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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建设精选(九篇)

市场经济建设

第1篇:市场经济建设范文

【关键词】改革开放;计划经济;市场经济;道德建设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缺失的表现

(一)利己主义过度盛行。在《市场经济理论专题》课上,老师曾经讲过亚当斯密的人性观。自利是人所具有的最根本的本性。人都是自私自利的,在这个世界上根本不懂得利己的人是罕见的。利己主义是客观存在的,但是过度强调利己主义则不利于社会的发展进步。当人们面对最敏感的利益问题时,利己主义、个人主义等思想更加会发挥到极致。例如,我们经常会见到一些纳税人偷税、漏税、逃税等损害国家利益的现象。甚至还有一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择手段、违法乱纪,做出一些损人利己的事情。这就要求我们能够恰到好处的把握好利己主义的“度”。(二)商家只注重利益,不注重品质。在市场经济过程中,商家的唯一目的就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他们不会做无利可图的生意,只要有利可图他们会用尽一切手段和方法,哪怕是违法的手段他们也会铤而走险。例如,在许多网路平台上存在许多商家花钱雇佣“水军”帮助自己刷好评、刷销量,制造出一些虚假的评论,从而混淆消费者的判断,误导消费者进行正确的选择。还有一些食品领域的不法商家为了获取最大化的利益,他们使用地沟油进行食品加工或者火锅底料的制作。在当今的市场竞争过程中,为了利益而不顾产品品质的例子比比皆是,面对这种现状我们要擦亮眼睛,学会辨别,这样才能使自己少受一些伤害。(三)政府不能仅凭“一己之力”保障经济的顺利运行。1776年,现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曾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中指出当今的著名观点——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在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各个利益主体将其利益最大化,市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了根本性调节作用。而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是进行宏观调控,并非可以完全控制经济的顺利运行,政府不可以进行越位、错位管理,如若政府强行干预将会造成经济混乱,违背经济运行规律。因此,为了保证经济的健康顺利运行,必须将政府和市场二者的作用相互统一,相互联结。(四)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不断升级。在当今各种利益和欲望占上风的时代,人们对一切事物都持有怀疑、否定、不信任的态度,对事情缺乏信心和肯定,从而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不断升级。例如,我国历史上著名的贞观之治时期,由于唐太宗李世民励精图治、造福人民,让黎民群众过上了“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安定幸福生活。而回首我们现实生活,抢劫、偷盗等现象时有发生,让大家不得不提高警惕,小心生活。更有甚者,某些当权者中的腐败现象愈演愈烈,他们会进行一些、钱权交易的活动,在工作中行贿受贿,以此发展下去,将会引发社会危机,阻碍社会发展,破坏经济正常运行。(五)过度追赶西方潮流。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实行了改革开放的基本政策和“引进来,走出去”的战略,从此以后,我国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的大门。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西方的思想文化、风俗习惯、节日习俗也随之而来,面对西方新鲜的外来文化,我们难免会动心、会被吸引。西方的思想文化自然有其独特的魅力,但却并不完全都是精华。因为我们自身缺乏对其文化资源的辨别、判断能力,所以经常只是一味的追随、跟风,反而抛弃了我国传统文化的精华部分。每一种文化都有其存在的独特意义,无论我们学习借鉴哪种优秀的文化都不可以丢弃自身文化的精髓,我们要学会在日益多元化的环境下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发展。(六)网络世界里的“无所畏惧”。在信息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我们真正拥有了足不出户,便知天下事的强大本领,我们无时无刻不在感受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工作带来的方便和快捷。这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也为其发展提供崭新的方法途径。但随着互联网在我国公民生活中的逐渐普及,许多问题和麻烦也应运而生。例如,在网络世界里大家会“无所畏惧”、“畅所欲言”、“我行我素”,网络暴力现象屡见不鲜,网络集资、诈骗活动时常出现。网络世界里一旦“无所畏惧”,它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将会产生极大的负面作用,不法分子可能会冒充商家对顾客进行诈骗或者窃取一些重要的资源,从而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片混乱,无法正常进行发展。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道德建设的措施

(一)加强道德教育,强化信念学习。在当今社会,进行道德教育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强力后盾。我们现在应该更加注重道德建设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的巨大作用。首先,加强道德教育,应该将道德教育深入到学校学习当中去,这不仅仅是老师来传授课本上的理论知识,而是学校应该系统地、有目的、有组织地对学生进行案例学习、情景学习,让他们亲身体会这种学习的重要性,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及其世界观。其次,我们要营造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氛围。当今社会,人们经常为了利益尔虞我诈、勾心斗角,做一些损人利己的事情。正是为了规避这种不正之风,我们要进行思想道德建设,强化信念。不能因为欲望的贪婪、利益的诱惑而无法无天,为所欲为,我们要心存信念,有所敬畏,共同创造一个造福于人类的社会,令大家喜欢的愉悦的氛围。(二)完善社会主义信用体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进行道德建设的重点就是完善信用体系,让人们逐步认识到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在我国对信用体系进行完善,首先要在人们当中树立牢固的信用理念,使人们在自身周围生活中逐步认识到信用的重要性,从而自觉养成讲信用的良好品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有三个层面: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个人诚信,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这三个层面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例如,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管理者,担负着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作用。但是,许多政府官员却经常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家人谋利益,政务工作不透明、暗箱操作等不法手段,这就使政府的权威在人民群众中丢失,人们对政府失去信任。商务诚信则是企业为了眼前利益,经常偷换材质,降低产品质量,损坏企业声誉。而个人诚信对我们而言是最有感受的,例如,像银行贷款未按时归还,允诺别人的事情未按时完成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的三个层面中政务诚信是关键,这就要求加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严惩公职人员的渎职行为。加大对商务不诚信企业的监督和查处力度,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我们要建立个人诚信档案和个人诚信评估体系,这样我们都会努力成为一个真诚的人。(三)健全法律法规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道德建设不仅需要道德教育,社会主义信用体系的建立,而且需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需要法律法规为其保驾护航。法律法规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制约因素,会让人们产生敬畏之心,从而约束自己的行为。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进行道德建设的重中之中就是法律法规的健全,这样我们在经济生活中也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对人民群众的利益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四)规范网络道德建设。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对人们来说既是一种机遇也是一种挑战,它既为人们带来一种充满新鲜感的生活也让人们误以为虚拟的网络世界里“无拘无束”。网民在使用网络时不仅可以感受到信息传递的自由和迅速,还可以放飞自我,张扬个性。但是在网络世界里我们也经常遭遇病毒,遇到黑客,甚至被其他不法分子利用,借自己的手传递一些不健康的思想观点。这就要求我们进行网络道德建设,需要政府、社会和网民进行积极参与配合,建立一套合法、合理的网络规范。首先,要保证网络安全,网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将自己和他人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上进行公开。其次,要正确规范的利用网络,不要传播虚假、来历不明的文章,多传播一些正能量。最后,政府和社会依然要对广大网民进行监督,并且制定一些相适应的准则规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道德规范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将道德建设融入到市场经济发展中,我们的经济才能健康稳定发展,社会才会稳定和谐,我们的祖国更加繁荣富强!

作者:王燕飞 单位:黑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参考文献:

第2篇:市场经济建设范文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依靠完备的法制。新体制不仅需要规范市场主体及相互关系、维护市场秩序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而且需要规范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个人关系以及规范政府自身的行政法律。在目前行政权过大又缺乏必要规范的情况下,强调行政法的作用更具有现实意义,因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每一项改革措施都可能因行政机关的扭曲和抵制而变形甚至流产,法律赋予企业、个人的各种权利也可能因行政机关的不适当干预而化为泡影。因此,如何规范政府权力,保证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是当前建立完备法制,促进市场经济体制建成的重要任务。本文旨在提出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法的基本作用及自身理论的更新问题。

一、行政法是重塑政府职能的最有效手段

(一)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

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打破以政府为中心、以计划命令为手段的经济模式,将市场作为经济活动的中心,将经济规律作为市场运营的准则。由此,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必须由直接的微观管理,转变为制定战略计划、确立市场规则、向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发育,维护市场秩序的以宏观、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微观相结合的管理。例如,负责制定经济发展计划,运用银行、财政、信贷、税务等手段引导市场主体,调整经济结构,提供社会保障,协调社会文化事业,监督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管理对社会公益及人民安全健康可能发生影响的特种行业等等。也就是要求政府职能从传统的计划、审批许可、指挥、组织产供销、命令向规划、制定政策、运用经济杠杆、指导、协调、服务转变。

(二)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必须依靠行政法

实现政府职能的革命性变革,必须依靠完备的法制。具体地说,用法律形式重塑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关系。一方面废除那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旧职能,另一方面确定市场经济要求的新职能。实践证明,政府职能不转变,自由、竞争、公平的市场机制就无法形成,而职能 转变涉及既得利益部门和机构的权力,必然会遇到各种阻力,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就要求通过行政法的手段,逐步规范政府权力,调整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关系,塑造政府的新职能。

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 不外乎两大类,一是调整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与市场之间的法律,即民商法律,此类法律目前已引起人们普遍重视;另一类是调整政府与市场及市场主体之间关系,以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自身组成、结构、职责、活动方式等的法律,即行政法,制定此类法律的必要性似乎尚未引起人们重视。实际上,以上两类法律,缺少任何一类,都不可能建立起成熟、有序的市场经济体制。纵观世界各国的现代市场,几乎无一不与政府的良好的服务、指导、调控和管理有关。市场主体的产生与成长,市场主体间平等、有偿关系的健康发展,市场运行的良好秩序和环境等,都离不开政府,离不开行政法。由于新体制的需要,传统体制下管理企业人、财、物、产、供、销的部门必须撤销和精简,这就需要通过制定行政机关组织法、编制法等行政法手段实现。实行宏观调控,同样也离不开行政法。虽然宏观调控是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干预经济的有效形式,但以行政命令或政策为宏观调控的主要方式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依靠领导人的英明,将产生"随领导人改变而改变"的运动式弊病,这决不是长久之计;二是过度主观随意性,将导致实际操作中的随意性,即使再合理有效的宏观调控措施,也可能被歪曲执行而面目全非。因此,政府从微观直接管理转向宏观调控,也必须建立在法律基础上,在法律范围内,辅之以政策性调整,实现政府职能的真正转变。

(三)重塑政府职能的新方式----行政合同

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传统行政法,一般强调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单方面性,即行政法律关系常常因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而形成、改变或消灭。这是行政法律关系最基本的特点,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优点所在,否则政令将无法推行,管理将无法维系。但单方意思表示也有缺点,因为单方意思表示常常并不征求或尊重对方的意见,易于引向主观武断,助长强迫命令,当然也就难以调动对方的积极性。因此,在资本主义进入高度经济发达阶段后,在单方意思表示基础上的双方意思表示,即行政契约应运而生。它主要运用于经济领域,其主要特征是行政加合同。与单方行政行为不同,它是合同,以双方意思合一为前提,在多数情况下,相对一方常常得到某些优惠。在合同履行中因行政一方责任造成的损失应得到补偿;但它又保留着行政的某些特权,诸如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有权指挥合同履行、改变或撤销合同以及判断对方有错而给予制裁等等。目前,行政合同在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相当盛行。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行政合同也迅速发展起来,涉及人事、经济等诸多领域,甚至计划生育方面也创造性地运用了行政合同形式。其中尤其以政府机关为发包方的各种承包合同一度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形式。由于没有行政合同法,缺乏必要的规范,因而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问题。可以肯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合同仍将有广阔的用武之地。对于它的性质、特点、方式、程序等等的研究将是摆在行政法学者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行政合同法的草拟也需要提上议事日程。

二、重新认识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 是行政法的精神所在,也是构建行政法体系的一块基石。早在十九世纪就有人明确提出"国家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而法律要由人民或其代表机关制定。"①在这以后的百余年时间里,依法行政原则得到不断地丰富和发展,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承认的一项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全面理解依法行政原则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依法行政的观念深入人心。对依法行政原则,一般都从行政机关行为的角度进行解释,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而很少从行政机关职权来源,即职权法定方面立论,毫无疑问,依法行政原则本身就蕴含了职权法定这一基本内涵。因此在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过程中,必须突出强调依法行政原则中职权法定,政府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凡法律未经授权的,政府均不得为之这一内涵,

当然,这一原则不是凭空杜撰的,而是人民与政府的关系和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换言之,行政机关的职权是人民授予的,法律规定政府享有多大职权,政府才能行使多大职权,凡是人民没有授予、法律没有规定的,政府就无权行使,否则就是超越职权或滥用权力,就是违法。

对依法行政原则的片面理解,导致的实践结果是严重的,特别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有些政府管理部门,尤其是那些握有旧体制下相当权力的机关,非但没有成为推动促进改革的动力,反倒成为改革的最大阻力。在这些部门和机构看来,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政府均可以为之,于是在实践中就采用各种手段,设法保留本部门的权力和利益; 有的搞"翻牌公司"谋取利益;有的则直接凭借垄断地位,把权力商品化,在各项业务中收取费用,从中谋利;还有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自主或擅自审批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标准;还有乱设卡,乱办开发区、乱摊派以至滥用权力乱处罚等等,不一而足。

从以上种种教训不难得出一个结论,政府不仅要依法办事,更必须在法律授予的职权范围内活动。政府的公权力是由人民通过立法授予的,因而是有限的,受法律制约的,其根本的界线在于法律规定。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政府均不得为之。这是对依法行政原则更为全面的理解。

(二)强制政府权力的有限性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实际上是政府逐步退出经济活动的前台,交出本应属于企业、个人的权利,割断婆媳关系,重塑政府职能的过程。而这一过程对政府中的某些部门和领导者来说是十分痛苦和不情愿的。政府不守法,不自律,即使授予企业再多的权

力也无济于事。因为企业权力是有限的,政府权力是无限的,传统上的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一些内容就反映了这一点。这些法律不是指明政府对企业享有哪些权利,其余一切权利都归企业,而是划定企业有哪些权利,此外一切归政府。这种权力倒置现象最终使企业继续成为政府的附属部门,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将其卡死。因此,不注意政府权力的有限性而任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那么就可能导致一系列破坏市场关系,损害竞争,漠视市场主体权利的恶果。即使设计出再好的改革方案,也可能因为触及既得利益部门的权力而被歪曲,成为少数人"权钱交易"、"金钱游戏"的通道。正象一位经济学家所言,"此次改革直接涉及一些行政主管机关和关键部门。这些人能否坚决告别旧传统,主动推进经济体制和本单位职能的重塑,对于此次改革至关重要。"②

市场经济是由法律创制并按照法律规则运作的有序经济,是以市场为中心,以政府为保障的高度自律性经济。市场关系在很大程序上可以自我调整,排斥政府过多的直接干预。政府的职责不是直接干预或介入市场,不是作为市场主体出现,更不是通过行政命令的手段调节市场关系,而是要充分依靠、发挥法律作用,特别是行政法的作用调整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关系,使它们之间由原来的单纯命令服从关系转变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使规范化的法律调整取代不规范的政策调整。我们主张政府权力有限性及职权法定主义,并不意味着市场经济完善无缺,无需政府规制。相反,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各类问题,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府进行法律管理。因为市场经济是靠市场规律调整的,由于利益驱动,不免出现盲目性,破坏经济发展平衡。特别在市场秩序不健全的情况下,必须出现偷税、漏税,走私欺诈、哄抬物价、虚假广告、制造伪劣假冒产品等现象。对此,政府必须担负起必要的管理职责。必须指出,无论政府进行宏观调控,还是维护市场秩序,都必须纳入法制轨道。离开法制,政府的宏观调控也许一时一地产生局部效力,而不可能发挥持久、稳定而全面的作用,甚至可能成为主观随意性的产物;同样,离开了法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最终会化作时起时伏,时好时坏的经济运动,不可能建立起长期稳定的经济秩序。

(三)职权法定原则应当涵盖政府的全部活动,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我们所主张的职权法定,不仅限于政府的具体行为,因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法律依据,造成的损害是局部、个别的,而且已经有行政诉讼法加以监督。而政府的抽象行为则不一样,由于它针对的对象是普遍的,约束面广,造成混乱和损害相应也大。可以说,近年来政府部门违法、各行其是损害国家、个人利益的行为大多是通过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实现的。比如个别部门和基层政府乱立收费项目,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为自己创设罚款、摊派权,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权益等,都是抽象行为违反职权法定原则的结果。可以说,它已成为社会公害,不能再等闲视之。在行政抽象行政行为中贯彻职权法定原则,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必须严格限制在行政职权范围以内,并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授予的实体权利和程序进行。为此,需要尽快制定立法法,理顺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规范政府制定规范的权力和程序,从而保障国家法制统一和国家、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四)对人民而言,法无禁止即为自由

对政府而言,凡是未经法律授权的,均不得为之;而对人民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人民都可为之 。这是法治原则的另一层涵义。实际上,这也就是罪刑法定和处罚法定原则的另一种提法。这是人民自由和自身安全感的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必须有充分的自由,否则就不是市场经济了。有了这一原则,人们才敢于放心大胆去做一切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才能充分调动人们的创造力和积极性,整个国家也才能富有活力。

当然,社会活动是极为复杂多变的。在某一时期或某一地区,常常会有新的危害社会或公共利益的行为出现,这就需要我们及时立法或修改旧的法律,提出哪些行为必须禁止,规定刑罚或处罚的办法。但必须明确的是,在法律作出禁止性规定以前的行为,不能被视为违法或犯罪。法律不能溯及既往。否则,人们将永远生活在担心和不安定之中,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哪一天会忽然被视为违法或犯罪而受清算和惩罚。这在市场经济中尤为重要。因为市场经济的特点是其丰富性和创造性。担惊受怕将窒息市场和社会的活力。

三、加强、改善行政执法

(一)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是十分适时的

有法不依或滥用执法权,不仅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败坏国家形象,损害法制权威。其危害十分严重。从中国执法环境的实际情况看,中国尚处于市场经济的开始阶段,市场秩序尚未完全建立,加之中国是缺乏法制传统的国家,几十年来又缺少必要的法制宣传,行政机关与公民的法律意识都十分淡薄。因此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公民违法现象的普遍与严重,这在世界各国都是少见的,二是公务员违法行政、随意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现象的普遍与严重,在世界各国也是少见的。这就要求我们在考虑行政执法问题时,同样也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要通过加强执法,制止、纠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逐步建立起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又必须制止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树立起公正、廉洁、有效的政府形象。由于行政执法的范围极广,本文仅就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两项重要制度提出一些意见。

(二)行政处罚是我国特有的行政执法手段

行政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采取 制裁措施的行政处罚,不仅简便快捷,而且履盖面广,十分成功地弥补了我国司法机关数量有限、秩序复杂、专业力量不足的缺陷。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它在制裁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随着市场的日渐繁荣,经济活动不断增多,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因新旧体制转轨而发生的破坏经济秩序,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权益的违法现象也随之大量增加,面对这一现状,采用传统上的行政处罚手段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了。从总体上说,行政处罚力度极显不足。绝大多数违法现象都因处罚过轻而起不到制止或威慑作用。例如,我们已经吃够了假信息的苦头,假信息对国家的宏观决策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作为规范信息主要法律之一的统计法,却只有行政处分并无处罚的规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难以运作了。因严重违反统计法,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大案要案",虽然法律规定可以给予刑事处罚,由于刑法中没有对应条款,实际上是无法落实的。显然,处罚力度不够是难以制止假信息,"以权定数"""等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国外的法律对此却采取了严厉的刑事制裁手段,如日本统计法规定,对作了虚假申报的违法者,处以6个月以下的徒刑或拘禁,或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美国普查法规定,官员蓄意和故意地提供任何虚假的陈述或报告的,应处以2000元以下罚金或5年以下监禁。可见,在世界很多国家,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多动用刑罚,一般都在各个法律中具体规定,有些国家称之为行政刑罚,以示与刑罚的区别。目前我国日益增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已迫使人们不得不寻找新的出路。一方面,立法机关一次又一次地通过刑法修改补充条款加重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以求有力打击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违法者,另一方面,新颁布的法律又不断地增加行政处罚的力度,出现了罚款几十万元的处罚条款。实践中涉及人身处罚的劳动教养和人身强制措施也不断增加。但是,从效果上看,这些做法都不够理想,因为采用刑法修改方式解决严重行政违法是永远跟不上的,而且会产生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采用加重行政处罚措施的罚款数额和处罚种类,并不能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而且容易造成适用处罚时的行政违法和侵权现象。因此,必须换个角度解决这一问题。

从国外一些经验看,采用行政刑罚的做是比较可行的,即在行政法规范中对违法行为规定刑事处罚,通过司法程序制裁行政违法,一方面可以增强制裁力度,达到有效打击违法行为的目的,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完备的司法程序保护被处罚者的合法权益。行政违法形式种类繁多,差别万千,单靠一部刑法典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是难以胜任的,我们是否可以冲破传统的行政法和刑法体制,在各类行政法律中规定违法犯罪的种类、构成及制裁形式。这类条款与刑法具有同样效力,刑法只起通则作用。当然,行政刑罚必须通过司法程序,决不能适用行政程序。包括劳动教养等人身处罚和一定数额以上的财产处罚(如3万元以上罚款),都可纳入行政刑罚的轨道。这样就可以较好地解决我国普遍存在的公民违法行为难以扼制 ,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同时也可以减少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因适用行政程序随意行政,滥施处罚,损害公民人身财产权的现象。

当然我们并不是主张取消行政机关的所有处罚权,而是希望将涉及公民法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行为转化为行政刑罚,交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这需要制定一部崭新的行政处罚法及修改现行法律法规才能实现。

(三)完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行政诉讼法通过后,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形成。其基本框架是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实际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力度尚不够,行政侵权现象也难以制止。所以,现行强制执行制度还需进一步系统化,具体化。另外,强制执行措施,如对人身自由的收容审查,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都也存在许多问题,人身强制措施的种类也有进一步增多的趋势。所以,行政强制执行的改革与完善,总的思路同样是向司法机关转移,适用司法手段解决公民不履行法定义务的问题,增强执法权威,使行政机关享有的人身财产强制权得到有力控制。

四、惩治腐败与健全制度

当前,腐败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腐败现象的蔓延之势并未得到有效遏制,其深度与广度已超过建国以来的任何时期。尽管各地纷纷报道破获多少大案要案,惩办了多少腐败分子,但我们认为,评估反腐斗争的成果和标准,不仅仅在于数字,而是要看是否有效地遏止了腐败的势头和建立起了相应的制度。

(一)腐败与市场经济

面对日益严重的腐败问题,人们必然会提出,腐败与市场经济有什么关系?腐败是否为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我们认为,从世界和中国历史与现状看,腐败与市场经济的确存在着某种联系,尤其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中,腐败就更容易滋生。这是因为,第一,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企一家,企业没有自身独立的利益追求,也就不存在权钱交易的基础。但市场经济不同,市场经济是利益经济,追逐利益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动机和目的,正是在利益的驱动下,经营者的聪明才智和积极性才得以充分发挥,经济才能得到高速有效的发展。因此,追逐利益本身并没有错,但追逐利益必须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当利益的追逐者与能够为获取利益提供便利条件的政府权力行使者勾结在一起时,腐败就有了产生的条件。尤其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权力还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序内掌握着经济命运。由于制度不严,权力制约不够,市场主体与政府机关很容易结为一体,从而为滋生腐败提供温床。第二,市场经济使商品丰富,消费提高,这是市场经济有利的一面,但同时也激发起个别人对金钱的贪婪,在长期消费水准很低的情况下,这种贪婪会相当强烈。当然,对金钱的贪婪不仅仅是由于消费的刺激所致,还包括制度不严,监督不够。凡此种种,都说明,市场经济与腐败有着某种必然联系。承认这种联系,无损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必然性,不承认这种联系,却会使我们丧失对新形势的判断力和对反腐斗争的清醒认识。

(二)防治腐败必须靠健全的制度

国外的历史经验已经证明,新加坡、香港、韩国以至我国台湾地区等在其经济发展时期,都曾有过严重的腐败现象。但是前行者的新加坡,他们在反腐斗争中已经取得显著成就,完全掌握了斗争的主动权,后进者的韩国也正在取得节节胜利。至于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如美国,十九世纪也曾有过"赃物归胜利看所有",合法进行权钱交易的时期。但通过一系列法制建设,腐败现象早已被控制。很显然,所有这些例子都说明,腐败的产生是不可能避免的,反腐败胜利也不是说腐败从此绝迹,反腐败斗争的胜利指的是腐败现象的蔓延之势 已被遏止,并被各种已经建立的法律制度控制在较小的范围以内。要走到这一步,"事在人为",只要我们有打击和控制腐败的自觉和决心,采取正确的方法,我们就一定能达到目的。

检讨近年来我国反腐败斗争的经验,有四点需要注意:

1.加强制度建设

对腐败分子必须下决心惩治,但严惩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如上所述,为什么那么多腐败分子眼看着身边的腐败者陷入泥潭,但仍循路追随?为什么权钱 交易防不胜防?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度问题。小平同志早已指出,制度问题更重要。制度好可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③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建设,也就是法律建设。

制度建设中目前最值得注意的是政务公开制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就不易产生腐败。这几年来有些地方提倡过"二公开一监督"之类的制度,行之有效,但之所以不能持之以恒,就是没有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

2.改革监督体制

纵观中外历史,由于监察工作的特殊性,监督部门的体制与一般国家行政机关体制有别,主要特点是:一是权力集中, 不以级别分配权力,即使级别不高的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也享有必要的调查、职证权,可以直接向高层次的领导人员发问调查,后者必须合作;需要立案,逮捕的,除本机关的审批程序外,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管辖。二是一般都实 行垂直领导,以避免干扰。三是监督机关的工作人员素质高,社会地位高,待遇高,使他们对自己的工作引以为荣,无后顾之忧,敢于执法。目前我国监察体制方面存在的弊端已十分明显,只要这种体制不作改变,反腐败就难以取得实效。因此,用法律形式将改革后的新监督体制固定下来是十分必要的。

3.舆论监督

必须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作用,揭露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使每个敢冒被严惩风险的贪官污吏时刻处于严密的舆论监督下,时期形成的所谓报刊点名必须经过上级批准之类的程序应该废止,代之以如果舆论报道失实应追究报道者法律责任的制度。制定新闻法是当务之急。

4.建立权力制约机制

的根本途径是建立起权力制约机制。在加强司法机关独立的审判检察职能时,还必须加强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和制约,重视对监督者的监督,避免出现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

①王名扬《英国行政法》第10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第3篇:市场经济建设范文

关键词:市场经济;民主法制建设;关系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制与民主法制建设分别看起来没有什么关系,但是它们共同存在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市场经济法制的发展离不开民主法制建设,同时又为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经济法制离不开民主法制,民主法制的发展离不开经济法制,它们共同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道德经济,又是法制经济,而法制经济的最根本的要求就是个人与企业的经济活动、市场的运行机制、国家政府的管理都要依照法律进行。换言之就是市场经济体制依靠民主法制建设而运行的。

一、市场经济法制

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一种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建立在法制建设之上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市场运行的具体的制度安排或运行方式,市场经济是指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调节作用的经济,市场经济也可以说是以市场机制的作用作为基础配置经济资源的方式,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以经济交换中的平等互换为主要基础的,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的交换、买卖都是建立在公平、自主的基础之上,商品的交换没有阶级制约、没有地位的高低,也没有政权的干预。只有在这种公平、自由、民主的环境之下,市场经济才有可能正常运行。市场经济体制也是一种法制经济,它与计划经济体制是相对的,计划经济是由国家宏观调控的,是国家对资源进行配置的手段,其政府有关部门掌握其生产要素,所有的一切经济活动都由国家掌控。从建国之初,我国就开始实行计划经济,全部由政府进行掌控,但是在这种计划经济下的我国经济,就形成了“大政府,小市场”的局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进程的加快,这种计划经济俨然不适应我国的基本国情,不利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所以在十四届五中全会中提出了经济发展的“两个根本转变”,从而将我国的经济进行了深化改革。改革后的市场经济就是在国家的宏观调控的基础作用之下,进入市场之后按照市场经济法制正常运行,它是不受国家政权约束的,主要是靠市场法制的约束。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以提高国家的经济效益为中心的经济改革,无可厚非的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我国的经济体制带来了深刻的变化,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市场形成了公平竞争、资源配置优化的经济运行体制。

二、民主法制建设

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就已经确立了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依靠的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从18世纪开始走向社会主义道路开始,民主法制建设已成为必不可少的重要政治保障,虽然发展道路崎岖,时至今日民主法制建设也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完善是需要时间和过程的,是需要不断的吸取经验,满足人民需求,适应我国国情的。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的远期目标是实现民主自治,民主自治的设想是来源于马克思恩格斯,这种设想是希望人民自己能够管理自己但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形态暂时还没有被完善,因此这种民主自治还只能是一种设想,一种远期目标,我国当前的一部分民主政权还依然掌握在上层领导人手里。但是,我国已经踏入了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民主自治处于一个初期阶段。人民参与是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根本目标,人民参与就是指人民参与到国家政治的治理中来,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同时又作为国家管理的对象,人民参与要求民众的参与积极性和个人素质,但是当前我国的民主政治的主要的弊端就是民主参与的机制尚且不健全,无法做到人人都参与进来,每个公民的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影响人们的当家作主的意识与参与决策的意识,所以当前国家能做的就是尽可能的满足人们的需要,健全人们的自主管理的意识,提高人们的个人素质,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为人民参与的民主政治进一步的完善。人民参与的积极性与程度是衡量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的唯一指标。同时人民参与又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另一个体现,在民主政治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体,无论是在法制上还是人民参与国家管理上,都是体现人民主体的表现。人民参与政治是人民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人民参与的主要目标就是使国家的每一个决策都能符合大多数人民的意志。

三、市场经济体制与民主法制建设的关系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政治体制的改革目标是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点在计划经济中也曾重点强调过,但是结果却差强人意,并且还出现了践踏民主政治的,因此民主法制建设在计划经济中是无法实行的,只有在市场经济中得以实现。

1.民主法制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依靠民主法制的建设,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计划经济是由国家政权机关直接掌控的,但是市场经济是通过法律进行调控的,单从这一点来看,就可以看出民主法制对市场经济的作用和重要性。但是,市场经济并不是完全没有政府的经济,虽然市场经济依靠民主法制,但是也需要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在市场经济出现一些弱点或者消极方面时,国家就要通过宏观调控手段进行调控,以确保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但是,国家的调控是根据法律来进行宏观调控的,而非依靠权利进行宏观调控,这样也就在某些方面失去了自由、平等的原则。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是需要以公平、公正、平等、自由的前提之下进行的,这种前提只有民主法制能够确保社会的公平、公正、自由、平等,如果没有民主法制的保障,就无法实现自由平等的商品经济,那么市场经济也就无法正常运行。一个健全的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必须要依靠民主法制建设,为市场经济进行规范、监督,使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大小企业能够自主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能够自由、平等的进行商品交换。同时市场经济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经济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建立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使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商品交换经济能够有秩序、协调的进行、良好的法制环境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极大的保障。

2.发展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也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自建国以来我国就走向了民主法制之路,建设文明、和谐的法制国家是社会主义的需求,经济的发展就为法制的建设提供了发展动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以往计划经济的体制下的民主法制遭受到了深刻的打击,所以相对的,在现存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才能更好的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了可能性,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下,人们越来越冲破封建制度的桎梏,不断地创新与发展,摆脱了我国长久以来的封建专制的阶级思想,逐渐的建立自由、平等的社会关系,这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使民主法制建设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相适应,与当前的中国的现状越来越相适应。这与民主政治在计划经济中的反应截然不同,形成了强烈的对比,也是从侧面表明市场经济对民主政治的推动作用。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远期的目标是能够实现民主自治,就是当前工人阶级和广大的人民群众都可以通过手中的权利去实现自治,但是我国当前暂且不能实现这一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带动的是自由平等的交换,是对民主自治的打下的一种基础,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商品交换可以看做是经济中的民主自治,通过对经济中的自治对未来政治上的自治打下结实的基础。

四、总结

第4篇:市场经济建设范文

我国商品经济交易中的一系列的重大矛盾关系都与此相联系。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法制建设的引导和规范下的市场经济,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又为法制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土壤与环境。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共同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服务,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则与秩序由法律来

统一制定并调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用法律手段重新塑造政府职能,对各种市场经济主体关系重新加以定位,将宏观调控职能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中来。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多元而复杂的商品经济主体,错综复杂的商品经济关系,由于各种原因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都要求建立起明确,统一并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只有将市场规则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强制要求各种商品经济主体按此规则运作并解决纠纷,才能击破大型企业对市场的垄断和一些不利于经济正常运行的霸王条款,保障商品交易安全,维护商品运行秩序,让各种商品交易活动都能够顺利进行。

三、只有将法制建设机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两者

间相互融合才能提高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巩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是一个新兴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个性质就决定了无论是我国的经济建设还是法制建设都具有中国特色,而只有把经济建设,法制建设和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才能真正我国的经济发展与繁荣进步。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既要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要保持社会主义的根本性质和共同富裕最终目标,这就要求了我国在调节商品经济的方式和手段上一定要将社会主义国家的特色和风格体现出来,而我国所选择的措施和手段除了通过加强我国的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就是运用法制建设的手段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

四、要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是要建立完备的法制建设机制

第5篇:市场经济建设范文

    关键词:市场经济;政府;经济秩序;法制建设

    引 言

    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时空条件是处在20世纪90年代并向21世纪交替期中的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环境,即它乃是与现代市场经济相接轨,其目标指向是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而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崇尚经济法治,把法律作为对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的最主要手段,其他各种手段也都必须纳入法治的范围,并要求整个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与之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确立一整套完备的市场规则,形成和维护高度规范化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机制的良好运行。所以,现代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我们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通过法律来治理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内在要求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具体表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政府行为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全面规范,即一切经济活动法制化。

    (一)市场经主体的经济行为需要法律规范市场主体是经营企业,它有两个方面需要法律规范:一方面企业的产权问题,企业能够行使全部法人财产而不受侵犯地自主经营需要法律保证;另一方面企业在自主经营中,必然要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那么,一旦企业对利益关系采取非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自主经营的企业或国家的利益时,这也需要法律规范。没有上述法律规范,市场经济就难以正常运行。

    (二)市场运行的规则需要法律来构筑维系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运行就是市场经济的运转,而市场运行的各种规则要靠法律来构筑。市场运行有众多的规则如生产资料市场规则、金融市场规则、劳动力市场规则、技术市场规则等等。这些规则都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规定。因为法律手段具有严密性、规范性、公开性,以及国家的法制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点,可以从根本上规范经济和社会生活运行。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三)市场的公平竞争需要法律保障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没有自由交换,商品就很难流通;生产再多的产品,不能实现等价交换,就不能实现其内在价值和获得利润,生产者就没有生产和再生产的积极性。商品生产者要求平等、自主、自由地等价交换,进行公平竞争,就要求法律保障。同样,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求法律保护,因此要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用法律确立起来。

    (四)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需要法律来强制体现市场经济的一般表现为在各个市场经济国家都发挥作用的一般规律。这些规律一旦为人们所认识,就将在理性的度上用法律来规范,使遵循经济规律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行为,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反映社会制度的本质特征,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社会制度的要求。

    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的经济,即承认和尊重市场的意志自主性。这就要求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如果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市场就是一句空话。

    (五)市场经济的契约性需要法律来确认保护市场经济的基地在于市场,而市场交换或市场经济的具体动作,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订立新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形,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建立经济关系和实现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本质区别。

    (六)市场经济的竞争性需要法律来保障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这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经济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因为在竞争过程中,在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冒最大的风险,采取不正当手段,如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窃取别人商业秘密等,这就必然妨碍市场竞争的正常运行。如同球赛一样,球员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比赛。没有规则,比赛就无法进行。因此,必要的法律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

    (七)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平等原则需要法律来确认和维护与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是通过契约发生关系的,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确认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今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八)市场经济开放性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以适应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统一的调整手段和相应的规则。要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就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

    我国目前还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初始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一个有待实现目标,而不是已经建成的现实。因此,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基础还十分薄弱,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化程度还很低。只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为社会主义法制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为此,加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已被列入我党经济立法的重中之重。加强经济立法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1]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起充满微生机和活力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呼唤并依靠着与之查适应的法律建设的发展与变革。法制建设必须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社会全面进步。所谓“立法是对现行行为的规范和对经验的总结和固定”这一传统观念是导致我国的法制建设长期滞后于经济生活和改革开放步伐的重要原因。在过去传统计划体制下,主要靠行政命令来管理,而在改革开放,特别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种新的经济关系层也不穷,日益错综复杂,如不事先加以规范和调控,就可能对市场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和危害。如果立法没有预见性、超前性,就适应不了新形势的要求。

    现代市场经济无论以哪种模式存在,都具一些基本的要素。这就是:建立在明确界定的产权基础上,独立自主地进行决策的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有权自由进行平等竞争的能提供正确价值参数的市场;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调控。[2]以上要素都要由法制保证。因此我们必须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设步伐,尽快逐步建设和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三、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思路

    (一)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新的法制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必须抛弃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制度的、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由国家直接管理经济的这一旧法制基础,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新的法制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基本制度。

    1、市场主体资格制度。社会主义市场过程发生的首要条件,是存在市场参加者。这些在市场过程中追求自己利益的市场参加者,构成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主体。市场法律主体须符合以下要件:(1)是相互独立的人;(2)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3)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能够从事法律行为;(4)有完全的责任能力,能够对自己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符合这些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没有行政依据,不存在因所有制不同而产生的身体差别,均可以真正独立、平等的市场主体资格进入市场,参加同他人的竞争。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排斥市场,否定市场主体,禁止竞争是大相径庭的。

    2、充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制度。社会主义市场不仅要有参加者,而且须有财产才能发生。这是所说的财产不是指社会公共财产,而是指市场参加者自己的财产。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法制基础当然应包括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的法律制度。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只讲所有制,而对法人、自然人的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注意不够大不一样。

    3、维护合同自由制度。市场活动参加者既然是彼此相互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或法人,任何人均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鼓吹自由放任主义最有力的经济学家,也认为政府应承担维护市场公正与秩序的职能,单凭市场自发的机制不可能保障市场秩序。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度的国家干预和宏观调控基本制度,以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可能导致的滥用合同自由和各种违法行为。这同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家全面直接管理经济相差甚远。

    4、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因为市场本身意味着优胜劣汰,可以说市场竞争是残酷的。对于那些竞争中的失败者尤其是劳动者,以及不具有竞争能力的老人、儿童和残疾者,应当由社会提供物质保障。在没有社会保障的条件下提倡进入市场公平竞争,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家包揽一切,社会保障尚不完善的状况根本不同。

第6篇:市场经济建设范文

菏泽市属鲁西南地区的一部分,全年平均降雨量达1000多mm,但降雨量过于集中,造成春旱夏涝,很不利于农业的发展。于是,菏泽地区建成许多蓄水、引水工程,所有这些水利设施的管理都是依照谁受益、谁负担和谁拥有谁主管的原则进行管理的,一般来说:支渠以上的设施都是由供水单位自行管理,但支斗农毛渠(直接进入农田)却是由乡镇、村、组建设与管理,这里所讲的农田水利建设主要指支渠以下的建设管理。从近年来农田水利建设的规模和建设效果来讲,新建项目没有一项,毁损却十分严重,使得设施总量不增反减,再者灌区内水质污染和水土流失加速水利设施完全丧失输水功能。具体表现三个方面:

1、经济利益中下的水利设施完全失去经济的扶植,农民对水利不再用"公益"去认识。

(1)前人种树,后人乘凉。洙赵新河、东渔河等河流10万多人义务投劳、上工修建的三边工程,兴建于七十年代。其支渠建设也相应配套,但之后,几乎没有更多的配套建设。特别是近年来,在市场经济冲激下,要想有更完善、更配套的水利建设可以说是不可能的。每一处建设都关系经济,没有钱寸步难行。在国家把有限的财力投入在一些防洪工程上,再加上镇乡财政和农民对水利的狭隘认识,农田水利建设这一块,就成了被人遗忘的角落。

(2)农田水利设施破坏严重。多年来新建设的调水、分水、提水、排泄设施在疏于管理的同时,也遭受着人为破坏。一些值钱的设备被地方组织变卖,或被人盗窃。这与人们对水利认识的不足有着直接的联系,当然更多的是对经济利益的追求。

(3)水质污染,渠系自然损毁严重。在洙赵新河流域,仅有洙赵新河工程为当地提供生产、生活用水,但由于渠系途经长,渠系所经之处有群居地、工厂生活垃圾、生产排放物等,甚至农民生产剩余物、畜牧排放物和死尸等,都很自然也方便地污染着洙赵新河水。灌区人饮用水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不需处理直接饮用洙赵新河水,中下游人民到了"谈水色变"却又无奈的地步。另外,水利工程发挥的好坏最关键还是要建设。支渠工程年年建年年修,功能却一年不如一年,渠道淤积堵塞,堤毁渠亡。人们对工程建设仅有一点信心更是到了绝忘的极限。

2、管理不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

(1)虽然现有的水利工程大多都是在六、七十年代修建的三边工程,土沟土渠,渗漏十分的严重,渠系水利用系数极低。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水利建设却没有停止。始终保持着每年的彻底掏沟(渠)、除草、蓄水,呈现的是小沟通大沟,大沟通河流的状况,基本实现灌溉自流化。可是现在,市场开放了,经济也发展了,原有的划段管理,分级管理、受益管理模式,都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不再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于是,沟渠内杂草从生,淤沙满沟,甚至个别地方出现了把庄稼种在沟渠里的现象。在洙赵新河流域,因为支渠以下管理不善,造成水涝与水旱,于是有上游淹死,下游之说。

(2)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水利设施呈现分割状态,无法发挥水利工程整体配合优势。市场经济条件下,每户人在产业结构上各有不同,造成用水季节和用水量的不同,出现水利设施功能的发挥不同步现象。靠整体发挥效益的水利设施,在独立系统下就失去原有的功能和自身的发展,其结果是水库失修,河渠干涸,工程毁坏。

3、政策制定和经济发展抑制水利建设的进程。

在水利灌溉区域,我们清楚地看到这么一种与时不俱进的现象。一是受益户对水利建设不再有义务建设和自觉交纳水费的观念,农村的义务工已成为历史。二是村级基层干部有力无法使,干涸的村级财政无法保证水利建设中的正常开支,招投标的工程建设更是一纸空文。另外,水利建设最根本的保证是水费,而在洙赵新河流域140万的水费,每年收取率不足70%。收取的水费除去管理费、手续费,所乘费用根本不能维持正常的水利维修与管理,更不用说的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三、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发展农业经济,靠现有农田水利状况是无法保障的,但一边要发展,一边却又在退化,这不是十分矛盾吗?分析其原因可以为我们改善农田水利发展提供一些参考。

1、计划经济的思想认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法得到保证。首先是思想认识发生偏差:

(1)一是国家财政投入比例小。近年来,国家为保证大江大河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把资金投入在防洪工程和稳定项目上,极少把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就菏泽市来说,农田水利资金仅限于水毁工程和节水配套工程,争取的资金也因为这样那样地被分割不少。二是地方乡镇与村组对水利建设投入不够、认识狭隘。按分级管理原则,支渠以下一级的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由这一级的政府负责,其建设投入也由其承担。但说到投入,无论是乡镇还是村组都是入不敷出,即使能向上级争取资金,地方领导都会为自已建政治功绩,修建一些地方民众最直接最受益的事,如修建公路、建设集镇等。决不会把这些本不够宽余的资金投用于不见功德又不能立马见效益的水利建设,那水利建设怎么办?村组依赖乡镇、乡镇依赖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又按分级管理原则,如此循环……。

(2)对原建水利设施保护不力。在计划经济时代修建的水利设施大都存在不科学与不合理性上,人们对那些不能发挥水利功能的设施进行了最为直接的经济转换。如提灌机械拆卖、水闸门拆除,更有的把认为渠堤上的条石挪作他用。问其原因:最简单也最实在的回答是经济实惠,利益所趋。

(3)水土流失与人为污染丧失了水利设施的功能和降低了人们对水利建设的信心。水法明文禁止向水渠内排放任何有污染水质的物质,同时也规定了渠系的保护与管理范围。但由于农田水利灌溉对象为农民,农民意识在灌区内甚至全国都较为普遍。生产后的农作物垃圾、畜养物排放物、死尸等不费力地去搬运处理,直接进入邻近的渠道内。污染了水质,使得下游居民生活用水水质无法保障。再有,在渠道保护与管理范围内随意种植、开垦、修筑建筑物等,破坏了渠道的运行安全,也增加了水土流失,加剧了渠道淤积,洪水期,因渠系不畅通,排洪不及时,又造成水了毁。在这种反复建设又不能治根条件之下,谁还愿意建设水利工程呢?

2、从计划向市场机制转换的结果是水利设施管理制度存旧,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旧体制已不适应现行体制,但新的体制还没有完全确立,使得农田水利管理和建设的主体不清,也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用水、管水、建设三者之间的恶性循环。

(1)水利上的谁受益谁负担,水是商品的理念深入人心,农民认为农田水利建设就应该由水利工程单位管理,而水利工程单位最根本的生存来源就是水费。水费价格仅包含由工程单位管理的工程费用,而村组一级的工程管理则不能从水费中支出。市场讲究的是经济,建设更需要经济,水利建设所需经济恰恰是从水费和受益的义务中来。更有在市场面前说不清的就是水是商品,法律赋予了的,既然是商品,我没用水那就不交水费,更无义务可言。然而,水利设施的维护,决不会因为风调雨顺而不会出现水毁,不出现淤积。天旱之时,再说用水,水从那里来,水又怎么来,……?

(2)在用水上,农民对种田也不在再是增收的手段,而是养家糊口的的主要目的。各自为营的用水方式使水利设施疏于管理维护,利用自然降雨和辅助其他设备来解决农田灌溉成为农民普遍做法。如此一来,用水成本的增加,导致用水户对输水设施的管理更为疏远,最终是水利设施无人用也无人管,投入不能产生效益,又限制各方对水利设施的投入,用水、管水、建设矛盾从从,恶性循环。

3、政策的制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制约农田水利建设的规模化开展。

许多水利政策、规范、技术性要求都产生于北方地区,其区域的不同并没有随实际的差别在政策等方面有更大的区别,仅随市场经济的深入而统一。计量收费,按方收费及价差节水等等政策的制定,出发点就是用经济的杠杆使其用水户节约能源,搞活水利经济。这在国外特别是以色列最具代表性,且非常适应地方经济的发展,这在我国部分地区实现这一政策,农田用水中的漫灌、跑灌现象实为普遍。按随着市场经济的广泛推进,人们看到的是经济利益的趋使,在同一件议事的比较中,一个人就有一个看法,往往是"一事一个议,决定早过时"。令人忧虑的是,至今为止,我们水利建设似乎没有充分认识到这种合法性却不合理的危机正在悄然来临,对于整个基层政治权威的冲击就会产生怎样的恶劣后果。

四、对当前农田水利建设的建议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按照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变革要求,把农业推向市场已是整个农村工作的主题。大气候影响下,农田水利也要破除原来那种国家、集体建设和管理,农户无偿或低费用用水的方式,进入市场机制。但是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并不能完全市场化,而是有规范和政策性偏向的市场化。

1、对于农田水利主体设施应加大投入,加强管理。

首先,农田水利建设工程耗资大,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报率低,国家应该全力承担。因为自身经济实力有限以及对水利利益的追求使得市场经济条件的各种组织不愿承担这种风险。其次,对社会上其他资金投入到农田水利建设有很好的引导作用。只有对农田水利设施的主干部分实施配套,水管单位或社会团体才会把对主体部分的重视放入到支斗农毛那些本由受益户自行管理、建设的工程建设中,主、支才能共同发挥作用。

加大投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相符的。一是经济实力可以保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实力大大增强,特别是现在,在世界经济增长普遍乏力的情况下,中国的经济却保持了8%左右的增长率,完全有能力支持农田基本建设。二是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对基本农田的粮食直补就是有力的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正是通过这种减和补的方式来保证农民对基础设施的建设。

国家对农田建设的投入可以重新树立农民对政府的信心和威望。在农业灌溉区,逐渐发现,多数农民对政府官员、村级领导的不满,两者充满不信任,甚至敌视。更有甚者,政府的工作还需要水管单位人员出面才能得到农员的支持和理解。农民的话说:只有对农业建设投入的部门才是直得信任的。

2、土地制度的改革应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以促进农田水利的建设与管理。

土地制度上应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政策下重新核实土地实有灌面,保证有效灌面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确保农民对按面积收费的信任度。改变原有谁受益谁负担为谁投资谁受益,鼓励农民、集体和社会团体投资。充分发展小型水利工程的效益,解决建设和管理在市场机制下的作用,利益就是市场下最原始的动力。菏泽市水利建设正在试行的成立用水户协会来管理正是这种模式的体现。但这种格局的改变其前提是在国家对水利主体工程配套后,剩余的具有独立的区域或独立的灌面下才能得以保证。

3、向市场经济转变应符合市场发展规律

当前的农田水利建设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受益区域的建设与建设区域的差异在于同一条水利工程跨越不同行政区域。最具代表性的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受益建设区可能在本受益地域上。建设的难度在于市场经济下的利益冲突,一边是公益事业必须的,一边又是自身的利益。两者的矛盾是不能兼得的。要改变这种现象:一是实行市场体制下的农田建设,建设的不再由受益户义务户负担,而是统一缴纳建设费用,由水管单位来统一规划建设。二是重新规划受益区域的建设地段,实行差额补助建设的办法。建设方式实行采取公司化运作管理,加强建设的规模化和透明度。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可以利用市场机制来解决,其系统内的公益性特点却不能完全依赖于市场。政府还是应该从政策和法律法规上进行调控和引导,完全市场化的农田水利经营管理,应从税、费中支持和服务。具有公益性的水利工程,应在市场化中考虑计划性的规划,制定必要的用水、防洪制度,约束市场化的管理行为。

第7篇:市场经济建设范文

关键词:市场经济;行政法治建设;现存问题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行政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一)行政法治建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近些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其仍然处于一个初级的发展阶段,在整个发展的过程中还是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亟待我们去解决。而这些问题是长年累月所积累下来的,非一朝一夕就可以解决,想要做到彻底解决又谈何容易。国家不仅要制定一个合适的经济发展计划,保证经济的平稳运行发展,还要加强行政法治建设,促使其能够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到一个宏观调控作用,保证经济的运行发展不会脱离预定方向,可见,行政法治建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1]。

(二)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行政法治建设的健全

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想要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单靠市场经济自身的发展计划是十分困难的。而当出现了经济发展方面的问题但是市场环境又无法解决此问题时,国家就会出面解决。为了保证经济的平稳运行与持续健康发展,政府的相关部门会采取相关的政策来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如此,不仅能够帮助解决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还可以借此机会发现行政建设的不足,并针对不足之处进行完善,促进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法治建设所现存的问题

(一)相关的立法机关发展不完善

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离不开法治健全与完善的功劳,基于法治的不断发展完善,我国的经济也随着上升到了一个飞速发展的阶段。然而,相关的行政法治建设却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在许多方面没有建设到位,仍有欠缺。当下,立法机制的欠缺是法治建设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法律是依法治国的依据,但却不是世事对错的比较标准。法律应当是神圣的,是不可侵犯的,它是凌驾在所有事物上的规章制度,不仅是规范,也是底线。然而,我国的立法机制尚且处于不断地发展之中,在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例如对采购法的设立就不十分详细,立法机制还是需要不断地完善才能追上市场经济的发展步伐。

(二)欠缺相关的监督机制

政府部门对于市场经济的调控监督方式可分为两种,直接形式与间接形式。直接监督指的是通过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来对市场经济进行监督与控制。而间接监督则指的是借助政策监督来促进市场经济自行调控。当下,我国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督制度并不完善,许多涉及政府经济方面的相关信息还做不到透明,如此,人民群众也不能很好的进行监督。

(三)公民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公民是行政法治建设的主体,而公民淡薄的法律意识也是行政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主要体现在其进行市场经济交易的过程中,当公民遭遇了侵权事件时,往往束手无策,其并不懂得要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的权利。一方面,这是由于公民不知法、不懂法的直接导致结果。而另一方面,这是我国普法教育的失职。我国的法治建设只是单纯的停留在了制度方面,但是一直没有落实具体,这就直接导致了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其不仅不懂得要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在执法工作中也做不到配合,更有甚者还会阻碍执法工作的进行,因此,国家要重视此问题,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行政法治的建设。

(四)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较低

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不仅包括了其对法律法规的了解掌握程度,还包括了自身的职业道德与社会修养等多方面的因素。法律法规是随着时间与时代而不断进行修改完善的,然而当下的许多执法人员都十分缺乏与时俱进的精神,其做不到及时的更新知识储备,在面对问题时还是以旧的行为模式为规范[2]。另有一部分执法人员则是专业素养不过硬,基本的法律法规掌握不好,在日常工作中总是会出现问题,严重的还会出现错误执法的现象。可见,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十分必要。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行政法治建设的具体策略

(一)对相关立法进行完善

立法的不完善不仅会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影响,也不利于行政执法的建设。因此,完善相关立法机制是保证市场经济发展与行政执法建设的基础[3]。要想完善相关立法,首先要弄明白法律的具体含义与地位,法律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依据,其并不是单纯的评价事物对与错的依据,而是可以凌驾于任何事物之上的存在,法律的强大制约性约束着任何事物的存在与发展。作为行政执法人员,不仅要有过硬的专业素养,还要有清楚的法律认识,能够保证行政执法的合理性与公平性。

(二)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力度

增强政府部门的监督是指国家要对执法过程中所出现的漏洞及缺陷进行补充完善,而非盲目的加大力度。要想健全监督制度,首先要提高政府工作信息的透明度,做到政务公开。让人民群众及各界人士都可以参与到监督工作之中,不仅可以有效的监督政府工作,还可以提高参与者的法律意识,使其认识到行政执法建设的重要性。其次,还要不断地加强监督力度,监督模式主要有人大监督与群众监督两种,相对比较来说,人大监督模式的监督力度会比较强,其涉及到了执法监督、经济监督等各个方面,因此,国家需要对人大监督的形式与内容进行详细探讨,细化监督工作,避免监督混乱的局面出现,进一步促进市场经济下的行政法治建设。

(三)推行普法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随着我国经济的全面发展,许多偏远地区也逐渐跟上经济发展的大潮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处于不断的完善发展之中,为进一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法治建设的健全,就必须要大力推行普法宣传活动。普法宣传活动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推行普法宣传活动不仅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其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在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同时让公民认识到自己享有监督权,促使公民敢于并善于使用监督权,以此来促进我国的行政执法建设。

(四)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当下,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是一个亟待解决的严峻问题。想要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首先要在人员的选用上用心,尽可能选用法律专业或者是相关专业的专业过硬的优秀人才,又或者是选用具有一定执法工作经验的人员[4]。其次,要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专业技能培训与再教育,促使其能够及时的了解当下的经济形式,并可以保持与时俱进的工作态度,及时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并将其运用到自己的工作中,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与高效。

四、结语

第8篇:市场经济建设范文

[关键词]法治;市场经济;权利明晰;资源配置

1引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是在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命题,党的“十五大”又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到了攻坚阶段,在过去的改革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如果从纵横两个方向考虑过去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话,可以看出在中国过去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只有广度而深度还不够。这就说明在今后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势必会加深改革的深度,这就要求在今后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必须明确政府和市场的权利与义务,做到产权的清楚界定。而法治化是明确政府和市场的权利与义务、产权的清楚界定的基础,不久前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这将会对中国今后的市场经济改革有着重要的影响,同时也表明了中国今后的市场经济改革将会向产权的方向迈进。明确产权,明确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消除模糊产权给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带来的不利影响将成为中国今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

早在300年前被认为是经济学创立者的亚当・斯密在其主要的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中就提出了著名的“看不见的手”的原理,即每个人都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不知不觉地促进整个社会的经济向前发展。在提出“看不见手”的同时也提出了政府要做一个“守夜人”的假说,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对资源进行配置的同时也需要政府这个守夜人去维护一定的市场秩序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政府的守夜人的作用主要通过法律来实现,只有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提供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才能使得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资源配置领域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近些年来不少学者对法治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提出了很多观点,但是这些观点都基本大致相同。有些学者提出了法制经济就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主体的确立需要法治化。市场经济必须依靠法律来解决市场经济活动的秩序问题,只有具备完善合理的法律,才能发挥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这说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吴金怀,2003)。市场经济是所有者平等交换产权的一种关系,法治的作用是保障自主交易在有序的条件下运行下去,而不是政府过多地滥用法治的权力去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朱荣,2004)。市场经济主要是通过契约关系表现出来的,这表明市场主体天然具有独立性、平等性、自主性;契约关系是市场经济的主要法律关系,所以市场的主体需要法治化(亓宗宝,2005)。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需要法治的不断完善;推行市场经济,对市场经济进行体制改革,就是要利用法治的方法,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作用,保障经济主体的决策权,约束政府的权利,使得经济能够在一个合理公平的环境中运行(顾功耘,2013)。市场经济是法治化的经济,完善的法治化为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和运行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使得市场这种通过契约关系配置资源的无形之手在资源配置领域达到极致。

2法治对政府职责的规范

我国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政府权力曾经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终因其效率低下、缺乏市场活力、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得不对其进行改革。市场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中是自发的,通过供需的变化引起价格的变动来自动地调节资源在各个领域的配置,而政府借助权力对市场经济过多的干预容易导致市场缺乏效率、缺乏活力以及市场秩序的紊乱。政府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应该充当一个什么角色,政府利用权力如何做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守夜人”的作用。很显然政府的“守夜人”的职责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它的权力来实现的,这就存在一个过度使用权力的问题,法律能够赋予政府权力同样也会限制政府权力,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越是健全政府的权力使用越是得当,市场经济发展越是有效率。我国政府目前存在着严重的过度使用权力现象,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干预过多,束缚了市场对于资源的配置作用。法制的健全对政府权责起到了明确作用,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应该成为有限政府、责任政府。

2.1有限政府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社会契约论的合理思想,政府的权力来源和归属都在于人民,这就说明人民将一部分权利让渡给政府,由于人民让渡的只是部分权利的使用权,所以政府享有的是一种有限制和约束的部分权利,而非无限制的权利。现实社会中政府往往使用的不是部分权利而是无限的权利,特别是对于经济的干预;这就使得市场在资源配置领域的作用大大地削弱。对于政府权力的限制需要法律的有力执行,宪法是一个国家政治模式的基础,如果一个政府的权力没有宪法对其进行限制就会成为一个拥有无限权利的政府,因此宪法是政府一切活动的基础。宪法对于政府权力的支配不仅局限于其产生而且也要防止其权力的滥用,所以宪法在授予政府权力的基础之上同时也明确了政府权力运行方式方法和程序。通过法治化的建设,使得政府的权力建立在权力取得的合法化、权力运行的法治化、权力矫正的法定化、权力行使的责任化基础之上。让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守夜人”作用更好地体现在有限政府、规范政府和效率政府的层面。因此,法治对于政府权利的明确和规范将会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2.2责任政府

在市场经济中理性人的目标就是要追求利益最大化或者说市场经济运行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让有限的资源来满足人类无限的欲望,而要实现这个目标离不开政府责任的实现和保障。选民国家可视为选民同统治者(政府)之间的隐性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可以理解为委托与的合同关系。这就要求政府这个人有责任实现委托人(人民)的目的,通过委托人赋予他们的部分权利来实现委托人的最终目标。体现在市场经济领域就是政府有责任使得市场在资源配置领域内发挥最大的作用,对于市场失灵的部分进行宏观调控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达到有限资源满足人类无限欲望的目的。然而政府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和委托人与的目的冲突使得政府经常会不按照人民的意愿去行使责任。法治化的存在会对政府的责任的履行进行一个规范,法律的健全会促使政府按照人民的意愿去履行自己的责任,而且会尽全力实现人民的目标。在市场经济领域,政府会以满足人民的需要为目标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比如会减少寻租行为,制止垄断行为和卡特尔组织。在市场失灵领域,比如公共产品、公共资源、外部经济、信息不对称等,做到边际成等于边际收益的效益最大化。

3法治对市场秩序的规范

主流经济学认为市场秩序是一种自发形成的内生秩序,这种内生秩序是在长期的市场交易中逐渐形成的并且在不断的演化,它不是人为设计的规则也不是政府规范出来的一种秩序。亚当・斯密认为个人在市场交易中只要自由的追求自身的利益,最终会促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形成一种经济秩序;换句话说就是在个人利己心理的驱使下形成一种秩序,因此市场秩序是一种自然秩序。支持市场秩序的自由形成的学者很多,例如哈耶克认为由于市场交易的复杂性,人类不可能为这个复杂的、了解甚微的过程设计出周全、完善、系统的规则。正如哈耶克本人所说:“人类知识远不足以领会复杂人类社会的所有细节,我们没有充分的理由来细致入微的安排这样一种迫使我们满足于抽象规则的秩序。”也可以说由于人类是知识的局限性迫使人类不得不更多地依赖于内在自发的市场秩序。自发的内在的市场秩序并不否认外在规则对市场秩序的形成和调节的重要作用。外在规则对市场秩序的调节和规范主要是指法律在市场秩序中的规范作用。

3.1法治对自由竞争的规范

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通过自由竞争自发形成市场秩序,但这种自由竞争不是无责任的自由竞争。哈耶克跳出新古典经济的框架,提出了市场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并且认为法治是市场秩序的保障,他本人认为法治远比人治好,因为法治在规范和保护了人们自由的同时,也限制了政府的权利。没有不负责任的自由竞争,自由和责任是不能分开的。责任是对自由本身的一个校正,一个为自由提供最大空间的自由社会存在和维系。法律对有责任的自由竞争起着规范和校正的基础作用,正是因为法律对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的规范,才使得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其主导性的优势。近些年来由于无责任自由竞争导致许多恶性事件的发生,这些对整个社会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的同时给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严重的消极后果。例如在食品、药品的实体经济领域不断出现的恶性事件以及证券、期货等虚拟市场经济中屡禁不止的欺诈行为,都要求市场自由竞争的秩序需要法律对其进行强有力的监管实现有责任的自由竞争市场秩序。

3.2法治对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s)的校正

市场在资源配置领域并不是万能的,还有很多领域市场是无法对其进行调节和配置的,这些领域就是所谓的市场失灵的领域。具体来说市场失灵的领域包括:公共产品、外部效应、信息不充分三种情况。对于公共产品而言由于其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使得“搭便车”的行为经常发生。只有通过制定一套完整的公平的法律才能使得公共物品的提供得到保障的同时禁止“搭便车”现象的出现。对于外部效应而言可以分为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都是边际收益不等于边际成本的情况,虽然科斯曾经提出著名的“科斯定理”,认为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通过产权的转让可以解决外部效应,但是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只是一种理想化的情况。所以只有通过法治的健全和完善,对于外部不经济的行为主体征收课税的同时对于外部经济的主体进行补贴,使得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以达到资源配置的均衡化和最大化。信息不充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信息不充分导致了逆向选择、道德风险以及委托问题的出现,这些都严重限制了市场的自由竞争,是导致市场效率损失的主要原因。只有通过法治化的建设,提升信息的充分共享和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来消除由于信息的不充分和不对称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3.3法治对交易费用的降低

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坚持认为交易是有费用的。从本质上说,有人类活动就有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广泛地存在于社会的方方面面。而市场交易费用的典型形式是使用市场的费用和企业内部发号施令的费用。具体的讲交易费用包括市场型交易费用(搜寻和信息费用、讨价还价和决策费用、监督和执行费用)、管理型交易费用(建立、维持或改变一个组织设计的费用,组织运行的费用)、政治型交易费用(建立、维护和改变一个体制中正式和非正式组织的费用,政体运行的费用)。交易费用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交易主体的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造成的。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可以降低交易费用,从而促进经济的增长。制度是一系列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制度又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主要是指法律,因此我们可以说法律可以降低交易费用。调整、维持稳定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活动的基本秩序,合理配置现有资源的最好办法是法律(规则)。只有人人按规则办事,通过规则把阻碍市场主体间交易的摩擦降至最低,建立合理的交易预期,使之安全、有序、快捷地进行交易。完善的法律制度和高度发达的法治化社会对于交易费用的降低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只有通过法律才能规范市场秩序,减少市场主体间由于不确定性造成的交易摩擦从而降低交易费用。

4结论

从亚当・斯密的《国富论》诞生到现在的不同经济学流派的产生经济学已经走过了300多年的历程,这期间产生了很多经济学派别,他们有着自己对经济学不同的观点,主流经济学还是坚持“看不见的手”的观点,认为市场是配置资源的最好方式。只有通过市场的价格机制才能使资源达到最优配置。市场的自由运行是建立在完善的法治基础之上的,只有通过强有力的法律制度才会使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政府这个“守夜人”的照看下在资源配置领域发挥其最大作用。具体来讲在宏观领域法治的健全会使政府的权利得到明确,使得政府成为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这样政府这只有形的脚才不会踩到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才能保证市场能够自由的通过价格机制来配置资源。同样在微观领域法治的健全和完善会使市场的秩序得到规范和保证,法治会使自由竞争在有秩序的情况下进行,法治能够更好地校正市场失灵,法治通过减少市场主体间的摩擦降低交易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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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市场经济建设范文

企业文化建设是一项长远的的系统的工程,是企业创新的方式与方法。企业文化涉及的内容很广泛,最为根基的是人性化的特征,企业是通过企业文化建设彰显企业的价值与其竞争能力。企业想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持续良性的发展,企业文化建设是必不可少的。把企业文化建设作为企业最有力的核心竞争力,是现代企业首要的工作重点。

1、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逐步完善,经济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面临着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考验,竞争加速了企业的发展,也加速了企业的淘汰,因此,必须要加强企业文化的建设。当然,企业文化不是空谈,不是不切实际,也不是个人崇拜,企业文化是企业深层次的思考与探究,是企业经营的旗帜。在市场经济下,企业文化要强化,要建设就需要我们企业结合企业的管理和思想政治,人性化的去推动,而企业文化建设的形成和养成的过程是企业文化形成的实践,是一个长远而漫长的发展过程,这不是我们着急就能解决的问题,企业文化建设搞上去了,市场经济才能搞活。就像说的,能打仗,打胜仗,那么能打仗,打胜仗的基础就是要求我们有这样的实力与基础,企业也一样。从某种层面而言,企业文化建设的健康性与稳定性是市场经济体制之下企业成长的重要条件。

2、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文化建设的难点

2.1 企业的利益并非个人利益和英雄主义

良好形象的树立,对一个企业来说尤为重要。企业文化建设做的好与坏,直接影响企业文化形象的塑造。外界的评价高,企业的知名高度,信誉度好,企业才能够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取得一席之地。而建设企业文化的最终目标就是创新与发展,那么就要求企业需要将少数与大多数人的利益结合,信息共享,个人与集体捆绑,达到双赢效益。只有让自己的员工去认同本企业的文化,提升每位员工的思想整体水平,才能够让他们更好的去服务企业,为企业创造更多加价值。为此,企业需要通过不断的努力与社会实践,以及一些成功的案例去打造自己企业固有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职业素养,形成自己一套完善的独特的文化管理模式。

2.2 企业文化不能照搬,应具有自身的独特性

企业文化是支撑整个企业的精神支柱,企业核心所在。市场经济发展与成熟,就必然要求企业进行差别化竞争。差别化的竞争,差别化的企业,差别化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的差别化,他的独到之处被广大企业作为核心竞争力努力的方向和目标。企业每年都在更新企业自己的企业文化,不断的更新,不断的壮大,不断赶超,让这些新的文化渗透到企业每一个地方,形成企业独有的唯一的象征,这是击败竞争对手最有力的武器。此外,企业文化建设是长期,长远的工作重点,必然他的形成与养成都需要漫长的发展过程。企业文化建设谈起来容易,可需要的是时间,过程。心急吃不了热豆腐,成效也不是一竿见影的。企业管理人员应该把企业文化建设做为企业重中重,这样企业才能保证核心竞争力的持续。

3、市场经济体制环境下如何加强企业文化的建设

3.1企业文化是企业行文规范和准则的相加

企业竞争绝大部分是人的竞争,人才是决定企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现代企业的竞争已经从渠道和资源的竞争转化为人才的竞争,企业的员工已经成为决定企业竞争成败的关键性因素。为此,企业必须要会选择人才,注重人才的培养与激励,使人才更好的融入到企业文化中,融合达到一致,保持一致的方向性和职业的敏感度。再者,企业文化建设的首要就是结合本企业的文化,去影响企业的员工。要注意到,员工之间存在的思想差别直接影响着他们的工作成效,企业要想实现发展,就必须要采取科学的措施缩小员工之间的差别,这就需要企业文化中多一些工作上的可定,业绩上的嘉奖,思想上的认同等等,并采取相关的手段提升企业员工的思想意识形态,帮助他们去理解与领会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性。这样才能够发挥出企业文化建设的成效。

3.2 扩大企业文化的影响范围

企业文化对于提升企业内部员工的凝聚力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企业管理人员必须要意识到这一问题,采取有效的形式扩大企业文化的影响,如定期组织活动,开展培训等等,只有将企业文化深入人心,才能够提升员工的核心竞争力。

3.3采取多样化的方式建设企业文化

员工个人的自觉性和觉悟性的提升是企业文化建设的最好的表现,员工的自我管理与企业的管理制度不能违背,应保持一定的统一性,这需要强调员工的当家做主的精神,而企业也必须在企业文化建设中起到桥梁的作用。平台的搭建需要企业管理者通过实际的经验和摸索,探讨中完善与提升的。摸索中前进,前进中完善是企业文化建设在我们国家大多企业面临的课题,再者,企业的物质文化的提高是依赖于精神文化的建设的,精神文化与物质文化的融合,是企业文化建设始终不能脱机的重要环节。不偏不倚的走有特色的企业文化建设,采取多样化的方式建设企业文化,才能真正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4、结束语

总而言之,企业文化的建设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相信通过管理人员与员工的共同努力,企业文化的建设定会取得良好的成效。

参考文献

[1]彭旋.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文化建设[J]. 航天标准化,2004(02).

[2]张国萍.浅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文化建设[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