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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食品安全管理精选(九篇)

外卖食品安全管理

第1篇:外卖食品安全管理范文

尽管如此,类似的事件依然在继续上演。占据国内近60%市场份额的O2O餐饮巨头饿了么,在上海消保委日前公布的调查结果中显示,证照符合率竟为零。这些被曝光的餐馆只是冰山一角,究竟这些网络外卖平台为何在迅速扩张的同时忽略掉其最基本的责任――让用户放心用餐――成为新的焦点。同时,对网络外卖平台的执法缺位也给相关部门的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随着今年10月1日新《食品安全法》的正式实施,“安心吃外卖”的简单愿望能否实现?

无证外卖难安心

《经济》记者来到北京市学院路附近,用饿了么进行搜索,发现商家有上百家之多。这里高校云集,不少附近的学生早已习惯网络外卖点餐。一位郑姓同学告诉记者,由于平时夜里学校食堂早已关闭,晚上他们都习惯通过网络第三方平台叫外卖。

而在中午和下午的用餐高峰时期,学院路周边各类餐馆的外卖订单就会爆满。即使在寒冷的冬天,学校门口和宿舍楼下也穿梭着各类送餐人员。一位米粉餐馆的前台人员告诉记者,平均一天会有近百单的运送量,有时还会更多。实际上,这些入驻外卖平台的商家也需要相应的运送服务,但是本身存在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却没能得到应有的解决。

记者走访了附近20家外卖平台上的餐厅,结果发现有一半平台上显示的外卖餐厅并未在店内明显位置张挂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剩下的一部分出现证件不齐全或者遮掩现象。一家米粉店内只有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但旁边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处却是空白。

此外,记者发现两家紧邻路边的只配送外卖的小店,由于天气寒冷,送餐人员只能进入小店内部等候,门内外挤满了送餐人员,箱子和各种杂物堆放在本就不大的厨房内,后厨人员对这样的脏乱环境早就习以为常。而在该商家饿了么订餐平台也收到了大量消费者的差评,包括米饭和肉类不新鲜、吃出虫子等投诉。

这里的一家饿了么品牌店铺吉祥馄饨的店面不大,可以说就是以外卖生意为主,该店老板也承认,真正的“流水”来自每天不断的网络订单,“很多时候根本忙不过来”。记者发现该店的后厨卫生情况尚可,但完全开放式的后厨直接面对大门,显得过于简陋。同时明显位置没有挂放员工健康证以及经营许可证等证件。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在饿了么客户端搜索该地区位于金马大厦的肯德基店铺时,该商家信息栏显示的地址却是上海市徐汇区彩虹桥路的地址,这类重要的信息都不能保证准确,其他各类食品质量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同样值得怀疑。

忽视规则“疯狂”扩张

饿了么在2014年的交易总订单量达到1.1亿单,日订均值超过100万单,峰值达200万单之多。这样惊人的数字背后是其资产与规模的疯狂扩张。

饿了么联合创始人康嘉曾表示,截至今年1月,饿了么的员工总人数已经从2014年4月的200多人扩张到现在的将近4000人以及超过20万人的兼职配送团队,其员工规模在不到一年时间内翻了近20倍。

从资本和业绩增长来看,饿了么F轮融资只与E轮融资相隔7个月,其日订单从约30万单直接增长到今年7月的约200万单,获得了近570%的增长。饿了么CEO张旭豪也曾高调宣布进军白领外卖市场。

在这光鲜的背后却是各种被曝光的后厨脏乱、无证经营和虚假信息等诸多问题。对此,饿了么曾表示,市场工作人员不够专业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他们目前已经进行整改,正在酝酿相应的举措。而饿了么公关代表王先生也曾表示,饿了么也在想一些办法,例如将食品安全标准纳入到线下市场人员的绩效考核当中。

激烈的线下竞争导致各大网络外卖平台多选择“扫街”开拓商户,将疯狂的市场扩张当成战争来面对。去年就曾曝出美团外卖与饿了么线下人员通过械斗等行为来占据有限的市场。而商家也会因为加盟的利益导向忽略了餐饮业基本的规则和要求。

实名制是解决之道

《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第三方网络外卖平台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其中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而在10月上海市消保委公布数据后,依然迟迟不见各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举措。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副教授、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吴景明在接受《经济》记者采访时表示,相应的法律法规已日臻成熟,目前的问题在于执法环节。他告诉记者,不仅新《食品安全法》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督第三方平台,原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相关的权益。“但是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更加严格。具体来说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了10倍的处罚金额,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为3倍”。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刘金瑞博士也深表赞同,他向记者详细解读了目前正式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明确地规定了第三方外卖平台应该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而第一百三十一条也说明了违反规定后第三方平台将受到的处罚和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

那么,监管机构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当记者就此类问题要求采访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宣传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不便发表意见,恐怕引起争议。

日前,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络订餐消费警示时指出,目前网络订餐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还不规范,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食品安全存在一定风险,消费者首先要选择合法正规的供餐单位。

显然,让处在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完全承担“辨别真假”的责任并不恰当。在完善法规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如何落实执法成为一大问题。对此吴景明认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理应制定部门规章办法,在现行《食品安全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应该根据现行法规和条例制定相关的办法来处理,制定针对第三方网络外卖平台和网上食品经营的办法。

第2篇:外卖食品安全管理范文

摘要:近年来,网络上越来越多的自制食品销售出现在了人们的视野里,通过网络电商和物流,我们可以方便的品尝到各种各样特色的或特殊定制的食品,但在自制食品的背后也隐藏巨大的食品安全危机,可能会出现原材料、生产、贮藏等达不到卫生条件,或包装、标签不符合法律要求等问题,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文最后提出相应的建议和解决对策,以解决网络自制食品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网络;自制食品;销售;法律

引言

如今互联网电商已经逐渐走入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互联网电商购买服装、电器、日用品等生活用品,通过网络购买食品也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只要在网络上点击下单,就可以轻松地购买到来自全国各地的食品和特产,而近年来新兴的自制食品也被越来越多的人亲睐,许多的自制食品因为无添加剂、无防腐剂、绿色有机环保,而被人们所选择。但应该注意到的是,由于目前自制食品还缺乏法律的监管,因此出现了众多的食品安全问题,本文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基点,重点分析自制食品的现状及特点,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1、关于自制食品的现状分析

2015年2月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3.61亿,较2013年底增加5953万人,增长率为19.7%;我国网民使用网络购物的比例从48.9%提升至55.7%”。而在数量如此庞大的人群中,网购食品所占不在少数。尤其是近两年来,通过互联网购买食品已经成为了潮流。自制食品因其独特的优点使得消费者格外青睐,例如,消费者喜欢购买自制食品主要是因为口味多样、造型精美,同时卖家还会根据消费者的不同需求,定制独特的食物,也有消费者因为卖家打出“纯绿色”“无添加”的口号而大量购买。但是应该注意到,互联网在带给我们方便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的问题威胁着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例如有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农家自制糯米血肠,但是收到之后却发现已经发霉变质,并且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生产地址、厂家、联系电话均没有。也有消费者在网上购买自制生日蛋糕,但在上门提货时发现卖家并没有用于销售的实体店,只是喜欢烘焙,并且在制作蛋糕的房间中还堆满了杂物、饲养宠物,食品生产环境严重不符合标准。为了改变这样的状况,我们急需采取相应的措施,严格控制自制食品的销售及流通,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2、自制食品存在的问题

食品的用途毫无疑问都是用来食用,所以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位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如果不对自制食品严加监管,可能会使更多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受损。具体主要有以下问题:

(一)食品原材料来源缺乏监管。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由于自制食品都是卖家联系加工厂或者是由自己家庭的手工小作坊制作,在原材料环节缺乏相应的监管,并且对原材料的购买、选取也缺乏专业知识与经验,更甚者有卖家追求非法利益,违法使用廉价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原材料,这些情况消费者在购买时都很难通过卖家的描述或者食品实物了解到,对于消费者而言都是极为不利的。

(二)食品生产、加工没有相应卫生资质。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在我国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者、销售者需要依法向国家相关行政部门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虽然网络食品销售是一种新型的销售方式,但是销售者的法律性质并没有改变,依然受到《食品安全法》的约束。但由于网络销售的特点,卖家都分散在全国甚至世界各地,并且网络上的销售者相比实体店更难受到监管和处罚,一旦出现问题逃避法律的处罚也更加容易。根据对部分网络食品经营者的调研显示,淘宝网上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经营者不到50%,绝大部分经营者都是无证经营的。而在自制食品中,无证经营的比例有增无减。

(三)食品的加工包装无法达到法律标准,消费者知情权易受侵害。包装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持事物的新鲜、不变质,这在食品销售中是十分重要的,尤其在网络食品中,食品通过物流寄到消费者的手中,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以及气温等环境的考验。《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这些要求都是自制食品难以达到的。另外许多自制食品缺乏相应的标签,甚至有的食品连食用期限都没有标明,这样的食品包装和标识无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其食品也难以让消费者放心食用。《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对于标签上应该标明的事项,在第四十二条中也有具体规定。除此之外,我国也出台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对食品标签做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

(四)食品的摆放、贮存场所不达标。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规定:“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但自制产品由于生产规模和成本的限制,难以符合法律的规定,存在众多的安全隐患。

(五)虚假宣传。销售者为了增加销量,常在网络上进行夸大、甚至虚假的宣传,以诱导消费者购买产品,例如卖家宣传自己的产品是绝对环保、无添加剂,或在宣传时将并非本地生产的食品贴上本地的标签,或者将食品的照片进行夸大处理,甚至有卖家夸大其食品效果,告诉消费者服用其食品可以治疗疾病等;除此之外卖家还会采取例如“好评返现”、刷单等销售方式提高自己的好评率。而消费者在购物时只能通过销售者的图片、文字、生活经验以及一些消费者的评价来进行判断,这样的信息不对称容易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六)网络服务平台的管理不到位。虽然各大网络平台都出台相关的管理规定,但规定难以落实,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另外在店铺开张时,虽然都有一系列的申请检查程序,但由于卖家分布在全国各地,因此难以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出现虚假材料也无法及时发现;并且一旦卖家与消费者之间出现纠纷,网络服务平台也只能进行协商处理,收效甚微,这些也都是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原因。

3、解决对策和建议

首先,从法律上来看,应该出台针对网络销售食品的法律法规制度,加强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杜绝自制食品的交易和流通。由于法律规范的不完善,以及监管制度的漏洞,网络上自制食品的销售几乎处于监管的真空状态。而从我国目前的体系来看,我国已经相继出台了《食品安全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管理,并且2014年我国还公布了《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因此可以说明我国在食品安全的问题上已经基本有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我们从以上的法律法规中还是可以看出不足,例如,虽然规定了网络食品销售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但是对于具体的管理流程还没有规定,笔者认为为了应对数量如此庞大的网络食品销售商,也应该进行相应的网络管理系统,可以使消费者方便的查阅到卖家是否有相应生产经营资质。除此之外,法律还应该规定统一的食品信息公示制度,食品的包装上应该有明显的标志以及标签,不仅要包括食品的名称、生产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基本的情况,还应该包括食品的简介、食用方式、配料表、所含成分、注意事项、检验合格证书等,每个销售者都应该严格遵守,不得随意变更内容及格式。并且自制食品因为不含添加剂、防腐剂等,对保存的环境条件要求非常严苛,针对现有的物流条件,自制食品目前还不适合网络销售,为了避免自制食品网络销售产生的高风险,应该全面禁止网络销售自制食品。

其次,明确网络销售平台的责任和义务。除了《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外,笔者认为还应进一步细化网络服务平台的义务,例如要求网络服务平台严格审查卖家的经营许可或资质,另外不仅在申请开店时检查销售者的经营资格,还应该要求网络服务平台登记每一卖家的许可有效期,及时督促、检查销售者的食品安全况状;除此之外还可以进行相应的年鉴及评级审查,由无利害关系的人组成检查评定小组,对每家网店的卫生状况及资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抽查。对于检查的状况应该及时公布在网站的显眼位置,不符合要求的销售者应该责令整改,或者给予闭店的惩罚,情节严重的,或有涉及刑事犯罪的应该及时通知当地工商部门及有关单位。网络服务平台还应完善平台的服务系统,建立消费者的举报、反馈平台,对于消费者的举报应该及时检查并记录在案,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消费者的同时公布于网站上,定期将此类内容整理,并交由工商局检查。这一系列措施都有助于解决自制食品所带来的问题,给消费者的权益加一道保障。

最后,消费者自身也应该增强意识。在选购商品时要有意识的甄别,可以要求销售者提供其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不购买无法提供相关食品生产卫生资质和工商部门许可的卖家所提供的商品;同时不轻信卖家的图文说明,也不轻信网络上好评的购买记录,应该结合多方面信息做综合判断,经常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了解健康保健知识,在虚假广告、夸大广告的面前保持冷静。另外消费者也应提高权利意识,在购物时也要注意保存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发现问题后及时向网络销售平台和工商部门反应,或通过消费者协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绝不忍气吞声。

4、结语

在信息化、现代化的今天,网络电商和物流极大的便利了我们的生活,人们走向市场,销售和推销自己的产品也变得更为便利,网络销售自制食品等一系列新鲜事物相继出现,这是科技带来的好处,但我们也不能忽略在制度还不够完善的今天,这些新鲜事物也同时带来了危机和危险,因此为了让科技这把双刃剑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我们更应该出台完成的法律法规及制度,让一切活动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这样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社会整体得到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news.mydrivers.com/1/381/381898.htm。

[2]《网购自制食品,吃着放心吗?》,网易新闻,news.163.com/14/1127/10/AC26KLCQ00014Q4P.html

第3篇:外卖食品安全管理范文

过去,大学生李小姐每到吃饭的时候都很烦恼,因为学校饭堂每到饭点就非常多人,而且过了时间就不再提供饭菜。但是,现在李小姐不再为此感到麻烦。只要打开手机,点进可以外卖餐食的app,就能选择自己想吃的食物,不用排队,不用怕过饭点。

“我已经差不多一个学期的午饭都是在外卖平台上点的,感觉非常方便,而且选择比学校饭堂更多。”李小姐说。

网上订餐的情况,在我们的生活已经日渐平常,使用的人群越来越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京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上外卖用户规模达到2.09亿,年增长率为83.7%,占网民比例达到28.5%。其中,手机网上外卖用户规模已达到1.94亿,使用比例由16.8%提升至27.9%。

平台:互联网巨头争相进入 网络食品给平台、商家商机无限的同时,也带来了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问题。

如今,我们不时会发现身穿制服的外卖配送员,他们骑着电动车或自行车,载着装了外卖的保温箱穿梭在大街小巷。不少外卖配送员都是由网络外卖平台统一安排的。

据了解,外卖平台从一无所有发展到物流具备,经历了约7、8年的时间。中国的网络外卖平台,多发家于高校附近和白领聚集的商业区。到了2013年,网络订餐平台才开始崛起。彼时,不管是刚创业的网络订餐平台,还是大平台下的投资项目都迅速发展。

例如,“饿了么”在2013年11月完成了2500万美元的C轮融资,彼时估值为1亿美元。2014年“饿了么”则得到团购网站大众点评等8000万美元融资,估值升至5亿美元。

2013年12月,美团发出进军外卖业务的“出师表”,并在北京主站测试上线外卖业务。2014年1月,美团网正式上线外卖服务。2014年4月,百度上线基于地图的外卖服务,为一批餐饮商家和外卖平台提供大流量入口。

截至目前,生活类网络平台――团购网站、网上购物网站等都有涉及外卖平台的项目。

商家:搞活动比不搞赚的还少

对于网上订餐平台的发展,感觉最深的除了买家们,就是各类餐馆商家。《小康》记者随机走访了广州商圈以及社区的餐馆商家,发现大部分都有加入网络订餐平台,如美团外卖、百度外卖等。

开东北菜馆的梁先生跟《小康》记者介绍,自己从开店以来就加入了网络订餐的平台。“这是一个趋势,你不加入就落后了。其实,我一开始对加入网络订餐平台期待蛮高的,但是后来发现,加入后并不代表收入和利就越来越高。”

梁先生介绍,加入网上平台后可以做一些促销的活动,餐价一般比较低,很多人愿意购买。这样可以累积人气和餐馆的知名度。但是,有时候成本价比餐价还低,越多人买代表亏得越多。“加上,网络订餐平台还收取加盟店家费用,大概为营业额的15%-20%。这样全部算下来,其实赚的比过去没有网络订餐平台还少。”

但是,梁先生也承认,网上订餐平台的好处是可以做到更远客户的生意。“以前可能只可做店附近客人的生意,比较远的客户就算电话叫外卖,我们人力不够也送不了。但现在可以选择平台统一的送餐物流,比较方便。”

做快餐店的黄小姐也有类似看法。她说:“店铺做活动比不做赚的更少是真的。而且平台上客人可以留言评价,对我们店家的要求其实就更高了。”

黄小姐表示,如果饭菜分量不够,味道不好,客人都会评论出来,影响到商家的声誉。“特别是现在的送餐物流一般都是网络平台提供的,送餐速度比较慢,有的时候客人等了40、50分钟都没有送到。这时,客人就会投诉,或者给不好的评价,但我们也没有办法。”

未来如何更好地使用网络订餐平台,梁先生说会继续使用下去,但是会有选择性地做一些特价菜,不会再做太多亏钱的活动。黄小姐则认为,要提高自身饭菜的质量,以此赚取更好的声誉。

隐患:需保障食品安全和交通安全

几个月前,陈小姐通过网络订餐平台和她的同学订了两个肥牛莴笋饭。但是,当她的同学打开盒饭时,却发现有一条虫子。两人当即给店家打了电话申诉。虽然,后来店家给她们换了饭菜,但是她们心里还是有疙瘩。

于是,陈小姐就在网络订餐平台的页面上给了这个店家差评。而店家还打电话威胁她们删掉差评。陈小姐可谓又气又无奈,决定以后不再在网络平台上向这家店订餐了。

这种现象并不少见:一些知名订餐平台上的菜名、店面光鲜亮丽,但实体店面却混乱狭小,垃圾成堆,卫生条件堪忧。2月17日,国务院食安办主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毕井泉专门就网络订餐的问题作一个回应。他表示,2016年食药总局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要严格落实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的责任,第三方平台要做到三个确保:一是确保在平台上展示的餐饮企业的许可证是真实的,这样才能保证线下的经营者必须是实体店而不是黑作坊。二是要确保在送餐的过程中食物不被污染,因为送餐的物流公司是第三方平台选择和指定的,所以应该对这方面承担起监管责任。三是要确保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得到及时处理,因为消费者是在第三方平台订餐和交费的,第三方平台负责结算。

而《小康》记者早前也从广东省食药监局获悉,对于这些问题广东省食药监局进行了排查,健全法律法规,制定了广东省的网络食品销售监管办法。

2016年9月1日,《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施行,明确网络食品经营者和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责任和义务。2017年3月,广东省《网络食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首次为该省网络食品经营规范化提供法律依据。《办法》鼓励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餐饮单位加工经营过程进行网上实时播出,接受消费者监督。由此可见,以立法的方式来治理网络食品问题是关键。

第4篇:外卖食品安全管理范文

一、成立领导小组、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自3月21接到“通知”后,我校领导班子马上召开紧急会议,在集中学习上级“通知”后,成立了“整治专项小组”由任组长,任组员,对学校的食品卫生全权负责,认真检查,随时监督、加强管理。3月22日召开全体师生大会,由专项小组负责,向全体师生加强思想教育、提高认识,会上由做了《我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报告、做了集中的总结。会后“整改专项小组”责成各班主任、食堂管理员、小卖部经理、本着对学生负责的精神;继续加强教育、提高认识。

二、组成检查小组、集中检查、有的放矢

3月22日下午,由任组长的检查小组对食堂、小卖部及学校水井进行了认真核查,对各种食品的抽样检查结果显示:这些商品来货渠道正规,经过严格的卫生检验且在保质期内销售,水井附近清洁无污染。学校食堂卫生状况基本符合要求。

三、确立规章制度,定期抽查、责任到人

1、与学校小卖部法人代表签定协议,具体要求如下:

A、严禁学校小卖部出售“在无食品”

B、严禁学校小卖部出售过期变质食品。

C、小卖部的售货员必须定期体检。

2、学校食堂设专门管理人员、学校与管理员鉴定协议,具体要求如下:

A、要采购放心肉、无公害蔬菜,严禁人情肉、关系菜。

B、储藏和保管、要做到“四隔离”、对储藏室要定期消毒、通风。

C、剩饭剩菜要即产即淌、及时处理、不准卖回锅菜。

D、餐厅要做到空气清新,地面、墙面整洁、无积尘蛛网、卫生状态良好、餐具摆放有序、分类分架

E、卫生消毒措施要齐全、并有专门的消毒人员

F食堂工作人员要每个月做一次体检

3、学校水井责成负责,并由校医定期化验水质

对于小卖部、食堂、水井、整改小组定期抽查、责任到人,一旦出现问题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明确监督方案、设置投诉电话、举报箱

为保证食品安全整改工作落到实外,收到实效,特在学校橱窗明确监督方案、主要有以下四点:

1、学校食堂、小卖部应对全体师生的健康与安全负责、随时随地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

2、全体师生有权利对小卖部的“三无产品”过期食品、变质食品进行举报。

3、全体师生有权利对食堂变质的饭菜进行举报。

第5篇:外卖食品安全管理范文

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文件及会议精神,以创建“平安和谐校园”为目标,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即发展”的理念,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摆到突出位置,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为核心,以加强食堂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以落实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为主线,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以更加扎实有效的工作,保障师生在校饮食安全,确保校园平安,为教育事业发展营造和谐、安全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持续抓好新建、改建食堂的规划设计审核把关,今年计划新建、改(扩)建食堂10个,建关爱食堂1个;积极推行“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积极指导学校运用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智能化管理系统;严格落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食堂自主经营,严查擅自对外承包经营行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全面“灭C”,B级及以上食堂达100%;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民办幼儿园不断提升食堂硬件条件;加强培训教育,召开全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会,召开全区首席食品安全官、从业人员全员培训会;抓好重点节日、重点时段、春秋两季开学及各项整治等专项督查工作;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月活动和“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教育活动;全面落实学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不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和不引发稳定事件。

三、工作重点

(一)强化责任担当,做好食堂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1.落实防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学校主体责任和校(园)长第一责任人责任,强化食堂管理,督促食堂工作人员和就餐师生自觉遵守疫情防控、食品安全等有关规定,严防肺炎疫情在食堂制售过程和就餐过程中传播。

2.落实从业人员管理。一是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园)做好后勤相关人员健康监测工作。二是及时签订(续签)劳务合同(协议),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建立责、权、利明确的弹性工资条款,将从业人员的从业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三是所有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证、培训合格证方能上岗,宿舍(公寓)管理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四是各单位要定期对食堂管理及从业人员进行防控病毒感染肺炎知识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食堂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食堂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及规范操作能力。

3.落实食堂卫生管理。要每天对学校食堂加工区域、就餐区域、人员通道、配送电梯间、洗手间、更衣间等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加强对冷冻冷藏和保鲜设备检查、维护,食堂餐用具在每次使用后要及时进行严格的清洗消毒,确保清洁卫生;食堂后厨实行封闭管理,非本食堂人员不得进入后厨;定时开窗通风或保持新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就餐场所和加工场所空气流通;要严格废弃口罩、餐厨废弃物等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及时清运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并每天对垃圾桶和清运工具进行清洁消毒。

4.规范食堂餐食制售。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教育部等三部门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加强食材采购货物交接和食材配送车辆管控,严把进货查验、索票索证、食品加工、存放、售卖、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各道关口,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禁采购、制作高风险食材食品;严禁食堂承接非必要性的团体性餐饮服务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制度执行落实工作。

1.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学校食品安全教育部门和学校党政同责责任制,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食品安全工作例会制,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评议(评价)考核,定期研究部署职责范围食品安全工作,年度内研究食品安全工作4次以上;落实校长第一责任人责任,明确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分工,层层压实食品安全责任。

2.严格执行上级文件及会议精神。及时传达并认真贯彻执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意见》、《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等中央、省、市、区关于食品安全的决策部署,及时传达中央、省、市、区领导同志关于食品安全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会议精神;认真组织学习《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29个食品安全制度、15个食品安全岗位职责和操作要诀的培训,注重与实际操作相结合,不断提升食堂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业务能力;贯彻落实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行为行动方案》、《区教体系统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行为行动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爱粮节粮主题宣传活动,培养全区师生勤俭节约的习惯。

(三)加大资金投入,做好食堂硬件改善工作。

1.大力开展学校食堂标准化建设工作。加大投入,加强标准化食堂建设和改造指导,建设流程布局合理、功能区间齐全,设施设备完善、生均面积达标的学校食堂。今年计划新建、改(扩)建食堂10个,建关爱食堂1个;着力改善民办幼儿园食堂硬件条件,推进民办幼儿园食堂设备设施提档升级。

2.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工作。全区镇所在地初级中学、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及以上学校在2021年底前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工作,先向家长委员会成员、民主监督机构成员、教师、部分家长、日常监管执法人员开放,公开食品加工过程。加强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智能化管理系统推广运用,各学校全面运用省智能化管理系统对食堂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管理。

(四)提高人员素质,做好食品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1.落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一是各单位要将食品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各中、小学食品安全知识课每年不少于10课时,要做到教师、教材、教案、课时、考核“五落实”。二是通过“食品安全宣传周”、“主题班会”、课处实践、新《食安法》宣传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广大师生的食品安全意识。三是各校要充分利用班会、朝会、国旗下讲话、板报、橱窗,结合季节性安全特点和专项安全工作要求,在不同时段组织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持续开展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知识竞赛活动。四是开展“光盘行动”、感恩教育等活动,倡导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爱粮节粮、弘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传统。

2.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工作。一是落实法律法规培训。要将《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知识,纳入本单位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师生、从业人员培训内容;二是不断完善培训机制和培训内容。认真组织召开8月全区首席食品安全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会议,务求实效性;组织参加国、省提高培训,实现培训对象、培训层次全覆盖;增强培训的规范性、系统性、针对性,督促镇乡、各级各类学校(园)搞好二级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40学时,努力提高食堂管理人员业务能力、从业人员的操作能力和服务意识,提升我区学校食品安全抗风险能力,使我区学校食堂管理科学化、操作规范化,确保学校食品安全。

(五)落实民主管理,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工作。

严格落实食堂开放日制度、陪餐制度和食堂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设立诉求电话、投诉举报箱等沟通平台,组织开展食堂民主测评,畅通诉求渠道;建立由学校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参与的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学校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开展工作,有计划的组织家长代表陪餐,同时在学校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和陪餐人员应当与学生同食堂同窗口购餐。

(六)加强部门联动,做好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1.加强部门联动协作。加强与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联动协作,强化校园食品安全联合整治,合力加强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协调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联合执法,积极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春秋季开学、重点节假日时段等对学校食堂、校园周边、饮用水采购的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及专项整治行动。

2.开展专项治理。《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校外食品摊贩禁止经营活动区域,学校校门外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学校要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排查,发现违规摊贩及时与市场监管部门联系进行整治;着力整治学校食堂无照供餐、超范围经营和无证上岗;违规采用添加剂和非法添加、假冒伪劣和腐败变质食材、加工售卖高危食品,以及食品安全领域侵害群众利益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等行为。

(七)狠抓重要节点,做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一是抓好春、秋两季开校食品安全督查整治工作;二是深入开展4月在全区学校(园)开展为期一月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及检查;三是抓好高、中考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督查;四是抓好元旦、春节等重点节假日的食品安全检查;五是开展学校食堂无证供餐、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对外承包问题专项整治及检查;六是抓好每季度的食品安全暗访督查;七是加强对高中阶段食堂管理和指导,落实对承包经营购买服务招投标等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市高中阶段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学年度风险识别工作;八是抓好区视频远程监控监管督查;所有监督检查做到有通报、有处罚、强整改、重落实、有推动、有提高、保平安。

(八)开展应急演练,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各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应急预案,每年最少开展一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且要做到演练人员落实,责任落实,效果落实,有方案、有总结、有简报。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演练实效,强化多部门协调配合能力,提高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和师生安全防范意识。

(九)畅通报送渠道,做好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报送工作。

一是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资雁教发〔2015〕70号)要求,严格食品安全信息报送时限、方式、内容及程序,对导致事故起因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事故瞒报、谎报和不及时上报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事故处理中的、推委扯皮等影响应急方案顺利实施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二是善于提炼工作中的亮点、成绩,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协调,注重正面宣传,树立维护教育的良好形象;加强信息报送,每年镇乡管理组、直属学校上报信息简报不少于10篇。

(十)完善经营机制,做好食堂、小卖部经营管理工作。

一是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不得对外承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依法合规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公司,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二是严格按照资教发〔2013〕125号)文件要求严禁私自开办小卖部,按照《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全面清理、取缔非寄宿制学校在校内设置的食品销售场所;经批准的学校小卖部严禁超范围经营,原则上只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等食品,严禁售卖“五毛食品”、“三高”(高盐、高糖、高脂)食品,同时加强所售食品的安全、质量和价格监管。

第6篇:外卖食品安全管理范文

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公布的我国首份《超市食品安全调查报告》显示,在全国32家大型连锁超市中,41%的超市其自制食品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左右,但不少自制食品却存在着保质期不明、卫生不合格等安全隐患。这其中既有超市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市场监管方面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四大问题暴露安全隐患

目前,自制食品已占据超市食品柜的半壁江山,自制食品因具有新鲜美味、按需现做、即食方便等特点,而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但超市自制熟食卫生与质量并不令人乐观。

1、“当天生产”无从考证用包装日期取代生产日期来蒙蔽消费者,是许多超市在自制食品售卖过程中采用的“障眼法”。现场发现,无论是消费者购买豆腐等半成品,还是馒头等主食及卤肉、炸鸡等熟食,超市工作人员都会在称量后,再通过自动打码机打印一张不干胶纸标,这个日期标明虽为当天,但那些放在柜台里的食物究竟是哪天生产的就不得而知了。

常在超市购买自制食品的市民王女士对此很担心,她告诉笔者,每次问超市里工作人员那些食品是什么时候生产的,答复都是“当天的”,但有时候她下班已经很晚了,到超市采购时,发现那里的自制熟食还有很多。

2、配料标识严重“缩水”在某超市糕点区,笔者随手拿起一包瑞士卷,发现标签上除了名称、重量、包装日期、价格以外,并没有别的标识。尤其是没有配料表,添加剂的使用情况更无从知晓。据相关执法人员介绍,多项国家标准都对食品包装、标识等项目做出了明确要求,自制食品也在其约束范围内。显然,超市自制食品标识的“缩水”并不合情合理。

3、保质期限各自为“政”超市自制食品往往未标注保质期,且不同超市保质期限也不同。如同样是豆腐,一家超市规定的保质期是5小时,而另外一家超市则规定为一天。在前一家超市调查时,豆腐已在柜台里躺了将近4个小时,不知道在剩下的1个小时中是否能顺利卖出去,而即便卖出去,消费者也并非马上下锅制作并食用。这样一来,就远远超过了保质期。

4、卫生要求形同虚设调查显示,大多数超市要求自制食品经营者实行封闭式销售管理,还专门配备有防尘罩、口罩、手套、帽子等卫生防疫设施,但执行过程却不尽如人意。在一家超市现切现卖的熟食柜台前,工作人员的口罩仅是兜在下巴上摆个样子,而在操作过程中还一直对着食品说话,唾沫横飞;制作馒头、豆腐等食品的工作人员大部分都没有戴手套;工作人员把用来盖豆腐用的纱布拿来擦了擦桌子,然后继续铺在豆腐上。一些促销食品没有任何阻挡地摆在开放的空间,任何一位顾客都可以密切接触,而后又丢在一边,有的顾客还会凑近闻一闻,其他顾客看见了,心中有说不出的滋味。

二、多元经营留下管理漏洞

调查发现,很多超市租赁柜台都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但同样的租赁柜台,自制食品却没有相应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自制食品在监管环节上还存在着需要改进之处。大中型超市如此,一些小型超市更不容忽视,在一些乡村小超市,经营的熟食是进场经营商的特定卤货,但除此产品外还存在非该经营者的凉菜,这些产品的质量到底如何不得而知。据介绍,产生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各超市自制食品经营方式多元化,有的承租给个人或单位,有的是食品公司提供半成品,超市人员进行现场切分加工,这种经营方式无疑会留下管理漏洞。

一般食品从生产到进入消费者口中,要经过两个环节,即生产和流通,而超市自制食品把这两个环节合二为一了,很容易形成管理上的“真空”地带。另外,一些租赁柜台规模小、分散、缺乏统一性,难免有个别承包者见利忘义,企图在食品卫生上蒙混过关。

超市作为第一责任人,首先要建立健全各种食品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把好租户入店关,提高经营门槛;对食品制作人员要进行统一培训、管理,以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和制作水平,同时更要加强现场监管。厂家和承租的个人作为第二责任人,应承担自己提供的半成品、成品以及原材料的卫生安全责任。要认真落实进货验收制度,把好进货关;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格执行食品卫生与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生产加工。监管部门则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处理违规事件,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保障消费安全。

三、标准缺失,全程监管亟待完善

据了解,目前针对超市自制食品有两个规范,一个是卫生部的《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一个是商务部的《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但它们都属于行业管理,而不是行政管理。

近年来,国家质检总局要求数百种食品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但这一规定却没有将超市自制食品纳入范围,监管上一直存在漏洞。有关超市的负责人告诉笔者,超市卫生状况也不能一概而论,有好有坏,目前,多数超市执行的是卫生部《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并未对超市自制食品的生产销售提出具体的卫生标准,希望统一的行业规范能够尽早出台。

四、选购超市自制食品有讲究

那么,面对超市的自制食品,消费者在选购时应注意哪些事项呢?

选择口碑较好的大型超市一般大型超市经营的自制食品,加工与销售完全分离,有四面密闭的独立售卖柜,并有专人售卖;同时有防尘、防蝇设施,使用消毒器具,因而应成为消费首选。

注意查看标签要注意选择标签标注齐全规范,生产日期、保质期真实完整的产品;同时要观察包装是否破损。对标签不完整、包装破损的尽量不要购买。

选择新鲜的、刚出锅的产品购买熟食以新鲜、刚出锅的产品为好,同时要严格按照要求贮存;食用前务必要再次煮熟、杀菌,并在2小时内进食;隔餐、隔夜或冷藏的熟食,食用前一定要加热,预防食物中毒或其他疾病;卤货容易存在亚硝酸盐、色素等成分,不要经常吃,买回去后最好再重新加温。

第7篇:外卖食品安全管理范文

关键词网络食品平台义务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食品安全的行政、社会监督协调保障机制研究”(编号:15YJA820021)阶段性研究成果;无锡市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网络购物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研究”(编号:WFH2016B09)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任丹红、潘云华,江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039

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日益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赖于生存的食品的交易方式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线上交易”的方式更多的为人们特别是年轻人所接受。艾瑞咨询“2015年中国外卖020行业发展报告”显示,2014年使用网络外卖的受访者中,55.1%的用户使用过第三方外卖平台叫过外卖,而在校学生的使用率高达76.8%①。线上交易食品的方式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更多的方便。但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隐蔽性,给食品安全带来了更大的隐患,给食品安全的监管带来更大的挑战。如实践中常有通过网络食品交易平台销售过期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情况。所以,食品交易平台的加入,在促进了食品交易繁荣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食品安全的系列问题,增加了食品消费者的交易风险,也使消费者要求出卖方承担责任的问题更加复杂化。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全的食品是人类健康生活的基础。食品安全一直党和政府关注的一件大事。互联网食品交易也不能例外。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保障网络食品交易的安全进行,维护交易双方特别是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网络食品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确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义务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很有必要。

一、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定义及其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协会于2005年出台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中指出网络交易平台是指为各类网络交易提供网络空间以及技术和交易服务的计算机系统,例如,天猫、京东等线上交易平台。

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就是从事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和为网络交易主体提供交易服务的法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年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中,也对网络交易平台的概念作出了明确规定。结合食品交易的具体内容,食品网络交易平台是指在食品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等服务,供食品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在网络食品交易行为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的确定。学界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地位问题尚未有专门的研究,2016年3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过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也只是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的相关义务,也没有明确规定其法律地位。但根据对其上位概念,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的研究,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大致也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卖方说、柜台出租方说和居间人说。②卖方说认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直接参与到交易中,其法律地位相当于“销售者”或“出卖方”,一旦出卖的食品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就应当承担相应得法律责任。但这一观点认为所有的食品网络交易平台都实际参与到具体的食品交易中去,与现实不符。柜台出租者说认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是一种具备符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为柜台承租人提供营业场所、物业管理服务、安全维护及保障等服务的出租者。对于商家的入驻,要审核其相关的主体身份信息。但这一观点也存在问题,即有的网站并不按期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租金,而是免费使用平台,如淘宝网,其对所有用户开放,不论是消费者或服务者,只要在其平台上免费注册后,就能使用其网络平台进行交易,所以不能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单纯认定为柜台出租者。居间人说认为:食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的过程中,担当了中间人的角色,实际上是产生了中介的效果。这一观点也有不足的地方。食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将网络交易平台对用户免费开放,不是通过获取居间报酬的方式获得利益的。

所以,对于食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应当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周密考虑。当平台提供者参与具体交易时,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出卖人,当平台提供者不参与交易,仅提供技术支持,交易场所时,其地位相当于“柜台出租者”,只不过,有的可能免费。同时,有的平台提供者既自行经营商品,又提供技术支持,交易场所时,则同时具有两种地位。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应在《食品安全法》及相关细则中明确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特殊地位及责任。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设置更严格的准入条件、承担一定的本应由行政机关履行的监督审查方面的职能等等。

二、我国法律关于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的规定及网络食品平台提供者应承担的义务

(一)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

由于网絡食品交易比传统的食品交易更容易带来食品安全的隐患,网络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全世界的一个监管难题。而网络食品的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人身权利,社会各界已越来越认识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国家也已经出台了一些对网络食品交易的相关法律规定。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就明确规定了网络交易食品、药品,平台提供者必须提供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4条也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有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责任,否则,商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平台提供者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更是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的义务,明确了平台提供者对食品安全的管理责任,应通过对网络食品经营者的审核、审查,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监管措施,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131条明确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未对经营者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服务等义务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2016年7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专门制定这一办法的国家。明确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建立和公开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的义务及违反义务应受到的行政处罚。

(二)网络食品平台提供者的义务

从以上列举的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网络食品平台提供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的义务和自己承诺的约定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法定义务的确定,则遵循了公平正义的原则,充分考虑了网络交易的特点,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

1.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定义务:

(1)登记入网经营者的信息和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的义务。在食品实体交易中,作为食品经营者,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必须领取并悬挂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以公示自己真实的交易身份。网络食品交易也如此,入网食品经营者也应具备相关证件并向网络平台报告,提交姓名和地址等真实的身份信息。新《食品安全法》第62条第1款赋予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交易准监管”的权利和义务。即其需要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必要时需审查许可证,承担一定的食品安全的监管责任。③由于食品安全关系到人们的人身权利的特殊安全问题,法律把本应承担监管责任的行政机关的权利和责任赋予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目的是为了保障网络食品交易的食品象实体交易一样符合质量的要求,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当然,由于第三方交易平台毕竟不同于行政管理机关,只能尽到一定的形式审查的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加入平台的食品企业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进行实名登记并以为消费者容易识别的一定方式的予以公示并及时更新。同时,审核经营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是否合法有效即可。如果没有登记相关信息,没有对经营者的相关证件进行必要的检查,当经营者销售的食品损害消费者权益时,则交易平台方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2)管理入网者的经营活动并对其违法行为的报告和制止义务。网络食品交易平台要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安全性,完整记录保存交易信息。对于通过平台提供食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及其的食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假冒伪劣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结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食品经营者的一般违法问题,必须及时制止;对经营者违法情况严重的,网络平台要停止服务。当然,怎样的情況算违法严重,还需《食品安全法》配套的司法解释来认定。

(3)保障平台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安全及对平台用户信息的保密义务。平台提供者通过对卖家用户信息的审查,卖家食品的信息的审查,如要求卖家提供食品合格证明、销售许可证等与质量、产地等相关的证明,保障销售食品的安全,同时,发现危险及时排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的发生。基于对隐私权、商誉权的法律保护,对于平台用户的各种非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公开、泄漏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否则,就要承担与过错相应得责任。

(4)协助消费者维权并对消费者的损害负有条件的先行赔付的责任。虽然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但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是信赖交易平台的信息才与销售者发生交易。所以,当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购买的食品权益受到损害的,维权时必须要得到交易平台的协助。④如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网页展示信息等,不能提供的,应当先承担赔偿给消费者的责任。目的在于保证网络食品交易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但又求偿不能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济。

2.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约定义务:

约定义务一方面产生于基于合同关系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平台服务的义务。平台提供者要采用一定的技术标准和管理方法维护食品网络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保证双方的网上交易能够顺利完成。另一方面产生于网络平台为了宣传,更好地吸引消费者消费而单方作出的对消费者有利的承诺。如先行赔付、退换货等条款以及打折、赠送等优惠性条款。一旦作出,必须遵守。⑤如专门从事餐饮服务,占据外卖市场大额份额的“饿了么”网站,为吸引新客户加入,在平台上推出“满减”、“新客户优惠”等优惠补贴的措施。若经营者不能满足持有优惠的消费者的优惠,平台提供者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是基于平台提供者单方承诺产生的义务。

三、现行法律规定的食品网络平台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制度的缺陷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食品网络交易的广泛使用,实践中也出现了更多的问题,对网络服务平台的责任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要求食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合理限度内承担实质审查义务的想法越来越明显,现行法律的规定也更加反映出存在的缺陷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相关立法的规定系统性不强,立法水平不高,立法层次较低

在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的管理方面,存在多部门管理,法律规制冲突的现象。有的规定是司法解释,有的是行政法规。除《食品安全法》属于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其他的相关规定立法层次比较低,《食品安全法》与网络食品交易相关的条文也只有几条,缺乏专门的规范食品网络交易甚至是网络交易的基本法,忽视了网络服务消费者的特殊的法律保护,多部门规定出现许多规制冲突的现象,承担责任的监管机关不明确,存在重复处罚的可能,在许多规范中,出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多头管理、重复处罚的现象。

(二)《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规定

太简单,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性通知规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个免责事由,食品网络交易也不例外。如果被侵权人没有通知食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往往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但法律对通知规则的具体应用,通知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及形式等没有详细阐述,实践中没法操作。

(三)对食品网络交易平台的审查职能规定不明确,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定,使食品交易平台承担的责任过轻

《食品安全法》关于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承担的责任是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即能提供经营者详细地址的,则不承担责任。这一规定,没有体现“食品”和普通商品的区别,没有做到“责权利”相统一,对消费者不公平。食品网络交易中,网络交易平台不仅仅给交易双方提供交易的场所,而且实际承担了广告者,质量保证人等多种角色,消费者往往是相信平台的推荐的,平台设置的信誉评价等,才去购买,才去消费。所以,不真正连带责任显然太轻。

四、完善我国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的建议

(一)制定互联网交易基本法,健全网络立法体系

在我国,无一部统一而成熟的互联网交易基本法,互联网交易的法律规定散见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这样的规定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飞速发展的网络交易的发展状况。随着不断发展状大的互联网交易,制定一部统一的互联网交易的基本法律已非常必要。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地位,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特别重视互联网食品、药品交易,明确“食品”与一般商品交易的区别,在平台的建立,企业的入驻等门槛条件方面,制定比一般商品交易更严格的标准、更苛刻的条件。对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课以更重的注意责任和义务,对违法者给予更严厉的处罚。为网络食品交易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更好的保护网络食品交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连带责任赔偿制度

食品网络交易平台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综合性商业机构。不仅仅是提供交易的服务平台,而且还提供广告服务,居间服务。大量的收取佣金允许食品经营者入驻交易平台,如天猫和聚划算。有的网络交易平台对入驻商家提供信用评价服务,以吸引更多消费者入驻。如阿里巴巴对会员提供信用等级评估服务,淘宝网对经营者进行心、钻、皇冠等级的评价。这些措施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对店家的选择,使食品交易平台间接地成为了经营者经营产品的质量保证人。《新食品安全法》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对经营者负有一定的审查的责任的规定等更使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入驻的商家经过了平台的审核,具备一定的信誉和资质。信誉评价更是直接影响消费者对购买商品的选择,使食品网络交易平台不仅提供了交易的媒介,而且承担了质量保证人的角色。如按现行规定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只是在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信息等情形下才承担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⑥食品交易平台为销售者提供的广告、居间的服务,有的已经收取了费用。为消费者推荐的各种食品,也让消费者产生信任。所以若消費者购买这一食品,食用后造成了损害,应当可以认为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平台提供者虽然没有主观的故意,但客观上与经营者构成了共同的侵权行为,因此,应与经营者一起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规定更符合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更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理念。所以,应明确规定食品交易平台承担真正的连带责任赔偿制度。

(三)设立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收取入驻商户的保证金制度

食品网络交易平台的隐蔽性,跨区域性、交易的便利性等特征使这一形式的交易比实体交易更迅速,商家获利也更多,平台提供者的目的也更容易达到。但一旦造成损害,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更大,维权也更困难。因此,很有必要设立平台对入驻商户收取保证金制度。⑦“天猫淘宝的相关服务协议中就有相关保证金条款的规定,若平台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或者违反了对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并因此造成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失时,平台有权直接使用商家交付的保证金对消费者进行赔偿。人身权利的保护是最基本的权利的保护,是其他权利保护的基础,更有必要设立保证金制度,可以使消费者人身权益受到损害时迅速使用保证金救治,迅速获得赔偿。

第8篇:外卖食品安全管理范文

2016年,国内几大外卖平台发展红火。有报告指出,外卖平台2016年整体交易额较上一年增幅达到了361%。毫无疑问,还在快速增长区的外卖平台异常生猛,不过在引人眼红的增长数据后,外卖平台存在的阴暗面也屡遭曝光。

2016年央视“315晚会”披露网络订餐问题,“无证餐饮”、“黑作坊”,这些都成了外卖平台的高频词语。有业内人士反应,真实情况可能更严重,一些地方无证餐饮的占比可达总商家的50%。由线下映射到线上,其实外卖平台上无证餐饮的数量,与现实中比较起来占比并不算高。但是,在现实中的无证餐馆消费,可以看到用餐环境甚至食品的制作过程。然而,存在于外卖平台的无证餐饮可能更为黑暗。

据此前报道,在北京及上海等地,都存在“黑作坊一条街”。上百家餐馆,在没有餐饮执照的情况下,在多家外卖平台默认上线。为何说这些“黑作坊”无良心可言呢?洗碗池里洗拖把,地上切肉,苍蝇满天飞―在这样的环境下做出来的东西,还生意火爆。

看到的是美食,吃进肚子的却是“病毒”,被外卖平台“黑作坊”坑过的用户不在少数。但他们不管是在线投V还是打电话与商家沟通,最后结果大多都会不了了之,让人寒心。

无证经营将被重罚,期待餐厅透明化的那天

我们再来看看此次此国家食药监总局放的“大招”,“征求意见稿”着重细化了第三方平台的职责。要求第三方平台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地审查、实名登记、审查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签订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对其经营行为和服务进行抽查和监测。

在第三方平台上存在的餐饮店点名地址以及图片,必须与实体店一致。就连公示的菜品信息主辅料,菜品图片也不例外。曾受图片诱惑进行消费的用户,终于长舒了一口气。除此之外,若是卖家没有实体店铺且并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还将被处以最低5万元人民币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而且,曾今被卖家糊弄投诉无门的情况也不会再发生。在“征求意见稿”中,“黑作坊”们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第三方平台将率先提供赔偿。

关于食品的太多问题暴露出商家是不能靠自觉性进行自我约束的。遇到问题,就要解决问题。外卖平台作为一种新常态,极有可能重构餐饮的新业态,一些以前陷入僵局的无解问题,或许有了办法。例如,用技术平台把信息公开,消费者可对平台上的餐饮机构进行信息审查,人人都能成为举报者,让无证或假证餐馆无处容身;直播现在如火如荼,直播后厨保留下视频,实现一切餐馆一切信息透明化的可能;信息透明化,让信用产生价值,消费者可根据信用选择卖家。外卖平台上,消费者可以进行点评,交易数据可以查询,这些都可累积为商家的信用值,以一种量化形式直观地展示在消费者面前……

预见:外卖平台成就餐饮巨头

虽然知道被整治的一天终究会到来,可在“征求意见稿”公开后,不少商家更是着急发愁。比如家庭厨房之类的,几乎都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与就餐空间,也没有实体店,大家对此争议颇大。这类餐厅,该何去何从?

食药监相关负责人表示,这类餐厅如果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则可以申请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果不符合,则可以根据所在地制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老百姓离不开的衣食住行,在电商平台上,这几者都在迅猛发展。在“衣”方面,完全基于线上品牌的企业前途光明。我们也有理由乐观预测,在餐饮外卖平台,也有可能诞生基于线上的连锁餐饮巨头。生产规模化,降低成本,满足低廉餐饮的刚需,同时改变餐饮行业小而散的格局。

第9篇:外卖食品安全管理范文

为切实做好我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区人大的统一部署,经人大街工委决定,组织区级人大代表在全辖区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彻底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规范食品安全经营行为。“两节两会”前夕,2018年1月17日上午,人大桃源街工委组织区人大代表19人,对桃源辖区的友嘉超市、桃源再就业市场、桃源酒店等食品、餐饮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精心组织,领导重视     

人大桃源街工委对此次食品安全检查工作非常重视,于2017年1月15日召开了专题会议,成立了桃源街道食品安全视察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人大街工委主任孙继武担任,副组长由人大街工委副主任范涛担任,组员由区人大代表、食品安全监管科科长和社区书记担任。同时,召开新一届代表有关如何开展食品安全视察的培训会,对17名新一届区人大代表和9名社区书记等26名检查组成员进行了相关知识的培训,并初步制定了街道食品安全检查的方案。

二、 确定重点, 细致检查,促进检查出实效

 按既定方案,由人大街工委主任带队,采取了实地察看、现场询问等方式对我辖区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经营单位;群众日常消费量较大的肉制品、乳制品、烟酒类等零散市场和小作坊等人群密集地餐饮消费区域进行了细致地检查。

按照食品安全视察培训中提到的检查要素,代表们首先对友嘉超市的生鲜部进行了检查。据超市经理介绍,超市里生鲜食品的经营和售卖均是遵照食品安全相关经营管理规定,经营人员都取得了健康证并能按期换证。代表们逐一检查了经营人员的健康证明,并核对了分装售卖商品的原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检查了食品的进货渠道、销售记录。而后,代表们来到桃源酒店,检查了餐饮经营场馆的经营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公示。在经过允许后,代表们还对餐厅的后厨进行了检查。

三、汇总结果,认真总结,指明方向助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