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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公益活动的意义精选(九篇)

参加公益活动的意义

第1篇:参加公益活动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爱国主义;公益旅游;大学生;旅顺口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8.010

1 引言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期,加强国家的稳定教育,就是要积极维护民族团结,引导广大学生尤其是少数民族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要让大学生充分地了解“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局,只有社会稳定才能实现共同繁荣的和谐社会目标。爱国主义反映的是国与民彼此之间相互依存,最后在人们心中形成一种对祖国同胞和民族的深厚情谊。季羡林曾在《我的人生感悟》中指出“爱国主义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我爱我的祖国不受他人入侵,另一种更高层次的爱国主义是文化上的爱国主义”,即将自己和祖国的文化命运结合在一起。文化上的爱国主义首先是要自我认识,这就要求必须重新深刻认识民族的历史,因为只这样才能认清文化对国家发展的重要意义。而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的接班人,民族文化的传播者和继承者,爱国主义是他们必备的精神。当代大学生90后居多,90后追求新颖、思想独特,他们心理需求和思想状况的不同给爱国主义教育赋予了新的挑战。当前各大高校的爱国主义教育都比较注重r代性和创新性,突破传统教育办法,改变教育思路,丰富教育内容,旨为缓解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公益旅游(volunteerism)由志工(volunteer)和旅游(tourism)两个词复合构成。从其命名起源和不同学者的定义看,公益旅游是一种将志工服务工作(volunteering work or service)融入于旅行相关活动(overseas travel,tourism)的综合性旅游活动。受经济条件和时间的限制,了解过公益旅游的大学生都有意愿选择公益旅游作为主要的旅游方式,公益旅游可以将道德品质融入到生活中,对正处于学习阶段的大学生而言,通过参与公益旅游实现对爱国主义的学习和正确理解。旅顺口区公益旅游产品中革命遗迹占多数,在此地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具有一定的优势,大学生参与公益旅游的方式也具有多样性,这是加强大学生爱国主义教育的积极有效方式。

2 旅顺口区大学生公益旅游发展现状

2.1 大学生对公益旅游的认知

公益旅游在国内仍处于初始阶段,无论是旅顺口区政府还是旅顺口区高校都未意识到公益旅游对大学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没有出台相关政策和安排相关教学内容,致使大学生对公益旅游缺乏了解,甚至对于大多数大学生来说公益旅游是一项陌生的活动。社会上的宣传力度不够,大学生身处校园,对外界的信息接触较少,当大学生知道某个志愿者活动时该活动已经过期或截止报名。公益旅游安排时间与大学生上课时间冲突,大学生考虑到课程的重要性就不得不放弃公益旅游。公益旅游产品缺乏多样性和独特性,在传统旅游活动中,自然风景观光、名胜古迹游览、革命老区观光等方式固定了公益旅游的发展方向,使公益旅游缺乏创新性和实践性,无法激起青年学生的兴趣。

2.2 影响旅顺口区大学生公益旅游行为决策的因素

影响旅顺口区大学生公益旅游行为决策的主要因素有经济因素和时间因素。大学生在排除勤工俭学的前提下没有收入来源,所有生活费都由家里支付,没有多余资金充当旅游经费。公益旅游的参与者在充当志愿者的同时也是旅游者,公益旅游活动中不可避免有自己支付车费和餐费的情况。缺少旅游经费直接影响大学生群体的旅游决策。大学生身处校园,休闲时间受到限制,有效的旅游时间只有寒暑假、法定假日和周末。公益旅游活动时间如果与大学生假期无法重合也会影响大学生公益旅游的决策。公益旅游渠道过于单一也是影响因素之一,大多数公益旅游宣传都由主办单位直接宣传,只有在个别官方网站和相关单位才能够查询,大学生无法及时获取相关宣传信息也就影响其公益旅游决策。

3 旅顺口区大学生公益旅游发展对策

3.1 拓宽公益旅游的宣传渠道,增强大学生的认知度

公益旅游兴起于西方国家,目前在中国正处于初始阶段,还没有得到广泛的传播,因此不被大众熟知。尽管有很多公益旅游社团和组织的存在,但是由于宣传不到位而导致大学生不能及时了解公益旅游,参与机会也就不多。拓宽大学生公益旅游的宣传渠道,增加大学生对公益旅游的了解,让大学生群体熟知公益旅游的内容、作用和重要意义是发展大学生公益旅游的必然要求。公益旅游单位和组织普遍的宣传方式都是通过学校和校内社团,这种方式过于单一且没有明显效果。各大高校应该联合起来建立公益旅游共享平台,把有关于公益旅游的相关信息整合,并在公益旅游平台上定期展出。旅行社和旅游组织需要从大学生角度出发设计旅游产品,大学生公益旅游组织可以与校方合作,邀请参加过公益旅游的大学生做校内宣讲,把经历和收获分享给更多同学,激起那些没有参加过公益旅游的大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心,继而产生想要尝试的欲望。

3.2 建立专属大学生的公益旅游平台,解决经济与时间问题

经济因素和时间因素是影响大学生公益旅游的两大重要因素,通过建立大学生公益旅游平台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难题。大学生的空闲时间集中在国家法定假日和寒暑假,这正是旅游的黄金阶段,大学生公益旅游平台可以根据时间的长短设计出多条或长或短的公益旅游线路,供大学生自由选择,只要报名人数达到平台开展活动标准就可以按时进行公益旅游活动。如果某线路报名人数过少,在取消该线路的同时让参与者重新在人数相对较多的活动中再次自主选择。只要建立起大学生公益旅游平台并取得一定成果,就会在社会上有一定反响,有了影响力的大学生公益旅游平台在社会募捐时的号召力就会增加,大学生公益旅游平台也会得到地方政府和各大高校的支持和鼓励。

3.3 丰富公益旅游内容,增加大学生的关注度

传统旅游产品中,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遗产通常被开发为观光旅游产品,革命老区也通常被开发为红色观光旅游产品,而忽略了对公益旅游产品的研究与开发。相对于传统的旅游方式,很多大学生更愿意参与具有创新性的公益旅游。例如:让大学生作为讲解员为游客讲解革命遗迹当年的故事;用小话剧的形式在现场情景再现革命先烈当年的英勇事迹;在旅游旺季到景区做引导,帮助景区工作人员维持秩序;在校园内举办宣讲会,帮助旅游景区招募志愿者等。由此可见,通过丰富旅游产品内容吸引大学生广泛关注,针对不同专业的大学生设计不同的旅游产品,投大学生所好,激发其旅游兴趣,让公益旅游成为大学生的主要旅游方式。

4 旅顺口区大学生公益旅游前景展望

4.1 大学生有强烈的志愿服务精神

公益旅游自产生以来,就与志愿服务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早期的公益旅游也是在志愿服务的范畴内得以发展的,即使是现在也有很多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公益旅游。志愿服务可以奉献社会,增加对社会的了解,可以帮助弱势群体,实现自我价值,可以在与广大群众交流的同时学会如何与人交往,扩大自己的朋友圈,在人际交往中重新认识自我。参c者还可以在活动中挑战自我并提高自信心,丰富社会经验,增加社会经历。大学生是一个青年群体,拥有强烈的志愿服务精神,对志愿者服务也充满了无限的好奇心,想通过志愿服务来丰富自己的大学生活,大多数大学生都认为志愿服务是锻炼自己的机会,因此对公益旅游持积极认可的态度。

4.2 大学生参加公益旅游的动机呈现多样化

旅游动机是由需要与诱因共同组成的。动机的强度或力量既取决于需要的性质,也取决于诱因力量的大小。大学生一旦产生了公益旅游动机,便成为潜在旅游者,要使这些潜在旅游者变为现实旅游者,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还与他们的行为特征和心理状况相关,具有一定的客观条件,动机才会真正变为实际行动。大学生是社会中的新生力量,拥有着无限的青春活力,充分了解公益旅游之后大学生对公益旅游的态度是积极的,据了解他们的旅游动机呈现多样化,其中包括帮助弱势群体,奉献社会;参加社会活动,丰富社会生活;参加文艺活动,增加文化内涵;与社会大众近距离接触交流,积累社会经验等。其中最主要的动机是增强能力,奉献他人。在参加公益旅游的同时大学生可以增长见识,提升人际交往能力。在遇到困难时挑战自我,克服困难后增强了自信心和满足感。同时发挥自身优势帮助需要帮助的单位和群体,在帮助他人的同时大学生会收获他人的尊敬和信任,这种收获将会成为他们人生中一笔巨大的财富。

4.3 公益旅游对大学生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近年来旅游业发展迅速,逐渐成为一种青年人追逐的时尚,大学是一个相对比较轻松的人生阶段,刚刚摆脱了高考的重压、还未承担起生活的重担、还不懂社会的复杂,这个阶段不应该只停留在书本之间,相对于校园内的书海,校园外的社会生活更能教会这些青年人什么是成长。大学生年轻气盛、未经世事、视线总是在书本之间,缺乏历练,通过公益旅游可以拓宽眼界历练自己,亲身体验社会上的种种困难;大学生在校园生活中对自己的未来迷茫,围绕在身边的只有同学,彼此之间没有经历过什么挫折,通过公益旅游可以接触各行各业形形的人,在公益旅游活动中寻求志同道合的知己,在实践中激发潜能,找到未来的发展方向。通过公益旅游,大学生可以在活动中磨炼自己的意志,展现自身良好品质和道德精神,从根本上理解那些精神,做好责任之内的每一件事。

参考文献

[1]杨帆.浅议90后大学生爱国主义教育的方法与途径[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1,(06):18-19.

[2]宗圆圆.公益旅游动机、体验与影响研究述评[J].旅游科学,2012,(03):78-94.

[3]颜君茹,郑岩.促进大学生公益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对策研究[J].对外经贸,2013,(05):90-91.

第2篇:参加公益活动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 社会公益 参与

【中图分类号】G4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2)12-0058-02

我国的公益事业根植于中国的传统文化,成长于中国的改革开放,兼具国际化因素与中国特色,先后经历了公益理念启蒙、公益行动探索、增进社会共识等阶段,浓缩了西方国家上百年的公益发展历程,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深刻的教训,走过了一条在实践中探索前进的曲折之路。随着我国现代教育的发展,我国公益事业必将由新一代的大学生群体来继承和发展。本次调查将针对大学生群体进行一次公益方面的调查研究。公益事业是指政府之外的社会法人组织,为满足公众需要,实现共同利益而志愿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活动。

本次调查是通过问卷形式进行。调查对象为江西省南昌市十所高校的在校本科学生,调查共计发出问卷250份,收回240份,回收率为96%;有效问卷240份,有效率为96%,符合社会调查的要求。调查对象从大一到大四各个年级均匀分布。

一、当代大学生公益参与的现状及问题

1.大学生公益参与的动机总体良好

大学生参与公益活动同时具备多个动机且具有高度相似性,总体表现良好。85.6%的大学生表示希望通过参与公益活动为社会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能够帮助他人;78.4 %的大学生表示通过参与公益活动锻炼自己的能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66.4%的大学生表示通过参与公益活动交朋友,增加社会经验,对今后找工作有利;53.6%的大学生选择了其它,包括参与公益有利于在校评优评先和学校硬性要求参与一定的公益活动等。大学生参与公益活动多是希望在帮助他人的同时也满足自己的一些“私心”,提高自己。

2.参与公益活动的大学生人数众多

调查显示89.6%大学生参与过公益活动,但总体上参与度较低。50.4%的大学生很少参加,每年少于两次;24.8%的大学生不经常参加公益活动,每个月不超过一次;12%的大学生参加较多,但每个月不超过三次;8.8%的学生经常去,每个月三次以上,此类多是学生公益社团的成员。可以看出大部分学生都有参与公益活动的经历,但无法形成一个固定、高效的群体,缺乏延续性,现今大学生对参与公益仍然缺乏热情。

3.大学生群体获取公益信息的途径较少,参与公益活动的形式单一。

在大学生获取公益信息的途径方面:68.8%的大学生选择了依靠学校团委、学生会等学生服务机构宣传;17.2%的大学生通过同学之间交往了解公益活动信息;10%选择其它途径,主要包括报纸网络等媒体。参与公益活动的形式多种多样且大多同时有过多种参与形式,86.4%的大学生是以爱心捐款的形式参与公益活动;74.4%的大学生是以慰问福利院的形式参与公益活动;22.4%的大学生是以义务支教的方式参与公益活动;29.6%的大学选择了其它,包括赛事志愿者、交通协管员等。

4.大学生公益参与氛围较差

整体上大学生公益氛围较差,39.2%的被调查者认为公益氛围较好,参加的人员较多;36%调查者认为公益氛围一般,参加的人员不多;20.8%认为公益氛围较差,参加人数很少。在身边人的支持方面,被调查的学生有34.4%认为身边人对其参与公益活动很支持;31.2%认为身边人对其一般支持以学业为重,鼓励合理参加;30.4%认为身边人对其参与公益漠不关心。由此可见,大学生公益参与的氛围不佳。

二、当代大学生公益参与问题的原因

1.学生自身因素影响

大学生学业繁杂,时间上不灵活是阻碍大学生参与公益活动的重要原因之一。62%的学生是利用周末参加公益活动;10.4%的学生是通过寒暑假参加公益活动;23.6%通过工作日的闲暇时间参与公益活动。大学生自身缺乏无私奉献的精神。从大学生参与公益活动的动机看,相当部分学生还是有自己的“小算盘”,希望自己从中得到些什么。大学生参加公益活动的意愿缺乏主动,从大学生了解公益信息的途径可以看出,多数学生是被动的通过中间环节得到公益活动信息,而不是积极主动地寻找公益活动信息。这些因素导致了大学生参与公益活动缺乏延续性。

2.公益组织不完善

在涉及调查的学校中,所有学校都有各式各样的公益组织,其组织基本是学生会青年志愿者部门。但是,这些公益组织并不能得到大家的认可,只有30.4%的学生认为学校的公益组织起到了较好的作用;44.8%的学生认为学校的公益组织形式大于实际,活动数量不多且质量一般;20.8%的学生表示不清楚、不太好评价。公益组织的不完善导致了许多问题,如参与公益活动的方式较少,只有捐款、志愿者等;没有组织成系统、连续的公益活动和有效宣传,无法充分调动大学生参与公益活动。公益组织的公益透明度较低,民众捐款的使用情况、流向不明也打击了大学生参与公益活动的热情。

3.社会诚信缺失

慈善组织的民间属性决定了其公信力来自于民众的信任。[1]当代社会良莠不齐,诚信度缺失。近年来曝光了许多社会丑闻,例如郭美美事件后,2011年民政部中民间慈善捐助信息中心监测数据称,6~8月全国慈善组织共接收捐赠额8.4亿元(约合1.32亿美元),较之前三个月的62.6亿元锐减86.6%。12.8%表示公益丑闻影响了自己参与公益活动的动力。可见这一系列的社会丑闻事件严重打击了民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随着当代社会科技的发展,信息传播深度和广度都有所发展,这放大了社会公益丑闻的负面影响。

4.政府公益政策不合理,监管不到位。

我国当代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历的时间还很短,社会公益组织还比较不完善。而政府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政府很大程度限制了公益事业的发展。当前中国NGO仍然缺乏一个有力的和足够宽松的制度空间,主要体现在登记在册限制过多、双重管理体制过严和具体针对NGO的管理措施立法上远远落后于NGO的发展三个方面。[2]公益事业基本被中国红十字会等少数公益组织垄断,其他公益组织必须在这几个少数公益组织的庇荫下才能生存。二是政府没有引导公益组织有序的发展,对公益组织的监管缺失。我国大部分的公益组织对外公布的信息严重不足,使得公益活动透明度不高,不利于对公益组织的监管和公益事业的长远发展。

三、当代大学生公益参与问题的对策探讨

1.大学生自身方面

首先,大学生应该培养自身的慈善意识,做一个合格的接班人。培养大学生的慈善意识就是要培养其感恩意识、公益意识、关怀意识、责任意识与奉献精神等,核心是帮助大学生树立利他主义的价值观和勇于承担责任的人生理想。[3]大学生应该培养自身的责任感和吃苦耐劳的精神。参与公益事业往往不是一次轻松的体验,参与公益活动需要参与者有坚强意志克服活动中的种种困难。公益活动种类繁多,有时还需要具备某一方面的专业能力,比如手语对于参与聋哑人方面的公益活动很有帮助。大学生应该树立服务学习的理念。[4]服务学习可以满足社会的实际需要、协调社区与学校的合作关系,并与学生的学术课程相结合,可以使学生将所学知识和技能运用到社区的实际生活情境中去,增进他们对这些知识的理解,并有助于培养学生关爱他人的意识。

2.学校方面

第一,加强大学生公益社团的建设。从调查数据分析可见,公益社团是大学生参与公益的重要平台,大学生公益参与离不开大学公益社团。无论是从公益活动的信息传播还是学生公益活动的组织来看,大学生都非常依赖这一公益组织。所以,大学生公益社团的建设尤为重要。学校应该大力加强学生公益社团建设,积极发动大学生在校期间参与公益活动,给予学生公益社团更多专业的指导,帮助其更好地理解现代公益的内涵,对于有创造性的公益项目的想法,尽可能地给予资金、资源的支持。有了对学生公益社团全方位支持,大学生公益会做得更好。建立“学分制”考核评价系统。[5]有些大学生公益参与是停在表面上的形式主义,建立“学分制”有利于将大学生教育和公益结合起来,使之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全过程,并把参加公益实践活动作为学生评优评先的必备条件,层层把关,确保大学生公益参与实践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

3.政府方面

公益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培育与规范,政府必须准确定位,既不能错位,也不能越位,更不能缺位。法规制定、激励支持、监督评估是政府的主要职责。第一,政府应该切实完善在公益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出台政策以加强对公益组织的全方位监管,促使公益组织做好信息披露和公益资源合理使用的工作。第二,政府应该积极引导NGO组织的发展,而不是打压和放任NGO组织(目前多数NGO组织处于三不管状态,是法律地位上的非法组织)。对于NGO组织应该逐步放低门槛,给予其合法的地位和基本的政策支持。例如,可以积极发展区域性的NGO组织,同时分配到该区域的一指定部门监管,既可以防止不法分子假借NGO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又可以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可以组建区域性的大学生高校公益联盟,促进公益资源的有效分配。政府应该加强对大学生公益的投入,包括资金、人力、制度等。

4.社会方面

社会应该营造一个良好的公益环境。第一,公益组织作为公益事业发展的组织与运作载体,具有扶贫济困、搭建爱心奉献平台、创造更大公共价值、坚守精神家园四重社会责任。公益组织要解决自身发展困境要从社会中获取资源。[6]公益组织可以从社会各界获得资源,从高层获得资金和管理人员,从底层获得实施的人力资源,大学生群体恰好能提供各个阶层的人力资源。公益组织应该充分利用所拥有的公益资源帮助他人,及时公布工作信息,自觉接受国家和人民的监督。第二,社会各界应该积极联合政府建立一套信用体系,并不断完善。当代社会公众诚信的缺失严重打击了人们的公益心,频繁的社会流动和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使得道德的规范作用只有在小范围内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只有人们树立起信用意识,强制的信用规范才能促进社会公众诚信的建立,从而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只有从大学生等知识分子群体开始。

参考文献

1 蔡勤禹.社会转型期慈善组织公信力建设探析[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

2 唐玮凌.NGO发展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种路径[D].上海交通大学,2007

3 武晓峰.思想政治教育视域中大学生慈善意识的培养[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0(5)

4 沈蓓绯.美国大学生社区志愿服务与职业生涯发展关系研究[J].教育发展研究,2009(2)

第3篇:参加公益活动的意义范文

公共精神是看待个体与集体、个人与社会关系的重要维度。人类社会的维系与稳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状况。如果关于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关系探讨总是着眼于极端情况下的取舍标准,“如在必要时候个体利益应服从集体利益”,则容易陷入二元对立的困境中,或纠缠于无休止的个体、集体利益界限的争论中。

现代公民社会孕育出的公共精神正成为一种新的认知维度。社会公共领域语境下,重新看待个体与集体、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摆脱传统二元观点的束缚。在公共领域中,具有主体意识的个人,积极融入社会公共生活,参与公共事务,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的观点、态度以及行为取向成为缔联个人与社会的重要中介。

当代大学生成长的社会环境已发生了重大变化,个性化、独立性、自主性等现代社会普世价值观的广泛传播有利于大学生独立人格的培养。但是,大众传媒和社会舆论对个人主义的反复强调和过度解读,以及现代信息技术带来的个人主义泛滥加剧了社会原子化的现象,进而使得个人与公共世界产生疏离感。成熟的文明社会是建立在基本的、真实的社会连结基础之上的,原子化的社会破坏了基本连结,使个人直接面对国家,缺少了社会组织作为中介的二元关系显得更加刚性和脆弱,社会内部结果也变得松散。在这一背景下,公共精神作为调节个人与社会关系的重要因素显得尤为突出。

二、大学生公共精神的培育具有现实意义

大学是培养高层次人才的主要载体,培养大学生的公共精神是当代大学德育教育重要任务之一。现实社会环境决定了大学生公共精神培养成为一种现实诉求。

(一)传统部族主义的消极影响

中国民间社会传统上奉行“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部族主义(tribalism,又作:部落主义),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族制度试图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不被侵犯,同时为谋取本家族更多利益而不惜牺牲其他家族利益或国家整体利益。这种自我中心主义价值观念长期存在于中国民间社会,并通过家庭教育和社会生活植入人们的内心深处。因而使得人们缺乏公共意识和公共价值观念。大学生的成长过程中,来自家庭教育的传统观念先于学校教育,部族主义的影响是普遍存在于学生的心中。因此,大学德育教育事实上面临着逆转传统不良思想观念在大学生中负面效果的任务的。

(二)个人主义泛滥需要控制

个人主义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和个体价值的倡导对社会文明的发展有积极意义。但是,作为一种完整形态的伦理思潮和价值观念体系,个人主义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生、发展而逐步形成的,具有明显的意识形态特征。在当代文化的国际交流过程中,西方文化以其先进的传播手段和强势文化的有利地位,在中国大学生的思想观念中产生着重要影响。个人主义以各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渗透进社会的各个角落。这种泛滥的个人主义使得大学生易局限于自我中心的认知模式,并强化了本位主义的价值观念。

(三)大学生公共精神缺失

在传统部族主义思想和现代个人主义的双重影响下,公共精神的缺失成为大学校园中的常态现象。认为当代大学生公共精神缺失表现为自制自律行为规范的缺乏,公共价值理性与公德责任观念的缺失以及环境生态意识的缺失①。因而大学生公共精神的培养显得重要。

三、大学基层公益活动是公共精神培育的实践载体

公共精神的培养不能局限于理论式的传授,而要在实践中加以固化和升华。作为德育教育和实践教育主要形式的大学基层公益活动正是培育公共精神的重要实践载体。

(一)基层公益活动的示范效应

不同于一般传播手段的示范作用,基层公益活动的示范效应通过直接参与和直接接触而传播,以此基层公益活动的示范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由于基层公益活动的参与门槛一般比较低,提供的参与机会比较多,而参与成本非常小。因此,基层公益活动,尤其是高校基层公益活动向外界提供的是体验式传播。不同于一般的宣传借助的抽象理念传播,在亲身参与过程得到的个人经验和体会具有无法比拟的说服力。

(二)基层公益活动有助于塑造新的生活方式

公益活动本身不应当是一种特殊性的活动,而是现代社会的一种生活方式。西方发达国家的公益事业随社会经济发展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以美国为例,据《The American》杂志数据显示,截止到2007年,过去50年以来,如果将通胀和人口变化水平的因素考虑进来,美国的慈善捐助比国民经济的增速还快:50年内美国人均GDP增长了150%,而人均慈善捐赠数额则增长了190%。特别是,收入最低的美国家庭将其收入的43%捐献给了慈善机构,超过富有家庭付出的其收入的21%。社会中占大多数的中低收入者比高收入者更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在西方发达国家,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在社会构成占据着重要位置,英美等国与公益活动相关的经济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达到5%―10%之间。其中,仅美国第三部门支出在20年前就达到了5000亿美元,占当年GDP的69%。这些说明现代社会中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构成部分。公益活动不是特殊的社会活动,而是现代社会的一种生活方式。在大学中塑造培养的公共精神将极大影响到大学生在未来社会中扮演的角色,及其生活方式的选择。大学基层公益活动能够吸收大量的学生参与其中,以体验式的方式使学生接触、感受公益活动。在这种利他主义氛围中,思考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并从中体会自我价值实现的精神满足。进而将公益活动作为生活方式的理念植入学生的内心。

(三)在基层公益活动中凸显出公共精神的实践意义

现代大学教育秉承的“知行合一”理念强调在实践中把握教育功能。一方面,由于缺少相应的家庭教育环境和社会环境,公共精神理念对于中国大学生实际上是抽象而陌生的,难以通过理论传授的方式进入学生内心。另一方面,公共精神的价值在于在社会生活中的践行。公共精神存在于各种追求公共利益和公共价值的实践活动中。通过公益实践活动,公共精神得到了其实践形态。(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课题: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题目:基层公益组织动力机制研究

编号:15XJS035

注解:

①何植民.当代大学生公共精神的培育[J].当代青年研究,2006,(12).

参考文献:

[1]杜汉生.中国精神[M].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 1998.

[2]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 1999 .

第4篇:参加公益活动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公益;交互性;人文素养教育

中图分类号:G416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5-10-16

倡导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在北京大学的五四讲话中更是强调:广大青年要勤学、修德、明辨、笃实,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自己的基本遵循,并身体力行大力将其推广到全社会去,努力在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实践中创造自己的精彩人生。2012年,中国扶贫基金会搭建“公益未来”交流互助平台,通过整合社会资源,支持高校公益社团发展,带动大学生参与公益,从而促进青年大学生了解公益慈善,培育现代公益理念,推动中国公益的发展。

我们知道,传播方与接收方双方都有着一定的日常社会条件或环境背景,且每一方传播活动都受到条件和环境的制约。一方面,大学生志愿者们将能量、信息、物质传递给受助群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对方的既有认知和行动;另一方面,在社会大变革和社会文化日益多元的新形势下,当代大学生通过参加各类志愿服务工作等发生交互性传播,在实践过程中树立服务的理念,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实践能力。

一、公益活动实践案例背景分析

自中共中央做出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后,各级党委、政府、高校纷纷开办一系列公益性文化活动。尤其是近年来,随着高校大学生社会参与意识以及社会责任感的日益提高,高校大学生公益志愿者队伍不断壮大,公益创意大赛、公益社团、公益论坛等活动不断深入,使大学生成为社会公益行动的主要群体。

为响应中国扶贫基金会在首届全国高校公益论坛上启动的“公益未来”项目号召,陕西学前师范学院(以下简称“我校”)与社会公益机构合作,组织大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爱心公益、志愿服务活动,充分利用我校工作方面的资源优势,开展以关注自闭症儿童、留守儿童、儿童村(由陕西省回归研究会1996年建成的,替罪犯代养代教无人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的公益性慈善机构)等为重心的一系列活动,推广和丰富校园公益活动的实践内容和形式,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引导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二、志愿活动实施过程

我校本着试点先行,突出重点,分段实施,逐步推进,重在实效,主体参与,实践育人的原则,从学校教育和学校实际出发,以公益教育和支教活动为切入点,明确目标,开展了以下实践活动。

第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组建团队,成立实践研究小组,组员由系主管领导、相关活动指导教师等从事学生教育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质量的监控。由系学生党支部牵头,成立朝阳协会和爱心小分队等公益团队,推动了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二,选择试点,实行阶段性实践研究。根据实践需求,成立公益团队,作为试点,研究大学生在“公益未来”视阈下实践志愿服务活动的效果。观察志愿服务主体和受助者群体的关系;公益文化传播和实践教育环境的发展对公益文化传播的影响及其传播环境的资源优化;开展公益文化传播和志愿服务实践应用后,学生和受助群体双方在认知层面、心理和态度层面、行为层面的效果分析。搜集整理各阶段研究过程的原始资料,进行阶段性总结,及时提炼研究成果,收集反馈意见,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总结,整理,分析研究材料,及时记录实施活动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策划调整,总结经验。

三、实践活动的主要成效及经验

前期,我校由系学生党支部成员带头,成立了志愿者性质社团――朝阳协会,在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韩峪小学开展贫困山区送温暖活动,学校赠送了表达谢意的锦旗,并达成了长期合作的共识。目前,本志愿者协会已经历了四次换届,团队成员有的毕业后成为现所在单位的骨干,有的已自己开始创业,有的加入了中国共产党成为中坚力量,为社会和党团组织输送了大量优秀人才。

之后,我校又组建团队与全国向日葵公益联盟合作,成立爱心小分队,充分利用学校的资源优势,在向日葵公益联盟的引荐下,与太阳村签订长期合作的协议;带领西安明慧阳光家园20位自闭症儿童与千千爱等多家特殊儿童教育机构合作参与“百人观影”全国巡回西安站活动;参与向日葵联盟与壹基金合作的“蓝色行动”等活动,积累了丰富的活动经验,获得了全国向日葵公益联盟认可并颁发了“优秀集体”荣誉证书。

期间,我校利用学生暑假时间,响应团中央和院团委的号召,带领 “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小分队赴广西桂林龙胜县西腰银桥小学开展爱心支教活动,并被评为“优秀组织单位”。参与活动的队员们返校后纷纷表示,在短短的一个月时间,他们将自己所学知识运用到实践当中,投身于社会服务,展现个人技能,感受到自我人生价值的实现。团队的优秀队员还受到当地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局邀请,希望学生毕业后能到当地从事长期教学工作,并给予丰厚条件,表达了对志愿活动的极大支持和迫切需求。

人文素养教育要求学生能够“认识自己”“认识社会”“学会做人”, 引导学生思考人生的目的、意义、价值,完善人格,启发学生做一个正直的人,做一个智慧的人,做一个有修养的人。通过一系列志愿者服务的实践活动和调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青年大学生以追求志愿奉献为乐,以传承志愿者服务为己任,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进一步发展公益团队奉献爱心、服务他人的社会功能,将社会正能量传递下去。一方面,大学生能够为部分弱势群体提供力所能及的义务帮助,并希望能借此引起更多群体的关注;另一方面,通过交互式传播的影响作用,培育和践行当代青年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四、总结

坚持了几年的公益实践活动,我们发现,其在活动经费、媒体宣传、活动深度和广度上还存在一定缺陷,需要我们加强校园人文环境的构建和周边环境的整治,发挥校园文化的熏陶作用,使得高校能够通过整合社会资源,有效推动中国公益事业的持续发展。此外,还需要通过多维度的媒体宣传,内外结合,将公益正能量传递给大众,起到更广泛的社会效应,为学生的人文素养教育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参考文献:

第5篇:参加公益活动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 公民素质;公民意识;公民能力;公民政治参与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可以看出,以公民意识和公民能力为核心的公民素质建设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培育社会公民具有现代法治意识与伦理道德的重要路径。

公民素质是指公民作为社会政治活动的主体,为参与政治和社会公共生活所应具备的价值理念、道德伦理和行为能力,而公民素质建设是通过多种有效教育方式,使公民具备参与现代社会应具备的意识和能力,从而具有参加社会公共活动的公民资格。纵观当前不同学者对公民素质建设的研究,大多侧重于对公民素质内涵的历史性梳理以及局限于传统教育方法的分析,缺乏对现代公民素质内涵的深度挖掘以及面向社会的多元整体教育方式的开展,本文从围绕公民素质建设的客观要求、基本内涵以及多元教育路径展开探讨,略抒管见。

一、 加强公民素质建设是现代社会法治化和全球化的客观要求

从当前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交往日益国际化的潮流来看,加强公民素质建设是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和参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

1.加强公民素质建设是培育与塑造法治社会的迫切需要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现代法治社会,不仅需要构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更需要具有高素质的现代公民。无论社会法律制度公信力和权威的确立,还是公共秩序具体实践运用,都离不开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义务意识、法律规范意识和道德伦理意识,以及公民依法参政议政、发挥监督的能力等素质。因此,加强公民素质建设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支撑,是法律制度发挥规范、引导功能的重要保障。

当前,我国正处于摆脱“人治”走向“法治”社会的转型期,面临着人口多、整体素质不高、市场经济中多元利益冲突的社会现实,以及我国重血缘、重人际关系轻制度规则的文化环境,这些因素都极大地制约着公民素质的提高,进而影响着现代法治社会的建设步伐。只有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公民意识教育,锻炼公民公共理性的能力,使法律常识、法治理念、法律制度转化为人们生活中的准则和信念,才能有利于建立起普遍遵守、行之有效的法治秩序。

由此看来,加强公民素质建设是现代法治社会建构的迫切要求,通过公民素质建设,能够唤起现代公民应具备的自主、平等和民主精神,锤炼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各种能力,从而能使每位公民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和社会地位,从而激发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政治积极性和主动性,以“防止决策的失误。”〔1〕从而增强公民肩负的责任感。

2.加强公民素质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良好的公民素质能够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支撑和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不仅需要公民对和谐社会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人与自然和谐等价值理念的自觉认同,而且需要每个公民自觉承担起作为公民的责任,进而积极参与社会公共政治生活以维护和实现公民权利和政治理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本质上是一个制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实践过程,而公民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主体,没有对和谐社会理念的共识,并内化为公民自主自律追求的基本行为准则,没有对社会制度、政策的认同、选择和实践,就难以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从公民政治参与能力而言,良好的公民素质成为和谐社会构建和秩序良性运行的基础和前提。社会基本制度及各项重大政策需要的“不是人们单纯的默从,而是人们积极的参加。” 〔2〕虽然公民认同和谐社会的诸多价值理念,但如何把具体价值理念转化为实践的结果,则需要公民的各类能力,如公民对权利和利益的认识能力、参与能力、表达能力、组织能力以及协调、妥协能力等,这些能力是公民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最为重要的能力素质,也是当代我国从“权威管理型”社会向现代公民社会转变过程中最为需要培养的公民素质。

3.加强公民素质建设是参与和融入全球化格局的客观需要

在全球化时代,面对越来越紧密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分工,不同民族国家之间的公民交往日趋密切和频繁,具备国际性的公民素质是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政治和文化活动的基本前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已经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格局和潮流,数量急剧增加的公民出国工作学习和生活已经成为一种不可抗拒的趋势,但同时也不断暴露出一些公民欠缺素质的问题,诸如文明礼貌素养不高、淡漠政治权利的维护、不尊重公共规则、公德意识不强等等,都折射出我国在参与全球化过程中公民素质建设的不足。由此看来,加强公民素质建设是参与全球化竞争与合作的客观需要。

二、当代公民素质建设的基本内涵维度

不同的历史时期及政治文化背景下,公民素质建设内涵的解读总是带有一定时代和民族国家的印象与特征。从当代

2.权责意识。如果说上述法治意识是公民遵从社会治理规范和公共秩序的话,那么权责意识则是从公民从自身权利立场出发,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共政治,进行社会公共治理。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前提,是公民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保障,公民只有充分认识到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才能以法律为武器保障自我权利。责任意识是公民意识的理性化体现,是公民对自己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应承担角色的自我认识。较长一段时间以来,由于改革配套制度和措施不到位,有的公民往往只承担义务或责任,没有享有法律规定的相应权利,如城市户口问题、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等。因此,只有唤醒公民的权利意识,通过制度创新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才能使公民树立起责任意识,积极参与社会公共活动。  3.合作意识。当今时代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生产的多样化与生产交换的全球化,以及社会利益的多元化,促使不同国度、不同阶层、不同价值理念的公民走到一起,共同生产和相互交换,实现互利双赢。从经济视角来看,合作意识成为超越传统农业时期的小农意识、近代工业时期的劳资激烈对抗意识的一种崇尚和谐与双赢的现代意识,也是当前面对日益开放的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我国公民迫切需要树立的国际性、开放性与合作共赢的意识,这对于避免过激的民族主义冲动,实现国际间的理性合作、双赢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政治角度来说,合作意识是社会利益多元化、社会秩序法制化以及价值理念多元化的必然选择与现代意识。当前,每个社会都是由不同利益群体或价值理念差异的群体构成,社会秩序的共识达成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实现,都需要不同阶层的公民发挥合作意识以一种尊重对方尊严、利益与价值的理性心态,平等展开对话与协商,以取得个人之间、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妥协和共识。若公民之间丧失合作意识,在政治理念或利益上发生冲突时,要么出现极端个人主义,要么就会出现消灭对立方的极端行为,从而造成社会关系紧张,乃至社会秩序混乱、动荡和崩溃。

4.美德意识。美德意识是现代社会任何公民都应该具有的道德伦理素养,在一个面对国际性、跨区域性的“陌生人”时代,具有普遍理性的美德意识是不同国度、不同地区乃至不同阶层的公民展开交流与对话的基础。以美德意识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意识教育是实现一个文明礼貌与和谐团结社会的“有意识的再制”过程(congscous social reproduction)〔4〕。美德意识可细化为文明礼貌、爱国奉献、仁爱自强、公共利益至上以及和谐自爱等方面,20世纪60年代,汉娜•阿伦特直接把对公共事务的关切与参与以及在此过程中表现出的卓越言行称为公民美德。在共和主义政治传统中,公共利益至上和政治参与是公民美德的两大基点,美德被定义为“爱国主义和热心公益的精神,即置公共利益于个人或家庭利益之上的崇高意愿”〔5〕。可以看出,美德意识不仅是塑造公民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更重要的是能够合理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国家的关系,保证个人的价值实现与社会和谐发展的统一。

(二)公民能力

如果说公民意识是关于社会政治主流思想、价值的认识与共识,那么公民能力则是公民政治素质建设中最为重要的关键环节,决定和左右着公民意识能否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得以顺利实现和作用发挥。就当前来看,公民能力素质可大体分为四个方面:公共理性、政治参与、包容宽恕和正义感。

1.公共理性。从公民主体角度而言,公共理性是以公民权利义务为内容,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公民应具备的基本政治伦理素养与资格,是彼此共享自由而平等之公民身份的所有人都具有的理性,体现为社会公民道德判断以及伦理评价的独立性与主体性。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人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的善(包括财富、机会、权利等)。”〔6〕可以看出,公民所具有的公共理性的目标是以实现公共的善为目的,追求公民发展机会平等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在品质,“是一种根植于其成员能力的理智能力和道德能力。”〔7〕由于现代社会中每个公民的立场、利益和价值各有不同,进而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也会有差别,对此就需要公民发挥公共理性,在公共领域展开公民间的理性对话与沟通,在反思基础上开展“有判断能力的公众所从事的批判活动”〔8〕。因此,公共理性作为现代社会公民的一种理性能力与道德能力,主要通过公民之间的公共协商与理性对话,达成社会共识与利益协调,是在个人的道德能力和理性能力基础上形成的,能够保证公共生活的正常进行的一种理性实践方式。

2.政治参与。在十七大报告中党中央指出要“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对公民素质建设中的理性政治参与提出了要求。政治参与能力是民主社会对公民素质的客观要求,长期以来我国受封建传统思想以及权威管理型政府的全面“包办”的影响,公民往往只有服从的义务,没有或缺乏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与动力,但是现代民主政治要求公民作为社会的主人和国家的主权者,需要更多的责任和德性,尤其是政治参与能力。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我们所处的是一个利益多元的社会,利益的多元化使公民有不同甚至冲突的利益诉求,对此,不同公民需要通过各类媒体、会议、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展开对话与协商,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能力和水平,达到维护和实现公民的正当权利与利益的目的。

3.包容宽恕。包容宽恕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培育公民理性能力的重要素质。面对当代生产方式日益多样化、社会阶层日益多层化、社会文化日趋多元化的现代社会,包容精神成为现代公民健康生活、合理交往的重要美德品质,其宗旨在于跨越公民自我文化认同界限,超越狭隘的自我认知局限,肯定人性的多样性和认同他人生活方式、价值理念及尊严生活的选择权利。对国家而言,在政治层面倡导包容精神,允许公民对制度、措施等提出批评以及保障公民思想自由、言论自由,通过人民代表会议、报刊、网络以及听证会等不同形式的公共平台,使不同的立场、观点得以交流与理解,促进多元利益主体的协调、妥协与和谐;对公民而言,在现代社会中面对不同社会群体权利诉求以及人们在思维方式、价值观念、民族文化和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异性,公民具有包容精神体现在不同价值主张者之间的相互尊敬与相互理解,其中对自我与他人立场进行反思的精神,对于创造包容和谐的精神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4.正义感。正义感是公民对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所激发的高尚情感,是公民在政治认知能力和理性判断能力基础上的政治伦理评价,其外在表现于公民理解、应用和践行(不仅仅服从)政治正义的原则的能力。罗尔斯认为正义感(sense of justice)“使公民能够理解、运用并在行动上遵循理性的正义原则”〔9〕。麦金太尔认为“只有拥有正义美德的人才可能了解如何运用法则”〔10〕。正义感是正义原则与正义理想内化为公民言行的外在表现,以增进公共利益和维护公共秩序为目标,遵从内在的道德指令与道德良心,维护既定社会正当秩序与和谐稳定。

三、全球化与市场经济背景下加强公民素质建设的具体路径探索

如何有效地培育具有时代感、有 性为主要特征的学校教育是提升社会公民美德教育的根本路径。首先要通过各级学校教育,培养公民意识与能力,增强公民美德教育。在学校教育过程中,要力避把公民意识教育固化为一般的知识性教育,要通过启发式、参与式、践行式等方式,着重培养公民独立思考和批判能力,这是反对专制与独断,破除迷信,促进活力,保障现代社会公平正义和富有活力的根本。

 其二,要严格遵守法律制度,坚持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是公民素质建设赖以存在的基石。法律制度不仅具有规范公民交往行为的意义,而且对公民美德养成与塑造发挥着重要导向作用。对此,要完善公民以法律为核心的正式制度约束,才能给劝导性的道德软约束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而具有公共理性的现代公民,在宪法、法律惩恶扬善激励下,通过道德自律和自觉,使得作为外在的制度正义、道德原则能更迅速地深入其内心,并引起他们思想和情感的共鸣,实现最好的内化效果,并在社会生活中以公共理性、正义感等形式呈现出来。 

其三,规范公共权力运行,塑造公务员新形象。公共权力是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的保障与基石,也是公民服从社会制度的伦理道德根基。公共权力在社会实践中发挥制度正义功能就需要遵循权力运行的内在规律,展现“仁爱”之精神,否则就会出现以权谋私的公共权力私有化的丑恶现象

,也就是人们常常提到的“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当前我国各级人民政府是公共权力运行的主体,各类公务员则是公共权力运用的实践者,要严格遵守法律,规范公共权力,确保其增进公共利益与民众福利。这就要求政府及各级公务人员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合理利用公共权力以及公务员执法公正和实践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将以事实或行为直接影响着不同阶层公民价值判断与美德的形成,进而影响到社会良好道德环境的形成。

其四,大力培育公民社会,发展不同类型的民间组织,提高公民政治参与能力。公民社会是一个充满活力、平等自由的组织,是社会公民围绕共同的利益、目的和价值的非强制性的集体。培育和提高公民素质,要重视和培育公民社会的不同类型的民间组织,如慈善团体、非政府组织(ngo)、社区组织、专业协会、工会等等。这些不同类型的民间组织,对于维护和实现公民基本权利,提供公民政治参与的锻炼的平台,进而培育和提高公民素质方面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此外,要借助公共媒体、听证会、网络论坛等平台进行政治参与,不仅能界定政府等公共机构的职责,而且能提高公民对国家法律、政治体系的认知,获得政治知识,形成政治参与技能,不断积累政治参与的经验,从而有效地提高公民的参与能力,增强自己的责任意识,提高对国家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参考文献〕

〔1〕方建敏.对公民有效参与公共决策的制度分析〔j〕.天府新论,2010,(6).

〔2〕〔英〕约翰•密尔.代议制政府〔m〕.汪暄译.商务印书馆,1982.7.

〔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199.

第6篇:参加公益活动的意义范文

论文关键词 低保义工制度 起源 发展趋势

一、我国城市低保义工制度的含义与起源

城市低保义工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它是指国家规定处于就业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但由于各种原因尚未就业的公民,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同时,应当参加街道或者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义务劳动。

低保义工最早出现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政府实施了“社区工作项目”、“为救济金工作”的项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我国,低保义工制度是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而产生的。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不仅直接管理了企业的经营,而且对于由于待业、病休、退休等原因具有劳动能力但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公民提供全方位、普遍的、低水平的社会救助。然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以往这种社会救助机制的弊端也不断显现,如缺乏激励性,无法调动低保对象劳动积极性,易产生“低保懒汉”;骗保、人情保、关系保等极大浪费了国家的税收资源,阻碍了国家资金利用效率的提升;福利刚性使得待遇支出不断增加,财政不堪重负。1999年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为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了一定的借鉴,首次将低保义工制度纳入了法制化轨道,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应对象从事社会公益劳动,并在深圳、重庆、广州等地也都进行了试点工作。2005年,广州市出台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参加公益劳动规定》,在全国首先大范围推行该制度,率先建立了地方低保义工制度。此后,湖北、重庆、辽宁、江西、北京等省市也先后建立并推广具有本地特色的低保义工制度,使我国的低保义工制度得到了不断丰富和完善。

二、我国低保义工制度实施的现状

总体上看,我国低保义工制度已经呈现出规范化、专业化的特点并且在不断得到完善。但与此同时,现行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例如不同区域的低保义工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容易导致不公平、灵活性较差和奖励机制匮乏等,需要进一步地加以修正。

(一)制度运行逐步规范化、专业化、人本化

低保义工制度的专业化和规范化不仅表现在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保障,更体现在各地区具体规定和实施管理的科学和有序。仅以最先实施该制度的广州市为例,其对于低保义工制度的对象年龄做出了明确规定(女18至50周岁,男18至60岁),每周参加劳动的时间制定具体下限(每人每周不少于三个半天,计10.5小时),并列举了如全日制在校生、照顾重病人等免除参加义务劳动的4种情况。除此之外,制度的规范化和专业化也体现了制度设计的人性化趋向,即充分考虑低保对象的身体健康状况和特殊情况,体现了社会救助事业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念。公益低保制度主要是在基层以街道和居委会作为基本单位实施执行,街道和居委会对低保义务劳动进行直接管理和登记,组织低保对象参加义务劳动。

(二)部分地区的制度规定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性

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均衡,各地低保对象的数量、待遇比如然存在差异,因而地区的低保义工制度的规定也各不相同,这也导致现实生活中往往一些经济发达的大城市低保义工制度比较健全,而中小城市的低保义工制度的规定比较粗略模糊,导致中小城市低保对象的正当权利得不到尊重,不仅不利于社会公平,而且也与低保制度以人为本,缓解低收入者贫困的初衷背道而驰。比如四川省平江县城的低保义工制度设计时,就对低保对象的年龄、低保对象个人、家庭状况(身体健康、上学等因素)缺乏明确规定,容易造成有些中小城市的低保对象在不适宜参加义务劳动也必须参加公益劳动,出现劳动积极性下降、思想波动等问题。这不仅对保障来自低保义工制度不完善地区的低保义工的基本权利是不公平的,而且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也会形成阻碍。

(三)制度执行灵活性欠缺和奖励机制匮乏

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的低保义工制度都只有一个地方法规或政府文件来进行规定,第一个施行该制度的广州市在2006年公布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参加公益劳动规定》之后至今6年并没有根据该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以修订完善,民政部门也没有更具体的指导性文件,导致出现低保对象劳动积极性不高、制度执行形式化、效力不高、与劳动者寻找工作、就医等时间冲突的问题。此外,在一些中小城市,尤其是县级以下建立低保义工的地区,政策的制定就缺乏科学性、周密性和灵活性,忽视了低保对象个人健康权、受教育权的尊重,制度规定不够具体细致导致执行中缺乏灵活性。比如四川省平江规定:“男性未满60岁,女性未满55岁,身体条件允许的低保人员都要参加公益性劳动。”首先,对低保对象的年龄规定缺乏周密性。只有年龄上限没有年龄下限 忽视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象主要是具有劳动能力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劳动或收入未达到低保线的成年人,忽视了低保对象因上学就业、照顾幼儿、病人等的特殊情况无法劳动的情形。其次,参加低保公益劳动对象因上述特殊情况无法就业的,在提供证明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延缓或择日劳动。另外目前低保义工制度需要解决的前提性问题是对低保对象的界定。具体来说,在统计有职业的低保对象的时候不仅仅要将其在正式部门取得的工资收入,而且也要将通过个体经营和非正式部门取得的收入纳入到动态审查的范围中来,从而合理确定参加低保公益劳动的人数。

建立低保义工制度的城市之中大多规定了故意逃脱低保公益劳动的处罚措施,但缺乏对于优秀低保公益劳动人员的奖励措施。例如《广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参加公益劳动规定》第九条,符合参加公益劳动条件的低保人员无正当理由每月两次不参加公益劳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不参加劳动条件的低保人员的低保条件将会被取消,低保申请将被拒绝。相反,对于低保劳动者应当奖惩并举,侧重于教育和鼓励。对低保公益活动优秀义工进行表彰,不仅有助于实现低保对象接受救济权利与劳动义务相统一,而且对于满足低保劳动者的精神需求,实现其尊重与自我实现等高层次的人生追求具有极其重要且深远的意义。各地亟需完善低保义工奖励制度,以提高义工们的工作积极性。

三、我国低保义工制度的发展趋势

根据我国城市低保义工制度现阶段的运行特点,我认为未来我国城市的低保义工制度应该朝着以下几个方向发展:

(一)合理界定公益活动的内容,促进低保义工制度法制化规范化运行

低保义工制度最主要的目的是增进公共利益而不是私人利益。民政部门等需要认真研究到底哪些劳动属于公益性质劳动,哪些属于私人性质劳动,对在社区企业从事生产性公益劳动创造的价值应如何分配让利于民等问题进行深入思考与探索,真正做到低保资金与收益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防止低保义工制度变成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和手段。在此基础上,要出台专门的法规保障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低保义工制度中诸如低保义工的年龄、条件、免除或暂缓劳动的特殊情况等原则性规定的一致性,同时赋予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决定制度中公益劳动的时间、地点、奖惩的自由裁量权。国家法律因其强制约束力的存在,能够有力保障规章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还只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这一部规定低保义工制度的法规,强制力不足,还没有专门的《低保公益劳动法》出台,也使得目前我国各地区自愿建立的城市低保义工制度仍然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西藏、内蒙等边远地区仍然没有建立起专门的制度来促进低保对象从事社区公益性劳动。

(二)注重对低保义工的心理疏导和个人信息保护

低保义工的敏感程度比较高,自尊心较强且易受伤害。一方面,应建立和完善低保义工心理咨询疏导制度,对低保义工工作中出现的心理波动进行疏导和安慰。在《生存与发展:城市低保对象的政策诉求》一文中第35页AL5案例中有这么一段话:“有时候我忙让娃代我去参加一下社区义务劳动,娃死活也不肯去,说院子里的其他娃都笑他,也不大和他玩了”这生动说明了低保义工心理的脆弱性。由于目前低保义工都是按照居委会为单位在本社区劳动,笔者认为要尽可能减少低保公益劳动对低保义工心理上的负面效应,首先要培养足够的社区低保义工心理咨询师,定期帮助低保义工化解心中的困惑和苦恼。此外,笔者认为可以对低保公益劳动参加对象在其他社区进行公益服务和劳动的可行性与效果进行一定的探索试点,这样不仅可以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自尊心和自信心,也有助于保护低保义工们的隐私权。

第7篇:参加公益活动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 公民政治权利 政治生活 公共事务 国家权力 法律

一、公民政治权利的定义

对公民政治权利,法学家们给出的通行的定义是:“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以及在政治上表达个人见解和意见的权利。”①这仅仅是关于公民政治权利的形式定义,因为这一定义没有指明公民政治权利作为宪法上的制度设计的功能与本质所在。相比之下,政治学较多地注意到政治权利的功能。有学者将政治权利定义为:“参与政府管理与公共政策之权利。”②这一定义指明了公民政治权利具有影响政治生活的功能,但仍然是偏狭地理解政治权利的功能。另有学者把政治权利定义为:“成员实现利益分配的资格。”②这一定义正确地将政治权利与利益分配联系起来,较为深入地指明了政治权利的功能,但否认政治权利属于利益本身而仅视其为政治手段、更没有揭示公民政治权利的本质,仍不足以作为公民政治权利的的定义。

必须将公民政治权利与人的自由、人的自我实现联系起来,才能获得对公民政治权利的深刻认识。对此,有学者写道:“政治自由从政治权利的意义上来说,是指公民享有受到法律保障的按照自己意志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和影响国家事务的权利。”④这意味着,公民政治权利在其质的规定性上,是人的自由,是人在政治领域中的自我实现L5p人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自决和自主。自决,指人对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判断和选择,对公共事务的决断;自主,指人在政治生活中追求人格的独立与完善,不受政治上异己权力的束缚和奴役,个性得到张扬。

综合上述观点,本文认为,公民政治权利的科学的定义应该是:公民参与并影响政治生活从而得以在政治生活领域作为自决、自主的存在的权利。就其形式意义而言,公民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并影响政治生活的权利。“参与并影响”界定了公民与政治生活的关系,表明公民并不是被排斥于政治生活之外,而是可以参与政治生活并形成对政治生活的影响,参与并影响政治生活成为公民政治权利的形式标准。就其实质意义而言,公民政治权利是公民在政治生活领域得以作为自决;自主的存在的权利。“自决、自主”界定的是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表明公民在政治生活中获得了自由,具有主体性。“参与并影响”则是公民的自决、自主地位的外部表现。这一定义将用以作为区别一项公民权利之为政治权利或非为政治权利的标准。

二、要素与结构

从公民政治权利的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出发,公民政治权利的全部具体要素组织成五个部分,有机地构成完整的公民政治权利体系。

公民政治权利的第一部分是公共事务的决定权。个体的单独存在和由个体集合成为共同体是人类的两种有机联系的存在方式。⑨公共事务即个体集合而成的社会共同体的事务,关涉每一个体而又非个人事务。在民主社会,公共事务是由公民共同决定的。科恩正是从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共同决定来界定民主的。他说:“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⑥在现当代宪政实践中,由公民决定的公共事务有三个方面,相应形成了在决定公共事务方面的三项公民权利。

第一,选择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在还没有进化到高度自治的时候,社会共同体中需要分离出少数人具体行使公共权力,以便处理公共事务。依照人民主权的宪政理念,公共权力的具体行使者即国家权力主体必须得到公共权力的所有者的同意,因此,对公共权力行使者的选择成为共同体的公共事务。这可以说是全部公共事务中最为基本的一项,选举权就是用来决定这一项公共事务的权利。对于选举的意义,有学者写道:“选举是产生近国家机构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最普遍、最根本的方式”,“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一种决定性选择”。⑦这也是对选举权的功能和意义的界定。选举权之为首要的和最为古典的政治权利,原因于此可见。

第二,共同体内的利益分配,即对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分别确认以及对二者关系的界定。由于个体利益相互之间、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差异,利益矛盾总是存在。这既不利于共同体的生存,也不利于个体的生存,为此必须在共同体内进行利益分配。这是另一项最为基本的公共事务。近代以来利益分配采取了法律形式:宪法对共同体内的基本利益加以分配,普通法律则基于宪法的基础性分配而作延伸性分配和补充性分配(通常所认定的宪法与普通立法间的关系实则是宪法与普通立法在利益分配上的关系)。相应地,公民决定利益分配的权利,就具体化为对宪法及其修正案的通过权(制宪权与修宪权)和对普通法律的直接创制权。

第三,决定资源增益。利益的实现离不开作为客观对象的资源,是对资源的占有与支配,以资源的充沛为前提。然而,一定社会的资源总量即资源的既有状况相对于主体需要总是厦乏的,只有不断地增加社会的资源总量才能使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因此,在以法律形式分配利益之后,还需要做出资源增益的决定,以使通过法律表现出来的对利益的主观分配得以转化为客观现实。资源增益由此成为共同体一项重要的公共事务。代议机关与行政机关对资源增益的决定,屑国家机关对公共事务的决定,政治学上称“公共政策”。在现当代的直接民主制下,有一部分重大的资源增益不由代议机关做出而直接由公民投票加以决定,例如将是否加入一国际组织交由全民公决。公民的这种决定权可称特定事项决定权。

由公共权力行使者的选择权、共同体内的利益分配权、特定事项决定权构成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决定权,这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基本的和主要的部分。公民拥有公共事务决定权并不意味着全部公共事务都由公民直接决定。仔细可以发现,公民的公共事务决定权是以公共事务中最重要的和基础性的并且适合由公民决定的事项为范围的。现当代的民主政治正是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结合。

担任国家公职是公民政治权利的第二部分。

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并不限于参与对公共事务的决定,还应包括参与对公共事务的处理。共同体中是通过分离出少数人具体行使公共权力来处理公共事务的。对此,有学者写道:“权力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具有个人或少数人的形式。”⑥因此,每一公民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依照法定标准并经法定程序,使自身成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从而参与国家权力的运行,参与对公共事务的处理。这就是公民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具有典型意义的:“白俄罗斯公民根据自己的能力和专业特长享有平等地获得国家机关任何职位的权利。”一些国家的宪法对此项权利未明文规定,但事实上也是加以确认的。学理上对公民担任国家公职这一项权利没有给予足够注意,甚至常常无视其为事实上存在的;项政治权利。国家权力的运行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实现状况,这决定公民参与国家权力运行、参与对公共事务的处理是参与决定公共事务所不可替代的。因此,担任国家公职权必须作为公民政治权利的独立的部分。

公民政治权利的第三部分是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权。

国家权力的运行存在着背离共同体的意愿和利益的可能,因此必须对国家权力的实际运行加以监督与制约,从而尽可能地避免国家权力运行损害公共利益或在损害发生之后加以救济。孟德斯鸠所揭示的“以权力制约权力”这一权力制约的最一般法则,具体化为二种机制:一是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即国家权力系统的自我制约机制,二是人民主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即国家权力系统的外部制约机制。这二个方面不可或缺,构成国家权力制约的完整机制。后一种机制是通过公民政治权利实现的,即“以权利制约权力”。下列各项政治权利即属公民监督与制约国家权力的政治权利:

第一,罢免权。这是公民以共同意愿剥夺国家公职人员作为国家权力主体的资格的权利。国家公职人员倘若不能作为人民的公仆(或因其才能不足或因其品行不正),意味着其不能为人民服务,无助于共同体利益的实现。对公职人员的罢免并相应产生新的国家权力主体正是制约国家权力运行的一种途径。

第二,复决权。复决权的行使对象主要是:(1)经由立法机关通过的宪法案或法律案,(2)经由立法机关否决的宪法案或法律案。⑧复决权具有否定和纠正代议机关的立法行为的性质,使由代议机关通过的法律丧失效力或使被代议机关否决的法律获得效力,可见复决权是一种制约代议机关行使职权的政治权利。一些国家的宪法还将复决权的范围扩及总统和议会的意见冲突;上下院之间的争执。⑩此时总统或议会、上院或下院间至少有一方处于不当行使职权的状态,全体公民的复决同样显示了权力制约的性质。

第三,请愿权。这是公民向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就其权力行使行为提出异议并希望其改进或提出建议并希望其采纳的权利。日本宪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人对于有关损害的救济,公职人员的罢免,法律、命令或规则的制定、废除或修改以及其他事项,都有平稳请愿的权利。”这是具体地指明了请愿权行使的范围。请愿权对国家权力的行使具有影响作用。当然,与罢免、复决得以直接制约国家权力运行不同,请愿属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察看并督促,尚不能直接地对国家权力运行发生约束作用。宪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或检举的权利,是对请愿权的具体表述。公民对政治生活的参与是由决定公共事务、担任国家公职、监督与制约国家权力这三个方面组成的,公民政治权利中的公共事务决定权、担任国家公职权、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校正是对应了这三方面的政治参与,是公民政治权利的主要的和基本的组成部分。

公民的联合行动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第四部分。

公民的政治参与通常采取的是个人行为的形式,纯粹的个人形式的参与对政治生活所具有的影响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因此,应该允许公民与具有共同政治意愿的其他公民以联合的即共同的行动参与政治生活,以期获得对政治生活的更大的影响。公民以联合行动参与政治生活是对个人形式的参与的补充,则联合行动权可以理解为公民政治权利中的辅助性和补充性的权利。具体的联合行动权有下列三项:

第一,政治结社权。结社出于政治目的是政治结社的核心要素。在政党政治的背景下,政治结社能使公民更有效地参与并影响政治生活,政治学上正是指明了政治社团具有工具性功能。⑥政治结社是公民的具有持续性的联合行动。

第二,出于政治目的的游行、示威权,即不特定的多数公民出于共同的政治目的以游行、示威的方式向公众尤其是向国家机关表达其政治意愿的权利。游行示威是公民请愿权的行使方式之一,比之公民以个人行为的请愿显然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向国家机关表达特定的政治意愿并试图影响国家权力运行是其核心要素。游行示威是临时性的联合行动,针对的是一时一事。政治结社与游行示威作为公民的联合行动极为直观,是联合行动的显现形态。

第三,发表政治见解权。公民可以持有独立的政治见解,这属内心自由的范畴;公民也可以将内心的政治见解,以言论、文字、符号的方式乃至借助于大众传播媒介公示于他人,这就是发表政治见解权。发表政治见解是公民以个人行为即可行使的权利,似乎与联合行动无关。但是,如果公民是出于特定的政治目的而发表政治见解,是希望自身的政治观点能为他人所接受并进而实施相同的政治行为,那么,发表政治见解就具有(至少是潜在地包含了)形成联合行动的目的。出于政治动机而寻求联合行动是发表政治见解权作为政治权利的根据所在,发表政治见解因此成为不以直观形态表现出来的、隐态的联合行动。

联合行动是公民行使对公共事务的决定权、担任国家公职权、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权的特殊形式,其实质意义在于更有效地参与和影响政治生活。因此,确切地说,联合行动是关于参与和影响政治生活的行为方式的权利。

知政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第五部分。

知政权即公民获得政治生活信息的权利。政治生活信息可以理解为与公共事务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信息,其中尤其指与公共权力的行使相关的信息。现当代宪政中的知情权制度就是旨在保障公民获得官方情报的权利。对政治生活信息的掌握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前提,否则,参与将是不可能的。因此,知政权是前述各项权利的保障性权利。

综上所述,从结构上看,全部公民政治权利构成了以公共事务决定权、担任国家公职权、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权为核心,以联合行动权为补充,以知政权为保障的有机统一的体系。公民政治权利的各具体要素在公民权利体系中担负着不同的功能,处于不同的地位,并非可以等量并观。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基于民主政治的共性而阐述公民政治权利的要素与结构。但由于国家性质、文化传统、现实国情等的不同,各国宪法对公民政治权利的确认存在差异,这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留待另文。

三、另一种结构分析

以上是从具体政治权利的功能出发分析公民政治权利的结构。下面将简要地从另一个角度,即从政治生活的内容的角度,对公民政治权利的结构加以分析。

第一,关于国家权力主体所行使的权利,有三项:1.选举国家权力主体的权利;2.罢免国家权力主体的权利;3.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这三项具体权利完整地构成公民针对国家权力主体的政治权利。

第二,关于法律的政治权利,有四项:1.制宪权;2.修宪权;3.对普通法律的直接创制权;4.对代议机关立法的否决权。

第三,关于特定事项的政治权利。在直接民主制下,特定事项有公民可以直接决定的,也有公民不能直接决定但可以表示意见的。相应地有二项权利:1.直接决定权,即特定事项决定权。2.请愿权,包括以个人行为进行的请愿和以联合行动(游行、示威)进行的请愿。如前所述,请愿权在功能上是对国家权力运行的监督权,而监督国家权力运行是就具体的、特定的事项而言的,离开了具体的、特定的事项是不能断定权力的滥用或不当行使的。

第四,关于政治信息的权利,有二项:1.获得政治信息的权利即知政权;2.发表政治见解的权利。个人的政治见解也属于政治信息,公民既有权从外界获取政治信息,也应有权向外界政治信息,从而形成公民与外界的信息交换。

第五,关于政治社团的权利,一项,为政治结社权。政治生活涉及国家权力主体与法律这二个方面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公民政治权利体系中必须有针对国家权力主体和针对法律的权利。在国家权力主体与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公共事务的存在,则尚应就特定事项使公民有参与和影响的可能,因而须有就特定事项的直接决定权和请愿权。政治信息构成政治生活的一个方面,相应地必须使公民有进行政治信息交换的权利。政治生活少不了政治团体的存在与活动,尤其是在现当代政治生活中,则公民自应有政治结社权。可见,上述五个方面的公民政治权利,在另一意义上构成完整的、有机统一的公民政治权利体系。进而言之,上述公民政治权利使公民得以在政治生活的全部领域成为自决、自主的存在,获得政治领域中的自由。

四、辨 析

一些非政治权利往往被错误地作为政治权利看待,反映了学理上对政治权利缺乏准确的把握。按照本文的观点,除前述各项公民权利为政治权利之外,其他公民权利均不属于公民政治权利。另一方面,一些公民权利又被错误地仅仅作为政治权利看待。为了更明晰地界定公民政治权利的范围,特辨析如下。

1.学者多有将“享受荣誉称号”作为政治权利的。%本文认为,享受荣誉称号并不意味着公民就参与了政治生活,更不存在享受荣誉称号会发生影响政治生活的作用,因此,享受荣誉称号不应作为政治权利,准确地说,是属于公民精神生活上的权利。

2.学者有将公民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而获得国家的物质赔偿的权利作为政治权利。⑥在本文看来,公民获得国家物质赔偿与公民参与和影响国家政治生活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这一规定是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宪法根据,而国家赔偿制度仅仅是针对国家侵权而为公民设立的救济机制,并不涉及政治生活。因此,获得国家物质赔偿权应届公民的物质权利体系,而不属政治权利。

3.集会也被作为政治权利。⑩集会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出于共同意愿这一精神性因素而聚合,参与集会者在相互间商讨问题或表达意愿。集会与游行、示威的重要区别在于:后者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向他人尤其是国家机关表达共同意愿即对外的表达意愿;前者则并不对外表达意愿,而是参与集会者在相互间即对内的表达意愿。这一区别显示游行示威以影响他人为目的,集会则重在相互间的沟通而不以影响他人为目的。因此,参与集会者即使在集会时就政治局势发表见解、对公共政策加以评论,也不造成对政治生活的实际影响。据此,本文认为,集会属公民的精神生活的权利而不是政治权利。

4.结社权通常仅仅被作为公民政治权利。⑩然而,结社可以是出于非政治目的而与政治生活无关,如出于学术目的或慈善目的。只有结社出于政治目的、意图影响政治生活时,结社才是与政治生活相关的。因此结社权在一般的意义上属于公民的精神生活权利,出于政治目的的结社才作为政治权利而存在。

5.言论、出版、游行、示威通常也仅仅被作为公民政治权利。本文认为,言论、出版、游行、示威都是用以表达内心意愿的形式,通过这些形式所表达的既可能是政治意愿,也可能是非政治意愿。只有当言论、出版用以表达政治意愿与政治见解时,才属于公民的发表政治见解权;只有当游行、示威出于政治目的时,才属于公民以联合行动行使的请愿权。因此,言论、出版、游行、示威不能仅仅被作为政治权利。 注:

①⑩许崇德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宪法学卷》,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788页。

②林嘉诚、朱活源编著:《学辞典》,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0版,第279页。

②⑩王浦的主编:《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303页。

④商英伟、白锡能主编:《自由论》,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25页。

⑤参见万斌、薛广洲著《民主》,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5页。

⑧[美]科恩著,聂崇信、朱秀贤译:《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0页。

⑦王玉明著:《选举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13页。

⑧程竹汝:《论权力的工具性》,载《政治学》1996年第3期。

⑨罗厚如:《论公民直接立法权》,载《》1996年第2期。

⑩同上注;另见曾广载著《西方国家宪法和政府》,湖北出版社1988年版,第491页。

第8篇:参加公益活动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公益旅游;定义;比较分析

一、公益旅游的产生背景

(一)大众旅游带来的问题

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大众旅游成为旅游的最主要形式,旅游业也在全球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以经济利益为重心的大众旅游还是带来了很多问题:对于旅游者而言,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放松娱乐、考察探险、增长见识等等,均属于利己动机的范畴。由于在享受旅游服务的过程中支付了相关费用,所以旅游者理所当然地认为要满足其效用最大化;对旅行社、饭店等旅游经营者而言,通过为旅游者提供有形或无形的服务,获得自身的利润最大化成为其主要目标。这在经济活动中是正常现象。但旅游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经济活动,旅游者过度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和旅游经营者过度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会给旅游客体(旅游资源)的拥有者——旅游目的地居民带来诸多不利影响,损害其利益。如,在很多旅游城市,旅游者乱扔垃圾的现象屡见不鲜;大量旅游者的游览造成城市的交通拥挤,影响当地居民的日常生活;旅游者到旅游城市的消费会推高当地的物价,尤其是房地产价格,影响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1,2]。

(二)业态发展及其存在的问题

针对大众旅游带来的诸多不利影响,专家学者们以及实践界不断寻找一种可持续的替代方案。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生态旅游。生态旅游立足于旅游目的地的生态环境,寻求一种对目的地环境损害最小化的旅游方式,是学界备受推崇的一种可持续旅游形式。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这一有益于环境的旅游很受旅游消费者关注。然而,旅行社抓住了这一需求,开始大张旗鼓地打着生态旅游的旗号开展规模化的大众旅游。现如今,生态旅游已不再“生态”,与大众旅游除名称外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而且,生态旅游传入中国有一定的变异,专家们的理解不同,加上旅行社对大众的误解,生态旅游被很多人认作是旅游者到未受污染的原生态地区享受天然生活的旅游,从而受到追捧,生态旅游在中国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3,4,5]。

(三)公益旅游的产生

生态旅游由于大众旅游的侵蚀产生泛化现象,其可持续性受到质疑。说到底,生态旅游仍然侧重于旅游者,期望旅游者在对目的地环境损害最小化的同时满足旅游需求。在生态旅游基础上形成的公益旅游,则更加注重为目的地居民生活或环境带来利益。

公益旅游的权威研究学者Wearing认为[6],公益旅游对新殖民资本主义的大众旅游以及很多由西方国家控制、目的地居民很少享受旅游利益的一些选择性旅游形式,都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替代方式。Wearing主要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居民到发展中国家旅游的角度来阐述,将大众旅游看作是新殖民资本主义,很多选择性旅游也是由西方国家控制,目的地居民缺乏应有的权益。事实上,如果把范围放大,我们仍然会有类似结论:对一般旅游发展而言,旅游客源地往往是发达地区,或者说旅游者往往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强势的文化背景,旅游目的地居民经济水平低,文化相对处于弱势,所以旅游发展会导致目的地地区的物价上涨,当地文化被旅游者文化侵蚀。而公益旅游的发展,则是更多地考虑了处于弱势的旅游目的地居民的利益,是一种良性互动的旅游形式。

在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成就斐然,国民的生活和收入水平有了很大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成为旅游消费者。但经济收入在地区间的分配差距明显,收入差距逐步拉大。在富人阶层增多的同时,仍有很多人处在贫困线之下。贫困地区往往地处偏远,可进入性差,不仅发展旅游不便,其他产业也由于交通瓶颈而难以发展。而很多贫困地区也有一些发展旅游的资源优势:人迹罕至,基本未受污染;植被茂盛,动物种类繁多,具备生物多样性;很多地区为少数民族居住,其服饰、语言、生活方式均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少人关注,很多已经濒临灭绝。基于此,我国公益旅游在借鉴国外公益旅游发展经验和通过本土调整的基础上应运而生。

二、我国公益旅游的发展

(一)与国外相比我们公益旅游的不同之处

公益旅游源于美国,由学者Stephen Wearing最早提出[6]。公益旅游最初是作为生态旅游的一个分支,强调旅游者对旅游目的地做出贡献的志愿性。志愿性甚至是国外很多公益旅游者的主要旅游动机之一。目前国外最流行的公益旅游项目为保护濒危生物的多样性及相关的科研考察。另外,在某地发生自然灾害时,也有很多人前往公益旅游,为其提供帮助。

国外的公益旅游与生态旅游尤其是生物考察旅游息息相关。但这种形式的公益旅游在我国并没有发展壮大。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国外经济发达,很少有人处在贫困线以下,而且有良好的福利制度和慈善事业做保障;我国经济还不够发达,大众主要着眼点在提高收入,对生物多样性关注不多,并不热衷于考察科研旅游。相关科研考察多有经费支持,科研的助手不但不用出资,反而会有一定的费用补助。加上普通大众缺乏相关的知识,往往不能参与其中。所以公益旅游在我国的发展有了新的侧重点,即以改善贫困地区居民受教育水平和生活水平以及保护当地特有的文化为主。最具代表性的例子为多背一公斤公益旅游活动和张晓松教授创办的贵州乡村旅游发展中心。

(二)我国公益旅游发展的代表案例

多背一公斤公益旅游是公益旅游在教育方面的一个分支,它由民间发起,倡导旅游者在出行前准备少量书籍和文具,带给沿途的贫困学校和孩子,并强调通过旅游者与孩子们面对面的交流,传播知识和能力,开阔孩子们的视野,激发孩子们的信心和想象力,最后,通过 省略给出的公益旅游定义(3)分为广义定义和狭义定义两方面,比较科学。广义的定义可以看作是志愿旅行(不一定是旅游,如志愿者异地服务),狭义的定义强调志愿服务与传统旅游要素的有机结合,这有点过于苛刻。在我国并非如此。比如“多背一公斤”组织的公益旅游,旅游和公益是两个部分,并没有有机结合。

第(4)个定义强调了公益旅游的公益性质,并把公益旅游看作是冒险旅游和文化渗透旅游的分支,还解释了公益旅游者的目的(通过服务深入了解目的地社区以及社区居民),但并不是所有公益旅游者的目的都是如此。应该说大多数公益旅游者的目的除此之外,还有旅游和帮助目的地社区居民的目的。

定义(5)的广义定义和定义(3)的广义定义一致,而其狭义定义无非就是定义(1)的另一种说法。

(二)文章对公益旅游定义的界定

我们认为,公益旅游是一种包含了公益活动和旅游活动的综合性活动;公益旅游者参加公益旅游的目的多种多样,可能是为了减轻目的地的贫困(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贫困),帮助灾后重建,扶持弱势文化遗产,以及深入与目的地居民交流等等(这里的目的强调的是公益的目的,与普通旅游形式相区别,当然还有普通旅游的目的);参与的意愿可能是积极主动的自愿行为,也可能是“被组织”的被动行为。如,企业为了培养员工的爱岗敬业精神,组织员工到贫困地区开展公益旅游活动,让员工意识到当前生活和工作的珍贵,更加热爱本职工作。

另外,在很多新闻媒体中对公益旅游的解释存在极度泛化的现象。如,(1)新华日报报道[14]:苏州市2009年12月31日在省内率先启用以12301为呼叫号码的公益旅游服务热线,提供旅游咨询、旅游投诉、旅游提示、旅游救援四大功能,能满足游客吃、住、行、游、购、娱等各方面的旅游服务需求,并可同时接受中文和英文咨询。(2)大河网报道了“郑州要发亿元公益旅游消费券 可抵扣景区门票”的新闻[15]。很明显,以上两则报道的公益旅游是对旅游者的公益,超出了学术上公益旅游的范围。我们认为,公益旅游是针对旅游目的地社区环境和居民的利益而开发的一种旅游活动,所以不赞成将公益旅游像新闻媒体中那样泛化。

我们不赞成公益旅游概念的极度泛化,但也不认为要把公益旅游限定为一种带有严格公益行为的旅游活动。在公益旅游的实践中,有人认为公益旅游中应该是公益活动与旅游活动的比例是1:1,这未免太过苛刻。我们认为,公益成分大到完全的异地公益活动,小到将旅游作为一种公益,都应该属于公益旅游的范畴。另外,以上定义并没有把公益旅游的主要参与者列出,而是以旅游者的一种旅游活动来界定,这不太确切。仅仅旅游者参加的公益旅游难以保证目的地居民的利益,公益旅游的有效实行需要旅游者、旅游组织、旅游目的地政府及企业和目的地居民共同参与来保障目的地居民的利益。

由此,我们将公益旅游定义为:公益旅游是指在贫困落后等需要帮助的地区开展的,由旅游者、旅游组织、目的地政府、目的地社区居民和目的地旅游企业中的几方共同参与的能够保障旅游目的地社区居民利益的一种旅游形式。该定义要两个最基本的要点,一是在贫困落后等需要帮助的地区,二是保障目的地社区居民利益,也就是说,在发达等不需要帮助的地区开展的旅游或者不能保障目的地社区居民利益的旅游都不能归为公益旅游的范畴,而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可以是纯粹的异地志愿服务,可以是志愿服务与旅游活动的结合,也可以是目的地发起的“旅游即是公益”以旅游提升当地居民福利的活动。我们认为,这样定义公益旅游有利于其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为西部贫困落后地区开展旅游业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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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Stephen Wearing. Volunteer tourism: experiences that make a difference. CABI Publishing, Wallingford, 2001,224 pages. By Ross K. Dowling. Book Reviews / Tourism Management 24 (2003) 116–118.

[10]MARK ROGERS. Voluntourism is on the Rise.TravelAgent. September 17, 2007: 20-24.

[11]Voluntourism官方网站[DB/OL]..

[12]Globalvolunteer官方网站[D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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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戴玉秀.公益旅游的概念探讨[J].中国商界.2008(10): 93.

第9篇:参加公益活动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团体;政府决策;影响途径;

中图分类号:DO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04-0000-01

一、政治团体的含义和形成及特征

(一)政治团体的形成及定义

政治团体的形成,是社会关系的要求,也是政治参与行为的组织和制定体现。政治团体实际上是建立在多种社会关系及其利益关系基础上的组织和制度形态,是公民的政治权利的组织体现。

从广义上讲,政治团体是指为表达、争取人们的利益或与国家权利的运行有关而组成的群体、集团、集合或组织。依此来看,国家机关、军队、官僚机构、政党、工会、企业界协会、宗教组织都属于政治团体。

(二)政治团体的特征及意义

一政治团体的社会基础是具是有相对具体、集中、单一的利益和目标的人群。共同的利益要求是政治团体形成的前提。二政治团体建立的目的,是影响立法和政策的制定。政治团体由于其利益的单一,其活动的直接指向往往是一项具体的政策。三作为一种非政府组织,政治团体属于社会团体的范畴。

政治团体的意义:一参政、议政。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团体参政议政主要表现在可以直接参与人大法律、法规的制定,可以直接参与党组织和政府政策的制定,可以直接参与政策协商和民主监督。二组织、管理、教育作用。在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团体都是群众性的政治组织。

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团体

(一)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团体的性质和特征

政治团体作为现代政治现象,在社会主义国家体现得也很明显。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之初,政治团体就在政治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作为执政党、政府和民众之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政治团体发挥着重要作用。

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团体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特征:一具有比较广泛的群众基础。二具有比较统一、规范的组织结构形式。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团体一般都没有同行的竞争者,没有工会之分,也没有保守与激进的妇女组织之别。三不同政治团体之间存在着利益差别和不一致,但这种差别和不一致是建立在其整体利益一致的基础之上的。

(二)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团体的地位和作用

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指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中发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作用,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团体的作用:一参政、议政。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团体参政议政主要表现在可以直接参与人大法律、法规的制定,可以直接参与党组织和政府政策的制定,可以直接参与政策协商和民主监督。二组织、管理、教育作用。在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团体都是群众性的政治组织。三民主监督作用。在社会主义国家,为保证公共权力公平、公正、有效地为人民服务,需要对公共权力进行有效和充分的监督。

(三)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团体的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社会在社会利益结构、社会群体结构等方面的重组,这必将影响到政治团体的组织和活动的变化。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结构的前提下,政治团体的组织和活动必将也需要进一步发展、健全和丰富。政治团体将更加富有主动性,尤其是在下情上达,反映和表达日益复杂多样的团体利益,健全利益表达和权益保障机制,对党和政府的民主监督,推进各级领导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过程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三、我国当前三大政治团体影响政府决策的途径及方式

(一)我国当前重要的三大政治团体的含义及内容

我国当前最重要的政治社团是工会,青年组织和妇女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是中国工人自愿结合的最广泛的群众组织,是工人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它要负责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同时,也要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二我国青年组成的最重要的全国性政治组织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和中国全国学生联合会。三我国妇女政治社团主要是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它是全国妇女的群众组织,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动员和教育妇女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事。

(二)我国当前最重要的三大政治团体的作用及其方式

一政治团体的象征又被称为表示,政治团体可以为其成员提供种种象征性或表示性的权益。二政治团体的意识形态功能是指政治社团能够反映和形成其成员共同的政治信念和信仰。三政治团体的沟通是指政治社团为其成员、行政官员,议员或人民代表以及广大公众提供有关行业、本社团成员以及其他具体问题的信息或资料。四政治团体的工具是指政治团体被其成员用来完成某一非常具体的目标。

一意见表达功能。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团体不是“压力集团”,但它们都不同程度地代表着一部分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利益和特定方面的人民群众,通过向党和政府积极地表达和反映它们所代表的某一部分人民群众的利益、愿望和意见。

二组织作用。三参政功能。通过政治团体的组织和活动,公民可以以多种方式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

(三)我国当前最重要的三大政治团体发挥作用的途径及主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