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范文

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精选(九篇)

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

第1篇: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资产评估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八条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十条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三章核准与备案

第十二条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1);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九)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出资企业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一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二条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七)评估工作底稿;

(八)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九)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十)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抽查及处理情况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资产评估项目的抽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第二十八条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三十一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境外国有资产评估,遵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政企尚未分开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2篇: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范文

关键词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 A

资产评估是国有资产投资、交易和处置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其结果是国有资产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定价依据。近几年,随着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战略转型和合并重组,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跨领域经营的大型国有企业,其特点是:主营业务市场化程度不断提升,资产总量在不断攀升,资产结构日趋多元,所属国有资产类别涵盖多个领域且各具特点。科学合理地反映国有资产的市场价值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本前提,也是国有企业,尤其是跨领域经营的国有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内审程序优化方案的根本出发点。

一、国有资产评估基本概念

资产评估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业务涉及企业间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破产清算、资产抵押及财产保险,是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准则,根据特定目的,遵守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方法,对资产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资产评估具有市场性、公正性、专业性、咨询性等特点。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是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进行投资、交易和处置的关键环节,评估结果是国有资产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重要定价依据。

二、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对资产评估项目审核难度在加大

跨领域经营的大型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对象往往涵盖多达几十甚至上百种资产形态,由于所评估的资评估目的不同,每次评估又有其独特性,导致对资产评估项目的审核出现较大难度。尤其体现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领域,由于其经营活动非常活跃,因此对其资产的“市场价值”的评估不仅须要具备相当的专业性,而且要能够充分了解市场行情,把握市场趋势。

(二)资产评估机构市场诚信度下降

针对国有资产评估,虽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每年会对评估机构资质进行审核,但由于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低风险和高回报率,评估机构市场竞争较为激烈,这也导致部分评估机构为承揽项目散失其独立性和客观性原则,资产评估机构的市场诚信度也大打折扣。

(三)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审核环节缺少专业评审机制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国有企业对资产评估项目审核主要是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核。在合规性审核方面,国资管理规定中有关资产评估的核准和备案较为明确,管理制度也较为规范。但在合理性审核方面,国有企业过去的做法是由公司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后,报企业主管领导审批。这种审核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混淆了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导致职责和界面不清;二是由于企业资产类别较多且各具特性,依靠集团现有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很难对所有资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做出科学判断,急需建立相应的审核机制予以完善。

三、优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内审程序的主要措施

(一)出台制度,规范流程,完善评估备案程序

企业应该在通过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出台相关制度,对资产评估项目审批程序从三个角度进行了优化:一是审核内容,将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相分离;二是职责界定,不同阶段的审核,不同的岗位职责,分别承担与其相应的责任;三是承办时间,初审、复审以及专家评审均有时限要求,以保证工作效率。以天津城投集团资产评估项目评审程序为例,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二)建立体系,明确要素,试点推动专家评审

制度和流程出台后,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形式就已基本确立。企业可以结合国家及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制度要求,针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明确三个方面要素:一是什么情况下,资产评估项目须经专家组评审,如特殊类型资产、减值异常资产等;二是专家聘任的原则和专家构成;三是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四是专家评审的程序。

四、优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内审程序的重要意义

(一)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经营效益最大化的有效手段。

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资产在市场中价值的一个衡量标准和重要参考,对企业管理者的决策和相关部门的审批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过往的实践证明,国有资产流失往往就隐藏在资产评估环节中,因此加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内审程序,科学合理的反映国有资产在市场中的真正价值,才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经营效益的最大化。

(二)是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加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具体措施。

2013年,国务院国资委下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就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国有企业理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制度,不断创新形式、规范流程,研究并提出改进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3篇: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范文

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也是企业的腐败问题,其实质是一种违法犯罪,中国法律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明确规定,应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管体系,任何人不得使用任何非法手段占用国家的财产。应建立一个平等公正的大环境,做好评估.管理以及确认的工作,还应加强宣传力度,让国有企业的所有员工加强认识,大家共同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把维护国有资产,杜绝它的流失,作为一个自觉的行为,让国有资产得到更好的保护。

二、解决企业在改制中的土地评估问题的对策

1土地资产评估必须严格遵循科学,合理,合法的原则,评价方法的选择是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和合理的相关参数,以确定筛选重组在评价期内实际使用的国有企业土地资产评估的因素,土地价格,适合当地条件的措施的权利,以客观属性为标谁,以减少主观评价因素的随机选择,考虑土地估价的条件下自然经济的主要因素,结合社会,生态和综合评价,防止土地资产流失。尽快提高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评估的理论体系,建立科学可行的技术操作规范。

2是加强宣传的立法和政策法规的土地资产评估,提高员工的质量评价,国有土地资产评估管理,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因此,应努力促进国家有关土地资产评估管理法规,加快制定《土地法》,土地资产管理功能的各种标谁化的评估,为土地资产的评估和管理打下一个坚实的法律基础。

3要加强土地估价人员的管理,提高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土地估价师实行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国家土地资产评估标谁,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和素质教育,理论和土地资产评估系统的研究方法,全面提高收集,分析和利用信息的能力和谁确的判断。除了国有资产和土地估价损失问题,企业和其他财产的评估,在这里,我总结出解决其他资产评估问题的措施。

三、解决企业在改制中的其他资产评估问题的对策

1.加强组织协调,提高集成技术。该评估机构与评估彼此之间,建立全面的通信机制和审计机构,通过沟通,有共同的理解,然后形成基本的评估报告。而在评价过程中,并随时调整机制问题,随时进行磋商。根据以往的经验,在评估时必须要做的是:在对长期投资的评价时,首先应该对被投资企业的进行总体评价,长期投资价值评价,长期投资控股与非控股,分别计算评估值,并记录在长期投资项目,而不是将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及投资组合处理。其次,在对应收账款恢复已评估的基础上的坏账谁备,与相关的政府文件对国有企业的重组,严格按规定的评价,按规定程序核销坏账。此外,预计负债的确认,保证单位拒绝保障辩护权,必须履行担保义务保证收回权的单位,正式的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联合做的工作和审计机构。

2明确的改革目标,进行实证研究。从评价的目的是改革服务,从而使评估报告可以为改革提供重要的参考,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改革的目的,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的工作是必不可少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制定详细的,全面的评估方案,充分体现评价的方法,与客户沟通了解的变化动态,重点评估和评估的难度,知道成绩评价为重点,综合通信和评价企业,了解企业的历史背景,评价的发展过程,组织结构,尽职调查对资产和财务状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按照正确的职业判断谁则。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对企业的重组,严格按照评估。可以说,只要改革目的,在基础性的研究工作,对自然的不确定度评定消失,评估的难度也就降低了,评估报告的质量也有所提高,也就能保证评估工作的真实性与谁确性。

第4篇: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范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

(一)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

(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五)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六)其它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

(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三)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它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四)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五)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六)企业清算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

第七条《办法》第四条中所说的情形中:

(一)低押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作为物质保证进行低押而获得贷款的经济行为。

(二)担保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为其它单位的经济行为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三)企业租凭是指资产占有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将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的经营使用权转让给其他经营使用者的行为。

第八条《办法》第四条规定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

(二)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营单位;

(三)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四)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办法》第四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与上述经济情形有关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单位。

第十条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立项、确认,该经济行为无效。

第十一条依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办法》第七条所说的国家规定的标准是指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中央各部门颁布的有关技术、经济标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办法》第八条所说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中央是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地方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

第十四条国家对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

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

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说的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是指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第十五条《办法》第九条所说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只

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才能从事国有资产的评估业务。

在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本细则规定的应进行资产评估情形时,必须委托上述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当事人自行评估占有的国有资产或者评估对方占有资产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凡需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按隶属关系向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产评估资格,经审查批准,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临时评估资格后方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也可以从事非国有资产的评估业务。

计划单列市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由省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资产评估资格并颁发资格证书。

(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盖章、编号。

(二)中央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在各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证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颁发。

(三)地方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包括驻外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由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除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外,还要报

省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已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七条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委托方,一般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也可以是经占有单位同意、与被评估资产有关的其它当事人,原则上由申请立项的一方委托。特殊情况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委托方被委托方应签订资产评估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评估项目名称、评估内容、评估期限、收费办法和金额、违约责任等。

第十八条经济行为有关各方对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有争议时,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双方可以接受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凡属重大的亿元以上资产评估项目和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资产评估(含地方),必要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以直接组织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既可以承接本地和本行业的资产评估业务,也可以承接外地、境外和其它行业的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与被评估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不得委托该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凡经批准进行资产评估,资产占有单位必须如实提供评估所需的各种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对所提供的资料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对资产评估中涉及的国家机密,有关各方均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规的各项规定执行,必要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组织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评估和国有房产价值的评估,都应纳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

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房产价值评估的专业性资产评估机构,要依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第二十二条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评估时,应依照国家规定的收费办法向委托单位收费,并与委托单位在评估合同中明确具体收费方法。

第二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收费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说的经济情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管辖的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审批,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办理;地方各级管辖的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审批,原则上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尚不具备立项审批条件的地、县,可由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和本细则作出具体规定。

重大的亿元以上资产评估项目和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评估(含中央、地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除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外,还须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必要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审批。

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应由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和地方计划单列的单位以及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直接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评估立项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占有单位名称、隶属关系、所在地址;

(二)评估目的;

(三)评资产的范围;

(四)申报日期;

(五)其它内容。

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附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立项申请书后,应在十日内下达是否准予评估立项的通知书,超过十日不批复自动生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其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对占有单位整体资产评估时,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选择适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合理地评估出资产的价值。

第二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其内容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正文的主要内容:

(一)评估机构名称;

(二)委托单位名称;

(三)评估资产的范围、名称和简单说明;

(四)评估基准日期;

(五)评估原则;

(六)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七)评估方法和计价标准;

(八)对具体资产评估的说明;

(九)评估结论:包括评估价值和有关文字说明;

(十)附件名称;

(十一)评估起止日期和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十二)评估机构负责人、评估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十三)其他。附件:

(十四)资产评估汇总表、明细表;

(十五)评估方法说明和计算过程;

(十六)与评估基准日有关的会计报表;

(十七)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八)被评估单位占有资产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九)其它与评估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资料,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审核验证资产评估报告:

(一)资产评估工作过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有评估资格;

(三)实际评估范围与规定评估范围是否一致;被评估资产有无漏评和重评;

(四)影响资产价值的因素是否考虑周全;

(五)引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适当;

(六)引用的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可靠;

(七)运用的评估方法是否科学;

(八)评估价值是否合理;

(九)其它。

第三十三条资产评估报告凡符合本细则第二十

九、第三十和第三十二条要求的,应予以确认,由负责审批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确认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做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资产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或与经济情形有关的当事人以及资产评估有关各方因评估问题发生纠纷,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无效,可以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仲裁。

第三十五条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和评估结果确认一般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下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被委托的部门应依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办理资产

评估的立项审批和结果确认工作,并将办理结果报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除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动或经济行为当事人另有协议规定之外,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根据不同情况可由原评估机构或资产占有单位,按原评估方法做相应调整。

第四章评估方法

第三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选用《办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评定估算。选用几种方法评估,应对各种方法评出的结果进行比较和调整,得出合理的资产重估价值。

第三十八条收益现值法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第三十九条重置成本法是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实体性贬值是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造成的贬值。功能性贬值是由于技术相对落后造成的贬值。经济性贬值是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引起的贬值。

第四十条现行市价法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整,估算出资产价值的方法。

第四十一条清算价格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资产评估。评估时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第四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资产评估时,选用的价格标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维护经济行为各方的正当权益。

在资产评估时,应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对象,选用不同的价格标准。可以采用国家计划价,也可以采用国家指导价、国内市场价和国际市场价。

汇率、利率应执行国家规定的牌价。自由外汇或以自由外汇购入的资产也可以用外汇调剂价格。

国内各种形式联营(包括集团公司)、股份经营的资产评估,对联营各方投入的同类资产应该采用同一价格标准评估。

第五章中外合资、合作资产评估

第四十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对中方投入的资产必须按规定进行评估,以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投资作价的基础。对外方投入的资产,必要时经外方同意也可进行评估。

第四十四条中外合资、合作的评估原则上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审批以前或正式签订合同、协议前进行。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计划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贸部门审批合同的必备文件;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和出具的产权登记表(包括变更登记或开办登记)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必备文件。

第四十五条已开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比例占50%以上(含50%),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本细则第八条的情形时,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六条开办前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中方资产的评估,原则上应委托中国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特殊情况下,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委托国外评估机构评估或中国评估机构和国外评估机构联合评估,其评估报告,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四十七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行合资、合作经营,其资产评估比照本细则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股份制企业资产评估

第四十八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包括法人持股、内部职工持股、向社会发行股票不上市交易和向社会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前,应按《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九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须按规定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未经资产评估或资产评估结果未经确认的单位,政府授权部门不办理股份制企业设立审批手续。

第五十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净资产价值应作为国有资产折股和确定各方股权比例的依据。

注册会计师对准备实行股份制企业的财务和财产状况进行验证后,其验证结果与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不一致需要调整时,必须经原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同意。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的股份公司发行B种股票,若由外方注册会计师查验账目,其查验结果与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不一致需要调整时,也要由原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审核同意。

第五十一条含有国家股权的股份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本细则第八条的情形时,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资产评估。

国家控制的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应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手续;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评估,由董事会批准资产评估申报和对评估结果的确认。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办法》第三条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而未进行评估的,应按《办法》三十一条规定对有关当事人给与处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违反《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弄虚作假,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根据失实的程度,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进行评估。重新评估的费用由违法单位支付。

第五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对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违反《办法》及本细则规定,除按《办法》三十二条规定处罚外,还应没收违法收入,并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评估费用两倍以内、对个人处以三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罚款。也可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五条被处以停业整顿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停业整顿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停业整顿的资产评估机构经原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被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两年内不得重新发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两年期满后,需按审批程序重新申请。

第五十六条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及其责任人的罚款,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提请有关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警告、停业整顿、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以及罚款,由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对直接责任人的处分,由发证机关提出建议,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5篇: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范文

[关键词]企业价值评估;编写依据;设计思路

一、《企业价值评估》教材的编写背景

人类进入新世纪以来,企业环境变化更加显著,知识化、信息化、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益加剧,企业经营面临更多、更复杂的风险,这必然导致企业管理面临更多、更大的挑战。在这种背景之下,对企业价值的衡量和管理,已经成为企业投资者和管理者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经常性工作。投资者通过价值评估,可以正确分析企业的价值,合理预测发展前景,从而作出收购、兼并、出售等有关资本运营的重要决策;企业管理者通过价值评估可以以价值提升为行动的标杆,增强企业价值管理意识,从而提升企业市场价值。

企业价值评估自20世纪50年代产生以来,在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企业价值评估理论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并被广泛运用于实践中;但是在中国,企业价值评估还是一个新的评估领域,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评估理论体系。如果说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投资者和管理者不懈追求的目标,那么合理确定企业的价值则将成为价值评估师和投资分析师的重要责任和评估发展方向。

根植于现代经济的企业价值评估与传统的单项资产评估有着很大的不同,它是建立在企业整体价值分析和价值管理的基础上,把企业作为一个经营整体并主要依据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来评估企业价值的评估活动。企业价值评估考虑的因素更全面、更复杂,不但涉及到企业的“外环境”,它包括外部宏观环境、行业发展情况、市场结构、市场需求等因素,还涉及到企业内部的“硬资源”,如厂房设备、土地、原材料等,以及企业内部的“软资源”,如核心技术、战略思想、组织文化、品牌和商标、经营模式、销售渠道等。因此,在资产管理(专门化)专业教材体系中单独编写一本《企业价值评估》教材就显得完全有必要。

《企业价值评估》教材在资产评估(专门化)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十分明确。这是由于,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在我们国家企业价值评估事业才刚刚起步,将企业价值评估作为完整的理论与方法体系加以研究,只是近十年的事情。企业价值评估完整的理论体系尚未形成,企业价值评估实践面临许多问题与新的课题,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运用上也仍然处于模仿阶段,迫切需要进行理论上的升华、实践上的总结和方法上的创新,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和方法体系。

基于这一现实,《企业价值评估》教材的编写具有重要意义,它属于资产评估专业的基础课程教材,将全面系统地介绍资产评估重要分支——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理论与基本方法,为培养我国资产评估行业未来高端人才奠定基础。同时《企业价值评估》教材也可作为财务管理专业、会计学专业、金融学专业全面学习与应用企业价值评估知识和技能的通用教材。

二、国内外《企业价值评估》教材的比较研究

目前国外的企业价值评估教材种类繁多,层次不一,应用较为普遍的是美国布瑞德福特康纳尔的《公司价值评估——有效评估与决策的工具》(2001)、美国阿斯沃思·迭蒙德理的《价值评估:证券分析、投资评估与公司理财》(2003)、美国汤姆·科普兰等的《价值评估——公司价值的衡量与管理(第3版)》(2005年)、瑞典戴维·弗里克曼等人的《公司价值评估》(2006)。应该说,国外的这些教材系统介绍了企业价值评估的主流方法,如折现现金流量法、相对价值评估法、期权定价评估法,并不追求面面俱到;强调企业价值评估的动机,并指出企业管理者应该重视价值评估和价值管理;突出企业价值评估的应用,穿插了大量的实例。这些都可以成为我们借鉴的地方。

当然,国外教材也具有一些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未结合中国国情。国外教材所介绍的方法和所举的实例并不完全适用于中国企业价值评估的实践,比如有人就曾质疑过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在中国资本市场应用的可行性。其二,未形成完整的理论和方法体系。国外教材的编写并不追求体系的完整性,而是往往着眼于某一种或某几种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应用的原理与流程,这未必符合我国国情。

由于我国的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和实践才刚刚起步,因此有关企业价值评估的教材也比较少。主要具有代表性的包括:俞明轩主编的《企业价值评估》(2004)、汪海粟主编的《企业价值评估》(2005)、王少豪著的《企业价值评估:观点、方法与实务》(2005)、成京联、阮梓坪:《企业价值评估》(2006)。应该说这些教材各有千秋,有的强调理论和方法体系的完整性,有的注重实务的操作和案例的点评,有的紧密结合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内容。

但总体来看,国内现行教材的编写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定位问题。在编写企业价值评估教材之前,首先需要确定教材的阅读对象,现行的教材在这一问题上不够明确,导致内容要么太多、要么太深,其实有些研究性的内容可放在研究生层次再探讨。第二,体系问题。一本适合于资产评估专业本科生学习的企业价值评估教材,究竟应该建立什么样的内容体系,是按照评估流程还是突出方法介绍?现行教材并没有就这一问题达成共识。第三,应用问题。目前我国大学本科教学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动手操作、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弱,现有的教材大部分注重的是理论的介绍,而不是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导致理论与实践结合不够紧密。第四,创新问题。一本好的教材应该与时俱进,反映国内外本课程理论与实务的最新进展。现有的教材有的注意了,有的没有注意。第五,大部分教材的编写形式不够灵活,缺乏生动性,难以吸引现在的80后、90后大学生的眼球。

三、《企业价值评估》教材的设计思路

《企业价值评估》教材编写的总体目标是:为资产评估专业本科生编一本系统、实用、创新的企业价值评估教材。为实现这一总体目标,我们力求达到如下要求:

1、搏采众长。既要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企业价值评估理论研究成果,又要总结和考虑中国企业价值评估实务成功经验。在教材编写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广泛参考和吸取国内外相关教材的优点,尽量做到既反映国际企业价值评估发展潮流,又切实体现中国企业价值评估的实际状况。

2、强调应用。鉴于企业价值评估是一门技术含量高、实用性强的课程,我们在编写教材的过程中,尽量做到结合中国国情,有选择地引入一些实际案例,既有贯彻整章的大案例,又有解释某一知识点的小案例,同时专门设计一板块,以体现我国企业价值评估相关最新制度规范的内容,反映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实务中的难点问题。

3、突出创新。我们力争在参考和借鉴已有国内外企业价值评估教材的基础上,在教材体系、内容和形式等方面有所创新。在体系上,追求完整系统;在内容上,既反映国际最新发展趋势,又反映中国实践现状;在形式上,改变过去教材编写注重模型推导的传统,强调模型蕴涵的原理和应用的过程,并通过一些小栏目(如名人名言、背景知识)的设计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促进学生的思考。

本教材的编写思路是: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05年初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其他相关制度规范为依据,以我国现阶段企业为对象,在反思我国过去企业价值评估以成本法为中心的评估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既强调企业价值评估基本方法和原理的介绍,又进一步拓展企业价值评估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因此我们将教材的全部内容划分为企业价值评估理论、企业价值评估技术和企业价值评估应用三大板块。

第一板块:企业价值评估理论。首先回顾了企业价值评估产生和发展历史,介绍企业价值评估国内外最新动态;从企业理论、企业价值创造理论和企业价值类型三个方面分别阐述了企业本质,界定了企业价值评估定义,明确了企业价值评估目标;在此基础上,介绍企业价值评估地位与作用、企业价值评估种类与内容。

第二板块:企业价值评估技术。本板块一方面注重介绍企业价值评估操作程序及其细节问题,同时针对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实务中暴露出的一些难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另一方面着重阐述了目前较为流行的三种主要方法,包括基于现金流量的企业价值评估、基于EVA的企业价值评估、基于价格比率的企业价值评估等方法的基本原理和应用程序,同时引入相应的案例,以进一步掌握这三种方法的应用。

第三板块:企业价值评估应用。本板块是对以上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和技术的拓展应用,主要围绕我国企业价值评估中的热点问题,探索了特殊情形的企业价值评估、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企业价值评估、企业价值管理与企业价值评估等三个专题。

《企业价值评估》教材在体系构建、内容阐述和形式设计方面将体现以下特色:

第一,系统性。本教材提出了一个相对完善的适用于我国国情的企业价值评估理论与方法体系,包括企业价值评估基础、企业价值评估实务和企业价值评估应用三大板块,体现了基础与应用相结合、理论与实际相联系。

第二,基础性。本教材不搞“大而全”,避免“面面俱到”,而是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05年初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其他相关制度规范为依据,强调企业价值评估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基本原理和基本流程的介绍。

第6篇: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范文

[关键词]企业价值评估;编写依据;设计思路

一、《企业价值评估》教材的编写背景

人类进入新世纪以来,企业环境变化更加显著,知识化、信息化、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益加剧,企业经营面临更多、更复杂的风险,这必然导致企业管理面临更多、更大的挑战。在这种背景之下,对企业价值的衡量和管理,已经成为企业投资者和管理者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经常性工作。投资者通过价值评估,可以正确分析企业的价值,合理预测发展前景,从而作出收购、兼并、出售等有关资本运营的重要决策;企业管理者通过价值评估可以以价值提升为行动的标杆,增强企业价值管理意识,从而提升企业市场价值。

企业价值评估自20世纪50年代产生以来,在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企业价值评估理论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并被广泛运用于实践中;但是在中国,企业价值评估还是一个新的评估领域,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评估理论体系。如果说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投资者和管理者不懈追求的目标,那么合理确定企业的价值则将成为价值评估师和投资分析师的重要责任和评估发展方向。

根植于现代经济的企业价值评估与传统的单项资产评估有着很大的不同,它是建立在企业整体价值分析和价值管理的基础上,把企业作为一个经营整体并主要依据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来评估企业价值的评估活动。企业价值评估考虑的因素更全面、更复杂,不但涉及到企业的“外环境”,它包括外部宏观环境、行业发展情况、市场结构、市场需求等因素,还涉及到企业内部的“硬资源”,如厂房设备、土地、原材料等,以及企业内部的“软资源”,如核心技术、战略思想、组织文化、品牌和商标、经营模式、销售渠道等。因此,在资产管理(专门化)专业教材体系中单独编写一本《企业价值评估》教材就显得完全有必要。

《企业价值评估》教材在资产评估(专门化)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十分明确。这是由于,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在我们国家企业价值评估事业才刚刚起步,将企业价值评估作为完整的理论与方法体系加以研究,只是近十年的事情。企业价值评估完整的理论体系尚未形成,企业价值评估实践面临许多问题与新的课题,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运用上也仍然处于模仿阶段,迫切需要进行理论上的升华、实践上的总结和方法上的创新,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和方法体系。

基于这一现实,《企业价值评估》教材的编写具有重要意义,它属于资产评估专业的基础课程教材,将全面系统地介绍资产评估重要分支――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理论与基本方法,为培养我国资产评估行业未来高端人才奠定基础。同时《企业价值评估》教材也可作为财务管理专业、会计学专业、金融学专业全面学习与应用企业价值评估知识和技能的通用教材。

二、国内外《企业价值评估》教材的比较研究

目前国外的企业价值评估教材种类繁多,层次不一,应用较为普遍的是美国布瑞德福特康纳尔的《公司价值评估――有效评估与决策的工具》(2001)、美国阿斯沃思・迭蒙德理的《价值评估:证券分析、投资评估与公司理财》(2003)、美国汤姆・科普兰等的《价值评估――公司价值的衡量与管理(第3版)》(2005年)、瑞典戴维・弗里克曼等人的《公司价值评估》(2006)。应该说,国外的这些教材系统介绍了企业价值评估的主流方法,如折现现金流量法、相对价值评估法、期权定价评估法,并不追求面面俱到;强调企业价值评估的动机,并指出企业管理者应该重视价值评估和价值管理;突出企业价值评估的应用,穿插了大量的实例。这些都可以成为我们借鉴的地方。

当然,国外教材也具有一些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未结合中国国情。国外教材所介绍的方法和所举的实例并不完全适用于中国企业价值评估的实践,比如有人就曾质疑过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在中国资本市场应用的可行性。其二,未形成完整的理论和方法体系。国外教材的编写并不追求体系的完整性,而是往往着眼于某一种或某几种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应用的原理与流程,这未必符合我国国情。

由于我国的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和实践才刚刚起步,因此有关企业价值评估的教材也比较少。主要具有代表性的包括:俞明轩主编的《企业价值评估》(2004)、汪海粟主编的《企业价值评估》(2005)、王少豪著的《企业价值评估:观点、方法与实务》(2005)、成京联、阮梓坪:《企业价值评估》(2006)。应该说这些教材各有千秋,有的强调理论和方法体系的完整性,有的注重实务的操作和案例的点评,有的紧密结合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内容。

但总体来看,国内现行教材的编写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定位问题。在编写企业价值评估教材之前,首先需要确定教材的阅读对象,现行的教材在这一问题上不够明确,导致内容要么太多、要么太深,其实有些研究性的内容可放在研究生层次再探讨。第二,体系问题。一本适合于资产评估专业本科生学习的企业价值评估教材,究竟应该建立什么样的内容体系,是按照评估流程还是突出方法介绍?现行教材并没有就这一问题达成共识。第三,应用问题。目前我国大学本科教学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动手操作、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弱,现有的教材大部分注重的是理论的介绍,而不是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导致理论与实践结合不够紧密。第四,创新问题。一本好的教材应该与时俱进,反映国内外本课程理论与实务的最新进展。现有的教材有的注意了,有的没有注意。第五,大部分教材的编写形式不够灵活,缺乏生动性,难以吸引现在的80后、90后大学生的眼球。

三、《企业价值评估》教材的设计思路

《企业价值评估》教材编写的总体目标是:为资产评估专业本科生编一本系统、实用、创新的企业价值评估教材。为实现这一总体目标,我们力求达到如下要求:

1、搏采众长。既要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企业价值评估理论研究成果,又要总结和考虑中国企业价值评估实务成功经验。在教材编写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广泛参考和吸取国内外相关教材的优点,尽量做到既反映国际企业价值评估发展潮流,又切实体现中国企业价值评估的实际状况。

2、强调应用。鉴于企业价值评估是一门技术含量高、实用性强的课程,我们在编写教材的过程中,尽量做到结合中国国情,有选择地引入一些实际案例,既有贯彻整章的大案例,又有解释某一知识点的小案例,同时专门设计一板块,以体现我国企

业价值评估相关最新制度规范的内容,反映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实务中的难点问题。

3、突出创新。我们力争在参考和借鉴已有国内外企业价值评估教材的基础上,在教材体系、内容和形式等方面有所创新。在体系上,追求完整系统;在内容上,既反映国际最新发展趋势,又反映中国实践现状;在形式上,改变过去教材编写注重模型推导的传统,强调模型蕴涵的原理和应用的过程,并通过一些小栏目(如名人名言、背景知识)的设计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促进学生的思考。

本教材的编写思路是: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05年初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其他相关制度规范为依据,以我国现阶段企业为对象,在反思我国过去企业价值评估以成本法为中心的评估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既强调企业价值评估基本方法和原理的介绍,又进一步拓展企业价值评估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因此我们将教材的全部内容划分为企业价值评估理论、企业价值评估技术和企业价值评估应用三大板块。

第一板块:企业价值评估理论。首先回顾了企业价值评估产生和发展历史,介绍企业价值评估国内外最新动态;从企业理论、企业价值创造理论和企业价值类型三个方面分别阐述了企业本质,界定了企业价值评估定义,明确了企业价值评估目标;在此基础上,介绍企业价值评估地位与作用、企业价值评估种类与内容。

第二板块:企业价值评估技术。本板块一方面注重介绍企业价值评估操作程序及其细节问题,同时针对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实务中暴露出的一些难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另一方面着重阐述了目前较为流行的三种主要方法,包括基于现金流量的企业价值评估、基于EVA的企业价值评估、基于价格比率的企业价值评估等方法的基本原理和应用程序,同时引入相应的案例,以进一步掌握这三种方法的应用。

第三板块:企业价值评估应用。本板块是对以上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和技术的拓展应用,主要围绕我国企业价值评估中的热点问题,探索了特殊情形的企业价值评估、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企业价值评估、企业价值管理与企业价值评估等三个专题。

《企业价值评估》教材在体系构建、内容阐述和形式设计方面将体现以下特色:

第一,系统性。本教材提出了一个相对完善的适用于我国国情的企业价值评估理论与方法体系,包括企业价值评估基础、企业价值评估实务和企业价值评估应用三大板块,体现了基础与应用相结合、理论与实际相联系。

第二,基础性。本教材不搞“大而全”,避免“面面俱到”,而是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05年初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其他相关制度规范为依据,强调企业价值评估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基本原理和基本流程的介绍。

第7篇: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范文

论文关键词:外资并购商标评估

外资并购是引进外资的重要形式。所谓并购是企业合并与收购的总称,企业并购最先在英美国家实践和提出,它泛指以取得企业的财产权和经营权为目的的合并、股票买入和经营权控制等活动。在我国,外资并购指的是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外资进入中国的方式有了重大改变,那就是与中国的知名品牌企业合资。外资的进入虽然给中国经济发展注入了资金、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但外资进入中国时所采取的所谓商标战略给中国企业带来的品牌损失和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威胁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外资并购中商标价值评估状况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表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可视性标志,即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标志。wWw.133229.COM外资企业愿意并购中方企业,更多看重的是中方企业的商标价值,因为对于现代企业而言,商标已经不仅仅是一个企业产品的标识,更多意义上是代表一个企业产品的质量、企业文化和在所属行业中的影响力,更多的是在标识一个企业的商誉。特别是驰名商标的价值更是不容小觑。在外资并购中必须要对商标价值进行评估,以便交易双方明晰商标价值,尤其是让被并购企业清楚知道自身商标的价值。然而由于商标评估存在种种问题,以至于中方企业的商标的价值被低估甚至不作价拱手让与合资企业。如1994年,“金鸡”品牌的持有人——天津日化四厂,为了引进外资,与美国莎莉集团所属奇伟日化公司合资组建了中美合资奇伟日用化学(天津)有限公司,当时金鸡鞋油已占据中国鞋油市场的半壁江山,而合资时金鸡品牌却只折价1000万元。又如广州饼干厂与香港一家公司合资时,将其在50年代注册并享有盛誉的“岭南”商标无偿转让给合资企业使用,这都造成了中方的巨大损失。

二、商标评估存在的主要问题

外资并购的前提和难点是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和评估资产。科学准确评估商标的价值,合法公正地处置商标,有利于在并购过程中维护双方企业的利益,推动和保障外资并购的顺利实现。目前在商标价值评估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表现在:

(一)缺乏有关商标评估的法律

国家工商管理局曾在1995年颁布《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规定企业转让商标或以商标权投资,应当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接着1996年又颁布了《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但该办法只对商标评估机构的条件、业务范围及评估原则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规定,而对商标价值的构成、评估的具体方法等商标评估的实质内容为予明确,操作性不强。然而这两个规章在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被废止。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关于商标评估的法律法规。

(二)评估机构不规范

商标等指知识产权的评估技术含量高、程序要求严格,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置把关不严,对从业人员缺乏严格的培训与考核,常常出现评估结果与实际状况差距极大的问题。

(三)评估方法不科学

按照国际惯例,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有三种,即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不同,评估方法也不同。有些单位却是不分对象和目的,只用一种方法或用错了方法。由于缺乏科学的评估方法,导致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中,标准不统一,高估低估现象严重。

(四)不重视对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评估

有的中国企业在重视引进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却忽略了通过自己长期经营形成的商标等知识产权,在评估时将这一部分资产价值低估甚至没有将这一部分资产作价,造成商标流失。尤其是造成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流失时,其损失更为巨大。

三、完善外资并购中商标评估

(一)加强商标评估理论的研究

商标评估是按照一定的估价标准,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通过分析各种因素的影响,计算确定商标资产在某一评估基准日时现时价值的工作。商标价值构成比较复杂,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比如,商标的设计、注册、广告宣传等费用,商标的使用期限、侵权状况、法律保护程度,商标的显著性以及商标带来的市场占有率、企业知名度和信誉,商标资产依附于有形资产发挥的作用,包括所使用产品所处的不同生命周期阶段,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与行业发展前景,企业管理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等。④加之我国开展商标评估的时间较短,积累经验还不够。为了促进并实现商标评估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应当在借鉴国外商标评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企业商标价值的现状和具体实际,加强理论研究,探索影响商标价值的定性因素及定量计算方式,逐步发展一套更加科学合理和规则的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以及技术规则,通过有关政策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建立科学合理的商标价值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

(二)完善商标评估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当前商标评估无法可依的状况,应加强商标评估立法,制定商标评估的统一法律规范,详细规定商标评估的形式、时间、表现、机构及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商标价值评估制度。

1.关于商标评估标准和方法。在商标评估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商标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并通过法律法规将其确定下来。

2.关于商标等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国家工商管理局曾于1996年颁布了《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玩忽职守,使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实际上让商标评估机构在对商标价值评估失实时仅承担警告、罚款的法律责任并不能起到处罚作用,也不能有效遏止此类事件的频繁发生,并且该规章在2001年被废止。虽然随后国家出台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但是这两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并没有规定评估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没有相关法律对商标等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做出任何规定。由于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我国商标评估价值失实几乎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经济责任、道德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尤其是法律责任,导致背离商标实际价值的评估现象屡见不鲜。针对这一情况,在商标评估立法时要明确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法律责任。

3.关于外资并购时的商标价值评估。外资并购涉及外方企业,与企业并购时双方都是中方企业不同,外资并购时企业商标等无形资产被低估甚至是没有估价,会造成商标流失,造成损失,尤其是造成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流失时损失更大。因此法律要对外资并购时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评估做出严格的规定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

(三)强化企业商标保护意识,重视自身商标价值评估

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要求,企业资产的计价是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由于包括知识产权在内无形资产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和取得成本的不可分性,使得大量无形资产不能确认和计量,即使确认入帐,但计量的成本也往往是不完整的。导致专利、商标、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在研制、开发过程中投入的费用并没有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使帐面上反映的无形资产价值与其真实价值相差甚远,这样当企业发生产权变动或产权交易时,帐面无形资产价值并不能成为交易的价值基础。所以当企业涉及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资、出售、联营、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时,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就成为必要,以反映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⑤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本身具有巨大的价值。中方企业作为外资并购的目标企业,要增强商标价值评估意识,要认识到商标价值评估是必要的,以商标使用权作价出资时要同并购企业商定商标评估办法确定商标价格,避免企业自身商标价值被低估甚至是无偿转让。中方企业与外方企业应当商定评估机构选择办法,比如双方共同选择、委托第三方选择等,应当选择有资质且资质比较高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做出报告后,应当聘请无利害关系的独立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和评估,判断评估报告依据的资料是否充分、真实,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程序是否公正、合法,调整参数是否科学、合理,最终得出评估结论是否真实、可靠。

第8篇: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范文

关键词:国有资本;重组;企业价值评估

中图分类号:F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1)11-0033-06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资本是资本性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即投入市场运营的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通过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实现资本增值,实现其宏观调控和国民经济的主导功能。当前,我国国有经济布局较宽,整体素质不高,资源配置也不尽合理,市场化改革对国有经济重新布局,通过市场方式优化资本结构、资产重组提出了要求。这是优化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的现实选择,也是用积极市场手段实现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重要方式。企业价值评估正是伴随着我国国有资本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产生和发展的,并日益成为国有资本重组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涉及国有资本重组和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股份制改造、整体上市、企业租赁或兼并收购、合资联营等资产业务时,需要依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通过反映企业独立完整的获利能力来确定企业整体资产的价值。

一、几个概念的界定

在我国,国有资本是指国家直接或间接出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是企业中国家投资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净资产,即国家所有的所有者权益。国有资本与国有企业、国有经济具有高度的相关性,通过投资企业发挥其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带动力和影响力。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转变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用市场化指导国有资本重组。国有资本重组是指从整体上改变国有资本的存量结构,提高资本质量,促进资本向高效益领域运动,并增强国有资本对社会资本的支配作用和控制能力,从而提高国有资本获利能力的行为。

Business Valuation在20世纪90年代初引进我国时,先后被译为商业评估、业务评估,1997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翻译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将其译为“企业价值评估”。2004年12月中评协《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首次给出企业价值评估的明确定义,即企业价值评估是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企业价值评估是传统评估业务的延伸,同时又有别于传统资产评估,主要表现在:(1)评估目标企业整体的价值或股权(所有者权益)的价值,可能是全部股权,也可能是部分股权,尤其当评估标的为部分股权时,很难说这部分股权与企业的哪部分资产是对应的,因此,企业价值评估是将企业整体作为评估对象确定其评估价值,而不是对构成企业的各个单项资产的评估值的简单加总。(2)企业价值评估是基于企业的整体盈利能力,需要根据企业的获利能力、市场竞争条件等各因素计算确定其公允价值,企业价值评估所揭示的公允价值有别于企业的账面价值和公司市值。(3)企业价值评估与传统的资产评估在评估对象和评估考虑的因素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其评估结果也会不同。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企业的评估价值中包含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商誉的价值。商誉通常是指企业的组织成本,包括公司中人的价值,同时涵盖客户关系的价值(刘玉平,2007)。

二、国有资本重组的形式

在国有资本重组中,针对不同的评估目的,企业价值评估将采用不同的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的作用也不同,因此,有必要对国有资本重组的形式进行系统探讨。关于国有资本重组的形式,在不同的语言及法律背景下,有一系列相互关联而又彼此区别的名词和术语。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资产剥离和购并是资本重组的两种基本形式。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资本重组交织在―起,既要在改革中重组,又要在重组中改革。因此,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资本重组的方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五种形式。

(一)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中的资本重组

国有企业改革必然伴随着大规模的资产重组,现代企业制度有两种主要形式:一是有限责任公司;二是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是改组为哪种形式,都不可避免地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剥离和重新整合。在这种类型的资本重组中,主要包括新建企业进行股分制改造、扩建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共同重组、合资联营、通过发行股票进行股份制改造等形式。

(二)兼并收购重组

兼并是指在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下,被兼并企业将企业全部产权一次性让渡给兼并企业,兼并企业实现资产一体化,同时取消被兼并企业法人资格的一种经济行为。收购是指一家企业出资收购另一家企业的资产或股权,从而获得对该企业资本的实际控制权。由于兼并、收购往往同时进行,人们通常把两者连在一起称之为“并购”,是我国国有企业进行资本重组和产权重组的重要途径。兼并收购重组类型包括投资控股兼并、资产置换并购、承担债务式兼并、资产换股、借壳上市等形式。在实际的并购重组过程中,以上方式的应用往往并不是单一的,经常需要数种方式同时进行。

(三)国有企业资产合并重组

相对于改制重组和兼并收购重组来讲,国有企业资产合并重组更多地表现为行政划拨而非市场交易,更多地表现为政府行为而非企业行为。这种资本重组的模式主要有三种方式:授权合并重组、控股公司转型重组(在这种模式中,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可以成为国家股权的持股主体,通过授权的投资机构来重组国有资本)和国有股权协议转让重组。尽管我国进行并购的部分案例与行政性产权划拨有较密切的联系,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这种带有较强政府意图的资本重组方式将会逐步减少。

(四)剥离与分立

剥离是指将公司现有的某些子公司、部门、产品生产线、固定资产等出售给其他公司,并取得现金或有价证券的行为。分立是指将原来的企业分立组成若干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剥离和分立都是资本重组的重要方式,并且这两种方式与并购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往往在并购之后收购方会采用剥离的方式出售部分被收购公司的资产或业务以换取现金。

(五)其他重组方式

上述几种国有资本的重组方式适合于国有大企业的资本重组,同时也是国有资本重组的主要方式。除此之外,国有资本重组还有许多其他方式,比如股份合作制重组、管理层收购、出售重组、租赁重组、托管重组、破产重组等。

三、在国有资本重组中开展企业价值评估的动因和相关法律法规

(一)基本动因

国有资本重组的中心问题是国有资本存量结构

调整所引发的利益协调,实质是通过产权交易进行利益结构的调整。在国有资本的并购重组交易中,若要实现交易,需要明确交易价格,而企业或者其部分股权并不是市场上的商品,无法获得交易价格,交易双方需要借助价值评估确定一个价格,最终实现企业的并购重组。在采取兼并、收购等国有资本重组方式时,支付方式主要有资产置换、股权交换和支付现金三种。在前两种方式下,除对目标企业的价值判断进行评估外,还要对作为支付手段的资产和股权进行价值评估。

在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通过企业价值评估可以明确企业资产的价值总量并明确企业资产的产权,从而为资产折股和股权划分奠定基础。在企业发行股票及股票上市时,为了能够对新证券进行合理定价,也需要对企业的整体价值有一个精确的判断。

在运用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国有资本重组中,无论是企业以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作价,如果依靠财务会计信息,只能反映企业历史成本价值,通常不能为合资合作双方提供公平交易的尺度,因此要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揭示企业的公允市场价值,作为企业作价合资合作的价值尺度。

国有资本重组无论采用何种方式,目的都是为了实现企业资本价值的增值。重组作为一种经营方式必然存在着经营风险,企业重组的价值也并非总是增长,因此科学、客观地评估企业价值才是判断企业重组价值增加与否的关键。在内部调整的重组中,需要通过重组前后的企业价值评估比较了解企业重组是否创造了绩效;在涉及企业间的重组中,为了评估重组对购买公司股东的价值潜力,必须评估卖方价值和收购获益价值,以控制卖方所要求的价格,因此,企业价值评估也是维护国有资本重组各方利益的重要依据。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的资产评估伊始就将企业价值评估作为重要内容。在国有资本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为维护国家对国有资本的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本流失,政府通过一系列行政立法强制推行评估业务的开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简称第91号令),其中第3条和第4条对需要开展评估业务的行为进行了规定。第3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第4条规定,占有单位如果进行资产抵押及其担保、企业租赁,当事人认为需要时,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第91号令明确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必须进行评估,对公平维护国家所有权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企业改制和重组上市业务的开展《公司法》中强制要求以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公司均须进行独立资产评估,核实资产,公允作价。这是国家通过立法,以评估作为一种独立鉴证手段,保护公众利益,维护资本市场正常秩序的重大举措。现行法规对评估结果的使用已经超出了评估咨询的范畴,评估结果已经不仅仅是为交易价格提供―个参考数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财政部颁布的第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2月1日施行)指出:“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1日施行)中再次明确,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这些法规的出台,形成了交易价格基本上使用评估结果的事实。此外,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年5月18日施行)等监管文件对资产评估的执业情形、方法、信息披露、责任、监管等进行了规定,体现了资产评估在并购重组中的定位、地位和影响。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各种市场创新手段层出不穷。在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在涉及管理层收购和换股时,必须评估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因此企业价值评估进入了一个更广阔的发展空间。2008年重新修订并实施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使得换股收购成为可能,换股合并须在对合并双方的价值都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双方公司的相对价值确定一个折股比例,这将直接关系到合并双方股东的利益并进而决定合并能否成功。此外,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时,如果是优质龙头公司利用自身的较高估值,通过定向增发这种新的并购手段,去并购那些估值水平较低的其他上市或未上市公司,从而实现并购式成长。在这类业务中,如果并购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或并购主体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按照国有资产的有关监管规定,应当对拟定向增发购买的资产进行估值作价。综上所述,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下,涉及国有资产的重组行为大部分需要进行法定的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已是许多重要经济活动的必备程序。

企业价值评估的诞生、成长壮大,并最终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项中介服务行业,得益于国有资本重组和国有企业改制,反过来,企业价值评估技术水平的不断改进和提高又极大地促进和规范了我国国有资本重组的健康发展。随着国有企业在进而有为、退而有序原则下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企业价值评估的中介服务作用必将得到更大发挥。

四、完善国有资本重组中企业价值评估的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制度与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企业价值评估的功能与定位

关于评估的属性,国内有关方面存在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评估是咨询性的,因为评估结果只是专业评估师向委托方提供的专家意见,委托方可以选择是否采用。但有的人认为评估是鉴证性的,因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涉及国有资本产权交易的诸多经济活动中,评估是法定的,评估结果对交易价格也有重要参考价值。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评估作为一项重要的中介服务业务,需要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明确其业务领域、作用及法律定位,从而更好地引导和推动评估行业的发展。

迄今为止,财政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已经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准则、指南和指导意见,覆盖了评估业务的主要领域,对规范评估执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评估业务的开展必须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因此,应继续重视加强制度、法律法规建设,努力为我国评估行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首先,应从源头上通过制度安排,发挥企业价值评估在国有资本重组中的功能,在兼并、收购、股权转让等交易中判断和确定标的企业的价值,在企业股份制改造发行股票时发现企业价值及确定股票价格,积极拓展评估服务领域,继续

巩固企业改制、兼并重组、产权交易等传统评估业务,积极开拓金融资产管理、企业财务报告评估等新兴业务。其次,加快推进评估法的立法工作,通过立法,解决评估行业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和法律责任等根本问题。最后,针对评估行业当前存在的多部门管理问题,建议加快形成统一的准则规范体系,解决专业准则之间的衔接和协调问题。

(二)加强企业价值评估技术研究

1.合理界定企业价值评估的内容。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从产权角度,评估范围应该包括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在界定企业价值评估的具体内容时,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方面,对评估师而言,国有资本重组方案是评估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应积极参与方案的讨论与制定。根据重组方案,确定重组的范围,特别是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的处置;确定各项债权、债务关系的调整,特别要注意或然负债的责任;由于历史原因,有的企业产权关系不清楚,应通过资产或股权的认购、置换等方式予以规范。另一方面,企业价值评估是基于企业的盈利能力,对盈利能力形成贡献的视为有效资产,因此,要正确揭示企业的价值,就是要将有效资产作为企业价值评估的具体资产范围。将企业中的有效资产和无效资产进行必要合理的区分,是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重要前提。对无效资产通常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进行“资产剥离”,将企业的无效资产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前剥离出去,不列入企业价值评估的范围;二是当企业出售方拟通过“填平补齐”的方式对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薄弱环节进行改进时,评估人员应在无形资产不影响盈利能力的前提下,用适当方法对其进行单独评估并单独列示。

2.清晰界定价值类型。《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中第13条对价值类型有所表述: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在《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及其释义中关于价值类型的表述为:价值类型分为市场价值及非市场价值,并列举了主要的非市场价值类型,即在用价值、投资价值、持续经营价值、保险价值、课税价值、清算价值等。任何一项价值评估结果,都是质和量的统一。所谓质,即其价值类型,也就是价值评估值的内涵。《国际评估准则》中指出:“专业评估师应避免使用未经限定的‘价值’概念,而应对所涉及的特定价值类型进行详细描述。”从实务来讲,明确价值类型,对于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尤为重要。

在国有资本重组中,根据不同的重组目的和企业的状况,总是存在着某种交易模式,这种交易模式与作为交易对象的资产相对接,往往内生地决定价值类型,作为产权交易的价值尺度。评估目的决定适用的价值类型和对价值的定义,因此,研究与把握价值类型,必须正确认识价值类型与资本重组交易形式的关系,被评估的资产发生的经济行为是决定价值类型的重要依据。每一种价值类型所反映的评估结论,都是资产在一定市场条件下的价值反映。价值类型是由注册资产评估师与评估委托方共同讨论确定的,注册评估师应恰当选择价值类型,并对选用的价值类型进行定义,明确其价值含义。

3.科学选择评估方法。在我国,对于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一直以来有严格的规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中第23条规定,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有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并由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同时第33条规定,“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企业价值评估本质上是一种主观判断,但并不是随意的,需要按一定的科学方法和长期经验验证的原则进行判断,可以使用多种方法对目标企业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依据评估目的及对应的价值类型、企业所处的行业和产业生命周期、竞争环境、外部条件、股权结构、交易控制权和可获得资料的充分度等来确定合适的评估方法。

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的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和规范化股份制改革成了资产评估机构的主要业务来源。由于评估经验和技术的缺乏,传统的成本法成为主要的评估方法。选择成本法的另一目的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总体而言,以账面价值为主要依据的成本法能够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较为客观地反映出资产和企业的价值,较好地完成历史赋予的使命。尽管成本法已不能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但是也不能简单否定成本法,我国企业价值评估长期使用此法,说明其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在采用成本法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评估时应当考虑被评估企业所拥有的全部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应当承担的负债;应在分别就企业资产进行分类、清查的基础上,科学分析各类资产对于企业价值的贡献;当对外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很高时,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评估,然后按股权比例确定对外投资价值;对负债的评估原则应与流动资产中债权类资产评估的原则保持一致性,保证评估结果的合理。

收益法是通过预测目标企业未来所能产生的收益,并根据获取这些收益所面临的风险及所要求的回报率,对其进行折现,得到目标企业的当前价值。运用收益法的必要前提是企业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在收益法应用中,有三个重点,一是科学估测收益额,包括收益额的涵义和类别;二是收益期限的确定;三是折现率的确定。收益法中的预期收益可以现金流量、各种形式的利润或现金红利等多种口径表示。目前,国际上通常的做法是现金流量口径。收益期限应根据资产未来获利情况、损耗情况或法律、契约和合同规定而确定,如果企业经营正常且没有对影响企业继续经营的某项资产的使用年限进行限定,即可确定收益期限为无限期限。折现率是直接影响收益法评估结果的重要参数,根据所对应的不同类别现金流,折现率主要涉及权益报酬率和企业资本报酬率两类,相关的确定模型或方法主要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风险累加法和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模型等。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运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比例为85%,以收益法作为最终评估结论采用方法的比例为45%。可见收益法已成为并购重组企业价值评估很重要的评估方法。目前,评估机构对于应用中大部分参数的确定方法,特别是通用性参数的确定已达成共识。评估行业应进一步提高评估师对于评估参数最终选取的专业判断水平,并规范收益法应用参数确定规范及细则性指引,从而为企业价值评估提供更为科学的价值参考。

市场法是指通过比较被评估资产与最近售出类似资产的异同,并将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是一种最直观、有效的方法。在企业整体价值评估方面,国际上较为通用。其估值模型主要有市盈率评估模型、市净率评估模型和收入乘数评估模型。应用市场法对资本市场的完善和发育程度,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相似的参考企业或交易案例的数量,以及参考企业和案例的市场信息、财务信息等资料的可搜集

程度等都有一定的要求。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历史较短,市场法应用过程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可比性”判断也缺乏统一标准,使得目前市场法在企业价值评估方面的应用比例仍然较低。

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是从三种途径对企业价值进行考量的手段,根据委托方需求,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目标资产进行科学、合理的估值是国有资本重组中维护和平衡多方利益的价值标尺和重要手段,是推动国有资本重组顺利开展的基础性保障。

(三)重视无形资产,完善无形资产评估程序

企业价值由诸多价值贡献因子组成,一个持续经营并能获利的企业是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组合体。无形资产作为由企业创新活动、组织设计和人力资源实践所形成的非物质形态的价值创造来源,具体表现在企业的顾客成本、组织资本和人力资本等三方面。随着科技的发展,无形资产价值占企业资产价值的比重越来越大。然而,由于受会计历史成本计价原则的影响,企业会计报表并不能反映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在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资本重组过程中,如何揭示和计量过去被掩盖和隐藏的无形资产,从而还原国有企业价值完整的本来面目,是企业价值评估需研究的重要领域。

无形资产的评估是指以无形资产作为投资手段或确认的转让对象所进行的评估,或者说,是将无形资产作为获利能力进行的评估。因此,无形资产能够带来超额利润或垄断利润,才可以作为独立的转让、投资对象。无形资产评估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首先,明确评估目的。即判断无形资产是用于转让、投资、股份制改造、清算、纳税或保险等需要。其次,鉴定无形资产,需解决以下问题:一是证明无形资产存在;二是确定无形资产种类;三是确认其有效期限。然后选择确定评估方法,可以采用成本法、市场法,但根据无形资产的特性,通常使用收益现值法。它是将评估对象剩余经济寿命期间每年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最后,整理报告,做出评估结论。

(四)科学使用企业价值评估结果

第9篇: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范文

国有建筑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解决。各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协调好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关系,处理好每一个问题,保证企业改制顺利进行。

一、国有建筑企业改制中财务管理的主要工作

(一)参加企业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工作

国有建筑企业在进行改制之前应按有关程序聘请具有法定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评估,重新确定资产的价值。在此阶段财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1.准备详细的企业财产报表;

2.做好评估验资的准备工作。即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验证确认;

3.协助评估机构,选用合理的评估计价标准及时调整评估差异;

4.参与资产评估的实际工作;

5.编制评估后的企业资产负债表等对外公布报表。

(二)参与制定改制的实施方案

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1制定股份制(或有限责任)公司改组方案中企业发展年度预测,募集股份的资金使用计划;

2.规划公司的总投资、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比例、募股范围及途径、股份总额、股权结构等;

3.预算公司经营所需的借贷资金,以及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合理确定资本结构;

4.规划资金投向及规模,预测项目建设周期及经济效益等,以构建公司组建后的财务结构。

(三)财务管理部门要做好各有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在企业改组过程中,财务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各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如:会计师事务所、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股票发行单位、银行、税务等共同协调运作,同时要做好各种表格、票据、单据的印制设计工作,以保证公司成立之需。

二、改制过程中有关财务问题分析

(一)资产评估管理问题

1健全有效的资产评估约束机制

从我国国有建筑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看,主要是因为对国有资产评估活动缺乏健全有效的约束机制,造成许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失真,最终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国家权益严重受损。或者导致虚估国有资产、借资产评估改亏为盈、掩盖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将企业风险转嫁给社会。因此,在改制过程中健全国有资产评估活动的有效约束机制是不可缺少的。

2.重点确定无形资产评估范围以及评估价值

在国有建筑企业改制中,无形资产应被认为是国有资产评估中的重点范围。因为无形资产与其他类别的资产相比:

(1)没有实物形态,它不依存于企业的某一个部分或特定的物件而与继续经营的企业整体有关。因而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难以辨别和确认。

(2)在企业正常经营中,有些无形资产实际账面没有任何记录,与其他有账面记录的无形资产相比,没有账面记录的无形资产在资产评估中容易被忽视、遗漏,在资产评估中要确定其合理的价值难度更大,例如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的商誉。

(3)过去企业对无形资产价值重视不够,许多无形资产的价值账面记录偏低。这一点在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上表现尤为突出。因此,在国有建筑企业改制中,在重视其他类别国有资产评估的同时,重点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评估。

(二)应收账款和其他不良资产的处理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拖欠工程款较多、账龄较长,因此,要充分利用改制机会,彻底清查资产。对于账龄多于3年的应收账款,应按规定申请作为坏账予以核销,其他资产损失也要争取确认和核销。通过重新编制资产负债表,有效降低资产的水分,提高新企业的资产质量。

(三)资质要求下的股本设置与改制资金来源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与注册资本有密切关系,因此,除了考虑持股结构外,还必须考虑总股本的大小。如特级总承包资质要求企业的注册资本在3亿元以上,一级总承包资质要求企业注册资本达5000万元。改制企业最佳的选择是保证资质要求,不扩大股本。

对于很多建筑企业,在如此高的股本要求下,要实现经营层持大股确实是困难,其关键是资金如何解决。目前的方法有二:一是信托资金相助,由管理层与信托机构合作,由信托机构提供资金;二是引入战略投资伙伴,并为管理层提供过桥资金。

三、加强国有建筑企业改制过程中财务管理的对策

(一)应抓紧制定土地评估统一标准,以便于地方实际操作

在标准制定上,首先应充分考虑到土地所处的地点、产业类别和用地多少;其次.鉴于目前国有建筑企业资本金利润率普遍较低,承受能力较差的实际情况,为了促进国有建筑企业股份制改组工作,现阶段我国建筑企业改组时土地作价,应以土地的开发费为主。关于无形资产的评估,应抓紧制定一个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我国国情的科学的计算方法,以便使各地在实际操作中有所遵循,并根据无形资产类型的不同加以区别。对于商誉,在作价八股上主要应以企业获取超额利润高低等情况来确定。

(二)合理确定资本结构

主要应考虑以下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如公司法、股票发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

2.有利于股票的成功发行与上市;

3.在考虑有效利用财务杠杆作用的前提下,合理缩小股本总额,增加负债比率,以保证公司效益的提高和公司的发展后劲;

4应充分考虑股东的投资能力。

(三)建立有效的风险与效益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