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生活保障论文范文

生活保障论文精选(九篇)

生活保障论文

第1篇:生活保障论文范文

[关键词]农村生活保障;绝对贫困;相对贫困;合理界定;低保对象;低保标准;保障制度体系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80%左右,建立农村困难群众的低保制度,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对川中某市低保的调查分析

该市是四川西部成都平原一个经济较为发达的中等城市,从2000年开始在全省率先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6个县市区先后建立和实施了该制度。到2005年9月,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户数达2.66万户,人数达5.48万人。从该市实施情况来看,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1)城乡“低保”标准差距较大。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仅为城市的40%,月均补差为城市的20%,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最高线为年均1992元/人,低线标准为1560元/人,月均补差为59.25元/人。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一类为年人均800元,二类为年人均720元,三类为年人均600元,人平补差月最高为20.33元/人,月最低仅10.10元/人,全市农村“低保”人均月补差仅有10.98元。这点钱只能买少量生活必须品,解决群众困难的作用十分有限,现行低保政策与实行农村低保的初衷距离存在不小差距。(2)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低。2004年,该市314.3万农业人口中,实际收入水平低于国家扶贫办核定的年人均纯收入627元特困户标准的农户1135户,农村居民68136人。按目前该市农村低保标准,全市70.58%的低保户,人口享受的低保标准低于年人均纯收入627元的绝对贫困标准,仅按627元标准,已保户数仅占应保数的83.38%,而应保数仅占该保人数的79.41%.(3)农村低保资金投入不足。农村低保尚处于地方试点阶段,中央和省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很小,根据对该市的调查报告得知,该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农村低保资金投入仅700余万元,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较低。近年来税收体制调整后,县市区级财政收入增长慢于支出增长,严重制约了对农村低保资金投入的增长,使农村低保仍然处于低标准的水平。一些丘陵县债务沉重、工商税收不足,农业税免征后,财政更加困难,对低保投入就更难确保长期落实到位。(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定难。虽然该市制定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低收入家庭的房产、储蓄、有价证券、隐性收入等难以合理核定;二是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的隐性收入核算难;三是农户外出务工收入或临时性收入计算难;四是确定农户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且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全体人员收入难;五是因危房基本改建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是否列入保障对象不明确。

上述的个案,也是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从目前全国大多数实施的来看,还存在几个突出的问题:(1)农村低保覆盖的面太小。据统计,截至2004年我国有2610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668元,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以下,还有4977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924元,属于相对贫困。[1]目前已有581.3万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约占农业人口0.6%,与全国实际特贫人口3000万人相比,差距仍然很大。[2](2)农村基层负担重。中央财政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上投入少,各地实际采取的都是地方财政和乡村集体共同负担的办法,具体分担比例视当地经济情况而定,乡村经济条件好则分担比例大一些,乡村经济比较差的则由县级财政负担大头,基层的负担重。因此,需要在深入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更加系统科学地构建我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体系。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消除城乡差别、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贯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要思想的根本体现,是实现农民国民待遇和社会公平的基本要求。让人高兴的是2004年农村家庭得到最低生活保障的多达228.7万户,比上年同期增长39.4%;[3]截止2005年10月,全国有15个省,2000多个县市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但是,还需要不断对这一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

1、合理界定低保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只能是那些生活水平低于或等于国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人群,一般是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为标准来界定低保对象。具体来讲:(1)家庭成员均无劳动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劳户,如没有依靠、没有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2)因灾、因病及残疾致贫的家庭;(3)由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生活一时困难或因农产品市场的激烈竞争生产经营不善而面临困境的农村居民;(4)有一定的收入来源,但是生活水平低于或等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水平标准的农村居民。农村低保对象界定标准上确有一定困难,如收入难以货币化、收入的不稳定性等因素,因此在界定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以通过最大努力,仍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为衡量标准,在较为全面调查了解掌握贫困家庭的成员结构、收入状况、生活费列出、致贫原因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确定,分类别、分情况制定出属于保障对象的条件与范围,防止“搭便车”的行为。

2、科学确定低保标准。要发挥最低保障制度应有的功能,重要的在于要科学制定最低生活标准。世界各国大都以恩格尔定律为依据制定各自的最低生活标准。在确定时要考虑以下几方面:(1)力争低标准、广覆盖,既发挥效益,实现满足困难群众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这一低保制度功能,又体现社会公平与公正。(2)根据地域和发展的不平衡,允许存在层次性和差别性。(3)对于一些情况特殊的低保对象,如孤寡老人和孤儿以及单亲家庭可以考虑适当提高标准10~20%.(4)优抚对象的生活困难不应该在低保制度中解决,而应该参照低保制度的保障方式重新设计国家补助制度,标准应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建立较为完善的低保资金保障和筹措制度。资金的保障与筹措是建立低保制度的核心问题。鉴于此,应及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中央财政投入力度,完善财政拨款制度,将低保资金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的预、决算,做到“年度预算、定期拨付、年终决算、结余流转”。根据实际情况相对明确中央和省、市、县、乡各级财政和村集体分担的比例,并以社会捐赠和社会互助等作补充。一般中央财政应负担50%,特别困难的地方中央的负担比例还可以再提高,余下的部分,乡村经济条件差的省与地、县、乡三级负担,负担比例可为2∶4∶4;乡村经济条件一般的县、乡、村三级负担比例各为三分之一或3∶3∶4.并且各级政府应建立低保专门帐户,专账要按已定好的分摊比例做好收入账,中央、省、市、区(县)各多少。同时,建议将个人所得税作为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财源。在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约占整个财政收入的30%左右,而主要用于社会保障的公共支出约占财政支出的20~30%.另外还可适当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充分发挥民间慈善团体的作用。

4、完善低保管理体制。建立政府统一协调、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联动的管理模式。对基层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要加强建设,要将工作重心下移,夯实基层工作基础,现在基层单位专项负责的人很少或没有,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在管理上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户口所在地作为低保救助管理的基本单元,不论贫困人员住在何地,都要纳人户口所在地的乡镇统一管理。同时加强检查和督促,确保低保金及时足额发放。

5、实施相应的配套改革。建立低保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有相应的改革措施与之配套。(1)完善政策法规,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2)制定与之配套的优惠政策。如对已享受低保救济但生活仍较困难的村民,可对其子女教育费用等实行减免政策;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经营者实行减免税金等优惠政策。(3)积极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乡镇企业和组织农村劳务输出,努力增加农民收入,从根本上消除农村居民的贫困问题。(4)营造良好的氛围环境。政府应高度重视,管理部门要加强同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教育、卫生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探索实行医疗救助和教育救助等办法与措施,做好低保工作;社会各界要用理解和爱心,积极认同和参与,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低保提供捐赠和资助,真正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社会互助互济的良好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1]高尚全再分配要着力解决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EB/OL]人民网,2005-09-20.

第2篇:生活保障论文范文

关键词: 活动理论;装备保障;军事创新

中图分类号:E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19-0299-02

0 引言

加强我军基于信息系统的体系作战能力建设,是胡主席着眼战争形态发展变化和有效履行我军使命任务而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深刻揭示了信息化条件下我军建设的核心任务和发展方向[1]。提高基于信息系统的体系作战能力的关键在于实现战斗力生成模式的转变,而战斗力生成模式转变的实质,就是军事领域的创新[2]。军事创新是实现战斗力诸要素及其组合方式变革的原始动力,是实现战斗力生成模式转变的生命,战斗力生成模式的转变最终必须落实到军事主体的创新性实践中。装备保障能力作为基于信息系统的体系作战能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提升的动力之源在于装备保障领域的创新。因此,深入研究装备保障创新理论是适应当前新军事变革,加快我军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我军基于信息系统的体系作战能力的重要保证。本文拟突破传统以实体为中心的思维模式,抓住装备保障作为一类特殊的人类活动的本质属性,以活动为中心,借鉴活动理论的研究思路,探讨基于活动本质创新装备保障的思路与方法,旨在改变传统的保障观念,树立新的思维方式,旨在为系统推进我军装备保障创新发展开辟一条全新的思路,提供有效的理论与方法支撑。

1 装备保障创新的时代背景

目前,世界新军事变革蓬勃发展,它以信息化为核心,是迄今为止人类军事史上发展最为迅猛、影响最为深刻的一场变革[3]。迎接世界新军事变革挑战,积极推进中国特色的新军事变革,是加速我军军事斗争准备、推进我军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时代课题。军事创新是迎接世界新军事革命挑战的必然要求,世界军事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军事领域斗争的日趋激烈,要求我们必须更加发扬开拓创新的精神。军事创新是军事主体在实践中创造新事物的一种积极能动的行为,是对传统军事观念、理论、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等进行革命性扬弃的系统工程[4]。“装备保障创新”可以看作是在“军事创新”概念下,限定于装备保障领域的创新活动。加强基于信息系统的体系作战装备保障创新理论研究,是积极推进中国特色的新军事变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军装备保障领域一项具有很强战略性、理论性和指导性的重要工作,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站在新军事革命的前沿,以创新的理念、改革的精神与科学的思维,系统地研究基于信息系统的体系作战装备保障[5]。这对于充实和完善我军基于信息系统的体系作战装备保障理论,指导装备保障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因此,创新是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出路,深入开展装备保障创新研究是时代的必然要求。

2 基于活动本质的装备保障创新的内涵

从人类活动的角度来看,装备保障是典型的为达到某种或某些目的所进行的有组织的人类活动。装备保障活动是装备保障要素间相互作用关系的体现,而装备保障功能的实现也最终靠装备保障具体的行动。同时,如果系统地来看,装备保障活动具有明显的层次结构,不同活动间有紧密的相互联系,装备保障的历史联系,也主要或直接体现在活动模式的演进关系上。由此可以看到,以活动为基础来进行装备保障理论与实践探索,是我们进行装备保障理论与实践研究可以尝试的方法。概而言之,以活动为起点和中心研究装备保障主要有以下三点理由:一是装备保障活动是装备保障要素间相互作用关系的集中体现。围绕活动创新装备保障,才能够全面系统地考虑装备保障创新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才能够不受问题本身的限制,跳出就保障问题研究保障问题的局限。二是装备保障活动是实现装备保障功能的直接途径和过程。装备保障创新首先应从活动探知和变化开始,并最终导致装备保障要素和结构的深刻变化,从活动切入研究装备保障问题,不但直接而且更容易切中问题的实质。三是装备保障活动最富动态性的特点。通过对装备保障活动的历史演进及与其它相关活动联系和区别的考查,可以更为深刻地明确装备保障的深刻意涵,更能够找到装备保障创新的突破口和方向。

综合分析我军装备保障创新现状及存在的不足,从方法论上讲,主要的问题在于缺乏对活动本身的关注,没有围绕活动来研究问题。装备保障是一类特殊的人类活动,对于人类活动问题的研究,软系统方法论创始人英国的切克兰德就曾经说过:造成各种突出弊端无法根治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没有紧紧围绕活动研究解决问题。而我们现在研究装备保障问题,基本上都是由实体切入,围绕装备保障编制体制、力量构成、保障装备、法规制度等实体要素,针对装备保障中的具体问题来研究解决问题。由于忽视了活动过程或对活动关注不够,无可避免地限制了研究的视野,导致了装备保障创新与作战创新脱节、缺乏明确的目标方向,以及各类创新活动缺乏协调联动等问题,浮在“事”的表面,就问题而解决问题。

3 基于活动本质的装备保障创新方法

第3篇:生活保障论文范文

宋代社会保障综合研究

2005年,郭文佳于新华出版社出版了《宋代社会保障研究》,详细而全面地论述了宋代灾害及相关救助机构,宋代的仓储保障、贫民保障、官员保障、军人保障、医疗保障,以及宋代士大夫的灾荒救助理论与实践等内容。特别是对于官员保障和军人保障的研究,较前人有所发展,更加完善了社会保障的研究体系。

张文《季节性的济贫恤穷行政:宋朝社会救济的一般特征》(《中国史研究》2002年02期)则是从宋代社会救济的季节性特征入手,将宋代社会救济与现代社会救济加以联系比对,指出宋朝政府在春夏两季的医疗救济、冬季的饥寒救济和春季的匮乏救济虽然在救济属性上已发生了较大的改变, 更加注重救济的实效性, 而非救济的象征性,但仍未脱离传统社会救济的统治者恩赐性质。王颜《论唐宋时期社会救助机制的变化及特点》主要从救助机构的制度化和救助经费来源的扩大化两个方面对唐宋时期社会救助机制的变化情况进行系统而详尽地论述,并指出这一时期社会救助对象与救助主体都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基本结构随着各种政治变革、经济变革以及思想变革的变化而变化。陈钟琪《宋朝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比较研究》指出,对于城市,宋朝有着完备的赈灾救荒体系和福利设施;对于乡村,虽然各项机构也有设立,但是其数量和种类都远不及城市,在乡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是乡村社会的三层保障圈。张文的《论两宋社会保障体系的演变脉络》(《苏州大学学报》2015年第02期)从两宋社会保障发展演变的角度,论述了北宋的救荒制度与济贫制度以及发展至南宋时社会保障体系的新特点,认为到了南宋以后,社会力量逐渐增强,不仅救荒越来越依赖于劝分,民间参与兴办的各种社会保障设施也大为增多。张文《宋朝社会保障的成就与历史地位》(《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综合论述了宋朝社会保障事业的成就。

宋代社会福利与救济研究

两宋时期,各项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制度得到长足发展,相关领域取得了许多重要研究成果。就宋代社会福利事业的保障对象来看,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就宋代的社会福利事业的性质来讲,目前学界主要是分为官办与民办两条路线进行研究。

1.官办慈善事业

宋徽宗时代,蔡京当政期间,社会救济制度快速发展起来,且达到北宋以来的最高峰,发展了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等福利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从中央至地方,从养生至助葬的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相关研究的文论有魏尧排《蔡京对宋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及不足》(《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杨小敏《盛世情结与宋徽宗时代的社会救济》(《兰州学刊》2012年02期)、黄亚明《蔡京的福利事业》(《晚报文萃》2014年)。

张新宇《漏泽园砖铭所见北宋末年的居养院和安济坊》(《考古》2004年第4期)依据考古发现的有关资料得知, 安济坊病员和居养院居养人死后, 尸体被送往漏泽园葬埋,漏泽园墓葬砖铭中提供了不少有关居养院和安济坊的很有价值的信息。甄尽忠《论宋代安济坊的设置与管理》(《河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对宋代安济坊的设置、救助对象与内容、管理、作用和不足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阐述。

钱俊岭、张春生《简论宋代抚恤阵亡士卒的举措》(《保定学院学报》第5期)认为,宋代抚恤阵亡士卒的举措在制度建设方面有所突破,使其更加规范化、系统化,对古代军队抚恤制度的发展、完善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宋代的军队抚恤制度并未转化为战果,因在施行时纰漏百出,成了军官逃避问责、滋生腐败的温床。

2.民办慈善事业

两宋时期,由于政府性社会救济主要集中在城市而相对忽略乡村,民间慈善活动在两宋乡村社会中的作用更为突出。关于这方面的代表性论著主要有张文于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宋朝民间慈善活动研究》,内容涉及宋朝民间慈善的基本形式、基本结构及其主体,总结了宋朝民间慈善的意义、特点、功能、动力,体系完备,内容翔实。张文的系列论文也论述了相关问题。

义庄是宋代以后各宗族为了保障族众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属于家族内的慈善活动,在民间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王卫平《从普遍福利到周贫济困――范氏义庄社会保障功能的演变》(《江苏社会科学》2009年第2 期)论述了宋代范氏义庄奉行普遍福利的原则,以及随着宗族成员的大量增加,义庄收入不敷支出,于是由一般生活救助扩大到资助教育和科举的保障功能的演变。陈璐、温磊《从两宋时期族田义庄看当今社会救济》(《科教文汇》2012年第8 期)分析了两宋宗族义庄的产生背景及面临的问题及对当代社会经济的启示。刘云《论宋代地权与宗族救济――以福建路宗族义庄义田为例》(《闽南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论述了宋代宗族地权产生的背景,宋代义庄义田在民间慈善中的作用,并认为宋代福建路义庄义田的出现实际上反映了宋代地权制度的变迁,包括地权性质、地权结构、地权收益的分配以及地权管理制度。

第4篇:生活保障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为合理制定政府养老支出财政预算,通过对养老保障需求的概念分解,构建起人均养老保险需求预测模型;根据1998-2008年福建省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和转移性支出数据,测算了1998-2008年福建省城镇居民的人均养老保障需求,并对2009-2020年的福建省城镇居民的人均养老保障需求进行预测。

福建省养老保障体制改革已有20余年历史,目前,形成了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主要框架,辅之于老年人社会救助的‘较为完善养老保障体系。但是,福建省的养老保障体系仍然存在保障水平低、基金缺口大两个显著特点。为了合理制订政府养老支出的财政预算,在对福建省人口预测研究较为成熟的前提下,有必要对福建省人均养老保障需求进行预测,以协调养老保障供给与需求。

本文通过对养老保障需求的概念分解,构建了人均养老保障需求测算与预测模型;根据1998-2008年福建省的城镇居民消费支出和转移性支出数据,测算1998-2008年福建省城镇居民的人均养老保障需求,并对2009-2020年的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养老保障需求进行了预测。

一、养老保险需要变量体系

养老保障是要在劳动者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的生活保障,满足其自身生存和安全的需要,这就要求确立适度的养老保障水平。确定养老保障水平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使老年人的平均生活水平不至于因为退出劳动力市场而大

幅下降;二是使老年人的平均生活水平不低于社会平均的生活水平。

获得养老保障需求的最佳途径是通过社会调查获得每个人真正需要的养老保障需求水平。其关键问题是如何准确地衡量个人的养老保障需求量。通过研究统计年鉴后发现:老年人的生活支出可以分为消费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表1)。

二、模型构建

(一)人均养老保障需求测算模型

1973年,Lunch在线性支出系统模型的基础上经过一定的修正变换得出扩展线性支出系统模型。扩展线性支出系统(ELES)通过研究不同收人层次的居民对各大类商品消费支出的差异来分析消费心理和消费倾向,从而能较为准确地预测消费品市场需求的变化。市场需求的变化恰恰反映了人们生活需求的变化,因此,ELES模型适用于研究老年人的生活需求。

ELES模型有两个基本假定:(1)某一时期人们的生活支出仅取决于该时期人们的收人和各种商品的价格;(2)人们对各种商品的需求分为基本需求和超额需求两部分,基本需求与收人无关。因此,由该模型得出的基本消费需求恰恰满足养老保障定义中的“基本生活需要”。ELES模型通常表示为:

三、模型应用

(一)数据来源

选取《福建统计年鉴》中“城镇居民不同收人层次家庭人均现金收人”表中的“人均可支配收人”指标作为影响人均养老保障需求的自变量。年鉴中按照收人层次,将城镇居民分为低收人户、中等偏下收人户、中等收人户、中等偏上收人户、高收人户。并搜集所涉及到的消费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数据。

(二)计算结果

根据1998-2009年的《福建统计年鉴》上的统计数据,对(4)式中的分项目参数估计,根据参数估计的结果,计算出福建省1998-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养育老保障需求见表2。

人均养老保障需求的饱和值与人均可支配收人和替代率有关。由于本文所说的养老保障不但涵盖了养老保险,还包括老年人救济、企业年金、个人储蓄、家庭养老等,替代率应大于养老保险制度的替代率,因此本文借鉴美国劳工统计局的测算结果,假设养老保障替代率的适度水平为70%。

根据1998-2008年福建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人的统计数据,运用多项式拟合方法,得到2009-2020年福建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人最大值为62 485元。因此,2009-2020年,城镇人均养老保障需求水平饱和值为43 739. 5元。对(6)式进行参数估计,得到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养老保障需求水平预测模型:

根据模型求得2009-2020年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养老保障需求测算值,预测的结果用折线图表示,见图1。

由测算数据和图1可知,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养老保障需求总体呈上升趋势,需求值预测将由6 083. 04元,增加到13 355.39元,约增加到2. 20倍。

四、结论

本文从养老保障需求的概念界定人手,通过概念的分解推导出人均养老保障需求的测算和预测,根据福建省的经验数据设定了模型的相关参数,并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无制度约束的养老保障需求是老年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包括消费性支出8项和转移性支出6项,可以用ELES模型测算人均养老保障需求。

第5篇:生活保障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侵权责任法;比较评析

一、《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和《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解读

(一)《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的解读

1.安全保障义务人范围

安全保障义务人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概言之,安全保障义务人仅适用于“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场合。理论界对该条中“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界定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是指因其所从事的活动而对他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人,也有学者认为,“其他社会活动”规定本身是存在问题多是不合理的,在审判实践中,若法官动辄援引,则会造成不适当的扩大。从以上学者的观点可以看出,第6条中关于“其他社会活动”的规定不是很明确,类似于兜底条款。

2.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对象

根据上文所述,安全保障义务人分为“从事经营活动”和“从事其他社会活动”两类人,与之对应,其所保护的对象也相应分为两类:一类是进入到经营场所可能形成消费关系的消费者、潜在消费者;另一类是其他社会活动的参与者,包括活动参与者、观众及第三人。

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适用的归责原则

根据“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之规定,可以得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的侵权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4.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权益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一部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故将保护的权益范围限于“人身权损害”,而且仅指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

5.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承担的责任类型

第6条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承担的责任类型分为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所谓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的责任形态。而补充责任则指安全保障义务人因有过错致使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对他人的人身造成损害,当第三人无法找到或无力承担赔偿时,由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补充责任包括顺位补充和实体补充两层含义。

(二)《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解读

1.安全保障义务人范围

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人之范围,学界、实务界有众多意见。立法者经反复研究,综合考虑,规定两类安全保障义务人:公共场所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前者指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为公众提供服务的人,后者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举办活动,其特点是参加人数较多。

2.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对象

立法者认为司法实践中的情况较为复杂。故第37条没有明确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对象之具体范围,实践中,需法官视具体情况而加以判断。

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适用的归责原则

第37条也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时可采用两个客观标准:一是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二是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一个“合理人”的注意义务。

4.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权益范围

第37条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第2条之规定,这里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方面。

5.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承担的责任类型

第37条将安全保障义务分为两种:防止他人遭受安全保障义务人侵害之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人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之义务。两类义务之间侵权主体不同。安全保障义务人因违反前者义务,应当自己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而违反后者义务,则应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二、第6条和第37条的比较

(一)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法益范围扩大

按照民法理论,受害人之损害包括其人身和财产两部分。第6条仅将人身损害纳入到赔偿范围。然,现实中,人身和财产之侵害常同步进行。据上文所述,第37条中之损害包括人身和财产两方面,扩大了安全保障义务法益保护范围,有利于安全保障义务功能的发挥。

(二)追偿权之规定

第37条不在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享有对侵权第三人之追偿权,笔者认为,第三人介入之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与其均有过错,双方之过错共同促成侵害的发生,两方均应是侵权人,故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就自己之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份额。追偿权之废除,更有利于公平分担安全保障义务人与侵权第三人之间的责任。

(三)“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能够防止或者制止的范围”到“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之改变

第6条第1款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因 “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合理限度范围”的认定,笔者看来过于主观,何为“合理限度”不易界定。第2款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实务界,对上述规定分歧很大。第37条将其改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相比第6条有所进步,但遗憾的是,没有明确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之类型,这会对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带来不便。

三、第6条和第37条的评析

(一)安全保障义务人范围评析

如上所述,第37条与第6条相比虽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有所扩大,但笔者认为范围还可再扩大,理由如下:

第一,风险社会的程度日益加深,势必要求社会加强对危险的控制。当今中国,已步入工业化社会,随之相伴的是“风险”不断增多,此情形下,需法律适当增加公民的作为义务,提高对“自己邻居”的注意义务,适当地扩大安全保障义务者的范围。

第二,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出现了一种道德法律化的趋向,即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部分道德思想渗透到法律之中,公民在违反法律时,需承担更多法律化的道德责任。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趋向有利于民主、人权思想的形成和普及。在侵权法上引入安全保障义务并扩大其适用也是上述理论发展的逻辑结果。由此可见,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还可适当扩大。

(二)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对象评析

根据上文所述,第37条与第6条没有明确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对象。笔者认为,不同的法官对保护对象的理解不同,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从而影响法律的权威性。为此,可以借鉴美国侵权法上土地占有者责任的有关规定,把进入土地利益范围的人分为“受邀请者”、“访问者”、“公共人”、 “未成年人”四种情况,结合我国实践给出不同定义,分别赋予安全保障义务人不同的注意义务,这样便于法官在判案时尽量做到同案同判。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适用归责原则评析

第37条与第6条均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笔者看来,既要考虑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又要顾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实际承受能力。故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比较合理,理由如下:

第一,随着社会的发展,侵权法的功能向既要注重预防与补偿又要考虑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转变。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安全保障义务之中,既可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济,又能协调好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人、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反之,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会增加安全保障义务人所面临的风险,增加其所负义务的成本,从而不利于社会发展。

第二,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对于发挥安全保障义务功能具有促进作用。诚实信用原则是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来源,其注重对行为人心理状态的考察,具有道德评价的意味。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之所以要承担民事责任是因道德的谴责。安全保障义务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衍生物,其功能的发挥不得不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加以考察,正如德国学者耶林所言,过失是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必然条件。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能够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起到很好的教育和指导作用。

(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责任类型评析

直接侵权责任和相应补充责任是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两种责任类型。对于前者,理论界已认可。而对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何种责任,理论上还有较大争论,主要有补充责任说、相应补充责任说,下面对以上学说进行分析和探讨。

1.补充责任说。该说认为,补充责任能够平衡受害人与安全保障义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梁慧星教授并给出补充责任的定义。笔者认为,补充责任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济。但其不合理之处在于,当安全保障义务人过错很轻而第三人无法确定或无力赔偿时,也让其承担加害人不能承担的全部责任则会导致其责任过重。

2.相应补充责任说。即安全保障义务人仅承担因自己的过错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责任。第37条与第6条均采用相应补充责任说。笔者认为,第三人介入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相应补充责任与侵权损害全部赔偿的原则相一致。正如曾世雄教授所指出,一个损害结果发生可能将导致其他无数损害发生,行为人若因过失侵权造成他人损害,若严格执行损害全部赔偿的原则,这将使侵权人的赔偿数额过大,势必造成人们因为担心有损害发生,而不敢有所为。正是基于此,德国、法国虽理论上采用全部赔偿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只是赔偿一部分而已。相应补充责任符合了当前国际上民法学界流行的全部损害赔偿原则。

第二,相应补充责任与过错侵权责任基本理论相一致。安全保障义务人因有过错使他人遭到第三人侵权时,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过错侵权责任。这里的过错侵权责任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因自身有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不是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担责。相应补充责任的规定既让安全保障义务人在能够防范、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又能够防止无限的扩大其责任。

第三,相应补充责任与设立安全保障义务制度时的基本精神相一致。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目的,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济;另一方面让安全保障义务人防止其所保护的对象受到损害。相应补充责任既考虑到受害人的救济,又能使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这将有利于安全保障义务最大程度的发挥其应有功能。

第6篇:生活保障论文范文

【关键词】现代化 近代英国 社会保障政策

【中图分类号】K561.4 【文献标识码】A

现代意义上社会保障政策的出现和形成,从某种程度上说,是自近代以来的现代化浪潮的客观要求,或者可以认为是经济现代化和思想文化现代化的成果,其中工业文明的不断发展是推动社会保障政策得以出现和发展的最核心因素。工业文明的发展在近代英国经历了“原初现代化”(即工业革命前的工场手工业)、第一次工业革命以及第二次工业革命三个历史形态,与之相伴随,社会保障政策的演进也大致与此同步,经历了一个从原初自在到被迫自为,进而实现主动自觉的三部曲发展历程。因此可以认为,经济现代化是推动近代英国社会保障政策出现并不断发展的最为活跃的因素,与此同时,英国思想文化的现代化也对同一时期英国社会保障政策的调整和演进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

经济现代化对近代英国社会保障政策演进的影响

原初现代化与原初自在阶段英国的社会保障政策。原初现代化是指人类社会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前提条件的形成①。16~18世纪中期,处于资本主义萌芽状态的工场手工业时期的英国就处于工业文明的原初现代化时期。与之相对应,这一时期出现了社会保障政策的萌芽形态,本文将其称之为原初自在阶段的社会保障政策。按照伯奇(R.C.Birch)的观点,英国社会政策的起源可追溯到原初现代化时期的都铎王朝末期,其发展是和英国现代化所引起的贫困问题联系在一起的②,而以贫民救济法形式出现的1601年《旧济贫法》,就是英国原初自在阶段的社会保障政策。

都铎王朝末期,伴随着资本原始积累而来的社会贫富差距急剧扩大,特别是因圈地运动大量失地农民涌入城市,沦为流浪者的状况,引起了当时英国社会激烈的动荡。为了缓和矛盾,都铎王朝统治者:一方面出台法令严惩危害社会治安的流浪者,另一方面又采用安抚手段,通过实施济贫措施来缓和社会矛盾。原初自在阶段的社会保障政策应时而生。

1601年,英国政府颁布了《伊丽莎白济贫法》,即《旧济贫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国家在济贫问题上的职责,《旧济贫法》把救济对象分为无依无靠的孤儿、无劳动能力的贫民和有劳动能力的贫民三类,只有在贫困线以下的贫民才可以接受救济;规定由教区具体组织实施济贫;授权各郡征收济贫税,并要求为失业者寻找就业机会。《旧济贫法》虽然打上了中世纪的烙印―由教区而非辖区负责的济贫院救济制度,而且把济贫与惩贫结合在了一起,但它毕竟开始了国家承担社会责任的历史,因此初步具备了社会保障的性质。它的颁布,无论是对于化解因圈地运动而出现的流浪和失业问题,还是对于维持统治秩序和社会稳定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旧济贫法》标志着英国社会保障政策的萌芽。

工业革命与被迫自为阶段的英国社会保障政策。开始于18世纪60年代的工业革命,不仅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提高,而且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但是,工业革命在生产了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生产了极度贫困问题,因贫困引起的诸多社会问题发人深省,如机器对工人的奴役,童工的使用,看病难、看病贵,老无所养以及糟糕的城市卫生环境等,如何解决这些社会问题,以维持英国社会的长治久安就成为摆在英国统治当局面前的一个现实课题。

1795年,战争和农业歉收引发全国范围的通货膨胀和食品短缺,这加剧了普通民众的生活困难,为此,英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加以应对,其中最有力的措施就是颁布了《斯宾汉姆莱法》。它打出了“公平收入”的口号,把低收入家庭人口和面包价格作为发放救济金的标准,主张救济标准和物价涨幅挂钩的原则。其积极意义不仅在于扩大了济贫范围,使工资收入者也得到了某种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而且突破了原来的教区济贫院救济制度,转而采取了居家原则救济贫民的模式。

到了工业革命后期,随着前期贫民救济制度的实践和国家经济实力的提升,一个希望系统解决自工业革命以来因贫富分化而出现各种社会问题的新贫民救济制度,就成为英国政府的现实诉求。1832年,威廉四世宣布成立“济贫行政与实施委员会”,并责成该委员会对全国济贫情况进行调查,两年后,英国议会根据拿骚・西尼尔和爱德文・查德威克的“济贫报告”,通过了《济贫法修正案》,即《新济贫法》。《新济贫法》以边沁的功利主义作为理论基础③,提出了贫民救济制度的“劣等处置”原则、“济贫院检验”原则和“政府统一管理”原则④。然而,《新济贫法》不仅带有明显歧视性色彩和对穷人的羞辱性规定,而且还存在缺陷,特别是与后来的福利政策相比差距甚大。但其积极面也不容忽视,《新济贫法》的颁布表明,工业革命以来由于急剧的贫富分化所引起的社会分裂,已引起了当局的高度重视,统治者希望借助立法形式来保障劳动者的最低生活,以达到缓解社会矛盾的目的。而且从其实施的结果来看,其不仅加强了政府的责任,还使济贫工作由原来的混乱状况开始向国家统一有序管理的方向迈进。《新济贫法》的颁布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工业革命造成的诸多问题逼迫的结果,是工业革命意想不到的一个成果。

第二次工业革命与主动自觉阶段的英国社会保障政策。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第二次工业革命的结束,近代英国的经济现代化也随之完成,但是这一时期英国却面临着十分严峻的社会政策的现代化问题。伴随经济现代化而来的普遍的贫困问题其严重性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时期,失业问题、健康问题、养老问题、住房问题、儿童保护问题以及妇女问题等都日愈严峻,要求英国政府以顶层设计的方式拿出一套切实有效的社会保障政策,以改变前一阶段应急式的贫民救济制度。

正是在这一特殊背景下,1906年上台的自由党政府主动通过了一系列社会保障政策立法,使英国的社会保障政策得以系统地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规范。这一时期是英国近代社会保障政策出台最为集中的时期,内容涉及养老金、失业及医疗健康等领域,这主要体现在《养老金法》和《国民保险法》的颁布。1908年的《养老金法》“为社会政策树立了新的原则”,即确立了英国养老金制度的普遍性和免费性原则:养老金成为了公民的一项权利,“以法律的形式被确定下来”并由中央统一拨款,“虽然有对收入的严格限制,但已没有了对实际贫困程度的检验”⑤。1911年的《国民保险法》由《失业保险法》、《国民健康保险法》两部分组成,体现了国家是实现个人幸福工具的思想。前者对失业的各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并由国家负责个人无法解决的失业问题。后者强调了国家对个人健康的责任,进一步体现了个人与国家关系角色上的重大转换,但其实施范围相对有限,只针对有工作的人。

因此,1906~1914年期间颁布的多项社会保障政策立法,使英国完成了社会保障是国家给予个人的一种恩惠,向社会保障是公民个人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转变,原有歧视性色彩和对穷人的羞辱性规定成为了历史,进而实现了从济贫制度向社会保障政策的过渡,它是英国社会政策现代化的一次根本性转变,标志着近代英国社会保障政策的正式形成。

思想文化现代化对近代英国社会保障政策演进的影响

与工业文明的进程同步,伴随着近代英国经历了原初现代化,第一次工业革命以及第二次工业革命的经济现代化变革历程,其思想文化领域也经历了社会保障政策思想的不断演变,即反映原初现代化阶段社会保障政策思想的“济贫”传统和“平等”理想,第一次工业革命时期的功利主义,以及第二次工业革命后期的国家干预理论。这种社会保障政策思想体系的延续性和发展性非常明显,应该说,这种思想文化的不断现代化,也是近代英国社会保障政策发展与确立的重要动力之一。

费边社会主义对“济贫”传统的继承和对“平等”理想的追求。英国的“济贫”传统与“平等”理想是和基督教文化联系在一起的,最早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基督教教义中。

基于对平等理想的追求,受到欧文的“理性社会制度”和边沁的“功利主义”影响的费边社,于1884年宣告成立。费边社的基本主张被称为“费边社会主义”,“其核心是自由、平等、民主和人道主义的协作精神”⑥。费边社会主义尤为强调平等,但认为平等是一种立足于才能基础上的“合理的平等”,这种平等“不是要求能力和成就的平等,而是要求环境、组织机构与生活方面的平等”⑦,社会应该为每一个人提供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的机会。在“费边社会主义”思想基础上,1896年,韦伯夫妇提出了的“国民最低生活标准”问题,这后来成为社会保障政策的原则之一。

费边社会主义为1900年英国工党的建立与发展提供了思想基础。1918年的工党宣称:为了确保全体劳动者能够得到劳动的全部成果和尽可能公平的分配,工党的目标是要对每一行业能够进行民主管理与监督,进而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对于这样一个具有明确纲领、严密组织和广泛社会基础的政党,任何社会集团都不能漠视它的存在。“对平等的追求,第一次把英国社会发展的天平压到了对它有利的那一面。”⑧面对自工业革命以来社会日益两极分化的现实,工党的创建和快速发展,对英国社会保障政策的进步产生了重大影响。

总之,费边社会主义对“济贫”传统的继承和 “平等”思想的追求,深刻地影响了这一时期英国的社会政策,促使政府开始系统承担贫困、健康等社会问题的责任,这为英国从贫民救济向社会保障迈进提供了历史惯性和精神动力。

功利主义对传统自由主义的挑战。直至19世纪末期,传统自由主义一直是英国政治与社会思潮的主流。在传统自由主义者看来,“社会”不过是一个“名称”而已,它只是一个个具体的人的集合。这反映在社会保障理论方面,则认为贫困是个人的责任,它的解决只能靠自己而不是社会。政府只要在社会生活中毫不动摇地坚持私有财产、个人主义与契约自由的有效运作,“社会公平”的目标就会自动实现。因此,无论是大卫?李嘉图还是马尔萨斯,几乎所有的传统自由主义者都提倡自由放任政策,反对国家对经济、社会生活施加不必要的干预;都认为由国家主导的济贫制度非但不能改善贫民的生活,反而会恶化贫富双方的生活状况;都强调贫民要靠的是自己而不是国家的努力来摆脱贫困状态。因此,这种只有“个人观”而没有“社会观”的自由主义是不可能产生“保护多数”的“社会保障政策”的⑨。然而随着第二次工业革命的不断推进,处于深刻变革中的英国社会,人们开始关注国家对个人的责任问题,其中穆勒的“有限的自由与有限的干预”理论和边沁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思想广为流传,受此影响,英国被迫实施了包括济贫法在内的一系列早期社会保障政策。因此可以说,这是在经济现代化浪潮下,一次不自觉的社会保障政策思想的现代化。

传统自由主义让位于国家干预理论。到了20世纪初,英国对原有社会保障政策进行了密集调整并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其理论基础以新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为核心。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性加剧,与后起新兴资本主义国家相较而言,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的英国,出现相对衰落的趋势,经济发展从之前的一路领先变为渐次退后,“世界工厂”地位受到了挑战。日益放慢的经济发展,使英国依靠高速增长来自发调节社会不适的模式不可持续,以贫困为核心的诸多社会问题再次突显起来。

在对自由主义的质疑和批判声中,英国出现了新自由主义、集体主义和费边社会主义的呼声。新自由主义抛弃了传统自由主义对国家干预理论的拒绝态度,转而强调自由的有限性与可共享性,认为一切关于教育、劳工的卫生及其任何涉及自由的现代立法都是政府应该做的事情,“国家为了自由本身的缘故必须进行干预”⑩。

集体主义认为:“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应该成为公共生活的准则,因为社会是“高于它的各个成员相加之和的东西”。他们认为,国家干预经济社会生活,是在平等条件下为全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证的唯一途径。国家要为人民多做有益的事情,比如指导和管理经济生活、提供广泛的社会福利服务,就是政府的分内之事。集体主义理论因符合二十世纪初英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而被广泛接受,并深刻影响了这一时期英国的社会改革。

费边社会主义认为,贫困是由于不合理的经济、政治制度造成的,不能简单地归之于个人,因此必须重视居民最低生活标准问题,“应该保证我们社会的所有成员拥有起码的基本生活水平”,国家必须干预社会生活,“尽力给它的全体成员以同等的机会”。若对此加以漠视,则“国家不仅会在金钱上,而且会在国民体质的衰弱、道德败坏以及社会灾难等方面付出代价”。由此可见,不论是新自由主义、集体主义还是费边社会主义,他们所持基本理论虽然各有不同,但在社会政策问题上,他们都不约而同地主张社会改革,呼吁政府干预经济社会生活,并制定有效的社会立法。这些要求和主张反映了20世纪初英国社会各阶层的愿望,因而成为这一时期英国制定社会保障政策的主要理论基础。

总之,近代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出现和形成,是英国社会政策现代化的生动体现,是近代英国伴随着经济现代化、思想文化现代化之后的又一现代化成果,这极大地丰富了英国现代化进程的内涵和外延,有力地促进了近代英国的社会发展。近代英国的历史发展证明,只有实现经济、政治、思想文化以及社会政策的全面现代化,一个国家的繁荣与稳定才具有坚实的保障。

(作者单位:西昌学院)

【注释】

①王桂玲:“新经济视角下英国原初现代化研究―英国初始现代化的条件分析”,《集团经济研究》,2007年第11期。

②R.C. Birch, The Shaping of the Welfare State, Longman, 1974, p7-8.

③⑥陈晓律:《英国福利制度的由来与发展》,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2~30页,第56页。

④[英]尼古拉斯・巴尔:《福利国家经济学》,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第17~18页。

⑤Maurice Bruce, The Coming of the Welfare State, 4th edn., London 1972, p178.

⑦⑧钱乘旦,陈晓律:《英国文化模式溯源》,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09页,第111页。

⑨周建明:《社会政策:欧洲的启示与对中国的挑战》,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117~118页。

⑩Robert Eccleshall, British Liberalism, Liberal Thoughts from the 1860s to 1980s, Longman, 1980, p194.

[英]柯尔:《费边社会主义》,夏遇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22~25页。

第7篇:生活保障论文范文

机会均等一方面表现为政府应设立覆盖全体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保障城乡居民人人都能够得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另一方面从居民的角度看,机会均等则体现在全体社会居民都能够参与加入到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而不会因为客观原因被排斥在制度之外。这意味着社会居民无论个体差异如何,都能够平等的参与加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即实现机会均等。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过程均等状况即政府为全体居民提供平等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安排,使得全体居民能够依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而能够得到均等的待遇给付及其所提供的服务。从政府的角度,过程均等体现为全体居民在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过程中,获得均等的养老金给付。实现社会保障公平的目标,不仅需要政府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险制度,更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机制,进而保障参保居民能够平等的享受养老金待遇给付。保证社会居民无论个体差异,都能够在基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安排下,获得物质帮助和养老服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果均等是指在政府举办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安排下,全体居民无论个体差异,都能在遭遇年老风险、逐渐失去劳动能力时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和服务,实现收入转移支付合理分配、满足一定的养老服务的需求的目标。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果均等至少应该是生活物质保障均等、生活服务提供均等。生活物质保障均等即全体居民在年老时能够享有平等的生活保障,满足其基本的食物、衣着需求,从而使其能够体面地有尊严的生活。生活服务提供均等是针对老年人生活能力的逐渐丧失及健康保障的需求而对其提供的生活、医疗保健照料的服务。保障全体居民在年老时平等的获得卫生保健服务从而使其能够生活在健康基准线之上,维持其基本生存。

公平是社会保障重要原则,养老保险制度的均等化的首要前提是人人享有养老保险,不会因为其在工作期间收入的多少、职业地位的高低等客观原因而被排斥在制度之外,只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有缴费记录都在制度的保障范围之内,但是均等化并不代表平均,而是在效率兼顾基础上的均等化,效率兼顾体现了养老保险制度内在的动力机制要求,多劳多得,个人的养老金积累越多,晚年保障程度也越大,因此本文所论述的均等化并非平均而是全面保障、机会公平基础上的效率兼顾。

覆盖率是衡量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人群的重要指标,指覆盖率指养老保险在某一国家或地域内制度覆盖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表示一个国家养老保险参与者的相对人数。一般来说,一个国家或地域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越广,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人数越多,当覆盖率达到100%时,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对所有地区的全覆盖时,这意味着社会居民无论城乡差异都能够平等的具有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机会,即机会均等。

第8篇:生活保障论文范文

关键词 大众传媒;社会保障;发展传播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6)161-0024-03

1 大众传媒与社会保障事业关系研究的生发

50多年来,发展传播学致力于研究和探讨“运用现代的和传统的传播技术,以促进和加强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变革的过程”,[ 1 ]探索大众传播媒介如何为国家与社会服务,如何使大众传播媒介积极参与国家的发展进程,以及在社会与国家的进步体系中大众传媒的地位如何。早在1958年,勒纳提出传播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和传媒对人的现代化的作用,将大众传播媒介称为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奇妙的放大器”[ 2 ]。

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大众媒介的传播活动是如何促进社会发展的?这也引起中国传播学者的普遍关注,也开始思考这种开放的假设和信念在中国现实语境下实现情况。

在社会系统的组成中,社会保障自古以来就在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经过了20余年的艰难探索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水平在不断提高,制度也日益完善,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3]。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毫无疑问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生产力水平息息相关,但是大众传媒对社会保障建设和发展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有赖于公众对于社会保障的认知和理解,也有赖于公众对社会保障知识、制度、法律等知识的普及和掌握,这都和公众社会保障素养的高低直接相关。在大众传媒的时代,公民的社会保障教育、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和信息的获知、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必然会受到大众传媒的影响。大众传媒同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不是简单的宣传内容与宣传对象的关系,在传媒的实践领域考察大众传媒如何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是研究传播如何促进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探讨在社会总系统中大众传媒如何促进其他子系统的发展也是现阶段的重要课题,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大众传媒制度,传媒功能的定位都与此紧密相关。

2 大众传媒对社会保障事业的影响层面

施拉姆在《大众传播媒介与社会发展》一书中对于“以传播促进发展”的传播学思想进行了论述。施拉姆认为传播活动与国家发展在3个层面上的关系,一是所有国家的“传播系统”的发展,第二是在这个传播系统中是否有“充分和有效的传播”,第三新闻报道是否“使用得当”[ 4 ]。本研究将从此视角在中国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探讨大众传媒对社会保障事业的影响,进一步阐释大众传媒如何在特定的历史语境中,在特定的互动作用中完成其促进社会发展的使命与功能。

真正意义上的中国社会保障改革是从十四届三中全会开始,以人为本,分享社会发展成果成为了社会发展的基调。但就整体发展而言,仍然存在诸如社会保障立法工作严重不足,立法工作严重滞后,立法体系不健全等问题[5]。除了社会保障系统建设内部存在的问题之外,还存在如公民社会保障知识缺乏,公民社会保障素养总体水平不高、传播通道狭窄等现实困境。如何运用大众传媒的功能与优势对有效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这也是“以传播促进发展”的传播学思想在中国的本土化现实运用。

2.1 参与式文化背景下大众传媒对公民社会保障教育的影响

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有赖于公众对于社会保障的认知和理解,也有赖于公众对社会保障知识、制度、法律等知识的了解和掌握,这关系到公众社会保障素养的高低。大众传媒拥有巨大深远的社会影响力,凭借其传播范围广、传播迅速,知识更新快、受众层次多等优势,能够成为实施公民社会保障教育的主要渠道。除了通过政策宣传与解读、社会保障法律知识的普及,社会保障文化的传递等传播行为发挥大众传媒的教育功能外,大众传媒还能通过议程设置,引导一段时间内广大公民关注的焦点,为社会保障教育提供议题与舆论支持[ 6 ]。

尤其新媒体的蓬勃发展改变了公众使用参与媒介的方式,传者和受众之间的关系与地位也随之发展变化,一种全新的媒介文化范式――参与式文化应运而生[7]。参与式媒介范式中的受众不再是被动的信息接受者,甚至不再仅仅扮演媒介消费者的角色,而转变为主动的信息接受者与信息传播者。这种全新的媒介文化范式,对公众的社会保障素养教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首先,有利于公民意识的培养,社会保障关系到每一个公民自身的利益,新媒体赋予了使用者身份地位上的“零门槛”,参与式文化下的大众传媒真正做到了参与者“在公民身份面前人人平等”的概念;其次,有利于提高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主体性和创造性,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社会保障建设。在参与式传播当中,媒介具有双向传播的特性,信息门槛低,公民的主动参与性大大增强。例如,公民可以在博客、微博、社会保障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对社会保障政策、法律,及时反馈自己的意见,在信息的互动和交流中促进社会保障建设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公民的主体性和创造性充分激发与运用;第三,有利于提高公民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动自觉。社会保障教育不仅包括社会保障知识、意识、政策、价值观、文化等方面的内容,还包括公民行为能力的培养。参与式文化通过身份认同、信息快速传播、话语表达、集体解决问题等方法培养公民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能力,公民在交互式媒介互动中分享信息、表达观点,形成合意,集体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实际演练了参与公共事务所需要的各项技能。

2.2 信息传播功能:大众传媒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报道强度(信息采集)

在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议程上,有这样几个重点:对社会保障领域政策信息、职责范围、社会保障理念进行宣传;高效践行自身职责,实施社会救助;强化公民社会保障意识,树立社会保障组织机构的社会形象,巩固社会地位。以上这几个方面中,社会保障组织机构整合自身信息和资源,进行有效地宣传普及,就要借助大众媒介的力量。大众传媒需要充分发挥自身功能,针对不同阶段社会保障的发展纲要架构最佳的宣传报道方案,使传播效果最大化,完成告知、使参与和培养的使命。

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大众传媒要在宏观和微观,数量和质量,长期和短期,意念和行动等层面对社会保障组织的信息进行整合与规划。从宏观上看,社会保障组织的活动与公民的生活息息先关,是媒介传播议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媒介首先要肩负告知和气氛营造的任务。在微观的新闻报道层面,大众传媒对于社会保障组织的活动、建设、政策、理念、知识等等宣传,可以起到“二次宣传”的作用[ 8 ]。报纸报道的版面,报道篇幅、报道持续时间;电视台有无报道策划、播出时间、有无专题专栏;是否有专门网站,微博微信互动平台等等,具体的新闻实践强烈地影响着公民关注度和参与度。

2.3 媒介形象的塑造:大众传媒对社会保障事业组织机构形象的建构

形象的作用在于能够引起人的思想、感情活动。形象首先影响人的思维感情,进而影响人的行为。社会保障事业组织机构作为政府机构的一部分,其形象直接影响到公众的认可度,公信力,这对于社会保障事业组织机构履行职能,实现社会保障发展战略目标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社会保障事业组织机构自身就是传播的平台,其施政的过程,就是建构与传播形象的过程。社会保障事业形象的建构、传播的真谛就是:通过塑造、改善、维护、提升社会保障事业行政部门的形象来提升其对公众的影响力、公信力、吸引力,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心和信任,从而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即社会保障事业组织机构形象传播以社会公众认可、支持为前提,以推社会保障的理念、服务、政策为目标[9]。

一方面公众正是通过社会保障事业组织机构的一个个具体行为认知、评价政府,判断政府是否可靠,值得信赖;而社会保障事业组织机构也是通过自身一个个具体行政行为,去影响公众,获得公众的认知、评价,最终赢得信任。这种认知、评价、信任和被认知、被评价、被信任离不开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与互动。这其中大众传媒肩负了重要的桥梁作用。现实世界纷繁复杂,任何人都无法亲身感知所有的事情,公众的认知、表达、沟通协商要借助大众传媒构建的符号世界来认识。社会保障事业组织机构应保持对媒体的影响力,通过议程设置等方式引导舆论,保持传播通道的顺畅,以便赢得媒体和公共舆论的支持。

2.4 舆论监督:大众传媒对社会保障事业的舆论监督

大众传媒的作用还突出地表现在它越来越成为聚积公众舆论的场所。大众传媒通过有选择性的传播社会上新近发生的事件,引起公众关注,引发公众讨论,为舆论的生成提供依据;或者直接通过新闻评论的形式,立

场鲜明地阐述观点,影响和引导舆论[ 1 0 ]。

作为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社会保障组织必然要接受外部力量的监督。而媒体的监督是最广泛的监督,媒体监督的范围涉及社会保障所有领域,成为继法律法规、政府监督以及社会保障机构组织自律之外的另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社会保障组织工作会涉及非常敏感的问题,比如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问题导致的潜在财务风险和治理危机,妥善规范地处理这些问题有助于获取公众的信任,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大众传媒参与到社会保障建设的运行过程中,凭借媒介功能特点对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及时公开有关财务、政策、活动等方面的信息,形成广泛的舆论合力,使违规行为暴露在公众视线之下,迫使违规操作做出调整或受到应有的处理。

2.5 公共决策:大众传媒促进社会保障政策制定转换

大众传媒的话语权对于国家政策法规的制定具有参考价值,大众传媒对立法过程的全程参与也是决策程序得以规范的重要保障,同时也使公共政策因全程公开而获得公众信任,从而增强其合法性和权威性[ 1 1 ]。媒体、政府、公众构成了公共政策系统的要素,这三者是参与和影响公共政策的主体。而媒体对公共政策的影响不像其他主体那样直接明显,媒体主要是通过传播信息和构建舆论平台施加影响。具体体现在传播解读公共政策,反映引导舆论,沟通协商各方利益,使话题讨论公开、交流公共化,从而反映出社会问题和相关态度,成为制定公共政策的重要参考[ 1 2 ]。大众传媒促进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转换,包括对政府有关社会保障政策、法律信息的传播;公布可供比较和选择的多套社会保障方案;反应社会保障政策执行过程中公众的意见、建议;报道社会保障政策的决策听证、宣布公共政策实施的结果,建立大众传媒参与公共政策转化的机制。

3 结论:大众传媒与社会保障事业:互为环境 互动发展

发展传播学关注传播和社会发展的互动关系,强调了传播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和传媒对人的现代化的作用。在前面的研究中从发展传播学的角度考察了大众传媒与社会保障事业的生发,大众传媒对社会保障事业的影响,发现大众传媒对于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不仅发挥了信息传播、公民素养培养的功能,还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同时它还促进了公共政策的制定与转换。大众传媒因其能最大限度接触信息本身,最大范围接触公众,因而能对社会保障中出现的问题首先能做出快速及时的反应;另一方面,由于大众传媒信息传递的公开性、及时性,它能敏锐捕捉少数人发现或提出的社会问题及对政策的期待,引起最大范围的关注。大众传媒自身的功能特点,决定了其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独特地位和影响。大众传媒作为社会领域的“公共空间”将更完整地发挥沟通协调、整合资源的功能,对社会保障政策法律的颁布、社会保障文化的建设、公民素养的培育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社会保障事业和社会保障组织机构重构了大众传媒的发展环境,大众传媒的发展也促使了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环境的演变。两者最终是互为环境,互动发展。

参考文献

[1]徐晖明.我国发展传播学研究现状[J].当代传播,2003(2):14-16.

[2]A.Singhal &EM.Rogers:”Entertainment-Education :A Communication Strategy for Social Change.”,chapter 1-3 ,Publisher: Lawrence Erlbaum Assoc Inc,1999.

[3]陈颐.论社会保障的“中国模式”[J].江海学刊,2010(5):139-143.

[4]韦尔伯・施拉姆.大众传播与社会发展[M].北京:华夏出版社.1版,1990,7.

[5]徐智华,刘连安.社会保障立法问题研究[J].湖北财税,1999(24).

[6]李德刚,谭烨.参与式文化背景下大众传媒对公民教育的影响[C]//“下一代的教育:东西方的经验”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09.

[7]李德刚,何玉.新媒介素养:参与式文化背景下媒介素养教育的转向[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7(12):39-40.

[8]姚俭建.当代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战略路径探讨[J].社会科学,2003(8):75-79.

[9]刘小燕.政府形象传播的本质内涵[J].国际新闻界,2003(6):49-54.

[10]李卓均.新闻理论纲要[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151.

第9篇:生活保障论文范文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 社会保障

一、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社会保障理论的论述

马克思、恩格斯他们在资本论中,首先提到了社会保障的必要性,他们指出:“在不变资本的再生产过程中,从物质方面来看,总是处于各种使他遭到损失的意外和危险中,因此,利润的一部分,即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必须充当社会保障基金……甚至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之后,也必须继续存在的唯一部分。”就是说社会主义,不是把社会总产品全部平均地不折不扣地分配掉,而是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把总产品的一部分留下来用于社会保障事业。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如果我们把‘劳动所得’这个用语首先理解为劳动的产品,那末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现在从它里面应该扣除:第一,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剩下的总产品中的其他部分是用来作为消费资料的。在把这部分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第一,和生产没有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总之,就是现在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这里指出社会保障是维持社会稳定和谐,促进经济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

在谈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的时候,马克思恩格斯提出:“劳动是每一个劳动者获得享受的前提,他们的劳动量和需要的满足量成正比。”但是对于社会保障制度,它的保障对象主要是:“第一类、有劳动能力的人;第二类、孤儿和需要救济的贫民的子女;第三类、衰败的,流落解套的没有劳动能力的人;”那么它就不能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来进行配置,而是要将那些确需保障的人过去或将来为社会提供的劳动的大小联系起来,加以区别,否则将会磋商劳动者的积极性。

列宁在社会保障的承办上,主张国家化,他谈到:“对工人的保险事业应实行完全国家化。”“保险事业国家化就是把一切保险公司合并为一,集中他们的活动,由国家来监督,统一起来,可以减低保险费”

二、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理论

立足中国的国情,在中国革命、建设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思想。

在土地革命和抗日战争时期,由于对包括有点军属、救济失业、赈灾救荒等社会保障问题的重视,迅速地壮大了革命队伍。建立了工农联盟发展了红军部队,最后取得了革命的胜利。

建国后,在的指导下,政务院与195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首次人中国人也尝到了生老病死有保障的幸福。他较早、完整地提出关于农民养老的法规性文件。

还提出了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第一,独立自主与国家扶持相结合。独立自主是思想活的灵魂。第二,水平适度与循序渐进相结合。认为。他指出:“福利不可不谋,不可多谋,不谋不行。”第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对社会公平的深切追求是社会保障思想最为鲜明的特点。他强调,社会保障水平必须随生产力的发展而提高,这就反映了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

邓小平用新的观点继承、丰富和发展了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

他认为,我国社会主义最根本的社会保障,是解决全国人民“吃饭问题,就业问题”。他以马克思主义者的巨大勇气,毅然抛弃和纠正我们党长期以来把生产关系的变革和意识形态的更迭置于发展生产力之上的理论和实践的失误,提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科学论断。

邓小平总结建国以来经济建设的经验和教训而形成的一个实事求是社会保障观:就是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社会的再分配,他还概括出包含深层次的社会主义社会保障观,就是要使那些丧失劳动力和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而遭到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困难的老、弱、病、残、伤、孤、寡等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得到社会的保障。即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要保障所有一切社会劳动成员都能过着温饱、富裕和幸福的生活。

邓小平从国家宏观调控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角度,提出一个逐步实现先富帮后富、共同富裕的保障构想,他指出:“对一部分先富裕起来的个人,也要有一些限制,例如,征收所得税。还有,提倡有的人富裕起来以后,自愿拿出钱来办教育、修路”。邓小平这种先富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保障观,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保障始终必须坚持的宗旨。邓小平又从社会控制的理论出发,指出,社会保障的主要功能,就是建立以社会化为标志的生活安全网。并告诫全党全国人民,“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邓小平是以个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构思其社会保障观的,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再生产理论和我国国情,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