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环保设施治理范文

环保设施治理精选(九篇)

环保设施治理

第1篇:环保设施治理范文

【关键词】市场机制 污染治理市场化

一、我国污染治理现状分析

在传统的“谁污染,谁治理”的环境经济政策体制下,从1980年以来,我国在工业污染防治和城市环境保护上,实行的是工业企业自己治理污染并负担治理成本、在城市污水治理和垃圾处理上则全部由政府买单的投资体制和管理模式。由于传统的环保投资和污染治理运营模式不是建立在经济运作基础上的,市场发挥不了作用,也适应不了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从20多年的实践和治理效果看,这种污染治理模式并不能真正达到有效削减污染负荷,防治污染,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的目的,其碰到的问题为以下几点。

一是付费者与受益者不匹配性。“谁受益,谁付费”,这是商品经济中的最基本原则,而这条原则却难以应用到环保行业,因为环保受益者十分广泛,不可能让所有受益者付费,与其他产业不同,为环保付出代价的往往不是受益者本人,至少不是直接受益者。如为减少污染,企业花费大量的资金购买治污设备,企业本身并没受益,反而增加了负担,受益者是其他公众,排污企业缺乏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致使一些本该执行环保“三同时”污染治理项目久拖未治。

二是没有考虑到污染治理的边际成本,对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这一政策基本是适用的,但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则存在这规模不经济问题,如污染较严重的乡镇、个体企业受自身规模、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等因素的制约,不可能每个企业都能建污染治理设施来处理自身排放的污染物,因为这样不仅企业负担过重,运行也不经济。

三是因为环境保护是经济学中所谓“外部性”的典型领域,受环境问题是“企业外部不经济性、企业污染成本外部化”的长期影响和经济利益驱动、基层环境执法难等因素的共同影响,无论是工业污染防治设施还是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在很大程度上都存在着建成后不运行的情况,成为应付环保部门检查时的摆设,造成了环保投资的极大浪费。

四是由于生产企业众多,排污源头过大,尤其是中小企业量大面广,政府各级环保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的监管,因此在一些中小企业密集地区,迅速发展的中小企业日益成为重要的工业污染源,其污染治理也无疑会成为环保部门监管的重点。

五是受融资渠道不畅、治理技术因素和企业管理上的限制,排污企业迫于行政压力而建造的污染治理设施往往存在着治理技术上和达不到与实际排污量相匹配的处理规模上的缺陷和不足,导致污染治理设施建成后不能正常、高效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污染治理投资效率低下。此外,大量中小企业分散地点源治理的不经济性也导致污染治理投资效率低下。

因此,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排污量将快速地成倍增加,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防治污染的压力越来越大,尤其在一些个私企业、中小企业密集地区,环境污染问题异常突出。如果我国的污染治理不改变现行的投资体制和运行管理模式,治污效果得不到提高,污染得不到有效控制,环境问题将制约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要有效治理污染,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就要积极探索运用市场机制大力推进污染治理实行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轨,走环保设施运营的市场化和工业污染集中治理产业化道路,除了大江大河污染治理及全球性的环境资源问题由政府解决外,一般性的问题由环保资源企业承担,把原来“谁污染,谁治理”的点源治理改为今后的“谁污染,谁付费”的集约化政策。从而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质量,力争取得最大治污效果。

二、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的内涵和意义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建立和完善的形势下,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为污染治理市场化运营提供有利依据。所谓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就是要彻底打破原有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遵循经济规律,实现环保设施的社会化投资、专业化建设、市场化运营、规范化管理、规模化发展的目标。具体是指经过国家认证的可具有从事环保设施运营或污染物处理资质的治污企业单位(服务方)接受排污单位或政府部门(委托方)对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染物处理进行专业化承包、经营。其根本宗旨是通过服务方提供给委托方有偿的和良好的环保技术及运营水平,达到有效控制污染,降低治理成本,使双方均获益的目的。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有三层含义:第一,治污企业与排污企业之间是购买服务关系,第二,治污企业或运营公司自负盈亏;第三,在治污企业或运营公司的选择上存在着竞争。

通过实施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的治理模式,将污染产生者和治理者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排污者通过向治理者购买治污服务而承担了治理义务,治理者则通过出售治污服务而从中受益,从而促使投资者、经营者自觉运用资源价值、环保成本、经济效益核算机制,把环境保治理效果与运行管理者的经济效益统筹兼顾起来,形成环境污染治理的良性循环。这种市场化的运作的好处是:不仅解决了个体企业、中小企业治理技术落后、达不到规模经济要求和治理投资、融资难、运行成本高的问题,又可克服单纯由排污企业进行分散的点源治理,不仅一次性投资大,而且产业化程度低,运行管理难,效率也低下的弊端,保证排污企业建成的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环保投资效益,提高和稳定达标排放率,保障企业环境守法,较好地解决了排污企业存在的偷排、漏排污问题,有利于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削减,有力地促进我国环保服务产业的蓬勃发展。近年来我国浙江省的杭州、嘉兴、台州、温州;江苏省的宜兴、无锡;广东省的深圳、湛江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在实施污染治理市场化运营方面已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并在实践中取得了成功的经验。据浙江省环保局的不完全统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专业化运营后的达标排放率可达70%-80%,有的可达90%以上,同污染企业自己运营相比,达标率提高了30%-50%,运营成本约节约10%-20%。由此可见,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运营,不仅使环保设施运营取得良好的环境效益,同时也取得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运营的发展方向

1、治污融资社会化、多元化

在当前经济发展任务繁重、政府财政收入有限的情况下,要打破传统的以政府为主要投资主体的环保投资体制,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化、多元化投资的治污融资体制,其运作的基本原则是:政府指导,企业为主,兼容各种资金,保证环保设施建设的需要。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多种类型和多种规格广泛吸纳来自国际和国内所有可利用资金引入环保产业,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包括私营、个体、外资)相结合的多元化投资格局。要促进多种融资方式的应用,如项目融资、租赁、用户集资、股票债券、BOT、TOT专项基金和绿色银行等,使政府投资和社会融资相互结合,互为补充,扩大环境保护资金来源,解决目前环境保护资金紧张,投入不足的问题。并通过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允许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在企业化运作下,政府还可将环保投入的资产引入资本运营领域,成为营运资产,在运营中不断保值和升值。这样既能大大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又能实现投资的滚动发展。

2、治污集约化、产业化。

将“谁污染,谁治理”改变为“谁污染,谁付费”,走一条联合―集约―规模―经营的新路子,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规模经济效应,实现集约化、产业化治污。既由环保专业公司以多种经济形式承建各种污染治理设施并实行市场化运作。这种模式不仅可运用在如城市的污水、垃圾处理厂、城市热电厂以及集中供热等,也可运用在原来分散的工业污染点源治理为集中治理。国家应鼓励在各方面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把同类或相近行业、一些布局分散、污染严重且治污困难的同类中小企业,如造纸、食品、印染、制革和电镀行业,通过搬迁将企业相对集中在一定的区域内,由相邻的同行业企业联合投资入股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组建污水处理公司并按股份公司市场化经营,一般采用由环保专业公司承包或BOT方式。也可在新建的工业园区、各类经济开发区和排污企业集中区内,采用集中治理模式,将污染治理设施同新区的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建设、同步施工。采用企业出资、政府投资或民间融资等多元化投融资形式建设污水处理厂和铺设污水输送管网,污水处理厂实行企业化管理,专业化运营,入网污染企业交纳污染治理费,利用集中治理的规模效应,使企业有偿使用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

3、运行、服务市场化

要通过推行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大力推进环保设施运营服务业的发展,尽快形成有一定数量及规模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专业化公司和运营服务市场,来承担环境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营的社会化服务,实现治污规模化经营。可鼓励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和工业污染源治理采用“污染企业以有偿技术服务合同方式聘请环保专业公司参与企业的环境管理,向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为企业提供监测和分析服务、协助企业规范日常环境管理、帮助企业培训设施操作人员等;污染企业将其设施以承包合同方式委托环保专业公司进行专业化运营和维护,环保专业公司保证达标排放。污染企业委托环保专业公司从治理方案设计、工程施工、调试到建成后的运营管理提供综合的有偿服务,并确保达到治理效果。大型污染企业将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维护从企业剥离出去,进行企业化的运作和独立核算。一些排污水量不大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固废物的企业将污染物收集后,委托有治理设施的企业代为处理,委托企业支付费用”等多种形式的市场化运作,由环保治理公司通过发挥专业技术和规模经济的优势,使边际治理成本低于企业自己治理的边际成本,从而提高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效率。

四、结论

实现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是有效治理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必然的发展趋势。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要靠现行政策和制度的配套改革,因此在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过程中,政府应积极制定相关的法规法律和优惠倾斜经济政策,有效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环境保护的推动作用,为实施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经营营造一个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充分发挥市场配制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调动政府和企业两方面的积极性,促进我国污染治理市场化运营的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第2篇:环保设施治理范文

第一条为了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或者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实行运营资质许可制度。

第四条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五条资质证书按照运营业务范围和污染物处理处置规模分为《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甲级资质证书)、《乙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证书),甲、乙级资质证书各分为正式证书和临时证书两种。

甲级资质证书和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临时甲级资质证书和临时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各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资质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统一编号、印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

第六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运营类别与级别;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资质证书实施管理。

第二章申请

第八条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职运营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三)具有一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运营的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四)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但无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或者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少于一年的,可以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条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三)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实验或者检验场所证明;

(五)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六)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但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处理、处置本单位产生的污染物或者运行本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需要领取资质证书,但应当具备下列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技术条件:

(一)专职运营人员(环境保护工艺、环境保护机械、管理、化验等)配置合理,辅助工种齐全,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二)有固定的化验室,配备能满足日常监测需要的监测化验设备;

(三)建立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预防、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第三章审批

第十二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预审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收到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将审批决定通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对申请单位和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资质证书:

(一)需要增加新的运营专业类别的;

(二)临时资质证书需要转为正式资质证书;

(三)乙级资质证书需要升级为甲级资质证书;

(四)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申请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的,持证单位只需提供其300日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达标情况良好的证明材料。

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不得重新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变更的。

第十六条持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单位变更申请;

(二)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三)单位变更后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资质证书原件;

(五)持证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持证单位撤消或不再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持证单位可以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类别和级别,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运营业务。

持证单位的运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发现持证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持证单位在其单位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承接项目的,其运营活动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不得要求持证单位重复申领资质证书或者其他类似的运营许可资质。

第二十一条持证单位应当在与委托单位签署委托运营合同后30日内,向项目设施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填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第二十二条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负责运营的项目不在本单位所在省的持证单位,应同时将该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和日常检查情况对持证单位提出考核意见,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持证单位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和考核情况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运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责令改正,并可吊销已获得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持证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超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在一年内发现两次以上超标排放的,可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予以公告。

第3篇:环保设施治理范文

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县煤矿企业环境管理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对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市及我县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保部门审批,在取得环保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后方可开工建设;在建设或运行中出现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重大不符的负面环境影响的,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以及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停止建设或运行,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全县凡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的煤矿企业,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或生产;已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的煤矿企业,必须在年8月31日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报县环保局备案。

二、严格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的规定,完成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并于开工前将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报环保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并按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全县凡正在建设中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的规定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经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已经建成投产但未经环保部门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的规定对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和整治,并于年10月31日前报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申请验收,逾期不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停产整治。

三、严格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管理

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市及我县的有关规定,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向县环境保护局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产生危险废物的,还必须同时报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各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因子、数量、浓度(强度、活度)、最高限值及排放方式、去向、时间等排放污染物。

四、严格落实煤矿企业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

各煤矿企业必须切实承担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渣、粉尘以及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1.切实加强固体废物管理。煤矿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掘进废渣、煤矸石和生活垃圾。各煤矿企业应该采取措施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关于选址、设计、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随意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矸石山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调查〔〕15号)、《关于印发〈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162号)、《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等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落实煤矿矸石山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煤矿矸石山的安全管理,切实做好自燃、滑坡、崩塌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不发生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对停用或废弃煤矿矸石山的安全管理应由原煤矿企业负责。对关闭煤矿企业,其已停用或废弃煤矿矸石山的安全管理由县煤管局负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关闭煤矿企业已停用或废弃煤矿矸石山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各煤矿企业对煤矿矸石山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封场,并符合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切实加强煤矿废水管理。煤矿废水主要包括井下废水和生活污水,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的要求,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一是严格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不得超标排放。二是新建煤矿在设计中,应优先选择矿井水作为井下生产用水、消防用水和绿化用水等。三是对于高矿化度采煤废水,应根据实际情况深度处理和综合利用,高矿化度采煤废水用作农田灌溉时,还应该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规定的标准。

3.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建〔〕4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义务,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同时,必须按照国家关于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的相关规定,向国土部门作出书面承诺,缴纳预提保证金,并按国土部门的要求开展并及时完成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减少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在停办、关闭、闭坑前,必须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完成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经国土部门验收合格。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采矿的,不免除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采矿权转让的,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义务同时转让,采矿权受让人应当依照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义务。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

各煤矿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一是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县环保局备案;二是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建设相应的应急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和应急演练;三是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当前,各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162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矸石山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调查〔〕15号)、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矸石山隐患治理工作的通知》(渝煤安监监察字〔〕226号)等规定,切实加强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和治理工作。

六、加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县环保局负责对全县煤矿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国土房管局、县安监局、县煤管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煤矿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环保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安监局、县煤管局等县级相关部门要建立环境安全联动工作机制,通报隐患排查情况,增进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执法,对可能引发次生环境安全事件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督查。具体职责如下:

1.县环保局。负责对全县煤矿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执行环评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煤矿企业,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依法进行处罚;对未将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报环保部门备案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对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就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煤矿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擅自闲置、不正常使用或者拆除环保设施、场所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依法进行处罚。

2.县煤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煤矿企业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对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准文件的煤矿企业,不予核发或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对已取得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准文件,但在生产过程中其环保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经整顿改进后仍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煤矿企业,应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要强化对煤矿企业煤矿矸石山特别是已关闭煤矿企业停用或废弃煤矿矸石山的安全监管,将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列入监管执法内容,防止出现煤矿矸石山垮塌灾害事故,确保不发生因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

3.县国土房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建〔〕4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对煤矿企业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对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准文件的煤矿企业,不予核发或换发采矿许可证;对煤矿企业提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任务;对煤矿企业分期恢复治理工程应当组织县环保局、县财政局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上报市国土部门复查;对煤矿企业恢复治理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应商县环保局责令限期恢复治理;在办理煤矿企业闭坑手续时,应组织县环保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对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程进行验收,并对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环境保护的资料进行审查,经验收合格的,方能返还预提保证金;煤矿企业未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或者验收不合格,逾期不进行恢复治理或者恢复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商县环保局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使用预提的保证金实施恢复治理。

第4篇:环保设施治理范文

【关键词】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政府职能

为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探索出一条农村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的路子,国家环境保护部、财政部于 2010 年在全国启动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整治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以及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 5 个方面。

1.乡镇政府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中面对问题

1.1根本问题

根本问题是乡镇政府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中的角色。一方面,在环境治理的脉络中,地方政府首先是国家权力的人。它的责任是完成治理工程分解的治理目标、任务,支配国家有着再分配性质的环境治理投资并对上负责。另一方面,作为地方经济主导者的地方政府还是经营地方发展的主角。地方政府独立的利益诉求成为其在项目运作中进行行为选择的主要参照。因此, 地方政府在农村环境治理中扮演双重角色。此时,政府在利益诉求中职能发生了扭曲。这给当地的环境带来许多不确定的风险因素,亦给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文化变迁带来很多盲目性。

1.2项目落实中遇到问题

目前各乡镇都还没有建立相应的环保管理机构,缺乏环保专业人员,加之乡镇及村级财力大都比较困难,拿不出资金来支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以及取得的实际效果来看,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选址问题、占地问题、设施运行与管理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等。

2.乡镇政府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中的对策

2.1乡镇政府上报方案需科学、准确

实施环境连片整治前需要编制实施方案,乡镇及村按照审批的方案来实施。但是很多实施方案脱离实际,导致最后项目落实不了或不能达到理想的治理效果。如有大型沼气项目用于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治理与综合利用,但与村对接时本村实际情况为无集中式畜禽养殖,导致该大型沼气项目最终无法实施。另一方面为是环保设施的处理能力与污染物排放量不相适应。如污水处理站收集不到相应处理能力的污水量,造成了很大的浪费。

如乡镇政府上报的方案是在详细的调查了解、现场踏勘、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完成的,那么这些情况都是可以避免的。乡镇政府在调查、资料收集的过程中应重点摸清示范区域的人口、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现状、畜禽养殖现状、饮用水源状况、环境污染及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现有的环保设施情况等。乡镇政府摸清这些情况,再将此上报至方案编制部门,使其在充分掌握上述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科学规划,合理配置资源,使方案有较强的科学性、针对性、适用性和易操作性,做到即解决了突出环境问题又充分地发挥了资金效益。

2.2乡镇政府应科学选址

环境整治工程的选址很重要,选址不当则可能带来负面影响。选址基本靠乡镇政府协调,环保部门在乡镇政府选址确定后会绘制定界图等相关图件、办理一系列相关手续。但当项目兴建、建设资金投入后方发现选址并不适合预建项目,造成前期投入浪费。某镇项目村选址确定后找有资质部门绘制定界图,后因土地征占问题项目不能落实,只好从新选址,从新绘制。

在确定选址前,乡镇政府应从农村环境治理的实际问题出发, 做好调研工作, 深入到农民、农业和农村生产与生活中, 广泛听取农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收集农村环境治理的一手资料,并有效地借助环境管理部门、环保专家的力量,在涉及相关利益的多方主体共同参与讨论协商的前提下,选定合理可行的位置。

2.3乡镇政府应监督工程质量

环保设施的设计和施工专业性比较强,其工程质量如何,会直接影响到其处理效果。目前,农村环保设施的建设一般都是由小型环保公司来承担,设计及施工水平良莠不齐,甚至有些设施是由乡镇当地的“建筑队”来施工。乡镇政府对工程质量缺乏监管,质量出现问题。结果成了形象工程、摆设工程。这一方面浪费了资金,不能够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另一方面也不能够发挥应有的环境效益。

其根本应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加强政府地方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乡镇政府职能不仅仅体现在经济建设方面,更重要的是体现在为村民服务方面。在改革开放进入成熟期之后,乡镇政府应当加强以提供公共产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务为主的职能。乡镇政府至今仍侧重经济职能,而忽略了公共服务的职能。只有乡镇政府把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放在首位,才能尽到监管责任。

具体操作首先在前期招标中应对环保公司进行仔细的甄别和筛选,选择有实力、信誉好的公司参与项目建设。在项目招标时,应特别注重考察公司的技术实力、农村环境治理的业绩以及信誉等。乡镇政府请环保专家对环保公司的设计图纸进行认真审查,尽量采用技术经济可行、投资省效率高、好维护易管理的工艺。

其次各乡镇一般都设有村建服务中心(或村建站), 可将村建服务中心纳入乡镇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专班的成员之一, 明确要求其负责对项目施工进行质量监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的工程质量。

2.4乡镇政府应积极探索农村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的长效机制

要使环保设施长期稳定地运行,使其能够长期发挥效益,就需要对设施进行良好的管理和维护,而这必须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资金来作保障。目前各乡镇亟需建立相应的环保管理机构,配备环保专业人员,及相应的财力支持。但是目前各乡镇没有相应专业人才,拿不出资金来维持环保设施和垃圾车等设备的运行,这必然使设施的运行效果和环境效益大打折扣。

其根本在于政府政绩考核制度。应将环境治理的任务、目标纳入乡镇政府的政绩考核范围。乡镇政府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力不从心”,在于乡镇政府政绩考核机制围绕着GDP指标。在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的双重驱动下,乡镇政府很容易将有限的财力、物力投入到短期效益中。因此,要改变农村环境现状,必须改变现有的与环境政策不协调的政绩考核制度,否则,再完美的环境政策在现实利益面前也只是一纸空文。

由于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 农村环境管理的体制还未建立起来, 现阶段某县已可在这方面做一些有益的探索:在每个乡镇政府明确一名副职分管环保工作,并至少配备一名环保专职干部。县镇府实行农村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县党委、政府与乡镇签订农村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将农村环境保护作为考核乡镇政绩的重要内容等。

乡镇政府应多渠道解决运行资金问题。大部分乡镇财政都比较困难,无法落实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的所需经费。应向中央和省级财政不仅申请建设资金,更需要申请运行资金。多措并举, 多渠道解决农村环保经费严重不足问题。

第5篇:环保设施治理范文

关键词:湖南省;水环境保护;投融资

一、问题的提出

(一)水污染问题是影响湖南发展的关键因素

纵贯湖南省境内的湘江、资水、沅江、澧水“四水”和“八百里洞庭”的水资源,造就了历史上的“湖广熟、天下足”,是湖南省的生命之源。然而,因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年际变化大,以及一些人为的破坏,特别是随着湖南省工农业生产的迅猛发展、城镇化加快以及在此过程中相应的预防、保护、治理措施不到位,湖南省的水污染问题日渐突出。

2007年环境监测中心在全省主要江河上设置了水质监测站点132个,监测河长5540公里,比2006年增加监测河长1154公里。根据监测及分析,全年Ⅱ类水质河长1481公里,占监测河长27%;Ⅲ类水质河长2479公里,占监测河长45%;Ⅳ类水质河长410公里,占监测河长7%;Ⅴ类及劣Ⅴ类水质河长1170公里,占监测河长21%。污染河段主要超标项目包括粪大肠菌群、总磷、氨氮、挥发酚、石油类、溶解氧等因子。这说明湖南省局部地区水环境严重污染的局面还是没有得到很好的遏制和治理,水资源保护任务依然艰巨。

(二)投融资问题是湖南省水污染治理的关键

水环境是湖南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要花大力气彻底解决湖南水污染防治工作。目前湖南省水污染治理工作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加强环保部门对工业污染企业排污的执法监察;从行政角度加大力度进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保证运营;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和生态农业建设。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的保护本身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工作,湖南省的水污染防治,属于典型的跨地区水域污染治理,面临的问题较为复杂,资金投入的需求量也非常大。水污染防治的投资渠道及治污工程运行机制的不完善,是湖南水污染治理发展的制约因素,是“水瓶颈”。

二、湖南省水污染治理投融资现状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的水污染治理投融资机制正发生结构性变革:单一的筹资渠道逐步转变成多种渠道,单一的投资主体逐渐为多元化投资主体所取代,我国水污染治理的投融资机制呈现出多渠道、多元化的格局。

(一)湖南省水污染治理投资现状

湖南省水环境污染治理投入2003年为516013.88万元,占省GDP5010.95亿元的1.03%,2004年为722419.4万元,占省GDP5612.26亿元的1.29%,2005年为899138.8万元,占省GDP6468.64亿元的1.39%。经省人大提议,湖南省2005年到2007年实施的“环保3年行动计划”,省政府在3年内对省内水环境实施92个重大环保整治项目,3年投资287多亿元。

(二)湖南省水污染治理融资现状

随着经济的发展,湖南省的城市污水排放量和生活垃圾产生量也日渐增加,预计到2010年,全省县城以上城市年污水排放总量将达到20亿立方米,生活垃圾年产生量将达到1000多万吨。而目前湖南省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等指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难以满足污水和垃圾处理的基本需求,为解决这一矛盾,湖南预计投资186亿元,力求到2010年,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全省规划出“十一五”环境治理重点项目共154个,总投资达325亿元。为解决湘江流域7市污染问题,“十一五”期间,湖南省拟安排在湘江流域的环境治理重点项目有108个,总投资244亿元。此外,为加大对工业污染最集中、最严重的长株潭地区污染防治力度,“十一五”期间,拟在长株潭地区实施环境治理重点项目36个,占全省项目总数的23.4%,总投资149亿元。十一五期间是湖南省环境建设的重要期间,投资需求大。目前,湖南省水污染治理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以下方面:中央财政投入;湖南各级地方财政投入;污染企业环保投入,我国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及水资源管理相关法规对企业污染治理的强制性规定,便利污染企业的治污资金形成了水污染治理资金来源之一;排污费收入;国际贷款。

三、湖南省水污染治理投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资金总量不足,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

由于水环境保护历史欠债多,各水域环境质量要达标,需加大投资力度。水污染治理资金缺口量大,其主要原因有:

1、融资渠道狭窄。受“环保靠政府”的传统观念的影响,水污染治理融资渠道单一,还是政府唱主角,市场难以发挥作用,社会资本游离于市场之外,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地方财政和排污收费。地方财政受各种因素制约,投入不足,远不能满足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排污收费项目单一,标准偏低,收费资源流失严重,收费金额很有限。

2、融资机制落后。水污染治理的投融资机制应该与经济体制相协调,这是世界各国的共识。主要依靠市场化手段解决水污染治理的投融资问题,已是公认的大势所趋。但目前水污染治理项目的投入机制基本是延续计划经济体制,政府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仍然是其融资的主渠道,环境保护市场化程度明显落后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

3、融资权责不分。现行的治污投资体制没有明晰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环境责权和环境事权,没有建立投入、产出与成本效益核算机制,没有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和“使用者付费”原则,污染治理责任过多地由政府承担,企业和个人免费使用环境资源、环境公共物品和环境设施,没有或过少地承担相应的责任、成本和风险。

(二)治污投资效率低,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体制改革滞后

水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及运营效率总的来看还是不尽人意的,其主要原因有以下方面:

没有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民营企业参与水污染治理投资的良好市场竞争机制。在水环保基础设施领域,长期以来,我国采用的是政府投资建设、事业单位管理运营设施的模式,这种政府垄断模式从制度上排挤竞争,缺乏效率。

污染治理的社会化程度低。在工业污染治理方面,大部分污染企业都是自己建设处理设施,自己运行管理,较少考虑通过委托合同方式充分利用社会化分工和规模经济效应,让专业化企业治理污染。由于规模不经济原因,中小企业采取“自己建设和运营设施”的分散治理模式也导致了投资效率的低下。而与此同时,我国环境保护服务业的发展又没有及时跟上,没能为工业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提供良好的外部营运环境。

四、解决湖南省水污染治理投融资问题的对策

“十一五”期间湖南省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关键取决于水污染治理投入能否及时到位,为此必须疏通已有投资渠道,开辟新的资金来源。

(一)积极探索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大水污染治理资金总量

“十一五”期间是湖南省环境保护的重要时期,投资需求量大,环境保护投资约占同期GDP的2.42%。只有建立基于市场的多种投融资渠道,形成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负担环境保护费用的格局,才能满足环境保护的需要。

1、建立多元化的融资形式。发挥环境财政的主渠道作用,继续加大国债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环保的投入力度,并重点解决跨行政区的水域污染治理问题,从水域尺度统筹资金使用在加大政府对环保财政投资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区域水环境保护专项基金、从事环境保护的企业优先上市发行股票,以及企业的股份合作等形式,实现多元化的环保融资机制,使政府投资和社会融资相互结合、互为补充、扩大环境保护的资金来源,解决目前环保资金紧张,投入不足的问题。

2、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各级政府要把环保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除环保专项资金外,各级财政安排的环保治理等经费要逐年增加,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债和其他资金用于环境保护。企业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大环保资金投入。落实工业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以推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产业市场化为突破口,加快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吸引国内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资本投入环境保护事业,形成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多元投入的格局。多元化、社会化环保投融资体制的建立,将改变目前政府作为环保主要投资主体的局面,为国内外的企业及个人、金融机构、投资公司、政府等提供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巨大的投资市场。

3、形成多样化的投资方式。在多元化、社会化的环保投融资体制下,为各类环保投资主体创造了多样化的投资方式和服务方式,不同的投资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技术能力,选择直接的投资方式或间接的投资方式,也可选择两者相结合的投资方式参与环保投资。这样有利于环保企业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

(二)建立、健全水污染治理投资的市场机制,提高资金运作效率

1、明确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法律地位。尽快修订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明确“谁污染、谁负责、谁付费”;“谁污染、谁付费,谁治理、谁受益”,明确工业企业可自己治理污染,也可委托专业化的治污企业来治理污染,明确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在污染治理中的相关法律责任。污染治理市场化后,针对不同的委托方式,都能找到法律的责任主体。

2、创新污染治理市场机制。按照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法制化管理的要求,深化水域内废水、垃圾处理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确保社会公众利益和城市环境效益。建立和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的投融资机制,无论是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还是城市污染治理设施,其建设和运行都应按企业方式来运作,鼓励各种社会资金投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实现产权的股份化、投资的多元化,明确投资者之间的责、权、利,增加污染治理投资能力,保护投资者利益。在污染治理领域引入“特许经营”模式,将污染治理特许权给有实力、有经验的专业化污染治理公司,鼓励专业化污染治理公司实行污染治理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等,吸收有实力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跨入污染治理领域,加快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

3、转变政府在环保领域的职能,建立公开、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机制。因外部性的存在,企业生产和个人生活消费对所处的环境的污染,导致市场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失灵,这就需发挥政府的作用,用政府宏观调控来弥补市场不足。政府在环境保护中扮演的应是裁判员的角色:健全监管体系,实施严格的行业监管,制定切实可行的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并逐步完善公开、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机制,提高投资效率。

参考文献:

1、湖南省环境保护局.湖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Z].2005.

2、秦凤华.流域污染治理4500亿投融资探路[J].中国投资,2008(1).

3、赵鹏高.加快污染治理市场化与环境保护机制创新[J].宏观经济管理,2007(1).

4、马明丽.重庆市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07(2).

第6篇:环保设施治理范文

一、整治内容

1、围绕“三个”重点环节抓好环境整治,即对“水、气、泥”三个重点环节的严管严控,实现环境质量明显提升。

2、围绕“三个”热点区域抓好区域整治,即对齐贤阳嘉龙、钱清岭湖、滨海旺角三个热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化解环保老大难问题。

3、围绕“三个”焦点行业抓好行业整治,即对电镀、制革、合成革等三个焦点行业的规范治理,保障群众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

1、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今年全县40个水质监测考核断面一半以上实现功能区达标,水质达标率比上年提升7.5%。

2、空气质量有所提升。柯桥城区全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90%以上。

3、年底前,探索出台工业企业污泥集中收集、集中处置实施办法。

4、8月底前,完成齐贤镇阳嘉龙、钱清镇岭湖、滨海工业区旺角等三个重点区域整治,实现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

5、10月底前,完成电镀、制革、合成革等三个焦点行业污染治理。

三、工作举措

(一)严格水环境综合整治

1、严格达标进管,严打超标排放行为。督促全县所有污水纳管工业企业进一步加快预处理设施的建设和升级改造,确保治理设施的正常稳定运行,提高处理效率,实现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对不能按时达标排放的企业,将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停产整治。

2、严格总量控制,严处超量排放行为。督促全县所有污水纳管工业企业必须按排污许可证的核定容量排放污水;督促全县所有污水纳管企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实施整治、关停;加快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电磁阀)二期项目建设,确保六月底前完成所有印染企业及电镀、造纸、制革、化工行业电磁阀安装运行,实现刷卡排污,总量自动控制。

3、严格畜禽(水产)养殖治理。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向水体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严禁在水产禁养区养殖河蚌、网箱,确保河流水质明显改善。

(二)深化大气环境综合整治

1、加快热电企业废气脱硫脱硝工程建设。对全县拟保留的各热电企业,要在2013年度完成燃煤锅炉脱硫设施及低氮燃烧、SNCR脱硝设施建设,并通过168小时验收;按要求完善CEMS仪表,建立健全DCS系统,(DCS系统相关数据和历史曲线至少保存1年),综合脱硫率、脱硝率分别达到80%和60%以上。其中2012年底前全县完成35台燃煤锅炉脱硫脱硝设施建设。2012年底前全县电力(热电)企业必须完成烟气旁路的拆除工作。

2、鼓励和督促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对天然气管网已覆盖的柯桥开发委、柯桥街道、柯岩街道、华舍街道、湖塘街道、齐贤镇、安昌镇等工业企业分步实施4吨/时(含)以上、20吨/时(含)以下的燃煤蒸汽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替代改造任务。其中2012年底完成应改造数的30%以上。

3、深化印染行业定型机废气治理。印染企业要加强定型机废气处理装置的运行维护,切实做好运行维护的台帐记录,妥善收集处置回收的废油。要积极采用新型高效净化设备,加快定型机废气治理设施的升级改造,提升废气治理效果,确保废气收集率、油烟去除率、粉尘总颗粒物去除率达到规定要求。加强对定型废气治理装置运行的执法监管,确保治理装置稳定运行。

(三)推进工业污泥综合整治

1、落实台账制度,规范污泥申报。污泥产生企业必须建立污泥管理台帐制度,如实记录污泥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数量和流向等情况,每月汇总并上报所在镇(街)、开发区,每季度汇总上报县环保局,县环保局将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检查。对属危险废物的污泥,企业应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度。

2、落实收贮场地,规范污泥收集。各污泥产生企业必须落实专人加强对污泥的收集和管理,设立不低于7天额定脱水污泥产生量的贮存场所(设施)。贮存场所地面应作硬化处理,建有遮雨棚、围堰、污泥渗滤液引流通道或装置,将渗滤液引入污水处理设施,设置必要的除臭、通风装置;贮存场所或设施应设立相应的标志标识。

3、落实配套设施,规范污泥处理。有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必须配套与污泥产生量相适应的污泥干化设施(污泥干化池、压滤机、离心脱水机等)并正常运行;建设的污泥脱水设施,应至少满足一天污泥产生量的脱水需要;污泥脱水效果应满足后续处置的技术要求。印染企业自行消化处置污泥的,必须做到污泥不出厂。

对不规范处置工业污泥的,按高限处罚;工业污泥去向不明的,视非法倾倒处理。

(四)开展重点区域环境整治

齐贤镇阳嘉龙区域在5月底前完成整治,钱清镇岭湖工业小区、滨海工业区旺角区域在8月底前完成整治。通过集中整治,使上述区域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

(五)开展三个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0月底前,完成全县电镀、制革、合成革行业整治。其中对无环保审批手续、不能达标排放、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依法实施关停或关闭;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使这些行业的污染治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开展其它涉重企业综合整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对符合保留条件的污染企业下达限期治理决定,按照现行环保要求进行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限期实施升级改造;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无证非法经营危险废物的企业,依法关闭并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县委、县政府对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高度重视。各镇街、开发区和县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和环境质量定期分析制度,形成县镇联动、部门互动的工作机制。

第7篇:环保设施治理范文

近年来,我县以党的和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对XX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批示为指引,以百姓福、生态美为目标,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不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全县环境质量在经济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得到持续有效改善。

(一)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一是成立了县委书记、县长为组长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制定下发《关于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二是建立环保目标管理体系及差异化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环保责任目标,分别与各乡镇政府和县环委会成员单位签订环保目标责任书,实现年度各项目标任务责任落实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三是切实落实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XX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和执行力度,紧紧围绕“环保为民”的工作宗旨,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XX件实事、《XX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全省环境保护攻坚行动方案》等省市环境保护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各项任务。

(二)环保监管执法强力推进。一是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多次开会研究生态环保工作,紧盯环保突出问题,攻坚克难,通过环保XX行动、环保XX大检查、XX行动、双随机抽查等专项行动、采取全面排查、重点监控、集中整治、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违法案件处罚等有效措施,切实解决了一批突出的环境问题,环境保护工作呈现良好发展态势。2016以来,环保检查企业XX余家(次),立案查处XX起,罚款金额XX万元,刑事拘留XX人,移送XX法院强制执行XX起,行政拘留XX人,限产XX家,实施查封扣押XX起;林业生态行政案件XX件,行政处罚XX人,刑事案件XX件,破XX件,抓获XX人,逮捕XX人。二是加大项目准入管理,严把项目审批关,2016年以来我县共审批建设项目XX个,坚持不符合产业政策、用地选址、建设规划、环保规划等项目一律不批,否决建设项目XX个,其中XX余家,养殖场XX家,XXX等XX家达百亿的招商项目。

(三)大气污染防治初见成效。1、制定出台《靖远县2019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方案》、《靖远县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靖远县污染防治攻坚方案》,拟定了《靖远县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建立了全县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洁净煤配送建设、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施工扬尘防控、清洁供暖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六张清单”和“网格化”监管体系,实行月调度和挂账销号制度。

2、进一步完善涉气工业污染源清单,把22家废气排放企业纳入重点监管源名单。目前22家废气排放企业全部达标排放。

3、加强住建部门实施“六个百分百”措施,全县21个施工工地较好落实了防尘措施。督促住建部门严格落实城区主次道路洒水降尘+人工清扫相结合作业模式。

4、采取淘汰拆并、清洁能源改造、达标治理等方式,完成了中央环保督察中央环保督察反馈11台燃煤锅炉和省级督察反馈19台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推进冬季清洁供暖工程,全县完成7000户小火炉、2191个小土炕改造。

5、全县建成一级煤炭交易市场2个、二级煤炭交易市场28个,基本实现了全县优质煤炭配送全覆盖,关闭非法煤炭经营户153户、清理存煤及煤矸石70万吨。

6、2019年1月至7月,靖远县空气站监测点PM10平均浓度为137微克/立方米, PM2.5平均浓度为53微克/立方米,剔除沙尘天气后,PM10平均浓度为112微克/立方米;PM2.5平均浓度为49微克/立方米;SO2平均浓度为16微克/立方米,NO2日均浓度为16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为122天。

2016-2018年县城空气质量优良率分别为XX%、 XX%、 XX%和XX%,优良率在全省XX列第XX名。

(四)水污染防治深入开展。上半年,黄河白银段靖远桥断面水质综合评价达到Ⅱ类水质考核目标要求;靖远县城区吴家湾均达到Ⅲ类,达标率为100%,10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每年监测一次,上半年未监测。

一是制定了《靖远县2019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印发了《靖远县深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继续推进县级吴家湾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有序开展乡镇级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量在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地表水型和地下水型)环境问题整治,并按要求在政府网站开设“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按期同步公开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开展了县级和10个乡镇级饮用水源地评估,水源地综合评估全面达标。

二是开展了废污水排放口排查工作。为了摸清全县工业废水排污口、生活废水排污口以及所有直接、间接排放的各类废污水排放口,厘清各方排污责任,全面掌握全县各类废污水排放现状,把废污水排放口这个最重要的基础性“底数”摸清楚,为改善全县水环境质量提供保障,根据《白银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废污水排放口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发改、工信、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水务部门等共排查出废污水排污口13个。

三是加强祖厉河流域环境整治。1.我县在乌兰镇罗家湾片区和城南沟西段分别建设规模为80立方米/日和120立方米/日的污水处理站两座,经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一级A标准,排入祖厉河,概算152万元。截止目前,两座处理站已建设完工,设备已投入试运行,待系统运行正常后,将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定期对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大芦镇大芦镇村污水收集系统已完成污水收集管网敷设,污水处理站完成土建和混凝土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时由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申报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项目资金,报市水污染防治办公室汇总。2.水务、环保、住建相关部门乡镇不断加大祖厉河流域综合整治力度和日常的监督检查,对摸排出的一家汽车检测公司废水排放企业排污口进行了取缔和封堵,对13个乌兰镇西滩村农户生活废水和雨水排放口进行了封堵。3月来,共清理祖厉河乌兰镇马鞍桥、铁路桥、加油站段,黄河糜滩吊桥段违法倾倒建筑垃圾4处1.6万方,打捞祖厉河入黄口漂浮垃圾165方,恢复治理祖厉河13个采砂点350亩土地,开工建设祖厉河入黄口防护栏4公里。3.加强水质监测,在祖厉河沿线设置监测断面,市环境监测中心每月开展一次废水监测,全面掌握水质变化情况。

四是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定了《靖远县2019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公布了《靖远县2019年度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名单》,依托甘肃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完成辖区内15家重点危险废物监管企业的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备案,要求企业规范、如实记录产生、贮存及转移台账,实施各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督促企业及时规范转移各类危险废物,全面提高危险废物单位管理水平,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和污染隐患。

(五)区域环境质量稳步提升。一是城乡生活垃圾项目全面启动。投资XX万元完成XX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改扩建工程和县城区垃圾中转站建设工程,采取XX模式投资XX亿元建设XX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建设工作,2017年底即可建成投运。二是切实加强区域环境综合治理。投资XX多万元完成县城区XX条主干道白改黑工程XX平方米;投入XX万元增购了多功能吸污车XX台、大型冲水车XX台,大型扫地车XX台等环卫机械,城区机械作业达XX%,2016年以来清运生活垃圾XX万余吨;投资XX万元完成XX处广场改造, XX个农贸市场改造、XX处城区绿化移植改造、XX个停车场改造、XX处公厕改造,清理溱溪河河道XX公里。三是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结合XX攻坚行动计划,2017年至2019年将累计投入XX亿元整治生态环境。

(六)生态文明创建有序推进。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为载体,XX流域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重点,扎实推进造林绿化、退耕还林,矿山恢复治理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一是全面启动生态文明示范县创建工作。XX等  个乡镇已获得省级生态乡镇命名,全县共有  个行政村(社区)成功申报市级生态村,2016年已完成  镇申报部级生态乡镇工作,待环保部验收;二是全面实施退耕还林工作,森林覆盖率稳步提升。近年来,我县共投资  万元完成退耕还林  XX万亩,2013-2015年森林覆盖率分别为:XX%, XX%, XX%;三是矿山恢复治理工作继续推进。2016年以来,投资XX万元完成煤矿和非煤矿山复绿总面积为XX万m2。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础设施未建全,建设进度需加快。一是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效果不理想。我县已建成乡镇污水处理厂xx座,在建xx座,但收集管网收集面不全,污水收集率不高,处理能力较低,居民生活污水随意排放,对河流水质影响较大,遇枯水期出境断面水质易超标;二是河道治理工作推进速度较慢,县城河道治理治理效果有待加强,xx水库违规网箱养殖未清理整改完成,xx河由于xx建设污染较重。三是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滞后,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未有效处置,存在污水直排和垃圾随意处置现象,农业生产中化肥、农药、地膜用量较大,对土壤环境影响较大,急需改善。

(三)饮水安全存隐患,保护投入需加大。一是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风险大。由于历史等诸多因素,xx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有国道穿越、煤矿企业和群众居住,饮用水源潜在较大风险隐患。

(四)环境监管能力弱,能力建设需增强。一是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有待进一步落实。乡镇和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方面存在责任不清、配合不力的情况,特别是配合部门缺乏工作主动性;二是一线环境执法人员不足。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编制xx人,在编在岗xx人,尚差xx人,环境执法人员编制xx人,在编xx人,在岗xx人,编制内缺xx人,岗位缺xx人。

(五)环境隐患风险高,应急能力需提升。我县属典型的工业经济大县,县域范围内涉及企业多,类别广,环境风险高。但我县缺乏专业应急机构和规范的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匮乏。同时环境应急专业技术人才匮乏,环保、法律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仅xx人,特别是环境监测和监管执法力量薄弱,一旦发放环境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弱。

(六)畜禽养殖散乱差,规划发展需加强。一是畜禽养殖场(户)未严格按照规划审批,选址不合理。有些养殖场(户)是依河两岸的溪流河沟而建,分布散乱,污染处理设施未建设或不完善即投入养殖,产生的废水、废物直接通过xx河沟汇入较大流域中,对周围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甚至直接威胁城市集中饮用水源的安全;二是污染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理跟不上。畜禽养殖场基本属于粗放型的管理模式,无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在消毒、粪便管理等方面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对水环境造成一定污染;三是农牧脱节,粪便综合利用率低。由于受土地资源的制约,绝大多数畜禽养殖场(户)没有相应的配套耕地,即使有耕地消纳畜禽粪便的,也因面积不足,而无法全部进行消纳处理,粪便资源未得到有效综合利用。

(七)循环发展理念弱,管理意识需转变。在环境管理实践中,习惯于末端治理模式,循环经济发展理念不够,结果不能从源头上减少原料的消耗,中间环节上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最终减少资源废物的排放,实现总量控制目标。强调在生产过程的末端采取措施治理污染,结果治理的技术难度大,治理的成本高,加之企业环境技术开发创新能力不强,缺少原创性的开发,缺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集成,很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者的协调。  

(八)环保意识不强烈,宣传力度需提升。近年来我县虽然加大了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利用6.5环保世界宣传日,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创建、生态县创建、环保“六进”等活动,通过娄山关报,手机报等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宣传,公众环保意识有所提升,但存在公众环保关注度很高,自觉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还是不强。一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众参与内容流于形式,公众在参与调查中对调查的内容表现得无所谓,不负责的态度;二是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职责认识不清,认为环保就是管环境卫生的,致使环保满意度不高,环境保护工作量加大;三是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意识不够,特别是小规模企业在生产中追求利益最大化,出现环保“三同时”执行率不够的现象。

四、下一步工作努力的方向

今后,我县将坚持以党的、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的批示为指导,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生态文明理念引领发展,工作思路由以管控污染物总量控制为主向改善环境质量为主转变,工作重点从主要控制污染物增量向优先削减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协同转变,管理途径从主要依靠环境容量向依靠环境流量、环境容量的动静协调、统筹支撑转变。以环境质量提升倒逼产业升级,突出污染治理、总量减排、环境风险管控和环境质量改善,打赢大气、水体、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为建设最美XX,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规划引领发展。一是调整我县工业布局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区域工业发展布局。充分考虑我县总体发展规划、现有工业布局、行业类别、环境容量、地形地貌、水资源等因素。将污染重,污染物排放量大,影响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企业向XX迁移,规划XX工业园区,实施工业企业退城入园,集中治理。同时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淘汰和关停落后产能及关闭治理无望的高污染企业。二是做好产业发展规划,加大绿色产业发展,解决我县产业发展单一的问题。结合我县各区域自身特点和优势、调整产业结构,加大我县绿色产业(如:旅游业、农业综合项目、绿色特色产品加工业)发展比例,分行业、分片区规划产业园区,做好产业发展规划,解决产业单一的问题,从而提高单位产品绿色GDP含量。同时针对我县的资源禀赋,延伸我县重点企业煤化工、海绵钛、电解铝等下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实现资源利用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从而提高环境质量。

(二)设施托底减排。一是加快我县重点流域治理工程建设。十三五期间我县将加大XX河、xx河、xx河重点流域治理工作,通过流域工业企业水污染治理、河道清淤、退耕还林、水土流失治理、河流生态红线划定等措施加快河流治理进程,提升水体质量。二是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县城污水收集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另一方面严格按照规划加快乡镇污水厂和垃圾收运系统的建设进度,确保规划目标如期完成。三是抓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契机,结合xx攻坚行动和xx的建设,加大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实施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建设,切实解决农村面源污染,从而提升农村环境质量。

(三)整治提升质量。一是开展中心城区环境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开展河道治理、完善生活污水管网修缮和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建设、取缔城区经营性燃煤炉灶、规范工地施工和严格娱乐性经营活动噪声整治专项行动,提升城区环境状况,提升人居环境质量。二是开展工业企业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开展重点工业环保设施大检查,加大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力度,全面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开展工业园区专项整治,完成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开展园区入住项目清理整顿工作;开展“十五”小企业的取缔关停工作,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关停任务。三是开展公路运输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制定运输车辆进城管控制度,严禁脏车入城;推广汽车使用清洁能源,实施城区运营车辆“油改气”工程,减少交通运输对环境空气影响。四是开展工矿企业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工矿企业的整治,完善煤炭行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取缔散乱污企业。五是开展重点流域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强化沿河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预防河流水体污染;开展xx水库专项整治,完成库区无证养殖户的取缔工作。六是开展镇村面源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加快推进XX县xx攻坚行动计划,制定《XX县农药、农膜、化肥减量化实施方案》,完善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七是开展交通工程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快速铁路、农村道路施工管理,强化施工场地环保治理设施建设,取缔关停无污染治理设施的临时料场。八是开展教卫行业污染专项整治行动。规范医疗废物处置和校园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置,开展环保知识宣传教育。

第8篇:环保设施治理范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善我区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减排为抓手,继续强化水污染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和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巩固、提高环境综合整治成果,促进环保目标的全面完成,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全面开展以“两个重心、两个重点、两个强化、一个突出”为主题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两个重心”即以全面提升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和全面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为重心;“两个重点”即以巩固提升尖岗水库水质改善和强力推进尖岗水库流域水污染治理为重点;“两个强化”即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工业企业污染防治;“一个突出”即突出镇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夯实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水平,着重解决事关民生的突出问题,促进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削减,为“十二五”环保工作的全面开展和污染减排目标的全面完成奠定基础。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提升城区大气环境质量

1.继续强力拆除或改造城区建成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按照市政府下达拆除或改造名单,2011年11月15日前完成拆除或改造任务。

责任单位:相关街道办事处、区环境保护局

责任人:相关街道办事处主任、区环境保护局局长

2.加大对市区洗浴、制衣、加工等行业燃煤小锅炉查处力度,发现一台,拆除一台,严厉打击燃煤小锅炉反弹现象。

3.市区继续开展无燃煤区建设工作,新建无燃煤区面积不小于1.5平方公里。

4.深入开展油烟治理工作。对市区规模以上餐饮单位(三星级及以上宾馆酒店、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基准灶头6个及以上)规范油烟治理设施;2011年3月底前完成排查并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2011年11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区环境保护局

责任人:区环境保护局局长

5.加大扬尘治理工作力度。加大城区拆迁和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力度;推进改变城区主干道清洁方式,推行机械收尘和喷水降尘;对入市载重车辆和垃圾清运车辆进行密闭运输和喷水冲刷。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局

责任人:区建设局局长、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区交通局局长

6.强化社会生活噪声治理。加强城区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噪声扰民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责任人:区建设局局长、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

(二)全面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1.继续加强生态创建。开展生态村、生态乡镇建设,2011年11月底前,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生态创建工作。

责任单位:镇人民政府、侯寨乡人民政府、区环境保护局

责任人:镇人民政府镇长、侯寨乡人民政府乡长、区环境保护局局长

2.强化农村面源污染治理。

(1)在农村区域推广使用天然气(沼气),对生活垃圾进行集中收储、集中处理,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

责任单位:镇人民政府、侯寨乡人民政府、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责任人:镇人民政府镇长、侯寨乡人民政府乡长、

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

(三)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

1.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的通知》(郑政〔2010〕26号)要求,对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在《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实施后的违法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整治,2011年11月底前整治到位,确保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在98%以上。

责任单位:镇人民政府、侯寨乡人民政府、区环境保护局

责任人:镇人民政府镇长、侯寨乡人民政府乡长、

区环境保护局局长

2.对尖岗水库上游二七区侯寨乡烤鱼沟开展污染源综合整治,建设烤鱼沟污水处理厂,对烤鱼沟餐饮废水进行收集处理;2011年5月底前开工建设,2011年11月底前建成投运。

责任单位:侯寨乡人民政府、区环境保护局

责任人:侯寨乡人民政府乡长、区环境保护局局长

(四)强化工业企业污染防治

涉重金属企业整治。对全区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规范整治,2011年10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

责任单位:侯寨乡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环境保护局

责任人:侯寨乡人民政府乡长、工业园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区环境保护局局长

(五)突出二七区镇环境综合整治

1.对镇区域企业尤其是使用燃煤锅炉、污水排放量100吨/日以上企业进行全面核查和整治,对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对虽符合产业政策但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立即实施停产、停建,限期补办手续,拆除、取缔违法建设的燃煤锅炉;对符合保留条件的企业进行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对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运行、超标排放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对手续齐全、符合要求的燃煤锅炉进行改造和治理;对区域内无组织排放、扬尘点、扬尘路段进行集中整治。完成镇污水处理厂选址征地、可研和环评工作。

2011年3月底前,完成对区域内建设项目排查,制定区域综合整治方案并报区环保部门审查;2011年11月底前完成以上治理任务并通过市环保部门验收。

责任单位: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环境保护局

责任人:镇人民政府镇长、工业园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区环境保护局局长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行政

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要逐厂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并逐厂送达,所有法律文书必须完整并归结成档。

(二)强化工作标准

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标准:必须按照治理通知书的要求,及时上报治理方案,通过审查后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治理,治理完成后必须经过相关业务部门组织的验收。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关闭或拆除违法企业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三)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加强工作调度及信息上报工作。相关责任单位每月15日前向区环保局报送综合整治调度表,每季度上报一次综合整治督查报告,半年报送一次综合整治工作总结;及时上报综合整治工作信息。区环保局对各单位综合整治进展情况汇总后,上报市级部门并在全区进行通报。

(四)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宣传力度,责任单位应将列入环境综合整治限期治理、停产治理及关闭企业名单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区环保局定期向市环保局上报综合整治任务进展及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在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

五、部门职责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和督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超标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并组织验收,对污染问题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实施挂牌督办、黑名单和限批制度,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度迟缓的单位,要及时启动《市重大环境问题警示约谈制度》;负责统一全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信息。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核准、备案和投资工作力度;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的备案、核准手续。

工信部门: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力度,督促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生产线)的淘汰、关闭工作。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国债和财政专项资金,拨付资金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工商部门:根据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决定和环保部门依法做出的处罚文件和通报,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对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责任追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责任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环保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确保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严格目标考核

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政府环保目标的重要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责任单位,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区政府将于2011年10月30日前对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优秀的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不能按期完成综合整治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责任单位,视为当年目标未完成,依据市《关于实行节能减排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的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三)强化环保督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环境保护局,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任务中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建立督查制度,每季度对辖区内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督查一次。区环保局要强化环保督查制度,每季度对全区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同时要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明查与暗访,督查情况要定期进行通报。

(四)落实资金保障

区发改、财政部门负责综合整治各项工作任务的资金保障,确保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建设和奖励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七、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9篇:环保设施治理范文

关键词:环境保护 设施 管理 改进

近十几年来,我市共安排治理投资一亿多元,建成凌源市污水处理厂、三十家子镇污水处理厂等一些环保处理设施,这些设施的建成投入使用对我市环境质量改善起着决定性作用。但是有些设施在选型、管理、维护、运行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设施选型不合理、施工质量低

选型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些设施选用的设备型号落后、质量低;二是有些施工时因施工队伍力量薄弱,技术力量低下造成设施质量不好,因此造成设施先天不足,运行效果不佳。例如:我市某单位的污水集水池刚建成一年,集水池墙壁就出现裂痕,该单位想找施工队,但施工队已解散。

2.企业领导认识存在偏差

环保设施在运行中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此,有些企业领导误以为环保设施只花钱无经济效益,得不偿失,所以对环保设施不管不问。

3.操作者操作意识淡薄

有的企业环保设施的操作工缺乏工作责任心,不按操作规程操作,使环保设施的使用寿命大大缩短。例如:很多企业的锅炉除尘器,操作工不按操作规程操作,不按时放灰,有的除尘器锁集器封闭不严,漏风严重,使除尘器运行不正常,达不到应有的除尘效率。

4.环保设施的管理措施不健全

按环保有关规定,环保设施应同生产设备一样,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但是,个别企业的环保设施建成后,没有技术档案,未纳入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保养,也不同生产设备一样归设备管理部门管理。该提的折旧、维修费用不提,例行的调度会也不过问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导致环保设施日常操作无章可循,随意开停。

5.环保部门对环保设施的管理不到位

我市环保设施存在上述问题,也与环保部门对其管理不利有关。

环保部门对环保设施的底数不完全清楚,尤其对有些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环保设施,环保部门还未全部掌握。

二、如何加强环保设施管理

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几条措施:

1.把好设计关,上高水平、高质量的环保设施

在环保治理项目确定后,认真做好可行性论证,尽可能选择效果好、能耗低、投资省、运行费用低、适合东北特点的治理设施。治理方案确定后,设计人员应严肃认真的搞好设计工作。在设计完成后,杜绝因施工队伍选择及设备购置中出现的问题影响环保设施的质量。继续执行、完善环保工程责任状制度,把住验收关。未完成工程量、未达到设计标准的工程坚决不验收。

2.加强宣传工作,提高企业领导的环境意识

笔者从环境管理的实践深深体会到,企业领导和环保设施操作工人的环境意识的高低将直接影响该企业环保设施的管理水平。很难想象一个环境意识淡薄,只注重经济效益的一个企业,环保设施会正常运行;也很难想象一台好的环保设施,落到一个环保意识淡薄、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操作工人手中,设施会正常运转。提高企业领导和操作工人的环境意识,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可以采用各种宣传活动,如举办环保法规学习班、企业领导环保法规考试等方法,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

3.搞好业务培训,提高操作工人的业务水平

为使操作工人能开好、用好环保设施,应经常举办一些环保技术培训班,还可把操作同类型环保设施的人员召集到一起,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培训,并参观运行较好的设施和管理较好的单位。

4.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在环保设施验收中要严格把关,没有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维护保养制度的不验收,未纳入企业固定资产的不验收,未纳入企业正常调度的不验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各项管理制度,使企业真正把环保设施同生产设备一样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