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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属性精选(九篇)

森林资源属性

第1篇:森林资源属性范文

摘要:森林是地球陆地生物圈的重要支持系统之一,它除了为人类提供木材及其林副产品外,还提供多种生态功能。其经营管理必然要建立在森林数字地球的框架上,海量的森林资源数据是数字林业的主要信息源,所以森林经营管理学可看成森林资源与环境地理信息系统的空间分析技术。

关键词:森林经营管理学;数据;特点

森林经营管理学又称为森林经理学(ForestManagement),200年前出自德国,以日文引入我国也已有近百年历史”。森林经营管理学发展到今天,已由最初的森林资源永续的经营管理发展成森林资源与环境可持续的、全方位的计算机信息管理。

森林经营管理是在森林资源空间数据(包括森林资源的特征类型数量和分布)的基础上,以森林资源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森林经营目标,以3S(遥感RS、地理信息系统CIS、全球定位系统GPS)技术为手段,对森林资源与生态环境进行森林调查、空间查询、资源监控、收获调整、信息管理(包括资源管理)和森林经营规划决策等空间分析技术的总称。

森林是地球陆地生物圈的重要支持系统之一,它除了为人类提供木材及其林副产品外,还提供多种生态功能。单从森林具有净化大气的功能,有人就把森林看成地球的肺。森林经营管理学在监控全球森林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这种经营管理必然要建立在森林数字地球的框架上,海量的森林资源数据是数字林业的主要信息源,所以森林经营管理学可看成森林资源与环境地理信息系统的空间分析技术。

一、森林经营管理学的特征

森林经营管理学的空间数据基础是包括国家、省市(区)、县(旗),乃至林业企业的森林资源空间分布及其森林特征属性的时间序列集合,显然是海量数据,因此具有下述三个特性。

1、数据的空间性

数据的空间性是指森林资源的空间分布位置及各图元的关联关系(称拓扑关系)。通常以坐标的形式表示森林的空间位置,这些坐标数据必需建立在地球的参考大地水准面上,是按高斯一克吕格投影建立的笛卡尔平面坐标系的空间位置,这就是森林资源分布的图形数据,这些数据是森林资源空间数据的一类重要数据,它们是林业数字地球的地理基础和数字基础。一般CIS都可进行上述地理数据的坐标系统转换。

2、数据的特征属性

数据的特征属性在I类森林资源清查和森林经理类调查中就是调查因子集,它是森林资源空间数据的另一类重要数据。在G15中,它们可存储在一个项目(或工程)文件(夹)中,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是一致的。无论是I类森林资源清查,还是森林经理Ⅱ类调查,甚至森林Ⅲ类作业设计调查,都有一个森林资源的空间分布图形和与它相对应的森林调查因子属性序列的集合。它们共同构成各类森林资源调查数据的完备集。

3、数据时间性

森林经营管理学的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是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的。例如,森林的采伐和造林会不断地改变森林资源的结构,显然这种空间数据的时间序列(包括遥感图象)对于监控国家的森林资源与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具有上述三种特征的森林资源数据称为森林经理的空间数据,这就是森林经营管理学的数据基础,也是其他林学二级学科与之相区别之处。

二、森林经营管理学的实质

1、森林经营管理的特点

(1)森林经营管理的双向性

森林经营管理包括具有直接使用价值的木材生产性任务和非生产性森林生态效益的保护任务,二者不可偏废。

(2)林业生产经营周期的长期性

森林生态系统经营主要靠林木的自然生长,但是林木的成长期很长,少则几十年,多则要走过100年,这就导致林业生产具有较长的生产周期。森林资源一旦遭到破环,恢复则需相当长的时间,特别是森林生态环境的恢复则需更长的时间。所以必须从长远的角度管理它,切不可急功近利。

(3)森林经营管理面积的辽阔性

一个林业经营单位,如林业局(场),其经营面积少则几千公顷,多则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公顷。在这辽阔的地域范围内,森林的自然类型和其他客观条件往往具有很大差异,特别森林经营管理在我国南北方均存在差异。

(4)森林经营管理的宏观决策性

由于森林经营周期相当长,因此决定了森林经营管理具有宏观的规划决策性,而不是具体地研究森林的经营技术。这是它有别于森林经营学之处。

(5)森林生态资源的可持续性和再生性

森林资源是一种可再生资源,只要我们能够合理组织经营决策,在空间和时间上合理组织调整,最终可以达到可持续生产的目的。

(6)密集的高技术性

为实现对地球森林资源与环境的宏观监控,必须采用包括地球资源卫星、全球定位系统、图象处理系统等多项技术。

2、森林经营管理学的实质

面对林业的种种特点,对森林进行科学经营,以便促使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并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就必须进行一系列的森林经营管理工作。

首先必须利用强大的3s手段,包括利用实时的遥感图像作为森林资源的主要空间信息源,采用GPS作为地面控制点的手段,而地理信息系统作为森林资源的空间数据管理的核心,对某一区域的森林进行调查分析,即对该区域进行森林资源的空间分布数据的采集和动态分析。

然后在准确的森林资源空间分布数据的基础上,以森林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进行森林生态资源的分析,确定合理的经营周期,对合理经营和生态采伐技术进行规划设计,编制森林经营利用方案。这一系列工作称为CIS森林空间数据的分析,简称空间分析。这就是森林经营管理(Forestmanagement)的核心和实质。森林经营管理工作是紧密联系长期生产过程的数种多环节的完整体系。随着3S技术的发展,特别随着GIS技术的发展,为森林经营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3、森林经营管理学的数学模型

所谓森林经营管理学的数学模型(Forest Management Model)可描述为U=F(S,A,T)(1―1)式中U――森林经营变量;

s――空间信息,通过大地坐标系统和位置坐标来确定,该坐标系统是一个欧氏平面,即用x、Y轴相互垂直的一个平面;

T――时间信息,了轴与X、Y轴垂直;

第2篇:森林资源属性范文

【关键词】林权森林所有权和森林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地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Abstract]Weconsiderthatforestpropertymeansforestorwoodsorwoodland''''sownershiporuseright.Andforestpropertyconcludesforestownershipanduseright,woodsownership,woodlandownershipanduseright.

[Keywords]forestpropertyforestownershipanduserightwoodsownershipwoodlandownershipanduseright

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国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2005年福建省也颁布了地方性法规:《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2006年3月16日我国颁布的《物权法》中关于森林的权属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国家法律、国家政策以及地方性法规使用了林业产权,但是什么是林业产权,或言之,什么是林权,林权的内涵与外延是什么,这些问题都必须在理论上给予清晰的回答。否则,理论的模糊便会导致实践的困惑。例如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所言的“林权流转”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福建省地方性法规则强调的是“森林资源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与“森林资源流转”是不同概念,因为“森林资源流转”按字面涵义理解往往是指所有权的交易,这就与中央政策确定的“使用权”流转不相符合。即使《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的具体内容主要规范的也是“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但至少也说明了林权理论与实践规范之间的逻辑不一致。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规范而言,厘清林权的内涵与外延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从梳理我国现有关于林权涵义的理论学说和考察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两方面着手,就林权的涵义进行辨析,探析林权的具体的内涵与外延,为规范我国森林资源权属以及森林资源的效用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一、林权内涵与属性

(一)林权内涵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林权,但有法律明确规定了森林或者森林资源的权属。如《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这些立法规定只是界定了森林资源的权属,但是什么是林权立法上则没有明确界定。学理上关于林权的内涵通说一般认为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只是表述的方式以及林权所具有的外延有些不同而已。如有的认为“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森林、林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是所有权权能的一种,使用权可以由所有者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有的则表述为:“林权即为林业物权,是有关森林资源以及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林业政策的核心和根本。从纵向上分析,林权权利人的权力包括林业资产所有权及其派生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从横向上分析,它包括森林、林木的采伐利用权,林上、林中、林下资源的采集利用权,森林景观的开发利用权、补偿权、收益权、流转权、抵押权、担保权和品种权等等”。其实,这两种界定只是不同学科领域对林权界定的不同表述而已。例如:前者是法学界关于林权界定的通说;后者是经济学界关于林权界定的一种说法。因为在法学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所有权的权能;而在经济学界,则习惯于将其称之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但是,若从法律规则制定技术上考虑,我们赞成用法学定义的方法将林权界定为:“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林权属性

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既然林权是建立在森林资源之上的一种物权,在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的国情背景下,以及森林资源的经济价值及生态价值,林权的属性应该既是一种私权也是一种公权,换言之,林权是一种具有公法化色彩的私权。

第一,从林权主体属性来看,林权主体既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集体,还可以是私人。我国已颁布的《物权法》关于所有权的主体主要有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森林所有权规定主要体现在《物权法》第四十八条以及第五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五十八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同时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这些规定,从主体角度分析,林权的属性既有私人性质的主体,也有公有性质的主体。所以,林权主体属性既具有公权属性的主体国家,也具有私权属性的主体私人,还有居于公私中间地带的权属主体集体。

第二,从森林资源价值形态内容上分析,其既有商品性质的经济价值,同时也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生态价值。2003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快林业发展的基本方针之一便是“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生态效益优先”。森林资源的价值效益主要体现在生态、经济以及社会效益三个方面,在这三个效益系统中,从私权意义上,主要体现的是经济价值,从公权力上,主要体现的是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以及社会价值。因此,从森林资源价值形态内容上分析,林权的属性既有私权内容的经济价值,同时也具有公益性质生态价值即维护公益的公权力性质。

第三,从林权内容上分析,林权既具有私权内容,同时也具有公权内容。林权在私权内容上,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权利主体追求的是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价值,这方面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是一致的。有的学者对此甚至认为:“林权是源于森林资源所有权的一种他物权形式,是森林资源非所有人依法取得的,自主开发森林资源并获取收益的民事权利。与森林资源所有权和林木所有权不同。”然而,用益物权完全是私权属性的,林权的公权内容则是用益物权所没有的。林权的私权与公权内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林权的内容是林权人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造林权、流转权、收益权等都是为了满足民事主体生产生活的需要,所以从权利的内容上说它是一种民事权利;另一方面林权又包含了很多公法义务,林权的法律制度也既具有公法色彩又具有私法特征。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涉及水土保持、防洪、气候调节等诸多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林权在设立、变更、转让、终止等各个方面均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林权法律制度难免带有浓厚的公法色彩。

二、林权外延及特征

尽管我们界定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如何构建林权权属则需要进一步分析。构建林权权属就其实质而言,就是必须界定清楚林权的外延。森林权属体系结构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模式:一元模式、二元模式以及混合模式。一元模式,土地将其上的一切物体完全吸附,土地属于谁,其上的一切财产就属于谁。“林随地走”即属此类。二元模式则允许林地与其上的其他财产区分开来,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等分别设置所有权,并且可以单独转让。混合模式,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我国还出现了无偿划拨林地给某个森工企业或机关团体的现象,林木收益完全归该单位,即“地随林走”模式。这种混合模式随着资源有偿利用制度的全面实施将会逐渐消失。随着资源的进一步稀缺,设定在森林资源上的权属也必然分割得更为细致,人们对于森林的利用,越来越细化,一元主义的模式不能够适应资源优化配置的需要,更无助于缓解加诸在森林资源上权属之间的紧张关系。因此,二元主义才是我们要选择的合理模式。我国《森林法》虽然基本上属于二元模式的立法。

坚持二元模式构造林权体系,首先应该将森林与林地分开进行探讨。森林与林木也是不相同的两个概念。从林权概念外延来看,依不同标准可以对林权进行不同的划分。若从林权法律属性划分,林权可以划分为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森林、林地使用权两类。若从林权主体划分,根据我国《森林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物权法》相关规定,林权可以分为国有林权、集体林权和私人林权。若从林权客体划分,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则可以分为森林所有权和森林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地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至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因为另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进行规范,在此不予论述。结合我国的现行的法律规定,我们认为林权的外延主要包括森林所有权和森林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地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三类。

(一)森林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建立在森林之上的林权包括森林所有权与森林使用权。

1.森林所有权

《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规定:“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根据这些规定不难看出,在我国,森林的所有权主体只能是国家或者集体,个人不能成为森林所有权的主体。国家、集体享有森林所有权,也即意味着国家或者集体对其所享有的森林所有权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2.森林使用权

关于森林使用权的认识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

否定说认为森林乃是指一个以树木为主体的生物群体,当然也是一个以树木为主体的生态系统。森林作为一个整体范畴,不宜成为林业权的客体。森林所包含的几个部分,在我国既有立法体系中,实际上已经将其分割成几个部分,并成立了单独的所有权。并且,现有立法中,森林与森林资源、林木等概念关系不明。森林有时作为森林资源的一部分,有时候又不是;有时包括林地,有时又不包括;有时候就是指林木,有时候又不包括林木。这种极端混乱的用法,已经使既有立法限于矛盾之中,继续沿用甚为不妥。所以,森林权属的构造仅仅包括林地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担保物权。否定说其实并不否定森林资源使用权,只是其认为应该将森林所包含的几个部分进行分割单独设权。

肯定说观点虽然承认森林自然资源的使用权,但对其认识主要有五种观点:

一是认为自然资源使用权是为了自然资源有效和可持续利用,使用权在依法取得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许可后,所拥有的对自然资源使用收益的权利,它与用益物权相互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各自有独立存在的必要。

二是认为自然资源使用权属于财产的权利,是非债权性的财产权,具有物权性质。这些权利不是所有权,也不是担保物权,惟将其归入用益物权才为妥当。

三是认为自然资源使用权首先是一项民事权利,不是公法上的权力。其次,自然资源使用权是一种概括了各种财产权利的一种集合性的权利:一是用益物权,二是特别法上的物权,三是典型的行政特许权。

四是认为林权是公权性私权,林权是物权之一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属于物权中的自物权,即所有人在自己的物上享有的权利,是最为完整和充分的物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即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对于林地承包经营权,尽管法律对其保护既有物权方法,又有债权方法,但并不影响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

五是认为林权是源于森林资源所有权的一种他物权形式,是森林资源非所有人依法取得的,自主开发森林资源并获取收益的民事权利。与森林资源所有权和林木所有权不同。林权是一种具有公权性质的私权,在物权法体系中属于特许物权的范畴。

关于森林使用权,我们认为:否认森林使用权的存在是不科学的。因为森林具有成为民法上的物或者财产的三大属性:第一,它具有价值,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第二,它具有稀缺性,不能无限量地供给;第三,它具有独立存在性,可以独立于土地而存在。因此可以设定独立的物权(排他支配权)。所以森林可为民法上的物,成立独立的物权。而且,《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规定:“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这也从立法上肯定了森林的使用权。

关于森林使用权的法律属性,我们认为:森林使用权是源于森林资源所有权的一种他物权形式,是森林资源非所有人依法取得的,自主开发森林资源并获取收益的民事权利。在物权法意义上,森林使用权实质上应列为用益物权范畴。但是森林使用权因为森林的公共产品属性的特征,又决定了森林使用权是一种具有公权性质的私权,并且森林使用权宜在《森林法》中进行规定,所以森林使用权又属于物权法体系许物权的范畴。

关于森林使用权的法律特征,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森林使用权的主旨在于森林使用权权利人对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进行支配。建立在森林之上的民事权利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两类。因为森林所有权的主体在我国只能是国家或者集体,固然国家和集体也能够依据所有权理论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森林,但是为了更好的发挥森林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而由国家或者集体之外的主体使用,从而建立属于用益物权范畴的森林使用权是有其必要的。因为用益物权的社会功能在于“增进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用,即拥有其物者得自不使用,而使他人利用之,以收取利益(对价)。无其物者得支付代价而利用他人之物,而不必取得其所有权。”

第二,森林使用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管理四个方面。用益物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而不包括处分三个权能。森林使用权首先表现为一种用益物权,因此,其自然也包含占有、使用和收益三个权能。在具体民事主体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时,森林使用权权利人首先得占有森林。森林使用权权利人享有的森林使用权是一种手段性权利,是获取收益的权利。在森林使用权行使完毕之后,权利人获取了包括林木所有权在内的收益。此时,林木作为森林使用权行使的结果,是所有权的客体,属于林权人的财产。之所以说森林使用权包括管理权能,是因为一方面森林使用权的内容是森林使用权主体享有森林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同时,森林使用权主体也负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里资源的义务。管理权能的具备,便是森林使用权又不完全相同于用益物权在具体权能上的一个体现。决定管理权能的因素在于森林不仅仅具有物的使用价值,同时还具有生态效益的社会价值。

第三,森林使用权为独立物权。森林使用权一旦设立,森林使用权人便独立地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能,亦即该权利是独立存在的,依当事人之间设立森林使用权的行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森林使用权是一种利,而不是从属于其他物权的权利,不像担保物权那样必须依附于债权。正是因为森林使用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所以森林使用权可以进行流转,森林使用权也可以为债权而设置担保。

(二)林木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关于林木的权属,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林木只能界定为林木所有权。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森林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根据这些规定,建立在林木之上的林权便是林木所有权。林木所有权主体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和职工等。林木所有权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即造林取得林木所有权。继受取得:其一是森林使用权收益实现取得林木所有权,二是合法继承取得林木所有权。当然林木可以设置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也明确规定:“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此处,以林木抵押的,便是指以林木所有权抵押,而进行的债权担保。

(三)林地

对林地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然而,根据以上法律的相关规定,林地这一概念,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的涵义则是不同的。如《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显然,《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将林地从物权客体意义上规定为土地的一种类型,属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或者农村土地,即农用地范畴之内。《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为林业主管部门便于管理森林资源,而将林地规定为森林资源之一种。如《森林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迹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列举的方式列明了林地的外延范畴,便于林业主管部门对林地的管理。不同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对林地进行规范,林地也在不同场合中体现了其不同的意义。在《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林地是土地类型之一种,这种规范意义在于便于从理论上建立土地的权利体系;《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关于土地的描述,则成为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森林资源的主要的法律依据。因为“林地的首要任务不是为了取得经济效益,而是为了维持生态平衡、发挥生态效益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只能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进行专门管理。”

关于作为农用地的林地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以及《民法通则》的规定,主要有林地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该条从原则上规定了我国土地制度的基本类型,即土地公有制度,实行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关于林地的权属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森林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林地的权属:“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关于“森林资源”的解释,林地是属于森林资源的一种。所以,依据以上法律规定,林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和集体。

国家林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其所有的林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林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但是,实践中国家一般不通过直接行使占有、使用等权利来实现所有权,而是通过国有林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国家基于所有权而行使林地行政管理权的方式来实现。

集体林地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林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关于集体林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根据这些规定,成为集体林地所有权的主体形式主要是农民集体。直接行使林地所有权权能的则主要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

2.林地使用权

因为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度,林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和集体,并且土地禁止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但是,作为林地所有权主体的国家和集体在林地所有权行使中是“缺位”的,所以根据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理论,有必要创设林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进行开发、利用的权利,是从林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一项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一定条件下的处分权。对此,《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都有相关的规定。如《民法通则》第八十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专门为农村土地使用权而立的一部门法。《森林法》中更是直接使用了“林地使用权”概念。

我们认为,林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林地使用权是依法取得的对国有或者集体林地的占有、使用并获取的收益权利,是对国有或者集体林地所有权实现经济效用的具体化。我国林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和集体,国家和集体所有林地并由国家或者集体直接经营林地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典型产物,我国要实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林地权属关系便要进行改革。因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经济主体为更好的实现其经济利益,首先便要明晰产权。在此意义上,林地所有权的规定仅仅具有林地归属意义,而难以体现林地效用意义。我国近一轮的林权制度改革也正是在此意义上展开。明晰林业产权,表现在林地森林资源上面,便是如何真正实现林地使用权。

第二,林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林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是肯定的。因为林地使用权是从他人主体国家或者集体依法取得的林地占有、使用并收益的权利,自然属于用益物权范畴。说其“特殊”,则是因为林地使用权又不同于其他大陆法国家的用益物权,不是私人之间的一种权利安排,不是非所有权人与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安排,而是抽象的所有权人与具体的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利安排。林地使用权是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受所有权制约,但又不能按照传统的用益物权来衡量林地使用权。

第三,林地使用权的权能表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条件下处分四种权能。林地使用权具有独立性、排他性、对世性,它不仅赋予对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且可以排除任何不合法的干涉和妨害,维护其权利,实现其利益。如《森林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而关于处分权权能的设置,有学者论述道:“资源性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具有受限制的处分权。法律可以规定其进行各种处分的限制性条件和程序规则,以调整资源使用权流转需要,更好地发挥资源性土地使用权财产价值,使其具有融通资金的功能,成为实现其投资和劳动价值的手段。资源性土地使用权应当可以转让、抵押、出租,并且可以继承。”林地使用权作为资源性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其权能设置上也应该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处分的权能。

第四,林地使用权负有特殊的法律义务。林地使用权是负有义务的特殊物权。其义务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对所有人负有的义务,一是对社会所负的义务。对所有权人负有的义务有两项:一项是不得随意改变林地使用权用途,如《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森林法》第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另一项是缴纳有偿使用费用。林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或者社会的义务也表现为两项:一项是缴纳税收;一项是合理有效的利用林地,保护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五,林地使用权具有期限性。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六,林地使用权的可转让性。林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虽然是直接针对有形物的,但是,用益物权本身在物权理论上被称为无形物。因为,从用益物权人的角度,他拥有的不是物,而是权利。”“可转让性是有效率的用益物权所必备的特征。”所以林地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而且,相关法律规定也体现了这一原理。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流转:“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森林法》第十五条也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第七,在我国,林地使用权的典型形式是林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实行承包经营制度。农户、农村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承包农用地。“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林地承包经营权与林地使用权的关系是种属关系,即林地承包经营权仅仅是林地使用权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林地使用权的表现形式不仅仅局限于林地承包经营权。例如,以林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而表现出来的股权便是林地使用权的另一种典型形态。

三、结语

根据我国现行关于森林资源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总结归纳我国现在关于林权涵义的理论学说,关于林权的涵义,我们认为,在内涵上,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外延上,林权包括森林所有权和森林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地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注释与参考文献

周训芳、谢国保、范志超著:《林业法学》,中国林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39页。

李然、严立冬:《我国林权改革制度窥见》,载《当代经济》2005年第2期,第59页。

高桂林、吴国刚:《我国林权制度构建之研究》,

胡一鹏、肖琼霞:《略论林权的法律性质》,载《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高利红:《森林权属的法律体系构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需注意的是《宪法》第九条中规定的“森林”、《森林法》第三条规定的“森林资源”以及《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森林资源”以及“森林”等概念在运用上是比较混乱的。为明确起见,“森林资源”以及“森林”两概念的理解皆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予以解释。

高利红:《森林权属的法律体系构造》以及高利红:《林业权之物权法体系构造》

梁彗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31~633页

屈茂辉著:《用益物权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71~282页

王利明著:《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6页。

胡一鹏、肖琼霞:《略论林权的法律性质》,载《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高桂林、吴国刚:《我国林权制度构建之研究》

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册,第7页。转引自王利明著:《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2页。

此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而作出。《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三项都有如此表述规定:“……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可转让性是有效率的用益物权所必备的特征。”详见周林彬著:《物权法新论——一种法律经济分析的观点》,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86页。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虽然《担保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森林使用权可以进行担保债权,但是《担保法》明确规定了林木可以抵押。然而,森林使用权的收益可以表现为林木形式。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根据该条规定,土地按照土地用途划分,可以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种类型。

周训芳、谢国保、范志超著:《林业法学》,中国林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90~91页。

周训芳、谢国保、范志超著:《林业法学》,中国林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92页。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高富平著:《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和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7页。

“中国学者们时常用大陆法的用益物权制度来定位中国的土地使用权,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正确的。但是,大陆法中的用益物权是以土地私人所有为基础设计的,这些旨在解决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土地利用权利的制度安排,不能直接适用于国家或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土地利用权安排。”详见高富平著:《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和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5~206页。

高富平著:《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和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3页。

高富平著:《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和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3页。

第3篇:森林资源属性范文

【关键词】 概念 特点 危害 属性

1.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概念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①是一种比较新的社会现象,理论上的研究较少,即使国外的刑法理论也很少有关于森林资源犯罪概念的探讨。②而对于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刑法具体规定,则比较常见并且条文规定较为详细、丰富。因此国内对于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概念尚未达成共识,故有必要对其作专门研究。

国内关于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研究,存在以下几种做法:其一、将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作为危害环境罪的一个部分,从大的危害环境资源角度进行研究,涵盖了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理由是,1989年施行的《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它既包括生活环境,也包括生态环境,体现“大环境”的概念。森林及其野生动植物也被包含在大环境的概念之中。破坏森林也是对环境的破坏,环境破坏包括对生活环境和对生态环境破坏,但主要是后者,因而也将环境破坏称为生态破坏。其二,从自然资源保护的角度来研究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理由是所谓的自然资源是指自然界中的资财的来源,主要是指在自然界中可以为人类带来财富的自然条件和自然要素,如土地、水、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阳光空气等。破坏森林资源及其野生动植物的破坏即是对自然资源的破坏。

将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置于危害环境犯罪内研究,还是置于破坏自然资源犯罪之中探讨,其产生这一分歧原因在于,自然资源与环境的关系认识不同。第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是上位的概念,自然资源应该包含其中,这种观点可以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找到明确的依据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从资源与环境的整体性出发,将自然资源作为环境结构和要素,有利于从宏观上准确理解可持续发展的丰富内涵,但从现行各国的决策上看,资源对策与环境对策尚未形成统一的行动,特别是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同一规范机理尚待研究,这种观点在决策上的应用价值还需验证,而且从资源问题与环境问题的成因上看,前者是因,后者是果,将二者并入自然资源,或者并入环境都可能带来形而上学的思考,不利于人们对这一问题的理解。

我们认为,将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放入环境保护中研究,还是置于自然资源保护中研究,都是现阶段出于不同角度研究的需要,环境与自然资源之间诸多的争议对于研究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并无实际意义。正如有观点指出,无论是自然资源还是环境,其不同称谓的共同指向只有一个,即自然要素,但由于同一自然要素自身具有多功能性,人们往往从不同的用途出发对其作出不同的称谓。就目前人们的认识水平和思维定势而言,就同一种自然要素,如果是从经济和实用的角度考虑,会将其称为自然资源,但如果从生态效用的角度出发,则会称其为环境。就森林来说,如果考虑其提供木材的效用时,一般将其作为森林资源;但如果是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空气的角度出发,就会称其为森林环境。因此,自然资源或者环境仅是人们从不同角度出发对同一自然要素的不同称谓,二者既不相互包容,也不截然对立,且随着社会发展模式的生态化转向,自然要素的经济和生态效用结合的程度也越来越紧密,环境与自然资源的融合趋势越来越明显,正如学者指出,“环境容量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可再生资源。”

目前为止,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概念,国内尚无统一的规定。我们认为,确定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概念,必须明确:(1)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包括数种犯罪,不是单指森林,包括林木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下定义时,应从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的总体去阐述其本质与特征,不能以某一方面代替整体,否则有失全面。(2)应从刑法关于犯罪研究的整体框架下去研究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森林资源犯罪包括行为犯、危险犯和结果犯。(3)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客观行为包括直接破坏森林资源及其野生动植物资源,也包括间接的破坏森林资源相关的职务犯罪。(4)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罪过形态上应包括故意和过失。

综合所述,我们认为,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可作如下定义,行为人违反相关行政法律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了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构成犯罪的行为,或者造成了资源损害严重后果的行为。

2.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特点及其危害

近年来,从森林公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司法实践来看,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呈现以下特点:

(1)复杂性,即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犯罪型判断上的复杂性。传统的自然犯罪因其侵犯的是公众接受的道德价值基础,对法益的侵害造成的结果明显直接,易为察觉。在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犯罪性的判断上,涉及到林业行政法规及其野生动植物法规对危害行为所作的价值取舍,并且与林业部门及其野生动植物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密切相关,某一危害森林资源的行为也可能因林业工作人员的许可而排除犯罪性或者免除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追究,即使断定某危害森林资源行为造成的危害超出法律的容忍范围,还要涉及到因果关系的复杂判断。

(2)抽象性,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形成的依附性决定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具有一定程度抽象性。一般的自然犯是在行为主体基于一定的不法动机为实现特定的目的实施的,大多数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在这方面的表征极不明显,从发生的内在机制看,行为主体对该类行为的实施往往不是为了对森林资源施加影响,更不是有意对环境加以破坏,实施该类行为的原始的真正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经济利益的追逐。因此,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这种抽象性也决定了社会公众及政府对环境破坏的容忍与让步。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对森林资源直接破坏、对人类环境的损害、对人身的危害。

(1)对森林、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的危害。根据《刑法》的规定,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主要体现在《刑法》的第六章第六节内,主要是破坏林木资源的犯罪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从这几种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看,无论是对林木的盗伐、无证采伐、故意毁坏还是非法运输、收购、出售;无论是放火还是失火造成的火灾,都会导致林木的损毁和死亡。无论是对野生动物的非法猎捕、杀害,还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还是非法经营及其加工成野生动物制品,都会对野生动物造成直接的损害。1992年第3次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召开以来,全球森林资源破坏严重,100年来,全世界的原始森林有80%遭到毁坏。目前,每年还以2600万公顷的速度消失,如果这样继续下去,人类可能会在50年内失去天然森林。一项历时40年的科学研究表明,地球上曾经发生过五次物种大灭绝;近年来,由于人类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地球物种的消失速度在不断加快,几乎达到了与前五次地球物种大灭绝相当的程度。

(2)对环境的危害。如上所述,破坏森林资源犯罪首先是对森林资源及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直接的损害,与此同时,也造成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毁林开荒、乱砍滥伐,使我国本来就不多的森林资源破坏非常严重。火灾、虫灾等也加剧了对森林的破坏。如沙尘暴是一种风与沙相互作用的灾害性天气现象,它的形成与森林锐减、物种灭绝、气候异常等因素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其中,人口膨胀导致的过度开发自然资源、过量砍伐森林、过度开垦土地是沙尘暴频发的主要原因。沙尘暴作为一种高强度风沙灾害,并不是在所有有风的的地方都能发生,只有那些气候干旱、植被稀疏的地区,才有可能发生沙尘暴。在我国西北地区,森林覆盖率本来就不高,但还有部分不法分子还是不断地进行资源非法开发,这些掠夺性的破坏行为更加剧了这一地区的沙尘暴灾害。的土地很容易被大风卷起形成沙尘暴甚至强沙尘暴。其实沙尘暴就是因为人类过度的砍伐森林而造成的。而乱砍树木也不只会造成沙尘暴,还可能造成泥石流、全球变暖、动物灭绝等严重后果。

另外,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日益严重,也对生态平衡造成了直接的、间接的或潜在的危害。其一,森林资源在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能量转化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它不仅能吸收二氧化碳、含氟气体,释放氧气,储存水分,还能阻挡、过滤粉尘等,对于维护生态平衡起着重大作用。而在实践中,各种盗伐、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时,会产生土地退化、水土流失、沙漠逼近、气候异常等结果,渐渐地会使生态系统中进行着的物质和能量转换过程中的某一环节被破坏,最终导致生态失衡。其二,野生动植物是整个生态系统中的重要成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会使野生动植物数量不断减少,而一旦生态系统中某些野生动植物灭绝时,就会导致生态系统失衡。

(3)对人身的危害。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对于人身的危害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对人身造成危害。如放火罪、失火罪的发生都有生存环境变得很糟,从另一方面也会影响人体的健康发展。可能对火灾发生区域的人身健康、生命造成直接的侵害或者威胁;二是间接地影响人体的健康。过度地乱砍滥伐和破坏林地引起了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虽然不会直接对人体构成危害,但如果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会改变整个生存环境的条件,如气候变得恶劣,资源供给不足等,会使人类的生存环境更加恶化。

3.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属性

3.1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与行政犯

根据刑法理论,犯罪可以分为自然犯(刑事)和行政犯(法定犯)。在罗马法时代就出现的自体恶与禁止恶观念,可以说是现代刑法中相对应的自然犯与法定犯抑或刑事犯与行政犯观念的最初萌芽。意大利学派的代表人物加罗法洛是最早正式阐述这对范畴的学者。他认为所谓自然犯是以缺乏人类本来就具有的爱他感情中最本质的怜悯之情和诚实的行为为内容的犯罪,而所谓法定犯则只是由立法所规定的犯罪,所以犯罪应该以自然犯为中心。怜悯之情和诚实具有直接与伦理、道德相联系的性质,他所谓自然犯的背后可以说存在着社会伦理。自然犯、法定犯的概念也逐渐形成,并成为刑法学中一对基本研究范畴,后来又演变成刑事犯与行政犯之分。学说上一般是将自然犯与刑事犯、法定犯与行政犯的观念作相同理解,如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认为,刑法法规在理论上可以分为两种,即固有的刑罚法规与行政刑罚法规。与他们的区别相对应犯罪可以分为刑事犯和行政犯。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别也几乎完全一致。因而,我们为方便起见,统一使用行政犯与刑事犯这对概念。对于行政犯的界定,主要是从与刑事犯相比较的角度去进行讨论和展开的。概而论之,主要有“质的区别说”、“量的区别说”和“质量区别说”三种观点。

3.1.1质的区别说。该说认为行政犯与刑事犯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两者并非仅是程度上的差别,而是概念上的差别,二者属于不同类属的不法行为。换言之,两者的差别非在“较少对较多”的关系上,而是在“此物对彼物”的关系上。即行政犯与刑事犯之间存在本质的不同,两者无交叉的可能。由于对“质”理解和理论角度不同,又存在以下几种学说:自体恶与禁止恶,行为实质区别说,具体危险与抽象危险区别说,法益保护与公共福祉促进区别说,侵害规范性质区别说,社会伦理判断说,构成要件区别说。

3.1.2量的区别说。该说认为行政犯与刑事犯之间并无本质区别,两者之间只有量的差别。该说强调刑法体系的一体性,从根本上否认二者之间存有质的差异,认为行政犯也属犯罪的一种,当其与刑事犯同具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及有责性时,即应受到刑罚的科处,二者之间在质的方面并无不同,若两者存有差异,则必定是在行为、违法性与责任大小轻重程度标准上具有量的差异。该说具体又表现为严重事犯与轻微事犯差别说、违法性本质逐渐减弱说及危险性与非难性程度差异说三种不同观点。

3.1.3质量区别说。该说认为刑事犯与行政犯两者不但在行为的量上,而且在行为的质上均有所不同。刑事犯在质上显然具有较深度的伦理非价内容与社会伦理的非难性,而且在量上具有较高度的损害性与社会危险性;相对地,行政犯在质上仅具有较低的伦理可责性,或者不具有社会伦理的非价内容,而且它在量上并不具有重大的损害性与社会危险性。

目前,处罚破坏森林资源及其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多数属于违反行政规范,其中对于和保护规范抵触的行为大部分课以行政罚,只有少数采取刑事制裁的方式。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是否构成全部或者部分取决于是否符合行政法上的要求,它的构成通常以违反森林资源行政法上的要求或者行政许可为前提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基本上属于行政犯,其存在与国家的社会制度和森林资源管理政策目的紧密关联,其具体内容、表现形式和构成要件,往往因为社会的发展或者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政策的转换而反映出典型的目的性和明显的变动性,立法上因而经常出现行政违法的有罪化、非罪化或者重罪化、轻罪化的改变。

3.2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行政从属性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是破坏森林资源行政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而转化为行政犯罪的。尽管此种行政违法行为必须具备刑事违法性和刑事惩罚的必要性时才能称之为行政犯罪,但是它毕竟是行政违法向犯罪转化的结果。其存在是以行政违法为前提,因此,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具有很强的行政从属性。

3.2.1概念上的行政从属性。即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构成要件中某一构成要件的概念,从属于行政法规范来确定。刑法上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用语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滥伐”等必须以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行政法上的解释为依据。

3.2.2空白构成要件之行政从属性。刑法中没有具体明确规定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构成要件,必须依赖相关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来补充。在条文上通常表述为“违反某某法规”、“违法某某管理法规”,其包括行政法律及其法规。如第345条第2款滥伐林木罪的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42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2.3阻却违法之行政从属性。即在行政许可和行政义务上而阻却行政犯罪构成要件。质言之,如果犯罪构成要件的成立以欠缺特定的行政许可,或以违背特定的行政规定为前提,行政许可的获得或者行政义务的履行,则称为阻却构成要件的要素。如滥伐林木罪中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批核准,以及失火罪中的野生用火的行政许可和核准。

结语:

目前,关于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是行政犯还是行政犯自然犯兼具,还存在争议。我们认为,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违反了国家相关的森林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影响了国家对森林资源保护的法益,对于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认定,必须依附于相关的行政法规,这一特征明显的说明,破坏森林资源是典型的行政犯。但是自然犯与行政犯之间并不是绝对排斥的关系,“行政犯与行政罚则是否被制定,就在于要努力产生出合乎自己的新的道德感情,随着这种感情的成长就经常会转化为刑事犯。”③自然犯是基于违伦理道德的属性来认定的,但伦理道德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它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一定时期的行政犯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变成自然犯,当然也可能出现一定时期的自然犯非罪化的情形。实际上,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自然犯与行政犯根本对立的关系,已经发生变化,行政犯的自然化现象呈增多趋势。当然主要是由于道德情感的认同接受和价值取向的认同。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已经不是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森林资源的经济价值角度,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也具有较强的伦理非难性,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也是危害社会、危害生态安全、危害个人法益的性和反伦理,它破坏人类生存的基本环境,也破坏了基本的生活秩序,是对基本的环境道德的违反,“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不单纯是违反秩序,而且是与伤害、盗窃、欺诈行为同样可以非难,”因此,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也具有自然犯的属性。

主释:

①本文涉及到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是指破坏林木、林地资源犯罪以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笔者为了表述的方便,以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统一进行说明。

②国内的论文及其著作一般都是将破坏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放入环境犯罪或者自然资源犯罪进行研究。参见《环境犯罪比较研究》赵秉志、王秀梅、杜澎著;《危害环境犯罪的理论与实务》杨春洗、向泽选、刘生荣著;《环境犯罪与环境刑法》郭建安、张桂荣著等。

③[日]大隅健一郎、佐伯千仞:《新法学的课题》,日本评论社1942年版,第293页。

作者简介: 张治平(1959-),男,江苏南京人,高级工程师,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常务副院长,从事公安教学、公安执法研究。

第4篇:森林资源属性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529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企[]9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区范围内从事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集体森林资源资产,指集体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和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资产评估准则及评估技术规范,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涉及公益林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部级公益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地方公益林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准。

(二)集体商品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500公顷(含500公顷)以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500公顷以下200公顷以上(含200公顷)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200公顷以下的报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遵照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评估范围

第七条集体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的;

(二)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的;

(三)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联营的;

(四)以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的;

(五)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贷款、担保、作价抵债的;

(六)收购其他产权主体森林资源资产的;

(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的。

第八条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需要进行评估: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二)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三)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要求评估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森林资源资产不得进行资产评估:

(一)山林权属有争议或者不明晰的;

(二)未办理林权登记的。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集体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凡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金融机构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并有不少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可委托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须经2名参加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的培训后取得相应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人员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评估技术人员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保持独立性。与评估当事人或者相关经济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项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资产占有单位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中,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核准和备案

第十三条需核准和备案的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申请人应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三)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

(四)选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

(五)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时间安排情况。

第十四条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二)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对符合核准要求的,上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申请应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三)评估项目批准的经济行为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资质证明;

(六)对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进行核查机构的资质证明;

(七)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和森林资源核查报告;

(八)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资产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和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评估咨询报告后,在评估报告或评估咨询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二)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产占有单位备案申请材料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按照备案权限,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予以退回。

第十八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咨询报告)和森林资源核查报告;

(三)评估项目的批准经济行为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评估项目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和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资产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第5篇:森林资源属性范文

关键词:森林公园;发展建设;问题;解决措施

1 森林公园的特点和作用

在紧张忙碌的城市生活中以及车水马龙的喧嚣都市里,人们更加向往自然和谐的生态环境以及风景秀丽的人文景观,闲暇度假时,就喜欢“回归大自然”的生态环境旅游,景色优美、空气清新的自然森林环境,可以有效调节人们的心情。据有关资料显示:森林可以有效降低对人体有害的噪音,舒适的环境,绿色的基调,更加陶冶人们的性情,游客漫步其中,呼吸着清新的空气,自然和谐的生态森林环境对人们的身体以及心理都具有多种有益的影响。但是,近些年,随着森林景观的不断开发,人为干扰也影响着生态环境的自然和谐。

2 森林公园建设存在的问题

2.1 管理混乱,缺少法律依据

我国的《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制定了许多年,现如今,这一法律条文已经不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这一法规属于行政性行业法规,对于其它行业没有约束力,同时,在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方面权属不一,管理部门众多。一些森林公园所在区域处于多头管理状态,这种管理模式严重影响了森利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对于自然环境的有效保护。一些森林公园所在的区域,又是自然保护区以及地质公园等,条块分割,牌子众多,开发利用复杂无序。有些地方或部门为了短期的经济利益,无序开发,乱批乱建,这一切都严重影响着森林公园的森林发展建设,影响着森林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2.2 思想认识不足,缺少建设资金

有些地方将森林公园看作是利用森林优势发展多种经营,对于森林公园的思想认识不足,看不到森林公园的社会效益以及生态环境有效利用与保护的效益,在思想上认为森林公园建设属于林业部门的管理范畴,没有看到森林公园的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有些地方森林资源丰富,却没有获得有效的利用,没有发挥森利资源的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效益。开发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森林发展建设思想认识严重不足,同时,在森林公园森林发展建设方面,缺少专项资金的投入,一些森林公园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部分森林公园缺少相应的防火设施,缺少相应的病虫害防治器械,防治和管理模式落后,没有有效的建设资金进行维护和发展。

2.3 盲目开发生态资源,破坏生态环境

自然景观具有很强的不可再生性,特别是森林自然景观,因此,在开发利用上我们一定要做好长远规划,开发与保护协调一致,促进自然森林景观的可持续发展,但是一些地方没有长远的发展规划,为了短期的经济利益进行掠夺性开发,严重破环了自然生态环境以及自然环境的原始风貌,一些地方森林公园的建设不重视环境保护,盲目毁坏原始环境与原始风貌,建设宾馆、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虽然在短期内经济效益有所提升,但是,不利于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3 问题的解决措施

3.1 规范开发管理,健全组织机构

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属于系统工程,因此,必须规范管理,避免盲目开发造成自然资源的破坏。在对森林公园进行市场化运作中,我们要吸取各地在开发过程中的经验教训,防止在多头管理过程中的无序开发,规范市场化旅游市场的运作机制,建立权威性的森林资源评估机构,合理规范森林风景资源,制定相关的森林资源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遏制不合理的开发行为,明确森林公园的管理职责,相关部门管理不能缺位,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保证森林发展建设健康有序。

3.2 积极引入资金,加大扶持力度

森林公园建设离不开资金的投入,在这方面我们要积极筹措资金,引入新的市场机制。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政府要积极给予扶持,这样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提高引入外部资金的力度。政府管理部门要制定长远的经济发展规划,扩大对森林资源的宣传力度,创造有利条件,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3.3 培养专业人才,加大宣传力度

培养专业旅游人才,提高导游与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积极招聘相关专业的大学生,提高解说员与管理员的业务水平。积极学习先进森林公园的管理办法,针对森林公园的地理位置以及地方特色扩大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进行旅游特色宣传,开发特色旅游产品,扩大森林公园的社会影响范围。

4 结语

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要立足于长远,既不能忽视森林公园的经济效益以及社会价值,又不能盲目开发利用,破坏原始自然环境,政府要积极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提高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森林发展建设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第6篇:森林资源属性范文

关键词:森林资源行政许可证

1森林资源及森林资源资产

1.1森林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区野生的植物和动物。森林,包括竹林。林木,包括树木、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土的乔木林地,疏林她,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根据该规定的精神可知,森林资源是以多年生木本植物为主体并包括以森林环境为生存条件的林内动物、植物、微生物等在内的生物群落,它具有一定的生物结构和地段类型并形成特有的生态环境系统。森林作为自然资源的一种,在进行科学管理及合理经营条件下,可以不断地向社会提供大量物质产品、非物质产品及发挥其经济、社会和生态功能。

森林资源按其物质形态可分为森林生物资源、森林土地资源以及森林环境资源。①森林生物资源。包括森林、林木及以森林为依托生存的动物、植物、微生物等资源。②森林土地资源。包括有林地、疏林地、宜林荒山荒地等。③森林环境资源。包括森林景观资源、森林生态资源等。因此,森林资源是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综合体。

1.2森林资源资产森林资源是不是商品,有没有价值是林业经济学界长期以来讨论的核心问题。森林资源的价值与价格这一问题的理解与认识在我国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

1.2.1资产与资源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表的财务会计概念第三辑中,对资产的定义是:“资产是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它是特定个体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所取得或加以控制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定义为: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因此,资产具有3个重要特征:①资产是一种经济资源。②为某一特定个体所控制。③资产可以用货币来计量。

1.2.2资源与资产资源与资产是两个不同的范畴,资产,首先必须是一种经济资源,资产与资源分属不同的管理范畴。两者的物质内涵具有一致性。但又有显着的区别。①资源揭示财富的物质属性,主要以实物管理和数量管理为基础;资产要揭示财富的经济属性,目标是对资源进行经济补偿或价值实现、以价值管理为核心。②取得的方式不同。资源的取得或者是天然形成的,或者是人的劳动与自然环境共同作用形成的。而资产的形成可以有3种渠道:一是由人们认定渠道,将一些资源作为资产;二是由人们通过自身劳动创造的;三是由买卖、租赁等产权交易实现的。③作为资产的资源,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资产总是个体者的资产,主体对其具有控制权。④计量单位不同。资产应能够以货币计量,而资源主要以实物单位计量。

1.2.3森林资源资产森林资源资产是在现有认识和科学水平条件下,进行经营利用,能给其产权主体带来一定经济利益的森林资源。

森林资源资产的分类:①按其形态可划分为林木资产、林地资产、森林景观资产和森林环境资产等。②按经营管理的形式划分为公益性森林资源资产(如防护林)和经营性森林资源资产(如用材林资产、经济林资产、薪炭林资产和竹林资产等)。

2森林资源和林业管理理论基础

第7篇:森林资源属性范文

【关键词】森林资源调查;决策树;潍坊安丘市

森林是陆地主要的生态系统,不仅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还是维持生态平衡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保障,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1]。近几年,我国在地区森林资源发展趋势[2]、森林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方法[3]、森林资源调查方法[4-7]、发展对策[8-10]以及森林资源保护措施[11-12]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而遥感技术是森林资源调查中首要手段,其应用及发展具有广阔的前景[12-15]。2008年以来,近红外光谱技术在林业中的应用以及高光谱遥感技术在林业信息提取中的应用都充分说明遥感技术在森林资源调查中越来越重要。可以说掌握森林资源现状的研究手段,对合理分析森林资源以其生态功能、合理经营与科学管理森林资源,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6-17]。本文在山东省潍坊安丘市凌河镇森林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利用山东省森林资源动态监测调查软件、ENVI决策树分类技术对凌河镇森林资源进行林种分类,并提出两种技术手段相结合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以期为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1 研究技术与方法

1.1 森林资源动态监测调查系统

1.1.1 操作平台

山东省森林资源动态监测调查系统,是综合运用数据库技术、MIS技术、GIS技术开发的系统,该系统是基于森林资源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完成相关工作。调查的内容包括调查各类林地面积、蓄积和分布、各类农田林网、农林间作、地堰绿化面积、蓄积和分布以及调查区树木的株数和蓄积[18]。

该系统综合功能强、操作简单。桌面版软件主要是完成小班的内业区划、数据拆分、数据合并、数据下发、数据接收、后期数据处理、数据检查和生成报表等工作(操作界面如图1所示)。移动版软件主要用于外业调查,主要对调查区域进行实地调查、录入小班属性因子和实地拍摄照片等(操作界面如图2所示)。

1.1.2 使用过程

1)桌面端使用过程

桌面版软件使用,以高分辨率的遥感影像数据为工作底图,然后叠加小班数据,也可以添加矢量数据来增加边界的识别程度,填充方式改为透明显示。根据外业工作组的调查对数据进行拆分,但拆分前应该确定软件系统设置中数据字典的完整性,数据字典又分为政区字典和资源字典。

利用软件自带面分割,线分割,合并、分解等处理工具对拆分好的数据库进行图斑编辑,除去实地调查需要实地录入的属性因子,系统会对小班号进行自动赋值和面积自动平差。在相同背景及距离较近的图像小班的属性经常会存在许多因子一样的情况,为了避免重复录入相同的属性信息,减少工作量可以使用属性复制工具。把选中小班的属性信息复制到目标小班。同理利用属性复制工具还可以对多个目标小班进行属性复制。

最后对汇总合并后的调查数据进行数据质检,包括属性检查和空间检查,根据错误提示修改结果,然后输出质检报告和最后的森林资源调查结果。

2)移动端使用过程

将桌面版软件中的工程数据和影像文件进行拆分并拷贝到平板电脑移动版软件中,然后进行软件GPS定位设置,使GPS参数符合外业调查。

实地调查中验证小班边界和小班实际范围是否吻合,采用修边工具对不一致的边界进行调整。对不同的小班(林网小班、间作小班、地堰绿化小班)进行调查时,选中调查地,然后根据实地林种类型进行调查,点击调查表,录入属性因子。调查中根据实地情况的不同还需要填的调查表有未成林、灌木林、幼林标准地调查表,经济林、竹林标准地调查表,苗圃地调查表,散生木调查表等。实地调查还包括村镇树(乡镇范围和城建区范围)信息录入,村镇树实地调查时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最后将调查结果导入桌面端软件数据库中。

1.2 ENVI决策树分类

1.2.1 分类过程

利用ENVI软件加载高空间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进行决策树分类前首先应该获取多源数据。对遥感影像数据进行监督分类获得监督分类结果图、NDVI(归一化植被指数)、DEM(数字高程模型)、Slope(坡度信息提取)、Aspect(坡向信息提取)等定义分类规则,按照二叉树描述方式对数据进行分层。例如,在第一层中以NDVI来区分植被和非植被信息,根据NDVI和实际影像信息来选取合适的阈值划分第一层,然后对第二层中的植被信息根据坡度、高程、光谱信息等数据对植被种类进行划分,以此类推。然后利用ENVI分类菜单下的决策树分类工具进行输入已经定义好了的分类规则,输入规则应严格按照ENVI软件的语言要求输入。最后执行决策树分类,在输出窗口上选择投影参数、重采样方法等信息,然后输出分类结果图[19-22]。

1.2.2 精度分析

分类结果精度评价是分类结果是否可用的一种度量。用混淆矩阵来评价是目前使用较多的一种方法,它是由相同个数的行和列组成的矩阵,行和列的个数代表分类的个数。Kappa系数为非参数统计方法,其值在0-1之间,Kappa系数即考虑了混淆矩阵对角线上被正确分类的像素,又考虑了不在对角线上的各种漏分和错分错误[23-24]。

2 应用案例

2.1 研究区选取

以潍坊安丘市凌河镇赵家沟村附近1km2的地区为应用案例,利用3S技术进行林种划分。赵家沟村位于安丘凌河镇西南的留山北侧山脚,该村大体符合安丘市的地形格局,山区、丘陵与平原大体各占三分之一,且树木种类大体符合安丘凌河镇的现状,凌河镇的植被主要以黑杨为主,还有大面积的桃树、杏树、苹果树等果林,还分布少量的侧柏,观赏和经济植物幼苗为主的苗圃,灌木林及其草地。

2.2 研究方法

首先对高空间分辨率的遥感影像进行裁剪,由于遥感数据为有关部门下发的处理妥善的2012年分辨率为0.5m的航拍数据,所以不需对影像进行预处理,在这里只需要对数据进行裁剪选取自己需要的区域就可以了。利用ENVI软件的裁剪功能选取包括安丘市凌河镇赵家沟村附近的大约1km2(约40000000个像元)的地区进行裁剪。然后在地理空间数据云平台上下载对应地区分辨率为30m的DEM数据,并运用ENVI软件的裁剪功能,以裁剪好的航拍数据为依据裁剪DEM数据。

以凌河镇调查中的实地植被种类为先验知识,对经过裁剪的研究区域用遥感分类方法进行林种监督分类。首先利用目视解译的方法对研究区高分辨率影像进行大体树种划分(主要划分为五种类型:非林地、黑杨、侧柏、灌木林和苗圃林,其中非林地中包含耕地,灌木林中包含草地),然后选取合适的训练样本进行监督分类。运用ENVI遥感软件对影像进行多源信息提取。利用高分辨率和DEM影像提取植被指数(NDVI)和坡度坡向信息,最后利用决策树的分类方法对研究区树种进行分类,并且计算赵家沟村附近区域的森林覆盖率。

利用GIS开发的《山东省森林资源动态监测调查系统》软件移动版加载经过几何校正后的航拍影像来作为外业调查所用的参考底图,选择外业调查线路,携带平板等实地调查仪器去实地进行外业调查,利用平板自带的GPS定位系统开展小班的定位调查,调查记录不同林种的样点,调查录入相关的调查因子,拍摄实地树种样地的照片,保存到平板移动版软件的相关文件夹下。室内将调查结果汇总合并到桌面版软件数据库中。

然后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动态监测调查系统》软件的凌河镇调查结果,选取赵家沟村附近的实际调查数据为依据,利用混淆矩阵中的地表真实感兴趣区对ENVI分类结果进行精度验证。输出Kappa系数和总体精度报告。

2.3 结果与分析

经过此次森林资源调查,潍坊安丘市凌河镇的小班数量一共有1023个,其中非林地小班312个,乔木林小班572个,苗圃地小班95个,未成林造林地小班41个,宜林荒山荒地小班3个。隶属赵家沟村的小班有9个小班,非林地小班有2个,乔木林小班有7个。

图3为研究区域的植被分类图,表1为植被分类结果精度与实地面积表。结果赵家沟村区域可划分为林地与非林地(包含耕地)两大类,林地划分为黑杨、侧柏、灌木林(含草地)和苗圃地。由分类结果表1可知,此次研究总体分类精度为76.7554%,其中非林地占36.36%;有林地占40.4%;还有23.24%的错分像元(图上1像元代表实际面积0.25m2)。错分像元存在的原因主要是由高分辨率航拍影像存在异物同谱和同谱异物现象造成的。影像的空间分辨率越高其所对应的光谱分辨率就会越低,使得地物波谱曲线存在异物同谱和同谱异物的现象。

对有林地的分类结果分析可以发现,黑杨主要集中在赵家沟村周围和道路两侧,其面积为239509.8m2,约占总区域面积的23.95%;灌木林(含草地)主要分布在赵家沟村西北和东南的低山丘陵地带,其面积为157361m2,约占总区域面积的15.74%;侧柏零星分布在村子和东南山丘顶部,其面积为92402.25m2,约占总区域的9.24%;还有苗圃地零星分布在村落的四周,占地面积为68893m2,约占从区域面积的6.89%。最后根据有林地面积与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面积之和比上土地总面积求算得赵家沟附近区域的森林覆盖率约为55.82%。

3 结论

(1)决策树分类是基于遥感影像数据及其他空间数据,通过知识经验总结、简单的数学统计和归纳方法等,获得分类规则并进行分类。相比较单纯利用《山东省森林资源动态监测调查系统》软件为工具所进行的实际林业资源调查而言,以ENVI决策树分类技术、GPS定位技术和GIS调查软件相结合的3S技术可以打破传统森林资源调查的局限,减少地形复杂区域的森林资源调查的困难程度,减少人力和物力资源的浪费,能加快森林资源调查的进程和速度。

(2)遥感影像的光谱分辨率与空间分辨率相互制约,遥感影像的空间分辨率高就意味着遥感影像的光谱分辨率低。使用高空间分辨率遥感影像来进行森林资源调查相比传统的调查方法而言,加快了森林资源调查工作的速度和精准程度。但在本文中高空间分辨率影像的分类研究表明,由于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存在很多因地形、阴影、拍摄时间、拍摄角度、植被生长情况等所造成的异物同谱和同谱异物问题,会造成遥感分类结果中光谱信息相似的地物种类存在错误分类的现象。高空间分辨率影像的低光谱信息量特征是造成树种错误分类结果的主要原因。伴随着高空间、高光谱、微波遥感等遥感技术的发展,高空间、时间分辨率的影像在林业资源调查中的使用将加强森林资源调查的精准度,加快森林资源更新调查的速度,且遥感影像在林业中的应用必然会有广阔的前景。

(3)在此次林业资源调查过程中,3S技术的运用虽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3S技术集成应用的实际功能还未完全的开发出来,结合本文的应用案例分析,造成实际功能不能完全体现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遥感分类技术达不到林业资源调查的要求;另外在地形复杂的山地和丘陵地区,移动端平板自带的GPS的定位功能会受到地形和树木遮挡的影响,造成定位精度达不到森林资源调查的要求的现象。应该加强各级相关部门的财政投入,更新调查工具和手段,使森林资源调查工作能高效率的展开。但伴随着3S技术的发展,利用3S技术对山地和丘陵地区森林资源的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会提高森林资源调查的准确性,加快森林资源调查的速度。

致谢

感谢山东省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元伟涛师兄在数据提供与论文写作上给予的大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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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韩婷婷,习晓环,王成,等.基于决策树方法的云南省森林分类研究[J].遥感技术与应用,2014,05:744-751.

第8篇:森林资源属性范文

1.1森林土壤土壤是历史自然体,同时又是各种成土因素与人类生产活动综合作用的产物。弥渡县成土的主要母质有砂岩、页岩、砾岩等沉积岩和岩浆岩类的花岗岩、玄武岩以及少量的片麻岩。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和多样的气候类型主导了森林土壤发育类型,主要有棕壤、黄棕壤、红壤、紫色土、石灰土。地带性土壤为红壤,分布呈现明显的垂直分布规律。海拔2850m以上的九顶山山顶部坡面为黑毡土(高山草甸土);棕壤在弥渡县境内分布范围很窄,主要分布在海拔2850m以上的九顶山硬叶常绿阔叶林(黄背栎灌丛)和太极顶的山顶苔藓矮林下;海拔(2500m)2600m~2850m为黄棕壤;(2500m)2600m以下为红壤。非地带性土壤有紫色土和石灰土,紫色土在弥渡县分布较为广泛,分布在海拔2300m以下,而石灰土大部分分布在海拔2600m以下县域北部和东南部岩溶地貌区域。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结果,红壤面积最广,占总面积50.8%;其次为紫色土,占45.2%。

1.2森林植被弥渡县属中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带,地带性植被为半湿润常绿阔叶林。基带的海拔范围约为1500m~2500m之间,此林带基本上是壳斗科的栲属、青冈属、石栎属为主的常绿阔叶林树种,其次是山茶科的木荷属,樟科的润楠属,木兰科的山玉兰属为主的常绿阔叶林以及次生的云南松林。

1.3野生动植物据弥渡县动物普查资料记载,县内野生动物种类繁多,分布有国家Ⅰ级重点保护动物绿孔雀1种,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金猫、小灵猫、果子狸、中华穿山甲、岩羊、水鹿、林麝、矮尾猴、白腹锦鸡、白鹇、血雉、红腹角雉、班尾榛鸡13种。弥渡县野生植物丰富,主要有松科、柏科、樟科、八角回香科、紫树科、含羞草科、蝶形花科、芸香科、杨柳科和桦木科等29科植物,主要树种有云南松、华山松、云南油杉、圆柏、白杨、樟树、合欢、麻栎、杜鹃、旱冬瓜、红椿、棕榈、滇山茶等100余种。在1984年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公布的我国第一批《珍稀频危保护植物名录》中,弥渡有红豆杉、云南山茶、大树杜鹃、云南梧桐、香果树、领春木、大叶木兰、厚朴、红椿、旱地油杉、董棕、云南紫薇、姜状三七、云南黄连、天麻等十余种,其中领春木属频危树种。

1.4林下资源弥渡县林下资源丰富。县内分布天麻、三七、淮药等267种药用植物。花卉资源较多,除常见的花卉外,其中着名的有山茶花、杜鹃花、木芙蓉、紫薇花、古桂、牡丹、十样锦、虎头兰等。野菜品种繁多,可开发的有蕨菜、龙刺花、树花菜。此外还有众多的野生食用菌,如鸡枞、香菌、木耳等以及其它林下资源。

2森林资源特点与评价

2.1森林资源特点

2.1.1“天保”和“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使森林覆盖率提高弥渡县森林覆盖率为49.3%,各乡镇森林覆盖率在38.6%-72.1%之间。

2.1.2乔木林(纯林、混交林)单位蓄积偏低弥渡县乔木林(纯林、混交林)单位蓄积量为56.8m3/hm2。按龄组分:幼龄林26.4m3/hm2,中龄林61.1m3/hm2,近熟林73.4m3/hm2,成熟林79.7m3/hm2,过熟林158.1m3/hm2。

2.1.3乔木林分中中幼林多,近成过熟林少弥渡县乔木林分中中幼林面积、蓄积分别占总林分面积、蓄积的90.2%和86.6%,近成过熟林面积、蓄积分别占9.8%和13.4%。

2.1.4乔木林中飞播林占优势弥渡县乔木林起源为飞播的面积、蓄积分别为61.3%、66.2%,起源为天然的面积、蓄积分别为22.4%、19.4%,起源为人工的面积、蓄积分别为16.3%、14.4%。

2.1.5乔木林中针叶林占优势弥渡县乔木林(纯林、混交林)中,以云南松、华山松、油杉等为优势的面积、蓄积分别为81.5%、88.5%。

2.1.6森林类别以公益林为主全县林业用地面积中公益林与商品林比率为53.9∶46.1。

2.1.7核桃产业发展迅猛核桃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弥渡县广大山区多适宜核桃树生长,并且有悠久的栽培历史。核桃已成为本县广大山区脱贫致富的“摇钱树”,林农种植核桃的积极性很高,特别是“十一五”以来,核桃种植面积增长迅猛,“十一五”末已达28840hm2。

2.2森林资源评价

2.2.1林地面积与森林面积人均占有率低弥渡县是山区县,林地面积较大,占国土面积的67.4%。全县人口密度较高,人均占有林地面积和森林面积分别为0.32hm2、0.23hm2,低于全省人均水平。

2.2.2林地生产率较低由于长期粗放式经营,导致森林以次生林为主,森林质量不高。全县低效林面积占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面积的24.8%。乔木林(纯林、混交林)单位蓄积为65.8m3/hm2,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纯林、混交林单位蓄积为96.9m3/hm2)。

2.2.3用材林近期可采资源少用材林面积、蓄积分别占全县乔木林(纯林、混交林)面积、蓄积的65.18%和71.27%。其中,幼龄林面积、蓄积分别占9.32%和3.33%;中龄林面积、蓄积分别占79.25%和82.61%;近熟林面积、蓄积分别占10.65%和13.08%;成熟林面积、蓄积分别占0.77%和0.97%;过熟林面积、蓄积分别占0.01%和0.01%。近期可采资源少,林业产业发展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3林业发展建议

通过县有关林业部门对弥渡县森林资源现状的说明和宣传,当地人民群众对森林的保护意识有所提高,增强了造林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现对弥渡县今后的林业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3.1以生态利用为主,商品利用为辅

3.1.1严格控制将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尽可能少使用林地;优先安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重点保障国家和省级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严格控制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性项目建设使用林地。

3.1.2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在农业开发、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过程中,禁止挤占林地。禁止毁林开荒、毁林挖塘等将林地转化为非林地,对原有林地被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限期还林。

3.1.3严格保护公益林地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完善补偿机制;加大重点区域的公益林地保护力度;严格限制公益林地的性质改变;落实公益林地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

3.1.4加大对临时占用林地和灾毁林地的修复力度对临时占用林地项目收取恢复林地抵押金,临 时占用林地期满后,要监督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利用植被恢复费及时开展植树造林、恢复乔灌植被。对自然灾害损毁的林地,在生态恢复规划的基础上,利用灾害专项资金和社会公益基金及时进行修复治理。

3.1.5加强重点商品林基地建设对重点商品林基地,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扶持工业原料用材林基地、林产化工原料林基地、特色经济林基地建设。

3.1.6维护公益森林的自然属性,提高商品林的人工林比例对于现有公益林中天然森林,特别是原始森林、生态区位重要区域的天然林,要加以严格的保护,在维护森林健康的基础上,保持其自然属性,减少人为干预;对于公益林中的人工林、人工促进形成的森林、新营造的公益林,要努力构建复层林、混交林、异龄林,维护生物多样性,采取近自然的培育方式,努力使之形成稳定健康的森林生态系统。对于商品林森林,要采取集约经营的方式加强森林抚育,加大人工培育措施,实施低效林的改造和森林抚育,培育高效、丰产人工商品林,逐步提高商品林中人工林的比例,提高单位面积林产品的产出能力。

3.2加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

3.2.1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进一步加大退耕地还林、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力度;切实抓好退耕还林巩固成果建设项目,要做到“退得下、稳得住”,以保持退耕地的林地属性和林地稳定性,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

3.2.2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按照国家新一轮“天保”政策,继续实施“天保工程”,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公益林建设和森林培育,对现有森林进行全面有效管护,严格控制工程区内林地的流失。通过实施天保工程,使工程区的林地和森林得到有效地保护,提高森林资源的数量和质量。

3.2.3低效林改造通过低效林改造,优化森林结构(树种组成、起源、年龄等结构),提高林分质量,努力实现高产出、高效益的目标,有效地保障区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从根本上解决生态得保护、产业大发展、农民能增收的问题。

3.3科学经营、持续利用

3.3.1林地分类经营按照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开展分类经营。对于公益林地中的无林地造林、灌木林和疏林地改造,应遵循“宜乔则乔、宜灌则灌”、适地适树、尽量采用乡土树种的原则,推行乔灌草结合、复层森林结构构建,但立地质量高的林地一般应营造乔木为优势的森林。对于商品林地中的人工造林和低效林改造,应采取集约经营的方式经营利用林地。营造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特色经济林一般应利用质量较高的林地,使用质量相对较差的林地营造商品林应采取人工措施改善立地条件。

3.3.2增加森林蓄积量,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对于公益林森林,主要做好防火、防病虫害和防治有害生物入侵等工作,通过加强管护,实施封山育林,对非敏感区域进行适当的生态抚育,人工促进低郁闭森林向高郁闭转化,维护森林健康,减少非正常死亡和枯损,提高单位面积蓄积生长率水平。对于商品林森林,结合林权制度改革,探索以股权投资、森林资产流转、合作经营、企业化经营等多种形式的商品森林经营模式,主要通过集约经营、低效林改造、森林抚育的方式提高单位面积蓄积量。

3.3.3可持续经营和利用林地质量较好的林地,要保护林地立地质量不降低;林地质量相对低下的林地,要采取多种方式提高林地立地质量。为了保持林地不退化,对立地质量差、植被稀少的林地应逐步构建从草本到乔木的植被体系,逐步改善地力状况。对从林地生产和获取木质资源的商品经营方式,在利用时要做好水土保持,加强林地肥力的人工补充和修复,维护林地再生产能力。

3.3.4林产品基地建设通过低效林改造,完成以核桃为主的木本油料栽植,完成以桉树为主的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完成以云南松、华山松、旱冬瓜为主的用材林基地建设。

3.3.5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建设管理对于东山国家森林公园,应根据森林公园建设总体规划,加强森林公园建设。一是加强森林公园现有森林景观和人文景观的管理和保护,切实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和景观资源;二是要加强森林公园建设,积极开展森林抚育,营建优美、良好的森林景观,三是要加强森林公园的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森林公园的游客承载能力、服务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进一步改善森林公园的生态环境,提升森林公园的整体生态功能和景观效应,加快森林公园的建设和发展。太极山省级风景名胜区,应按照名胜区总体规划,强化名胜区建设和管理。一是要加强现有物种多样性和景观的保护,切实保护好区内的动植物资源、人文和历史景观资源;二是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改善区内交通、通讯、饮水等条件和设施,改善服务景区环境,切实提高游客承载能力、服务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减少游客对名胜区环境的影响;三是要积极建设新的景点和景观,进一步提高太极山的景观效果,提升太极山的生态、历史、文化地位和功能,充分发挥太极山的生态和文化效益,实现生态和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实现太极山的长远发展可持续发展,让太极山这一自然和人文历史瑰宝体现应有的价值,永远为人民服务。

3.3.6进一步强化林地林权管理对确认的林地,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核发林权证;对已发林权证的,进一步加强管理,稳定林权;对未发林权证的,认真组织实地勘界,落实林权主体,开展确权发证工作。对退耕还林地做到“退耕一块,验收合格一块,发证一块”;对目前非林地上(基本农田保护区外)形成的森林(包括城市森林、农地森林等),落实土地的主导利用方向,通过政策逐步规范并纳入林地进行管理。加强林地林权管理,明确林地林木性质和权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稳定林权,规范林地林权流转行为,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3.3.7建立林地保护利用的稳定投入机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补充森林及林地资源,对生态地位极为重要和生态极为脆弱地区的林地,加大保护资金投入力度,防止毁林和森林退化;对退化林地修复、规划的宜林地造林的,按照恢复、造林难度,给予必要、适当的财政补贴。确保林地确权、定界、调查、监测、档案管理及林地管护经费的投入。研究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完善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渠道,吸引尽可能多的投资主体参与林业建设。

3.4强化技术支撑

3.4.1强化科技支撑依靠科技进步,强化科技支撑,选择一批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和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到实际工作中,促进经济与科技的紧密结合。

3.4.2走产、学、研相结合的路子积极推进科研院所与地方、企业的合作,鼓励支持林业科技工作者到生产一线实践和创业,促进产、学、研结合,形成有利于科技兴林的发展机制。

3.4.3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林地监测管理水平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与“3S技术”,定期组织开展林地调查和动态监测,完善林地地籍管理制度。运用遥感等现代技术手段,对林地利用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县林地利用动态变化及规划实施情况,发现、纠正和处 理违反规划的行为。以数字影像信息为主要技术手段,建立林地保护利用管理与动态监测为主要内容的面向全社会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并根据需要修改和完善规划,以规划管理的信息化带动规划管理的科学化和服务的社会化。

第9篇:森林资源属性范文

【关键词】 森林资源 小班数据 营造林工程 管理系统 研发建设

森林资源属于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小班数据的更新与营造林工程联系紧密,两者对森林资源的建设与维护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贵州思南县森林资源较为丰富,小班数据以及营造林工程的重要性在发展与变化中逐步体现。本文对此作出相应的研究。

1 森林小班资源数据更新与营造林工程的研究发展

1.1 森林小班资源数据更新

通过研究可知,在20世纪初期之前,我国的森林资源小班数据更新范围较为狭窄,主要内容为更新小班属性的数据。而相关学者在1994年率先提出将上述思路运用在森林资源小班数据的更新中,同时于四川省试点并推广;2000年之后,我国的小班空间数据系统已经颇有成效,加之学者逐步对其进行修缮和补充,逐渐形成了时空数据、小班时空一体化的全新系统,不仅能够研究森林现状,还能够回溯从前的历史性数据。

1.2 营造林工程管理

营造林的工程管理有两个方向:营造林工程管理、营造林规划方案。营造林的工程管理主要是指有一定计划、规划和方向的工程建造模式,对造林项目进行有条理的分化以及调整。而营造林规划主要是指在栽种树苗的时候需要事先了解本地的相关工程和自然现状,确定是否有利于造林。

2 森林资源小班数据更新与营造林工程系统的研究和建设

森林资源小班数据能够从最直接的角度了解森林资源的经营状况,由于森林资源现状并不稳定,随时都在发生变化,因此,小班数据能够以动态反映动态,森林资源的变化也充分体现在其中。森林资源小班数据能够切实、真实地记录并评价森林资源的具体数据,对于相关管理部门而言,也能促进营造林工程系统的建设。

2.1 贵州省思南县森林资源概况

思南县位于贵州省东北部,铜仁市西部,地理位置东径107°52'12"-108°27'24",北纬27°31'42"-28°09'24",东邻印江、南连石阡、西接凤冈,北与德江毗邻。海拨高至1434米低至343米。思南县国土面积3345750亩。有林地1080270亩,占林业用地面积的 78.08%,灌木林地106121亩,疏林地20714亩,未成林造林地106188亩。无林地52626亩。活立木总蓄积1581468立方米。

2.2 思南县森林小班数据分析

相关部门应针对思南县的森林资源现状,从根本上分析资源小班数据变化原因,将计算机技术和空间技术相结合,了解森林资源小班数据的变化,对当地森林资源信息进行更新和推广,不断完善对资源的管理和运营效果。小班数据系统的开发和运营主要基于3S技术平台,该系统以林业资源的信息更新为基础,统一我国和各省的森林资源项目数据并综合记录,以记录资源的日常变化以及维护为主要工作模式。

2.2.1 森林小班数据更新

森林资源的小班空间数据直接关系到森林历史数据的调阅和了解,相关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浏览过去数年间的森林资源数据,了解、修缮、调阅这些数据,做好备份和记录,最终生成报表。

2.2.2 森林小班数据的维护和更新

小班数据是不断变化的,那么相关人员可及时绘制新增的小班数据图,若部分数据需要分割、融合,也可以有效处理;此外,通过定位方法,能够查找并修改以往的数据,了解历年经营情况。该系统还能够获取往年的森林生长模式和数据,对每年的经营记录进行收取,更新森林的生长模式,维护生长数据,确保小班数据模型能够随时补充或者调整。

3 营造林工程管理系统的研发建立

营造林工程系统主要基于造林小班数据系统的运营、设计,同时,能够有效管理森林工程中的信息数据,其主要设计、研发方案如下。

3.1 营造林工程的小班设计

思南县的林业部门以年度造林任务为基础,了解森林数据库中的林地建设规划纲要。第一,若小班已经确定了造林的具体要求,那么建设就可以其为基础推进;第二,若了解该造林区域条件后,通过森林区域的坡位、土层厚度、坡度等重要项目数据了解与之相联系的所有小班,规划、调整最为合适的造林小班,进而采用GPS技术深入相关区域调查取样。

3.2 营造林工程管理系统设计建立

林业部门在完成林业设计后,向主管部门报批,那么造林工程就正式开启了管理进度,相关部门就可以通过工程管理系统对实际工程进行监督、管理。主要有4个步骤:森林数据设计、审批、核实以及竣工验收。设计完成后交予审批部门,若审批合格,相关单位可依据用户的要求确定造林方案,若审批不合格,那么相关单位根据用户要求制定调整意见,反复修改后上报,并重新审核。核实以及竣工验收属于最终环节,相关部门检查后,若不符合设计要求,那么应该根据用户的意见重新完善,若竣工验收合格,可将此次工程的相关数据统计并存入数据库,更新小班数据。

4 结语

综上所述,森林资源属于可持续发展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物质推动作用。林业工作的重点就是开发森林资源,并做有效地利用,同时对其加以保护。优化我国森林资源的现代化管理,带动林业发展更加科学、和谐,属于我国战略性的计划。

参考文献:

[1]魏安世,杨志刚.森林资源年度监测小班数据自动更新技术[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34(4):123-128.

[2]赵春燕,李际平,王国华等.森林资源空间数据更新的时空数据模型研究[J].测绘科学,2010,35(6):18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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