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对银行业金融监管的认识范文

对银行业金融监管的认识精选(九篇)

对银行业金融监管的认识

第1篇:对银行业金融监管的认识范文

“影子银行”这一概念是典型的舶来品,在美国,它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SIV)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此前“影子银行”的影响并未被市场认识,2008年金融危机后才成为全球金融监管的重点。

在中国,“影子银行”的概念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界定,认识上的分歧直接带来管理困惑。有专家认为,只要涉及(非银行)借贷关系和银行表外交易的业务都属于“影子银行”,即是指无银行之名但有银行信贷之实的机构,包括信托、贷款公司、PE和典当行等。

监管层强调,目前应该对“影子银行”廓清认识,要明确“影子银行”涵盖的范围。如随着资本监管的加强,银行迫于业绩需要大力发展表外业务,增加非利息收入,这部分表外业务算不算“影子银行”范畴,目前认识不统一,还没有明确的界定。

其次是信托。银行通过信托渠道开展的银信业务是将资产表外处理,从而实际逃过了货币政策的限制,学者认为其已经具备了“影子银行”的特征。但信托业务是早在金融危机之前就正常开展的,而且也在银监会的监管范围之内,监管层认为,信托不应纳入“影子银行”谱系。

此外对于类金融机构或准银行系统,其通过泛资产证券化开展相关业务,当中的民间借贷是客观存在的,市场对此认识上有偏差,而地下钱庄确实存在非规范性融资行为,两者要分开。

由于银行系统在货币回归常态化之后,信贷规模受到控制,大量的资金转道“影子银行”流入到实体经济,造成银行的中间业务快速增长。因此一种观点认为,“影子银行”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的金融体系。表现为民间资金开始放弃到银行存款,转而交给“老高”(民间对放高利贷者的戏称)去放贷,形成了金字塔式的融资链条,当最高的塔层资金断裂后,影响将会波及底层的社会大众。

同时,央企以及一些大型企业,纷纷设立放贷机构,开展委托贷款业务,部分资金流向偏离实体经济。而有实际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因为资源限制,无法从正常渠道获得贷款资金,往往求助于民间高利贷,但这些中小企业获得的利润无法完全覆盖高利贷的风险敞口,随时面临资金链断裂,企业倒闭的窘境。

必须认识到,“影子银行”也有一定的正面效应。在金融欠缺的区域,“影子银行”可以覆盖一部分微小企业和农村金融领域,解决其融资难问题,有效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影子银行”确实满足了一些特定的需求,当中的合理的需求,应该允许和规范。

事实上,“影子银行”的提法,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我们对经济和金融问题分析的独立性。由于强调保持金融监管的国际步调,致使我们在金融创新方面显得有些不足。目前我国的金融创新远远没有达到欧美国家的水平,在当前全社会融资总量中,有86%依旧来自银行系统,“影子银行”的比重还只占2%多点。

站在金融业发展的角度,当前不能因为监管“影子银行”而放弃金融创新,更不能因噎废食。我们强调严管“影子银行”的同时,要更多地关注金融业务的体外循环问题,不能让体内的资金跑到体外去循环。

为此,首先要建立起传统银行和“影子银行”之间的防火墙,降低两者的关联度,杜绝银行逃避监管向“影子银行”转移其资产。同时可以采取分类监管、逐步推进的方式,看其对整个金融系统的重要性程度、规模和它会对系统带来的风险大小以及监管成本,确定将哪些业务先纳入监管。

第2篇:对银行业金融监管的认识范文

尼克松讲过一句话,永远不要回头,永远不要把时间浪费在无法挽回的往事上面。尼克松的本意是在鼓励人们前进。但尼克松某种意义上也正因不注重回头反思而跌了跟头。记不清是哪一位哲人讲过相反的话,“用脑走路比用脚更快”,“回头看看自己的脚印可以知道下一步该如何去迈”。那么,我想先回顾一下中国金融监管经历的三个阶段。

首先,让我们给金融监管下一个定义,这个定义就是,金融监管是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根据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如果这个定义成立的话,那么,应该说在1984年以前,中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因为当时没有金融监管当局和监管对象,也没有监管法规,当时就一家中国人民银行,它既是中央银行,又是商业银行。所以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也就无从谈起。

从1984年到1993年,应该算是中国金融监管的起步阶段。1993年由于出现泡沫经济,当时中央下发了“6号文件”,提出15条意见,其中12条是针对金融工作的。6号文件的主要精神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深化体制改革”,其实着力点主要是前两句。从组织上,由当时的朱鎔基副总理兼任人民银行行长;工作上,当时明确提出人民银行要进行职能转换,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监管上来。自此到2003年,这一时期属于金融监管的职能转换和体制探索阶段,人民银行的工作重点开始转向监管。1993到1997年期间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针对当时的泡沫经济进行“救火”,在“救火”的过程中也开始考虑如何治本,即监管体制改革问题。1997年召开了第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相继推出一系列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举措,比如强化中国证监会职能。此前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下属的监管执行机构,1998年后将证券委职能划入中国证监会并将其升格为正部级单位;还成立了中国保监会,把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从人民银行分离出去,人民银行专司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人民银行从组织体制上,成立了若干个我们俗称的大区分行,即将原来的30多家一级分行改制为9家一级分行和2家营管部,并在非一级分行所在地的其他省会城市成立省会中心支行和监管办事处。对这项改革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为当时这样改的初衷是防止地方对金融的干预,但是这样改存在两个错位。一个错位是地方干预的是商业银行贷款,但有贷款权的商业银行没改,工农中建的分行还是以省为单位设置,改的却是没有贷款权的人民银行;另一个错位是地方干预主要在县市这一层面,但那次改的却是省级分行,人行的地县分支机构没改,所以我认为这项改革是错位了。当然错位了名义上也不需要再改回来,因为大家多年来适应了,再改回来就乱套了。但必须肯定这项改革的初衷是要加强金融监管。

2003年又成立了中国银监会,从此正式形成了“一行三会”体制,标志着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正式进入了分业监管阶段。

基于历史的回顾,作为“过来人”,我对中国的金融监管有几点认识和反思:第一、重新认识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全球金融危机后,中国金融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凸显;抓住这个“战略机遇期”发展中国金融业,成为我们这一代人的历史责任;但发展中国金融业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管保障,将“走向反面”。只要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存在,金融监管就永远不能放松;中国在当前的发展阶段,金融监管尤需加强。第二、重新认识金融监管的从属性。先有金融企业的发展,后有监管当局的监管。发展第一性,监管第二性。没有金融企业的发展,也就没有监管当局的监管。发展决定监管(有什么样的发展模式就要求有什么样的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模式;发展到什么程度就要求监管到什么程度)。监管反作用于发展(监管引导、规范发展,服务于发展)。一定意义上讲监管可以超前,但最终要接受是否适应金融业发展的检验。第三、重新认识监管体制的相对性。从功能上讲,没有绝对好的体制;从时间上讲,没有一成不变的体制;从空间上讲,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体制。在监管体制设计上可以追求“理想”,但不能也不可能“理想化”。第四、重新认识监管体制运动的规律性。境外监管体制大体三大类(混业、半混业、分业),总体上多按“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规律运动,在“合”与“分”的运动中不断强化。这种“合与分”的运动规律还在探索,这种“强化”也不是简单的叠床架屋和不惜成本。第五、重新认识“风险监管”的首要性。金融监管就其过程来讲大体包括三阶段,即“市场准入监管”(包括机构的准入、业务的准入、人的准入即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市场行为监管”(主要是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就其监管方式的演进来讲大体包括:“规则主导的监管”(80年代及以前)、资本为本的监管(80年代中期)、“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美国模式,90年代后期)和“原则性监管”(近年来的英国模式)。我认为无论何种阶段和何种模式,都必须始终把防范风险放在第一位在“市场准入”中把风险监管的关口前移,在“市场行为监管”中主要是盯住风险,在不得已的“市场退出”中也要注重本体风险、连带风险和后移风险的综合权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第六、重新认识“内控监管”的本源性。“内控监管”即金融企业经营中防范风险的内在积极性。这种内在积极性通过一定的文化、体制、管理制度表现出来。内因是变化的依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所以,监管当局就要像保健医生一样帮助、督促金融机构建立起一套充足的、有效的内控机制。第七、重新认识监管悖论的永久性。监管悖论表现在控制风险要以金融发展为代价。要想一点没风险,也就没有金融发展;要发展就必然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对“风险”要有一定的“容忍度”(比如不能奢望“零不良率”)。第八、重新认识金融监管目标的适度性。金融监管的“度”在于八个方面的大体平衡:上边能掌控、中间少推诿、下边少出事、业务能发展、国际能融入、国情能适应、当前行得通、长远有方向。当前特别要注意监管不足、监管过度与监管真空问题。第九、重新认识体制与人的互补性。现实中往往存在这种情况,同样的体制,由于人不同而效果不同。反之亦然。因此,体制上的不尽人意之处需要人来弥补。监管不仅是技术,更是一门艺术。第十、重新认识中国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的必要性、渐进性及与国情的适应性。由于经济已经全球化,必然要求“书同文,车同轨”,必然要求中国的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国际金融同行在几百年的实践中也确实积累了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但国外的月亮也不是都那么圆得不得了。我多年前曾同美国的监管高层有过一次对话,我说你们的监管体制就那么完美无缺吗?我看不过是在历史的“面盆”中水多加面面多加水的结果。他表示如果让美国重新选择,它也不会再选择这样的体制,主要原因是美联储、美国货币监理署OCC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等几家监管部门的协调成本和效率问题。另外,美国不热衷实施巴塞尔III实际也是考虑美国的“国情”。所以,接轨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应当走一步看一步,尤其要注重同中国国情的结合,防止南桔北枳。

第3篇:对银行业金融监管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人民银行;监管职能;定位;现状

一、基层央行加强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后,作为国家的金融管理和宏观经济调控部门,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货币政策操作、外汇管理、国库经理、资金清算、国际金融合作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和任务将会更加明确,真正体现出保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增长的货币政策目标。但作为中央银行的人民银行绝不是不需要金融监管了,人民银行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监管责任,因此正确定位,履行职责是关键。

第一,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履行看,中央银行需要加强金融监管。通常,中央银行的职能分成三部分,即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而金融监管的目标主要有以下两个:一是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这是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二是保护存款人利益。存款人通过银行机制而成为事实上的贷款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实质上就是维护一种信用制度,使银行的信用中介职能得以发挥,也使银行得以生存和运转。从以上这两条目标来看,不管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职能是否分离,不管金融监管的主要责任是由中央银行还是由其他部门负责中央银行都要承担一部分金融监管的职能,因为:首先一国的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较为复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等都是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一些国家分别成立独立的机构对银行、证券、保险进行分别管理,但是金融体系的稳定是指整个大环境的稳定,在监管功能细分后,往往分出的独立机构只能够站在较为狭窄的空间里,对自己所管理的范围内进行管理,往往只注重微观效益而忽视宏观效益,在监管中互相可能会出现新的矛盾、新的风险,因此,要实现整个大环境的稳定就有必要对监管机构进行协调与信息疏导,对各监管机构的“业务冲突”或是“监管死角”进行处理,协助各监管机构做好工作,实现金融体系的稳定。其次,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在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风险时中央银行要向它们提供再贷款来渡过难关,但是再贷款同样具有某些商业贷款的性质,并非是无偿提供给金融机构的“免费的午餐”,如果向金融机构提供的再贷款成为了新的呆账坏账就得不偿失了,所以,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中央银行就有必要在日常工作中对各金融机构进行类似与日常检查的风险评估,各监管机构也有必要把被监管者的经营状况向中央银行反映,中央银行也有权对出现经营恶化的金融机构提出整改意见,以免出现上面所提到的问题。最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也同样是货币政策目标所要考虑的内容,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协调好二者的关系,将有助于金融监管目标和货币政策的实施。金融监管要为货币政策服务。货币政策目标是国民经济的总体目标,金融监管目标是金融体系的目标,所以金融监管当然要为货币政策服务,要通过提供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保证和促进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二者并无本质上的矛盾和冲突。

第二,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手段看,说明中央银行需要参与金融监管。作为金融监管的最后贷款人手段是指作为监管者,为保护存款者的利益,对发生清偿困难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财务上的援助和实施抢救行动,这种手段被认为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最后一道安全防线,具体做法有:提供贷款、担保及兼并。以贷款来挽救行将倒闭的金融机构,好比打上一剂“强心剂”,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有时中央银行并不直接提供贷款或组织银团贷款,而是对发生困难的银行提供担保。使之能从金融市场上筹借资金已渡过难关。实际上,这与提供贷款在本质上区别不大。一是从机构上看,我国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相对而言风险较高。与总行相比,分支行立足于本地实际情况,对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情况更熟悉或更具有信息采集优势,而且当发生风险时,分支行也是处在风险的最前端,更应承担起信息的采集、筛选、初步判断和传递作用。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时,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应是在“最后”发挥作用的。二是在前期的风险处置中,央行并不是无动于衷。因为央行要判定金融机构是否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可能的措施,所以央行必须要关注风险处置的全过程。为了实现金融机构的自救,与相关的沟通和协调是不可或缺的。央行分支机构在这一过程中也能发挥应的作用。三是再贷款和再贴现是央行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常用的工具,这两种工作的具体操作离不开各分支机构。严格使用、规范管理是再贷款和再贴现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也是分支行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能的具体体现。

第三,从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业务联系看,中央银行需要加强金融监管。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有着某种天然的联系,这种天然的联系可以通过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业务体现出来。同样,也正因为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有着业务上的联系,所以,中央银行就必然要参与到金融监管中来,没有中央银行参与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有关联的业务主要包括货币发行、集中存款准备金、对商业银行贷款、再贴现、清算业务等内容。具体来看:一是商业银行办理存款业务,须遵循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幅度确定存款利率,其办理贷款业务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幅度确定贷款利率。二是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使商业银行的长期贷款、中期贷款、短期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债业务等保持合理的比例,使各种期限的负债业务也保持合理的期限和结构。三是商业银行的重要投资须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进行,并事先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四是商业银行应定期向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等报表和其他资料,接受人民银行的检查监督等。五是商业银行违反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构成行政责任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是设立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由人民银行总行审理后报国务院批准;设立商业银行的省级分行或计划单列市分行,由商业银行总行提出申请,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批准;设立地、市级分支行,由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提出申请,报人民银行大区分行批准;设立县(市)支行、市区办事处、地市级分行营业部,由商业银行地市级分、支行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审核,报大区分行批准。七是对商业银行的检查和监管,包括不定期检查、金融机构年检和专题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机构设立的合法性,执行政策情况,经营情况等;监管商业银行的全部业务,包括对其资本结构的监管,对其资产负债比例监管和风险资产监管,对其信贷计划执行的监管,对其存贷款业务活动的监管,对其结算业务的监管,对其利率管理的监管,对其外汇业务的监管等。八是商业银行的主要领导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才能履职。九是商业银行依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在对银行名称、注册地点、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进行变更之前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十是商业银行因各种情况不能继续经营,需要终止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才能清算和注销银行法人资格。

第四,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来看,中央银行也应加强金融监管。金融市场是金融领域各种市场的总称,在整个市场体系中,金融市场就是枢纽,是联系其他市场的关键,因为金融市场不仅是资金筹措、调剂的场所,而且具有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引导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分散经济风险以及提供经济信息、调节经济等多种功能。不管监管体制如何,中央银行都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力量,因为首先,中央银行是金融市场的中介者。金融市场是由资金的供给者和需求者形成的市场,金融机构、企业、政府、公共团体及个人是主要的供需者。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中,既不是纯粹的资金供应者,也不是纯粹的需求者,但由于它集中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和清算资金,当金融机构发生资金拆借、证券买卖等资金活动和需要清偿债权债务时,就可以通过它们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转移来实现。其次,中央银行是金融市场的参加者和调节者。公开市场操作也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政策工具。若认为有放松银根的需要时,就从金融市场购进金融资产,扩大货币供应,从而增加流通中的货币量;若认为需要紧缩银根是,就向市场出售金融资产,从而减少流通中的货币量,最终对投资和生产规模起到调节的作用。既然中央银行是金融市场的中介者、参加者和调节者,而且中央银行作为国家的金融管理机关,不以营利为目的,这种既代表国家又超然于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地位,是指完全可以充当金融市场的监管者。所以银监局成立,金融监管体制虽发生了变革,中央银行仍承担着金融监管职能。

二、目前基层央行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家实行金融监管体制的重大改革,把原由人民银行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划给银监会后,据调查,基层央行有些人认为,现在人民银行没有监管权了,工作不好做了,说话无人听了。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认识。本文已经反复强调根据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人民银行仍然具有9项监管职责,既有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部分业务的检查监督权,又有对所管内容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权,既有直接检查权,又有建议检查权,还有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有关报表资料权。所以,不是说人民银行现在什么都不管了,而是管的范围和对象不同了,即由原来主要对金融日常业务、机构设立、高管人员资格审查等微观监管转变为对金融市场、金融稳定方面的宏观监管。针对这一变化,基层央行应重新定位,把该管的切实管好,把不该管的交给别人,做到监管既不越位,又不失职。广义的金融监管包括预防性监管和保护性监管,此次的分拆只是将预防性监管的职能分出,保护性监管的职能仍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故人民银行不能放弃属于自己的责任。具体来看,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第一,内部因素制约。员工依法行政意识薄弱,怠于行使监管权。一是“无所作为论”,认为监管职能的分离就意味着失去了对金融机构的管理权,从根本上削弱了央行基层行在地方上的影响,必然导致其无所作为;二是“无权作为论”,认为金融监管是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权力,人民银行的工作是货币政策传导和金融服务,无权介入金融监管;三是“无力作为论”,认为失去了以监管权为支撑的助推作用,各项工作无法开展,工作时感觉力不从心。这三种认识的存在导致昆明人行怠于行使监管权,在客观上可能会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违法不究。

第二,监管效率比较低下。一是监管资源配置不当。人行现有的监管职能散落在多个业务部门,而且监管行为普遍计划性不强,缺乏统一的规划与协调,缺乏统一的执法尺度,监管的整体效能得不到充分发挥。二是监管力量薄弱。长期以来,不只昆明人行大部分央行基层行注重业务操作人才的培养,没有有意识地培养既熟悉业务知识又熟悉行政执法基本知识的人才,导致监管人才严重不足。三是执法流程不规范。业务管理与执法监督连为一体,查处不分离,职责不清,监督不到位。四是非现场监管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央行基层行的非现场监管大多就是收集、整理金融机构的报表,而对于这些数据的真实性缺乏监督和制约的手段。同时,由于人才和技术手段的限制,央行基层行对于这些数据的再加工能力也十分有限,制约了非现场监管作用的有效发挥。第三,监管依据与措施不明确。一是条件不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除第三十二条的九种监管权外,人民银行只有在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经国务院批准才能行使监管权。但此条件规定过于原则化,对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认定既没有质的要求更没有量的规定,尤其是针对不同的金融机构(全国性、区域性、地方性),未制定有差别的认定指标,实践中不好把握、难以实施。二是保障不明。任何法定的权利大抵应包括以下三个层面的含义,即权利的确认、权利的保障、权利的补救(即反面的保障)。具体到人民银行的监管权则表述为:人民银行监管权的法律法规条文上的确认;人民银行监管权的保障即以什么来确保监管权得以施行;人民银行监管权的补救,即当人民银行的监管权受到侵害时,以何种手段加以恢复或补偿。《中国人民银行法》只是简单地对人民银行的监管权进行了确认,却没有给予相应的保障与补救。换言之,人民银行的监管权行使后没有对应的后续措施,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难以进行处理与惩戒,对侵害监管权的现象难以进行有力的对抗。而没有强制力保障的监管权是不完整的,是没有威慑力的,是达不成监管的预期目的的。在实践中,也常常发生央行基层行行使监管权的时候无能为力,不了了之或难以作为的情况。三是内容不明。《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监管权缺乏对其方式、方法的具体要求。如:定期或不定期限、现场或非现场、可以采取的监管方法、在监管中的应对措施、监管程序等。这种没有具体内容的监管权极易空洞化与形式化,加大了人为操作的风险。另外,由于人民银行与银行业监管机构都享有监管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然会发生需要两者相互配合、支持与协助的情形。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人民银行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管机构进行检查监督,银行业监管机构应予以回复,但对银行业监管机构方面回复的内容、形式、不回复如何处理以及拒绝接受检查建议的责任如何界定等均未作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容易造成人民银行建议检查监督权流于形式。

第四,监管手段落后,难以适应商业银行业务的新发展。目前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还停留在以手工方式为主的初级阶段,监管的技术手段和信息手段应用不足,监管的科技含量不高。一方面,由于商业银行实行会计集中核算,账务原始凭证上交给上级行,其账表也都以磁介质为主,无纸介质档案,这给人行网点现场检查带来极大不便,难以查找原始凭证。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基层商业银行将原来按科目填制科目日结衡账务改为按操作员代码来进行凭证的整理和平衡相关的账务,无形中加大了基层央行对辖内金融机构检查的难度。另一方面央行基层行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方面缺少系统的理论知识和足够的实践经验,缺少具备熟悉被监管单位业务知识和对先进金融科技的跟踪掌握能力的专业人才,导致人民银行监督检查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三、正确履行基层央行金融监管职责的几点建议

(一)坚持监管与调控并举,把监管定位到保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上来

一是加强信贷资金管理。基层央行除结合辖区经济金融实际及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窗口指导”外,还应组织开展信贷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基层央行应该通过开展细致的调查和专项的检查来督促辖内金融机构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努力防止通货膨胀和金融风险的发生,大力维护币值稳定,促进辖区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二是加强现金管理。基层央行应当积极担负起管理好辖区现金流通的职责,扎扎实实地依法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应督促辖内各开户银行依规严格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账户、居民个人储蓄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严格加强对开户银行、企事业单位库存现金管理,严格加强对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取大额现金的管理,严格加强对银行卡存取现金和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大额提现的管理,严禁公款私存,严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通过实施有效的现金管理来堵塞现金支付漏洞,控制现金发行,减少现金投放,防止通货膨胀的发生。三是加强再贷款管理。基层央行在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手段配合总行调控政策,适时适度调节辖区货币信贷投放量的同时,应该从严管理再贷款、再贴现限额,切实规范操作程序,健全各项手续,杜绝安全隐患,确保支农再贷款真正用到农民发展农业生产上,确保发展再贷款真正用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促进中小金融机构改善经营状况上,确保再贴现真正用到优化信贷资产结构、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支持辖区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上。

(二)坚持监管与维稳并举,把监管定位到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上来

一是加强对金融市场监管。基层央行应该根据上级行的授权,依规管理好辖区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行为和债券交易行为,黄金管理要调整职能,从过去的收售管理职能向监管、调控和服务职能方面转变,增强市场监管和服务意识,支持和促进辖内黄金市场规范、健康发展。要加强外汇流出流入的全程监管,健全外汇收支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体系,严厉打击外汇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外汇市场秩序。要加强对辖区货币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的动态监测,了解各类市场的运行状况,防范跨市场风险,促进金融市场有序健康发展。二是加强反洗钱管理。基层央行应广泛开展宣传,让商业银行充分认识洗钱的危害及对银行业务的影响,增强商业银行参与反洗钱工作的自觉性;组织金融机构会计人员开展反洗钱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反洗钱的能力和水平;尽快明确反洗钱的主管部门和人员,建立由财政、税务、工商、公安和金融机构等部门参加的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形成辖区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督促辖内金融机构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依法查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大力维护辖区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三是加强信贷征信管理。基层央行应根据总行的要求把信贷征信管理放在重要位置,在总行制定征信发展规划、征信管理法规出台之前,着重整合完善现有信息资源,积极做好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的管理工作,通过切实加强对贷款卡发放与使用管理、信贷登记与咨询管理来健全借款人资信档案和金融机构信贷业务档案,扩大系统数据信息录入的覆盖面,提高录入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充分发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在维护信贷秩序、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为尽快建成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打好基础。

(三)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把监管定位到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现代金融服务上来

一是加强反假人民币和残损币兑换管理。基层央行应该督促辖内金融机构做好辖区残损人民币的兑换与回收、假币的收缴与鉴定等方面的工作,认真负责地禁止代币票券的发行和流通,积极开展爱护人民币的宣传,严格依法查处假币收缴、残损币兑换和人民币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扎扎实实地竭诚为人民群众服务,为人民币正常流通服务,为维护人民币的信誉服务。二是加强国库管理。基层央行应通过加强对国库资金和国库业务的监管,不断推进国库服务创新,建立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支付制,做好国库核算系统与支付系统连通工作,抓好国库核算系统的完善和升级,推进银税共享POS系统建设,加强国库统计分析,进一步发挥国库服务于财政预算执行、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配合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三是加强支付清算管理。基层央行应依法加强对商业银行支付清算的监督管理,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快大同城电子化实时清算系统和账户管理系统建设,为加速社会资金周转服务;应认真组织协调辖区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业务,确保辖内支付清算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应寓有效的支付结算管理于高质量的支付结算服务之中,积极引导商业银行不断创新支付方式,促进商业票据使用,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积极探索以票据和信用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工具为方向,能够满足多种经济活动和适应社会各阶层使用的支付结算工具,保证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及时到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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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家才.新理念下的银行监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第4篇:对银行业金融监管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监管;风险管理

金融创新是把双刃剑,一方面,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让我们深切的体会到了金融创新所带来的巨大风险及其破坏性;然而另一方面,金融创新是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的不竭动力,它在转移风险、增强流动性和信用创造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显然,在当今社会,金融创新仍是金融业蓬勃发展的必要条件和有效保证,这就要求我们在加强金融创新的同时,保证有效的金融监管能够实现。那么该如何协调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二者间的关系。

一、金融创新的风险重构

所谓金融创新,是指是金融领域内通过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创造性的变革或引进新的事物。广义的金融创新涵盖了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上各种革新,包括新制度、新市场、新工具、新业务、新机构乃至新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法。 而狭义的金融创新则指金融产品、金融工具的创新。

近年来呈现出的新趋势――工程化和证券化――则主要侧重于狭义概念上的金融创新,因此本文研究的重点集中于狭义概念,主要谈及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创新所带来的风险。

从微观上讲,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对于不同的金融工具和产品的再组合,这种组合实际上并不能消除风险,反而使得风险变得更为隐蔽和集中,难以控制。尤其是对于衍生品的再组合,更是使得其自身风险高度复杂化。金融衍生品本身所具有的风险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基础产品具有的风险,二是衍生产品作为一种新的独立产品而具有的风险。金融衍生品本来就属于金融创新的一类,其风原本就比较隐蔽,若金融创新是基于对衍生产品的再组合而产生新产品,达到创新基础上的再创新,其风险复杂程度可见一斑。从宏观上讲,金融创新直接改变了金融市场的内部结构,给整个市场带来新的风险。

第一,金融创新增加了风险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从而加大了监管成本和监管难度,且这种高度复杂的风险一旦产生不良后果,难以追本溯源找出根除办法,其破坏性将无限放大与扩张,这一点,由金融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就是最好的证明。第二,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金融体系的构成。在一轮又一轮的金融创新浪潮中,非银行金融机构不断创造着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逐渐扩大了其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所占的比重,也就严重降低了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比重,从而改变了金融体系的构成,削弱了银行对于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控制能力。其三,金融创新加剧了金融业经营的不稳定性。随着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银行业面临了来自其他金融机构的巨大挑战。为跟随金融创新的大潮,银行也开始从事如保险、承兑、理财、衍生品买卖等一些业务,这就给银行业带来了数额巨大的表外业务,使得银行经营变得更加不稳定,对于银行的监管也变得更为复杂。作为金融业中举足轻重的一部分,银行业的不稳定性,将直接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2013 年中国对于银行业理财产品市场的整顿正是出于种原因。

无论从微观还是宏观角度,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复杂化和隐蔽化,给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带来了巨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必然需要加强对其的监管力度。

二、金融创新的风险度量

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力度,首要前提在于能够有效的识别和度量风险,关于这一点,巴塞尔协议或许对于我们有所裨益。

2010 年9 月12日,27国中央银行代表一致通过巴塞尔协议Ⅲ,这是对2008年金融危机所做出的亡羊补牢的式的努力。虽然 自1988 年巴塞尔协议出台以来,其主要涉及领域集中于银行业,主要内容也是侧重于对于银行业风险的管理和控制,但该协议中所提及的关于风险的识别与度量方法,却是适用于整个金融业的,因而同样能够给金融创新的风险度量提供一些标准和借鉴。

根据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的表外风险依据“信用风险转化系数”转化成同等性质的表内业务,再根据风险权数来测算表外业务的风险。这显然已经给银行业金融创新的风险度量提供了有效的方法。然而从近年来的趋势来看,金融创新的主力军不仅有银行业,更重要且更为活跃的,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如前所述,带有极高的隐蔽性和复杂性,难以度量和有效监管的。借鉴巴塞尔协议,对于此类风险,实际上可以借鉴“风险转化系数”的方法,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业务转化为同等性质的银行表外业务,再根据银行风险的度量模型来刻画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从而达到有效识别和管控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创新风险的效果。

因此下一步,根据巴塞尔协议,尤其是新出台的巴塞尔协议Ⅲ,一方面中国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银行业风险度量和管理,尤其是对银行金融创新的风险度量和管理,紧跟国际形势,充分利用风险计量模型,有效刻画和描述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也要开创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风险的度量方法和模型,从而保证非银行金融机构也能纳入到制度化的框架中,在加快金融创新的进程中,有一定的制度和方法保证其有效控制自身风险,使整个金融业健康发展。

三、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政策建议

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使全球社会认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然而就中国而言,目前中国的金融市场还处于成长和发展阶段,金融风险度量的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纵观中国银行体系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仅有中国银行在 2003 年开始完善市场风险日常管理,并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在 2006 年将市场风险管理职能从业务部门中独立出来,构建了中国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而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这一方面却没有足够的重视。“新常态”下,中国经济发展增速放缓,经济金融开放程度更高,全球范围内金融创新蓬勃发展,必将以势不可挡的态势冲击中国的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对于中国尚不成熟的金融市场而言,这必将是一个重大的挑战,因此,加强对金融创新的风险监管对未来中国的金融发展和资本市场健康运行,乃至整个市场的良好发展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就现状而言,除了风险度量的机制不成熟以外,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与体制还存在着以下问题:首先,中国金融监管的法制体系不完善,监管中的行政主导倾向明显。目前中国金融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较少,金融创新方面的法律几乎空白,间接导致了金融监管方式以行政管理为主,而缺乏一个制度化的框架,金融监管被简化成金融命令与金融计划,从而引发寻租现象的发生,带来了金融监管的不公平性,从而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权威性。其次,中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不够完善。中国实行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各个监管机构相互独立,且还没建立相关的协调机制,从而打破了整个金融市场的完整性。然而金融创新有明显的混业经营特点,跨行业的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且成为发展主流,也给中国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最后,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缺乏主动性,大多是事后监管,而缺乏对于风险的先期识别、预测和防范,这与中国金融监管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不足有关,也与中国政府历来的“重救轻防”观念有关。然而,正如前文所述,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并不同于从前,这种高度复杂化和隐蔽化的风险一旦爆发,就会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巨大的冲击。因此对于此类风险的预防显得极为重要。

除此之外,中国金融监管体系还存在着诸如缺乏与国际监管部门配合,监管效率不高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在金融创新蓬勃发展、金融风险不断复杂化的今天,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必须顺势改革和完善,从而为中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支持。基于此,下一步,中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应注意一下几点:第一,以法制理念引导监管,正确认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金融创新是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发展的不竭动力,加强金融监管是为了帮助相关机构有效预防创新带来的风险,从而让更多金融机构能够参与到金融创新的大潮中,搞活中国的资本市场,为“新常态”下的社会发展提供支持。因此,监管的导向在于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靠法律、制度以及市场化的运作手段来认识、度量和预防风险。从这一点出发,中国应尽快加强相关的法律体系建设,完善金融创新相关的法律法规,鼓励社会监管机构在政府的支持下去行政化,依靠市场手段来是实现监管。第二、建立切实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构建完善的监管网络。金融创新是垮领域,跨国界的,因此金融监管不能拘泥于某一领域,在中国现行分业治理模式之下,应注重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为核心,在三大监管机构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的基础上,对上密切其与中央银行和政府的联系,对下加强其与金融同业协会等社会机构的联系,建立其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管网络。第三,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导向,转变金融监管理念,提高监管主动性。金融监管的目标在于最大限度的控制和管理金融风险。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广大的金融产品消费者是事实上的风险承担者,那么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应该成为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金融危机之后,美国于2011年3月通过了金融改革法案,该法案将保护消费利益作为其金融监管改革两个原则之一,可见这一点的意义重大。因此,在中国下一步的金融监管改革中,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应该成为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导向和理念。一旦此种理念形成,中国金融监管就能实现主动化的风险识别和预防,从而掌握风险管控的主动权,为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打好基础。

参考文献:

[1] 刘磊: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金融监管探究[J]. 中国市场,2011 年第 19 期。

第5篇:对银行业金融监管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金融风险;金融监管;防范

1 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的内涵及现状

金融的全球化成为近年来发展的大趋势。在这种新经济的背景下,国际金融业全球化的发展也就成为必然。新兴金融市场的兴起和发展打破了原有的旧格局,使国际金融市场逐步扩展到全球许多国家和地区。

商业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始终在风险博弈中求生存、求发展。但风险无处不在,近年来,国内外银行业因操作风险导致重大资金损失的案件颇多,严重威胁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之一,就是银行内控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缺乏应有的行为制约机制。

金融业的稳定,关系到国家经济的稳定。众所周知,银行业是金融业中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如何规避和控制操作风险,已成为商业银行必须面对的问题。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加快,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往往因为制度落实不到位、操作风险防范乏力、措施运作实施不当、监督制约机制不力、避险工具匮乏等原因,滋生业务操作上的风险,最终导致事故与案件。不仅银行的形象和声誉受损,也会阻碍银行改革与发展的进程。因此,加快和强化基层网点的操作风险管理,有效防范操作风险,是金融业亟待研究解决的首要任务。

与国外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在内部管理和外部环境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从外部来看,银行风险管理所需要的外部环境还不成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尚未建立信用体系是重要的原因。国外银行业务强调诚信原则,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不仅是一件产品,而是一种信用,这体现了客户的信用习惯和地位。但我国还是“非征信国家”,针对企业和个人的征信中介服务还没有普及,不仅造成了银行进行客户信用审查的成本极高,而且也造成了社会普遍缺乏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直接给银行风险管理带来了难度。此外,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的作用还远远没能充分发挥,尽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强调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通过信息的规范化披露,加强投资者和市场对银行经营管理的监督和约束,但在我国,银行业信息披露还很不规范和不完备,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还相对简单,市场对银行的外部约束作用还有待加强。

从银行内部来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在观念、技术、方法等方面也与国外先进银行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第一,在风险管理认识上存在差距。在国外银行,十分重视风险——收益匹配的原则,把控制风险和创造利润看做同等重要的事情。在我国商业银行中,对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的关系认识还有差距,一方面,一些基层人员或业务人员往往错误地把风险管理摆在业务发展的对立面上,不能正确地评价风险,不能正确地看待风险,认为风险管理是阻碍业务发展的;另一方面,部分风险管理人员不能研究业务、研究市场、研究效率,简单认为少发展业务就可以控制风险,通过否定业务逃避承担风险,使很多该发展的业务发展不了,反而降低了银行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第二,风险管理理念上的差距。风险管理是整个银行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一环,需要具备先进的理念和技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起步比较晚,风险管理人员在风险管理理念方面还不能满足业务快速发展、风险管理日益变化的需要。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还不到位,仍以信用风险管理为主,对市场风险、操作性风险等重视不够。二是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缺乏差别化的理念,忽略了不同业务、不同风险、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的差异,不仅不能管理好业务风险,反而容易产生新的风险。

第三,风险管理方法上的差距。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比较重视定性分析,如信用风险管理中,重视贷款投向的政策性、合法性、贷款运行的安全性等,这些分析方法在强化风险管理中是不可缺少的。但是,与国外风险管理方法相比,风险管理量化分析手段欠缺,在风险识别、度量等方面还很不精确。如信用风险管理中、对借款企业财务状况和市场,对借款企业产品需求的变量因素的微观分析往往不足。

2 我国商业银行防范金融风险措施

第一,实行资产负债比率管理。资产负债管理就是银行根据对资产负债平衡表中的资产和负债每个项目的利率预测,在维持流动性的前提下谋求风险的最小化和收益的最大化。并且通过此来考虑最佳的资产负债的数量和期限的结构。在商业银行进行外部投资中,通过资产负债管理,可以有效地预测外汇、利率、信用等方面的风险。在国际市场利率、汇率波动的情况下,可以主动性的进行调节。推行资产负债管理,必定使商业银行在平常管理中量力而行,自我平衡,合理经营。对负债促使其致力于筹集资金,自觉控制资产,扭转其超负荷经营状况,削弱其资金依赖懒惰性;同时对资产管理有利于其从事

[1] [2] 

投资业务,激发了创造收益的积极性。

第二,加快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金融衍生工具的灵魂可谓之风险,其本身就是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并为适应风险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金融衍生产品的设计初衷,绝不是为了扩大市场参与者的风险,更不是为了让某些人投机获利。恰恰相反,该类产品的出现原本是为了降低市场参与者的风险。金融衍生工具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具有降低、分散市场风险的功能;另一方面,在转移风险的同时,也可以用来进行冒险式的投资。次贷危机的根源是风险定价问题,而不是创新本身,如果没有创新,受损失的只能是银行。从美国经验看,对房地产贷款进行证券化简便易行且容易获得市场认可。目前我国银行机构最主要的资产是信贷资产,也是存在风险最多的领域,而房地产贷款又属于信贷资产中的优质资产。通过对房地产信贷证券化,可以有效分散、转移我国银行业承担的大量风险,改善资产结构。

第三,加强银行业的监管。次贷危机暴露出美国监管体制方面的一些不足,对我国银行监管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其一,注重规制导向监管与原则导向监管相结合。次贷危机反映出美国规制性监管模式的滞后性和不灵活性。规制性监管模式很容易与现实情况产生缺口,尤其是在发达的金融市场,即使再详尽、再科学的监管规则,也难以跟上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吸取美国的经验教训,我们必须在坚持以规制性监管为主的基础上,实现规制监管与原则监管的有机结合。其二,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监管。美国次贷危机反映在债券市场,根源于信贷市场,表明在一个统一的金融市场中风险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和扩散性,风险监管不再是单个部门的事情。从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金融业发展趋势和水平看,分业监管仍是目前比较理想的监管治理体制选择。

第6篇:对银行业金融监管的认识范文

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发展,在社会各行业掀起了一场前所未有的管理模式与思想观念的变革。信息技术在银行管理及其金融服务中的扩散,促进了金融服务组织机构与服务提供形式的创新,网上银行就是这种创新的具体成果之一。

一、网上银行对传统银行业带来的变革

网上银行(Internet Bank)是依托信息技术、因特网的发展而兴起的一种高科技、高智能的“AAA”式银行,即能在任何时间、任保地方、以任何方式为客户提供服务的银行。它的出现不仅改变了银行与客户相联系的方式,而反也改变了银行的服务方式、产品推销方式和交易处理方式,给传统金融业带来了一场“新经济”的革命。

(一)网上银行的兴起使不同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趋于模糊,“大金融”的金融融合特征日益明显

网上银行的发展使得金融机构能够快速处理和传递大规模的信息,不仅传统体制下严格的专业分工将受到强烈冲击,各种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日趋类似,而且也为非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开辟了道路。如日本索尼公司出资200亿日元设立针对一般个人的网络专业银行;Yahoo、AOL以及微软等网络公司纷纷进军金融领域,蚕食传统的金融业务并挖掘新的金融业务等,都对传统银行业的中介地位发起了严峻挑战,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共同提供金融服务、不同金融机构的差别分工日趋淡化、协同共存的“大金融”格局将现雏形。

(二)网上银行的发展使更多的金融服务将离开传统的服务机构,进而推动金融市场非中介化进程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客户在选择金融服务时的优先次序越来越表现为从透明度低的金融机构转向透明度高的服务机构。所谓透明度,就是主动向市场提供信息的多少、收取交易费用的高低。随着科技的进步、网上银行的快速发展,金融交易将越来越透明,金融市场上交易成本的降低和交易品种的不断丰富将是一种必然趋势,也必将吸引更多的金融交易从传统的金融机构转向金融市场,从而推动金融市场非中介化进程。

(三)网上银行的普及使传统金融业必须直面“新经济”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21世纪是信息时代,谁掌握了信息,谁就在竞争中掌握了主动。传统金融机构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掌握了信息优势。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上银行的兴起,商业银行所具有的这种传统信息优势正在丧失,因为越来越多的金融服务并不通过传统的金融机构;因为市场主体能够通过网络更为便捷地获得市场信息。此外,网上银行所只有的成本低、功能全、手续简、费用少、速度快等优势也是传统金融业无法比拟的,即使商业银行想固步自封、置身事外,市场的竞争也不会允许这种可能性的存在,银行必须接受网络经济大潮的洗礼,将网上银行服务作为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之一,否则其必然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正是基于这一点,国外网上银行发展蓬勃兴起,所处理的金融交易也日益扩大。据Gartner集团在加州的研究咨询机构Dataquest调查,1997年美国有625家银行提供在线交易服务或因特网银行服务,1998年这一数值达到800家,预计2001年将达到1200家;相对应地,网上银行业务也迅速膨胀,业务量占到了传统银行业务量的10%~120%,为美国经济增长提供了35%的贡献度。

二、网上银行发展对我国央行现行监管制度的挑战

网上银行作为在因特网上进行的一种全新模式的商务活动,其新型运作机制无疑会对我国央行现行监管制度带来冲击。

(一)网上银行电子货币广泛使用给央行监管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问题

电子货币系统是网上银行的基础,按公认的观点,电子货币是一种“储量”或“预付”产品,即将客户所能支配的资金或货币币值存储于其特有的某种电子设备上,如银行卡、电子支票和数字化电子现金等。因而,其它金融机构和非金融公司也可能拥有发行电子货币的权力。尽管目前我国还不存在此种担忧,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公司必然涉足此领域,若不对其进行限制,将部分剥夺我国央行垄断发行货币的特权,与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唯一法定的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的单位”相冲突。其次,电子货币发行的目的是替代流通中的现金,其大量使用势必减少流通中的现金,进而改变货币的流通速度,这又可能引发我国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规模的变相萎缩,使得货币总量的监测和货币供给的控制变得更为复杂。

(二)央行如何规范确保网上银行支付系统的效益性、安全性与稳定性

网上支付系统的效率性、安全性与稳定性是困扰网上银行发展的“老大难”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有维护支付系统、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的职责”。这就对我国央行提出了如何保证网上银行支付清算系统正常高效安全运行的新课题。另外,网上信息传递采用公共、私人密钥相结合的加密解密形式,在公用网和金融专用网之间会出现交易当事人如何拿到并确认对方的公共密钥等问题,势必需要一个权威性和公正性的第三方充当中介人和担保人。自然,央行是“最佳人选”。

(三)央行如何处理网上银行监管及与其它国家央行监管的协调合作,避免新的支付工具被用来逃税、洗钱等犯罪活动

电子货币的运用使得金融机构成为直接参与交易的主要环节,而网上银行更为其增添了一条低成本、高效益的发展之路。央行如何监管网上银行的行为已成为当务之急。央行是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它对网上银行监管必然涉及到电子货币发行管理、金融认证管理、电子货币工具管理、安全电子交易管理、电子货币运行监管管理等,尤其是它要参与并主导全国性金融CA体系,对所有的认证中心进行分级别的严格管理,诸多环节、诸多因素都需央行去规范、去监管。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央行监管大多偏重于合规性稽核,对银行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的稽核却较少,事前风险预警防范不够,监管水平不高,而网上银行跨国界运行的特征无疑对央行又是一次重大考验。

(四)央行如何公正处理银行与非银行机构的竞争

目前,我国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并不多,仅有招商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三家,非金融机构尚未涉及网上交易。但我国加入WTO后情况则不一样,金融领域将对外资全面开放(尽管有五年过渡期)。而纵观全球网上交易的发展,在因特网上提供金融服务的大多是非银行公司,相反,仅由银行提供最后的结算和信用服务,这就使得我国银行业在未来加入WTO后,可能受到非银行机构的更大挑战,就涉及到一个新形势下的公平竞争问题,即现行有关银行支付和结算的规定是否应该适用到所有愿意在支付领域经营的非银行机构。对此,央行应尽快制定自身和其它金融机构在网上银行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开展网上银行的职责划分,公平公正处理银行和非银行机构的竞争。

三、央行对网上银行监管内容

从理论上讲,央行对网上银行的监管,应多体现在对网上银行推出的虚拟金融服务的价格等方面。但从现阶段来看,我国央行对网上银行的监管,则应主要体现在带有全局性的具体问题上。

(一)对网上银行安全性能的监管

包括网上银行运行风险对国家金融风险形成的影响及评估;对产生系统风险的各种环境及技术条件的监管;对公共钥匙基础设施(PKI)、加密技术及制度和电子鉴名技术及制度的监管。如关于电子记录的数码鉴名法律框架等。

(二)向企业和各级政府提供网上银行的国内及国际标准化框架,对网上银行的标准化水平进行监管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对网上银行的监管都无一例外实施了较为优惠的信贷管理政策,以鼓励其民族电子商务的发展。对此,央行对我国网上银行的监管也应顺应这一趋势,充分宣传网上银行的国际国内标准,尤其是安全性、便捷性标准,提高公众对其的认识认可程度。同时,实行优惠的信贷管理模式,以实现全国各商业银行之间电子信息的互联互通,促成其迅速发展壮大。

(三)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监管

避免网上银行利用自身的隐蔽行动优势向消费者推销不合格的服务或低质量高风险的金融产品,损害消费者利益。这主要包括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及维护知识产权在网络中不受侵犯。同时,也广泛地保护网上交易的消费者权益。如针对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站点网上广告进行监管,以保护网上银行消费者不会被网上虚假广告欺骗。

(四)与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严厉打击网上犯罪活动

中央银行应积极主动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联系与沟通,在诸多网上交易涉及到的税收流失、跨国走私活动、非法贩卖军火武器、毒品活动、非法攻击其它国家网上银行的电脑黑客网站及传输不利于本民族文化和信息观念的信息进行监管。

当然,随着网上银行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作用的日益显著,央行监管内容还会不断增加。

四、央行对网上银行监管措施

(一)积极建立健全网上银行规章制度及法律、司法制度

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建立健全各种相关的网上银行法律和管制措施;二是形成确保这些法律及管制措施得以执行的可信赖的执法机构。具体讲:

1.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金融业是一个风险较高的行业,为了保障金融业的稳健经营,促进经济发展,央行对金融业的市场准入一直是严格控制的,但至今对网上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问题却少有规定。有些网上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相比,不仅仅是业务手段、方式上的变革,也是业务内容上的扩张,如果央行缺乏有效的监管,网上金融业务在不断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因此,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对网上银行的客户予以一定的限制,不失为一种防范风险的有效措施。

2.完善契约约束机制。鉴于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对网上银行的规定还处于起步阶段,故银行在提供网上服务前应与客户签订《网上银行服务协议》,对网上银行可能产生的一系列权利义务事先予以明确确定。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开通网上银行业务的仅有几家,但各家制订的《网上银行服务协议》内容均不一致,对此应尽快加以规范。

3.积极完善关于网上银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使网上银行迅速顺利发展,必须加快关于网上银行的法律制度建设,尤其是对电子货币支付交易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出明确清晰的界定。关于网上银行的法律涉及《银行法》、《票据法》、《合同法》等,应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修正和补充,如对以电子证明书和数字鉴名作为支付指令和认证中心的权威性加以确认合法,并制定针对网上银行犯罪的严厉处罚条例。

(二)督促各网上银行强化内部管理,从内控制度上降低风险

由于网络犯罪多为内部人员所为,因此,金融机构应注重加强内部管理,克服自身存在的风险隐患。

1.建立业务操作管理制度和权限制约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规定系统操作人员的工作操作过程和权限,每一步操作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必须分离,每个级别人员都要受权限控制;对操作密码要严格控制,指定专人定期更换,杜绝未经授权而操作支付系统的核算程序;由专人保管必要的系统操作记录,记载操作人、时间、操作内容等以备查。

2.建立健全网上银行电子支付安全管理组织制度。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和安全规程培训;各支付系统的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共同建立对话、磋商机制;在电子支付的风险防范和金融科技的资源信息共享等方面开展行业管理;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使用电子支付系统的客户和商家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保护知识。

3.严格签约时的身份认证。为从源头上防范网上银行欺诈风险,对于私人客户,银行应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和开户材料,并保证签约柜台的双人临柜操作s对于单位客户应严格审查客户的营业执照和年审情况,并对单位提交的网上银行服务申请表上的单位公章和印鉴,与该单位在本行开户时的预留公章和印鉴予以核对。对企业印鉴的审查,银行应增设电子验印等先进验印手续,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三)制定相应的行业性激励机制,促使网上银行正常运作

相关经验表明,仅仅依靠法律和法规难以有效的对网上银行进行监管。因网上银行形成的虚拟金融服务市场是一个高度的信息非对称市场,网上银行“看”不到其客户,更难以把握客户的风险水平,同样,金融监管当局也“看”不到其监管对象的网上行为。因此,制定相应的行业性激励机制是一条行之有效的方法。按照信息经济学激励机制设计原理,央行不是努力去了解网上银行做什么,而是通过政策选择努力去诱惑网上银行去做什么,诱惑的基本原理就是成本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央行不用担心网上银行会利用它们的隐蔽信息来欺骗监管人员。

(四)尽快建立全国性的统一金融认证中心

由于我国缺乏网上银行系统设计开发的经验,因此在相关系统的建设中规范化、标准化不一,没有一个详细的总体战略和规范标准,如认证体系不统一、软件开发重复低效、硬件设备的购置标准各异等等,给网上银行的发展人为制造了一定障碍,故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认证中心势在必行。

(五)形成多样化的监管实施手段,有效控制网上银行风险

建议央行实施多种监管方式,如在网上采取“制定规则,然后警察巡逻抽查”的方式,对网上银行的运作状况是否“违规”进行抽查,一经查实进行“重罚”;或要求网上银行定期通过电子邮件向央行发送“汇报”文件;或随机对网站进行抽样调查;或利用网上银行之间不同竞争者的利益冲突进行监管;或利用消费者对网上银行的服务质量及价格进行监管;或利用独立的市场调查公司或会计咨询公司对网上银行服务进行监管等等。总之,种种监管方式的采用,都将使央行对网上银行的监管效果更好。

第7篇:对银行业金融监管的认识范文

为了实现安全和发展的协调统一,总结历次金融危机的教训和近年来中国实践的经验,我认为要实现两者的协调统一有四条最基本的经验,也是最基本的原则,那就是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和实施金融改革、金融开放、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

加快推进金融结构改革

中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金融业确实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正是这些积极的变化才使中国银行业能够成功地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和当前这场由美国所引发的世界性危机。但同时我们也应警醒地认识到,中国金融的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深化,特别是在金融结构方面,还存在着很多制约、影响金融发展和金融安全的领域及问题。比如说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脱节问题,储蓄、投资、消费的失衡问题,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以及银行信贷市场和企业债券市场的失调问题。一方面银行体系充斥着大量的流动性,中国的大企业存在着资金供过于求的问题,另一方面我们的小企业却长期遭受着融资难的困难。此外,地下金融、非法集资以及热钱都从不同的层面反映出金融结构还存在着不合理、不完善的地方,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快推进金融结构的改革。

要加快金融产业结构的改革。要真正使金融作为服务型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要进一步优化金融业的产业结构,推进金融业内部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租赁在内的各个产业之间的协调发展,使金融业能够为实体经济提供更为多样、更为全面的能够满足不同经济主体不同层次需要的金融服务,使金融业成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支柱。在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同时,给经济带来更大的支持。

要加快金融体系结构的改革。要尽快形成包括大银行和各样中小银行在内的不同所有制、不同经营模式的多层级银行体系,以适应经济模式多元化的要求。在这方面,我国与发达经济体还有一定差距。例如,美国有8000多家商业银行,从数量上看,95%以上都是小银行和社区银行,这些银行主要是为当地社区、地方经济和小企业服务的。而我们的银行体系结构仍然是大、中银行在整个银行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还缺少一批专门为地方经济、为社区经济、为小企业服务的小型金融机构和小型银行。尽管近年来我们在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农村金融发展方面采取了很多有效的措施,如鼓励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业机构等新型金融机构,但金融体系仍不能满足小企业、地方经济以及社区金融服务的要求。这也就说明我们的金融体系结构还存在着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地方,要通过深化改革更好地适应经济多元化发展的需要。

要进一步推进金融股权结构的改革。尽管我们经过这几年的改革,金融机构的产权结构已经实现了多元化,已经打破了国家所有、国家绝对控股的格局,已经初步实现了银行股权结构的多元化,特别是中小商业银行民营资本的占比越来越高。但是,我认为目前仍然有很大的空间需要进一步推进股权结构的多元化,这一方面有助于加快市场化进程,更好地为中小企业、为社区经济和城镇化建设服务;另一方面也更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银行的治理水平。

要进一步加快推进金融业务结构改革。要尽快改变我们的银行过度依赖信贷扩张、过度依赖于以利差作为利润的主要来源,以及经济循环周期和信贷扩张与收缩过度密切相关的现状。要加快推进银行业资产结构的多元化、利润来源的多元化,提供更多的信贷资产之外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提高非利差收入和非信贷收入在整个收入中的比重,提高银行的综合竞争能力。

要加快推进金融产品结构的改革。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要更好地适应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更好地适应金融投资需求多元化的需要,更好地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目前,大家一个共同的判断就是,中国银行业还是在发展的过程中,还不存在创新过度的问题,而是创新不足的问题。而从社会对金融产品、金融投资者对金融工具的需求来看,银行提供的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还比较单一,不适应储蓄、投资、消费多元化的需要,也不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所以我们应该在加强商业银行内部的公司治理和风险监控,加强市场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金融的法制建设和加强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同时,进一步推进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的创新。要进一步加快产品结构的改革,要在信贷产品的证券化以及其他风险较低、复杂程度较低、透明度较高,而又具有有效监管的金融产品的创新方面有新的推进。

关于金融价格结构的改革。我认为这项改革更重要,也更具有关键意义。现在我们很多金融服务的扭曲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金融利益结构和金融价格结构的扭曲所带来的。所以只有通过金融价格的改革使金融价格和金融利益调整更加合理,才能正确地引导投资,引导储蓄资金的流向,才能使资金流向我们需要支持的薄弱环节。

在金融结构方面我们还有很多领域需要加快改革,还有很多空间需要深化改革。这样才能更好地支持中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在此基础上确保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

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趋势

这次金融危机尽管有很多宏观层面的原因,包括宏观经济政策失当、长期的低利率、宽松的货币政策造成的资产泡沫等各种原因,但同时大家也认为危机的原因还在于金融本身,包括投资银行的高杠杆、金融产品创新的过度以及薪酬政策的扭曲,特别是金融监管的滞后,这些都构成了这次金融危机或者是助长推动这场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

这次危机之后大家都进行反思,包括对宏观经济政策的反思,对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思,对国际货币体系和金融体系的反思,以及商业银行对自身公司治理、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进行的反思。同样需要反思的是我们的监管,也需要对金融监管进行深刻的反思和进行深刻的改革。

最近,英国、美国、欧盟等许多国家都提出了关于金融监管改革的一系列方案。对我国而言,尽管中国的金融业有效地应对了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仍然保持了安全、稳定、健康的发展态势,但是我认为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以及我们的监管体制仍有许多值得进一步反思、探讨和改革、完善的地方。 根据国际上目前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也结合中国银行业自己的实践,我认为在金融监管改革方面有这样几个重点领域。

具有逆周期特点、致力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日益成为各国政府和监管当局的关注领域和改革重点。金融危机更多的不是由单个金融机构引发的,更多的是宏观的风险。危机的爆发可能以某个单体机构的破产倒闭为引因,但危机真正的原因在于金融系统运行过程中,不断累积的矛盾所造成的作为一个系统性有机体对风险免疫能力的下降。所以大家应该记住在进一步完善微观的、单体机构监管的同时,必须要加强对宏观的、系统的及反周期的监管,并且要有专门的主体、机制和工具来实施宏观系统性风险的监管。

要进一步加强对具有系统重要性大型复杂金融机构的监管。由于这类机构的倒闭和失败会直接引发系统性风险,这会带来严重的道德风险,特别是由于预期到政府会救助出现问题的机构,债权人将不再关注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治理。道德风险的存在使单纯的市场纪律无法对大型复杂金融机构的冒险冲动形成有效的约束。因此,就有必要对大型复杂机构实施特别的监管政策,对其业务范围进行更为严格的限制,提高相应的监管标准,扩大风险监管的覆盖面。

要进一步加强对跨行业、跨市场、跨产品风险的监管,防范风险在不同行业、不同市场和不同产品之间的蔓延和传染,以及由此引发的全局和系统性风险。在金融混业程度不断加大、综合化程度进一步加深、国际化程度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对目前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现行监管体制和机制提出了更多的挑战。在当前体制下,即使银行、证券、保险业的监管机构分别对所监管的领域能够严防死守,不让其出现风险,但也不能保证不出现由跨行业、跨系统、跨产品的风险所引发的系统患。要进一步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机制,不断完善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

要进一步强化资本在防范系统性风险、解决顺周期问题、制约金融机构高杠杆化等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危机后,各国对资本这一基础监管手段的作用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和更为广泛的共识。在新一轮的监管改革框架中,将更为突出资本监管的作用与地位,一是要提高资本对风险的覆盖程度,特别是对交易账户、金融衍生产品等风险的覆盖;二是要提高资本对风险的敏感程度;三是要提高资本对风险的吸收能力。这些改革措施将进一步提高对资本充足水平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对资本质量的要求,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反周期的资本要求,包括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特殊附加和实施动态资本监管。同时,为适应国际会计准则改革的需要,还引入了与动态资本监管相匹配的动态拨备监管,使贷款损失的拨备既能覆盖当前发生的损失,同时也要覆盖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动态资本监管和动态拨备监管将具备反周期和覆盖未来风险的功能,与其他监管措施一起,共同强化防范系统性危机的能力。

中国银行业已经率先实施和探索了关于动态资本和动态拨备的监管制度,我们已经把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从8%,分别对中小商业银行和大型银行提高到10%和11%,并将商业银行的贷款损失拨备覆盖率从130%提高到150%。这既是适应中国经济环境、经济运行态势,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要求,同时也适应了国际金融监管方面最新的发展趋势。

要进一步加强对流动性的监管。这次危机再次证明了资本并不能解决一切风险,资本也不能防范一切风险,流动性始终是银行体系的生命维系所在,不论是单体的银行还是从银行体系来讲流动性不足仍然是最大的风险,所以不论是在正常的时期,还是在经济的繁荣时期,或是在经济的不景气时期,都应该更加关注对流动性的监管,加强对流动性标准的执行,加强对压力测试的实验,同时也要加强对流动性应急准备的管理,加强信贷资产的期限匹配管理等。所以流动性也将成为监管者的关注重点。

需要金融监管当局加强关注和改革的领域,就是要更加重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以及薪酬政策在风险和激励方面的平衡。在加强公司治理,强化董事会对风险管控责任的同时,使高管薪酬机制更符合这家银行发展战略的要求,更适应这家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承担水平。

第8篇:对银行业金融监管的认识范文

一、监管目标及其主旨:理论的辨析

现代经济学对银行监管的原因、必要性及其应达到的目标的解释,主要建立于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理论之上,特别是“市场失灵理论”与“信息经济学”理论。该理论体系认为,政府实施银行监管是为了社会公众利益而对市场运行过程中不适合或低效率的一种反应,是为纠正金融市场垄断性、外部性、传染性、脆弱性和信息不完备性等所引起的市场失灵问题而做的制度安排。从理论分析的逻辑看,主要有两个基本分析视角:一是基于银行系统的宏观视角,主要着眼于银行系统本身的重要性及其外部性效应,认为银行体系在提供金融服务等特殊商品外,还支撑着整个社会的支付结算体系,对整个经济体的平稳运行至关重要,从而使得银行体系具有较强的外部性,银行业是高风险聚集的行业,同时银行风险会引起系统风险,一家银行的破产倒闭可能诱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引起银行体系的连锁反应,破坏整个支付结算体系,并通过货币信用紧缩影响经济增长。因此,需要政府部门介入,通过外部监管来限制银行倒闭的不利影响,保持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

另一种视角则是基于银行合约参与者——存款人的微观视角,主要着眼于保护一般存款人及金融商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Kareken,1986)。认为在金融商品的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委托关系,为保证作为人的金融机构更好地为委托人服务,金融商品的消费者需要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者进行监督。对于银行而言,为避免银行经营者在使用存款人的资金发放贷款时过于冒险、损害存款人利益,存款人需要对其进行监督。但由于银行与存款人及各金融交易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监督成本很高,数量众多而分散的中小存款者存在着普遍的“搭便车”倾向,中小存款人既没有积极性也没有能力去搜寻信息或干预银行管理。因此,银行监管对中小存款者而言具有公共品性质,供给严重不足,需要政府承担这一公共品的供给。

作为这两种不同的理论逻辑和关注视角,尽管在最终监管要求和监管内容等方面是基本统一的,两者异曲同工,都要求被监管行尽可能稳健经营,避免其过度涉险,进而保持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存款人利益的最大化。以消费者保护为目标的监管,常常可以获得对维护系统稳定有用的信息,而以维护系统稳定为目标的监管,也照样可以甚至必须对具体业务行为进行监管(王君,2001)。然而,基于两种不同的目标和关注视角,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两者有时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一定的冲突,如基于稳定整个金融系统的角度考虑,在银行业出现一定问题时,出于担心整个市场崩溃的角度考虑,监管者可能会故意隐瞒一些重要的信息,但从存款人利益的角度来讲,显然具有一定的“欺诈”之嫌,侵犯了消费者的充分知情权,不利于其及时调整投资决策。

为了避免目标冲突,相当一批经济学家主张监管机构应围绕监管目标设置(Wallman,1977;Taylor,1995;Goodhart,1998)。但在具体方案的设计方面,理论界仍未达成共识。较为普遍的一种模糊分类方案认为,各类金融机构由于性质的不同,对维护系统稳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也各不相同,银行的系统性风险特征明显,并且与宏观经济政策关系密切,因而应当由中央银行负责监管;而保险业与证券业的消费者保护特征比较明显,可以由相应的专业监管机构负责。但在这一框架下,对于某个金融机构的监管常常难以同时兼顾不同的目标,只能有所侧重。如中央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只以维护系统稳定为重点,有时不可避免地难以顾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对证券业的监管,则主要顾及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而忽视了其对整个金融系统的影响。为避免这种主次的冲突,泰勒(Taylor,1995)提出了一种“双峰”论(TwinPeaks)的观点,认为整个金融系统的监管可以根据目标的不同,设置两个相应的监管机构。两者的监管对象都同时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只是前者针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审慎性监管,以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尽量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或金融市场崩溃;后者针对金融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商业营运监察”性的行为监管,以防止其出现欺诈或机会主义行为,保护知情较少者(中小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负责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监管机构应以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为对象,而负责稳定金融体系的监管机构应以支付系统为对象。

二、银行业监管目标体系的确定:中国的选择

监管目标的确定与划分,既应当遵循整个金融系统健康发展和监管工作有效进行的一般规律,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具体金融机构的体制安排、金融市场发展水平、历史文化环境等国情实际,从既有利于整个金融系统长远发展的战略发展需要,又有利于保证体制改革平稳推进的现实需要出发进行具体设计、安排。

从目前我国的监管体制来看,随着银监会的成立,逐步形成了与分业经营相适应的分业监管体制框架。根据最近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三定”方案,中央银行除了在传统的货币政策职能之外,还有维护金融系统稳定的职能。而在目前正在讨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就把保护广大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这标志着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宏观目标与微观目标首次得到了明确区分,解决了长期以来人民银行既承担维护金融系统稳定的宏观职能又负责保护存款人和消费者利益的微观职能的双重监管目标冲突问题。作为我国银行业的专业监管机构,银监会的成立使得保护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监管目标获得独立化,使得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监管目标得以凸显,有利于存款人利益能得到切实保证。

从理论上讲,银行经营中对存款人或消费者可能造成的利益侵害,一方面是基于商业银行经营的高负债率和有限责任制而导致的经营者过度涉险的机会主义行为,也就是在商业银行主要通过吸收存款等负债业务取得经营资金并实行有限责任的条件下,对于其股东与经营者发放贷款或从事某项投资而言,如放贷或投资成功可以取得几乎全部的收益,而如放贷或投资失败则只需承担极小部分的责任,因此,在缺乏必要的债权人监管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存在过度涉险的激励,从而威胁到存款人资金的安全性等。另一方面可能的损害基本与一般企业类似,商业银行可能会凭借其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降低银行服务的质量和有效产出,侵犯消费者利益,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因此,银监会“保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的监管目标定位,就是要通过对于银行机构市场准入的审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各项经营业务的检查和监控等各项审慎监管工作,保护消费者免受金融服务部门或金融市场其它参与者的机会主义行为或垄断定价的损害,促进各商业银行积极发展、稳健经营,加强内控制度,强化风险管理,确保消费者得到诚实、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

此外,由于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普遍存在,消费者行为之间也具有相互模仿和影响的外部效应,金融市场的有效运作在相当程度上还取决于市场参与者对市场的信心。因此,出于对消费者整体利益的考虑,监管者还应当提供市场公信这样一种公共产品,要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及时预警、控制和处置风险,有效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通过增加信息供给,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银行业经营的透明度,进而增进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防止出现因集中性的恐慌而引起金融市场的混乱,维护银行业稳健运营。同时,保护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最为根本的是要提高其自身的自我保护能力。考虑到我国目前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之中,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金融发展滞后,市场规则及相关知识尚未完全建立并深入人心,居民缺乏必要的金融风险意识,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因此,作为监管者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考虑,还有一个重要职责便是“要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产品、服务和相应风险的识别和了解”。金融机构要及时向公众披露市场及金融产品的信息,监管者要对金融机构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度作出判断,并纠正消费者对一些金融产品及服务的误解。

最后,由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体系还未健全,法制仍需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不规范的行为时有发生,违法犯罪案件难以完全避免。因此,为从根本上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监管者必须严密监管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活动,通过加强监管,建立起防范金融犯罪的机制,有效减少金融犯罪。同时,通过严厉打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最大限度的减少资金损失,进而促进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应当说,目前银监会的目标定位,从形式上看似乎是多目标的,但实质上保护存款人利益、增进市场信心、提高公众金融意识、减少金融犯罪等四个目标都统一于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这一最高目标,前者是基础与根本,后者则是其的具体化,四者共同构成我国银行监管目标的有机体系。

三、中国银行业监管的目标定位:基于政治经济学的进一步分析

1、银行监管目标的定位反映了执政党“执政为民”的政治理念。现代政治经济学对政府监管的分析认为,政府对不同行业的监管是不同利益集团政治斗争和利益较量的结果,反映了一些特殊利益集团的要求(佩茨曼,1976;Stockman,1991)。对银行业而言,正如前面的分析,政府介入主要为广大存款人提供一个“有积极性的代表”(M.Dewatripont&J.Tirole,2002),以解决广大存款人之间因“搭便车”而出现的监管不足问题。目前我国由于金融市场发展的滞后,投资工具有限,居民主要以储蓄存款为主,几乎都是储户,其利益与银行密切相关。因此,银监会对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最为直接而深切地体现了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理念。

第9篇:对银行业金融监管的认识范文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是银监会秉承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服务至上、坚持社会责任的消费者保护工作宗旨的体现,也是银监会将满足消费者合理诉求,作为行为监管的目标和准则的具体体现。以成立专业部门为契机,银监会将继续致力于强化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通过开展金融教育提升消费者的金融素质;通过金融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升全社会对银行业产品和服务的了解与认知;通过快捷规范的纠纷调解机制,有效化解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矛盾纠纷;通过强有力的监管措施,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理诉求得到维护和主张,在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方和消费者之间架起桥梁,实现共赢。

职责所引 趋势所向

全面维护银行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可推卸的社会义务,也是银监会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银监会履行银行监管职责的具体体现,也是遵循国际银行业监管改革趋势的举措,是各国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共识。

从国际上看,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的发展,以金融衍生工具为代表的新的金融产品不断增加,大量的专业术语、晦涩难懂的表述使得消费者很难对金融产品或服务作出充分有效的判断,再加上金融推销手段越来越专业化,使得金融消费领域相对于普通消费领域,信息不对称情况更为严重,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消费者自身权益被侵害的机会也越来越多。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各国深刻认识到必须积极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监管的出发点和基础理念,以重建金融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信任,切实维护市场信心和金融体系稳定。与之相对应,各国相继成立了消费者保护的专门机构或部门,例如美国成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署,英国成立了金融行为监管局,韩国成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院,等等。

从我国情况看,尽管我国银行体系未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但改进和加强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工作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银行业消费者群体十分庞大,同时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不同地区消费者需求差别较大。为满足我国多层次银行业消费者的不同需求,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信心和金融体系稳定,成立专门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就成为十分必要的监管体系设计要求。

银监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的成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首先,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以人为本”理念在银行业的最根本体现。其次,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增强社会经济发展内在动力的重要举措。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业是我国金融业的主体,通过普及金融知识,提升银行产品和服务的透明度,有利于增强广大消费者对银行业的信心,有利于营造更加有利于银行业改革发展的外部环境,从而推动银行业进一步丰富产品类型和提升服务质量。第三,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推动银行业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强调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推动银行业转变发展方式,致力于打造“百年老店”,提升行业声誉,增强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谋求长期稳健发展,从而在根本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明晰内涵 把握重心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将坚持科学发展,坚持行为监管,坚持行业自律,通过主动、严格、科学的监管措施,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向消费者公开交易信息的义务,履行公平对待消费者的责任,遵从公正进行交易的准则,从而达到提升银行业服务质量、提升行业发展潜能、提升金融稳定能力、提升公众金融素质、支持行业发展、赢得社会尊重的工作目标。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由金融知识教育、银行产品和服务宣传以及调解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纠纷三个部分组成。近期的安排是通过广泛、深入、持续的金融宣传提升消费者对银行产品和服务的认识和理解,增强消费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督促银行业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具体的举措是通过对投诉的调查和纠纷的调解,找出与消费者之间矛盾的症结所在,以主动真诚的自律约束和强有力的监管督促及时纠正和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当行为,加强对交易前、交易中和交易后的行为约束和监管,落实消费者保护,树立银行业的良好社会声誉和形象。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总体指导方针为:“预防为先,教育为主,依法维权,协调处置”,银监会将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牢牢把握这十六字方针,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

预防为先,是指将消费者保护工作的起始点前移至防范的环节,即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实施市场准入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实施内部新产品或服务设计审批时,均应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作为审批的必要条件,并强化信息披露及依法合规销售。

教育为主,是指银行业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不同的消费者群体,积极开展广泛、持续、系统的金融宣传教育活动,培育消费者自主选择判断能力,针对不同的产品和服务种类,主动做好宣传讲解,通过提升消费者金融意识和金融素质主动化解矛盾。

依法维权,是指银行业监管机构将本着贯彻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方针,建立一整套依法、规范、务实的消费者维权工作体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将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落在实处,并通过有益的金融宣传教育活动,培育并提升消费者依法维权、主动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协调处置,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保护消费者权益、妥善调解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作为自身的责任,银行业监管机构有责任协调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好消费者的投诉。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调解处置未达消费者要求的情况下,银行业监管机构接受消费者的再次投诉。但监管机构的处置意见只作为第三方调解,不具有裁决作用。

提升能力 方能维权

在银监会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的同时,银行业消费者亦应把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放在首位,这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有效、最直接的办法。

一是要主动加强对银行业产品和服务的了解。为了满足消费者对金融服务多样化的需求,现代银行业金融机构已不再局限于提供存贷款、汇兑等基础金融服务,信用卡、理财、外汇交易、电子银行、消费信贷等新产品、新服务层出不穷。广大消费者要充分认识到金融产品与一般消费品的不同特性,加强对当今银行产品和服务的了解,多学习、多研究、多比较,提升理性消费水平,在准确把握自身需求的基础上,做到明明白白投资、清清楚楚消费,选择适合自身消费能力的银行产品和服务。

二是要增强风险意识。风险与收益总是如影随形,消费者一定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银行业经营的特点就是在风险与收益间博弈,银行的产品也必然传袭了这一特点。因此,银行业消费者一定要审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详细了解投资产品的具体特征及风险状况,在深入分析成本、风险、收益的基础上进行理性投资,切忌盲目追求高收益,使自身权益及资金安全蒙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