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职工大会制度范文

职工大会制度精选(九篇)

职工大会制度

第1篇:职工大会制度范文

第二条定期听取所长的工作报告,对本所的发展方向,科研计划、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制定、职工文化技术培训、工资调整、财务、决算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向职工公开,并经职工大会通过,形成决议,予以执行。

第三条参与对所职工住房分配、福利费的使用、劳动保护措施等重大事项的讨论,并提出意见。

第四条支持所长工作。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在改革和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科研、生产、开发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所党政要依靠群众、认真贯彻落实职工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有效地发挥工会民主参与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新《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工会主席、副主席参加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会议,切实代表和反映职工意见和呼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职工大会与所长在重大问题上不一致将在进行协商或由党委(支部)出面解决,也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但属所长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在先按所长的决定执行。

第七条经常讨论研究解决职工中的一些问题,充分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第八条所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大会的办事机构,为保证职工大会开好,首先对议案慎重研究,广泛听取多方面的意见,然后由工会委员会与所长、党委书记(或支部书记)商议,提出大会的议题、议程、提交大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所工会应经常向职工宣传会员大会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广泛征集意见和提案,提高会员主人翁责任感。

第2篇:职工大会制度范文

按照省总工会民管部关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与公司制企业治理结构的关系问题开展调研的通知要求,__市总工会进行了专题工作调研,调研情况如下:

一、公司制企业基本情况

__市现有公司制企业__家,其中,建立工会组织的__家。建会公司制企业中,国有企业__家,外资企业x家,民营企业__家。近年来,这些企业按照《工会法》的规定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等“新三会”,同时,原改制企业党组织、工会组织、职代会也在继续发挥作用。对于两新组织,加快了建立党支部和工会组织的步伐,邹城公司制企业建会率达到88.6%。邹城没有上市企业,一般没有企业以外的股东,基本采取职代会和股东会合一的形式。498家公司制企业中,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342家,占68.7%。

二、公司制企业职代会制度情况

建会企业中,单独建立职代会制度的192家,被区域性职代会覆盖的__家,占企业总数的95.2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随着《__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规和相关制度的出台,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民营企业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没有坚持职代会制度,二是职代会质量不高,三是职工代表的素质不高,四是职代会的决议不能很好地贯彻落实。

董事会是企业的决策机构,职代会与董事会的关系主要是通过职代会选举职工董事落实职代会的职权,同时,组织职工代表对公司的决策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在决策的实施过程中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职工监事制度的建立对于落实职代会职权具有重要意义。从本质上看,我国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既要发挥企业法人治理的核心作用,也要发挥职代会和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认识不到位,一些企业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停留在纸面上,只在工商注册的时候发挥作用;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董事、监事处于弱势地位,不敢主动履行职责。同时,职代会制度与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相互关系从本质上看,是职工董事、监事与劳动者的关系,两者的关系如何理顺需认真探索。

三、公司制企业制度董事、监事制度情况

从当前情况看,职工董事制度、监事制度在公司制企业设立的时候便以建立,但在作用发挥上存在许多问题。

一是需进一步理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与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关系。企业工会要积极支持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工作,承担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日常联系工作。工会组织要对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起到组织、协调、服务的作用。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对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培训工作。通过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参政议政及履行职责的能力,充分发挥他们的应有作用。

二是需进一步理顺职工代表大会和股东会、监事会的关系,打消企业经营者的顾虑。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和维护股东会、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职工代表在股东会、董事会中正确有效的发挥作用。同时,股东会、董事会研究决定问题时,应充分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和决定。

三是需进一步健全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和相应的工作制度。逐步发挥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作用。

四、公司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情况

目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在邹城各类企业全面建立。__家公司制企业中,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__家,约占95%。

公开的主要形式有:(1)职工代表大会是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2)职工代表评议企业领导人制度。企业认识不够的,先实行评议中层干部。(3)职工代表巡视制度。(4)厂务公开栏是民营企业厂务公开的必要形式。通过建立相对固定的公开栏,凡应向全体职工公开的事项,一般都应在公开栏中公布。(5)公司制企业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和实行其他形式。如定期召开管理干部会、职工代表会议、职工大会和有关人员参加的通报会等形式、对企业发展的有关事项进行通报、沟通,还可通过简报、墙报、热线电话、信箱和网络等形式进行公开。

公开的主要形式有:企业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民营企业的年度经营目标,经济责任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民营企业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对外经济担保情况等;企业职代会通过的各项决议等;企业工会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执行情况;企业的各项

第3篇:职工大会制度范文

一、目前国企在职代会建设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对职代会制度认识仍存在偏差

认为职代会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与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管理模式、运行机制不合拍,与现代企业制度有冲突;有的职工甚至认为企业改制了,我们是企业的雇员。与企业是靠劳动合同来维系关系,参与民主管理只是形式主义,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二)职代会程序操作欠规范

有的单位将职工代表大会与会员代表大会相混淆,把两个会议的概念、内容、程序混为一谈。一些基层单位对职代会职权、操作程序等还不太熟悉与了解。

(三)职代会制度的内容大都套式化

目前国企坚持职代会制度并不难,但工作质量差异很大,重形式、轻功能的现象仍比较突出。在职代会上经常是讨论讲成绩多,谈问题少。

(四)职代会议案落实还需进一步努力

造成许多提案的案由简单马虎,立案依据理由不足,程序处理混乱;提案质量不高,提案内容不实,提案形式不详;缺乏针对性和时效性。

(五)职工代表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国企职代会一些职工代表不仅存在知识和观念需更新的问题,还同时存在着责任心不强、缺乏参与意识、不具备参与能力的问题。

二、国有企业坚持职代会制度的法律政策依据

法律依据。在我国的《宪法》、《劳动法》、《公司法》、《工会法》中都有关于企业职代会制度和职工民主管理权力的明确规定。《宪法》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劳动法》提出“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公司法》提出“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这些规定充分表明国有企业不论改制成什么形式的公司,都必须而且应该坚持实行民主管理。职代会作为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和基本制度理应建立并得到发展。

三、规范和深化国有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的途径与方法

(一)建立全面协调的以职代会为基本制度的企业科学发展新理念

科学发展观的本质是以人为本,职代会制度是一项民主制度,民主的本质理应以人为本。职代会建设与科学发展观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把广大职工的发展和利益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重视开发广大职工的智力资源,调动广大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通过职代会建设活动的开展,凝聚民心、集中民力、开发民智,开辟企业科学发展之路。职代会建设要做到:党组织领导、行政协调、工会运作、职工参与。通过清楚界定各方面的职责,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合理、责任明确、互相配合的职代会正常工作机制,同时健全领导机构、工作机构,把各项工作和各项责任落到实处。

(二)建立规范有效的职代会系列配套民主管理制度

制度是有约束性的行动准则。要进一步完善职代会制度,规范职代会运作,提高职代会质量,强化职代会标准化建设。国家立法机构应尽快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对职代会条例进行与时俱进的修订。要适时制定《企业职工代表提案征集与处理动态管理办法》、《企业职代会职工代表日常巡视管理制度》、《企业职代会主席团或联席会实行票决制暂行办法》、《企业职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工作问责制》、《企业集体合同规定实施细则》、《企业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制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述职制度》等,从而形成了完善而有效的具有国企特色的民主管理制度体系。

(三)建立以职代会为载体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考核体系

实行厂务公开是我国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特色和优势,是国有企业职代会最大程度组织广大职工参加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谐劳动关系的必备条件。要建立“党组领导、行政主抓、工会运作、纪委监督、有关部门全力配合、职工群众全员参与”的职代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制定《企业职代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实施办法》、《企业职代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等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公司所有重大决策都必须按程序对领导班子、职代会、职工代表进行公开。

(四)建立提高职代会工作质量评估系统考核体系

要建立科学的职代会考核评价体系,量化职代会绩效评估标准。包括建立上级工会对下级企业职代会的考核评估制度,企业对职工代表的评价考核制度和下级单位向上级工会报告职代会情况的制度。要把职工群众满意度作为衡量职代会工作的主要标准,重点评估职代会职权的是否落实,职代会内容是否真实,职代会行为过程是否规范等。在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下,每年组织开展对本企业上一年度职代会运行质量的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可以分为“职权履行”、“程序规范”、“决议执行”、“制度落实”、“组织领导”等方面。评估采取召开职工代表座谈会、开展职工代表个别访谈、组织职工代表民主测评等方式。要建立职代会工作问责制度,促进企业各方切实担负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制度的责任。

(五)建立职代会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工作新体制

要以广大职工群众是否满意为目标,以促进职工民主管理为动力,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代表提案办理工作制度》,使职代会日常工作置于全公司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之下。要建立职工代表意见(提案)反馈及考核评估制度,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落实”,职工代表意见(提案)反馈率达到100%。要规范职工代表提案的内容和提案的程序,突出提案的实效性,规范职代会提案的检查和落实。

(六)建立职代会职工代表日常参与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参与日常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可以列席本单位生产经营方面的专业会议,随时了解和掌握生产经营情况,便于开展民主管理工作;职工代表参与日常民主管理的重要任务是掌握第一手情况,对企业的各项工作给予真实客观的评价,为企业经营者做出科学决策提供重要参与依据。在企业研究讨论改革或改制方面有关政策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实行职工代表听证。做到集思广益,科学民主决策。

第4篇:职工大会制度范文

【关键字】  公司治理  职工参与  本土特色

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司治理结构,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竞争日趋激烈,最大程度挖掘企业的潜力,发挥企业的效能是我国需要解决 的重大课题。到 目前 为止,不少国家公司法都规定了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度,但法无通法,由于各国 社会 经济条件和文化 历史 背景不同,各国职工参与公司治理都有自己的特色。我们有必要在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探讨我国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方向和制度安排。在企业制度 创新过程中找出适合本土国情的中国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模式。

一、  西方国家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的确立

西方国家在长期的探索中引入了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体现了劳动者参与企业所有权分配原则,形成了资本所 有者与企业劳动者共同治理企业的新型公司治理结构。所谓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是一种由公司法规定的,职工以特定方式参与公司决策机构、介入公司决策程序, 影响 公司决策结果、监督公司决策实施的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参与”一词最早出现在德国,与之相关的立法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至今职工参与公司管理已经 发展 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热点。

公司的传统内部治理结构确立了股东本位原则,公司被单纯视为股东牟利的工具,“公司利益”视为“股东利益”的同一 语。“只有以所有权形式为公司提供物质资本的股东才享有公司权力,他们对公司财产不仅享有剩余索取权,而且对公司的经营享有最高控制权。”  股东最有积 极关注与监控公司的经营,且较公司的其他参与者有动力校正经营者懈怠及道德风险。然而自20世纪初以来,这种被奉行为一种理想化、标准化的企业治理模式受 到了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 理论 )的挑战,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是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在职工利益领域的表现。依此观点股东只是公司利益相关者之一,除此之外公司的雇员、消费者、客户、当地射社 区及至其他影响公司和受公司影响的社会公众都分别与公司存在某种利害关系,故而亦是公司的利害相关者。没有这些利害相关者及其在公司中的权益,作为组织的 公司将无法存续,公司正是所有利益相关者围绕权益获取和保护的合作博弈所形成的关系网。在所有利益相关者中,职工则是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职工的工作、生 活甚至养老都与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他们是公司发展的主导力量。这样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被定义为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利害关系人之间有关公司经营与权 利的配置机制。各种利害相关者应当共同参与公司治理。  

随着技术进步,职工知识和技能水平的不断提高仅仅具有人力资本的劳动者,当他们把自己的 体力和智力作为资本投入企业,不可避免要承担这种特定的“人力资本”投资相关的风险。尤其是在高度专业化人力资本方面的投资对于公司财富创造的方式极为重 要的情况下,职工也是股东,他们也是剩余索取者并成为剩余风险承担者。“现在已不是一个劳动创造价值的单因素经济,而是资本和劳动共同创造财富的双因素经 济。”  现代公司已经成为多元利益联合体,不仅是资本联合,而且也是劳动与资本的联合,作为劳动者的职工是其不可忽视的构成部分。

(二)西方国家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及其成功经验

职 工参与公司治理作为一种制度得以确立,是20世纪以后的事情。由于各国立法环境,经济文化背景各有差异,在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上也有所不同。从目前主要市 场国家的实践看,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有三种形式:①英美模式,主要特点股权具有高度分散化,流通性;机构持股力量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作用弱小;单层治理结构, 公司不设监事会,由董事会履行监督职责。②日本模式,法人持股率高,经营者在公司中居主导地位;公司内部决策权与执行权统一,监督和约束主要来自公司外 部,一是来自交叉持股的持股公司,二是来自银行的监督。③德国模式,股权集中程度很高,银行参与公司治理;双层治理结构,股东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权责分 明、相互制约;职工参与决定制,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参与监事会和职工委员会,来实现其参与企业管理的“共同决定权”。公司治理结构形式的不同导致职工参与公 司治理在参与方式、参与程度上有所不同。纵观西方发达国家职工参与方式可归结以下三种方式:

1.信息参与方式

信息参与是公司职工通过特定 机构或劳资协议参与公司管理,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并向公司决策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这种参与方式层次较低,参与程度也不够深。职工在参与过程中并无 表决权和决策权。  根据德国法所确立的“契约自由原则”,在不违背 法律 的前提下,雇员可以通过在劳资协议中确定其参与公司决策的范围和方式。 内容 主要涉及劳动时间、劳动报酬、职工福利等社会性问题。一般是先选出雇员的谈判代表,最后按法定程序进行谈判,然后签订集体合同。通过信息参与,促进双方在 理解、信任合作的基础上达成双方利益的一致,这是作为企业重要利益相关主体在职工参与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手段。

2.职工参与公司机关

职工参与公司机关是一种由公司法规定的,职工利益代表与股东利益代表一道参与公司决策机关,共同介入公司决策程序,影响公司决策结果的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又根据各国选择公司治理模式的不同(双层制或单层制),而细化为经营参与方式和监督参与方式。

(1)经营参与方式

指 由雇员代表直接进入董事会,参与经营决策。这一制度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欧洲得到了广泛的推行。法国、德国、丹麦、瑞典等国家都在立法中都规定了雇员 进入公司董事会制度。德国1976年《参与决定法》第33条和1956年《冶矿业劳工参与法》13条都规定必须在董事会中设1名劳方董事,由雇员代表担 任,享有同等权利。  法国1986、1988年对其《商事公司法》进行修订,规定了职工可选举适当数量的代表参与董事会,但董事数额不得超过四个;对于 上市公司,则不得超过五个;并且职工选举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其他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丹麦公司法》规定,在雇工超过35人的公司及前3个 会计 年度平均雇工超过35人的公司,职工有权选举董事成员,即使董事会人数少于6人,也要为职工代表保留2个席位。  

(2)监督参与方式

指 雇员通过其代表参加公司监事会行使其经济参与决策权。德国1956年《冶矿业劳工参决法》及其补充法规定了雇员代表及股东代表在公司监事会中的“同等代表 制”,适用该法的企业必须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一般由11名成员组成:5名雇员代表,5名股东代表及第11名成员。1976年《参与决定法》也规定了雇员在 监事会中的“同等代表制”。监事会负责公司经营董事会的任免,对公司经营董事会进行监督和检查。在监事会中雇员代表与股东代表的地位完全相等,股东不享有 任何优先权。而且双方势均力敌,雇员有可能完全、充分的参与公司决策。法国劳动法规定,雇员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设立劳资协会,该协会有权从其成 员中选出2名代表参加董事会或监事会,雇员代表应邀参加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所有会议,并参加讨论,但无表决权。与欧洲国家不同的是美国公司法引入了“外部董 事制度”,即在董事会中设置一个由来自于公司外部且独立于公司业务执行委员会的外部董事组成的内部委员会专门行使经营权,公司职工可以作为股东以外的成员 被选为“外部董事”行使监督参与权。

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度不仅对公司职工法律地位的提升,谋求公司职工的最大利益有深远的意义,而且是完善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内容。

3.职工持股参与

职工持股又称所有参与,是指职工通过持有公司股份成为其股东,并参加股东大会来行使其民主管理权利。这是美国和日本雇员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途径。

职 工持股制度是一种由企业职工拥有本企业产权的股份制形式,在我国广泛存在的股份合作制就是这种制度的一种组织形式。职工持股制度起源于西方,一般被称为" 职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简称ESOP),是由美国律师路易斯·凯尔萨在60年代最先提出的。可 以说,职工持股制度在西方的发展历程并不长,但它带来的制度创新意义和显著的实际效果则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职工持股计划是在重振美国经济,改善传统劳资 对立关系的背景下产生的,其基础思想是:在正常的市场经济运行的条件下,任何人不仅可以通过他们的劳动获得收入,而且还必须通过资本获得收入,这是人的基 础权利。凯尔索认为,人类社会需要一种既能鼓励公平又能促进增长的制度,这种制度使任何人都可以获得两种收入,即资本收入和劳动收入,从而激发人民的创造 性和责任感,否则社会将会因贫富不均而崩溃;对于美国经济而言,如果扩大资本所有权,使普通劳动者广泛享有资本,会对美国经济产生积极影响。

现 在,ESOP已成为西方职工持股制度的典型,虽然它也是众多福利计划的一种,但与一般福利计划不同的是:它不向职工保证提供某种固定收益或福利待遇,而是 将职工的收益与其对企业的股权投资相联系,从而将职工个人的利益同企业的效益、管理和职工自身的努力等因素结合起来,因此带有明显的激励成份。推行职工持 股的目的在于通过职工拥有企业一部分股份参与利润分配来提高对企业的关联度,曾强对企业的凝聚力,并为企业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提供制度基础。

如今, 以ESOP为代表的职工持股制度的发展已越来越趋际化。目前,美国已有9000多家职工持股的公司,遍布各行各业,日本上市公司中的绝大部分实行了职工持 股制度,英国90%以上的非国有公司都有职工持股。现在,欧洲、亚洲、拉美和非洲已有50多个国家推行职工持股制度,职工持股制度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

欧 洲国家规定的职工参与方式较为广泛,而且该模式将职工参与制度作为强制性条款进行规定,使职工的参与权能够获得充分的保障。但是,由于职工和股东之间缺乏 资金连系的纽带,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在公司机构中的对立形象并未获根本性的改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 科学 决策和决策的效率。而偏重职工持股参与的美、日模式则体现为职工代表同时有具有股东身份,这使得其在公司机构中易获得非雇员股东代表的理解和支持,公司决 策的效率和科学性也随之提高。而且此模式将职工利益与公司经营效果直接联系,有利于提高职工对公司长期经营的关怀度。

二  、我国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必要性分析

在我国职工参与权源于国家的社会 政治 经济制度,该权利的功能在于树立职工对公司和企业的主人翁意识,以公司利益的获得为轴心,全面实现公司设立的目的。该权利与其他主体的权利(如股东权利、 经理的经营管理权)既可能对抗又可能合作,在公司诸多权利主体所形成的权利体系中具有衡平与制约的功能,因此在公司经营与管理的不同场合,该权利对于股权 与经营权具有矫正和推进的双重功能。  我国是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职工群众是国家和企业的主人。对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既是劳动者的基 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表现。

我国《宪法》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国有企业 改组为公司后,公司的职工仍然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在我国法律对职工这一主体所参与的社会关系的调整主要分为两个层次,首先受到《劳动法》调整,职工作为 社会上的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劳动关系,该法第8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 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其次,职工作为公司法上的主体,又受公司法规制。我国公司职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在立法上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第16 条、第52条、第55条、第68条、第121条中,此外1996年4月1日中华总工会等部门颁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工 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也提出了许多职工参与公司经营的意见。在非国有制企业中,职工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职工参与公司管理是生产 力发展 规律 和现代企业管理规律的要求,也是建立现代企业的必然产物。

在我国让广大职工参与公司治理不仅具有理论基础和思想基础而且具有很大的 现实意义,在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中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相当普遍。其根源于国家股和法人股的集中。在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由于股权结构 问题和监管不规范,内部人在事实上获得一定的控制权,而且内部人可能利用各种手段,扩大事实上的超过合法控制权的有效控制权。我国的内部人控制是事实上的 内部人控制,比那些合法的内部人控制有着更为严重的不合理。流通股股权无法对管理层形成有效的约束,无法“用脚股票”对管理层形成有效的制约。上述控股股 东主体缺位、少数股权股东又无法行权的股权结构导致了“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所以,职工参与对管理层形成的监督功能在我国有更加重要的意义。何况,在某 种意义上讲,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监控经营者行为的困难,从而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解决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 下经营者追求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问题。职工的监督比股东监督更为有效,因为职工比股东更了解公司的情况,而股东对管理层的监督往往面临“信息不对 称”的困难。

其次,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职工参与可以为我国国有企业的职工真正成为主人提供现实的路径。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都规定国有和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但在现实生活中却缺少实现这一政治理念的具体措施,职工的实际地位和其相距甚远。

再 次,职工参与制度可以为我国非国有企业的职工提供法律保障。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比例的下降,企业职工的社会地位似乎也在同步下降。如果说,国有企 业的职工还是理论上的主人,在非国有企业里,几乎没有一个职工还会认为他们是企业的主人。我们应当注意到,这个群体由于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有可能成为 弱势群体,因为他们还不享有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中规定的罢工的权利和自由组织工会的权利。如果说,在国有企业中的职工因其为主人而不需要 这些权利,而在非国有企业中,这两项权利却是十分重要和普遍存在的。所以随着非国有企业不断增加,职工参与在我国企业中更具现实需要。

三、我国公司中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我国职工参与制度作为原来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延续和重塑,与原来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定相比在某些方面有了一些进步,突破了我国传统企业采取较为单 一的职工代表大会作为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的局限,公司法中规定了职工参与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制度,借鉴了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积极的拓宽了在职工参 与公司治理的渠道  。但推行公司制后,职工参与管理呈日益淡化的趋势,这与职工参与在制度设计上的偏差有关。

(一)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立法缺陷及原因分析

1.信息参与

在 我国职工的信息参与权主要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来行使的。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公司管理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6 条二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 实行民主管理。”《公司法》第55条、56条、121条、122条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 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若是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或者制定重要规章,也应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这里规定了职工的建议权和知情权。

(1)我国职代会制度 创设的理论根据具有局限性。职代会的设立思路是“该组织的设置在结构上是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植根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生产资料归全 体劳动者共同所有,劳动者是公有制企业主人这一前提。”  在这种前提下,职代会是职工在企业中行使“主人”权力的最高机构,职工是以所有者身份而不是以 企业职工的身份参与企业管理。由此造成了当企业公有制形式存在差异时,职代会的权利就有了差别,当企业为非公有制性质时,职工的参与权就没了立法根据,所 以可以不设立职代会。公司法中对非公有制公司的职代会未作出规定。这种规定有悖于职工参与制度的本旨。从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发源地西方发达国家看,职工参 与公司治理的根据是现代化大生产。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影响企业发展的外部因素错综复杂,市场瞬息万变,在企业内部则分工细密、协作复杂,这就需要民 主管理、群力群策,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而与生产资料所有制并无必然联系。  

(2)国有有限责任公司的 职代会和公司治理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权存在冲突。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国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权与职代会的职权发生冲 突,职代会的职权几乎被新三会剥夺,仅剩下发表意见的建议权。同时也使《公司法》16条的条文陷于模糊不清并与其他条文的规定不协调。职代会与公司中“新 三会”之间的关系衔接公司法在制度安排上没作出规定。“新三会”是指常态公司治理机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试行股份制和推行现代化制度以后,职工 代表大会的基本权能已经为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所取代,职代会、民主管理连同职工参与制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

(3)公司法对职代会的法律地位没作规定。

(4) 法律对于违反职代会设置要求和职权的行为没有相应的制裁规定。从法理上讲,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是任何法律规范在逻辑上必须具备的。没有法律制裁规 定,企业不设立职代会,不落实职代会的职权就不会受到法律的制约和处罚。这样职代会的实施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从而影响职代会制度在实践中贯彻执行。

2.职工参与公司机关

(1)立法价值取向的矫正

我 国《公司法》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代表才能进入董事会。这是对职工经营参与的规定,该法第45条规定:“两 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应当有公司职工民主选举 产生。”第68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9人,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笔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对于 其他公司形式则一律不能有职工董事制度,充其量可以有职工监事制度。而我国监事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只限于消极性的监督而已,远不如董事在公司中经营中的角 色活跃。这里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国有独资公司毕竟是少数,对绝大多数其他形式的公司来说职工代表不能进入董事会,并不能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过程。二是 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有权入选董事会,而非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则无缘问鼎。  这种立法思想把职工参与的范围限制在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职工习惯于企业的 主人身份当家作主的国有企业,而对现在已经破土而出的民营企业则在制度构建上没有立法支持。造成了由于用工主体的经济性质不同使企业职工的政治待遇出现偏 差。

西方国家的职工参与制度并不与公司的所有制挂钩,职工是否参与公司的管理机构一般仅以公司的规模,尤其是雇工的人数为准。达到这一标准的国有公司  或非国有公司都要实行职工参与制度。

监 督参与则体现为公司法第52条和124条。如5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 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第12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由股 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监事有权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经理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有权要求董事、经理予以纠正,并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我国 《公司法》把监事会界定为与董事会处于同一地位并共同接受股东大会监督的公司机关。同样是采取双层制公司机关的国家,一般监事会是低于股东大会但高于董事 会的权力机关。其权力范围包括任免董事会,对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直接决策并对董事会具有约束力,而在我国监事会的监督权限于脆弱,监督手段不充分的大前提 下,职工监事制度远不如欧洲国家的职工监事制度更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利益。  笔者认为,在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机关体系中,与欧洲国家公司法中的监事 会的地位和职能更为相近的是我国的董事会制度,建议扩大职工董事的适用范围,如上文提到的,西方国家是以职工的人数作为职工参与机构设立的标准。在我国凡 职工达到一定人数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统一推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这样才能使职工参与制度更具实效,并且为我国公司治理 结构的完善提供很好的制度安排。

(2)职工参与公司机关条文缺乏量化操作条款

①《公司法》对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具体比例没加以明确规 定。《公司法》虽然规定了国有公司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但立法并没有具体规定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所占的具体比例,也没有上下限的规 定,而完全由股东大会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这种做法的本意是为了尊重企业自主权。在实践中则有可能造成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比例过低,在董事会、监事会 中没有影响力,使职工参与制度流于形式的问题。

②职工董事、监事代表产生的程序不明确。根据《公司法》第45条第二款、第52条第二款的规定,无 论职工董事还是职工监事都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即职工董事或监事代表是采用民主的原则选举产生的。但在实际操作中由谁来主持这种民主选举呢?如果按原 有的做法一般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企业公司改革后,并非所有的公司都设有职工代表大会,那么在那些没有设立职工代表大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 任公司由谁来主持这种民主选举呢?

③《公司法》对职工董事、监事的罢免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法》只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但没有规定由哪一个机构更换。这也会影响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与公司决策的效果。

除上述不足外,我国《公司法》在公司职工参与制度还存在着职工代表的职责不明确、职工代表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和没有相应法律责任约束等问题,这些都会影响公司职工参与制度的效果。

通过上述对公司职工参与管理制度立法不足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全面地反映出职工参与制度应作为一种可取制度加以确立这一世界性发展潮流。对于其中的原因我们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 先,现行公司法把职代会、职工参与的理论依据仍然设定在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理论基础上。其逻辑思路是因为国家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劳动 者成了国家的主人,既然是国家主人,就应当对所在国有企业的财产拥有主人翁的权利,对企业拥有经营管理权。所以在国有公司中职工享有参与权,而在非国有公 司或非国有资产控股的公司中,职工则没有参与权或参与权相对比较小。但单纯坚持公有制依据,对全社会范围内的公司职工政治经济权利的保障是不利的。

其 次,公司法的立法价值取向有所偏颇。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强调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职工被视为国家的主人翁、企业的主人。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启动,资本堂而皇之地成了一种生产要素,一种可以参与经济分配的要素。投资者、股东的法律地位和身份被社会重新确认,投资者意识、股东权意识空前觉 醒。在这种社会背景下,股东利益至上、经济权利至上成为《公司法》一个重要的立法价值取向。由此造成了我国公司法关于职工参与权的内容规定主要侧重于职工 切身利益的保护,或者说法律赋予职工的参与权仅仅是为了保证职工利益在公司的运作中不受歧视而已。立法上缺乏对职工参与权的主动规定,与公司法规定的较为 完善的股权相比,职工参与权过于弱小。

最后,由于我国的公司法是在我国公司制刚刚起步不久,公司法的研究和实践都尚未充分展开的情况下出台的,所以在职工参与制度的规范上尚未成熟,因此也难免有许多的漏洞和不足。

(二)完善公司职工参与管理的立法建议

鉴于我国公司法职工参与制度的若干不足和疏漏,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以及公司制度 发展 现状的前提下,针对公司职工参与制度的不足,有选择地借鉴国外公司职工参与制度的合理作法,使公司职工参与制度成为有 中国 特色的 社会 主义公司法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对我国公司职工参与制度进行完善。

应当说,无论是计划 经济 体制下的职工至上的价值取向,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股东至上的观念都是过激的。股东是公司得以成立的决定性条件之一,他的投资风险大于员工的失业风险已经 是一个无需论证的事实。然而对公司来讲,职工又非局外人,已经成为公司利益共同体中的一员。公司职工的利益需要得到应有的关注,这不但是 现代 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直接或间接地 影响 到公司效益的重要因素。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相当长时间内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的国情下,公司、股东和职工必须本着合作双赢的理 念,在一系列职工参与管理制度的安排下,使各自的利益都能得到实现。

1.公司职工参与制度的立法基础的调整

理论 问题 是整个职工参与制度构建的基础,也是完善职工参与制度的理论起点,因此有必要在提出完善职工参与制度具体立法建议之前,先探讨职工参与制度的理论基础。现 行 法律 法规将职工参与制度存在的依据设定在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理论基础上。这种思路把将职工在国家 政治 结构中的地位同他们在 企业 中的地位混淆了,对职工参与制度而言,不仅使非公有制企业设立职工参与制度失去依据,也使得公有制企业本身职工参与制度的职权范围受到内涵不清的制约。因 此单纯坚持公有制依据,对全社会范围内保障劳动者在企业中的经济和政治权利是不利的,它只能导致企业职工参与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的混乱。

既然 目前 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基础理论有所欠缺,那么职工参与理论的基础应该是什么呢?笔者认为,职工参与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劳资同权、劳资平等”。劳资同权的含 义是劳动力与物质生产要素同为资本,是资本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企业是物质形态资本和劳动力资本结合的场所,劳动力与机器设备等资本同样是生产要素,共同 创造了企业的利润。因此劳动者也应取得与股东一样的对企业的控制权和利润分享权。现代企业理论肯定了劳动资本主义学说的观点,认为企业并非股东的企业,而 是一种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所组成的特殊契约。劳资平等的含义在于劳资双方人格平等。资方(股东)是资本的人格化,是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体现。劳动者是劳动 时间的人格化,是劳动力所有权的体现。  劳动者与股东同为企业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双 方法 律地位平等。股东不得因为其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侵犯劳动者利益,从而使劳动者丧失其独立的人格。在现代企业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的经营并不是 单纯的财产管理,企业家所营运的对象是股东的资财与劳动者之劳动,营运妥适与否为资财所有者所关心,但也为劳力所有者所关心。  因此,在企业经营管理过 程中,既然股东有权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作为劳动者的职工也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和必要。而如何行使这种权利,笔者认为股东大会为股东的表意机关,职代 会是职工的表意机关,董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这就是设立职工参与制度的理论基础。这一立法基础不仅有助于构筑职代会、职工参与企业 经营的法律地位,而且也与我国的国情政权的基础,社会主义制度的内涵要求相一致。当然劳资同权、劳资平等并不要求改变公司的组织和运行规则,而在于对资本 权利有所限制。

2.完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立法建议

根据以上 分析 ,针对我国公司职代会制度立法的不足,借鉴国外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的立法经验,笔者提出以下完善职代会制度的立法建议:

(1). 明确职代会的法律地位。我国的职代会制度类似于德国的企业职工委员会,因此在这点上,我国可以参照德国1972年《企业组织法》中关于企业职工委员会的规 定。德国法规定,职工委员会不是企业的领导机构,而是职工的代表机构,但可以依法参加企业内部的民主管理。因此,我国职代会应定位为职工的表意机关,是职 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其它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准备和确认机关。

(2)调适职代会的职权。从德国企业职委会的规定来看,职委会参与 企业的职权,基本上可以分成两个层次:一是仅限于通报、了解、建议、企业的事务享有决策权和否决权,这是较深层次的参与决定。为此,结合我国的国情,笔者 认为调整后的职代会职权应为:①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②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规章的共决权。③对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 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  

(3)确立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衔接方式和程序。我国除了必须在职权上对职代会与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调适外,还必须确立职代会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衔接方式和程序。具体的建议是:①职代会与股东会联系方式。凡持股的职工既为股东 会成员,也是职工代表大会成员,由职工持股会选举职工代表参加股东代表会。②职代会与董、监事会关系。职代会选举法定的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代表参与董事 会、监事会,职工董、监事代表与其他董、监事代表享有同等的权利。③职代会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程序关系的是:董事会拟制重要报告和文件后先召开 职代会预备会,审议董事会的文件和报告,由职工提出意见和建议,然后举行董事会听取职代会的审议意见,然后再召开股东大会,确认文件和报告,最后召开职代 会,股东会的经营决策并确定企业决策的具体实施方案。

(4)扩大职代会的设置范围。德国等西方国家是以职工人数作为设置职工参与机构的标准。 如德国立法规定:凡职工超过50人的企业都必须成立职工委员会。那么我国公司法也应该不再以公有制而是以职工人数作为职代会的设置标准,凡公司的规模和职 工人数达到一定标准的都必须设立职代会,这个标准具体为多少?笔者认为,针对我国小企业发展较快的情况,这个标准可以适当低一些。在具体法定人数上可参照 《工会法》第十二条关于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会员人数标准加以确定。

(5)增加对违反职代会制度的法律规定的责任追究规定。法律应规定违反职代会制度所作出的行为无效。对该设而不设职代会的企业要处于一定的罚款,经指出仍不设置的可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员也要科以一定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确保职代会制度的法定权威性和执行力度。

5.公司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完善

(1) 摒弃以公司的所有制形式作为决定职工参与程度的不合理作法。.西方国家是以职工的人数作为职工参与机构设立的标准。为了让我国职工参与制度更具实效,建议 扩大职工董事和监事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凡职工达到一定人数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都必须统一推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2) 对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所占的比例公司法应当有一个法定比例的规定。绝大多数国家都有职工董事和监事的法定比例。如奥地利1973年的《职 工参与法》规定,监事会中1/3之一的成员由工人理事会指定。1980年的丹麦《公司法》规定,雇工超过35人的公司,职工有权选举1/3的董事会成员。 结合当前的公司治理机构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我国公司职工董事的比例应定在不少于四分之一。这个比例之所以没有定的过高,是因为二十世纪以来, 科学 技术急剧进步,生产水平迅速提高,市场经济日趋发达,公司的经营活动变得高度专业化和专门化。职工董事比例太高会影响董事会经营决策的质量和效率因此董事 会的成员更多地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建议职工监事的人数一般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一。

(3)完善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选举和罢免程序。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一般由工会委员会或职工参与制度专门小组组长联席会议提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按民主程序,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未经选举机构同意其他部门不得罢免。

(4) 赋予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一定的权利。就大多数欧洲国家现行的立法而言,职工代表与股东代表一般具备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在丹麦和德国职工代表与股东代表在公 司机关中法地位几乎毫无二致。我国《公司法》对此采  取避而不谈的态度,因此,我国《公司法》要明确职工董事、监事权利的规定。职工董事、监事在任期内 与其他董事和监事享有同等的权利,职工董事、监事的具体权利应包括:①董事会在审议或决定公司的重大决策、决定公司公益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涉及职工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职工董事有权代表职工充分发表意见,并提请董事会予以重视;②职工监事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履行监督职责;③职工董事、职工监 事有权列席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或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组长联席会议;④职工董事、监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时有权委托其他董事、监 事代为行使职权。⑤职工董事、监事可以连任,在任职期间公司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5)增加职工董事、监事的义务规定。既然职工董事、监事享有一 定的权利,相应地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职工董事、监事的职责应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①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重大议案时,职工董事、监事应充分表达职工和 工会的意见,并及时向职工和工会反馈。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 内容 除外;②凡由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作出决议的,职工董事、监事应按决议精神行使表决权;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④职工董 事、监事应定期接待职工来访、接受职工的质询和咨询;⑤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工作记录制度,并通过厂务公开栏向职工公开其履行职责情况。

四  、对我国职工持股制度的思考

和职工的管理参与一样,职工持股参与是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又一重要方式。职工持股参与实现了由资本雇佣劳动向劳动力占有资本的转化,为职工参与公司 治理提供了所有权依据。在我国,职工持股是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相伴而生的。目前,实行职工持股的地区、企业及涉及的职工人数、资金量已有相当的规模。

职 工持股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源于美国。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推行“职工持股计划”(简称ESOP)。其主要目的是缓和劳资矛盾、稳定职工队伍及留住人 才,为企业筹集资本、防止公司被恶意收购等。目前美国推行ESOP计划的有1万多家公司,涉及员工1000多万,持有股本约1200亿美元。  80年代 中期,我国的一些企业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革和职工持股的试点。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非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和推行股份合作制的过程中,职 工持股出现了多种多样的形式。为了规范职工持股行为,使之健康发展,许多省市如上海、吉林、北京、江苏、天津等都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管理规定或实施办法, 为职工持股的改革实践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近年来,许多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也都采取了职工持股这种形式。  

(一)实行职工持股制度的目的

从 理论上讲,推行职工持股制度的主要目的首先是明晰产权。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遇到的一个关键问题是,由于资产所有者没有人格化,造成名义上国有、事实上所有 者缺位,职工持股使这部分资产明晰化了。其次,职工持股有利于建立企业新型的经营机制。由于职工拥有企业部分资产(股权),他们就会真正关心企业的经营情 况,职工的行为目标就会更接近企业经营目标。然而,在实践中,企业推行职工持股制度的直接动因往往不仅仅是出于以上考虑。一部分企业实行职工持股制度主要 的目的是为职工谋取福利,这部分企业通常效益较好,通过职工持股分红可以合理合法地直接分享部分企业效益。还有部分企业推行职工持股主要是为了留住关键人 才、稳定职工队伍。比如一些高 科技 企业掌握关键技术的人员和业务骨干,一些以贸易业务为主的企业的营销人员,与客户建立了稳定的业务关系,通过推行职工持股制度,并在持股数量上拉开差距, 使这些人员有较多的股份,就可以留住他们。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一些面临危机,特别是资金危机的企业,通过职工持股,一方面可以为企业筹集部分资金,另 一方面可以使职工产生凝聚力,与企业共渡难关。总之,尽管推行职工持股制度理论上讲是为了明晰产权,转换经营机制,但实践中各个企业有其不同的目的,不能 一概而论。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企业不应“赶时髦”,笼统的说为明晰产权而推行职工持股,一定要从实际出发,考虑是否需要和怎样推行这项制度。

事实上,即使在美国,推行ESOP的公司仅占3%~4%,只是在公司出现特定情况时才推行。如股东想出让股份,由员工购买,总公司要关闭某分公司或子公司,由员工收购;公司为了防止恶意收购,将部分股份卖给员工等。

(二)职工持股的比例

对 规模较小、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职工持股比例应较大,达到超过50%的比例。对于规模较大、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职工持股的比例不应超过50%,但也不能 太小,如小于30%。作出这一结论主要是基于对公司有效治理结构的分析。现代公司理论认为,公司股权结构的合理配置应该是在分散基础上相对集中,既要股权 分散,起到制衡作用,又要相对集中,有几个较大的股东。事实上,上市公司基本上都是这种结构。对于规模较大的公司,如果职工持股控股,会导致股权过于分 散,虽然较大公司的职工持股通过职工持股会管理,但由于职工持股本身比较分散,在涉及企业重大问题上难以产生主导意见,因此,这样的股权安排不利于企业长 远发展。至于职工持股比例不能太小,则显而易见,太小了的确起不到激励作用。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由于职工人数较小,易于产生主导性意见,职工持股控股, 可以使职工能真正体验到是“企业主人”,激励作用很大,因此对企业发展较为有利。在我国推行职工持股制度较早的深圳,员工持股比例划分为三档:企业中股本 在5000万~2亿元的,职工持股比例可占35%左右,1000万~5000万元的,可以到49%,100万元以下的,可以50%以上,笔者认为基本上是 合理的,可以作为 参考 。

(三)职工股的资金来源

  从职工股本身含义看,职工股应指职工用现金出资认购的股份。在美国,职工 股一般交托管机构管理。通行的做法是,由公司向银行贷款交托管机构,或公司担保由托管机构向银行贷款。托管机构以此贷款购买公司股份,以后托管机构以从公 司分得的红利偿还贷款本息,偿还完以后,股份即为职工持有。从我国部分试点企业的做法看,职工股资金来源有两种。一部分是职工现金出资认购,一部分为企业 替职工贷款认购,即类似于美国公司的做法。值得注意的是,也有一些企业将工资结余、福利费、公益金等量化,无偿配送给职工。应该说,这部分资产本就属于职 工,这样做是完全可以的。但笔者认为,首先这部分的比例不宜过大(如超过50%)。因为配送比例过大,会弱化职工股的激励作用。其次,配送股份时应考虑到 职工的工龄、职务。再次,配送的股份,职工应该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在职工离开企业时,由企业按照一定的折价原则(如每股净资产)收回。

(四)职工持股会的地位和作用

从 各地制定的职工持股试点办法和企业实际运作情况看,实行职工持股制度的企业几乎无一例外地设立了职工持股会。尽管表达方式不尽相同,但各地在试点办法中对 职工持股会的定位基本上是一致的。即是社团法人,是工会下属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管理的组织,代表职工行使股东权利。笔者的观点是,设立职工持股会是管理职工 股的一种组织形式,但不是唯一的组织形式。设立职工持股会是避免《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制而采取的一种组织安排,而不是为了有效管理职工持 股而必须采取的组织安排。结论是:只有在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职工人数较多(超过《公司法》最多50个股东的限制),则必须设立职工持股会,作为一个 法人股东,统一代表职工行使出资人权利;而如果职工人数少于50人,或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则职工完全可以直接作为 自然 人股东。

(五)职工持股制度的配套政策

1.职工股的法律地位。

按 照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而没有“职工股”。既不能把由职工持股会管理的职工股认为是法人 股,也不能把职工股视为个人股,“职工股”缺乏法律地位。因此,为规范职工持股制度,国家应对《公司法》进行适当的修订,以明确职工股的法律地位。

2.职工股筹集资金的用途。

从 目前地方政府出台的职工持股试点办法看,对职工股筹集资金均作了严格界定,即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内部职工股,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 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但实践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即母公司职工持股会作为法人投资者投资到子公司,这显然是违背了上述“办法”的规定。笔者 认为,限定职工持股筹集资金用途是必要的。特别是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但对于投资到子公司,则是可以的。这样做主要是为了简化操作。因为如果母公司 拥有几个子公司,分别组建各子公司职工持股会在操作上较繁琐,而只在母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再由其投资到各子公司,可以简化操作。因此,有必要对以上“试 点办法”进行修订,对这种情况,不予限定。

3.税收优惠政策。

在美国,为了推广ESOP,政府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例如,员工 持股获得的红利、出售股份收入转入退休基金等免交个人所得税;对于出售股份的股东,如果员工持股超过公司股本30%,且股东把出售股份的资金投到一个美国 公司,可以免交28%的所得税;公司以现金付给员工的红利,公司可以减税;向职工持股30%以上的公司贷款购买职工股的 金融 机构,其利息收入减半征收公司所得税等。从目前出台的地方性规定看,还没有涉及税收优惠政策,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深入 研究 ,及早出台相关政策,推动职工持股制度的开展。

主要参考书目:

1.(美)玛格丽特.布莱尔著  张荣刚译  :《所有权与控制—面向21世纪的公司治理探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9年8月。

2.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  1999年3月。

3.  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  2002年10月。

4.  何维达主编:《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与案例》,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9年1月。

5.  蒋大兴著:《公司法的展开与批判》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

6.  杨瑞龙、周业安著:《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与 应用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7.  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载于《经济研究》1996年第6期。

8.  王保树:  《职工持股会的法构造与立法选择》,  载与《法商研究》2001年第4期。

9.  王斌著:《企业职工持股制度国际比较》,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版。

10.景思江:《从利益相关者理论看职工参与公司治理》,载于《学术论坛》,2000年版

11.石少侠、王福友:《论职工参与权》,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3期。

第5篇:职工大会制度范文

一、统一思想,着眼全局,充分认识推进国有企业改制是工会肩负的重要政治责任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市委八届五次全委会要求,我市加快股份制改造的力度,加快新一轮的嫁接改造调整,加快工业战略东移的步伐,鼓励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相互参股,实现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并购重组,形成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产业布局的合理定位。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制,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战略任务。推进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是工会肩负的重要政治责任。各级工会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和服务意识,要充分认识企业改制给工会工作带来的新机遇和新挑战,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清形势,明确责任,旗帜鲜明地支持企业改制,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坚持依照法规政策和依靠职工群众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坚持改革力度、发展速度与职工承受程度相统一,坚持推进国有企业改制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相统一,坚持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工会工作正常运转和同步加强。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并列入工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以更有效的途径,更务实的手段,更好的服务水平,做好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工会工作。

二、教育引导职工理解、支持和投身改革,切实做好职工队伍的稳定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协助党委、政府(行政),紧密结合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改制企业的实际,认真组织职工群众学习领会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认清企业改制是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环节,是搞活企业和发展经济的根本途径,是强国富民的必由之路。要发挥工会工作的优势,了解和掌握职工思想动态,深入细致地做好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广大职工切实转变择业观念,正确认识改革改制过程中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正确对待出现的暂时困难,增强克服困难、加快发展的信心,正确理解改革、热情支持改革、广泛参与改革,把广大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上来,为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要协助党政组织切实做好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队伍稳定工作。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反映。要积极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和调解工作,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于因改制引发的,要积极协助党政组织做好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和疏导稳定工作。

三、加强源头参与,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

各级工会要强化党的领导意识,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参加企业改制工作,主动协助政府(行政)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依照国务院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健康、有序地推进企业改制。各级工会要切实加强源头参与,上级工会要加强工作协调,保证各级工会主席进入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的改制工作领导小组,保证各级工会干部进入改制工作机构,保证各级工会参与改制工作的全过程。对于涉及本区域和本行业改制工作总体规划和实施办法,各区县工会和局、总公司工会要通过“三方会议制度”和“与政府(行政)的联席会制度”做到积极参与和及时沟通。

各级工会要加强对有关改制政策法规的学习,加强对企业改制工作的调查研究,取得参与企业改制的主动权。改制企业的工会要坚持召开职代会向上级工会报告制度。上级工会要加强对改制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指导,对召开职代会的议题、议程和议案要及时进行审查,并提出指导意见,做到逢改必参、逢改必到。对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要努力争取会同党政有关部门进行联审。要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发现问题及时帮助协调解决。要积极协助政府和改制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要积极协助政府和改制企业关心和帮助解决劳动模范的生活困难问题,妥善解决工伤、患职业病职工以及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四、积极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平等协商制度的作用。

改制企业要充分发挥平等协商制度在依法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前必须要经过平等协商。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中处理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应重点协商以下内容:

1、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及支付方法;

2、清偿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集资款等;

3、企业改制后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的接续;

4、从原单位分流进入改制企业的职工如何变更或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5、改制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的资金落实情况。

五、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必须要健全制度、规范运作,除了要严格审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管理、定价管理等一系列资产管理制度之外,还要严格履行职工民主程序,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根据《集体企业条例》规定,集体企业上述方案须提交职代会审议决定)。

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处置和财务审计情况、改制形式、改制后的资本结构和发展前景等。职工安置方案应包括,企业裁员、职工分流安排、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清偿和各项社会保险接续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方案中应明确,从原主体企业分流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应变更或重新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企业改制涉及职工持股和建立职工持股会的,应遵照天津市有关规定的条件实施,其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的要求,企业改制的上述问题不实行厂务公开,不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的,不应实施和视为无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批的企业改制文件中应包括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改制企业要事先做好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整顿工作,严格履行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程序。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超过届期的要及时换届改选。换届改选困难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可提出申请,做延期换届处理。职工代表缺员的要及时进行补选。有下岗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有一定数量的下岗职工代表。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应在职工代表大会正式审议前发至职工代表预审,并召开不同类型职工的座谈会,广泛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达到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法定有效人数。结合企业实际,在充分酝酿,做好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职工代表大会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召集职工有困难的长期停产企业,可采取分组审议,统一计票的方式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进行表决的赞成票必须占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方为有效通过。改制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包括上述内容的具体方案,应报请同级党委决定,并向上级工会报告。

六、切实加强民主监督,保证企业改制健康顺利进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文件明确规定:企业改制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逃废、悬空银行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不得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严禁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的经营者自卖自买国有产权;评估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机构必须具备评估资格;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不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中介机构人员利用改制之机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规操作,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并要求加大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要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工会组织要在改制企业广泛宣传有关的法规和政策,特别是上述有关规定,发动职工群众加强对改制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改制企业必须坚持改制政策、改制方案、程序步骤、职工安置、经济补偿、社会保障以及资产处置、股权分配等重大事项,向职工公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改制方案,也必须向职工群众公开,避免“暗箱操作”、“违规操作”,切实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切实保证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清偿、社会保险、安置就业等经济利益问题按照政策兑现。对发现的问题可以通过工会和其他各种合法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促进企业改制工作的健康顺利进行。

第6篇:职工大会制度范文

职代会建制率稳步提升 建制难点逐步扫除

要推行开展职代会制度,首先需成功建制。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角度来说,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推行,并不是从条例施行才开始的事。早在1999年,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就已明确“党委会、职代会、工会”的老三会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新三会都不能取消,职代会建制本就有一定基础,条例施行后更是扎扎实实,步步推进。据悉,条例实施以来,本市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事业单位建立职代会10118个,增加861个,同比上升9.3%。

而对于非公企业这个传统建制难点,一年多来,本市各有关方面和单位通过法律武器支撑,不断积极探索,灵活破解建制难点,推行职代会建制卓有成效。比如,通过促使具有特定身份(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执委、企联理事、青联委员、科协委员等政治身份或纳税百强、劳动模范等荣誉)经营者带头建立职代会做表率;先指导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全面建制,然后引导非公企业逐步实施;职代会建制与集体协商建制联合推进;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特别是树立非公企业典型,宣传引导非公企业建立职代会;运用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建制方法覆盖小微企业建制“死角”。据统计,非公企业职代会独立建制31814个,增加9374个,同比上升42%。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建立5256个,增加707个,同比上升16%;覆盖非公企业121532家,增加32791家,同比上升37%。值得一提的是,可口可乐、罗氏制药、沪东集装箱码头等一批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外资、民营企业也相继建立了职代会制度。

职代会运作日趋规范 运作质量日益提高

建制是职代会工作开展的基础,规范有效运作则是职代会合理乃至较好发挥作用的保证。本市职代会条例用较大篇幅明确了职代会的职权、代表、组织制度、议事规则,突出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规范性、程序性和操作性,为的就是把成熟的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固定下来,作为成功模板推行。这样,有关方面指导工作有了路径,企事业单位对照执行也有了范本。

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开展职代会条例执法检查历时数月,走访了多家企事业单位,与不少企业职工进行了互动,听得最多的一句话是:“职代会运作有了依据,开会也更规范了”。有些职工代表说,现在可以“拿着条例去找老板”,开会、审议、选举、评议等程序都有了参照,“开展工作腰杆硬了”。

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有关方面加强了学习和宣传。市人大内司委、常委会培工委、市总工会联合面向企业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和工会培训师资600多人。市总工会还启动了全市50万职工代表三年培训计划,目前已培训30余万名职工代表,并针对非公企业开展了高管层面的条例咨询说明会。各相关单位也通过多种形式对党政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进行宣传培训。劳动关系三方对条例的认识深了,职代会制度的推行和职代会工作的开展就更有保障。

从职工自身角度来说,职代会作为反映诉求、监督管理企事业单位的重要形式,只有将其五项基本职权——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逐步落实到位,他们关心的问题才能得到解决,和谐的劳动关系就有了更多可能。据了解,各企事业单位在职代会工作中开始更加注重会议审议结果的落实,逐项使职代会审议、审查、选举和评议意见落地;有关政府管理部门乃至企事业单位自身也把职代会运作情况纳入了对各单位的评选和考核机制,力求与日常工作融合衔接。在职代会工作推进中,不同单位职工诉求侧重还有所不同。对于国有集体企业,职代会重监督职工董监事制度、民主评议工作;对于事业单位,职代会重关注转改制中员工的薪酬福利、绩效工资、设岗定职公平;对于民营企业,职代会重健全管理制度、倡导以人为本经营理念;对于外资企业,职代会重关注文化建设、协调劳资关系。这使得职代会总体运作质量有了很大起色。许多职工代表评价说,“不是花架子,是动真格”。据问卷测评统计,本市职工对于职代会条例实施情况满意和基本满意的比例分别为82.79%和16.76%。

职代会建制和运作质量上的迈进,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职代会制度是职工对本单位进行民主管理的途径,也是畅通企业经营者与职工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人大在执法检查中了解到,有的企业坚持规范履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程序,在大规模减员分流的情况下依旧保持了无争议、无上访,维护稳定发展;有的企业在条例颁布后,规范运作职代会制度,化解了多项职工纠纷;通过职代会,不仅职工权益得到了有效主张,更是让一些企业在金融危机中获取了职工的信任、支持,成功渡过难关,做到了劳资双方双赢。

职代会条例贯彻实施面临的难点

一年多来,职代会相关工作的落实推进在法规的支撑下有了长足进步,但执法检查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期许得到解决。

首先,职代会建制发展还不均衡,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和不同经营状况的企事业单位推行职代会制度的情况存在较大差异。从现有情况看,本市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建制率明显高于改制企业和非公企业;经营状况好的企业建制率明显高于经营状况一般的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好于中小型企业。外资、民营和分散性企业始终是职代会建设的难点,非公企业职代会建制率普遍不高。

其次,从职代会制度运作情况看,有的企事业单位职代会职权被虚置,形式大于内容,职工民利未完全落实。或是运行程序不规范,表决重要事项时无记名投票被“鼓掌通过”取代;或是职权落实不到位,忽视对薪酬福利等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审议;或是存在畏难情绪,职代会实际运作都由工会组织负责,但工会主席多为兼职,不仅精力有限,而且担心认真履职会“丢了饭碗”,于是“对着老板败下阵来”。

第7篇:职工大会制度范文

一、基本准则

(一)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我国基层企事业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济工作系统企事业单位均应建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要结合单位实际,不断规范职代会制度,积极推进职代会的制度建设。

(二)职代会要以支持企事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实现双赢为基本目标。要坚持维护国家利益、企事业单位利益和维护职工利益的一致性。

(三)职代会应坚持以下三条原则:一是受同级党组织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二是维护行政管理权威,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三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行使各项职权。

二、职代会职权

(一)国有、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职代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审议行政年度工作报告、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重大改革方案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和表决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分配方案、重要规章制度、职工生活福利、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

3、民主评议单位领导干部;

4、选举和撤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职代会审议或通过的其他事项。

(二)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职代会制度,全面落实职代会各项职权。

1、继续强化三项刚性制度,即深化改革重大事项预告制、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重大方案表决制、民主评议不合格领导人员免职建议制;

2、继续强化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和集体合同履约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

3、要重点坚持和规范教育培训计划提交职代会审议和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

4、坚持和规范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向职代会报告制度;

5、推行和实施福利金提取使用情况报告及福利金使用方案职代会审议通过制度;

6、根据《公司法》规定,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应积极推进建立职工董监事制度。要坚持职工董监事由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并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制度。

三、职工代表

(一)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系统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经过规定的民主程序,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换届改选时可连选连任。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并报工会备案。

(二)实行职代会制度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名。

(三)职工代表按分配名额选举产生。其中,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代表一般不超过20%,一线职工代表(含科技、管理人员)不少于40%。青年职工、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四)职工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3、因参加职代会及工作机构所组织的活动,所占用的工作时间属正常出勤。

(五)职工代表的义务:

1、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宣传执行职代会决议,完成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单位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做好本职工作,接受职工群众的评议监督。

四、组织制度

(一)要规范职代会运作,保证职代会严格按法定程序召开。

1、职代会届期一般3年或5年,宜与工会代表大会同届,同步换届。

2、每年一般召开不少于2次,应在单位职代会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3、职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为有效。职代会表决形式,根据每次会议内容确定,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议案表决需获得应到代表半数以上赞成为通过。

4、需职代会审议的事项,应提前7~10天提交给职工代表讨论。

(二)职代会设大会主席团,成员在正式代表中产生。一线职工(含非领导职务的科技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主席团成员由职代会工作机构提名,在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和履行民主程序基础上提交职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三)职代会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小组),其主要任务是专题调研,征集提案,做好审议议案的准备工作,及闭会期间的巡视检查监督工作。

(四)职代会闭会期间,需临时处理的涉及非全局性的职工利益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召集工会委员会成员、职代会主席团成员、职工代表团(组)长、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职代会联席会议协商解决,并向下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五)为实现民主管理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可建立:职代会质量评估制度、职代会专业委员会(小组)工作制度和职工代表巡视制度,以提高职代会的运行质量和工作水平,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五、工作机构

(一)企事业单位工会是本单位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二)工会的职责是:

1、宣传引导和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2、负责职代会筹备工作,提出职代会议程、议题的建议,提出大会主席团、专业委员会(小组)的组建方案,做好大会召开的准备工作。

3、做好大会期间的组织工作和大会秘书处工作。

4、职代会闭幕期间,组织进行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落实大会决议,检查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第8篇:职工大会制度范文

关键词:企业管理 民主管理 职工代表大会

一、民主管理概说

(一)民主管理的含义

民主管理是指单位的职工依照法律规定,以主人翁的身份和地位,通过法定的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行使民主权利,就单位的生产经营、经济发展、劳动管理等重大事项和其他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实施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是职工主人翁地位的体现,是社会主义企业的本质要求。

(二)民主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 民主管理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不断扩大基层民主,让人民直接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也是人民当家作主最直接的实际体现。当前,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在企业等用人单位,就是要继续坚持和不断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企业组织形式、劳动关系的变化,适当调整职代会的职能,拓展工作领域,丰富工作内容,同时还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实行民主管理的新形式、新途径,把民主管理推向一个新阶段。

在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已经从制度上确立了我国职工所具有的不可动摇的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企业的主人翁地位,这不仅是社会主义制度在经济生活中的一个必然、内在的要求,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企业的基本特征。对此,有必要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条件下,以及在我国宪法、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调节的大环境中,即使在非国有企业如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职工虽然不能算是企业的主人,但从我国的国体和政体上说,我国职工的国家主人翁地位同样是不可动摇的,职工都可以通过法定的各种有效途径和方式,参加单位的民主管理。

2. 民主管理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

现代企业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上的、具有现代技术特征的、与企业外部有着广泛联系的经济实体。现代化大生产不仅要求企业必须有一个具有高度权威的、强有力的、集中统一的指挥系统,而且也要求企业管理必须高度民主化,最大限度地发挥企业全体人员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这是因为:

(1)现代企业技术装备的机械化、自动化的程度越来越高,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不断出现。职工迅速由过去那种简单、重复的体力劳动,转为复杂的以脑力劳动为主的劳动,职工的劳动状态越来越难以从外部直接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在加强科学管理的同时,必须实行民主管理,发挥职工的内在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提高劳动生产率。

(2)现代企业分工日益精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企业内部形成了一个结构复杂、组织严密的有机体,企业管理所涉及的专业领域越来越广,对各种专门知识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要求企业管理更加严密,更加科学。因此,管理现代化企业,必须依靠民主管理。职工群众常年工作在生产第一线,对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的具体环节熟悉,可以结合自己生产岗位的实际情况,提出大量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可以有效地加强与改善企业管理,减少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失误。

3. 民主管理是我们党的群众路线在企业管理中的体现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的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坚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基本观点和方法,把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原理创造性地运用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形成了党的一条根本路线,即群众路线。党的群众路线的根本点就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只有更好地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才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正确的贯彻实施。在企业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最好形式,就是实行职工民主管理,坚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观点。我国企业民主管理的历史经验证明,尊重职工当家作主的地位和应有的权利,就能激发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反之,如果忽视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只依靠、相信少数人,搞“一人说了算”,就必然使民主管理流于形式,挫伤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影响企业发展。正如毛泽东同志曾指出的:如果“只有领导骨干的积极性,而无广大群众的积极性相结合,便将成为少数人的空忙。”

4. 民主管理是搞好企业的重要保证

在当前情况下,民主管理是增强企业活力的源泉和可靠保障:深化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需要企业职工的积极参与;企业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的风险和压力需要企业职工共同承担;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需要企业职工群策群力;企业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需要企业职工提高技能,精打细算;企业当前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乃至经营困难,更需要企业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强化企业民主管理,是一个从理论上必须高度认识,在实践上必须花大力气予以实施的重大课题。

通过加强民主管理,依法落实职代会的各项职权,使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真正落到实处。一方面可以防止企业管理者的管理、经营行为出现偏差,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另一方面,将大大激发企业职工的积极性、自豪感和责任心,满足职工的精神需要,促使其将自身的利益与企业的命运统一起来,积极支持和投身企业的各项改革活动,为企业发展献计献策,搞好企业就有了坚实的基础。

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为什么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呢?这是因为职工代表大会比其他民主管理形式有下面这些优点。

(一)职工代表大会是由职工代表组成的,而职工代表是由全体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它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最能反映和代表广大职工的意愿和要求。职工代表中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代表面很广,能够全面反映各类职工的愿望;职工代表生活在广大职工群众中间,与广大职工群众有着密切的联系,对单位的情况最了解,最有发言权。所以,职工代表大会比其他民主管理形式有着更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职工代表大会是代表性与组织性的统一。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职工代表不仅在职工代表大会开会期间要履行民主管理的职责,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以后仍负有民主管理的任务。为此,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以后应当把职工代表组织起来开展经常性的民主管理活动,保证、监督大会决议的贯彻实施,使民主管理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三)职工代表大会有法定的权威性。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和约束力。职工代表大会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可以更有效地体现职工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

(四)职工代表大会有一套完整严密的组织制度和组织体系。它有大会主席团、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有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以及系统配套的各级民主管理网络。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这就为民主管理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三、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切实实行民主管理的措施

(一)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切实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性

1. 公有制企业职工主人翁地位没有变。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没有变。因此,国有企业和公有资产占主体地位企业的职工主人翁地位和作用,不仅没有改变,而且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作为实现职工主人翁地位有效形式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也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2. 企业活力的源泉在于职工群众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深化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目的是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和法人实体,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因此,企业的经营风险和压力增大了,责任更重了。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推进科技进步,加强管理,更重要的是必须相信和依靠职工群众,得到广大职工的支持。所以,越是深化企业改革,越要依靠职工群众,作为组织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职工代表大会也更需要加强和完善。

3. 国有企业进行改革、改制,其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没有变。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无论是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还是对小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它只是改变了企业的国有资产实现形式和经营管理方式,并没有改变企业公有制的性质。因此,在理顺产权关系的同时,必须理顺劳动关系,保证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在加强专业管理的同时,切实实行民主管理,这就决定企业必须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4. 企业各方利益明晰化,需要职工代表大会更好地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国有企业和公有资产占主体的企业中,虽然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因三方所处地位不同,具体利益上存在着某些差异,对一些问题观察和处理的立场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在新的利益格局下,从正确处理三者利益关系、协调劳动关系出发,加强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切实实行民主管理已成为必然。

(二)加强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切实实行民主管理的措施

1. 加强党的领导。党的组织应从思想上统一认识,把职代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一布置,统一检查,支持职工群众当家作主,教育党员和干部积极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模范地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的落实。

2. 切实重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各级领导班子要从提高认识入手,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依靠职工办好企业。

3. 搞好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建设,落实其各项职权,充分发挥其作用。所有国有企业和公有资产占主体地位的企业都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要依法行使职权,并根据形势发展相应增加工作内容。要组织职工代表进行视察、质询、向选举单位报告工作等活动,充分发挥其作用。当前,职工代表大会在全面行使各项职权的同时,应注意提高职工代表素质,提高职工代表参与管理的能力。

第9篇:职工大会制度范文

关键词:职工代表大会;创建;制度;管理

一、充分认识五星级职代会创建的重要性

职工代表大会的前身是建国初期企业实行的职工代表会议制度。1956年,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要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957年4月,中共中央文件,要求在全国企业中正式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明确规定了职代会的职权。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期间,横遭践踏的企业民主管理走上了恢复之路。198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对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宗旨、职权、组织原则以及职代会与工会的关系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1986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8年出台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首次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纳入国家的法律规范中,从此职代会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颁布,为职代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自1981年恢复职代会制度以来,我们切实加强民主管理工作,不断探索和实践职代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职代会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去年以来,平煤集团公司工会在基层工会大力开展了“星级职代会”创建活动。作为“星级职代会”创建最高目标――五星级职代会,是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履行工会职能、提升工会适应能力、服务能力、发展能力的重要手段,对于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创新工会管理机制,健全科学考核评价机制体系,促进工会规范化建设,推进工会整体工作迈上新台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我们进行了大胆尝试,积极探索,取得了预期效果。

二、加强职代会规范化、制度化和网络化建设,是创建五星级职代会的前提和基础

作为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代会必须加强规范化、制度化和网络化建设。这是五星级职代会创建的前提,更是基础。

(一)加大职工代表提案征集、整理、立案、处理、反馈工作力度,设立专人负责职工代表提案的征集、整理、立案工作。针对征集的职工代表提案按内容、性质进行统一归纳整理,并建立档案,实现了职工代表提案从征集、整理、立案到处理、反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要设立提案网上意见箱,针对职工代表提案做到及时整理、及时立案、及时反馈。

(二)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规定,筹备职代会期间,组织召开预备会议,通报大会筹备情况、会议议程、职工代表增补情况以及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等要做到科学、规范、有序。

拟提交职代会审议的有关报告、议案等应提前7天交付职工代表讨论。讨论情况要及时归纳、汇总,并上报有关部门和领导,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三)召开职代会时,职工代表要听取、审议矿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会中闭会期间,组织职工代表进行分组讨论。针对职工代表会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在主席团会议、主席团(扩大)会议上,矿党政领导要分别给予答复和说明。闭会后,针对职工代表提案、意见、建议,要经矿长办公会专题研究,逐一分解到各个战线,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时间要求解决答复,做到职工代表提案处理率达到90%以上,职工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到80%以上,切实维护好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建章立制,为五星级职代会创建提供保障

(一)职代会质量评估制度。按照《职代会质量评估制度》要求,在职代会闭会一个月内,为职工代表发放“职代会质量评估表”,针对职代会职工代表比例、表决方式、议程安排、报告质量、民主程序、民主气氛、民主作风以及会务工作质量等方面内容,让职工代表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给予测评。职工测评满意率应达到85%以上。

(二)职工代表信息反馈制度。根据实际,制定下发《关于建立职工代表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职工代表发放“职工代表信息反馈表”,切实增强职工代表民情信息员责任,真正承担起“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的职责。

(三)激励机制。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开展优秀职工代表以及职工代表优秀提案和金点子合理化建议考核评比活动。做到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以此调动广大职工代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五星级职代会创建应抓好的基础工作

(一)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矿(队)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注重通过职代会、矿务公开栏、月工作会、季度经济活动分析会、宣传橱窗以及简报等形式对矿务情况进行公开。在队务公开方面,各区队要设立队务公开栏。针对经济分配问题,做到及时公布。同时,在区队职代会上,区队工会要把会费使用、救济方面等情况向职工代表进行公开。切实做到凡是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方面的重点问题公开;凡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公开;凡是涉及企业党风廉政方面的焦点问题公开,真正实现把矿务公开工作融于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之中。

(二)不断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确保平等协商环节、履约环节、预防环节工作扎实有效。新《劳动合同法》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因此,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矿工会委员会必须代表全体职工签订《集体合同》。针对履约、预防环节方面,通过召开职代会联席会以及发挥职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作用实现。需要注意的是,在履约、预防环节一定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切不可主观、武断。

五、充分发挥职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作用,助推五星级职代会创建活动向纵深开展

职代会应专门设立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职代会决议落实、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群众安全监督、经济技术创新工作委员会、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监督工作委员会、职工生活管理工作委员会。

民主评议干部委员会,要依照职工评议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把评议结果作为考核科级干部的重要内容,作为对科级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参评职工要占矿总人数的80%以上。职代会决议落实、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在加大职工代表提案征集、整理、立案、处理、反馈工作力度的基础上,在职代会闭会后,要坚持定期不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对职代会决议情况进行落实(包括职工代表提案、意见和建议、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等)。群众安全监督、经济技术创新工作委员会。

六、五星级职代会创建几点体会

(一)领导重视是关键。要积极争取各级领导,特别是矿党政的大力帮助和支持,形成矿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职工代表素质是基础。拥有一支高素质的职工代表队伍,是适应新形势下职代会发展的需要,更是实现企业发展的需要。十矿工会坚持每年举办职工代表培训班。培训内容涉及职工代表大会的五项职权以及职工代表的产生、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三)制度建设是保障。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职工代表信息反馈制度的通知》、《十矿职工代表优秀提案奖励制度》、《十矿金点子合理化建议奖励制度》等规章制度,并严格考核、奖惩,增强了职工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