待遇。

(五)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其离休待遇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本条第(二)项的增发比例和第(三)项的系数,根据工具和缴费年限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按照本省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第二十二条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每年按照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50%至80%调整。具体调整比例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措施,所得收益并入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免征税、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时,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五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特别调剂金制度。

省级特别调剂金由各地按下列规定由开户银行划转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一)从1993年底前滚存积累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基金中一次性提取15%;

(二)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实际职工人数,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人均每月提取2.5元。

省级特别调剂金主要用于对统筹费率超过规定标准和因重大自然灾害影响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以及国家统一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而无力支付的地区进行调剂。

第二十六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管理服务费,从当年筹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的3以内提取。具体提取比例由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

国家改造社会保险特种债券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增值时,必从增值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管理服务费,具体提取比例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规定。

管理服务费免征税费。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2个月内, 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在招用人员时,必须同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企业职工建立养老保险档案。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有权查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省、地、州、市、县应当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实行监督。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每年结算一次,并将结算情况通知本人。

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有要核查本人的各项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养老金领取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无偿服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进行核查,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各级财政、税务、审计、工商等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收支的预、决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银行和工会的监督。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必须按日增缴应缴款2%的滞纳金。拒不履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并按日处以应缴款2%以下的罚款。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四条 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冒领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除如数追回基本养老保险金外, 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冒领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阻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使养老保险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基金专户、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擅自提高管理服务费比例、未按规定计发离退休人基本养老金、违反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企业与职工之间就养老保险事项发生争议的,按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职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就养老保险事项发生争议的,由本级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已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直接组织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企业,仍参加主管部门的单位组织的统筹。

第四十条 已实行省级系统待业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企业,由有关省级单位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经办本系统职工养老保险业务。

第四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在本办法实施后,可以推迟半年执行。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6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范文

现将《云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印发你们,供学习、宣传时使用。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涉及千百万人的切身利益。希望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做好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和具体政策,积极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这项制度的改革得到广大企业和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附:云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

一、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步伐,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扩大养老保险统筹覆盖面,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为各类劳动者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什么意义?

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要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既是解决目前我省存在的基金征收和养老金支付标准参差不齐等问题的需要,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又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克服企业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推进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无论是兼并、联合、还是改制、破产,都涉及到在职职工的安置与分流,涉及到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都需要有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与之配套。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进一步规范企业费率,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走向市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仅加强了政策的权威性和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有利于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扩大和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而且为加快养老保险的法制化进程创造了前提条件。

三、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一)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这个原则是从我国实际出发,在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发展形成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

(二)基本养老保险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我省是一个边疆省份,少数民族众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必须同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新老办法平稳衔接、保持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确定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使按新办法退休的人员与原来退休的人员相比,退休后的实际待遇不降低。

(四)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与完整的原则。养老保险基金是职工退休后的“活命钱”,管好用好这笔资金,直接关系到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和改革的成效。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养老保险基金。

(五)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原则。统筹层次低、范围小,不符合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要由地区或县级统筹过渡到省级统筹。

四、我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我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1986年开始起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与我省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比还不相适应,一是统筹的覆盖面还不够大,实施范围不够宽,养老保险层次单一;二是统筹层次低,部分地州还实行县市级统筹,调剂能力弱,经济效益不好的地区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难以保障;三是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较低;四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问题。

五、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达到的目标是什么?

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六、哪些人员应参加养老保险?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军队企业及其无军籍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雇主、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都应参加养老保险。

七、为什么要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高低,决定着社会保险抵御风险能力的高与低。从我省几年来的实践经验看,统筹层次低,企业和地区在遭受自然灾害期间资金难以调剂,使养老金支付发生困难;还有的地区由于老企业、困难企业相对集中,靠自身收支养老金已很困难。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提高统筹层次,由地区级统筹过渡到省级统筹。省级统筹有利于调剂、平衡地区之间的负担轻重,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省级统筹的主要标志是实行统一费率、统一调剂基金和统一管理。省级统筹启动初期,地州市和系统行业统筹办必须向省级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省级统筹启动资金。

八、什么叫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是满足职工基本生活需要。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主要是通过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来实现。满足职工不同层次、不同生活水平的多种保障需求,主要是通过商业保险来实现。

九、什么叫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为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退出劳动岗位后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十、什么叫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在办理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养老保险。

十一、筹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原则是什么?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实行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的30日内,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在招用人员时,必须同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十二、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是怎样确定的?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是依据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以支定收,略有积累”的基金筹集模式和我省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而确定的。

十三、企业按多少比例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1998年4月1日起,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现低于或者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0%的。应当逐步过渡到位。今后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逐步降低企业缴费比例,即采取个人缴费增加一个百分点,企业缴费降低一个百分点,最终降到20%。

十四、职工个人按多少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收入(即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的。社会保险机构每月委托职工所在单位扣缴。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2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个人不缴费。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地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低于地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地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

十五、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怎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雇主,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雇用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缴纳,其中由雇主缴纳14%,雇员缴纳4%,并逐步过渡到雇主缴纳10%,雇员缴纳8%。

十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什么要由地方税务部门代为征缴?

省政府文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为征缴,其目的是增加劳动执法的严肃性,确保职工合法权益的实现。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为征缴:一是有利于养老保险基金按时、足额收缴;二是有利于强化企业和职工的社会保险意识;三是有利于税收体制改革;四是有利于确保离退休人员退休金按时足额的发放,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十七、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怎样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养老保险时应携带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的花名册、居民身份证,到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

十八、什么叫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指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的一个终身不变的帐户,用于记录单位按规定划转的养老保险费和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及利息。个人帐户记录的养老保险费作为职工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和凭证。

十九、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哪些内容?

社会保险机构按职工或从业人员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其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记录下列内容:

(1)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2)职工本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3)从企业或雇主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划转记入的部分;

(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5)1995年9月30日前,国家和省规定认可的视同缴费年限(连续工龄)。

二十、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的比例为什么比原来有所降低?

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个人帐户记录的比例比原来虽然有所下降,但统一制度后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的基数增加基础养老金,也就是原来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5%记入个人帐户的部份改为退休时增加基础养老金来体现。同时规定了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二十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怎样转移?

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职工因工作变动、个人帐户按以下办法转移:

(一)在本省实施范围内的转移,只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个人帐户的养老金。

(二)跨我省统筹范围的转移,移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应向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二十二、职工因故中断工作,个人帐户还能保留吗?

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工作或失业时,个人帐户仍然可以保留。其个人帐户记录的金额仍然可以继续计算利息,并记入本人的个人帐户,本人重新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原来的个人帐户继续记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和缴费金额。达到退休条件时,缴费时间和缴费金额可以累计计算。

二十三、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对职工个人帐户有什么影响?

企业欠缴或缓缴养老保险费时,职工个人帐户将受到影响:一是社会保险机构将停止个人帐户的记录;二是个人帐户计算利息的累计金额相对减少;三是职工个人帐户记录的金额多与少,直接影响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待遇。

二十四、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在办理退休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达到下列退休年龄之一的: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的年满55周岁)。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岗位的工作,累计工作年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非因工致残,由指定医院提供诊断证明书,经县(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经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认定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即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满15年的。

二十五、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职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怎样计发?

达到退休条件的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依照下列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一)1995年10月 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月基础养老金=从业人员退休时的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

2、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特殊工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1995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规定》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照下列规定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1、月过渡性养老金=从业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1.4%×1995年9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2、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帐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三项之和低于1998年3月31日按省人民政府25号令的计发办法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的,增发过渡性调剂金,对差额部分给予补足。

(三)本规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离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今后怎样正常调整?

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根据不低于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50%的幅度适时进行调整,具体比例和调整时间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二十七、离退休人员出国定居后,怎样领取养老保险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到国(境)外定居,其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月支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指定国内人员按月代领,要求折算成外币定期寄给本人的,兑换外币的费用和国际邮资费用由本人负担。到国外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须由该国居住地的公证机关出具生存证明。

二十八、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被判刑后,养老保险待遇怎样享受?

离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服刑期间不享受基金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继续享受服刑前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离退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十九、达到退休条件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怎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达到退休年龄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按其本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的全部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十、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怎样处理?

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雇主及从业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十一、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待遇会不会减少?

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待遇不会减少。一是随着经济发展,职工的工资收入还会逐步增加,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规定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金额也会逐步增加,职工退休时,本息累计的金额只会增加不会减少。二是对统一制度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职工,为保证平稳过渡,实行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三十二、什么叫社会化管理服务?

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把企业管理离退休人员的工作逐步转移到社会上来,由社会为离退休人员提供服务。主要包括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为离退休人员提供活动场所,组织离退休人员参加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等方面。

三十三、养老保险基金有哪些管理与监督措施?

国务院规定,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养老保险基金积累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政专户。同时,要建立由政府主管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社会公众代表等多方组成的基金监督委员会。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三十四、企业拒缴、欠缴或少缴养老保险费如何处罚?

企业拒缴、欠缴或少缴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催缴清单,由税务部门发出催缴通知书,企业必须在10日内补足应缴养老保险费的数额及利息,逾期仍未缴纳的,除按日加收欠缴金额2‰的滞纳金外,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用人单位按日处以应缴款2%以下罚款。

第7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建国之初的1951年,就在劳动保险条例中对职工的养老保险作了规定。条例规定,男职工年满60岁、一般工龄满25年,女职工年满50岁、一般工龄满20年,本企业工龄满5年者可退休养老;退休后由劳动保险基金按照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每月付给退休养老金,替代率为50%-70%,直到退休者死亡。制度实施到1956年底,参加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职工1600万,集体企业的职工2300万,占全国职工总数的94%.[1]在此期间,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在内的劳动保险基金由企业提取,由国家统一筹集,统一调剂使用。

“文化大革命”开始,劳动部受到严重冲击,到了1970年劳动部被撤消,期间,劳动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调剂使用制度也停止实施。1969年,财政部颁发《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工作的改革意见(草案)》,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营业外列支。”这一文件将包括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劳动保险的统筹调剂方式改变为由职工所在企业为职工提供保险的做法。自此,职工退休养老成了企业自己的事情,这种做法一直延续到国有企业开始改革之时。

企业办养老保险的实践表明,改革以前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特征是: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资金由企业从生产收益中筹集,并在企业营业外列支,而职工个人不承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是一种极大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供给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于企业职工的退休经费是企业年度经营成本的开支项目,当年所有职工的退休养老费用从当年生产收益和财政收入中支付,所以是一种没有任何积累的现收现付财务模式。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自建立到进行改革的40多年的实施过程中,在保障退休职工的老年生活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不仅退休职工没有养老的后顾之忧,在职职工也有稳定塌实的养老预期。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地发挥了它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内在功能。

20世纪90 年代我国的经济体制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转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传统的以企业和单位为责任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给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带来一系列阻力和困难,例如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和国有企业分流出的冗员的就业问题、医疗问题、生活保障问题,国有企业,尤其是退休职工比较多的老国有企业在养老保险上的沉重负担问题,企业承担职工的社会保障使得劳动力不能在企业之间自由流动问题等等,都使得国有企业改革步履维艰。形势发展表明,市场经济需要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推动市场经济的建立,必须对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传统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而且,传统养老保险制度随着职工队伍的老化而日益暴露出自身固有的缺陷,已表明了它的不可持续性,[2]即使我国不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这种职工与企业终身捆在一起的、已走入困境的养老保险制度也必须进行改革。

1986年7月,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实行社会统筹,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保险基金。这是我国传统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向责任分担的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过渡的标志。1995年3月,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确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在这种制度模式下,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分为两部分,并分别记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统筹基金帐户和职工个人帐户。针对各地个人帐户比例不同的情况,1997年7月,国务院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在决定的规范下,各地的统账结合的模式逐渐得到统一。2000年12月国务院的《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将企业缴费率确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缴费率确定为本人工资的8%,至此我国的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得以建立。

改革以后的养老保险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用人制度的要求,使不同所有企业之间的职工可以自由流动,促进了市场经济下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但是,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是在现收现付、没有任何资金积累的传统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要求在职的一代人在继续承担上一代人的养老责任的同时,还要为自己积累养老金。到2001年上半年,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为3241万人,而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的中年职工人数逾亿。[3]由于从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的40多年间没有任何资金积累,改革以后的养老保险又实行“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制度,[4]即已经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保持不变,他们的养老金用每年收缴的社会统筹基金和有限的滚存基金支付,由于收缴的社会统筹基金少于需要支付的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于是出现了养老金支付上的资金缺口;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参加工作,改革之后退休的中年职工,新制度规定,改革之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但实际上旧制度没有设立个人帐户的规定,因而他们不可能有个人帐户积累,在他们陆续退休并开始领取养老金时,养老保险基金只能为他们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提供基础养老金和新制度实施以后他们个人帐户上的那部分个人帐户养老金,而在新制度实施以前视为缴费年限的“过渡养老金”却没有着落,这又构成了一笔养老金支付上的资金缺口。这两项相加就形成了一笔数以万亿计的巨额“历史债务”。[5]也有学者将之称为隐含债务、隐性债务或转制成本。[6]

注释:

[1] 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0页。

[2] 例如,辽宁大连色织布总厂曾是大连市的创利大户,1994年宣告破产。破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太多给该厂造成的不堪重负。破产前,该厂的在职职工为1258名,而退休职工为1503名,企业发展从何谈起!参见郑功成:《从企业保障到社会保障》,辽宁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4页。

[3] 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3页。

[4] “老人老办法”是指对已退休者继续实行以前的退休金发放标准,退休金替代率为60%-90%,退休金计算基数为退休时的工资额,离休者离休费为离休时工资的100%:“新人新办法”是指1997年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他们的退休金由相当于当年职工平均工资20%的基础养老金和他本人个人帐户积累的资金除以120的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有35年工龄的职工的月个人帐户养老金相当于退休前月工资的38.5%,加上社会平均工资20%的基础养老金,养老金的替代率为58.5%左右:“中人中办法”是指中人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新制度建立以后个人帐户上积累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将统一制度建立以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而称为“过渡养老金”三部分组成〔中人的月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 +个人帐户养老金 ÷120+ 过渡养老金。过渡养老金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1.0%(-1.4%)× 视为缴费年限〕。

第8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经济新常态 企业养老保险工作 新课题 全民参保登记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2-050-03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运行已经步入了新常态。在新的形势下,企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面临着新机遇、新挑战,如何顺应新常态发展趋势,把握机遇,做好全民参保登记,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做好、做实、做细,进一步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覆盖范围,解决困难职工所关心的实际问题,让广大职工群众都能够享受到改革发展所带来的红利,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摆在我们每一位社保工作者面前的新课题。

一、全民参保登记能够重点解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难题,让广大职工群众享受到改革所带来的红利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是党的十对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所提出的要求,确保“公平性、流动性、可持续性”,从而进一步构建能够覆盖全国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党中央为全面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做出的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近年来,全国各地人社部门按照中央部署,陆续开展了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范围的所有用人单位以及个人参保登记工作,全面推进,不留死角,从而拉开了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序幕,全民参保登记已成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的新常态。

1.全民参保登记有利于进一步整合现有参保政策资源。当前,现有的参保政策呈现出碎片化特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现状尤为突出,往往受限于特定的时间阶段或特定的群体而出现不同的参保政策。全民参保登记的组织实施,从制度层面上统一了参保方向,实现了社会保险参保政策的“大一统”。

2.全民参保登记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的参保热情。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引发了全社会对社会保障的集中关注,大家都想通过全民参保登记主动纳入到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理所当然地享受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社会红利,一改过去“要我参保”为“我要参保”,从而点燃了全社会的参保热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于保障更为厚实受到了社会群体的追捧。

3.全民参保登记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人力资源的社会流通。随着全民参保登记的组织实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理顺,加上机关事业单位参保政策的出台,不利于人力资源社会流通的各种体制障碍正在逐一破除。可以预见,不久的将来,我国广大的职工群众以及城乡居民,人人都能够拥有养老保险关系,个个都有养老保障,将会有力地促进全社会人力资源的有序流动,这也无疑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扩面注入了新的活力。

二、参保群体多元化成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的新思路

面对全民参保登记的新态势,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核心是全面分析不同参保群体的现状,并发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优势,选择符合政策要求的参保群体作为扩面的努力方向。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成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新生力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列入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议事日程,2015年初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按照“一个统一、五个同步”的思路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2.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继续扮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主力军角色。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全国各地区域经济发展势头良好,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参保出现了“三高”现象:其一,社会关注度高。到社保窗口咨询的职工多,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投诉、维权的人多,街头巷尾、茶余饭后谈论养老保险的人多。其二,参保单位、职工人数增多。近年来,全国各地非公企业参保职工人群以高于20%的速度在增加。其三,职工参保的积极性高涨。许多职工学法懂法守法,维权意识、参保意识大幅提高。积极要求企业主遵守《社会保险法》,为职工提供养老保险。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参保人数已经占到现有实际参保职工总人数的近一半,成为参保群体的中坚力量。

3.国有企业职工仍然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上世纪末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已进入“深水区”,90%以上的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得到转换,绝大部分参加了养老保险,而且参保含金量比较高,具体表现在参保人数齐全、缴费基数偏高、养老保险费很少拖欠等方面。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2014年,黑龙江、宁夏、河北三省区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出现了收支不平衡的问题,不得不动用历史结余基金进行弥补。这一问题说明,经济新常态下,处理好社保面临的一系列新问题,需要我们以更大的智慧和勇气去应对。

4.改制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迅速成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生力军。一方面,为稳步推进地方国企改制工作顺利开展,各地社保经办机构主动介入,积极向改制企业职工解释改制后的续保政策,并通过制作参保年限待遇测算表的方式,积极动员改制企业职工接续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延长参保年限,提高将来退休养老保险待遇,从而吸引更多的改制企业职工续保。另一方面,为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针对相当一部分活跃于城乡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强化宣传手段,千方百计动员这类群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取得明显成效。

5.外出务工人员、服兵役期满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日益成为参保群体的一支新生力量。全国外出务工人员有1亿多人。重视这1亿跨省流动者的保障之忧是每一位社保人员的神圣职责。这一群体参保意识较强,特别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出台后,外出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回流人数也明显增多。加上近几年服兵役人员参保政策的实施,每年退伍高峰期,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也逐渐增多。虽然这类参保群体目前还不算大,但随着国家对养老保险关系接转的进一步理顺,这类参保群体势必成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群体中的一支重要的新生力量。

6.历史遗留问题特殊群体成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群体中的补充力量。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1年,全国累计中断缴费人员为3800万人,占到当年总参保人数(包括退休人口)的11%。中断缴费意味着将会增加统筹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也会降低参保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收入,同时还能够让参保者失去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资格。近年来,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从中央到各地都相继出台了一些解决历史特殊群体养老保险问题的相关政策。这些政策溯及时限较长、涵盖人群面较广、涉及问题较为复杂,各地陆续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以辽宁省铁岭市为例,2013年以来,他们针对由于企业停产、下岗、经济困难等原因中断了养老保险的难题,对特殊职工群体推出了财政贴息贷款政策:由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先让这一部分职工到银行办理低息贷款,一次性地补交上所欠社保费用,等到职工退休拿到退休金后再在一定的年限内逐步偿还贷款。此举推出后,受到了群众的普遍欢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三、创新服务经办模式,实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新作为

党的十报告对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了“健全社会保障经办管理体制,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的明确要求。实际上,当前社保经办机构特别是一些企业社保经办机构面临人员少、业务量大、工作场地紧、资金短缺等不利因素。如何立足本职工作,克服不利因素的影响,变被动经办为主动服务,提升社保现有经办服务水平,提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影响力,吸引更多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对象积极参保,关键在于创新服务经办模式,解决实际问题。笔者认为,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创新服务经办模式,提高社保人员的整体素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政策性强,具体业务操作系统化高,对社保服务经办专业化要求也很高,这既需要一方面,社保经办机构要下大气力培养一支能顺应基本养老保险形势发展,懂政策会操作的专业化队伍;另一方面,又需要加大技术投入力度,做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流程中的各项业务都能在“金保工程”大数据大系统下实现系统化操作,彻底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实现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精准化。同时,企业领导要从战略发展的高度认识做好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从人力、物力、财力等各个方面,给予社保机构大力支持,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努力提高企业社保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从而能够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牢牢掌握主动权,为广大职工群众夯实“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靠”的基础,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企业的健康发展竭尽全力。

2.创新服务经办模式,力求做小、做细、做实。正如前文所述,当前社会保险断保问题不容小觑。铁岭市采取政策惠民,重点解决困难群体的做法值得赞赏,但是由于受惠群体偏窄,一些政策、条件不配套,只适合在特定时期特定条件下的特殊群体,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说,还不能够大面积、大范围推广,也不能够作为常规做法。因此,要进一步认识和分析导致中断养老保险问题发生的原因。比如,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是按照累计缴费15年以上计算,而不是以非连续缴费年限计算。这样计算的结果会影响一些职工在缴费15年后继续缴费的意愿,甚至导致一部分人主动选择中断缴费。另外,一些职工面临失业抑或是转换工作、跨地区流动以及缴费相对比原来要高等原因,致使一些劳动者不方便或没有经济能力继续进行养老缴费,只能选择退出。这些具体问题都是对我们社保工作者提出了新的课题,需要我们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找到解决问题的“钥匙”,让更多的职工群众真正享受到改革的红利。以笔者所在的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为例,厂里原来“五七”职工家属由于历史原因,从1980年开始至1997年期间,陆续办理了退休手续,但是由于办理退休的手续和时间不统一、不规范,档案手续不全,因此一直未能办理正式养老保险手续。看着她们每天愁眉苦脸的样子,我们作为社保工作者,心里很不是滋味。从2004年开始,在厂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开始为她们养老保险的落实,到处寻找一切可能的机会,查找相关政策,深入调查研究。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在原始档案中找到了山西省电力局关于她们年功工资认定的相关材料,结合每个人的原始档案,补齐了档案中短缺的资料。终于在2013年,把这件困扰“五七”职工家属多年的大事解决了,不但解决了她们的工龄连续问题,按照规定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而且将她们和厂里集体所有制职工一起移交到太原市社会保险中心统一管理,确实保证了这些老年人晚年老有所养的问题,解决了她们的后顾之忧。当听到自己梦寐以求的大事得到解决后,老人们奔走相告,激动地联名写来表扬信,衷心地表达感激之情。

3.创新服务经办模式,力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增强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认同感与凝聚力。作为社保工作者,我们深深体会到,只有在每一次接人待物中,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企业服务贯穿于始终,真正为他们解决所思所想和所遇到的难题,让他们感到这里就是“家”,不断优化社保经办服务方式,才能在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进程中,增强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认同感与凝聚力,真正为每一位职工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根据并人社【2011】107号文《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和并企养【2011】37号《关于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经办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我们逐一了解企业中有关人员的养老保险办理情况,根据每一位职工的具体问题,结合相关文件精神,研究解决办法。在2014年,将企业中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同时将本单位养老金、医保金也全部纳入了社会统筹,为企业职工群众能够享受“稳稳的幸福”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四、激发正能量,为提升广大职工的“幸福感”添砖加瓦

经济运行发展的新常态下,如何能够让更多的职工群众享受“改革带来的红利”,如何能够更多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是我们每一位社保工作者的追求,也是我们神圣的职责。笔者特提出以下建议:

1.在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上要更多地“接好地气”,真正解决广大职工、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做好顶层设计。从政策惠民、政府补贴、部门衔接、制度激励、多行业多机构联动等方面,改善民生,扩大受惠群体。比如如何解决1亿跨省劳动者的社保负担不平衡问题,如何解决离退休人员异地医保报销问题,等等;拿出时间、拿出精力,逐一解决这些关乎亿万群众“幸福感”的难题,为“最后一公里”扫清障碍。

2.提高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进一步简化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流程。简便缴费手续,让那些文化层次不高、不知道如何办理社保缴费手续的劳动者能够非常方便地成为改革红利的“享受者”。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等部门对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执法力度,满足“民生”二字背后的期待与诉求,为解决各种难题创造良好的基础制度环境。在厂领导的支持下,为了让厂里的一些特殊群体也能感受到党的温暖,“享受到改革带来的红利”,近年来,我们通过查找当事人及原始资料,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协调,给予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的特殊员工办理了生活补贴,解决了历史问题,同时也让这些人员真正感受到企业没有忘记他们所付出的汗水。

3.加强制度激励,对困难群体缴费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适当的优惠。要根据不同企业类型设计不同的、有适当区别的缴费办法,从而提高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能力,寻求最大的利益平衡点,让更多的职工乘坐上“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社会保障的列车。

五、结语

“一切为民者,则民向往之。”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笔者深信,只要我们社保工作者始终坚持为民情怀并一以贯之,进一步做大、做强、做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激发正能量,为提升广大职工的“幸福感”添砖加瓦,就一定能够编织好世界上最大的社保网。

参考文献:

[1] 吴建华;浅议我国养老金双轨制改革对策.新西部(理论版),2014(9)

[2] 吕春,张依国,王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制度实施现状及统筹整合的对策思考――以四川泸州市为例.医学与法学,2014(12)

[3] 刘儒婷(导师:张向达).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中国城镇养老金支付能力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博士论文,2012.6

第9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养老保险;保险关系转接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3-0089-02

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9月底,全国城乡居民两项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达到4.49亿人,加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总计覆盖人数超过7亿人,这标志着覆盖中国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基本建立。随着中国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维护各类社会保险人员的保险权益,保障参保人的合法利益,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2009年末国务院出台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接的暂行办法,而参加其他社会保险参保人的保险关系如何进行转接并未明确,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实现全覆盖,尽早明确各类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政策已经迫在眉睫。本文就如何实现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有序衔接进行一些探讨。

一、明确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办法的意义

明确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办法可以有效维护参保人员的保险权益,保障其合法利益,避免保险关系发生中断,使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能够有序衔接,办理退休手续时参保年限得以累计,退休待遇不受影响,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开、公正、公平,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透明、均等化、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各类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交流,解决人才流动的后顾之忧,营造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和社会环境,为构建创新型社会和创新型的国家保驾护航;有利于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就业,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促进中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利于推进中国户籍制度改革,为公民在就业、户籍等方面实现自由流动创造条件;可以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保险转接工作提供政策和法律依据,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为参保人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二、实现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有序转接的条件

第一,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和养老保险体系,现阶段中国已明确了建立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军人养老保险制度、征(失)地农民保险制度、新型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这几大制度有的已经全面落实,有的正在试点推行,有的政策正在逐步出台,各项制度正在不断得到完善。第二,将包括公务员、企业(含国有垄断行业)职工、事业单位职工、城乡居民及无固定职业的各类人员全部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管理,打破社会保险对身份、职业、年龄、户籍、区域的限制,依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金保金卡”工程,为每个公民建立唯一的社会保障号码,发放一张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实现全国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第三,在全国各级社会保障经办系统专门设立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机构,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的人员提供便利和优质的服务,提高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接的效率。第四,将社保基金从实现省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国统筹管理,避免在办理个人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时保险资金出现频繁转移,影响社保基金的使用和利用效率,要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管,提升社保基金保值增殖的能力和空间。中国已建立了覆盖全国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涵盖中央、省、市、县(区)、乡(街道)、村(社区)全国城乡的社会保险各级经办机构正在不断充实和完善,统筹考虑各类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出台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政策和转接办法的具体条件已经具备。

三、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接的具体措施

(一)个人养老保险参保关系的转接办法

参保人在参加国家开设的任一类别的社会养老保险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参保人的个人身份证信息为参保人建立个人基本社会保障号,个人身份证号码也是参保人唯一的社会保障号。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标准制度,统筹考虑其他各类社会保险办法,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消除各地区、各行业之间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差异,允许各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与比例,鼓励各地区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多标准、多层次和统一的补充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1.参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如何转接。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因工作单位变更或户籍迁移时,如保险关系转移发生在同一社保统筹区间属于本区转接的,可以到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后至新参保单位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参保人的个人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不发生转移,保险资金不进行划转;如保险关系转移前后不在同一社保统筹区域跨区转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为参保人办理保险关系转接手续外还要对参保人的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的保险资金依据规定进行跨区划转,对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可以不转出,对超出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可以划入转入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当参保人员在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时,企业养老保险与公务员、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接办法可以待全国实施公务员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作出具体规定,转接办法可以参照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方法制定,逐步打破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对年龄、身份、区域的限制规定,简化办理养老保险参保关系转接的手续。

2.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如何转接。《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对军人在服役期间参加社会保险和退役之后社会保险关系转接的具体政策,对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的转移接续办法作出了调整和规范。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军人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列年度预算安排。对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的范围作了划定,明确对转业到企业工作和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在军人退役时一次算清,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除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仍给予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对2012年7月1日前已退出现役的军人,其养老保险办法按原有“军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政策执行。对军人退役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办法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规定办理。

3.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如何转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中断缴费,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时,可保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暂停缴费,直接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中断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可以暂时停止企保缴费,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保留企业养老保险关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被政府征收土地时,应终止保险关系,退还参保人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含财政补贴),纳入征(失)地养老保险。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时,如企业保险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符合办理企业保险退休条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含财政补贴)可以全部转入企业保险,抵算应缴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累计合并计算参保年限,办理企业退休手续;参保人企业保险累计不足十五年,不符合办理企业保险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可以选择延长缴费至缴足十五年办理企业退休手续,也可以将企业保险缴费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企业保险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缴费年限,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手续。

4.参加征(失)地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如何转接。农村居民在被政府征收土地后,全部参加征(失)地养老保险,用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金设立征(失)地养老保障基金。对未超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年龄的农村居民,将其获得的征地补偿金按企业保险历年缴费基数和金额向前折算成企业保险参保年限,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折算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年限累计不超过十五年,折算后征地补偿金有余额的可以一次性退还,也可以抵扣以后年度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对超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年龄的农村居民,可以直接发放征(失)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发放标准可以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十五年的退休待遇执行;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农村居民可以给予一次性征地补偿金,不进入征(失)地养老保障体系。

(二)个人社会养老保险退休保险关系的转接办法

退休保险关系的转接相对较简单,当退休人员户籍和居住地迁移时,退休人员只要至原发放退休金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退休保险关系转接证明到迁入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即可,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仍可以由转出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其他涉及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可委托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如退休人员待遇生存验证、退休人员的免费体检、文化娱乐工作等。退休保险关系转移最重要的是做好对退休人员保险关系转接后的服务,要逐步结束退休制度多头管理、碎片化现象严重的现状,对全国目前执行的多种保险退休制度进行并轨,建立“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合国情、顺民意”的退休养老保险制度;整合老龄工作部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部门、军队退休人员管理部门和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管理、目标职能明确的养老保险退休管理机构,完善退休老年人员管理机制,分类指导开展退休人员管理工作,鼓励动员全社会参与建立各类老年社会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参考文献:

[1] 新华社.全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在京召开[N].人民日报,2012-10-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