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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税率精选(九篇)

新税法税率

第1篇:新税法税率范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经营;影响

一、对一般内资企业的影响

(一)纳税主体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纳税主体上一改“独立核算纳税人”为“法人纳税”,非法人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再作为纳税人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总机构汇总缴纳,这样,总、分机构之间的盈亏可互相抵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整体的所得税负担,同时企业也可以通过赋予分支机构法人地位以使其单独适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但由于非法人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纳税地点的变化,也将使税源在总、分机构所在地之间流动,在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财政管理体制下,会相应减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财政收入,从而导致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其非税方面的关注和支持度降低,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

(二)法定税率下降

新税法从总体上降低了法定税率,由33%降低为25%,由于大多数内资企业在新税法出台前均实行的33%的所得税率,此政策改变将极大的增加内资企业的税后净利。若不考虑税收优惠因素影响,所得税税率下降将导致内资企业税后净利润提高10%以上。当然,对于具体的某个企业而言,分析其是否能从“两税合并”中获益,还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并不能直接依据税率的下降进行判断。同时,也有专家认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带来的税后净利增加是“一次性”利好,并不会对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构成重大影响,就长期而言,若要使企业的生产经营长期处于利好状态,还是应将注意力集中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方面,积极关注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成长性。况且除了利好之外,有关专家认为部分公司或许还会“受点伤”,对于那些因通过合资、合营而享受税率优惠的企业,“两税合并”所带来的未必是好事,如汽车行业可能还会有负面影响,因为国内汽车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基本都是合资企业或者注册在经济开发区,实际税率仅为12%左右,如果内外资税并轨,这将意味着汽车行业的所得税率反倒上调,盈利能力相对下降,特别对于某些大型汽车企业的影响相对来说更大。

(三)税前扣除标准提高

1、合理工资薪金据实扣除。在原税收体制下,内资企业每月只能在税前列支800-1600元的工资支出(因地区不同而不同),超过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相应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也统一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取消计税工资标准后,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可在税前据实扣除,即在有盈利并且企业所得税率为33%的情况下,企业每发放100元的工资,就可以减少33元的所得税支出,相当于国家给予33元的补贴。计税工资限制的取消减少了企业所得税基,从而提高了企业税后净利润。这一点对高收入行业的净利润影响很大,尤其对于银行业来说意义重大。

2、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提高。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纳税人用于一般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金融保险企业为1.5%);纳税人向红十字事业等机构的捐赠准予全额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比较新旧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可知,新税法大大提高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比例,并且不再对授受捐赠的对象加以区别对待,只要属于公益性捐赠,一律按年度利润总额的12%税前扣除,体现了国家对公益性捐赠的高度认可,是对企业对自身发展之外的社会目标的促进给予鼓励,可以大大减轻公益性捐赠支出较多企业的所得税负担,更好的引导各类企业在完成经营目标之余回报社会的行为。当然,作为以营利为主要目标的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范围必须明确,并且必须通过特定的机构进行,即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这样才能既实现国家了税收优惠的初衷,又不至于造成税款流失。

3、广告宣传费扣除比例提高。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而按以前的税法,外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据实扣除,内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实行分类扣除政策(普通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2%扣除,家电、食品等8个行业按8%扣除,制药企业按25%扣除),对于内资企业发生的业务宣传费,按不超过年度销售收入的5‰税前扣除。由上可知,新所得税法下绝大多数内资企业的广告宣传费扣除标准较之旧税体系下的2.5%和10.5%大大提高了,这将使广告投入比较大的日用消费品企业大为获益,一方面缩小其所得税税基,大大减轻所得税负担,提高净利润;另一方面,这些企业可以轻装上阵,加大广告宣传力度,全力开拓市场。

(四)税收优惠政策调整

新税法在总结10多年来原税法税收优惠政策效果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及提升综合国力的需要,对原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突出了“产业优惠”,弱化了“区域优惠”,并选择农业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等弱势产业、先进产业和具有很大外部性的产业作为优惠对象,改变了原税收优惠形式主要以直接税额式减免为主的优惠方式,实行了以免税、减税、加速折旧、费用加计扣除、少计应税收入和投资抵免等直接税额式减免和间接税基式减免相结合的优惠方式。税收优惠政策的大面积调整势必对不同行业企业的经营活动及净利润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总的说来,对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农业生产企业是利好消息,而对位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长期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有较大冲击,对加强技术革新、加大环保和安全生产投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及残疾人就业等行为将产生很好的导向作用。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影响

新税法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的优惠规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系列优惠政策让高新技术企业从技术研发到生产经营都能享受到好处,将助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

一方面,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开发支出可以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成本,这对提升有较大开发支出的高新技术企业业绩来说是十分有利的。开发支出予以资本化,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管理费用率,从而提高企业当年利润率。另一方面,新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发生的费用化研发支出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扣除50%,资本化研发支出按150%加计摊销,且不受研发支出增长幅度的条件限制,可以大大降低所得税税基,从而有效减轻所得税税负。因此,新会计准则、新所得税法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都有明显的带动作用。

三、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影响

旧税法中,两档照顾性税率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优惠重新进行了界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与原企业所得税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相比,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的税率上升了2个百分点,这类企业较之以前加重了税收负担。但是,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只设置了一档20%的税率,缩小了税率差的空间(5个百分点),较之原税法事实上的18%、27%和33%几档全额累进税率,从总体上看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还是下降的。对介于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税收负担也相对大减,如果在不是“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下,它与年应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企业税负减少率相比也处于优势,少了16.83个百分点(24.24-7.41%),更不用说是小型微利企业了。

四、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两税合并后,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将会普遍加重,这是不争的事实。这一方面是由税率提高引起的,新税法实施前,外资企业普遍实行的是15%的所得税率,新法实施后将统一实行25%的法定税率。另一方面是由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消引起的,原来针对外资企业制定了相当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再投资退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三免两减半”等,随着新税法的实施,这些优惠政策都被取消,因此从2008年起,外商投资可能会从一定程度上降温。

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这部分外资企业税负增加的影响,新税法规定实施后在一定时期内将对老外资企业实行过渡优惠期,如原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因此不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较大的影响,在过渡期内,外资企业可充分利用现有的优惠政策。而对于原适用30%所得税税率以及3%地方所得税税率的外资企业而言,如金融、保险等第三产业的外资企业同内资企业一样其税负同样也会有明显的下降。

但是,新所得税政策出台后,对企业境外上市影响很大。根据新税法,股东在分红之前需要缴纳20%的所得税,这样一来,合资、独资企业要缴纳25%的所得税,而分配股利又要交20%的所得税,这样的税率对于外商投资者来说是很高的,对于单一股东企业来说,达到了利润的45%。如果该企业是境外上市公司在国内的唯一企业的话,则影响是非常大的。

新税法体现的“五个统一”和“两个过渡”等一系列变化都为企业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将促进企业竞争力的提高,促进企业改进技术、提高效率、增强竞争力,推动企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对内资企业而言税收负担明显降低,绝大多数内资企业都将从中受益,但在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反税制度方面的改革同创新也为内资企业提供了新挑战。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EB/OL].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7-03-19.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EB/OL].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07-12-11.

3、税法[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第2篇:新税法税率范文

新税法将现行的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各自的所得税法合二为一,并将名义税率确定为25%,相对于现行两部税法33%的名义税率,统一降低了8个百分点。

公平和统一是此次税法修订的主要考量准则之一。税率的确定主要是考虑到对一直承担高税负的内资企业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由于总体上降低了法定税率,提高了税前扣除标准,2008年实施新税法后,与现行税法的口径相比,财政将减收约930亿元,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减收约1340亿元,外资企业所得税增收约410亿元。如果考虑对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因素,在新税法实施当年财政减收将更大一些,但还在财政可承受范围之内。

同时,新税法也考虑到了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当前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而我国新税法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因此这一税率水平仍然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焦点二:优惠政策风向大转

新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重大调整,总体上以“产业优惠”取代了现行的“区域优惠”政策。

经过整合的新优惠政策对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创投企业的优惠尤为突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享受20%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草案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

焦点三:五年“过渡期”

为缓解新税法的出台给部分老企业带来的税负增加的影响,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

具体讲,对于按原税法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对按原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按原税法规定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起计算。

焦点四:明确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指的是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新税法中,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规定为“免税收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范围。同时,草案对“不征税收入”也做了明确规定,即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收入。

焦点五:强化反避税

新企业所,导税法还对特别纳税进行了调整。当前,一些企业运用各种避税手段规避所得税的现象日趋严重,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日益激烈。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

焦点六:“纳税人”概念新标准

大多数国家对个人以外的组织或者实体课税,是以法人作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按照这一国际通行做法,新税法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同时,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这与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是基本一致的。为避免重复征税,新税法同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于本法。

第3篇:新税法税率范文

1.1有关纳税义务人的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法人所得税界定了纳税义务人,即只对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的经营所得征收独立的法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应以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中关于民事法律主体的规定为依据,并兼用注册登记标准和住所标准,认定居民法人和非居民法人。在此框架下,非法人的分支机构不作为独立纳税人,由法人实行统一汇总纳税。

1.2纳税义务的范围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基础的确定过程中,取消对工资、广告费等扣除的限制;折旧年限可以短一点,根据国家财政承受能力来算短折旧年限,加快固定资产更新,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对科技投资、技术开发等项目,除允许据实扣除外,还可给与一定的加计扣除;对于企业出于经营风险考虑而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等适当允许扣除;一些体现公益特征的支出,如教育、捐赠等,也给与考虑。

1.3税率的变化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另一显著变化就是将所得税率统一为25%。虽然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均为33%,但由于减免税优惠和税前列支标准项目不同,造成实际税负差别很大。新税法对税率的确定确保了内外资企业纳税人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

1.4纳税优惠政策的调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将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其中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还对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给与税收优惠。

1.5强化了反避税条款新企业所得税法从税务调整的一般规则、预约定价安排等相关程序规范了转让定价税制,完善了纳税履行的规定,同时强化了反避税条款。首先,明确规定独立交易原则是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税务调整的基本原则;其次肯定了预约定价安排作为转让定价调整的一个重要方法;最后,规定关联企业的协助义务,税务机关在征税、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企业有提供相关资料协助调查的义务。通过上述制度安排,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风险和成本明显加大,从而在制度上遏制了企业避税行为的发生。

2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小企业经营的影响

2.1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首先,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新税法实施后,企业法定税率有较大幅度的降低。旧税法中,两档照顾性税率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优惠重新进行了界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与原企业所得税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相比,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的税率上升了2个百分点,这类企业较之以前加重了税收负担。但是,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只设置了一档20%的税率,缩小了税率差的空间(5个百分点),较之原税法事实上的18%、27%和33%几档全额累进税率,从总体上看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还是下降的。对介于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税收负担也相对大减,如果在不是“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下,它与年应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企业税负减少率相比也处于优势,少了16.83个百分点(24.24-7.41%),更不用说是小型微利企业了。

其次,新税法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后,改变了企业所得税法改革之前的费用限额扣除方式,取消了计税工资的限制,提高了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等,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够得到据实的扣除,提高了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增加了税前扣除总额,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所降低,实际上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2.2有利于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的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实现公平税负,是新税法的主要目标。新税法着眼于企业间税负的公平,统一了内、外资企业适用的税率,统一了税前扣除标准,统一了各种税收优惠措施,实现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无差别待遇,促进了统

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

2.3有利于增强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从短期看,税率降低对国家税收产生一定影响。但从长远看,通过统一税前费用扣除、降低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一方面,中小企业的税后剩余利益有所提高,有利于处于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财务状况的好转,增加财务收益,加快资金积累,提高创新力和竞争力,扩大其生产经营规模;另一方面,

新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关注的是基础性、环保性、创新性、公益性、发展性的产业,提高了企业的创新激励,这将有效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将加快企业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本提升的进程,促进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

2.4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提升产品附加值为促进我国产业升级,新税法优惠政策调整对低附加值企业提出新要求。一般加工企业、低附加值的中小加工制造企业,不具备竞争优势,特别是过去靠享受区域优惠政策照顾的企业,更要适时调整产业方向,提升产品附加值,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才能继续保持发展的势头。

2.5对财务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小企业财务人员素质普遍不高,而新税法多处提出“合理性”原则,如何把握其“合理性”对中小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考验。新税法对部分企业的费用列支标准放宽,实质上也是一种对所企业的优惠政策。比如对工资列支额度的取消,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以及广告费等支出的额度变化,这些都是在今后账务处理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3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中小企业的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是企业在合法经营范围内的一种理财活动,属于财务管理范畴。其筹划的对象和落脚点是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主题是企业自身或者其授权委托的机构,筹划的前提或基础是不违反国家现行的税收法规,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所得税负担和降低纳税风险,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生产经营决策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选择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必将给企业合理合法地减轻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益带来的益处。

3.1利用税前扣除筹划税前扣除主要是指成本、费用的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法相比,取消或提高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成本费用筹划涉及面广,要求比较复杂,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

第一,工资薪金筹划。可采用的措施有:①提高职工工资,超支福利部分以工资形式列支;②持职工股的企业向职工发放的股利改为绩效奖金发放,当然在筹划时应注意权衡职工工资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③在相同岗位要求条件下合理选择人员,如安置残疾人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待业人员可以加计薪金税除扣除,以获取税收优惠。

第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全额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此条规定较以前标准有所提高。因此,可以适当统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列支比例,避免最后作纳税调整。

3.2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由于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组织形式、税率及税收优惠政策都进行了较大调整,这必然会给新办企业的税务筹划带来影响。一些法人企业可以选择投资设立下属公司的方式进行税收安排,即选择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盈利或亏损,均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居民企业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微利的情况下,子公司可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使集团公司整体税负降低;在给母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应补税差,则设立子公司对于整个集团公司来说,其税负为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和母公司就现金股利或利润补交的所得税差额。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形成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其实现的利润或亏损应当并入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纳税。如果是微利,总公司就其实现的利润在缴纳所得税时,不能减少公司的整体税负;如果是亏损,可抵减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从而达到降低总公司的整体税负。

3.3小型微利企业临界点的税收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除规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之外,还采用了优惠税率,如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实施条例》第92条对小型微利企业进行了量上的规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新晨

通过计算,可以得出企业应税所得的不可行区域为30万元~32万元,其中一个筹划思路是将应税所得控制在30万以下,利用《实施条例》中一些允许扣除的规定,可实现应税所得额的下降。另外,《实施条例》第9条明确规定企业应税所得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顾及到现实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方式和习惯,第23条又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于是,可以考虑通过合同将收入分期实现,并且实现跨年度收款,这样可以减少当年的应税所得并限制在30万以下,又不影响正常的交易。另外一个筹划思路就是减少费用的支出,从而扩大和提高应税所得额使其超过32万,当然这个思路不利于职工福利的改善和企业形象品牌的推广,因此建议在预计应税所得在32万左右时采用。当然,企业经营的目的是盈利,并且收益越大越好,所以从长远来看,最好的筹划思路则是不失时机地增强生产和销售能力,突破32万的规模,实现更多的应税所得,这应该也是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优惠税率的政策意图所在。

3.4利用产业优惠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这样扩大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其中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没有时间限制。同时,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企业可以利用这些产业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参考文献:

[1]王桂平.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J].科技信息.2009,(07):64-65.

第4篇:新税法税率范文

关键词:新个人所得税;变化要点;减除费用标准;税率级次级距

2011年六月三十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新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个税修改是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调节的要求,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充分以挥税收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修改的要点是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及调整税率级次级距;调整个体工商生产经营所得和承租承包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并对税款缴纳时间进行了修改。本文将就以上几个方面的变化进行分析,供各方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款时参考。

一、提高了工资薪金所得税的免征额

免征额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下特有的一个概念,指的是每月或每次收入超过规定金额(如3500元)以上部分按适用的税率被累进征税,这与美国等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制中设置的标准扣除额所起的作用是一样的,设置的基本考虑是使低收入人口免于交税,使得纳税申报数量减少,减轻税务部门的负担。当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发生较大变化时,免征额也应相应调整。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施行以来,已按照法律修改程序先后于2006年1月1月及2008年3月1日两次调整了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免征额已由最初的每月800元调整为2000元。此次个税修改,最引人注目的依然是免征额的调整。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2010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每月1123元,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每月2167元。再综合考虑其他各方面的因素,新个税将免征额由原来的每月2000元再次提高到3500元。大大降低了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所占的比重及税收负担。

二、调整了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级距及最低边际税率

原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新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由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3%-45%的7级超额累进率,把第一档税率由5%调低为3%,并扩大了3%及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取消了15%档次的税率。同时,新税法把原税法中40%和45%两档税率合并为45%,扩大了最高边际税率45%的适用范围,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简化了税制。原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如表1所示。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如表2所示。新旧税表纳税比较,如表3所示。

由上表可以看出,对于大多数中低收入而言,这次个人所得税调整都可以享受到减税好处,只是减税的幅度依收入高低有些差别: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不超过3500元的纳税人可以不交纳个人所得税,减税幅度可达125元;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不大于5000元的纳税人按3%税率计税,减税幅度可达28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不大于12500元的纳税人减税幅度可达480元

少数高收入群体则需要多承担一些个税,但程度有限: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达到38600元的纳税人,调整后税负的影响为0;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超过38600元的纳税人,执行新税法后需要多纳税,但幅度不大,如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达到和超过102000的纳税人,每个月仅需多纳税1195元,这个数字对他们而言只是小菜一碟。

三、调整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和级距调整后,为平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纳税人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新税法维持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现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级次不变,但对税率表中的级距做了相应调整,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做了调整。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如表4所示。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如表5所示。

四、延长了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

原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由于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其他税种的纳税申报时间不一致,造成了有些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在一个月内要办理两次申报缴纳税款手续,增加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为方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办税,新税法将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时限由原来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致。由上可见,新个人所得税税法充分体现了“高收入者多纳税,中等收入者少纳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税收原则,新税法的施行,必将在调节收入分配,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等方面发挥其重要的作用,为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付伯颖,苑新丽.外国税制[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DB/OL].中国经济网,2011-07-25.

3.赵迎春.中国税制[M].立信会计出版社,2011.

4.邓益坚.关于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考[J].特区经济,2005(1).

第5篇:新税法税率范文

关键词:新旧所得税法变化;企业;影响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2018602

2008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并先后了实施条例及各项通知。新税法实施已近两年,其整体在减轻内资企业税收负担水平、促进地区间税收政策环境公平统一的积极意义得到普遍认可,本文在此对新旧税法的不同点进行分析,并探讨企业应如何应对税法变化。

1 新税法的特点

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了“四个统一”的原则:即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同时,新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在税收优惠方面也作出了调整。

2 新旧税法的主要变化

2.1 税率下降,税负减少

新企业所得税法最大的变化莫过于税率的调整。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内资企业税率由33%下降至25%,降低了8个百分点。不仅使企业的实际负担降低了,而且使内资企业获得和外资企业一样的税率,将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拉到了相同的起跑线上。由于原税法在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差异较大,对外资企业偏松、内资企业偏紧,造成内外资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原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使内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新税法统一了税收待遇、促进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内资企业的实际负担降低了,为企业注入了强劲的发展动力。据统计,在2008年,国家承担了约900多亿元的减税成本。因为税率的下降,税负的减少,可使企业把节约的税收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大大增强公司的发展后劲。

2.2 工资税前扣除增加,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中除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原税法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点五计算扣除。内资企业原税前工资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1600元,超过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相应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等都按计税工资的相应比例计提,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增。

新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都可在税前据实扣除,并且规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调整为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14%、2%、2.5%扣除,从而减少了所得税的税基,提高企业的税后净利。由于原计税工资相对较低,多数企业每年都必须缴纳因工资总额超计税工资、三项附加费超标准而进行的纳税调增,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企业为员工发放工资的积极性。新税法的实行后,不必按计税工资进行纳税调整,减轻了企业的税收成本,增加了企业的税后利润。

2.3 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根据原税法规定,当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企业时,企业应补缴税收差额;新税法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按新税法规定当被投资企业享受低税率优惠时,投资企业不必对投资收益补缴税差。

例如,投资企业税率为25%,被投资企业税率为15%,当年取得被投资企业分红100万元。原税法规定:投资企业应补所得税款11.76万元[100/(1-15%)*(25%-15%)];新税法规定: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必征所得税。

由于该项税收政策变化,增加企业投资净收益,可激发企业的投资热情,进一步促进企业进行再投资,促进企业的发展状大,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2.4 资本化标准提高

原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新税法中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1)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新法中对于资本化的标准提高,政策趋于宽松,企业可以得到更多的税收利益。在新法中规定大修理支出必须达到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50%以上,意味着很少能有修理支出被定性为改良支出。企业发生的修理费支出,可以直接在当年税闪扣除,增加了扣除金额,减少了企业当年的所得税负担。

2.5 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1)关于加速折旧的变化。

新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实施条例也规定了运输工具、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由5年分别缩短为4年和3年。旧税法中不允许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加速折旧,新法允许采用,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60%。在规定的范围内采用加速折旧法及缩短折旧年限,增加了税前扣除金额,减少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

(2)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扩大。

虽然原税法对技术开发费也进行加计扣除,但仅限于计入当期损益的技术开发费进行加计扣除,资本化的研究开发费用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新税法及条例对研究开发费用的扣除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95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扩大了,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热情,从而有助于科技的发展。

(3)减计收入优惠不同。

主要是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新税法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我国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资源综合利用没有专门的税收优惠规定,而内资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刻物为主要原材料进行生产的,则有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规定。亲税法将定期直接减免的税收优惠方式方转变为减计收入这种更为科学合理的税收优惠方式。

2.6 增加两类优惠利率

(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利率。为更好地发挥小企业在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企业的发展,新税法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利率。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利率。新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取消了原税法的地域限制,在全国范围内都适用。

2.7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政策变更

旧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业务如待费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纳税人能提供真实有效凭证或资料,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营业)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税前扣除的比例增加,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税前扣除比例为5‰,大于原税法规定的3‰。

按原税法规定,如果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开支在规定范围内,不必进行纳税调整;按新税法规定,即使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在范围内(5%),其中的40%也必须进行纳税调增。

3 新税法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要求。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的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实现公平税负,是新税法的主要目标。新税法着眼于企业间税负的公平,从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五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实现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一致,保证了内外资企业在公平的税收制度环境下的平等竞争,促进了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统一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虽然原有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都制定了一些鼓励向弱势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导向作用不明显。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定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政策导向明确,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3)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增强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对于内资企业而言,新税法实施后,企业法定税率有较大幅度的降低,统一和规范了企业税前扣除标准,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有效整合,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将低于改革前的水平,有利于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

4 企业应对税法变化的策略

新税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为内外资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公平的环境。另外,新税法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资产税务处理、税收优惠等方面规定的变化,也影响差企业的税收成本和企业效益。面对新旧税法的变化,企业应提升适应新税法的能力,关注与新税法相关的政策,研究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政策法规,从本企业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利用新税法的各项优惠政策,找准投资方向及投资行业,全方位享受国家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做到依法纳税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两不误,努力促进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征,王建新,彭表秀.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对经济的影响[J].中国总会计师,2005,(10).

第6篇:新税法税率范文

关键词:新增值税条例;纳税人身份;税收筹划

2008年11月10日,总理签署国务院第538号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随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新细则)也获得通过,新修订的条例和细则于2009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行。这次修订是国家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所作的最大范围的修订,新条例及新细则在内容方面的调整必然导致增值税税收筹划在多方面出现相应的变化。

一、新条例相关内容解读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将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需要准确计算其每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增值税税额。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则只须按其销售额根据征收率简单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同时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新条例不仅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的身份认定标准作了修改,还在税率方面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进行了调整,其变化具体内容如下:

1.两类纳税人身份认定标准

根据新条例相关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8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

2.两类纳税人税率及征收率

根据新条例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国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适用的基本税率为17%,特定货物销售或进口货物适用的优惠税率13%;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在国内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适用的征收率将原来的4%及6%统一调整为3%。

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具体税收筹划

1.增值率税负平衡点比较判断法

从两种增值税纳税人的计税原理看,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是以增值额作为计税基础,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是以全部销售额(不含税)作为计税基础。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增值率的大小。在增值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这一数值称之为税负平衡点增值率,也叫做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以下我们来看看其推导过程:

(1)新条例下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增值率=(不含税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不含税销售额×100%

增值率=(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100%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2)不含税销售额情况下,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的推导过程

当两类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相等时(即税负平衡时),则: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即: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公式1)

(3)含税销售额情况下,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的推导过程

若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时,要将其转换为不含税销售额,转换公式如下:

一般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当两类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相等时(即税负平衡时),则: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即 [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率×增值税税率=[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即:增值率=[征收率×(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征收率)](公式2)

在销售额为不含税时,当实际增值率等于平衡点增值率17.65%(或23.08%)时,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税负相同,选择哪一类纳税人身份对纳税人而言在纳税负担方面没有差异;但当增值率小于平衡点增值率时,即小于17.65%(或23.08%),一般纳税人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更具有降低税负的作用,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而随着增值率的上升,一般纳税人的优势越来越小,当增值率大于平衡点增值率时,即大于17.65%(或23.08%),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更有降低税负的优势。

在销售额为含税时,当实际增值率等于平衡点增值率20.05%(或25.32%)时,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税负相同,但当增值率小于20.05%(或25.32%),一般纳税人更具有降低税负的作用,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而当增值率大于20.05%(或25.32%),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更有降低税负的优势。

2.抵扣率税负平衡点比较判断法

在税收实务中,根据计算公式,一般纳税人税负高低,一方面取决于销项税额的多少,但也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通常情况下,在销项税额不变的前提下,若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多,则适宜作一般纳税人,反之则适宜作小规模纳税人。当抵扣额占销售额的比重达某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称为税负平衡点抵扣率,或称之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抵扣率。其推导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

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即:增值率=1-(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即:增值率=1-抵扣率 (公式3)

根据增值率税负平衡点比较判断法部分的公式推导,我们将公式3代入公式1和公式2,可以得出抵扣率税负平衡点公式

(1)不含税销售额情况

抵扣率=1-(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公式4)

(2)含税销售额情况

抵扣率=1-[征收率×(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征收率)] (公式5)

这就是说,在销售额为不含税时,当抵扣率为82.35%(或76.92%)时,两种纳税人税负完全相同;当抵扣率高于82.35%(或76.92%)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一般纳税人;当抵扣率低于82.35%(或76.92%)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小规模纳税人。

而当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时,当抵扣率为79.95%(或74.68%)时,两种纳税人税负完全相同;当抵扣率高于79.95%(或74.68%)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一般纳税人;当抵扣率低于79.95%(或74.68%)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小规模纳税人。

不论哪种税收筹划,在筹划过程中,我们必须贯彻合法原则,在进行纳税人身份税收筹划过程中我们必须以现行税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为法律依据,同时要注意税收筹划是个综合性整体行为,我们在进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时还要考虑增值税其他方面的税收筹划以及其他税种的税收筹划,综合衡量,防止顾此失彼。

参考文献:

第7篇:新税法税率范文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主要调整内容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现行“两税”法相比,主要概括为“四个统一”: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所得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办法、统一实行“产业为主区域为辅”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具体涉及的调整内容为:

(一)统一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所得税法》将于20*年1月1日废止,按照国务院规定,除部分老企业可以享受五年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之外,其他内、外资企业必须全面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按照国际惯例,引入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进行合并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二)实行统一的25%企业所得税税率。现行“两税”的税率均为33%,但对一些特殊的外企实行24%、15%甚至更低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实行27%和18%的照顾税率;今后,除小型微利企业、非居民企业实行20%、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之外,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25%的税率。也就是说,今后,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不同所有制企业都实行同一个税率,在同一个水平线上公平竞争。

(三)统一内外资企业各项支出扣除标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扣除方面,实行统一的实际发生扣除政策,规定了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的标准,明确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围。同时,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方面的支出扣除做了统一规范。由于扩大了税前扣除范围,缩小了税基,与老税法相比将会减轻企业的税负。

(四)进一步调整优化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税收优惠政策格局由过去的“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格局,税收优惠更多地由直接优惠转向间接优惠转变。国家除对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继续实施区域性税收优惠之外,重点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高新技术、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劳服、福利、资源综合利用等行业,给予降低税率、免征、减征、加计扣除、少计收入等优惠政策。同时,为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政策,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最长五年的过渡期照顾。

二、两税合并对我市财税收入的影响

新税法与现行税法相比,在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纳税方式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是直接而长远的。新税法实施初期,我市财税要承受较大的减收压力,但从长期看,财税收入会因我市经济的良性发展而不断增长。我们以20*年全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为基础,从国税角度综合测算两税合并对全市财税收入的影响[1]。鉴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我们的分析测算还只是初步的。

(一)税率的调整对全市财税的影响

税率统一是影响企业所得税最显著的因素,对财税收入的影响也最大。截止20*年底,我市国税部门管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9595户,20*年实现应纳所得税61500万元。其中:内资企业7350户,应纳企业所得税37383万元;外资企业2245户,应纳外资企业所得税24117万元。

按25%的法定税率对20*年度数据进行静态测算,在“两税合并”的五年过渡期内:国税部门管理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每年减收9027万元,原适用33%税率的173户非生产性外资企业将年减收269万元。二者合计,将年减少税收收入9296万元,按一般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分成比例32%计算(下同),将年减少地方财政收入2975万元。过渡期结束后:上述企业的减收影响依然存在,即年减少税收收入9296万元,而其他外资企业预计将年增加所得税收入8547万元,兑除后将年减少税收收入749万元,减少地方财政收入240万元。

(二)税前扣除政策调整对全市财税的影响

新税法在工资、公益性捐赠、广告费等税前列支方面变动较大,虽不像税率变动对财税收入的影响那么明显,但对收入的影响也是非常直接的。主要变动的工资、捐赠、广告费三项,以20*年数据静态分析,国税部门管理的纳税人预计将年减少税收收入7360万元,减少地方财政收入2355万元。其中:

1、新税法取消计税工资制并实行据实扣除政策,我市国税部门管理的内资企业年最多可增加税前扣除工资支出26928万元,进而减少企业所得税收入6732万元;

2、新税法统一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原规定为3%),准予在税前扣除。由于扣除比例的提高,国税部门管理的内资企业年最多可增加税前扣除捐赠支出405万元,进而减少企业所得税收入101万元。外资企业由于限定了扣除比例,将年减少税前扣除捐赠支出68万元,增加企业所得税收入17万元;

3、新税法规定企业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国税部门管理的内资企业年最多可增加税前扣除广告费支出2176万元,进而减少企业所得税收入544万元。而外资企业受此影响甚微。

(三)主要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对全市财税的影响

目前我市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数量在全省位居前列,新税法对税收优惠的统一调整,使这种政策优势大为减弱,但对财税收入长远来说则是重要利好,特别是外资企业的税收贡献将大幅提高。以20*年数据静态分析,在综合各种增减收因素后,因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过渡期内国税部门将年增加企业所得税5589万元,并增加地方财政收入1788万元。过渡期结束后,国税部门将年增加企业所得税23381万元,增加地方财政收入748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减收因素:一是新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均可享受15%的低税率,将增加18户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年可减少企业所得税收入303万元。二是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67户享受27%税率的内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税率后,将年减少企业所得税22万元;676户外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税率后,将年减少税收40万元。过渡期结束后,外资小型微利企业将年减少税收57万元。

2、增收因素:一是目前1516户享受18%税率的内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税率后,将年增加企业所得税101万元;二是新税法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鼓励安置残疾人、下岗失业等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20*年,国税部门共减免17户此类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1051万元,此项政策取消后,预计年可增加企业所得税收入297万元。三是新税法取消了高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收优惠政策(“两免”),国税管理的4户高新技术企业预计年可增加企业所得税收入347万元。四是新税法取消了绝大部分涉外税收优惠,包括:生产性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产品出口企业减半征税,但对“两免三减半”税优惠可以执行到过渡期结束。20*年,全市有80户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享受产品出口企业减半征税优惠,该政策取消后年可增加企业所得税5209万元。过渡期之后,全市有282户生产性外资企业取消享受“两免三减半”。但由于优惠政策的调整,会对部分外资企业继续在我市投资产生一定的影响,过渡期结束后,有的外企可能出现撤资、搬迁等情况,从而对税收收入产生一定的影响。预计过渡期结束后,此项政策年将增加企业所得税13500万元。

(四)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对全市财税的影响

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调整可能会出现我市部分企业所得税税源向济南、北京等大城市集中和转移的问题。20*年度,国税部门共管理70户跨区经营并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共实现应纳所得税347万元。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年将减少我市国税收入347万元。

综合以上四个因素对全市财税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以20*年数据静态计算,在过渡期内:国税部门年将减少税收收入11414万元,减少地方财政收入3652万元。过渡期结束后:由于涉外税收优惠的大量到期,税收收入增加比较明显。但考虑受部分优惠政策取消或调整影响,有的外资企业可能出现撤资、搬迁等现象,以20*年数据静态综合测算,国税部门预计年增加税收收入1*19万元,增加财政收入3462万元。当然,若考虑经济增长因素,随着企业户数增加、规模扩大和经济效益的改善,企业所得税总体规模必然同步增长,而新税法带来的增减收效应也相应地被放大,两法合并的长期增收效应将充分显现。

三、两税合并对我市经济的影响分析

“两税”合并对威海经济发展既有有利的一面,又存在一定的不利影响,但不会对威海经济发展造成重大冲击。短期内,“两税”合并可能会降低威海两个部级开发区对一部分产业和企业的吸引力,但从长期来看,对威海经济整体发展利大于弊,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调整,有利于提升利用外资的质量与效益,有利于城市竞争力的增强。

(一)“两税合并”为各类企业创造了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有利于各类企业的全面发展

从法定税率看,现行内资企业税负为33%,外资企业税负为24%、15%甚至更低;而从实际情况看,20*年,全市内资企业实际平均税负为27.83%,外资企业实际平均税负仅为8.38%,二者相差近20个百分点,外资企业享有税收上的超国民待遇。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过渡期的结束,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挑战,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的税收政策,必将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两税合并后,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待遇,如相同的税率、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以及相同的税前扣除标准等,减少了企业间由于适用税收政策不同而造成的税负不均现象,进而为各类企业创造了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有利于各类企业的全面发展。特别是对内资企业来讲,由于税负降低,企业将有多余的资金加大对科技的投入,进行技术改造、自主创新,有利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并将进一步刺激我市经济的发展。

(二)“两税合并”有利于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1、“两税合并”有利于促进高新技术和循环经济发展。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明确了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这些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我市合理利用地缘优势发展设备制造、电子信息、机电工具、轻工纺织及食品医药等产业,并促进环境保护与节能及基础设施建设等产业的发展,对我市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建设“五大产业群”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2、“两税合并”对加快我市第三产业发展提供了契机。以前,因非生产性外资企业没有税收优惠,影响了对这部分企业的招商。以20*年为例,我市从事房地产、建筑装饰、住宿餐饮、娱乐等非生产性的外资企业共172家,只占我市开业户的10.14%,实现税款占开业户的2.*%。而两法合并后,非生产性外资企业将统一享受25%的税率,税率将比目前降低8个百分点,这有利于我市吸引外资发展房地产业、旅游、餐饮服务等第三产业,从而不断提高三产在产业构成中的比重。

3、“两税合并”有利于优化出口结构。现行税法对出口型外资企业(出口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期满后,延长两年享受减半征收的所得税优惠。“两法合并”后取消“减半征收”优惠,将增加现有出口型外资企业的税负,对其产品出口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相反,内资企业由于税率降低、扣除标准提高和公平的竞争环境,必将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出口产品在国外的竞争力,扩大出口额和出口比重。多年来,我市外资企业出口占到外贸出口一半以上。20*年,全市外资企业出口41*99万美元,占外贸出口总额的68.33%。新税法不再对主要出口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反映了国家调整出口结构的意向,不仅有利于促进外资企业加大对国内市场的开拓力度,而且有利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在外贸出口方面公平竞争,促进外贸出口良性发展。

(三)“两税合并”有利于我市县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目前我市经区、高区的企业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在利用外资和发展高新技术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全市企业所得税政策统一,将使经区的生产性外资企业不再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全市所有企业将共同适用25%的税率,高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也不再独享15%的低税率优惠,因此,我市经区和高区在税收上的区位优势将有所减弱,短期内对两区的税收和经济方面有较大影响,特别是身处经区的非高新技术外资企业,税率将由现行15%提高到25%,企业税负增加明显。尽管这种情况对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效果明显,但对外资企业发展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两区应该重新定位,积极应对“两税合并”给部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带来的新机遇和挑战,特别是要在发展高新技术、节能环保和现代服务业等方面进一步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从长期来看,统一税制有利于我市均衡县域经济发展布局,促进招商引资从税收优惠竞争转向优化投资环境上来,我市经济发展重心也将由市区为主导向各市区协调共赢转变。各县市区应抓住税制统一的契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提高经济发展的后劲。

(四)“两税合并”将促进招商引资向深层次发展

“两税合并”地区性税收优惠的取消和税率的统一,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我市整体利用外资在税收方面的国际、国内比较优势,过渡期结束后一些劳动密集型外资企业有可能转向东南亚一些税率较低的国家和我国中西部地区发展,从部级开发区内向开发区外发展,对吸引外资方面或多或少会产生一些影响。但国际经验表明,稳定的政治局面、发展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法制环境和政府服务等,是吸引外资的主要因素,税收优惠只是一个方面,对于威海来说,吸引外资的根本原因在于:优越的地理位置、良好的人居生态环境、不断扩大的市场、日渐完善的立体化交通网络等等。这些都是对吸引外资长期起作用的决定性因素,新税法的实施不会对我市吸引外资产生大的影响。相反,税制的统一,有利于克服目前普遍存在的“假外资”现象,有效地促进外资企业通过提升产品和质量来占领市场,回归到招商引资的真正目的上来。“两税合并”后,税收优惠不再看重企业的身份,而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技术含量和它在产业政策中的定位,这将有利于提高吸引外资的质量和结构,并促使政府进一步转换职能,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环境,走出利用“税收优惠”吸引外资的误区。

四、应对措施及建议

企业所得税属于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在各税种中对地方经济的宏观调控力度最大,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为更好地顺应两税合并改革,我市应以税制统一为契机,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策略,尽力降低改革初期对我市财税经济等方面的不利影响,变不利为有利,化被动为主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做好新税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有关部门应加大政策调研力度,从经济发展、财政收入、招商引资、居民消费等不同角度,采取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相结合、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等的形式,研究新法实施对我市的影响,为做好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参考。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和措施宣传解释新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能正确掌握和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使企业能适应两税合并的改革要求,制定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战略和应对措施。税务部门在加强对外税法宣传和对内政策业务培训的同时,还要按企业性质和行业对“老企业”进行统计、调查和摸底等,做好实施前的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二)及时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发展层次。新企业所得税法是国家宏观政策导向的体现,我市应抓住这一契机,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充分运用我市独特优越的地理环境,大力发展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等新兴产业,逐步淘汰落后产业,积极扶持企业提高出口产品的生产和竞争能力,增强大中型企业的活力,鼓励和刺激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遍地开花,促进我市经济的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在积极鼓励发展高新技术等产业的同时,有关部门也要严格对该类企业的报批,防止不法企业以虚假材料骗取有关资质,减少财政收入流失。

(三)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吸收外来资金和先进技术。今后吸引外资的重点将由税收优惠竞争向综合投资环境竞争转变,我市应积极完善和提高服务措施,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全面提升政府服务、金融、教育等软环境质量,并优化有关招商引资的扶持政策,进一步吸收外国、外地区的资金和先进技术,促进地方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同时,由于今后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企业实行汇总纳税,如果总机构不在我市,即使税源产生地在我市也不在我市缴纳,因此,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要尽可能多引进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便增加本地财政收入。

第8篇:新税法税率范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地下经济 影响

任何一个经济体都存在两种经济,一种是合法的已经申报纳税并计入GDP的合法经济,还有一种就是在各个国家都日益膨胀的地下经济。中国有成千上万的企业并没有履行它们的纳税义务,这一部分的产出也不计入GDP。根据夏兴园、万安培等人(1993)研究,上世纪80年代上半期我国地下经济规模占国民收入比重10%以上,最高时很可能高达20%-30%。夏南星(2000)用现金比率法计算得出我国地下经济占GDP 比重在1988年到1994年期间一直高于20%。根据罗磊(2005)的研究,即使在1994年之后地下经济规模降低,但也一直维持在占GDP大约5%左右的水平。地下经济的存在对于GDP测算、财政收入、收入分配等都有重大影响。

一、地下经济的含义及其特征

“地下经济”这一概念是1977年由意大利经济学家杰尔吉・福阿(Giorgio Fua)首先提出来,但地下经济的存在却可谓源远流长。就其非法的经济活动而言,从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出现、国家法律和法令的颁布之时起,逃避法律和法令的地下经济活动就已出现,其历史与国家法律和法令的存在一样久远。但直到今天,世界各国的经济学和社会学专家们尚未在概念上对这一特殊的社会经济现象形成比较统一的认识。

由于对“地下经济”一词,尚未有统一公认的解释,各国研究者们纷纷从不同的角度提出自己的看法。目前,理论界较为流行的几种有:

《世界经济百科全书》指出:“所谓‘地下经济’就是为逃避税收和其他财政负担,在官方正式登记注册的生产活动以外的其他经济活动,包括家庭包工、第二职业和未注册的外籍劳工、各种临时工、季节工等。”美国经济学家李朴・班・维克尔认为:“地下经济就是逃避税收和种种管制,未向政府部门申报的经济行为。”德国经济学家玛丽J・韦尔芬斯则认为:“地下经济是私人从事的一切经济活动――生产部门和非生产部门未纳入经济管理计划和官方统计之中的一切经济活动总称。”而前苏联经济学家T・科里亚基那博士则将地下经济定义为:法律禁止的活动。

由于研究者所处社会环境及其代表的利益等因素的影响,在定义的价值取向上必定具有一定的倾向性,所以,上述种种解释不能全面概括地下经济活动的内涵,但都反映了这一经济形式所具有的主要本质特征:

1. 其经济活动未纳入官方统计的国民生产总值之内;

2.其活动无论合法还是非法,都存在着税款的偷漏。

一般说来,“地下经济”是指“政府无法控制与管理,其产值和收入不申报、未纳入国民生产总值的经济活动。”

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地下经济的影响

(一)税率对地下经济的影响

谈到地下经济活动,多数是与纳税、逃税、避税密切相关的。历史验证:税率愈高,地下经济就愈猖獗,税收就会愈少。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讲,税率可以充当地下经济猖獗与否的指示器。一般说来,它们之间呈正相关关系,即税率越高,人们收入的很大一部分会转化为税金,于是会产生隐瞒收入的动机,因而偷逃税收的面愈广,诚实纳税的人愈少,从事“地下经济”的人愈多,“地下经济”的规模也就愈大。美国经济学家李扑・班・维克尔在拉弗曲线的基础上分析研究了“地下经济”与税率的关系,并提出了著名的维克尔曲线。该曲线基本正确地反映了“地下经济”规模随税率变化的趋势。但是,有一类“地下经济”活动,如贩毒、制黄、拐卖人口等等,即使在税率为零的情况下,从事这类活动的成本收益率仍然远远高于从事地上经济活动的成本收益率。因此考虑到贩毒等“地下经济”活动受税率变化影响较小等因素(即使税率为零,贩毒、制黄等非法经济活动仍不可能完全消失),对该曲线应进行第一次修正(如图)。

根据修正的维克尔曲线,“地下经济”规模与税率之间总是保持正向关系。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税率为零时,税收当然为零,同时也就不存在偷逃税的人,此时“地下经济”的规模最小,主要表现为贩毒、制黄、拐卖人口等非法“地下经济”活动;当税率提高、税收增加时,偷逃税也开始出现,且规模随着税率的提高而不断扩大;当税率超过E 点时,税收反而减少,此时“地下经济”规模的增长速度不断加快;当税率为1OO%时,税收为零,地上经济全部由“地上”转入“地下”,“地下经济”的规模最大。

但维克尔曲线在中国的运用与在国外有所不同。在中国,地下经济的发展不仅与税率有着直接的关系,中国从事经济活动除了缴纳必要的税款之外,还有就是各种费用和摊派,这一部分占到了企业成本的一大部分。除此之外,与中国人的“从众”心理以及其他一些传统社会文化背景有关。中国经历漫长的封建社会所形成的小农意识仍广泛存在(尤其在一些不发达地区),看到有人通过地下经济赚了钱却没有被惩处,就一定会有更多的人蜂拥效仿。通过这些类似外部因素的作用,地下经济的规模与税率之间的关联度将会降低。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将维克尔曲线进一步修正,将在上一次移动的基础上再次下移并变成一条正则拟凹的曲线(如图)。下移是因为“从众效应”等一系列外生变量的作用;曲线的特殊形状则是因为税率与地下经济的关联由于外因的影响而降低即弹性下降,而且我们还把制度因素考虑到了曲线中。

新税法将现行的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各自的所得税法合二为一,并将名义税率确定为25%(第四条第一款),相对于现行两部税法33%的名义税率,统一降低了8个百分点。由于一些外资企业原来可以享受24%或15%的低税率优惠,因此外资企业的实际税率是略有上升的,内资企业的税负则相对减轻。根据钟炜的研究,一般内资企业对于税收因素的影响比较敏感,或者说是富有弹性的,内资企业税率降低意味着避税的收益减少,必然会使一部分地下经济走到地上。对于外资企业来讲,对税率的提高似乎并不会使他们增加避税偷税的激励。外资企业对于税收因素的影响比较缺乏弹性。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不断扩大,经济体制和法制的不断健全,外资企业进入中国比较看重的是发展的环境和整体市场的扩大以及充足的有技能的劳动力供应和富有效率的政府管理体制,因此他们对于税率的变化不具有较大的弹性,即使税率有所提高也不会转入地下经营。

(二)税收优惠政策对地下经济的影响

根据我国之前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外资企业可以享受到内资企业所不能享受的优惠政策,所以有些外资企业便千方百计地利用中外合资企业的身份骗取国家减免税款的优惠待遇,转移利润,偷逃税款。也有些外资企业利用我国从国外进口原材料,生产产品后返销国外,及“两头在外”的三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进行非法内部交易,转移利润以所谓合法的方式避税。优惠政策在一些不法商家手里却成为弄虚作假、骗费逃税的“通行证”。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取消,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假外资”的产生,也防止了外资企业以中外合资身份骗取减免税款。优惠政策从以地区为标准转移到以产业为标准,防止了商品的地区间的走私、企业的异地注册本地生产等地下经济活动的发展。

(三)纳税对象的重新定义对地下经济的影响

在新税法实施之前,我国目前现行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在确定纳税主体时,以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为纳税人,不考虑其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对纳税人界定模糊,缺少法律依据,与国际惯例和目前我国体制改革发展的现阶段已经不适应。其一,“独立核算”这一概念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我国已经进入市场经济发展比较完善的今天,大量涌现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金的相互渗透,相互兼并,组建各种形式的企业集团、股份公司、跨国公司等等,其财务核算方式各异。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在实际工作中难以确认。税务部门在确定纳税主体时,对营利非营利单位难以准确划分,使一些单位通过非法手段合法避税。同时,还造成了对于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的主体交叉,导致征纳双方在政策执行上的偏差与混乱,税负不公平。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往往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大大加重了个人独资和合伙制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促使很多企业走上地下经济的路子。

新税法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同时,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这与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是基本一致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同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避免对于个人重复征税,减轻了企业负担。

(四)强化反避税措施对地下经济的影响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强化了对于反避税所采取的措施。新税法将收入总额界定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同时,新税法对“不征税收入”也做了明确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即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新税法还将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规定为“免税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范围。避免了由于企业所得税应税额的确定不清所引起的税收流失和由此产生的腐败等地下经济活动。

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过去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扣除方面规定不一致的缺陷,新税法还对特别纳税进行了调整。为防范避税行为,新税法规定对补征税款将加收利息。当前,一些企业运用各种避税手段规避所得税的现象日趋严重,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日益激烈。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新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

三、结论及建议

综上所述,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有助于抑制地下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地下经济的存在与否,还要看存在的成本与收益分析。如果税率过高,对地下经济的惩罚性措施不够严厉,作为地下经济存在就比合法经济更经济;如果税率降低到的一定程度,政府采取更严厉的反避税措施,那么地下经济存在的成本就会比较大,受益比较小,必然导致地下经济向地上转移。

[参考文献]

[1] [美]李朴・班・维克尔.地下黑经济[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

[2] 夏兴园.中国地下经济问题研究[M].河南人民出版社,1998.

[3] 艾德加・法伊格.地下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3.

[4] 廖涵,王平.地下经济:成因及条件分析[J].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3,(3).

[5] 郑勇军.决定地下经济规模的主要因素分析[J].浙江社会科学,1995,(3).

[6] 罗磊.中国地下经济规模基本估计和实证分析[J].经济科学,2005,(3).

第9篇:新税法税率范文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筹划;途径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新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至此,原来按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设并执行了20多年的所得税制实现了统一。在此背景下,对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进行纳税筹划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纳税筹划的基本内涵

在市场机制相对完善的国家,纳税筹划是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而企业所得税作为仅次于增值税的大税种,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企业的纳税行为涉及企业和国家两个主体,如何使企业的纳税行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使企业和政府双方都受益,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提高,这就是纳税筹划所涉及的主要问题。纳税筹划(tax planning)又称为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税收策划等,是指纳税人在国家现行税法及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对企业的筹资、投资等经营活动进行事先筹划,以期获得最小税负和最大节税利益的一种理财行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是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部分,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有利于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同时也有利于企业竞争力的提高。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

(一)新税法的主要内容概述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五方面的统一,并规定了两方面的过渡政策。

1.五个统一

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收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规范税收征管要求。

2.两类优惠政策

一是对新税法公布之前已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二是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设立的,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同时,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新税法的主要变化

1.重新界定了纳税人和纳税义务

新税法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中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这与现行有关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2.统一简化了所得税税率

两税合并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名义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新税法将税基税率确定为25%,这一比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水平,有利于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

3.进一步规范了税前扣除项目

(1)工资薪金及附加项目的税前扣除。即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18.5%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企业实际发生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同时规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广告宣传费按销售收入的15%扣除,当年未扣除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3)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4)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新税法改变了原企业所得税“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形成了新的“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税收优惠格局。

(5)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特定区域有增加税负的影响,新税法还制定了相应的过渡政策措施。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点分析

(一)纳税人认定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为单位纳税。即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公司可汇总纳税,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纳税。据此,目前存在亏损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可考虑通过工商变更,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从而互相抵减,降低所得税税负。

(二)税率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为20%。应对税率的变化,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努力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用好用足新税法的优惠政策。

[1] [2] [3] 

另外,小型微利企业应注意把握新所得税实施细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把握企业所得税率临界点的应用。

(三)税前扣除的筹划

新所得税法对企业税前扣除的规定有较大变化,需要注意这些变动进行纳税筹划。

.计税工资的筹划

新所得税法取消计税工资制度,对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给予扣除,即对工资的扣除强调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对公益性捐赠扣除的筹划

新所得税法对公益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除了扣除比例变化,企业还应注意公益性捐赠扣除的税基不同。原所得税法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新所得税法为年度利润总额。如果存在纳税调整项目,年度利润总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同的数额,企业在考虑对外公益性捐赠能否扣除时,一定要注意正确计算扣除基础,准确把握可扣除的量。

.资产扣除的筹划

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可在实行新税法的当年,对技术进步等原因引起损耗较大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增加税前扣除,以减少所得税支出。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

.保留的优惠政策

新所得税法保留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保留从事农、林、牧、渔业、公共基础设施、环保、节能节水等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还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扩大的优惠政策

在原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项目扩大了使用范围。一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的优惠税率。企业应密切注意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程序。二是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企业应注意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参照原各地的规定,及时进行调整,争取享受税收优惠。

(五)对居民与非居民企业的税收规定的筹划

居民企业包括境内所有企业以及境外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税所得为来源于全球所得,适用%的税率;非居民企业包括境外企业在境内设置机构场所以及在境内无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企业,适用% 的税率。企业应了解“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熟悉居民非居民企业不同所得来源的纳税规定。

四、具体纳税筹划途径

(一)利用纳税人的规定进行筹划

新税法规范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 。外资企业要利用好这一政策,选择纳税身份,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利用税前扣除进行筹划

税前扣除主要是指成本、费用的扣除。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同时,新税法规定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企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变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做的好处是: 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因为有的公司长期亏损,有的公司缴纳了大量的企业所得税,整个企业集团税负居高不下。通过汇总纳税,使企业当期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大大增加,真正达到亏损不纳税、盈利少纳税的目的。

(三)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

新税法统一实行%的税率。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的优惠税率。新政策扩大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同时,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企业可以利用这些产业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四)其他税收筹划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