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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与汇报的区别精选(九篇)

总结与汇报的区别

第1篇:总结与汇报的区别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国际(涉外)税务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或组织实施。

第三条对于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前期的纳税评估初评和疑点的提供,与所属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联络和承办协调会以及资料和数据的汇总工作。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统一步骤和时间安排开展工作。

第四条对于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国税局、地税局应成立联合税务审计领导小组,制定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指导和监督联合税务审计工作的开展。国税局、地税局在开展联合税务审计时,应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加强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审计对象的选择与确定

第五条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的对象,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联合税务审计的对象,由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从各地上报的跨省经营的涉外企业中确定。

(二)跨市(含州、盟,下同)和县(含县级市、区和旗,下同)联合税务审计的对象,分别由省级和市级税务局根据所辖涉外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确定。

第六条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的对象,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对涉外企业所得税和其主体业务适用的流转税均由同一税务局主管的涉外企业,由该主管税务局提出备选纳税人名单,与其他适用税种的主管税务机关共同研究确定审计对象。

(二)对涉外企业所得税和其主体业务适用的流转税由国税局、地税局分别主管的涉外企业,由主管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提出备选纳税人名单,双方共同研究确定审计对象。

(三)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对象的确定,应报经联合税务审计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章案头准备

第七条跨省联合税务审计对象确定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案头准备:

(一)汇缴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应在一个月内组织完成以下工作:对汇缴机构的纳税评估初评;《规程》所规定的纳税人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审计项目分析与评价、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的分析与评价;起草被审计纳税人基本情况的报告并上报总局,报告应包括纳税人投资和生产经营情况、纳税和享受税收优惠情况、案头准备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联合税务审计要点提示等内容。

(二)总局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下文部署联合税务审计的具体工作和进度安排。

(三)各营业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在收到总局文件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完成对营业机构的案头准备和相关报告工作。

在案头准备阶段,应注意结合联合税务审计要点提示,按照《规程》要求采用分析性复核、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评价等方法,提高案头分析的质量。

案头准备阶段结束后,应分别向总局和汇缴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报送案头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注册资本、核算方式、经营范围等)、财务管理及内控水平分析(包括收支内控、发票管理、资金运转和流向等)、税务登记和纳税情况、审计所属期经营状况、案头分析情况(主要为财务报表重要指标分析)、案头分析发现的可能存在问题的领域以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四)汇缴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应在收到各地案头分析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汇总完毕案头分析情况,拟定重点审计项目,并向总局报告。

(五)总局通过下文或召开工作协调会等形式,确定重点审计项目,部署现场实施阶段的工作。

(六)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接到总局现场实施阶段的部署后,应根据确定的重点审计项目,组织编制审计计划。

(七)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向汇缴机构发出《税务审计通知书》,并抄送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审计通知书》中,应注明委托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期进行税务审计事项。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授权分别向营业机构下发《税务审计通知书》。

第八条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对象确定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案头准备:

(一)国税局、地税局应根据需要收集资料,做到信息共享,并充分使用现有的税收征管信息资料。需要纳税人额外提供资料的,国税局、地税局应共同商定后以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人,不得重复收集资料。

(二)国税局、地税局应根据职责范围合理分工,按照《规程》要求采用分析性复核、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评价等方法,寻找可能存在问题的领域。

(三)国税局、地税局根据各自情况编制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调查问卷,经双方汇总整理后,共同向纳税人发放和回收。根据回收的调查问卷,由国、地税双方共同对纳税人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初步分析评价。

(四)国税局、地税局应共同研究确定重点审计项目,并按照《规程》的要求制定统一的审计计划,保证现场实施阶段的进度协调一致。

(五)国税局、地税局应分别填制《税务审计通知书》,同时送达纳税人。

第四章现场实施

第九条对于跨省联合税务审计,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现场实施:

(一)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程》的要求,分别完成对所属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的遵行性测试、确定性审计等程序。

(二)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税务审计报告》,在规定时限内层报总局,并抄送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审计报告》进行汇总,确定需进一步审计的问题,形成总的《税务审计报告》,并结合审计终结的需要编制《联合税务审计汇总表》(见附件),一并层报总局。

(四)总局根据现场审计结果,通过下文或召开工作协调会等形式,确定税务审计结论,部署审计终结阶段的工作。

第十条对于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现场实施:

(一)国、地税双方应共同派员调取或现场查阅纳税人账簿资料。

(二)在确定性审计中,国、地税双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优先完成共同需要的审计项目工作底稿。所形成的工作底稿应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传递给另一方。

(三)现场实施阶段结束后,国、地税双方应及时汇总情况、交换意见、核实结果,确保相关数据口径一致,问题定性公正、准确。双方按分工对所辖税种进行汇总整理,按照《规程》要求编制《审计汇总表》,并形成《税务审计报告》。

第五章审计终结

第十一条对于跨省联合税务审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计终结:

(一)对于现场实施阶段遗漏或需进一步确认的问题,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进一步核实。

(二)根据总局部署,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就发现的问题形成《初审意见通知书》,送交各营业机构确认。

(三)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税务审计报告》、纳税人确认的《初审意见通知书》和已填制好的《联合税务审计汇总表》及相关工作底稿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

(四)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汇总各地《初审意见通知书》和整理相应工作底稿的基础上,编制总体的《初审意见通知书》,送交汇缴机构确认。

(五)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体的《初审意见通知书》和汇缴机构回复意见,研究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同时抄送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入库级次办理税款退补、滞纳金和罚款入库事宜。

(六)审计终结阶段结束后,汇缴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总局上报联合税务审计工作情况报告。该报告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汇缴机构和各营业机构案头准备情况、现场实施情况、审计结论和处理结果以及对此次联合税务审计的体会、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第十二条对于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计终结:

(一)国税局、地税局应分别制作《初审意见通知书》,并共同派员送达纳税人确认。

(二)根据《初审意见通知书》和纳税人回复意见,国税局、地税局应共同研究,分别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同时送达纳税人,并按入库级次办理税款退补、滞纳金和罚款入库事宜。

(三)审计终结阶段结束后,国税局、地税局应在年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联合向总局上报联合税务审计工作情况报告。该报告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案头准备情况、现场实施情况、审计结论和处理结果以及对此次联合税务审计的体会、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第六章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联合税务审计中发现纳税人有避税嫌疑的,应在联合税务审计结束后,将相关案头分析疑点、税务审计相关案卷副本移交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实施反避税调查。必要时,联合税务审计和反避税调查可结合进行。

第十四条联合税务审计中发现纳税人有重大偷、逃、骗税嫌疑的,应在联合税务审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案头分析疑点、税务审计相关案卷副本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联合税务审计结束后,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国、地税双方应按照《规程》要求按户归档,并加强跟踪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跨市、县的联合税务审计,由省级局或市级局主办,比照跨省联合税务审计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根据需要,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和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可合并进行。

第2篇:总结与汇报的区别范文

一、验收对象与内容

验收对象为抽中普查小区内10月31日晚居住在本户的所有自然人及未居住在本户、户口在本户的人。调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对于出差、旅游、走亲访友等原因临时居住本户的人口,不用进行登记。

验收内容包括登记表中主要指标填报的准确性、完整性。重点核查10月31日晚居住在本户人口;户口在本户,10月31日晚未居住在本户的人口;本户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的出生人口和死亡人口,避免重登、漏登;有年龄要求的项目,认真核实是否应该填报;做好人工逻辑检查,按照“人工逻辑检查规则”,检查普查员登记的普查表有无逻辑差错;检查长表登记情况,按照《长表抽样工作细则》要求,查看长表抽样是否正确,普查员是否严格按照抽出的长表调查户进行长登记;核对地址项是否完整准确,对普查表的地址项(r6、r7)填写情况进行仔细检查。

二、验收方法

1、市、县、镇三级都要组织普查登记的质量验收。市级质量验收组对每个县(市、区)抽查2个镇(街道)中各1个普查小区进行质量验收;县(市、区)质量验收组对各镇(街道)抽取2个普查区各1个普查小区进行验收;镇(街道)质量验收组对本镇(街道)中所有普查区随机抽取1个普查小区进行质量验收,并逐级汇总上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阶段质量验收表”(见附件1)。

2、质量验收方法:对普查区的验收主要通过汇总、议查或个别访查和人工逻辑检查方法验收。

(1)汇总登记数据:通过抽中普查小区普查表(包括长表、短表、死亡表)汇总本普查小区总户数、总人数、出生人口、死亡人口。并检查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的填报是否有误。将以上数据填入附件1中“表1验收项目差错汇总表”合计栏。

(2)议查:主要针对总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进行议查。对抽中的普查小区组织熟悉情况的群众进行议查或个别访查,重点为总人口数及出生、死亡人口的多报、少报。对个别有争议的项目要认真核查,确属错误的应改正,议查出的差错情况,应如实填入表1。

(3)人工逻辑检查:对抽中的普查小区,由乡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质量控制组组织普查指导员按照“人工逻辑检查规则”(见《登记、复查工作细则》)分若干专业组,对抽中普查小区普查表的所有项目进行人工逻辑检查,检查出的差错应加以改正,并将差错情况填入表1,其中,性别、年龄项差错除计入人记录差错数,还需分别单独填写。

(4)比较登记人口数与户籍人口数:对验收指标“登记人口大于户籍人口的比率”,应通过普查区快速汇总表计算抽中普查小区所在普查区的总人数,与公安部门经户口整顿后的本普查区户籍人口数进行对比,填入表1。

(5)按公式计算各项差错率,填写附件1中“表2验收结果表”。被抽查的普查小区,如差错率符合规定的要求,则通过;如差错率不符合规定要求,则该普查区的普查表要全面返工重做,然后再随机抽取一个普查小区进行验收,合格即予通过,如仍不合格再返工重做,直到达到指标要求为止。

3、验收表填写方法:按最后一次抽查所发现的差错填写表1和表2。

4、市、县、乡三级质量验收表的汇总方法:市级按各县级进行汇总;县级按各乡级进行汇总;乡级按各抽中的普查小区进行汇总。

三、抽查时间

登记复查结束之后各级应立即组织质量验收。各级质量验收时间初步安排在11月16日—30日。县(市、区)、镇(街道)人普办要在规定时间内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验收工作,原则上乡级验收在11月22日之前,县级验收在11月26日之前。各县(市、区)人普办将本地质量验收方案于1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人普办。

四、组织实施

登记复查工作结束之后,应立即组织质量检查验收。市及县(市、区)、乡(镇、街道)各级人口普查质量检查组,由人普办主要负责人和各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等人员组成。各级质量检查组按《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各阶段质量控制细则》的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质量检查验收工作。对各普查区的质量验收工作,由各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领导和组织,镇(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质量检查组负责实施。普查指导员不得参与本人负责的普查区的验收工作。

市级验收组由市人普办主要负责人、业务骨干及抽调县(市、区)业务骨干组成;各县(市、区)、镇(街道)各级人口普查质量验收组由各地自行组建。参加质量验收的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责任心强,熟悉人口普查业务并严格遵守相关工作规定,在验收前要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各级质量验收组要按《第六次全国人口各阶段质量控制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质量检查验收工作。具体验收时间与人员抽调另行通知。

第3篇:总结与汇报的区别范文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征管办法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一、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跨地区经营企业纳税的汇总方式存在问题

1、分支机构取消申报,汇总纳税风险重重

①监管敞口风险。我国的汇总(合并)纳税政策起源于1994年,对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总分公司的汇总纳税和母子公司的合并纳税,实行层层申报、逐级汇总、属地监管的税收管理模式,无论是总分体制的各级分公司,还是母子体制的各级子公司,均作为成员企业在当地申报并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管和检查;新税法法人所得税制的实施,判定所得税纳税人的标准由原来能够独立核算企业变为现在的法人企业。这一标准的变化,使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方式发生了改变。新税法按法人纳税后,母子体制的公司分别纳税,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只管理到二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只在属地按分配表预缴税款而不再进行汇算清缴,这种体制变化的结果是几乎在一夜之间,全国就取消了数十万计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税纳税人,而伴随这几十万纳税人同时取消的,还有对这些成员企业的失于监管。因此,其中之风险可想而知。

②汇总方式风险。新税法实施后,税收风险还存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将原有所得税申报表逐级汇总方式,改变为总公司全公司的会计数据汇总计算。由于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纳税调增调减事项处理的复杂性,总机构无法仅凭全公司的会计数据汇总计算所得税,往往需要分支机构的配合才能完成,在实现具体汇总方式上五花八门。有的总机构在汇总会计数据的基础上,向各分支机构下发企业自行编制的纳税调整事项表格,用以汇总调整事项金额;有的总机构汇总会计数据后统一进行纳税调整;更多的总机构延续原来的办法,依然要求各级分支机构填报所得税申报表再逐级汇总到总机构。这不仅给汇总纳税企业总部的税收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同时由于没有法定的汇总依据,多样性的汇总方式导致企业的纳税风险难以估量。

③汇总平台缺失风险。调研发现,随着2008年新管理办法的实施,集团企业按照税收集中管理的要求,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等信息系统做出了相应的变动调整,将日常业务和会计核算集中到省级单位,然后统一汇总到总机构是企业垂直管理的基本方案。但是,由于业务的复杂和管理层级的庞大,部分企业的计财和税收管理系统仍在开发过程中。据调查,部分企业仍采用原始方法,要求分支机构填报纳税申报表,由总机构集中平行汇总,再下发企业内部自行编制的纳税调整事项,集中统计分公司的调整事项,完成全集团的汇总纳税。新管理办法的转变加大了总公司汇总的压力,按规定,企业总机构会计核算必须真实反映分支机构经营情况,但据调查,部分企业很多核算系统和税收管理系统仍在开发中,总公司对分公司仅有一些静态资料和相关动态经营表面变化情况的了解,对于分公司财务核算与实际经营运作之间实质性的差异与联系了解甚少;即使企业的财务系统较为完备,总公司能够及时、全面的掌握分公司财务信息、业务经营情况,但是由于集团公司跨省市经营的现状,总公司无法确保分公司的原始凭证的合规性,无法甄别分公司发票的真伪,也无法确保分公司对特殊事项财务处理的正确性(非自动化的程序生成);由于取消了分公司年终申报的规定,缺少了地方税务机关对分公司的年终纳税申报的监管,增加了总公司集中汇总的风险,对于总公司的税务机关的监管也增添了很大的压力。

2、申报方式发生变化,税收监管出现缺位

①属地监管缺位。原汇总(合并)纳税办法规定,汇缴企业(相当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自取消汇总(合并)纳税政策后,二级分级机构不再属地进行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仅根据三因素法汇总下属三级机构并进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进行汇算清缴。由此导致分支机构的税收监管出现缺位现象。虽然根据分级管理即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的征收办法,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应承担对分支机构的监管职责;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于各种原因,总机构并不掌握一些有省级标准的税前扣除项目(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等项目),总机构依然需要分支机构补充资料。

②企业系统缺位。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汇总清缴部分规定:年度终了,总分机构企业由总机构统计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这项政策取消了原汇总(合并)纳税政策中成员企业需在当地进行年度申报,由总机构平行汇总的规定,变为由总机构统一进行汇总纳税。新办法是遵从法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将总机构视作一个法人,要求总分公司以一个法人的身份进行汇总纳税,但是此办法也给总分公司业务和财务系统集中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总分公司的扁平化管理和财务逐层化集中提出了更严格的标准。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后,总机构总部明显感到各分支机构报上来的财务数据准确性不及以往,也无法确保分公司的原始凭证是否合规、合法,也无法甄别分公司的发票是否都是真的,更也无法确保分公司对一些复杂的特殊业务的处理是否正确。在新税法实施以前,上述工作都经过了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可信度很高。而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办法后取消了分公司年终汇算清缴的规定,缺少了地方税务机关对分公司的纳税申报情况的监管,包括税务风险在内的所有财务风险都全部向总机构集中。

③政策执行标准缺位。新办法出台后,出现了不同省市执行不同政策的情况,进一步加大了汇总工作的难度。据了解,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省市结合地区经济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要求,出台了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税前扣除标准等要求(譬如:五险一金、社会保险等项目的扣除),导致总公司与各属地分支机构在统一扣除项目的执行中存在不同的标准,甚至市级三级公司与上级省公司的规定要求也存在差异;由于总分机构管理办法并未明确地方政策的执行范围和权限,总公司在年终汇缴时,对地方扣除标准和优惠政策的认可也存在一定的困惑。一方面各总分企业可能对地方政策有不同的理解和处理,给企业提供了操作的空间,加大了企业的税收风险,不利于对总分机构的统一管理;另一方面总机构和各属地分支机构的地方经济状况、资产规模、地区发展规划确实存在一定的差异性,税收征管应适合经济的实际予以区别对待,但由于企业未规避风险,地方政策的执行力可能未被认可,以致削弱税收政策的影响力,从而愈发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和谐发展。

3、二级机构难于认定,有碍统一规范征管

在执行原汇总(合并)纳税政策时,国税总局往往在批准文件中附列成员企业名单,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掌握参于汇总(合并)纳税的范围;新税法不再以发文列名单的形式明确汇总纳税范围,而是以国税发[2008]28号第九条规定的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代替。依照该规定,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参与预算分配的二级分支机构,而三级及以下的分支机构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于文件并未明确二级分支机构的认定条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集团公司认定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标准也大相径庭。据调查,有些企业根据行政机构的层级划分二级分支机构,有些则根据经营情况、企业规模、经营主题等来划分确认。由于企业的划分标准不同,可能出现同一市区内的二级分支机构,相对于不同企业来说被认定的税收管理的级次不相同的现象,或出现享受低税率的三级分支机构,由于低税率的优惠原因,被有些企业认定为二级分支参加预缴分配,汇总下级不应享受优惠税率的三级机构一同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或将其汇总在上级二级机构中参加分配,未能享受到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凡此种种,均给税务机关的监管带来一定困惑,也同样有碍于统一规范的征收管理。

(二)总分机构税务机关执行政策的统一协调存在问题

1、总分机构欠缺统一,政策执行尚未同步

①属地机关欠缺执行。总、分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政策的一致性和同步性方面存在问题,此问题亦是实行跨省市总分机构管理办法的棘手问题。总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对集团总公司实施的相关政策,分支机构是否参照执行、如何参照执行等问题,应在跨省市总分机构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规范。譬如,2009年根据国税发[2008]30号、京国税发[2008]154号文件精神,我局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辖内执行跨省市总分机构管理办法的总机构实行了按月定额预缴的征收管理,在实际操作中,虽然总公司执行了按月定额预缴所得税,按月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税款分配并下发分支机构分配表,但部分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对分配表并不认可,以系统没法更改、无法申报等原因仍要求分支机构按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入库期限等税收政策的不统一,给企业的日常监管带来一定的困扰,导致税款一定时间的迟滞;又如,总机构由于一定被批准延期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相应的分支机构是否也应办理延期申报,是否也需要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根据分支机构的具体情况予以审批等。

②属地机关缺乏监管。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例如,总机构实行按月定额预缴并按月下发分支机构分配表,但很多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存在以系统原因为由,不受理分支机构的按月申报,相当一部分应按月入库的税款被按季缴纳,造成大量税款的迟滞入库;此外,还存在总机构被批准延期申报后分支机构税务机关不同意延期申报等种种不一致的情况。此类欠缺统一的监管问题,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税收征管的准确性。

2、税源管理相对独立,地方政府趋利干涉

财预[2008]10号文件、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等文件的出台,将跨省市企业入库税款的财政分配等系列问题转移至企业和属地税务机关予以解决,直接导致在汇总纳税方式利益分配机制的诱导下,地方政府为了保证稳定税源的合理分配,出台相关政策,对跨省市企业的税款做出了再分配的要求。譬如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个别省市,省政府单独出台政策规定,要求省级二级分支机构将总机构分配的税款,参照三因素分配的方法,将税款在下属市区级的三级机构范畴中做进一步划分;有些省市也迫于财政压力,要求企业调整组织结构,将分公司变为子公司,在属地税务机关独立纳税。可以看出,这些政策的出台是为平衡省市之间财政利益,但确有悖于财预[2008]10号文件对跨省市企业分配税款的要求,削弱了政策的统一执行力,给企业造成负担的同时也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统一监管。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实施后,税收管理存在弱化问题

1、管理实质发生变化,地方管理缺乏积极动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汇缴企业(相当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应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相当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此规定的核心内容是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在属地均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即CTAIS系统设置的所得税申报表主、附表之间存在逻辑审核和校验关系)。通过对比可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但具体管理内容只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预缴申报时报送《预缴纳税申报表》和《分配表》,此外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因此,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主要的管理事项除了财产损失审批,就是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因此,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构除关心分配表的计算问题外,对分支机构的税收监管的积极性大幅下降,同时,分支机构的监管也呈现出缺位状态。

2、受限监管检查权属,地方机关无从下手

原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检查出的以前年度违反税收规定应补缴的所得税,应按规定税率就地全额补征人库,不得作为当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预交的税款,不参与总机构的汇缴清算。但自2008年实行法人所得税政策后,企业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查补的税款就地入库的规定停止执行,跨省市总分机构的管理办法规定,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申报所得税,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仅对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款和计算分摊的比例进行查验和做出了具体要求,并未对分支机构日常监管的检查权属做明确的规定。在目前权属规定下,即便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期望行使监管权力,对分支机构进行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但分支机构不再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缺乏评估和检查的依据载体,地方机关的管理和检查也面临无从下手的窘境。分支机构税务机关发现的涉税问题也需要企业总部统一处理。这很不利于调动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的积极性,也极容易产生征管漏洞。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实施后,基础管理问题突显

1、信息交流平台不畅,预测分析数据偏离

按照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总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但目前由于信息交换环境不畅,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全面掌握总、分机构的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和税收相关情况;特别是对于分支机构监管的税务机关,更多地是依靠总机构下发的税款分配表来进行税款征收,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及时得到总机构的税款分配表信息,从而直接影响税收收入预测分析的准确程度,致使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经常处于被动状态。

2、税前扣除集中审批,总部机关效率降低

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仅将分支机构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属地税务机关并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对于汇算清缴工作中分支机构减免税的审批、备案等事项的管理权限未能明确。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后,分支机构的发票在属地税务机构购买,但在税前扣除管理中没有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把控,除财产损失审批以外的审批、备案(如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等减免税备案),如果均在总机构进行,不仅增加了总机构财务人员和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压力,同时这些资料都要层层报备至总机构,在实际操作上和工作效率上也存在较大困难。

(五)预缴申报分摊税款计算问题。

目前企业计算分支机构分摊税款的方法主要依照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进行计算,现行的计算方法主要在总分机构之间进行了两次分摊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然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该办法主要是为解决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但在进行第一次分摊时,将应纳税所得额的50%分摊给总机构依据总机构的税率计算出税款的处理,会使分支机构不能完全到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政策(总机构所在地一般都在城市发达地区,享受25%的税率),在西部和沿海地区分支机构较多的企业集团受此政策的影响较大(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该计算方法的变化,导致2009年分支机构未享受低税率优惠而多缴纳约2亿元的税款),这样将导致国家为鼓励西部地区和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而出台的西部大开发地区税收优惠政策、沿海地区优惠政策不能充分发挥其效能,优惠精神未能体现,影响集团公司的投资取向。因此,建议修改计算分配的方法,以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按照各自税款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的汇总额为基础,根据三因素的权重,按照[2008]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分配税款。

(六)尚未出台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二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但目前有关部门尚未出台上述企业的税收管理办法,这些企业的税收管理正处于一种无序状态,且上述大型央企和国企均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关系国计民生、税收规模大、分支机构众多,对这些企业的弱化管理客观上已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税收风险,如何做好这些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收监管,已经成为摆在税务机关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改进意见和建议:

目前,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在管理中存在,总机构管不到,分支机构管不了的被动局面,上述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现行的跨地区汇总纳税管理办法急待完善,现就有关问题建议如下:

(一)建立总分机构信息交换渠道:

加快总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实际应用工作,同时要加入一些数据分析功能,监控集团企业税前扣除、转让定价和利润转移等问题,增设总局监控信息传递、督办业务处理等功能;同时,拓展总分机构税务机关的信息沟通和联系独到,最大限度地促进总分机构管理信息的信息共享。

如在年度纳税申报期间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交换相关资料,包括总机构申报表、财务报表、纳税调整事项;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日常检查、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及税款等,双方进行复核沟通后对企业的申报予以确认,以期提高年度申报质量。开展总分机构日常检查或纳税评估的联查、联评机制,以提高总分机构总体管理效能。

(二)调动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积极性,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权:

1、目前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法人纳税理念,以总机构作为一个法人在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审批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备案上报工作,总机构的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及一些过渡性减免均在分机机构发生,建议将这部分管理审核权交分支机构税务机关管理。

(三)调动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积极性,下放部分稽查权:

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本着既要严格执行法人所得税制,不能形成总分支机构之间重复纳税,又要积极加强监管、堵塞漏洞的原则开展对总分支机构的检查。

1、主管税务机关对对分支机构的检查中下列情形,查补税款就地入库。

(1)对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的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企业分支机构的检查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

(2)分支机构有隐匿营业收入或做假账、两套账、体外循环等违法行为。

(3)对分支机构的检查发现的其他问题,能确认总分支机构汇总计算后仍形成少缴税款的,就地进行补税。

2、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检查中,因总分支机构汇总计算为亏损,或在总分支机构之间可调剂使用的有扣除比例限制扣除项目等,不能确定总分支机构汇总计算后是否形成少缴税款的,将发现的问题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统一处理。

(四)调整分配表计算方法:

建议修改计算分配的方法,以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按照各自税款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的汇总额为基础,再根据三因素的权重,按照[2008]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分配税款。

(五)完善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企业的管理办法:

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企业层级结构负责,税款规模庞大,建立健全此类大型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收管理制度已显得尤为必要。国税函[2010]184号只规定了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企业的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建议二级分支机构在所在地年度申报后再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所得税。

(六)完善总分机构年度申报汇总办法:

对于目前跨地区经营纳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汇总的体制性风险,建议有关部门针对不同类型的总分机构明确总分机构年度申报汇总原则,解决法人所得税制下的所得税现实管理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税收制度与企业核算体制的矛盾带来的税收风险。

(七)完善财政预算和分配体制层面:

第4篇:总结与汇报的区别范文

拓宽数据审核的狭义范围

狭义的数据审核仅指普查数据以手工或光电扫描方式录入到计算机后,对数据内部存在的逻辑差错和合法而不合理的差错进行查错改错的过程。但笔者认为这样的限定会造成数据审核范围的狭窄化。在实践中,数据审核应泛指对与普查数据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以计算机数据为表现形式的调查数据、编码、标准、汇总数据等综合审核。

其原因有二:首先,数据审核区别于清查摸底表、普查登记表等手工填表数据的人工审核,特指对计算机数据或信息的审核。对于录入到计算机的摸底表汇总数据、手工快速汇总数据,则可把它们列入数据审核的对象范围,通过设置审核公式等来提高上报质量。其次,数据审核应至少包括三大方面的内容。对与调查数据相关的分类、编码、标准等基础数据(信息)的审核,以浙江省舟山市为例,其中应包括对普查区地址码、普查小区地址码、城乡划分码、舟山岛屿地址码的审核;传统狭义范围的数据审核;对汇总的综合性数据的审核。

严查数据审核中的各项关系

地址码和城乡划分码审核。审核地址编码是否规范,例如,行政村的3位编码是否以“2”开头、普查小区个数是否等于小区的最大编码(判断是否连续编码、有无遗漏)、区划名称和编码有无重复等等;审核城乡连接属性是否编错、是否与地址码相匹配,例如,某个小海岛乡镇下属村的2位连接属性编码不能以“1、2”开头,因为不可能与县级政府连接等等。同时,根据民政等部门的区域信息来核查行政区域有无遗漏、撤扩并区域及相应的城乡划分码有无调整等等。此外,还要把新地址码库与上年统计地址码库进行比对,仔细核查每一项变动,确保万无一失。

统计标准的审核。一般而言,尽量要直接取得已多次使用并证实是正确的标准化电子文档或数据库表,如农普、经普中已经使用过的行业、职业码表。

自增分类等其它基础信息的审核。浙江省舟山市为了区分岛屿的人口资料,需要增设岛屿地址码库。同样地,也需要通过设置逻辑审核条件和人工评估来做好审核。如小洋山岛屿面积原来小于大洋山,但现其建设面积比大洋山要大很多,如果没审核还用原来的面积,后果将不堪设想。

增加记录总数遗漏或多余等检查的审核关系。如在人普短表审核中,此时长表还未扫描,因此应增加审核关系:“短表最大正常户编号(编号600以下户)大于等于正常户户数的92%时,请检查长表抽样比例是否正确。”实际有些小区长表抽样错误,比例远小于8%而不是规定的约10%;有些小区对长表户同时又填报了短表;有些小区没有抽取长表。有些地区没有设置该关系,导致后来长短表冲突,影响了上报质量。

增设针对本地实际的审核关系。如“舟山户籍50周岁以下妇女存活子女人数超过2人,请核实”,对生3孩及以上妇女家庭要核实,看是否有双胞胎之类。

创设过渡表进行审核。数据记录间的相互关系,有的可以用一条逻辑审核关系来实现审核,如“户主的配偶有2个及以上”、“户主父母有3个及以上,或父母的性别相同”,用SQL语句还是可以检查的。而有些就比较困难,如“岳父母或公婆,与户主子女的年龄相差小于30岁”。笔者通过编制小程序生成“家庭成员关系表”,把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多条记录形式一一罗列,再对这张过渡性的“家庭成员关系表”设置逻辑审核关系,对成员关系的所有审核就能迎刃而解了。

编制专项检查程序。有些审核,靠几条审核关系是难以实现的。如户籍少数民族人口的正确性问题。笔者就此专门编制了与公安户籍人口库进行对比检查的专项程序,产生对比不一致的人口清单并交付基层核查。

人工审核与机审的结合。人普长表行业、职业编码的审核,不能像经济普查那样根据主要业务活动来审核,因为对应的文字虽经扫描但并没有识别入库。下列方法可以协助做好审核,利用某些行业码与职业码互有冲突、不能成对出现的情况设置相应的逻辑审核关系;把行业码、职业码配上行业标准和职业标准的文字信息,组织人工进行审核;根据人工审核后错误的行业、职业组合构建一张错误组合码表,设置一条逻辑审核关系判断行业职业组合是否在其中。

巧妙处理审核中的综合数据

对汇总的综合数据的审核,包括数据之间的逻辑审核和质量评估,它是数据审核的最终屏障。

逻辑审核,是指判断经汇总得到的综合性数据之间有无逻辑矛盾和互相冲突的地方,可通过设置检查公式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法来实现。当数据间冲突时,判别其是由于口径不一致还是汇总程序或汇总公式错误引起的,及时向上级反映。

质量评估,是指要评估各类人口大数、人口结构数据、综合指标数据是否符合本地实际,与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有关部门行政登记数据、前次人口普查数据等是否吻合。尤其要注意:常住人口、外来人口家庭户规模、城镇化水平等是否符合发展趋势;户籍人口、户籍人口的年龄性别结构、户籍少数民族人口与公安部门户籍登记数据是否吻合;年龄结构、性别结构、受教育程度相对五普数据的延续性,异动点判断是否受到外来人口结构的较大影响;出生、死亡人口数据与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数据的吻合性;人口自然增长率、就业失业率、劳动参与率、少数民族人口、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的合理性;综合数据的地区间差异是否正常。

值得注意的是,质量评估主要依靠人工审核和判断评估,辅之专门编制的汇总小程序、汇总公式、数据图表来完成。

齐心协力、兵贵神速

充分认识,上下齐心。省、市、县区、乡镇街道等各级人普机构要切实增强对数据审核重要性的认识,人普办领导、业务和编码组、数据处理组要形成合力抓数据审核,确保普查数据上报质量。

第5篇:总结与汇报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 合并会计报表;汇总会计报表;比较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A

会计报表是根据日常会计核算资料定期编制的,综合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它是企业财务报告的主要部分,是企业向外传递会计信息的主要手段。而在会计实务中对会计报表分类依据的标准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下面对合并会计报表和汇总会计报表两种报表的形式进行分析。

1 汇总会计报表概述

(1)汇总会计报表的含义和作用。汇总会计报表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所属企业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汇总单位本身的会计报表,整理、汇总编制的会计报表。汇总会计报表大部分项目可以根据所属单位上报的报表加总而得,但对于某些项目,由于需要反映某种指标的平均数或者要对系统内上下级之间结算、缴拨款项进行冲抵,不能简单地用加计总数的方法进行编制。

汇总会计报表可以分析和评价企业集团过去和现在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其他变动。他能满足有关行政部门或国家对整个行业或整个集团和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解的需要;还能帮助会计报表使用者对集团及企业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进行了解,以助于预测企业未来发展趋势,评价集团及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等。

(2)汇总会计报表的汇总范围。汇总会计报表的编制必须坚持规范性、科学合理和简明实用三个原则。汇总会计报表的编报范围主要依据企业的隶属关系来判断,只应该把汇总单位本身的会计报表与其所属企业单位的会计报表进行汇总,不应该把其附属企业单位的会计报表纳入汇总报表的汇总范围。。

(3)汇总会计报表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汇总会计报表已经难以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集团资产和经营状况。如:随着企业的不断改革,越来越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大量涌现,在会计核算和反映不能及时适应的情况下,导致了报表汇总单位和汇总数字不断减少。租赁、承包和物业管理等多种经营形式不断出现,小规模的企业大量的涌现,漏统漏报的现象会发生。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不断涌现和合伙、合作企业不断增加,汇总范围迅速扩展,现有的汇总办法己经难以适应。

2 合并会计报表概述

(1)合并会计报表的含义和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集团越来越多。文中所指企业集团是经济意义上的,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具体而言,实质上,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纽带,通过企业之间兼并和投资创建,形成控股与被控股关系的企业联合体。只有混合经营型和控股管理型企业集团形成了母子公司间的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才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就是以母公司为核心,整个企业集团为一个经济实体,根据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经过合并抵消编制的,由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及合并权益变动表组成,反映的是企业集团整体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情况。

合并会计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合并会计报表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所起的作用包括: 提供由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的经济资源及企业集团的整体经营成果等方面的综合信息,满足企业集团管理者对被控股企业管理的需要;反映母公司股东在企业集团中占有的权益;揭示企业集团在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方面存在的风险。

(2)我国合并会计报的做法。我国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目的是要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并满足报表所有使用者的财务信息需求,也就是不仅要满足母公司股东的需求,同时还应满足债权人和少数股东的权利。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时,将少数股权以股东权益出现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根据财政部的《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控制”被确定为判定合并范围的基本依据。该种做法则充分体现出了经济意义上的控制权,在其理论指导下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强调的也是经济意义上的控制权,而非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

(3)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我国的新准则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其中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利。控制具有以下特征:控制的主体是唯一的,不是两方或多方,即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提议不必征得其他方同意,就可以形成决议,付于被投资单位执行。控制的内容是另一个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这些财务和经营政策一般是通过表决权来决定的。控制的性质是一种权利,是一种法定权利,也可以是通过公司章程或协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授予的权利。控制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包括增加经济利益、维持经济利益。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母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都应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无论子公司的规模大小、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能力是否受到严格限制,也不论子公司的业务性质与母公司或企业集团内其他子公司是否有显著差别,都应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4)合并会计报表的局限性及其问题。合并会计报表的局限性主要体现为:第一,企业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虽然集中反映了企业集团的总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但却掩盖了行业性、地区性的差异。由此可以得出根据不同行业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是不符合可比性原则的,对于合并会计报表使用者是有误导性的。第二,企业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要反映的对象是由多个法人组成的会计实体,并不具备法人主体的法律关系,虽然可以反映集团公司整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却无法反映出集团内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赢利和风险。

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第一,我国合并会计报表编制采用简单权益法,对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不予调整,如果子公司是母公司的非全资子公司,且存在逆销内部交易时,少数股东权益的计算会受到影响。第二,计算合并财务报表各项目的合并金额。以子公司盈余公积的抵销及冲回为例: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抵销分录时,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权益性资本投资与子公司股东权益抵消以后,还必须冲回己抵销的子公司盈余公积金。因此合并报表应反映母公司的提取额和子公司提取额中属于母公司所享有的那一部分合并利润分配表中盈余公积提取金额应依据合并净利润进行计算,而不是将母子公司各自提取的盈余公积金数额相加,子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金不能由母公司直接支配。如果冲回已抵销的盈余公积,那么对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反映就会过低。对权益类科目,我国对合并价差不予调整,合并会计报表只存在与子公司报表的纵向平衡关系,缺乏复杂权益法下生成的横向平衡关系。据此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在反映信息上必然带有一定局限性,也会影响到会计报表使用者的使用效果。

3 合并会计报表和汇总会计报表的比较分析

(1)会计报表的主体不同。合并会计报表的主体是企业,反映的是某个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管成果,尽管这个企业的会计报表是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合并编制而成,但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受母公司的控制,只是母公司经营活动的一个部分。汇总会计报表的主体是上级主管部门,主体本身不是经营实体,报表主要反映的是由其管理下各企业总的生产经营情况。

(2)会计报表的作用不同。合并会计报表的作用是向企业所有者、债权人等会计报表使用者全面揭示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汇总会计报表的作用主要为满足有关行政部门或国家对整个行业或整个集团和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解的需要。

(3)会计报表反映的内容不同。合并会计报表主要提供企业的财务信息。汇总会计报表不仅要提供各企业的财务信息,还要提供企业生产消耗、产量、劳动工时等其他方面的信息。

(4)确定编报范围的依据不同。确定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取决于各国编制会计报表采用的理论,各国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并不完全按某一种理论,而是以某一种理论为主,同时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我国目前主要采用主体理论:即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汇总会计报表的编报范围主要是以企业隶属关系为依据,即以企业是否归其管理,凡属于下属企业则包括在汇总会计报表的编报范围之内。

(5)编制方法不同。汇总会计报表以个别会计报表为依据,主要采用分行业、分地区简单加总的方法加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虽仍以个别会计报表为依据,但必须在抵销内部会计事项的影响后编制,它比汇总会计报表的编制要复杂。

综上所述合并会计报表和汇总会计报表的编制主体相同,编制的内容、范围、作用也就相同,因此就可以将其两者对比分析,研究哪种会计报表更能带给会计报表使用者有用的会计信息,使其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参考文献:

[1]郭伟力,郭云,李慧丽.会计报表、财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区别之我见[J].山东审计,2003(9).

[2]王剑秋,徐倩.多角度看财务与会计的区别[J].东方企业文化,2011(10).

[3]孟晓宇.合并会计报表的国际比较--新准则下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比较分析[J].商,2012(4).

[4]李昕.对编制合并报表合并范围的认识[J].现代经济信息,2009(9).

第6篇:总结与汇报的区别范文

一、在思想政治方面:

在委领导安排的每周学习时间里,自己认真学习了XXX同志在中国共产党天津市第八次党代会上的报告及XXX区“与时俱进,争创一流”大讨论和刚刚胜利闭幕的党的十六大精神。特别是于近期重点研读了江总书记在十六大上所作的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报告。报告全面回顾了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取得的巨大成就,总结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十条基本经验,为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勾画了宏伟蓝图,是我们党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通过认真研读、冷静思考和相互交流,使我充分理解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党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的深刻内涵。深刻认识了“发展是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精神实质。也使自己的理论水平、思想觉悟和用“三个代表”指导工作的能力都有了明显提高和进步,对党的依赖感、信任感更足,对小康社会的前景充满信心。在认真学习的同时,一年来自己严格遵守委里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按时出勤,遵纪守法,注重团结。在工作上,虚心向领导和老同志请教,使自己受益良多。

二、2002年在委领导和科长的具体指导下做了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2、对我区1991-2001年荣获我区科技进步奖的XXX个获奖项目和1989-2001年我区获天津市科技奖励的XXX个获奖项目及1989-1999年度我区荣获的XXX个部级新产品项目进行了搜集、整理、汇总录入,现已在我委网站上公布。 4、按照市科委农村处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写了《XXX区信息化简况》上报,并为农业信息化展览搜集并提供作展牌的图片及说明材料,同时填报了农业信息化情况调查表。对我区科技成果推广网络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写了调查情况上报市科委。

5、对有容蒂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完成的“组合绝缘数字同轴射频电缆”、区农林局林业站完成的“津滨辅城生态风景林技术开发示范工程”等XXX项成果进行了录入并到市科委进行了成果登记。

6、按照市农委科教处的要求,通过协调区人事局、农林局、环保局等单位并根据统计年鉴上的数字填报了科教兴农调查表并提供了文字材料。

7、按照区政府督查科的要求,完成了“2002年科技三项费及科技担保资金支持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汇报材料已上报。与其他兄弟区县联系了解2002年科技投入情况,为我委申请增加科技三项费提供对比依据。年初,协助科长分别组织有关委局及七个乡镇街召开了科技项目会商会,会上认真的做了记录,会后分别写了会议纪要,为领导筛选2002年的项目提供了文字依据。6月份与科长对项目承担单位的上半年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统计,并把半年来的项目经济效益及投入等情况进行了汇总。日前,正在着手对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全年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统计工作。

8、协助科长写了五条信息,已在我委网站公布,其中有两条信息分别在天津日报和今日XXX报上刊登。

9、较好的完成了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及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7篇:总结与汇报的区别范文

人口普查登记复查工作是整个普查的基础环节,也是关键环节。普查登记复查质量直接影响到编码、光电扫描录入和数据处理。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复查工作细则》的规定,为切实做好登记和登记复查工作,现对我市登记复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镇、街道、振东新区人普办,经济开发区统计中心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登记阶段

普查入户登记工作在11月1日至10日间进行。镇、村两级人普办、普查指导员都要精心组织、合理安排登记工作,加强检查指导,保质保量完成普查登记。

入户登记要把握好先慢后快的工作节奏。第1-2天普查入户登记之初,普查员要控制进度,多检查登记质量,每天登记户数控制在5-8户;第3天以后普查员登记业务熟练了再逐渐加快登记进度。争取在8日前基本完成入户登记,9日至10日查漏补缺、攻坚克难,全面完成普查登记任务,按时转入复查阶段。

镇、村两级普查机构要组织巡查指导,对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本级普查机构把握不定的,要及时向上汇报。同时,要及时总结登记中的工作经验和好人好事,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加大宣传力度。普查指导员要每天组织所指导的普查员集中,交流入户登记情况,指导普查员互审互查普查表,每天汇总工作进度;镇、村两级普查机构都要按上级规定表式及时、准确、完整上报工作进度表(具体表式见桐人普办〔20xx〕71号文件)。

要严肃普查登记纪律。普查登记必须严格按照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严禁应入户而不入户照抄相关资料完成普查登记任务。镇级人普办必须将普查员手中的户口整顿资料、清查摸底表等分户分人资料集中保存在镇级人普办,确保不发生应入户而不入户照抄相关资料现象。

二、登记复查(11月11日—15日)

复查工作是提高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措施,镇、村两级普查机构务必给予高度重视。登记结束之后,应立即组织登记复查工作。

复查工作从11月11日开始到11月15日结束,在复查阶段对登记普查表长表、普查表短表、死亡表、境外人员表全面组织复查,把差错降低到最小程度。镇级人普办要加强对普查区复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普查指导员集中精力组织普查员认真搞好复查,决不能走过场。

(一)复查的组织形式。普查登记结束后,镇级人普办于11月11日应组织普查指导员集中交流登记工作情况,并布置复查工作、提出复查要求,及时返回清查摸底表、户口整顿资料等相关调查摸底资料,供普查员核对。复查工作原则上以普查区为单位集中进行,普查小区数量多的普查区可分片组织复查;普查员是登记复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普查指导员是复查工作的组织者和参加者,镇级人普办对复查工作负有指导和检查的责任。镇、村两级人普办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搞好复查工作。

(二)复查的方法。复查采取三种方法,即自查、互查和议查。

1、自查。从 11月11日 至 11月12日 ,安排二天时间进行自查。

(1)普查员首先要根据《普查小区地图》和《户主姓名底册》检查校对是否应该登记的户已全部登记,有无遗漏和重复,特别要检查可能有外来人口居住的地方是否查到。

(2)检查自己登记的普查表有无差错、漏项。普查员对自己负责登记的《普查表》(长表或短表)、《死亡人口调查表》和《境外人员普查表》要逐户、逐人、逐项地进行检查。

(3)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按“人工逻辑检查规则”进行核查,发现差错或疑问应重新入户核对,要据实更正。

(4)认真比对摸底等相关资料。普查登记户数、人数特别是户籍人口、常住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外 来人口要与摸底等资料一一比对,差异原因要逐个说明。

(5)要认真清点本调查小区普查表有无丢失,清理正确无误后,普查员应将自己登记的普查表填写完封面后,装入规定的包装袋中。

2、互查。互查在 11月13日 至14日进行,由普查指导员组织普查员对普查表进行相互检查。互查主要按“人工逻辑检查规则”进行,普查指导员将普查员分成若干组进行专项检查。

长表检查组:主要有镇级人普办同志组织长表普查员集中进行互查,主要检查长表的户记录与底册是否一致;长表人记录中的基本项目填报是否准确,分不同年龄段填报的项目是否漏填和多填;

短表检查组:以普查区为单位,由普查指导员组织本普查区集中审查,主要检查短表的户记录和人记录;

死亡表检查组:检查死亡人口调查表;

境外人员表检查组:检查境外人口普查表;

普查员在互查中发现的差错或疑问,要认真做好记录,由普查指导员与原普查员联系核实或再入户核对,据实更正。自查和互查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对每个普查员登记的普查表抽取10户进行审查。对互查中发现差错较多的调查小区,要组织重新核查无误后才能进入数据汇总。在核实过程中要注意入户的次数,做到既保证普查登记和复查的质量,又不干扰住户。

3、议查。在自查和互查结束后,安排一天时间进行议查,由普查指导员组织普查员召开由基层干部、群众积极分子、老村(居)民或熟悉情况的其他人员参加的座谈会,议查的重点是核实户数、人口数、有无重、漏、特别是普查对象外出人口、空挂人口、出国境人员是否已经进行了登记,出生和死亡人口有无重登或漏登。对议查发现的问题,应经过核对据实更正。

复查的时间安排只是一个大致时间,具体时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条件具备的普查区可结合登记工作进行复查工作。

(三)复查的内容。检查是否完整覆盖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本普查小区的总户数、人口数、出生人口、死亡人口是否准确,检查普查表中每个项目的填写是否有错漏,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等。应重点核查:

1、集体户有无漏登;

2、外来人口有无漏登和重登;

3、户籍外出人口有无漏登;

4、全户外出的户和空挂户有无漏登;

5、境外人员有无漏登;

6、没有户口的人,特别是超计划生育的孩子有无漏登;

7、 20xx年11月1日 至 20xx年10月31日 期间,出生后不久即死亡的婴儿,特别是在医院出生后随即死亡、医院未发出生证的婴儿,是否漏登了出生和死亡人口;

8、全户死亡、特别是孤寡户死亡是否漏登了死亡人口;

9、普查表中的跳填项目是否错填、漏填和多填;

10、按人填报的项目是否严格按普查表所规定的性别和年龄界限填写;

11、普查时点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地址的填写是否完整正确;

12、普查表上除按户和人填报的项目外,其它应填的项目(如签字、日期等)是否填写齐全。

第8篇:总结与汇报的区别范文

1陆面模型

1.1VIC模型概述VIC水文模型基于SVATS(SoilVegetationAtmo-sphereTransferSchemes)思想,通过空间网格化和土壤空间概率分布函数来反映气候和下垫面因子的时空变异性,也被称为“可变下渗容量模型”。新一代VIC模型将土壤分为3层,从上自下分别为顶薄层、上层和下层,在蒸散发计算上,采用冠层湿部蒸发、植被蒸腾和裸土蒸发三种蒸发模式。在产流机制上,将产流分为直接径流和基流两个部分,其中直接径流包含蓄满和超渗两种产流机理,分别用于饱和面积和未饱和面积上的产流计算;采用ARNO方法描述基流,且不考虑顶薄层和上层中的侧向流,并假定基流只发生在最层土壤[7-8]。在汇流计算上,VIC模型假定各个网格之间产流计算相互独立,通过耦合Routing网格汇流模型[9]来计算网格内和网格间汇流,网格内汇流采用经验单位线法,网格之间汇流则采用线性圣维南方程组方法求解。陆面过程模拟流程见图1。

1.2模型参数确定VIC-Routing模型参数可以分为产流和汇流参数,产流参数包括网格植被类型、植被参数库以及土壤参数,汇流参数包括网格面积比例、网格流向、流速以及扩散系数。利用ArcGIS软件,通过水文分析和空间统计等处理先后生成网格面积比例、网格流向,网格植被类型分布等参数文件,通过参考LDAS(LandDataAs-similationSystem)相关成果来制作植被参数库文件。而对于网格土壤参数文件的制作,由于土壤参数较多,分与土壤类型相关的参数和与产流相关的经验参数,需采用不同的方法确定,前者采用基于网格优势土壤类型查表和公式计算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后者则通过模型率定来确定。为方便与数值天气预报模式耦合,VIC网格目标分辨率与数值天气预报模式一致,取为10km,统计结果表明,寸、宜区间共由680个10km×10km网格覆盖,其中共有642个网格产流量汇入三峡水库。

1.3模型输入本文中VIC模型只对水量平衡进行计算,采用24h的时间步长,模型输入为日降水和日最高、最低气温。在降水、温度数据网格插值上,利用寸滩等87个雨量站的实测降雨数据和奉节等7个气象站的温度数据,采用倒距离平方和插值法将站点数据插值到网格上,考虑到三峡库区内雨量站和气象站点分布不均,且雨量站比温度站密集,故采用动态搜索法确定插值范围,取距网格中心点最近的六个雨量站和最近的三个温度站分别对雨量、温度进行网格插值计算。

1.4模型参数率定VIC-Routing模型待率定的参数有7个与产流相关的土壤经验参数和2个汇流参数。对于土壤经验参数的率定,考虑到VIC为基于网格的分布式水文模型,对每个网格内的经验参数都进行率定,计算量巨大,计算时间过长,可行性较低;而三峡库区土壤类型分布较又较为均匀,上层土壤(0~30cm)主要是壤土类,下层土壤(30~100cm)主要是黏壤土和黏土,且以万县为界,万县上游主要为黏壤土,万县下游主要为黏土,并没有必要对每个网格内的土壤经验参数都进行率定。结合三峡库区水文控制站点流量资料情况的基础上,将三峡库区以万县为界,分为两个区间,分别进行参数率定,万县以上区间以寸武、清溪场子区间为代表流域,万县以下分左右岸,左岸以大宁河(巫溪站)代表流域,右岸以磨刀溪(长滩站)为代表流域。寸武、清溪场流量资料系列较长,取2001~2006年为率定期、2007~2008年为检验期,而巫溪和长滩站径流资料有限,取2004~2005为率定期、2006年为检验期,采用SCE-UA优化算法,以Nash模型效率系数R2(确定性系数)为目标函数,参数率定结果详见表1。至于汇流参数的率定,三峡库区虽然汇流地貌条件复杂,但库区两岸支流较短,汇流速度均较快,且Routing模型中汇流速度和扩散性系数都有较明确的物理意义,故可先利用相关资料估算初值,再选取洪水过程进行调试,最终调试结果表明,流速可取3.5m3/s,扩散性系数可取1000m2/s。

1.5VIC模型检验为检验VIC模型在三峡库区的模拟情况,利用2006~2008年库区气象、水文以及径流资料,分别对三峡库区年径流量、汛期产流量(5月1日~11月1日)以及重要洪水过程等模拟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所选取的场次洪水均对三峡入库洪水有重要影响,统计结果详见表2~3。由表2~3可知,2006年~2008年VIC模型三峡库区年径流模拟总量和汛期模拟产流量的相对误差均较低,年径流模拟总量相对误差分别为3.08%、3.10%、4.18%,汛期模拟产流量,分别为0.13%、0.73%和1.66%。进一步分析可知,在7场洪水模拟中,洪峰和洪量相对误差均在20%以内,且模拟峰现时间和实际峰现时间均完全拟合。根据水文情报预报规范(SL250-2000)[10]相关评判标准,三峡库区VIC模型模拟精度较高,可以用于三峡水库入库洪水作业预报。

2气象模式

2.1WRF模式简介WRF模式是由美国多家研究机构共同研发的新一代中尺度预报模式和同化系统,采用模块化、并行化以及分层设计等技术,在计算精度、快波处理以及预报时效等方面优于其他中尺度气象模式,有着良好的降水、气温模拟精度

。2.2WRF模式设置本文WRF模式以三峡库区为计算区域的中心,采用粗细网格双重嵌套划分方法,粗网格和细网格的水平分辨率分别为30km和10km,分别覆盖影响长江中上游的主要天气系统和影响三峡库区的主要天气系统,并根据网格水平分辨率将WRF模式积分步长设置为180s。在预报作业上,下载美国环境预测中心(NCEP)的全球分析场和预报场作为WRF模式的初始场和侧边界条件,并以3h为计算步长预报未来168h之内的天气状况。由于NCEP每天在北京时间8点20分左右资料,预报资料下载和WRF模式计算耗时约3h(本文采用8核惠普工作站,CPU主频3.3GHz,12GB内存,FedoraCore14_X64系统和并行计算环境),因此,每天可在11点20分左右有效预见期为165h的天气预报成果。本文通过自动运行脚本成功的控制了预报资料下载、预报计算以及预报结果输出等过程的自动运行。

2.3WRF降水预报检验为评价WRF在三峡库区的降水预报精度,参考《关于下发中短期天气预报质量检验办法(试行)的通知》气发(2005)109号文件相关要求,采用TS评分方法,利用三峡库区87个雨量站点实测资料,对WRF模式2007年7月逐日降水预报进行检验。为便于比较,实测值以及预报值时段统一整理为早8时至次日早8时,TS评分结果见表4。式中:TS为评分值,又称预报准确率,气象上一般采用该值来评价降水预报的准确率,TS评分值越高,表示预报效果越好。NA为预报准确次数,NB为空报次数,NC为漏报次数。由表4可知,WRF模式降水预报结果的TS评分值与预报时效以及预报降水量级有关,随着预报时效的延长、降水量级的增加,TS评分值有减小的趋势。进一步分析可知,96h内降水预报结果的TS评分值较高且较稳定,而96h之后的TS评分值有随预报时效的延长而递减的趋势。可见,WRF模式在三峡库区的降水预报应用上,有着良好的短期定量降水预报能力和一定的中期定性降水预报能力。

3三峡库区陆气耦合洪水预报系统构建

3.1WRF与VIC耦合陆面模型和气象模式耦合的关键问题是实现气象模式输出与陆面模型输入之间的时空尺度匹配。在空间尺度上,WRF模式与VIC模型网格分辨率均为10km,且两者在地理空间上对应良好,可直接利用Ar-cGIS软件实现VIC网格和WRF网格之间的空间匹配。在时间尺度上,WRF模式和VIC模型的预报步长分别为24h和3h,而耦合系统的步长为24h,统一以早八时至次日早八时为计算时段,依次提取WRF模式相应24h内累积降水量、最高气温和最低气温等预报要素,并按VIC模型气象输入文件格式要求输出,从而成功实现了WRF模式与VIC模型间的单向耦合。

3.2陆气耦合洪水预报系统实现三峡库区陆气耦合洪水预报系统主要由气象模式(WRF)、陆面过程(VIC-Routing)、数据库支撑、预报以及自动运行控制5个模块组成。虽然天气预报和洪水预报计算均在Linux系统下完成,但为便于与其它洪水预报系统集成,系统将预报平台布设在Windows客户端,通过采用服务器构架和数据库访问策略控制技术来解决不同系统间数据传递问题,并研发了自动运行控制模块,实现了系统内部自循环日滚动预报,三峡库区陆气耦合洪水预报系统框架图和预报界面详见图2~3。

4暴雨洪水预报试验

为检验三峡库区陆气耦合洪水预报系统的预报精度,选取表4中对入库洪水贡献最大的四场三峡库区洪水过程,进行暴雨洪水预报试验,各场洪水的峰现时间分别为2007年6月20日、2007年7月21日、2007年7月30日和2008年8月16日。结合WRF模式预报能力,同时考虑到库区上游水文部门一般只提供未来3天寸滩站、武隆站径流过程预报,本文选取96h为最长预见期,利用耦合系统分别对以上四场洪水进行日滚动预报试验。

4.1WRF模式降水预报成果分析与传统洪水预报方案检验不同,在检验陆气耦合洪水预报精度之前,应首先对定量降水过程进行检验。本文分别从对产汇流影响较大的面平均雨量(P_AVE)和网格最大雨量(P_MAX)两方面对降水预报精度进行检验,考虑到雨量等级对相对误差等级影响较大,所以大于5mm的降水以相对误差为衡量指标,而小于5mm的降水以绝对误差为衡量指标。本次降雨试验共有40场降水预成果,其中面平均雨量和网格最大雨量预报中偏大预报场数分别为24场和28场。分析表明,小雨事件预报值大于实测值的情况较多,暴雨事件预报值小于实测值的情况较多,且整体上WRF模式偏大预报要多于偏小预报。为进一步分析WRF模式降水预报精度的影响因素,统计WRF模式在不同预报时效和不同雨量等级下的降雨预报平均相对误差水平,统计结果详见表5。由表5可知,WRF模式降水预报精度同时受预报时效和预报等级的影响,对于同一预报时效,中到大雨的平均相对误差最低,大到暴雨次之,而小雨事件则不太稳定;对于同一雨量等级,预报精度有随预报时效的增长而递减的规律。此外,面平均雨量预报精度整体上比网格最大雨量高。总体上,WRF模式在三峡库区的降水预报精度良好,能够为洪水预报提供有效的降水预报信息。

4.2入库洪水预报成果分析为检验耦合系统洪水预报精度,以不考虑预见期降水的传统预报方法为参照,将三峡库区陆气耦合洪水预报系统的洪水预报结果与寸滩、武隆上游来水合成为三峡水库预报入库洪水,再与实际入库洪水进行对比分析,其中寸滩、武隆洪水演进采用马斯京根法。图4给出了不同预报时效的预报入库洪水与实际入库洪水以及传统预报入库洪水之间的对比情况,表6则给出了不同预报时效洪峰预报误差。由图4可知,与无降水预报相比,考虑三峡库区洪水的三峡入库洪水预报精度明显提高。通过表6进一步分析可知,在统计的16个三峡水库入库洪峰预报成果中,偏大预报为9个,最大正偏差为7.0%,偏小预报为7个,最小负偏差为11.8%。可见,洪峰预报精度与预报时效有关,预报时效越长,预报精度越低,24h~96h对应的平均相对误差水平分别为:1.1%、2.8%、5.9%和2.9%。根据水文情报预报规范(SL2502000),以实测洪峰流量的20%为许可误差,以上四场洪水预报试验洪峰预报误差均在许可误差之内。可见,三峡库区陆气耦合洪水预报系统96h以内洪水预报精度均符合水文预报作业标准,可以为三峡水库安全高效运行提供及时、有效的决策支持。

5结论

第9篇:总结与汇报的区别范文

第二条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纪委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条汇报对象包括各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第一责任人或具体负责人。

第四条听取对象由区纪委根据不同的汇报内容通知相关单位领导参加;

第五条汇报内容主要是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落实情况或就某个专项工作进行专题汇报。

第六条汇报的方式主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汇报两种。定期汇报原则上安排在每季度头一月上旬,指定若干个单位进行当面汇报,其他单位作书面汇报;不定期汇报主要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听取有关镇(街道)、区直部门责任人的专题汇报。可以采取全面听取工作汇报,也可指定内容重点听取汇报;可采取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集体汇报,也可以采取个别听取汇报的形式。

第七条听取汇报前,由区纪委作出计划安排,明确汇报的重点内容、方式方法、具体要求和时间、地点等,提前半个月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使其做好汇报准备。汇报人要根据汇报内容,进行客观分析,形成专题汇报材料。

第八条领导班子汇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以及区委区政府有关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决策和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情况;

(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牵头或协办任务的落实情况;

(四)廉政教育、廉政文化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五)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

(六)办事公开制度执行情况;

(七)财经制度执行情况;

(八)机关效能建设落实情况;

(九)行政执法、行政审批工作情况;

(十)工程投招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物品采购等公共资源配置执行情况;

(十一)公务接待、公车管理情况;

(十二)人大建议、政协提案、领导批示、群众投诉件办结情况;

(十三)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

(十四)选拔任用干部情况;

(十五)分管镇(街道)、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廉洁自律制度规定的情况;

(十六)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九条领导干部汇报的主要内容:

(一)在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以及区委、区政府有关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决策和工作部署中的个人表现情况;

(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履行情况;

(三)购买、建造、出租房子的情况;

(四)婚丧喜庆事宜操办情况;

(五)因私出国(境)外活动情况;

(六)有关“规定”执行情况;

(七)借用公款情况;

(八)其他涉及个人重大事项、廉洁自律等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十条汇报要求必须实事求是,既要肯定成绩,又要反映问题,明确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参加听取对象有权对汇报的疑问内容可当场进行提问。对存在问题的,帮助制定整改措施;对问题较为严重的,必须及时提请区委、区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二条汇报结束后,汇报单位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根据反馈的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整改措施送区纪委党风室备案。

第十三条汇报工作必须做好会议记录,以备查询。

第十四条执行汇报制度情况将纳入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定等次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不认真履行汇报职责的,将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对违风廉政建设责任规定的行为进行追究的暂行办法》(委[]92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