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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证券市场精选(九篇)

股票证券市场

第1篇:股票证券市场范文

系统风险是指有整个国民经济变动而造成的市场全面风险。影响股价的系统风险因素主要包括:经济状况、经济周期、利率、通货膨胀率、经济政策、物价水平、投资者结构、人们心理预期和股市人气状况等。非系统风险是指某个股票或者股票组合所特有的风险。它包括每股税后利润、每股净资产、发行价格、股本量、流通盘大小、地区因素、行业因素等。下面我们以上海股市为例来分析一下我国证券市场中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的结构特征。股票投资的总风险由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两部分组成。

由于成长阶段市场竞争的无序性、信息的垄断性和运行机制的不规范性等市场结构性因素,我国股市的价格行为呈现出较强的波动性,这种高风险特征已经引起管理层和投资者的极大关注。国内很多学者也因此对我国股市的投资风险结构做了详实的研究,发现我国股市的风险结构具有与成熟股市不同的特点。在我国股市中,单个股票的价格波动受市场大势的影响非常大,从而导致各个股票价值运动的相关性增强,收益率之间的相关系数必然较高。大部分股票间的相关系数都大于0.7,这和我国股市在一轮市场行情的大幅调整中,个股通常呈现齐涨齐跌的现象是相吻合的。

在我国股市发展初期,系统风险在总风险中占有较大的比例。

然而,随着我国股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运作机制的逐步成熟,市场的风险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张人骥(2000)采用1993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的日收益率数据,考察了上海股市风险结构的动态变化特征与趋势。结果表明,上海股市的系统风险比例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齐涨齐跌”的现象正在逐步弱化,与早期相比,目前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组合选择和投资决策时更多的考虑公司本身的特点,行为模式已从前几年的“重大盘,轻个股”逐步转变为“重个股,轻大盘”,股票后面所蕴含的公司特征正在逐步得以体现。

由于系统风险在单个股票的投资总风险中占有较大比重,同时各股票的价格运动表现出强烈的一致性,因而通过投资多元化分散风险的效果将极其有限。施东晖(2000)使用50个股票的双周收益率数据计算它们各自的方差;然后随机地选取一种股票,其收益率方差为4.18%;将这一股票与另一随机选取的股票组合起来,构成等比例投资的两种股票的组合,方差降为4.13%左右;按同样的步骤,一步一步加入随机选取的股票,可以看到,当组合中股票数目达到20种以上时,单个股票的非系统风险几乎已完全分散掉了,此时投资组合的方差很快接近极限值3.180/0,这一数值约为原先单个股票风险的78.2%。可见在我国股票市场上,投资多元化只能分散掉大约20%的风险量,降低风险的效果并不明显。

我国已有一些学者对我国证券市场股票定价的风险和收益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施东晖(1996)《上海股票市场风险实证研究》。施东晖所使用的数据简述如下:

研究样本:1993年底106家上市公司,按规模将样本分成15个组合,每个组合由样本股票等比例投资组成,组合1包含流通股本最小的一些公司,组合15则包含流通股本最大的一些公司。

研究期间:从1994年1月至2000年4月底,共76个月。

收益率计算:实证研究中采用的收益率为股票双周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变量定义:实证主要涉及收益率(R)、系统风险(β)、非系统风险(S(E))、公司规模(SL)、净资产收益率(ROE)和权益市值比率(BM)等变量。β和S(E)可由公式Rt=αt+βtRm+ξt回归得到。

通过上面的实证研究,我们发现,我国股票市场上的风险收益关系并不符合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的结论,公司特征因素在我国股票定价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此种现象主要归因于两个原因:①我国股票市场的非有效性。首先,我国股市不具有完全信息。从中国股市的实际运作来看,由于市场发展尚不规范、不成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不规范、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等现象较为严重。其次,我国股市不具有完全竞争。由于投资者群体结构、规模经济和进入限制等诸多因素,中国股市的市场化和竞争程度还相对较低。②投资组合的非有效性。投资组合的非有效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a我国股市的参与者大部分是散户投资者,b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主要因素不是上市公司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由此可见,CAPM关于投资者持有高度分散化股票组合的前提假设也不符合中国股市目前的实际情况,因此非系统风险也会影响股票的收益。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成立是以有效市场假设为前提的,中国股市定价行为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不符,也就意味着中国股市缺乏资本配置效率,就不能有效地通过股票价格这只“看不见的手”来最优地配置稀缺资本,不能有效地促进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而只能带来稀缺资本和其它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国股票市场,说到底就是了要提高我国股票市场的效率。大致有以下措施:①扩大股票市场规模。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③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④规范政府监管。

摘要:本篇首先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股票定价的特征。文章认为我国现行证券市场的股票定价与CAPM的结论相悖:公司特征因素在我国股票定价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公司特征因素模型更适合描述中国股市的定价机制。然后,文章围绕建立我国股票的特征因素模型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因素定价模型

参考文献:

[1]才宏远.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现状分析.中国金融.2005.(4).

第2篇:股票证券市场范文

有效的证券市场与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

股票期权及其激励模式

股票期权是现代企业中针对剩余索取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它是指企业所有者向其经营者提供的一种在特定的时间内可以按照某一既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股份的一种做法,其激励模式如图1。

股票期权的价值在理论上是没有上限的,由此有望更加激发经理人员的积极性。在行权价格既定的情况下,经营者的收益与股票的市场价格成正比。而股票价格是股票内在价值的体现,两者的变动趋势是一致的。

因此,在理想的情况下,股票内在价值是企业未来收益的体现。于是,经营者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的未来发展之间就建立起了一种正相关的关系。当股票价格决定于公司价值时,股票期权使得企业经营者的个人收益成为企业长期利润的增长函数。通常情况下,从授予股票期权到行权应有一个较长的时间间隔,从而使得经理人员不仅关心当前的股票价格,更关心将来行权时的股票价格,既关心企业的短期利益,更关心企业的长远发展。因为只有未来股票价格足够高,经理人员才能在股票期权上获得丰厚的回报。

市场有效性的重要意义

显然,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有效性的假设前提是公司价值决定其股价涨跌。而只有市场是有效的,股票价格才和公司价值呈现相关性。市场的有效性是指根据某组已知的信息作出的决策不可能给投资者带来超额利润。证券市场的有效性是指证券市场效率,包括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EfficiencyRun)与证券市场的配置效率(EfficiencyAllocation),前者指市场本身的运作效率,包含了证券市场中股票交易的畅通程度及信息的完整性,股价能否反映股票存在的价值;后者指市场运行对社会经济资源重新优化组合的能力及对国民经济总体发展所产生的推动作用能力的大小。

有效性的基本假设是证券存在一种客观的均衡价值,股价已反映所有已知的信息,且价格将趋向于均衡价值。这一假设意味着投资者是理性的,其购买和出售行为将使证券价格趋向其内在价值,且调整到均衡的速度,依赖于信息的可利用性和市场的竞争性。

就宏观而言,金融市场的目的,是将一个经济体系中的储蓄,有效地分配给最后的、资金运用效率更高的使用者。在一个有效率的资本市场上,公司经营者的任何理财行为均可以通过本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票等证券的价格获得回应:有利的理财行为可以提高证券价格,不利的理财行为则会降低证券的价格。因此,对于企业的经营者来说,如果一个市场是有效的,则意味着企业行为也就是市场行为。

我国目前证券市场有效性严重不足

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有效性严重不足,股市对企业信息的反映较弱,投机气氛极为浓厚,市场操纵时有发生,公司的股价和其经营业绩往往缺乏相关性,股价不能反映公司业绩,经常出现股价与业绩非对称的现象,甚至与其真实价值严重背离,主要表现在:

股权分置长期得不到解决,市场投机气氛浓厚。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流通股比重很低,非流通股所占比重超过60%,大股东一股独大现象严重,上市公司分配不规范,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股价虚升,经常出现大幅度波动,使得证券市场丧失了对经理人员业绩的客观评价功能,股票价格很难或基本上不能反映公司真正的投资价值。

证券市场在反映企业的信息方面严重不足。我国目前公司的股票价格在“炒作未来”的幌子下肆意操纵的痕迹十分浓厚,股票价格中包含了很多投机性的因素,股票价格与公司实际的经营业绩关联度极低。这种状况使得对持有公司股票的管理层来说,股票的激励作用大大降低。难以发挥期权设计者期待的激励效果,甚至还会起到“反向激励”的作用,这种反向激励不仅削弱了期权的激励效果,甚至还可能诱使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利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不力的缺陷进行市场操纵,拉抬股价以获取股票期权上的利益。众多上市公司缺乏诚信,投资者对市场失去信心。近年来,几乎每年都有一半以上的上市公司存在关联交易,其中不乏是财务包装所需。大量的上市公司通过非正常手段以调控利润,不少“绩优”公司的业绩不断受到质疑。长此以往,投资者也就对各种信息都失去了信任,也就不可能依赖相关信息来评判股票的投资价值。从而也就无法依据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来确定买卖股票,而是依据股票价格是否存在投机价值来决定买卖股票。

证券市场缺乏有效性,股票期权的激励效果就无法体现。由于股票价格不能反映公司的价值,也就不能反映管理层的能力和努力程度,股票价格的变动也就失去了对管理层的约束和激励。这种环境下实行股票期权计划有可能出现绩优公司的股票期权不能获利,或获利很小,而亏损公司的股票期权获利丰厚的不合理现象。

强化市场的有效性

首先健康成熟的证券市场是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实施的必要的客观环境。只有保持股价和公司业绩的正向相关,才能激励公司经理人员采取各种手段谋求公司的长远发展,并通过股价的稳中有升来获利。其次,成熟的证券市场也将促进并购的顺利进行。如果公司的管理不善、业绩不佳,导致市价下跌,则很容易被有实力的收购者所收购,从而使得经理人员产生很大的压力,促使他们尽心尽职,努力维持公司良好的经营业绩。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市场建设,为股票期权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规范上市公司运作

如果上市公司不存在投资价值,则投资者只有通过投机炒作才能在证券市场获利。因此,要树立投资者正确的投资理念,唯有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运作不规范和质量低劣的现象,投资者与市场之间缺乏应有的信任,投资者对市场和上市公司缺乏信心。为此,必须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严格把好上市关,就公司进入证券市场制定一个较高的门槛,强化上市公司的入市质量,确保素质高、经营业绩好、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进入证券市场。

在尽快消除公司股权分置的同时,坚持和提高股票上市标准,增加绩优上市公司的数量。

加强上市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此,必须建立并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有效防范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的负面影响。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规范上市公司行为。

在适当缩短信息披露间隔时间、健全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加强对信息质量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将民事责任引入信息披露制度,以消除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状态,制止内幕交易和欺诈行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完整和规范。

加强监管

加强有效市场建设,为股票期权的实施提供一个相对完善、成熟、理性的市场环境,使证券市场形成有效的市场评价机制,从而使得公司的股票价格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经理人员的经营成果及公司的发展潜力,才能据此对经理人员提供长期激励。为此,我们应当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完善有关法规,加大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地予以重罚;同时,要倡导理性投资的理念,使证券市场向稳定、高效的方向发展。

完善信息制度

建立完善的信息制度是提高市场有效性的一个重要环节。证券市场实际上是一个信息市场,信息的可获得性和所获信息的准确性是市场效率形成的重要条件,因此建立完善的信息制度对于提高市场有效性是极为必要的。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信息披露法规还不健全、监管部门执法乏力。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共谋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出具虚假财务报告欺骗投资者的事件屡屡发生。完善的信息制度应当包括信息公开制度、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证券资信评级制度、证券投资咨询制度、新闻制度和惩罚制度等。其中关键的是要建立并严格执行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全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对于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虚假信息,向外输送利益和私自转移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等行为,以及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活动的责任人,有关部门应依法严惩。

完善证券市场的竞争机制

第3篇:股票证券市场范文

关键词:证券交易税;股票市场发展;事件研究法

一、引言

运作良好的股票市场将会增加储蓄率和把资金有效率地分配给生产性投资,从而会提高经济增长率。dailami和aktint的研究发现股票市场给企业提供了一个相对低成本获得投资资本的源泉。levine和zervos l副以及atje和jovanovict的实证研究表明股票市场发展在经济增长过程中的重要性。beck和levinet。。的研究表明股票市场发展和人均gdp高度相关。caporale,howells和solimant利用7个国家的样本数据发现发展良好的股票市场有利于长期的经济增长。

学者们对证券交易税(securities transaction taxes,以下简称为stt)影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方面是sty对证券市场波动性的影响,例如summers和summers的研究。另一方面是stt对证券市场流动性的影响,例如schwert和seguint,dupont和lee副的研究。然而这些研究局限于stt对证券市场的某一方面的研究,而且没有将stt与一个国家或地区股票市场发展程度联系起来研究。

关于衡量股票市场发展程度的研究还很少。本文借鉴demirgue-kunt和levine的方法,并考虑数据的可得性,采用资本化率、交易率和换手率三个指标衡量股票市场发展程度。我们利用中国的数据,采用事件研究法,分析stt对股票市场发展程度的影响。

二、数据描述与研究方法

(一)数据来源及说明

本文的数据主要来源于csmar中国证券市场交易数据库、世界银行出版的各年度《世界发展指标》(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s,以下简称为wdi)。我国股票市场的stt采用印花税这种形式。从1990年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以来,经历了8次调整。其中1999年6月1日的调整只涉及b股票市场,其他7次都是全面性的调整。由于b股在整个股票市场中占的份额较小,我们将这次调整排除在外。样本股票包括上证综指和深证综指的所有股票。

(二)主要指标的简单描述

股票市场的发展水平需要有各种方法来测量,以避免片面性。本文主要采用资本化率、交易率和换手率三个指标衡量股票市场发展程度。和一般研究不同的是,为了详细考察str对股票市场发展程度的影响,我们将求出每日的资本化率、交易率和换手率。

市场规模与动员资本和分散风险的能力是正向相关的。股票市场规模用市场资本化率来表示。在wdi中,市场资本化率用市值除以当年0dp。与其相对应,我们用当日沪深股票市场所有上市股票流通股的市值与当年gdp的比例作为日市场资本化率。我们使用日交易率和日换手率来描述市场流动性。流动性是衡量股票市场发展的重要指标。流动性高的市场可改善资金的配置并有利于长期性经济增长。在wdi中,交易率是用market liquidity这一指标来衡量的,为当年市场交易总金额除以gdp的比率。为便于比较,我们把日市场交易额与日均gdp的比例作为日交易率。gdp数据来源于wdi,并根据wdi中美元和人民币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日均gdp为sty调整当年gdp与交易日总天数的比值。在wdi中,换手率是用turnover ratio这一指标来衡量的,为当年市场交易总金额除以当年平均市值。平均市值按当年年末市值和上年年末市值的平均数计算。与其相对应,我们将日换手率定义为日市场交易额与日流通市值之比。

(三)研究方法

本文运用事件研究法与两独立样本t检验法进行研究。以交易日为单位,事件期间分别为str调整后5日、15日、30日。stt调整前的60日为估计期间。根据上述样本计算出每日的资本化率、交易率和换手率。

为了判断在某一显着性水平上sty的调整是否对资本化率、交易率和换手率产生了影响,需要进行统计检验。我们运用两独立样本t检验法考察stt调整后5日、15日、30日与sti调整前的60日上述指标是否有显着变化,并结合其他国家的数据进行讨论。

三、检验结果

根据上述方法,得到的检验结果见表1、表2和表3,下面我们分别进行阐述。(一)stt对资本化率的影响

从表1可以看出,各次调整前后资本化率基本上都有显着变化。我们感到意外

的是,1997年和2007年的两次上调stt税率后资本化率明显提高,即股票市场规模扩大。而除1998年外,其他几次stt下调后股票市场规模都明显缩小了。但是并不能由此认为上调sty税率会导致股票市场规模扩大,下调stt税率会导致股票市场规模缩小。因为还有其他因素影响着股市规模。例如,当股市出现大量泡沫时,由于羊群效应的作用,如果不上调stt税率,股票市场规模很可能扩大得更快。我国历次调整stt税率的政策目标是在股票价格上升过快时通过上调税率促使股票市场平稳发展,股票市场行情疲软时通过下调税率来救市。这种现象说明仅靠sit调整很难对股市规模起到预期的调节效果。

(二)stt对交易率的影响

表2显示,1997年stt上调后5天交易率明显提高,而随着时间推移,交易率降低。但2007年stf上调后交易率没有降低。除1998年外,其他几次str下调后股票市场交易率都提高了,说明流动性有所提高。政府希望通过上调stt税率降低流动性,反之亦然。表2的结果说明从交易率这一指标看,stf调整对流动性的影响能达到较好的预期效果。

(三)stt对换手率的影响表3显示,1997年stt上调后换手率明显降低。但2007年stt上调后换手率变化不大。除1998年外,其他几次stt下调后股票市场换手率都提高了,说明流动性有所提高。表3的结果说明从换手率这一指标看,stt调整对流动性的影响能达到较好的预期效果。

四、讨论

前面的实证结果说明仅靠sit调整很难对股市规模起到预期的调节效果,而对股市流动性能起到较好的政策效果。但是要合理评价stt对股票市场的影响以及应该采取的政策,还需要结合中国股票市场的总体发展状况进行研究。表4列出了各国股票市场的发展程度。wdi的资本化率和换手率指标是根据所有上市公司股票来计算的。由于中国股市存在着大量的非流通股,为了更好地和其他国家比较,我们采用流通市值来计算中国的资本化率与换手率。

中国2007年的人均国民收入为2370美元,属于下中等收入国家。从表4中可以看出,中国的资本化率2007年略低于低收入国家的平均值,为下中等收入国家的26.22%,高收入国家的30.82%。可以说,中国的股票市场规模仍然是偏小的。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股票市场融资功能的发挥。

从交易率这一指标来看,2007年中国比下中等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高65.71%,比高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高11.62%。从换手率这一指标来看,2007年中国是下中等收入国家平均水平的4.55倍,是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的4.43倍。综合这两个指标,可以看出中国股市的流动性是非常高的。过高的流动性会导致市场产生严重的波动,不利于股票市场的正常运行。

综上所述,中国股票市场是一个相对规模不大而投机性很强的股市。str的征收对股市规模影响不大而对流动性可以起到显着影响。根据前面的实证分析,当股市过于萎靡不振时,调低stt的税率可以增加流动性;当股市泡沫过大时,调高stt税率可以减少流动性。由于中国股市从总体上看流动性太高,因此stt税率不宜过低。

五、结论

第4篇:股票证券市场范文

摘 要:中国企业在海外证券市场的上市不仅能够拓宽融资渠道,而且促进了这些企业按照国际市场规则进行经营,也有利于国内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增强和海外市场的拓展。但是,企业选择上市地点,涉及上市地法律环境、上市公司自身资质等多种因素。因此,中国企业对海外上市地点的选择,应当综合考虑上市的成功基础、上市成本以及维持挂牌的后期资金和技术成本等,尽量降低发行风险和成本,以期最大可能地取得海外融资成功。

关键词:海外资本市场;德国证券市场;股票上市规则

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国际金融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为中国企业进入国际证券市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去海外成熟证券市场上市已经成为许多企业融通外汇和走向国际市场的一个重要途径。去海外证券市场上市,必然需要了解海外证券市场的上市规则等法律规定。我国企业去海外资本市场上市主要面临审批程序繁琐、上市地会计准则和法律制度各异等客观问题,另外还要面对海外上市的发行风险、再融资风险以及上市成本风险等风险因素。为了尽量降低发行风险和成本,取得最大可能的上市和海外融资成功,需要对海外不同资本市场及其上市规则、上市企业资质的要求和上市许可程序等信息有全面的了解。笔者曾经撰文专门就德国一级资本市场做过介绍,在此主要对德国证券市场的股票上市规则进行比较研究。德国证券市场,特别是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在国际证券市场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德国立法者对于资本市场也是依据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特点而分别立法加以规定的,这种立法体系构成一个相对比较完善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

一、德国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的具体内容和多层次的立法体系

关于德国股票的上市规则和上市许可程序等制度,主要由立法者规定在《交易所法》这部重要的资本市场法中。立法者通过《交易所法》第32条授权联邦政府,通过行政立法对公众利益进行保护、对证券交易所交易进行规范调整,这方面的法规主要是《交易所许可法》。另外,依据《交易所法》第31条,德国各个证券交易所也有权制定本所的上市规章和相关制度,其中尤以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的规章制度最为典型。综观这些法律和规章制度,德国股票的上市规则主要包括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合作人制度、公司治理制度和许可程序等。不过,由于德国资本市场的多元化特点,存在不同层次的证券市场和相应的不同层次的上市规则要求。

二、德国多元化的资本市场

德国资本市场历经长期的发展,到今天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从理论的角度分析,德国资本市场一般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狭义上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二是广义上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和灰色市场;三是交易所外市场。这种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是德国资本市场本身自然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德国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和程度的必然要求,适应了不同规模企业的上市融资要求。

狭义资本市场即证券市场又包括两个层次的证券市场:官方市场板和半官方市场板。这两个市场板都是设立在交易所内的,只是立法者和各个交易所对它们要求的上市条件和上市规则不同。本文由于篇幅所限只对官方市场板的股票上市规则进行比较研究。

三、证券市场第一层次――官方市场板与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所谓的官方市场板这一名称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形成的,这一市场板是德国传统的也是德国最重要的资本市场板。在德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最初阶段,股市牌价是由政府机构确定的,而不是像今天这样由集中竞价系统或造市者确定的。由于这种历史原因,证券的上市交易市场因此被称为“官方市场”,一直沿用至今。在官方市场板上市交易的大多是德国传统的大型股份公司(如梅塞德斯―奔驰、奥迪和西门子股份公司等)和一些国外大型企业的股票、政府债券和银行债券等证券。这一市场板要求的上市条件非常严格,上市程序比较复杂,上市费用也比较高。依据德国《交易所法》第30条的规定,非经上市许可机构许可,任何证券不得在这一市场上市交易,而申请上市的主要前提条件之一是强制性信息披露。

(一)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法理基础

证券在资本市场上是一种供投资人交易的风险金融商品,其品质在投资人决定投资时很难判断,而其未来的发展又受大量的风险因素的影响,如市场本身的风险、利息风险、汇率风险、企业经营风险以及市场信息风险等等。所以,资本市场投资人应当有难以获得预期收益,甚至完全失去资本的投资心理准备。但是,为了尽可能地保护投资人的利益,降低其损失风险,增强投资人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并进而推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立法者应当介入资本市场,并限制市场主体的私法自治权,通过制定一系列强制制度对发行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因此,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治理制度和上市许可制度等法律制度已经成为西方多数发达国家成熟资本市场的基本制度。Regierungsbegruendung, BR-Drs. 72/87 S. 70.

在资本市场,投资人对于所投资证券的获益一般是预测性的,这种投资预测取决于很多因素,而对所投资的证券本身、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本身和关联企业等基本情况的了解则是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的基本前提。投资人主要依据在资本市场上公开的上市公司信息――公司的现状和发展前景――对其投资目标作出决策,因此,上市公司上市申请材料和临时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全面的公开是投资者作出合理投资决策的基本前提(True-and-Fair-View-Formel)。

依据德国《交易所法》第30条第3款的规定,申请在官方市场板上市发行证券的企业必须提交《上市申请说明书》等申请材料。而《上市申请说明书》内容的最低要求规定在《交易所许可法》中。此法共73条,以描述和列举的方式对发行人和证券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并针对不同的证券种类非常详尽地列举了《上市申请说明书》所必须披露的信息内容。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强制上市申请人披露有关证券的信息,保障投资人能够依据充分的信息作出比较理智的证券投资决策。

(二)强制信息披露内容的一般规定

《交易所许可法》第13条对《上市申请说明书》等申请材料的基本内容作出了概括性规定,依据该条第1款规定,申请材料披露的内容必须满足重大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三个条件。申请材料使用的语言原则上应当是德语,但并不是强制性规定,除了德语外,德国立法者也许可申请材料使用其他语言编制,但这些语言必须是在德国比较通用的语言,如英语,这一规定主要是对那些国外的企业在德国上市而制定的。申请材料的编制形式原则上没有固定格式,但是编制形式必须便于普通投资人的理解和评价。有些交易所也制定了申请材料格式书,如法兰克福交易所在自己的网络主页上有可供下载的申请书格式文本,但这只是一种推荐表格,并不是强制性的。Claussen.2002. Bank- und Brsenrecht.: § 9 Rn. 65;Schlitt.2001.Arbeitshandbuch für Unternehmensübernahmen. Der Gang an die Brse: § 23 Rn. 18.

(三)强制信息披露内容的具体规定

德国立法者在《交易所许可法》第14条至第30条中非常详细地列举了上市申请材料必须包含的信息,这些信息要求是立法者对上市申请材料必须披露的内容的最低要求,也是判断申请材料的义务人承担披露不实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

一般而言,如果上市申请材料未将《交易所许可法》要求应予披露的强制性信息予以披露,则该上市申请材料不但具有不完整性,而且同时也具有不真实性。另外,由于立法的局限性,法律不可能将现实经济中和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都能预料到,因此法律只是规定了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而现实经济生活中某些信息虽然在《交易所许可法》中未做明文规定,也可能会对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假若申请材料的义务人未将这些信息予以披露,也可能因此而承担披露不实的责任。当然这些例外情况应该视个案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四、上市合作人制度

依据《交易所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在德国申请证券上市,必须由发行人和一个所谓的上市合作人(Emissionsbegleiter)(类似于我国的上市推荐人)共同提出。能够担任上市合作人的机构范围比较广泛,金融机构、投资信贷机构、资本市场服务机构、国外金融机构的德国境内分支机构和欧洲经济区内其他成员国的证券交易机构都可以担任上市合作人。德国立法者对这些机构的条件主要是规定在《信贷制度法》(Kreditwesengesetz)中。

上市合作人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德国立法者要求上市合作人的最低自有资本金不得低于73万欧元。因为上市合作人也是上市申请材料不实陈述民事责任人之一,为了保证投资人因上市申请材料虚假陈述而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得以实现,上市合作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本金。

证券上市发行是一件非常复杂的工作,涉及到很多法律和经济领域,而且还可能涉及国外资本市场的许多法律知识,而发行人一般并不具有证券上市所需要的专业人员、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因此,为了尽量减少上市成本和节省上市准备的时间,在申请证券上市的过程中,发行人一般会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担任其上市合作人。上市合作人在证券上市申请过程中主要是对发行人提供相关咨询,帮助发行人进行申请材料的编制。上市合作人还要对投资人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和完整的责任、保证证券能够通过交易所流通的责任和证券上市后的临时信息及时公开的责任等等。

五、上市合作人豁免制度

上市合作人制度并不是强制性的,德国立法者在《交易所法》第30条第2款规定了上市合作人的豁免制度。依据该条规定,那些自身具备一定上市能力的企业(如大银行、大企业集团、康采恩等国际大型企业本身具备上市申请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上市申请,而不需要再聘请其他机构担任其上市合作人。

六、发行人的条件和公司治理制度

《交易所许可法》除了对发行人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外,还对发行人和上市证券的自身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有:发行人的法律基础、证券的最低发行额、发行人的成立时间、发行人财务会计文件的合法公开情况、证券的法律基础、证券的可交易性和证券面额等条件,以及特别针对计划在德国上市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以外国家的发行人的条件。

(一)发行人的法律基础

依据《交易所许可法》第1条,发行人的设立和公司章程必须符合该发行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定,这一规定的依据是欧盟“资本市场协调指令”(KoordinierungsRiLi)第42条。因为欧洲统一市场的建立,欧盟各个成员国的企业都可以以同等条件在其他成员国的交易所官方市场板上市发行证券,而各个成员国的上市审核机构是依据本国法律对申请人进行上市审核的,不能要求欧盟其他成员国企业的设立和章程等必须符合上市地本国的法律规定。但是为了保证这些企业具备市场诚信和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利益,必须要求这些企业的设立和企业章程不得违反其本国法律规定。该条文所指的企业住所所在地是指其公司章程中确定的企业住所所在地。 Lijun Zhu. 2005. Die Boersenprospekthaftung der boersennotierten Aktiengesellschaf.:17-18.

(二)股票的最低发行量

为了保证股票上市后的市场流通性,满足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流量,欧盟“资本市场协调指令”第43条对股票的发行量有最低要求。为了适应这一要求,德国《交易所许可法》第2条第1款规定,股票的首次上市发行额不得少于125万欧元,对于股票面额以其他货币表示的股票,则应当换算为欧元。如果发行的股票不是面值股股票,而是其他非面值股股票,依据《交易所许可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非面值股股票的数量不得少于10000 股。另外,《交易所许可法》第2条第4款许可审核机构有权适当降低最低发行额或发行股数的标准,但前提条件是审核机构有理由认为,该发行人申请上市交易的股票发行量能够满足市场流通的需要。

(三)发行人的最低运营时间和财务会计文件合法公开的要求

由于资本市场内在的风险性,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尽量降低投资风险,官方市场板对发行人的运营时间和财务会计文件的公开有比较严格的要求。《交易所许可法》第3条第1款规定,申请股票上市交易的发行人的运营时间不得少于3年,并且在过去的每个财会年度都合法公开了年终报告。

依据德国学术界的通说,计算发行人的运营时间不以发行人的企业设立形式为限,即发行人设立时的企业形式不限于股份公司或者股份两合公司,也可以是其他企业形式,只要累计运营时间不低于3年即可。Kümpel. 2004.Bank- und Kapitalmarktrecht. Rz. 17.15. 另外,《交易所许可法》第3条第2款授权审核机构有权适当降低发行人的最低运营时间和财务会计文件公开的要求标准,前提条件是这一标准的适当降低不会损害公众的利益。

(四)证券合法性的法律基础

出于保护广大投资人利益的立法宗旨,有必要对证券的种类、形式和发行等法律制度加以规定。欧盟“资本市场协调指令”在第45条和53条分别对股票和债券的法律基础作出了具体规定。与此相适应,德国《交易所许可法》第4条对证券的法律基础也进行了规定。依据《交易所许可法》第4条,股票必须符合发行人住所所在地国的有关证券法律的规定。即如果发行人适用的法律是德国法,那么该发行人发行的股票当然适用德国法律,而如果拟在德国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住所在中国,那么,该发行人适用的法律是中国法,与之相应,该股票合法性的法律基础适用的法律不是德国法,而是中国法。这种立法规定是为了保证证券的合法性,不因证券违反其本国法而失效,并进而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七、股票的自由流通性(可交易股票)

资本市场正常运作的前提是证券的自由流通,否则为证券的交易提供市场的二级资本市场的正常运作功能就难以保证。因此,德国《交易所许可法》第5条第1款明确规定,申请上市发行的证券必须是能够自由交易的。

八、我国企业在德国上市的现状和前景

到目前为止,我国企业在海外上市多集中在香港、新加坡和美国等资本市场,对于欧洲资本市场,特别是在德国资本市场上市的我国企业多是香港等地的企业。大陆企业没有在德国资本市场上市的原因主要有:(1)德国证券交易所对企业上市资质的要求比较高;(2)大陆企业对德国资本市场的上市和法律等制度了解不足;(3)大陆企业对在德国资本市场上市的潜在意义尚未予以必要的重视。

笔者认为,德国资本市场是世界几大资本市场之一,也是欧洲最重要的资本市场之一,如果能在德国资本市场上市对我国企业的海外融资和欧洲市场开拓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企业在海外证券市场的上市不仅能够拓宽融资渠道,而且促进了这些企业按照国际市场规则进行经营,也有利于其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和海外市场的拓展。

第5篇:股票证券市场范文

运作良好的股票市场将会增加储蓄率和把资金有效率地分配给生产性投资,从而会提高经济增长率。dailami和aktint的研究发现股票市场给企业提供了一个相对低成本获得投资资本的源泉。levine和zervos l副以及atje和jovanovict的实证研究表明股票市场发展在经济增长过程中的重要性。beck和levinet。。的研究表明股票市场发展和人均gdp高度相关。caporale,howells和solimant利用7个国家的样本数据发现发展良好的股票市场有利于长期的经济增长。

学者们对证券交易税(securities transaction taxes,以下简称为stt)影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方面是sty对证券市场波动性的影响,例如summers和summers的研究。另一方面是stt对证券市场流动性的影响,例如schwert和seguint,dupont和lee副的研究。然而这些研究局限于stt对证券市场的某一方面的研究,而且没有将stt与一个国家或地区股票市场发展程度联系起来研究。

关于衡量股票市场发展程度的研究还很少。本文借鉴demirgue-kunt和levine的方法,并考虑数据的可得性,采用资本化率、交易率和换手率三个指标衡量股票市场发展程度。我们利用

从交易率这一指标来看,2007年

第6篇:股票证券市场范文

【关键词】 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市场 回归分析 波动 风险

一、引言

各国的证券监督管理层都试图通过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来抑制市场的过度投机,防范、化解市场风险,引导长期、理性的投资价值观,完善证券市场机制以提高市场稳定性。然而,在实际运作中,基金的投资决策,不仅可能给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带来重大损失,而且可能带来其他社会、经济问题,触发宏观经济的系统风险。

中国证券市场较西方发达国家而言,起步晚但发展快。由于各方面文化差异等原因,我国证券市场和西方资本市场相比有着自己独特之处。基于我国的证券市场这30年的发展做研究,对于以后发展有着重要借鉴意义。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表明我国的股票市场进入了一段快速发展的新时期,而后基金兴起。截至目前,中国的基金公司数量为97家,行业规模44877.63亿元,基金数量已达2711个,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不容小觑。基金的种类繁多,创新快速而新颖。当前互联网金融又迈入了新时期,各种基金融入互联网思维,发展更是迅猛,对传统银行业务带来一定程度的挑战。2000―2014年中国股市经历了一轮大起大落的经济周期,大盘指数强势上升后迅速跌回原地,股市波动对经济也造成一定的损伤,在此背景下研究中国基金发展对于证券市场稳定确实意义不凡。

二、文献综述

目前国内外对于基金市场发展对证券市场影响的研究很多,行为金融理论研究表明基金具有两个显著的效应,即羊群效应和惯性反转效应。目前对于基金与股市波动关系的研究没有得出一致明确的结论,且各自研究的方法也很不一样。刘月珍、李金昌(2001)研究中国最早上市的5家基金与股票市场的关系,认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大都在股市中进行短线操作,对股市的稳定起到了一定的负面作用。宋冬林、毕子男等(2007)研究了机构投资者参与度对市场波动性的影响,认为A股市场中,在市场整体下降或盘整时期,机构持股比例越高,市场波动率越低;而在市场快速拉升时期,机构持股比例越高,市场波动率也相应提高。不能得出现阶段机构投资者加剧或减轻A股市场波动的结论。胡大春、金赛男(2007)研究基金对股票的持股比例与股票收益波动率之间的关系,发现基金偏好收益波动大的股票,随着基金提高其持股比例,其对应股票收益的波动率减小,从而起到了稳定股市的作用。李锦成(2014)研究了美国对冲基金对股票市场的影响,利用标普500指数对数收益率和基金对数收益率进行研究,得出美国对冲基金对美国股市的影响并不显著;引入监管因素,得出监管因素与美国股市的收益呈现负相关性,即每次SEC推出严格的新法规制度对股市都会带来一定的冲击与限制,从某种程度上抑制股市的正收益性。

对于成交量的影响国内外都有很多的研究,主要是成交量对股票市场波动率预测的研究,王鹏(2013)基于中国2001―200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综指数据,结果表明,成交量不能明显提高甚至降低波动率预测模型预测能力。国外研究表明波动率能够提供精确预测,Andersen T G和Bollerslev T.(1998)的研究表明波动率可以提供较好的预测,Brooks C.(1998)、Lamoureux C G和Lastrapes W D.(1990)的研究表明成交量并不能提高预测精度,主要是因为引入的成交量会降低波动率的持续性,对原始成交量的处理保证了平稳性,但不能反映市场真实的情况。

从各方面的研究可以看出,关于基金市场发展对股票市场的影响已有很多研究方法,多数认为目前基金市场的发展并没有很好地起到稳定股票市场的作用,少数则认为基金市场对股票市场有较弱或者不明确的影响,对于国内基金市场发展的研究都聚焦于基金波动、持股比例和股市波动之间的关系,忽略了其他影响基金市场发展的风险因素,本文将引入基金成交额因素,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交易是基金对股票市场最直接的影响途径,基于已有的关于成交量对于股市波动率预测的研究,本文将引入基金市场的成交额,对股票市场波动进行拟合。

三、因素分析

1、研究设计

本文通过锐思数据库选取2000年5月到2014年8月的沪深两市的股市大盘指数,共172个样本:上证指数和深证成指;基金市场指数:上证基金和基金指数及两市基金指数的日成交额。计算对数收益率及对数收益率标准差用于度量沪深两市的基金市场和股票市场的风险、波动。通过E-views工具研究沪深两市基金市场与股票市场的关系。

相关变量因素表示解释:hfr表示上证基金对数收益率;hsr表示上证指数对数收益率;hft表示上证基金日成交额;hfstd表示上证基金对数收益率标准差;hsstd表示上证指数对数收益率标准差;sfr表示基金指数对数收益率;ssr表示深证成指对数收益率;sft表示基金指数日成交额;sfstd表示基金指数对数收益率标准差;ssstd表示深证成指对数收益率标准差。(本文取对数均为lnx。)

对数收益率=lnPt-lnPt-1

日成交额=ln(Tt/1000000)

日成交额增量=ln(Tt/1000000)-ln(Tt-1/1000000)

2、沪深两市基金与股票收益与日成交额情况

从2000―2014年中国的股票市场经历了一轮较大的经济周期,在2007年达到繁荣阶段,随后2008年进入衰退阶段,2009年后进入萧条阶段,之后一直处于较为稳定的复苏阶段。

从沪深两市的基金与股票对数收益率的季度折现图可以看出,两市的基金对数收益率和股票对数收益率具有协同波动的关系,股市的波动幅度较基金市场更大一点。在上海市场中基金与股市的波动协同性最为明显,几乎是重合的;但在深圳市场股票对数收益率的波动比基金波动明显提前一个月,股票对数收益率达到高点后一期基金市场对数收益率才达到高点,协同性相比上海市场较弱,股票市场的收益率对基金市场收益率具有一定的预测性,股票市场滞后于基金市场。这主要是由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较深圳证券交易所更为成熟,基金对股票市场信息处理更为及时准确,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处理能力较弱,时间上滞后一期。

3、对沪深两市收益率影响的检验

首先对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这是因为经典单方程回归的基本假设要求时间序列平稳,如果两个变量序列存在单位根,即变量时间序列不平稳,就需要检验它的平稳性,本文利用了常用的ADF检验,检验结果表明,各变量无截距项、无趋势项检验结果平稳。

从沪深两市的单位根检验结果可以看出,各变量的P值都为0.0000,拒绝变量有单位根的原假设,接受各变量无单位根的备择假设,各解释变量为平稳变量。由于沪深两市基金指数对数收益率为解释变量,大盘指数为被解释变量。

从回归方程可知,沪市上证基金每增长1%,则上证指数上升1.037656%;深市基金指数每增长1%,则深市深证成指上升0.852143%,这说明中国股市和基金有正的相关性,基金的盈利和股市盈利保持一致且相对稳定。对比沪深两市的R-square,可以看出沪市的基金收益对股市收益的解释更为充分,达到了0.81,而深圳市场则较弱,只有0.52,从这一方面来看,制度相对健全的上海股市和基金市场的收益的关系较深圳市场更为显著。从回归结果整体来看,由于基金的收益和股市收益呈现正向相关,中国基金市场的发展并没有起到稳定股票市场的作用,而是随股票市场的波动几乎同向波动。与李锦成(2014)的研究结果(美国的对冲基金能够起到稳定平缓股市波动的作用)不同,原因在于中国的证券市场起步晚,股市还存在着巨大的体制性缺陷,许多不合理的交易机制还未完善,还处于资本市场发展的早期阶段。这样就会造成基金市场在中国无法很好的履行其稳定市场的职责。

4、风险因素

沪深两市的股票市场和基金市场都存在风险,其风险本文通过计算2000年5月到2014年8月每日的对数收益率,然后求其各季度的标准差,共172个样本,作为衡量股票市场和基金市场的风险。

股票市场受到基金市场的影响,而基金市场自身的很多风险会间接作用于股票市场,在中国的基金市场主要有以下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合规性风险等等。经济周期风险是指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经济周期风险是不可避免的,股市和基金市场都会随着经济周期的轮回波动。其他的主要风险在于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和基金的管理风险,由于基金主要投资资本市场,如公司债券和股票等,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优劣直接影响其股票价格或债券价格,同时影响基金投资的收益;其次,基金由基金经理管理,基金经理的管理能力、基金的配置等都会作用于基金的收益,优秀的管理可以带来更多的回报。这些风险都具有不确定性,都包含在样本标准差作为的风险中。

通过图3和图4,观测沪深两市的大盘指数和基金指数对数收益率标准差趋势,可以大概看出,股市风险和基金风险波动趋势方向上大致相同,基金的波动略低于股市波动,表现出低风险的特征。从图中还可以能看出其中具有趋势项和截距项。图3中基金和股市波动、风险几乎是重合同步波动,特别是在2008年以后,基金和股市的波动、风险几乎相同。而图4中,2008年前基金表现出与股市反转波动、滞后的特征,2008年后则是与股市同向波动,股市波动大,基金波动小,前后比较有明显的反转趋势。

四、实证分析

1、变量的平稳性检验

首先对变量进行平稳性检验,避免出现伪回归的情况。本文利用ADF检验方法,检验变量是否具有单位根,若有单位根则变量不平稳。通过E-views得出沪深两市的相关变量的单位根检验结果。

由检验结果可以看出,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沪深两市基金和股票市场的对数收益率标准差及监管因素是平稳序列,而沪深两市基金指数的季均日成交额则为非平稳序列,其一阶差分序列为平稳序列。

2、模型估计

回归估计的结果看出,通过OLS估计得出的模型,沪市的拟合比较好,基金的波动和市场监管的影响均显著,且3项因素的解释水平也达到了0.85的较高水平;而深圳市场的模型拟合则较差,深圳市场的基金季均日成交额增量和基金市场波动对深圳市场股市波动风险的影响显著,市场监管不显著,3项因素的综合解释水平为0.55。综合沪深两市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股市的波动会受到基金波动、基金季均日成交额和市场监管的影响。

从回归方程可知,沪市上证基金指数的标准差每增加1%,则股市的波动增加0.517329%,而基金季均日成交额增量每提高1%,则股票市场波动率减少0.014640%。深市基金指数的标准差每增加1%,则股市的波动增加0.530672%,而基金季均日成交额增量每提高1%,则股票市场波动率减少0.015259%。沪深两市基金的交易量增量与股市波动风险有负相关关系,基金在股市的交易能够有效平缓股市的波动,起到了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纠正股市错误、平缓股市的职责。

从沪深两市的模型结果分析来看,尽管中国目前的基金市场和股票市场还存在制度等方面的不足,但在沪深两市中,基金的交易量越大,对股市风险仍然有平缓作用。以往的研究有提到目前中国基金的交易策略存在羊群效应、频繁交易、短线套利等问题,加剧股市波动,并没有达到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通过专业的研究、资本定价有效消除股市中错误的目的,反而加剧股市波动,增加股市风险。但从基金季均日成交额来看,基金的交易量加大,并没造成股市风险增加,而是平缓股市波动。因此,还不能否定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的正面作用,基金市场和股票市场的相关制度上的缺陷也应该加紧完善。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采用2000年5月到2014年8月沪深两市的大盘和基金指数数据,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在长期角度来看,股市的波动和基金的波动具有一致性,两者具有联动性。而基金的交易对股市波动却有逆向作用,交易越多,股市波动越低,风险越低,展现出机构投资者降低股市非理性波动的作用。

目前中国正处在经济新常态,各项经济面临转型挑战,整体经济要面临软着陆挑战,经济形式有太多的难题,建立在实体经济之上资本市场、金融体系受到的影响可能更大。因此,中国还应该继续加强投资者教育,避免出现投资者盲目跟风现象,防止羊群效应危害金融体系。同时要提高机构投资者的研究能力,鼓励坚持长期价值投资理念,培养机构投资者为相对理性的投资者。提高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中的比重,有利于维护市场稳定,降低股票市场的非理性波动。

针对基金市场,提供有效的激励机制,改变目前中国基金经理不成熟的投资策略,借鉴美国较为完善的金融体系及投资策略。其次,对基金的监管也应该更加完善,目前基金监管还存在一些制度缺陷,应该努力完善相关制度,创造更有利于证券投资基金平缓股市波动的环境条件。

【参考文献】

[1] 刘月珍、李金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对股市影响研究[J].统计研究,2001(11).

[2] 宋冬林、毕子男、沈正阳:机构投资者与市场波动性关系的研究――基于中国A股市场的实证分析[J].经济科学,2007(3).

[3] 李锦成:对冲基金对美国股市的影响及对中国的借鉴[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5).

[4] 胡乔:证券投资基金与股市波动性[D].江西财经大学,2009.

[5] 张信军、蒋庆华:证券投资基金与股市稳定性[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0(6).

[6] 韩叶舟:证券投资基金风格、投资行为与股票市场波动[J].财经界(学术版),2014(6).

第7篇:股票证券市场范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各证券经营机构:

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今年上半年股票发行工作进展顺利。但在股票发行过程中,还存在着对发行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信息披露不充分,计算机数据处理失常,申购资金退还不及时,冻结资金利息未按规定支付等问题。个别中介机构不能勤勉尽责,甚至在承销活动中弄虚作假。为了加强对股票发行市场的监管,切实做好股票发行工作,维护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领导

股票发行面对全国成千上万股民,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问题。各地对股票发行工作要高度重视,要按规定成立发行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精心组织,确保股票发行工作万无一失。在股票发行时,要建立正常的联系制度,将发行中的情况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发行部报告。

二、要切实做好企业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充分履行自身的职能,加强发行监管。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过程中,要按照国家及证监会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把初审关,确保上报材料符合国家及证监会的法律、法规、政策,杜绝上报材料的虚假和不实。

第8篇:股票证券市场范文

证券是的一种价值符号。证券市场是调节社会经济需求的一个场所,它集聚社会资金进行资源再分配。因此,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对发展家而言,合理地利用证券市场筹措资金,是一国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上市与证券交易有密切的联系,证券上市是证券交易的前提,没有证券的上市,就没有可交易的证券,同时,证券交易是证券上市的目的 ,证券上市就是为实现证券的流通。但是,在证券市场发展不成熟的国家,证券市场由于制度不完善,市场操作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全面等,都直接到证券市场的良性运作。本文对证券上市与证券交易进行了,对证券上市阶段和证券交易过程中的一些违规行为和违法特征进行了剖析。

关键词:证券上市,证券交易,违法行为,监管,

证券上市是指证券发行结束后,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到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即赋予某种证券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买卖的资格。证券交易是指相对依法发行、上市的证券友证券交易所为主的法定场所进行买卖的活动。证券上市与证券交易有密切的联系,证券上市是证券交易的前提,没有证券的上市,就没有可交易的证券,同时,证券交易是证券上市的目的 ,证券上市就是为实现证券的流通。在我国,上市与交易的的包括股票(A股、B股、境外上市股)、基金、债券(含可转换债券)三种。从市值和市场份额角度相比较,股票是市场上的核心证券,基金与债券的比重甚低。与此相对应,证券上市与交易中的违法犯罪也主要是股票上市与交易中的违法犯罪。

一、 我国证券上市和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对证券上市的条件和程序均作了详细的规定。比如初次改造的股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股票经批准已懊社会公开改造;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的,最近连续盈利;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报告无虚假记载等等。在股票上市程序 上,我国也实行核准制,股票改造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证监 会提出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上市申请经核准 后,发行人再向证监 会提交核准文件 。证券交易所收到 文件 后与发行人签订上市协议,并自收到文件之日起6 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在上市前发行人需要按规定格式和披露上市公告书。在实践中,股票发行核准上市与核准基本上是实行“直通车”制。只有符合上市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才会被核准,股票发行成功结束后,在一定时期内均会被核准上市交易。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对股票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公司股票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必须由交易 所认可的一至二个机构推荐上市推荐书。另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等 规范性文件 对境内公司或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的条件和程序作了特别规定。基金、债券也各有不同的上市条件和上市程序。

我国对证券交易的主要规定集中于《证券法》第三章。在交易的对象上,只有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基金等才能进行交易。在交易场所上,只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柜台交易。在交易方式上,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贯彻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在交易的主体上,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 股票交易;为股票发行出具相关法定文件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相关法定文件的中介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至上述文件公开 后5 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对大股东的约束上,规定了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的报告义务并禁止其在六个月内买入又卖出或卖出又买入同一种股票。我国目前只允许证券的现货交易,不允许期货交易;只允许证券的足额保证金交易,不允许融资或融券的信用交易。为保障证券交易秩序的安全和公开、公正、公平、公信的市场原则,为保护国有、集体资产的安全,我国《证券法》在第三章规定了一语道破交易的禁止行为,这些行为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欺诈客户、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挪用公款买 卖证券国有及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二、 证券上市中的主要违法犯罪行为

由于我国股票发行与股票上市核准实行的是“直通车”制,骗取上市资格往往就是骗取股票履行上市资格。在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上主要的犯罪行为有(1)骗取上市资格;(2)上市推荐人违法推荐;(3)申请上市过程 中的行贿、受贿;(4)违法境外上市。

(一) 骗取上市资格

骗取上市资格往往就是骗取股票发行资格,只是在以往股份制试点阶段成立的一些定向募集的股份公司为了将原发行的股份上市才实施的单独的骗取上市资格的行为。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是1988年由东方锅炉厂以部分生产经营性账面资产折为国家股,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 制企业,1988年8月和1989年3月向社会公众改造3000万元和2400万元社会个人股。东方公司为尽快上市,进行了编造虚假文件、虚增利润等 一系列违法行为。首先为了达到 股票上市的目的 ,东方公司伙同有关机构弄虚作假,将注册时间 和成为试点企业的时间 提前,还编造了股东大会决议和分红方案,骗取了国家有关部门同意 其作为“遗留”公司而“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资格。1999年10 月,中国证监 会对东方公司进行了虚假资格的调查,并决定对东方公司处心警告的处理。

(二) 上市推荐人违法推荐

根据沪、深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股票申请上市需要有一至两家推荐人推荐。上市推荐人应履行下列义务:确认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确保发行人的董事了解其所担负责任的性质,并需承担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协议所列明的责任;向交易所提交上市推荐书;确保上市文件 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等等。两交易 所规定 上市推荐人制度,核心是为了上市推荐 人对申请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审查,并确保出具上市推荐书的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但有些推荐人只求谋利,不履行审查和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甚至与发行人勾结共同弄虚作假出具错误的上市推荐书。

(三) 申请上市过程中的行贿、受贿

我国证券市场成立至今,上市资格一起是稀缺资源,很多公司特别是定向募集的股份尽早上市,不惜采取行贿为了取得上市资格,使定向募集的股份尽早上市,不惜采取行贿等手段。而与审批、推荐上市资格有关的领导人员也利用权力收受或索取贿赂,构成了我国股票上市环节较严重的行贿、受贿链条。

(四) 违法境外上市

从证券市场建立起,国务院、中国证监会等 管理部门陆续颁布规范性文件如《股份有限公司境 外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管理的通知》《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等,要求国内企业境外上市或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 公司境外公司上市要履行一定的批准或核准手续。但有引起企业负责人,出于利益考虑,无视各种规定,在部分中介机构的协助下,采取各种手段逃避监管,未经批准或核准,擅自将境内企业或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企业拿到境外上市。中国证监 会于1996年3月19日发出 通报,指出 境外上市是一项政策性很强制工作,带头我国改革 开放的形象,必须有组织、在步骤地进行中国企业(包括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到境外 上市,都必须 报经国务院证券委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越权审批部门和擅自到境外上市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对个别不负责的中介机构要进行纪律处分。

三、 证券交易中的一般违法行为

(一) 买卖非法发行的证券

在交易对象上,《证券法》30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 卖的证券必须 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二) 违反转让期限的规定买卖证券

我国对特种方式取得或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证券的转让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在该限期内该种证券不得转让。如对于证券投资基金配售取得的股票有一部分必须 在3 个月的禁 售期,战略投资者的禁售期在6 个月以上。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上市公司的股票及其因配股、转增所得的增量股票在其任期内不得出售。以前的公司职工必须在公众股份上市后3年才能出售等 等,若违反上述限期规定而出售股票,即为违法。由于 现在沪、深交易 所先进的交易系统和电脑设备,交易所已对转让禁止期限内的部分股票作了技术上的禁售措施,有关机构及其个人在客观上无法在禁售期内转让该部分股票,使得目前这类违法行为发生得很少。

(三) 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

为防范证券市场监管者、组织者利用职务的便利及其内幕信息从事股票交易,也为了防范市场监管者、组织者的监管职责与直接从事股票交易的营利目的相冲突,《证券法》规定,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证券交易所、证券登结算机构、一语道破公司做作业 人员及其法律 和行政法规禁止参与 股票交易的其他 人员如一定级别的公务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法律法规只是禁止上述人员从事股票交易,而不禁止其从事债券、基金的交易,这主要是因为债券、基金相对于股票而言,价格涨跌幅度不大,投机价值低,实际参与人员少,没有必要禁止性规定。

(四) 场外交易

场外交易是相对于证券交易 所的场 内交易而言。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证券法》的规定,我国只允许证券交易所的场内交易,而不允许场外交易。由于我国在股份制改造初期,允许一部分定向募集股份并在公司职工内部募集职工股,再加上监管制度不完善,沪、深股市上市速度慢、容量小等 因素,各地为解决决定 向募集股份的流通,出现了证券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和其他场所的场外 交易模式,又称为“一级半市场”。各地设立的证券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股票场外交易一度非常红火,有的证券交易中心完全采用证券交易所交易模式。由于场外交易监管上的难度及缺乏保障,各地的场外 交易市场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投资者的利益受侵害非常普遍,积累了巨大的风险。证监 会自1998年起根据国务院的安排 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 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等 文件 对各地的证券交易中心进行了清理、取缔,对违法从事场外 交易的机构作了处罚。如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1997年12月到1998年6月利用其开设的多个产权账户,由集团证券部证券管理科科长负责,投入7000余万元资金参与 股权交易,进行买入卖出股票活动,结果亏损1095万元,被 中国证监会查实后与该 公司的其他 违法行为一并于1999年9月9日受到处罚。到1999年《证券法》实施时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市场基本清理完毕,大规模的证券场外 交易已不存在。但小规模的、较隐蔽的场外 交易市场仍然在各地存在,如成都的冻青树市场。香港创业板上市和国内高新技术板成为热门话题之时,各地出现了一些利用创业板上市进行场外交易,欺骗一般公众的案件。

(五) 从事证券期货交易

根据成效时间和交割时间 是否同步,证券交易可分为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两种。现货交易就是证券买卖成效后即时办理券款清算交割手续的交易。当然,此处的即时并不等于立即,而是“T+N日”,“T”是“TRADE”的缩写,即交易的意思;N代表交易成效后完成与交易有关的证券款项交割 日期,即买方收到证券、卖方收到款项的日期 。我国目前对A股、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实行的是“T+1”制度,要在成交的次日办理交割。而期货交易的成交和交割时期相分离,买卖双方先签订合同,就证券买卖的数量、价格和交割日期达成协议,并在规定的交割日履行券款交割义务。在签订合同后、交割日前,卖方无需会证券,买 方无需音乐会款项。证券期货的实质也是保证金交易,兼具放大财务杠杆,扩大风险规模的双重作用,证券期货交易在成熟的证券市场是合法的交易方式。

(六)证券公司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交易活动

融资 是指证券公司借钱、透支给客户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将证券出借给予客户,由客户卖出后在一定的时期内又买入该种证券并归还证券公司的行为。融资 与融券对客户来说由于 增加了资金或证券,增加了财务杠杆,在投资判断准确时可增加盈利程度,但在投资判断错误时也会大大增加亏损的程度。融资或融券对证券公司 而言,各有利害,其利有三,一是吸引客户,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一种手段;二是增加交易量,其佣金收也相应地增加;三是通过融资或融券能向客户收取较高的利息收。其害主要表现 为当投资者亏损 时,有可能无法实际偿还证券公司的资金和证券,从而给证券带来损失,并且在实践中,客户与证券公司因融资而发生 的纠纷也甚 多。我国考虑到证券公司从事向客户融资 或融券活动的巨大风险和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备,一直禁止融资 或融券交易。根据 《证券法》规定,一语道破公司为客户融资 或融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延迟非法买卖证券等值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大股东不履行报告义务

大股东是指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含 5%)的股东。不同的大股东由于实力不同、业务不同、社会不同,其变更对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会有一定的影响,而且在实践中,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因大股东的变更而发生变更的可能 性很大,对该股票的价格也会产生圈套影响。为了使公司及时了解自身大股东的变更情况,为了使中小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股东结构,为了证券监管机构便 于监管,也为了防止大股东利用变更之机,利用持股优势操纵市场,《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该比例(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 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写出书面报告并公告。《证券法》规定了该 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比例之日起三日内向该 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 报告之日 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管管理机构报告。但在实践中,有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为了掩饰其操纵市场,不让公众知悉其炒作该 股的事实,在持股超过5%时不依法履行报告义务。

(八)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

证券账户分为法人账户和人账户两类。中国证监会《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严禁任何单位以个人名义在证券交易登记机构开设股票账户”,《证券法》第74条明确规定,在证券交易 中,禁止任何 法人以个人 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但有的法人包括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基金公司等出于逃避税收、逃避监管、便于操纵股票价格等 各种目的,收购或借取众多公民的身份证开立个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九)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上市公司违法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法人、自然 人投资证券市场本是追求利益最大化、自担风险、自享收益的市场行为,法律 无需要限制某类法人从事证券投资。但由于 我国公有制的体制和国有企业体制正处于转变时期,国有资产和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不够完善,国有企业“所有人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存在,若允许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自由地从事证券交易,势将国有资产置于危险境地,出现国有企业凭借其地位、关系、呼风唤雨,牟取暴利。

(十)上市公司违法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买回本公司股票是一种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重大行为,必须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只能 在减少注册资本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合并时才能回购本公司股票。否则副政委不能回购和买卖本公司股票。但有些上市公司认为对自己公司状况比较熟悉,能自如地制造题材,信息以配合股票的炒作,因而买卖本公司股票成功的把握很大,风险很小,从而违法大量买卖本公司股票,以谋取暴利。

四、 证券交易中可能构成的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证券法》《刑法》及有关规定,证券交易中可构成的证券违法行为主要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挪用公款买卖证券;挪用单位资金买卖证券。

1、黄兴旺主编,《证券违法犯罪与防治》,四川人民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2、樊崇义主编,《刑事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修订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单行本

第9篇:股票证券市场范文

所谓的股票连结债券,是指本金及利息偿付金额的多少,与特定期间内某一特定股票或股价指数的涨跌幅度直接相关的债券。

最早的股票连结债券是所罗门兄弟公司于1986年8月所发行的一亿美元SP500指数连结次级债券,1990年代以来,这种金融工具呈现出了爆发式增长。

对资本市场而言,股票连结债券可以使市场更完备,借助它能够转移或嫁接风险,从而增加市场流动性,减低交易成本,资金需求者及资金供给者当然也能从中获得极大的利益。对发行人而言,可以利用股票连结债券来降低资金成本,或以相同或更低的资金成本来取得新的资金来源。对投资人而言,股票连结债券的主要引力在于其参与的股票市场投资具有保本的特性,且其在一开始时即能够把握其酬结构及风险特性,因此研究这种金融工具的特性,探讨其在中国推出的可行性,显得尤为必要。

股票连结债券与普通债券一样,都有发行人,均须有发行程序,且债券本身有到期日、面值及票面利率。其与普通债券的差别在于其到期前支付的利息及到期偿还的本金数额,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取决于特定期间内某一股价指数或股票价格的涨跌幅度。事实上,股票连结债券可以看作是一普通债券及隐含期权的组合。依其隐含的期权类型,股票连结债券可分为隐含买进期权及隐含卖出期权两大类。

隐含买进期权的股票连结债券

股票连结债券的基本架构并不复杂,最常见的是隐含着买权的债券,其持有者持有此债券的酬是与标的指数或股票的正绩效连结;此类债券也可以有一隐含的卖权,使持有者的酬与标的指数或股票的负绩效连结。在这两种情况下,投资人除了该等债券固定的到期名义本金外,也有机会获得与股票连结的酬;而标的指数或股票的价格变动所引致的期权酬则根据产品的有关条款,在付息日或到期日偿付。

首先讨论最常见的结构——隐含买权的债券,这种债券按面值发售,但其利息低于市场水平,甚至是零息的,债券持有者除到期可以获得面值与利息外,还可以获得一个与股票连结的买权。例如,假设该产品发行价格为100元,由于其利率低于市场水平,因此其现值低于100元,二者的差就代表了隐含期权的成本及推广、销售此产品的费用。到期时,发行人偿付100元给持有人。

关于期权酬的多少,在股票连结债券的产品条款中,一个很重要的概念是参与比例,即因股价上涨或下跌,而将导致的股票连结债券本金或利息数额变化的比例。假如债券是连结上证综合指数,隐含买权的执行价格为1500点,参与比例为2,假如到期时指数低于1500点,投资者只能获得100元的面值及规定的利息;假如到期指数为1650点,即高出执行价10%.投资者除了获得100元规定的利息外,还可以1∶2地分享市场成长产生的收益,即从买权中获得酬100=20元。

隐含卖出期权的股票连结债券

在美国,上述隐含买进期权的股票连结债券,大多是与股价指数及窄基指数连结。但是,市场上也有与单一股票连结的股票连结债券,其主要是隐含卖出期权的股票连结债券。

隐含卖出期权的股票连结债券并不保本。事实上,在到期时返还本金的多少,在某一特定价格内,是与股票价格1:1连结。持有人丧失的上档获利空间,可以得到较高的收益率作为补偿。我们可以将与个别股票价格连结债券视为:持有一到期时可偿付相当于上限价格的债券与卖出一执行价格为该上限价格的价内卖权的合成。假如到期股价超过上限价格,则卖权并无执行价值而失效,投资人可以取回相当于债券到期价值上限的数额。假如到期股价小于上限价格,债券的本金将先用来偿付卖出期权的损失,剩下的返还投资人。

二、股票连结债券与其它金融工具的比较

与股票及普通公司债的比较

股票连结债券是一普通公司债及一隐含的期权的组合,而这一隐含的期权则是以特定的股价指数或个别股票为标的,因此,可将股票及普通公司债视为股票连结债券的特例。在不考虑股利的前提下,可以将股票视为票面利率为0%、参与比率为1的无到期日非保本股票连结债券。另一方面,则可将普通公司债视为参与比率为0的保本型股票连结债券。

与可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证公司债的比较

股票连结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证公司债的共同点在于都有隐含的期权成份,所不同的地方在于:

1.可转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证公司债所隐含的期权是买进买权,但如前所述,股票连结债券所隐含的期权则包括了买进买权、卖出卖权及买进卖权。

2.除少数例外,可转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证公司债隐含期权的标的股价一般是发行公司的普通股股价,但股票连结债券的隐含期权的标的股价则可能为广基指数、窄基指数或个别股票。

3.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最重要的差异在于可转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证公司债的持有者在要求转换或行使认购标的股票时,会引起发行公司的总股本增加,但是股票连结债券到期时,则不会引致发行公司股本的变动。

4.就现金流量的观点而言,可转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在转换或执行时,不会使发行公司产生大量的现金流出,甚至于在认股权证执行时,可能会有相当于执行价格乘以认股股数的现金流入。但是,在股票连结债券方面,假如在到期日将至时,隐含的期权有正的内含价值时,发行人可能会有相同数量的现金流出。

与在交易所上市的期货、期权的比较

股票连结债券隐含有期权的成份,但是股票连结债券与在交易所上市的期货、期权仍然存在如下差异:

1.在交易所交易的期货、期权是场内发行,而股票连结债券则是场外发行。虽然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期权是由期权结算公司担任名义上的发行人,并负责预备公开说明书。但只有在买、卖双方对价格合意时,期权合约才会产生。但是,股票连结债券则须先有发行程序,并应符合一般对有价证券发行的规范,包括事先决定发行数量等。

2.理论上,期权合约的未平仓合约数量可以是无限的,故交易换手率的概念并不适用;而股票连结债券的流通在外筹码则是有限的,适用交易换手率的概念。

3.在交易治理方面,期货、期权是保证金交易,但股票连结债券则与一般股票及债券一样,采现款现券交易,但要遵守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一般可进行信用交易,来适度地扩充其财务杠杆,进而提升其对连结的指数或股票的参与比率。

三、股票连结债券的经济意义

股票连结债券对资本市场的意义

1.使市场更完备。所谓完备市场,是指在任何市场状况下,投资人都可以用现存不同投资工具的组合,来复制任何一个已有有价证券的风险及酬的资本市场。

完备市场的条件必须是社会存在独立证券的数目等于未来可能发生的经济状态数目,使人们可以创造未来任何的酬结构。因此,只要市场多创造出一种不同的有价证券,即可以增加对应未来的可能经济状态,则该证券的设计就可以提高市场的完备性。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证券设计对于市场完备性的价值在于能提供不同的酬及风险组合,或是满足市场上特定市场投资者的需求。作为固定收益证券与期权的合成,股票连结债券把保本与参与市场酬两方面相结合,可以提供给市场参与者不同的酬结构与不同的风险组合,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的需要。

2.重新分配风险。和传统的债券相比,大多数的债券创新都涉及到风险的重新分配,即将风险由发行人或投资人移转给其它更适合或更愿意承担此类风险的人。假如公司可以设计出一种符合某一类投资人风险酬偏好的有价证券,也可借助于它重新分配风险而获利。对承担某一特定风险享有比较优势的投资人会愿意付出更高的代价,或要求较低的收益率,来取得这些具有此类风险的有价证券。

例如,一个综合券商可以设计出与股票价格连结的债券,其支付利息数额的多少随着股价高低而增减。投资人可能基于以下两个理由而愿意要求较低的收益率:该公司支付利息后的现金流量将更趋稳定,从而减低违约风险;一些投资人可能愿意承担其它资本市场无法提供的股票价格风险,以获取超额收益。就后者而言,许多能够重新分配风险的有价证券创新也能够使市场更完备。

此外,一个投资人买进隐含买进买权的股票连结债券而不买进同样到期日的零息债券,就等于放弃了没有风险的利息收入而去交换未来随着股价上涨而获致的获利空间,而这一交换过程即代表了风险的重新分配。

3.增加流动性。股票连结债券的产品设计若能符合市场参与者的交易习惯,如SP500指数连结债券以每$10美元为一交易单位,并可以公开交易,资金供给者愿意要求较低的收益率,因为他们不必降低卖出价,或负担额外交易成本,就可卖出其所持有有价证券。

4.降低交易成本。由于股票连结债券可视为普通债券与隐含的期权相结合,而两种以上证券的合并交易成本通常比个别证券分开交易的总交易成本低,因此股票连结债券隐含一种具有降低交易成本的创新价值。

股票连结债券对资金需求者的意义

发行人可以利用股票连结债券来降低资金成本,或以相同或更低的资金成本来取得新的资金来源。假如股票连结债券所提供的风险、酬结构能够符合某些特定投资人对风险及酬的偏好,因此会要求较低的收益率来取得该等证券。

以奥地利政府所发行的SIGN为例来说明股票连结债券如何降低发行人的资金成本。SIGN是每单位$10、依面额发行的与SP500指数连结的5.5年期零息债券。每单位的SIGN必须由发行人支付$0.5的承销费给承销团。其公开说明书载明发行人将使用大约30%的募集资金净额来完全规避其在SP500指数上的或有风险。由于每单位SIGN的净收入为$9.50,故每单位的避险成本大约为$2.85,这样奥地利政府在每单位的SIGN所收到的资金净额为$6.65.根据当时的利率环境,与SIGN同等级的零息债券到期收益率为8.05%,故每一单位的SIGN中的债券价值为$6.4811)。因此,奥地利政府在每一单位的SIGN上获致了$0.17的无风险利益。从收益率的观点看,SIGN的到期收益率为10÷11)=6.65一式中的r,大约为7.56%,若与当时同等级零息债券的到期收益率8.05%相比较,其资金成本降低了49个基点。

股票连结债券对资金供给者的意义

对投资人而言,吸引他们购买股票连结债券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参与股票市场的投资具有保本的特性,且其在购买股票连结债券时,同时投资了权益证券及固定收益证券。更为重要的是,其在一开始时即能够知道其酬结构及风险与酬的特性。

在金融创新很发达的国家,如美国,可能存有其它的渠道能够获致股票连结债券所提供的风险及酬特性。例如,投资人可在市场买进折价发行的债券,包括公司债或美国政府债券,并买进股价指数期权或股票期权;不过他们至少需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与期权交易账户。但是,上市期权的执行价格却不一定能够符合投资人的需要,而其到期日亦不一定能够与投资人所购买债券的到期日相同。而股票连结债券的到期日、执行价格、履约特性及连结的指数或股价,一般不是交易所交易的期权合约所能提供的。假如该投资人是一高净值的投资人,且能够在店头市场交易,其可能可以找到一个交易商愿意卖给他一个符合需求的期权。但是,对大部分的投资人而言,买进一个将权益证券及固定收益证券组合在一起的股票连结债券,可能是一个较轻易的方法。

四、国内推出股票连结债券的可行性分析

在国内目前的环境下,股指、股票期货与期权在法律与法规仍然被禁止。《证券法》第35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实际上排除了答应证券进行期货交易的可能性;第36条禁止券商向客户融券的行为又从理论上否决了单只股票的期货交易。股票连结债券系一普通公司债及一隐含的期权的组合,而这一隐含的期权则是以特定的股价指数或股票价格为标的,但我们应将其认定为一种非凡的债券而不将其认定为期货或期权,其主要原因如下:

股票连结债券与普通公司债较类似

1.股票连结债券与普通公司债一样,其发行条件中都订有债券面值、票面利率、到期期限、付息方式等,且其在上市、交易前都应经募集、发行程序。新晨

2.如同前面分析的那样,可将股票及普通公司债视为股票连结债券的特例。

股票连结债券与期货、期权存在本质上的差异

尽管股票连结债券隐含有期权的成份,但是股票连结债券与交易所上市的期货、期权仍有以下差异:

1.只有在买卖双方对价格合意时,期权合约才会产生。但是,股票连结债券必须先具有发行程序,事先决定发行数量。

2.理论上,期权合约的未平仓合约数量可以是无限的,故交易换手率的概念并不适用;股票连结债券的流通在外筹码则是有限的,适用交易换手率的概念。

3.在交易治理方面,期货及期权是保证金交易,但股票连结债券则是与一般股票及债券一样,采现款现券的交易,不违反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