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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财税政策精选(九篇)

新财税政策

第1篇:新财税政策范文

一、文化体制改革中财政税收的政策定位和路径选择

(一)文化体制改革中财政税收的政策定位。

政策定位首先取决于政府定位,就是政府在文化体制改革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政府定位的本质就是理顺政府与市场、企业的关系,明确政府功能和责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实施财政经济政策、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促进文化的发展和繁荣,其中最首要的任务就是要为文化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竞争、合理有序、能促进文化企业健康成长的市场环境。政府作为市场的监管者和合法经营企业的保护人,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断完善对文化市场监管的政策法规,推进市场体系建设,进而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各种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对侵权、欺诈等破坏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加以限制、禁止和惩戒,保护市场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保护企业的合法经营利益和公平竞争的权利。通过政府的监管,保证企业在市场机制条件下公开竞争、公平发展,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使更多的企业自由经营、健康发展。

政策定位的本身就是政策在文化体制改革进程中所起的导向作用。政策定位在政府定位的框架内进行的。文化体制改革的财政经济配套政策,最重要的核心就是帮助、引导、激励经营性文化单位有序转化为市场主体,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走向依法运行、开放竞争的市场体系中去。文化不同于其他产业,具有人文精神方面的内在特征,对公众心理、社会风俗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以及国民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和调整促进作用,政府有义务有责任在市场经济框架内通过公共政策调整对其发展给予必要的引导和扶持,以促进政治、社会、经济、文化“四位一体”协调发展。但是这种政策的引导和扶持,必须在市场游戏规则的范围内进行,在时间上、空间上和内容上都应当是有限的和有节制的。若对文化产业发展采用政府主导和介入的方式,直接干预文化产品的生产、服务与销售,会破坏了市场在文化需求平衡和资源配置方面的调节机制,对其他相关行业或产业造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文化体制改革中财政税收的路径选择。

1.坚持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实行“两分开”的方向。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按照科学定位、统筹规划、区别对待、分类支持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创新支持方式,更好地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其核心就是科学界定文化单位的性质和功能,实行有区别的财政扶持政策。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对文化单位性质和类别划分的要求,在科学界定文化单位性质和功能的基础上,分层次、分类别实施有针对性的财政扶持政策。对公益性文化事业,以社会效益为第一目标,坚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转变投入方式、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实现投入效益最大化;对经营性文化产业,以经济效益为第一目标,坚持以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其走市场化方向,走产业化道路。

2.发挥财政资金的“助推器”作用,坚决鼓励走市场之路。扶优、扶新、扶强、扶大是根本选择。财政资金具有的性质上的公共性和数量上的有限性,决定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产业投资资金,而是政府用于鼓励引导产业发展的资金。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制定统一的规划,对整个产业发展做出通盘的考虑和整体的布局,而不是简单地将大量的专项资金用于“撒胡椒面”,对整个产业发展的作用非常微弱,对政府有限的公共资源造成损失和浪费。从促进经济增长的角度来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应该着重投向四个方向:一是扶大,对产业发展形成规模和产业集群的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如武汉光谷动漫产业园、湖北长江出版传媒集团等;二是扶优,对未来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优势文化项目或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如湖北江通动漫公司等;三是扶强,对知名文化品牌和具有领军、先导作用的龙头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如楚天都市报等百万大报和湖北知音传媒集团。四是扶新,对文化与科技相融合,代表文化产业发展潮流和方向,新兴的和创新型的文化产业项目实行低息或贴息贷款,如各高校内由大学生创办的小型文化工作室和各高新区内的民营小型文化公司等。

3.发挥财政资金的“催化剂”作用,加速推进文化产业超常规发展之路。财政资金作为“催化剂”有两层含义:一是要到位,即“要用在刀刃上”,要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适当的产业链条、适当的生产环节和适当的时机,以期产生最大的催化效应;二是不滥用,就是进行有限扶持,不大包大揽,避免对市场机制造成冲击,干扰或扭曲市场的运行规律,影响或延缓文化市场的正常发育,造成文化产业发展对政府资金的依赖,甚至引发不正当竞争。导致文化企业特别是国有文化资本形成对政府财政资金的“路径依赖”,缺乏市场竞争能力和生存能力,回到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发展的老路上去。

4.发挥财政资金的“粘合胶”作用,加快推进本地特色文化资源和国际文化市场的接轨与融合之路。随着全球化广度和深度的影响不断加剧,湖北作为文化资源大省,同时又是文化产业弱省,文化产业外向度极低。全球化带来的世界经济一体化,使国外的文化资本、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直接打到了中国国内市场,财政资金应该“粘合”作用,打通国际间文化的交流渠道、搭建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交易平台,大力扶持和鼓励文化企业以内生本地文化资源为优势、合理利用WTO规则,利用国际金融危机的有利条件,在国家法律许可框架内“引进来”,加快与外来资本的合作,引进其先进的文化科技和管理模式,“师夷长技以制夷”,以此推动自身文化产业发展,加快我方文化产业和文化产品及服务“走出去”的步伐。

二、公益性文化事业的财政税收政策建议

(一)从理论层面对文化体制改革中推动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提出的普适性建议:

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建立财政投入逐年增加的硬机制。如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科技馆、群众艺术馆、美术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根据其发展目标、规模和标准,核定其正常运转和实施项目的支出,并予以必要的经费保障,重点支持公益性文化设施的内容建设、功能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同时,按照“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方针,把加大投入力度与改进投入方式有机结合起来,以规模定岗位、定人员,以向公众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数量确定财政补助数额,建立和完善奖励机制,逐步提高具有激励性质的经费投入比例,促进文化单位深化内部机制改革。

明确投入重点单位、改变投入方式。对承担政治性、公益性任务的新闻媒体、重要科研机构和艺术院团进行重点扶持。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通讯社,重点新闻网站,时政类报刊,少数承担政治性、公益性出版任务的出版单位,重要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艺术院团,实行事业体制,国家给予重点扶持。在使财政投入方式上,逐步从直接拨款向项目投资、政府采购等方面转变,以此推动事业单位内部经营机制的转变的同时,还将鼓励其依托国有资源,通过多种形式的项目合作来调动和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扩大投入效应,更好实现自身的健康持续发展。

对于一般艺术院团、出版单位、报刊杂志和影视剧单位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三年至五年)实行财政账户不销、财政拨款不变等政策进行过渡性帮扶。对其他类型的艺术院团、出版单位和文化、艺术、生活、科普类报刊杂志社以及新华书店、电影制片厂、影剧院电视剧制作单位和文化经营中介机构等经营性文化单位,则积极创造条件,制定相关财税优惠政策,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其逐步转制为企业,面向市场,使之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新生力量。

(二)从操作层面对文化体制改革中推动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提出的实质性建议:

根据上文的普适性建议,结合湖北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实质性建议和具体做法如下:省财政进一步加大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增加湖北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进一步健全全省文艺精品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研究制定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经费基本保障标准,确保基层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和开展基本文化活动经费所需;建立财政对文化投入的绩效考评体系、国有文化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体系、文化企业绩效工资考核体系;加强省级文化事业费的征收和管理。市(州)、县(市、区)政府每年对文化投入的增幅应不低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切实落实“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征收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规定,将征收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建立社会捐助公益性文化事业的项目库和资金专户,统一规划、合理使用文化捐助资金,落实好各类企业捐赠文化事业发展的资金抵扣税收的优惠政策(并可考虑加大抵扣额度,由原10%适度增加到15%20%),省财政对捐赠企业给予一定配套资助。

三、经营性文化产业的财政税收政策建议

(一)从理论层面对文化体制改革中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建设提出的普适性建议。

1.重构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着重突出系统性、长期性。鉴于我国目前的文化相关财税政策都是单行的,在具备针对性和时效性很强的优点的同时缺乏系统、完整和长效的缺点。认真研究文化产业的行业特点和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文化资源禀赋等自身特点,充分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特别是欧洲和日韩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基本要求,努力构建适合我国实际的文化产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体系。在该体系的构建中,既要立足现实,又要有一定的前瞻性;既要从国情出发,又要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既要充分发挥税收政策效用,又要与其他经济相关政策相互配合。

2.构建以生产型增值税为主的税制结构。考虑到文化产业“高成本创意、低成本复制”的特点,在增值税抵扣时,对文化创意成本实行增值税抵扣政策。以鼓励和引导文化企业加大科研和创意开发的投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

3.增强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在税收减免上,根据文化产业的具体性质和作用,实行减免税政策。首先,继续执行文化企业多种经营的减免税政策。其次,对进口物品的减免税政策:对于公益事业机构和艺术表演团体等非盈利或微利单位,进口必要的设备,列入海关进口免税项目文化部门进口外文原版书刊和新型文献载体等,免征进口关税;儿童片、科教片、严肃音乐等非盈利性音像制品的引进版免征关税。再次,对重点扶持的文化行业税率进行调整。目前,我国整体上对文化产业实行了优惠税率,但是文化产业中的行业税负依然比较重,如音像产业,在我国,由于正版音像制品是著作权人、发行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其价值很高,成本也很高。在此基础上,音像发行商还要交纳17%的增值税,5%的营业税,33%的所得税,以及7%的城建税,3%的教育附加税和10%的版权贸易进口音像制品海关关税。按照这些纳税规定,音像制品就存在税率过高的问题。因此建议对音像制品的增值税,应当享受与书报刊出版物相同的13%增值税率。

4.制定行业差别税率政策。文化产业的核心行业和外延行业在国民经济中跨度较大,行业之间差异性较大。建议依据文化行业的不同特征,分类制定相应的差别税收优惠政策。即对不同种类的文化事业和不同社会效益文化产品以及文化服务,实行不同的税率。差别税率以政府的文化导向为依据如在文化产业结构上,对政府提倡和鼓励的高雅文化实行低税率,对低俗文化实行高税率;在文化产业布局和文化消费对象上,对政府倡导扶持的老少边穷地区、对为少年儿童及农民服务的文化,给予税率上的优惠;对于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夜总会、保龄球馆等高消费、高利润行业,为调控文化产业结构,引导资金流向,可按差别税率开征高消费娱乐税,其收入用于支持民族文化和高雅文化的发展。

5.实行税利返还政策。税利返还政策是一项特殊的优惠政策。财政部门应将相关的税金返还给文化主管部门,集中用于应扶持的文化产业。财税部门返还给文化主管部门的税利,可分别设立各种文化基金或专项资金,其目的是对文化产业的主导行业和重要产品提供资金支持。如文化发展基金、优秀剧目创作演出专项资金、电影专项资金、出版基金、印刷基金、音像发展资金、文物保护资金等。在财税、审计部门监督下,用以扶持优秀的、民族的、传统的和高层次的文化艺术创作,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和集体,以及抢救和保护遭到破坏、濒临消失的传统文化等。

第2篇:新财税政策范文

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是我国政府根据科技强国和自主创新的需要、在特定时间和特定领域内对特定对象所制定的税收附加规定和特别规定。其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产生积极作用:

1.财税政策对企业的自主创新具有导向作用

政府根据当前围绕自主创新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等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配套的财税政策,以体现政府对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科技强国的发展战略的支持,从而影响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过程,促使经济资源向政府合意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方向流动。

2.积极的财税政策有利于降低企业自主创新的风险

自主创新活动资金需求规模巨大,回收周期长,不确定性强,企业所面临的这种高风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企业自身的技术积累和财务手段来规避,但是,企业也迫切需要政府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来降低风险,激励企业创新。政府采取积极的财税政策,可以降低企业占用资金和赢利方面的风险;减少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研发投入方面的风险,增强企业抵御自主创新风险的能力。

3.财税政策会影响企业自主创新的成本和收益

从本质上看,积极的财税政策是政府将一部分应得的税收收入让渡给了企业。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则表现为成本的节省和利润的增加。积极的财税政策在影响企业自主创新的成本和收益方面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于高科技领域的中小企业来说,积极的财税政策在降低其自主创新风险的同时,为其积累资本,迅速发展壮大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4.积极的财税政策可以有效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应用和扩散

自主创新成果只有进入了实际的应用阶段,形成了产业化,才能真正促进经济的发展,而积极的财税政策在这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而对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研成果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措施,可以有效地促使自主创新成果向企业转移,促进新技术的扩散。

二、自主创新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支出政策方面

1.财政科技投入总体不足,投入结构不合理

近几年,我国的财政科技投入量增长比较快,但国家财政科技拨款占当年财政支出的比重在4%左右徘徊,尤其是基础研究在整个研究开发中的比重一直徘徊在 5-6%的水平,而大多数国家的这一比重在 20%左右。由于基础研究耗资大、耗时长、见效慢,企业和个人难以或者不愿在这方面过多投入,但基础研究应该是财政科技投入的主要方向,我国现有财政资金用于支持公益性和战略性的基础研究和公共技术研发偏少,不利于国家长期科技竞争力的提高。

2.科技投入方式过于单一

虽然目前我国在科技资金投入方式上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和尝试,但大部分资金投入仍以无偿投入为主。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采用无偿补助的单一投入模式已不能满足自主创新投入需求,科技投入方式迫切需要改革和完善,从而发挥财政科技支出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3.财政科技投入的管理不足,效果不明显

一是管理缺位。我国的科技项目、经费分别在不同部门分头管理,缺少必要的信息沟通、协调,这样很容易导致部门间的科技开发计划难免有重复,从而导致科技资源重复配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二是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根据科技部和统计局公布的资料,我国每年省部级以上的科技成果和专利申请中能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在 10%左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

 (二)税收政策方面

1.支持鼓励企业创新的优惠政策存在薄弱环节

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作用在支持企业创新的生产投入和成果转化应用方面,税收政策主要偏重于对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已经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给予优惠,而对企业创新最需要支持、也是处境最为艰难的研发过程则缺乏有力的税收支持。大部分高科技企业在创业初期基本上都没有利润、享受不到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几年后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实现了经济效益、有了利润时,又大都过了税收优惠期,结果造成一些企业实际上根本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

2.总体税制结构存在制约创新企业发展的因素

税收政策优惠主要体现在所得税上面,而目前实行的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看,流转税还居于绝对优势地位。由于流转税的设计没有充分考虑自主创新产业的一些特点,因而存在一些消极因素,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所得税优惠对自主创新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使整个自主创新产业税收倾斜政策难以最大限度发挥效率。尤其是增值税,其缺陷表现得更加明显。增值税对自主创新产业发展的阻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现行增值税加重了创新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从理论上分析,现行增值税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会加重企业负担:一是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制度,在目前增值税没有普遍实行的情况下,企业在很多时候难以取得有效发票进行抵扣;三是无形资产开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不能享受抵扣,而这些投入往往占创新技术产品成本的绝大部分。

第3篇:新财税政策范文

关键词:新三板;财政政策;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8-000-02

一、新三板发展的现状

新三板市场最早起源于STAQ、NET 系统剩下的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2006年1月,国务院批准将中关村科技园区作为试点,允许园区内具有规定资质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转让系统挂牌。[1]2012年,证监会颁布相关规定,宣布扩大试点范围。2013 年1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在京举行揭牌仪式。2014年新三板全面扩容,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新三板挂牌数为1,572家,2014年新增挂牌1,216家,同比增加3.4倍。[2]进入2015年后,新三板又在规则制度和技术系统方面进行了进一步升级,包括全国股转系统首批指数、完成数据汇总业务相关技术系统通关测试等。随着新三板扩容至全国以及制度层面的不断完善,它的优势将会逐步发挥出来,挂牌企业会逐步增加,交易也会越来越活跃。

二、目前我国新三板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政策方面

1.未设立新三板专项资金

目前财政投入的资金,基本是在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而对于新三板市场没有明确的专项资金。此外,各高新园区为了园区内的企业发展,虽然给了企业许多补贴政策,但是真正做到让企业改制,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服务,让资金真正起到引导作用,鼓励新三板企业的健康发展还有待完善。

2.财政扶持手段单一

随着新三板的扩容,政府也大力扶持新三板。比如给予新三板企业改制、挂牌资金补助,但补贴方式比较单一,使得成长初期融资渠道较少的企业,对政府形成依赖。此外,从政府角度看,虽然为鼓励企业发展,政府给予企业补贴,但补贴的效果不佳。由此仅靠单一的财政补贴方式来支持企业的发展,不仅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也不利于新三板长期的建设。

3.财政投入的资金管理不到位

进入2015年以来,新三板挂牌企业不断增多,随着新三板市场逐步壮大,也显露了一些问题,比如,在其运营过程中,投资者依然存有许多风险。国家针对新三板市场发展投入的资金未进行监督管理,如给予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补贴,是否确保资金用来改制。在具体的资金使用过程中,事前没有进行具体的预算,资金的用途不明确,补贴资金还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不规范之处。

(二)税收政策方面

1.享受税收优惠的申请程序复杂

目前,政府给予新三板市场许多的税收优惠,但办理相关的税收优惠的程序过于复杂。比如,申请改制资助的企业、申请挂牌的企业都需要交各种复印件,这可能导致部分想挂牌的企业因为繁琐的申请程序,而不能及时享受优惠政策,加重企业运营负担,反而对企业的短期发展带来不利。

2.税收优惠目标不明确

目前税收优惠政策,只对高科技企业的利润优惠,给予减免,而对其发展高新技术至关重要的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发等,没有给予高科技企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3]企业所得税法下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以税率优惠为主要方式,而间接优惠方式的运用不足。新三板企业并非都能享受我国现行的间接优惠方式。

3.各高新区成文税收优惠政策缺乏

目前,相当多的高新区已经有了政策,但是涉及保密的大部分文件没有公开,或没有成文,或者没有上传到开发区网站上。由现阶段,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更没有形成专门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法律法规。[4]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是通过对税收法规的某些条款修订、补充而形成的,散落在各类税收单行法规或税收文件中,政策难以全面把握,执行起来容易出偏差。

4.税收优惠政策结构不合理

网上资料显示就高新园区公开的信息而言,越发达地区,资金越充裕,针对股份代办转让的政策越优惠,比如天津高新区的优惠政策就比较实惠。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方面,现行的税收政策对技术创新的扶持手段也显得较为单一和乏力。

三、完善我国财税政策支持新三板发展的建议

(一)财政支持政策方面

1.设立新三板专项资金

政府应该设立专门的扶持新三板挂牌上市企业的低息贷款专项基金,或者建立专门的政府金融机构,按照统一的标准选择适合条件的新三板企业进行发放。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使直接补贴与激励引导机制相结合,减少新三板企业对政府补贴的依赖。设立新三板专项资金,从侧面表明国家对于新三板市场的支持力度,吸引更多的企业进驻新三板市场。同时,政府也应该随之出台新三板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使资金真正落到实处。

2.转变扶持方式

通过转变财政扶持方式使资金切实落到实处。首先实施导性扶持,在各园区政府应该大力增加财政可支配财力,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引导性扶持,吸引更多的社会投资。其次采取间接性扶持,政府采取间接调控,规范各园区内企业的行为,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对于新三板市场上发展比较快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促进企业的自主发展。再次进行政策性扶持,用好新三板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让政府投资带动更多的社会投资和消费需求,使更多的资本流向新三板市场,落实好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能够充分享受优惠政策。

3.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管

政府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资金管理。企业在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应该尽量透明化,在企业内部可以设置资金监督管理岗位,专门负责资金的预算,使用等,尽量细化资金的用途,以便于在使用过程中对于资金的监管更方便。加大对资金的监管,才能不断完善企业的内部治理,使资金发挥更好的作用。

(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

1.简化税收优惠政策申请手续

现如今,既然已经出台许多优惠政策给予企业补贴,就应该简化相应的优惠政策申请手续,使补贴可以快捷,有效的落实到企业。现在是信息发达时代,网上建立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情况申请的系统,通过网络简化办事程序。这其中主要包括首次享受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再次申请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手续的简化,不代表质量的后退,为避免企业的风险,以及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实,简化优惠政策手续,加强申请过程中的监管,真正落实到新三板企业,使政策切实的促进新三板市场的发展。

2.明确税收优惠目标

“从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要求看,各国税收优惠发展的趋势是弱化直接优惠,发展间接优惠。”[5]目前新三板市场上的各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是直接优惠,应该丰富间接税优惠方式,多重优惠方式并用,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提高税收优惠的公平性。[6]采取加速折旧方式,通过加快资金回收的速度,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推迟企业的纳税期限,减轻高新企业税收负担。采取投资抵免,鼓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3.制定成文的税收优惠政策

制定系统成文的税法体系,选择适当时机提高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的法律层次。应该公开的相关文件应该及时的公开,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在园区网站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国家应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系统性的法律,并根据这一法律的要求,对目前零星散布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归纳整理。[7]应注意,在制定优惠制度时,应不断衡量利益得失,制定恰当的优惠对象、优惠方式、税率等等,将税收优惠制度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在运行优惠制度时不应过分干扰市场的经济调节作用,避免过多地影响企业的生产、投资选择。

4.合理调整优惠结构

对于比较发达的高新区,企业发展的比较好,而给予的补贴反而更多,能享受的税收优惠也更多。而那些欠发达园区的企业更需要税收优惠的支持,能享受的优惠却较少。应转变优惠方式,给予真正需资金发展的企业更多的扶持。对于比较发达的高新区,企业资金充足,企业内部资源丰富,国家政策主要应该发挥引导作用,让企业自主发展,依靠企业的进步吸取其他社会资本的支持,同时,较发达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应该起到模范作用,利用企业多余资金扶持欠发达地区高新技术企业,使新三板市场的结构更合理。

此外,各地方政府应该根据本园区内企业的发展情况适当调整补贴额度,对于急需资金周转的企业应该给予更多的发展,不能单纯依据企业现有的情况来实施优惠政策,这会使得企业分级,使新三板市场的发展面临困境。为了使新三板市场的健康发展,应该合理调整相关的税收结构。

参考文献:

[1]狄芊芊.新三板市场:过去.现在.未来[J].财会学习, 2014.

[2]方庄玉.2014年新三板投资情况分析[EB/OL].2015[2015-4-20].http:///finance/2015/03/10/175245jsdq.shtml.

[3]韩霞.高技术产业公共政策研究[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4]尹中.中国新三板市场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 2012(25).

[5]Randolph Beatty and Padma Kadiyala.Impact of the Penny Stock Reform Act of 1990 on the Initial Public Offering Market[J].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2003.4

[6]高培勇,毛捷.间接税税收优惠的规模、结构和效益:来自全国税收调查的经验证据[J].财政与税务,2014(4)

第4篇:新财税政策范文

关键词:新能源 产业发展 财税政策

作为人类文明得以建立的基础,能源始终都推动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与繁荣。在现代工商文明进程逐步加快的今天,人们对于能源的需求越来越大,对于能源的消耗也急剧增加。面对传统能源使用与供用的双重考验,很多发达国家都逐步开始对能源政策进行调整与改革,采取能源多元化供应战略,鼓励新能源形式的开发,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新能源与新能源产业(如太阳能、核能、生物质能、风能等)也就应运而生。面对这些发达国家的竞争优势,21世纪以来(尤其是2005年之后),我国逐渐开始加大了对新能源领域的扶持力度,逐步建立起了太阳能、风能、电能在产业竞争中的数量优势。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在发展新能源产业的过程中依旧存在着如市场标准体系不健全、原始创新能力薄弱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新能源产业的发展。

一、财税政策助推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理论依据

首先,是财政收入政策。通过税收优惠的政策来引导企业投资以及社会资金促进能源产业的发展。税收的主要作用在于平滑不同时期的收益与风险,让企业的经营成本与风险得到有效降低。那么,针对于长期面临资金困难的新能源产业而言,如果政府减免了商业银行从事新能源产业融资的税收,这不但能够让商业银行的税后收益得到提升,更能够鼓励广大社会资金流入到新能源产业之中,从而有效的缓解新能源产业的融资压力,为新能源产业打造出一个良好的资源环境。

其次,是财政支出政策。作为一种资金密集型的高新技术行业,新能源产业的高投入、高成本与高风险特征直接决定了其始终都离不开政府财力的支持[1]。具体来说,政府的财政直接投资能够有效的解决新能源开发资本困难的问题。众所周知,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始终都离不高科技的引领作用,而高科技的研发基本属于关键性、前沿性的研究,对于政府直接投资的需求是极大的。同时,新能源企业在投产的初期,无论是厂房的建造还是设备的购置等也需要政府的财力支持。另外,政府的采购与财政补贴能够让新能源的高成本得到有效降低,同时也能让新能源的高风险得以缓解。通过企业亏损补贴、价格补贴等手段的利用,将对新能源产品的相对价格结构带来直接影响,有效降低新能源企业投资生产风险,为新能源产品、产业技术、人力资源的供给以及产业结构的升级打下坚实基础。

二、通过财税政策来促进我国新能源的发展的思路

(一)市场主导,政府扶持

虽然目前我国已经针对新能源的发展设立了专项启动资金,鼎立支持新能源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也逐渐建立了起来。但是,要想得到最终的发展,新能源产业俨然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产业竞争力。对于政府而言,应该建立起相应的支持体系,且要始终立足于发挥市场的力量,将自身财税杠杆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不断增强新能源产业的自我发展能力,为新能源产业创造出良好的发展环境。同时,政府在保证经济稳定发展的同时还应该着力保障市场的公平性,不断提升市场竞争的效率。在制定系能源财税措施时,应该始终保持市场中的中性原则,不能够打乱市场的正常运行。具体来说,针对那些在市场中存在失灵的领域,政府应该通过相对倾斜的政策措施来对其进行矫正。于此同时,政府还应该对财税政策的干预程度进行适当的把控,新能源产业市场一旦成熟之后,政府则应该及时推出,然后长期保持政府的中性作用,以此来让市场机制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最终促进行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二)增值税与关税的完善

首先,在增值税方面,针对于新能源发电企业,应该实行与小水电企业相同的增值税率(6%),这样能够有效的降低新能源发电企业的不含税电价以及含税的上网电价。这无论是对发电企业还是对电网来说都是极为有利的。但是,这样的优惠税率不能够长期实行,一旦新能源产业成熟之后,即应该恢复与相同行业一致的增值税税率。同时,应该进一步扩大对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增值税优惠范围。比如加快实施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50%税收”的优惠政策,这俨然将有效降低以生活垃圾为燃料等生物质能产品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的市场准入门槛等[2]。

其次,在关税方面,一是针对我国还无法自主生产的设备,应该减免其进口环节的关税;二是针对新能源利用企业在生产电机组中所需的核心零部件,应该对其免除进口环节的关税;三是针对我国现阶段已经具备生产能力并且技术相对成熟的设备,在进口环节应该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征收适当的关税等。显然,这样的关税体系不仅能够有效降低新能源设备的成本,更让我国相关制造业的发展得到了促进。

(三)财政补贴

依据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在制定新能源补贴措施的过程中,应该对以下几个方面引起足够的重视。一是增加对应用型科研创新项目的财政补贴,吸引相关投资者加大对其的投资,促进技术成果的转化,让产业的规模得到不断扩张;二是进一步拓宽对新能源研究项目的补贴范围,在技术层面上加大补贴的力度;三是严格根据新能源企业生产产品的数量来对其实施补贴,以此来让系能源企业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而产量的增加也会促进企业利润的提高。

三、结语

由于现代工商文明进程的加快,现代人类对于能源的消耗越来越大,这不仅加速了传统化石能源的衰竭,同时也带来了诸多地质破坏与环境污染问题。基于这样的现状,我们就必须制定出激励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政策,并根据实情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促使新能源产业得到快速、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宪昌.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政策研究[D]. 中共中央党校,2014

第5篇:新财税政策范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核心内容: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专家点评:

在二手房交易税费成本中,营业税占很大一部分,营业税的免征年限由2年变为5年,将差额征收改为全额征收,会使交易利润直接减少5%以上。出台这一政策的目的在于遏制通过炒房获利的市场投机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长远发展。

专家提醒:

执行这一政策,纳税人首先要掌握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区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20%。其次,转让二手房的纳税人要搞清楚购买房屋的准确时间。有关政策明确,认定购买房屋的时间为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即从这一日期至二手房的出售日期的时间间隔,就是纳税人所转让二手房年限,绝非房屋年龄。同时,住房转让不论其何时过户或交房,能否享受营业税优惠应以住房转让合同生效时间为准。

车购税优惠今年“7.5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54号)

核心内容:

2009年的减征车购税政策延长至2010年底,但减征幅度有所调整。即对2010年1月1日~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专家点评:

虽然新政策在税率的减免幅度上作了一定调整,但其明确的政策导向,还是为汽车产业消费起到了引导和调节作用。

专家提醒:

“通知”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企业年金单独征收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

核心内容:

1.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2.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专家点评:

从具体内容上看,新政策有效解决了企业年金制度中一直不太明确的个税征管的相关问题。一是明确了企业年金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二是明确了企业年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三是明确了代扣代缴时间点。从制定原则来看,新政策坚持了既考虑调节收入分配,又体现对企业年金发展给予适当鼓励和扶持的原则。对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依法予以征税,有利于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将企业缴费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方法,降低了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总体上体现了国家对企业年金发展的鼓励和扶持。

专家提醒:

新政策规定,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缴费期的长短可能会给税负带来直接影响,建议按月缴付,降低适用税率,达到节税目的。

另外,新政策规定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参加企业年金的个人如存在退税情况,应按文件规定计算退税款,并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超标福利费纳入工资缴税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核心内容:

1.明确了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范围。

2.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将原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的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信补贴调整入工资总额进行财务核算。

3.企业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行为,应按商业化原则进行公平交易。

专家点评:

该文件的主旨是为了规范职工福利费的核算范围,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防止部分企业巧立名目,发放现金及实物,造成社会工资统计失实和行业收入差距过大。此项规定将使某些以上述形式滥发职工福利费的企业的不规范操作无所遁形。

专家提醒:

新政策提醒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文件规定健全财务核算。从个人所得税角度看,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应将发放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如实纳入工资核算,并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从企业所得税角度看,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要求将纳入工资总额核算的补贴调整入职工福利费发生额,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限额内计算扣除,超过部分需进行纳税调整。

对于部分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而言,所提供的上述服务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须依据公允价值按视同销售处理,并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

个人“大小非”减持按20%税率缴个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核心内容:

1.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专家点评:

167号文件对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稳定资本市场,增加国家税收,具有积极意义。但文件关于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的规定,也为部分增值空间较大的“大小非”留下了一定的操作空间。

专家提醒:

2010年1月1日后,个人“大小非”减持应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证券机构代扣代缴。证券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各项征收管理工作,及时扣缴个人所得税款。对于纳税人而言,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的应纳税额,若与证券机构扣缴税额不一致,应及时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

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

核心内容:

自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专家点评: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文件对小型微利企业中年应纳税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企业进一步加大了减免力度,相当于减按10%税率征税。这一优惠政策将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帮助其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发挥积极和明显的作用。

专家提醒:

享受该减免一定要符合几个硬性条件,即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根据要求,从业人数一般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一般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另外,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或按季度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方式,因此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是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再来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也就是说,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其减免的所得税。

宣传文化单位再享1年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

核心内容:

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10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即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宣传文化事业方面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100%或50%先征后退政策,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等免征营业税。

专家点评:

该文件继续此前关于宣传文化事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收优惠规定,属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文件对于减轻宣传文化单位税收负担,巩固文化体制改革成果,促进文化繁荣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专家提醒:

符合条件的宣传文化单位应将享受税收优惠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即征即退的税款。宣传文化单位在2009年1月1日至147号文件公布之日期间,符合文件第二条和第三条免税规定,但已经申报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或抵减以后月份税款。凡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及时追回,以符合免税条件,适用免税优惠。

研发机构采购设备退免增值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

核心内容:

1.外资研发中心适用《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免征进口税收,根据其设立时间,在分别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进口研发设备免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2.符合规定条件的内外资研发机构购买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专家点评:

这一政策实际上是在增值税转型后,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对原有优惠政策的恢复,不仅将有效减轻研发机构在增值税全面转型后形成的较重的税收负担,也让我国的众多内资研发机构在采购国产设备时获得了与外资研发机构一样的税收优惠待遇。新政策对吸引国外优秀企业在中国设立研发中心,促进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加快我国装备制造业的发展,都具有积极作用。

专家提醒:

从政策规定看,不管是内资研发机构还是外资研发机构,要享受购买设备免税或退税的优惠,资格门槛都不低。外资研发中心要享受购买设备免税或退税的优惠,根据其设立时间的不同,必须分别在专职研发人员数量、累计购置设备原值和研发费用投入额等方面都达到一定的标准。内资研发机构除各类科研院所及学校外,其余的必须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联合核定并获得相关资格才能享受优惠。

由于对于符合退免税条件的研发中心的审核办法和具体的退税管理办法尚未出台,目前退税工作尚未开展。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税收政策动向,待相关配套政策出台后即可向相关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同时,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可以在设备进口和国产设备采购的时间上作出安排,以充分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税前扣除新政拓宽公益性捐赠渠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核心内容:

1.公益事业的范围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2.符合条件的群众性团体(即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以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企业和个人通过群众性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可以获得税前扣除凭证。

专家点评: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是国家出台的一项鼓励纳税人进行公益性捐赠的税收政策,纳税人在进行捐赠的同时,允许按捐赠额的一定比例进行税前扣除。这样既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形成公益性捐赠的氛围,又能适当降低纳税人的所得税负担。新政策在原有相关规定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放宽了公益性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明确和严格了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的后续管理措施。

专家提醒:

1.企业和个人在进行公益性捐赠时应认真审核公益性社会团体是否具有税前扣除资格,并索取捐赠票据。

2.广大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及时按照124号文件规定重新申请税前扣除资格。准备申请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要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纳税有说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9]698号)

核心内容:

1.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需就其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股权转让所得为转让收入减去转让成本的差额;

3.加强对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所得税征管。

专家点评: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按照1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但对于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相应的预提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规定并不明确。698号文件解决了这一问题,明确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并对纳税义务人、纳税地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了严格规定。这一文件的出台,表明国家对于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税收征管措施进一步完备。

专家提醒:

1.非居民企业发生转让境内企业股权行为时,扣缴义务人应履行所得税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按698号文件规定及时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也有义务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2.对于境外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非居民企业,其转让行为应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并及时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就需承担相应的税收风险。

“走出去”企业境外缴税境内可抵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核心内容:

1.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其境外所得在境外已纳税额在抵免限额内部分可在应纳税额中抵免。

2.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限额计算采取分国不分项原则。

3.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专家点评:

125号文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配套政策。该文解决了部分纳税人来源于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股息、红利所得在境外已纳税额未能在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免的问题,明确超过抵免限额而当年未能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可在5年内延续抵免,并对可采取简易办法进行计算抵免的情形进行了列举,规定了企业境外所得和缴纳境外所得税归属的纳税年度。125号文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相关条款的细化规定,对于纳税人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工作具有较强的实际指导意义。

专家提醒:

1.纳税人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文件规定进行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对于纳税人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实际操作与125号文规定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按照125号文规定重新进行计算,并重新进行纳税申报。

2.新税法实施以前和实施以后,纳税人境外所得已纳税款超过当年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限额而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部分,应注意在此后5年的有效期内,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用每年度抵免限额进行抵免。

3.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规定条件下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计算允许抵免的税额。

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延长至180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核心内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专家点评:

新规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由原来的90日调整为180日,给纳税人提供了充足的时间,解决了部分纳税人因多种原因造成扣税凭证逾期认证,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问题。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征管工作进行的一项实质性的、倾向于纳税人的改进。

专家提醒:

第6篇:新财税政策范文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财政预算管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对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财政预算是经法定程序审批的、政府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财政预算规范和安排着财政活动,直接体现着政府的政策意向,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运作的好坏,因而必须预先作出周密的计划和规划。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财政体制改革实现了从建设型财政迈向公共财政的大跨越,财政收入持续稳步增长。但是在财政预算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收入虚增、支出大手大脚等,因此需要科学运用各种预算方法,真实反映财政收支情况,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特别是城镇化建设提供真实有用的信息。不断振兴财政,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不断提高财政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能力。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发挥税收收入服务于民的功能。

新型城镇化建设是以人为核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因此在城镇化进程中,必须充分保障农民的自身利益不仅不会受到损害,而且还会从城镇化进程中受益,不断改善广大农民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改善农民市民化的保障措施,打消农民特别是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增强农民的保障程度。要实现这些内容,需要不断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加强农村的基础设施和服务保障,使农民切实感受到城镇化政策给农村、给农民带来的巨大利益,感受党和政府对农村和农民的巨大关爱。我们知道国家财政收入中税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税收的一个重大特点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历来都是我国党和政府特别关心的问题,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生活质量,改善农村相对落后的生活环境,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课题,新型城镇化道路是破解这一课题的根本所在。因此,加大城镇化财政资金投入,发挥财政资金服务于民的功能是解决资金难的突破口之一。

(三)调整资金投入模式,发挥财政策资金的引导作用。

目前来说,财政资金投入是城镇化进程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未来3年高达25万亿的城镇化资金需求完全依靠政府投入并不是最好的资金投入模式。这一点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前两年的财政收入。2011年全国财政收入103,740亿,2012年全国实现财政收入11.72万亿元。2011年财政支出加大了对“三农”、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文化等的支持力度,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最终支大于收,2012年还是赤字收尾。由此可见,从数字上来看,虽然财政收入总额逐年上升,但财政支出也是不断增加,即使全部财政收入都用于城镇化建设,也还是不能满足城镇化建设的需求。可见,未来3年25万亿的城镇化资金需求仅仅靠财政资金的投入显然不足。要解决城镇化的资金缺口,在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的同时,也不能忽略民间资本可能产生化零为整的巨大作用。“众人拾柴火焰高”是我们都能懂的道理,因此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进来,通过多种途径提高民间资本参与城镇化建设的力度,如通过参股入股形式进行环境开发建设、提高参与城镇化建设资金的利息率、财政贴息等,发挥民间资本在城镇化进程中的参与作用。逐步形成以财政资金为主体,社会资金多方参与,共同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融资格局,是我们解决城镇化资金缺口的又一个突破点。

(四)培育地方主体税种,完善地方税体系。

我们的新型城镇化应该是深入民心的、倍受广大农民拥护的城镇化。因此不仅仅需要地方政府多方位、多角度、多领域地促进当地经济、环境、生态的协调发展,更要深入地解决城镇化进程中新型农民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的保护问题、新型农民的精神食粮的需求问题。因此各地区的地方财政收入能否足以支撑新型城镇化的推进,这也是很多人关心的一大问题。原因在于目前我国实行的税收分税制体制,把全部税种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三种。其中,中央税归中央所有,地方税归地方所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配后分别归中央与地方所有。这种分税制体制导致一些地区特别是经济相对后的地区,地方财政收入较低,致使事权和财权不适应。因此,需要以中央和地方财权和事权相符合的原则,不断培育地方税种,构建合理的地方税种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税收体系,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以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这又是解决城镇化资金缺口的一个突破点。

第7篇:新财税政策范文

【关键词】政策性搬迁;所得税;财税处理

一、企业搬迁所得税相关规定及其分

(一)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以下简称11号公告)在“搬迁中购置资产支出是否可以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与此前有关政策性搬迁所得税问题的几个文件比较,以搬迁收入购置资产的折旧、摊销可否税前扣除”两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

11号公告下发以前,企业搬迁所得税政策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过程的变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7]61号)规定:(1)企业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含土地使用权,下同)、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财税[2007]61号在现行税法框架下失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118号),基本沿用财税[2007]61号的规定,其中关于固定资产购置支出的扣除及其提取折旧、摊销的规定,基本上与财税[2007]61号的表述完全一致。

3.国家税务关于《关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对财税[2007]61号和国税函[2009]118号中有关购置资产扣除作了实质性变更,规定“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40号公告明确,国税函[2009]118号失效。

40号公告下发后,由于搬迁过程中购置土地、厂房、办公楼等是搬迁支出的大项,由原来允许从收入中扣除改为不允许从收入中扣除,使得企业搬迁所得突然大幅增加,引发搬迁企业产生强烈质疑。

11号公告对40号公告有关购置资产在收入中扣除的规定作了适度的调整。11号公告规定:(1)凡在40号公告生效前(2012年10月1日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各类资产,应以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的余值,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2)11号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凡在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当按照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二)先纳税后扣除与先扣除后纳税涉及所得税的利弊分析

所谓先纳税后扣除,是指按40号公告的规定,搬迁时购置资产支出不从搬迁收入中扣除,按照搬迁收入扣除其他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作为搬迁所得纳税,购置的资产计提折旧、摊销时,再按正常情况下的折旧费、摊销费在税前扣除。

所谓先扣除后纳税,是指按11号公告的规定:(1)搬迁中购置的各类资产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从而使被扣除的这部分收入暂不缴纳所得税;(2)对搬迁中购置的各类资产,按照剔除已扣除搬迁收入后的余值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据以计算税收上的折旧或摊销。如果购置的某项资产支出已全额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则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为0,计税时应按会计上计提的折旧或摊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或所得额)纳税。

比较以上两种处理方法,前一种纳税时间在搬迁清算时,后一种纳税时间是在相关资产折旧或摊销时,采用相等的扣除额,后者应支付的税款现值远低于前者应支付的税款现值。比如某公司实施政策性搬迁,重建厂房、办公楼和其他建筑物开支1200万元,购置土地使用权开支800万元,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为20年,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为50年,均不考虑净残值。假定在购置资产存续期间,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且搬迁收入扣除包括资产购置在内的搬迁支出后仍有余额。

采用先纳税后扣除方法时,应因为购置资产支出未扣除而多缴所得税500万元(2000×25%)。

采用先扣除后纳税方法时,按年利率9%的年金计算,房产20年、土地50年所提折旧、摊销调增所得应缴税款现值为180.78万元,比先纳税后扣除时节约所得税(现值)319.22万元(500-180.78)。

二、企业搬迁收支会计上的相关规定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规定:企业收到政策性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搬迁损失、搬迁费用补偿,以及搬迁中购置资产补贴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以后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使用后如有结余,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损益的会计处理未作规范。但该准则规定,对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该准则未作规范的,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企业收到政府补助:(1)用于已开支的费用补贴的,直接将与费用等额的补助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2)用于即将发生的费用支出的,先将收入记入递延收益,待费用实际支出时,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3)用于购置相关资产的,在资产处置(出售、耗用)或计提折旧、摊销时,应采用直线法将与折旧、摊销同步的应补助金额(不考虑净残值)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

《企业会计制度》中对搬迁收入的会计处理未作规范。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应执行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的规定:(1)企业收到政府拨付的搬迁补助款,应记入专项应付款;(2)企业发生的搬迁停工损失、搬迁费用、安置职工费用、因搬迁而被征收资产的核销、设备拆除、重新安装调试的费用损失等,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3)搬迁完成,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转入资本公积;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

三、企业搬迁的账务处理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

1.收到搬迁补偿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然后按照预算或追加预算的计划用款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2.开支搬迁费用、确认相关损失或结转被征收或拆除资产的账面成本:(1)按开支或应转销资产成本等,借记“营业外支出――搬迁费用支出、搬迁资产处置支出”(以下省略明细科目)、“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2)同时,按照以上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3)对于收到拨款前已开支并已确认支出的搬迁费用,则直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3.搬迁清算时已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购置支出的资产,应在各该资产折旧、摊销或处置时,按折旧、摊销或处置(含材料耗用、商品出售,下同)时计入损益或成本的金额,或与上述事项同步的应确认搬迁收入的金额,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4.搬迁完成时,“专项应付款”、“递延收益”科目如果还有余额,在贷方时,转入资本公积;在借方时,转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如果余额在贷方按搬迁清算所得应缴纳所得税,首先应从“专项应付款”、“递延收益”或相关资本公积中列支,不足部分则应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

5.搬迁中发生资产置换时,应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借记“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换出资产备抵账户余额,借记“累计摊销”、“累计折旧”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换出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支付或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搬迁时发生的经济事项,还涉及搬迁资产变卖、拆除和固定资产修理等业务,搬迁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准则、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另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还应按会计与税收的暂时性差异确认和转回递延所得税。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

1.收到搬迁补偿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2.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损失和丧失产权资产的账面成本核销,应借记“专项应付款”、“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如果丧失产权的资产已提减值准备,则应同时转销。

3.搬迁完成,专项应付款有结余时,转入资本公积;不足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如果有结余应缴搬迁所得税,应从专项应付款或相关资本公积中列支;不足时,也记入当期所得税费用。

4.发生资产置换,账务处理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相同。

四、涉及搬迁损益的纳税调整

(一)《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的填报

该表正表部分分三大段:

第一段“搬迁收入”,包括7个行次:1.对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2.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3.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4.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5.搬迁资产处置收入;6.其他搬迁收入;7.搬迁收入合计。

第二段“搬迁支出”,也是7个行次,分别为:8.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9.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10.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11.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12.资产处置支出;13.其他搬迁支出;14.搬迁支出合计。

第三段只有一行,即第15行“搬迁所得(或损失)”,该行应填报第7行与第14行的差额。

由于“新规”的印发,符合条件的搬迁企业购置资产这一大项支出又可以在搬迁收入中扣除,因此该表“搬迁支出”类中还应加上一行“购置资产支出”项目,可排在原12行与原13行之间,以下原行次序号再作适当调整。

(二)搬迁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原则

企业搬迁,采用先扣除后纳税方式时,应填报附表九、附表三并应遵循如下原则:(1)凡会计上确认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或搬迁损益,均应通过纳税调整将其转回(冲回);(2)税收上涉及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所得(或损失)的事项,除《搬迁清算损益表》“搬迁所得(或损失)”金额应过入附表三第19行第2、3列或第40行第2、4列外,其他项目“税收金额”皆应以0计入。

(三)附表九的填报

已在清算时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的搬迁购置资产,计提折旧、摊销时应在附表九相关项目(行次)中填报:(1)第1、3、5、7列分别填报按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或计算的数额(或年限),第2、4、6列填0(如果购置资产支出在清算时没有全额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则按照剔除搬迁收入后的余值,作为计税基础填报在第2列并相应计算6、7列金额,下同);(2)将附表九第2至6行除第3、4列外的各列金额相加,填入该表第1行各列;(3)将附表九第1行第7列金额和第15行第7列金额,分别过入附表三的第43、46行的第3列。

(四)附表三的填报

1.从搬迁开始至搬迁完成的前一年:(1)每年应将当年确认的搬迁补偿收入(指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下同),填报在附表三第11行,其中:第1、4列填报当年会计上确认的补偿收入,第2列填0;(2)当年发生并在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费用支出或损失,应填报在附表三第40行,其中:第1、3列填报计入当期损益的该类费用支出,第2列填0。

2.搬迁完成并进行搬迁损益清算的当年:(1)附表三第11行第1、4列填报当年会计上确认的补偿收入,第2列填0;(2)同时,应将当年会计上计入损益的搬迁费用支出,填报在附表三第40行第1、3列,第2列填0;(3)将《搬迁清算损益表》的“搬迁所得(或损失)”金额过入在附表三:为搬迁所得时,过入第19行的第2、3列;为搬迁损失时,过入第40行的第2、4列,第1列均填0。

3.以后各年会计上确认搬迁补偿收入时,也填报在附表三第11行,其中:该行第1、4列填报当年会计上确认的补偿收入,第2列填0。

以上介绍的,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搬迁损益的纳税申报规范,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的搬迁企业,因为会计上不确认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搬迁收入结余又不计入损益,因此这样的搬迁企业只要搬迁完成时,填报《搬迁清算损益表》,并将该表“搬迁所得(或损失)”项目金额填入附表三第19行第2、3列或第40行第2、4列即可。

(五)涉及搬迁企业资产处置损益的纳税调整

从搬迁开始至搬迁完成年度,每年应按照会计上计入当年损益的搬迁资产处置净损益进行纳税调整: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填报在附表三第19行第1、4列,第2列填0;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填报在附表三第40行第1、3列,第2列填0。

参考文献

[1]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S].国家税务总局,2013(11).

[2]关于的公告[S].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0).

第8篇:新财税政策范文

关键词:新常态 中小企业 财税政策 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7-016-02

中小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结构非常活跃的因素,在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一,吸纳了大量人员就业,成为大学生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退伍军人、农村富余劳动人口等就业的重要渠道;其二,为国家贡献了超半数的税收、创造了大量的财富;其三,是推动技术研发创新、经济结构优化、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然而,当前经济新常态下,经济增速由高速转变为中高速,由要素、资源驱动的粗放增长转为依靠创新驱动的内涵增长,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融资难融资贵、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产品与服务的在全球的核心竞争力不强、抗风险能力不强,税费负担重、人才匮乏。财税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是实现快速成长发展的核心政策工具之一,其导向性、优惠性、扶持性十分明显;但现行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还存在诸多有待完善之处。本文简要分析新常态下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现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的对策建议。

一、新常态下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一)机遇

经济结构优化、产业转型升级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了契机。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被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许多产业跨界融合发展,为许多中小企业孕育着新机遇。新常态下许多企业在倒逼机制的作用下催生了转型升级的机会,以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七个产业为代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各种利好扶持政策下,获得了加快发展的机会。在依靠创新驱动发展的背景下,许多基于高新技术的第三产业获得了跨越式发展的机会。此外,我国城镇化的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崛起的强大带动力、“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发展、中国企业“走出去”、改革红利不断释放、国际经济形势逐渐好转的迹象,中小企业的税费不断降低及扶持政策不断的出台、发展环境不断优化、我国企业面临的出口环境在好转等这些都是中小企业在新常态下面临的新的机遇。而且,国家鼓励创业的政策不断出台,掀起了创业的热潮,特别是2015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政策导向,为中小企业发展带来了历史性机遇。

(二)挑战

在经济新常态下,经济增速趋缓,这样区域之间、不同产业之间的竞争会更加激烈,各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会产生同质、资源重复配置的问题。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头号难题――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缓解。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依然有待加强,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的核心竞争力不强,在全球的竞争优势不足。中小企业依然缺乏适应经济新常态的人才。相比国有企业,中小企业面临着政策歧视、市场歧视、管理体制不合理、支持其发展成长的各项政策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优化。

二、当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已有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财税政策,对激励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发展,创造就业岗位,驱动其技术研发创新,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依然存在着一些方面有待完善。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1)财税政策支持手段单一、立法层次低、各种工具配合协同作用不足;(2)财税政策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激励不足;(3)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财税政策力度有待加强;(4)支持中小企业人才吸收与培养的财税政策有待加强。(5)对中小企业减税、免税的力度有待加强。(6)有关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的财税激励政策有待加强。

三、经济新常态下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财税法律体系

我国应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完善《中小企业促进法》,加强针对中小企业的立法建设,建设体系完整的财税法律体系。提高立法层次,颁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完善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其中。修改充实现有的针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法律。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优化支出结构与绩效

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比如专门用于人才培养,用于技术研发创新等。加大各项财政补贴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这样能极大地促进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发展。与此同时,应优化财政补贴扶持中小企业的支出结构,财政补贴应优先向中西部、老少边穷等欠发达地区倾斜,在其使用领域方面,应优先用于技术研发创新、低碳绿色发展等方面。财政自己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绩效应进一步加强监管与提高。

(三)完善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

财税激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应进一步加强。加大财政直接投入用于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设立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研发创新应加大优惠幅度与惠及面,比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享受低税率,可考虑放宽条件,扩大中小企业的受益面;对科技研发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可考虑增加扣除比例。对中小企业吸纳科技人才、高科技产业园区建设、产学研结合等可考虑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和减免税。比如:对中小企业用于研发创新等设备投资,可考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在3―5年内按设备投资成本一定比例税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中小企业实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实行满足一定条件免征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

(四)完善促进中小企业投融资的财税政策

中小企业由于其具有规模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差,一直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政府应加大财税扶持政策引导,多方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介入中小企业,对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融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更大力度的财税扶持政策。可考虑设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投资基金。进一步健全激励中小企业投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比如,对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可考虑符合一定条件,给予免征营业税或增值税(金融保险业营改增之后);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或再担保(符合一定的条件时),给予免征营业税或增值税(金融保险业营改增之后)。此外,对激励中小企业投资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比如,可考虑个人投资者从被投资的中小企业获得股息和红利可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对中小企业(符合一定的较宽松条件)实行鼓励投资与再投资的退税优惠政策。

(五)财税政策应加大对中小企业人才培养与吸纳的扶持力度

我国对中小企业人才培养与吸收方面的财税激励政策还较欠缺,不利于中小企业快速健康成长发展。比如对吸纳高校毕业生较多的中小企业可考虑加大财政补贴力度与税收优惠幅度。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给予一些优惠措施,激励中小企业人才的培养和发展。允许中小企业(符合一定条件)高于一般企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从税前扣除,对该产业的企业直接用于教育科研的公益性捐助或大学设立中小企业人才奖学金的费用,允许税前全额扣除。有关中小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可考虑从如下方面完善:扩大中小企业对个人获得的省(部)及以上颁发的教育、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中小企业科技人员以科技入股所获得的股权收益,减免企业个人企业所得税等等。

(六)财税政策应加大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

加大财税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相关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扶持力度,激励其做大做强。比如,加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财政投入支持与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增加这些中介机构与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创业园的联系与合作,增强其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参考文献:

[1] 吕敏,谢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制度改革探讨[J].税务研究,2012(12)

[2] 谢旭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J].行政管理改革,2012(2)

[3] 宣国萍.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以绍兴市为例[J].财会研究,2011(12)

[4] 吴儒鑫,张晗.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制约因素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4(23)

(作者单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北京 100000)

第9篇:新财税政策范文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财税政策

一、新型城镇化的内涵及其财税收入效用

(一)新型城镇化的内涵。城镇化现象是农业比重下降、工业化不断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工业化的配套设施,是自然经济向社会化大生产转变的过程中人类聚集的需要,是地区由乡村变为城镇的历史过程。新型城镇化是通过精细化管理来推进与完善城镇化,实现城镇化健康环保、和谐幸福、民主平等的推进,同时实现基础设施现代化,资源的高效转化,空间布局合理,产业向高端化升级。

(二)新型城镇化的财税收入效用。由于国外的城镇化进程较早展开,外国经济学家早就开始关注城镇化问题,并对城镇化与财税收入的关系进行过研究和探讨。许多学者通过理论与实证研究证明城镇化对经济发展是正相关的关系,对财税收入增长有着明显的促进作用。同时许多学者认为在城镇化进程中会出现许多社会矛盾,只有开展新型城镇化,有国家规划与推进,国家通过财政拨款进行投资建设,这样才能促进道路交通、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的完善,缓解城镇化进程中带来的社会矛盾,同时通过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国家全面发展[1]。

二、财税政策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的现存问题

(一)城镇独立税源的缺乏。城镇虽然担负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任,但根据现行的财税运行体制,城镇缺乏独立税源,事权和财权不相匹配,这最终导致地方政府没有能力满足大量的关于城镇建设的资金需求,或即使完成了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也由于没有资金维持其日常运营而导致基础设施形同虚设,并未给城镇居民的工作与生活带来便利,满足城镇居民对公共服务的需要。

(二)城乡分割的财税体制支农力度有限。由于国家财税体制是以城乡分割为原则,在这种二元化的财政体制框架下,相对于城市,国家对于农村拨款有限,扶植力度有限,导致城乡收入差距逐步扩大,全面实现农村现代化的目标变得遥不可及,农民为获得更好地生存条件,向城镇大量迁移,但又受到农村户口等因素的限制,无法在城市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而这种农民向城市迁移,使得农村主要劳动力流失,也严重制约了新型城镇化的发展。

(三)财税政策的功能乏力。目前,由于我国处速发展和社会转型阶段,许多相关的制度难以协调运行,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如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教育资源不公平,这些因素的制约使财税政策的功能更显乏力。在这样的综合体制和复杂的社会状况下,现有的财税政策无法很好地作用于新型城镇化建设[2]。

三、财税政策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动力机制

(一)拓宽资金投入渠道的需要。新型城镇化建设是一个长期复杂艰巨的项目,是我国的战略规划之一,是一个宏观层面的问题,同时又关系到百姓的幸福。新型城镇化建设必须要国家统一规划并给予极大的财政支持才能有效实现的。只有通过财政拨款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大量充足的资金支持,才能有效保证新型城镇化的进度与质量,即拓宽资金投入渠道的需要成为财税政策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的主要动力机制。

(二)创新融资机制的诉求。当前地方政府通过土地财政进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主要融资渠道,而新型城镇化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种融资方式无法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长期的保证,且由于缺乏监管,这些资金是否真正用在城镇化建设上,也往往无从得知。因此,财政政策对于市场有调节作用,财政政策不仅能够财政拨款上体现出对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大力支持,还可通过创新融资机制,形成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又一重要动力。

(三)提升城镇化质量的呼唤。财税政策作为国家指示的风向标,其对于新型城镇化进行支持,可以提高相关部门的重视,从而努力在加快城镇化建设的进度的同时,注重城镇化建设的质量,注重城镇化建设的均衡性、全面性、有效性。因此,财税政策也可起到呼唤城镇化质量提升的作用,形成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又一动力机制。

(四)改善民生的根本目标。强化财税政策的功能,能够体现新型城镇化建设以人为本、和谐推进的基本思想,能够实现城镇的精细化管理,切实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因此,实现改善民生的根本目标也是财税政策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动力。

四、促进我国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改进措施

(一)改革完善分税制财税体制。只有改革完善分税制财税体制,才能有效改善独立税源的缺失问题,平衡地方政府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财权与事权,强化地方政府的自我生存与发展能力。在划拨相应的财权给地方政府的同时,还需建立与实施良好的监督机制,以保证划拨资金投入到了新型城镇化的建设当中。此外,国家还需结合实际情况,为实现新型城镇化建设,适时对一些税种进行调整,并开征新税种,优化城镇税源结构,为新型城镇化的长期发展提供保证。

(二)完善公共财政框架及服务机制。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其服务意识,增加公共服务能力,重视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时候,要结合当地的实际需求,同时也要注重科教文卫事业的全面推进。在这样的理念基础上,深化改革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投入模式和管理体制,完善公共财政框架及服务机制,加强市场监督,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功能作用,提高划拨款项的利用效率。

(三)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转移支付政策制度。国家应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需求,提高财税政策诸如社保、教育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为农民进城创造良好的条件,使农村变成城市的同时,农民也能快速适应这种变化,实现农村居民到城镇居民的身份转变。同时要结合地方优势与特色,在资金投入规划上全面考虑投入产出比,将有限的资金放在刀刃上。此外,还要在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的基础上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增加新型城镇的包容性。

(四)完善财税绩效评价体制。完善财税绩效评价体制是提升新型城镇化建设中财税资金利用效率的保证。对新型城镇化实行绩效管理,对城镇化进程中的核心要素的财税投入产出进行定量评价,对于推进城镇产业升级、农民转市民的步伐有着重要的意义。此外,为保证税源,杜绝腐败,国家应建立全面的监督惩罚体制,对于偷税、漏税、贪污等行为予以惩罚,保证财税政策能够有效地实施。完善财税绩效评价体制能够使财税政策设计得到优化升级,更快地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发展。

结语:新型城镇化顺应了时展的潮流,对现代化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国家财政收入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财税政策的大力支持是新型城镇化建设顺利展开的重要保障。因此,以新型城镇化发展为背景,探讨我国财税政策的现状和改进措施,对于我国新型城镇化良好的推进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分析了财税政策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的现存问题和动力机制,提出了改革完善分税制财税体制、完善公共财政框架及服务机制等促进我国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改进措施。

参考文献:

[1] 张明斗,王雅莉.中国新型城镇化发展中的财税政策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20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