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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防范措施精选(九篇)

突发事件防范措施

第1篇:突发事件防范措施范文

1突发性伤害事件的特征及界定

1.1突发性伤害事件:①造成群死群伤或对居民生命财产和心理造成巨大威胁的天灾;②化学中毒或职业中毒,包括职业毒物或毒物泄露等事故、化学恐怖袭击、故意投毒、意外中毒;③严重的火灾或爆炸事件;④重大交通伤害,如空难、海难、机车事故、地铁事故或特大道路交通伤害;⑤工程(矿山、建筑、工厂、仓库等)事故;⑥公共场所、娱乐场所或居民区的骚乱、暴动;⑦恐怖活动,有组织的大规模暴力活动,如暗杀、枪杀、袭击、劫持人质和集体自杀等;⑧国内或国际的恐怖袭击。

1.2突发性伤害事件的特征: ①突发性和意外性:发生突然,较难预测,有的甚至不可预测。②群体性或社区危害性:往往同时波及多人甚至整个工作或生活的群体。③对社会危害的严重性:由于其发生突然,累及数众,损失巨大,往往引起社会惊恐不安,危害相当严重。④处理的综合性和系统性:现场抢救、控制和转运救治,原因调查和善后处理涉及多系统多部门,必须在政府领导下综合协调处理。⑤常与违法行为、违章操作、责任心不强等有直接关系。

1.3突发性伤害事件的界定:①范围为一个社区(城市的居委会、农村的自然村)或以上;②伤亡人数较多或可能危及居民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③如不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事态可能进一步扩大;④需要政府协调多个部门参与,统一调配社会整体资源;⑤必须动员公众群测、群防、群控;⑥需要启动应急措施预案。

2突发性伤害事件的预警

突发性伤害事件的频繁发生,要求我们必须要有一套完整、科学、有力的预警和应急理论,并建立起一系列快速、有效的应急机制,尽可能地将突发性灾害降到最低限度。

2.1预警方法

2.1.1①伤害监测;②伤害隐患;③急救系统功能;④安全促进;⑤上述各项的评价。

2.1.2部门协作:在政府统筹下卫生部门与公安、交通、消防、教育、宣传、工程、技术、劳动、消协等部门的协作。

2.1.3学科合作:临床医学(创伤、烧伤、急诊等),基础医学(心理学、行为科学、法医学等),预防医学(流行病、职业中毒、环境卫生等),以及康复医学间的学科合作。

2.1.4提高领导和公众对突发性伤害事件预警的认识与理解,获得支持与配合。

3突发性伤害事件的应急措施

应急体系是指在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时,能够在短时间内配齐人员、物资和能源,并且迅速采取措施,以便将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的一种体系。

3.1措施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公布的《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是应对突发性伤害事件的法律依据。政府可以在紧急状态下依法采取应对措施,包括制定各种应急预案、启动或终止应急预案、建立突发性伤害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技术平台、组建应对体系和队伍等。应急队伍则由抢险、公安(武警)、公共卫生、医疗急救、卫生监督人员组成,依法维护现场秩序,控制局面,抢救和运送伤员,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等,保障居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3.2防控监测与社区诊断:充分利用现有的气象、安全、疾病、环境、市场等社会监测资源和有关报告体系,建立统一的防控监测、报告网络,提高对突发伤害事件监测的准确性、敏感性;进一步完善与整合专用报告软件,实现信息共享。社区诊断是通过搜集与人群生产、生活有关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社会生态环境资料,分析与确定社区的主要安全问题、社区的隐患及影响因素。

3.3群测、群防、群控与安全促进:形成一个地方政府负责与部门协调的突发伤害事件管理网络,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群测、群防和群控就是这一方针的具体体现。安全促进包括促进个人行为和政府行为改变,树立安全观念,提高防范意识,增强处理突发性伤害事件的能力。居民要懂得预防和应对各种伤害的常识,学会自救、互救技能和逃生、求生的本领,必要时组织一些演练。医疗卫生单位是整个应急行动的依托,医疗卫生人员是义无反顾的应急人员,医疗卫生单位应明确在伤害事件出现时的职责和任务,有计划地对全体医疗卫生人员进行培训。 3.4常备不懈:建立处理突发性伤害事件的医药器械、应急物品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包括现场抢救工具、急救药品、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等。保证应对突发性伤害事件的基础设施建设、日常运转经费和突发性伤害事件处理经费等。

4突发性伤害事件的预防与控制

突发性伤害事件的预防与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科学的预警应急体系的建设与运行,是国家在社会层面上应对突发性伤害事件的宏观对策。预防与控制突发性伤害事件及其所带来的危害,还要有具体的措施和策略。

4.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辖区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理工作。隐患险于明火,防范重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务必提高对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理工作的认识,把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理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4.2设立突发性伤害事件应急或指挥部,主要任务:①拟定各类突发性伤害事件应急预案,并视情况及时修正应对策略和具体措施;②构建完善的监测和通讯网络,与有关地区联系,互通情报;③组织应急队伍,收集和提供资料、情报和技术方法,组织学习、培训与演练;④应急物资的储备,定期补充、更换。

4.3指挥者必须亲临伤害现场第一线,迅速鉴别和准确判明事件原因,决定应对策略与措施,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抢救和转送伤员,防止事态发展或扩大,把损失降到最小。

4.4组建由临床急救、卫生、流行病、检验(检疫)、心理医生和现场工作者共同组成的快速反应队伍。

4.5尊重公民知情权,让公众了解这些事件,增强居民的责任感,开展群测、群防、群控。

4.6与驻地部队的情报交换,取得部队的支持和配合。

5突发性伤害事件发生后

①居民的妥善安置;②恢复社区的交通、生活和生产;③事件原因的调查分析;④应急措施的及时性、合理性、成本与效益、总体损失等方面的评估;⑤居民和救援人员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⑥预案的评估与修改;⑦总结、报告和通报。

6结语

第2篇:突发事件防范措施范文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各种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建立了许多应急管理制度。改革开放特别是近些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迫切需要,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一、突发事件处置存在的问题

一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不够明确,统一、协调、灵敏的应对体制尚未形成。

二是,一些行政机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不够高,依法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不够充分、有力。

三是,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制度、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一些突发事件未能得到有效预防,有的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未能及时得到控制。

四是,社会广泛参与应对工作的机制还不够健全,公众的自救与互救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有待提高。

二、突发事件处置的基本思路

一是,重在预防,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从制度上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突发事件的演变一般都有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从本质上看是可控的,只要措施得力、应对有方,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是完全可能的。因此,突发事件处置要把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作为处置的重要目的和出发点。

二是,既授予政府充分的应急权力,又对其权力行使进行规范。突发事件往往严重威胁、危害社会的整体利益。为了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赋予政府必要的处置权力,坚持效率优先,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以有效整合各种资源,协调指挥各种社会力量。

三是,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相统一。突发事件往往具有社会危害性,政府固然负有统一领导、组织处置突发事件应对的主要职责,同时社会公众也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应对突发事件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不仅需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还需要其履行特定义务。因此,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和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等方面服从指挥、提供协助、给予配合、必要时采取先行处置措施的法定义务。

四是,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实行统一的领导体制,整合各种力量,是提高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效率的根本举措。借鉴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三、突发事件处置的制度措施

建立健全有效的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是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基础。

第一,建立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责任制度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并严格予以执行;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危险源、危险区域;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二,教育训练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器材;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第三,经费、物资、科研保障制度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第四,监测和预警制度

突发事件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是及时做好应急准备、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前提。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预警机制不够健全,是导致突发事件发生后处置不及时、人员财产损失比较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及时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及时上报;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加强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定时向社会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及时向社会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应当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及时向社会有关避免或者减轻损害的建议、劝告,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五、应急处置与救援制度

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组织各方面力量,依法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避免其发展为特别严重的事件,努力减轻和消除其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

一是,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二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人员救助、事态控制、公共设施和公众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措施。

三是,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隔离当事人、封锁有关场所和道路、控制有关区域和设施、加强对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等措施;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公安机关还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

四是,发生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突发事件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3篇:突发事件防范措施范文

为了确保学校的安全与稳定,有效处置校园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降低卫生突发事件的危害,保护师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和确保学校的稳定,保障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目标

1、普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

2、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发生校园内蔓延。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宣传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

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学校突发共公卫生事件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学院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现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卫生工作领导机构及职责:

主  任:陈尧明

副主任:钟迎春

组  员:叶春尧

王文科

吕佳洛

章雁

毛燕各班班主任

具体分工

教室:各班主任

传  染  病:毛燕

环  境  区:王文科

食      堂:叶春尧

兼职卫生员:孙静波

员:学校大队部

人:孙静波

责任:建立相关制度、检查、记载报告,督促做好相应工作。

(二)机构设置

办公地点:学校办公室

基本职责分工:为便于及时有效、迅速控制和处置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在主任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分工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做出反应,并控制和有效处置。

(三)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及措施

1、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校内发生5人以上集体食物中毒事件,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⑴报告程序

A、相关人员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应职能组,领导小组成员在第一时间报告主任并报告区卫生疾控中心和慈城镇医院。

B、学校同时报告当地镇政府、直管教育局。

C、1小时内向教育局专报信息。

D、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⑵处置措施

A、学校报告人(蒋秉均老师)以最快速度组织人员将中毒人员送往医院救治,或拨打急救中心电话“120”或拨打“110”请求救助。

B、由食品管理人员(吕信权老师)立即封存现有食物,并向防疾部门和疾控中心、医院及时提供食物样品,无关人员不允许到操作间。

C、严重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迅速建立抢救指挥机构,机构由政府、教育局、学校领导、卫生防疾和疾控中心等部门人员组成。可分设现场指挥组、事件调查组、防护组、接待组、后勤保障组,分工负责,高效处置。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到医疗单位探视,以免影响救治秩序。

D、迅速开展调查,及时发现食用有毒食品的学生,同时迅速开展心理干预,集中进行有关卫生知识的宣传,正确判断和表述中毒症状,防止学生出现集体性癔症。

E、配合卫生防疫、疾控中心等部门的调查。

⑶注意事项

稳定师生情绪,全体教职工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更不得进行渲染和夸大,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若家长来校探视,由学校领导和各班班主任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和接待工作。

事故发生后,要注意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组织人员做好食物中毒人员的思想稳定和心理舒缓工作。

事故发生后,可以采取校门口电子屏幕公告等形式,及时向外公布事故真相和处理的进展情况,避免造成混乱。

2、突发传染性疾病事件

⑴报告程序

①学校发生突发传染病,在第一时间报告卫生防疫、疾控中心等部门和有关医院。

②学校同时报告县委、政府和县教育局。

③1小时内向县教育局专报信息。

④2小时内向省教育厅专报信息。

⑵处置措施

①发现疫情立即向防疫部门、疾控中心、医院、政府和教育部门报告。

②立即封闭疫点,及时隔离发病人员,保持接触人员的相对封闭,以免疫情扩大。

③积极配合卫生防疫、疾控中心等部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④在校卫生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的指挥下,组织应急小组,统一指挥和协调救助工作。

⑤在卫生防疫、疾控中心的指导下,对公共场所和宿舍、教室进行全面消毒,指导师生服用预防药品。

⑥班级发病人数或学校发病人数超过三分之一时,在确保传染不扩散的情况下,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可采取有效措施和调整教学工作和秩序。

⑶注意事项

①稳定师生情绪,积极开展预防知识的宣传,落实各项预防措施。要实事求是地向师生讲清传染病的发病情况,不得渲染与夸大,以确保学校的稳定。

②要及时与家长沟通,得到家长的支持和配合。

③要维护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④事件发生后,可用公告等形式及时向外公布事件真相和处理的进展情况。避免造成混乱。

3、一般卫生突发事件。

校内发生师生突发疫病(包括正常疾病),病情轻者可让师生到医院看病治疗,较重者,班主任协同有关人员组织护送到就近医院诊治,并根据情况负责通知家长、转院等工作,不得延误治疗时间。

在教学工作中突发的伤害、突发疾病,任课教师负责处理、报告相关机构和斑主任,并协同迅速有效处置,不得延误治疗时间。

(四)工作要求

1、分工明确,要高度重视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全体师生员工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充分认识其重要性,要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意识,增强责任感。

2、学校要把处置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工作作为稳定大局,防范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狠抓落实,严格按照方案,落实防控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3、各有关人员要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加强监管,发现迹象,可疑点,立即报告值班领导,以便果断处理。

4、办公室要加强情报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发现各种带有预警性和苗头信息,密切掌握,及时汇报。

5、责任区人员要做好重点区域部位的监管工作,防止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五)善后工作

1、校园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应及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认真做好恢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等,维护校园和社会稳定。

2、对在预防处置校园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表现突出或有特殊贡献的个人,组织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在预防、处置校园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中,各组织职能任务分工,划清权限职责,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应处分。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因未能落实预案有关要求造成损失和影响的要按职能任务分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

在善后处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隐瞒、缓报、谎报或逃避责任者,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以及其他不利于预防和处理工作者,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四、组织管理

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学校的突发事件防治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当地政府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应急预案制订我校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防治责任制、检查、督促各项突发事件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3、广泛深入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突发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师生的科学防病能力。

4、建立学生缺课登记制度和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晨检制度,及时掌握学生的身体状况,发现早期症状表现的学生,应及时督促其到医院就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5、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和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教室、食堂、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6、确保学生喝上安全饮用水,吃上放心饭菜。

五、突发事件预防

1、学校要经常对食堂、教学环境与生活环境进行自查,尽早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卫生隐患。

2、增加卫生投入,切实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

3、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学校卫生规范化管理。

①饮用水必须向供水单位索取卫生合格证,并做到及时清洗饮水器。

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培训证上岗并注意个人卫生;

食品贮存必须具备完善的安全措施,并落实专人、专锁、专保管责任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投毒事件发生;

⑤、加强厕所卫生管理,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⑥、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点搞好食堂卫生、教室卫生、宿舍卫生和环境卫生,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⑦、做好计划免疫的宣传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完成计划免疫任务。

4、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师生的防病抗病能力。

①、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落实好健康教育课,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

②、结合季节性,突发性传染病的预防,通过黑板报、宣传橱窗、广播电视以及校园网等宣传途径,大力宣传,普及防治突发事件及相关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公共卫生意识和防治突发事件的能力;

③、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预防食物中毒的专题教育,增强学生识别腐败变质食品、“三无”产品、劣质食品的能力,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

④、督促和组织师生加强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倡合理营养,不断增强体质。

六、突发事件监测和报告

1、突发事件监测

①、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系统。在学校建立考勤监测制度,指定专人对师生员工中的缺勤者进行逐一登记,查明缺勤原因。对因健康原因缺勤者由校医进行登记汇总并进行追踪观察,分析其发展趋势,必要时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②、重视信息的收集。要与所属区域的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建立联系,收集本地及周围地区的公共卫生事件的情报,密切关注其动态变化,以便做好预防工作。

2、突发事件报告

①、建立(学生小组班级系级学校疾控中心)的自下而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逐级报告制度,并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潜在的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

事件。突发事件期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领导小组实行24小组值班制,并开通疫情监控联系电话;

②、严格执行学校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各部门应严格按程序逐级报告,确保信息畅通;

出现集体性食物中毒、甲类传染病病例、乙类传染病爆发、医院感染爆发及其他突发卫生事件时,医疗中心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报告,并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向学院报告;

③、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④、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向学校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处理规定和职责的情况。

七、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传染病

①、一般突发事件

所在地区发生属于一般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三级应急响应。

1)、启动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分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领导小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系统内的疫情通报;

2)、检查疫情发生地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学校做好进入应急状态的准备;

3)、学校内如尚无疫情发生,可保持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但对集体活动要进行控制;

4)、传染病流行时要加强对发热病人的追踪管理;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教室、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必须加强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肠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对厕所、粪便、食堂及饮用水应加强消毒,并加强除“四害”工作;

5)、严格执行出入校门管理制度。

②、重大突发事件

所在地区发生属于重大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二级应急响应。除对接触者实施控制外,全校保持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在第三级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印发宣传资料,在校园张贴宣传标语和宣传画,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外出和进入公共场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对全体师生每日定时测量体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3)、对重大传染病的密切接触者,学校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隔离、医学观察和消毒等工作;

4)、加大进出校门的管理力度,控制校外人员进入校园;

5)、学校根据情况,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

③、特大突发事件

所在地区发生属于特大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一级应急响应。在二、三级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封闭式校园管理,住校学生不得离开学校,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

2)、全面掌握和控制人员的流动情况,教职工外出必须向所在部门请假。外出学生和去疫区的人员返校后,必须进行医学观察。对缺勤者要逐一登记,及时查明缺勤原因。发现异常者劝其及时就医或在家医学观察,暂停上学或上班;

3)、避免人群的聚集和活动。学校不得组织师生参加各类大型集体活动,调整大型学术活动和会议的时间;学校不安排教师外出参加教研和学术活动;学生的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等活动应暂缓进行;

4)、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图书馆、体育馆、厕所等场所在使用期间每日进行消毒,通风换气;

5)、学校每日公布校园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

④、校内疫情

第4篇:突发事件防范措施范文

启示一:完善科学预案

强化应急能力,首先需要建立健全一套完备的预警和应急制度。早在2004年,芜湖市金融稳定协调小组办公室就研究制定了《芜湖市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目前,人民银行市、县两级分支行分别制定了《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金融流动性风险救助预案》,实行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银行监管部门自2006年年初以来,也自上而下全面开展了应急管理工作。

然而,目前金融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从法律制度层面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缺乏有力支撑;从实际操作层面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缺乏实质性演练;从机制建设层面看,金融突发事件信息缺乏有效沟通;从责权利层面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缺乏考核制约机制等。

建议:加速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工作,规范应急体系建设行为。加快应急体系机制建设,加强各部门、各系统之间的协调联动,实现信息共享。增强应急预案演练的计划性,分级、分步实施,同时还要对预案进行测评,对预案进行修补和完善。完善权责考核制度,明确管理部门及相应权责,严格追究应急处置管理工作的失职、渎职行为,切实推动应急管理工作。

启示二:加强技防设施

总体上看,芜湖市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物理防范设施普遍较好,技术防范设施也基本到位,但部分网点技术防范设施存在漏洞,金融营业网点安全防范达标验收合格率还有待提高。如乡镇及偏远的农村地区的营业网点,由于其自身经营效益和规模的限制,不论是防范功能、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还是处置突发事件的水平都有一定差距,同时由于这些机构、网点地处偏僻,人员稀少,容易受到犯罪分子的侵袭,更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警觉。

建议:按照GA38(2004)部办标准,全面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金库、营业网点的防范措施。当前要根据各类金融机构金库和营业网点风险等级和规模效益,加快对不达标营业网点的改造力度,政府及行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安全检查和指导力度,帮助各基层金融营业网点做好自身安全防范工作,坚决杜绝各类不安全隐患。

启示三:增强人防意识

第5篇:突发事件防范措施范文

一、灵活掌握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处置原则,最大限度降低人员和财产损失

作为高速公路管理者,应当熟练掌握以下处置原则,做到处变不惊,合理应对突发事件。

(一)快速反应原则。处置高速公路突发事件要突出一个“快”字,做到出警快、报告快、处置快、疏导快,尽可能将损失降到最低水平。

(二)先期处置原则。最先到达现场的民警要迅速了解现场情况和事件危害程度,及时向上级报告;然后迅速封闭现场和道路交通,划定警戒区域,清理疏导车辆,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现场,确保救援通道畅通。

(三)统一协调原则。必须要建立健全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协调联动机制。高速公路作为交通运输领域的新生力量,在实施道路交通管制过程中,必然要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要达到“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目的,就必须形成一个群策群力、齐抓共管、良好和谐的局面。一要加强与驻地党政机关的协作,建立起汇报与协调沟通机制,争取到驻地党政机关的大力支持,从而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二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协作,建立起气象信息预报机制,做到恶劣天气早知道、早预防、早处置、早部署,力争掌握工作的主动性;三要加强与路政、养护、清障、施救、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起快速救援机制,构筑起高效、灵活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绿色通道”,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还必须加强与周边公安机关、高速公路大队、辖区大队交管的沟通与配合,建立健全联勤机制,使其分担起突发事件实施分流时的疏导任务,以防止造成高速公路内外的交通堵塞。

(四)不封闭或少封闭原则。尽最大努力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畅通,充分发挥高速公路安全、高效、快捷的作用。因特殊情况需关闭高速公路(单项或双向)部分路段时,必须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如果是,还应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及辖区公安分局报告,要求党委、政府、公安、武警等各方面力量的支援,同时向参与人员单位通报情况。

(五)遵循便民利民原则,完善宣传与服务措施。在突发事件时实施交通管制,给过往司乘人员带来诸多不便在所难免,这种情况下,必须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则,积极为民排忧解难,最重要的是通过有效的宣传渠道,取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六)严防“二次事故”以及强化民警自身安全防护。民警要做好现场防护措施,疏导现场车辆和滞留人员,并注意自身安全,严防“二次事故”的发生。

二、正确把握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合理采取处置措施

高速公路管理者要根据突发事件现场交通中断或堵塞具体情况,正确决策实施不同交通管制措施。

(一)双向全线封闭。当高速公路因暴雨(雷电)、浓雾、台风、冰雹(雪)等恶劣天气造成能见度在50米以下,或因道路积水、风力强劲、冰雹(雪)打滑等原因严重影响车辆行驶安全,以及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治安刑事案件、危险品车辆交通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高速公路双向交通中断或严重交通堵塞时,采取双向全线封闭措施。

1、上述情况发生后,现场民警应立即向大队值班分台和值班领导汇报,值班领导要迅速赶到现场指挥,并向上级机关(支队指挥中心)报告。

2、当上级下达封闭措施指令后,大队值班领导要及时调度民警分赴辖区出入口和事件现场,并通过大队值班分台通知高速公路监控中心,由高速公路监控中心通知各收费站封闭辖区高速公路入口,并在入口匝道放置“前方封路,请绕道行驶”临时指示牌,在高速公路电子提示牌“前方封路,请绕道行驶”的临时封闭交 通信息。同时,通知路政人员带齐足够的防护工具(反光衣、反光锥、灭火器、破拆器、强力探照灯等)迅速到达现场。

3、支队及时协调周边支队高速公路大队配合实施封闭措施并协助将驶往现场方向的双向车流分流到地方公路上,同时,由支队指令各辖区大队做好配合,分担起突发事件实施分流时的疏导任务,防止造成高速公路内外的交通堵塞。

4、民警迅速到达辖区出入口,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指挥车辆绕道行驶;同时安排警车、清障车在匝道口待命。

5、安排民警在驶向封闭路段双向最近站口实施站口分流,将主车道上的车辆疏导出高速公路。具体操作程序:在站口前方20__米左侧车道设置“前方封路减速慢行”和限速40公里标志牌,并在“前方封路减速慢行”标志牌前30米左右设置1个反光锥,防止快速驶来车辆撞到提示牌。在1500米处设置“减速慢行”标志牌,并在标志牌后100米的路肩上顺向停放1辆预警车,开启警灯,间断地鸣响警报并打开电子显示屏,显示“前方封路减速慢行”信息。安排1名民警站在该车尾部,面对来车方向手持夜间警示棒指挥来车减速慢行。1000米处设置“下路绕行”和导流牌,500米处设置“左道封闭”标志牌,并从此处开始设置反光锥至下道口,引导车辆下高速公路。在出口下道口斑马线底部安排1台警示标志车,打开警灯及下路指示箭头,提示、引导车辆下高速公路;安排2名民警在下道口处指挥车辆及时依次下路,并做好有关解释工作,防止车辆在路面滞留;站口外安排2名民警,协调收费站快结快放、畅通出口,指挥下路车辆尽快驶离,避免站口堵车。

6、对已进入管制路段的车辆,采取警车压速领行的方法,用1-2辆警车骑压车道分道线慢行,控制车辆保持适当、安全不超过20公里/小时的行驶速度,依次通过管制路段。2台带道警车在即将到达下一分流站口时,通过电子显示屏和喊话,向后方车辆发出“前方出口下路”的提示信息,并在到达站口后直接封住主线,将所带车辆分流下高速公路。

(二)限制车速、间断放行,并封闭部分车道

当突发事件造成高速公路单向交通中断或严重交通堵塞时,应采取限制车速、间断放行,并封闭部分车道的交通管制措施。

1、上述情况发生后,现场民警应立即向大队值班分台和值班领导汇报,值班领导要迅速赶到现场指挥,并向上级机关(支队指挥中心)报告。

2、当上级下达管制措施指令后,大队值班领导要及时调度民警分赴辖区出入口和事件现场,并通过大队值班分台通知高速公路监控中心,由高速公路监控中心通知各收费站封闭辖区高速公路入口,并在入口匝道放置“前方紧急情况,请减速行驶”临时指示牌,在高速公路电子提示牌“前方紧急情况,请减速行驶”的临时封闭交通信息。同时,通知路政人员带齐足够的防护工具(反光衣、反光锥、灭火器、破拆器、强力探照灯等)迅速到达现场。

3、支队及时协调周边支队高速公路大队配合实施管制措施,同时,由支队指令各辖区大队做好疏导任务,防止造成高速公路内外的交通堵塞。

4、民警迅速到达辖区出入口,根据现场和道路情况,指挥间断放行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同时安排警车、清障车在匝道口待命。

5、大队领导指挥民警做好现场交通管制。(详见现场交通管制措施)。

6、必要时采取警车压速领行的方法,用1-2辆警车骑压车道分道线慢行,控制车辆保持适当、安全不超过20公里/小时的行驶速度,依次通过管制路段。

(三)现场交通管制措施

对不需要封闭道路的突发事件,要做好现场交通管制措施,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控制车辆。民警到达现场后,根据事故情况决定要封闭的车道。对通过现场的车辆进行疏导、管控,确保现场安全;

2、迅速摆放反光椎筒、警示标志,封闭现场。反光椎筒要按照由密到疏,由窄到宽的方式摆放。首先在来车方向距事故现场1000米处放置一个反光椎筒,然后放置“前方事故”情况板,依次摆放反光椎筒。500米设置“减速慢行”标志牌,100米处停放警示标志车,打开电子显示屏,开启警灯,以警示其它车辆,引起司机警觉,降低车速,集中注意力驾车,并用反光桶、反光锥封闭现场。另外,在距现场50米处设置1名民警,面对来车方向观察情况,指挥疏导交通,使现场勘查和清撤工作能够在安全的环境下进行,有效避免“二次事故”和民警自身伤亡情况的发生。

3、现场勘查。对现场初步查看后,及时抢救伤员,按照相关要求和步骤进行现场勘测,调查取证;

4、及时向支队指挥中心和大队值班分台报告现场情况,及时调度120、119、清障队等车辆到达现场[!];

5、现场实施清撤。处置工作结束后,根据现场情况,组织清障车辆,路政人员迅速进行现场清撤,尽快恢复交通。

三、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确保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处置万无一失

(一)必须要明确领导责任。在突发事件情况下实施道路交通管制措施,工作难度较,危险系数高。因此,大队领导必须高度重视,以身作则,靠前指挥,第一时间掌握路面情况,并适时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从而领导、指挥一线民警采取有效的交通管制措施,为辖区交通安全畅通创造良好条件,提供有力保障。

第6篇:突发事件防范措施范文

关键字:矿井水害;防治水措施;应急措施

中图分类号: X752 文献标识码: A

我国是一个煤炭资源丰富的国家,在煤炭开采过程中,突水频率与水害伤亡人数居高不下,矿井水害仍然是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在已建成和正在开采的矿井中,多数矿井受周边小窑及老空水威胁,水害十分严重。煤矿水害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所以水害的威胁就成了煤矿生产的重大灾害之一,我们必须提高警惕,做好煤矿防治水工作。

一、煤矿矿井水害发生的原因

总结过去发生的矿井水灾,往往对矿井水害防治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现场管理薄弱,预防措施不当所致。其主要原因有:

对采空区积水和关闭废弃的小煤窑积水特征及其潜在的突水危险性认识不足,导致对废弃矿井采掘空间颁布及其积水淹没情况不清楚。

雨季“三防”工作不到位,地面防洪、防水措施不当或管理不善,地表水(多为雨季降水)大量灌人井下,造成矿井水灾。

水文地质情况不清,许多矿井特别是乡镇煤矿缺乏水文地质专业人员,地下水活动条件的监测监控不到位。井巷位置设计不当,防水煤岩柱的留设不合理,造成断层,措施不当,盲目施工。

针对隐蔽型导水构造的精细探查预测技术落后,测量错误,导致巷道穿透积水区。井巷施工质量伪劣,排水设备能力不足或设备不完好,导致顶板含水透水。

6、井下无防水闸门或虽有但,造成透水时无作用而淹井。

7、出现透水预兆未觉察或未被重视或处理不当造成透水。

8、排水设备平时维护不当。

二、矿井水害的防治措施

矿井防治水工作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矿井防治水必须坚持十六字原则: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综合治理措施:防、堵、疏、排、截。各煤矿的自然情况各不相同,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相应防治水措施。

l、明确煤矿水害防治工作责任,健全工作体系,煤矿主要负责人是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的水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负责对水害防治相关技术工作的日常管理。配备专职水害防治人员和专职技术负责,做好职工的教育培训。

2、制定矿井防治水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完善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相关措施,把防洪、防治水工作落到实处。

3、加强矿井水文地质观测工作,煤矿水文地质资料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矿井的生产安全。注意收集整理资料,以便进行采掘工程时制定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煤矿地下的地质条件是复杂的,地下水的情况也很复杂,根据现有资料,对无法确保没有水害威胁地区,探水后消除了水害威胁再向前掘进

地面防治水:查清矿井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建立地面防治水系统。矿井井田范围如有季节性河流,对矿井有危害,有透水的可能,而且不可能排干,就留设防水煤柱;对塌陷区存在积水,须将积水排干,而且在生产过程中要定期查看地面积水;为确保雨季安全,避免矿井周围洪水及山洪爆发的影响,须加高井口标高。

5、老窑水防治:查明周围矿井及小窑采空区积水情况,并绘制图纸,整理相关资料,然后制定方案并实施。在有老空水威胁地区必须进行探放水,控防水设备与钻孔布置必须满足控放水的需要。如有透水征兆,不能起钻,就尽快汇报处理。在控放水时要安装水泵和排水管路,清理好水仓。在未弄清情况、上层煤采空区水未疏干前,禁止顶水采煤。

采空区积水和老巷道积水防治:测量填图要及时、准确,采煤工作面回采时,采空区和老巷道积水对生产有威胁,要打钻把水疏干。巷道掘进工作面必须边探边掘。平巷掘进一般可对正前和巷道上帮进行钻孔探水,一般为三组钻孔,每组l一2个孔;在上山掘进时,一定要在巷道正前和左右两帮进行探水,钻孔不少于5组。

钻孔水害防治:查清钻孔的平面所在位及钻孔的封孔质量。如果钻孔穿透富水层,封孔质量不好,为确保安全需重新封孔。

断层水防治:可用留设断层防水煤柱的办法。采用物探、钻探或化探等手段进行工作面底板富水性异常区的探查工作,然后是根据水量大小采取注浆固定,防治断层面出水发生透水事故。

雨季防水:雨季前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同时组织抗洪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如暴雨威胁矿井安全,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并撤下全部人员,确认江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才可恢复生产。

加强排水设备检修维护,保持完好。

三、矿井突水事故的应急措施

当井下出现突水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矿井一旦发生突水事故,事故地点人员应及时汇报矿调度室,立即报警,矿调度室用电话联系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按规定的避灾路线撤离到安全地点,电话联系时首先通知中央泵房工作人员。矿调度室接到事故电话后应向矿领导汇报,并通知救护队及相关部门。成立救灾指挥部,有组织按步骤处理灾害。救灾指挥部成立后,应迅速判定突水性质、突水点的位置、突水形式、影响范围、突水量等情况,搞清事故前人员分布、统计撤离出井人员,分析被困人员躲避地点;根据突水量大小和矿井排水能力,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堵水、排水。就地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尽可能设法堵住出水点,阻止范围扩大。在人员撤出后,要及时关闭防水闸门。

在撤离人员的同时,有关技术人员要定时观测水量变化情况,取样进行水质化验,对所有井上、下水文地质观测点及井下各出水点进行定时观测、分析水源、估算预计水量、测定水位上涨速度、计算淹没时间和淹没范围,并及时向矿上汇报。

同时尽快恢复灾区通风,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积聚和发生熏人事故。排水后,进行侦察抢险时,要防止冒顶,掉底和二次突水事故的发生。

透水事故发生后常常有人被困井下,指挥人员应本着”救人是第一任务”的原则,正确判断遇险人员可能躲避的地点,科学分析该地点是否具有人员生存的条件。对可能生存的遇险人员,应利用一切可能的方法向他们输送新鲜空气、饮料和食物,以延长待救时间。

作为透水事故的抢救人员还有必要掌握井下被困人员的生存条件(空气条件、食物条件等)。在抢救长期被困井下的人员时,如不采取相应措施幸存人员也会死亡。禁止用灯光照射他们的眼睛,保持体温,进行体检并给予必要的治疗(包扎、输液等);不能立即抬出井口,让其逐渐适应环境;不能吃硬食和过量食物,以免损坏消化系统;短期内不要让其亲友探视,以免过度兴奋造成血管破裂。

第7篇:突发事件防范措施范文

1.1总体目标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我县发生的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及其他突发事件导致不良事件的发生,指导和规范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应对能力,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依靠科学的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对公众健康和国家财产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秩序,特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配合;预防为主,规范管理;科学应对,分级负责。

1.3编制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医疗废物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组织管理

2.1组织机构

2.1.1县卫生局在县政府和市医疗废物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指导下,成立以分管副局长为组长的医疗废物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

2.1.2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2.2职责分工

2.2.1县卫生局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2.2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指导做好突发事件时环境、物品的卫生学处理和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开展专业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

(2)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3)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负责对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消毒、疫情报告及预防控制等工作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预警与报告

3.1责任报告单位

医疗卫生机构

3.2报告时限和程序

3.2.1责任报告单位发现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县卫生局报告。

3.2.2接到突发事故信息报告后,县卫生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态势进展情况。对可能造成传染病发生、暴发和流行的,应当按照《**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向县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3.3报告内容

突发事故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情进程。

3.3.1首次报告:经调查确认的突发事故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态势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3.2进程报告:应根据事件发生、发展情况,采取每小时、每天、每周或不定时报告事件进程。

3.3.3结案报告:事情基本终止,办公室应做出结案报告,逐级上报。主要内容:事件发生、发展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原因、性质,采取的措施、主要经验教训等。

4应急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求援;同时向县卫生局、环保局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4.1重要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4.1.1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4.1.2组织有关人员尽快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4.1.3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4.1.4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4.1.5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4.1.6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4.2水源污染

如发生水源污染,立即向环保局报告,组织有关人员尽快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5保障措施

5.1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应对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5.2加强检查,确保措施落实

医疗卫生机构要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对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卫协分会要对所辖区域的村卫生所、医务室及其它社会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同时上报。

第8篇:突发事件防范措施范文

关键词 危险货物运输;环境应急;安全环保卡;交通事故

文/傅煌辉 刘彬彬 牛光甲

近年来,由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高发频发。来自环境保护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2006年以来调度的突发环境事件中,1/3的事件由交通运输事故次生。交通运输事故已成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诱因之一,特别是一些危险货物运输交通事故,不仅造成人员伤亡,同时也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社会影响。2014年5月,320国道浙江杭州桐庐段一辆槽罐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四氯乙烷泄漏,造成事发地附近部分水体受到污染,富阳市自来水厂暂停取水,事件对群众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带来较大的影响。因此,如何妥善处置危险货物运输中交通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切实防范或减少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当前环境安全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亟待研究解决。

当前危险货物运输交通事故次生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存在的问题

为进一步强化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我国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许多管理办法和规范,加大了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管力度,但受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淡薄、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能力不足、事故信息交流不畅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危险货物运输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还存在以下问题。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并了解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然而对近年发生的交通事故调查发现,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没有随车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未能对从业人员开展日常培训,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素质不高,对事故处理的知识了解甚少,甚至当场逃匿的现象时有发生,错失先期处置最佳时机。2012年5月5日,陕西汉中一辆装载34吨苯乙烯的槽罐车在108国道宁强县段发生侧翻,事发后,车辆的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封堵罐体泄漏口,未截流事故车辆周边渗漏的苯乙烯来控制污染,导致约6吨苯乙烯进入汉江,造成汉江水质严重污染。

事件信息交流不畅,环保部门未能及时参与应急处置

在危险货物运输交通事故发生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缺乏对环境风险的认识或不知道环保部门联系方式,未能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事件信息,而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处置事故的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缺乏直接的事件信息沟通渠道,导致环保部门接到事故报告的时间滞后,未能及时参与应急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扩大。2011年6月4日,浙江省建德市一辆载有31吨苯酚化学品的槽罐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于事件信息交流不畅,环保部门没有在第一时间接到报告并参与应急处置,公安消防部门为了尽快疏通交通,使用大量消防水冲洗现场,导致大量含苯酚的消防水流入新安江,污染了新安江的部分饮用水水源地,造成杭州市部分县区一度停水。

运输物品性质不清,增加了环境应急难度

根据统计数据,我国每年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有6000多种,总量在2亿吨以上。不同的危险货物,其理化性质及其对周边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影响程度不尽相同,发生事故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方法也千差万别。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处置事故的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由于缺乏及时准确掌握危险货物性质的有效途径,往往只能靠经验对危险货物做出判断,人为增加了应急处置难度,一旦判断不准就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2006年6月l2日,108国道山西省繁峙县段发生了一起槽罐车侧翻事故,大约30吨煤焦油进入大沙河。事发后,由于应急处置人员无法了解运输货物的性质,未能及时筑坝拦截、吸附清理有毒物质,直接威胁到下游作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备用水源地的王快水库的水质安全,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影响。

应急救援人员处置措施不完善,次生环境污染时有发生

发生危险货物运输交通事故以后,最先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一般是交通管理和公安消防人员,而他们更注重对人身和财产的抢救与保护,对事发地周围环境敏感性判断不足,不主动了解掌握事发地周围是否存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区域而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极易次生突发环境事件。2008年3月5日,湖北随州曾都区殷店镇发生一起槽罐车运输事故致二甘醇泄漏,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对二甘醇的环境危害性考虑不充分,没有依托地形构筑紧急的导流沟,将泄漏的化学品和消防废水进行有效控制或集中收存,而按照常规作业喷洒消防水,导致消防废水进入漂水河,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建立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环保卡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

必要性

针对日益突出的危险货物运输交通事故及其危害,交通运输部门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39条规定: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以下简称《安全卡》);《安全卡》主要包含:装载危险货物的化学品名称、储运要求、泄漏处理、急救、灭火、防护措施以及相关部门的联系方式等内容。然而,这些内容侧重于人员急救防护、灭火和消防救援,缺少必要的防范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减轻环境影响的措施,难以应对日益高发的危险货物运输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为此,有必要在现行《安全卡》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并实施安全环保卡制度,督促运输企业和相关部门提高环保意识,做好信息报告,采取科学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遏制突发环境事件高发频发态势。

意义

第一,安全环保卡制度有利于环境应急中相关人员尽快熟悉运输物品性质,提高防范意识。安全环保卡制度要求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在承运前,对危险货物的性质进行详细调查,制作安全环保卡,并由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熟悉掌握,有利于增强相关人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意识,遵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相关规定,做好承运前的各项检查等准备工作,配备必要的防护工具和设备,从源头上降低发生环境事故的概率。

第二,安全环保卡制度有利于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及时报告,快速开展应急处置。安全环保卡制度要求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提前了解运输沿线的安监、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方式,有利于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第一时间报告事故情况,及时反馈事故现场态势和事故发生地敏感目标等重要信息,减少迟报漏报现象,为事故应急处置争取时间。

第三,安全环保卡制度有利于开展事故先期处置,将环境污染消灭在萌芽中。安全环保卡制度要求危险货物运输单位预先制定好危险货物泄漏至特殊区域,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民聚集区、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现场处置措施,可以有效弥补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专业知识的短板,提高其事故的先期处置能力,避免事态的扩大,将环境污染消灭在萌芽之中。

第四,安全环保卡制度有利于应急处置救援队伍现场处置事故,防范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安全环保卡制度要求载明危险货物理化、毒害等性质和环保处置要求等相关信息,有利于公安消防等应急处置救援队伍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对污染情形和发展态势进行研判,采取疏散、围堵、降污等现场处置措施,有效防范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第五,安全环保卡制度有利于提高部门间协调合作,加强危险货物监管。安全环保卡制度要求强化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摒弃危险货物监管各自为政、单打独斗的思维,不仅有利于形成合力、共同强化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管,而且也促使各个部门在处理危险货物运输交通事故时,达成“救环境优于救财产”的统一认识,防范次生环境污染,保障交通运输和环境安全。推动和实施安全环保卡制度的建议

安全环保卡制度是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危险货物运输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手段,但是在我国还属于新事物,需要发挥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等各方的力量,将其当作一项系统工程,从各个方面完善并推动实施。

修订现有的部门规章,推动建立安全环保卡制度

2013年12月,交通运输部和环境保护部签订了《关于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的协议》,提出加强在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运输环节的合作,推动实施安全环保卡。该协议为推动建立安全环保卡制度指明了方向。建议交通运输部和环境保护部结合当前形势和实际工作需要,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规章进行修订,联合出台安全环保卡制度的实施细则,推动地方各级交通、环保部门及相关运输企业实施安全环保卡制度,并在综合评估各地实施效果基础上,择机将安全环保卡制度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规定。

研究制定技术标准,指导运输企业制作安全环保卡

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环保卡制度,建议尽快规范并统一安全环保卡格式内容,可由交通、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安全卡》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制定安全环保卡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安全环保卡的形式和内容,增加防范和妥善处置次生环境污染的信息(如危险货物的理化性质,可能对周围大气、水体、土壤等造成的影响以及相应的环境应急处置措施),指导运输企业和相关人员制作安全环保卡。

开展危险货物处置技术基础研究,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危险货物种类繁多,对环境的影响以及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千差万别大部分企业缺少信息收集渠道和经验积累,很难制作出科学合理的安全环保卡。建议交通和环保部门加强在危险货物对环境影响以及应急处置技术方面的基础研究,弥补现阶段技术空白,建立一套门类齐全、可操作性强、环境影响小的危险货物应急处置措施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方便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查询使用。

建立运输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实现安全环保卡电子信息化

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复杂,危险货物交通事故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信息报告困难。因此,建议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利用现阶段已经成熟的无线射频、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建设全时段、全地域的危险货物运输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实现安全环保卡电子信息化,不仅有利于对危险货物运输的全程监控,及时发现运输事故,而且在事故现场无法获取到安全环保卡或者被损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信息平台查询并获取相关信息,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强化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素质

建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环保卡相关知识培训,并将环保知识纳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等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考试内容,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职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环保卡制度日常培训计划,强化关于危险货物对环境主要影响及其应急处置措施等环保知识的培训,增强环境意识,提高专业素养。

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和宣传教育,提高处置能力和防范意识

一方面建议加强部门联动。公安消防部门是综合应急处置救援的主力军,建议公安消防部门将安全环保卡相关内容列入训练科目,联合环保部门按照安全环保卡中的应急处置措施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部门间的联动协作能力。另一方面建议提高宣传力度。环保、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充分利用网络、书籍、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体,向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等相关人员,宣传安全环保卡制度的相关要求和主要作用等信息,提高其事故防范和环保意识。

主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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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突发环境事件典型案例选编(第1辑)[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1:75-85.

[3]吴宗之,孙猛.200起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的统计分析及对策研究[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6,2(2):3-8.

[4]田为勇,闫景军,李丹,借鉴英国经验强化我国部门间环境应急联动机制建设的思考[J].中国应急管理,2014 (10):18-21.

第9篇:突发事件防范措施范文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三章报告与信息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八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七条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四十一条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第五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