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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守法经营制度精选(九篇)

诚信守法经营制度

第1篇:诚信守法经营制度范文

全面发动 营造非公企业守法诚信良好氛围

今年8月,随着堡镇民营企业开展守法诚信创文明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落实,堡镇商会第一时间召开了深入开展守法诚信创文明教育实践活动暨“三创”工作推进动员大会,提出以“争当守法诚信的堡镇文明商人、争做守法诚信的堡镇文明市民”的主题,全面发动全镇民营企业、商业门店经营者和员工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

在镇政府的网站上,特地开辟了主题专栏进行宣传引导;在全镇各民营企业、商业门店、宣传墙体等地张贴教育实践活动主题标语以及“守法最安全、诚信最可敬、贡献最光荣”和“建设守法诚信新堡镇、创建生态文明新堡镇”等宣传标语,一时间守法诚信意识渗入到堡镇的每个角落,营造出浓厚的守法诚信创文明教育实践活动氛围。

上有号召,下有行动。活动开展伊始,堡镇各行各业的领军企业带头召开职工动员大会,主动宣传教育实践活动的内容,弘扬守法诚信的传统美德,让员工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筑牢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增强他们对企业发展的信心。在积极推进的过程中,企业自身也树立了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意识,使诚信内化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自觉行动。

全面重视 构建非公企业守法诚信体系

在新形势下,以守法诚信为重点的理想教育实践活动是否见实效,关键看堡镇商会能否在活动中真正下苦功、谋创新、抓落实。据悉,从今年7月以来,镇商会规划连续举办多场以守法诚信为重点的活动,例如,7月至10月,举办守法诚信培训交流活动,并组织全镇厂、店经营者以经济新常态下实现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为目标,采取参观考察、理论讲授、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教育培训交流活动;8月,开展守法诚信警示教育活动。通过组织参观者观看警示教育片,剖析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形式进行警示教育,提高活动参与者的思想政治觉悟,增强守法诚信的警觉性和自觉性;9月至10月,组织开展“依法治国、依法治镇、依法治企、依法治店”和“诚信立业、诚信经营、诚信发展”及创建生态文明镇知识竞赛,以及“争当守法诚信的堡镇文明商人、争做守法诚信的堡镇文明市民”、“争创文明单位”、“争当五星级文明户”演讲比赛等企业员工乐于参与的主题教育活动,形成争先创优的良好风气;8月至10月,组织开展守法诚信文明讨论活动,通过各种主题座谈会、演讲、交流会等形式开展大讨论,最大限度调动参与者的积极性。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镇商会举办的活动,镇党委镇政府都高度重视,每一次规模大的活动,镇党政班子都派出领导全程参与,在行动上对镇商会的活动积极支持,也让活动参与者们感受到在党委政府关心下的镇商会所释放出来的正能量,切实体会到了守法诚信、信守承诺、以诚服人的新堡商精神。

全面承诺 真心谋求社会监督

守法诚信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竞争力,只有遵守守法诚信经营理念,企业才能持续健康发展。对此,堡镇商会开创性建立商会会员企业和个人会员守法诚信创文明承诺书制度。27家镇商会执委企业经营者带头签约《守法诚信创文明承诺书》,同时发动全体员工人人签订“我的承诺”,并举行了守法诚信创文明集体宣誓仪式。据了解,此项活动要求,凡是会员企业和新发展的会员企业,均由经营者签字填写守法诚信承诺书,承诺书统一纳入会员企业档案,而且要求各企业,所有员工要人人签字填写承诺书,从我做起,从我家做起,从我单位做起,做到人人守法诚信,共创生态文明。

此活动作为堡镇商会的一项“亮点”工作,响应了镇党委、政府关于“三创”工作的号召和商会自身倡导民企守法诚信文明的理念,也配合主题活动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组合拳”。据悉,镇商会还要求已签承诺书的企业,须将守法诚信创文明宣言和守法诚信创文明承诺书在各自企业或商店内上墙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督促严格自律。

全面引领 比学赶超弘扬正气

活动开展以来,堡镇商会注重以典型引路,将守法诚信创文明教育实践活动引向深入。首先抓好执委企业的带头作用,按照镇“三创”工作要求和商会实施部署,执委企业做到带头整治环境卫生、打造生态文明企业;带头搞好企业文化布置,营造浓厚宣传氛围;带头宣誓签字作出承诺,上墙公示接受监督;带头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树立堡商社会形象。11月初,镇商会会同镇“三创”办对执委企业实施情况进行百分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形成简报通报各企业,辐射带动面上企业和商业门店齐抓共创。堡镇是崇明地区的第二商业重镇,镇区范围有十里商业街,镇商会以创建十里守法诚信文明商业街作为重点抓手,召开了四百多人参加的专题动员推进会,发动全镇商店规范其经营秩序,进一步促进整个堡镇地区文明程度提升,防止短板出现,也为其他企业做好标杆作用。镇“三创”办与镇商会组织力量对商店进行检查,实行百分考评,予以奖惩。

同时,从今年8月起,镇商会采取开会交流介绍,现场参观考察,出刊专题简报等形式,宣传教育实践活动搞得好的先进经验,供活动参与者学习借鉴。并组织会员企业家走出去学习考察崇明内外民营企业开展守法诚信和创建文明教育实践活动先进经验,提升活动参与企业的整体素质,引导企业家和员工自觉学典型、争先进、作榜样,强化先进典型示范带动效应。

第2篇:诚信守法经营制度范文

下面就诚信与企业发展的关系谈点粗浅看法。

一、诚信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通行证

西方将信用管理称作“最能使企业产生直接效益的管理措施”,作为企业立足市场的通行证,诚信铸就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是资源的集合,企业的资源一旦具有了稀缺性且难以模仿,也就具有了竞争力的价值。正如国际著名咨询公司麦肯锡的专家所认为的那样,难以复制并能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的有形或无形资产是创造竞争优势的关键资源。在企业的资源集合中,处于伦理层面的诚信以其所具有的独特的不可模仿性成为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网络化的进程,企业之间竞争已非单纯的产品竞争、资本竞争,取而代之的是品牌、信誉这些无形资产的竞争。

一个社会的运行,一个企业的运转,人是关健所在。一个人要想在社会上立足,干出一番事业,就必须具有诚实守信的品德,一个企业要生存发展,就必须诚实无欺,恪守信誉。否则,个人就会失去立身之本,企业就会失去生存之源,社会就会失去运行之规。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立诚信的市场秩序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前提条件。当前,只有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实现经济发展的诚信化,促进社会经济生活各个领域的全面进步,才能逐步建立规范化、法制化的市场秩序。那么,诚实守信不仅是一种社会公德,也是社会对做人的起码要求。从产品经营,到资本经营,再到信誉经营,这既是经济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更是企业经营境界不断提升的必然结果。诚信作为企业信誉的基石,它构成了企业宝贵的精神财富和价值资源。诚信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有了它,企业在无形中降低了交易成本,赢得了长久不衰的市场认同,在步入信用经济的现代社会,“诚信”更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通行证。

二、企业经营中的诚信问题

诚信是企业的一种资源,是企业经济发展的一种无形的推动力,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巨大的作用。一个企业信用不好,就很难生存发展。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诚信问题也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同时也应看到,在现实的经营活动中,有一些企业仍存在着诚信问题。

(一)企业对诚信经营准则的“自觉违反”

一些企业缺乏必要的诚信观念,不根据诚信准则行事,在经营活动中坑蒙拐骗,尔虞我诈,甚至还积极地去违背诚信经营准则,出现了种种损害消费者利益及国家利益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企业的形象。据有关统计,在中、农、工、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开户的62656户改制企业,通过各种手段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占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2%左右,还有一些误导性的广告,假冒伪劣的商品,如不久前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的的假葡萄酒事件;任意宰杀消费者的行为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违反诚信经营准则的事实,企业也是知晓的,但为了眼前利益、自身利益宁愿选择不讲诚信来追求最大利润。

(二)重视诚信经营价值和容忍不诚信经营行为并存

根据中国某调查公司的一项《中国企业家的商业伦理调查报告》中的结果表明,85.3%的企业经营者认为在自己的企业经营中存在诚信经营规则,并认为经营讲诚信是重要的,强调诚信经营是企业经营应该遵循的价值观念。但是,调查结果同时又表明,有40%的企业经营者对违反诚信的经营行为又采取了高度容忍的态度或持中立立场,这无异于默许。

(三)诚信管理上的不到位。

第一、诚信管理的综合性。现在出现的盲人摸象式的诚信管理方式,比如银行认为某个企业认为偿还银行贷款很守信用,于是认定其为3A企业,该企业发生其他借贷时就未被做必要的考察,可能就会因为各种原因没办法还贷;或者这个企业还可能会发生欺诈股东的出资等问题,这种盲目的诚信管理,说明只靠银行的片面认定是不行的。

再比如说工商局认定某企业是重合同讲信用的,合同履行率很高,那么在遵守合同的同时这家企业其他的不诚信行为是没有办法把握的。所以看一个企业是否诚信,不能从单一的方面进行,可能有很大的欺诈性和隐蔽性,应该全面地、综合地去考量。

第二、诚信的驱动机制是否健全。不追求品牌的企业和一个追求品牌的企业,二者的诚信驱动是不一样的,前者可能会出现很多短期行为,甚至是赚一笔就走,可以一走了之,追求的是短期效应、眼前利益;后者则必须谨慎的、远视的看待每一笔交易,甚至每一件产品,其所看重的是企业的品牌,如果做一个长久的企业,品牌的企业,就必须规范的去遵守这些规则,我们都听说过,海尔最初创业时的72台冰箱,在张瑞敏的一声令下被眼含热泪的工人们用大锤砸个稀巴烂,伴随着这个故事的传播,海尔品牌的知名度和品质的美誉度脱颖而出!有太多的消费者被这个动人的诚信故事所征服,成为了海尔忠实的拥护者!由此可见,企业在治理机制上、流程上都应该有一些严格的要求及合理的约束。

对于流程的约束性,很多企业包括民营企业,一般是不搞企业文化培训的,用老板的训话代替培训。当然有很多好的企业,比如说上市的企业,对企业文化培训做得很好、讲伦理、讲道德,他不光约束企业,还要约束每个员工,要求每个做一个好公民,做一个诚信的人。

第三,诚信不但要求财富的支撑力,还有道德品质的问题,关键是人的问题。换句话说,诚信品质存在于不同的社会中用来处理或协调人与人之间以及社会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如经济关系、人际关系等。诚信作为市场经济宝贵资源,既是一种意识形态,也

是一种行为规范。增强市场主体一一人的道德品质和诚信的品质,可以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市场秩序,可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提高市场经济主体的道德素质,有利于建立一个良好诚信的氛围,有利于市场经济规范化和合理化,有利于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营运与整合。

第四,诚信管理的制度性。这是一个社会问题,据调查,有很多企业,在企业管理之初也制定了很多目标,制定了很多制度,比如说对银行怎么样,对股东怎么样,可是执行得不到位,检查也不到位,最后制度成为了形同虚设的纸上谈兵。那么,建立相应的约束惩罚机制就很有必要,要建立个人和企业的信誉档案,守信者受鼓励,不守信者受惩罚。鼓励媒介披露不讲诚信的人和事,严禁有不诚信记录者担任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管理人员,对不守信用而造成严重后果者,不仅要在经济上追究其责任,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建立健全的约束惩罚机制,是约束经济领域各个点和面的有效途径和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在市场经济范畴内建立讲诚信的风气。

一个企业建立了管理机制、管理机构,还要有一个定时的检查制度。从流程上看,要做到言而有实,言而有责,监管要到位。海尔日清日高,即使做不到日清日高,起码月清月高也可以,这样的短期检查才能发现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失信的风险和不利的因素,才能保证企业较高的守信程度。

三、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完善管理制度

(一)以人为本,大力提高职工的诚信素质。

古人云:“诚者万善之本,伪者万恶之基”。美国经济学家福山认为,诚信是一种社会成本,诚信度的高低决定了经济组织的规模。他将诚信定义为“在一个社团之中,成员对彼此常态、诚实、合作行为的期待,基础就是社团成员共同拥有的规范,以及个体隶属于那个社团的角色”。正入先正已,诚信作为一种最起码的道德要求,应当得到共识和尊重。人的许多优良品质都与诚信有关,使广大职工在观念上树立诚信,思想上树立诚信,精神上树立诚信,这样才能形成其深厚的企业诚信底蕴。培育提升职工诚信素质的途径和方法,除了宣传、教育等灌输方式外,更多地应采取精神激励、机制激励等多种激励手段。同时,在企业内部、职工之间要坦诚相待,互帮互助。上下级之间,要尊上爱下,互相理解,不欺上瞒下,上压下顶;部门之间,要同心同德,相互配合。在企业外部,广大职工要始终以自己的一言一行维护企业的形象,为人处事必讲诚信,形成“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良好氛围。企业的运作归根是人的运作,只有企业职工的诚信素质提高,才能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社会上的诚信度。

第3篇:诚信守法经营制度范文

关键词:企业;诚信建设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4-0000-01

引言

当今企业之间的竞争不再局限于资金、技术这些传统领域,企业诚信、企业文化也成了竞争的重要部分。企业诚信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是经过时间的积累、文化的沉淀形成的一种独特的资产,在企业的生存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当前,我国正处在深化改革的关键阶段,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整个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企业诚信建设的重要性

企业诚信是指在市场活动中,企业秉承伦理道德、守法律义务、循市场规则,将诚实守信融入生产经营并在实践中并持续改善的过程。要求的是符合法律规范、遵守基本社会道德以及相关的行业规则等,加强信用管理和风险防范,遵守市场规则以实现企业的经济收益。2004 年,国务院出台了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必须加强市场法制和诚信建设,表明我国企业诚信建设进入了一个关键阶段。

(一)诚信有利于企增强业凝聚力。诚信经营的企业,在企业内部能按劳动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各项承诺,真诚地对待员工,能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管理者对员工的工作能给以充分肯定,相信和依靠员工;企业对员工诚信,一方面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团结一致竭尽全力去完成企业经营目标,增强企业凝聚力;另一方面会吸引更多人才加入企业,不断注入新鲜血液和活力,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二)诚信有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诚信经营的企业,在企业外部,首先是对顾客诚信,把顾客的利益和需要放在第一位,既留住老顾客,又赢得新顾客。其次是企业之间的诚信,合作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诚实守信,才能得到合作企业的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交流,使企业资源得到最优配置。同时能吸引更多的合作企业,并与其建立良好持久的合作关系。再次是企业对社会的诚信,即企业遵守市场规则,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把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统一起来,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总之,企业的外部诚信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从而提升企业竞争力。

(三)诚信有利于企业经济利润增长。诚信经营理念首先有利于引导企业员工以及各部门统一行动,为实现企业共同目标而努力,最终实现企业经济利润的最大化。其次是企业诚信服务于顾客,赢得更多忠诚的顾客,赢得更大的市场,也就为企业赢得更多的经济利润。再是企业诚信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交易效率,给企业带来最大的利润。

(四)诚信有利于企业文化建设。企业要生存发展,诚信建设是重要内驱力。有了诚信的企业文化可以使企业在市场竞争的风雨中岿然屹立,哪怕跌倒,也会迅速重新崛起,因为诚信是企业立足、生存、发展的命脉,是企业长足发展的内在力量。

二、企业诚信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国当前正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阶段,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各部门、各地方正逐步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企业诚信建设环境得到了较大改善,失信行为得到有效扼制,企业信用风险防范制度也正在逐步健全。但我国企业诚信建设仍不成熟,处在经济转轨时期,由于体制原因和认识偏差,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企业诚信缺失。产品造假、合同违约、商业欺诈,做假账,凡此种种现象屡屡上演,令人触目惊心。特别引人深思的有食品与餐饮行业的“三鹿奶粉”、“苏丹红”等等与至少仍令人们谈之色变的“地沟油”事件,诚信建设已经影响到国计民生与企业存亡。这些现象表明目前我国的企业诚信危机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瓶颈,严重阻碍和制约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

三、企业诚信建设举措

(一)企业价值观要以诚信为重要内容。企业的价值观是企业及其员工前行的方向,也是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所信守的基本信念,是企业员工理解并支持的一切关于企业意义的有效判断。著名的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就曾断言,未来的的商业竞争不仅仅是技术上的挑战,更表现为文化上的挑战。企业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企业报等文化载体,以丰富多彩的形式向全体员工进行诚信教育,培养员工的诚信品质,营造人人诚信的氛围,打造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企业价值观。

(二)企业道德规范以诚信为根本。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离不开成熟稳定的社会信用体系。一个公司,只有建立了适应环境变化的核心价值观,才能在残酷的竞争中长久地处于不败之地,企业的竞争要建立在公平交易、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道德基础上。培育以诚信为核心的企业道德规范,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力量,从大处着眼,小处入手。优秀的企业道德的形成需要长期系统的培育,只有将诚信的观念点滴渗秀到员工日常思想文化建设中,以诚信为核心的企业道德规范才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成为企业员工的行为准则,企业才能生产出质量可靠的产品,并不断做大做强,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企业诚信体系逐步形成制度化。企业诚信建设与传承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并以科学合理的制度进行约束内化,才能在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中发挥重要的助力作用。

具有企业法律效力的文件会约束员工的行为,并逐渐内化为员工的自我要求。企业公开、公平、公正地制订相关制度,把对企业诚信行为的奖惩落到实处,切实激励每一个人诚实守信。同时,结合诚信教育培训,员工思想政治教育也有了更深入具体的内容。让规范完善的制度使诚信的观念深入人心,内化为员工的自觉行为与意识。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的核心和灵魂,必须首先牢固树立诚信意识,以身作则,做到言必行,行必果,诺必践,才能将企业带入讲道德、守信用的发展轨道。其次,企业要取信于员工,就必须严格按规章行事,这既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可获取员工的信任。这样才能把诚信纳入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中,融入内部管理的各个环节,成为员工的具体行为准则。

(四)构建以诚信为主的企业文化,重视企业的价值观建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企业成功经营的基本条件,也是企业文化的生命线。企业文化的精髓和价值体系最核心的内容是诚信,诚信文化的建设需要持之以恒的努力。

如何构建以诚信为主的企业文化呢?首先,树立企业的诚信文化理念。通过开展制订企业诚信准则,提高全员诚信文化素质。其次,建立激励诚信行为的制度规范。这样可以提高员工对诚信文化的认同感。第三,以构建现代企业制度为努力方向,塑造信誉高于一切的企业形象。

(五)加强立法,从严惩处失信行为

从培育和维护有效率的市场环境角度看,政府应该在信用体系建设中明确自身的定位,发挥积极的作用:一是以信用为立法基点,制订并颁布相关法律法规,指导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二是建立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网络;三是引导企业切实讲究诚信为本;四是发挥积极的监管作用,从严惩处失信行为,提高失信成本。

第4篇:诚信守法经营制度范文

论文摘要:后安然时代,以特拉华州为代表的美国公司法通过强调与充实经营者“诚信义务”,加强了对经营者的内部制度约束。我国公司法在经营者的信义义务方面也存在类似美国变革前的问题,可以通过扩充传统信义义务、中核心义务的概念,或者建立新三元信义义务体系的两种方式,达到完善公司法信义义务体系的目的。 论文关键词:信义义务 诚信义务 制度完善 一、美国公司法的信义义务变革探索 自从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公司立法从“股东会中心主义”走向“董事会中心主义”,一场以激励和控制董事经营行为的公司治理博弈并未停息。美国根据自身股权结构、金融机制和资本市场的特点,发展出了一套“股东主权加竞争性资本市场”的公司外部治理模式。然而,世纪之交接连出现如安然、世通等世界著名公司的惊天丑闻,却对美国的公司治理敲响了一记警钟。以市场约束为核心的治理模式缺乏对公司经营者的内部直接监督,而分散的股东与经营者对公司内部信息掌握上的不对称性滋生了经营者权力腐败的温床,所以,加强公司内部治理的制度约束势在必行。然而现实中,作为直接规范经营者行为的经营者信义义务却长期以来趋于弱化。商业判断规则、免责规定、补偿规定等的存在,大大抑制的注意义务作用的发挥。而忠实义务规范的范围则过于狭窄,一是其对“利益冲突”的规范仅着眼于经济利益;二是其对“股东利益至上”和“公司最佳利益目标”的强调忽略社会利益。针对这一现象,具有美国公司法发展领头羊地位的特拉华州,欲以“诚信”为切入,重构公司法信义义务体系,以达到增强经营者责任的目的。 这场信义义务变革的焦点集中在经营者的“诚信义务”义务之上,不过对于“诚信义务”的法律地位,还有着两种不同态度。(1)由独立诚信义务组成的“三元”信义义务体系。1993年,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在CedeII案(Cede&co.v.Technicolor)的司法意见中首次提出“三元素”信义义务的观点:“原告负有证明董事在做出他们被诉决策时,违反了董事信义义务三元素中的任意一个——诚信,忠实或者诚信的责任。”…此后,这一开创性观点在特拉华州判例中得到了重复性的体现,如1995年CedeIII案(Cinerama,Inc.v.Technicolor,Inc.),2001年的EmeraldPartnersv.Berlin案等。但遗憾的是,这些案件并没有赋予诚信义务以具体的内涵,也没有运用“诚信义务”对案件做出具体分析。诚信义务中“里程碑”似的案例是1996年的Caremark案(InreCaremarkIntenrationlaInc.DeirvativeLitigation)。它首次将诚信义务从注意义务的领域分离出来,不再简单地将其看成是注意义务的另一种形式,并认为了“董事会持续地或者制度性地失察”是“构成诚信缺失从而导致其责任承担”的经营者诚信义务标准之一。而在2006年8月审结的迪斯尼派生诉讼案(InretheWaltDisneyCo.DeirvativeAction)又对诚信的意义、含义及几种恶信类型进行了阐释,大大加强了诚信义务实务中的可操作性。主审该案大法官Allen说,“在良久地仔细地考虑后,我的意见是,‘故意离弃职责,或者有意识地至其责任于不顾’是一个合适的(但非唯一)判断受托人是否行为诚信的标准。”而“没有诚信行为可以表现为,举例来说,受托人抱着某种目的做某事而不是以追求公司的最大利益为目的,或者受托人故意去违法,或者受托人面对应当履行的义务故意不去履行。还有其他一些恶信的例子有待实践中去发现 ,但是以上这三种是最突出的。”不过,法院在该案中并没有对在注意和忠实义务之外是否存在单独违反诚信义务的问题给出结论。(2)由附属诚信义务组成的“扩充忠实概念”的信义义务体系。特拉华州衡平法院自1999年JacksonNat.1iLveIns.Co.v、Kennedy一案开始,就日益清楚地表明它对最高法院这种经营者信义义务分类的不满。在2000年的GaylordContainer公司股东派生诉讼案中,衡平法院的大法官助理Strine则明确表示:忠实义务“其中的一个部分”就包括了“对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秉持好的而不是坏的信(faith)行事的补充性要求”。衡平法院的大法官助理Jacobs重申,尽管公司董事毫无疑问地负有诚信义务,但“理论上说,这项责任并不独立于忠实的信义义务。”诚信义务是“一个包含在忠实义务中的子义务或者‘补充要求’,不同于具有平等地位的信义义务中注意和忠实两大基础性义务。”衡平法院的“坚定的”态度似乎也影响到了最高法院。2006年11月,当特拉华州最高法院Stonev.Ritter一案时,其立场发生了出人意料转变。Holland法官说,“虽然诚信可以通俗地被称为包含忠实和注意义务的信义义务的‘三元素’之一,但诚信而为的义务并不构成与注意和忠实义务并列的独立的信义义务。”在此基础上,为使忠实义务与诚信义务更加协调,法院还进一步扩充了传统忠实义务的内涵,“忠实信义义务不仅局限于利益冲突的案件中,还同样包括受信人没有诚信行为的案件中,”“董事对已知责任不作为,证明了他有意对职责置之不理;因而违反了诚信的信义责任,从而导致对他们忠实义务的违反。”尽管判例法上对经营者诚信义务的法律地位的界定还在改革之中,然而,强调并厘清经营者诚信义务必要性、以及诚信义务的“独特”(disdinct)地位(不一定是独立)已经获得了立法肯定。“有意置职责于不顾”将被视为对诚信义务的违反,从而导致经营者个人责任的承担。这些必将坚定地推动公司法信义义务改革的深入发展。作为市场经济后发国家的我们更应当吸取他人的前车之鉴,未雨绸缪。 二、目前我国公司法信义义务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公司法对信义义务制度的规定 首先,勤勉义务方面。我国立法既未对勤勉义务涵义进行界定,也缺乏对其行为模式的归纳。新《公司法》仅在第151条规定了接受股东质询和配合监事(会)履行职责的义务,此外再无涉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相对详细一些。第98条规定勤勉义务为:(1)不越权经营;(2)公平对待股东;(3)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的经营管理状况;(4)适当信息披露;(5)配合监事(会)履行职权。第99条规定,董事连续两次未能出席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其次,忠实义务方面。我国立法虽未对其涵义进行界定,但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行为模式。新《公司法》第148条、第149条、第142条、第150条等都规定了经营者的相关忠实义务,具体可分成如下几类:(1)守法合规类:经营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违法收入;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时,应遵守法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份转让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对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而造成的公司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限制自我交易类:不得违法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为自己所有;(3)不侵占公司财产类: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违法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的商业机会;(4)竞业禁止类,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5)守密类:不得违法擅自泄漏公司秘密;(6)信息披露类,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应向公司申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97条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者也作出了类似规定。 (二)我国公司法信义义务的制度缺陷 可以看出,我国目前信义义务立法规范缺陷也与变革前的美国公司法由类似之处,主要表现在:(1)勤勉义务功能弱化。由于公司法对勤勉义务既没有概括性的界定,也没有充分发展出其具体行为模式,使勤勉义务评判标准模糊,导致可诉性不高。(2)忠实义务行为模式的概括仍停留在传统思维上的自我“经济利益冲突”矛盾的解决上,对于其他形式的个人目的与公司利益的冲突尚未有规范。(3)信息披露规定不完善。《公司法》只规定了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时应向公司申报的义务,以及接受股东(大)会质询、向监事会提供情况和资料的义务,其余再无向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人进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直接规定;而《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信息披露的规范对象也仅是上市公司,义务主体有限。(4)对渎职、擅离职守的行为规范不足。《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上市公司的规定,也仅局限于其两次不出席董事会的责任上,并且简单的“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处理手段,未必适应公司不同经营境况,也不见得能起到良好的威慑作用(因为有的董事本身就对股东大会有强大的影响力)。 三、完善我国信义义务立法的制度设计 针对我国目前信义义务立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两种完善途径。、 (一)在对忠实和勤勉义务进行原则界定的基础上,修改并扩充相应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行为模式 第一,忠实义务方面。由于以董事为代表的公司经营者是拟制公司人格的决策人和行为人,公司社会角色的端正主要依赖于他们的适当行为;所以忠实的经营者应当忠实于公司的社会角色。我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司的义务”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因此,结合我国的现行立法依据、经营者在公司中的地位、我国的社会现实、以及美国信义义务革新的有益成果,经营者忠实义务可扩大性地原则界定为,“诚实守信,为公司最佳利益行为,并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基本商业道德”。这里“诚实守信”中的“诚实”包括经营者对公司的诚实和对社会的诚实。“对公司的诚实”要求其为公司最佳利益行为的动机单纯,不得将个人目的(包括非经济的个人目的)至于公司利益之上;“对社会的诚实”要求其为公司最佳利益行为时遵守相应社会制度和基本道德。“守信”要求经营者信守公司赋予其的职权职责,不有意滥用权力或怠于履行其职责。设定该经营者忠实义务的目的在于规范经营者的职业道德操守,除现有公司法已经规定行为模式外,还可以增加以下行为模式指引:(1)董事有义务告知董事会所有其知道的与董事会决策或监管相关的信息,即使与其无利益关系;(2)经理在向董事及董事会提供信息时,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或拖延;(3)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外披露信息,不得有意误导;(4)不得有意怠于履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5)对董事独立性的考量,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利益上的独立性,以其行为不偏离公司最佳利益为判断标准。 第二,勤勉义务方面。虽然公司具有拟制人格,但公司作为社会机构的行为能力远在自然人之上,公司经营不善不仅可能葬送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其社会影响力也不可小觑。因此公司法在信义义务体系下设立经营者勤勉义务,为的是规范经营者合理谨慎经营。出于公司类型、规模、经营范围的复杂性考虑,在吸纳美国已有成果经验上,勤勉义务可原则界定为,经营者应当尽到像出于相似位置的普通谨慎人在类似情况下一样的注意。这里设定的勤勉义务过失标准,是普通人的注意标准。在现有立法基础上,可增设以下行为模式指引:(1)应 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履行职责;(2)参与经营决策时,应尽合理可能了解相关情况;(3)理性地相信其行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基本商业道德。 这种改良型的制度完善的途径,优点在于:能够较好保持现有信义义务体系,立法改革难度小,在《公司法》进行原则规定的基础上,一些细碎的具体行为指引可以通过实施细则加以补充。不足之处在于:由于目前我国对信义关系的理论基础研究不够,具体行为模式的完善虽有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但信义义务立法结构的系统逻辑性仍有待加强。 (二)创建新的独立的诚信义务,构建三元信义义务体系 创设新的独立的诚信义务的可行性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 第一,制度层面。公司法律制度是在借鉴民法理论的支持上演变而来的。传统信义义务中的忠实义务是从理论基础上推导的,经营者作为公司行为的人,在行为目的上应当为公司利益行事。勤勉义务是从侵权法的理论基础上推导的,经营者履行经营职责时不得侵害公司及相关利益人的合法利益,应此应当尽到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而诚信义务则可以从合同法理论中找到原型,经营者应遵守与公司的协定,在面对合同不周延、信息偏在等问题时,以诚信和善意的态度履行协定职责。因此传统忠实义务设定了经营者“为公司最佳利益”的行为目标,传统勤勉义务提出了经营者“以合理的方式和程序经营”的职业能力要求,而诚信义务则端正了经营者“克尽职守、善意而为”的行为态度。从端正的“态度”出发,通过适当的“能力”路径,达到终极行为“目标”,是三元信义义务体系通过对经营者行为相应过程的规范,达到最大程度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制度设计。美国已经暴露出的经营问题,很大程度上源于传统信义义务只注重对经营行为的过程和结果的把握,忽略了行为的动机,从而导致对一些新出现的边缘性经营不正当行为不能良好规制。诚信义务的嵌入可以弥补这一不足。 第二,社会道德层面。经营者诚信义务体现了经济社会的基本道德要求,立法对其的吸纳体现了立法的实质的正当性。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看,诚信奠定了商业参与各方的合作基础。人们对利益的追求产生了社会合作的需要,而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诚信成为了合作方彼此信任、并长期交易的根基。人们只有在合作中真诚相待,不向对方传递虚假信息或掩盖真相,尊重对方权益,信守承诺或约定,忠于职守,尽心尽力,才能达到共生共荣的目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的需要,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董事及经理掌控着公司经营权,但其能力、偏好、健康状况等外生信息很难被股东充分、及时掌握,而其态度、行为等内生信息也是股东不能轻易洞察和监控的,加之现代股东会作用的削弱以及公司的法律虚拟人格对董事及经理积极、现时的制约作用有限,董事及经理的诚信显得尤为重要。否则,肆意违反诚信的行为,不但会颠覆了股东、公司与董事之间信任基础,同时也会破坏相互合作的社会秩序。美国学者富勒(LonL.Fuller)曾将道德划分为愿望道德(Moralityofaspiration)和义务道德(moraliytofduty ),而经营者诚信就是从社会秩序的基本要求的底端开始的,对经营者基本的义务道德要求。 鉴于传统忠实义务主要在于“克服董事、经理的贪婪和自私的行为”,而传统注意义务是一种力求客观的对董事职业技术能力的判断标准,并不必然包含对董事行为时内心状态(是否存在恶信)的考察;经营者诚信义务可结合经营者主客观的状态,原则界定为,“主观诚实,真诚地认为是为公司最佳利益而善意行为;客观 尽忠职守,信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社会基本的商业道德。”在行为模式上诚信义务可具体涵盖以下几类行为指引:(1)坦诚披露类,包括出于诚信考虑,对非冲突利益的披露;(2)积极履行职责类,有意识地持续对其职责置之不理将导致“缺乏诚信”的推论;(3)保持独立性类,出于非经济的个人目的而做出有悖于其职责的行为将被视为对职责“缺乏诚信”。 创建新的诚信义务概念的优点在于,其主客观相结合的对经营者行为的判断标准,使得信义义务体系具有一定的开放性,能够结合社会经济的变化及时嵌入新的具体行为模式指引。不足之处在于,由于我国并非判例法系国家,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有限,诚信义务具体行为模式的完善仍有待成文法明确规定。 总体而言,方案一的制度完善设计,能达到较快解决实际问题的作用,立法变革上操作更加便捷;方案二的设计,能使信义义务内容更为丰富,体系更加完整,但由于打破传统信义义务二元结构,理论上还将存在进一步的争论和探讨,将导致立法进程相对缓慢。但无论如何,鉴于我国外部市场对经营者的约束力远不及美国,而公司内部监控也在着美国信义义务变革前类似的缺陷,因而在吸取前车之鉴的基础上,发展和完善公司法信义义务体系,应当是公司立法和学术界积极思考和采取行动问题。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www.zhlzw.com

第5篇:诚信守法经营制度范文

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认为,要建立一个充满理性、有秩序的社会,首先要有精神的秩序,然后才有政治与法律的秩序。而精神秩序的形成有赖于商业伦理道德和社会诚信形象的完善。

所谓诚信,就是为人要诚实守信用。在封建社会,诚信被儒家视为“进德修业之本”、“立人之道”、“立政之本”。孔子曾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民无信不立”。荀子则进一步将其推广到选贤治国的原则,并发展为一种社会伦理道德准则。总之,诚信是我国几千年来处理人际关系的准则,是传统道德中的精华。

诚信是一切社会的永恒美德。今天,诚信依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商准则,诚信精神已融入了我国商业法规和商业职业道德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国家内贸局将“诚信、公平、情义、服务”作为商业职业道德标准。目前,我国许多企业都在实践中认真贯彻这一标准。如北京长安商场构建的“诚信工程”,倡导“铸诚信魂,兴诚信风,务诚信实,育诚信人”的经营理念;贵友大厦弘扬“以德经商”;金伦大厦推崇“以信为魂”等等,无不体现出坚持诚信为民服务的经营理念。笔者认为,现阶段商业诚信的内涵可分解为以下内容:

“诚”的内涵包括:诚心。即企业应具有全心全意为顾客服务的一片诚心,把顾客当作自己的衣食父母,一切为顾客着想,一切为顾客满意,你送顾客一片诚,顾客还你十分情。诚心与诚心的互动可促进社会诚信的良性循环。诚实。即企业必须真诚老实,把经营企业视为佛行。日本大思想家铃木正三指出“任何职业皆为佛行,人人各守其业即可成佛,而佛行之外并无成佛之道,必信其所事之业皆于世界有所益。”“守正直之后而事买卖之业,如火之烘物使其干燥,如水之流动自上而下,天恩必成其业,万事必遂其愿。”就是说,商业本身不是目的,关键在于是否把它作为佛教之行善来尽业。诚恳。即企业应坦诚待客,直率待人;发自内心地为顾客着想,有同情心和帮助人的热情;不虚伪,不敷衍。“信”的内涵包括:信用。即企业必须言而有信,履行承诺,说到做到,言行一致,发现错误,及时纠正,这也是顾客对企业的最低要求。为此,企业必须摒弃那种肆意夸张,诺而不现,说的一套,做的一套的不正当行为。信誉。企业信用积累与升华形成的信誉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是一种最为重要的战略资源。信守。即企业应依法经商,信守合同。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经济法规是调整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准绳,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严格按经济合同办事。

讲诚信本是企业份内的事,但目前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失信现象令人堪忧,假冒伪劣、坑蒙欺诈、违约毁约、偷税漏税、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改革开放形象,“信用危机”已成为当今文明社会和市场经济中的一大公害,已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诚实守信是企业立业之道、兴业之本。塑造商业诚信形象,企业作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应摆脱信用失范或缺损链条的羁绊,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在身份确认、遵纪守法、产品质量、借贷守约、经营业绩等方面,加强自律,全面树立诚信形象。

由于企业家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处于中心地位,他的职务行为对企业的经营结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2002年第九届中国企业家成长与发展调查结果表明,96%以上的企业经营者认为,企业家的品格对企业信用的影响最大。而企业家品格形成的首要因素是其个人修养。广大企业家应注重道德修炼,秉持正确的价值观和经营观,坚信“信誉比金子贵”;充分认识自己肩负的社会重任,身体力行,做建设企业诚信文化、塑造商业诚信形象的带头人。

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都是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努力实现的。企业员工素质的高低决定企业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企业信誉的好坏。因此,塑造商业诚信形象,必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企业不但要持续提升广大职工诚实守信的道德素质,还要鼓励广大员工勤奋学习科学知识、精通专业技能,保证企业以优质的产品和卓越的服务取信于民,把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方针落到实处。当前,还要重视学习并掌握运用国际经济规则,以适应加入WTO后的国际竞争环境,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塑造商业诚信形象,必须引导企业确立先进的价值观和经营理念。企业的价值观和经营理念决定企业的经营行为方式,先进的价值观与经营理念本身构成企业诚信文化的重要内容,是塑造企业诚信形象的前提条件。企业要秉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赢”、可持续发展和依法经营的思想,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信用制度建设,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总之,企业要以良好信誉为目标,以遵章守法为前提,以消费者为中心,使诚实守信渗透到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深入到企业文化的核心。

任何事物都具具两重性,塑造企业诚信形象仅靠企业自律是远远不够的,社会对企业的他律同样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有必要由政府、企业和自然人共同构架,形成一个诚信链条,使自律与他律互相结合、互为作用。

社会对企业诚信的他律,必须提高企业和社会的信用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应强化企业经营者的商业道德素养,在企业和全社会树立讲诚信的公德意识,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信用即财富的共识和理念。

社会对企业诚信的他律,必须建立并开放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促进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要探索建立部门间联合的信用信息征集与信用评价体系,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等工具,在法律的框架内,逐步建立信息、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的信用体系,向社会开放,使守信者畅行天下,失信者寸步难行。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开展信用评级制度,制定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严格评价行为。

社会对企业诚信的他律,必须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培育信用社会监督机制。要根据形势需要,加快信用立法进程,依靠法律的力量和制度政策来约束信用关系各方行为,把对企业的诚信要求变成一种法制约束。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一是法规制度上突出保护诚信企业的权益,坚持债权人主导的法律原则;二是要保证司法公正,加大判决案件的执行力度;三是要严格企业的财经纪律,杜绝中介组织与企业合谋欺诈的情况发生;四是要制定“失信成本”远高于“守信成本”的惩治机制,让失信者不敢冒失信的风险。

第6篇:诚信守法经营制度范文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诚信缺失,治理策略

 

社会学对社会转型的界定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经济体制的转轨,即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二是社会结构的转变,主要是指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的转变等。本文中的社会转型是指当代中国改革开放所引导出的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它不仅意味着中国经济体制的转变,而且还促使我国伦理道德观念进入了转型发展时期。在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整个社会的运行是依靠权力来维系的,由国家通过指令与服从建立经济秩序,统一对资源进行配置,以克服个体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混乱,诚信体现着对党和国家政治上的忠诚和伦理道德方面的正统,并被强化。这时,不存在竞争,也不能追求利润最大化,搞假冒伪劣、损人利已,破坏信用的空间很少,甚至没有。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急剧转型时期,社会政治经济体制以及法律体制仍在改革和完善之中,与此同时,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各种影响,冲击和瓦解着人们原有的诚信道德观念现代企业管理论文,而新的,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诚信道德观念仍末建立,而恰恰是这种旧破新末立的特殊社会转型时期,构成了中小企业诚信危机产生的契机。因而中小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动机的驱使下,他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了制假售假严重、债务债权纠纷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等失信现象,这些行为严重地阻碍了我国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需对其进行治理。

结合我国实际和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一般认为,实现诚信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来进行约束的,即法律制裁和道德制裁。所谓的法律制裁主要是通过国家制定的一系列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来对人民的行为进行限制。所谓的道德制裁主要就是指通过社会的舆论和良心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限制。这两者是通过相互作用来对诚信发挥作用的。

第一,加大教育和宣传的力度,实施诚信的思想道德教育

其一,加强中小企业员工的诚信思想道德教育

中小企业要实现诚信经营,必须在企业内部实施诚信教育,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建立自律机制来保障中小企业诚信经营教育的效果。一是,要认真制定诚信经营准则,使中小企业员工明确自己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诚信经营准则有哪些内容,什么是属于诚信经营行为,什么是不属于诚信经营行为,从而使中小企业员工有章可循,能够自觉地接受中小企业诚信经营准则。二是要建立诚信经营的奖惩机制。对遵守诚信经营准则的员工给予必要的奖励,对于违反诚信经营准则的员工要给予必要的处罚,只有这样,才能使越来越多的员工遵守诚信经营准则。正如一石说:“一个社会的道德完善与否,仅靠每个人的内省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完善的制度。如果有一种机制,能从恶的人的信用记录上留下污点,并让他为这个污点付出沉重的代价,那么整个社会的信用就一定能走上正道论文格式范文。”[1]因此,中小企业员工必须在内部实施诚信经营教育,丰富他们的诚信经营知识,提高他们的诚信经营水平,使他们树立起敬业爱岗、公平竞争、遵纪守法的良好道德风尚。

其二,在全社会范围内倡导诚信价值观教育

由于中小企业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但中小企业的诚信缺失已经严重制约其参与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对国民经济各方面作用的发挥,那么,中小企业诚信道德建设显得更是令人瞩目。所以,中小企业应作为诚信道德建设的重点,应首先进行现代企业管理论文,然后以点带面,影响和带动全社会的诚信建设,逐步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让他们形成互动,从而促进中小企业诚信道德建设。

在全社会范围内倡导诚信价值观,需要良好的社会氛围,也需要法律的支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一切思想文化阵地、一切精神文化产品,都要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的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倡导科学精神,大力宣扬体现时代精神的道德行为和高尚品质,激励人们积极向上,追求真善美;坚决批评各种不道德行为和错误观念,帮助人们辨别是非,抵制假恶丑,为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文化氛围”。为达到这种要求,首先,加大社会信用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信用意识。“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治”。培养信用意识是有利于信用制度的建立,是有利于市场主体的自律和对信用资源的开发利用。当前,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讲诚信的宣传活动,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的正确引导,向社会宣传诚信是一切道德依赖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对中小企业的最基本的要求,要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得尊,悖信遭耻”的舆论环境,从而以诚信道德规范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如太仓市在开展诚信建设过程中注重抓好示范点,以点带面,带动全社会的诚信建设。一是在城区商贸最集中的人民路开展创建“诚信经营规范服务示范街”活动,确立了10家诚信服务示范窗口及20家参创单位,通过这30家单位的引导,带动全市商贸流通行业的诚信建设。二是在太仓民营经济最壮大的璜泾镇召开创建诚信企业动员会,选择了四家影响较大的企业作为示范企业,以他们的实际行动带领全市民营企业深入开展诚信创建活动。三是在全市窗口服务单位,开展“诚信服务”示范窗口和示范岗的评选活动,引导更多岗位由“微笑服务”向“诚信服务”提升。四是抓好乡镇示范点,把璜泾镇、新联村作为全市农村创建的示范点。[2]其次,要努力为诚信建设提供法律支持。加强法制教育与宣传,营造社会舆论环境,使人人知法、懂法、守法,使诚实守信成为每个中小企业立足于社会、立足于市场的根本,在全社会形成遵守契约、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目前,我国对违反道德特别是违反诚信道德规范的行为现代企业管理论文,一般只是立足于思想道德教育,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不能给予应有的惩罚,这事实上就是纵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不讲诚信行为,应当改变这种传统的做法,用法律手段解决不讲诚信行为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制止中小企业的不讲诚信行为。

第二,加大信用立法力度,严格依法办事

其一,完善信用制度的相关法律建设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诚信的基础和依据首先是法律,因而完善信用的法律体系,便是营造和保护讲信用的社会环境的第一要务。信用缺失是一种违约行为,经济学分析表明,经济活动主体是否选择违约,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当违约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的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便会选择违约。所以治理中小企业诚信缺失问题,必须立法先行,尽快建立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我国目前有关信用的法律法规涉及《担保法》、《个人信用实名制》、《个人消费信贷实施细则》等。就体系而言很不完整,就立法层次而言,大多属于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对中小企业的失信行为只能依照《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来处理,制裁的力度明显不够。如《合同法》中对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只是笼统地指出“应承担违法责任”因此,对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之处,要通过细化法律来进行调整,提出明确规定和要求,真正做到有法可依。通过立法保护经济主体的交易自由权和财产权,这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性制度。另外还要建立有关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法规,其内容应涵盖信用等级评定、资信评估、咨询机构和公共信息、数据的取得与使用程序等。在立法上要充分体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不仅对逃废债务的单位要处罚,而且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其二,严格依法办事,加大执法力度

由于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阶段,更需要严格的法律制度来保障。从司法和执法上落实法律责任,通过加强对失信经营者的打击力度,强化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的执法权,建立有效责任追究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使法律制裁对实行中小企业信用行为发挥有效的作用,实现真正的法治,这也是保证中小企业信用建立的前提条件。如温州的乐清县柳市镇中小企业的转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在十多年前现代企业管理论文,“柳市黑潮”曾搅得全国不得安定,国务院曾史无前例地为了一个小镇下发了国办【1990】29号文件,开展了毁灭性打假行动。全镇1267家低压电器门市全部关闭,1544家庭生产户全部歇业。十多年后的今天,柳市镇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全国所选用的低压电器,有50%来自这个滨海小镇,仅财政收入一项,就由1990年的几百万元上升到2000年的3、45亿元。同时,柳市已成为国内最大的低压电器出口基地,一年出口创汇3亿美元,居全国之首。今天的柳市是真正名副其实的电器之都,同时也是打假打出的电器之都论文格式范文。[3]

第三,建立和完善符合国家规范的信用体系,以制度约束失信行为

其一,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的产权制度

目前,由于我国中小企业所有权主体缺位,产权关系不明晰,没有明确的最终责任主体。对国有中小企业经营者来说,国有中小企业经营者既缺乏产权所有者从外部进行有效约束,又缺乏一种基于自我财产利益的自我约束,在这种产权约束的条件下,国有中小企业经营者没有必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这就淡化中小企业经营者的责任意识,使中小企业经营者只追求权利而逃避责任,只求眼前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最终导致其经营行为短期化,而不顾及诚信。私有中小企业不讲诚信的主要原因在于他们的产权缺乏有力的保护,最终导致私有中小企业经营者不可能像真正的所有者那样能从长计议,从而使中小企业追求短期行为是必然的。一旦经营主体不注重对长期利益的关注,信用的基础就会被摧毁,使中小企业追求短期行为是必然的,那么必须严加治理。为此,一方面,政府必须明晰中小企业产权,明确其责任,使中小企业经营者成为真正的所有者。另一方面,政府应制定长期和稳定的保护其发展的政策。使中小企业形成稳定的长远经营预期,做到诚信经营。

其二,不断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广义的信用体系包括信用记录、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保证以及信用制度、信用管理在内的信用系统。狭义的信用体系指以独立的中介机构为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收集和分析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资料,为客户提供当事人信用状况等证明资料的社会化的信用系统。中小企业的诚信建设离不开整个社会的支持现代企业管理论文,要使中小企业走上诚信发展之路,关键是要建立一个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同明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中小企业行为,做到让守信者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失信者得到应有的惩罚。这就要求必须建立起一套符合国家规范的信用体系制度。当前,要重点建立企业与个人信用档案、社会信息系统、社会保障体系、任用干部的道德机制等制度,以形成以市场规则为基础,制度健全、手段完备、调控有力、管理有序的社会信用体系,为中小企业创造平等竞争条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事实上目前社会和政府也正在做这方面的工作,如国家经贸委等十部门今年5月份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步骤地建立中小企业信用状况评价体系,建立信用风险的防范、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系统。”广东提出建立的企业“黑名单”档案制度,江西的“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以及浙江的“企业信用查询系统”都在为这一方面而努力,但相比社会信用制度建设而言,目前的立法工作还有待加快。虽然目前我国现行维护信用有关的法律条款在多种法律中涉用到,但内容都比较零散,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规范的信用法律对企业失信行为只能依照《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来处理,制裁力度明显不够,使违法成本远远低于违法收益,使得中小企业的“守信”走向“失信 ”。银行在合法债务工作时,往往陷入“赢了官司赔了钱”的状况之中。“执法难”已经成为治理“失信”行为的顽症,从而加剧信用危机的程度,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还是要靠信用体系的建立。

[参考文献]

[1]一石.关注信用:让我们共珍重[J]. 精神文明导刊,2001,9.

[2]赵冠华,闵云良,陆振超.强化诚信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江苏省太仓市扎实推进诚信建设的做法与启示[J]. 精神文明导刊,2003,9.

[3]柳市——打假打出的低压电器之都[N].经济日报,2001-3-14.

第7篇:诚信守法经营制度范文

「关键词市场经济,诚信,诚信经济,诚信政府,经济法

「正文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坚定不移的政策选择,其成绩有目共睹。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信用的缺失与混乱也不容忽视。据资料统计,我国每年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假冒伪劣商品造成的损失至少有2000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有2000亿元。这说明信用缺失和混乱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瓶颈之一。面对这一严峻现实,我们不得不认真思考这样一些问题:市场经济和诚信究竟是何关系,政府在诚信建设中到底有何影响与作用,如何运用和发挥法律的调整机制推进诚信经济的建设等等。

发展诚信经济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一)诚信经济的界定

诚信经济指的是经济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所有参与者包括经营者、消费者和管理者都要诚实信用。诚信经济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诚实、不欺诈。经济活动的所有参与者尤其是经营者要诚实待人,禁止欺骗和欺诈当事人,不散布虚假信息;第二,重承诺、守信用。经济活动的所有参与者尤其是经营者遵守诺言,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律要求承担的义务;第三,善意经营。根据《布来克法律词典》的解释,善意是一种没有专门意思和成文定义的不可触摸的优良品质,包括诚实的信念、不存恶意、没有骗取或追求不合理好处的目的,忠实于自己的义务和责任,(注:转引自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不故意规避法律;第四,公平竞争。各个竞争者在竞争中人格(地位)平等,规则统一、透明,不滥用优势地位,不限制和遏制他人的合法竞争;第五,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包括经营活动无条件地满足人的基本权利的实现,如人身自由权、人身安全权、人格尊严及财产安全等。在商业活动中,禁止从事极端的不合乎经济伦理的行为,如贿赂、胁迫行为、欺骗性信息、偷窃和不公平歧视等。(注:[美]戴维?弗里切:《商业伦理学》,第21页。转引自王艳林《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载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2年第5期。)

(二)发展诚信经济的意义

1.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和生命。市场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要作用的经济。这种说法并没有错,但是不完整。因为,资源的配置有一个是否规范的问题,因此,市场经济还必须是法治经济。但是,这仍然不够完整,因为,市场的交易和发展离不开诚信。从货币的发展史看,市场经济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同时就是诚信经济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最早的商品交易之所以可能,是因为有一种物品充当了等价物,尔后,简单或偶然的价值形式发展成为一般价值形式,再往后,金银成为一般等价物。在金银成为一般等价物后,就存在一个金银的成色是否足值的问题。但是,这并没有影响金银作为货币的价值,因为,人们所关心的是金银能否作为一般等价物的问题,而不是金银是否足值。尔后,纸币代替铸币成为一般等价物。此时,商品交换之所以能顺利进行,其重要原因并不是纸币本身的价值,而是纸币作为价值符号所体现的价值是可信赖的。今天,电子货币和信用货币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交易方式和重要特征。电子货币和信用货币之所以可能,不仅仅是因为这些交易的技术形式是可信赖的,而更要的是隐藏在交易的技术形式和市场背后的交易者之间的良好信任。可以说,如果缺少对交易制度的信任,缺少交易者之间的相互信任,那么,现代市场经济根本就不可能存在,不可能正常有效运转。在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而且是信用经济,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和生命。中国要建设有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大力发展诚信经济。

2.发展诚信经济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世界已经变成一个地球村,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浪潮,大到一个国家或地区,小到一个企业和个人,都要努力适应经济全球化。交易空间的国际化、全球化,交易方式的多样化、复杂化、现代化、信用化,交易风险的扩大化、严重化,都对经济活动当事人的诚实信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把全球化时代的经济活动比做经济博弈,那么,博弈方遵守规则的良好声誉和信誉是十分重要的,否则,就有被取消博弈资格的风险。

3.发展诚信经济是信息社会的客观要求。当今社会是知识爆炸、信息爆炸的社会,信息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一方面,信息成为一种有价值的资源,谁享有信息优势,谁就获得了较他人更大的支配能力和竞争优势。但是,经济活动参与人获得信息的能力并不相同,如果交易方之间信息不对称,就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因此,及时、全面、真实的信息披露就非常关键。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经济活动参与人的诚实信用;另一方面,信息社会的信息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也是以前的社会无法比拟的。如果说以前的社会对信誉不良的当事人的认识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从而为他们留下一个生存空间,那么,由于信息时代的传播革命,社会对不良声誉的经济活动参与人的认识大大加快,很快会将他们淘汰出局。所以,发展诚信经济是适应社会信息化的需要。

4.发展诚信经济是中国加入WTO的必然要求。WTO规则是为保证在世界范围内的自由贸易而确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中国作为WTO的新成员和重要成员,必须信守自己入世时的庄严承诺,在国际舞台上牢牢树立诚信国家的形象。这是因为,国家是否诚信,是否遵守WTO规则,是影响和左右大范围顺利地吸引外资和外企进入国内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如果中国违反自己的入世承诺和WTO规则,将招致世贸组织及其他成员国的制裁,轻则影响经济的发展,重则有取消参与国际贸易资格的危险。

政府在发展诚信经济方面的独特作用

(一)政府对经济的调节有助于诚信经济的发展

根据经济理性假设,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追求的都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他们是否采取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采取诚实信用的策略,主要取决于他们所处的社会经济状况如何,尤其是他们对未来社会经济状况和自身收益的心理预期如何。社会经济的发展越健康、稳定、持续,经营者和消费者对未来和自身收益的预期也就越稳定,其经营策略和消费策略也就越理性,经营者和消费者就越容易也越乐意讲诚信。这是因为:经济博弈的次数越多,时间越长,博弈的双方乃至多方越容易遵守规则,积极合作;反之,就越容易破坏规则,相互拆台,陷入恼人的“囚徒困境”。可见,让经营者与消费者讲诚信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能给他们提供长期的、稳定的、可信赖的心理预期,而这又取决于社会经济能否稳定、健康、持续地发展。政府对经济的调节恰恰是为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而且,也只有政府对经济的积极而又合理的调节才能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这是因为,市场虽然是社会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但是,市场配置并不是万能的、完美无缺的。相反,市场调节具有滞后性、盲目性、自发性、导致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天然缺陷,存在着不能有效消除外部性、不能合理提供公共物品、不能实现社会分配的公平等市场缺失。这说明必须借助于政府对经济的调节,把“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有效结合起来,才能保证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也才有可能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合理的、稳定的心理预期,从而促进经营者、消费者从长计议、遵守规则、诚实信用。

(二)政府对市场的监管有助于诚信经济的发展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信用状况直接影响这个国家或地区的经营者与消费者的选择,在信用差的社会里,不诚信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如鱼得水”,诚信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反而成为别人的牺牲品,他们或者退出市场,或者同流合污,放弃诚信的优良原则。其结果必然导致劣胜优汰(经济学上把这种现象称为劣币驱逐良币的“格雷欣法则”),社会经济萧条乃至崩溃。因此,为了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必须想方设法规制经营者与消费者的非信用行为,努力打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但是,对非信用行为的规制,却不是个别厂家与消费者所能完成的。这是因为:第一,市场具有信息不对称性。不讲信用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具有信息优势,总是比他们的交易相对人更早知道自己是否失信并作好有关的准备,诚信的交易方则是在事后才知道,在信息的获取上具有滞后性,处于被动地位,这无疑给规制非信用行为带来难度;第二,市场具有不平等性。如果不诚信的经营者或消费者具有垄断势力或更强的谈判能力,那么,诚信的经营者或消费者就很难对他们的非信用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所谓“店大欺客”、“客大欺店”)。在此情况下,就需要借助政府的力量对市场中的非信用行为进行管制和规制。因为国家有着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具备的强制力,以政府为主导打造信用制度,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三)社会信用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和外部性,需要政府来提供

经济学家赫希认为,信任是很多经济交易所必需的公共物品。(注:转引自郑也夫《信任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著名经济学家阿罗认为信任是社会系统的剂,它非常有效,却不易买到,因为信任和类似的价值观属于经济学家所说的外部事物。(注:参见[美]弗朗西斯?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152页。)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信用的好坏,是对这个国家或地区信用状况的整体或总体评价,而不是对个别经营者或消费者的信用评价,也不能由个别经营者或消费者的信用状况所决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信用好,那么,它的所有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都受益,反之,就都受损。从社会效益最大化的角度讲,所有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都应该从自身做起,搞好信用建设。但是,社会信用作为公共物品具有外部性。在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努力提高本地区、本国家社会信用的情况下,个别不讲乃至破坏信用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就会自己获益,而让讲信用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受损。当然,受损的、讲信用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通过以牙还牙进行报复、拒绝与他们进行交易、使他们的声誉受损等非正式惩罚方式,对不讲信用的经营者或消费者进行惩罚,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的信用制度。但是,现代社会是一个关系极为复杂的大型社会,人们常常要与其见不到面的陌生人打交道,因而,无法实施以牙还牙进行报复、拒绝与之进行交易等非正式惩罚方式,也就无法有效制止破坏社会信用的机会主义。(注:[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32、32页。)在此情况下,就需要政府建立规则来搞好社会信用建设,发展诚信经济。

我国政府在诚信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诚信缺失问题相当严重,不仅种类增多,范围扩大,而且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特别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还不成熟发达,道德伦理滑坡比较严重。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这样一个原因,即政府在诚信建设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政府所制定的一些外在性规则与市场经济所需要的诚信原则不完全吻合。

(一)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诚实信用原则虽然是私法上的“帝王条款”,但进入20世纪后,随着公法、私法相互交织、渗透、融合,诚实信用原则开始大规模进入公法领域,私法、公法都要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公法主体和私法主体、公行为和私行为都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成为人们的共识。我国虽然也在一些法律中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内容。但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对诚实信用的含义及作用缺少立法上的界定。诚实信用引入到法律中,无论其含义还是其作用、功能均极富弹性,立法上应加以明确界定,以确保诚实信用条款不被误用、滥用,正确发挥作用。但我国恰恰是在此问题上形成法律漏洞;第二,对贯彻实施诚实信用原则缺少具体的义务规定和制度保证。法律发挥作用的重要方式就是正确界定和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诚实信用从道德信念变为法律原则后,就应当对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而产生的义务及违反该义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界定,将诚实信用落到实处。我国在民事法律中也对当事人给予诚实信用所产生的义务作了规定,但是,这些义务在性质上多属于附随义务,如果与约定义务相比,不仅地位低,而且缺乏特别保障制度;(注:霍阳、王全兴:《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载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2年第2期。)第三,对违反诚实信用的制裁规定得不够。诚实信用原本是道德要求,缺少强制性约束,引入法律中成为法律条款后,如果还是缺少强制性约束,那么,将诚实信用引入法律就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制度为一个共同体所共有,并总是依靠某种惩罚而得以贯彻。没有惩罚的制度是无用的”(注:[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32、32页。);第四,把诚实信用看成是私人间的私事,而不是事关国家社会的公事,因此,在救济方式上,主要限于私人救济,缺少对公益救济的规定和保障;第五,诚实信用原则主要用来约束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在纵向的管理关系中仅要求被管理者遵守诚信原则,而未能要求和规定政府作为管理者遵守诚信原则的义务。

(二)行政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诚实信用是公共管理的基本价值或普遍价值。但现实中的很多行政管理却是与此背道而驰,对社会信用秩序的混乱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第一,滞后管理问题。我国曾对市场经济秩序进行过多次整顿,包括公司、期货、金融、税收、假冒伪劣、“五小”等,每次治理整顿都是问题严重到一定程度才着手进行,而且惯常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实施禁止行为,不仅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而且容易使率先违法率先退出的人逃脱法律的制裁,从而诱发其他人在其他领域加以效仿,这就大大降低和严重破坏了社会的信用制度;(注:《中国青年报》曾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武汉市的管理部门在电动自行车上柜销售后迟迟不做反应,直到满街跑的都是电动自行车时,才突然宣布禁封,将所有的购车者予以“套牢”。如果市民知道政府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仍执意购买,由此造成的损失当然由其自负。但是,如果因管理部门反应迟缓造成已购的电动自行车成了“废品”,其中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购车的市民承担,是否公平呢?这样的政府又怎么算是诚信呢?见周志成《“滞后管理”损失谁承担》,载《中国青年报》2001年10月26日第8版。)第二,与民争利问题。管理的目的是为民谋利,否则,管理就失去了合法性。然而,不少地方和部门却借管理之名,谋部门利益之实,严重败坏了政府在民众中的形象和信誉;第三,政策朝令夕改问题。我们国家地域广大,人口众多,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转型与经济全球化同步进行,因而问题十分复杂,客观上要求政策要富有灵活性,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政策性要与稳定性相结合,不能片面强调灵活性而抹杀政策的稳定性。遗憾的是,实践中以灵活性为由抹杀政策的稳定性的现象却随处可见。以宏观政策为例,我国在处理国家与企业投资问题上,有三个大的政策,一是国家拨款,二是“拨改贷”,三是处理不良资产。这三个前后相继的政策如果孤立起来看,都是符合当时的客观情况的,但是,如联系起来看,则是非常容易诱发机会主义的。表现在:在国家拨款时,早向国家伸手要钱和多向国家伸手要钱的沾光、获益,晚向国家要钱和少向国家要钱的则吃亏、受损,因为国家以后实施了“拨改贷”。在国家实施“拨改贷”后,积极向银行偿还贷款的吃亏、受损,而赖账不还的反而沾光、受益,因为处理不良资产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减免企业贷款,让身背利息重负的企业能够摔下包袱,轻装前进。所以,处理不良资产的政策被称为是“计划经济的最后一次免费午餐”。至于微观领域,不少地方和部门,都是“新领导、新政策”,为突出自己的政绩,标新立异,不顾客观现实情况和人民意愿,劳民伤财,中饱私囊,其结果只能是政府信誉的丧失;第四,执法行为不规范,“猫鼠串通”问题。政府作为管理者,应当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公正执法。然而,实践中却大量存在着执法者与违法者沆瀣一气、“猫鼠串通”的现象。假冒伪劣之所以屡打不禁,“五小”之所以难以关闭,就是执法部门在里面有自己的私利,因此,雷声大,雨点小,把“打假”变成了“假打”,人民群众对此意见很大;第五,行政垄断和地区封锁问题。行政垄断和地区封锁对社会经济的危害,早已不是什么新鲜的话题。本文想着重指出的是它们对政府信誉的破坏。在触目惊心的“蚕茧大战”、“烟草大战”、“棉花大战”中,地方政府不惜出动警力,设关设卡加以堵截,老百姓则东躲,与政府打起了“游击战”,官民对立情绪严重。在这样的情况下很难设想政府在人民心中的信誉,也很难要求人民群众遵守诚信;第六,不适当干预企业经营问题。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是,市场失灵的客观事实为政府干预市场、干预企业提供了合理依据。不过,政府对市场、对企业的干预必须出于公益,否则,就丧失了其应有的合理性。然而,现实中违背公益目的的干预却大量存在,贷款、招标、资产重组、土地出让中的打电话、批条子、做指示等种种不正常干预行为屡禁不绝。每一个不正常的交易背后,都隐藏着腐败。这对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信誉是极为不利的。

(三)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司法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司法必须公平、公正,惩恶扬善,实现社会的正义。但是,目前广泛存在的司法不公不仅没有起到制止和惩罚非信用行为的作用,反而对非信用行为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比如,在民间打假问题上,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明明是假冒伪劣,欺诈消费者,但法院却偏偏判决打假者不是消费者从而判决其败诉,无形中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者撑起了一把保护伞。又比如,上市公司明明在进行非法上市和交易,欺骗和坑害广大投资者,但法院就是不予立案,让骗子们逍遥法外。(注:2000~2001年,中国证券市场上,接连发生了郑百文虚假重组、中科创业和亿安科技操纵股价、银广夏虚构利润等严重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恶性证券欺诈案件。当北京、上海、无锡等地的投资者状告银广夏和亿安科技后,股民们等到的却是“暂不受理”的通知。法律的裁判又一次迟到,使股市游戏中的坏孩子再次逃过一劫。参见承伟毅《“良民”为何为恶》,载《中国青年报》2001年10月10日第2版。)再比如,执行难问题。法律白条保护的是不讲信誉的人,打击的是守信用的人。

经济法对诚信经济和诚信政府的促进与保障

(一)经济法以社会责任为本位,为诚信制度的建设提供了较民法更为有力的法理基础

民法最早将诚实信用从道德规范引入法律中变为法律规范,但是,民法由于以私人权利为本位,造成民法对诚实信用的理解、认识与保护存在一些不足。表现在:第一,关于诚实信用的适用范围。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并适用于债的履行特别是合同制债的履行,虽然后来将诚实信用提升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民法学界仍有不少学者坚持诚实信用只适用于债法。这样一来,债以外的广阔的民事领域,就无法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更不能用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关于违反诚实信用的危害性。诚实信用在民法中的适用领域主要是合同,而合同具有相对性,因此,如果交易中一方当事人不讲诚信,那么,受害人只是另一方当事人,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三,关于违反诚实信用义务的救济方式。民法把诚实信用的适用范围限定在私人之间,必然导致违反诚实信用的救济方式上也局限于私人之间,缺少对公益救济的规定和保障。

民法对在促进和保障诚信制度的缺陷与不足表明,对诚信制度的法律调整需要新的法学理念予以支持。这种新的法学理念就是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论。经济法强调社会经济活动的所有参与者都要对社会公共利益负责,从而对诚信制度建设提供了新的诠释空间。第一,从适用范围看。经济法认为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而信用经济有效运转的基础是经济活动参与者的诚实信用。诚实信用不是纯粹的私事,而是关系到现代社会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公事,经济活动的所有领域与所有主体包括管理主体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第二,从社会危害性看。现代市场经济是全球经济,各个经济活动的参与人之间,各个地区之间,各个国家之间,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和合作性都空前加强,在此情况下,失信行为所侵害的就不仅是孤立的交易相对人,而是整个社会的经济安定和社会安定。而且市场经济越是发达,经济活动参与者的诚实信用就越是重要;第三,从救济方式看。民法强调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民事主体追究民事责任,而民事责任只能由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守信方来追究。经济法则主张通过国家来追究失信方的责任,对受害者以救济,无论是力度、速度还是效益都是民法的私人救济无法比拟的;第四,从诚信义务的性质看。诚实信用所产生的义务不是民法中的约定义务,而是法定义务,其中很大一部分被规定为附随义务。针对附随义务的保护与执行都存在软和弱的问题,经济法主张把民法中的附随义务上升为经济法的基本义务,从法律上提高诚实信用义务的重要性。

(二)经济法确认并规范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参与和协调,为诚信经济的发展确立必不可少的制度基础

如前所述,诚信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灵魂和生命,而现代市场经济是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的耦合,这就决定了诚信经济的发展同样是市场机制和政府参与的耦合。但是,以“任你行,任你做,世界自然在运转”的自由放任政策为意识形态基础的民法,既不确认又不规范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无意也无力对国家参与、管理和协调经济这一重要的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因此,单靠民法不能为诚信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而经济法正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之法,(注: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与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62页。)包括对诚信经济的参与、管理和协调,这就为诚信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三)经济法的平衡协调理念和综合、系统的调整方式,为诚信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调控机制

诚信经济对经济活动的参与人都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求,涉及经济活动参与人之间的多种利益冲突,对此,必须贯彻经济法的平衡协调思想加以解决。具体说就是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协调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目标和具体利益目标的统一,此其一;其二,诚信问题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建设诚信要比破坏诚信难得多。因此,对诚信制度的建设要统筹兼顾,面向未来,运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调整,而这只有运用经济法的系统调整思想、综合调整思想才能做好。

建设民主法治的诚信政府是打造良好信用制度、促进诚信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建设诚信政府是发展诚信经济的基础和前提

发展诚信经济离不开民主法治建设,离不开诚信政府的建设。这不仅仅是因为诚信具有公共物品属性,政府在诚信建设方面较市民社会和个人具有更大的作用和责任,更重要的是,在市民与政府的博弈中,市民对政府的所作所为“上行下效”,如果政府不讲诚信,只能会诱发市民更大更多的机会主义。因此,政府的诚实守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础或基石,诚信本身就是民主政府必备的品质,是对政府的一种决不亚于宪法的政治道德要求。正如密尔所说:“有关道德的问题,其实际重要性并不亚于有关宪法本身的问题。某些政府的存在本身,以及使其他政府能持久存在的一切,都有赖于对道德原则的实际遵守。”(注:[英]J?S?密尔:《代议制政府》,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73页。)由于封建专制和市场经济不发达的影响,中国的诚实信用主要停留在道德修养上,是伦理意义的,而不是经济意义的,(注:参见季卫东《关系契约论的启示》,载[美]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页。)更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因此,中国要想在法律层面上实现诚实信用,就必须克服和消除专制,大力建设民主政府和诚信政府。具体说就是国家在制定政策管理经济的过程中,要遵守以下原则:第一,民主与透明原则。民主不仅具有反对专制的人权价值,而且也是保证政策、法律的科学性的基石。国家或政府不能寄希望于柏拉图式的“哲学王”或任何类似的知识分子的精英人物的分析技艺来寻求好的政策,相反,要赋予民众广泛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以保证政策与法律的民主、透明,让政策与法律真正成为民之所愿、民之所选和民之所爱;第二,稳定性原则。韦伯认为“资本主义所需要的是一种类似于一台机器让人可以预计的法”(注:[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723页。)。这虽然是针对资本主义说的,但适用于一切市场经济。制度经济学认为人类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受制于两种知识的不足,一是关于未来人们只有不确定的知识,二是人们在了解资源、潜在交易伙伴及他们的精确特征上具有“横向不确定性”。制度恰恰具有减少世界的复杂性、简化“识别负担”(cognition task)的关键功能,使复杂的人际交往过程变得更易理解和更可预见,从而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效益。(注:[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52、142页。)但是,如果制度不稳定,缺少可信赖性,那么,制度的执行成本就会大大提高。因此,政府政策与规则的稳定是非常重要的;第三,公益性原则。政府要“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注:[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5页。)。为保证政府不成为个人牟取私利的工具,除了按“三个代表”的思想指导政府的一切行动外,还应该让人民直接立法,让法律真正成为人民公共意志的产物。为此,国家就要赋予民众以广泛的权利。就诚信建设而言,特别要赋予人民群众在参与立法、监督政府及实现经济民主等方面的权利,消除和遏制不适当的干预、政府垄断;第四,保护产权原则。韦伯认为,西方资本主义的产生基础是产权制度和契约法,而福山认为社会经济的繁荣既需要文化、习俗和道德,也需要产权制度和契约法。总的来看,产权制度是社会稳定并由此导致良好信用与信誉的重要基础,正所谓“无恒产者无恒心,无恒心者无信用”。从某种程度上来看,现在的社会信用混乱正是建国以来产权政策不稳定特别是未能形成有效、稳定的私人产权规则的必然结果。(注: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9~11页。)

(二)建设诚信政府、发展诚信经济必须礼法并用,把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起来

诚实信用有两种形态,一种是道德形态,另一种是法律形态。道德形态的诚实信用与法律形态的诚实信用关系密切,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前者为后者提供基本的价值规则和大致的规范内容,后者为前者提供强力支持和具体的规范、规则内容。(注:参见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8页。)英国著名法学家哈特认为:“如果一个规则体系强加于什么人,那么,就必须有足够的成员自愿接受它;没有他们的自愿合作,这种创制的权威、法律和政府的强制力就不能建立起来。”(注:[英]哈特:《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6页。)所以,发展诚信经济,必须要加强诚信的道德建设,培养和树立诚实信用的自觉意识,把诚实信用贯彻到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道德毕竟是对社会行为的软约束,而不是硬约束。如果缺少诚实信用得以确认和寄身的法律规制,形不成法律化的诚实信用观念,那么,诚实信用就不能被普遍遵守,诚信经济就是不可能的。几千年来,我国虽然有着源远流长和极为丰富的诚实信用的信条,但由于没有把诚实信用从道德领域提升到法律领域,缺少法律形态的诚实信用观念和制度,遂造成诚信经济发展不力。所以,建设诚信国家,发展诚信经济离不开法律建设。

第8篇:诚信守法经营制度范文

在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过程中, 为充分发挥信用激励与约束机制,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信用环境,威海市工商局出台了《关于推进企业诚信建设制度化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以推进全市诚信建设制度化为目标、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为抓手、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以及时企业监管信息为手段,通过采取公示企业监管信息、召开新闻会、评价制度化等形式,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从指导思想、责任和义务以及落实等方面致力于营造“倡导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氛围,进而推进全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开展。

应该说,《意见》以不断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制度化建设为突破口,通过责任引领、政策驱动、市场竞争等多种方式为显著提升区域责任竞争实力寻找新的制度红利和责任动力,无论是对于威海市自身的繁荣进步和可持续发展,还是其他希望通过推进社会责任建设提升区域竞争力的地方政府,无疑都具有值得肯定的开创性意义。

《关于推进企业诚信建设制度化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推进“红黑榜”制度化。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辟“信用信息公示”专栏,实时、更新企业“红黑榜”信息。“红榜”主要公布企业诚实守信典型,主要包括获得各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文明诚信市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荣誉称号的市场主体信息;“黑榜”主要企业失信典型,主要包括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销售假冒伪劣和侵权商品等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信息。

推进信息共享制度化。充分发挥企业社会责任评价试点联席会议的作用,推动企业实现信用信息资源整合,为打造部门信息共享平台营建良好基础。同时在全市一体化信息平台建成之前,积极探索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制度化,目前,威海市工商局已经实现与市食药监、文广新局等单位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定期互相通报从事食品药品、文化娱乐等方面经营业户日常监管以及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等案件信息。

第9篇:诚信守法经营制度范文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商务诚信不仅成为建设商场的立身之本,而且成为企业经营的核心价值观和座右铭,更是企业与生俱来承载着的社会责任。

一、商务诚信建设意义重大

第一,商务诚信建设有利于提高大理形象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曾做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建设商场作为商务领域和大理旅游购物窗口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如果这个领域出现道德失范、诚信缺失问题,就会败坏社会风气,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损害民族形象和大理的形象。为此,建设商场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创造人们美好生活的高度,贯彻落实好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部署,抓好商务诚信建设工作,发挥示范作用,不断提高大理的形象。

第二,商务诚信建设有利于扩大内需

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是建设商场发展的第一要务,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重点。当今阻碍消费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商务诚信建设仍然落后于社会公众的期待。建设商场也正因为看到这一点,把诚信建设的重点集中在商品质量提升、服务质量保障、诚信经营、品牌建设等社会公众关注的四个方面。我们知道,商品质量是消费者放心消费的前提,服务质量是消费者满意消费的关键,诚信经营是消费者持续消费的保障,品牌建设是消费者提升消费层次的动力。抓好这四个方面有利于引导企业员工树立“顾客满意是‘建设’永恒的主题”的经营理念,还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营造良好的消费氛围,有利于激发消费者的热情,提高消费满意度,提升消费者生活质量,提振消费者的消费预期和信心,从而形成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有效扩大城乡消费需求。

第三,商务诚信建设有利于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

近10年来,我国由于加入世贸组织,国内商业零售业已在更深程度上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建设商场作为一个本土企业在众多外来的商业巨头中胜出,除了本身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外,还有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商品质量和规范的服务标准,以及本土企业最为突出的诚信品牌优势,从而赢得更多市场机遇,让市场有效地识别并选择了建设商场的商品和服务,从而创造更多的市场机会、市场价值,使企业不断从“守信”中获益和发展。

第四,商务诚信建设有利于营造和谐消费

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尚未真正成熟,市场秩序仍不够规范,消费环境不够安全,商务活动中存在诚信缺失等问题屡见不鲜。建设商场开展商务诚信建设就是要引导员工继承和发扬“诚信永恒,追求卓越”的公司精神和“顾客满意是‘建设’永恒的主题”的商业经营理念,坚持以诚实守信和满足顾客需要为宗旨,积极营造商业上“以诚信为荣、以失信为耻”的良好氛围,重塑市场信心和秩序规范,最终实现员工自律为主,他律为辅的和谐局面。同时,引导员工从急功近利、相互恶性竞争的经营模式转向强化内功、合作共赢的发展模式,帮助员工与企业、员工与消费者之间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减少各种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从而为营造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二、以精品百货定位打造现代商业形象

建设商场以“道德做人,诚信立业”,信守商业职业道德规范,不断进行商品结构调整,以精品百货商品定位,打造现代商业形象。早在几年前就全部清除低端产品。低端产品往往质量问题多,售后不到位。清除低端产品就是铲除假冒伪劣产品生长的土壤和气候。

在实现精品百货定位后,建设商场改变过去以综合品类设置经营柜台,改为以名牌商品设置柜台,不断加大与世界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著名品牌等上游制造业、供货商接轨,建立名牌商品专柜、专卖店,使中外名牌商品集合度达到90%以上,充分凸现“人无我有、人优我新、人新我特、人特我专”的经营特色。让大量的中高档商品进场、扎根、壮大。如今,国际上的一线品牌在建设商场能够买到,甚至新品上市时间也常与欧美市场同步,使中高等收入家庭更愿意到建设商场购物消费。

引进名牌商品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把一些销售不畅、价高质次商品“请出场”,不断筑高诚信门槛,让消费者喜爱的中高端商品占据重要位置。

三、抓诚信建设恪守职业道德

首先,树立“质量可靠”的商品意识

员工严守商品质量“三道关”,确保质量可靠。一是把好“进货关”。设立严格的进货管理制度,做好供应商的资质认定,建立供应商管理档案和电子化的进货管理系统,对供应商及购进的商品做到“心中有数”:二是把好“经营关”,做好索证索票管理工作,做到每件商品都有源可溯,对售出的商品保证质量承诺,主动担当质量第一责任人,建立先行赔付、无理由退换货机制,让消费者买得放心:三是把好“流程关”,主动创新商品质量流程管控手段。同时,在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外,还必须执行公司推出的“价格、质量、服务”等10多个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公司提出的“三不准经营”,即“质量不合格商品不准经营、价格高于市场价的商品不准经营、售后服务不到位的商品不准经营”,从根本上防范和杜绝假冒伪劣商品进场。

其次,打造“商品出门负责到底”的服务理念

公司经营部、柜台、员工在保证商品质量的基础上,努力提升眼务意识和水平,打造“商品出门负责到底”的服务理念,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鼓励员工学习和发扬雷锋精神,强化员工“主人翁”责任感和服务意识,让他们深刻认识到企业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升需要从每一个员工做起:全面提升员工个人的服务技能和水平,创新服务手段和方法,不断改善消费者体验。

再次,恪守“道德做人,诚信立业”的职业道德

公司要求经营部、柜台、员工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信守商业合同和承诺,依法纳税,争做诚信典范,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坚决抵制虚假促销行为,自觉维护与供应商的和谐关系,自觉向消费者明示价格及标准,抵制商业欺诈行为:服务承诺做到细致透明、一步到位、价格合理,杜绝乱收费行为。

四、以企业文化引领确保诚信建设

首先,建立企业诚信文化

企业文化基石和特点就是诚信。建设商场的发展,离不开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始终围绕公司的最高目标、价值标准、基本信念和行为规范展开,已形成一种以人为本的现代经营管理模式,并得到全体员工的认同,成为企业最活跃、最具创造力的灵魂和竞争力。

企业文化把全体员工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聚拢在一起,经过开发提炼,形成了共同的精神力量和支柱。“名品进名店,名店销名品”的经营目标和“精益求精的商品,热情周到的服务、公平合理的价格”的经营宗旨,使企业文化再次得到升华。买东西到建设商场,“商品出门负责到底”这一承诺充分体现了现代儒商的经营道德规范和“仁者爱人”的思想和深厚的“仁义礼智仪”的文化传统底蕴,已成为全体员工的经商之道。

建设商场对企业文化精神、文化理想、文化氛围的追求,极大地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提高了企业的层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带来了蓬勃发展的生机和无限的潜力。

其次,开展诚信教育,弘扬诚信文化

建设商场通过每星期五半天的部门经理、各柜长学习教育,每星期六班前组织员工半小时的学习和其它专业、专场培训,成为提高员工思想素质,提升员工专业技能和水平的重要途径。

在物欲横流躁动纷繁的世界,建设商场坚守自己的一片净地。从2005年起至今八年时间里连续推出“消费者满意工程年”、“精细化服务年”、“重承诺讲信誉树新风年”、“品牌优化年”、“品牌形象年”、“消费满意在建设商场”等一系列主题年活动,以真情实意的诚信兴商思想和企业文化感染人、打动人。几年坚持下来,建设商场涌向出一大批以刘荣兴、王晓玲等为首的市劳模、三八红旗手、巾帼文明岗标兵和雷锋式的营业员。通过长年向员工们深刻阐明诚实守信的内涵和要求,明确坚持什么,反对什么,褒扬什么、贬斥什么,确立鲜明的道德标尺,从而真正引领员工的诚信理念和行为,向诚信建设目标不断迈进。

再次,对员工普遍进行“以人为本、以诚取信、以质取胜”的职业道德教育

公司通过经营体制转换,激发员工求改革、求发展的热情和劳动潜力,在比理想、比贡献和爱岗敬业中做改革与发展急先锋,从过去“要”转变为“我要干”的精神,形成人人关心企业,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局面。

第四,制定诚信管理制度

在实现企业诚信“自律”目标的长期过程中,建设商场已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企业内部诚信管理制度和准则已成为企业不可缺的保障条件。建设商场的内部制度建设是不断通过总结经营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健全商品、服务质量管理、诚信经营方面的规章、制度、准则和标准,落实管理责任,堵塞管理漏洞,从而形成一系列保障体系。

五、以牺牲公司或个人利益让顾客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