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住房公积金新政范文

住房公积金新政精选(九篇)

住房公积金新政

第1篇:住房公积金新政范文

今后,固原当地职工使用商业银行按揭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可一次性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另外,看病住院也可提取公积金,除患23种大病可提取外,对缴存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因病一次性住院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可提取。

贷款十大变化

1.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可以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2.首套、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由原25%降低到20%;

3.贷款额度由原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4.贷款数额使用比例由原账户余额的15倍提高到20倍;

5.贷款最长年限由原20年延长到30年;

6.新购住房买卖合同有效期限由原一年内调整为两年内;

7.为他人担保和本人及配偶名下商业银行贷款分别不超过15万元和5万元,调整为均不超过20万元;

8.原缴存满1年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放宽至缴存满6个月;

9.因助学贷款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只要原贷款还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限制;

10.直系亲属间购买住房的共同购买人中有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缴存人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取范围扩大

1.10年以上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房屋装修时可提取,提取额度10万元;支付房租提取额度1.5万元。

2.首次将物业管理费纳入提取范围,职工可用公积金交纳物业费。

3.职工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还贷方式可自由选择外,对自购房合同签订一年内提取延长至5年内提取;

4.职工购房时可以提取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5.除患23种大病可提取外,对缴存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因病一次性住院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审批更简单

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需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提取公积金不再需要单位介绍信。

2.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因租房、装修、支付物业费、患大病等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审批。

3.偿还贷款首次提取时建立电子档案,以后提取时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时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还款流水证明。

4.新政策调整购房提取年限,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内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第2篇:住房公积金新政范文

关键词:资金;货币化;住房公积金

1 住房公积金功能必须重新定位

住房公积金最初以归集住房资金、强制性储蓄以及住房制度货币化等形式进行实施。今天,货币化与市场化的城镇住房已经相对比较完善。住房公积金原始定位已经较难适应时展,因此,必须考虑对其如何进行重新定位。然而,已有的政策法规没有对住房公积金的服务对象予以明确,各种规定以及条例中涉及的居民或职工概念相对也比较模糊,致使很难对其进行准确定位。经济学认为,个人可支配收入决定了住房消费。实际生活中,高收入人群无需为住房问题发忧,而中低收入人群却必须考虑住房问题。在市场经济下,什么样的职工需要住房公积金的帮助?住房公积金还是只为中低收入职工服务?这都需要住房公积金明确其定位目标。如果依然实施过去的原则与优惠办法,那么中低收入职工将不会得到帮助,进而会导致社会不公平。很多研究者对住房公积金是否应该作为住房保障体系内容,持有不同看法。

只有弄清楚住房金融与住房保障,谁是住房公积金的核心,才能够确定住房公积金的目标客户。如果把住房金融作为住房公积金的核心,那么其目标客户就是中高收入群体。虽然降低了运营风险,却对民生问题帮助不大。如果把住房保障作为住房公积金的核心,就可能导致公积金缴存不足以及运营风险增大。因此,没有明确的目标定位,也就不能够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性。同时,住房公积金制度也必须改革,才能适应新时期的社会变化。住房公积金是住房金融的一种表现形式,必须对其定位进行全面思考。住房公积金应与住房政策、住房金融体系的构建一致,同时,也必须与住房市场以及宏观金融体系发展相符合。随着社会的发展,借助公共力量才能够实现住房的人群,应该成为住房公积金关注的对象。因此,未来住房公积金应在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中发挥其应有作用。同时,住房公积金如果有科学合理的政策作保证,完全能够为不同层次的人群服务。

2 住房公积金发展与改革思考

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在广大职工购房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住房公积金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著,只有对其进行改进与完善,才能够使其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2.1 住房公积金金融化创新发展的思考

由国家深化改革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实施住房政策性金融势在必行。住房金融也将成为城市建设融资的重要内容。然而,在我国,还没有相对比较完善的住房金融体系,也没有与住房建设相关的直接融资业务。同时,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定位的影响,导致住房的保障与金融两项职不能够得到有效发挥。国家经济以及金融改革的发展,住房公积金与金融性相关业务将不再委托银行实施办理。住房公积金实施金融化改革已经迫在眉睫。原因有:只有对住房公积金的金融属性及其定位进行确定,才能够使住房保障与住房金融得到统一;如果要体现住房公积金在住房金融体系中的作用,就必须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

2.2 住房公积金资金属性的重新思考

在我国,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属性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确定。如果不能够正确明确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性质,政府实施法律强制手段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还有必要以及其依据也就很难确定。同时,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社会保障基金,政府也就没有原因进行强制。目前,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能够有效保证资金的稳定性,也是拓宽互基金所需。只有更多的人群参与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才能够发挥其融资作用。住房公积金的强制实施,能够让所有参与者受益,能够帮助更多的人群提高居住水平。如果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的更加科学合理,以自愿或半自愿形式缴纳住房公积金,就能够成为实现。同时,住房保障体系构建也能够借助住房公积金获得很好支撑。

2.3 明确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取向,完善其住房保障功能

目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处于行政与金融之间。因此,住房公积金不仅具有金融性职能,而且也具有行政管理的特点。住房金融以营利为价值取向就具有市场性,住房保障以保障性为价值取向就具有政策性,因此,可以认为住房金融与保障功能二者之间是对立关系。然而,如果两者相互兼容,就会导致金融营利性,也就会使公积金的缴纳受到严重阻碍。金融目的是追求利益,而住房公积金的金融性职能显著,房价也将攀升,进而中低收入职工也将会陷入买房难的困境。住房公积金不实施强制性缴纳,其资金规模以及覆盖范围都将受到严重影响,那么其公共性自然就会受到影响。住房公积金只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才能够使其专用性和普惠性得到保证。所以,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必须实施科学合理的价值取向,必须以住房保障为目的,才能够让更多的人群受益。

同时,国家更应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公共福利性质。国家应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及其使用范围有效拓宽。如果缴纳人员家庭及其家庭成员出现重大变故,可以支取公积金;相对收入较低的家庭,也可以借助公积金缴纳物业费等各种费用。国家应成立相关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使住房公积金具有相应的信用资格,让更多的家庭能够借助住房公积金获得担保。

3 建立规范的管理机构,实现统一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经明确指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具有营业性质,是隶属于政府的事业单位。然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实际运行中,却很少得到政府的管辖。其不仅有财政局、建设局以及政府办等主管,而且也有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之分;在级别上也有很多不同。由此可见,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没有得到统一。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也没有得到上级有关单位的重视,致使其管理弊端更加突出。很多地方的管理委员会不能依据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导致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在此情况下,首先,国家只有实施统一管理模式,对住房公积金实施财政部或正部级事业单位直属管理,才能够使其发挥应有的保障功能。其次,可以设计相应的省级管理局,市县级设立办事处或分局实施管理。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性,应依据实施工资级别等挂历模式。也可以与医保、社保以及失业等单位进行合并,实施统一管理,进而使其成为行政机关。第三,对公积金的管理系统应适时升级,对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开发与完善,进而对住房公积金实施全国统一监管。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还可以与其他社会保障资金流通,充分发挥保障资源的保障作用。

相关资料显示,在我国,只有五分之二的城镇职工能够得到住房公积金的帮助。因此,国家应实施农民与职工相同的制度,社会就会更加和谐。同时,国家可以通过城市务工人员与职工一样缴纳住房公积金,城乡实施统一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农村住房制度实施改革,就能够有效减少城乡差别,加快农村城镇化的进程。在非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时,国家可以依据自愿原则,实施国家补贴一部分、个人承担一部分等措施,对农村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进行完善。这样,逐渐实现全国统一管理。

4 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策分析

4.1 对利率政策实施调整

基于公积金利率政策与其互助、公平的原则相违背情况,应对其利率进行调整。公积金存款利率倒挂政策,致使相关资金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考核指标不合理,致使对增加增值收益与完成考核指标不能做出正确决定。存款利率低,不能够激励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进而降低了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所以政府应依据市场环境,对住房公积金利率适时改革,不仅能够激励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而且能够使住房公积金发挥更大的作用。国家可以通过设置住房公积金的多种存款利率,并实施贷款浮动利率,进而确保住房公积金的正常运作,从而实现国家与个人的双赢。

4.2 拓宽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

住房公积金业务没有随着经济体制的发展而发展,导致其覆盖范围较小。国家应对加大非公经济组织的执法力度,使更多人群能够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非公经济组织住房公积金制度不仅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而且能够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加快城市化进程。同时,也能够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

4.3 建立并完善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体系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仅对办理手续以及服务态度应实施改变,而且也应对贷款风险予以足够重视。国家应建立并完善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体系,首先,应对借款人的信誉度进行审查。借款人应具备良好的偿还能力与信用。其次,认真实施贷款前的抵押物审查。第三,需具有完整的逾期贷款分类预警机制。第四,积极实施政府担保制度。通过政府担保,或借助担保公司,将贷款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第五,健全抵押物处置制度。第六,加强中心内控制度建设。第七,增加贷款品种,降低政策性风险。同时,应对住房公积金监管机制进行完善。

5 结语

住房公积金在实施发展与改革进程中,必须以服务大多数民众为目的,应对不同区域缴纳公积金的比例进行有效协调,使其管理成为统一的政策性机构。同时,住房公积金必须加强风险管理,应具有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进而提高其抗风险能力。住房公积金在多年的运行中,已经出现了诸如管理不善以及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因此,必须借助有效措施对其管理进行完善,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才能够使住房公积金更好的服务于民。

参考文献

[1]殷俊,彭聪.基于公平视角下住房公积金权益模式改革探析[J].理论月刊,2014(11):152-159.

第3篇:住房公积金新政范文

关键词:生态住房公积金 建设

一、生态住房公积金建设战略的形成背景

京山是全国生态农业示范县。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创建了6大类23种生态种养模式。1991年全国生态农业建设现场会在京山召开,会上发出了“南学京山、北学迁安”的号召。2008年7月,国家和省、市有关专家在京山对接武汉城市经济圈发展战略研讨会上明确指出,京山要高举生态京山建设大旗,在全国率先垂范。同年12月,“首届生态京山发展论坛”在武汉举行,生态京山建设战略得到了国家相关部委领导的高度赞许。

京山从单一的“生态农业”探索示范,到全景式的以“壮大生态农业、探索生态工业、发展生态旅游、建设生态城市、培育生态人文”的“生态京山”规划实践,既是京山的荣誉和财富,也给生态住房公积金建设提供了历史支撑。在新的形势和“生态京山”战略深入实施的背景下,住房公积金部门毫不犹豫地亮出自己的特色,鲜明地提出了以发展“软”生态型环境为主导的建设“生态住房公积金”发展战略,明确发展方向,定位准发展主题。这一战略举措,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生态京山建设中树立了重要地位,为住房公积金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生态住房公积金建设的实践

在生态京山建设的背景和支撑下,我们抓住历史的机遇,大胆进行了生态住房公积金建设的探索和实践。

第一,着力构筑生态住房公积金建设的政府主导作用的前台。加强生态住房公积金建设,需要地方政府重视住房公积金工作,为当地社会提供一个良好的住房保障的公共环境。近年来,县政府将住房公积金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谋划,建立了财政、银行、房产、审计、司法、新闻等各个部门齐抓共管,共同优化住房公积金生态环境的工作机制,先后出台归集扩面、贷款回收文件规定,建立和完善了住房公积金形势分析会议制度、企业联系会议制度等一系列与住房公积金环境建设有关的制度。加大专项治理力度,解决长荆铁路占用住房公积金820万元历史遗留问题。县人大把住房公积金扩面作为既监督又支持的重要内容来抓,举办了有人大常委和列席人员参加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和知识讲座,多次专题听取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汇报。

第二,注重搭建生态住房公积金建设的部门联动的平台。通过努力,我们积极构建上下互动、左右协调、各司其职、合力共建的部门联动机制。人行、工行、农行、中行等县支行的几位新到任的行长,第一站首先拜访了住房公积金部门,表示共同促进生态住房公积金的和谐建设;县法制办重点对做好非公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执法工作进行认真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几家银行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共享机制,联合服务,促进信任和合作,推动法治环境、信用环境等方面建设;各商业银行利用联系非公企业的信贷手段,协助归集扩面工作;县财政对住房公积金单位补贴部分的缴交比例每年提高1%,补贴总额年年都有新的突破;县审计局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力度,确保住房公积金使用的安全;邮政、电信、移动等单位还为220名临时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县总工会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支持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全力办好生态住房公积金建设的自身服务后台。

一是进一步改善公积金发展环境。通过加强住房公积金营业大厅建设,实行限时办结、一站式服务,深化了政务公开,全面推行“阳光政务”, 实行“首问负责制”和“首办负责制”,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强化了 “扶持、亲民、安居”的意识。全县住房公积金年归集额继2008年突破6000万元之后,去年又突破了7000万元大关的目标,目前归集余额达3.8亿元,居全省县市区前列,在2007年的基础上翻了一番多,并仍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29200人,住房公积金覆盖率达85%,其中行政、事业单位覆盖面达到100%,已有46家规模型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占规模型非公企业总数的92%。累计发放贷款5500人、2.5亿元。其中,非公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提供总价值2576万元的担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420万元,占贷款发放的18%。同时,公积金贷款对住宅经济影响也日趋显著,住房公积金对住房建设的贡献越来越大。近年来,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75 万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7096户、5140万元,其中,购建房提取占全年提取总额的比重为62%。

二是进一步优化政治发展环境。确保住房公积金快速增长,迫切需要营造更加良好的政治环境,提升标杆,凝聚人心,形成加快发展、加速崛起的强大合力。近年来,我们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三级绩效考核”为抓手,提出了“全市位居前列,全省位次前移”的目标。按照年初提出的工作目标,拿出20%的浮动工资与业绩指标、管理指标、共性指标三项管理目标挂钩,实行了定对象、定任务、定时间、保落实的“三定一保”目标责任制,初步形成了中心、股室、个人三级考评机制,呈现出了“千斤担子众人挑、人人身上有指标”的局面,使广大干部职工保持了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焕发了朝气蓬勃的精神面貌。单位多次被市中心评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先进集体”。我们还坚持实行全面工作项目化,项目工作目标化,目标任务责任化的工作机制,推行“三个三分之一”工作机制(三分之一抓招商,三分之一抓中心服务,三分之一抓常规工作)。其中,招商引资项目连续3年名列县直部门之首,被县委县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十佳先进单位”称号;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着力夯实党的执政基石,与村、与社区广泛开展结对共建活动,被县委评为“城乡互联,结对共建先进单位”和“社会综合治理先进单位”。

三是进一步提升文化发展环境。以创建文明单位为载体的公积金文化,是现代公积金部门的生存之“根”、发展之“魂”。通过进行“理想在住房公积金事业中闪光”演讲比赛活动,树立集体主义荣誉观;建立腐败预警防控机制,做到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在三阳镇高马村开展“四个一”主题实践活动,形成积极的共同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坚持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实到归集、支取、贷款审批等管理工作的各个层面,提升了公积金文化的内涵。在日常服务上,修订完善了8项机关管理制度,并装订成册,人手一份。严格大额资金管理,顺利通过市审计部门的交叉审计,财务工作得到了相关部门的认同及肯定。围绕“努力成为公积金典范”的目标,开展了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具有成效的文化活动:到沙洋监狱局和县警示教育基地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举办以“送政策进企业”和“社区文化节住房公积金之夜”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搭建广阔的交流平台。多年来的文明创建活动,结出累累硕果,先后被县委县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授予“最佳文明单位”称号。

综上所述,在生态住房公积金建设中,我们不能孤立的看待住房公积金生态,也不要简单的去演绎住房公积金生态,一定要把它放到一个大的背景之下来研讨。主要是演好“四个主角”、搭好“四个平台”。 “四个主角”是:一个是政府,一个是公积金中心,一个是银行,一个是企业,四者必须在互信中形成共赢,在共赢中求得发展。“四个平台”是:第一个平台是构建政府、公积金、银行、企业交接平台,尤其进行扩面归集良性的互动合作机制,为共同找问题、想办法、破解中小企业归集难的问题达成共赢点;第二个平台是构建住房开发企业融资的平台,通过市场化运作,向开发企业提供沟通、协调、对应和贷款服务,把各个方面的力量有机的整合起来,这样就解决住房建设的瓶颈问题,这也改善了开发企业融资环境;第三个平台是搭建低收入个人贷款平台,不断创新和推出公积金产品,使得贷款服务低收入阶层这种能力显著增强;第四个平台是搭建惠民发展的平台。

三、生态住房公积金建设的体会

生态住房公积金建设的加强和发展,为住房保障事业给予了强力推动,同时我们也得到了一些启示和感悟。

第一,增强住房公积金实力是生态住房公积金建设的前提。当前,如何增强发展实力无疑对我们加强生态住房公积金建设有着更新的要求。近年来,京山之所以住房公积金环境比较好,有赖于在提升实力上。我们把发展住房公积金作为推动住房保障的助推器,优化了企业结构和产业环境,培育了机械、纺织、化工、冶金、建材、食品等六大支柱产业的主导归集企业,使京山住房公积金归集从“不会建立”一跃成为3.8亿,是2003年的10倍;同时,培植了京都花园、富水花园、绿林世纪广场、玉丰集团四大特色贷款的住房开发企业,从而奠定了良好的住房公积金生态环境,催生了优质信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占比重高达80%,解决6000多户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并通过住房建设提供了全县20%左右的新增就业岗位,拉动房地产业发展。

第二,合作共赢是生态住房公积金建设的基础。我感觉政治生态环境给生态住房公积金建设的变化非常明显,或者说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以前,房改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经营受地方政府干预程度是比较高的。随着改革不断的深入,应该说近几年在这方面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于政府充分认识到了住房公积金的发展壮大,对于本地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出台了一些支持住房公积金发展的政策、规定等等。另一方面,我们不遗余力抓招商引资,赢得了一席之地,政府就不断增加住房公积金补贴,这也是我们重视政治生态环境所起的作用。所以,我们深刻的体会到,单纯的依靠住房公积金业本身来优化住房公积金生态是不可能的,只有政府重视住房公积金、社会支持公积金、百姓受惠于公积金,公积金才能取得大发展,实现大的成就,住房保障的竞争力才能够得到提升。京山这几年的住房公积金业发展、住房建设发展,住房保障也发展了。之所以能够发展,关键是它坚持了共赢这个方针,服务于京山企业,服务于京山的群众,得到了群众和政府的支持。

第4篇:住房公积金新政范文

[关键词]以房养老 思路 方式

我国正进入老龄社会,目前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45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1%,预计到2050年老年人口将达4.2亿,占总人口近25%。在社会保障体系逐渐完善的情况下,如何应对“未富先老”的国情,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目标,成为政府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一、问题与思考

“老有所养”的两大基本要素:一是有适合的居所,因为老年人生活内容主要是依托居住空间环境来实现,年龄越大对居所的依赖性越强;二是有相应的可支配收入,用来满足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求。

近几年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养老事业,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税费减免、财政补贴、养老金递增等方面实施政策倾斜。一是政府财政是养老事业的投资主体;二是机构养老(如养老院,托老所等)是政策优惠和资金投入的主要对象;三是政府可投入的养老资源与实际需求差距很大。目前社会各界议论和关注的热点主要围绕:政府应加大投入、老年公寓如何设计、如何服务等问题展开。但资金从何处来这一核心问题却被忽视。笔者认为,即使今后我国财力不断丰厚,对老龄事业的资金投入持续增加,也无法同步满足日益庞大的老龄群体和日益增长的物质及精神需求。

如:鞍钢目前大部分退休人员而言,其特点是原工资性收入较低,积蓄较少。通过房改获得的自有住房是其家庭最大的财产,也是在生活资料方面最大的社会资源存量,因此只有发挥和盘活现有住房,向存量住房要资金,将生活资料转化为养老资金,降低生活成本,提高支付能力,才能加快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目标。

二、思路与方式

1.总体思路

主要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房养老、金融服务。

(1)政府引导。高度重视养老事业,鼓励引导以房养老,通过制度创新,政策倾斜,专项启动,积极调动社会各方资源为养老事业服务。

(2)市场运作。按照市场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进行市场化运作,由银行、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管理和司法公证部门、拍卖行业、中介行业等机构和部门共同参与及操作。

(3)以房养老。实施住房生活资料与养老货币资金的互动与五个“转通”:

一是人与房转通。60岁前人养房,60岁后房养人。

二是新与老转通。一方面是老年人与中年人转通,现有60岁及以上为“存量人”,将近退休的中年人为“增量人”,两者不能隔裂而应贯穿,破除现行就存量老人制订和开发各种优先政策及金融产品的思维定势;另一方面是老房与新房转通。现有自住产权房为存量房,需要购买新居房为增量房,在发掘、搞活现有存量房资源的同时,对后续新居增量房需求一并考虑,统筹建设,如适合老龄人居住的多功能老年公寓、普通商品房等。

三是房与钱转通。通过运作机构将住房变现金,用自己的房变现为自己的钱,用于提升养老生活质量。

四是购与租转通。根据老年人及家庭的经济能力,对购房、租房、调房应同步顾及、相互转通。

五是政策性住房与商业性住房转通。老龄群体中经济收入存在高、中、低三个层次。目前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在数量上难以普惠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者,由于历史的原因,部分老年人居所多为老、破、小。通过市场化运作,将这部分住房腾出,用于廉租住房房源。

(4)金融服务。目前无论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政策性住房贷款,还是商业银行提供的经营性住房贷款,均以退休年龄为“红线”,申贷人资格和还贷期限一般截止到退休年龄。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买断产权以房自助养老尤为重要。

自主开发创新,如:(1)由开发商建造新型养老公寓,个人购买,公益性机构管理;(2)由开发商建造,政府一次性买断,个人租用;(3)由开发商建造,政府租用,公益性机构管理;(4)由公益性机构建造,政府补贴,个人买或租:(5)老年人腾出的住房由政府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解决中低收人家庭的住房问题等,也可将各种方式组合交叉运作,充分调动市场各种存量房资源,加以重组整合,营造全新的格局。

2.养老方式

据20 1 5年国民经济长期规划预测,在本世纪前1 5年,我国将强调以家庭养老为主,走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道路,改造和新建多样化的老年住宅,增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大力改善家庭养老环境是我国老年安居环境建设的首要任务。

目前我国养老方式基本为四种:一是分散式居家养老,其住宅为本人或子女所有,生活自理或请保姆或由子女护理,这种传统型养老是目前主流方式。二是集中式机构养老(也称社会养老),即各种“养老院”、“敬老院”、“托老所”、“护理院”等等,由政府投入或社会捐赠,属社会福利性质,主要解决“三无”老人(无子女、无依靠、无经济实力)的养老问题。三是集中式老年公寓,由开发商建造,市场化运作,且带有一定的公益色彩,可购可租,配套设施齐全,实施产权式酒店管理和服务,是新型的居家养老方式。四是分散式社区养老,在传统家庭养老的基础上,由社区建立专门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所在社区的老人,分门别类适时上门提供生活照料及保健康复等方面的服务,是社区福利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目前及今后总体上是以居家养老为主,社区养老为辅,机构养老为补充。

目前我国独生子女政策形成“4:2:1”家庭结构的现状及占比持续扩大的趋势,老年人及青年人观念的不断转变,传统型分散式的居家养老方式将逐步被集中式新型老年公寓的养老所取代。但是在制定房地产开发政策和开发商新建住宅小区时,这一趋势尚未受到重视,在政策上只明确要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限价房、定销房和占70%的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房,以及绿化率、商场、服务行业、文体活动场所等生活服务设施,唯独没有提出有关老年公寓的政策要求。

建议在新住宅小区开发规划建设中,明确设定多功能老年公寓建设的量化比例,如1 0万平方米住宅小区,应建若干比例面积的老年公寓,同时配套社区养老服务部门,使新建住宅小区成为适合老、中、青、幼四个层面宜居的和谐社区。

三、启动与试点

如何找准切入点,启动创新试点工作,笔者认为应从住房金融入手。在老龄金融服务和以房养老方面,初步设计以下创新品种。

1.试办住房公积金“加按揭”贷款。“加按揭”贷款是指已办住房按揭贷款,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为现房的借款人提供一种“追加”贷款服务,包括两种涵义:一是根据其抵押房产的评估值和贷款成数,已还部分贷款后,房屋价值大于贷款余额,对已还贷款数仍可继续贷出。二是房价升值,现评估值超过原评估值,升值部分可按贷款成数计算后再追加部分贷款,增加的贷款可付现金用于合法的日常消费,对于即将退休或原贷款期限30年的借款人,突破原贷款政策以退休年龄为限的红线,增贷部分可以用于养老。

2.试办老龄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退休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退休时不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者,可申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用所购新房抵押,由本人或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无贷款的子女偿还,原住宅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增值收益资金收购,用于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房源。

3.试办“以房自助养老”。对退休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已退休且年满65岁及以上的老人,可将自有产权住房卖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老人一次性收取房款,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将此房返租给老人,租期双方约定,租金与市场价相同。老人按租期年限将租金一次性付与管理中心,其他费用均由管理中心交付。租期满后,如老人健在则租金全免:如期内过世,剩余租金则退还老人的遗产继承人。这一办法侧重于居家养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终将其房屋用于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4.试办按揭与倒按揭串联接力贷款。对现有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购房的职工,即将退休且正常还贷即将结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借款人双方约定,再办理倒按揭贷款,对该房重新评估后再抵押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次性或按月取得一笔资金,用于养老费用,该房仍由本人居住直到去世,其房产可以由其子女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售,用来偿还贷款本息,如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置变现,价值大于贷款本息的,剩余部分退还给继承人。

5.试办产权回购或业务。开发公司建造的商品房或老年公寓,由老人本人或家人全额付现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入住。次年起,开发商逐年向其回购部分产权,对全额付现购房者,其回购资金用于养老;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者,可以用回购资金偿还贷款。由于房价的升值,原则上可以住新房不花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购完毕取得完全产权后,可再循环使用。

第5篇:住房公积金新政范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的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货体系;建立规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近期的任务是:全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事例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目前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掌握在5%,已超过这个比例的可以不变。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一律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受委托的专业银行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审定、发放和回收贷款。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一)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到2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按上述办法测定,租金水平已达到或超过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房产税5项因素成本租金水平的,按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计租。

(二)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20*年以前租金改革规划。租金提高的幅度和次数,要与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相适应,要根据物价指数控制目标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市(县)或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较快实现向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的过渡。

(三)在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租金标准可以高于同期现住房的租金标准。各市(县)人民政府还可以对职工承租新建公有住房、腾空的旧住房缴纳租赁保证金和认购住房债券作出具体规定。

(四)租金调整后,对离退体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制定减、免、补的具体办法。

(五)住房在规定标准之内的职工家庭,用规定的个人合理负担部分加上全部住房补贴,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差额可由其所在单位适当给予补助。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补助金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补助金应先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城市住房基金(未建立城市住房基金的,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

(六)加强对租金收入的管理。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四、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一)城镇公有住房,除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二)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应包括住房的征在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是否列入成本由各地自行确定)、管理费、货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目前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县)人民政府逐年测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现行售房价格已高于规定的标准价起步水平的,不应再降低价格。

公有住房的出售,应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住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区别计价。

(三)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新房的负担价,**年应为所在市(县)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市(县)应高于3倍,具体倍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乘以2计算。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旧房的负担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四)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折扣,**年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今后要逐步减少,20*年前全部取消。

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计算。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五)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六)售房价格要逐步从标准价过渡到成本价。当年的标准价要根据各市(县)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增长的水平、单位发给住房补贴和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增长水平确定,一年一定;新房负担价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的倍数,要逐步提高,20*年以前达到3.5倍。各市(县)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加快标准价向成本价的过渡。

(七)付款方式。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售房单位可对一次付款的购房职工给予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参考当地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实行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分期交付的部分要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确定。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应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向购房职工提供政策性抵押贷款。

(八)明确产权。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经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买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九)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住房交易行为。职工购买住房,都要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出租和出售、赠与、继承及以其他形式转让购买住房,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要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交易程序,完善税收制度,坚决查处倒卖房产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

(十)加强售后房屋维修、管理服务,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职工购买的住房,室内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人负担。楼房出售后应建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维修基金。改革现行城镇住房管理体制,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服务。

(十一)加强售房款的管理。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交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分别纳入各级住房基金;其他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售房款要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

五、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一)各地人民政府要十分重视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加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经批准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组织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工作。金融单位在信贷等方面应予以支持。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的建房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要占20%以上。在建房、售房等方面,对离退休职工、教师和住房困难户应予以优先安排,具体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鼓励集资合作建房,继续发展住房合作社,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加快城镇危旧住房改造。

六、做好原有政策同本决定的衔接工作

(一)要做好与原有售房政策的衔接。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均须按照售房当年的售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明确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原购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年1月1日至本决定之前出售的公有住房,一律按本决定规定的售房政策进行规范。

(二)原有关文件规定出售公有住房标准价和最低价一律停止执行。

(三)要继续做好原住房资金转入各级住房基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划转的资金和原有的住房补贴,要逐步理入职工工资或用于列支公积金。

七、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积极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一)加快住房建设和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兼顾长期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加快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决定规定的统一政策,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不断完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按年度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各市(县)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要加强对各市(县)房改工作的检查督促,保证国家房改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房改工作的健康推进。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三)企业房改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各级人民政府要为企业房改造条件。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结合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住房开发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服务等社会职能逐步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加快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

(四)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分类指导,在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注意抓好大城市的住房制度改革;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规定和配套措施,抓紧立法工作,协调解决深化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有关房改工作的配套文件,要尽快制定,抓紧下发。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五)要认真做好房改的宣传工作。各级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政策和实施步骤,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积极参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六)要严肃房改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的统一政策。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纪律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统一政策、低价售房、变相加优惠和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6篇:住房公积金新政范文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经验启示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在逐步提高,住房情况已经成为衡量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虽然我国的商品房市场在住宅资源配置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仍旧难以解决现今社会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因此,保障性住房在稳定社会秩序、缩小贫富差距、保障民生方面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一、国外住房保障发展概述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国际称呼上,没有保障性住房这一说法,将住房分为公屋与私屋。公屋是由政府买单的保障性住房,而私屋则是由私人拥有的不享受政府买单优惠的自建或市场化的商品房。

根据保障方式与环节的不同,公屋政策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为供给导向型的公屋政策,另一类为需求导向型的公屋政策。

供给导向型的公屋政策是国家通过增加住房供给量,降低房价和租金从而提高居民支付能力。主要的政府行为有公共建房计划、鼓励资助私人建房、修建和运营公共租房等。采用的金融工具有政府通过财政向公共与私营的住宅建筑以及个人直接提供住房开发资金、维修资金、提供低息开发贷款、贷款贴息、贷款担保,此外还包括向住房建筑者或租房组织提供税收优惠、利息抵税,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砖头补”。

需求导向型公屋政策是国家直接向居民提供住房消费补助,提高其对住房消费的支付能力。政府对住房市场分配机制进行干预,期望保证最低收入阶层也能拥有社会最低限度的住房居住水平。采用的金融工具有向居民直接提供的各种补助和补贴,包括低息贷款、贷款利息抵税,以及直接向居民发放住房补助,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人头补”。

二、美国、新加坡的住房保障制度特点

(一)美国的住房保障特点

美国是一个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其保障性住房政策也更倾向于通过市场化的手段解决中低收者住房问题。美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发展始于1934年,虽然发展时间相对来说不算很长,但发展十分迅速,在发展过程中,充分吸收了许多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但也体现了自己的特色。

1、完善的立法保障和政策支持。美国有专门的立法机构,在不同的时期,针对不同的国内形势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了相应的住房保障政策和法律。如《住房法》、《城镇重建法》、《国民住宅法》、《住房与城镇发展法》等均为国家大法,这些法律不仅保证了住房保障制度的构建、完善和实施,而且提供了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依据,明确了住房保障的基本目标,规定了住房保障的实现方式。

2、强大的市场化金融支持。从美国保障性住房资金来源上看,政府直接出资所占比重较少,所需资金大部分是通过市场化方式融资取得。美国政府采取的融资方式主要包括:给开发商提供低息贷款供其建造公共住房;对建造廉价住房的开发商,政府提供一对一的免税优惠,贴息贷款;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低息贷款及首付担保等等。政府成立了专门机构支持房地产信贷二级市场的发展,增强存量贷款的流动性。为了吸引社会资金,美国积极开展房地产市场金融创新,通过税收优惠、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等方式,鼓励资金通过金融渠道进入市场。整体来看,美国是采用市场化方式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难题较好的国家。

(二)新加坡的住房保障特点

新加坡是东南亚地区成功解决住房问题的典范国家,它虽然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但住房的建设与分配并不完全通过市场化来实现,而是通过政府强力干预和介入,在住房保障制度方面很有特色。

1、实行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公积金制度是新加坡于 1955 年建立的一项强制储蓄制度,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比例合计达到雇员工资收入的40%-50%。1968 年,新加坡政府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允许动用公积金存款的部分作为首期付款之用,不足的部分由每月交纳的公积金分期支付。这项规定使低收入者既能购房又不影响生活,从而极大地促进了低收入者购房的积极性。该项规定最初只针对最低收入家庭,1975 年后政府对中等收入家庭也放开了限制。如今新加坡的居民在公积金和政府津贴、银行贷款政策帮助下100%拥有自己的住房,“居者有其屋”得到了真正的实现。

2、政府发挥主导作用。1960年,新加坡就成立了建屋发展局,隶属于国家发展部,负责组屋开发、建设、拆迁和融资等。建屋发展局的主要职责是专门负责规划、组织和建造公共组屋,以解决广大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难。新加坡公共组屋的分配政策根据情况不同明显分为两个阶段,在住房严重短缺时期,政府大量投资建房出租给广大中低收入人群的居民。当住房短缺问题解决之后,政府开始推行住房自有化政策,即执行“居者有其屋”的计划。为此,建屋发展局代表政府建设大量公共住房,必要时候低价向中低收入者出售,并鼓励私人建房。目前,80%以上的新加坡公民都居住在建屋发展局建设的住房中。

3、保障房规划注重便民这一生活细节。新加坡城市规划本着节省人力、资源、土地的原则进行,要求做到让人们在生活的地方工作,在工作的地方生活。组屋到地铁、公交站距离都很近,不超过300米,一般到车站都建设有走廊,即使在雨天,出门也可以不带雨具,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生活理念。

三、国外住房保障制度的主要经验

(一)政府在保障房制度中发挥主导作用。纵观国外保障性住房政策,其中重要的一项经验就是确定和强化了政府在解决中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问题中的作用。政府作为一国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管理责任人,担负着保障社会全体居民基本居住权利的责任。住房保障是政府住房政策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政府不可回避的责任。无论在土地公有国家还是土地私有国家,政府都会成为保障性住房的主要投资者,主要表现为采取土地政策或财政政策,使保障房建设顺利实施。特别是在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初期,各国政府都在保障房建设中发挥着核心作用,通过制定阶段性集中建房计划,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了较大增量的保障性住房。

(二)保障房制度关键在于寻求公共安排与市场化的合理平衡。从各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上看,大多经历了“政府集中保障-市场化发展”的路径,住房保障制度必须纳入到一国房地产发展的大环境中。发达国家的住房保障体系运行机制表明,住房保障体系的运作方式应该是政府在维护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干预住房市场,但是并不意味着政府要完全取代市场机制,更不是破坏市场机制,而是在政府的干预下使住房分配更加有效率,它是在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或无法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引导市场,是对市场机制的补充与修正。当整个社会具有了一定的存量保障住房后,各国政府倾向于采用与市场接轨的方式,鼓励原有的保障房居住者以市场化方式,实现对保障房的购买,最终达到公共安排住房与市场化的合理平衡。通过保障房市场化,一方面回笼了政府的原有投资,另一方面增加了房地产市场供给,维护了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

四、构建我国保障房体系的启示

美国和新加坡均根据自己的国情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模式,而我国的保障性住房体系相比发达国家仍有很大的改善空间,鉴于我国当前的保障性住房体系现状和发达国家保障性住房发展特点及经验,本文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一)加快保障房立法体系建设。我国现行的住房保障政策大都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的,曾经出台过一些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办法,但由于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虽然有一定的效力,但管控效用并不大。因此,应针对我国国情,深入研究和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从法律层面规定住房保障的对象、标准、保障水平、保障资金来源、专门管理机构以及对骗取保障优惠行为的惩处措施等等。在保障对象上,将农民工纳入到保障对象,并尽快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的进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各地方政府也应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实情,制定出地方性法规,并针对不同对象提供多种不同方式的住房保障。

(二)提高保障性住房质量,改善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近几年,部分保障性住房被查出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质量把关不严,个别工程还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安全隐患,降低了保障性住房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这就需要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同时,保障性住房也存在位置偏远、交通等外部配套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建成后有些迟迟不能入住,或者是入住了生活起来也不是很方便等诟病,针对此问题,可以采取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捆绑”的构建模式,即在商品房小区中配套建设一定数量的保障性住房,与纯保障性住房相比,可以享有与商品房同等的城市配套条件,大大增强了保障性住房的吸引力。

(三)完善融资模式。按照国家规划,“十二五”期间将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房区改造住房3600万套,到2015年实现保障性住房的覆盖面达到20%,所需要投入的资金将超过5万亿元。庞大的保障房建设量需要大量的建设资金支持。我国保障房建设资金主要源于政府,而地方政府却缺乏投资动力,信贷资金发挥的作用也很有限。尽管2013年财政对保障房建设的支出从2%调到了6%,但由于2011、2012年超高新开工量累积至今的在建项目过多,保障性住房资金压力较大。而从国际经验看,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完全依赖政府的力量满足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都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多方配合,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支持机制。我国应在稳定的政府资金投入机制下,大力推进金融产品创新,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建设与运营,如建立发行集合债券、中期票据等形式,还可以有效利用保险、信托、社保基金等长期资金。

第7篇:住房公积金新政范文

汪光焘部长在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0__年12月25日)同志们:今年9-12月份,住房公积金工作联席会议有关部门联合对1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并于近日向国务院报告了有关情况。这次会议是在执法检查基础上,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召开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和通报各地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情况,交流经验,部署今后一段时期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下面,我代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讲两点意见。第一,关于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基本情况去年3月,国务院修订了《条例》,印发了《通知》;5月召开了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同志到会做了重要讲话。根据《条例》和《通知》精神,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等配套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铁道部和全国总工会召开专题会议或者下发文件对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一年多来,各地紧紧围绕同志提出的“健全决策体制、调整管理机构、强化监督工作、规范发展业务”四个关键环节,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精神。各省(区)和设区城市政府重视并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监察、编制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指导和监督力度,协调解决《条例》和《通知》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总体看,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新体制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有力保证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有效发挥了这项制度在促进职工住房消费、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中的作用。(一)“管委会决策”体制基本确立截止今年11月底,全国344个应设立管委会的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设区城市)中,已有327个城市成立了管委会,占总数的95%。其中,北京、天津、重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苏等16个省(区)的所有设区城市均设立了管委会,并开始履行决策职能。管委会委员组成基本体现了“三个三分之一”原则,反映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各方面的权益,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各地按照《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原则要求,拟订了管委会章程,健全了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完善了“管委会决策”体制,初步形成了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自主决策的机制。目前,管委会主任委员一般由市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管委会日常会议的筹办和决策事项的督办工作大多由房改办(房管局)承担。(二)“管理机构”调整取得较大进展各地按照“冻结、清理、审计、移交”程序,稳步进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全国原有2444个管理中心,这次计划调整为344个,设立分支机构169个,经办网点1781个。目前,已有324个设区城市机构调整方案已经实施;304个设区城市已按《条例》规定成立了新的管理中心;290个设区城市完成了资产清理和审计工作,住房公积金资产基本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对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提出的问题,有关管理机构都作出了相应处理;129个设区城市完成了资产移交工作,新的管理中心开始履行统一管理职责。福建、吉林、辽宁、黑龙江、云南、江苏、湖南、新疆等省(区)一半以上的城市,以及北京、天津等城市完成了资产移交工作,进展较快。总体看,新组建的管理机构体现了精简、效能原则,安徽、湖南、广西、江苏、山西等省(区)缩编或者人员分流比例超过25%,其中安徽、湖南达到41%。对未留用人员,县(区)政府、原挂靠部门(单位)进行了妥善的分流安置,反映平稳。在机构调整中,不少部门和单位表现出较强的大局意识,起到了示范作用。原北京市、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北京铁路局分别管理的住房公积金资产,安全完整地移交到新设立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和管理费用纳入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广东、山东、贵州省直机关以及上海铁路局、大庆石油管理局等单位,不设立分中心,资产全部移交当地管理中心管理。新疆区直管理中心原下属建设厅,这次将所属人员、资产全部移交乌鲁木齐管理中心管理,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集中精力加强监管职能。大连市行动迅速,去年9月已基本完成机构调整工作。(三)资金清收力度进一步加大各地结合机构调整,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等多种手段,加快回收挤占挪用资金和项目贷款,缓解了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以来,全国共收回资金89亿元。全国有97个设区城市的项目贷款已全部收回。浙江、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项目贷款全部收回。未回收的贷款中,1830笔共54.1亿元已签订还 款协议,对332笔共9.3亿元提起了法律诉讼,对167笔共4.9亿元申请法院扣押了资产。上海市管理中心专门成立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清收工作,目前资金回收率达到95%。江苏省共清理回收15.48亿元,占应回收总额的75%,余额5亿元办理了资产保全手续。南京市政府与区县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局负责人分别签订《还款责任书》,落实还款渠道。吉林省政府与所有设区城市政府,部分设区城市政府与区、县政府签订《还款责任书》。一些城市还积极采取拍卖房产等措施,归还政府项目贷款。(四)“监督体系”逐步健全建立健全了省级监管机构,初步建立了自上而下的监管体制。全国有20个省(区)在建设厅房地产处(房改办)加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处(办公室)牌子,新疆、江西、吉林3省(区)在建设厅新设立监管处,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的具体工作。完善了同级监督。财政部门认真履行财政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强了住房公积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加强了对受委托银行承办公积金业务的监督;审计部门加强了审计工作,建立了年度审计报告制度。强化了社会监督。在发放缴存凭证、定期对账和建立公积金查询系统基础上,完善了社会公告制度、丰富了信息披露内容。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取得一定进展,监管手段进一步完善。重庆、天津、河北、河南、吉林、云南、新疆、湖北等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管信息系统,已经实现与全国监管信息系统的联通。(五)住房公积金业务稳步发展在建立决策新体制和调整管理机构的同时,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等项业务保持了不断、不乱。截止今年9月底,全国累计归集公积金5016亿元、归集余额3467亿元,分别比去年底增长21.4%和18.6%;职工因购建住房和退休等累计支取公积金1549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2075亿元,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余额1375亿元,占归集余额的40%,支持了276.4万户职工家庭购建住房。其中,江苏、重庆今年1-9月个人贷款同比增长110%以上。上海、北京、浙江、天津个贷余额占归集余额的比例分别达到96%、75%、63%和58%。西部地区中,青海、内蒙古个贷发放率分别达到42%和39%,发展较快。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工作加快。南京市最快5个工作日可办结贷款,徐州市设立“贷款超市”。长春市通过处罚和申请法院强制划缴等途径,加强了执法工作,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杭州市实行逾期个人贷款金额、笔数指标双控制度,并建立了五类分级管理,保证了信贷资产质量。在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工作取得重要进展的同时,也存在不少值得高度关注的问题。从这次执法检查情况看,各地进展不平衡,与国务院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管理机构调整工作没有完全到位。全国还有215个设区城市没有进行资产移交。个别省直机关还想单独管理,违反《条例》规定。部分省(直)和煤炭、铁路、石油、石化等行业管理机构还在等待观望,不落实资产移交工作。海南省以及浙江省相当部分的设区城市,机构调整工作迟缓。重庆市管理中心隶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且只负责城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分城市管理中心没有与原主管或挂靠部门脱钩,少数分中心的设立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宁夏自治区建设厅的住房公积金直接管理职能与监管职能还未分开。此外,仍有17个设区城市还没有设立管委会,决策体制还没有建立起来,部分地方的管委会会议制度和决策制度需进一步规范。清收挤占挪用资金和项目贷款工作,任务仍很艰巨。尤其是原县(市)管理机构项目贷款清收情况不理想。目前,全国项目贷款余额约占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的2.3%。某市还有项目贷款15亿元。一些煤炭企业挪用住房公积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发放工资。某省(区)未收回的违规资金占归集余额的10.6%。部分地区购买国债不规范,用于违规融资。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仍然偏低。按照在岗职工计算,全国还有约40%、4430万职工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部分地方执法不力,不少应建能建公积金的单位没有履行缴存义务。特别是,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展缓慢、工作力度不够。资金使用率低,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目前全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只有48%,还有约1800亿元资金沉淀在商业银行。宁夏、贵州、陕西、海南、河南、新疆、山西、重庆、甘肃、河北和等11个省(区、市),个贷余额不到归集余额的15%。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贷款审批手续复杂、办理时间长、贷款费用高、服务不规范以及难以办理与商业贷款衔接的组合贷款等问题。个别地方个人住房委托贷款逾期率高。全国平均逾期率为0.26%,资产质量较高。但云南、湖南、贵州3省逾期率分别达到3.64%、3.59%和2.31%;山西运城、临汾分别达8.5%和5.8%。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联合执法检查组与有关省(区、市)主管领导交换了意见,建设部经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执法检查建议书。有关省(区、市)非常重视,抓紧整改工作。新疆、四川、福建、广东、上海、北京、天津等省(区、市)积极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效果明显。比如,联合执法检查期间,广西自治区政府立即召开会议通报检查组初步意见,主管副主席对全面完成机构调整提出明确要求,北海、百色等市行动迅速,加快了工作进度。检查组离开长沙市当天,长沙市机构调整领导小组就下发通知,要求在10月15日前,全面完成资产清理、审计和核实工作。湖南省政府办公厅11月17日即发出通知,要求尽快完成管理机构设立,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我们也看到,各地整改工作还有差距,要认真研究解决执法检查 意见书提出的问题。特别是整改工作尚未落实的地区,应当认真切实做好工作。明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还将组织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执法检查,各地贯彻落实工作要有新的突破。第二,关于今后一段时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同志曾深刻指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是深化房改的基础。今年8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政策措施,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设作为深化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从实践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求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个人贷款发放力度,是扩大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有效手段。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历史进程中,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增强职工的住房支付能力,促进住房消费,推动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利于解决城镇化过程中广大中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问题,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有利于不断提高广大居民的居住水平,实现向全面建设小康目标的新的跨越。搞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事关经济体制改革、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工作的许多方面。各地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维护群众利益高度,树立大局意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与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与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起来,与认真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结合起来,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一)继续做好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切实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是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础。要坚决执行一个设区城市设立一个管理中心原则,按规定做好新机构的设立和资产移交,加快完成机构调整工作。当前,还没有设立新管理中心的设区城市,要按照《条例》规定抓紧设立,落实编制和职能;管委会要抓紧管理中心负责人的推荐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尽快任命,保证新管理中心正常运转;在完成审计和新管理中心设立的基础上,要抓紧进行资产移交工作,实现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分中心的设立要严格把关。不符合条件的,不能设立分中心;符合条件设立分中心的,也要防止简单的“翻牌”,更不能成为独立法人,按规定实行内部核算。已经进行资产移交的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对照“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原则,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完善法人管理体制,规范内部授权,加快实行统一的政策措施和操作规程,执行统一的规章制度,确保机构调整工作全面到位。(二)进一步加大违规资金和项目贷款清收力度要从防范风险、保持稳定、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权益出发,高度重视违规资金和项目贷款清收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督办制度,坚决贯彻"谁决策贷款,谁负责回收"原则,切实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资金清收力度,确保追收工作取得实效。加强经济合同约束。借款单位要制订还款计划,明确还款渠道;管理中心和有关责任人要加强督促落实。没有担保或者担保无效的,应当重新签订担保协议,提供担保单位或者担保财产,保证还款计划的执行。加强责任追究。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和发放项目贷款的,有关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追收责任。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强法律手段的运用。对恶意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债务人,要向法院依法或申请强制执行。要及时申请法院冻结或者扣押债务人的财产,做好资产保全。(三)强化归集工作,努力扩大覆盖面归集工作是搞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首要环节。各地要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没有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和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详细摸底,分析具体原因,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加强协调配合。管理中心要积极与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编制管理和社团管理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分立、重组和解散等情况,督促缴存住房公积金。要充分发挥工会监督作用,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提高透明度。上级监督部门和管委会要加强对管理中心归集业务考核,强化其归集责任。加强执法。管理中心要依《条例》关于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切实行使行政执法权。对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和无故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依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重点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按照《通知》规定范围,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妥善处理困难单位的缴存问题。对效益状况不佳、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要按程序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手续,经济效益好转后要补缴。(四)大力发展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大力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改善中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条件,既是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宗旨,也是这个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分析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发放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抓紧清理影响职工贷款的制度性和政策,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要拓展贷款范围,积极发展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危改房”、“房改房”及职工建造住房贷款。要积极推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建立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办公制度,切实简化贷款手续,缩短办事时间,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为职工提供便利。要清理贷款各环节的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按照市场化、社会化原则由借款人自主选择贷款、评估、担保、 保险、公证、律师服务等收费性中介服务,不得强制或者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要加强与银行的合作与协调,建立良好的委托关系,积极推行组合贷款,满足职工的不同贷款需求。中国人民银行正在商建设部等有关部门,研究更有利于发展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的措施。同时,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明确风险控制责任,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要健全内部管理,加强贷前审查和还款情况跟踪制度,建立对逾期贷款的预警和催收机制,完善个人贷款档案管理。(五)推进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要推进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大力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要建立包括财务制度、统计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制度、审计制度以及考核奖惩制度等在内的内部规章,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规范业务政策。随着住房公积金管理新体制的确立,实现了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由于历史原因,设区城市内原有管理机构实行的具体管理办法不完全统一,单位和职工办理公积金缴存、支取和贷款等业务,存在诸多不便。从全国看,各地实施的具体办法和业务流程也存在较大差异,不利于统一规范管理。建设部已经将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纳入国家标准,正在组织力量编制,争取20__年下发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规范化管理。大力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化。管理科学化和信息化是提升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把公积金管理的各项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轨道。当前的重点是,要逐步统一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规范业务流程,提升系统质量,保证安全运行,为全面实现统一管理和核算奠定基础。加强人员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加强管理,推进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关键在人。要积极推行全员聘用、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等用人制度,形成优胜劣汰的人事管理制度,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六)加强调查研究,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创新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解决我国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制度创新的结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进程中,要继续保持强烈的创新意识,加强调查研究,不断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及时研究新的情况,努力解决新的问题,用创新的思维,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这是保持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出路。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涉及长远发展的问题,要积极研究予以解决,在解决问题中取得新的发展。比如,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形势下,要积极研究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针对其流动性较大的特点,探索将他们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其住房支付能力的具体对策。比如,目前全国有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资产1300多亿元,今后还将不断增加,如何加强管理、保证资产质量,如何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必须深入进行研究。再比如,“低存低贷”是公积金制度的政策优势,但目前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贷款发放总额远远高于公积金贷款总额,管理中心应当正视差距,积极拟订措施,力争凡是缴存职工购房首先使用公积金贷款,并带动商业贷款。要全面认识住房公积金制度面临的形势,研究对策,创新制度,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此外,要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和群众基础。一项好的制度,如果群众不了解或者不清楚,就不能发挥作用,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大意义、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和“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权利和义务,全面介绍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有关政策和办理程序,努力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培育职工维权意识,提高缴存积极性,引导居民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改善居住条件。同志们,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意义重大,任务繁重。我们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紧紧把握发展这个主题,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扎实工作,狠抓落实,开拓创新,努力开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新局面,为解决广大中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问题,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8篇:住房公积金新政范文

    省住房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青海省住房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十四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

    (一)《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有效运营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和把握《条例》的各项规定,依法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

    各地要对学习贯彻《条例》做出具体安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意义,使广大职工真正了解掌握《条例》,并学会运用《条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健全住房公积金决策程序,设立规范运作的管理机构

    (二)各级住房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条例》规定了住房公积金实行“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管理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各级住房委员会都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对房委会的会议制度、议事规程、决策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的计划审批、资金安排等重大问题必须集体决策。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指导。

    (三)根据我省住房公积金归集量小、归集成本高、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实际,我省住房公积金实行两级管理,即在省、州(地、市)两级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应设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主管部门。

    省管理中心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中央驻青单位住房资金的运作,负责对各州(地、市)住房资金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检查和协调。

    县(市)和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管理机构。归集住房公积金规模较小的县(市),其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由州(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归集规模较大的县(市),确需设立管理中心的,应由省房委会审核后报请省政府批准。已设立管理中心的县(市)和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机构改革逐步做好机构撤并工作。电力系统、西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行业和企业所设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一律划入省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具体事宜由省住房委员会另行发文安排。

    (四)省、州(地、市)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经批准设立的管理中心应同时办理事业法人登记,并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

    (五)各级管理中心应按照《条例》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1995〕154号)要求,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专户的设立、结算、贷款等金融业务,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管理中心不得直接办理有关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对不符合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的业务有权不予办理手续。

    三、加大归集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和归集率,依法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

    (六)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要求,为其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尚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和单位,要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及效益好的企业单位,必须在2001年底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前年度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可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和企业效益情况逐步补缴。

    (七)行政、企事业单位是职工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帐户设立手续。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意见之日起6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八)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经本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九)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第一清偿顺序清偿,并按照规定办理缴存手续。

    (十)管理中心应当自本意见之日起90日内,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情况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根据《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有条件的单位,经省住房委员会批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适当高于政府公布的缴存比例。

    (十二)管理中心应当依法做好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工作,为职工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及计息等情况。管理中心应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出具有效凭证,并向单位和个人无偿提供快捷的住房公积金查询服务,定期向社会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的公告。

    四、加强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率

    (十三)各级管理中心要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操作规程、帐户管理、财务管理、贷款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不断规范管理中心的管理行为。

    (十四)各级管理中心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后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经被提取人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后,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十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十六)管理中心应当自本意见之日起60日内,对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认真审查贷款合同或者协议,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条例》前已签订并执行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合同或者协议,经管理中心重新审查,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继续履行;尚未执行的,应当依法终止。对已形成的逾期贷款,要采取有力措施,在2001年10月底前清理回收,并向省房委会提出书面报告。《条例》后签订的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合同或者协议,一律废止。

    (十七)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除《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外,管理中心不得将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用于投资、参股和购买股票。不得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管理中心不得兴办任何类型的经济实体,也不得接收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已兴办的经济实体要在机构、资金、财务、业务、人事、行政等方面与管理中心彻底脱钩,不再保持隶属或挂靠关系。

    (十八)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镇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其中,风险准备金按不低于增值收益的60%提取,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提取。其使用由同级房委会按规定监督执行。

    (十九)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房委会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管理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使用。

    五、加强监督,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营

    (二十)各地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机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委员会通报。住房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管理中心和财政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的汇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

    (二十一)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并报房委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十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管理中心归集、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及其财务收支和管理费用支出情况应当接受年度审计。

    (二十三)管理中心每年在住房公积金结息后的30日内,向各单位提供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情况的清单,由单位及时书面告知职工。职工应当依法监督单位按照《条例》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有权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各地要设立举报信箱、电话,便于广大职工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六、加强领导,严格执法

    (二十四)住房公积金制度涉及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成效。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认真研究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探索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9篇:住房公积金新政范文

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监督下,全市住房公积金系统扎实开展了“规范与归集年”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圆满完成了上半年的工作任务。

今年上半年,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量、贷款发放量、增值收益以及非公企业扩面等四个方面创造了历史新高。一是住房公积金归集。全市归集住房公积金27742.22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58.04%,比去年同期增加7159万元,增长34.78%,其中市区归集17518.13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58.76%,比去年同期增加4680.3万元,增长36.46%。全市住房公积金余额已达到13.06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3.19亿元,其中市区余额达到7.88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1.84亿元。二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全市向2007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抵押贷款24146.90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56.95%,贷款发放户数比去年同期增加528户,同比增长35.82%,发放金额比去年同期增加6498.3万元,同比增长36.82%,其中市区向1291户职工家庭发放贷款15725.50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59.57%,贷款发放户数比比去年同期增加333户,同比增长34.76%,发放金额比去年同期增加3818.2万元,同比增长32.15%。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已达到10.61亿元,存贷比率为81.24%,其中市区贷款余额达到7.31亿元,存贷比率达到92.77%。三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上半年全市共实现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为1195.42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51.50%,比去年同期增加190.36万元,增长18.94%,其中市区实现增值收益达到856.15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59.61%,比去年同期增加147.32万元,增长20.78%。四是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通过典型示范、宣传发动,上半年全市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扩面新增4978人,完成年度计划的99.56%。其中市直完成非公扩面3031人,完成年度计划的275.55%。

回顾上半年的工作,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㈠机构调整工作顺利完成。继去年市中心和南浔、吴兴两区完成公积金机构调整的基础上,今年上半年,按照“冻结、清理、审计、移交”的要求,稳步开展了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三县分中心负责人已相继到位,全市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工作已经告一段落。整个机构调整工作,做到了“稳定思想、稳定工作、稳定队伍”。从机构的组建,到干部的推荐、职工的安排,都体现了“三稳定”的要求。由于调整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措施比较到位,使整个机构调整工作有条不紊,做到了工作不乱、业务不断,并有了新的发展。

㈡规范与归集工作成效较好。针对机构调整前市中心和县中心都是独立法人,业务政策和管理制度不够统一的问题,针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持续下降,非公企业大都未建公积金的问题,我们把今年确定为“规范与归集年”。

在规范工作方面,我们集中较多精力抓了规范性文件的制订和其他制度建设。今年5月,市政府出台了《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这是我市第一部综合性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修改出台了归集、提取、贷款三个实施细则,还制订了10多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公积金业务政策和管理制度,并加强检查督促,确保了规范行为和防范风险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今年上半年,市中心分别通过了省财政厅、省房改办和市审计局的审计,审计结果充分肯定了市中心能“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公积金”。

在归集工作方面,在市政府的重视下,我市在全省率先开展了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作。到目前为止,全市已有135家非公企业、共6000多名职工新建立了住房公积金,扭转了过去五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人数持续下降的局面,首次实现了归集人数正增长。通过抓非公扩面、年度验审和正常缴存工作,促进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额创造了历史新高。

㈢做好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氛围和环境进一步形成。一是积极争取市政府领导和管委会的重视。今年年初,市政府把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新增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公积金缴存人数、发放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户数和金额等工作,第一次列入了市政府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并与县区政府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一届四次会议,对今年住房公积金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批准了今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在市政府、管委会的重视和协调下,有力地推动了我市住房公积金各项工作的开展。二是在为大局、为群众服务中树立中心的形象。住房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群众的切身利益。今年以来,我们加大了向非公有制企业拓展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力度,加大了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发放贷款的力度,出台了对引进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优惠政策的办法,已有20多名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才享受了这一优惠政策,这些措施和做法,得到了上级领导的肯定和社会各界的认可。特别是湖州在非公企业和农民工中建立公积金的做法,为推进城市化、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为住房公积金的长远发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创新,中央和地方新闻媒体、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给予了关注和肯定。《人民日报》华东版头版头条、《浙江日报》头版以及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作了重点报道。三是加强与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通过加强联系和协调,县区政府更加重视公积金机构建设和住房公积金工作。通过制订受托银行归集考核办法,实行“谁归集,谁受益”的办法,发挥了银行与企业联系比较紧密的优势,推进了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通过上述工作,加上适当范围的宣传,一个有利于做好住房公积金工作的良好氛围逐步形成。

㈣自身建设取得新的成绩。一是注重加强学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素质。我们把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提高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结合起来,注意用正确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住房公积金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了干部职工的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二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通过抓教育、抓制度,提高了各级干部和广大职工的廉洁自律自觉性,努力从机制上防范和减少腐败现象和不廉洁现象的发生。三是抓好效能建设。在效能建设中,针对公积金工作与群众联系密切的特点,推出了包括延长服务时间、对行动不便的贷款户上门服务等八项为民、便民、利民措施。湖州住房公积金网自去年年底开通以来,已有3万人次点击,还提出了400多个咨询问题,都在两个工作日内作了解答,受到了群众的欢迎。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住房公积金工作存在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有:一是三县分中心建立后,统一业务政策和管理制度的任务还比较繁重。二是非公企业扩面工作虽然取得较大进展,但难度不小,部分县区试点工作还有点滞后。三是中心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

二、关于下半年主要工作的安排

在下半年的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市委最近召开的五届六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市政府和管委会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规范行为,扩大归集,提高效率,改进服务。

㈠要牢牢把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和本质要求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和本质要求,与科学发展观是一脉相承的。住房公积金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让发展成果惠及最广大人民。为此,下半年要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千方百计为中低收入职工购房提供资金支持。我们向这次管委会建议提高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允许职工将还贷期间缴存的公积金每五年冲还一次贷款,延长贷款最长期限,这些措施如果出台后,对维护缴存职工利益,特别是帮助低收入职工解决购房困难,与即将实施的经济适用房政策相配套,具有重要作用。二是努力为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国家法规规定的应建公积金范围,对照全市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全市约有8000多家单位、15万名职工没有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这部分职工收入水平较低,迫切需要改善居住条件,我们要满腔热情地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三是继续为统筹城乡发展进行积极探索。在农民工中建立公积金制度,是统筹城乡发展,破解农民进城落户难,推进农民变市民的有益尝试。对这项工作,要认真总结,积极稳妥地推进。

㈡突出重点,抓好“规范、归集、防范”

第一,抓规范。一是要贯彻实施好《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有关实施细则。《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三个实施细则已经出台。要加大宣传力度,认真贯彻实施。二是要组织业务培训。要通过多种形式,进一步组织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主要学习政策法规,规范业务流程,防范资金风险。三是要抓好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化网络建设。市中心承担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网建设的试点工作,要高度重视,认真搞好。四是要保质保量地做好有关贷款、提取业务政策的调整工作。

第二,抓归集。推进非公有有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公积金工作的第二次创业。一要充分认清开展扩面工作的有利条件,增强完成全年任务的信心。现在,对非公企业扩面工作,各级领导比较重视;宣传氛围已经形成;初步扩面工作取得了成效;中心系统形成了共识。我们要看到这些有利条件,克服畏难思想,增强信心。二要扎实有效地开展试点,高质量完成扩面任务。试点是扩面的前提和基础;试点是完成今年目标任务的重点和难点;试点是完成扩面工作的动力,也是今后开展扩面工作的基础。市中心通过抓“湖丝物”和“美欣达”两个试点,对扩面产生了重要的推进作用。下半年,各县区要把着眼点放在抓好试点工作上。如果目前全面推开还没有完全形成共识或者说条件还不够成熟的话,但抓好试点的条件已完全具备,各县区要认真负责地抓好试点工作。

第三,抓防范。进一步做好防范资金风险工作,是公积金管理工作永恒的主题,必须警钟长呜。要针对历史上的教训和实际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真正落实针对性的措施。要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风险防范体系,建立健全票据、印鉴和重要凭证保管制度,建立健全贷款风险控制三级警示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对受托银行按时回收贷款本息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共同完成贷后管理,尽最大努力防止逾期贷款的发生。在“规范与归集年”活动中,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防范风险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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