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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制度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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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制度论文

第1篇:职称制度论文范文

(一)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现实需要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城镇化进程中逐渐形成了2.6亿农民工群体,这部分农民工群体积极参与到城市化的建设中,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贡献了巨大的力量。然而,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他们很难同城镇户籍劳动者一样享有同等的公共服务,这已严重影响到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就养老保险而言,目前,农民工由于工作不稳定,在频繁的流动过程中,他们很难实现在一个地区累计满15年的最低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再加上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因统筹层次低而带来的分割化和碎片化,许多农民工因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而无奈选择退保,这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劳动权益,也有悖我国为劳动者提供退休保障的初衷。因此,如何确保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衔接,以切实维护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参保权益是我国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难题。

(二)加快城镇化发展步伐的迫切要求

城镇化是人口向城市不断迁移而积聚的一个过程,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目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进程之中,且城镇化的速率呈现不断加快的趋势。据相关数据统计,2012年,我国城镇化率按常住人口测算已达到52.57%,若按现有的发展速度估计,2020年我国城镇化率将达到60%,2030年则将逼近70%。快速的城镇化使得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不断增加,而农村迁移劳动人口在城镇的就业正好满足了这种需求。截止2012年底,我国进城务工农民数量达到1.63亿人,占城镇就业的比例高达44%。然而,在向城市流动的过程中,农村劳动力人口也面临着一定的阻碍,例如,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便是其中一个重要的障碍。合理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方法,可以促使农村流动人口更快地融入城市生活,同时也将促进城镇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在快速的城镇化进程中,研究城乡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具有一定的迫切性。

(三)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理念的必然举措

早在2012年,党的十报告中曾明确提出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同年,国务院关于批转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2〕17号)也指出:“推进制度整合和城乡衔接,促进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可见,政府对于我国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建设已给予高度的关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发展”也一度成为最热门的词汇之一。而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城乡割裂已是不争的事实。通过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办法进行研究,将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社会壁垒,实现城乡协调发展,以全面贯彻现阶段我国所倡导的城乡统筹发展理念。因此,在城乡统筹的大背景下,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与衔接实为题中之义。

二、对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方案(暂行办法)的分析

(一)《暂行办法》的突破点

1.将新农保与城居保整合,实现城乡养老保险顺利衔接。《暂行办法》颁布以前,我国有关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方面的政策主要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社会保险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这些方案旨在对新农保与职保之间、城居保与职保之间以及新农保与城居保之间的衔接进行规定。由于所涉及到的项目过多,方案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显得较为繁琐。《暂行办法》的颁布,在承认将新农保与城居保整合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情况下,无需考虑城居保与职保之间以及新农保与城居保之间的衔接,明确提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即可进行自由衔接转换,大大简化了方案的内容与操作过程。

2.设置合理的时点作为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衔接标准。《暂行办法》在第3条中明确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应待遇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在此,《暂行办法》以是否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以及在职保缴费是否满15年作为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衔接标准是该方案的一大突破点。这主要是因为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规定以缴费年限满15年作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且职保的待遇较高。依据规定,只要满足累计缴费年限15年无论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多长时间,都可以转入职保合并计算待遇,有利于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权益,再次,考虑到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衔接的主要对象是农民工群体,这部分群体中的一些人在城乡频繁流动,部分人在进城务工时会选择参加职保,其后又会因为返回农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能面临养老保险关系的多次转换。而统一在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确定养老保险的衔接手续,将有利于简化程序,降低社会的管理成本。

3.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程序。《暂行办法》颁布以前,我国所涉及到的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往往侧重于转移衔接的条件和方法,而对转移衔接的程序缺乏较为详细的论述。《暂行办法》中的第9条按照一到四步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保转移衔接的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从而在程序上保障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保的顺利衔接。

4.关于重复参保问题的处理。目前,由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存在障碍以及各制度规定的缴费时间存在差异等原因,致使许多往返城乡就业人员中出现重复参保、重复交费甚至是重复享受待遇等现象。根据2012年审计署第34号《审计结果公告》的显示,截至2011年底,我国重复参加三类养老保险的人数高达112.42万,而重复领取养老金的则有9.27万人。基于此,《暂行办法》第7条和第8条规定: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二)《暂行办法》本身存在的问题

1.转移衔接的条件不对等。《暂行办法》中的第3条明确规定:参加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若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从该条的规定来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转入职保必须达到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最低要求,而从职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则没有对参保缴费年限做出相应要求,这就使得从待遇较高的职保转移到待遇较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对容易,而进行反方向转换时则显得比较困难,致使部分在城乡频繁流动的农民工群体由于很难达到职保缴费年限15年的要求,而被迫转入待遇较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而影响农民工参加职保缴费的积极性。

2.城乡养老保险与职保的缴费年限折算政策不合理。按照《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保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在此,笔者认为,对于参保人员而言,倘若不属于对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行重复缴费情况,那么此举措无疑相当于达到职保退休年龄后,他们被迫选择退保,稍微存在差别之处只是在于转换时,个人账户中的地方财政缴费补贴(30元/年)依然存在,但是,这些缴费补贴的累积数额毕竟有限。因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转入时,缴费年限既不累加也不折算,实在是有失妥善与公平。其次,这在年轻人看来,一旦他们有自信参加职保满足缴费年限最低要求15年,那么他们目前参保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终将会与退保的实质并无多大差异,何况,《暂行办法》也做出规定,不能同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保待遇,因此,他们会选择放弃对现行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加入。这无疑不利于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尤其是年轻人群体的参保缴费的激励,也会使我们计划中的转移接续工作失去意义。

3.职保的统筹基金不转移,有失公平。按照《暂行办法》中的第6条规定,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而并未提及将职保的统筹基金进行相应转移。对此,官方给出的解释是:

(1)统筹基金是国家对职保制度的专门安排,如果职保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统筹基金,会导致各项制度资金安排上的不平衡。

(2)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性质不同,不属于个人所有,不转移统筹基金,不影响参保人个人的权益。然而,笔者认为,在职保缴费的资金筹集过程中,参保者任职单位所缴纳的20%的部分虽然是纳入统筹基金,但这与参保者的劳动却息息相关,试想如果参保者并未给企业创造相应劳动价值的话,企业何来的资金为参保者缴纳保费。但是对于部分往返城乡就业的特殊群体而言,由于在城乡频繁流动,他们很难满足职保的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要求,因而,最终只能被迫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倘若依据《暂行办法》的该条做法,职保统筹基金不进行相应转移,那么对于他们而言无异于为城市待遇领取人员做贡献,而自己本身的利益却受到损害,再加上转入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他们所享受的待遇相对较低,《暂行办法》的该条规定实在是有失公平。

三、关于《暂行办法》完善的建议

(一)设置合理的年限折算方案,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保的顺利衔接

针对《暂行办法》中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保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案对缴费年限进行折算,一是设置合理公式直接计算折算年限,可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参照公平、合理的标准进行折算,在此,笔者建议采用职保制度最低缴费标准(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率),主要是考虑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积累额相对较低,再加上农民工群体实际工资待遇水平普遍偏低,以此作为折算标准,可以确保农民缴费积累资金在年限折算过程中的价值。具体操作思路如下: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每年的缴费额分别除以统筹区对应年度职保制度最低缴费标准,最终所得到的各年限之和即为总的可折算年限。二是通过对差额补足后,可视同二者缴费年限。简单来说,按照职保缴费标准,计算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用年份应缴的职保缴费额,再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抵冲职保缴费额,若存在差额,则需将其补齐,补齐之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份即可视同职保缴费年限,但不能重复计算二者交叉的年限。

(二)职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统筹账户基金应按适当的比例随个人账户相应转移

第2篇:职称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成本分推制度创新农业制度变迁

农业二十多年制度变迁经过实践证明是成功的,达到了解决农民温饱问题的制度设计目的。但是制度安排时也留下了一定的后遗症,制度变迁成本分摊采取的向后累计推移目前已经到了非化解不可的地步,制度化的成本也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沿未制度化的成本又亟待制度化。可以说当前制度变迁成本的分摊制度创新成了整个农业制度变迁的突破口,这个问题不解决,新一轮农业制度变迁就无从着手。

一、制度变迁成本的一般分析

(一)制度变迁成本的类型

1、制度实施后成本。一是政治成本。政治成本有两层意思,制度变迁主体的政治风险和制度变迁所造成的社会政治风险,这种成本必须内部化。因为成本内部化是与改革收益内部化相对应的,作为诱导性制度变迁的主体,其改革是为了追求潜在的利润,当然其政治成本应内部化。作为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只要制度安排成功就可获得最大的租金,还可获得支持和巨大的政绩,甚至职位的提升,因此其改革成本理应由改革主体自行承担。二是制度更替引起的制度利益转换成本。一是旧制度下的能够获得的利益,在新制度安排后,被取消,这部分成本可以称之为新制度安排的机会成本;二是新制度安排后,由某些人承担了的费用,如农业制度变迁后,予以制度化的乡统筹、村提留。三是新制度安排后,未予以制度化的成本,可以在制度运行期间与制度化的费用一同由微观主体承担,也可以向后累计,找适当的时机予以分化解的成本。

2、制度实施成本。改革的实施成本包括公众的反对成本、协调成本、组织成本、试错成本、监督执行成本等,这部分成本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与改革主体直接相关的应内部化,与改革主体不直接相关的可以向外部转移,剩下的由政府从制度变迁收益中予以开支,改革没有成功的由政府完全承担。一是交易成本。二是协调成本。三是试错成本。四是组织实施的预期成本。五是制度设计成本。制度设计成本是在原有制度内酝酿、设计安排新制度应该花费的费用,这部分成本要在改革期间予以消化,这种消化也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在旧制度的框架下消化,打入旧制度的废弃成本中;另一种方式是在新制度建立后由新制度的收益一次性解决。制度设计成本不能向后推移累计,也不能由改革各主体分摊,更不能制度化。政府是制度设计成本的最终承担者。

(二)制度变迁成本的分摊的一般分析

从上述二类六种制度变迁成本来看,前三种成本要么在改革初期予以分摊,要么予以制度化,要么向外转移,只有第四种成本,即制度更替引起的制度利益转换成本才有可能向后累计。改革决策者在非制度化的成本与制度化的成本逐步解决还是向后累计的搏弈上,一般倾向于后者。而后者在分摊方式也有多种选择。制度变迁成本的分摊有多种方式,如制度化、向外转嫁、向后累计,改革主体内部化。对于改革主体来讲有向后累计或者制度化的偏好,对于改革客体则偏好向外转移。

1、内部制度化。内部制度化就是制度变迁的成本由制度约束和规范对象来承担,即由改革微观主体来承担,就是对制度变迁初尚未制度化的制度变迁成本重新用制度来规范,并由微观主体来承担。这种方式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方式,因为经过一段时间,微观主体已经有了一定的物质和心理承受能力,与改革初制度化相比,反对的程度较低,实施成本较低,是一种较理想的制度变迁累计成本的分摊方式。

2、外部制度化。外部内部化就是由政府自己来承担,政府来承担主要是通过财政政策或者金融政策予以解决。政府承担就是的把相关制度的成本通过制度来规范,使成本分摊多元化(即全社会成员来负担,因为政府的收入来自于纳税人,外部内部化也就是把成本社会化),减少制度相关微观主体的负担。

3、向外转移。制度变迁累计成本向相关利益主体以外的人或者利益群体来承担,这种方式必须是“内部人”与“外部人”有一定的利益联系,“外部人”通过承担一定的制度变迁累计成本能名极大的增进自身利益。这种制度变迁方式,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帮助建设基地、为农民提供服务,就属于这种类型。

4、政府一次性予以划转。就是把过去累计的成本,完全由政府一次性承担。如1998年粮食制度改革,各个粮食企业的亏损,挂帐停息就是由政府来承担。这种方式解决要政府有比较大的承受能力。

5、契约交易:即以制度未来的潜在利润换取制度累计成本。新制度的供给是因为有潜在利润或者租金的诱因,对于无法分摊的制度变迁累计成本,决策者可以出售潜在利润或者租金,来换取累计成本的化解。如农村公共品制度的累计成本就可以通过,出售公共品的潜在收益来分摊制度变迁成本。二、当前农业制度变迁成本的分摊方式障碍了新制度的供给

上一轮农业制度变迁成本主要是三种方式,一是制度化,由农民自己承担;二是向后累计,由以后的制度收益来弥补;三是尚未制度化的成本,也通过各种各样的政策或者地方“土政策”,转由农民承担。制度化的成本本身就构筑了成本内在化的累增机制,向后累计的制度成本已经达到了制度变迁的极值点(或者临界点),非化解不可;尚未制度化的成本几乎成了各级政府和村级组织转嫁费用的“吸纳器”。

(一)制度化的制度变迁成本已经不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

1、统筹提留合法性和计提标准、方法受置疑.一是统筹提留费用从理论上讲,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即是地租,但是统筹提留中有些费用,如教育费附加,道路维护等费用,农民已经以税收的形式向国家交纳了,如果再以统筹提留的形式出现,就在实事上造成了重复纳税。二是统筹提留以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缴纳基数,造成了农民之间的负担不均衡。按照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的调查表明,1999年农村居民纯收入进行五等分组(每组各占总户数的20%)后发现,低收入户、较低收入户、中等收入户、较高收入户和高收入户的负担率分别为9.21%、6.59%、5.19%、4.03%和2.52%,呈现出收入越高负担越低。三是基数确定不科学,乡村为了保证支出,往往夸大农民收入,因此,农民统筹提留负担远远要比国家统计局农调队的要高。

2、传统的政治制度运行成本由改革后的市场微观主体承担已难以承受。我国的改革是先经济体制改革,再适时推进政治改革。但是二十多年来,农业经济制度改革可以说在市场化的道路上走了一大步,但是我国的有关农业的政治制度除把农村这个名字改为乡镇外,其他的则很少变动。传统的政治制度虽然没有多大存在的必要,但是依然照样运行,其庞大的运行成本,即乡镇机构的运转费用全部由已经市场化的农民承担。乡镇政权作为一级政府,虽然当初设计安排时所采取的的“实县虚乡”做法,但是目前实实在在是一级政府,庙虽然小,但是五脏俱全,人员比较多,大的乡镇200多人,少的乡镇也有70-80人。在我国各级政府中,只有乡镇这一级政府的经费是完全来源于农民,而且不是以税收形式,而是以费的形式来征收。而农民所交纳的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和屠宰税是农民作为一个公民因生产经营应尽的义务,按理说农民已经完成了纳税义务,就不应该再承担乡镇行政费用。但是这部分费用没有留给乡镇,而是上交逐级留成,县、地、省各得一部分,乡镇完成了工商各税后只能得到所谓具有行政编制的不超过20个人的行政经费和人头经费。大量的工作人员和乡镇站所则是靠向农民收费过日子。向农民征收经费的理由是乡镇是集体土地的所有者,理应征收“地租”。但是这里存在一个悖论:土地是乡村集体所有,农民是集体的成员,是土地的实际所有者,乡村只是一个所有权人,实际所有者农民就还得通过交统筹提留(即地租)来使用本应属于自己的土地,而自己的土地所有权收益给人来享受。如果我们再讨论,如果土地属于村级所有(目前大部分的土地都属于村集体),村是所有权的人,而乡镇是一级政府不是人,有什么理由还要收取类似地租的统筹费用呢。因此,既然国家已把乡镇定位于一级政府,而农民在交纳税收的情况下,就不应该再承担乡镇的行政管理费用。

3、地权改革而导致失业、社会救济救助和社会保障费用内部化。农业经济体制改革后,把本应由国家承担的如失业救济、养老保险的各种社会保障支出全部由农民自己承担,也就说农业经济体制改革成本由农民自己承担,而国家却置身事外。国家要求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城市由国家财政负担,而农村却由农民自己掏腰包,并且还要农民领国家的一个义务制教育的“人情”。现在农村中小学生的费用开支是城市的2倍以上,而农民的收入还不到城市居民的一半,用较少的收入负担较多的费用这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的不公平。

第二轮土地延包农民并不热心(土地增量制度变迁累增成本过高)。中央提出农民承包土地再延长30年后,并没有象1978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一样欢呼鹊跃,农民不仅不想续签合同,领取土地使用证,反而连现有的承包土地都不想要了,农民不要土地并不是农民很富有,也不是农民非农就业渠道增多了。农民现在还只是仅仅解决温饱问题而已,土地仍然是农民生存和就业的最基本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出现土地大量弃耕的现象,笔者认为是土地制度变迁成本累增过多所致。

(二)尚未制度化的成本农民已经不堪重负

1、“两工”。农民社会(家庭之外)付出的一部分价值得不到承认,最典型的表现是农村还存在类似于古代徭役的义务工制度。当前,农民有相当大(家庭之外)一部分劳动得不到承认,最典型的表现是类似于古代徭役的义务工、积累工制度(农村简称“两工”)。不仅“两工”的价值不能实现,而且“两工”制度还成了乡镇两级平衡财政收支的调节器,成了加重农民负担的载体。乡镇两级在年初确定预算时,统筹提留与实际支出缺口的差额就在“两工”上想办法。国家政策明文规定,义务工和积累工有水利工程就收,没有就不收,而且最多不超过30个。但是现在成了一项刚性收费,有无水利工程都要收取,几乎成了农民负担的“无底洞”。

2、农村公共生产费用。改革二十多年以来,由于国家应该承担的农田基本建设投入比较少,从而导致农村基本建设年久失修,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乡村就代表国家向征收农田水利维修建设资金,从而使本应由国家承担的费用由农民来承担了,这是未制度化的成本。另外,由于水利设施的处久失修,就使得农村公共生产费用直线上升,加大了农民的生产经营成本。

(三)向后累计的成本已经达到了分摊临界点。

1、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成本分摊方式极不合理,累计的成本也非化解不可。1998年国家为了甩掉粮食体制改革的财政包袱,继续实行省长负责制,建立多级风险基金,把本由中央财政负责调控的责任转由地方与中央共同负担,而且以地方为主,向地方恩嫁负担;而且规定1993-1998年的粮食亏损由地方在一定的年限内予以消化,把因国家政策造成的亏损转嫁给地方,同时对没有消化完的粮食亏损予以挂帐,从目前的政策走向来看,这个亏损也会由所谓的顺价销售最终由农民承担。

2、庞大的教育达标费用及由此导致的乡村两债务。九十年代以来,教育部以政府的名义要求,乡村两级中小学校舍“达标”,每个乡镇至少都有200万元左右,而这些最后也是通过各种途径向农民转嫁来予以化解的。这也是加重农民负担的一个重要原因。三、创新农业制度变迁成本的分摊方式

(一)成本分摊的原则

1、受益原则,在相关主体之间合理分摊。因为前一轮制度变迁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变迁的成本基本上实现了创新主体(即农民)内部化了。这主要是考虑当时制度变迁的效率较高,农民承担改革成本也不会影响其创新的积极性。但是当前农民在市场中处于劣势地位,农民的处境比较艰难,如果创新成本全部由农民承担,创新必然不会得到占大多数农民的拥护而导致创新失败。因此,如果制度涉及到了多个受益主体,创新成本应在多个主体中均衡分摊。

2、分类原则。一方面,对过去累计的制度变迁成本,要下力解决,现在已经不能继续向后推移了。可以由国家承担一部分,向外转移一部分,农民自己承担一部分。另一方面新增制度变迁成本要根据受益原则和支农原则,予以制度化。

3、国家和非农产业为主的原则。如果只涉及农民本身,则国家要与农民共同分摊。时机成熟后要适时引导“以工补农”,把改革成本由农业内部向外转移。

4、逐步消化原则。虽然农民已经有了一定的承受能力,但是对于二十多年累计的制度成本,也不能一下子完全分摊,要逐步分摊。

(二)农业制度变迁成本的具体分摊方式

1、改革农村公共产品筹集制度,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减少农民的生产共同费用的分摊。公共产品筹集主体要多元化,不能完全由农民负担。因为供给公共品是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过去由农民自己承担有其不得已的合理的一方面(国家的非农发展战略)。但是面对农民负担沉重,收入增长持续递减的局面,而且目前已经进入了工业化中期,国家必须义不容辞的承担起这一早就应承担的职能。全国性的农业基础设施工程国家要全额投资;区域的基础工程可以由国家和地方共同负担;区域性的小型水利设施,地方政府、乡村社区和农民共同负担。同时应积极引进外资,按照“谁引进,谁收费”,“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大力兴办农村公共产品,通过公共产品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减轻乡村社区兴办水利设施等基本建设的压力,也就减少了农民的生产共同费用。

2、国家要支付农村的失业和社会救济费用。目前由于我国仍然没有考核农村的失业问题,农村过剩人口是通过“一个人的工三个人做”,即家庭承包责任制来予以强制内部化,国家根本不支付农民过剩劳动力(即实实在在的农村失业人口)任何费用。“五保户”、烈军属开支等社会救济、救助费和抚恤费用也是通过制度化由农民承担。政府在社会救济上把九亿农民甩在一边。这些既不符合社会公平的要求,国家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现在中央提出休养生息也应考虑把这部分由农民支付的费用由国家承担。

3、九年义务制教育的费用要外部制度化。九年义务制教育目前城乡两个样,在城市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费用完全由财政来负担,而农村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却要自己掏腰包。因此从政策的公平性来讲,这部分成本必须实行外部制度化,由政府负担。另外,以前因为学校升级达标累计的制度变迁成本(债务),国家要视乡镇的财政状况,予以适当支持或者补贴,因为这部分成本本身就应由国家支付。

第3篇:职称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高校;中低级职称教师;激励

高校扩招后,中低级职称教师已经由后台走向了前台,由过去的后备补充力量变成各高校教学研究的主力军。作为知识分子中的中坚力量、各高校中的相对弱势群体,他们的职业特点是进行较高层次的人才生产,他们的工作业绩和状态关系到高等教育的成败,直接影响人才的质量和高校的职能,影响着高校的生存和发展。因此,高校以什么样的管理制度、方法和手段求得中低级职称教师积极性的最佳发挥和高校组织的有效运转,这是高校组织管理者应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人的需要的特点与激励

“激励”一词,作为心理学的术语,指的是持续激发人的动机的心理过程。通过激励,在某种内部或外部刺激的影响下,使人始终维持在一个兴奋状态。将“激励”这一概念用于管理,就是通常所说的调动人的积极性的问题。任何激励活动都是围绕着人的“需要”而进行的。现代心理学认为,需要是人的行为的原动力,是人的积极性的源泉,推动着人朝向一定的目标努力,使自己得到满足。需要是人类一切行为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人的需要具有4个特点。第一是生物性特点,也就是说人与其他动物有相同的维持基本生存的需要,如追求饮食、安全、性等等;其次是社会性特点。即人除了具有动物的本能之外,还有许多动物所没有的高级社会需求;第三是动力性特点,需要总是伴随着某种心理紧张,牵动人的情感,紧张程度同追求的迫切性成正比。需要是人类活动的内在动力,是积极性的源泉。第四是周期性特点。即需要得到满足后,在一定时间内就停止追求,过了一定时间又会产生需要与追求,如此周而复始,生生不息,人的追求也就不会停止。因此,作为学校的管理者应积极探索中低级职称教师的优势需要,因势利导,以求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二、高校中低级职称教师的需要结构特点

高校中低级职称教师由于其拥有的资源、知识结构、经历和角色地位、职业生涯阶段特征的特殊性,他们在需求结构上具有某些共同的人群特征。

(一)中低级职称教师的职业发展需要主要是追求晋级升等

高校中低级职称教师由于职称较低,因此职称晋级等成为其主要的需要。为了职称而努力工作出成果成为教师职业生涯发展的主要驱动力。职业发展价值目标单一、纯粹。

尤其在国家规定师资条件达标的大背景下,许多教师还面临着“学历突围”的问题。然而,职称低并不意味着“能力低”。

在许多高校管理者心目中,教学质量和职称成正比,这就势必挫伤中低级职称教师积极性。导致“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给多少钱干多少活”的消极怠工的不良教学现象屡次发生。

(二)工作职责单一需要变化

与第一点需求相关,中低级职称教师对工作职责内容的需要相应地单一。除了上课就是上课,或者辅导做实验、改作业,整天为备课和上课疲于奔命。能把课上好、不出差错就很满足。需要点拨和指导,需要开阔眼界和胸襟。同时,中低级职称教师中不乏很早就胜任教学的佼佼者。这种实际意义上的重复劳动对他们来说,缺乏更新和变化。形式单调,导致工作激情不高。需要用各种手段进行丰富和更新。

(三)自主和创造的需要

中低级职称教师往往具有独立的个性,他们对工作中的自主性和创造需求较强烈。然而,论资排辈、轮流坐庄情况的现实存在,使得这些教师在发展方面步履维艰。尤其是一些留校生教师处境更是窘迫,面对“热了女婿冷了儿”和“外来和尚会念经”的时代大潮,其实际上已处于无人理睬的境地。北大校长曾在媒体上公开宣布北大以后不再接收本校毕业的博士生担任教师,就很有代表性。高职称独霸科研在高校已成为不争事实。尤其在国家级项目申报上。中低级职称教师不被信任的恶果造成了不自信,只能夹着尾巴做人。

然而,渴望自立和创造仍然是这些中低级职称教师的主流。

(四)良好生活、工作环境和条件的需求

良好生活、工作环境和条件的需求同样是中低级职称教师对学校人力资源管理政策的一个基本期望。只有基本生活需要满足了,才能全力投入事业。然而,高校中低级职称教师由于职称低,生活条件、薪酬待遇、生活质量相对较低。

同时,对良好工作条件和环境的需求,已超出了简单的生活上的物质需求的满足。陕西部分高校的调研情况表明,高校中许多优秀的中低级职称教师的流动往往起因于对良好研究条件的寻求①。所以对这种需求的满足是学校吸引和留住优秀教师的一个前提条件。

三、高校中低级职称教师的激励

(一)认识内部激励对提高中低级职称教师工作动机的重要性

提供给教师的激励和其他职业的激励一样,是内部满足(如令人激动的工作内涵、成就、完成挑战性工作所获得的喜悦和社会认可等)和外部满足(如良好的资源和工作条件、晋升、薪酬、良好同事关系,以及宽松的工作环境等)的复合体。

针对有限的资源,高校所用的激励系统应当具有针对性。其实,许多管理者都知道,年轻人吃苦耐劳肯钻研,且天性烂漫,一句好话(认可)远比物质刺激更有效。认识到对中低级职称教师的激励应当重点强调内部激励和符号性,而不是外部激励和物质性,可以提高中低级职称教师激励的针对性。

同时有研究表明教师对来自学生和工作内容的成就获取的内在激励更为敏感。像薪酬、福利等外在激励措施固然对于吸引和留住优秀教师起着重要作用,但教师13常的工作热情和努力更主要是由教师的工作成就和工作本身提供的乐趣所激发的。

(二)中低级职称教师激励的一些具体措施

对需要的最有效激励手段是满足合理需要,高校中低级职称教师需要满足来自主体自身的满足能力,依赖于社会与学校的客观环境条件。教育部门管理者须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满足中低级职称教师的需要。

1.满足最低层次的生活需要。作为管理者,就要从生活上、点滴小事上关心中低级职称教师,尽最大可能在条件许可范围内,为其解决生活上的眼前困难和后顾之忧。把政策留人、爱心留人、事业留人落到实处,把管理和服务等同起来。切实让中低级职称教师感受到高校大家庭的温暖。

2.参与管理决策。大学中低级职称教师是学校的中坚力量,他们承担着扩招后的高校的教学、科研的重大任务。

年轻人精力充沛,思维灵活,可塑性强,他们对学校的工作充满热情和信心。因此,学校管理者让他们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教学、科研、管理等领域中重大问题的讨论,使其参与某些计划的制定,不仅可以提高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质量,同时还可以充分满足中低级职称教师参与管理决策,扩大工作职责和获得社会尊重、体现价值的需求,实现激励参与积极性的目的。

3.配备导师。人力资源管理学领域的研究表明,“组织中资深员工充当新员工指导人角色可以有效提高双方的工作满意感、组织承诺和组织业绩”。学校管理可以制定“指导人计划”,推行“一帮一,手拉手”活动。聘请高级职称教师充当年轻教师的指导人,包括业务指导和生活指导。这种指导人计划对学校、资深教师和年轻教师三方均有非常显著的益处。会彻底改变“技术封锁”和“各顾各”的现状,形成合力,并促使年轻教师在教学、科研上早日上路。

4.奖励成绩。目前,许多高校在推行科研绩分制。这一制度的推出,有效地激发了中低级职称的科研积极性,起到了奖勤罚懒的作用。许多高校的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因此有较大的增加。当中低级职称教师取得成绩时,学校管理者应当在政策上予以充分的认可和奖励,包括荣誉、公开的承认,以及必要的物质激励,对优秀教师缩短见习或晋职年限(各高校在中低级职称评审工作中有自),出台“中低级职称”破格晋职办法等,还可以仿高级职称教师例,根据中低级职称教师的贡献和工作业绩提供各种福利,如交通补贴、膳食补贴、住房补贴、重大科研奖励办法、年度休假制度、低职高聘、终身职位制等等。

5.为中低级职称教师提供研究资助和各种培训。一方面,这是学校为了整体提高科研水平,承接重大研究项目和促成高水平研究成果产生必备的先决条件之一。另一方面,也可以为中低级职称教师实现成就抱负创造工作条件。既给任务,又压担子;既给压力,又有动力。更重要的是,这一措施可以极大提高中低级职称教师对学校的满意感,增强学校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此外,结合国家评职升等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免费开设一些外语、计算机、考研辅导培训,真正为中低级职称教师做些实事。毋庸讳言,这些措施在促成中低级职称教师多出成果的同时,还可以培养和锻造后备教师队伍,对提高学校整体师资队伍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尽管教师激励问题已经受到普遍的关注,学校管理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都在致力于教师激励措施的探索,但笔者认为中低级职称教师敬业精神不强、工作动力不足,已经成为高校的普遍问题。长此以往,势必影响高校培养人才的质量和声誉势必影响高校的稳定和威信。因此高校在制定具体激励措施过程中应当充分了解中低级职称教师的需求结构特征,提高激励策略的针对性,在科学激励理论的指导下,合理利用资源,才能达到激励策略的最大效用。

第4篇:职称制度论文范文

一、现行职称评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现行的职称评审方式是年确定的。从确立之初至今起到了拨乱反正、促进学术繁荣、调动知识分子积极性、吸引人才、盘活人力资源等积极作用。但职称评审制度作为一把双刃剑,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近年来对于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由于受学历、地域、所有制、行业、岗位、系列等因素的限制,职称评审制度及标准也不一样。以目前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为例,专业技术人员的初、中级职称资格由企业的评审机构来确定,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基本上都能通过,职数基本上不受限制,需要达到的条件也不算苛刻,此阶段虽有竞争,但不激烈。真正的竞争在副高或相当于副高以上职称的评定上。后者和前者的区别在于,企业的高级职称职数主要根据企业的人员规模,按一定的比例来确定聘数,由聘的数量决定评的数量。由于受每年人员变化的影响,每年的聘数大都不一样,但总量基本上是个定数。随着时间的推移,聘职数正在趋于饱和。另外,高级职称和初、中级职称在待遇等方面的差别很大,所以这一阶段的竞争是十分激烈的。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职称评审制度作为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部分,它使职称评审制度及过程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成为一项有章可循、易于操作的日常工作。然而也带来了一些弊病,据笔者观察,近年来这些弊病主要表现:

1.在职称的非学术化倾向。其中包括:(1)州评审范围过宽、过滥,使得职称原有的学术化指向逐渐淡化;(2)远离了它的学术背景,成了个人分享社会资源的一种依据,成为一种年资或阅历的自然积累;(3)职称的评定逐步演变成了对一个人的综合评价或行政性评价。

2.评聘不分,以评代聘。评上了就等于聘上了,从此就端上了铁饭碗,其结果是不公平的人才竞争环境,人才素质的下降,职称的贬值等等。

3.对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实行申报指标和条件的双向控制。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事制度限制,评聘不能彻底分开,所以升职称既控制职数又控制条件或水平,不能实行条件或水平的单向控制。

4.岗位设置或岗位聘用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严重脱钩,岗位设置不科学及比例失调。人事部门一纸同意聘任的文件一经下发,有职称的人员便和一般的员工区别大了区别仅仅是相应工资、福利待遇。持专业技术资格聘书干岗位工作,岗位人才积压,岗位又缺人。哪些岗位需要哪些专业职称,需要哪一级的职称,这些人员应该占多大比例,很多单位不得而知。甚至有些单位根本没有制定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权限及聘任条件。

5.重条件轻能力的倾向严重。比如,外语、计算机、论文、学历在一定程度上、一些行业或企业成为所有人员申报职称的先决条件。尤其是申报副高级以上的职称更是如此。评审条件缺乏实事求是、分类指导、按岗区别对待的灵活性。由此带来的是替人写论文、逼论文、抄论文、替考混证、混文凭、买文凭、造假文凭、窃他人成果等不正之风。

评审的服务范围过窄。受身份、地域、所有制、学历、岗位、系列等因素的限制,许多人长期或终生拿不到职称,只能望“职”兴叹。

现行的职称评定方式,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由于其与工资、福利待遇挂钩而且评与聘基本不分离,从而使职称的评定演变成了一种利益之争。

二、对策建议

随着我国加入丁和市场经济的确立,各行各业对人才的竞争更加激烈,对人才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更是迫在眉睫。职称改革作为完善人才评价体系的一个有效措施巫待深化。为此,笔者从推动职称改革的角度提出如下建议:

1.职称评定应逐步向社会化过渡。作为一种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其好处在于评定的标准是“独立”的,而且与原单位无关,摒弃了评审的条块分割以及职称与待遇直接挂钩等因素。独立相同的标准,给同一领域的科技人才提供了一个“同台竞技”的平台,也给人才市场提供了一个统一而且权威的参照系。

2.评聘分开。评聘分开是当前职称改革中一项必须而且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二者的分开,疏远了职称与经济利益的直接联系,从而减少了学术以外的干扰,有利于保证评审的公正性。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逐步实行放开申报,改申报指标和条件的双向控制为条件或水平的单向控制。在聘任上打破铁饭碗,引入竞争机制,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全员竞争上岗,实行动态化管理。逐步推行人事制度,实现人事关系管理与人员使用相分离。

3.推行执业资格制度。按照统筹规划、科学论证、急需先建、逐步推开的原则,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应抓紧制定执业资格制度及相关法规文件。

推行执业资格制度有利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同时也淡化了职称的概念。今后我国应逐步扩大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专业范围,尽快形成比较完整的执业资格体系。

第5篇:职称制度论文范文

石油工程企业文化的创新建设的主体是企业的全体职工,因此企业管理者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构建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氛围。企业管理者对基层职工的关爱,会让职工感受自己在企业内是备受尊重的,精神得到极大满足后会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尤其是在企业文化的建设有一定成效后,职工将会有强烈的自豪感和荣誉感,会将自己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企业文化建设上,这不仅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还能不断完善和创新企业文化。

二、石油工程企业管理制度的内涵及创新路径

石油工程企业管理制度,亦称为规章制度、管理标准,是企业制定的包括规范企业生产、经济、技术等活动的规则、条例、程序的集合。促进石油工程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是必然的,其主要创新路径如下。1.创新组织机构管理组织机构是企业日常经营的基础支撑,设置科学的组织机构是企业管理理论的产物,与企业的实际管理息息相关。组织机构的创新可以从对组织机构重组改制入手,实质是对企业制度的创新[2]。在创新企业制度中,组织机构必须要不断改革和创新,与全新的委托关系、分权和集权的要求相适应,以更好的提高管理效率。2.创新技术管理这是石油工程企业管理创新的主要形态,企业发展的源泉,是决定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技术的创新不仅是创新技术问题,还是创新管理问题。技术创新应该从研发入手,逐步形成技术的产业化,并推广上市。石油工程企业自身特定的高科技、高风险和高投入的特点决定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企业的技术创新相关。因此,为了促进企业技术的创新,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为目的,利用新的工艺方法促进企业技术和管理的创新。3.创新人力资源管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得企业的技术、资金等生存经营要素能随意转让,但只有人力资源无法自由转让,因人力资源是企业最为重要的战略资源之一。这就决定了石油工程企业管理的创新,必须创新人力资源管理,改革以往的管理体系,将管理系统的核心由传统的财务管理转换成人力资本。

三、石油工程企业文化建设与管理制度融合的创新

企业文化归根结底是为企业管理服务的,而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文化发展中形成和创新的,企业文化和企业管理制度是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二位一体”关系。因此,为了促进石油工程企业文化建设和管理制度的创新,必须将两者有效融合。1.将企业文化建设纳入石油工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中企业文化建设是日常管理工作的体现,推动了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石油工程企业内部和单位之间、职工之间的交流和合作都渗透了企业的价值观和经营理念,不仅是石油工程企业文化建设创新的过程,也是文化建设创新的内容。石油工程企业要积极组织和开展一些有石油工程色彩的文体活动,这是强化石油工程企业文化建设的有力手段,能帮助企业构建和谐的工作氛围,培养企业职工之间的情感,是企业柔性管理的重要体现。2.利用企业文化推动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石油工程企业文化是企业管理理念的灵魂,企业文化的性质决定了企业管理制度的性质。可见,只有与石油工程企业文化背景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才能符合企业的发展和创新,才能促使企业管理制度更具执行力。企业管理只是企业管理者按照所指定的管理制度开展的工作协调和合作,企业管理者必须充分利用好企业文化建设,以有效的开展企业管理,促进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同时,企业的管理要以企业文化的价值理念为导向[3]。在执行企业管理制度中,企业的文化价值理念会逐步渗透到职工的个人价值取向中。因此,企业管理者必须在企业内部积极树立典型人物,发挥榜样的力量,要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提高企业职工的文化素养和综合素质,为促进企业的发展贡献做大力量。

四、结语

第6篇:职称制度论文范文

新的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对企业的成本核算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它不仅扩展了成本核算和分析的范围,而且对具体的事项都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与规定,对原有的成本核算调理进行了必要的增补,从而建立了比较完善化的企业成本核算体系与财务会计制度,特别是有效改进了成本核算的具体科目,优化了核算的方法。

2.当前企业成本核算存在的主要问题

2.1选取的核算对象缺乏科学性。

一些企业因为选取的核算对象出现偏差,使得企业的成本核算出现问题。以当前对外出口型的制造业为例,有相当多的企业将因政府财政补贴、政府政策指导以及人道主义救援等而产生的部分都作为一项成本支出,这样一来就容易导致企业成本在整体上的提升,从而导致了数据出现了失真现象;除此之外,对于部分出口费用政策性的减免以及商业违约的赔偿,企业也缺乏必要的会计科目核算。很多企业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增加企业成本,降低利润,以达到偷税漏税和骗取财政补贴的目的。

2.2缺乏对于成本的控制意识。

通过整理和分析,我们可以从现在企业的管理者构成来看,大多数都是某一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但是在企业整体的管理上,比如成本管理以及运营等等方面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常常忽略了成本核算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因为这种成本控制意识的欠缺,所以成本的发生和成本责任之间并没有建立起相互的联系,企业成本核算与控制受到阻碍,这严重地影响了企业成本核算工作的正常开展。

2.3在费用分摊领域的种种弊端。

从过去的财务会计制度中,我们可以知道,成本费用被分为了直接与间接两种主要类别。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在处理间接费用的分摊上相当的混乱:首先,很多企业都对间接成本管理费用进行统一的计算,并没有分配管理,这就导致企业的管理费用一直呈现不受控制的恶性膨胀。其次,在管理费用的分摊上,一些企业按照部门、产品以及人员的实际比例来进行分配,这样也容易导致收支结余不准的情况发生。再者,一些企业部门还存在多次迂回的成本分配。这些问题也容易出现成本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

2.4在成本核算方面没有进行控制分析。

根据对当前我国企业的成本核算方式进行整理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它们当中的大多数仅仅是整理和归纳各项成本数据,是为了核算才进行核算。不仅如此,它们还将计算作为重点,而忽视了核算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控制的有效性,并且没有对企业内部的各项成本的变化进行深入的分析比对,也不去查找会出现这种差异的原因和相应的负责人,最终导致企业的成本控制流于形式,没能达到控制的目的。

3.应对措施

3.1.建立健全责任成本制度。

根据实际情况,企业可以建立相应的责任成本制度,严格划分权利和责任,将责任对象具体指定到每一个企业部门,再锁定到每一个人头之上。这样不仅有利于对于成本进行事前预测、事中的控制以及事后的详细分析,也能够增强企业员工的危机感以及成本责任意识。

3.2.固定资产的强化管理。

通过当前实行的新财务会计制度,企业必须全面的进行固定资产的清查,明确固定资产的分类、范围以及资金来源,确定其相应的价值,强化企业资产的处理管理。第一点,合理的估计坏账准备,做好定期的分析以及坏账的及时清理。第二点,优化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做好定期的使用、处置、保管和清理检查,确保会计信息的完备性与准确性。

3.3.完善成本分析方法。

在企业新财务会计制度下,我们需要基于准确的核算成本,有效地分析成本,挖掘出成本变动的内在原因,从而在根本上找寻成本降低的方式。在新财务会计制度中,在成本分析过程中需要运用对比、趋势等等分析的方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出成本分析的指标体系,再根据实际情况的差异从而通过横向以及纵向对比等方式,发现成本核算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探索出合适的成本费用的控制方法。

4.总结

第7篇:职称制度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传统文化中的诚信、礼仪等道德规范被一部分中国人所抛弃。诚信危机已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问题。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更是信用经济,重视诚信教育,建立诚信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

1.诚信缺失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影响。

(1)诚信缺失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诚信问题在市场经济中的特殊重要性,首先表现在,诚信贯穿于市场经济的各个角落。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参与者的信用关系形成了一个环环相扣、互为前提的有机网络,这个网络中的某些环节断裂,必然对整个网络产生连锁性的破坏。特别是信用网络中的某些重要环节如金融、大企业间的相互信用等出现问题,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就更为严重、影响波及面就更为广泛和深远,其实际破坏性要比表面上体现出来的大得多。

(2)诚信缺失将从根本上制约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社会诚信水平的高低直接对社会道德水平发生影响,在一个诚信水平不高的社会里,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水平都会扭曲。这就会使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动摇,同时,社会诚信水平的高低,直接制约着市场经济的保障水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依靠法律作保障,而法律的威严只有在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对其行为负责任的基础上才能充分发挥出来。自80年代初开始,我国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资金渐成风气,进入90年代后,债务拖欠的规模越来越大,牵进去的企业越来越多。至今,债务拖欠涉及到几乎所有企业,整个经济领域诚实信用严重贬值。不良的信用导致不正常的经济和金融运作,银行作为结算中介,对企业相互间的信用监督逐渐失效,因企业间相互不信任而设置的结算障碍如现金交易、款到发货等使商品流通速度减慢,商业银行在社会信用水平过低的现实下只能苛求过高的信贷安全保障,如要求贷款的高抵押率、项目的低风险性等,使得社会资金供给总量萎缩,制约社会再生产规模的扩大等。由此可见,诚信缺失正从根本上制约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

(1)“假冒伪劣”盛行。据统计,1998年中国市场上充斥的假冒商品总值超过1300亿元。始自2000年10月26日的“全国打假联合行动”这一规模空前的整治行动,取得了相当大的战绩,但假冒产品仍可能每年给我国政府造成成百上千亿元人民币的税收损失。眼下,假冒伪劣类型多:第一,产品假冒伪劣;第二,经济信息作假;第三,上市公司造假;第四,保险公司不保险;第五,广告虚假。

(2)“欺骗、欺诈”成风。在欺骗、欺诈中,当前最突出的现象是:第一,金融诈骗。有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信用证诈骗等8种类型。第二,保险欺诈。80年代末期,全国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的占2%左右;1994年末,上升至6%;到2000年上升至9.1%。保险欺诈,已经成为一股不容忽视的暗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心脏”,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就好比向“心脏”刺了一刀,轻则破坏银行信用,让银行蒙受损失,重则造成金融风险,最终酿成经济危机;同时,要知道,银行信用一旦受到破坏,将动摇整个社会信用、社会诚信的根基。

(3)“旁门左道”得利。在市场经济还不成熟的今天,“走私”成为冲击正常贸易,助长腐败,危害我国社会公正和诚信建设的公害。自1998年7月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召开以来,我国海关加大了反走私腐败的力度。1999年,全国海关、公安等部门共查获走私案件20000多宗,案值达100多亿元。

3.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

(1)信用体系的不成熟、不健全,直接影响人们的诚信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未成熟,正徘徊在“信用经济”的台阶之下,人们可以选择“守信”,但当人们感觉“守信”将付出更大的代价,而“不守信”并没什么惩罚,反而获大利时,他必然会选择“不守信”。不守信、没信誉,不仅导致个人、企业交易成本和社会总成本的大大提高,导致市场秩序混乱,而且会严重地侵蚀“社会诚信资源”。

(2)政府干预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信用、信誉机制的形成。信用、信誉机制靠市场竞争而形成,而政府干预常常会阻碍这一机制的形成,甚至完全破坏这一机制。可以这么讲,如果企业只是凭一己之力而形成市场垄断,所能达到的结果非常有限。因此,真正可怕的是一般的行为垄断变成了法定垄断,这时候再没有人能够挑战它。政府干预、控制正是法定垄断的根源。政府的控制与干预的初衷可能是限制垄断,但最后的结果却是将行为垄断变成了法定垄断。这种法定垄断形成后,因为没有挑战,就与其他垄断不一样,没有第三方的力量能够限制它。

(3)企业尚未建立起内在信用责任制度,导致全社会信用关系、诚信关系的基础十分脆弱。企业是社会信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我国企业信用意识之所以淡薄,除了企业自身尚未建立起内在的信用责任制度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市场与社会没有对企业构成强有力的外在信用约束机制。在市场层面上,由于没有建立必要的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和全国统一的信用登记制度,致使失信行为并不构成对企业信誉的损害。在社会层面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律失效也是导致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社会诚信体系难以建设起来的一个重大原因。银行、企业信用体系的组织创新适应不了市场发展的需要。使得市场运行具有较大程度的非理性和风险性。在产权制度上,产权是人们诚信、讲求道德操守的基础。明晰的产权是人们追求长远利益的动力,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追求长远利益的人才会讲求信誉。如果产权不清,人们就无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自然就没有必要讲信誉。

4.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的对策。

(1)合理安排社会制度和利用社会结构功能的互补,为重塑“诚信形象”,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奠定基础。在一个多元化结构的社会中,有市场的力量、政府的力量、伦理与法的力量等等在起作用。多元的结构分别承担不同的功能,同时又能够在功能上互补,构成社会有序的基础,否则,就会造成社会生活的紊乱。比如,在利益分配的问题上,市场在利益分配上起拉大差距的作用,这是市场的性质以及所承担的功能所必需的,否则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就没有动力。而政府要起的作用则与此不同,政府的作用是在于利用行政的手段调节由市场造成的过大的利益差距。伦理与法则不仅要维护正义、公平与公正,而且要提倡诚实守信,提倡对物欲的超越。正是这三个系统的不同取向的功能造成了社会整体的和谐。但在转型社会中,往往是在一个中心之下,不同结构体的功能取向高度趋同,并由此造成功能的变形与扭曲。市场中拉开不应该拉开的差距,政府在提倡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伦理文化则在对大款顶礼膜拜,无视失信、欺骗等不道德现象。于是,就造成了经济社会的混乱。社会结构中不同功能的实现离不开制度安排。制度建设首先的一点是减少信守诚信道德行为的代价和成本,使诚信者不吃亏。这就需要社会中制度安排能够保障最起码的公平与正义。在公平与正义能够得到维护的时候,诚信的力量、道德的力量也会强大起来。在这个意义上说,诚信道德规范有赖于体现公平与正义的社会秩序的支撑。其次是不能使违反诚信道德的行为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行为。当违反诚信道德的行为往往能够带来利益的时候,就会产生有害的误导。当今盛行的假冒伪劣就是这种误导的产物。假冒伪劣可以带来巨大的利益,就会有人铤而走险。因此,必须通过社会中的制度安排,使不诚信者、不道德者不但不能受益,而且要付出惨重的成本与代价。(2)建立诚信信息传输系统,促进社会诚信制度建设。信息是经济与社会得以正常运作、发挥作用的重要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如此。如果信息不完全、不对称、不透明,或者说信息失灵,就可能给假冒伪劣、欺诈等行为造成可乘之机,这就要求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传输手段。市场经济在使信息复杂化的同时,也造就了很好的信息传输手段和组织,更好地服务于市场。

当前,应用IT技术建立各种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网站,成为进一步推进社会诚信制度建设的重要途径。第一,建立“企业资信信息网”。建立一个综合的公共性的“企业资信信息网”,既符合国际信用制度发展的趋势,也有利于推进社会诚信制度的建设,更有利于让中外企业和社会公众能够在网上快速、准确地获取有关企业资信信息。企业一旦有违反诚信的情况,即可公之于众。这样,必将大大加强企业的行为自律。第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的经营行为大大增加,自然人的市场信誉等信用情况也成为重要信息。为了防范打击种种个人诈骗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有必要建立一个“个人信用信息网”。目前,银行有关于个人信贷情况的内部查询网,工商部门也有对私企、个体户基本情况的详细记录。我们可以通过整合这些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资源,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网”,通过“个人信用信息网”,使之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这也有利于培养个人诚信意识和信用责任感,维护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发展。

3、建立“行业诚信信息网”。行业自律本身就是一种有效的监管措施,而其中通过由地区性的行业协会来建立公布行业内各企业信用状况的“行业诚信信息网”,让行业成员共同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既是纠正行业作风不正的有力武器,也是促进行业诚信发展的有效途径。

(3)发挥道德示范作用,培育市民诚实守信的思想品德。当前,要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我们还要发扬我国“诚信”的传统文化,树立公民“诚信”的典型,通过典型示范来带动全社会的“诚信”。重建诚实守信的伦理规范,需要注重培养市民的诚信品德。第一,要培育以“诚实守信”为核心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规范。首先,要认真贯彻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全社会进行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把诚实守信作为建设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石,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内容。其次,要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契机,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使人们认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以诚信为核心的道德基础上,使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的观念深入人心。经过长期系统的宣传教育,用诚实守信将人们的道德行为、经济行为、政治行为有机地统一起来,使诚实守信真正成为大多数人所认同与遵循的行为准则。第二,要建立规范的社会诚信体系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从制度和法规上约束失信行为,为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要在制度和法规上保证诚实守信者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失信者必须承担其行为造成的成本,不仅要对其予以舆论谴责,更要其付出经济上的代价。

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既具有长期效益又能对改良社会信用程度发挥立竿见影的作用。只要这项工程启动,企业法人或个人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就得掂量一下自己的行为,若因信用不良而被列入有损形象的“黑名单”,很多机会的大门就会对其关上,且重塑信用形象也非一朝一夕之功。有了这层顾忌,社会的内在约束机制也就自然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就有了良好的、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第8篇:职称制度论文范文

基于教育质量保障思想方法的校本课程管理制度设计,须以教育质量保障思想方法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质量观。教育质量保障思想方法是“教育部中学校长培训中心的部分教师在陈玉琨教授的带领下,在探索教育领域质量问题的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一套教育质量管理思想方法”。定义为在学校内外体制性因素支持下,通过充分开发学校人力资源,探索有效的教育途径,促进教育系统不断提高其满足社会需要和学生成长发展需要能力的一种系统化方法。它也是在反思传统教育质量管理思想方法基础上,在现代教育评价思想的指导下,吸收传统教育质量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思想方法的合理要素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新的教育质量管理思想方法。

1.民主的原则

从制度本身来看,制度只是技术手段,关键在于设计者、执行者和利益相关者选择何种价值取向去面对制度,采取何种途径来体现个体与群体的利益诉求。但大多数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都是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普通员工甚至事前根本不知情,只能被动地接受和遵守。而且传统教育质量管理通过制度等管理方法,鼓励甚至强迫学校及教师按照正确的标准,正确地做事情,但这样做往往是无法完全达成教育质量目的。基于学校教育质量保障思想方法的校本课程管理则要满足社会需求和学生成长发展需要,不能仅站在管理者的立场,需要向师生授权,民主、合作地设计制度,激发师生参与学校发展的内驱力。

2.开放的原则

校本课程管理制度的设计,不因“校本”两字而认为仅是学校内部的事情。校本课程最后的成效,不仅是要满足学生需求,更是需要用是否满足社会需求来衡量。传统教育质量管理体制中的重大缺陷之一,就是试图在一个封闭的系统中定义、实现和评价教育质量。在校本管理制度设计时,要打破壁垒,打开学校大门,充分考虑校外因素,设计若干校本课程管理的校外管理制度,形成校本课程外部质量保障的制度化环境。

3.发展的原则

校本课程管理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不断调整和修订,即动态发展。一是因为校本课程本身作为一种与国家课程、地方课程相并列的课程形态,其发展模式不同于国家或地方课程,更易随外界因素变化而变化。二是教育质量保障思想方法提出,普遍可接受的质量标准仅仅是质量管理的起点而非终点,学校教育质量管理的重点是学校系统和教育过程持续不断的改进和提高。所以作为校本课程管理制度的设计者,不能仅满足于制度是否已适合现有的校本课程,还要考虑是否能设计得更好;在更好的状态下,还要观察是否有长效性。

二、设计的结构与内容

1.校本课程管理制度的组成

结构如下图所示,笔者将校本课程编制阶段分为课程规划和开发两个环节,主要功能是满足学生需求、学校发展、社会需要,形成内涵丰富的校本课程库,为建设校本课程体系打下最根本的基础。校本课程实施阶段则分为课程确立、开设、完成三个环节,主要功能是选择可满足当时学生需求的课程加以实施,完成相关教育目的;同时带着课程实施中产生、并经分析处理的有效数据,课程二次修订再入库;如此反复循环滚动,推进校本课程充满活力、持续不断地发展。对应五环节,设计课程委员会组织制度、课程库建设制度等多项管理制度。

2.校本课程规划环节的主要管理制度

课程委员会组织制度。主要内容是明确课程管理的基本规范,规定学校课程的组织领导,规定校内外各部门及其成员的课程管理职权和职责。课程委员会的构成,由学校领导、师生代表、社会人士(行政部门、课程专家、校外合作方代表、家长代表)等人员共同组成。它的主要工作,在课程委员会的组织管理下,设计、审议、评估课程规划方案;规范课程规划编制、实施的程序要求和质量要求;下设课程学术委员会,研究、设计、优化每一学年的课程计划。

3.校本课程开发环节的主要管理制度

(1)开发和实施的培训制度。主要内容是在课程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定期组织课程开发者、实施者,学习课程规划方案、校本课程开发和实施的一般方法等内容。(2)课程准入制度。主要内容是课程学术委员会常年审批课程开发者、修订者或提供者所上交的校本课程。符合准人的课程方案,其背景、理念、目标、结构、课时、资源、实施、评价、管理和保障等课程要素清晰、科学;使用他人的教材要有详细的授课计划,自编教材则要有详细的文本等。(3)课程库建设制度。主要内容一是规范准入的校本课程,按学校课程体系分类编目,借助信息化技术将课程各要素完整入库,形成课程库。二是规范已实施完成的校本课程,带着实施后的各类有效数据,以及二次修改开发的数据资料,再次进入课程库。具体设计时避免传统课程实践中,“课程被切割成无数碎片,许多学校不仅用叠加的思维把学生需要学习的不同内容分裂开来,美其名日长课程、短课程、活动课程、研究性课程,等等。最典型的是,一些学校自称开设了五十门课程、一百门课程、三百门课程,相互攀比,似乎哪所学校能开设的课程越多,水平越高。从课程理论上说,这是一种无知;从课程实践上说,其结果成为学生学习的负担。在课程库建设中,不以课程数目,而以课程内涵为校本课程质量衡量标准,实践课程统整的思想,将课程管理提升至课程领导。(4)课程共享制度。它是规范课程库使用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是课程库中的课程,可供校内外人员查询浏览;更可提供给非开发者、外校人员在本校或他校授权使用;同时可对等引入外校的校本课程,由此搭建和外校课程建设相联系的桥梁。课程准人制度、课程库建设制度、课程共享制度,以及下文课程完成环节的课程修订入库制度,构成了校本课程库完整的管理制度,是本文所设计校本课程管理制度中的特色制度。使得校本课程不再是静止的、固化的,而是动态的、变化的。这样的校本课程将充满生命活力,持续不断地健康发展。

4.校本课程确立环节的主要管理制度

(1)实施申报制度。主要内容是实施者递交课程实施申报,一是申报准备实施的课程(含实施计划),说明该课程符合本阶段课程计划的要求,以及完成各项准备情况;二是申报证明其具备开设该课程的能力,课程实施者不一定是课程的开发者。(2)部门推荐制度。主要内容是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按照本阶段课程计划,推荐本阶段所需开设的校本课程目录,招募或邀请实施者开设这些课程。(3)遴选审批制度。主要内容是课程学术委员会,按当阶段课程计划的开设要求,对从申报或公度开招募渠道递交的材料遴选,进行“立项”、“修改立项”、“不批准”的审批;如批准“立项”则直接进入学生选课预报环节;“修改立项”则要求按修改意见修订后再立项;“不批准”则明确该课程不可开设,并反馈不批准的原因。(4)学生选报制度。主要内容是学生学习课程介绍(含实施者介绍)及选课指南后,预报相关课程;学校或实施者认可后批准选报,若未批准则学生自行调换或由学校指定

5.校本课程开设环节的主要管理制度

(1)学生换课制度。主要内容是学生参加校本课程1-2次后,发现该课程不适合个人发展要求,则准予调换至其他课程。(2)备课研修制度。主要内容是定期组织校本课程实施者集体备课研修有些教师误以为只有基础l生的学科课程,形成备课组,才有备课研修。其实不然,虽然一门校本课程实施时当前实施者往往只有一位,但当前阶段一定是有众多校本课程实施者。他们所实施课程的内容虽然不同,但组织的形式、实施的方法均可以交流。另一方面相关课程可以开展课程统整实践,一门课程的涵盖领域可以是多方面的,实施者则是多人组成。上述两种情况都可组成合作学习组织,定期开展课程同领域或不同领域的集体备课研修。(3)常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同一般教学常规管理制度。

6.校本课程完成环节的主要管理制度

(1)成果展示、实施奖励制度。主要内容是课程实施完成后,规范课程本身及师生的成果展示、评比评选活动。(2)修订入库制度。主要内容是课程实施完成后,该课程按实施情况的评价反馈,修订课程;然后带着实施过程中所采集到的有效数据,进人课程库。实施过的课程入库,将提升课程库中课程的内涵价值,下一循环实施时,也将更为有效。

7.贯穿于校本课程各环节的主要管理制度

(1)校内评价制度。它是校本课程管理的核心制度,始终贯穿于各个环节。主要内容:校本课程规划环节,有对课程委员会成员的考评制度、课程规划的评估制度;校本课程开发环节,有用于规范课程开发过程、开发成果的评价制度;校本课程确立环节,有对该实施周期立项课程的评价制度、对立项课程实施准备的评价制度;校本课程实施环节,有规范课程实施的诊断性、过程性评价制度;校本课程完成环节,有课程本身、学生学习、教师教学的效果评价制度。校内评价制度的设计,坚持评价主体的多元化,学校行政、师生和社会人士等各方均可参与评价。(2)校外视导和督导制度。主要内容是规范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教育研究机构(包含大学、科研院所等社会机构)等社会力量,对校本课程各个环节进行综合性或专项视导或督导。教育质量保障思想方法的基本观点指出,来自学校外部对教育质量的体制关注和支持,是学校内部质量进步的必要条件。所以引入校外视督导制度,可以有效地支持、指导和帮助校本课程管理。校外视督导制度和校内评价制度的组成,形成了校本课程评价的完整制度构建,避免传统教育质量管理体制在一个封闭的系统中评价教育质量的局限性。(3)人、财、物服务保障制度。主要内容是规范校本课程各环节的人、财、物服务保障工作。(4)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在校本课程编制和实施中,各个环节会产生大量的数据。这些数据有何作用?又如何应用?教育质量保障思想方法的基本观点指出,学校教育质量管理要“靠数据管理”、“用事实说话”,“数据”和“事实”是学校教育质量管理的基础性资源。所以设计该制度,主要用于规范数据的收集、分析、解释;积累有效数据,优化实施过程,真正做到“靠数据管理”、“用事实说话”。

三、从设计走向实践

第9篇:职称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模式

伴随着城市交通的发展,地铁工程逐步在国内部分城市得到了推广和应用。它解决了城市地面交通拥堵问题,有利于城市交通的发展。地铁建设作为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由于其涉及到的专业和工艺较为复杂,没有形成一整套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再加上地铁事故频发使人们对施工质量的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加强对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十分有必要。只有不断总结现有问题,加强监督,才能促进地铁工程的发展。

1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现状

1.1没有明确的监督机构

在现有的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地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不是很明确。以我国某市为例,该城市属于较为发达的二线城市,在对已经建成的地铁线路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时,一般是由省建设厅统一领导,由专业质监站成立的监督办公室对地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但是,通过对其他拥有地铁交通城市的调查发现,各城市在对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管理上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监督机构。

1.2监督模式较为混乱

就目前来看,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同,在监督过程中所侧重的方面也不同,监督机构在监督模式上存在混乱的现象。这种现象不仅仅出现在城市中,而且也出现在城市监督站中。例如,部分城市把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给房屋建筑监督站,部分城市则交给市政工程监督站,但由于这些监督站的质量安全要求不同,且其与地铁工程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极为不符,所以对地铁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不能简单地使用这些监督站的管理模式来完成。

1.3质量与安全的监督不统一

我国大部分城市在对地铁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的时候,质量监督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分散在不同的监督站,加上两个部门的工作是相互独立的,没有信息交流,导致地铁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不统一。就目前来看,地铁工程的质量监督主要侧重于施工现场的永久性结构和实体结构,对临时辅结构的重视度不高;而地铁工程的安全监督主要侧重于施工人员的安全保护工作,忽视了施工结构对地铁工程安全的影响。

1.4缺乏专业的监督人员

由于地铁工程的建造会涉及到很多专业,技术含量较高,且危险程度也比较高,因此,在地铁建造过程中,会使用到许多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设备材料等。但是,在我国部分城市的地铁质量安全监督中,存在专业人才匮乏的现象,而且现有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缺乏监督管理经验,甚至部分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部门仅有不到5个人员,导致该部门的监督工作无法有效进行下去,直接影响了监督管理的效果。

1.5报监手续存在滞后的现象

在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过程中,监督部门应当把施工单位为了保证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的施工方法、出现意外事故时的处理措施、对岩石工程的勘察审核报告和施工图纸设计的审核批准书等作为安全报监的首要前提。同时,由于监督部门的不同,报监条件也不同。一般来说,在地铁工程质量安全报监中,安全报监的手续往往很简单,报监手续也能及时上交给监管部门。然而,在质量报监过程中,由于监督部门对工程勘察和施工图纸的审核文件等有着极其严格的要求,但地铁工程建设会受到征地拆线和地下管道线路迁移等因素的影响,工程勘察和图纸设计单位会根据拆线和迁移的进度更改勘察报告和工程设计图纸。一般来说,我国很难有城市能够做到在地铁工程建设之时就向工程监督部门上交完成的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图纸,甚至有部分城市直到工程建设完成之后,才能把质量报监的手续正式办理完成。因此,在我国的地铁工程建设中,经常存在先把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完毕,质量监督手续却迟迟未办理的现象,而相关的监督机构也未能及时对出现类似现象的施工单位进行有效监督或勒令停工。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基本要求,也会对相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2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的优势

2.1科学配置监督资源

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模式改变了以往质量监督与安全监督分离和信息不通的局面,通过科学、合理地配置地铁工程监督机构,抽调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一个专业的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站。专业监督站的成立不仅能够有效解决当前地铁建设标准滞后的问题,完善相关的建设法规,建立健全系统的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同时,还能够通过已完善的监督模式,实现对地铁建设重要环节、竣工验收和较危险分项工程的监督。

2.2统一了监督模式

在对地铁工程质量安全进行一体化监督管理之时,通过借鉴现今成熟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监督模式,根据地铁工程项目自身的状况,取其精华,逐步形成一整套与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相适应的监督模式,把铁路工程从报监开始一直到竣工验收为止这一系列流程都作统一规范,从而有效解决地铁工程长期存在的监管分散问题。

2.3统一了质量监督与安全监督

2011年,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联络员会议明确提出了我国各城市要逐步在轨道建设中加强对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的探究。而在地铁工程的建设过程中,要想保证地铁的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就必须有效管理施工中所采取的方法和施工过程。工程质量与工程安全密不可分,在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地铁基坑的挖掘和钢支撑的架设工作等无法简单地归结到工程质量或工程安全中,而且大多数施工技术的质量和安全是密不可分的,因此,质量和安全这两者关系十分密切。例如,在地铁隧道的挖掘过程中,往往会遇到盾构机始发、掘进和旁通道挖掘等风险较高的环节。如果把控不好安全风险节点,盾构机就很难继续顺利挖掘下去,会对管片的拼装质量和防水性能造成影响,一些城市也存在因隧道推进不平稳而导致地下水倒灌,最后不得不废弃地铁工程隧道的案例。因此,在对地铁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的时候,监督站应当实行“一岗双责”制度,使监督站工作人员既具有一定的质量监督知识,又掌握了有效的安全监督方法,并使两者融会贯通,从而更好地应用到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去。此外,监督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监督时,既要查看地铁工程的质量,也要重视工程的安全。当勘察完施工现场后,要给施工单位签发地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两份监督文书。

2.4引进了专业人员参与监督工作

由于地铁工程的建设涉及到的专业和技术较为复杂,同时,由于自身性质的限制,监督站很难拥有所有与地铁工程相关的专业人才。因此,在现有人才基础上引进专业人员是十分有必要的。这样不仅能有效解决监督站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问题,也能弥补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监督人员专业知识和经验上的不足。另外,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建立数据库,记录相关专业人员的特长,然后根据特长分类管理人员。通过引进专业人员,使他们参与到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去,既能发现地铁施工现场存在的深层问题,又能通过细致的讲解,丰富其他监督人员的见识,逐步壮大质量安全监督队伍。

2.5优化了报监程序

2.5.1实现了质量与安全共同报监

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体系能够实现质量与安全报监要件的有机结合,把地铁项目工程作为一个监督单元,从而实现了地铁工程施工前质量与安全报监的同时办理,最大程度地简化了报监程序,减少了施工单位的报监时间。

2.5.2实现了分段报监

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体系的实施使地铁施工单位能够根据工程勘察和图纸审核阶段性的实际情况,以项目工程为一个报监整体,根据施工阶段的不同,划分成不同的报监阶段,从而实现了分阶段的报监。

2.5.3实现了提前介入

对于工程勘察和施工图纸审核文件齐全的施工单位,由于在其他手续上存在问题不能办理报监的,可以经过建筑单位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递交申请,然后监督管理部门会根据主管部门的批示意见提前介入到项目工程实施的质量安全监督中去,从而避免了因报监滞后而埋下的质量安全隐患。

3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交通越来越拥堵,而地铁的出现减轻了地上人流量的压力。但是,由于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不健全,地铁事故时有发生。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实现了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机结合,优化了报监程序,完善了监督模式,从而提高了地铁工程的安全性,使其质量得到了保障,促进了地铁交通业的发展。

作者:戴锦韬 单位:中铁十六局集团地铁工程有限公司安全质量部

参考文献

[1]任新伟.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