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商品经济的特征范文

商品经济的特征精选(九篇)

商品经济的特征

第1篇:商品经济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路桥建设、商品化趋势

一、路桥的商品属性及与一般商品的异同

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观点,商品的价值和注入人类劳动之后的使用价值,只有在被人类使用或用干交换后才能充分表现出来。作为交通设施主要元素的路桥本身,显然不仅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这一商品的二重性特征,而且由于它在社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很大程度的制约作用,又显示出它的宏观控制和产业垄断特性。对这一特性的深层次、全方位理解,并籍此用于路桥建设与使用的理论探讨和工作实践,对于社区经济及至国家经济的发展,都是必要和迫切的任务,尤其对于路桥的产业化特征和商品化趋势的认识并迅即进入实施阶段,更是至关重要的.路桥商品属性,表现在路桥的修建注入了人化、物化劳动产生的价值,社会的客观需求又使使用价值的实现成为可能。由于社会的需求不是局部而是整体,无论平原还是五岭山川,只要不是“鸟飞绝”而是“有人烟”,“行”始终都是人之生存四要素之一。凡此庞大的需求使路桥建设及其附设交通设施成为国计民生的重要课题,客观上,交通往往与更重要的财富一一能源相提并论。然而.能源成为商品并早已规范地进人交换领域的事实,为什么不能在路桥上真正体现呢?

究其原因,我们不能忽略这样的事实:路桥的商品属性与一般商品的特性存在着外延上的差异。一般商品的特点,一是“位移”容易;二是经历过较长时间的“实习交换期”,除去人为因素,价值与价格的相符性能够自觉接受市场的变化;三是政策因素的“允许”特性;四是竞争易致的“自生自灭”风险性等。而作为特殊商品的路桥,则与一般商品特点有对应的差异。抛开长期计划经济对路桥建设与使用形成的管理模式不说,就路桥的本身讲,一旦建成,就搬不走、挪不动.不存在位移间题.这就掩盖了它的商品属性,即使收取“买路钱”,不说易使人们与古书中的山大王的联系,观念上也难以接受.然而目前虽有一部分的收费路桥的出现,无论是收费标准、折旧以及管理借施都尚处于探索阶段,更谈不上全局的实施问题;在我国路桥商品化只是近几年才有的认识,国家尚未出台有强制力的法规方案或说法律的滞后,这是导致路桥商品化进程缓慢的主要因素之一;第五,基于路桥固有特点,几乎不存在社区内的行业竞争(不含招标因素),即使修建,也大部分是依规划、按计划行事,独家生意,无与论争,当然还存在资金短缺、公路管理机关化等因素存在,使得路桥的商品属性和产业化特征长期不能被社会所承认.

二、路桥商品化是实现其产业特征的基本途径

既然,路桥本身客观上具有商品属性,那么,从国民经济的构成总体看,它自然应当成为独立的产业部门,自立于市场经济的竞争、发展中,如同铁路、民航电力等带有产业垄断性质的部门一样尽快形成一套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从路桥的规划、资金筹集、建设、养护、收费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调控、竞争机制,以使路桥的产业特征在路桥的商品化进尾中逐步得以明晰并得到社会的承认。

实现路桥的商品化,涉及面广,社会反响大,应该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慎重出台实施方案,做好监督调控和信息反馈,借鉴先进经验,先行试点逐步铺开,但不能俱怕间题或矛盾而畏缩不前。路桥商品化的实现,可使路桥的产业特征更快更准确地得以表现出来.并使目前路桥建设中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首先,由于路桥建设的垄断地位,路桥商品化可以筹集更多灼建设资金,促使大办交通局面的形成,同时可为国家增加更多的税收和带来理想的经济收益,并将迅速形成一种循环,国家才可能从政策和法律上给予路桥建设以支持和保护,与日俱增的“软件”体系将带动路桥产业运转机制的尽快形成。

其次路桥商品化一方面给路桥建设步伐的加快带来可能,同时更直接受益的是经营、生产部门,这种前期的相互制约,通过路桥的商品化变成了相互促进,这“促进”本身既含有经济的因素,还存在管理相互的不断改进,相互的不断学习,相互的不断借鉴,其间发生的矛盾或问题又迫使各方进行调整,这无疑给路桥产业机制的形成带来一次次机遇和紧迫感。

第三,路桥商品化的进程中,国家和社会经济各部门的影响力对路桥行业本身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导致行业内部的管理不断得以调整,思想认识逐步得以提高,对路桥行业的全局的评价也日趋成熟,这就为路桥产业特征的体现从经济上、制度上、法律上、认识上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和体制基础。由此可以说,实现路桥产业化特征的前期准备工作,就是推进路桥的商品化进程。

三、路桥商品化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市场经济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社会经济成份(除去国家重要的垄断经济成份)全方位的进入市场竞争。作为具有商品属性的路桥,同样应该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使其本身的价道得以体现。

市场经济对路桥这一特殊商品的要求不仅体现在让其通过商品化去实现它本身的价值,还表现在市场经济成份总体对路桥建设的客观需求上。市场经济是社会化竞争经济,而相互之间的竞争和各自经济利益的实现,往往存在着大量的交换。干是,作为运进送出基本条件的路桥数量和质量,成为各利益主体是否能达到意图和目的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

然而,尽管近年来我们刚刚脱离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也采取了诸如民办公助、以工代贩等形式的路桥建设方案,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客观上讲,这种方式和方法还不能说是改革的大动作,还不能根本改变目前公路密度小、桥少且等级低的落后状况,车辆通过能力低仍是公路部门关注的重要问题。即使是省道,堵车现象也并不罕见。以新乡市的有关统计资料为例,在2749公里的通车里程中,二级以上公路不足10%,而四级以下的却达77%。

在目前主要公路干线尚未达标的情况下,县、乡、村进路的状况和需求则可见一斑.作为路桥建设和管理部门,满足市场经济的宏观需求,培育和完善路桥产业机制,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然而我们面对的是,单一的拨款修建路桥和少量收费路桥的现实,致使长期以来路桥建设资金严重不足,没有足够的能力和活力,如无米之炊样使“巧妇们”一筹莫展。

就目前国内情况看,许多地方正踌躇满志地整装闯进路桥商品化这一崭新领域:广州铁路总公司的成立,标志着铁路路桥建设与使用经营商品化竞争的起端,厦门公路路桥建设总公司的诞生,又标志着特区公路路桥建设与使用商品化的规范化经营管理纳入了轨道;我国第一条高速公路及相继建成的高速、准高速、高等级收费路桥,也预示着商品化路桥建设的步伐将加快,模式将形成。这既是路桥商品化的总趋势,也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公路路桥建设提出的最基本要求。

第2篇:商品经济的特征范文

论文摘要: 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作为影响和犷灼经济发展的交通基础设施.面对日益增长的路桥需求和建设资金严重不足的矛盾,应以怎样的姿态迎接这难得的机遇和挑战,满足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呢?分析和探讨路桥建设的商品化趋势.尽快明晰路桥的产业化特征,加速路桥的商品化进程,是解决供需矛盾,加快路桥建设,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途径. 论文关键词:路桥建设、商品化趋势 一、路桥的商品属性及与一般商品的异同 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观点,商品的价值和注入人类劳动之后的使用价值,只有在被人类使用或用干交换后才能充分表现出来。作为交通设施主要元素的路桥本身,显然不仅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这一商品的二重性特征,而且由于它在社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很大程度的制约作用,又显示出它的宏观控制和产业垄断特性。对这一特性的深层次、全方位理解,并籍此用于路桥建设与使用的理论探讨和工作实践,对于社区经济及至国家经济的发展,都是必要和迫切的任务,尤其对于路桥的产业化特征和商品化趋势的认识并迅即进入实施阶段,更是至关重要的.路桥商品属性,表现在路桥的修建注入了人化、物化劳动产生的价值,社会的客观需求又使使用价值的实现成为可能。由于社会的需求不是局部而是整体,无论平原还是五岭山川,只要不是“鸟飞绝”而是“有人烟”,“行”始终都是人之生存四要素之一。凡此庞大的需求使路桥建设及其附设交通设施成为国计民生的重要课题,客观上,交通往往与更重要的财富一一能源相提并论。然而.能源成为商品并早已规范地进人交换领域的事实,为什么不能在路桥上真正体现呢? 究其原因,我们不能忽略这样的事实:路桥的商品属性与一般商品的特性存在着外延上的差异。一般商品的特点,一是“位移”容易;二是经历过较长时间的“实习交换期”,除去人为因素,价值与价格的相符性能够自觉接受市场的变化;三是政策因素的“允许”特性;四是竞争易致的“自生自灭”风险性等。而作为特殊商品的路桥,则与一般商品特点有对应的差异。抛开长期计划经济对路桥建设与使用形成的管理模式不说,就路桥的本身讲,一旦建成,就搬不走、挪不动.不存在位移间题.这就掩盖了它的商品属性,即使收取“买路钱”,不说易使人们与古书中的山大王的联系,观念上也难以接受.然而目前虽有一部分的收费路桥的出现,无论是收费标准、折旧以及管理借施都尚处于探索阶段,更谈不上全局的实施问题;在我国路桥商品化只是近几年才有的认识,国家尚未出台有强制力的法规方案或说法律的滞后,这是导致路桥商品化进程缓慢的主要因素之一;第五,基于路桥固有特点,几乎不存在社区内的行业竞争(不含招标因素),即使修建,也大部分是依规划、按计划行事,独家生意,无与论争,当然还存在资金短缺、公路管理机关化等因素存在,使得路桥的商品属性和产业化特征长期不能被社会所承认. 二、路桥商品化是实现其产业特征的基本途径 既然,路桥本身客观上具有商品属性,那么,从国民经济的构成总体看,它自然应当成为独立的产业部门,自立于市场经济的竞争、发展中,如同铁路、民航电力等带有产业垄断性质的部门一样尽快形成一套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从路桥的规划、资金筹集、建设、养护、收费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调控、竞争机制,以使路桥的产业特征在路桥的商品化进尾中逐步得以明晰并得到社会的承认。 实现路桥的商品化,涉及面广,社会反响大,应该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慎重出台实施方案,做好监督调控和信息反馈,借鉴先进经验,先行试点逐步铺开,但不能俱怕间题或矛盾而畏缩不前。路桥商品化的实现,可使路桥的产业特征更快更准确地得以表现出来.并使目前路桥建设中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首先,由于路桥建设的垄断地位,路桥商品化可以筹集更多灼建设资金,促使大办交通

第3篇:商品经济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最优税收;最优商品税;最优所得税;启示

一、最优税收标准

谈及最优税收理论,首先要了解最优税收制度的评价标准。历史上诸多的经济学家对税收制度的理想特征的看法中,备受关注的是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提出的平等、确定、便利、最少征收成本四原则,以及瓦格纳在其《财政学》中提出的四项九目原则等等[1 ]。在效率与公平问题成为经济学讨论中两大主题的今天,理想的税收政策通常都是在马斯格雷夫所提出的三大标准的框架内,即:(1)税收公平标准;(2)最小行政成本标准;(3)最小负激励标准(效率标准)[2 ]。

二、最优税收理论的假设条件

简单的说,最优税收理论是研究如何以最经济合理的办法征收某些大宗税款的理论。最优税制理论是建立在系列严格的假设前提之下的,其中最重要的假设有三个:(1)完全竞争市场假设;(2)行政管理能力假设,即任何税收工具的使用都不受政府行政管理能力的限制(总量税例外),并且行政管理费用是相当低廉的;(3)标准福利函数假设,标准福利函数给定了衡量最优税制的目标,即实现福利最大化; 最优税制理论的假设条件还包括其他一些方面的内容,如:个人偏好可以通过市场显示出来,公共支出与税制结构特征无关等。

在这些假设条件下,最优税收理论认为:政府不可能不费代价的征集到所需要的收入,这种代价集中的体现为税收干扰资源配置产生的经济效率损失。故政府和税收理论都应致力于寻找一种最优税收工具,这种工具在能够征集到既定收入量的前提下,产生最低限度的超额负担。

三、最优税收理论的主要内容

最优税收理论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最优商品税理论、最优所得税理论、商品税与所得税的组合理论。最优商品税理论研究在既定的财政收入目标下,应当如何对各商品课税,才能做到效率损失最小;最优所得税理论旨在分析和解决课税在公平和效率之间的权衡取舍问题;商品税和所得税的组合理论这种比较两者之间的优劣问题。

1.最优商品税理论

(1)拉姆塞法则。最优税制应当使对每种商品的补偿需求均以税前状态的同等比例下降为标准。即,假设政府是全部收入只能以扭曲性的商品税筹集,为使效率损失最小,要做到边际税收的效率损失相等,即从每个商品筹集到的最后一单位的超额负担相等。后来的经济学家在利用拉姆塞法则研究最优商品课税时,把拉姆塞法则归结为两个具体的法则:一是逆弹性法则。其政策含义是:为了使课征效率损失最小,两种商品的税率应该与其需求弹性成反比,也就是说应对需求弹性较低的商品课以较高的税率,对于需求弹性高的商品,应课以较低的税收。一是按比例递减法则。其政策含义是:为了使税收引起的效率损失最小,不同商品税率的确定应使对两种商品的需求同比例减少。

等比例减少规则和逆弹性规则有着非常严格的假设条件:(1)没有对外贸易的完全竞争的市场体系,不存在外部性问题,仅考虑单一消费者或者把所有消费者看成是同一的情况,即单人经济情况;(2)货币的边际效应对所有的消费者都是相同的;(3)假定只有两种商品,课税商品之间并不存在交叉价格效应,从而每种商品的需求只取决于自身的价格和消费者工资率的高低。

拉姆塞法则虽然解决了对不同需求弹性的商品课征选择性商品税时税率设计的问题,但它未考虑公平。拉姆塞法则没有考虑商品之间可能具有替代或互补的关系,也没有专门处理诸如闲暇这类商品的征税问题。

(2)考虑闲暇的科利特-黑格法则。

后来的学者放宽了拉姆塞法则的单一消费者经济和商品间不存在交叉效应的假定。科利特和黑格提出,当存在三种商品时(不课税的劳动和两种消费品),应该对与闲暇互补的还是商品课以较高税率,对与闲暇替代的商品课以较低税率。他们的研究有助于解决不能对闲暇课税所带来的困难。

(3)考虑收入分配的拉姆塞法则。斯特恩概括了对拉姆塞法则修正后的结论:

第4篇:商品经济的特征范文

一、路桥的商品属性及与一般商品的异同

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观点,商品的价值和注入人类劳动之后的使用价值,只有在被人类使用或用干交换后才能充分表现出来。作为交通设施主要元素的路桥本身,显然不仅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这一商品的二重性特征,而且由于它在社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很大程度的制约作用,又显示出它的宏观控制和产业垄断特性。对这一特性的深层次、全方位理解,并籍此用于路桥建设与使用的理论探讨和工作实践,对于社区经济及至国家经济的发展,都是必要和迫切的任务,尤其对于路桥的产业化特征和商品化趋势的认识并迅即进入实施阶段,更是至关重要的.路桥商品属性,表现在路桥的修建注入了人化、物化劳动产生的价值,社会的客观需求又使使用价值的实现成为可能。由于社会的需求不是局部而是整体,无论平原还是五岭山川,只要不是“鸟飞绝”而是“有人烟”,“行”始终都是人之生存四要素之一。凡此庞大的需求使路桥建设及其附设交通设施成为国计民生的重要课题,客观上,交通往往与更重要的财富一一能源相提并论。然而.能源成为商品并早已规范地进人交换领域的事实,为什么不能在路桥上真正体现呢?

究其原因,我们不能忽略这样的事实:路桥的商品属性与一般商品的特性存在着外延上的差异。一般商品的特点,一是“位移”容易;二是经历过较长时间的“实习交换期”,除去人为因素,价值与价格的相符性能够自觉接受市场的变化;三是政策因素的“允许”特性;四是竞争易致的“自生自灭”风险性等。而作为特殊商品的路桥,则与一般商品特点有对应的差异。抛开长期计划经济对路桥建设与使用形成的管理模式不说,就路桥的本身讲,一旦建成,就搬不走、挪不动.不存在位移间题.这就掩盖了它的商品属性,即使收取“买路钱”,不说易使人们与古书中的山大王的联系,观念上也难以接受.然而目前虽有一部分的收费路桥的出现,无论是收费标准、折旧以及管理借施都尚处于探索阶段,更谈不上全局的实施问题;在我国路桥商品化只是近几年才有的认识,国家尚未出台有强制力的法规方案或说法律的滞后,这是导致路桥商品化进程缓慢的主要因素之一;第五,基于路桥固有特点,几乎不存在社区内的行业竞争(不含招标因素),即使修建,也大部分是依规划、按计划行事,独家生意,无与论争,当然还存在资金短缺、公路管理机关化等因素存在,使得路桥的商品属性和产业化特征长期不能被社会所承认.

二、路桥商品化是实现其产业特征的基本途径

既然,路桥本身客观上具有商品属性,那么,从国民经济的构成总体看,它自然应当成为独立的产业部门,自立于市场经济的竞争、发展中,如同铁路、民航电力等带有产业垄断性质的部门一样尽快形成一套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从路桥的规划、资金筹集、建设、养护、收费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调控、竞争机制,以使路桥的产业特征在路桥的商品化进尾中逐步得以明晰并得到社会的承认。

  实现路桥的商品化,涉及面广,社会反响大,应该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慎重出台实施方案,做好监督调控和信息反馈,借鉴先进经验,先行试点逐步铺开,但不能俱怕间题或矛盾而畏缩不前。路桥商品化的实现,可使路桥的产业特征更快更准确地得以表现出来.并使目前路桥建设中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首先,由于路桥建设的垄断地位,路桥商品化可以筹集更多灼建设资金,促使大办交通局面的形成,同时可为国家增加更多的税收和带来理想的经济收益,并将迅速形成一种循环,国家才可能从政策和法律上给予路桥建设以支持和保护,与日俱增的“软件”体系将带动路桥产业运转机制的尽快形成。

其次路桥商品化一方面给路桥建设步伐的加快带来可能,同时更直接受益的是经营、生产部门,这种前期的相互制约,通过路桥的商品化变成了相互促进,这“促进”本身既含有经济的因素,还存在管理相互的不断改进,相互的不断学习,相互的不断借鉴,其间发生的矛盾或问题又迫使各方进行调整,这无疑给路桥产业机制的形成带来一次次机遇和紧迫感。

第三,路桥商品化的进程中,国家和社会经济各部门的影响力对路桥行业本身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导致行业内部的管理不断得以调整,思想认识逐步得以提高,对路桥行业的全局的评价也日趋成熟,这就为路桥产业特征的体现从经济上、制度上、法律上、认识上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和体制基础。由此可以说,实现路桥产业化特征的前期准备工作,就是推进路桥的商品化进程。

三、路桥商品化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市场经济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社会经济成份(除去国家重要的垄断经济成份)全方位的进入市场竞争。作为具有商品属性的路桥,同样应该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使其本身的价道得以体现。

市场经济对路桥这一特殊商品的要求不仅体现在让其通过商品化去实现它本身的价值,还表现在市场经济成份总体对路桥建设的客观需求上。市场经济是社会化竞争经济,而相互之间的竞争和各自经济利益的实现,往往存在着大量的交换。干是,作为运进送出基本条件的路桥数量和质量,成为各利益主体是否能达到意图和目的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

然而,尽管近年来我们刚刚脱离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也采取了诸如民办公助、以

工代贩等形式的路桥建设方案,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客观上讲,这种方式和方法还不能说是改革的大动作,还不能根本改变目前公路密度小、桥少且等级低的落后状况,车辆通过能力低仍是公路部门关注的重要问题。即使是省道,堵车现象也并不罕见。以新乡市的有关统计资料为例,在2749公里的通车里程中,二级以上公路不足10%,而四级以下的却达77%。 在目前主要公路干线尚未达标的情况下,县、乡、村进路的状况和需求则可见一斑.作为路桥建设和管理部门,满足市场经济的宏观需求,培育和完善路桥产业机制,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然而我们面对的是,单一的拨款修建路桥和少量收费路桥的现实,致使长期以来路桥建设资金严重不足,没有足够的能力和活力,如无米之炊样使“巧妇们”一筹莫展。

就目前国内情况看,许多地方正踌躇满志地整装闯进路桥商品化这一崭新领域:广州铁路总公司的成立,标志着铁路路桥建设与使用经营商品化竞争的起端,厦门公路路桥建设总公司的诞生,又标志着特区公路路桥建设与使用商品化的规范化经营管理纳入了轨道;我国第一条高速公路及相继建成的高速、准高速、高等级收费路桥,也预示着商品化路桥建设的步伐将加快,模式将形成。这既是路桥商品化的总趋势,也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公路路桥建设提出的最基本要求。

四、路桥商品化是路桥建设与使用的根本趋势

任何一项改革都不可避免地会引起一番议论,甚至是品头论足.把多年的“筑路架桥为人民”这种福利性的东西,要以商品的形式“卖”给过路桥者,恐怕人们不会心甘情愿地一下子接受,或许会有些议论,这不足怪。正如我国长期实行的“票、证”被逐步取消一样,过后人们反会产生“本该如此”的心理。

前已所述的路桥的商品属性、产业特征以及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论证了路桥商品化的可能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这些正是实现路桥商品化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既如此,我们的任务就是用怎样的方式、保障措施和途径,促进这项工程的加速发展,更加迅速、全面、真实地体现路桥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以此为基础加快立法步伐,健全管理机制,使这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向前推进.

第5篇:商品经济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路桥建设、商品化趋势

一、路桥的商品属性及与一般商品的异同

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观点,商品的价值和注入人类劳动之后的使用价值,只有在被人类使用或用干交换后才能充分表现出来。作为交通设施主要元素的路桥本身,显然不仅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这一商品的二重性特征,而且由于它在社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很大程度的制约作用,又显示出它的宏观控制和产业垄断特性。对这一特性的深层次、全方位理解,并籍此用于路桥建设与使用的理论探讨和工作实践,对于社区经济及至国家经济的发展,都是必要和迫切的任务,尤其对于路桥的产业化特征和商品化趋势的认识并迅即进入实施阶段,更是至关重要的.路桥商品属性,表现在路桥的修建注入了人化、物化劳动产生的价值,社会的客观需求又使使用价值的实现成为可能。由于社会的需求不是局部而是整体,无论平原还是五岭山川,只要不是“鸟飞绝”而是“有人烟”,“行”始终都是人之生存四要素之一。凡此庞大的需求使路桥建设及其附设交通设施成为国计民生的重要课题,客观上,交通往往与更重要的财富一一能源相提并论。然而.能源成为商品并早已规范地进人交换领域的事实,为什么不能在路桥上真正体现呢?

究其原因,我们不能忽略这样的事实:路桥的商品属性与一般商品的特性存在着外延上的差异。一般商品的特点,一是“位移”容易;二是经历过较长时间的“实习交换期”,除去人为因素,价值与价格的相符性能够自觉接受市场的变化;三是政策因素的“允许”特性;四是竞争易致的“自生自灭”风险性等。而作为特殊商品的路桥,则与一般商品特点有对应的差异。抛开长期计划经济对路桥建设与使用形成的管理模式不说,就路桥的本身讲,一旦建成,就搬不走、挪不动.不存在位移间题.这就掩盖了它的商品属性,即使收取“买路钱”,不说易使人们与古书中的山大王的联系,观念上也难以接受.然而目前虽有一部分的收费路桥的出现,无论是收费标准、折旧以及管理借施都尚处于探索阶段,更谈不上全局的实施问题;在我国路桥商品化只是近几年才有的认识,国家尚未出台有强制力的法规方案或说法律的滞后,这是导致路桥商品化进程缓慢的主要因素之一;第五,基于路桥固有特点,几乎不存在社区内的行业竞争(不含招标因素),即使修建,也大部分是依规划、按计划行事,独家生意,无与论争,当然还存在资金短缺、公路管理机关化等因素存在,使得路桥的商品属性和产业化特征长期不能被社会所承认.

二、路桥商品化是实现其产业特征的基本途径

既然,路桥本身客观上具有商品属性,那么,从国民经济的构成总体看,它自然应当成为独立的产业部门,自立于市场经济的竞争、发展中,如同铁路、民航电力等带有产业垄断性质的部门一样尽快形成一套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从路桥的规划、资金筹集、建设、养护、收费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调控、竞争机制,以使路桥的产业特征在路桥的商品化进尾中逐步得以明晰并得到社会的承认。

实现路桥的商品化,涉及面广,社会反响大,应该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慎重出台实施方案,做好监督调控和信息反馈,借鉴先进经验,先行试点逐步铺开,但不能俱怕间题或矛盾而畏缩不前。路桥商品化的实现,可使路桥的产业特征更快更准确地得以表现出来.并使目前路桥建设中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首先,由于路桥建设的垄断地位,路桥商品化可以筹集更多灼建设资金,促使大办交通局面的形成,同时可为国家增加更多的税收和带来理想的经济收益,并将迅速形成一种循环,国家才可能从政策和法律上给予路桥建设以支持和保护,与日俱增的“软件”体系将带动路桥产业运转机制的尽快形成。

其次路桥商品化一方面给路桥建设步伐的加快带来可能,同时更直接受益的是经营、生产部门,这种前期的相互制约,通过路桥的商品化变成了相互促进,这“促进”本身既含有经济的因素,还存在管理相互的不断改进,相互的不断学习,相互的不断借鉴,其间发生的矛盾或问题又迫使各方进行调整,这无疑给路桥产业机制的形成带来一次次机遇和紧迫感。

第三,路桥商品化的进程中,国家和社会经济各部门的影响力对路桥行业本身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导致行业内部的管理不断得以调整,思想认识逐步得以提高,对路桥行业的全局的评价也日趋成熟,这就为路桥产业特征的体现从经济上、制度上、法律上、认识上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和体制基础。由此可以说,实现路桥产业化特征的前期准备工作,就是推进路桥的商品化进程。

三、路桥商品化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市场经济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社会经济成份(除去国家重要的垄断经济成份)全方位的进入市场竞争。作为具有商品属性的路桥,同样应该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使其本身的价道得以体现。

市场经济对路桥这一特殊商品的要求不仅体现在让其通过商品化去实现它本身的价值,还表现在市场经济成份总体对路桥建设的客观需求上。市场经济是社会化竞争经济,而相互之间的竞争和各自经济利益的实现,往往存在着大量的交换。干是,作为运进送出基本条件的路桥数量和质量,成为各利益主体是否能达到意图和目的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

然而,尽管近年来我们刚刚脱离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也采取了诸如民办公助、以工代贩等形式的路桥建设方案,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客观上讲,这种方式和方法还不能说是改革的大动作,还不能根本改变目前公路密度小、桥少且等级低的落后状况,车辆通过能力低仍是公路部门关注的重要问题。即使是省道,堵车现象也并不罕见。以新乡市的有关统计资料为例,在2749公里的通车里程中,二级以上公路不足10%,而四级以下的却达77%。

在目前主要公路干线尚未达标的情况下,县、乡、村进路的状况和需求则可见一斑.作为路桥建设和管理部门,满足市场经济的宏观需求,培育和完善路桥产业机制,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然而我们面对的是,单一的拨款修建路桥和少量收费路桥的现实,致使长期以来路桥建设资金严重不足,没有足够的能力和活力,如无米之炊样使“巧妇们”一筹莫展。

就目前国内情况看,许多地方正踌躇满志地整装闯进路桥商品化这一崭新领域:广州铁路总公司的成立,标志着铁路路桥建设与使用经营商品化竞争的起端,厦门公路路桥建设总公司的诞生,又标志着特区公路路桥建设与使用商品化的规范化经营管理纳入了轨道;我国第一条高速公路及相继建成的高速、准高速、高等级收费路桥,也预示着商品化路桥建设的步伐将加快,模式将形成。这既是路桥商品化的总趋势,也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公路路桥建设提出的最基本要求。

四、路桥商品化是路桥建设与使用的根本趋势

任何一项改革都不可避免地

会引起一番议论,甚至是品头论足.把多年的“筑路架桥为人民”这种福利性的东西,要以商品的形式“卖”给过路桥者,恐怕人们不会心甘情愿地一下子接受,或许会有些议论,这不足怪。正如我国长期实行的“票、证”被逐步取消一样,过后人们反会产生“本该如此”的心理。

前已所述的路桥的商品属性、产业特征以及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论证了路桥商品化的可能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这些正是实现路桥商品化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既如此,我们的任务就是用怎样的方式、保障措施和途径,促进这项工程的加速发展,更加迅速、全面、真实地体现路桥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以此为基础加快立法步伐,健全管理机制,使这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向前推进.

实现了路桥的商品化,无疑会将更多的投资者吸引过来,参与这一新的、更具魅力、更有前途或者说会获取更佳投资效益的领域的建设,加之过去提倡的全民办交通方针的合理、积极因素的辅助,可以想见,未来的路桥产业将会是个兴旺发达的新景象。从这一目标和根本趋势来分析路桥的商品化,便会使我们的压力感、紧迫感、危机感表现得更加强烈。可以断言,人的主观能动性的激发,路桥商品化建设和使用的巨大潜力和诱人魅力,预示着这一趋势会以规划和计划的形式出现,并将以令人乐观的推动力,加速路桥商品化的进程。

第6篇:商品经济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 电子商务 国际税收 税收征管

一、电子商务概述

随着计算机技术换代升级的加快,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E-commerce)成为现代社会中越来越重要的交易方式。被誉为现代营销学之父的菲利普・科特勒大师对来势汹汹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冠以“新经济”的概念来概括,也就是用数字革命以及对顾客、产品、价格、竞争对手和营销环境等方面的信息管理来构建“新经济”的基础,而电子商务则是“新经济”的主要代表。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面对日益普及和发展的电子商务,在税收领域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它不仅是一个国内问题,又是一个国际性、全球性的问题;不但涉及较高的技术性,又涉及现行税收政策、法律、体制等。据专家预测,到2010年,全世界国际贸易将会有1/3通过网络贸易的形式完成。当前,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已成为焦点问题。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都有着不同的观点。美国依然推行的电子商务免税政策得到了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的支持。德国税务工会主席迪特・昂德拉采克在接受德国《商报》采访时透露,因无法控制众多的企业通过网络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联邦财政部每年损失税款近200亿马克。不可避免地,这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发展必将使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式发生革命性的变化,从而给予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1.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

(1)电子商务对原有的所得来源的确认标准的冲击。在多数国家,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财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有不同的课税规定。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大量的商品和劳务是通过网络传输的无形的数字化产品,这些数字化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原来人们普遍接受的产品概念,改变了产品的性质,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

(2)电子商务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隐匿性、交易标的模糊性、交易地点流动性以及交易完成快捷性等特点,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获取纳税人的交易信息颇为困难。

(3)电子商务为跨国公司进行避税提供了更多的条件。电子商务为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跨国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

(4)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在加剧。全球电子商务活动具有“虚拟化”的国际市场交易;交易参与者的多国性、流动性和无纸化操作等特征,使得各国基于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建立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进一步加剧。

2.电子商务对税收稽征管理的冲击

(1)电子商务中的交易无纸化,使得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传统税收征管离不开对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核,而INTERNET的发展促使纳税人的财务信息不断走向无纸化。传统财务软件中存贮账表的是纸介质和磁盘,而INTERNET财务软件中的存账表越来越趋向于网页方式和以网页为主体的多媒体方式,而且,网页数据可以轻易被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2)电子商务中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使得交易无法追踪。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使得跨国交易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水平。如果纳税人在国际避税地开设联机银行,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数字现金的使用也存在类似问题,数字现金的使用者可以采用匿名的形式,难以追踪。

(3)电子商务中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务征管难度加大。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信息来掩盖有关信息,也可用授予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加以保护,又要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从而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

电子商务的发展,为税收法制建设以及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鉴于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尝试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建立由工商、税务、信息产业部门联合审批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即凡是具备网上交易的企业都纳入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范围。

2.制定优惠税率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能够帮助企业扩大销售范围,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应采用优惠税率政策,鼓励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3.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加大征收、稽查力度。暂时可以设想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长远来看还是需要开发一种电子税收系统,从而完成无纸税收。这不仅提高了对传统贸易方式征税的征管力度,而且也适应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征税要求。

4.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储化,强化征税信息管理。对待电子商务,重点是要加强国际信息、情报交流,因为电子商务是一个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单独与国税务当局的密切合作,收集来自全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才能掌握纳税人分布与世界各国的站点,特别是开设在逃税地的站点,以防止网企偷逃税款。

5.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在制定税收条款时,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结合电子商务的特征,在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

6.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素质。这既是“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要求,也是适应网络经济的要求。要强化对电子商务的管理,税务干部队伍不仅要精通经济税收专业知识,更需要精通电子商务管理技术,只有拥有一支一专多能的税务干部队伍,才能应对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提出的严峻挑战。

参考文献:

[1]吕延杰.网络经济与电子商务[M].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1999.

[2]Cal-tax.Dean Andal on Electronic Commerce.California Taxpayers' Association.2000

第7篇:商品经济的特征范文

是否对电子商务征税,各国观点不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应该对电子商务免征多项税种。而主税派则认为应该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但是在是否开征新税种的问题上有不同意见。荷兰和加拿大的税收专家先后提出了“比特税”的概念,即对全球数字传输的每一数字单位进行征税,但这种方法受到大多数人的反对,因为它无区别的对所有数字产品征税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对于我国来说,目前虽然还没有对电子商务征税,但是对其征税是势在必行的,前国家税务局局长金人庆指出:为保护税制的权威与公正性,出于税收中性原则和发展中国家税收管辖权利考虑,我国将不会对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当然,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发展的状态,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其发展,避免不适当的税收政策影响其发展。

总体来看,网络经济下的电子商务对基于传统商务模式下的税收带来的影响和挑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会计假设产生影响。

传统经济环境下,企业的会计核算是纳税的主要依据,而电子商务模式在一些情况下不再满足会计假设的条件。首先,纳税人的概念是税收征管的基础依据,它将特定的纳税义务与特定的经济实体对应,只有明确纳税人才能公平,有效的进行税收征管工作。然而,网络经济下的纳税人概念却变的日益模糊。网络,网络中介,门户网站的出现和参与,使得经济实体间的界限日益模糊。企业间或个人间的相互合作越来越密切,多个企业,多个个人或企业与个人共同合作,创造经济利益的方式普遍存在,相对与传统经济环境下较为独立的经济实体,网络经济中互相依存,交错复杂的经济关系使得许多经济事项难以明确划清相对应的经济实体,这使明确税负的归属权变的困难。其次,会计假设纳税人的“持续经营”,而在电子商务模式中,企业间的合并,解散经常变化,此外,由于网络贸易多以产品定制为主,业务变化起伏大,会出现有时膨胀,有时收缩,甚至停产,这些都不再满足会计核算的假设前提,使税收征管的标准和依据难以把握。

2.货币因素对经济效益的影响不再占主导地位。

在传统经济贸易下,价格是产品销售,企业经济效益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市场的自我运作和调节都是围绕价格与价值的关系。因此,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也是税收的主要计量手段。但是在网络经济下,价格这一货币因素的影响被减弱。注意力,技术开发,品牌信誉,人才和知识等非货币因素日益成为企赖以生存和提高经济收益的关键。然而,这些非货币因素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作用难以用货币计量,就难以对其纳税。若不加以区别,统一以企业经济收益的货币数量纳税,必然冲击税收的公平原则。

3.对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存在分歧。

税收管辖权依据国家可以分为属人和属地两种,即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同时实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即一国政府对于本国居民的全部所得以及非本国居民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拥有税收征管的权力。为了避免对同一跨国所得的双重征税现象,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被普遍认为优先于居民税收管辖权。但是在网络经济下的贸易的虚拟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使得交易场所、提供服务和产品的使用地难以判断,收入来源难以确定,地域管辖权也难以界定。以美国为主的网络大国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优先原则。而发展中国家作为网络贸易输入国为了防止税收大量流失则侧重与强调地域管辖权。因此,对税收管辖权优先原则的重新确认已成为电子商务全球性发展必须面对的关键性问题之一。

4.电子商务交易下应纳税种难以确定。

在传统贸易模式下,根据企业所得收入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提供劳务所得,特许权使用转让所得和商品销售所得,根据获取所得的不同形式,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在传统贸易模式下,提供劳务、特许权使用和商品销售形式有明确的界定,从而比较容易确定相应的税种、税目、税率以及计税依据。但是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产品高度数字化,虚拟化的特点模糊了人们固有的商品概念,使得有行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使用的界限难以确定。因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一项收入难以确定究竟是哪一种形式的所得,应该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这将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5.电子商务下税收征管难度大,偷漏税严重。

由于电子商务存在很大的隐匿性和虚拟性,税收部门和企业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这使税务部门难以掌握电子商务中企业的真实情况,因此,征税和监督工作遇到很大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电子商务交易的无纸化特征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困难。传统商务模式下,税收以企业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为依据。而在网络经济中,交易的虚拟化,商品或服务的无形化,导致交易过程的数据以电子化的形式呈现,税务部门不再能获得传统的纸质凭证或报表,缺少确定纳税金额的直接凭据。此外,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数据以电子形式保存,这种电子数据极易被修改或删除,而且可以不留痕迹,这使得税务部门难以获得企业的真实,可靠的数据信息,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第二,网络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加密技术也使税务部门难以获得企业信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加密技术对网络经济下企业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策略和商业机密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同时,纳税人也利用加密技术对企业财务方面的信息进行保护,隐藏部分信息,税务部门获取准确资料受到制约。第三,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电子化,出现了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电子银行等新型交易支付手段,这些新的交易手段使网络交易无论从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交易模式。同时,电子化的支付手段使企业间,企业与消费者间直接贸易变的方便,从而降低了商业中介机构的作用,而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账支付,这使得以往税务部门通过商业中介环节对纳税人的监督力度减弱。如税务部门常通过银行询证来获得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借以监督纳税人申报情况是否属实,而电子化的支付方式减弱了这种监督机制的作用。

6.国际避税变得容易,国际避税问题更加突出。

首先,电子商务的虚拟性,隐匿性,流动性使得国际避税的空间变宽。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使交易活动不象传统交易需要固定的,有形的营业场所或机构,只需要一个网址和网页即可对全世界的需求者进行交易。而在互联网上,由于IP的流动性,可以实现“一址多机”,企业可以通过变换在互联网上的站点,选择在低税率或免税国家设立站点,达到避税的目的。其次,跨国集团的各个分公司间联系更加密切,相互的合作和数据交换更加容易,削弱了以往中介机构的作用,使全球性跨国集团高度一体化,集团为了逃避税收或降低成本,集团内部各关联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在不同税负地区有目的的进行调整收入定价和分摊成本费用,实现转移定价,从而转移利润,以实现尽可能大的税收利益。这大大加强了反避税工作的难度。

面对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冲击和挑战,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适合本国网络经济环境的税收政策。在研究解决上述问题的税收政策时,应该注意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对网络经济下的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同时,也要保证网络经济下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加强国际合作,以合作的态度解决国际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避税问题。

【参考资料】

[1]王悦,《电子商务带来的课税问题及相关对策》,[M]郑州: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01月

[2]孙铮、韦华宁,《试论信息时代会计假设受到的冲击与影响》,《财经研究》,2000年3月

第8篇:商品经济的特征范文

是否对电子商务征税,各国观点不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应该对电子商务免征多项税种。而主税派则认为应该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但是在是否开征新税种的问题上有不同意见。荷兰和加拿大的税收专家先后提出了“比特税”的概念,即对全球数字传输的每一数字单位进行征税,但这种方法受到大多数人的反对,因为它无区别的对所有数字产品征税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对于我国来说,目前虽然还没有对电子商务征税,但是对其征税是势在必行的,前国家税务局局长金人庆指出:为保护税制的权威与公正性,出于税收中性原则和发展中国家税收管辖权利考虑,我国将不会对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当然,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发展的状态,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其发展,避免不适当的税收政策影响其发展。

总体来看,网络经济下的电子商务对基于传统商务模式下的税收带来的影响和挑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会计假设产生影响。

传统经济环境下,企业的会计核算是纳税的主要依据,而电子商务模式在一些情况下不再满足会计假设的条件。首先,纳税人的概念是税收征管的基础依据,它将特定的纳税义务与特定的经济实体对应,只有明确纳税人才能公平,有效的进行税收征管工作。然而,网络经济下的纳税人概念却变的日益模糊。网络,网络中介,门户网站的出现和参与,使得经济实体间的界限日益模糊。企业间或个人间的相互合作越来越密切,多个企业,多个个人或企业与个人共同合作,创造经济利益的方式普遍存在,相对与传统经济环境下较为独立的经济实体,网络经济中互相依存,交错复杂的经济关系使得许多经济事项难以明确划清相对应的经济实体,这使明确税负的归属权变的困难。其次,会计假设纳税人的“持续经营”,而在电子商务模式中,企业间的合并,解散经常变化,此外,由于网络贸易多以产品定制为主,业务变化起伏大,会出现有时膨胀,有时收缩,甚至停产,这些都不再满足会计核算的假设前提,使税收征管的标准和依据难以把握。

2.货币因素对经济效益的影响不再占主导地位。

在传统经济贸易下,价格是产品销售,企业经济效益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市场的自我运作和调节都是围绕价格与价值的关系。因此,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也是税收的主要计量手段。但是在网络经济下,价格这一货币因素的影响被减弱。注意力,技术开发,品牌信誉,人才和知识等非货币因素日益成为企赖以生存和提高经济收益的关键。然而,这些非货币因素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作用难以用货币计量,就难以对其纳税。若不加以区别,统一以企业经济收益的货币数量纳税,必然冲击税收的公平原则。

3.对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存在分歧。

税收管辖权依据国家主权可以分为属人和属地两种,即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同时实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即一国政府对于本国居民的全部所得以及非本国居民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拥有税收征管的权力。为了避免对同一跨国所得的双重征税现象,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被普遍认为优先于居民税收管辖权。但是在网络经济下的贸易的虚拟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使得交易场所、提供服务和产品的使用地难以判断,收入来源难以确定,地域管辖权也难以界定。以美国为主的网络大国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优先原则。而发展中国家作为网络贸易输入国为了防止税收大量流失则侧重与强调地域管辖权。因此,对税收管辖权优先原则的重新确认已成为电子商务全球性发展必须面对的关键性问题之一。

4.电子商务交易下应纳税种难以确定。

在传统贸易模式下,根据企业所得收入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提供劳务所得,特许权使用转让所得和商品销售所得,根据获取所得的不同形式,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在传统贸易模式下,提供劳务、特许权使用和商品销售形式有明确的界定,从而比较容易确定相应的税种、税目、税率以及计税依据。但是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产品高度数字化,虚拟化的特点模糊了人们固有的商品概念,使得有行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使用的界限难以确定。因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一项收入难以确定究竟是哪一种形式的所得,应该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这将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5.电子商务下税收征管难度大,偷漏税严重。

由于电子商务存在很大的隐匿性和虚拟性,税收部门和企业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这使税务部门难以掌握电子商务中企业的真实情况,因此,征税和监督工作遇到很大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电子商务交易的无纸化特征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困难。传统商务模式下,税收以企业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为依据。而在网络经济中,交易的虚拟化,商品或服务的无形化,导致交易过程的数据以电子化的形式呈现,税务部门不再能获得传统的纸质凭证或报表,缺少确定纳税金额的直接凭据。此外,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数据以电子形式保存,这种电子数据极易被修改或删除,而且可以不留痕迹,这使得税务部门难以获得企业的真实,可靠的数据信息,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第二,网络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加密技术也使税务部门难以获得企业信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加密技术对网络经济下企业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策略和商业机密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同时,纳税人也利用加密技术对企业财务方面的信息进行保护,隐藏部分信息,税务部门获取准确资料受到制约。第三,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电子化,出现了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电子银行等新型交易支付手段,这些新的交易手段使网络交易无论从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交易模式。同时,电子化的支付手段使企业间,企业与消费者间直接贸易变的方便,从而降低了商业中介机构的作用,而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账支付,这使得以往税务部门通过商业中介环节对纳税人的监督力度减弱。如税务部门常通过银行询证来获得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借以监督纳税人申报情况是否属实,而电子化的支付方式减弱了这种监督机制的作用。

6.国际避税变得容易,国际避税问题更加突出。

首先,电子商务的虚拟性,隐匿性,流动性使得国际避税的空间变宽。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使交易活动不象传统交易需要固定的,有形的营业场所或机构,只需要一个网址和网页即可对全世界的需求者进行交易。而在互联网上,由于IP的流动性,可以实现“一址多机” ,企业可以通过变换在互联网上的站点,选择在低税率或免税国家设立站点,达到避税的目的。其次,跨国集团的各个分公司间联系更加密切,相互的合作和数据交换更加容易,削弱了以往中介机构的作用,使全球性跨国集团高度一体化,集团为了逃避税收或降低成本,集团内部各关联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在不同税负地区有目的的进行调整收入定价和分摊成本费用,实现转移定价,从而转移利润,以实现尽可能大的税收利益。这大大加强了反避税工作的难度。

面对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冲击和挑战,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适合本国网络经济环境的税收政策。在研究解决上述问题的税收政策时,应该注意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对网络经济下的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同时,也要保证网络经济下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加强国际合作,以合作的态度解决国际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避税问题。

【参考资料】

[1]王悦,《电子商务带来的课税问题及相关对策》,[M]郑州: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01月

[2]孙铮、韦华宁,《试论信息时代会计假设受到的冲击与影响》,《财经研究》,2000年3月

第9篇:商品经济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 倾销;倾销价格;损害;反倾销税;反倾销协议

一、倾销的法律内涵

关贸总协定曾在第六条对倾销作了原则规定:“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方法进入另一国市场内,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造成实质性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

1980年1月1日继续适用的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关于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简称《反倾销修正守则》),是对总协定第六条的解释、补充与发展。《守则》关于“倾销的确定”是这样说的:“如在正常贸易中一国向另一国出口的某一产品的价格,低于出口国本国消费的相应的同类产品价格,则此产品应视为倾销品(即以低于正常价格输入到另一国的商业领域的产品)。”

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开始后,对“东京回合”的守则又作了重要修正与精确表述,达成了《关于执行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协议》给倾销下的定义是:“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至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通常贸易过程中,低于在出口国旨在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商业,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

由此可见,法律倾销具有自身的重要特征:第一,法律倾销强调倾销的后果,即强调这种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工业引起或可能引起的危害;第二,构成法律倾销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即存在倾销性销售商品行为与这种倾销行为给进口国工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并实质上阻止某一国内工业的建立。

因此,关贸总协定反倾销法是通过立法将倾销行为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只有当倾销行为超越了这一限度时,才允许对其采用抵制措施。所以,反倾销法的本身就是作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出现的,而反倾销税则是当前一种重要的非关税贸易避垒。

二、倾销确定的基本条件

如前所说,只有法律意义上的损害性倾销才应予以限制,这种限制即采取以征收反倾销税为主的反倾销措施。而在对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之前,必须确定该商品进口同时满足了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一)倾销价格的确定。倾销价格的确定通常是以所谓正常价格或者“公平价格”作为参照系数,凡低于正常价格的销售即有可能构成倾销。因此,倾销价格的确定的关键,在于正常价格或公平价格的确定。根据关贸总协定反倾销法的一贯规定,商品的正常价值应该正确理解为由该商品输入进口国时的以下三种价格构成:

1.该商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即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市场销售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是常用的价格标准,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无法获得这种价格或这种价格不适用。假如发生这种情况,便要以其他价格作为正常价格。

2.向第三国最高出口价格。这是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的一种替代价格,即出口国向提起倾销指控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出口相同产品的最高可比价格。假如向第三国出品价格仍然不能作为正常价格时,则还可以采用另外一种价格。

3.推定价格,即按该商品在原产地国生产的实际成本加上销售成本与一定比例的利润计算的价格。这种价格是在上述两种价格无法确定时所采用的一种确定正常价格的方法。

从前引《协议》的倾销定义可以看出,价格是确定是否构成倾销的直接因素。那么,怎样理解《协议》所确定的是否构成倾销的价格标准呢?笔者认为:第一,一国向另一国出口的产品价格,是否低于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第二,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相同产品的消费时、或者由于该市场的特定情况,或者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量低,该项销售不允许进行适当比较时,则倾销幅度应通过与一个合适的第三国出口的相同产品可比价格(如果该价格是有代表性的话——笔者注)进行比较而确定,或者与相同的构成价格进行比较而确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几种价格标准在法律效力上有先后顺序之分,但它们都仅仅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而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或中央统制经济国家则另外规定了特殊的确定价格的方法,即所谓的“替代经济”方法。就是说,用一个属于市场经济的国家作为替代国,替代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要与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水平一样或相似,以其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价格作为确定有关非市场经济国家“公平价格”的基础。在这方面,美国的做法最具代表性。按照美国商务部的规定,根据替代制确定商品的公平价值有以下几种价格方式可供选择:

(1)国内价格。也就是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该国相类似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替代国相同产品的国内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就成为该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公平价格。

(2)构成价格。也就是首先确定产品在该国的成本、费用与利润,然后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该国相类似的市场经济国家生产相同产品的成本、费用与利润作为计算基础,计算出产品在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实际构成价格,并以此作为该产品的公平价格。

(3)美国价格。在无法找到一个合适的替代国或无法确定上述两种价格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美国相同产品的构成价格作为确定公平价格的标准。在此情况下,美国本国成为替代国。

那么,在无法选择“替代经济”的情况下怎么办?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对“替代经济”原则作了修改,不再使用“替代经济”这一概念,而使用“构成价格”方法。然而,由于它仍然需要选择一个市场经济国家来确定构成价格,故其实质内容未作改动。这种做法不但往往损害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利益,人为地制造贸易纷争,而且与反倾销法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这一主旨背道而弛。

(二)损害的确定。严格说来,仅仅是商品在另一国的销售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并不必然构成倾销;倾销的确定还必须同时满足第二个条件,即对进口国直接造成了重大损害。

什么是损害?《协议》在《第三条·损害的确定》中明确阐述:“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损害确定应根据确实的证据作出,并包括对下述两方面的客观审查(a)倾销产品的数量和倾销产品的结果对国内市场相同产品价格构成的影响。以及(b)这些进口产品对国内该相同产品生产商造成的后续冲击程度。”在本条的注释中又特别指明:“本守则内所称‘损害’一词,除非另有规定,应指对某一国内产业的重大损害、对国内产业重大损害的威胁,或是对某一产业的建立造成严重阻碍,也可按本条的规定进行解释。”对“重大损害威胁的裁定应依据事实,而不是仅仅依据宣称、猜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某种倾销将会导致损害情况的变化必须是明确地被预见得到的,并且是迫近的。”同时在本条的注释中加以强调:“有理由使人确信:以倾销价格进口的产品即将会急剧增加。”因此,“在涉及倾销产品造成损害威胁时,适用反倾销措施应特别小心地加以考虑和作出决定。”

这一大段完整的论述逻辑严谨,不可随意抽删,断句取义。因为它层层深入地表述了一个重要论点:确凿的证据与客观的审查。

根据《协议》的基本精神,确定是否构成重大损害及其威胁,通常要涉及三个方面的要素:

1.对损害客体的确定。按照关贸总协定反倾销法的规定,损害的客体是指进口国的国内产业。什么是国内产业?遵循《协议》的逻辑思路,应理解为是指进口国相同产品的全部生产商或者他们之中那些生产商,其产品的生产在这些产品的整个国内生产中占主要部分;如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一体化具备单一的、统一的市场特点时,整个一体化区域的产业也被视为国内产业。

2.对损害结果的确定。这通常要考察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倾销商品的进口数量和数量增长的幅度。也就是说,无论从绝对量还是相对量来讲,倾销商品的进口数量是否太大,增长幅度是否太大、太快。第二,倾销商品的进口对国内相同产品价格的影响。例如,比较国内相同产品的价格,倾销商品的进口是否有大幅度的降价,是否在相当程度上压抑或阻碍了国内相同产品价格的合理提高等。第三,倾销商品的进口对国内相同产品生产工业的影响。例如,销量实际或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倾销幅度;对现金流动、库存、就业、工资、增长率、筹措资金或者投资能力等方面实际或潜在的负作用。

3.对商品的低价进口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一般说来,对国内工业与国内生产者造成损害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除了倾销产品之外还有其他已知的因素,例如,国内工人罢工、经济萧条、通货膨胀等,则不能构成倾销案件的成立。只有在证实进口商品的倾销是造成该国工业重大损害或威胁的直接原因时,才能使倾销案件完全成立。简而言之,倾销的存在是“因”,重大损害的存在是“果”,两者之间是严密的逻辑因果关系。因此,在考察是否构成重大损害的同时,应当把由于商品的低价进口造成的损害与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区分开来,确定产品的低价进口与损害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对此,《协议》明确指出:“表明倾销产品和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应以当局对其所拥有的全部相关证据的审查为基础。”并且斩钉截铁地作出结论:“由其它因素造成对产业的损害不得归咎于倾销产品。”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基本规定

反倾销税是出口国进行商品倾销,对进口国的相同产品造成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时,由进口国海关依法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或特别关税。关于反倾销税,笔者主要依据《协议》的基本规定,试述管见:

1.在全部征收条件都已满足的情况下,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是否按倾销幅度的全部或者小于倾销幅度,均由进口国当局或者海关当局决定。

2.在对所有有关产品都要征收反倾销税时,应根据每一案件情况,对构成倾销与造成损害的进口产品在无歧视的基础上,按适当数额征收反倾销税。

3.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是为了消除商品倾销给进口国工业造成的危害,是进口国为抵制倾销而采取的一种行政救济方法,不是惩罚性质。因此,所征收的反倾销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进口商品的倾销幅度。如果征收较少金额反倾销税便可以消除倾销对进口国工业所带来的危害,应征收抵于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如果实施反倾销税后发现征收的捐税超过实际征收的倾销差额,则超过的部分应尽快偿还;如果已经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商品不再对进口国家的工业造成危害,进口国应该立即停止对该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

4.反倾销税只有在抵销倾销的损害所必需的期限内才有效。只有在存在倾销并有损害的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初步肯定的结论之后,才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关贸总协定反倾销法允许进口国在作出初步倾销裁定后至作出最终裁定前的这段时间内,对裁定进口商品采取不超过4个月期限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如有特殊情况,根据出口商请求,也可以延长到6个月为限,使其有比较充分的时间为自己准备辩护。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担保以及停止对该进口商品的海关估值。

5.对存在着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对进口商知道或应该知道出口商正在从事损害性倾销行为,对大量倾销商品在相当短时期内拥入进口国市场,并且该倾销商品拥入造成的重大损害使得只有对其征收追溯性反倾销税,才能防止同样情况再次发生,在当局对该倾销产品作出裁定后,可以对那些在临时措施适用之前90天内进入消费领域的产品征收最终反倾销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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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全国外经贸系统“三五”普法教材[M].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