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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养老诈骗宣传方案精选(九篇)

防范养老诈骗宣传方案

第1篇:防范养老诈骗宣传方案范文

*****年是我单位深入推进各项工作的一年,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拉开序幕,两位干部办理退休手续离开单位。为传承中华民族孝老爱亲传统美德,大力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社会氛围,按大姚县老龄工作委员办公室通知要求,我单位认真开展了敬老月活动,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为组织好敬老月活动,弘扬孝老爱老传统美德,局机关高度重视,召开班子会研究,成立敬老月活动筹备工作组,由一名分管领导亲自参与筹备,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活动主题、活动时间、活动形式,抽调了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要求,为敬老月活动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结合实际,精心谋划。

根据******工作关系,主动向分管领导汇报,结合两家退休老干部的实际,制定了两家单位合并开展活动的计划,构建敬老爱老共融共进的活动氛围,为开展好今年的敬老月活动增添了活力。

三、周密布署,认真组织。

紧紧围绕活动宗旨,突出活动主题,精心策划,周密部署,活动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一是深入开展走慰问老年人活动。根据我单位退休干部有长期居住在乡下农村、身体不好、生活困难的情况,局班子安排专人送去慰问金,带去党和政府的温暖,祝愿他早日康复,增强他与病魔抗争决心,让他对生活充满希望,获得感和幸福感越来越强;二是认真组织两位干部退休座谈会。今年我单位一名干部因患长期慢性病,另一位得到晋升职级,两位同志申请提前退休。按照干部荣誉退休制度,单位分别与他们谈心谈话,给他们专题召开座谈会,给他们授带,为他们送上牌匾,听取他们的退休人生规划,安慰他们经常回单位了解工作情况,建议他们保重身体保住健康、教育好下一代,要求他们退休不褪色、尊守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三是老干部座谈会形式多样。座谈会上,通报了部门重点工作情况,让他们了解单位工作情况,县委领导还到会上听取老干部的工作建议,让他们感受“离岗不职、离职不家”;四是活动内容丰富。活动中,既学习了组织部、老干局的通知文件,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学习民法典、学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学习张桂梅同志先进事迹,宣传老年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金融诈骗、“以房养老”诈骗和保健品购物诈骗等知识,深化老年人对各种诈骗犯罪活动危害性、表现特性常用手法等方面内容的认知,引导

老年人树立防骗意识、掌握防骗常识,增强对诈骗犯罪活动的鉴别力和防止上当受骗的免疫力。宣传老年人维权典型案例,増强全社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意识,提高老年人维护自身权益意识。还开展爱国卫生、科普知识、老年人健康知识讲座,宣传老年人健康管理、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围绕常态化疫情防控、营养膳食、运动健康、心理健康、伤害预防、疾病预防、合理用药、康护护理、中医养生保健等,宣传老年健康科学知识,同时还开展“智慧助老”活动,帮助家属使用智能手机,努力消除老年人面临的“数字鸿沟”,围绕老年人“不会用、不敢用、不想用、不能用”智能手机问题,切实保障信息时代老年人的各项政治待遇。

*******单位

***年**月**日

第2篇:防范养老诈骗宣传方案范文

[关键词]农村 诈骗 特点 防范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4-0111-02

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家。农民是国家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占全国人口总数的70~80%。中国社会稳定与否,关键看广大农村稳定与否。农村不稳定,整个政治局势就不稳定。随着国家建设由沿海到西部、由城市向农村的战略转变,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农民收入不断提高,不法分子也把眼光瞄向了这里。他们利用农村村民防范意识薄弱的特点,变换各种花样骗取钱财。因此,把握农村诈骗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对于及时发现、打击和预防此类犯罪,维护农村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诈骗犯罪的常见类型

所谓诈骗,是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产的犯罪行为。诈骗犯罪是农村地区易发的常见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迷信型

这类诈骗大都发生在农村,作案人抓住被害人有严重的封建迷信心理弱点,打着算命、相面或“消灾”的幌子,通过各种名目骗取钱财。犯罪分子主要把40岁以上的中老年妇女作为诈骗对象,通过事先“踩点”或经过推理,准确说出过去发生的事实而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进而宣称将有大喜,以收取“辛苦费”;或称将有大祸,需花钱消灾。

(二)玩古型

这类诈骗主要利用人们想巧点子挣钱的心理,多以邮票、铜钱、古董、古币等古物为诱饵。作案者一般3-4人,一人充当卖主,几人扮演买主。惯用套路:骗子称在老屋或工地挖到“金元宝”,有的还附有“遗书”或银行的“鉴定证明”。凡是拿出“银行鉴定”卖元宝,都是假的。若真想买,可以先拉骗子去金店鉴定,如果不去,肯定是骗局。

(三)婚介型

这类诈骗的主要犯罪形式是:2至3名犯罪分子经事先预谋,其中一人假装媒人,另外两人假装父女、母女或兄妹,将女方介绍给被害人,女方及其“家长”假装同意,骗得婚姻介绍费或索要聘金,再借机逃走。

(四)投资型

这类诈骗主要是假借将投资采矿或者经商,利用人们想投资赚取高额利润的心理,骗取“股本”。犯罪分子一般会拿出伪造的“采矿许可证”或者投资协议,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声称“入股”之后几年内将有高额回报,钱一旦到手即逃之夭夭。

(五)中奖型

这类诈骗主要利用人们“以小博大”的心理,采取电话、短信、书信邮寄等方式将中奖信息告诉农村村民,称其已中奖,要求支付中奖费、手续费或者预交个人所得税若干元,就能得到彩电、空调、电脑、汽车等物。很多人抱着“宁可信其有”的心态汇款过去而上当受骗。

(六)冒充型

这类诈骗主要是冒充电信、电力、自来水公司等企业或部门,利用人们对这些部门的信任,谎称多收了话费或水电费,准备退还,骗取被害人银行卡号和身份证号码,再通过转账等途径将卡里的钱取走。

二、农村诈骗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诈骗形式多样化

当前农村诈骗手段多样,且形式不断翻新,层出不穷。司法实践中发现,很多不法分子拉帮结派,互相交流“经验”,有预谋、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并呈智能化、专业化趋势;骗术更是“与时俱进”,时常各种手段交织在一起,更具隐蔽性、多样性和复杂性,欺骗性也越来越强。

(二)诈骗越来越多地利用心理术

很多不法分子不断研究人们的心理,甚至组织学习心理学,以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容易上当受骗普遍是心地善良或者爱占便宜的人,实践中发现,容易被骗子利用的心理主要有贪财心理、盲目从众心理、封建迷信心理、盲目善良心理、以貌取人心理、自以为是心理等。

(三)诈骗大多针对留守人员

时下,农村地区的人员流动大,身体强壮、头脑灵活的村民大多外出务工,而留守的以老人、儿童和妇女居多,防范意识相对薄弱,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主要对象。留守人员大多属弱势群体,也正因为如此,在发现上当受骗之后,很多人不敢揭露、忍气吞声,不利于对犯罪行为的及时发现和打击。

(四)诈骗数额不断增大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村民的消费观念也发生变化,这也就给了骗子可乘之机。在司法实践中发现,诈骗数额呈不断增大趋势,从过去的几百、几千到现在的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不少人因上当受骗而倾家荡产,极易导致社会的不安定。其中利用婚介和假借投资的数额相对较大,危害性也更大。

三、构建农村诈骗犯罪的防范体系

构建防范诈骗犯罪的体系,不能仅靠公安部门的打击,不能仅靠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更不能仅靠人民群众的后知后觉,因为这些手段均具有滞后性的特点,难以应对复杂多变、五花八门的骗术。只有各部门、各方面互相配合,加强合作,多管齐下,才能构建完整的防范体系,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有关部门应不断加大打击力度

针对目前农村多发的各类诈骗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做了大量工作,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予以严厉打击,有效地遏制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日益发展,我国的法制建设仍然任重道远。近几年来,各类诈骗案件逐年上升,诈骗案件作为社会的一个毒瘤,严重地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正常进行,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利益,严重影响了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农村诈骗犯罪案件的产生和发展,一方面有它滋生的土壤;另一方面,专项打击力度尚有欠缺,亟待加强。

(二)继续认真开展全民普法活动

有效遏制农村诈骗犯罪,光靠打击是不够的,长效性的战略措施应该是加大普法力度,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要在全社会,特别是农村地区继续认真开展普法活动,加强诈骗防范教育,培养和树立公民的防范意识,大力普及各种被害预防包括诈骗预防的方法和知识。

1.要使人民群众树立积极进行诈骗防范的意识。犯罪人有了诈骗意识以后,能否实施,还要看有没有合适的犯罪时间、条件和加害对象,如果这时遇见的被害人又有贪利贪财等易被骗性,诈骗犯罪的发生就不足为怪了,有无防范意识在一定条件下甚至可以决定诈骗犯罪是否发生。

2.要广泛深入地继续开展法制教育,认真开展全民普法活动。以村为单位,分步骤进行普法,充分与综合治理维稳工作同步开展。要特别加强对留守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要多进行批判拜金主义,提倡新风尚教育;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和团结,帮助经济上和生活上有困难的农民及时解决问题,以免骗子趁机而入。

3.可以借鉴台湾地区有关部门的做法,在农村分发“预防诈骗宣传手册”,将常见的诈骗手段、防范方法以及举报电话等内容详细介绍给广大人民群众,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防范和打击诈骗犯罪。

(三)群策群力,增强合力,形成社会良好的打击氛围,严打诈骗

公安、司法机关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大造声势,并广泛发动群众,创建安全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让诈骗行为无滋生的土壤;使诈骗分子无作案的对象。同时,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公检法之间,不同地域之间加大联系,增强整体合力,形成整体优势,造就一支千军万马打击诈骗的优质高效队伍,让诈骗分子在“高温”“高压”之下无所遁形。

农民是中国民众的主体,农村的稳定事关和谐社会的构建。要解决农村诈骗犯罪问题,不是某个组织或团体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的问题。只有严厉打击各种以农民为侵害对象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有效的防范机制,才能保障农村地区和谐安定,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梁勇,陈莹石.防范意识相对薄弱 农村诈骗九成针对留守人员.扬子晚报,2006年7月4日.

[2]邵军.农村金融诈骗犯罪探析.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1月,第1期.

第3篇:防范养老诈骗宣传方案范文

一、活动时间

2021年9月1日至9月30日

二、活动主题和口号

活动主题:面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宣传基础金融知识红色金融史和金融风险防范技能,帮助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理性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倡导理性投资和合理借贷,远离非法金融活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引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自觉抵制网络金融谣言和金融负能量,共建清朗网络空间,让人民群众更好地共享金融改革发展成果,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活动口号:普及金融知识提升金融素养共建清朗网络共享美好生活。

三、宣传重点

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普及金融知识。

(一)注重提升金融素养,普及基础金融知识。

普及基础金融产品和服务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征信、银行卡安全、支付工具使用、存款保险制度、保险知识和投资理财知识等。

(二)坚持党建引领,积极宣传红色金融史。

紧密结合党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有关部署,面向社会公众积极宣传红色金融史,传承红色基因,并有机融入金融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等宣传活动,增强红色金融史感召力,营造学习红色金融史的良好氛围。

(三)聚焦重点群体,突出理性投资和合理借贷等宣传教育重点。

积极开展金融宣传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正确认识和使用各类银行、保险、支付等金融服务。面向青少年、在校学生等年轻消费者重点普及合理借贷、理性消费等金融知识,引导年轻消费者树立负责任的借贷意识;加强校园贷典型案例宣传教育,引导年轻消费者防范校园贷、套路贷等非法借贷。面向老年人重点普及理性投资理念,将宣传教育与推动金融服务适老化相结合,聚焦老年人常用的金融产品以及专门针对老年人的银行、保险、支付等金融服务进行宣传教育,促进银行、保险、支付等金融服务更平等惠及老年人;针对易对老年人造成侵害的非法金融活动,加强提示和宣传,提高老年人防骗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弘扬金融正能量,争做金融好网民。

加强经济形势宣传和金融政策解读,提振网民对我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信心,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加强金融素养教育,开展系列线上线下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广大网民讲诚信、守底线,在全社会营造“争做金融好网民”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风险提示,防范非法金融活动。

贯彻落实*****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普及常见非法金融活动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信网络诈骗、大型互联网平台误导消费者、非法金融广告、非法集资、套路贷、虛拟货币交易炒作和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金融诈骗陷阱等,多渠道、多层次、多样式地进行风险提示,引导社会公众自觉远离非法金融活动,避免盲目投资和冲动交易;提示宣扬“保本高收益”就是金融诈骗,引导消费者自觉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坚决远离非法机构、非法平台推出的非法产品。

四、组织领导

为开展好本次宣传活动,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金融知识普及月金融知识进万家争做理性投资者争做金融好网民”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

联系人:**电话:****

五、活动开展

(一)行政办公室负责下发宣传方案,督导以下具体宣传事宜。

1、总行营业部、**支行、**支行、***支行室外LED显示屏滚动播放“普及金融知识提升金融素养共建清朗网络共享美好生活。”

2、以上四个网点同时在门前设点宣传张贴海报,拍摄抖音小视频,在厅堂客户高峰期开展金融知识宣讲,指定专人向往来厅堂客户发放宣传手册观看金融知识视频,解读普及银行业金融知识,引导金融消费者选择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升识别和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及产品的意识和能力。

(二)9月1日—9月30日,***支行、***支行开始分批次进行,组织本部室员工积极主动创新开展现场集中主题宣传活动,开展了2次集中宣传与深入乡村相结合的方式,“以点带面”宣传的基础上,进一步向外部基层发散,将金融知识宣传服务活动深入到村屯、集市、田间地头,有针对性的对不同年龄层次和教育背景的社会群体普及各类金融知识。

(三)9月1日—9月30日,总行营业进社区,针对老年人对银行、保险、支付等金融服务进行宣传教育,对老年人造成侵害的非法金融活动,加强提示和宣传。防范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等金融知识,提高老年人防骗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9月1日—9月30日,***支行组织走进校园,面向青少年、在校学生等年轻消费者重点普及合理借贷、理性消费等金融知识,引导年轻消费者树立负责任的借贷意识,引导年轻消费者防范校园贷、套路贷等非法借贷。

(五)9月17日,***、***部落针对此次活动走进企业宣传,面向企业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重点宣传了基础金融知识红色金融史和金融风险防范技能,帮助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理性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七)****部联合****部推进“线上+线下”金融知识宣传,通过印宣传海报、发放宣传册、手机短信、公众号开设宣传专栏,引导广大金融消费者讲诚信、守底线,不制造、不传播金融谣言,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净化金融生态环境。

六、活动总结

第4篇:防范养老诈骗宣传方案范文

论文关键词 汽车保险 诈骗 防骗策略

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升,我国汽车保有量大量增加,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2年末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达12089万辆。但与此相伴随的是,我国汽车交通事故不断增多,公安部数据显示,2012年接报全国涉及人员伤亡的路口交通事故4.6万起,造成1.1万人死亡、5万人受伤。在大量的交通事故中,部分车主为逃避责任采取诈骗等策略获取赔偿,给保险公司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甚至影响了保险行业的正常运行。此外,还有为车辆保养等目的诈骗赔偿的事例,这都表明,汽车保险诈骗已经成为一个需要重视的课题,必须采取有效举措进行防骗。

一、汽车保险诈骗的法律内涵

我国《刑法》第198对汽车保险诈骗罪进行了明确,按照这一定义,参与保险诈骗的主体可以是汽车所有人即投保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或者其他受益人,从这一定义来看,进行诈骗的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等单位,只要他是受益者或者说利益相关者就可能有参与诈骗的动机。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投保主体必须是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合同文本,才能构成诈骗罪,否则则不能构成诈骗罪,如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骗取保险费不构成诈骗罪(而其他类型的犯罪),但如果他们参与提供各种虚假证明,则构成诈骗罪的共犯。而诈骗主体的目的是获取较大数额的保险金,并且只有这种金额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构成诈骗罪,如果金额较小则不成立。按照《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2000、30000、200000元,必须超过这种标准才能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汽车保险诈骗罪的基本表现形式

近年来,我国汽车保险业务发展迅速,2011年,机动车辆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3504.56亿元,同比增长16.66%,占财产险业务、财产险公司业务的比重分别达到75.89%、73.33%。机动车辆保险赔偿款支出金额达到1750.92亿元,同比增长27.26%,高出原保险保费收入10.6个百分点。在这种保险业务快速发展的势头中,各种保险诈骗案件也开始增多,表现形式也多样化。

(一)虚构保险标的进行诈骗

虚构保险标的主要有三种形式,首先,不如实告知车辆、投保人等基本情况,例如某车辆已经明显出现各种问题,按照《保险法》第16条,投保人应该履行告知义务,但为了获取相应的赔偿,投保人故意隐瞒相关的信息,以获取相应的赔偿。其次,故意夸大车辆的价值,即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相比,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价值(金额)明显偏高或者说出现虚高,在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要高于实际应该赔偿的数额。再次,部分投保人还虚构保险标的,这种骗保行为的发生一般需要虚构各类交通事故,需要多方的合作才能完成。以河南省郑州市某汽配城一家汽车修理厂为例,在该案中,车主杨建军因为车险快到期了,让修理厂老板武六一找人故意把车撞一下,以求将车进行修理。武六一负责操作此事,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估价结果为两辆车的损失近8万元。但这一案件被公安机关侦破,武六一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

(二)编造事故缘由或者夸大事故损失骗取保险金

按照《保险法》21-25条,事故发生后,相关的主体要如实的提供各种信息,但未获取更多的保险赔偿,利益主体可能将事故的原因进行“适当”的更改,使事故的责任主体等发生变化,从而使赔偿对自身更为有利。例如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一些保险购买比较齐全特别是各种商业险齐全的车辆会主动要求负全责,这样就能够获取保险公司的全部赔偿,而实际上这一事故可能另外一方要付主要责任,但如果车主只交了交强险则赔偿金额与范围等都可能受到限制,如保监会规定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8000元,如果要求对方赔偿可能面临诉讼等诸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车主“主动承担责任”实际上就是编制了事故缘由。此外,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相关主体可能将并不是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也变成事故损害,或者夸大其他方面的损失,从而谋求更大的赔偿。

(三)以其他方式开展诈骗活动

除上述2种诈骗方式外,还有其他形式的诈骗。首先,投保人通过请他人做伪证等方式编造事故,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这主要出现在一些购买了车辆人身保险的事项中,投保人通过编造死亡等方式获取保险金。其次,投保人故意制造事故获取赔偿,以创造了涉案人数最多、作案次数最多(280次)和骗取赔款最多(67万元)的全国记录诈骗案件为例,2008-2009年,熊永红、廖禹胜等组建诈骗团伙,利用租赁的轿车故意撞击被侵害车辆,制造被侵害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假象获取保险金。此外,还存在各种故意制造人身伤害诈骗保险金的事宜,如在投保2年后,由于其他原因而自杀导致赔偿。按照《保险法》,2年后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三、汽车保险诈骗形成原因

导致汽车保险诈骗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投保人个人的因素,也有保险公司本身原因,此外还包括社会环境方面的因素。

(一)利益驱动是汽车保险诈骗形成的首要原因

首先,从投保人来看,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诈骗,都是为了获取尽可能多的保险赔偿收入,或者尽可能多的减少个人支出,从而编造各种证据证明相应的过失,这实际上是利益驱动导致的诈骗。其次,从参与诈骗的主体来看,事故的另一方等主体之所以帮助投保人提供相应的证据,实际上是因为提供证据后能够减少自身的资金支出,降低自身的责任,甚至个别主体是在收受投保人相应的“好处”后提供相应证明的。

(二)保险公司本身的原因

首先,从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来看,部分业务员整体素质并不高,在应对保险诈骗的过程中无法有效的进行信息甄别,难于通过现场发现诈骗者行骗的证据。甚至个别职业道德素养不高的业务员为获取“长远”的客户置公司利益不顾放弃对信息的甄别,或者参与帮助客户完善交通事故的“证据”,从而使得保险诈骗事件更为容易发生。其次,从保险诈骗事件处理本身来看,保险公司接到相应的报案后,可能难于及时的派出相应的人员进行现场取证,从而给予了诈骗人以足够的时间对事故进行处理,导致最后出现取证难而只能按照诈骗人的意愿进行赔偿。

(三)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

首先,从法治环境来看,虽然《刑法》、《保险法》对保险诈骗行为处罚进行了明确,国家也加大了执法的力度。但从保险公司的视角来看,考虑到诉诸于法律需要收集证据、需要派出专门的人员进行处理,如果诈骗金额不大,这种处理可能使得保险公司短期“入不敷出”,因而更多的是采取合同违约等方式甚至私下处理的方式进行处置,没有依照法律办事,纵容了诈骗案件的发生。其次,从社会信用环境来看,当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诈骗者个人诚信缺失也不会带来过于重大的社会影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容许了这种诈骗行为。

四、防治汽车保险诈骗的对策建议

如何根治汽车保险诈骗是一个难题,当前可以充分加强执法、完善管理制度、创新手段、营造氛围等方面着手,逐步为根治保险诈骗奠定基础。

(一)加大法律宣传与执法力度

首先,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联合保险公司等机构,制作保险诈骗相应的法律专题,利用电视、报纸、专著、社区宣传栏、公交车站牌等工具进行宣传,帮助公民了解保险诈骗的危害,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其次,要加大执法力度,在保险诈骗发生后,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帮助保险公司进行信息甄别,查找诈骗证据,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此外,还要积极调动社会舆论等监督力量,保险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畅通渠道,发挥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出租车司机、舆论等主体的作用,调动其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二)保险公司本身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首先,要构建高素质的保险理赔人才队伍,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人才引进、培训等方式构建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对超过一定数额的赔偿案件派出专人进行处理,提高防治保险诈骗的能力。其次,要构建完善的保险理赔内部管理制度,保险公司本身要进一步完善理赔流程,在加快办事效率的同时,加大对各种理赔证据的规范化管理力度,避免“蒙混过关”等诈骗事项的发生。再次,要建立完善的保险诈骗责任追究机制,建立事后责任追究体系,即一旦被认定为诈骗,则追究相应责任主体的责任。

第5篇:防范养老诈骗宣传方案范文

当前困扰与威胁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一股浊流,就是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活动,它侵犯国家、企业、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践踏市场公平交易与诚实信用的法则,损害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成为市场经济交易安全的心腹之患。

一、合同欺诈的特征

合同欺诈是以签订合同为幌子,以虚构事实或制造假象掩盖真相为手段,以蓄意骗取公私财务占为己有为目的的一种不法行为。

1、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供给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实情况,诱骗或误导对方陷于圈套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实现非法目的的民事欺诈行为。

2、合同刑事诈骗,是指欺诈行为人的签约动机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就不具备履行合约的能力,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合同作为诈骗手段,利诱他人落入圈套而与之签订合同“情愿”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欺诈人占有的诈骗犯罪行为。

二、合同欺诈的手段

1、合同民事欺诈的主要手段有:

虚假的质量欺诈、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虚假的宣传欺诈、虚假的价格欺诈、放长线钓大鱼的诱饵欺诈、虚构标的欺诈、非法传销欺诈、买卖双方欺诈。

2、合同刑事诈骗的主要手段:

投其所好、诱敌深入、金蝉脱壳、陷阱暗算、高额利诱、潜逃废债、互相并吞、传真诈骗。

三、合同欺诈的防范

合同欺诈防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过程中或遭遇欺诈时采取的各种防备、救济预案中的应对措施。

1、加强对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

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是指国家从宏观角度出发,综合动用宣传教育、立法调整、行政执法、司法干预等手段进行有效地控制与预防的措施。其内容包括: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发挥公、检、法、司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功能、实施金信工程,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持久广泛深入地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2、采取预防合同欺诈的防范措施

合同欺诈的防范,狭义上讲就是从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角度,寻求预防合同欺诈的对策和方法。行之有效的措施包括:

提高警惕、得道多助、完善制度、核审资信、慎签合同、供货反诈、购货反诈、项目反诈、引资反诈、租赁反诈、担保防诈。

3、遭遇合同欺诈时的应急预案

经济活动中遭遇合同欺诈时应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依法废约、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政法机关及时介入查处。

由于经济活动的领域、行业无限扩展,合同欺诈行为无孔不入,无隙不钻,欺诈与反欺诈的斗争将是长期的,“此恨绵绵无绝期”。本文仅就合同欺诈的典型特征、常见类型、常用手段、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向国家机关、合同监管部门和企业经营人员提个醒,依法经营和科学管理是企业的命脉,万万不可粗心大意。

当前困扰与威胁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一股浊流,就是市场经济的无序和企业信用的危机,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近些年来,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合同欺诈不仅诡计多端,花样百出,而且波及的领域地域日益广泛,并呈高智能、专业化、群体化和辐射状的蔓延趋势。合同欺诈行为,侵犯国家、企业、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践踏市场公平交易与诚实信用的法则,损害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成为市场经济交易安全的心腹之患。因此,加强全社会对合同欺诈的预防识别与抵御能力,乃当务之急。

一、合同欺诈的特征

合同欺诈是以签订合同为幌子,以虚构事实或制造假象掩盖真相为手段,以蓄意骗取公私财务占为己有为目的不法行为。根据其性质的不同,本文将合同欺诈划分为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刑事诈骗两类,来加以论述和剖析,以便于人们识别和防范。

1、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供给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实情况,诱骗或误导对方陷于圈套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实现非法目的的民事欺诈行为。合同民事欺诈有以下特点:

(1)欺诈人故意发出欺骗性或虚假性的邀请,以诱导对方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诈手段得逞签约目的,表现出行为的主观性。

(2)欺诈人对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关键性事实作虚假介绍,或虚构事实、制造假象,隐瞒真相,其目的在于让对方落入圈套而不觉悟,致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承诺,以实现签约目的,表现出欺诈行为的客观性。

(3)欺诈人以卑劣手段利诱对方签订合同,其本质是使所签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通过履行这种表面合法实际虚假的合同获取不法利益。

(4)欺诈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或具有一定的实际履约能力,同时可能还履行过合同或正在积极履行所签合同条款的部分义务,诱使对方上当受骗,深陷其中难以自拔,从被欺诈方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

(5)合同民事欺诈的效力。采取欺诈手段所签订的合同确认无效后,从签约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已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解除。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如果双方都有过错,依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损失。如果当事人故意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种惩罚手段,则将追缴当事人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

2、合同刑事诈骗,又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以别于合同民事欺诈。合同刑事诈骗的含义是,欺诈行为人的签约主观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就不具备履行合约的能力,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俗称“无本生意”)为目的,利用合同作为诈骗手段,利诱他人落入圈套而与之签订合同“情愿”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欺诈人占有的诈骗犯罪行为。合同刑事诈骗有以下特点:

主观性。欺诈人必须有诈骗的直接故意,抱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目的的实现与其采取的欺诈手段系因果关系,即非法取得他人财物正是利用所签合同诈骗的必然结果。

客观性。欺诈人采用虚构事实、制造假象、隐瞒真相或贿赂人等欺诈手段,利诱对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违心签约。但诈骗人对所签合同既无履行诚意,也不具有履行条件,只是利用所签合同的“合法形式”,以使自己非法侵占对方大量钱财的目的得逞。

关联性。欺诈人实施以合同行为诈骗手段的行为过程,包括以欺诈手段签订合同和以合同“约”定骗财骗款前后两个过程,欺诈方施放烟幕弹,受骗方误中连环计。

阴险性。欺诈人一般具有较高的智商、技能和作案手段,表现在诈骗人利用合同行骗前都要认真策划,精心准备,一般要对行骗对象、市场行情、合同款项、逃避制裁等作可行性调查研究,在签约形式、内容条款上作手脚,埋伏笔,置陷阱,设圈套,为达目的,不择手段。

群体性。欺诈人可分为“公诈”、“私诈”。“公诈”是指单位集体行骗或指使当事人、人行骗,“私诈”是指个人行骗,一般以累犯惯犯居多,往往他们有犯罪前科,应对防范、打击经验较多,也有“公私合营”的,危害深重。

专业性。欺诈人投其所好,常以合作、合伙、入股、代办、代购、代销的单位和“能人”面目出现,以合同欺诈为生。有的受同乡、同学、同胞、同僚关系影响,有的受人利诱,见利忘义,有的曾是诈骗受害人,受损或破产后不惜孤注一掷,铤而走险,变本加厉地谋害他人,有的成为职业惯犯。

复杂性。指欺诈人诡计多端,随机应变,手法变幻,花样翻新。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往来的速度与额度不断增加,骗子们除继续使用传统骗术外,不断变换行骗区域、行骗行业、行骗手段,合同欺诈案件呈现出复杂性、隐蔽性、连锁性,扑朔迷离。

二、合同欺诈的手段

当前,合同欺诈的方式五花八门,手段千奇百怪,既有惯常的民事欺诈方式,也有更为诡秘与险恶的刑事诈骗方式,手段无论怎样翻新,大都是利用人们赚钱迫切的浮躁心理。因此,静观分析合同欺诈的主要表现,研究应对合同欺诈的各种措施,有利于识别形形的欺诈行为,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人们上当受骗,更好地制裁、治理这种违法行为,维护经济生活的健康有序。

(一)合同民事欺诈的主要表现,是围绕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耍花招、玩手段:如虚假的陈述或说明,或制造假象、隐瞒真相,目的旨在骗取对方信任,利诱对方签订合同,借履行合同获取非法利益。因此,就个案来讲,它的危害后果比合同刑事诈骗要小,就普遍性而言,它的危害程度比合同刑事诈骗要广。一般来说,合同民事欺诈的手段有:

1、虚假的质量欺诈,在合同标示质量条款上作引人误解的不真实表示。(1)狸猫换太子——出示真样品,兑现合同时却以雁品替代,愚弄对方;(2)割头换相——,伪造或冒用产品的质量鉴定标志,促成合同签订,“”对方;(3)张冠李戴——提供虚假的产品说明书,欺骗对方;(4)狗皮膏药——谎称产品为专利产品名优产品,给人造成神秘或信任感,以售其奸。

2、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1)假冒他人或虚构个人的注册商标的商品为欲订合同的标的物;(2)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印制虚假标志,标迟出厂期,延长有效期,扩大保质期,以推销劣质、过期商品;(3)仿冒他人商品标识。同类别产品、谁俏销就仿冒谁,从外观到包装全仿真,借水行舟,大树底下好乘凉。

3、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1)欺世盗名,伪造证明文件公章公函,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其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空白合同书,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诈骗钱财;(2)假单位欺诈法,社会上少数不法分子伪造公章、合同章和营业执照,设立无资金、无场地、无设施、无从业人员的“皮包公司”,利诱被欺诈方签订合同,待对方先行履约或预付钱款后逃之夭夭。

4、虚假的宣传欺诈,是指当事人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合同标的质量、成份、性能、用途、产地、生产者、有效期限、毒副作用等作令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惑他人与其签订合同的欺诈行为,包括虚伪的“有奖销售”、“限量发行”、“买一赠一”等。

5、虚假的价格欺诈,是指当事人利用虚假或令人误解的价格条款或条件诱骗对方与其签订合同,从中渔利,往往是通过“大削价”、“大甩卖”、“大清仓”、“季节降价”、“破产处理”、节日大酬宾活动实现的;(1)虚假标注差额巨大的原价、现价,谎称降价的促销行为;(2)模糊标价,用模糊语言、计量单位诱人误购;(3)虚实两套价格,以低价成交、高价结算,先蒙人后坑人。

6、放长线钓大鱼的诱饵欺诈,一是欺诈方在实施欺诈之前已先与被欺诈方履行了几份小额合同,付小额定金,且履约积极、顺利,制造本身履约能力强,重合同守信誉的假象,骗取对方充分信任。然后谎称因生产生活或业务经营需要,签订大额订单,骗取大量货物和钱款。二是欺诈方经过精心踩点后锁定欺诈对象,对其情况相当了解,而欺诈对象对欺诈方则了解肤浅,有计划的诚实骗不设防的冤家,骗无不胜。三是欺诈目的得逞后,欺诈方往往隐匿遁形,杳无音讯。

7、虚构标的欺诈:编造子虚乌有的项目诱骗当事人上当。(1)伪造“破产拍卖”文件资料,多方骗取定金;(2)编造理由,侵吞定金:以大批量的加工业务为诱饵,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并收取定金,最后以加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退定金;(3)诈骗者本身不具有专业资质,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目工程的资料,然后利用这些资料图纸,以发包方的身份引诱其他单位承包工程,甚至搞“多角恋爱”,一女许嫁几家,从而骗取对方的合同保证金等;(4)伪造政府批文,伪造抵押担保,骗取信贷投资和其他“投资伙伴”。

8、非法传销欺诈:(1)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通过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上线吃下线,下线吃回扣,收益额度以加入先后为序;(2)从业人员以下线交纳的入门费或认购商品回扣为生,通过发展成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商引资”,极容易诱惑群众误入歧途,极具欺骗性、传染性和危害性。

9、买卖双方欺诈。一是欺诈方利用对方欲赚取购销差价的心理,先以下家的身份与欺骗方订立购销合同,同时又串通第三方作为被骗方的上家,以提供被骗方下家所需相同的商品为诱饵,诱使被骗方订立合同,骗取货款;二是欺诈方先后以卖方和买方两种身份出现,意欲出售某种商品,使受害方又产生有多人要买这种商品且价格较高的错觉;三是受害方往往是一些开业时间不长,但又急于收回投资、踌躇满志的企业,由于经验不足,很容易成为冤大头奉送学费;四是受欺诈方履约付款后,欺诈方携款潜逃,打一枪换一地方。

(二)合同刑事诈骗,比起合同民事欺诈,具有目的更险恶、手段更卑劣、方式更隐蔽,作案更狡猾,情节更复杂,后果更严重的特点,更应引起人们高度警惕,拭目以待,谨防上当受骗。由于合同诈骗犯罪方式林林总总,手段无奇不有,现仅就常见的几种归纳如下:

1、投其所好。即利用一些单位或个人急需某种紧俏商品,或急于出手某种滞销积压商品,诱人签订购销合同,骗取大量预付金和定金中饱私囊,这里欺诈方可以买方、卖方或中介方的不同身份在合同中出现。

2、诱敌深入。欺诈方与对方先做成数笔交易,甚至做成一些赔本买卖,骗取对方信任,尔后签订大宗买卖合同,套取大宗货物或大笔货款,大发不义之财,抑或置人于死地。

3、金蝉脱壳。为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欺诈方采取拼造达官贵人、社会名流视察、题词、合影图片,让对方参观他人车间,看别人货物的手法,虚构事实,制造假相引人上其贼船,一旦签约后将对方货款、定金骗到手,就溜之大吉,逃避法律制裁。

4、陷阱暗算。即欺诈方事先假冒机关事业单位、知名度高或信誉较好企业的名称,大额度招标采购公告,被骗方一旦签订合同落入精心设计的圈套,欲罢不能,欲退不行,巨额商品打了水漂,这里欺诈方扮演的是订购发包方身份,而且往往因人而异,一户一策。

5、高额利诱。即欺诈方利用招商信息的方法,声称自己因业务急需加工一批产品,时间紧,要求高,加工费高出正常费用许多,引诱一些企业上当,但要求先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并预付一定量的合同保证费或质量押金,但对方签约付款后曲终人散,讨债无主,告状无门。

6、潜逃废债。古往今来,案例很多,但较有代表性的是,在当地投资兴业的外来户蓄谋已久,精心策划,营造一片红火兴旺的繁荣景象,大肆进行社会公关和感情投资,从企业的生产经营到供应销售各个环节,签订大批赊欠合同,恶意拖欠地租、房租、水费、电费、税金、货款和员工工资,累积到巨大数额,突然一夜之间,人去楼空,所有动产从此蒸发,登记档案里为警方留下一堆虚假资料。

7、互相并吞,又称黑吃黑,是黑道上惯常的欺诈术。即欺诈方因、、走私、制假、贩毒、盗窃、偷渡等犯罪需要与受骗方签订借债合同,或者由于意外原因赔得血本无归,或者由于欠方恶意黄债,一走了之。有的为独霸一方市场,以签订合同为诱饵,将黑道同伙及其赃款赃物诱出,挑起事断,嫁祸于人,或交给黑恶势力,或供给警方,借刀杀人。

8、传真诈骗。即欺骗方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先行发出订货要约,然后恶意利用外地汇款的时间差,先通过银行向对方汇去少许款项,取得盖有银行印鉴的汇款单后,再用刀片或涂改液更改为大额汇款,用传真机发往供方,或者与金融部门不法分子相勾结,伪造承兑汇票,供方收到传真来的汇款单或寄来的汇票时即发货,当发现受骗时,货物被持假证件的人提走,提货人下落不明,失主追悔莫及。

三、合同欺诈的防范

合同欺诈防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过程中或遭遇欺诈时采取的各种防备、救济预案中的应对措施。如上所言,由于合同欺诈手段的多样性、行为的狡诈性,会导致程度、性质不同的后果,其谋害之劣,祸害之深,毒害之广,危害之大,影响之坏,千夫所指,众怒所犯,罄竹难书。因此,如何唤醒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有效防范和抵御合同欺诈,在理论研究中的探索和法律实践中的创新,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迫切。

尽管合同欺诈诡计多端,花样百出,但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预防、防范、整顿、治理、打击、监管诸项工作,标本兼治,合同欺诈就失去伪装,难有存身之地。

(一)加强对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

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是指国家从宏观角度出发,综合动用宣传教育、立法调整、行政执法、司法干预等手段进行有效地控制与预防的措施。其内容包括:

1、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与合同意识,经常向广大公民,重点是企业经营者宣传有关经济合同的法律法规,定期组织专业培训与经验交流,使合同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构筑一道预防合同欺诈的思想防线。

2、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适应国内外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与市场交易中出现的新问题,通过立法程序及时调整和完善合同规范的法律法规。

3、发挥公、检、法、司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中心网络,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原则,做好媒体揭露和重点曝光、集中打击与群防群治工作,抓好侦查、、审判和改造四个环节,对罪犯起到震憾作用,促其自制自拔,悔过自新。

4、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功能。为维护公平交易和市场秩序,应发挥工商机关经济战线生力军和轻骑兵的优势,迅速便捷,主动出击,对合同欺诈行为从重执法,严厉制裁,依法取缔。同时,要在源头上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把好新开企业申请注册和已开企业的年检验照的审核关,教育和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增强依法维权的自我保护意识;切实加强对企业的回访检查和经营行为的监管,加强对“三无”企业、挂靠的假集体企业和非法承包租赁企业的清理,消除法律监管的盲区与合同欺诈的隐患。

5、实施金信工程,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以工商牵头,开发整合海关、商务、质检、金融、税务、劳动、公安、检察、审判等部门信息资源,建立企业信用网络监管体系。而金信工程的重点是完善企业信息网络,设定目标是:按照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和实施分类管理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指挥体系,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监管平台,通过联网,实现资源共享,适时监控,进一步提高企业信用的自律功能。国内外任何经济组织和个人,无论何时何地都可以上网查询任何企业的信用等级、资信状况和不良记录,任何心存侥幸的不法经营企业,将无藏身之地,受到法律的惩罚,必将陷入人人喊打,个个唾弃的灭顶之灾。

6、持久广泛深入地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大张旗鼓地表彰“重守”企业,帮助和促使企业完善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防范的自律机制,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采取措施提高合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管理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同时,继续开展经济合同鉴证、动产抵押登记、公开拍卖监管、格式条款备案、合同示范文本发放等工作,防止合同欺诈发生,有效保护交易安全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采取应对合同欺诈的防范措施

合同欺诈的防范,狭义上讲就是从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角度,寻求预防合同欺诈的对策和方法。行之有效的措施包括:

1、提高警惕。就是要提高对受骗危害性和防骗重要性及合同风险性的认识,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对那些轻易而举的上门“好事”,要多问几个为什么,切忌“财迷心窍、利令智昏,酒乱人性,色淫方寸”,如果警惕性不高,稍有不慎,就可能吃亏上当受骗。

2、得道多助。“得道”指借助法律武器和科学方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多助”即寻求多方帮助,包括自助和求助。具体来说首先提高自身素质,不仅要懂得市场经济知识,还要懂得法律法规知识,不仅要懂得国内法,还要懂得国际法,既要熟悉和掌握从事市场购销的知识和业务能力,又要熟悉与本行业、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运用知识与法律,保护和发展自己。其次要加强企业内部的业务、财务、仓库管理、监督部门的协作配合与信息沟通,实施动态管理,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保措施。其三要加强与银行、工商、公安、检察、海关、审判等部门的联系,主动争取帮助,规避和减免经营风险。

3、完善制度。“苍蝇不叮无缝的蛋”,“黄鼠狼好咬有病的鸡”。经验告诉我们,合同欺诈往往利用企业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凡是制度不健全、防范不严密的企业往往是诈骗屡屡得手的地方。因此,企业应根据实际,从合同签订到履行结束的全过程,制订一套比较完善而严密的合同管理制度,如合同签订程序和审批制度,合同专用章与合同文本管理使用制度,合同鉴证制度,合同履行监督制度,合同中止备案制度等等,尤其是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适时监控最为必要,可随时掌握合同履行进程,对有问题不能履行的合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4、核审资信。为了有效防范合同欺诈,签订合同前务必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查清其身份及履约守信状况,签约前首先要求对方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2)营业执照副本;(3)法人资格证书;(4)法人授权委托书;(5)合同经办人身份证以及担保书等,切忌和防止仅凭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合同专用章、工作证、介绍信、名片等不全面、不规范的证明文件签订合同。同时也应杜绝凭老关系、老朋友、老熟人或领导、部下、亲友的推荐介绍等草率签订合同。查履约能力就是查清对方经营现状,签约前应通过信函、电报、电话、中介或派员等方式调查对方资金和信誉,以防意外。重大经营活动应举行听证,集体讨论决策,给对方特殊优惠的业务要慎之又慎,可制定预案,以防不测。

5、慎签合同。为预防合同行为人在合同条款内容上暗作手脚预埋阴谋,应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严格审查合同条款,包括合同的主体、要约、承诺、权利、义务、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都要字斟句酌,反复推敲,力求表述清楚明确,具体完整,不能含糊不清或易产生歧义理解授人以柄,留下隐患,必要时请律师把关,履行合同担保、鉴证程序。

6、供货反诈。供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中反欺诈的第一要务,就是确保供方能在交付货物后顺利获取需方支付的价款,为安全起见应注意:

(1)采取托收承付方式结算,需方拒付货款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拒付输。如需方无理拒付货款,供方可申请对方开户银行进行说服。经银行说服无效,应申请银行强制扣款。

(2)在交货时,根据合同约定,供方要求需方提供担保。需方不提供担保的,供方拒绝交付货物。因为一旦交付货物、就丧失了控制权。发货、提货时更要把好出库、出厂、处境关,防止和减少受骗案件的发生。

(3)申请仲裁或者法院。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的,供方不得先向法院,而必须先申请仲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向法院的,供方可在供方所在地、需方所在地、标的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法院之中选择一个法院,提讼。

7、购货反诈。购货方在履行合同中反欺诈的首要任务就是确保取得依照合同约定供方交付的货物,为了交易安全,应当做到:

(1)依合同规定,供方交付货物后购方支付货款,若供方未先行交付货物,购方则不必支付货款。若供方延迟或拒绝交货,购方可依合同规定,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

(2)依合同规定,在需方支付货款后,供方才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如果供方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前,其财务状况恶化,有可能在将来需方支付货款之后仍不能交付货物,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先交货或提供担保,否则,需方拒绝履行自己支付货款的义务。如果供方提供担保,则购方就应先支付货款。供方提供担保在货物的交付期限届满仍不能履行交货义务的,需方可就供方提供的担保执行,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需方还可以依据情势变更规则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3)根据合同规定,在供方先行交付货物尔后需方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果供方提供的货物质量有缺陷,需方可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如同意利用,降低货物价格;交付替代货物;拒收或退货,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等。

(4)合同中没有质量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法律、行业标准履行,尚无上述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交货验收时,购货方一定要亲临现场,依据有关法律根据资料、协议、样品等质量标准逐项逐批进行验收。也可聘请专家质检人员代检。却不可碍于情面免检留下后遗症。

(5)付款时要严格资金管理制度,切不可义气用事,轻易兑付。大额资金流动要商请银行把关,万万不可违背财经制度,铸成大错。

(6)如果供方无履约能力或根本不准备履约,以欺诈手段引诱需方签订买卖合同,从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的,需方应及时向人民法院,并适时申请财产保全。供方骗款后出逃的,需方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收集提供供方实施欺诈的线索和证据。

8、项目反诈。对经济技术信息包括种植、养殖、加工、贸易、施工项目,要进行综合考察,重点是信息来源,提供人身份、项目的可能性与可行性,断定真伪、评估价值后再支付相关合理费用。

9、引资反诈。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签订中,引资方往往急于求成,外方借机欺诈,签订不平等合同,先发制人。因此,双方在签约时,出资方式中既要考虑赢利性,又要考虑对等性,出资应当公平合理,对外方的出资应当要求至少提供部分资金,外方如以物化形式进行部分投资,引资方也应要求以场地、厂房、设备等进行投资。对外方以无形资产作为入资形式的,要选择资质、信誉良好的机构进行科学评估。对外方以设备、产品进行投资的,必须坚持用原始凭证计算价格,并通过国家商检部门的检验,借以有效防范国际合同欺诈的发生。

10、租赁反诈。对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赁物致使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要求减免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延迟或拒付租金,出租人应在法定诉讼时效内讨债。承租人如征得出租人同意为经营需要而增加的租赁物价值,应留下书证,充抵租金或返还租赁物时要求出租人出资赎回。

11、担保防诈。企业在借贷、买卖、货运、租赁、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应依照《担保法》的规定设定担保。经济交往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尽量避免风险。债权人一般希望担保金额不低于债款,债务人一般希望担保金额不高于债务,以防止合同欺诈的发生。双方都应对对方的身份、地位、声誉、履约能力等进行综合考察,视其情况决定交易额度、交易方法、担保类别、押金多少,以减免风险。

(三)遭遇合同欺诈时的应急预案

经济活动中遭遇合同欺诈时,既要沉着应对,临危不惧,又要急中生智,当机立断,学会掌握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制裁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根据我国民法和刑法关于合同欺诈应承担的责任规定,在遭遇欺诈侵害行为时,应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协商变更,包括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或补充。协商解除,是合同当事人通过蹉商,在合同关系有效期限尚未届满提前终止合同。协商变更和协商解除这种补救措施,往往会遭到欺诈方不予理会或干脆拒绝,在这种情况下,被欺诈方应不失时机地采取其它措施。

2、依法废约。该措施适用于被欺诈方发现已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方有欺诈嫌疑,双方签订的合同有可能成为欺诈性的无效合同的特定场合。在这种场合,被欺诈方应暂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如不予发货,不予付款,对于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的合同,要立即中止;对于应入帐而未进帐的货款,要派员督促查办,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和措施保证应收尽收。对已被骗出的商品和货款,要及时报案,请求有关部门围追堵截和依法讨还。

3、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及时介入查处。如果被欺诈方在合同订立后或正在履行中觉察意识到合同可能为欺诈性合同,应及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审查,确认该合同无效。如双方没有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又发现对方有欺诈嫌疑的,要注意收集证据,写好诉状,及时向人民法院。如果发现欺诈方可能处分或转移已经履行的财物、货款的,要及时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账户。如果发现欺诈方隐匿财产或携款潜逃,不能履行合同的,被欺诈方要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并积极提供各种线索,采集合同欺诈有关证据,协助司法机关快侦快破,追还款物,并追偿因遭受合同欺诈带来的经济损失。

由于经济活动领域、行业无限扩展,合同欺诈行为无孔不入,无隙不钻,欺诈与反欺诈的斗争将是长期的,“此恨绵绵无绝期”。本文仅就合同欺诈的典型特征、常见类型、常用手段、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向企业经营人员提个醒,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守法经营、依法维权和科学管理是企业的命脉,万万不可粗心大意。

参考文献资料

1、《最新工商政务管理与行政执法实务》

2004年5月经济日报出版社出版覃小英主编

2、《工商执法全书》

1997年7月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张经主编

3、《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

2003年8月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祝铭山主编

4、《合同陷阱与防范全书》

1999年5月中国物资出版社出版

5、《基层工商所工作实务全书》

1999年10月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李旸主编

第6篇:防范养老诈骗宣传方案范文

伍佳佳,2012年2月考入湖北日报传媒集团荆楚网,分配到总编室工作,2015 年调入新成立的频道编辑部,任部门副主任至今,兼任湖北日报新媒体集团第三支部组织委员。截至目前,“拆二代办养老院”等新闻作品在全国获得较大影响。先后获得湖北新闻奖一等奖(集体),湖北网络宣传好作品奖,湖北日报传媒年度好新闻二等奖、月度好新闻奖,荆楚网好稿奖二等奖等多项;2014年获得湖北日报新媒体集团最佳新锐奖、2015年获得湖北日报新媒体集团明星人物奖、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先进个人”称号。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在多平台交互使用中,形成了一种不可逆的累积过程。个人信息泄露,导致关联危机发生,而电信诈骗就是最为严重的一类。打击电信诈骗,一直被认为是公安机关的使命,然而,在愈打愈烈的情况下,有必要跳出传统的逻辑分析框架,重新厘清电信诈骗与信息安全之间的逻辑关系,转变单一主体破解难题的狭隘空间,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化治理模式,从而形成“安全为人民,安全靠人民”的良性社会生态。

[关键词]电信诈骗 社会化治理 信息安全 全民参与

据新华社报道,201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电信诈骗案件59万起,同比上升32.5%,造成经济损失222亿元。2016年1月至7月,全国共立电信诈骗案件35.5万起,同比上升36.4%,造成损失114.2亿元。电信网诈骗已成为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毒瘤”。如何根除电信诈骗这一社会“顽疾”,成为当前一道亟待解决的社会难题。

一、电信诈骗的社会化治理:一种有效的治理模式

社会本质上是一个开放演进、具有耦合作用和适应性的复杂网络系统,在这个庞杂的系统内,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需要及时予以疏导、缝合。在传统的观念里,社会治理政府主导是主流。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错综复杂的问题不断涌现,单靠线性管理模式很难快速给出有效应对方案。因此,有必要引入新的治理模式。

1.电信诈骗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治理模式的多元。

电信诈骗是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盗用个人信息,骗取钱财。其借助的是电信、互联网等技术,在实名制还未全面普及的情况下,其手段还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它有别于普通的诈骗,普通诈骗的受害方与施害方是可视或者可识别的。电信诈骗既关涉电信企业,又与银行有一定的黏度,受害人一旦报案,又牵涉到公安机关。假若受害人身份特殊,譬如学生,又牵涉了教育部门。因此,电信诈骗是一种关乎全民的社会化结构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了其参与主体的多元化。

2.多主体合作是治理电信诈骗的最佳选择。

多主体合作共治是当代公共治理理论中较为核心的机制建构与制度设计。具体就电信诈骗而言,其问题的复杂性,使得单一行动或者决策失效。电信诈骗与当前互联网技术紧密相连,需要专门的互联网技术手段、侦查办法、防骗宣传、舆论监督等共同作用。而关联主体的广泛参与,有利于快速补位,使得失序的社会关系逐渐回归本位。

多主体合作需要价值观的引导与重塑,需要构建利益趋同的参与机制,需要共享治理成果。电信诈骗作为全社会识别度较高的问题,亟需整合社会资源,多主体互动,以实现社会秩序良好。

二、电信诈骗社会化治理的体系构建

合作协商治理是现代社会治理最主要的特征之一,是治理主体由政府 “本位”向多元转化。电信诈骗作为社会治理中的特定问题,除国家和政府外,还应吸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社会群体等力量共同参与。这种新型的社会联动关系,需要一套完整的体系将其统一。构建这样的内容体系,至少需要符合三大要素。

1.全民参与:培育多元化的治理主体。

《2016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显示,54%的网民认为个人信息泄露情况严重,84%的网民曾亲身感受到因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不良影响。根据这份民意调查,不难看出,民众对于信息安全的关注度空前,个人信息保护刻不容缓。而2016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主题为“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也旨在呼吁全民参与网络安全建设。

除了民众参与,政府相关部门也应积极参与。早在2015年6月,国务院建立由公安部牵头,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23个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这一多部门参与的形式,高效,且能形成惊人威慑力。

此外,媒体也应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将电信诈骗作为一项长期的报道工程来建设。遇到重大电信诈骗案件,要做好议程设置,通过多媒体手段,进行有针对性的传播。再者,与电信诈骗相关的企业,因业务原因,天然掌握用户信息,更应积极参与到保护个人信息的行列中来。

2.成果共享:治理电信诈骗的终极目标。

任何治理体系的构建,落脚点不仅仅是解决问题,还在于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成果要全民共享,切忌人为制造壁垒。否则,会损害到因共同的目标形成的利益联盟。利益共享的更高层级是服务增效。具体就治理电信诈骗而言,无论是政府部门,电信企业,银行等,在协助解决问题的同时,要提高服务水准,提升技术安全级别。以民生为向度的服务供给,是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的最好路径。

譬如银监会与公安部研究制定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就明确要求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已查明的冻结资金及时返还受害群众,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返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这就是典型的成果共享。

三、电信诈骗社会化治理的实践推进

电信诈骗是社会“顽疾”,治理起来必然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社会化治理体系的构建,最终还是要通过实践去推进。除了理论上行之有效的体系构建之外,还需要从技术、管理、立法和舆论监督等多个具体层面着手。

1.技术引领:大数据、实名认证等实时反馈。

电信诈骗寄生于移动通信和互联网技术,那么,回归到技术本身,能否通过更为先进的技术来阻断已经出现的问题?实际上,很多监管难题都是依托技术进步才找到了解决之道。治理电信诈骗,离不开以信息化治理为基础的技术支撑。

譬如,据广州日报报道,中国移动内蒙古有限公司研发了“诈骗电话预警系统”,当用户接听或拨打疑似涉骗号码时,用户的手机屏幕就会同步显示该号码已被标记为诈骗电话,提醒用户谨慎接听。这种利用大数据技术手段从侧面打击电信诈骗,见效快、成本低、效率高。

再者,电信、银行等,要加快推进实名认证。进一步完善身份信息和证件核验技术手段。同时通过人脸识别技术,深化实名认证,让多重验证聚力,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实名制只是准入,之后还需要企业引入并匿名技术、数据泄露保护模型技术,此外,还需要不断升级业务系统,防止黑客攻击。

2.法律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规无缝衔接。

我国目前还没有《个人信息保护法》,因此,有必要针对电信诈骗,构建立法、执法、司法三位一体的法律框架体系。建议根据我国国情,尽早推出《个人信息保护条例》,明确个人信息的保护类别,保护措施等。设置专门行政机关来保护个人信息,赋予其行政处罚权。同时,将个人信息侵权案件纳入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并制定配套的民事赔偿制度等。立法、执法、司法无缝衔接,才能确保与电信诈骗相关的违法行为,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3.舆论监督:媒体作为与公众参与合力推动。

电信诈骗的社会化治理,还需要引入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媒体作为舆论监督的主体之一,理应时刻以民生为本。电信诈骗作为危害社会的毒瘤,媒体作为社会的“眼睛”,要敢于对于个别政府部门不作为,电信企业、银行等不作为,予以曝光,督促其积极作为,共同给力,解决民生顽疾。

媒体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就电信诈骗中的热点,做好议程设置。此外,可以设计专门的防骗APP,开辟专门的通道,收集线索。还可以开辟举报平台,政风行风热线,鼓励公众参与。在传播方式上,可以采取分类传播,定向传播,譬如,可以与高校合作,社区合作,制定针对特定人群的防骗报道、防骗常识等。还可以及时引导舆论,避免因个别案例而引起的不必要的恐慌。

治理电信诈骗还需要在实践中摸索,社会问题通过社会化治理模式,必然会得到有效解决。只是在这个寻求解决过程中,需要多方主体参与,达成共识。

注释:

[1]谢宗晓、林润辉、王兴起:《用户参与对信息安全管理有效性的影响――多重中介方法》,《管理科学》2013年3期

[2]林元庆:《电子商务环境下客户信息安全问题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16年4期

[3]王菲菲:《公民意识和网络舆论监督――兼论网络舆论监督影响力》,《新闻前哨》2010年1期

[4]章海宁:《关于网络通讯中信息安全的保障研究》,《电脑知识与技术》2016年13期

[5]葛磊:《电信诈骗罪立法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12年2期

[6]谢连觯骸兜缧耪┢的防控体系研究》,《法制与社会》2011年14期

【网友热议】

高霞:徐玉玉事件侧面凸显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还存在漏洞。该事件之所以能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一方面在于其准大学生的特殊身份,另一方面则是作为贫困家庭,其生命的陨落,引起广泛的同情。希望悲剧不再重演,所有与之相关的部门能够从这一事件中看到切实的社会管理、公民教育、福利供给的问题,并采取有效综合措施,不断加以完善。

李欢:电信诈骗、骚扰、推销是信息时代的切肤之痛,相信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有类似的经历,只是有的人警惕性强,置之不理,而有的人因为疏忽,上当受骗。徐玉玉事件,让更多的人关注到信息安全,越来越多的网民通过社交平台痛陈遭遇,要求彻查电信诈骗,肃清通讯环境,这对于信息安全相关措施、政策法规的出台是一个很大的触动。

杨虹磊:电话诈骗案发生后,一些专家总是提醒人们要提高警惕,注意防范。诚然,个人防范固然重要,但如果本可以从源头上就堵住电信诈骗,问题就能从根源上得到解决。因此,单纯的呼吁人们提高警惕来应付日益多变的各类诈骗,这无疑是社会的一种悲哀,也会进一步稀释社会信任度。所以,面对屡禁不绝,越来越猖獗的电话诈骗案,需要制定法律,来进行更细致的指导和规约。

李克伟:如果说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高人们警惕心和识骗防骗能力,形成长效机制,可让电话骚扰、电信诈骗无机可乘,那杜绝提供平台载体,斩断依附于电信平台的各种灰色“利益链条”,避免电话骚扰诈骗恣意横行,更是当务之急、重中之重。唯有建章立制,依法确立电信企业兜底责任,对电话骚扰诈骗造成的消费者损害,进行违约赔偿或者连带责任先行赔付,甚至依法进行刑事追责,才能真正起到震慑促动效应,倒逼电信企业提升自律、服务和质量意识,堵住电信运营管理“漏洞”,进而有效防范电信骚扰诈骗愈演愈烈,有效保障人们的正常通讯权利,维护好健康安全有序的通信消费环境。

景纯:徐玉玉事件虽然是发生在山东省,但是湖北的媒体也应该紧跟热点,结合本地实际,采访本地受骗者案例,再找专家给予指导,或者通过深度报道做调查和对策,或者通过微信、微博、专版等形式介绍防骗知识。纸媒可以宣传一些网络安全典型,做防骗知识小贴士等;网媒可以通过访谈、漫画、动画、H5等形式提醒大众提高安全意识。如果可行的话,也可以开发防骗APP。

第7篇:防范养老诈骗宣传方案范文

关键词:高校 电信诈骗 安全教育

在如今的信息时代,手机、固话、网络等通信工具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必不可少的角色,然而在给予人们便利的同时,频发的诈骗案件也随之而来。诈骗犯罪来势汹汹,2016年8月,即将成为大一新生的临沂女生徐某在被犯罪分子以发放助学金为名骗取了近万元辛苦攒下的钱后不幸猝死身亡,在令人为之痛心的同时,引发了社会对于诈骗案件的空前关注和对犯罪分子的强烈谴责。学生群体因其单纯性越发地被列为犯罪分子的诈骗目标,校园诈骗案件频发,且案值趋于增大,极大地造成了学生财产的损失,影响了校园的安全稳定,高校诈骗案的控制形势不容乐观。

一、高校电信网络诈骗的特点

(一)犯案手段多样化

犯罪分子以电信和网络为载体设下花样百出的诈骗陷阱,令人防不胜防。比价常见的有如下形式:1、“恐吓式”,冒充银行、邮政、公检法等官方机构通过“恐吓”的方式诱骗其转移金钱到所谓的“安全账户”;2、“熟人型”,假扮校领导、老师获得学生的信任,再进一步骗取金钱;3、“中奖型”,通过手机短信或者网络平台谎称学生中了大奖,以手续费为名骗取金钱;4、“赚钱型”,利用学生想兼职赚钱的心理,向受害者收取中介费、费、押金、进货费;5、“病毒型”,犯罪分子通过改号器等技术手段扮演银行客服、支付宝等商家,向学生发送带有病毒的链接,进而盗取银行卡信息。诈骗手段层出不穷,社会经验不足的学生极易上当受骗,落入陷阱。

(二)破案难度大

本文探讨的校园电信网络诈骗案是非接触式的诈骗,犯罪分子通常隐藏在一个个手机号和QQ号背后,为破案带来了极大的难度。2013年,为进一步促进移动通信市场竞争,工信部向民间资本开放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并划分了170号段、171号段供移动转售企业使用。这些转售企业也被称为虚拟运营商,但因为监管措施跟进不到位,无需实名登记即可购买,这些号段俨然成为了诈骗电话和短信的犯罪温床。一旦罪案发生,嫌疑人弃用号码,公安部门便无法通过号码追查,想要抓捕嫌犯无疑大海捞针。

(三)经济损失难以挽回

由于监管不力等多方原因,许多犯罪分子通过网络等途径获得他人的身份证信息,再冒用他人信息办理银行卡,因此诈骗案中常常存在“人卡不一”的现象。一旦钱已汇入犯罪分子的银行卡,即便公安部门成功阻止了正在进行中的电信网络诈骗案,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但因为银行卡户主并非犯罪分子本人,银行卡里的钱仍旧无法取出。更因为作案与破案之间时间跨度较长,被诈骗的金钱往往在犯罪分子被抓获前就已经被花费掉,无法追回。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特点使得未雨绸缪,让学生避免陷入犯罪分子的陷阱就更加重要。要想减少校园诈骗案的发生,除了依靠公安部门的重拳出击以及银行、电信等行业的通力合作之外,更需要发挥高校传道授业的重要作用,在校园中做好防诈骗的安全教育工作。

二、如何开展校园防诈骗安全教育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将人类需求分为五种,分别是生理的需求、安全的需求、感情和归属的需求、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1]。安全需求是人的基本需求,同时也是追求更高层次需求的基础[2]。频频发生的诈骗案件不仅侵害了师生的财产安全,更破坏了受害人的安全需求,只有提高学生的安全素质才能够有效地防患于未然,减少校园诈骗案的发生,而大力加强校园安全教育至关重要。

(一)多方面统筹教育

提高学生的防诈骗意识是减少校园诈骗案发生的基础。当今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所谓防人之心不可无,学校应当在学生入校的各个阶段加强培养学生的防诈骗意识,可以通过充分利用新生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课程以及专题安全活动等机会将防诈骗意识传递给学生,真正做到将安全意识内化于心。

向学生传授有效的防诈骗知识是减少校园诈骗案发生的保障。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在培养学生防诈骗意识的基础上,学校应当承担起向学生传授时下“流行”的诈骗手段相关知识的职责,让学生做到有所知,有防备。随着科技的进步,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也在不断地“与时俱进”,常常让人防不胜防。因此在安全教育中,学校相关部门更应当注重“时事”的不断更新,利用网络平台等手段在第一时间将新的诈骗案例转达给师生知晓,让犯罪分子无可趁之机。

培养学生的防诈骗技能是减少校园诈骗案发生的助力。“知之”与“行之”之间往往存在差距,相对于防诈骗意识和防诈骗知识,防诈骗技能的获得通常需要一定的实践。如与警方合作组织安排相关的社会实践活动,也可通过诈骗模拟演练等方式锻炼学生的防诈骗技能[3]。

(二)多部门联动教育

校园诈骗案一旦发生,涉及到的往往有个人、家庭、学校、公安乃至银行及电信部门,每一个环节的合作联动都至关重要。笔者认为,联动教育应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校园各个部门之间的联动教育,另一个则是校园、家庭与社会各部门之间的联动合作。第一层面,在学校里面的各相关部门如保卫处、学生处、教务处、辅导员之间建立联动合作机制,从防诈骗安全教育的内容设计、课程安排、效果考察以及诈骗案发生后的处理等各个环节开展联动模式教育。在这一层面,应当注意各部门的分工合作,统筹兼顾,在建立领导责任制的基础上,真正将防诈骗教育落实到位。第二层面,要加强学校与家长及社会相关部门的联系,校园诈骗案的受害者不一定是学生本人,也有可能涉及到学生家长,因此加强学校与家长之间的联系,提高家长的防诈骗意识和能力,及时制止诈骗行为也可以有效降低诈骗案的发生率。

(三)多平台整合教育

进行防诈骗安全教育应当注意教育的模式创新。教育不应该仅仅局限于课堂,而应通过课堂、网络、主题活动、社会实践等各个平台铺展开来。课堂是目前高校开展安全教育最常用也是最主要的渠道,具有系统性和全面性的优点。微信公众号、微博都是现今学生当中非常流行的网络互动工具,通过这些平台开展网络教育能够很好地达到吸引学生参与学习的目的。笔者认为网络上诈骗案例的实时分享分析,安全知识的自测自评,公众号一对多的在线答疑等等都是很好的网络教学方法,具有实时性、趣味性、服务性的优点,能为课堂安全教育扮演好“助手”的角色。安全教育不仅仅是知识的传授,还应当为学生提供实践的机会。参与学校的安全主题活动,通过警校合作加入到公安部门的防诈骗宣传工作中,到社区组织开展防诈骗小调研等等都是不错的实践活动。

高校电信网络诈骗案是建设平安校园不容忽视的隐患,控制案件的蔓延,维护校园稳定刻不容缓,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笔者认为,对于高校来说,在外依托公安部门,对内大力推进安全教育,强化师生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思想防线,防患于未然才能更好地减少校园诈骗案的发生,为师生营造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

参考文献

[1] 陈志沛.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在学校管理中的运用[J].教育与职业,2007{20}:37-38.

[2] 程诗敏.风险社会视域下大学生安全素质提升研究[D].北京: 首都师范大学,2014.

[3]安春元.新时期增强高校安全教育实效性的几个关键点[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6(02):44-46.

第8篇:防范养老诈骗宣传方案范文

1.主体是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欺诈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社会保险投保义务人和法定受益人。社会保险基金投保义务人和法定受益人是社会保险基金最主要和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不论是从理论上分析还是从现实情况看,社会保险投保义务人和法定受益人都是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最主要的主体类型。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为追求不正当利益,可能单独或与其他相关人员串通伪造或虚构社会保险待遇资料,套取社会保险基金,对社会保险基金造成直接损失或构成安全威胁,从而成为社会保险欺诈的主体。

(3)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指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和相关服务的机构,如代为发放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的金融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工伤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的医院或药品销售机构等。上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可能单独或与他人勾结通过虚构或伪造社会保险待遇相关资料套取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从而成为社会保险欺诈行为主体。

(4)其他诈骗社会保险基金的个人,是指除上述主体之外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构成损害或威胁的人。如养老保险待遇享有人的赡养义务人在其死亡后隐瞒死亡事实继续代领养老保险金并据为己有;诈骗团伙单独或与医保医院合谋伪造虚假就医资料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从而成为社会保险欺诈的行为主体。[1]

2.主体具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观故意从主观上看,要构成社会保险欺诈需行为人存在欺诈故意,即希望通过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有关信息,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陷入错误认识和判断,从而做出错误的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相关机构或个人因为错误认识或工作疏忽,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少收社会保险费或多付社会保险基金,从而给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带来影响和损害的,不构成社会保险欺诈,但应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补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返还多领取的社会保险基金。

3.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客体是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从客体上看,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损害或影响的对象是受法律保护的相关社会关系,或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只有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才能成为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其它的未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构成直接威胁的行为均不构成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是指社会保险基金不受威胁和侵害的良好事实状态。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必须将影响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社会关系纳入法律规范调整范围。社会保险基金从筹集、管理、投资到支付阶段都可能遭遇安全威胁,这种安全威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社会保险基金本身受到侵害,如社会保险基金因骗取和冒领而受到损失;第二类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受到破坏,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秩序因用人单位故意隐瞒或伪造社会保险投保资料而遭受破坏。因此,社会保险欺诈的客体包括两类社会关系:一是社会保险基金财产所有关系;二是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管理关系。

4.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已经完成从客观上看,要构成社会保险欺诈需行为人已经完成了欺诈行为,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造成了危害。因此,尽管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想法,但如果没有在客观上实施欺诈行为,即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虚构足以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带来损害或影响的材料或事实,则不构成社会保险欺诈。值得特别一提的是,社会保险欺诈的构成并不以社会保险基金资产存在实际损失为条件。笔者认为,之所以不应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在实际损失结果作为社会保险欺诈的要件,是因为社会保险基金承担的社会功能具有特殊性,其本身的安全性要求远远高于一般的基金或资金对安全性的要求。不仅其结果安全需要特别维护,运行过程及管理秩序的安全也不容许破坏,否则应承担社会保险欺诈责任,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

二、社会保险反欺诈的立法对策

(一)出台《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

随着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扩大和统筹层次的提高,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规模将迅速扩大,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也将成为社会保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尽管作为社会保险基本法的《社会保险法》用专章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了规定,但从具体内容看,主要是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等事项进行了规定,且比较原则。笔者认为,为了将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最大限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国家应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该条例除应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监管体制、监管措施、监管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全面系统规定外,还应对社会保险反欺诈进行专门规定,从而为社会保险反欺诈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

(二)在《刑法》中增设社会保险基金诈骗罪

尽管我国《刑法》对诈骗公私财物犯罪进行了规定①,但由于社会保险基金不同于一般公私财物且承担着特殊的社会功能,具有非同一般的作用。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城乡居民)缴费和政府财政补贴共同构成,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管理,专门用于劳动者养老、疾病治疗、工伤康复、生育和失业救济的专项资金,是社会成员的“养命钱”和“保命钱”[2]。此外,仅从所有权的角度看,社会保险基金也不同于一般的私人财产和公有财产,更类似于共有财产或信托财产。因此,为了有效打击和遏制社会保险欺诈,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笔者建议,在《刑法》中增设“社会保险基金诈骗罪”。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解释》,就《刑法》第266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它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做了如下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它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尽管上述司法解释为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刑法适用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但笔者认为,该解释未能体现骗取社会保险基金与骗取一般公私财物在社会危害性上的差别,因此,建议下一次修订《刑法》时在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诈骗罪”中,增设“社会保险基金诈骗罪”,并在具体的刑罚设定上高于一般的诈骗罪。

(三)鼓励社会保险反欺诈地方性立法

尽管社会保险基金诈骗具有共同性,但由于不同地区社会保险发展水平不平衡,尤其是社会保险基金积累规模差异较大,因此,不同地区社会保险欺诈问题的突出程度不同,且具有一些地区性特征,诈骗手段、工具和方式也不尽相同。此外,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反欺诈法律文件的正式出台可能还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又只能为社会保险欺诈的刑事审判提供立法依据。因此,笔者建议,国家应鼓励社会保险发展较早、社会保险基金规模大、社会保险欺诈现象相对突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率先制定地方性社会保险反欺诈立法,探索和积累立法经验,等到条件成熟后再出台全国性统一立法。事实上,一些地方已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并收到了初步成效。如重庆市就在2010年出台了《重庆市骗取养老保险基金处理办法》。

三、社会保险反欺诈的执法对策

(一)增设社会保险反欺诈职能机构,强化社会保险反欺诈执法监督

徒法不能以自行,要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必须有赖于完善的管理体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现状,笔者建议,在统筹区一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中增设社会保险反欺诈内设机构,专门负责本统筹区的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其基本职责包括:负责指导本统筹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反欺诈工作;根据需要在报经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在本统筹区内设置分支机构,并确定其工作区域;制定本统筹区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规程;根据举报或自行开展社会保险欺诈查处工作;指定分支机构查处本辖区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诈骗案件;就查处的具体社会保险基金诈骗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对本统筹区的社会保险欺诈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等。

(二)建立社会保险反欺诈行政协调机制

社会保险基金涉及社会保险关系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托管、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经由的主体包括社会保险基金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事务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提供机构、社会保险经费拨付部门、社会保险基金托管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机构。由于在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发生骗取社会保险基金事件,因此,在上述相关主体,尤其是监督管理主体之间建立社会保险反欺诈协调机制将具有重要的意义。如作为全世界对欺诈处罚最严厉的国家,美国就建立有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险反欺诈和商业保险欺诈法律制度。其中,美国在反保险欺诈的行政监管方面非常注意相关机构的合作配合。美国全国健康保险反欺诈协会(TheNationalHealthCareAnti-FraudAssociation,NHCAA)2010年的《白皮书》就如何建立和完善反医疗保险欺诈提出的七个基本原则中首要的原则就是要建立完善的监管协调机制,这个协调机制不仅包括社会保险相关主体之间的监管协调,还应包括社会保险系统与商业保险之间的监管协调机制,其核心是信息共享平台和机制的建立。①

(三)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为了不断提高预防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的能力和效果,除了继续完善信息披露、外部审计、财会规则等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外,还应建立和完善以下专门的社会保险反欺诈制度。

1.社会保险基金基础信息管理制度从实践上看,社会保险基金被诈骗的直接原因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对诈骗人所提供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相关材料难以进行及时有效的判断。而导致这一现状的原因则是工作人员无法及时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材料的相关机构,如提供医保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户籍管理的公安机关等进行核实。如果有一套专门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将大大降低社会保险基金被诈骗的风险。为此,笔者建议,国家应出台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险基础信息管理系统,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相应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和服务机构,尤其是提供医疗、工伤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药品销售机构,负责户籍管理的公安机关等,应将与社会保险有关的信息材料及其变更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上传到信息管理平台,以供相关单位和个人查询,违反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条件成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保险基金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应实现互联互通,形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信息管理平台。

2.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特别处方管理制度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社会保险基金诈骗案件的分析,笔者发现诈骗医疗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案件在整个社会保险基金诈骗案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是提供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药品销售机构在给患者的治疗方案和用药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缺乏规范的管理。因此,笔者建议,国家应出台相关法律文件,对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处方原则、处方医生的资格、处方的审核程序、病历及处方的电子化、病历及处方的归档管理、法律责任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

3.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从国内外的实践看,通过伪造、变造社会保险档案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是社会保险欺诈的重要方式。因此,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险档案制度对于有效预防社会保险欺诈具有重要的意义。所谓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表面看是管钱,其实管理的是参保人的权益记录,参保人的缴费记录是其未来获得社保待遇的依据,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等对于参保人而言非常重要。对于某个具体劳动者来讲,社会保险档案是认定其社会保险资格、应否享有某种社会保险待遇和计算具体待遇数额的基本依据。此外,全面、客观、真实的社会保险档案也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查证和认定社会保险欺诈的基本证据。日本的“幽灵人瑞②”和希腊的“幽灵退休者”得以产生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档案监管。2009年7月23日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该规定对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做了基本规定,但还不够完善,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充实和完善:第一,应允许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通过签订协议委托所在地的专门档案 管理机构对社会保险档案进行专项管理。第二,明确规定各类社会保险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报送主体。第三,适当扩大社会保险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农村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过程形成的专业性文件材料;社会保险权利人享受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服务的处方、病历等资料。第四,实现社会保险档案电子化并与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联网,以便于相关机构和人员查询。第五,出台统一的社会保险档案管理操作指南,完善社会保险档案管理规程。

4.社会保险反欺诈抽查制度从国外的经验看,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抽查制度能有效预防社会保险欺诈。我国应该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抽查管理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抽查的管理机构、抽查对象的确定方法、抽查措施、抽查程序、抽查结果的处理、法律责任等基本事项进行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可在省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设置专门的社会保险反欺诈机构,并由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抽查。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抽查机构可根据一定时期内本辖区社会保险欺诈事件的发生情况及其分布特点,对社会保险基金使用中可能产生的欺诈风险按类型进行高、中、低评级,对于存在高欺诈风险的地区、行业、单位或个人应正式列为抽查对象。在锁定抽查对象后,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抽查机构的工作人员凭有效证件有权对被抽查对象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的事实依据进行调查,包括查阅和复印相关书面材料、询问相关机构工作人员、约谈社会保险受益人、询问相关证人、调取有关影像资料等,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予以配合。抽查机构对抽查结果应分别做出处理,对存在欺诈但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自行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政府审计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执法监督

健全的执法机构是反欺诈法律制度得以实施的保障。[3]我国《社会保险法》第78条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政府审计监督,不仅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加大了对由本级政府管理的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在内的整个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力度,国家审计署也开展了社会保险基金专项审计,先后了国家审计署《2012年第34号公告: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社保基金会基金管理及2013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此外,还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了审计。通过审计,审计部门发现了大量违规违法使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对此,审计部门就如何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和改进相关管理工作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对于预防和发现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政府审计的权威性、全面性和规范性使得其在社会保险基金执法监管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可以有效威慑和遏制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为此,笔者建议,正式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政府年度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统筹区一级政府的审计部门应对由本级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托管、投资和支付情况进行专门审计,并向社会公开披露审计结果,国家审计署则应对全国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在内的整个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年度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

四、社会保险反欺诈的司法对策

(一)适当扩大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争议范围

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的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包括: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法释〔2001〕14号),该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6〕6号),该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法释〔2010〕12号),该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只受理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而引发的劳动者诉用人单位社会保险争议案件,以及劳动者因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本人因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所做的裁决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可以适当扩大有关社会保险待遇案件的受理范围,将劳动者提起的社会保险诉讼全部纳入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这不仅可以及时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而且可以有效地遏制和震慑因此而衍生的社会保险欺诈行为。通过建立特殊的诉讼制度来有效防止社会保险欺诈是一些社会保险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的经验,如美国就有社会保险欺诈促讼制度,即允许公民个人就社会保险欺诈行为以本人名义提讼,并按比例分享罚款。这不仅有利于调动普通民众参与社会保险反欺诈的积极性,而且可以大大增加社会保险反欺诈的有效性,还可以明显降低社会保险反欺诈的成本。为此,笔者建议,对于用人单位因少缴社会保险费而引发的劳动者案件,以及因社会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拒绝支付、延迟支付、不足额支付社会保险金而引发的诉讼,人民法院应直接受理,而不必以经过劳动争议仲裁为前置程序,在条件成熟后也可以引入社会保险欺诈促讼制度。

(二)充分利用社会保险欺诈典型案件公开审理的宣传教育功能

利用司法活动进行宣传教育是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法定职责。司法审判不仅是对具体个案涉案人员的行为进行司法评判和法律制裁,其审理中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质证,合议庭的认证以及对当事人行为法律性质的分析和认定,公诉人对相关法律规定适用的分析,以及被告人认罪悔过的陈述对于参加旁听人员了解我国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知晓案件所涉行为的边界,明确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得到生动形象的法治教育具有特殊的功能和价值。为此,笔者建议,人民法院可选择一些宣传教育价值比较突出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进行公开审理,邀请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劳动者代表、社会保险服务提供机构、新闻媒体来旁听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社会保险反欺诈中的独特功能和优势。

(三)充分发挥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司法建议的完善改进作用

第9篇:防范养老诈骗宣传方案范文

   大学生安全教育学习心得

   身着着各院的文化衫,我们2021级学子迎来了又一度的新生入学教育,处处洋溢着青春的气息。而首先迎面而来的便是作为重中之重的安全教育。

   或许,作为大学新生的我们或多或少的会对安全有所忽略,安全教育在此时就充当了提醒者的角色。它告诉我们电信诈骗无处不在,消防安全不容忽视。在听完了两场分别由公安与消防所做的宣讲后,我已对接下来可能遇到的安全隐患有了初步的认识。在切身经历了一场声势浩大救火演练后,更是将安全深深地牢记在脑中。作为大工2021级新生的一份子,我将在未来的大学4年乃至以后人生中,切身做到以下几点:

   关于电信诈骗:绝不轻易相信来自陌生人的有关钱的花言巧语,就算是来自熟悉的人的转账需求也要联系到本人,否则一概不理。在身边同学出现类似事件后,竭尽全力制止,并将危害告知与他。争取做到以一人带动周围人,将电信诈骗杜绝于身之外。在不幸遭遇诈骗后,也能做到遇事不慌张,及时拨打110寻求帮助。但是总而言之,希望电信诈骗能够远离我们每个人。

   就消防安全而言:对此,我认为这是关乎每个人人身安全的最迫切的需求。于一个大学生而言,这应当是我们必须掌握的知识。经历了今天的教育后,我对消防的认识也更进了一步。作为一个新时代的新青年,我将坚决做到决不在寝室使用大功率用电器,熟悉并真正掌握宿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明白突遇火情时的应对方法,做到冷静面对,处事不慌。我相信,当自身将消防安全置于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位置上时,凶狠的火魔便也不绝会轻易光顾。另外,关于消防,我想在此表达我自身对驻扎一线,勇敢无畏的消防官兵的崇高敬意。无论怎样的险情,消防官兵总是一如既往,冲锋在前。残破的高楼挡不住他们的步伐,凶猛的大火灭不了他们的胆魄,俞是艰险俞向前。平凡创造的伟大往往更让人刻骨铭心,引用网络上一条评论:“凡人之躯,比肩神明。”

   综上述,小隐患往往在疏忽下将会成为大灾难,而在安全教育的加持下,希望每个人能够远离危险,坐拥安全又美好的人生。

   脚步轻灵,循着满地阳光,我们挂着笑,步入了大工的校园。未来在这里,我相信新的2021级同学必将以新心态面对新的校园,以新的面貌拥抱美好大工。

    大学生安全教育学习心得

   网络安全教育是国家安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网络安全教育或者国家安全的集中系统教育是中国在大国和强国道路上要补的课。政府要引导民众对于国家安全的长远方向和战略取向有准确认识。有几条基本思路可供借鉴:

   第一,政府不能包办一切,需要引导社会和市场资源共同参与,从全方位、多层次协调推进国家安全教育。比如,好莱坞大片是美国进行爱国主义和网络安全教育的重要途径,通过电影把威胁具象化,这就是教育。所以我们也应该有自己的大片,当然也可以通过短视频、动画等形式把安全观念具象化。信息安全集中教育的重点就是要渗透、要持久。

   第二,建立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网络空间共同体首先是利益共同体,政府、企业、个人在信息安全上有共同利益;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网络安全教育首先检验的就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乃至整个社会对网络安全的认识和知识储备。

   在国家安全问题上,政府首先要树立一个标杆,制定一个正确与错误的标准,从而实现网络的自由有序。对企业来说,安全是一种成本,所以企业不太愿意在网络安全上投资。因而,国家安全教育不是单向度的对人民的教育,而是对国内各层次的系统教育,从政府官员到企业人员,再到普通民众,各行各业都要将网络安全上升为指导生活、工作、学习的一种准则,并在具体的工作和生活中具体落实。

   此外,媒体要以负责任的方式进行相关知识的传播,避免对网络安全、信息安全进行放大和煽情报道,在制造新闻的娱乐性时,不要忘记媒体的社会责任。

    大学生安全教育学习心得

   通过这次的国家安全教育课,我认识到在现在我们应该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障。

   在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到来之际,我们更要意识到维护国家安全,人人都是主角!这堂宣传课结合了目前发生于世界范围内的新冠疫情,中国在防疫面前做得非常棒,同时在积极援助其他国家抗疫面前也充分展现了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我们注意到民众在公共安全事件面前绝不仅仅是被动的、被保护的对象,同时他们也是积极应对公共安全事件的主体。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要坚定不移地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法制建设、强化政府职能建设、健全信息公开媒体与互联网管理制度、强化专家的科学精神与职业素养、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提升公民应对疫情灾情素质、切实把”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注重研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外溢风险及其应对政策措施。

   面对疫情,作为当代大学生的我们可以做好日常的自我与家庭预防、利用假期丰富自我,做好心理调控、提升信息辨识能力、不传谣不造谣。大学生们创新前行,在积极对社会做贡献中,将实现自身的韧性增强和境界升华。

    大学生安全教育学习心得

   随着互联网、电信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利用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进行虚假信息诈骗犯罪十分猖獗。今年以来全国范围电信诈骗金额达到7000亿人名币,诈骗名目繁多,涉案人员众多。

   我们学生自身在专业学习之余,自觉尝试接触社会,增加自身的社会经验,加强自己的社会适应能力,同时重视安全教育,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对不清楚的事宜及时与学校老师沟通咨询;再者增强自身的心理素质,树立好正确的价值观和金钱观,一旦出现意外,沉着冷静,注意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及时与父母和老师沟通。

   不要有“贪图便宜”、“一夜暴富”“天上掉馅饼的心理;注意保护个人资料信息,不可随意注册、填写自己的身份、手机号码、银行卡号等私人信息;在做好自身防范的同时,积极向周围的亲人、朋友做好宣传;发现电信诈骗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报警。如果掉人不法份子所设络的陷阱,要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发现上当受骗不要有侥幸心理,应当迅速保存涉案证据,并及时报案。

   高校大学生诈骗案件频频发生已经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其背后所衍生的诸多问题都值得我们反思。在这次反诈教育上我深知电信诈骗的危害,并下定决心要为电信诈骗的清除工作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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