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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合同精选(九篇)

旅行合同

第1篇:旅行合同范文

旅行社劳动合同书范文一

甲方: 旅行社 负责人:

乙方: 身份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武汉市有关劳动管理办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各项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终止,其中试用期一个月。

第二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前台接待及旅游顾问工作,并保证与甲方保持劳动合同关系至少半年以上。

第三条 甲方每月20日支付乙方上月工资,每月基本工资 元,试用期间每月工资为 元

第四条 甲方承诺按一定标准给予乙方提成奖励,结算期为一个季度,即酬劳没三个月结算并发放,具体办法和标准另行商定。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乙方在法定假日(春节除外)照常工作,甲方应对乙方按每日基本工资3倍予以补助。

第六条 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综合意外险,保险金额 万元/年

第七条 乙方承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行负担因病,因伤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以任何理由想甲方提出追偿要求。

第八条 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的法规,规章,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

第九条 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方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中的有关内容。

第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除视为乙方违约外,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3)被依法追究责任的。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该提前七日通知乙方;(1)乙方因病或者因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2)甲方认为乙方工作未达到要求的;(3)甲方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九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二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除视为乙方违约外,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1)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追究。如属甲方违约,甲方需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如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一个月的工资及结算期所以提成奖励,乙方另需还甲方代为办理的综合意外保险保费。

第十五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合同期满或者甲方破产倒闭时,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赔偿甲方损失。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内向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定。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

第二十条 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负责人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旅行社劳动合同书范文二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导游证号: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甲方是旅游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合法旅游企业,乙方是在导游服务管理中心正式注册并持有导游证书的社会导游服务人员。

第二条、1.乙方接受甲方聘请以其导游知识和专业技能为甲方提供劳务,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劳务支付相应报酬

2.乙方签订合同日期起应上交导游资格证由甲方统一管理,合同终止时甲方可归还导游相关的证件

第三条、本协议期限为________年。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终止。

第四条、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为:按照甲方的安排和团队运行计划,以导游服务规范和旅游行业标准以及行业公认的勤勉尽业精神,提供道路、景区、以及甲方安排的消费场所的引导、导游讲解、安排游客的食宿等优质导游服务,以合理谨慎的态度协助甲方完成接待任务。

第五条、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按团提供劳务。由甲方提前一天向乙方发出要约,乙方承诺后根据双方约定领取团队运行计划单及导游辅助工具,办理财务手续。

第六条、乙方认为,根据其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

第七条、乙方应协调处理好其接受的甲方劳务任务与其接受的其他单位劳务任务以及乙方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之间的关系,防止发生冲突,影响甲方及其他单位的工作,否则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1、乙方负有保护义务的商业秘密包括: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得悉的甲方的经营类信息:甲方经营的旅游产品成本、客户资料、酒店等合作单位的协议、甲方的财务数据、操作运营方式、经营状况、业务资料、甲方尚未公开的旅游产品;甲方其他不便于为外界所知晓的经营秘密以及甲方认为未经其许可不得向外扩散的信息。

2、乙方除不能自我使用上述商业秘密外也不得将其泄露或提供给第三人使用。乙方的保密义务持续到该秘密信息被甲方公开或为公众所知之日。

3、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侵犯甲方的秘密信息的,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侵权责任,包括刑事责任。由此产生的调查取证费用、聘请律师费用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甲方按照乙方提供劳务的团队情况、带团天数支付劳务报酬:1、外出全陪: 50 元/天;2、不加不购团 50 元/天;3、地接团:常规团 30 元/天、学生团为 50 元/天、老年团为 50 元/天。劳务报酬在本年的10月15日统一结清。如乙方在带团过程中存在甩团,推团不带等行为,甲方有权利扣除劳务报酬。乙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存在佣金费用的,视为乙方已取得劳务报酬。

第十条、为保障乙方提供劳务时的人身安全,乙方应投保参加人身意外保险,如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超过 50 天由甲方承担该费用。

第十一条、劳务协议终止的时间、条件

1.本协议期满的;

2.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3.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劳务内容的;

4.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须提前7天通知对方。如一方未及时通知对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十三条 乙方若未经过甲方同意私自给别的公司带团,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其承担的劳务遗留事项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但如协议终止时乙方承担的劳务尚未完成,该协议效力直至乙方承担的劳务任务完成。

第十四条、依据本协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应当本着诚信谨慎的态度提供劳务,防止事故和客户投诉。由于乙方违背导游规范或违反约定,未尽合理义务导致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拒绝支付其劳务报酬,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乙方应当谨慎保管由于完成劳务需要由其借用或领用的甲方资金及其他财产,防止丢失、损坏、盗抢、灭失。其借用或领用的甲方资金及其他财产丢失、损坏,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损失由第三人侵权所致,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3、双方对劳务任务的完成无争议,甲方未按规定支付劳务报酬的,乙方有权单方主张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按劳务报酬的数额根据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十六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青岛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协议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仲裁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一方或仲裁委只需按照协议地址或按上述方式变更的地址发出书面通知。

第十八条、本协议未约定内容,可由双方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旅游局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旅行社劳动合同书范文三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河源市美美旅游公司

地址:河源市源城区中山路二街3号

性质:旅游服务业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孙文红

乙方(劳动者)姓名:陈丽丽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90年1月2日

家庭住址:河源市源城区东风路5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4168751199001021234

导游资格证号码:8205533620

导游证号码:33664402100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1、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时开始生效,2013年5月5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共3年。

二、工作内容、要求

1、甲方安排乙方担任导游工作。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3、甲方要求乙方将《导游资格证》挂靠甲方公司。

三、工作待遇

1、甲方负责购买三险(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2、工资采取与经济效益挂钩考核的办法,多劳多得。

3、乙方组团出游,乙方获利润的10%酬金。

4、带游客到河源大宾馆住宿提5%酬金。

5、由旅行社委托的接:150元/次。

6、外出带团300元/次。

7、公司提供劳动保护,公司根据规定配发工作服,带团外出含个人旅游保险,利用淡季免费对导游进行各地景点考察学习。

8、一个月有四天休假,休假时间由公司安排,员工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出安排休假时间。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2、甲乙双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

第27条、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乙方有《劳动法》第29条规定情形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可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五、经济补偿与赔偿

1、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应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关于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乙方依据《劳动法》第32条第(二)、第(三)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甲方也应按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依法支付赔偿金。

六、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均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乙方签名:

第2篇:旅行合同范文

甲方:__________(旅游者、旅游团队)

乙方:__________(组团旅行社)

签订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旅游服务质量,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报名与参团

1、甲方拟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应事先向乙方详细了解咨询,乙方有义务全面介绍其服务项目和质量。

2、甲方在报名时,应一次性交付全额款项。

3、如乙方取消团队计划(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甲方有权作出以下选择:

a:出发前6 4天,扣总团费的20%。

4、如甲方报名后要求退团,乙方可按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机、车、船退票费、投保费、退房费、损失费等)。

第二条 :内容与标准

1、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乙方的服务应达到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国内旅游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和《导游服务质量标准》等国家与行业标准。

2、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3、为保证甲方的旅游安全,乙方应为甲方投保旅游意外保险,旅游团队报价中含此保险。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a、因故意或过失达未达到与甲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b、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损失应责任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负责条件

a、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b、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予以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2)所发生的违约问题是非故意,非过失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预防性措施的;

3)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的过错;

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善后处理措施。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出赔偿请求;对质监所的处理决定不服时,甲乙双方均可向上一级质监所要求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五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

桂林市中国旅行社参团须知;

行程安排表。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解释权同属国家旅游局、国家技术监督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 章: 盖章:

第3篇:旅行合同范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经监字〔1991〕第4号《关于惠州恒业公司诉恩平旅游实业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银行是否负担保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惠州恒业公司与恩平县旅游实业公司在签订购销彩电合同时,虽然要求银行提供担保,但中国工商银行恩平支行明确表示不同意担保,在其向恒业公司出具的证明中也没有担保的意思表示,因此,恩平支行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恩平支行在向恒业公司出具的证明中承诺对恒业公司预付给旅游实业公司的170万元人民币实行监督,专款专用,却未履行其监督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中国工商银行恩平支行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此复

第4篇:旅行合同范文

一、包价旅游合同

在立法例上,包价旅游合同的名称很多。如:德国、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称为“旅行契约”、“旅游契约”或直接命名为“旅游”,不在名称之上附加更多的限制;欧盟指令称之为“一揽子包价旅游合同”,英美国家多称之为“一揽子旅行、一揽子度假、揽子旅游”等,以突出旅游由多项给付结合的特征;《关于包价旅游合同的布鲁塞尔公约》则称之为组织包价旅游合同,以突出旅游经营者组织旅游活动的行为特征;我国旅游实务界将包价旅游合同称为“包价旅游合同”,以侧重强调旅游报酬的总价支付特征。虽然,组织包价旅游合同的名称更能揭示旅游经营者招徕组织旅游者(成团)和交通、住宿、餐饮、游览等两项以上的旅游相关服务这一特征,使得该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类型,但是考虑到旅游业界对“包价旅游合同”的名称更为熟悉,《旅游法》采纳了这一名称。关于包价旅游合同,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

首先,安排行程是包价旅游合同的必备要素。行程安排是包价旅游合同区别于委托、居间等合同的根本点,特别是旅行社开展的一些新的经营形式,如“机票加酒店”预定、旅游咨询等,这些不安排行程的旅行社服务,因为法律关系清晰,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承揽合同的规定,而无需纳入包价旅游合同的调整范围。

其次,包价旅游合同并不要求预先组合旅游服务。

再次,包价旅游合同没有关于旅游时间的限制。

最后,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旅游服务既可以是由旅行社自己提供的,也可以通过履行辅助人来提供。

二、包价旅游合同的内容

《旅游法》第58条对包价旅游合同的内容做了详细列举,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旅游行程安排;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因此,有必要对包价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予以规定,《旅行社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无法发挥民事法律规范的功能,且只有明确规定包价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才能在此基础上要求旅行社承担对合同具体内容的说明义务,原则性规定也不利于《旅游法》的贯彻实施。对包价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做了详细列举,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与《旅行社条例》第28条的规定相比较,《旅游法》第58条在以下三个方面做了相应的调整:第一,删除了《旅行社条例》第28条第(九)项、第(十)项关于“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和“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的规定,以与《旅游法》第35条关于“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规定相协调。第二,删除了第(十一)项关于“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的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的解除、变更等明确规定在《旅游法》第65条、第66条、第67条等,使《旅行社条例》中的约定解除权转变为法定解除权,这更有利于旅游纠纷的解决。第三,增加了关于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的内容要求,以与《旅游法》第63条的规定相衔接。《旅游法》第58条关于包价旅游合同内容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而非推荐性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就必须包括《旅游法》第58条所规定的相应内容,否则即应根据《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果造成旅游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包价旅游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推定形式三种。根据《旅游法》第58条的规定,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相应地,未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旅行社条例》第55条)。

关于《旅游法》第58条规定的包价旅游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应当做正确理解。首先《旅游法》第58条对包价旅游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并不意味着包价旅游合同为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要求的形式而成立的合同。通常认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未采用书面形式时,合同不成立。但是,从立法目的来看,要求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包价旅游合同主要是使旅行社承担提供书面形式的义务,且其主要在于明确包价旅游合同具有《旅游法》第58条所要求的相应内容,以使旅游者了解旅游相关内容。从参考立法例来讲,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14条之2的规定与《旅游法》第58条规定相同,其立法理由和理论界一致肯定,旅游契约(相当于本法规定的包价旅游合同)并非要式合同。从而,包价旅游合同的成立,还是应该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原则。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根据该条规定,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未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包价旅游合同,却向旅游者提供了旅游服务的,包价旅游合同成立,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包价旅游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同时由于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因违反《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则应依《旅行社条例》第55条对之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对书面形式的要求,非常重要的目的之一就在于,保留证据、降低纠纷解决难度以及提醒当事人慎重对待等。旅游者在参加旅游这一休闲活动中,往往过分乐观而不谨慎,而发生不清楚、太仓促两个私法自治的典型缺陷。事后发生纠纷时,证据保留不充分,导致合法权益无法获得保护。为此,《旅游法》规定包价旅游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塑造旅游者理性旅游的消费心理。

第5篇:旅行合同范文

我国《旅游法》的出台对旅行社合同签订业务操作产生了较大影响,立法进一步加大了游客、导游群体的保护力度,比如:合同中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要列明导游服务费用等。《合同法》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如买卖合同、委托合同、承揽合同等,但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比较特殊,并不完全属于《合同法》中任何一种有名合同,由于没有具体有名合同的法条引导,实践中,因旅游合同约定不清而导致游客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概率较高。为此,《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且进一步明确了旅游合同中必须具备的14项条款内容。如果旅行社未在合同中载明这些内容,将受到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旅游法》第五十八条要求包价旅游合同应包括9条必备条款。通过对比研究,并结合《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笔者认为在《旅游法》框架下,旅行社在签订包价旅游合同中应载明以下条款,规避风险发生。

一、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应当载明社的基本信息

根据2010年5月国家旅游局的《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旅行社可以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委托其他旅行社招徕国内旅游、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的旅游者。作出委托的旅行社为组团社,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为社。

组团社应当具有线路产品,并已就接待旅游者的事项与其他服务提供者签订了合同,或与地接社签订了委托接待合同。

组团社委托社招徕旅游者的,双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通知的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合同,就委托事项的内容、形式、费及其支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组团社委托社招徕旅游者的,应当在签订委托合同的同时,向社出具《委托招徕授权书》,并报主管组团社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委托招徕授权书》应当载明组团社和社名称、委托招徕的具体内容、委托期限,样式规格应当便于放置和识认,并注意防止伪造,具体由组团社确定。

组团社可以将下列事项委托给社:(1)招徕宣传;(2)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咨询;(3)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4)收取旅游费用;(5)向旅游者通知有关行程事项。

社接受委托从事招徕活动时,必须将《委托招徕授权书》与许可证、营业执照一起放置于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要位置,明示其为组团社招徕。所有宣传招徕资料、广告、行程和线路计划材料上,都必须标明为接受组团社委托的招徕以及组团社的名称,不得故意隐瞒或误导旅游者和社会公众。社应当在相关资料上同时标明组团社的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社的基本信息。委托社和社的基本信息包括旅行社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旅行社、社的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旅行社、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

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可以使用组团社的合同和印章,也可以使用组团社的合同加盖社印章,或者使用社的合同和印章。使用组团社的合同加盖社印章的,应当在盖章处标明社名称和“委托代章”字样。招徕出境旅游者,使用社合同和印章的,必须使用按照《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委托招徕专用)》制定的合同。

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不论是使用组团社的合同,还是使用社的合同,都必须在合同中列明“向人民法院”的纠纷解决机制,并就诉讼地提出“原告所在地”和“合同签订地”两个选项,供旅游者选择。

二、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应当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根据《旅游法》的有关规定,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旅行社依照《旅游法》的上述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地接社的基本信息包括地接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地接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地接社应当严格按照与组团社的约定安排旅游行程、旅游景点、服务项目等,不得因与组团社团款等纠纷擅自中止旅游服务;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应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和接待能力的旅游辅助服务者;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做好接待服务质量测评工作,按约定通报团队动态和反馈接待服务质量信息。

三、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应当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3)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4)曾被吊销导游证的。

第6篇:旅行合同范文

(示范文本)

国 家 旅 游 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境内包价旅游合同时使用(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团队境内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旅行社: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境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点、景区等保险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程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非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人订立合同的,人需要出具被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程安排;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应急联络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旅*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条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和涉毒活动;

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

5、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7、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旅行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旅*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

1、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共 天,饭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4岁):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旅行社购买(旅行社不具有保险兼业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旅行社委托

旅行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旅行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担;

5、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旅行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

省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投诉电话:

电子邮箱:

地 址:

邮 编:

附件1:旅游报名表

旅游线路及编号 旅游者出团时间意向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身体状况

(需注明是否有身体残疾、精神疾病、高血压、心脏病等健康受损病症、病史,是否为妊娠期妇女。)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 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应当补交房费差额)。

其他补充约定:

旅游者确认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年龄低于18周岁,需要提交家长书面同意出行书)

以 下 各 栏 由 旅 行 社 工 作 人 员 填 写

第7篇:旅行合同范文

旅行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境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点、景区等保险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X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XX为准”、“与XX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人订立合同的,人需要出具被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

,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应急联络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条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和涉毒活动;

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

5、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7、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不含第7日,下同

)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旅行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X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X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X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

1、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共 天,饭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4岁)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旅行社购买(旅行社不具有保险兼业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

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旅行社委托

旅行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旅行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担;

5、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旅行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

省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投诉电话:

电子邮箱:

地 址:

第8篇:旅行合同范文

关键词旅游业 旅游合同第三人 旅游者权益中国

作者简介:杨庆庆,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260-02

在旅游合同中,第三人的存在实属常态。事实上,旅游产品并不是旅行社企业独立提供实现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旅行期间旅游者会涉及到交通、住宿、餐饮、购物等多个环节,这些都需要其他主体协助完成。这些主体就是本文所称的旅游合同中的第三人。明确第三人制度在旅游合同中的地位对于旅游合同以及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均具有重大意义。

一、旅游合同和第三人制度

在旅游合同法律关系中,基于等价或者对价交换,旅行社企业同旅游者之间建立起最基本的法律关系。由于旅行社无法亲自提供的旅游所涉各个环节中的某些服务,便会与旅游者约定另由合同外的第三人,也就是某些专业服务主体来提供相应的服务。因此,这些专业服务主体并不是旅游合同的当事人。

专业服务主体为什么会根据旅行社企业的相关安排,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呢?专业服务主体作为旅游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存在未直接从旅游者那里获得价款的利益缺口,而这是通过旅行社企业同专业服务主体之间的业务合同进行补充的。换言之,即在旅行社企业同专业服务主体之间存在着这种补偿关系,使得专业服务主体愿意听从旅行社企业的安排,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

而在业务合同中,旅游者则是旅行社企业与专业服务主体在业务合同中约定由专业服务主体向其提供具体相关服务的第三人。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中关于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中要求债务人执行合同的权利还不明确,因此旅游者与业务合同中作为第三人向专业服务主体提出请求提供服务的相关权利还不明朗。而旅游者与专业服务主体的关系就是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的关系,一方接受服务,另一方提供服务。

专业服务主体是实际向旅游者提供一系列具体的旅游服务项目的主体,然而旅游者却不可以依据旅游合同直接制约该专业服务主体,即旅游合同的第三人,而只能是向旅行社企业行使权利,因此完善对旅行社的监管是很有必要的。另外,从业务合同角度看,旅游者作为第三人直接要求专业服主体行使的权利存在争论。从旅游实践来看,虽然游客作为第三人的请求权即便可以从逻辑上能得到肯定与支持,可是从实践上看会带来非常大的困难,如果给了游客此等权利,就很可能在旅行社与专业服务主体之间产生相互推诿的现象。

二、合同履行同第三人责任

合同成立是为了实现双方共同约定的权利,这些权利的实现是依靠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这是履行合同的常态。可是,伴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发展,为了达到合同目的,债务人能够通过合同以外第三人的实际履行来实现合同目的。而对于旅游合同而言,它的履行除了需要作为债务人的旅行社实际履行以外,同样还需要交通、餐饮、住宿等专业服务主体作为第三人来履行才可完整的实现。而第三人若是拒绝履行或是履行瑕疵就很有可能导致旅游产品出现问题和纠纷。因此,第三人需要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就显得非常重要。

在旅行社企业约定由专业服务主体提供旅游合同相关具体服务时,如果专业服务主体提供的服务出现瑕疵或是迟延,甚至是拒绝提供服务的话,那么旅行社企业都必须承担旅游合同的相关违约责任。

从合同履行的意义上而言,旅行社寻找的专业服务主体是辅助履行旅游合同债务之人。这是由于旅行社企业是旅游合同的债务人。旅行社企业需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专业服务主体仅仅是按约定替代旅行社企业完成其中某一项或多项服务的提供者。即便是出现了诸如不完全履行、履行迟延或是拒绝履行等情况,也不能基于旅游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而应该根据业务合同的约定来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从保护旅游者权益的角度而言,对于旅行社企业同专业服务主体之间的关系我国法律应当明文规定,以有效预防他们之间这种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形出现。

在专业服务主体提供具体服务时,还可能出现伤害给付等状况,比如,运送途中有旅客受伤,住宿时财务丢失,就餐时发生食物中毒等等,这些都是在服务中对旅游者的人身或财产安全造成了损害。对此,旅行社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这时具体服务主体就不可以只根据业务合同对旅游企业承担责任,还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对旅游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我们看到在新的《旅行社条例》第37条有这样的直接规定,针对接受旅行社企业委托的服务企业如果由于故意或是重大过失而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那么应与接受委托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在这一条文中只将接受委托的企业限制在旅行社企业,而没有扩展至餐饮、交通、住宿等服务企业,这样就导致存在更大范围的侵害可能,因此在这一条的适应主体范围上我们认为必要进行扩展,以真正地保护旅游者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以及在遭受侵害时有相应的救济途径予以保障。

转贴于中国

三、保护旅游者权益是社会和谐的本质体现

当今中国,构建和谐社会是时代主题,而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和谐旅游环境更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过程中,建立和谐旅游环境应该成为相关经营者的社会责任。然而,事实上旅游者同旅游产品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成为了构筑和谐旅游环境所遭遇的主要矛盾。主要表现是旅游产品提供者通过违反旅游合同损害旅游者权益,从而获得更大自身利益。

因此,在我国旅游业发展的过程中,切实维护旅游者权益已经成为旅游价值观转变的需求,是旅游业进一步发展的要求,也是旅游各方面全方位提升质量的重大保证。中国

旅游者是整个旅游活动的主体,他们参与到旅游活动这个过程中来,是为了得到好的放松机会,获取精神上的改善。可是,如果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旅游企业为了获取自身的短期利益,而不关注保护旅游者的利益,这样不单单会影响旅游者在精神层面愉悦的程度的获取,还可能加深旅游企业同旅游者间的矛盾,会令旅游者对旅游行业失去信心,影响旅游者下次再投入旅游活动中的积极性,从而严重影响旅游业的正常发展,而和谐旅游的发展更是无从谈起。

四、旅游者权益

如要切实维护好旅游者主体的权益,确保旅游者的主体位置,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对旅游者权益进行保护。

当然,维护旅游者权益,应力求协调平衡旅游者同旅游产品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在使旅游者权益获得维护的同时,也要维护旅游产品提供者盈利的合理空间。

(一)违约时的请求权

对于旅游消费而言,由于旅游给付内容存在多样性,旅行社无法做到事必躬亲,所以在旅游合同中,由第三人协助合同履行的现象也就非常普遍,这包含旅行社同运输公司签订的旅客输送合同,与酒店签署的旅游者住宿合同、餐饮供应合同等等。若是由于运输单位、酒店等第三人的行为而导致旅行社旅游产品的给付瑕疵或者完全违约,在这样的情形之下旅游者能否向第三人行使请求权呢?

我们看来,对于旅游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行为所导致合同履行不当,应该承认旅游者可拥有的第三人的诉权。在旅游合同中的内容是旅游者给付价金,而可受领旅行社提供的旅游产品给付,在旅游合同中,旅游者是债权人,而第三人侵害旅游债权,那么都可成为侵权行为。因为这类侵权行为在实质上是对旅游合同自身的损害,而不是针对旅游合同所发生或转移的权利的伤害。 尽管旅游合同本身是具有相对性,可是旅游合同也是对旅游者所给付的价金同所受领的旅游给付造成一般财产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具有财产成分,对于第三人而言不得损害它。债权是法律所维护的权利,若是不对其保护而任由第三人损害,那么旅游者的期待利益必定将无法实现,旅游交易秩序也就将无法维持。所以,旅游者可以当第三人为瑕疵给付或是违约行为的当时就能主张权利。

(二)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权

旅游者出游的目的一定是为了让自己享受轻松、快乐,放松心情。若是在目的根本无法达到,甚至产生相反的效果,那么这样的违约行为理应得到赔偿。

长期以来人们只是重视旅游活动中的财产利益是否受到损害,而往往忽略了精神利益所遭到的损失。旅游者向旅行社支付钱财,是为了得到约定的服务而获得愉悦的心情和良好的精神状态。可是,若是旅行社出现违约,使得旅游者的目的受到损害,那么对于旅行者来说,他们损失的仅仅只是付出的钱财费用吗?当然不是,还有合同未旅行而使得精神状态未达到预期目的利益损失。

因此,对于旅游合同中精神损害的赔偿,也正是对预期利益的保护。如果旅游合同中精神伤害要得到支持,就必须得到理论上的根据。

在我们看来,支持旅游合同精神伤害赔偿的正当性理论基础是完全赔偿原则。此项原则属于赔偿制度中的最高原则,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导致受害人遭遇的完全损失都应该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在事实上,当旅游者没有达到期望值时,所受到的损害包含有物质方面的损害,还有精神方面的伤害。在民事责任制度中,其追求的一个非常重要目的是将损害、或者伤害还原到发生之前的状态,而这种“状态”不单单指物质方面,还有精神方面的。我们说和谐的重点是协调二者的利益关系。而不断完善旅游者在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自身权利的维护,将有益于和谐旅游环境的建立。

转贴于中国

(三)替代权

旅游合同从签订到执行可能会有一定的时间,而如果在此期间出现了旅游者根本无法估计的情况,比如单位突然有紧急事情、疾病等,那么肯定会导致旅游者无法亲自执行合同。若是选择解除合同,那么势必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其实放弃旅行,对旅行者而言损失更大。此时,若是请求其他人替代,只要符合这次旅游性质,以及某些特殊要求,那么对于旅行社的利益也同样不会造成什么影响。所以,在一定的条件限制下,若是同意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来代替旅游者,那么不但能令旅游合同顺利继续执行,而旅行社也可获得预计的利润,同样能够避免双方还要陷入复杂的价金返还、损失赔偿的过程。中国

替代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依旅游者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代替的第三人与利他合同中受益人相似,只要旅游者告知旅行社就可以,这样旅游合同中,代替人就成了合同相对人,旅行社就应当向代替人履行合同义务。

当然,旅游者也不可滥用替代权,为了避免这样的行为发生,应对该权利施以限制。我们认为,应对替代权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规定:

第一,旅游合同中无相反约定。即旅行社与旅游者在订立旅游合同时可以通过协商约定排除替代权的适用,如果没有约定则被视为不禁止代替,旅游者可以行使替代权。

第二,对主体的限制,应分为两大类:一是对旅游者的自身身体素质、技能或者是经验有特殊需求的不能代替。比如:攀岩、探险、漂流、滑雪等不能任意代替。当然,代替者的身体状况应确保可参加基本的体力活动。二是法律法规对代替人有限制的。比如:被禁止出境者却参加出境游等、被取保候审等。

第三,若是因为第三人的代替而耽误整个团队的行程,比如:出境游需补办签证,那么则需要一定时间的等待,那么旅行社可以拒绝。中国

参考文献:

[1]张蔚.关于旅游合同的特征与我国合同法的完善.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5).

第9篇:旅行合同范文

――编 者

问: 《旅游法》规定的游客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答: 新出台的《旅游法》最大的特色就是多方位维护旅游者权益,单设了“旅游者”一章,明确规定游客的权利主要有:自主选择权;拒绝强制交易权;知悉真情权;要求履约权;受尊重权;请求救助保护权;特殊群体获得便利优惠权。除了应有的权利,《旅游法》还规定了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尽的义务,即“五个应当”: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应当尊重旅游目的地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应当爱护旅游资源,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三个不得”: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问: 旅游过程中旅行社哪些行为是违规的?

答: 在招徕、组织旅游者旅游的过程中,旅行社以下行为是违规的:虚假信息,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安排参观或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活动;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游客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游客行程安排的除外;出入境旅游没有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如果出现以上情况,游客可以提出合法抗议。发现旅行社有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天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导游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中止服务,不得向游客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问: 什么是包价旅游合同?具体包括什么内容?

答: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时,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包价旅游合同。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的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总价的旅游合同。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以下内容: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旅游行程安排;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缴纳的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除此以外,还应包括旅游行程单、委托社信息、导游服务费用等。

问: 由于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成团的,旅行社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游客可否申请全额退款?

答: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天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天通知旅游者。旅行社也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但必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问:旅游过程中发生游客人身、财产受损或滞留等情况时,如何划分责任?

答: 《旅游法》规定,因旅行社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受损或滞留等严重后果的,由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在遇到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旅行社和旅游者都有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造成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问: 解决旅游纠纷有哪些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