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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市场经济体制精选(九篇)

各国市场经济体制

第1篇:各国市场经济体制范文

1978年,中国尝试商品经济的运行,进行对外开放的努力。经过10多年改革经验的积累,最终形成全社会的共识,1992年我国正式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内改革、对外开放”成为这一经济体制建设内容的基本概括。通过国内经济体制改革,放松计划经济的各种经济管制,为不同所有制企业和经济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活企业、刺激经济增长;利用对外开放招商引资途径,不断吸收世界各国经济的资本、技术、人才和管理,为国内市场经济改革提供经验。因此,国内市场机制功能的持续张扬和对外交往约束的不断松弛,即这种“一张一弛”式的渐进式市场化改革,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道路最显著的特点。

人口红利、资源和环境红利、全球化红利和制度红利是总结30多年改革开放成功的四大主要经验,但其中最重要经验的是制度红利的产生。马克思经济学认为,生产关系(广义的经济制度)是生产力的基础,其同一语也即西方经济学所言“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前提”(诺斯)。由此可说,生产关系变迁所导致的制度变革,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因此,中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趋向的改革,是产生其它要素红利的前提,是经济高速增长的制度基础。

中国市场化改革之前,人口规模是世界第一,沉寂在960万平方公里国土上的自然资源和广阔的环境容量,都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难以比拟的。但是这些经济发展的优势条件,并没有实现经济合理增长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相应提高。同样,世界上许多拥有各种经济增长禀赋优势的国家,也没有成功地进入全球有竞争力的经济体范围。如有的国家国土面积大于中国或者接近中国,各种自然资源十分丰富,但人口稀少、劳动力短缺;有的国家人口众多,高达数亿、甚至接近中国10亿人口,丰富的劳动力也没有带来有效的经济增长;有的国家资本丰厚,但是长期依靠出卖资源换取各种商品,人均富有,但工业落后。包括中国在内的这些国家,尽管有着不同的资源禀赋优势,但经济增长缓慢,其共同原因都在于生产关系和经济制度存在严重不足,导致要素资源优势难以转换为经济优势,长期停留在发展中国家水平。

这些国家为了实现发展,都进行着各种经济制度的选择和竞争。其中很多国家,选择采用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对世界市场全面开放,妄图实现完美理论模型中的理想愿望。但事与愿违,由于这些国家都忽略本国的历史条件,不能把市场机制与本国国情相结合,即丢掉了社会民众的信任,又没有发挥出市场机制的效率,成为失败的市场经济。相比而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为基础,高度结合中国国情,把调动各种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经济的积极性作为首要目标,创造出生机勃勃的活力。不同所有制、不同国家、不同区域都在中国的改革开放中获得了发展空间。中国国内长期具备的资源、环境和人口的禀赋优势,在市场机制的催化作用下,借助经济全球化提供的机遇,开创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壮景。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全球经济竞争中独树一帜

危难时刻方显英雄本色。抗打击是一个机体是否健康的标志,经济危机是对一种经济制度是否有竞争力的真正考验。1992年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后不久,遇上了席卷东亚的金融危机,这是对于一个仅有5年市场经济发展历史的经济体的巨大考验。在这场危机面前,中国融合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辅之以一定计划调控手段,成功地让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全球经济舞台进行了初演,被各国刮目相看,也让中国继续进行市场化改革奠定了信心。

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中国市场经济改革获得国际社会认可的标志。自1992年以来,短短10年的市场化改革,让中国在刚刚步入21世纪时,就获得了跨越式发展的强烈引擎。中国经济总量从2000年全球第6位,出人意料地在2011年上升至全球第2位,外汇储备从2000年的1656亿美元,迅猛增长到2011年的31811亿美元。中国经济总体上从进口替代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方式,从低经济水平的封闭落后经济转型为一个高度开放的中等收入国家。这其中增长奥秘只能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奇迹来解释。

2008年底,世界经济地爆发了始自美国的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造成重创,中国经济不得已从调控经济过热紧急转至保增长。尽管目前看来,我国应对金融危机的政策遗留了不少宏观经济问题,但是“稳、准、狠”的应对措施,让中国再次经受住了严峻考验,率先成功渡过金融危机。相比增长乏力的美国经济和深陷欧债泥潭的欧盟经济,中国式危机应对方式,再次显露了计划与市场手段相得益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优越。

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是提高中国经济国际竞争力的持久动力

尽管中国30多年市场化改革、20年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成就巨大,但是初始市场经济体制的不稳定性和不成熟性也日益显现出来。为了推进市场化改革,对于经济激励手段的倾斜式运用,使社会规制、法治和道德等非经济手段发育严重滞后,由此导致自然资源消耗过度、生态及环境破坏缺乏有效治理、劳动者权利得不到合理保护,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得不到根本扭转,建立在科学发展观基础上的新型经济发展方式进展缓慢,中国的产业竞争力由底端制造向高端创造发展困难重重。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就是继续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用改革的二次红利再次催生出中国新的国际竞争力,推动中国经济结构实现战略性转变。第一,应当增强价格机制的基础性作用。

着力推进土地、水、矿产、石油天然气等资源性产品以及利率、汇率制度改革,逐步矫正价格扭曲,建立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要素价格形成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第二,完善政府公共财政体制。要改变政府激励,从保证经济增长的财税体制彻底转型,尽快实现向公共服务型体制的转换,通过增值税转型来大幅降低企业税负,减轻企业成本的压力,并辅以财政补贴优惠等政策支持企业产业升级转型。要削减经济建设费和压缩行政管理费支出,加大财政对于基本医疗、基础教育和交通等公共投入,实现公共投资带动社会消费的目标。第三,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在资金总体过剩的条件下,要通过发展中小型金融机构和创新各类金融工具,彻底解决中小型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和农民发展融资难的长期问题。要尽快放宽市场准入,允许各类所有制企业同等进入垄断与非垄断行业。第四,切实加强政府社会规制的管理职能。增强社会性规制执法的约束力和严肃性,严格执行节能减排、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2篇:各国市场经济体制范文

关键词 世界贸易组织 宏观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 协调

一、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有机结合构成了完整的经济法体系

在各国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市场”当仁不让地成为经济的主角,而“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角色也举足轻重。国家最主要的作用就是为市场发挥功效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清洁的环境,包括“政府”参与市场经济和“国家”干预市场行为两个方面。经济基础决定了包括法律在内的上层建筑的形态,无论是“市场”的正常运行,还是“政府”的经济行为,亦或是“国家”的干预措施,都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为依托和保障。如果说,市场的“剧本”是民(商)法,那么国家的“台词”就是经济法。具体而言,宏观调控法是政府参与市场经济行为顺利进行的保障,而市场规制法则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行为所不可或缺的。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有机结合构成了完整的经济法体系,为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清理“环境”,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并进行宏观调控,将一个没有“瑕疵”的市场还原给民法去调整,成为民法调整经济关系的“环境法”。

关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有机结合构成完整的经济法体系的,不能仅从静态上把握,而要从动态上分两方面把握。

一方面,应将其置于资本主义的三个发展阶段即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私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去认识。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市场经济的良好发育时期,自由、平等是其灵魂,因而民(商)法便大显身手。但进入私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无限制的自由竞争,极大地刺激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同时也造成自由、平等的竞争秩序的扭曲。垄断、限制竞争以及不公平竞争的形成,使民(商)法固有的原则与制度难以正常发挥其功能,客观上要求新的法律形式的出现。以德国为代表的传统民法国家曾试图沿用民法来控制垄断的蔓延,而现实是,即使传统民法国家动摇了民法的三大原则,还是无法抑制垄断组织的发展势头。在这种条件下,只有借助于以国家权力干预国民经济为主要目标的经济法进行调整。众所周知,制约市场活力的障碍主要是垄断、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我们将规制这三种行为的法律统称为市场规制法,其根本特点就是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市场,维护市场秩序。客观存在于1890——1914年间的美国的反垄断法就是市场规制法基本内容。当资本主义发展到国家垄断时期,不断发生的世界性的经济危机使西方各国意识到,仅从微观上对市场进行规制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如果想经济更好地发展,还要从经济全局出发,运用财政、税收、等手段参与经济生活,对国民经济进行间接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法应运而生。至此,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全面形成了“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的经济法立法模式,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

另一方面,对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的有机结合问题,还应置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历程失败的教训和成功的经验中去认识。在计划经济排斥市场机制,以计划法为核心的宏观调控法较为发达。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经过短期恢复发展,我国很快实现了国民经济一体化。但是,由于受前苏联教条的束缚,人为否认市场调节和价值的客观必然性,政府对经济一统到底,失去自主经营权,成为政府的附属物,这些违背生产力要求的作法极大地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确立,逐渐形成以民(商)法为基础,以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相结合的经济法为保障的日趋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的宏观调控法律体系已比较完善,主要内容是对财政、税收、金融、计划、价格、固定资产投资等进行调整,基本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相比之下,我国市场规制法律体系建设亟待加强,其内容应以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为主,其目标应是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市场失灵。

二、中国入世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协调问题

世界贸易组织(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 由三个总协定(货物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总协定)及下属附件和许多专门协定构成。WTO及其法律体系的宗旨,是逐步减少和消除成员方政府以关税、数量限制、管制立法和其他国内立法与行政措施设置的国际贸易壁垒,以及其他对国际自由贸易平等竞争的扭曲行为;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协定,规定所有成员可以接受的贸易自由化程度和所允许的国内贸易保护措施,逐步推进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①。其主要职能有三: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制定和实施多边贸易规则以及组织多边谈判。其主要原则也有三: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世贸组织的所有成员方和申请加入方最重要的义务承诺,就是接受世贸组织规范对国内政府贸易管理活动的约束,接受世贸组织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和透明度制度对国内贸易行政活动的监督。

通过上述世贸组织的基本情况,我们不难看出WTO规则是以民商法为根据确立的,其核心就是推进自由贸易、使各成员在此过程中谋求各自的发展。然而,WTO的实践也不断提醒我们,仅有民商法规制是不够的,纯粹的贸易自由,必然导致垄断、倾销等诸多妨害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不合理现象产生。因而在WTO达成协定的同时,各国都会或多或少做些保留条款,并且一定限度之内的贸易壁垒也被视为是可以接受的。这实质就是经济法手段的运用。以民法为基础、经济法为保障来发展经济的模式,已为世界多数国家的发展所证明。因而,我国入世后的市场经济建设也应在依靠民商法作基础性调整的同时,辅以经济法为保障,也就是要努力协调好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为市场经济更快更好的发展,也为尽快完成与世贸组织各项规则的接轨,创造有利条件。

随着我国加入WTO,外国商品、服务和经营者的大量涌入,必然导致我国经济关系的变化,尤其是作为社会个体的经营者和社会整体之间的关系更加引人注目。竞争关系、消费者和经营者关系、宏观经济关系以及企业内部关系等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在入世后都呈现国际化趋势。不仅如此,入世也导致了我国经济立法根据和立法目标的变化,WTO法律规则、世界利益与本国利益的统一将成为我国经济立法的主要根据之一,当然也是我国经济立法的重要目标之一。WTO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市场经济法律的基本框架,加入WTO在法律上给我们国家的经济法律注入了大量新的内容。WTO的文件也将为推动我国政府职能转换提供一个法律框架,WTO所架构的是一种市场走向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应对WTO所带来的冲突的前提是重构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由此政府在市场经济关系中的地位和政府干预经济的方式与手段也要相应变化。首先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意味着市场应是完整的,政府对市场不应过多干预,这是加入WTO的一个制度性的前提条件。其次是政府保证不实行歧视待遇,这也是构成WTO基本原则的多边最惠国待遇原则。第三是国民待遇原则,以保证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政府的全能性要向社会性转化。所有这一切都是我国加入WTO后所要应对的变化,而WTO仅仅提供给我们一个不完善的对政府的限制规则,这就需要依靠国内的经济法来补充和完善,因而作为经济法体系主要支柱的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建设,及其相互协调的任务就迫在眉睫了。②

就目前看来,中国入世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协调,至少应注意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一)立法目标的协调

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同属经济法范畴,因而其立法目标在大方向上是协调一致的,即防止“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然而,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又是各自独立的两个法律体系,因而也有各自的立法目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两者才有协调的必要。

现代各国的经济实践,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经历充分证明,政府对企业、社会经济的“无微不至”的关怀,往往会造成效率低下的结果。适度参与经济活动是各国政府的最佳选择,宏观调控法就是实现政府适度参与经济活动的法律形式。市场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自发调节社会经济,其高效率毋庸置疑。然而,我们也看到,在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下,竞争者必然会千方百计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甚至不惜以结成垄断联盟或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自由竞争。如此一来,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受到限制,市场配置资源违背最优原则,“市场失灵”不可避免。市场规制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排除干扰因素,保证市场正常运转,防止“市场失灵”。

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际,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立法目标,要在进一步深化与国际贸易规则接轨、国民待遇、公平竞争、法律透明度及法制统一等理念的过程中相协调,尤其是要体现在公平竞争精神方面。“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市场经济实际上是公平竞争的经济。市场经济的规则实质上就是公平竞争的规则。”①在我国,这种市场经济法制理念虽已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招标投标法等诸多法律中得到体现,但是,由于体制上的缘由,这种体现仍显不足。因此,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一定要在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等经济立法中进一步深入反映公平竞争这一市场经济法制理念。

(二)原则的协调

从以往的与司法实践中不难看出,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对关系的调整都有各自的法律原则。例如,学者们所列举的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包括“总量控制原则、间接调控原则、协同原则、集中统一调控权原则、政府调控行为规范化和约束原则、平衡优化原则、有限干预原则、宏观效益原则、统分结合原则、计划指导原则、公开原则、合法原则、适度性原则、稳定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等等。而学者们列举的市场规制法的原则也有许多,诸如“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公平合理竞争原则、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维护市场秩序原则、合法原则、中立原则、社会利益原则、安全与效率原则、授权与限制并举原则、保护竞争主体平等竞争地位的原则、促进自由公平竞争的原则、保护中小型的原则、保护国家利益的原则、国家干预适度原则、社会公益原则、自治(自愿)原则、实质公平原则、整体效率优先原则”等等。在上述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各自的诸多原则中,几乎没有两项原则是相同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在法律调整原则上是无法协调的,因为它们毕竟同属于法范畴。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为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法法律原则的协调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使二者法律原则的协调成为必然。笔者认为,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应当共同遵循“社会公益原则”,即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规制市场经济生活的行为要以社会公益为根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也就是要始终以社会公益为基本尺度。在此原则中,我们所强调的“社会”是严格区分于“国家”的①,而“公益”则涵盖了、经济以及道德等社会各方面的诸多利益②。具体说来,社会公益原则应当包括“社会公共利益至上”和“社会整体效益优先”两层涵义。当然,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整体效益不会永远一致,当这两个标准在实践的适用过程中产生冲突时,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先,由社会整体效益做出一些让步或牺牲。因为,从根本上说,只有满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才能够实现社会的稳定,只有实现了社会的稳定才能促进经济更快更好地。所以,从更长远一点的角度看,当社会公共利益标准优于社会整体效益标准时,二者是相一致的,是并不矛盾的。

(三)调整手段的协调

加入WTO,我们就彻底融入到世界范围的大市场之中,参与世界性的化大生产。从跨国公司到国际合作,我们不难看出,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是社会分工细化与社会协作强化的对立统一。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社会经济关系必然同时朝着分化和综合两个方向不断跟进。这就要求法律对各类具体的经济关系既能区别对待,进行分别调整;又能一视同仁,进行综合系统的调整。传统法律部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正是按分类调整和分段调整进行的,但彼此间缺乏应有的连贯性和协调性。这就需要运用具有综合系统调控功能的经济法,综合协调国家、市场、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立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市场经济模式。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经济关系复杂多样,相互联结、相互渗透、综合发展的趋势日益加强。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正反映了经济关系分化与综合两个方向发展要求,它们的协调就可以实现微观规制与宏观调控手段的有机结合。一方面通过众多的具体的部门经济法分别调整各类经济关系,另一方面又从总体上对各种具体经济关系进行全面综合调整。1、在微观规制方面,经济法运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责任法等法律对社会经济进行个别调整,干预私人经济,保护市场中的弱者,减少资源浪费,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例如,反垄断法的适用,可以保障有效竞争,提高经济效益和保障经济公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可以保障市场主体营利行为的正当性,促进经济的良性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可以保障弱者的权益,实现社会正义,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2、在宏观调控方面,经济法运用财政法、法、税收法、投资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法等法律,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任务、方针和原则这些根本方面进行进行综合调控,使整个社会经济均衡高效地发展。例如,财政法的适用,从总体上调控经济运行;金融法的适用,从总体上调控货币资金的运行;税收法的适用,可以调整社会分配,限制或激励某个行业的发展;投资法的适用,将有限的资金合理分配,集中于重大建设项目;产业结构调节法的适用,可以干预扶持第三产业的发展,使产业结构加速现代化从而推动全面经济增长。

(四)作用与体系的协调

随着我国入世后可持续发展、知识经济等新不断涌现,民法、行政法解决不了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关系方面的问题会更加突出,而这些问题仅仅通过经济法的各部门单行法来调整是难以胜任的。这就需要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协调,共同发挥作用。宏观调控法的作用在于通过政府参与经济活动,实现引导经济发展的目标。政府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产业调节、计划、国有资产管理、投资、金融、税收、、电信、劳动、资源、能源、环境保护、技术等领域管理与自己具有隶属关系的经济组织,并引导其他经济个体的经济活动,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市场规制法的作用在于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干预市场,通过行政机关管理市场。国家按有利生产、活跃流通、方便生活、讲求效益、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商品市场,对自发形成的市场要加强管理;对市场经营者、商品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等市场进入者设置法定的进入条件;对于已进入市场者设置的市场进入壁垒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剔除,保障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同时,设定公平交易规则,对于违反者给予警告、罚款、直至逐出市场,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我国入世在即,而现行的经济法规范(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之间又存在大量的重叠、交叉与冲突,这就使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的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的完善与协调显得更加迫切。在市场规制法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亟待制定的是反垄断法,以保证我国入世之后对各类垄断进行规制的需要,无论是经济垄断还是行政垄断,国内垄断还是国际垄断。当然,我们也还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律,这些法律不仅适用于内资企业,也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这就为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活动提供了坚实的公平竞争的法律依据。并在大胆引进跨国公司投资的同时,防范国际资本垄断市场、控制中国的经济命脉、损害中国经济安全的行为。

三、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协调一致,有利于中国从容应对WTO带来的经济和法律上的冲击。

各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让我们清晰地看到,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协同构成的经济法体系,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发展得还不充分,所以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在体系上还不完备,在相互的协调上也远远不够。这种状况必将到中国入世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作用的发挥,进而将中国置于WTO市场的不利位置。

当2001年9月17日,世贸中国工作组签订协议,正式通过《中国入世议定书》及附件和《中国工作组报告书》后,中国成功结束长达15年的入世谈判,中国入世成为定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成和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推进改革开放进程的客观需要,是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现代化发展的内在要求。但是,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经济和法律的影响也是深刻的,这就需要我们尽快完善并协调好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法律体系,以便使我们从容应对WTO带来的经济和法律上的冲击。

① 参见于安:《WTO协定的国内实施问题》,《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

② 关于WTO与中国经济的相关论述可参见沈敏荣:《WTO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薛克鹏:《加入WTO与我国经济法的几个理论问题》,第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提交论文。

① 参见王家福:《WTO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法律制度建设问题》,《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第3篇:各国市场经济体制范文

关键词:经济法;国家权力;国家经济调节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7)04―0124―05

一、国家经济调节权的产生过程

根据国家调节说,国家经济调节权是指国家直接介入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进行干预、参与和促导,以排除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中的障碍,并积极促进和引导社会经济朝着国家意志所希望的方向和轨道运行的一种权力。这种国家权力主要是一种权衡、确认和保障社会经济利益以及相关的其它社会利益之力,它的产生在形式上直接来自于法律的明确授权。在一般的意义上,该权力的产生与传统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一样都是根源于公民的权利的,但是,在形而上的层面上,它与传统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产生的根源不同,其得以产生的根源是社会经济利益以及相关的其它社会利益。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国家经济调节权应该是一种区别于传统国家权力形态――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新型的国家权力形态。

国家经济调节权是人类社会经济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国家职能的发展――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产生而产生的一种国家权力形态。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国家的权力形态是随着国家职能的发展而不断演变的,国家经济调节权的出现也可以说是这种发展和演变的一种具体表现。

一般来说,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经历过两个阶段,即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和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在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国家作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市场主体产权和社会安定的“守夜人”而存在,国家权力一般不介入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仅仅依靠价值规律的宏观作用,即市场调节机制进行调节。19世纪末以后,西方各国相继进入了现代市场经济阶段。这一阶段的显著特征是,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市场调节固有的缺陷显露,使得市场调节机制日趋钝化,出现了“市场失灵”的现象,并且引发了经济和社会其它方面一系列较为严重的后果。“市场失灵”现象的出现要求国家权力的介入,国家由此产生了一种新的职能――国家经济调节职能。但是,根据自由市场经济阶段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了限制国家权力而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传统的国家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没有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功能,因此客观上需要一种具有这种调节功能的国家权力的产生。于是,国家经济调节权这种具有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功能的国家权力形态便顺应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产生了,并且被各国以法律(经济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转轨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产生过程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不同,因此其国家经济调节权的产生过程也有所不同。计划经济体制是一种以“完全市场信息”和“单一利益主体”为基本前提,排斥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转轨市场经济国家在转轨之前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经济体制之下,国家权力的触角深入到了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环节和层次,国家对社会经济的统治不仅“纵横统一”,而且“无微不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计划经济体制实际上就是一种经济专制。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这种计划经济体制既无法有效地配置资源,也无法有效地维护经济乃至社会的公平,原本采用这一经济体制的国家开始陆续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国家权力逐步退出本应由市场机制调节的领域,并使市场调节机制成为基础性的调节机制。但是,由于市场调节机制本身存在着固有的缺陷,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仍然需要国家权力介入进行调节,因此这些转轨市场经济国家在传统国家职能的基础上也产生了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出现又推动了这些国家的国家权力形态的发展和演变――产生了具有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功能的国家经济调节权。当前,大多数转轨市场经济国家正在通过重构其经济法律制度对这种新型的国家权力形态予以确认。

总之,无论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还是转轨市场经济国家,都会在其发展的某一个阶段产生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产生又必然地促使国家的权力形态进一步发展和演变――产生国家经济调节权。国家经济调节权是所有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都会产生的一种具有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功能的国家权力形态。当然,由于各国在市场经济产生和发展的路径、市场发育的程度、以及政治体制和经济传统等方面不尽相同,各国的国家经济调节权在产生的时间、权力的行使机关、权力行使的机制等方面也是不尽相同的。

二、国家经济调节权与行政权的区别

国家经济调节权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产生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国家权力形态。这种国家权力形态与行政权在理论上不仅不能够兼容,而且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区分这两种国家权力形态,不仅是正确把握国家经济调节权的性质和特征的关键,而且对于在法学理论上区分经济法与行政法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经济调节权与行政管理权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

第一,二者产生的基础不同。国家经济调节权是世界各国进入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后,随着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产生而产生的。而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权是随着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产生而与立法权、司法权同时产生的。前者产生的基础是国家弥补市场固有缺陷的需要,后者产生基础是国家履行维护政治统治和社会秩序等传统国家职能的需要。第二,二者的权力性质不同。国家经济调节权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进行调节的一种“经济性的国家权力”。它是一种公权力,但又兼具私权力的性质。而行政权相对于国家经济调节权而言是一种“政治性的国家权力”。它是一种典型的公权力,其本质是一种执行权。第三,二者运行的作用不同。国家经济调节权运行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它是一种“专门性的国家权力”。而行政权运行的作用主要是执行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有关决定,向社会公众提供安全、秩序等“公共产品”。它是一种“一般性的国家权力”。第四,二者的权力主体不同。国家经济调节权的权力主体不仅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准司法性机构”等“公共权力机关”。而行政权的权力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法律法规未授权行使公权力情况下的社会公权力组织,并不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准司法性机构”等。第五、二者行使的方式不同。

国家经济调节权的行使既采取强制性方式,也采取非强制性方式,非强制性方式是最主要的行使方式。而行政权的行使方式中虽然也有非强制性方式,但是最主要的还是强制性方式。第六,二者作用的领域不同。一般来说,国家经济调节权只作用于宏观经济领域,涉及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国民经济的各方面和社会再生产的各环节,仅仅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才会深入到个别生产过程之中。而行政权作用的领域主要是政治、治安、文教、卫生等非经济领域,即使涉及经济领域也仅仅是微观经济领域,对微观经济领域进行日常性的直接管理。另外,二者在权力行使的方式、权力所保护的法益等方面也是很不相同的。目前,有些行政法学者认为,国家经济调节权是传统行政权权能的扩展。这种观点从法学理论上来说,实际上已经突破了行政法学理论的内在逻辑,是难以自圆其说的。

三、国家经济调节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国家经济调节权是国家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针对市场调节机制的固有缺陷而行使的一种经济调节的权力,其行使要以实现保障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发展,以及社会公平为根本目标。一般来说,国家经济调节权的行使应遵守五项基本原则,即调节法定原则、调节民主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社会效益原则,以及服从国际经济调节原则。

具体来说,调节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任意调节”。该原则是“国家权力法定”这一公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在国家经济调节领域的具体化。对于国家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国家经济调节权也不例外。调节民主原则是指国家经济调节权的行使必须要保障社会民众的经济参与权。此原则是宪法所规定的“经济民主原则”在国家经济调节领域的一种体现。国家经济调节权的产生、存在和运行的价值是为社会民众的经济利益服务,因此,该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应充分吸纳社会民众的意见和建议,以防止权力的行使与社会民众的根本意愿和要求相背离,异化为“经济专制”或“经济独裁”的手段。经济效益原则是指国家经济调节权的行使必须要提高社会总体的经济效益。社会经济效益与社会经济效率是两个不相同却有着密切联系的概念。一般来说,社会经济效率越高,社会经济效益就越好。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要达到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又必须牺牲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率。国家经济调节权的行使要符合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基本要求,不能为了提高社会经济效率而牺牲社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原则是指国家经济调节权的行使要注重维护社会效益,尤其是社会公平。经济是社会生活的基础,国家经济调节权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调整权”,同时也是一种“其它社会资源和权利的分配权”。国家经济调节权的行使,不仅要对原有的社会经济资源配置进行必要的调整,而且要通过这种调整对其它的社会资源和权利进行再调整和再分配。该权力的行使不仅要注重提高经济效益,而且要注重提高社会效益,尤其是要特别注重维护社会的公平。至于服从国际调节原则,它是指国家经济调节权的行使要遵守有关国际经济调节的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的决定,并且尽量与国际经济调节权的行使协调一致。根据国际调节说,国际经济调节是两个以上国家或区域性、全球性组织,通过协商或签订国际条约,或以国际性组织的决定等形式,对国际市场的经济结构和运行所进行的一种国际性的调节行为。国际经济调节权则是一种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产生的,超越于国家权力且正在不断发展过程中的新型的国际权力形态。具体来说,它是指国际经济调节主体对国际市场的经济结构和运行进行调节的一种权力。国际经济调节实质上是对国家经济调节的一种再调节,其目的在于维护和促进国际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国际经济调节权的行使所依据的是国际法(国际经济法),而国家经济调节权的行使所依据的是国内法(经济法)。根据“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国际经济调节权行使的效力高于国家经济调节权行使的效力。因此,国家经济调节权的行使必须尽量与国际经济调节权的行使协调一致,不得与国际经济调节权的行使相冲突。要通过国家经济调节权的行使,使国际经济调节的具体措施在一国的范围内得以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四、国家经济调节权行使的基本方式

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社会经济的基础性调节机制是市场调节,但是市场调节存在着固有的缺陷。根据国家调节说,市场调节的固有缺陷有三种基本类型,即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市场障碍、市场的唯利性以及市场调节所具有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的累积效应会导致形成垄断势力,分工和专业化会导致信息不对称,这些市场障碍必然会引发垄断、不正当竞争以及其它不公平交易行为,并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而市场的唯利性会引发负外部性和公共品供给不足,使得某些社会经济领域市场机制难以进入。另外,由于各市场主体是以各自的利益作为经济活动的出发点,不可能自动地反映社会需要的长期变动趋势,也不可能自觉地实现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有效结合,因此社会经济难以保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经济结构的协调。自由市场经济阶段曾经反复出现的通货膨胀和失业等宏观经济剧烈波动的现象就很明显地表现出了单一的市场调节所具有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更为重要的是,单一的市场调节还会使得收入分配两级分化,加剧社会的矛盾和冲突,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激化反过来又会对社会经济的运行产生较大的反作用。

市场调节的固有缺陷是国家经济调节权产生的直接原因,它决定着国家经济调节权的大小、方向和作用点。因此,市场调节固有缺陷的基本类型也就决定了国家经济调节权行使的基本方式。针对市场调节固有缺陷的三种基本类型,国家经济调节权的行使有三种基本方式:一是市场规制方式。即通过强制性干预排除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等扭曲价值规律和损害社会公平的市场障碍,规制市场主体的其它不公平交易行为,以使市场调节机制恢复其应有的调节机能,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二是国家投资经营方式。即主动和直接地安排和调整国家投资经营活动,以克服市场唯利性给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这种国家投资经营活动对市场主体投资经营活动的影响力和带动力。三是宏观调控方式。即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指导和鼓励,并向市场主体提供各种帮助和服务,引导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以解决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所造成的宏观经济运行紊乱等问题,避免社会经济的剧烈动荡和资源的过度浪费。

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共性,当前,各类市场经济国家在国家经济调节权的行使方式上日益趋同。一方面,由于市场规制方式与国家投资经营方式这两种国家经济调节权行使的基本方式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各类市场经济国家开始不约而同地将宏观调控方式上升为国家经济调节权

行使的最主要的基本方式。另一方面,随着各类市场经济国家之间的交往日趋密切和深入,各国在国家经济调节权行使的基本方式上也相互借鉴,出现了趋同化的倾向。此外,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时代的来临和全球性经济调节机制――国际经济调节机制的出现,国际经济调节主体行使国际经济调节权的一些方式,也对各类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家经济调节权行使的基本方式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例如,一般来说,国际经济调节权的行使方式具有非强制性的特征,当前这种以非强制性为特征的经济调节权行使方式已经对各国的国家经济调节权行使的基本方式产生了实际的影响――各国不仅在宏观调控权的行使过程中尽可能地排除强制性的方式,而且在市场规制权的行使过程中,也在采取强制性方式的同时更多地辅以非强制性的引导和促进方式。

应该指出的是,随着人类社会生产过程的日益复杂化和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在市场调节缺陷的三种基本类型的基础上,市场调节缺陷的具体类型将会不断地发展和变化。因此,在国家经济调节权行使的三种基本方式的基础上,国家经济调节权行使的具体方式将会随着市场调节固有缺陷的具体类型的变化而不断变化。

五、社会民众经济权力对国家经济调节权的制约

国家经济调节权作为一种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国家权力,既具有服务性,同时也具有侵害性。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国家经济调节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当然也不例外,因此必须对国家经济调节权的行使进行有效的制约。对国家经济调节权的制约一般可以分为:国家机关内部的自我制约和来自国家机关外部的制约两个方面。前者是指国家机关系统内部相互之间的制约,后者是指社会民众经济权力的制约。由于国家机关内部的自我制约主要是起因于社会民众防止国家经济调节权力异化或者滥用的要求,因此,相对于国家机关内部的自我制约而言,社会民众经济权力对国家经济调节权的制约是一种根本性的制约。

社会民众的权力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它们作为分散之力,联合、集中起来组成公共机关之权力,它们是公共机关权力之源泉、原动力。公共机关权力则是一种集合力、公力。第二、它们在公共机关权力形成之后和运行全过程,作为对公共机关公务活动的参与力和监督力”。因此,所谓社会民众经济权力主要是指社会民众对于国家机关经济管理活动(包括国家经济调节活动)的参与权力和监督权力。这种权力与公司的股东权力有些类似。权力按其强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硬权力”,即具有强制性的权力,一类是“软权力”,即非强制性或强制性较低的权力。如果根据这种分类标准,社会民众经济权力应该属于一种“软权力”。由于在国家经济调节活动中,国家经济调节权总是居于主导性和控制性地位,并且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后盾,因此,社会民众经济权力对国家经济调节权的制约相对于国家经济调节权对社会民众经济权力的制约而言,缺乏一定的“刚性”,是一种相对的和有条件的制约。但是,应当明确的是,国家经济调节权如果仅有国家机关内部的自我制约,而没有社会民众经济权力的外部制约,那么发生权力异化或者滥用的可能性将更大,并且极有可能对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以及社会民众的经济权利造成极大的危害。

国家的权力是由于确认和实现社会民众权利的需要,根据社会民众的意愿而产生的。社会民众是国家权力的本源,社会民众是国家权力的原始和最终的拥有者。国家经济调节权是国家的一种十分重要的社会经济管理权力,因此,社会民众理所当然地对该权力的行使享有参与权和监督权。也就是说,在国家经济调节活动中,社会民众可以行使其经济权力对国家经济调节权的行使进行制约。而唯有如此,社会民众才能从根本上防止国家经济调节权的异化或者滥用,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该权力的异化或者滥用给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以及社会民众的经济权利所带来的危害。

第4篇:各国市场经济体制范文

一、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市场调节与民商法秩序

二、市场的缺陷与国家调节的救济

三、经济法的出现与法律体系的演进

下篇全球与调节机制及法律的变化新趋势

四、市场全球与国际调节

五、国际经济法的兴起与国际市场经济的法律保障体系

上篇 调节机制的二元化与法律体系的演变

一、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市场调节与民商法秩序

市场本指商品交换的场所,也代表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市场随着商品交换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有商品交换便存在市场。人类早期社会,商品交换关系简单,市场不发达,各个地方市场互相隔离。是为自然经济社会。封建社会未期,特别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以后,商品交换迅速发达起来,商品经济上升为社会经济主导地位,从而进入商品经济社会。这时的市场相应地也日益发达。人们把这时候的商品经济又称为市场经济。[1]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已成为人们各种经济活动的枢纽环节,连接着从生产到消费的社会再生产全过程。用以交换的商品种类不断增多,不仅原已存在的消费品和生产资料这些传统商品市场更加繁荣,还陆续出现了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等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并且,这各类市场互相关联,在机结合。从地域来说,在一国(或一大地区)范围内,打破了割裂封闭状态,各地方市场互相沟通交流,逐渐形成统一的全国(或大地区)大市场体系。各地方、各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自由出入这个统一的市场,进行各种商品交换,并开展自由竞争。这就是市场所具有了的统一性和开放性。

在统一和开放的市场上,广大生产经营者的自由和充分的竞争,使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不仅从微观上调节各生产经营者个体间的利益关系,而且能够在社会经济的宏观和总体上调节资源的配置和资本的流向,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价值规律的这种调节作用,是市场经济本身具有的内在机制,因此又称为市场调节。所谓市场调节,其实就是指价值规律的宏观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内部何以能够维持大致协调的各种结构比例关系,并能从总体上维持比较稳定的运行?原来正是市场调节这只“无形之手”在悄悄地发挥作用。当时人们认为,社会经济凭藉市场这一种调节机制,足以有效地进行调节,甚至认为它是万能的。

其实,市场调节要充分发挥作用必须具备一定条件,这就是市场必须允许和存在自由竞争。经营者可以自由出入市场,消费者可以自由选购商品,不存在市场出入障碍,不存在市场机制不能进入发挥作用的领域。经营者有充分的定价权,允许价格随供求关系自由波动。自封建社会末期特别是资产阶级政治革命完成后开始,直到19世纪末期,当时的市场确实具备这样的特征。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决定,经营者规模较小,谁都无法凭藉强大经济实力限制他人竞争;而当时妨害竞争的封建特权和其他政治因素已基本清除,新建立的资产阶级政府奉行不干预经济的原则。这保障着市场能够实现较充分和公平的竞争,价格能够反映价值并随着供求变化而波动,调节着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

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以及市场调节的充分有效性,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第一个阶段的情形。这个阶段,我们可以称之为自由市场经济阶段。自由市场经济即相当于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后者是以列宁宁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者在划分资本主义社会发展阶段时的提法。该二者所反映的当时社会经济本质是一致的,只是分析角度有所不同,前者是从经济体制即经济调节机制模式方面说的。自由市场经济最显著的特征,是其调节机制的一元化,即市场调节。

市场调节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是充分和公平的自由竞争。为保障竞争有序进行,必须有大家都遵守的竞争规则。另一方面,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使以市场为中心的各种社会关系发达起来,需要完备各种行为规范以予调整,商业道德规范和一些行业的组织自律性规则发达起来;但是,最有权威和普遍适用的莫过于国家的法律。在自由市场经济时期,资产阶级国家奉行不干预经济的原则,这是指当时国家一般不以自己为一方主体同其他社会经济主体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财政税收和其他如治安等行政管理关系除外),但并不意味着国家对社会经济完全放任不管。国家作为社会最高管理者,它需要为社会经济活动制定各种必要规则即法律,以规范各主体的经济行为,调整它们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这也是一种国家管理方式。不过这种管理,国家只是制定法律,让社会各主体遵行,国家一般不参与其中,不以自己为一方主体发生法律关系。这类法律有如游戏规则、竞赛规则,国家制定规则而不参与游戏竞赛。竞赛中的争议一般也由民间社会自己解决(如协商、仲裁),到了十分必要时才由国家(它的司法机关)予以处理。这类法律就是民商法性质的法律。

调整民间社会各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在历史上很早就有了,古罗马法中已较发达。但当时法的体系是诸法合体,民商法并未形成独立部门。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为适应市场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这类法律迅速发达起来。各国纷纷制定民法典,有些国家还另外制定了商法典。

民商法着眼于个体权益和微观经济领域,立法以维护个体权利为本位。贯彻着当事人地位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和互利等原则。法的调整方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并适用等额补偿为主的制裁方式。民商法是否有意忽视社会总体利益和宏观经济领域呢?也不是。任何国家立法总要(且不说首先)考虑社会公共和总体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但根据当时情况,个体利益同社会利益、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之间的矛盾并不突出,通过对各个体权益的维护,便能实现社会总体的和谐。资产阶段国家的民商法立法贯彻着资产阶级早期思想家的政治、哲学和经济学的基本理论观点。例如“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和“自由放任主义”等。这些理论都认为,人生而自由,包括享有经济生活的自由和财产等权利;人们通过契约组成国家,虽放弃了自然权利却获得了约定的权利,因此仍然是自由和平等的;听任各个体追求个体利益,便能达到社会最大利益,听任资本主义自发力量发挥作用,便能使社会经济得到调节,保持均衡。从历史角度看,上述理论相对于封建社会的特权制度和对个性的严重禁锢而言,无疑具有革命性和进步性。就经济生活而言,提倡自由和个性解放,维护个体权益,可以激活社会经济这个有机体的各个细胞,而大量细胞充满生机活力,整个有机体便得以健康成长。民商法虽然着眼于保护自然人和法人这些个体的自由和权益,但它通过对个体的维护使市场维持公平而充分的自由竞争,使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因而使社会经济在总体和宏观上得到调节。这就是民商法在客观效果上的宏观作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民商法是市场调节机制的法律保障。

由民商法对于个体和微观经济领域的直接作用,以及它对于社会总体和宏观领域的间接(自发的、客观效果上的)作用,这两方面相结合,形成一种完整而和谐的社会经济秩序,这就是民商法秩序。在市场经济第一阶段即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同当时调节机制一元化(即市场调节)相适应,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民间私人经济领域)的法律体系中,也主要是民商法。那是一种较纯粹的民商法秩序。

二、市场的缺陷与国家调节的救济

前揭已说明,市场调节机制充分有效发挥作用必须具备一定条件,过去的市场和社会能够满足这些条件,所以它能有效地进行调节,被人们认为它是万能的。其实,市场机制也是有缺陷和局限性的,我们简称之为市场缺陷。这些缺陷在一定条件下并不显露:而在另外的条件下,则会显露出来,可以造成严重后果,表明市场调节并非万能,有时还会发生“市场失灵”现象。

市场的缺陷主要是由下列三种原因造成的:一是市场障碍,即市场上存在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使之不能进入施展其作用;二是市场机制的唯利性(近利性),它是一种非理性的调节,有些经济领域它不愿进入;三是市场调节的滞后和被动性,它是一种事后调节。

所谓市场障碍,即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它主要是指竞争秩序问题。竞争本是市场不可缺少的因素,它同市场相伴生,并是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竞争就没有动力,资源配置和资本流动就会呆滞,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便不能启动。但市场竞争不可避免地存在两种不良倾向:一是限制竞争;二是不正当竞争。限制他人竞争,使自己谋取和维护对商品价格和市场的操纵地位,便能赚得超额利润;其他经营者则大批亏损。采取其他不正当方式和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使他们获取非法利润。限制竞争导致竞争不足;不正当竞争是为竞争过当。两者都是竞争无序的表现。这些无序竞争的结果,使得商品价格严重偏离价值,价值规律被扭曲。从微观上说,造成各经营者和消费者个体间利益关系不公平;从宏观经济角度看,如果上述现象普遍和严重时,则妨害市场调节机制对整个社会经济作用的发挥,以致引发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失衡,运行阻滞。可见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可以构成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严重障碍。

能限制他人竞争,自己支配市场,获取超额利润,这是许多经营者梦寐以求的。但实现这一点谈何容易!除非拥有特权或凭仗强力,否则就只有靠自己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庞大的生产经营规模,凭藉这一点在竞争中把别人挤跨或撵走。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生产社会化程度不高,中小业主居多,再大一点的企业也不足以达到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市场竞争较为充分。但到19世纪末期以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产业革命引起生产社会化,资本积聚和集中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而当时“契约自由”的法律原则允许各经营者自由联合或结盟。于是,某家企业独自或几家企业结盟以垄断市场,限制其他经营者竞争,获取高额垄断利润的情况,终于发生,并越来越严重。19世纪末期开始,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发生一次又一次经济危机。说明市场机制对宏观经济的调节作用受到阻滞而失灵。

市场机制的唯利性或近利性,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重在眼前可实现的利益,对于当时盈利率低、无利可图甚至亏本的,或者投资周期长、风险大的行业部门和产品,他们往往不愿投资。而这些领域中有些如公用和公益事业、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及其他同国计民生关系密切或可能制约国民经济长远发展和总体效益的行业,即使不能盈利或亏损,也必须进行适度投资。而这显然难以指望市场机制发挥调节作用。也就是说,社会经济中存在着一些市场机制难以进入(不愿进入)的领域。

这就是市场的第二种缺陷。

在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市场机制的上述缺陷也不产生严重后果。反而正是由于广大投资者对于眼前利益的追逐,从总体上调节着社会经济。但产业革命以后,科技和生产力快速发展,经济部门、行业和产品不断新旧更替,竞争更加激烈。许多行业所需投资规模大、周期长,有些需要进行较长时间的前期研究开发,短期内无盈利,甚至有失败和赔本的风险。私人投资者望而却步。而如果不作投资或投资不足,则一些未来很有前途的行业不能及时成长,还将制约其他行业或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公用、公益事业将受窒息,不得发展,而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要求公共设施和公用、公益事业投资不断有所扩大。私人投资者对眼前经济利益的追逐,往往很少顾及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其他社会效益,使自然资源和人类共同生活的环境遭到破坏,而不愿为保护环境资源和治理污染进行投资。如此等等,说明市场机制的唯利性日益暴露出其缺陷和严重后果。有许多领域无法指望它进行调整。

市场机制作用之所以具有滞后性和被动性,它之所以是一种事后调节,是因为从投资、生产运营到市场价格形成和信息反馈,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各个企业和个人掌握的信息不足和滞后,不能适时调整其投资经营决策,往往等到市场供求严重失调、产品大量滞销过剩时才作出反映。市场的这一缺陷原来主要影响各投资经营者个体效益,造成许多个体亏损和破产。当时经营者规模都较小,他们的亏损和破产并不影响社会全局。一批人破产了,另一批经营者又起来了,正所谓“病树前头万木春”。但生产高度社会化和垄断企业形成以后,一些企业亏损破产,就直接影响整个市场供求关系,又由于它们同其他企业有着千丝万缕联系,它们的兴衰会引起连锁反应,波及社会。投资的膨胀或萎缩往往是在一个或多个行业部门同时发生,这样就导致全社会性的生产过剩或投资不足,一开始就引发宏观经济结构的失调和全社会性的经济危机。19世纪末期,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在各资本主义国家引发了一次次周期性经济危机,1929年至1933年又爆发震撼资本主义世界的大危机。每次危机发生后,虽然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经济又会慢慢复苏和繁荣,但新一轮危机又在潜伏着。这使得资源遭到巨大破坏,社会不断动荡。

综上所述,说明市场调节再不能象从前那样充分和有效地发挥作用了。由此造成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上的严重后果,迫使人们思考对策,寻求其他补救措施。有什么办法和力量能够排除市场障碍并弥补市场功能上的各种缺陷呢?人们想到了在社会上最具权威、最有力量的国家机器;只有国家堪当此任。但此前的国家是不怎么干预经济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奉行自由放任经济原则;如今为了国家和社会总体利益,国家不能不介入社会经济。

国家介入社会经济是一种国家调节作用。它是针对市场的缺陷而采取的救济措施。由于市场缺陷包括市场障碍、市场的唯利性及市场调节的滞后性和被动性三个方面,所以国家调节的主要任务和基本措施便是如下三种;(一)针对市场障碍,国家通过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及其他不正当竞争予以排除,以便让市场机制恢复其调节作用;这是一种国家经济强制方式。(二)针对市场机制作用的唯利性和作用领域的局限性,通过安排和调整国家直接投资,参与经营活动,以调节经济结构和运行;这是一种国家经济参与方式。(三)针对市场机制作用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国家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情况和信息,并根据对宏观经济规律的认识,凭借手中所握有的政策手段,对社会经济实行总体规划、指导、鼓励、提供各种帮助和服务,引导和促进经济发展;这是一种国家经济促导方式。这种国家促导方式后来日益发达,形成了以国家计划-经济政策-调节手段为轴线的宏观调控体系。纵观一个世纪以来各国对于社会经济的国家调节,均不外采用以上三种基本方式和作法。

国家调节的出现及其作用是对市场缺陷的救济。市场经济的调节机制仍然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国家调节必须同市场调节密切配合。现代世界各国所实行的市场经济在特点和类型上有所不同,有的其国家调节的范围和力度稍大些,有的稍小些。但无论哪个国家只要实行市场经济,便同时存在上述两种调节机制的作用;并且必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否则便不是现代的市场经济。

国家调节的出现及其与市场调节并存,这是社会经济的调节机制二元化。它标志着市场经济进入了第二个发展阶段。人们多称之为“现代市场经济”;其实最好称之为“社会市场经济”。因为当代的市场又在发生新的重大变化,新的调节机制正在形成和发达起来,调节机制正在三元化,这标志着如今市场经济正在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三、经济法的出现与法律体系的演进

作为对市场缺陷一种救济的国家调节机制的发达,标志着国家职能发生重大变化;从此国家担负起调节社会经济的重要职能。在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及其以前,传统国家职能以政治统治为中心,包括对内镇压敌对阶级和政治势力的反抗和对外侵略或抵御略两个方面。虽然也必然要进行一些经济管理活动,但它们从属于前两方面职能,并且主要是民事或行政性质的管理。有时也发生某些其目的是直接影响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管理活动,具有某种调节经济的意义,但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调节。因为那种“调节”还不是经常性的国家职能活动。那时在一国范围内并未形成统一的国民经济体系,国家不需要也不可能对其实行统一调节。19世纪末以后,由于生产社会化,在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垄断形成以后,国家调节机制应运而生,国家调节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职能日益发达起来。开始时,有些国家主要是通过反垄断和限制竞争以排除市场障碍,让市场机制恢复其有效的调节作用;以后,国家进而采取更多的调节方式和手段,扩大调节范围,包括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以及国家宏观调控。

国家调节作为一种国家职能活动,需要法律加以规范和保障。国家毕竟不是专门的经济机构,过去长期远离经济生活,如今虽然需要它介入,但如果不按一定规则行事,难以收到有效调节的效果,还可能把事情搞得更糟;国家是权力的中心,它介入经济生活如果不加约束,难免产生腐败。这就是说,也会发生“政府失灵”现象。另一方面,国家调节也需要法律保障;特别是对付一些大型垄断企业,没有法律的权威,政府的调节措施难以执行。资本主义国家本有法治传统,所以,为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活动,各国必须制定法律。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率先颁布和实施了反托拉斯法。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德国涌现大批关于国家干预、调节经济的立法,他们并把这些法律称之为经济法。此后,经济法在各国(包括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迅速发达起来。不仅立法数量多,内容也越来越广泛,体系逐渐完备。

这类被称为经济法的法律,突破了历来自由放任的经济原则和国家不干预经济的传统,它确认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调节,并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以国家为一方主体的社会关系(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其基本功能和任务是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以促进社会经济总体上的协调、稳定和发展。它以社会总体经济效益和社会利益为其立法本位。其法律理念是鉴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已使得个体和微观的经济效益和利益,同社会总体和宏观的经济效益和利益,发生了不能由市场自发调节的矛盾和冲突,单纯强调个体自由和权益已不能造成社会总体的和谐和发展,因此需要国家协调两者关系。经济法着眼于社会总体和宏观,同民商法着眼于个体和微观两相结合,便能创造新的和谐的社会经济格局。因此,历史赋予经济法的法律价值是着重于维护社会总体效率、社会(实质)公平和建立在这样基础上的社会秩序。正因为如此,所以经济法贯彻的基本原则是宏观经济效益和社会总体利益优先,兼顾个体和微观效益和利益,这同民商法贯彻的当事人平等、自由、自愿、互利等原则也是明显不同的。

另一方面,经济法同行政法也有明显区别。行政法规范国家行政行为,调整行政管理关系,维护行政管理秩序。行政法一般并不影响或不注重影响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不以特定的社会经济效益为其最终目的。行政法也涉及某些经济领域,但它仍然主要是关于这些领域的治安、社会或其他行政管理,而不涉及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这样深层次的经济问题。总之,经济法是同以往各种法律部门性质不同的新型的法律部门。它适应国家调节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它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

由于国家调节针对市场调节三个缺陷而分别采取三种基本调节方式(三种基本调节活动),这三种方式和活动都需要法律加以规范和保障,所以经济法体系也就包含三种基本法律规范(三个基本构成),即:(一)为规范和保障国家以强制方式排除市场障碍,国家制定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这些法律人们通统称为竞争法,实际上它们都属于市场障碍排除法。(二)为规范和保障国家以直接参与方式进行投资经营,国家制定国家投资经营法,包括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国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国家直接投资经营的法律。由于现代国家直接投资经营虽然是针对市场唯利性缺陷而必需采取的一种调节方式,但国家投资经营领域过大,市场机制不能进入而使其作用受到局限,当此时,便需要国家对自己的直接投资经营活动,(投资规模、方向和重点)作出调整和改革。当需要国家投资时适时适量投资;当需要减缩调整时予以减缩、调整:这两手的交互运用,是国家参与投资经营这种调节方式的完整含义。因此,现代各国的国有化法令、私有化法令和其他关于国家投资与国有企业改革的立法,都属于国家投资经营法范畴。(三)为规范和保障国家以促导方式对社会经济实行宏观调控法,国家制定宏观调控法,包括计划法、各种经济政策法和关于各种调节工具与手段运用的法律制度。

以上经济体系三个基本方面法律在各国的发展和完备程度是不平衡的,它们在各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也不相同。在资本主义国家,以反垄断法为主的竞争法长期居于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而在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中长期占据核心地位的则是国家投资经营法。但后来都在发生变化:20世纪末期,各国的宏观调控法迅速发达,正在逐渐上升为各国经济法体系的主导和核心地位。

经济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规范和法律部门的出现和发展,引起了原有法的体系的变化:法的体系大家庭中诞生了新成员,需要确立其地位,界定其功能和任务,需要明确它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引起其他部门法特别是民商法和行政法作出某些相应的调整,以同经济法相协调和配合。

第5篇:各国市场经济体制范文

本轮经济全球化的另一个特点是,发展市场经济成为各国经贸联系的共同基础。从全球范围内看,随着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中亚、中东欧等国家开始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体制转型;发展中国家通过对战后经济发展经验的反思,开始了由国家动员和配置资源以启动发展的体制转向了以市场为基础的体制改革;即使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为赢得全球竞争优势,也开始对各自长期实施的市场管制、干预和保护体制进行体制结构调整。正由于世界各国对发展市场经济、加快市场化改革达成了广泛的共识,经济全球化才可能得以顺利发展。

和平与发展依然是当代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两大主题。在维护世界和平方面,现有的以国际组织、多边协定、非政府组织和地区组织构成的国际体系,长期以来一直是维护世界和平的基础。但冷战后形成的一霸多强的国际格局,使和平的国际环境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性。“9·11”事件之后,反对国际恐怖主义成为一项主要议题,使全球多极化发展,加强国际合作出现了新的转机。在促进全球发展方面,冷战结束后,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已明显不适应全球化发展的需要。要重建国际经济新秩序,就必须建立全球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约束机制(制约以实力替代规则和不遵守规则等问题),就必须确定危机发生时的全球调整责任和解决机制(全球预防危机的政策协调等问题),就必须管理和协调全球化发展中的不平衡、不稳定增长问题(全球的宏观调控),就必须建立促进发展和保护弱者利益的再调节机制等问题。这就需要建立一套新的全球经济协调体系。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早解决,一旦各种矛盾交织激化到一定程度,全球化进程仍可能会出现逆转和倒退。

目前的主要问题之一是,谁来主导国际规则的制定。过去全球利益矛盾的激化往往导致武力和战争。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当今的全球利益矛盾和冲突应更多采取谈判与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即使如此,当今的全球市场机制和规则,并不能有效解决全球贫富差距扩大的问题,不能有效解决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技术援助和国际合作问题;也不能有效解决全球发展机制中的政策协调问题。如果全球贫富不均的“马太效应”日益扩大,被边缘化的国家、组织及弱势群体势必将成为经济发展不稳定的一个主要根源。因此,在当代经济全球化进程中,一方面要逐渐形成一套国际通行的市场开放规则和规范,另一方面在新规则制定时应充分考虑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同时制约用实力誊代规则的不良倾向。中国入世后,将在这两个方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制度建设和新规则制定做出贡献。

二、经济全球化对世界现有体制的新挑战

经济全球化的核心是全球开放,这就必然加剧全球竞争,改变现有的国际分工和交换格局,形成对世界各国现有体制的激烈冲击。这种冲击和影响是全面、深刻的。它不仅要求世界各国进一步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措施和开放市场,而且市场开放的范围从传统的货物市场扩大到服务市场、农产品市场、知识产权市场、金融市场、电信市场以及各类要素市场,最终实现全方位的市场开放;不仅要求有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以便利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而且要求各国经济的微观基础和财产结构对外开放,以适应企业跨国并购,建立全球生产和经营网络的需要;不仅要求开放贸易、投资和生产等经营性活动,而且要求开放各国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通讯和金融基础设施,以适应IT革命、物流革命、组织管理革命以及推行全球供应链管理的发展需要。同时,经济全球化还要求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体制必须是开放透明的,实行非歧视原则,并接受国际监督。在经济全球化环境中,各国的宏观经济调控体制正面临着重大挑战。

在经济全球化环境中,综合国力的较量已取代军备竞赛成为国际竞争的主要内容。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增强国际竞争力,已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首要目标。这就要求世界各国的财税体制、投融资体制、贸易体制、科技教育体制进行相应的改革和调整,形成改善供给效率,挖掘增长潜力,建立公平竞争的激励机制和政策平台;就要求各国调整本国的企业制度、企业组织管理、企业创新机制,形成适应全球化的微观基础;就要求开放本国的农业、高新技术产业、金融、电信、物流等领域,发展全球竞争力。

在现阶段的全球竞争中,金融创新和跨境金融联系的不断扩大,促进了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和虚拟经济的发展,使全球化进入一个更高的发展阶段;在跨国公司的推动下,跨国并购已成为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发展全球生产和经营网络,已成为全球化中“超国家”的重要力量;提升全球综合物流的运作能力,重视人才、知识管理和创新活动,已成为现代企业取得竞争能力的关键。这一系列变化,对各国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变革,提出了新的挑战。

民族国家在经济全球化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一个重要而又敏感的问题。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从两个方面对民族国家提出了挑战。一方面是民族国家的经济在逐步让渡给“超国家”的组织和机构。这包括:(1)国际多边协议和规则要求民族国家的经济部分让渡。如WTO规定的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措施、实施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等多边贸易协定;IMF规定的实行货币可兑换、资本账户开放以及健全国际金融监管机制等规定。(2)各种国际机构规定的经济部分让渡。如知识产权保护、竞争政策、劳工和妇女权利保护等,都会制约本国政策的实施和有效范围。(3)地区一体化组织规定的自由贸易协定、经济一体化协定以及各种跨境宏观政策约束等项规定。在欧洲,已明显出现了各民族国家融合为大邦联经济体的趋势。另一方面,民族国家的经济正面对着微观组织变化的蚕食。如跨国公司、非政府机构以及其他微观组织形成的对民族国家政府作用的影响和制约等;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产生的跨境扩散及影响,对民族国家的传统管理方式也带来诸多的新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各国经济管理体制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转变。

从历史上看,早期的经济全球化是由资本主义国家推动的,表现为资本主义的全球化。在当代,一方面传统的资本主义转化为不同的市场经济体制,如美国的自由主义市场经济,欧洲大陆的福利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其他国家实施的各种混合体制的市场经济;同时,全球化也把资本主义制度推向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大大拓展了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也通过市场化改革,走向市场经济。在全球化时代,发展先进生产力的同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制度竞争成败的关键。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全球化必然是各种不同的市场体制相互混合、相互竞争,各种体制同时并存、不断变革的时代。只要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的存在,探索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就不会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因此,经济全球化加剧了各种市场经济体制的竞争,各国经济管理体制能否适应未来的变化,能否通过体制创新创造出更有生命力的新体制,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三、经济全球化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体制上。面对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增强,科技革命迅猛发展,国际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正在加快,国际竞争更加激烈的新形势,客观上迫切要求加快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

(一)经济全球化对中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影响

本轮经济全球化仍是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主导的,这就必然涉及在积极参与全球化过程的同时,如何保持和发展中国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特性问题。在全球化时代,资本主义既处于全球化的上升阶段,同时其固有的内在矛盾也不会消失,而是在全球化进程中不断激化和爆发。因此,从长期看,社会主义将在资本主义全球化中获得复兴而不是终结。

全球化对中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影响,一是加剧了制度竞争,必然形成进一步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压力。在没有可供借鉴的现成模式和发展经验的情况下,就迫切需要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惟一标准的原则,从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制度创新。

二是加剧了发展先进生产力的竞争,必然形成综合国力较量的压力。这就迫切要求我们进行科技创新,加快调整束缚先进生产力发展的传统体制、机制和政策,建立与中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能够应对全球化挑战的基本经济制度。其中加快推进科技教育体制改革是增强中国综合国力和综合竞争力的基础。中国科技创新的重点:一方面是把国外和本国自主开发的科研成果有效地转化为先进生产力,并应用创新科技改善传统产业,发展新兴服务业;另一方面,则迫切要求提高中国的全民族文明素质,包括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基础教育体系。

三是加剧了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矛盾,必然加大社会经济不稳定和不平衡的压力。这就迫切要求我们加快微观基础和产权结构的改革,培育和发展一批有核心竞争能力的跨国公司,扶持和提升中小企业参与全球化的实力及能力。同时,应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及财政转移支付体系、社会服务和保障体系,尤其是建立和完善覆盖城镇与农村地区的全社会保障体系、医疗保健制度、扶助贫困地区及弱势人群的社会自愿援助体系;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体系等。

在中国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社会生产力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建立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本经济制度,就要从实际出发,把富民强国放在首位,充分利用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成果和发达国家创造的先进生产力来发展自己。同时,要在全球体制竞争中保持、发展和完善中国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特性。

(二)经济全球化对完善中国市场体制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国内市场国际化,国际市场国内化的新变化,势必对进一步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产生重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将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产生重大影响。经济全球化扩大丁市场配置资源的边界,使大企业有条件在本国、地区乃至全球范围内选择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了全球范围内的微观规制改革,放松政府管制巳成为各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重大政策调整;股东资本主义正替代法人资本主义,促使各国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这势必对僵硬的经济管理体制产生重大冲击。要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不仅要求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进一步完善和开放,而且要求中国未来的体制对全球变化趋势有更灵活的反应能力和调整弹性。

二是将对中国的宏观调控体系产生重大影响。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发展开放型经济,将导致国际经济环境的任何风吹草动,都会通过各种渠道传递到国内经济,从而影响国内宏观经济的运行和稳定。国际作用机制主要包括:(1)周期的影响。如全球经济减速甚至陷入衰退,将通过对外贸易、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股市、汇市以及对未来的预期等渠道对国内经济增长和发展前景产生严重影响。(2)政策的影响。在经济全球化环境中,占世界经济总量大的发达国家,根据本国宏观经济形势而采取的货币、财政收支、利率、汇率政策以及对外经贸政策,都会通过国际传递机制对中国宏观政策产生影响。(3)外部冲击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外部冲击主要影响中国宏观增长态势。而在中国结构转型和大的体制调整过程中,外部冲击很可能加剧国内经济的不稳定。(4)产业的影响。当国际上出现大的结构转换时,国际产业新分工体系及产业转移,跨国公司的竞争战略调整及创新浪潮,都将对中国的产业政策和结构调整产生影响。这就要求中国及早建立适应全球化变化的新调控体系,从对内均衡与对外均衡、短期稳定与长期发展、需求变化与增长潜力等方面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最大限度地抵御和消除国际经济变化对中国经济的不利影响。

三是对中国经济的微观基础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球化环境中,产业和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将占据主体地位。要提升企业竞争力,就要创造更便利的企业创业环境,更宽松的企业创新体制条件,更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的政策平台,以及以完善市场竞争环境为中心的微观规制制度。现阶段,西方跨国公司的竞争力重点已转向了服务经济、知识管理以及发展全球运营和管理网络体系的阶段;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跨国公司,其竞争力重点也开始转向高增值制造业、应用和创新科技产业以及为大跨国公司提供配套的制造、营销与研发等领域。发展中等技术、中等增值含量的制造业,发展精细、高效,特色的多元化现代农业,发展金融、电信、物流和专业服务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已成为中国下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的重点。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将转变为全球化的综合战略。这将对中国传统的微观经济管理体系提出更大的挑战。

四是将对中国金融体系产生重大影响。当前,金融一体化已成为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新动力。建立在工业文明基础之上的贸易全球化规则体系,正在向建立在后工业文明基础上的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方向转变,由此将引发全球经济体系的根本变化。在金融、技术和服务成为国际竞争的新手段的条件下,如何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完善包括金融衍生工具在内的风险管理市场体系,发展与国际连接的信用、结算和信息网络体系,有效打击网络诈骗和犯罪,加快金融和信息网络化基础设施建设,都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新的挑战。

(三)经济全球化对中国发展开放型经济体制的影响

本轮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传统的进口替代体制或出口导向体制开始转向建立开放型经济体制。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发展开放型经济体制,无疑是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基准。要适应全球化发展的新形势,建立一个对内外资、内外贸、内外企业都适用的非歧视性的、公平竞争的激励机制和市场体制,既是WTO规则的基本要求,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从国际的一般发展规律看,建立开放型经济体制,首先要求国内有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这包括:运作有效的宏观调控体系,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大市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都共同适用的竞争政策,比较完善的市场秩序管理规则体系。国内市场经济的一体化程度越高,建立开放型经济体制才能更有效。而中国发展开放型经济体制,则是在国内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推进的,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在全球化环境中发展开放型经济,比在国内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具有更大的挑战性。从这个角度分析,中国加入WT0后所面对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压力和难度,甚至超过了1979年的改革开放。

因此,在建立和完善开放型经济体制规则的基础上,要及早研究和制定符合中国具体国情、发展阶段和长远目标的开放经济体制改革战略。这包括:一是始终把握住市场开放不能损害中国根本利益的原则;在短期内不能形成对中国主要产业、企业、就业和国际收支的过度冲击;不能危及中国的金融安全、产业安全和制度安全的底线,做好应对预案。二是在全面履行市场开放承诺的基础上,下大气力从体制上解决阻碍中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主要因素。包括创造更加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环境,建立产权明晰的企业制度;制定以供给效率为中心的税收、外汇、信贷、研发支持等激励机制,完善定位明确、廉洁高效的政府职能。三是研究和制定开放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业扶持和保护政策体系。充分利用WTO的例外条款、特别保障条款以及发展中国家特殊对待的相应条款,在履行承诺和重守诚信的条件下,通过立法、行政和社会力量,扶持和保护本国的幼稚产业、基础产业和敏感产业。同时通过立法制定相应的扶持和保护措施的执行、终止、奖惩、修订及监督程序,以及这些措施有效性的评估机制。四是要建立宏观预警、监控和保障机制,把可能发生的外部冲击、内部不确定性扰动以及中长期结构转型时期的风险,控制在可预期的范围内。同时,进一步完善微观的风险管理体制,包括建立抵御外汇风险、资产风险、价格风险等风险的管理工具。

四、经济全球化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提出的新要求

首先,经济全球化要求我们加快政府职能和管理体制的转变。在全球化竞争中,体制竞争是第一位的。要建立有利于参与经济全球化的体制软环境,政府职能转变是其中重要的一环。这就要求我们以加入WTO为契机,把企业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尽快地归还企业;把政府的职能真正转变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上来,加快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规范和完善。目前,中国现行的政府管理方式和政策手段,在许多方面还不适应这个要求。包括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没有完全确立起来,一些地方、部门保护主义比较严重;政府职能定位不够清晰,缺位和越位现象并存,行政管理体制、方式在许多方面不符合应对全球化的基本要求;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法律规范和保障,经济运行和管理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调整、清理和解决,将严重制约中国企业应对外部竞争压力的能力。因此,加快政府职能和管理体制的转变,建立适应全球化的市场经济新体制,在未来5-8年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其次,经济全球化要求我们建立新的产权结构。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方面要求继续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就是要有助于巩固和发展中国现阶段所实行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另一方面又要求所有制结构是开放的,在保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坚持所有制结构的多样性和开放性。在参与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会有更多的外资企业到国内来投资办厂,并且会同更多的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组成各种形式的合资企业。因此,只有不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保持所有制结构的开放性,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外国企业到国内投资的需要。实际上,包括外资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要有利于加快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也要有利于支持、鼓励和引导民营、个体以及外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待遇,为各类企业的发展创造平等竞争环境。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重要企业要由国家控股外,鼓励非国有制企业、个人和境外投资者以适当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

再次,经济全球化要求我们建立新的宏观调控体系。在全球化环境中,进一步加强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及相关立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避免无序恶性竞争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防范经济、金融风险。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难度更大、范围更广、任务更加艰巨,不仅要考虑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更要考虑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对国内经济的影响,要以更加开阔的视野来确定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进一步完善和增强宏观调控手段,防范和化解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对国内经济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保持宏观经济的对内均衡与对外均衡,促进国内经济的健康发展。

最后,参与经济全球化还要求建立和完善同国际接轨的市场经济体制,使之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又有利于开放型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其他市场经济的差别,主要在于基本经济制度的不同。除了基本经济制度的不同之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其他市场经济在经济运行机制以及宏观调控方式等方面具有很多共同点。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必须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要进一步开放市场,建立和完善全国统

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而且要按照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建立同国际接轨的市场经济规则,便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和开展国际经济合作。

五、完善中国的涉外经济体制

在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中国的涉外经济体制,在外贸体制、利用外商投资和扩大对外投资,汇率制度和形成机制,以及资本项目的逐步开放和人民币可兑换等方面按照国际通行规则进行改革和完善。

首先,在外贸体制改革方面,要根据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结构调整的需要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逐步降低关税、减少数量限制和规范配额管理,按照非歧视原则对外国产品和服务实行国民待遇。同时要借鉴和采用国际标准,推进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建设,有效实施健康、安全、卫生和环保等方面的检查检疫和疫情监控,防止有害物质和生物通过贸易渠道入境。针对当前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措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等手段,加强对外国反倾销、反补贴的磋商和应诉,维护中国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合法权益。实行外贸经营资格登记制度,逐步实现放开各类企业的外贸经营权,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对外经济贸易体系,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当前迫切需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增大对外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和中国国情的对外经济贸易体制。

其次,在利用外资方面应继续把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作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利用外资政策,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对外国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按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有步骤地开放银行、保险、电信、外贸、内贸、旅游等服务领域,对外商投资企业逐步实行国民待遇,制定统

一、规范、透明的外商投资准入政策。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或企业外,取消对其他企业外资持股比例限制。鼓励外商特别是跨国公司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出口型企业,促进中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水平的提高,积极探索利用收购、兼并、风险投资和投资基金等各种方式来促进利用外资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采取鼓励政策引导外资更多地投向中西部地区的老工业基地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矿产和旅游资源开发、优势产业发展等。继续合理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用好银团贷款、融资租赁、出口信贷等国际商业贷款。强化外债的全口径管理,加强外债的监测和短期资本监管,保持合理的外债规模,优化债务结构,健全责权利统一的借用还机制,防范债务风险。

再次,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到国外去投资办厂,充分利用当地的资源和市场发展跨国经营,带动产品、服务和技术出口,促进国内成熟产业和过剩生产能力向外转移,拓展经济发展的空间,提高企业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和主动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的能力。通过在境外合作开发国内短缺资源,促进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置换,为经济的长期发展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实施“走出去”战略,必须在体制上和政策上予以保证和支持。重点是建立健全对外投资服务体系,在金融、保险、外汇、财税、人才、法律、信息服务、出入境管理等相关领域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同时,也要完善境外投资企业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外投资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资本外逃。

第6篇:各国市场经济体制范文

关键词:市场产权;市场所有权;国家经济安全;国家竞争战略

中图分类号:F045.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07)04-0005-05

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重视维护国家安全问题的研究。国家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能力主要体现在对国民经济的增长力、关键领域市场控制力和对外应变力等方面。近年来,随着世界政治、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国家安全的内涵出现了新的变化,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的研究更为迫切。迄今为止,学术界对此已做了大量的研究,但其成果主要集中于能源、产业、金融、人才和科技等方面,很少有人从市场产权角度来研究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实际上,市场产权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重视市场产权制度研究,对于探求增强国家经济安全维护力的主要对策,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市场产权及其主体

(一)市场产权的含义

所谓市场产权,是指一国中央政府对其所构建、所有、运作及管理的市场本身所拥有的排他性产权规则与制度安排。市场产权包括四个方面:市场所有权、市场经营权(使用权)、市场占有权(控制权)及市场收益权。市场所有权是指一个国家对其建立在领土基础上的市场本身所具有的排他性权利,其目的主要是解决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市场产权契约关系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市场产权制度安排问题;市场使用权(经营权)的界定主要是解决市场资源配置问题;市场占有权(控制权)主要是解决市场运行的结果――商品和劳务产出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控制力问题;市场收益权的界定主要是解决市场国家所有制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和企业市场经营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等问题。

目前国内外关于产权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文献很多,但就我国学术界来说,其研究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1)把产权制度的内容看得过于狭窄。“把产权制度仅仅局限于企业制度上,似乎产权制度只是指企业产权制度”;(2)重视对有形产权的研究,忽视了对各种无形产权的研究;(3)近年来国内虽开始重视对无形资产的研究,但在产权问题日益泛化的条件下,没有进一步拓宽对产权理论和实践研究的视野,特别是仅注重对微观产权问题的研究,而忽视对微观产权赖以存在的基础和实现条件即宏观产权、“大产权”或“基础产权”――“市场产权”问题的研究。实际上,市场本身也存在一个所有权即产权界定的问题:由于构建市场需要投入大量有形资本(如基础设施等);培育公平且具有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体系),需要投入大量制度成本;运作及管理市场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资本;相对于市场中分散的经济利益主体来说,无论是在信息的获取,还是在改变信息不对称状态方面,政府都有着更大的优势,可以充分发挥获取信息的规模效益。但在现实中,信息不可能免费提供,获取、改变、传输及都必须付出成本。所以,市场存在着产权属性问题。没有市场,企业的有形产权难以运营,企业的无形产权难以评估与测量;没有市场产权本身的理性制度安排,不仅会导致微观产权模糊不清、价值难以评估,或者微观产权要素在运行中难以合理增值等问题,而且还难以解决企业的市场进人、运行及退出等问题,无法形成有效的竞争性市场结构。虽然市场产权天生具有国家排他性,归一国政府所有,但市场经营权可以转让。各种贸易战的实质是争夺市场经营权、控制权和收益权。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只是市场经营权的有限互换和交叉分享。正如前美国总统克林顿1993年初就对外贸易政策发表演说时强调,美国欢迎外国产品与服务进入美国市场,但“坚持我们的产品与服务也能平等地进入它们的市场”。

(二)市场产权的主体

国家或中央政府是市场产权的主体,且是唯一的主体。市场所有权具有国家排他性,实行市场国家所有制。在一国市场组织内部,任何个人和法人组织都无资格代替国家或中央政府履行市场所有权主体功能。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所有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支配权、占有权和收益权等;二是拥有与自身劳动能力相适应的个人财产权。个人市场力量的有限性和市场交换的等价性,决定了市场所有权不可能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同样,市场所有权也不可能归市场内部具有竞争行为的法人主体――企业所有。因为,市场作为一种超越于市场内部任何经济主体的经济组织,其本质是交易。市场既是一种集合各种经济主体的组织形式,又是一种凌驾于其内部各种经济主体之上的组织形式。在市场组织内部,社会生产与社会需求之间,商品可供量与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之间、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卖方之间以及买卖双方之间等,都充满着各种经济利益矛盾,各经济行为主体为了通过市场交换获取最大经济利益,往往利用各种竞争手段,削弱或击败竞争对手,因而不可能形成统一的市场所有权。

国家组织本身具有的特殊地位,决定市场所有权主体只能是国家或中央政府。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国家是一种在某个特定地区内对合法使用强制性手段具有垄断权的制度安排,它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道格拉斯・C・诺斯把国家定义为:“国家可视为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在扩大地理范围时,国家的界限需要受其对选民征税权力的限制。”他还进一步指出:国家具有“暴力潜能”,这个“暴力潜能”范畴内涵丰富,它类似于企业拥有资金、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后所具备的“生产能力”。契约论者认为:国家本身是公民达成契约的结果,目的是为公民提供服务,使社会福利达到最大化。市场经济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一种契约经济,国家的存在有利于制度的建立和契约(合约)的实施。如果没有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契约,则交易费用会相当高,而过高的交易费用将使任何契约都失去意义。因此,国家所拥有的“暴力潜能”以及为实施契约提供法律、有效制度的特殊地位,是任何其他经济社会主体所不可替代的。另外,国家或中央政府也是市场制度建设和市场环境建设最大的投资主体,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等经济社会主体虽然在有关市场体系与市场制度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其作用最终依然取决于中央政府的产权安排及制度约束。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或中央政府才是拥有市场产权的唯一主体。

二、我国市场产权制度现状及其对国家经济安全

的影响

一般说来,国家经济安全是指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一国经济发展和经济利益根本不受国内外因素威胁的一种状态。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素:一是国家的整体经济竞争力,这属于广义的国家经济安全范畴,是国民经济中长久存在的最基本的战略问题;二是国家经济系统抵御国内外各种干扰、侵袭、破坏的能力;三是国民经济中存在并不断发展的国内和国际环境。这后两个因素属于狭义的国家经济安全范畴,与市场产权制度有着直接的联系,它们关系到一个国家在维护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当前我国的市场产权制度很不健全,并已严重影响了国家经济安全。

(一)我国市场产权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市场产权制度很不健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进出规则不健全。一方面,市场主体进入市场资格不明确;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经营渠道等随意性大;市场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模糊;市场主体退出随意,容易造成市场垄断和市场缺位。另一方面,对进入市场的商品或劳务的使用价值没有做出明确的质量要求和规定,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时有发生;商品的实际质量与说明不相符;在商品的价格、计量和包装等不符合要求时,也能进入市场。

2.市场交易行为缺乏约束力。交易规则是最基本、最普遍的市场规则。目前我国有些市场交易规则是采取约定俗成的形式,没有以制度、法律的形式由政府加以确认,造成市场交易行为缺乏法律、制度强有力的约束。如目前市场上有许多商品在出售时没有实行明确标价,交易双方没有签订并保证履行合同,违约也不赔偿经济损失等现象经常发生,由此导致权利和义务关系模糊不清,使一部分人获暴利,另一部分人损失惨重,这是市场收益权分配不公的突出表现。

3.市场竞争秩序不规范。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一方面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广告大量存在。使少数不法经营者获取了不正当收益。如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不断发生,直接损害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的现象时常发生,严重损害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各种名目的商业贿赂行为屡禁不止,权钱交易、寻租致富,特别是在劳动力市场上,部分官员利用手中权力,对自己子女、亲属等关系密切的人在就业时随意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造成劳动力市场上竞争起点的不一致,既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又造成了政治腐败。另一方面,限制公平竞争的行政性市场垄断与传统意义上的经济性垄断大量并存。目前,比较突出的表现是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市场力量加行政权力所形成的特殊垄断,即行政性市场垄断这种垄断在横向的区域内,表现为地区垄断;在纵向的行业内,表现为行业垄断。现实表明,无论是哪种垄断行为,都会抑制竞争有序的市场机制的形成和完善,都会对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对收入差距、就业、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的影响较大,这无疑会增加国家经济不安全因素。

4.政府宏观调控规则、法律和制度缺乏。国家或中央政府作为市场产权的唯一主体,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在调控市场时,其权力不受限制和约束,政府可以任意地侵入市场空间和僭越市场职能,从而造成市场秩序无法形成,已有的市场秩序也将遭到破坏。同时,政府也没有充分发挥其宏观调控职能,对非法获利阶层的调控和惩戒力不足,市场收益权分配极不合理,甚至出现逆向调节现象

(二)不健全市场产权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目前我国市场产权制度很不健全,这无疑会加剧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增加就业难度、腐败难以遏制,并使外资轻而易举地占领我国较多的市场份额,获得较大的市场经营权、市场控制权和市场收益权,导致我国市场所有权失控,国家经济安全受到严重影响。

1.收入差距较大,或者说,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分配不公现象。不管是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还是个人收入差距,都已达到了相当大的程度。如个人收入差距按基尼系数计算,2005年我国已达到了0.46,远远超过了国际警戒线0.4;城乡收入差距也较大,并呈现不断扩大趋势。

历史和现实已经证明,贫富差距拉大,会激化社会矛盾,影响国家正常运转和社会经济正常发展,影响经济资源有效配置。特别是,如果出现贫富两极分化,则还可能会酿成社会的剧烈动荡和混乱。因此,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就必须关注财富分配状况和贫富差距这一重大问题。

2.就业和再就业问题突出。就业是民生之本,是缩小差距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策略。当前我国就业和再就业形势相当严峻,劳动力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突出: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国企改革中大量的下岗职工再就业困难;转业军人安置和残疾人就业非常困难;城市失业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双重压力同时并存等。实际上,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等问题,从表面上看是利益的多寡问题,但实质上是就业机会的问题。可以说,现实的各种社会矛盾都是由就业机会不公平所引起的。市场产权规则、制度不健全,就业机会就不可能公平、合理。这显然会增大就业困难,给国家经济安全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3.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观随意性大。政府调控市场行为没有纳入法律框架中,政府缺位、越位现象时有发生,宏观调控的主观随意性较大。由此,一方面导致宏观调控的效果大打折扣,使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难以发挥,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如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指出:“央行对南方证券、德隆系、辽宁证券等企业实行再贷款没有法律依据;汇金公司给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注资450亿美元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保障,这些资金很可能有去无回”。显然,这种调控行为会影响经济效率,增加国家经济不安全因素。

可见,造成国家经济不安全的各因素无不与市场产权规则、制度直接相联系,这些因素严重干扰和破坏了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削弱了国家的整体经济竞争力。不注重市场产权研究,没有合理的市场产权制度安排,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条件下,发达国家产品就会长驱直入,严重影响我国的经济安全和市场安全。而且,在缺乏市场产权制度和市场经营权交换不规范的情况下,必然会使市场与技术交换不对等,导致技术不仅没换来,而且许多行业市场被外商控制了。例如,多年来,百事可乐公司的外方一直打着“国际惯例”的幌子,以品牌拥有者的身份,把划分和调整销售区域的权力攥在手里,并以此作为对产业链下游的灌装厂实施控制。同时,利用总裁等主管负责人或主要经营者的变更,随意前任负责人经讨论所做出的区域划分内容,而“以当前总裁颁发的区域划分为准”,把市场的热点区域“调包”到自己掌控的企业名下,或者对合资合同中早已规定的办法。用更新的“单方通知”做事实调整,把原先的合同搁置一旁。近期,该公司又使出了“偷梁换柱”的招数,把早已划给合资企业、市场较为成熟、前景看好

的销售区域悄悄地转到外方独资的销售机构名下。在百事可乐公司外方完成方案后,合资的灌装企业在最后核对时发现,其中约90%以上的毛利损失竟然全由合资企业来承担,而外方作为核心原料的唯一供应商,不仅没有毛利下降之忧,而且还会因产品的跌价坐享企业核心原料因使用量增长而利润增加的好处。可见,没有健全的市场产权制度,是我国市场被抢占而没有获得核心原料技术和国家经济利益受损的重要原因。国家作为市场产权主体,如果没有依章可循的规则对市场经营权、市场控制权和市场收益权进行严加监管,则国家经济安全必然会受到极不利的影响。

三、健全市场产权制度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主要对策

健全市场产权制度是以完善市场制度为基础。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等经济社会主体虽然在有关市场体系与市场制度建设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但其作用最终依然取决于中央政府的产权安排及其法律、制度约束。国家或中央政府是市场产权的唯一主体,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安排的唯一提供者。当前,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加强市场产权制度建设,政府所需要做的核心工作就是加强经济立法和制度安排。

第7篇:各国市场经济体制范文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经济体制改革;现代产权制度

[中图分类号]D03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863(2015)04-0099-0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将成为我国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本文拟对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有关问题淡一些看法。

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所谓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财产权分属于不同性质的所有者,并且各种财权不仅同时存在,而且可以相互交换和相互融合的经济形态。它具有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的含义:从宏观层面讲,混合所有制经济指的是一种社会经济构成,即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成分的非单一性。表现在所有制结构中,既有国有、集体等公有制经济成分,也有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同时还包括拥有国有、集体、私有和外资成分的合资、合作经济形式。也就是说,在宏观层面,混合所有制可以是各种不同所有制经济形式的板块式结合,也可以是各种所有制经济形式的相互融合;从微观层面讲,混合所有制经济指的只是上述两种情况的后一种情况,即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相互融合。它表现为企业的一种财产制度和资本组织形式,是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组建的企业。它是一种股份制的财产制度,既包括公有制产权,又包括非公有制产权,是不同所有制产权按照一定原则组织起来的法人财产权。在一个公司制企业中,法人财产权是一元的,不可分割的,而所有者财产权可以是一元的,也可以是多元的。所有者财产权是一元的,就是独资公司,而所有者财产权是多元的,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这就是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决定》中所说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指的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际上是指微观层次上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了重大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已经确立,这一基本经济制度逐步形成的过程,也是混合所有制经济产生和逐步发展的过程。实践证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特别是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快速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和扩大社会就业、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增加国家税收和居民收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特别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各种产品和服务将进一步向个性化、差异化发展。为了满足日益多样化和多元化的社会需求,就必须根据不同的生产规模与水平建立多层次的所有制结构及其企业。因此,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长期并存是不可避免的,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又必然会形成混合所有制经济。同时,也只有多种所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高度发展,社会产品的生产、流通、分配、交换才能在不同的所有制之间进行,市场机制也才能进一步完善。

当前,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非公有制经济的平均增长率远远超过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增长率,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也是创造就业机会的最大源泉和越来越重要的税源。但是,由于我们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重要性的认识经历了较长的过程,开始说它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后来又说它是必要补充,直到党的十五大之后才把它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把它提高到与公有制经济同等重要的程度;特别在政策和实践层面,长期以来更是谨慎有余,开拓不足,这就形成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板块式的共同发展,从而形成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两条并行的发展轨道,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相互封闭,缺乏交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受到了所有制界限的障碍。同时,国家也根据不同的所有制经济板块制定了差别性的经济政策和管理条例,这又加重了两个轨道之间相互融合的困难。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而市场配置资源,就是由市场主体通过价格机制和供求机制决定社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以及怎样生产和为谁而生产。发展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机会均等、规则公正,资本资源可以自由流动,企业能够自主决策、自由交易、自负盈亏。这就要求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中打破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各种壁垒,而打破这些壁垒的最有效途径就是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它可以使各种所有制都能在公平竞争和相互融合发展中进一步提升自己的发展能力和发展水平。因此,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非公有制和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融合发展,是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义和作用

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仅对于打破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之间壁垒,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和控制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的素质和发展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和控制力

可以说混合所有制是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以少量的国有资本撬动大量的社会资本,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的最有效途径。从国家层面看,发展混合所有制必然要求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由“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通过管资本,国家就可以运用少量的国有资本调控大量的社会资本,大大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并通过国有资本比例的增减,进退自如地调整国有经济布局;从企业层面看,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企业可以通过股份制的资本组织形式,整合各种社会资源,为进一步做大做强提供更加坚实的物质条件,同时,它还能够促进企业由单纯的生产经营向以生产经营为基础的资本经营转变,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实现产权归属清晰,必须清楚界定产权的主体和客体及其相应的权责和范围,即谁拥有、拥有什么、拥有多少、行使什么权利等问题。在现代企业制度和产权制度下,任何人的财产权,包括法人财产和自然人财产一旦投入企业,就变成企业的法人财产,因此还必须明确划分投资者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及其归属。只有归属清晰,才可能有权责明确、保护严格和后续的交易顺畅等问题。

权责明确是产权制度的核心,在产权归属清晰的基础上,就要进一步解决权责明确问题。产权是包括所有权、法人财产权、经营权等在内的一组权利,所有权的权利就是前面已经谈到的出资人的各项权利,这种权利要通过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法人财产权是一元化的,不可分割的,它包括企业法人对法人产权的依法占有、占用和处置的权利,这种权利集中表现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权。企业的经营权主要是对企业的决策执行权和日常经营管理权,这种权利主要由以总经理为首的行政指挥系统来行使。上述权利之间体现着出资人财产权与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与经营权之间的委托关系,这些关系要通过规范的法人治理和相应的制度安排,即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加以解决。需要指出的是,权责明确不仅要明确各种产权的权利,还要明确各种产权的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这种责任主要表现为投资者要以自己的投资额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则以自己的法人财产对社会承担责任,经营者则要执行企业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承担责任。经营者不是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而是通过绩效考核,使他们的新酬与业绩挂起钩来。

保护严格主要是要确保各种产权的权益不受损害,一旦受到损害要有提讼,要求赔偿的权利。在产权保护上,不同产权要有同等受保护的权利。公有产权要得到保护,非公有产权同样要得到保护。

流转顺畅主要是指各种产权在归属清晰的基础上能够依法进入市场进行交易,这是使产权制度具有活力的关键所在。产权交易包括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和其他财产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交易。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是按照上市公司的交易规则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但在相当一个时期内,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权是不能流通的,这显然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前几年进行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上解决了这一问题,它对健全我国的资本市场和产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除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外,实现产权流转顺畅的关键是要建立健全各类产权市场,如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市场、房产市场、土地使用权市场、知识产权市场等等。建立和健全各类产权市场,必须制定相应的市场准入规则、交易规则、竞争规则和退出规则等,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这些规则加强市场监管,以确保各类产权能够有序地顺畅流转。

建立健全各类产权市场对盘活国有资产产权,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巨大。除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权外,国有资产面广量大,经济结构的深层次矛盾比较复杂,仅仅依靠沪深主板市场这样资本市场难以解决诸如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使部分国有资产从一些竞争性行业中退出,提高国有资产的质量等问题。只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其他各类产权市场,才能更好地依靠市场的力量解决这些问题。

实践证明,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国有资产配置必须依靠产权的市场化,同时只有通过产权的市场化,在国有经济和国有资产的结构调整中才能实现公有制经济和其他形态经济的融合发展。总之,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实现国有产权的顺畅流转,是提高国有资产配置效率,加快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和重要途径。

On the Fast Development of Mixed Economy

Zhou Shaopeng Zhu Xiaojing

[Abstract]In the “Decision of the CCCPC on Some Major Issues Conceming Comprehensively Deepening the Reform”, which was proposed on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the highest leadership committed to vigorously develop a mixed economy. This article reviews the basic concept of mixed economy, as well as the function, significance, major forms, and status quo of mixed economy. Based on the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s of mixed economy, this article argues that in order to develop mixed economy, which is the necessary requirement for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 the market should play a decisive role in resource allocation and the key is to improve the modern property rights system.

第8篇:各国市场经济体制范文

省际市场一体化整体加强,且有利于地区经济发展,但是地方保护主义仍未根除。利用全国29省8类商品1995-2007年期间价格指数详细分析全国市场一体化进程,发现各省近年来的“市场分割”总体呈下降趋势,并非如以往研究中所描述的“走向非一体化”,市场一体化有利于各省经济增长,各省市场的对内开放与区域经济列车同向行驶。根据估算,如果各省在上述13年期间相互开放水平提前达到并维持在2007年水平,即使要素投入不变,这一期间各省的地区生产总值平均提高一个百分点以上。对内开放的地区不得不以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为参照实现自身的比较优势和规模经济,所以对内开放促进了国内竞争和合作,有助于优化区域经济结构。积极向兄弟省份开放本地市场不仅没有牺牲本省经济增长,反而促使本地经济在市场开放中得到加强。在发达地区,对外开放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较大,对内开放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并不显著;在欠发达地区,对外开放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较弱,对内开放对经济增长具有非常显著的作用,且地区经济增长对市场一体化的积极反馈作用也更加稳健,越不发达的地区因为缺少国际市场的拉动而越有赖于国内统一市场实现自身经济增长。但是,我国各省对邻省的开放程度在这13年间呈现较大幅度的波动,部分地区的市场分割还比较严重。研究结果还表明,国企主导地方经济不利于省际经济一体化,在各省经济总量中的国企份额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省际市场开放水平就提高约两个百分点。

省内城市群经济一体化推进了中心城市的快速增长,但是也加剧了中心与腹地的发展失衡。近年来,为缩小沿海发达地区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间的差距,中西部各省整合内部资源、实施城市群经济一体化发展战略。这些城市群肩负着将经济发展扩散到广大腹地、带动区域发展的重任。项目组对2000-2007年期间约2,200百个市县的经济增长和各级城市(县)间的相互影响进行了大样本研究。结果发现,下级市县的要素投入和产出都对上级中心城市增长有显著促进作用,证实我国多数城市不仅在历史上是重要的区域市场中心,而且中心城市的发展至今仍依赖广大腹地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反,中心城市的经济增长不但没有对产生显著的扩散效应,反而吸收了地区原有的或可能得到的资本和技术人才、抑制了非中心地区的经济增长、致使中心城市与其腹地经济水平差距持续扩大。以河南省为例,中原城市群的经济一体化及其对全省其他地区的带动作用决定着河南全省经济发展的前途。研究发现,中心城市自身产业集聚与经济增长互相强化,同时,中心城市间的发展不仅存在着此消彼长的相互竞争关系,而且明显抑制了全省其他市县的发展,这种自上而下的抑制作用在最近八年相当稳定,且有增强的趋势。三类市县劳动生产率在八年间分别提高了100%、83%和48%,在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中心城市加速发展,原本落后的县级经济显得愈益落后。

上述趋势表明,在“十二五”期间,我国省际和省内经济一体化战略亟需加强和完善。为此,我们提出下列建议。

1、各地区应主动放弃从地方保护中得到的短期利益,通过调整经济结构争取全国市场一体化可能带来的长期效益

各地区应消除地方保护的惯性思维方式,彻底清理和修改保护本地市场和企业的行政措施(特别是近年来各地以扩内需保增长名义出台的措施),实现政府采购透明化,在本省建立透明公平的市场准入制度,为不同地区和不同所有制的企业提供平等竞争的条件。为本地企业服务的政府行为是否具有地方保护性质不易界定,因此,上级部门应建立监察和管理机构对相关的地方政策作必要的认定。一些地区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取得了成绩,同时也错过了淘汰落后产能的机会,各省在“十二五”期间有必要下决心借助市场一体化来调整和提升区域经济结构。欠发达地区应继续深化国企改革,支持非国有企业的成长。国有企业与政府千丝万缕的联系是地方市场保护的一个原因。除在少数行业和重点领域保持国有独资外,大部分国有企业都应实行股权多元化,削弱地方保护主义的动机。目前,发达地区国企占比已经较低(约在10%-20%),在欠发达地区国企仍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国企在地方经济份额中的下降将有助于这些地区市场的开放,而统一市场有助于这些地区的长期增长。

2、各省经济一体化进程中支持广大腹地经济发展,发挥中心城市的生产生活服务功能

应该看到,即使在理想条件下,增长极的扩散效应也只是区域经济发展的一种途径,而我国各级中心城市和地区相互作用的现实表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有更多的途径一尤其是自下而上的发展方式。首先,各省应在下级市县和边缘地区扶持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使其成长为绝对优势产业,同时引导中心城市把成熟产业或主导产业的成熟环节转移到下级市县。特别值得指出,下级市县的壮大并不损害中心城市,相反,中心城市的发展受益于广大区域经济的壮大,对非中心城市和边缘地区经济的支持一包括公共投资一将因自下而上的市场需求效应而促进中心城市的发展。因此,发展包括边缘地区在内的广大市场区经济应成为构建城市增长极必不可少的互补策略。其次,各省应充分考虑大城市在区域中的生产和生活服务中心功能,重点发展包括生产业在内的高层次的先进第三产业,满足广大腹地内的生活和生产需求,为下级地区,进而为中心城市自身的长期发展服务。

第9篇:各国市场经济体制范文

[关键词] 体育经济 运行机制 结构 特点

一、体育经济运行机制的内涵

体育经济运行机制是体育市场经济运行机体内的各个基本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其基本含义在于:一是协调体育经济运行过程中各基本要素、各有关组成部分或有关机构之间的关系;二是在体育经济中相互关联的部分耦合过程中各有关体育经济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共同发挥各自的特定作用;三是在体育经济机制运行中,有规律地按照一定的方式运行并发挥着特有的功能。

二、体育经济运行机制的结构

体育经济运行机制的结构的基本情况:一是现有的体育市场的状况。我国的体育市场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无论在结构上还是在功能上都是不完善的,产权社会化、商品化、市场化的发展程度比较低,体育市场价格还未完全反映体育市场价值规律的要求,还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体育社会成本和体育社会的利益。二是体育市场的资本能力较低。社会生活主体对体育市场的需求和投入,仍然受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体育货币资本投入的能力较低,尤其是作为体育资本投入主体的政府,更是受总的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而发展体育市场经济、实现体育产业的社会化、现代化又需要大量的资本积累,而我国体育市场的资本形成能力有限,体育经济运行机制功能的发挥就有明显的局限性和制约性。这些基本情况,是建立我国体育经济运行机制结构的重要客观依据。我国体育经济运行机制结构主要有如下几种机制,以体现我国体育经济机制结构的状况。

1.体育经济利益的动力机制。体育经济的利益动力机制是体育经济运行的基本机制,它充分地体现了体育市场经济、体育市场主体的特性和要求,反映了体育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基本趋势。在体育市场经济活动中,体育市场主体之间,要建立相互适应的各种关系,还要建立相应的有利于实现主体活动目的的组织,这类组织是参与体育市场交易活动的各种当事人,他们根据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或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差别,分别自主成立体育的经济组织或体育经济活动的管理组织,这是体育市场经济机制作用的人格化的表现。这类组织,无论大的或小的体育经济组织、管理组织,在协调体育社会、经济的矛盾,扩大交往,提高体育市场运行的组织程度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2.体育经济的激励机制。体育经济的激励机制,是体育经济运行的内在机制,它同样充分地体现了体育市场的发展要求和体育市场主体的特性及其本质要求。从当今世界范围的视野考察,体育市场经济是发展现代社会的体育事业,满足现代人对体育需求、实现体育资源优化配置的最有效的形式。人类从事体育经济活动的动机,是源于满足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对体育的需要。由于体育资源的稀缺就构成了体育对社会主体需要满足程度的约束,从而形成了社会主体对体育需求欲望的无限性和满足需要的体育资源的有限性的矛盾,也就要求从事体育领域经济活动的体育主体行为效用最佳化,就得解决体育领域中经济活动的激励问题。

3.体育经济要素的循环机制。使体育市场经济体制成为体育经济要素良性循环机制,就需解决体育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几个基本问题:一是体育经济要素的商品化,即有关体育资源的货币资本、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要通过体育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优化配置;二是体育经济要素的市场化,这就是体育经济要素要走向体育市场经济,形成体育专业市场,与体育经济要素的市场化与商业化相伴而行;三是体育经济要素的主体化,这就是实现体育产权主体化,从而在体育市场经济活动中实现体育经济要素的交易,使体育市场的买卖双方各得其所;四是体育经济要素的竞争化。

4.体育经济的市场发育机制。在体育经济运行过程中,使体育经济机制成为体育市场的发育机制,要求体育经济要素和体育市场发育机制运行中,实现体育经济增长的阶段性和经常性的统一,自觉性和自动性的统一,有效性和艰巨性的统一,从而使体育市场机制促进体育市场的发育,在体育市场经济活动中正常运行和发挥特定的作用。

三、体育经济运行机制的特点

1.规范化特点。体育经济运行机制的规范化特点,是体育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其发展就是要保证体育市场经济活动的各类主体、以及体育市场的运行、宏观调控、微观管理、体育商品交易,都必须是有序的,在一定的规范中活动。

2.效应化特点。体育经济运行机制的效应化特点,是体育市场经济发展目的所规定的。这就是体育经济的各类主体,都必须注意社会效应和各自的效应。政府在体育市场经济机制作用下,作为宏观调控的主体,要在培育和发展体育市场体系中起巨大的推动作用;作为体育经济运行的体育产权主体的企业,在体育市场经济机制运行中发挥其独有的作用。

3.结合化特点。这一特点是体育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构动力之一。即体育市场经济机制的运行是在体育市场主体与体育市场客体、宏观调控与微观调控、体育企业与体育市场结合中体现出来的。

4.动态化特点。体育经济运行机制的动态化,反映了体育市场经济的状况和运行,表现为体育市场与体育企业的动态化。体育市场经济体系无论是体育市场活动体系还是结构体系都是不断变动和发展的,这种动态化趋势是客观的、不可逆转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