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农资经营管理规定范文

农资经营管理规定精选(九篇)

农资经营管理规定

第1篇:农资经营管理规定范文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市场管理,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特别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生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资,是指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投入品 。

本办法所称农资经营者,是指从事农资经营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农资进行查处;

(三)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

(四)依法履行其它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须经批准的,或者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

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在登记注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六条 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以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

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有相应的住所、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

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书面委托为其代销种子的,或者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直接向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销售农资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八条 农资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一)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期限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其他不合格农资的;

(三)经营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伪造、涂改国家标准规定的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之近似的名

称、包装、装潢的农资的;

(四)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形式对农资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

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二)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

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

(四)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的,不得允许其在市场内经营。

(二)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以书面形式约定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对种子经营者还应当要

求其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三)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

(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八条所禁止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下列制度,对农资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一)实行农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农资市场巡查制度;

(三)实行农资市场监管预警制度,根据市场巡查、消费者申诉、举报和查处违法行为记录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农资市场监管动态信息,及时消费警示;

(四)建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及时受理和处理农资消费者咨询、申诉和举报。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资市场,依据《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行使下列职

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农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农资,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农资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农资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篇:农资经营管理规定范文

为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农资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委要求,现就全县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农资生产经营场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全县城市总体规划及农用生产资料集中经营总体要求,城镇内现有的化肥、农药等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部进入县农资大市场,实行集中经营管理。今后凡从事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的经营业户也一律进驻县农资大市场开展经营活动。

二、进一步清理规范农资生产经营主体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企分开的要求,认真清理整顿政企不分和乱挂靠、乱挂钩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现有挂靠县农委、各乡镇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一挂靠县供销联社,由县供销联社进行统一管理。要从源头上查处农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整治非法经营主体,严把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关。经营化肥、农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安监部门资格审查和经营许可,符合主体经营资格,对不具备条件的,工商部门坚决不予发证和备案。农委、工商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所有农资经营主体进行清理,对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三、严格农资商品的市场准入

对需要经过审定、审批、登记或许可的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要严格执行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或越权审定审批,切实加强对农资商品市场准入的管理,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农资商品进入市场。对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国家已明令退出市场和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要依法吊销或者注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加强农资市场管理

建立日常化、规范化、长效化管理制度,突出对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农委、工商、公安、安监、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办案,集中力量对全县各类农资销售市场进行逐一检查,重点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超范围生产经营农资产品;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和标签不全,以及国家禁用、停用、淘汰的农资产品;生产销售无登记证(或推广许可证)、批准文号、品种审定、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农资产品;生产销售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以及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假冒伪造或者买卖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推广许可证以及伪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和有关质量标识;农资生产销售中计量违法、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的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农资经营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 农业经营单位;货币资金;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0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5)15-0342-02

农业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农业生产、农资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文章所指的农业经营单位主要包括种子公司、农资公司等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包括各地区原有的国有农场和家庭农场等农业企业。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为适应农业经营方式创新的需要,农业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经营单位必须转变经营理念,加强财务管理,才能推动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高,而加强财务管理的重点是强化对农业经营单位货币资金的管理。由于农业经营单位自身经营的特点,给货币资金管理带来了相应的困难,应在不影响单位经营的前提下,依据国家相关的规定,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按照管理制度办理货币资金的收支业务,定期对货币资金进行清查,确保货币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

1 货币资金管理的要求

根据2012年11月财政部颁布并实施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要求,各单位应按照以下规定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

1.1 合理设置货币资金管理岗位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严格坚持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全过程不得由一人办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1.2 加强单位印章管理

单位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使用,个人印章应当由本人或经本人授权其他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1-2]。

1.3 加强货币资金收支审批管理

单位对经营中收到的货币资金应及时送存开户银行,对货币资金的支出业务应制定严格的审批和审核程序,按照规定应当由业务经办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出纳人员不得凭个人的感情、领导口头或电话指示在无签字或盖章手续的前提下办理货币资金支出业务[3-4]。

1.4 严格库存现金管理

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库存现金管理办法,对经营过程中收到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对经营过程中需要用现金开支的应按照单位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在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1.5 加强银行存款管理

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对单位银行存款的收支都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不得出租、出借单位的银行账户。

1.6 加强货币资金清查管理

单位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2 农业经营单位货币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农业经营单位自身业务的特点,在货币资金管理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如果不及时解决,会严重影响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应当高度重视农业经营单位货币资金管理方面的问题。

2.1 岗位设置不科学

由于农业经营单位面向的是广大农户和种植大户,为了节省人工成本,通常是一人兼任许多岗位,所以大多数农业经营单位货币资金岗位不能按照要求来设置,一人多岗的情况大量存在,这给货币资金的管理埋下了许多隐患。

2.2 印章管理和使用混乱

许多农业经营单位的领导或管理层没有意识到财务印章管理的重要性,对财务印章的保管和使用没有明确相关的规定,从而造成了单位财务印章保管和使用上的混乱。不少单位所有财务印章都由一个人保管,在使用中也不对使用情况进行细致的审核,更不进行登记,从而导致一些经济纠纷及负债的产生。

2.3 货币资金收支审批不规范

由于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协调沟通不畅,造成销售业务已经发生,但由于合同等相关的文件资料没有能够及时传递到财务部门,造成货币资金收入的不及时。在货币资金支出方面,许多农业经营单位都没有能够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致使业务部门办理货币资金支出业务时无章可循。也有些单位虽然制定了有关货币资金支出的审批制度但制度执行中相对比较随意,制度执行不严格,表现出货币资金支出的混乱。

2.4 库存现金管理不到位

由于农业经营单位与农户之间的业务交往较多,许多单位不能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超范围使用现金。在种子采购、农资购买等方面无论金额大小都使用现金交易,造成了现金使用不安全。另外,还有单位过多强调业务的特殊性,经常“坐支”现金和“白条抵库”,造成现金的账实不符。

2.5 不重视银行存款管理

由于农业经营单位的业务特点,许多单位不重视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多头开户现象严重,有些单位还存在以个人的银行卡代替单位银行账户进行收款或付款的现象。业务单位之间过多地强调相互的情谊而忽视了制度的严肃性,相互借用或租用银行账户的现象时有发生。长此以往,造成农业经营单位银行存款管理的混乱。

2.6 不重视货币资金清查工作

农业经营单位货币资金管理普遍存在不重视货币资金清查的情况。许多单位未能制定货币资金清查制度,有些单位虽然有这方面的制度规定,但未能认真地执行,更不能做到“日清月结”。有的单位甚至长期不将现金账与库存现金、银行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不按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从而导致财务部门负责人对现金流以及银行存款的收支余情况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给一些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留下了机会,致使单位产生经济损失成为可能。

3 加强农业经营单位货币资金管理的对策

3.1 合理设置货币资金管理岗位

农业经营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合理设置货币资金管理的岗位。一是应当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设置专门的货币资金管理岗位,明确专人负责货币资金收支管理。二是对于规模较小的农业经营单位,如没有设置专门的财务部门,一定要配备专门的人员负责单位货币资金收支的核算和管理工作,同时要明确专人定期核查货币资金。三是制定岗位责任制度,在明确财务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具体规定现金岗位、银行存款岗位的工作职责,并由单位分管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货币资金核算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防止货币资金收支方面违规、违纪或违法现象的发生。

3.2 严格单位财务印章的管理

农业经营单位应高度重视财务印章的管理,预防管理风险的产生。一是根据单位业务需要和业务流程,配备财务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单位财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二是财务印章管理人员可以是兼职岗位,但兼管印章的人员不得一人保管单位所有印章,特别是涉及收、付款的印章必须由不同的人员负责保管。三是个人印章原则上由当事人自己负责保管和使用,因工作需要当事人保管不便的可以授权他人保管,但要严格使用程序。四是为防止财务印章管理和使用中出现问题,单位要配置专门的保管设备,下班后财务印章全部放置于保管设备中,做到人走柜锁。五是建立单位财务印章使用登记制度,凡业务经办过程中需要使用财务印章的,必须办理完备的登记手续,以便于明确责任。

3.3 加强货币资金收支的管理

农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货币资金收支的日常管理。一是业务单位与财务部门应加强沟通和协调,业务部门及时将经营合同等与货币资金收支相关的文件资料送达财务部门,以便核查收款和付款情况。二是制定货币资金收支的审批制度,规定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办理程序、审批手续等,规范货币资金收支的管理。三是严格遵守库存现金的开支范围,严禁超范围使用现金;经营过程中收到的现金要及时送存开户银行,不得“坐支”现金和“白条抵库”;更不得通过个人银行卡办理单位的现金收支业务。四是加强银行存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设单位银行账户;除可以使用现金收支的业务外,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按照国家规定的结算方式办理单位之间的结算业务;不得出借、出租单位的银行账户。

3.4 强化货币资金清查的管理

货币资金管理的目标是要以较低的管理成本为经营活动准备必要的货币资金,同时要确保货币资金的账证、账账和账实相符。因此,各农业经营单位应强化货币资金清查的管理。一是要根据经营活动的需要,确定货币资金的最佳持有量,以降低货币资金的管理成本。二是严格按照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库存现金的清查,保证库存现金账证、账账相符的基础上,对账实不符的情况一定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账务处理,对涉及违规违纪或违法的要按照相关的制度进行处理。三是定期对银行存款进行清查,检查银行对账单是否完整,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是否正确,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是否相符。对银行存款收支异常情况、日记账与对账单不符情况一定要查明原因并进行账务处理。对涉嫌违规违纪或违法的及时进行相应的处理。

4 参考文献

[1] 覃巧灵.中小农业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会计师,2015(2):145-147.

[2] 廖荻.浅析我国农业企业的财务管理[J].现代商业,2013(14):198.

第4篇:农资经营管理规定范文

一、工作思路

2009年农资打假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总体要求,坚持“着力治本、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严格落实农资监管责任制,狠抓审批、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和非法生产经营违禁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充分发挥农业部门的职能作用,提高农业部门的服务能力以及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推动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努力实现我省农资打假工作即由重点抓市场检查向抓源头治理和市场检查并重转变、由重点抓案件查处向抓全程监控和案件查处并重转变、由重点抓打假治劣向抓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建设和打假治劣并重转变的“三个转变”。

二、工作目标

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农资打假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达到100%,农资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民群众质量意识和维权能力进一步提高,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农资监管长效机制基本形成,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三、工作重点

根据农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特点,针对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和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四个加强”和“五不放过”原则,积极推进农资打假与质量监管工作的日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违法行为进行重点监管。

(一)重点产品

种子:严历查处生产、经营伪劣种子的行为;经营、推广应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种子的行为;种子加工、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没有建立健全种子经营档案的行为。严格品种审定,规范品种命名,解决品种多、乱、杂等问题。

农药:坚决查处生产、经营质量不合格农药产品行为;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禁用农药行为;生产、经营假冒、伪造或者无农药登记证农药行为;生产、经营标签严重不合格农药行为。

肥料:重点对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中量元素肥,检查是否办理肥料登记证,严查无证生产、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的行为;包装标识不规范、夸大使用效果的行为;查处有效成分不足的行为;没有建立健全肥料经营档案的行为。进一步加强配方肥生产企业的监管,完善配方肥质量追溯制度。

兽药:突出查处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经营无批准文号或假冒伪造批准文号兽药的行为;违法经营禁用药品及化合物的行为;经营无进口注册证号的进口兽药的行为;违法经营人用药品及原料药的行为;

农膜:重点查处生产、经营质量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夸大使用功能的行为;以次充好的行为;生产、经营标签严重不合格农膜的行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莱克多巴胺等违禁添加物的行为。重点监测饲料中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反刍动物饲料中动物源性成分。

农机:以财政资金补贴购置的农机具为监管重点,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和质量调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着力清查农机及零配件“三无产品”,坚决打击制售假劣农机、零配件以及盗用冒用转让农机推广鉴定证书、证章等违法行为,加大农机质量监督力度。

(二)重点企业

产品质量低劣、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生产企业或繁育基地,以及缺乏有效管理的农资挂靠、承包、、分销单位或个人。

(三)重点区域

农资产品主要销售区、生产地及周边地区,良种繁育和用种主要地区。

(四)重点市场

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农资产品集散地和经营门店。

四、重点活动

(一)2月,组织召开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部署2009年农资打假工作。

(二)3—5月,开展全省农资打假春季联合行动。

(三)3月,组织开展第五届“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宣传和现场咨询培训活动。

(四)5—6月,开展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五)6月,组织制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工程方案,积极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开展创建放心农资店活动。

(六)7月总结上半年农资打假工作,研究下半年工作。

(七)9-11月,开展农资打假秋季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各种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违法行为。

(八)11月,组织开展农资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活动,督查大案要案查处工作。

(九)12月,总结2009年农资打假工作,通报表扬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保障措施

(一)认真动员部署,强化组织实施。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好农资打假的牵头作用,建立主管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基层执法机构在农资监管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切实解决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人员的经费等问题,进一步作好动员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资打假方案,并强化监管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二)深入宣传发动,营造打假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宣传栏、标语、公告、挂图、横幅等宣传媒介,加大科普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民朋友识别假冒伪劣农资的能力;要加大对农资生产、经营者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依法经营水平;要及时总结经验,积极宣传农资打假工作成效和进展情况,同时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对大案要案、典型事例进行跟踪报道,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改善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不断增加农资监管投入,改进执法手段,完善执法装备,切实提高市场监管能力。进一步健全和充实农业执法队伍,加强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培训,着力建立一支作风硬、素质高的农资打假队伍。

第5篇:农资经营管理规定范文

一、高度重视农药管理工作。农药是一种特殊农业生产资料,对防治农作物病虫草鼠有害生物、促进农业增产增收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不合理使用农药,容易破坏农业生态环境,危害公众消费健康。因此,加强农药管理是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产业安全和公众消费健康安全的重要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抓好农药管理工作。建立一支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农药销售队伍,建立一种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的现代营销模式,建立一套实现高毒农药销售信息可查询、去向可跟踪和质量有保证的管理机制,切实把住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道防线,确保农残超标率控制在5%以下、杜绝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维护公众消费健康,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二、建立健全农药监管体系。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按照“有机构、有职能、有人员、有经费、有设备”五有标准抓好农药监管机构建设。重点落实好乡村两级农药监管机构建设。每个乡镇人民政府要确定1名农药监管员,在所属的每个行政村要明确1名农药监督员,明确职责,安排经费,并将农药监管员和农药监督员名单于八月底前上报县农业局审核备案。

三、严格农药经营资质审查,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全面开展农药经营单位资格审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全县农药经营单位的经营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具备条件经营、无证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违反安全规定经营的,农业部门要会同工商部门依法予以督促整改、取缔,对合法经营单位建立监管档案。全面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在蔬菜、果树、茶叶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按文件严格执行,不设立高毒农药经营点。

四、严格依法行政,努力创建农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窗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药日常监管工作,对农药市场实行集中整治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对不合格农药产品依法从严查处,并实行施药跟踪监管。加快该市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做到机构健全、人员专业有素、执法设施完备,努力争创省级农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窗口。

五、健全经营台帐,实行高毒农药购买实名登记。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要设置高毒农药分隔存放专柜,在专柜上设置明显警示标识,要求购买者告之用途,并建立高毒农药经营专用台账,详细记录购买者所在村组,品种名称及用途。

六、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实行可追溯管理。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经济组织应在其标准化生产基地指定农药管理员,建立农药购进、领用台账登记等安全保管制度;在农作物种植过程中,应当如实记载使用农药的名称、成份、用法、用量、日期和安全间隔期,并妥善保存原始记录,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可追溯管理。

七、开展放心农资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进一步提升南昌市农资经营新秩序。坚持执法与服务、打假与扶优相结合,努力构建南昌市农资监管长效机制,建立放心农资供应主渠道,通过行业自律、政府监督和企业信用建设,培养诚信意识。市政府成立“放心农资经营示范店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的领导任组长,农业、工商、技监、财政等相关单位任成员。今年评审出5-8家放心农资经营示范店,通过3年的时间,全市建设的放心农资经营示范店的数量占所有农资经营门店的10%,每个乡镇建设1-2个放心农资经营示范店,由县人民政府授予“放心农资经营示范店”称号。

八、加强培训指导,提高规范经营和科学用药水平。开展面向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农药管理相关法律知识和农药安全使用常识的宣传,将23种禁用农药和19种限用农药宣传图谱张贴在每个经营门店及市场。标准化生产基地要建立永久性宣传图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农药监管员、村级农药监督员、农药经营人员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经营单位的经营人员每年培训比例要达到90%以上。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要加强群众科学用药指导,积极推广生物、物理防治技术,促进农药使用科学化、规范化。

第6篇:农资经营管理规定范文

一、工作目标

各直属(分)局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履职尽责意识,切实把红盾护农工作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要结合本地实际,梳理查找监管漏洞,着力解决监管空白和边界不清等问题,明确监管职责和监管要求,以实现经营者主体合法、质量合格、行为合规为工作目标,加强农资市场日常监管体系建设,确保履职到位。

二、工作措施

(一)将加强日常监管同规范农资经营行为相结合

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工商分局(所)的作用,推进农资市场监管工作重心下移,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一要从全面清查辖区内农资经营主体资格入手,结合年检、验照,对资质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依法予以清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和一照多点、非法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等违法行为,确保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二要加强日常巡查,加大执法力度。各地要严格落实农资商品监管制度,进一步督促农资经营者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购销台账”、“不合格农资商品退市”、“种子留样备查”、“经营主体预先赔付”等一系列制度。严查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和标签不全、不合格以及国家禁用农资商品。严查生产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傍名牌”行为。严查生产销售无登记证、批准文号、品种审定、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农资商品行为。严查利用各种广告,对农资商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做虚假宣传行为。严查伪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和有关质量标准等违法行为。

(二)将加强日常监管同监控农资商品质量相结合

各地要加大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力度,适时开展对肥料、种子、农药、农膜等重要农资商品质量定向监测,以新闻媒体披露的、农民群众投诉突出的、进货渠道不明的、信誉差、屡次监测不合格的农资商品和经营者为重点,及时组织开展不定向监测。及时将质量监测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和向社会市场监管预警信息,引导农民放心消费。对不合格农资商品迅速组织立案查处,同时积极实施不合格农资下架、退市制度,坚决把不合格的农资商品清除市场。

(三)将加强日常监管同深化农资市场专项治理相结合

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和农资市场特点,紧扣农时,继续在春耕、夏播、秋收秋种时节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工作,要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日常巡查监管,突出重点,集中整治问题多、易反复、风险隐患较多的经营场所和重点品种。一是深入开展化肥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以化肥销售相对集中的地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为重点区域,严厉查处虚假标注有效成分、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标签标识混乱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功效、适用范围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二是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检查种子实物是否与标识标签的内容相符,是否过期、失效、变质、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督促种子经营者将标签标识作为种子进货查验重点,种子外包装标签必须标明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

(四)将加强日常监管同建立农资经营者信用管理体系相结合

各直属(分)局要进一步转变职能,以服务为目标,以督查为手段,将推进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制度与健全农资经营者自律制度相结合,一方面依据经营者守法诚信情况,对信誉好的市场主体给予扶持和鼓励;对失信和具有不良记录的市场主体预以警示或限期整改,并列为重点监测检查对象,对多次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查处。另一方面加强对农资经营者的行政指导,鼓励和引导其加强自律,自觉守法,诚信经营。要督促和指导农资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购销台账登记、索证索票(进货、销售台帐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不合格农资清查退市等管理制度,确保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购入的商品来源正规可靠、质检合格报告真实有效,防止不合格农资流入市场。

(五)将加强日常监管同农资经营示范店创建、助推农资连锁经营相结合

各地要充分发挥农资经营示范店的引领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农资行业的整体水平提高。要按照省局要求对2011、2012年评选出的省级、市级、县级农资经营示范店展开全面自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根据日常监督和消费者投诉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对发现确有问题不符合条件的县级农资示范店应予摘牌。省局、市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对省级、市级农资经营示范店进行抽查,确保农资经营示范店具有典型性、示范性和代表性。各地要积极扶持大型农资流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照强化一个龙头、打造一个品牌、编织一个网络、建立一套制度、形成统一市场的“五个一”的模式,布点建网开展连锁经营。要督促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在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中开展规范化管理达标活动,评选省农资连锁示范企业,提高优质农资配送率和市场占有率。

(六)将加强日常监管同推进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相结合

推进信息化建设是2013的红盾护农行动的重点工作之一。各直属(分)局要按照总局的《关于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局部署稳步推进。首先要夯实基础数据,要严格按照《农资市场监管数据标准》,建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根据《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功能指南》,切实抓好系统建设和整合,把农资市场监管应用系统建立在工商综合业务平台之上,融合于整个工商业务软件之中,实现与登记、执法办案、12315消费者举报,企业信用分类等业务应用系统的相互关联,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着力提高农资市场监管的可追溯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红盾护农专项治理行动是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各直属工商(分)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对红盾护农行动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分解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

(二)坚持依法监管。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职尽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加强对基层工商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业务素质,市局将适时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知识和技能竞赛,强化学习氛围,提升农资市场监管水平。

第7篇:农资经营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资产管理;集体经济;财务管理;问题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指的是:归乡镇所有集体及个人拥有的且拥有支配权的,可以给集体及个人创造利益的资产。其包括集体及个人全部的非实物资产及资金。集体组织资产归属于集体组织中的所有成员,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坚实基础,也是保障农民生活不断进步的垫脚石。与个人及集体的切身利益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集体经济资产也是人们日常生活中较为关心的问题。

随着经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规模逐渐扩大,使人们的收入不断增加。尤其是发展较快的乡镇,集体资产的规模相当巨大。集体资产规模的不断发展扩大,人们逐渐开始重视集体资产如何合理管理的问题。由于我国缺乏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视,在管理过程中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严重阻碍了我国发展新农村的建设脚步。因此,合理科学的管理我国农村集体资产对发展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管理中分析集体资产管理存在的不足之处,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不被个人所占有,确保农民的利益最大化,推动我国农村发展脚步。

一、固定资产的形态

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主要包括:人力资产、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

1.人力资产

人力资产主要是农民劳务。劳务属于一种较为特殊的资产。人力资产在没有使用时是无形的,在使用之后变为实际、有形的。自我国对税费进行改革后,进一步落实了筹资筹劳的政策,政策中的所筹劳务便是人力资产的体现。

2.有形资产

有形资产具体是指(平原、土地、树木及荒地、荒湖)等资产,即资源资产、动态及固定资产等需要进行核对计算的资产。

3.无形资产

没有具体实物形态且可以无限期使用的资产称之为无形资产。例如:商标权、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及著作权和技术转让权都隶属于无形资产。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脚步逐渐加快,特别是农村乡镇正在突飞猛进的发展中,在这一建设环境下,使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形资产逐渐增多,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也将被纳入无形资产管理中。

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的问题

由于政府对农村进行改革措施的落实,导致在管理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过程中漏洞百出。相对于大城市而言,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还很不成熟,仍遵循着较为落后的管理方法。由于对集体资产管理不到位,流失了大量的资产资金。导致资产流失的原因主要是我国集体资产管理相对于其他国家要更晚一些,在管理中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法规。从而导致在实际管理中,管理方法还依照传统的方法进行管理,不具备规范的资产管理系统。由于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部门不被重视,管理方式较为老套,在无形中造成了资产的大量流失,不具备明确的责任制。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不足问题主要体现在:

1.集体经济资产管理制度缺乏

目前,我国农村资产管理的形式主要是成立村帐服务中心,实行集中核算,由服务中心代管,对农村集体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清理,核实农村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及数目存量。将固定资产纳入账本进行管理核算,并登记到固定资产台账。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农村固定资产完整安全,但由于农村固定资产类别、管理与使用及形成原因比较复杂,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纳入账本管理显然是不够的。固定资产即包括农村办公场所设备,也包括公益设施设备及水利设施和农村道路等。其存在使用人员广、维护保养不足、分布分散广泛、标记不明等特点。根据特点要求,应制定一套切实可行、健全完整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没有建立完整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从而造成在管理过程中出现监管不到位、责任不明确、管理制度缺乏、没有制定责任制及管理松懈等问题。

2.产权关系混乱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资产的产前关系较为混乱。其具体体现在:

(1)集体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全部资产被登记为国有资产。导致集体组织的使用权与收益权被剥夺。例如有些农村在扩建土地中,学校的校舍、田地等被政府部门强行划走。合村并校过程中没有按照正常程序办理手续,擅自将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地、学校的土地更改为国有土地使用证。这也是农村与学校间最大的矛盾点。国家定义土地所有权应以谁持有土地使用证即拥有土地的使用权。(2)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投资的固定资产产权关系不清。在部分政府投资项目中,集体出资投劳建设却不拥有产权。例如电信线路建设、电网改造、水库桥梁及道路等。(3)个人、集体及国家共同建造的公益设施不具有产权,产权被侵蚀。例如敬老院、农村的中小学校等。(4)农村集体合作建设的资产不具备产权。在我国进入发展中国家后,集体组织与农民个体合资的农村医疗站及信用社的产权,即资产全部丧失。

3.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主要体现在:

(1)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及报废、购置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没有按政策提出的一事一议要求来落实农村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资产购置与处置方面,没有按规定权限进行逐级审批。(2)在Y产处置过程中,没有制定规范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形成的管理资料应作为入账凭证。不断健全档案资料,才能真实的反映固定资产管理水平及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否则,就会使固定资产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管理及核算,从而形成固定资产有账无物及有物无账的现象、动态管理不及时及管理不善等一些问题,造成集体固定资产严重流失。(3)固定资产管理中,通常会出现集体资产的资金总账与实际账面有很大出入的情况。有时还会出现固定资产不拥有台账和账面的情况。大多农村集体固定资产只反应资产的总数,没有建立资产台账与明细账。还有一部分是尽管已经建立了固定资产台账与明细账,但仍存在资产总账、金额、名称及数量不相符的情况。对日常固定资产的增加与减少不及时登记或记账,从而形成账外固定资产。(4)对接受捐赠的资产及固定资产更新没有及时登记入账,形成账外固定资产。使固定资产数额不明确,产生腐败等行为,无利于对资产的监管。(5)根据农村财务要求,各村应至少在每年年末或领导换届时对固定资产进行账面清查,清查账面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合。农村固定资产一般是由村级财务进行管理,在管理中涉及人员较多,如果相关工作人员执行力不足、责任心不强,则管理工作难于取得实效。(6)集体资产中,货币流通性较强,所以在管理问题上也存在很多问题。大部分转让的资金都没有用在实处,没有通过正规途径转让。例如用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却用在不相关的用途,特别是在农村征地进行补偿的问题中尤为明显。资金使用效益低,大部分农村盲目进行项目投资,没有进行有效、科学的管理,造成集体组织资金没有得到有效使用,更使集体及个人的经济效益大大降低。由于对集体资金的管理不明确,导致集体组织的经济收益不能被记录,集体资金便不能被有效的监管。(7)资产存量不清。由于农村实行干部民主选举三年一换届政策,使农村会计部门经常发生人员变动。由于新增会计人员业务生疏,农村集体资产没有建立登记簿及明细账,出现集体资产财务状况不符。使集体资产与账面资产存在的差异较大,由于干部管理者更换频繁,使干部管理者对农村集体资产状况不清。(8)资产无法增值保值。受市场经济等众多因素的影响,部分村干部为避免出现工作失误,不敢进行盲目投资。资源没有被有效合理利用,使集体资产无法实现增值保值。有些村干部因缺乏管理企业经验和市场经济意识,盲目进行投资,造成产品滞销被迫停产,使集体资产大量浪费打了水漂。

4.缺乏财务约束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集体资产会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变化,所占的比例也不断增多。现有的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工作相对于现代化管理还存在很多不足,由于仍处于传统的管理模式中,严重缺乏对财务管理的有效制约,致使企业经济效益低。由多单位出资形成集体资产出现产权不明确的现象,其具体在村办企业及公益基础设施中尤为明显,因产权不明确为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更进一步加大了难度。

5.监察工作不充分

在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中监督监管的工作不充分。现有的管理模式主要是多方管理的模式。监管工作不充分主要表现为:

(1)监察监管工作不充分。现有的集体资产管理模式是拥有即管理的模式,在管理过程中缺乏指导及监督工作。(2)会计部门监督工作不充分。在管理工作中会计普遍认为应该重点重视核算问题,忽略了对管理工作的监督。集体组织的工作通常有干部来裁决,不具备会计部门的监督体系。由于监督监察工作做得不充分,导致集体经济的管理明显不足,为农村和谐发展埋下很大隐患。

6.资产购置处置不公开

随着农村财务制度实行公开制的政策实施,每个村都设置财务公开栏,定期向村民公开各项财务收支状况。在实行财务公开制过程中,仍存在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财务公开内容笼统、含糊,做表面文章等现象。没有按制度要求明确公开,公开内容不清楚明了。

7.责任追究制度不到位

在对审计及群众反映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侵占集体资产问题,(如我们在审计小莫古村上时发现集体土地租给他经营,结果被他卖了),缺乏切实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及措施。如果一直听之任之,会对农村资产管理工作产生很大影响。造成集体资产的挪用、侵占,从而形成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漏洞,使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8.集体资产流失

从目前来看,造成农村集体资产的大量流失,既有组织的原因也有遗留及其他原因,是目前较难突破的一项工作。主要集中体现在四方面。

(1)个人和集体进行投资产生的资产,大部分被占用。导致集体及个人的使用收益权不能有效行使,剥夺了其行使的权利。(2)集体所有的田地、湖水等区域,被不相关的部门长期使用。由于占用时间过长,其资产产权逐渐被占有者剥夺。大多表现与集体组织与林业及水利部门的纠纷问题。(3)在部分乡镇对学校及村镇进行合并时,仍在存在大量的私自挪用及占有集体资产的现象。

三、资产管理工作建议

在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时,农经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及服务、协调工作,集体组织应行使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管理制度不规范的,应由村代表暂时进行管理。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具体建议如下:

1.明确经营方式

集体资产经营主要是,资产拥有者在规定期限内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及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主要包括流转经营与直接经营。

(1)流转经营:为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性,资产拥有者按照平等交换的原则,对所有权与经营权进行交换经营的方式。流转经营包括股份制,承包制、联营制及合作、出租拍卖等多种经营。(2)直接经营:为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性,资产拥有者进行直接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

2.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原则

(1)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应依照法律,经集体组织成员的2/3以上成员或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的同意。(2)实现农村集体资产可以长期保值。在实际资产管理工作中,加大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体系,实现科学管理、产权界定清晰及民主监督及责任制度。从而保障农村集体资产可以长期保存期价值。(3)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给予集体组织成员可以优先选择的权利。在对集体资产进行转让承包及对外出租时,组织成员可有效行使转让出租集体资产的权利.

3.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程序

(1)实施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界定。集体资产的经营基础是通过对资产的产权界定。切实有效的落实财产权界定工作,可以促进集体资产的规范管理,解决因产权界定导致的纠纷。在产权界定工作中,应明确资产的实际总数,了解集体资产的现有资金分布的问题。秉承投资即拥有的原则,从便于管理的方面入手,根据实际情况来对产权进行界定。

(2)资产的经营方案应根据规定来进行拟定。首先要了解集体资产的现有情况,对确认工作较复杂,资产价值较大的资产,必须让评估机构进行集体资产评估,评估结果要公布给组织成员及成员代表。合理的便可以流转使用,不合理的则需要二次评估,用于在招标项目中作为参考。部分资产价值较小的应通过组织大会参考市场价格来共同协商拟定价格。集体资产必须要通过评估来确定其r格,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日后因资产价格产生的纠纷。通过民主表决的资产,应及时制定经营方案并进行公布,公式的时间应不少于半个月。

4.建立集体资产经营制度

若想合理规范的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财务制度、监督制度及控制制度和报告制度等。

(1)控制制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制度基础上,应明确制定固定农业资产及流动、无形资产等管理控制制度,不断完善集体资产管理控制制度。(2)资产报告制度。农村集体资产情况要按规定要求上报给管理部门,集体资产租赁、承包及转让时应及时报告。管理机构应及时备案,全面掌握农村集体急产的流动情况。(3)集体资产账目制度。经营管理机构应指导集体组织工作,帮其制定健全的资产账目管理规范。将集体组织的资产面积及金额、规格数量、新旧程度及形态等进行明确记录,其中资源型资产应做明确标明。(4)民主监督制度。在实现财务公开的同时,应落实民主监督的工作。经济组织作为集体资产管理重要的目标,在关于集体资产的转让租赁等问题上,应按照权属关系来管理集体资产。通过组织代表间的研究探讨,根据实际财务状况公开集体组织资产的具体使用情况。实现财务公开可以充分调动农民投资意识,还可以保障集体及个人的资产不被擅自挪用,从而提高了党风廉政的工作目的。

四、结语

总而言之,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促进我国农村发展与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及历史意义。

参考文献:

[1]王立国.我国金融发展与产业结构升级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5.

第8篇:农资经营管理规定范文

一、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一)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1、推进确权登记工作进度。在确保确权登记质量的前提下,6月底前完成土地确权项目的检查验收。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权利明确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向承包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已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收回销毁或以县为单位统一公告予以注销。

2、严把确权登记质量关。一是确保影像资料精度达到规定标准;二是确保承包地块勘界准确,做到权属关系无误;三是确保农民签字手续完善,把好农民签字确认关。

3、加强确权登记档案规范和保密。一是规范确权登记建档流程,健全确权登记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制度。二是按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规定存放确权登记成果资料,存储土地调绘数据的电脑严禁与互联网连接,确保不失密、不泄密。三是实行档案工作与确权登记工作同步验收,确保确权登记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四是加强档案管理的硬件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二)规范有序推进土地流转

1、健全土地纠纷调解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要求建立健全乡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管理。建立土地流转管理台账和土地纠纷登记台账以及上报制度,发挥好村民委员会的自治作用和调解功能,切实承担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责任,及时化解纠纷,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防止发生。

2、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一是强化土地流转程序,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原则,指导土地流转双方书面合同的签订。二是加强流入方农业经营能力、履约能力等资格审查,对耕地流转实行动态监测,强化用途管制,防止流转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三是完善委托服务,对农户自愿委托发包方或其他组织流转其承包地的,须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明确流转土地用途、流转期限、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等。

按照2010年《转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要求,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一)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运行机制和收益分配制度,管好资金,盘活资产,用好资源,探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途径,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建设,规范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经营、处置和资源开发利用等程序,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和公开化进程。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社会稳定。

(二)规范农村财务管理。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工作责任制度,推行“村帐乡管”,健全财务制度,规范委托,完善财务公开,落实民主管理。提高公开质量,保持100%的村级财务公开率。结合县乡换届,联合相关单位,强化审计监督,切实做好村级财务收支审计、农民负担和土地补偿费等专项审计,积极推进村干部离任和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审前公告、审时监督、审后公开,助推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

三、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建设

1、落实扶持政策。健全政策体系,落实财税、信贷保险、用地用电、项目支持等措施。落实农民合作社独立申报和自主实施财政支农项目的主体地位,推动财政扶持资金采取定向财力转移支付方式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财政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按在册成员人数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并参与年终盈余分配,确保公共财政扶持惠及全体成员和持续发挥作用。

2、规范合作社建设。宣传贯彻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广泛深入宣传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基本条件、基本程序和基本要求,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合作社设立、管理以及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等相关知识,增强广大农民群众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创办、领办和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热情,增强农民在生产、营销方面的组织能力。按照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注重实效的思路,遵循“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方针,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使农民参加合作社覆盖率达到95%以上。积极推广“专合组织+农户”、“龙头企业+专合组织+农户”、“专合组织+市场(超市)+农户”等利益联结机制。促进产业一体化发展,增强其带动功能,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组织开展国家和省级示范社申报工作,严格示范社评定程序和标准,树立示范典型和样板,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和建设水平。鼓励农民合作社自愿联合或重组建立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实行动态监测,把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情况纳入监测内容,加强风险防范。

3、强化人才培训。按分级、分业态的原则,加大农民合作社骨干人员专题培训力度,着力提升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

4、开展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清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州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结合行业主(监)管职责,建立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风险情况的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健全风险管控的长效机制,对非法集资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查处,确保风险排查工作常态化,从源头和根本上预防和减少非法集资风险事件发生。

(二)大力扶持家庭农场加快发展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州农业畜牧局《关于推荐第二批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的通知》要求,为加快培育一批生产标准化、经营规模化、管理规范化的示范性家庭农场,营造家庭农场发展的良好环境,引领带动全县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四、依法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一)健全农民负担监管机制。落实减负责任,坚持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机制,发挥农牧部门牵头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坚持完善涉农收费公示等监管制度,拓宽监管领域,改进监管方式,强化事前防控。

(二)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全面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规定和筹资筹劳标准,规范议事行为,发挥财政资金奖补引导作用,助推村级公益事业发展。加强一事一议监管,严格议事项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程序,加大专项检查和专项审计力度,坚决纠正强制以资代劳、虚假筹资筹劳、负债建设等问题。落实项目管护措施、确保长期效益发挥。

完善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在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过程中,要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基本原则,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限制议事范围,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村内户外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禁止将农村中小学校舍修建、通村通乡道路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等应由公共财政承担的村级公益性项目,以及举债兴办的村级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严格执行政策限额标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从2013年起,一事一议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40元;筹集劳务,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

(三)强化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坚持农民负担年度检查制度,采取面上检查与暗访检查、平时检查与年度检查相结合,切实加强农民负担政策执行、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涉农收费的监管,通报检查结果。做好政策公开、负担监测、行风热线、公开举报等日常工作,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四)开展农民负担重点治理。选择义务教育、建房、用水用电等农民反映热点开展专项治理,解决行业性农民负担问题。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坚持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按照核定“一费制”标准在每学期初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坚持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按照规定标准,村级组织不超过500元;大村不超过800元。

五、积极做好基层农经体系建设工作

第9篇:农资经营管理规定范文

1.1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农业执法人员文化程度参差不齐,知识面不宽、知识更新速度慢,原来从事的是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从事农业执法工作属“半路出家”,只进行上岗前的短期培训,对农业法律、法规系统学习时间较少,缺乏行政执法所必备的法律知识及相关的执法技能,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执法人员不懂执法、不会执法、不善执法和不敢执法的现象。

1.2农民群众维权意识淡薄

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差。在购买农资产品时不懂识假辨假常识,不索要发票和合格证,不查看有关证照和资料,往往在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不知或不能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3农业执法机构性质不顺

虽然县上建立了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但是是按“内部调整编制、理顺业务关系”的办法组建起来的,属事业性质,没有纳人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改革措施,执法人员的身份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待遇不落实,有后顾之忧。同时,种子、蚕种、兽药、冷冻细管等农资是农业系统下属单位经营,不利于农业执法单位工作的开展。

1.4农业行政执法经费短缺

国家、农业部、省已颁布实施的农业(种植业)法律、法规种类很多,农业行政执法量大面宽,需要大量的办案经费,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农业行政执法没有专项经费保障,导致执法手段落后,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和实施处罚困难,影响了执法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1.5管理对象法制意识不强

一是经营者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进货渠道不规范,质量无法保障,导致假冒伪劣农资流人市场,损农、坑农、害农的案件时有发生。二是农资经营者一证多点、无证经营、百货食品农资混合经营等问题仍然存在,大多数兽药经营门店没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种子门店串乡经营,二级委托设点等现象比较普遍。三是部分私营和个体农资经营门店经营档案记载不全或根本没有建立经营档案,出了问题无据可查。四是农资经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很多从业人员没有相关的资质证书,缺乏农资基本常识。五是农资经营者在售后服务和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资方面做得不够。

2机遇与挑战

2.1实行农业综合执法法律依据明确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2008J17号)规定,要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05J37号)等文件为农业执法体系建设和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2.2法律法规赋予农业执法职责众多

到目前为止,陕西省农业厅编写的《陕西省农业法规全书》共收录了作为农业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有l11个,涉及种植业,畜牧兽医、农机、农业科教等方面,这些执法职责和权力法律要求公开、透明地运行。随着涉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陆续出台实施,赋予的执法职责越来越多;依法行政和行政问责制的实施、农业执法行为的规范等,使我们肩上的执法责任更加沉重。《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农业部门承担初级农产品的监管职责,由于农产品的多样性,给检测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是,县级农业部门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在执法实践中大多只能对可疑农产品采取肉眼等感官检查、判断,没有定量检测设备,导致执法取证难、查处难,加大了基层执法人员的责任风险,致使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

2.3农资市场监管任务越来越艰巨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一直是民生大计,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很重视。农业管理部门发展订单农业、科技农业、绿色农业和品牌农业等现代农业,以及广大农民群众迫切要求用上“放心种”、“放心肥”、“放心药”,种上“放心田”的心愿,都与农资市场监管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息息相关。全面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方位加强农资市场监管,这既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农、加快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机遇,又是农业执法面临的挑战。因此,组建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执法公正、行为规范、廉洁高效、装备齐全、反应快速的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加强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势在必行。

3思路与对策

要行使好法律法规赋予农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及行政许可等职权,就必须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农业执法人员执政能力和农业部门的整体实力,更好地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环境。

3.1必须明确职责范围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及决策、执行、监督分离的原则,整合机构,调整职能,明确职责,建立县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纳人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依据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的主管范围,按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的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执法主体的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行使职责。县农业综合执法范围主要包括: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植物保护、农业转基因管理、生物菌菌种管理、农业环保、农机、农产品质量安全、蚕种、果苗、种畜禽、兽医兽药、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生鲜乳等。《动物防疫法》、《植物检疫条例》授权的各执法机构既可单独承担有关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也可以纳入综合执法范围。

3.2必须优化执法队伍

按照“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要求,着力建设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执法公正、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农业行政执法队伍。有组织、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全县农业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教育和执法业务能力培训,不断强化执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法律意识,提高执法水平。建立考核评价体系,把执法能力、法律法规精通程度、依法行政能力和为民服务成效作为农业执法队伍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通过素质教育培训,实现农业执法队伍从提高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转变,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转变,从注重行政处罚向执法服务转变。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严格规范农业执法行为,做到文明公正执法。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寓执法于服务之中,树立崭新的执法为民的农业执法形象。

3.3必须完善工作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农业执法工作责任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与执法机构内部职能层级实行分级负责,层层建立责任制,签订责任状,并定期进行责任考核。制定《农业行政执法责任考核办法》和《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农业执法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使农业执法和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建立健全案件报告备案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较大的、具有典型或代表性的、涉案和处罚金额较大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进行报告和备案。

三是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结合我县农业行政执法的实际,对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期限、管理相对人权利进行公示。

四是协调部门联动综合执法制度。农业部门与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要分工负责,并积极协调配合,形成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五是建立健全案卷评查制度。随时随地对执法案卷进行抽查、调阅,实行随案监督。

六是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执法部门要以适方式公开农业执法投诉举报电话、网站网址,建立投诉举报平台,接受群众、舆论和社会监督。

3.4必须构建诚信体系

构建农资诚信体系是实行依法治假、以信治假、以德治假,从根本上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长效监管的基础性工作。一是对全县农资经营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依法经营;加强其业务知识培训,增强为农服务的本领。抓职业道德教育,保证不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二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农资管理信息系统,构建农资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查询、和案件通报网络化。三是指导农资经营企业、门店建立经营档案,记录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渠道和销售去向,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实行质量可追溯管理。引导农资经营者推行农资质量管理公开承诺制、缺陷农资产品召回制度、售后跟踪服务等内部管理制度。四是认真总结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的经验,推广农资连锁、农资农技双连锁、农资农业专业合作社连锁、农资行业协会等模式,构建新型农资经营网络,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渠道。五是根据市场主体资格、经济实力、执法检查情况、守法程度、公众评议与信息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分级,坚持每年开展县级诚信农资门店的创建活动,对信誉好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对失信企业予以警示或限期改正对多次违法且性质严重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并予以重点监控。六是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组干部和种养大户为农资市场信息监督员,及时反馈信息,公开举报电话,制定举报奖励办法,掌握农资市场动态,加强经营门店的长效监管。

3.5必须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农业综合执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依法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把农业执法机构和人员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足额预算,并逐步增加办案专项经费,确保教育培训、市场监管、质量抽检、伪劣农资处置、信用体系建设和举报奖励等工作正常、有序和高效运行。农业执法人员长期在一线从事执法实践,工作辛苦,应注意落实其福利待遇,解决其后顾之忧。同时,可以参照公安、纪检等部门的做法,给予一定的办案补贴和检查津贴。继续完善必要的执法设施设备,推行统一着装,改善执法形象。要建立和完善农业执法信息网络,便于投诉举报、信息、监督检查结果的相互交流、许可资料查询,推进信息共享,提高执法快速反应能力。同时要严格执行罚没款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