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试述税法的基本原则范文

试述税法的基本原则精选(九篇)

试述税法的基本原则

第1篇:试述税法的基本原则范文

【关键词】 复习方法; 重难点内容; 精要

一、中级职称考试科学的复习方法

中级职称考试难度越来越大,对考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广大考生要想顺利通过考试,除了要有顽强的毅力和刻苦精神之外,科学的复习方法往往是取胜的关键。

根据笔者多年的考前辅导经验,把考生复习方法概括为一句话:“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一个中心”就是牢牢地以教材为中心,千万不能抛开教材,企图走捷径而扑在各种复习资料上的复习方法是不可取的。教材是根本,教材是考试大纲和全部考试内容的具体体现。中级职称考试和注会考试不同:注会考试要提升难度,因此,其命题是以教材知识为基点,充分扩展出去,所以,注会考试只停留在“吃透书本”上是远远不够的;中级职称考试的难度要比注会考试低得多,其命题思路和基调也与注会考试不同,从考试试题看,考核的都是教材的基本内容,甚至好多都是教材的原话。另外,考生在研读教材时,还要注意本年教材与上年教材的变化之处,例如,2012年教材与去年教材相比,有若干处调整变化,这是考生必须高度注意的,因为,调整变化之内容必定是考试命题的重点。

每年的新教材往往都在考试前几个月才下发,考生一定要在这有限的时间里,把教材的基本原理扎扎实实地搞清楚,一步一个脚印,也只有把教材的基本理论、基本原理搞透彻,才能“以不变应万变”。而很多考生,由于考期临近,往往把新教材草草地学了一遍就搁置一旁,而将大量时间用在了习题集上。我们不是反对做题,尤其会计考试不做题是不行的,但是,不把教材研读熟练,盲目做题是毫无益处的,因为,习题只是个案,它得不出“共性的结论”。况且,有些习题集档次极低,把往年的习题翻版印刷,根本不注意考试大纲更新和教材内容的变化,更有些习题,错误、漏洞百出,对考生产生严重误导。

“两个基本点”是指具体学习方式及方法。基本点之一是指要全面复习,强调“面”;基本点之二是指要抓住重点,强调“点”。只有“点”、“面”有机结合,才能取得理想的成绩。首先要全面复习。新教材下发后,一定要逐章逐节仔细研读教材,特别是新增加的以及变化的内容更要高度关注,这都是命题的重点。从职称考试命题来看,考点越来越分散,覆盖面很广。客观题部分,只有全面、深入地研读教材,才能从容作答。其次要突出重点。职称考试全面复习是十分必要的,但在此基础上,还要突出重点。对重点问题能否准确把握,是考试能否通过的关键。如果说“全面复习”是应对客观题的有效手段,那么,“突出重点”则是应对主观题的最佳方法。实践证明,不分主次、水平推进的复习方法,是不会取得好成绩的。

二、2012年中级实务考试重难点内容精要

为了能使广大考生更加清晰地掌握中级实务应考的重难点内容,笔者将一些重要章节的知识点进行归纳梳理,期待能对考生有所帮助。

(一)存货

存货这一章难度不是很大,其重要考点应注意以下方面:

1.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其考点主要体现在委托外单位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计价方面。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材料,如果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则委托加工期间支付的消费税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而应计入“应交税费”;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材料直接用于对外销售的,则委托加工期间支付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上述考点是存货部分在各级各类会计考试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考点。其实难度并不大,只要弄懂其原理并注意区分即可得分。

2.存货期末计量。存货期末计量涉及的考点很多,但其核心考点是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不同情况下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是不同的。对于直接用于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如果有合同约定,则以合同价格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价基础,如果没有合同约定,则以一般市价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价基础。对于用于出售的材料,以一般市价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价基础。对于用于加工产品的材料,其可变现净值的计价基础要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售价推导得出,这也是存货期末计量的最重要内容。

存货期末计量另一个考点内容是存货跌价准备。注意两点:一是当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存货跌价准备可以转回,其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二是导致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是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的消失,而不是当期造成存货可变现价值高于其成本的其他影响因素的出现。如果是后者,则不能将该存货跌价准备转回。

另外,个别考生容易把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回和存货跌价准备的结转混为一谈,这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

(二)固定资产

本章内容考生大多都比较熟悉,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1.关于外购固定资产现值计价。如果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付款期超过了正常信用期,具有融资性质,则购入的固定资产应采用现值入账。其现值与长期应付款的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并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其摊销额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否则计入当期损益。本知识点应与长期负债一章联合掌握,形成知识点串联。

2.关于弃置费用。对于特殊行业的特殊固定资产,在其初始计量时,还要考虑弃置费用。弃置费用实际上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将弃置费用的现值部分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确认相应的预计负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通过计提折旧的方式实现补偿;另一部分按照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3.关于联合知识点的掌握。考生在学习本章时,思维不要仅局限在此,要与其他章节串联起来,形成体系。本章要与租赁、非货币性资产交货、债务重组、长期应付款、借款费用等章内容串联起来,形成知识网格状。

(三)投资性房地产

本章要求掌握的重要知识点包括:

1.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投资性房地产包括三项: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考生在掌握这三项内容时,要注意以下方面:第一,强调产权。列入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各项资产,无论是“地产”还是“房产”,企业必须拥有产权,也就是强调企业“拥有或控制”,对于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地产”或“房产”企业再转租给其他单位,则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第二,强调租赁方式。投资性房地产用于出租时,其租赁方式必须是经营租赁。如果是融资租赁方式,表明企业是以分期付款方式视同出售相应资产,则这种方式出租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第三,关于持有待售。对于企业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范畴;但对于企业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房产”,则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范畴。

2.关于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有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模式,通常应该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满足特定条件时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但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有悟性的考生,仔细研读上述规定,便可发现其存在的问题。笔者对这一规定表示疑义:当投资性房地产已经满足特定条件并采用了公允价值模式进行了计量,而以后又增加的新的投资性房地产,且不具备特定条件时将如何计量?这种情况只能采用成本模式计量,而准则又不允许两种模式同时存在。不知道此问题如何解决。笔者曾就此问题请教过多位会计专家,但却一直没有结论。

另外,关于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教材增添了一些新内容,考生应引起关注。

3.投资性房地产的转化。这个问题头绪很乱,也是本章的重中之重,考生必须要理出清晰的思路。第一,要明确转换是在成本模式下转换还是在公允价值模式下转换。因为,两种不同模式下的转换,其会计处理是截然不同的。第二,成本模式下转换,无论是“内”转“外”(即投资性房地产转为非投资性房地产,反之亦然),还是“外”转“内”,只要把相应的计量金额转入到对方的相应科目中即可。第三,转换的真正难点是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转换。转换中,要区分是“内”转“外”,还是“外”转“内”。如果是“内”转“外”,其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但如果是“外”转“内”,其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就要区别对待,若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若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四)长期股权投资

这部分内容是永恒的重点,只要是会计考试,该内容就一定是主角。或者说,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不搞通,将很难通过考试。

1.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重要分类。长期股权投资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合并以外方式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两大类。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两类。而第二种分类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有着重大区别,一定要注意区分。

2.投资核算中最核心的问题――“差额”,即“投资成本”与“份额”之间的“差额”。“差额”问题必定是会计核算的重点和难点,不仅是投资核算,其他方面的会计内容也是如此,只要会计核算遇到了难点,就一定是遇到了“差额”。

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原“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方法,代之而行的是对于“差额”的分类处理:

第一,同一控制下,无论是控股合并,还是吸收合并,其差额基本通过“资本公积”核算。

第二,非同一控制下,如果“投资成本”大于“份额”,则列为“商誉”。但如果是控股合并,该差额要在合并报表中列示为商誉;如果是吸收合并,该差额要在购买方个别报表中列示为商誉。如果“投资成本”小于“份额”,则列为“营业外收入”。

第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投资形成的差额,若“投资成本”大于“份额”,则不做反映;若“投资成本”小于“份额”,则列“营业外收入”。也就是说,“长期股权投资”选择孰高入账。

第四,其他投资,一般不考虑差额,按“投资成本”入账。

3.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重点内容是初始计量。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而且,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要严格区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因为两种不同合并方式,其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差别甚大,考生要高度注意,这是历年考试必考的内容。

在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时,要解决三个重要问题:一是“合并对价”如何计量;二是“份额”如何计量;三是“合并对价”与“份额”的差额如何核算。

4.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重点内容是后续计量,尤其是投资收益的确认和计量。有三个重要考点:

第一,在确认投资企业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如果取得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各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的,投资企业要在被投资企业净利润的基础上做出调整后,再按持股比例计算分享投资收益。

第二,在确认投资收益时,除了要做上述调整外,对于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也应予以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既包括顺流交易也包括逆流交易。但需要注意的是,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无论是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所转让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的,有关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不应予以抵销。

第三,超额亏损的确认。权益法下,投资企业确认应分担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原则上应以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长期权益的项目减记至零为限,但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五)无形资产

本章的重要知识点包括以下内容:

1.关于土地使用权。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确认为无形资产。但在具体掌握时,要加以区分。

第一,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建造开发厂房等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摊销和折旧。

第二,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则应采用合理的方法将二者分开,若确实无法分开,则按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房屋建筑物的成本。

第四,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停止自用土地使用权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时,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入投资性房地产。

2.关于内部研发无形资产。对于企业自行研究开发的项目,应当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分别进行核算。对于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开发阶段的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费用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予以资本化。

作为考生,掌握了上述原理,就可以就此问题作出解答。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准则这样规定,存在相当大的疑义。作为会计人员,他如何能够区分开企业研发中哪些属于研究阶段,哪些属于开发阶段?企业的内部会计人员都无法区分,那么外部审计人员、税务人员又如何能区分得了?这为企业操控利润留下了重大空间。

3.关于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采用合理方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法进行摊销,但要进行减值测试。

(六)资产减值

对于资产减值这部分,应该关注三个问题:

1.资产可收回额的计量问题。企业能否计算出资产减值究竟是多少,关键取决于能否计算出资产可收回额。而收回额的计量是难点,它可以采用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也可以采用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

2.关于资产组、资产组组合、总部资产等减值测试的相关问题。资产减值已经突破了单一资产的概念,出现了很多新的概念,要注意区分。

3.关于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可以转回。笔者认为,教材第八章资产减值在体系上存在问题:第一,既然要阐述“资产减值”,就应该囊括全部资产,而本章为什么只包括非流动资产,却把流动资产剔除在外?不可理解。第二,本章一直强调,“资产减值准备以后不得转回”,但考生必须注意,本章所说的“资产减值准备以后不得转回”只是针对本章的资产而言,并不是所有资产。这很容易给考生造成误导。

(七)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一章存在诸多混乱,首先,金融资产分类令人不解。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不仅很牵强,而且很混乱。其次,对于发生的交易费用初始计量也很混乱。第一类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损益,而其他三类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初始成本,这种规定毫无必然性。

值得欣喜的是,2012年我国会计准则将可能对金融资产进行修订,将四分类改为二分类。

作为考生,仍然要按照旧的体系掌握。但是,既然这章内容马上要修改,估计出题专家也不会过于关注本章。有关本章重要考点不再赘述。

(八)长期负债

在长期负债中,难点及重点是可转换公司债券。

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既含有负债成分又含有权益成分,根据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的规定,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企业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并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确认为应付债券;再按照该可转换债券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分初始确认金额后确定权益成分的初始确认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对于可转换债券的负债成分,在转换为股份前,其会计处理与一般公司债券相同,即按照实际利率和摊余成本确认利息费用,按照面值和票面利率确认应付债券或应付利息,差额作为利息调整。

在具体核算时,由于数字比较大,设计科目比较多,而且还有小数点(现值系数),所以很容易出错,考生要格外小心。

(九)借款费用

1.借款费用的范围。借款费用是企业因借入资金所付出的代价,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及汇兑差额。在掌握借款费用范围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企业发行债券产生的折价或溢价,不属于借款费用,只有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才属于借款费用;二是承租人融资租赁发生的融资租赁费用属于借款费用;三是企业股权性融资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借款费用。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教材及复习资料是这样阐述的:“企业权益性融资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借款费用”。笔者认为这样阐述欠妥,因为“权益”既包括所有者权益,也包括债权人权益,而后者发生的融资是属于借款费用的。因此,只有股权性融资发生的费用才不属于借款费用。

2.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的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的确定注意三个时点即起点、终点、暂停点。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时点即起点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购建活动已经开始。但需要注意,资本化起点的约束条件,只对借款费用中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发生作用,而辅助费用并不受此项约束。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即终点的判断,强调“状态”。只要资产达到了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就要停止资本化,具体有三个方面的判定依据。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即暂停点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中断的原因是非正常中断,而非正常中断又包括“人为因素”导致的中断和“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导致的中断;二是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

3.借款费用计量。借款费用计量最核心的问题是借款利息资本化的计量。对于专门借款的利息资本化,要把握两个要点:一是“不挂钩”,即专门借款取得后,不需考虑实际支出额是多少,而是把全部借款发生的利息作为资本化的基数;二是“净额”(会计上的“净额”都是“做差”之意),即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应以全部借款的总利息为基数,扣除尚未动用的借款产生的存款收益,以两者之差作为资本化利息。对于一般借款的利息资本化,也要把握两个要点:一是“挂钩”,即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计量,只就实际用于资本化资产支出部分的借款产生的利息予以资本化,未动用或未用于资本化资产支出部分的借款产生的利息不予考虑资本化;二是“时间加权”,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计量,不仅支出金额要挂钩,而且还要对实际支出金额考虑实际占用时间。

(十)债务重组

1.关于债务重组定义。在债务重组定义中,把握两个关键词,即“困难”、“让步”。所谓“困难”是指债务人财务困难,很好理解;所谓“让步”是指债权人做出的“实质性减免”,这是重点也是难点,考生必须注意与2006年新准则以前的提法相区别。困难和让步是相关联的,缺一不可。另外,在会计业务中,不具有困难和让步特征的业务,也不能称为债务重组。例如,在债务重组方式中,其方式之一“将债务转为资本”即“债转股”,而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则不属于债务重组,其原因就是该业务不具有困难和让步特征。

2.关于“两个差额”。债务重组的重心在债务人一方,而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要注意“两个差额”,一是“外部差”即重组债务与用作抵债的“对价”的差额,此差额必须为有利的差额,也就是利得,否则债权人并没有做出让步。二是“内部差”即用作抵债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此差额作为转让资产损益,计入当期损益,此差额为正或为负都不影响债务重组的性质。

(十一)所得税

所得税历来是会计考试的重点和难点内容,考点多,知识体系庞大,尤其是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内容交织在一起,更增添了难度。

1.所得税会计的核算程序。所得税准则头绪多,知识体系庞大,因此,必须梳理出清晰的思路,形成框架体系。所以,在学习本章时,首先要明确所得税会计的核算程序。其核算程序主要分五个步骤:第一,按照相应会计准则确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第二,按照税法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第三,计算差异以及递延所得税;第四,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交所得税;第五,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2.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是会计准则认可的资产或负债的价值,而计税基础则是税法上认可的资产或负债的价值。所得税会计的关键就是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用公式表示如下: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3.暂时性差异及分类。暂时性差异就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暂时性差异又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所产生的差异称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所产生的差异称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差异”的核算是所得税会计的核心内容,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没有差异,也就没有所得税会计存在的必要。

4.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与计量。递延所得税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在确认时,应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在计量时,税法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应按照预期收回资产期间的实际执行的税率计量。如果预期的税率未正式公布,则采用已公布的税率计量,不允许预测未来税率。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在确认时,除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个别情况外,大多都要尽可能确认。关于计量与前者基本相同。

5.所得税的确认与计量。所得税的确认与计量主要涉及三个方面问题:

第一,当期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第二,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三,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最后,形成标志性的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负债

(十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本章历来是考试的重点,尤其是会计政策和差错更正更是重中之重。所以,本文只对这两项重点内容进行梳理。

1.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本部分内容既是重点,也是难点。需要掌握的内容有:

第一,会计政策的内涵。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必须清楚定义中所指的原则、基础和方法要强调“具体”二字,比如采用的方法必须是“具体的方法”,而不是一般方法。例如存货发出采用实际成本法就属于一般方法,而采用实际成本法中的先进先出法或个别计价法等则属于具体方法。同时,还要掌握会计政策的特点,一是会计政策具有“可选择性”(也称为“柔性”)。如果会计政策没有可选择性,就不能称其为会计政策,可能称为法律、法规。例如,记账方法原来有增减记账法、收付记账法和借贷记账法,当有三种记账方法可供选择时就属于会计政策范畴,而会计改革之后,取消了增减记账法和收付记账法,只保留了借贷记账法,因此,记账方法就不再属于会计政策范畴,因为没有选择余地了。二是会计政策具有“强制性”(也称为“刚性”)。会计政策固然具有自主选择性,但这种自主选择必须是在允许范围内的选择,如果超出了允许范围则是要受到限制的。

第二,会计政策变更。首先要准确掌握会计政策变更的含义,然后才能进一步区分开哪些情形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哪些情形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有两种情况:一是“规定性”,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二是“客观实际性”,即会计政策的变更能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也有两种情况:一是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二是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第三,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重点掌握追溯调整法,而在追溯调整法中,其核心内容为累积影响数的确定。找到了累积影响数,也就找到了两种会计政策的差异,也就为进一步调整账目和调整报表确定了依据。

2.会计差错及其更正。本章所指的差错为前期差错,不包括本期发生、本期发现的差错。在会计差错更正时,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差错发生、发现的时间;二是差错的重要性。对于当期发生、当期发现的差错,调整发现当期相关项目即可。对于前期发生,本期发现的差错,要根据差错的重要性区别处理:对于前期发生的重要差错,应采用追溯重述法调整,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十三)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是会计考试最重要的一章,每年分值都很高。中级职称考试重点强调合并报表部分,而合并报表中,又重点考核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

财务报告这章与其他章节相比有其独有特点:其他重点章节一般只要把本章的内容研读透彻就可以了;而财务报告这章则不行,财务报告这章本身的内容只是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类似于数学中公式、定理一样,而考试形式是运用这些章节的原理来解决其他章的相应问题。比如,2008年财务报告一章15分的综合题,同时涉及委托代销、销售退回、提供劳务、交易性金融资产、职工薪酬、分期收款销售等内容;2010年综合题第一题(18分),涉及无形资产出租、以旧换新、回购、产品保修、委托代销、分期收款销售等6个方面知识。因此,考生千万不要陷入误区,以为只要把财务报告本章内容搞明白就可以了,这是极其错误的。

上面已经提到,财务报告这章其基本内容并不是很难,框架也比较清晰,因此,具体内容就不再梳理。只要考生能够把本章内容与其他章节内容有机结合在一起就可以了。

上述列举的内容应该是2012年考试的重中之重。作为考生,要用心揣摩和科学分析,要有清晰的思路和全局的视野。付出必有回报,用心就会成功!

第2篇:试述税法的基本原则范文

【关键词】 营改增; 存货出租; 纳税影响

“营改增”扩大了我国增值税的税基,将原来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之处重新接起。作为我国“十二五”期间的一个重要税改项目,“营改增”自2012年开始在上海、北京等11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试点,且试点范围呈不断扩大之势,对国家和纳税人层面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工业企业持有存货的目的主要是销售或生产耗用,也不排除提供劳务耗用的情况,存货出租即属于后一种情况。目前,非“营改增”试点地区工业企业存货出租税制复杂,可以分为缴纳增值税、缴纳营业税、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三种情况,而在后两种情况下,存在着重复征税,不但违背了税制设计的原则,也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营改增”将简化税制,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纳入增值税范围,使工业企业存货出租业务税负更加合理。以下按业务类型分别阐述“营改增”对工业企业存货出租的纳税影响。

一、工业企业销售货物的同时出租包装物

非“营改增”试点地区工业企业销售货物的同时出租包装物,收取的包装物租金属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价外费用,应换算成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按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也将该项包装物租金作为价外费用处理,当与出租包装物同时销售的货物为从价计税或复合计税的应税消费品时,包装物租金还应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租金,并计入货物销售额,按货物所适用的消费税从价计税税率或复合计税中的从价税率计缴消费税。

工业企业销售货物的同时出租包装物,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缴增值税的货物又涉及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本质上属于现行增值税法规中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该项行为存在的基础是现行税制下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分离。因为该项行为判断和税法适用的复杂性,纳税人在税款计算和会计处理中极容易出现错误,从而会影响到税收征管的效率。“营改增”的主旨是将营业税并入增值税,逐步实现两税的统一,“营改增”试点地区已将原来属于营业税纳税范围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增值税范围,规定税率为17%(财税〔2011〕111号)。由此推断,“营改增”后,工业企业销售货物的同时出租包装物将不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而应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和有形动产租赁两个税目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同时出租的包装物本身不属于应税消费品,并未构成应税消费品在零售环节的最终消费实体。在会计上,包装物成本在租金收入中收回,而非在应税消费品销售收入中收回。因此,现行对其计征消费税的做法缺乏合理性,建议立法部门在“营改增”的税制设计中一并加以考虑。

二、工业企业兼营存货出租

工业企业兼营存货出租是指其在经营范围上以商品生产销售为主,以存货(包括原材料、包装物、周转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出租为辅,在实务中通常分别领购工业和租赁业发票的经济行为。按现行税收法规规定,租赁业属于营业税纳税范围(国税发〔1993〕149号),属于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工业企业兼营租赁业,必须分别核算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并作为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营业税应纳税额的依据。在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分离的税制下,一方面存在着两税衔接过程中的链条断裂,另一方面又因两税税基的整体性无法做到彻底分离。所以对于工业企业用作出租的存货,并非只按租金收入单纯地缴纳营业税一种流转税,还涉及增值税的计缴问题。

(一)将外购的存货用于出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工业企业用作出租的外购存货是不能同生产用外购存货一样抵扣进项税额的,如果企业将原作为生产用存货改作出租用途,应于用途改变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当企业对生产用和出租用存货实行统一进货,无法划分生产和出租各自的领用金额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存货出租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按目前“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做法推断,“营改增”后工业企业将外购的存货用于出租,外购时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出租时按有形动产租赁的增值税适用税率确认销项税额,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营改增”前,该项业务按租金收入全额计缴营业税,在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总税收负担为租金总收入乘以5%的营业税税率;“营改增”后,该项业务按有形动产租赁行业的增值额征税,在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总税收负担为不含增值税租金总收入与不含增值税的存货购进成本之差乘以该项目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营改增”后该项业务按增值额征税的做法可以避免之前因全额征税导致的重复征税,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更加合理。

(二)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存货用于出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这里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工业企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存货用于出租即为用于销售之外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属于视同销售的范畴,除按以后的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之外,还应按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于货物移送出租的当天确认其销售额,并作为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依据,而自产、委托加工存货过程中外购的原材料、机械设备等所支付的增值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在目前增值税和营业税分离的税制下,两税的纳税范围是互斥的,视同销售的规定试图保持两税衔接过程中纳税范围的相互独立,但从流转税税基的角度看,商品和劳务本身是一个整体,真正的独立是不存在的,该项规定为了追求增值税链条的完整,将本不存在的交易虚拟成真正的销售确认销项税额,缺乏税制设计的合理性,也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同时,按租金全额计征营业税的做法,也因存在着重复征收,违背了税制设计的公平原则。

“营改增”后,工业企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存货用于出租无需再做视同销售处理,有形动产租赁业务和销售业务一样都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应按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确认销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自产、委托加工存货过程中外购原材料、机械设备等所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显然,“营改增”尊重了有形动产销售和租赁流转税税基的整体性,并且实现了统一的增值额征税,更加先进合理。

三、工业企业出租原材料、半成品,收回后继续加工销售

工业企业出租原材料,属于上述“将外购的存货用于出租”,外购环节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同时应按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工业企业出租半成品,属于上述“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存货用于出租”,应按视同销售相关规定确认半成品销售额并作为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依据,半成品生产过程中外购的原材料、机械设备等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应按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如果工业企业的原材料、半成品,一直用于出租,现行税制虽然有不合理之处,但在两方面是可取的:一是基本保持了增值税的链条完整——有进项税额必有销项税额,没有产生销项税额则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二是维持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范围的相对独立。如果工业企业出租原材料、半成品是暂时的,收回后继续加工销售的,按现行税制规定,还要按最终销售额确认销项税额,而没有对应抵扣的进项税额,这将导致增值税违背按增值额征税的设计初衷,具体表现为:收回原材料继续加工销售,采购、出租、销售整个业务既按租金全额征收营业税,又按最终销售额全额征收增值税;收回半成品继续加工销售,采购、出租、销售整个业务在前款征税方法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半成品视同销售的增值额征税——应纳税额为半成品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减去其生产过程中外购原材料、机械设备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因而税负更加缺乏合理性。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增值税与营业税界限划分不清,存在交集,在现行流转税制下无法从根本上得到妥善解决。

“营改增”的主旨是实现增值税扩围,将营业税尽可能地纳入增值税中,体现流转税增值额征税的先进性。“营改增”后,对于工业企业出租原材料、半成品,收回后继续加工销售的业务,在外购原材料、机械设备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原材料、半成品出租时按租金收入确认销项税额,最终产品销售时,按销售收入确认销项税额。“营改增”对该业务的影响表现在:税制设计更加合理,便于纳税人理解,因而也有利于税收征管;税收负担及其在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合理化,有利于提高微观经济实体的经营效率。

目前,“营改增”试点地区货物租赁业务增值税税率暂定为17%,是考虑到出租收入作为货物部分价值的转化,与销售性质相同,理应适用相同的税率。鉴于现行税法对一些特殊货物设置了13%的法定低税率,如果“营改增”后,法定低税率依然存在,会存在货物购入按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出租则按17%的税率确认销项税额的情况,产生不合理的“剪刀差”,因此建议“营改增”正式文件中,将货物租赁增值税税率确定为与货物销售一致。

【主要参考文献】

[1] 高培勇.“营改增”将引领税制三大变革[J].党政论坛(干部文摘),2013(1).

第3篇:试述税法的基本原则范文

中国税制试题

课程代码:00146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从税法效力分类角度来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属于

A.税收规章 B.税收法规

C.税收法律 D.税收条约

2.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是

A.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B.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C.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D.税收法律关系的效力

3.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纳税人负担水平的税制要素是

A.纳税人 B.征税对象

C.税率 D.纳税环节

4.通过市场买卖行为,税负由卖方向买方转嫁,这种转嫁方式属于

A.前转 B.后转

C.消转 D.混转

5.如果某国税制采取累进税率,收入多的多征税,收入少的少征税,没有收入的免予征税。该税制符合

A.税务行政原则 B.社会公平原则

C.国民经济原则 D.财政政策原则

6.个人应该缴纳的税收,必须明确规定,不可含混不清,这体现了亚当·斯密所提出的

A.平等原则 B.确实原则

C.便利原则 D.节约原则

7.下列关于税制改革基本思路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高税率 B.宽税基

C.简税制 D.严征管

8.核定营业税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A.计税价格=营业成本×(1+成本利润率)

B.计税价格=营业成本×(1+营业税税率)

C.计税价格=营业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D.计税价格=营业成本×(1+营业税税率)÷(1-营业税税率)

9.某公司进口一台设备,成交价格为10万元,运达我国输入地点的运费为1万元,保险费、手续费等共计2万元。关税税率为20%,该公司应纳关税为

A.2万元 B.2.2万元

C.2.4万元 D.2.6万元

10.烟叶税的征收机关为

A.烟草专卖局 B.财政机关

C.国家税务机关 D.地方税务机关

11.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标准为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

A.2% B.2.5%

C.5% D.14%

12.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是

A.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 B.税收滞纳金

C.赞助支出 D.坏账损失

13.下列各项所得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是

A.加班工资 B.季度奖

C.保险赔款 D.股息收入

1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是

A.地下水 B.原油

C.天然气 D.盐

15.下列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是

A.城市 B.县城

C.工矿区 D.农村

16.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总额课税,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人的遗产税类型属于

A.总遗产税制 B.分遗产税制

C.混合遗产税制 D.综合遗产税制

17.我国车船税的税率形式采取

A.比例税率 B.累进税率

C.幅度税额 D.累退税率

18.甲、乙、丙三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丁为担保人。以上四人中,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是

A.甲 B.乙

C.丙 D.丁

19.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的,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

A.1% B.3%

C.5% D.7%

20.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特点是

A.以财产税为主体 B.以资源税为主体

C.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为双主体 D.以流转税和财产税并重为双主体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21.从形式特征来看,税收具有

A.无偿性 B.强制性

C.灵活性 D.固定性

E.返还性

22.差别比例税率的形式主要包括

A.产品差别比例税率 B.时间差别比例税率

C.行业差别比例税率 D.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E.质量差别比例税率

23.税收法治原则的内容包括

A.税收的程序规范原则 B.税收收入充足原则

C.征收内容明确原则 D.税收征收耗费最小原则

E.税收有利资源配置原则

24.根据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不同处理,可将增值税分为

A.生产型 B.收入型

C.全面型 D.现代型

E.消费型

25.下列关于营业税的表述正确的有

A.委托加工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B.有价证券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C.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26.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

A.股份制企业 B.事业单位

C.个人独资企业 D.外商投资企业

E.合伙企业

27.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收入中属于应税收入的有

A.租金收入 B.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C.接受捐赠收入 D.财政拨款

E.税收返还款

28.下列行为需要缴纳契税的有

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B.土地使用权转让

C.房屋买卖 D.房屋赠与

E.房屋交换

29.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的有

A.缴纳印花税的凭证抄本

B.将财产无偿赠给政府所立的书据

C.无息贷款合同

D.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

E.财产保险合同

30.公共收费包括

A.证照性收费 B.惩罚性收费

C.补偿性收费 D.集资性收费

E.过桥费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1.简述价内税的概念及其优缺点。

32.简述对所得额实行分类征税制的概念及其优缺点。

33.简述房产税的概念及其征收范围。

34.简述车辆购置税的特点。

四、计算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35.甲食品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13年2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销售食品给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00000元;

(2)零售食品给消费者,取得含税价款58500元;

(3)向农民收购粮食,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款80000元;

(4)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食品添加剂,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0000元;

(5)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白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20000元。

要求:(1)计算甲食品企业2013年2月的销项税额;

(2)计算甲食品企业2013年2月的进项税额。

36.甲化妆品公司委托乙化妆品厂加工一批化妆品,委托加工该批化妆品所耗用的原材料价格为100000元,支付加工费40000元;另外,甲化妆品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化妆品,关税完税价格为175000元。化妆品的关税税率为20%,消费税税率为30%。

要求:(1)计算甲公司委托加工化妆品应纳的消费税税额;

(2)计算甲公司进口化妆品应纳的消费税税额。

37.某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度的财务资料如下:

(1)实现货物销售收入2000万元;

(2)销售成本为1000万元;

(3)管理费用2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50万元;

(4)营业外支出100万元,其中公益性捐赠支出50万元;

(5)销售税金及附加10万元。

要求:(1)计算准予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金额;

(2)计算准予税前列支的公益性捐赠金额;

(3)计算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38.王先生为中国居民纳税人,2013年5月份的收入如下:

(1)劳务报酬收入20000元;

(2)中奖收入30000元;

(3)稿酬收入50000元。

要求:(1)计算劳务报酬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2)计算中奖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3)计算稿酬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39.A公司购买一块土地的使用权,成交价格为1500万元;B公司赠与C公司房屋一幢,该房屋的市场价格为200万元;D公司与E公司交换房产,D公司房产价值为300万元,E公司房产价值为200万元,E公司向D公司支付差价10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的契税税率为3%。

要求:(1)计算A公司应缴纳的契税税额;

(2)计算C公司应缴纳的契税税额;

(3)计算E公司应缴纳的契税税额。

第4篇:试述税法的基本原则范文

[关键词]财政学 教学方法 问题及对策

财政学是以经济学原理为基础的,研究政府收支活动及其经济规律和运行机制的科学,是一门专业理论课程,其知识内容具有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理论体系完整严谨的特点。长期以来,是经济类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这使财政学知识内容的传授,对学生的知识结构及专业综合素质的提高,对后续课程的学习和专业知识技能的掌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适应现代教育的需要,财政学教学目前需要从教学理念、教学模式到教学手段、教材等方面进行变革。

一、当前财政学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1.选用教材的问题

其一,目前财政学还没有形成权威、科学、规范的教材。其具体表现为:教材体系设置缺乏统一性,内容相差较大。当前各高校、各出版社都有不同的财政学教材面世,种类繁多。光是高等教育出版社的指定的二十一世纪教材系列中,《财政学》就有三种版本。有一些高校使用的是陈共主编的《财政学》,还有一些高校使用的是本校自己编写的《财政学》。导致财政学这门课程缺乏统一的大纲,教材难以通用,教学无章可循,教学质量缺乏统一标准。有的教材中有很多思想都是用西方经济学的理论来分析和解释的,还有的教材中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政理论,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差距;教材内容理论性太强,操作性较差。财政学教材的章节体系安排混乱,有的按我国原有的财政学体系来安排;有的则按照西方财政学体系等来安排章节;还有的结合我国原有的财政学体系和西方财政学体系来安排章节。同样的内容在不同的教材中表述相差很大,像财政收入的原则,有的教材写三条,有的写四条,有的甚至没写;财政支出原则同样也存在这样的问题。一些基本概念的表述不严密不科学,像财政、财政学这样的概念都没有形成逻辑严密表述科学的定义,更不要说其他一般的概念。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造成教师教学中选用教材和讲授内容的随意性很大,另一方面也使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成倍增加,且不利于形成稳定系统的教学资料。

其二,财政学的内容不符合财经类专业学生毕业后的实际需要。目前的财政学教材普遍对税收的内容介绍得比较少,尤其对税收的计算及缴纳等税收实务的内容介绍得更少,而实际上除财政、税收专业以外,其它财经类专业并没有税收类的后续课程,因此,学生学完财政学后(乃至毕业后)仍对税收知识(尤其是税收实务)知之不多,这就导致一方面学生毕业后面向基层对税收知识需求较多,而另一方面教材提供这方面的知识较少,造成“供求”矛盾。

2.教学方法问题

其一,教学组织问题。目前财政学的教学组织仍然是教师讲,学生记,考试考笔记“满堂灌”的教学组织方式,而案例教学、讨论课等教学组织方式则很少采用,尽管越来越多的教师开始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但是陈旧的教学模式仍然是老师灌输知识,学生被动接受,未能真正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这样的教学方式,使得学生在听课时常常感到枯燥乏味,对一些财政学理论知识的理解深度也不够,经常是一知半解,到考试时只能死记硬背,考完试也就忘得差不多了。同时学生也缺乏对财政实际工作的感性认识,不利于培养学生理解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其二,教学内容问题。目前财政学的教学内容重书本,轻实践。教师仍然是“从本本到本本”,很少利用书本知识去分析实际问题,做到从理论到实践再上升到理论,因此对学生缺乏足够的吸引力。

其三,成绩考核问题。目前财政学考试方式上仍然是以笔试为主;考试内容上主要是以死记硬背为主;成绩评定上主要是以期末一次定终身。这样的考核一方面造成学生平时不刻苦,临到考试“抱佛脚”;另一方面极易造就“高分低能”的学生。

二、改进《财政学》教学的有关对策

1.规范《财政学》的教材体系。

教材是教师教学的最主要依据,是学生课后最主要的参考书,因此教材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财政学的教学效果。一本满足目前高校需要的好教材,应本着继承和发展的原则,把西方财政税收理论中适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内容积极地吸收进来。把过去财政税收理论中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理论和方法进行归纳和创新,积极地吸收到教材中来,以期更好地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财政税收理论。对目前的《财政学》教材进行修改和增补,删除教材中一些过时的内容,增加一些最新科研成果。

2.对于编著《财政学》新教材的几点建议

(1)针对大多数财经类专业没有税收类后续课程的实际,应专设税收篇。税收篇应通过若干税收案例的分析,对现行主要税种的计算、缴纳作出全面详细的阐述,以充分满足财经类专业学生对税收知识的需求。

(2)针对目前财政学偏重我国财政实务阐述的具体情况,财政部分应增加财政理论、财政运行规律的阐述,并以财政运行规律统领教材的财政部分。另外财政部分应适当突出财政政策的地位,因为财政政策是财政理论与实践的连接点,只有充分研究财政政策,才能使财政理论落到实处,才能更好地指导实践。

(3)针对财政学的一些基本概念表述不严密不科学的现象,应对财政、财政学、公债和国家预算等基本概念按照逻辑学原理给出相对科学合理的定义。

(4)针对财政学相对理论性较强的特点,为了培养学生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积极性,应对本学科有争议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适当加以归纳,并给出合理的评价。

(5)针对财政学教学和自学的需要,教材应配有学习指导书。学习指导书应包括各章提要、难点、要点、思考题、习题、案例题及各章节有代表性参考书目和参考篇目,为学生自学和教师的教学提供便利。

3.推进财政学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有好的教材还需要好的教法,只有这样才能取得好的教学效果。为此我对改进财政学教学有几点想法。

(1)在教学组织方式上,应将传统的课堂讲授与讨论课、案例教学及社会调查等多种教学组织方式相结合。并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教学目标,采用不同的教学媒体。一般在财政学理论教学中应更多地采用计算机辅助教学,然而,不同的教学媒体运用在教学过程中,所表现的教学功能各不相同,各有其适应性和局限性,往往一种媒体的局限性可用其他媒体的适应性来弥补。因此,充分发挥各媒体之所长,将多媒体有机地结合起来,扬长避短,互为补充,对优化教学也是很有必要的。如财政部分侧重理论,因此应以课堂讲授为主,讨论为辅。具体可以在讲授财政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就财政总论、财政支出、财政收入、国家预算和财政政策等一些重要理论问题进行专题讨论,也可以结合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进行一些专题讨论。通过讨论以使学生开阔思路,学得活,用得活,举一反三,更好地理解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税收部分侧重实践,因此应以案例教学为主,课堂讲授理论为辅。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求证,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在接近实际的条件下独立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2)在教学内容上,应改“从本本到本本”为“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开展实践教学。财政税收与很多宏观、微观的经济问题相关联。因此,在教学中应充分考虑财政税收与实际联系比较紧密的特点,理论联系实际。通过运用财政税收理论剖析实际问题,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再通过实践教学进一步加深学生对这门学科的理解。这一环节可以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查,到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实践,让他们在充实繁忙的社会实践中不断将课堂上的知识转化为服务社会的真知卓见。

(3)教学方法和手段上,采用灵活多样的方法。在财政学的教学中,应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注重精讲与略讲,理论性较强的要精讲,实践性较强的要略讲,把大量的时间留给学生,供学生思考和讨论。由于课下大家很少看教材,所以课上要留出一小部分读书的时间,起到预习和巩固的效果。课堂提问是启发式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之一,要注重活跃课堂气氛,增强其紧迫感,采取灵活多样的提问方式。针对某些可塑性较强的内容要积极组织大家进行讨论,帮助大家对所学知识的消化与理解。

(4)在成绩考核上,要注重对学生学习成绩的考核以及考核的评价标准,不能以分数定终身。为此,我们必须扬弃传统的考核方式和评价标准,以学生的专业综合能力是否达到培养目标为最终判断标准,构建与新型财政学体系相适应的考核评价方法。考核方式上应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如笔试、口试、论文以及社会实践等。考核内容上针对课程类型,确定考核重点。总的指导思想是减少客观试题,增加主观测试题。整个考核应围绕财政学所涉及知识的系统性、综合性等能力培养展开,检测学生的专业综合能力素质,并促进教师日常教学内容与方法的改革,在对不同考核科目、命题范围、题型类别、题量覆盖面以及难易程度进行整体设计的基础上,重新确定成绩考核的评价标准,真正对学生的专业综合能力和素质予以客观、公正、公平的评价。

4.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

高质量的师资队伍是培养财政学应用型技术人才的关键,有高素质的教师才能培养出高水平的学生。为了使理论与社会需求紧密结合,培养财政学应用型技术人才就必须增加具有实践能力的教学人员。方法有很多种,可以建立专业教师定期轮训制度,鼓励教师到企业,到财税部门进行见习和工作实践,以掌握企业以及财税部门的实际运作;教务部门对进修实习的教师,在下达教学任务时,给予一定的照顾,在安排授课时间上,尽量相对集中一些,腾出时间让他们学习实际操作。可以从企业和财税部门聘请高技术人才做客座教授,或定期来学校做讲座与学生老师互动、交流;也可以聘请具有实际财政税收从业经历的人员来校任教,并参与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制定。

总之,财政学课程教学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教材、教学组织、教学内容、教学手段、考核方式等的不断改进和完善,也需要学校的大力支持和学生的主动配合。只有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为国家培养合格的经济类人才。

参考文献:

[1]黄若君.关于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4):541.

[2]许毅.财政学基础理论的理论基础[J].财政与税务,2000,(3):11-131.

[3]李新.浅论案例教学法在财政学教学中的运用[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校学报,2005,(1):77-79.

[4]邓子基,邱华炳.财政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第5篇:试述税法的基本原则范文

1、会计具有统一性。一笔经济业务应如何登记和做账,在全国都基本上是统一的,甚至有些可以超越国界而达到全球统一。而活动不具有这种属性,也许有人会说篮球、足球是活动,同样具有统一性,但我认为,这种活动统一的是游戏规则,而并非活动本身,如果统一的是活动本身,就意味着所有参加的人应当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参加同一活动,这简直是不可想象的,最起码的一点,这种活动其规则就限定了参与的人数。

2、会计具有确定性。也就是说,一笔经济业务应如何登记、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其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都是确定的。例如我国《企业会计报告条例》第17条就规定:“企业不得违反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违反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而活动明显不具有这种属性,仍以足球为例,比赛开始后,只要不违反游戏规则,任何一方都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随意变更自己进攻或防守的程序和方法,任何人无权干涉。

3、会计具有强制性。即任何企业都必须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那怕设置会计人员的单位和企业也要委托专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专门的会计人员对其业务进行账务处理。例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条就规定:“本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财务报告。”而不进行账务处理是无法编制财务报告的。活动明显不具有这种属性,因为我至今还没有找到任何一项法律法规曾规定有哪项活动是任何一个企业都必须参与的。

4、我们知道,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利用法律法规处理案件的活动,我们通常称为“执法”,但如果我们把这种执法活动与法律、法规本身混为一谈,那简直是非常可笑的。这一概念的错误之处在于——把利用会计技术、会计方法等进行经济管理的活动与会计本身混为一谈。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会计不是活动,也不可能是活动。那到底应该是什么呢?我认为,应该是一种制度,或者说是一种制度体系,是一系列制度的集合体。据此,我们可以把会计的概念表述为——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凭证为依据,采用专门的技术方法,对一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的核算与监督,并定期向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的一系列制度、方法的总称。我认为会计可以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所谓狭义的会计,也可以称为纯粹的会计,就是指会计的核算、反映、监督这三项基本职能。广义的会计除了这些以外,还包括:账簿该如何设置、该采用什么样的记账方法、如何对经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如何制作会计报表以及应当设置哪些会计人员和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等,具体来说,就是还应当包括《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师条例》、《现金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因为这些法律法规可以说已经融入并贯穿到所有的会计教科书当中,如果我们脱离了这些法律法规来学习会计,是根本不可能学好的,或者说即使学了也是没用的,至少在我国境内是这样。

既然会计是一种制度,那么这种制度的价值何在?制定这种制度的目的和宗旨何在?即通常所说的,为什么要制定这种制度?这就是本文所要讨论的所谓的会计的精神。换言之,就是国家为什么要制定这些与会计有关的法律法规。我国《会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真的仅仅是这么简单吗?

其实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并且共产党也不反对这一理论。我国《宪法》第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所谓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方面的结合[2].所谓专政是指对极少数严重的犯罪分子实行专政[3].而所谓的人民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其中社会主义劳动者主要是指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这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基本依靠力量[4].可见,几乎所有中国公民都可以说自己是人民,哪怕是犯罪分子,在他犯罪之前和刑满释放后,也同样可以说自己是人民。于是我们可以说这种专政是事后的专政。而从法的原理上来说,犯罪分子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并不等于没有强制力),如果他受法律约束,他就不会犯罪,这就是所谓的“违法的人,其行为是不受法约束的”。可见法最终是约束了人民的行为,因为一旦人民的行为不受法的约束而超越了法的界限,就由人民变成了敌人。会计法等与会计有关的法律、法规是“法”,当然也不会例外,当然也就是国家用来约束公司、企业以及会计人员的工具。这就是会计法律、法规的本质。

但为什么要进行这种约束呢?不可能是凭白无故的,肯定是有原因的,但具体是什么呢?要解决这个问题,得从会计和税收的发展史说起——

其实,在人类社会生产的过程中,一开始,特别是在文字产生以前,由于生产的规模很小,人们是不对生产进行记录的,随着生产的发展,人们开始在绳子上打个结来记录生产中的一些事,这就是“结绳记事”,由于这种记录方法的相似性和不确定性,导致这种记录容易混淆和忘记,慢慢的人们用一些简单的符号来代替之,符号的进一步发展就产生了“文字”,但这时的记录基本上还停留在一对些重大事项的记录上,这种记录的进一步细化,扩张到了投入和产出的数量的记录,于是产生了 “数字”和“计数法”,数量记录的发展,演变成了数量的“计算”,简单的“加减运算法则”应运而生。从生产的属性上来看,由于边角废料的存在,产品的绝对数量总体来说是呈减少的趋势,这就是损耗,生产的进一步发展,人们产生了“成本”的概念和观念,“计算”也就相应地变成了“核算”。但这时这些记录等工作,基本上是由生产人员作为一种附带性的工作来进行的。随着生产的进一步扩大,这些工作从生产中独立出来,于是产生了“会计”和“会计人员”。但这时的会计基本上是由业主自己进行的,随着雇佣劳动的出现,会计便增加了“监督”职能,当业主把会计交给其他人去做的时候,会计人员便承担起了向业主反映情况的工作,于会计便产生了“反映”职能,现代意义上会计报表制度,实际上就是反映职能的发展。这就是现代意义上会计的记录、核算、监督和反映等职能的产生过程(有的书上也将记录职能归入核算职能)。

但直到这里为止,会计仍然是狭义的会计,是纯粹的会计,仍然是生产经营者自主的会计,国家基本上是不参与的,也没有参与的必要。而国家又是怎样参与到会计中的呢?这又得从税收的发展史说起。

税收最早是采用实物形式缴纳的,如英国的羊毛税,法国的兽皮税,瑞士的麻布税,北美的牦牛税,我国古代所谓的“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史书上记载的周代的 “九贡”都是实物征收形式,宋代实物收入的内容更广泛而具体,分为谷、帛、金铁、物产四大类,仅谷类就有71种之多[5].这就必然要求税率只能采用定额税率,所谓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率,是按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税额的一种税率形式[6].说简单点,就相当于“一亩地纳多少粮”。这种税收形式可以说是原始的、粗放的、不精确的。因为直到此时为止,人们收入的多少和国家的税收的多少都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国家也就基本上不参与会计,使得会计仍然处于 “纯粹的会计”的阶段。

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企业大量的出现,并越来越成为国家经济的主导力量,这就是由农经济向工业经济的转变。这就向传统的“定额税率”的税收形式提出了挑战——由于公司、企业的个体差异非常大,不象土地一样可以用面积为衡量标准,不可能让每一个公司、企业都交同等的定额税,但不对公司、企业征税,国家又不甘心,于是,以收益为征税对象的比例税率应运而生。所谓比例税率,是指应征税额与征税对象为等比例关系的税率[7].在英国最早兴起了对所得额的课税,一开始是为了应付由战争引起的庞大经费开支,只是一个临时性税种,随着战争的发生和停止而时兴时废,因此又有“战时税”之称,直到1874年才成为英国税制中的一个永久税种,以后相继被世界各国所采用[8].这样生产者和经营者收益的多少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就由原来定额税率制时的无关紧要变得息息相关,紧密联系在了一起——

公司、企业的老板,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总是千方百计地在做账时多记录支出,少记或根本不记录收入,把盈利变成亏损,从而减少所上的税。这肯定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是不会得到国家的允许和赞成的,因为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最重要手段,目前,税收收入在我国家财政收入中已占95%以上,在日本占91%,英国占96%,美国占98%[9].而在我国的现行税制当中,仅消费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三大流转税就占税收总收入的70%以上,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20%左右[10],加起来就超过了90%,而这些税种都是实行比例税率,可见,会计做账的真实性成了决定国家财政收入多少的关键环节,这就使得会计的规范化变得刻不容缓,于是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方式逐步参与到会计中来,力图规范会计行为,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税收,慢慢的,就演变成了今天的样子。

在利益的驱动下,可以说,今天的会计,已经不再是“纯粹的会计”,国家法律、法规已经渗透到了会计的每一个环节,会计的点点滴滴都是国家“人为” 雕琢的产物。所有的会计人员啊,你知道你在为谁辛苦为谁忙吗?

如果觉得还不够具有说服力,那么,请看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当中的第201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会计的精神表述为:会计是一种制度,制定这种制度的目的和宗旨是为了规范公司企业的做账的行为,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税收。其价值可以等同于税收的价值。

结语:国家具有对内维护阶级统治、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对外抵御外敌入侵的基本职能,这一系列活动都需要钱、需要经济支持,而如前所述,我国95%的财政收入来自税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不要税收的存在,等于不要国家的存在,税收的重要性可以等同于国家的重要性。纳税是每一个公民的光荣义务,我们完全可以正大光明,但几乎所有的会计教科书都只告诉我们该如何对经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而不告诉我们为什么这样做,以至于很多会计人员对此都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甚至连《会计法》也对本文所说的“会计的精神”闪烁其辞,我真搞不懂,我们到底怕什么?

注释:

[1] 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指定用书《会计基础知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1页。

[2] 周叶中主编《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12月第一版第196页。

[3] 周叶中主编《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12月第一版第197页。

[4] 周叶中主编《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12月第一版第196页。

[5] 郝如玉主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中国税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版第2次印刷,第2页。

[6] 郝如玉主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中国税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版第2次印刷,第39页。

[7] 郝如玉主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中国税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版第2次印刷,第28页。

[8] 郝如玉主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中国税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版第2次印刷,第155页。

第6篇:试述税法的基本原则范文

关键词:依法治税 税收法律意识 重构 征税意识

一、依法治税理论的回顾

(一)第一阶段

依法治税理论的历史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国务院于1988年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以法治税”的口号开始。次年(1989年)5月,由北京大学分校法律系和法所主办的“全国首届‘以法治税’研讨班”在京举行[1],可谓是掀起了和贯彻“ 以法治税”的第一个高潮。

这一阶段中,以法治税主要是针对治理整顿税收秩序而提出来的;虽然也有学者使用“依法治税”的表述,但并非是在对“以”和“依”作出本质区别的基础上来使用的,往往是将二者混同使用,反映的是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所体现的“人治”观念和法律工具主义优位的特点。但其中亦不乏有益的尝试和真知灼见。有学者就指出“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组成部分”[2];有学者还指出:“‘以法治税’……也就是说要在税收工作中贯彻法治原则”[3]。这是对依法治税和依法治国或法治之间关系的较早论述。又有学者将“以法治税”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4];或是将“税收法治(或制)”作为基本原则,并以“有法可依等十六字方针”对其进行了诠释[5]。还有的学者富有卓见地强调税务人员税法意识的培养尤重于纳税人或广大民众,税务人员应当“将严重存在的权力意识和自我优越感转化为义务意识,自我中心意识转化为人民公仆和对国家与社会的责任意识。”[6]该学者在当时能够提出这一间接地体现了以权利义务观念来纠正税务人员意识观念偏差的思想,实属难能可贵。

(二)第二阶段

随着“依法治国”的方略先后被第八届全国人大(1996年3月)和党的十五大(1997年9月)认可和确定,特别是在1998年3月,新一届国务院成立伊始就了《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对依法治税的理论探讨进入了全新的第二阶段。有学者对依法治税的概念和内涵予以了界定:“所谓依法治税,就是在税权集中、税法统一的前提下,单位和公民要依法纳税,政府(税务机关)要依法征税,社会各方面要协同配合和监督依法纳税和征税,从而使我国的税收工作、税收秩序沿着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前进”[7],“依法治税其全部含义就是税收法制建设”[8]。需要指出的是,从“以法治税”和“依法治税”无区别地混同使用到正式确定真正含义上的依法治税,这一字之差,其意义如同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从“法制”到“法治”的一字变化的意义一样深刻、重大,反映了从“人治”到“法治”、从法律工具主义到法律价值理性的根本转变,以及这一转变在税收和税法领域中的深入体现。

第7篇:试述税法的基本原则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 石化企业 应用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4-0178-02

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明确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湖北省、广东省等8个省(直辖市)。此前,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已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启动“营改增”。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此项政策影响的企业范围也逐步扩大,由于企业经营范围不同受到此项政策影响的大小也各有差异。本文从某家石化分公司的具体业务出发论述做好此项工作的各个方面。

一、营改增政策介绍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中国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购进扣税法的办法。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购进扣税法,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中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有扣除的情形。

营改增政策是将以前缴纳营业税的部分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明确营改增政策实施是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营改增政策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选择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领域率先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是优化产业结构、降低企业税负、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营改增政策的具体税务规定: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二、营改增政策应用的前期准备

1、业务梳理准备。营改增工作的展开首先是对企业业务的梳理,符合条件的营业税业务应做好营改增的业务准备。如某家石化公司主要承担主业的公用工程(水电汽供应)、油品贮运、电仪检维修、社区服务、通讯、职工教育培训业务、离退休管理以及长期投资管理等业务。其下属港贮部主要承担主业炼油、苯乙烯等装置的原料及产品进出厂任务,为石化原料及产品进出的主要部门。港贮部油品贮运主要是管道运输业务,税制改革前按营业税管道运输项目开具发票。按照业务梳理此项业务应纳入营改增的业务范围。

2、政策理论准备。营业税改增值税是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事件,为做好此项工作,公司组织各级财务人员认真学习相关税务文件,对营改增的具体政策的细节仔细研究,为试点工作的正式展开做好充足的理论准备,为后期的业务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比如管道运输服务试点后适用11%税率,同时在【财税[2011]111号】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提到: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公司税务核算人员应了解这些规定,并为政策的执行做好相应准备。

3、岗位工作准备。营业税改增值税涉及到财务管理的不同岗位。各岗位人员应知晓相关变化。如营改增项目的凭证科目从营业税科目转至增值税科目。如核算人员应知道核算科目的变化同时根据取得票据进行核算,比如在试点日期后获得的运费票据如是试点地区中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如有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试点日期(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价税岗位人员应了解税务申报制度的变化,进行开票软件升级或新软件的安装,学习新的申报报表的填报业务内容,做好税务申报的准备工作。

三、做好营改增政策的业务处理工作

前述公司的会计工作涉及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业务主要有管道运输业务收入的处理、运费业务的处理、税收业务的处理等。

1、管道运输业务的销售处理主要是销售收入的计量问题。营业税是价内税,原销售收入的计量价格为含税单价,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首先必须确认单位价格的变动。如该公司某条管线的营改增前管输费标准为12.44吨/元。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销项税率为11%,该公司按12.44/1.11的标准重新确认管输价格。

2、运费业务的处理。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原货物运输发票计提7%的进项税制改变后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1 1%计提增值税进项税。会计人员应按收到的运输业票据正确处理相关业务。

3、会计业务的处理。首先,在系统软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在税金科目下设置营改增明细项目,如增值税一销项税一营改增、增值税一进项税一营改增等。同时在制作凭证时候,在凭证摘要应对管输业务事项有所列示。其次,营改增后会计处理的变动,比如该公司管输业务消耗煤炭的进项税,在缴纳营业税时做进项税转出,改为缴纳增值税后不应再做转出而应直接列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涉及管输业务的材料,维修等事项的处理也应同情况进行科目处理的变动。最后,在某项业务同时涉及营改增与非营改增的情况,应做合理的分割。例如该公司管输部门的用电发票,既有管理部门用电,又有管输业务的用电。在实际处理时候应该合理的比例或者分摊标准在费用和成本之间分割,在进项税的明细科目下分别列示。如系统未能做科目明细的添加,则在凭证科目辅助项目中分行填列,同时附件中有详细的进项税分割表进行明确列示。

4、税收业务的处理。税务管理岗位的人员在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过程中除了做好正常的税务工作之外对营改增涉及的特殊事项应予以关注并正确的进行有关业务的处理。一、根据上述公司所在省份的税务局公报规定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在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税务人员应正确处理此项业务进行纳税申报。二、由于管输业务涉及到即征即退事项,各地方税务部分对管输业即征即退的工作流程不尽相同,例如湖北省《湖北省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上海市《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具体操作事项的公告》、深圳市《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价税岗位人员应做好税务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并了解当地实施此项政策的流程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做好工作。

四、分析营改增政策对某石化分公司的影响

1、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就本文所述公司而言。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主要可以从管输业务和运费业务两方面来分析。销项税的变动主要是管道运输业11%的销项税。进项税的变动主要是管输业原做进项税转出的金额变为可抵扣金额。另外公司运输费可抵扣进项税由7%变为11%。

(1)、该公司2012年10月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2012年后三个月管输收入1000.88万元,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110.10万元,管输进项税额53.52万元,管输收入应纳增值税56.58万元。管输收入3%税负为30.03万元,即征即退税额26.55万元。增值税附加税6.79万元。按未改之前计提营业税附加税3.60万元。若考虑即征即退,实际税负增.加全部为附加税的增加额3 19万元。

(2)、该公司2012年三季度共抵扣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20张金额54.11万元,进项税抵扣5.95万元。若按未实行营改增之前公路、内河货物业统一发票7%的抵扣率,进项税抵扣3.79万元。减少应纳税额2.16万元。

(3)、该公司购买营改增税控系统及服务费0.11万元。减少应纳税额0.11万元。以上三项统计后与营改增之前增加税负0.92万元。

实行即征即退后税负依然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应纳税额增加导致附加税的增加。

2、对企业效益的影响。

(1)、收入的影响。该公司在营改增后调整单价影响收入金额。调整后收入1000.88万元。按调整前标准收入为1000.88*1.11=1110.98万元。减少利润110.10万元。

(2)、主营业务税金的影响。营改增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6.79万元。按营改增前核算方式,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营业税1110.98*0.03=33.33万元,营业税附加33.33*0.12=4万元,合计37.33万元。增加利润30.54万元。

(3)、成本的影响。管输进项税额53.52万元缴纳营业税时做进项税转出进成本,营改增后可抵扣,减少成本增加利润53.52万元。

(4)、即征即退税额影响。该公司即征即退的金额为26.55万元,在收到退回的税款时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增加利润26.55万元。

综上几项,该公司四季度管输业务在实行营改增后增加利润0.51万元。可以看出,管输业务即征即退税款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对利润的变动影响较大。

3、对单位成本的影响。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对管输成本的影响主要是原来做为进项税转出计入成本的金额在营改增之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予以抵扣。因此实行此项政策之后,管输单位成本降低。沿用前例。该单位2012年10月至12月,管输量为96.63万吨,进项税抵扣53.52万元,管输单位成本因政策变化降低0.55元/吨。

五、营改增工作的实施建议

1、理解实行营改增政策的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工作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正确理解政策实施的意义,是我们做好此项工作的基本前提。

2、细致的做好财务工作。营改增的工作涉及到企业财务工作从原始单据入账到财务报告分析的一系列过程。在企业正常财务核算的基础上,正确理解政策细节,实施细致的财务流程是做好营改增工作的基础。对增值税销项和进项中管道运输业务分明细科目核算有助于统计该项业务税金情况。对涉及营改增业务的税务发票分类统计分类存档有助于企业申报纳税。逐月对月度纳税申报中涉及营改增的数据进行台账统计有助于企业申请退税资料的准备。

3、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理解营改增税务工作的细节,有助于企业工作的正常开展,例如营改增新的税款系统的安装使用、新的纳税申报表的填制等等。同时对于税务政策的细节的关注,也有助于企业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例如从事管道运输的企业的营业执照上对管道运输业务的明确。另外湖北省申请即征即退填报《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时除营业执照外还需要提供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营改增工作是税制改革的一个部分,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研究税务政策,是企业财务部门做好此项工作的保证。

第8篇:试述税法的基本原则范文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从多个渠道获悉,备受瞩目的房地产税立法工作,目前还处于调研阶段,并未完全启动。具体是由全国人大相关部门牵头,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等参与。

“房产税”是指向房产保有环节征税。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是1986年由国务院的,该条例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只对经营性房产征税。2011年,上海和重庆试点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2013年“国五条”提出,要继续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随后传出杭州、广州、深圳等可能纳入试点范围,但最后房产税扩围杳无音信。2014年两会上明确要做好房地产税立法工作。

而所谓“房地产税”,是指有关房地产的税收,包括开发、流通、保有环节,如房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等。房产税和房地产税虽一字之差,但含义完全不同。

此前市场有说法认为,上海、重庆的房产税试点不够成功,所以房产税试点扩围被取消。但接受记者采访的上述税务总局人士表示,不能以成功或失败来评价上海、重庆的试点情况。因为作为试点,本来就是为了总结经验教训,没有这两个试点取得的经验教训,就没有之后关于加快房地产税立法的提法。这两个地方的试点本身属于尝试和进一步路径选择的基础。

在业内人士看来,抛弃房产税而转向房地产税立法,主要原因是未来要将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的主要税种,是税制改革的重要环节,体现中央推动改革的决心和力度。日前,广东省出台的《广东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率先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总体方案》称,将使房地产税等财产行为税成为县(市)级主体税种。

财政部财科所原所长贾康曾表示,从具体时间表来看,2015年房地产税应该进入立法程序,如果2016年能够完成立法,2017年将正式依法全面实施。

一位接近财政部的业内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目前至少人大还未正式启动草案起草,还处于调研阶段。”

in-top:0pt; margin-bottom:0pt; " >“农垦系统要成为保障全国食品安全方面的主力军、国家队,这个方向是对的。”光明食品集团一位不愿署名的高层表示。不过,由于全国农垦系统各个垦区的特点都不一样,农垦改革比其他领域的改革会更敏感,牵扯利益方更多,因此改革的方向也不可能一刀切。

光明食品集团正谋划成立一支食品和农业类的产业基金,用于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并购。光明食品集团副总裁葛俊杰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这一基金已经获得众多投资机构积极响应,将紧紧围绕光明食品集团的产业链进行投资,是光明集团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体现。

第9篇:试述税法的基本原则范文

按照**县委《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通知》精神,结合**地税工作实际,县地税局专题下发了《**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学习和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实施意见》。并召开了党组会议进行部署,紧紧围绕不断加强领导班子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廉洁从税意识,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建设,丰富教育载体,重点开展了“五个一”学习教育活动,全体税务干部写心得体会236篇,并以基层单位为主体组织了交流。组织全系统人员结合地税工作实际,开展了警示教育、廉政党课、查找岗位风险点等一系列活动,全系统干部反响强烈,纷纷深刻反思,认真进行自我检查对照,积极纠正不良思想苗头,取得了预期效果。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搞好发动。按照计划,该局组织各基层单位分别进行了动员部署,明确了开展这次学习贯彻《廉政准则》活动的必要性、整体工作安排与要求。要求各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活动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抓好《廉政准则》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做到学习时间、内容、地点、人员四落实,确保学习效果。同时,县局组成指导督查组,由县局班子成员分别牵头分管科室,对挂钩单位开展学习贯彻活动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并将这次学习贯彻《廉政准则》情况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学习活动,全体税务干部一致认为,《廉政准则》中的52个“不准”,是税务人员廉洁从税的52盏“红灯”、52条“高压线”、52个“雷区”,每个人都要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牢牢把握是与非的临界点、行与禁的分水岭,做到不闯灯、不碰线、不越界。

二、深入学习,全面教育,共同提高。为确保《廉政准则》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该局组织开展了学习教育系列活动,全面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各项规定和要求。一是召开学习动员会。县局、各基层分局及时召开学习动员会,集中传达学习,把《廉政准则》学习教育作为当前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要内容,把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精神传达到每一位党员干部。二是上廉政党课。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结合自己学习《廉政准则》的体会,从分局人员的思想实际出发,为本单位党员干部讲一堂廉政党课,加深对《廉政准则》的理解和认识。三是进行知识测试。每个党员干部除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集体学习外,还利用业余时间认真自学。在此基础上,县局组织全系统党员干部进行了一次《廉政准则》知识测试。四是开展警示教育。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观看警示教育片,开展案例分析。在清明节前夕,组织机关党员干部到马塘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瞻仰革命先烈并举行“**县地税局革命传统教育基地”揭牌仪式。五是利用媒体开展宣传。利用地税网站、扶海税苑、地税信息等载体,宣传《廉政准则》相关内容,报道各单位的经验做法,交流学习成果,刊登心得体会,营造浓厚氛围。通过一系列学习教育活动,全系统党员干部进一步加强了党性修养和道德修养,打牢廉洁从税的思想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