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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体系的基础精选(九篇)

市场体系的基础

第1篇:市场体系的基础范文

关键词:十八届三中全会 经济体制改革 现代市场体系

人类的文明史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部改革史。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选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深刻诠释了改革的核心是发挥市场作用这一经济规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范围不断扩大,作用不断增强,推动着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一新提法是一个重大理论突破,在突出强调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同时,十分重视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事实也证明,消除旧市场经济体系的弊端,建立一个成熟完善,符合现代经济运行要求的市场经济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持久发展的基础。

一、不断升级的市场地位

回顾35年前中国的改革开放之路,与“市场”作为资源配置重要形式的作用发挥是分不开的,改革开放之路其实就是重新定义市场概念之过程,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选择与确立之过程,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艰难探索之过程。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会议公报中搜寻,难觅“市场”二字,解决建国以来的政治遗留问题从而实现全党工作中心的转移是该阶段的首要问题。然而,随着社会主义改革实践的逐步推进,完全排除市场作用的计划经济观念开始松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开始形成和发展。1981年,在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顺道提出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市场调节的存在和发挥作用,使“市场”这一词汇重新出现在了经济活动和人们视野之中。1984年召开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议》,强调改革是为了建立充满生机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在坚持公有制基础上,充分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难以跨越的阶段。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设发展进程中,增强企业活力,运用价值规律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建立完善的市场价格体系,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积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等改革政策措施的出台,实现了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自1987年党的十三大起,“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等新提法的不断演变,表明了新的市场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市场作用在改革实践中得到了较大提升和普遍认可。同时,在对当时政治经济形势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方针,以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稳步、持续、健康发展。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一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另一方面也出现了许多的困难和矛盾,与此同时,遭受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的国际影响,人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事业的前途产生了巨大疑惑,如何将市场经济体制推向更快更好发展,需要有理论上的重大突破。以邓小平同志1992年初的南方谈话为标志,其关于市场经济的一系列论述,从根本上解除了把计划和市场归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错误思想束缚,释放了人们对改革开放前途的担忧,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此基础上,党的十四大提出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这就明确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同时,报告提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实现了理论突破,奠定了理论基础。1993年召开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基础和总布局,其中对“市场”的认识和定义有了重大变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迅速扩大,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基础性作用”奠定了市场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资源配置性作用的核心地位。党的十五大、十六大进一步提出“加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突出和巩固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前所未有的重新定义了市场作用,升级了市场地位。从“基础”到“决定”两个字的变动,点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涵质的提升,不仅突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强调政府系统性的宏观调控能力,对处于攻坚期和深水区的中国改革来说,是一份沉甸甸的改革纲领。

二、构建完善的现代市场体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这是加快建立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纲领性方针和指导性意见。构建完善的现代市场体系,是一个综合性系统工程,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晰市场经济产权制度基础

产权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也是一个发展的概念。中国作为一个由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发展而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需要有一系列对产权关系进行有效组合、调节和保护的制度安排,以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通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性。

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根基。当前,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需要不断增强其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尤其需要高度警惕以市场化为名推行私有化之实的倾向;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需要创新所有制实现形式,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国有资本、集体资本、私有资本等相互融合,实现各类所有制资本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城市需要发展,农村也需要发展。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要求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通过农民对集体财产股份所有权,宅基地用益物权以及其他产权的确权保护和流转交易,推进农村变革,实现农业发展和农民富裕。在这发展过程之中,贯穿着一个核心命题“公有制经济产权和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不可侵犯”。完善的现代市场经济产权保护制度,能够使各类社会财富创造主体享有财富持有与增值保值之法律保护,解除其后顾之忧,激发其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财富之活力。

(二)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就是要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政府需要转变职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场需要进行市场体系建设,充分发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让社会成员共享改革成果。整个社会的运转,需要在三者之间维持一个平衡态势,即通过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来实现。首先,实行统一完备的市场准入制度,提高资本投资利用效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13)》,就是对建立市场准入制度的一个探索。其次,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凡是市场能够形成价格的交给市场,政府不应当进行不当干预,推进自然垄断领域和和竞争性领域的要素价格、商品价格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最后,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在制定全国统一反垄断法与各行各业反垄断法相结合的基础上,严格执法,消除各类地区垄断、行政垄断,使政府调控、市场功能和社会作用各司其职,正常发挥。

(三)以“两个市场”为切入推进专门市场体系建设

改革的核心是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小政府、大市场”的理念在深化改革进程中将得到推广。要素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新提及了“两个市场”:建设用地市场和金融市场。一方面,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发展,由于缺乏系统的规划指导和配套法规政策,我国的土地要素市场发展不平衡、不统一、不完善,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得不到有效维护。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另一方面,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压力加大了金融体系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完善金融市场体系需要对要素价格进行市场化改革,在此基础上对金融市场的准入、运行和退出环节进行市场化运作,形成一个的面向全球的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和资本市场等的规范化金融体系,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构的转型提供动力。同时,对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产品定价、汇率市场以及金融的监管改革,进行专门化、系统化和整体化的规范,以保障金融市场体系的整体稳定和高效运行。因此,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作为深化改革的路线图和突破口,推进各类要素市场体系建设,是扩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的关键举措。

(四)健全宏观调控体系

构建完善的现代市场体系,从根本上是要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和决定性作用,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基础性”和“决定性”作用并行不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在强调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同时,绝对不能有否定或者弱化政府作用的倾向。在现代全球经济发展进程中,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同样重要,缺少任何一方,经济社会发展就会短腿和失衡。但是需要认识到,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的内涵不同,市场对资源配置器基础性和决定性作用,是根本性的一面,而政府是引导和调控资源配置,是间接性的一面;在两者关系上,是市场主导下的政府作用,而不是政府主导下的市场作用。

健全宏观调控体系,要以国家发展战略为导向,以财政和货币、价格和产业等政策手段为推手,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协同性。同时,从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等方面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参考文献:

[1]改革开放以来历届三中全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11月

[2]夏小依:“决定性地位”重新定位市场作用――经济学家热解《决定》[J].中国金融家,2013(12)

[3]刘国光:十八届三中全会前再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警惕以市场化为名推行私有化之实的倾向[J].江淮论坛,2013(5)

[4]郭占恒.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牛鼻子”[J].观察与思考,2004(1)

第2篇:市场体系的基础范文

关键词 经济法理论基础 整体经济效益 制度创建

1对学界探索经济法理论基础的评判

学界对经济法理论基础的摸索是伴随经济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而开展的。早些时候,我国经济法学界在调研经济法构成的本源时,多在经济法构成的经济基础上做文章,并提出“市场失灵说”,以为:在传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约机制、竞争机制、价钱机制等市场机制成为社会经济运行的基石,资源配置借市场机制这只“无形的手”来完成。但是,它会呈现“失灵”状态,首要表此刻:自由竞争发展到必然水平就会构成把持,而把持则会抹杀竞争;宏观经济一旦呈现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明显不平衡,就可能致使经济危机。如许,就需要借“国家之手”加以管控。而是以呈现的法律空缺又必要一种新的法律形式来弥补,这类新的法律形式便是经济法。这一“市场失灵说”,曾被经济法学界有意无意地看成经济法理论基础。后来,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市场失灵”仅仅是经济法的经济基础,经济法还应当有社会基础、政治基础等。近期,有的学者更直接表述:“无论作为法律部门,抑或法学学科,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其基础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一为现实基础,即客观基础;二为理论基础,即主观基础。作为直接反应经济生活的一种上层建筑形态,经济法具备普遍而坚固的实际基础――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对此已越发构成共鸣”。这里已明显将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作为客观基础而与理论基础区别开来。

诚然,这类将客观基础与理论基础区分开来是准确的,可是,还不可以作为经济法的理论基础。首先,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等客观基础是不适合作为法的理论基础的。因为,任何部门法的理论基础都应当是法律意义上的理论,即对应其自身特有的法权,只有这样,部门法所规定的主体及其职权和权利义务才能够得以最终归属,部门法以主体及其职权和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体系受到这种“归属”的支撑才能够形成,由此部门法的理论基础才能够成立;其次,客观基础尤其是经济基础,可以并且可以作为全部社会科学学科的基础(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足以证实这一点),因而无法尤其针对部门法来做基础;另外,顾名思义,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也只能是部门法的客观基础,它反映的是部门法形成和发展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客观背景,还不是理论,因而与理论基础的涵义大相径庭。由此我们可以推论,作为经济法的客观基础――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不是理论基础。作为理论基础,一是要构成理论;二是这一理论应当是法律意义上的理论,即以经济法主体的职权和权利义务为内在要素,使经济法所规定的主体及其职权和权利义务能够得以最终归属,其内容的体系受到这种“归属”的支撑得以形成;三是可以尤其针对经济法来做基础,即可以将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和社会法等区分开来。

2构建区域经济法制度框架的设想

法的系统是与法造成的基础和法的主要任务相适应的。打造地区经济法的规定框架,必需与地区经济法的客观基础、理论依据、政策目的和主耍使命相一致,必需反应经济法和地区经济关系的特征,必需以地区经济法的调控工具为规模来肯定。地区经济法是调控地区调控经济关系和地区市场规制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章体系,本质上属于经济法的范围。经济法系统一样平常由“一体两翼”三大块组成,即由经济法主体、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三部门组成。

经济法主体的市场行动和市场监管行动都必须遵照国家市场规制法的束缚。与此同时,作为市场规制法的尤其法律规定,地区市场规制法规定的主要内容还应包含:(1)市场培育法律制度借市场培养法律制度规划来建立地区一体化市场,这是实现地区协调发展的基础性前提。(2)为缓解区域内各政府间存在的为实行市场规制法而呈现的立法、法律与司法上的相互牵制,理应成立区域内的市场规制法调和规定。(3)域内政府经济协作条约规定。这是经济法中经济合同规定在地区经济法中的详细落实。(4)域内技术交流与互助规定。(5)域内地皮、资本、能源互助开发利用规定。(6) 一流设备、运输通道基础设施等互助开发利用规定。区域生态环境共建与保护制度。要实现地区协调发展,走可持续的生态经济发展之路是必然选择。这就起首必要按照地区发展特征、资本状态借立异立法的规定平台建立,打造出一个适合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优良法律情况。现在,良多经济地区连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律例、规定,在地区法律规定安本领迈出了坚固的一步,这些立法收获为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打下了优良的规定平台。

3结论

本文得出的开端结论是:中国地区经济法造成、存在和发展具备客观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它对保障和增进各经济地区的均衡、协调发展,安妥加速西部大开发,更好更快增加我国综合国力,具备重要意义。打造地区经济法必须坚持中国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党和国家的政策导向,应从地区经济法的主体规定、地区市场规制法规定、地区调控法规定、地区经济法的责任规定等多方面打造地区经济法的规定框架。调研打造地区经济法的框架系统,增进地区协调发展的法制建设是一个综合性的庞大系统工程,现在这类调研起步没多久。地区经济法作为经济法调研的新领域、新课题,理应像昔时调研涉外经济法和特区经济法同样,加强调研,使之成为中国经济法学调研的又一特性。

参考文献

[1] 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64 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第15条第2款.

第3篇:市场体系的基础范文

“自主可控”造就基础软件战略制高点

自去年开始,由于受到世界范围内信息安全事件的影响,信息安全和自主可控成为国家战略,我国政府空前重视信息安全和自主可控,国产替代、政府采购以及软件正版化等利好信息不断传出。在这样的背景下,包括金融、电力、电信、能源、交通等在内的关键行业、大型企业市场对国产操作系统的需求逐渐释放。

2014年2月27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正式成立,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行业领域进行“国产化替代”趋势进一步显现,国产化进程加速,这为以操作系统为代表的国产基础软件厂商提供了巨大的市场机遇。基础软件的价值和战略意义不言而喻,专家认为,作为信息安全赖以支撑的IT产业,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降低关键技术对外依存度,尤其是信息产业。从商业上看,基础软件以技术创新性和高附加值,在软件产业链中处于主导地位;全球IT企业市值排名前三(苹果、谷歌和微软)均拥有基础软件操作系统作为自主可控的基础和核心技术,受到多方关注。

近日,专注于国产操作系统的普华基础软件公司对外透露,经过一年的整合,普华基础软件在产品、产业生态、市场业绩等重点领域获得了系列突破,不仅完善了桌面、服务器和嵌入式国产操作系统的产品研发,更是在信息安全、自主可控的大背景下,持续巩固了党政军等传统优势领域,并向国家重点行业大力拓展,逐步进军通用市场。

通过“苦练技术产品内功、外联产业链、系统化竞争”的方式,普华基础软件借助国家信息产业自主可控的重大机遇,走出了一条国产基础软件的发展壮大之路。

普华基础软件总经理赵晓亮指出,放眼全球,IT产业的几个重要发展趋势愈加明显,桌面操作系统与移动终端操作系统融合、操作系统与硬件相结合、基础软件向应用延伸、软件产品与服务一体化、基于云计算的技术资源服务化、“软件定义一切”。可以预见的是,国产操作系统作为自主创新、打破垄断,自主可控、保障信息安全的基础和核心技术,日益受到重视,必将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

赵晓亮还强调,目前,国外产品仍然占据着领先优势,这必将要求置身其中的软件厂商除了更加重视产品本身的科研投入、创新和可用性之外,更加注重生态链建设,开展体系化竞争。

国产基础软件

正逐步走向成熟

与多年前相比,国产基础软件的产业链和应用生态环境尽管还存在多方面的不足,但正在逐步走向成熟。在开源软件实现自主可控的应用层面,其成熟性、可靠性已经得到了广泛认证。

有资料显示,在应用领域上,国产开源软件已经应用于日常办公、国产智能终端、超级计算机、小型机等,以及大型门户网站、电信运营商、大型电商平台、铁道部等政府和企业等多个层面。受政策利好及市场环境影响,国产操作系统迎来了春天,可谓群雄逐鹿。市场虽大,现实却并不乐观。普华基础软件总经理赵晓亮表示,国产基础软件想要在激烈竞争中胜出,尤其是操作系统,仅仅做好产品还远远不够。

操作系统作为基础软件,长期以来受到国外产品的压制和垄断性竞争,国产软件产品的易用性、产业链成熟度、应用环境的优劣将在市场竞争中占据重要地位,甚至是决定性地位。目前,普华基础软件操作系统已经在易用性上实现了可观的改善,其桌面操作系统已经赶超了Windows7水平。对于用户来说,采用开源技术开发的国产操作系统及平台软件,具备了自主可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有利于摒弃捆绑和垄断,实现灵活定制,并有效降低了使用和维护成本。从一定意义上讲,能够有效保护企业的先期IT投资,实现IT系统在整个生命周期内自主可控。

产业链的支撑和应用环境的优化是推动国产基础软件发展的核心关键。2014年,普华基础软件作为国产IT产业中坚力量和信息产业的国家队,软件依托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的雄厚实力,不断通过科研投入、技术和产品创新、资源整合,构建完整的基础软件产业链。

在产品上,形成了全面覆盖主流X86及国产芯片架构,适用于服务器、桌面和移动终端设备的国产操作系统系列产品。

在自主可控的产业链构建上,先后和龙芯、金山、瑞星等众多国产软件形成了技术、销售和市场、服务、应用适配等多层面的通力合作,共同打造国产安全基础软件整体解决方案和安全可靠的一体化生态系统。

体系化竞争获得了丰厚的回报,在赛迪顾问(CCID)《2014年中国国产操作系统市场研究报告》中,普华基础软件以其产业化地位和发展能力方面的领先优势,位居领先的领导者象限,遥遥领先国内同行。

加强人才培养

打响系统战

需要指出的是,国际软件巨头的成功,无一不是产品、应用环境的持续优化和人才的培养,作为国产基础软件领导者的普华基础软件显然也看到了这一点,并为之提前布局。

第4篇:市场体系的基础范文

一、 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对比分析

1、理论基础 两者都以国家干预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所不同的是市场管理法所依据的是直接干预理论,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间接干预理论。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市场有着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能有效地促进市场竞争,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但又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自发性、盲目性等,市场主体为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垄断、贫富悬殊等社会不正义问题,这些是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也正是国家干预的根源所在,国家依法干预市场活动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垄断、抑制贫富差距扩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场经济必须确立政府的干预。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而产生,而区别就在于:市场管理法以政府的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而宏观调控法以政府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

2、侧重点 市场失灵是国家干预的根源,但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表明,国家干预也并非没有缺陷,政府干预的失灵(如过度干预、滥用干预权等)同样会妨碍交易的正常进行,政府规制的失败,就要求必须确立对政府干预的规范,其中包括约束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规范政府干预的行为,从这一方面来看的话,笔者认为对市场管理法来说,它着重强调的是对市场主体一方行为的约束,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约束,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交易秩序;而宏观调控法则更加注重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约束,以确保政府的宏观调控权的正当行使。所以,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市场管理法侧重于确立政府干预,宏观调控法侧重于规范政府干预,但只是侧重,两者都只有由建立在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的双调整基础上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

3、调整方式 由于两者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存在差异,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调整方式的差异,市场管理法通过国家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来实现其职能,它通过运用行政命令,规章制度之类的公权力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如通过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依法严禁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为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确立一个直接的、强制性的选择标准。宏观调控法通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干预实现其职能,从而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选择,由此可看出,它为市场主体所确立的是一个间接的标准,具有可选性,如通过体现法律规范特点的一些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等,明确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信息,哪些市场交易活动因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到鼓励,哪些不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限制等。

4、调整对象 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管理市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管理关系。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查处中所形成的市场交易管理关系,主要存在于微观经济领域,具有直接性、强制性等特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如财政关系、金融关系等,主要分布于宏观经济领域,具有间接性,选择性等特点。

5、调整范围 市场管理法以市场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其主要发生在国家规范市场主体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过程中。从其体系结构来看,市场管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宏观调控法以宏观调控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宏观调控关系涉及国民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包括财政关系、金融关系、产业关系、计划关系等。体系结构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产业法律制度、计划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等。无论从两者的调整对象还是体系结构来看,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范围都要比市场管理法的调整范围宽泛。

6、调整方法 在关于两者的调整方法上,笔者认为:市场管理法由于国家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竞争和交易行为,直接涉及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市场管理权的不正当行使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为了防止有关行政机关出于自身利益或其它市场主体利益而采用“合法”的形式损害相关主体利益,所以市场管理法的调整方法只能使用单一的法律调整手段,以维护和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通过对市场的间接干预来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选择行为,具有一定的诱导性,选择性,而且其涉及面广,贯穿国民经济运行全过程,所以,可以采取以法律手段为主,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为辅的调整方法,但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运用必须在法律确定的宏观调控框架内进行。

二、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在讨论两者关系之前,笔者认为应先谈一谈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因为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所以,在一定层面上,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可以反映出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市场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作用机制是与宏观调控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

首先,市场竞争是宏观调控的基础。竞争首先是市场的竞争,没有市场,宏观经济调控就没有了对象和基础,就失去了运作的机制和生效的中介,如果宏观调控不立足于市场,则是一种盲目的,形而上学的调控,就会失去立足的根基。而且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所在,要发展市场经济关键是鼓励和维系市场竞争。另外,宏观调控还受到市场竞争的制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社会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它是第一性的、基础的。只有在市场调节无法起作用的领域,才有必要实施宏观调控,凡是市场可以竞争的,就没必要进行宏观调控。此外,宏观调控的目标要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因为市场 竞争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国民财富增长的基本途径。

其次,宏观调控是市场竞争的条件。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由主义经济,它内在地要求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国家通过对市场运行进行调控,可以克服市场波动和大起大落,保证经济运行稳定,而市场主体也只有在稳定的市场环境中才能进行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还对市场竞争范围及竞争目标进行调控,规定在哪些范围可以竞争,哪些范围不允许市场竞争,那些竞争是无所谓的、无益的,哪些是必要的、要加以鼓励的。此外,由于市场主体是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私利主体,市场竞争必然会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部分市场主体竞争的不自由,而这些问题是市场竞争自身无法解决的,宏观调控的实施可以有效的缓解这些问题,实现社会实质正义。

三、 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市场管理与宏观调控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两个基本手段,在不同的经济运行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两者有所侧重,各有分工。而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关系法制化的代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也在不同的经济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市场管理法主要存在与作用于微观自治领域,而宏观调控法主要立足于、作用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但两者是密切相关的。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笔者认为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从作用机制的外在表现来看,市场管理法的目的是通过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创造自由的,稳定的市场秩序,其根本是促进市场竞争的。市场竞争是一种自由竞争、公平竞争、有序的竞争,而市场管理法的目的就在于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维系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其外在的表现为促进市场竞争。而宏观调控法则通过对市场竞争的范围、竞争的目的等作出一定的限制和规定,外在的表现为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市场竞争。从这一视角看,两者是对立的,相互排斥的。但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一个根本目的是为了实施和组织更好的市场竞争,而且从两者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这两方面看,二者是统一的,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手段,都是为了保证国民经济能持续、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所以,二者又是统一的。

2、宏观调控法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宏观调控法的功能在于保证宏观调控目的的实现及调控的合法性。而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从其内容来看,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必须依靠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市场竞争来实现。宏观调控法所要实现的和维护的市场独立、自由、秩序等目的,也需要市场管理法在微观层次的作用的发挥,并且市场竞争秩序的良好也是宏观调控法的目的之一。宏观调控法要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离不开市场管理法,尤其是反垄断法,因为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就是一种不合理的、非法的产业结构,它所维持的自由竞争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的根本途径。此外,由于上文所分析的宏观调控对市场竞争的依赖性所致,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它的制定必须依赖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所反馈回的信息来进行,而不能盲目制定和调控,所以,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和实施应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3、市场管理法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必须以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作为其最终目标,为市场竞争指明了发展方向,避免了盲目、无谓的竞争。宏观调控法创造和维护市场主体的独立、平等、自由和秩序,为市场管理法所追求和维系的自由竞争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实现最优化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法要实现的产业结构优化的目的,为反垄断法提供了指导和条件。此外,宏观调控法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文献,也为市场管理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指南。

四、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

反垄断法在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被奉为“经济宪法”,是同其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密切相关的。在我国,反垄断法虽然尚未出台,但其制定和颁布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这里,笔者想结合上文就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来简单谈一谈自己的认识,笔者将从市场竞争和宏观调控两方面谈起。

作为市场管理法的核心内容,反垄断法的宗旨在于保护和鼓励竞争,维持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建立竞争性的市场环境。而我国当前市场竞争存在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发育不全面。我国的市场经济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类要素市场有的尚未建立起来,有的刚起步,有的还未开放,市场发育不全面,导致了市场竞争机制在这些领域尚未完全建立,尚未完全发挥其基础性的作用。2、市场竞争不充分。在已经形成的市场中,市场竞争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竞争还是不充分。但对于尚未放开的市场来说,市场竞争对想进入这一市场的市场主体来说则是一种理想。目前,我国许多行业仍然处于行政垄断的阴影下,在这些行业中,市场是存在的,但竞争是缺位的,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也不符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政方针。

2、“宏观调控法”是我国的“优良传统”,我国宏观调控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a、调控主体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应由谁来制定,也就是谁拥有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权,在这一点上,目前比较混乱,各级政府甚至出于地方利益而制定与国家总体方针相悖的经济政策。b、调控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政策应当如何制定,遵循怎样一种程序;宏观调控的实施应当如何进行,应当遵循怎样一种程序,我国在对宏观调控程序的控制和监督上是欠缺的,也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c、调控内容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作为一种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受市场竞争的制约,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调节是基础的,第一性的;宏观调控是辅的,第二性的,凡是能市场竞争的,就不能进行宏观调控,调控内容是否合法,也是目前我国宏观调控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5篇:市场体系的基础范文

一、 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对比分析

1、理论基础 两者都以国家干预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所不同的是市场管理法所依据的是直接干预理论,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间接干预理论。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市场有着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能有效地促进市场竞争,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但又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自发性、盲目性等,市场主体为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垄断、贫富悬殊等社会不正义问题,这些是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也正是国家干预的根源所在,国家依法干预市场活动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垄断、抑制贫富差距扩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场经济必须确立政府的干预。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而产生,而区别就在于:市场管理法以政府的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而宏观调控法以政府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

2、侧重点 市场失灵是国家干预的根源,但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表明,国家干预也并非没有缺陷,政府干预的失灵(如过度干预、滥用干预权等)同样会妨碍交易的正常进行,政府规制的失败,就要求必须确立对政府干预的规范,其中包括约束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规范政府干预的行为,从这一方面来看的话,笔者认为对市场管理法来说,它着重强调的是对市场主体一方行为的约束,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约束,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交易秩序;而宏观调控法则更加注重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约束,以确保政府的宏观调控权的正当行使。所以,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市场管理法侧重于确立政府干预,宏观调控法侧重于规范政府干预,但只是侧重,两者都只有由建立在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的双调整基础上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

3、调整方式 由于两者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存在差异,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调整方式的差异,市场管理法通过国家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来实现其职能,它通过运用行政命令,规章制度之类的公权力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如通过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依法严禁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为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确立一个直接的、强制性的选择标准。宏观调控法通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干预实现其职能,从而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选择,由此可看出,它为市场主体所确立的是一个间接的标准,具有可选性,如通过体现法律规范特点的一些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等,明确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信息,哪些市场交易活动因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到鼓励,哪些不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限制等。

4、调整对象 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管理市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管理关系。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查处中所形成的市场交易管理关系,主要存在于微观经济领域,具有直接性、强制性等特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如财政关系、金融关系等,主要分布于宏观经济领域,具有间接性,选择性等特点。

5、调整范围 市场管理法以市场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其主要发生在国家规范市场主体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过程中。从其体系结构来看,市场管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宏观调控法以宏观调控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宏观调控关系涉及国民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包括财政关系、金融关系、产业关系、计划关系等。体系结构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产业法律制度、计划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等。无论从两者的调整对象还是体系结构来看,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范围都要比市场管理法的调整范围宽泛。

6、调整方法 在关于两者的调整方法上,笔者认为:市场管理法由于国家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竞争和交易行为,直接涉及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市场管理权的不正当行使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为了防止有关行政机关出于自身利益或其它市场主体利益而采用“合法”的形式损害相关主体利益,所以市场管理法的调整方法只能使用单一的法律调整手段,以维护和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通过对市场的间接干预来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选择行为,具有一定的诱导性,选择性,而且其涉及面广,贯穿国民经济运行全过程,所以,可以采取以法律手段为主,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为辅的调整方法,但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运用必须在法律确定的宏观调控框架内进行。

二、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在讨论两者关系之前,笔者认为应先谈一谈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因为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所以,在一定层面上,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可以反映出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市场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作用机制是与宏观调控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

首先,市场竞争是宏观调控的基础。竞争首先是市场的竞争,没有市场,宏观经济调控就没有了对象和基础,就失去了运作的机制和生效的中介,如果宏观调控不立足于市场,则是一种盲目的,形而上学的调控,就会失去立足的根基。而且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所在,要发展市场经济关键是鼓励和维系市场竞争。另外,宏观调控还受到市场竞争的制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社会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它是第一性的、基础的。只有在市场调节无法起作用的领域,才有必要实施宏观调控,凡是市场可以竞争的,就没必要进行宏观调控。此外,宏观调控的目标要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因为市场竞争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国民财富增长的基本途径。

其次,宏观调控是市场竞争的条件。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由主义经济,它内在地要求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国家通过对市场运行进行调控,可以克服市场波动和大起大落,保证经济运行稳定,而市场主体也只有在稳定的市场环境中才能进行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还对市场竞争范围及竞争目标进行调控,规定在哪些范围可以竞争,哪些范围不允许市场竞争,那些竞争是无所谓的、无益的,哪些是必要的、要加以鼓励的。此外,由于市场主体是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私利主体,市场竞争必然会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部分市场主体竞争的不自由,而这些问题是市场竞争自身无法解决的,宏观调控的实施可以有效的缓解这些问题,实现社会实质正义。

三、 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市场管理与宏观调控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两个基本手段,在不同的经济运行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两者有所侧重,各有分工。而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关系法制化的代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也在不同的经济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市场管理法主要存在与作用于微观自治领域,而宏观调控法主要立足于、作用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但两者是密切相关的。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笔者认为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从作用机制的外在表现来看,市场管理法的目的是通过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创造自由的,稳定的市场秩序,其根本是促进市场竞争的。市场竞争是一种自由竞争、公平竞争、有序的竞争,而市场管理法的目的就在于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维系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其外在的表现为促进市场竞争。而宏观调控法则通过对市场竞争的范围、竞争的目的等作出一定的限制和规定,外在的表现为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市场竞争。从这一视角看,两者是对立的,相互排斥的。但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一个根本目的是为了实施和组织更好的市场竞争,而且从两者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这两方面看,二者是统一的,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手段,都是为了保证国民经济能持续、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所以,二者又是统一的。

2、宏观调控法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宏观调控法的功能在于保证宏观调控目的的实现及调控的合法性。而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从其内容来看,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必须依靠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市场竞争来实现。宏观调控法所要实现的和维护的市场独立、自由、秩序等目的,也需要市场管理法在微观层次的作用的发挥,并且市场竞争秩序的良好也是宏观调控法的目的之一。宏观调控法要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离不开市场管理法,尤其是反垄断法,因为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就是一种不合理的、非法的产业结构,它所维持的自由竞争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的根本途径。此外,由于上文所分析的宏观调控对市场竞争的依赖性所致,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它的制定必须依赖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所反馈回的信息来进行,而不能盲目制定和调控,所以,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和实施应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3、市场管理法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

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必须以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作为其最终目标,为市场竞争指明了发展方向,避免了盲目、无谓的竞争。宏观调控法创造和维护市场主体的独立、平等、自由和秩序,为市场管理法所追求和维系的自由竞争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实现最优化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法要实现的产业结构优化的目的,为反垄断法提供了指导和条件。此外,宏观调控法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文献,也为市场管理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指南。

四、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

反垄断法在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被奉为“经济宪法”,是同其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密切相关的。在我国,反垄断法虽然尚未出台,但其制定和颁布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这里,笔者想结合上文就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来简单谈一谈自己的认识,笔者将从市场竞争和宏观调控两方面谈起。

作为市场管理法的核心内容,反垄断法的宗旨在于保护和鼓励竞争,维持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建立竞争性的市场环境。而我国当前市场竞争存在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发育不全面。我国的市场经济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类要素市场有的尚未建立起来,有的刚起步,有的还未开放,市场发育不全面,导致了市场竞争机制在这些领域尚未完全建立,尚未完全发挥其基础性的作用。2、市场竞争不充分。在已经形成的市场中,市场竞争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竞争还是不充分。但对于尚未放开的市场来说,市场竞争对想进入这一市场的市场主体来说则是一种理想。目前,我国许多行业仍然处于行政垄断的阴影下,在这些行业中,市场是存在的,但竞争是缺位的,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也不符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政方针。

2、“宏观调控法”是我国的“优良传统”,我国宏观调控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a、调控主体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应由谁来制定,也就是谁拥有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权,在这一点上,目前比较混乱,各级政府甚至出于地方利益而制定与国家总体方针相悖的经济政策。b、调控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政策应当如何制定,遵循怎样一种程序;宏观调控的实施应当如何进行,应当遵循怎样一种程序,我国在对宏观调控程序的控制和监督上是欠缺的,也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c、调控内容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作为一种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受市场竞争的制约,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调节是基础的,第一性的;宏观调控是辅的,第二性的,凡是能市场竞争的,就不能进行宏观调控,调控内容是否合法,也是目前我国宏观调控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市场竞争是不充分的,须在促进和维系现有市场竞争的基础上,继续放开和建立各类要素市场,在这些市场中形成竞争,而反垄断法则能很好地实现这一功能。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将反垄断法置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我国目前市场发育不全面,竞争不充分,通过反垄断法,可以更好的促进市场的健全,促进市场竞争的优化和升级,同时,也可以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国家鼓励竞争的信息。有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增长,因而应将宏观调控法置于我国经济法的核心地位。对此,笔者认为不妥,正如上文所分析,作为市场经济,市场调节是基础,必须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这是基础,是根本,只有在良好的市场竞争基础上,宏观调控才能更好的发挥指导作用,宏观调控是相对于市场调节而言的,没有市场调节,就无所谓宏观调控。而且,我国目前在宏观调控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不是调控力度不够大,调控范围不够宽的问题,恰恰相反,是调控力度过大,范围过宽,而且由于存在调控主体的不合法,调控程序的不合法,调控内容的不合法等问题,加之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对宏观调控的理解错位,造成调控的盲目性和不正当性,不可避免的导致了行政垄断等问题,而这些障碍的排除,有待于反垄断法的制定和良好实施。我国目前在宏观调控方面,需要及时解决的是制定一部《宏观调控法》,继续健全宏观调控法体系,真正做到依法调控。此外,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调控目标,需要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来实现。而且,如果将宏观调控法置于核心地位,是否会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国家限制竞争的错误信息?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将反垄断法置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

参考文献

杨紫?@主编 《经济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潘静成 刘文华主编 《经济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第6篇:市场体系的基础范文

一、强化基础教育作为社会公共事业的公益本性在当前市场经济发展条件下,正确认识和维护基础教育的公益性,对于政府制定正确的基础教育政策,保障基础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办出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

1.公益性是基础教育的本质属性。基础教育是一项公益性事业。一个国家的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是一种立足于为社会和国家培养最基本的合格公民的社会性公共活动。基础教育要以国家、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为核心,以“共同教养”“共同道德”为基本的“公共框架”来培养人才,建设基础学校和社会。所以说,“从产品属性上讲,义务教育是一种公共产品,而且是更加接近纯公共产品的一种公益物品,其公益性的特点更加突出。”[2]不仅如此,公益性还是基础教育的责任与目标。一个国家和政府为了实现和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往往要借助于基础教育这一最基本的确保人们“走向生活的通行证”。正是这一点,使得基础教育上升为一种由国家意志参与的、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性教育活动。在公共性基础教育制度下,国家、政府成为承办、管理基础教育最重要的责任主体,甚至在大多数时候成为“垄断性主体”,而广大社会民众则是这一制度的权利主体,这是一个国家、政府对基础教育体系最根本的制度性安排。从这个角度说,公益性同时也是基础教育本身的责任与目标,它能否得到维护、保证与捍卫,是评价、衡量一个国家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标准。

2.公益性是个人发展与社会进步的保障。一方面,确保基础教育公益性对于个人发展意义重大。由国家、政府保障实施的公益性的基础教育,对于个人来说是成长与发展的根本途径,是每个学生及其家庭生活幸福的基本保证。尤其是在当前贫富分化加剧、城乡二元对立、社会分层还有可能进一步拉大的情况下,国家与政府制定科学有效的基础教育改革措施,突出基础教育的公益性,扶助社会弱势人群,这对于实现个人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利、发展权利,使他们努力融入未来正常的社会生活,冲破社会隔绝和壁垒,打通社会流通、晋升的通道,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另一方面,确保基础教育公益性也关系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基础教育是国家的奠基性工程,是国家与社会发展的原始性动力。确保基础教育的公益性,满足个人的基础教育需要,这不仅仅是实现了个人的受教育权利、发展权利,更是为国家和社会储备了人力资源,这就为国家利益的实现、社会的整体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总之,社会的发展进步是包含个人发展在内的全面、整体的发展与进步,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的发展繁荣,都离不开个人素质的提高,而这些,都有赖于通过公益性的基础教育来实现。因此,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基础教育,“既是达到一些社会目标的一种手段,也是对生活质量的一种理想的改善”[3]。

3.强调公益性是世界基础教育改革的共同做法。综观世界许多国家的教育改革,尽管各国基础教育在公立、私立的程度与比例上有所不同,管理体制上也各有差异,教育投资渠道千差万别,但是,把基础教育视做主要由国家和政府承担的重要公共事业,强调基础教育的公共性、公益性,却是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根本做法。比如俄罗斯,尽管近几十年来其政治、社会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当前经济发展也困难重重,但1996年1月23日颁布生效的《俄联邦教育法》(也称“新教育法”)仍然把基础教育规定为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公共事业。该法明确规定,基础教育领域应以公有制为主,禁止教育机构私有化;部分允许私人和社会力量办学,但不应该降低质量要求;实施免费教育,从经济上保证公民享受基础教育的权利;国家保证一定数额的教育投资,学校必须承担一定数量的人才培养任务,等等。即使是教育市场化发展比较典型的美国,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基础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趋向,也是要重新强化“教育国家化”的观念,把教育看做是经济发展、机会平等、实现国家理想的基础性事业,把基础学校和教师视作是美国“未来的关键”。因此,美国把基础教育改革提高到摆脱“国家危机”和“把国家建设得尽善尽美”的战略高度来进行,把对基础教育的投资当做是“国家最重要的投资”。总之,在当前世界基础教育改革的过程中,充分重视国家、政府对基础教育事业的投资和干预,强调国家对基础教育的责任主体角色,促进基础教育的公益性发展,成了绝大多数国家基本一致的做法和根本的价值取向。

二、强化政府的基础教育责任主体意识

当前,要捍卫基础教育作为社会公共事业的公益本性,首要的工作,就是要突出强调国家与政府在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过程中的责任主体意识,这主要包括组织管理的责任和资源配置的责任。而比较现实的要求之一,就是在改革过程中,在教育资源配置问题上,应该突出国家与各级政府的主体地位。这是由基础教育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正如上文指出的,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全民性、强制性的教育,属于纯粹的社会公共产品。即使是作为选择的高中教育阶段,虽然不是面对所有人,但同样是社会公益事业,我们可以说它属于“准公共产品”。因此,从总体上看,基础教育的投入必然是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主要是国家财政的再分配来实现的。在此方面,市场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基础教育本身并不具备通过市场交换获取资源的能力,其自身也不能回收成本,创造利润。基础教育的效益主要体现为社会效益;至于其经济效益,那只能是间接的、长远的。基础学校是培养人的地方,不能像社会企业那样,以追求利润为目标,这也决定了基础教育资源主要需要依靠国家和各级政府来配置。基础教育是提高民族基本素质的基础工程,无疑,其资源配置的主体理应是国家和各级政府。当前,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运用行政权力与干预措施,以计划手段为主,实现对基础教育人力、物力、财力等的分配组合,进而从根本上影响基础教育的发展方向、重点和水平,以保证基础教育的运行符合国家与社会发展的意图,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这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条件下,市场化改革却很难做到这一点。正因如此,基础教育改革不应、也不能将自己的命运完全交给市场。

从具体操作来说,国家与各级政府需要树立基础教育投资是战略性投资的观念,明确基础教育投资是“今天的消费,明天的生产”,是长效的、高效的投资。据此,政府应该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以及教育财政拨款在各层次教育中的分配比例构成,加大对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投入。即使财政再困难,也必须要舍得投资,努力把义务教育办好。因为这是关系到百年树人的基础性大事,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一些国家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教训也充分验证了这一点。总之,优先保证基础教育的经费投入,是政府在发展基础教育中应该担负的最主要责任,也是体现基础教育公共性、公益性的根本所在。当然,在另一方面,政府也需要筹措基础教育经费,多渠道寻求基础教育的成本分担,这是由当前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尽管如此,但我们必须明确,政府财政以外的各种渠道,终归都是辅渠道,不应该、也不可能完全取代政府在基础教育资源配置中的主体性地位。不管情况怎么变化,都要始终保持基础教育投入政策的稳定性。应该依法完善基础教育投入体制,大力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各级财政在基础教育投入中的主渠道作用,不能因强调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而弱化国家财政投入的力度。值得一提的是,鉴于当前基础教育经费严重短缺的实际情况,在保证政府财政投入主渠道作用的同时,通过办学体制改革,引入市场积极因素,采取不同形式,吸纳社会资金,这是非常必要的,但必须要对其依法引导与规范。三、重新定位“市场”与“公益”的关系改革三十多年来,我国的基础教育迅速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这是有目共睹的。但教育投入不够、资金短缺的局面却并未因此而得到缓解。

改革进程中如何确保基础教育的公益性呢?关于这个问题,其实不能笼统言之,而应该按当前我国提供基础教育的机构类型有区别地进行分析。在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基础教育机构都是由国家投资并直接管理的,这部分公立性的基础教育机构,当前仍然是提供基础教育的主体。但随着社会特别是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当前又现实地产生了两种类型的基础教育机构:私立的非营利性基础教育机构与私立的营利性基础教育机构。私立的非营利性基础教育机构是随着私人基金会、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慈善机构等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非盈利性机构的兴起不仅是人的公益心使然,而且因以更低的成本提供更好的公共物品而使社会繁荣起来”[4];而私立的营利性基础教育机构,则是民间资本进入传统公立教育系统后的直接结果。公立性基础教育机构以及私立的非营利性基础教育机构提供义务的、福利性的基础教育,因此,其公益性自然无须再作讨论。当前的关键问题是,在目前业已出现的这种基础教育准市场制度环境中,在市场化改革已对基础教育的公益本性造成强大冲击的情况下,如何合理利用市场的积极因素,把私立的营利性基础教育导向公益性发展的轨道呢?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重新认识与定位“市场”与“公益”的关系。长期以来,人们是把“市场”与“公益”的关系简单对立起来的,特别是在当前基础教育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由于市场化的强大力量与逐利本性,使基础教育作为社会公共事业的公益本性黯然失色,更加强化了人们的这种误解。尽管我们批判基础教育市场化改革导致了种种道德危机,但我们从未否认市场经济具有一定的积极因素。我们不能因为反对不合道德的市场化改革,反对改革中的追金逐利、私欲横行、道德丧失等问题,就把可利用的积极因素一棒子打死,这绝不是科学的改革态度。因此在目前,“我们的困难是,如何在接受市场经济的同时拒绝市场社会?”“这是现代世界面临的中心问题”[5]。

事实上,“市场”与“公益”二者并非水火不容。在当前已是既成事实的教育准市场制度环境中,基础教育公益性与营利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的矛盾关系。正如有研究者提出的,“公益性与营利性是两个不同层面的话题,前者涉及的是价值取向,后者则是指向行为的结果。”[6]也就是说,公益性是对基础教育道德价值的追求,是对基础教育性质的一种定位;而市场、营利只是基础教育活动的外在方式与客观后果,“提供公共教育的机构既可以是公立、公益性机构,也可以是私立、营利性机构”[7],二者根本就不是针尖对麦芒。国外民办、私立基础学校发展的实践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真正在市场环境中合法经营的基础学校,往往能比较好地实现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做到公益性与营利性的统一。因此,在当前“市场”已经现实地介入与渗透到基础教育领域的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可以通过市场运作来保障基础教育的公益性的,关键在于怎么操作。由此说来,看似“水”与“火”般丝毫不容的二者,实际上可以达到一定程度的融合与统一。

四、将营利性基础教育市场导向公益性发展轨道

据此,我们可以努力变“市场”“公益”二者化对立为融合,恰当利用积极的市场因素,将营利性基础教育导向公益性发展的轨道。目前,比较切实可行的做法可以有以下几条[8]。

1.在制度层面认可基础教育领域营利行为的合法性。当前,应在法律、政策和制度层面明确承认以市场形式运作的民间资本追求利益或投资回报的权利,创造条件修订《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的政策和法律规定,或者对诸如“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有关规定作出重新界定与解释。应允许营利性基础教育组织在保证教育公益性的前提下,合理经营、适当营利,政府则发挥有效的认证、管理、监督和调控作用。只有这样,才可能把大量追求投资回报的民间资本吸引到基础教育领域,这对促进基础教育的公益性方向发展有益无害。

2.对不同性质的基础教育机构实施分类管理。资本的天性就是逐利的,因此,对所有基础学校不加区分、一律规定“不许营利”的做法,不利于调动民间资本投资到基础教育领域的积极性。所以,当前应对公立性的基础学校、营利性的民办基础学校和非营利性的民办基础学校等作出明确的区分,对不同性质的学校,实施不同的管理。对于营利性基础学校,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教育资源的作用,允许其按照市场机制以营利性组织的角色进行运营,国家、政府则参照“公司法”对其进行规范管理与监督。

第7篇:市场体系的基础范文

[关键词] 城市基础设施投资体制对策

一、城市基础设施

1.城市基础设施。研究城市基础设施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界定城市基础设施的内涵。在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既为物质生产又为人民生活提供一般条件的公共设施,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学术上,一般认为城市基础设施具体包括六大系统:城市能源动力、城市水资源和供排水、城市道路交通、城市邮政电信、城市生态环境、城市防灾系统。

(1)能源系统:包括电的生产及输变电设备,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的供应设施,集中供热的热源生产及供应设施。(2)水资源及给排水系统:包括城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设施。(3)交通系统:包括城市内部交通设施和城市对外交通设施。城市内部交通设施有道路设施、电汽车、轨道交通、出租车、公共客货运汽车、交通管理等设施。城市对外交通有航空、铁路、公路、管道运输等设施。(4)通信信息系统:包括邮政设施、电讯设施、电脑网络等设施。(5)环境保护系统:包括大气、水体、噪音污染的监测与防治工作,工业废弃物和各种垃圾的无害化处理设施,生态环境改善工程,以及园林绿化系统。(6)防灾系统:包括防火、防洪、防地面沉降、防风、防雪、防地震,以及人防备战等设施。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体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体制,是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投资活动运行机制的总称,由投资主体、投资方式和政府用以扶持、引导和限制的投资调控体系三个要素组成。也就是说投资体制解决由谁投资、如何投资以及由谁决策、由谁承担风险的问题。投融资体制改革是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直接动力。城市化是当今世界各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城市化水平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经济进步状况的重要标志。而我国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严重落后于城市化进程,靠传统的投资体制已经无法满足经济飞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张、人口急剧膨胀所带来的巨大需求。因此,必须改革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

二、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

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国家认为城市基础设施是自然垄断的福利性产品,因此对城市基础设施采取的是单一的国家所有、计划管理的模式。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我国已经进入城市化快速发展的时期,而传统的投资体制还保留着较浓厚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缺乏生机和活力,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城市基础设施人均增长缓慢。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速度从总量来讲发展是非常迅速的(见表1),但是其发展速度落后于城市扩大的规模。特别是近几年,我国城市人口数量增长很快,因此,虽然基础设施总量发展很快,人均享受的基础设施量变化显得相对较小(见表2)。

表1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总量指标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1》,《中国统计年鉴2005》)

表2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人均指标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1》,《中国统计年鉴2005》)

2.投资主体单一,融资渠道狭窄。多年以来,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要依赖财政投资和银行贷款,而资金需求的增大使财政越来越难以应付。这种投资需求缺口大与投资渠道狭窄的矛盾,制约着城市基础设施的发展。目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中,预算内资金仍然保持在35%左右,比例偏高;而非预算内资金,如政策性贷款、商业贷款、利用外资、自筹资金等,大多是靠政府举债,而且这些举债资金的借贷是以政府财政作担保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其他非国有资本的投入。也就是说,城市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仍然是政府或以政府为担保的银行借款,企业自筹或外来资金直接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相对较少,还没有真正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主体的责、权、利不统一,造成城建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近年来,国家为了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加大了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各地方政府为了能多渠道地筹集城建资金,纷纷组建了城市投资公司,做为政府投资建设经营城市的载体,负责筹集、使用、偿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但是就全国各地城司实际运营情况来看,其职能主要是作为政府向金融机构贷款,特别是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工具,并没有真正成为城市建设投资的主题。

4.收费机制和价格体系尚未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价格形成机制。长期以来,城市基础设施行业的价格体系和收费机制具有社会福利性,从而忽视了它们的商业属性,导致城市基础设施行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价格不合理,严重影响了城市资源的合理配置。主要表现为:(1)大部分城建项目仅靠财政补贴方式维持日常运营,扩大再生产都是以政府拨款方式实现,这就导致政府建得越多,背的包袱就越重。(2)由于价格偏低,导致社会的过度消费需求,造成资源浪费,进一步加剧了城市的基础设施紧张的矛盾。(3)政策性补贴原则不明确,方法不规范,缺乏激发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消耗、减少亏损的内在动力。(4)由于缺少投资收益的刺激,难以吸引外部资金的投入。虽然近年来城市基础设施产品和服务价格调整步伐逐步加快,但由于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难以标本兼治之效。

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对策

1.努力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根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性质和特征,对不同类型的项目进行区别管理,这就是项目区分理论。按照项目区分理论,将项目区分为经营性、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对于不同类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可以根据经济学的产品或服务的分类理论,采取不同的投资主体。对于非经营性项目,也就是城市基础设施中无收费机制、无资金流入的项目,是市场无效而政府有效的部分,这类项目投资主体应是政府。经营性项目是可通过市场进行有效配置的项目,投资的目的是利润最大化,投资形成是价值增值过程,可通过全社会投资加以实现。这类项目的投资主体可以是国营企业,也可以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准经营项目是介于非经营项目和经营项目之间的,它是有收费机制和资金流入,具有潜在的利润,但因其政策或者收费价格没有到位等因素,无法收回成本的项目,附带部分公益性,是市场失效或低效的部分。这类项目可通过调整价格使其成为经营性项目,由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投资;还可以政府适当贴息或通过政策优惠位置运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具有风险低、收益稳定的特点,对于那些寻找长期稳定收益的投资者来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新的投资机会。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后,彻底摈弃了长期以来政府包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独家经营的体制,有利于开放市场、促进竞争、打破垄断、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还有利于聚集社会各方资金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投资稳定增长,保持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2.拓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运作模式。在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前提之下,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运作模式也相应地有所拓宽,其原则是逐渐减少政府的投资,引导市场投资量的提高最终使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方式多样化、经营原则商业化。主要有以下三种选择模式:(1)国有经营。这种模式的主要运行特点是:政府投资并拥有产权,实行企业化运作,目前适合于具有纯公共产品性质的自然垄断行业。对于这些企业,在采用国有经营模式的同时,也必须实行政企分开,以防止自然的经济垄断导致行政垄断。主要做法有:①实行与政府脱钩的体制,并使企业的经营自与所有权分离,企业的任务是一按商业化进行时常运营;②要实行公司化的企业管理模式,使其具有独立的经济地位,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③引入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形成一定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2)国有民营。这种模式的主要运行特点是:政府拥有产权,通过租赁、授权、特许经营来进行经营维护,把某一基础设施项目的设计、建设、融资、经营和维护的责任转给民营企业,使其在特许期呢一对这一项目拥有所有权和经营权。

采用国有民营这种模式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很多,其中有两种是在我国广泛应用并取得较好的效果的:(1)BOT模式。BOT是指由项目所在国政府或所属机构为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由本国公司或者外国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开发建设项目并在有限的时间内经营项目获取商业利润,最后根据协议将该项目转让给相应的政府机构。BOT的核心是对国家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经营进行民营化。BOT方式由国内外私营机构提供资金,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只需要提供一些附属性的担保及优惠政策。这样,在不增加政府财政支出的负担的同时,又促进了基础设施的建设。(2)TOT模式。TOT是指通过出售现有投产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的现金流量从而获得资金来建设新项目的融资方式。一般做法是东道国把已经投产运行的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移交给投资者经营,以项目在该期限的现金流量为标的,一次性地从外商那里获得一笔资金,然后可以用于开发建设新的项目;而投资者在约定的期限内拥有项目的经营权,通过该项资产取得的现金流量收回全部投资和合理的回报后,再把原来项目移交回东道国。它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以现有资产项目为基础,无需偿还资金,因而风险较低。(3)私有经营。这种模式的运行特点是:允许和鼓励私人企业通过直接投资建设或者以受让、收购的方式进入竞争性非公益项目的市场。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增加城市基础设施产品的供给和服务,为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贡献力量;另一方面也可促进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在竞争中共同发展。

第8篇:市场体系的基础范文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稳定发展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全面发展与投资者投资意识的不断提升,证券投资基金成为如今证券市场的核心构成环节。因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筹措方式具有较为独有的特征,在资金方面也有明显的优势。与此同时,基金管理人员大多都拥有较为丰富的投资与资金管控能力和经验。这诸多正向化因素的共同影响,有力证明了证券投资基金借助证券市场可以获得一定的效益。

一、证券投资基金与证券市场稳定的关系解析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整体介绍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投资工具。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由专家进行专业化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来运作管理,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一般都受过高等教育和专业训练,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实践经验,提高资产的运作效率。2.投资费用低投资者是通过购买基金而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的。由基金管理人来具体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进行证券买卖活动。3.组合投资,风险分散投资人只要买了一份基金,就等于买了几十种或几百种股票和债券,分散了风险。4.流动性强封闭式基金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或者柜台市场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可以直接进行赎回变现。5.收益稳定基金的投资者按照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分享基金的增值效益,收益比较稳定。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为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目前我国的基金主要投资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国债、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公司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权证等。经过数十年的全面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已逐步演变成为核心的投资模块,其迅速扩张的势头甚至已经展现出欲取代以中小型投资为核心的投资市场模式,所以能否在相关规定允许的范畴内开展行之有效的投资,对证券专业市场的长期发展无疑有着非常关键的影响。

(二)证券投资基金与证券专业市场的平稳性关系解析

在国内的专业证券市场之中,证券投资基金便是最为核心的机构投资者,对于证券专业市场稳定的影响核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效应与证券专业市场平稳性的关系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将相关投资方的非集中资金进行有效的聚合,因此自身的运作能力非常可观。因为基金所运作资金的体量通常较大,在运作阶段需要极为谨慎,并且由于基金更为关注价值与长期投资,因此通常对上市公司开展专项的解析,全面吸收一定程度上被低估的股票,将高估的股票进行卖出操作,以有效控制证券市场产生比较大的波动性。不过由于基金的运作规模较为可观,因此无法排除其会产生操控市场的违规行为,从而造成证券市场波动的进一步加剧。2.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分工优势与证券专业市场平稳性的关系证券投资基金本质上是金融市场专业化发展的产品,证券投资基金配备有专业化的资产管理人员,此类人员都具有着较为丰富的投资经验,对于资本市场的专业化探究也较为深刻。倘若公司基础面产生改变,相关的信息可能会导致证券市场的股价产生剧烈波动,而证券投资基金因自身信息运作开发成本和技术把控难度相对较低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以更为精准化地把控信息优势。所以在专业证券市场当中,基金一般处于优势地位,因其可进行高抛低吸的操作,这也有效推动了证券专业市场的平稳运作。不过证券专业市场自身的不确定性,还会让套利活动存在着显著的风险性特征,基金成本和风险也相对较大。这需要借助自有的技术方面优势,来预判投资者今后的买与卖的普遍行为,造成股票价格尽管很高,但仍然会持续购进股票,以进一步提升股票的价格,从而出现高估股票的情况。3.证券投资基金的委托关系与证券专业市场平稳性之间的关系首先,证券投资基金属于间接投资,有别于直接投资,存在着委托的关联性。证券投资基金的拥有者将资产交付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员进行规范化投资,此种委托关系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因此需要借助基金有关的内外部管控机制对风险进行有针对的防控。有效的管控机制可以保证基金管理人依据委托人的利益开展相关的投资决策,同时其行为对于其他投资人员也可以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这对于推动证券专业市场的稳定性也具有很重要的价值。4.证券投资基金的组合投资模式与证券专业市场平稳性之间的关系投资组合是证券投资基金经常运用的投资方式,其借助创建有针对性的投资组合来达到收益与风险互为平衡的效果。此种投资方式对于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性也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如果证券市场有效性、股票投资价值等环节出现负面影响,则势必会导致此种投资方式的作用力大幅度下降。

二、证券投资基金对证券专业市场平稳发展的作用解析

(一)基本分析法推动证券专业市场的平稳发展

在探究证券投资基金的具体阶段中,基本分析方创建行之有效的分析结构,以保障分析机制与解析框架体系有关新型的关联性都可以得到全面落实。在证券投资基金分析法的体系之中,公司价值是最为基础的探究基础,相关的探究工作人员需要全面统筹经济学、财务管理学等专业内容,同时落实投资学的相应要求,整体化解析公司现阶段的运作情况与发展前景,对公司内部的价值开展科学评估,从而融合影响股票价格的全局经济趋势,立足于相关解析,以期对被探究的上市公司安全范围等进行全面的估算与评定。与此同时,在证券投资的基金体系之中,可以规范化筹措体量可观的资金,以更好支持上市公司的流通股票,可以让融资或资产重组中具有否决权,让公司的治理情况与公司所有权结构之间可以形成较为有效的互动关系。换而言之,公司内部的有关所有权结构对公司日常化治理的运作机制与运作目标皆会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影响。上市公司只有持续提升其运作水准,才可以形成有效的公司运作机制与基金收益体系之间的有效循环。例如,运用较为普遍的方式包括有指数型基金、价值型基金等。立足于此,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解析方式便是为投资者在挑选具体投资项目后创建长效性投资行为的根本,作为机构投资类体系。证券投资基金不但展现了机构投资的多样化运作目标,也可为公司内外部管理构架非常重要的平台,形成正向的互补与融合模式,为证券专业市场的平稳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二)技术分析法推动证券专业市场的平稳发展

技术分析法相比基本分析法而言,最为显著的区别是探究的目标不同,在证券投资基金技术分析法体系中,会将股票的具体价格作为探究的基础,融合相关的基础证券专业学内容,依据股票市场的波动图像等基础类数据作为参考,对市场今后的走势做行之有效的预测,同时科学化评定存在的价格波动趋势。需要尤为关注的是,在技术解析具体运用的阶段,市场的最终交易价格、市场内部的成交体量变化等都是非常关键的探究数据。有关的投资专业人士需要对其开展系统化的解析与探究,从而针对指定问题创建相应的专业化技术解析理论。现阶段,在相对成熟化的技术理论当中,比如技术指标理论、切线理论等都成为涉及面较为广泛的理论模型。在技术解析机制创建之后,有关的专业工作人员便会对市场行为开展评定,也就是市场行为可预判,具体的走势便可以依据定量解析形成有效的预测。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过程之中,机构投资队伍持续扩张,且投资结构也发生显著的变化,这也切实改变了散户占据相对较多盘口的投资运作现状。也因为证券投资基金的技术解析方式极为专业,同时展现出专家模式,可以在充分保障信息资料数据相对完善的基础之上,运用合理化的投资方式来有效指导具体的投资行为。所以,证券投资基金不仅可以保障中小投资者进行专业化的投资服务,同时也可以有效引导证券投资基金机构树立较为正向的投资理念,以顺应不断变化的投资市场,全面落实证券投资运作的可管控性与平稳性目标,在具体的发展历程中推动证券专业市场达到较为均衡的状态,以更好发挥调控功能价值。

(三)演化分析法推动证券专业市场平稳化发展

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运作中,运用演化分析法可以全面探究股市的具体波动情况,它的基础理论依托便是演化证券学,将波动与生命运动特征进行有机融合,并且充分考究股票市场的变异性等,全面解析规律性要求,从而维护探究的实际价值与优势。需尤为关注的是在证券投资基金运用演化分析法开展判定的阶段中,需要全面依据数理模型与信息终端数值模拟体系,有效运用市场数据实时化追踪多样化类型的基金空间,以切实保障直观解析的有效性,并且,将基础性信息与投资者投资信息进行第一时间的公布,基础性投资之中需要设计证券的估值、运作并创建有针对性的举措等,可以创建基础性数据解析结构与对应的解析模型,从而显著提升数据融合信息的完善性。值得深入关注的是,在信息化演化分析的基础之上,便可以有效为投资人给予更为合理化的认知角度与观察解析指导。举例而言,在证券投资基金的专项管理项目之中,开放式基金便可以在每日对净值变化开展有效的披露,同时在所有季度中,都需要集中公开持仓的基础化结构与实际的投资数据解析项目等。证券投资基金的演化分析法,创建更为合理且完善的观察视角,这也为证券投资基金赋予了较为清晰的逻辑解析架构,同时更为相关投资者创建了优异的空间判定依据,显著提升了投资解析阶段的完善性与实效性,以切实保障信息的可靠性且具有很强的运用价值。在专业证券市场当中,演化分析法为投资行为资源调配给予了关键的保证,可以为证券投资基金机构同时提供全面提升合理化投资效率与资源调配效率的改进建议,这无疑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证券专业市场的长期良性化发展。融合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的具体特点与相应的发展需求,其的关键价值便显得尤为突出,其作为核心的机构投资者是保障市场平稳化运作的基础支持,也可以为其和谐进一步带来积极的影响作用。不管是基本分析法、技术分析法亦或者是演化分析法,都是互为贯通的,依据交叉化运用互为验证,以实现全面的推进。正是因为投资金额本身的份额相对有限,所以,运用多样化投资结构与管控模式,以全面提升其富集水平,切实维护好证券专业市场管控运作的实效性,全面落实整合较大规模资金的相关方针与政策,健全了利益共享与风险共同承担的集合性投资规划。伴随着如今证券投资基金规模的持续扩张,倘若想要切实从本质上健全机构投资者的整体市场价值,便需要对市场运行趋势开展明晰的把控,融合资源新型与运作维护管理举措。专业市场中的有关投资机构在证券专业市场中开展激烈博弈,在多项市场因素的共同影响之下,市场之中的相关问题便会陆续出现,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阶段也会面对投资市场内的不对称情况等,倘若实现整体化有效发展,则需要对价格差异化等问题进行第一时间的调整。依据市场运作的具体发展需求,证券投资基金有效展现出其应有的价值,在融合资金结构与投资框架体系的基础之上,为证券专业市场的平稳化发展方面给以关键保障,以更好实现市场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并全面推动证券专业市场的繁荣发展。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专业市场持续发展的过程中,证券投资基金需要进一步展现出其独有的价值,在充分融合管理流程的同时,展现出自身的具体机制,转变以往的投资运作理念,对投资取向进行有针对性的科学指导,创建更为多样化的市场投资类型。与此同时,相关维护管控工作的全面落实,也可以有效为证券专业市场赋予正确的走向,健全其机制化与结构化功能,推动证券市场平稳化发展的同时,也可有效为我国经济长期良性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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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市场体系的基础范文

关键词: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发展

中图分类号:F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5-0091-02

基础设施建设直接影响经济发展,它是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先导,是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不仅为经济建设提品和服务,同时参与物质资料生产过程和人民生活消费过程,它产生的间接经济效益,往往要大于它的直接经济效益。

1 关于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主要分六大系统,即能源动力系统、供排水系统、交通运输系统、通信信息系统、生态环境系统和防灾保障系统。

(1)城市能源动力系统:主要有城市电力的生产、供应子系统;城市的燃气生产供应子系统,包括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城市的供热生产与供应子系统,以及燃煤等其他城市生活用能源子系统。

(2)城市供排水系统:主要有城市取水子系统,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城市专供水库、输水管线等;城市净水生产子系统,包括城市自来水厂、清水库、输送净水的管网等;以及城市排水子系统,包括雨水排放系统、污水处理与排放系统等。

(3)城市交通运输系统:主要有城市航空交通子系统,包括城市航空港、市内直升机场以及军用机场等设施;城市水运交通子系统,包括海上以及内河港口、码头;城市轨道交通子系统,包括城际铁路系统和市内轨道交通系统两部分,它们通常是大城市公共交通的主体系统;以及城市道路交通子系统,包括长途汽车站、高速公路、公交站场、市内加油站、停车场、城区道路以及桥涵、隧道等,它们承担着城区陆上日常客货交通运输的主体功能。

(4)城市通信信息系统:主要有邮政子系统,包括邮政局所、邮政通信枢纽、报刊销售;电信子系统,包括有线和无线通信两部分;广播子系统,包括无线电和有线广播两部分;以及电视子系统,包括无线电视和有线电视台等。

(5)城市生态环境系统:主要有城市园林子系统,包括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等;城市绿化子系统,包括草坪、林带、行道树、公共绿化等;城市环卫子系统,包括城市垃圾收集处理场所、公共厕所、主要公共场所保洁等。

(6)城市防灾系统:主要有城市消防子系统,包括消防站、队,消防给水管网、消防栓等;防洪、排涝子系统,包括各类防洪(潮、汛)设施;抗震、防震子系统,以及城市人防(战备)子系统等。

城市交通、给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生态环境、防灾等各系统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共同构成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支撑体系。

2 江西基础设施现状

江西已具备现资所需的各项基础设施。电力方面,江西现有南昌电厂、九江电厂、贵溪电厂、丰城电厂、华能电厂等大型火电厂和万安、柘林水电站,2001年全省电力装机容量已达694万千瓦。电力供给非常充裕。交通方面,江西有南昌昌北机场、九江机场、景德镇机场、赣州机场,昌北机场已开通南昌至北京、上海、香港、深圳、成都等20多条航线;还建成了南昌―九江、九江―景德镇高速公路、南昌―樟树高速公路和南昌―厦门高等级公路。赣粤高速和黎温高速公路正在加紧建设。“十五”期末,全省高速公路总里程将超过1420公里,约占全国高速公路总里程的5.6%,基本形成横跨东西、纵贯南北的高速公路主骨架,实现出省主通道和省会到各设区市通高速公路。60%的市(县、区)都有高速公路通过,东西向横跨全省行车时间约5―6个小时,南北向纵贯全省行车时间约6―7小时,基本实现公路干线到县城通二级公路,县县之间通三级以上公路,力争乡乡通油(水泥)路。“十五”期间公路建设投资370亿元,为“九五”的2.2倍、“八五”的8.8倍。东西方向的浙赣铁路与南北方向的京九铁路形成了一个“十字架”,是支撑江西经济的钢铁脊梁。特别是京九铁路的开通,大大提升了江西在全国的区位优势。加上南昌赣江集装箱码头和九江长江外运码头,江西已经形成空中、陆地、水上立体交通网。通信方面,已建成了由程控电话、数据通信、移动通信、光纤通信、微波和卫星通信组成的通信网络。全省固定电话交换机总容量达443万门、移动电话交换机容量达267万户、光缆线路4.8万皮长公里、宽带业务网中继电路1737兆比特、IP网中继电路带宽616兆比特,固定电话用户374万户、移动电话用户158万户、因特网用户30万户。

3 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发展关系

基础设施建设对江西经济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20 世纪90 年代是江西历史上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最多、规模最大的一个时期. 向吉铁路的开通运行,京九铁路过境段705. 6 km、浙赣复线过境段567 km 的全线开通使江西形成了横穿东西,纵贯南北的十字框架铁路运输大动脉,长期以来制约江西经济发展的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瓶颈”已基本消除。由于各项基础设施日臻完善,对经济发展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

(1)基础设施作为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必要条件,直接参与了城市中各行业的物质生产和社会生活全过程。市政基础作为城市运转的共同承载体,其承载力和城市经济规模和质量之间存在着一个动态的平衡关系。若市政基础不牢固,城市经济运转效率和效益将出现显著的下降。所以,市政基础必须在数量、质量和结构上与城市的发展保持一致或超前发展。

(2)基础设施对经济发展起着直接促进作用。基础设施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具有固定资产投资典型的特点,即在投资的即期形成需求,在未来形成供给。因此,市政基础的投资建设,能够直接产生对资本、材料和劳动力的市场需求,拉动国民经济增长。通过投资乘数效应,不仅可以吸引和刺激各方投资的增加,还会间接地促进城市多方面消费的增长,从而能够促进许多行业的发展。因此,市政基础建设对城市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直接促进作用,也是刺激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3)基础设施是城市形象和投资环境的重要构成,有利于吸引投资。完善健全的市政基础是一个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保障和前提条件,直接构成城市投资环境,成为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完善的市政基础能够为该地区带来良好的声誉和形象,形成良好的投资环境,为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吸引需要的资金和人才。“九五”期末,江西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000多家,签约合同外资近50亿美元,美国福特公司,日本铃木株式会社、五十铃汽车公司、伊滕忠商事株式会社,法国罗纳普纳・普朗克公司,欧洲梅里亚有限公司,台湾远东集团、统一集团等一批大公司已落户江西,吸引外商投资成效显著与基础设施建设密不可分。

(4)基础设施的发展水平加强了江西的的区域竞争力。一方面市政基础产业的竞争力是城市总体产业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政基础产业竞争力的强弱直接影响一个城市总体产业竞争力的存在基础。另一方面,在提高城市竞争力中,市政基础的技术能力也对城市总体产业的技术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拥有发达的高技术的市政基础,可以吸引和培育高技术高附加的产业,创造和持续创造更多的价值,提高城市竞争力。江西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经济实力大大增强。“九五”期间,国内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9.3%。“九五”期末,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000亿元,提前四年实现比1980年翻两番的目标。2001年省委省政府开展深入的解放思想学习教育活动,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实现高速增长。2001年,全省国内生产总值2176亿元,增长8.8%;工业增加值为595亿元,增长10.6%;财政总收入200.1亿元,增长16.6%;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60亿元,增长20.4%。全年专利申请量达到1700件,技术贸易成交额达到8亿元。

(5)基础设施的发展水平是实现江西集聚效应的重要保证。在城市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城市各部门、各行业实现了高度专业化,高度的分工必须以紧密的协作为前提。市政基础的存在和发展,一方面促进了这种社会化分工的高度发展;另一方面又把高度专业化分工以后的各种生产、生活活动紧密联系起来。它在各生产单位和生活单位之间,迅速而及时地传送人流、物流和信息流,以道路和各类地上地下管线为纽带把城市地域空间内的各要素,连接成为一个按着一定规律高速运转的有机整体,从而使城市能够产生集聚的整体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