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论文中心 金融服务市场范文

金融服务市场全文(5篇)

金融服务市场

第1篇:金融服务市场范文

关键词:延吉;人口老龄化;养老金融服务;社区养老

一、引言

2019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中指出要“打造高质量的为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体系”,并提出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医养有机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多渠道、多领域地扩大老年人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但仅靠政府提供面向大众的一般养老金融服务无法满足老年人群体多样化的需求,在老年人依赖社区基础服务的背景下,金融机构和社区服务合作推广金融养老产品,是我国建立优质养老金融服务体系的一个有效方法。按照国际上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为10%以上或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为7%以上为老龄化社会的标准,作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首府的延吉市早在2010年的第六次人口普查时,延吉市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达到8.95%,人口老龄化水平已经远远超过了全国和吉林省的平均水平。并且,按2000年和2010年的两次人口普查数据计算得出的延吉市65岁及以上人口年均增长率7.97%计算,可预测到2030年延吉市65岁及以上人口数将达到233,415人。如果假定到2030年的总人口数不变,那么延吉市将在2030年左右进入到深度老龄化社会。随着人口年龄结构老龄化特征的逐步强化,延边地区的养老服务需求规模将不断扩大,这也将为该地区养老服务业发展带来机遇和挑战。此时,保障老年人基本生存需要,增加养老金融产品供给,促进养老服务优质化、人性化,是积极面对延吉市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主要目标。在此背景下,2019年11月对延吉市各社区和社区居住的老年人进行了问卷调查和实地调查。并通过问卷调查得出的微观数据,首先定量分析延吉市社区养老金融服务现状,并结合我国社区养老金融服务发展的制约因素,最后对延吉市养老金融服务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

二、延吉市社区养老金融服务现状

养老金融服务是顺应人口老龄化社会发展趋势,为了保障老年人群体生活质量,推动养老产业发展而逐渐产生并与其他养老产品融合而成的。在金融行业相对发达的一线城市,银行网点密集,理财信息相对充裕,社区宣传积极,老年人已经养成了投资理财的观念。然而,延吉市作为三线城市,存在养老金融产品相对稀缺,养老金融产品市场发展速度缓慢;养老金融产品缺乏创新,社区宣传力度不够;社区与金融机构缺乏合作,养老金融服务市场不太完善等问题。

(一)养老金融产品相对稀缺,养老金融产品市场发展速度缓慢。从整体上看,老年人主要通过银行进行投资理财,产品集中在储蓄、银行养老理财产品及商业养老保险几个方面。其中,养老储蓄产品以其风险低、收益稳定、易于操作的优势成为最被老年人群体接受的养老金融产品。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也在老年人群体中占据主要地位,但老年人群体退休收入主要来源于政府的基础养老金,由于缺少来自政府的政策激励,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旧缺少创新,不具有突出的竞争能力,缺少对老年人的吸引力。从延吉市金融机构调研中得知,作为老年人群体首选的投资对象,银行的养老理财产品并没有足够的创新,主要推出由商业银行设计发行的以长期稳定为目标的理财产品。虽然保证了低风险,但收益同样不高,部分老年人虽不满意,却没有决心购买更高收益的中高风险产品。从调查中发现延吉市老年人商业养老保险购买比例依旧偏低,作为一个广受老年人群体接受的养老产品,并没有与其接受度相匹配的投资量。由于养老金融产品的相对稀缺,老年人可供选择的金融产品不多,直接导致了养老金融产品市场的形成,阻碍了其发展。

(二)养老金融产品缺乏创新,社区宣传力度不够。为了解延吉市老年人对金融产品的认识,在延吉市随机发放300份调查问卷,共收回有效问卷调查214份,回收率为71.3%。调查数据表明,延吉市老年人群体市场潜力巨大,大部分老年人渴望了解养老金融产品相关知识,并期待金融机构能推出更有针对性和创新性的金融理财产品。换句话说,如果金融机构能根据老年人的切身需要制订方案,设计更能使老年人群体获得收益的金融产品,将会有更多的老年人参与到养老产品投资中来。调查中还发现延吉市老年人对于金融养老产品的了解相对有限,导致购买意愿不高,在受访的老年人中只有29%购买了针对老年人的养老金融产品,并且有36%的老人在未来有购买多样化的养老金融产品的意愿。48.7%的老年人认为理财是子女的任务,不愿亲自购买金融产品;20%的老年人希望金融机构和社区能普及金融产品相关知识,并会考虑购买养老金融产品;16.4%的老年人认为养老金要自己支配,但对所有金融产品没有购买意愿;只有14.9%的老年人愿意在金融知识相对匮乏的情况下主动了解并且购买。同时,老年人对金融产品的选择较为局限,偏好主要侧重在商业银行设计发行的理财产品,占受访人数的78%,还有一部分老年人选择商业养老保险,但态度较为谨慎,占受访人数的18.2%,另有3.8%的老人愿意尝试基金、股票、贵金属等新型养老金融产品,但没有渠道了解及购买。即使部分老年人购买了理财产品,也有7.2%的老年人表示自己或身边的人因信息不对称,被金融机构哄骗购买理财产品的经历。老年人理财的目标不是为了增加财富,而是为了稳定已有的财富,维持持续的现金流。但是金融产品相关知识的匮乏导致部分老年人易被广告及销售人员误导购买,这也是老年人对养老金融产品缺乏信任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社区与金融机构缺乏合作,养老金融服务市场不太完善。在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中,老年人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并在年纪增长的过程中生活自理水平逐渐缺失,这带来了巨大的养老风险,此时养老金融服务可以提供有力的保障。社区作为老年人活动的主要场所,也是提供养老服务的主要机构,目前能提供的服务局限在保障老年人基础生活水平,在与金融机构合作的过程中,可以拓宽业务范围,增长经济实力,为国家的养老保障体系贡献更多的力量。我国的养老金融产品市场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中缺乏能让老年人突破心理障碍积极购买的养老金融产品。调查中发现,占73.9%的老年人年可支配收入不足10万元,这一群体的购买力是非常有限的,风险承受能力差,但群体内的人口数众多,总体来看是非常巨大的市场,有无限的发展潜力,金融机构通过和社区合作,吸引社区内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加入到投资活动中,也能获得可观的收益。但是,社区作为与老人关系最密切的一方,虽然举办了丰富的文娱活动、提供了一定的健康服务,却没有为老年人群体宣传足够的金融理财知识,并且没有积极地与金融机构合作提供社区金融服务。

三、我国社区养老金融服务发展的制约因素

从政府角度来看,虽然近年来国家出台多项政策鼓励发展养老金融服务,但相关政策并没有落实到具体的情况,导致很多商业金融机构不愿做出尝试和创新,而社区也不愿在法律保障不完善的情况下擅自与商业金融机构合作。双方均不愿走出第一步,所以市场发展得相对缓慢,由此可见信任危机和潜在风险是我国养老金融服务要面对的两个严峻问题。从金融机构角度来看,养老金融产品市场范围很广,但投资情况不容乐观。由于老年人理财观念比较传统,金融机构也不愿开发适合老年人的金融新型产品。当大型商业金融机构选择销售保守产品,中小型金融机构更加不敢于设计售卖投资相对小额的养老金融产品。没有吸引目标群体的产品,目标群体就会失去投资热情和投资欲望,市场中无法形成良性的循环,这使得养老金融服务市场无法形成多机构竞争,消费者积极投资的良好局面。从社区角度来看,目前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基础养老服务体系,能为老年人提供日常的生活和娱乐服务,基本覆盖了老年人生活的全部需求。此时与商业金融机构合作需要引进新的运作模式,进行深入的宣传,增加人力物力投入,提升社区工作成本,社区工作压力升高。同时,社区也面对着巨大的风险,社区工作人员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判断合作金融机构的产品质量。随着老年人的年纪增长,思考能力也会下降,社区工作人员无法准确分辨出每一位老人是否有足够的个人判断能力来理智地消费养老金融产品。此时,社区要为老年人可能会产生的损失承担一切的责任,这使得社区对待与商业金融机构合作的态度较为消极。从老年人角度来看,作为养老金融产品的目标群体,老年人往往不具有雄厚的经济水平,而经济实力限制了老年人群体的风险承受能力,基于有限的养老金,老年人一般选择相对长期的低风险金融产品,且局限在银行储蓄和商业养老保险之间。作为消费者无法在市场中体现出较强的购买力,导致发行金融产品的银行方面没有热情提供后续的服务。

四、对策建议

(一)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参与养老金融服务,推动市场发展。政府应给予有效的政策支持,鼓励商业金融机构积极投身于养老金融服务,设计开发出具有多样性的特色金融产品,鼓励老年人打破保守观念,参与到养老金融服务发展的大潮中来。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提供养老服务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且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在我国养老金融服务发展的前期,金融机构也很难从其中获得利益,政府应对商业金融机构提供优惠或是补贴来刺激机构的积极性。

(二)金融机构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大胆创新、丰富市场。商业金融机构应努力改变市场中商品的同质化,借鉴发达国家已经开发出的新型养老服务产品,在进行适应性改变后形成与中国养老产业相匹配的创新养老服务。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无疑是在美国和日本获得巨大成功的住房反抵押贷款模式,通过金融机构专业的分析,帮助老年人合理规划有限的养老金,以此获得安稳幸福的晚年生活。

(三)社区要与金融机构等多方合作,搭建成熟的多元化养老服务平台。社区可以选择和多种服务行业合作,为社区内的老年人搭建集金融、健康、法律咨询、娱乐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通过多种途径深入地宣传养老金融产品,打破老年人观念中的保守思想,培养他们在投资养老金融产品上的主动性。多方合作,增加养老服务平台内的资金投入,能更好地建设相关服务体系,推进我国养老产业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权明,韩美兰.延边地区养老服务业发展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8(03).

[2]张佩,毛茜.中国养老金融创新发展:现实障碍、经验借鉴与应对策略[J].西南金融,2014(07).

[3]黄文,金张秋,杨丹虹.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养老服务金融的现状及对策分析[J].河南工学院学报,2020(03).

第2篇:金融服务市场范文

究其原因,新思科技软件质量与安全部门高级安全架构师杨国梁告诉记者,由于疫情导致线上模式兴盛,传统的供应链管理随之可能出现纰漏,这些往往都是一些风险的高发区;而疫情带来的预算和资源受限,再加上缺乏安全培训,导致疫情后的金融服务业安全问题更加凸显。

此前,新思《金融服务业的应用安全:误区与现实》报告,指出金融服务业的应用安全存在着七大认识误区。对此,杨国梁表示,调查显示有50%的金融服务公司由于不安全的软件而遭遇数据盗窃;76%的公司表示很难在上市前检测出金融软件系统中的安全漏洞。而金融机构即使体量再小,对黑客来讲也是一个足够有吸引力的目标。他还提到,对于技术人员、开发人员、运维人员来讲常见的一个误区就是,所见并不一定即所得,可能还有更多隐藏在所见内容之下。而对于一个金融机构而言,确保安全问题是金融机构本身的责任之一。为了运行安全的部署,金融机构的安全团队必须将安全的容器、安全打包好的可运行的内容部署到云端。此外,安全培训也是需要的。

杨国梁告诉记者,新思在报告中提到的金融服务业应用安全误区,国内金融业也同样面临,比如,国内大部分金融机构也局限于在最后阶段尽量少地侵入研发过程,尽量低门槛开展安全测试,但又都认可一定要“安全左移”,即在更早阶段就做相应的安全测试。

在杨国梁看来,此前的护网活动和红蓝对抗促进安全水准上升,有必要持续下去,在前期阶段就引入安全,有利于低成本、有效率地来推进这些安全活动。

第3篇:金融服务市场范文

(一)市场不够完备,单项政策发挥作用打折

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展需要一套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支撑,包括担保、保险、创投、股权等市场和信息甄别、知识产权评估机制等。在政策层面,需要包括人才、土地、资本、产业、财税、工商以及知识产权等各方面的政策配合。仅依靠财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而缺乏完善的金融服务市场和其他相关政策的配套支持,会降低财政支持政策的效果,影响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有序发展。在市场不完备的背景下,财政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的协调配合方面也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这主要是政策之间很难做好协调配合,单项的支持政策较难发挥应有的作用效果。例如,财政贴息制度在缺乏商业银行主动性意愿的情况下,财政贴息制度的实施效果就并不明显。此外,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没有给予太多的关注,即使财政支持政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资本支持,在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取金融服务也会遇到困难。

(二)缺乏全国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持

目前,我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体系并不健全,没有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全国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特别是能够直接发放政策性贷款的机构,而仅有的一些政策性担保机构和政策性产业基金作用非常有限,并不能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问题。

(三)财政支持体系缺乏通盘考虑,支持针对性不足

我国财政科技支出的结构存在着失衡,针对性不够,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所占比重大,而对公共产品类型的支出则存在很大的不足。这样的支出结构会造成财政科技支出的针对性不够,同社会资金投入覆盖重叠,从而降低了财政科技经费投入对于科技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例如,我国的股权投资基金的成立属于各省独自管辖的领域,但股权投资基金的业务属于全国甚至全球的,其业务存在集中于一些市场前景好的领域,没有形成差异化和专业化的业务模式,降低了财政资金整体使用效益。

(四)财政支持科技金融的重点选择有所偏差

目前,中央与地方财政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重点是担保体系建设和科技信贷,但实际效果不佳。从银行方面考虑,小额贷款、管理成本和经营风险都较高,经济效益差。一旦资金面趋紧,首先会缩减科技小额信贷。从政府角度考虑,科技信贷与政策性担保都需要政府长期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其对财政依赖性较大,且越是经济形势欠佳,财政收入趋紧时,支出要求却越高,财政压力越大。从科技型中小企业角度看,科技信贷抵质押或反担保物欠缺,可贷款额度小、期限短,通常年内(资金需求时限内)难以有效解决企业的长期资金需求。从担保机构看,资本金有限,科技企业的反担保物欠缺、风险收益不对称,作为主营业务是不可持续的。这些因素决定了科技担保与信贷在支持科技企业融资方面的效果是有限。综合来看,资本市场融资特别是区域性股权资本市场融资,应该是科技金融体系发展的关键,也应是财政支持的重点,但目前这方面的相关支持政策不多且力度不大。

(五)财政科技支出的持续性不强和管理不佳

科技创新包括了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不同的阶段。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特别是科技成果转化。其过程比较长,需要持续性的投入。但财政科技支出往往很难持续发挥作用,其更多的是一次性投入,持续性不强。且对不同阶段投入的资金管理不佳,缺乏有效的绩效管理。绩效管理理念缺乏,存在重立项、轻绩效问题,战略性综合性绩效评价和机构绩效评价开展少,评价结果运用不充分,项目绩效评价流于形式等问题。(六)财政对于科技金融发展的支撑条件投入不够。科技金融市场发展完善需要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大量专业的科技项目评估机构等提供支撑,目前我国服务于科技成果定价、评估、转移的市场、机构等尚不完善。虽然各项专项资金中虽然明确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给予支持,但规定过于原则,也没有专业化的运行机构,财政对这些支撑科技金融发展的基础条件投入不足,难以较快速地改善支撑科技金融系统发展的基础状况。

二、构建和完善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的对策建议

总的来看,我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是基本完善的,但是由于上述的缺乏政策性机构、市场不完备、统筹考虑不足等,使得该体系还有着调整完善的空间。财政支持是多种支持方式和支持渠道的组合搭配,只有各方方式和渠道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实现良好的政策效应。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应按照风险共担、服务多元、财务可持续、规则简化、政策差异化的原则,在政策缺失部分创新供给,逐步完善构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并对原有的支持政策部分,不断优化完善,使其发挥更大的效益。具体来说,我们建议从完善组织机构、培养市场主体、建设服务平台和引导创新服务等四个方面来构建完善我国的财政政策支持体系。

(一)构建完善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组织机构

1.支持成立部级的科技银行。2009年来,我国各地科技支行、科技分行和科技银行的相继出现,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具有重要和积极的意义。但是这些科技银行都是立足于区域,服务范围有限,并且科技银行可能存在服务领域集中的问题。再由于科技银行始终是商业银行,即使在有财政资金给予贷款补贴的情况下,基于自利考虑,也不一定愿意给予一些科技企业和科技创新项目贷款。这种情况下,以财政资金出资成立部级的政策性科技银行显得就有必要。国家科技银行可以在几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直接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项目提供低息贷款、甚至无息贷款;二是为支持科技金融体系建设的项目,如科技型中小企业征信系统、知识产权评估系统构建等提供资金支持;三是能够实现国家创新战略,统筹协调全国的科技项目获取金融支持。部级的科研银行在全国开展业务,并在统一的事业部研究安排贷款项目。

2.支持建立在国家层面设立再保险机构。目前我国的科技保险主要立足于区域,服务于区域内的企业。一般来说,同一个区域内会聚集相似的企业,这就造成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同质。如此,风险将会聚集在保险企业方面,保险企业不得不要求较高的保费。鉴此,通过设立政府完全出资或者政府参股的部级的政策性再保险机构,为科技保险提供再保险,分担保险企业风险,消除保险企业的后顾之忧,推动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将十分必要。国家层面的再保险机构,可能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在不同领域进行风险匹配,改变风险结构、化解风险,从而降低科技保险保费,让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够获取更好相关服务支持。

3.支持建立区域性金融服务机构。大型商业银行在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方面是有明显缺陷的,其不如区域性的、专业性的中小金融机构。而在我国,县域银行、社区银行缺失,小额贷款公司在服务科技型企业上专业化程度不够,科技性专业机构数量又十分有限。在区域性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建设方面,财政资金大有可为。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基建专项支持、参股等形式,充分调动银行、风投机构、证券公司、担保公司、行业协会、高科技园区、中介机构以及企业等各方面资源,积极构建区域性的金融机构。

(二)培育金融服务主体,促进多样性科技金融服务市场发展

1.加大财政奖励、风险补偿等财政扶持政策的力度,提升风险投资机构的市场生存力,鼓励机构创新,丰富投资者结构。活跃繁荣的科技金融市场存在的前提是在市场中必须存在足够多的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以契合不同融资需求的科技企业。因此,培育和支持不同类型的风险投资者,提升其市场生存力,扩大投资者范围,是活跃繁荣科技金融市场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应进一步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的支持力度,通过提供包括利差补贴、特殊费用补贴、业务贴息等方式对参与科技企业投资的商业银行、创业投资公司、天使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保险公司、担保机构、金融租赁企业、信托机构、产业投资基金等按照其开展科技金融相关业务的年度规模给予合理的补助,对年度业务增长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的适当财政奖励,风险投资损失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以激励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参与科技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和增强机构自身的市场生存力。鼓励现有金融机构设立针对科技型企业的专营服务机构,推动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担保公司、科技保险公司等更具专业性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的设立和业务开展,对这些新兴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的创设与发展给予更为优惠的财政奖励、风险补偿政策。

2.应用财政奖补,培育和发展股权交易市场,特别是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制度和市场体系。科技金融资本市场是我国构建科技金融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是盘活科技金融资本,活跃科技金融市场的加速器。目前,我国场外股权市场对多数处于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来说,门槛较高,并容纳的企业数量有限。进一步推动适应更广泛科技型企业的场外交易市场(类似美国的信息公告栏市场、粉红单市场)十分必要。2013年1月16日,全国非上市公司股份交易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在京揭牌,预示着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从小范围、区域性市场开始走向全国性市场运作。但由于这些市场在建立初期交易的活跃度和规模有限,没有足额的佣金收入维持市场的存续和发展。因此,在构建初期应从公共产品的角度对培育运营这些市场的实体给予财政补贴和奖励支持。除了股权交易市场外,为了进一步推动科技金融资本的流通,鼓励包括科技信贷、科技债券等流通市场的建立。同时鼓励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以推动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的交易,从而更好地适应不同财务特征的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对于这些市场的建立,同样应从公共产品的视角在构建的初期给予财政支持。

3.完善顶层设计,转型引导基金方式,运用市场化FOF支持创投机构。根据ChinaVenture投中集团统计,2006年至2012年全国各级地方政府成立引导基金近90支、总规模超过450亿美元,参股子基金超过200支。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引导基金致力于推动地方创投行业发展及中小企业融资,但随着VC/PE市场的成熟,引导基金所扮演角色也略显尴尬。在政府引导逐步让位于市场配置的趋势下,政府需要从顶层设计入手,从新给引导基金在中国VC/PE市场中角色进行定位。目前,在众多政府引导基金中,部分已经开始了市场FOFs尝试,比如苏州工业园区引导基金(苏州创投)、浦东新区引导基金(浦东科投)、成都高新区引导基金(银科创投)等。在现实实践已经开始的情况下,政府要进行大胆的顶层设计,在把握引导基金承担一定政府引导职能基础上,放开对引导基金的限制,逐步实现引导基金转型为市场化FOFs,通过FOF模式支持市场中服务于科技企业的创投机构。通过支持服务于科技企业的创投机构,增长培养市场化的金融服务主体来间接实现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目标。

(三)加快建设各类别、各层次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1.支持建立全国性科技型企业投融资信息交流平台。目前,在我国科技型企业较为集中,科技金融资源较为集中的部分区域和城市已经建立了推动科技型企业与科技投资者接洽对接的区域性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在公共服务平台上的集中展示与交流,撮合科技型企业与投资者间投融资意向的达成。这些区域性的公共服务平台在促进地方科技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有效结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些资源通常是地方政府、企业与金融机构动用区域资源建设而成,难免存在“肥水不流外人田”的“自我服务意识”,区域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交流机制,限制了科技型企业和投资者在一个更为广阔的平台和市场中上进行投融资的双向选择,增加的投融资双方的交易成本,形成了典型的市场分割行为。因此,有必要动用政府资源从资金、技术以及行政管理等方面整合分散在各个区域的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全国联网建立全国性的科技型企业投融资信息平台,实现资源体系、服务体系、网络环境三个层面的跨区域整合与互动,为科技企业、金融机构所提供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服务体系,形成全国性的科技企业投融资大平台、大市场,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科技部、财政部可以为此单独设立专项资金推动大平台建设和建设初期的日常维护,待市场形成气候时,通过会员制收费方式为主并辅以财政补贴解决平台运营维护资金需求。

2.以政府采购等方式培育和发展科技金融中介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科技金融中介服务市场体系是提升科技金融市场运作效率、增强透明度、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重要基础。但是,市场化的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收费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而言是一笔不小开支,从而降低了金融资本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可得性”。因此,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部分优质的科技金融中介服务组织,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包括财务会计在内的相关科技金融配套服务。这些服务本身又提升了科技型小微企业在金融市场的认可度,从而增加了科技小微企业的获得融资的可能性,降低融资成本。而政府采购本身也增加了中介组织的收入来源和稳定性,成为培育和发展科技金融中介市场的重要力量。目前这种做法在上海等地区已经采用,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3.设立政府专项资金推动全国性科技企业征信体系建设。目前我国权威性的征信体系主要是人民银行的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登记咨询系统,其信息量和企业覆盖范围远远不能满足科技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大多数科技型小微企业并未纳入人行的征信系统,并且人行的征信系统的信息量通常仅局限于一般性的企业财务金融信息,而这些信息对于科技企业融资而言是不足的,例如缺少关于科技企业的技术认证等涉及知识产权的企业信息,这些信息又恰恰是科技企业融资不可或缺的信息。因此,有必要单独建立有关科技企业征信系统,这一系统可以在人行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独立出一个子系统,也可以根据科技企业的特点完全独立开发出一套系统。财政、科技部门应从公共服务的角度设立专项资金对这一全国系统及地方子系统的数据库建设运营维护以及相关人员培训和业务开展提供资金支持,并联合其他部门(税务、工商等)实现数据信息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共享机制,以使金融机构能够更高效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并能持续关注、跟踪科技企业的发展成长过程。

4.以政策性金融推动科技担保和保险体系建设。科技保险与科技担保体系是我国目前科技金融体系的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不仅有实力的机构较少,服务能力有限,而且服务的成本也较高。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动科技保险与担保体系的发展。通过政策性金融的方式带动商业金融保险与担保机构共同服务科技企业是发展壮大科技保险与担保市场体系的一个有效途径。通过设立政府完全出资或者政府参股的政策性再保险和再担保机构,为开展科技保险业务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科技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提供再保险和再担保业务,以政府信誉和资金,降低商业保险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科技保险和担保业务的顾虑,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科技企业提供“科技创新险”、“新产品开发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品种,不断丰富间接融资担保和直接融资担保服务。

(四)激励引导开展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

运用政采、补贴、风险补偿等多种财政支持方式鼓励科技金融服务创新。科技型企业的差异化决定了科技金融服务的多样性,从而决定了科技金融产品在标准化服务的基础上又必须通过各种金融产品的有机组合满足科技企业的差异化融资需求,这就要求金融机构不断推进服务创新。但是,创新必然存在风险,金融机构的创新必然会引发风险损失,较高的创新成本降低金融机构服务科技企业的积极性。因此,从支持科技发展、推动科技金融服务的角度看,政府部门应通过不同方式来支持金融机构的科技金融服务创新行为。

1.改进科技财政支出资金管理,提高支持科技企业资金使用效益。一是在立项环节,引入行业专家筛选和金融机构筛选相结合的机制。在财政支持的科技项目领域立项阶段,政府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技术筛选,同时引入市场金融机构进行经济筛选,结合两者筛选结果,确定立项项目。二是推行财政资金后资助方式。后资助方式对由企业为主承担,利用其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并经省级科技计划立项,预期可取得经济效益的科技项目,在项目结束或完成后,经审核、评估或验收,按一定比例进行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三是引入行业自评管理,严格产出管理考核。建议利用行业组织,结合高校专家等资源,开展行业内部企业项目自评管理,行业专家对相关企业和项目进行指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资金资助项目产出管理的主要依据。

2.规范政府引导基金的政策定位和运作模式,积极培育天使投资。种子期是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最大的阶段,也是VC、PE等不愿投资的领域,因此政府需要特别关注这一阶段的金融环境和支持环境。在政府引导基金转型FOF的同时,保留并规范部分政府引导基金的运作,通过引导基金来纠正“市场失灵”。政府引导基金应采用预算内资金等资金来源,以事业法人的形式,不应以盈利为目的。严格限定政府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政策定位,将其限定在支撑一些早期的、前端的、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政府有意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等关键领域,或者处于种子期、成长期等早期的创业企业。

3.建立科技型企业融资联合担保平台,并应用财政补贴和奖励等方式推动银保联动和投贷联保。由于我国担保行业本身规模偏小、风险收益不匹配、发展不成熟等因素的作用,使传统的信用担保不能有效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各地可在借鉴杭州市信用联合担保机制探索的基础上,克服传统担保机制的缺陷,成立专门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高科技担保公司,利用政府科技专项提供的政策性担保资金,通过政、银、保合作联动,基于风险和收益的对等原则,创新设计担保融资品种,在政府、担保公司和银行之间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摊比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低门槛、低成本的担保融资服务。

4.通过利息补贴、创新奖励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债券等金融产品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集合票据和债券都是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研究探索全国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债券是一个金融多样化的创新方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搭配在一个区域内未必能有较好效果,如果能够考虑将全国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债券,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和收益在全国内搭配或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另外,以产业链金融为纽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和收益放在其所处的产业链中来综合考量,通过上下游的优质企业的担保来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这些显然都需要金融服务机构大胆创新,提供新的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产品,应用利息补贴、财政奖励等方式促进金融产品的创新。

5.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将科技企业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与商业金融机构的金融支持实施联动。在政府采购中,需要注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营造公平公正、竞争有序和有利于创新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新技术新产品政府采购和推广应用对于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重要作用,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具体来看,可以探索下列政府采购方式将政府采购同金融服务联动起来:建立所支持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推广推荐目录。目录应涵盖国家确定支持发展的行业产品,如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产品(含水处理、大气污染控制、固废物处理、环境监测等)、新能源及节能减排、医疗卫生(含生物医药、医疗器械)、信息通信设备、行业信息化系统等,以及适于部队采购的产品等。对目录中产品进行招标,确定提供政府采购的中标科技企业,建立采购企业名录,将名录定期向社会。对支持名录中所列企业的金融机构给予业务补贴等,鼓励金融服务机构支持名录企业创新发展。

6.创新财政支出方式,服务科技企业科研发展。依托当地科研服务平台、高校资源等,政府通过向科研机构、服务平台集中采购,设立创新券、科技券等,向企业免费发放。科技券是由财政部门兑现的一种“有价证券”,科技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政府申请领取。政府设立审查批准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审核企业情况,确定发放对象。

第4篇:金融服务市场范文

温州的金融综合改革,既要注意发挥大银行在支持大企业和网络服务方面的优势,同时要根据温州民营经济繁荣,中小企业众多的特点,鼓励大银行进行金融组织形式创新,如积极设立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小企业专业支行、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服务的科技专业支行、贷款公司等,延伸和拓展为实体经济服务的领域,并从实际出发拓宽贷款主体、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流程、单独核定信贷额度,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提供多方面的金融服务。

根据当前的金融组织结构现状,温州在金融改革中尤其需要加快发展与实体经济相适应的、与温州企业生态相匹配的、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小型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这些小型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互相依存,共生共荣,契合度较高。发展小型金融机构一方面可以吸纳大量的民间资本,推动民间融资阳光化;另一方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让实体经济直接受益,提高金融资源的利用效率。要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草根银行”。温州应在总结瑞安汇民资金互助社经验基础上扩大试点,先在各县市区各试办一个,然后在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广。同时要推广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兴办资金互助社的做法,以解决资金季节性供求矛盾。大银行与小微金融机构也应该加强合作,发挥各自的优势,使小微金融机构成为大银行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重要平台。

正确处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关系

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不仅要拓宽间接融资的渠道,而且要努力开辟直接融资的通道,逐步提高企业直接融资占全部融资的比重,做到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正规金融融资和民间融资的有机结合,提升民间资本转化为产业资本的能力,实现金融资源与实体经济的有效对接。在间接融资中,要从实体经济实际出发,综合运用信贷、投资、债券、信托、租赁、保险等多种金融工具,提供形式多样的信贷模式,如采用“银行+保险”、“银行+担保”、“银行+保险+财政补贴”、“银行+信托+租赁”等多种融资工具相结合融资模式,形成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合力。要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增加债券品种,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区域集优债等,以及积极争取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试点,拓展企业直接融资的通道,使债券市场成为发展实体经济新的动力源。

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增殖服务的关系

创新是金融业发展的动力,也是社会责任。温州作为金融综合改革的试验区,应当在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方面为全省乃至全国作出示范,尤其要在完善专注于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产品创新体系方面创造经验。必须明确,金融创新必须根植实体经济,面向客户,适应市场,以金融创新产生的社会、银行的增殖和效果,以及创造出有利于企业增加收入、节省开支、提高服务效率为检验标准,坚决制止以创新为名搞“转型收费”、“贷款搭售”、产品捆绑销售等不正当做法,减轻企业负担。当前小微企业不仅缺资金,更缺科技,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小微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创新产品和服务,是企业转型升级,做强实体经济的当务之急。金融机构要针对种子型、创业型、扩展型、成熟型不同的小微科技型企业,采取针对性的融资模式、信贷产品、服务手段和抵质押方式,量身定做。要制定适合小微科技型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单独客户认定与授信评审,建立绿色通道,并单独予以统计和考核。要创新符合小微科技型企业特点的抵(质)押担保方式,积极探索以科技型企业的股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作为贷款的质押进行融资,探索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等,为企业融资提供方便。

正确处理金融监管的规范约束与激励引导的关系

第5篇:金融服务市场范文

关键词:农村金融结构;结构优化;农村经济发展

一、农村经济增长的适应性和农村金融结构变化二者的关系

(一)农村经济增长有效推进金融结构的转变,金融结构的变化紧随经济增长态势

针对于经济学角度来看,金融结构的调整与经济的发展二者之间具有双关性,也就是说,这两者之中任何一个要素发生了变化,不仅会导致另一个因素发生变动,而且还会使这个变动反作用于自身。由此,我们不难得出为什么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可促使农村经济结构、农村经济总量、农村经济形态发生相应的变化。最近几年,我国非常关注“三农”问题,不断出台各种支农政策,从而使农村经济的发展保持了良好的势头。另外,现代农业的兴起、农业机械化的普及,以及与农产品相关的产业链的延伸,又为农村经济的转型提供了强大保障。在这个过程中,农村经济对于发展资金的支撑提出了更大的需求,而政府提供的专项拨款却又非常有限,在这种情况下,适应农业经济增长需求的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得以产生和发展。农村信贷服务机构的出现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也助推了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1]。这是因为,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借贷问题,不再依赖于单一的政府拨款形式来解决,农村金融机构为农民融资提供了非常便捷的平台,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使得农民树立了现代金融理念,多种类型的金融服务机构不仅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的资金保障,而且还促进了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进一步改进。

(二)农村金融结构的变动将为经济增长提供必要条件,金融机构的变化与经济增长的趋势相一致

一直以来,农村经济呈现出自给自足、发展滞后的局面,这也使得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非常缓慢。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金融市场基本上处于未开发的境地,这可以说与农村经济的封闭性有直接的关系。现代经济学指出,金融结构的调整能够直接制约经济发展,而经济发展又会反过来促使金融结构不断提升其服务水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结构的不断完善以及经济总量的逐步增加,对金融市场提出了更高的服务需求。在这种状态下,金融市场开始增大了对金融资产的配置,推出了多类型的金融服务机构,并渐渐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从而促使农产品市场逐步发展成熟。另外,农村金融机构及其服务网点的建立,使农村经济得到了有力的资金保障,提高了用于发展农村经济的资金周转率,降低了资金周转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再则,越来越全面的金融产品服务,使金融机构由单一的储蓄功能扩展为信贷、融资、转账、担保等多元化服务功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以及服务产品的推陈出新,是与农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的,二者相得益彰,共同进步,具有较高的关联性。

(三)金融结构变动可以有效应对农村融资供需方面出现的问题,推进农村经济快速增长

农村金融机构将农村经济发展作为基础,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与壮大不仅促使了农村经济呈现出逐渐完善的结构调整,而且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有效的资金支撑和信贷支撑。长期以来,不健全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以及落后的农村基础设施的配置,一直在制约着农村经济的顺利发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不断调整和优化的金融结构,使农产品的交易市场更加开放,并迅速加快了农村的市场化进度。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逐步退出农村发展的历史舞台,市场则成了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导者。而尤为重要的是,为了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减少农村融资供需矛盾,农村金融服务市场不仅在逐年增加资金配置力度,而且其服务效率也在同步提升。

二、农村经济增长限制农村金融机构变动的具体方面

(一)农产品自身属性展现出农业产业的弱质性特点,外界环境变化将对农产品产生影响

农业产业自身呈现出较弱的经济特性。自古以来,农产品就对自然环境产生较大的依赖性,可以说气象、气候、土壤等自然因素直接决定了农产品的生长。因而农产品会面临无法人力消除的自然风险,比如,温度反常、干旱、洪涝、霜冻、冰雹等都会直接制约着农业生产,使农村经济遭到损失。而这些自然条件是无法运用科技手段进行改善的。由此可以看出,相对于其他产业,农产品的市场风险是非常高的[2]。另外,在产业链结构中,市场对原料和食品的定位,又决定了农产品的需求层次。因而,农产品的需求空间较小。面对扩张较小、弹性不高的状况,如果农产品的供求平衡被打破,在交易终端必然会出现产品产量不足或者产量过剩的状况。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农产品中生鲜类产品通常会受到时间、空间、温度等因素的限制,非常不便于及时交易,而且还会产生较大的损耗,对农产品及时变现产生了明显的影响。再则,由于农产品的生产具有周期性,而且其供求状况往往不能得到市场及时调节,从而造成了供需矛盾得到激化、农产品市场发展畸形,农产品的低收益与其自身的附加值较低有一定的关系。以上种种因素导致了农产品具有相当大的不稳定性,在宏观经济GDP中,农业经济的比值最低,而这种特性又给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带来了一定影响。

(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发展状况较差,出现较高的不良贷款率以及信用盲区

对比以往,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呈现出跨越式发展。虽然农村存贷款比例以及贷款规模都在逐年增大,但是受制于不稳定的金融生态环境,违约以及贷款逾期不还等现象也在逐渐增多,从而阻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与城市相比,不良的农村金融环境具有这样的特点:一是不健全的法制环境,使金融债权得不到正常保护,农村企业以及农户经常发生恶意贷款行为,这也是导致金融生态环境得到恶化的主要原因。二是征信体系不完善,无法甄别某些借贷行为和借贷者身份,进而导致不良贷款和金融风险得以增加。三是农村金融与农业经济的不平衡发展,影响了惠农资金的正确流向,大多数资金被注入到乡镇企业或其他行业,而农业机械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却得不到资金保障。

三、农村金融结构为农村经济增长产生的作用

(一)多种金融机构呈现协同配合的发展形势,为农村产业发展给予多方面支持

农民收入的增加、农村经济的繁荣以及“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都离不开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农业是我国的第一产业,在当前新的历史时期表现出了多元化、复杂化和特定化的金融需求。所以,在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过程中,必须形成农村经济领域全覆盖、有侧重的,并且多个金融机构共同合作的农村金融服务格局。在以上格局形成的同时,还应当赋予农村发展银行一定的政治任务,与当地政府携手,积极推出惠农政策,不断拓宽服务范围,更新服务产品,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基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粮油收购工作的开展带来大量资金。农村邮政储蓄银行依靠其服务网点数量多、覆盖率高的作用,保持较高的储蓄资金的回流速度。放宽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大力扶持村镇银行、村镇信贷合作社等多种金融服务机构,增加多个服务网点,创建多种类型的金融机构服务平台,同时还应当创建农业保险体系,在农村经济中注入商业保险的概念。另外,在农村经济发展中,逐步开辟与农产品相关的期货市场,使农村发展完全实现市场化。而农业银行和农信社等服务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扶贫功能,不断完善扶贫功能。

(二)进一步落实各项政策,迎合市场需求,推出与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各项金融服务政策

农业一直以来是我国第一产业,也是基础产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建设、提升综合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多年来,我国始终关注农民的生存与发展,致力于采用多种措施来解决“三农”问题,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各个省区要及时推出联保、信用和小额贷款,以满足不断增长的农村经济的多元化需求,同时还应当积极鼓励各类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创新服务产品,进而促使农村信贷市场逐步得到成熟。此外,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在性质上不应当等同于其他金融机构,而应该成为政府的有力助手,按照国家政策要求,为解决农村“三农”问题及时推出各类惠农产品。金融服务工作者更应该重视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深入农村搞好市场调研,充分把握当地农民的贷款需求,从而设计出有特色有针对性的服务产品。各类金融机构既要有各自的服务特点,也要加强彼此的沟通与合作,并着眼于农村土地流转,为广大农户提供租赁业务。

(三)放宽农户贷款申请限制因素,注重小额贷款业务的开发与运用

新的时代背景下,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为广大农民提供更加贴心的服务,放宽对农户提供贷款的条件,在控制放贷风险的基础上,允许农户以抵押土地经营权的方式获得足够的贷款。银行金融部门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应当面向农民提供小额贷款服务,并使家庭承包责任制与资本优势挂钩,确保资金回流得到保障,创建并完善以农村自治机构和当地政府为主的资金担保机制,搭建可供农户获得贷款的服务平台。

四、结论

综上所述,农村金融机构可为农村经济的提升保驾护航,但是,当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与农村经济的发展不能保持同步时,必然会导致资金供需不平衡。因此,要想使农村经济保持稳定的增长势头,必须创建一套具有适应性、全面性和科学性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1]田靖文.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历程及发展方向研究[J].经贸实践,2017(9):103-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