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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总监职责精选(九篇)

市场总监职责

第1篇:市场总监职责范文

[关键词]大部制 政府职能 工商行政管理

对于市场经济发展还不成熟的我国市场环境而言,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一直在发挥着重要影响。这种影响一方面体现了国家维护社会经济运行秩序的一般性要求,又体现了社会转型期特殊的时代要求。但是,在经过30年改革开放,社会经济环境已发生重大历史变革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果仍然固守原来的职能模式,势必会在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的今天处于不利境地。特别是在“大部门体制”成为政府体制改革不可逆转趋势的今天,重新研究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定位,使其通过职能再造有机地融入行政体制改革的新体系中,是摆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研究者们面前的首要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成就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1978年重建后的工商行政管理,其职能主要体现在维护市场运行秩序。应该说,30年来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这一历史任务的完成是不辱使命的。其具体表现如下:

市场准入秩序保障。在市场经济制度下,市场主体的产生是市场经济活动起始点,没有市场主体便不会有市场经济活动。但要成为市场主体必须首先达到符合这一角色要求的社会要求。由此说明,市场准入秩序的保障是维护市场运行秩序的首要条件,其作用发挥的关键在于对进入或存于市场的市场主体进行资格与能力条件把关的控制。工商行政管理活动通过维护国家所设立的市场准入秩序,一方面可以解决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成员的资格能力是否符合其经营内容和明确其应承担何种经营责任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依据市场准入秩序的规则在管理过程中通过行政手段影响整体市场秩序的监督和控制。不言而喻,正是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所进行的对市场主体市场准入资格质量的初始把关,才使我国刚刚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得以稳定发展。

市场交易秩序监控。作为经常性、数量多和大规模的市场交易,由于其交易各方信息掌控不对称的原因不能自发地进行和完成,需要一种相对公平和公正的规则予以监督和控制。但是,由于交易各方存在着各自利益上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市场交易秩序规则制定和维护的职责却不能由进行交易的主体承担,因此必须通过社会委托的方式由具有利益超脱角色的国家机关予以承担。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即是执行这一秩序监管的职能机关。为保证市场主体在其经营活动中面对消费者和经营伙伴所进行的交易活动是遵守诚信、公平、客观原则而展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多年来不断通过合同行政监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查,电子商务活动监控,违法直销与传销案件查处,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监管,商标、广告活动的监管,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的组织,假冒伪劣商品的处罚和健康网络体系建设等行政执法活动,在建立和维护我国市场的公平交易环境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影响。

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由于现实市场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转嫁风险和成本的机会,以及各种各样的道德风险,所以竞争总会“自然地”产生种种不公平现象。我国在市场体制建立以后,为克服市场自发产生的竞争无序状态和由于过去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所形成的垄断惯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直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过程中承担着主要角色。199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最主要机关;2008年7月国务院批准所属各部门“三定”方案又将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重要成员之一。为了完成国家与社会赋予的神圣使命,全国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长期从事的市场监管工作,在查处伪劣假冒商品、商标侵权、虚假广告宣传、竞争对手商业秘密侵犯、商业贿赂、竞争限制、不正当销售、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等案件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事实证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工商行政管理通过自身的活动为我国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做出了巨大贡献。工商行政管理职能问题

在经过30年的改革周期之后,围绕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市场体制已基本建立并日趋完善,从而使上层建筑领域政府自身的改革被紧迫性地提到议事日程上来。而“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改革思路的提出正是满足这一客观需要的集中体现。面对这一形势,工商行政管理原有的职能定位,由于其从计划体制直接“嫁接”而导致的种种问题便逐渐显露出来。

职能模式的设置过于集权。工商行政管理目前的职能定位带有浓重的计划体制色彩,这种管理职能模式对于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转型阶段,避免出现较大混乱的确是非常必要和有效的。但当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建立,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日益多元复杂化,甚至具有很高的专业性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果还坚持这种全能式的集权管理模式,就不得不因其自身有限的执法力量、传统的监测手段和非专业性监管队伍等因素而面临严峻的挑战。由于未能实现自身从“无限政府职能”向“有限政府职能”的转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很难认清自己在新形势下的工作重点,依旧在四面出击地盲目应付琐碎而庞杂的管理工作。这样做的结果不仅削弱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活动的效果,而且也对其在市场经济运行监控领域中角色地位的确立和权威力度的形成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职能方式的运用过于陈旧。多年来,工商行政管理在管制型政府管理理念的影响下一直习惯于单纯“守夜人”的角色,利用行政手段对市场经营主体的微观经济行为实施管制型的行政审批管理和行政监督管理。但是由于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经济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这一因素的催化,使政府行为方式理念的更新变得刻不容缓。原有职能方式的沿用与当今大部体制思路下通过行政体制改革尽快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发展方向存在着明显的冲突。因此,在国内经济自由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剧而促使上层建筑领域改革也必须不断向前推进的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如不尽快摒弃管制型的管理理念取而代之于公共管理理念作为指导,强化自身公共服务的职能方式,就很可能由于管理方式的落伍而被淘汰出局。

职能目标的实现力不从心。虽然重建后的工商行政管理一直将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的监管作为自己职能定位的终极目标,但这一目标的实现却由于其自身条件的先天不足而感到力不从心。对于我国日趋成熟的市场形态体系中诸多蓬勃发展的市场因子,如金融证券市场、产权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房地产市场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管条件。如法律支持、执法手段、专业资质等新兴的市场形态将会在经济生活中发挥关键性的作用,但目前侧重于监管流通领域商

品市场等传统市场形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长远发展提出了挑战。

职能履行的效果受到制约。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作为主要负责市场运行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职能履行的效果很容易受到其他政府部门活动的制约:如技监部门负责假售假冒伪劣商品生产行为的监管,安监部门负责市场主体生产安全的监管,消防部门对市场主体消防安全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卫生安全的监管,公安部门负责涉及社会治安性质的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文化、新闻出版部门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海关部门负责走私贩私行为的管理,烟草部门负责烟草市场的监管等等。由此状态所导致的结果通过“木桶原理”可知:在这样的分工体系条件下,如果有哪一个部门的工作没有到位就会影响整个市场监管的总体水平。以此不仅对工商行政管理主要职能的履职效果产生不利影响,而且还会使其社会形象受到严重的伤害。

职能职责的分配缺乏合力。出于同样的非系统化状态影响,工商行政管理内部的职能任务分工也存在着缺乏合力的现实困境。比如每一局部机构的职责设置都有其合理性,但由这些均具有局部合理性职责机构所形成的部门整体,却很难发挥出系统合力的效能;作为改革开放第一周期阶段为大力促进非公经济发展、尽快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多元化产权结构而设立的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机构,还未随我国经济体制的制度变迁而与时俱进地融进一个统一的针对市场主体进行资格审定的机构中去,从而不可避免地造成同类职能职责被分解的弊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机构设置,由于企业注册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司的业务与广告监督管理司对广告公司、市场规范管理司对经纪人的管理都存在着交叉,有时为了竭力避免交叉就又会使监管的管理工作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而难以对一个问题或案件负责到底。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再造

正如欧肯所言“能够把经济控制机制的各个部分连接起来,而不是使之割裂”。即从事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必须在自身的主体分工、资格条件和行为能力方面与其监管客体自然状态下的各种表现形成相互统一的作用机制,而不是将监管客体人为地进行分割,再交由不同部门予以施加影响。所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想适应大部制体制改革的趋势要求,就必须对自身的资源做出彻底而充地调整,在整合中强化、在发展中再造,使之具备进入新的体系的条件。工商行政管理职能重组再造的理念应坚持两个基点:第一,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施监控的基本职能只能在调整中获得发展而不能被削弱;第二,实施市场运行监控并非总要采取管制型自上而下和直接针对违规现象施加作用的方式。前者是使工商行政管理在发展中保证自身职能生存所坚持的职能本质,后者则是使这一职能更富生命力而进行的职能形式再造。

整合职能职责结构。

第一,职能整合的总体方针是使工商行政管理原有的单纯从外部对市场运行监督控制的职能重点和分工体系,调整到一方面保持必要的监控压力,另一方面又能结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对市场监管所提的趋势要求变全能为专能、变监管为服务、变治标为治本、变单纯监管为引导规范的有机化的职能态势。

第二,职能横向整合的思路为通过一定的过渡形式将随形势变化而完成历史使命的原有职能职责弱化;采取相应措施将应强化但处于分散状态的同类职能职责进行合并交由不同的机构统一负责;建立新机构负责具有发展前途同时也已具备资源条件但仍未完全发挥作用的职能职责。

第三,职能纵向整合的思路为在考虑我国社会急剧变革中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状态下各地区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基本情况及特殊情况,结合职能横向整合的思路和不同层级管理主体自身的软硬件条件,重新界定各级监管机关的职能任务,将自身总的职能定位与具体的职能任务安排有机地统一起来。

第四,职能调整的过程思路为有步骤、有重点、有措施地进行职能重点转移,在监管职能方位整合的层面上做好超越现实职能机关活动范围的条件准备,变被动监管为主动规范和引导,从而加速完成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为的从自为到自在的转变。

总之,新的职能职责结构应能克服履行监管执法职能存在的从全局、宏观、战略高度发挥作用不够和监管缺位、错位、有机化差的不足。

强化优势职能职责。根据职能性质和围绕这一性质所取得的职能成就,工商行政管理强化自身优势的职能职责必须体现在维护市场运行秩序这一基点上。就目前和将来形势发展的需要,其职能职责强化的重点应落实在上述基点范围内的市场交易秩序监控和市场竞争秩序维护两个方面。为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调整:

首先,对原有的相关职能职责进行更加合理的权限划定和组织建设,使之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执法成本方面达到有机的统一,从而为上述职能职责的强化做组织准备。

其次,尽快对有关市场主体的外部市场行为做出全面的规范立法,制定科学、完整的市场行为规范体系,从而为上述职能职责的强化提供权威条件。 第三,从根本上改变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手段还停留在较为落后水平而在执法过程中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尴尬局面,从而为上述职能职责的强化提供技术条件。

发展潜力职能职责。工商行政管理由于其特有的工作性质,在长期的管理活动中形成了很多还未能完全发挥作用的管理资源。因此,重视、挖掘乃至提升以下这些潜力职能职责能从更加长远和更加基础的层面上为其职能主体职责的落实提供保障。 第一,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维持和发展信用关系,是保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前提。针对这一客观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全可以凭借自身从事市场准入管理所掌握的大量原生性信用信息、年检过程中出现的再生性信用信息以及执法监管中产生的发生性信用信息建立覆盖全国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以为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纳入更加健康的轨道铺平道路。

第二,通过发挥发展行业协会进行市场培育。成熟的市场体系不仅包括完整的产业结构,而且需要拥有自觉有效的自律机制。甚至可以这样说,行业自律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具有行政管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能利用自身的优势和地位,为行业协会的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和发展的空间,无疑是其实现从治标到治本重大职能战略重点转移的英名决策。

第三,大力开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擅长的信息服务、商标服务、维权服务、合同服务等市场服务活动。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公共需要是政府及其部门存在的原因,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和功能就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应该也只能是为市场主体和全体社会服务的市场服务提供者。它只有通过提供一种着眼于、并努力满足于公共需求的市场服务,更好地回应市场主体微观、中观和宏观的公共需求,才能证明自己存在的价值和合法性。

面对我国针对政府机关进行的大部制体制改革,我们坚信,工商行政管理一定会在机会和挑战的考验中获得全新的发展。(作者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城市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注释

①国务院部门“三定”方案主要是对国务院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简称,是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是各部门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据。

第2篇:市场总监职责范文

产品运营总监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决策能力、谈判能力及文字表达能力;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产品运营总监工作职责,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来欣赏一下吧。

产品运营总监工作职责11、根据公司战略,负责规划纸黄金产品年度经营计划,拟定并实施营销方针和销售策略;

2、负责产品线上线下运营管理,产品上架、营销推广、流量转化等系统工作

3、负责制定产品专题、热点活动的营销策划案,并推动执行;

4、协同其他团队共同完成任务目标,协调处理产品运营相关事务。

产品运营总监工作职责21.负责项目品牌建设和营销策划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2.完成活动策划、执行方案的撰写,执行方案的顺利达成;

3.寻找营销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资源、合作,进行商务洽谈等;

4.总结分析各种推广活动的数据资料,做出评价并提出优化方案;

5、设置销售目标、销售模式、销售战略、销售预算和奖励计划;

6、准确掌握市场趋势、需求变化、竞争对手和客户反馈等方面的信息,为公司决策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

产品运营总监工作职责31、负责市场洞察和用户研究,并结合品牌用户画像,进行“指北生活”(APP/小程序)产品设计规划与运营,其中包含积分、酒店、餐饮等模块的整体用户体验;

2、规划管理平台运营资源,通过用户运营、活动运营、商品运营等方式,确保用户持续增长、有效留存,提升用户活跃和粘度,促进用户付费;

3、对市场和消费者进行分析,挖掘“指北生活”商品机会,打造爆款活动,驱动BU对产品、商品进行改造或定制,优化商品结构;

4、对产品数据进行跟踪与研究,分析运营效果,并优化运营策略。

产品运营总监工作职责41.制定产品需求计划:结合公司战略进行公司品牌和产品整体规划、构建产品体系,进行原材料发掘,市场趋势和产品可行性分析及设计(需要具体案例);

2.制定产品业务规范:整理完善产品业务流程及相关内容;

3.跟进产品销售、客户反馈,进行产品销售数据分析,研究了解行业竞品发展动态及客户需求及行业市场前景;

4.提出营销策略产品迭代和新产品开发的建议,协助推进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5.部门工作管理安排和沟通协调。

产品运营总监工作职责51、通过数据和用户反馈,分析用户需求、行为,引导和维护核心用户,提升用户留存;

2、面向应用市场用户进行需求调研,理解用户对应用和服务的需求,引导用户在应用市场完成应用的下载和使用;

3、根据App运营目标,制定APP运营策略并执行,提升用户活跃度;

4、组织产品公测、内测,收集数据与问题,

对运营数据、用户行为数据等进行分析和挖掘,并整理和总结产品运营策略,提升运营质量。

产品运营总监工作职责61、负责社交平台的新增、激活、留存、转化工作,制定平台整体运营规划,包括新媒体运营、品牌运营、社群运营、用户运营等;

2、通过数据挖掘制定用户运营策略并推进执行,对核心社交功能模块进行日常维护和数据监控,定期分析运营效果,跟踪用户行为,优化用户体验,提升用户数、活跃度、转化率等;

3、分析线上及线下推广渠道,市场环境,竞争品牌,政策风险及其他风险要素,制定出产品定位,价格策略,品牌定位;

4、负责社交平台的活动策划、线上和线下推广,策划、组织推广活动,并进行分析和效果评估,观察并复盘活动数据,优化活动策略,不断提升社交平台用户量和活跃度;

5、负责对产品平台的所有运营数据分析,不断优化运营策略,实现运营目标;

6、负责公司运营团队的管理,带领部门员工按时按质完成项目运营任务,

建立有效的运营机制,对流量、用户数及转化率负责;

7、根据项目总体发展战略和市场环境,制定项目整体运营管理策略,明确相应运营方案、计划,并监管上述策略及方案的执行。

产品运营总监工作职责7A.全面负责公司产品的运营工作,并组织团队进行实施;

B.确定产品运营战略规划、产品定位、盈利模式以及运营指标等;

C.编制和完善运营相关制度、业务流程、内部管理体系等;

D.与推广、营销等部门合作,通过线下节假日等活动策划、商家运营、产品运营等方式提升产品活跃用户量、产品市场影响力及用户粘度;

E.构建用户精准营销体系,对运营指标进行数据分析,提升运营效能,挖掘新的商机和运营模式,推动业务增长;

F.分析线上及线下推广渠道、市场环境、竞争品牌、政策风险及其他风险要素,制定出产品定位、价格策略、品牌定位;

第3篇:市场总监职责范文

一、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通过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合理配置市场监管资源,规范市场交易秩序,提高行政监管效能,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实现“四个统一”,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

具体目标:在____年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示范点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将全市所有商品交易市场(商场)(不包含临时性、季节易的市场,不包括进入市场销售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纳入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范围,力争在____年_月__日前全面完成任务。

二、职责分工

(一)健全领导机构。

市局成立全市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局市场科,××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分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二)明确职责分工。

_、领导小组职责:审核全市商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方案,组织对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的指导、检查、督查和考核验收,推广各单位的先进经验。

_、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市商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草拟工作计划,具体指导、检查、督查、考核验收。

_、市局信息中心职责:负责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软件的应用指导,配合省局相关处室做好系统维护工作,保证信息录入规范、畅通、安全。

_、企业注册监管科职责:负责对下级单位的企业(个体)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

_、各县(分)局、万商工商所职责:

(_)引导、帮助、监督市场开办单位建全管理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市场管理制度;

(_)收集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户的信用信息,做好信息录入工作,并健全相关档案;

(_)完善信用评价机制,确定场内经营户信用类别,对商品市场信用类别提出初审意见;

(_)组织开展星级商位评比活动;

(_)按照信用分类开展监管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学习,广泛动员。

_、强化执法人员的自身学习。各级工商部门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国家工商总局工商市字[____]___号、[____]___号文件、省工商局工商市字[____]___号文件及××市工商局工商市字[____]___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深入理解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内涵,增强工作信心,提高履行商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职责的能力。

_、强化监管对象的宣传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行业例会等形式,向市场开办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和场内经营户讲解《特别规定》、《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有关规定,介绍外地市场开办单位的市场管理经验,强化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户的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增强其参与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明晰职责,健全机制。

_、明确市场开办单位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将市场开办单位的职责界定如下:(_)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及各类法律法规规章;(_)对场内经营户开展文明经商、诚实守信教育;(_)制定市场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_)建立业户档案和业户经营商品登记台帐;(_)审查业户经营资格,监督业户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法定责任和自律制度;(_)做好场内物业管理;(_)处理消费争议和纠纷;(_)开展农产品农残检测;(_)接受并配合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_)完善业户行业组织,开展各类争先创优活动及其他公益活动;(__)完成市场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_、完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指导市场开办单位健全市场内部管理机构,完善各机构、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标准、目标考核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_、完善市场经营管理制度

一是完善《经营者主体资格检查和档案管理规范》、《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等经营主体管理制度;二是完善《经营者公约》、《品牌商品登记管理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场制度》、《农产品快速检测制度》等经营者自律制度;三是完善《日常巡场检查制度》、《进场商品台账管理和检查制度》、《违禁商品检查和清退制度》、《督促检查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制度》等商品管理制度;四是完善《四级网站消费维权工作制度》等消费维权制度;五是完善《市场产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等其它管理。

(三)采集信息,建立档案。

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建立三类档案。

_、建立市场开办单位档案。将市场开办单位主体资格情况、负责人情况、机构设置及工作人员情况、产权情况、市场规划布局情况、场地租赁情况、财务报表等基础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归档。要求县(分)局、工商所、市场开办单位各建立一套档案。

_、建立场内经营户管理档案。将场内经营户的注册登记情况、租赁合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参与培训及例会情况、市场检查情况、责任书签订及承诺情况等基础信息进行整理、归档,形成书式档案和机式档案。此类档案由市场开办单位建立。

_、完善工商所信用分类档案。在注册登记档案的基础上,由工商所完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和市场经营户动态信用分类监管档案。

(四)考核打分,确定类别。

_、做好市场内经营户的信用分类等级认定工作。借鉴惠农分局根据《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各工商所对场内经营户当年依法经营情况、被行政执法部门警示处罚情况、受有关部门表彰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收集、整理、录入、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按照a、b、c、d四个信用等级提出初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综合社会各界意见后上报县(分)局审查;县(分)局在审阅相关材料和实地检查验收后确定各经营户信用等级;制作“三合一”牌匾,将营业执照、前置许可证件、信用等级综合在一张牌匾上,在各商位悬挂,接受社会监督。

_、开展“星级诚信商位”、“星级文明商位”评定工作。对场内经营者的信用等级确定后,在a级经营户中评选一星级、二星级诚信商位和三星级、四星级文明商位,分别用、、、符号表示。

_、开展市场信用等级认定工作。县(分)局根据工商所采集到的市场开办单位信息和场内经营户信用等级情况,按照省工商局《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暂行)》及《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暂行)说明》进行综合打分,根据打分按a、b、c、d四个等级提出初评意见上报市局,市局审核验收后按程序确定各市场信用等级。

(五)分类监管,提升效能。

_、对市场实施信用分类监管。除开展专项整治、接到投诉、举报或发现其他线索需要检查外。对a类守信市场,由工商所每季度整体性巡查一次,重点对市场开办单位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履行市场管理法定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对b类警示市场,每月整体性巡查一次;信用等级为c类失信市场,每__日巡查一次;对d类严重失信市场,每_天巡查一次。

_、对场内经营者实施分类监管。工商所对经营户信用分类确定后,要明确监管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巡查。对场内食品经营户每月巡查一次,对场内十大类商品经营户每季度巡查一次。对场内其他经营户除开展专项整治、接到投诉、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需要检查外,对a类守信经营户主要依靠市场开办单位管理和经营户自律,每年巡查一次。对b类警示经营户,以市场开办单位重点管理、工商所回访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管。由市场开办单位加强日常教育和管理;工商所每月对警示问题进行一次回访,连续_个月未发现不良行为的改为每半年进行一次巡查。对c类失信经营户,以工商监管为主、市场开办单位管理为辅的方式进行监管。由工商所每月对存在问题进行一次回访,连续_个月未发现不良行为后,改为每季度巡查_次,由市场开办单位列为重点管理对象,加强日常管理。对d类严重失信经营户,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市场开办单位根据工商部门要求暂停或终止出租合同。

a类经营户出现不良行为后,需重新认定信用类别,按照新定类别进行监管;a类等级以下的经营户在一年内未发现不良行为的,重新评定信用等级,按照新定类别进行监管。

四、实施步骤

鉴于全市市场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分两批逐步实施。

第一批开展商品市场信用分类工作的市场有:××县的××农产品市场(原××蔬菜批发市场)、××购物广场、××市场;××家具广场、废旧物资收购市场、××市场、××市场;××市场、××市场、蔬菜果品批发市场。

第二批开展商品市场信用分类工作的市场有:××县的××集贸市场、××集贸市场;××市场、××市场;××集贸市场。

____年全市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分五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为制定计划阶段。各县(分)局要根据市局的工作方案于_月__日前制定本局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和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工作措施,限定工作时限,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工作。

第二步为宣传动员阶段。各县(分)局要分别于_月__日前和_月__日前完成第一批和第二批市场开办主体和经营主体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三步为组织实施阶段。各县(分)局要分别于_月__日前和_月__日前完成第一批和第二批市场的信用分类工作,并按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第四步为考核初验阶段。市局要分别于_月__日前和_月__日前完成第一批和第二批市场的考核初验,并于_月__日前写出全系统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初验报告,整理相关资料。

第五步为迎接验收阶段。__月_日起,全市工商系统要做好迎接省局验收的各项组织工作,对本辖区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各县(分)局要与__月__日前将工作总结上报市局,市局于__月__日前向省局上报总结。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涉及的部门多、业务多,工作量大。各局在日常工作中既要加强内部的协作配合,又要加强与卫生、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共同做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二)搞好宣传,创造环境。

要争取宣传部门和各类媒体的支持,做好对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宣传报道和新闻监督,以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第4篇:市场总监职责范文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市场监管新体制下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食品安全监管要实行“监管电子化、信息网络化、检测现代化”的总体要求,创新发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理念,建立现代科学治理监管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立健全完善辖区食品生产经营的过程控制体系、产品追溯体系、风险防范体系、责任落实、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作为,“四举措”推进**区“互联网+食安智慧监管”项目建设。目前该项目经公开招标,现确定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本项目工程建设实施。

一、学习交流,引用先进地区智慧市场监管经验

今年4月,该局先后派出人员到深圳、广州及杭州的临安区、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参观学习,学习了解市场智慧监管云平台板块构建和运行原理与机制、互联网技术下远程视频监控与食品安全监管和执法进行科学有效衔接吻合,如何让社会各界和消费群体主动便捷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等方面内容。经过考察和对比,决定选用技术比较成熟、实施效果良好、且得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推荐并在浙江、安徽普遍推广使用的杭州南开承盛物联科技公司的“食品安全监管云平台系统”。

二、领导重视,合力推动项目建设有序推进

目前,已成立**区“互联网+食安智慧监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为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为小组成员。2019年8月26日,我区召开了“互联网+食安智慧监管”项目建设动员会,明确了各乡镇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对项目实施步骤作了周详安排,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

三、制标定规,落实各方职责任务

该局将各行业监管标准与规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食品配送企业项目实施标准、学校项目实施标准、食安智慧监管平台监管部门内部工作职责、辖区对应监管股室所工作职责和食品经营单位工作职责。通过制标定规,明确各方职责,落实责任,确保“互联网+食安智慧监管”项目建设有序推进。

四、试点先行,分步实施实现全过程食安智慧监管

第5篇:市场总监职责范文

工商管理机构经历了市场培育、工商职能转变和加入WTO为标志到现在的三个阶段,监管领域包括集贸市、消费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以及生产资料市场,并以巡查式作为其监管模式,监管方式实现了信息化、精细化,并且在监管上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目前我国的工商管理体制的特征是双层领导,即向地方政府负责,又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负责,地方政府为起主要领导作用,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辅助领导作用。这样的领导体制使得工商管理的监督管理职能不能充分发挥和实现。随着社会热点问题尤其是食品问题的不断出现,现有的工商管理监督管理职能越来越不能适应和满足市场健康发展的要求。因此,应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并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和持久性,改善市场的运行状况,为群众提供安全健康的市场环境。

一、工商管理的体制的现状及实例

我们以“三鹿奶粉”事件来说明目前我国工商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2008年6月28日,兰州市第一医院出现了首例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并不断扩大范围。经过调查之后,确定最大的罪魁祸首在于被三聚氰胺污染的三鹿奶粉。该事件发生之后,党中央、国务院迅速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机制,对患病婴幼儿的治疗、奶粉的回收,事故责任追究及企业的停产以及质监部门的责任追究等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部署,并且对地方政府及主要监管部门严厉追究责任和惩治,撤去了石家庄市委主要负责人职务,同意了质检总局总负责人辞职的请求。从该事件来看,问题牛奶流通的主要原因在于流通环节监管力度不足,而工商部门作为流通环节的主要监管者责任重大。因此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工商部门都被处以不同程度的处分。从该事件可以看出工商管理的现状:

1.监管力度不够。工商管理部门在监管过程中,由于受到地方政府的限制,往往要兼顾地方的利益,从而不能独立发挥监管到位的职能。很多地方实行保护主义,在这种保护主义的压迫下,工商部门在处理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贩私走私等违法活动时,往往处理不完整,执行力度不够,没有深究下去。从三鹿奶粉的流通来看,也可以看出工商管理部门监管力度的不足。

2.监管职能分散,不利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当前我国的工商管理部门一般都是按照所划分的行政区域开展监督管理活动,不仅不能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压迫。而且,工商监管部门是依据职能来划分部门的,且上下级部门的机构设置相对应,从事的工作性质相似,整个组织实行垂直管理,但它不是以管理和服务为导向的。工商管理部门这样的组织结构存在着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例如,工作内容重复,造成人力的浪费;在垂直管理中,一线监管主体压力很大;工商管理内部各部门之间职能分散,各自把关,没有建立长久有效的监管体制,无法形成统一明确的监管主体,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三鹿奶粉事故先后在在各个省区或省区内的不同地区发生,都充分说明了工商监管职能的分散。

3.监管职能泛滥。工商管理部门作为市场监管的主要执法部门,最主要的职能便是依法行政,监管市场。但是他们经常忽视了主要职能,而滥用“服务”这项职能,全国各地的工商部门都在不同程度地发挥“服务”作用:首先是资助随意降低门槛,宽松市场准入的条件;其次是通过加快速度缩短市场准入的时间;最后是对某些企业开启“绿灯”,进行非法贸易。

二、工商管理的监督管理途径分析

1.树立公平的服务理念和规范的监管理念。在政府管制的基础下,工商管理实际上是政府对微观经济主体实施的行政管制,它针对的对象是所有进入市场的经济行为。虽然西方的新公共管理理念中有“放松管制"的要求,但它应该是经济领域方面的宽松管制,它可以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但当这种管制转向社会利益时,便要变得谨慎而严格,因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管制稍有松懈的话,对社会造成的可能是致命的危害。而工商监管部门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监管的具体部门,它的职能取向更应该加以强化。结合当前工商管理存在职能泛滥的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强化:

第一,依法树立公平服务理念。工商部门的监管活动与服务关系密切,工商部门的监管活动为市场经营主体提供了公平平等的竞争环境,维护了市场的经济制度,也就是说,在这里,监管活动也遵循了服务的宗旨。但是要注意,这种服务必须是服务于市场的良性发展的,要抛弃不合法的畸形服务观,推行公正的监管制度和服务理念。强化监管职能,严格把握好监管者与服务者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差别,实现监管与服务的有机统一。

第二,树立有效规范的监管理念。工商部门应该加强监管这一职能和权利的应用,维持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为生产者和消费者维护应有的权利。因此明确监管的职能取向,要求工商部门建立起有效、规范的监管理念。市场监管的有效性体现在具备适当的监管内容,合理的监管模式等,以达到预期的监管目标。市场监管的有效性是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因素。市场监管的规范性体现在依法行使监管职能,公开政务和办事程序等。规范性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工商监管队伍能力建设。通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来促进和监督工商部门的工作。实施责任追究制度,首先有利于让那些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的管理者主动下台,从而理清了门户,有利于工商监管部门更好地发展;其次,也有助于监管职责的依法行使,责任追究制度使得工商监管行为既要对上级负责,也要对法律法规负责,从而形成了依法执政的理念。最后,有利于建立起长久有效的监管制度。强化工商行政管理队伍的能力建设,能够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市场监管的主体是人,因此,应该通过加强工商监管人员的职业道教育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以提高他们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综合素质。

3.强化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为了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工商部门的监管水平是一个重要方面,但由于市场秩序的维持中涉及到一个很大的问题,即市场主体的信用问题,如果市场主体严重却信,那么不仅不能很好地协调工商管理部门职能的开展,还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因此,工商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改进监管方式,实施信用监管,来强化市场主体的信用程度。具体可以从建立市场主体失信惩罚机制、完善信用信息的披露制度、统一市场信用监管的指标和有针对性扶持信用高的企业发展来强化市场主体的信用。#p#分页标题#e#

4.完善监管体制,建立良性绩效评价机制。监管体制必须不断完善,通过创新,使其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持续发展性。同时,也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绩效考核机制是依法行政的基础和保证,它能促进市场监管的优化和提高监管效果。可以通过明确考核的标准和参照,优化考核的方法,合理科学进行绩效的评价,最后,还要注意正确地应用评价的结果来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信心。

第6篇:市场总监职责范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以及市局印发的《××市工商局猪肉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区猪肉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猪肉市场管理,维护猪肉市场秩序,确保元旦、春节两大节日市场安全,我局决定利用两个月的时间,在全区开展猪肉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

一、 工作目标

认真履行工商部门职责,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严格猪肉“两证两章”检验检疫上市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猪肉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确保猪肉质量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二、整治的内容和任务

按照“立足职能、加强监管、健全制度、注重实效”的原则,和“监管前移、源头治理,标本兼治、注重实效,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工作方针,针对猪肉市场特别是农村集贸市场存在的问题开展集中整治,突出解决流通领域猪肉商品质量监管问题。

(一)严格市场准入,把好市场入市关口。

严格市场主体准入,严格执行猪肉检验检疫上市制度,上市猪肉必须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经检疫、检验合格,两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两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针刺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章)齐全的肉品,严禁无“两证两章”猪肉、不合格猪肉上市经营。

(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实现可追溯管理。

1、追溯管理制度。监督各市场、超市内猪肉经营者落实经营者责任制,必须全本文来源:文秘站 面建立健全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购销票据等制度,如实记录肉品来源和流向;实行“挂牌经营”,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猪肉的来源、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内容。

2、入市管理制度。监督从事猪肉经营的市场、超市等经营场所的开办方,落实“协议准入”、“厂场挂钩”制度,建立并严格执行不合格猪肉市场清退制度,必须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签订供货协议,必须从合法、规范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货,否则一律不准入场经营。

3、责任管理制度。监督猪肉市场、超市等开办单位落实开办单位责任制,加大对其履责情况的检查和巡查力度,督促、指导开办单位全面履行“审查入场经营者资格,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并负责督导场内经营者落实购销台帐、索证索票等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大监管力度,规范猪肉市场秩序。

加大对猪肉交易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市场、社区超市和小经销点的监管力度,紧紧抓住重点地区和重点经营者,加大市场巡查的密度和频率,严厉查处销售注水猪肉、病死猪肉、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猪肉的不法行为;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一会两站”的作用,及时有效地打击违法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鼓励质量优、信誉好、品牌知名度高的肉类产品不断扩大流通范围,开展连锁经营;加强“品牌肉”的监管力度,建立“品牌肉”销售备案制度,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其经营行为,发挥品牌带动作用。

三、工作步骤

整治工作从*年*月*日开始,至20__年*月*日结束。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年*月*日—*月*日)。各工商所要按照区域监管服务责任制的要求,一是对辖区内所有经销猪肉的业户进行彻底的、全面的调查摸底,并逐一登记,建立健全档案;二是及时与市场开办单位签订市场管理责任书,督促监督其建立和落实“协议准入”、“厂场挂钩”、购销台帐、索证索票、不合格商品退市等制度;三是按照市局《关于建立和完善集贸市场巡查监管机制的意见》,合理制定巡查周期,加强市场巡查监管,切实推进监管到位;四是找出当前猪肉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报给市场合同科和当地政府,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立足职能,积极配合开展猪肉市场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年*月*日—20__年*月*日)。各工商所要根据分局《方案》要求,按照职能分工,结合自查自纠重点问题,坚持“打击和防范相结合,重点治理与规范提高相结合”的原则,抽调得力人员迅速展开专项整治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分局和当地政府汇报,并逐一向市场开办单位或经营者提出整改意见,同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予以留存。对据不改正的,要坚决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总结验收阶段(20__年*月*日—*月*日)各工商所要对这次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和经验进行认真总结,并吸取整治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推广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不断巩固提高,逐步建立猪肉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分局将不定期对各所的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 导检查,各工商所要及时报送各个阶段的整治情况,并将整治工作总结及《××工商分局猪肉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于20__年*月*日前报市场合同科。

五、工作要求

(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猪肉市场安全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猪肉市场监管工作。

(二)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分局成立“××工商分局猪肉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合同科,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汇总上报工作。要健全完善领导责任制,分局负责组织督导,各所负责落实监管,实行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层层抓好落实。对失职渎职、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作为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三)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要按照“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各方齐抓共管”工作机制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沟通相关信息,形成执法合力,提高工作效能。

第7篇:市场总监职责范文

【关键词】过度集权;监管风险;弱化转移;上市公司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我国的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经从最初的地区性市场迅速发展成为有一定规模的全国性市场。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加,结构有所改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直接融资功能进一步增强;投资者开户数不断增加,机构投资者比重不断提高;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也不断增加。我国的证券监管对证券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引导、推动和促进作用。但与此同时出现的情况是: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普遍滑坡,“一年绩优、二年绩平、三年ST、四年PT”成为证券市场广为人知的一大特色。上市公司盈利持续恶化与中国宏观经济持续走好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各类违法违规现象增多,造假欺诈、内幕交易、股市操纵、购买审计与审计舞弊等案件层出不穷,社会影响恶劣。面对不规范的市场,投资者要么孤注一掷,以短期投机心态参与股市,要么对市场失去信心,选择“用脚投票”。中国证券市场陷入了长期的低迷。中国证监会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3月,中国证券市场市价总值为34802.72亿元,而2001年6月(近几年市场表现最好时),市价总值为53630.58亿元;2005年3月的流通市值为10996.52亿元,而2001年6月为18866.36亿元;筹资额方面,2005年3月锐减为7.92亿元,而2000年筹资额曾经达到近400亿元。[①]而与此同时,中国经济迅猛发展,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企业的再融资需求旺盛。越来越多的优秀大型企业,尤其是作为国家重要战略资源的优质上市公司,都由于各种原因奔赴海外上市,以解决融资瓶颈。而这一切,无不与证券监管有着密切的联系,发展和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发展无法回避和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鉴于此,本文拟就刚刚生效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我国证券监管风险的转移和弱化作一分析。

一、我国证券监管的过度集权

我国股市的市场管理体制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向证券监管部门集权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就是中国证券市场最大的问题[②]。证券市场本来是一个最需要创新、最需要竞争的市场,而在这种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下,证券交易所日渐失去了市场发展的规则主导权,成为整个股市监管体系的一个“一线监管单位”,它的市场组织功能已经基本退化。这就意味着,在我国,证券市场完全由政府来操作和经营。在证券市场发展进入新的阶段以后,证监会在职能定位上出现了不利于乃至阻碍证券市场发展的“三位一体”[③]的局面,即越位、错位和缺位集于一身。

1.首先是中国证监会越位。

所谓越位,是指在市场能有效运作及有效配置资源的地方,以证监会为主的政府机关仍然管住不放,即不该由证监会管的事情证监会管了。越位的主要表现是证监会不甘于证券市场的“裁判员”定位,经常“下场踢球”,充当“运动员”。中国证监会在中国证券市场充当“运动员”的第一个角色是投资银行,并且主要是为国有企业融资服务的投资银行。从早期的“两个服务”和“两个尽心尽力”[④],到2003年末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中都体现出对国有企业发行上市在标准设定、上市审批等许多环节大开“绿灯”,证监会在为国有企业融资保驾护航方面一直不遗余力。证监会在证券市场充当“运动员”的第二个角色是证券分析师。证券分析师是重要的市场中介,通过对证券信息的收集、筛选、加工和解读来为投资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但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却经常不适当地对市场行情发表带有明显导向性的评论,把自己混同于一个“证券分析师”,有时言辞的激烈程度是任何证券分析师都不敢使用的。证券监管部门在证券市场充当“运动员”的第三个角色是信用担保者。与国外成熟证券市场立足于信息披露,由投资者和市场来选择和判断的注册制不同,我国的发行监管采取的是核准制,即由证监会而不是市场或投资者对证券发行者进行最终的实质性审核和严格选拔,否决不符合条件的证券发行申请。于是对投资者而言,最终上市的企业多了一份政府担保,因为,它们是经政府严格审核被认定为符合条件的企业。

2.我国证券监管中第二位便是错位。

任何国家的证券监管的“管”都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行政管制,另一层是市场监管。王国刚曾指出证券市场的行政管制与市场监管至少在理念、对象、目的、重心、责任及方式等六个方面有所区别。成熟证券市场监管机构主要的职能是市场监管,在全球管制放松的大背景下,监管机构行政管制的职能已经大幅度萎缩了。而我国的证券市场从成立之初就在国家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安排下被纳入行政化轨迹,证券市场很大程度上带有“有计划的证券市场”的特征。因此,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能是行政管制,而不是市场监管。当证券市场逐步发展壮大、对市场监管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时,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仍然重管制、轻监管,仍然将行政管制的大权死抓不放而忽视了市场监管职责,从而产生了错位。

我国证监会的错位主要体现在“审批过度”,对上市公司和市场中介涉及证券活动的事前和事中的审核和许可等管制非常细致严格。从券商的承销许可、经纪许可、发行“辅导”许可,到证券会计师、证券律师等的从业许可,再到基金管理公司乃至QFII的从业许可等都由证监会掌握,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要从证监会指定的名单里挑,连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报刊也由证监会指定。以证券发行上市管制为例,从额度管理、两级审批制演变到核准制,再到最近的保荐制,虽然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承担了越来越多的权利和责任,但实质问题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企业最终能否公开发行股票和何时公开发行股票仍然是由监管部门而不是由市场说了算,实质还是审批制,还是以行政审批代替市场选择。

3.监管缺位

所谓缺位,是指证券监管机关没有完成应当由其完成的职责,出现了职责“真空”。之所以缺位,其实与证券监管机关越位和错位有关。证监会将主要精力放在不该管的地方,当然就没有足够的精力管那些应当管好的事情。

首先是监管力量欠缺。相对于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相对于需要承受的监管职能,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人员严重不足。同时,在重审批、轻监管的思路之下,总体力量薄弱的证券监管机构人力配置的重点向审批倾斜,导致从事证券监管的人手更加不足。其次是监管制度欠缺。虽然,我国的证券监管机关在2000年以后明显加快了制定证券监管行政法规的速度,但仍然远远不能满足市场规范和投资者的需要,在立法的独立性、专业化、创新性、前瞻性等方面也亟待提高;另外,相关法规中关于违法行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内容比较充分,但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却寥寥无几,存在严重的重公法而轻私法的“一条腿走路”的倾向。

二、证券监管的过度集权对证券监管风险的强化

过度集权的市场结构的关键问题在于,这个市场的创造性很弱,难以开发新的金融品种以及新的投资工具。因为,所有事情的决策权都在国务院、证监会,证监会管理的是全国市场,任何口子一开就是全国性的事情,所以不敢轻易放开。在这种情形下,由证监会和市场开发出来的新金融品种和产品就非常有限了。而一个富有竞争力的市场,吸引投资者的主要是品种的丰富。我们不妨把交易所比作大卖场,经销商比作出售股票这种商品的店家。当我们只有两个不竞争的国营商场时,所卖的东西都是证监会批准的,经销商就没有动力去开发适合投资者的产品,因为经销商只要把能上市的公司提供给证监会,获得批准上市就行了。经销商没有积极性去开发新产品,而证监会也没有职责制造商品,市场怎么会有活力呢?经销商的任务是去发现好企业,帮助企业找到好的投资方式。但由于只有一个市场,而且只卖证监会规定的几种商品,经销商就无活可干。于是自己坐庄,自买自卖,这个市场必然混乱。

高度集权的市场的另一个缺陷是,人为扩大了信息不对称,使得炒作成风。[⑤]本来上市公司就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炒作信息使之变成一个更难控制的问题。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经常不适当地对市场行情发表带有明显导向性的评论,把自己混同于一个“证券分析师”,有时言辞的激烈程度是任何证券分析师都不敢使用的。这使得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性周期特征非常明显,而一旦证券市场成为“政策市”,将产生多方面的消极后果:监管机构对市场的判断不一定正确,不正确的评论会使市场运行偏离正常的轨迹,人为造成市场波动;将助长政策性内幕交易;将引导投资者不再去关注公司业绩等市场基本信息分析,而是关注“内部消息”;助长证券市场的投机风气,也为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创造了更多的机会;将助长券商等市场主体“靠天(政策)吃饭”的懒散心态,不再注重创新和开拓。“政策市”还会将本应由市场主体分担的风险集聚成比较集中的行政风险,而为了控制这种行政风险,监管部门往往只能再度实行更严格的行政控制,但结果会使金融风险又有所积累和增大,陷入“越想管住就越管不住,越管不住就越要管”的恶性循环之中。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本市场”课题组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由于证券监管部门对应由市场力量决定的事情介入过深,对于政府应该管好的事情未能管好,使得各种违规现象十分突出,严重损坏了证券投资者的利益。”

一个制度安排在一定历史阶段是合理的,但到另一个历史阶段就可能不合理了,甚至可能成为发展的障碍,这就是“诺斯悖论”想要说明的道理,即“国家的存在对于经济增长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国家又是人为的经济衰退的根源。”政府主导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至关重要,但当证券市场从幼稚到逐步成长以后,市场机制开始越来越多地发挥作用。而市场经济运行本身有着一种内在的排斥行政机制和行政功能的特性,市场越来越多地依靠市场本身的自我组织、自我调控和自我发育,越来越多地要求政府干预“淡出”。而此时,如果政府仍然固守自己“万能的上帝”的职能,证券市场内在发展要求与政府职能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就会不断积累、膨胀,将阻碍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

更重要的是,监管本身就具有局限性。由于俘虏、寻租、时滞等问题的存在,使风险监管的效力大打折扣。俘虏理论认为政府监管是为了满足产业对监管的需要而产生的,监管机构最终会被产业所控制。因此,政府监管的立法机关或政府监管机构仅代表某一特殊利益集团,而非一般的公众。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被法律授予独立开展证券监管活动的权力,其主要成员由总统任命而向国会负责。除公众舆论监督外,由于财政预算受国会限制,其行动常为国会所左右,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往往通过国会参众两院向SEC施加压力,迫使其选择对利益集团有利的监管制度和政策。由于寻租的存在,证券监管将呈现这样的规律:一项监管政策造成的市场扭曲越是严重,监管租金就越多,也就越难以矫正这种监管政策。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政府的力量十分庞大,为寻租提供了很大的空间。“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在证券监管活动中,由于自主裁决权的存在,使监管者有可能,不是按“三公”原则规范行事,而是出于某一利益集团的利益,或凭主观意愿行事。如果这种问题过于严重,将会造成证券市场的扭曲,使证券市场在高风险状态下运行。

再退一步,即便不存在“俘虏”和寻租问题,监管也并非总是有效的。因为监管当局从发现严重的风险问题,经过讨论制定出风险监管方案,并采取措施落实这些方案,直至最后这些措施取得效果,总是滞后于市场好几步,效果也不像人们预期的那样理想,原因何在?这不仅仅是时滞问题,还因为这套机制有效运行需要有两个假定条件成立:一是完全信息假定;二是“理想人”假定。如果不存在这两个条件,监管当局就会因为:信息不可能准确无误;监管措施不可能严格准确地执行,而使监管无效。当前证券市场瞬息万变、经济利益主体日益分散化,监管难度也越来越大,监管费用也越来越高。过分挑剔的金融监管会导致对风险的定价过高,从而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不利。

因此必须在市场和监管二者之间寻求一个均衡,而对于二者的均衡点究竟在哪里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被监管者总是希望减少监管,认为监管就是一道道繁琐的程序,而在强烈不满的背后是经常见诸报端的各种证券丑闻;而监管当局既要管理风险,预防市场欺骗行为,打击证券犯罪活动,确保市场有效运作,还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证券市场总是表现出过分的担忧,对证券市场风险的管理越来越细致入微,而过多的干预又必然妨碍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市场风险监管的路在何方?

我国新颁布的《公司法》与《证券法》对此作出了积极的回应。

三、新《公司法》与《证券法》对证券监管风险的转移与弱化

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正庆近日在“2003·资本市场国际化高级论坛”上指出,“《证券法》修改中‘监管监管再监管’提法错误,证券法修改首要问题就是如何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和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将始终是《证券法》制定与修订的根本宗旨。”[⑥]这说明监管本身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监管本身的局限性决定仅仅依靠监管本身是无法达到此目的的,必须对证券监管风险进行转移和弱化,监管与其他手段多管齐下。利用监管以外的手段来对证券监管风险进行转移和弱化是新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一大特色。

下面仅就新公司法和证券法在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规制方面对证券监管风险的转移和弱化作一分析。

1.公司上市门槛降低

新证券法删除了“开业3年以上且最近3年连续盈利”硬性规定;删除了“千人千股”的要求;申请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从五千万元降至人民币三千万元;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从15%降至10%以上;增加了“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删除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第50条);发行新股的条件也有所降低(13条)。

这样,证券法对公司上市门槛的降低,必然降低以前门槛过高带来的包装上市引起的上市公司作假的可能,在入门口就分散了证监会的监管任务。另外,两法通过将保荐制度法定化,明确了保荐制度的适用范围、保荐人的义务以及保荐人的法律责任制度保证上市公司的上市质量。

2.独立董事制度升格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虽然以前也有相关规定,如《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都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制度,但都保持在行政法规的层面上,公司法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确认使这一制度上升为法律的层面,顺应了上市公司治理的国际潮流。

这样,独立董事可以在这一制度框架内行使其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的职权。这些职权包括认可重大关联交易并可以在作出判断前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的财务顾问报告;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等。独立董事还可以就提名任免董事、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等。[⑦]

通过独立董事制度,减轻了证券监管者的监管压力。

3.监事会的强化

在监事会的组成上,虽规定了职工监事但却其比例却取决于公司章程(原公司法52条)。在新《公司法》下,“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在监事会职权上,原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的职权规定较为粗略,使监事会的监督只能难以发挥;新《公司法》中监事会的监督对象又增加了高级管理人员,并且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讼”。初次之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这样,公司法既规定了监事会的最低职权,又赋予公司章程再额外给予监事会职权的空间。在监事会行使职权的经费上,“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这样,公司法通过组织结构、职权赋予、经费保证一系列措施,使监事会的监督功能大大强化,使上市公司的很大一部分问题在内部解决。

4.信息披露

新证券法对上市公司上市时以及上市后的信息披露制度做了比较完善的规定。首先,对违反信息披露的责任形式分为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第69条),对发行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以及承销证券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空之人等几类主体的责任分类规定,大大提高了归责的可操作性和涵盖性。增设了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虚假陈述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第193条)对上市公司临时披露事项进行修改并增加(第67条),增设年度报告披露条款(第66条),新证券法还要求公开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增设高管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第68条)。

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在上市公司方面对监管风险的转移和弱化还有很多规定。总之,两法正是通过对上市公司的内部制度建设达到了对监管风险转移和弱化的规定。但这并不仅仅意味着这是转移弱化监管风险的唯一手段。两法还在中介机构如保荐人、登记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各个方面都有转移弱化监管风险的周到安排,这些制度共同构成了证券监管风险弱化转移制度。限于篇幅,在中介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方面待后文详细研究。

【注释】

[①]王洋:《我国政府证券监管职能研究》,载《长春大学学报》2005年第十期

[②]张少杰:《最大的问题是过度集权》,载《中国改革》2005年第6期

[③]尹晨、凌峰:《我国政府证券监管职能转变路径研究》,载《经济体制改革》2005年第二期

[④]199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当时证券工作(包括监管者工作在内)的任务和目标就是做到“两个服务”和“两个尽心尽力”。“两个服务”指努力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服务,为集中力量搞好一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具有规模经济、处于行业排头兵地位的国有大型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两个尽心尽力”指通过证券市场运作,为以资本为纽带,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竞争力较强的大企业集团尽心尽力;为利用直接融资解决国有企业资本金问题,为鼓励上市公司兼并有发展前景但目前还亏损的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优化重组而尽心尽力。

[⑤]王洋:《我国政府证券监管职能研究》,载《长春大学学报》2005年第十期

[⑦]张穹主编:《新公司法修订研究报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23页。

【参考文献】

1.王建平、高晋康:《证券市场风险的法律规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张穹主编:《新公司法修订研究报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3.赵旭东:《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4.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5.王洋:《我国政府证券监管职能研究》,载《长春大学学报》2005年第十期

6.【美】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革》,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

第8篇:市场总监职责范文

关键词 食品监管体制 改革 监管空白 行政效能

笔者所在的单位是徐汇区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对口食药监,每年都要开展相关调研,听取食品监管情况的报告。现将自己的看法和实际工作中发现的情况作如下阐述:

1978年12月以来,国务院机构经过了7轮改革。通过前6轮改革,我国行政体制逐步完善,形成了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组织架构和职能体系。①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力度、范围、层次上比前6轮更进一步,任务更加艰巨和复杂。

一、近年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体制改革情况

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前,我国的食品监管体制采取多部门分段监管、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总协调的机制,如图1所示。

事实上,除了《食品安全法》之外,还有多项法律法规涉及了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形成了复杂的监管体系。

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机构改革《方案》。2013年,国务院先后通过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即“三定方案”),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两个重要部门职责已经厘定。新的监管体制如图2所示。

二、目前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探索和改革

随着食品安全形势日趋不容乐观,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改革势在必行。目前,我市在这方面的探索包括:

(一)松江模式

松江区很早就开始注意探索推进食品安全一体化监管体系建设,其主要途径是,在不打破既有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前提下,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和“食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如通过抽调相关职能部门执法工作人员、安排专门办公场地、配备专业技术力量、明确责任,使“食安办”由“虚”的协调机构,成为“实”的联合执法机构,更充分地发挥了协调监督作用。应当说,这是一种不突破现行政府行政管理机制前提下,能够采取的最有力的措施之一。

(二)浦东模式

2014年1月,浦东新区将原来的工商、质监、食药监三局合并,成立市场监督管理局,挂“食品安全办公室”牌子,力图通过资源、队伍、职能和工作流程的整合、再造,形成从市场准入到市场监管全过程市场“一体化”的监管模式,实现从生产到流通、消费环节的监管责任连续性,克服以往难以厘清的监管职责边界、不同环节间食品追溯以及联动监管的机制障碍。

(三)市政府关于“3+1”模式探索

2014下半年,市政府在黄浦、静安、徐汇等8个中心城区,将工商、质监、食药监、物价局四局合一,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徐汇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也于2014年10月20日挂牌成立。

三、本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探索和改革的困难与问题

(一)相关行政执法依据的配套问题

除《食品安全法》之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众多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如此,先行探索的各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必然面对着仅靠地方政府难以克服的问题:一是其他法律的修改问题。例如,同样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不可能因为《食品安全法》的修改而无效。二是行政法规的问题。例如,生猪屠宰监管职责由商务部划入农业部,这与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矛盾的。三是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的问题。由于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数量众多,可以想象,这方面的冲突甚至更多。

(二)“从下往上”改革与垂直管理的问题

各区(县)探索推进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属于区县级行政部门,又属垂直管理部门,其业务方面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各自的垂直管理特点依然存在。例如,在三个执法领域内,三个国家总局都有着不同的规章以及内部执法程序、流程的要求。也就是说,在目前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过程中,每个执法人员熟练掌握三套执法程序,并能当场判断如何综合运用――可以想象其难度是比较大的。

其次,在区(县)推进工商、质监、食药监“三局合一”,而市级主管部门保持原状的情况下,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必然同时存在三个“婆婆”,有可能一项执法由三个主管部门同时指导,出现执法口径不统一的情况,基层执法工作会面临较大难题。

(三)机构合并不能消除职责交叉与监管空白现象

目前机构改革的途径,就是针对监管过程中的职责交叉与监管空白现象,将市场中一些业务相近、相互联系的事务集中到一个部门进行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探索和尝试,就是将原来分属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合并到一个部门之中。其内部照样存在分工,其职责仍然按照环节设置成众多的内部职能部门、处室来负责,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有17个内设机构。这些承接了原来诸多部门职责的处室,人员、职责、工作环节等与改革前的部门仍然有较大延续性,不会因为目前归属同一个市场监督管理局而完全协调,彼此之间仍然具有相对独立、相互对抗的倾向。

因此,类似“三局合一”的改革,只是将职责交叉等现象,由外部转为内部,通过减少协调者的数目、增强协调者的权威,从而为减少职责交叉与监管空白提供更好的条件,但并不完全地消除上述问题。而且“三局合一”的改革,也使社会民众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不满情绪,找到了更集中、明显的归绺对象。

四、相关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深入梳理相关的行政执法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规定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例如,本文《国务院各部门食品安全管理的职责范围》所示,机构改革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非常复杂。今后还需要进一步深入梳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二)自上而下积极推进行政机构改革

深化改革即制度变迁中的“顶层设计”,应当是在高层领导下,以基层建议和专业眼光论证为基础,就目标模式、体制机制、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和关键项目等,做出战略性、系统性和实践性总体安排与部署。“由管理结构所决定的运行机制”被认为是“国家领导集体主导下的部门和行业管理者”的职责。[1]它其实是一种自下而上(基层建议)、自上而下(总体安排与部署)的“上下结合”的改革路径,也就是说改革的方案设计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基层的意义和建议。从这一点来讲,基层的探索的意义在于提供经验和建议,是一种试点;高层汲取的应当是不同条件下不同试点的经验。

因此,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在各地的探索、推进,有着积极意义,但不太适合成为机构改革的主流。基于法律效力的层级关系,以及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领导、监督、指导关系,由上而下的机构改革方式,可能更加符合目前的行政机制,也更能够减少目前基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困惑与不便,减轻对行政当事人的不利影响。

(三)依据统一和效能的原则,构建分工――协调的内部运行机制[2]

大多数的管理者并不否认,即使在原来的体制之下,如果各部门都能够跨前一步、协同监管,就能够有效地解决绝大多数问题,各地纷纷在探索、尝试的“大联勤”“大联动”“综合执法”“网格化管理”“综治中心”等等,无一不是出于此目的。

所以,无论是“三局合一”还是“四局合一”,其出发点都是通过“统一”的方式,来实现“效能”这个目标,以便使相关部门能够按照社会发展的需求,更好地履职提供本公共服务的职能。然而机构之间的合并,并不会消灭内部的分工。法律的滞后性、职责划分的机械性与多变复杂的社会生活之间,永远存在着差异,各机构之间依然会存在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的问题。因此,如何处理好分工、协调的关系,如何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方式,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也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改革的关键问题。

注释:①参见马凯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

②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为与2013机构改革方案内容相对照,特将相关部分也列入图表之中。

(作者单位为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

[作者简介:沈维佳(1985―),女,现就读于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2014级MPA研究生3班。]

参考文献

第9篇:市场总监职责范文

一、指导思想与规范完善的范围

(一)指导思想:以《公司法》为依据,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通过规范、完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明确各自职权,理顺相互关系,健全运作制度,在公司内部建立起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权责分明、团结合作、相互制衡、运作高效的机制,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二)规范、完善的范围是:我市国有大中型独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企业)。

二、规范企业组织结构、职务设置与任免方式

(三)规范公司制企业的组织机构。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健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领导班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只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由3—9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董事长1—2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5—19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各类公司制企业应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人数视企业规模大小和股东人数多少而定,一般不少于3人,不多于15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2名执行监事,不设监事会。要按照精减、效能、统一的要求配备经理层领导班子。大中型企业经理层领导班子可按4—6人配备,大型企业集团可适当增加;企业规模小的可按2—4人配备。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和大型企业经理层中至少要有1—2名35岁以下、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成员。

(四)建立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制。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任期每届为3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由出资人提出人选,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按期进行换届,连选可以连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方式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在其组成人员中进行推选。国有独资公司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由政府或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委派或更换。代表国有股权出任各类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监事、主席、副主席,要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本着资产属于哪级政府或资产经营机构管理,干部就由那级党委(党组)管理的精神,由同级党委(党组)履行民主推荐和考察程序,并予以审批。

(五)改革企业经营者选拔机制。为加速推进企业经营者职业化、市场化步伐,公司制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职员的配置,原则上要采用竞争上岗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改善企业经理层领导班子的年龄、文化、专业等结构,提高经理层人员的整体素质和驾驭企业适应市场的能力。选拔经理层人员掌握的标准条件为: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有较强的市场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

3、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

4、事业心、责任感强,公道正派,作风务实;

5、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和大型骨干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原则上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六)建立总经理等公司高级职员聘任制度。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干部主管部门对2名以上侯选人的推荐,通过竞争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向企业干部主管部门备案。要完善聘任手续,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要签订聘任合同,明确经营目标、聘任期限以及权力、责任、利益和应承担的义务。凡未签订聘任合同的要尽快签订,聘任合同不规范、不完善的,应尽快规范、完善。

(七)推进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实行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按照职能分开、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要求,调整董事会和经理层组成人员。大型企业集团、大型企业和规模较大的中型骨干企业董事长与总经理一人兼的应当分设。规模较小的企业董事长与总经理的设置,应因企制宜,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宜兼则兼,宜分则分。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其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要减少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人员交叉任职的比重。经理层成员进入董事会过多的,要通过调整逐步减少到经理层成员总数的1/3以内。

(八)提高监事会成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监察工作能力。要注意选拔那些政治素质好,熟悉企业财务审计工作,敢于坚持原则的同志进入监事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不得在公司监事会中兼职,已经兼任的,应立即调整,从组织上保证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法律监督职权。要加强监事人员任职培训,提高其监察工作能力。

三、规范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运作

(九)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运作机制。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各组织机构人员的任职资格,科学界定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的职权、责任以及应承担的义务,制定有关议事规则,理顺四者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形成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既有激励,又能相互制衡的科学管理机制。

(十)建立股东大会会议制度。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明确股东大会的重大决策事项和程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公司重大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分配方案等,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真正发挥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作用,维护股东权益。不设股东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可经政府或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授权,由公司董事会代行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除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以外的重大事项。

(十一)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规范董事会决议事项、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建立董事会议事记录签名和董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形成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防止个人违规决策,造成失误。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召集、主持董事会研究重大事项,检查董事会决议的贯彻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与总经理的职责权限必须明确划分清楚,不得超越权限干预总经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十二)建立总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度和总经理经营团体财产风险抵押制度,推行总经理等高级职员年薪制,强化对公司经理层的激励奖惩和监督管理。要落实公司总经理在企业内部的事务管理权和对外诉讼、商务权,确保总经理对公司日常行政和业务活动具有总的管理权力。要制订《高级职员议事规则》,完善企业内部运行机制,建立总经理等高级职员赔偿责任制度。未按照董事会的委托和授权正确履行职责,或违反法令、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致使公司利益受到侵害的,应根据损失和责任大小,由经理层成员负赔偿责任。

(十三)落实公司监事会职权,履行监督职责。要建立监事会定期会议制度,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落实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监督和纠正公司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等高级职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权力,确保监事会独立、有效地发挥监督职能。要强化监事会成员的监督意识,确保监督工作到位。未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监事会成员的责任。要加强对公司制企业的外部监督力度,在试点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向大型企业集团和大型企业派驻稽查特派员。

四、正确处理公司制企业党组织、职代会、工会与法人治理结构之间的关系

(十四)改进和完善公司制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途径和方法。企业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和中发[1997]4号文件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改进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企业党组织的负责人应依照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具备条件的企业党组织的书记可担任公司董事长。要建立健全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和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制度。要积极支持公司行政组织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和规定开展活动,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团结、带领广大职工推动企业改革和发展。

(十五)充分发挥企业职代会、工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要认真贯彻《工会法》、《劳动法》,健全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民主评议、民主监督制度。正确处理职工代表大会与股东大会的关系,不得以股东大会代替职工代表大会。公司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在研究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要健全、完善职代会定期评议公司领导人员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实现职工对公司领导人员的有效监督。工会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应及时反映职工意愿,协调劳资分歧,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职工代表,要依法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五、加强规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六)积极探索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按照管资产与管人相统一的要求,理顺企业干部管理体制。落实出资人依法选择企业管理者,公司董事会自主选择企业经营者和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等高级职员的权力,探索出资者代表和经营者分类管理的有效方法,加快经营者职业化、市场化建设步伐。

(十七)继续深化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落实企业生产经营自,实现政企分开,加强社会中介组织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切实保证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独立自主地发挥职能作用。

(十八)加强对规范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工作的指导与协调。各企业干部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对所属公司制企业调查和分类排队的基础上,提出法人治理结构调整与规范的具体计划和方案,并抓好落实。要把大型企业集团和大型骨干企业作为重点,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公司制企业组织机构不健全、领导干部配备不规范,特别是大中型公司制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一人兼,经理层人员进入公司董事会过多的,要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本意见要求进行调整。暂时不能调整和分设的,要依法制订各机构的运作规则,根据议事内容和性质,确定会议人员。各经济综合部门要指导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原则和本意见的要求,完善、细化公司章程,制订各个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规范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运作方式。今后新建和改制的公司制企业,要按照《公司法》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规范。要积极探索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好经验、好办法,从制度上保证公司制企业依法运作,自我发展。年底要组成专门班子对规范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

(十九)要把规范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结合起来。特别要帮助企业选好领导班子,把政治素质好、懂经营、善管理、廉洁自律、群众拥护的优秀人才选拔到企业主要领导岗位上来;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委“三讲”的要求,加强企业领导班子思想建设、作风建设、业务建设和廉政建设。要把规范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市场化企业经营管理机制结合起来,建立民主、科学的经营决策机制,以人为本的内部管理机制,引导市场和创造市场的技术创新机制,市场化的投融资机制,全方位面向市场的生产和营销机制。

(二十)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应参照本意见规范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国有资产控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