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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灾防治方法精选(九篇)

地灾防治方法

第1篇:地灾防治方法范文

关键词:露采 矿山 滑坡 防治

矿产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各行各业对能源需求日益增加,露天矿山目前已经陆续进入深部开采阶段,由于矿区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断层、岩脉纵横交错,加之矿山频繁的生产爆破振动,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更为严重,阻碍了矿山生产的正常进行,制约着矿山的可持续安全生产。因此探讨对露天采矿滑坡的预防及治理是很重要的。

一、露天矿山滑坡的成因

滑坡是岩土体自重、构造力、渗透力等综合结果,指位于斜坡的岩土体在重力以及水等外力作用下沿某一结构软弱面发生位移的一种不良地质现象,主要发生在雨季。在边坡开挖前岩土体内部处于相对平衡状态,当开挖进行过程中岩体面临采场的一侧出现临空状态,导致该方向失去支撑力,岩体内部应力场会不断进行调整与变化,最终会导致在坡脚和坡顶附近出现应力集中区域,当该处应力超过其强度时则会导致岩体破坏形成滑坡。二是人为因素,人为影响主要是开挖坡脚、改变应力场,使坡体内积存的弹性应变能释放而造成应力重新分布,岩体产生卸荷裂隙,卸荷裂隙多张开且平行于边坡面并使原有的裂隙扩张和张开,由其所切割的岩体,极易失稳形成崩塌、滑坡。

二、露天矿山滑坡的防治方法

2.1 规范开采

限制无证开采,严禁非法开采;处罚治理强占山头、山坡的矿点;禁止不开工作台阶,不剥离或边剥边开采的掠夺式违法开采露天矿,被在露天矿设计和生产中,必须根据矿山的地质条件、岩石力学性质和采用各种设备的性能、规格尺寸,确定合适的坡面角并规定出最小工作平台宽度,把剥离、采矿和运输设备,供电和通讯线路,设置在工作平台稳定坡面的范畴内。只有解决好矿山开采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才能促进我国采矿业的可持续发展。

2.2 疏排降水、减轻或消除水的危害

在雨季来临之前,根据实地情况修筑防洪沟,将雨季的地表水拦截在坑外,减少了露天边坡的渗透水。用黏土在地表堵地表裂缝,使水不进入裂隙和岩体的含水层,防止滑坡的发生。对于滑坡体以内的地表水,则以防渗尽快排走为原则。对于地下水的治理,采取排水措施,以降低地下水位,消除或减轻水对滑体的静水压力、托浮力和动水压力以及地下水对滑体的物理化学破坏作用。

2.3 改变滑坡体外形

改变滑坡体的外形,采取降低边坡滑坡区域分层高度和增加分层个数等措施,并适当设置安全平台,放缓坡脚,使其坡脚小于渣土自然堆积角以及降低堆积高度等措施防止滑坡。

2.4 要注重对边坡的维护

对露天矿的边坡,必须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维护,必要时进行人工放坡,铺上草皮,植上灌木,砌筑局部挡土墙或预埋防滑桩。合理的设置排水网络,防止地表水流入矿坑冲刷边坡,对于有层理深凹的露天矿要在坑外周围设置防山洪、防泥石流的阻挡或者疏导的设施。

2.5 抗滑工程及加固方法

抗滑工程是防止山体滑坡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尤其对于事关生命、财产安全的矿区坡体来说,意义非同寻常。抗滑工程包括:抗滑挡墙、加筋挡墙、锚定板挡墙、预应力锚索挡墙、锚杆挡墙。通过对锚索施加预应力,增大滑面上的正应力,使滑面附近的岩体形成压密带,增大滑面的抗剪强度。

2.6 滑坡的监测

对岩石的位移进行监测,可以发现滑坡预兆。为了实时掌握边坡岩体内部应力变化和锚索等加固结构的工作状态,可利用“滑坡灾害及边坡应力智能远程监测系统”进行远程监测。监测点布置时遵循以下原则: 准确及时反应边坡内应力变化的敏感位置; 沿边坡走向及重点反应裂隙发育的剖面附近位置,又兼顾其它区域;垂直边坡走向监测点的布置尽量形成剖面,便于分析同一剖面内坡体不同标高处应力变化规律。

2.7 做好地质环境恢复

为防止水土流失和恢复植被和景观,矿山须规划进行矿山复垦工作,以恢复矿山生态功能。开采弃渣切勿胡乱堆放,必须统一堆放到开采境界线以外的矿山弃渣场内,在开采过程中,有计划地将弃渣回填到采空区。弃渣场经处理后再敷表士、植草种树。

2.8滑坡的治理

滑坡后缘壁上可见擦痕或有明显位移现象。后缘有裂缝发育,数量较多且连续,其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坡面上建筑物或植被变形破坏迹象明显,岩土体下滑位移速率较大。前缘有松脱(塌)或鼓胀现象。此类滑坡稳定性极差,急需治理;滑坡后缘有不连续裂缝发育,后缘壁上变形迹象不明显。可采用清理废土石和危岩以恢复场地,或者修筑拦挡工程和排水工程防止形成新的地质灾害隐患:潜在的崩塌、滑坡灾害,可采用削坡减荷、锚固、抗滑、支挡、排水、截水等工程措施进行童坡加固,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第2篇:地灾防治方法范文

1 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的类型

中国的地质灾害共可分类十类,分别为地震灾害、火山灾害、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变形,海洋(岸)动力、水质与环境污染、开挖工程、沙漠化,地方病、洪水与风沙。在这十类地质灾害中,完全没有人类活动参与的地质灾害严格来说也只有火山灾害这一类,其它分类中的地质灾害都或多或少与人类的活动有关系,也就是说由于工程导致的诱发性地震、违规开山取石诱发的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非法开采地下资源或是开采缺乏科学性而导致的地面变形,开裂、沉降等、过度碳排放导致的全球温度上升,使得海水平不断提升等、人类活动形成的污染物排放超标、开采工程如煤、石油、天然气、金矿等开挖工程性地质灾害、沙漠化、地方病以及洪水和风沙,这些都是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的类型。因此,严格的说,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点主要是针对人类活动对地质构造造成的破坏进行弥补,以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减少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促进经济和整个社会可持续化发展。

地质工程就是研究人类的工程活动与地质环境的相互作用,以便认识评价,改造和保护地质环境。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的支撑下,更为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手段需要新的制度立法来支持,并对人类工程活动进行监督和限制,避免对地质环境造成过度破坏。所有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地质灾害都被包括其中,都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法制化予以监督,才能更好的促进经济与地质环境的和谐统一。

2 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立法的重要意义

对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制度进行立法不但可以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力度,还可以完善和改进原来弛质灾害防治立法体系的漏洞和不足,落实更为科学合理的防治制度规范,并为政府的权力运行和公民的权利保护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因此,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的立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1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立法是现阶段地质灾害频繁发生的客观要求

在地质灾害立法过程中,日本的立法值得我国借鉴。日本每一次地质灾害发生后,都会出台相应的防治法文。近年来,紧跟南方极冷天气灾害,四川汶川发生7,8级地震,而后甘肃周曲县又发生特大泥石流,以及部分石油、采煤矿区等发生重大地质灾害事故等,这些地质灾害给我国的经济造成非常大的损失,同进也夺去了众多同胞的生命。但值得庆幸的是,国家正不断地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力度,大量资金被用于防灾治灾,而且,国家非常重视通过立法徐径,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赋予其强制性和权威性,通过“依法防灾”、“依法救助”、“依法治理”来进行综合性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这种以法防灾治灾举措的目的,就是要以制度法制化来减少地质灾害给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的负面影响,因此,仅靠一部《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进行规范和约束,很难达到理想要求,必须进行新的立法,才能完善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制度。

2.2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的立法是多部门联合防治的纽带

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需要多个部门承担不同的权限和职能,这些不同的机构负责不同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事项,而对于同一地质灾害在防治过程中,可能涉及到所有机构的所有人员或部分人员,因此,必须要有一个带有强制性的纽带将这些机构联系起来,才能实现统一管理、统一防治的目的。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的立法,可以将灾害防治制度法制化,强制要求所有机构或部门必须共同对同一地质灾害进行防治,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这种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的法制化,能够将国土资源局、地震局、水利局、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监管的矿山灾害等机构有机的统一管理,而又不影响各自的独立职能,从目前我国的国情来看,从立法角度来联合备部门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2.3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立法是地质灾害防治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

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立法面对的是所有类型的地质灾害,包括地质工程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立法,而且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涉及到地质灾害类型的绝大多数,因此,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立法是地质灾害防治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虽然我国已经拥有相关的法规政策,但由于现代地质灾害的复杂性和防治手段的不断更新,原有的法规难以满足时展的要求。因此,对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制度进行法制化建设是充实和完善原法规的必经之路。

2.4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立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法制建设要延伸到社会每个领域,才能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和政府的权利运行,才能消除法律盲点,实现完善的法制化社会。而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制度必需响应现阶段国家减排低碳经济的号召,从法律上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制度,因此是尽快完善我国法制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为了减少人类活动对于地质环境的负面影响,必须从法律高度进行监督和约束,使人们能够依法减灾、依法防灾、依法救灾,最终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

3 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的法规现状

我国地质灾害防治法规建设经历了十多年的历程,从1999年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到2004年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再到2011年的力务字印发的《关于加强地

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可以说从法制角度逐步实现了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的法制化建设,使得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法可依。

但是,1999年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立法讲求的是“群测、群防、群治郴’政策,这种群的特征法规明显已经无法满足现阶段地质灾害的防治需要。尤其是目前的地质工程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求准确、安全、可靠、科学,独立,这些特性要求现代化的立法来支撑,才能达到最佳的防治目标。而2004年的地质灾害防治法规又过于笼统,不能起到很好的约束性,而且可行性也无法可靠保证,因此,必然针对目前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制度进行立法,才能更实际、更有效,更有可行性。2011年国务院印发的《决定》,是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立法的里程碑,它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对地质灾害防治制度进行法制化要求,提出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群专结合等五项原则,实现了地质灾害在理念,体制、机制,手段措施等方面的创新。

可见,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的立法是对地质灾害防治法制建设的完善和补充,响应了2011年《决定》的原则,能够更好排除《决定》治理盲点,为地质工程所有地质灾害的综合防治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措施,有效将地质灾害的不同机构进行联系作业,最大限度的调动政府职能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的作用发挥,为灾后迅速有效的重建打下法律基础。

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地质灾害防治的法律体系,但由于我国地质灾害类型多,分布广,灾害严重,而防灾救灾能力相对较弱,使得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制度仍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矛盾:(1)地质灾害防治立法层级太低,体系不完整,缺乏规范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基本法,(2)现行法律对地质灾害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不明确;(3)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缺乏其应有的效用;(4)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来源规定不足;(5)众多问题得到不法律的规定和调整。这些问题不能从法律角度得以解决,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就难以有效开展,就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不能在地质灾害来临时采取有效的防灾减灾措施。因此,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的立法必须尽快完成。

4 完善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的对策

我国目前的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制度没有核心的基本法作支撑,不能很好的解决地质灾害问题,若想改变现在地质灾害防治制度过于盲目,无核心法可依的现状,打破地质灾害防治制度过于松散和区域性的局面,必须尽快完成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的立法,形成地质灾害防治的高层级法律,并以此为核心来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这样才能有效汇集防灾力量、防灾资金,采取有效的防灾预案,依法进行防灾工作。

4.1加快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立法进程

只有最高层级的立法出台,才能将所有地方的地质灾害防治法规进行统一和调整,才能为各类型的地质灾害提供防治的基本法,实现依法防灾治灾减灾,并将以前无法解决的矛盾通过立法得以解决,使得单一地质灾害的法规以最高层级的基本法为核心,为依据来完善自身法制建设。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改变目前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的法制独立化和混乱化的局面,必须加快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立法进程,为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制度提供核心法,实现法制化的防灾救灾制度,才能有效缓解地质灾害的破坏程度。

4.2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的立法化解所有矛盾

目前地质灾害防治制度存在的众多不足和矛盾,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基本法做防灾治灾依据,各地方出台的法规不具有统一性,过于独立,而且不能对地质灾害的防治上升为国家行为,而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的立法,则将所有地质灾害防治进行了统一和调整,将地质灾害防治上升为国家统一管理防治行为,这一立法能够将目前存在的所有矛盾一一化解,真正实现人力、资金、方案、手段、措施、指挥等一体化、科学化、法制化,并对各地质灾害防治机构的职能进行定位和调整,以强制化手段实现对各机构的管理与指挥。对抗灾治灾提供了充足了资金支持。

4.3在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的立法中加强对管理机构的联合规定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并不是一个机构能够完成的,需要人力、财力、评估、预案等多方面的机构协调进行,才能将地质灾害危害降到最低。由于这种联合防灾体系没有法律做桥梁,很难通力合作,出现目前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时出现要人无人、要资金无资金、要预案无预案的尴尬境地。因此,只有通过立法的途径,通过法律的约束和定位,才能将所有地质灾害防治机构进行重新定位和调整,才能将它们联合起来,齐心和心来防治地质灾害。

4.4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的立法中要加强“五到位”建设

立法的目的就是对地质灾害防治制度进行细化规定,从细节解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因此,在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的立法中,要加强“五到位”建设,即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到位、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到位、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到位、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材料发送到位和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人员到位。对于这“五到位”,需要所有机构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气象局、地下开采监察等都工作到位,才能将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的优越性充分发挥。加快这些工作的法制化进程,能够从根本上

5 完善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的立法构想

鉴于地质灾害爆发日益频繁的现状以及我国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制度存在诸多的问题,对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完善立法已显得尤为必要与迫切。

5.1制定《地质灾害防治基本法》,完善单一灾种立法

地质灾害防治基本法理应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以提高其立法层级和立法效力,充分体现其权威性。同时,对于某些地质灾害内容如地震、泥石流、洪涝等应以地质灾害防治子法的形式在专门的立法文件中规定,对于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在保持原有立法的基础上,只需做出些微相应的调整和合理的布局,就可以逐步建立起我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立法体系,既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立法成本,又充分提高了地质灾害防治立法工作的成效。这种统一立法模式和分散立法模式相结合、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双管齐下的立法形式是我国现今地质灾害防治立法的较佳选择。

5.2保障人权原则,公开公正原则,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权力监督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为保障人权、公开公正、权利义务一致、权力监督的原则,这几个基本原则体现了地质灾害防治立法的目的和要求,同时也是构建地质灾害防治法基本制度的重要基础之一。保障人权原则不仅要求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和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在地质灾害中免受侵害和挽救损失,在赋予国家紧急状态权的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如何防止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防止政府权责范畴的不作为,不履行给付义务或履行瑕疵,而给受灾民众的人权带来更大的损害。公正公开原则要求规范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行政程序;权利义务一致原则要求通过立法对政府权力进行合理的分配,警惕权力过分集中形成一家独大的场面,又要防止多头管理,权力太过分散而导致相互推诿扯皮,影响各部门职能的最大发挥,进而影响防灾救灾的工作进程。权力监督的原则要求规范政府的公权力。切实依法行政,以权利、监督、责任等制约政府公权

5.3完善地质灾害应急法律机制

地质灾害应急法律制度包括应急机构的设置、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响应的启动、应急的救援等机制。因此,就目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来看,需要对地质灾害应急机构的设置做出明确规定,要完善地质灾害预警系统,要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度。

5.4建立地质灾害救济法律机制

法谚云:“无救济则无权利。”权利自始都是与救济紧密联系的,公民权利即使在法律中规定得再完备,列举得再全面,如若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救济程序的规定,这些法律字面上存在的权利将变得毫无意义。因此,在立法中,需要完善地质灾害行政救济与补偿制度,需要完善地质灾害防治法中法律责任的规定,需要建立地质灾害保险法律制度,这一系列的法律制度的出台才能真正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的立法工作。

第3篇:地灾防治方法范文

关键词:灾害事故 防治 管理体系 建议

我国是一个灾害事故较多的国家,火灾、震灾、水灾、风灾、雹灾、环境污染灾害、化学危险品

泄漏,矿井瓦斯爆炸、透水和建、构筑物倒塌等自然灾害和事故每年都有多起发生,且频率高,伤亡、损失巨大。在各种灾害事故中,火灾事故的发生频率最高,天天都有多起发生。从公安部近十年的火灾统分析计看,全国平均每天发生火灾达695起左右, 烧死、烧伤各10人左右,烧毁财产直接损失四百六十多万元左右。从这众多的灾害事故可以看出,无论哪种都会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都会给公民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及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建设带来严重影响。所以,建立科学、有效的国家灾害事故防治管理体系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1.我国现行灾害事故防治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

我国现在的灾害事故防治管理工作是分部门管理的。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火灾事故的防治归公安机关的消防机构管理(其中森林火灾的防治归国家林业总局的武警森林指挥部管理,草原火灾的防治归农牧部门管理,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火灾的防治归其主管单位管理);大气、水资源污染等环境灾害的治理归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生产事故的防治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管理;水灾的防治归水利部门管理;气象监测预报归气象部门管理;地震灾害的防治归国家地震部门管理, 战时的防空袭、防化学污染和平民伤害等战争灾害的防治归人防部门管理;灾后灾民的救济工作归民政部门管理;灾害事故的急救归医疗卫生部门负责。以上各类灾害事故防治管理部门,除了火灾防治管理部门拥有专门的消防队伍负责全社会火灾事故的抢险救援外,其他部门均没有对社会的专职抢险救援队伍。从我国灾害事故防治分部门管理的现状看,虽然各有关部门都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了大量工作,但从实践来看仍存在诸多的问题。主要是:

1.1多头行政,干扰了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秩序,影响了行政效率

由于我国灾害事故防治在行政上实行的是分部门、分灾种构建的管理模式,所以,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实施监督管理时都要分部门进行。但由于监督管理对象、内容的同一性,就形成了多个部门对同一类单位、设备的交叉、重复管理现象,给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带来了好多的不便和麻烦。

譬如,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要检查易燃易爆危险品、盛装易燃危险品的容器等物品和设备及易燃易爆有毒气体、液体的跑冒滴漏等事故隐患;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要检查单位的平面布局、疏散通道、建筑结构、防雷设施等。这些检查管理内容,环境保护部门、生产安全部门、地震部门、气象部门等需要对这些单位相同的对象和非常相近的内容进行检查。但检查的时间并不能统一起来,结果是今天这个部门来查,明天那个部门来查,使得被检查单位不得不拿出更大的精力和人员来应付上级多个部门的检查,造成了对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经营管理不必要的干扰。如**省**市的一个商场,在一个月内竟有7个政府部门的安全检查团(组)去检查相同内容的消防安全工作。据说全国此类情况也很多。加之在我国行政管理还不够清廉的情况下,这样的安全检查不仅不能推动和促进安全工作的开展,反而成为了企业事业单位的一场灾难。

再如,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及内部装修的建筑工程设计,都应分别呈报公安消防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地震部门、气象部门、人防部门等有关部门审核消防安全设计、环境保护设计、防震设计、防雷设计、人防设计等要求,建筑完工后,以上各有关部门还要分别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可启用;而建筑结构的强度、防震性、耐火性和防火分隔、安全疏散、防雷防静电设计、电气设计、灭火设计、安全间距、设备装置布置、尾气排放、消防车通道,以及排水、防洪等审核、验收的项目、内容、对象大致都是一致的。这多头审核、多头验收,不仅给被审核单位的申报带来了不便,而且严重影响了有关部门的行政效率。

再者,由于政府机关

分部门管理,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政府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科、处,环保科、处,保卫科、处等相对应的机构,使得企业、事业单位

的安全管理无法统一进行,影响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和效益。

1.2不利于发挥各灾害事故防治部门的整体效能

灾害事故的防治应当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虽然不同的灾害事故有其不同的性质、起因和危害,但其相互间的渗透性、致灾因素的因果性、事发的突然性、抢险救援的急迫性、行政管理的监督性、管理对象的同一性、运用法律的相近性等却都是一致的。譬如,城市火灾与森林火灾,火灾与大气污染,气象与火灾、水灾、雹灾、旱灾、风灾,地震与火灾、环境灾害,保护森林与保护环境,环境保护与防火、防洪,火灾事故与生产事故,抢险救援与急救等,它们之间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且联系都很紧密。诸如各种事故隐患的整改、防灾措施的推行等,都需要一个整体的机构去管理。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分部门管理的体制,而各种灾害事故的防治又是一项社会性十分广泛的工作,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所以各地都组建了政府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防汛抗旱指挥部、护林防火指挥部、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和人民防空领导小组等诸多的协调性机构进行协调。这样,有多少个灾害事故防治部门就都需要有多少个灾害事故防治的委员会、指挥部或者领导小组,这多少个委员会、指挥部或者领导小组又都要有同级政府的一个行政领导挂帅、牵头,都要有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领导参加,而具体工作仍还得由原行政部门办理。这样交叉重复的工作方式不仅给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造成忙乱,而且严重降低了工作效率,各有关灾害事故防治行政部门的整体管理效能也无从发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属的各级政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都通过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来协调,但因其是非实体性协调机构,没有任何行政执法职能,且每一个灾害事故防治行政部门都不是由一个政府领导分管,对其他灾害事故防治行政部门没有任何制约作用,故除了每年组织几次联合安全大检查、向政府写几次工作情况报告外,其他方面无法协调。就是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也无法直接用行政手段解决,还得由具体的灾害事故防治行政部门分头去解决,行政效力极低。如国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原部属局升格为副部级局,正部级局。规格越来越高,但事故率却越来越升,伤亡损失越来越大。往往前面的大火还未处理完,紧接着就发生多起重大着火、爆炸事故;先是天上掉飞机、海上沉船舶,紧接着就是河南、**、山西、陕西的大矿难,一次就是几百人遇难,教训非常沉痛。国务院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发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这些紧急通知除了各地安全生产部门象征性的组织几次安全大检查外,有多少事故隐患能够从根本上根治呢?这些不是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多大责任,而是现行体制受到了很大的制约。

1.3管理经费上有巨大的浪费

每年国家各级财政分别划拨给各有关部门的防灾经费(消防、防洪、环保、人防、气象、地震等部门)虽然不多,但国家也尽了最大的努力。然而,由于这些经费分部门使用,使得各项防灾经费的整体效能难以发挥,浪费巨大。 如前所述,有多少个灾害事故防治管理部门就要有多少个灾害事故防治的委员会、指挥部或者领导小组,这多少个委员会、指挥部或者领导小组又都要有相应的办公设施,都需要有一定的办公经费,都要有一个快速反应的指挥中心。而要有办公设施就要有建筑,就要盖大楼,盖大楼就要花费资金;要建立一个快速反应的指挥中心,就需要有一个现代化的通讯网络和电视监视系统,这就又需要一笔很大的开支。仅以建立一个快速反应的指挥中心为例计算,如果全国各地地级以上城市(不含台湾、香港、澳门,按264个地级以上城市计算)都要建立指挥中心的话,按深圳市兴建的消防指挥中心耗资约1200余万元计算,至少需资金31.68亿元以上,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直辖市的投资会更大,如果形成全国联网,则至少需要50亿元,如果消防、护林、防洪、地震、环保、气象、人防等有关灾害事故防治部门都要建立指挥中心并形成全国联网的话,则至少需要资金350亿元,而这350亿元如果统一使用又会节省多少呢。

由于分部门管理,国家难以综合考虑防灾经费的使用,往往因灾而事。如国家发生了洪灾,各地就建起了防洪指挥中心大楼;发生了大地震,各地又要建立地震指挥中心大楼;一时间火灾较多,各地又都需要建立消防指挥中心大楼;一时间矿井瓦斯爆炸、透水事故较多,国家的安全生产局就由原部属局升格为正部级局;且地方各级又都要盖指挥中心大楼,这些浪费的经费全国统计下来,至少也得几千亿元人民币。

如据2005年6月24日新华网报道: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王德学22日在长沙举行的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报告会上透露,为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将建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该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将根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需要,在国家层面设立专业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再把全国分为6个大的区域,并分别在这6个区域设立6个大的应急救援基地。在这些大的区域的应急救援基地,设立救援培训、救援演练机构,并拥有较为完善的技术支撑体系。同时,每个省也要建应急救援中心,每个地级市也将建应急救援中心。自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到海事、消防、矿山等专业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到大区应急救援基地,再到省、市成立的应急救援机构,自上而下形成一个完整的救援指挥体系,以面对日益增多的安全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新建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属副部级机构,受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领导,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再加上海事、消防、矿山等专业应急救援指挥中心(265×3)为795个,建设一个地级以上城市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需建设资金7500万元,那么全国专业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需基本建设资金(795×0.75)为596.25亿元,这样仅基本建设资金一项,国家至少也得拿出(596.25+37)633.25亿元。这样再加上设备设施和人头费用等(按基本建设的三分之一计算)也得需要200亿元的资金,以上几项相加,粗略估算也得需要833.25亿元的资金,按2007年第四季度的物价上涨指数,至少也得1000多亿元人民币。实际这部分费用根本没必要划。

1.4不能充分发挥武警消防和武警森林部队的抢险救援作用

1.5影响与国际接轨,不利于对外交流和综合吸纳世界先进国家灾害事故防治的科技成果

2.建议建立国家灾害事故防治管理体系的建议方案为了加强对各种灾害事故的防治管理,优化各种灾害事故防治部门的整体效能,便于与世界各国的交流,参考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做法,建议国家建立统一的灾害事故防治管理体系,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方案如下:

2.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组建灾害事故防治厅、局、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建灾害事故防治

厅,各市、县(旗)、区人民政府组建灾害事故防治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灾害事故防治站,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灾害事故防治部门内部分别设置与中央相对应的专门机构,职能基本与中央相同。省以下灾害事故防治管理部门的人员、编制、经费直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2.3县级以上灾害事故防治管理部门设立抢险救援指挥中心

抢险救援指挥中心的人员编制由现在的武警消防部队和武警森林部队组成。为能保证这支抢险救援部队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战时火灾扑救与防化学能力,故仍应为现役体制,继续列为武警部队序列,并仍称消防队。其主要任务是:扑救火灾,包括森林、核电、矿井、战时等火灾的扑救;处置各种化学危险品泄漏事故,包括战时的防化抢险;洪灾、雹灾、风灾的抢险以及实施驱雹和人工增雨;地震、建筑物倒塌抢险;重大交通事故救援;市政公用设施(煤气)、关键性生产设备故障的排除与抢险;公民的应急救助和医疗救助;协助公安机关处置治安突发事件;矿井瓦斯爆炸、透水事故抢险及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和救助等。

抢险救援不得向灾害事故发生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予以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有关灭火救援的权利延至各种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为了增强抢险救援的快速反应和应急抢险能力,距离国办消防队较远、事故危险性大的企业单位和矿山,应当建立自己的专职消防队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负责自身的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经费归本单位管理,国办消防队在业务上给予指导。

2.4各企业、事业单位内建立相应的灾害事故防治机构

为充分发挥各个企业、事业单位的力量,各个企业、事业单位亦应当建立相应的灾害事故防治机构,如处、科、股等,以保证灾害事故防治措施在基层单位的落实(现在绝大部分企业已经认识到了我国现行灾害事故防治管理体制的弊端,并在本企业内部已经将生产安全、环境保护、防火安全、事故管理等灾害事故防治的管理工作统一于新成立的“安全处”管理)。

2.5国家建立统一的灾害事故防治教育体系和科学技术研究机构

国家将分属于不同院校的火灾科学、防火工程、环境工程、气象科学、地震科学、劳动保护科学和抢险救援指挥、医疗急救等灾害事故防治专业集中起来,组建国家“灾害事故防治大学”,下设若干个专业系或专业学院;各省建立中专规格的灾害事故防治学校,分别承担国家或地方的灾害事故防治干部和技术人员的教育训练任务。 将各消防、环保、劳动保护、地震、气象、医疗急救和森林等灾害事故防治的研究院、所集中起来,组建国家“灾害事故防治科学研究院”,下设若干研究所或分院;各省建立灾害事故防治科学研究所,分别承担国家或地方的灾害事故防治科学的研究和监测任务。

2.6国家统一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灾害事故防治法》

在原有体制下,我国分部门建立了不少相关的法律,如地震法、气象法、消防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这些法律都从不同的角度对灾害事故防治工作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对我国灾害事故防治的法制化建设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当国家建立了灾害事故防治部后,这些法律就应当统一于一体,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灾害事故防治法》,并升高其法律规格,增强其执法力度。

3.建立统一国家灾害事故防治管理体系的好处

3.1有利于发挥灾害事故防治部门的整体效能

将分属于不同部门管理的灾害事故防治管理机构集中于一体,能够有效避免灾害事故防治管理的松散性,增强统一性和不同灾害事故防治的协调一致性,使各灾害事故防治部门的整体职能得到优化,减少或者取消各种不必要的委员会、指挥部、领导小组等诸多的协调机构和分部门召开的会议,减少多个部门对同一类单位、同一类设备和同一类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给企业经营带来的不便、干扰和麻烦,加大灾害事故隐患的整改和防灾措施推行的力度,从而增强各种灾害事故防治部门的整体效能,更加有利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的贯彻落实。

3.2能够充分发挥抢险救援队伍的专业和综合效能

3.3有利于加强对灾害事故防治工作的领导 我国灾害事故防治分部门管理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把一些虽有联

系但工作中心不同的机构组合成一个机关,使得该机关领导不得不拿出一定的精力去抓该机关中心工作以外的工作。例如,火灾事故的防治虽然与治安工作有关,但火灾事故所涉及的主要是自然科学,而治安工作主要涉及的是社会科学,二者的性质和工作对象是不同的,所以火灾事故的防治归公安机关管理,也就分散了公安机关领导抓社会治安这个中心工作的精力,从而也就相对消弱了对社会治安工作的领导;再如,生产安全工作虽然现在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但生产事故的防治还涉及到消防、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也没有分管其他灾害事故的机构和任务,故也很难把全国的灾害事故防治工作统管起来,从目前来看,也只是主要管了矿山安全,其他事故也只是代表国务院牵头处理一下,具体工作还得由分管部门去处理。所以,当国家建立了统一的灾害事故防治管理体系后,灾害事故防治的监督管理也就成了该机关最中心的工作,该机关的主要领导也就必然把主要精力都放在最中心的工作上。这样,不仅各种灾害事故防治工作的领导相对得到了加强,同时原机关的中心工作也相应得到了加强。

3.4可形成主体管理与监督管理的制约机制

由于各种灾害事故所危害的不仅仅是某个行业、企业或公民个人的安全,而是全社会公民生命及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所以,灾害事故防治工作仅靠行业、企业、个人的自身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经济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往往因过多考虑自身利益,忽视社会公众利益而形成灾害事故隐患,甚至长期得不到整改,从而造成灾害事故。这些年来我国频繁出现的重大、特大灾害事故无不与此有关。国家灾害事故防治管理体系的建立,就形成了灾害事故防治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具体实施,灾害事故防治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制约机制。这样,不仅有利于灾害事故防治措施的推行和事故隐患的消除,还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灾害事故防治管理中的腐败行为。如防汛机构、森林保护机构与水利部门、林业部门分离,就使水利、森林的主体管理职能与防汛防雹、森林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能分开,从而使之相互间产生制约关系,象江西九江的豆腐渣工程、贵州台江县林业局、山西林业局局长和上海某县的林业队长乱砍滥伐林木,小煤矿、地方政府与黑恶势力勾结等类似腐败现象,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

3.5可增加经费的有效使用价值

国家灾害事故防治管理体系的建立,不仅不需要国家或地方财政增加经费,而且能够对财政划拨的现有经费进行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可根据灾害事故防治的需要把有限的资金使用在最需要的地方,从而优化经费的使用,增加经费的有效价值。

3.6可加强各种灾害事故防治科学的综合研究与检测

国家灾害事故防治管理体系的建立,会加强各种灾害事故防治科学的综合研究,从而提高灾害事故防治的综合科技手段,促进不同灾害事故防治的科研会商及会商成果的形成;同时,诸如天气预报、气象检测、大气污染检测,水污染检测、火险预报等各种监测设施、机构可以发挥综合效能,有利于国家制定更加科学的灾害事故综合防治措施。

3.7可促进国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4篇:地灾防治方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全国的地质灾害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据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二)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四)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第三章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十六条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地质灾害预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第十九条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地质灾害应急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拟订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三)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五)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七条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发生其他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三十条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第三十二条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第五章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四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

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七条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汇交。

第四十八条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5篇:地灾防治方法范文

一、20*年全市地质灾害概况

全市具有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共845个。按灾种可分为:滑坡417个,崩塌242个,泥石流61个,地面塌陷2个,地裂缝4个,不稳定斜坡119个。按危害程度可分为:一般级255个,较大级399个,重大级169个,特大级22个。威胁人口12.1万余人,威胁财产81653.36万余元。

20*年,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全市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和处置工作,深入推进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与群测群防工作,成功预报1起地质灾害,避免了30人伤亡和1*万元的经济损失。

20*年全市共发生各类地质灾害246处,其中滑坡35处、崩塌206处、泥石流1处、地面塌陷4处,发生险情179次,直接经济损失共计2264.82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

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据市气象台预测,2009年我市总降水量与常年比较属正常略偏少年份。市区年总降水量为560—630mm(略少),川塬为530—600mm(略少),南部为530—6*mm(偏少),北部为520—600mm(偏多)。初夏汛雨出现在7月上旬,接近常年。汛期有局部暴雨灾害,9月上、中旬将有弱秋淋天气出现。

根据全市地质环境特征、地质灾害分布规律及“5.12”汶川地震影响范围,结合20*年地质灾害灾情、隐患点稳定状况和市气象台对2009年全市降水量趋势初步预测,预计2009年全市地质灾害发生频度、密度和造成的损失将呈平缓增长趋势,特别是受地震影响较严重的陈仓区,汛期地质灾害发生频次将会增多,防治形势严峻。

三、重点防范的时段与地段

(一)重点防范的时段

地质灾害的发生与降水密切相关,根据降水趋势预测,预计全市2009年地质灾害发生时段为5—9月,其中7—8月为地质灾害高发期。由于去年汶川特大地震不但加剧、引发了多处地质灾害隐患点,而且使山体表层岩土体松动,在降水作用下极易引发大量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因此,在这段时期需加以重点防范。

(二)重点防范的地段

2009年全市因自然和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在局部范围内呈高发势态。主要地段为:

(1)渭河南北两岸的斜坡地带及其支流金陵河、千河、韦水河—横水河,以及*河、*河、*河、*河沿岸斜坡地带。这些地区黄土台塬边坡陡峻,黄土垂直节理发育、湿陷性较强,人口密集,人类活动频繁,削坡普遍,黄土滑坡、崩塌发育,受地震的加剧和降雨、暴雨的影响,地质灾害发生率较常年偏高。

(2)凤县的嘉陵江及其支流小峪河、安河沿岸斜坡地带,太白县红岩河、太白河和桃川河沿岸斜坡地带。该地区为中低山区,汛期降水量偏多,雨机率高,修路、采矿活动频繁,汶川地震使岩体移动,预计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机率较高。

(3)麟游县九成宫镇—两亭镇一带地质环境条件差,人工建窑、切坡活动较多,也是我市暴雨多发区之一,预计黄土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时有发生。

(三)重点防范的城镇

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主要城镇有:*区北坡段,渭滨区的神农镇、石鼓镇,陈仓区的坪头镇、胡店镇、拓石镇、凤阁岭镇、赤沙镇,凤县红花铺镇、凤州镇、双石铺镇、河口镇,麟游县九成宫镇、两亭镇以及岐山县蔡家坡镇。上述城镇地质环境差,人类活动频繁,在降水影响下,有可能发生滑坡、崩塌等突发性地质灾害。

(四)重点防范的矿山

我市矿山地质灾害突出表现为矿渣乱堆乱放引起的泥石流和采空区地面塌陷等。存在泥石流隐患的矿区有:凤县银洞梁铅锌矿区、水晶沟铅锌矿区、柳树沟铅锌矿区、手搬崖铅锌矿区及太白县太白河双王金矿区。存在地面塌陷隐患的矿区为陇县戚家坡煤矿。

(五)重点防范的交通干线

(1)铁路

宝成铁路渭滨区—凤县段存在滑坡、崩塌、泥石流等严重隐患,陇海铁路峡石—凤阁岭段存在滑坡、泥石流隐患,陇海铁路峡石—阳平段存在滑坡、崩塌隐患,宝中铁路*段存在崩塌、滑坡隐患。

(2)公路

*公路渭滨区—凤县段,3*国道甘峪—*段,*公路太白—眉县段,省道*—*段、*—*段,上述公路位于秦岭山区或黄土梁峁区,修路切坡造成的不稳定边坡较多,若遇暴雨、连阴雨,局部地段可能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灾害。

由于近几年国家大力投资修建铁路与高速公路,对于秦岭山区和黄土梁峁沟壑区正在建设的公路、铁路,施工过程中极易诱发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施工,工棚等生产、生活设施选址应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

(六)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全市地质灾害隐患点较多,根据已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稳定性、危害程度及危险性,筛选出30个作为2009年市级防治方案点,对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并确定了防治措施、监测人、责任人等(见附件)。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长*任副组长,市*局、规划局、城建局、交通局、民政局、卫生局、水利局、安监局、气象局主要领导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乡(镇)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地质灾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统一管理;水利、气象、交通、城建、卫生、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威胁铁路、公路、电力、水利、城建、矿山等设施或企业安全的地质灾害,由危及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监测、预报,并进行治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二)做好地质灾害详查和地震后的普查、调查工作

地质灾害详查,是科学防治地质灾害、减少损失、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基础工作。国家地质调查局组织的专家已完成了*县、*区、渭滨区、陈仓区的地质灾害详查工作,以上各县区要及时结合详查结果,修订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20*年)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正在进行地质灾害详查工作的凤翔县、麟游县、太白县、凤县、眉县要做好配合、协助工作,力争年内完成此项工作。

20*年汶川“5·12”地震后国家下拨专项资金在我市*县开展1∶*万地质灾害普查工作;在*县开展1∶5万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相关县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1∶*的地质灾害普查工作确保上半年全面完成;1∶5万的地质灾害的调查确保年内完成,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学依据。

(三)认真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是对当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的系统方案,是落实和指导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详细排查,编制2009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于汛期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完善制度,增强应急反应能力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并严格执行汛期值班、险情巡查和灾情速报制度。一旦发生灾情要及时上报,并迅速组织抢险救灾,防止灾情扩大。市国土资源局汛期(5月1日~9月30日)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值班电话:*,传真:*)。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在汛期24小时值班,每日至少与市局值班室电话联系一次,通报地质灾害信息。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当地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体系与平台,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针对强降雨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与气象、水利等有关部门加强信息互通,建立联动应急反应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落实应急救灾物资、设备、资金、人员,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专家队伍,确保一旦发生灾情或险情,能及时有效进行判断,迅速做好应急救援、应急处置和应急调查。

(五)落实群测群防网络,加强监测预报

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群测群防体系。对目前掌握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都要纳入群测群防网络,落实监测责任人和监测人,签定监测责任书,将“明白卡”及时发放到受威胁的群众手中。特别是对列入省、市、县三级年度防治方案的隐患点要进一步强化管理,落实监测责任,规范监测记录,坚决杜绝因管理不到位导致死亡事故。

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基础较好的县(区),开展以“有组织领导机构、有一划两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稳定经费渠道、有落实到人的监测体系、有国土所负责地质灾害联络员、有排查巡查报告决策等制度、有宣传画警示牌、有地质灾害气象预报、有报警简易器材和有对相关人员的培训”为内容的“十有县”建设,增强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完善防灾各项机制、体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六)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培训工作,重点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和《*省地质灾害安全防治管理规定(试行)》的宣传力度,结合“防灾减灾日”、“地球日”、“土地日”,采取电视、广播、展板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的重要性,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提高各级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各县(区)要举办不同层次的培训班,并把重点放到乡(镇)、村、组等基层单位。

宣传培训要有针对性。对于各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人员,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防治基础知识和岗位基本技能的培训;对于群测群防监测人员,要加强监测基本方法、临灾征兆识别和“防、抢、撤”方案等方面的培训;对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偏远山区的干部群众,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防灾基本知识的宣传培训。

(七)落实经费,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应急和治理工作。今年各级政府都要安排经费,重点用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远程会商能力以及群测群防体系建设,提高地质灾害防御与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损失。同时要按照“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建立责任单位承担地质灾害治理的新机制。

(八)规范人类工程活动,减少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

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法管理,切实规范人类工程活动,减少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否则可行性报告不予审批。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时,要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认真把好评估单位资质关、评审专家资格关、评估成果备案关。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要与矿权审批、用地审批、规划审查、国土资源执法紧密挂钩,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杜绝人为引发地质灾害发生。对于各类建设项目,要加强地质灾害执法监督力度,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督,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三同时”制度,杜绝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情况的发生。对于人类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要督促责任单位采取防治措施,确需治理的,要责令限期治理。

(九)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监督管理,加快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进度

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监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标和监理,严肃项目管理纪律和管理程序。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追踪问效,加大对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防治资金专款专用。

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进度的管理,对20*年前已下达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施情况要逐一进行清理。凡2007年前(含2007年)已下达的治理项目还未完成的县,今年不得申报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同时要加快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应急治理工作,尽快消除地质灾害安全隐患。地震重灾区陈仓区,要按照重灾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组织开展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地质环境管理项目数据库,按轻重缓急将防治项目纳入项目数据库,把项目管理纳入到规范有序的轨道。

(十)协调配合,通力合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作好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工作。各部门加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为地质灾害防治提供雨情等气象信息,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及其输水管线地质灾害巡查、监测与防治,及时准确为地质灾害防治提供水情等水文信息。

建设部门负责城镇及重要建筑设施的地质灾害巡查、监测与防治。

铁路、交通部门负责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沿线地质灾害巡查、监测与防治,确保救灾物资、设备、药品、食品的运送。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快灾后重建、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搬迁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为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和防治提供必须的资金保障。

地震部门负责为地质灾害防治提供准确地震信息。

旅游部门负责旅游区的地质灾害巡查、监测与防治。

第6篇:地灾防治方法范文

(一)我国林业生物灾害发生的形势特点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加剧。我国是世界上遭受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截止到2008年,入侵我国并造成严重危害的主要外来林业有害生物达34种,年均发生面积达130万公顷。其中,主要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造成的损失占林业生物灾害总损失的30%。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在我国呈入侵频次增加、种类增多、危害面积逐年扩大的趋势。

本土重大有害林业有害生物发生依然严重。松毛虫一直是我国林业历史上第一大害虫,近年来出现反弹,年均发生面积在140万公顷左右,一些地方仍周期性暴发成灾。杨树柱干害虫在三北地区发生危害依然严重。以鼢鼠、野兔为主的鼠(兔)在三北地区新植林地危害猖獗,年均发生100多万公顷,对未成林造林地林木构成严重威胁。

突发性害虫种类增多,次要害虫上升为主要害虫。春尺蠖、杨树舟蛾等杨树食叶害虫发生普遍,其中以华北、黄淮、江淮地区危害最为严重,致使多处绿色通道景观被毁,江苏、安徽等省的杨树产业损失巨大。随着气候变化和天然林卫生状况的改变,栗山天牛、云杉八齿小蠹、切梢小蠹等一些次要有害生物在局部地区已上升为主要危害种类。

经济林、竹林有害生物危害种类增多,发生面积加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种经济林面积不断增加。随着经济林、竹林面积的快速增加,经济林、竹林生物灾害的发生种类也不断增多。

灌木林和荒漠植被有害生物危害日显突出。2003年以来,年均发生面积达200万公顷以上。沙棘木蠹蛾、梭梭尺蠖、灰斑古毒蛾、大沙鼠等对东北、西北广大灌木林和荒漠植被的危害日益突出,并在局部地区多点暴发成灾,新疆塔里木盆地累计有20万公顷胡杨林毁于虫害。

(二)林业生物灾害的基本属性和特征

林业生物灾害是指森林、林木及林产品遭受微生物、动物、植物侵害而使其经济、生态及社会功能受到损害的事件,包括由非生物因子引发的林木生理性灾害。

1.林业生物灾害具有自然属性。林业生物灾害的发生是由林业有害生物、森林植物和环境条件等多种因子共同作用的结果,具有自身特点和规律。林业生物灾害防治工作必须在不断认识自然规律的基础上,准确把握有害生物发生发展规律,以科学的态度看待问题,用科学的方法指导实践。

2.林业生物灾害具有社会属性。一方面,林业生物灾害具有人为灾害特征。引起林业生物灾害的有害生物是生态系统固有成分,生态系统在未受干扰的情况下,可利用其丰富的生物多样性,通过自身调节功能有效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发展,避免有害生物种群密度过度增大而形成灾害,即使偶有灾害发生,生态系统也能通过自身调节从干扰中自然恢复,一般不会因有害生物而使生态系统破坏至无法自然恢复的程度。但随着人类工业化进程的推进、人口的持续增长和经贸往来的日益频繁,地球生态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加之不合理的森林经营方式,生态系统被严重破碎化、人工化,生物多样性降低、稳定性减弱,控制和制约有害生物的能力下降或丧失,导致有害生物繁殖失控,频频暴发成灾。林业生物灾害的发生又导致森林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遭到进一步破坏,这成为当前我国林业生物灾害发生面积居高不下,灾害损失逐年加大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林业生物灾害事关国土生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娱乐和食品安全,事关广大林农群众增产增收,事关林产品对外经济贸易安全,具有显著的经济外部性和公共物品特性。

(三)林业生物灾害防治面临新的任务和挑战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林业部门抓住战略机遇转变发展方式,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开创现代林业科学发展新局面的关键时期。新的形势和任务对林业生物灾害防治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林业生物灾害防治工作必须服从并服务于这一大局。

1.维护生态安全需要加强林业生物灾害防治。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已成为21世纪人类面临的共同主题。林业在生态建设中具有首要地位,是生态建设的主体,承担着建设和保护森林生态系统、治理和恢复湿地生态系统、改善和治理荒漠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职能,这也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赋予林业的更加紧迫而艰巨的使命。但是,我们要清醒地看到,我国是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林业生物灾害严重威胁着上述的“三个系统、一个多样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甚至制约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2.建设生态文明要求加强林业生物灾害防治。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上迄今最高级的文明形态,核心是人与自然和谐的价值观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落实及其成果的反映。实现生态良好、人与自然和谐是生态文明的基本内涵。一个健康的森林以她优美的形态、色调、音韵等陶冶着人类的情操,人们在其中体验和享受人与自然的和谐之美。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生态文明的伟大实践中,人们对以森林文化为主的生态文化更加渴求,对生态文化产品的需求更加迫切。必须科学地加强林业生物灾害防治,维持身边的绿色,维护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安全,实现生态良好、人与自然和谐。

3.实现林业“双增”目标、应对气候变化需要加强林业生物灾害防治。2009年9月,总书记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向国际社会郑重承诺“争取到2020年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增加13亿立方米”。当前,我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年均发生面积1000多万公顷,年致死树木4000万株。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在保护现有森林资源、巩固新增造林面积、保证森林蓄积稳步增长上,都具有重要的基础和保障作用。此外,林业有害生物还直接导致了森林的碳排放。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权威专家温奈尔教授的研究结果显示,2000年以来,在加拿大因林业有害生物造成的森林碳排放是森林火灾和森林采伐总量的3-5倍。必须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减少森林面积负增长和碳排放,充分发挥林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作用。

4.促进农民增收、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需要加强林业生物灾害防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继土地承包后农村生产力的第二次大解放。林改后,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将成为广大林农日常生产生活不可避免的一项新生事物。林业生物灾害防治面临着诸多新问题。例如:组织主体的多元化,广大林农中普遍存在的预防意识淡薄、缺乏病虫害防治知识,大型林用药械无力个人承担等。如果不能解决好这些问题,极有可能引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严重发生,并导致因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伤农事件发生。这将极大地挫伤广大农民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甚至会导致林农因此至穷,因此破产。

5.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拓展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空间需要加强林业生物灾害防治。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一些国家散布中国,采取多种措施遏制我国经济发展。其中,利用林业有害生物设置贸易壁垒成为他们采用的手段之一。2010年,以美国为首的北美植保组织制订并区域标准植物检疫措施《来自亚洲舞毒蛾疫区的船舶及船上货物运行管理指南》。据国家质检部门估测,我国至少1/5的输美货船可能在美国口岸遭遇拒绝入港、锚地待检、港口滞留等形式的通关障碍,将有500亿美元的货物受到影响。2011年韩国方面又针对香蕉穿孔线虫,禁止进口我国南方三省区寄主植物,对当地苗木花卉产品出口造成不利影响。

6.维护森林食品安全需要加强林业生物灾害防治。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自然资源认识的深入,森林食品开发和利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但是,由于我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式、手段、技术等方面还比较落后,使用化学农药防治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比较普遍,与农药残留、水体污染等有关的森林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按照林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到“十二五”末全国经济林栽培面积达到3300万公顷,经济林总产量达到2亿吨。这一新的形势,要求我们从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重大意义,调整防治思路,转变防治方式,改进防治技术,科学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从源头遏制食品安全隐患,有效应对森林食品安全的潜在威胁,保证森林食品的安全。

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加强林业生物灾害防治

做好新形势下林业生物灾害防治工作,必须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党的思想路线,从服务于保障我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构建生态文明和推动现代林业建设的高度,遵循自然、经济和社会规律,依靠科技进步,依靠深化改革,依靠人民群众,采取综合措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一)坚持预防为主

国内外灾害防治的理论和实践表明,某种灾害一旦发生,要完全挽回所造成的损失几乎是不可能的,要减低损失程度也是相当困难的。从灾害防治的成本效益和工作绩效分析,做好预防是灾害防治最为经济和有效的措施。林业生物灾害作为一种自然灾害必须坚持预防为主。要树立森林健康理念,要从培育优良抗性品种入手,把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贯穿到林业生产的各个环节,提高森林自身抵御有害生物侵害的能力。要加强对林分的抚育管理,及时清理受有害生物感染的林木和火烧迹地的过火林木。加强对现有纯林、低产林的改造,优化林种、树种结构,保护生物多样性。要加强测报、检疫、生物防治等预防性工作,在思想认识、工作思路和具体措施上全力推进预防工作,由以治标为主向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转变,变灾后救灾为灾前御灾,切实把预防工作摆到首位。

(二)加强科学治理

林业生物灾害的发生是由林业有害生物、森林植物、环境条件、人为干预等多种因子共同作用的结果,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林业生物灾害防治工作必须在不断认识自然规律的基础上,准确把握有害生物发生发展规律,以科学的态度看待问题,用科学的方法指导实践,坚持科学治理的方针。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客观规律办事,研究科学的对策,采取科学的措施。要正确处理好预防与除治、治标与治本、内部与外部、生态与经济、重点与一般的关系,科学布局防治资源。要转变防治理念,从系统工程的角度认识灾害,推进灾害管理。要依靠科技进步,加强主要林业生物灾害发生机制、防治技术、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机制等基础研究,加强监测预警、检疫御灾和防治减灾应用技术研究,进一步推进产学研结合,提高科研成果的成熟度和集成度,抓好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强化防治标准体系建设和技术监督。要大力推进无公害防治和绿色防治,实现可持续控灾,维护环境安全。要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遵循自然、经济和社会规律,因地制宜地开展林业生物灾害防治工作。

(三)坚持依法监管

林业生物灾害防治工作具有社会公益性,其职能的履行要依靠行政手段来推进、法制措施来保障。坚持依法监管,必须建立健全防治法规制度,加快完善行业法规体系,确定依法治理灾害的法治原则。要加大违法处罚的力度和刚性,提高违法成本。要强化执法能力,从体制、机制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林业生物灾害防治行政执法工作。要明确执法主体,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监督,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要完善和严格执行林业生物灾害防治奖惩、林业植物检疫报检、监测调查报告等制度,加强行政监管力度。

(四)强化责任落实

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是国家危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把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的肩上,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建立科学的林业生物灾害防治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实行林业生物灾害防治目标责任制度,提高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成效。要建立健全“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按需扶持”的公共财政扶持政策和“谁受益、谁投入”的防治资金投入机制,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多元化社会资金投入为辅的投入机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将林业生物灾害防治的公共财政投入和应急储备资金纳入本级预算,保障防治工作顺利开展。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纳入森林灾害综合保险范畴,充分利用金融支持林业改革的相关政策,采取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方式,开展政策性保险工作。积极争取林业贴息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支持。

(五)深化改革,创新防治机制

第7篇:地灾防治方法范文

根据我县地质环境特征和工程建设活动强度,结合历年汛期气象资料,预测我县地质灾害多发时段主要集中在5-10月。7-10月为汛期,当连续大雨3天以上时,引发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塌陷等突发性灾害的可能性较大。

二、地质灾害分布情况

县地势相对平缓,强降雨发生频率较低、降水量较少,地质灾害较少发育,地质灾害危害程度低。但受区域地形地貌、地质构造的影响,县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泥石流、滑坡、崩塌和地面塌陷。地质灾害主要分布在红沙岗镇区和西大窑矿区。遭遇强降水时,西大窑矿区和野芨里铁矿开采区有可能发生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红沙岗镇的黄蒿沟、石井子沟、红柳沟和西道沟等4条洪水沟下游是工业园区和牧民新村,将会发生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三、灾害重点预防区段

根据《县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报告》依据地质灾害发育的地质环境条件、地质灾害发育现状和人类工程活动等情况及危害性,选择以下地质灾害隐患点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点:

1滑坡、崩塌灾害重点防治区。各采石厂和露天煤矿开采区为滑坡、崩塌灾害重点防治区。汛期前要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和巡查工作,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的群测群防责任制,将监测、预防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

2地面塌陷灾害重点防治区。西大窑和红沙岗矿区为地面塌陷重点防治区。对已经发生地面塌陷灾害的采空区要划定范围,设立警示标志,开展监测。

3泥石流重点防治区。红沙岗镇区和工业园区是泥石流重点防治区。要加强汛期降水监测,发现险情,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地质灾害防范时段

根据地质灾害的形成特点和主要诱发因素,确定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的重点防范期。

一)泥石流。泥石流的形成与大雨、暴雨同步。根据我县的降水特点,确定7-9月为泥石流的主要防范期。

二)滑坡、崩塌。崩塌的形成受多种因素影响。降水诱发的灾害具有稍滞后于降水的特点,确定79月为主要防范期;人为因素和其他自然因素造成的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情况比较复杂,全年防范。

三)地面塌陷。县已发生的地面塌陷灾害主要是地下采矿引起的其发生、发展与采矿的强度、开采规模、开采形式等有关,矿区应加强日常监测与预报、预警工作,全年防范。

四、地质灾害防治要求

一)灾情速报。发现险情征兆或灾情时,各乡镇和基层国土所要立即采取相应避让措施,并在1小时内分别向县防灾应急指挥部和县国土资源局上报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人员伤亡及采取的防灾措施。县国土资源局应第一时间内向县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及时启动地质灾害防灾应急预案。

二)抢险救灾。地质灾害发生后,辖区乡镇和基层国土所在继续监测有可能再次出现险情的地质灾害和次生灾害的同时,要立即组织当地群众进行抢险自救。县防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接到灾情报告后,根据灾情立即启动防灾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确保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靠实防治工作责任

各乡镇、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辖区、本行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进一步健全领导责任制和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专人负责制,科学编制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从以人为本、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各项规定,真正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基层国土所要推行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工作,即对辖区内居民建房中的地质灾害危险性简单评估到位,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人员联系到位,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巡查到位,地质灾害防灾宣传材料和防灾明白卡发放到位,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人员到位,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精心组织,加强汛期巡查排查。

要继续坚持汛前巡查、汛期排查、重点核查制度,及早发现灾害隐患点,及时将其纳入监控预警范围,落实防灾工作措施,切实避免突发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汛期内,各乡镇和基层国土所要对辖区内学校、居民点、交通干线、重要工程等进行巡查。对纳入防灾预案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严密观测,不仅要逐点查看隐患点变化情况,还要检查隐患点防灾责任和防灾避险措施的落实等情况。对人工建设活动形成的地面切坡,按照“谁破坏,谁负责”原则,督促业主依法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义务,维护好边坡,防止和减少人为工程活动造成地质灾害的发生;对建设工程可能遭受、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原则,加强监督管理,从源头上减少地质灾害的形成或发生。通过巡查工作,不断细化防灾预案,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展扎实有效。

三)落实预案,抓好地质灾害预防。

各乡镇和基层国土所要认真编制年度地质灾害危险(隐患)点防治预案,按照“预案进社区、预案进企业、预案进农户”要求,对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制定防治预案,全面落实监测责任人、预警信号、撤离路线等防治措施,连同防灾避险明白卡,一并发放到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手中;交通、水务、建设、教育等部门根据县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分别制定交通干线、水利设施、市政设施以及学校周边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矿业权人要根据所在乡镇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制定本矿区防治方案,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扎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四)加强监测,完善群测群防网络。

要进一步完善县、乡(镇)村(矿)组(点)群测群防网络,强化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对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地质灾害的重点区域,要确定专门人员,严密监测并及时预警;要把日常巡查与重点防范跟踪监测结合起来,日常巡查每季不少于1次,重点防范期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暴雨时期实行昼夜24小时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实现监测人员动态管理,针对乡村基层干部变动情况,及时调整责任人、监测人,并加强对新增人员的培训,确保基层防灾工作有人管,应急抢险措施能落实。要开展以机构、人员、预案、监测、经费保障等为主要内容的地质灾害防治“十有县”创建活动,建立和完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落实地质灾害监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高群测群防效率和水平。

五)加强宣传,强化地质防灾意识。

要加大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和业务培训,向地质灾害监测人员、隐患区群众普及地质灾害监测方法和防治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掌握基本的地质灾害识别、监测、预报知识和避让措施,提高群众防灾、避灾、救灾意识。通过向防灾责任单位发放“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向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发放“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明确乡镇、村、社、矿山企业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监测人,让群众了解防灾监测人电话、预警信号、避灾撤离线路等。各责任单位要在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提高过往群众的警惕性和防范意识。

六)完善制度,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按照《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各乡镇和基层国土所要进一步完善汛期值班、监测预报、汛前检查、险情巡查、灾情速报、应急调查、领导到场、妥善处置等制度,制定每个危险区(段)和隐患点的应急方案,明确预报预警方式、躲灾避险路线和自救互救方法,并落实到单位和人户,做到应急工作责任、人员、措施“三到位”要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应急避险演练,确保一旦灾害发生,能高效有序地组织抢险救灾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要建立完善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专家队伍,保证一旦发生灾情或险情,能及时有效进行判断,迅速做好应急处置。对新发现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和已发生的地质灾害点要及时开展应急调查,防止灾害发生或灾情进一步扩大。

七)密切协作,形成抗灾防灾合力。

国土、发改、建设、交通、水务、教育、气象、安全生产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城市、公路沿线、学校、旅游区、矿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形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合力。国土部门要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发改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城镇规划、建设的审批管理,及时制止和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章建设;交通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水利部门负责水库(坝、渠)等水利设施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及治理工作,并将地质灾害防治科普德育列入中小学生安全常识教育内容;安全生产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尾矿库(坝)安全检查;气象部门要做好气象信息的收集,会同国土部门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

第8篇:地灾防治方法范文

一、*年度我县地质灾害基本概况

*年度,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项制度健全,人员到位,职责明确,应急指挥系统运转正常。除阳城煤矿塌陷区出现地裂缝引发阳城坝村五处民房出现轻微裂缝外,我县范围内没有发生大的地质灾害,也没有因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年我县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我县地质灾害类型主要有山体崩塌、滑坡、地面裂缝、地面塌陷、泥石流及汛期灾害等。地质灾害主要有:郭楼、南站、义桥和康驿等乡镇采煤区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裂缝;军屯、杨店两乡大汶河流域汛期灾害;白石、军屯两乡镇石材开采,山体采面受侵蚀,雨季易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崩塌;彩山、昙山、太白山、琵琶山等低山丘陵地区易发生泥石流;各乡镇砖瓦窑场及已废弃的窑杆、窑坑、砂坑的粘土崩塌等地质灾害。汛期是地质灾害的易发期、多发期。根据气象部门夏季短期气象趋势预测,今年夏季全省平均降水量较常年略偏多。在强降雨作用下,山地、丘陵以及各类矿山和废渣堆放点等,易发生地面坍塌、地面沉降、地面裂缝、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三、*年度我县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区域

根据我县历年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和地质灾害隐患调查情况,我县今年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区域为:

(一)白石乡、军屯乡石材开采区。石灰岩、花岗岩开采区,易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同时,因采坑较深,雨季积水,极易发生坠落、溺水等安全事故。

(二)白石乡金矿开采区、军屯乡白家店重晶石开采区。原白石乡金矿勘察属坑道勘探作业,遗留的采空区在雨季易发生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军屯乡白家店重晶石开采,属露天开采,开采深度较深,雨季易发生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三)军屯乡、杨店乡大汶河流域。大汶河流经我县军屯、杨店两乡,其地势高,汛期堤防形势十分严峻,一旦发生决堤,造成洪水下泻,将直接威胁全县乃至济宁市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四)阳城、义桥、唐阳、鲁西四大煤矿开采区。煤矿开采区是地面沉降、地面裂缝、地面塌陷较为集中的区域,特别是阳城煤矿开采区,煤层厚,采后地面塌陷快,影响范围广,阳城煤矿要对阳城坝村、王楼村、郑庄村、韩庄村、林庙村、季村、西王村、大、小古墩村进行实时监测,如有情况,让村民在主汛期采取避让。

(五)郭楼镇、南旺镇地势低洼区。两镇的地势低洼,在汛期是发生洪涝灾害的重灾区。在汛期,采取有效形式,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防护避险意识。

(六)彩山、昙山、太白山、琵琶山等丘陵山区。该地区沟壑纵横,山体粘土含量较大,具备泥石流发生的地形、水源和物源条件,强降雨易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

(七)各乡镇砖瓦窑场及已废弃的窑坑、砂坑。挖砂、窑厂取土形成的较深采坑,因雨季积水,防护措施不当,极易发生坍塌、人畜坠落、溺水等安全事故。

(八)新建莲花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周边地区。在建莲花湖生态旅游度假区是我县的重点工程,尚未经受储水、防洪的检验,存在在建工程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应进行实时监测。

(九)各大煤矿煤矸石山和白石乡花岗岩废渣、石粉堆放点。唐阳、义桥、阳城煤矿煤矸石山和白石乡花岗岩废渣、石粉堆放点长期堆放,汛期会因强降雨等重力地质因素诱发崩塌、渣石流等地质灾害。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以“*”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394号令),把地质灾害防治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二)认真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避险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排查工作要细致,不留死角。对排查出的每个隐患点要落实防灾预案,做到受威胁范围明确、监测预报方法明确、报警信号明确、转移疏散路线明确、避灾地点明确、抢险救灾方案明确,将防灾措施落实到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并保障通讯联络畅通。对存在严重威胁的隐患点要实行全天候的专人监测。需要采取避让或治理的,要及时果断采取避让或治理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充分运用各自的监测网络,密切监测气象、水文、地震和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并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同时,各乡镇政府要指派专人注意收听、收(查)看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要根据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时提醒当地村镇和单位,预先做好防范工作。

(四)建立地质灾害防治机构体系,落实工作责任制。各乡(镇)政府与县政府各部门要建立政府责任制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系,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要完善落实本乡(镇)、本部门的汛期值班制度、灾害防治巡查制度、灾害速报制度。对地质灾害危险点要逐级签定防治责任书,将监测与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采取群测群防的方法进行监测、防治。各乡镇近期内要结合实际,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在汛期到来前,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区进行调查摸底,逐点登记建卡,提出防范措施。

(五)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在认真学习《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基础上,加强宣传,尽早行动,全面贯彻落实。要坚持不懈地开展全社会减灾防灾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要把日常宣传与重点教育结合起来,在进行重点地质灾害隐患调查的同时,向当地群众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避灾与防灾的基本技能,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六)落实灾害速报制度,提高应急能力。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加强防灾措施落实的同时,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有关部门务必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做好紧急调查处理,根据灾情大小,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国土资发〔*〕15号)上报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迅速启动《*县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应急调查和抢险救灾。

五、*县地质灾害防治机构体系

第9篇:地灾防治方法范文

关键词:地质灾害;灾害防治;灾害形成

1、地质灾害的影响

中国是世界上地质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灾种类型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灾害损失大。地质灾害造成大量人员死亡,房屋、铁路、公路、航道等工程设施的破坏,此外还破坏资源和环境,给我国社会发展造成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例如,1976年7.8级的唐山大地震,死亡24万多人,直接经济损失100亿多。此外,国家还需要发动全社会力量参加抗灾、救灾,更严重时,灾害还可能引起社会动荡,甚至动乱。由此可以看出,地质灾害造成的影响是严重的,而且是多方面的。同时从灾害经济学角度而言,减轻灾害无疑是在减少损失的效果,它产生一种被称为“负负得正”的经济效益。

2、地质灾害发生的征兆

2.1 滑坡发生的前兆。滑坡发生的前兆有:泉水复活、土体上隆、岩石开裂或被剪切挤压的音响、坍塌和松弛、变形发生突变、裂缝急剧扩张、动物异常惊恐、植物正常生长发生变化。

2.2 地面塌陷的前兆。地面塌陷的前兆有:泉井的异常变化、地面变形、建筑物倾斜开裂;地面积水冒气泡、植物变态、动物惊恐等。在地面塌陷的同时或地面塌陷之后往往会产生地裂缝。

2.3 泥石流的识别。泥石流实质上是滑坡和崩塌的次生灾害。它的识别特征是:中游沟身长不对称,参差不齐;沟槽中构成跌水;形成多级阶地等。

3、地质灾害的预测方法

3.1 简易预测法

3.1.1 变形监测法。变形监测就是利用专用的仪器和方法对变形体的变形现象进行持续观测、对变形体变形性态进行分析和变形体变形的发展态势进行预测等的各项工作。其任务是确定在各种荷载和外力作用下,变形体的形状、大小、及位置变化的空间状态和时间特征。在精密工程测量中,最具代表性的变形体有大坝、桥梁、高层建筑物、边坡、隧道和地铁等。通过监测点的相对位移量测,了解掌握地质灾害的演变过程。

3.1.2 裂缝相对位移监测法。裂缝相对位移监测是监测崩滑体中裂缝两侧相对张开、闭合变化,监测点选择在裂缝两侧,特别是主裂缝(崩塌母体与崩塌体之间裂缝)两侧,监测点一般两个一组,测量其距离或在裂缝两侧设固定标尺,以观测裂缝张开、闭合和垂直变化,此外,还可在建筑物(房屋墙、挡土墙、浆砌片石沟侧壁等)的裂缝上贴水泥砂浆片等观测该裂缝的变化情况。通过监测灾体中拉裂两侧相对张开、闭合变化,了解地质灾害体的动态变化和发展趋势。

3.1.3 目视检查法。通过定期目视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有无异常变化,了解地质灾害演变特征,及时发现斜坡地面开裂,剥脱落,地面鼓胀,泉水突然浑浊,流量增减变化,树木歪斜,墙体开裂等微观变化,及时捕捉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3.2 其他常用预测方法

3.2.1 埋桩法。埋桩法适合对崩塌、滑坡体上发生的裂缝进行观测。在斜坡上横跨裂缝两侧埋桩,用钢卷尺测量桩之间的距离,可以了解滑坡变形滑动过程。对于土体裂缝,埋桩不能离裂缝太近。

3.2.2 埋钉法。在建筑物裂缝两侧各钉一颗钉子,通过测量两侧两颗钉子之间的距离变化来判断滑坡的变形滑动。这种方法对于临灾前兆的判断是非常有效的。

3.2.3 上漆法。在建筑物裂缝的两侧用油漆各画上一道标记,与埋钉法原理是相同的,通过测量两侧标记之间的距离来判断裂缝是否存在扩大。

3.2.4 贴片法。横跨建筑物裂缝粘贴水泥砂浆片或纸片,如果砂浆片或纸片被拉断,说明滑坡发生了明显变形,须严加防范。与上面三种方法相比,这种方法不能获得具体数据,但是可以非常直接地判断滑坡的突然变化情况。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方法除了采用埋桩法、贴片法和灾害前兆观查等简单方法外,还可以借助简易、快捷、实用、易于掌握的位移、地声、雨量等群测群防预警装置和简单的声、光、电警报信号发生装置,来提高预警的准确性和临灾的快速反应能力。

4、人为地质灾害的危险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当前的社会生产中,人们对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不断增大,而人类为了经济发展,更是对自然资源进行了无节制的开采和破坏,从而就极容易产生一系列的自然灾害。由于人为因素的影响,从而加剧或者加速地质灾害所带来的危害性或者增加了地质灾害发生的频率,进而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人工诱发地质灾害的特点如下:

4.1 诱发速度快。在自然地质演化及气候变化过程中,岩体由相对稳定至不稳定的变化,经历长时间过程。而人工因素诱发下,就大大地缩短了自然演化时间,加速岩土体的岩性变化,而导致突变灾难的发生,并造成更大的损失。

4.2 诱发灾害面广。例如由于生物资源――森林的破坏,工程的大规模开挖,影响的是区域性环境恶化,诱发区域性旱涝灾害,以至引发全球性荒漠化。人类活动产生的升温效应,对气候及地质灾害诱发作用的影响也是全球性的。

5、加强我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5.1 提前部署防治工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研究人员,应该积极地进行我国地质条件的研究,正确判断地质灾害的发生可能性,种类,以及强度等;相关领导组织检查地质灾害频发地区,考察地形,为各地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一个可靠的理论依据。另外积极研究新型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以及设备,以便在地质灾害防治中,可以快速、及时、有效的开展防治工作,减少经济损失与人员伤亡。

5.2 加强机构建设,扎实工作。在地质灾害发生时,才组织人员救援是没有时效性的,所以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应该加强机构建设,扎实工作,以便在灾害防治工作上做到“快”、“准”、“精”。至2010年,我国共建有17个省级地质灾害应急中心,这些应急中心对于灾害的防治工作起到很好的作用。但是,对于相对落后的地区,还应该加大投资力度,建立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中心;强化大型防治项目的管理,相关领导严格对大型防治项目进行质量把关,确保其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起到积极的作用。

5.3 群测群防,提高基层防治能力。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只靠相关的工作人员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应该发挥群众的力量。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减少地质灾害的人为诱发;树立群众的灾害防治意识,使全民参与到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中,使群众积极弥补防治工作人员的工作不足,发挥群众在地质环境保护以及地质灾害的检测和防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基层防治能力。

5.4 保障灾害防治经费的有效使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只靠国家的投资是不够的,相关部门还应该接受海外或者民间团体、个人的赞助,以及发行防治灾害奖券,鼓励全民参与到国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来,充足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提高我国的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减少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加快灾后重建工作,促进社会稳步发展。

6、结束语

总之,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灾后治理工作很重要,但是主要要做好灾前预防工作,重视地质灾害的试验设备与技术的开发工作;制定相应的地质灾害的分析、评价、计算工程理论的研究;开发先进的灾害监测监控系统,在地质灾害发生之前准确做到预警工作。除此之外,还可以从其他相关方面进行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努力将地质灾害的影响降到最小,将地质灾害引发的损失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地质工程勘察、检验监测及设计施工与灾害防治技术实用手册,中国知识出版社.2007-11

[2]胡茂焱,地质灾害与防治技术,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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