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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双减政策的意义精选(九篇)

实行双减政策的意义

第1篇:实行双减政策的意义范文

教师关于双减政策的个人心得    近日,中国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主要指导思想是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构建良好的教育生态。

        作为一名在职教师,我认为“双减”政策坚持学生为本,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学生休息权利,让学生的学习回归学校,整体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减轻家长负担,缓解家长焦虑情绪,回应社会关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是利好政策。“双减”减什么,义务教育阶段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让教育包括课后服务等全部回归学校。确保“双减”政策的落地,我们就要大力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学生在校内学足学好。让学生在校内就能够得到优质的教育,并且逐步优化作业布置和课后服务方面的工作,更好地让学校所拥有的优质教学资源发挥应有的作用。

        从老师的角度来说,回归校内教育就是回归教育本心。“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在校老师的教学中心是需要摆在校内的。要想有效实现“双减”,需要充分发挥学校的主阵地作用,让学生在学校内学足学好,这样才能够缓解家长焦虑。“双减”政策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这就要求学校的教学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科学利用课余时间,开展体育、阅读、文学、艺术等教育,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制定课后服务实施方案,提升学校课后服务质量,增强课后服务的吸引力。“双减”政策的出台,让作为教师的我看到了国家对教育改革的决心和力度。政策的出台,将减轻家长的负担,让“还孩子一个快乐的童年”有了希望。同时也督促着教育者,要想更多办法去努力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希望加大力度将政策落地落实,切实取得实效。

        作为一名普通教师,就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时时刻刻把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放在心上,承担起立德树人、铸魂育人的使命任务。

 教师关于双减政策的个人心得

   7月24日中央了双减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双减又称“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

   目标:1、保护学生的身体健康,并将负担提升到未成年保护法的高度。2、减轻家庭教育负担。3、将教育回归到学校。4、1年内有效减轻、3年内成效显著。并规定,理调控作业结构,确保难度不超国家课标,建立作业校内公示制度,加强质量监督,严禁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严禁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

   对于学生作业量给出了明确的标准,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家庭书面作业,可在校内适当安排巩固练习;小学三至六年级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60分钟。要求教师认真批改作业,及时做好反馈,加强面批讲解,认真分析学情,做好答疑辅导。不得要求学生自批自改作业。

   对于课余时间,鼓励从事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开展适宜的体育锻炼,开展阅读和文艺活动。保护好学生的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家长要积极与孩子沟通,关注孩子心理情绪。充分用好课后服务时间,指导学生认真完成作业,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补习辅导与答疑,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新课。

   “双减”工作是党中央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和政治高度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构建教育良好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国之大计。作为一线教师,更是站在了“双减”工作的主阵地上,更要认真学习领会并贯彻到学习工作中去。

   在我看来,“双减”不是让学生远离学习,虚度光阴,轻视教育,更不是在教育质量上做减法,不是在教育责任上撂挑子。而是对我们教育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我们要认真备课,引导学生敢于质疑,提出问题,发现问题,鼓励学生自主探究问题,解决问题;要健全作业模式和形式,减轻学生过重的作业负担;同时转变教育评价方式等。

   我认为具体的做法有:

   一、学习课程标准,对课程标准有新的认识,更新教学理念,明白减负并不是单纯的削减作业数量,关键是如何在“减负”的同时提高质效。

   二、增强集体备课,仔细钻研教材,使各单元的教学目标更加明确,依据单元目标制定合理地课时教学目标,并依据各班的实际情况,修改教案,有针对性地对语文知识和能力进行训练。

   三、依据学生年龄特征,创设情境,培育学习兴趣,以“学生发展为本”,精讲简练,给学生多一点时间和空间,让学生自主地、富有个性地发展,让每一个学生在课堂中都有所收获,从而提高40分钟的教学质量,打造高效课堂。

   四、精心设计课堂练习,围绕听说读写相结合进行。有目标,避开随意性。在讲解课文中完成。如:每篇课文中的生字,对容易写错的,在检查预习时重点强调,采用集体书空或抄写或形近字等方式牢固掌握。课文中的关键词语,运用各种办法或近、反义词,或联络上下文理解。找出本篇课文中想像说话的训练点,进行说话练习。课后及时写下。有了课堂上说的基础,回家完成写的任务就轻而易举。对文中的重点段落指导朗读,熟读成诵。减轻了学生业余负担。

   五、课外作业,细心筛选,仔细编排,如在教学中总结出经典基础性作业和练习,作为常规试题仔细练习。让学生作业负担小,又得到最大的训练,做到及时高效。每周针对单元目标出好周周练,进行一些操练。

   六、设计分层作业:对各班级不同学生的特点,设计一些必做题和选做题,学生可以依据自己的喜好和能力选做作业。同时还注意作业的趣味性和实践性,让中差生把完成老师的作业当作一件乐事。避免作业中的重复现象,尽量设计精而简的作业,作业的布置要照顾到各个层次的学生,让每个学生都能体验到成功的喜悦,逐渐树立起学习的信心。

   总之,练习只是手段,让学生在课后获得巩固才是最终的目的,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作为教师要精细设计每一个课堂作业,做到少而精,让学生在乐中获得学习,获得巩固,增强练习的有效性。

  教师关于双减政策的个人心得

   近日,中国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主要指导思想是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构建良好的教育生态。

   作为一名在职教师,我认为“双减”政策坚持学生为本,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学生休息权利,让学生的学习回归学校,整体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减轻家长负担,缓解家长焦虑情绪,回应社会关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是利好政策。“双减”减什么,义务教育阶段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让教育包括课后服务等全部回归学校。确保“双减”政策的落地,我们就要大力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学生在校内学足学好。让学生在校内就能够得到优质的教育,并且逐步优化作业布置和课后服务方面的工作,更好地让学校所拥有的优质教学资源发挥应有的作用。

   从老师的角度来说,回归校内教育就是回归教育本心。“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在校老师的教学中心是需要摆在校内的。要想有效实现“双减”,需要充分发挥学校的主阵地作用,让学生在学校内学足学好,这样才能够缓解家长焦虑。“双减”政策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这就要求学校的教学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科学利用课余时间,开展体育、阅读、文学、艺术等教育,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制定课后服务实施方案,提升学校课后服务质量,增强课后服务的吸引力。“双减”政策的出台,让作为教师的我看到了国家对教育改革的决心和力度。政策的出台,将减轻家长的负担,让“还孩子一个快乐的童年”有了希望。同时也督促着教育者,要想更多办法去努力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希望加大力度将政策落地落实,切实取得实效。

  作为一名普通教师,就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时时刻刻把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放在心上,承担起立德树人、铸魂育人的使命任务。

教师关于双减政策的个人心得    最近关于政府下来的双减政策,犹如一颗深水炸弹,将波澜壮阔的培训行业,炸出底部。而关于双减政策对于教培行业影响的解读,更是铺天盖地的来袭。拍手叫好声,异义声,痛苦挣扎声。。。这一切,其实无论是众意沸腾还是探讨为什么这个政策,都是无用的,与其纠结于这些,还不如,想想未来的影响。因为这是国家政策,是坚决要做下去的。

   站在国家的角度:

   2021年的人口普查,让国家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所以放开三胎。但是二胎都不敢生,何况三胎呢。为什么会这样呢,国家一调研,奥,原来是民众负担也太重,不敢生,都被房子和校外培训给压怕了,所以房地产存在问题,所以培训机构也存在问题。那好办了,解决掉。先一刀切,解决掉民众最疾苦的问题,不让周末 节假日和寒暑假补课,这样就解放了大多数。至于造成的少数问题,再慢慢解决就是,反正不影响国家的战略性布局。比如,一个地方100个学生,只有60个能上普高,其它去职业类院校。对国家而言,谁能去上都一样,反正就那么些数,所以直接对培训机构釜底抽薪没有关系。

   所以,国家这一政策之后,知道会有一些小问题存在,也必然会逐步解决这些问题。而解决的方案,笔者也尝试着预测如下:

   1、在一刀切培训机构之后,会让这部分原来学校满足不了的职责,再转移到现有的公办学校,比如现在开始的晚托,后面将会完善晚托的内容,引入素质类和特长类课程,满足不同的需求;

   2、治理素质类课程,取消各种考级的乱像,优化升学加分内容;

   3、引入社会公益力量,引导留存下来的社会培训青少年机构,加入到公益社区和公益课程中来,来弥补国家力量的不足。最终实现青少年的素质教育目标;

   4、改革现有的教师工资评价体系,教师资格证审核体系,师范体系,师范类老师实习体系,通过这些的改变,实现教师职责的重构,社会对教师的认知。

   5、在这里单独提一个是:结合公立学校,建立公益社区,实现青少年可以在 文化 素质 体育方面在寒暑假得到更好的锻炼,而这些实现的参与者,可以让师范类大学生在正式入职前为主体参与,即能得到锻炼和实习的机会,也能赚点收入。当然,退休的老教师也可以发挥余热了。

   站在社会的角度:

   有拍手叫好的,觉得国家终于要治理这个造成父母辛苦的罪魁祸首了;有忧愁未来孩子怎么办的;也有无所谓后面再看情况的。以上的看法不一而论,但是有几个问题我们总规是要面对的:1、那些拍手叫好的基本上是觉得上学上到什么程度,靠自己孩子就好,不需要太多费心,原来都报,也不得不给孩子报,现在好了,都不报,所以也就不用假装关心孩子,为孩子报了,说到底这样的家长基本上是读书无所谓论,并且本身绝对教育不了孩子的。他们不懂得再优秀的孩子是需要给引导的,是需要从课本之外给予人生的体验和认知的,这些对孩子的成长也很重要。2、那些因为双减政策而过于忧心的家长,也没有必要焦虑过多,等待国家政策更明晰的配套办法,看看依靠学校的力量可否达成,如果实在达不成,办法总是会有。

   站在培训机构的角度:

   现在是重新洗牌的时候,无所谓冤枉不冤枉,是成功的急流勇退还是刚入行赔的血本无归,这些都是这阶段造成的一些现象,是没有办法的事。

第2篇:实行双减政策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 山东 抗日根据地 刘少奇 双减

1942年是抗日战争最艰苦的年代,山东抗日根据地受到敌人的反复“扫荡”和分割“蚕食”,加之当时中共山东分局与八路军第115师领导对某些问题认识不一致,因而在政权建设、群众运动等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扭转这一被动局面,中共中央委托时任华中局书记兼新四军政委的刘少奇,在返回延安途经山东时考察予以解决。1942年3月下旬,刘少奇一行抵达山东党政军领导机关所在地滨海区,至7月下旬离开,共4个月余。这期间,他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情况,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帮助山东分局总结工作,吸取经验教训,统一认识,加强团结,明确了斗争的方针任务,使山东抗日根据地发生具有转折意义的重大变化。尤其是他关心群众疾苦,善于执行党的群众路线,推动减租减息运动广泛而深入地开展起来,为山东根据地建设和抗战作出了重大贡献。

一、“双减”工作在山东抗日根据地的开展情况

减租减息是中国共产党抗战时期在农村土地问题上的总政策,早在第二次国共合作谈判中,中国共产党就提出为建立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力量共同对敌,决定停止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实行减租减息。1937年8月中共中央洛川政治局扩大会议又把它列入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以减轻地主剥削,调动农民抗日的积极性。[1]这是抗战时期党在农村的一项战略任务和策略方针。

1941年1月18日中共中央在总结各地减租减息经验的基础上又出台了《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明确规定了基本政策原则:第一,扶助农民,减轻地主的封建剥削,实行减租减息,切实保证农民的承佃权。第二,实行减租后又须交租交息,并保护地主对土地和财产的所有权。第三,富农的一部分封建剥削,租息照减,同时在适当改善雇工生活条件下,保护和鼓励其资本主义性质的生产。并具体规定:地租照抗战前租额减低百分之二十五,利息以一分半计息,这就是通常说的“二五减租,分半计息”的政策内容。[2]

山东抗日根据地早在1940年11月11日即由省临时参议会公布了《山东省减租减息暂行条例》,但由于抗日斗争残酷激烈,党的领导对战时改善农民生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直到1942年春,除少数地区外,山东根据地的减祖减息尚未开展起来,有的地方减租户数不足百分之五,有的地方地主明减暗不减[3]。致使广大农民除饱受战争浩劫之外,仍受着地主高租、重利的盘剥,生活贫困衣食无着[4]。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党群关系,挫伤了农民抗日的积极性。

二、刘少奇经过调查研究找到山东抗日根据地问题的症结所在

1942年3月下旬,刘少奇一行由华中进入山东后,边行军边沿途考察,一到驻地就访贫问苦,询问群众的生活状况,减租减息进行得情况。当他得知农民生活很苦,对减租减息有强烈要求,但群众尚未充分发动,减租减息也没有普遍进行时,心急如焚。

3月底,刘少奇到达山东分局和八路军第115师部驻地临沐县朱樊村后,立即组织随行人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他对参与调查的同志说,“减租减息是我们目前的根本政策,你们要多找干部和老乡谈谈,要从各方面了解各种人的意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刘少奇认为,山东在反“扫荡”斗争中之所以处于被动,根本问题在于群众运动没能发展起来,“双减”工作不够深入扎实,甚至部分同志还存在着错误的阶级意识。他严肃指出:“群众工作是一切工作的中心环节,搞好减租减息工作是群众工作的突破口,党政军干部要一齐抓。”[5]

刘少奇分别找到山东分局书记朱瑞,分局副书记、省总工会主任黎玉,师政委,代师长陈光,政治部主任箫华等谈话了解情况,听取汇报并征求意见。他还利用一切时间和机会,接待来访的党政军干部和农民代表,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还把分局党政军的有关材料和分局的机关刊物《斗争》全部收集来,认真查阅并系统研究。在进行了多种方式、多种层次的大量调查研究后,刘少奇认为减租减息运动没有充分发动起来的根本原因,是党的领导干部对减租减息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没有把群众组织起来,没有依靠群众自己的力量解决自己的切身问题。由于根据地没有树立基本的群众优势,致使党的基层组织、政权建设及群众组织都不巩固。 因此,他认为群众工作是山东抗日根据地最薄弱的环节。这样,就抓住了山东问题的症结所在。[6]

在分局主要领导统一认识的基础上,4月 25日召开了有部分县委书记参加的扩大的干部会议,朱瑞在会上作《抗战四年来山东我党工作总结与今后任务》的报告,全面总结抗战以来山东分局的工作,提出今后抗日斗争的总方针和各项具体任务。报告检讨了山东党组织对群众工作领导上的缺点错误,表示要彻底纠正克服脱离群众、轻视群众、忽视群众运动的观念。并尖锐提出,在党内必须清楚认识到轻视群众及群众工作,就不配做共产党员,就是不可救药的分子。分局决定自5月起,在山东各根据地内以减租减息改善雇工待遇,动员与组织群众,改造扩大农救会,发展群众自卫武装,开展民主运动,保卫根据地及群众利益为今后的中心任务。[7]

刘少奇在干部会上专门作了《群众问题的报告》,在充分肯定山东抗日斗争成绩的同时,也严肃批评了忽视群众工作的问题。他指出,减租减息是山东抗日根据地工作最薄弱的一环, 山东分局没有把群众运动摆在适当位置上。山东根据地日渐缩小的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发动群众,没有解决群众的切身利益。刘少奇还着重论述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是攸关革命成败的大问题。他言简意赅地说:“群众是共产党的母亲,党是群众的儿子。”我们党无论在何时何地都要与劳动群众结合起来。[8]他还深刻论述了减租减息的重大意义,说要把其他工作做好,首先要依靠成千上万的群众,而要把他们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出来,必须搞好减租减息。因而减租减息是我们党在抗战时期的一项基本政策,要坚决贯彻执行。与会干部普遍认为这次会议标志着山东地区工作的一个转折点。刘少奇以自己的模范行动,给山东干部树立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党的群众路线的光辉榜样,因而受到广大干部的敬重、信赖和拥护。

三、山东抗日根据地的“双减”工作在刘少奇的指导下顺利开展

根据刘少奇的批评和建议,中共山东分局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在全省各抗日根据地放手发动群众,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减租减息运动。

首先,分局作出决定,把减租减息作为首要任务,并颁布了政策规定,保证运动健康发展。5月4日山东分局发出《关于减租减息改善雇工待遇开展群众运动的决定》,提出为了更广泛地动员与组织基本群众,纠正过去的错误,克服脱离群众的危险,分局特郑重决定认真实行减租减息发动群众运动为建设山东根据地的首要任务。并确定自麦收至年底,山东根据地党政军民的一切工作,均须围绕并切实贯彻执行这项中心任务,同时还规定了运动开展的方法、步骤、方针、政策和具体要求。此后,山东战工会陆续颁布了《山东省改善雇工待遇暂行办法》《山东省租佃暂行条例》《山东省借贷暂行条例》等法规文件,对有关政策作了具体规定,要点是:减租,凡公私租佃土地均实行二五减租,承租人于减租后,应纳租额,须按约交清,减租后,救国公粮由主佃双方负担。土地税由土地所有人负担等。减息,凡抗战前成立之借贷关系,应以清理旧债为原则,厉行分半减息。改善雇工待遇:一般成年男工,除由雇主供给食宿及习惯上的一般待遇外,其年工资最低标准,按各地生活状况以能再供一个人之最低生活必须费用为标准,具体数目由双方协定。女工、童工工资一般不低于成年男工标准工资的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一。这些规定,对保证运动健康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其次,领导带头,深入实际,以点带面,推动全局。刘少奇对如何深入开展减租减息提出了一系列正确方式方法,他建议分局减租减息首先要搞“点”,等中心突破以后,再在“面”上开展。分局研究确定以滨海地区的莒南、临沐县为“双减”运动实施的中心县。为了搞好“点”上的工作,从党政军机关抽调二百余人,组成大型工作团进入试点区,创造经验,推动全局。其中,分局书记朱瑞到莒南县蹲点,指导运动的开展。战工会主任黎玉则到鲁中区沂南县横河村蹲点。各抗日根据地都先后传达有关的指示精神,领导带头试点,放手发动群众进行减租减息。为了总结“点”上的经验,推动“面”上的工作,6月底,分局和滨海地委在临沐县东盘村召开干部会议,分别介绍了临沐县“双减”试点的经验和莒南县“拔地”的做法,为了防止运动出现偏差,刘少奇一再强调既要掌握方针政策,又不容许挫伤群众的斗志,不容许向群众泼冷水。他还与分局领导研究,决定采取个别指导、典型引路的办法,把运动开展得好的、中等的、差的典型县份的县委、区委、村支部书记和农会主席请来,询问政策执行情况并交流经验,以推动全局工作深入广泛的进行。

再次,加强党的领导,依靠农救会,启发农民的阶级觉悟,让群众自己教育自己,自己解放自己。运动中,刘少奇十分强调加强党的领导和依靠群众组织的问题。他教育蹲点的干部,要在党的领导下把农救会壮大起来、巩固起来,让农民真正把农救会当成自己的组织。为了充分发挥农救会的作用,运动一开始,农救会便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广大农救会会员响应党的号召,趁秋收时机抓紧进行“双减”运动。各地农救会都先后召开农救会代表会议,农救会会员骨干会议,宣传“双减”意义,公布党的政策,动员群众参加运动。刘少奇深切认识到问题的关键在于教育农民,为了提高群众的觉悟,他带领干部深入临沐县东盘村、黑林子、夏庄一带了解情况。他教育干部:群众运动是群众自己的事情,切不可包办代替或存有恩赐观点,更不能乞求地主让步。如果地主敢于抗拒,就要发动群众开展斗争。

最后,刘少奇还非常重视舆论工具的宣传鼓动作用。他多次找山东分局宣传部和《大众日报》的负责同志谈话,使之密切配合群众运动。《大众日报》发表了《如何打开减租减息的大门》《向地主士绅进一言》《再进一言》《三进一言》的社论和文章,宣传政策并教育群众,推动运动深入发展。

在刘少奇的具体指导帮助下,山东抗日根据地的“双减”运动进行扎实有效,对巩固根据地,争取抗战最后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双减”工作的开展对山东抗日根据地的影响

政治上,“双减”运动促进了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壮大了群众组织,巩固了抗日根据地。据1943年底统计,仅滨海区新建农救会就有10万会员[9]。经过这场运动,根据地农村普遍树立了农民大众的优势,增强了农救会的威望和影响,提高了农民的觉悟,激发了农民抗日斗争的积极性。同时,也使农民深切体会到共产党确实是他们的大救星,从而密切了党群关系,加强了农村党的建设。运动也使干部懂得了要时刻关心群众疾苦,与群众同呼吸共命运,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对农民的广泛发动和对开明士绅的积极争取使党和政府有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巩固了抗日民主政权,扩大了民族统一战线,为反对顽固派的妥协投降,反抗日伪军的疯狂扫荡,奠定了基础。

经济上,减租减息改善了人民生活,促进了根据地的经济发展。经过“双减”,减轻了地主对农民、雇工的剥削。据1942年底滨海地区的莒南、临沐、赣榆、沐水四县统计,减租的佃户1990户,减租土地31274亩,减租额为10.9万斤粮食。全省减租有1.8万余户,减租土地39.3万亩,减粮620万斤[10]。减租的同时,对雇工实行增资,山东根据地的多数地区由货币地租变成了实物地租,男工一般为每年四五百斤粮,童工、女工也按规定增了资。减租减息后,各根据地又实行了“定租”――一般五年不变;“查减”――检查“双减”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保证政策兑现;“借粮”一一青黄不接时地主向农民借贷粮食的应急之举;“拔地”一一地主拿出一部分土地给农民耕种,按规定交租等等措施,保障了贫苦农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山东根据地农业生产的发展。

军事上,“双减”运动后,根据地形成了参军参战热潮,扩大了抗日武装。同时,各根据地普遍建立自卫团和民兵。据1943年初统计,滨海自卫团有11万人,农民武装积极配合主力军作战,放哨,坚壁清野,缉私打匪,反扫荡反蚕食,发挥了重要作用。鲁中有2.5万民兵参加反扫荡[11]。鲁南、清河、胶东等地的民兵队伍不仅数量迅速扩大,还创造了游击战的一系列新战法,为赢得抗日战争的最后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

总之,正如黎玉所说,在刘少奇的具体指导帮助下,山东抗日根据地整个工作大为改观,对扭转山东工作的被动局面,起了决定性作用。[12]

参考文献:

[1].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7:382.

[2]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资料室. 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三)[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1979:13.

[3]王众音. 滨海区抗日战争艰苦岁月[A].中共山东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编.山东抗日根据地[C].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3.

[4]黎玉. 忆沂蒙山区抗日根据地[A].中共山东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编. 山东党史资料[C]. 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3:3.

[5]吕振羽,江明. 跟随少奇同志回延安[A].中国青年报社编. 回忆少奇同志[C].北京:中国青年报社,1980:2.

[6]萧华. 难忘的四个月――忆少奇同志在山东[J].红旗.1981,(15).

[7][8]吕振羽,江明. 跟随少奇同志回延安[A].中国青年报社编. 回忆少奇同志[C].北京:中国青年报社,1980:2.

第3篇:实行双减政策的意义范文

 

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各大城市的机动车保有数量快速的增长,而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管理经验却相对滞后,导致了日益严重的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等问题。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使中国走完了西方国家三百年的发展过程,同时,西方国家三百年发展中所出现的问题也在这三十年之中集中的爆发,以汽车为例,中国的老百姓还没有完全享受到汽车所带来的便利,就要开始为其所产生的问题来埋单。随着交通管理理论的不断成熟,决策者们逐渐意识到,仅仅依靠完善路网和增加道路容量的这一类以增加交通供给的治堵方式,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更为先进的旨在控制交通需求的交通需求管理理论(TDM)取而代之,并在交通行政法决策中发挥作用。在这种背景下,以单双号限行为代表的交通管制措施近年来频繁的出现在“中国式治堵”的舞台之上,其中以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广州亚运会期间的单双号限行规模最大、影响范围最广。自单双号限行政策出台以来,争议不断。其成本与效益之疑,临时性与长期性之争,合法性与合理性之惑都持续而广泛的存在着。其赞成者与反对者针锋相对,各执一词,意见纷呈的背后实际上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博弈。

 

一、单双号限行行为性质的界定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交通部门于2008年奥运会期间下达了临时禁令,进行了汽车尾号的“单双号”限行规则,保证了奥运会期间城市交通的顺利运行。2008年9月28日,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将“尾号限行”做进一步调整并延续下来。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单双号限行措施的实施过程中,对于“违反单双号规定上路,将被处以100元罚款;擅闯奥运专用车道等交通管制路段,将被处以200元罚款,如强行闯入,见到交警示意停车手势拒不停车,或不听交警劝阻,罚款额度将高达1800元,并处拘留。”

 

单双号限行措施是具有行政权能的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并且表之于外部的行为。北京市政府运用行政权力,通过通告的形式设立了行政法律关系。符合行政行为成立所需要具备的主体要件、权力要件、内容要件和形式要件,是一种行政行为。进一步看,单双号限行是北京市政府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行为,符合抽象行政行为的一般特征,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

 

单双号限行措施出台以来就争议不断。学者们就单双号限行措施的性质和其究竟有没有侵犯到公民的基本权利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有的学者站在公共资源的管理和分配角度,认为“限行措施的本质上并不是对私人财产权(汽车)的限制,车主仍然完全占有汽车的所有权。限行措施只不过是对作为公共资源的道路的一种“分配”,其目的在于保障交通通畅等公共利益。在公共资源有限性的前提下,无限扩张的私人财产及其自由就不再具有确定的正当性,而必须接受某种分配性的限制”笔者对此表示怀疑。首先,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权能,对其任何一方面的剥夺都可以构成对所有权侵害。对于车辆的尾号限行,“从物权角度来看,实际上就是禁止车主在限行的时段和路段行使自己对于其汽车的使用权,这直接影响了私家车主所有权的价值和效能的实现。本质上就是行政机关运用其行政权力将自己的意志施加于物权人的权利行使之上,因此使得物权人对物的排他性支配受到了干扰甚至于剥夺。”其次,笔者认为,不能将对汽车的使用和道路的使用完全隔离开来。毋庸赘言,对汽车的使用正是基于对道路使用的基础上,以此来作为没有影响公民对汽车所有权的借口无疑为一种诡辩。退一步讲,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在强调公民权利本位和国家义务本位的今天,国家当然的承担着公共物品的兴建义务。公共物品的稀缺与紧张不能成为对一部分公民权利进行限制理由。

 

也有学者认为,限行实际上是改变行政许可的设定内容。根据该观点,在存在交通拥堵的情况下,道路成为了一种稀缺资源,需要对其进行重新的配置。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对于公共资源的配置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该观点还认为:“车主购车后,要想实现车辆的使用价值,必须到车管所登记,车管所所做的登记,即为一种行政许可这意味着,车主对车辆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实现,是行政许可的结果,而不是购车行为的必然结果”。笔者认为该观点同样值得商榷。首先,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能够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件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而北京市的限行令是以北京市政府为主体,以通告的形式发出。性质上应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范畴,进而不具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其次,前文已经提到,限行措施是一种抽象的行政行为,而行政许可的设定和改变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综上,限行措施不是一行政许可行为。

 

笔者认为,单双号实际上就是禁止车主在限制的时段和路段行使自已对于汽车的使用权,是行政机关为了追求特定的行政目的而对车主所有权的使用权能的一种限制,车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额外承担的一种财产上的不利益,是一种公法上行政限制的结果。也有学者认为:“限行并非是对车主物权的损害,而是对道路通行权的限制,针对的是道路,不是机动车本身,因此,限行与物权法并无关系”。笔者认为,限行并不是对道路通行权的限制,因为对于道路通行权的限制,根据平等原则应当平等实施,不仅包括机动车辆,而且还应当包括非机动车辆,甚至是行人。而尾号限行所限制的仅仅是机动车。综上所述,限行措施属于北京市政府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该抽象行政行为构成了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

 

二、单双号限行的利益结构的分析

 

支持与反对限行的双方立场泾渭分明,针锋相对。双方的观点归纳起来就是,限行措施能够减少环境污染、缓解交通拥堵,这是政府和公众所能够获得的最大的公共利益。但是,限行措施无疑会损害车主的利益,因为限制了他们对车辆的使用权,并相对地增加了停车和养车的成本。而且,继续限行也可能会损害汽车产业及相关的车辆检测、驾驶员培训等行业的利益。单双号限行措施涉及到政府、无车族、有车族、汽车厂商等各种利益主体。运用利益分析法,拨开这种利益交错的纠结,我们会发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间的博弈,是单双号限行措施利益关系的主线。

 

(一)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优位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尽管该至理名言常被用以引证权利限制权力的合理性,然而笔者认为它同样可以应用于对权利的限制。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有条件的。而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是限制私人利益最具有正当性的理由。《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从我国宪法和部门法的字里行间之中,我们不难推断出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位阶关系,公共利益较之于私人利益拥有更高的价值位阶。这不仅体现在法律的规定之中,而且在我国的政策和文化宣传中也多有体现,比如我国强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而集体主义原则的主要内容则是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相结合,促进社会和个人的和谐发展、倡导把国家、集体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和维护个人的正当利益。当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应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优位有理论与现实的支撑。首先在数量上,公共利益的总量上势必会超过个人利益。公共利益是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个人利益只是单个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所有社会成员个人利益总和势必大于单个社会成员的利益,个人利益应当服从公共利益。其次,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服从也有其必要性。社会之所以把个人利益聚合形成公共利益,目的就在于保障个人利益的安全,最终实现个人利益的增长;公共利益的发展,对社会成员来说只会意味着利益的扩张。况且个人利益只有在国家和平安全、社会秩序稳定的情况下才能得到现实化。最后,我国当前处正处在一个矛盾多发期,经济过快增长带了如社会发展不平衡,两极分化严重等诸多负面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已经成为了政府的重要任务。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应当更加注重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过分强调有些不合时宜。

 

在当双号限行措施中,政府为了提高空气质量,缓解交通拥堵这一公共利益采取了限行措施。根据相关民意调查,“对于北京限行可能带来的影响,95.2%的受访者都选择了“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成为提及率最高的答案;第二位的是“有效缓解交通压力,保障路面畅通”,比例达到88.8%。”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交通通畅这种正面效益惠及了社会不特定的、绝大多数的相对人。正是对于这种公共利益的最求为单双号限行这一行政措施提供了依据和合法性。而基于对公共利益的追求也成为了对个人利益进行限制的最具正当性和合法性的依据。

 

(二)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补偿

 

任何一个社会,对于个体利益的不尊重就会导致更多个体的背叛。民主不仅包括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导向,而且还应当充分尊重少数人的利益,尤其应当重视那些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而其私权受到限制的权利主体。如果漠视私人利益的存在,公共利益就可能衍化成为对少数人暴政的工具。针对国家对所有权的限制,“各国几乎无一例外地将征收或具有征收效果的干预列为所有权人“特别牺牲”的情形,并规定相应的救济。”

 

单双号限行这一行政措施实际上就是禁止车主在限行的时段和路段行使自己对于其汽车的使用权。这实质上是对车主物权上的一种限制,是车主基于公共利益而额外承担的一种财产上的不利益,应纳入一种广义征用的范畴。对征收或征用,我国法律都有相关补偿的规定。

 

“在北京奥运单双号限行中,北京市政府决定对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停驶的车辆相应减征车船税和养路费。据介绍,由于北京奥运期间单双号限行措施的实施,北京市交管部门对停驶的车辆相应减征了三个月的车船税和养路费,减征的税费数额达13亿元。在广州亚运会举办期间,广州市政府也推出了包括十大惠民项目的“亚运大礼包”,其中包括向市民发送感谢信并赠送亚运相关纪念品、亚运及亚残运期间增加放假3天、30个工作日免费享受公共交通服务、免费赠亚运会及亚残运会门票、15万人免费参观亚运主要场馆、向特殊群体发放500元补助等。”对于私权利主体的补偿,不仅是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一种平衡,而且也是实质合法性的应有之义,亦或者是一种合法性的补强。随着现代社会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从管理行政走向服务行政,形式意义上的合法不再成为合法性的惟一内涵,实质合法性的应当成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不懈追求的目标。

 

(三)比例原则之下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在分析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时,比例原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核心理论。行政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也称禁止过度原则,“一般认为具体包括必要性原则和合比例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不可替代原则、最温和方式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行使应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损害保持在最小的范围内,也即所采取的手段是为实现公共利益所绝对必要的,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合比例性原则,又称相称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干预不得超过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的价值,两者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 单双号限行措施长期存在着长期性与临时性之争,以北京奥运期间的限行为例,在奥运会期间,逾九成的北京市民支持限行方案。北京奥运事关国家形象,其成功举办能够提振民族精神,促进经济发展。如果将其纳入公共利益的考虑范畴,其价值是不言而喻的。同时,要在短时间内提升北京的空气质量和交通环境,限行无疑是最为立竿见影的措施之一。因此,在奥运会期间,单双号限行措施符合必要性原则和和比例原则的要求。这也是限行措施在奥运会期间拥有超高支持率的原因。然而在奥运会后,该措施缺产生了巨大的争议。实际上,奥运会结束后比例关系发生了变化,改善大气和交通环境的寻求虽然存在,但已经丧失了紧迫性和措施的不可替代性。限行措施也失去了民意的支持。奥运结束后,北京将限行改为每周一次实际上是对比例关系的重新调整,使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重新去向平衡。一种理想的“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关系结构应该是,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作出基于合意的让渡,公共利益给予这种让渡以公正的补偿,这一切都建立在相称的手段和目的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比例模型之上。

 

三、对单双号限行措施进路的思考

 

对城市交通拥堵的治理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任何一项城市拥堵治理措施的出台,最终都要上升为政府的公共行政决策与执行层面。每一项治理措施的决策出台都会涉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法律的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之间的冲突与均衡。因此城市拥堵治理本质上是一个公共政策选择的政治法律过程,在政策措施的决策,执行和保障的全过程应当引入有效的原则和制度保证其民主性,科学性和合法性。

 

(一)民主性的实现:公众参与制度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指出,要实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的目标。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包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平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当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时,应当避免采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为之”。

 

“公众参与是实现各种利益充分表达、进行富有意义的交流以及协商的制度过程。”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公众参与最重要的两个环节是各种利益的充分表达和富有意义的交流以及协商。“公众参与的核心实际上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民主的协商。行政过程的民主化主要体现为公众参与。公众为行政过程提供多元的、分散化的决策基础信息与公众偏好结构。”充分的讨论和论证对于一项行政决策的出台是必需的。在其各个环节比如议程设定、方案草案准备、公众参与评论,都需要充分的讨论和论证,如果建立了充分的公众参与,合理考虑公众的利益诉求,政府所制定的政策就会有更加坚实的民意基础,也才会真正地实现公共利益。表面上看,没有民主参与程序的政策制定与加入民主参与程序的政策制定相比,也许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但却可能在方案在出台后遭到很多关于民主性和正当程序的质疑,这样决策者又不得不采取一系列弥补性的弹性化措施,反而破坏了行政决策的安定性,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和决策的权威性。

 

“单双号限行措施涉及到政府、有车族、无车族、汽车厂商等多个利益主体。在参与式行政决策的模式之下,公共利益实际上是多元利益的合成。”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来自社会群众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行政机关在做出重大决策时,应通过座谈会、协商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的参与方式保障公民的意见能够得到顺利表达,使受行政权力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参与到行政权力的运作过程之中。这不仅是参与行政决策模式的要求,也是行政程序正当原则项下的行政参与原则的应有之义。

 

(二)科学性的保障:专家咨询制度

 

专家是掌握与公共议题有关的专业知识的专门人才,在某一领域具有权威性,可以以其专业知识在行政决策的过程中起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事实认定时。专家具备专门性的分析工具,在公共决策体制结构中拥有相对独立的角色空间。当遇到价值偏好的选择之时,应当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由公众充分地表达他们的价值偏好,而在事实认定之时,则需要专家的职业性和专业性的判断。专家论证不是民主决策的体现,而是科学决策的要求。“民主决策强调民众的感受和各方利益的平衡,然而却未必是最明智的选择。”

 

行政决策程序包括重大决策程序、一般决策程序、建议决策程序和应急决策程序。专家论证是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决策要达到的终极目的是决策结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科学性之间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试想,如果一个决策经过了民主程序,最终是不科学的,那么这样的决策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多数人的价值偏好可能会导致对事实的认定产生偏差。而专家论证制度在则用理性的观点和思维防止全民的暴政的悲剧。专家的意见应当得到尊重,对合理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作为一项程序法律制度,专家论证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重大的行政决策没有经过专家论证,不能做出决策。以此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城市交通拥堵治理是一项复杂和系统的工程,涉及到经济学、交通管理学、交通工程学等诸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而单双号限行作为城市交通治理的一种手段,自然具备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点。一般大众由于专业知识所限和易受到价值偏好的影响,其选择未必是科学和明智的。因此,在交通拥堵治理的过程中,专家应当运用其专业知识,发挥对公众的引导作用,将决策的依据充分公开,这样才能获得民意的理解与支持,最终形成科学性与民主性的良性互动。

 

(三)民主性与科学性的基石:依法决策制度。

 

依法决策是指行政决策应当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作出决策。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定。民主性和科学性是决策正确性的保证,而决策的法定化则是民主性与科学性的保障。没有法律的保障,无论是专家咨询还是公众参与,都可能会成为流于形式的过场。实现决策的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必须使民主决策程序和科学论证的程序法律化和制度化,因为通过法制化,人民群众才能通过法定的权利参与到政府的决策过程之中,如果其权利受到侵犯,也能够运用法律手段及时的获得法律救济。专家咨询制度只有法制化,专家的意见才具有法律效力,进而成为行政决策的重大依据。

 

决策是决策者的主观行为,人的意志因素在决策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随意性和片面性就难以避免。而决策程序具有客观性,是制约决策中主观随意性的重要手段。为了保障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就要使决策程序法制化,使行政机关严格的遵守程序,依法决策。

第4篇:实行双减政策的意义范文

一、和谐征纳,互利双赢

(一)和谐征纳关系的主要特征

和谐征纳关系是指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积极配合、平等互信、协调融洽、互动双赢的状态。和谐征纳关系是征纳双方根本利益一致、各自权利与义务对等的一种法制、规范、科学的新型税收关系。一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征纳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法律责任清晰。二是税务机关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提供规范、周到、高效、优质的纳税服务,做到依法征税与诚信服务相结合。三是纳税人要严格履行纳税义务,不断提高诚信纳税水平。四是征纳双方加强沟通协调,增进互信互助,共同营造规范、和谐的征纳环境。五是征收方以最低的成本、最优质的服务,实现税款征收目标;纳税人以最少的费用、最高的诚信和税收遵从度缴纳自己应承担的税款。

(二)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意义

一是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本质要求。我国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最终还是要通过国家财政预算,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等方式用之于纳税人。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比较突出,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必须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社会经济发展、统筹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正确处理经济和税收、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增强政府提供公务服务的能力。但是由于征纳双方所处的角度不同、利益不同,征纳双方的矛盾始终存在,如果不及时化解这些矛盾,势必会阻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在根本利益一致的条件下,正确地处理好征纳关系,不仅是建设国家和管理国家的物质保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本质要求。二是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和谐征纳关系,有利于正确处理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把征纳双方的利益统一到税收政策法律的原则上来,对建设和谐社会起着十分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三是有利于促进征税任务的完成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建立和谐征纳关系,围绕纳税人的利益要求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主动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社会化服务,有利于充分调动纳税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四是有利于提升税收执法水平。从法律的角度看,税收征纳关系是一种税收法律关系,具有法律强制性。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使得征税人和纳税人,都能增强执法守法观念,树立依法诚信意识,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提升税收执法水平。五是有利于降低税收运行成本。税收运行成本包括征税成本(税制执行成本)和纳税成本(税制遵从成本)。由于它是税收征纳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费用支出,因此税收运行成本与征纳关系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和谐征纳关系的构建,营造了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这样就不需要税务机关增加更多的征管人员和稽查人员去“征、管、查”,减少了管理程序,有助于税务机关精减机构,减员增效,降低税收成本。同时,能大大提高纳税人学税法、懂税法、守税法的意识,有效减低纳税人的逃税心理,减少偷逃税现象,促进纳税人诚实申报,诚信纳税,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的征管,也降低了税收征收成本。

二、知责思为,创新服务

(一)抓好政策服务

契税征管工作涉及面较广、政策性很强,关系到税法的威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做好政策服务是契税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一是抓好内部培训,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契税征管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做到深刻理解、熟练掌握、准确运用,不断提高执行政策能力,确保政策实施到位。既坚持依法治税,维护国家税法和税收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也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加强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针对纳税人不清楚、不了解、不明白的有关政策问题,耐心、细致地进行解释,使广大纳税人了解政策的精神,支持和配合纳税工作。三是积极推进政务公开,主动为纳税人提供信息服务,使纳税人在缴纳工作中少走弯路,提高纳税人满意度。

(二)抓好管理服务

围绕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抓好管理服务。一是强化服务意识,在提升服务质量上求突破。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不断创新服务理念,尊重纳税人,方便纳税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将纳税服务工作融入到办税的各个环节,把纳税人满意度作为衡量工作的唯一标准。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专设导税员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和业务咨询服务;全面推广机打纳税申报表,以此简化办事程序,压缩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二是强化管理意识、在提升管理水平上求突破。优化办税流程,在受理岗位、审核岗位、征收岗位、管理岗位和纳税服务岗位各个环节明确责任分工,按照衔接有序、制约高效、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积极优化税收征管流程,合理调配人员,力求实现办税流程无障碍,管理无漏洞,服务无死角,达到税收执法规范、征管效能提高、纳税人满意的目标;推行规范管理,做到规范工作流程、规范服务行为、规范服务标准。三是强化环境意识,在提升纳税服务环境水平上有所突破。优化纳税服务的软环境和硬环境是保障契税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条件。在改善办税服务硬环境、运用现代化办公手段的同时,积极改进申报受理和审核流程,设立导税服务流程提示牌,专门安排导税员,为纳税人开展全方位服务;及时受理契税的缴纳事宜,熟练掌握各系统操作,快速解答纳税人的咨询疑问,减少纳税人等候的时间;取消了实行多年的契证发放环节,优化了办税流程。

(三)抓好职能服务

良好稳定的征纳关系,促进了契税税收任务圆满完成,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财力支撑,助推了经济社会发展。契税是一种重要的地方税种,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固定来源。目前,郑州正处于加快建设国家区域性中心城市、打造中原经济区核心增长极、建设郑州都市区的重要时期,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发展,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加速推进,契税收入也呈迅速上升态势,为全市保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良好态势作出了突出贡献,也为民生改善、实现富民强市目标提供了可靠和充足的财力保障,较好地履行了税务 “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职能。

三、深化改革,提升质效

(一)坚持依法治税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也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公平公正的法制保障。契税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从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高度抓好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各项工作。全面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严格税收执法责任制。规范岗位设置、统一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做到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定性准确、处理得当,杜绝执法不公正、执法不文明、执法不作为的现象。加大宣传力度,为征纳双方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二)强化纳税服务

一是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理念,满足纳税人的合法合理需求,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切实做好纳税服务,用健康文明的纳税意识引导纳税人自觉主动依法纳税,筑牢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基石。二是进一步丰富服务内容。推进纳税服务标准化建设,从办税咨询、纳税申报、办税流程、办税时限、纳税评估、纳税宣传等方面全方位、多层次地提供纳税服务。三是进一步改进服务手段。加强办税窗口建设,进一步完善服务手段,继续推行和完善“一窗式”服务、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等多种服务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纳税服务。四是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优化办税环境,简化办税程序,降低征纳成本;建立内部协调机制,加强各岗位之间的衔接,按程序运转、按岗责落实,对符合规定的涉税事项要以最快的速度、最优的质量、最短的时间办结,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强化纳税服务,实现征纳沟通零距离,服务质量零差错,纳税全程零障碍。

(三)提高业务素质

税务队伍建设是影响征纳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要加强税务干部的素质教育,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税收征管队伍。一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在税务干部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强化他们的政治责任感、强烈事业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确立服务纳税人,维护纳税人的各项权利的公仆意识;加强法纪教育,引导税务干部弘扬正气,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二是加大培训力度,形成制度化。进行有计划、有目标、有针对性的税收业务培训,做到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不合格不上岗,使契税工作人员及时掌握新知识、新技能, 造就一支具备较高层次的科学知识结构,有较强的专业技能的税务队伍。

(四)严格执法监督

一是实施纳税服务质量评价制度。根据征管服务标准,制定岗位服务职责,开展服务质量评定,加强监督制约,确保监督措施到位。二是强化外部税收执法监督。把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之于众,邀请社会各界监督,并及时处理举报、投诉。

(五)加大宣传力度

第5篇:实行双减政策的意义范文

对海外投资环境保护行为的规制,应采取以国内法规制为主,国际法规制补充的方式。首先,从法制的一般发展规律来看,条约规范投资行为符合国际社会法制化的发展方向。但从现阶段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情况来看,许多国家政局不稳,国内动荡,双边投资条约将对中资公司的规制从道义责任演变成法律责任,如果企业受政局影响没有很好地履行条约义务而要承担各种不利后果,则明显违反了国际投资法中的公平公正原则。其次,为履行条约义务,东道国要对本国的国内法进行修订,增加了东道国招商引资的成本。再次,国内法规制更灵活,也更能体现中国的国家意志。

(一)中国保护海外投资地环境的立法规制

目前我国规制海外投资行为还是以政策指导为主。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为全球生态安全做出贡献。2013 年商务部和环境部联合印发《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这是中国首个对走出去的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的指导性意见,虽然其不具有强制约束性,但体现了中国政府对投资地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视。《指南》对中国走出去的企业的环境责任规制分成几个层次:首先,企业要主动遵守东道国有关环境的法律法规,这是最基本的责任;其次,要求企业履行国际上通行的环保法律义务,如环境影响评价、达标排放、应急管理等;再次,倡导企业主动加强与当地民众的沟通机制,遵守社会、文化、民族风俗,促进就业。这些方面,虽然东道国法律没有规定,但却是对企业发展影响很大的因素;最后,鼓励企业绿色生产,积极实施先进的环保理念和做法,如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和绿色采购等。对海外投资行为的规范采取立法的方式更为理想。从法理角度来讲,中国作为投资母国,由投资母国对海外投资进行规制的法律依据是,属人管辖。虽然在国际法上的管辖权以属地管辖权优先,但不妨碍投资母国根据国籍对本国公司行使管辖权。另外,对投资地环境进行保护,有助于减少投资摩擦,维护中国的形象,维护中资的海外经济利益。

中国入世以来,大规模修改了国内法,《对外贸易法》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知识产权等法律都作了修改,但我国一直没有制定《对外投资法》。虽然一带一路战略中贸易依然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但对外投资同样也占有重要地位,通过专门的立法来约束和规范企业对外投资行为,颁布专门的对外投资法很有必要。在《对外投资法》中应该专门就环境保护作出规定。《对外投资法》应该是和《对外贸贸易法》一样的投资母法,其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同样也是概括性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规范企业行业,还应当将《指南》由指导性文件上升为《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法》,且要修改《指南》中一些具体规定。例如,在《指南》当中没有规定走出去的企业要遵守较高的环境标准,只要求企业遵守东道国的环境法律,但一带一路的沿线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东道国的环保标准低或者根本没有环保方面的要求,这是导致中国企业污染当地环境的主要原因。《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法》当中应该增加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适用投资母国环境标准的规定,还要增加对违规企业的惩罚措施,要求企业应承担污染东道国环境的法律责任,在海外投资活动中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尽量避免或减少破坏当地的自然和人文环境。除加强对海外投资行为的规范外,还要对国内的诉讼制度进行调整。虽然《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不方便法院原则为由拒绝案件的受理,但在实践中法院确有适用不方便原则不受理案件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 年公布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第7 条中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就其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另一方当事人往往以中国法院为不方便法院为由要求中国法院不行使管辖权。如果人民法院依据中国法律规定对某涉外商事案件具有管辖权,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当事人,主要案件事实与中国没有任何联系,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且需要到外国执行的,人民法院不必一定行使管辖权,可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放弃行使司法管辖权。从这条规定来看,我国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条件是:(1) 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2)双方当事人为外国人;(3) 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4)判决需要到外国执行。即人民法院决定中国是否方便法院是根据法院工作的难度和判决执行的难度,而不是采用英美等国以是否存在替代法院作为审查条件的标准。对于发生在海外的环境侵权事故,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和调查取证方面明显存在困难,从方便当事人原则出发,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这类案件。然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作为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例是否受理还应当以是否存在可替代法院为依据进行审查更为合理。如果以是否方便当事人为条件,这类案件必然会被驳回,如果东道国法制不完善也不受理此类案件,将使中国企业在海外的污染行为得不到任何制裁,受害人也无处伸张正义。因此,笔者建议,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应当就不_方便法院作出明确规定,且应将是否存在替代法院列为受理的条件之一。

(二)政府推进企业的社会责任

一带一路建设是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重要战略机遇,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风险和挑战,其中社会责任风险已经成为中国企业海外经营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走出去的企业和境外合作项目,要履行社会责任,造福当地人民。目前我国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规范性文件基本是以政策引导为主,2008 年国务院国资委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通知》、《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中国境外企业文化建设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都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于用工方面的社会责任的规定,《公司法》笼统地规定公司要遵守社会责任,没有就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作出规定。2015 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没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因此,我国立法中关于社会责任的规定明显不足。发达国家对海外投资的环境监管,多以社会责任法律来调整。例如,美国通过逐渐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来规范美国的海外投资,其联邦法律《反海外腐败法》、《清洁空气法》、《水污染法》等明确规定了企业在环境方面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是一种道德约束,还具有法律责任的性质,从根本上讲法律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

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仅靠企业自觉提高道德水平或为追求长期利益、市场竞争的压力等内在动力,则进程缓慢。社会责任的实现还要依靠外部动力,如政府、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及社会公众等的推动。即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需要企业内在动力与外部动力相结合。在企业的外部动力中,最重要的推动者是政府。这是因为政府是市场最重要的监管者,且具有绝对权威。政府依法监督和管理市场主体及其行为,通过制度建设、宣传鼓励、沟通合作、加强监管等手段来推进企业的社会责任。首先,制度建设是最直接和有效的手段,即在制度层面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行为,确定企业最低的社会责任标准,运用法律强制力迫使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其次,通过积极宣传和各种税收减免手段来刺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再次,通过加强与东道国和国际组织的沟通与合作,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保护自然环境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最后,政府还要建立惩罚机制,对不履行社会责任或履行状况差的企业通过罚款或提高税率等手段进行处罚,以便形成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特别是中国走出去的企业大多为国有企业,政府还可以通过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方式来增加惩罚手段的威慑性。我国的《公司法》对社会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建议在分则中增加一章公司对社会的责任,使公司对社会承担的社会责任更加具体,让走出去的企业承担较高标准的社会责任,在做决策时能够将社会责任考虑进去,尽量减少对当地环境污染,同时也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真正实现一带一路造福当地人民的战略目标。

二、一带一路环境保护的国际法规制

对海外投资的规范虽以国内法制为主,还可以通过国际层面上的制度安排来督促企业更好地实现其环境保护的目标。

(一)亚投行亚洲基础设施

投资银行(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Bank ,简称亚投行,AIIB)是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支柱。其建立的宗旨通过在基础设施及其他生产性领域的投资,促进亚洲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财富并改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中国是亚投行最大的股东,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也是一带一路优先建设领域。虽然目前亚投行尚未投入运行,但可以预见,亚投行将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重要的融资机构。因此亚投行在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环境保护方面可大有作为。亚投行在向成员国贷款时,可要求申请人将项目是否可以促进当地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重要的考量指标。由于向亚投行申请贷款都在项目建设之前或项目建设前期,因此亚投行可以要求各成员国谨慎注意,尽量采取预防措施,来防止或减少环境损害的发生。具体做法是:将拟贷款支持的项目进行分类,明确列出要求环境影响评估的项目类型。在具体审核时,要求申请者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就可能导致不良环境影响提交预防、减轻及补偿方案或替代方案。对当地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目,应当拒绝提供贷款,对于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就采取全程监测的方式,对其投资过程进行监督,以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另外,亚投行还可效仿世界银行的环境措施。世界银行从上世纪50 年代开始就关注环境保护,其了环境发展指导方针,在业务手册、业务指令、业务政策、良好操作中都列出环境政策。世界银行的环境政策并不限于减轻环境损害,还包括提高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活质量,保护气候、水源、森林、生物多样性等人类共同所有的资源。且世界银行的环境政策不是只以环境为目的,还关注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与贫困问题,帮助东道国进行能力建设、政策改革、人员培训等来提高当地的环境保护水平,努力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在亚投行未来的业务运作中,亦应当将促进贷款国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努力的目标。

第6篇:实行双减政策的意义范文

双方重申将继续履行2009年7月27-28日在华盛顿举行的首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所作承诺,继续深化经济合作,促进强劲、平衡和可持续的全球经济增长。

一、促进强劲的经济复苏和更加持续、平衡的经济增长

2009年7月首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举行时,双方承诺继续实施强有力的刺激措施,以帮助中美两国和世界经济度过全球金融危机。双方还承诺采取措施转变两国经济增长方式,促进世界经济在完全复苏后强劲、可持续地增长。

自首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以来,世界经济已度过最困难的时刻,复苏势头日益巩固。去年7月,中方承诺增强国内消费在促进增长方面的作用,并在其后实现了2009年消费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贡献率的大幅提高。美方在首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上承诺采取措施增加国内储蓄,迄今,私人储蓄已经有所提高。同时,美方一直在为实现承诺采取后续行动,通过实施包括全面医改在内的措施,来确保长期财政可持续性,促进公共储蓄。

双方承诺就财政、货币和结构改革等问题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对话与协调。双方认为,宏观经济政策应考虑各个经济体的具体经济形势,同时考虑全球经济形势,并与G20匹兹堡峰会“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框架”下有关承诺保持一致。为此,

随着中国经济复苏的巩固,中国将通过实施促进消费的财政和货币政策,继续进行结构改革来保障消费在经济增长中发挥不断扩大的拉动作用。

随着美国私人需求的恢复,美国财政政策的重点将从保持总体需求和支持就业转向减少中期联邦政府财政赤字和保证长期财政可持续性。

我们将共同努力采取调整国内需求和相关价格的政策,以促进更加可持续和平衡的贸易和增长。

双方认识到,两国在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负有共同责任。双方同意在去年取得进展的基础上,各自推动建立更平衡的经济增长模式。美国未来经济增长将更多地依靠国内储蓄而不是外国储蓄。美国致力于走出一条负责任财政的道路。奥巴马总统预算案已经制定出具体措施,将通过推行历史性的财政约束在未来十年内使财政赤字削减一万亿美元。这些措施包括:在三年内冻结非安全性可支配支出;要求金融服务业全部偿还问题资产救助计划的成本;2001―2003年间对年收入超过25万美元家庭的减税政策将在到期后失效;取消对低效化石燃料补贴的资金。美国国会已经通过了“量入为出”法案,该法案要求国会如果增加1美元的非紧急支出、或减少1美元的税收,都必须在其他方面节省1美元的支出。一旦美国经济复苏,全美财政责任和改革委员会将制定应对财政风险的政策,并使债务占GDP比例在经济复苏后稳定在可接受的水平。

通过启动减缓医疗成本增长的改革,美国已经采取重大举动,解决其长期财政面临的一个主要威胁。此外,美方将进一步采取措施,通过扩大就业为基础的退休储蓄工具,完善私人储蓄的激励措施。

中方将继续努力,增加国内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中方将完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渐增加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为有效促进创造就业,中方将加速发展服务业,加快垄断行业改革,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渠道。为进一步改善民生,中方将继续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包括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加快建立健全养老社会服务体系,多渠道增加社会保障基金等。

双方认识到中小企业对中美两国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承诺共同签署中小企业合作协议,并举办促进中美中小企业合作论坛。双方还承诺深化中美地方层级经济合作,包括推动中美两国省―州、城市―城市之间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等。

二、促进互利共赢的贸易和投资

双方认识到开放的贸易和投资环境对两国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就业和创新的重要意义,双方致力于构建更加开放的全球贸易和投资体系,反对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双方同意,在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和实施贸易救济措施时严格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以防止其滥用非常重要。双方愿共同努力,以包括谈判模式在内的已有成果为基础,确保多哈回合达成平衡、积极的协议。根据近期盘点会的建议,美中双方愿在所有适当的场合和组合中积极进行谈判。两国均承认多哈回合发展目标的重要性。

基于第三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的成果,中美重申双方的创新政策将与以下原则保持一致:非歧视;支持市场竞争与开放的国际贸易和投资;强有力的知识产权执法;以及与WTO原则保持一致。允许企业之间商定技术转让、生产过程和其他专有信息的方式和条件。中美双方同意尽早于今年夏天在中美科技联委会框架下就创新政策展开深入的专家和高层讨论。这些会议将包括中美双方所有相关部门。在制定和执行创新政策时,中美两国将充分考虑这些讨论的结果。中方承诺在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委员会7月会议前,提交一份强有力的政府采购协议修改出价,美方对此表示欢迎和期待。美方对中国就政府采购法关于“本国产品”的认定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表示欢迎。

美方将在贸易救济调查中,认真考虑并给予提出“市场导向行业”申请的中国企业公正、合理的待遇,并通过中美商贸联委会以一种合作的方式迅速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中方表达了对美国技术出口管制的关注。中美双方承诺遵守首轮中美经济对话达成的共识,在《中国―美国高技术与战略贸易发展指导原则》下,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落实《中美高技术贸易重点领域合作行动计划》,包括美国政府评估中国政府就出口管制问题提出的关注。

双方重申继续推进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双方同意,成功的谈判将通过促进和保护投资,为双方投资者增强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支持双方对开放全球经济的承诺。双方致力于提高外商投资规定的透明度。美方重申,将根据法律规定,在《联邦纪事》上公布美国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规程的修改建议,最终前的公众评论期不少于30天。中方确认,将根据国务院通知,在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改建议,最终前的公众评论期不少于30天。

中方在首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后已采取行动简化外商投资审批程序,美方对此感到鼓舞。在此基础上,中方承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透明度,缩小审批和核准的范围。美方确认,美国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有关程序遵循透明和严格的法定时限,并承诺遵守这些规定。美方将继续努力,澄清包括关键定义和概念在内的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的有关程序。

根据经济形势,结合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国将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资参与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节能和环保产业,并扩大这些产业向外资开放的领域。美方欢迎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外国投资。美方确认,美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的程序确保为所有外国投资,无论其来源地,提供一致和公平的待遇。

中方将继续遵守财富基金普遍接受的原则和做法。美方重申将按照经合组织2008年6月公布的《财富基金与接受国政策宣言》对包括投资基金在内的外国投资者坚持公开和非歧视原则的承诺。

美方认识到许多中国国有企业(国家出资企业)已实行股份制并建立了公司治理结构,实现了股权多元化,其中,许多已成为上市公司。中国继续努力使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成为以市场为导向的法人实体。中方将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包括发行可公开交易的股票,以及引入包括非公共及外国投资者在内的战略投资者并让其持股。

经济对话结束之后,中美两国进出口银行同意建立贸易融资合作机制,并注意到两行认真落实了此前有关200亿美元贸易融资便利的承诺。此外,中美两国进出口银行还将在联合融资方面探讨合作,采取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出口,并鼓励参与多边论坛以促进贸易融资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中美双方承诺就解决美国大豆输华的检验检疫及质量安全监管问题加强交流,以在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之前签署一份谅解备忘录。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商定,将就有关原产地问题的具体产品案例研究结果进行讨论,并同意在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前再举行一次原产地专家联席对话。

三、金融市场稳定和改革

双方将继续改革各自的监管框架,使金融机构在金融系统整体稳定的环境下支持实体经济,促进创新。中美双方将寻求通过强化监管、提高透明度和完善问责制,推动金融市场服务于居民、商业和生产性投资需求。双方将采取措施在国家和国际层面落实审慎监管标准,促进平等竞争,避免金融市场分割、保护主义和监管套利。双方支持将在全国范围实施更高水平和更高质量的资本要求和反周期的缓冲资本作为巴塞尔协议资本框架的要素,支持提高流动性风险要求和设立前瞻性的拨备,以降低银行承担过度风险的动机,创造一个能抵御负面冲击的更强健的金融体系。双方支持引入一个杠杆率标准作为巴塞尔协议基于风险的框架的补充措施。

双方认识到在全球化背景下,两国金融领域一体化程度日益提高,双方承诺就具有跨境影响的金融监管议题加强合作。中国银监会和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将加强双方在各自管辖区域内跨境问题银行机构处置方面的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和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将加强在存款保险、金融服务、倒闭金融机构处置及其他与金融稳定相关领域的合作。双方将进一步就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在内的保险监管进展加强合作与交流。

美国致力于实施全面的金融监管改革,应对过度冒险,降低道德风险,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保护,更好解决微观和宏观的审慎监管,解决“过大而不能倒闭”的金融公司的问题。

美方承诺继续加强对“政府支持企业”的监管,确保“政府支持企业”具有足够资本和能力以履行其财务责任。美国政府广泛的住房政策,包括支持“政府支持企业”继续开展业务、美财政部和美联储购买按揭抵押证券,对恢复住房市场稳定性和保持按揭信贷的可获得性一直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美国政府将听取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并寻求与国会密切合作,以制定一项全面的“政府支持企业”改革方案。美国政府承诺采取合适的方式进一步推进改革,确保“政府支持企业”具备履行偿债义务的能力。

中方已启动股指期货交易,将允许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合格外商投资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股指期货业务。中方将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允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股指期货产品。

美方欢迎中方根据国际标准在改善国际收支及官方储备数据报告的准确性和频率方面取得的进展。中方表示将根据国内实际情况和统计能力继续改进这方面工作。

四、国际金融体系改革

双方重申支持G20作为国际经济合作主要论坛,在国际经济和金融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双方同意共同努力,确保多伦多、首尔峰会取得积极成果。

双方同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必须在促进全球金融稳定和增长再平衡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双方重申支持落实领导人在匹兹堡峰会上关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和治理结构改革的承诺,欢迎去年G20成员通过新借款安排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功增资5000亿美元,并同意共同努力改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使其更好履行其义务。

双方欢迎多边开发银行为减轻全球金融危机对世界最贫困群体影响所采取的关键行动,重申支持多边开发银行在全球减贫中的中心作用。双方承诺共同努力,通过普遍增资确保多边开发银行有足够资源。双方欢迎近期达成的支持世界银行、泛美开发银行和非洲开发银行增资并承诺进行强有力改革的原则共识。双方还欢迎就世界银行新的股权安排达成的共识,这将更好地反映发展中和转轨国家在世界经济中的分量,同时保护最小穷国的发言权。双方还期待共同努力推动多边开发银行优惠贷款窗口的成功增资,这些机制对最贫穷国家至关重要。

为了应对需要全球采取协调行动的全球性挑战,双方同意,世界银行与地区开发银行及其他国际组织应加强对以下问题的关注:通过提升农业生产力以及获取技术和食物以确保粮食安全;最贫困和最具挑战性环境中的人类发展问题;私营部门拉动的增长和基础设施;有效回应有关国家将气候变化与经济发展结合的需求。

第7篇:实行双减政策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 高职教育;双主体办学;校企合作;趋利共赢

中图分类号 G718.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7)11-0017-04

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同步规划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推进人力资源开发与技术进步,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突出职业院校办学特色,强化校企协同育人”[1]。高职办学要校企协同育人,其前提是转变办学理念,其途径是由学校“单主体”办学转向基于职责清晰、成本共摊、利益同享的校企深度融合的“双主体”办学模式。然而,高职“双主体”办学作为顺应职业教育进入“深水区”的产物,面临着办学主体模糊、机制缺失以及动力不足等困境。准确厘清“双主体”办学的动力生成渊源、机理,可以有力推进办学机制重构,有力推进高职教育深化改革的进程。

一、高职双主体办学的动力渊源

“趋利共赢”是高职双主体办学的动力渊源。一般意义上“趋利”和“共赢”有着共同的基本释义,然而深层次释义,“趋利”偏重经济利益,“共赢”倾向社会效益。无论从内生还是从外延维度,学校和企业在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上实现了谋和。

(一)趋“经济利益”:双主体协作的内生发展之力

经济利益是主体生存的基本根基。也就是说,学校得以存续、企业得以存在,经济利益是安身立命之本。资本具有逐利本质特性决定企业有着逐利天然行为冲动,因此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组织把盈利作为自身价值实现的唯一诉求。社会主义优越属性决定学校将经济利益作为衡量办学成果重要而非唯一指标。经济利益成为学校关注、企业追求的交汇点。

之于学校,经济利益是重要目标。其一是基于筹措机制的商酌。根据高职现有发展资金筹措机制来看,公办院校由国家、地方财政全额拨款,民办院校自筹资金。无论哪种筹措方式,都要以经济作为衡量尺度,不会有无休止式的增加,也不会“蜻蜓点水”般的投入。其二是效益衡量的考量。这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决定的,市场作为资源最有效的配置方式已经得到广泛认同,而经济是与市场共生的从属,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办学必然要遵循经济效益的考量。由此把成本核算、会计筹算、效益盘算等方式迁移至学校办学效益控制上来。其三是存续发展的思虑。在资源总约束下,学校发展过程中硬件软件投入比例、专业建设过程中“全面铺开”还是“重点建设”等都需要经济效益的衡量尺度。也就是说,如过多投入硬件建设,间接导致学科带头人缺失,也难以为社会培养更优质的人才。

之于企业,经济利益是基本目标。其一,追求利润是每个企业孜孜以求的目标。企业从事生产或出售商品的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润。换句话说,利润是凌驾于企业一切追求的首要目标。其二,降低成本是每个企业梦寐以求的想法。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成本意味着风险。企业“绞尽脑汁”减少投入,当然因受产出倒逼投入的刚性要求,转嫁成本也成为“不二之选”。借助外力既能减少自身投入,又可减小投资风险。如企业将员工招聘培训专项资金划拨给学校,共同设立“冠名班”收到“以小博大”的效果。应该说,经济利益衡量学校办学成果、权衡企业自身价值,成为推动二者协作的内生发展之力。

(二)赢“社会效益”:双主体融合的外延生态建构

社会效益是主体发展的重要源泉。也就是说,学校得以成长、企业得以兴盛,社会效益是相依相偎之源。社会主义制度以人为本本质特征决定学校重视人才培养职能,因此学校作为公益组织把人才培养作为自身价值实现的重要诉求。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企业将社会效益作为衡量存属价值重要指标。社会效益成为学校力争、企业关心的交汇点。

对于学校,社会效益是外部经济的重要体现。从视域来看,社会效益貌似并不直接体现学校价值,而是广义社会视域下的效益递增。外部经济隶属经济学理论范畴,即指厂商、个人、社会从某种社会经济活动中所获得的有利影响。也就是说,学校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社会所用以赢得社会赞誉,不仅仅学校从中获得社会效益,而是惠及个人、企业乃至整个社会。换句话说,学校培养合格高素质人才看似只为自身赢得美誉的“简单行为”,实质上引发杠杆效应实现整个社会的财富增值。从深度来看,社会效益仿佛并不径直表征短期价值,而是长远社会维度下的效益增长。短期看,国家、地方主导办学投入大收获小,但从长远角度看,“一进”“一出”的成本收益稳步拉大产生巨大收益熵值,即“一进”是指人的社会化的机会成本减少,也就是说如果育人成效不好会反向造成社会管理成本增加;“一出”是指育人收益增值,也就是说人才培养实现价值持续增值。

对于企业,社会效益是自我价值的重要呈现。首先,社会效益是经济利益的衍伸。任何一家有着愿景的企业都会从最长远角度实施企业规划,而社会效益必然是该企业累积经济财富最重要的“容器”。可以说,当条件适当,社会效益很快转化为经济利益,反过来看,经济利益也会伴随企业管理者意志力和展望力转化为社会效益。其次,社会效益是经济利益的倍增。个体偶然使用企业产品,多数归因于企业的宣传,然而个体持续的行为必然要受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换句话说,企业精神、社会责任等社会效益会持续增强消费者对产品的认同度,倍增似地产生经济利益。应该说,社会效益体现学校存在价值、衡量企业社会责任,成为推动二者融合的外延推进之力。

二、“趋利共赢”动力推动下高职双主体办学的逻辑路径

高职院校双主体办学要合理协调好“利”“A”内在关系,以外部维度由政府发力进行政策引导,以内生维度由学校企业共担实施杠杆撬动、资源叠加、主体推进和红利溢出,从而有效构建出高职双主体办学的逻辑路径。

(一)政策引导

政策引导是“双主体”办学有章可循的基础。中央和地方政府强调高职要主动参与区域经济发展,“深化产教融合,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2] 但落地生根可操作、可实施的具体措施方案依然缺失。因此,第一,要加强宏观层面法规政策的对接融合。2010年,国务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3] ;2014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编制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提出“建立健全校企合作规划、合作治理、合作培养机制,使人才培养融入企业生产服务流程和价值创造过程”[4]。中央重视校企合作,但重视压力还未层层传导,相关法律法规还未配套,导向校企合作进程的政策还未细化。为有力推动高职双主体办学进程,实现学校和企业间深度合作,要紧盯“利、赢”加快细化落实政策,从而形成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

第二,要着力中观层面规定方案的设置布局。拟创设税收优惠政策、建立政府奖励制度和设置校企联合攻关项目立项等方式实现中观层面上的双主体办学政策推进体系。一是创设税收优惠政策,对投资或参与办学企业以解决就I问题实施一次性或逐年税收减免优惠,鼓励企业参与学校人才培养工作。二是建立政府奖励制度,政府通过专项奖励,对在校企合作办学中有突出贡献的企业与个人予以奖励。政府奖励可以转化为企业的社会效益,进而转化为经济利益。有时候政府奖励比税收减免等方式更有效。三是设置校企联合攻关项目立项,通过政府设立、学校和企业联合申报,从而统合学校科研、企业技术优势实现科研攻关、技术创新上的推动。

第三,要着眼微观层面个案案例的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学校、企业进行有效分类,根据学校特色划分学校类别、按照行业种类划分企业类别。以政策为导向、细则为路径,鼓励相同或相似种类的学校企业强强联合、精准对接。设立同一种类政府跨部门间的指导专家小组,给予合作前的案前指导、合作中的全程跟踪以及出问题时的及时诊断。以多维度多层次建构的网状政策群有力推进双主体办学进程。

(二)杠杆撬动

校企在参与“双主体”办学过程中存在着短期经济利益和长远经济利益、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间的杠杆效应。

第一,牺牲短期经济利益以获取长远经济利益。从短期来看,对企业来说,要腾出时间和资金参与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工作,无法更为集中精力专注于生产服务领域。投入的人力、物力、时间都要付出经济成本。因此,对企业来说,参与高职双主体办学肯定要牺牲一定短期经济利益的。对学校来说,要主动与企业接洽,让企业参与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人才培养的全过程,由于没有先前既定的办学“套路”,需要在改革中探索,因此打破原有惯性势必也会增加冗余成本。也就是说,学校在没有形成既定规范“双主体”办学前,增加的人手、工作推进后出现失败而后折返的显性成本、思考观望的时间隐性成本等,都是在推进双主体办学过程中的短期经济利益。当双主体办学已经走入正轨,对于学校来说,企业参与办学减少人才培养成本,对于企业来说,学生提前参与企业实习减少生产成本、学生提前与企业签订就业合同减少人才招聘培训成本以及在人才储备上获得先机,从长远经济利益来说,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

第二,牺牲经济利益以换取社会效益。学校的生存发展中经济利益仅仅是参考指标,而社会效益是衡量学校生存发展价值的重要指标,社会效益是在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出更多技术技能型人才中充分体现出来的。换句话说,学校的社会效益是不会反哺于学校自身的,而是跳出学校视域有力促进社会发展的效益,因此,学校产生的社会效益其实是泛在整个社会的经济利益。企业的生存发展中社会效益仅仅是次要指标,而经济利益是衡量企业生存发展价值的重要指标,企业的经济利益是在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添砖加瓦”、为社会提供充足的产品服务中充分体现出来的。换句话说,企业的经济利益是反哺于企业自身的,促进自身良性发展的。所谓企业的社会效益,即是企业对社会负责任的态度、参与非产品服务生产的非利益性的事务。企业社会效益短期看似牺牲了短期经济利益,从长远看,依然也可以转化为经济利益,如企业办学的良举等对社会负责任的态度能引发社会关注,增强民众对企业产品或服务的认可度。

(三)资源整合

在双主体办学体系中,学校和企业所占有的资源不尽相同,即便有类似的部分,也会有区别和差异。传统意义上,学校培养人,企业用人,学校培养企业需要的人才,二者的链接点是人。学校作为社会分工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人才培养的动力源远期看是社会效益,近期看是学校得以发展的经济利益,或者说办学资源。为使学校能培养出企业所需要的人才,企业有着参与学校共同办学的动力。这样的动力推动使得二者对所占有的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从而释放出更多的资源红利。

一方面,学校可以共享企业资源。一是教师通过“下厂实习”获取最新生产技术技能。最先进的生产技术工艺一定在社会化生产的一线里,企业一定是实践先进生产技术工艺的前沿阵地。学校借助企业平台教师“下厂实习”了解掌握最前沿的生产技术和最先进的理论实践情况,确保教师转到课堂上“知识新颖”、“理念前沿”。二是学生通过“学徒制”或“就业实习”途径理论联系实践,获取实践真本领。学校实验实训室里虽然有着最先进的实验实训设备,任课教师有着最先进的技术本领和实践理念,但与社会化生产或多或少还保持着些许距离。学徒制和就业实习便是拉近这种距离的最有效方式。就业实习是较为传统的实践方式,三年学制里有2.5年在学校专业理论实践学习,0.5年在企业进行实践学习。学徒制是1/2左右学制内在学校完成理论课程,其余时间跟随企业导师以参与企业生产的方式学习实践本领。学徒制是迎合当前工业化高水平的人才培养模式。

另一方面,企业可以借助学校资源。一是企业通过与学校共建“厂中校”以获取优秀人才遴选先机。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首要任务是科学构建创新生态系统,其中人又是创新生态系统中人、机制、平台等三大要素中的第一要素。未来企业间的竞争,说到底就是人才的竞争。发掘、获取适合企业发展的人才是企业的当务之急。“厂中校”拉近与高职院校的距离,企业借助“厂中校”与高职院校深度合作。企业在“厂中校”生产实践中遴选、发掘和培育人才。二是企业通过与学校共建实验实训室强化自身科研创新能力。创新能力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企业要想在“弱肉强食”市场经济舞台上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强化科研能力,不断推进创新。学校和企业的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从而倍增似地释放出资源红利。

(四)利益反哺

利益反哺是双主体办学体量增大的源泉。双主体办学推进过程中必然要会面对利益分配的问题。以短期利益为重还是以长期利益为先,以经济利益为重还是以社会效益为先,学校优先还是企业优先,这些都是在双主体办学取得成效后必然面对的问题。如果分配不适、协调不当,反向阻碍双主体办学的进程。总言之,符合各方意志的分配方案能激发各方参与办学进程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创造性。第一,学校着重社会效益,企业注重经济利益,把准利益反哺的基本导向。谁取社会效益、谁取经济利益,不能一概而论。企业为发展而关注经济利益,学校重价值而放远社会效益。当然,企业在双主体办学过程中,由于自身的经济实力向好而放弃经济利益以期获得社会肯定的社会效益。第二,以可持m发展为准则,以长远发展为愿景,切好双主体办学的“利益蛋糕”。可持续发展是办学体制机制的首要准则,发展才能将“利益蛋糕”做大,发展才能获取更多的利益,无论对学校还是对企业来说,把眼光放远,才能源源不断地获取更大的效益。

参 考 文 献

[1][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Z].国发[2014]19号,2014-05-02.

[3]国务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Z].中发[2010]12号,2010-07-08.

[4]教育部等六部委.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Z].教发[2014]6号,2014-06-16.

Profits and Win-win: The Generative Mechanism of the Power of Double-subject School-running of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Wang Feng

Abstract The school-running mode of traditional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has transformed from the“Alone at War”to“Pull Together”, however the“win-win”is most powerful generation architecture to promote the“double-subject”school-running proces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ogical path of policy guidance, lever promoting, resources integrating and feedback of benefits, the process of the double-subject school-running can be promoted by the endophytic development power of economic benefits and the extensional ecological construction of social benefits.

第8篇:实行双减政策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多边贸易体制,博弈,囚徒困境

一、贸易政策选择的“囚徒困境”

假设有两个国家A和B能够自主制定贸易政策,它们分别面临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两种选择,假设两国都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则都受益,而当本国实行自由贸易政策而他国实行保护贸易政策时本国利益受损而他国受益,当两国都实行保护贸易政策时两国均受损,两国各自选择贸易政策后的收益矩阵如图1,它构成一个明显的“囚徒困境”模型。

在该模型中,在经济人假设条件下,两国必然会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而都选择保护贸易政策。在贸易政策选择后,其纳什均衡为图中右下角的(-8-8),这是该博弈模型惟一的纳什均衡解,无论这两个国家进行多少次重复博弈,贸易政策的选择依然是都实行保护贸易政策。该模型虽仅以两个国家为基础,但是推广开来依然适用,它能够解释为什么保护贸易政策受到各国政府青睐。

二、多边贸易体制:摆脱贸易政策“囚徒困境”的制度安排

上述模型中惟一的纳什均衡是两国非合作博弈的结果。很明显,从各自国家的利益来考虑,该纳什均衡解是最优的,但并不是两个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最优的,相反是一个两败俱伤的选择。因为这两个国家可以做㈩更好的选择,那就是均选择自由贸易政策,这样其收益为(1010)。由此可见,政府独立的理不是有效率的,一个制度或体制的建立将有助于通过推动合作来解决这一困境(霍克曼等,1999)。根据博弈理论,要实现这种政策选择的转变,首要的条件就是博弈方需要从非合作走向合作,即在博弈方之间建立一种制度安排,并且要求这种制度安排是可信的、具有较强约束力的。制度安排可以是单边的、双边的,也可以是多边的,但是只有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安排才是摆脱“囚徒困境”的博弈规则。

前面分析已经指出,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单边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冈为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国家会通过选择保护贸易政策获取利益,进而造成本国利益损失。双边贸易协议同样具有其先天的缺陷:一方面,世界上并非仅仅是两个国家,如果任何两个国家达成自由贸易协议,必然会对其他国家产生负的外部性,造成其他国家的报复;如果其他国家之间又达成贸易协议,则势必引发集团的贸易保护主义,陷入新的贸易集团“囚徒困境”。另一方面,双边自由贸易协议的某一方如果违约,而其对方不一定具有足够的实力来限制它这么做,这样就容易导致诸多双边协议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多边贸易体制由于其参与者具有多边性质,确保了协议的可信性和有效性,大大强化了承诺信号,并推动多边贸易自由化发展。

三、多边贸易体制的建设者:“智猪博弈”中的大猪

多边贸易体制是一项公共产品,虽然大家都参与多边贸易体制,但正如瑞士作家阿尔弗雷德.莫勒尔在《玩世箴言》中指出的一样,“尽管大家同乘一条船,可一些人是划船,另一些人只是坐船”。作为公共产品的多边贸易体制在建设过程中,不同的国家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其中的大国理所当然地担当起划船人角色,而其他的小国则充当坐船人。正如划船人需要付出体力成本一样,多边贸易体制建设中的大国自然要付出机制建设的成本,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它们是无私的,相反却是自身利益使然,博弈论中的“智猪博弈”模型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在“智猪博弈”模型中,设想猪圈里养着一头大猪和一头小猪,猪圈的一端有一个猪食槽,另一端安装一个按钮,每按一次按钮就会有10个单位猪食自动落入槽中。如果一头猪去按按钮,再回来另一头猪可能就有机会抢先吃到另一边落下的食物。当小猪按电钮时,大猪会在小猪跑到食槽之前吃光所有食物;若是大猪按动电钮,由于小猪吃得慢,大猪还有机会在小猪吃完落下的食物之前争得一些残羹。如果两只猪都去按电钮,则大猪和小猪均能争得食物。假设任何一头猪去按电钮都将付出两个单位食物的成本,两只猪的各种选择及其所获得的食物见图2。在这个模型中,为了得到食物,两只猪的选择就是小猪等在食槽旁边,而大猪则需要奔忙于按钮和食槽之间。

回顾多边贸易体制的产生过程,美国凭借其在二战后强大的政治经济实力,自然而然地充当了大猪的角色,而只有美国有能力也愿意推动多边贸易体制建设。从竞争的角度来看,相对于它的贸易伙伴,美国具有如此之大的优势意味着,它能承担重建欧洲的责任,而与此同时不需要经常为这些政策给美国商业带来的后果而担忧(基欧汉,2006)。难怪WTO总干事雷纳托.鲁杰罗1998年3月4日在“全球贸易体制GATT50周年纪念日论坛”上发表题为“从憧憬到现实:多边贸易体制50年”的演讲中将“这一体制的构思归功于美国人的灵感”,并且热情地赞扬“美国是八轮世界贸易谈判背后的驱动力”,“贸易体系在过去50年中始终如一的就是美国的领导地位”(RenatoRuggieroetal,1998)。

事实并非是“智猪博弈”模型中的那种对等获利结果,现实中大国可能会付出较少的成本却获得更大的利益。规则的制定者必定是规则的受益者,大国所提供的国际公共产品包含了它自己的利益取向,这种制度安排必然会带来利益分配向大国倾斜。

四、互惠原则:避免搭便车行为和平衡双层博弈谈判

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及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虽然GATT和WTO均没有明确强调互惠原则,但是不能否认互惠原则对于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性。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博弈机制中,互惠原则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避免搭便车行为发生,二是平衡各成员政府双层次博弈谈判。

在“智猪博弈”模型中,由大猪去按电钮而小猪选择等待,这便产生了搭便车行为,即小猪不付出任何努力而能够获得食物。当然,这仅仅是“看不见的手”原理的童话版,现实中的大国虽然领导和建设多边贸易体制,但决不允许其他成员搭便车行为发生,教科书式的单边主义贸易自由化在GATT/WTO的设计中找不到一席之地(盛斌,2001)。GATT规则正是以美国制定的《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为基础产生的,WTO管理的协议也是以权力与义务平衡为基础的,这种平衡是通过互惠的市场准入承诺的交换而取得的。在WTO成立之前,GATT成员大约每隔10年就要在互惠基础上就降低货物关税问题进行一个回合的谈判……创建WTO的乌拉圭回合继续坚持了互惠的关税减让方针(麦金尼斯,2004)。互惠原则是建立行为准则过程中的一项基本要素,其制定也是为了缩小因最惠国待遇而引起的免费搭车的范围(霍克曼等,1999)。鞑姆曾这样解释:“在制定关税协定时,这种被认可的方法通常被冠以互惠的标题。从法律原则的角度来说,一个国家只有当其他缔约各方提供互惠关税减让的时候才需要作出关税减让。”(贝格威尔等,2005)。

所有的经济都是国际的,可所有政治都是地方的。WTO多边贸易谈判对其中任何一个成员来说都是双层博弈过程,即国际层次博弈和国内层次博弈。国际层次博弈中,成员政府总是力求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国内层次博弈中,利益集团不断向政府施压,迫使其采取符合自己偏好的政策。进行国际谈判的政治家一般来说试图同时做两件事情:即同时在国际的谈判桌上与其他的国家代表进行谈判和在国内的谈判桌上与那些将进行批准和实施协议的行为者谈判(薄燕,2003)。对于美国这样国内利益集团逐渐强大的国家来说,国内的保护利益集团在没有获得互惠的措施而实行单边贸易自由化,要想获得通过简直是不可想象的。互惠原则正起到平衡政府双层次博弈的作用,互惠的关税减让对每一个国家的自由贸易造成压力。通过互惠体制的承诺而削弱贸易保护主义集团的影响,……如果没有互惠体制的压力,即使消费者拥有数量上的优势,贸易保护主义集团仍会对贸易政策施加比消费者更大的影响(麦金尼斯,2004)。

五、最惠国待遇原则:博弈利益的扩大器与稳定器

非歧视原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是各成员间平等地进行贸易的重要保证。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某一成员在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成员的优惠和豁免,也应给予其他任何成员。从这一方面看,最惠国待遇原则是规范多边贸易体制参与者国内贸易政策的原则,是互惠原则落实的具体保障措施,也是国际贸易总得益在各参与方之间公平分配的机制。多边贸易体制的这项规定不仅使博弈利益得以扩大,而且也能够稳定博弈利益。

多边贸易体制的协议主要通过双边谈判达成,在GATT/WTO实践中,为克服搭便车行为,谈判是在主要供应国的基础上以互惠原则进行,即某个产品的关税减让要求通常是由主要进口供应国(即产品的最大供应商)提出的。在多边贸易体制下,这种双边谈判达成的结果通过五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推广开来。由此可见,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互惠原则的多边化,这种多边化会产生一种表示友好的效果,即能够有利于促进自由贸易的市场原则。另外,最惠国概念强调可适用于所有参与国的普遍原则,这样就可以使规制成本的最小化。“最惠国待遇可以减少谈判中‘免费搭车’所带来的潜在成本,‘免费搭车’会阻止政府的决策处于效率边界,最惠国待遇可以提高政府决策的效率。”(Capinetal,1988)。因为最惠国待遇将多边贸易体制中经济强国的活动变得简单,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将互惠原则下进行双边谈判的结果推广至所有国家,使其不必要与数十个国家进行持续复杂的双边谈判。由此可见,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市场开放的扩大器,最大限度地促进了世界市场的拓展,使国际贸易博弈总得益的生产能力扩大到极致。

在稳定多边贸易体制方面,非歧视原则可以降低贸易战的风险。在政治层面上,没有最惠国原则,各国政府可能会试图确定特殊的歧视性国际集团类别,这种特殊的集团分类可能会引起憎恨、误解和争端,因为被‘忽视的’国家会对这种排斥回以颜色。而最惠国原则既有助于减少各国之间的对峙,又可以抑制政府求助于短期的、暂时的政策,防止给这个饱受冲突的世界‘雪上加霜’(杰克逊,2001)。贝格威尔和斯泰格尔建立的均衡模型得出的结论指出,一国贸易政策的外部性如果只通过世界价格转移到其他国家,政治最优关税才是有效率的,在存在多个国家时,当且仅当关税设立符合最惠国待遇时,贸易政策的外部性才通过这种途径传递。再加上互惠原则有效地消除这种外部性,最惠国待遇与互惠原则联系一起能够有效克服‘双边机会主义’对WTO体系的侵蚀。多边贸易体制基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使它的承诺信号变得更加可信。因为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很大程度上锁定了各国已经承诺的保护水平,当某一个成员背离其以前对某个贸易伙伴所作的承诺,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它就需要向所有WTO成员做出补偿,从而付出更大的代价。

六、争端解决机制: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实施的保障

要解决国际贸易协定的实际义务的履行问题,关键是需要建立一套强制实施的措施。“在国际范围内,法庭的重要性是有限的,在没有宪兵和监狱存在的情况下,无论我们如何强调法庭的重要性,它的重要性还是有限的”(贝格威尔等,2005)。

WTO组织结构中的核心和重要部分是源于GATT几十年经验和实践的争端解决程序,它是使世界贸易体制条约义务得到有效履行的一种核心措施。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被誉为WTO王冠上的明珠,正如前WTO总干事鲁杰罗所说,“如果不提及争端解决机制,任何对WTO成就的评论都是不完整的。从许多方面讲,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做出的最独特的贡献。”它一方面解决了贸易强国单方面采取行动的“侵略性的单边主义”,另一方面也通过本身程序和机制的完善保障了多边贸易体制规则的实施。

为换取更强有力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WTO对单边贸易行动实行了严格的多边约束。各国政府同意,只要有可能,均采取多边补救方式解决问题。这就限制了贸易强国单方面采取行动的余地。在多边贸易体制内,其争端解决机制被认为是体现了平等、迅速、有效和具有约束性的,其争端解决机制的赔偿和授权报复执行手段限制了大国任意采取“侵略性的单边主义”。多边争端解决机制能够克服双边关系中存在的“势力不均衡”,因为两国贸易战中总是大国的损失要小,所以在双边框架下约束它违约的力量较小。而在WTO多边框架下,违约将被要求赔偿损失并可能受到经济制裁,增加了大国违约成本。

被认为是“从论坛和调解委员会变成法院或仲裁庭的革命”的争端解决机制提高了WTO作为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使多边贸易体制更安全、可预见和稳定。它将“共识”程序改为“反向共识”,加强了WTO法律制度的约束力。反向共识规则形成的自动通过,使得WTO争端解决机构对成员在WTO协议下发生的争端有了强制管辖权。WTO在强调当事成员之间的磋商、谅解、斡旋、调解和调停的同时,还强调了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的作用,建立了各种具有一定强制力、准司法效力的执行手段。最后,它规定了最后解决期限,并借组织的力量加强了争端解决机制报复机制的威力,从而保障裁决的执行。

七、谈判机制:一个驱动多边贸易体制的博弈系统

从本义上说,多边贸易体制是处理各国贸易关系的原则和规则的基本框架。不过,这些原则和规则以及各国在这些原则和规则下相应的义务,并不是由某个全球性的统治机构来制定和强制实行的,实践中并不存在这样的超国家机构。GATT/WTO本身并不是规则制定者,而是组织成员进行谈判,为成员间谈判提供便利、提供谈判场所(黄静波,2004)。谈判才是多边贸易体系的驱动力量,它被用来确定规则和程序,定期降低贸易壁垒,或用于新的国家想加入这个俱乐部的时候,还被用来解决贸易摩擦(霍克曼,1999)。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飞跃正是通过一系列“贸易回合”的方式实现的。谈判本身就是博弈过程,多边贸易体制的谈判更是一个博弈系统。

(一)加入谈判与议题谈判如果某一个国家或具有独立制定对外贸易政策的单独关税区希望加入多边贸易体制,则必须进行关税减让和其他开放承诺谈判,这通常被认为是“入场条件”,它要求加入者在一个对所有成员开放的工作组里进行谈判。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一个加入国可以从它加入之前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成员之间已经商定的所有减让中获得利益,因此,只能期待会要求加入国本身做出贡献,即将它自己的减让表添加到那些已经成为关贸总协定附件并构成其组成部分的减让表中去(奥利佛.隆,1990)。这种程序完全是有充分理由的,它充分体现了多边贸易体制的互惠原则。

多边贸易体制谈判以议题谈判为基础,谈判需要首先确定议题,而谈判议题的确定本身往往就是一场谈判,各成员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议题,各个成员提出的议题交叉互错,最终形成议题群。为推动谈判进行,多边贸易谈判中往往在谈判开始和结束阶段尝试跨议题关联,在初始阶段的跨议题是为获得一个平衡的谈判议程,到谈判的最后阶段,由于各成员对于各个议题的立场已经彻底表达清楚,为达成整个协议则需要进行议题挂钩,它潜在地起到两个作用:可以用于获得互惠性,即满足了分配上的限制而达到利益和减让的平衡;可以用于提高自由贸易产生的潜在获利。因此,多边贸易谈判往往出现“在所有的事情达成协议前什么也达不成协议”。

(二)多方、多阶段、多层次谈判多边贸易谈判包含多个阶段,首先由一个起催化作用的成员开始,发起一个确定谈判议程的前期谈判,然后是正式的多边贸易谈判,随后依次是后期谈判和实施阶段。议题谈判的进行是多方参与的过程,其复杂性远远超过只涉及两个博弈者的谈判,而且在诸多博弈者之间可能形成同盟,而且同盟的类型各有不同:某一个同盟内的成员在某一项议题中具有相同的立场,而在另外议题上又针锋相对,形成一个极其复杂的谈判网,也使多边贸易体制谈判具有多层谈判的性质。对于某个成员来说,其关心的不仅仅是能否达成协议,而且需要考虑达成的协议能否得到国内法律的批准,这就是一个双层博弈的过程。对于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区域性组织,例如欧盟,它不仅仅涉及欧盟与其他成员的谈判,各成员内法律的批准,还涉及到欧盟成员之间的谈判。

(三)谈判结果:拒绝点、协议区域与获胜集合谈判最终是需要结束的,不是达成协议就是陷入僵局。双边协议是否达成取决于二者之间有没有协议区域,协议区域的确定取决于拒绝点,即谈判者(出价者和要价者)各自的心理底线,最起码达成协议要比不达成协议好。图3中A国和B国的拒绝点分别为A点和B点,对于A国来说,A点右边的出价都是可以接受的,对于B国来说,B点左边的出价都是可以接受的,那么A、B两点之间就构成协议区域,则A、B两国有可能在协议区域内达成协议,协议区域的大小决定了达成协议的可能性,至于它们是在Xl处达成协议还是在X2处达成协议,则取决于二者各自的谈判能力。

该图同样用于解释各成员的双层博弈结果,只不过在这里,协议区域被称为“获胜集合”,即国内法律能够批准对对外贸易谈判达成的协议的所有可能集合。同样,该获胜集合越大,从而达成的协议就越可能被批准。

第9篇:实行双减政策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土地;抗日战争;租佃;土地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新农村问题一直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和谐发展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党的十以后,和谐、稳定、发展更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而新农村建设中最棘手和最关键的无疑又是土地问题,如何从法律上调整和保障好当下的土地生产关系,关系到能否解决好新农村建设问题,能否全面建设好小康社会。通过阅读相关文献和史料,笔者提出抗日战争时期的土地租佃制度这个论题的研究,是想通过这个视角说明土地法律制度的调整在任何历史时期都要符合国情和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以及农民的切身利益,这样,法律制度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才能更好的服务于经济基础的建设。

一、抗战时期的土地租佃制度的内容

抗日战争时期的土地租佃制度,主要是地主“减租减息”和农民“交租交息”这两个具体规定。减租是抗日民主政权土地法律制度规定的第一个方面,土地法规规定地主出租土地后,必须依法减租,即按法定减租额收租,不得多收或法外增租。地租的减租率,原则上实行“二五减租”,即按抗战前的原租额减收25%,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灵活的规定。抗日民主政权土地法律制度规定的第二个方面是交租。即农民在依法减租后,必须按减租后之租额交租。“其有力能交租而故意不交者,出租人有请求政府依法追缴之权”,依法保护出租人的权利。抗日战争时期的土地租佃制度,在社会各阶层中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既有好的一面,也有不足之处。

二、抗战时期的土地租佃制度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启示

(一)土地制度对新农村建设的意义

如今,特别是党的十以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中国的号角早已吹响祖国各地,但中国农民还占几亿之多,其中人多地少是中国历来的国情,农村中农民能否解决衣食住行的生活必须,是农村中的最基本的现实,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农业政策是我党在制定各项土地政策时的重中之重。抗日战争时期,我党通过“双减双交”及其他一些相关的土地法律制度不仅有效地解决了当时最大的社会矛盾又很好的维护和发展了人民的切身利益。而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仅事关九亿中国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和农村土地政策的变革密切相关,这决定了农村的土地法律制度对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意义重大。

(二)土地立法,革新原有的土地法律制度

加大土地立法,革新原有的土地法律制度,健全相关土地法令,特别关于产权方面的,我们不仅要保护好所有权,对于其他使用权或者占有权也要加大保护力度,加速土地的合法流转。从抗战时期的土地租佃制度发挥的效用我们可以看到,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不仅能加大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也能加快各种生产要素的组合,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物尽其用的效果。

(三)要倍加关注民生,实现和发展好广大人民的利益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推动者和创造者,是我们各项事业不竭的力量源泉。我们党既然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要体现在各项政策制定和每一部法律的颁行都要反映人民诉求,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这也是党制定农村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党的各项农村政策能够深入人心的主要原因,也是党在中国革命的道路上能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的重要原因。土地问题是与农民利益最密切相关的话题,也是要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要解决好的难题,所以土地法律法规的制定必然要以广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并以实现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为归宿。

三、结论

农业问题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社会的核心问题,农业人口自古以来是中国社会的主体,中国自古以来是一个农业大国,因此,农村问题对中国社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从历史和实践的角度来看,不同时期,我党能够切实的分析实际国情并制定相应制度促进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进步。本文以抗日战争这个特殊时期党所实行的土地租佃制度为研究对象,说明中国共产党在这时期的土地租佃制度不仅巩固了抗日统一战线堡垒,并且对于战争结束后的新中国新农村建设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每一项法律法规定的制定,不仅要符合当时的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现状,还要以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为基点,以人民大众的切身利益为宗旨,这样的法律制度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和支持,才能发挥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行为的作用,也才会有长久的生命力。

作者:刘巧珍 单位:南昌大学

[参考文献]

[1]彭真.关于晋察冀边区党的工作和具体政策报告[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11-12.

[2]魏宏运主编.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农业编)[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