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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童年精选(九篇)

守护童年

第1篇:守护童年范文

她为什么对推广图画书那么热心?带着好奇,我走进了信谊。一了解,才发现缘分在不知不觉中早已注定:我们新教育实验中有一个深受欢迎的“读写绘”项目,一线教师在开展实验项目过程中,需要把优秀图画书引入课堂。而这些被我们广泛使用的《猜猜我有多爱你》《爷爷一定有办法》《好饿的毛毛虫》《青蛙和蟾蜍》等经典图画书,都是信谊出版的。再了解,才得知信谊是台湾地区非常有影响的推广幼儿学前教育与亲职教育的专业服务机构,成立于1971年9月,创始人何传(字信谊)是张杏如的公公,基金会就是以他的字来命名的。40多年来,在“守护孩子唯一的童年”的宗旨下,信谊在推动儿童阅读、亲子教育、亲职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朝着同样的方向,在同一条教育大道上结伴而行,行走就变得温暖而愉快。接着,我欣然参加了信谊的几次活动,见证着他们的品质、用心与努力。而新教育研究院的新阅读研究所在研究制定中国小学生基础阅读书目和幼儿基础阅读书目时,也得到张杏如执行长的大力支持。所以,当我们在2013年访问台湾时,拜访信谊基金会张杏如执行长就成为其中的重要行程之一。时间实在紧张,只能安排出一个半小时,信谊专门为我们布置了展厅,准备了新出版的童书和《宝宝爱看书》《宝宝的第一份书单》等资料,把短短90分钟安排成了一场精美的精神盛宴。

张执行长在介绍信谊的缘起与发展以后,重点为我们介绍了信谊以幼儿为中心开展的五大工作,即亲子阅读、趋势引领、幼儿教育、社会关怀、图书出版。她告诉我们,她本人是从幼儿教育走向亲子教育的。她在实践中发现,如果没有父母的参与,没有父母对于教育的理解和支持,幼儿教育是无法真正收到成效的。“给孩子健康快乐的童年,就是给他幸福;给孩子最好的教育,就是给我们的社会最美好的未来。教育不只是一个观念、一种形式,它是天天的工作和日积月累的工夫。只有更多的父母愿意认真做父母,有更多的家庭和团体愿意一起守护孩子,给孩子好的教育,我们孩子的幸福,才是可以期待的。”在这样的理念指导下,他们建立了信谊亲子馆、信谊奇蜜亲子网、小太阳亲子教室、幼儿图书馆,编写了亲职教育丛书,出版了学前教育杂志等。仅2012年,他们就送出2万个《信谊幸福好孕袋》,帮助孕期父母;亲子馆服务人数达8万人,平均每天有260人来游戏阅读;信谊幼教服务团举办了185场亲子共读讲座和100场幼师研习活动,有2500名幼儿教师和8000名父母参加了他们组织的活动。

为了提升台湾本土原创幼儿文学的水平,信谊已经举办了24届幼儿文学奖评选,引发我与信谊结缘的原创图画书奖,已经连续举办了四届。信谊还每年举办幼儿发展国际研讨会,并且从2005年开始参加了Bookstart(阅读起步走)的国际婴幼儿阅读运动,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如与地方政府携手,通过乡镇、社区图书馆赠送免费的阅读袋,鼓励图书馆设立婴幼儿阅读专区,举办婴幼儿亲子阅读活动,协助图书馆培训馆员和义工(让他们具有带领幼儿阅读的能力),希望每个孩子都有机会持续阅读、享受阅读,成为小小的爱书人。张执行长还兴致勃勃地介绍说,英国的研究表明,参加Bookstart阅读活动的孩子学业成绩普遍好,语文、数学、科学等学科成绩进步明显,68%的2~3岁幼儿喜欢阅读,这个比率是没有参加过Bookstart阅读活动的幼儿的3倍以上。每天陪孩子阅读的父母增加了23%,有一半的父母会花更长的时间与孩子共读。75%的父母乐于提供更多的资源给孩子。

在幼儿教育方面,信谊实验幼儿园把自己定位成引导幼儿探索、发现、学习的童年乐园。他们开发了许多颇具特色的幼儿教育课程,编写了幼儿教师的成长丛书。在图书出版方面,信谊作为一个专业儿童图书出版机构,一方面大量引进国际上最好的儿童图书,一方面积极支持两岸四地的儿童文学原创,成就斐然。同时,信谊出版的《学前教育》《小太阳幼儿》杂志和《小袋鼠幼儿园》系列教材等也受到父母和幼儿老师的广泛欢迎。

张执行长对待出版的态度是认真严肃的。她告诉我们:“人的发展,人的成长,人的幸福,这是信谊的出版哲学。”她自己一直在不断地追问:“到底我们是以怎样的儿童观、人生观,来看待每一本我们要交到孩子手上的书呢?或者更简单一点来说,到底我们希望孩子有什么样的阅读品位?希望他长成一个什么样的人呢?对幼儿来说,攸关着幼儿的发展和幼儿的成长。我衷心希望我们出版的每一本书,都是我们给孩子的最深的祝福。”

在社会关怀方面,信谊热情参加、积极组织儿童阅读推广的各种公益活动,如先后认领了100多个“乡村学校图书室”,在1999年台湾“9·21”大地震后成立“重建家园儿童认养基金”,在台湾大学医院建立了“家庭资源中心”,捐赠了“小太阳阅读BUBU车”。2012年,信谊幼儿阅读列车前往桃园县,在花莲建设“Bookstart阅读专区”等。同时在偏僻乡村开展“地方政府买一本书,信谊就送一本书”的活动,鼓励地方政府支持阅读事业。信谊免费赠送的《宝宝爱看书》《宝宝的第一份书单》,也受到父母们普遍的欢迎。《宝宝爱看书》通过图文并茂、幽默风趣的图画,告诉父母:“打开书,和宝宝一起读,一起玩,一起说,帮助他们跨出阅读的第一步。”《宝宝的第一份书单》是一份由婴幼儿阅读专家、语言发展专家、儿科医生等7位专家从儿童性、文学性、多元性与互动性四个角度遴选的亲子共读书单,适合0~3岁亲子共读。书单从认知学习、感官游戏、语文学习、社会情绪、想象创意、生活能力六个领域,遴选了60本优质童书,期望能够强化孩子多种能力,让亲子同享共读美好经验。最后,张执行长说:出版与阅读推广是一直不断交汇的两条线。

30多年来,信谊走过的台湾幼儿阅读推广过程,也是一条紧扣社会动脉的长路。其实,与其说信谊是在做出版,不如说他们在做阅读、做教育。做出版的人,如果真正有做阅读的视野,就一定能够收获良多;做出版的人,如果真正有做教育的胸怀,就一定能够走得更远。

“守护孩子唯一的童年”,是张执行长的PPT的题目,也是她的开场白。而守护孩子唯一的童年,关键是把父母的积极性、主动性真正地调动起来。张执行长曾经说:“在推动的过程中,虽然我们全力以赴,但我们深知做得再多、再好,也绝不能替代父母,因此在各项工作中,总是提醒同人把自己放在提供资源、支持和协助的角色上。我们该做的是帮助父母学习做父母,懂得享受育儿的乐趣,也要帮助父母培养自我学习的习惯和自我教育的能力,成为孩子的榜样,让孩子一起享受学习的乐趣。”我非常认同她的观点,这是新教育研究院成立新父母研究所的重要原因,也是我自己坚持每天为父母写“新父母晨诵”的重要动力。

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基础,只有感受到为人父母乐趣的父母,才可能做好家庭教育。孩子的童年,应该是大人们最贵重的珍宝。用童书滋养孩子的童年,以童书守卫孩子的童年,也让大人们似乎回到了自己的童年,纯粹而愉悦。无论是信谊到大陆推动阅读,还是我们到台湾走访信谊,这些关于儿童、关于阅读的交流,都是精神的沟通、心灵的碰撞。童年的美好总是相似的,赤子之心的颜色总是相同的。海峡两岸,文化为桥,对明天的阅读、明天的教育、明天的孩子,我充满期待。

第2篇:守护童年范文

在论及中国青少年权益维护和犯罪预防工作中,我们不能不将视角转向农村留守儿童这一当今典型的社会现象和需要特殊关注的弱势群体。据有关方面提供的数据,我国共有2亿农民工,其中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2亿左右,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与其未成年留守子女的分离,由此而形成了高达2000万的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且呈继续增长的趋势。在一些农村劳动力输出大省,留守儿童在当地未成年人总数中所占比例已高达18%至22%,他们的父母能够在1至2年内回家的仅占38%,2到3年内回家的占36%,而3年以上的达到26%。在这些农村留守儿童中,多数是与老人生活在一起,有4.9%的孩子甚至是独自一人生活。

农村留守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境况不仅涉及到个人的发展和家庭的幸福,关系到犯罪率的控制和社会治安的稳定,还关系到整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众多的调查表明,人数庞大的留守儿童身上明显体现出四类突出问题:一是由于亲情缺失,多数留守儿童心理存有障碍,出现了胆怯、懦弱、孤僻、任性、偏执、抑郁等不良心理现象;二是由于教育不够,许多留守儿童义务教育无法保证,即使在读学生不少也是厌学情绪日益加深,学习成绩普遍偏差,有这样那样的不良行为习惯;三是由于监护不力,留守儿童人身安全问题突出,被不法行为侵害的案件和人身意外伤亡事件屡屡发生;四是由于生活贫困,不少留守儿童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得不到满足,从小就从事与身体不相适应的体力劳动,身体状况令人担忧。留守儿童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离不开来自父母的悉心照料和呵护,而由于其父母长期出门在外,陷入想管管不到的困境,而其他亲人又常常陷入管不好甚至不愿管的状况,导致这样的结局发生:一方面,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维护,侵犯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所闻,另一方面,可塑性极强的留守儿童又极易受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多发群体。

农村留守儿童作为特殊的中国现象,无疑已成为青少年合法权益维护和青少年犯罪预防中的重点和难点。可以这么说,中国青少年犯罪的有效控制,中国社会治安长治久安乃至于青少年一代健康成长的战略目标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如何认识并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值得欣慰的是,近年来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已经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农村留守儿童专题工作组,加紧构建基层全方位监护网络和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城市实行教育平等,让留守儿童到父母务工的城市与城里的儿童一起学习;农村创造出了家长制、学校寄宿制、邻里互助制、第二监护人家长学校等好的经验和做法,努力让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有人维护,文化学习有人辅导,日常生活有人照料,心理困惑有人解答,行为习惯有人关注,并开始形成了全社会齐心协力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良好格局。

农村留守儿童作为我国青少年权益维护和犯罪预防的重点群体,自然应当引起从事青少年教育保护的实际工作者和理论研究者的高度关注。我们应当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密切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深入研究农村留守儿童的成因、特点和科学对策,以富有成效的工作业绩和研究成果,奉献我们的一片爱心,体现我们的科学精神和社会价值,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第3篇:守护童年范文

关键词:留守儿童;刑事司法;成效;问题;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市场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劳动力发生了重大的转移,许多劳动者不得不背井离乡,谋求生计,伴随着劳动力的转移,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留守儿童"出现了。 根据《中国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中抽取的126万人口样本推算,全国有6102.55万农村留守儿童,换言之,参照我国总人口数量,每五个孩子中,就有一个农村留守儿童。因此,留守儿童的问题事关社会主义的发展与和谐社会的建立,留守儿童刑事司法保护问题更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

一、现阶段留守儿童司法保护取得的成效

所谓的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单方或双方长期(一般指外出务工超过6个月)在外务工而由父母单方或者长辈,他人来抚养,教育和管理的儿童①。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儿童本属弱势群体,如果缺少父母的关爱、教育、管理,他们的弱势地位无疑将雪上加霜。众多调查表明由于双亲长期与孩子疏离,留守儿童普遍存在四大问题:一是缺乏家庭教育,成绩不佳。以广西妇联调查统计为例,有31%留守儿童学习成绩差,19%的留守儿童考试平均分在10分以下②。二是亲情缺乏,多数留守儿童存在心理障碍,出现了胆怯、孤僻、任性、偏执等不良心理现象。三是人身安全保护不力,被不法行为侵害的案件与人身意外伤亡事件屡屡发生。四是不良习惯容易养成,行为偏差时常出现。有学者将留守儿童称为父母双全的孤儿,十分形象地表达出留守儿童缺少人性关怀的境遇,也道出了留守儿童保护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针对留守儿童普通存在的问题,我国已经在立法和司法上做了回应。1989年我国加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并根据该公约的要求先后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专门少年法,除此外,我国立法机构还对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适当修正,注入了诸多专门保护儿童的内容,儿童保护法律框架初见轮廓。紧跟立法的步伐,我国少年儿童的司法保护也初见成效:一、设置少年法庭。少年法庭是我国保护少年儿童的重要国家机构,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以来,少年法庭已逐渐从合议庭建制模式发展为独立建制模式,庭审的范围也逐渐从单一的刑事案件扩大到民事、行政案件。二、严厉打击以少年儿童为对象的犯罪活动,对此类刑事案件,快侦、快破、快审、快执行。三、对违法犯罪的少年儿童,司法部门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为违法犯罪少年儿童创设了多样化的处遇制度。目前,我国少年儿童矫治措施包括刑事、行政甚至不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帮教等内容,具有明显的综合治理特征③。四、注重实现程序正义,保护少年儿童的各项诉讼权利。在司法程序中树立少年儿童中心地位,对各类涉及少年儿童的案件加强诉讼指导,为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的少年儿童,开通绿色通道,提供法律援助,保护少年儿童的诉权的实现。

二、我国留守儿童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刑事司法保护不足

近年来我国留守儿童司法保护取得的成效,为世人所共睹,然而成效的背后却难以掩盖我国留守儿童司法保护在刑事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尚未真正通过刑事司法的途径得到切实的保护与尊重。

一留守儿童刑事司法保护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当前,无论是司法部门还是留守儿童所在的社区及家庭,普遍对留守儿童的刑事司法保护不了解、不重视。就司法部门而言,有的人认为对留守儿童的保护首先是临时监护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社会其他部门的责任,然后才是司法部门的责任。有的人则缺乏特别保护的意识,将留守儿童与成年人等同起来,不注意留守儿童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工作方法不恰当,态度不合理,不能体现少年儿童优先的理念。而更有的人对留守儿童刑事司法保护工作缺乏责任心,对涉及留守儿童问题的刑事案件久拖不决甚至敷衍了事,严重地损害了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就社区和家庭而言,社区和家庭对留守儿童刑事司法保护缺乏认识。我国是一个缺少法律信仰与法律传播的国度,轻法、厌法、不懂法的现象普遍存在,民众的厌诉心理强,面对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遭遇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留守儿童的临时监护人并不重视寻求司法机关的保护,而是通过一些私力救济的方式实现维权,甚至有时候息事宁人,对诸多侵犯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不问不理。

(二)留守儿童刑事司法保护缺乏法律保障

留守儿童刑事司法保护缺乏法律保障,集中表现为现行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比较多,然而直接针对留守儿童的却寥寥无几,司法部门只能适用一般的少年儿童法规对留守儿童进行刑事司法保护,这些少年儿童法规普遍存在着不够具体、不够全面、不成体系、缺乏操作性等问题。以《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为例,我国《刑法》虽然对儿童犯罪以及以儿童为对象的犯罪进行了较为详备的规定,但是,立法上的真空与空白地带依然存在。例如,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但是《刑法》的儿童是仅指未满14周岁的儿童,与联合国公约的儿童内涵不符,因此,当拐卖对象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男童时,公安机关办案便出现了无法可依的局面,这样的立法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极其不利。类似的情形同样出现在猥亵妇女儿童罪当中。此外,在《刑法》总则方面,刑法对儿童的保护依显不足。我国《刑法》中的前科消灭制度、缓刑制度、罚金制度、假释制度,在立法上依然没有体现出对少年儿童的刑事政策倾斜以及区别对待的精神。留守儿童刑事司法保护缺乏法律保障,还体现在《刑事诉讼法》上,我国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虽专章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但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构建依然不够完整。在专章中并没有规定简案快审制度、圆桌审判制度、法庭教育程序、心理测试等制度。

(三)刑事司法机关与其它社会机构的协调合作薄弱

留守儿童刑事司法保护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之间的通力协作,精心配合,单靠司法部门"单独作战"是无法胜任的。目前,我国刑事司法部门普遍注重司法机构(公检法)之间的协作,而轻司法机构与非司法机构之间协调配合。这表现为:一是司法机构与工商行政、新闻出版、质监、劳动监察等具有维权职能的机构缺乏联动或虽有联动,却是阵风式整治,缺乏长效机制。这导致了留守儿童司法保护难以达到综合治理的目的。二是刑事司法机关与文化、教育、体育等事业单位缺少沟通。文化、教育、体育等事业单位是儿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重要载体,留守儿童缺少家庭教育,更需要这样的关怀。可是,司法机关(公检法)却很少与此类事业单位进行有效的沟通与联络,除了与教育事业单位如小学,初中进行联系,开设法制课堂,设置法制辅导员以外,很少再有其他形式的联系与合作。

(四)刑事司法保护外缺少完善的儿童福利制度

儿童福利,也叫未成年人福利,是指面向18周岁的社会成员提供的各种福利④。留守儿童的刑事司法保护和儿童福利制度紧密相连,"在司法体系外配置儿童及少年福利制度,除强化司法体系的矫治功能外,尚可预防导致少年非行环境因素的发生"⑤。因此,留守儿童刑事司法保护要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完善的儿童福利制度必不可少。目前,我国儿童社会福利制度属于选择利而非制度型福利制度,社会福利普及率及层次水平低相当低。在留守儿童最为集中的农村,留守儿童的福利制度与措施,进乎空白。笔者在广西桂平市某乡镇调查了解到,乡镇政府很少主动了解留守儿童的生活情况并给予相应的福利关怀,只是在接到留守儿童的临时监护人申请后才给予福利救济,一般不主动进行保护。诸如为儿童学前教育服务的公立幼儿园、以及针对留守儿童的独特的成长环境需要的儿童活动中心、寄宿学校、心理辅导机构等福利设施已被忽略与遗忘。

三、完善留守儿童刑事司法保护的对策

如何完善对留守儿童的刑事司法保护,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刻不容缓的任务,针对留守儿童的刑事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当统揽全局,高屋建瓴,针砭时弊地制定相关对策,最大限度的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一)端正认识,提高了解

这里所说的端正认识是指端正司法人员对留守儿童刑事司法保护的认识。提高了解是指提高民众对留守儿童刑事司法保护的了解。留守儿童刑事司法保护是其他保护的后盾,只有刑事司法保护发挥其坚强后盾的作用,其他保护才能够落到实处,发挥其功能。因此,司法人员应进一步认清留守儿童刑事司法保护的重要性,针对留守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积极转变工作态度与工作方法;增强责任感,树立儿童为本、少儿优先的理念,对涉及留守儿童的案件准确、及时、高效地办理,严厉打击各种针对留守儿童的犯罪,确保最大化地维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其次,增进民众对留守儿童刑事司法保护的了解。民众对留守儿童刑事司法保护缺乏了解这与我国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宣传不到位不无关系。对此,我们应当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社区单位、学校、家庭的作用,加大政策法规尤其是与留守儿童有关的刑事政策法规的社会宣传。同时,司法机关应向社会推广留守儿童刑事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增强社会各界对留守儿童刑事司法保护的关注程度,形成有利于留守儿童刑事司法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的社会氛围。

(二)完善与留守儿童刑事司法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在我国现有的保护少年儿童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具有实体性与程序性双重性质的《少年儿童规范法》,从实体与程序上充分保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在实体方面,通盘考虑少年儿童,尤其是留守儿童的各项权利。明确实施部门及相关主体的职责及其履行的方法、方式,并确立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程序方面,建立一套与少年儿童心理和生理特点相适应的司法程序,为儿童尤其是留守儿童实体权利的实现保驾护航。其次,对我国《刑法》进行必要的立法改造,重新定义刑法中的儿童概念,增设虐待儿童罪。逐步建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消灭制度,消灭未成年犯的犯罪污点,避免犯罪儿童贴上"终身犯罪人"的标签。在缓刑制度、罚金制度、假释制度方面,立法上应当体现出对少年儿童的刑事政策倾斜以及区别对待的精神,适用缓刑和假释应当对比成年人有所放宽。最后,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相应的调整。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专章中增设简案快审制度、圆桌审判制度、法庭教育程序、心理测试等制度。

(三)加强刑事司法机关与社会其他部门的衔接

这是实现留守儿童刑事司法保护社会化的客观要求。首先,刑事司法机关应更广泛地与工商行政部门、新闻出版部门、质监部门、共青团、妇联等具有维权职能的机构和组织合作。对管理混乱、易滋生犯罪、安全隐患突出等不利于儿童成长的场所、区域进行整顿治理,为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与人文环境。同时,要充分认识留守儿童刑事司法保护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建立留守儿童刑事司法保护联动合作的长效机制。其次,刑事司法机关应加强与教育、文化、体育等事业单位的沟通联系,丰富合作形式。除了与教育部门进行联系,开展普法教育外,刑事司法机关还应与文化体育部门如博物馆、科技馆、少年宫、体育馆进行合作,要求这些部门免费对留守儿童开放。通过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增强他们的心理和身体素质,增强他们的是非判断能力,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侵浊,让他们体会到司法保护的温暖,从而发挥教育、文化、体育等事业单位在巩固刑事司法保护成果方面的作用。

(四)建立留守儿童福利保障机制

如何建立与我国现阶段生产力相适应的留守儿童福利制度,加快儿童福利制度改革,形成完善的留守儿童福利保障机制是关键。首先,针对留守儿童家庭存在的贫困问题,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给予留守儿童家庭适当的补贴。其次,对于留守儿童普遍存在的监护难的问题,政府可以设立留守儿童养家庭式照顾机构,配备充满爱心,责任感强,对儿童心理、生理充分了解的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担任留守儿童的临时父母亲。再者,面对留宁儿童亲情缺乏, 多数存在心理障碍的问题,政府应当建立心理咨询机构,配置专业有素的心理辅导员对留守儿童的心理辅导。而对于留守儿童缺乏教育,成绩不佳的现象,政府可以设立留守儿童的工读学校,公立幼儿园,并为留守儿童配备专门的辅导老师,加强对他们的生活、学习的指导。总之,我们必须广泛地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到留守儿童的司法保护工作去,赋予儿童更多的服务与保障;我们国家的儿童福利制度亦应当由补救式的民政福利措施制度向制度型福利制度迈进。

注释:

① 叶敬忠,杨照:《关爱留守儿童:行动与对策》 北京 :社会文献出版社,2008.3。

② 韦锦田:《广西留守儿童存在四大问题》载于《健康报》第002版2007年8月15日。

③ 转引郝银钟:《中国青年少年法律与司法特别保护制度研究》 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8 第34页

④ 郑功成:《社会保障学》 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第392页。

第4篇:守护童年范文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综述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9-77 -03

近期,我国正式了2016年教育蓝皮书《中国教育发展报告(2016)》”。这些都说明了留守儿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研究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城镇化建设的步伐,真正实现城乡统筹、社会和谐稳定、社会繁荣昌盛、人民生活安康。

1985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打破了城乡间人口移动的限制,打开了农民进城务工的大门。到90年代初,“民工潮”开始出现,于此同时,“留守儿童”这一词汇开始有专家和学者提出,“留守儿童”教育问题也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

“留守儿童”一词最早出现在由上官子木所撰写的《父母必读》(月刊)1993年第十一期《隔代抚养与“留守儿童”》一文中,是指因父母一方或双方出国留学而留守在国内由祖父母或其他亲朋好友照顾的少年儿童。2000年以前,我仅仅查阅到六篇有关留守儿童的研究和报道。1998年,“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研究最早出现在蒋忠、柏跃斌所撰写的《“民工潮”下的农村家庭教育现状及其思考》一文中,该文通过问卷和访谈逐项统计反应的现实情况,子女由于受父母职业背景、谋生手段和谋生形式,尤其是父母双双外出的影响,“学习成绩普遍较差”“缺乏正确引导”“容易走上犯罪道路”等一系列教育问题持续出现,针对青年的外出,提出许多可行性建议的建议。这一研究在上官子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父母双双外出”的概念,对留守儿童的教育研究起了引领作用。

2000~2004年期间,留守儿童教育理论研究具有代表性的有谢永华(2000)、李庆丰(2002)、王艳波(2003)和林宏(2003)等。此外《光明日报》(2002年四月)、《楚天都市报》(2002年12月)、《人民日报》(2003年3月)和《都市青年报》(2004年5月)先后报道了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的有关问题。经过这些研究和报道,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开始呈现,很快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2004教育部在北京召开了“中国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研究”专题座谈会。教育部部长陈小娅亲自出席会议并表示,教育部将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工作,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2005年5 月21~22日,全国妇联和中国家庭文化研究会召开了“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支援研讨会”也专门研讨了农村留守儿童问题。2006年全国留守儿童电话会议的召开,建立了“中国留守儿童教育网”。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在国内的研究状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的规模研究

2004年5月31日,教育部专家座谈会会议新闻稿指出农村留守儿童(16周岁以下)有近1000万。国家城调总队、河南省城调队对河南鲁山、叶县4个乡镇4所学校调查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李庆丰、孙宏艳在《“留守儿童”发展状况专题》中指出有6755万或7918万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留守儿童。但是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的段成荣、周福林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表0.95‰抽样数据,计算出留守儿童在全体儿童中所占比例,2000年人口普查计算出全国留守儿童数量为1981.24万。

2008一个数据得出14岁以下的农村留守儿童为4000多万,这是官方的针对农村留守儿童规模的权威数据。2016年3月底,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这是我国首次对农村留守儿童弄摸底排查工作。教育部曾透露,目前全国有6000过万留守儿童,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就有2400多万,再加上3600多万的流动儿童,总数在1亿左右。这些数据大多是通过人口普查得来,不是很精准,这样都会留守儿童教育、心理、生活等一系列问题无法做到精准扶贫。

二、农村留守儿童的分类研究

父母双方或单方外出务工就业,把留守儿童托付给留守的父母一方或值得信赖的他人,这些被委托照顾孩子日常生活并负责对孩子进行教育的人,即留守儿童监护人。根据实际监护人的类型,可以分为单亲监护型(父亲或母亲)、隔代监护型(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上代监护型(亲戚邻居)、同辈监护型(哥哥姐姐姐或自我)四种类型。

2002年,李庆丰等人选择了农村外出务较多的湖南、河南、山西三省根据孩子被监护的角度、监护者年龄层次进行了调查,可将监护类型分为三类:隔代监护、上代监护、自我监护型。这种划分遗漏了单亲监护的类型。

2005年,段成荣、周福林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将留守儿童的家庭结构分为如下类型:“1.儿童单独留守,该类留守儿童家庭在全部留守儿童家庭中所占4.41%。2.父亲外出流动后,儿童与母亲单独留守,占到7.37%的比重。3.母亲外出流动后,儿童与父亲单独留守,所占比重为2.46%.4.父母双方均外出流动,儿童留下来与其他亲属共同生活,占有最高比重,为51.76%。5.隔代留守家庭,即儿童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而没有其他亲属在一起的家庭,这样一种特殊的类型占有20.60%。”

2006年,叶敬忠、王伊欢以社区为基本单位对陕西、宁夏、河北和北京地区的10个村子(农村地区)中的留守儿童的监护现状与监护特点进行了研究,留守儿童的监护类型分为:1.隔代(祖辈)监护,占16.9%。2.单亲(父亲或母亲)监护,这在研究社区中占到了79.2%的比重。3.上代(亲戚或邻居)监护,所占较小比重,约为1.3%。4.同辈(哥哥姐姐或自我)监护,约占2.6%。监护类型以单亲监护和隔代监护为主,研究社区中的上代监护和同辈监护出现的数量较少。

2008年,高亚兵、彭文波从浙江省的农村的中小学抽取670名留守儿童进行调查研究,发现母亲监护型占儿童监护类型的27.9%,父亲监护型占8.2%,隔代监护型最多,占51.8%,上代监护型占6.1%,同辈监护型的比例最低,只占有5.8%。这篇文章还指出,这些监护类型中监护人的受教育程度很低,尤其是隔代监护人的文化程度最低,大部分是农民作为留守儿童的监护。

2010年,党云皓、姚梅玲对河南省某县1027名农村留守儿童进行问卷调查,得出结论,母亲监护人占21.7%,父亲监护人占2.3%,隔代监护人占67.9%,上代监护人占2.3%。

从上述来看,我国对留守儿童的分类研究,已有了成效,但是对留守儿童具体情况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

三、农村留守经历对儿童教育问题的影响研究

(一)监护问题研究

留守儿童的祖辈监护人文化程度低,与儿童缺乏有效的思想沟通,对儿童放任管教、监护不力现象较为突出。2002年,李庆丰认为,由于祖辈与孙辈“代差”明显,作为祖辈的一代人教育程度不高,大多是文盲,无论是体力还是智力都无法承担起对孙辈的监护和养育。也就是往往因祖辈年龄、知识、经历局限, 无法与留守儿童进行深入的沟通,导致了他们的任性与放纵,难以对留守儿童的情感世界产生深刻影响;留守儿童的单亲监护人劳动负荷重,思想压力大,对儿童教育缺乏耐心、严厉惩罚见多。

(二)安全教育问题研究

众多研究发现,留守儿童的安全教育存在隐患。2005年,郭三玲调查得出,留守儿童安全保护意识不强,患病不能及时医治和受到意外伤害的事件屡有发生,尤其是留守女童屡被猥亵的情形令人揪心。2005年,周宗奎等人认为,留守儿童易受他人的非法侵害或人身伤害,自己行为失控,走上违法犯罪甚至自杀轻生之路。也有学者认为,留守儿童无人监管,公路上飞车、网吧中沉迷、荷塘中游泳、抽烟酗酒、涉黄涉毒,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就干什么,身体精神受到伤害的时间屡屡发生。据报道,四川泸县2010年发生的刑事案件中,60%的青少年犯罪分子是留守儿童,55%的被害者是“留守群体”中的未成年人(《监察日报》,2011年5月1日)。

(三)思想道德教育问题

经研究发现,留守儿童的思想道德教育问题不容忽视。2005年,范先佐认为,由于留守儿童不能得到父母的亲情、关照和教育,他们在行为习惯上易发生消极变化。主要表现在、无自控力、我行我素、违反校规校纪,打架斗殴,抽烟、酗酒、抢劫、等。2006年,罗希新认为,“留守儿童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两方面都出现问题,有些留守儿童甚至会有严重的倾向”。2006年,孙志飞认为,“留守儿童缺乏为国家和社会服务的奉献精神,对社会共同理想和主流价值缺乏认同,在理想信念上认识模糊,他们厌学,逃学,弃学、侮辱老师现象时有发生”。

(四)心理健康问题研究

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学界展开广泛的讨论。2003年,林宏在福建省泉州市、福清市、沙县三个调查点的研究发现,有55.5%的留守儿童表现为任性、冷漠、内向、孤独。长期与父母分离使他们在生理上与心理上的需要得不到满足,使他们变得自卑、沉默、悲观、孤僻。2004年,吴霓在对江苏省沭阳县、宿豫县、甘肃省秦安县、榆中县,河北省丰宁县五个县的调查分析,由于留守儿童缺少了起码的与家人交流的机会,他们往往缺乏安全感,不愿与人交往,这也反映了留守儿童内心的压力。2013年,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的黄教珍研究表明,留守儿童的心理状况特征是“性格倔强、逆反心理突出”,儿童对父母有强烈的“依恋”倾向,长期以往会抑郁成疾,产生自卑倾向,还有些留守儿童内心不服“隔代”长辈看管,在自我放任中越走越远,意志薄弱,消沉度日。

(五)学业问题研究

监护人对留守儿童教育缺乏关注,留守儿童的学业问题也引起关注。2005年,郭三玲对四川、湖南、湖北、河南等中西部地区的留守儿童进行调查认为留守儿童的学习情况不容乐观。2005年,范先佐对湖北三个县市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了留守儿童的学业状况,父母进城对孩子的学习造成了两方面的影响,一是学习心理问题,即学习消沉,作业完成情况不好。二是学习成绩不高,即不少学生的学习成绩均有所下降。调查显示,78.4%的教师认为“父母外出后,孩子成绩差了”。

此外,很多研究也都认为,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多呈负面影响,但是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农村留守儿童确实存在上述部分类似的问题,但是农村留守儿童有改善和提高的可能,因此,留守儿童的经历除了负面影响外,还有一些积极的影响。

2002年,李庆丰通过对湖南、河南、江西三省的调查,更加全面的了解了父母外出对“留守子女”发展的影响。他指出,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对留守子女的影响是全方位的,虽然外出务工的家庭缺位对子女的行为习惯产生一些不良影响,但从正面来看,外出务工使农村家庭对子女在教育教育方面的支付能力增强。2005年,李卫华指出,留守儿童有着良好的品质,他们艰苦朴素,不攀比,独立能力强,自我保护能力强。2008年,段成荣采用简单随机抽样从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258万人,研究认为,农村留守女童的教育状况好于农村其他女童,原因是留守儿童的父母外出,在经济上有更好的条件接收教育。

总之,对留守儿童教育影响的研究应该辩证的分析,不能只看到负面影响,还应该看到积极的方面。对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找到研究的参照群体,然后把留守儿童的留守经历与农村教育本身产生的影响相结合,这样才不至于夸大留守儿童教育产生的负面影响,有助于我们更加全面的研究和理解留守儿童教育产生的影响。

参考文献:

[1]上官子木.隔代抚养与“留守”儿童[J].父母必读,1993,(11):16.

[2]蒋忠,柏跃斌.“民工潮”下的农村家庭教育现状及其思考[J].江西教育科研,1998,(03):59.

[3]段成荣,周福林.我国留守儿童状况研究[J].人口研究,2005,(01).

[4]叶敬忠,王伊欢.留守儿童的监护现状与特点[J].人口学刊,2006,(03).

[5]高亚兵,彭文波.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问题调查[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8,(04).

[6]郭三玲.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分析[J].湖北教育学院学报,2005,(06).

[7]周宗奎.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发展与教育问题[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5,(01).

[8]林宏.福建省“留守孩”教育现状的调查[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03):132-134.

[9]吴霓.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调研报告[J].教育研究,2004,(10):15-19.

第5篇:守护童年范文

论文关键词 留守儿童 法律权益 保护

据2008年全国人口普查抽样调查,全国农村留守儿童人数已达5800万、占全部农村儿童人数的28.29%,留守儿童的规模已经非常庞大。2013年全国妇联《中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指出,根据《中国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样本数据推算,全国有农村留守儿童6102.55万,占农村儿童37.7%,占全国儿童21.88%。与2005年全国1%抽样调查估算数据相比,五年间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增加约242万,其规模已经相当庞大,引发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多样,且影响面越加广泛。有媒体统计,因家庭残缺不全和父母疏于监护导致儿童遭性侵的比例超过四成,其中留守儿童的是主要受侵害对象。

一、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195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规定了儿童应享有健康成长和发展、受教育的权利,并规定了儿童利益最大原则、无歧视原则、特殊保护原则和社会责任原则等,指出儿童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首先受到保护和救济,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忽视、虐待和剥削。1989年11月20日第四十四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成为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指导,我国于1990年加入该条约,迄今为止已有190多个成员国。

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主,以《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为辅的儿童权利保护体系。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是对《公约》精神的具体体现。农村留守儿童属于儿童中的特殊群体,同样平等地享有这些权利。

二、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留守儿童的受监护权缺失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地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由父母行使,《未成年人保护法》补充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但现实中隔代监护、单亲监护甚至是无监护暴露出了很多问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不足、监护职责不明确,而且大多数隔代监护人文化素质较低,不能对孩子进行性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正是监护人对留守儿童受监护权保障不到位导致了孩子的人身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等的损害。

(二)留守儿童的人身权易受到损害

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留守儿童尤其需要成人的有力监管,现实情况是父母外出的监护不能、隔代监护的监护不力极易导致留守儿童的人身权遭受侵害:尤其是夏季多发的溺水事件,还有近期频频爆出的性侵事件、窨井事件及被拐事件等,无一不是对留守儿童的精神、身体甚至生命的损害。

(三)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缺失

众所周知,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外出务工父母对子女疏于鼓励、督促,很难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再加上过早地背负照顾家人的重任及承担家务,在遇到留守儿童学习成绩下降、对学习丧失兴趣时缺乏有效的沟通或者难以得到及时帮助,甚至是在孩子成绩进步时也没有适时的肯定和鼓励,再加上父母外出打工这一大量的事实很容易让孩子觉得父母辛苦或者学习无用进而辍学,使得其受教育权受侵害。

(四)留守儿童的发展权缺失

发展权是个人、民族和国家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并公平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正是外出务工父母对子女疏于管教、少于沟通,留守儿童无法享受到父母在思想认识、价值观念上的引导及情感上的关怀、呵护,过早地背负照顾家人的重任及承担家务,生活质量和心理健康状况甚至学业受影响,甚至没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道德品行、对社会缺乏热情,若缺乏引导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痛失个体价值发挥的机会。

三、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不力的原因分析

(一)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重视程度不够

如前所述,我国在2007年修改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了儿童优先权原则,这跟国际上通行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不一样的,或者说前者的标准低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要求,前者仅强调子女之于父母或其他相关利益的优先地位,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现有立法针对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

1.法律对法定监护人监护职责规定的不严谨,亲权与监护不分。亲权是现代各国民法中亲子关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即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之权利义务的集合,但我国现代立法中没有采用“亲权”概念,只确立了监护制度,笼统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在留守儿童这一监护现状中,外出务工的父母更是随意将亲权让与他人行使或抛弃,严重损害了留守儿童的利益。

2.对亲属监护的过分依赖。目前我国主要采取了亲属监护为主,组织为辅的监护制度,对留守儿童而言,父母外出务工与子女分离虽属无奈选择,但父母把子女委托给亲属监护,没有从心里重视起自身应对子女承担的实质责任和义务,导致重养轻教的结果。

3.未建立国家监护制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20条规定:暂时或永久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或为其最大利益不得在这种环境中继续生活的儿童,应有权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和协助。农村中处于“自我监护”下的留守儿童就属于此条中暂时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这些儿童的自我放任的态度根本谈不上对其最大利益的保护,所以我国有必要实行国家监护制度。

(三)现行户籍制度加剧了留守儿童问题的严重性

我国目前实行的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是造成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原因之一,这项制度强化了人口对所在地的依附关系,限制了人口的合理流动。在这种制度下,农民很难获得城市户口进而更难享受城市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条件,农村儿童进入城市读书成为了一种奢求。

(四)城乡经济条件的差距

一是农村经济落后、农民生活条件有限,使得农民不得不通过外出打工来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这是大量农村儿童被留守的主要原因;其次农民工进城之后,相对于城市生活的高成本,随迁子女要在城市生活无疑要面临高额的支出,不仅如此,因为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去管理、教育孩子,势必会影响农民工的工作,最后农民工不得不选择把孩子送回老家,最终失去了父母的保护,这是儿童权益受损的另一个原因。

四、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权益保护的对策

(一)严格坚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含义有二:一是应将儿童视为拥有权利的个体;二是儿童权益必须高于成人社会利益。我国因受到传统“父母本位”的思想影响,在具体相关法律中并未明确适用该原则。站在留守儿童问题愈加突出的今天,要进一步确立和保护留守儿童权益,就应当坚持儿童优先:即凡涉及到儿童的事宜,一切以有利于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为首要考虑。世界各国的实践证明,只有在立法上充分尊重儿童的最大利益,才能制定出对保护儿童权利来说是最具有实际意义的“善法”。

(二)完善监护相关制度

1.加强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父母的监护职责不仅包括支付教育费用的义务,还应包括探望,照顾孩子的生活,以良好品行对孩子进行管理和教育,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等法律必须进行明确规定。

2.完善委托监护制度。首先要加强受委托人应具备的条件,其次要规范对留守儿童的监护委托行为,最后还应加强对委托监护人的监督,对其失职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等从而遏制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现象的再发生。

3.充分发挥被监护人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对留守儿童监护的监督作用。居委会要对亲权人就留守儿童的监护委托安排情况进行监督;对监护人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就委托协议的拟订和签订提供指导;对委托监护协议进行登记备案;对监护人日常监护活动进行监督;当监护人有违反监护职责、侵犯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时向人民法院报告,法院竟审查后可撤消其监护人的资格。

(三)创设国家监护制度,以使监护主体制度公法化

创设国家监护制度,以使监护主体制度公法化。由国家介入对留守儿童的监护,可以在农村直接设立儿童福利机构承担监护职责,儿童福利院和少年儿童保护教育中心应属此类机构;也可以委托具有监护能力并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社会成员和民间组织,由国家给付一定监护报酬,民政和其他部门对其监护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加快户籍制度和与之相关的就业、教育体制改革

户籍制度最突出的弊端就是区分“农业”与“非农业”,这样人为地将城市儿童和农村儿童区分开来。由于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享受不到相应的社会保障,为节约成本只得将孩子留在农村,户籍制度和教育制度已经影响了农村留守儿童平等的受教育权,应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对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学的限制,尽力为随迁子女提供义务教育,明确城市政府对务工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

第6篇:守护童年范文

【关键词】留守儿童;儿童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一、文献回顾

1.关于留守儿童的界定

关于留守儿童的概念,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在学术界有很多种看法,大致归纳为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亲长期外出打工而被留在农村老家,需要他人照顾的未成年孩子(即十八岁以下)即认为父母双方均外出打工的孩子才算留守,如果只有双亲中的一方外出则不属于留守儿童的范围。第二种观点指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应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而被留在农村家乡,并且需要其他亲人或者被委托人给予照顾的处于义务阶段的学年儿童(指6-16周岁)。这种观点主要是以年龄为界点来确定留守儿童的范围,超过16岁但在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则不属于留守。第三种观点则以户籍为出发点,提出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者一方离开农村家乡外出打工,且留在户籍所在地,不能与父母或其中一方生活在一起的儿童。此观点虽然对留守的界定更细化,却忽略了对年龄的限定。

总体来说,结合《儿童权利公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规定,笔者认为,对于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界定,可以指明是在属于农户的基础上,其父母双方或一方长期在外务工半年及以上的,被留在老家不能和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共同生活的,需要他人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孩子。

2.留守儿童出现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剧,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但在“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差异的影响下和户籍制度的限制中,这些外出打工的人无法将子女一同带入城镇,享受同等待遇的教育资源,加之低收入和城市的高消费之间的矛盾,居无定所,导致孩子生活质量无法保障,无奈只能将孩子留在家中,于是就出现了大量农村留守儿童的现象。

3.留守儿童现状

根据《中国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样本数据推算,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超过6000万,占农村儿童37.7%,占全国儿童21.88%,与2005年全国抽样调查估算数据相比,五年间增加了242万,其具体各年龄阶段占全部农村留守儿童的比例为:学龄前(0-5周岁)为38.37%;小学学龄(6-11周岁)为32.01%;初中学龄(12-14周岁)为16.30%;大龄(15-17周岁)为13.32%。由此可见,五年以来,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总体规模呈增长趋势,但不同的年龄阶段有所变化,其中学龄前农村留守儿童的规模快速膨胀,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留守儿童数量相对减少,大龄农村留守儿童的规模则明显收缩。这些数据的增加不得不让全社会震惊。面对经济的飞速发展,城乡发展差异大,经济收入悬殊,生活在农村中的年轻人为了改善家庭生活质量,不得不外出打工,最大可能的给子女提供良好的教育条件。但我们也了解到,农民工高强度、长时间的工作,低收入和不公正的福利水平,很难担负起在城市中的生活。同时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无法使他们的子女享受平等的教育福利,留守儿童无疑成了最大的牺牲品。这些孩子之中有一部分仍然保持着乐观向上、积极进取的品质,为了有一天和父母团聚而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其余的是令我们担忧的问题儿童。从小在隔代抚养成长中的他们胆小、懦弱、不善于人际交往。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家庭作为重要的媒介,没有父母的及时疏导、缺乏双亲的关爱,认知上的空缺,影响他们对事物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容易误入歧途。有些年纪较大的甚至要早早承担起照顾家庭的重任,他们自卑、胆小、情感冷漠、行为孤僻、缺乏爱心,还有的暴躁易怒、打架斗殴,久而久之导致成绩的下滑。

亲情的缺失、教育的落后、政策的限制、法律的疏漏使得他们在花季的年龄蒙上了成长的阴影,近年来媒体不断对留守儿童因无人看护或权益受损所造成的悲剧进行大量报道,这个特殊群体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滞后,因此很有必要在借鉴西方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来完善对留守儿童的保护体系,尽最大可能地将对他们的伤害减小到最小。

二、《儿童权利公约》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就留守儿童问题的对比

1.相同点

儿童作为祖国未来的希望,我国向来重视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尤其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对儿童权利保护更加的法制化、系统化。作为《儿童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时刻谨记着每一条规定,切实保护儿童权益不受侵害。

首先两部法律在立法精神上是一致的,都是属于保护儿童人权的大。其次,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儿童权利公约》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是从确保“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角度出发,保证儿童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等权利,根据其发展特点给予特殊和优先的保护,确保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为其从自然人成长为社会人的过程中,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从联合国制定《儿童权利公约》这部最系统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文件来看,保护儿童已经成为全世界所关注的焦点,中国作为缔约国也参与了修订,并严格的遵守其规定,将国内法与国际法相衔接。由于两部法律在立法精神上的一致性,因而有许多相似之处。诸如从儿童权利性质特征的角度来看,两部法律在儿童的“生存权、健康权、肖像权、姓名权、国际权、名誉权、教育权、接受抚养权和继承权、身心健康发展权、劳动就业权、援救权和司法保护权”上都是高度一致的。举其中一个例子,就生存权来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对儿童的生命权和生存权也做了明确的规定:“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生命权,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顾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受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犯。”我国在宪法和法律对此的规定也是与《儿童权利公约》相一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八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我国在加入《儿童权利公约》的同时,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也声明我国将根据宪法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履行《公约》第六条所规定的义务,这一举措就是为了表明,儿童在出生后就可获得生命权,且生命和生存均由国家法律所保护。这些都体现出世界对儿童的重视,他们象征着未来和希望,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虽然留守儿童作在中国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但依旧享受《儿童权利公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国家也会遵循“儿童权益最大化”的原则来切实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害。

2.不同点

(1)我们知道《儿童权利公约》是所有缔约国联结的产物,它反映了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价值观念的差异。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关注更多的是儿童的基本生存权,如健康、医疗、教育等;相比较,发达国家更强调民主自由权利,如、通信自由、隐私权等。拿首要的生存权来说,农村留守儿童因为得不到来自家庭的保护和父母的监管,生命权和健康权很容易受到来自自然、他人或者是自我的侵害。因而在国内也产生了两种对留守儿童生存权的界定,其中一种认为留守儿童的生存权主要是指生命安全。另一种则认为,生存权可以是在生命权的基础上还包括健康权。相比较来说,笔者更赞同第二种说法,健康也是保证生存的一个因素。前不久一条关于留守儿童的新闻震惊全国,在宿州,一名留守奶奶因突发脑溢血去世多日,身旁一岁半的孙女由于多日未进食已经全身发黑,奄奄一息了,经过医院的竭力抢救,保住了的生命。总而言之,在当下的中国,需要做的无疑是将保障儿童生存权作为重中之重,完善立法予以保护。

(2)公约特别强调的是把儿童视为独立的个体来进行权利保护,而我国的法律则是将儿童作为一个家庭成员或社会群体加以保护,将涉及儿童的所有行为均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而且把这种考虑宣布为儿童的一项权利。

(3)《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一些具体保护措施中更加细化,更顺应中国的国情,符合中国的文化背景以及价值观念,这样可以更详细的保护我国儿童成长中的权利。当然这其中也有令我们担忧的方面,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有些家庭仍遵循着“父为天”“棍棒底下出孝子”或“望子成龙”等传统观念,认为怎么对待孩子父母说了算,根本不在乎孩子的利益和想法,为了达到自己所期望的效果,对孩子棍棒相加,大打出手。在农村地区,知识的落后会导致相关法律常识的匮乏,特别是对年幼的儿童,在自身利益被侵犯时,没有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近年来,媒体不断报道关于留守儿童遭受、遗弃、自杀等悲剧。对孩子来说心理和身体的创伤都尤为严重,除了引人痛心之外,更引人深思的是如何在法律政策上进行完善来保护更多留守儿童的利益,避免惨剧不再重演。

欣慰的是,如今“重男轻女”的传统观点在时代的变迁中以及法律制度的约束下,有所减轻,使得很多女童幸免于难。但在农村地区,不少留守女童要承担起照顾家庭的重任,经常会报道出四五岁的女童要为全家做饭,甚至照顾年幼的弟妹,而且可能由于家庭经济能力的关系而丧失接受教育的权利,违背了儿童教育权利的原则。当然,教育水平的不平衡也有一定的影响,现在多数年轻教师不愿意去农村教书,认为薪水差又不体面,导致农村的教育水平较城市而言相对落后,对于留守儿童的特殊性,教育资源尤为重要,这就要归咎于户籍制度的限制。

三、留守儿童问题之国外的借鉴

留守儿童是中国特殊存在的一个弱势群体,在西方许多发达国家都不面临这种问题,说明留守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制度、家庭结构、文化背景等原因的影响随着国家发展的不同时期而形成的特殊问题。拿美国来说,没有户籍制度的限制,留守儿童问题根本不存在,只要你是美国公民,无论你到什么地方,都拥有当地同等权利,当然你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驾照则是你身份信息的证明,而医保卡则是你一切福利待遇的凭证。对于中国留守儿童来说,并非父母不愿意带着孩子一起外出,而是外出后孩子没法享受同等的教育资源,社会福利没有保障,居无定所,加之低收入和城市高消费的矛盾甚至会加重家庭的经济负担,只能忍痛与孩子暂时分离。

通过了解知道,国外的亲属抚养与我国的留守儿童有些相似之处。美国儿童福利联合会对亲属抚养定的解释为由亲属、种族部落成员、养父母或者其他与儿童有血缘关系的成年人对儿童提供的照顾、抚养以及监管。虽然同样会出现许多虐待儿童的事情,或者不利儿童心理健康成长的因素,单纯从相关政策福利方面,许多地方值得我们来借鉴。比如,给被养儿童提供医疗保险,抚养人可以获得援助金,以及住房补助金和食品安全补助金,并设立专门的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在解决后顾之忧的基础上,儿童权益的保障就有了大大的提高,不会因为代养而增加家庭的负担。

四、建议

通过以上相关法律的对比,以及国外相似经验的借鉴,个人提出以下建议:

(1)在立法上,由于留守儿童数量的庞大,应该出台一部有针对性的保护法,现有法律政策主要都是出自《未成年人保护法》。有许多漏洞致使留守儿童的权利没有办法落到实处。

(2)国家户籍制度要做适当的修改和完善,当地户籍制度要与各项社会资源的紧密联系。尽量缩小东西、城乡资源配置的差异,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提高农民待遇,丰富偏远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资源、医疗条件,缓解人口迁移的压力。

(2)可以将户籍制度与各项福利挂钩,重点提高农村户口的福利待遇。让符合条件的留守儿童享受当地城市的教育资源和文化资源。并且,鼓励年轻教师在农村和城镇教书,满五年可以提高相关福利待遇、解决编制等问题。以缓解教育资源不平衡对留守儿童的影响。

(3)成立专门的社会信息资源管理部门,针对留守儿童家庭的现状,来追踪调查,对不同境况的儿童来给予不同的救助,国家可以适当的对留守家庭进行资金补助,特别是对非直系亲属的留守儿童进行定额补助,确保留守儿童所在的家庭不会因经济压力虐待儿童。

(4)建立寄宿为基础,学校为主体的留守儿童教育机制,承担起为留守儿童提供教育资源、娱乐活动、营养餐、心理咨询为一体的体系。

(5)借鉴国外经验,尝试开展代寄制,规定实行监护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向社会广泛征集,令那些无法享受学校寄宿制的留守儿童通过监护制度的完善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6)可以规定留守儿童的父母固定回家探望子女的时限,要带薪休假。政府可以对相关单位采用补贴或减少税收的优惠政策。一旦发现克扣假期、工资或有歧视,禁招有子女留守的农村劳动力时,一经举报法10倍税收,定期安排相关人员核查,适当时对形成示范的企业进行奖励。这样可以确保留守儿童定期有和父母见面交流的机会,减小其心理上的伤害。

(7)可以号召相关慈善机构来共同保护留守儿童的权益。或者通过政府向专门的社工机构购买服务。

五、结语

留守儿童的问题作为一个长期的存在,需要我们不断的探索,从最根本的问题上变革,尽快出台有效的法律和政策,在高效的监管和实施下,才能确保留守儿童的权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参考文献:

[1]范方,桑标,亲子教育缺失与留守儿童人格、学绩及行为问题[J].心理科学,2005(04):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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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节选)[R].中国妇运,2013:38-39.

[5]郭翔,我国对儿童权利的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学报[J].1997,6:44―52.

[6]涂仁菊.开县农村留守儿童遭受犯罪侵害的特点、原因及防范对策[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1.

[7]项炎,郑耿扬,李沉.留守儿童权利状况考察报告――以湖北农村地区为例[J].法学评论一双月刊,2009,(06):58.

[8]王雪梅,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研究(上),环球法律评论[D],2002:493―497.

[9]叶仁荪等,国外亲属抚养与我国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农业经济问题[J],2006,11:73―

第7篇:守护童年范文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现状

中国留守儿童问题是我国农村的一个普遍问题,留守儿童的本质是父母外出打工而无法将其未成年子女带在身边照顾,是亲子分离而形成的。留守儿童由于长期没有父母的关爱和指导,学业和个性的发展都受到影响,导致一些极端的事例的发生。2015年3月21日,全国妇联在中国妇女活动中心召开了全国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状况抽样调查和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现状调查的会。在会上了《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总人数、学龄比例以及地区分布等都做了详细的统计。《报告》是将2012年全国1%人口作为调查对象,从《报告》推断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的人数已超过6000万人,在未成年不满16岁的农村留守儿童在4000万以上,占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的69%。尤其是在2006年后,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及规模迅速增长呈直线上升。在全国农村儿童中,留守儿童的比例达30􀆰19%。由以上的数据显而易见,农村留守儿童在全国农村儿童中所占的比例之高,且主要以低龄的留守儿童为主。

(二)农村留守儿童隔代教育的现状

(1)隔代家庭教育逐渐成为农村留守儿童主要的教育方式。(2)农村留守儿童无法得到有效的引导和监护。(3)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质量较低。

二、东山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现状

(一)云龙县东山村概况

东山村位于云龙县南部,距县城15公里。交通较为方便,东山村是宝丰乡的一个自然村,现有农户416户,共有乡村人口1699人,其中从事第一产业的有1322人。现今,东山村全村土地面积为65􀆰76平方公里,海拔1988千米,年平均气温为17度,年降水量为940毫米,适合种植核桃等农作物。东山村属于贫困村,主要以养殖业和种植业为主。本文的调研对象为东山村,目前常住人口共包括101户家庭,共有440人,其中有170人超过55岁,该村的人知识文化程度较低,大多数是文盲不识字和小学学历,最高文化程度是高中,而且仅一人,初中文化水平为6人。30到50岁之间的中青年知识文化程度也并不理想,总人数共有166人,其中大多数为小学学历,只有一人为中专学历,初中水平的人共有9人。从这些数据可以得出,东山村村民的文化程度较低,父辈受教育的情况稍好于祖辈。因此,东山村祖辈教育和父辈教育所存在的差异直接反映在东山村的留守儿童身上。

(二)东山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现状

东山村全村儿童共有68人,非留守儿童有22人,留守儿童有46人。根据调研,东山村留守儿童各年龄阶段人数0-5岁学龄前儿童:12人;6-11岁小学:16人;12-14岁初中10人;15-17岁大龄8人。监护类型及比重:隔代教育32人比例占70%;叔叔和婶婶教育4人占90%;姑姑和姑父教育3人占6􀆰5%;姨和姨夫教育2人占4%;自我监护教育2人占4%;单亲监护的3人占6􀆰5%。全村留守儿童共有46户,笔者从中选择了20户留守家庭进行了详细的调研。调查中可以看出,东山村留守儿童的主要监护类型是隔代教育,监护人主要是爷爷、奶奶,其年龄一般在60岁左右,知识文化程度大多都是文盲不识字,只有极少数的知识文化程度是小学和初中。由此可以得知留守儿童教育是一大问题。爷爷、奶奶思想和观念都比较陈旧,不能很好地引导这些留守儿童的成长。东山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主要呈现出以下特征。1.家庭教育结构呈现多样化留守儿童的监护类型大致可以分为5种:①隔代监护;②单亲监护;③上一代的亲戚监护;④自我监护或同辈监护;⑤非亲属监护,留守儿童寄养在非亲属家中。东山村留守儿童的教育监护类型呈现多元化。从调研的数据统计情况来看,调研的20个家庭中,直系亲属监护的有16个,近亲亲属监护的为3个,自我监护的仅一个。祖辈对父辈采取的教育方式同样会运用到孙辈的身上,无法采取更加科学和合理的教育方式。2.“隔代教育”成为主流东山村留守儿童的主要家庭教育方式是隔代教育。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由于城市中的户籍制度、高昂的生活费和学费,导致务工人员无法将其未成年的孩子带在身边照顾,只能留在家中,那么“留守儿童”就这样形成了。

三、东山村“留守儿童”隔代教育存在的问题与成因分析

(一)“留守儿童”隔代教育存在的问题

(1)父母关爱的缺失影响留守儿童人格的发展。在父母外出务工之后,留守儿童缺乏父母的关心照顾,会感觉家庭气氛冷清。(2)隔代教育缺乏心理健康教育。东山村外出务工人员的主要务工地区集中在珠江三角洲及江浙等发达地区,外出务工人员平时很难回家,更别说沟通交流,无法在子女需要时及时给予关心照顾,在孩子的成长和教育上显得力不从心。(3)教育主体的社会经济地位和文化水平影响教育方式。隔代监护教育型的家庭,爷爷、奶奶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了家庭日常的生活花销上。匮乏的物质生活再加之贫瘠的精神世界很容易导致孩子产生自卑感和无助感,对孩子的心理健康成长极其不利。(4)隔代监护不力,安全缺乏保障,由于父母打工在外,而负有监护责任的爷爷、奶奶等人又无力照看,致使留守儿童受人欺负、被侵害、意外受伤甚至丧失生命等现象时有发生。

(二)“留守儿童”隔代教育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1.家庭方面的原因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外出打工,抚养孩子的重任就落到了祖辈的身上,但是祖辈接受的文化教育程度较低,尤其是在教育理念上,对孩子的关爱表现在重物质轻精神,重养轻教的教育方式,在很大限度上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发展。2.学校方面的原因农村学校缺乏基础设施,缺乏优良的师资团队。所以对于农村学校而言,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扶持是目前阶段急需解决的问题。

四、解决东山村留守儿童隔代教育问题的对策

(一)长辈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

(1)加强父母责任心。(2)选择正确的监护人。(3)注重教育方法。

(二)学校担负起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的重任

(1)学校应提高对留守儿童管理教育重要性的认识。(2)加强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3)丰富留守儿童的课余文化生活。

(三)政府履行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职责

(1)成立专门的留守儿童关爱机构。(2)开展家长培训,重构良好家庭文化氛围。(3)让城乡儿童获得同等教育。儿童的成长离不开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是否成功对儿童今后的成才道路是至关重要的。留守儿童大多数受到的是隔代教育,而祖辈的年龄偏大,文化水平较低,思想观念较为落后,甚至有些观念想法缺乏科学性,会对留守儿童造成不良的影响,对他们今后的发展不利。当留守儿童在学习、生活上遇到困难,求助身边的家人而得不到解决,甚至是得到错误的引导时,还会带来许多连带社会问题。如何解决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是个综合的问题,不仅需要更好的家庭教育,更需要政府、社会共同承担这份责任,让更多的孩子能够走进校园,构建一个良好而有效的留守儿童教育体系,改善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

作者:邵源春 赵晓蓉 单位:云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第8篇:守护童年范文

关键词:留守女童 问题 法律思考 对策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问题不断涌现,留守女童问题作为其中之一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突出表现为:留守女童的监护权缺失、受教育权保护力度不够和受抚养权保护缺失。这些问题都需要社会各界人士建言献策,共同保护留守女童的合法权益,使其快乐、幸福地成长。

一、保护留守女童合法权益概述

1、留守女童的概念

留守女童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留在农村原籍,由其父母一方(外)祖父母以及其他亲属朋友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女性。[1]

2、保护留守女童合法权益的特殊意义

留守女童问题越来越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其主要意义如下:其一,保护留守女童合法权益是履行国际义务,是实现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表现。在我国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儿童权利保护问题,为此相继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青少年保护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等法律法规,力图用法律手段捍卫留守女童合法权益。

其二保护留守女童合法权益,可以弘扬法治精神,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留守女童由于其年龄心智不够成熟等原因,极易受到外界影响,其本身也具有极强的可塑性,因此在面对复杂的环境时,留守女童受自身本能的不足和环境的影响极易走向人生的误区,需要进行合理的引导与保护。

二、留守女童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留守女童存在的问题

留守女童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在学习、心理素质、道德品质、安全等方面呈现出种种问题。突出表现为:监护权缺失、受教育权保护力度不够和受抚养权缺失。

(1)监护权缺失

留守女童监护权却失主要是因为单亲监护(指由留守的父亲或母亲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方式。)、隔代监护(指父母双方都外出务工,由留守女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即第二顺序监护人来承担照顾义务,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方式。)、寄养监护(指父母将子女委托给父母的兄弟姐妹等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朋友、邻居,即第三顺序监护人监护的方式。)。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孩子性格和素养的形成大部分依赖于家庭,父母任何一方监护的缺失都会对子女性格造成不均衡的发展,形成性格缺陷,不利于其心理健康发展;隔代监护由于留守女童与监护人的年龄悬殊太大,其思想教育方式都是跟不上留守女童的心理状况和心理需求的,对留守女童的心理关注不够,而这一阶段的儿童性格需要良好的心理交流和宣泄渠道,容易形成孤僻、压抑的性格,造成心理缺陷,会对其以后的工作和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在寄养监护中由于留守女童的法定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再加上受托人与留守女童之间缺乏直接血缘关系,受托人对留守女童的关照是不如对自己孩子的,长期这样会使留守女童的性格变得更为孤僻,缺乏交流,并且会对自己的父母产生抵触情绪、疏远、积怨较深,又得不到适时的疏通和排解,不利于其身心发展。

(2)受教育权保护力度不够

我国《宪法》和《教育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所涵盖的教育还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但现实中留守女童辍学、失学现象屡见不鲜。这种现象与国家的教育政策不相符合,侵犯了子女的受教育权。具体表现是:家庭教育呆板、学校教育的软化、社会教育的空缺。随着进城务工人员迅速增加,教育资源与城镇化、工业化带来的城市人口急剧增长脱轨,这使得有限的教育资源无法短时间内满足所有未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就读,同时高考户籍审查制度是大部分外出务工人员无法跨越的制度门槛。面对如此严峻的审查,留守女童这一特殊群体的受教育权呈现出悲观局面。父母只好将留守女童委托给父母或其他亲友,加之受陈腐思想的影响,留守女童在家学习没有良好的家庭环境。

从理论层面到现实的运作来看,学校无疑是承担保护留守女童受教育权的主要主体之一,也是积极配合政府和人民实现留守女童受教育权的中间力量,其作用也是不言而喻的。可大多数学校对留守女童的关注还不够,对其学习监督浮化,没有从根本上实现对留守女童受教育权的保护,使得对留守女童这一特殊群体受教育权保护力度不够,让其在小学阶段就产生厌学、辍学现象。

(3)受抚养权保护缺失

从民法的角度来说,留守女童从能都独立呼吸时开始便成为以独立的民事主体,任何人都不得任意侵犯其权益,否则将承受法律制裁。

留守女童,作为未成年人分辨是非和处理事情的能力都有所欠缺,容易受到侵害。虽然留守女童有生存权,但是,要想实现这些权利就必须通过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来保障其实现。但现实中部分留守女童则由第三顺序监护人监护,第三顺序监护人经常不能适时履行监护职责,使留守女童的权益屡遭侵害,根据《宪法》、《婚姻法》的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由此可知该义务具有专属性,只能由父母来履行。但部分父母认为既然自己迫于生计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就将子女委托给父母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友,让其代为履行抚养义务。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其父母同样侵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无法通过民事主体间的合议而更改。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才可以委托监护,这种委托监护的方式依存在法律上的支撑。虽然大部分父母的确迫于生计外出务工,但这不是其法定抚养义务免除的条件。如果父母没有履行好抚养义务难免会在其内心深处留下遗憾,这将不利于留守女童的心智发展。另外,从民诉法的角度来看,留守女童作为一独立民事主体,在其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作为适格原告侵权人,通过诉讼这一途径来解决其抚养权受侵害。

2、留守女童问题的原因分析

父母本是子女的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但有时为了家庭的生计和保障,往往面临着不得不暂时牺牲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使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教育、抚养受到威胁。父母监护能力遭遇客观上的风险,而不能自救。[2]同时还受中国传统“男主外,女主内”思想的影响,父母双方通常是父亲在外挣钱养家,母亲在家照顾子女,操持家务。对留守女童的监护出现由留守的父亲或母亲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方式。

(1)家庭因素

大部分父母受自身条件的束缚,认为既然自己迫于生计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就将子女委托给父母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友,让其代为履行抚养义务并没有侵犯留守女童的护法权益,并且,孩子是自己所养自己有权安排其生活。但是,国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了留守女童的特殊权利主体地位,父母即作为留守女童的法定监护人,又是负有抚养、监护义务的义务主体,这样父母难免会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利,误认为:“子女为其所生,将其留守在家,自己外出务工是合情合理的。”很显然这是一种愚昧的思想,他们没有准确的看清楚自己的位置,在抚养义务中,自己便成为义务主体,应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其留守做法是侵犯留守女童这一独立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

(2)学校因素

学校对留守女童的关注还不够,对其学习监督浮化,许多学校没有根据留守女童这一特殊群体的特质而设课,而留守女童都是处于人生发展的重要阶段需要进行较好的心理疏导教育。大部分老师都抱有“优先差后”的思想,久而久之,留守女童就形成“破罐子破摔”的心理。同时,老师受教学任务繁重的影响,也没有更多的时间去照顾留守女童的学习,正处于学习黄金时期的留守女童,由于没有良好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适时监督,其逐渐形成完不成作业、逃课、辍学等现象。

(3)社会因素

在社会目前虽有部分基金会、慈善机构关注留守女童,但没有任何一个机构为留守女童提供社会教育。这就使得留守女童出现社会教育空缺现象,使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没有实现和谐发展。高考户籍审查制度是大部分外出务工人员无法跨越的制度门槛。父母只好将留守女童委托给父母或其他亲友,爷爷奶奶受教育程度较低,受“读书无用论”等陈腐思想的影响,留守女童在家学习没有良好的学习环境。长时间这样,留守女童会产生厌学情绪。

三、保护留守女童合法权益的对策

1、着力落实监护权保护

(1)建立留守女童托管机构

建立专门留守儿童托管机构,这样,可以对本区域的留守女童更专业更全面的托管,以确保大部分留守女童能够在一个相对优越的环境中成长。托管机构应具备医疗保健、学习辅导、心理咨询疏导条件等,托管机构应设立1对1的专员服务制,确保留守女童健康、快乐地成长。托管机构应为留守女童开通“亲情专线”加强留守女童与父母间的亲情交流。

(2)明确受托人资格

我国法律未对受托人未做出明确的界定,这为其父母不负责提供了可乘之机。作者认为,应对受托人资格做出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首先,受托人具有监护能力,能给留守女童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能够承担起照顾留守女童日常生活得责任。其次,受托人必须有良好的品行。留守女童是处在心智发展的黄金时期,具有极强的可塑性。在选择受托人时应对其品行做出考虑:是否有家庭暴力、、酗酒、吸毒或者其它犯罪行为。因此,应优先选则受过良好教育,品行端正,具有未成年人心理疏导相关知识的受托人。[3]

(3)建立监护监督机构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监护的监督机构,不利于监护人积极履行职责。因此,作者认为我国应设定留守女童委托监护监督人制度,增设监护监督权力机构,由此机构对委托监护的监护质量进行监督,并对委托监护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解决。监督人由村委会或者与委托人和受托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来承担,监督人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委托,应采取亲属回避制。若在事后发现监督人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应由双方当事人及时合议重选。当事人在委托时应对监督人的职责做具体规定,主要是监督委托人监护职责的履行情况,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若发现委托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对其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其履行监护职责。对情节严重或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及告诉委托人更换,对留守女童进行不定时家访。同时,要对留守女童的学习进行监督,监督人对每次监督情况实行评分备案,并及时定期通报委托人,以确保共同保护好留守女童健康、快乐地成长。

2、加强受教育权保护

解决留守女童的教育问题关键在于强化法律实施机构,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加大法律政策宣传力度。确立职责主体的保护责任,确保留守女童享有受教育权。

(1)强化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父母应树立人文理念,转变育人观念,树立父母正确的教育观,要重视子女的全面发展,要服从政策,配合学校共同教育好子女,充分重视到教育对子女人生发展的重要性。父母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放弃监护职责。父母虽迫于生计外出务工,但应适时寄回教育费用,不能因为自己在外挣钱养活子女,就有权剥夺受教育权,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因此,必须加大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父母的法律意识,强化其出资上学的观念,切实维护留守女童受教育权的实现。如果,父母不履行责任或拒不送其上学,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强化学校责任

学校是留守女童学习和成长的重要场所,也是儿童教育管理的主要渠道,面对留守女童这一特殊群众更应承担较大的教育责任,不但要关心留守女童在学习中遇到的问题。而且,要对其进行情感交流,学校要为教师提供条件关心留守女童,教师应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质量,充分重视和发挥教书育人的本能,及时了解和掌握留守女童的学习情况、家庭情况、心理状况,并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通力合作。若学校发现有留守女童辍学而不闻不问,应以班主任和校长为责任人,对其进行法律制裁,学校应选自己有抚养经验的教师对留守女童定期进行心理疏导,对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生活技能培训,提高留守女童的生存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平时教学中,教师不得对留守女童进行歧视。要平等的对待留守女童,学校应保持与留守女童家长的定期通话,加强留守女童与父母的沟通,尽量做好学校的本职工作。

(3)加强社会教育

留守女童的教育问题是一个极其复杂、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单纯依靠家庭和学校的力量很难以根本上彻底解决,需要社会各界力量的介入。面对当前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三位一体开展的实际情况,应加强社会教育投入,具体的做法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由当地政府或妇联牵头,联合村委会以及学校,共同构建留守女童受教育和监护体系,其成员可由退休教师、下岗工人、志愿者和适当的外聘一些专职人员,相关部门应着力搞好教育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外出务工人员正确处理好提高经济收入,改善生活条件与子女受教育之间的利弊关系。提高对子女受教育的认识水平,使其真正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性,增强其送子上学的观念。同时在留守女童较集中的地区实行“早教试点教育”使留守女童具有良好学前基础,当地政府应搞好捐赠活动,呼吁社会各界来共同保障留守女童的受教育权。

3、加强法律保护工作

留守女童问题的形成,折射出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劳动力资源分布不均,留守女童问题的解决,也是一个事关社会和谐稳定,长期渐进的过程,需实现由制度层面的解决到法律层面的飞跃,必须加强专门性法律的制定。

(1)完善现行法律制度

立法机关应加快对不适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修订、制定,如户籍法律制度、教育政策等。切实将男女平等、儿童优先的原则纳入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修订中,特别关注农村留守儿童教育权益、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消除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歧视,增强法规政策的适时性与可操作性,有效保障这些条款的实施。并将留守女童纳入重点保护范围,各机关要认真落实保护留守女童合法权益的职责。从法律和实践中保障留守儿童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权利。

(2)明确父母法律责任范围

立法机关应根据留守女童的特殊性制定专门性法律明确母的法律责任范围,进而从根本是解决留守女童问题。对父母外出务工时家庭财产实行限额申报监管制,明确划分区域进行监管,采取科学监管,对符合外出要求的应准于其外出务工,但应依据家庭财产状况和留守女童生活、学习等实际情况综合分析限定外出时间。

(3)强化政府法律责任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享有和父母共同生活的权利。我国作为《公约》缔约国,应当完善立法,并在实践中保障孩子能够实现与外出打工的父母一起共同生活的权利。建议政府通过为随父母打工的留守女童提供平等教育条件和为生活困难的父母提供临时救助等措施,从源头上减少留守女童现象。新修改的《义务教育法》为保护留守儿童在父母工作或居住地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留守儿童父母的工作或居住地政府应当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消除相关限制性政策、制定新政策,采取措施,使流动子女享受与城市子女平等的教育待遇,为留守儿童随父母一起生活创造条件,以鼓励打工人员携带子女一起进城生活,使留守儿童实现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权利。

留守女童问题的解决需用好法律手段。解决了留守女童问题就解决了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是确保农民工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力保障,也解决了一个涉及教育、经济等重点领域的群体性问题,也是实现以人为本的光辉典范。

参考文献:

[1]段成荣.留守儿童研究综述[J].人口研究,2006,6(12):3.

第9篇:守护童年范文

[关键词] 留守儿童;监护;受教育权;人身安全;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 C913.5 [文献标识码] A

一、引言

留守儿童是新时期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因外出务工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并因此而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根据2006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我国约有1.2亿农民“离乡背井”到城里打工,预计到2020年,这一数字将增加到3亿,此外,相当一部分人去的并不是国内一些大中城市,而是边远、偏僻的山区、矿场,以及国外劳务市场。依据这一数据推算,全国留守儿童数量将为2290.45万人。其中14周岁以下的占86.5%,按全国3.6亿儿童计算,每18个孩子就有一人不能和父母共同生活。[1]安徽省作为民工输出大省,也是留守儿童大省,据专家保守估计,至少有200多万人。[2]据统计,在我省义务教育阶段,50%以上的为留守儿童。随着人口流动模式扩大,这些孩子的数量还会逐步增加。课题组在肥东、阜阳两地进行的调查发现,留守儿童占某些农村中小学在校生的比例分别为37%和67%。

本课题组从法学的角度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进行调查分析, 通过法律的视野来审视这一独特社会群体现象,以求找出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法律途径。

二、留守儿童的法律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监护问题

监护是一种法定义务,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理应承担起这一神圣职责,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承担监护职责。但是,由于种种条件制约,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入外地,无奈与未成年人短期或长期分离,形成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将监护责任擅自处置,甚至出现留守儿童无监护状态。从泛义上的监护来看,目前,留守儿童的监护主要有五种形式:第一是单亲监护。第二是祖辈监护。第三是亲友监护。第四是同辈监护。第五是混合监护或称不确定监护,即在一般的状态下由孩子自己照顾自己,时而由父母监护或者父母委托他人监护。据课题组在巢湖市有关调查显示,这一类留守儿童群体约占1%左右,一般是年龄较大的儿童。

这些特殊的监护形态对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产生很大的影响,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

1.监护力度不够。由于监护人监护能力不足,而导致的对留守儿童监护质量下降,达不到理想的效果。

2.监护职责不明。相对而言,由于农民法律文化意识的薄弱,人们往往把监护简单地理解为看管、照应。在祖辈监护、亲友监护和同辈监护形态下,都存在监护职责不明的现象,一旦发生被监护人的权利被害或者被监护人侵权行为,这种不具有法定形式的委托监护人往往将责任一推了之。

3.监护方式不定。留守儿童的监护方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处于非稳定和动荡状态。另外,生活和学习环境的动荡,也使他们很容易产生严重的安全缺失感,增加了他们的心理和精神负担,影响身心健康发展。

4.监护责任倒置。在留守儿童中,有一部分留守儿童被留在家乡的原因之一是因为父母在外打工,他们能照顾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这就产生了监护倒置现象。

(二)教育问题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46条对公民的受教育权作了原则性规定。《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第1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关于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本文从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家庭教育,二是学校教育。

1.在家庭教育方面,表现为家庭教育弱化甚至缺失。在贫困农村,由于没有学前教育的相关机构,在学前教育阶段,主要教育就是家庭教育。俗话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在幼儿阶段的早期教育,会影响孩子的一生。而有些留守儿童却在很小时父母离家而去,缺乏父母的关爱和教育。据报道,湖北咸宁一儿童3个月大时被留在家里,现在都上小学了,父母一直在外打工未归。[3]这种强制性的亲子剥离会影响到幼儿正常心理发育,产生心理障碍,影响其一生的发展。在调查中,据合肥的一位留守儿童父亲杨先生说:“我和妻子在合肥打拼,儿子留给爷爷奶奶照顾,现在儿子脾气很古怪,尽管每次回家都带礼物,但他都不喜欢,辛辛苦苦干了这么多年,每次回家儿子冷脸相迎,实在寒心。”[4]

2.在学校教育方面,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得不到有效保障。调查显示,学校教育只有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密切配合,才能产生应有的效果。但是,由于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学校对留守儿童缺乏有效管理,他们的学习成绩较差,品德发展不理想。老师无法向家长了解他们的真实情况,有些留守儿童在学校欺骗老师,在家里蒙骗临时监护人,这就使学校对留守儿童的管理陷入尴尬的境地。于是,对有些留守儿童,学校在管理不了时,就放任不管,冷落一边或开除或劝其退学,使留守儿童流入社会,成为问题儿童。

调查显示,现阶段,留守儿童的义务教育出现新问题:[5]

第一,学习间断现象,有些儿童在“流出”――跟随父母到城市上学和“回流”――从城市回户籍地上学的过程中,学习有间断现象,也有一些是因为监护人更替而从一个学校转学到另一个学校,发生间断现象的。

第二,留守儿童失学现象严重,复学率低。有些留守儿童逃学或辍学后,学校得不到家庭配合,复学率很低。

第三,留守儿童升高中比例不高。大部分留守儿童由于在生活、学习等方面得不到父母的关怀、督导,学习不专心,不求上进,成绩下降,升入高中的比例不高。

第四,留守儿童留级生增多。由于一部分留守儿童从外地流回家乡后,跟不上本地学校的进度或教材、学制与家乡不统一而被迫留级。

(三)人身安全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儿童由于年幼,人身权利容易受到侵害,尤其需要父母的关怀与爱护。留守儿童由于得不到父母有力的监护,其人身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存在人身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1.被害的可猎性明显增大。被害人学研究表明,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由于自身的弱点往往成为犯罪侵害的对象,这是被害人所具有的可猎性特征。而农村留守儿童年龄小、抵抗力弱,父母又不在身边,人身和财产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这些侵害可能来自临时委托的监护人或者同学、老师、乡邻、亲戚朋友、社会上的恶势力以及其它方面(如交通事故等)。

2.自控力减弱,容易接触不良文化和感染而走上违法犯罪,甚至自杀轻生之路,危及自己的人身安全。由于家庭监管缺失,学校监管的软弱或不力,有些留守儿童整天沉迷于网络游戏或武打,有的和社会上的失足青年混在一起,成为他们的打手、帮凶,动辄行凶、抢劫、杀人。有的偷鸡摸狗,甚至吸毒、。有调查表明,近年来,有近20%的青少年犯罪分子为留守儿童,有些地方甚至多达50%。

三、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法律对策

(一)加大法律政策的宣传和执行力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我们要认识到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明确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承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找出解决办法,共同努力来解决这一关系祖国未来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依法确定相关主体的保护责任

1.父母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监护的义务。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第12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又如《义务教育法》第58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总之,严格贯彻、执行相关法律,强化父母的监护、教育责任,剥夺不合格父母、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也可以借鉴国外做法,依法赋予政法机关对留守儿童父母的追究权。[6]

2.学校责任。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在教育未成年人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义务教育法》第13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3.党委、政府责任。首先,党委、政府要关注并重视留守儿童这一群体,并将之作为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与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务之急是加强对留守儿童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状况,逐步建立和完善保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政策措施,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监护网络。同时扩大社会宣传,努力营造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其次,根据新形势下农村出现的新问题,研究制定涉及农民工利益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要整合资源,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加大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制定、宣传、执行力度,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逐步建立留守儿童齐抓共管的体系。

4.群团组织责任。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要按照法律要求,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留守儿童送温暖、献爱心,给予关怀。在这一方面,群团组织做了大量的工作,其事例不胜枚举。

5.政法机关责任。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政法机关对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负有很大责任,负责保护留守儿童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监督和控制他们的行为,负责对他们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政法机关要加强执法力度,净化社会环境,对留守儿童生活的村庄及学校附近的黑恶势力,违规网吧等进行治理,对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对违法犯罪的留守儿童进行疏导、管教、关爱;同时,为了加强留守儿童的法制观念,政法机关应实行包干制,定期为辖区内的留守儿童上法律课,或设法律咨询中心。

6.社区承担责任。社区作为留守儿童生活、学习的场所,对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负有重要责任。要充分发挥社区功能,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各项社会服务。在农村,社区多以村为单位。社区可建立家教咨询站和家教服务部;也可以创办一些托管中心,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管理留守儿童校外的学习、生活、教育和安全等。有条件的村也可以利用一些村活动室,开展一些集娱乐和服务为一体的活动,使留守儿童既可以有地方交流、娱乐,改变单调的生活,也可以在活动室得到一些法律或政策的咨询与指导。村里也可以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及时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情况,对他们进行跟踪服务。

(三)完善法律制度,强化政府效能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儿童发展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各省级人大和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法律的实施细则,增加留守儿童保护的相关内容,细化和明确具体的处罚办法,增强其操作性。例如,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明确流动儿童教育“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政策。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留守儿童的保护工作,使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落到实处。如河南、安徽、福建等省建立了寄宿学校;安徽等省大力兴办民办教育机构;北京、上海等市兴办了工农民工子弟学校。这些政策措施的执行,产生了很好的效果。

(四)以人为本,消除差别,建立儿童公平的受教育运行机制

从制度层面上看,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及义务教育的城乡分割是留守儿童产生的重要因素。要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的“留守”问题,必须从这一层面入手,修改相关法律,调整相关政策。虽然我国保障儿童权益的法律有很多,但针对留守儿童这一特殊主体权益保护的规定很少,并且这些法律的有些规定不利于留守儿童权益的保护,或者即使有规定,但不够细致,缺乏操作性。所以,当前应制定和修改、完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等法规条例,废除不利于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相关条款,细化和明确具体的处罚办法,增强其可操作性,切实解决“有法难依”的问题,从而形成尊重、关心和保护留守儿童的法制环境。从义务教育角度来看,农村留守儿童在接受教育的问题上存在差别。根据《义务教育法》第12条第1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这就造成义务教育的城乡分别,这种分割状态是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产生的重要因素。同时在第2款规定:“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样,中央和地方政府为解决流动儿童教育问题就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但是由于教育体制始终与户籍制度相联系,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流动儿童的教育问题,这对留守儿童这个庞大群体的产生起着“催生剂”的作用。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文件中明确规定,农民工子女就学应该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简称为“两为主政策”)。为全面落实文件精神,很多地方也出台相应政策,并相继取消“借读费”政策,这些是流动儿童教育政策的巨大改革和进步,体现了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原则。但是,由于政策设计与政策执行的巨大不平衡, 并没有解决流动儿童教学的问题, 一部分流动儿童仍被排斥在公办学校的大门之外。

另外一个方面,就是要改革户籍制度,消除城乡差距。1998年,公安部、教育(转第10页)(接第35页)部联合出台政策,要求外出打工人员的子女教育要以流出地为主,公立学校为主,客观上造成留守儿童的问题。我们应该改革户籍制度,给农民工以市民待遇,农民工也应该像城市下岗职工一样,在税收、社会保障、特别是子女入学教学方面享有优惠政策。当然,户籍制度改革的核心并不在于完全取消户籍管理制度,而是进一步弱化乃至取消与户籍相联系的城乡隔离制度,保障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逐步实现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中心,拆除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制度壁垒,彻底打破维系多年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这是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根本所在。

[参考文献]

[1] 刘仁文:《谁在关注留守儿童》[N].《新京报》,2006.7.30.

[2] 《调查留守儿童》[N].《新安晚报》,2006.5.30. A02.

[3] 《关注咸宁留守儿童》[N].《人民公安报》,2006.6.12. 4.

[4] 《调查留守儿童》[N].《新安晚报》,2006.5.31. A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