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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古建筑法律法规

第1篇:古建筑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古建筑;文物;城市规划;专业;

中图分类号:TU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12-00-01

古建筑文物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与文化的象征,每一处古建筑,每一件文物,都是一段历史的生动记载。古建筑文物是历史的见证,是城市的坐标,也是风景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高的科研、观赏和科普教育等价值。 在城镇化建设快速发展的今天,如何将城市规划和古建筑文物有机结合,有效地保护及利用好古建筑文物,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是我们必须要重视的课题。

一、城镇化建设高速发展中古建筑文物保护现状

国家文物局2014年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情况显示,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加速,未经审批在文物保护单位两线范围内违法建设甚至损毁本体情况突出。据统计,在2014年1至8月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就发生24起行政违法建设案,不得不引人深思。关于城镇化和文物保护,中国文联副主席冯骥才早在2013年全国两会时就呼吁,不能在城镇化的过程中把自己的文化“化”掉了。

2014年1月南京城墙太平门违规施工、4月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一座古桥因商业开发被私自拆毁、7月西安古城墙违规修建电梯、8月北京天宁寺违规盖4层违建用于僧侣住宿……在公利与私欲之间,利益的合谋者们选择了对历史文化的践踏,使得这些具有文物身份、受《文物保护法》保护的古建筑也逃脱不了被毁坏的命运,更遑论那些分布在全国各地、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却尚无“文物”身份的古建筑的保护情况了。

每一座古建筑、古文物的消失和破坏,都是我们民族一个历史细节的泯灭。城镇化过程中,我们将自己的历史和文化弃之车下,丢了民族的根,没有了精神的寄托,忘记了自己的来路,那又何谈去处?即便到了一个发达和现代化的世界,那也只是一个和我们无关的地方。

二、城镇化建设中如何做好古建筑文物保护工作

我们都知道,古建筑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民族文化瑰宝,是社会文明和民族精神的物化载体。现在的文化遗产,都是千百年来我国传统文明的结晶,反映了当时的文学、艺术、建筑、伦理和风尚,显示了历史脉络和传承关系。这是我们的根,是我们今后生存发展的文化基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文明内容。其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物保护和城市发展,两者是可以兼顾并重的,完全可以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在城市发展中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应认真学习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的法律法规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明确提出,要“注重人文城市建设,发掘城市文化资源,强化文化传承创新,把城市建设成为历史底蕴厚重、时代特色鲜明的人文魅力空间”。更特别提出,“注重在旧城改造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民族文化风格和传统风貌,促进功能提升与文化文物保护相结合。注重在新城新区建设中融入传统文化元素,与原有城市自然人文特征相融合”。

在这个大前提下,我们要认真学习 1982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之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深入开展城市发展、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中,要增强各级政府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使广大群众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各级领导要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充分认识城市发展中加强文物保护的重要性,按照法律法规精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切实将文物保护工作纳于城市发展的管理体系。

(二)古建筑文物保护工作需要文物保护部门牵头其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完成。城镇化建设快速发展的今天,势必涉及旧城改造及土地出让等种种问题,必然会遇到一些文物和遗址,解决这些问题只靠文物部门是绝难胜任的,要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以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参与。涉及到文物保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发之前,应听取有关文物部门的意见,杜绝后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现代化城市发展建设与文物保护应互相兼顾,互相促进,相辅相成,协调发展。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古建筑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的工程,要统筹安排,协调和组织好各方的力量。各级部门和团体要结合各自工作的特点,从不同方面加大对文物保护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同时,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沟通,加强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三)保护城市古建筑文物保护必须有相当的资金保护。

俗话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的保护也是如此。古建筑文物保护正常宣传要资金,古建筑文物保护的正常养护需要资金,正常日巡查需要资金,请专家会诊需要资金,安装避雷针装置需要资金,周围环境改造拆迁需要资金,古建筑文物就地保护,围护栏、立标牌等措施实施还需要资金。总之古建筑文物保护保护需要合理化的建设资金,资金到位对保护古建筑文物起重要保障作用。

“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这句话曾激起多少人对于未来城镇化美好生活的期冀。在城镇化实际推行过程中,只要每一位参与者切实的处理好城镇化建设与古建筑文物的保护工作之间的干系,和谐美好的新家园就一定能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3]张祖刚.《生态平衡、可持续发展是城市规划建设与建筑设计营造的基本理念》 [J]. 建筑学报,2009.

[4]冯现学.《快速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规划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5]范敬宜等.《文物保护法律指南》.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8)

第2篇:古建筑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马耳他;城市保护制度;历史文化遗产

1概述

马耳他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始于1925年,其主体由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由于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生效与修正是分阶段进行的,且时间相隔甚远,因此立法通常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脱节。有鉴于此,马耳他政府正在审视其城市保护立法,并开始建立起新的立法机制和法律实行框架。2000年马耳他各岛都已向内阁提交各自新的遗产保护法提案。

20世纪的前30年是马耳他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起步阶段。当时,在几年内发掘了一些重要的考古学遗址。其中有史前的HalSaflieniHypogeum.TarxienTemples,和两个之后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遗址。这些发现增强了公众保护古迹的意识,政府部门进而也感受到了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压力。1903年,LordGrenfell总督下令设立了博物馆部。最初这一部门负责收集各种将成为公共财产的器物。同时该部也作为中央政府的代表负责对马耳他的古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现在的博物馆部仍负有对马耳他的古迹进行监管与展览的职能。

在博物馆部成立后的将近七年中,马耳他政府并未制定任何形式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来明确它的职能。1910年,马耳他的第一部古迹保护法生效。该法案为马耳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确立了框架。这部法主要借鉴意大利1909年的历史文化遗产法案。经过1922年和1923年的修正案,古迹保护法最终于1925年生效。同年马耳他政府依法设立了古迹委员会,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评估,并为政府的遗产保护措施提供意见。该委员会于1992年解散。直至今天,马耳他的古迹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仍起着重要的作用。

上个世纪90年代马耳他通过了两部新的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法案。第一部是1991年的环境保护法。该法案主要应用于环境保护,但也设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但环境保护法在历史文化遗产方面没有提供一个能够拓展现有遗产管理结构的综合框架,而且也未能对1925年古迹保护法中一系列的重要条款提供更深入的规定。因此古迹保护法仍在延用。

一年之后,即1992年,马耳他的开发规划法得到了生效。该法案建立了现代的全国性的城市规划体系。通过该法案设立了马耳他的中央规划机构作为调控全国缄市开发的半官方机构。该法案还规定了对历史建筑的规划与评级的重要原则,并引入了城市保护区域及保护区的概念。与古迹保护法受意大利的影响不同,该法案所确定的多数规划原则与程序受到英国规划立法与实践的影响。

2保护体制

2.1法律框架

马耳他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是建立在现有法规基础上的一个综合性的框架。与保护制度相关的三项主要法案是古迹保护法(1925年)、环境保护法(1991年)和开发规划法(1992年)。古迹保护法与环境保护法主要针对遗产保护,而开发规划法主要针对开发的促进与调控。这些法案设定了遗产的定义以及政府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同层次的控制及干预权。

古迹保护法规定了政府在艺术品或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出售或出口、历史建筑的改造、以及历史遗迹的发掘等问题时所负担的责任和权利。该法案还规定成立了国家古迹委员会(由国家博物馆馆长担任其主席)。古迹委员会经立法授权对历史文化遗产问题提供建议。其建议提交至负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部长。虽然古迹保护法与格兰纳达协定或马耳他协定没有冲突,但事实上该法案未能满足这两个协定中的一些条款,也没有全面涵盖国际通用的以及欧盟委员会相关文件中所包含的历史文化遗产管理的原则。

相比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覆盖了更广的范围。在某种程度上,这部法案体现了欧盟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协定的综合框架,包括格兰纳达协定与马耳他协定,以及还未生效的欧洲景观协定(这部协议主要关于景观的保护与管理)。环境保护法把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古迹保护法中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融合进了一个新的框架。针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该法案将发掘、出口与保护的法规结合在了一起。该法案对国家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公布作了规定,并且第一次引入了历史中心保护的法律概念。该法案中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在许多方面可看作是对古迹保护法的补充。

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城市开发控制的规划程序以及管理机制。读法案的重要性体现在它设定了中央规划机构及中央的开发控制机构与机制,还制定了相关的政策、规划架构及规划程序。此外,该法案还规定了开发项目的申请、决策程序。开发规划法在开发控制的范围内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并规定了对设立遗产保护地区进行评定的重要条款。

2.2行政体制

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和开发规划法所规定的政府职能分别由教育部、环境部及内务部负责。这些部又设有专职的部门和机构来具体负责。教育部下属的专职机构为博物馆部,内务部下属的专职机构为规划机构。博物馆部是一个政府机构,规划机构则为半官方机构。环境部下属则设有重建部(政府部门)及三个半官方的重建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只在Valletta,Mdina及Cottonera这三座城市行使职能)。重建委员会具有设计和执行政策的职能。还有一些其他的政府部门及机构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其中主要有土地部(负责国家财产的国家机构)和房产机构(通常对古镇中心具有决策和执行职能的国家机构)。

博物馆部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有两个主要作用:监督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对遗产资源如博物馆和遗址的经营管理。根据法律,该部有权对涉及遗迹的违法开发行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一是向规划机构的咨询要求做出回应:二是设定包括遗产保护在内的必要的法律程序。

规划机构的设立及职能由开发规划法规定。该法案还设立了开发控制委员会、规划委员会、规划顾问委员会和规划申请委员会,并保证规划框架的各组成机构的独立性。根据该法案,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或对其有影响的开发项目的申请,通过特定的开发控制程序进行。规划委员会必须确保遗产保护事务由环境管理部门与遗产咨询委员会内部处理。这些机构是规划委员会的内部组成部分。

环境部的修复部门全权负责处理与古建筑及古迹的保护和修复相关的特殊项目。但是修复部门没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权力。环境部下属的在Valletta,Mdina及Cottonera三个城市的三个重建委员会的职能限于特别行动、管理计划及其他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与保护相关的动议。与修复部门一样,重建委员会只有咨询及营运功能,没有监督职能。

尽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部门众多,但目前还没有有效的法规政策框架把这些部门联系起来。实际上对于影响到历史文化遗产的城市开发项目,规划机构具有主要的决策和管理权力。它有权力向国家机构及非官方机构组织进行有选择的咨询,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开发控制。

2.3国际协定

马耳他是众多国际性和地区性的遗产保护协定的成员之一。特别是马耳他已通过了欧盟委员会的建筑遗产保护协定(1985年的格兰纳达协定)及欧洲古迹保护协定(修正案)(1992年签署于Valetta的马耳他协定)。马耳他列岛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世界遗产保护协定(1972年)的成员。马耳他有三个世界文化遗产:代表了文化现象的五个独立的巨石遗址

(Tarxlen,HagarQim,Mnajdra,TaHagrat与Ggantija)、HalSaflieniHypogeum和Valletta的城墙。

3历史文化遗产的鉴定

3.1遗产定义

马耳他的法规体系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了直接与间接的定义。古迹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定义是历史遗迹及其他具有50年以上历史的在地质学、古生物学,考古学上具有重要性的物件。古董和艺术品。所有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委员会可以根据该法案公布历史文化遗产清单,把登录的历史文化遗产明确化。

环境保护法中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定义与古迹保护法的不同之处在于把历史文化遗产扩展作为人类环境的一部分。该法案中的遗产定义为:地球上自然或人造的整体要素,尤其是……(e)乡村或城镇的景观;(f)文化历史要素。环境保护法是马耳他第一部与格兰纳达协定密切相联的法案。和古迹保护法一样,环境保护法规定遗产识别以政府公布的清单为准。

开发规划法对遗产的定义综合了古迹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定义。该法案对需要保护的遗产的定义不只在单独的遗迹,而是包括地区、建筑、结构、地质、古生物、考古、建筑、历史、古文物或艺术品遗产,及自然风貌、具生态学或科学价值的地区。和环境保护法一样,开发规划法与格兰纳达协定和后来的马耳他协定具有一致的法律框架。就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而言,单体建筑、遗址、遗迹。联体建筑或综合遗址都可作为遗产。同时该法案还规定了保护区的设立。保护区多数适用于城市中心,但原则上还包括有综合遗址的乡村地区和公园。如世界遗产遗址中的HagarQim,Mnajdra和Ggantija。Gozo的Cittadella内城作为该城所在的整座山一起列入保护区。保护区的设立使单体建筑和遗迹之外的城市历史风貌和特色地区得到规划机构的法规政策性保护,丰富了城市保护的层次。

规划立法使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虽然原则上被登录的建筑要受到全面的保护,但有些建筑的正立面允许进行适当的改造。规划机构的遗产咨询委员会对历史建筑进行检查并给予建议。这类检查通常也包括建筑附属的开放空间,如场地或花园。大的花园可设为城市保护区。在古镇中心,城市保护区中的开发项目受到限制但并不被完全排除。这意味着在这类地区的开发项目受到更加严格的规划控制和管理。

3.2登录历史建筑与遗址的分级

根据开发规划法,被登录的保护建筑分为三级。分级的标准取决于一系列的因素,主要基于建筑的重要性(如古教堂、大教堂)、历史、建筑特色、审美价值等。虽然建筑的年代也对分级产生影响,但不是决定因素。一些20世纪早期的建筑事实上也被登录为保护建筑。被登录的历史建筑的分级标准如下:

第一级;应整体保护的著名建筑或历史名胜。对建筑外部或内部面貌,包括庭园中的任何构筑物的毁坏或改造都是不允许的。可进行的改造必须是科学的修复或重建。内部改造只能在为了使建筑能继续使用的特定情况下方可进行。

第二级:对城市保护区的整体面貌做出贡献的建筑。通常这类建筑不允许被拆除。只有对建筑的特征产生最少损坏的内部改变建议才会被予以考虑。

第三级:不具历史意义的建筑及相对不重要的建筑。若代替的建筑与周围环境一致,则可进行改建。

被登录的历史遗址的分级标准如下:

A级.最优先保护的。不允许任何会对这些遗迹或遗址的自然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开发。在其周围设有至少100米的缓冲区,该区不允许任何开发项目。

B级:非常重要的,要不惜代价保护的。采取足够的措施以排除因直接开发带来的任何破坏。

c级:尽一切努力保护的,但可能在适当的调查研究、录入文档及目录后重新掩盖。应为其提供充足的供应。

D级:属于通过无数其他例子而知名的。在重新掩盖或摧毁之前进行记载及登录。

3.3保护区

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其中可以包括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设立保护区的原则是保护和改善城市空间及单体遗迹、建筑、遗址或景观风貌特色。虽然城市保护区重点在于保护历史建筑,但它也为建筑组群提供了“地毯式覆盖”的保护措施。

城市以外的被保护区域可以被指定为乡村保护区而受到保护。在这些地方往往有无数的考古学遗址。乡村保护区具有其他保护区同样的法律效力。它与其他保护区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每个乡村保护区有各自独立的保护建议。

3.4历史文化遗产的识别

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和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受到保护的历史建筑、遗址和保护区需要创建名录。在20世纪30年代,博物馆部出版了受保护遗迹的清单。该清单个分有限,且从未修正或增补过。根据开发规划法第46条的要求,被登录的历史建筑、遗址和保护区由官方的GovernmentGazette出版。

未列入名录的历史建筑和遗址可通过紧急保护令受到保护,其法律有效期为6个月。受威胁的历史建筑和遗址除了具有和名录中的历史建筑和遗址相同的地位外,紧急保护令还允许其具有足够的时间接受评估以被登录。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在GovernmentGazette出版后生效。

至今,规划机构对所选的城镇及乡村进行系统评估后,已登录了约10000座历史建筑和约300个遗址。而保护区则遍布在马耳他列岛及其各自的城镇。

4保护政策和措施

4.1保护法规

古迹保护法第6(1)条规定涉及历史建筑和古迹的开发需经遗产部长的同意。该法案规定改建需要得到部长的批准。同时该法案规定政府负责出版受保护的历史建筑和古迹的名录。未被列入名录的历史建筑和古迹并不意味着它们不具有重要性或重要性不被认可。依照古迹法第7条,教堂不列入该法案。宗教财产的开发是根据教堂指定的委员会继部长同意后决定的。该法案第10条授权政府采取措施以保护私有建筑、遗址或遗迹。

环境保护法在涉及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开发申请方面不如古迹保护法严格。该法案并未规定对涉及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开发规划法规定规划机构对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及保护区给予特别关注。尤其是第46(3)条和46(4)条禁止或限制对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及保护区的开发,破坏、改建、或类似的行为。第46条规定的补救措施包括保护令或第52条规定的阻止令。保护令可包括政府强制执行的补救及保护措施。这些措施由规划机构提出。该法案第47条还规定了对未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可颁布紧急保护令。紧急保护令有效期为6个月。这为被其保护的建筑和遗迹被登录或强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准备了充足的时间。与古迹保护法中的遗产保护条款不同,开发规划法并未针对历史遗产、考古学遗址、遗迹及其他遗址的开发申请规定不同的管理和审批程序。

4.2保护的方针政策

开发规划法及马耳他政府的城市保护政策并不反对对已登录的或保护区内的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历史建筑的名录和登录建筑的分级制度对历史建筑的改建有着明确和严格的规定。自设立城市保护区后,规划机构明确提出了对保护区开发控制的设计方针和对城市中心保护的改进措施等政策。如明确了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及用途的调整对保持城镇的活力是有益的,而且有时是必须的。只要这种改变能够保持历史的连贯性,就是可行的。

拆建、加建、正立面及内部的改变、加层、非传统材料的使用等都会对房屋产生负面影。向。再者,传统社会空间如城镇及乡村的广场和花园的消失、破坏、街道拓宽及类似的开发,对城镇传统风貌特色的改变和破坏是明显的。这些问题导致了街道及城镇物质环境和景观质量的严重下降。

正因为这些因素,对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址以及保护区的改造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现有法规和政策严禁对第一级的登录建筑任何形式的破坏和改建。如果对第二级的登录建筑内部改建不破坏其原有的特色及建筑的统一性,可予以考虑。但对建筑物的特色部分如楼梯、线脚、桶形穹窿、石刻等的改变则是不允许的。只有对第三级的登录建筑的改建才相对较容易被批准,只要改建与其周围环境相和谐。总之,现行政策和法规反对破坏,力图使城市发展的历史延续性更为稳定。

相比对被登录建筑和遗址的改造的规划管理,对城市保护区的开发控制则强调评估与历史建筑相关的开发项目对保护区整体景观的影响。评估有一系列的标准。改建申请应说明诸如建筑修复状态、结构恶化、卫生情况、照明、外部内部特征及其他重要因素。若批准改建,规划机构有权限制建筑高度、定线、建筑特色等,因为应当优先考虑街道与城镇景观。

此外,与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密切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改变历史建筑原先的使用性质,如改为商业、住宅、文化与旅游等用途。一些城市中心是政府行政管理、商业及旅游的重点,Valletta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某些历史建筑在改变使用性质之后造成了本地区的原有社区和社会结构的失衡或消失,并导致这些地方失去了生气。因此现行政策不鼓励历史建筑改为商业及行政用途,而较倾向于保留或改为居住和文化用途。但是这类措施的施行受限于保护区的资源及基础设施的发展。

4.3保护策略

马耳他政府对于城市保护的策略是采用适合本国国情的适当的保护政策。而全面推行城市保护,特别是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保护架构并将保护与城市规划管理相结合,则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以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为标志。在1992年之前,由规划许可委员会(PlanningAreasPermitBoard)、审美控制委员会(AestheticsBoard)、古迹委员会(AntiquitiesCommittee)及其他委员会的专家学者提供决策建议。事实上,马耳他的保护措施长久以来与城市开发的管理分离,而且也没有明确的策略。

在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之后,马耳他政府针对城市保护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目的在于使城市保护能够得到长期有效的实行。规划规定了可进行实施的历史建筑、古迹和保护区重建策略。策略的核心,如历史中心的复兴、有价值结构的保护及资助的引入、公众投资及其他财政措施都具有综合保护政策的特点。

马耳他的城市和自然环境在20世纪的最后个几年间经历了巨大的变迁。这一时期马耳他惟一的大学得到了重建。而马耳他国内的科学和学术领域的专业研究水准也因此有了迅速的提高。专业人员的看法和建议对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和保护政策时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与保护相关的国际协定、及标准的使用变得普遍。政府更意识到建立新的法律机制以进行城市保护的必要性。1991年与1992年的几个月中,马耳他政府生效了新的环境法案,并以开发规划法为蓝图,出版了全国范围的结构规划,这标志着有关遗产保护的马耳他协定的诞生。同时,立法、规划程序及其他几项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操作在综合保护、修复及管理方面与国际接轨。

4.4制裁及强制措施

马耳他立法针对城市保护规定了一系列的制裁及强制措施。国家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干预原则可追溯至1925年的古迹保护法。该法案规定可以对破坏遗产行为处以罚款并判刑。但该法案的权力并不仅限于处以惩罚。依照其条款,侵犯者有义务恢复历史文化遗产受损、被改变或破坏的部分。同时,该法案进一步赋予国家出于保护目的而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强制购买,或对被破坏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强制没收。

政府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干预原则在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中也得到了体现。如该法案规定了政府针对违法行为所能采取的立即行动。此外,该法案还为政府的保护行为设定了更广的时间范围。长期的保护行为如政府在公布登录建筑和遗迹名录之外还要提供针对这些建筑和遗迹的长期开发考虑的框架。短期保护行为包括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这些命令包括必要的预防和补救行为。该法案还提供了“强制停止”法令来责令停止未经政府许可的开发项目。

凡是涉及历史保护区及登录建筑和遗迹的开发申请必须附有详细的“方法说明”,即要求提供相关建筑或遗迹的历史、现在的特定状况、调查报告及将进行的工作和详细的实行计划。因此这类申请必须概述涉及技术、结构与材料清理、代替材料的范围、化学处理及服务设施等情况。这些要求必须与开发申请的方法说明一并考虑。这些对被保护建筑和遗迹的详细的控制、保护标准的设置及监控十分重要。

4.5综合保护

1992年开发规划法提出了城市开发过程中的综合保护政策。该政策涉及不同层次的保护的多项政策。虽然该法案包含综合政策的原则,但其主要焦点停留在正确的调控及开发而非综合保护。实际上,在城市保护区内的规划管理并未以整体综合保护政策为基础,而是以单体历史建筑和遗迹的状况为基础。

虽然综合保护政策的统一概念并未在全国采用,但是各地城市规划的发展及城市保护区的管理促使政府进行全盘考虑。而这促进了政府制定对重建城市历史中心所需的方针政策。20世纪90年代把历史建筑改建成民居的趋势日益增强。这多数由房地产开发商支持,出售特色房屋,并引发了公众对城镇中心历史意义的新的体验。这些转变中的社会趋势获得了更多的政治关注,地方当局更注重城市环境整治项目及其他改善城市环境的措施。

规划政策指导方针3是马耳他第一项针对城市保护区内规划控制的政府指导性文件。该项政策寻求对历史建筑和街区改建的规划控制以及积极促进对历史建筑和遗迹进行保护性的规划管理。在文件中概述了历史建筑的正立面、阳台及其他要素的改建限制,且强调阻止城市不和谐景观、设计标准的下降及不适当材料的使用。文件中还概述了城市历史中心开发项目的申请前提的“方法说明”原则:用来说明内部改建及作为记载这类变化以最终归入国家档案。文件中还概述了涉及商店正立面、街道设施、信号标志、传统街道路面的改善、城市结构的保护、土地使用限制及交通管理的方针。该文件中所阐述的政策支持的是以改善城市中心的面貌特色及建筑修建与保护为目标的决策过程。

4.6资金来源

至今为止马耳他的城市保护工作最大的经济来源是国家政府的拨款和补助。但是补助的资金仍十分有限而且补助计划尚处于起步阶段。这些主要用于传统木质阳台的修复工作。历史建筑的所有者也可通过银行贷款获得间接资助,尤其是通过低利率贷款来支持历史建筑的改建和重建。虽然这些贷款不是为保护工作度身定造,但银行贷款可用于历史建筑的修缮。

国家资助主要用于具有历史特色的公众建筑的保护与维护。这类资助主要是拨到使用公共建筑的政府部门。受到资助的保护举措通常要做特别决定。地方当局越来越关注位于各自行政辖区内的历史建筑及城市景观。街道铺路工程、交通治理计划及公共场所改进等正变得日益重要,并进入地方当局的议事日程。这些显示出政策对城市保护区有利的一面。同时这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私人投资对城市保护项目的支持。

马耳他政府还设立了一些集中在Valletta,Cottonera地区及Mdina的重建项目。这些项目由长期设立的委员会负责,通常采取特殊行动。且这些项目完全由国家资助,主要集中在公共古建筑、公共空间、花园及遗迹。

4.7专业机构和组织

专业机构的在城市保护方面的作用在某些程度上具有局限性,这主要是因为这类机构数量很少。而且这还与其目标有关。机构及专家组织主要分为三类:国家部门、专业机构及NGO(非政府组织)。

与保护有直接关系的主要国家机构是规划机构、博物馆部及工程部的修复组。规划机构是开发的调控机构,修复组主要是在公共历史建筑保护的执行机构。博物馆则具有双重职能。

与保护直接关联的专业机构是建筑师院。该院的主要作用是对建筑及民事工程标准的调控,并与规划机构、其他专业机构及教育机构相协调。

NGO主要包括两大主要的委托机构。它们负责承担保护工作并进行资助,但这通常针对城市保护区以外的建筑。这类NGO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军事设施、古塔及小型遗迹。同时它们的注意力还放在提升公众的城市保护意识、与规划机构和其他政府机构交流政策情况。

4.8教育和培训

马耳他国内的城市规划和城市保护的专业人员较少,同时也缺乏对专业人员的培养以及对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这种情况直到1987年才有所改变。当时马耳他惟一的一所大学扩充了城市保护和规划领域的专业课程和招生规模。马耳他大学现在开设有结构保护、城市规划及建筑修复专业的课程。此外还有其他重要领域如考古学、人类学和艺术史的课程。这些专业的毕业生有些进入国外学校继续专业方面的深造。这种情况持续了10多年,对马耳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产生了正面影响。这一影响体现在各个方面,即出现了更多的拥有丰富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也制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而且后者更为重要,其他的重大发展体现在历史建筑和古迹修缮技巧的提高和发展。一些机构,如建筑修复部门和环境工程部的修复组得到了复兴。教育部内设立了修复研究中心,主要旨在进行更高学位的修复研究学习。这两大举措无疑对提高专业人员的专业技巧做出了贡献。

5立法和政策的改革

在1992年开发规划法生效后的10多年内,马耳他的规划政策和城市保护政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体制化以及遗产的状况正日益受到政府和公众的关注。

另一方面,国际及法律被多数国家政府的普遍接受使国际标准正日渐形成。由于马耳他加入了国际和欧盟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协议,这为马耳他带来了新的法律义务。同时,向公众及咨询机构提交群岛的保护计划作为修订马耳他的保护程序的一部分。

对马耳他来说,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为其国家的文化特色做出了贡献,这一意识正越来越受公众的关注。国家有责任确保其文化价值仍具社会意义。尽管马耳他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取得了相当的进展,但在现有的遗产保护体制中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保护领域的实践及政策的应进一步改善,必须成立独立的遗产保护机构来支持地方发展规划。正是基于这一点,2000年马耳他规划机构和博物馆部进行了重要的改组。这些变化将进一步巩固马耳他在历史文化遗产,特别是城市保护方面的努力和成就。尤其是规划机构在首次结构规划实施的八年后,已开始对列岛的结构规划进行调整。为了更好地评估在城市保护领域的实践,规划机构在调整过程中咨询了与遗产保护相关的各机构和组织。结构规划的修正将包括综合保护政策的新政策及如何实施。

博物馆部和1925年的古迹保护法也将再行评估。已起草的新的遗产法草案设立了决策机构、独立运行机构及保障委员会以负责和调控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运行机构将被授权进行博物馆、遗址及其他遗产的日常管理。监督委员会将制定基本规则。

第3篇:古建筑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古建筑 古文化 城市发展 保护 传承

1、导言

古建筑是一座城市的记忆,是城市历史的见证者,它承载着这座城市的文化积淀;古文化是一座城市宝贵的精神荟萃,是教育子孙后代的最后教材,它怀揣着这座城市的明天与希望。而就目前来看,我国在古建筑保护方面缺乏有效措施,并且有些国家领导人以及城市规划从业者在古文化保护层面上认识不够,最终导致古建筑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甚至被列入了拆迁的名单

2、古建筑古文化保护的意义

2.1古建筑是历史文化的载体

古建筑承载了丰厚的文化内涵,可以说是一种文化精神的体现,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它见证了一座城市千百年来的沧桑巨变,也是一座城市历史的印。一旦古建筑遭到破坏,不仅失去了一座城市的见证者,并且也对我国文化遗产造成损失。古建筑存在的意义并不在于它能住多少人,更在于其自身的历史遗迹和内涵。如今在很多城市也出现了一些仿古建筑,而外表建造的如何逼真和神似,也没有历史内涵,只是一个钢筋水泥堆砌成的建筑物,文化内涵永远无法达到古建筑的高度。在研究古建筑时不能仅将关注点放在外在的美学上,更应该重视内在的文化内涵,真正发挥古建筑承载历史文化的作用。

2.2古建筑是民族信心以及民族精神的体现

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而古建筑作为中华民族灿烂文化中的一抹,记录了中国历史发展的完整过程,同时见证了中国从任人宰割的小国到如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经济大国的蜕变,这是任何西方文化无法比拟的,可见古建筑作为独立于西方文化的东方艺术的结晶,它的魅力不仅吸引了国人,更是影响了周边国家的建筑风格。古建筑的存在,就是中华文化的写照,就是民族精神的重现,就是民族信心的展示。

2.3古建筑是现代旅游业发展的基础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精神文化的追求越来越高,而旅游业作为精神文化活动的重心,对于缓解人们工作压力,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求具有积极意义。古建筑的存在能够增加一座城市的访问率,各大游客正是冲着古建筑的名牌效应而来的,访问古建筑就相当于重温历史,了解古人的生活方式。因此,古建筑不仅作为现代人们娱乐的场所,更是为旅游业的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

3、我国古典建筑保护工作面临的重要难题

3.1古典建筑本身风化严重

现阶段,古建筑群面临着自身风化严重的威胁,随着时代的变革,大自然对古建筑的影响较为严重,虽然相关专家学者倾向于保护和维修古建筑群,但是其中一部分学者与另一部分学者的观点和意见不统一,导致维修和保护的方式和力度也不尽相同。因此,古典建筑的石件和砖体的保护维修工作的效果并不显著。

3.2建筑的消失文化的消亡

近期,笔者作了一项关于西安市古建筑古文化保护情况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42%的民众对西安古建筑背后的文化内涵非常感兴趣,58%的民众有一些兴趣,有70%的民众表示会经常注意保护古建筑。近年来,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大力推进,城镇在发展和建设中对传统和特色建筑保护力度不够,陕西省一些极具历史文化风貌的建筑被破坏,体现地方传统特色的名镇名村逐渐消失,特别是不少见证现当展的优秀建筑遗存被拆除。三年前,位于西安市城南的兴教寺拆迁事件,曾一度引起社会及新闻媒体的轩然大波。西安兴教寺距今已有1300多年历史,因为埋葬着玄奘灵骨,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2年7月,由于兴教寺因历史深厚、影响深远,同汉长安城未央宫遗址、唐长安城大明宫遗址、大雁塔、小雁塔等五处遗产点被国家文物局列入“丝绸之路中国段首批申遗名单”。然而,正是因为申遗的需要面临大规模拆迁。以下为西安古建筑图

4、古建筑古文化在城市发展中的保护与传承

4.1发展中保护,保护中发展

首先要提高认识。“提高认识,领导是关键。”城市主政者、基层领导者必须深刻认识古建筑保护、文化传承的意义和价值,还要学文化、懂文化,用“文化”来管理文化。其次要建章立制。“建章立制,法规是依据。”城市古建筑的保护,必须依赖法律法规的保障。于198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我国文化领域内的第一部专门法律,该法对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后经修订首次确立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陕西省2013年年底出台的《陕西建筑保护条例》,提出要对古建筑实行保护与开发并重,同时规定了法律责任。有了法规依据,就该依法遵循。第三要健全机制。“健全机构,组织是保障。”古建筑古文化保护,是一项长期的艰难的工作,因此需要健全的机构和完善的机制,职权分明,保护发展才有推力。

4.2合理科学的进行城市规划

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发展速度较快,为了避免各地古典建筑遭到破坏,各级地方政府提出了一系列的保护古建筑方案,其中的一个方案就是城市规划即百年大计,所以,合理科学的进行城市规划对顺利开展古建筑保护工作具有积极的影响。另外,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方案,即在参照原始建筑的情况下,避开古建筑,在旁建设与之相协调的现代建筑。

4.3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定古建筑保护管理制度

相关法律的约束,对古建筑的保护起到重要作用,有关部门需要完善法律机制,对存在破坏古建筑行为的人员,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与刑事责任。使法律为古建筑的保护保驾护航。在古建筑保护的规定范围内,要建立严格的古建筑保护管理制度,要形成绝对有力的约束力,确保古建筑的保护工作,能够在社会中形成一种有效的社会机制,为古建筑保护工作创造有利的条件。利用刑法,为古建筑保护机制树立威信,使得古建筑在历史的长河中能够继续发光发热。

4.4做好对古建筑修复工作

任何东西都经不住时间的洗礼,经历数年、数十年、数百年的古建筑同样会有不同程度的破坏,如果没有专业管理人员发现并及时做到修复,古建筑的损坏可能就发展到了无法修复的阶段。而在修复中存在着许多学问,我不能盲目修复,而是首先要发现损坏的关键结构,并通过科学技术,利用有机材料,及时修复变形损坏的结构,尽量恢复古建筑的原貌。

5、结束语

综上所述,面对古建筑破坏严重的现状,了解其保护意义并掌握其保护措施对于弘扬中华历史文化具有积极意义。做好古建筑的保护工作,对提高民族凝聚力、团结民族内部力量,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保护它们是我们中华儿女共同的责任和义务,每个人都应该为之付出努力,妥善处理城市建设和古典建筑保护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使它们得到充分的保护和优化,为和谐城市的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何蓉.古建筑古文化在城市发展中的保护与传承[J].中国建设信息化,2017,02:72-74.

[2]何岩,王萌.古建筑保护的意义和措施[J].智能城市,2017,01:27.

[3]何岩,侯冠宇.浅论古建筑的保护意义和对策[J].智能城市,2017,01:92.

[4]梁松.城市设计中古建筑保护问题的分析与阐释[J].山东工业技术,2016,17:259.

浅谈通过渠道建设弘扬中医药文化

张 微

河北省中医院 050000

摘 要:中医药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世界医学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医学学科和人文学科的结合。中医药文化汲取了中国传统文化精华,体现了深刻的普世价值观,在促进健康、防治疾病方面优势独到,具有现代医学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伟大智慧。作为中国的一种软文化资源,大力弘扬中医药文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能够推动中国中医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本文通过研究中医药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弘扬中医药文化的意义和方式。

关键字:渠道建设 中医药文化 意义 价值

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中国的经济实力得到了巨大的提升,但是要实现中华名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只靠经济崛起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提高中国的文化软实力,才能全面提高中国的综合国力。作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医药文化在医学方面推动着中华文明甚至世界医学文明的进步与发展。弘扬中医药文化成为我国当前义不容辞的任务,我们应当站在中医药文化的重要战略意义的角度,扩展建设渠道,努力探讨和研究弘扬中医药文化的实现路径。

一、弘扬中医药文化的重要意义

人类医学是一门具有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双重属性的复杂系统的学科。文化是体现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特征,具有多样的特性。中医药文化是中华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体现了中华名族对待生活的一种方式和态度,它的存在和发展成为推动世界医学文化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中医药文化是一种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医药文化不仅仅指的是数千种植物药,它体现出来的更加是难能可贵的生存质量健康感念,例如形神合一、阴阳调和、正气为本、与环境和谐生存和发展,其治疗技术便捷廉价,使用自然生态的动植物药作为治疗方剂。中医药的药方能够历经千年的临床考研一直延续到现代并仍然被使用,药剂普遍具有修身保养的作用,中医药的治疗观念以调神为先,祛邪扶正,辨证施治。以一贯之,以简驭繁、行之有效、思维独到为其方法论,相比西医中医药更具有巨大的优势。中医药学将人类医学的主要任务回归到人类生活的本质上,意在提高人的生命质量。因此,中医药文化更加是一种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弘扬中医药文化有助于提高现代人对中医药文化的认识

为了更好的让现代人传承中医药文化,提高他们对中医药文化的认识,大力弘扬中医药文化是非常有必要的。中医药文化形成于古代时期,但在今天仍然对我们的现代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然而中医药提出的阴阳五行和精气神体现了先进的哲学思想,中医药的内容概念大多比较晦涩难懂,现代的年轻人对中医药文化的接受程度不高,甚至轻视和排斥学习中医药文化,这对中医药文化在现代中的弘扬是十分不利的。因此,必须在年轻一代中传播和普及中医药文化,让他们明白中医药文化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是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瑰宝。

3、中医药文化是推动世界文化交流的重要载体

中医药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宝贵遗产,在世界文化宝库中享有崇高地位,它所体现的整体观、平衡而非对抗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等,对于建立包容性和谐世界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中医中强调的治疗观念具有辨证意义,中医治疗方法是因人而异的,每个人的身体素质不同,使用的治疗方案的设定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推崇个性化治疗。这样的中医治疗观念对处理世界各族之间的文化信仰风俗差异有很好的现实指导意义,增强了国家的文化软实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的中国梦奠定了文化基础,推动中医药文化在世界中的传播,推动了世界文化的交流,对中国的文化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弘扬中医药文化的实现途径

作为中国中医药事业的根基,弘扬中医药文化是中华民族的重要使命。通过探讨弘扬中医药文化的重要意义,我们需要通过创新中医药文化建设来弘扬中医药文化。

1、加强中医药文化的宣传力度

大力宣传中医药文化,形成“信中医药、爱中医药、用中医药”的社会氛围 。中医药文化是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的,针灸技术、药膳、太极拳等养生方式都在日常生活中有重要体现,我们要通过推广和创新的手段,提升中医药文化在大众生活中魅力,通过宣扬传统的民间工艺和民俗文化风情,举办丰富的文化节日活动,达到宣传中医药文化的目的,加强中国人对中医药文化的正确认识和民族自豪感。

2、合理将中医药与现代医学技术相结合

中医药文化起源于中国的土地,是古代人民在生产和实践中总结形成的,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医学体系,经过几千年的传袭,在现代仍然被使用,其医疗方法的合理科学性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任何一门科学并不都是完美的,其中必定含有糟粕。合理将中医药与现代医学技术相结合,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创新对中医学系统的研究,才能更好的弘扬中医药文化。

3、让中医药文化在世界上作出更大的贡献

随着经济全球化脚步的加快,世界各民族文化间的交流愈加频繁,中医药文化在世界上也逐渐普及,国际社会开始认可中医药文化。一方面,中国人需要对中医药文化影响世界有强烈的信心;另一方面,中国需要在世界范围内推广中医药文化,创新对中医药的研究,让中医药给世界带来更多的贡献。例如,可以开展世界范围的中医药研讨会,促进国际社会对中医药的正确了解,从而推广中医药在世界上的应用。还可以建立和推广中医药的国际品牌,促进中医药的世界贸易。

三、总结

中医药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宝藏,也是最具中华名族文化特色的世界非物质分化遗产。我们需要正确认识中医药文化的本质,使用辨证的眼光看待中医药文化中蕴含的理念,科学创新中医药与现代医学的结合,大力弘扬中医药文化,让中医药文化走出国门,服务世界。

参考文献:

[1]邱海云. 中医药文化的特征及功能[J].甘肃中医,2010,(1):65.

第4篇:古建筑法律法规范文

1.1建筑材料耐火等级差西安古建筑以木结构或砖木结构为主,承重构件和屋顶为古建筑防火的关键部分。这种以木构架为主的建筑形式多样,但都是以木柱为基础,柱上架木梁,梁上再立瓜柱,形成一组木构架,两组木构架之间,采用檩、枋联结,美观的外表下实质好似一座堆积成山的木堆垛,其次屋顶的用材量较大,梁、柱、椽等构件表面积大,搭建和拼接构成的空隙较多,通风良好,极易形成立体燃烧。再加上屋顶有瓦覆盖,燃烧释放的热量不易散失,高温和木材分解的可燃气体集聚快,容易达到轰燃。由此得知,古建筑耐火等级为三、四级。

1.2不符合现代防火规范要求

(1)缺乏建筑分隔。西安古建筑类型多样,不仅有群体建筑的西安清真寺、西安城隍庙,还有单体建筑大秦寺塔、公输堂等。如图1大清真寺处于北院门回坊内,因为回族遵循依寺而居、依坊而商的民族特点,寺院四周被民用建筑包围,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也是祖上遗留下的明清古建筑,许多民用建筑在旅游市场开发的条件下发展成为小饭馆小商店等,用火频繁。由于历史原因,这些建筑毗连建设,没有考虑防火隔离问题,民用建筑一旦失火将对大清真寺构成严重威胁。

(2)古建之间缺乏防火分区及防火间距。西安古建筑所属寺院多以院落形式存在,设有中轴线,左右建筑对称,建筑群体以单体建筑的层出叠加成型。如图2西安市碑林区古建筑群并无防火分区与防火防烟间距,防火手段仅为最基本的人为预警。

(3)古建群体缺乏现代消防车道。许多院落式的古建筑处于闹市,出于对其保护的原因没有专门设置消防通道,直接导致消防车无法到达,如图3西安城隍庙。一旦发生火灾,且在15min~20min内得不到有效施救,就会出现燎原之势的熊熊大火吞并一切。

1.3消防管理及消防设施存在不足

(1)在古建筑及其周边民用建筑电器的使用非常普遍,建筑群内使用的电线存在乱接乱搭不符合规范的现象,有些老化脱皮的电线甚至直接攀附在古建筑木材之上,这样极可能由于电线短路而引起火灾;西安很多寺院内香火旺盛,焚香朝拜是朝圣者的仪式,但若使用不慎或无人监管极易引发火灾。

(2)由于旅游开发资源的需要古建筑周边的许多民用建筑改建为旅馆、饭馆,明火使用随处可见,为此埋藏了火灾隐患。这些建筑很少设有消防设施,彼此毗邻紧密,连片包围了古建筑群,若发生火灾极易火烧连营,伤及古建筑群。

(3)为了不破坏古建筑环境的完整性,很少在古建筑中增加现代建筑消防通道,防火措施多是人为预警,或设有古代消防手法中的防火储水铜缸,对万一发生的火灾扑救作用微小。

2日本古建筑保存方法

日本为古建筑保护设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早在1896年日本成立古社寺保存会,1897年颁布了《古社寺保存法》开始对全国的文物普查,1919年、1929年相继出台《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国宝保存法》等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由于法规几乎涵盖了所有对文物古迹、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面,各部门利用充分的法律依据各司其职对其进行严谨的保护。1949年奈良的法隆寺金堂不幸发生火灾,毁坏了该建筑上最古老的壁画,成为历史上不可弥补的损失。由此1950年日本成立文化财保护委员会,并且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到目前为止已成为日本非常完善的民族文化保护法典。不断完善立法制度充分反映了日本对本国古建筑及文化遗产保护的决心。日本在古建筑消防所取的先进手段:灭火设备包括灭火器、室内外灭火栓设备、喷淋洒水设备、水枪灭火设备、水幕设备、灭火用水源等。选择各种设备时要使设备的使用对建筑本身的破坏降到最低。报警设备包括自动火灾报警设备、异常报警器具、向消防机关通报的设备。其中异常报警器具为设于建筑环境之外的报警装置,若火灾发生时向过路人通报对扑救非常有效。避难设备指引导灯等避难器具的安置,根据实地情况制定最安全快捷的逃生路线,准备了足够数量的避难场所。内装材料采用现代先进的防火建筑材料,另外采用透明防火涂料保护木制建材,有效发挥了防火阻燃的作用。

3西安古建筑消防的基本对策

3.1增强法规意识,严格消防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消防法》和《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增强消防部队法规意识、管理机构重视消防意识、人民注意消防安全意识。本着“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使防火工作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制,以确保各项消防措施顺利实施。在强化制度、知识普及、应急演练、火源控制等方面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推行消防安全教育制度,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消防意识;定期进行消防应急演练,提高火灾初期补救、火灾自救、人员疏散等应急处理能力等。

3.2做好消防专项规划,改善消防安全环境西安城内的大部分古建筑群都孤立地处在复杂的环境中,各有关部门应尽快研究古建消防现状,各自制定积极的消防对策,联合实行消防规划方案。

(1)消防部门城市消防部门可为古建筑防灾设计特殊消防方案,在其周边环境的更新改造中设立专属小型消防站,即有利于在火灾发生的第一时间紧急通知消防大队,迅速开展救援工作。消防站的建筑风格可灵活多样,不拘一格,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在消防过程中需采用对古建及文物损坏最低的方案及设备,防止消防过程本身对其产生的毁坏。

(2)规划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必须科学合理地为古建筑及周围环境进行消防安全规划布局,西安市古建筑群除少数被开发为知名旅游景点外,有很多被质量等级差的民用建筑包围。在城市更新的过程中,划定古建周围建筑的危险等级并对其分类,综合历史因素合理拆除严重危险源,以留足防火间距、设立防火墙、划定防火隔离带等;改善古建筑群体绿化环境,结合旅游部门政策,合理改造其周边道路以形成环状消防通道,以利于消防部门顺利开展救援工作,及时扑灭火源;城市消防规划需制定完备的消防规划给水网,在规划建设上灵活掌握,合理确定室外消防栓的间距和保护半径,其间距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重点文物建筑为宜。

(3)文物保护管理部门文物保护部门应对古建筑形制、艺术、历史等方面进行彻底研究,依比例制作古建模型,并且记录文物详细信息为档案资料妥善保存;古建筑主要采用木材营造耐火性能差,且很难替换所有组件达到防火要求,因此可采用现代建筑防火阻燃技术,如在古建筑的梁、柱等主要木质构建表面涂刷防火阻燃透明油漆,在建筑内使用现代耐高温防火装饰材料,以发挥隔温阻燃作用防止火灾蔓延。古建筑修缮时,可在不影响古建筑原貌的前提下对易燃构件进行替换;重要的古建筑应安装防雷设施,要按《雷电的危害及预防措施》的要求安装,定时检查维修保证完好使用。文物管理部门应严格管理控制古建筑及周边环境火源的使用情况,如宗教用火、生活用火、电气火花等。香客及寺庙人员在古建筑内烧香点蜡时应有专人看管,每天保证人走灯灭,另外配备可用的消防灭火器材,禁止在殿堂内使用、堆放可燃易燃材料;应对古建筑内及周边电气线路进行勘察和检测,统一使用有保护的电缆布线、采用密闭型的电气设备和电源开关,以排除电线短路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4)旅游管理部门城市旅游管理部门应为古建筑实际情况限定游客容纳量,完善相应制度表明各方面注意事项,以文物保护为首要条件进行合理开发,配合其他部门对古建筑群体的保护行动。

(5)公安部门城市公安部门应仔细调查古建筑失火原因,依法追究纵火者法律责任,对故意破坏历史文化遗产者进行合理、严肃的惩罚。

4结语

第5篇:古建筑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西递;建筑景观;演变机理

中图分类号:K928.9,F5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869(2016)03-0000-00

被誉为“明清古民居博物馆”的西递村,徽派建筑保存较好,研究旅游发展过程中建筑景观演变机理,对西递等古村落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1建筑景观演变规律

西递村自1986年发展旅游业以来,建筑景观的演变呈现一些规律性的变化,如:

1.1.建筑景观功能旅游化明显

1986年之前西递村除去古祠堂等建筑兼有公共服务外,其它建筑仅有居住功能。1986年之后的西递,由于旅游业的发展,多数民居以各种形式参与到旅游发展中。旅游文化价值高的古民居直接转为旅游景点为旅游服务,如西园、淳仁堂等;拥有临街店铺的部分建筑转为商店,酒店、餐厅、家庭旅馆直接参与旅游产业服务,如跑马楼,猪栏酒吧;还有一些转化为旅游公共服务区,如售楼部,医疗救助中心。功能发生演变的建筑景观主要集中于旅游线路沿线,后边溪等旅游边缘区域,除写生者外鲜有人经过,功能演变较少。截止2011年11月西递古村落共有各类店铺155家,包括学生写生基地7家、农家乐38家、特色餐饮企业5家、酒吧3家、烧烤店1家、台球室1家、网吧1家、旅游纪念品店89家、超市6家、浴室1家、电信服务企业4家;其中旅游化程度最深的当属洛七慢递、归止园、猪栏酒吧以及哪吒手绘等店铺。

1.2.建筑景观现代化色彩浓厚

政府对古民居的补贴主要按照保存状况、文物价值等进行,不处于旅游线路上的景点补贴相对较少。而政府由于经费问题对核心景点的改造管理较严,造成无力顾及普通民居。临街的本地居民通过拆墙凿床,填砖加瓦改变原有建筑外形,开设临街店铺、农家旅馆、旅游饭店,将原本的房屋的居住功能改变为创造收入的商业空间。村落内部或者距离核心旅游区较远的部分本地居民随着旅游人数的增多,也开始将自家房屋整改为农家旅馆或者开办网吧、酒吧等娱乐服务设施通过采用景区路口招徕或者通过旅游社组织客源等手段吸引旅游者来自家住宿、就餐、娱乐消遣。因此西递古村落的建筑虽然外观上保持明清古建筑样式,内部大都按照自身所需进行了改造,使得其村建筑现代化色彩浓郁。

1.3.建筑聚落景观保持稳定性

笔者在实地调研中发现,西递古村落在1986-2011之间的26年期间,建筑景观的数量变化较少,特别是2000年之后西递古村落建筑景观保持总体稳定,基本没有变化。如图1所示。西递村除为适应旅游业发展需要新增了水口园林、明镜湖、以及南北停车场外,新增建筑与重建建筑相对较少(新建是指在空地上建设;重建是在拆除全部或部分建设,改变建筑外观)。新增建筑主要位于村落入口处、村落公路旁以及村落东北部的街巷延伸区、停车场周边区域。重建建筑主要是位于村落内部,偏离核心旅游线路的区域。自1986年发展旅游业以来,西递村进行综合治理,拆除不和谐且无法改建的新建筑,原址复建重建濒危建筑,改建一批与整体氛围不和的建筑。2001年前后,黟县县政府基本不允许西递村民新建房屋,对于特别需要建房和改建的情况需要经过公示,没有反对意见才可逐级报批。由于种种原因,西递镇土管所所存《土地变更调查表》仅有2001-2010年的房屋变更情况。其中西递古村落建筑变化近2006年1家原址扩建,2007年2家建筑扩建。

2西递古村落建筑文化景观演变影响因素分析

西递古村建筑文化景观的演变是在西递由传统农业村落转化为旅游型村落的过程中政府、本地居民、资源禀赋、消费需求等多因素相关作用的结果。

2.1自然环境因素

西递古村落被山峦丘陵环抱,其东为杨梅岭,其南为陆公山,其西为奢公山,其北为松树山,村内三条溪水:后边溪、前边溪、金溪或穿村走户,或绕村而流。该地的地形地貌对村民居住房的选址具有重要限制作用,进而制约了古民居的布局、建筑规模、建筑密度、建筑材料以及建筑群扩张走势。

2.2旅游消费者市场需求

根据黟县旅游旅游局统计资料,1992-2010年,西递旅游接待由2.91万次增加到69.09万次,旅游门票收入由1992年的10.88万元增长到2010年的69.09万元。西递旅游接待人次的快速增加,加大了对旅游地配套设施的要求,如西递新建了售票处,修建了水口园林、南北停车场、修筑了新的环村公路,增加了住宿设施、休闲娱乐设施。

2.3本地居民理选择

本地居民理选择首先表现在西递的人口变迁上。1986年以前,西递为农业经济,经济较为落后,人口外迁较多。1986年之后,西递旅游业发展迅速。旅游分红是根据人口和房屋进行分配的,此时的西递外迁人数极少,而且出现回迁现象,如图2。其次表现在商业选择上。实地调研中发现,虽然西递古村落距离黟县县城仅8公里,距离屯溪区52公里,距黄山南大门43公里,但是实际调研过程中发现,黟县县城到西递的公交每20分钟一班,末班车的时间是16:30,这个时间间隔对于一般旅游者来说不好把握,因此一些本地居民发现了旅游者对住宿以及餐饮有需求,利用自家居住空间改为商业空间,开设农家乐、小旅游、旅游商店等等。当这部分村民从旅游中获利,先富起来之后,或开始新建住宅、或新建饭店旅馆、或通过其他方式参与旅游业。面对利益的诱惑、当地居民的理性选择对于西递古村落建筑文化景观的演变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2.4政府的宏观调控及政策支持

省市县镇各级政府在西递古村落文化景观演变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各级政府通过制定各种土地分配制度、户籍管理制度、招商引资政策、旅游发展相应政策等来引导或者制约西递古村落的土地利用的分配、人口的规模、村落的发展趋势、旅游开发的范围及程度,古民居的开发与保护。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于1997年9月21日通过了《安徽省皖南古村落保护条例》,并于199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的颁布对西递古民居的保护利用管理等提供了法律保护。2001年6月西递、宏村被批准为国家重点保护单位,西递正式纳入国家1982年开始实施的《文物保护法》的保护与监督范畴内。2003年5月9日,安徽省省政府颁布并实施《安徽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西递纳入到省政府颁布的法律体系中。黄山市人民政府在2002年2月4日,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弘扬徽派建筑文化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黄山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针对黄山市市域范围内所古民居保护的办法-《黄山市古民居保护暂行办法》。1997年黟县人民政府制定了西递村保护规划,1998年黟县人民政府制定了《黟县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1999年起,黟县建设局要求对西递古村落内建房进行严格的审批程序,2001年,加强对村民新建、重建、改建、扩建房屋进行了更为严格的审批程序,并且对建筑的门窗改建、室内室外的维修也要求进入审批程序。2003年开始,对于旅游线路沿线,公路两侧的可视范围200米以内的房屋建设也需经过严格的审批。黟县人大在2000年11月西递入选世界文化遗产之后,于2001年3月28日颁布并且实施《黟县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01年末时补充颁布了《黟县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以细则形式明确规定:“沿主要街巷的房屋严禁增开店面。”西递旅游管委会于2003年年初制定《西递景区管理条例》,2003年1月,在西递村村委会的主持下,西递村成立了《西递村村规民约》对村民的相关行为进行了约束。各级政府组织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行为,对西递古村落文化景观演变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西递村各级政府颁布法律的保护下,对相关违法刑法进行了严肃而的处理,甚至是刑事处罚,对西递古村落建筑景观、土地利用景观以及聚落景观等物质文化景观的演化影响较大。

2.5规划师、学者、媒介机构等共同影响

1998年黟县规划局及委托相关机构对西递古村落实施考察,并制定了《西递村保护规划》,该规划对于西递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西递古村落文化景观起到了指导性作用,对西递古村落文化景观的演变起到了方向性的引导作用。规划师通过文本形式将其前瞻性、经验性以及竞争性的规划理念融入到西递整体规划之中,如西递水口园林景观极为规划师思想的体现,对于西递古村落文化景观的演变起到引导性作用。相关学者通过实地考察将西递古村落的实际情况以文字形态反映在相关媒介上,通过分析西递古村落发展现状,对比不同村落发展情况,从专业角度给西递村的发展指出方向,以专业知识对西递古村落文化景观演变提出希望的方向以及改进的空间。媒介机构通过图片、影片等将西递引入一个新的世界,并且向世人展示了西递的美好。由于媒介机构的大力宣传,西递的知名度逐渐提升,大批的旅游者、摄影爱好者等涌入西递,给西递古村落建筑文化景观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加速了建筑文化景观演变的步伐。

3结论

由于旅游者的增多,当地村民在理性选择下,将自家建筑窗墙打洞整改为商铺或者开办为农家乐等。多数建筑由居住空间改变为商业空间,建筑景观功能旅游化特征明显。西递古民居由于年代久远,内部装饰已经脱落或者不能满足现代人民的生活。随着经济水平的增长,富裕起来的村民开始注重对建筑内部的装饰,增添空调、热水器,铺设新的地板,修建现代化的卫生间、厨房等,因此西递古村落建筑景观现代化色彩浓厚。由于自然环境的制约以及政府的限制性作用,西递古村落的建筑数量没有明显变化,建筑景观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参考文献]

[1]卢松、张捷、苏勤.旅游地居民对旅游影响感知与态度的历时性分析——以世界文化遗产西递景区为例[J].地理研究.2009,28(02):536-548.

[2]MyriamJansen-Verbeke.TourismificationofCulturalLandscapes:ADiscussionNote[J].ResourcesScience.2009,3(06):934-940.

[3]孙艺惠,陈田,张萌.乡村景观遗产地保护性旅游开发模式研究——以浙江龙门古镇为例[J].地理科学.2009,29(06):841-846.

第6篇:古建筑法律法规范文

文化景观资源是国家的永久财富

意大利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同时也是世界文化资源大国,拥有全世界大约60%的历史、考古及艺术资源。继承和吸收了希腊文化元素的罗马文明不仅给意大利、也给欧洲和世界留下了丰厚的文化遗产。以水泥作为建筑材料是意大利的贡献。罗马军队开到哪里,以水泥建造的穹窿式建筑就被传播到哪里。罗马式建筑喜用大理石盖面,以华丽的科斯林圆柱支撑,将圆形建筑用连拱廊叠成。精于雕刻的罗马风格的建筑曾经风靡全世界。至今在欧洲、北非、美洲等许多地方,都有罗马文明留下的圆形露天剧场、拱形凯旋门、柱拱廊街道、宫殿式神庙等建筑。罗马文明对欧洲、美洲文明乃至世界文明产生了直接和深远的影响,且一直持续至今。

意大利就像一个“大露天博物馆”。全国约有3200多座博物馆。6000多座图书馆,10万座大大小小的教堂和5万座历史建筑物,其中37处文化古迹、考古遗址、自然景观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在3000多座博物馆内,收藏着510多万件考古文物,200多万件艺术品。这些艺术品体现神与英雄的故事,充满传奇浪漫色彩,将历史注入神话之中。一方面把神界还原到人间,神也有人的七情六欲:一方面把人间升华到神界,使人强烈感受到上帝的存在。

意大利把文化景观资源视为国家永久的财富,不仅颁布法律严加保护,而且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文物保护学科的国家,闻名于世的威尼斯建筑学院专为国家培养高素质的相关人才。意大利还将文化景观资源作为国家一项重要产业进行开发和管理,尽可能使它们成为各地区的经济增长点。文化遗产景观旅游业在意大利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支柱产业作用。

保护历史文化景观的行政规定

相传罗马城的创立者是特洛伊王子罗慕洛,罗马就以他的名字命名。罗马城坐落在台伯河南岸,它是一个建筑在7座山丘之上的城中之城。罗马是一层一层建筑起来的,地下有不同的建筑层级遗址。在20世纪50~60年代的战后建设中,意大利急于发展经济,建筑业开发征用了大量土地,曾经在罗马郊区大量拆毁文物和古迹。安东尼奥提出把经济建设与保护景观古迹结合起来的理念,并以他为核心成立了主要由知识分子组成的全国性组织“我们的意大利协会”,安东尼奥的理念后来被称为“城市建设的灵魂”。

1960年意大利成立了历史中心协会,出台了《古比奥》。它的中心内容是呼吁政府制定限制性措施,不要再批准那些盖在历史遗迹上的现代工程和建筑方案。要求每个城市都必须制定一个详尽的规划,在建筑施工之前要先进行地下文物探测。还要求国家对文物实施“保护性干预”,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历史文物景观。

率先提出了旧市区的整体保护问题,要求把景观文物和周边区域视为一个整体加以保护。所谓整体保护,就是不仅仅保护建筑物本身,还要保存它的生活方式、文化氛围。因为城市不全是由房子组成的,还有不同的社会阶层,城市是人与建筑的结合。保护景观建筑也要保护居住在里面的人,例如历史悠久的家庭式手工作坊。最为成功的例子是威尼斯,根据《古比奥》,威尼斯对全城进行整体保护,将城市设施、城市功能、景观效应、旅游观光相互兼容。但是这个理念在实际改建中也不是都能落实到位,有许多老城区的家庭式作坊也被迫从市中心的历史遗迹中迁出了。

1985年,总理府指示修建发电站、水坝、炼油厂、炼钢厂、机场、铁路和高速公路等公共项目必须进行环境(人与动植物、地下水源)的评估,目的在于分析建设项目对文化景观财产会造成怎样的影响(直接与间接影响,正面与负面影响,短期、中期与长期影响)。1986年意大利政府成立环境部,将文化景观保护与自然环境保护结合管理。

制定景观规划和保护的相关法律

对欧洲文化景观进行统一规划保护的理念诞生于欧盟委员会。欧盟是一个在全欧范围内积极推行文化经济功能的跨国行为者。2000年10月20日,欧盟委员会决议指出,文化景观是个人和社会的基础组成部分,是可以保护的集体财富,因为景观包括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两方面。所以保护景观对个人同样有益。景观其实是一个集合产权,必须由国家公共事业保护、管理和设计。欧盟的文化政策不干涉成员国自己的政策,只是以辅助原则促进世界对欧洲文化的了解和传播,在各方面支持和补充成员国的活动。

景观规划包含对文化景观的保护、修复、开发利用的途径等很多内容。因年代、所处地区、文物保护状况等不同,所以在规划中要对文化景观进行细致分类。

在欧盟委员会决议之前,意大利已有两部文化景观保护法律:1939年6月出台的第1089号法律和1985年8月18日出台的第431号法律。但二者对文化景观的定义存在矛盾。1089号法律只重视保护历史和文化的单一价值,仅仅关注景观本身的环境保护。431号法律将文化景观的范围扩展为对整个地区都要加以保护和探究,但将景观保护与自然环境保护相区分。这部法律成为各地区景观保护的依据和标准。欧盟委员会决议之后的2004年,第42号法律《佛罗伦萨决议》出台,这部法律将前两部法律精神相结合,提出既要保护具有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的景观财富,也要保护地区的自然环境。

依据欧盟的决议精神,2006年又出台了第152号法律。法律规定任何建筑项目必须经由环境评估,环境评估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主要关注项目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分析。这种分析方法由美国引入欧盟。法律还了应遵守的评估步骤和准则:如在实施项目前必须通知文化部、环境部及所在大区,环境部长先听取文化部和大区领导的意见,再作技术性决定。在法律程序上还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经济规划部际委员会,提交项目建议需附上所有文件和新的信息:对项目进行详尽描述:对选址和规模进行介绍;说明项目进行的不同阶段:用多少材料,将造成怎样的污染等。专门委员会于90天内提出是否同意动工的建议,结论只有两种:项目与地区景观文化兼容或不兼容。如果委员会否定项目,将提交所有部长参加的内阁审理决定。对兼容的项目委员会提出改进措施,由内阁与有关部门协调后,再作评估。评估结论也只有两种:可以实施和改进后实施。评估批准后就可以实施项目建设。

152号法律具有重大战略意义。首先欧盟规范了意大利与欧盟成员国在文化景观保护方面采取的程序;其次缩小了意大利与欧盟成员国在文化景观保护基础设施审批方面的差距,再次强化了国家职能部门和全民的环保法律意识。

法律执行与落实情况

意大利政府认为,历史文化遗产关系到民族特质,是构成国家魅力和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因而把保护、开发和利用文化遗产定为长期国策,并作为培育和管理现代文化市场的指导性纲领。

1975年成立的文化遗产部是意大利政府专门负责文化事务行政管理的部门。主要职能包括:保护和不断发展传统历史文化,提高全民族特别是青年一代的文化素质:对外树立意大利形象,积极参与国际竞争,防止沦为“文化霸权”主义的殖民地:以传统文化优势促进现代经济的全面发展。文化遗产部下设20余个文物管理局,负责管理全国各地的文物古迹及名胜景观。文化保护法律一部分由中央出台,制定总体方针和政策;一部分由各大区出台,制定本地区具体细则。景观的财产价值由中央和大区共同负责,景观财产价值不仅代表区域景观的自然价值,也代表法律定义价值。通过对景观区域的规划,在管理中具体落实细则。

意大利的多数文化遗产属于国家,长期以来一直由国家负责保护和管理,所需大量资金主要由政府负担。目前在意大利的历史文物景观中,只有罗马斗兽场、那不勒斯的庞贝古城和佛罗伦萨的乌菲齐博物馆是盈利的,其他景观都要靠国家财政拨款保证运营。文物修复工作是文化遗产部的一项主要工作,政府每年都要从财政收入中拨出数亿欧元专款用于文物修复。文物修复经费的来源还有: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将业中的部分收入作为文物保护资金:国家通过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对一些文物保护项目进行赞助。

第7篇:古建筑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纳西族;传统;建筑;形式;特点

提起纳西族建筑就会一下子想到丽江古城,作为中国的一个少数民族,纳西族有着自身独特的建筑理念和思想,在漫长的民族进化中,纳西族人从图腾崇拜到,从生活方式到建筑理念,都形成一个中心的观念,即超然的自然主义思维。丽江古城作为纳西族保留最为完整的建筑,无处不体现了纳西族的人文精神和文化内涵,为我们阐明了一个最为简单的道理,即一切可破,唯自然不破。通俗地讲,如果在古代社会没有科学一说,那么如何保障大规模建筑的科学性呢?能够既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安全,又保障建筑的和谐美观。这个方法是存在的,那就是自然规律。只要按照自然规律办事,就能够保障传统的科学性,这也是我们传统文化中无处不体现的道理,比如我们对时令的划分,对节气的把握等等,都是长期人类活动中把握了自然规律,就把握了在无科学指导下的神秘。在我们探讨这种发展规律的同时,我们很清楚的研究的主要方向,就是传统建筑对自然规律的把握,这也是本文试图通过对纳西族传统建筑的形式与特点等问题的研究所要达到的目的。即通过对传统建筑形式与特点的分析,找到自然的规律,并通过这种自然规律的体现找到对现代建筑的启示。

1 纳西族传统建筑的形式与特点――以丽江古城为例

说起纳西族传统建筑,丽江古城毫无疑问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丽江古城中国四大保护最完好的古城之一,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中唯一两个没有城墙的古城之一。丽江古城建于宋朝,距今已经经历了漫长的9个世纪,自古以来就是附近地区最为重要的集市,是纳西族十分重要的一个城镇。即便是现在纳西族占当地总人口也达到了70%以上,并且还有近30%的纳西族人还从事着传统的工艺制造。从丽江古城坐落的地理位置来看,依山傍水,在玉龙雪山下,丽江素河穿城而过。在入选我国首批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古城的理由为,充分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统一、多元融合的文化为特点,以平民化、世俗化的百姓古雅民居为主题的“建筑群”类型的世界文化遗产,是一座至今还活着的文化古城。

纳西族传统建筑的形式。区别于中国古代建筑的形式,纳西族的传统建筑没有按照古代统一制式来完成,没有受制于“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途九轨”的中原建城复制影响。城中的道路建设并没有严格的要求,也没有城墙的布置,丽江古城的整体布置可以用三山为屏、一川相连;水系利用中的三河穿城、家家流水;街道布局中“经络”设置和“曲、幽、窄、达”的风格;建筑物的依山就水、错落有致的设计艺术在中国现存古城中是极为罕见的,是纳西族先民根据民族传统和环境再创造的结果。

纳西族传统建筑的特点。城镇和建筑本身就是社会形态的一种直观表达,作为日常生活的载体,个体建筑的使命是生活承载,而整体建筑的使命则是文化承载,我们从民俗中看到了文化,从文化中看到了社会形态,同时也理解了自然。尤其是民居建筑的特点更能够从中找到利用自然的巧妙,出发点就是简洁和实用。丽江古城的建筑特点充分体现出了古城结构上的种种风格,不论是在民居的布局上还是在民居的结构上,还是从民居的造型方面都是完全按照自身的条件和生活习惯所形成,有效地结合了大自然带来的便利条件,同时也吸收了中原传统建筑的以及其他少数民族的建筑特点,体现了建筑的多元化。不仅在房屋抗震、遮阳、防雨、通风、装饰等方面进行了大胆创新发展,形成了独特的风格,其鲜明之处就在于无一统的构成机体,明显显示出依山傍水、穷中出智、拙中藏巧、自然质朴的创造性,在相当长的时间和特定的区域里对纳西民族的发展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丽江民居是研究中国建筑史、文化史不可多得的重要遗产。

2 纳西族传统建筑对自然规律的把握

什么是自然规律,我们很难从建筑的角度完全阐释清楚。但是我们能够从纳西族传统建筑与自然的结合方面来清楚的明晰哪些地方尊重了自然规律。这样的做法就是对自然规律的一种理解和把握,同时也是融合自然规律的一种形式。纳西族建筑的结构通过地理位置的选择能够更好地把握好通风、采光和舒适。院内铺砖以红色角岩为材质,一方面是这种材质比较多,成本低,另外一方面,这种材质保证了院落的洁净,即不飞灰也不泥泞;石刻花纹简洁明快,容易雕刻又不失雅观;多以二层、三层楼体结构为主,穿斗式构架、垒士坏墙、瓦屋顶,设有外廊(即度子)。根据构架形式及外廊的不同,可分为平房、明楼、雨步厦、骑度楼、蛮楼、闷楼、雨面厦等七大类。在架构的处理上十分的灵活自然,通过在悬山和木构架来分散整体架构的承载力度,通过建筑技巧和小机关设置来作用于拉伸结构之上,比如地脚、千斤、穿枋等地方,整个构架按照百分之一的斜度进行完善,既保证了整体的立方正,维持了结构上美观,又有效地减少了受力面的压力,增强了稳定性,这也是民居防震的主要原因。抹灰、镶角,为整体美观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纳西族传统建筑对自然规律的把握体现了纳西族人的智慧,同时也说明了纳西族人成就的由来。纳西族人之所以能够在建筑上有所成就,一方面是把握了自然的规律,另一方面也是把握了社会的规律,而吸收的社会规律建筑风格同时也是对自然规律的一种把握。

3 纳西族传统建筑对当代建筑的启示

正如我们前面所进行的阐述和纳西族传统建筑自身的特点解读,我们从中掌握了纳西族传统建筑的特征和原理,掌握了传统建筑对规律性的把握。而这些也正是纳西族建筑得以成名的关键因素,这对我们现代建筑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意义。首先,我们在现代建筑的设计上要把握整体,建筑不能只考虑自身的特点,更要考虑到整体建筑群的设计,风格的选择上要具有整体特色的支撑;其次,现代建筑虽然坐落在城市当中,处于一个人为的环境当中,但是也要把握好处理自然规律的问题,实际上也是把握人与自然的规律;再次,纳西族建筑在选材、结构设计上的成本降低原则也是需要我们借鉴的,不能在建筑上过于追求美观,而失去了对建筑的浪费的考虑。最后,现代建筑已经进入了一个“超标”的阶段,越来越多的建筑追求的是独特设计,追求标新立异,追求标志性,更是有些建筑呈现出了“土豪”特色,这既不利于城市建筑的整体和谐,也不利于建筑的合理实用,不仅不能为城市添加色彩,反而影响城市的建设。我们应该在充分认识到纳西族建筑的形式和特点基础上,更加进一步的以人文本、尊重客观规律,建设更多更好的现代建筑。

参考文献:

[1] 于洪.丽江古城形成发展与纳西族文化变迁[D].中央民族大学,2007.

[2] 许涛.地域建筑研究――纳西族传统民居的现代启示[D].重庆大学,2003.

第8篇:古建筑法律法规范文

为了切实加强我县古建筑的保护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创设良好的旅居环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及《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对古建筑保护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护范围

(一)本县境内建成年代较为久远,具有一定历史、艺术价值的,但尚未确定为县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民宅、祠堂、寺庙、牌坊、影壁、塔、亭、阁、桥梁等建筑物。

(二)县政府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古村落、村庄示范整治、旅游特色村建设等各类规划中确定予以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保护主体和职责

(三)县文物管理委员会代表县政府负责协调本县古建筑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古建筑保护管理与文物保护工作的有机结合。

(四)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为古建筑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境内的古建筑的调查、登记、专业指导和工作监督。已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要及时设立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本意见保护范围内未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由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为古建筑保护对象,名录向社会公布。

(五)规划部门要把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保护与利用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体系,并积极帮助和指导各镇乡人民政府搞好古建筑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制订。

(六)建设、交通、环保、国土、旅游、农办、农业、林业、宗教等与古建筑保护工作密切相关的部门相应承担保护古建筑的职责,负责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新农村建设、产业开发等项目实施过程中古建筑保护措施的落实和监管。

(七)文化、教育、广播电视、新闻传媒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古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保护古建筑的意识。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损坏、盗卖古建筑及其构件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古建筑保护管理的秩序。

(八)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古建筑保护工作,把古建筑的抢救、保护和历史文化街区、古村落的保护纳入本级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本辖区内古建筑保护管理工作。配合县有关部门落实古建筑保护规划和措施,协调处理因古建筑保护引发的矛盾纠纷,制止和打击各类破坏古建筑的行为。

(九)古建筑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负责本地古建筑保护的日常巡查、管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各类异常情况,制止人为破坏活动。负责做好对古建筑产权所有人的宣传教育工作,订立保护古建筑的村规民约,引导村民提高保护古建筑、合理安全使用古建筑的意识,指导古建筑所有人做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防盗等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保护办法和措施

(十)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古建筑的义务。古建筑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走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路子。

(十一)建立和健全古建筑保护管理机构。各镇乡人民政府应建立专门的古建筑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古建筑集中村、重点村、特色村也应在镇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建立保护组织,切实加强对本地古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

(十二)加强业余文物保护员队伍建设。保护范围内的古建筑批准成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后应聘用1至2名业余文物保护员,人员由镇乡人民政府确定,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业务培训。尚未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古建筑,提倡由村(居)委会或相关住户通过志愿者、轮流值守等方式加强看护。

(十三)提高古建筑保护工作的计划性。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古建筑的普查工作,在此基础上提出本县古建筑保护、管理、利用的指导性意见。各镇乡人民政府要制订和实施本区域内古建筑的抢救、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总体方案,经常性开展文物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十四)加强分类管理和保护。国有古建筑公房保护工作由产权登记单位负责保护,由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监管,不得用于对建筑有明显破坏的用途;若出租给团体或个人使用的、涉及产权转移的,须事先征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村集体和私人所有的古建筑由产权所有人负责保护、管理和修缮,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当地乡镇政府和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集体所有的古建筑原则上不得转让给个人。

(十五)严格限制改变古建筑原貌的行为。本县范围内列入保护名录的古建筑,不论产权性质都不应随意改变其原始风貌,因古建筑抢救保护、资源利用、旅游开发等需要必须实施加固、改建、装修的,也要遵守不改变古建筑原状的原则,不随意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镇乡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应当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和劝阻各种随意改变、破坏古建筑原貌的行为,涉及规划、文化、施工等方面的技术性难题的有权要求相关主管部门给予支持,有关部门不得推诿。

(十六)加强古建筑安全工作。各镇乡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要高度重视古建筑安全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古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着重抓好防火、防洪、防雷、防盗、防地质灾害等工作。在古建筑周边实施各类工程时,要充分考虑古建筑保护的因素,无特殊原因不得采取影响古建筑安全的爆破、采掘、排放、堆积等行为。高度重视古建筑民房的消防安全,引导所有人做好易燃易爆物品清理工作,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十七)加强古建筑原址保护。古建筑保护以原址保护为主,确实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或拆除的,应当事先进行专业评估,具备条件的采取集中保护或易地搬迁保护。涉及私房产权时,提倡通过自愿捐赠、作价收购等方式由县、镇乡人民政府妥善实施保护。镇乡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要重视化解古建筑原址保护和改善农民住房条件的矛盾,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故意不履行保护职责,任由古建筑损毁、倒塌的行为。全社会都要自觉抵制外地团体和个人来本县收购古建筑及其组件的行为,防止古建筑资源流失。

(十八)落实古建筑保护优惠政策。因保护需要应当对国有古建筑公房进行产权变更登记的,由国资部门统一作出决定,有关部门单位应服从统一管理,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因古建筑保护需拆迁、移民、配套基础设施的工程,其计划项目、土地、规划等审批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有关政策处理。个人将古建筑房产捐赠、置换给村集体或政府统一保护管理的,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在宅基地安排、建房补助等方面享受优先优惠条件。

四、保障机制

(十九)古建筑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县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费用于古建筑的保护与维修,并逐年有所增加。各镇乡人民政府应根据本级财力和古建筑资源情况,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古建筑保护与维修。

(二十)开拓古建筑保护筹资渠道。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与古建筑的保护维修和开发利用,鼓励地方群众自行捐款用于古建筑保护工作。纳税人对古建筑保护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经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国有古建筑保护单位所取得的经营收入和捐赠所得,应全部用于古建筑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作为保护经费的补充,不得挪作他用。个人利用古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古建筑的保护。

第9篇:古建筑法律法规范文

“非线性建筑”一词最早来源于建筑评论家查尔斯·詹克斯。当时,他将毕尔巴鄂古根海姆博物馆、辛辛那提阿罗诺夫中心、柏林犹太人博物馆扩建三个建筑称作非线性建筑。他认为最具代表性的非线性建筑“采用了混沌的思维方法,那种非逻辑的逻辑序列,非秩序的混沌的秩序”。 

对于“非线性建筑”设计的非线性理论也被越来越多的理论人士所研究。我们通常认为,非线性传达的是一种不稳定的、不受决定论控制的世界观。相对于强调单一、均匀、稳定、有序的线性理论,非线性思想更接近真实的世界,即“世界的本质是非线性的”。 

尽管非线性建筑作为一种新概念,理论界没有统一的界定,不过大致上可以把具有非线性特征,或通过非线性的思想逻辑生成的建筑称为非线性建筑。如扎哈·哈迪德后期的作品:广州歌剧院、伦敦水上中心;伊东丰雄的仙台媒体中心、我国台湾台中大都会歌剧院;矶琦新的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上海喜马拉中心等在本文中都可纳入广义的非线性建筑范畴。 

二、“混沌”是非线性建筑的重要美学特征 

查尔斯·詹克斯所提到的混沌思维,即为非线性设计理论中的重要内容,同时“混沌”作为一种美学特征,也反映在很多非线性建筑的设计结果上。 

“混沌”意象在很多非线性建筑中都有表达。如矶琦新设计的上海喜马拉雅中心,其中第3层的展厅部分,标志性的异形体“林木”结构,通过计算机生成,随机涌动的形态,呈现出混沌、神秘、仿生的美学意象。再如伊东丰雄设计的仙台媒体中心,管状不规则的海草形柱子被凝固在透明的玻璃盒子中,同样表达出了有机、混沌的非线性意象。 

三、“混沌”的东方哲学渊源 

“混沌”是中国古代对自然宇宙原始状态的认识之一。《道德经》有云:“有物混成、先天地生”;“道之为物,唯恍唯惚。惚兮恍兮,其中有象。恍兮惚兮,其中有物。窈兮冥兮,其中有精。其精甚真,其中有信。”从中,我们可以洞察到中国古解的“混沌”思想,即宇宙在形成、分化之前所具有的原始、浑然一体的状态,而这种状态虽然模糊,规律不明显,但实际上是存在着某种规律的。 

这种对宇宙自然的认识,也体现在中国古代的书画作品中。中国画的混沌美突出表现为模糊性、随机性的特征。中国画最突出的境界特征就在于用水墨的虚幻、随意、含蓄的手法,表达宇宙不可言其形、不可名其状的混沌性。 

四、现代混沌理论与传统混沌学说的共通点 

现代混沌理论属于非线性理论的重要部分,混沌思想属于非线性思想的重要内容。很多非线性建筑“采用了混沌的思维方法”。 

现代混沌科学,作为20世纪物理学的第三次大革命,尽管其学术定义至今没有统一一致的意见,但很多定义的本质含义都差不多,它从气象学和非线性动力系统所反映出的规律入手,揭示了一种确定系统下存在的随机现象。用通俗的话来讲,现代混沌理论可以表述为:“表面看来,具有混乱模糊、没有规律的特征,但实质上在表象背后却隐含着规律(不是线性的,而是复杂的非线性的)。” 

这种结论与中国古代的混沌宇宙观有惊人的相似之处。模糊和表面没有规律序的特点,对应了老子“道之为物,唯恍唯惚”的含义;而表象背后存在隐性规律的特点,则对应了老子“其精甚真,其中有信”的说法。通过对非线性建筑“混沌”美学特征的研究,发现中国古代道家哲学思想与现代非线性思维观下的混沌理论在某种程度上不谋而合。东方文化精神的当代建筑,因此有了与世界建筑最新潮流结合的思想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