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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精选(九篇)

证券从业

第1篇:证券从业范文

证券从业资格证是永久性。如果离职后两年未在证券行业工作,需要等下次重新工作时再次申请执业资格,而成绩是永久保留的不会撤销。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考生应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报名,缴费方式分为网上缴费与现场缴费,考生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缴费方式。

证券从业人员一般从业资格考试,即入门资格考试,主要面向即将进入证券业从业的人员,具体测试考生是否具备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所需专业基础知识,是否掌握基本证券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

入门资格考试科目设定为两门,分别是《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证券从业范文

第一条、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机构是指《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专业人员和证券业务是指《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和业务。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细则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四条、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五条、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取得从业资格。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六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执业证书的申请通过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执业证书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执业证书的申请程序是:

(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证书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第八条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机构;

(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

(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条、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备案后,颁发执业证书,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执业证书由所在机构向协会统一领取。

对不予颁发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以书面方式通知所在机构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执业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机构应当指定资格管理员负责本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资格管理员须向协会备案,代表所在机构行使下述职责:

(一)、使用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并对所在机构的系统用户进行管理;

(二)、组织实施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申请工作;

(三)、负责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初审;

(四)、按照协会的部署组织实施所在机构执业年检工作;

(五)、协助协会的检查和调查;

(六)、负责所在机构执业人员的备案事项;

(七)、为所在机构人员提供相关咨询;

(八)、保持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机构更换资格管理员应当向协会备案。资格管理员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其行使职责。

第十二条、执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奖励、处分、处罚的,以及离开所在机构的,所在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协会备案上月发生的上述情形。

第十三条、执业人员从其他证券业务岗位变换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和证券资信评估业务岗位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另行申请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执业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受到刑事处罚的,被市场禁入的,因违法或违纪行为被机构开除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十五条、机构应妥善保管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执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协会或其认可单位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受到行政处罚的执业人员,应当参加强制培训。

第十八条、协会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并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

第十九条、协会建立执业人员诚信信息库,对信息进行分级管理,供机构查询或应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协会每月10日前,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上月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执业证书年检情况,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及被暂停执业的人员。

第四章、年检

第二十一条、协会对执业人员自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每两年检查一次。

第二十二条、年检的程序是:

(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年检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执业证书原件提交所在机构;

(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所在机构年检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

(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年检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所在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十五日内做出是否通过年检的审核意见;

(四)、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将年检结果通知所在机构,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

(五)、机构资格管理员办理执业证书年检记录。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一)、执业证书申请材料或年检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后续职业培训的;

(三)、不再符合执业证书取得条件的;

(四)、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因第二十三条第(一)、、(三)、款未通过年检的人员,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因第二十三条第(二)、、(四)、、(五)、款未通过年检的人员,由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暂停其执业。

第五章、检查和调查

第二十六条、协会对机构执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以根据投诉、举报等对机构、执业人员违反《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协会可以委托相关单位对所在地机构、执业人员进行检查和调查。

第二十八条、协会对机构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或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或被暂停执业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

(二)、是否及时履行了规定的备案义务;

(三)、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是否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情况;

(四)、是否妥善保管了所属执业人员的书面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对机构检查和调查的方式:

(一)、与有关负责人谈话;

(二)、查阅执业证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年检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三)、查阅人员聘用合同;

(四)、调阅执业人员档案;

(五)、约请执业人员谈话;

(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

第三十条、对执业人员的调查方式:

(一)、与所在机构有关负责人面谈,了解有关情况;

(二)、查阅被调查人的执业证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年检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三)、查阅被调查人聘用合同;

(四)、调阅被调查人档案;

(五)、与被调查人谈话;

(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检查和调查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机构及执业人员对协会或协会委托单位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执业证书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已取得执业证书的,注销执业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第三十四条、执业人员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检查和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罚。

第三十五条、机构弄虚作假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或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或被暂停执业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未履行规定的备案义务的,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检查和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机构下列处分:(一)、批评;(二)、通报批评;(三)、暂停部分会员权利;(四)、暂停会员资格;(五)、取消会员资格;同时给予直接责任人下列处分:(一)、批评;(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协会对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专业水平级别认证,通过基础科目和两门(含两门)、以上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一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和四门(含四门)、以上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二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

第三十七条、执业证书申请及年检等相关费用由机构向协会统一支付。

第三十八条、协会对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实行编码管理。

第3篇:证券从业范文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科目:

入门资格考试科目设定两门,名称分别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各专业资格考试设相应考试科目1门。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和证券投资顾问胜任能力考试的考试科目分别对应为《投资银行业务》、《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第4篇:证券从业范文

关键词:畜牧业;产业化;金融

中图分类号:S8-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2)09-0010-03

从荷兰诞生第一只现代意义上的股票,到荷兰人在美国建立“新阿姆斯特丹”即纽约,从世界金融中心伦敦到纽约的转移,从华尔街的建立、崛起到成为世界经济引擎,其创造财富的能力远远大于其破坏财富的能力,华尔街给我们太多思考,太多启迪。华尔街证券交易从个体盲目投资到机构专业投资,从这个演变过程来看畜牧业发展历程,从千家万户分散养殖到产业化的抱团面对市场是必然趋势,华尔街的证券交易变迁对建设现代畜牧业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1 华尔街证券交易的演变

华尔街证券交易从散户的个体状态逐渐过渡到专业的机构状态,实现了从盲目投机到专业投资机构进行理性投资的华丽转身,是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华尔街金融业的不断创新发展,成就了现代化的超级美国,个体投资者面对浩瀚无边金融大市场的渺小,催生出了由专业机构专业人才通过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实现资金的增值,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1.1 股市大萧条——散户为主

20世纪20年代末,美国股市持续升温,人们纷纷涌向华尔街,大家都认为通过买股票能快速赚钱,涌向华尔街的人们基本上都是散户,疯狂到几乎每个市民都是投资者,就连擦皮鞋收到的小费都买了股票。1929年10月24日,股价一天之内下跌1/3,大量股民聚集到纽约证券交易所,恐惧的情绪在庞大的人群中迅速蔓延;10月29日,50余种主要股票下跌了40%,所有股民持续跟风、疯狂抛售,全面的金融危机接踵而至,带来10年的经济大萧条。

1.2 股市大繁荣——投资机构发展、散户渐退

罗斯福新政通过稳定情绪,建立社保,规范市场,带领美国逐步走出危机,迎来了20世纪50年代后期和整个60年代美国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以原子能技术、宇航技术、电子计算机技术发展为标志的新科学技术革命推动了美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股市的繁荣,源源不断的资金投入到股票市场,形成了美国20世纪50至60年代股市的大繁荣。共同基金数量逐步增多,职业投资人也越来越多。

1.3 1987年股灾——投资机构为主

无数个人投资者的失败经历使人们开始尝试将资金交给投资机构,个人投资者逐渐退出第一舞台,投资机构由专业的投资理财人管理资金,通过多元化的投资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1987年的股灾之所以没有演变成1929年的大灾难,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证券交易的变迁,普通民众的资金由专业的机构管理,即便是股票下跌,机构投资者也不会像普通民众那样容易变得惊慌失措,进行恐慌性抛售。

到目前,全美国有共同基金的数量1万个左右,管理的资金总额达13万亿美元,美国大约有近50%的家庭进行证券投资,其中90%以上都是交由机构投资者实现交易。

2 畜牧业发展形态的过程

湖北省提出加快建设现代畜牧业,强力推进畜牧大省向畜牧强省的跨越。从湖北省畜牧业发展历程来看,不同历史时期畜牧业有着不同的特征,但大的趋势不可逆转,从自给自足的散养为主到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养殖场(户),再到标准化的规模养殖,每一个转变都是迈进,每一步迈进都是飞跃。

(1)以自给自足为主的家庭副业。长期以来,我国畜牧业发展均处于副业地位,主要生产组织形态是个体散养,基本上属于自给自足的家庭副业。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颁布恢复农业发展措施,畜牧业生产水平开始逐步提升。受3年自然灾害、运动、等事件影响,畜牧业发展始终处于变化起伏状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畜牧业发展受到诸多限制,计划经济时代属于短缺经济时代,肉、蛋、奶实行票证供应,后期在城乡结合部和城郊扶持主要供应城市菜篮子的国营养殖场,缓解了市场供应。

(2)专业养殖大户与散养相结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同时,我国市场经济开始起步,国家取消生猪派养派购,取消统一定价,实行自由交易,随行就市。随着畜产品流通体制和购销价格体制的改革,城乡畜产品市场逐步活跃,畜牧业商品经济快速发展,原有的畜产品基地逐步演变为集约化经营,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养殖专业户,市场供应逐步增多,短缺经济时代结束,但散养依然是畜牧业的主要生产方式。在以扶持生猪为主的畜牧业投入政策下,家禽业的发展备受瞩目,率先走到市场调节的前面,成为畜牧业中市场化程度最早的品种。

第5篇:证券从业范文

关键词:证券监管;会计师事务所;监管依据;协调监管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12-0071-03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2007年4月9日,《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以下简称《通知》)并生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申请条件及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报备、监管等进行了规范和补充。《通知》提高了会计师事务所获得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条件,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政策平台,对证券资格的后续监管也有详细、严格的规定。那么如何以此为契机,加强对从事证券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使其不断提高执业质量,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就成了摆在监管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加强对从事证券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监管的必要性

(一)实行证券业务许可制度以来,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取得较大发展,为我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具体表现在:

1.执业质量不高,社会公信力不强。由于内外环境因素交互作用的影响,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整体执业水准和职业道德水平还有待提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一些因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缺陷所带来的隐患频频暴露,前有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琼民源”、“银广夏”、“ST红光”、“郑百文”等案件,近期又暴出中国证券资本市场上第一例以合同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周益明案”。为了达到收购资格,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为周益明的明伦集团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显示明伦集团总资产27亿元、净资产12亿元,硬是将实际资产为负数的“空壳”公司“鉴定”、“审核”成拥有价值29亿元资产的“大集团”,然后以此作担保从银行贷得3.8亿元用于收购上市公司四川明星电力28.14%的股份。骗取了明星电力控股权后,周益明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约5.5亿元人民币,股民损失巨大,社会影响恶劣。

如前所述,资本市场出现的一系列舞弊案件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配合”密不可分。那么,注册会计师为何不顾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成为上市公司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帮凶?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监管力度不够,违规成本偏低。(2)由于与委托方的报酬支付关系,独立性受损。(3)人力资源整体素质不高,人才流失较严重,职业道德、诚信意识弱。

2.规模经营水平低,收入与“四大”合作所相比差距大。2006年,审计业务收入最高的事务所为普华永道中天,达18亿多元。在审计业务收入最高的前10名会计师事务所中,5家“四大”合作所中有4家位居其中,并占据了前4名(见表1)。上海立信长江位居第5名,收入达2亿多元,位居国内所收入之首。入围审计业务收入前10名的非“四大”合作所的审计业务收入之和(96.191万元),仅及第1名普华永道中天的一半。

(二)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其在资本市场中的特殊地位,对其专业水平、社会公信力都有更高的要求,理应建立比其他事务所更为严密和差异化的监管体制。

目前我国从事证券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部门是财政部门和证监会,行业自律机构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证监会尚未形成有效监管机制的现状下,对该类事务所仍是财政部门、注协的监管和自律管理发挥主导作用。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诸多矛盾和问题,尤其是受关注程度高、影响范围广的上市公司审计舞弊案时有发生,使我们不能不思考,证监会的监管是否到位?是否有效?

二、我国的监管现状

(一)财政部门、注协的监管依据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财政部门具有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权、行政处罚权、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指导权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权,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会员注册、年检和组织考试、制订执业准则的权力。事实上,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模式是: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作为财政部门下属的一个事业单位来进行管理的。财政部门的行政管理权一般都委托给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这样注册会计师协会集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于一身,实质上是一个半官方半自律的组织,扮演着双重角色。直到2002年11月,财政部以切实履行《注册会计师法》赋予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指导职能为由,下发了《关于终止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财办发[2002]13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财会[2002]19号),将原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予以收回,由财政部有关职能机构行使。至此,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形成了财政部门“管所”、注协“管人”的两条线管理模式,并一直持续到现在。

(二)证监会的监管依据及其监管

1.监管依据。

(1)我国《证券法》对证监会的监管权有明确规定,主要有:对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监督管理权、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审批权、对证券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权、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场检查权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权。(2)《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财政部、证监会依法对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配合。”

2.监管成效。

历年来采取的行政处罚及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情况。截至2006年,共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处罚36家次,对注册会计师实施行政处罚94人次,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80家次,对注册会计师实施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66人次。

3.存在的问题。

(1)尚未形成相对独立的监管体系。在监管实践中,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主管部门,其监管工作开始较早,更多利用了注协的专业队伍,监管力量较强,监管经验相对丰富,监管较成体系。而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监管虽已开始多年,但尚未形成相对独立、有效的监管体制。为什么证监会的监管缺乏独立性和系统性?也有其深刻原因。

A.证监会的会计、审计监管权不够全面

(a)无会计准则制定权,亦无否决和监督权。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掌握会计信息披露准则制定权的同时,还对会计准则制定实施否决权和监督权,这是基于高质量会计信息需

要而实施集中统一监管的选择。但我国证监会仅掌握会计信息披露准则的制定权,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证监会亦无否决权和监督权。

(b)无审计准则制定权和监督权。是否参与制定审计准则或对审计准则拥有监督权,体现证监会对会计监管工作的深度和可能性,SEC间接拥有一定的审计准则制定权,有权制定或采纳有关会计师职业团体建议的审计与相关鉴证准则、质量控制准则以及职业道德准则等。而在我国,审计准则由中注协拟定,财政部批准,证监会既没有制定权,也没有监督权。

B.证监会与财政部的监管权不够协调

一方面,证监会要对证券市场的有关事项制定统一的监管原则,《证券法》中也规定证监会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而集中统一的证券市场管理必然包括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监管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审计业务监管等;另一方面,根据《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财政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并制定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中注协负责拟定审计准则(报财政部门批准),又体现了对财政部门权力的强化,这与证券市场监管的总体目标有些背离。

C.在目前管理体制不协调、某些监管职权缺失的现状下,证监会也未能建立起有效的协调机制,如和财政部门共建有效的合作监管机制,在全系统推广行之有效的、具体的监管和协调方法等,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证监会的会计监管工作。

(2)其他问题。除尚未形成相对独立的监管体系外,证监会的监管还存在政策宣传不够、对具备专业知识的监管人员的利用不够、对监管人员的培训与指导不够等问题。

三、加强对从事证券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监管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一)短期看

1.建立与财政部的联合监管机制。如在开展对从事证券业务事务所的检查时,实现双方的信息互通,避免重复检查或检查盲区,财政部门和证监会可联合对违法违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处罚;在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中与注册会计师协会联手开展工作等。

2.证监会内部建立顺畅、有力的监管体系。在机构设置上,在派出机构设立会计监管处室负责此项工作,或明确统一的处室与会计部对应,这样可更有效的开展工作;在监管干部的培养上,既要不断加强对现有监管人员的培训,又要重视专业人才的引进,在现阶段可考虑有针对性地引进一些有会计师事务所从业经验人员,特别是审计项目负责人充实到会计监管岗位,以尽快形成一支高素质的专业监管队伍。

3.进一步贯彻落实《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监管责任制》,完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定期巡回检查制度。一是落实好《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现场检查工作规程(试行)》,以此为契机,在检查中积累经验,锻炼队伍;二是对于参与年审业务较多的事务所,应考虑在三年一次的基础上增加专项检查次数并形成规定;三是不断提高现场检查的深度和广度,既要重视事务所业务质量的检查,又要注重事务所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检查,既要加强对总所的检查,又要延伸到分所的检查等;四是在检查中重视利用专家的力量,建议建立一支由优秀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专家库,检查时抽调专家库人员参与,并规定专家人数占检查小组人数的比例。

4.完善年报审计监管制度。《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监管责任制》实行以来,证监会对年报审计监管积极部署,各派出机构认真参与,已经探索出一些宝贵的工作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对各派出机构没有统一的工作要求,对证券、期货公司年报审计的监管普遍不够深入等。针对问题和不足,一是尽快出台相关工作规程,明确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要求,以更加系统、高效地开展工作;二是及时总结成功的工作经验和方法,必要时写进工作规程予以明确和推广;三是重视对证券、期货等公司的年报审计监管工作,使其与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齐头并进。

5.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诚信档案。从遵纪守法情况、职业道德、执业质量等方面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综合考核,对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公示并按照《通知》要求实行退出机制。

6.与财政部门、注协一起创建有效的综合监管体制。一是把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培训落到实处,促进其不断提高执业水平;二是以多种形式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如针对国内理论界目前对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整体研发水平较低,信息库和辅助审计软件的建设还未达到新准则的要求的现状,加强与审计理论界的合作,为实务界提供有效的技术方法和审计工具(软件等),促进国内相关部门或行业机构建立系统性、完整性、权威性较好的信息库,鼓励有实力的事务所进行整合,实现强强联合等。

(二)长期看

1.加强会计监管立法工作。一是强化证监会的会计监管权,使其更加全面和协调;二是加重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建立民事赔偿机制。

2.建立证监会监督下的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管机构。主要目的在于监督同业互查、审计质量及准则制定,将有利于证监会建立起相对独立的监管体系,促进会计、审计准则制定规则的改革,强化证监会的会计监管权。

3.探索公众公司审计独立委托制度,会计师事务所由独立第三方(如建立专门委员会或由独立董事)来委托,费用由公众公司或基金(如建立公众公司审计费用基金)来支付,以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4.转换监管思路,重视事后监管,发现违规严惩不贷。在发达国家,事后严惩几乎具有共性。作为新兴资本市场,我国也可尝试借鉴这种制度,用严惩来保驾护航,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快速发展。

第6篇:证券从业范文

全球金融市场的形成及发展趋势

1.金融市场的形成

(1)货币的出现标志着金融市场开始萌芽。

(2)以银行为中心的现代金融市场初步建立。最早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英国也于1694年成立了英格兰银行,其成立标志着现代银行制度的确立,也意味着以银行为中介的借贷资本市场的形成。

(3)证券业的发展是金融市场形成和完善的推动力。1609年,荷兰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有形、有组织的证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标志着现代金融市场的初步形成。

(4)信用形式的发展使各类金融子市场得以形成和发展。股票和债券是两种主要的证券信用工具。

2.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

(1)全球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趋势。

第7篇:证券从业范文

一、自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决定之日起,下列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受资格的限制。1993年1月12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1993]008号)同时废止。

二、司法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与中国证监会不再受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递交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申请以及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申报;已经受理的申请和申报,司法部、中国证监会不再审批。

三、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中国证监会与司法部将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8篇:证券从业范文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的通知》(国资办发〔1993〕12号),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确认,现批准中咨资产评估事务所等26家资产评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26家资产评估机构名单如下:

    中咨资产评估事务所

    海南资产评估事务所

    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

    南宁市资产评估事务所

    柳州市资产评估事务所

    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事务所

    宜宾地区资产评估事务所

    重庆审计事务所

    上海东亚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长信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中华社科会计师事务所

    山东济南审计师事务所

    无锡公证会计师事务所

    福州资产评估事务所

    黑龙江兴业会计师事务所

    山西省资产评估中心

    河北省资产评估公司

    新疆审计师事务所

    北京德威评估公司

    武汉市审计事务所

    天津会计师事务所

    天津市资产评估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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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证券从业范文

一、证券金融公司应定位于特殊企业

所谓证券金融公司,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证券中介机构,它源于信用交易制度,主要吸收证券公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机构的存款存券,并向证券机构借出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和证券。证券金融公司是在经济发展阶段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在亚洲的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产生的一项制度。笔者认为,证券金融公司并非普通的金融类企业,而是为了贯彻国家或政府意志而设立的特殊企业。根据学者的考察,特殊企业之“特”,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等条件要求某些企业承担特殊职能所决定的。在发达国家和地区,通常由专门的立法对特殊企业的设立、组织、经营和财务等作出规定,所以,作为法定公司或法定机构,应由专门立法进行调整。对于这样的企业形态,除了适用公司法等普通企业立法之外,还应进行特别立法,对相关重要问题进行规制,确保证券金融公司符合政府对融资融券规制的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特别立法的重点内容应包括:

第一,证券金融企业的法律地位是特殊企业。就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而言,在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都通过单独制定特别法或者在证券法律制度中予以特别规定的方式,确定其法律属性是特殊企业。比如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金融公司法律制度是由效力层次较高的法律来规定的。此外,台湾地区还通过行政立法的形式对证券金融事业通过特别法的形式予以规范。

第二,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活动受到管制。证券金融公司具有强烈的政策主导性,其业务范围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其业务活动也受到证券金融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通过营业规制,政府可以有效主导证券金融公司的运行和发展方向。从这个意义上讲,证券金融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受到了极大限制。这些限制包括:业务范围法定;业务范围的调整;基本业务规则的遵从。

第三,证券金融公司的财务状况受到管制。为了确保证券金融公司能够稳健运行,法律对证券金融公司的财务状况提出了特别的要求。在这方面,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比较完善。台湾地区“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规定了对证券金融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管制的具体措施,包括:缴存保证金;资金及证券的周转和调剂;资金运用受限;禁止提供担保;授信限额的管制;对财务状况的监督。

第四,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人员的资格及行为受到管制。管理人员的素质对于证券金融公司的健康稳健运行,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证券金融公司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乃至行为规范作出规定。例如在我国台湾地区,证券金融事业的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业务人员,必须履行相应的行为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以职务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间接从事有价证券买卖;非应依法令所为之查询,泄漏职务上所获悉之秘密;有虚伪、诈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误信之行为;其他违反法令情事。

二、我国证券金融公司法律调整的基本思路

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正处在试点阶段,证券公司主要是以自有资金或证券向客户提供此项服务。从发展趋势来看,我国倾向于采取专业化的转融通机制,有关部门正在筹建证券金融公司。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证券公司可以将其取得担保权的客户资产用于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转融通业务。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从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资金后,再根据信用额度融给投资者。我国已通过行政立法确立了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发展阶段而言,采用证券金融公司从事转融通业务是符合基本国情的:一是为融资融券提供充足的资金和证券来源,二是有效监控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一)明确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从一定意义上讲,该条款确立了证券金融公司制度,但是,由于这部条例是一部行政立法,具有相应的局限性。笔者认为,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调整问题,应当重点考虑如下方面:

第一,在证券法或特别法中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如前所述,证券金融公司具有较强的国家主导性,带有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政策导向。从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实践来看,都是由权力机关通过立法来确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的。笔者认为,在我国的《证券法》中增列专门节,或者通过特别法的形式,对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在立法中,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对一些共同性的问题作出规定。

在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明确后,由国务院研究制定相应的《融资融券管理办法》、《证券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对信用交易和证券金融公司运作规则及相应的管理制度进行细化,使证券金融公司的经营和监管更加完善。

第二,协调不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证券金融跨越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两个领域,在我国尚处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还应当明确金融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着实施货币政策的职能,应对进入证券市场的资金、证券进行宏观调控;中国银监会承担对着对证券公司向商业银行借款的监管职责,应制定其相应的风险指标,规制证券公司向商业银行的融资行为;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作为自律监管重要部门,要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本身,则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规定等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从而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链条,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有效监管。

第三,应考虑证券金融公司的过渡性。从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的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曾在活跃市场、融通资金和控制风险等方面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这种专营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它在融资融券市场中的份额逐年下降,另一方面它越来越难以胜任日渐增多的市场职能,在运行中出现了业务大、责任重、风险集中的状况。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从一开始就应明确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才是最终的选择,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一个过渡的方式。在制度设计中,应使其尽量精干并易于调整和过渡。

(二)规制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规制

第一,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办理转融通。在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方面,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有着不同的做法。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而与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必须通过证券公司转融通;台湾实行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并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只有约1/3的证券公司有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许可,其他的证券公司只能为客户办理资券转融通。相比较而言,日本模式较为适合我国的国情。这种模式更有利于国家对融资融券调控。因此,在我国设立证券金融公司之初,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而不得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对证券公司而言,只有那些具备一定规模、资产质量良好、守法经营的券商才有资格申请融资融券业务。

第二,有效控制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规模。融资融券具有较强的倍乘效应,能在短时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从而增加市场风险。因此,为防止交易信用的过度膨胀,应设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管制。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规制,包括业务、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一是对证券金融公司资本充实提出要求。对证券金融公司资本状况要进行监测,同时设定相应的指标,确保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二是对授信限额的管制。结合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经验,对证券金融公司的授信限额要进行相应的管理。如:台湾地区规定,证券金融事业对同一人、同一关系人或同一关系企业及利害关系人之授信限额、授信总余额、授信条件及同类授信对象之规定,由主管机关定之;证券金融事业应订定前项各授信业务及每种有价证券授信风险之分散标准,并建立同一人、同一关系人或同一关系企业及利害关系人之征信档案,备供查核。我国应学习和借鉴这些成熟的经验,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对单个证券公司或单只证券的融资融券额度。三是规定可用作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因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也会直接影响到证券金融公司的风险管控,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四是加强对保证金的调控。从国际经验来看,保证金可以作为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因此,对保证金额度的管理(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应该成为相应的立法重点。五是加强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人事管理。对于证券金融公司的重要管理人员,国家应当予以必要的控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任命和罢免,对重要管理人员加以法律方面的特别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