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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经济学常识精选(九篇)

反经济学常识

第1篇:反经济学常识范文

内容提要: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在WTO、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大背景下,面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应作出适当的回应。本文拟将适用除外制度置于此背景中,并结合国情对适用除外制度作出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论文关键词:反垄断 适用除外制度 WTO 经济全球化 知识经济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及其理论基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各国反垄断立法中均得以确立。所谓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亦称适用豁免,系指在某些领域对某些事项不适用反垄断法。具体而言是指在某些特定行为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即对某些虽属限制竞争的特定协调或联合或单独行为,反垄断法不予追究的一项法律制度。垄断的概念相当复杂,在经济学、法学研究中,人们广泛地使用这一概念,但是在法律界至今也没有为之下一个精确的定义。经济学家们经常将垄断视为一种极端的市场结构形式,它是指一家厂商供应整个市场,不存在竞争。①显然,经济学家将垄断理解为一种状态,但是在法学上,垄断不仅指状态还被表述为一种行为,即“限制竞争行为”,构成反垄断法上的垄断必须具备以下两点: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然而经济学研究表明,垄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并非都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或制裁。首先,垄断能带来规模效益。它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和科学技术进步的产物,本身就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正如有学者指出,“反垄断法反对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大企业,而是任何独占市场的企图,它所努力消除的并非简单的企业优势,而是借助该种优势对于竞争机制的扭曲与蹂躏;它限制的并非企业通过先进的技术,优秀的经营策略等正当商业行为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及高额利润,而是其出于减灭竞争压力,长期轻松获取垄断利润的目的,以非正当的方式对于该地位的维持与滥用;它所保护的并非弱小企业的弱小,而是保证它们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②由此可知,反垄断与促进规模经济是不矛盾的。其次,依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在某些领域是需要避免过度竞争。因为,在这些领域里进行自由竞争无益于公共利益,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国计民生均不利,而进行适度的垄断则是符合公共利益的。经典的西方经济学理论,将市场结构划分为四种具体形态:完全竞争、完全垄断、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完全竞争和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均有其理论上的合理性但缺乏现实性,现实的市场结构是处于二者之间的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在产品差别化条件下,寡头垄断实质上也是垄断竞争。这一点是经过产业组织学派的充分论证了的。因此,经济学家们常说“垄断竞争是特别重要的”。垄断竞争是在旧经济中常见的一个特征,同时这一特征在新经济(又称知识经济)时代表现得更为明显。“新经济”指三个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行业,第一个是计算机软件的制造业;第二个是由以因特网为基础的企业(包括因特网接入提供者,因特网服务提供者和因特网内容提供者)构成,第三个则是以提供用来支持上述两个行业的通讯服务和设备的行业。这些行业主要生产智慧财产,即计算机代码,而非实体性的物品(通讯设备是例外)。智慧财产的特征是固定成本相对应于边际成本而言很大,但是一旦创造出来,生产额外拷贝的成本很低。③新经济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创新的成果只有通过获取市场垄断力量,才能产?绻狈κ谐÷⒍狭α浚谐≈魈褰詹换赝蹲省R蛭司赫谐≈魈逯荒芙葱虏返募鄹裱沟椭帘呒食杀荆佣薹植蛊涓叨畛杀荆ご艘酝戮玫亩Υ葱陆桓创嬖冢诖艘庖蹇梢运怠靶戮梅⒄挂揽看葱拢葱滦枰⒍希戮檬贝⒍系钠毡榇嬖谑遣豢苫乇艿氖率怠薄"苄戮檬贝际醯母驴晌揭蝗涨Ю铮⒍系娜〉酶嗍且揽恐丁⒓际酢⑿畔ⅰ⒋葱乱馐兜取爸尽薄U庵致⒍系匚皇率瞪鲜呛苣驯3值模缈寺掣衤≒·Krugman)所言:“当你在通用汽车公司干,你知道你的竞争对手是谁,他们在干什么。但是,如果你从事电子或诸如此类的行业,那么可能打败你的对手的名字你连听也没有听说过,这样你就不可避免地一直承受着竞争的压力。”可见,新经济时代垄断是绝对的,竞争是相对的。以上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垄断存在的合理性。垄断的双重性决定了反垄断法的双重职能,即一方面要抑制垄断的消极因素,另一方面又要保护垄断的积极成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就是保护垄断的积极方面的。这也是符合法律本身的性质和规律的。因为任何法律都不是绝对的、封闭的,总会有例外的存在。从哲学上讲任何事物都是一般与特殊的矛盾统一 体。法律规范作为对千变万化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更会经常出现例外适用的情况。而且垄断的概念具有不确定性,对垄断的法律界定会随着时代、地域的不同而有所改变,适用除外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例外规范可以比较灵活地应对垄断的动态发展变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竞争中,与发达国家相比,处于弱者的地位,如果能够善于利用反垄断法的某些制度将会有助于增加其国际竞争力。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价值取向1、社会公益价值众所周知,反垄断法是“自由经济的大宪章”。自然,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就是保护有效竞争。同时,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核心,也必然体现经济法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突出社会公共利益。如前所述,垄断作为竞争的对立面,正如竞争具有两重性一样,具有两重性。在某些经济领域如邮电、通讯、自来水、铁路等公用事业以及银行、保险等社会影响大的产业允许存在垄断状态,纯粹是出于“社会公益”价值考虑。因为这些领域关系国计民生,需要稳健经营,如果过度竞争,在各市场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极易造成市场混乱,破坏国民经济稳定、健康运行的秩序,对人民生活造成损害。我国台湾1999年《公平交易法》第14条明确将“有益于整体经济和公共利益”的“联合行动”排除在反垄断之外。德国1998年《反对限制竞争法》第8条“部长特许”的根本理由就是“出于整体经济和公共利益的重大事由必须对竞争进行限制”。由此可见,社会公益价值是蕴涵在当代反垄断立法中的。2、公平与效益价值这里的公平指的是实质公平和社会总体公平。社会总体公平是从社会整体来看待公平,而不是从个体的角度衡量,个体公平的总和并不必然产生总体公平。因此,有时为了实现总体公平,必须对个体公平做一些限制甚至禁止。这里的“效益”也不等同于“效率”。“效率”是经济学术语,通常指投入与产出的比率,侧重的是量的优化,而“效益”强调的是有效产出,侧重“质”的优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反垄断法中的“效益”的内涵与外延也在不断丰富与扩展,不仅从市场主体的微观经济效益扩展成社会整体利益(尤其是广大消费者利益),而且将“生态效益”、“国际竞争力”纳入其中。例如,法国1987年《公平交易法》第41条“竞争危害与利益评估”中就明文规定“竞争审议委员会评估结合计划,是否对经济进步带来充分贡献,而能弥补对竞争所造成的损害。该委员会对涉案企业面对国际竞争的竞争力,应予考虑。”⑤三、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确认原则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例外规定,必须有严格的范围界定,法律的稳定性和严密性要求我们确定划分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的界线,确认原则的设立就成为认定适用除外的基础。一般而言,各国规定了两个确认原则:一是本身违法原则,二是合理原则。这两上原则都是在美国反托拉斯法实践中形成的,本身违法原则指只要企业的市场占有超过一定的比例或具行为属法律禁止的范畴就属非法,而无需综合考虑它们对市场的影响;合理原则要求只有在全面衡量垄断行为和垄断状态对市场的影响之后,才能确定它们是否违法。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都存有不足,具有相对性、互补性,不能代替对方成为唯一的确认原则。本身违法原则具有以下不足:①美国法院从未对本身违法的范围作出界定,本身违法的解释受制于法院的不同解释。②即使对规则所包括的行为详细地进行了定义,当事方和法院仍不会同意有关的行为的性质与效果。③本身违法的基础是假设,假设与事实之间的吻合不一定完善。④如果一组竞争者以本身违法行为作为辅助手段使竞争者的数目扩大,提高竞争,从而获得更大的公共利益,而运用的行为是辅助的和合理的,同样会被法院宣布为非法。合理原则的不足在于:①不确定性。合理原则的运用会使商业企业面对更为增加的不确定性;不知哪个协议或行为是非法的。②高额的费用,依反托拉斯法程序进行的彻底调查、费用非常高。这使得现代司法制度中,完全以合理原则为确认原则的标准是不现实的。③冗长的期间。反垄断法中的举证规则运极其麻烦,有的长达数十年。④复杂的判断。合理原则的运用,对法院要求过高,使法院不得不研究与协议有关的经济、社会变化,这要求法官是“全能型”的,但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⑥随着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由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的转变,合理原则也逐渐具有了优先地位。另一方面,由于垄断本身的不确定性以及随着新经济的发展,垄断将成为市场经济的常态,合理原则将越来越多地运用于实践中。四、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范围适用除外的对象必须满足 以下要件:第一,根据反垄断法的一般性规定属于限制或禁止的行为;第二,该种行为的宏观经济利益大于其限制竞争所造成的损害。第三,法律规定其不适用反垄断法限制和禁止性规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认可其不适用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规定。第四,行为因适用除外而取得合法性。具体而言,适用除外的对象为:自然垄断领域,知识产权领域;特殊卡特尔领域。(1)自然垄断。所谓自然垄断就是国家有时对某些行业的价格和进入实行全行业管制只允许一家企业垄断全部生产。一般认为自然垄断行业包括交通运输、电信、电力、石油、天然气、供热、供水、邮政等以提供公共服务为职能的企业或部门。在这样的垄断市场里,市场定价的功能失去了作用,如果任由自然垄断的企业自由定价,它就会将价格定在垄断高价上,经济学可以证明,这种情况既降低了效率,又损害了公平。因此,从全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自然垄断行业必须进行规制,实行垄断经营。但是,如果自然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不能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的。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我们注意:①自然垄断不等于行政垄断。我国是一个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历史的及各方面的诸多因素造成了“行政垄断”这一特殊现象的存在。从根本上说,行政垄断是旧体制被打破,而新体制又来建立起来以至形式制度“真空”所造就的一个“怪胎”。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法制的完善,行政垄断终将消灭。而自然垄断不同,它的存在是有一定的客观基础的,也就是说,在一定范围内,自然垄断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不能以保护自然垄断之名,行“行政垄断”之实。②自然垄断的存在是由于技术的原因?捎诩际醯慕剑承车淖匀宦⒍闲幸嫡谥鸩娇拧@纾缧乓担捎诩际醺锩巡辉偈峭耆淖匀宦⒍闲幸担丫哂辛四持殖潭鹊木赫灾剩徊剑赫山牍檬乱盗煊颍纭笆腥荨薄ⅰ肮参郎薄ⅰ扒謇砗臀ず拥馈钡取R话愣裕庑┪锲坊蚍袷遣荒芘潘叵训摹H欢庑┕参锲酚钟心持帧靶》段Ч参锲贰钡奶氐悖灰贫劝才诺玫保赫廊豢梢栽谄渲蟹⒒幼饔谩R陨戏治鏊得鳎匀宦⒍狭煊虿⒉皇且怀刹槐涞摹K孀趴蒲Ъ际醯姆⒄梗戮檬贝厝换岢鱿指嗟摹暗缧拧逼婕!7绰⒍戏ㄊ视贸庵贫让娑钥蒲Ъ际跞招略乱斓姆⒄贡浠笆钡髡匀宦⒍狭煊虻姆段В允视κ贝姆⒄购托枰?BR>(2)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指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法定独占性、垄断性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反垄断法有所冲突。因此各国反垄断法一般都将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排除在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外。当然,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也是要受到法律的追究的。所谓滥用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时超出了它的界限,构成权利滥用。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反垄断法从社会本位性出发,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关于知识产权的另一个值得大家关注的问题是:“知识垄断”问题,在经济全球化和新经济的国际背景下,发达国家越来越多的利用他们的技术优势借口保护知识产权以企图掌握国际贸易的主动权,寻求对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支配权。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发达国家坚决要求将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联系起来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而微软公司通过特殊的技术处理占领了全球PC市场绝大部分的份额,这不仅将给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造成影响,甚至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影响。法律应当保护知识产权,但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把知识作为垄断的手段,限制竞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则知识产权转化为“知识垄断”。人类社会正在迈向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垄断”就愈加显示其重要?裕队涤腥似窘杵渲缎畔⒌任扌尾撇鹑「叨盥⒍侠蟆=昀矗恫档难该头⒄剐б妫婺:退俣榷荚对冻巢怠!爸堵⒍稀贝吹暮蠊苍对冻酝6杂诜⒄怪泄依此担绕湟琛爸堵⒍稀钡奈:Α8鞴皇俏舜俳竟氖谐【赫胖贫ā⒃擞梅绰⒍戏ǎ杂诒竟笠翟诠适谐『退谐〉穆⒍显虺种С帧⒈;ぬ取V毒檬贝抑渥酆瞎Φ木赫饕褪歉咝录际醯木赫@缑拦窘杵浼际跤攀频匚徊欢锨质矗刂乒适谐『退谐。怨诖笮推笠担镜暮喜⒉扇∧系奶龋ㄈ缤馐贝捎朊拦谙撸ㄒ粲肼蟮赖暮喜ⅲ庖磺卸季疚颐遣荒懿欢浴爸堵⒍稀钡粢郧嵝模裨蚝蠊豢吧柘耄率瞪夏承绻疽丫谡庋隽耍背跷⑷碇形陌鎃indows98在我国的售价是1998元,在美国仅为109美元,office97中文专业版在我国的售价是8760元,在美国仅为300美元。另外,微软还 用应用软件的低价来排挤中国的国产软件。⑦这些行为如果是在反垄断法机制完善的国家是会受到法律制裁的。除外制度对知识产权的豁免应充分注意到这一问题,既要保护知识产权以促进技术创新又要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限制竞争的行为。(3)特殊卡特尔领域。卡特尔又称“横向协议“,是指法律上相互独立的企业为了共同的目的,相互在市场方面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或进行某种协调,从而限制企业在这方面的自主权。一般来说,这种横向协议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正如亚当·斯密所说,同行业的经营者聚在一起往往都是阴谋实施垄断行为。因此竞争者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反垄断法严格审查的对象。但是如果某些协议,没有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反而提高了市场的竞争力,则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适用除外制度。例如:①不景气卡特尔。为应付不景气,企业合理组合的共同行为;②合理化卡特尔。旨在使经济过程合理化的协议决议,但以该协议和决议适合于从根本上提高参与企业在技术方面,企业经济方面或组织方面的工作效率或经济效率,并因此能改善对需求的满足为限。合理化的效果应当同与之相关联的限制竞争之间保持适当的关系。③中小企业卡特尔,为帮助中小企业弥补在与大企业竞争中的结构和规模的不利地位,只要是旨在提高效率,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并且未实质性的损害竞争的中小企业之间的联合协议,都是应当允许的。上述卡特尔形式基本上是根据自由经济观念的影响而得以豁免的,但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已经开始有所转变,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全民合作研究法》,放松了对企业合作研究的管制,规定改变以前把科技合作一律视为非法的做法,对企业的科研、产品开发方面的合作协议,采用权衡利弊的原则,并且既使进行合作研究的企业违犯反托拉斯法,它们对受害人的赔偿也不采用通常的“三倍惩罚”,而只是赔偿实际的损失。⑧美国的这一转变可以看作是他们在知识经济时代,保持世界科技领先地位的秘诀之一。这一做法对我国是很有借鉴意义的。我们的技术水平还比较落后,法律更应支持类似的技术卡特尔鼓励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五、对我国制定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几点建议1、以WTO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为立法背景。我国加入WTO,经济全球化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世界也从工业经济时代迈入了以知识、信息为基础的新经济时代,这一切构成了21世纪我国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中国21世纪的反垄断立法应以此背景为依托,在开放的全球视野中寻找自己的适当定位。2、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适用范围宜采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体例。适用除外制度可以说是反垄断法的例外制度。各国出于各种原因和目的排除适用的最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国内市场竞争 。在当今世界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日益紧密结合、趋同的情况下,立法机关在制定反垄断政策时,应更关注两个市场的冲突与协调,在不违反国际义务的原则下,更加关注国家战略利益,从过去主要弥补国内市场经济的局限性转而在全球范围内运用宏观政策干预经济,在全球范围内寻求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竞争,维护竞争秩序的健康、稳健运行。采用概括的方法可以使法律在运用中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而列举的方式更具有操作性。两项结合可以使适用除外制度既适应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的变化又满足了法律规范稳定性的要求。3、结合国情,不盲目攀比。虽然我们处在新经济时代,但是我们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一味跟风,紧随时代新潮流。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仍然停留在工业经济时代,法律作为反映经济基础现实状况的上层建筑就不能太过超前,否则只会成为空中楼阁,而起不到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立法,应当借鉴参考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同时也要立足于本国国情,特别是在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国际垄断等方面注意保护本国民族工业和国家经济安全。注释:① [美]斯蒂格利茨著,梁子民、黄险峰译,吴敬链校:《经济学》(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1页。② 王日易 :《论反垄断法的一般理论及基本制度》,《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③ [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新经济中的反托斯》,王传辉译,《经济法论丛》第6卷。④ [美]曼昆:《经济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4页。⑤ 黄欣:《WTO、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与我国 反垄断立法关系研究》,《政法论坛》,2001年第5期。⑥ 沈敏荣:《反垄断法不确定性及其克服》,《经济法论丛》第3卷。⑦ 倪振峰:《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上海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年第3期。⑧ 程宗璋:《论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变迁机理》,《经济法论丛》第3卷。

第2篇:反经济学常识范文

    问题1:以日常生活对某个经济学概念的理解取代经济学本身的理解

    在许多人看来,经济学是比较容易学的,因为这门学科非常贴近生活,许多经济学的重要概念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也被广泛使用。这个想法既对又不对,要小心对待。的确,经济学是关于我们日常生活的科学,讲的都是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道理。因此,学好经济学基本理论的诀窍之一就是,如果您碰到那些抽象高深的、难以理解的经济学原理,千万不要紧张,往往只需要想想这些原理讲的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哪种现象,就可以借助这些生活经验很好地理解它们。但麻烦的是,生活也会对我们准确理解经济学知识带来障碍,因为经济学对不少基本概念的理解不同于我们日常生活的理解。然而,有些中学任课教师由于缺乏扎实的经济学基本功训练,一旦碰到自己不理解的经济学概念,就想当然地以日常生活中的理解取代经济学本身的理解。

    例如,比较优势(又称相对优势)理论是经济学解释分工与经济发展战略选择的最基本的理论,这个理论是在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经济生活》教材第十一课第一框第一目在讨论贸易全球化时设计了一个内容如下的探究活动:甲国生产粮食的劳动生产率是800千克/人,生产肉类的劳动生产率是600千克/人;乙国生产粮食的劳动生产率是1000千克/人,生产肉类的劳动生产率是1200千克/人。教材借助例子让学生思考按照各自的比较优势,这两个国家应该如何分工和贸易。显然,按照比较优势,甲国应该主要生产粮食,乙国应该主要生产肉类,然后两个国家进行粮食与肉类贸易,两个国家都会从这场分工与国际贸易中获利。可是,在这个经济学基本理论教学中却发生了不少啼笑皆非的事。某省的一位教师就曾告诉笔者,说他以及他们省的不少教师怀疑教材把数字印错了,他们和学生比来比去,发现不管生产粮食和肉类,乙国都比甲国有优势,怎么也得不出上述答案。于是,他们就断定教材出了错,并做如下修改:甲国生产粮食的劳动生产率是1000千克/人,生产肉类的劳动生产率是600千克/人;乙国生产粮食的劳动生产率是800千克/人,生产肉类的劳动生产率是1200千克/人。他非常高兴地告诉笔者,这么一改,任课教师及学生很快就明白了:一比较,在粮食生产方面,甲国比乙国有优势;在肉类生产方面,乙国比甲国有优势,应该按答案所说的模式进行分工贸易。可是笔者以为,这样的改动,是在探讨绝对优势理论。笔者就耐心地向他解释了绝对优势和比较优势的区分,可解释了半天,他还是认为比较优势就是两者比较之下的优势,绝对优势是无需比较也能够看出来的优势,他还说平时生活中人们都是这么理解的。这就是他们犯错误的原因,碰到自己不理解的经济学概念就以为可以按日常生活的理解来理解。其实,不管绝对优势还是比较优势,都是相互比较的结果,只是比较的内容不同,前者比较的是两者(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后者比较的是两者机会成本的高低。

    在《经济生活》教学中,这类用日常生活中的理解想当然地去理解经济学理论概念的例子还有不少,如对市场、公共物品的理解也经常是如此。

    问题2:把经济学不同分支学科、不同场合对某个概念的定义混为一谈

    学习经济学的困难不仅来自于经济学对某个概念的理解不同于日常生活,还来自于不少的经济学概念在经济学内部的不同分支学科、不同场合有着不同的定义。但是,从一些教师的授课及编制的习题中,笔者发现,有些教师在平时经常把经济学不同分支学科、不同场合对某个概念的理解混为一谈,给学生准确理解和运用经济学知识制造了不少的麻烦。

    “投资”是经济学最常见的概念之一,《经济生活》有一课专门介绍投资的基本知识;每个教《经济生活》的教师都会向学生提及“消费、投资、出口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但要做到准确理解、使用“投资”这个概念还真是不容易。

    笔者曾经在许多新课程培训场合问过这样一个问题:投资者买入二手的机器、厂房和设备属不属于“三驾马车”所说的投资?有些教师往往不能准确回答。其原因就在于不少教师弄不清楚“投资”在经济学不同的分支学科之间有着大不相同的含义。只要学过宏观经济学的都应该知道,“三驾马车”所说的“投资”是指社会生产能力的新增加,如形成新的机器、厂房和设备。买卖二手的机器、厂房、设备自然就不属于什么投资,因为它没有为社会带来新的生产能力,只是社会已有生产能力的重新配置而已。显然,《经济生活》第六课所说的“投资”与“三驾马车”所说的“投资”大不一样,它是投资学与微观经济学意义上的,是指一切追求价值增值的行为。

    经济学还有不少概念也是如此,在不同分支学科和不同研究场合的定义会大不相同,如“长期”、“短期”、财政收入这些概念。

    问题3:教学和命题时不注意理论表述上的数学严谨性

    经济学是社会科学中数学化程度最高的学科。虽然目前《经济生活》的学习并没有涉及数学,但对许多理论的理解和表述往往要求教师具备一定的数学基础,否则,命题或观点的表述就容易出现科学性错误。

    大家都知道,某个因变量通常总是要受到多个自变量的影响,如果研究者要分析其中某个自变量的变化对该因变量有何影响,就得假定其他自变量统统保持不变。这是科学研究的常识,所以在教材中经常会见到“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的提法。可是,在实际教学中,有些教师容易忽略这一点。若干年前,一位教师向笔者诉苦说,她在课堂上讲述居民收入水平、物价总水平对居民消费水平的影响时,这么表述:假设居民收入水平保持不变,物价总水平越高,居民的消费水平就会越低。这个表述是非常严谨的,却遭到了科组长的严厉指责:现实生活中居民收入水平是不断变化的,你怎么能够作出这种不符合现实的错误假设,并指责这位教师误人子弟。其实,是这位科组长理解有误。

    有的教师也许会私下认为,中学政治教师不具备上述知识,也不会过多地影响教学。诚然,上述知识看起来并不重要,可是一旦教师不具备上述知识或忽视了这一点,他的教学就有可能出现科学性问题。笔者曾经见过这样一道题目:

    某同学通过调查某鸡蛋市场的销售情况,获得了如下调查数据:

    请问该数据反映了什么样的经济生活规律?

    答案是说这些数据正好反映了经济学中着名的需求法则,题目还据此要求学生画出需求曲线。其实谬之大焉,需求法则是有前提条件的。要考查商品价格的变化对该商品需求量的影响,必须假设影响商品需求量的其他因素均保持不变。这道题的问题就出在影响鸡蛋需求量变动的因素不是一个,而是多个:除了鸡蛋价格的变动以外,还有时间的变化。这样一来,鸡蛋销售量的节节下降,也许与鸡蛋价格上涨关系不大,可能恰恰是隐藏在时间背后的其他因素的变化导致的,如消费者的偏好变化等。

第3篇:反经济学常识范文

关键词:非法学;经济法;课程内容;重构

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为了培养具有一定经济法律素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在经济管理、财务金融等应用型非法学专业普遍开设了经济法课程。由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本身的边缘性,目前,该课程的内容体系,仍然是在“经济法”学科体系的基础上所作的增减和修补;各种课程内容重构的实践,本质上还不是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本身的性质和目标出发所作的构建。本文试图对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内容重构的必要性和路径做一番梳理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经济法课程内容体系的具体设想。

一、课程内容重构的必要性

为什么要重构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一个基本的理由是: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与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存在实质的区别。那么,这种实质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呢?从逻辑上说,认定一门课程与另一门课程存在实质区别,可以从课程的培养目标、课程性质和应用场景这些基本面去判断。事实上,与法学专业相比,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在培养目标、课程性质和应用场景三个方面存在实质差别。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一)课程目标不同,决定了课程内容重构的必要性

法学专业总共有十四门专业核心课程,这十四门专业核心课共同服务于奠定各法学专业的基本法学素养这一人才培养目标。作为法学课程的经济法,其课程目标是:养成经济法领域的法学素养。相应地,经济法课程在内容上必定是涵盖了经济法学科领域的学科发展背景、学科基本理论和基本法律制度在内的完整知识体系。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只是非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中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其课程目标是:养成非法学专业人才的经济法律素质。很显然,经济法律素质与经济法领域的法学素养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层次。因此,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不可能采纳或“借鉴”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必须重构其内容体系。

(二)课程性质不同,决定了课程内容重构的必要性

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法学课程。而且,属于法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这门课程,是对“经济法”这一法学学科的研究成果的基本反映和完整展示。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法律课程,是服务于培养懂经济、懂管理、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培养口径要求而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法学课程强调法学理论以及从基本理论到具体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完整知识体系;法律课程显然是以现行有效的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具体运用为主线。二者在性质上的这种实质区别,决定了: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在课程内容上一定要反映出“经济法”这一法学学科的理论发展和基本制度;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在课程内容上则应反映企业经营管理常见的法律问题、法律制度及法律规则。

(三)应用场景不同,决定了课程内容重构的必要性

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培养出的法学专才,具有共同的法律价值观,也掌握了法律逻辑思维的一般方法,同时,在各自的法学专业领域具有自己的专长,是各自专业领域的名副其实的专家。其知识应用的场景应该主要是公、检、法、司、法律教育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领域。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培养出的经管财经类复合型人才,是经济领域的专门人才,其知识应用场景主要应该是与企业的创设、经营管理和管理咨询等企业经济活动相关的职业领域。上述两种不同的应用场景,决定了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达到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所具有的培养法学专才的深度和广度,因此,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必须构建属于自己的课程内容体系。

二、课程内容重构的路径

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必须进行课程内容重构,以反映该课程自身的培养目标、课程性质。那么,应如何进行课程内容重构呢?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在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的基本目的,是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满足法治的要求,增强企业员工的法律素质。那么,经济法课程作为非法学专业开设的一门法律课程,应当全面地反映和满足这种来自社会、来自企业的需求。因此,重构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的路径,应当是:一是根据市场经济的法治要求构建课程内容体系;二是根据企业运行的法律需求构建课程内容体系。

(一)根据市场经济的法治要求构建课程内容体系

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基本背景在于: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经济学家于光远曾经撰文论述:市场经济本质就是规则经济、法治经济,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是市场经济的内核和市场良好运作的前提。这一点已成共识。随着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改革进程的深入推进,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法治规则和基本制度也逐步确立和不断完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必须遵循法治要求、遵守法治规则。在这一宏观社会背景下,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必须依法进行,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基本的经济法治观念和经济法律常识。可见,市场经济的法治要求以及随之而来的法治发展与进步,不仅是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现实背景,也是其根本动因。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企业是市场主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是参与企业管理、参与市场竞争的主力军,这些人才的法治观念和法治素养决定了经济领域的整体法治水平。在一个历史上缺乏法治思想资源和法治传统的社会,推进市场经济和法治发展,尤为需要更多具备规则意识、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的经济管理人才充实市场经济的主战场。在经济管理金融财会等非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中,除了经济法,没有任何一门课程担负得了普及市场经济要求的法治观念、法治规则和法律常识这一使命。因此,要重构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就应当把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法治观念和法治规则这些带有普及性的内容充实到经济法课程中去。

(二)根据企业运行的法律需求构建课程内容体系

开设经济法课程的非法学专业,主要集中在经济、管理、金融、财会等面向市场经济主战场的一些应用型文科专业。在这些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是以企业为主要的知识应用场景的。那么,开设这门课程,就一定要满足企业的有效需求。问题是,在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企业一般人员对经济方面的法律的有效需求是什么?在一个日益强调专业分工的社会中,法学专业培养的法务人才当然是为解决专业性的法律实务问题而存在的。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若有专业性的法律问题,一般来说,会求助于自己聘请的法律顾问或交给自己内部设立的专业法务团队去解决。但是,这是不是意味着,事无巨细,企业经营管理涉及的所有法律问题都可以交给法务专业人员解决了事呢?事实上,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原因有二:一是在法治越来越完善、法律专业化程度越高的今天,企业无论是对内的管理还是与外部的业务往来,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也很琐碎。这些法律问题,如果全部交给法务专业人员去处理,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会相当昂贵。而且,经济业务中的一些法律问题,是有很强的时效性要求、必须在第一时间得到及时处理的。这就决定了企业经营管理涉及的一部分法律问题是需要一线人员在现场进行处理的。二是同一性质的法律问题,在业务性质和经营环境不同的企业之间,往往存在极大的差异性,从而决定着解决问题的法律方案也是截然不同的。因此,熟悉业务或管理流程的企业一线人员如果同时具备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往往能更及时更准确地把握问题的实质,从而能更高效、更有针对性地发现法律问题或提出解决方案。那么,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哪些法律知识领域是企业一般人员可以也应当熟知的?实际上,我们可以采用排除法。首先,战略层面、较为宏观的企业决策涉及的法律问题显然和一般员工没有多大关系,是可以排除掉的。其次,一些专业性很强的法律问题,比如,投融资、并购、公司上市等业务,也肯定是需要外部法律专家专案解决的。把这些问题排除掉之后,在一般员工的日常业务处理中可能会出现的、也需要员工进行初步识别的问题,就是企业一般人员应当熟知的领域。比如,企业采购部门接到供货单位拟定的一份供货合同,对其中的某个具体条款需要当场协商的,就需要具备买卖合同的基本法律常识的一线员工进行问题识别和诊断。大体上说,涉及市场交易的法律规则、各种经济业务活动的合规性要求、企业内部管理的基本法律要求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认定为企业一般人员应当熟悉的法律知识领域。

三、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内容体系的建构

有了课程内容重构的路径,下面就可以对经济法课程的内容体系进行具体的建构了。首先,从市场经济要求的法治维度出发,以普及企业管理人员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为侧重点来构建课程内容。这个方面的内容不涉及企业的具体业务活动,带有“务虚”的成分。而且,这部分内容不能只讲法律层面的知识,更多地要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去理解和把握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精神实质。以市场经济要求的合同法律制度为例:为了增强企业管理人员的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应当从合同法对企业交易成本的影响来介绍合同法的法律理念和重大作用。根据上述分析,市场经济的法治维度大体上应包括如下具体课程内容:产权保护与物权法制度、市场交易与合同法制度、企业组织的兴起与公司制度,市场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弱势群体保护与社会法、经济纠纷的解决与司法制度。这六个方面的内容基本上涵盖了市场经济的主要法律安排。第二个方面是从企业的实际法律需求出发,根据企业一般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可能接触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具体的内容设计。这个部分的教学内容应该贯彻问题导向,就是说,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角度来发现和梳理常见的法律问题,然后,归纳成不同的类别,形成体系。不考虑企业的行业特点,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常见的一般法律问题,大致上应包括下列领域: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企业合同管理、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的财税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这些内容,构成了企业日常运行中的主要法律领域。根据上述重构路径及具体设想,整体构建的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的内容体系如下:导论:1.市场经济的法治维度;2.法规检索与分析方法。第一部分、把握市场经济的法治逻辑:3.产权保护与物权法制度;4.市场交易与合同法制度;5.企业组织的兴起与公司制度;6.市场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7.弱势群体保护与社会法;8.经济纠纷的解决与司法制度。第二部分、辨识企业日常法律问题:9.企业内部治理中的常见法律问题;10.企业合同管理中的常见法律问题;11.企业劳动人事中的常见法律问题;12.企业知识产权中的常见法律问题;13.企业财经税务中的常见法律问题;14.企业生产管理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参考文献:

[1]李中圣.关于经济法体系问题的研究.中国法学.1991(4).

[2]李正华.经济法的定位与经济法学体系之重构.河北法学.2003(11).

[3]侯丽艳、许彩云.对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设置的重新思考.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4(6).

[4]陈叶茂、李炼.非法学专业《经济法》内容体系的探索与实践.法制与社会.2016(7).

[5]曾玉珊.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设计与改革的若干思考.中国大学教学.2012(12).

第4篇:反经济学常识范文

[关键词]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竞争;限制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0-0331-01

一、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冲突原因

知识产权滥用指权利人超出了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正当行使有关权利,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公益或者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狭义的知识产权滥用是指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时超出了法定权利本身的范围;广义的知识产权滥用是指权利人行使其知识产权时没有超出法定权利,但不合理地限制了市场正当竞争,或者违反了其他公共政策,该行为仍应受到竞争法的规制。

(一)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冲突

反垄断法以反垄断为目的,对违法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知识产权是一种排他权,其本质是一种法定垄断。在知识经济的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使用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权利人有权通过其发明创造或者知识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甚至是垄断地位,获得一定利益。但权利人利用其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和独占性排挤竞争对手,会破坏公平竞争机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法律不应当允许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其合法的垄断地位妨碍或限制市场竞争。

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就是一种非法垄断行为,这种垄断的专有性和排他性排除了其他人对知识产权的使用,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因此,以保护私权利为目的的知识产权法和以反垄断为目的的反垄断法之间就出现了冲突。在市场运行过程中,无论是公权还是私权,权力只要被滥用,都将扰乱市场秩序。

(二)知识产权引发反垄断问题的原因

知识产权之所以引发反垄断问题原因有二:一是知识产权制度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竞争;二是知识产权制度加强了企业在一定市场上的市场力量,甚至可能导致市场垄断地位。因此,知识产权法无法回避地面临着同反托拉斯法之间的潜在冲突。[1]知识产权是一种技术垄断权,权利人虽然有权通过独占使用其创新成果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甚至是垄断地位,但对知识产权这种垄断权的行使不得超过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二、如何确定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表现形式

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此条款说明了我国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态度,但未明确何为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法作为具体标准参照执行。明确何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列举具体的滥用行为。这种立法模式对立法技术要求比较高。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还将会遇到许多问题,而法本身具有滞后性,无法完全预测和解决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因此这种模式并不可取。

(二)规定滥用行为的构成要件。这种立法模式相对来讲具有较大灵活性,可以在实践中参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对滥用行为进行认定。我国可以参考此种立法模式。

三、如何在反垄断法立法实践中合理规制知识产权滥用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但二者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这主要体现在鼓励创新和竞争、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以及增加消费者福利等方面。因此,我们应该考虑如何合理协调两者的关系以达到共同的目的,适当减少两者在实践中的冲突。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完善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的滥用

我国的反垄断法相比其他国家相对简单,实践中需要不断加以完善。对于知识产权方面,反垄断法中应加入与知识产权滥用所配套的规则。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虽然对知识产权滥用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然而,在此之后并没有更加具体的认定标准、惩罚措施、举证资格以及赔偿标准的规定,由此,也导致了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并不能得到有效规制。在诉讼中,由于原告不能对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事实进行举证,因此原告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陷入一种不利的地位,这也对此类案件中的当事人的积极性造成了很大的打击。[2]对此,我国需要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以技术性的规则对原告的举证进行处理。扩大原告主体资格的范围以及明确被告的举证责任,加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同时也可以更好的与国际接轨,保护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相关利益。

(二)通过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对二者进行调整

反垄断法的意义在于塑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结构,使竞争主体可以展开公平竞争,从而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尊重,它呈现出灵活性,在国内的不同时期其对同一行为的态度不同;而在国际市场中,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也就是保护本国的商业利益,这时反垄断法又会支持知识产品的独占性。因此,面对形形的竞争行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都确立了“合理原则”。将合理原则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使反垄断法更好地适应复杂的经济情况,避免机械的执法可能对正常经济活动造成的消极影响。[3]

(三)运用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观对具体情况进行权衡

在知识产权领域执行反垄断法面临着困难的取舍问题:过分强调竞争,则可能伤害知识产权人的利益;过分保护知识产权,则意味着可能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实践中,执法机构和法院在做出决定时就需要把握适当尺度,对两者进行权衡,这种权衡往往根据经济社会环境的不同而有不同取向。

知识产权的目的在于鼓励创新从而最终提高消费者福利,而反垄断法的目的在于促进公平、自由的竞争,同时激发经济主体的创造性,繁荣经济和贸易,从而造福一般民众,[4]应该说两者并不矛盾。反垄断法要反对的是滥用这种垄断地位的行为,滥用行为显然是妨碍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因此,知识产权的行使要在一定的限度内,如果超出知识产权法规定的范围造成权利滥用就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我们不应简单的认为两者完全的冲突,而应在判断具体行为时,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判断,进而运用相关原则进行调整,使其在协调中达到一致。

参考文献

[1] 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8.

[2] 王先林.论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相关市场界定[J].法律科学,2008,(1).

[3] 尚明.反垄断法.主要国家与国际组织反垄断法律与实践[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

[4] 王先林.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第5篇:反经济学常识范文

近年来,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内大学采纳了欧美发达国家的经济学教育体系,即将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课程分为初、中、高三个级别,以不同的教学目的、不同的教学内容和不同的教材相互区别,本科生教育涉及初级和中级课程,研究生教育涉及高级课程。这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学教育的规范化、国际化,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的差距,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初级宏观经济学是继初级微观经济学之后所有经济学类、管理学类专业学生的经济学入门课程,它也是一系列后续主干课程如货币银行学、财政学、国际贸易、国际金融、中级微观经济学、中级宏观经济学等的理论基础,其作用承上启下、其地位举足轻重。初级宏观经济学具有理论性强、知识涉及面广、抽象程度高却又与现实联系紧密等特点,学习该课程的学生大多数都会反映无论是理解内容还是完成习题都有一定的难度,需要付出比同期其它经济管理类课程多得多的时间和精力。在越来越多的国内大学开设定位明确的初级宏观经济学课程的背景下,进行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的积极探索无疑具有广泛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笔者根据多年研习、教学初级宏观经济学的体会,拟在教材选择、内容确立和教学实施三个方面展开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的论述。

一、教材选择

关于教材与教学质量的关系,学生的反馈意见很通俗、却很在理:遇上一个好的老师是学生的福分,但不是每一届学生都有这样的福分,其实,如果有一本好的教材,老师也就不那么重要了。目前国内图书市场上已经有数也数不清的宏观经济学本土教材,但称得上优秀者恐怕凤毛麟角,大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最根本的问题是定位不明确,初级、中级搅合在同一本书里,两个级别的内容都没有讲清,两个级别的要求都没有达到。幸好近十几年来,国内出版社大量翻译、出版了由国外著名经济学家撰写的教材,业已涵盖宏观经济学的所有三个级别,根据笔者的不完全统计,常见的属于初级层次的就有9种,见表一。与本土教材相比,上列外版教材具有定位明确、内容翔实、体例活泼、印制精美等等优点,更容易被宏观经济学的初学者接受。笔者认为,在现阶段缺乏科学合理的本土教材的情况下,从表一中选择一本作为初级宏观经济学课程的指定教材或指定参考书,是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的前提条件和根本保证!

上列外版教材在中国影响最大的是萨缪尔森、诺德豪斯的《宏观经济学》、斯蒂格利茨、沃尔什的《经济学(下册)》和曼昆的《经济学原理(宏观经济学分册)》,而目前使用量最大的应该是曼昆的那本,如该书中译本第4版封三所介绍的,前三版的中译本自1999年出版以来一直是国内选用最多、最受欢迎的经济学教材。笔者在本校经济类、管理类专业的初级宏观经济学课程中,一直采用这本教材,每一届学生几乎都会有同样的反映:曼昆的书是经济管理类教材中自己平时还想翻翻看看的一本。

二、内容确立

对于提高课程教学质量,课程内容必须在两个层面加以确立,一是课程的主要理论框架,二是课程的主要特点。

(一)课程的主要理论框架初级宏观经济学的授课对象通常是低年级的本科生或专科生。经过中小学阶段学习的学生,已经积累了一些零散的经济知识,同时,基于若干年日常生活的观察和体验,对宏观经济的某些方面已经有所感受。但是这些知识只能称为经济常识,而绝不是作为经济学专门学科的宏观经济理论。因此,初级宏观经济学课程的教学目的是让学生初步掌握、理解并运用宏观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实现从经济常识到科学理论的质变。结合授课对象和教学目的,再综合参考表一所列外版教材,笔者认为一门保质保量的初级宏观经济学课程应该具有表二以模块结构表示的主要内容。如果课时较少而不得不对上述内容作出删减,可以略去模块5、9、10、13。

(二)课程的主要特点相对于确立课程内容,把握课程特点可能更加重要,因为这直接决定教师在日常教学过程中采取的教学方法。初级经济学不像中级以上经济学那样注重理论逻辑性、注重定量分析,而是更加重视经济学直觉的培养,也就是一个经济学道理能否尽量用大白话讲清楚。初级宏观经济学也有模型,常用的模型见表二,但是阐述同样一个经济问题,初级课程主要使用举例、类比方法,以文字描述和不带数量的图形模型作为工具,回避使用微积分,中级课程主要使用逻辑推理方法,以方程描述和带数量的图形模型作为工具,一些地方开始使用微积分。这是每一位从事经济学教学的教师必须领会的不同级别经济学的重要区别,而且需要一以贯之地指导日常教学。

三、教学实施

选择教材、确立内容之后,为切实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在教学实施过程中还需注意专业术语的规范化问题和经济数据的本土化问题。

(一)专业术语的规范化学生在学习初级宏观经济学的过程中,掌握、理解、记忆常用专业术语非常重要。然而,同一个经济学英文术语有不同的中文译名却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这些译名不仅在表一所列外版教材之间互不相同,而且也与国内媒体上时常出现的名称不相同,这种情况令宏观经济学的初学者深感困惑。笔者将常见的中文译名不统一的专业术语整理成表三。经济学需要学以致用,处在中文语言环境下,学生必须掌握相应的中文专业术语。每逢一个专业术语,在教师首先讲解准确含义后,三个步骤应该完成,一是学生掌握英语原文,二是教师介绍常见译名以便学生参照,三是教师给出建议译名并解释理由以便学生记忆。笔者给出的建议译名见表三的建议译名栏。

第6篇:反经济学常识范文

内容提要: 价值问题是反垄断立法和实施中的核心和前置性问题,在当前中国反垄断法实施面临制度分裂、“纸面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相背离等背景下,对这一话题的研讨尤为重要。成熟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实体价值主要表现在自由、效率和公平等诸方面,在经济理性的作用下,这些价值呈并存、竞争和融合的矛盾运动之势。受制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制度等因素的影响,中国反垄断法表现出来的自由价值和经济理性等先天不足,是该法实施乱象的重要根源,亟待通过制度实践和竞争文化培育凝聚更多价值共识。

 

 

    (二)反垄断法实体价值的内在冲突

    自由价值和效率价值、公平价值有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一面,但也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紧张。价值冲突可能体现在不同价值目标之间,也可能体现在对同一价值的不同维度的解释上。

    如就自由而言,在语义上自由有原始意义上的自由、力量或能力意义上的自由、政治自由和内在自由等多种表现形式,但哈耶克认为这几种自由概念之间并没有共通的品格:“我们必须驳斥这样一种说法,即由于我们采用了同一术语来指涉各种自由,所以它们乃是同类的不同变种。”[1]而有关自由的理论——自由主义也有着两种不同的面相:从一个层面看,自由主义是作为普世的、基本的自由主义理念,它强调普遍性,不因时间、地点的不同而发生重大变化;从另一个层面看,自由主义理论是从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各自的制度建设过程中抽取出来的基本原则,它们离不开各个不同的社会载体,我们总是说美国的自由主义、英国的自由主义或者其他不同社会形态中的自由主义。[2]在公共政策和法律制度中,同样是自由市场体制的美国和英国,在19世纪末到20时期前半叶,对待市场竞争的态度是完全不同的:“在(美国)新出现的产业政策方式中,联邦政府通过建立竞争的基本规则然后扮演裁判的角色来影响产业效率”,“在英国的政策中,市场对那些其野心会促进经济增长的企业家产生了灾难性影响,因此市场机制被牺牲掉以保护这些企业家。”[3]对于自由价值理解上的差异,导致了英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出现时点远远滞后于美国,并且也导致了反垄断法律制度设计上的差异。

    在不同实体价值之间,各种现实和潜在的价值冲突表现得更为明显。如效率价值和公平价值必然会在不同程度上对行动自由加以限制,这也将导致自由与效率、公平之间一定程度上的紧张。在反垄断法制度史上,效率价值和公平价值之间则存在着更为直接的冲突。可以说,反垄断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同时也是效率价值和公平价值矛盾冲突展开的过程。如在美国的反托拉斯经济分析中,公平价值常常是被无视的。芝加哥学派的主流观点是:即使公平价值应该被正视,那也是反垄断法以外其他法律制度如税法需要考虑的问题。所以,才有波斯纳等学者得出效率价值应该是反托拉斯法唯一的价值目标的结论。但有学者认为,芝加哥学派所主张的效率价值是在帕累托最优意义上的资源配置效率,只是人类无数个价值观中的一种,某些更重视财富平等分配的哲人将不会认同帕累托原则。在实践中,资源配置效率的观点也遇到一系列挑战,有立法、执法上的挑战,有消费者的不满,也有经济学界对芝加哥学派理论的修正等等,不一而足。如后芝加哥学派学者通过实证研究表明,现实中的垄断主要表现在财富转移而非资源配置的无效率,反垄断的首要目标应该是阻止财富转移而非提高效率。[4]

    (三)反垄断法实体价值的融合与统一

    尽管价值的内在紧张和冲突不可避免,但是实体价值的融合和统一也是反垄断法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以自由价值的内在紧张及其与效率等价值的互动为例,美国反托拉斯法史上,对纵向限制的规制主要有竞争分析进路和财产权分析进路两种。竞争分析进路是方法论整体主义的,强调的是纵向限制行为对竞争机制和整体经济的影响;财产权分析进路是方法论个体主义的,它关注的问题是所有权移转之后出让方是否还可以对交易对手的销售区域等问题进行后续的控制。从争议话题的性质看,无论是竞争进路,还是财产权进路,都可以说是自由价值的体现,前者是整体意义上的自由,即如何维护自由的市场体制;后者是个体意义上的自由,即如何确定财产权的边界。从这一视角观察,竞争进路和财产权进路之争,可以被看作是自由价值的内在紧张。

    1911年的dr.miles案是彰显竞争进路和财产权进路紧张关系的第一起纵向限制反托拉斯法案例。在该案中,dr.miles是印地安纳州一家从事独占药品生产和销售的公司,该公司将药品销售给批发商或者有批发功能的药店再由后者销售给零售商。为促进销售,dr.miles建立了一个价格折扣的繁复体系,用于固定了批发和零售环节的价格。dr.miles主张它的多数商品是通过零售渠道销售出去的,由于零售渠道的销售取决于零售商的善意、对商品由衷的赞赏以及能否通过销售获得公平的利润,部分销售商的价格折扣行为可能导致dr.miles销售系统的损害并危及其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名声,所以有必要终止价格折扣企业的销售权限。[5]在该案中,法院没有充分回应dr.miles的主要抗辩理由,而是从财产权的角度另辟蹊径,“在商品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的情况下,经销商有权利自行确定商品价格,生产商dr.miles固定批发商和零售商的价格的行为是本身违法的,因为它违反了公共利益。”[6]显然,对于财产权和竞争分析进路的冲突,dr.miles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以财产权进路优先于竞争进路的角度来处断的。

    在1977年的sylvania案和2007年的leegin案中,美国联邦法院从经济分析的角度,对竞争进路和财产权进路两种分析范式作了更好地协调。如sylvania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多数意见也是从传统的竞争分析进路入手,考察sylvania案的纵向地域限制销售安排对竞争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但比传统的竞争分析进路更进一步的是sylvania案区分了品牌内竞争和品牌间的竞争,并对有复合竞争效果的限制性安排作了权衡。在考察地域限制性销售安排竞争效果时,还引入了经济学中的“搭便车”的理论,主要地域限制安排的经济合理性。而“搭便车”的考虑正是dr.miles案中dr.miles从财产权进路所作的主要抗辩理由。而在2007年的leegin案中,法院多数意见更进一步地全面回应了dr.miles的抗辩理由,作出了无论纵向价格协议,还是纵向非价格协议,都一体适用合理原则的判决。

    从美国反托拉斯法纵向限制法律适用的变迁可以看到,在芝加哥学派经济分析方法的“改造”下,竞争进路与权利进路开始有了显著的不同。权利进路是静态的、形式主义的:先确定权利的范围,再以此为标准判断特定行为的合法性与否;经济分析下的竞争进路是动态的、功能主义的:以“效率”价值作为衡量标准,分析特定行为对市场竞争的正、负面影响,包括对经济总体及不同利益主体的影响,进而决定行为的合法与否。在经济分析的大旗下,反托拉斯法中权利进路的适用范围不断收缩,权利进路的道德理据被不断淡化。[7]但是,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观察到,由于财产权进路也可以基于“搭便车”的理论,而主张对财产权的边界作重新界定。所以,竞争进路和财产权进路在一定程度上也有融合和统一的迹象。当然,随着知识的增进以及社会与制度之间的调适,反垄断法价值之间的并存和竞争还将长期存在,但也可能在更高的层面上继续走向融合。

    四、中国反垄断法价值向度的反思

    哲学家施米特有言:“价值之特殊性就在于它取代某种存在,只有效用。被规定的价值如果未得到实施,便一无所是;如果要使价值不至消解为空泛的表象,价值的效用就必须不断被实现。”[8]对于中国反垄断法而言,由于该制度刚刚确立,其实施还处在探索阶段,所以对中国反垄断法的研究,更应该侧重于分析其规范性的一面。当然,中国反垄断法条文及该法三年多来的实施进展也为其价值构成的探讨提供了方向性的指引。对中国反垄断立法和实施中表现出来的价值向度应该如何回应?对反垄断法的价值向度作更理性的探讨,是在认知上乃至制度实践中形成价值共识的前提。

    (一)反垄断法的价值冲突

    从中国《反垄断法》的现行规定看,该法的价值是多元的,但不同价值之间的关系又是异常模糊的。如何界定《反垄断法》第1条中“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含义?“社会公共利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消费者利益、公平竞争以及经济效率等立法目标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这些法律文义上的含糊之处必须得到澄清,否则,反垄断法执法机关要么囿于语义的含糊不敢作为,要么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将出现过多的分歧。

    《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执法机关所以在涉及行政机关、国有企业时消极避让,这与反垄断执法权力配置的不足、垄断行业治理传统的束缚以及中央政府反垄断执法意向的模糊等因素都有关联。如就反垄断执法权力配置而言,现行法是一个双层架构和多头执法的机制设计,由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组织上的松散,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行政职能的众多,都决定了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短期内难以成为有力量的政策制定者和实施者。就垄断行业的治理传统而言,无论是垄断行业的价格形成机制,还是垄断行业中的并购重组,都是以行政主导为基本特征的,这种治理传统并不支持反垄断法的实施。在行政主导的执法模式下,一项执法能否得到贯彻,中央政府的立场处在一个决定性的地位。但在反垄断法实施前后,中央政府推动反垄断实施的意向不仅不是很明朗,从实际行动看,甚至采取了一些与反垄断法实施明显背离的政策措施。如在特定的一些产业内,政府推动国有化和执行产业政策的意向远远大于实施反垄断法的意向。反垄断执法权力配置的不足、垄断行业治理传统的束缚以及中央政府反垄断执法意向的模糊只是制度的表象,在这些因素背后,隐藏着的是深层次的价值冲突。

    首先,政治层面的价值冲突。政治层面的价值冲突集中体现在不同意识形态之间的矛盾冲突上。20世纪90年代,中国基本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扫除了中国进行反垄断立法的体制上障碍。但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与作为反垄断法律制度生成基础的自由市场体制之间并不完全相容。在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党和政府一直小心翼翼地维护着意识形态方面的一致性、权威性。意识形态考量也成为中国立法和法的实施过程中基本的价值考量维度。这也是为什么在2007年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反垄断法》条文中,体现了非常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如《反垄断法》第1条立法目的条款中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在第4、5、6、7条以及第28条等条文中,都体现了非常多的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意识形态上的内在冲突是中国《反垄断法》实施困境的部分原因所在。意识形态的考量对反垄断法的立法和法的实施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如何在意识形态的价值取向和反垄断法其他价值取向中进行平衡?都是需要正视的关键问题。

    其次,经济层面的价值冲突。经济层面上的价值冲突主要表现在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功能替代和关系协调上。对于经济组织,一般而言,既可以通过市场机制,也可以通过政府介入。政府介入经济,又有宏观调控、管制、国有化、产业政策等等。中国政府是否积极推动反垄断立法及其实施取决于建构竞争秩序行动本身的可能收益,取决于建构竞争秩序与实施管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行政管理措施之间的成本收益比较。由于产业政策在提升经济效率上与反垄断法有着非常强的替代关系,并且产业政策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公共政策体系中一直优先于竞争政策,这导致了在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制度竞争中,竞争政策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反垄断法实施之后,这一局面至今仍未得到根本的改观。产业政策取得优先地位,表明了中国政府对集中管理经济传统的继承。这一选择必然会抑制分散决策的经济组织方式——竞争政策作用的发挥。

    最后,社会文化层面的价值冲突。从反垄断法的制度史可以看到,自由、平等等文化因素与经济、政治等因素一起,在世界第一部反垄断法诞生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反垄断法制度的运行和扩散还催生了竞争文化这一文化的分支系统。但是在中国,传统文化更为支持的是集体主义,而不是个人主义。正如李泽厚等学者所概括的:“中国传统中,始终有一个中国式的‘政教合一’的问题……这种中国式的‘政教合一’,即宗教、伦理、政治三合一,表现为一种泛道德主义。从儒家的‘内圣外王之道’到文化大革命,都是如此”[9]。个体主义价值观与整体主义价值观的冲突可以被看作是中国反垄断法制度移植中的基本困境。但所幸的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在努力把国有企业塑造成真正的市场主体,实现市场主体、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元化的同时,也促进了市场主体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和营业自由、竞争自由、机会平等观念的滋长。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虽然未必真的能够推动文化的均质化,但迈克尔·波特“经济观念的趋同以及全球市场的压力可以说是已经缩小了文化属性影响社会经济道路的选择的余地”[10]的观点大致上是可信的。

    (二)反垄断法的价值不足

    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层面的价值冲突在中国反垄断法制度中的现实表现是反垄断法自由价值和经济理性的不足。美国等成熟反垄断法国家的前车之鉴表明:自由价值是反垄断法实体价值中的基石性价值,经济理性是反垄断法价值演进的知识基础。原因在于:反垄断法的出现是以自由市场体制为根基,自由市场体制的经济基础从根本上决定了反垄断法这种更为倡导市场理性的法律制度的出现;没有经济自由,效率、公平等其他实体价值不可能得以充分展开。反观中国,尽管中国具备了移植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基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条件,但是自由价值的先天不足,将构成制度有效移植的巨大障碍。在自由价值不能够得到充分实现的前提下,经济理性也缺乏其存在的根基。具体而言,中国反垄断法自由价值的不足表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反垄断法》立法条文没有充分体现自由价值的重要性。在《反垄断法》第1条目的条款里,只有“公平竞争”的表达,没有“自由竞争”的表达,这是不甚妥当的。因为竞争有正当竞争和自由竞争的分别,并且分别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来加以维护。由于反垄断法侧重于制止宏观的“协议打假球”行为或“黑哨”行为,以确保自由竞争的机制发挥正常作用[11],中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条款更应该出现“自由竞争”。当然,《反垄断法》的现行规定并不能表明中国反垄断法完全没有体现自由价值上的追求,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表述中,由于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是保护产权和契约自由,所以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对自由价值的肯定。另外,“公平竞争”的表达,也赋予了市场主体一定程度上自由竞争的权利。

    其次,竞争政策在公共政策体系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反垄断法在西方社会有“经济宪法”和“经济基本法”等美誉,这不仅仅是从修辞上对反垄断法的赞美,更是对反垄断法在经济生活中应有地位的认同。在德国的制度实践中,反限制竞争法之所以有经济基本法的称谓,是因为这部法被视为是其经济政策上的全面决定。相比较之下,在立法过程中,中国反垄断法从来没有被立法机关给予过如此厚望。在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的议案[12]所附的草案说明中,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在关于制定反垄断法的指导思想的说明中提出:“反垄断法律制度既要有利于保护市场竞争,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更要与国家现行有关产业政策相协调,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和规模经济的发展。”从这一表述可以看到,即便《反垄断法》获得通过,但在中国公共政策体系中,竞争政策只是众多公共政策中的一种,“企业做大做强和规模经济的发展”明显更受重视,市场机制、自由价值在中国制度体系中的权重必然被低估。

    最后,在经济实践和政策制定中,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中国的市场化为导向的改革是以“双轨制”而著称的。在这种改革模式下,政府不仅是改革的设计者和推进者,也在事实上决定着市场机制作用的范围和深度。产业被人为划分为竞争性行业和非竞争性行业。在非竞争性行业,由于政府人为设置了过高的进入壁垒,能源、交通、电信、电力等一些重要行业一直是国有企业的天下,国有企业处于没有实质性竞争的市场结构之下。在竞争性行业,一些领域,如汽车等行业,民营企业基本上也没有进入的可能,而在资金融通、证券发行等领域,民营资本总体上还受到方方面面的限制。财产权保护不充分,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空间被施加了很多人为的限制,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也就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三)反垄断法价值共识的凝聚

    反垄断法的价值不足,最直接的应对方案是通过法律修订对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进行排序,提升自由价值的位阶,确立自由价值优先的原则,但这种“毕其功于一役”的愿望是不切实际的。这不仅在于现行法中的巨大价值分歧深深植根于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传统,也在于在法治仍较为孱弱的今天,即使通过法律文本达成一致意见并不能真正形成共识。所以,凝聚反垄断法的价值共识,需要长期的努力,需要从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齐头并进。

    首先,需要拓宽价值沟通和对话的渠道。在中国反垄断立法和实施过程中,尽管存在着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等层面的价值冲突,并且不同价值之间还可能存在着“不可公度性”,但这些价值冲突并不是完全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消解的。如就意识形态而言,诺贝尔经济学家得主诺斯恰当地指出了意识形态的价值功能、内在规定性及变迁规律:“1.意识形态是种节约机制,通过它,人们认识了他们所处环境,并被一种‘世界观’导引,从而使决策过程简单明了。2.意识形态不可避免地与个人在观察世界时对公正所持的道德、伦理评价相互交织在一起……3.当人们的经验与其思想不相符时,他们就会改变其意识形态观点。”[13]既然意识形态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探讨意识形态与经济、社会情势的相互调适,就成为可能。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和社会治理理念的变化,对社会主义理论的种种修正,都说明了主流意识形态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正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动在悄然改变。值得庆幸的是,思想观念上的解放反过来往往也在引领着经济和社会的进步。在对中国社会问题有着基本判断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拓展价值沟通和协调的渠道,以达成更多的经济治理和制度建构的共识,是当然的路径选择,通过制度的运行实现价值的沟通和对话。经济全球化的背景、法治观念的传播、知识的增进、信息交流途径的拓展都将有效地促进人们价值共识的凝聚。

    其次,继续深化改革,特别是垄断行业的改革。经济学家吴敬琏认为:“中国改革从一开始,就采取了一种不是整体变革,而是在维持原有主体经济不做根本性变动的条件下,在国有经济以外推进的增量改革战略……在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以后,我国社会始终存在一个‘向哪里去’的选择问题,或者是确立宪政,限制行政权力,走向法治的市场经济制度,或者是沿着重商主义的道路,走向权贵资本主义(或称‘官僚资本主义’、‘官家资本主义’)的穷途。”[14]事实上,在国有经济的内部,自改革开放以来也先后通过放权让利、承包经营、股份制改造和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等方式深化了改革,包括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电力、电信、民用航空等行业开始的政企分开、纵向分离、引入竞争等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改革。但总体上看,近年来垄断行业的改革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突破,在一些领域还出现了“国进民退”等现象,以至于社会学者对垄断行业改革的评价是:“在整个90年代……在体制的变革仍在继续进行的同时,新形成的社会力量及其组合关系已经开始逐步定型下来了,并且在强有力地影响着改革的方向和世纪的进程。其结果就是,改革的过程越来越多地被一些社会力量集团所左右,甚至一种扭曲改革的机制已经形成。”[15]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打破既有利益分配格局,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是当前改革的当务之急。只有深化垄断行业的改革,国有企业差别适用、行政权力不当介入市场等行为才能够真正得到遏制,反垄断法的权威才能够真正得以确立。

    最后,强化反垄断法的实施,并培育竞争文化。价值共识的凝聚和竞争秩序的建构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需要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法治建设等方面共同推进。考虑到制度与价值共识之间的互动关系,具体制度的建设至关重要。在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和制度完善过程中,可以尝试从强化行政性垄断规制、协调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的冲突、完善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等制度着手,逐步推进。在竞争文化的培育方面,徐士英教授等学者较为详尽地介绍了日本竞争主管机关培育竞争文化的具体做法,如在竞争执法方面,采取了较为现实主义的立场,在竞争推进方面,缩小了反垄断豁免的范围、推动了规制法的竞争法化、建立了竞争评估制度,并在公共关系方面投入了巨大的努力,宣传反垄断政策和竞争文化等。[16]这是一个非常有趣的制度经验:官僚主导型行政模式如果运用得当,反而会促进竞争文化的宣传、普及以及建构相应竞争制度的速度。在中国反垄断法制定并实施以来,部分领域的反垄断法执法如经营者集中审查稳步推进,一些反垄断法执法和司法案件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国际交流日益频繁,反垄断法学术研究和学术研讨形成新的热潮,这些努力客观上都将在不同程度上推动竞争文化的形塑,并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凝聚人们的价值共识。中国竞争文化的培育和反垄断法制度完善的过程,也将是反垄断法的价值实现的过程。

 

 

 

 

注释:

[1][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12月版,第6-13页。

[2]参见高全喜:《大国之道: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载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6893,2011年11月23日访问。

[3][美]弗兰克·道宾:《打造产业政策——铁路时代的美国、英国和法国》,张网成、张海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5月版,第25页。

[4]参见任剑新:《美国反垄断思想的新发展——芝加哥学派与后芝加哥学派的比较》,载《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夏季号。

[5]see dr.miles medical company v.john d.park&sons company,220 u.s.373(1911).

[6]前引[5]。

[7]参见叶卫平:《在自由与公益之间——特许权配置解析》,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

[8][德]卡尔·施米特:《价值的僭政》,载王晓朝、杨熙楠主编:《现代性与末世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124页。

[9]李泽厚、王德胜:《文化分层、文化重建及后现代问题的对话》,载《学术月刊》1994年第11期。

[10][美]塞缪尔·亨廷顿、劳伦斯·哈里森主编:《文化的重要作用:价值观如何影响人类进步》,新华出版社2010年版,第73页。

[11]参见邵建东编著:《竞争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23-24页。

[12]《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的议案》,国函[2006]53号。

[13][美]道格拉斯·c·诺斯著:《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12月版,第53-54页。

[14]吴敬琏:《吴敬琏经济文选》,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59页。

第7篇:反经济学常识范文

论文摘要:参与式教学作为教学方法改革的主流方向,具有传统课堂难以企及的优点。反思性教学作为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理论,是提升教学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手段。然而,在教学实践中缺失了教师反思环节的参与式教学方法改革,容易陷入:流于形式的参与、教学活动沦为机械式复制的技术流程、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与满意度双低的教学困境。文章以高校经济管理专业的教学活动为例,思考和体会如何在参与式教学方法的改革中树立反思性教学观,改革教学策略与方法,修正教育教学价值观,使高校、教师、学生共同受益。

论文关键词:反思性教学 参与式教学 高校

一、反思性教学概述

反思性教学的理念最早来自英国哲学家、教育思想家洛克和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1933年美国教育哲学家Dewey在其名著《我们如何思维》指出:“反思是对任何信念或假定的知识形式,根据支持它的基础和它趋于达到的进一步结论而进行的积极的、坚持不懈的和仔细的考虑”,把反思性思维用于教学,提出教学五阶段学说。另一位美国学者麻省理工学院的Donald Schon(1987)在其著作《反思实践者:专业人员在行动中如何思考》,明确提出了“反思性实践”这一专业术语。其后,英国的Morwena Griffiths和Sarah Tann(1992)等学者进一步诠释了反思性教学理念。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在欧美教育界反思性教学被普遍认为是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理论基础。

在中国,反思性教学的重要性也越来越被教育界认同和重视,被视为教师主动参与提高教学效果、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方法和工具之一。华东师范大学熊川武教授认为反思性教学即是“教学主体借助行动研究,不断地探究与解决自身和教学目的,以及教学工具等方面的问题”,将“学会教学(learning how to teach)”与“学会学习(learning how to learn)”结合起来,努力提升教学实践的合理性,使自己成为学者型教师的过程。

梳理国内外学者关于反思性教学的理解,可以获知反思性教学观是教师树立在教学活动中积极主动地结合教学实践,持续反思、总结和再行动的理念和责任意识。对于高校激励教师主动参与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是现实而重要的。

二、参与式教学方法在经济管理专业的应用现状

参与式教学方法(Participatory Teaching Method)是“参与”性原则在教育领域应用的体现,是目前国际上普遍倡导的一种进行教学、培训和研讨的方法。参与式教学过程是指受教育者在明确的教学目标指导下,运用科学的方法,在民主、宽容的课堂环境中,积极主动的、具有创造性的介入教学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从而接受教育、获取知识并发展能力。

参与式教学方法具有传统课堂教学方式难以企及的优势,目前在高校经济管理专业课堂教学改革中广泛运用。以笔者所在的高校经济管理专业为例,参与式教学作为传统教学方式的补充,为大多数教师认同,运用于数十门专业课程教学。

(一)参与式教学的优点

1.教学方式的多样性。高校经济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特点是注重实践能力、强调应用性,经济管理专业的课程授课广泛采用课堂讨论、头脑风暴、示范和指导练习、角色扮演、团队活动、实验游戏、模拟教学、案例研讨、辩论赛、情境模拟等参与式教学方式。

.以学生为主体。参与式教学方式有别于传统教学的特征之一在于倡导以学习者(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强调学生主动探究知识、建构知识,发挥学生能动性。

3.以团队合作学习为中心。以笔者所在的高校经济管理专业课程教学为例,大部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往往根据授课班级人数规模,把学生分为每组5~7人规模的若干团队,案例研讨、实验游戏、情境模拟、主题辩论等都以团队形式展开,团队之间是竞争关系。

4.教师角色由“监控者”向“引导者”转化。传统教学模式,教师扮演的学术权威和知识化身,是居高临下的监督者、控制者角色。在参与式教学方法中,教师建立与学生平等交流的关系,引导学生“清除”实现学习目标路径上的障碍。

(二)缺乏教学反思的参与式教学方法存在缺陷

然而在教学活动中,经济管理专业参与式教学方式的成效与理想预期存在差距,集中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参与式教学流于形式,教学质量的改进成效不显著。以笔者所授的管理学等课程为例,在教学过程中尽管每章都安排学生分组进行案例研讨的教学环节,但学生对案例的理解往往不够深入,停留在表面的显性案情,对问题的分析呈同质化倾向,缺乏创新和深度。

2.教学活动成为机械式复制的技术流程。缺失了教学反思环节,课前没有精心准备教学素材,课后缺乏自省和总结。对于教龄偏长、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而言,教学活动的参与和互动,更容易沦为机械式复制的技术流程。

3.学生对参与式教学的投入程度低、满意度低。以经管专业为例,在非正式访谈中,有不少学生反映在参与式教学过程中,由于部分教师对教学案例、实验游戏等素材选择的随意性,参与过程中的低监控性等原因,使得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和投入程度大为降低,教学效果的满意度低。

三、反思性教学运用在参与式教学方法改革中的思考与体会

反思性教学的本质是发挥教师的主动性,希望教师以研究者的身份去发现自身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思考并解决问题。反思的对象不仅仅是局限在教学技术、教学策略和教学手段,还包括教师内隐的知识和价值观。

以笔者的教学实践为例,反思性教学在参与式教学方法改革中的运用体会有几个方面:

(一)理解“90后”大学生的心理特点和学习特点,持有更开放包容的心态

作为教师,首先需要理解受教育者的心理和学习特点,才能更好地设计、组织教学活动。目前在校大学生基本为1990年后 出生,国内学者(陈郭华,2010)经过研究认为“90后”大学生群体具有“务实而略显功利的自我发展行为、开放又略感孤独的人际交往行为;现代气息浓烈但对传统文化的认同趋弱;认知视野相对开阔,心理成熟度相对较低”等心理特点。在学习特点方面,呈现出“学习动机社会化、学习方式泛在化、学习思维个性化等特点(杨波,2010)。针对“90后”大学生群体不同的代际特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针对课堂情景的干预和控制,应持有更加开放包容的心态,倾听来自学生的不同声音。

以笔者曾经授课的2008级经济学专业学生,在“企业经营实务模拟”课程中,学生以组间交易产品方式,变相获得融资。这一变通并没有违背实验规则,但充分展现了学生的创新意识和能力。

(二)案例、实验游戏等教学素材的选择应该更多考虑本土化、融合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热点问题

教学不是简单的技术性流程的重复,特别是面对新生代大学生群体,教学方式的设计、教学内容的选择与组织,都需要教师持续反思和总结。在笔者授课的班级,也曾经遇到教学素材选择存在偏差的情况。在“组织行为学”课程中,笔者在讲授“价值观与决策”时,选择过一个名为《谁该得到这颗心脏》的情境模拟练习,这个案例译自哈佛商学院案例,在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采用过。然而在云南农业大学本科教学中运用,教学效果与预期成效相距甚远。学生在模拟决策中没有充分体现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更多基于社会贡献、职业成功为决策依据,而且班级群体出现高同质化倾向。课后,在对这次情境模拟教学的自省和反思中,笔者总结出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案例素材的选择要更本土化,关注中国当代的社会经济生活热点问题;第二,由于代际差异,新生代大学生对传统价值观的认同度降低,进而在情境决策时体现更多的功利性和务实性。之后,笔者对这类基于西方文化背景的案例素材在教学中进行了调整和重组。

(三)引导学生学会利用网络学术资源

信息化社会的大量非确定性使人们非常依赖于媒介工具和媒介内容,媒介无孔不入已渗透进大学生活的各个方面。“90后”大学生信息接触海量化,价值判断从众化。然而学生对管理案例分析研讨的深度、课外拓展作业的完成却差强人意。究其原因,“90后”大学生对网络的依赖很强,“复制”和“粘贴”成为常用工具。对案例的分析研讨和课外拓展作业仅仅依赖常识或大众搜索工具,但对数字图书馆、学术网站、网络课堂等网络学术资源的利用比例却比较欠缺。教师针对教学情境中出现的类似问题,在反思中探究原因,最终需要教师角色的易位,由课堂教学的“控制者”向“引导者”转变,引导学生有效利用学术资源,拓宽视野,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深度与广度。

(四)教研活动的常态化是反思性教学的重要基础

反思性教学并非教师个体的“闭门造车”、“闭门思过”就可以达成的,教研团队的合作与交流,是反思性教学实现的重要手段之一。就笔者的个人体验而言,对教学策略的反思和自省能够从方法层面进行修正,但就教学中出现的情境态势、问题诊断常常是汇聚群体智慧达成。通过教研活动的常态化、教学观摩的系统化,实现知识信息的共享,最终从根本上修正自身的教学哲学观和教学价值观。

四、树立反思性教学观的意义

国内学者卢真金认为,“反思性教学对个人、群体乃至整个社会的信念、经验、态度、知识和价值的意义及其他社会条件承担了认知、检查和反刍的责任。”由传统课堂教学向参与式教学改革的进程中,树立反思性教学观具有多种意义。

(一)反思性教学促进教师个体专业进步和职业发展

美国心理学家波斯纳提出“教师发展=成长+经验+反思”的观点,反思成为教师个体专业发展的重要基石和手段。树立反思性教学观,意味着教师不仅仅是“传道授业解惑”的教学实践者,还兼任教学研究者。在循环往复的自我批判和自省过程中,教师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得以提升,教师也逐渐由“熟手型教师”成长为“专家型教师”,有利于教师个体的职业发展。

(二)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推动高校教育教学改革

教学型反思的策略是从教学情境问题出发,从教学预期与实际结果的差异出发,主动探究,寻求解决对策,并付诸行动。教师主动积极地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设计、教学对象进行修正、调试,更有成效地组织教学活动,从而提高了教学质量和水平,反思性教学改变传统教学改革采取的通用方法是“自上而下”的推动型路径,成为“自下而上”的自我监控、自我管理式的拉动式变革,有利于推动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事业的进步。

(三)反思性教学有利于营造教学团队合作交流的组织氛围

第8篇:反经济学常识范文

1.自主性。

反思性政治学习是一个主动自我反省的过程,只有通过学生自我反省和自学两种主要途径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

2.批判性。

反思性政治学习需要学生以批判性的眼光分析和探索问题,从而使问题能够更加的完整和深刻,学生的思路也会变得更加开阔,学会从不同的角度分析问题。

3.层次性。

反思性政治学习是一个逐渐递进的过程,刚开始可能反思的层次较低,但是随着新知识的增加,反思的层次会提高,学生看待问题也会更加深刻。

4.探索性。

反思性政治学习同时具有探索性的特点,在反思的过程中会发现自身的不足和缺点,进而使自己思维变得更加成熟和深刻。

5.迁移性。

反思性政治学习的过程不仅仅是对学习过程和思路的简单回顾,更是运用科学的学习方法,对知识点进行总结和概括,并且形成新的知识迁移的过程。

二、开展反思性政治学习的途径和方法

1.引导学生对高中政治概念进行反思性的学习。

高中政治概念语言一般都比较准确、精炼和高度抽象,学生普遍反映记忆起来很困难,为此教师引导学生采用反思性的学习方法学习和记忆高中政治概念。比如在学习税收这一小节时,可以首先列出记忆提纲:第一,税收的主体是?第二,税收的目的是?第三,税收的手段是?第四,税收的主要内容是?第五,税收在整个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据怎样的地位?通过反思性的记忆方式能够较为准确地记忆税收的概念,然后再根据税收的定义向它的外延进行延伸,进而了解了税收的特征和作用以及纳税人的相关知识点。高中政治概念之间其实是有一定的联系的,对相似的概念同时记忆,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政治思维能力。

2.引导学生在解题教学中进行反思性学习。

解答政治题目之后的回顾也就是反思的过程,通过回顾和反思能够让自己的思维得到深化和提高,从而构建出更深层次的知识点。首先,完成一道政治题目之后不要仅在意正确的答案是什么?教师应该引导学生理清整道题目的解题思路,学会通过分析题目的特征和条件,从不同的角度寻找思维的突破口。其次,完成一道题目之后,通过改变题目的条件或者是前提,创设出相似或者完全不同的新命题,能够培养学生用政治的思维模式去解答题目。最后,引导学生将题目从头到尾进行解析,将所有相关的知识点都剖析出来,这样不仅能够防止出现解题的漏答,而且也培养了学生分析和再创造的能力。以“环境”问题为例,近几年来环境一直是热门话题,所以在经济常识中经常会涉及环境的题目。想到环境问题不可避免地就会与经济相挂钩,然后联想到自然规律和发展的问题。我国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还有较大差距,为了尽快发展经济,前期主张快速发展经济,反而忽视了环境的问题。等到经济发展速度降下来之后环境问题则成为了需要迫切解决的难题。而从哲学的角度可以联想到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事物是运动发展的过程以及唯物辩证法的知识点。综上依托环境问题展开,将所学的知识点通过横向的或者纵向的联系,就能够完整地解答出题目了。

3.善于对所学内容进行批判性反思。

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可能会遇到这类问题“社会劳动生产率和商品的价值量之间成反比的关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却可以举出一些反例。比如粮食的价格,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提高,粮食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但是我国的粮食价格却一直没有降下去,反而提高了好几倍。还有“天价月饼”等现象好像都违背了教材中所学的价格规律内容。那到底是教材有问题呢,还是二者受其他方面的影响造成的呢?带着这类问题,学生进行反思性的学习,收集和整理资料。比如粮食涨价的问题:随着人口数量的增加,可耕面积在锐减,加上城市人口的大量涌入,农民的数量在减少,饲养业以及食品加工业等快速发展,农民种植粮食的成本增加等都导致了粮食的价格“居高不下”的局面。所以虽然粮食的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但是价格却没有降下来,这本身是由于其他各种因素导致的,而不能说教材中的结论是错误的。

4.引导学生对政治课堂内容进行反思性学习。

第9篇:反经济学常识范文

    黄河的生存权作为黄河生命存在的本质特征,完整性、连续性是黄河实现其本体属性和所有功能的根本前提,但黄河的完整性、连续性通常要通过水域,并通过动态的水流来显示其生命的活力。因此,黄河生存的最重要保障是维持黄河的基本水量,只有水量才是显示黄河这条河流存在的基本要素,虽然不同的河流对水量的要求有差别,但通常会有一个基本的水量,这既是河流区别于溪流的特征又是维持河流生态系统的必要条件。因此,完整性、连续性和维持这些特性的基本水量是黄河生存的保证。维持黄河的生存权要求人们在利用黄河资源时,充分考虑不夺取黄河生存的基本水量,不人为分割水域,一切行动均需按照黄河的生态规律,并在观念中把尊重和维护黄河的生存权利放在重要位置。黄河的健康权黄河的健康权是在黄河生存权基础上的更高权利要求,而这一要求对黄河的存在及其功能的正常发挥是必须的。所谓黄河健康生命通常是指黄河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未受到损害,系统处于正常的和基准的状态。黄河健康状况的评价可以由黄河河道过流能力、水质、河口湿地健康程度、生物多样性和对两岸供水的满足程度等指标来确定。人类认识领域中的黄河健康生命通常是指黄河生态功能与服务于人的经济功能都能处在正常状态,但两者既紧密联系又常常发生矛盾。一方面人类要尽力强化黄河的经济功能,但另一方面人类大规模的经济活动又损害黄河生态系统健康,也使得黄河的经济功能被弱化。黄河健康生命的观念需要人们认识到生态功能是经济功能的支撑力量,要求重视黄河的生态功能。维持黄河健康生命权从马克思主义辩证的观点来认识,既不会有只有权利而无义务的主体,也不会有只有义务而无权利的主体,任何权利都是与义务对称的。河流承载着对人的义务,必然就拥有自身的权利。作为权利的所有者,它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存利益,对侵犯它利益的行为提出挑战。当人类损害它的生存利益时,它有权做出反应。赋予黄河基本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也就规定了对黄河的责任与义务,这意味着黄河不再仅仅只是供人们开发利用的资源,而是需要像尊重其他生命一样,给予黄河必要的尊重。因此,维持黄河健康生命就意味着:(1)必须优先满足黄河的生态需水量,经济活动只能按照黄河生态规律进行,不能让经济用水挤占生态用水。(2)经济活动中的大量污染物不能直接排入黄河,导致河水质量持续下降,使各种生态系统赖以生存的流域环境不断趋于恶化。在黄河这个自然生态系统和开放生态系统中,不能只强调人的需求,还要从黄河本身的需求出发,协调人与大河之间的矛盾等。总之,维持黄河的健康生命权不仅要求基本水量维护黄河的自我维持能力,还要求有清洁的水质,稳定的河道,健康的流域生态系统等。维持黄河健康生命的系统论哲学价值论马克思主义哲学强调价值是事物满足人的某方面需要的属性,人是价值评价的主体和参照系。价值既有其客观的存在形式,又有其主观的反映形式。价值在很多领域有特定的形态,如社会价值、个人价值、经济学价值、法律价值等等。离开了人以及人的评价,任何事物是没有价值的。从哲学的对象和任务看,系统论哲学价值论在哲学原理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主要表象为哲学的价值导向功能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价值追求使命,它揭示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价值基础和功能,强化了哲学指导实践的可操作性,提升了哲学的时代感和现实力量,丰富了哲学的基本内涵。关于黄河的价值,目前通常区分为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黄河具有的外在工具性价值,如黄河经济价值、审美价值、历史文化价值等等,无疑会得到一致的承认。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对黄河内在价值的确认,是关系到黄河能否拥有自身的权利问题。因此,从维持黄河健康生命的基本需求出发,通过系统论哲学价值论对黄河具有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的认识可以更好地指导人们科学治理开发和管理黄河的实践,让黄河更好地造福于中华民族。

    对黄河健康生命危机的哲学反思

    每一条河流对于自然和经济社会系统的承载力都是有限的,河流生命的负荷只有在其承载力的范围内,才能保持可持续发展。黄河健康生命的形成、发展与演变是一个自然过程,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并对外界行为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力和规范性。因此,一旦黄河健康生命发生危机,以黄河为依托的其他系统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塔里木河流域罗布泊、楼兰古城的历史悲剧,就是触目惊心的例证。黄河健康生命危机的主要表现近20年,随着流域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黄河承载压力日益增大,以下游断流为标志,黄河健康生命危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下游河床显着萎缩,过洪能力急剧下降。由于长期以来人们“与河争地”“与河争水”(超量引水、大量挤占河流生态用水),不遵循黄河自身发展的规律,下游河道长期持续小流量,导致下游河道主槽淤积严重,河道不断萎缩,横比降在加大,“二级悬河”形势不断加剧,大大降低河道排洪能力。二是上中游河床萎缩日益扩展,同流量水位不断升高,以往只有下游河道才有的“地上悬河”在上中游已经出现。上中游河床持续萎缩的现实,已经凸显出黄河生命的脆弱。三是黄河水资源入不敷出,可持续支撑能力正面临极其严峻的危机。目前,黄河以占全国2%的河川径流量,支撑着占全国总数12%的人口和15%耕地的发展。流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已高达70%,远远超过国际上公认的40%的警戒线。四是黄土高原地区极其脆弱的生态环境仍未得到根本改变。对黄河健康生命危机的哲学认识与反思人类自从在地球上生存之日起就要利用和改造自然界,通过获取自然界的物质资料来维持生存需要和建构社会物质文明。在很长时间内人类对自然的影响是有限的,自然所受到的干扰处在可以恢复的限度内。进入工业文明以来,由于用水需求的极大增加,人类开始盲目地开发利用河流、改造河流,与河流长期处于不协调的状态。由于长期以来忽视黄河本体生命的健康,人们对黄河的开发和索取已经远远超过了其承载能力。致使黄河1972年首次断流,此后26年间有21年断流,其中1997年全年断流长达226天,断流河段长达704km,城乡、工农业用水全线告急。目前,全球范围内的生态危机和河流危机迫使人们从哲学的角度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在很长时间里,人们对生态危机和河流危机的认识局限于技术和经济的层面。到了20世纪六七十年代,逐步兴起的环境保护运动,从西方社会文化的深层寻找环境危机的原因已形成一种强大的趋势。有些学者看到了在技术和经济背后有着更深层的原因造成了环境和生态的破坏,导致了生态危机和河流危机。更多的哲学家开始呼吁放弃人类统治自然的哲学,建立尊重自然的生态哲学;摒弃人类中心主义,确立人类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价值方向。对生态危机的反思走向哲学层次是对生态危机的认识的深化,它打破了那种认为生态危机仅仅是经济和技术实施的不当而造成的观念,是局部的、偶然的肤浅认识,转而要求建立一种全面的人与自然和谐的新的生态自然观和价值观。正是在这股的反思潮流中,人们对河流危机有了更清醒的认识和反思。黄河健康生命危机产生的根源是人与黄河的关系被破坏,是人类沿着工业文明的轨迹向前发展的必然结果。因为,工业文明的价值实质是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这种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把掠夺和征服自然视为自己的价值核心,那么,河流危机的出现就是不可避免的。工业文明对河流的征服和控制导致了全球性的河流危机,直接威胁着人类文明的延续和发展。人类只有把对河流危机的思考提高到文明批判的高度,才能真正找到解决和克服目前日益严重的河流危机的方法。这不仅需要调整人类的政治经济制度,还需要调整人类的价值观,树立尊重河流的基本态度。

    对维持黄河健康生命的建议

    马克思和恩格斯有一个基本观点认为人类和自然环境的关系要受制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人同自然的和谐要以人与人的和谐为前提。当代的社会生态学也强调把人和自然的关系放在社会关系中考察,强调社会改革对于建立健康的生态的优先性。从现实看,人和人之间的不和谐造成人和自然之间的不和谐是显而易见的。比如人们破坏自然环境和河流健康生命时的一个借口是发展经济。殊不知,很多时候缺的不是发展,而是均衡的、和谐的发展。人类发展的历史一再证明,河流的健康状况直接影响着流域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河流的命运直接映射着人类经济社会的兴衰。为此,针对当前黄河科学治理开发与管理的实践要求,结合对维持黄河健康生命的系统论哲学思辨,对维持黄河健康生命提出以下建议。重新认识黄河要重新认识黄河,就是在原有认识的基础上,要与时俱进,不用老观念、老思路看新形势,加深认识黄河的特殊性,认识黄河在全国水利上的地位和重要性。黄河自古以来水沙关系就不平衡,民国之前的不平衡是被到处漫溢的危害遮盖了。人民治黄以来,黄河安澜,岁岁平安,但安澜中潜伏着危机,现在黄河下游河道比1950年长高了2~4m,大约100亿t的泥沙淤积在河道内。这主要是水沙关系不平衡造成的,认识到这种特点,结合黄河的实际去开展工作,就要学习借鉴前人的治河经验,坚持用发展的马克思主义观点指导治河实践,坚定不移地去推进调水调沙,实现黄河的水沙平衡,以此为基础才能维持黄河健康生命。深入研究黄河认识黄河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黄河的问题,解决黄河的问题需要靠科学的手段。黄河上现在有许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比如,“2004.8”洪水,当时小浪底下泄流量大约是2500m3/s,小浪底至花园口区间加水不多,但洪水演进到花园口断面的流量却达4000m3/s,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驼峰现象”呢?是不是由于高浓度细沙的水流在演进过程中发生了某些变化,30年来多次出现类似这样问题,其机理究竟是什么?与河床变化有何关系?与泥沙的颗粒级配有何关系?到目前为止,尚没有揭示其变化的规律。诸如此类的问题依然很多。深入研究黄河对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非常重要,因此,必须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去研究;必须将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的新要求与黄河存在问题的实际相结合去研究;必须大胆探索、不断创新、勇于实践,针对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进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去研究;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必须与时俱进地去研究。只有掌握黄河的规律,建立完善的理论体系、生产运行体系,才能更好指导维持黄河健康生命的实践。更加尊重黄河黄河水利委员会提出维持黄河健康生命就是从尊重黄河的角度出发的。20世纪之前,治河以控制为手段,但是,一味地控制洪水出现了很多其他问题。1958年,花园口出现22000m3/s的大洪水时,黄河下游河道主河槽的过流能力是8000m3/s;1982年,花园口出现15300m3/s的洪水时,下游河道主河槽的过流能力是6000m3/s;1996年花园口出现7600m3/s的洪水时,下游河道主河槽的过流能力是3000m3/s;进入21世纪,黄河没有发生一场超过4000m3/s的大洪水,2001年,黄河花园口下游主河槽的过流能力是1800m3/s。如果再不采取果断措施治理,塑造黄河的主河槽,加上游荡性以及“二级悬河”发育,一旦发生大洪水将直接冲击大堤,有决口改道的危险。尊重黄河就要正确认识黄河的所有问题,要辩证看待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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