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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论文精选(九篇)

公开论文

第1篇:公开论文范文

我国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庭审公开是公开审判的一个重要环节,庭审公开是指对于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公众可以依法进入法庭进行旁听或者由媒体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文字报道等方式报道庭审实况。20__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其中一项“庭审公开”明确要求: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

庭审公开是实行司法民主的一个重要方面,庭审公开使法院审判活动融入公众的参与并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更好地促进司法公开、公正;庭审公开在有效提高法院审判质量的同时,更是宣传法律和发挥法的教育作用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增长公众的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从而更好地促进法律的遵守和实 施。

贝卡利亚于十八世纪中后期提出审判公开原则,最先以立法形式体现审判公开原则的是美国,美国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中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享有:由犯罪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开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理。”到十九世纪,法国、德国、日本等国都相继实行这一原则,从贝拉利亚最早提出审判公开这一原则到主要西方国家将这一原则规定在各国的立法中,大约用了一百年左右的时间。到二十世纪前半叶,公开审判原则已经逐渐被各国所接受,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法西斯主义的横行,诉讼民主受到恣意践踏,从反面昭示世人,公开审判是何等的重要。二战结束后,审判公开引起联合国的高度重视,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其第十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联合国大会后于1966年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14条第1款再次确认和明确界定公开审判这一原则,即“所有的人在法庭上和裁判面前一律平等。在判定时对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该款还规定不公开审理的应限于以下五种情形:由于民主社会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或者当诉讼当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时,或在特殊情况下法庭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严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记者和公众出席全部或者部分审判;但对刑事案件或法律诉讼的任何判决应公开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诉讼系有关对儿童的监护权问题的婚姻争端。至此,公开审判原则在国际社会得以确立。

西方各主要国家几乎都规定了公开审判原则,并配之以不公开审判的情形,综合西方各主要国家的立法规定,不公开审判的情形主要包括:为了保护国家秘密、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不予公开;有关性犯罪的案件;公开审判会危害社会秩序和道德风俗等,在这些情况下,审判部分或者全部不予公开。

在我国,除了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外,都应当公开审理,具体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我国正掀起一股庭审公开的浪潮,各地纷纷以提高庭审质量和推进审判公开为重点,公开庭审活动,新闻媒体不仅文章报道庭审情况,甚至将庭审实况搬上电视和网络,社会公众更是纷纷涌进法庭积极旁听。那么,目前我国的庭审公开情况和公开效果如何呢?

笔者认为,一方面,我国目前的庭审公开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实现审判独立,中国并不接受三权分立思想而是坚持人民权力不可分割的统一性,因此建立了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法院须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由于权力的分工是客观要求,审判独立也成了我国宪法原则和诉讼法原则,但我国的审判独立与西方的不同,它强调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从事司法审判活动,而不包括作为司法独立核心的实质独立,也不包括内部独立、身份独立。一般称我国的审判独立为“法院独立”,这与集体独立也不同。由于党的领导地位、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务

机关地位、各级法院的人事、财政等又实际控制在各级行政机关手里,法院独立也未能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当前的庭审公开有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独立客观审判,尤其是电视、网络直播和报纸报道等新闻媒体对案件情况的报道,更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独立客观审判。一方面,庭审直播万众瞩目,此前新闻媒体也多会予以广泛报道,这无疑会对法官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另一方面,我国的新闻媒体被认为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和“工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不少群众认为传媒发表的意见是代表党和政府的,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又经常导致高层领导的批示,电视直播的案件有的是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直播前多已经过报纸等传媒广泛报道,自然更容易引起党委和政府的关注甚至介入。

为了更好地发挥庭审公开的积极作用,真正通过庭审公开实现司法公正,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应当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理顺法院与党委、人大、政府的关系,赋予法院独立的司法审判权,并能够充分行使独立审判权,而不受党委、人大、政府等机关的影响和干预。另外,就司法体制自身而言,要在提高法官的任职条件和职务保障,以及推行法官选任制的基础上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消除法院系统内部对独立审判的干预,正做到法官独立、依法审判。

其次,建立新闻媒体报道行为规范制度,禁止新闻媒体对未审结案件评说的规则,新闻媒体对未审结的案件只应做客观全面的报道而不应作评义、下结论,新闻监督应主要监督法官是否有腐败行为而不是代替法官审判案件。建议庭审直播等新闻媒体报道庭审情况,不要搞成“一阵风”,在未成熟之前不要全面铺开,而应谨慎使用,尽早总结经验教训,颁布较明确的法规对直播的发动、次数、时间、案件选择、证人保护等作出科学规定,以求限制、缩小直播的弊端,而充分发挥其优点。另外,出了对新闻媒体报道行为予以规范外,也要对自然人旁听行为作出规范,法院要注意维持旁听秩序保证法庭审理顺利进行,同时,确保非经法庭允许旁听人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拍照,对于旁听人影响法庭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直至责令退出法庭。

再次,庭审公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一方面,依法可以公开审理的案件,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尤其是新闻媒体对庭审进行报道和直播等宣传,应当事先征得法院同意,事先未经法院同意,法院有权拒绝新闻媒体的报道或者直播。对于自然人旁听,可以采取实名登记的方式,旁听人持身份证旁听,确保旁听人身份信息明确,以便于规范旁听人行为以及追究相关责任。另一方面,对于依法不予公开审理的案件,则不应当公开开庭审理,不能允许新闻媒体报道或者直播,也不能够允许旁听,注意对当事人相关信息的保密。

第2篇:公开论文范文

有着2224年的悠久历史,最早立县的客家古邑。岭南政治、文化的发祥地之一。人民素有崇文重教的优良传统,历来重视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目前,和全国一样,已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站在新的发展起点上,勤劳、朴实、智慧的儿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构建“富裕、人文、和谐、秀美”目标,坚持工业化、城市化、农业产业化、旅游产业化“四化并举”扎实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富县强镇战略,全县上下已呈现出全党抓经济、全民共创业、全县谋发展的大好局面。当前,正按照省委届七次全会“关于建设文化强省”总体要求,大力加强文化建设,弘扬传统文化,把传承与创新结合起来,把弘扬传统文化与挖掘客家文化结合起来,把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结合起来,努力创造客家文化的新辉煌。此,希望与会的同志们要好好珍惜这次学习机会,认真听讲,切实领会好论坛的精神实质,把博大精深的中华传统文化体现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之中,不断提高素质,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扎实推进“建设文化强省”战略之际,正值全省上下认真学习贯彻省委届七次全会精神。欢聚一堂,隆重举行县首届“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公益论坛报告会,共同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感受传统文化的无穷魅力,共沐“比阳光还要灿烂的道德光芒”此,代表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全县92万人民,向莅临论坛的中央党校资深教授任登第同志、中央电视台著名节目主持人陈大惠老师和讲师团的全体教授、专家、学者表示热烈的欢迎并致以崇高的敬意!向在百忙中亲临论坛的省人口文化促进会副会长孙海林同志、河源市教育局局长苏晖同志等领导,向不辞辛劳,从四面八方云集、关心支持论坛的社会各界志愿者义工,向为本次论坛提供赞助的县晔龙油茶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赵邦亨先生等企业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悠悠五千年。中华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泱泱大中华。中华民族的精神支柱,根,民族之魂。融汇在传统文化中的智慧、风骨、胸怀和操守,建立信念的力量和源泉,实现身心健康、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用传统文化教育我和下一代,提高国民的道德和文化素质,不仅是素质教育的核心内容,也是国家民族文化发展的战略需要。举办县首届“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公益论坛报告会,对中华传统文化的一次极好的传承和学习。通过这次活动,将激发全县人民爱国爱家、爱岗敬业、团结互助、共克时艰,促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建设“富裕、人文、和谐、秀美”提供强有力的人文环境支撑。

更需要与时俱进,中华传统文化是几千年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中形成的文化多元化、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需要不断创新、发展和繁荣,使之富于鲜明的时代特色。尊重、保护、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承中华美德,振奋民族精神,构建和谐社会,时代赋予我这一代人的重任,任重而道远!

对我厚爱、鼓舞和鞭策。专家们渊博的学识,本次论坛中央党校资深教授任登第同志、中央电视台著名节目主持人陈大惠老师等四多位资深著名学者莅临。深厚的造诣,丰富的经验,对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大的指导和实践意义。此前全国各地进行的40多场巡回演讲中,都给当地人民以深刻教育,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得到高度的赞誉。可以说,本次论坛对而言,将是一次精神文明的大餐,一次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的盛会。

同志们!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引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记住昨天,把握今天,憧憬明天,扎实工作,开拓进取,为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为构建“富裕、人文、和谐、秀美”而努力奋斗!

第3篇:公开论文范文

关键词:行政公开制度问题对策

行政公开制度对于抑制腐败、倡导廉政、提高工作效率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从源头上从根本上治理腐败的战略措施,它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一项必备制度。行政公开是现代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也是行政民主与行政法制的前提和基础。行政公开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将其行政行为公开于社会和相对方,让其知晓和了解相关情况的一种制度,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公开、情报资料公开、行政决定公开、程序公开、公务员的相关情况公开。

一、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现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民主制度的完善,国家领导对行政公开制度给予了高度重视,我国公开制度在各级国家机关中逐步建立起来,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暂行)中就规定了执法的内容和期限;办事的程序;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违反公示行为的处罚规定。公安系统了《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相关的理论研究也在走向深入。

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已经有一定基础,其中最重要的是已经形成了以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主持的机关报等大报为核心,以《国务院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人民日报》等定期出版物为依托,以各种形式的法律、法规汇编为补充的法律公告体系。也存在一定的依申请公开的立法。如《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答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实践中的做法主要是通过一些政策对行政公开的内容、形式、监督和评价体系作出规定。政策的共同点主要有:

(1)规定公开的主要内容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公开、承办部门和人员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收费收税公开、廉政规定、监督办法和责任追究公开。

(2)公开的形式根据

公开的内容和公开的范围、对象采用不同的公开形式。如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主要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化社会传媒;向相关群众公开的内容主要是通过设立办公大厅、印发办事指南(明白卡)、设置公开栏、咨询服务台等形式;对于向单个对象公开的内容则采用通报、信函、回访等形式;向机关内部人员公开的内容,则采用通报会、文件、谈话、专栏等形式。

(3)公开的程序

公开程序的制定采用了我国政策制定的一贯做法。先让各部门拿出公开方案,方案中除了包括相关的职能规定、法律法规、办事标准、办事程序和期限等内容以外,还要规定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以及负责监督实施的机构和方式。

(4)建立公开的监督和评价体系

一般做法是建立政府内部的监督机构,把政务公开列入干部考核的范畴,同时建立外部评价和监督机制,如设立市民投诉中心,定期进行民意调查。

二、我国行政公开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和政策的建立对于推行行政公开制度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对于改善干群关系、提高工作效率、预防和治理腐败有着明显的作用。但是也仍然存在着一些差距和问题:

(1)缺乏对于行政公开理论的深入研究,将行政公开与相关制度混淆使用

实践中公开制度主要有: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审务公开、村务公开、街居务公开、立法公开、行政公开。有些人对行政公开的内涵和范围界定不清,在研究中和实务中任意扩大或者缩小行政公开制度的范围、方式。如实践中对于行政公开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最广义说,一切有关公共事项都应该予以公开。广义说,代表性观点有:所谓行政公开,就是指国家权力在其运作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公开,从而使党政机关的所有事物和活动都置于人民的普遍监督和关注之下。狭义说,代表性观点有:所谓行政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一定的形式,依法将有关行政事务的事项向社会公众和特定的人公开,使其参与讨论和决定国家事务、公共事务和公益事务,对行政权实施监督的原则和制度。最狭义说,代表性观点有:行政公开是指政府机关的除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并由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外,通过多种形式公之于众。

对比上述观点,可以发现对于行政公开的主体范围和形式存在不同认识。如最广义说中行政公开的主体包括了党、政、军、法院、检察院等各级系统,甚至包括了实行自治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的厂务公开。而广义说将行政公开的主体范围界定为党政机关,狭义说将行政公开的主体界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最狭义说将行政公开的主体界定为政府机关。将行政公开等同于政务公开,或者是将行政公开的范围扩大到村务公开等属于居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或者将行政公开的公开范围仅限于行政机关的公开,而忽视了法律、法规及规章授权组织的公开,这样做不利于行政公开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2)行政公开具有浓厚的政策性,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

行政公开制度一经推出,立即为各地广泛推行,但因其浓厚的政策性,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导致实用主义和形式主义盛行,在行政公开的范围和内容等方面表现出随意性和零散性,难以成为稳定的制度。同时,有的地方片面理解中央领导的讲话,将行政公开的范围局限于解决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只要群众满意就行,而不管行政公开本身的制度建设。这种做法在行政公开制度初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不应成为一种习惯性的思维和做法。这种做法暴露了一种实用主义的倾向。同时行政公开的推行存在着任意性和持续性,落实未能法制化。由于行政公开主要在基层政府和地方政府中实施,中央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和法规对行政公开的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行政公开的实施具有较强的弹性,行政公开的实施受制于当地领导的认识、权威和创造力,如果领导认识到位,给予高度重视,并有足够的权威推行和协调政务公开,制定有力可行的策略和措施,那么行政公开就能够开展得好,落实得深。反之,行政公开就落实不了,就会流于形式,走过场。这种现象也反映了行政公开制度的浓厚政策性,具有浓厚的“清官意识”和“不确定性。”

(3)行政公开的主体范围狭窄

由于中央在建立行政公开制度的初期,曾经指出地方基层政权是行政公开的实施重点,所以当前各级政府在实施行政公开的过程中,对基层的注意力较多,行政公开的主体主要集中在乡镇级和市县级的政府机关,中央机关和省部级机关基本上处于原来的状态。同时理论界对于行政公开主体也缺乏深入研究,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行政公开的义务主体,对于行政公开的权利主体的研究较少。当然,随着中国加入WTO之后解决透明度问题的需要,相关部级机关也正在拟定相关政策。

(4)行政公开的内容范围狭窄现行制度关于行政公开内容的规定非常不完善,最大的缺点表现在对于除外事项的解释过于宽泛。如对于行政公开的内容一般的界定是“除国家规定保密以外的其他事务”,这样的界定实际上是非常不明确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为例,保守国家秘密法完全偏重于对国家机密的保护,以防范国家机密的外泄为核心。对国家机密的适度开放及开放程序没有明文规定。同时该法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似乎有对国家秘密的等级分类过多的嫌疑,容易造成国家秘密的泛滥。确定何为国家秘密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标准,国家机关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很容易将国家秘密扩大化,使得在具体实施行政公开的过程中,行政主体往往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向公众提供信息。

因此,在以后的立法中,应该明确何为国家的秘密事项,何为国家机关可以公开的对象,应该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明确公开和秘密的界限。

(5)行政公开的方式简单

行政公开制度中,公开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各种不同的公开方式构成了行政公开的制度多样性。现行制度中多采用主动公开方式和对所有人公开,除此之外,还有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对利害关系人的公开。不同的公开方式的公开范围、公开对象、救济途径都是不一样的,应该加以区分。

(6)行政公开的手段落后在现行行政公开制度的手段中,多局限于通过印制小册子、上墙公开、工作流程表等传统媒体方式公开,或者是公开的范围多局限于行政公开主体的组织内部,公众如果需要获得信息,往往需要前往义务主体内部获得信息,这种做法不利于提高行政公开的效率。即使强调了网上政府的概念和网上公开的手段,但网页上的信息或是更新得较慢或是内容狭窄、时间短、随意性大。如笔者曾经登录某直属局网站,网页公开内容中介绍领导人员的章节竟然是其某前任因贪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领导,网页公开内容的陈旧可见一斑。

(7)对于不予公开的救济手段规定不足

现行制度中,如果义务主体不予公开,最多只是追究内部责任,缺乏对不予公开的法律救济途径。

三、完善行政公开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行政公开立法,实现行政公开的法制化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行政应该是法治行政,要逐步使法律法规成为行政机关行为的主要合法性依据。如前所述,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有政策性强的不足之处,政策作为行政公开制度建立初期的主要依据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全国推行行政公开制度并使之更加深入,有必要制定和颁布行政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行政公开的主体、机构设置、程序、救济途径等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从世界范围看,行政公开制度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制定《信息公开法》、《财产申报法》、《政府采购法》等行政公开方面的特别法,其他程序方面的总则性规定适用《行政程序法》。代表国家有美国和日本;第二种是没有特别法的规定,相关问题规定在《行政程序法》中,代表国家为德国。中国应该在吸取外来经验的基础之上根据中国行政公开的现实情况,制定出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公开立法。在立法安排上,应该先制定《财产申报法》、《政府采购法》、《信息公开法》等特别法、然后在这些法律的基础之上,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二)加强对于行政公开制度内涵的研究

行政公开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企事业组织和公务员依法主动或者依申请将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开的制度。行政公开制度不同于政务公开制度,政务公开除了包括行政公开制度以外,还包括其他诸如院务公开、检务公开等公开制度。行政公开制度不同于村务公开制度,因为村务公开制度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因此说我国公开制度是由不同层级的制度组成的。

(三)逐步扩大行政公开的义务

主体范围目前行政公开的主体范围主要集中在各级行政机关中,其中又主要集中在基层行政机关。而实际上行政公开的主体范围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机关,而且应该包括行政机关之外的其他行政主体,如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在实际推行中,对于行政主体的行政公开,可以采用先以行政机关的行政公开为龙头,取得一定经验后再行扩大到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深入研究行政公开的公开方式

根据公开方式的不同,行政公开可以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根据公开对象的不同,行政公开可以分为对所有人公开和对利害关系人的公开;根据公开的地点不同,可以将之分为公报的公开、阅览室的公开、复制的公开;根据收费与否,可以分为免费的公开和收费的公开。在我国,行政公开的主要形式是行政主体主动公开,缺乏对于依申请公开的详细规定和深入研究,从而影响了行政公开的效果,因此,我们应该加强行政公开方式的多样化,增加依申请公开的规定和对利害关系人公开的规定。

1、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

公开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义务主动将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情况登载在有关报纸上、公报上或者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主动公开有关情况的一种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是指权利主体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向负有公开信息义务机关和工作人员请求公开某项情报的方式。

2、对所有人公开和对利害关系人公开

对所有人公开就是公开的对象是国家的全体公民、组织,没有资格上的限制。而对利害关系人公开就是公开的对象仅限于和公开的资料、信息、消息有利害关系的特定人。在对所有的人公开的方式中,行政主体公开的对象是国家的全体公民、组织,没有资格上的限制,而对利害关系人公开的对象仅限于与公开的资料、信息、消息有利害关系的人。如《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这是公开的范围仅限于当事人。《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答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这时的公开范围仅限于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行政复议第三人。我国澳门地区行政程序法第60条(利害关系人之资讯权)规定:如私人有所请求,有权取得由行政当局提供与其中直接利害关系之行政程序进行情况之资讯,并有权获知对该程序作出之确定性决定。《瑞士行政程序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人有权就本身之案件,向原处分官署或该官署所指定之邦之官署所在地,请求阅览卷宗。由此可见,前者的范围远大于后者的范围。这也是这两种公开方式最大的区别。

(五)扩大行政公开的范围

行政公开的范围是行政公开中一个最基本的问题。世界各国对于行政公开的范围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种是列举行政公开的事项;一种是采用概括式加排除式的规定。首先概括规定行政主体的信息应该予以公开,然后再采用排除式的规定例外事项,例外事项一般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美国情报自由法采用第一种立法例。具体如下:第一,规定行政机关在原则上应主动积极对任何人公开行政机关所掌握的情报、资料;第二,对免除公开事项(exemptions),规定了具有可行性的标准,取代了旧法中的含糊不清的规定;第三,行政主体对拒绝公开负举证责任,行政主体必须向行政裁判机构或者法院证明拒绝行为符合法定的不予公开标准。同时,还应该注意对于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公开范围问题和不予公开的诉讼。

因此,我国行政公开对于公开内容可以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模式:

(1)行政主体应当公开的内容

①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②行政主体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权限以及办事规则;③行政主体的相关工作人员的录用、考核、奖惩、任免以及相当级别公务员的收入;④行政主体的财产收支要公开;⑤行政执法依据、程序、过程、认定事实、救济途径等;⑥其他重大行政事项以及决策过程。

(2)不予公开的内容

①国家秘密;②商业秘密;③个人隐私。

(3)行政主体对不予公开的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公开制度的救济制度

根据有权利有救济的法律原理,行政公开制度应该有救济程序的保障。在现代国家的行政公开制度中,普遍建立了行政公开的法律救济原则。申请救济的人一般有两种,要求反对公开的任何反对公开的利害关系人。根据申请人获取救济原则,当申请人的请求权遭到了国家机关的不当否决时①,或者是利害关系人认为申请人的请求构成了对自己的损害②,有权获得救济,可以向行政机关或者法院提起情报公开的诉讼。③对于救济制度的规定,各国有不同的立法情况,有的国家采用“穷尽行政救济”的原则和相对人选择原则。

我国现行的行政公开制度中对于权利主体的救济权利规定得比较粗糙,在大多数的关于行政公开制度的规定中没有规定权利主体有获得救济的权利。因此,在以后的制度中,不仅要赋予当事人查阅卷宗的权利,课予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布有关资料的义务,而且要赋予当事人就行政公开享有的行政救济权,直到请求司法审查权。

如可以通过扩大解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开的行为纳入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根据此项规定,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即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因此,现在的关键问题就在于论证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起公开行政机关掌握的资料、情报的请求时遭到的拒绝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的公开行政机关资料、情报的请求,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是行政机关的义务,行政机关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相对人的请求予以回应。行政机关的拒绝是影响相对人的权利的一种具体措施,该具体措施针对的对象是请求公开行政机关情报的申请人,拒绝的后果直接影响到相对人自身的合法权利或者利益。

因此,相对人可以依据行政复议的该项规定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同样道理,对于行政复议机关拒绝复议或者相对人对于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或者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对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释:

①日本学者认为知情权是一种抽象的权利,而开示情报请求权才是实体法上的具体的权利,所以居民依照条例行使情报开示的请求权被拒绝时,该居民才可以向法院提讼请求救济,可以参见野村好弘:《情报公开和个人情报的保护》,肖贤富译,《法学译丛》,1992年第1期,第14页;杜钢建、刘杰:《日本情报公开法的制定与实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第95页。

第4篇:公开论文范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把对城市管理的更高要求提上了日程。城管监察部门作为受委托行使职权的行政执法主体,作为城市管理工作的主力军,面对处于较为弱势的基层群众,如何在管理好城市,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又赢得奖杯和群众口碑,贯彻依法治国、文明执法、服务管理就成了近年来讨论较多的话题。根据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是城管监察部门执法权限的主要依据。伴随着我国加入WTO后,政府职能转型,相关法律法规与国际化接轨,在城管监察部门的职能权限内,其所做出的主要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是否遵循行政处罚的公开与公正原则对于城管监察部门来说就具有了更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因为它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作出了更为细致明确的规定,也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就是在这种形势下,试图从城管行政处罚公开、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当前在执行城管行政处罚公开、公正原则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对影响城管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对影响城管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执行的原因的分析,进而提出对保障城管行政处罚坚持公开、公正原则的建议这四个方面来深刻探讨城管行政处罚公正与公开原则。希望有助于规范城管监察队伍的执法行为。

关键词:行政处罚公开公正

城管行政处罚是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予以制裁的行为。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城管行政执法机构被赋予了大量的行政处罚权,如果这些行政处罚权不能得到公正、公开的行使,不仅影响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及城市政府的依法行政形象,而且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法律的尊严。

一、城管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将公正、公开原则写人法律,作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有利于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正、公平,有利于增强行政处罚的透明度,有利于加强人民群众对行政处罚约有效监督,有利于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心。

(一)城管行政处罚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

公正,要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对被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同一标准,对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论违法当事人的地位、权势、关系如何,应一视同仁地予以处罚。公正原则是依法行政在行政处罚中的一个重要体现,其具体表现在:第一,行政处罚必须过罚相当、即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二,行政处罚必须合法合理,即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处罚法定。同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合情合理,不偏不倚。第三,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回避制度,即实施城管行政处罚时,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员及案件审批人员与当事人或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坚持回避制度,目的是防止实施行政处罚时徊私舞弊或者发生偏见。相关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不仅显失公正,而且构成程序违法。第四,行政处罚必须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事先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意见。《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二)城管行政处罚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

公开,是指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对有关城管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法人员身份、主要违法事实、处罚决定等与处罚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邵应该向当事人公开。公开是法的本质属性,法所具有的告知、指引、评价、教育和强制等作用,其前提条件是公开。坚持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第一,依据公开,《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凡是要人们遵守的,首先要事先公布。公布要做到及时、完整,公布的内容既包括法律法规的规范文件,也包括其附件。第二,身份公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公开执法人员的身份,第三,处罚公开。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还必须公开举行听证,让当事人能充分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以防止违法、不当的行政处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罚公开包括处罚程序公开、处罚文书公开、处罚结果公开等。

二、当前在执行城管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公正、公开原则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城管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当前,在不断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进程中,各地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意识日益增强,城管行政处罚日趋规范。但不可否认,目前城管行政处罚在遵循公正、公开原则方面,仍存在不少函待解决的问题。

(一)重实体轻程序

城管行政处罚在程序上的公证与否,直接影响行政处罚的内容是否有效和成立。须知,程序是公正的前提。然而,由于受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一些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认为行政处罚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达到了处罚目的就行了,程序上的不足对行政处罚的效力没有影响,因而在实施城管行政处罚时违反法定程序,如先执行后裁决,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不履行告知程序等。有些地方在行政处罚中虽然依照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但由于执法人员自身素质制约,对程序的适用往往流于形式,不够严谨,如滥用口头传唤、单人调查取证等。

(二)重合法轻合理

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是行政处罚合理、合法的内在统一,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作为依法行政两条最基本的要求。这就是说,行政处罚既合法又合理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二者不可偏废。要实现行政处罚公正,就必须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做到既合法又合理。但在目前的城管行政处罚实践中,重合法轻合理的倾向相当普遍。部分城管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重定性轻情节,只看与定性直接关联的违法事实的基本证据,却不考虑与量罚密切相关的情节、责任、前因后果等相关因素。如在处罚占道乱摆卖时,只考虑自道行为违法,不考虑占道面积的大小,对数名违法当事人“一视同仁”地处以同样数额的罚款。另外,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执法人员常常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非法律性因素的影响,导致办案不合理、不公正。

(三)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处罚

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基于法律的目的,根据具体情况和意志,自行判断和选择自己认为正确的行为的权力。自由裁量是相对辑束裁量而言。竭束裁量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没有任何选择的自由。但是,城管行政处罚量大面广,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自由裁量权是城管行政处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是城管行政处罚的一柄双刃剑。运用得当,有利于实现公正和效率,反之,便会导致权力滥用、越权执法、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因此,在行使城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法律所规定的应当考虑的各方面因素,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公平合理,不带任何偏见,对当事人平等地适用法律,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

三、影响城管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执行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规范滞后

我国现行的涉及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虽然较多,但不系统,散见于其他的法律法规之申,许多法律法规条文又似是而非,可操作性不强,甚至相互矛盾,法律规范内部的协调性、统一性、配套性不能满足行政执法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要求,导致城管行政处罚缺乏完善、准确的处罚依据。面对这一难点,城管执法队员处于被动境地。对于明显处于管理权限范围内的违法、违规事项,如对其进行管理,尤缺乏对应的处罚依据;如不对其进行管理,则又是行政不作为的倾向。特别是同一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法律,涉及到数种不同的处罚时,究竟适用何种法律、何种处罚,城管执法人员很难把握,难以取舍和决断。

二)城管体制不顺

城管行政执法队伍目前仍处于较混乱的状况,虽然有些城市设立城管行政执法局或者同时设城管局,相对集中部分行政处罚权,但大多数城市还是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大)队,且不是执法主体,而是受委托执法的事业单位,在人员、经费上没有足够的保障,执法力度较弱,有的地方的城管行政执法甚至是自筹经费。执法权利被束缚后,尤其需要较为完善的配套措施,如从物质上等方面大力配合。城管队伍做为较为年轻的新生队伍,缺乏相应的领导管理体制,自成一家,缺乏透明监督。当它所管理的事项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时,却又显得苍白无力。这种状况直接导致处罚弹性大,处罚结果不稳定,也造成了行政处罚的困难越来越大、纠纷愈益增多,不时引发暴力抗法事件。

(三)长官意志制衡

在城管行政处罚过程中,一些部门领导、上级领导以及其他外部力量对城管行政处罚进行过多干扰,导致城管行政处罚申"长官意志"盛行,直接影响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开。出项这一问题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城管队伍缺乏较为独立的机制。广大执法队员在基层与市民群众进行有理有据的工作,但是这并不能抵挡领导爱于情面所说的话,处于经费及其他方面的原因,一些行政处罚往往是有出无行,长此下去,严重削弱了行政执法力度,影响行政执法形象。

(四)其他原因

随着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很快,公民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对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在很多城管执法队伍提出了“文明执法”的口号,但是当你面对群众以“侵犯权益”的表面理由进行维权,当你面对无理群众的围攻谩骂,当你面对英雄主义意识强烈出头的围观群众声声讨伐时,如何文明执法就成了一大难题。一时的退让可能导致今后重复出现类似的问题,从而成为领导念念不忘、群众口口相传、队员人人头疼的“刺头”。此时,处于基层的一线执法队伍似乎应针对情况进行行政处罚,来更好的体现行政处罚的公开与公正原则,而不是一味的姑息迁就。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光的一贯宗旨,但当前不少地方的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存在着“官贵民贱”思想,拜金主义盛行,往往通过实施行政处罚谋求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和个人利益,妨碍公正、公开原则的执行。同时,城管执法人员素质低下,也是导致城管行政处罚有失公正、公开的重要原因。

四、对保障城管行政处罚坚持公正、公开原则的建议

保障城管行政处罚坚持公正、公开原则,要加大普法教育的力度,增强公民和组织的法律意识、城市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但更重要的是,要改革体制,加强立法,以一定的措施、制度来强化制约和监督城管行政处罚权的公正、公开行使,

(一)加大城管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力度

加快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步伐,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城管行政执法体制,建议成立国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相对集申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明确职能范围和工作任务,笔者认为,这是提高城管行政处罚效率和水平,规范城管行政处罚行为,强化队伍建设,实现全国城管行政执法机构设置统一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城管行政执法程序化、法定化,优化城管执法社会环境,建立健全城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保障城管行政处罚权公正、公开行使的必由之路,

(二)加快城管行政执法领域的立法步伐

如前所述,城管行政处罚难以做到公正、公开的原因之一一是法律规范滞后,因此,强化城管行政执法,促进城管行政处罚权公正、公开行使,建立健全城管法律法规至关重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大势所趋,也符合我国改革行政执法体制的客观需要,所以,必须从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的角度出发,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及其系列法规、规章,将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的内容综合起来,使其系统化、科学化、法律法规依据惟一化;在规定自由裁量权时,尽可能缩小自由裁量的幅度;要严格规定城管行政处罚程序,通过严格的程序遏制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公开等不合法、不合理现象。

(三)强化城管行政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

再完善的法律都是由人来执行的。如果没有一支高素质的城管行政执法队伍,就很难形成合法、公正、公开办案的局面,城管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开原则就会大打折扣。因此,建设一支纪律严明、公正无私、政治坚定的城管行政执法队伍,是实现城管行政姓罚公正、公开的首要因素。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应坚持经常性地组织广大城管执法人员学习政治埋论和政策法规,强化城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促进城管执法人员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培养城管执法人员的分析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不断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管理水平、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从而真正实现城管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开。

(四)建立完善城管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法谚说:权利的赋予是为了更好的行使权力。如何较好的行使权利是摆在每一个享有权力的机关和个人面前贯彻始终的问题。按照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其同样要从内外两方面来保证。从外部来说就是建立完善城管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以促进城管执法队伍行使手中的行政权利。监督的途径和手段有很多,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现实来说,要完善城管部门的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种制约机制。如许昌市城市管理局制定的“3+1”百分考核机制、内外监督机制、奖惩激励机制、“三线”规定等一系列制度,都无异于是在这一方面有益的尝试。同时,完善人大、政协、社会舆论等外部监督机制,既欢迎上级领导、同级其他部门的批评建议,也欢迎广大市民群众火眼金睛的监督举报,将城管行政处罚至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

(五)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充裕的后勤保障

确保城管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开,迫切需要充裕的后勤保障。目前,不少城市的城管执法队伍缺乏必要的执法装备,城管执法人员的收入水平、福利待遇与政府其他部门比较,差距在不断拉大,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为了解决执法装备开支、业务开支,提高执法人员的福利待遇,就只能在“罚”字上做文章。这样,造成了行政处罚的恶性循环,更谈不上处罚的公正、公开。因此,各级政府应该从法制的高度来落实城管行政执法的经费问题,加快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信息化、科技化步伐,不断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解除其后顾之忧。同时,要使执法后勤保障措施法律化、制度化,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下达罚款指标。

参考资料

1、《行政发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5篇:公开论文范文

一、引言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指通过立法的形式确保公众能够方便的获得政府信息的法律制度。其核心是政府信息,方式是公开。所谓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在我国的历史上,受到法藏官府,威严莫测等愚民思想的影响,人民长期不能够获得国家治理的有关信息,在与国家的关系上始终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1949年新中国建立之后,在宪法层面上确立了人民是国家权力主体的地位。但是,在事实层面上,宪法文本所承载的价值与观念却未能得到充分的贯彻;纸面上的宪法与事实上的宪法没有重合,人民与政府的关系并没有得到真正的改变。公民在长时间内依然不能方便的获得政府信息。而自2008年5月1日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从法律层面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了规范。该条例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不断扩大、程序日趋规范、限制越来越少,法治化逐渐加深。公民的知情权得到了较好的保护。但是,纵观几年来的三公经费公开、官员财产公开、博士申请公开武媚娘剪胸依据等社会热点事件和****频发、政府权威下降的现实,不难发现,目前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实践中不能够满足公民日益增长的诉求,这一制度仍有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的必要。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取得的成就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逐步走上法治化

在1987年,中共十三大的报告首次提到政府信息公开,在此后的一段时间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相继刊发了《关于在农村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纲要》、《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等通知,标志着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日趋规范,而2007年通过、2008年5月1日正式生效的《条例》更是使信息公开的建设达到高潮,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程序、监督和救济措施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公民的知情权有了更好的保障。政府信息公开从单方面的恩赐变成了申请人的权利。政府再也不能随意缩小信息公开的范围、更不能没有任何理由的拒绝公开信息,否则公民便可以依据《条例》的规定进行救济。可见,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总体体现出法治化程度逐渐加深的特点,是否公开、公开多少再不是由政府单方面决定。

(二)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多样,成效显着

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非常单一,只有主动公开一种,公开与否完全取决于政府的意思。而如今,多样化的公开方式并存,既限制了政府权力,也扩大了公众的参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其中,主动公开的成效显着,依申请公开也取得了重大的突破,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赞誉。

(三)促进政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最大的特点是基本由政府自身自上而下推动,就其性质而言,不啻于政府的一场自我革命。由于是自我的变革,各级政府进行信息公开的热情相对比较高涨,处处为老百姓利用好信息公开制度着想, 而不是被动等待民众推动制度的实施。在政府的主导下,各级机关比较充分的进行了信息公开,大力建设了信息查阅场所、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使公众更方便的获得政府施政的方针和进度,极大的提高了为人民服务的水平。同时,在公开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了公众参与,提高了公众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也改善了政府的形象。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6篇:公开论文范文

政务公开是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是政府的责任。政务公开不仅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经之路,更是我们社会主义民主存在的基础。研究中国当前的政务公开问题,对于中国的政治发展,对于中国的改革事业以及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近年来,尤其是2000年以后,我国的政务公开在全国各乡镇政府全面推行,并向县级以上政府发展。但由于还处于一个起步的阶段,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都还不健全,我们现在推行的政务公开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倡导借鉴并学习外国成功经验,必须把握一定的原则。对于我国来说,设计并实施政务公开制度必须坚持以下一些基本原则:

1.充分考虑中国特色,有所为有所不为

充分考虑中国特色,从根本上说就是一切从中国具体的国情出发。我国的经济和政治建设,既要适应世界的发展趋势,也要有自己的立场,要充分考虑到中国独有的个性。在设计和实施政务公开时,一方面要敢于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政务公开的成功经验,另一方面要切合我国实际,走民族国家特色之路。

中国具有自己特殊的国情。首先,从历史发展来看,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发展过程中,政治活动都呈现出封闭、神秘的状态,国家权力体现为绝对私有,一切政治决策控制在君主和少数权贵手中。相当长的时间里,大众被排斥于政治过程之外,只能被动地接受国家的统治,而无权参与国家的政务。再者,从现状来看,我国还未建立起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矛盾与冲突在政务公开过程当中在所难免。在这种情况下,政务公开的内容、政务公开的程序、政务公开的责任很难达到协调、统一、和谐一致。

2.我国的政务公开应坚持辩证发展的原则

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决定了我国的政务公开不可能一步到位,它只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国政务公开的设计与实施既要考虑到阶段性,又要考虑到整体性,即要考虑到可行性,又要考虑到持续性,还要考虑到抽象的理论正义与具体的实践原则。将共性与个性、主观与客观、理论与实际、当前与未来统一起来,有步骤地稳步推进,渐次提高开放的内容和范围,才能使其顺利进行。

我国的政务公开是从村务公开开始的,然后由村到乡镇,由乡镇到县市以及更高级的一些政府部门。在内容和做法上看,政务公开从最初的直接为民服务的办事部门的办事制度、办事结果公开,逐步扩展到政府部门的工作目标及政绩公开和部门的内部财务状况公开,内容逐步在丰富,层次逐渐在提高。先试点,再推广,点面结合,由点到面,应该说是比较成功的。

3.我国的政务公开应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

“发展是集科技、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即社会生活一切方面的因素于一体的完整现象。”1政务公开的发展也要在一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基础之上进行,是这些要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推行政务公开必须充分重视这些因素。对于我国来说,首先,在政治上要紧紧依靠中国共产党,坚持不懈树立党的威信,使人民对党的信赖不断提高。这样更有利于我们党所倡导的政务公开植根于民众心目当中,使人民对政务公开有正确而深入的理解,确保政务公开与国家政权的统一,为政务公开创造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其次,在经济上必须继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始终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综合国力大大加强,中国已进入小康社会,得到了国际舆论的肯定,这为我国的政务公开打下了一个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再次,追求持续的社会政治稳定。社会稳定是国家政治、经济得以发展创新的前提基础。目前的中国社会正是因为有了二十多年的社会稳定局面,才能够扶持起广大群众强烈的改革创新意识。在政务公开方面,大多数的公民已经具有一定的心理准备和适应力,这为政务公开的实施提供了很好的社会保障。

4.我国的政务公开应坚持多样性统一的原则

关于政务公开的典型国家——美国,它的行政体制、运作模式决定了它的政务公开没有统一模式,各个地方政府都不一样,每个地方都拥有自己的高度自治权,有权根据自己的地方特点选择自己的政务公开,国家只是提供指导性的原则。我国可以大胆借鉴美国的这种模式。关于政务公开,中央政府在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政务公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的同时,可以赋予政府相对的自由裁量权,让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结合当地公众对信息的灵活偏好和本地区特殊的利益需求,在一定程度上自由地选择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方式和救济方法。现在,不少地区对政务公开的信息反应冷淡,不是公众参政议政的意识薄弱,而是当地政府政务公开的信息不符合当地老百姓的愿望和要求。中国幅员广阔,存在着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文化、习惯风俗的巨大差别,这种差异,在政务公开的时候应该以不同的方式表达出来。我们在政务公开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到共性和个性的东西,既要有中央政府的统一号令,又要有地方政府的各具特色。这样,政务公开才不会抽象化、原则化,才会具备操作上的灵活性、机动性,才能激发起当地群众参政议政的极大热情。

参考文献:

1.郎佩娟等编:《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出版。

2.胡仙芝著:《政务公开与政治发展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出版。

3.刘杰著:《知情权与信息公开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

第7篇:公开论文范文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程序

在实践操作中,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实行三级审查制,分为审查、审核、审批三个步骤:

第一步,由制作、获取政府信息的政府部门或者部门内设处室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其工作因层级而异必然落实到具体的部门或者处室。如,县级人民政府由民政、司法、物价等部门组成,民政部门又内设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等处室。这些部门或者处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同其工作内容密切相关,业务上具有明显优势。由这些部门或者处室首先进行审查也符合“谁制作,谁审查;谁获取,谁审查”的总体要求。

第二步,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进行审核

目前,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尚不统一,设在政府办、监察、法制和信息办的均有。根据《条例》第四条和江苏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我县明确县政府办是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县公开办(设在县政府办)是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各部门办公室是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县公开办和各部门办公室作为县政府和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对外窗口,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职责。各部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除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授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外,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

要特别说明的是,《条例》第四条第(四)项只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我们认为是不妥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查不仅仅是保密审查,还包括其他许多方面,这将在下面关于审查内容方面进行讨论。

第三步,由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分管领导根据上述审查、审核意见,审批确定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以及公开的方式。

三级审查制度是我县目前推行运用的制度,正在实践中进行磨合,待条件比较成熟后将以正式文件印发实施。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内容

关于审查内容方面,我们认为《条例》的规定在逻辑结构上存在一些问题,下面一一予以讨论。

我们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六个方面,即:是否属于内部政府信息审查,是否属于保密范围审查,是否属于国家规定需要批准审查,是否涉及其他行政机关需要协调审查,是否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审查和是否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审查。

1.是否属于内部政府信息审查。《条例》对“内部政府信息”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曹康泰主编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在释解第二条时是这样说的:“在认定政府信息时除了考虑掌握信息的主体是否属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外,还要分析这些信息是否与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密切相关。纯属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人事、财务等相关信息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法律法规授权外从事其他活动过程中所制作、掌握的信息也不是本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开义务人的下列内部政府信息,应当实行内部公开:(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二)内部财务收支情况;(三)内部审计结果;(四)公务员人事管理情况;(五)其他应当公开的内部政府信息”。《汕头市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已废止)第十二条以前也有过类似的规定,但多了一项“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情况”。另外,上海、河北、辽宁和江苏等省、市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还将“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纳入不予公开的范围。上述各类政府信息,如果以政务公开的要求来衡量,有些是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公开既相联系又有区别,可以说,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一个种概念。对是否属于内部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时,要紧扣《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牢记政府信息概念的特征,正确区分内、外部政府信息。内部政府信息是不须要公开的,外部政府信息要继续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审查。

2.是否属于保密范围审查。保密审查的内容,我们将之总结为“431”,即四个秘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秘密)和工作秘密;三个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经济安全;一个稳定:社会稳定。保密审查是各项审查工作的重中之重,有三个问题需要阐明一下:一是条文顺序。《条例》将保密审查放在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第十四条,却在第一章总则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我们认为,保密审查的规定应当放在总则中,次序排列在第七条之前。二是依据缺乏。目前我们开展这项审查工作的最大困难就是手中缺乏相关资料。据有关资料记载,1988年《保守国家秘密法》出台以后,几乎每个部委都制定了关于自己的保密范围文件,共有80多部,如果加上省、市制定的相关文件,数量还不止于此。因为这些文件本身有些就是保密的,我们难以收集,但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又得以这些文件为依据,所以,建议将这些文件汇编成册,印发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涉及到的保密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培训和保密教育,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保密意识等途径予以解决。三是审查期限。根据《条例》规定,保密审查不是答复期限中止事由,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才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接到申请的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复”,加上转送、文来文往所需时间,批复时间有可能实际超过三十日,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连延长的期限计算在内不过30个工作日。也许有人认为,这可以通过两者之间存在的节假日差异进行调济,我们在实践中可以这样操作,但在理论上不能这样研究。目前,《保守国家秘密法》正在修改,建议作出相应的调整。

3.是否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审查。征求第三方意见制度,《条例》在第二十三条是为依申请公开而设立的。据此,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涉及到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所以不需要本项审查。我们认为,这样的规定在逻辑上是不周延的,也体现不出《条例》的前瞻性。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要进行是否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审查。另外,存在一个疑问?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时,第三方的答复期限《条例》没有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是与《条例》衔接规定为15个工作日,还是与行政复议衔接规定为60日,或者与行政诉讼衔接规定为3个月。总之,不能因此而无限期延长。我们的倾向性意见是,一般为15个工作日,此后催请一次并延长15个工作日,如果第三方仍然未作答复,视为不同意公开。

4.是否涉及其他行政机关需要协调审查。这项审查存在的疑问是协调的期限如何确定?协调未果的信息是否可以不公开?我县的要求是平行各单位相互协调答复的期限为7个工作日,对协调未果的或者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政府信息,必要时可以报送县政府办牵头协调确定。

5.是否属于国家规定需要批准审查。这项审查存在的疑问是批准期限与依申请公开的期限如何衔接?我们的理解是,按规定须经批准才能的政府信息,在未获批准之前属内部的,可以此理由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这一点与协调审查是不同的。协调审查中,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有,而本项审查中,未经批准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是不会主动公开的,只存在依申请公开答复问题。

第8篇:公开论文范文

关键词: 宪政/政府信息/公开/知情权 内容提要: 随着宪政理论中公民知情权与表达自由原则的进一步发展,信息公开已成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部中国特色“阳光法案”的实施,我国政府政务公开制度开始在法制轨道上运行,标志着我们与“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传统治理模式的彻底告别,其所隐含的法治意义和宪政价值,昭示了政府理念转型和制度认知的实质性飞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宪政建设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需要不断完善。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现代宪政理念的基本要求。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了基于促进行政透明化的行政管理目标之外,从宪政层面来看,源于人民主权的宪政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政基础奠定了该制度的价值取向,具有拘束、指引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及具体制度设置的功能。 一、政府信息公开是宪政制度发展的历史必然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历史源流 政府信息公开是民主政治之本意,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最早起源于十八世纪北欧的瑞典。瑞典曾经也是以保密为原则的国家,议会的所有活动均对外保密,而且1648年的一部法令对出版活动规定了严格的审查程序,极大地限制了人们对政府文件的获取。以后,瑞典陆续出台了《出版自由法》、《表达自由法》、《政府宪章》等确认公民出版自由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政府信息公开成为潮流是在经济大萧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于经济危机和大规模战争的影响,西方国家政府普遍从消极行政转向了对社会和经济生活的积极干预。在此趋势下,政府规模不断扩大,行政权力日益膨胀,国家的权力结构模式也由议会主导演变为行政主导。同时,民主宪政思想日益深入人心,公民作为国家权力的主体,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要求更多地参与国家的各项管理活动,直接表达自己的意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也就成为现代民主政治和宪政发展的基本要求。在这种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保障公民参政和制约行政权力的制度安排,随民主和民权运动的兴起在各国发展起来。 美国是目前世界上行政公开制度最为系统、最为完善的国家,比其他许多国家享有更为深厚的行政公开的传统。美国国会于1946 年通过了《联邦行政程序法》,以后历经修改,先后补充制定了《联邦会议法》(1964年)、《信息自由法》(1966年)、《隐私权法》(1974年)、《阳光下的政府法》(1976年)和《电子信息自由法》(1996年),确立了以行政公开为核心,以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为目标的行政程序法典。美国的体系化的行政公开制度的构建产生了世界范围内的影响,世界其他各国纷纷仿效。自二十世纪中叶开始,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掀起了促进政府信息透明化的改革浪潮,政府信息公开成为其中的热点和趋势,这段时期建立了行政公开制度的国家主要有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国外行政公开运动呈现迅猛发展态势,行政公开制度冲破地域界限、文化传统界限和经济发展水平界限,在世界许多国家得以建立和推广。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历史发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作为保障人权、落实人民主权的重要措施,在我国有一定传统,并且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上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开始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其中最早推行的是全国农村基层组织的村务公开制度。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政府管理体制转变、市民社会兴起,当然更为重要的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目标的提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逐步得到发展。各部门、各地方在实践中又通过政策推行了“公示制”、“两公开一监督”、“政府采购制”、“窗口式服务”等一系列制度,诸如警务公开、厂务公开、政府上网工程等活动也相继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方式上,各部门、地方公开形式多样,充分利用各种传统和新型媒介向公众有关信息,公开范围也广泛涉及政府机关的各种行政信息,一些地方和部门还设置了配套的监督与救济机制,如政务公开热线、“绿色通道”、政务公开监督员、行政公开责任追究等以保障行政公开的落实,公开手段日趋多样化、公开种类日趋多元化、公开内容日趋扩大化。 随着我国社会民主化、法制化进程的加速发展,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工作被提上议事日程。2007年4月24日,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条例》公布,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 》的制定被评为2007年影响中国宪政进程十大事件之一,在我国政府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在当今世界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历史上也具有重要地位和重大影响。该《条例》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程序,保障公民知情权的行政法规,是建设“阳光”政府的法律基础,从整体上提高了我国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必将有力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的发展。 二、政府信息公开对宪政制度建设的意义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政制度价值 公民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制度下公民所具有的一种普遍性和广泛性的行为。将政府的信息客观、公正以及尽可能充分地公开,是对公民的信任,只有在政府与公众间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才能唤起广大民众参与政治的热情。同时,也只有公开,公民才能拥有充分的知情权,进而有效地参政议政。 公民参与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参政与合法权益的保障。当代行政民主化的实质是大力发展直接民主,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发展表明:看一个政府的民主化程度,不仅要看其代议制的发展状况,更要看其行政民主化的发展状况,要看公民直接参与行政的程度。政府信息公开是服务型政府的应有机制,对于维护和发展公民的参政权利有重要意义。现代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运行的一个基本要求—全要素、全过程的公开透明,是法治政府的本质特征之一。政府主动公开信息,让公众了解和参与行政活动的过程,本身就是参与民主的环节和方面。而公民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某种信息,也是公民制度化参与的重要表现。建立在人民主权原则上的宪政国家,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参政、议政权。行政公开法律制度的建立拓展了行政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体现了宪政制度文明的新发展。 政府信息公开对于知情权保障有重要宪政价值。在现代,“广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所享有的要求对方公开一定情报的权利和在不违法的范围内获得各类信息的自由,狭义的知情权仅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掌握的情报指导的权利”。信息公开和知情权是基于同一民主开放原则之下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它们的基本内涵和目的是一致的,即都是为了建立一个民主、开放、廉洁而又高效的政府,并保证更广泛的社会民众享有参与权。 政府信息公开能够有效监督和控制政府行政权力。没有监督的权力会被滥用,而监督的前提就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正在于对公权力的监督。实现政府信息公开,以透明的行政取代行政权力的暗箱操作,使行政相对人参与到行政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去,可以防患行政腐败于未然,这也是我们所倡导的民主行政的内在要求,《条例》正好建立起了公民对公权力监督的平台。行政公开程序能对行政权力的运行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保证行政行为的规范、有序进行,保障宪政制度的良性运转。 (二)政府信息公开对我国构建宪政制度的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是建构宪政制度的基础。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在任何时候都有权监督政府的行为,同时也有权参与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以防止行政权利的不当或违法运作。现代行政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行政机关不能再像过去那样采用单纯的行政命令的方式开展工作,而是需要公民的合作参与才能完成,需要公民对政府的充分信赖。秘密行政反而会增加公民对政府的猜疑,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加强行政机关和公民的有效沟通与理解、联系与交流,促进了公民对行政的参与,有助于改善行政机关和公民的关系,有利于提高公民对政府的信赖,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提高行政决定的权威和稳定性,提高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行政公开意味着公民可以更多地参与行政活动过程,在涉及切身利益之时,公众通过相应的行政程序直接参与行政活动,行政公开制度的最重要的特色也就在于向公民提供广泛参与行政活动的机会和权利,公民可以决定政府决策的趋向以及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 《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均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要得到严格贯彻执行,政府必须进行认真扎实的工作:要设立信息公开的专门工作机构;要建立信息收集、储存、保管、交换、查阅、设立、的专门制度、场所、设施;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清理、分类和对未来的信息源进行预测,确定公开方案等。另外,公民知情权的有效实现取决于对违反《条例》行为责任的严肃追究和对侵犯公民信息获取权的有效救济。政府信息掌握在政府机关手里,如果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于种种原因,不愿将其掌握的应当公开的信息公开,那么必 须要有督促、监督和保障措施,如考核、评议、监察、行政相对人举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宣传和实施好该《条例》,牢固地树立“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的信息公开理念,从整体上提高我国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必将推动社会主义宪政的健康快速发展。 三、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政制度设想 (一)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契机,努力打造“阳光”服务型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积极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条例》强调信息公开的全面性和及时性,而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仅包括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而且包括政府为决策收集的信息。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是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的现实需要。从宪政意义上来说,服务型政府是以人为本的政府,是透明政府,是法治政府,是责任政府,而其中最重要的前提是政务公开、透明。经历过非典、四川地震等各类灾难事件后,人们发现,只有政务公开透明才能进一步实现政府与民心、民意、民情的联动,有力保障人民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要以实施《条例》为契机,按照依法行政、科学行政、民主行政的要求,把推进政务公开与转变政府职能结合起来,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强化行政服务中心功能结合起来,与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结合起来,努力建设“阳光”服务型政府,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效能。[11]在具体工作中,要把握重点,严格规范权力运行。政务要公开,权力是重点。不仅要公开权力行使的最终结果,还要公开权力运行的整个过程;不仅要公开权力运行程序,还要公开权力运行内容;不仅要公开“做什么”,还要公开“为什么这样做”,确保权力行使的每个环节透明运行,创造条件让群众更加有效地监督政府。要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进一步拓展政务公开的领域和内容,特别要把行政收费、政府重大措施、招标采购、预决算等政府收入和支出作为公开重点,增强财政管理领域的透明度;要关注民生,切实便民利民。继续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把政务公开的要求纳入公共服务过程中,推动涉及群众利益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要创新形式,不断加强载体建设。在充分利用政府公报、电子屏幕、公开栏、触摸屏等已有公开形式的基础上,大力推行社会听证、专家咨询、新闻等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公开形式,重点抓好政府门户网站、热线电话和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扩大网上政务公开,畅通监督投诉渠道,整合公共服务平台,促进政务公开向社会延伸、向基层延伸、向农村延伸。 (二)以审判公开和检务公开为载体,塑造“透明司法” 人们常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实际上,司法的公开透明也是司法独立与公正的最有力同时也最经济的保障。[12]神秘和封闭是封建司法的特征,公正审判和检察则是现代司法的标志。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司法公正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应当是“能感受到的高效”,司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的权威”。[13] 自199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在审判系统和检察系统推行有关审判公开和检务公开的改革,各级司法机关高度重视,采取多种形式扎实、有效、创造性地开展司法公开工作,以公开促公正,取得了显著成绩,使司法公开成为促进司法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司法水平的有力举措,成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做好司法工作的有效途径,成为正确履行司法职能,实践司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开创了司法工作的新局面。但是,司法公开在一些地方还存在不足:思想上重视不够,经常化、制度化不够;内容未及时更新、补充、完善;公开方式和手段单一;工作机制和监督保障机制不健全等。[14]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开工作的落实和有效开展。这种状况与十七大提出的“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司法公开的领域和空间还有待于进一步开拓。 审判公开在我国不仅仅是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而且上升为一项宪法原则。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法官的释明指导,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的诉讼信息。妥善安排好旁 听工作,可以有计划地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建立和公布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方便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及时了解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相关的审判和执行信息,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公开审判信息;检察工作是法律监督工作,同时,检察工作也要接受监督,需不断完善公开监督机制。一是要不断充实和完善检务公开的内容,将职务回避、司法程序、办案规则、检察纪律等事项向社会公布,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二是积极推广电子检务公开,建立检察机关门户网站,为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监督权提供便利。三是健全主动公开和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公开的制度。对依法可以公开的诉讼期限、办案流程和法律文书等信息,及时主动公开,提高检务公开的及时性和实效性。 (三)有效发挥传媒作用,营造公民参政议政的良好氛围 在西方,信息公开的主体是政府,大众传媒的利益诉求对象是公众。一方面,传媒和政府是对立的,政府保护机密事务与信息使其远离大众,传媒为了获取那些不必要成为所谓政府机密的信息要付出高昂代价。另一方面,政府和传媒又是统一的,他们都是现代社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媒体首先应该是一个传达者。及时向公众传达政府的信息,这在出现公共危机时尤为重要。[15]由于大众媒体的广泛渗透,政府通过大众传媒越早信息,越能阻止谣言和猜测的产生和传播,并且同时树立了政府和媒体的公信力。其次,媒体应该是一个解读者。公众需要的不是信息的堆砌,而且由于一些信息的专业性,公众往往无法领会政策涵义。这要求媒体组织专家学者对政府的信息进行深度解读,为公众提供价值判断参考和决策依据。再次,媒体应该是一个了望者。只满足于政府的传声筒角色显然难以赢得公信,媒体还应及时公众急需了解的信息,特别是一些事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信息,通过公众的知情形成舆论压力,影响公共政策,推动政府信息公开。 实践中,要有效发挥传媒的作用,克服传媒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制度和机制缺失,继承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的成功做法,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探索传媒开展舆论监督的保障机制、激励机制和反馈机制。首先,新闻媒体必须具有独立性,必须社会化,不能仅仅是党的耳目喉舌,更主要的应当是人民大众的喉舌。政府不能垄断公民的言论权利,因此,新闻单位也不能完全由官方垄断。新闻界也要明确自己的任务范围,不要把自己置身于政府官员的行列,担当起官员的职责。但这需要国家利用法律来赋予新闻机构信息传播的权利和独立人格,凡是真实的报道和正当的新闻披露,政府的宣传部门不得阻挠和干扰。其次,尽快制定《新闻法》,保障新闻报道自由和批评自由。对于一些地方和部门进行新闻封锁和打击报复批评性报道的行为,应当依法律手段予以追究。要变新闻报道的事前检查为事后追惩制,以保障新闻报道的时效性和客观性。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努力,推进舆论监督的法治化进程,使传媒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营造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良好氛围。 (四)总结实践经验,尽快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 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在最近几十年乃至最近十几年、几年开始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及相关立法。据一项专题调查,当今越来越多的国家程度不同地公开行政活动,目前已有70多个国家设立了比较独立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公开委员会或信息官),已有50多个国家出台了信息公开法(包括议会立法或政府立法),不仅包括美国、加拿大、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制定有专门的信息公开法律。[16]可见,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已是一个世界潮流,客观上促使我国必须顺应时代潮流尽快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 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有助于树立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有利于我国建立法治的民主政府,能够使信息资源自由流动,促进经济增长,能够规范行政行为,最大限度地防止腐败,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要求。[17]《条例》倚靠着我国公共政治不断走向透明化、民主化的历史大背景,浓缩着政府自我变革的政治勇气,承载着全体人民对于“阳光政府”的渴望,并使宪法价值层面上的“知情权”,在中国第一次有了落地生根的制度土壤。然而,《条例》仅仅是一部行政法规,如果条例实施与“保密法”等更高层级的法律发生冲突如何解决?相关的保密法律如果不能以开放的新思维及时修订,是否会被一些官员利用,成为剥夺公民合法知情权的“法律依据”?[18]同时,《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使得其主要适用于行政 机关,还无法涵盖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构的信息公开,这些目标的实现,都需要一个更具现代民主性、公共政治性的法制平台。显然,如果信息公开立法能从行政法规尽快“升格”为法律,将会更加有力地推进整个公共领域的信息透明,更加全面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加快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步伐,当务之急是在《条例》实践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一部《信息公开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具体范围、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当然,立法模式的选择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构建的一个基础,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进程中,同时也需要其他相关具体制度的配套协调。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一论断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理论发展的重要标志。现代政治文明是以人权、民主与法治为核心的,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权,促进公民利益的实现,一个社会必须有一套健全的民主的自我表达、政治参与和代表机制来保证公民的利益诉求能够及时畅通地到达公权力系统。为了保障人权,实现民主与法治,都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这已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宪政建设的必然要求。 注释: 刘莘、吕艳滨:《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历史进程-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发展简介》,载《保密工作》,2007年6月版,第14页。 皮纯协、刘飞宇:《论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现状及其走向》,载《法学杂志》,2002年第1期,第8页。 高武平:《公民参与的宪政分析》,2008年6月17日访问。 王三秀、胡霁云:《论我国法治发展中公民参与的价值及其实现》,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2期,第34页。 杜钢建:《公民参与:宪政发展的必然趋向》,2008年6月17日。 朱炜:《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模式及制度协调》,载《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第110页。 皮纯协、刘杰:《知情权与情报公开制度》,山西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3期,第8页。 武建华 :《我国食品安全与公民知情权》,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6月5日。 凌代郡:《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初析》,载皖西学院学报,2006年2月第1期。 王玲:《论服务型政府信息公开化》,载《当代经理人》,2006年第7期。 [11]王悦荣:《公共服务型政府的逻辑框架与建设策略》,载《湖北社会科学》,2011年第8期。 [12]刘晓军:《改革中的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2008年6月18日。 [13]刘晓鹏:《看得见的公正能感受的高效被认同的权威 “司法透明”提速》,载《人民日报》,2007年9月26日,第13版。 [14]谢鹏程:《如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2008年6月18日。 [15]肖燕雄:《西方大众传媒与信息公开》,载《当代传播》,2011年第2期。 [16]莫于川:《迈向服务行政法治行政的制度变革-写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之际》,2008年6月17日。 [17]李超峰:《应尽快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4月8日,第3版。 [18]展江:《仅仅是一个起点》,载《新京报》,2008年5月1日,第A03版。

第9篇:公开论文范文

【关键词】职教语文公开课 ;现状;应对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公开课的开展和评价,既能展示教师的风采,还能改进教师教学中的不足,从而提升教学水平,对教育教学都有着双层意义。然而当下的公开课,尤其是职教的语文公开课还是存在很多问题的,本文对职教语文课的现状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并对如何才能上好一堂语文公开课,给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一、职教语文公开课存在的问题

1.假――师生合伙忽悠人

如今的语文公开课最大的特点是假,为了追求“好”的教学效果,师生合伙忽悠人,师生合伙骗大家,问题是事先老师告诉学生的,而学生事先也已经知道答案。一下子公开课就变成了舞台,“教师成了导演,学生成了演员,整个公开课看上去像演戏一样,显得极不真实,公开课也就变了味”。学生几乎是万能的,什么问题都能回答出来,回答得都很完美,也很到位,而老师也点评得很精彩,只不过不像是上课,而是在背书。

2.乱――热闹非凡,场面混乱

职教语文公开课的第二个特点是热闹非凡,场面混乱。公开课通常是采取小组活动的方式,小组成员往往是议论纷纷,嘴里是念念有词,在回答几个问题后,就进入了学生的表演阶段――语文公开课更可以看成是才艺的展览会和才艺的大PK,各个小组通常表演是不同的,于是乎大家唱歌的唱歌,跳舞的跳舞,也有说相声的,也有演小品的,也有编情景剧的,甚至还有吵架的…… 这可能是受娱乐至死精神影响吧,也可能是受各大卫视娱乐节目的影响吧。好像他们认为语文课必须热闹,必须乱才叫好,才叫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认识误区。

3.空――教学没目标,内容很空虚

空是职教语文公开课的第三个特点,场面很热闹,学生玩得也很开心,从学生的脸上和鼓掌的次数我们就能看出来了。但冷静下来想想,这种放羊式的教学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呢,学生会有多大的收获呢?教学没目标,更别谈达成目标,学生接管了一切,主宰了一切,在笔者看来,这种重学生轻老师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4.炫――强调多媒体,轻视基本功

在不少人看来,公开课就必须使用多媒体,就等同于多媒体,公开课自然而然也就演化成了课件演示课,于是公开课前教师通常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制作课件,包括制作文档、绘制或下载图片、下载音频、剪辑视频等。而上课时音频和视频的播放就占用了课堂的大部分时间,课堂教学也就等同于给学生放录像。老师过分依赖多媒体技术,过分强调课件的作用,自然也就忽略了板书的设计与运用,这是很不利于学生的记忆和学习的。

二、如何才能上一堂好的语文公开课呢?

1.展现个性,发挥长处

每个教师都有自己的个性和特点,有的教师语言能力强,讲起课来绘声绘色;有的教师擅长绘画,板书很好;有的教师善于发现学生的优点,善于调动课堂气氛。因此公开课我们也应该展示自己的个性和特长,这样才能给别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得到好的评价。

2.返璞归真,绝不作假

好的公开课既能让学者,又能让听者汲取营养,还能促进老师的成长。因此我们必须返璞归真,绝不作假,我们必须允许公开课有缺陷,因为有缺陷的课不见得就不是好课,一点儿没有问题的课堂才是问题最大的课堂,没有表演性质的课也不见得就不是好课, “清水出芙蓉,天然去雕饰”,应该还课堂以真实,还学生以真实,还老师以真实,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不作假的公开课才真正能促进教师的成长,才能真正提高公开课的质量。

3.目标明确,重难点突出

一堂语文课,必须要有它的授课中心,目标明确,重难点突出,只有把握了重难点,才能围绕着它来做文章、写教案、上课、提问题、做练习。我们要在广泛搜集资料的基础上,根据教学大纲和新课程理念的要求,有所取舍,有所创造,联系学生实际与考试接合,也要关注学生的差异,因材施教,适合不同层次学生的发展,让优秀的学生能吃饱,让后进生能吃得了。

4.张弛有度,线索分明

公开课也有着自己的结构,起承转合缺一不可。如果不注意结构,不理清线索和脉络,学生就会抓不住重点。语文公开课更是如此,它文章长,知识点多而琐碎,一定要事先安排好框架,先讲什么,再讲什么,最后讲什么,做到心中有数。这样在授课时,才能做到逻辑性强,层次感强,条理清楚,脉络清晰。

5.采用多种教学方法

好的公开课一定要重视教学方法,对学生的学习活动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和点拨,要给予激励性的评价,采取启发式教学,帮助学生自主探究。要营造一个有利于学生身心发展的学习环境,选择恰当的教学手段,根据学习需要创设合适的问题情境。全面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鼓励学生多提问题,多提意见,允许学生犯错,不能轻易地否定和批评学生,要保护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

6.关注细节,强化教学基本功

公开课一定要认真对待,特别要关注教育和教学环节中的细节,要精雕细琢、精益求精,不能出现大的纰漏,至少不能犯低级错误。比如朗读时,要抑扬顿挫有感情,有停顿有重音,至少不能出现错读、漏读的现象;分析时语速不要太快,要带着学生去思考;板书时所写内容尽量要完整精练,版面整洁不混乱;注音时拼音应用醒目的颜色标示,让学生看清楚、看明白;教字词时,要点出容易读错、容易写错的词语,给学生加深印象;讲重难点时,要提醒学生注意记笔记;学生回答时,要认真倾听,听完后要抓住发言的中心,分析归纳,引导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