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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文化的基本特征精选(九篇)

森林文化的基本特征

第1篇:森林文化的基本特征范文

关键词:森林保险;投保主体;森林培育企业;森林培育专业户;兼业农户

中图分类号:F30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569(2012)02-0176-06

森林保险投保主体是指从事森林培育的并以所培育的森林为标的进行投保,寻求风险转移的法人或自然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森林保险投保主体进行分类,如根据所有制形式的不同,投保主体可以划分为公有制(国有、集体)与非公有制;根据风险偏好程度的不同,可以划分为风险偏好型、风险中性型和风险厌恶型;根据是否主动投保,划分为主动型和被动型的;根据投保人的理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理性型、有限理性型和非理性型等。在已有的森林保险的研究文献中,大部分学者都没有对投保主体进行分类,而用“林农”、“投保林主”或“森林经营者”等词加以概括,如陈玲芳(2005)、等(2005)、马菁蕴等(2007)、崔文迁等(2008)、石焱(2008)等,还有学者将“投保林主”与“林农”混用的,如吴希熙、刘颖(2008)等。“投保林主”或“森林经营者”过于笼统和概括,没有考虑到各类型投保主体的异质性,不利于深入研究他们的投保行为差异。“林农”一词一直以来都不明确,铃木尚夫(1989)曾对作为林业生产主体之一的“林农”进行论述,但没有对它进行明确的界定,更多的学者是从“农户”的角度去理解“林农”的。虽然“农户”和“林农”有共同之处,但“林农”并不要求其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林业,这与“农户”大多要求农业是其家庭收入的主要源泉是不同的(陈亚鹏,2009)。同时,“林农”一词并没有将培育森林的企业包括在内,而森林培育企业却是森林保险的投保主体之一。由于没有对森林保险主体进行科学分类,因此不能科学地说明不同特征差异的投保主体的投保行为,因为不同类型的投保主体,其对森林保险的风险态度、支付意愿、支付能力、理性程度等均不一样,存在这些特征差异将导致其投保行为的差异。因此,为了更好地研究森林保险投保行为,有必要对森林保险投保主体进行恰当的分类,并对它们各自的特征差异和投保行为差异进行分析与比照,为进一步深入研究构建一个新的分析框架。

一、森林保险市场投保主体分类

为了更加深入研究森林保险市场的投保行为,将投保主体划分三类:森林培育企业、森林培育专业户和兼业农户。

(一)森林培育企业

森林培育企业是指以森林为经营对象,从事造林、抚育和采伐等林业生产活动的法人,它是一个独立的、具有经营决策权、经济核算独立、自负盈亏的林业经营实体。根据经营形式的不同,森林培育企业有如下几种类型:林业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林业企业、林业企业集团、一般林业企业、乡村林场(如村办林场、合作林场等)等。森林培育企业经济基础雄厚、辐射面广、带动能力强,相比于森林培育专业户和兼业农户,有许多优势:它有利于提升一定区域内家庭农户的组织化水平;通过入股、租赁等形式扩大经营规模,有利于降低收集、处理市场信息的成本,提高信息的准确度,降低不确定性;有利于森林培育企业获得规模经营,降低交易费用,获得更大的收益积累能力,提高林业的扩大再生产能力。森林培育企业相对于森林培育专业户和兼业农户,其组织结构完善,内部分工明确,专业化生产,具有更强的适应市场的能力和运用科技的能力。

(二)森林培育专业户

森林培育专业户,也称为森林培育大户,是指专门或主要从事森林培育活动的,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的林业经营主体,将家庭经济和专业化的林业生产结合起来,有权自主决策经营,经济上自负盈亏。其家庭主要生产经营活动以林业为主,并且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于林业经营活动,家庭主要成员一般都拥有林业经营的技术和经验,经营面积一般大于200亩以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权制度改革(特别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以及荒山改造力度的加大,以及一系列有关土地流转和鼓励群众治理宜林荒山和稳定林权政策及规定的出台,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涌现出一大批森林培育专业户。其经营形式主要有:承包经营、买断经营权、租赁经营、联合经营等。森林培育专业户―般由以下群体组成:一是植树造林能手;二是一般村民,主要指当地一些具有超前意识,经济头脑较强,且经济实力较强的村民;三是其他社会家庭个体。森林培育专业户为了获取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必然会采用相对先进的生产工具和技术,有利于林业科技及机械在林区的推广,加快林业现代化的进程,同时,森林培育专业户通过自己勤劳致富,会起到示范作用,会吸引更多的生产要素参与到森林培育活动中来。

(三)兼业农户

这里所论述的兼业农户,是指农户在从事农业生产的同时,也从事林业生产,如农户家庭经营责任山和自留山等,它属于Ⅰ兼型农户,即以农业收入为主,而以林业收入为辅的农户。兼业农户所经营的森林面积比较小,一般在200亩以下。在某种意义上讲,林业生产上的兼业农户是在外部社会经济因素和农户自身特征约束下为了追求收益最大化的一种理性选择的结果。兼业农户的大量存在可用Talip Kilic,etal(2009)的“推拉模型”来解释。历史上由于种种原因,在农民意识中,农民的天职就是种粮,认为唯有种粮才是农民的本色,至今尚有不少农民认为经营林业系不务正业,对林业生产经营意识淡薄,更没有重视林业生产商品化来增强自身经济收入。而且受林地地理位置偏僻、林业生产科技落后等影响,一直以来,森林经营基本上都停留在手工劳动,依靠自然力或人对自然力稍加干涉,获得了较低的森林生产率,同时林地市场、林业投融资体制、林业生产要素市场、森林保险市场等配套改革严重滞后,妨碍农户参与林业生产经营。这一系列的“推拉”合力造成我国林业生产上兼业农户的大量存在。

三类投保主体中,森林培育企业和森林培育大户所面临的风险种类比兼业农户所面临的风险种类多,除了所有林业生产主体所面临的自然风险和政策风险以外,还面临着林产品价格、林业生产资料价格的变动所带来的经济风险,还有种类越来越多的技术风险和社会风险,比如:选择新品种且大规模种植导致传统的多样化小面积种植等风险回避措施功效丧失;新高产品种种植的失败;假冒伪劣种子造成颗粒不收;经营管理体制的变化,由个体经营转为集体经营劳动者偷懒造成管理成本的增加;单一种植引致的大面积虫灾、病害;林业生产机械使用过程中的财产损失、伪劣林业产资料造成的损失等等。

二、森林保险市场投保主体的特征差异

不同的投保主体,其对森林保险支付能力、支付意愿、风险态度、理性程度等主要特征均不一样。

(一)森林培育企业虽然经营形式不一,但具有许多共同特征

一是都具有一般企业的共同特征:属于法人组织,追求经济目标,独立承担经济责任,具有相对完善的内部管理人机构,有相对独立、专业的经营班子和相对完善的内部管理机构,这些特征使得森林培育企业与森林培育专业户和兼业农户相比,对森林的经营管理能力更强。二是以林为主,森林培育是其主要经营业务之一。这使得森林培育企业对林木收益的依赖程度高,面对风险事件,其风险态度趋向于风险厌恶。三是在林业生产经营中,掌握着现代化林业生产所需资本、技术、经营理念等生产资源,有着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经营管理理念新颖等优势,对所属森林一般都采取一定规模的集约化经营、企业化生产,极大地提高森林生产率。四是承担着风险和成本的双重压力。既要承担着市场风险和生产风险,同时又要承担组织成本、垫付资金等压力,使得森林培育企业更加注意投入产出比,更加注重现金流的平稳,而不是大起大落。这也使得森林培育企业面对风险事件,其风险态度趋向于风险厌恶。

(二)森林培育专业户的家庭主要劳动力或大部分劳动力以从事森林培育为主,其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林木收益,其经营规模和劳动生产率超过了当地一般的农户水平

森林培育专业户虽然生产要素的集中度不如森林培育企业,但一般都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或有一定的能力聚集资金投入到造林中,其主要活动精力也在于森林培育,是林业实现由分散经营到集约经营的转变。他们对林场会倾注更多的心血来管理经营,会制定了一整套科学实用的经营管理方案,比兼业农户的分散管理要科学得多,他们会主动到林业部门请教技术,在林业技术员的指导下,精心种植。由于其主要收入来源均来自林木收益,对森林培育收益的依赖程度高,而且与森林培育企业相比,专业户规模较小,生产也势单力薄,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弱,一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袭击,往往是倾家荡产。因此面对风险事件时,森林培育专业户的风险态度趋向于风险厌恶。

(三)兼业农户的特征

一是经营规模小。兼业农户所经营的林地面积都比较小,林地往往比较分散。兼业农户的主要活动精力也不在于林业,收入主要来源不以林业为主,对森林经营是季节性、临时性的,对林业生产收入几乎没有依赖。在小规模的分散经营中,兼业农户基本上维持着一种半自然经济状态,面对复杂多变的自然环境,在自知没有经营风险的能力情况下,兼业农户对森林风险事件不甚关心,侥幸心理严重,其风险态度趋向于风险偏好。二是兼业农户的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集中度低,要素投入也严重不足,对森林培育上随意性大,经营强度低,对种苗的选择也较随意,对病虫害的防治也不注重,基本上是靠自然力生产,或依靠人对自然力的稍加干涉,来获得收益,劳动生产率低,经营强度基本上属于粗放经营。再者,长期以来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兼业农户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较少,市场观念淡薄,适应市场的能力较差,导致林产品的商品率低。三是组织化程度低,承受市场风险能力差。分散的、规模狭小的单个农户在市场难以获得平等的谈判和交易地位。这使得兼业农户不信任保险公司和政府有关森林保险的宣传。四是追求现实的、短期的利益。因为森林生产周期都普遍比较长,在这个生产长周期中,兼业农户会面临着很多他们预期不到的风险,而他们又没有能力去转移或规避风险,所以对于兼业农户而言,注重短期的现实的利益是他们最明智的选择。五是偏好追随依附。这是我国农户普遍具有的一个特性,兼业农户也不例外。兼业农户产生这种行为的原因,既与其自身规模狭小,难以抵御较大的波动有关,同时又由于自身教育水平不高,对新事物、新思想的接受趋于保守而且没有主见随大流,所以愿意选择大众都认可的、普遍采用的行为,当然也与搭便车、盲目跟随等原因有关。农户的这种行为,很容易造成在一定区域内的农户投保行为的复制跟进与同构。兼业农户追随依附的特性也反映其较低的理性层次。

综上所述,森林保险投保主体的主要特征差异如表1所示:

三、森林保险市场投保主体的特征差异对森林保险投保行为的影响

不同的投保主体,其主体特征差异对投保主体的投保行为有很大的影响,决定了他们在森林保险投保上的决策原则及其相应的投保行为。

由于兼业农户经营实力弱、规模小,主要收入并非林业收入,对森林培育所取得的收益依赖程度低,同时各种生产要素集中度低,对森林培育实行粗放经营,森林培育的劳动生产率和商品率均较低。因此,他们对森林保险的兴趣不大,投保意愿不强,甚至会把森林保险误解为增加其经济负担。相反,他们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有利于规避风险的经营措施,形成其独特的风险管理策略,这些种植、经营策略对森林保险有替代作用,如:轮作、套作、间种等混合种植与经营、植株的定植(稀疏和补苗);空间上的分散种植;时间上的多样化种植;种植有潜在安全的树木等。这些措施是某个地区农民在对当地土地土质、气候变化等客观条件长期观察和试错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当地农民世代相传的回避风险的经验的总结,是一种独立的、有效地回避森林风险的措施。兼业农户的风险管理措施对于涵养土壤、充分利用土壤养分和阳光等自然资源是有益的。由于有林业生产的经验,兼业农户与森林培育企业和森林培育专业户相比,更倾向于拒绝种植新技术。兼业农户对新技术的谨慎和保守实际上就是对森林保险的回避。当出现风险损失后,为了弥补损失,兼业农户也往往不倾向于考虑通过森林保险来分散风险,而是采取一定的损失管理策略,如:出售耐用生产资料(如牲畜)、亲戚朋友之间的相互援助与借贷、运用过去储备农产品或林产品、村与村之间即小范围内的公共救济。同时由于其接受教育程度不高,决策的理性程度低,接受新事物的能力也较差,喜欢追随符合,盲目跟风。森林保险政策一旦引导不好,或存在引导失误,则会导致所有的兼业农户均放弃森林保险投保,但如果所采取的森林保险政策有效率,则结果会出现大家均投保的良好局面。

由于森林培育企业和森林培育专业户经营面积大,且林木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重大,因此其对从森林培育中所获得的收入依赖程度高。虽然他们的经营管理能力,与兼业农户相比,强很多,所掌握的生产要素也更加集中,经营强度也较大,但如前所述,森林培育企业和森林培育大户所面临的风险种类比兼业农户所面临的风险种类多,所以他们对森林所遭遇的风险较为谨慎,风险态度倾向于厌恶,而且对森林保险的支付能力较强,也有较强的支付意愿。因此,森林培育企业和森林培育专业户对森林进行投保的积极性较高。

第2篇:森林文化的基本特征范文

1.森林公园景观设计的基本要素

森林公园景观设计要素一般包括植物、地形、水体、动物、人文资源、地貌等,大多是受气候、时间、空间等自然条件的影响而演变的。在进行具体的森林公园景观规划和设计时必须考虑这些影响,因地制宜,设计出适应不同的地域特点和传统风格的现代景观设计作品来。

2.景观开发设计的方法

第一步选景。应选择森林公园自然景观基本没有受到人类干扰和破坏,旅游资源开发潜力较大,自然风景优美,交通便利的原始景观地域作为开发首选收稿日期。选景定好后,再具体景观设计中应:2012-10-05;修回日期:2012-10-24把最具有特色的旅游景点拿游览线路串联起来,应更多地考虑到如何一处景点都有一个最佳的观赏位置,同时任何一处景点,随着观赏点的变化,其给游客的视觉感受也会因人而异。只有注意到各个细节的设计,才能为游人提供更加完美的旅游服务。

第二步强化景点。自然景观并不都是尽善尽美的,有的是交通不便,有的是景观单一,有的是观赏位置不佳等等。因此,对于这类景点就需要人为设计来强化现有自然景观,增加原有景观,争取打造经典景观,使其景观内涵更加明确。最常用的是通过调整视点的位置、增加建筑小品,也可利用风景园林的点景法则来增加景点的诗情画意,以吸引更多游客来游览观赏。

第三步造景。营造一些带有地方历史人文特色的景观作品。它主要借用园林艺术表现手法对各种现有景观补充,使其成为森林公园具有一定观赏价值的人工景观。现代造景常用的设计方法较多,主要借鉴园林设计,我们应从大的自然环境出发,而不能局限于园林设计中的精工细雕。

森林公园景观规划的设计原则

1.系统性原则

森林公园景观规划设计中对各个要素的考虑必须以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为前提再去考虑,同时,根据系统论的基本原理可知,系统的功能大于系统各部分功能的总和,也就是要切实解决好人类跟自然景观的和谐关系。这就要求设计师必须尊重自然,在具体设计中杜绝盲目拼凑,如果设计过程中缺乏系统性的指导,我们应当通过分析自然环境的基本特点,对森林景观采取从宏观到中观再到微观的逐级规划方法,从而创造设计出整体协调、自然开敞的森林公园景观作品。

2.本土文化的传承和创新原则

要设计出具有独特个性的森林公园景观,就需要设计师认真发掘当地的历史文化资源,吸取有特色的文化亮点并应用到具体的设计当中,从而达到通过设计作品用于展示地方文化的风采,突出文化的地域性特征。创新不应简单地理解为“与众不同”。每一个景观都具有其不同的自身特征。因此,对于景观设计师在设计之前深刻地理解设计意图与前期的调研工作,然后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设计创作,这就是创新。设计师通过参考与对自然的理解来进行设计,将理想化自然元素森林环境设计中去,而不是对原始自然形态的简单修改,这也是对现代森林景观设计的基本要求。

3.尊重自然的原则

尊重自然就是建立人与自然间的和谐关系。在近万年的人类发展历史中,人类从盲目屈服于自然到适应自然,到最终征服自然,经历了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尊重自然界中植物的生长特征、自然界中的风、雨、阴、晴,尊重自然的地貌地形变化、自然界中的气候变化等等都是尊重自然。森林景观设计中以自然生态景观的表现最为突出,就是要体现出大自然原始的美,在具体设计中要避免过分人工雕琢的痕迹,始终坚持自然美的审美原则。

4.时代性原则

我们生活在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特定的时代中,个人的审美意识肯定会受到社会时代的影响。在进行森林公园景观设计时,一定要时时刻刻体现时代的审美因素。森林公园景观往往是由标志性原始自然景观、历史建筑、人文景观和环境自然景观等组成的集约型公共景观艺术的综合体。因此,我们既要注重自然美的审美原则又要借鉴古人的设计美学观念,更重要的是我们的设计师要以当代主人翁的态度去提炼设计具有个性化的森林公园景观设计作品,并应用于森林公园景观设计中去,使设计作品既能体现时展的主旋律,又能陶冶情操,为人类景观设计的发展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5.个性化原则

目前我国森林公园景观设计提出了既要符合现代景观审美要求,又要具有个性化的原则。有许多艺术史家满腔热情地去寻求西方的设计风格,这种一味追求西方风格,而忽视中国传统特色的设计风格是不适合当下我国森林公园景观设计的。只有把握好森林公园的设计主题、形成森林公园鲜明的个性特色,才会直接影响其的生命力。

6.社会、经济、生态三大效益和谐统一原则

设计师对森林景观的设计不是片面的孤立的进行的,在当今对社会、经济、生态三大系统的统一有序发展过程中,生态环境及其自然规律都具有普遍不可复制的规律,是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的有力保障。这就要求设计师既要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又要考虑到景观与社会环境、当地经济的相辅互生的紧密关系,因此,进行森林景观设计时必须理性处理好三大效益的关系。必要时我国森林公园景观设计师应以保护生态和恢复生态为己任,把实现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的同步发展作为森林景观规划设计的终极目标。

结语

第3篇:森林文化的基本特征范文

森林公园建设面临的不利因素

1建设空间拓展不足。森林公园选址建设地区均为集体林地和耕地,需要从农民那里征收流转过来。核心区规划面积85.93hm2,在2000~2001年间,征用林地47.97hm2,耕地10.73hm2之后,再没有征用过土地。随着经济发展,物价上涨,土地升值快,农民更不愿意将集体土地转让给森林公园,造成公园内建设用地面积小,施展空间少。遂川县城周边人口密度大,在已规划建设的森林公园范围内,都不同程度地分布着居民房屋与耕地。这些居民在公园周边生产活动以及生活污水、固体垃圾等都会对公园自然生态环境和旅游环境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在森林公园周围,由于房地产开发、居民房屋建筑和耕地的存在,也限制了森林公园的扩大与发展。

2森林公园树种单一,森林景观单调。森林公园应该以独特的植被景观、稀有的森林植物、神奇的地形地貌为特色,以彰显森林旅游内涵。但是公园地貌以低矮丘陵为主,海拔低,落差小;林分以马尾松针叶纯林为主,少量伴生有枫香、木荷等阔叶树种,林地以前由集体农户经营,主要作为薪炭林,在短期间内转为景观林压力较大。虽然近几年移栽了不少大树,但成活率低,单体树木难以形成群落景观,林相改造效果不明显。

3资金投入少,基础设施建设不足。公园设立至2003年,筹资544万元用于土地征用、环园公路建设、电力线路改造。2006年利用江西省森林工业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对环园路、游步道进行了硬化改造。以后逐年进行大树移栽,园林绿化建设,进行林相改造。公园立项至今,累计投入建设资金约900万元,与前期设计投入约4500万元相距甚远。公园建设投入不足,导致建设停滞不前。到目前为止,公园内未建设任何旅游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非常薄弱。

4森林公园品牌不突出,特色不明显。规划设计缺乏总体性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公园宣传力度不够,许多遂川县居民并不知道森林公园的存在,公园内各种指示性标牌、宣传性标牌、解说性标牌、警示性标牌缺失,旅游配套设施没有。各类生态旅游产品缺乏,在森林公园立项、规划和设计过程中,对森林旅游产品的开发不够重视,对森林旅游的特点和品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森林公园建设的有利条件

1城市林业的发展为森林公园建设带来了机遇。为了提高遂川县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投资和居住环境,遂川县政府提出了创建森林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的目标,并出台了《遂川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遂川县“三城同创”实施方案》,遂川县城森林生态系统以遂川江为主线来展开,沿江两岸布置绿化带,并结合考虑满足城市居民休闲活动布置绿化地块,加强山体林木和城区内部庭园绿化、道路绿化相结合,形成山、水、城、林融为一体,各类绿地有机结合。

2县内丰富的森林植被资源作支撑。遂川县地处中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带,雨量充沛,无霜期长,光照充足。县域内森林资源丰富,林地面积24.6万hm2,占土地总面积79.8%,丰富的林业资源蕴藏着多种植物物种资源,据统计,全县共有乔木、灌木等植物900多种,草本植物1300余种,活立木蓄积量1003万m3,森林覆盖率78.43%。主要植被资源有常绿阔叶林、针阔混交林、常绿与落叶混交林等,珍稀植物主要有:南方红豆杉、资源冷杉、香果树、沉水樟、福建柏等。在公园的建设中可以栽种多种适宜本地生长的乡土树种,增加森林景观的丰度与厚度。

3历史人文景观丰富。遂川县位于罗霄山脉南段东麓,是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在这里领导建立了第一个红色革命政权———遂川县工农兵政府。、、等都在遂川留下了光辉的战斗足迹,土地革命时期有姓名可查的烈士有1547人。南风面、天子地、白水仙、汤湖狗牯茶山、大汾热水洲等无不留下许多民间传说、神话故事、诗词雕刻等。充分挖掘森林公园区域内的历史人文景观,可以极大地丰富森林旅游的文化内涵。

4旅游服务与基础设施可依托县城。森林公园的旅游服务设施包括餐饮、住宿、购物、娱乐、医疗与导游,基础设施则包括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与广播电视等。在远离城市的森林公园建设中,旅游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占森林公园建设总投资的50%以上。而依托县城的众多的服务机构能为森林公园提供十分便利的旅游服务条件,齐备的城市给水、排水、供电、通讯、电视等市政公共设施可极大地减轻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压力,大大降低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成本。

森林公园建设与发展思考

1突出城市森林公园的定位。应重新调整公园的功能区划与定位,根据公园的资源情况、植被状况、交通状况和城市居民的经济状况,突出公园的城郊野游性质。城市森林公园不同于一般城市公园,亦不同于远离城市的森林公园。遂川县森林公园应该更多地按照城市森林公园的特点来建设,在建设中要重点突出休憩游乐和主题教育功能,而不再片面强调森林旅游的功能定位;大力开展休闲体育、游乐、教育和拓展训练等功能,植入更多的现代化都市元素,以紧跟城市发展的步伐。

2公园建设要加大资金投入。森林公园建设要引起县领导的足够重视,要将森林公园建设列入全县重点工程,安排专项资金投入,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到位,要将公园建设纳入政府工作考核机制,及时督促建设力度,确保建设质量。

3公园建设要挖掘遂川县的红色文化元素。遂川县拥有丰富的红色文化资源。但是,遂川县的红色旅游资源整合少,整体开发程度低,旅游产品结构单一,形象不够突出,目前,公园内建有革命烈士温荣生纪念碑,公园建设可以植入更多的红色文化资源,将在县内发生的革命斗争历史整合反映在主题区内,将红色旅游资源与森林资源有机结合,相得益彰,重视“红”和“绿”旅游的设计和整体开发,力求做到以红引人,以绿动人。

4加强公园森林景观培育。森林景观需要人们长期精心培育才能多姿多彩,应当在保护好现有的森林植被前提下,根据森林公园功能分区和不同景区建设立项,逐步改造公园内现有的马尾松林,调整林分结构,通过人工补植、补造以及整形抚育等措施,模拟自然,栽植培育叶形美、干形好、花香果硕树种,增加树木及植物品种数量,引种适生的珍稀树种与植物,丰富生物多样性,逐步形成多树种、多层次、乔灌草相结合、富于季相变化的森林群落景观,提高森林景观观赏效果。

第4篇:森林文化的基本特征范文

【关键词】非公有制;林业;发展

0.前言

近年来,非公有制林业在我省林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我省林业建设的重要力量。非公有制林业推动了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激活了国有林场职工自营经济,拉动了相关产业,有力地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就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谈几点思考意见。

1.制约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1.1税费负担沉重

税制改革,虽将原木的产品税和农林特产税合并为农业特产税,但在生产和收购两个环节对买卖双方同时征收,形成新的重复征税。同时,由于增值税不能同步抵扣和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木材生产者免征增值税的政策难以到位。出于木材税费负担重,经营用材林基本上无利可图,抑制了林业投资的积极性,在一些地方还诱发了乱收乱购、黑市交易和无证运输等问题。

1.2筹集资金困难

贷款难,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非公有制林业集约经营、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的能力,从而限制了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主要原因是:一方面,银行认为森林经营风险过大,加之林业贷款的还款期长,一时难以体现其经营业绩;另一方面,由于活立木市场尚未形成,活立木难以作为抵押资产;即使个别银行允许以活立木资产作抵押,但要求贷款人进行抵押物保险,而保险公司又不愿意受理森林保险业务,从而限制了非公有制林业投资主体的借贷能力。

1.3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交通、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不足,一直是林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在一些林业是当地主导产业和主要经济依托的林区、山区,林业发展所需要的基础设施严重不足。想在林业领域投资的,也因此而犹豫、观望。多数投资主体自己无力承担也不愿意承担社会性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由于基础设施得不到改善,非公有制林业难以有大的发展。

1.4商品林资源管理不灵活

目前,国家对森林资源消耗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对防止森林资源过量消耗,促进资源消长平衡,实现森林资源的休养生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按照分类经营改革的思路,对公益林的消耗继续实行严格的管理,仍十分必要。但从商品林业发展的角度看,管得过死,限制了投资主体对森林资源的科学经营、有效利用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缩小了适应市场需求灵活决策的空间。

1.5木材独家收购制度仍在实行

在非公有制林业发展上,投资主体受到的限制较多,其中比较典型的是木材独家收购制度。本来,木材产品短缺对生产者有利,可以刺激生产。但是基于控制资源消耗而建立的木材独家收购制度,虽然也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却使木材收购成为一种垄断行为,使木材生产者处于被动地位,抑制了林业生产的发展,负面影响十分严重。

1.6产权保护不力

《森林法》虽然规定了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但《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将其具体化,没有规定哪个部门有义务、有权力定期调查和反映林农负担情况,没有规定如果林农负担经多次反映得不到解决,哪个部门负责任。因此,对有关部门没有约束力。对各地损害林农利益的行为如何判定、如何处罚,《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也未做出明确规定。

2.促进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思考意见

2.1深化林地产权制度改革

实行“两权” 分离,稳定所有权,放活使用权,为非公有制林业发展提供基本条件。在稳定林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将进一步放活林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鼓励发展非公有制林业,以推动林业的可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产权不清、利益关系不明确等问题,是制约林业发展的重要障碍。所以,当前必须突出抓好林权制度改革,坚持物质利益原则,把“谁造林、谁所有,谁投入、谁受益”的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而林权改革的核心就是在稳定林地所有权的前提下,放活使用权和经营权,保证收益权。同时,林权制度改革要在确权发证资产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实行公开招标,采取竞价拍卖、招标承包、租赁经营、股份合作等方式积极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非公有林的建设。

2.2减轻林业税费负担

首先,增值税要降低税率。在进项税额的计算中把林业规费纳入其中,即林业规费也应予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样以有利于维持其市场竞争能力,促进资本向营林方向流动。其次,对种、养、初加工产品继续实行免征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对利用次小薪材生产的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鼓励开展抚育间伐,提高林分质量,提高林业生产力,对抚育间伐免征一切税费。再次,严格执行国家税费征收标准和征收办法。在木竹产品的税费征收上,各级特别是县级要按国家政策办事,严格执行税费征收标准和征收办法,不得提前征收,不搞代扣,不搞定额征收农业特产税、增值税、所得税,而是按实按规征收,不得提高计税计费价格。使林农及木竹经营者等有正常的盈利,市场交易将趋于正常,偷漏税费等违法现象也会大大减少。这对于恢复林区经济秩序,保护森林资源,发展非公有林业生产都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2.3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深化对森林资源的认识,把森林资源当作资产来经营。严格执行分类经营制度,落实分类经营政策。商品林完全私有化,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由市场决定其命运,以市场推动其发展。强化监督管理,切实保护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禁向私有林、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乱收费、乱滩派、乱罚款,尊重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的经营自。如用人、分配、经营方式、产品处置等,不得使用行政干预;在采伐林木上,为了既不违反限额采伐制度,又使经营者有更多的自,给经营者定一个年限额采伐量,这样经营者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年采伐量。对侵害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如撕毁合约、乱砍滥伐、盗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等行为要坚决查处,依法处理。林政、森林公安等林业执法部门及时解决非公有制造林中出现的纠纷和困难,严厉打击毁林违法行为,制止在林业产权流转过程中的乱砍滥伐现象,及时查处各类案件,切实保护非公有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毁林案件要及时严厉查处,维护非公有制造林者的合法权益,为非公有制林业发展创造宽松环境。坚持面向市场,创新机制,大胆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对经过公开拍卖或转让的土地所有权或经营权及时制定和规范合同,林业部门及时办理林木权属证书,用法律的形式明确经营者的责、权、利。在商品林建设上,尽量对非公有林开放,上不封顶,各种经济成分平等竞争。现有林子,已是非公有的,要切实保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及时确权发证,让非公有制林业主有实实在在的财产拥有权和经营自;公有的,也要通过个人承包等形式引入民营机制,优化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率。

第5篇:森林文化的基本特征范文

[关键词]林业税收;林业收费;林业税费改革;公共财政

我国林业在经历不断调整后,初步实现了由以木材产品为主向以生态环境产品为主的转变,税费制度在这一转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行的林业税费所呈现出的“轻税重费”特征,不利于林业经济的持续发展、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乃至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构建。

一、我国现行林业税费制度

林业税费是指就木材、林材及其他衍生品征收的税费,由林业税收和林业收费两部分组成。其中,林业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权力,以法规形式加以规定的强制性课征,国家在征税时不需向纳税人直接提供特殊服务和支付任何代价;林业收费则具有相对于缴费义务人的有偿性。林业税费制度,不仅是国家和地方收入的来源,而且是促进林业经济发展、优化生态环境、保证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一)税收制度

1、农业特产税。为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从2004年起除对烟叶仍征收农业特产税,取消其他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据此,对林业生产的原木、原竹产品将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也不征收农业税,税收为零。

2、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和加工剩余物)和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在2005年底以前,继续对进口种子(苗)、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边境贫困的国有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天保”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4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一是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分别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二是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土地闲置1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林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制度

1、林业收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涉及林业的收费项目有以下7项(见表1)。

2、林业政府性基金。(1)育林基金。一是国有林区森工企业育林基金。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执行林业部、财政部《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统配木材调价增收的处理和林价(育林基金)的计提等财务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木材销售收入26%提取林价(育林基金),对实行林价制度的东北、内蒙古森工企业按立木提取的林价亦不得低于按木材销售收入的26%提取的水平;其他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按照财政部、林业部《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文件规定,按木竹销售收入的21%提取育林基金,按该比例执行有困难的,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15%,现行提取高于21%的可保留,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同时规定,育林基金是营林生产资金,其提取和使用均应纳入森工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财务计划及会计核算统一管理。对企业提取的育林基金原则上60%留给企业,40%上缴省级森工主管部门,用于企业之间调剂。二是南方集体林区的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即维简费)。执行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南方集体林区木材开放后有关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问题的通知》及国家经委、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和调整南方集体林区木材费用负担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对产区木竹经营单位按其收购后的第一次销售价的20%计征(育林基金为12%,维简费为8%),个别省、自治区执行有困难的,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标准,但不得低于销售收入的15%。同时规定,育林基金和维简费的绝大部分留给产材县,省、地林业主管部门应适当集中一部分,用于调剂余缺,集中的比例由省、自治区林业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并报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2)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可见,随着近年国家一系列针对林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我国林业总体税收趋于零。现行林业税费的主体不是国家、地方的税收,而是来自共计9项的林业收费,形成了以费为主的林业税费格局。

二、现行林业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以费为主的格局有悖于公共财政的原则

在公共财政中,税收是公共财政唯一的基本收入形式,收费只是补充形式。现行以费为主的林业税费格局有悖于公共财政的原则。以费为主的林业税费格局造成的结果是,在公共财政的框架之外,还存在一个林业部门的自运转系统。表现在:一方面,林业部门的收入主要源于林业费的收取;另一方面,这种本就取之于林业生产的收入却没有用在生产中,而是用于当地林业部门的内部运转上,并且还有相当部分要上交给省、地林业部门。

(二)现行林业税费制度不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催生乱收费,为林业部门的收费留出了空间

1、以费为主的林业税费制度不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现行的对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减轻“天保”工程实施对林业企业的影响而出台的,对于减轻林业企业的负担,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出现了问题。以暂免征收林木产品初加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林业产品初加工虽然是指通过利用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但其所列示的具体范围很广,木、竹刨花板、纤维板(含中密度纤维板),木、竹地板块(含复合地板)等产品都包括在内。理论上,刨花板、纤维板生产应以板糠等林业剩物为原料,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由于没有足够的林业剩物可供生产消耗,企业往往通过大量收购原木来解决原材料问题,致使大量次生林、幼林被采伐,不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

2、以费为主的林业税费制度催生乱收费。随着国家林业优惠政策的出台和“天保”工程的实施,原有的企业“木头”经济和地方“木头”财政失去了支持,加上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模式的缺陷,导致林业企业和地方财政陷入困境。在此背景下,以费为主的林业税费格局催生乱收费。除了前述9项收费外,各地自行制定的林业规费可谓五花八门,包括森林资源补偿费、森工企业管理费、林业养路费、迹地更新费、更新造林预留费、森林病虫害防治专项费、自然保护区管理费、护林防火费、检疫代办费、运输费、物价调节基金、检尺费、能源基金、木材销售咨询费、还贷准备金、养老统筹、国有资产占用费。

3、以费为主的林业税费制度为林业部门的收费留出了空间。如,现行的免征原木特产税、综合利用加工林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等税收政策,从国家的角度讲,是为了减轻林业企业的负担,帮助林业企业克服由“天保”212程带来的困境,但实施结果却显示,国家通过减免税使企业获得的利益远远低于庞大的林业行政机构抽取的费用。以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县级)为例。根河市是典型的国有林区,林地面积19173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95.81%。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森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此政策导引下,根河市五户森工企业缴纳的税收逐年大幅度减少,市内五个森工公司2004年共纳税927万元(主要税种是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营业税及欠缴原木特产税544万元)。如果剔除欠缴的原木特产税,2004年纳税额为383万元。与1997年相比,减免税政策每年减轻企业负担约4900万元。同年,五户森工企业共向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集团公司缴纳利润和各项费用16613万元,其中,利润4761万元(各企业缴纳利润后,净利润所剩无几);育林基金8745万元,管理费2449万元,固定资产折旧费658万元。两相比较,可以说,国家的税收优惠并未真正减轻企业负担,却转化为费的形式,耗费于林业机构内部。

(三)来源多、收付散、监管难,给资金使用提供了漏洞

目前的林业税费来源多,且收付分散,征收主体除了财政部门外,还有森工企业和林业主管部门;此外,还有形形的乱收费。来源多、收付散,这给资金的监管带来困难,为资金使用提供了漏洞。根据《森林法》的规定,育林基金等必须用于造林育林,不得挪做他用。但事实上,许多县市将这笔钱用于林业部门的人员工资、办公费等。转(四)育林基金亟待改革

长期以来,育林基金体现了国家的“以林养林”政策,对恢复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国家对林业的投入已发生了根本性转变,现行育林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已不适应林业发展的需要。其问题体现在:(1)育林基金无法维持林业的简单再生产,更谈不上扩大再生产,“以林养林”的目的没有达到。据统计,1953~1992年,我国共征收育林基金155.9亿元,同期营林生产费用为376.58亿元,远远满足不了林业再生产的需要。(2)育林基金属预算外资金,对其缺乏有效监管,加之长期以来营林资金无偿使用,造成其使用效果差。(3)由于育林基金采取事业制管理,被占用挪用的现象非常严重,致使育林基金变成养人基金。

(五)现行林业税费制度造成林区地方财政困难,财政风险加大

现行林业税以低税率甚至零税率为特征,有利于林业的休养生息和可持续发展,却抽离了林区地方财政收入的基石。以费为主的林业收费游离于公共财政之外,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以林业为主的地区地方财政收人锐减,加上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和财政转移支付不到位,使地方财政陷于困境。仍以根河市为例。林业税收优惠政策使根河市五个森工企业缴纳的税收逐年大幅度减少,2005年共纳税414万元,仅占全市财政总收入的5.77%,降至近30年来的最低点。在其影响下,2005年,全市财政总收入完成7171万元,比上年同期(未剔除农业特产税)下降7.3%。其中地方财政收入完成4439万元,比上年同期(未剔除农业特产税)下降12.0%。全市财政支出16821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1%。财政收入逐年递减,自给能力下降。全市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由1997年的6138万元,降至2005年的4310万元,减少1828万元,年均递减4.32%。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从1997年的6669万元,猛增到2005年的16691万元,年均递增12.15%。财政自给率由1997年的92.04%下降到2005年的25.82%。

林区地方财政的困难使其财政风险急剧扩大。表现在:(1)财政收入减少,缺乏可靠的强有力的财源,财政收入风险凸现。(2)林业企业陷入困境,下岗失业人员迅速增加,政府财政支出规模扩大,社会保障资金缺口扩大。根河市2005年纳入城镇最低保障线人数猛增到22561人,占总人口的12.53%,财政支出风险加大。(3)在财政收入风险和财政支出风险的双重作用下,财政债务风险及财政赤字风险也呈现累积效应。据不完全统计,至2005年末,根河市政府显性债务达1.35亿元,比上年增加约1160万元。

三、林业税费制度改革的总体框架

(一)林业税费制度改革的前提

1、林业资源管理体制的改革。改变森工企业事实上的“政企合一”状况,剥离其管理职能,完善其经营职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建立权责利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把森林资源管理职能从森工企业中剥离出来,由国有林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把目前由企业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逐步分离出来,转由政府承担,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参与市场竞争。

2、林业分类经营。《决定》提出,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体制,即在充分发挥森林多方面功能的前提下,按照主要用途的不同,将全国林业区分为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两大类,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政策措施。公益林业要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商品林业要按照基础产业进行管理,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给予必要扶持。

3、形成较完备的林业生产要素、产品市场以及林地林木流转市场,林地权属稳定,有健全的林业法律法规和执法体系,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有效保护,政府干预林业的重点从林业商品生产转向森林资源管理和森林生态与环境保护。

(二)林业税费制度改革的任务

一是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森林生态环境的优化;二是合理分配收入;三是筹集林业发展资金;四是引导和影响林业生产经营行为。

(三)林业税费制度改革的目标

可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目标三个层次。近期目标是薄税,减费,取消不合理收费;中期目标是建立公共财政支持林业发展的资金渠道;远期目标是建立既增加政府收人,又能激励生产者采取可持续森林资源经营措施的以市场为基础的财政激励机制。从目前状况看,近期目标中的薄税已基本达到,要做的就是减费和取消不合理收费。在近期目标达到的基础上,向中期目标和远期目标努力。

(四)林业税费制度改革的具体举措

1、将林业税费制度纳入公共财政体系。我国公共财政框架在经历了自发改革、自为改革和自觉改革三个阶段后,已经基本构建起来。从行业的角度讲,我们可以认为林业是公共财政框架完善的攻坚地。也就是说,要在现有基础上,建立起一个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支持体系,形成持续稳定的投入机制,为加快林业特别是公益林业的发展提供长期可靠的资金保障,为森林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提供财政支撑。目前,林区的公共基础设施、社会保障等都未纳入公共财政体系。不少地方的林区乡村公路建设投入都由森工企业负责,其他公共设施,如通讯、电力、防洪工程等也存在类似问题。森工企业承担职工的社会保障职能,仍是传统体制下的“企业办社会”模式,企业负担重,政府社会保障职能缺位。公共财政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而生的,林业税费制度的改革也必须充分体现市场经济的原则,走市场化改革的道路。市场化改革要求赋予企业以独立自主地位,社会保障不能由企业承担,而应当由政府和财政来统筹进行。这也是我国财政制度向公共化方向转化的重大内容之一。将林业税费制度纳入公共财政体系,首先要求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明确分工。剥离林业企业的社会职能,将林业公检法、森警、子弟学校经费等从企业中划出,作为事业费和政府经费,改由政府预算支出。各级政府要明确财权和事权,接手林业部门难以负担的一些公益性项目,改变林业部门承担财政部门职责的现状。

2、将以费为主的林业税费制度改为以税为主的林业税费制度。公共性的政府收费与税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税收作为公共产品的价格,是从社会公众收取钱款来提供公共服务;而政府收费则是由于政府直接为私人或法人提供了服务,并相应地直接向受惠人收取的费用。公共财政的职能在于弥补市场失灵,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公共财政是以税为主的。对现行林业税费制度的调整可从以下方面着手:(1)开征林地税。林地税征税对象是商品林,按林地面积征税。林地税不按林产品产量征税,而按林地面积征税,税源范围相应扩大,且具有稳定性。有学者指出,其优点在于可为市场提供更多的木材;奖勤罚懒,鼓励林主多投资、多造林;税收问题简化,透明度高;提供稳定的税收收入;有利于林业生产者采取合理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的经营措施,促使其进行长期林业投资,是我国林业税费改革的可选方案之一。(2)开征生态环境补偿税。生态环境补偿税体现“谁保护,谁受益;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通过强化纳税人的行为,引导企业与个人放弃破坏生态环境的生产活动和消费行为;同时筹集资金,用于林区生态环境的建设和保护,为其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开征生态环境补偿税有助于缩小我国税制与国际上已经建立起来的环保型税收体系的差距。应考虑不同地区位置、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将该税种设计成中央和地方共享的差别化比例税率,由国税局统一征收。(3)调整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现行的众多减免项目进行全面梳理,进一步改进优惠方式,加强目标管理,使执行结果最大程度地接近优惠政策的最初目标,对于既不利于体现国家大政方针又有失量能负担、公平原则的刨花板、纤维板等列入林业产品初加工享受减免优惠项目,应进一步予以调整、取消。(4)取消与林地税和生态环境补偿税重合和内容相近的收费,如绿化费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等,构筑以税为主的林业税费制度。

3、规范林业税费制度。总的原则是取消有悖公共财政原则、与林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税费,杜绝乱收费,力争做到简便易行,体现规范化,维护统一性和严肃性。在事权划分的基础上,明确地方政府和各级林业部门在林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取消省以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事权职责以外越权设立或批准的对林业的各项收费,如对木材经销商按计税收购价6%征收的地方税,对林业企业按木材销售额的0.06%~0.5%征收的防洪基金,按销售收入1%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及县教育基金等。取消各级林业部门的自主收费,包括市场管理费、植物检疫费、工本费、木材销售咨询费等。

第6篇:森林文化的基本特征范文

关键词:城市园林;园林建设;植物配置;配置原则

abstract: speeds up along with the urbanized advancement, ecological environment contradictory day by day prominent, the people are also more urgent to the green plants’ sentiment of hope. the urban botanical garden has the life infrastructure only as the city, in the improvement ecological environment, enhances the environment quality aspect to have the unreplaceable function. not only the city afforests requests the city to be green, moreover must be artistic, thus the afforested plant’s disposition appears very important, must unify with the environment in the ecology compatibility, must manifest the plant individual and community’s shape us, color us and ideal condition us, using plant’s physique, the line, the color carries on the composition fully, achieves the anticipated landscape effect through plant’s seasonal aspect and life cycle’s change. knew that the nature, the respect nature, the transformation nature, protects the nature, the use nature, causes the human and the nature is together harmoniously, this is the plant disposition significance is. 

key word: urban botanical garden; botanical garden construction; plant disposition; disposition principle 

1、城市园林的功能

随着城市日趋工业化和现代化,随之而来的是工矿企业的“三废”污染严重地破坏了人居环境,威胁着居民的身心健康。科学家和园林专家曾多次提出,将森林引入城市,让森林发挥其生态功能,以改善城市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城市园林的基本功能作为现代城市建设范畴的城市园林绿化,其出发点和归宿点都应落实在有利于促进城市居民的身心健康这一目标上。所谓身健康,就是城市园林绿化首先应产生良好的生态效益,使城市生态环境得到最有效的改善,从而有利于人们的身体健康;所谓心健康,就是城市园林绿化应该给人们美的视觉享受,并且通过城市园林绿化景观的展现,使人们感受到城市色彩的丰富绚丽,品味到城市特有的人文风貌与历史脉络,从而使人们获得心灵的满足。因此,城市园林绿化的根本目的决定了它应充分发挥出两方面的功能:

1.1 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城市绿地系统是城市中惟一有生命的基础设施,在保持城市生态系统平衡、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方面,具有其他设施不可替代的功效,是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一个必不可少的依托条件。城市园林绿化通过植树、种灌、栽花、培草、营造建筑和布置园路等过程,不仅要提高城市的绿地率,也要充分利用立体多元的绿色植被的生态效应,包括吸音除尘、降解毒物、调节温湿度、有效降低城市污染的程度,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使城市环境质量达到清洁、舒适、优美、安全的要求,从而为市民创造出一个良好的城市生活空间。但草坪的生态功能有限,只相当于森林的1/25.光靠草坪来改善生态,改善环境是不够的。相比起来,建设上有高大的乔木,中有低矮的灌木林,地面上是草本地被植物的森林,其生态和环境价值就要高得多。国际上以“城市之肺”来比喻森林对城市的作用。由城市森林构造的“肺部”吸纳的则是尘土、废气、噪音等污染物,呼出的是氧气和水分。这是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必要条件。因此,城市园林绿化要把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作为首要功能。

1.2 美化市容,充分烘托城市环境的文化氛围城市园林绿化根据不同城市的自然生态环境,把大量具有自然气息的花草树木引进城市,按照园林手法加以组合栽植,同时将民俗风情、传统文化、宗教、历史文物等融合在园林绿化中,营造出各种不同风格的城市园林绿化景观,从而使城市色彩更丰富,外观更美丽,并且通过不同园林绿化景观的展现,充分体现出城市的历史文脉和精神风貌,使城市更富文化品味。森林绿量是草坪的3倍。据测定,同样面积的乔、灌、草复层种植结构的森林,其植物绿量约为单一草坪的3倍,因而其生态效益也明显优于单一草坪。因此,为了提高土地的有效利用率并达到最佳的生态效益,最大限度地改善人居环境,乔、灌、草的合理配置和有机结合的绿化方式是最优选择模式。而森林则有良好的参与性能,人们可在森林中尽享鸟语花香、尽情休闲娱乐,使人与自然和谐、融洽地相处。美好的市容风貌不仅可以给人美的享受,令人心旷神怡,而且可以陶冶情操,并获得知识的启迪。美好的市容风貌还有利于吸引人才和资金,有利于经济、文化和科技事业的发展。因此,成功的城市园林绿化在美化市容的同时还应充分体现出城市特有的人文底蕴,这是城市园林绿化重要而独特的功能。

2、城市园林现状

2.1 城市绿地结构趋向单一,缺乏生态学指导

在城市园林绿地建设中,为了获得整齐划一的人工美,从空间结构上缺乏群落的分层,往往是单纯的草本、灌木或乔木相互孤立的种植,而生态稳定性最强的乔灌草结构则较少见。尤其是在近年来全国大中城市兴起的草坪热,更是将这种单一性倾向推向了顶峰。另外,从生态学的角度而言,不同地域、不同气候、不同水土的城市,都有最适合于本地生长的植物群落。将这些植物群落根据不同的需要选择运用到城市园林绿化的过程中,就可以自然地体现出城市绿色景观的地域特征,从而产生可识别性和特色性。如穿行于椰林夹道的城市街道,就会使人体验到南方沿海城市特有的风韵;而徜佯在白桦掩映的林阴道上,便会使人感受到北方城市的风格。这种突出地理特征、凸现城市风貌、因地制宜而又经济实惠的绿化理念,应该成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主导法则。但这一法规近些年来在名为“现代化”实则西洋化的城市园林绿化中被削弱甚至否定了。于是原产于韩国、后风行于欧美、现风靡于中国的韩国草草坪大片大片地在城市铺起来了,不论这个城市地处东西还是南北,也不

管这个城市是干旱少雨还是多雨潮湿;而一些适合在热带沿海城市生长的植物如槟榔树、棕榈树、椰子树等等,也被广泛引种到大江南北的城市之中。在这样的园林绿化过程中,城市的地域特征在绿色景观中消失了,人们也因体验不到城市应有的独特风貌和魅力而兴味索然。可见,这种结构趋向单一的城市园林绿化,削弱了每个城市应有的独特风貌,影响了每个城市特有的魅力,不仅有害于城市景观的美化和城市形象的树立,而且也大大弱化了城市园林绿化应发挥的生态效益。从旅游经济的发展角度看,这种单一的城市园林绿化也大大降低了旅游者对城市的兴趣,使他们将城市作为旅游的“站”而不是旅游的“点”,显然这对城市旅游经济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2.2 缺乏文化品味,难觅历史文脉

如同建筑不是建筑材料的堆砌而是建筑思想的体现,城市不是建筑的胡乱拼凑而是城市建设思想的物化一样,城市园林绿化也决非简单的植树、栽花、培草,也并非仅仅是从生态法则角度来种植好花草树木,而是一种源于自然而高于自然的有着丰富文化内涵的植树栽花培草活动。因此,城市园林绿化是保持和塑造城市风情、文脉和特色的重要方面,应在以自然生态条件和地带性植被为基础的同时,将民俗风情、传统文化、宗教、历史文物等融合在园林绿化建设之中,烘托出城市环境的文化氛围,从而体现出城市特有的人文底蕴。不同国家、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城市都有着不同的文化背景与历史脉络,城市园林绿化必须充分考虑和运用这些文化背景。然而近些年来,国内一些城市的园林绿化建设都往往偏离了城市自身的文化特色,偏离了城市自身的历史文脉,或以西化的美学视觉来指导城市园林绿化,或举着“借鉴”的旗帜去抄袭模仿别人的成功之作,如欧美式草坪的全方位推广,模纹花坛的广泛流行等。结果使人们很难从城市园林绿化景观中品味出不同城市的人文风格,更难从中读出不同城市的历史文脉,从而使城市丧失了自身应有的独特性和吸引力。

2.3绿地生态效益重视不够,绿化体系亟待完善

城镇绿化中引进一些适宜的树种是非常必要的,但相比之下使用乡土树种更为可靠、廉价和安全,因此这两者都应改受到重视。北方城镇受自然环境的影响,常绿树种资源有限,在冬季缺少绿色。因此许多城镇都非常注意常绿树种的引进。当然,从丰富景观的角度来说,这是理所应当的。但是有些常绿树种引种进来后,许多都处于濒死边缘,不要说发挥生态效益,仅仅是维持生命。相反,一些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落叶阔叶树种,不仅能够在夏季旺盛生长而发挥降温增湿、净化空气等生态效益,而且在冬季落叶阔叶增加光照,起到增温作用。目前许多城市在绿化建设中,热衷于引进外国植物及新品种,忽视乡土树种,尤其是建群种的应用。在植物景观设计和生态环境建设中,不重视植物的生物学和生态学特征,片面追求视觉效果和美化效果,导致城市森林景观单调,缺乏自然特性,生态效益低下,不能充分发挥单位面积上应有的森林生态效益。从全国城镇绿化的现状来看,除了城镇森林公园、城郊片林等原生绿地体现了多树种、多层次的乔灌草结合的复层结构以外,在其余的大部分的绿化模式中,品种单一,抗逆性差,甚至是仅为造景而造景的现象非常普遍,这类设计忽视了植物本身的生物学、生态学特性,于城市森林绿地建设自然化、生态化的趋势背道而驰。

        3、树种选择配置 

树木是构成森林最基本的组成要素,科学的选择城市森林树种是保证城市森林发挥多种功能的基础,也直接影响城市森林的经营和管理成本。

3.1 发展各种高大的乔木树种

在我国城市绿化用地十分有限的情况下,要达到以较少的城市绿化建设用地获得较高生态效益的目的,必须发挥乔木树种占有空间大、寿命长、生态效益高的优势。比如德国城市森林树木达到12修剪6以下的侧枝,林冠下种植栎类、山毛榉等阔叶树种。我国的高大树木物种资源丰富,30~40的高大乔木树种很多,应该广泛加以利用。在高大乔木树种选择的过程中除了重视一些长寿命的基调树种以外,还要重视一些速生树种的使用,特别是在我国城市森林还比较落后的现实情况下,通过发展速生树种可以尽快形成森林环境。

3.2 选择本地带野生或栽培的建群种

追求城市绿化的个性与特色是城市园林建设的重要目标。地区之间因气候条件、土壤条件的差异造成植物种类上的不同,乡土树种是表现城市园林特色的主要载体之一。使用乡土树种更为可靠、廉价、安全,它能够适应本地区的自然环境条件,抵抗病虫害,环境污染等干扰的能力强,尽快形成相对稳定的森林结构和发挥多种生态功能,有利于减少养护成本。因此,乡土树种和地带性植被应该成为城市园林的主体。建群种是森林植物群落中在群落外貌、土地利用、空间占用、数量等方面占主导地位的树木种类。建群种可以是乡土树种,也可以是在引入地经过长期栽培,已适应引入地自然条件地的外来种。建群种无论是在对当地气候条件的适应性,增建群落的稳定性,还是展现当地森林植物群落外貌特征等方面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3.3 按照我国城市的气候特点和具体城市绿地的环境选择常绿与阔叶树种

乔木树种的主要作用之一是为城市居民提供遮荫环境。在我国,大部分地区都有酷热漫长的夏季,冬季虽然比较冷,但阳光比较充足。因此,我国的城市森林建设在夏季能够遮荫降温,在冬季要透光增温。而现在许多城市的城市森林建设并没有这种考虑,偏爱使用常绿树种。有些常绿树种引种进来了,许多都处在濒死的边缘,几乎没有生态效益。一些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落叶阔叶树种,不仅能够在夏季旺盛生长而发挥降温增湿、进化空气等生态效益,而且在冬季落叶增加光照,起到增温作用。因此,要根据城市所处地区的气候特点和具体城市绿地的环境需求选择常绿与落叶树种。

4、园林植物配置原则及方法

4.1 配置原则

4.1.1 整体优先原则

城市园林植物配置要遵循自然规律,利用城市所处的环境、地形地貌特征,自然景观,城市性质等进行科学建设或改建。要高度重视保护自然景观、历史文化景观,以及物种的多样性,把握好它们与城市园林的关系,使城市建设与自然和谐,在城市建设中可以回味历史,保障历史文脉的延续。充分研究和借鉴城市所处地带的自然植被类型、景观格局和特征特色,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植物配置的艺术性、趣味性,使之具有人

性化和亲近感。

4.1.2 可持续发展原则

以自然环境为出发点,按照生态学原理,在充分了解各植物种类的生物学、生态学特性的基础上,合理布局、科学搭配,使各植物种和谐共存,群落稳定发展,达到调节自然环境与城市环境关系,在城市中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

4.1.3 生态优先的原则

在植物材料的选择、树种的搭配、草本花卉的点缀,草坪的衬托以及新平装的选择等必须最大限度地以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生态质量为出发点,也应该尽量多地选择和使用乡土树种,创造出稳定地植物群落;充分应用生态位原理和植物他感作用,合理配置植物,只有最适合的才是最好的,才能发挥出最大的生态效益。

4.1.4 文化原则

在植物配置中坚持文化原则,可以使城市园林向充满人文内涵的高品位方向发展,使不断演变起伏的城市历史文化脉络在城市园林中得到体现。在城市园林中把反应某种人文内涵、象征某种精神品格、代表着某个历史时期的植物科学合理地进行配置,形成具有特色地城市园林景观。

4.2 配置方法

4.2.1 近自然式配置

所谓近自然式配置,一方面是指植物材料本身为近自然状态,尽量避免人工重度修剪和造型,另一方面是指在配置中要避免植物种类地单一、株行距地整齐划一以及苗木的规格的一致。在配置中,尽可能自然,通过不同物种、密度、不同规格的适应、竞争实现群落的共生与稳定。目前,城市森林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森林绿地的近自然配置应该大力提倡。首先要以地带性植被为样板进行模拟,选择合适的建群种;同时要减少对树木个体、群落的过渡人工干扰。上海在城市森林建设改造中采用宫协造林法来模拟地带性森林植被,也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4.2.2 融合传统园林中植物配置方法

充分吸收传统园林植物配置中模拟自然的方法,师法自然,经过艺术加工来提升植物景观的观赏价值,在充分发挥群落生态功能的同时尽可能创造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 彭振华城市林业中国林业出版社 2003

2 宋晓虹城市园林绿化的生态与文化原则贵州农业科学 2002,30(5):64~65

3 严玲璋努力创造有利于城市生态质量的绿色空间环境中国园林1999(1):1~7

4 俞孔坚文化生态与感知北京:科学出版社,1998

第7篇:森林文化的基本特征范文

随着全球城市化趋势的不断加速,城市森林破碎化和孤岛化现象日益严重,生境的破碎化和孤岛化是生物多样性的一个重要威胁[1-3],也是导致物种不断减少、甚至灭绝的重要原因。景观破碎化在改变景观格局和物理环境的同时,造成种群个体行为、遗传结构、种群动态、种间互作以及群落特征的改变[4],从而造成生物多样性的丧失[5],降低生态系统的生物生产力和生态服务功能,直接威胁到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6,7]。当前全球范围景观破碎化不断加剧[8,9],城市区域表现尤甚,从而使得破碎化景观恢复成为当前全球特别是城市面临的紧迫任务和新挑战。景观逆破碎化是Bailey在描述Kurttila等[10]在芬兰采用景观尺度规划方法来增大森林斑块,从而实现森林经营破碎化的逆转(reversefragmentation)中首次提及,此后的研究多集中于生境和林地的逆破碎化及改良方案,对城市森林景观逆破碎化研究还未见报道。景观逆破碎化阈值是景观具有自然属性的最低破碎化值,是城市森林景观逆破碎化量变到质变的关键点,是实现景观逆破碎化的突破口。 本文以沈阳三环以内区域为研究对象,在不同的建筑密度下,依据城市森林覆盖率确立不同的景观梯度,对不同建筑密度下的城市森林景观逆破碎化趋势下景观指数和植物群落特征变化进行分析,并对景观进行近自然度评价,进而找出景观逆破碎化阈值,从而为城市森林的建设及城市森林景观逆破碎化恢复提供理论依据。 1研究方法 1.1调查样地的选取与调查 以沈阳市三环为研究对象,按照城市建筑密度将城市区域分为3类:建筑密集区(建筑占地面积占样地面积的50%~70%)、建筑中等区(建筑占地面积占样地面积的30%~50%),建筑稀疏区(建筑占地面积占样地面积的30%以下)。同时在每一建筑密度下以城市森林覆盖率为依据建立景观逆破碎化梯度,每块样地面积为20~25hm2,每个梯度3个重复,划分12个梯度(1代表森林覆盖率小于5%,2代表森林覆盖率5%~10%,3代表森林覆盖率10%~15%,4代表森林覆盖率15%~20%,…,12代表森林覆盖率大于60%)。每块样地抽取10个左右小样方,记录小样方内每种乔木(或灌木)的个体数、胸径、高度、冠幅等指标,记录草本植物的盖度,对小样方内景观进行整体描述。样地设置遍及中心城区、近郊、远郊。 1.2数据来源及处理 利用Erdas图像处理软件对QuickBird卫星影像进行几何校正、拼接和裁剪处理,在研究区域的数字影像图的基础上进行数字化处理,获得沈阳三环以内区域城市森林景观数据库。在地理信息系统ArcGIS9.3的支持下,结合相关资料,在研究区根据建筑密度和城市森林覆盖率选择不同的景观梯度,并提取相应的空间数据库和属性数据库,将结果转化为grid文件,利用Fragstats3.3计算选择的景观指数。野外调查数据运用MicrosoftExcel2007软件进行内业录入、计算分析。根据密度、高度等基础数据,计算植物物种相对重要值。根据重要值的计算结果,依据各指标计算公式,进行物种多样性指数、均匀度指数、顶极适应值等指标的计算。 2结果与分析 2.1基于植物群落特征变化的景观逆破碎化阈值分析 2.1.1建筑密集区在建筑密集区,随着森林覆盖率升高郁闭度、顶级适应值呈现总体下降趋势(见图1、2);乡土树种胸径级变化不大,有小幅度升高,其值基本趋近于1(见图3);物种多样性在森林覆盖为10%-15%处有较大幅度升高,总体值值均小于0.75,表示该地区物种较单一(见图4);乡土树种比例在森林覆盖为10%-15%处有较大幅度升高(见图5);在森林覆盖为10%-15%处出现少量自然更新(见图6),总体景观破碎化较严重。 2.1.2建筑中等区在建筑中等区,植物群落指标随着森林覆盖率的升高呈现较明显变化(见图1-6):郁闭度、顶级适应值、乡土树种胸径级、物种多样性、乡土树种比例均在森林覆盖率为35%~40%时出现明显尺度转折点,转折点后均有较大幅度升高,并且出现一定数量的自然更新,更新数量也随森林覆盖率升高而增多,说明在转折点后景观趋于自然。因此可大胆推测该地区森林景观在森林覆盖率为35%~40%时可能出现景观逆破碎化阈值。 2.1.3建筑稀疏区建筑稀疏区的植物群落指标随森林覆盖率变化与建筑中等区相似(见图1-6)。建筑稀疏区在森林覆盖率为25%~30%时各指标变化曲线出现明显尺度转折点,并且出现较多数量的自然更新,综合各指标变化判断该地区森林景观在森林覆盖率为25%~30%时可能出现景观逆破碎化阈值。2.2不同建筑密度下基于植物群落特征变化的景观逆破碎化阈值分析建筑密集区由于建筑面积大,几乎没有大片面积的景观出现,又受较大的人为干扰,没有景观逆破碎化现象。而建筑中等区和稀疏区由于建筑面积较小,可能出现较大片面积的景观,因此各植物群落特征变化明显,随森林覆盖率的增加在不同的梯度范围内都有景观逆破碎化阈值出现。 2.3生态阈值分析 生态阈值是生态系统变化的一个区间,生态阈值主要有2种类型:生态阈值点和生态阈值带。在自然界中更为普遍存在的是生态阈值带,经过对比相同和不同建筑密度下各植物群落指标变化,可以大胆推断在建筑中等区和建筑稀疏区可能出现景观逆破碎化阈值。 3结论与讨论 通过对同一建筑密度和不同建筑密度下随森林覆盖率升高景观群落的植物群落特征变化分析,发现在建筑中等区在森林覆盖率为35%~40%时景观从一个状态转变为另一个状态,出现景观逆破碎化阈值。建筑稀疏区森林覆盖率达到25%~30%时呈现景观逆破碎化趋势,各指数在该范围内变化较明显,因此该梯度为建筑稀疏区的景观逆破碎化阈值。 当前全球范围景观破碎化不断加剧,城市区域表现尤甚,从而使得破碎化景观恢复成为当前全球特别是城市面临的紧迫任务和新挑战。如果能使景观向着逆破碎化的方向发展,则是解决该问题的有效途径。通过该研究发现,城市森林景观在建筑密度和森林覆盖率达到一定范围时呈现逆破碎化趋势,景观趋于自然,这为解决景观恢复问题打开了突破口,为其找到可靠的理论依据及深入发展提供了科学依据。#p#分页标题#e#

第8篇:森林文化的基本特征范文

【关键词】森林资源;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对策

森林是地球上最宝贵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她不仅是生物圈第一性生产力的主体,太阳能向地球有效能量的转换中大部分是通过她实现的;而且她还具有保存生物物种,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防止空气污染,涵养水源,防止土壤侵蚀等功能,她的巨大的生态价值是其它自然资源无以伦比的。此外,森林还能为人类提供木材、燃料、果品、油料和药材等日常生活品,具有极大的经济价值以及科学研究、审美和旅游价值。然而,人类并没有很好地利用她、保护她,特别是在近几百年的时间里,由于人们的无知、贪婪、失误和目光短浅,世界森林遭受了极大的破坏。究其原因,这都是缘于“人类中心主义”基础上人们对森林资源的错误或不完善的认识造成的。人们只认识到了她的巨大的经济价值,只看到了相关地区人们及当代人的经济、生活对于她的极大依赖,而没有看到她的极大的生态价值,没有从全人类的角度去认识她的生态价值。人们更多的是从经济的角度,而没有从道德的角度去看待和认识她。森林资源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属性,更具有重要的道德属性。研究森林资源的道德属性,寻求道德属性基础上的林业管理理论将对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林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五指山市林业基本情况

五指山位于海南岛中部为海南第一高峰 , 素有 “海南屋脊” 之称 , 其山峰起伏如同五指状,由西南向东北方向排列,最高峰海拔 1867m。总面积13435hm2 ,是迄今海南省面积最大,海拔最高,生物物种最为丰富,原始林面积最大的自然保护区之一,也是海南岛降雨量最多的地区,具有海岛最典型的热带气候特征,蕴藏着海南最宝贵的天然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是海南中部地区黎族、苗族聚居地,集老、少、山、穷、边于一身,是国定贫困市县之一。全市土地总面积169万亩,其中森林面积137.9万亩,森林覆盖率达81.3%,位居全省前列,是海南二大河流―万泉河、昌化江的源头,担负着涵养全省江河水源,维护全省生态安全重任,是海南省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核心区和重要的水源涵养区。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林业生产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发挥林业“三大效益”的载体,没有林地林业建设无从谈起。在当前社会和经济高速发展的形势下,如何合理利用、积极保护林地资源已成为政府、林业部门和林业工作者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之一。长期以来,由于保护区周边社区经济欠发达,村民的文化水平不高, 生产力水平很低,土地利用不合理,生产生活一直过分依赖对大自然的索取, 这给五指山地区热带森林资源的保护带来极大威胁,对森林资源科学有效管理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2.五指山市林地资源保护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五指山市林地资源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其主要原因为:

2.1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型开发区的大量涌现,项目建设用地因使用生活区用地和农耕地使得土地有限、成本太高,现有地方转向林地资源且需求剧增。

2.2林地征占用先审批(需用地企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建议书、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明、环评报告等等)后用地,与投资企业要求地方政府为其提供净地(“七通一平”等)之间存在一定矛盾。

2.3管理部门和用地部门对林地管理政策、法规了解不够,对林地资源保护意识缺失,不严格要求相关部门、企业依法办理林地报批手续。

2.4林业主管部门与土地直管部门之间配合协调不够、沟通不多,给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利。

2.5林地使用限额与地方实际林地需求之间存在差距。

2.6 森林资源监测技术和设备落后。五指山市监测技术手段和设备落后,一直沿用传统的管理模式,几十年来未有大的变化。目前尚未建立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支撑体系和推广机制不够完善,森林资源监测效率低、信息反馈不及时,没有形成完备的森林资源预防监测服务网络,与林业现代化建设不相适应。

2.7现行有关林地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由于森林资源涉及面广、生产周期长、动态变化快,还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林地林权管理、森林资源利用管理等基本制度。

3.加强五指山市林地资源保护与管理

3.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保护林地的意识和责任感

要利用各种形式,采取多种手段向社会大力宣传保护林地资源的重要性,大力宣传林地保护法律法规,特别是市、区、乡镇主要领导各用地企业和个人,要正确理解开发利用与林地保护之间关系,改变过去那种急功近利、只顾眼前利益而忽略长远利益的短期行为,形成全民爱林护林、保护林地资源的良好社会风气,促进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3.2科学规划,加强领导,理顺关系,形成合力

各级政府要站在全局高度制定好当地的可持续发展规划,从改善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出发,明确林业用地范围和总量,保持林业用地面积总量的动态平衡。针对林业生产周期长、产生效益慢、森林资源毁坏容易恢复难的特点,采取具体措施,保证林业用地的稳定性和合法性。要加强对林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理顺林业、土地、矿产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职责,达成共识,形成合力。要严格林地征、占用审核报批制度,切实加强对征、占用林地的审批管理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破坏严重的违法征、占用林地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案件,各部门要相互支持、配合,及时查处,杜绝少征多用,不征擅用现象。

3.3健全机构,提高林地管理水平

要建立机构,确立专人负责林地工作,充实林地管理工作力量;同时,要强化市、区林业部门的执法职能,要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不断完善规范林地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占用林地补偿制度、森林植被恢复交纳制度,切实做到谁占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治理。从事林地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自身执法、管理水平。基层林业工作站要发挥自身优势,承担林地管理工作的责任,做到对非法侵占林地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查处,使林业站成为保护林地资源前沿阵地。

3.4依法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确保采伐限额严格执行

一是坚持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确保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采取强有力措施,严格依法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坚决杜绝超限额采伐,确保森林资源消耗不突破国家下达的年度限额指标。二是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管理,严格凭证采伐制度。申请采伐必须提交采伐作业设计等证明文件,并要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市林业局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严格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市林业局规定的发证权限,核发采伐许可证,严禁越权发证。凡是不按照法律规定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坚决依法严肃处理。严格实行凭证采伐林木的制度,坚决杜绝无证采伐。三是加大采伐限额监督检查力度。要强化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超限额采伐行为,坚决杜绝超计划采伐。强化林木采伐的伐前和伐中的监管,加大林木伐后跟踪检查,规范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提高林木采伐的管理水平。加强对采伐更新验收的检查工作,对于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不得核发木材采伐许可证。四是进一步完善烧柴和农民自用材的管理措施,切实加强烧柴和农民自用材的管理。加快短周期构树工业原料林、速丰林、薪炭林的建设,广泛推广节柴改灶、沼气能源等节能、节柴措施,努力降低森林资源的低价值消耗,以缓解木材供需矛盾。

3.5提高林地经营水平,开发林地后备资源

各级政府政策扶持、项目推动,同时依靠科技支撑,提高林业经营者的经济收入,调动全社会增加对林业投资的兴趣,有效地增加林地后备资源。

3.6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监测体系

一要形成具有高素质、高水准的监测队伍;二要建立地理信息系统(GIS),提高森林资源监测效率、质量和水平,科学预防森林火灾、防治病虫害等,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进程;三要建立森林资源数据库管理系统,对数据采集、处理、分析实行标准规范化管理,提升森林资源管理能力;四要实行市级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制度,增强清查时效性,根据森林资源数据,有针对性地制定林业发展规划等;五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森林资源评估体系。

3.7健全法律法规,加快林地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依法管理和使用林地,对维护社会安定,促进林业生产健康、持续发展起到保证作用。当前应抓紧制定和完善一些与林地管理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办法和措施,如林地报批预审制度、公益林地审批制度、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制度等。林地征占用审批部门应定期到各地开展一些调研活动,掌握林地征占用工作的相关动态,以便于制定操作性更强的相关政策,使林地管理工作和具体从事林地管理工作的人真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适应林地管理新形势的要求,从而更好地抓好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9篇:森林文化的基本特征范文

现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存在严重的法律冲突,即国家林业局、财政部的规范性文件与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立法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上位法存在严重冲突,其采用的“征用无偿、管护有偿”模式的实质是漠视农民的财产权。笔者采用波斯纳分析范式(法律的经济分析),即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法律冲突为分析对象,以各行为主体的成本收益为分析工具,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探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法律冲突背后的经济逻辑,以解释一个存在严重法律冲突的制度在实践中得以贯彻的原因。

(一)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成本收益分析

1.公益林的区划面积。欲获得森林的生态效益,必须获得森林。主要发挥生态效益的森林,称为公益林。公益林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只能由各级政府提供。依公益林的重要程度不同,主要由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分别统筹。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根据1999-2003年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可知:全国森林面积17490.92万hm2,其中防护林面积5474.63万hm2,特种用途林面积638.02万hm2[20]。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合计6112.65万hm2,占全国森林面积的34.95%。可见实现《森林法实施条例》要求的30%并不是一件难事,但是国家林业局并不满足于此。公益林是以林地为准进行区划的,故统计中的公益林面积实际指的是公益林地的面积,记为公益林(地)。到2007年,经国家认定的公益林(地)面积为1.05亿hm2,约占全国林地总面积的37.2%。其中,按地类分,有林地5300万hm2,占公益林(地)面积的50.5%;疏林地293.3万hm2,占2.8%;灌木林地3440万hm2,占32.8%;灌丛地100万hm2,占1.0%;未成林造林地346.7万hm2,占3.3%;宜林地486.7万hm2,占4.6%。此外,还有地方公益林(地)约7666.7万hm2[21]。部级公益林(地)加上地方公益林(地)合计1.82亿hm2,在数量上甚至超过了全国森林面积1.75亿hm2。到2012年,部级公益林由1.05亿hm2调增为1.24亿hm2,占新统计的全国林地面积3.04亿hm2的40.8%[22-23]。国家林业局超额完成了任务,政绩显着。那么,国家林业局通过什么途径在短短时间里就取得这么显着的成绩?窍门在成本上。

2.单位面积成本。对国家而言,公益林可以是自有的,也可以是非自有的。将现成的非国有森林(如集体所有的森林或个人所有的森林)转为公益林有3种途径:(1)行政征收;(2)行政征用;(3)无偿征收或无偿征用。公益林单位面积成本=直接成本+交易费用等间接成本。公益林面积=总补偿金额/直接成本。在计算公益林面积时,间接成本反映不出来。不同情况的直接成本C1是不一样的,差别很大:(1)如果是现成的国有公益林,只需要维持成本,即C1=国有公益林的管护费用C11;(2)如果是新造国有公益林,直接成本包括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即C1=国有公益林的造抚费用C12+国有公益林的管护费用C11;(3)如果是将现成的非国有林转为公益林,直接成本包括非国有林的征收或者征用费用、征收或者征用之后公益林的管护费用,即C1=非国有林的征收或者征用费用C13+国有公益林的管护费用C11。在部级公益林区划中,主要是上述(1)和(3)两种情况。如果能够不支付非国有公益林的征收或者征用费用C13(即无偿征收或者无偿征用),那上述(1)和(3)两种情况的成本就一样了。国家林业局在2001年试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时没考虑对非国有林的有偿征用问题,采用的是“征用无偿、管护有偿”的模式,即“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至少在试点阶段,只能考虑生态公益林管护费的补助,暂不能考虑地方财政、林业部门和林农等减收部分的补偿”[24]。这个“暂不考虑”没有时间限制,从2001年试点到现在,10多年过去了,还没有考虑征用补偿问题。

3.收益分析。国家区划公益林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森林生态效益,因此可以用森林生态效益作为国家的收益指标。国家的收益B1=公益林面积×单位面积的生态效益=(总补偿金额/直接成本C1)×单位面积的生态效益。收益B1与直接成本C1成反比。如果采用“征用无偿、管护无偿”模式,即取C1=0,理论上的最大公益林面积可以无穷大,实际上由于受到一个国家林地面积的限制,理论上的最大公益林面积只能修正为一个国家的林地面积,又由于一个国家不可能把所有林地都区划为公益林,于是理论上的最大公益林面积再修正为政府自定的公益林面积。我国实际区划的占全国林地40.8%的公益林就是由政府自定的。如果采用“征用无偿、管护有偿”模式,即取C13=0,C1=C11,实际可得的公益林地要小于“征用无偿、管护无偿”模式,但大大高于“征用有偿、管护有偿”模式。如2001年试点时,总补偿额只有10亿元,如果只考虑管护费用C11每公顷补助75元,就可以得到1333.3万hm2的公益林,如果还要考虑非国有林的征用费用C13,则可得到的公益林就少多了。从成本收益上分析,国家会优先选择“征用无偿、管护无偿”模式,次优选择“征用无偿、管护有偿”模式,万不得已才选择“征用有偿、管护有偿”模式。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成本收益分析

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收益B2主要体现在对公共管护费用的统筹支配上,因此B2可以用公共管护费用的金额作为衡量指标。在2001-2003年的试点阶段,公共管护费用占中央财政全部管护补助10亿元的30%,即B2=3亿元。以福建省为例,2001年参加试点的面积为86.67万hm2,中央管护补助6500万元,仅省林业厅统筹的公共管护经费就有1950万元。2004-2005年,公共管护费用占中央财政全部补偿基金20亿元的10%,即B2=2亿元。2006年,公共管护费用占中央财政全部补偿基金30亿元的10%,即B2=3亿元。从2007年开始,公共管护费用的提取标准为每年每公顷固定提取3.75元。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成本C2=行政管理所增加的管理成本C21+筹集资金所增加的成本C22。本来省级政府已经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作出承诺要自行消化财政减收、经营者减收和职工社会保障等问题,“自行消化”肯定是要筹集资金的,但是相关部门把责任往市、县政府一推,自然就不要成本C22了。如福建省财政厅、林业厅2001年12月 31日印发的《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暂行)》规定“地方各级政府要做出承诺,自行消化解决”。与收益B2相比,行政管理所增加的管理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是一个纯获益的主体。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不仅几乎不需要成本,同时还可以改变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用途。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一直都是按照部级公益林的管护需要进行测算的,至于征用补偿(即所有者损失的补偿),本来是要地方政府“自行消化”的。但是实际上,除了少数几个经济发达省份比中央财政补偿标准有所提高(如2010年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标准为非国有公益林每年每公顷补150元,江西补157.5元、福建补180元、广东补240元、浙江补255元、江苏补300元、北京补600元等)外,绝大多数省份并没有提高。为使基层工作能够进行下去,只能把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中的补偿性费用(全部费用扣除公共管护费用后的余额)的一部分作为集体、个人的征用补偿(所有者损失的补偿)。如根据福建省财政厅、林业厅2010年3月29日颁发的《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换算,福建省每年每公顷公益林补偿的180元是这样分配的:公共管护支出3.75元,补偿性支出(含所有者森林综合保险费支出4.5元)176.25元。补偿性支出(扣除保险费后的余额171.75元)按照权属不同分为3种情况:(1)属于国有的,171.75元全部用于管护支出;(2)属于集体所有的,171.75元被分成3块,即村集体组织监管费15%计25.80元、直接管护费20%计34.35元、由全体村民共享的所有者补偿费65%计111.60元;(3)属于个人所有的,171.75元全部支付给所有者个人,个人要承担全部管护责任。根据2011年11月5日颁发的《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浙江省用于集体、个人所有的部级公益林直接管护费也只有37.50元/hm2。与国有单位相比,集体、个人拿到的钱在量上是相等的,但在说法上有很大的不同,实际上是用压缩直接管护费的办法挤出一项所谓的“所有者补偿”,目的是为了便于在基层开展工作。虽然金额一样,但因为说法不同,就把一个“无偿征用”的事演绎成“有偿征用”的事,从而减少交易成本。

二、“征用无偿、管护有偿”模式的可行性解释

虽然“征用无偿、管护有偿”模式由于漠视农民的财产权而引发了一系列法律冲突,但在现实中仍然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具体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

1.历史上以法律冲突的形式剥夺农民财产权的情况较多。笔者在通读大量史料的基础上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此处限于篇幅不便展开。在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历史进程中,农民一直是原始积累的贡献者。这一特殊国情对“征用无偿、管护有偿”模式的实施非常重要,将大大减少交易成本。

2.在自然保护区的问题上已经有过无偿征用的成功先例,为部级公益林(地)的区划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94年国务院制定的《自然保护区条例》采用的就是无偿征用的模式。截至2000年底,全国已建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1276处,面积1.23亿hm2,占国土面积的12.4%,其中林业系统管理的自然保护区909处,面积1.03亿hm2[25]。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与部级公益林有很大的重合比例,为2001年的部级公益林“征用无偿、管护有偿”模式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将已经被无偿征用的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直接转为部级公益林即可,因原来没有任何补助,现在至少还有管护补助,农民肯定愿意,使交易成本大大降低。

3.在宣传上可以采取比较委婉的说法。“无偿征用”是法律名称,是实质,但不好听,可避开该字眼,采用比较委婉的说法。2001年国家林业局的调查报告采用“暂不考虑”农民减收的说法[24]。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01年11月26日下发的《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意见》换为另外一种说法。按照该说法,征用补偿、管护的责任均不在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只对部级公益林的管护进行补助,至于征用补偿(对经营者减收的补偿)则要地方政府“自行消化”,而所谓“自行消化”也不是什么硬指标,只需地方政府“做出承诺”即可,实际上地方政府最后让农民自己“自行消化”掉了。2004年《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四条再次改变说法,在资金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将“管护补助”(分为管护人员费用、公共管护费用)改名为“补偿基金”(分为补偿性费用、公共管护费用),补偿性费用“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对比可发现,所谓“补偿性费用”不过是管护人员费用的另一个说法,但是容易使人把管护人员费用误以为是征用补偿费用,从而掩盖“无偿征用”的本质。这种说法的改变调整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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