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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政策精选(九篇)

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政策

第1篇: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政策范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五)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目前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掌握在5%,已超过这个比例的可以不变。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六)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一律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受委托的专业银行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审定、发放和回收贷款。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八)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按上述办法测定,租金水平已达到或超过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房产税5项因素成本租金水平的,按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计租。

(九)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2000年以前租金改革规划。租金提高的幅度和次数,要与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相适应,要根据物价指数控制目标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市(县)或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较快实现向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的过渡。

(十)在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租金标准可以高于同期现住房的租金标准。各市(县)人民政府还可以对职工承租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交纳租赁保证金和认购住房债券作出具体规定。

(十一)租金调整后,对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制定减、免、补的具体办法。

(十二)住房在规定标准之内的职工家庭,用规定的个人合理负担部分加上全部住房补贴,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差额可由其所在单位适当给予补助。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补助金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补助金应先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城市住房基金(未建立城市住房基金的,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

(十三)加强对租金收入的管理。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四、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十四)城镇公有住房,除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十五)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应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是否列入成本由各地自行确定)、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目前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县)人民政府逐年测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现行售房价格已高于规定的标准价起步水平的,不应再降低价格。

公有住房的出售,应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住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区别计价。

(十六)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新房的负担价,1994年应为所在市(县)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市(县)应高于3倍,具体倍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乘以2计算。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旧房的负担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十七)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折扣,1994年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今后要逐年减少,2000年前全部取消。

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计算。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十八)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十九)售房价格要逐步从标准价过渡到成本价。当年的标准价要根据各市(县)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增长的水平、单位发给住房补贴和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增长水平确定,一年一定;新房负担价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的倍数,要逐步提高,2000年以前达到3.5倍。各市(县)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加快标准价向成本价的过渡。

(二十)付款方式。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售房单位可对一次付款的购房职工给予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参考当地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实行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分期交付的部分要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确定。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应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向购房职工提供政策性抵押贷款。

(二十一)明确产权。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二十二)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住房交易行为。职工购买住房,都要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出租和出售、赠与、继承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所购住房,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要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交易程序,完善税收制度,坚决查处倒卖房产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

(二十三)加强售后房屋维修、管理服务,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职工购买的住房,室内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人负担。楼房出售后应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改革现行城镇住房管理体制,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服务。

(二十四)加强售房款的管理。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交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分别纳入各级住房基金;其他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售房款要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

五、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二十五)各地人民政府要十分重视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经批准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组织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工作。金融单位在信贷等方面应予以支持。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的建房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要占20%以上。在建房、售房等方面,对离退休职工、教师和住房困难户应予以优先安排,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十六)鼓励集资合作建房,继续发展住房合作社,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加快城镇危旧住房改造。

六、做好原有政策同本决定的衔接工作

(二十七)要做好与原有售房政策的衔接。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均须按照售房当年的售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明确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原购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1994年1月1日至本决定之前出售的公有住房,一律按本决定规定的售房政策进行规范。

(二十八)原有关文件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和最低价一律停止执行。

(二十九)要继续做好原住房资金转入各级住房基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划转的资金和原有的住房补贴,要逐步理入职工工资或用于列支公积金。

七、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积极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三十)加快住房建设和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兼顾长期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加快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三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决定规定的统一政策,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不断完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按年度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各市(县)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要加强对各市(县)房改工作的检查督促,保证国家房改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房改工作的健康推进。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三十二)企业房改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各级人民政府要为企业房改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结合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住房开发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服务等社会职能逐步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加快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

(三十三)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分类指导,在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注意抓好大城市的住房制度改革;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规定和配套措施,抓紧立法工作,协调解决深化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有关房改工作的配套文件,要尽快制定,抓紧下发。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四)要认真做好房改的宣传工作。各级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政策和实施步骤,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积极参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三十五)要严肃房改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的统一政策。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纪律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统一政策、低价售房、变相增加优惠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2篇: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政策范文

乌鲁木齐住房补贴调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6月6日起,乌鲁木齐开始执行20xx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调整后,最高缴存基数为13353元,比20xx年上调681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为1470元,比20xx年上调150元。

6月12日,从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20xx年度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去年相同,分别为不低于5%,不超过12%。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说,提高缴存基数,相同缴存比例,缴存额就会提高,对于市民来说,潜在好处可减轻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供压力。

20xx年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当月工资收入或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据介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两部分组成,单位月缴存额与个人月缴存额,两部分缴存额均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自20xx年7月起,各单位应以20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据了解,20xx年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乌鲁木齐住房补贴调整:购买住宅可享契税全额补贴据介绍,此次乌鲁木齐实施的新的房产契税财政补贴政策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补贴标准,其中住宅,在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乌鲁木齐市二手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并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契税,取得地方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契税全额由财政资金予以补贴。住宅契税补贴申报期限从20xx年8月1日开始受理申报契税财政补贴业务,至20xx年3月31日结束。

非住宅,在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9月30日期间,购买乌市二手房和新建商品房并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契税,取得地方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超过契税税率1%部分由财政资金予以补贴。非住宅从20xx年8月1日开始受理申报契税财政补贴业务,至20xx年12月31日结束。

记者了解到,今年6月初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等8部门联合出台化解房地产库存15条措施,其中契税补贴政策为:自20xx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交易契税由各地财政给予全额补贴。而在此之前,乌市已于今年2月出台契税补贴政策:在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9月30日期间,购买乌市二手房和新建商品房的市民,可享受交易契税税率超过1%部分由财政资金予以补贴政策。

两个政策对比,自治区的住宅全额补贴力度更大,而乌鲁木齐市补贴范围更广,不仅包含住宅,还涵盖了非住宅。因此,在自治区新的政策出台后,乌鲁木齐市按照自治区要求,调整出台了新的契税补贴政策,将补贴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即住宅全额补贴,非住宅仍按超过1%补贴。

第3篇: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政策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缴存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4篇: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政策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宗旨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也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新生事物,它的建立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深化的标志,当前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成为住房货币化改革的核心内容。

按照朱镕基同志“加紧住房公积金立法”的指示,原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于1996年7月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办公室,开始住房公积金立法工作。起草办公室先后赴广西、云南、四川、江苏、上海、天津、北京等地调研,起草了条例初稿,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由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条例起草工作移送建设部。1998年4月,建设部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送审稿)》。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后,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23个部门和北京、上海等16个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召开了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论证会。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还赴上海、苏州、天津等地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在全国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座谈会上听取了33个大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同志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 1999年3月17日 国务院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于1999年4月3日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施行。并于20xx年3月24日 由国务院第350号令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条例》是在认真总结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的新情况、新形势修订的。《条例》的制订实施,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历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更加完善的法制化、规范化发展时期。实施《条例》也是贯彻党的xx大精神,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重要措施,对于推动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是个人长期储蓄的住房基金;单位缴存的公积金是单位对职工由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一种转化。两者都归职工个人所有,只能用于购房、建房、住房翻建和大修。不能移作他用。根据本条规定,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宗旨:

第一,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推行住房制度改革是要形成新的住房机制,改变原来无偿分配、低租金使用的住房制度,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和自住其力。但是,在当前房价较高和职工收入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尽管职工对住房需求很大,迫切要求解决住房困难,由于支付能力太弱,往往只能望房兴叹,无法购房,迈不开住房商品化的步伐。面对这种严峻局面,必须努力开拓,寻求新的办法来提高职工个人对购买住房的支付能力,而公积金的推行正是解决了这个矛盾。因为,一方面,建立了公积金制度,通过个人努力、国家和单位支持,以及长期储蓄,可以极大地提高职工对住房需求的支付能力;另一方面,运用公积金来发放住房抵押贷款,而且实行政策性的低利率贷款,这就能具体帮助中低收入的职工买房,并且减轻他们的负担。显而易见,推行公积金可以促进实现住房商品化,成为实现住房商品化的一种有效途径。

第二,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推行住房制度改革是要解决职工的居住困难问题,使居住特困户和居住困难户改善居住条件,做到安居乐业。要实现这个目标,单纯依靠国家投资和企业筹资建房,已经远远不能适应需要,必须努力开拓,寻求新的融通资金渠道,以扩大住房建设投资规模,增加住房建设量,从而加快解决职工居住困难。公积金的推行正好解决了面临的矛盾,适应了客观需要。因为,大量归集的公积金除了满足职工因买房、建房和离退休、离境的需要而支取外,其余都可以贷款给有关各方,支持他们从事住房建设,扩大住房建设规模。这样做,解决职工居住困难的步伐加快,群众得到了实惠,必将进一步拥护和支持房改,使房改不断深化和顺利推进。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适用范围和住房公积金涵义的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适用范围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指负有缴存义务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均须按规定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为所属在职职工(合资、独资企业中的外国人除外)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条例》对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登记、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转移和封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代扣代缴程序、住房公积金列支办法等作了详细规定。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是指住房公积金所有人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住房公积金取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存储期间住房公积金的运用行为。《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程序,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和程序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是指为了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定的安全高效运行,法律规定的管理机构按照各自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安全运用住房公积金,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条例》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详细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受委托银行的职责,并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和运作程序。

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是指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和管理等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行为。《条例》规定了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具体内容,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有力地保证了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

(二)住房公积金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的概念

本条第2款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的融通资金。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付偿,退还给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每月按规定从工资中扣除缴存的部分,这部分属于职工工资,归职工个人所有;二是单位每月按规定为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这部分是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向工资货币分配转换的部分,视同职工工资,也归职工个人所有。

2、住房公积金的性质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或职工所在单位缴纳的住房基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是职工个人的住房基金,具有以下性质:

第一、保障性。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城镇所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每月缴存一定数量的住房公积金,建立起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住房建设基金,使每一个职工都能住上自己比较满意的住房。住房是每个职工最基本的生活资料,是职工搞好学习和工作的最基本条件,只有安居才能乐业。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住房实物分配政策,无论是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都是先由单位建房,然后再分配给职工个人,职工的住房完全依赖于单位,职工工资中不包括住房资金。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职工个人住房即将实行分配货币化,特别是自1998年国家提出不再向职工分配福利住房以后,住房分配货币化势在必行。职工要解决住房问题就必须积累和筹集一大笔资金。如何筹集这笔资金,对于个人和家庭而言,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矛盾。因为,一方面,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有效地聚集住房建设资金,加快住房建设,提高住房供应水平,满足职工对住房的需求;另一方面,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向职工个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职工购房、建房资金不足的问题,使职工长期的住房储蓄行为转化为短期的住房实现,较好地解决了职工的住房问题。因此,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第二,互助性。由于住房分配体制的转轨和职工工作时间、家庭条件和个人收入上的差别,客观上形成了职工个人在建造、购买住房能力上的不同。有的职工已经住上了比较理想的房子,家庭收入也比较高,而有的职工没有住上房子,而家庭收入又比较低。这种不平衡状况,客观上要求有住房的职工和收入较高的职工,能够发扬互助精神,帮助无房职工和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这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具体体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的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这种互助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不管是有房职工还是无房职工,都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交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而住房公积金重点解决的是无房职工的住房问题,解决无房职工的资金困难,已有住房的职工所交纳的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2) 职工住房公积金从利益回报和使用成本来看,都是比较低的,具有义务性和支援性。在住房公积金的具体运作方面,无论是储蓄还是贷款,其利率都低于同期商业银行的存款和贷款利率,属于政策性储蓄和政策性贷款,这是住房公积金互助性最根本的体现。如果脱离了这一基础,公积金的互助性就无从体现。(3) 随着职工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的提高,职工对自己的住房条件会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即使是现在的有房户,将来也许需要重新建造、购买、大修住房,也许会遇到资金不足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也可以从住房公积金中得到贷款。这就是说现在帮助了别人,将来就可以得到别人的帮助。

第三,长期性。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蓄金。本条规定,每一个城镇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交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是一种耐用的、价值很高的生活资料,它的使用时间长达50-70年,市场价值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这种价值很大的商品,要求每一个职工在很短的时间内筹集起来是相当困难的。解决的办法就在于通过职工低水平和可承受的长期住房储蓄积累,积少成多,积零成整,形成购买能力。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是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一方面,职工个人缴交的公积金占其工资额的比例不高,一般控制在5%-12%,在职工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另一方面,通过职工长期每月按时交纳,到一定年限后,积累起来的资金数量相当可观。比如,一个职工个人每月交纳50元公积金,单位补贴相应的金融,一年储存1200元,按35年工龄计算,储存的本金有420xx元,再加上利息收入,则数额更大。可见,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每一个职工在其法定的具有劳动能力的工作时间内,都交纳一定数量的住房公积金,可以较好地解决职工在住房方面所存在的积累与消费的矛盾,即通过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长期积累和储蓄,解决住房资金上的困难。

3、住房公积金的特点

住房公积金是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建立起来的为解决职工个人住房问题的长期储蓄金,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普遍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要求“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本条规定: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交纳住房公积金。这就是住房公积金的普遍性,它覆盖了城镇所有在职职工,包括行政机关的干部、职员和各类企业职工,只要是居住在城镇的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的性质如何,无论其家庭收入的高低,无论其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交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普遍性是由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目的所决定的。这是因为,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目的在于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而住房建设需要大批的资金,在国家停止对职工进行住房实物分配和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职工住房建设的资金主要依靠职工自身的积累和单位的补贴,这就要求所有职工按规定的比例每月交纳一定数量的公积金,以做到积少成多,变分散于集中。

第二,强制性。职工住房公积金是每个单位和职工都必须交纳的住房建设基金,具有强制性。这是由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和互助性所决定的。住房公积金是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互助性基金,它区别于其他的投资性基金和储蓄资金,在利率上低存低贷,从职工个人的经济效益来看,显然不如银行储蓄和其他类型的投资,如果按照市场的原则,则有相当多的职工不愿意交纳住房公积金。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就必须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来强制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一是所有城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交纳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只要单位录用职工,就必须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二是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都是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银行商定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三是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是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

第三,专用性。住房公积金是专门用于职工个人住房建设的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住房公积金只能围绕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用于三个方面:一是向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提供资金来源;二是为建设城市廉租住房提供补充资金,解决城市住房的建设问题;三是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一部分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为公积金保值增值。除此之外,公积金不能作为他用。

第四,政策性。住房公积金是互助性的基金,具有明显的政策性。这种政策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职工个人公积金除职工个人交纳一定金额外,职工所在单位也要交纳一定的金额,两者都归职工个人所有,也就是说,职工单位为职工提供了政策补贴;二是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低于银行贷款利率,具有明显的政策性,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职工的经济负担。例如,某职工1998年度贷款一笔10万元为期10年的住房资金,如果是公积金贷款,其贷款月利率为4.275‰,如果是商业银行贷款,则贷款月利率为6‰。可见,住房公积金具有明显的政策性质。第五,返还性。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所在的县、市以及出境定居的,可以支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余额;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也就是说,在一定的条件下,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给职工个人。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人缴存部分,二是单位缴存部分。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当然归职工个人所有。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相当于单位发给职工的工资,因此也应归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基于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即工资性。单位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质是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了一部分住房工资,从而达到促进住房分配机制转换的目的。将住房实物分配转换为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其方式是多样的,如直接提高工资和增发住房补贴等。但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住房建设发展以及房改推进力度等条件制约下,采取住房公积金的方式转换住房分配机制,与直接提高工资或增发住房补贴相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一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直接提高工资,即使同步提高房租,也难免出现资金分散、沉淀的现象,而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提高职工住房工资是化零为整,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住房消费信贷制度的建立;二是引导职工家庭消费结构合理化,有利于增强职工购、建、租住房的能力和自我保障的意识。虽然表现形式特殊,但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仍相当于发给职工的住房工资,是国家和单位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与其他合法所得一样,应为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原则的规定。

本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原则,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对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包括有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规定和运作管理等重要事项。如: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计划、使用计划,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等。由于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属于职工,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一个代表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利益的机构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进行决策,使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为此,《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人民政府负责人,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有关专家组成。这对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决策下,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原则,是指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各城市依法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职责。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不是财政预算资金,不应纳入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同时,住房公积金也不是居民储蓄存款,也不应纳入银行储蓄存款管理。住房公积金应当由城市政府依法成立的专门机构进行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和管理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等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独立的事业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银行专户存储原则

银行专户存储原则,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专项存储住房公积金。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是落实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和专项使用的基本措施。若由各单位随意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就无从谈起,专款专用也无法保证。若不设立银行专户进行管理,会造成资金分散,形不成资金规模效益,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目的就不可能实现,最终将损害广大职工利益。同时,通过在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及委托贷款业务,可充分发挥银行监督职能,防止住房公积金的挪用和流失。

(四)财政监督原则

财政监督原则,是指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进行检查监督。财政监督的根本目的,是防止住房公积金的挪用和控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费用支出,使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工作规范、高效。财政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当年归集使用计划时,必须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等。

综上所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很宽,关系到每一个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必须建立严格、科学的领导制度、管理体系和有效的、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与监督,是由公积金的属性和定向使用性决定的。一方面,因为住房公积金是属于职工个人用于解决住房问题的专项资金,不是财政预算资金,也不同于银行的储蓄存款。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维护存缴入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另一方面,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能定向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不被截留和挪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应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与监督。为此,本条明确提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专有使用权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是专门用于职工个人住房建设的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本条明确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住房公积金只能围绕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用于三个方面:一是向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提供资金来源;二是为建设城市廉租住房提供补充资金,解决城市廉租住房的建设问题(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一部分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为公积金保值增值。除此之外,公积金不能作为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存、贷利率的确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实践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实行低存低贷的原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20xx年7月21日 开始执行的利率为:贷款期限在5年以内的(含5年),按年利率4.5%执行;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按年利率4.95%执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的1月1日 ,按相应档次的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的规定。

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组织领导是建立和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环节。这是因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才开始起步,政策性很强,涉及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这就需要有一个统一的组织领导机构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制定政策,加强领导,以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本条对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作了明确的规定,提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从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住房公积金领导体制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全国性的领导机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国性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规划和具体政策,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及日常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

第二个层次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条例,根据本行政区内的实际情况,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这样一种领导体制,既保证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全国统一性、同步性和相对集中性,又能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本省、本市、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操作制度,解决了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从而使得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能够顺利推行和健康发展。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设置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本条明确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必须具有权威性、民主性和广泛的代表性,所作出的决策必须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既能够代表政府实行宏观管理的意图,又能够体现职工群众的意见,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具有广泛性。从本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要由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政府职能部门(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和工会代表组成,这样就能够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所作出的决策具有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根据本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至少要由四方面的人员组成:

(一)人民政府负责人

这里所指的人民政府应与所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对应。如果是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住房委员会,那么,人民政府负责人是指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所在地市的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如果是设区城市设立的住房委员会,那么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是指设区城市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条例》对负责人是正职还是副职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这里的负责人是指主管城市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副市长。

(二)财政、建设、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推行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资金的列支,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住房建设的计划、规划,住房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的规范等,与财政、建设、人民银行、计划、房地产、金融、审计、劳动、人事、监察等多个部门有密切关系。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有这些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以协调住房公积金的重大政策。

(三)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以维持职工合法权益为宗旨。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要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住房委员会吸收工会代表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的具体表现。

(四)专家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又是新生事物,需要吸收那些在住房建设、住房管理、住房金融、财经、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这样有助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实现科学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设置主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这种设置既保证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所作的决策在所有城镇的全范围覆盖,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全国城镇建立和发展,同时又突出了城市这一重点,特点是大中城市,允许各城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决策。因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一定的社区性,与城市建设、城市发展及城市个性、城市职工收入水平等因素密切相关,各城市应当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全国统一政策的前提下,制定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具体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第二款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职责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这一职责可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1)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只能在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前提下制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措施。

(2) 住房公积金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使用和管理等四个方面。根据新《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就如何界定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如何贯彻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的基本要求和原则,住房公积金制度如何在整个住房制度改革中发挥其基本的住房保障作用等重大问题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

(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监督实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措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不仅有权制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措施,更重要的是有权制定监督公积金管理中心切实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政策和措施,并实行具体的监督。

2、拟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住房制度改革的进程,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这个比例一般为5%,或6%,或12%等等。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关系到解决职工的自住住房能力,缴存比例越高,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就越大,相应地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就越强。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受到单位经济承受能力的制约,不能一味地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要确定一个相对合理、可行的比例,并定期进行调整。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一个政策性相当强的工作,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行使此项权力。

3、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直接影响到职工住房消费能力,影响到一个城市或地区的住房商品化进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与城市或地区的住房公积金归集规模相关,归集的住房公积金越多,贷款的可贷额度就越高;二是,与城市或地区的住房商品化程度相关,住房商品化程度越高,需要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数越多,如果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没有同步增加的话,为使更多的职工家庭购买住房时可以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就应调低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三是,与住房公积金互助性特征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权利的体现。考虑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要与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长短、存储余额的多少相适应,以体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权利义务的对等。

4、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归集与使用是住房公积金主要管理内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础,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目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第一,归集计划的可行性与科学性。住房公积金归集量取决于一个城市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取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高低,取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如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时已经考虑到上述三个方面因素,说明其归集计划是基本可行的,是科学的。第二,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安全性。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使用计划要达到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能满足职工住房基本需求,并能促进城市或地区的住房商品化进程。同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必须体现安全运作的原则,住房公积金的保值投资只能用于购买国债。

5、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6、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这一职责是前项职责的保证。审批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目的在于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否严格按原定计划归集、使用住房公积金。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原定的归集、使用计划需要作部分调整或变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也是为了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或变更计划的必要性、合理性。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置的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性质

根据本条第3款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此我们可以看出:

第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一个独立的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再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是住房公积金这一专项资金,负责公积金的归集,也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从表面上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类似于一般的金融机构和房地产开发机构,但与这些机构的根本区别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金营运不以营利为目的,这是由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所决定的。如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归集的公积金作为营利的资本,这些资金就必然会朝着营利的方向流动,这样偏离了公积金主要用于职工政策性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初衷,就改变了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质。因此,国家已经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其费用开支渠道和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设立原则

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则上与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范围相一致,即: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了达到减少管理风险,降低管理成本和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目的,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遵循精减、交通的原则,人员编制、规模应与管理的资金数量等相对应,切忌贪大求全、冗员过多、运作低效。

(三)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由于县(市)职工人数较少,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数量较少,管理成本较高,难以发挥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效应,因此,《条例》规定,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有以下七项: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计划包括: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计划期内住房公积金应归集的总量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缴存比例,不但职工能承受,而且职工所在单位也能承受。针对目前有些国有企业效益下降,住房公积金欠缴、缓缴的现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使这些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基本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包括:住房公积金提取数额、贷款数额、购买国债数额、风险准备金数额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要遵循供求基本平衡和安全运作原则。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要尽量满足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住房需求,以推进住房商品化进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编制的计划应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然后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具体落实。

(二)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既是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主体,又是住房公积金的负债主体。要做到管理到位,责任落实,就得准确掌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数额和变动状况。真实、及时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情况,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使管理职责、履行负债义务的需要。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真实、全面、准确、及时地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总账与职工明细账,建立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对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的全过程进行资产管理、会计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不但可以提取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而且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职工是否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是否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可以提取多少住房公积金余额,贷款额度是多少等,都需要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职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批结果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手续。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效率,《条例》还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间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住房公积金是长期缴存的住房基金,是相对封闭运作的政策性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的存储利率又相对较低。同时还要考虑到在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因此,为了保障每一位参加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切身利益,避免住房公积金出现风险和贬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方面要限制单位住房建设贷款,发展个人购房消费贷款;另一方面应当对归集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保值投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投资,并用部分增值收益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还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当职工符合提取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条件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给职工;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足额归还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所谓“足额”,是指住房公积金的本金加上住房公积金的存储利息。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既体现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委员会负责,也体现了对全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中,应当反映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1) 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数和职工人数;

(2) 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总量和提取总量;

(3) 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量,申请贷款的合同份数;

(4) 住房公积金的保值情况;

(5) 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情况;

(6) 计划执行情况的说明。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事业单位,有关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承办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主要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结算,受委托银行承办的手续主要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和归还。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机构,不能直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委托银行承办,由银行与贷款职工签订贷款合同。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释义】本条关于设立住房住房公积金专户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规定。

所谓住房公积金缴存,是指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变更、核定比例、结算利息等一系列缴存行为的总称。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登记、账户设立、变动转移、比例核定、汇缴办理、缓缴程序、利息计算、缴存凭证、列支渠道、登记清理、时限规定等内容。住房公积金缴存是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起点,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是提取、使用和监督的基础,其管理涉及职工个人、职工单位、受委托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

(一)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住房公积金专户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记载和反映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和结算等资金情况的专门账户。

本条第1款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因此,在住房公积金的存储管理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这样才能真正履行其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债务责任,才能明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的关系。实践中,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般应在受委托银行设立四类住房公积金账户:

1、住房公积金存款户(住房公积金资金总账户)

住房公积金存款户用于全面反映和记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金资金情况。实践中也称为住房公积金资金总账户。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分行所属各支行或办事处(以下简称“网点”)办理归集的,还须在各网点设立银行内部往来户,用于归集单位在就近网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规定时间内,各网点应将往来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划转至住房公积金存款户。

2、委托贷款基金户

委托贷款基金户用于反映和记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放和回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情况。

3、结算户

结算户主要用于反映和记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利息收支和其他各项收支的增减变动情况。

4、职工个人账户

本条第2款规定每个职工只能拥有一个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是为了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务的清晰、准确和账户的惟一性。单位、受委托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循这一规定。

住房公积金属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所有,当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账户后,职工个人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就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是职工个人,债务人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能真正承担债务责任,履行职责,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上必须与受委托银行实行同步核算,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等情况适时进行明细核算。实行三级核算管理,建立住房公积金三级账务核算体系。设立住房公积金总账一级核算科目,在住房公积金总账科目下分设缴存单位二级明细账和缴存职工个人三级明细账户。

(1) 住房公积金总账(一级科目)。用于反映和记载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增减、变动、结存情况。

(2) 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二级科目)。按缴存单位分别设立,用于反映和记载各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增减、变动、结存情况。

(3)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三级科目)。按缴存单位名下职工个人分别设立,用于反映和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增减、变动、结存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本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负责办理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工作。为了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准确和资金安全,单位在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前,应当填报《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如实反映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基本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应根据单位填报的《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上的有关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审核和管理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1、登记填报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2、登记填报内容

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应在《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中如实、准确地填写以下内容:

(1)单位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经办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职工人数、汇缴入数、工资总额、汇缴总额、发薪开户银行、发薪户账号、发薪日、单位性质代码等。

(2)职工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上年月平均工资额、月应缴存额(单位、个人月缴存额)等。

(3)承办银行情况:包括经办网点、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登记表编号、银行代码、网点代码、系统单位代码、住房公积金账号等。

3、登记填报程序

(1) 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

(2) 单位按照《条例》第十六、十七、十八条的规定,确定本年度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工资基数及缴存金额。

(3) 单位将填妥的《住房公积金登记表》、《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送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4)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送达的《住房公积金登记表》、《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进行审查,审核缴存职工范围、缴存比例、工资基数、月缴存额等基本情况。确认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单位编号(或单位账号),填写各代码标识后,交由单位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

(5) 受委托银行依据单位送达的经审核后的《住房公积金登记表》、《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释义】本条关于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规定。

(一)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释义】本条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管理的规定。

所谓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是指因单位调整或职工个人工作变动,需将原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额转移到变更后的单位或职工调入单位的行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单位的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必然会引起住房公积金的转移。为了准确记录每个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反映其住房公积金的来龙去脉,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账目的准确、完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转移管理,确保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维护住房公积金的权威性。因此,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引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可通过设立住房公积金暂存部进行管理。住房公积金暂存部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因职工人员变动引起住房公积金的转移,以及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有新的单位接受,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之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这部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直接管理而设置的账户核算科目。

(一)职工调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本条第1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其程序如下:

1、职工调入(单位录用)新的单位时,调入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和转入手续。

2、受委托银行依据单位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通过住房公积金暂存部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调入,设立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二)职工调出住房公积金转移或封存

本条第2款规定,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其程序如下:

第5篇: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政策范文

--坚定信心 攻坚克难 努力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全面发展

20__年,是××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现全面发展、突破发展的一年。一年来,在州委、州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州管委会的决策指导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围绕实现“效率更高、服务更优、运转更畅、队伍更强、评价更好”的管理目标,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创新思路,创新举措;坚定信心,攻坚克难,不断开创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新局面。

一、20__年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以突破发展为中心,业务管理更加规范。

1、加强宣传,联合举办公积金杯演讲比赛。7月9日,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州纪委财经纪工委联合举办了公积金杯演讲比赛。来自州财经纪工委联系单位推荐的11名选手参加了比赛。演讲赛期间,穿插了党史党建和纪检监察、住房公积金管理知识,在场的观众热烈参与,积极抢答,气氛热烈。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荐参赛的二名选手分获二、三等奖。通过联合举办演讲比赛,在为广大干部职工提供展示自我平台的同时,进一步宣传了住房公积金政策,提高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认知度。

通过开展一系列宣传工作,广大干部职工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识不断增强,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20__年,新增缴存户63户3724人,全州共完成住房公积金归集2.64亿元,完成年度计划(1.95亿元)的135%。截止今年12月底,全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7.74亿元。

2、转变观念,业务范围得到拓展。在6月3日召开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上,我们提交了关于扩大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和提高缴存比例、乡镇干部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或支取、农村信用社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推出置换组合贷款和按揭组合贷款、恢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6项提案,经过管委会成员的认真讨论,4项提案被审议通过,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范围不断得到拓宽。

3、积极努力,狠抓公积金欠配问题。针对梁河县因财政资金困难问题,导致欠配全县各财政供养单位20__年财政匹配部分住房公积金问题,遵照《××州人民政府关于限期补足梁河县欠配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德政发20__86号)精神,经州中心与梁河县管理部多方努力,梁河县20__年财政欠配的住房公积金186.07万已于今年7月份全部足额匹配;针对潞西市教育系统挪用的20__年、20__年财政匹配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441.9万元问题,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向市人大、政府反映,与市教育系统协调,目前归还150万元。维护了缴存住房公积金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全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4、以人为本,拓宽贷款业务工作。为了满足广大干部职工够建房贷款需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种类、贷款额度进行了调整补充。一是丰富了贷款种类。根据目前我州住房公积金资金量小、干部职工贷款需求量大的实际矛盾,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借鉴其他州(市)成功做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经州管委会审议通过,于20__年1月和6月,分别与工、农、中、建四家受托银行联合推出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和按揭组合贷款。目前,组合贷款已成为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渠道之一;按揭组合贷款政策推出后,开局良好,取得了初步成效。目前,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与芒市园丁小区,盈江星星家园、嘉兴苑住宅小区等楼盘开发商签订了住房公积金按揭组合贷款协议,预计发放资金2亿元。二是提高了贷款额度。将纯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三是及时总结,确保业务健康发展。为了总结经验、集思广益,保障新推出的贷款业务取得实效,9月2日,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贷款业务推进会,全面总结了贷款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分析了存在的困难,就今后业务工作的稳步、健康推进相关事宜进行了探讨,达成了共识。

20__年,通过拓宽贷款业务、提高贷款额度,全州共发放贷款1.9亿元,完成年度发放计划(1.68亿元)的113%;收回贷款1.08亿元,完成年度计划(8900万元)的122%;办理支取5649人、金额6687万元;共实现可分配增值收益12183万元。截止20本文来源:文秘站 09年12月底,全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5.46亿元。有力地支持了广大干部职工实现住房梦美好夙愿。

5、未雨绸缪,做好资金安全防范。一是开展内部审计工作。20__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强内审工作的领导,采取交叉检查的方式开展内审工作。分别对州本级、各县市(区)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比例调整和缓缴审批、归集提取计划跟踪管理、业务办理、公积金对账、各类信息录入情况,对贷款业务受理、审批和发放流程、档案管理和财务科的核算业务、经费管理等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细致检查。此次内审工作是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年终接受州审计局实施审计 组织开展的一次“练兵”活动。二是开展重点稽查执法自查工作。根据云建〔20__〕237号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__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住房公积金覆盖面、风险防范等工作认真开展了自检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及时上报省住房公积金建管处。

(二)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内部管理更加完善。

为了保障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形成以制度管人、管事的管理方法,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狠抓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编印了涵盖中央、省、地方有关公积金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州住房公积金资料汇编》;制定了涵盖工作、学习相关内容的《××州住房公积金内部制度汇编》。

(三)以团结协作为动力,凝聚力建设更加稳固。

一是狠抓内部建设,促进内部团结。我们组织成立了篮球队和文艺队,利用业余时间,邀请州歌舞团老师编排了傣族、景颇族歌舞等文艺节目;篮球队通过积极开展自我训练、与其他部门开展友谊赛,个人球技不断提高,团队配合不断默契。通过组织干部职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焕发干部职工的生机和活力,增强了团队意识、竞争意识和健康意识,进而把体育精神融入到日常工作中,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是加强沟通,构建与受委托银行构筑良好的合作格局。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是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业务委托银行。为了构建良好合作关系,共同做好住房公积金业务,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多次与各家银行开展工作分析会、座谈会、委托业务考核研讨会,认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商讨解决问题的对策,不断增强彼此间的合作关系。

(四)以群众满意为准绳,服务水平更加优良。

1、强化培训,狠抓干部队伍素质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从事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同志,不仅要政策理论水平高。而且要熟悉业务,精于管理,这就要求我们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年内,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邀请州职教中心、州委党校老师分别举办了公务礼仪培训和物权法知识培训,着重从接待礼仪、会议礼仪、办公礼仪、外事礼仪,内外形象等方面和物权法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培训。通过培训,使干部职工的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为住房公积金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2、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是开展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制定了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实施方案,细化了四项制度的内容和具体实施步骤,明确了具体要求。二是更新了政务公开网站内容。精心组织,更新了住房公积金工作动态、政策法规。将各项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五)以廉政建设为保障,工作环境更加风清气正。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负责掌管大量干部职工血汗钱的部门,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为主线,狠抓党员素质教育实践工作,强化拒腐防变意识。通过开展廉政文化建设、读书思廉活动、观看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片、深入禁毒防艾挂钩点慰问、举办反腐倡廉宣讲会等学习教育活动,增强了广大干部职工的反腐倡廉意识,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树立起想干事的念头,提高干成事的本领,拓宽能共事的胸怀,强化不出事的能力,切实成为住房公积金忠诚的管理者、守护者,确保了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

(六)以全面发展为依托,整体工作更加协调。

在抓好业务管理工作的同时,我们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主方向,将业务工作与州委、州政府中心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实现了整体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

一是完成了上限起于1994年,下限迄于20__年的《××州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编篇目编写任务。二是完成了《××改革开放三十年》稿件。三是完成岗位设置方案,进一步深化了自身人事制度改革。四是出色抓好综治维稳工作。经潞西市综治办年终综治工作考核,对我们的综治维稳工作给予高度肯定和评价。

总之,20__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动力,在金融危机影响下,在管理工作新举措阻力大的情况下,不气馁、不退缩,坚持科学发展、协调发展,以人为本,坚定信心,攻坚克难,确保了各项业务工作的向前拓展,取得了较为难得的成绩,为广大干部职工解决购建住房发挥了有力支持作用。20__年,我们将再接再厉,瞄准全国、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先进水平,进一步更新观念,创新举措,提高服务质量,争取在管理工作的各个领域取得新的突破。

二、工作体会

从20__年的工作情况来看,之所以取得以上新成绩、新突破,我们认为主要得益于以下方面:

一是得益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结果。目前,全省乃至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均没有一个统一的操作模式。我州作为一个住房公积金制度起步晚的州市,只有在学习借鉴其他州(市)成功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州实际,才能得到发展。通过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增强了广大干部职工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发展理念不断得到更新,发展思路更加宽广,广大干部职工爱岗敬业精神更加强烈,为单位的发展积极建言献策,汇集了许多对发展、改革有益的建议意见,促成了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的新举措、新办法。为全面搞好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打下了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

二是得益于广大干部职工浓厚的敬业、吃苦、奉献精神。在平时的工作中,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大家经常放弃周末与家人团圆时间,加班加点,努力工作;为了做好归集扩面工作,各科室、各县市(区)管理部积极主动,深入调研,扎实开展宣传工作,实现了缴存扩面的增长;为了满足广大干部职工的需求,业务工作人员为了不耽误工作,病了利用午休时间到附近打两瓶“点滴”,吃点感冒药,又坚持上班;为了做到贷款回收工作,确保资金安全,与经常拖欠贷款的客户打官司、催贷款,宁做恶人,不做罪人;为了确保财务核算的准确性,曾经连续更改数据7次。这些忘我的工作态度、强烈的敬业精神,是我们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战线上的财富 ,是公积金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

三是得益于坚定信心,勇往直前。我州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和按揭组合贷款刚推出时,由于该项目在我州属于新鲜事物,在推出过程中,可谓困难重重,针对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各种问题、各种件连续不断,但是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全体干部职工积极主动,多方宣传解释,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已经得到广大干部职工理解、支持与认可。目前,这两项贷款方式已成为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渠道之。

四是得益于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坚强领导的结果。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策、监督机构,对住房公积金提出的相关议案,认真给予讨论研究,大力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形成了坚强的组织保障后盾。

三、存在困难和问题

20__年,通过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工作外部环境有待理顺。如: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中,对抵押物的要求需要进一步理顺;二是内部工作管理方法有待转变。目前,全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尚未理顺,主要表现在按照原来的“三定方案”中,州中心和各县市(区)管理部都定格为从事具体业务的部门,没有具体的管理和指导部门,大家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不利于资金的管理;三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较低。四是贷款风险防范机制有待进一步建立健全。

四、20__年工作重点

20__年,我们将着力抓好六个方面的工作,实现五个方面的新突破。

(一)采取四种宣传方式,在归集扩面上取得新突破。一是利用机构成立5周年之际,在宣传工作方面做好四件事:即以电视宣传为主要渠道,全面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史以及各种大小活动。此外,我们将在《××州团结报》开辟公积金知识问答栏目、向广大缴交者发放《××州住房公积金资料汇编》和宣传折页等活动、组织邀请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委托银行、房地产开发商等部门召开一次住房公积金业务座谈会,交流经验,听取意见。力求通过多途径、多角度的宣传,使住房公积金政策深入人心,赢得广泛参与、积极支持;二是着力做好县(市)医院和部分乡镇卫生院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确保州人民政府提出的“本州辖区内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条件的民营、三资企业应采取试点方式,逐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精神得以落实。

(二)抓住一个重点,在贷款发放工作上取得新突破。在做好零星贷款发放工作的同时,我们要以大型楼盘为重点,进一步积极与楼盘开发商和工、农、中、建四家受托银行协调联系,继续推进按揭组合贷款的快速发展。

(三)从四个方面入手,在贷款风险防范机制上取得新突破。从四个方面入手,全力做好贷款防范机制的建立健全。一是从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入手,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做好干部队伍管理工作。二是从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使用的管理入手,严把准入条件关,严格审批,做好资金用途审查工作,确保资金的正常用途。三是从完善逾期贷款催收机制入手,确保资金的良性循环。四是从资金网络监控入手,确保资金的合理调配、调动和补充。

(四)创新思路,在管理机制上取得新突破。一是加强感性比较学习。争取分批组织干部职工有目的、有针对性的开展学习考察活动,到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先进省市、州市进行考察学习,取它山之石,功自己之玉,全面推进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发展。二是实行贷管分离工作机制。积极争取成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芒市管理部”,而后实行贷管分离,真正把州中心从业务工作中分离出来,集中精力开展相关对策研究,加强对各县市(区)管理部的领导、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6篇: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政策范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拟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

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全文

为加快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管理体系,解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供应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微利住房。

二、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成立由自治区建设、计划、土地、物价管理部门和有关商业银行组成的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组(以下简称自治区工作组),其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房地产业处。工作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核各市(县)经济适用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土地供应、信贷资金落实及实施阶段进行检查、监督、协调工作;核准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构成和指导价格。

各市(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建设、计划、土地、物价管理部门组成的工作组(以下简称各市、县工作组),其具体职责是:根据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可供数量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自治区工作组核准后实施;负责项目实施阶段的日常性监督、检查、协调工作;审查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构成和制定指导价格,报自治区工作组核准后实施;具体审定销售价格。

三、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地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具体实施由有土地审批权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所属的统征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全包方式统一办理。

四、经济适用住房所需建设用地的行政划拨费用为:

(一)征地补偿费(包括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二)附着物拆迁补偿费(包括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

(三)土地部门管理费;

(四)登记费。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所需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原则上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小区级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用,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由经营单位筹资建设。允许项目建设单位在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小区内开发建设一定比例的商品房,用于弥补住宅小区非经营性公用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六、免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供水增容费、排污增容费、增改费,减征50%的供电增容费和人防结建费。

七、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以下8项因素构成:

(一)征地费用;

(二)勘探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安工程费;

(四)小区内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公用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

(五)上述4项费用之和为基数的1-3%的管理费;

(六)贷款利息;

(七)税金;

(八)3%以下的利润。

八、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从严控制成本构成因素和销售利润。凡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其成本构成和销售价格由市(县)工作小组依据本规定予以审定,不得擅自提高售价。各市(县)人民政府可责成工作小组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的控制价格。

九、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并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和教师。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中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办法,严格界定销售对象,加强监督检查,规范销售行为。

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自治区工作组和各市(县)工作组可责成一个部门或机构具体负责所属计划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批工作。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实行准开、准入制度,具体规定另行制度。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项目,要与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十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可从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银行贷款、住房预收款中筹集。

十三、经批准立项并核准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可向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全部所需贷款:(1)项目实施单位实施拨入的自有资金已达到投资的30%以上;(2)地方实际投入该项目的住房建设资金达到项目投资30%以上;(3)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集资额达到项目投资30%以上且已存入贷款银行专户。

十四、各市(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根据已归集到位的资金数额和每年可归集数额以及每年个人购房贷款需求量的预测,制定本市(县)职工个人购房贷款控制比例和还款年限规定,并商同公积金所委托银行,采取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方式,确保提供商业贷款补充个人购房所需资金的不足部分。

十五、有条件实施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企业,可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房改政策和规定,向所在市(县)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将本企业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列入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经审核批准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纳入统一管理。此类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出售给本单位职工,不准对外销售。

十六、对申请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和开发建设单位,各市(县)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审查建设条件和资质条件,以确保《年度建设计划》的实施。

十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销售住房时,必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项目的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十九、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后,必须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物业管理。

二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情况实行统计月报、年报制度。各市(县)工作组和自治区有关行业系统要及时、准确地向自治区工作组上报统计情况,反映实际问题,接受自治区工作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7篇: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政策范文

1.继续抓好现有公有住房的出售和部分产权住房过渡全产权工作。我县自进行房改工作以来,虽然大部分公有住房已向职工出售,但仍有少数单位的公有住房未向全产权过渡,为了推进房改工作,我办深入到相关单位对符合条件出售公有住房而未出售的,对有条件过渡全产权而未过渡的住房,要求相关单位按房改政策为职工办理出售公有住房和办理部分产权过渡全产权手续,解决职工住房产权问题。今年共受理并办结了出售公有住房和过渡全产权业务共11套,面积700㎡。

2.抓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审核工作。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年我办对具备条件而且要求实施住房(工龄)补贴的单位认真审核并及时签署意见报有关部门审批,今年共审核了烟草公司、地税局、工商局等5个单位的住房(工龄)补贴方案。

3.做好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工作。按照房改政策,已购公有住房居住一定的年限后,方可上市交易,我办认真对照上市交易条件,严格把好政策关。今年共审批上市交易的公有住房73套。

4.认真做好各项统计工作,及时上报相关资料。今年我办统计工作认真按照上级的要求做好统计资料的收集,统计数据力求准确无误并按时上报市房改办和县委、县政府各部门。

5.积极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为了做好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我办全年就如何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召开4次会议专题研究。通过深入企业、社区对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开展调查,并制定了年至2010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以及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虽然我办不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管单位,但能够积极协助建设部门、国泰公司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关工作。并把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规定提供给政府,供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6.服从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并积极地开展各项工作。今年县委、县政府为了加快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把我办列入国有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我办人员虽少,但我们,转载请保留此标记。能够服从大局,积极配合和指导企业改制工作。由主任蒙子军亲自带队深入县糖烟公司、物资公司、百货公司指导企业改制工作,重点指导企业职工住房安置工作,并且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法及措施。

7.积极到挂点乡镇开展各项中心工作。领导带头到新福镇协调政府开展抗击冰雪灾害、计生、防汛抗灾、农村教育帮扶以及新农村建设等工作,为该镇中心工作献计献策,并且支持资金元。我办还派一名副主任作为新农村指导员长驻新福镇白沙村指导新农村建设工作,能够按规定深入基层扎实开展工作。在经费紧缺的情况下,想方设法挤出资金帮助新福镇政府开展工作,今年共捐助各种资金元。

8.积极投入城乡清洁工程活动。今年以来,我单位服从县委、县政府分配,与县人大、县文联一起,负责莲州路口至宋村路口的地段清洁工作,为了完成各阶段的城乡清洁工程任务,按照城乡清洁办的要求,积极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落实“门前三包”,确保责任街区内达到“标准”要求,做到责任范围内卫生整洁,无垃圾、杂物。坚持做到周一、周五对责任街区开展市容综合整治。

9.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一是积极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和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文件,开展专题大讨论,查摆问题,剖析原因,并集中整改,从而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二是组织职工学习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政策理论,按照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各项规定做好各阶段工作,不断地提高了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三是组织职工学习国家、自治区房改政策和业务知识,不断地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四是组织职工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五是组织职工观看反腐倡廉电教片,使干部职工以案明纪,引以为戒,提高抗腐防变能力。

第8篇: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政策范文

尽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不断加大,但是供需矛盾仍然不小。自1998年我国实行住房体制改革以来,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为主导的住房供应体系”被确立为改革的目标。今年,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保障房建设的大段阐述,引发“两会”代表的高度关注。随着楼市调控的深入,保障房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从中央到地方,层层签署“军令状”,让人们看到了政府对保障房建设的决心。但是,保障房建设要从宏伟“蓝图”化为现实中的一排排民居,依然任重而道远。

保障房建设面临的四个问题

商品房结构与保障性住房结构不合理。一方面,商品房的超前发展大大超过购房者的现实购买力。由于商品房大户型多,单价高,使得好多购房者只能望洋兴叹。另一方面,保障性住房占住房总量的比例太小,而且保障性住房的构成结构不合理,经济适用房大大高于廉租房的比例,经济适用房的面积也偏大,低收入家庭难以购买。

保障覆盖面不大,准入标准单一。目前,保障性住房主要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主,没有覆盖到大量中等偏下“夹心层”居民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由于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的宽泛及开发商利润难以控制,某些商品房为了规避土地出让金而违规转为经济适用房。有的开发商将经济适用房高价出售,牟取暴利,最终造成经济适用房不“经济”;在个人信用体系和住房档案不健全的情况下,资格审核容易流于形式,出现骗购、转让获利等现象,使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公平性受到质疑。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和公共财政的支持不足。部分旗县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和土地落实不完全到位,一些大城市中心区土地比较紧张,征地拆迁周期长;我国公共财政支出中,只有廉租房明确以公共财政资金为主,其他涉及到住房保障的支出并未纳入财政预算中,因此,覆盖面窄、济贫力度不够,加上监管不严导致的资金挪用现象也是住房保障的硬伤。

住房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不够完善。近年来,我国逐步建立健全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但总体上制度创新的力度不大,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未全面建立。目前,国家还尚未制定出台《住房保障法》。

保障房建设的对策

住房问题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民生问题。从我国实行住房体制改革以来,商品房建设如火如荼,劲头十足,而保障房建设却步履蹒跚,艰难乏力,由此造成的矛盾和差距愈加明显,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因此,首先要发挥政府的双重地位,明确区分“保障性住房”与“房地产市场”,遵循“保障+市场”的发展住房模式。保障性住房由政府提供和管理,商品房由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政府通过制定政策来进行宏观调控。政府除了对廉租房及住房补贴投入外,其他涉及住房保障的支出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另外,政府应切实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发挥好税收和信贷政策的调节作用,加大住房供需调节力度,引导合理住房消费。从全区各地今年保障房建设的进展情况看,政府的决心更加坚定,措施更加有力,行动更加积极,落实也更加迅速。呼和浩特市今年的保障房建设就实现了全面提速,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为4万套,近270万平方米,总投资约70亿元,保障房建设规模占到全市房地产当年新开工规模的50%以上。

其次要完善中低收入标准体系,控制保障性住房面积标准。完善中低收入群体的划分标准及数量,是制定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计划的基础。统计部门在统计调研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确定收入划分标准,还要结合政府保障目标和计划、居民的居住条件、家庭构成等因素,最终确定保障对象的数量。保障性住房居住面积应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严格控制居住面积。保障性住房,既要建好更要分好。目前在保障性住房管理中还存在缺乏完备的后续动态管理政策法规、继承政策有待完善、家庭信息采集难以管理到位等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出台相关法规,解决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问题;在现有管理基础上建立规范化组织,加大监管力度;明确政府职能,建立针对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制度;建立经济适用房的政府回购机制,切断经济适用房向商品房转移的通道,优化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建立动态管理指标体系,严格规范年检与退出的程序;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全面真实的信息系统。

第三要保证保障房资金来源,完善保障房机制。对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来源实行“双保证”机制,即保证每年住房保障资金不低于既定标准,保证每年财政补助不低于既定百分比。中央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的盟市建设廉租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的资金投入;盟市、旗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资金;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五大国有银行今年1 月12 日集体承诺,2011 年将优先安排、审批和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国家开发银行也表示,2011 年将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安排保障房贷款新增规模1000 亿元。为了切实加强资金保障,自治区政府要求,一是自治区本级增加对廉租住房建设的投入,按照中央与自治区2.5:1安排补助,自治区按每平方米200元补助;对棚户区改造,按平均每户1500元补助;对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按平均每户6000元补助。二是盟市、旗县增加投入。各级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比例不低于20%。三是协调争取对各级政府配发资金的信贷支持。协调金融机构对配套资金不足部分提供贷款;协调争取对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贷支持。

第四要制定《住房保障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制定基本住房保障法,修订完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应优先考虑出台《住房保障条例》,对保障对象、标准、水平、资金来源、管理机构以及违法惩处等予以规范,初步实现住房保障有法可依,进而开展《住房保障法》的立法工作,从住房保障理念、主体责任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要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统筹保障性住房房源。一是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和问责机制。近几年,中央调控政策比较到位,但在地方政府执行过程中往往“掺水”,加强问责意在维护中央政策的权威性。保障性住房监控制度应包括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监控。内部监控制度可以由政府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内部监督制度、审计制度和党组织的纪检制度等组成;外部监控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检察院、群众团体、社会舆论等各方面的监督。二是建立退出机制。享受保障房的中低收入家庭脱贫后,应及时退出,让保障性住房不断“回流”到政府手中,用于统筹保障性住房房源与保障政策的正常运行,建立正常、合理的住房流动机制,保证将保障性住房分配到那些最需要的家庭手中。三是建立相关的惩罚机制。发生申请信息不真实,转租、转让、空置等行为时,应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惩处措施。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实施保障性工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坚决制止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充分调动社会积极因素参与保障房建设。一是认真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各级政府应按照有关通知精神,减免征收部分税收和各种管理费、配套费、附加费及专项基金等。电力、通讯、有线电视、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要对各类改造项目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减半收取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二是认真落实土地使用优惠政策。根据各项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简化供地审批手续。三是落实和完善对重点开发企业的扶持措施。对有实力、有信誉并在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表现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质升级、信誉评定和诚信企业评选中予以优先考虑。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开发企业在申请用地时,政府应实行土地等级搭配供应措施,以开发价值大、回报率高的土地开发收益适当弥补棚户区改造资金不足。四是落实和完善租售并举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租售并举,宜租则租、宜售则售,探索廉租房产权多样化,增加困难群众的财产收入。

第9篇: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政策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对策;问题

[中图分类号]F293.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0122-02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我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至今已有了20年的发展历史。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在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步伐、缓解住房资金的压力和矛盾、促进住房改革的稳妥推进、为改善城镇职工的居住条件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新鲜事物,还处于不断探索和完善阶段,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解决。

1.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不高,资金闲置严重

虽然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低息贷款,比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利率低,但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差距较小,政策性住房金融优势不明显,又受到贷款额度的限制,很多消费者需要办理组合贷款,手续繁杂,额外多支出很多相关费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数据显示,2008年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运用率为53.54%,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12116.24亿元,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的26.35%,资金使用效率较低。还有资料显示,我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一直徘徊在50%~60%,有近2000亿元的公积金处于“休眠”状态,大量住房公积金的“休眠”,意味着其社会保障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处于“休眠”状态。因此,应积极盘活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1.2 使用范围狭窄

按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用途,其他用途无法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数据显示,2008年年末,全国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为7745.09万人,累计为961.17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了个人住房贷款。使用范围狭窄是使用效率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1.3 管理刚性化

经调查发现,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贷款由于手续烦琐、审批时间长、贷款条件多,让许多前来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人烦不胜烦,严重影响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的积极性;另外一些地方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产抵押、评估等业务时设置障碍较多,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基本采取缴存人联保方式放贷,贷款余额及规模受到较大限制。按有关规定,职工购房、维修、翻新等一般情况都可以申请支取公积金,但发生此种情况,住房资金中心对大修、翻新费用的标准,资金中心管理部门没有技术力量核实,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作出硬性的限制性条件,在现行住房制度下,许多购房人由于拿不到相关管理部门的房屋鉴定资料而被拒绝。公积金中途支取的政策不能落实,只有职工退休或调离本地才能支取公积金。区域间不可流通,这一住房公积金本身存在的制度缺陷,造成一些地区公积金供不应求,需要严格控制贷款额度,而另一些地区又大量闲置,使用效率不高。

1.4 覆盖面窄,很大一部分人员未纳入保障体系

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落实分布情况分析,主要集中在行政、事业单位和实行年薪制中央企业、垄断行业,大部分县级区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几乎全为行政事业单位,而经济成分占很高比重的私营企业涵盖面不够。不仅有许多私营、民营企业没有参加到公积金体系中来,就连某些大型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也实行“二元模式”:对正式编制内员工缴纳公积金,而对聘用员工不缴纳公积金。由于住房公积金是基于工作就业的,大部分非正规就业或失业的中低收入者无法参加公积金,虽然建设部2007年着力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依法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包括在城市中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各类就业群体,但目前我国2亿人左右的对中国经济和城市化进程作出重要贡献的农民工群体有多少人享受到了公积金的保障。其余几个亿的农民的住房保障则更是空白。因此,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窄,很大一部分人员未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

1.5 保障性差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强制性社会福利,但是真正能享受到这项福利的人数还是有限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未能在解决低收入人群住房困难中起到积极作用。在公积金使用方面,购房者按规定除购房时可提取账户资金支付房款以外,还可以享受优惠利率得到贷款。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出发点,就是解决城镇居民买房、建房资金短缺问题,让普通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然而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比较严格,一直以来,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购房,缴存人只要不买房,公积金便只能躺在账户里睡大觉,大部分真正需要解决住房困难的低收入者,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飞涨,他们承担不了购房款,也承受不了还贷压力而购不起住房,永远也享用不到自己长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到退休时全额领取。因此非但得不到救济,优惠的政策享受不了,他们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反而接济了高收入者,即贷款使用人获得的公积金贷款利率和市场利率之差所带来的收益是未使用人利差的损失。因此,实际从中受益的群体是收入较高的城镇家庭人口的一小部分。由此带来的一个问题是,越是富有、越有能力购房的人,越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好处;越是贫困、越买不起房的人,越是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之福利。住房公积金“助富”而不“济贫”,这不仅对于低收入者不公平,也与住房公积金的制度设计初衷相违背,住房公积金的扶贫、保障功能正在弱化,低收入者购房的愿望难以实现。

2 将住房公积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与住房公积金资金量大、作用小相对的是社会保障资金紧张、保障不足问题,特别是工伤、医疗、失业保险这些保障人民生存和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严重难以满足人民的需要。有关数据显示,2008年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70%、50%和38%,最高支付限额相当于当地平均工资或居民平均收入的3~4倍。普通群众看大病、重病的医疗负担仍然比较重。保险最高限额使得人们在需要得到保障的时候无法得到有效支助。

住房公积金不仅仅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养老保险基金匮乏的情况下,这部分属于个人所有的既不同于工资,又不同于存款的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储金,在不需要购房的情况下,退休时职工可获得一大笔养老资金。但当人们身患重病、无钱医治的时候却无法动用住房公积金。当然,用来“看大病”则突破了“专款专用”的界限,但当某个缴存人因生病得不到救治而生命垂危之时,无法活到退休的时候,账户里的大笔公积金对他来讲还有什么意义?当一个低收入家庭连房子都租不起,连基本生活都难以维系,而其公积金账户里却有一笔钱躺在那里睡大觉,这是何等不近人情!因此,应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让公积金真正发挥“济贫”功能,使住房公积金向弱势人群倾斜。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强制性社会福利,本来就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理应将公积金制度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结合起来。在使用范围上,不应仅限于住房保障,而且应该将它扩大到治病、养老和子女教育等方面。在这方面,很多发达国家的做法可以借鉴,比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就是集多种社会保障于一体的福利制度。住房公积金与其他社会保障之间具有共通性,公民不管是购房还是治病,不管是养老还是子女教育,都可以支取和使用自己账户里的公积金。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让更多低收入者有机会支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无疑是有针对性的务实之举。

一些地方开始住房公积金“自由支配”的试点,打通了住房公积金与其他社会保障资金的界限。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试行)》规定,缴存人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可办理非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这意味一向强调“专款专用”的住房公积金,在特殊情况下能被用做“救命钱”。因无力负担医药费而耽误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例屡见不鲜,而“公积金治大病”政策则为这些人增加了一道生命保障。这一政策受到了部分公众的欢迎,因为没有生命,资金便失去了意义。

3 加快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3.1 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

针对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过窄的问题,应积极加快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切实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涵盖面过窄的问题。如加强继续力推公积金制度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延伸,要把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扩大到外资、民营、私营企业和组织,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严肃法纪,严格征缴,对不为职工登记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加强处罚和执法力度,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工资分配的落实。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将农民工和农民逐步纳入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

3.2 实施柔性管理,增强公积金制度的灵活性

首先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从本质上来讲是缴存人的个人财产,每个老百姓都是它的主人,何时支取、如何使用这笔钱,应当更多地由缴存人自己做主。有专家认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只要符合“济贫”的原则,只要不违背社会保障的性质,缴存人就应当拥有自主支配和使用的权利,这项权利不应被变相剥夺。

其次要再降门槛,放宽条件,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间,推进贷款提速,积极支持职工直接使用公积金用于购房、建房、大修住房,让更多中低收入者“能用公积金,会用公积金,用的起公积金”,早日帮他们圆“住房梦”,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助一臂之力。

严格限制高收入者第二套购房的公积金贷款,同时提高低收入者购房贷款限额,真正让低收入者受益,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救济和保障的目的。

3.3 打通住房公积金与社保资金界限,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逐步打通住房公积金与社保资金界限,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以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如果公积金缴存人支付房租超过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将允许其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交租金;缴存人如果发生危重病情或遭遇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也将允许其支取本人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提高其使用率,有利于提高其社会保障功能,让更多的老百姓真正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之福利。

3.4 探索将住房公积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统筹管理的措施

将住房公积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许多管理上的问题必须解决,以防止政策实施结果偏离政策目标。其实早在广西之前,西安、青岛、昆明等地就出台了类似“公积金看大病”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却遇到了违规提取等问题,制约了该政策作用的发挥,而广州的政策更是由于遇到重重阻力而“流产”。因此要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法制化建设。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内部管理水平,严格依法依规办事,维护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稳定发展。

住房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将住房公积金纳入社会保障制度非常必要。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其存在的问题将会得到有效解决,社会保障水平会有所提高,社会保障体系将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铁宝,王庆会,韩冰.城市住房保障的制度创新[N].中国经济时报,2006-12-28(8).

[2]田种贤.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思考[J].财会研究,2007(9).

[3]张泓铭.住房保障须解决三大思想困惑[N].解放日报,2007-06-29(13).

[4]何欣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应注意的十大误区[J].宝鸡社会科学,2006(3).

[5]千梅海,吕慧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工业审计与会计,2007(2).

[6]刘正山.从制度缺陷与监管缺位入手――住房公积金屡遭挪用的原因及对策思考[J].中国房地信息,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