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范文

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精选(九篇)

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

第1篇: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范文

关键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响应问题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紧急事件。高校突发事件也就是发生在或涉及高等学校校园内部的突发事件。根据高校突发事件的概念,社会关注程度、危害范围、危害程度以及发生频率,综合考虑,高校突发事件可以从宏观上分为:高校突发环境公共事件,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突发,突发人身伤害、死亡事件以及突发治安、刑事案件。

一、不同类型高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响应问题研究思路

对于不同类型高校稳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响应问题的研究,技术性方法很多,我们着重从“程序”合理、合法性和“实体内容”适用、可操作性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因为“程序”的合理、合法是对“实体内容”适用、可操作性的重要保证。所以对于每一类型的突发事件,我们将依据特定的程序,充实丰富实体内容,从而保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响应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影响范围广,处置技术性要求较高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响应的问题

1.高校突发环境公共事件,主要包括水污染事件、有毒有害气泄漏事件、实验室放射性物质污染环境事件

由于该类事件影响范围广,危害性强,危害后果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广延性,处置的技术性要求比较高。所以高校突发环境公共事件启动、响应问题,除做到以上谈及的六点要求外,还要做到:控制污染继续发展是前提,救治伤者是重点,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是根本。所以应急预案启动、响应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立即报告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发生区域,封锁污染区域,紧急疏散无关人员,禁止人员靠近。目的是控制污染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在划定“封锁区域时”要以初步认定的“污染源”为中心向四周辐射。二是及时拨打急救电话“120”,报警电话“110”,并将接触人员送往医院进行检查和救治。救治“密切接触人员”时,要按照“120”急救人员的要求,全力做好协助工作。三是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勘察现场,确认或重新划定突发事件发生区域。保证突发事件控制、处置的有效性。四是向国家主管机关或职能部门报告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

2.突发,主要包括群体性卫生事件,群体性政治事件,群体性伤亡事件

由于该类事件具有人员多、规模大,集中爆发的特点。常伴有人员伤、亡和财物受损的情况发生。所以处置该类突发事件,要遵循“宜解不宜结,宜顺不宜激”“宜分散不宜聚集”的处置原则。一是及时拨打急救电话“120”,拨打报警电话“110”。救治受伤人员,做好聚集人员劝导和现场警戒工作,目的是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新的伤亡发生。二是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事件组织形式和人员伤亡情况等,并向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告。三是依据高校突发事件社会影响由发生区域或核心向周边跳跃性、不连续性发展的特点,掐断其与外界横向和纵向的联系。具体为掐断其与社会人员的联系;掐断其与周边高校的联系、呼应;掐断高校内部院系之间的联系、呼应。目的是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将事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四是掌握突发事件发生的核心问题、核心人物,以所属学院为单位,以思想政治辅导员为主力队伍,突出抓好对不明真相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可视情况配合公安机关对带头闹事的违法人员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五是在处置过程中注意收集各类信息和证据,为事件的进一步处置提供依据。六是查清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并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进行专业评估。

3.高校突发自然灾害事故,主要包括由自然现象引起的火灾、地震、泥石流等灾害事故

由于该类事件具有不可预见性、突发性和破坏性的特点,所以处理该类事件要遵循严防次生灾害发生,及时救助伤者,寻求专业技术救援和做好伤者的心理辅助治疗的原则。一是立即拨打急救电话“120”、报警电话“110”或火警电话“119”。报告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受灾概略范围(面积)、灾害程度等。二是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灾害的基本情况。初步划定灾害范围和区域,对灾害进展情况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实施动态的监测,对灾害区域实施警戒。三是协助医疗机构救治伤者,并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行政机关报告。四是正确评估灾害影响的程度和救援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严防次生灾害的发生。

三、需要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介入处置的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响应的问题

这一大类的事件包括突发人身伤害、死亡事件;突发治安、刑事案件。这类事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属于意外事件,不具有行政违法性或刑事犯罪性,不需要追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的事件。比如说意外死亡事件(猝死等)、疾病死亡事件等。另一部分属于具有行政违法性或刑事犯罪性的案件,需要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立案侦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案件。无论是以上哪一部分事件(案件),其处置程序都应该是一样的。在处置以上两类事件时,重点关注程序的合理、合法性问题。尤其是第一部分“意外事件”的处置,程序的合法性至关重要。高校的许多“”或“缠访”事件大多数是由于程序的合理、合法性被忽略导致的。一是迅速拨打急救电话“120”,积极协助医护人员救助伤者。二是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件或案件的基本情况,保护好事件或案件现场,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110”;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对事件或案件现场进行勘查;对当事人或知情人展开调查。三是及时通知相关学生家属或近亲属,讲明事件或案件的基本情况。四是协助公安机关勘查现场,展开调查工作;五是由公安机关认定事件性质,并由公安机关向相关学生家属通报事件性质,家属若有疑问可直接向公安机关问明情况。六是事件一旦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案件,即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参考文献:

[1]王强.试论高校突发事件及其应对措施[J].陕西教育学院学报,2005.

[2]黄.浅谈新形势下高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设[J].课程教育研究,2012.

[3]朱维林.浅议高校突发事件防控与思想政治教育[J].科技信息,2011.

第2篇: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范文

建立健全我乡大规模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推进应急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预防和减少群众性事件的发生,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乡经济全面可持续发展。1.1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

1.2分级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需要政府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加以妥善处理的紧急事件。根据其性质,演变进程和发生机理并结合实际情况,我乡突发事件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暴雨、冰雹、雷电等灾害,破坏性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森林灾害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害。主要包括过境公路、水运等交通事故,工矿安全生产事故,学校安全事故,电力、通讯和场镇供水、供电等场镇公用设施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群众事件等。

按照发生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CA级)、较大CB级)、重大CC级)、特别重大co级)突发事件。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群防群控。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危害。建立建全群防群控机制,鼓励灾民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经常性地做好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应急状态下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

的应急体制。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各村(社区),单位负责人是基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严格依法制订,修订应急预案,依法处置公共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规范化、制度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互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4预案体系

全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预案。由乡人民政府制定,上报县人民政府备案。2.专项预案。专项预案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如抢险救灾、地质灾害、重大疫病、防洪抗旱、森林火灾等应急预案等。

3.乡级部门、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根据政府总体预案,根据各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定,如:交通应急预案、卫生应急预案、学校应急预案等,由部门制定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4.公共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以上各类预案根据实际情况,由制定单位及时修定,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不同种类,不断补充和完善。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乡行政区域内各类特别重大或者需要乡政府处理的跨乡级行政区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本预案指导全乡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乡人民政府是全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党委的领导下,研究决定,布置和推动全乡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副乡长、党委副书记与业务分工相对应,在突发事件各类非常设的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等机构中兼任职务,负责相应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乡政府综合办主任、安办主任协助乡长、副乡长和副书记处理突发事件的有关工作。

乡政府综合办公室,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负责接受和办理向乡人民政府报送的紧急事项,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承办乡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贯彻落实有关决定的事项,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理,信息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进行联系。

2.2指挥机构

乡人民政府已经成立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等机构为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相应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总指挥一般由该机构负责人担任,该机构有关成员及其办公室成员为指挥机构成员和工作人员。情况紧急,乡人民政府可直接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或者直接派出工作指导组,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2.3工作机构

乡政府有关部门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以及部门职责确定一个应急主管部门和若干参与部门构成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应急主管部门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主要责任,承担主要任务,主要职责是: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相关类别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做好本领域突发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建立相关专业应急队伍,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方面的保障。

2.4各村(社区)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做好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

3、应急处置

乡政府及有关部门和行政村(社区)要完善应急处置的各项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1信息报告

凡发生较大(B级)以上突发事件,事发地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如实向乡政府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对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的一般(A级)突发事件也要按上述要求向乡人民政府报告。其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乡综合办公室接到信息后,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汇报,分析研究、组织相关部门赶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开展相应的处置工作,并视其情况、调动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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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做出应急响应。一旦预案启动后,有关领导在接到通知后,迅速到位,专业应急队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并赶赴现场。

3.3指挥与协调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由乡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主要任务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再生、衍生事件,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应急保障;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事发地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乡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其任务是:组织营救、救治转移、疏散人员;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他援助资源;组织抢修损毁的基础设施;为公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须品;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事发地乡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实行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3.4扩大应急

发生特别重大(0级)突发事件,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扩大应急行动,乡政府将按相关程序和规定向县、市级政府请求应急增援。

3.5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撤销。

4、应急保障

4.1应急队伍

派出所、中心卫生院、安监、水管、林业、国土、畜牧等应急任务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矿山、危险化学品、林场等)应组建相应预备应急队伍,强化应急配合功能。水、电等工程抢险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民兵是处理突发事件的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加强应急处置工作,积极调动机关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建立社会化、群众性应急队伍。

4.2经费保障

乡人民政府将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财政所要设立专户,确保专款专用。

4.3物质保障

乡人民政府负责应急救援的基本物质保障。

4.4基本生活

乡政府民政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的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房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

*乡卫生院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等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调集急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

4.6交通运输

有关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提供方便,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并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的管制,必要时开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人员能及时安全到*。

4.7治安保障

安监所、乡安治办负责制订实施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种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4.8人员防护

乡政府相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明确责任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确保人员安全。

4.9通信保障

各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保持正常通信状态,全天24小时开机确保通信畅通。

4.10社会动员

处置突发事件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或者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时,由政府按程序报批后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组织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

5、监督管理

5.1宣传和培训

各村(社区)、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感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3篇: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范文

1总则

1.1目的

为了保证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我市各级财政部门能及时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保障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财预[2005]328号)精神,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在市委、市政府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分级成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1.2.2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统一部署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落实各自的应急保障责任,并与各相关部门相互支持、协调联动,切实保障应急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

1.2.3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门应按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保障预案,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应急保障事项。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市本级

2.1.1市财政局作为全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主管部门,负责及时了解突发公共事件进展情况,加强与市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提出财政应急保障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落实。

2.1.2市财政局(地税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协调小组,由局长负责。成员单位包括办公室、预算科、基建财务科、资金管理科、综合行事科、农业财务科、企业财务科、财政监督科、政府采购办、会计核算中心及税务有关科室等。局外联系单位包括市人大财经委、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局、人民银行××*市支行、市国税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2.1.3市财政局应急保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预算科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有关科室根据局领导部署,立即启动应急保障协调小组,在职责范围内具体执行规定的任务。

2.2乡镇(街道、开发区)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财政部门的应急指挥机构,比照市财政局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定,市财政局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3预警监测和报告

3.1预警监测

市财政局应实现与市级各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3.2报告

3.2.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市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相关市级部门或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3.2.2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市财政解决的突出问题等。

3.2.3报告一般应为纸质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纸质报告。

3.2.4局内处理程序:报告由局办公室承接,局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按局内职责分工,通知到相关科室负责人或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联络员。如相关业务科室首先接到报告,可以先行处理,再通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574-62700018、0574-62709563)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

4.1.1市财政局主管科室接到相关的市级部门或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报告后,立即着手进行信息收集等基础工作,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研究提出具体建议,会预算科后报局领导。

4.1.2市财政局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

4.2启动标准

4.2.l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全局性和局部性两类。

4.2.2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4.2.3相关市级部门或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提出需要市财政应急保障的事项。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紧急情况下,市财政局可根据市领导的指示精神,先采取安排支出或拨付资金等措施,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3财政收入政策

4.3.l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市财政局会同市级税务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4.3.2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市财政局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临时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建议,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其中,属于中央或省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市级部门报告中央或省有关部门,提出减免政策建议。

4.3.3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公共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的,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

4.3.4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负担。

4.4财政支出政策

4.4.1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市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市政府审批。乡镇(街道、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支出政策,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及时提出当地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本级政府审批。

4.4.2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4.4.3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市级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属于乡镇(街道、开发区)事权的,经费由乡镇(街道、开发区)财政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市财政适当给予帮助和支持。

4.4.4军队、武警应地方政府请求,支援地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负担。

4.4.5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且项目确定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外,可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的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剂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4.4.6年度预算安排和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支预备费、超收使用安排等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和对困难地区的补助。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可根据同级政府的指示,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5预算调整

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各级财政部门可提出压缩财政支出,以及调整财政预算的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4.6资金拨付

4.6.l各级财政安排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款。

4.6.2对同级主管部门的拨款,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和拨款手续。

4.6.3对下级财政的资金拨付和调度,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拨款和调度手续。

4.6.4紧急情况下,市财政局可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先办理拨款,再补办相关手续。

5后期处置

5.1监督检查

5.1.1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5.1.2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5.1.3对于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总结评估

5.2.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5.2.2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及时将本地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情况等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对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的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

5.3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的,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具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6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6.1.1本预案依据有关法律规章要求和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动态管理,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每一次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者经一定年限,由市财政局组织一次评审,补充、修订和调整相关内容,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市政府审查批准后实行。

6.1.2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或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6.2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财政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4篇: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范文

1.1目的和依据

为了迅速、有效地处置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尽可能地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保护旅游者的生命安全,维护*旅游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省旅游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县处置旅游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而发生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

1.3基本原则

(1)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成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工作。

(2)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在处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

(3)属地救护,就近处置。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各景区(点)、旅行社、宾馆酒店、各乡(镇)负责积极协助相关部门进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运用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及时报告,信息畅通。各景区(点)、旅行社、宾馆酒店、各乡(镇)在接到有关事件的救援报告时,要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向当地政府、县旅游局和相关单位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和做好有关的善后工作。

2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2.1组织机构

成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组长为县政府分管领导,副组长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旅游局局长,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局、交通局、旅游局、文化局、卫生局、安监局、交警大队、民政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和相关的协调处理工作。

2.2工作职责

(1)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处理全过程的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善后等相关工作。

(2)县旅游局:负责处理一般性旅游突发事件;制订和实施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救援;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有关事故情况、救援信息;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3)县*局:负责协助旅游部门做好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秩序的维护;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重大案件的侦察、破案工作。

(4)交通局:负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现场交通秩序的维护以及运输车辆的保障、调配。

(5)卫生局:负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饮食食品安全;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调查处理食品卫生投诉和食品中毒案件;做好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

(6)安监局:负责做好旅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统计上报特大事故隐患,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或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负责监督检特大事故救援预案的制定和落实。

(7)交警大队:配合旅游执法部门维护事故现场交通秩序和依法处理旅游突发交通事件。

(8)民政局:负责所管景区(点)的有关工作。

(9)文化局:负责所管景区(点)的有关工作。

(10)各旅游景(区)点、宾馆酒店、旅行社:落实有关旅游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及时收集整理本单位有关危及旅游者安全的信息,适时向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发出旅游警告或警示;本单位发生突发事件时,在本地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救援;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有关救援信息;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3预警

建立健全旅游行业警告、警示通报机制。县旅游局、旅游景(区)点、宾馆酒店、旅行社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重大突发事件的预告信息,以及本地(单位)有关涉及旅游安全的实际情况,适时通过媒体、警示牌等形式本地(单位)相关旅游警告、警示,并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

4救援机制

4.1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及响应

4.1.1根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突发公共事件按旅游者伤亡程度分为重大(I级)、较大(II级)、一般(III级)三级。

(1)重大级(I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重伤或5人以上死亡的,或一次造成5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造成5人以上中毒死亡的。

(2)较大级(II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5至9人重伤或1至4人死亡,或一次造成20至49人严重食物中毒且有1至4人死亡的。

(3)一般级(III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至4人重伤,或一次造成1至19人严重食物中毒的。

4.1.2响应

(1)发生较大(II级)以上突发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

(2)发生一般(III级)突发事件由县旅游局决定启动相应的旅游应急预案,参与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2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2.1当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影响到旅游团队的人身安全时,随团导游人员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4.2.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团队、旅游区(点)等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为旅游团队提供紧急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及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处理有关事宜。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3.1突发重大传染性疫情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现疑似重大传染性疫情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服从卫生防疫部门作出的安排。同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要积极主动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住宿的旅游饭店的消毒防疫工作,以及游客的安抚、宣传工作。如果卫生防疫部门作出就地隔离观察的决定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组团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3)经卫生防疫部门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消毒防疫工作,并监督相关旅游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消毒防疫措施;同时向团队需经过和已经过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4)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确诊报告后,要立即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3.2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与卫生医疗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助,同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协助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认真检查团队用餐场所,找出毒源,采取相应措施。

(3)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积极协助处理有关事宜。

4.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4.1当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伤亡事件时,有关各方除积极采取措施救援外,地接社及事发地旅游局还要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和省旅游局。由市政府、省旅游局通过有关渠道,及时通知港澳台地区的急救组织、相关或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请求配合处理有关救援事项。

4.4.2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时,由活动主办部门按照活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件有关情况。

4.5国(境)外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在组织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旅行社领队要及时向所属旅行社报告,同时报告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并通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接待社或旅游机构等相关组织进行救援,要接受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6公布应急救援联络方式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旅游救援电话,或共享有关部门的救援电话,并保证24小时畅通。旅游局救援电话为*

4.7新闻

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实行审核制。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道要经省旅游局报国家旅游局或市政府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地方统一;较大级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道要经省旅游局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统一;一般级突发公共事件的报道要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统一。

5.信息报告

5.1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5篇: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范文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近年来,受各种复杂矛盾因素的综合影响,群体性突发事件不断发生,普遍呈上升趋势。不少事件规模较大,突发性很强,危害后果非常严重。同时,给处置工作带来越来越严峻的挑战。这里,仅就公安机关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应当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一、要正确解决一些必要的认识问题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科学的理论是正确行动的指南。认识问题是基础,是前提。要正确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首先要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基本特征如群体性、突发性、大规模性、后果严重性和发展规律等有一个必要的正确认识、了解和把握。只有这样,才能在摸清现场情况的基础上,审时度势,制定正确的处置方案或者按照已有的预案正确实施处置。

一是要对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只有对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内涵和外延有了一个基本认识后,才能明确和正确把握行动适用的范围。否则,心中无数,必然临阵失措。一般而言,如突然发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集体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械斗、围堵党政首脑机关,聚众堵塞铁路、公路交通等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等,规模较大,一旦处置不当,危害后果十分严重的,都应包括在这里所说的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之内。

二是要清楚所担负的应急工作任务。各参与处置的部门和力量对自己所担负的任务有哪些要做到心中有底,在处置的各个方面和环节所处的职责位置或角色,是主要力量,承担主要职责,还是协同配合有关部门等都必须胸中有数。如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等,公安机关是参与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主要力量,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迅速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二)根据事件的性质、起因、规模、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提出相应的处置方案,报告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决断;

(三)根据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适时适度出动警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四)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是要对处置行动的实施条件做到心中有数。选择什么样的具体处置方案,采取什么样的处置行动,必须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如特大、重大或一般等而定,也就是说要区分和把握不同的条件如实施条件已俱备或条件相对最为有利等来确定不同处置行动的实施。根据群体性突发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群体性突发事件可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分别是指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特别重大损害、重大损害、较大损害和损害相对较小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一般认为,特大和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1、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2、集会、游行、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

4、非法组织和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

5、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

6、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7、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

8、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

9、由土地、资源或民族纠纷等原因引发的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

10、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

四是要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和处理。信息影响认识,影响判断,影响决策。信息不灵,工作被动。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特别是超前的预警信息和处置时的现场信息收集和处理的如何,直接影响对该事件的认识、判断和处置决策以及处置行动的效果。因此,在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无论是处置行动前,还是事中、事后,对这一认识问题都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解决好,自始自终不可忽视和松懈。情报信息已成为公安机关的重要警力资源,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的成功与否,与能否尽早捕捉苗头性、预警性和前瞻性的动态有着直接关系。公安机关必须下大力气构建有关的情报信息预警体系和机制,明确有关的职能部门和专人负责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的监测和收集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归口报送和管理。按照规定必须上报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最迟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重大、特大群体性突发事件随时报告。事态严重或情况特别紧急时,应立即上报,并可越级上报,而后再向上级机关补报。公安机关指挥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进行处理,确需启动有关预案的,按规定的程序迅速呈请启动。报送信息应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或有关情况不明需核实时,可先电话报告,并抓紧核实、续报。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性质、影响范围、动态趋势、已采取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五是要对事态的发展及其后果做出科学的跟踪预测和判断。在应对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过程中,能否对事态的发展及其后果做出尽可能准确无误的科学预测和判断至关重要,这方面的认识是否正确,认识程度是否到位,不少时候甚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要处置好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就要求各级指挥决策及其参谋人员必须注重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要在解决好这一决定处置行动成败的认识能力问题上多下功夫、下大力气,做好日常养成,努力做到训练有素,战时不慌,未雨绸缪,沉着应对。二、要把握正确的处置行动原则

群体性突发事件由于其群体性、突发性、情况复杂和事态易变性等特点,使得对它的处置工作难度增大,稍有不慎,还有可能导致性质演变,后果加重。因此,在处置中必须把握正确的行动原则。

一是要坚持依靠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尤其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是一项牵涉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和难度较大的工作,公安机关和有关参战部门必须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坚强有力的领导和支持,必须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有序地开展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处置工作各项重大方针和措施,要由党委、政府确定。

二是要坚持统一指挥、整体作战的原则。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明确各级指挥部的指挥人员,实行指挥首长负责制,避免多头指挥。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命令、指示,统一组织、调动、使用各种警力、装备和武器,实施整体作战。要严格现场处置纪律,做到令行禁止。

三是要坚持因情施策、区别对待的原则。要严格区别对待中的组织策划者与一般群众。对一般参与者,要本着“宜散不宜聚,宜顺不宜激,宜解不宜结”的原则,认真做好宣传疏导劝阻工作;对组织策划者,要密切关注动态,把握有利时机,根据上级指示,严密控制,妥善处理。四是要坚持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的原则。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既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慎而激化矛盾,又要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使事态扩大。是否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要根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性质、起因和规模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要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来决定。

五是要坚持以人为本、慎用武器警械的原则。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过程中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现场的民警应当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但不得携带武器;现场备勤的民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武器。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严格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并须经现场指挥长批准。

六是要坚持快速反应、依法果断处置的原则。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要坚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信息灵敏,闻警而动,快速反应,依法果断地高效处置。尤其是对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卧轨拦车、阻断交通、骚乱以及烧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抓住时机,坚决依法果断处置,控制局势,防止事态扩大蔓延,力争尽快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要严格把握处置工作的各项法律、政策界限,讲究策略、方法,防止由于工作失误或处置失当而授人以柄,激化矛盾,扩大事态。三、果断采取正确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

针对事态发展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审时度势,选准突破口,把握机会,采取正确有效的措施,果断进行处置是成功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中之重和关键。

(一)首接反应和先期处置措施。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市、县公安机关应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

理的原则,有预案的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同时要迅速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研判,并将研判结果和应急建议立即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根据市、县公安机关应急预案和事态发展的实际情况,先期处置工作必要时,可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的强制驱离、封锁、隔离、管制等措施。

2、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本级公安机关自身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给予支援的请求。影响其他地区的,及时通报相关地区。

5、其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二)后续加强反应措施。上级公安机关在接到报告后,有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相关的应急预案并认为必要时,应立即启动本级预案。根据专项预案和事态发展的实际情况,必要时,可迅速采取加强应急反应措施:

1、对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县级公安机关立即采取相应的加强应急措施。

2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3、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调动武警部队。

4、有关领导带领人员赴事发地,成立由本级公安机关有关领导、专家组成员、工作人员,事发地各级公安机关和党委、政府的有关人员等组成的现场联合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开展现场紧急处置工作和后续全部的现场具体处置工作,落实上级应急指挥部门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实施靠前指挥。

5、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援,以及向有关地区通报情况等。

(三)实施全面具体的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现场联合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对有关处置力量统一进行力量编成,可成立若干工作组,明确具体的牵头单位,分别负责落实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治安警戒、侦查破案、交通管制、应急通信、人员疏散和安置、社会动员、新闻报道、应急物资经费保障、生活保障等工作,适时分组实施全面具体的现场处置工作措施:

1、通过广播等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解释有关问题,争取教育大多数群众,孤立少数为首分子。

2、播放通告,限定时间,责令围观人员离开现场;责令聚集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离开现场,对不听劝告,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在现场并继续煽动指挥闹事,事态进一步恶化的,可以使用必要的非杀伤性警械,强行驱散;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可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在24小时内进行审查,及时依法处理。

3、实施现场警戒、封锁、驱离、维护治安秩序。必要时进行现场管制,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确定重点部位和危险区域,设置警戒线,划定警戒区域,必要时进行武装警戒;控制现场制高点;实行区域通管制,事发地公安机关协调交通、民航等部门共同做好事发地道路、水路交通和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加强重点单位、重要场所和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必要时依法实施,防止事态扩大。

4、开展搜查、收缴工作,对现场嫌疑人员进行人身搜查;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

5、依法使用录音、照相、摄像等手段,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法及时进行现场取证,为妥善处置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有效证据。

6、确需使用武器和警械时,依法果断使用。

7、公安机关的信息通信部门协调通信管理、信息产业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8、公安机关的装财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所需的各种装备器材和经费保障,并有选择地装备非杀伤性、非致命性武器和防护器材。

9、事发地公安机关协调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必须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0、治安、法制、宣传等部门组织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统一对外宣传报道口径和现场记者的管理等工作,可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向媒体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人心,防止不良的炒作渲染。严格宣传纪律,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对事件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和擅自报道。网监部门及时监控、删除、封堵和查处网上有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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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入境管理和宣传等部门协调外侨办(港澳办)、台办等部门做好有关的涉外工作,处理涉外及港澳台和外籍受灾人员的有关事宜,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等。

(四)扩大应急和应急联动反应措施。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现场联合指挥部应及时报请采取相应的扩大应急措施,调集各种处置预备机动力量、资源进行增援。事态特别严重,需要更大范围跨部门、跨地区增援的,上报有关的党委、政府或上级公安机关的有关应急机构进行协调支援,直至应急处置行动宣布结束。四、做好有关的处置保障工作

要想处置好,必须保障好。充分有力的保障工作对于成功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尤其重要,这已为实践所反复证明。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中,要做好有关的处置保障工作,

一是要调兵遣将,搞好人力保障。人力保障,一方面是领导指挥力量保障,即迅速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按已有预案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关,明确指挥长和副指挥长,靠前、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对辖区内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另一方面是迅速调集有关力量到位并对主要力量进行科学合理的最佳编成和任务分工。力量编成一般应至少包括四个组:

1、处置行动组,由武警、治安、国保、刑侦、技侦、网监、监所管理、出入境管理、法制、宣传等部门和有关人员组成,主要担负治安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和安置、侦查破案、政策宣传及对外报道管理工作、涉外工作等现场具体处置任务;

2、综合保障组,由警令、法制、治安、宣传、信息通信、装备财务和科技及有关专家等部门和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信息处理、事务办理和综合协调等秘书性工作,拟制和有关的现场公告或通告、对外宣传报道等社会宣传工作,应急通信、物资和经费、技术储备、生活保障、社会力量动员等保障工作和为处置指挥决策等工作提供参谋咨询以及协调有关的善后工作等;

3、抢险救灾组,由武警、消防、交警和治安等部门和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救生救难、抢险救灾工作等;

4、机动预备组,由武警机动部队、消防特勤大队等力量组成,主要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机动支援和特殊任务等。

二是要搞好财力物力和技术支撑方面的保障。

三是应急处置行动所需的各种保障都必须有力有效,落实到位。包括情报信息保障要对情报的进行收集、汇总和研判,为指挥部及时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应急通信保障要组织提供必要的通信设备、人员和技术支撑;物资和经费保障要组织调度应急装备、物资和经费;技术保障要提供处置工作所需的有关技术储备;交通运输保障要组织提供在紧急情况下的专家及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紧急运送伤员、运送支援力量与物资器材、紧急撤离公众等应急交通运输保障工作;法制和现场政策宣传保障要对处置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管理对处置现场的政策宣传工作,为处置行动提供必要的法制和宣传保障等等,都必须切实保障到位,保质保量,优质高效。只有这样,才能处置工作争取最佳效果提供必要的前提和条件。

四是要注重做好日常养成和有关的工作准备。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进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强化日常养成和工作积累储备。如制定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巡警、防暴、消防、武警等参与处置工作的专业力量进行针对性培训,适时举行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检验、完善应急机制和预案,锻炼队伍,丰富实战经验,增强处置能力,以及与处置工作关系密切的各单位、各部门,加强沟通和协作,认真做好有关的基础防范控制工作如建立健全有关的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和机制等,为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提供日常工作保障。五、要注意克服一些不良心理和做法

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实践中,各地既有许多成功的战例,也不乏令人遗憾的失败;既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也有不少需要引以为戒、注意克服和改进的地方。

一是要克服心急浮躁、冒然行事的心理和做法。这一点,一方面是指有关部门和人员在接到下级先期处置部门有关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警情报告或有关方面的通报或上级指令,或直接发现警情后,既要迅速进入高度紧张状态,快速对该警情进行复核确认,并根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等迅速进行评估研判,又不可忽视有关的程序和权限规定,随意表态,而是要按规定报请有关领导指示后再发出应对指令,如有预案且经研判后认为符合本级预案适用范围和启动条件的,迅速报有关领导批准后立即予以启动。另一方面是指在处置过程中处置指挥和行动人员一定要冷静观察,科学判断,谨慎从事,沉着应对,力戒心急浮躁,不可冒然行事。

二是要克服瞻前顾后、犹豫不决、优柔寡断、坐失良机的心理和做法。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情况复杂、事态易变,对其处置既不能心急浮躁、冒然行事,但是也不能畏首畏尾,当断不断,走向另一个极端,否则,很可能会错失良机,导致不应有的损失,甚至新的后果。

第6篇: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范文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置我县境内因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突发紧急情况,降低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对社会稳定、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不良影响,确保社会稳定,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凡是因劳动保障问题所引发的五人以上的罢工、游行、静坐、请愿、集体上访事件,称为劳动保障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

劳动保障问题主要是指劳动合同纠纷、拖欠员工(民工)工资及拖欠发放社会保障待遇等。

第三条 根据突发紧急情况、参加人员多少、影响大小程度,可划分为一般性、重大、特大突发事件。

一般性突发事件:5人以上10人以下到县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的行为。

重大突发事件:10人以上30人以下到县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静坐、请愿等行为。

特大突发事件:30人以上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静坐、请愿等行为,或人数虽不到30人以上,但行为激烈,影响巨大,有罢工、游行、冲击办公场所,或有引发阻断交通、阻碍执法、危害公共安全,需出动警力才能恢复秩序等行为。

第四条 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处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贯彻统一指挥、组织有序、分工明确、条块协调、保障有力、信息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统一指挥。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委政法委、总工会、法院、监察局、局、工商局、发展计划局、经济贸易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交通局、农业(水利)局、林业局、卫生局、审计局、法制办、安全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组成,各成员按各自职责做好处置工作。

第六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和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一般突发事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事件主管部门调查,责成有关责任单位处理;

重大突发事件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协调有关部门处置;

特大突发事件由领导小组组长协调有关部门处置。

政法、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防止发生社会混乱等事件。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最先接警的部门第一时间向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办公室迅速派员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查实事件性质、发生时间、发生原因等基本情况,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并根据事件等级,分别启动预案。

第八条 处置人员赶往现场,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事件分理、解释、安抚等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现场解答能解决的问题,及时解答问题,劝散人员;现场解答未能解决的问题,选择处理途径和手段。

对于现场劝散无效的,或明显违法、故意制造事件破坏社会稳定,经教育引导又不听的,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第九条 对于能劝散回去的一般性突发事件,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和责任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单位工程款,从而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垫付;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款导致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承包方先行垫付;对于责任单位携款藏匿,导致当事人权益一时无法保障的,由政府劳动保障应急周转资金垫付。

对其他一时难以处理的问题,必须在30日之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答复当事人。

对不属于劳动保障范围能解决的问题,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属于司法救济对象需要救济的,帮助联系给予司法救济。

第十一条 对于重大、特大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领导,由领导小组协调处置。

(一)对处置中拒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和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对现场处置已经完毕的重大、特大突发事件的后期调查处理也按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对于越级突发事件按有关规定劝返。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发展计划部门要严格审批管理,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规定比例的,不批准其立项,建设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规划建设和交通部门继续整顿和规范建设建筑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假招投标、综合整治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

第十五条 积极推行以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施工企业合同履约担保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提取预防拖欠工程款及工资的保证金。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法律宣传,提高劳动者法律意识,增强民工维权意识,建立用工单位自觉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制度,对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按《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企业,记入档案并向社会曝光。

第十七条 引导企业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帮助和组织企业清偿债权债务。政府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引导企业依法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县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建立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应急周转资金。对于确实属于应支付未付的拖欠款,企业一时无力支付的,经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核实同意,用于先行垫付部分拖欠,以平息突发事件,下一步再向企业追偿。

处置应急和日常的专项经费列入财政专项预算。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九条 对在突发事件中依法执行公务且事迹突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 在突发事件中,构成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范文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市卫生局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强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规为主要内容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和完善了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及应急预案,切实提高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为保障我市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将我市卫生应急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统筹兼顾,健全卫生应急组织体系

    健全的组织体系是做好应急工作的组织保障。我市对卫生应急工作高度重视,将其列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强化了组织领导。成立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负责对我市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其他中毒、不明原因疾病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决策部署,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其他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涉及卫生问题的应急处置;组建了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组建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动队,每个机动队明确带队领导,下设信息检测组、传染病控制与消杀组、污染中毒处理组、医疗救治组、健康教育组、后勤保障组;对每个队员配置了应急箱,准备了应急物资。同时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要求相应建立了本单位、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机动队,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锻造了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应急队。

 二、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机制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或减轻突发事件对公众健康带来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强化防控措施,建立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规范指导我市卫生应急工作。认真落实传染病监测与报告制度,实行传染病网络直报及零报告制度,并明确了各网络直报单位责任人、工作职责、规章制度,每年均组织了相关业务培训。同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发生疫情后及时进行网络监控,并及时上报;实现了传染病报告的动态性、实时性和网络化管理,建立和完善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评估、预警、反应机制,提高了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实验室建设,提高了检测能力。

    三、加强培训,全面提升专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为提高专业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我局狠抓专业人员的强化培训,围绕甲型H1N1流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手足口病、不明原因肺炎等重点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制定了相应培训计划;按照关口前移、培训乡村、整体提高的培训思路,对各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进行卫生应急知识培训。通过培训强化了业务人员的卫生应急意识、补充更新了卫生应急知识,提高了专业人员的应急处置综合能力。

    四、保证应急物资储备

    根据《山东省卫生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意见》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本着一专多用、专兼结合、综合利用的原则,在市疾控中心新建、改建应急处置“八室一库”,即应急处置指挥室、疫情室、资料室、办公室、学习室、值班室、消毒室、准备室和物资储备仓库。配备应急处置宣教专用电视、音响、电脑、多媒体播放器等工作设备;为应急队员配备个人专用值班用具、个人防护设备、采样设备、取证设备和应急救治箱、应急采样箱;配备应急处置专用车辆。人员、车辆24小时待命,保证随时可以出发处置突发疫情。按照标准储备一定数量的各类防护用品、消杀药械、检验试剂即耗材、季节性疫苗、应急药械、检测设备等,作为卫生应急处置专用,确保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够立即启用。

为确保全市卫生应急工作系统化、制度化,编制《卫生应急工作制度汇编》,涵盖了应急报告、信息公布、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制度29个,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标准,合理确定物资储备种类、方式和数量,配合经信部门制定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对储备物资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重大传染病、职业中毒救治、群体性伤亡灾害事故等所需药品、器械的储备,实时跟踪国内公共安全的形势和疫情防控形势需要,增加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药物储备。应急物资储备由专人负责,设有专门的物资储备库并标有明显标识,并按照相关制度要求严格管理储备物资,应急物资调用有序并及时补充。此外,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实现各类应急物资综合动态管理和资源共享。

五、开展演练,增强卫生应急综合处理能力

为有效应对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一步加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现场处置能力,做好应对突发事件时的组织、技术、程序、装备物资等方面的准备,我市积极组织开展了应急处置演练。组织开展了模拟“不明原因肺炎应急处置演练”、“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等应急处置演练。按照拟订的演练方案,从接报疫情后→迅速启动应急机动队→做好装备工作→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核实诊断、确定疫情→划定疫点→采取措施(传染源管理、易感人群保护、疫点消毒、采样检测)→完成调查处理报告等程序按部就班地进行了演练操作,应急机动队成员在演练中按规定程序认真操作。通过演练,进一步验证了我市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疫情报告程序、应急指挥能力、现场防护措施、流行病学调查、疫区消毒隔离、医疗救治水平、突发事件应急检测、应急储备物资调动等能力,机动队成员在实践中进一步巩固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及实践能力。

第8篇: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范文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校水、电、燃气供应保障能力,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校内突发停水、电、燃气事件,保护师生员工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最大程度降低其造成的损害及对教学、科研和生活的影响,维护校园秩序、安全和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教育系统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上海市处置供电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所有因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资源不足或人为破坏等引起的水、电、燃气供应失常或中断事故。计划性停水、电、燃气事件的处置,可参照本预案。

  二、基本原则

  (1)职责明确,部门联动。后勤实业发展中心是停水、停电和停气事件处理的职能部门,必要时可调动其他部门人员参与处理应急工作,各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部门,特别是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水、电、气设施设备运行的工作规范,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修,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各部门,特别是职能部门要对停水、停电和停气事件做到“早知道、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早控制”,避免影响和损失扩大。

  (4)信息公开、加强沟通。无论是计划性或突发性停水、停电和停气事件,职能部门都要及时掌握第一手信息,及时上报和通告。要加强与学校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的沟通,配合做好校园安全和稳定的工作。

  (5)规范作业、确保安全。职能部门在排除停水、停电和停气事件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安全处置。

  三、等级划分

  突发停水、电、燃气事件按照其预计持续时间的长短和对学校影响范围大小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

  1、一般事件(IV级)

  突发停水、电、燃气事件,涉及1个建筑单体预计中断时间在4小时以下,已经或可能对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件。

  2、较大事件(III级)

  突发停水、电、燃气事件,涉及1个建筑单体预计中断时间在4(含4)—12小时之间,或涉及同校区2个及以上建筑单体预计同时中断时间在4小时以下,已经或可能对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3、重大事件(II级)

  突发停水、电、燃气事件,涉及1个建筑单体预计中断时间在12(含12)—24小时之间,或涉及同校区2个及以上建筑单体预计同时中断时间在4(含4)—12小时之间,或2个及以上校区同时发生III级突发停水、电、燃气和蒸汽事件,已经或可能对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4、特别重大事件(I级)

  突发停水、电、燃气事件,涉及1个建筑单体预计中断时间在24小时以上,或涉及同校区2个及以上建筑单体预计同时中断时间在12(含12)—24小时之间,或2个及以上校区同时发生II级突发停水、电、燃气事件,已经或可能对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事件。

  四、组织保障

  建立校突发停水、电、燃气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副组长由后勤实业发展中心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后勤实业发展中心能源工程部、物业服务中心、水电维保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当组长不在学校时,由副组长负责。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实业发展中心,日常工作由后勤实业发展中心承担。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对全校突发停水、电、燃气和蒸汽事件防范和处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根据事件情况,认真分析对学校所产生的影响,及时提出并实施有关对策和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负责开展核实、报告、通告、警示、抢险、排险、抢救、抢修、抢通、抢供、安全保卫、秩序维护及紧急疏散等突击工作。

  五、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

  突发停水、电、燃气事件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后勤实业发展中心、能源工程部等有关单位报告。能源工程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初步调查核实和研判,并尽快将情况向后勤实业发展中心总经理反馈。如事件较为严重,必须立即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报告内容必须准确,力求详尽,应包括时间、地点、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损失大小、发生原因、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等。若为事故,还须报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控制情况,需要哪些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等有关事宜。

  2、先期处置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接到经初步核实、相对详尽的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按各自职责开展先期处置:

  (1)迅速派出工作人员组织抢救、抢修,及时控制局面,防止事态扩大,尽可能减少伤亡和损失。抢救、抢修工作由后勤实业发展中心能源工程部技术人员协同水电维保单位开展,力争尽快恢复水、电、燃气供应。

  (2)做好警示公告、安全保卫、疏导劝解、矛盾化解、秩序维护及紧急疏散等应急处置,严防次生安全、稳定事件的发生。

  3、应急响应

  如先期处置无法终止事件发生,则按分级处置原则,对照事件等级,相应启动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应急响应。如事件涉及食堂、学生宿舍、教室、动力中心、电信机房、网络中心机房、重点实验室等重点保障部位或重大活动,可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1)IV级响应

  ①应急处置领导小组IV级应急指令、警示和公告,安排人员值班。

  ②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增派应急处置工作人员,调用抢救抢修设备,加大先期处置工作力度。合理调度可用剩余供源。对无备用供源的重点部位、重要场所、重大活动及时调用应急供源和代用供源。

  ③继续做好安全保卫、疏导劝解、矛盾化解、秩序维护及紧急疏散等应急处置工作。

  ④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密切关注事件发展,严防各类次生事件的发生。

  ⑤一旦发现有升级趋势时,根据事件实际影响,改变应急响应等级。

  (2)III级响应

  ①应急处置领导小组III级应急指令、警示和公告。落实校区和相关部门值班。

  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出处置工作方案,立即组织、协调现场处置工作。在IV级应急响应开展处置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应急处置工作力度。

  ③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密切关注事件发展,必要时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严防各类次生事件的发生。可根据需要或应有关校区的请求,派出工作组赴事发校区指导处置工作。

  ④一旦发现有升级趋势时,根据事件实际影响,改变应急响应等级。

  (3)II级响应

  ①校应急处置小组应及时掌握事件的有关情况,II级应急指令、警示和公告。安排全校性值班。

  ②提出处置工作方案,责令学校有关部门到现场开展相关工作,立即组织、协调现场处置工作。

  ③应急处置小组到位、处置人员进入现场后,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处置措施。在III级应急响应开展处置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应急处置工作力度,统一调用有关部门人员、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装备器械及其他物资,必要时邀请社会相关行业参与,全力协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④一旦发现有升级趋势时,根据事件实际影响,改变应急响应等级。

  (4)I级响应

  ①在II级应急响应开展处置工作的基础上,应急处置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组织应急队伍,最大程度提高应急处置强度和效果。

  ②检查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对重点、关键环节和部位要增加防护力量。

  ③加强学生学习、生活区的管理,加强办班、师生外出、集会等群体性活动的管理。

  ④必要时可商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支持。处置情况应及时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9篇: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范文

关键词:信息公开;突发环境事件;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3)03—0063—04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①我国目前的环境安全形势非常严峻,环境的绝对风险和相对风险都在逐步加大,突发环境事件有逐年高发的态势。据统计,2011年全国各地共依法处置突发环境事件542起,其中由环境保护部直接调度处理的106起,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各11起。②由于结构性环境风险的存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突发环境事件的高发态势仍将持续。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围绕事件调查、处理、应对、处置等会产生各种信息,这些信息的公开是否适当、及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否成功、顺利进行。基于此,有必要检视我国相关法制,探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的法治完善。

一、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中的问题及

相关理念与法制检视较之一般环境事件,突发环境事件在发生方式和时间上往往表现为突然发生、偶然性较强,这使得事件形式趋于多样化,也决定了其应对处理更加困难。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规模、发展趋势各异,与常规的信息公开相比,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中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全面、具体、准确,信息应当及时、动态化。目前,我国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公开存在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信息的与流动方面:一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不全面。现行法制关于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的规定不够细致、具体,导致政府部门在公布环境信息时往往有所取舍,对于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警及应对措施的信息公开,政府的选择倾向尤为明显。二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不及时。由于管理和技术方面的原因,实践中所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指标体系不完整,信息滞后,信息更新周期较长,由此导致肇事单位、政府和公众所获取的信息量严重不对称。突发环境事件关涉社会公共利益、所涉利益群体的范围相当广泛,只有全面、及时地公开信息才能给公众提供理性分析和判断的基础,避免引起猜测和恐慌。相反,在不能及时知晓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公众

收稿日期:2012—12—05

作者简介:王树义,男,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430072)。

庄超,女,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生(武汉430072)。

就不会、也不能积极、及时地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就可能加剧。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凸显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理念偏差和我国相关立法的不足。理论上,信息公开应以“公开为主,不公开为例外”,这一原则体现了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但实践中作为信息公开主体的政府在信息公开与否的选择上往往基于政府能力及政绩考虑而选择不予公开、封锁信息。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理念偏差与我国相关法制存在疏漏紧密相关。我国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以来,已初步形成了信息公开的制度体系。但针对环境信息公开,尚无系统、具体的法律规定。如《环境保护法》只是规定了发生污染事件者的通报和向管理部门报告的义务,而没有信息公开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属于应急法制的内容,应急法制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引起的公共危机所制定或认可的处理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的各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法制的核心理念是“以人为本”,公共利益的维护以个人利益的有效实现为前提。公众既是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主体,也是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所要保护的核心,公众生命与健康权利的保障重于秩序的稳定。基于此,政府作为信息公开的主体之一,应在理念和策略上作出调整来回应突发环境事件对信息公开的特殊要求。在理念上,政府应认识到一个有效的传播不仅能减轻危机,还能给组织带来比危机发生之前更为正面的声誉,低劣的危机处理则会损伤组织的可信度、公众的信心和组织多年来建立起来的信誉。④在策略上,政府应认识到在传统传播环境中,信息流动基本遵循“分—总—分”的单线流程,即各级政府向中央汇报信息,中央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向各级地方政府公布信息,信息流动所能够达到的效果是可以预见和控制的,但在新媒体环境下,信息呈网状流动,政府只是信息传播网络中的一个节点,应允许公众通过多种方式获得所需要的信息。

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的理念更新

1.因应风险社会的需要,实现从追求秩序价值到崇尚个人生命健康保护的目的革新

传播理性的增长会使社会达到更高的道德水平和政治成熟度,信息的自由流动和有序管理是社会系统的秩序功能得以实现的前提。⑤从这个角度看,社会制度现代化的过程是一个在公共层面上组织和参与信息传播、重新确立主体性的过程。突发环境事件爆发后,地方政府的“个体理性”会导致应急信息失真和共享障碍⑥,一些政府部门以“怕引起社会恐慌”为由,非但不及时公布事件信息,反而对事件详情讳莫如深。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不公开的前提只能是为避免对社会公共秩序(关涉国家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造成冲击和不良影响,若仅从地方利益出发而不予公开信息,即构成对信息公开保留目的的违背。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的价值位阶里,对秩序价值的追求固然是值得肯定的,但在秩序价值之外是否还有必须重视和保护的价值?如果有,秩序价值是否衡置于第一序位?笔者认为,与秩序价值相比,人的生命及健康的保护应当是更高位阶的价值,个体私权益的表达与实现应成为社会有序管理的前提和先决条件。风险社会的核心问题已从工业社会的财富分配和社会不平等的改善,转变为如何缓解伤害、分配风险。⑦与之相适应,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的目的应当从单纯的社会秩序维护转向人体健康及公众财产的保护,应将信息公开作为公众财产及其人身利益得到保护的前置条件和重要方式。

2.因应法治社会的需要,实现从权力扩张到有限控权的政府危机管理模式转变

在危机事件发生后,政府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众通报事件的起因、造成的影响、注意事项等,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有效形式,能使公众及时获得危机事件的相关信息,消除相关谣言对公众生产和生活的影响。⑧与发达国家自下而上地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不同,我国的信息公开进程从根本上讲是政府主导的自我改革与完善过程。⑨受传统管制思维定式的影响,政府注重信息开发利用所带来价值的最大化,而往往忽视了在信息管理中应通过对公权力的限制达至对公民个人权益的保障。在风险社会中,为达到有效的环境保护目的,行政机关希望将所有资讯活动揽于一身。为尽早恢复社会正常秩序,政府部门会采取各种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应对措施,个别情形下公权力的扩张会导致政府行为偏离甚至违背法治原则,以致威胁甚至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措施的公开是监督政府在应急状态下能否坚持法治、公共权利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中能否得到尊重与保障的重要标志。在多数情形下,公共危机事件是检验政府应对公共危机能力的契机;政府在信息传播方面的导向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是决定危机管理成败的重要环节。⑩立足于行政法的工具性价值,应更加强调对行使权力者的服务意识的培养和宣传,将信息公开作为实现权力约束的重要手段和考量民主理念的贯彻与实施情况的一个重要指标。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中,政府应遵从此理念来主导信息传播平台建设,在提高政府信息传播的权威性、公信力的同时搭建与社会公众进行沟通的桥梁。

3.因应信息社会的需要,实现公众对突发环境事件从知情到参与的权利保障

在我国,知情权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但这一权利渗透在其他权利中,是民主本身先决的、内在的、当然包含的一项权利。知情权的保障与信息公开密不可分。信息的有效流通是知情的必然前提,实践中很多行为所暗含的权利要素即为知情。进人20世纪60年代以来,全球环境危机不断加深和公众环境权利意识迅速觉醒,赋予公众环境知情权已得到许多国家的广泛认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深深扎根于自由市场、有限政府、社会自治等环境治理理念中,其以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为理论基础、主要动因和制度中心。环境信息在本质上是一种公共资源,环境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和形成环境监督机制的基础,其应始终面向社会公众,以促进和保障公众参与为目的。实践中公众难以参与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公众无法掌握足够的环境信息。政治学研究表明,社会的自主能力与信息公开的程度成正比。一个社会的信息公开程度越高,社会的自主能力和承受能力就越强,社会就越稳定。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中,信息的有效、及时公开对于提升政府应对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的能力以及促进公民自我管理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环境信息公开的目的并不仅仅在于使公众知悉相关环境信息,更在于吸引公众积极有效地与政府共同应对环境事件。尽管在应对过程中政府起主导作用,但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采取的措施、相关专家意见等都需得到公众的认可,政府并应引导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发挥公众在环境决策中的监督作用,从而减少环境决策的失误。

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的制度完善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强调风险应对过程中秩序价值的实现,但又不能拘泥于秩序价值的追求,应摒弃地方政府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中的所谓“地方理性”,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管理中的政府权力扩张,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中公众参与和社会自我管理的程度。在这种价值理念的指导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的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原则的完善

基于突发环境事件自身的特点并结合实践中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所存在的问题,我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除应遵循合法性、合理性、正当程序、效率、诚信与责任等行政法原则外,还需遵循符合环境信息固有属性的特别原则,即信息充分公开原则和信息便利原则。信息充分公开原则体现突发环境事件对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同步性的特殊要求,包含信息全面、有效、可获得三个层面。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同步性强调对某些与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环境信息的公布应设定具体时间。突发环境事件中信息的价值量与时间存在相当的关联,公开不及时会极大地降低信息的价值,这要求相关主体对环境信息的处理必须与环境状况的发生变化在时间上保持同步,并在处理结束后将信息及时传播出去、迅速让公众知晓。突发环境事件从预警到发生、发展、结束及其事后处置经验总结等都要及时公开,以便公众及时了解信息,做好相应的预防和应对。良好的环境信息公开还应以便利为原则,注重信息公开的实效性,这就要求对信息作必要的、科学的整理与分析,使用公众明白易懂的词语,让公众清楚地了解环境事件的过去、现在及可预测的将来。信息便利原则重在实现信息的可获得性,追求信息的有效沟通与传播,是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与公众知情权实现的重要原则。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应采取有效的方式单独公布,必须用公众熟知的语言公布在环保部门的网站和其他政府门户网站上,同时以方便公众知悉的其他方式与传播。

2.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共享与互动机制构建

环境危机管理中的信息公开应该是双向的,既包括政府向公众的信息公开,也包括公众对政府进行信息反馈与交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中存在着不同利益的冲突与协调问题,这种利益冲突与协调既存在于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也反映在不同类型、不同范围的公共利益之间。处理这些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则应当是私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小的公共利益依附于大的公共利益。为消除政府部门之间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中行动不统一、协调性不足的弊端,应建立各级政府、政府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互动与共享机制。为此,应当改变“上传下达”、“各自为政”的传统信息公开管理模式,建立各省市区、各部门之间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数据库、联席会议制度等,并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的效能和业绩考评体系。

信息公开是双向的信息沟通,政府对公众提供的环境信息的知悉和反馈有助于在相互交流的基础上促进信息公开的目的实现,因而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还应建立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互动机制,将政府的主导作用与公众的积极参与有效结合起来。这一机制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促使公众作为政府应急处置措施的相对人,配合政府采取各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二是促使公众作为环境公益的享有者,监督政府和其他组织履行环保职责。政府与公众之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共享与互动机制的设计应以满足公众参与需要,增强公众参与过程中的信息可得性为落脚点,消除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促进信息在两者之间的有效交流与反馈。环境信息公开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众参与的程度。在现实社会中,民间环保组织在专业知识、技术和调查能力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其在搭建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平台和影响政府决策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基于此,应当发挥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信息收集方面的优势,考虑通过政府的认可,将民间环保组织作为政府环境信息的正规平台。

3.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的救济

一个国家的环境信息法律制度乃至所有领域的法律制度的实施成效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中权利救济制度的优劣和完善程度。司法应该成为信息公开权的最后保障。如果仅仅规定了一系列权利而没有相应的权利救济制度,则权利就是一纸空文。欧盟一些国家和美国的环境信息公开法律中不但规定了相应的公民权利,还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权益不能实现时的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程序。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环境污染事件中受到直接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追究相关民事责任,但公民在实际遭受突发环境事件损害时,在启动诉讼、请求救济方面仍困难重重。笔者认为,我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制度中应当确立救济机制,应明确政府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中的责任承担方式,提供实现公众环境信息权益、追究企业法律责任的程序依据。

注释

①参见原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颁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第一条。②《环境保护部应急办:环境突发事件越来越突出》,《中国环境报》2012年2月2日。③韩从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70页。④Kathleen FearnBanks(USA):Crisis Communications:A Casebook Approach,LawrenceErlbanm Associates Inc.,Publishers,2007,p307.⑤贺文发、李烨辉:《突发事件与信息公开》,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5、129页。⑥王琪、赵璟:《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中的政府协调问题探析》,《海洋信息》2009年第4期,第29页。⑦[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第39页。⑧石国亮:《国外政府信息公开探索与借鉴》,中国言实出版社,2011年,第191页。⑨张明杰:《开放的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76页。⑩任晓刚:《突发事件情景下政府信息传播机制建设》,《人民论坛》2012年第8期,第74页。朱谦:《论环境知情权的制度构建》,《环境资源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02页。Svitlana Kravchenko(USA):Is Access to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a Fundamental Human Right?Oregon Review of F International Law,2009,p249—251.胡静:《环境信息公开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第236、241页。刘萍:《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功能探析》,《科技与法律》2010年第6期,第57页。周军等:《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现状评估及政策建议》,《环境保护》2011年第13期,第33页。汪劲:《中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环境与开发决策的正当法律程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90页。朱谦:《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中的环境信息公开问题研究》,《法律科学》2007年第3期,第156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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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韩大元.公法的制度变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21.

[3]马怀德.法制现代化与法治政府[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