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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风控管理精选(九篇)

金融行业风控管理

第1篇:金融行业风控管理范文

关键词:金融业;内控管理;金融风险;联系;措施

一、引言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下,金融业成为全球经济的核心。随着金融业的高度发达,金融危机成为经济发展的硬伤。预防金融风险成为金融机构工作的重点。实行金融机构内控管理的目的就是确保金融业务能够按照相应的政策以稳定的方式运行。加强和完善金融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是打击经济犯罪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市场经济顺利进行的保证。加强金融业内控管理可以深化金融经济体制改革,合理的落实金融法规。做好金融业内控管理是保证金融机构遵纪守法的前提条件。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时期,金融业的发展还不完备不健全,加强内控管理是营造金融业整体经营氛围的必然需要。内控管理需要从根源抓起,需要金融机构各个部门之间的通力协作,需要从整体规划上辐射细节,让金融业内控管理形成常态机制。

二、金融风险与内部控制的关系

(1)金融风险是阻碍金融业协调发展主要原因。金融危机是资本市场具有一定周期的必然结果。近十年来,金融危机爆发的频率和程度越来越频繁和巨大。从东南亚的金融危机到美国的次贷危机,金融风险像一个炸弹一样席卷全球。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抵抗金融风暴的能力有限,在金融风险到来的时候,还处于幼稚的初级水平。金融风险打乱了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秩序。金融业风险的具体表现为信贷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经营风险、外汇风险、市场风险、犯罪风险、金融国际化风险。金融风险是阻碍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是扰乱金融秩序的重要原因。

(2)金融业内部控制是避免金融风险和修正金融体系的重要举措。金融业内控主要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加强内部的管理控制,避免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行为。金融内部控制是预防金融风险与应对金融风险的概念集合。其前提和基础主要体现在预防意义上。预防是避免一切危害的重要手段,预防工作做得全面到位,就可以从根源上消除风险存在的程度。在应对金融风险方面,内部控制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内部控制在金融风险到来时要进行具体措施的抵御。例如在信贷风险规避中,金融机构就要从资本管理上、环节控制上加强干涉,把损失降到最低。

三、当前我国金融业内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金融业内控制度不健全。我国金融业的发展速度相对缓慢。这是由于我国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决定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对金融体制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强,金融业在国家政策的扶植下迸发出崭新的活力。但是,多年来传统的管理方式,造成金融机构在制度建设方面存在很多弊端,如权责不分明、管理不到位、机构部门之间存在矛盾等。金融业内控制度不健全造成金融制度在具体落实时,出现障碍。很多金融机构的规章制度没有起到对金融活动约束作用,而是只是停留在概念的范畴,使得制度缺乏执行效果。

(2)金融业内控管理滞后。金融机构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核心目的就是确保金融活动经营目标按计划实现。我国金融机构目前的内控控制方式多为事后控制。也就是说在问题和矛盾出现之后,才会想办法进行补救。这样的管理方式把日常金融业务进行本末倒置,在遇到金融风险的时候,不具备抵御风险的足够能力和弥补措施准备。不重视事前防范,只重视事后检查的制度,把金融机构的内控管理推向了错误的发展方向。在事故风险出现时,在资产损失扩大时,无法进行有效阻挡。金融业内控管理滞后是当前金融业发展的阻碍。

(3)金融业缺乏监督机制。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金融监督机构尚处于初级阶段。虽然国家成立银监会、保监会,但是,在具体的实施中,这些机构只是处于指导的地位。监督机构并没有充分发挥监督的职能,或者监督过程中停留在表面,对出现金融风险的事件和机构不去进行必要的调查和研究,不对事件进行分析和整理。金融业缺乏监督机制就会造成金融机构在金融活动中,打球,利用故意行为达到经营利益的目的。

四、加强金融业内控管理的具体措施

(1)强化金融业内控管理的意识,增强金融机构部门抵御风险的能力。内部控制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从金融机构的各个层面、各个角度进行改革。加强金融业的内控管理,首要的任务就应该提高金融业内控管理的意识,从意识层面巩固内控管理的内涵。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过程相对缓慢,金融改革在进行中,总是遇到体制与机制之间的矛盾。一些金融机构对内控管理的理解不足,把金融业的内控管理理解为制度的罗列。强化内控管理意识要注重管理层面的主导作用,树立法制意识、风险意识、效益意识,把内控管理执行到具体的经营活动中。

(2)加强财务会计管理,重视内部管理控制。金融业是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知识的行业。财务会计管理是金融业主要行为。严格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行为,要建立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金融机构的财务会计工作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监督。经营活动要受财务会计制度的限制和整合。财务报表要保证准确性和及时性,对财务报表的分析要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实现财务管理的集约式发展。

(3)以防范金融风险为目标,提高对金融机构人员的控制力度。我国金融业经历了复杂的发展过程。在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时期,对金融机构本身的资质提升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提高金融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的水平,对于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内控管理具有重要作用。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在思想层面、专业技能方面、队伍建立方面实施现代化的管理模式,建立岗位之间的监督制度,强化信息交流和意见反馈,建立一个权责分明、奖罚分明的岗位制度,以考核评价机制实现人员的内控管理。

五、结论

金融业是经济活动的中心环节,在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金融业实施内控管理是从根本上保证金融行业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剔除金融风险对经济活动的损害。加强金融业内控管理,从金融机构的基本制度入手,以金融活动运行过程中的具体细节为支撑,以人力资源管理为保障。金融业内控管理中,做好稽核与监督、做好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做好金融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是规范行业行为的重中之重。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在国家市场的竞争力表明,加强金融业的内控制度是增强金融业国际竞争力,实现金融业与全球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工作,对于调整金融机构的整体布局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陈刚.我国金融业内部控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J].东方企业文化,2012(15).

[2] 张红.防范金融风险强化金融机构内部控制[J].中国科技信息,2006(23).

[3] 陆姝.金融业内部控制问题的研究[J].现代商业,2012(08).

第2篇:金融行业风控管理范文

摘要: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包括管理体制、管理技术及管理理念等内容,其关键是建立内控机制和建立内部风险预警系统。由于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也面临较单一业务金融机构更大的风险,如果控制不当,就会出现风险集中和风险传递。不但危及金融控股公司本身,还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严重危机。所以必须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

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金融混业经营的组织模式,在经营管理上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其结构与经营也比一般金融机构复杂,发生风险的可能性也比一般金融机构要大,发生风险后化解的难度与成本也比一般金融机构要大。同时,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巨大规模和对经济的巨大影响,一旦金融控股公司发生问题,必将引起整个经济体系的巨大波动。

一、导论

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是金融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有效的内部控制也是金融机构自身管理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对于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社会声誉,以及对于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来说,内部控制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对完善我国现有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结构,提高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都有很大的应用价值,不仅如此,还可以为潜在的控股公司或者集团建立内部控制系统提供一些思路。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风险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一般性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母公司,控制着众多的专业化金融子公司,与一般金融机构相比,它所引发的风险更为复杂。主要表现在资本金重复计算、系统性风险和内部控制风险三个方面。

1.资本金重复计算

金融控股公司资本金的重复计算有两种情况:一是母公司拨付子公司资本金。这样,一笔从集团外注入的资本金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同时反映,造成资本金的重复计算。如果子公司又用该笔资本金在集团内继续投资,则该笔资本将被多次计算;二是子公司之间相互持有股份,造成股权结构混乱及资本金多次计算。由于只有来自集团外部的资本金才能抵补集团的整体风险,因此,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同一笔资本金被用来抵御多家公司的风险,显然是不适当的。

2.系统性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是一个涉及多种金融领域的金融混合体,其所引发的风险会因为这种特殊的组织结构而在系统内逐渐聚集,并迅速蔓延开来。金融控股公司所追求的协同效应在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加大了金融控股公司风险聚集的可能性:金融控股公司为集团建立的统一信息平台、统一客户服务中心、统一销售渠道,虽然降低了整体运营成本,但是,子公司存在的风险也可能借此通道向母公司不断聚集,在一个机构内发生的失误和可能发生的危机或破产,其危害和影响原本仅限于自身的业务范围或行业范围,但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构下,就会向母公司集中风险并蔓延危害。同时,金融控股公司在总体经营上倾向于建立统一的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一旦决策失误,就会影响到全部子公司,错误迅速覆盖整个系统。

3.内部控制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风险主要表现在其经营和组织方面难于被监察和控制,金融控股公司的内控风险有诸多方面,但与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最为密切的风险是内部交易。

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使得集团内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交易和利益冲突的风险。由于金融集团内部复杂的控股关系和资金往来,彼此关系紧密,相互往来交易势所难免,其种类主要有:交叉持股、集团内公司间之相互交易行为、集团内公司自同属集团内公司取得保证、贷款或其他担保承诺、集团成员间之资产买卖行为、以再保险的方式所为之风险转移、集团成员间就第三人关系风险之转移交易等。这类交易常伴随风险的传递与聚集,最终形成集团的整体经营风险,危及集团的经营安全与稳健运行。

(二)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性风险

在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当前所面临的风险不尽止于一般意义上的市场金融风险,还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特殊制度性金融风险,这些特殊性风险大多是政府、企业和银行延续旧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的产物,是旧体制下金融抑制所产生的风险的延伸,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承担主体不明确

任何有效的风险管理都应该是以风险承担主体明确,权利、责任和利益的合理分配为根本前提。在欧美发达的银行制度下,代表全体股东利益的董事会明确地承担起银行在其全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所有风险,并以银行的全部资本金作为承担风险的最终责任界限。董事会因此负责制定有关风险管理的重大政策,并在银行内部建立起有效的风险内控体系。

然而,在中国目前现行的金融体制下,许多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最终主体和边界并不明确。在现行的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下,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并没有有效地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商业化程度并不高,政策性业务和行政干预仍很多,这都使得银行的最高管理层(董事会)没有也不能最终承担起全部金融风险的责任。

2.内控体制不健全

在现代的金融风险管理中,完善的内控体制是金融机构得以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内部制度保障。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98年提出的《银行机构内控指引》,完善的现代银行内控体制应该以运作合法、有效和信息畅通为目标,涵盖银行的管理和控制文化、风险的有效识别和评估、控制活动和责任分离、信息和交流以及监控和缺陷修正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中国的银行内控体制经过改革开放以来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然而,相对于国际上对现代银行内控体制的要求,中国银行内控体制还显得相当落后,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在风险管理的组织制度上。由银行董事会及其高级经理直接领导的,以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为中心,与各个业务部门紧密联系的风险内部管理系统是现代金融风险管理的组织保障,但是,由于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中国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明显缺乏这种有效运作机制和组织制度的保障。

3.管理工具缺乏

在欧美先进国家的金融市场体系中,管理风险的工具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在不断创新。相比之下,由于中国金融体系建立较晚,现行的金融市场还不能向投资者和金融机构提供足够的风险管理工具,市场工具的匮乏是中国金融风险管理落后的重要表现之一。衍生金融产品市场是目前西方金融体系中向投资者和金融机构提供最直接、最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的市场;衍生金融工具具有直接对冲风险的性质,被认为是管理市场风险最有效的市场工具,使得金融体系能更加有效地在风险承担能力不同的金融主体之间配置风险。

目前,除了一些地方性的商品期货交易所,中国并没有真正的衍生金融产品市场。衍生金融产品的缺乏不仅是金融体系不完整的表现,也是风险管理市场工具匮乏的表现,它明显地制约了中国金融风险管理现代化的进程。

三、中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建议

面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是一个非常复杂和艰难的系统工程,同时也是一个分阶段逐步建设和完善的过程。

(一)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定位

金融机构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必须通过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适时地调整自身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其中,准确地目标定位是风险管理有效运转的关键和前提,笔者认为,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目标应当定位于:

(1)发挥金融控股公司的协同效应,防范、控制和化解控股公司及所属金融子公司所面临的各类金融风险,保证控股公司及其所属金融子公司的各项业务经营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监管部门的各项要求,符合公司制定的各项经营政策和规章制度,有效推动所属金融子公司各项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

(2)提高控股公司及所属金融子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的透明度,保证对内对外信息传递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为公司管理层提供有效的决策信息。

(3)实现在风险—收益均衡下的金融控股公司整体价值的最大化。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系统的运作必须贯穿于公司经营管理的整个业务流程中,通过建立风险的识别、评估与预警机制、风险的转移和补偿机制,使得公司运营在风险环境中实现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三者之间的均衡与协同。

(二)树立金融控股公司统一的风险管理理念

1.平衡风险和收益,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

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同样并不是要消除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因素、风险来源,而是在于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是通过合理的安排和实施一系列的决策、管理、操作政策和程序,保证在风险—收益平衡下实现整个集团价值的最大化,同时避免和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性,保证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2.全面、全员、全过程的风险管理意识

为了有效地识别、防范和控制风险,金融机构一般都设有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专司风险控制之职。但是,风险控制又决不单单仅是风险控制部门的事情,每个岗位、每个人在做每项业务时都要考虑风险因素,一定是要在风险能够控制的情况下才去操作和经营业务。

3.风险管理独立和透明

独立和透明是一套好的风险管理体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条件。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的独立性主要在三个方面:即风险管理职责的独立性、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以及对风险管理进行监督评估职责的独立性。独立运作的风险管理部门意味着高度权威性,尽可能不受外部因素的干扰,以保持其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架构

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架构可以分为三个层级:

第一层级: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层面的风险管理体制,明确各风险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金融控股公司应成立隶属于董事会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在同事会领导下指挥控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控股公司董事会:是控股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层,确定控股公司整体的风险与回报要求;控股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整个集团的风险管理目标、制定控股公司整体的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监控重大风险,审批子公司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政策、程序、方法等;控股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落实控股公司整体的风险管理政策,指导子公司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指导子公司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方法和程序;规划控股公司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对主要风险进行监控;对控股公司的整体风险进行管理。

第二层级:各子公司建立风险管理委员、建立风险管理部门,集中、全面的管理子公司的风险;实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设计监督三项主要职能相互分离和相互制约的机制。

子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子公司层面风险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在控股公司统一风险管理政策下,规划子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子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制度、流程,审批资本分配和风险限额。

子公司风险管理部:子公司风险管理的执行机构,受自公司董事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全面管理子公司各类风险:根据集团战略拟定子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制度、流程及标准;对子公司日常的各类风险进行动态的测量和监督,并及时向集团风险管理部门和子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提出针对风险来源的具体控制办法;建立子公司有效的事后补救机制;管理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工作和人员。

第三层级:子公司内部建立垂直的风险管理架构。各子公司分支机构也应建立风险管理部门,由子公司直接管理并委派风险主管。子公司业务部门的风险经理以及下属分支机构的风险主管虽然是集团风险管理系统组织架构的基层单位,但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中,他们具有相当自主的、对各部门及分支机构业务风险和资金风险进行管理的权力,其职责主要有:督促子公司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正确实施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和措施;向子公司风险管理分部提供精确、及时的风险信息等。

参考文献:

[1]王文宇,控股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第3篇:金融行业风控管理范文

论文摘要:本文立足于中国金融市场特有的制度背景,在借鉴国际金融业发展与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的基础上,从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风险监管的视角出发,以期为中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制度构建提供理论支持。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内涵

金融控股公司既是金融企业的一种结合方式,也是金融企业集团的一种经营管理体制。根据1999年2月国际三大监管部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组成的金融论坛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

二、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成因

金融控股公司因为其日益庞大的规模、复杂的内部结构以及大量的内部冲突,其风险也与一个国家乃至全球经济、金融安全与稳定息息相关。其风险成因既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一般风险也有基于中国国情产生的特殊风险

(一)多重财务杠杆与资本重复计算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是以资本为纽带而形成的母子公司控股结构的金融集团。母公司的资本通过投资控股对子公司形成支配权,从而形成一种双重财务杠杆;子公司再把自己的资本作为控股资本继续投向次级子公司,并且有可能使这种资金链条关系重复发展下去,形成多重财务杠杆。”①金融控股公司资本重复计算风险是指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整体资本的重复计算而导致其资本不足的风险。这就意味着集团“净”或“合并”的偿付能力远低于集团成员“名义”偿付能力之和,即有限的资本要承担多倍于自身的风险。

(二)关联交易风险

关联交易是指“金融企业集团内被管制实体直接或间接地依于同一集团内部的其他实体来履行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支付性或非支付性债务所进行的任何交易。”②但一旦“防火墙”失效或者根本没有“防火墙”的情况下,内部关联交易极易积聚风险,最后可能引发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支付危机。

(三)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风险与监管风险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进行明确的规定,“无法可依”从而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和业务经营带来制度上的隐患,使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风险增大。金融控股公司下属各公司涉及不同行业,由不同的监管部门按照不同的监管标准、方法和监管政策进行共同监管。如果各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必然将会给金融控股公司的某些业务经营埋下风险隐患。

(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风险

当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面临着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严重、管理体制不健全以及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重大问题,这些都不利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健康发展,也加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

三、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督

(一)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优化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结构。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同时它作为整个社会的一个子系统,还要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因此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治理必须与外部治理相结合,通过外部治理来影响内部治理,实现内外部交换从而加强外部环境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检查监督。

2.构建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机制。金融控股公司要形成有助于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使得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具有激励约束兼容性;从内部控制环境、控制手段、信息与沟通以及控制目标等方面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加强风险识别、评估与预测——风险防范与控制——风险转移和补救等风险流程管理,适当运用会计核算方法识别风险,努力实现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三者之间的均衡与协同。

3.构建“防火墙”制度防止风险传递。在金融混业经营中,“防火墙”是指一种制度安排,通过持股、业务、管理人员等方面的限制,在母公司和附属机构之间已经附属机构相互之间设置屏障,旨在割断各种业务之间的风险传递,以防止风险互相传染。我国当前应当从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架构设计、关联交易以及高管等方面加大“防火墙”制度构建,以防范利益冲突、规避风险传递的不良效应。

(二)加强金融控股公司外部风险监管制度

1.市场准入风险监管。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是高风险经营的企业,如果有一些不合格的成员或者不遵守规则的成员进入该领域,很容易使得一国金融市场发生竞争无序、关联交易过度等准入风险。故此需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由监管当局通过对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经营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依法进行审查和批准,从而保证金融业安全稳健运行。

2.资本充足率风险监管。资本充足率代表了金融控股公司自身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是安全性考察考察重要指标。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构建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的监管框架:(1)最低资本要求,在并表基础上剔除重复计算的资本充足率;(2)监管检查,监管当局应建立机制,重点监控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与经营情况;(3)市场纪律,实现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

3.市场退出风险监管。与一般企业不同,金融控股公司的推出对社会经济的冲击较大,同时也深刻影响着金融安全。过去通行的“法人有限责任”制度运用于金融控股公司容易产生较大的子公司推出风险,“加重控股公司责任”成为控制金融控股子公司退出风险的有效手段,其核心在于让控股公司承担出资额之外的超越有限责任的责任。

注释:

第4篇:金融行业风控管理范文

论文摘要: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性的金融风暴,剖析次贷危机成因,深刻反思借鉴教训,研究探索风险管理对策和措施,提升风险控制水平,确保我国商业银行安全、高效、稳步发展。

美国次贷危机,全称是美房地产市场上次级按揭贷款的危机。“次贷危机”是自2007年初开始,由于“次级债”大量逾期违约引发全面性的信用危机。特别是2008年,随着华尔街贝尔斯登、美林证券、雷曼兄弟公司、高盛和摩根士丹利五大投资银行的全军覆没,将危机推向了高潮,已演变为一场全球性的金融风暴。在这场危机中,越来越多的国家、金融机构以及大型企业遭受重创,使世界经济陷入了衰退的时期。

金融的本质是信用,金融创新的泛滥导致了信用的滥用,给社会经济埋下了祸根,引发了次贷危机。如何认识和应对这次危机,就成为我们金融内审工作者当前探讨、分析的热点问题。

一、美国次贷危机产生的机理

次贷危机的根本原因在于美元本位的国际货币体系和美国消费的过度膨胀。特别是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全球形成了以美金为本位的信用货币体系,而美国则进入了无约束的美金泛滥时期。

美国次贷危机产生的原因除了以上大的宏观经济因素以外主要还有以下原因:

一是政府对经济运行缺乏必要的监管。美国一度放纵经济泛滥增长,在宏观层面对经济运行缺失必要的监管,甚至在某些领域没有实施监管。无政府状态是导致次贷危机的根本条件,由于对房贷市场缺失必要的监管,使其无限膨胀,形成了巨大经济泡沫。美国是世界经济,在当今全球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这个巨型经济泡沫一旦破灭,势必对全球经济产生巨大冲击。

二是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控制机制十分脆弱。盲目追求扩张发展,追逐高额利润,忽略了风险管理,使次级抵押贷款标准降低,并一降再降,最终导致风险失控。

三是过度扩张金融衍生产品。在前几年美国楼市最火爆的时候,很多按揭公司为了扩张业务,牟取更高利率,介入了次级房贷业务,从而促使金融新产品无限度的不断扩张,在很大程度上掩盖和隐藏了次级房贷的危害性。特别是次级房贷证券化,信贷违约掉期等不透明的复杂金融衍生产品的推波助澜,构筑了房地产市场空前的虚假繁荣。

四是金融机构对投资者缺乏尽职调查。由于高额利润的驱使和非常火爆的销售市场,使房地产开发商不顾社会实际需求状况,没有重视必要的市场调查,盲目扩张业务。很多金融机构也没有实施可行性的市场需求调研,在利润最大化的诱导下,忽略了对实体经济发展的真实需求及日益俱增的市场风险控制,不断推出新金融衍生产品,最终使这些金融业务纯粹变成了金钱游戏,与分散风险的初衷背道而驰,更加加剧了信用危机。

五是各个环节的信息披露不充分。特别是在贷款证券化过程中,信息传递链条过长,导致信息披露不全面,不准确,层层失真,包括发行人、承销商、资产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和投资者很难获得足够真实的信息。

六是信用评级严重脱离实际,使评级结果不够真实、准确。在经济利益诱导下,信用评级机构受自身利益驱动,在主观上存在听任自然的不尽职尽责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当时房地产市场异常旺盛,使各类经济实体以往的经营业绩普遍向好,由此形成的风险管理模型和宏观计量经济学模型,所反映的是好时期的数据,数据具有片面性,提供的信用评级结果是虚假的,没有真实地反映经济实体机构的经营状况及本来面目,从而潜藏了巨大的金融风险。

二、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业的启示

美国次贷危机对全球银行业界来说都是一个深刻的教训,我国银行业应充分借鉴,特别是对我们商业银行内控管理及内审工作来说,有以下几点启示:

(一)有效控制金融风险是金融企业安全、高效、稳键经营的基本保障。金融业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流程设计等多方面的制度基础。次贷危机引发了百年罕见的金融危机,与以往历次危机相比,次贷危机的不确定性、扩散性、加速性更加明显。世界经济日趋一体化的趋势,加速了全球金融一体化。特别是世界经济结构及金融市场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决定的复杂关系,导致金融危机的全球化已成必然。近几年,我国工、农、中、建、交五个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工、中、建、交四个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已在境内外成功上市。农业银行目前也已完成了股份制改造,正在积极准备上市。我国银行业的经营管理模式已与国际接轨。如何加强风险管理,进行多元化经营和提升国际竞争力,是我国金融业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美国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已经构建并发展了世界上最发达的金融体系,而在这次次贷危机中,美国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却不堪一击,一筹莫展。面对当前的这次金融危机,我国金融业应当很好地进行反思和总结,我们既要学习借鉴国外成功的内控管理经验,也要从次贷危机中汲取深刻的教训。特别是在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方面,要研究如何坚持具有中国特色的优秀传统经营管理模式,屏弃陈旧落后的不适应国际化经营管理模式。要把国际金融业最成熟的风险管理理念与我国优秀的传统管理经验有机地结合起来,在风险管理和经营方略上应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绝不能重蹈美国的覆辙。

(二)深刻研究和认识金融业务发展与金融产品创新。多年来,我国大型金融企业基本上都是国有的,在国内金融市场上占据着绝对统治地位,银行业的兴衰决定着中国金融体系的命运。因此,我国金融业一直受到国家积极保护和高度监管。就目前金融危机影响来看,我国银行业受到全球金融动荡的冲击较小。但是,随着我国金融改革步伐及对外开放步骤的日益加快,与国际化接轨是我国金融业面临的必然趋势,我们在看到内在优势与良好发展机遇的同时,还要看到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和许多不足。我国金融业今后将面临三个方面的挑战。一是银行业必将向混业经营模式转变。其经营模式或业务模式必将影响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格局,使银行业处于多元化的业务竞争当中。我国金融机构应及早与国际接轨,探索混业经营的内控管理和风险控制对策与措施,在综合化经营的同时,实现效益最大化的目标,进一步提高国际竞争力。二是金融创新与金融衍生产品必将得到大力快速的发展。目前,我国金融业务发展及金融衍生产品创新还处于起步阶段,为适应金融业务国际化需要,今后,我国必将加快金融创新及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这次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之一,就是金融创新导致的信用过度扩张。因此,我国应高度警觉和及早控制金融衍生产品创新所带来的风险。三是国家对金融业的监管模式及银行业务管理手段必将进行革新。随着金融全球化步伐加快,国家对金融业监管模式必将进行重大变革。在金融业内部应尽快探索和制定与国际接轨的内控管理及风险防范机制。

(三)亟待探索和提高风险管理技术。过去,我们总认为美国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方面的技术是最先进的,近些年来,我们一直都在学习和借鉴美国内控管理经验和模式,并引进了许多管理理念和内控管理方法。但经过这次金融危机来看,美国的风险管理技术和内控管理机制,并不是完善可靠的,还存在诸多弊端和不足,尤其对风险隐患揭示和控制还缺乏必要的手段,以致引发了金融危机。同时,从世界各国来看,近年来,虽然国际风险管理技术大力发展,各国对风险管理都有所重视和加强,但在本次金融危机中也未幸免于难。因此,必须改革和创新风险管理技术,在国际上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以及建立适度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标准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另外,我国要积极探索和提高具有中国特色的,并能够适应国际金融一体化的风险管理技术,尽快健全和完善风险管理机制,以确保在金融国际化的发展轨道上健康稳健运行。

三、商业银行强化风险管理的对策与措施

面对金融危机持续蔓延的严峻形势,以及我国金融业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我国商业银行要审时度势,应最大限度的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及早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科学规范的风险管理机制。

(一)强化金融监管力度,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商业银行业务广泛涉及到社会经济各个领域和个人,在整个社会经济体系中的地位非常特殊、非常重要,对社会经济影响巨大。我们国家应借鉴美国次贷危机教训,研究和制定适合当前金融全球化模式的金融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金融宏观调控,促进商业银行强化风险管理力度,严防突发性、扩散性等重大金融风险事件的发生。

(二)商业银行应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商业银行安全、高效、稳键经营的基本保障,商业银行应把风险控制当作首要任务。特别是要加强内控管理基础性工作,构建良好的内控环境,培育优秀的企业文化,要进一步提高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使风险管理工作融人到银行业务的每个环节。特别是要调动员工参与并推进内控建设与风险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

(三)完善内控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作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活动的基础,不仅是防范控制金融风险、保障业务稳健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提高经营效率、实现经营目标的一个重要保障。一是要在全体员工中树立内控优先的理念。内控理念是内控体系的灵魂,只有增强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认真主动地把内控理念贯彻落实到银行各项日常工作及每一个业务环节,才能提升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效率与效果。二是要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内控制度是规范行为的准则,是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的基本内容。商业银行要按照“完整性、系统性、科学性、超前性和有效性”的要求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体系。要根据我国金融管理的基本法规,参照国际金融惯例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与风险管理机制。特别是要对重要业务及重点环节的关键控制点制定出规范合理,适度有效的监督制约制度,以严防各类风险事件的发生。三是要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切实发挥“三道防线”的功能。第一道防线是自控防线。要完善对各个业务操作环节的监督防控机制,注重对银行从业人员道德素质的修炼及制度观念的培养。第二道防线是互控防线。要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构筑起对全部业务操作过程的监控体系。业务部门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检查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对该控制的风险点都能不疏不漏地进行有效监督。第三道防线是监控防线。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要对各个营业机构、重要岗位、重要环节实施现场或非现场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控和审计检查。

(四)发挥内审合规部门的功能。内审合规工作承担了监督、评价的职责。特别是对风险政策的执行情况、业务规章制度合规情况等评价,这对于风险管理至关重要。内审合规部门要坚持对各项经济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长期不懈地检查鉴证。不仅有问题要开展检查,没有问题也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纠正,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作到警钟长鸣,积极督促各部门把防范风险的具体措施落到实处。

第5篇:金融行业风控管理范文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控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金融控股公司源起于西方发达国家,它具有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业务多元化、金融创新等优势。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各种形态的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兴起。加入WTO以来,基于国家安全考虑,政府鼓励国内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笔者认为,在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同时,首先必须全面认识其风险,构建稳健的风险监控体系。

一、风险分析

从我国金融业的历史与现状来看,国内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一)关联交易。这是金融控股公司给金融监管带来的最大问题。所谓内部关联交易,指的是集团成员之间发生的资产和负债,这些资产和负债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或有的。这些关联交易会妨碍公平竞争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使监管当局难以了解其风险。

(二)控股公司内部的风险传播。风险传播是指某一集团成员发生的经营事故可能引发另一个成员的流动性困难,或大幅度地影响后者的业务量,风险传播的基础是集团的内部交易。如果后者是一家被监管金融子公司,就必然引起监管机构的关注。当一个集团成员陷入财务困难时,可能由于已有的资金往来而使其他集团成员被迫救助,从而发生新的资金往来。风险传播使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和风险处理复杂化。

(三)内部相互持股滋生腐败。由于我国实行分业监管,监管部门间监管信息缺乏沟通,当母公司以其优质资产作抵押取得银行贷款后,贷款给公司管理层中不守法者注册的私人公司,私人公司又投资控股与母公司毫无关系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赚取利润,利润归个人,证券公司亏本,则银行贷款或母公司资产受损。这是一个极其简单的例子,在现实生活中,控股公司下股权和资金运作的复杂性(有些是故意复杂操作,反复转账,为避开监管者视线),往往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其形成的风险,不仅仅是资金链中断引起的公司间财务风险的暴露,而且往往形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的风险,形成大批国有资产流入个人的腰包。

(四)公开信息与真实情况可能发生较大出入。透明度问题既与个别集团成员的财务状况有关,也与整个集团的财务状况有关,同时也与集团的法人结构和管理结构有关。集团内部法人主体之间的交易可能会夸大一个集团成员的报告利润和资本水平,因为集团的净资本可能大大低于所有集团成员的资本之和。因此,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将大打折扣。集团结构和内部交易的复杂性,将使监管当局和投资人、债权人难以了解集团内部各个成员之间的授权关系和管理责任,从而无法准确判断和区分一个集团成员所面对的真实风险。

(五)监管“盲点”。金融控股公司下属各子公司的业务涉及多个行业,不同行业的监管标准、监管方法、监管重点各不相同,各监管当局难以相互理解,彼此之间又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因此很难掌握集团整体的风险状况,从而产生监管盲区。另外,出于逃税、逃避监管或者其他方面的动机,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往往遍布各个国家,而各国金融监管的要求又不尽相同,如何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跨国监管合作也就成为摆在各国金融监管部门面前的一个难题。

(六)资本的重复计算带来集团整体资本水平的高估。资本考核的难度加大会导致资本金不足的风险。交叉持股会带来资本金的重复计算;控股公司发债筹资作为资本金投入子公司,使整个控股集团的资本不足,影响整个控股集团的安全;同时,复杂的持股关系增加了资本充足率管理的难度,这反过来又助长了金融控股公司通过交叉持股“虚增”资本金的动机,使控股公司通过复杂的交叉持股逃避监管部门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成为可能。

此外,还有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利益冲突;垄断力、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对公平竞争环境造成破坏;银行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的渠道便利等风险。如何将风险控制在一个较低水平而同时快速发展壮大,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迫切要求,建立一个健康、稳健的风险控制体系已是迫在眉睫。

二、风险监控体系构建

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控体系的构建应该包括事前监控机制和事后监控机制,以充分调动和协调金融控股公司内、外部监控力量从多角度、全方位对其运营实施风险监控。

(一)事前监控机制。主要是从监管体制、业务和人员、市场准入及内部稽核等方面进行设计,力争做到防患于未燃。

1.监管体制创新

体制的创新,必须以法制的健全为前提。目前看来,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是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最大障碍。我国金融立法的滞后不仅妨碍了金融业的安全与效率,金融机构往往无法可依、自行其是;也使得人们对金融业的发展缺乏合理的预期,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协调与秩序。因此,必须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抓紧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法律地位、金融控股公司与附属公司以及附属公司之间的法律和经济关系、监管责任等予以明确,使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

我国目前对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即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银行、证券和保险业进行监管。采取分业监管的模式,难免会出现各监管主体各自为政、监管标准不一以及出现监管盲区等情况。结合国内外行业发展现状与趋势,考虑到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时间不长,金融市场的成熟度较低,银行体系比较脆弱,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金融监管体制还不健全,特别是对风险传导还没有很好的治理措施。比较而言,我国的金融监管应该采取功能性监管模式。这种选择一方面有助于混业优势的发挥,另一方面也便于分业监管的继续实施,确保我国金融业在发挥综合经营优势的同时,能够有效控制和规避风险。功能性监管模式,即选定一个监管机构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架构中最上层的“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加以监管,至于此架构下的金融子公司,如银行、证券、保险等仍由金融业务原各自主管机关加以监管。具体而言,可在中国人民银行下设跨行业监管协调委员会,专门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而各金融子公司仍由其各自主管机关监管。各监管机构尊重彼此的权利与职责,并通过信息沟通和业务协作形成协调统一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制。此种监管模式显然是最简便的创新模式,即在不改变原有监管结构条件下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有效监管。在确定主监管当局的同时,还必须建立跨行业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这样才能有效地监测集团内资本金重复计算问题,抑制集团内的不良关联交易。

2.市场准入

为保证金融业的安全稳定,金融监管当局应按照《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和《巴塞尔协议》推荐的指标体系制定一系列的量化准入指标,如资本总额、资本充足率、资本流动性等。金融机构只有达到上述标准才可向监管当局提出设立申请。此外,监管当局还应将拟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各子公司是否建立了健全、有效的内部自律机制作为重要的市场准入标准。

在法规框架内,采取有分有合的方式,在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各附属公司分别设置市场准入条件的基础上,授权有关部门对集团的风险、管理进行综合评价,避免对金融集团资产规模、负债规模、资本充足率、盈利水平及资产净值的重复计算,更客观、更全面、更真实地反映集团的整体经营风险和发展能力,从而防范和控制风险。尤其要指出的是,应该改变我国资本充足率仅覆盖信用风险、尚未覆盖市场风险的现状,按交易对象科学划分风险资产;升级内部评级体系,考虑风险缓释作用,准确度量风险资产。

3.内部监控与稽核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公司制企业有必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监事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甚至引进外部董事或外部监事,以强化内部监控。

监管当局则应从资本和偿付能力的角度,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关注不同法人实体之间的内部交易,尤其需要关注那些业务领域和法人结构不一致的金融集团的内部交易。二是要求金融集团对自己的组织结构和重大的内部交易进行披露,特别是披露那些将对集团财务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的内部交易,并监测这些内部交易的规模和水平。三是在会计并表准则和税法方面制定规则,增强内部交易的透明度。四是监管当局设立法规,直接禁止某些风险性较大的业务,限制各子公司之间没有商业基础的关联交易,超过一定金额的,必须经过专门审批。既要关注每月关联交易的全部情况,也要对以前的合法交易进行跟踪监管。另外,规定金融控股公司所属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各子公司的资金和业务等的比例限制,限定商业银行与证券、保险等业务部门的一体化程度,设置资金、业务和规模的“防火墙”;规定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交易和对外交易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信息公开程度、准确性、完整性的准则要求,设置信息安全的“防火墙”;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所有交易都在市场化条件下进行,防范内部交易导致利益冲突,设置市场化管理的“防火墙”。

必须要建立一个“两级”的审计稽核管理机制。第一级是在金融控股公司总部设立审计稽核委员会,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稽核系统的最高组织,直接对公司的董事会负责;第二级是在各子公司建立审计稽核组织,直接对总部的稽核委员会负责。这些审计稽核部门都独立运作于其他所有部门之外,它们将独立开展工作,银行领导(包括董事长)不得以手中权力和其影响力来干预稽核部门对稽核项目的选择和审查。应当定期地验证与核对交易活动的细节和风险评估模型的分析结果,以便及时纠正错误。一旦发现不符之处,应将验证与核对的结果向相应的管理层报告。

4.业务、人员的审查

为了加强事前的资质评价,主管机关对金融控股公司业务种类、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进行严格审查。

业务审查方面,通常要求金融控股公司从事金融业,坚持“金融业与工商业相分离”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工商企业控制金融业或金融机构控制工商企业往往会产生不正当竞争、风险集中或利益冲突等弊端。金融控股公司转投资的对象只能是以金融相关事业为限,从而保证其以经营金融相关业务为主,以防止其跨业于实业部门。具体而言,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中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规范的构建包括:转投资的限制、资本充足性要求、金融防火墙和控股公司的集团援助机制等方面。

人员审查方面,除了对被监管的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外,还必须对那些不在被监管的子公司任职、但对整个集团或被监管公司的经营决策有实质、重大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二)事后监控机制。主要是围绕着主管机关监控职权行使而设计的,是从外部防范金融风险或者说是以防止金融机构出现财务危机为核心的风险管理,即建立长期的专业的综合监管机构作为主管机关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

1.财务报告的提交。金融控股公司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申报其财务资料、交易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

2.主管机关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权。为确保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健全经营,主管机关得随时派员或委托适当机构检查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的业务、财务或其他事项。

3.主管机关的紧急处置权。金融控股公司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碍健全经营时,主管机关除予以纠正、限期令其整改外,并可视情节轻重对其予以处分。

4.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即使是最有效的金融监管,也无法保证金融机构的经营不出现问题。因此,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好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退出机制。尤其是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分支机构的财务危机处理问题,必须对母公司给予子公司的援救行为做出一定的限制,必要时对于公司进行破产处理,防止由于对分支机构的援助而导致的母公司倒闭。此外,监管当局还可以通过协调和组织行业支持、提供中央银行贷款等方式开展紧急援救。

三、结论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必然有其特殊的风险,而且这种风险具有极强的传递性。但是,我们不能因为风险而因噎废食,因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控历来就是一对矛盾,是一个动态的博弈过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只要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有深刻的认识,科学构建相应的风险监控体系,在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过程中完善风险监控体系,我们一定能趋利避害,洋为中用,使我国的金融企业做大做强,从而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

参考文献

[1]夏斌.金融控股公司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谢平.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与监管[M].中信出版社,2004.

第6篇:金融行业风控管理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 金融创新与风险管控 关系探究

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是指商业银行为了与经济发展的需求相适应,通过对引入技术、构建新组织、采用新方式等方面开展的各项活动,最终体现为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增强,同时也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进行创造和变革。

一、分析金融创新和风险管控的关系

(一)既有矛盾又有统一

一方面,金融创新和风险管控存在着统一的关系。金融创新的目的是风险进行转移与分散,是为了提供给商业银行相对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与风险管理技术,进而让商业银行风险管控能力得到进一步的增强。

另一方面,金融创新和风险管控存在着一定的对立关系。金融创新能够产生新的风险,实际上也是在一定程度上是让一种金融风险转化成另外一种金融风险,让一种产品风险逐渐演化为整个行业的风险,在加剧了金融体系的动荡的同时也严重削弱了风险管控体系的能力。此外,风险管控体系的规制作用也能够对金融创新的效率产生一定的抑制。

(二)动态博弈

商业银行要想发展,一方面要依靠金融创新当做动力,另一方面要通过加强风险管控来确保其安全,因此金融创新与风险管控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看很像一对双生子,相互依存,共同发展。一般来说,商业银行总是依靠金融创新来避免风险管控对其进行规制,因而便有可能造成原有的风险管控体系失去作用,所以商业银行与监管当局只好采用新的针对金融创新的风险管控政策来调控。

(三)体现了安全与效率的关系

金融创新和风险管控,究其本质就是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关系,他们之间存在着彼此替代与彼此补充的不可分割性。

彼此替代,主要侧重于表现在对金融效率的提高,一旦放松看对金融风险的管控,极有可能给金融安全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然而若是侧重于金融安全,那么过度的风险管控常常又会降低金融的效率。

彼此补充,既表现在金融效率的基础是金融安全这一方面,又表现在金融效率的提高将会增强金融的安全性。由此可见,高效率的金融市场能够促使信息传递得更快、更充分,能够让市场结构更加合理、科学。

二、当前金融创新和风险管控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金融创新的层次较低

目前,中国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项目比较普遍,剖其本质大多是对传统业务进行了改进与组合,而真正针对中国金融消费者特点的创新产品鲜有问世。此外,金融创新产品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同质化现象,当一家银行自主研发新产品之后马上就会有其他银行跟风而上的。更值得重视的是,因为金融创新的技术含量普遍较低又受到人力资源、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制肘,导致了中国的金融创新领域缺少高技术含量以及高附加值的业务开发。

(二)欠缺金融创新的风险管控能力

当下,不少中国商业银行基本上都是在大量模仿和引进国外的金融创新模式,因此都非常关注短期的规模效应,反而对金融创新背后隐藏的风险定价机制以及管理措施缺乏足够的分析,特别是在风险识别、计量、监测等方面与国际的先进银行还是存在比较大的差距,缺乏强有力的金融创新风险控制体系。

(三)金融创新的基础设施建设难以跟上

1、缺乏完善的金融市场法律法规

现阶段,针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规范的法律,主要还是依靠1995年出台的《商业银行法》,可见国内对新产品、新工具、新技术的普及推广所带来的法律责任界定以及对金融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缺乏重视。

2、严格的金融管制现状

目前,中国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等方面,基本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严格的金融管制,从而束缚了金融创新的步伐。

3、较低的信息技术水平

从目前看来,中国的金融创新和信息技术融合度还需要一定时间的磨合。

4、过分倚重传统业务与传统市场

中国的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方面,显然缺乏长远眼光以及对市场的洞察能力,更缺乏具有高素质的创新人才。

三、对金融创新和风险管控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良好的金融创新机制

1、加大对组织机构建设的重视力度,为金融创新提供组织保障

商业银行应当设立专业化的组织机构,对金融创新的市场调查、可行性分析、创新建议、创新活动的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严格防范并控制潜在的风险。

2、加大对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视力度,为金融创新找寻智力支持

商业银行需要要进一步加强对金融创新的资源投入力度,培养和锻炼出一批具有较强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建立一支具有专业素质的金融创新团队,不断巩固其研发基础,快速推进金融创新工作。

3、加大对奖惩体系建设的重视力度,为金融创新打造合理的激励约束制度

应当通过制定具体的奖惩办法,逐步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研究开发目标、完整健全的组织体系以及科学合理的协调机制,避免和减少盲目的金融创新,让金融创新真正服务于市场,适应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二)构建全面的风险管控体系

在金融创新中,商业银行必须确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意识,着眼于科学的风险评估和预警体系的建立,才能有效保证金融创新有序进行。同时,还要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确保内控机制权责明确、运作有序。此外,还要积极建立信息披露机制,有效地运用现代化的信息处理和通讯技术,运用信息在商业银行内部以及和客户之间的高效传递,由此加强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性。

第7篇:金融行业风控管理范文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综合经营;风险;监管

一、非银行业务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效应

Brewer,E.,Fortier,D.和Pavel,C.指出由于在传统信贷业务市场占有率竞争力下降,银行开始进行金融创新从事非银行业务,他们通过研究发现,对非银行业务小规模的投资往往会降低风险,除了与证券相关的业务之外,在大部分非银行业务中,10%规模的投资不会增加风险,而且最小的风险组合是87.6%投资于银行,7.5%投资于保险经纪人,4.9%投资于寿险业。而Rosen,R.J.,Lloyd-Davies,P.R.,Kwast,M.L.和Humphrey,D.B.在这方面的研究更为细致入微,他们指出银行具有一种新的投资能力可以对不动产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对这种新能力具有潜在影响的证券投资组合分析通过两组对不动产直接投资产生收益的数据得以展示。理论上,银行应该受益于这种多样化的投资组合策略,但是实践中的结果表明风险在不断积聚,此外,因为每种具体证券业务是不同,因此产生的风险也是有差别的。Boyd,J.H.,Graham,S.L.和Hewitt,R.S.探讨了银行控股公司合并不同种类金融机构的风险与收益效应,通过模拟研究发现,银行控股公司介入非银行业活动所产生的风险与收益因产业不同而有差异,银行与寿险公司合并的风险是最小的,而银行和证券公司或银行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合并则会显著地增加风险。Wall,L.D.,Noe,T.H.和Rebeilo,M.J.指出在银行控股公司是否应该从事非银行业务的讨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扩张非银行业务对银行控股公司的风险影响。他们采用了实证研究方法,对比了从事非银行业务的银行控股公司和没有从事非银行业务的银行控股公司风险暴露程度。他们发现银行控股公司从事保险业务(包括寿险和财产险)往往会降低风险,而银行控股公司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动产投资可能会增加风险,研究结果发现,虽然银行介入证券活动可以产生分散风险的效果,但不可否认的是,同时也面临更高的经营风险,当然他们也指出将投资于不动产的比例控制在4%以下,将投资于证券资产的比例控制在9%以下,能够达到最大分散风险的效果。

二、基于内部关联交易的风险传递问题

La Porta,R.,Lopez-de-S~anes,F.,Shleifer,A.和Vishny,R.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起源(主要划分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两大类)决定了该国对内部关联交易监管的框架体系。在法律起源不同的国家中,公司内部知情人对外部非知情人利益掠夺的能力、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是不同的,因为不同法系国家在公司法与破产法相关规定中对少数股东与债权人的保护程度是不同的。Shleifer,A.和Vishny,R.指出在过去的20年中,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公司治理的研究越来越关注内部关联交易问题,普遍认为公司中有实际控制权的人(既包括管理者也包括控股股东)更愿意将公司的财富占为己有而非和其他投资者共享。内部关联交易包括很多形式,如过度的额外补贴、过高薪酬、转移定价、内部人贷款、定向债券发行中自有金融交易等。此外,他们还提出了一种新的测量方法,即“反对内部关联交易指数”(anti-Self-dealingindex),用以衡量对少数股东权利免受公司内部知情人士剥夺的法律保护程度。而且,他们还指出对内部关联交易有效的监管要求对关联交易情况以及潜在利益冲突进行全面的披露。

金融控股集团层面的内部关联交易具有其特殊性。根据1999年1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IS)、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和保险监管国际协会(IAIS)联合的《集团内部交易和公开以及风险集中原则》,内部关联交易是指金融企业集团内被管制实体直接或间接地依赖同一集团内部的其它实体来履行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支付性或非支付性债务所进行的任何交易。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交叉持股;集团内部一个公司代表另一个子公司进行交易;在多元化金融集团内部短期流动性的集中化管理;向集团内部其他子公司提供或者从其他子公司获得担保、贷款或承诺;管理和其他服务安排,如养老金安排或后台服务;子公司之间资产的买卖;通过再保险的风险传递引起与第三方有关的风险在集团不同子公司之间进行传递的交易。Dierick,F.认为内部关联交易的积极作用体现为一方面可以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实现范围经济与协同效应,分散现金流变动风险并且减少外部融资需求,另一方面也为金融控股公司创造了监管套利机会,但其消极作用也不可忽视,会增加了道德风险,导致风险在集团内部各个实体之间传递,并使得风险传播。

三、金融体系的风险研究

Allen,L.和Jagtiani,J.通过考察银行控股公司中证券与保险业务风险影响,发现这些非银行类业务虽然可以降低公司的整体风险,但是却会增加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进而,降低公司的多样化能力。而且,对风险单位价格的定价并没有涵盖对系统性风险暴露增加的风险溢价。Wilmarth,A.E.考察了1975-2000年间美国金融业的变迁情况,指出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存在复杂的组织结构和冲突问题,并不一定能够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相反往往会加剧金融控股公司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而监管不足进一步导致监管当局无法控制金融控股公司的非理,从而加剧系统性风险。但是,也有一些学者对金融业综合经营会加剧金融危机爆发风险的论断提出了质疑,并对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的成因进行了重新反思。Barth,J.,Caprio,G.和Levine,R.(2000)通过分析至少60个国家的数据,指出一个国家对混业经营限制越多,其结果往往导致金融业更低的运行效率,更加脆弱的金融体系,更容易爆发金融危机。

四、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防火墙制度研究

设立防火墙制度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设立防火墙可以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因内部关联交易而使风险在集团内部传递,尤其是防止非银行风险向银行转移,引发挤兑危机,以致威胁整个金融系统,导致经济危机。Calomiris,C.W.强调了银行安全网的重要性,他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应该在银行与证券业务之间设立防火墙,一方面可以防止证券业务失败风险(如股票下跌)传染给银行,避免银行遭受挤兑危机,有利于支付体系的健康运行;另一方面缓解存款人对负面信息的过度反应。席涛指出了防火墙的本质,即将不同业务单元产生的风险限制在各自业务领域内,防止风险的

传递和扩散,避免某一金融机构的风险危及整个金融系统。防火墙的设立应当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应当注意“度”

的问题,既不能过于严格,也不能过于宽松。Froot,K.A.和Stein,J.C.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统一风险管理会使公司能够有效地分配资本进而增强集团内部各个经营实体间的相互依赖性,他们考虑了风险变体――银行范围内的资本成本效应――这涉及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一个业务部门大规模风险暴露对其他业务部门增加资本成本的影响,银行综合地选择资本结构、风险管理政策与投资策略而非加强短期运行的资本约束。尽管如此,当资本成本较大时,银行会使得资本总量经济化并且在作出投资决策时考虑风险管理因素。Lam,J.认为统一风险管理可以帮助集团更好地理解不同业务种类、顾客以及潜在并购的风险与回报的对价。Mudge,D.强调了金融控股公司采取一致的体系框架用以评估公司范围内不同金融活动的风险与回报对于评估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成本与收益至关重要。

五、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面临的挑战与发展趋势研究

Howell E.Jackson指出了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所面临的两个重要挑战:第一个重要挑战是监管者需要考虑不同属性的业务,必须要考虑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层面的整体风险。尽管不同的业务(如银行、证券、保险业务)有各自对应的监管者,但这些单独监管者不可能具有整合与管理其他业务风险的能力。监管者所面临的第二个重要挑战是难以对跨国界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风险监管。由于跨国金融控股公司要符合当地法律与监管制度的相应要求,因此一国的金融监管当局很难统一跨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监管标准。ChrNtine,M.C.和Beverly,J.H.认为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复杂性,应当将内部风险控制和外部风险监管相结合,而如何建立协调统一的风险管理系统涉及很多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难题。此外,产业资本大规模地涉足金融业,缺少相关法律的制约,存在监管盲点,对监管模式和监管立法提出了重大挑战。

以上是笔者从风险和监管两个纬度,对国内外有关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的研究文献进行地简要梳理。通过文献综述,可以发现对于目前对于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研究,比较系统和深入,对于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研究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缺乏,大多还是探讨如何构建和完善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传递问题的防火墙制度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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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Christine,M.C.,Beverly,J.H.,2001.The Challenges of giskManagement ln Diversified Financial Companies,Economic Policy geview,Vol.7,pp.1-17.

[6]席涛:复杂的市场细致的变法漫长的改革――美国66年金融体制演变的启迪[J].国际经济评论,2005(5):22-25.有关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研究的文献综述/赵晓琦

摘要:在我国现今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管制体制下,我们既要肯定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价值与积极意义,也要直面其风险,重视风险监管问题。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有关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研究的相关经典文献进行综述,意在为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的理论根据。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综合经营;风险;监管

一、非银行业务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效应

Brewer,E.,Fortier,D.和Pavel,C.指出由于在传统信贷业务市场占有率竞争力下降,银行开始进行金融创新从事非银行业务,他们通过研究发现,对非银行业务小规模的投资往往会降低风险,除了与证券相关的业务之外,在大部分非银行业务中,10%规模的投资不会增加风险,而且最小的风险组合是87.6%投资于银行,7.5%投资于保险经纪人,4.9%投资于寿险业。而Rosen,R.J.,Lloyd-Davies,P.R.,Kwast,M.L.和Humphrey,D.B.在这方面的研究更为细致入微,他们指出银行具有一种新的投资能力可以对不动产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对这种新能力具有潜在影响的证券投资组合分析通过两组对不动产直接投资产生收益的数据得以展示。理论上,银行应该受益于这种多样化的投资组合策略,但是实践中的结果表明风险在不断积聚,此外,因为每种具体证券业务是不同,因此产生的风险也是有差别的。Boyd,J.H.,Graham,S.L.和Hewitt,R.S.探讨了银行控股公司合并不同种类金融机构的风险与收益效应,通过模拟研究发现,银行控股公司介入非银行业活动所产生的风险与收益因产业不同而有差异,银行与寿险公司合并的风险是最小的,而银行和证券公司或银行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合并则会显著地增加风险。Wall,L.D.,Noe,T.H.和Rebeilo,M.J.指出在银行控股公司是否应该从事非银行业务的讨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扩张非银行业务对银行控股公司的风险影响。他们采用了实证研究方法,对比了从事非银行业务的银行控股公司和没有从事非银行业务的银行控股公司风险暴露程度。他们发现银行控股公司从事保险业务(包括寿险和财产险)往往会降低风险,而银行控股公司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动产投资可能会增加风险,研究结果发现,虽然银行介入证券活动可以产生分散风险的效果,但不可否认的是,同时也面临更高的经营风险,当然他们也指出将投资于不动产的比例控制在4%以下,将投资于证券资产的比例控制在9%以下,能够达到最大分散风险的效果。

二、基于内部关联交易的风险传递问题

La Porta,R.,Lopez-de-S~anes,F.,Shleifer,A.和

Vishny,R.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起源(主要划分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两大类)决定了该国对内部关联交易监管的框架体系。在法律起源不同的国家中,公司内部知情人对外部非知情人利益掠夺的能力、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是不同的,因为不同法系国家在公司法与破产法相关规定中对少数股东与债权人的保护程度是不同的。Shleifer,A.和Vishny,R.指出在过去的20年中,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公司治理的研究越来越关注内部关联交易问题,普遍认为公司中有实际控制权的人(既包括管理者也包括控股股东)更愿意将公司的财富占为己有而非和其他投资者共享。内部关联交易包括很多形式,如过度的额外补贴、过高薪酬、转移定价、内部人贷款、定向债券发行中自有金融交易等。此外,他们还提出了一种新的测量方法,即“反对内部关联交易指数”(anti-Self-dealingindex),用以衡量对少数股东权利免受公司内部知情人士剥夺的法律保护程度。而且,他们还指出对内部关联交易有效的监管要求对关联交易情况以及潜在利益冲突进行全面的披露。

金融控股集团层面的内部关联交易具有其特殊性。根据1999年1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IS)、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和保险监管国际协会(IAIS)联合的《集团内部交易和公开以及风险集中原则》,内部关联交易是指金融企业集团内被管制实体直接或间接地依赖同一集团内部的其它实体来履行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支付性或非支付性债务所进行的任何交易。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交叉持股;集团内部一个公司代表另一个子公司进行交易;在多元化金融集团内部短期流动性的集中化管理;向集团内部其他子公司提供或者从其他子公司获得担保、贷款或承诺;管理和其他服务安排,如养老金安排或后台服务;子公司之间资产的买卖;通过再保险的风险传递引起与第三方有关的风险在集团不同子公司之间进行传递的交易。Dierick,F.认为内部关联交易的积极作用体现为一方面可以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实现范围经济与协同效应,分散现金流变动风险并且减少外部融资需求,另一方面也为金融控股公司创造了监管套利机会,但其消极作用也不可忽视,会增加了道德风险,导致风险在集团内部各个实体之间传递,并使得风险传播。

三、金融体系的风险研究

Allen,L.和Jagtiani,J.通过考察银行控股公司中证券与保险业务风险影响,发现这些非银行类业务虽然可以降低公司的整体风险,但是却会增加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进而,降低公司的多样化能力。而且,对风险单位价格的定价并没有涵盖对系统性风险暴露增加的风险溢价。Wilmarth,A.E.考察了1975-2000年间美国金融业的变迁情况,指出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存在复杂的组织结构和冲突问题,并不一定能够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相反往往会加剧金融控股公司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而监管不足进一步导致监管当局无法控制金融控股公司的非理,从而加剧系统性风险。但是,也有一些学者对金融业综合经营会加剧金融危机爆发风险的论断提出了质疑,并对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的成因进行了重新反思。Barth,J.,Caprio,G.和Levine,R.(2000)通过分析至少60个国家的数据,指出一个国家对混业经营限制越多,其结果往往导致金融业更低的运行效率,更加脆弱的金融体系,更容易爆发金融危机。

四、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防火墙制度研究

设立防火墙制度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设立防火墙可以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因内部关联交易而使风险在集团内部传递,尤其是防止非银行风险向银行转移,引发挤兑危机,以致威胁整个金融系统,导致经济危机。Calomiris,C.W.强调了银行安全网的重要性,他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应该在银行与证券业务之间设立防火墙,一方面可以防止证券业务失败风险(如股票下跌)传染给银行,避免银行遭受挤兑危机,有利于支付体系的健康运行;另一方面缓解存款人对负面信息的过度反应。席涛指出了防火墙的本质,即将不同业务单元产生的风险限制在各自业务领域内,防止风险的传递和扩散,避免某一金融机构的风险危及整个金融系统。防火墙的设立应当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应当注意“度”

的问题,既不能过于严格,也不能过于宽松。Froot,K.A.和Stein,J.C.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统一风险管理会使公司能够有效地分配资本进而增强集团内部各个经营实体间的相互依赖性,他们考虑了风险变体――银行范围内的资本成本效应――这涉及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一个业务部门大规模风险暴露对其他业务部门增加资本成本的影响,银行综合地选择资本结构、风险管理政策与投资策略而非加强短期运行的资本约束。尽管如此,当资本成本较大时,银行会使得资本总量经济化并且在作出投资决策时考虑风险管理因素。Lam,J.认为统一风险管理可以帮助集团更好地理解不同业务种类、顾客以及潜在并购的风险与回报的对价。Mudge,D.强调了金融控股公司采取一致的体系框架用以评估公司范围内不同金融活动的风险与回报对于评估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成本与收益至关重要。

五、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面临的挑战与发展趋势研究

Howell E.Jackson指出了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所面临的两个重要挑战:第一个重要挑战是监管者需要考虑不同属性的业务,必须要考虑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层面的整体风险。尽管不同的业务(如银行、证券、保险业务)有各自对应的监管者,但这些单独监管者不可能具有整合与管理其他业务风险的能力。监管者所面临的第二个重要挑战是难以对跨国界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风险监管。由于跨国金融控股公司要符合当地法律与监管制度的相应要求,因此一国的金融监管当局很难统一跨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监管标准。ChrNtine,M.C.和Beverly,J.H.认为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复杂性,应当将内部风险控制和外部风险监管相结合,而如何建立协调统一的风险管理系统涉及很多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难题。此外,产业资本大规模地涉足金融业,缺少相关法律的制约,存在监管盲点,对监管模式和监管立法提出了重大挑战。

以上是笔者从风险和监管两个纬度,对国内外有关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的研究文献进行地简要梳理。通过文献综述,可以发现对于目前对于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研究,比较系统和深入,对于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研究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缺乏,大多还是探讨如何构建和完善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传递问题的防火墙制度研究。

参考文献:

[1]AlIen,L.,dagtiani,J.,2000.The risk effects of combiningbanking,securities,and Insurance activities.Journal of Economics andBusiness,VOI.52,pp.485-497.

[2]Brewer,E.,Fortier,D.,ravel,c.,1 988,Bank risk fromnonbank activities.Economic Perspectives,Vol.12,pp.14-26.

[3]Boyd,J.H.,Graham,s.L.,Hewitt,R.s.,1 995.Bankholding company mergers with nonbank financial firms.Effects on therisk of failure.Banking and Finance,Vol.17,DD.46-65.

[4]Calomiris,c.w.,1999.Building an incentive-compatiblesafety net.Banking and Finance,Vol.25,pp.1499-1519.

第8篇:金融行业风控管理范文

2013年,我国掀起了一场互联网金融的浪潮,互联网金融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新渠道、为网民提供便捷支付、为市场降低交易成本。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对传统商业银行产生了巨大冲击。一些高收益率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吸引大量资金,类似余额宝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抢夺了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来源,存款数额的减少严重影响到商业银行的放款、转账结算等其他经营业务进而影响其盈利。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对商业银行产生的冲击动摇了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中介的地位。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然而,互联网金融为大众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与互联网技术密切相关,除具有传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外,还有其特有的信息泄露风险、信誉风险、支付风险和法律风险。这些风险的成因不仅来自于金融业自身的高风险性,而且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也使得风险具有扩大效应,同时互联网时代金融监管难度的加大也使金融风险更难控制。因此传统商业银行应如何有效控制风险、建立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来从容面对这场金融浪潮值得深思。

二、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

(一)商业银行面临的传统风险

商业银行面临的传统风险主要有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基本来自于银行内部的经营操作程序,信用风险还有一部分来自于银行对外投资失败和贷款客户的还款能力下降。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主要归因于银行外部环境的变化,是由市场价格、利率、汇率和股票价格的不断变动给商业银行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商业银行传统风险都可以通过加强内部控制的监管、规范银行员工的操作、严格信贷审查、灵活应对市场变化来预防、降低风险,经过我国商业银行近百年的发展历程,其应对传统风险的内部控制体系已相对健全,风险管理水平也逐步提高。

(二)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

与商业银行面临的传统风险不同的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给商业银行带来法律风险、信息泄露风险、信用风险、支付风险等。1.法律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用于规范电子商务银行的法规更是少之又少。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我国目前唯一关于电子银行监管的法规。办法第一条指出: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该办法所指电子银行业务是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该办法第六条指出,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特性,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据2014年《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庞大的网民数量以及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纠纷发生的概率大大增加。在支付领域,各种支付转移的信息为洗钱提供了便利的通道,融资领域、理财领域存在爆发的风险或者潜在的风险,所以从监管来看国内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体系已经比较成熟,但是对网络金融存在一定的空白,这就导致网络风险的聚集,不利于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也给电子银行带来法律风险。2.信息泄露风险。互联网金融的运作依赖于大数据的庞大信息量,通过分析客户的个人信息得出客户的偏好、负债、还款能力等,进而针对客户设计出合适的金融产品。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安全管理机制还不健全,用户、消费者、储户、企业等的个人信息安全无法得到保证。互联网是个开放、互动的平台,其信息具有透明、公开的特点,一旦发生信息泄露事件必将威胁到大量网民、企业、银行的利益。2014年3月27日,有网友曝出通过“谷歌”搜索引擎,输入特定关键字可以查看到大量支付宝用户的详细信息,包括转账信息、收付款账户、额度、用途等,该事件爆发后,马上引起了“隐私泄露”恐慌。因此,商业银行在建立自己的电商公司时,应特别关注信息安全问题,保障银行本身及客户的信息安全。3.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本质上已脱离传统的金融媒介,是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创新,但是其本质仍然离不开金融,金融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因此互联网金融同样存在信用风险,传统金融工具所具有的风险也都存在于互联网风险中。当前活跃于公众视野的各大互联网金融产品以其高收益率掩盖了自身的信用担保问题,网上理财产品的高收益率吸引来的资金额度巨大,托管银行和金融企业都无法为如此巨大的资金做信用担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让人堪忧,更无从谈起融资者承诺的高收益。网络金融服务方式的虚拟性可以使交易、支付双方在不见面的情况下就可以通过网络银行发生交易,对交易双方的身份、真实性验证具有很大难度,增大了网络信用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应从评估潜在的信用风险入手,实现事前发现信用风险、事中控制风险、事后及时反馈的一整套风险控制系统。4.支付风险。网上支付作为电子商务的中心环节存在着重大的潜在风险,网上支付是采用先进的技术通过数字流转来完成信息传输的,信息数字化后数据传输过程中信息丢失、重复、错序、篡改等安全性问题饱受网民的质疑。网上支付的工作环境是基于一个开放的系统平台之中,交易双方的身份有网络的遮盖而难以透明、虚拟的网络更增加了电子支付的风险。如若电商公司的电子信息技术不够成熟,非常容易为黑客等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同时,也存在有网民用虚假的信用卡行驶诈骗行为,或者采用虚假个人信息进行诈骗。

三、商业银行依托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应对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对策为顺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商业银行也纷纷推出了自己的电子商务银行,中信银行在2010年8月推出B2B电子商务,是国内首次针对B2B电子商务客户提供资金监管、支付结算和资金融通功能于一体的电子商务解决方案;交通银行于2011年底也推出了自有的电子商城平台——交博汇,提供在线理财、在线融资、公共缴费、企业收款、行业资讯等众多服务功能;建设银行于2012年推出了“善融商务”,提供从支付结算、托管、担保到融资服务的全方位服务;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华夏银行也都纷纷建立了自己的电子商务银行。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给商业银行的不仅有挑战还有风险,除具有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的操作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还带来了法律风险、信息泄露风险、信誉风险、支付风险等一系列新的风险。应对商业银行传统风险的内部控制体系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风险。传统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包括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独立的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控制评审委员会,各个内部控制部门相互独立、相互制衡。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流程包括风险管理环境分析、风险管理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风险控制活动、风险及管理信息披露。传统的内部控制体系对风险监控的程序复杂、耗时长,难以适应电子银行业务信息传递迅速、服务便捷、风险爆发快速的特点,因此,商业银行在发展电子商务银行时,应依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适度调整内部控制程序,提高风险防范水平,创新内控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评价、控制风险。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核心技术,构建主动型的风险管理模式

互联网金融时代,信息技术是一切工作的核心,拥有先进的技术是保障商业银行风险识别与控制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障银行及客户信息安全的前提,信息泄露风险、支付风险、信用风险的监控都依赖于强大的互联网技术,互联网金融时代数据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旦发生数据信息泄露事件,银行损失的将不仅是客户资源还有自身的信誉。商业银行在构建自己的电商公司时应同步建立信息技术管理与研发部门,部门内部不仅应有熟练的技术人员,还应有风险管理人员,将技术研发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相结合,加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对重要的客户信息及数据进行加密处理,增强银行信息系统防御黑客攻击、过滤非法数据侵入的功能,在开发核心技术的同时将风险水平降到最低。

(二)精简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风险控制效率

商业银行开设电子商务银行应在建立健全网络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础上,精简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体系的程序,提高风险识别、评价、控制的效率。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反馈。首先,商业银行应根据银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银行盈利目标、风险识别能力、客户信息的数量、互联网技术等因素确定风险管理目标。风险识别从最基本的严格审查客户身份信息、数据信息及举债能力入手,建立一整套高效可行的审查程序,对已经通过信息审查的客户及银行接手项目还应进行不定时的后续检查,实时监测、排除风险因素。银行可以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权衡分析法、风险效益分析法、统计型评价法、综合分析法等对风险进行评估,以确定风险的大小值、银行损失的范围或获益的可能性,从而综合评定金融产品的可行性。风险控制和风险反馈是在风险发生时的应急处理及事后的总结反馈。建立机动灵活的风险处理系统,当风险突然爆发时可以迅速作出反应,在最佳时间内控制风险的扩散、将风险损失降到最低。

(三)加强人才培养以适应商业银行

第9篇:金融行业风控管理范文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 监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商业化转型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国际金融演进发生明显变化,各种金融业间的区别及差异日渐模糊化,综合式金融业务的服务模式改革,成为世界金融体制改革与创新的主流趋势。2001年我国加入WTO,随着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增强,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条件不断成熟,金融控股公司等创新性、综合式金融组织的发展,成为金融业应对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和外部金融环境改变的必然选择。

我国“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构建组织多元、服务高效、监管审慎、风险可控的金融体系。当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进入关键时期,其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已经显现,因此,研究建立对金融控股公司科学、有效、系统的综合及协调监管体制,不仅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迫切的实际意义。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概念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1.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与特点

根据国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管委员会1999年的《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可定义为一个公司在拥有实业的基础上,可以跨行业控股或参股,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业大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

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必须同时具有以下两个特征:其一,要从事金融业务,并至少明显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其二,母公司至多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一种业务,其余业务由其控股子公司经营。

2.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发展

2005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五年多来,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成效初现,一批金融控股公司事实上已经形成,金融机构业务结构和盈利模式得到改善,金融业资产和实力得到壮大,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

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四种模式,其主要区分依据是控股母公司的行业属性,详见表1:

第一类是商业银行控股模式,即集团的控股公司为国有商业银行。例如,建行在2010年初控股合肥兴泰信托并更名为建银信托。

第二类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模式,即集团的控股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2010年平安保险收购深圳发展银行,平安集团成为第一家获得全国性银行牌照的保险机构。信达、东方、华融和长城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旗下各类金融牌照齐全,已具有金融控股公司雏形,也可归于此类。

第三类是产业资本控股模式,以实业公司为主体的混合型金融控股公司,如国家电网、中石油、宝钢、五矿集团等产业资产控股的金融集团。

第四类是地方政府对所属的城市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重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例如上海市金融办、北京市金融办等。

二、当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制及其制约因素

1.我国当前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制

从改革开放初期至今,我国金融业经历了综合经营、分业经营的演变。我国1994年正式提出分业经营的原则,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开始分业经营,基本确立了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体制。2003年中国银监会成立,标志着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的完全形成。目前我国采取的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足鼎立,分业监管的监管体制。

2.当前体制的制约因素与改革需要

第一,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亟待完善。当前我国尚未建立多元化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金融集团模式的选择缺乏法律依据,因此要对这种模式施以有效监管,必须以法律条款形式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和法律地位,严格界定金融控股公司市场准入条件、退出机制等。

第二,监管体系结构有待调整。由于我国金融业监管体系结构的现状,产业资本介入金融领域之后,金融控股公司很容易导致风险交叉传染。目前国务院国资委是我国央企集团的直接监管机构,但国资委本身并非专门的金融监管部门,企业集团下设的金融机构只能借助行业监管机构分别监管,由于缺乏对央企集团下属金融机构并表监管的监管主体,因此产融结合下的金融综合经营存在着监管空白,其风险不容忽视。

第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模式尚待规范。对金融控股集团而言,尽管作为其核心的母公司或许不直接从事金融业务,但通过股权运作等,它也可以对实际经营不同种类金融业务的各子公司,从业务、资金、投资项目等方面施加直接影响。因此,如果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缺位或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方法,仅靠各金融子公司原有的机构监管者,无法从全局上掌控金融控股集团整体的审慎经营。另一方面,由于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复杂的控股关系和资金往来,作为集团组成部分的单个子公司,虽是受监管实体,但其经营安全性不可避免地受到整个金融控股集团的影响,需要从集团整体高度综合考虑。此外,对金融控股集团内的非金融子公司,在其从事类似管制实体的业务时,也需要施以适当的监管。

第四,金融控股公司运营潜在的巨大风险,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首先,金融自身的脆弱性,必然导致巨大的金融资产与有限的自有资本之间的矛盾。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前身多为国有银行或大型国有实业集团,在国家行业准入限制政策的保护下,长期处于非自然垄断状态,形成了巨大的资产规模。然而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应法律制度还不健全,监管体制还不成熟,使它们源于金融属性本身的固有风险会变得更具潜在危害性。其次,金融资本的趋利本能促使金融控股公司具有逃避监管的冲动,金融控股公司的跨市场经营特点,为它逃避监管,追逐利润提供了便利。再次,大量金融资本参与的表外业务具有虚拟性和极大的不可预测性,使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着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的侵袭。

第五,全球金融危机后对金融业监管体制的重新审视。自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之后,世界各国纷纷认识到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监管协调的重要性,这将带来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程序的启动。对于我国金融业来说,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适应金融业跨机构、跨市场、跨国界交叉经营的现实存在和未来趋势,重新构建本国监管体制以顺应新形势的需要,已经势在必行。

三、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历程与商业化转型现状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历程

1999年,我国成立了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负责收购、管理和处置从建、工、农、中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剥离的近1.4万亿元不良资产,2004年以后又通过市场化途径承接了交行、中行、建行和工行等剥离的可疑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减少损失。

截至2010年6月末,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功处置25,400亿元的不良资产,支持了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重组和股份制改革,推动了国有企业减债脱困和改革发展,维护了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充分发挥了社会安全网与稳定器的作用。

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改制的完成,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对问题金融机构托管清算和问题资产重组的过程中,通过战略投资方式,逐步拓宽了原有业务领域,同时,为有效管理和整合资本金中的非现金资产,设立了一些新的金融业务平台和实业平台,探索了一条中国特色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发展之路。

2.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政策导向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商业化转型,财政部、人民银行及银监会一直在研究。200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第一次明确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转型方向,即转型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业务有特色、运作规范化”的综合性非银行金融服务企业。2008年2月颁布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具备条件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快向有业务特色、运作规范的适应性金融企业转型”,“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发挥综合经营的协同优势”。从政策层面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有存续期的政策性机构向可持续发展的商业化综合金融企业转型,这一改革方向非常明确。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商业化转型现状

随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深入,四家资产公司均已基本形成以不良资产经营为主业,同时开展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多种综合金融业务的格局。目前,这些平台公司通过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对不良资产主业起到了一定的配合和支持作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各自具体情况,逐步构建业务特色,打造核心竞争力,不断提升盈利能力,已经形成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部分金融业务平台分布情况见表2。

2010年6月,信达商业化转型试点方案首先获得国务院批准,确立了“以不良资产经营为核心、以资产管理和金融服务为重点的综合化、国际化金融服务商”的发展战略。2010年,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利润均不同程度的实现了大幅提升,其中,信达90亿元,华融20亿元,东方10亿元,长城8亿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与竞争力明显增强,综合经营优势进一步提升。

四、对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思考

1.加快立法,解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为适应国际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趋势,在美国等长期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都相应调整各自的金融法规,为金融控股公司的生存、发展与规范提供法律环境。对我国而言,要尽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确认金融控股公司合法地位,以法律法规形式,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设立方式、业务形式、会计方法、对子公司的财务权限,以及监管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并严格界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等。

2.在分业监管体制下,明确主监管职能,实施功能监管。在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下,实行功能性监管,即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协商解决,按照分业监管、职责明确、合作有序、规则透明、讲求实效的原则,确立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职能;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可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商业化转型过程中,则应明确银监会的主监管职能。

3.运用并表监管等工具,建立对集团整体的有效监管机制。转型后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风险之一在于,资本金重复计算以及控股公司的财务杠杆比率过高,从而影响集团整体的财务安全。根据新近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银监会将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股改后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集团资本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集团的整体风险状况。《指引》中对并表监管的范围、方式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并表监管包括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定量监管主要是针对金融资产公司集团的最低资本和杠杆率管理,以及大额风险、流动性风险、重大内部交易等状况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分析,进而在并表的基础上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量化评价。定性监管主要是针对集团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因素进行审查和评价。此外,银监会还应尽快出台针对转型后的金融资产管理的资本金、内部交易、全面风控、股票投资等做出细化性的监管指引。

4.重视对内部控制的监管,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建立良好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有助于金融控股公司打造内部风险控制链,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转型后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往往从战略角度安排不同业务之间的内部交易,以提升效率。监管机构应从资本、偿付能力等角度出发,关注集团内部法人实体之间的内部交易,尤其重点关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领域和法人结构不一致的内部交易。监管机构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披露自己的组织结构和重大的内部交易,监测这些内部交易的规模和水平,并通过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集团结构和集团法人的层次提出要求,以增加内部交易的透明度。

风险预警机制是指各种反映金融风险警情、警兆、警源及变动趋势的形式、指标体系和预测方法等所构成的有机整体。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CAMEL评级系统或澳大利亚的PAIRS系统,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监管机构应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时间、项目、格式以及口径上报财务报表与有关资料,根据评级方法,给予评级。监管机构通过风险评级机制,掌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变化及导致风险变化的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金融风险,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健经营,同时把监管结果反馈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促使其不断强化自身的风险管理机制,增强自我风险管理能力。

5.严格“防火墙”制度和客户利益保护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综合经营的最大隐患,在于不同金融业务引发的风险可能会在金融机构内部传递,致使整个金融机构陷于危机。而关联交易则是传递金融风险的主要途径之一。金融控股集团内实体间的关联交易,例如相互担保、抵押,或者为了避税相互转移利润等,都会集聚和放大集团的系统风险。同时,金融控股公司跨业经营,必然会使用到其下属各关系企业的客户资讯。所以,严格客户利益保护制度,避免客户信息被滥用很重要。对于转型后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机构要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各个子公司的资金和业务的比例限制,限定商业银行与证券、保险等业务部门的一体化程度。各子公司必须有自己独立的资本金、会计标准、财务核算制度、管理队伍等,防止“多米诺”效应带来的风险传播。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客户隐私、资讯分享的政策与程序等,监管机构要制定特别条款加以规范,对违反客户资料保密规定的,应该予以处罚。

6.强化有效信息共享机制,逐步构建复合型金融监管体系。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必须加强合作,建立有效信息共享机制,增强政策协调。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监管当局之间不仅应依据法律法规或签订备忘录的形式确立和强化这种机制,促使监管部门间的监管协调、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而且应建立与其他监管当局信息共享的文化,逐步构建以金融监管为主体,完善的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行业自律以及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复合型金融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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