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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与投资论文精选(九篇)

金融与投资论文

第1篇:金融与投资论文范文

无论是政治,还是经济形势,任何政府、企业、个人,面对未来进行投融资等项目决策,不经过数据分析论证就简单的决定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已经渐渐的被人们认同。所以,只要参与社会政治、经济等活动,进行投融资,期望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就必须加强数据分析工作,对投融资意向进行评估,为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一)项目数据分析

1、什么是项目数据分析工作

项目数据分析就是研究将经济学理论用数学模型表示,并应用于项目投资分析的方法论。项目数据分析过程是:提出项目(研究机会)、初步可行性研究(市场、技术、资源、环境研究、效益、风险分析评价)、测算经济效益、评估和决策、可行性研究(市场、技术、资源、环境研究、效益、风险分析评价)、评估和决策、项目实施。

2、项目数据分析工作的内容、特点

(1)项目分析工作的内容

一般来说,项目数据分析的内容包括项目的经济效益评价、项目的风险分析和项目的比较选择。

项目的经济效益评价主要是在假设项目没有风险情况下的经济效益,主要针对非贴现指标(会计收益率和投资回收期)和贴现指标(净现值、内部收益率、获利指数和动态投资回收期)。

项目的风险分析,主要是进行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和概率分析。

项目的比较选择,主要是独立方案、互斥方案和不完全互斥方案的设计、评估等选择。

(2)项目分析工作的特点

项目数据分析工作是一门边缘科学,其特点是以定量分析为主要分析手段,通过分析翔实的数据进行项目的论证得出定性结论,并以定量数据进行说明。显然,项目数据分析,必须通过建立数学模型的方法进行分析涉及经济学、数学、统计学和预测学。

(二)什么是投融资

1、项目投融资的概念。

投资是指 “为了在获得预期的收益而作出的确定的垫支或牺牲的各种经济行为” 。因此,投资并不局限于与基础建设相关的经济活动,还包括证劵投资、信贷投资和信托投资。

2、项目投资的特点

项目投资的特点是现在投入资金进行经济效益的博弈,通过对该项目的管理进行长期或者未来的收益,不仅具有时间性,而且具有较强的风险性,其本质就是获得预期的收益。

一些大型的投资项目,通常都由一家专业的财务顾问公司担任其项目的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公司做为资本市场中介于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中介机构凭借其对市场的了解以及专门的财务分析人才优势,为项目制定严格的,科学的,技术的财务计划以及形成最小的资本结构,并在资产的规划和投入过程中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三)项目数据分析工作对投融资具有重要的意义

1、数据分析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强了管理的科学性。无论是国家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人,数据分析工作都是进行决策和做出工作决定之前的重要环节,数据分析工作的质量高低直接决定着决策的成败和效果的好坏。

2、越来越多的企业将选择拥有中国项目数据分析师资质的专业人士为他们的项目做出科学、合理的分析,以便正确决策项目;越来越多的风险投资机构把中国项目数据分析师所出具的项目数据分析报告作为其判断项目是否可行及是否值得投资的重要依据;越来越多的企业把中国项目数据分析师课程作为其中高管理层及决策层培训计划的重要内容;越来越多的有志之士把中国项目数据分析师培训内容作为其职业生涯发展中必备的知识体系。

二、从事项目数据分析工作的感受

(一)从数据分析师的角度,项目数据工作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的服务,才可以为被服务对象提供优质的有价值的投融资报告。

1、真诚服务

所谓真诚服务,主要是因为投融资报告的价值来自于数据分析师精湛的业务能力,细致的数据搜集能力、阅读能力、分析能力和预测能力。无论是竞争性项目、还是基础性项目,由于数据分析工作时一门边缘科学,需要对真实和翔实的数据进行定量或者是定性分析,需要对国家或者国际政策进行审读,需要对经济形势进行判断,需要对项目所属的行业进行科学的宏观把握,因此,项目数据分析师在搜集相关数据,在分析相关数据时,在阅读国家或者国及政策时,在斟酌行业趋势时,都需要真诚的付出,否则,闭门造车或者移花接木式的投融资报告,只能是危害客户,只能给客户带来更大的风险,而不是丰厚的收益。

2、真心服务

所谓真心服务,主要是指项目数据分析师在服务客户时,需要站在客户的角度思考问题。由于项目数据分析师,是从属于某公司,因此从公司利益出发,需要为公司赚取一定的利润,这部分利润就来自于数据分析师所服务的客户。从客户角度思考,实际上客户委托数据分析师针对企业的项目意向而进行的数据分析,实际是希望数据分析师提供的项目方案,不仅是可行的,能够为公司获得预期利益,而且是风险较小的,可以操作实施的投融资报告。

3、真实服务

所谓真实服务,就是指数据分析师在进行项目数据分析,通过建立数学模型的方法进行分析并提出具有科学性的、前瞻性的、科学性的、可操作性的投融资项目预测报告时,需要是真实服务。一般来说,客户在提出项目设想时,是充满了憧憬,也具有天真的幻想,那么数据分析师提出的可行性报告如果是刻意逢迎客户的主张,那么对客户来说将是灾难性的打击。

4、真情服务

所谓真情服务,主要侧重于项目付诸于实践中,项目数据分析师跟踪调查项目实施的禁毒,以及修正项目风险分析和比较选择。

(二)从数据分析师所服务的客户角度来看,客户也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信赖数据分析师的服务

对数据分析师服务的企业来说,信赖数据分析师是必要的。一方面,投融资项目报告,制定严格,具有科学性,是理性的投资决策;另一方面,

2、忠诚数据分析师的服务

3、诚挚和数据分析师的合作

数据分析师在进行投融资项目分析时,一方面,客户的意项是否描述清晰、完整、完全,是非常重要的,它决定了投融资项目报告的起点和方向;另一方面,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也对项目报告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企业需要同数据分析师进行诚挚的、真诚的合作,否则,项目数据报告就存在不可预知的、本可避免的巨大风险。

三、为项目方和投资方案例分析

支持创新 不忘避险—“倍爱康”生物科技项目作为股东类项目,“中投信保”为“倍爱康”提供4笔贷款担保,累计担保余额1900万元,实现保费收入28.5万元。

“倍爱康”是由冶金自动化研究院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营磁分离酶联免疫检测系统等医疗器械和试剂的购销与制造。企业贷款用途为引进加拿大的磁酶免系统。但贷款后对该产品的市场推广未见成效,研发费用又较高,在销售无法取得突破的情况下,使得公司的净利水平偏低。同时,下游各地方医院压款情况严重。虽引入的国外先进技术不如预期般成功,企业仍按时还贷,该项目顺利完结。

第2篇:金融与投资论文范文

【关键词】 金融发展; 股权治理; 投资效率

【中图分类号】 F27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2-0060-05

一、引言

金融发展在经济活动中处于重要地位,地区金融发展水平如果有较大提高,能够带动地区的经济繁荣。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一直处于关联地位,而最早关于两者的理论代表主要集中于货币的中性和非中性的争论。中性货币论者认为金融对于经济增长的影响作用是微乎其微或忽略不计的,而非中性论者则认为金融的发展在经济活动中通过货币的流转,能够极大地促进经济的增长。于是有许多学者从宏观金融发展视角研究经济的增长,但是Rajan and Zingales、Love认为在此层面下的实证研究存在问题,主张可以将研究方法从宏观层面转向微观机制,这就能够很好地克服两者的内生性问题[ 1 ]。

目前,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两者关系在微观层面的研究处于发展阶段,而以投资效率为切入点,研究金融发展改善公司的投资效率,正是从微观机制进行研究的体现。各地区的金融发展存在差异,同一地区所在的不同类型的公司也可能存在差异,这就使得金融发展和投资效率的研究需要根据股权性质加以区分。在投资过度中,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相比,金融发展的改善作用更为有效;在投资不足且金融发展水平较高的情况下,非国有企业的金融发展抑制作用明显[ 2 ]。对于两者通过在金融发展情况下研究企业的融资约束来进一步改善投资行为是较为直接的研究[ 3 ],但在融资约束下的投资效率只是其中一个方面,并不能代表全部,而企业治理下的投资效率更能突出两者关系,如股权结构。

由于股权治理是公司治理的基石,股权结构对投资效率的影响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但是,研究股权结构对投资效率的影响,需要将股权结构进行更为细致深入的分解,不能只关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影响作用,还要增加研究其他类股东甚至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等相关因素[ 4 ]。许玲玲、成沛祥在研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基础上,加入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作为股权集中度的变量,丰富了股权结构的多元化[ 5-6 ]。在此基础上,结合金融发展的制度环境,将企业进行股权分类,能够更为客观地研究企业投资行为及其效率。

本文的贡献在于:(1)以金融发展为切入点,研究在微观层面下的股权治理与投资效率的关系,拓展了金融发展理论框架下的公司治理研究;(2)通过交乘效应考察了金融发展和股权结构对投资效率的综合影响,得到了一些具有较强实践意义的研究结论。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一)金融发展与投资效率

在资本市场下,现有企业中各个群体的利益冲突,使得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存在各种矛盾,这些不利因素构成了企业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外部融资成本提高,造成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融资约束问题,因此降低信息不对称可以改善投资效率,这一问题可以在金融发展的水平下得到有效解决[ 7 ]。在金融发展水平得到较大提高、金融结构得到优化,而金融机构运行更为有效率之后,企业就能够获得更为及时准确的信息,最终缓解了效率投资活动。金融市场的发展除了能够缓解融资约束导致的投资不足外,还可以提高金融机构对投资项目的筛选能力,能够有效地抑制企业的过度投资冲动。因此,通过金融发展这种制度环境的完善可以有效促进企业投资效率的改善。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说:

H1:金融发展能显著改善企业的投资效率。

(二)股权结构与非效率投资

由于主要股东在公司中拥有较大的收益权,因此按照委托理论,控股股东很可能从自身利益考虑作出非效率投资决策,也可能为了更好地经营公司而作出限制企业非效率投资的决策。股权结构中较为常见的分析大多与控股股东有关,主要有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前五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以及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等,这些对企业的效率投资有着不同的影响作用。其中,国有或非国有企业、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对企业的效率投资有主要影响。第一大股东持股的增加能够改善企业的投资过度[ 8 ];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作为股权集中度的变量之一,与企业的效率投资负相关,加剧了企业内部的非效率投资;机构投资者由于本身所具有的专业技能以及对公司的积极心理使得其参与公司治理、改善公司治理机制,形成对公司内部控制人的监督压力,抑制公司存在的非效率投资行为[ 9 ]。此外,在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下,民营控股股东有动机和能力通过非效率投资掠夺中小股东,在此情况下国有控股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委托冲突。根据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说:

H2a: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加改善了投资效率。

H2b:前五大股|持股比例的增加降低了投资效率。

H2c: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的增加改善了投资效率。

H2d:国有控股显著改善了公司的投资效率。

(三)金融发展、股权结构与非效率投资

由于我国特殊经济体制使得地区的发展水平具有不平衡性,无论是经济发展水平还是金融发展水平,都存在较为严重的地区差异,差异性有利于我们将金融发展与微观层面下的企业投资效率相结合。企业的投资效率既有内部结构的深层影响,又有外部环境的影响作用,尤其是股权治理作用的发挥能够改善企业的投资行为。在此基础之上,从产权性质的角度出发,结合信息不对称理论和理论,在金融发展的制度环境中研究股权治理与投资效率的关系。由于金融发展与股权结构对投资效率的作用机理存在较大差异,金融发展与不同股权结构在影响投资效率上很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互补或替代关系,因此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说:

H3:金融发展与股权结构在影响投资效率上存在不同程度的互补或替代关系。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中国沪深两市2010―2014年A股上市公司为初始样本,并以如下标准筛选数据:(1)剔除金融保险业行业数据,该行业的数据有差异性;(2)剔除上市年龄不足一年的公司;(3)剔除ST、PT等特殊处理的公司;(4)剔除数据信息不全的上市公司数据。本文研究所使用的公司治理和财务数据来自于CSMAR和WIND数据库,金融发展的数据来自于樊纲和王小鲁编制的《中国市场化指数》[ 10 ]。对于数据的处理使用的是Excel,而数据分析采用的是数据分析软件SPSS。

(二)研究模型与变量说明

首先,以Richardson[ 11 ]的投资效率模型为基础模型,用于计算企业的投资效率。

(1)

模型1中,残差?着>0,表示为OverINV;残差?着

模型1所涉及变量的定义与解释如下:

INVt表示公司的投资水平,等于年末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与年末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的差额除以年初资产总额;Growtht-1、Aget-1、Levt-1、Sizet-1、Rett-1和Invt-1分别表示上市公司t-1年年末的投资机会、上市年龄、资产负债率、公司规模、股票回报率和上一年的投资水平,并控制了行业和年度虚拟变量。

其次,在模型1的基础上,构建模型2的检验假设: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投资效率测度模型的回归结果

对模型1进行回归分析后得出如下结果:各变量的VIF均处于10%以下水平,说明整体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而各模型变量的系数符号与预期符号一致,基本在1%的显著水平之上。同时,模型的拟合度较优,整体说服力较强。因此,模型1回归分析之后得出的残差,主要用于衡量投资效率,分为投资不足(残差小于0)和投资过度(残差大于0)。随后将非效率投资指数(残差绝对值)带入模型2进行回归分析,研究金融发展环境下的股权结构与投资效率之间的关系。

(二)描述性统计

表2为模型中所需核心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在非投资效率中,投资不足的数量(5 090)远远大于过度投资的数量(3 022),这说明我国大多数A股上市公司中存在着投资不足的问题,但是从两个非效率投资的均值可以发现,上市公司中总体呈现出较为普遍的投资过度。金融发展指数的极大值和极小值相差较大,且均值为10.918,标准差为1.194,说明地区的金融发展水平虽然有差异但总体发展水平提高。同时主要股东持股比例的均值处于36%以上,说明就样本公司总体而言,股权集中度使得主要股东对样本公司的影响力增强。其他变量的描述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三)金融发展、股权结构与投资效率(交乘效应)的回归分析结果

从表3中可以发现,由于变量的VIF均处于低水平,说明模型2不存在多重共线性。为了研究金融发展、股权结构如何作用于企业的投资效率,本文首先对前两者进行初步回归分析,说明金融发展与股权结构的影响作用;其次通过两者的交乘效应来细致分析在金融发展下的股权结构对投资效率的影响关系。

表3的模型2.1是对模型2的基本回归分析,金融发展与投资效率在1%的水平上显著,代表随着金融发展水平的提高,企业间存在的非效率投资得到了较大改善,这很大程度是由于金融发展带动金融市场的成熟,使得企业的融资约束和冲突减少,从而非效率投资的问题得以改善,验证了假设1;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非效率投资呈负相关关系,说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加能够显著改善投资效率;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加剧了企业的非效率投资;而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对投资效率有显著的影响,且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相比,这种正面影响更加显著,表明机构投资者的监督能有效改善投资效率。同时,产权性质与非效率投资在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代表国有企业对非效率投资的抑制作用显著强于非国有企业,以上实证结果验证了假设2。

表3的其他模型是金融发展与股权结构的交乘效应对投资效率的影响,可以看出金融发展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的交乘项与非效率投资显著正相关,表明金融发展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产权性质在影响投资效率上是替代关系;产权性质与金融发展在影响投资效率上同样是替代关系,说明随着金融发展水平的提高,国有企业对非效率投资的改善作用逐渐减少,以上结论验证了假设3。以上研究结论表明,在金融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机构投资者持股和产权性质在改善投资效率上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积极发展机构投资者对改善公司治理显得尤为重要。

(四)稳健性检验

为了确保回归分析结论的稳健性,本文采用如下方法进行检验:更换变量进行稳健性测试,把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作为模型2中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替代变量。回归分析后发现,在非效率投资的样本中,金融发展和机构投资者对非效率投资的抑制作用依然显著,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加剧了非效率投资,而这与前面的结论基本一致。由于篇幅所限,省略了详细的分析结果。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以我国A股上市公司2010―2014年的数据为样本,从股权结构的微观层面研究了金融发展对投资效率的影响作用,得到以下研究结论:第一,金融发展水平的提高能显著改善企业的投资效率,随着金融发展水平的提高,企业融资约束导致的投资不足得到缓解,同时也抑制了冲突е碌墓度投资问题,对改善企业投资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第二,第一大股东和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非效率投资呈负相关关系,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与非效率投资呈正相关关系,表明第一大股东持股和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的增加改善了公司投资效率;第三,国有产权性质与非效率投资显著负相关,说明国有控股一定程度缓解了委托冲突,对投资效率的改善起到积极作用;第四,引入金融发展和股权结构的交乘效应发现,金融发展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产权性质在影响投资效率上存在替代关系,在金融发展水平相对较弱的地区,可以通过积极发展机构投资者持股来改善投资效率。基于以上结论,对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政策建议:在我国,改善上市公司的非效率投资问题,一方面需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通过金融机构的发展和市场的自我调节来解决企业的投资效率问题;另一方面也需要完善公司的治理机制,利用第一大股东的控制权和机构投资者的专业技能来改善非效率投资,充分发挥第一大股东和机构投资者的治理作用,最终促进资源配置效率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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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金融与投资论文范文

关键词:金融危机;国有上市企业;非效率投资

中图分类号:F830.9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8-0083-03

背景

自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全球经济环境开始恶化,并随着世界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的破产,全球进入了金融危机时代。受此次危机的影响,2008年中国GDP增长幅度仅为9%,比2007年的11.9%有明显回落,2009年继续下降,只有8.7%,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之大可见一斑。那么金融危机对中国国有企业投资行为影响如何?和正常经济条件下相比,是表现为过度投资还是投资不足(过度投资和投资不足统称为“非效率投资”)?本文将以中国国有上市公司为样本,利用其2008年数据对其投资行为进行实证研究。

一、文献回顾及研究假设

非效率投资是指企业的“投资过度”或“投资不足”。在完美资本市场和公司内部不存在成本的理想世界中,企业的投资可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然而在现实世界中,信息不对称会使得企业投资不足 [1],而股东与经理人之间冲突的存在会引发企业过度投资 [2]。过度投资和投资不足均不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因此统称为“非效率投资”。

目前国内外学者研究企业非效率投资行为主要是基于委托理论、非对称信息理论、契约理论以及公司治理理论等。(1)委托理论将债权人和股东之间利益冲突、股东和经理人的利益冲突引入公司投资的决策,认为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冲突会引起企业的投资不足 [3]。在给定股东的有限责任条件下,股东被鼓励投资于比最初在贷款条件列明的风险更大的投资项目。如果风险较大的项目获得成功,将产生更多的利润,这个利润主要由股东分享;而如果发生大的损失的话,这些损失会被传递给债权人 [4]。这就是著名的资产替代问题,而资产替代问题会导致投资不足。(2)Myers和Majluf则利用信息不对称理论分析逆向选择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他们认为,在信息不对称的世界里,由于企业的经理无法令人信服地将企业现有资产和未来投资机会的质量传递给市场,因而即使拥有良好的投资机会,也难以以合理的资本成本从市场筹集到足够的资金进行投资,导致实际投资低于信息完全对称时的最优投资 [1],即存在投资不足。(3)在成本理论基础上,一部分经济学家从财务契约角度研究了不同的财务契约对企业投资决策行为产生的影响。Berkovitch和Kim对债务契约的限制条款与投资决策行为关系进行了研究,发现负债会产生投资过度或投资不足行为[5]。债务契约要求受偿顺序的不同会对投资不足和投资过度产生不同的影响,有的会降低投资过度程度,但是以恶化投资不足为代价;而另一些条款限制则正好与此相反。Mukhopadhyay同样对负债与企业投资决策行为之间关系进行了研究,发现标准债务契约是理想的债务契约,负债会导致投资过度,股权融资会导致投资不足。(4)公司治理理论认为,公司治理对公司投资行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公司投资行为的监督上。如果公司治理结构失效或弱化,对公司的内部人缺乏监督,则公司的内部人就有采取有利于自己而损害外部股东利益的投资政策的动机 [6]。因此,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或无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或加重公司投资的效率。

在正常经济条件下,按照完美资本市场假说,企业投资行为一般不受内部自由现金流量的影响,即在完美资本市场中,企业不会出现“投资不足”或“过度投资”行为。但是,由于存在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性以及股东―经理之间问题的存在,经理机会主义行为容易发生,从而出现非效率投资行为 [2,7]。就中国国有上市公司而言,由于其固有的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严重、国有产权主体缺位以及“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容易出现过度投资行为,投资与自由现金流表现为正相关。陈艳(2009)利用2006年第一大股东控股性质为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国有上市公司为样本,通过实证研究得出结论中国国有上市公司存在过度投资行为,投资水平与自由现金流正相关,且投资行为表现为过度投资 [8];汪平、孙士霞(2009)则选取2005―2007年中国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实证结论也是企业投资与自由现金流量之间具有显著正相关性且为过度投资 [9]。

但以上研究都是基于正常经济条件下所得到的结论,而在金融危机下企业投资行为表现如何,是投资不足还是过度投资?投资与现金流的关系如何?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相关研究。本文就将利用自由现金流和托宾Q理论来研究金融危机下中国国有上市公司的投资行为。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金融危机下,中国国有上市公司投资与自由现金流量正相关。

假设2:金融危机下,中国国有上市公司存在投资不足行为。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及数据来源

本文以2008年度中国第一大股东控股性质为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国有企业全部A股上市公司数据作为样本,数据主要来自于巨灵数据库,缺失部分由国泰安数据库补充。为保证结果准确可靠,我们剔除了如下公司:(1)样本期间财务状况异常的ST、PT公司;(2)金融保险类公司;(3)2006年之后上市的公司;(4)同时发行B股和H股的公司。最终得到662个样本数据,检验软件为Excel2003和SPSS12.0。

(二)变量定义及检验模型

本文的被解释变量是企业新增投资支出水平。参照梅丹(2008)及汪平、孙士霞(2009)的研究,以公司2008年年末的固定资产原值、工程物资和在建工程三项之和减去年初固定资产原价、工程物资和在建工程三项之和后除以年初资产总额,以消除企业规模的影响 [9~10]。

解释变量包括:

1.自由现金流。采用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期初总资产的比值来度量,以消除公司之间的规模差别。

2.托宾Q。度量投资机会,采用公司股权价值与负债价值之和除以期末总资产计算。托宾Q理论是基于以往新古典经济学中有关企业投资理论的基本思想,指出资本的市场价值发现和价值确定是企业投资决策的依据,即投资决策可以参考被投资企业的托宾Q值。托宾Q值是公司可利用的、对投资机会进行市场价值评估的一个基本参考指标 [11]。因此,本文使用托宾Q值衡量公司的潜在投资机会。

3.总资产净利率。采用本期净利润除以期初期末总资产平均余额。

4.公司规模。采用期初期末总资产平均余额的自然对数。

5.托宾Q与自由现金流的交叉项。用以判断企业非效率投资类型,当其回归系数符号为正时,说明企业的新增投资存在投资不足行为,而当交叉项系数为负时,说明企业新增投资存在过度投资行为。

基于以上变量,我们建立如下模型:

I=α+β1FCF+β2Q+β3ROA+β4Size+ε(1)

I=α+β1FCF+β2Q+β3Q*FCF+β4ROA+β5Size+ε(2)

其中模型1是用来验证企业投资与自由现金流的相关性;模型2在模型1的基础上加托宾Q与自由现金流的交叉项,用来验证非效率投资是过度投资还是投资不足。

三、实证检验和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从表2可以看出,样本企业2008年新增投资均值为0.1108,表明中国国有上市公司新增平均投资率为11.08%,投资水平不高,可能是由于金融危机下企业自由现金流水平降低所致。样本企业2008年自由现金流均值为0.0665,现金流水平一般,这可能是由于中国长期实施鼓励出口政策,再加上人民币的不断升值,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国有企业出口大幅下降,海外投资也大大缩水,因此,金融危机下中国国有企业现金流现金流水平低于正常经济条件下的水平。这也初步验证了在金融危机下中国国有上市公司的投资行为表现为投资不足。样本企业2008年度托宾Q值均值为1.5110,比陈艳2006年的1.3172还多0.1938,金融危机下中国国有上市公司投资机会非但没有下降,反而上升,可能是由于金融危机对国内产品实体市场冲击较小,并且国外市场也受金融危机的冲击,这给国内企业带来更多海外兼并收购的机会,因此投资机会比正常经济条件下更多。

(二)实证结果分析

表3为模型1的检验结果,由表中数据可知,自由现金流FCF的回归系数为2.343,且通过F检验,说明企业投资与自由现金流水平具有显著的正相关性。这验证了我们的假设1。同时说明,在投资机会不变的情况下,企业自由现金流越低,投资越小,这与中国国有上市公司在金融危机下的投资现状表现一致。

如表4所示,模型2的检验结果可知,托宾Q与自由现金流FCF的交叉项的回归系数为0.773,且在5%的水平下显著,证明了在金融危机下,中国国有上市公司具有非效率投资行为,且表现为投资不足。同时托宾Q的回归系数为-0.171,在5%的水平下通过了F检验,说明在金融危机下,中国国有上市公司的投资行为明显受当前情况影响,很少考虑潜在的投资机会。

结论

本文以金融危机为背景,选取了662家国有上市公司2008年数据为研究样本,检验了在金融危机下中国国有上市公司的投资行为。结果显示,在金融危机下,中国国有上市公司投资行为表现为投资不足,与正常经济条件下的投资过度相反。同时我们还发现,在金融危机下,中国国有上市公司投资水平与自由现金流显著正相关,这与正常经济条件下的结论是一致的。并且金融危机下中国国有上市公司存在更多投资机会,但投资支出很少考虑企业的潜在投资机会,受企业所处大环境影响很大。

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国国有上市公司现金流水平降低,投资行为表现为投资不足。但金融危机为中国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也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金融危机使国际上资产价格大幅缩水,为中国大中型企业实施海外并购提供了很好的机会。今年3月北京吉利汽车成功收购福特的沃尔沃就是一个典型案例。金融危机下中国国有企业应抓紧培养核心竞争力,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水平,提升自身软实力,把握机遇,就有可能获得使自己发展壮大的良机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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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金融与投资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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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金融与投资论文范文

过去的2010年,疯狂的数字背后,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上引领的不再是传统的行家,而是呼风唤雨的金融资本。以银行、信托、基金为代表的金融资本纷纷介入艺术领域,各种艺术品理财产品及基于艺术品的金融产品频频问世,层出不穷,中国艺术品的金融化时代也就此开启。在海外,如美国和欧洲,金融资本介入到艺术品收藏投资领域,已经成为艺术品市场的主要推手。

有人说,艺术品金融化在中国兴起为时尚早,对于还未完全成熟和规范化的艺术品市场,过快地进入金融思维,是在拔苗助长;也有人说,艺术品金融化是大资本和新理念对艺术品市场的介入,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进入2011年,随着“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推出艺术品份额化电子交易以来,一股艺术品金融投资热浪正席卷着全国各地。艺术基金、艺术银行、艺术股票等艺术品金融理财模式相继推出,将艺术品投资带入“金融化时代”。到2011年5月底,国内继上海、深圳、天津、合肥之后,广州、郑州、成都、沈阳、济南、武汉、长沙等地都已相继成立文化产权交易所,还有北京、大连、西安、南京、厦门等多个城市正在筹备文化产权交易所。文交所总数已突破二十家,虽然各文化产权交易所的交易模式不尽相同,但核心都是将艺术品产权金融化。

“艺术品金融化时代”的中国艺术品市场在全球格局中将处于怎样的定位?中国艺术品经营及研究机构将面临哪些机遇和挑战?中国艺术品的收藏投资趋势如何?艺术品金融化时代如何开展艺术品收藏与投资……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关心艺术拼市场的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了给众多私人收藏家、艺术品投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提供可资借鉴的知识、经验和观点,2011年8月7日,由《中国证券报》旗下的《收藏投资导刊》、华夏遗珍组委会共同主办的“2011中国艺术品收藏与投资高峰论坛”在北京北辰洲际酒店举行,《中国证券报》副总编辑兼《收藏投资导刊》杂志社社长姜占国进行了致辞。文化部市场司原副司长张新建,中国艺术品市场研究院副院长、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研究员西沐,艺术品份额化创始人之一――西安交通大学东方管理研究院院长,北京大学历史文化资源研究所副所长雷原、文化金融研究所主任喻文益,摩帝富(MOTIF)副总裁兼亚洲区总经理黄文,中经社控股有限公司对外合作部总监秦昌桂,广州宝翠林翡翠艺术品公司董事长朱慰欢分别就各自研究或从事的行业做了主题演讲。而后,论坛主任、《收藏投资导刊》主编尧小锋主持了“艺术机构如何看待‘艺术品金融化’”的高峰对话,艺术机构及拍卖行的负责人陈波、汪频、姜击波、刘尚勇、甘学军、谢晓冬等参与了激烈的辩论。下午由国家发改委研究中心主任陈主持的“对话‘文交所’――艺术品产权交易的政策、法律法规、交易所模式大讨论”更是吸引了与会听众和新闻媒体的强烈关注和积极参与。艺术品投资基金和文交所负责人徐永斌、郑惠文、汤厚松等人展开了深层次的对话,阐述了各自文交所的主要经营模式、特色,并回答了与会投资者和新闻媒体的尖锐问题。

此次论坛旨在通过搭建政府、拍卖行、文交所、银行以及各美术馆机构的对话平台,梳理金融与艺术之间的各种关系。记者了解到,论坛开放当天共有200多人出席了会议。

第6篇:金融与投资论文范文

关键词:融资约束;投资效率

一、引言

MM(1958)理论认为,如果资本市场是完美的,则外源资金和内源资金将不存在成本上的差异,两者能够实现完美替代。而在实际情况中,不完美的资本市场往往使企业获得外部资金的成本高于内部资金,即企业面临融资约束。

企业融资的情况会对投资决策有较为直接的影响,若企业面临严重的融资约束,在决策时可能会因为资金短缺放弃那些净现值为正的投资项目,会导致投资不足的现象;若企业面临较小的融资约束,则充足的内部资金容易导致其在投资项目时过度投资,投资不足与过度投资都会降低企业投资效率,不利于企业价值的提高。

针对融资约束对企业投资效率的影响这一问题,国内外学者进行了大量研究。Fazzari(1988)对美国制造业上市公司投资支出对内部现金流的敏感性进行研究,发现融资约束越高的公司投资-现金流敏感性越高,此后,Hoshi、Kashyap和Schafstein_(1991)等学者通过投资-现金流敏感性模型得出类似结论。我国学者蔡吉普(2012)利用投资价值效应原理对中国上市公司的非效率投资产生的原因及其表现形式重新进行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的非效率投资是融资约束和问题共同作用的结果。

为了从多角度,深层次研究我国近年来资本市场中的企业所面临的融资约束问题,本文选用我国最新上市公司数据,采用大样本实证方法来探究融资约束对投资效率的影响,以期得出符合中国市场现状的结论,为解决这一问题提出建议。

二、假设提出

融资是企业获取资金的渠道。相比于融资约束较小的企业,融资困难的企业在面对同样的投资机会时,由于资金短缺,更容易导致其投资不足,降低投资效率。

由此推出H1:企业的融资约束会影响投资效率,且融资约束越大,投资效率越低。

鲁晓东(2008)发现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不对称的融资能力是现阶段金融错配的集中体现。非国有企业在与国有企业的竞争中,无论在资源获取,还是政策支持,均处于劣势,这使得其融资约束相对更严重。

由此推出H2:相比于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投资效率受融资约束的影响更显著。

我国东部地区率先进行经济开发,市场化程度高,在对外贸易方面优势明显。而中、西部地区地处内陆,交通等设施仍在不断建设中,且传统农业产业依旧占据一定比例。相比而言,中、西部企业面临更高的融资约束。

由此推出H3:相比于东部企业,中西部企业投资效率受融资约束的影响更显著。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目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面临大量投资机会与投资决策,容易造成投资不足或投资过度,降低企业投资效率。而不少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受到信贷政策与金融市场种种限制,那么,与其他行业相比,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约束对投资效率有怎样的影响呢?

由此推出H4:相比于其他行业,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效率受融资约束的影响更显著

三、研究设计

1.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11年-2015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经筛选共得到1309家公司的5737个数据,样本筛选过程为:(1)剔除金融业上市公司;(2)剔除ST公司;(3)剔除数据缺失的观测值。样本公司数据来源于CSMAR,Choice数据库。数据的统计与分析借助Excel和Stata14完成。

2.融资约束的度量

本文选用我国学者李焰,张宁(2008)提出的综合财务指标模型作为融资约束度量方法。

当综合评分FC小于0.54时,存在融资约束;在0.54-0.95时,有可能存在融资约束;大于0.95时,无融资约束。也就是计算结果FC数值越大,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越小。本文为方便分析,取相反数作为融资约束度量结果。

3.投资效率的度量

本文投资效率的度量方法为托宾Q值,即企业股票市值与资产比率,可由数据库直接查找得出。

四、研究过程及结论

1.模型

若假O1成立,FC与I负相关,为负数。

2.变量解释

本文所用变量中,投资效率为被解释变量,融资约束为自变量;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率、内部现金流与主营业务增长率作为控制变量,行业与年份作为虚拟变量。

3.描述性统计

由描述性统计结果可知,融资约束均值为0.111,说明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融资约束;标准差为8.577,离散程度较高。投资效率平均水平为-2.221,说明投资不足较普遍,离散程度较小。

4.相关系数

由Spearman与Pearson相关系数结果可知,除主营业务增长率与其他变量相关关系较弱外,其他变量相关关系较显著。融资约束与投资效率在0.1%的水平上显著成负相关,企业资产负债率与投资效率在0.1%水平上显著成正相关关系。

5.实证结果

由实证结果可得出,融资约束在5%的水平上与投资效率显著负相关,说明融资约束的降低能够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率,控制变量中主营业务增长率显著性水平低于5%;资产负债率越高,投资效率越高;内部现金流越高,投资效率越低;企业规模越大,投资效率越低。

分别对不同产权性质,地区,行业数据进行回归,结果表明:非国有企业比国有企业,中西部企业比东部企业,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比其他行业更容易通过缓解融资约束来提高投资效率,进而提升企业价值。

五、结论及建议

由以上研究可得出企业融资约束的缓解可以有效提高其投资效率,因此,我国企业可以探究缓解融资约束的方法提高投资效率。同时,非国有企业,中西部企业与高科技企业可以更积极地寻求缓解融资约束的途径,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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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金融与投资论文范文

关键词:环保投资;金融发展;融资约束;GMM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2

长期以来,政府一直扮演着我国环保投资的主体角色,承担了环境保护的大部分责任,显然,单纯依靠政府资金已经无法解决日益突出的环保投资供求矛盾,如何进一步推进环保投资主体多元化,极大地促进企业环保投资是破解环保投资瓶颈的关键所在。然而,在我国各地区间金融发展水平存在显著差异,各地区金融发展水平的参差不齐直接导致环保投资面临较大的融资约束。一方面,某些地区金融市场发展的滞后拉低了经济增长速度,同时使地方财政支出变得十分有限,在保证经济增长的任务前,环保投资往往被搁浅,或并没有置于优先地位。而金融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地方财政相对富裕的情况下,政府越有可能着眼于可持续发展,增加政府环保投资。另一方面,地区金融发展水平的高低还影响着当地企业的融资状况,当企业面临严重的融资约束时,生产性投资尚且缺乏,就更不用提环保投资了。因此,地区金融发展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政府环保投资和企业环保投资。然而,现有研究主要关注经济增长对环保投资的促进作用。还有一部分研究关注了环保投资来源和环保投融资机制,不过这类研究多为政策研究和经验介绍,缺乏经验支持。本文通过两阶段GMM估计方法,检验2003-2010年我国30个地区金融发展对环保投资总额和环保投资结构的作用与影响。

一、理论分析

金融市场发展在地方经济增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金融深度与经济增长的正相关性似乎也是显而易见的(朱闰龙,2004)。学术界对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Gurely and Shaw(1955)指出金融中介所能创造出的货币供给额和信贷总额,能加速借贷双方的交易而使得一国的实际经济活动能更蓬勃发展,促进经济增长。Goldsmith(1969)使用金融发展中介资产价值与GNP的比率作为一国金融发展指标,利用35个国家的历史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发现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正相关。King and Levine(1993)在Goldsmith(1969)的研究基础上,选取了更多的样本数据和更多的金融发展指标,并控制了影响经济增长的其他因素,进一步验证了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Levine and Zervos(1996)证实了银行发展水平和股票市场的流动性与经济增长有很强的正相关性,认为金融发展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谈儒勇(1999)研究发现我国金融中介体发展和经济增长之间有显著的、很强的正相关关系,这意味着我国金融中介体的发展有可能促进经济增长。康继军等(2005)证明了中国、日本、韩国三国的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因果关系。金融发展能有效促进经济增长,而经济增长正是促进环保投资增加的主要因素。胡海青等(2008)使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法检验我国1981-2005年环保投资增量与GDP增量的因果性,发现GDP增量的变化是引起环保投资增量变化的原因。王金南等(2003)则认为环保投资缺乏固定的来源渠道,也没有建立与GDP、固定资产投资和财政收入等稳定的、有约束的联动机制,环保投资受经济发展等外部制约性较大。因此,金融发展水平越高,作为环保投资主要来源的财政收入越多,来自政府的环保投资越多。由此得到假设1:

假设1:金融发展越好,政府环保投资越多。

融资约束指的是在资本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由于内外部融资成本存在较大差异,无法支付过高的外部融资成本导致融资不足,由此使投资低于最优水平、投资决策过于依赖企业内部资金。金融发展水平从规模和效率两个方面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是影响企业融资约束程度的重要因素(饶华春,2009)。首先,金融发展能够扩大金融市场的总体资金规模,为企业提供更多的信贷资金,这就为企业环保投资开拓了资金来源,更保证了环保投资的流动性。其次,金融发展有助于降低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资金分配的效率,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沈红波等,2010)。因此,金融市场的发展有助于缓解企业融资约束,而融资约束的降低又有利于企业投资规模的扩大。环保投资是企业投资的一部分,因而,金融发展是缓解融资约束,促进企业环保投资的重要因素。由此,金融发展水平越高,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越弱,来自企业的环保投资越多。由此,得到假设2:

假设2:金融发展越好,企业环保投资越多。

二、研究设计

为了检验上述假设,同时考虑到环保投资的动态调整过程,以及金融发展对环保投资影响的时滞,设定如下包含滞后变量的经验模型:

(1)

其中,因变量为环保投资(EI),用环保投资总额(EI all)、政府环保投资(EI zf)和企业环保投资(EI qy)的自然对数表示。自变量为当期金融发展(FD)、滞后一期的金融发展(FDt-1)和滞后两期的金融发展(FDt-2)。借鉴Goldsmith(1969)的金融相关比率,采用各地区金融机构存贷款额占GDP的比重表征当地金融发展水平,这种方法在许多研究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控制变量包括前期的环保投资(EIt-1),用环保投资(EI)的滞后一期表示;当期政府支出(GE),用当地政府支出的自然对数表示;产业结构(IND),用当地第二产业所占比重表示;年份(YEAR)为哑变量。

以2003-2010年中国30个省份的数据为研究对象,由于个别数据缺失,剔除了。面板数据是平衡的,包括8年30个截面,共240个观测点,数据均来自《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环境统计年鉴》。

三、实证检验

分别以环保投资总额(EI all)、政府环保投资(EI zf)、企业环保投资(EI qy)为因变量,对实证模型进行检验,结果见表1。

表1 回归结果

变量 环保投资总额

(EI all) 政府环保投资

(EI zf) 企业环保投资

(EI qy)

金融发展(FD) 0.536*

(1.96) 2.012**

(2.94) -1.390

(-1.33)

滞后一期的金融发展(FD t-1) 1.367

(1.83) -0.876

(-0.73) -1.629

(-1.11)

滞后两期的金融发展(FD t-2) 0.679

(1.77) -5.004

(-1.71) -0.172

(-0.49)

前期环保投资(EIt-1) -0.700**

(-2.43) 0.396

(0.93) 3.333

(1.38)

政府支出(GE) 1.124***

(5.74) 2.415***

(5.30) -3.399

(-1.38)

产业结构(IND) 1.429

(0.99) 12.725*

(2.05) -19.834

(-1.72)

AR(1) 0.002 0.000 0.019

AR(2) 1.000 1.000 1.000

Hansen J 1.000 1.000 1.000

观测值数 180 180 180

注:*,**,***分别表示在10%,5%,1%的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T值。AR(1)和AR(2)分别表示误差项一阶和二阶自相关检验的P值。

在以环保投资总额表征环保投资的回归中,当期金融发展(FD)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表明金融发展能有效促进环保投资的增加。滞后一期的金融发展(FDt-1)和滞后两期的金融发展(FDt-2)的估计系数并不显著,表明金融发展对环保投资的促进作用并不具备长期效果。政府支出(GE)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表明政府财力越强,环保投资越多,这个结论与以往研究是一致的。产业结构(IND)的估计系数并不显著,未提供有意义的结论。

在以政府环保投资表征环保投资的回归中,当期金融发展(FD)的估计系数显著正,可以认为金融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政府为主的环保投资,假说1得到验证。滞后一期的金融发展和滞后两期的金融发展的估计系数均不显著,说明金融发展对政府环保投资也不具备长期效应。产业结构(IND)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表明政府环保投资受当地产业结构的影响,第二产业所占比重越大,政府环保投资越多,这与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结构调整的政策方向是一致的。

在以企业环保投资表征环保投资的回归中,当期金融发展(FD)的估计系数为负,并不显著,表明金融发展对企业环保投资的作用并不明显,假说2没有得到验证。以往研究发现金融发展极大地影响着企业投资决策,而模型(3)却并没有进一步这个结论。可能的原因在于环保投资还并没有纳入企业投资决策的范围,作为环境污染的主体,企业还没有成为环保投资的主体,它们只是不得已地进行环保投资,以应对环境规制的制约。正因为如此,原本对投资决策影响很大的金融发展,表现出与环保投资关系不大。

四、结论与启示

论文利用2003-2010年全国30个地区的面板数据,通过两阶段GMM方法检验了金融发展对环保投资的动态作用效果。研究发现,金融发展能有效促进政府环保投资的增加,不过这种作用的长期效果仍未显现。由于环保投资只是企业投资行为的一部分,而目前大部分企业并没有意识到环保投资对企业技术升级的长期作用,大部分企业将环保投资视为一种高昂的成本支出,这使得金融发展对企业环保投资的作用并无体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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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谈儒勇.中国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J].经济研究,1999(10).

第8篇:金融与投资论文范文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弱者保护理念;类型化保护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2-736X(2012)03-0075-03

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早在我国金融业成立之初就已经存在,而且随着金融业的日益发展壮大而越演越烈。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其开始进入我国金融法制的视野。在我国现代民商法领域中,弱者保护理念也进一步增强,并逐步扩展至金融领域。我国也开始认识到金融消费者尤其是投资类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并开始出现有关金融消费者的相关讨论。对于我国而言,金融消费者保护尚属一种全新的法律保护理念。目前国内的相关的探讨尚停留在理论层面。且绝大多数重在强调向金融消费者提供保护的重要性,至于什么是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的边界在哪,应当如何向其提供保护却鲜有论及。

一、弱者保护理论

弱者保护理念是民商法适应多样变化的社会生活需要,通过国家干涉私法领域,追求实质公平的结果。“强者”的存在,且强者的强势行为威胁到交易相对方基本权利的实现是弱者保护的基本前提。在正视到强弱之差,并对相差的原因及程度做出判定后,法律将弱者保护理念引入具体的法律规则设计,使得特定的个人通过法律规定的特权达到维护自身权益,实现社会实质公平的目的。弱者保护的实质就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通过给予弱者特权,从而保证其在与强者交易谈判时处于尽量同等的条件。现代社会的生产方式导致在交易领域里这种交易双方强弱差距不断拉大,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具体到法律领域,就表现为弱者保护理念出现了不断强化的趋势。在弱者保护理念强化的背景下,金融消费者的弱者地位不断得到更多人们的认可和关注,将弱者保护理念扩展至金融消费领域逐渐成为法律的取向所在,金融消费者――这一新的法律名词就此应运而生。

二、金融市场中自然人参与者的弱势地位分析

要给予金融市场中自然人参与者充分的法律保护,首先就必须解决其弱势地位问题,只有在其弱势地位得到法律承认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得到真正的公平对待。现在我国金融市场中自然人参与者的弱势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交易双方地位和实力相差悬殊

金融机构作为专门从事此类业务的单位,在规模上、技术上都是传统经营者无法比拟的,法律在设立资本金额上,内部机构的设制上也都做出了严苛的进入条件规定。如此“财大气粗”的交易者很难不会在交易中利用自身优势向交易对方施压,提出对己方有利的交易条件。

(二)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一方面,金融产品本身就很技术化、专业化,随着金融业的加快发展,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新的金融产品又不断推陈出新,加剧了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金融销售手段的专业化、多样化,诱导和欺诈时有发生,就更加增加了金融消费者获取信息的难度。

(三)格式合同在金融业的广泛使用

格式合同在金融领域内占领了绝大多数地盘,表面上金融消费者的意思表示一致掩盖了其事实上的意思表示不自由。金融机构往往通过格式条款规定有利于自己的内容,尤其是那些能够限制或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在传统金融领域可谓屡见不鲜。与此同时,不利于相对人的内容亦混杂在格式合同制之中,经常不合理地分配合同风险。这些利己损人的条款夹杂在专业化的格式合同之中,加之自然人参与者本就信息不足,故很难引起其注意,更谈不上充分理解。

三、金融消费者及其范围

(一)金融消费者

介于金融市场中自然人参与者弱势地位问题已经成为社会问题,介于传统法律保护的无力,人们给予此金融市场弱势群体一个统一的法律称谓,尽力界定清楚其范围。“金融消费者”这一法律概念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得以产生,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范围,成为探讨需要享受弱者保护的金融市场自然人参与者的代名词。由于弱者保护理念出现了不断强化的趋势,使得在立法层面向金融领域的自然人参与者提供弱势保护成为可能。在认识到金融领域,特别是投资领域的自然人参与者弱势地位的基础上,向其提供法律的倾斜性保护措施成为必须。在具体的法律制度选择上,由于传统法律保护的无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成为了目前最佳的选择,金融服务法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但要具体解决如何向金融领域的自然人参与者提供保护,首先就必须要界定清楚这一弱势群体的范围。纵观现代各国立法以及我国学术界的动向,我们将金融领域的这些弱势群体称之为“金融消费者”。

(二)金融消费者的范围

可以说,金融消费者的活动范围几乎涵盖了整个金融领域,但并不意味着这些领域中所有除金融机构外的市场参与者都能够成为金融消费者。那么,哪些主体可以进入,哪些主体不能够进入该理念保护范围,成为我们目前探讨的重要问题。本文借鉴国外的立法模式并结合我国金融行业特点,对我国的金融消费者给出一个粗略的范围。

1.排除机构类金融产品购买者。在我国,目前有关机构类金融产品购买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问题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持肯定态度,另一种持否定态度。持肯定意见的学者认为,只要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交易双方地位和实力相差悬殊,无论自然人还是机构都可以成为金融消费者。持否定意见的学者占大多数,他们认为,金融消费者是在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等金融领域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消费者保护理念本身就是为了保护自然人目的而设,即使延伸到金融领域也是一样的。要讨论机构能否成为金融消费者,首先要看我们创设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的意义所在。金融消费者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金融领域交易双方不平等问题的,并且不可否认的是这种不平等问题主要涉及个人生活需要领域,为个人目的也是成为金融消费者所必需。并且,我们关于金融消费者理念成立基础的论述中也一直是以自然人弱者地位为前提的。因此,本文认为,金融消费者就如我们之前一直讨论的那样,仅限于金融领域自然人参与者,不包括机构类金融产品购买者。

2.排除复杂投资产品的个人购买者。对于是否应当将复杂投资产品的自然人购买者归人金融消费者范围,学界

亦是两种态度:一为主张归入,一为反对其成为金融消费者。主张该领域的自然人参与者享受消费者保护的理由主要是希望金融消费者保护能够惠及整个金融领域,而且在复杂投资领域自然人的弱势问题更为严重,理应享受到法律的倾斜性保护措施。而持反对意见的学者占大多数,他们认为,此种复杂投资产品在市场进入标准上已经采取控制措施,往往只有专业的投资人才能够有资格进入,根据投资适合性原则,进入该领域的自然人理应按照高风险、高收益的原则自行承担风险,而不应受到金融消费者特别享有的法律倾斜性保护。本文赞同第二种意见,认为复杂投资产品的自然人购买者不应当归人金融消费者范围。

3.涵盖专业的个人投资者。专业个人投资者是指金融市场中拥有用以做出投资决策和评估风险的经验、知识和技能的自然人参与者。在我国,关于专业的个人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的争论也主要形成了两种观点:一是承认专业个人投资者的金融消费者地位,二是否定其属于金融消费者。支持前者的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就是对金融领域的自然人参与者提供保护的制度。即使在传统的消费者保护中,也没有专业的消费者说法,不能用一个模糊的“专业”概念将一部分自然人参与者排除消费者领域。持否定意见的学者则提出,普通投资者由于专业水平、经济实力、投资经验的问题纳入金融消费者的范同当无异议,但专业个人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完全是以营利性为目的,与个人生活相去甚远。本文认为,我们不得不承认专业个人投资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实力不对等矛盾,相较普通投资者而言,肯定要缓和一些,但缓和不代表不存在。专业的个人投资者毕竟是个人,在面对规模庞大、资金雄厚的金融机构时,其所拥有的信息、经验和实力仍然显得单薄,完全不能够达到与金融机构相抗衡。所以,本文认为,金融消费者的范围应当涵盖专业的个人投资者。

四、金融消费者的类型化保护

在对金融消费概念进行分析和粗略划定其范围后时,我们不难看出,金融消费者作为一类交易弱势群体,其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涉及金融行业的绝大多数领域,内容的丰富性,尤其是传统金融业务与投资类业务的较大差别使得同等保护标准不能够适用于金融消费者。因此,金融消费者分类保护成为现实的选择。

(一)金融消费者同等保护的不适用

在强化弱者保护的理念下,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大体划定了金融消费者的范围,虽然排除了机构投资者以及复杂投资产品领域的参与者,但其仍然不仅涵盖了储蓄存汇款业务、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等传统金融业务,还包括了证券投资业务、投资类保险业务、金融理财业务等投资类业务。完全可以说,金融消费者是一个范围广泛、内容丰富的法律群体。在为金融消费者划定界线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营利性使得投资毕竟不同于服务于民众日常生活的传统金融业务,即使为了保护的需要,我们将个人投资者纳入金融消费者,这种质的差别依然存在。与此同时,具体到投资领域,我们虽然将全部个人投资者都纳入了金融消费者之内,但法律对专业的个人投资者所提供的保护必然要不同于普通个人投资者。因此,我们需要根据金融消费者的特点,对其提供不同等的分类保护措施。

1.传统金融消费者与投资类金融消费者的区别保护。传统金融消费者即在我们所指的传统金融领域从事金融活动的个人;而投资者类金融消费者,顾名思义,是指排除复杂投资领域外的其他投资领域个人投资者。我们之所以将传统金融消费者与投资类金融消费者区别保护,根本原因就在于投资的营利性与日常生活消费质的差别。投资类金融业务在享受金融机构依据交易对等原则提供的金融服务同时,其自身投入的资产又同时在实现营利,尤其是融资融券业务出现后,这种营利和服务的混合明显不同于传统金融消费者以支付确定对价享受金融服务的消费方式。

2.在投资领域,普通个人投资者与专业个人投资者的区别保护。在投资业务领域,金融业务开展的效率性也是法律追求的目标之一,这和商法的效率价值追求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在投资交易双方的条件能够满足加快流转的要求时,尽量促进效率优先实现也是商事法律的必然选择。根据投资者的“专业”与否,法律在金融机构的说明义务履行上,在具体交易规则的操作上,在交易结果的承担上的规定必然有所不同。针对专业的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时完全无需像对待普通投资者那样,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反而应当给予其更多的自由选择权,在保证交易自愿、公平的前提下,尽量迅速地达成交易。将专业个人投资者归人金融消费者,不代表要对其提供与普通个人投资者相同等的保护措施。

(二)传统金融消费者保护

传统金融消费者参与的主要是那些与民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服务于日常需要的基础服务类金融活动。无论从事储蓄存汇款业务、车辆房屋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还是防范风险的保险业务,金融消费者都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追求生活需求的满足。这些业务的基本服务特性也就决定了传统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的侧重点,即各项保护措施都重在强调基本交易规则的规范和完善。这些基本交易规则公平与否,金融消费者获知交易规则程度的高低是关注的重中之重,其中金融消费者的获知程度因为直指基础交易规则,要求比投资类金融消费要高。具体而言,传统金融消费者保护关注的重点在于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对强制交易的限制,对金融消费者获知交易规则程度的严格要求。

(三)投资类金融消费者保护

第9篇:金融与投资论文范文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投资者;金融契约;投资者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6-0091-04

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已成为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国际范围内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大有方兴未艾之势。如何制订并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制度,已成为我国金融监管改革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但是,对于如何界定金融消费者法律主体、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识别标准的问题,在理论上存在诸多认识分歧,学界内远未达成一致共识,现实中,来自金融监管实践与司法界的人士也面临着诸多疑惑。这势必会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立法的推进带来相当大的负面影响。

在本文中,我们以金融契约为分析工具透视自然人个体在不同金融契约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差异。我们发现,不同金融契约中自然人个体在承担的权利义务和法律风险方面具有系统性的差异。我们认为,这种系统性的差异不仅是法律对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实施区别保护的客观基础.并且也提供了识别两者的客观标准。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识别不仅必要而且可能。只有准确识别两类主体之间的差别,相关法律完善及保护措施才能有的放矢,才能切实增强法律保护的实效。

一、现行法律规定与观点分歧评析

(一)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具体规定

从法律文本上分析,金融消费者并不是我国的法律概念。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以消费者为保护对象的专门立法。从立法内容上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针对一般商品与服务,其立法目的在于扼制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市场上假冒伪劣商品盛行的态势。考虑到当时我国资本市场刚刚起步的背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法律条文上虽没有明确将金融服务排除,但我们很难认为该法将金融行业纳入到其调整范围内。此后,我国金融体系与金融行业经历快速发展,金融领域内自然人个体权益保护的问题日益彰显,但立法者一直未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内容作改动。近年来,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新修订纳人立法议程,“消费者”规定能否涵盖参与金融活动个体自然人的特质等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我国投资者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立法宗旨的条文中,即“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虽然立法者在历次修订《证券法》过程中并未对投资者做出具体的界定,但学界与实务界实质上已达成潜在共识。即证券发行交易中的个体自然人的身份是投资者。

在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前。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界定标准之争在我国尚不突出,而随着危机爆发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重要性的彰显,我国金融领域内如何界定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的矛盾才凸现出来,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

(二)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观点分歧评析

探讨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之间区别有无意义?如果两者之间确有区分的必要性,区分标准又是什么?目前的观点分歧主要集中在识别必要性及识别标准两个方面。

就有无区分必要性的问题,目前主要有两种对立的观点。

1、质疑论。持“质疑论”的学者认为,将参与金融活动的自然人个体划分为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做法没有实际价值与意义。学者主张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第一,金融消费者缺乏法律明确的界定是当前认识分歧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旦国家以立法形式做出明确的规定,相关争议就会自然平息。第二,现实中参与金融领域活动的个人,不论将其认定为投资者还是消费者的身份,事实上都需要法律的保护。既然两者均应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则在法律上并无对自然人个体身份做出识别时必要性。第三,随着金融市场深化与发展、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消费与金融投资之间的界限趋于模糊以至于无法识别,在此情形下,在法律上可以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取资者的概念,以减少无意义的争论。

对此,我们认为,持“质疑论”学者提出的理由似过于牵强,难以令人信服。首先,法律固然可以对金融消费者做出强制性规定,但法律的具体规定能否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必然建立在对调整对象行为所体现出的不同性质的把握。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调整的重点或程序可能各有差异,从而要求法律在客观上做出不同的规定。其次,身份识别的意义不仅在于决定是否提供保护,而且也在于依据身份识别提供不同的法律保护。再次,那种认为由金融创新导致的投资与消费之间界限趋于模糊的观点显得过于笼统,因为这种观点并未提出区分投资与消费的标准,故无从谈及界限模糊一说。

2、肯定论。持“肯定论”的学者则认为,投资与消费行为在性质内涵上均有不同,因此应当区分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然而,对于识别的具体标准上,学者主要有“需要目的说”、“非生产交易目的说”两种不同的主张。

持“需要目的说”的学者主张,所谓金融消费者,实际上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或者,金融消费者是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金融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

“以非生产交易为目的”的观点则认为,金融消费者系因非生产、交易目的而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或者接受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个体自然人。

我们认为,学者们对于如何区分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标准做了非常有益的探索,提出的识别标准对于深化人们理解、推进相关讨论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也应认识到,尽管我们可以在理论上对“生活(金融)需要”或“非生产交易”做出较为清晰的讨论,但在实践运用中,由于参与金融交易的自然人个体在主观心态上各不相同,主观标准在操作性上可能存在一些不足。如果在立法中采取“主观标准”,则极易出现需附以若干司法解释相辅助的解释循环中,法律对现实的解释力、涵盖度大大降低。而当金融纠纷发生时,则易发生争执双方围绕“主观目的”争执不下的僵持局面,而裁断者也易落入“见仁见智”的窠臼。另外,由于主观标准缺乏明确性,可能导致监管机关在监管职责分工上推诿与争夺监管势力范围的冲突,出现监管的缝隙或交叉地带。据此,我们认为,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识别必须寻找更具操作性

的客观标准。

二、“资信授予”客观标准的提出

我们认为,在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识别问题上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多的理论分歧与认识之争,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目前的讨论大多从概念出发探究两者之间的差异,而忽略了追问这样一个基本事实:金融契约关系中个体自然人权利与义务配置以及所面对的风险是否有系统性的差异。如果现实中存在这样的系统性差异.则这种差异性或许是区分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意义所在,也为我们建立识别标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基于上述思考,我们利用契约分析工具分析各类金融产品(服务)所体现的各种法律关系。基于可操作性的考虑,我们将比较范围限定于股票、有价证券、基金、银行储蓄、信用卡、住房按揭贷款等六种金融产品。并依次分析比较上述金融产品所体现的金融契约关系中个体的不同特点。为了避免先人为主的偏见,我们并不事先区分金融消费与金融投资。

股票。我国《公司法》第126条规定,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在公司发行新股时认购股份的自然人交纳资金即获得股东的法律地位,并享有投票权、财产收益等法律权利。在股票契约法律关系中,股东(1)交纳资金是股东地位获得的前提,股东是信用授予主体。(2)作为信用授予主体,股东面临着公司控制人(经理人或控股股东)掠夺的风险,即控制人问题是股东风险的主要来源之一。原因在于.虽然各国法律均规定了股东的分红权利。但公司是否分配红利的裁量权由公司管理层拥有,公司管理层可通过拒绝分配红利或掏空公司等行为使股东无法实现其权利。

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在债券契约关系中,个人支付约定价款,取得债权人的法定地位,享有债券固定费率的收益,并在合约期满时收回本金,以及破产申请权与破产优先受偿权。在公司债券体现的契约法律关系中,(1)债券持有人需支付债券价格的资金,也即债券持有人是信用授予主体。(2)作为信用授予方,债券持有人同样面临公司控制人掠夺的风险。即投资者与公司控制人之间的委托问题。举例说明,当公司负债超过公司资产权益时,公司经理层从事风险经营的心理会大大增加,从而使公司债权人承担的风险大大增加。

基金产品。在基金体现的契约法律关系中,(1)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合同价款取得基金份额,也即基金持有人是资信授予主体。(2)作为资信授予方,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管理人的问题,即经理人怠于履职或管理不善的风险。

银行储蓄存单。尽管长期以来人们常常基于财产安全的考虑将现金存放于银行,银行发挥着类似于现金保管的功能。但在法律关系上。银行储蓄存单体现的则是个人与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银行存单体现的契约关系中,(1)自然人个体交付现金,或者说个人作为资信授予者。(2)作为资信授予方,个体自然人面临着银行一旦倒闭的风险。

银行信用卡。在银行信用卡法律关系中,(1)商业银行授予个人一定的信用额度,允许个人透支货币。即商业银行作为资信授予主体,而自然人个体则作为资信接受个体。(2)作为资信授予主体,在理论上银行将承担持卡人违约的损失。然而现实中,银行通过对信用卡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与偿付能力进行事先的审核与筛选,并以信用额度的方法控制持卡人的恶意行为,银行面临的风险极大的降低。相反,信用卡契约关系的自然人个体却因在契约中处于弱势地位。其法律权利具有脆弱性。如此次危机中美国国会对华尔街的调查中所揭示的发卡机构以随意改变费率结构、收费方式等多种方式侵害持卡人利益的现象。因此,信用卡持卡人面临的契约的主要风险之一来自银行等发卡机构的不公正的待遇。

住房按揭贷款。在住房按揭贷款关系中,(1)银行是资信授予主体,按揭贷款申请人则是接受资信一方。(2)银行虽承担自然人个体违约的风险,但按揭贷款的发放往往以住房作为抵押,因此在自然人违约时,银行仍可取得按揭贷款的住房以弥补损失。而个体自然人则在贷款关系中受到信息不对称因素的影响,易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通过对上述金融产品契约关系中资信授予关系、风险承担的具体分析,可以看出:

在证券、股票、基金、储蓄四种金融产品中,个体自然人处于资信授予地位,承担授信的风险,即到期不能收回资金与利息。

而在信用卡、按揭贷款产品中.个体自然人处于接受资信的地位,授信风险由银行机构承担。而个体自然人由于同金融机构之间经济实力悬殊.且因资讯的弱势地位,易受到银行机构的不公正待遇。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参与金融交易的个体自然人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类个体自然人在金融契约中交付资金,按合同规定接受资金的回报,同时承担市场风险及面对机构控制人的问题。购买股票、公司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的个体自然人即属于此种类型。这一类人群在主观上通常以获得资本收益为目的,我们可以将其称之为投资者。

另一类自然人个体则在金融契约中接受资金,按合同规定支付资金使用的价格,其面临的风险主要是金融机构利用经济优势或资讯优势对其实施不公正的待遇。信用卡持有人、住房按揭贷款人即属于此种类型。这一类人群不是以获得资本收益为目的,而是需要支付使用资本的价格。为了与投资者相区别,我们称之金融消费者。

据此.我们提出金融投资者与消费者的“资信授予”的具体标准,即如果自然人在金融契约关系中作为资信授予方,即交付资金并按合同获取收益,则该自然人个体应认定为投资者。如果自然人在金融契约关系中接受资金并支付资本使用的价格,则将其认定为金融消费者。

运用“资信授予”标准分析银行的理财产品。目前通过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有两种,一种是银行自身开发并销售的金融产品,另一种为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以“资信授予”的标准判断,则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个体自然人.无论是购买的是银行自身开发并销售还是销售的理财产品,均是投资者的身份。

三、金融消费者与投别者身份识别的法律蕴义

上文指出,可以依据“资信授予”标准将金融领域内的自然人个体划分为两类主体,一类主体交付资本使用权并按合同获取收益,一类主体获得资本使用权并支付价格。我们将前类主体称为投资者,把后一类主体称为金融消费者。我们认为,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划分有助于我们理解金融领域内自然人主体的不同身份属性,其意义在于:

1、有利于确定法律保护的重点。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面对的风险不同,投资者面对的风险更多来自于控制人的问题,因此法律保护的重点在于抑制控制人的问题。而金融消费者面对的风险在于能否在交易中受到公平的待遇以及购买产品或服务是否具有瑕疵,法律保护的重点在于保证交易的公平性。

2、有助于确定法律保护的实现路径。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的法律机制实现。公司治理分为内部治理机制如大股东、董事会、独立董事制度,外部治理机制有收购兼并等。而金融消费保护与公司治理机制关联度则相对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