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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的经济政策精选(九篇)

秦汉时期的经济政策

第1篇:秦汉时期的经济政策范文

【摘 要】 本文阐述了秦汉时期中央政府对西南彝族地区的开发与治理情况:第一,设郡而治,纳入版图;适应需求,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巩固边地,加强统治;第二,严格官吏管理,设置羁縻职官制度;大力发展交通,加强与内地的联系;第三,实行轻税、屯田,移民垦殖政策,推动了彝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彝族地区的相对安定和局部统一进一步巩固了中央集权,也对祖国的“大一统”有积极促进作用。

【关键词】 秦汉;中央政府;彝族地区;治理

彝族先民在“六祖分支”之后,形成了彝族族源的不同风格,但同时又拥有一定的相同之处。秦汉时期,现在的四川、云南、贵州等地的彝族先民部落从整体上来说都具有一定的共性和往来,汉文史籍用作“西南夷”作为西南少数民族共同体的称呼,其中彝族是主要组成部分。秦朝到西汉期间,彝族各个部落及各个部分之间不断分化、组合,与中原内地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至东汉中后期,随着自身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彝族中已形成了颇具势力的地方代表,此时,汉文献称之为“夷帅”。面对中原王朝的开发与治理,他们一边积极组织反抗,同时又利用官方势力侵夺屯田,开垦大量私田,守护盐田,奠定了独霸一方的强大物质基础。西汉年间,内地的汉族移民中的地主、商人后代,也加入了当地彝族组织或者与“夷帅”联盟,被称作“耆帅”。西汉以后,中原王朝在西南彝族地区的统治被不断削弱,这些“耆帅”与“夷帅”联合起来占有了彝区大部土地。东汉覆亡后,内地各派势力连续多年混战,西南地区的“夷帅”得以雄霸一方,互相之间时有兼并、合作、混战。

一、秦汉民族政策及机构设置

秦汉时期,在中原四周存在着许多少数民族,封建王朝为了巩固国家政权,执行“大一统”计划,制定了一些具体的民族政策,主要有:

1、设郡而治,纳入版图

秦汉的民族关系史,一直围绕着“列郡而治”展开。不管是秦王朝,还是汉王朝发起征服战争的目的都是在周边少数民族地区设置郡县,以此来扩大封建国家的国土面积。秦在开疆拓土的过程中,每征服一块地方就步步为营,设郡而治,使之纳入版图。汉王朝为了区别出汉族聚居之郡和少数民族聚居之郡,把郡分为“内郡”和“边郡”两种。“内郡”是汉族聚居的地方,“边郡”则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区域。“边郡”实行土流双重官制,实行赋税优惠政策。与此同时,还设置了“道”和“属国”两种二级特殊行政单位,给予了一定的自治权,这种统治方法,为我国羁縻政策开了先河。

2、适应需求,设立专门管理机构

秦王朝设典客和典属国两种官职,典客主要接待少数民族,下面设立了行人、译官等官职;典属国主要管理少数民族事务。汉继承了秦的制度,景帝把典客改为大行令,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又把它改名叫作大鸿胪。到了成帝时又把典属国合并到大鸿胪。在东汉的时候只有设立大鸿胪。秦、汉的这种制度适应多民族发展格局的需要,开了中央王朝设置专门处理民族事务机构的先例。此外,两汉之时,还设有专门讨论民族事务的朝议,掌管和亲问题、或和或战问题、移民实边问题、开道屯田问题等。

3、巩固边地,加强统治

开疆拓土之后,为了巩固边地,加强对少数民族的统治,秦汉均采用了屯田戍边,徙民实边的政策。秦从匈奴手中夺得河套地区后,就将数以万计的中原汉族军民迁去开垦土地,把罪吏、商人和曾为商人或者祖父母与父母曾为商人的人谪徙后,强行迁徙为一般农民。两汉时期,朝廷更是大规模地推行屯田戍守,徙民实边的政策。这种政策也密切了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和交往,推动了各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文化的进一步发展。

二、秦汉对西南彝族地区的开发治理

秦统治时期,华夏民族得到较快发展。在汉代,汉族慢慢形成一个占主导地位的民族共同体,而周边少数民族处于比较落后的阶段。随着大一统局面的形成,中央政府越来越重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开发。彝族作为西南地区最大的少数民族聚居群体,加快开发管理也就显得十分必要。

1、严格官吏管理

为了更好地管理周边彝族地区,秦王朝设置“典客”和“典属国”两种官职。汉承秦制,朝廷也在彝族地区设校尉、都护、属国等来管理彝族人民,并给予一定的自治权。为管理周边彝族人民,朝廷设置了郡县和委派官吏。汉代,在官吏构成上,采用双轨制。一方面,由朝廷委派太守、令、掌治郡县管理,有固定任职时间。另一方面又任命当地彝族及其他土著民族首领充当王、侯,管理本民族内部政务,这种职位可以终身世袭。在职能上,各族首领不进行征调,而边郡太守不但掌管民政事务,而且主持军事统领兵马。在职官隶属关系上,地方民族官吏都必须听命于朝廷。

2、设置羁縻职官制度

秦汉时期实行了羁縻职官制度,它与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和民族现状相适应。羁縻职官制度促进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彝族地区的稳定。它不但保留了彝族地区原有的社会结构和管理方式,而且也保障了彝族人民既得的权力和利益,从而使其愿意为中央王朝效力,这样就减少了社会矛盾,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社会动荡。羁縻职官制度也促进了民族经济社会进步,它的实行,使民族地区解除各自为政的封闭状态,推动着彝族地区经济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羁縻职官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民族间的矛盾与冲突。由于羁糜职官制度是一种较为灵活和温和的统治方式,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民族间原有的矛盾,避免了一些冲突。然而,羁縻职官制度不可能从根本上完全消除阶级矛盾与民族矛盾,它所具有的阶级性,使其实行的有效范围与力度具有局限性。

三、两汉对西南彝族地区的治理

第2篇:秦汉时期的经济政策范文

关键词 战国秦汉 国家 个体小农 授田制度 编户齐民

战国秦汉之际,是中国古代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其中影响最深者,一是中央集权的“大地域”性质的国家权力的形成与确立,二是以“五口百亩”之家为主体的个体小农生产者的产生。前者促成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权力结构的形成,后者则造就了数量庞大的、与集权国家直接联系的个体小农阶层。二者间的共生互动关系,奠定了秦汉以后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格局,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本文中,笔者将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尝试利用传世文献及新出土文献资料,对战国秦汉之际的小农与国家间的共生互动关系加以考察,以就正于方家。

一、集权化国家进程中的制度性选择与个体小农阶层的形成

战国秦汉之际,是中国古代个体小农经济形成的关键时期。所谓“个体小农”,也就是当时流行的“五口百亩之家”。其基本特征有二:一是小规模家庭(通常是一夫一妻为主的核心家庭单位)与小规模土地(通常是“百亩之田”)的紧密结合;二是农业生产上多采取“集约化”方式(主要表现为单位耕地面积的人力集中投入和“耕织”结合的生产模式)。

关于“个体小农”阶层的出现及小农经济的形成,学界已有长期研究,形成了若干重要成果。其中较有影响者,或以为是战国小土地私有制发展的结果;①或以为是农村公社组织解体,旧有宗法农民摆脱对公社依附关系后的产物;②还有学者将原因归结为人口压力③或气候环境压力④,等等。上述结论,对我们理解战国秦汉之际个体小农经济的性质及特点,颇有助益。但笔者以为,要深入解决个体小农形成的内在机制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放宽研究视野,从个体小农与国家政权的内在关系入手,进行细致考察。事实上,战国秦汉之际个体小农阶层的大量涌现,正是当时“大地域”中央集权国家权力形成进程中制度性选择的必然结果。

战国秦汉之际,是中国古代“大地域”性质的中央集权国家权力形成与确立的关键时期。而战国兼并战争所带来的强大政治经济压力,则是导致这一变化的关键诱因。战国之际,“海内争于战功……务在强兵并敌。”(《史记·六国年表序》)Lt益剧烈的侵伐兼并形势及战争规模的空前扩大,不仅对国家经济实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还对各国政府的集权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提出了严峻考验。“兵不如者,勿与挑战;粟不如者,勿与持久”(《战国策·楚策一》),如何应对日益突出的“耕”(农业生产)、“战”(兼并战争)压力,成为决定各国在激烈兼并战争中胜负成败的关键。为此,各国先后展开了以“富国强兵”为目标的“变法运动”(其实质是制度创新运动),一方面加强中央集权的国家权力,催生出强大的中央集权政体;另一方面则大力改革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及居民控制模式,催生出为数众多的个体小农阶层,最终促成个体小农与集权国家间的共生互动关系。与本文论题直接相关者,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政体的推行及确立

加强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能力,是战国权力变革的基本方向。⑤各国变法运动,基本上都以建立君主集权政治体制为核心,加强国君(中央权力)对全国的统治能力。这一权力结构的调整,全面瓦解了西周春秋时期的“领土分封”制和贵族“世卿世禄”制,形成了以中央直接控制的“郡县”为单位的地方权力结构,这就使西周春秋的间接地域控制方式,转变为君主中央集权的直接管理模式,进而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权力结构。

“垂直型”国家权力结构的确立,不仅维护了君主权力的绝对权威,而且确保了中央对地方政治事务及基层单位的直接管理和有效控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政令畅通和国家意志的顺利贯彻,防止地方势力及强宗大族坐大;同时也便于提高行政效率,以有效应对激烈兼并战争的严峻挑战。由此开创了中国古代“大地域”国家的国土控制模式,为秦汉及后世王朝政权所继承。从而在政治体制上,为战国秦汉之际广泛的个体小农阶层的形成,提供了稳定的制度架构和有效的组织保障。

2.国家授田制的推行

战国授田制,是一种由国家掌握地权(“土地国有”),并按一定标准(一般是“一夫百亩”)将土地分配给个体农户耕种,直接向农户征收赋役的土地分配形式。授田制的推行,是建立在农业小生产者独立生产条件的成熟(铁制农具的出现及广泛应用)、国家政权和地权的集中(中央集权体制的确立以及由此带来的土地国有化)的基础之上,并围绕各国现实政治经济目标(解决“耕战”问题)而推行开来的,因而带有鲜明的“国家权力主导”色彩。国家推行授田制的初衷,是要建立一种既能够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又便于国家直接管理的新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以达到“驱民务农”和增加赋税收入的现实目的。

战国授田制的推行,最重要的社会后果,就是通过国家政权的力量,造就了人数众多的、与国家有着明确而直接联系的、从事分散农业生产的个体小农阶层。其中,授田之主体是国家,而受田的主体则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农户。国家政权将直接掌握的土地资源,分给个体农户耕作,使个体家庭为单位的农户(“一夫”)获得了相对稳定的土地资源(“百亩”)。民有“恒产”则有“恒心”,这样,既可以使之安心务农,又明确了农民对国家的直接责任与义务,使之成为直接隶属于国家的基本生产者。

战国授田制的实质,是一种“国家份地农分耕定产承包责任制”⑥。这种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中国传统农业的耕作方式,由原来的村社共同体成员共同劳动的“共耕制”(“耦耕”),转化为个体农户的“责任分耕制”,有力地促进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和自主性的发挥。大大提高了耕作农业的生产率及产品积累率。国家的经济汲取能力,也因此得到进一步加强。但同时也导致个体小农对国家权力的高度依赖,严重影响了战国秦汉之际小农与国家的具体关系走向。

3.以“编户齐民”为核心的居民管制制度的推广

“编户齐民”制度,是一种以“户”为单位登记居民名籍,并按“什伍”编制组织起来,不分贵贱等级,统统隶属于国家权力的居民管制方式。《汉书·高帝纪》注引颜师古日:“编户者,言列次名籍也。”《汉书·食货志》注引如淳曰:“齐,等也,无有贵贱,谓之齐民,若今言平民矣。”其基本要点有二:一是“百亩”授田而立户,以户为单位而定籍,登记户内人口、土地、财产情况,作为国家立户授田、征收赋税、派发徭役兵役的基本依据;二是户与户的居民之间,按照居地相连的原则,组成“什伍”编制,并将之纳入以“里”“乡”为单位的基层行政组织,国家设置“里正”“乡官”,实施对居民的直接管理和有效控制。这一制度的推行,不但有利于国家授田制度的稳定,同时还体现出了中央集权国家权力对基层居民单位及日常生活的全方位渗透。

“编户齐民”还是一种有效的军事动员和社会动员手段。其中的“什伍”编制,本源于古代军队组织编制,将之用于居民管理系统,实有“寓兵于农”的考虑,可将居民按照战时军事编制,快速有效地组织起来,大大强化国家对基层社会的人力、物力动员能力。这对于维护中央集权体制、实现兼并战争下的“耕”“战”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中央集权”、“国家授田”及“编户齐民”,都是战国时期各国迫于兼并战争的严峻形势,为缓解“耕战”压力、实现“富国强兵”的现实政治目标,而推行的制度创新措施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央集权制的重点在于治官;国家授田制的重点在于治田;“编户齐民”制的重点,则以治民为主。它们各有侧重,又互为依托,均带有鲜明的“耕战”色彩及“权力主导”特征,但上述措施相互作用,却直接催生出了战国秦汉之际小农与国家共生互动关系。

具体而言,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形成了以专制国家为核心的垂直权力网络,为国家直接控制土地和人口,提供了政治前提;授田制的推行,确立了以个体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生产组织形式,在为小农提供稳定基本生产资料的同时,也造成了小农对国家的高度依赖;同时也便于集权国家获得稳定的财政来源和充足的人力资源,是小农与国家问相互关系形成的制度基石;而“编户齐民”制的推行,则实现了国家对小农和土地的直接管理,既是维护授田制实施的保障措施,也是强化国家对基层控制力的重要手段。这三项制度变革措施,是战国变法的核心,它们催生出了“大地域”中央集权的国家政体和为数众多的直接隶属于国家权力的个体小农阶层,并最终造就了小农与国家问的共生互动关系,进而完成了战国—秦汉的社会转型。由此形成的强大“制度性惯性”,成为后世“大地域”中央集权国家统治无法摆脱的“路径依赖”。秦汉以后传统中国小农经济的发展与中央集权国家统治的加强,都与这些制度因素高度相关。

二、战国秦汉之际小农阶层的日常生活

战国秦汉之际个体小农阶层的大量生成,实质是特定生产力状况与社会局势下,国家政权围绕特定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制度性措施的产物。这对小农的日常生活状态,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

1.小农的家庭规模

战国秦汉之际的小农家庭,也就是文献所说的“五口百亩”之家(《汉书·食货志》)或“八口百亩”之家(《孟子·粱惠王上》),通常属“小规模的个体家庭或简单扩展家庭”。⑦这类家庭,按其人口数量,可分为上、中、下三类。银雀山汉墓竹简出土《守法守令十三篇》之“田法”中提到,“食口七人,上家之数也。食口六人,中家之数也。食口五人,下【家之数也】。”《周礼·地官·小司徒》提到“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有学者推测,这种个体家庭的人口通常在5~7口之间,也兼有多到八九口的。家庭成员中,除作为户主的夫妇二人,还包含夫之父母与子女,也可能包括其兄弟。⑧秦用商鞅变法,使“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则秦国小规模人口的个体小农家庭数量,可能较东方六国要多。但这也不是绝对的。云梦睡虎地秦墓曾出土秦代从军士卒惊与黑夫兄弟二人写给其母及兄的两封家信,从信中可以知,惊与黑夫家中人口,除两兄弟从军出征外,家中尚有母、兄衷,以及惊的新婚妻子等人口组成。

另外,秦代某些个体小农家庭中,还可能有少量的家庭奴隶(“臣妾”)。云梦秦简出土法律文书《封诊式》中,曾记载“某里士伍甲”家中人口有:甲及其妻、一女、一男、一臣、一妾。同出另一件法律文书中,曾记载“某里士伍甲缚诣男子丙,告日:丙,甲臣,骄悍,不田作。”则某些个体家庭尚有家庭奴隶从事劳作。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可能与秦代推行军国主义的“农战”政策,用奖励臣妾的方式,鼓励士伍作战、务农有关。

汉代个体农户家庭的普遍规模,大致也维持在“五口”左右。⑨根据梁方仲《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一书所汇集的资料,可知西汉(公元二年)有12233062户,59594978口,平均每户4.87口。而根据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郑里廪籍”,曾记载了里内25户居民家庭的人口,最少者1口,最多者8口,大部分均在4~7口之间,平均为4.67人/户。⑩这两个数字,均与典籍中所记“五口之家”接近。

2.小农的生产经营状况

战国秦汉之际,小农家庭所占有的基本生产资料,通常是由国家按“一夫百亩”(“夫”指家庭中的男性户主)的基准授受耕地及若干宅地,但由于民爵等级制的实现,不同爵级的农户的法定占田数也不一样。《史记·商君列传》“(民)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明田宅,臣妾依附以家次。”汉律中也有此类记载,可参看。⑾而且西汉时期,国家授田制有所松弛以后,还有不少小农家庭的实际受田不满“百亩”。前引凤凰山汉简“郑里廪籍”中所记载接受国家振贷的25户居民,户均耕地只合24.7亩,远低于国家规定授田亩数。⑿

多数个体小农都采取男耕女织的方式,在经营农业的同时,还经营家庭畜牧、瓜果种植及布帛麻丝等家庭副业。

3.小农的社会交往状况

与前代农村公社村落共同体成员相比,战国秦汉个体小农问的血缘关系,更加稀薄。⒀小农的公共活动空问,通常以“里”为中心。里中居民的居住状态已日益复杂。《庄子·则阳》:“丘里者,合十姓百名,而以为风俗也。”显示里中居民已是不同亲族系统的杂居状态。即使是里中同巷之人,也多是无亲属关系的近邻。虽然也可能有血缘及姻亲关系同里而居,如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封轸式》中提到“士伍丙”,除同里兄弟,其“外大母”也曾与之同里而居,但更多的里人之间,却没有血缘关系。⒁

里中居民的日常生活景况,通常都在国家权力的直接控制之下(详下节)。“里”内居民的主要社会活动,除“送往迎来,吊死问疾”等亲属邻里间的日常人际交往外,还包括“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等社区公共活动(《汉书·食货志》)。从文献所载小农此类活动的花费情况看,应该是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项目之一。此外,小农接受国家授田的同时,也要承担诸多的国家义务,其主要者有:田租(如粟米、刍藁、布帛)、赋税(如算赋、口赋)、力役(如徭役、兵役、杂役),等等。与此相关的各项活动,也是当时小农日常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另外,各种文献资料表明,战国秦汉的小农生产,已在某种程度上参与市场交易活动。⒂虽然小农参与的市场,基本上限于“初级市场”,但市场原因对小农日常社会交往活动的渗透,则是可以肯定的。

上述小农阶层的普遍存在,构成了秦汉中央集权国家的最广泛的根本基石。

三、战国秦汉之际小农与国家间的共生互动关系

如前所述,战国秦汉之际“五口百亩之家”个体小农阶层的形成,是集权国家制度选择的结果;而小农阶层的广泛存在,则构成了秦汉中央集权国家的根本基石。国家政权与个体小农之间的直接互动,形成两者既相互依赖又彼此对立的微妙共生关系,深刻影响了战国秦汉的传统社会结构。

1.国家农业政策的推行及小农与国家间“依附一”关系的确立

战国秦汉之际以“一夫百亩”为标准的国家授田制的推行,是小农生产方式形成的关键。这种以个体小农家庭为单位、以男耕女织“集约化生产”为主要经营形式的小农生产方式,是一种颇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生产模式。⒃其突出优点和致命缺点,几乎同时并存:

通常而言,以个体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的小农生产方式,可充分调动小农家庭生产的积极性,促其在有限耕地上投入更多劳力,从而有效提高单位面积的劳动生产率;另外,由于小农家庭的规模较小,与村社集体劳动相比,生产较为方便灵活;再加上“男耕女织”的经营模式,便于家庭生产单位稳定性与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因之具有顽强再生能力和延续能力。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以个体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生产模式,有其与生俱来的致命弱点:一方面,“一夫百亩”的生产规模,导致极低的产品积累率,不利于农民再生产能力的扩大;而由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和长周期性,容易遭受各种自然及人事因素的影响,小农生产抗风险能力弱,再生产过程容易中断。《汉书·食货志》引李悝所言“农夫所以常困”的结论,及贾谊上疏中提及小农“失时不雨,民且狼顾,岁恶不入,请卖爵子”的窘况,都是很好的例证。要保障小农生产的顺利进行,就需要国家政权为其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由此决定了国家政权在农业生产中的基本角色。

要维护小农生产的稳定性,首先要巩固国家授田制度,以维持小农与土地的稳定关系。因此,除确保国家授田外,还要定期核查疆界、及时调整人户与土地的关系、打击侵夺小农利益的豪强势力、抑止土地兼并,以巩固小农与土地的有效结合。而此类任务的完成,全赖国家权力的介入。出土文献所见,战国秦汉国家在授田标准、立户管理及土地疆界管理等方面,均有细致规定及措施,显示出国家对其农业管理职能的高度重视。⒄

维持小农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还需要国家直接介入农业生产活动之中,制定细致全面的生产管理措施,协调生产过程,推广新的技术及生产手段,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土地的人力物力投入。⒅国家对农业生产活动的直接介入和有效组织,是小农生产不可或缺的重要前提。

此外,由于小农生产本身的严重弱点,还需要国家提供有效的后备保障。特别是在应对水旱灾害、救助贫弱群体、加强社会保障等方面,采取各种扶持救助措施,以帮助小农救灾抗灾,恢复生产及再生产能力。屡见于战国文献及《汉书》历代帝纪中的“贷民”“振困”、减免租赋、假田公田、贷民种食等方面的记载,均体现了国家对小农生产救助及保护职能。

小农社会中的国家权力,通常要集四种角色于一身,不但是“农业政策制定者”和“农业行政管理者”,同时更是“农业生产活动组织者”及“小农生产者保护人”。⒆由此造成小农对国家政权的直接依赖,国家成为小农的人,小农则成为国家的依附者,最终促成了小农与国家问的“—依附”关系的确立。

2.居民管制措施的强化及小农与国家间“服从—管制”关系的形成

战国秦汉国家对小农生产方式的青睐,不但有经济军事方面的考虑,更有维护集权统治的考虑。通过“编户齐民”制度的推行,国家确立了对居民的“垂直控制”体系,以最大限度保障国家的集权统治。因此,国家居民管制措施的强化,对小农与国家的关系走向,产生了强烈影响。

严格户籍制度,是强化居民管制的重要手段。户籍是实施居民管制的基本依据,为战国秦汉国家所严格控制。《商君书·境内》:“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着,死者削。”据睡虎地出土秦律记载,秦代居民户籍登记的基本项目,包括名、事、里及爵等内容。⒇而根据张家山汉律,汉代居民户籍登记项目更为细致,包括民田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等;相关户籍资料,均要“谨副上县廷”,并严格封存,不许擅自增减;每年八月定期核查;居民的人口、田宅、奴婢、财物等情况的变动,要及时报告乡部啬夫并经过批准,违者要追究当事人和负责官吏的法律责任。[21]《秦律》规定,居民不能随意徙居,徙居者要经过官府更籍的手续,才能够获得承认。[22]《汉律》规定,如果有不服从身份管理,逃亡或避役等行为,则要追究责任。[23]这些严格的“编户”措施的推行,大大强化了国家对居民的管制能力。

为了更有效地控制居民,国家还彻底改造村社关系,建立以“里”为单位的基层居民组织,里设里正(里典)、啬夫等职,进行直接管理。《管子·立政》对战国“里”中管理情况,有详细记载:

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皆有长焉。筑障塞匿,一道路,博出入,审闾闱,慎筅键,筅藏于里尉。置闾有司,以时开闭。闾有司观出入者,以复于里尉。凡出入不时,衣服不中,圈属群徒,不顺于常者,闾有司见之,复无时。

汉代里中的管制情况,张家山出土汉律《户律》规定:

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口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钥,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其献酒及乘置乘传,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皆得行。不从律,罚金二两。

具体措施如此一致,可见制度延续性非常明显。这种“比地为伍”,以“什伍”编制为基础,人口控制与土地控制相衔接,可将属于国家“正籍”的普通编户民,牢牢掌控在国家手中;同时强化里中吏、典的管理职责,改造原有村社关系,实施乡里居民集体控制,无疑加强了国家对居民日常社会的强力控制。最终形成了小农与国家的“服从——管制”关系,并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双方的“直接对立”。

四、集权国家复杂政治生态的影响及小农与国家关系的变异

如前所述,战国秦汉之际小农与国家的共生互动关系,是若干制度及政策性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另一方面,中央集权国家内的复杂政治生态,必然会影响到国家制度及政策的现实运行过程,由此造成一系列严重后果,最终埋下了导致双方共生互动关系变异的隐患。

1.土地兼并与授田制度的破坏

小农与国家共生互动关系的变异,首先从授田制度的破坏开始。授田制度的推行,是维系国家与小农关系的基石。就制度设计而言,国家按照“一夫百亩”标准,授田与民,将土地和小家庭农民紧密结合起来,的确适应了农业生产变革的要求。但这种立户授田、以人比地的做法,要求国家掌握大量的耕地,并根据人户立废情况及时调整,才能保持授田与立户的动态平衡。由于居民人户状况与国有耕地面积的变动并不完全一致。制度推行日久,“立户”与“授田”的矛盾,也日益显现。从张家山出土汉律看,授田不足及无田可授的现象,汉初即已普遍存在,国家不得不采取某些变通措施来加以勉强维持。

在这种背景下,集权国家复杂政治生态对国家授田制所造成的破坏,往往是致命的。以西汉为例,国家一方面严厉打击民间豪强势力,防止豪强控制小农;另一方面,却培养出了大量体制内政治权贵势力。国家不但给予政治权贵们各种特权,也从未认真限制他们的土地兼并行为。许多权贵大规模买卖田宅土地,汉丞相萧何曾“强买贱买民田宅数千人”(《汉书·萧何传》);武帝时,丞相田虫分“治宅甲诸第,田园极膏腴”,将军灌夫“家累数千万……波池田园,宗族宾客为权利,横颖川。”(《汉书·窦田灌韩传》),等等。而西汉皇帝赏赐宗室、权臣大量土地的做法,也是很常见的。日益严重的土地兼并,造成大量小农失地和土地向私人权贵的集中,国家可控耕地也日渐减少,最终出现了“富者田联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汉书·食货志》董仲舒语)的现象。这种破坏对于授田制来说,几乎是致命的。小农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稳定的生活来源,被迫大量破产与逃亡;国家也失去了稳定的财政来源及可动员的人力资源,统治基础受到极大削弱,最终导致国家与小农间直接联系的断裂,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西汉后期,国家集权能力日削,国有土地日蹙,小农大量破产流亡,授田制已无法维系,国家的政治危机也最终爆发。

2.国家财经政策的诱导

小农与国家关系变异,通常还与国家的某些现实性财经政策的诱导有关。为了解决现实财政困局,西汉政府推行“入粟拜爵”的政策,允许居民人粟入钱得爵,而且允许民爵买卖。从短期效果看,这对于缓解政府财政危机,有所助益;但其长期后果,却极危险。因为汉律规定,爵在“五大夫”以上者可“复其身”(享有免除徭役的特权)。“入粟拜爵”措施推行后,大量享免役特权的居民的出现,导致国家可以承担徭役兵役的劳力日少,最终出现“民多买复及五大夫、千夫,征发之士益鲜。”(《汉书·食货志》)的状况。进而造成国家直属小农负担的不断加重,严重影响了小农的日常生产生活。

再以商业政策为例。由于商业对国家集权体制和小农生产的双重潜在威胁,秦汉国家政策取向上,往往要刻意强调“抑商”。但实际操作中,非但不能“抑商”,最终却出现晁错所言“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的反常现象。究其原因,国家的某些财政经济政策,难辞其咎。

前已指出,小农生产与市场经济具有某种内在关联:不但其日常生产生活的某些需要,如盐、铁农具等,通常要借助市场交易行为来实现;而政府出于方便行政的考虑,推行的某些财政税收营私,也往往刺激小农将其产品投入市场获取货币收入。如,汉律规定,不仅小农承担的算赋、口赋,通常是以“钱”来结算;国家对某些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也要收取货币罚金;就连小农上交给政府的粟米、刍藁之类的实物负担,也需要部分折合成货币单位来收缴。[24]些规定,虽方便国家行政,实质却强化了小农对市场的依赖程度,客观上为商贾盘剥小农提供了某些便利条件。因此,国家的“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当具”要求,必然会导致小农“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汉书·食货志》)困局的出现。这表明,在小农参与市场过程中,农产品供求关系并非全由市场经济因素决定的,国家政策因素所起的负面作用,似乎更为关键。更有甚者,即便国家出于良好愿望,采取了某些减轻商人对小农盘剥的措施,如汉武帝时的盐铁官营,最终结果也往往与初衷相违,而造成对小农的新盘剥。《汉书·食货志》:“郡国多不便县官作盐铁,器苦恶,贾贵,或强令民买之”,就是很好的例证。

3.管理成本加大与执行中的“政策变形”

小农与国家直接关系的正常维系,不但要依赖集权国家的系统制度建设,同样也要依赖国家的强大控制及管理能力。作为战时政策的产物,小农与国家问共生互动关系的确立,在制度初创时期,大大提高了小农生产效率和国家中央集权能力,对于维护中央集权和应对“耕战”压力下严峻挑战,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小农生产的严重分散性和高度依赖性,也给国家带来了极其繁重的组织及管理任务,进而对国家行政能力提出了严峻考验。在“大地域”集权国家的背景下,国家的集权化程度越强,其对小农社会的渗透就越深;而国家所要承担的管理职责和任务也就越繁重;相应地,国家的官吏层级也日渐复杂,其行政环节也就越多,行政效率也就越低,导致制度及政策变形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再加上,抽象的国家利益往往抵不过官吏个人利害得失的考虑,由此滋生出官吏执行国家政策不力,营私结党,假公济私,超强盘剥小农等严重问题,这对于小农与国家问脆弱共生关系的维持,无疑是雪上加霜。

此种现象,在汉代已相当普遍,其关键即在吏治问题。

此方面最有代表性的言论,见于《汉书·鲍宣传》:

凡民有七亡:阴阳不和,水旱为灾,一亡也;县官重责更赋租税,二亡也;贪吏并公,受取不已,三亡也;豪强大姓,蚕食亡厌,四亡也;苛吏徭役,失农桑时,五亡也;部落鼓鸣,男女遮列,六亡也;盗贼劫掠,取民财物,七亡也。七亡尚可,又有七死:酷吏殴杀,一死也;治狱深刻,二死也;怨陷无辜,三死也;盗贼横发,四死也;冤仇相残,五死也;岁恶饥饿,六死也;时气疾疫,七死也。民有七亡而无一得,欲望国安,诚难;民有七死而无一生,欲望刑措,诚难。此非公卿、守、相贪残成化之所致邪?

其中所列情形,显示汉代小农生存处境之恶劣,让人触目惊心。但仔细分析鲍宣所举各条,“七亡”、“七死”之中,各有三项与官吏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其余各项,虽具体原因不一,但也均与官吏执行国家政策不力有关。鲍宣将小农破产的最终原因,归结为官员“贪残化成”,真可谓一针见血!

小农与国家的共生互动关系,是我们理解中国传统社会变迁的一把钥匙。对战国秦汉之际小农与国家关系的考察表明:小农经济的产生,以及小农与国家间直接的共生互动关系的确立,是中国古代国家集权化进程制度选择的必然结果。小农阶层的繁荣,构成秦汉中央集权国家的根本基石;而集权国家对小农生活的全面介入,是小农经济得以维持的前提。但集权国家复杂政治生态的影响,又是小农经济招致破产的重要因缘之一。小农经济的全面破产之时,也就是集权国家统治基础彻底崩溃之日。小农与国家问共生互动关系,对中国传统社会的深远影响,于此可见一斑。 注释:

① 傅筑夫:《中国古代经济史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87页;赵俪生:《中国土地制度史论要》,载《赵俪生史学论著自选集》,山东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2页;杨宽:《战国史》(增订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56页。

② 赵锡元:《中国奴隶社会史述要》,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第244页。

③ 许倬云:《汉代农业:中国早期农业经济的形成》,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

④ 孙达人:《中国农民史论纲》,中央编译局出版社,第72—79页。

⑤ 黄中业:《战国变法运动》,吉林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45页;杨宽:《战国史》(增订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13页。

⑥ 张金光:《银雀山汉简中的官社经济体制》,《历史研究》2001年第5期。

⑦ 谢维扬:《周代家庭形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78页。

⑧ 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74页。

⑨ 《汉书·食货志》引晁错疏曰:“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

⑩ 《湖北江陵凤凰山西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4年第6期。

⑾[21]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户律》,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

⑿ 《湖北江陵凤凰山西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4年

第6期;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出土简犊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收入《古文字论集》,中华书局,1992年版。

⒀ 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增订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65页。

⒁ 《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轸式》,文物出版社。

⒂ 李根蟠:《从看小农经济与市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3期。

⒃ 孙达人:《中国农民变迁论》,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试给“五口百亩之家”一个新的评价》,《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1期。

⒄ 详参《银雀山汉墓竹简(壹)·守法守令十三篇》、青川木牍及《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有关法律条文。

⒅⒆ 详参于凯:《从战国农业政策看中国古代国家政权和小农之关系的确立》,《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4期。

⒇ 《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

[22] 《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问答》:“甲徙居,徙数谒吏,吏还,弗为更籍,今甲有耐、赀罪,问吏可(何)论?耐以上,当赀二甲。”

第3篇:秦汉时期的经济政策范文

一、秦汉商品经济发展的轨迹

中国的商品经济出现很早,历史悠久。迄至战国时代,各国的商品经济就已蓬勃兴起,处于凯歌进行之中,日益成为社会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秦汉时期的商品经济,在战国的基础上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空前发展,此为学术界所公认。但当时商品经济运行的轨迹,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却呈现出明显的经济曲线,经历了一个波浪起伏的发展历程,具体表现为四个阶段的发展演变。

(一)秦代商品经济有限发展阶段

秦自商鞅变法后,尽管实行“重农抑商”政策,但从云梦秦简来看,商品经济仍有一定的发展。首先,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已有明显进展。当时市场上出售的商品,既有农副产品,也有手工业产品。粮食买卖已为常见。如据秦简《法律问答》谓:“有禀菽、麦,当出未出,即出禾以当菽、麦,菽、麦贾(价)贱禾贵……”。又《司空律》:“繫城旦舂,公食当责者,石卅钱”①。表明其时市场上的粮价较低。牲畜、家禽也有买卖。如秦简《仓律》载:“猪、鸡之息子不用者,卖之”。简文中曾提到猪、羊之类的“小畜”,每头的价格约在“二百五十钱”左右。畜产品的肉、皮、筋、角、脂等,也成为商品。据《厩苑律》:当时国家拥有的牛马,如果死亡,可以出卖其肉。并规定:“其大厩、中厩、宫马牛也,以其筋、革、角及其贾(价)钱效,其人诣其官,其乘服公马牛,亡马者而死县,县诊杂买(卖)其肉,即人其筋、革、角及索人其贾(价)钱”②。

市场上除农副产品外,还有各种手工业品出售。云梦秦简中多处说到有关丝、帛、布和衣服方面的买卖。如《法律问答》载:“甲盗钱以买丝……”,“今盗甲衣,卖,以买布而得……”。又《金布律》载:“为*[巾+蒙去草头]布一,用枲三斤。为褐以禀衣;大褐一,用枲十八斤,直(值)六十钱;中褐一,用枲十四斤,直(值)四十六钱;小褐一,用枲十一斤,直(值)卅六钱”③。这里提到的买丝、买布及一件褐值多少钱,显然是通过市场买卖获得的。除衣着外,一些日常器物如铁器、铜器、瓦器、车辆等,也是商品之列。如《金布律》:“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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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②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③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金及铁器人以为铜。都官输大内,内受买(卖)之……”。当时大内对这些器物,可以变卖。《司空律》规定:“城旦舂毁折瓦器、铁器、木器、为大车折輮,辄笞之。值一钱,笞十;值廿钱以上,熟笞之。”是知,这类器物也都是有市价的商品。其中有不少是来自宫手工业产品。

此外,货币经济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秦简律文中提到钱币的地方很多。当时除了商品交换普遍以货币为中介以外,雇工的工价,也通常以货币为支付手段。如《司空律》:“或赎迁,欲人钱者,日八钱。…‘有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人其赏(偿),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当时有“赎迁”罪、或“居作”以劳役抵债者,每日工价为八钱。将雇工的工价量化为钱,不仅说明货币的广泛使用,也意味着劳动力商品化走向的形成。尤其值得注意者,凡奖惩或对罪犯判刑的轻重,也以货币之多少为衡量标准。例如:在军中能振作士气者,酌情奖给他钱或黄金;凡举报或捕获有功者,“当购二两”;凡官吏在清点物品时,数目有超过或不足者,以违职罪论处,根据责任大小罚以不同的钱币。不仅如此,而且当时对盗贼犯判刑的轻重,也是以其钱的多少为依据。如此等等。这方面的律文在《法律问答》中记得很清楚①。表明当时货币经济已发展到了一定的水平。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实行统一货币、统一度量衡,又修驰道、拆关塞等,应该说更加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推行“上农除末”政策,将商贾“谪戍”充边,严重限制了“末业”生产和商品流通。尤其是在统一六国的过程中,出于政治斗争需要,为加强对东方六国的控制,稳定统治秩序,大量迁徙豪商富人,“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把关东六国的大商人,大工商主和贵族迁到关中、陇西等地,割裂他们原有的地缘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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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系,剥夺他们的财产,大大地限制了关东地区私营工商业的发展。尽管关东六国的部分工商业主,如卓氏、程郑到迁徙之地后又重操旧业,然而这对被迁徙的数以万计的关东工商业者来说,毕竟是少数,而且卓氏、程郑也要经过重新创业的艰苦过程。对关东绝大多数的工商主来说,他们原有的资金和生产资料遭到冲击,无法进行正常的商品生产和交换,失去了发展的活力。所以,统一后的原东方六国,因受“迁豪”等政治干扰,商品经济发展受到阻碍。《史记·货殖列传》说:乌氏倮因畜牧致富,受到秦始皇所尊重,“倮比封君”;巴寡妇清以矿冶致富,受到秦始皇礼遇,“为筑女怀台”。对此类大畜牧主、大矿冶商在政策上和东方六国贵族不同。对这些人的优厚,是出自稳定少数民族的需要,同时也是个别现象。但就总体来说,统一后的秦朝,在“上农除末”政策下,有关私营工商业,特别是关东地区的商品经济发展仍是有限度的,至少可以说是不平衡的发展。所谓不平衡,就是原秦国本土的商品经济或许仍在发展,但关东各国的商品经济,却因政治原因而受到挫伤。

(二)西汉前期商品经济快速发展阶段

西汉立国之初,社会经济凋敝,“百业萧条”。为恢复生产,稳定统治秩序,汉高祖刘邦曾采取过“重农抑商”政策。但至惠帝、高后时,以“天下初定”为由,“弛商贾之律”①。这一政策,不仅改变了商贾的某些社会地位,而且也为商贾经济力量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在“无为而治”思想的指导下,对工商主的限制大大放宽。文帝之时,又“弛山泽之禁”②,对山林川泽实行开放经营,“纵民冶铁、煮盐”,放任私人对盐铁自由产、销。此后进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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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30《平准书》。

② 《汉书》卷4《文帝纪》。

关去塞”,开关梁,“任民周流”①。开放关塞,免征关税,对关市实行开放政策,允许边关自由贸易,采取各种措施便利商旅,以利各地物资交流。由于西汉前期,对工商业采取了宽松、优惠的政策,故当时的商品经济得到快速发展。

首先,出现了众多从事商品生产的专业户。汉初,允许民间煮盐、挖矿、开采银、铅、金等,只要向官府交纳一定的税收即可。如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载:“诸私为鹵盐,煮济、汉,及有私盐井煮者,税之,县官取一,主取五。采银租之,县官给橐,口十三斗为一石,口石县官税口口三斤。其口也,牢橐,石三钱。租其出金,税二钱。租卖穴者,十钱税一。采铁者五税一;其鼓销以为成器,有(又)五税一。采铅者十税一。釆金者租之,人日十五分铢二。民私采丹者租之,男子月六斤九两,女子四斤六两”②。当时在手工业部门,有大冶铁家,有煮盐家,有大矿冶主。他们煮盐、冶铁,开采银与铅、金、朱砂等专业生产。专事其他行业的还有制浆、作胃脯、贩脂以及从事酿造业、漆器业、铜器业、车船业、纺织业、屠宰业等,也都有相当的生产规模,其赢利可比“千乘之家”。在农业领域中,出现了一批专事田畜、从事商品生产的大户。如宣曲任氏,“力田畜”,“富者数世”。桥姚有“马千匹,牛倍之,羊万头,粟以万钟计”③。同时在安邑、燕、秦、常山、陈、夏、齐、鲁、渭川、蜀、江陵各地,还有许多种植桑麻、漆、卮茜等的专业户;有种植粮食、蔬菜、枣、栗、橘等的专业户,也有经营渔业、林业生产的专业户。所有这些,都为城乡市场提供了必要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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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4《文帝纪》;《汉书》卷49《爰盎晁错传》。

② 《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

③ 《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其二,商品市场兴旺,商品种类增多。西汉前期,城市蓬勃发展,其中京师长安,既是政治、文化中心,又是全国的商业贸易中心。其规模之大,超过罗马三倍以上。城内除宫殿区外,有商业区、手工业作坊等。长安九市,每个市有各种肆店,按商品种类排列,称为“列肆”或“市列”。班固《两都赋》称:长安:“九市开场,货别隧分,人不得顾,车不得旋”,市场呈现出一派繁荣景象。当时还有许多地区性商业城市。不仅形成了许多商业大市场,而且市场上的商品种类很多。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列举了各式各样的商品,包括日常生活、生产资料,各地方物、特产和奢侈品等,许多商品在市场上几乎皆可买到,市场交易频繁。

再者,涌现出了许多富商大贾。当时不少人工商兼营,靠经营冶铁、煮盐等,“财累万金”。他们或“大鼓铸”,又“通商贾之利”,富至巨万。或役使奴仆,“使之逐渔盐商贾之利”,“起数千万”①。此外,还有一批囤积商、贩运商和高利贷商人。例如:宣曲任氏,不仅“力田”从事农业商品生产,而且趁战乱之机,“独窖仓粟”,囤积粮食高价出卖,成为巨万富商。洛阳师史是个贩运商人,他“转轂以百数,贾郡国,无所不至”,财富积累到七千万。无盐氏是一个“其息十倍”,“富埒关中”②的高利贷商人。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重点介绍的巨富中,有产业家、商业家,也有子钱家。这些富商大贾,俨然是商业资本的化身。西汉前期百万之家的商人很多,反映了当时商业资本的大量存在。

由于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使当时的经济结构、生产形式和某些传统观念等,随之发生变化,而冲击最大的为广大农村,这就是商人兼并农民问题严重,“背本趋末”者多。晁错说:一个五口之家的农民,两个劳动力,耕田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夏秋冬,四时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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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②《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五日休息。除去国家的赋敛开支,还要受商人的中间剥削等,使得他们只好“卖田宅,鬻于孙”,到处流亡①。又由于“农不如工,工不如商”。所以,他们或为了生存,或为了求利,纷纷以末补农,甚至弃农经商,离开农业生产第一线。小农的分化破产,直接影响着国家的赋役来源和社会秩序,故贾谊提出要“殴民而归之农,皆著于本”。但这并未收到应有的效果。可见,西汉前期社会经济富庶的背后也掩盖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三)西汉中后期商品经济曲折发展阶段

汉武帝即位后,由于“外事四夷”,长期战争,国家财政陷于窘困。但在这个非常时期,富商大贾趁机大发国难之财。他们或“积贮倍息”,“以利相倾”;或“财累万金”,“不佐国家之急”。因此,汉武帝为了从财政上支持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巩固和发展,对私营工商业,尤其是富商大贾采取了限制、打击的政策。首先是收归货币铸造权,“悉禁郡国无铸钱”,由中央统一更铸“五铢钱”通行全国,以控制金融市场,稳定财政收入。接着,实行盐铁官营,在大司农下设盐铁官,由国家直接经办盐、铁的产销。又“初榷酒酤”,由政府酿造、专卖。还置均输、平准,将政府所需和控制的物品,从社会流通过程中划分出来掌握在官府手中,使官府既可控制从中央到地方的物资和运输,又可随时调节和平抑市场物价,将工商业纳入国家经济的发展轨道。使富商大贾“无所牟利”,堵塞他们从商品流通过程中牟取暴利的渠道。此外,汉武帝还相继推行算缗、告缗令。所谓“算缗”,实际上是对工商主所征课的一种特殊性税收。它规定:“诸贾人末作贳贷买卖,居邑贮积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一算;诸作有租及铸,率缗钱四千一算。”还对商贾的轺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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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卷24《食货志》。

船只加倍出算。如果“匿不自占,占不悉,戍边一岁,没入绢钱。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①。这道“算缗令”下达后,大工商主们并未听令守法,他们“皆争匿财”,“终莫分财佐县官”。于是又颁布“告缗令”,由杨可主持其事。史称:“杨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氐皆遇告”。“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也如之”②,使得中家以上的商贾大都破产,而政府却充实了财政、“用益饶矣”。

汉武帝这种强化官营,打击、限制私营工商业的政策,使西汉前期腾跃发展起来的商品经济,受到了很大障碍。这时,富商大贾在政治上受到沉重打击,不仅剥夺了他们大多数人的“为吏’’之权,而且“发天下七科谪”③,将商贾谪发充边。在经济上,富商大贾的资本被剥夺。所谓“笼天下盐铁之利,以排富商大贾”④。于算缗、告缗运动中,商贾们拥有的赀财、奴婢、田宅等统统被政府没收而破产,商贾牟利的渠道被堵塞了。当时,将一些有关国计民生的工商业收归官营,由政府控制生产和销售,私营工商业的经济根基被挖掉,这必然限制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故一度富商大贾明显衰落,私营商品经济落人到了一个间歇期。

至于官营工商业在当时乃占了主导地位,官府垄断了全国最重要的商业活动。从汉武帝开始设立的盐官、铁官、均输官、平准官之类,一直延缓到西汉后期。史称:“内修桓管之术,总一盐铁,通山川之利而万物殖”①。“尽笼天下之货物”,“而天下用饶”⑥。表明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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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24《食货志》。

② 《汉书》卷24《食货志》。

③ 《汉书》卷6《武帝纪》。

④ 《盐铁论·轻重篇》。

⑤ 《盐铁论·轻重篇》。

⑥ 《汉书》卷24《食货志》。

营工商业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另一方面,由于官营商业具有垄断性、强制性,商品的来源不计成本等,所以它往往给社会生活、生产带来许多弊端。因此,当汉武帝还在位之时,推行盐铁官营政策就遇到了一定的阻力。董仲舒就曾上书要求“盐铁皆归于民”,认为官府不宜“与民争利”①。斗争相当激烈。故到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出现了“盐铁会议”的大辩论。

由于商品经济与地主制经济有必然的联系,商品经济有其自身发展的规律。加之昭、宣二帝以后,打击私商的政策有所松动。故到后来,私营工商业的元气又逐渐恢复,并随之出现了一批新的富商大贾。如《汉书·货殖传》说:“京师富人杜陵樊嘉,茂陵挚网,平陵如氏、苴氏,长安丹,王君房,鼓樊少翁,王孙大卿,为天下高訾。樊嘉五千万,其余皆巨万矣”。尤当指出的是,当时的手工业和商业,都呈现出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首先引人注目的是一些大工商主,为了求得生存和发展,他们逐渐勾结在朝官僚、依仗政治权势,牟取暴利。如成都的罗裒,开初坐贾京师,又往来于巴蜀经商,“数年间致千余万”。他将钱的一半贿赂曲阳侯王根和定陵侯淳于长,“依其权力,赊贷郡国,人莫敢负”。又“擅盐井之利,其年所得自倍”。至成、哀间,竟然成为“訾至巨万”②的大富商。这说明罗裒是一个“赊贷郡国”的高利贷者,又是“擅盐井之利”的大工商主。他的发财致富,显然是依仗官僚的权势而获得的。这与过去的自由商人发生了明显变化。

与此同时,官僚地主兼营工商业的情况逐渐增多。据载:元帝时,“诸曹侍中以上”的官吏,往往“私贩卖,与民争利”③。官僚张安世的“夫人自纺绩,家僮七百人,皆手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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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24《食货志》。

② 《汉书》卷91《货殖传》。

③ 《汉书》卷72《贡禹传》。

事,内治产业,累积纤微,是以能殖其货,富于大将军(霍)光”①。这种事例不少。甚至成帝时的丞相张禹,也“内殖财货”,富而“买田至四百顷”②。他们采用“以末致财,用本守之”的办法,通过经商发了财后,又将资本投放土地,进行土地兼并。

此外,西汉后期国家对盐铁、酒类的专营也有所冲破。当时不仅停止了酒的专营;而且盐铁的官营也在动摇之中。元帝时一度罢盐铁官,三年后才又恢复,实际上官营开始难以维持。如前面说的罗裒,依仗政治权势,“擅盐井之利”。又元、成间,平当“使行流民幽州,举奏刺史二千石劳保有意者,言勃海盐池可且必勿禁,以救民急,所过见称”。汉王朝不得不批准他这样做,而且在派出行使的十一人中,评以为“最”③。这种情况和汉武帝之时大不一样了。

(四)东汉时期商品经济持续发展阶段

东汉政权是在地主豪强支持下建立起来的。这个统治集团中有很多地主豪商。刘秀本人就是一个曾经“卖谷于宛”④的商人地主。刘秀母舅樊宏,“世善农稼,好货殖”⑤。其妹夫李通“世以货殖著姓”⑥。吴汉乃曾“以贩马为业,往来燕、蓟间”⑦。由于他们和商人有密切联系,加之当时以“柔道”为治国方针。因此,东汉统治者一开始就对工商业采取了放任、保护政策。主要表现在:当时商人的社会地位不受限制。在法律上,再没有西汉初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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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59《张汤传》。

② 《汉书》卷81《张禹传》。

③ 《汉书《卷71《平当传》。

④ 《后汉书》卷l《光武帝纪》。

⑤ 《后汉书》卷32《樊宏传》。

⑥ 《后汉书》卷15《李通传》。

⑦ 《后汉书》卷18《吴汉传》。

种“贱商’’的规定了,也未有过“抑商’’问题,官僚、地主和商人“三位一体”得到了合法存在。同时,自和帝后,“罢盐铁之禁,纵民煮铸”①,正式废除了盐铁官营政策,从此,一直到东汉末年几乎未曾有过大的变化。再就是取消酒类官营,除灾歉之年外,一般听任民间私营酿酒业的产销。

东汉的工商业政策,是秦汉社会的又一次重大转折。由于当时政策比较放任和宽松,故商品经济并非“萎缩”,而是仍在持续向前发展。主要表现在:

东汉一朝,从事商业活动的人甚多。时人王符说:“今举俗舍本农,趋商贾,牛马车舆,填塞道路,游手为巧,充盈都邑。务本者少,浮食者众,‘商邑翼翼,四方是极”②。又云:“今察洛阳,资末业者什于农夫,虚伪浮手什于末业……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类皆如此”③。当时商业活动极为频繁,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上经销的商品种类,除主要的粮食、盐铁、牲畜外,还有冠带巾袍、邛杖枸酱、锦缯金银、舟车机杼之类。尤其是新开发的商品比西汉为多。如全铁农具、齿轮车轴、百炼钢刀、笔墨纸张等。各种生产、生活资料和奢侈品充斥市场。人们与市场建立了更为广泛的联系。

商人地主化的倾向东汉时更为明显。当时商人的经济实力很大,既经营商业,又有大批的土地和劳动力。这正如仲长统所说:“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船车贾贩,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④。商业资本和土地紧密结合,许多人通过经商发财后,大量兼并土地,成为既是商人又是地主,一身二任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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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卷4《和帝纪》。

② 王符:《潜夫论·浮侈篇》。

③ 《后汉书》卷49《王符传》。

④ 《后汉书》卷49《仲长统传》。

高利贷资本继续得到发展。当时有个折国的商人,其家“增益产业”,靠经营高利贷“殖财日久”,有钱二亿,家僮八百①。还有的商人高利贷者,家财达“数十亿”之多。每当政府经济困缺时,也往往向他们借贷资财,“以供国用”。这些商人高利贷者,由于资本雄厚,连中家子弟(中等地主),也得为其做掮客或中保,而受到役使。所以桓谭说:“今富商大贾,多放钱贷,中家子弟为之保役,趋走与臣仆等勤,收税与封君比入”②。他们拥有惊人的财产,过着极为奢侈的生活,“妖童美妾,填乎绮室,倡讴伎乐,列乎深堂”③,无耻之极。

东汉商品经济的发展,还表现在对外贸易颇为频繁。由于边关政策放松,东汉对周边各族及海外贸易得到了发展。关于民族贸易方面,不仅同东、北边的匈奴、鲜卑等少数民族“合市”,而且与于阗、焉耆、龟兹、鄯善等西域各地的贸易日益密切。《后汉书·西域传》说:“立屯田于膏腴之野,列邮置于要害之路。驰命走群,不绝于时月,商胡贩客日款于塞下”。经营范围,主要是少数民族用牛、马及皮毛换取中原地区的铁器、丝绸。至于东汉与大秦、天竺、掸国、倭国的联系也扩大了。东南的会稽、交趾,西南的永昌、益州已成为对外贸易的重要港口或基地。汉廷同国外的贸易范围,主要是用金银、丝绸等换取贵族所需的象牙、犀角、香料等奢侈品。当时“交通外国”,是为了“广求异物”④。

此外,在商品经济的影响下,东汉朝野逐利之风更加流行。当时,拜金求利的情况相当普遍。求富经商、赚取金钱成为人们追求的最高目标,“利”成为决定人们行为方式的最终力量。“学以致仕”、读书为贵的观念受到冲击。在有的人看来,“文籍虽满腹,不如一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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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卷82《折象传》。

② 《后汉书》卷28《桓谭传》。

③ 《后汉书》卷49《仲长统传》。

④ 《后汉书》卷34《梁冀传》。

钱”①了,社会上出现了一股经商潮,就连万乘之尊的皇帝,也以逐“末”为尚。如汉灵帝于光和四年(公元181年),“作列肆于后宫,使诸采女贩卖,更相盗窃争斗”②。皇帝在后宫开设“列肆”命诸宫女自相贩卖经商,这已是相当典型了。所以,《晋书·江统传》说:“秦汉以来,风俗转薄,公侯之尊,莫不殖园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

大量史实表明,东汉时期尽管实物货币一度抬头,但铜钱并未退出流通领域,国家财政收支、民间贸易仍流通着金属货币。从东汉繁荣的市场及商品交换、商业形态发达的现象看,没有相辅相成的货币经济是很难设想的。事实上,东汉的商品经济在西汉基础上仍在向前发展,并逐渐被纳入封建地主制经济的轨道,更加成为地主制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时,可以说封建经济的体系进一步得到了确立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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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卷80《赵壹传》。

② 《后汉书》卷8《灵帝纪》。

二、秦汉商品经济发展的程度

随着封建地主制的确立与形成,秦汉时期的商品经济已有很大发展。对此,学术界的看法基本上一致。但是,对其发展的性质和程度,在认识上则大相径庭。有学者认为:当时商品经济有突出发展,产生了资本主义萌芽。这表现为形成了全国统一市场,自然经济已经解体,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有平均利润率,出现了以产业资本家为主体的新兴资产阶级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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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邓福秋:《西汉前期的商业经济区与全国统一市场》,《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4期;《西汉前期的市场经济和我国历史上的资本主义萌芽问题》,《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4期。

但更有学者认为:秦汉商品经济虽然比先秦发达,但充其量是简单商品经济。农业、手工业中的商品生产只能充当自然经济的“婢女”。不同意所谓的“资本主义萌芽”说。他们指出:对秦汉商品经济的发展,不宜估计过高,这时的商品经济只是自然经济的附庸和补充①。

秦汉时期,商品经济发展的水平和程度究竟如何?对之应做何等评估?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综观史实考之,我们认为:秦汉时期的商品经济和先秦相比,确实有了很大的发展。其发展的主要表征,大致可归纳为如下数端:

首先是商品交换显著加强。

商品经济发达与否,这和商品流通有密切联系。春秋战国时期,各地之间已有较多的商业交往。当时的商人“服牛轺车,以周四方”②,不同地方的物资,确实得到了一定幅度的流通。但由于受历史和自然地理条件的制约,其时的商贸往来主要限于中原地区。

时至秦汉,随着国家统一、关梁开放、交通开辟,使各地区之间的商品交换更加增多,市场广度空前扩大。当时商人的活动地域遍及全国各个经济区。除主要集中在黄河流域的关中、三河、燕赵、齐鲁等地区外;淮河、长江流域及其以南的广大地区同样是商人周流所及之处;周边少数民族地区和邻国之间也有汉商的贸易往来。当时富商大贾可以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③。由于东南西北中的产品结构各具特色,因而各地商品出现了全国范围的流动。其表现是:北方向南运的商品,主要有马、牛、羊、毡、毯、裘皮、筋角等;南方向北方运的商品,有犀角、象牙、翡翠、碡瑁、珠玑、楠梓、黄金、锡、铝、丹砂等;东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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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叶茂:《传统市场与市场经济研究述评》,《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4期。

② 《管子·小匡篇》。

③ 《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西运的商品,主要有鱼类、海盐、油漆、蚕丝等;西方向东运的商品,有竹木、旄牛、玉石等;经济比较发达的中原地区,乃将本地的农业、手工业产品输出,贩回外地的方物、特产。至于周边各族如西域、匈奴、羌人输入内地的商品,有名马、骡、驴、骆驼、毡裘、狐皮等;内地输出的商品,则主要是铁器和丝绸等。可见,秦汉时期,各地商品流通的地域范围明显扩大。

商品交换的主体,除商人外,广大“编户齐民”,特别是小农与市场的联系更为普遍。主要体现在:一是农村市场大量出现;二是流通成为小农实现再生产的必要环节,也是他们进行经济运作的必然要求;三是豪商、高利贷者插足小农的再生产过程。这方面有大量文献记载可证,于此暂可从略。

特别要指出的是,秦汉时期,商业形态多样,商品流通渠道亦有了很大拓展。当时的商业,就其性质来说,既有官营,也有私营。如:秦有“官府市”,官府常将剩余物资或淘汰的旧物等在市场上零售①。汉初也然,如据《二年律令·金布律》称:“县官器敝不可缮者,卖之”。又规定:“官为作务,市受租,质钱,皆为缸,封以令……”。手工业产品出卖的钱,必须“辄人钱缸中”②。到汉武帝时官府从事的商业活动更有发展。“盐铁官营”,“平准”、“均输”就是例证。官府不仅直接进行盐、铁的产销,还策划贩运业与囤积商业。尽管官营商业是国家操办的,其出发点和私营商业有所不同,它不是完全为了牟利。但其商业形态或商品流通方式是大体近似的。就是说,不论官营商业抑或私营商业,实际上大都存在着直销、贩运、列肆或肆店等商品流通渠道。大量史实表明:汉时既存在自产直销的商业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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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② 《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

活动,更有利用地区差价,贩贱卖贵的贩运商业;在全国各城市还有为数众多的肆店零售商业。这各种商业形态的发展,都为商品交换,互通有无,大开绿灯,提供了方便。

秦汉时期,不仅商品交换的空间扩大,人们与市场的联系普遍,商业形态多样,而且商品流通量也比较大。据《史记·货殖列传》及有关汉简记载,当时商业行业不下二三十个,商品种类多达三百种以上,而营业额也动辄以百、上千乃至万数为计。在“通邑大都”,一年出售“醯酱千瓨,浆千甔,屠牛羊彘千皮,贩谷粜千钟……此亦比千乘之家”①。可见,当时商品流通量相当之大。所有这些都是秦汉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体现之一,我们对此确乎不容忽视。

其次是都会市场呈现繁荣。

市场的发育水平是衡量商品经济发展程度的又一重要标志。春秋战国时期,在商品交换的基础上,已经出现了一些稍大的市场。如齐国的都城临淄有“大市”、“中市”、“右市”,燕国的易都有“左市”②等。这些都会市场,虽然可以解决民间物资匮乏、促进货物流通、增加国家的市税收入等多种功能,但其规模和发育水平,却不可和汉代相比。

秦汉时期,随着人口增多,城市发展,交换频繁,各级市场蓬勃兴起。从京畿到郡国涌现了多层级市场,还出现了一些规模甚大的都会市场。例如:

西京长安,自高祖定都后,成为政治、文化中心,又是全国的商贸中心。全城共有12个门道,每个门道可容纳4辆大车并行,城内街道纵横交错,有八街、九陌之称。人口达24万以上。长安城区商、业市场日益发展,出现了“九市”。如据记载:当时“长安城中,经纬各长三十二里十八步,地九百七十二顷,八街九陌,三宫九府,三庙、十二门,九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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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② 裘锡奎:《战国文字中的市》,《考古学报》1980年第3期。

十六桥”。又云:“长安有九市,各方二百六十六步,六市在道西,三市在道东,凡四里为市”①。东京洛阳,位居中原,“超大河,跨北岳”,处要冲之地。自光武帝在此建都后,规模扩大,南北长约九里,东西宽约六里。据载:“洛阳二十四街,街一亭,十二城门,门一亭”②。又云:洛阳有三市,“金市在大城西,南市在大城南,马市在大城东”③。长安、洛阳这样的京畿市场,既是全国的商贸中心,又是著名的国际性都市,商品琳琅满目,来自各地的商人众多,不少国际商贾云集于此。热闹非凡,呈现出一派繁荣。故班固《两都赋》和张衡的《西京赋》对长安的繁华,都有生动的描写。不仅市场熙熙攘攘,人口拥挤,所谓“人不得顾,车不得旋”,而且各色商品,“求者不匮”。至于洛阳,“东贾齐鲁,南贾梁楚”④,牛马车舆,填塞道路,资末业多,市场也是相当繁荣的。

除京城长安、洛阳外,区域性的都会市场,同样得到了蓬勃发展,当时全国各地涌现了十余座卓然不凡的天下名都。其中最主要的有临淄、邯郸、宛城、成都等。临淄在战国时代就声闻远近。据称:“临淄之中七万。……临淄甚富而实,其民无不吹竽鼓瑟,击筑弹琴,斗鸡走犬,六博蹹鞠者。临淄之途,车毂击,人肩摩,连衽成帷,举袂成幕,挥汗成雨。家敦而富,志高而扬”⑤。西汉前期,人口已达10万户,多于京师长安;商品交换频繁,仅市租收入竟达千金。主父偃称:“齐临淄十万户,市租千金,人众殷富,巨于长安,此非天子亲弟爱子不得王此”⑥。邯郸地理位置重要。《盐铁论·通有篇》说:它“纂四通神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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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三辅黄图》及《汉宫阙疏》。

②  蔡質:《汉仪》。

③ 《太平御览》卷191陆机《洛阳记》。

④ 《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⑤ 《战国策·齐策》。

⑥ 《史记》卷52《齐悼王世家》;《汉书》卷58《高五王传》。

当天下之蹊”。战国时期,阳翟大贾吕不韦父子两代久居邯郸,“贩贱卖贵,家累千金”①。西汉时随着工商业迅猛发展,邯郸之地,“商贾错于路,诸侯交于道”②,成为中原重要的商业城市。宛城地处南阳盆地,物产丰富,又有水陆四通之便。司马迁《货殖列传》称其:“西通武关、郧关,东南受汉江淮,宛亦一都会也”。班固《地理士》有“南阳好商贾”之谓。桓宽更是将宛地商人置于周、齐、鲁之上。这里连城数十,人民众,积蓄多。工商业的发展使宛城跻身于天下名都之列。而成都,在秦时就“修整里阓,市张列肆,与咸阳同制”③。到了汉代,商业更加繁荣。左思《蜀都赋》称:这里“市廛所会,万商之渊。列隧百重,罗肆巨千,贿货山积,纤丽星繁”。市场欣欣向荣。要之,这些著名都会,往往成为区域性市场,是跨郡国的商贸场所,为各地商品对流提供了条件。许多富商大贾、贩运商人,为了“得其所欲”,追逐“货殖”,周流于这些市场经商,因此,呈现出比较兴盛的局面。正因此,故王莽时期,选定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为“:五都”,置五均司市师④。表明这“五都”,在全国经济发展中具有推动与核心作用。

诸多史实说明,秦汉的商业市场,特别是京畿、都会市场是比较发达的。尤当注视者:一是市场规划整齐。一般都设有闤、阓、隧、廛、市楼等建筑设施。二是市内的肆店林立。其中有酒肆⑤、屠肆、肉肆⑥、药肆⑦、书肆⑧,还有牛肆、马肆⑨革肆、帻肆、鱼肆、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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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85《吕不韦列传》。

② 《盐铁论·通有篇》。

③ 《华阳国志·蜀志》。

④ 《汉书》卷24《食货志》。

⑤ 《后汉书》卷52《崔窟传》。

⑥ 《太平御览》卷828资产部,“肆”条。

⑦ 《后汉书》卷83《逸民传》。

⑧ 《后汉书》卷82《蓟子训传》。

⑨ 扬雄:《法言·吾子篇》。

肆①等等,各肆有一定的布局。三是商品种类很多,分类排列。司马迁说:当时“通邑大都”有酒、醯酱、浆、马、牛、羊、彘、薪蒿、车船、竹木、漆器、铜器、素木铁器、筋角、丹砂、细布、文采、榻布、皮革、盐豉、鲐、鱟、枣、粟、旃席、佗果等②。还有犀角、象牙、碡瑁、珠玑、玉石等各种奢侈品和“养生送终之具”。从中各种生活、生产资料均可买到。四是交换频繁,商贾济济。很多商人腰缠万贯。如“临淄姓伟訾五十万”,“雒阳张长叔薛子仲訾亦十千万”③。商人们“东西南北,各用智巧”,目的是为了牟利。五是市内“都人士女,核服靓妆”,“喧哗鼎沸,则咙聒宇宙”④,“既庶且富,娱乐无疆”⑤,说明市场有娱乐场所。因此,秦汉政权为维持市场秩序,非常重视对商品质量、物价、度量衡、市税征收、市署、市籍和市场治安等方面的管理。这些市场管理立法的加强,可以说,体现了当时市场发展的文明程度。我们在讨论中,有人说,当时的市场是“虚假繁荣”。对此,诚乎还可商榷。

第三是货币流通量相对较大。

货币是实现商品交换的重要媒介,它在社会生活中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战国时代,金属货币已大量进入流通领域,当时各国都有自己通行的货币。秦始皇统一后,规定以黄金和铜钱为法定货币,汉代沿用其制,这有划时代的意义。

秦至西汉时期,黄金的流通范围较广,大量用于赏赐和馈赠等。据文献记载,从汉高祖至王莽时期,西汉对各级大臣、将吏共计赏赐黄金70余次,其中赏赐百斤以上者33次;赏赐千斤以上者1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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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太平御览》卷828资产部,“肆”条。

② 《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③ 《汉书》卷91《货殖传》。

④ 左思:《蜀都赋》,见《文选》,中华书局1977年版。

⑤ 班固:《两都赋》,见《文选》,中华书局1977年版。

例如:汉高祖时曾先后给田肯、叔孙通赐金“五百斤”①。高后八年(公元前180年)赐太尉周勃黄金5千斤②,赐丞相陈平2千斤,赐朱虚侯刘章、襄平侯刘通各千斤,赐刘揭千斤,赐灌婴千斤③。景帝前元三年(公元前177年),赐窦婴千斤④。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赐霍去病、卫青50万斤⑤。宣帝地节三年(公元前67年),赐广陵王千斤⑥,后来,又赐霍光前后7千斤⑦。成帝永始中,赐史丹数千金⑧。王莽始建国三年(公元11年)赐孝单于咸千斤⑨。至于黄金用于馈赠方面,数量在百斤、千斤者也多有记录。如:韩信赠漂母千金⑩。刘泽赠齐人田生2百斤⑾。周勃赠狱吏千金⑿。陈平赠绛侯5百斤⒀。韩安国赠田蚡5千金⒁,等等。不一一列举。据统计:西汉时期,仅皇帝赏赐的黄金数量有据可查的就达90万斤之多。约合今273.4吨⒂。王莽灭亡时,仅集中在宫廷中的黄金就有70万斤⒃。这些数目之大,令人惊叹!与此同时,西汉民间的黄金数额也不可胜计,在不同场合下用黄金表示价值的记载多有,流量亦大。故有“汉代多黄金”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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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l《高祖纪》;《汉书》卷43《叔孙通传》。

② 《汉书》卷3《高后纪》。

③ 《汉书》卷4《文帝纪》;《汉书》卷38《高五王传》;《汉书》卷4l《灌婴传》。

④ 《汉书》卷52《窦婴传》。

⑤ 《汉书》卷6《武帝纪》。

⑥ 《汉书》卷8《宣帝纪》。

⑦ 《汉书》卷68《霍光传》。

⑧ 《汉书》卷82《史丹传》。

⑨ 《汉书》卷94《匈奴传》。

⑩ 《汉书》卷34《韩信传》。

⑾ 《汉书》卷35《燕王刘泽传》。

⑿ 《汉书》卷40《周勃传》。

⒀ 《汉书》卷43《陆贾传》。

⒁ 《汉书》卷52

⒂ 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群联出版社1954年版,第70—71页。

⒃ 《汉书》卷99《王莽传》。

至于铜钱,西汉前期曾改制4次,武帝时期又改了5次,最后确定以“五铢钱’’为标准货币推行全国。汉武帝发行“五铢钱”的成功,是其强化中央集权的结果,也是商品价值形式或交换价值形式发展的产物。关于铜钱的发行量问题,自秦至西汉前期,史文简缺,难于稽考。但汉武帝收归铸币权后至平帝元始中期,全国统一铸造的五铢钱乃有个具体数据。如《汉书·食货志》载:“自孝武元狩五年,三官初铸五铢钱,至平帝元始中,成钱二百八十亿万余云”。在这120多年中,平均每年达二亿多,说明五铢钱的铸造量相当可观。由于铜钱较黄金使用方便,故在当时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得到广泛流通,普遍用于市场交易、雇值支付、贳贷借债、财富计量、赋税征收、财政收支等各个领域。实际上,五铢钱自武帝元狩五年(公元前118年)起到唐高祖武德四年(公元621年)止,七百多年间一直成为中国的主要货币。

秦汉时期的货币,在流通过程中尽管还存在一些障碍。但就总体来说,当时的货币无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远远超过战国时期。黄金和铜钱的货币职能显得很突出。它既是价值尺度、交换媒介,又是支付、贮藏手段。货币发行量之大,流通速度之快,在中国古代社会是空前的。这是当时以城市为中心的商品经济发达时期所特有的社会现象。它对加强各地的经济联系,促进整个国民经济体系的确立产生了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秦汉时期在商品交换、市场发育及货币流通等方面,都在战国的基础上有了快速的发展。秦汉商品经济取得如上发展的原因出之多个方面。其突出之点是:与社会消费需求的导向有关。消费需求,为商品生产提供了新的起点和动力,是推动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和国家的赋税也有关系。秦汉的赋税制度以税人为主,税产为辅,以货币为主,实物为辅。货币在赋税中占有很大比重,这对商品经济有相当大的拉动作用,它不仅迫使农民将粮食和农副产品投向市场以换取货币,也迫使农民为了获取货币开辟新的谋生途径,甚至弃农经商,当时的赋税既提升了商品市场的丰度,扩大了商品市场的广度和容量,也推动了商品生产的发展等。除这些之外,还有个主要的原因就是生产力的发展。当时铁器、牛耕的推广,有利于大规模开发土地,兴修水利,扩大耕地面积,从而能提供更多的产品投放市场;同时,新兴生产关系确立,经济结构调整,使各种经济因素、经济力量从传统的束缚中得到解放,地主制经济比领主制经济提供了较为宽松的社会经济环境,加之国家统一等,均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因此,窃以为秦汉商品经济之所以能进入新的高峰,与多种因素有关,当是消费需求与赋税导向特别是生产导向等合力作用的结果。

但是,我们在肯定秦汉商品经济有较大发展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它还存在着的历史局限性。在考察这一问题时,必须把它放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和范围之内进行具体分析,做出符合实际的价值评判,不宜任意拔高。

秦汉时期新兴的地主制经济才确立不久,加之受历史、政治诸因素的制约,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是有限度的,它不可能和近代的市场经济相比。考诸史实,秦汉商品经济发展的局限也是比较明显的。

首先,研究商品经济不能单纯看流通领域,还要着眼于商品生产。因为商品生产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商品经济的繁荣必须建立在商品生产发展的基础之上。而秦汉时期的商品生产在总体水平上却还停留在简单商品生产阶段。当时,除官手工业的规模稍大外,绝大多数私营手工业的生产规模很小,是以个体家庭为单位的小商品生产,他们分散、狭隘,工具简单,技术更新缓慢。官手工业的许多产品主要是供国家或统治集团内部消费,通常不具备商品生产性质,只有部分产品当做商品出卖。私营手工业虽属商品生产,但小

打小闹,产品数量有限。在农业领域,除林、牧、渔、园圃的专业农产和地主田庄的商品生产外,广大农民出卖的部分农副产品,其初衷只是作为使用价值的生产,而不是为了交换之目的,他们将农副产品投入市场是为了调余补缺,互通有无,或换取货币以纳赋税。故严格地说也不具备商品生产性质,至多只能是商品性生产,商品化水平很低。当时市场上的商品数量尽管相当可观,但对一家一户的农民或地主来说,他们的产品数量是极其有限的。尤当注意的是,当时商品生产的范围主要为日常生活用品的居多,而生产资料的生产则处于次要地位。同时商品生产有明显的地域性,它主要集中在中原内郡,且发展不平衡,而边郡之地除方物、特产之外,商品生产相对疏落;再从商品生产的主体结构来看,私营往往受到官营和“抑末”政策的制约,私营手工业很难得到广阔发展的空间。在长时期内,国家控制着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部门,特别是盐、铁、酒类官营后,官营生产的总值上升,而私营商品生产便失去了销售市场。当时强化官营、限制私营的政策,必然会挫伤手工业主的积极性,使商品生产进入低落。因此,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下,大多数私营手工业,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只能朝着曲折、艰辛的道路发展,一般不具备大规模商品生产的社会环境和条件。

再者,商品经济最本质的特征不能只看市场上有多少商品,而关键点之一还要看市场机制是否健全,价值规律能否充分发挥作用。我们认为市场法则支配、调节经济,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除了政府重视商品质量、平抑物价、统一度量衡等立法外,还必须有好的经商环境,必须有好的市场竞争机制,打破官、商垄断,实现价值规律等。然综观秦汉市场的发育状况,在这些基本的方面确乎尚未达到此等水平。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说:“富者经业,则货无常主,能者辐湊,不肖者瓦解”。这固然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一定范围的市场竞争情况。但更多的史实表明,当时市场上的公平竞争是十分有限的。例如:在国家垄断盐铁产销期间,商品价格很难平衡供求关系。据《盐铁论·水旱篇》:当时盐铁经营者官僚化,卖农具的人在城市,农民“弃田远市”,耽误农时;铁器产品质量很差,“民用钝弊,割草不痛”,而又价格昂贵,强迫人民购买等。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与民争利”,“力排富商大贾”,私商是无法与官府竞争的。至于贵族官僚垄断市场的情况,汉代也非少见。他们中有部分人利用手中特权控制市场,辜榷为利。汉景帝时,赵王彭祖,“擅权,使使即县贾人榷会,人多于国家租税”。韦昭注曰:“榷者,禁他家,独王得为之”①。西汉有不少“贵族近臣子弟宾客,多辜榷为奸利者”。所谓“辜榷”,也是利用权势专断买卖。②到东汉时豪商控制市场的现象也为常有。如灵帝光和四年(公元181年),“初置騄骥厩丞,领受郡国调马。豪右辜榷,马一匹至二百万”③,使马的价格腾贵。诸多事例说明,在市场垄断多于竞争的情况下,市场机制是很难形成的,价值规律受到很大限制。司马迁说:“庶民农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④。这是否说明当时已形成了平均利润率,也是值得商榷的。当时的商业主要是建立在贱买贵卖的基础上,同时商业利润长期偏离商品价值,看来,要形成“平均利润率”是很难的,也是不可能的。有学者指出,《史记·货殖列传》所说的“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的谚语所反映的农工商业比较利益的差距,正说明当时没有形成支配整个社会经济的平均利润率,价值规律也不能负担起调节社会总劳动合理分配的任务。这是符合史实的论断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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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59《五宗世家》及注。

② 《汉书》卷84《翟方进传》。

③ 《后汉书》卷8《灵帝纪》。

④ 《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⑤ 叶茂:《传统市场与市场经济研究述评》,《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4期。

此外,作为社会经济形式的统一市场,是商品经济显著发展的产物,也是市场发育成熟的重要标志。秦汉时期的市场虽然比较广阔,但它只是地域性市场在空间的拓展,是简单货物交易的大市场,当时“全国性统一大市场”并未形成。这主要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尽管中原地区市场联系增多,但周边地区经济落后,商品流通网络并未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畅通”,它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封闭性和分割性,因其“故俗”而治的各个“属国”,尤其如此。再是统一市场,要有健全和稳定的货币制度。而秦汉的货币,只是对金、铜两种铸币材料做了统一,对其质量和规格并未一以贯之的完全统一。如秦至西汉前期及王莽之时,铜币多变,轻重无常;盗铸之风严重,劣质钱币充斥市场。这种情况,不仅有损于人们对货币的信赖,而且常常导致物重钱轻。加之黄金与铜钱无法定比价,交易不便等。故其时的币制,对商品流通是存在着一定障碍的,所谓“货币经济活跃”只是相对而言。还有一点不可忽视的是,统一市场必须具备统一的市场价值,并使价格形成机制。然而秦汉时期的价格制度并不健全。据文献、简牍资料,当时市场上能看到的商品有二三百种之多,除粮食、布帛、六畜、酒类、食盐、肉类、酱醋、竹木、漆、薪藁、轺车、笔墨和部分蔬菜、铜、铁器、珠宝等170余种有价格的商品可稽考外,还有不少商品包括各类农具,70余种鱼类及各种水果等,并未发现一一记价。就是记有价格的商品,有的往往与实际价值不符,是一种僵化的价格体制。至于市场上的不等价交换乃更为普遍。诸多事实表明,在自然经济占优势地位的社会,不可能使各种生产要素都纳入市场,成为国民经济关系的枢纽,使市场成为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基础。它只能从属于地主制经济,为地主制经济服务,它的发展程度无法和后来的全国性统一市场相比。

三、秦汉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的关系

自然经济这一概念,似无统一定义。世界各国自然经济的模式不同,因而人们对它有各种不同的理解和表述。但论者一般认为:凡生产是直接用于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换的经济,都可以说是自然经济。至于商品经济,经典作家也没有对它做出明确的界定。通常认为它是指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形式,包括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几个环节。

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都是一个历史范畴,不属于某一特定的社会性质,可以与不同社会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曾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存在。在这几个不同的社会形态中,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具体内涵,乃随着生产力提高和历史发展而有某种变化,它们在量上各自存在着动态的发展过程。

中国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问题,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术界有过热烈讨论,发表的成果很多,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但由于各自对传统社会中的地主制经济、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之本质含义理解不同及研究视角的差异,因而也存在一些分歧。例如:有学者认为:封建经济不一定都是自然经济,自然经济是使用价值的自给自足。中国地主制经济下,无论地主或农民经济,都存在使用价值形态收入的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不能满足“自然经济平衡率”的要求,地主制经济不具备实现自然经济的条件。因此,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有本质联系①。但有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意见。主张对自然经济做比较宽泛的理解,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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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经君健:《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联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

认地主制经济仍属自然经济的范畴。认为: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不是自给自足,而是自给性生产;小农“男耕女织”即自给性生产,是自然经济的重要特色,肯定广大小农的生产具有自给性质,而非商品生产,这并不排斥他们和市场保持不同程度的联系;至于大土地所有者的自营田庄,乃既有自给性生产,也有商品性生产,是农业中商品生产的主要经济单位。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结合,而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是中国封建经济结构的特点。当时无论地主经济或农民经济,在自然经济中都包含着商品经济成分,而商品经济中,又带有自然经济的因素①。他们不同意把地主制经济完全纳入商品经济的范畴,并排除在自然经济之外。

秦汉时期,既然存在占优势地位的自然经济,也有相对发达的商品经济。那么,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如何?这在过去的讨论中,往往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意见并未统一。近期有论者说:在封建地主制下,“自然经济以商品经济存在为条件”,“商品经济以自然经济存在为前提”,“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有矛盾和冲撞”②。我们认为:这一观点大体上是可以接受和认同的。他虽是就整个封建社会来说的,但秦汉时期并不例外。因为就史实观之,在秦汉地主制下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之间,也是在互补与矛盾过程中运行的,二者的关系是互补与矛盾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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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林甘泉:《秦汉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1期。

② 郭庠林:《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2—93页。

秦汉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互补,可以从不同角度的考察来得到验证:

首先,自然经济的发展与延续以商品经济的存在为条件。我们通常说的封建自然经济, 主要是就小农而言的。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是封建生产方式的基础。而小农进行再生产必须以商品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为依托。因为对他们来说,若要进行生产,除了拥有一定的土地外,还得有生产工具,所谓:“耒耜械器”。如《管子·海王篇》说:“耕者必有一耒、一耜、一铫,若其事立”。同书《轻重乙》亦说:“一农之事,必有一耜、一铫、一镰、一椎、一铚,然后成为农”。这各种各样的农具,除了“椎”之外,其他均为铁制品。但铁器的生产技术水平要求较高,小农非从市场购买不可。又人们日常生活需要的食盐,也由于受资源和技术条件的限制,并非人人皆能生产,必须求助于市场。还有其他一些器物如釜甑、陶器、铜器等等,同样不是每个小农家庭都能生产的。这说明小农家庭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并不完全具备维持生存和再生产的必要条件,商品流通乃成为小农再生产过程的必要环节。另一方面,随着生产力水平提高,广大小农为实现生产与消费的大致平衡,亦必须把剩余生产物甚至一部分自己备用的农副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以买回自己所需要的生活、生产资料。由于小农的生产条件不同,经济状况和生活消费水平也会有所区别。当时小农向市场提供的产品,从文献和简牍的记载来看,主要是农副产品。如粮食类有粟、麦、谷、米等;肉食类有牛肉、猪肉、油脂、鸡、鸭等;蔬菜类有瓜果、芥菜、生姜、莲藕等;牲畜类有马、羊、猪、狗等;还有苎麻、竹木、编织品等等。小农为了维持一家最低限度的基本生活,他们一方面要进行自给性生产,以直接取得生活、生产资料。一方面又要将剩余产品、甚至进行某些商品性生产,以便与手工业者和其他农民进行交换,从而换取自己不能生产的生活、生产资料,或者换取货币交纳赋税。小农不论购进商品,或是将自己的部分产品出售,都不能离开市场,不能离开商品经济的发展。还有,当时商品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一些经济现象,如雇佣、借贷,小农家庭的商品性生产或多种经营等,事实上都有益于小农。特别是后者,对小农经济是尤为重要的支持。所以秦汉小农经济要以商品交换作为必要补充,它们的存在与发展,要以商品经济的存在与发展为条件。也就是说,自然经济以商品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其次,秦汉商品经济发展是在自然经济的社会环境下演进的。中国和西欧不同,西欧封建时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或前提是海外贸易和独立手工业者在城市中的集中,而中国古代却有它的特殊性。从秦汉开始,对外贸易虽有发展,然其进口商品主要是奢侈品和稀缺物资,如玻璃、香料等,这些在流通中所占的比重很少。从整体来看,秦汉时期国内的商品经济是比较发达的。前面说到,当时各地商品交换显著增多,商业形态多样,全国形成了多层级市场,都会市场繁荣,货币流通量相对较大。同时,商人为数众多,商业资本也较为雄厚。如《汉书·食货志》说:西汉前期的富商大贾们“男不耕耘,女不蚕织,衣必文采,食必粱肉;亡农夫之苦,有阡陌之得。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千里游敖,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后汉书·仲长统》说:“船车贾贩,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两汉商人的家资,达“数千金”、几“千万”的人很多。当时这种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或前提是什么?它是在怎样的社会经济形态下出现的?有论者说,这是由于“自然经济的存在”①。我们在这里先不说其结论正确与否,但它是在秦汉地主制自然经济条件下出现的现象,或者说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在自然经济环境下前进的,这应该没有什么异议。说商品经济以自然经济存在为前提,或者说它在自然经济环境下获得延续和发展。这主要是因为:秦汉的商品购买者,包括官僚地主、农民、手工业主等,他们的绝大多数都是自然经济的主体;这些商品购买者的资金来源的基础也是在自然经济条件下获得的;同时市场上的商品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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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郭庠林:《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9页。

构,主要是农副产品、方物特产和小手工业者的产品,尽管其时有部分官营手工业产品和国际贸易中的外来品,然基本上是以自然经济下的产品为主。所以,我们说秦汉时期的商品经济是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发展的。再从当时商人资本的投资方向来看,往往是“以末致财,用本守之”,当其经商发了财后,大量占有土地,经营农林牧副渔业。如南阳著姓樊重,不仅“好货殖”,从事商业和放高利贷,而且拥有大批土地,“波陂灌注,竹木成林,六畜放牧,鱼蠃梨果,檀棘桑麻,闭门成市”①。像这样高度自给自足的田庄,自然经济色彩是较浓的,但他又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商业活动。当时在不同程度上实行自给性生产和商品生产相结合的地主田庄不少。这种封建经济结构的大量存在,说明启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可以在同一经济单位中并存,也说明商品经济可以在自然经济环境下发展,甚至使形成中的地主制经济逐渐走向完善。

此外,秦汉国家机器的运行亦有赖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这是从上层建筑的角度来说的。赋税是封建国家赖以存在的经济支柱。秦汉赋税的条目有田租、算赋、口赋、更赋、关税、贳贷税、工税、酒税、山泽税、赀产税等,其中工商税的种类甚多,而且主要是征收货币。总收入相当可观。据桓谭《新论》说:“汉宣以来,百姓赋敛,一岁为四十万万,吏俸用其半,余二十万万,藏于都内为禁钱。……”。《汉书·王嘉传》说:“孝元皇帝,奉承大业,温恭少欲。都内钱四十万万,水衡钱二十五万万,少府钱十八万万。”又《后汉书·梁冀传》说:东汉桓帝时,梁冀被诛,“收冀财货,县官斥卖,合三十余万万,以充王府,用减天下租税之半”。从这些记载来看,汉代国家一年的赋税收入总额通常在四十万万至六十万万钱左右。当时,国家的庞大财政支出,最主要项目是官俸和军费这两个大头。这些钱的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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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水经注》卷29《沘水注》。

对各级大小官吏来说,他们拿了俸禄,当然要进入市场购买商品:他们或“市买郡县器物相属于道”①;或“买田宅奴婢”、“兴美田以利子弟宾客”②;或市买各种文采、绮绣、犀角、象牙、珠玉、玳瑁等高档商品,过着奢侈的生活。正如王符所说:“今京师贵戚,衣服饮食,车舆庐第,奢过王制,固亦甚矣。且其徒御仆妾,皆服文组彩牒,锦绣绮纨,葛子升越,篱中女布。犀象珠玉,虎魄玳瑁,石山隐饰,金银错镂,穷极丽靡,转相夸咤”③。这说明贵族、官僚需要仰赖市场。至于军事费用所需的各种物资虽可由官府征课、调拨,但军队参与市场购买的情况也相当普遍。例如:汉展骑兵需要的军马,其马匹来源,除国家“牧师苑”养马场所养及向民间征集外,主要是依靠贸易:或得之于互市和远购西域,或在国内市场上购买。汉武帝时,就因“车骑马乏,县官钱少,买马难得”④,故“久不伐胡”⑤;东汉元初中讨羌不克,任尚罢步卒而令其“二十人共市一马”⑥,即大破羌人,这都是买马的例证。汉代的军粮亦然。当时的边防兵通常在二三十万以上,粮耗巨大,而运输又极度不便,常常“千里负担馈饷,率十余钟而致一石”⑦。武帝后尽管实行军事屯田,也只能解决部分口粮问题。故边郡戍卒往往在当地市场购买粮食。这在《居延汉简》中多有记载:“出钱四千三百卅五,籴得粟五十一石八十五”(276·15)。“出钱二百廿籴粱粟二石石百十一。出钱二百一十籴粟二石石百五,出钱百一十籴大麦一石石百十一”(214·2)。除军马、粮食外,边防兵从市场上购买的物品,还有油脂、肉类、牲畜等副食品。可见,汉代边防兵的物资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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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107《魏其武安侯列传》。

② 《汉书》卷68《霍光传》;《汉书》卷66《刘屈*[鼇]传》。

③ 《后汉书》卷49《王符传》。

④ 《史记》卷30《平准书》。

⑤ 《汉书》卷55《卫青传》。

⑥ 《后汉书》卷87《西羌传》。

⑦ 《汉书》卷24《食货志》。

应,直接取给于商品市场者不少。当时军队与商品经济亦有联系,军队离不开市场。更值得注意的是,当国家财政困难,赋税不足以支付国用时,为解决军费问题,汉武帝在桑弘羊等人的策划下,政府还实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官营工商业,出台了盐铁官营、榷酤等措施。把几项重要的手工业生产与销售,收归国家垄断经营,使国家成为市场最大的商业主体。所有这些,均反映了商品经济在地主政权中所处的经济地位和互补作用。

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虽有互补的一面,但它们之间也有冲撞和矛盾的方面。马克思说:“商业和商业资本的发展,到处都使生产朝着交换价值的方向发展,使生产的规模扩大,使它多样化并具有世界主义的性质,使货币发展成为世界货币。因此,商业对各种已有的、以不同形式主要生产使用价值的生产组织,都或多或少地起解体作用。但是它对旧生产方式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起着解体作用,这首先取决于这些生产方式的坚固性和内部结构,并且这个解体过程会导向何处。换句话说,这样的新的生产方式会代替旧的生产方式,这不取决于商业,而取决于旧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①。处在封建社会前期的秦汉时期,商品经济对自然经济的冲撞或削弱,虽然没有封建社会后期明显。但矛盾仍然存在。主要体现在:(1)人们的商品意识逐渐提高,使原有的自给性生产逐渐向商品性生产发展,交换价值的目的增强。(2)进一步使农工分离,原有的一些农民家庭副业生产逐渐成为独立手工业、使手工业部门增多,与之相伴生的雇佣劳动更加普遍化,劳动力的商品化不断震荡着封建自给性生产的经济模式。(3)商业资本的发展,大量兼并土地、放高利贷,使农民纷纷破产和流亡,为城市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剩余劳动力。还有就是商品经济发展,直接冲击了封建等级制度和宗法关系,使之趋向削弱与松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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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71页。

那么,秦汉日益发展的商品经济为何未能完全瓦解自然经济,反而到魏晋以后自然经济有所加强?究其原因,首先,除了封建生产方式的“坚固性和内部结构”外,还与东汉末年以后的长期战乱、多政权并立有关。据统计:东汉从桓帝元嘉元年到建安二十四年(公元151年——公元210年)的59年中共发生战争141次,三国时期(公元220——265年)的45年中发生战争71次。其间不仅战争多,规模大,而且破坏性也极大。烽火遍地,战争连年的结果,首先导致人口锐减,土地荒芜,百业萧条。据《晋书·地理志》记载:汉桓帝永寿三年(公元175年)有“户千六十七万七千九百六十,口五千六百四十八万六千八百五十六”。但到晋武帝太康元年(公元280年),则降至“户二百四十五万九千八百四十,口一千六百一十六万三千八百六十三”。所以,当时出现“名都空而不居,百里绝而无民者,不可胜数”①。“是时,天下户口减耗,十裁一在”②,“海内凶荒,天子奔流,白骨盈野”③的局面。仲长统说:“今田无常主,民无常居”④,司马朗说:“今承大乱之后,民人分散,土业无主,皆为公田”⑤,这是当时历史现状的真实反映。频繁的战争使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交通中断,土地荒芜,城市衰落。在这种情况下,必然难于发展商品生产,必然使商品交换受阻,也必然影响到整个商品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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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卷49《仲长统传》。

② 《三国志》卷8《魏书·张繡传》。

③ 《后汉书·郡国志》注引《帝王世纪》。

④ 《后汉书》卷49《仲长统传》。

⑤ 《三国志》卷15《魏书·司马朗传》。

其次,当时多政权并立,货币极度紊乱,也是阻碍商品经济发展、加固自然经济的一个重要原因。魏、蜀、吴三国统治时期,各国的货币是不一的。例如:汉末初平元年(公元190年),董卓坏“五铢钱”后,更铸“小钱”①。曹操为相时,乃罢“小钱”,还用“五铢钱”。曹丕当政后,“使民以谷帛为市”②。曹叡又更立“五铢钱”③。这是汉、魏之时的货币通行情况。而蜀国的刘备,在益州乃复铸“直百钱”④。至于吴国,孙权嘉禾五年(公元236年)铸“大钱一当五百”。赤乌元年(公元238年)又铸“当千大钱”⑤。由于各地币制很乱,故金属货币难于通行,民间多以谷帛等实物进行交换,使自然经济色彩加强。

但要指出的是,魏晋以后的经济结构并未有本质的变化,农民、地主以及他们与市场的联系仍然存在,其社会经济形态并没有发生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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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卷9《献帝纪》。

②《晋书》卷26《食货志》。

③ 《三国志》卷3《魏书·明帝散》。

第4篇:秦汉时期的经济政策范文

关键词:中国封建社会;重农抑商;影响

中图分类号:G623.41文献标识码:A

一、重农抑商产生的原因

首先,重农抑商是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的需求。小农经济作为封建社会的基本模式和基础,它是以家庭为生产生活单位。这种经济模式下,农民能够拥有一定的土地,具有生产的积极性。由于他们的生产经营规模小,条件简陋, 故而缺乏必要的储备力和积累, 但生命力极具顽强,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它的兴衰,更是关系到封建政权的安危与繁荣,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采取重农政策,扶植小农经济便于管理,有利于扶植封建经济根本。其次,在我国封建社会,鼓励商业过多发展能够影响统治阶级的利益。作为封建阶级的统治者——地主阶级,主要通过租税、徭役等方式收取地租,为了巩固自身的利益,采取抑商政策,抑制商业发展和壮大是必然的。所以,采取抑商政策,把商业看做“末业”来抑制,进一步维护统治者的利益,进而维护统治。再次,重农抑商政策还受我国传统重义轻利思想的影响。传统的士农工商的排列次序,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经商经常被世人们看做是游手好闲、不务正业。

二、重农抑商政策的体现

1、重农抑商理论的形成阶段——春秋战国时期

作为中国历史有着鲜明色彩的时代,春秋战国时期是重农抑商理论的初步形成时期。著名的魏国改革家李悝最早提出重农抑商策略,其在李悝变法中提出两项重农举措:“尽地力之教”和“平籴”法。前者指的是对于农业生产高度重视,千方百计提升农业产量。而对于后者,是为了避免出现“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李悝将这两项政策在魏国推行,让魏国出现“国以富强”。此时期的其他思想家则对商人以及商业有着近乎严苛的态度,荀况提出“工商重,则国贫”,由此则主张推行“省工贾,众农夫”。而对于韩非子,其将商工之民作为“五蠹”之一,将“耕战之士困,末作之民利”以及“商贾外积”看成国家灭亡的两个先兆,进而得出“明王治国之政,使其商工游食之民少而名卑,以寡趣本务而趋末作。”商鞅在秦国推行粮食专卖,改“六法”成“六律”,其中一条就是“关市律”(对商业、市场的管理规定),要求极为严格。齐国管仲推行“官山海”,推行盐铁专卖,发展官营工商业,外加官府对市场税收和价格管理,极大的限制了工商业者。

2、重农抑商理论法律化阶段——秦、汉代至隋、唐

重农抑商被统治者所接受并出现抑商、贱商政策及法律,是从秦(秦始皇时代)、汉朝开始。秦统一六国后继续推行重本抑末政策,秦始皇琅琊台刻石辞称:“皇帝之功,勤劳本事上农除末,黔首是富”。秦朝出现市籍制度,并在汉朝得到沿用,并得到了强化发展。汉朝不少思想家宣扬“商业害国论”,继承春秋战国后关于“事末作”则“国贫”传统,全盘否定商业;不断贬低商人地位,对人身进行各种侮辱。除继续推行秦朝市籍制和七科谪戍外,还用侮辱性办法抑贬商人,《史记》记载“高祖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把商贾及子孙拒在统治阶级门外;对商人“重租税以困辱之”。汉高祖按人头收税,加倍征收商人及其家族妇女税额。元光六年颁布法令对商人征车船税。在盐、铁行业推行“禁榷”制度官营垄断,把盐铁贸易从大商贾中夺回来,不断地减缩、挤兑商人经营范围。 颁布了平准法和均输法,设均输、平准机构来控制全国商品。此外,还剥夺商人土地占有权。

3、重农抑商政策反复调整阶段——唐至明末

隋唐期间我国商业发展较为活跃,贸易物流连接海内外。统治者顺应客观需要,对商人和商业推行“贱而不抑”。中唐之后,重农抑商政策就出现松动。朝廷鼓励海外贸易,实行官商分利,提升了商人的地位。唐后宋、元、明三代基本上沿袭唐朝对商人及商业的“贱而不抑”。尽管具体的“贱商”举措在各朝代各有不同,但究其根本还是差别不大,摆脱不了时展趋势。

4、重农抑商传统观念化、理念化——清代

清王朝也是推行重农抑商政策,最主要的是压制商业性农业发展,限制海外贸易。加勤劝农,禁种烟茶,抑制商业性农业意图明显;严令制止海外贸易,多次开而复关。颁布禁海令,对外国“非系贡献,概不准贸易”。虽后开海禁,设海关,但依然极为严格,乾隆“一口通商”,政府操纵“公行”制度。因此对私营商业压抑和限制非常严格。但是,这个阶段的商品货币经济非常活跃,商业税收有效地补充了国家财政。伴随着商品经济的持续发展,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重农抑商政策还是出现了新变化。前期政府放松对私营手工业压制,精简商业管理机构而进行全面管理,统治者能更理解商业活动。但介于统治者并没有认识到商品交换创造新财富的事实,其对商业不采取鼓励措施,反而常以各种方式盘剥商人。

结论

不同历史发展阶段,重农抑商政策起的作用各不相同。对于封建社会初期,该政策对于稳定社会、推动经济发展、巩固新兴地主阶层政权有着很好的积极作用。如商鞅变法推行农战,鼓励农业生产,为秦始皇统一六国打好了基础。汉初推行此政策有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推动汉初经济恢复与发展。但到明中后期,伴随着生产力及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活跃而出现资本主义萌芽,继续推行重农抑商政策,让农业长时间停在自然经济水平上,抑商让商业资本不得不流向土地,加剧土地兼并,激化阶级矛盾,出现了持续不断的农民起义,地主官僚阶级因土地疯狂兼并而愈发腐败。清廷设众多关卡,对商品课以重税,严格控制手工业发展,闭关限制海外贸易等,都严重影响商业资本积累,这也是中国社会落后的根本。

参考文献:

[1] 魏静.试论中国古代的农本思想[J].开发研究.2010(05)

第5篇:秦汉时期的经济政策范文

【内容提要】伴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巨变,战国秦汉时期的农官制度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呈现出显著的时代特征:在官吏择任上,传统的世卿世禄制渐次被官僚制度取代;在体制方面,国家重农体制确立并逐步完善;在体系构建上,则形成了卓有成效的农业管理体系。农官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既是秦汉时期农业经济发展的产物,同时又与秦汉农业经济的繁荣密切相关。

【英文摘要】As economy and society changed greatly,the agricultural official system also experienced profound changes accordingly during the Qin-Han times,and showed a remarkable feature of the times.In selecting officials,the traditional hereditary system was abolished,a new bureaucrat system took its place;in regard to agricultural system,a national system of valuing agriculture was set up and began to be perfected gradually.As to its structure,an effective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system was formed.The development and perfection of the agricultural official system was on the one hand resulted from the development in agriculture,and on the other hand,closely related to the prosperity of agricultural economy.

【关 键 词】战国秦汉/农官制度/重农思想

the periods of Warring States and Qin-Han/agricultural officials system/thought of valuing agriculture

【 正 文】

农官之始,或起于有虞氏。史称,周祖姬弃好种麻菽,相地之宜,宜谷者稼穑焉,民皆法则之。后遂被帝尧推举为农师,被帝舜封号后稷。后稷,司农之官也。周人“世后稷,以服事虞、夏”,在华夏部落联盟中以善于经营农业而著称。商周时期,国家机构设置渐趋完备,专设农官以司其职,见诸文献、文物记载的即有籍臣、农正、司民、田jùn@①等。与分封制相适应,三代的农官实行的也是世袭制度。这种“父兄之教,不肃而成;子弟之学,不劳而能”的农官制度,对于早期农业科技、管理经验的积累、传衍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战国秦汉以后,随着社会政治与经济的巨变,传统的职官制度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农官制度也在这一进程中产生了相应的变迁。此间中国农官制度之演变对中国农业发展影响至巨,值得深入研究。

史界研究战国秦汉官制构成与演变者比比,且创获颇丰,如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1]详细考证各种职官源流,成泱泱大观。总体而论各种著述大都侧重于对官制的整体认识与宏观审视,而专门探讨某一时代某一具体官职者鲜。战国秦汉农官问题虽偶有学者述及,但缺乏对于国家重农体制的确立与农官地位的上升等时代特色的应有关注,尤其是对基层性农官制度更是语焉不详。本文的尝试性探讨,期望能揭示时代背景、勾画演变过程、评价历史作用,以对战国秦汉农官制度形成比较全面、准确的认识与研究。

一 农官世袭制向官僚制的转化

春秋以前,官吏任用实行“世卿世禄”制,为官者父子相继,“皆世官任”。战国时代随着井田制的崩溃,与之相适应的宗法制、分封制逐渐式微,促进了官吏选举制度的变革。封建官僚制度代替世卿世禄制,郡县制取代采邑制,初步形成了中央集权政治体制。官吏由国君任免,“不世官”;官吏不再以封邑为官禄,而普遍实行俸禄制度;实行上计制,对各级官吏进行考核,“当则可,不当则废”。由于各国奖励耕战,以富国强兵为务,故辟田胜敌成为了一种主要的仕进之途。“皆作一(农战)而行官爵”,调动了生产者的积极性,推动了农业发展,农业渐成天下大业,农官地位亦随之迅速上升。同时一批“lù@②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也因纳粟帛多而拜爵作官。战国以前,农官地位较低。当时主管工事之司空,位列六卿,“而主管农事之官反由掌教化的司徒兼管,未独立地列于六卿”[2](P33)。《宋书·百官志》述中国古代农官制度演变,谓“大司农……周则为太府,秦治粟内史”。《周礼·天官》:“太府,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八人,掌九贡,九赋、九功之贰。”太府在周时为下大夫,地位显然较低,农官地位从另一侧面反映了农业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战国时代各国中央官僚机构为秦汉九卿组织之雏形,其中赵、秦有内史官职,地位相当显赫。内史之职是“节财俭用,察度功德”,“和秦汉时代的治粟内史性质是相同的”[3](P110)。桓、管以降,齐行五官制,以司各项专门事务。据《管子》、《韩非子》所载,五官名称各不相同,但其中必有田官。田官以主经济而不可或缺。《管子·六政篇》所述虞师(主林业)、司空(主水利)、司田(主农业)等皆为田官大司田属官。其中有乡师一职,掌劝农,“行乡里,视宫室,观树艺,简六畜,以时钧修焉。劝勉百姓,使力作毋偷,怀乐家室,重专乡里,乡师之事也”。乡师从综合、宏观角度督导、管理农业,与虞师、司空、司田之职互为补充。

与三代农官世袭制不同,春秋战国时期一些优秀的农业经营与生产者可擢升为田官或其他官吏。在初秦官制中有一特有官职名曰“庶长”,后来又发展为大庶长、左庶长、右庶长、驷车庶长等。庶长在初秦历史上有非常显赫的地位,他们既率兵又负责地方统治,为国君之外权力最大之官职。有的甚至能参与国君之废立。庶长之名,源于对庶人的统治。庶人是三代时期的平民阶层,他们或为贵族之沦落者,或为无爵之百姓,享有某种程度的人身自由和权利。其平时修耕农之业,战时有兵甲之赋,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庶长身兼军事、农政二任,正是庶人兵农兼务的具体反映。秦史专家林剑鸣先生从土地所有制形式研究庶长制之渊源,认为这种官制形式正是建立在爰田制的基础之上。商鞅变法后随着秦官制的健全与完善,庶长逐渐演变为爵位名称,用以奖励耕战有功者。战国秦汉,许多官吏以“啬夫”称之。啬同穑,啬夫“原为农夫之别称,以后其中的生产能手被选拔为田官,才逐渐变成了一种官称”[1](P191)。战国啬夫,是基层政务的主要承担者,负责赋税征收、户口审核、监督生产、主持奖惩等事务。啬夫多选拔于民间,因而较多地与农事管理相关。云梦秦简中提到“啬夫”100多次,其中涉及农事者有田啬夫、食啬夫、库啬夫、苑啬夫、厩啬夫、皂啬夫、漆园啬夫等。从云梦秦简看,“啬夫”之优秀者或可为县、道长吏。《南郡守腾文书》曰:“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即为有别于乡啬夫的“县啬夫”、“大啬夫”。《管子·君臣上》充分肯定“啬夫”之官在中央集权统治下的重要地位与作用,认为在基层的啬夫把事情做好了,“则人君之事究矣”。汉代有朱邑、第五伦、爰延、郑产等,皆曾担任过乡啬夫之职。他们平徭赋、理怨结,廉平不苛,仁化大行,所部吏民爱敬焉。一般老百姓,“但闻啬夫,不知郡县”[4](《爰延传》)。

在世袭制背景下,士大夫以上皆世族,不在选举也。官位等级是父子相继,固定世袭。其贤能不肖,带有很大的或然性。与官僚制度相适应,战国秦汉时代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官吏选举、考课制度。吴起在楚国推行变法,凡贵族封君子孙已传三代以上者收回爵禄,疏远公族,撤其族籍;裁减“不急之官”,供养“选练之士”,“令贵人征实广虚之地”。这具有明显的限制世卿世禄特权,奖励耕战之士的倾向。申不害在韩实行改革,主张加强君主集权,“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5](《定法》)。申不害为相期间,“国治兵强,无侵韩者”。商鞅变法以富国强兵为目的。他奖励耕战,凡积极垦辟田地、从事农业生产者,可“粟爵粟任”,得到官爵。同时废除世卿世禄制,“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6](《商君列传》),建立了以军功定尊卑爵位的等级制,培植了一批新兴地主阶级官吏。商鞅“集小都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建立直属于国君的基层行政组织,破坏了分封采邑制度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在客观上有利于新兴官僚体制的形成与发展。

秦汉时期推荐、征辟、考试制度交互使用,同时又有严格的选举法令约束,选拔了不少人才。秦汉在我国古代社会中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和这一时期人才辈出有着密切的关系。与选举制度紧密联系的是官吏考课制度。战国时代,齐、魏、秦推行上计制,对各级官吏进行考核。云梦秦简中较多地保留了有关农业的上计内容。如《田律》规定,官吏在下雨之后要向上级报告雨量多少和“所利顷数”;遇到干旱、暴风雨、水潦、螽等灾害,也要限期报告。《仓律》规定:谷物、刍稿入仓,要立即记入簿籍并上报内史。并且要把地方官吏巡行郡县、劝课农桑、赈救乏绝、户口垦田、钱谷山入、盗贼多少等,作为考课的重要内容。根据考课结果,“殿”者处罚,“最”者奖励;有劳者升迁,不备者废免。秦统一后,虽属郡县小吏也要进行考课。此种考核制至汉而渐趋完备。中央主管上计机关为丞相、御史二府,丞相负责岁课殿最、御史大夫按察真伪,相辅为用。郡国守相上承中央考课,下则考课其属县。

在世官制向官僚制的过渡阶段,战国秦汉时尚存在葆子、任子制度。即“子弟以父兄任为郎”,或“大臣任举其子弟为官”,高级官吏可以由此使其子弟为官。任子制“不以德选”,由父兄荫庇而得官,弊端甚多。但对于某些艺能、方技官职,任子制则有利于技能、经验的沿袭与传承。实行官僚制度,促进了中国官制由“硬化”向“动态”的转变,意义重大。但是过于频繁的官吏更替,也易于造成社会与经济的动荡。故多有政治家主张官吏久任制,如《汉书·循吏传序》云:“太守,吏民之本也。数变易,则下不安。民知其将久,不可欺罔,乃服从其教化”;东汉朱浮亦云:“天地之功,不可仓卒;艰难之业,当累日也。而间者守宰数见换易,迎接相代,疲劳道路,寻其视事日浅,未足昭见其职,既加严切,人不自保,各相顾望,无自安之心。”[4](《朱浮传》)而官吏久任,则可使吏称其职,人安其业,无苟且之意,有利于社会稳定。故两汉间颇多官吏久任之记载,时谓“为吏者长子孙,居官者以为姓号”[6](《平准书》)。葆子、任子、久任制,可看作是在世卿世禄制和官僚制之间的某种调整与变通。适当保持基层农官的稳定与连续性,对于农业发展而言应是利多而弊微。

二 国家重农体制的形成与完善

战国、秦、汉时代,农本观念逐步确立。国家采取一系列政治、经济、法律措施以确保农业发展,各级官吏以农政为首务,形成举国重农之势。国家重农体制的形成与完善,是战国、秦、汉农业迅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战国诸雄强弱胜负形势演变涉及诸多因素,但重农战者兴、图变法者强则为其基本要素。

秦统一,将重农作为基本国策布行天下。诸颂德刻辞中有“皇帝之功,勤劳本事,上农除末,黔首是富”;“忧恤黔首,朝夕不懈”;“男乐其畴,女修其业”等内容。始皇二十七年下令对全国民众“赐爵一级”;三十一年,“赐黔首里六石米、二羊”,普遍提高农业劳动者的政治地位。同时,“使黔首自实田”,承认既有土地占有关系,并以法律形式予以保护。除专设农官以管理、督促农业生产外,郡、县、乡、里政权均以户籍管理、赋役征派、组织生产为重要职责。农事为地方官吏重要职掌之一。云梦秦简《南郡守腾文书》中郡守有“修法律令,田令”之责任,表明郡守直接过问农业生产。云梦秦简中有关农业管理的资料十分丰富。这些法律条文,是各级官吏具体实施国家农业方针、政策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赏罚十分严格,反映了秦国家政权对农业生产的重视。国家重农体制始于商鞅,确立于秦统一,并被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所继承,对中国农业历史产生了深远影响。

汉高祖刘邦初即位,即“复故爵田宅令”,以安抚臣民,稳定社会。对“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者,“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孝惠、高后之时,“天下晏然,刑罚罕用,罪人是稀,民务稼穑,衣食滋殖”。惠帝筑长安城征发徭役,一般均利用农闲时间,年不超过30天,以不误农时。文、景两帝坚持推行“轻徭薄赋”、“与民休息”政策,使生产逐渐得到恢复和发展。文、景帝皆强调农为天下之本,亲自参加籍田礼,以示鼓励农业生产之意。汉武帝时“用事者争言水利”,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持农业稳产高产。汉武帝认为,“农天下之本也。泉流灌浸,所以育五谷也……令吏民勉农,尽地利,平徭行水,勿使失时”[7](《沟洫志》)。汉代的水利建设以及关中、边郡水利渠网的形成,皆与汉武帝倡行、支持相关。汉武帝晚年“悔远征伐”,颁罢轮台屯田诏。认为“今请远田轮台,欲起亭隧,是扰劳天下,非所以优民也,今朕不忍闻”。提出“当今务在禁苛暴,止擅赋,力本农,修马复令以补缺,毋乏武备而已”[7](《西域传》)。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封丞相田千秋为富民侯,“以明休息,思富养民也”;又以赵过为搜粟都尉,推广代田法。这一系列重大决策,标志着汉武帝的经济思想有了根本性转变,由崇尚武功到重视农耕。西汉昭、宣之世,历来被史家谓为“中兴”,是封建秩序相对稳定,经济生产较为发展的重要时期。昭、宣帝重视农耕,“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缓解了西汉王朝经济危机,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昭帝一即位即亲耕帝籍,以示重农。并于始元二年(前85)“诏毋令民出今年田租”,免除全国田租。始元六年宣布,凡制度以外的苛捐杂税一律免除,“令民得以律占租”。昭帝晚年仍不忘减徭、省用、罢不急之官,强调“天下以农桑为本”[7](《昭帝纪》)。《汉书·食货志》曰:“昭帝时,流民稍还,田野益辟,颇有蓄积”,武帝末年的凋敝状况大有改观。汉宣帝刘询,“兴于闾阎,知民事之艰难”[7](《循吏传》)。他多次下诏减免田租、租赋,居西汉诸帝之首。宣帝地节元年“假郡国贫民田”,并贷给种子、食物,以安抚无地农民。又于北边设常平仓,以省转漕。宣帝注重吏治,尤其对刺史、太守的委任,考察更为认真,“用吏多选贤良”。西汉一代“循吏”以宣帝时最多。他们十分留意治下农田垦辟、户口增加、农桑水利、社会秩序,“所居民富,所去见思”。史称宣帝时“吏称其职,民安其业”,是西汉农业发展的最好时期之一。

西汉晚期,社会阶级矛盾日趋激化,土地兼并成为构成诸多矛盾的最基本因素。昭、宣以后诸帝不断有减免田租、免除徭役、赐假公田、赈贷种食的诏令颁布,意在调整生产关系,减缓自耕农破产速度,维持农业生产的正常发展。汉哀帝有感于“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畜奴婢,田宅亡限,与民争利,百姓失职,重困不足”,令孔光、何武拟打限田方案。当时对限制土地兼并曾起过一定作用,“时田宅奴婢,贾(价)为减贱”[7](《食货志》)。这一方案虽因丁、傅、董等贵戚佞幸反对而被搁置,但限田作为抑制土地兼并的重要思想受到了广泛重视。解决土地与奴婢问题,曾是王莽改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他清楚地认识到土地兼并、农业劳动力流失、赋税徭役繁重,是影响农业正常发展的三大基本要素。他主张“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买卖。其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里乡党。故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7](《王莽传》)。“王莽王田制度,从莽传来看,是未实行。从古物资料来研究,是已实行一部分”[8](P477)。王国制颁行后,“坐卖买田宅”而抵罪者不可胜数,说明最初在禁止土地买卖方面是相当认真的。

东汉王朝,天子重农传统循而未改。《后汉书·循吏列传》曰:“光武长于民间,颇达情伪。见稼穑艰难,百姓病害,至天下已定,务用安静。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刘秀即位初曾收取什一之税,旋即重申三十税一旧制。建武六年裁并400余县,“吏职减损,十置其一”,“文书调役,务从减寡”。又令不少兵士“还复民伍”[4](《光武帝纪》)。精兵简政,节约了财政开支,减轻人民负担,有利于农业发展。东汉前期诸帝,基本上能遵行光武轻刑慎罚、轻徭薄赋的政策。明帝初继位,即诏曰:“方春戒节,人以耕桑。其敕有司务顺时气,使无烦扰。”明帝曾两次行籍田礼,以示重农。甚至对暖寒雨旱、宿麦秋禾都在关注之列。史称明帝时“天下安平,人无徭役,岁比登稔,百姓殷富,粟斛三十,牛羊被野”[4](《明帝纪》)。自明帝至和帝统治期间,曾20多次颁行“假民公田”诏令,有的明确规定“无令豪右得固其利”,“不收其税”[4](《和帝纪》)。王朝还不时下令减免租赋,遇有灾害歉收,即贷粮,“勿收责”。朝廷还不断采取赈济贫民措施以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社会秩序。东汉是战国秦汉赈济贫民最多的一代,这种办法虽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土地兼并和农民破产的大趋势,但对局部地区或某一时期农业发展还是有一定作用的。“自中兴以后,逮于永元,虽颇有弛张,而俱存不扰,是以齐民岁增,辟土世广”[4](《和帝纪》),是东汉农业发展的最好时期。东汉后期,宦官外戚擅权,诸帝多年少庸懦。虽时见农事诏令,但仅为具文而已。随着东汉统治阶级日益腐败,豪族地主势力不断膨胀,阶级矛盾日趋激化,农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时谓水旱连年,四夷外侵,盗贼内起,农桑失业,东汉王朝也由此逐渐走向灭亡。

国君、皇帝重视农业,各级官吏亦以发展农业为首要政务。战国时期各诸侯国推行变法改革。魏相国李悝主持变法,主张“尽地力之教”,发展农业生产。并且根据当时农业生产的经验,要求“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力耕数耘,收获如寇盗之至”;“还庐树桑,菜茹有畦,瓜瓠果窳,殖于疆场”。李悝制定平衡粮价的平籴法,限制商人对粮食的投机活动,制止粮价的暴跌,在一定程度上“使民无伤而农益劝”。吴起为楚令尹,根据楚国地广人稀的特点,“(令)贵人往实广虚之地”[9](《贵卒》),裁汰不急之官,使楚国“南收扬越,北并陈蔡”,“却三晋,西伐秦”,国势迅速强盛起来。商鞅为秦左庶长,大良造(相当于相国兼将军),开阡陌封疆,教民耕战,重农抑商,促进了秦农业发展,“为秦开帝业”[10](《书解》)。秦庄襄王至始皇初年,吕不韦为相国,集门客编著《吕氏春秋》,其中上农、任地、辨土、审时四篇专论重农政策与农业理论、科技,反映出对农业问题的重视。秦始皇灭六国后,丞相李斯就提出“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工”,并建议将“上农除末”作为一种指导方针公布全国。他是自商鞅变法以来,“重农抑商”基本国策的重要推行与贯彻者。刘邦入关中,萧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籍藏之”。其内容涉及“天下扼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等,成为了解全国形势、户籍的重要资料。秦汉丞相除有选用、劾案、朝议、封驳诸权外,另有主管郡国上计与考课之权,其中以民情、农事、赋税、灾异等为主要考课内容。曹参、陈平、周勃等在担任丞相期间,“一遵萧何约束”,无为而治,有效地贯彻了“与民休息”政策。他们“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赋税收入岁不过数十万石。征发徭投一般均利用农闲时间,年不过30天,故惠帝时建长安城断续历6载方成。这些措施对于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无疑是有积极作用的。汉武帝晚年“悔远征伐”,于征和四年(前89)封丞相田千秋为富民侯“以明休息,思富养民也”[7](《西域传》),表明了由崇尚武功到重视农耕的政策转变。西汉昭、宣两朝,大将军霍光秉政,领尚书事主持中朝事务。“知时务之要,轻徭薄赋,与民休息”,使“民安其业”[7](《宣帝纪》),忠实地执行了武帝死前制定的政策。东汉光武以后,“尚书令主赞奏,总典纲纪,无所不统”。尚书诸曹、郎,或“掌天下岁尽集课州郡”,“主缮功作、监池苑囿”;或“主天下户口土田垦作”、“钱帛贡献委输”。时多有大司农为三公、录尚书事者,由农官直接进入国家政务中枢。秦、汉行政上仅次于丞相的官吏为御史大夫,负责皇帝制诏转承及百官的考课、监察、弹劾。农事是御史大夫及其属官关注的内容之一。晁错曾为御史大夫,坚持重本抑末,主张纳粟拜爵,建议募民实边,为西汉早期著名重农思想家与政治家之一。汉宣帝黄龙元年诏曰:“上计簿,具文而已。务为欺谩以避其课,三公不以为意,朕将何任。御史察计簿疑非实者按之,使真伪毋相乱。”御史大夫属官有监郡御史。《汉书·严助传》载秦“使监禄凿渠通道”,注引张晏曰,“监郡御史也,名禄”,领导建成著名的灵渠工程,在世界航运工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为适应中央集权政治需要,汉武帝元封年间将全国划分为十三州部,“初置部刺史”。刺史以六条问事,其中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二千石侵渔百姓、聚敛为奸等为重点监察内容。

战国、秦、汉郡县制逐渐发展完善,成为中央集权国家的地方行政组织。郡之称,“以所得戎翟地远,使人守之,为戎翟民君长,故名曰郡”[11](襄公四年),郡守县有比较浓郁的军事长官色彩。虽然如此,李悝为上地守、李冰为蜀守、内史腾为南郡守皆以重农事、兴水利而闻名。秦统一后,随着边境的开发和郡治的调整,郡数增加。秦郡设置,除政治、军事目的之外,“在富庶地区设郡则是为了加强对经济地区的管理”[12](P107),四十六郡分别成为不同的经济中心。当时中原一带及巴、蜀地区都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农业富庶区,秦郡设置最为密集。齐、薛、琅邪、邯郸、河东诸郡因为富庶的缘故,分别设置东海、济北、胶东、恒山、河内数郡。郡守上则执行朝廷命令,下则监领所属各县。举凡政治、经济乃至民情、风俗皆在管辖范围,然富民兴农始终是郡守最基本职责之一。云梦秦简《南郡守腾文书》谓郡书“修法律令、田令”,表明直接过问农业生产。《后汉书·百官志》将劝农赈贫、兴利除害、户口垦田、钱谷出入、招抚荒散、蠲复徭役等作为考课郡守政绩的重要内容。论及郡守作用,汉宣帝曰:“庶民所以安其田里,而无叹息愁恨之心者,政平讼理也。与我共此者其唯良二千石乎。”

战国、秦、汉、县、乡诸基层行政单位直接参与农业生产管理,其作用可归纳为:组织生产、管理户籍、征收赋税、摊派徭役、维持正常社会秩序等。战国秦汉设县基本上以所辖民户为准,“万户以上为令,减万户为长”[7](《百官公卿表》)。户口多少关乎赋税收入、徭役征调,这是设县的基础与前提。战国、秦、汉推行县制并且成为地方政权的基本组织形式,在客观上有利于摧毁残存的地方特权和割据势力,破坏了贵族领主经济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促进了新兴地主经济的巩固与发展。商鞅变法,在“集小乡邑聚为县”之同时,“为田开阡陌封疆”,将基层政权建设与土地制度改革配套进行,有力地保障了变法令的实施。秦汉时期又实行徙民设县办法,有效地调整了战国以来的人口布局,削弱了六国豪富的政治经济实力,推动了先进生产关系的地域性拓展,促进了周边地区的农牧业开发。县令、长乃基层亲民之官,是国家重农政策的执行、落实者。东汉明帝曾谓群臣曰,县令长“出宰百里,苟非其人,则民受其殃”[4](《明帝纪》)。《史记》、《汉书》、《后汉书》皆设《循吏传》、《酷吏传》,入传人物多为秦汉郡、县守令。他们或秦职循理、法情咸顺;或据法守正、摧折豪强,均为当时比较知名的郡、县守令。郡县守、令良吏较多时期,也是秦、汉国家治理的较好时期。文景时有“河南守吴公、蜀守文翁之属,皆谨身率先,居以廉平,不至于严,而民从化”[7](《循吏传》);宣帝时,“王成、黄霸、朱邑、龚遂、郑弘、召信臣等,所居民富,所去见思,生有荣号,死见奉祀”[7](《循吏传》);东汉光武时期,“杜诗守南阳,号为杜母;任延、锡光,移变边俗,斯其绩用最章章者也;又第五伦、宋均之徒,亦足有可称谈”[7](《循吏传》)。历史上所谓“文景之治”、“昭宣中兴”、“光武中兴”,在某种程度上得力于这些尽职尽守的地方官员。重视农业、致力于农业生产发展,是郡县良吏的共同特征之一,在农田水利建设,铁器牛耕推广,边疆地域开发诸方面皆可见其政绩。农田水利方面可以称道者,战国时代有蜀守李冰,邺令西门豹、史起。李冰主持完成的都江堰水利工程,是我国古代无坝引水工程的典型范例,驰名中外。其兼具灌溉、防洪、运输综合功能,成都平原缘此而“水旱从人,不知饥馑”,世号陆海天府。引漳溉邺,“西门溉其前,史起灌其后”[13]。使自古以来的盐碱地成为膏腴亩钟之田,对魏在战国初期之富强起了重大作用。西汉文帝时,蜀郡太守文翁穿湔江口,灌溉繁田“千七百顷”[14](《蜀志》)。汉武帝元鼎六年,左内史儿宽主持凿六辅渠,灌溉面积扩大到郑国渠附近的高仰之地,并“定水令,以广溉田”。其首次制定灌溉用水制度,促进合理用水。西汉昭帝时,召信臣为南阳太守,十分重视农田水利建设,主持兴建的农田水利工程多至数十处,“以广溉灌,岁岁增加,多至三万顷。民得其利,蓄积有余”[7](《召信臣传》)。东汉建武中,杜诗为南阳太守,复修召信臣故业,“修治陂池,广拓土田,郡内比室殷号”[4](《杜诗传》),史有“召父”、“杜母”之誉。和南阳相邻的汝南郡,亦以郡守重视而成为农田水利发达地区。《水利论》谓:“邓晨鸿却陂四百里,殷饶它郡;鲍昱方梁石恤,岁省费三千余万金;何敞铜阳旧渠,垦田三万顷。”王景为庐江郡太守,领导吏民修治芍陂,恢复灌溉之利;马棱为广陵郡太守,致力兴复陂湖,溉田二万余顷;张堪为渔阳太守,“于狐奴开稻田八千余顷,劝民耕种,以致殷富”;马臻为会稽郡太守,领导人民修建鉴湖,灌田九千余顷,“所以无凶年”。秦、汉边郡地区农田水利事业也有相当发展,《汉书·沟洫志》载,“朔方、西河、河西、酒泉,皆引河及川谷以溉田”。《后汉书·西南夷传》记载,新莽时期益州太守文齐在滇池地区“造起陂池,开通灌溉,垦田二千余顷”,开创了云南地区的水利事业。东汉光武时,马援任陇西太守,在金城破羌以后,“缮城郭,起坞候,开导水田,劝以耕牧,郡中乐业”[4](《马援传》)。任延任武威太守,亦“为置水官吏,修理沟渠,皆蒙其利”[4](《循吏传》)。战国、秦、汉铁制农具的普及、牛耕的推广,与许多地方官吏注重农业发展有关。西汉“徙民屯田”,皆由政府提供犁、牛。赵过推行代田法,“使教田太常、三辅,大农置工巧奴与从事,为作田器。二千石遣令长、三老、力田及里父老善田者受田器,学耕种养苗状”[7](《食货志》)。光武时杜诗任南阳太守,“造作水排,铸为农器,用力少,见功多,百姓便之”[4](《杜诗传》)。东汉初,九真地区“不知牛耕”,太守任延在此推广牛犁,“田畴岁岁开广,百姓充给”。第五伦为会稽太守时破除当地落后风俗,禁民杀牛以发展农业生产,“有妄屠牛者,吏辄行罚”,百姓以安。王景任庐江太守教民犁耕,提高了耕作效率,因而垦辟倍多,境内丰给。

注重农业是中国古代国家的主要经济职能之一。战国、秦、汉时期逐渐形成中央集权国家政治制度,从中央到地方构成严密的、统一的、有效的管理体系。国家以重农为基本国策,各级官吏以农事为首要政务,通过各种政策、措施鼓励农民发展生产,是战国秦汉时期农业取得重大进步的关键因素之一。

三 卓有成效的农业管理体系

由政府设置专职官员以督课农桑是国家重农思想的又一体现。先秦时以后稷为农官,属官有农师、农正等。战国时代与农相关的国家两大财政机构创设有:秦、赵两国的“内史”和韩国的“少府”、秦国的“少内”等机构。它们分别负责田地租税征收,以供官吏俸禄及政府日常开支;山川、关市之税,以给天子、宗室享用。秦代国家农官,名为治粟内史。汉初因之。景帝时更名大农令,武帝时为大司农,东汉沿用。

秦、汉大司农位列九卿,为国家农业管理最高行政长官,举凡国家钱谷租税收支均归其掌管。大司农之下有两丞,是辅佐大司农的长官。大司农属官,有太仓令丞掌京师积谷。秦律中资料表明,咸阳以国都所在粮仓规模宏大,“十万石一积”。汉初治未央宫时即设立太仓,以确保京师供给。均输、平准令丞,负责各地贡物的管理、运输和平抑物价问题。都内令丞,为大司农属下掌管财货之官。籍田令丞,负责籍田之礼、粢盛之供,以示天子重农。盐铁乃百姓生活、生产之必需,故秦、汉大司农属官有斡官、铁市长丞,专管盐铁诸事。秦、汉铁农具普遍使用,国家实行盐铁官营,民间铁器多仰给予于官府,铁市长丞当为管理铁器买卖之官。

大司农在地方的属官,有大司农部丞。《汉书·食货志》谓,桑弘羊“请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部主郡国,各往往置均输、盐铁官”。《汉书·平帝纪》明确大司农部丞职责,“人部一州,劝课农桑”;郡国诸仓,掌管中央在地方仓贮。除国家拨付外,郡国不得擅自使用。规定权限以外的开仓赈给,应奏请上报,待批准后执行;郡国农监,地方监督农业之官,或称农官。从文献记载和印文、封泥资料看,一类农监以负责地域农事命名,若“代郡农长”、“梁甾农长”、“陇前农丞”等;另一类则以专任某一方面任务而差遣,如“稻农左长”、“稻田使者”、“官田丞”、“都田”等[1](p175);郡国都水,《后汉书·百官志》云:“有水池及鱼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渔税”;为了管理郡国公田、边郡屯垦,还设置有搜粟都尉、农都尉、属国农都尉、护田校尉、屯田校尉、渠利田官、北假田官、辛马田官、候农令、守农令、劝农掾等官职。其中以赵过任搜粟都尉最为著称。“过能为代田”,“其耕耘下种田器皆有巧便”,武帝使过教田太常、三辅,“又教边郡及居延城,是后边城、河东、弘农、三辅、太常民皆便代田,用力少而得谷多”[7](《食货志》)。《管子·君臣篇》有“以事为正”的吏啬夫,或为农官系统的基层官吏。云梦秦简中所提啬夫多为吏啬夫,如田啬夫、仓啬夫、库啬夫、司空啬夫、苑啬夫、皂啬夫、采山啬夫、漆园啬夫、衡石啬夫等。这类官啬夫在汉仍存,记入文献者有虎圈啬夫、市啬夫等。

除大司农外,据《汉书·食货志》记载,水衡、少府、太仆诸卿因管辖领域大多与农业生产有着比较密切的关系,亦往往“各置农官”。太仆掌舆马、主马政。据《通典·职官七》云,秦边郡置“六牧师令”,建立官营畜牧业基地,其下辖牧场称牧师苑。秦国御厩,见于文献者有“中厩”、“外厩”;见诸云梦秦简《厩苑律》者有“大厩”、“宫厩”。20世纪70年代中叶,陕西省秦俑考古队在始皇陵封土东侧的上焦村西马厩坑陶器刻辞中发现“左厩”、“小厩”名称。除御厩外,秦地方亦有厩。秦简有“厩啬夫”一职,《秦会要订补》谓秦“县有厩驺”[5](p180)。西汉初,皇室仅有“厩马百余区”[7](《贡禹传》),“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汉武帝以后畜牧业迅速发展,据《汉旧仪》记载,“太仆牧师诸苑三十六所,分布北边、西边,以郎为苑监,官奴婢三万人,分养马三十万头。择取教习,给六厩。牛羊无数,以给牺牲”;出现了“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的繁盛局面。秦汉畜牧业以养马业为基干,同时兼牧牛、羊、驴、骡、橐驼等。《汉书·百官公卿表》太仆属有“牧橐”令丞者,即以牧养骆驼为主。西汉武帝时,郡县没入及无主田地增多,太仆属官除厩、苑令丞外亦专设农官,经营农业,以供饲料、刍稿。东汉政治、经济重心稍稍东移,马政作用削弱,太仆属官多有削减。秦、西汉“天子六厩”,至东汉光武帝时“中兴省约,但置一厩”[4](《百官志》)。

少府,秦官,主山泽陂池之税以供王之私用。据《汉书·王嘉传》,少府和水衡所管帝室财政相加甚至多于大司农都内藏钱。桓谭《新论》谓汉定以来,“少府所领园地作务”收入达83万,超过国家一年财税收入一倍以上。西汉时少府机构之大在诸卿中居第一位。少府属官中有都水、均官长丞,虽以山水、市易税收为主,但仍组织生产建设,以开辟税源增加收入。近年来考古工作者在安徽寿县芍陂遗址发掘“都水官”铁器,证明它是官府主持修复的水利灌溉工程。少府所管上林苑及其他池、泽、宫、囿,除游乐功能外亦兼事生产。长平大战以后秦国虚民饥,应侯请发五苑之草著、蔬菜、橡果、枣栗以活民[5](《外储说右下》),可见苑囿所产果蔬数量之巨。汉武帝拜卜式为郎牧羊上林中,“羊肥息”[6](《平准书》)。《史记·大宛列传》载“马嗜苜蓿,汉使取其实来,于是天子始种苜蓿,蒲陶肥饶地。及天马多,外国使来众,则离宫别观旁尽种蒲陶,苜蓿极望”,苑囿畜牧经营亦盛。两汉时期多有贷、假、赐苑池官田于民的记载,一方面缓解了土地矛盾,另一方面也增加了皇室和国家收入。这些土地有相当一部分属少府管辖农地。少府财政主供帝室私用,但由于收入丰饶,羡余仍常用来补充国用。汉武帝时,“为伐胡故,盛养马,马之往来食长安者数万匹。卒掌者关中不足,乃调旁近郡。而胡降者数万人皆得厚赏,衣食仰给县官,县官不给,天子乃损膳,解乘舆驷,出御府禁藏以赡之”[7](《食货志下》)。水旱、饥馑赈恤费用本应由大司农负担,《汉书·食货志》谓天子“损膳省用,出禁钱以振元元”,所用当为少府禁钱。汉宣帝神爵元年羌人反叛,“大司农钱尽,乃以少府禁钱续之”[7](《食货志下》)。从汉武帝时始,盐铁之利归大司农,少府财政收入为之一降。少府所属农业经营项目,也可能转属大司农或郡国管理,以便理顺关系。到东汉时,山泽陂池之税改属司农,考工转属太仆,都水属郡国。少府卿管理宫室杂务,基本上就不再从事生产经营了。

郡县又各有农官。郡府列曹中有户曹,主民户、祠祀、农桑;时曹,主节气、月令;田曹、劝农掾吏,主农业生产。秦、汉重农,故《五曹算经》谓“一为田曹,地利为先”。秦、汉有的大郡还分置遣田官,因地制宜指导农事;水曹、都水,西汉时为中央诸卿属官,东汉时改属郡国,职责主兴修水利;仓曹主仓谷事。除常设诸行政机构外,有些郡还有特设官。设置较多的是农、水、盐、铁等官。《后汉书·任延传》载,延为武威太守,“河西旧少雨泽,乃为置水官吏,修理沟渠,皆蒙其利”。另如巴郡属县有橘官、南海郡有圃馐官、右扶风有掌畜令丞等,或为专事果林、畜牧经营的特设官职。县、乡官吏直接监督、管理农业生产,带有明显的行政农官化色彩。据云梦秦简所知,县行政长官一度曾以县啬夫、大啬夫相称。啬夫为田官,以啬夫名县令长说明其职责主要在于发展农业。县属吏廷掾“监乡五部,春夏为劝农掾,秋冬为制度掾”[4](《百官志》),巡行乡野,督察农事。乡的行政事务主要是由啬夫承担,即《管子》中所谓人啬夫或民啬夫。《后汉书·百官志》:“(乡)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署啬夫一人。”其职责在于“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知赋多少,平其品差”。乡下有里,设有专门管理农业生产的“田典”[16]。

战国、秦、汉时期,以大司农系统为主体的农业管理机构与太仆、少府、水衡所属农官以及郡县乡里农官,共同构成卓有成效的农业管理体系。农业作为古代社会决定性生产部门,乃立国之基础。《汉书·食货志》记载,“至武帝之初七十年间,国家亡事,非遇水旱,则民人给家足,都鄙廪庾尽满,而府库余财。京师之钱累百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食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众庶街巷有马,仟佰之间成群,乘字牝者摈而不得会聚。守闾阎者食粱肉,为吏者长子孙,居官者以为姓号”。农业发展与进步是反映社会兴旺、发达、安定的主要指标,秦汉王朝灿烂辉煌的政治、军事、文化成就皆有赖于此。秦汉凡涉及拓疆戍边、御敌征强、赈济赏赐、京师用度等有关国计民生大事,多以“仰给(取足)大农”述之。反映出大司农农官系统在国家财政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而太仆、少府、水衡所属农官对于秦汉畜牧业、林业、水利事业的发展贡献亦巨。地方农官禄秩、官品较低,史有“五两之纶,半通之铜(印)”之谓。至于县置啬夫则不入品秩,为斗食之吏。但他们是国家重农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农业生产活动的组织管理者,农业发展状况如何与这些“乡部亲民之吏”密切相关。从云梦秦简有关法律、文书看,地方农官管理内容至微至细。田律、苑厩律等规定田啬夫、部佐等除负责征收田赋外,还要监督生产、管理畜牧,并禁止百姓居田者酗酒,以免妨害农事。甚至对农田受灾、降雨、虫害情形都形成了相应的汇报制度。他们负责土地授受、租赋收入、生产管理,并且控制着大量的牛马、铁器、车辆、种子等生产资料以借贷于生产者使用。秦律对各级督农官吏既赋予一定权力,也规定了相应的考课、赏罚标准。“殿”者处罚,“最”者奖励;有劳者升迁,不备者废免。以上三类农官职责有别,作用互补,形成了统一的、卓有成效的农官体系,加强了对农业不同部门、领域及具体生产过程的领导与管理,这是战国、秦、汉农业得以发展进步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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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库未存字注释:

第6篇:秦汉时期的经济政策范文

关键词:秦国;重农政策;地理因素;地理环境

历史上的“重农”政策一直是史学界研究的焦点,许多学者对此做过研究和论断。迄今为止,对于中国“重农”政策的研究领域已经积累了相当可观的学术成果,其中在中国古代史研究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尤为引人注目。很多学者在研究这一问题时,大多数是从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影响等方面着手研究。如钱宗范的《论战国秦汉时期的“重农抑商”政策》(《广西师范大学学报》1986年03期)指出“重农抑商”政策是为了保护封建国家最重要的经济部门农业,以便维护封建统治、保证国家的兵源和财源,必须采取“重农”政策;王俊麟、刘静斋合写的《浅析“重农抑商”政策的历史作用》(《山西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1年02期),文章肯定了“重农抑商”政策的作用,阐述了“重农抑商”的历史必然性;杨勇、范方志合写的《中国古代“重农抑商”思想成因探析》(《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年04期)该文主要从三个方面阐述了“重农抑商”思想成因,商人资本严重损害了农业地发展、高额的商业利润诱使农民弃本经末,不利于农业发展、商人资本的过度膨胀对地主阶级政权构成了直接威胁;谢瑞东的《秦汉“重农政策”的历史原因》(《农业考古》2006年06期)提出了战争的需要和自然灾害的冲击、商人的逐利品行和商人的重商轻义与儒家的重义轻利的尖锐对立,这些因素是实行“重农”政策的原因;这些学者具有很好的学术理论和修养,对史料的挖掘和运用,使得这一问题的研究取得不断的进展。但是成果的颇多也造成了观点繁杂,同时存在遗漏和欠缺,尤其是对秦国这个“重农”政策实施最为成功的国家关注较少,即使有些文章略有涉及,也是蜻蜓点水,一掠而过。而另一方面对秦国地理环境的研究上,又都集中在对统一战争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如王铁峰的《秦国富强及东并六国之地理条件研究》(《吉林大学学报》2005年4期),作者认为秦国优越的地理因素帮助了秦国统一天下。李香莲的《秦统一六国的地理因素》(《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该文认为在秦之所以能统一六国,地理因素起了重要的作用。其它论文对秦国的地理因素也有论及,但是观点多集中在秦国统一六国中所发挥的作用上,而地理因素与秦国的“重农”政策之间的关系,极少有文章涉及。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曾经说过“地理因素是社会进步的第一要素”,这话虽然有点陷入的“地理环境决定论”意味,但是人类的社会时间活动,不论是政治的、军事的、经济的还是文化的都会不同程度的受到地理环境的制约。特别是农业生产和农业政策的制定都受到气候、土地、水文等自然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在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情况下,这些地理因素的作用就更显重要。本文将从地理因素入手,阐述一下地理环境对秦国“重农”政策的选择的影响。

一、商鞅的“重农”政策及成效

公元前359年,秦孝公任命商鞅为左庶长,开始推行“重农”政策。商鞅的“重农”政策大体有三个方面;一个是对农民的限制;第二个是对商人的限制;第三个是国家对粮食、铁器等重要战略物资进行垄断经营。对农民的限制表现在严禁农民弃农经商还要对因懒惰务农导致的贫穷者,施予严惩。对商人的限制表现在,严禁商人从事影响国家战略物资的买卖,如粮食,铁器等等。商鞅曾下令“使商无得籴,农无得粜”,还对商业活动征收重税,据史料记载说“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此外“令商贾、技巧之人无繁”,即严格限制行商之人的数量和规模;国家参与对与国计民生相关的物资都严加控制,禁止私商经营。

此法对秦国产生了重要影响。对农民的限制,不但使秦国原有的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而且还用法律对农业生产进行严格要求,对弃农经商或因懒惰而使自己变穷者,一律变为奴隶。这种规定使农民专心于农业生产,这样即会增加农民的数量也增加了国家的粮食储备,有利于秦国的争霸战争的需要。商鞅曾认为“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商鞅来自卫国,而当时卫国的工商业十分发达,所以在卫国的所见所闻使他十分明白人民从事商业的流动性,不利于国家的巩固和争霸战争地进行。尤其是在当时生产力水平很低的情况下,各国之间的争霸战争打的是“兵源”和“粮草”。谁拥有雄厚的兵源和充足的粮草,谁就能傲视群雄,君临天下。商鞅深知其中的道理,所以他告诉秦国的百姓说“……国待农战而兴,主待农战而尊”,生活中只有两件事,耕田和打仗,只有强大的农业才能支持不断扩大的战争。从某种意义上讲,耕战策略最终成就了秦国统一天下的宏愿。“重农”政策的实施的确让秦国受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粮食充裕,人口猛增,综合国力迅速提升,使秦国在短时间内就发展成为七国中实力最强的一个,从此秦国发动了一系列吞并战争,仅仅用了大至十年时间,就灭掉了韩、赵、魏、楚、燕、齐,统一天下,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重农”政策在秦国统一的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这一政策之所以在秦国得以成功推行,与秦国在政治上秦孝公的大力支持、经济上发达的农业经济、文化上悠久的农业文明等多方面因素是分不开的,但重要的是秦国优越的地理环境,为“重农”政策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客观条件,这才是秦国选择和推行“重农”政策的重要因素。

二、秦国重农政策的地理因素分析

“重农”政策最早并不是产生在秦国,但是却在秦国重大的成功,这主要得益于当时秦国优越的地理环境,这为“重农”政策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客观条件,这决定了秦国要选择“重农”政策而不是“重商”政策,因为要推行这一政策必须有地可分,有资源可用。下面笔者就从秦国优越的自然地理条件和该地域深厚的农业文化积淀这两个方面来分析秦国选择“重农”政策的原因。

(一)优越的自然地理条件:

秦国是七国中唯一在地形上处在第二阶梯的国家(大兴安岭、太行山脉、巫山、雪峰山是地势二、三级阶梯的分界线),其它六国均处在第三阶梯。秦国境内拥有有当时重要的农业经济区,如黄土高原、关中平原等适于耕种的地理单元,特别是关中地区平原广阔,土壤肥沃,据史料记载“关中自汧雍以东至河华,膏壤沃野千里,自虞夏之贡,以为上田”,渭 河水长期冲击泛滥,逐渐形成了肥沃的平原,号称“八百里秦川”。为了更好的实行“重农”政策,秦惠文王时发动了对巴蜀的千里用兵,其目的就是要夺取那里的产粮区,把那里变成秦国的天然粮仓和进攻劲敌楚国的跳板。另外秦境内也有面积广大的丘陵和山地,例如“秦巴山地气候温暖湿润,地势高峻,垂直地带性显着也是我国东部山地垂直地带谱系最完好的山地”。从整体地形上讲,无论是中原的韩、赵、魏、东方的齐国、南边的楚国还是北面的燕国,即使六国中有的拥有这些的地理类型,也远不及秦国的丰厚。在这样的地形条件下,农牧皆宜。司马迁曾分析春秋四霸兴起的原因说:“晋阻三河,齐负东海,楚介江淮,秦因拥雍州之地,四海迭兴更为”。由此可见三晋之地受三条大河所阻,发展空间狭小,齐国三面环海,楚国地域广阔但气候湿热,湖泊纵横,再加上燕国位置靠北,气温低下,多山和沙漠,都不利于农业的发展,所以六国在地理方面与秦国相比,在发展农业上都没有优势。因此,秦国的地形优势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秦国“重农”政策的选择。

另外从气候上讲,战国七雄大致处在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以北的地区。当时在这个范围的南北两面气候不适于农业生产,南面高温湿热、北面寒冷,以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来说还难以开发,秦时的关中地区可谓是天时地利。秦时的关中地区气候温暖湿润,据研究,“当时的气温要比今天温暖”。从“公元前770年到西汉,是中国历史上第二个温暖期,关中地区的平均温度比现在还要高出1-2摄氏度,降水量也比现在大”。据史料上记载:“……渭川千畒竹”。这可以说明喜高温、湿热的竹子曾经能在关中平原生长,也可以侧面反映出这一地区当时的气候温暖湿润,非常适合农业生产。水资源是发展农业的必要条件之一,黄土高原和四川盆地是当时水资源十分充足的地区,在渭河、泾水的南北两岸集中了大小数十条河流,有雍水、褒水、洛水、沛水、石川水、灞水、零水、戏水、马连河、黑河等,水资源十分丰富,四川盆地更是河流纵横、水网发达,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农民对自然降雨的依赖,既提高了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也有便利的灌溉。还有秦国对国内的水力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开发,郑国渠能灌溉农田4万余倾,都江堰使蜀地沃野千里,水旱无灾,对秦国农业的发展有很大的贡献。

此外,秦国有面积广大的丘陵和山地,森林、植被非常茂盛,“有户、杜竹林,南山檀柘,号称陆海”。除了渭河南面的秦岭和北面的山地有茂密的树木,即使是在关中平原上也有众多的森林。物种繁杂众多,有数不尽的林木、草场资源,这就为秦国的畜牧业发展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使农业生产和军事上得到充足的耕牛和战马,而当时恰好是铁器和耕牛的普遍应用被认为是生产力进步的标志。秦国境内还有丰富的矿藏资源,如玉石、铜、铁、美玉等等。有“天府之国”之称的四川盆地不但有肥沃的土地,矿产也十分丰富,据史料记载“地饶卮、姜、丹砂、铜、铁、竹、木之器”。

秦国处在偏邦一隅的陇西一带,地理位置相对偏僻。由于地处偏远,与中原各国交往相对较少,远离先进的中原文化,“秦国的经济以农为主以牧为辅”,而商品经济并不发达,与其它六国相比秦国的生产、生活都相对落后,但是这对于“重农”政策的实施来说是个有利的条件,因商品经济的落后就意味着商人阶层的力量不大,同时对秦国的政治、经济的影响力也微乎其微,所以在推行“重农”政策的过程中的阻力就小。

秦国最初兴起于陕西,后通过征战逐渐兴起于关中地区,北部是黄土高原,东面是函谷关,南面是四川盆地和成都平原,四面都是高原高山,基本处于我国的第二阶梯,形成了一个独立的实体这能使秦攻守自如,占尽了地利的优势。如果国内的商人集团勾引外来势力,或者消极抵抗,那么秦国可以关闭函谷关,在秦孝公的大力支持下,将反对势力一举歼灭。如果有外来势力干涉变法,秦国只需要派兵把住函谷关口,外来势力就很难插手。司马迁也曾说过:秦孝公据“关中之固,金城千里,君臣同守而窥周室,有席卷天下、包举宇内、囊据四海、并吞八荒之心”。有如此优势的战略地形,六国别说干涉秦的改革,就是自保都是一种奢求。现代地理军事专家宋杰指出:“秦……有黄河以拒晋,有秦岭、商洛以隔楚。……地理形势利于守险,退可以保国土不失,进则能蚕食诸侯,假以时日,遂愈战愈强,得以傲视诸侯”。纵观整个战国时期的战争史,可以清楚地看到,在秦与六国的征战中,东方六国极少能攻入秦国国境之内。数次合纵的联军,除最后一次之外,其余都是仅仅到达函谷关便叩关而还。而秦国则是充分利用自己的地型上的优势,攻城掠地,频频发动对六国的进攻,直到最终扫平六国统一天下。

秦国偏处一隅地理位置,使秦国的商品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商人阶层的力量有限,还无力阻挠这一政策的推行。自成一体的独特地理结构,它可以为秦国的国防安全提供保障,使其“重农”政策的实行有了安定的环境,避免国内或国外反对势力的干涉,因此秦国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使“重农”政策在安全上有了保证。秦国拥有优越的自然地理条件,国土面积广大,土地肥沃,还有物产丰富的山地、水草风美的草原,农牧都可以发展。气候温暖湿润,降雨充足,植被物种齐全,矿藏资源众多。有这样优越的自然环境与丰富的自然资源,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秦国选择“重农”政策从自然条件上将有很很大的优势。

(二)深厚的农业文化积淀

秦人从很早的时候就已经在我国西部定居。在商代末期,他们就已经在西部逐渐发展壮大,据史料记载秦“在西戎,保西垂”。秦当时是处在偏邦一隅的陇西一带的西部小国,建都西犬丘(今甘肃天水市西南),后来随着实力增强逐渐向东发展,直到西周末年在周平王东迁洛邑中秦襄公护送有功,被封为诸侯,赐之岐以西之地。后来经秦襄公、秦穆公、孝公和惠文王等历代国君的征战和扩张,到秦始皇即位时,秦国大致的版图是“北抵秦昭襄王所修建的长城(由今甘肃临洮经陕北吴旗、靖边、神木等县),南到巴、蜀与楚相接,东过嘉峪关与三晋为邻,西及北西戎、胡林、楼烦诸部交界”,大概就是今天的陕西全部,甘肃东部,四川大部,河南的中西部,还有山西和湖南、湖北的部分地区,也就是占有黄土高原与四川盆地两个地理单元之大部及其东缘部分区域。应该说,这一国土范围,地域广阔,地势险固,而且地理环境优越,自然资源丰富,宜农宜林宜牧,对秦国“重农”政策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

秦国立国的时间相对比较晚,而且国内氏族杂居十分杂乱,西方的戎族“自陇以西有绵诸、犬戎、翟、獂之戎、岐、梁山、泾,漆之北有义渠、大荔、吴氏、衍之戎”。秦国的先王为了摆脱戎族的威胁,扩大疆域不断向西、向北发动扩张战争。历经几世征战,“公元前5世纪中叶到公元前4世纪中叶绵诸、犬戎、翟、獂先后为秦所灭,其他戎族方国大都归附于秦”。据史料记载:“西戎八国服于秦”。两个民族也在战争的过程中逐渐融合,相互影响,所以到战国初期,秦国仍是“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在生活习惯上,更是与中原各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由于受戎文化的影响,还保持着与六国不同的少数民族风俗的独立的社会结构,这样使秦国内的氏族组织结构没有受到较大的冲击和影响,经商逐利的观念还没有形成风气,仍以农耕思想为主。后来,商鞅根据秦国地广人稀的国情,提出了“徕民”政策。这既可以增加农业劳动人口也可以加速秦国土地的开发利用,商鞅曾对秦孝公说:“秦之所与邻者,三晋也。所欲用兵者,韩、魏也。彼土狭而民众,其宅参居面并处,其寡萌贾息,民上无通名,下无田宅,此其土不足以生其民也”,他建议秦孝公利用秦国广袤的土地和优厚的政策来吸引三晋之民,于是秦孝公即以赐其田宅三世不变和复及子孙的优厚政策引来三晋之民,一方面使秦国大量的荒芜土地得以开辟为良田,提高了粮食产量。另一方面也使秦人有足够的兵源,来应付外敌,收到强兵富国之效用。实行了吸引三晋之民的“徕民政策”,吸引大批有生产经验的劳动力,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秦国土地的开发和农业的发展。

其实早在80万年至75万年前人类就开始在这片土地上繁衍生息,蓝田人、大荔人距今已有几十万年的历史,母系氏族的半坡人、姜寨人在这里以坚硬的石器作为生产工具,创造了辉煌的原始农业文化,是我国最早的农业发源地之一。到新石器时代,这里的农业就已经很发达 了。1963年在位于中国西北部陕西省的蓝田县发现了蓝田人遗址,出土的以三棱大尖状器为特色的石器,被认为是蓝田人文化的特征之一,此外还发现了用火的遗迹。由此可见,在这片土地上,早在旧石器时代就开始了原始的农业文明。到了周朝时期,进一步发扬重视农业的传统,并吸收了商朝发展农业生产的经验,使农业发展很快,成就也颇大,尤其是创造了“轮荒制”和“休闲制”。是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奠定了传统农业的基础。随着生产力的进步,农业的不断发展,此时全国形成了几大区域经济区。秦国版图包括有大部分的“中部农业区”是指夏、商、周时期的文明中心区域,大体上“东及东夷分布区,西达秦陇,南抵汉水、淮水流域,北到晋北、陕北高原脚下”。该区的农业生产发展较快,最先步入文明社会。后来被秦国征服的巴蜀地区也是重要的农业区,很早就有“天府之国”的美称。三星堆文化遗址存分布区出土石质等生产工具有斧、锛、凿、锄、铲和少量铜农具。结合出土的大量陶制酒器和食器来看,农业生产以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说明以三星堆为代表的古蜀文明是一种农业文明。

秦国当时的疆域拥有渭河流域、关中平原和四川盆地,沃野千里,但是人口稀少。司马迁曾指出:“故关中之地,於天下三分之一,而人众不过什三;然量其富,什居其六”。其意思是,关中的耕地占到当时全国总耕地面积的三分之一,人口占到全国总人口的十分之三,而其财富却占全国总财富的十分之六。商鞅认为秦国的土地人口比例关系是“今秦之地方千里者五,而谷土不能处二,田数不满百万,其薮泽、溪谷、名山、大川之才物宝,又不尽为用此人不称土地也”。所以“重农抑商”政策在这样的国情下推行就显得十分容易,农民可以分到大量土地,既提高了劳动积极性,同时也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和单位产量。而与之相比地处中原的韩、赵、魏的土地情况却正好与之相反,这三国都是山地多,平地少,人口稠密,其民无地可耕。商鞅针对三晋的土地情况这样说过:“彼土狭而民众,其宅参居而并处,其寡荫贾息民,民上无通名,下无田宅,而恃奸务末作以处,人之复阴阳泽水者过其半,此其土不足以生其民”。如果在这样的地理条件下选择“重农”政策,必将会民不聊生,造成内乱不止,局势不稳,影响国家的安定发展,所以它允许国内民众以行商谋出路,以解决因土地不足造成的困境。因此从它的国情来看,这样的国家不具备选择“重农”政策的自然条件。另一方面,秦国统治者重视农业的发展,采取了一系列的重农政策和丰富的农耕经验来保护和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还立法保护农业,考古学家再进湖北梦县的睡虎地秦墓中发现了一名叫喜的人所抄的1100多枚竹简,为我们了解秦国的农业提供了线索,原文如下,“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一斗,黍、荅亩大半斗,叔(菽)亩半。利田畴,其有不尽此数者,可(也)其有本者,称议种之”。这些法律条文清清楚楚的显示了2000多年前,秦国是如何保护农业耕种的。其意思是播种时水稻种子每亩用二又三分之二斗,谷子和小麦用一斗,小豆用三分之二斗,大豆半斗,如土地肥沃,每亩播撒的种子可以适当减少。此外秦国还有对耕牛保护的法律,从这里可以看到秦国的所有的农户播种庄稼的方法都是用国家用法律来保障,由此可见秦国对土地的管理竟然具体到如此地步。秦国有悠久的农业传统、良好农业基础加上有法律上的保障,对推行“重农”来说有了客观上和法律上的保障。

牧业是农业的重要支撑,特别是在战国时期耕牛的使用,被看作是生产力进步的标志,而秦国在畜牧业的发展上更是让其它六国难以比及,秦的先人主要活动在渭水河上游一带以游牧为主。“非子居犬丘,好马及畜,善养息之”。由此可见秦人的祖先早就开始养牧的历史,加上秦国境内有面积广大的山地丘陵,这里气候暖温,雨水充沛,水草丰美。适合于畜牧业的发展,到了西周时期已经形成了以畜牧为主的西部经济区,畜牧业的发展,为秦国的农业生产提供了充足的蓄力,有利于秦国农业的发展。

秦国的疆域广阔拥有黄土高原、四川盆地、关中平原等重要的农业区。境内的民族主要是秦人和被征服戎族,他们相互杂居、融合,使传统的农业文化保存较好,商品经济思想对秦国的“重农”思想冲击不大,后来从三晋吸引的“徕民”,给秦国的农业生产带来充足的劳动力,秦国的农业历史悠久,开发较早,农业经济十分发达,畜牧业的发达,这些为“重农”政策的选择和推行奠定了基础。

三、地理因素与政策的选择两者之间的关系

影响一个国家制定政策的影响因素有很多,但是地理环境因素应该排在前列。一个国家,无论是大国还是小国,是强国还是富国,也无论采用何种政治制度,它的地理环境因素,首先影响了它的基本政策的制定。政治学中有一句话说得好,“你坐在那儿,决定你站在那儿”,一国政策的选择也不例外。你拥有什么样的地理环境因素,也同样决定一个国家将选择和制定什么样的政策。“疆域、气候、地理位置以及人文特征,这些自然环境因素对政策的制定和选择所发挥的作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关系模式构和关键性成分,地缘政治学用整体论的研究方法,其目的是把不同的现象结合起来,并把它看成一个整体而加以描述”。地理因素是制定适合国情政策的客观依据而正确的政策又有助于地理因素的优势充分发挥。秦国有广袤肥沃的土地、温暖湿润的气候等优越的自然环境因素,这些能为重农政策推行,提供了良好成长环境和生存空间,从另一个方面讲,秦国采用适合国情的重农政策,充分发挥了秦国地理环境因素的优势,短短数十年时间,秦国的综合国力简直可以用,击水三千,扶摇直上来形容。兵强马壮,粮草充足并且秦王嬴政最终完成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统一,创立了前无古人的千秋伟业。

结论

地理环境对政策的选择和走向会有一定的影响作用,但不是决定作用,所以我们要避免陷入“地理环境决定论”的误区。秦国选择“重农”政策有着它优越的自然地理条件和深厚的农业文化积淀,这些因素能为“重农”政策的推行提供了良好的生存发展空间。再加上秦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商鞅、秦孝公等的努力,共同促使了“重农”政策在秦国推行并取得了成功,为秦国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终于在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政统一天下,结束了长期以来诸侯争霸的局面,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由此可见,地理环境对一个国家的政策的选择和制定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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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秦汉时期的经济政策范文

关键词:汉代学风;语文教育;影响

中图分类号:G6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8-0256-03

汉代是我国封建制度形成和大一统国家确立时期,也是我国封建教育制度确定和定性时期。讲汉代学风,不得不提秦代。秦虽二世而亡,但其书同文、行同伦、以法为教等严苛文化专制政策深深影响汉代文教政策制定和推行,汉承秦制,结合自身特点,探索自己的文教政策。

一、汉代文教政策概述

汉初天下草创,经济凋敝,民不聊生。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推行黄老之学,实行休养生息,汉代经济逐渐复苏。“黄老之学”即依托传说中的黄帝及道家创始人老子,以道家思想为核心融会了先秦各家学说,主张“无为而不为”,强调“循名复一,民无乱纪”。司马谈将其概括为“以虚无为本,以因循为用”[1]。文教政策方面汉初统治者也推崇黄老之学。“文教政策是国家政府制定、颁布和施行发展文化教育事业的总方针或策略,它体现了一定社会、不同历史时期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基本内容,规定了办学总的指导思想,也影响着学校教育的体制、发展规模和侧重点,是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纲领性的意义”[2]。汉初统治者推行的文教政策有以下内容。

(一)汉初文教政策

汉初统治者废除挟书令,先秦流传下来的古文经籍重见天日、文化传承。开放私学,文化下移,更多人接受教育;学术思想交流,有百家争鸣之遗风。认识到知识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和知识分子的社会地位。

这些文教政策对维护封建国家统一起到重要作用。群士攻读先秦古籍,尤其是在秦遭受破坏的儒家学说得以保存发展,为汉武帝时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文教政策奠定思想基础。

从汉初休养生息,历经文景之治,至汉武帝时期,汉代经济殷实。经济充裕必然要求有适应封建大一统国家的文教政策。到汉武帝时逐渐形成“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教政策。

(二)汉武帝时期独尊儒术的具体文教措施

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等人建议,逐渐将儒家思想作为统一指导思想,成为培养选拔人才的主要内容,强化思想教育;在中央建立太学、置五经博士,儒家经学成为主要内容,儒学成为垄断学说。

“独尊儒术”使教育在社会政治和生活中地位空前提高,儒学在教育观念和教育实施方面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对当时乃至以后语文教育产生深远影响。因此,可以说谈汉代的学风,主要是指儒生活经的学风[3]。

二、汉代学风的特点

(一)以治经为主要内容

汉武帝听从董仲舒等人意见,逐渐“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中央设立汉代最高学府――太学,置五经博士,儒家学说成为主要内容,儒学地位空前提高,人才选拔考试以儒学为主要内容,以巩固儒术独尊的成果。社会上群士攻读传授儒家经书蔚然成风。

(二)守师法家法、重依据。

汉初统治者虽废除挟书令,但先秦古籍遭受浩劫,求书和传授异常困难。但为求真,必须严格强调实事求是,重依据,守师法家法。学术界普遍认为,所谓师法,就是指汉初立为博士或著名经学大师的经学;所谓家法,就是指博士或经学大师的弟子对师学的继承与发展,且能形成一家之言,并被学界推崇朝廷认可的经说[4]。正如清朝学人皮锡瑞所言:师法者,溯其源;家法者,衍其流也[5]。在群儒攻读传授经书过程中,出现师有数家、家有数说的现象。为求真守师法家法尤为重要,是群儒攻读经书、士人入仕为官的考量依据。师法和家法关系密切,同根同源,前后相继推陈出新。守师法家法、重依据,形成严格选师制度、尊师重教、实事求是、严谨踏实的学风,有利于文化经典传承。

(三)讲究辩论

汉代治经讲学蔚然成风,出现师有数家、家有数说现象,出现今经之争、今古经之争,甚至达到激烈程度,这对儒生辩术提出要求。重辩论有助于儒生融会贯通知识、活跃思维和锻炼口才。讲究辩论不仅说明汉代儒生守师法家法、重依据,而且表现出“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的治学态度。这对重书面语言而轻口语表达的封建语文教育是一大进步。时至今日,口语交际仍是语文教育重要内容。

三、汉代学风对语文教育的影响

汉代儒术独尊的文教政策属于我国古文教育时期,汉代独特学风对我国语文教育产生重要影响。下面就从语文教育几个重要方面――识字写字、阅读、写作、教学方法和考试制度来谈谈汉代学风对其影响。

(一)实事求是的学风对语文教育的影响

汉代儒生严遵学风,治学严谨,“务得事实,每求真是”,使古文经籍一脉相承,影响深远。期间虽有穿凿附会,但不是主流。西汉司马迁主张“好学深心知其意思”,才不至“寡闻”“浅见”;获得事实要 “行万里路”。这一良好学风影响历朝历代,是中华文明历经数千年传承至今的重要因素。

(二)汉代学风对识字写字教学的影响

识字写字教学是文教政策实施基础,也是语文教育基础。历朝统治者重视识字写字教学,即使在秦代也得到极大发展。汉代识字写字教学更加发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重视识字写字教学,编写识字写字教材

汉代有草律明文规定:太史试学童能讽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史(讽书就是背诵默写),还要用各种书体进行考试。汉代吏民上书错了,尚书令有责任检举揭发。(《说文解字・叙》《汉书・艺文志》)。这些规定,促使大家更加重视识字写字教学[6]。汉代识字写字用的教材叫“篇”,有《仓颉篇》《急就篇》等。在这些教材中,有的书收集的字全备,可作学子识字之用,可供辞赋作者选词炼字参考。有的书中是常用字,字数较少,不求全备,专供学童识字写字之用,还教给一定知识。有的书对象是童蒙,除教识字写字外,还侧重学习态度等方面的思想教育。这些教材的编写方法和内容对后世影响深远,有利于祖国语言文字统一、民族共同语形成和普通话推广。

2.兴办官学和私学,促进识字写字教学发展

汉代学校有中央太学和地方郡国学,同时存在私学。私人著书讲学,有先秦百家争鸣之遗风,受众广,束缚少,文化下移,弥补官办学校教育不足。学校教育中的蒙学教育在识字写字教学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蒙学教育教授教材为《篇章》。学子有一定基础后再学习《论语》《孝经》和一些律令文字。学后有进入高一级学校学习的,有在社会上谋取职业为生的。

3.促进书法艺术发展和书写工具改进

汉代主要通行汉隶,识字写字教学促进我国书法艺术发展和书写工具改进。

4.产生国际影响

伴随中外文化交流,汉代识字写字教材产生深远国际影响。如日本明治年间,日本曾借用我国汉代史游《急就篇》的名称编写《官话急就篇》。

总之,汉代学风对识字写字教学影响深远,有利于祖国文字统一,民族共同语形成,普通话推广;有利于研究我国语文史、文学史、书法艺术史。扎实、广阔的识字写字教学为汉代进一步推进文教政策奠定基础。

(三)汉代学风对阅读教学的影响

阅读教学是语文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在识字写字的基础上,学生基本上可以进行阅读学习。

1.阅读教学教材

汉代阅读教材主要有:《孝经》《论语》、五经、诸《子》及其他,都是先秦古典书面语言,和汉代口语差别很大,解决识字和语言差异问题是阅读经典第一步。经师先用汉代书面语言逐字讲解先秦古籍,就是训诂,再整理经义。

2.阅读教学方法

汉儒教授生徒读经,包括几方面工作。(1)断句。先秦古籍没有标点符号,要读懂古籍,就得断句,即句逗。汉代叫句读、句投。(2)正音正读。汉字中有不少形声字、假借字、一字数音或一字一音多义字,都增加读音和理解困难。汉儒为解决这一问题,进行“汉读”工作,即做注解释读音。(3)解释词语。这是指导阅读教学的主要工作。为解决阅读中语言理解障碍,经师运用行训、声训、义训等方法解释词语。(4)解释全句、句群、或全章意义。(5)指出语法修辞特点,介绍文化背景知识。汉代守师法家法,重依据,经师在指导生徒读经时做的大量工作是比较可信的。汉代训诂发展促使语文教育家涌现,积累阅读教学经验,指导古文教育,对后世语文教学影响深远。(6)随着阅读教学发展,秦汉之际出现我国最早一部词书――《尔雅》,它是学者篆辑经师讲经的故训汇编,在汉代是一部重要的语文教学专用书。《尔雅》主要解释词语。书中解释词语方法多样,注意创新押韵,力求句式整齐。生徒读此书有助于理解先秦古语意思和语法,为进一步读经打下基础。

(四)汉代学风对写作教学的影响

在识字写字和阅读积累的基础上,写作训练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1.写作文体训练

先秦时期知识多靠口耳相传,不利于文化知识传承。古籍经典、先哲智慧久远传承得益于写作教学发展。汉代在继承原有文体基础上,新的文章体裁出现。汉作教学分两个阶段。前一阶段配合识字写字教学,进行日常应用文体写作;后一阶段和读《经》配合进行,包括各种文体写作训练。如:(1)诗赋类。汉代最具代表性的是汉赋,尤其是文人献赋卖赋可以得官加爵,激发汉代群儒创作词赋热情。汉赋讲究铺陈、辞藻华丽,以司马相如、扬雄的辞赋为代表。(2)书表笺奏类,包括各种公文和私人书信。(3)颂诔箴铭类,包括各种实用性、议论为主的韵文。(4)论说类,包括各种议论文。还有一种专供考试用的议论文体――策论。这些文体写作训练侧重五经内容和文采。汉代司马迁认为写作要重视内容和文采。扬雄主张辞和事要相称,说话要有验证,坚持正道,不要一昧迎合听者,为文以经为准。这都是汉代学风的重要表现。东汉灵帝时,出现研究文学艺术的专门学院――鸿都门学,学生是“能为尺牍辞赋及工书鸟篆者”。这对儒术独尊的垄断地位是当头棒喝,教学内容、选拔人才不再局限于五经,有利于解放士人思想、活跃思维和学术圈,有利于祖国优秀文化发扬光大。

2.写作方法

汉代学生多模仿前人作品,以扬雄模仿司马相如最为成功。模仿使写作训练不再无从下笔,但缺乏创新,束缚创造能力。汉代学生在写作训练时,先写草稿,通过自己或经师修改,即加点,这些好的写作习惯值得借鉴。

3.重视书面语言表达,忽视口语交际练习

中国封建君主专制持续时间长,文人思想自由得到束缚,说话办事围绕着维护封建统治。汉代重视书面写作教学轻视口语训练是语文教学一大弊端,在语文教育中要注意书面写作和口头表达齐头并进。

(五)汉代学风对语文教学方法的影响

汉代教学方法形式多样,有上大课(大都授)、高年级学生教低年级学生,师生问答,学生之间互相讨论,学生自学等方式。这是由于师门学生太多,经师无暇顾及每一位学生。虽有弊端,但积极作用大于不足之处,有利于发挥经师指导作用,给学生留有自由思考、发现问题的空间,有助于启发学生思维、提高思辨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这都反映汉代实事求是学风的影响。这些教学方法虽距今千年,但对以班级授课为主的当今语文教学改革有很大启发意义。

(六)汉代学风对考试制度的影响

汉代文教政策归根到底在于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者制定选拔维护其统治的人才选士制度。选士属于政治制度而非教育制度,但它的任务正好与古代教育的基本目标相吻合。选士实际上是“学而优则仕”在制度上的保证,教育的直接动机和结果就是要使学生顺利通过选士而入仕为官。这样一来,选士制度就成为古代教育最主要的宏观调控手段,亦即具有“指挥棒”的功能[7]。汉代选士制度主要是察举制,科目主要有常科。这一选拔人才制度反映出汉代学风――以治经为主要内容,同时也使孔子“举贤才”和“学而优则仕”的观念在汉代开始获得了制度上的落实。儒家伦理道德和经学造诣成为贤才的基本标准,守师法家法也是一个重要标准。学校培育培养贤才,而察举制度选拔贤才,改善了国家权力分配的机制,有助于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体制的巩固和发展。三者之间结成了密不可分的关系,为社会上的儒生广开了进身之路。选士制度给教育带来巨大的利益驱动。西汉时邹鲁一带流行有“遗子黄金满Y,不如教自一经”的俗谚[8]。然而,察举制在选拔方式和衡量标准上尚不完善,弊端滋生,新的选士制度必然要取代之。汉代察举制度于当时有利有弊,培养选拔优秀人才,使汉强盛一时;于后世,留下经验教训:完善人才选拔制度,要合理公开公平公正,切记沽名钓誉。

四、结语

汉代是我国语文教育制度奠基时期,应运而生的文教政策促成汉代独特的学风――以治经为主要内容,守师法家法,重依据,讲究辩论,渗透在语文教育的方方面面,并产生深远影响。我们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辨地看待其优缺点,立足实践,传承优点,与时俱进,不断改善语文教学,使语文这一中华民族精神文明之花硕果累累,大放异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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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秦汉时期的经济政策范文

据说,北宋苏轼官翰林学士时,其幕下士曾以“柳郎中词只合十八七女郎,执红牙板,歌‘杨柳岸晓风残月’;学士词须关西大汉,铜琵琶,铁绰板,唱‘大江东去’”来概括柳永、苏轼词作的不同风格。那么,我们能不能举出一些最能代表秦文化、楚文化和汉文化不同风格的事物来呢?

“文化”一词的内涵是极为丰富的,因此,对它的使用,必须十分严谨而慎重。

说到“秦文化”,必须认识,其意义是多重叠合的。它本是中国历史上春秋战国时期的一种区域文化,其分布的腹地、范围大致上是今中国西北部的陕西、甘肃一带。它为秦人(秦族)所有,存在于西部的诸侯国秦国的领地内。它又有一个很长的发展历史,经过许多世纪,达到顶峰,有一个极短的历史时期内成为以政治统一为背景的全国性的文化——这就是秦朝文化。

春秋、战国期间秦国的占领范围不断扩大(到公元前3世纪初,已拓取今四川大部、湖北西部等地)。随着秦的军事征服、势力扩张、人员迁动,秦文化所影响和覆盖的地区不断扩大。在这样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中,秦文化对其他文化也有吸收,内容是越来越丰富的。

到秦朝完成统一,实现了对全中国的统治,进而又采取许多措施巩固和发展统一,包括实行一系列的政策,有意识地统一思想、文化,以至于“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史记·礼书》指出:“至秦有天下,悉内六国礼仪,采择其善,虽不合圣制,其尊君抑臣,朝廷济济,依古以来”[2],这是说,秦朝对六国文化是加以吸收而能予以兼容的。但是,秦朝在政治文化方面,确定的原则是不师古,不崇经,以法为治,以吏为师。推行这些政策的极致,就是实行“焚书坑儒”的野蛮举措,予文化以严重的摧残,对思想和学术自由更是沉重的打击。因此,秦文化对于中原传统文化又并非主要是“依古以来典法行之”。

由于秦朝统治的时间很短,其目的在于统一思想文化的政策并未来得及完全实施,亦未取得预期的成效。与此同时,秦文化也未能在政治统一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其他文化予以充分吸收和消化。因此,在秦朝统一的短时期内,秦文化并没有和东方六国文化融为一体,其作为全中国的主导文化的地位,也没有来得及完全得以确立。在原属东方六国的广大地区内,各区域文化继续表现着它们的特色和活力。

随着秦政权的被,秦文化所依倚的政治支柱倒折了,秦文化也由文化融合的主体变为客体,其作为全中国统治文化的短暂时期也就宣告结束。不过,在代之而起的汉代,秦文化的要素继续存在,而且还保持着强有力的影响。“自秦以后,朝野上下,所行者,皆秦之制也”[3]。秦文化奠定了大一统国家形态和大一统国家观念的基础,也就是奠定了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基础。秦文化在中国历史上最有建树、对后世逐步发展起来的中国传统文化影响最为深远的,应当说是它的政治文化、制度文化。

战国以至于秦汉时期,经常有人注意并描述秦文化的一些特点。如魏国的信陵君说:“秦与戎翟同俗,有虎狼之心,贪戾好利无信,不识礼仪德行”[4]。西汉初年,贾谊痛说“秦俗日败”,指出:商鞅变法以来,秦国一直是“并行于进取”,虽然“功成求得”,但却出现了社会道德水准严重下降的恶果,秦始皇又“废先王之道,燔百家之言,以愚黔首”,更把秦朝推向灭亡。《淮南子·要略》说:“秦人之俗,贪狠强力,寡义而趋势利”,司马迁也说:“今秦杂戎翟之俗,先暴戾,后仁义”[5]。这里所说的“俗”,部分地有我们所说的“文化”的含义。以上言论,虽然包含了对秦国或秦人的敌对心理,但却也揭示了秦文化的一些基本特征,如秦人因其长期生活的环境的影响,在性格上受戎翟即西北少数民族的影响,倾向于强悍好斗,为了达到目的,可以狠下决心,不惜一切。秦文化注重实效、功利,质朴而率直,不事虚浮,追求大和多,不停地拓展,主动性极强,为了实现某一目标,定会一往直前,不容任何困难和力量的阻挡。秦文化的这些特点,似已得到当今学者的普遍确认。

汉文化,是取代秦文化而在全中国占主导地位的文化。它是西汉皇朝的政治统治在全中国确立的过程中初步形成,然后又随两汉(前206—220)的历史进程进一步发展起来的。

第9篇:秦汉时期的经济政策范文

关键词:隋朝;经济;唐朝;兴盛;影响

秦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大帝国,它很多原创性的政治制度,例如皇帝制度、三公九卿制度、郡县制度等对后代影响深远。汉承秦制,并使这一套管理国家的制度更趋完备,开创了两汉四百年的基业,两汉成为亚洲强国,声威远播。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除了西晋的短期统一,至隋589年统一全国,经历三百余年的分裂。隋唐是我国历史上大分裂后的又一个大统一的时期,隋朝像秦朝一样,创立了一整套管理国家的制度:中央行政管理方面的三省六部制度;地方行政管理方面的州、郡、县三级制;科举制度等。唐承袭隋制,并使之更加科学化、合理化。而且,在这一时期,隋唐帝国的声威、对周边少数民族及世界的影响力比之秦汉帝国更大。

人们经常把秦汉与隋唐放在一起比较,还因为秦朝与隋朝的灭亡有惊人的相似性:(1)两代均盛极一时,又都二世而亡。秦朝从统一到灭亡存在十五年,隋朝从建国至灭亡存在三十七年。(2)灭亡原因大致相同。隋炀帝与秦二世都奢侈浮华,大兴土木;苛捐杂税沉重,穷兵黩武。秦征发数十万人修筑万里长城,耗费巨资修建阿房宫;发动与匈奴的战争;捐税名目繁多。隋炀帝修建东都洛阳,开凿大运河;劳师万里,远征高丽;数次巡游江都;搜刮民脂民膏,藏富于国等。后世史家多由此认为,这些是秦朝和隋朝灭亡的原因,其教训也是汉唐所以兴的理由。此论不无道理,但仔细察看,在相似的原因下,仍还有诸多相异的因素存在而少有人注意。那么,李唐在短期内走向强盛的原因何在?是否仅仅是中学教科书中所谓的唐朝统治者吸取了隋亡的教训以及唐太宗的善于用人和勇于纳谏呢?本文对此略作探讨。

中学教材在论及“贞观之治”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唐初统治者直接参加或亲眼目睹了隋末农民起义,吸取了隋朝灭亡的教训。(2)唐太宗善于用人,勇于纳谏。(3)唐高祖和唐太宗在政治、经济方面沿袭了隋朝创立的一系列制度,使唐初立国就很快走上了发展的正轨。这些观点是毋庸置疑的,我们还可以据此从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加以细化,以说明“贞观之治”出现的历史必然性。但是,笔者认为,仅有这些原因是不够的,它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因素存在,这个因素要到隋朝内部去寻找。但这个因素不是亡隋留给唐初统治者的教训,而是隋亡后留给李唐的经济物质基础。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是基础,政治是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以我认为,经济方面的因素对唐初快速兴盛的影响应该是更具原动力的因素。

隋朝于581年建立政权,589年统一全国,至618年灭亡,存在了三十七年。但是,隋朝很多原创性的制度对后世影响甚大,其迅速崛起又快速灭亡也令后人惊讶。隋朝灭亡后,留给唐王朝的就像一部缺少油的机器,一旦加了油就可以快速起动。“新机器”的制造者是隋文帝、炀帝和他们的臣下,他们之所以可以在这么短的时间制造出这样一部“新机器”,是因为有“开皇之治”。

隋文帝在位时采取了很多措施,使得政治清明,经济迅速发展,出现了“开皇之治”,后世称叹。他在政治上的主要措施有:一、开皇元年,废北周的六官制度,建立了三省六部制;在地方上采取州、县两级制。他合并州县,裁汰冗官,提高了行政效率。二、改革府兵制。开皇十年,颁布了关于军人编入户贯的诏令,这是府兵制度的重大改革。这项改革措施,扩大了府兵的兵源,从而巩固了中央集权。三、制定新的律法。先是开皇律,后制定了大业律。四、创立了科举制度。隋文帝于开皇年间取消了九品中正制,实行科举取士,用分科考试方式选拔官员。隋文帝为了贯彻这些政策,非常注意地方官的选拔,严明赏罚,励行法治,严惩贪官污吏。

经济上的主要措施有:(1)减轻剥削,缩短农民服兵役和徭役的年龄以及服役的时间。(2)沿袭北朝的均田制,并把它推行到江南。均田制的推行,使大量无地农民获得土地。尽管有的地方受田不足,可地主对土地的兼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从而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全国耕地面积迅速增加。(3)组织农民兴修水利。

隋文帝的内政改革,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南北统一局面的出现,更加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南朝经过宋、齐、梁、陈的开发,加以隋朝均田制的推广,经济上与北方的差距已经很小,生产力发展水平渐趋平衡。农业的迅速发展使隋朝粮食储备大增,政府在全国设置了许多官仓,如黎阳仓、河阳仓、含嘉仓、洛口仓、回洛仓等。伴随着农业的发展,隋朝的人口也迅速增加,到606年,人口达到了460多万。手工业、工商业迅速兴盛。隋朝走向全面繁荣。

604年,隋炀帝即位。在即位之初,他尚能依靠文帝时期的政策维持其统治,隋朝继续发展。然而,隋炀帝统治后期却走向了反面,暴虐异常。隋朝灭亡,亡于暴政和农民起义。经过“开皇之治”,隋朝很快走向繁荣,数年之内,农民起义风起云涌,为什么呢?让我们来看当时百姓的境遇:“是时百姓废业,屯集城堡,无以自给。然所在仓,犹大充轫,吏皆法,莫肯赈济,由是益困。初皆剥树皮以食之,渐及于叶,皮叶皆尽,乃煮土或捣为末而食之。其后人乃相食。”①王夫之说:“聚钱布金银于上者,其民贫,其国危;聚五谷于上者,其民死,其国速亡。”②他深知隋亡的个中缘由。其实,农民起义时,并非真的天下粮尽,只是隋炀帝藏富于国,处置失当而已。《贞观政要》卷8载:“隋开皇十四年大旱,人多饥乏。是时仓库盈溢,竟不许赈给,乃令百姓逐粮。隋文帝不怜百姓而惜仓库,比至末年,计天下储积,得供五六十年。”贞观十一年,马周对唐太宗说:“隋家储洛口仓,而李密因之;东京积布帛,王世充据之;西京府库亦为国家之用,至今未尽。”隋朝灭亡二十年,他们储备的粮食布帛还没有用完,可见隋朝库藏的充实至为惊人。尽管隋朝亡于暴政和农民起义,但从上述引文看,直至炀帝末年,隋朝的物质基础还是甚为雄厚的。那么隋朝灭亡了,这种较好的经济基础对李氏建唐及以后“贞观之治”的出现有何影响呢?

《新唐书》和《旧唐书》及其它记载炀帝被杀的相关史书,李渊作为隋朝唐国公拥立杨侑,后受“禅让”立唐。后世论史者谈及此次“禅让”,每每认为是史家为李渊脸上贴金,以掩饰李渊逼位的事实。李渊作为隋室重臣,废幼帝自立,终究有篡位的嫌疑。论史者的臆说不无道理。但是从以上所述,文帝、炀帝当政,经“开皇之治”,隋朝迅速兴盛。而数年之间亡于暴政。而从隋亡二十年后,仓储犹丰来看,隋朝的经济基础并未因农民起义而受到致命的打击,恢复发展应该相当容易。李渊作为隋朝的唐国公,用兵自重,有问鼎天下的实力;李建成、李世民有谋略,网罗了大批人才,有充足的人力资源。当天下大乱后,李氏父子才能太原一呼,应者云集,以有天下。如果说,唐初建时如汉之建立于亡秦的废墟上一样,那么绝不会有唐的迅速崛起。所以,“禅让”之说并非为尊者讳而为李渊脸上贴金,杨侑确是让出了九五之尊,将有着雄厚基础和发展潜力的天下让给了李氏。李渊父子吸取亡隋灭亡的教训也罢,善于用人也好,归根到底,生产力没有遭到致命破坏,物质基础较好才是唐朝很快兴盛的关键。

学习探究历史,秦汉、隋唐并举是自然要求,因其前后相继。但又不能仅仅局限于后者吸取前朝教训和制度沿袭等方面,必须作整体考察,深究其内在的联系。隋唐与秦汉不同,汉代秦是由起义开始的革命,江山易姓,天下易主。汉朝吸取秦亡的教训,承袭秦制。但汉是自下而上的革命,它的必然性在于秦不得不亡。唐代隋是从起义开始而不是以革命终。江山易主易姓是自上而下的,只是政权在贵族间的转换。隋朝一整套管理国家的制度、隋的治国方略、较雄厚的经济基础和较高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才是造就了唐初的迅速发展,更进而有开元时的高度繁荣。

任何后一朝代都是吸取了前朝灭亡的教训,都是建立在前朝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但前朝对后代的影响,内在联系如何却千差万别。所以,笔者认为,探究隋亡唐兴,在肯定唐高祖、太宗一系列治理国家措施所起积极性作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亡隋与唐兴的内在联系,尤其是亡隋的物质、经济基础对唐朝快速兴盛所产生的巨大影响,惟其如此,才能更全面地认识唐朝的建立、发展和兴盛的历史。

参考文献:

[1]乌廷玉.隋唐史话[M].北京出版社,1984-09.

[2]王国平.中国政治制度史纲[M].江苏教育出版社,199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