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矿区生态恢复方案范文

矿区生态恢复方案精选(九篇)

矿区生态恢复方案

第1篇:矿区生态恢复方案范文

浙江省一直以来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作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一件大事。浙江省是长三角地区重要的矿产品基地。上世纪八十年代,浙江省有矿山上万座。近几年来,为推进生态省建设,大力实施了关矿压产工作,现有矿山近2000座。近十年来,浙江省按照“谁开发、谁治理,谁破坏、谁治理,谁得益、谁治理”的原则,在全国率先实施了矿山治理备用金制度,建立健全了矿山生态环境的一系列制度,先后开展了“百矿示范、千矿整治”和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矿山生态环境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矿山生态环境现状

一、建立了完善的制度体系。早在1999年,在《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出台时,就将建立“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2001年12月下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1〕81号),对备用金的收取标准作了明确规定。2009年5月以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为契机,要求具备二年以上采矿权期限的矿山编制《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治理方案》中确定的治理经费作为备用金收取的依据,使备用金收取标准更具针对性和实际意义。

二、全面收取备用金。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与采矿权新设、延续、变更登记相挂钩,凡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不符合要求的,采矿权新设、延续、变更登记一律暂停。截至2011年三季度末,应缴矿山数1910个,已缴矿山数1910个,收取面达到100%(不含地热、水、气类采矿权),从2001年12月到2011年11月,十年间,全省历年累计应缴备用金11.2亿元,已累计收取备用金10.5亿元,已累计返还0.9亿元。到2011年已治理矿山累计达427家,累计治理面积669万平方米,其中采矿权人投入治理资金9597万元。确保持证矿山不添治理新帐提供了保证。

三、走出了独具特色的道路。

一是规划先行。2002年编制了《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提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重点区域是:城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主要交通干线可视范围等区域。并要求市、县、区的《规划》在2004年编制完成。

二是落实治理责任。将各地区《规划》中需要人工治理的废弃纳入政府生态省年度考核目标和各级国土资源局的工作目标责任中。到2011年考核达标率为91%。

三是精心设计载体。浙江省已经废弃的矿山有近万家,亟待治理的有1615个。从2004年起浙江省对历史遗留下来的废弃矿山按年度制度治理计划,开展了“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除百矿示范外,还积极推进1000座废弃矿山治理。到2008年全省累计批准“百矿示范”项目183个,“千矿整治”1220个,投入治理资金5.7亿元,治理面积2230万元。“百矿示范、千矿整治”让浙江省还清了“历史老帐”。

四是因地制宜。坚持 “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景则景、宜建则建”原则,探索了多种治理的形式:

1、土地复垦。对废弃矿山按标准进行治理,平整出农用地,农用地的60%可作为建设用地指标。如湖州市长兴县从2006年开始的五年时间里,对全县50家废弃矿山进行了复垦,复垦面积达1334亩,获取建设用地指标789亩,这些指标占了长兴县同期用地指标总数的的三分之一,有力支持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

2、景观再造。采取“同步设计、造绿添景、互为结合”的方法,废弃矿山打造成旅游景点。长兴县槐坎乡的劳武石矿是个废弃矿山,位于长兴金钉子剖面的旁边。长兴县充分利用这个特点,将劳武废弃矿山改造成金钉子保护区形象门口的瀑布山体。

3、土地利用。对一些占地多又较为平整的废弃矿山,平整出来成为工业用地。既改善了周围环境,又拓展了建设用地空间。如长兴县煤山镇的花石山废弃矿山经过平整,整理出174亩土地,引进了一个投资2亿元的发电厂,目前这个电厂年发电能力为3亿度电。

4、生态复绿。主要对矿区进行植被重建和生态修复,使其恢复成周围协调。这类治理方式多集中于交通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浙江已治理废弃矿山坡面17500亩,如湖州市道路场湾矿区治理工程完成边坡绿化98亩,使光秃秃的宕面披上了绿色。

五、大力推行绿色矿山创建。浙江省从2006年开始试行绿色矿山创建,到2011年已创建绿色矿山200多家。有效改善了矿山的矿容矿貌,成为矿山生态环境建设的良好载体。2011年制定文件将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纳入新批矿山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浙江省的矿山生态环境建设无论在制度上还是在实践成果上都取得了丰硕成果,不少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但是目前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少:

一是边生产边治理没有落实到位。在备用金的收取中做到了“不欠新帐、还清老帐”,但是在矿山企业生产过程中未能按《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落实到位。很少有企业真正做到了边开采边治理。

二是备用金收取的多返还的少。由于矿山企业没有做到边生产边治理,矿山关闭时基本没有治理。这种情况十分突出和普遍。关闭后的矿山由于采矿权到期,按法律法规应属无权治理。由于台阶、边坡离方案设定的差距很大,都只能搁置一边,成为新的废弃矿山。

三是《方案》闭坑设定与现实用途冲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往往是在矿权设置时编制的,采权期一般三、五年,有些更长十年、二十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矿山闭坑时的用途乡镇往往会另有打算。业主希望按《方案》治理。而当地政府则出于发展经济的考虑,则会另有打算。这些问题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提及,也是我们面对目前的关闭矿山治理无法破解的难题。

(三)矿山生态建设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制定适合浙江省的治理政策

浙江省矿山的特点是占地面积都不大,与西北部的大型矿山不可同日而语。大型矿山采矿期限长达二三十年,一个矿区开采完毕后进行治理,再去开采另一个矿区。而浙江省的矿山往往在开采过程中无法治理,只有到采矿期满后停止开采。而在采矿证到期前,矿山业主在利益驱动下,为追求经济效益,多开多采,不考虑治理。为此,是否可以制定政策,在采矿证到期前一年,台阶必须做到按规定设置,这为以后治理打下基础。而将治理期限适当延长一年。这样能推动关闭矿山的治理,加快备用金返还。

(二)加强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监管

只有加强生产过程中和监管,加强对矿山业主的宣传,加强如何实施两《方案》的业务培训,运用储量实测手段,加强平时对台阶、坡角等的监督,为将来矿山业主进行治理打下良好基础。2012年长兴县打算采取了聘请资质单位担任监理,按《浙江省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监督情况表》的内容进行监管每月通报一次,并对矿山企业实行红、黄、蓝的等级考核,作为年检的重要资料。

第2篇:矿区生态恢复方案范文

从植被恢复、工程治理和废物处置利用等方面分析龙岩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问题建议

1自然地理概况

龙岩市位于福建省西部,北纬24°23′~26°02′,东经115°51′~117°45′。东西长约192km,南北宽约182km,总面积19050km2,占全省陆地面积的15.7%。地势东高西低,北高南低。龙岩市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全年气候温和,无霜期长,雨量充沛,适宜亚热带作物和林木的生长。境内溪河众多,为山区性河流,分别属于汀江、九龙江北溪等,多为各水系源头溪流。

2社会经济概况

2012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375亿元,增长12%;财政总收入237.3亿元、增长15%,地方财政收入101.5亿元、增长20.4%;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000.5亿元,增长28.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765元、增长12.7%,农民人均纯收入9396元、增长14.1%。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龙岩市已开发利用无烟煤、地热、金、银、铜、钼、铁、锰、铅、锌、稀土、石墨、萤石、硅石、膨润土、水泥用灰岩、高岭土和饰面石材等矿种40个,全市已建设29个大中型矿产资源开发基地。至2014年底全市持证矿山515个,按矿山建设规模分,大型矿山109个、中型矿山65个、小型矿山341个。矿业产值超亿元的发利用矿种有煤22.49亿元、金矿43.44亿元、铁矿8.71亿元、石灰石4.76亿元、高岭土2.22亿元、建筑用石1.10亿元。年产矿石量8871.92万t,矿业产值达87.31亿元,占全省的62.2%,是福建省重要的矿产地。

4植被恢复存在的问题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中所规定的植被恢复治理分区主要包括采区、工业广场、排渣(矸)场、尾矿场、生活区和矿山道路等,在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国土、林业、环保等各级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大多数矿山对本矿山某些治理分区局部进行了一定植被恢复,主要措施是针对露天采场周边、工业广场、工业广场边坡、废渣堆、矸石堆及暂时无利用价值的场地种植马尾松、木荷、桉树、类芦、草皮等植被,矿山植被恢复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1)立面挂白植被绿化难度较大。据调查,龙岩市立面挂白现象普遍存在于露采建材及其它非金属矿山和露采金属矿山,仅个别矿山对终了边坡立面挂白采取了绿化措施,一些简单实用又廉价的土办法如攀爬植物的上爬下挂(如爬山虎)措施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例如永定县某建筑石料场立面挂白,采取的主要治理措施为安装种植构筑槽植草,但由于水分供给不足,导致植被成活率极低。大多数矿山企业由于缺乏矿山植被恢复专业技术或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不懂得采用何种方法进行恢复,针对立面挂白基本上都未采取任何治理措施。

(2)植被物种多样性差,缺乏景观效应。矿山种植的植被物种主要包括马尾松、木荷、桉树、类芦、草皮等,但单个矿山种植植被物种单一,有的只种植马尾松,有的只种植类芦,有的只种植桉树,适宜立地条件的外地树种应用很少,绿化树种不够丰富,不符合物种多样性的要求,同时也缺乏景观效应。

(3)覆土种植力度不够。龙岩市作为福建省重要的煤炭产地,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数量较多,若要对这些矸石堆进行植被绿化,必须借用大量的客土覆盖。调查发现,仅个别矿山对矸石堆进行了覆土绿化,大多数矿山未对矸石堆进行覆土,或仅在所挖的草坑、树坑内填少量客土,导致在矸石堆上种植的草和树苗成活率很低。

(4)露采矿山台阶式开采不规范,后期复绿难度大。大多数露采小型矿山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通常采用一面墙式不分台阶开采,且坡度大都在60~90°之间,有的甚至还是倒坡,既不安全也给后期的复绿造成了极大的障碍。

(5)业主生态恢复意识淡薄,植被管护力度不够。矿山业主未能全面认识矿山植被破坏带来的影响,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有的矿山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降低矿山植被恢复工程费用,应该绿化的地块只是零星栽植了部分苗木,以应对检查。有的故意拖延,导致植被恢复工程进展缓慢。部分矿山企业在种植植被以后,未对植被进行后期管护,导致植被成活率降低。

(6)局部区域权责不清。调查中发现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在某些矿区范围内通过简单的植被绿化就可以达到不错的修复效果的部分区域,业主不愿投入任何资金进行植被恢复治理,主要原因是该区域是业主投产之前被取缔的无证矿山或附近居民开挖所破坏,业主不愿承担该区域的植被恢复责任,导致该区域无明确的植被恢复责任人。

5工程治理措施存在的问题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中所规定调查当年以前应实施的工程治理措施主要包括危岩清理、边坡防护、修筑截排水沟、挡土墙、沉淀池、疏水涵洞等,大多数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针对不同的工程治理措施分别进行了工程量和资金投入的预算,但由于方案均依据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工程量布置并预算,部分矿山进入开采期以后没有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分开采,导致方案中规定的某些工程治理措施与实际应实施的治理工程不相符,也给本次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量和资金投入对照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1)部分矿山工程治理投入量偏低。一些私营露采小型矿山,由于业主生态意识淡薄,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节约治理工程成本,投入工作量少,甚至无任何工程治理措施,导致剥离部位发生水土流失、采场或道路边坡发生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

(2)工程施工质量不高。矿山业主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对工程措施虽然有一定的投入,但工程施工质量不高,例如有些小型私营矿山挡土墙采用单层砖块修砌,挡墙一推即到;排水沟仅开挖了U型槽,未采用水泥进行砌护,导致截排水效果较差;边坡治理力度不够,未能有效的防治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发生等,反而增加了矿山企业的经济负担。

(3)标准化意识不强。矿山企业的管理者没有把标准化作为适应当前发展的战略途径,一些企业安于现状,不愿投入更多的资金增加工程治理,制约了矿山建设项目的规范化,没有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随意建设。

(4)后期管护力度不够。工程措施建设完成以后,部分矿山没有把后期管护作为一项工作来抓,导致水沟、沉淀池被淤泥填满,无人清淤;拦渣坝、挡土墙被大水冲垮或被人为破坏,无人修砌等。

6废物处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废物综合利用率低下,导致废物累计存量逐年增加,且矿山开采过程中的废弃物(如尾矿、矸石等)需要大面积的堆置场地,从而导致对土地的过量占用和对堆置场原有生态系统破坏,矿石、废渣的固体废物中含酸性、碱性、毒性、甚至放射性或重金属成分,通过地表水体径流、大气飘尘,污染周围的土地、水域和大气。通过实地调查,矿山废物处置存在以下问题:

(1)废物处置技术落后。废弃物的堆积一方面打破了原始生态平衡,另一方面,又加重了对环境的污染。其突出表现在:侵占土地、植被破坏、土地退化、粉尘污染及水体污染等。矿产固体废物具有再资源化和能源化的潜力,目前龙岩市矿山废物主要采取就近依山建坝对其进行封闭处理,综合利用率低。

(2)历史遗留废渣堆放量较大。仅新罗区铁山镇岩山溪-美丽溪沿岸就有大大小小几十座找不到责任主体的矸石堆,不仅占用大量土地资源,导致岩山溪-美丽溪一带局部河床显著抬高,河道严重淤塞,而且长期暴露在岩山溪和美丽溪两岸,雨水冲刷后重金属物质进入水体和土壤中,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及自然景观。

(3)废渣堆放不合理。部分矿山企业为了追求方便,未开辟专门的废渣堆放场,直接将废渣排放于矿山道路两侧,在长期雨水的冲刷下,废渣被冲入河道,导致河床显著抬高,河道严重淤塞,有害物质被淋滤进入下游水体。

(4)矿山废液的深度处理有待加强。除个别大中型金属矿废水循环利用情况较好外,绝大部分矿山废液的处理仅停留在简中和沉淀的阶段,且循环利用率很低甚至有些矿山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使土壤或地表水体受到污染,此外,由于排出的废水入渗,也会使地下水受到污染。

7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1)矿山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新技术、新方法亟待研究和推广。

(2)矿山废液的深度处理亟待加强。

(3)投入低、效果好的立面挂白治理技术亟待示范和推广。

(4)植被恢复和工程治理措施的质量和后期管护亟待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5)矿山规范化开采问题亟待解决。

8建议

(1)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规建设。尽快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立法调研,出台地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规,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步入法制轨道。

(2)确立环境产权和复垦土地使用权。经政府土地部门批准,矿山已征用或长期租赁的土地范围内,经过环境治理而产生的环境资源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开发权,应归属于此项治理的投资者。

(3)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实施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对于矿山因采矿或固体废石堆放造成的地质灾害要加强监测与防治。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要进行实施勘察治理工程,消除隐患。对大面积的地面沉陷地段可进行土地复垦。对于危害程度较小的地质灾害要建立地质灾害监测体系,加强预报预警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加大矿山污水治理力度,减少水土污染。对废水排放量较大,污染严重的矿山企业,要求同步建设废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对于规模较小,污染严重的小型矿山应坚决关闭。

(5)对已缴纳了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已关闭的矿山、停产多年的矿山、在生产但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较差的矿山,将其所缴纳的保证金作为专项治理资金,对该矿山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治理。参与文献

1HJ652-201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环境保护部,2013

第3篇:矿区生态恢复方案范文

关键词:兼并重组煤矿;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一、引言

矿产能源是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它的开发利用,推动了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破坏了人类的生存环境。山西作为全国的矿产资源大省,煤炭资源丰富。2005年前,山西全省煤矿企业2200多家,矿井总数4278座,山西省人民政府经2005和2008年两次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到2010年年底,山西全省煤矿数量减少到1053座,煤矿数量减少3200多座,压减75%。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致大量小型矿井关闭,原有矿井工业场地、排矸场闲置。截至2011年,山西省累计矿区面积19937km2,采空区面积6584.63km2,引起地表沉陷面积3005km2。废弃、关闭矿井占地145.68km2,矸石山占地212.47km2,1093km2耕地、43.4km2林地遭到破坏。因此,对山西省兼并重组煤矿及时进行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十分迫切。

二、煤矿开采活动损毁土地的主要类型

依据土地损毁主体、土地损毁方式和生产建设工艺等,将土地损毁类型划分为三级,煤矿开采活动损毁土地的一级类型属于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其二级损毁包括挖损土地、塌陷土地、压占土地等。

土地挖损:因为煤矿的采矿活动致使原地表形态、土壤结构、地质层组、地表生物等直接被摧毁。兼并重组煤矿的土地挖损主要是露天煤矿开采作业广场、取土场、开山等面状工程。

塌陷土地:此类土地损毁类型多见于井工开采煤矿生产过程中,因地下开采导致地表沉降、变形,造成土地原有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

压占土地:主要表现为露天煤矿的表土堆放场、排土场,井工煤矿开采所产生的矸石山以及被整合后废弃的工业场地、风井场地等。

其他损毁:主要是土地污染,煤矿的土地污染是指在开采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造成土壤原有理化形状恶化、土地原有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的过程。化学污染具有隐蔽性或潜伏性、不可逆性和长期性、后果严重性的特点。

三、山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土地复垦方法及技术要求

(一)兼并重组煤矿损毁土地的调查回顾及资料收集

兼并重组煤矿往往是一个主体整合数家甚至十几家小煤矿,特别是有些矿本身也是在2005年整合时整合几家更小的煤矿而成的,整合前的矿井、工业(风井)场地、矸石场地数量以及地面煤场、生产及生活建筑物数量繁杂。这就要求在损毁土地复垦前认真细致地做好矿区破坏土地情况调查,摸清家底,对损毁土地进行分类,绘制损毁土地分布图,做到损毁土地逐一落实,没有遗漏。在调查中要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落实损毁土地的责任主体。同时,企业的土地复垦规划应与当地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相协调。

(二)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工程前期综合调查与评价

1.水资源调查

由于兼并重组煤矿多处于水资源匮乏地区,土地复垦前对煤矿水资源进行调查评价,根据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结果,制定适宜该区域的复垦方案。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兼并重组前各煤矿已经生产运营多年,煤矿开采导致的地面塌陷、地裂缝以及次生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对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产生很大的影响。土地复垦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结果分类进行土地复垦。

3.环境影响评价

煤矿的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是对项目区的生态环境的正向干预,对保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将起到巨大作用,但是由于土地复垦中物种的引入,将可能对项目区的植被、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产生较大影响,从而导致地力消退、生物多样性降低、水土流失加重等生态环境问题。因此煤矿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工程实施前,非常有必要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土地复垦的方法

1.地貌重塑和土壤重构

一般应根据损毁土地的类型、程度、地形、地貌特征,按照规划的新复垦土地的利用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以工程技术手段为主。兼顾自然条件与土地类型选择复垦土地的用途,因地制宜,综合治理。条件允许的地方,应优先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

采空区土壤重构主要采用回填、覆土等整理技术;排土场、废弃物压占地一般采用机械进行土地平整,调整和固定边坡等技术;针对工业场地大部分矿井的地面附属建筑物需要进行拆除或已拆除但场地表面遗弃了大量的建筑垃圾的特点,要求拆除后的可利用材料利用于工程建设中,拆除的块石、砖可用于复垦地的排水沟、拦山堰等的建筑材料。对采矿用地进行复垦首先应对矿渣进行清理,平均清理厚度不小于0.2m。对工业场地、煤场等复垦方向为耕地的地表层的进行深翻,设计翻耕厚度不小于0.4m。

在地貌重塑和土壤重构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土壤、水源和环境质量,保护文化古迹,保护生态,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次生污染。

2.植被重建

植被重建在正确评价废弃地特征的基础上进行,将植被采用穴植条植的技术进行土壤改良,根据当地的气候和环境条件,植物、生物学特征和矿区的地貌特征等要求,选择适宜的、速生的品种,这样综合考虑,才能使生态系统实现自行恢复并达到健康良性的循环。

3.微生物复垦

是指利用微生物和有机物的混合剂或微生物活化剂对复垦后的再生土地进行改良和熟化,以恢复土壤肥力,达到农业生产的要求,是一种综合复垦技术。采用这种技术进行复垦,对露天剥离物、煤矸石等堆放场地不需要覆盖表土,只需经过一个植物生长周期后就能建立稳定的活性条件,第二年便可种植农作物。该方法还能使其他类型遭破坏的土壤恢复成良田,而且微生物复垦所需的材料和机具费用低、效益好。

(四)土地复垦技术要求

针对废弃露天采矿场、排土场、沉陷场地、矸石场、废弃工业场地等不同的破坏类型,《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中从复垦地覆土厚度、覆土后场地平整、地面坡度要求、土壤pH值范围、水土流失控制以及复垦后用于渔业(含养殖业)的水面积和水深度等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技术标准。兼并重组煤矿在实施土地复垦时应根据受损土地的类型参照该标准实施。

四、兼并重组煤矿土地复垦中的几点建议

(一)重视复垦土地的验收工作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矿井规模大幅提高,旧的工业场地、井筒大多不能满足要求,需要新增土地进行建设。新增土地需要进行平衡补偿,兼并重组煤矿土地平衡补偿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对被整合煤矿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通常情况下,为了尽快完善新建设用地手续,兼并重组煤矿企业会积极的办理原有损毁土地的土地复垦手续。但从土壤重构到达到相应复垦用途的标准要求,土地复垦需要3~5年的时间,这就要求从管理上跟踪复垦全过程,既注重复垦数量,又保证复垦质量,对满足标准要求的复垦工程及时组织验收。

(二)建立长效机制,保障资金落实

在遵守国家《土地复垦条例》、《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土地复垦企业应结合矿区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完善的奖惩措施并严格实施。

土地复垦周期长,而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受市场影响很大,兼并重组煤矿企业应建立土地复垦专项基金及储备金,从企业、集团、政府等多渠道加大矿区土地复垦的资金投入,进行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保障土地复垦资金落实。

(三)煤矿生产与土地复垦兼顾

在着手制定兼并重组煤矿的土地复垦方案、恢复损毁土地的同时,企业应结合重组后矿井的井下开拓方案、矸石排放场及取土场等可能造成的新的土地损毁,未雨绸缪,制定新矿井的土地复垦方案并及早进行复垦。煤矿企业也要在供水、供电及物资保障方面全力支持矿区土地复垦。

(四)加强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技术研究与合作

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是一项涉及多学科的系统工程,需要矿产资源学、生物学、地质学、水文学、农业等多学科综合。只有进行深入的多学科综合研究,采取相应的措施,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煤矿企业也应该“走出去、请进来”,建立多种形式的科研机构,加强学术交流,充分利用好已有的土地复垦理论与技术,同时在实践中深入研究,开发符合区域气候、水文、环境及地质特点的土地复垦技术成果。

五、结语

综上所述,长期的煤矿开采导致大量土地损毁,特别是山西省人民政府经2005年和2008年两次煤炭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大量小型矿井关闭,废弃、关闭矿井的矿井工业场、排矸场亟待进行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兼并重组煤矿企业应对损毁土地的性质、类别、数量进行详实调查,结合区域相关规划制定有针对性的复垦方案,因地制宜进行土地复垦并保证复垦土地的质量要求。同时,兼并重组煤矿企业应建立长效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制度、多渠道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开展技术研究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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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矿区生态恢复方案范文

关键词:石灰岩采石场 监测 治理

中图分类号:O7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任务的由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第十五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依据上述的有关规定,各石灰岩采石场均要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2 矿山基本情况

设计开采方式:露天开采,主要参数为:开采标高:+152m~+100m;安全平台宽度12m;最小工作台阶宽度:≥25m;最终台阶坡面角:70°;分层台阶高10m;采矿场最终边坡角:54°;开采顺序:自上而下分水平台阶进行开采;产品方案:建筑石灰岩碎石。

3 矿山地质环境评估

本矿区面积0.1km2,年采矿石5万吨/年,属小型矿山。区内无居民居住、无小型水利、电力工程及其他较重要建筑设施,无重要水源地及旅游景区,破坏土地类型为裸地,属一般区。评估区地形地貌单一,地形坡度一般30°~50°,相对高差约56m,地质构造较简单,水文地质条件良好,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良好,采矿场矿层位于地下水位以上,与区域含水层或地表水联系不密切,现状地质灾害中等发育,本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为中等。故确定本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精度分级为三级。

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

次重点防治区(B):分布于采矿场(含表土堆放场、堆矿场)、办公区及炸药库,面积6.5hm2。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较严重区。预测采矿活动引发、加剧和遭受危岩崩塌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中等,危害程度中等,危险性中等;引发和遭受岩溶地面塌陷、泥石流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小,危害程度小,危险性小;预测矿山开采对地下含水层影响或破坏程度较轻;矿山开采将山体变为平地,矿区周边形成多级台阶,对原生地形地貌景观影响或破坏程度较严重;矿山破坏总面积为6.5hm2,所破坏的土地地类为裸地,对土地资源的影响或破坏程度较轻。建议矿山开采过程应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分级放坡开采,对形成的危岩体及时地进行清除,整个开采期内对可能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进行防治、监测,开采结束后对采矿场采取工程、生物等措施进行复绿。

一般防治区(C):分布于次重点防治区外的影响区,面积8.3hm2。预测采矿活动引发和遭受危岩崩塌、岩溶地面塌陷、泥石流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小,危害程度小,危险性小;对含水层、地形地貌景观、土地资源的影响或破坏程度较轻。总体上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较轻,整个开采期内采取巡视监测措施即可。

5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原则、目标和任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绿色矿业”,“因地制宜,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目标是通过采取一定的保护及治理措施,最大程度的减少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问题的发生,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损失,有效遏制水土资源、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矿山开采中,及时对危岩、岩溶地面塌陷、泥石流等灾害隐患点进行防治与治理,及时清理危岩体,确保矿山工作人员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对收集的表土集中堆放管理,及时进行生态、工程治理,恢复植被;对危岩崩塌、岩溶地面塌陷、泥石流进行监测;采矿结束后,种植爬山虎、撒草籽等进行植被复绿,绿化和重建矿山环境。

6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部署

第一阶段(生产期):矿山服务年限为10年。首先对拟破坏和已破坏土地进行表土收集,在表土堆放场周围采用编织袋挡墙进行防护,表面撒草。在整个矿山营运过程中,对采矿场表面松动浮石及不稳定的危岩体进行清除,对不稳定的边坡(崩塌)进行监测。

第二阶段(开采结束后):对采矿场边坡进行修整、在边坡台阶上砌种植槽,对采矿场平地进行平整场地,运土、覆土,种草、爬山虎等,工期约1年。

7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

本矿山采用露天开采方式,由于岩体节理裂隙发育,将岩体切割成块体,采矿场边坡存在不稳定危岩体及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的对象主要为露天采矿场的边坡、地形地貌,监测内容为不稳定的危岩体、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崩塌:巡视观测。雨季尤其是持续降雨或大暴雨时每天或雨后一次加密巡视观测;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全站仪人工实地测量,测量精度不小于1:500。

8 生物化学治理工程

种植爬山虎:最好选择在3-5月,土壤墒情较好时进行种植。在采矿场台阶上,采用矿区拆除临时构筑物的废砖来浆砌种植槽,底宽和深均为30cm,砌石厚度为30cm,槽内填满表土,在每个种植槽内种植2排爬山虎,密度为2枝/m,剖面如下图。

种植剖面示意图(单位:m)种植槽纵断面示意图(单位:m)

撒播草籽:采矿结束后对采矿场平地进行覆土,覆土厚度约0.3m,在适当的季节撒草籽,用来固结土壤,防止水土流失,绿化环境。矿山覆土来自开采过程中收集的表土。

9 结论与建议

结论:本矿山评估区重要程度属一般区,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为中等,评估精度为三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为次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资金由业主自筹,估算动态资金约为198000元,其中静态经费142000元,涨价预备56000元。

建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矿业活动密不可分,在进行矿山开采时,必须加强和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开采过程中,首先对山体上方不稳定的危岩体进行清除,同时应严格按照开采设计方案进行,边开采边恢复治理同步进行,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对矿山地质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加强和开展矿区地质灾害监测工作,要求有专人负责此项的日常工作,对危险性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设专人监测,出现隐患要及时清除,做到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0223-2011)

[2]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GB45/T701-2010);

[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发[2004]69号)

第5篇:矿区生态恢复方案范文

㈠林地采石面积与分布情况

我区矿业开采企业在发展高峰时达到300余家,经过几次清理整顿,截止到XX年年底,全区矿产企业有39个联合体合计125家,年产量368吨。

㈡已停采的面积、分布情况

停采情况比较好的乡镇为××、××、××。

㈢正在开采的面积、分布情况

正在开采地集中在××、××、××。

㈣林地临时征战用审批情况

我区林地临时征占用审批严格按国家

二、林地采石治理情况

三、存在的问题

我区虽然已经多次调研制定森林植被恢复方案,但是就目前的局面从根本上解决还有一定的难度。主要存在以下的二个问题:

㈠采石场的管理需要多部门联动。

林业部门对矿区的森林植被恢复有管理权利,但是对采石厂管理必须依靠区政府,多部门互动协调,对于生态破坏严重的企业必须引起区政府的高度重视,该类企业的生态破坏导致的森林植被恢复已经远大于其产生的经济效益,让政府牵头,科学合理有序关停这类企业。

㈡矿区恢复植被难。

一方面是技术上,废弃矿区一般土壤稀少、没有水土保持功能、岩石分布广泛、坡度大,不具备植被生长的必备条件,如何治理大片的废弃矿区将是个很大问题,需要引进比较成功的分阶段治理、分不同坡度、分不同条件的山体扶绿的技术。另一方面是资金上,在矿区恶劣的自然条件下进行植被恢复,需要的资金是一般地段的几十倍乃至上百倍,采矿企业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远远无法弥补植被恢复的需要,如何筹措资金将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四、工作建议及进一步打算

㈠保护环境,进一步加大对采石企业的管理。

第6篇:矿区生态恢复方案范文

关键词:废弃矿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目标,治理原则

中图分类号:TD1文献标识码: A

1引言

我国是矿业大国,有着数千年的采矿历史记录。矿山开采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贡献,但同时也破坏着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由于过去长期实行粗放型资源开发,忽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我国遗留下了无数的废弃矿山,引发大量的环境地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国发改委《“十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专项规划》,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列为重点工作。我国在大规模开展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践的同时,也进行了相当广泛的技术探讨与理论研究,发表了大量的案例及综述。这些经验及理论成果对于我国今后的治理实践是极为重要的参考,本文基于这些经验与成果并结合自己参与治理工程设计的体会,系统阐述了废弃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目的与原则,以供此类工程设计参考。

2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所谓矿山地质环境,是指矿业活动影响到的地质环境。这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局部环境,包括受采矿活动影响的地下环境、地表环境及地表之上的大气环境

由于部分去矿区采用露天开采,造成地

表植被的大量破坏,形成大量的高陡斜坡。这便很容易形成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区。如部分采矿区由于常年开采形成部分直立边坡,高度可达30余米,对人民群众的出行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并且在如今耕地面积紧张的时代,也带来了土地的严重浪费。

3 矿山治理原则

3.1 加强立法工作

在矿区治理这一方面,欧美等发达国家始终走在前列。欧美国家通进行过广泛而有力立法工作迫使矿山开发责任人必须进行矿山的恢复与治理。发达国家对矿山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的研究无论是理论还是应用、法律法规的制定、还是监督管理体制的选择都已经比较完善[2]。比如197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露天采矿管理与土地复垦法》以规范采矿业和解决矿山开采后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法律规定露天矿山生产者在颁发采矿许可证之前要向政府缴纳一定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可确保是该地区环境恢复到《露天采矿管理与土地复垦法》所规定的标准。之后陆续多个国家先后采取立法手段加强了以行政手段强制性规定了开发者对环境的补偿措施。

总而言之,西方发达国家对矿山环境的治理主要推行的手段是政府管理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污染者付费,得益者补偿,主要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来调节和保护矿山生态环境[3]。

3.2 因地制宜 辅助自然

如今发达国家如美国,在矿区治理方面要求很严格,强调恢复前的地质地貌。即开发前世农田,治理后也要是农田。开发前世森林,治理后也要恢复成森林。对比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很难做到如同美国那样的要求。就我国目前的条件来看,矿区治理还是要因地制宜,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矿区治理要统筹到整个地区规划中进行。治理的目的不仅要满足环境要求,也要满足区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的要求。比较适当的做法是辅助自然,因地制宜,宜绿则绿、宜用则用、宜耕则耕、宜景则景。特别是不应盲目追求较高的绿化覆盖率,做到宜露则露[4]。如对于高陡宕面的绿化,主要进行上攀下悬的绿化处理,绿色中透露出高大的岩体,也能显示自然之美[5]

3.3 动态设计、适时调整

现实当中的矿山由于露天开采成大量的无规则的高陡边坡,地质环境复杂。而现在的设计方法死板,很难满足现场复杂多变的地质环境。这就需要引入新的设计思路,新的方法。然而,局部细节多为施工的难点,有的甚至关系到整个治理工程的成败。所以,施工难以完全按照设计文件操作,有必要引入动态设计与施工的理念。也就是说在施工过程不断地把施工中遇到的新情况及时传递到设计人员手中。设计人员再根据现场的资料及时修改设计文件,使之满足现场环境的变化。这就要求我们妥善处理设计与施工的关系,经常保持各方面的沟通很有必要。此外,生态恢复是一个比较漫长的动态过程,调整设计方案也是正常的;特别是在矿山废弃地修复的中后期阶段,要适时根据修复效果进行重建方案的调整。

4 结论

矿山环境治理是一个复杂而又系统的工程,由于我国在这方面发展比较滞后,虽然近年来国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矿区的恢复性治理。但毕竟由于发展时间较短,理论与实践不足,尚未形成一套成熟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标准体系。关键是做出正确的设计与适当治理的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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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阎敬. 冶金矿山土地复垦综述[J]. 河北理工学院学报: 1999(3)

[3] 李君浒,董永观,张琴丽. 论述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机制的理论与实践[J]. 生态经济,2008,(3):123128

第7篇:矿区生态恢复方案范文

关键词:矿产资源开发 生态环境补偿 实施 配套制度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9-009-03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国土资源作为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其合理利用与保护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至关重要,因此,如何在国土资源领域践行“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这一要求,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笔者以为,在国土资源领域落实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这一要求,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尽快在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建立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生态补偿机制和环境损害赔偿机制。而要在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就是要弄清楚补什么,怎么补,补给谁,补多少这四个问题。

一、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内涵

所谓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指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对矿区进行大规模地破坏,造成山体非矿部分剥离对耕地的占用、地面的塌陷、森林草地的破坏、地下水系破坏、野生动植物消亡以及开矿伴随产生的废弃物对土地占用等,从而使矿区原有的生态功能弱化甚至丧失,根据生态系统恢复成本,对负直接责任的矿产资源开发者、间接责任的矿产资源运输者及最终的消费者征收一定费用,而进行的治理、恢复、校正所给予的资金补偿,对矿区居民、矿业城市丧失可持续发展能力所给予的资金扶持、技术和实物帮助、税收减免、政策优惠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因矿产资源开采而给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破坏的恢复治理,由矿产资源开发者和矿产资源利用受益者进行补偿;(2)因矿产资源开采而给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破坏导致矿区居民丧失发展机会,由矿产资源开发者和矿产资源利用受益者给予的补偿;(3)因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定价而给矿业城市造成生态环境成本投入的损失,由其他工业城市(非矿业城市)对矿业城市作出补偿。

二、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客体

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代价补偿的客体,也就是补偿所指向的对象,即被损害的环境。具体包括地质环境与土地资源破坏损失补偿、环境污染与环境安全事故损失补偿、生态系统损失补偿、矿产资源输出地对输入地的补偿。

三、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主体

明确主体是建立补偿机制的首要工作。针对我国特殊国情,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主体可以根据治理责任划分为历史遗留和在生产时期两个情况予以区别。

历史遗留可以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建立为依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建立之前都属于历史遗留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这部分可以由中央作为治理责任人。保证金制度建立之后都属于生产时期矿山造成的环境损害,这部分应由矿业权人自行承担。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由于生态环境作为一种资源,除了具有负外部性外,还具有正外部性,因此,矿产资源的受益地也应对输出地付一定的生态补偿费。

以上分析可以知道,开矿企业、政府及矿产资源的输入地成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投资方。

四、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资金来源

1.历史时期已形成的环境代价补偿资金来源。历史时期形成的生态补偿资金来源是以政府为主导征收的环境代价补偿资金,以煤矿为例,其运作机制都是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吨煤提取比例形成生态补偿资金,然后交给当地政府,由政府根据区域内态整治的需要,统一安排使用。可以通过中央财政设立专项,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实现。

2.已建矿山开发环境代价补偿资金来源。对已建矿山和新建矿山生态补偿资金来源可以这样确定,矿区生态系统中大气、水环境损失可以用排污费予以补偿,土地资源和岩石圈扰动损失可以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土地复垦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予以补偿,矿区生态系统其他要素功能损失可以用水土保持费予以补偿。

五、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实施保障措施与政策组合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实施的保障,要多方位考虑影响生态补偿实施效果的影响因子,不仅要通过一系列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来加重矿山企业逃避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行为成本。还要通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支撑机制和保障制度政策的设计来保证机制实施。

1.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约束机制。(1)出台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代价补偿政策法规体系。出台位阶高的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代价补偿法律法规,各省(市、区)要针对本地区的特点,出台条例及生态补偿实施办法,多方筹措资金进一步让生态补偿机制落地。(2)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管理机制。国务院成立国家和省政府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等部门行政首长组成。地方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矿区生态环境破坏类型,制定相应的管理体制。由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委配合,专门设立一个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2.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治理技术支撑机制。要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技术、土壤污染治理技术、生态系统恢复治理技术的科学研究,同时要加强矿山环境风险评价,为制定国家项目治理清单奠定基础。

3.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激励机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引入社会力量投入环境污染治理”,因此探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资金多元化,引入民间资本投入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按照“谁投资、谁治理、谁收益”的原则,通过赋予民间资本可以获取治理后的环境资源作为回报机制。

4.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实施保障制度。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顺利实施的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措施:(1)要形成固定的政府补偿资金渠道来源。具体包括两个资金渠道:资源税、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积极拓展第3个资金渠道――矿业开发生态环境税费新体系。资源税渠道,要对资源税进行全面改革,也就是要合理确定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资源税费应该以充分鼓励地方政府积极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为目的,维持2:8分成的现状,坚持中央少留点,地方多分点的原则。另外可以依据重要程度,提高不同种类矿产资源的征税额度,比如对于国家重要战略性矿种,而且处于脆弱地区的,要征收高额税费,目的就是要将此部分的征收用于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补偿。还有一渠道就是要对矿产资源利用的受益者征收税费,要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产品中予以体现这部分税费,这部分税费同样是用于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渠道,从实践操作来看,从中央收取的资源补偿费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取得了显著效果。要做到两点,一是要要明确拓宽收取有偿使用费的使用范围,也就是进一步从法律层面明确是用于资源勘探、资源保护、矿区环境治理恢复。二是逐步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2)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国内外实践证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对于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筹措治理恢复资金具有重要作用。建议出台全国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使用、返回管理等配套制度。明确保证金的收存机关、缴存标准、计算方法、保证金的返还与使用规定、保证金缴存的具体操作程序。保证金实际上是督促采矿权人对矿山环境进行恢复治理的经济保证,保证金归采矿权人所有,采矿权人履行了治理义务的,保证金应予返还。因此,还应制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办法,在验收办法中应规定,采矿权人履行了保护和治理矿山环境义务的,经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专业人员验收合格,可以返还其缴存的保证金。除此之外,灵活确定采矿权人缴存保证金的方式和保证金种类选取,即可实行一次缴存、也可按年开采矿石量,也可按照开采区先后次序逐年分期缴存。保证金种类的选取,除现金外可以有保证金债券、联合储备金债券、商业信用证、不动产信托证等。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担保或保险;公司书面担保等形式。(3)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原产地补偿制度。所谓的原产地补偿是指,要求矿产资源利益相关方要对矿产资源集聚开发区进行补偿,只有这样才能让矿产资源开发受益地区与矿产资源集聚开发区保持平衡,实现共赢的良好格局。(4)建立矿山环境损害补偿赔偿制度。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损害补偿制度是以经济为手段,以法律为保障,以对地质环境产生影响的生产、经营、开发、利用者为征收对象,以矿产资源开发造成地质环境损害的当地政府、居民为补偿对象,以补偿地质环境受损害后当地政府、居民的地质环境权益减少和财物、资产、实施的功能价值降低为目标,以损害的地质环境功能价值或者权益为标准进行足额补偿的经济制度。(5)矿产资源开发环境破坏及补偿赔偿责任认定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损害依据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可以划分为突发性的矿山地质环境损害和积累性的矿山地质环境损害。对积累性的矿山地质环境损害,可依据现有的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土壤质量、地质环境质量等国家和省、地区、市级质量标准,作为认定环境损害的基本标准,因为它代表了生物圈赖以存在的大气圈、水圈和岩石土壤圈,能够反映一定区域内的环境质量与生态功能,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只给出了一个基本尺度,还需要经过细致的调查研究以及缜密的科学论证制定专门配套法规来解决矿山地质环境损害的认定与评估问题。矿产资源开发环境破坏及补偿赔偿责任认定制度的建立,必须明确鉴定的法律、政策和技术依据,制定鉴定标准,出台鉴定办法,订明鉴定组织程序,以科学的制度保障矿产资源开发环境破坏及补偿赔偿责任的及时落实。(6)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制度。环境利益作为公共利益理应纳入政府维护的公益范畴,国土资源、林业、规划、农业、旅游、渔政、铁道、水利等部门都有一定的环境管理职权。鉴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和专业性,赋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矿山地质环境损害索赔权体系化的索赔机制,由该部门牵头,充分发挥本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在认定、监测、调查与评估地质环境损害等方面的技术优势,从而彻底扭转环境利益代表“缺位”的局面,强化政府维护公共环境资源的职责,建立索赔机制,这是整个矿山地质环境损害索赔制度的核心问题。(7)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代价核算制度。国家应将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代价核算报告作为采矿权申请人申领采矿许可证的要件,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采矿许可证时必须出具有相应资质的核算专业人员和机构编制的、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代价核算报告。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代价核算报告应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区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区水土流失防治报告等编制。(8)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核算监督管理制度。在国土资源系统内部,明确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代价核算监督管理职责,成立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代价核算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代价核算专业机构的统一监督管理,制定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代价核算管理法规制度、技术规范标准、技术指南,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代价损失评价工作程序制度,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代价核算专业机构,借鉴国内外资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运作和管理的经验,成立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代价核算业务的专业机构。(9)矿山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矿山地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采矿权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因从事保险合同约定的活动造成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发生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时,由保险人在约定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该项制度不仅具有使矿山企业转嫁风险的优点,也有能够给予受害者迅速、有效的救济,且操作成本低,赔偿效率较高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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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矿区生态恢复方案范文

    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和多样性的原则生态系统的修复主要目的就是恢复当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多样性,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恢复原有生态系统的目的。以干旱地区土地资源的生态修复为例,除了要重视各种植被与水资源的恢复与保护之外,还应在方案中对土地资源的生态化开发和利用提出具体的措施,并综合利用各种工程、生物措施,使方案能够保持当地生态系统的独特性和多样性。在保护措施上应该体现出针对性和特殊性,决不能照搬所谓其它地区的成功经验,而是应该在消化这些经验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独特的措施方案。

    修复模式长期化的原则一个地区生态系统的恢复绝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需要持续性的生态修复措施才能慢慢的恢复以前的生态系统。这就需要长期不懈的坚持各项生态修复措施,将生态系统保护的观念贯彻到当地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当中去,制定详细的生态修复规划,全面设计生态修复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各个关节,并能长期执行下去,只有这样才能看到生态修复的效果。

    根据现有的研究资料和笔者对干旱地区生态破坏形式的认识,认为干旱地区的生态修复主要有四种模式。具体内容如下。

    工矿园区生态修复模式新疆是我国资源大省,蕴含着各种丰富资源,而目前正处于各种工矿园区的开发建设,由于气候干旱在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很容易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不仅如此,资源开发开采过程中受到开发形式、粗放生产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会给这些地区的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的破坏,对于工矿资源开采引发的生态系统破坏的修复,应该采取工矿生态修复模式。在这种模式当中主要是要根据当地的土壤、地貌条件,结合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的一般要求,重点做好工矿区水土保持和保水护土工作。这些措施既可以保证生态修复的进程和效果,又可以恢复干旱地区土地的生产能力,还可以为下一步的植被恢复创造条件。目前,工矿区的生态修复技术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1)非生物或环境要素的恢复技术,这种技术主要适用于工矿区土壤的恢复,包括表土转换、土壤改良等措施。(2)生物生态修复技术,这种技术包括先锋种种植技术、土壤种子库引入技术等等,主要是合理配置工矿区的固氮生物、消费者和分解者。(3)生态系统的整体规划设计修复技术,这种生态技术是综合利用各种生态修复技术,从中找到最适合工矿区生态修复需要的措施。

第9篇:矿区生态恢复方案范文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县露天矿山生态修复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和学习12月11日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王琰君同志在新安县召开的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综合整治现场会上的讲话精神,会上市国土资源局郭建平局长传达了《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意见》两个文件精神,省地矿一院、新安县政府、河南发恩德矿业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分别作了发言,非常值得大家学习借鉴。下面,我就如何做好下一步我县这项工作的开展,讲几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感

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通过资源整合、矿山企业升级改造,开采利用水平稳步提高,矿政管理水平位于全市先进行列。虽说我们大力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但我县一些矿山企业重开发、轻治理,采了资源、富了个人、破坏了生态,把环境治理的包袱甩给当地政府和村民群众的问题依旧非常突出。特别是露天矿山,开山、挖坑,对环境影响更大、破坏力更强。中央环保督察组对河南省的督察、全国人大环境污染法执法检查、省委巡视反馈意见中,都将露天矿山生态环境污染问题摆上了重要位置。所以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改变传统观念,切实加以整改,否则我们将面临被追究、被问责的风险。对此,大家一定要有非常清醒的认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谋划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长远性、开创性的工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从实践到认识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在全国环保大会上要求,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坚决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并强调,资源开发要坚守不突破自然资源承载能力,要坚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今年先后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均对“积极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加快环境修复和绿化,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提出了明确要求。从讲话精神,到中央、国务院文件要求,我们可以深切感受到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高度重视,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国家战略,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保护生态环境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已经成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基本要求和落实生态发展理念的具体实践。

今年6月,省国土资源厅在驻马店市,召开了全省露天矿山开发与综合整治工作现场会。9月,河南省重要矿产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下发了《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按照“规划布局科学合理、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开发利用节约集约、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保障发展有效供给、结构调整切实优化”的原则,以“停产整治、关闭取缔、优化重组、生态修复、统一标准、督查验收”为主要手段,对全省范围内所有露天矿山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实现露天矿山开采秩序明显好转,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安全生产明显加强,产业结构明显优化,矿产资源开发与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充分保障矿产资源刚性需求,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利用三年时间,到2020年底,露天矿山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全面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三率”指标和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矿山大气扬尘得到有效抑制。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会议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安排部署全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全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目标任务。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全面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

针对我县矿山开发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彻底扭转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粗放和治理行动迟缓的被动局面,按照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意见》和市重要矿产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全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要求,下一步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强力推进露天矿山恢复治理

对照县政府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恢复治理任务的工作目标。对我县范围内的所有露天矿山,进行全面清查,查清露天矿山的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现状,责任主体灭失的也要逐矿逐项统计汇总,按照“一矿一策”的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实行台账管理。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严格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等设计标准和批复要求,认真开展生态修复,坚决恢复绿水青山。对主动退出或政策性强制关闭的露天矿山,以及可追溯矿主的非法开采矿山、合法开采已闭坑矿山,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责令限期履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对采矿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治理,逾期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对于经查确实无法追溯的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由各级政府承担生态修复的主体责任,采取地质环境治理、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修复治理等综合手段,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等原则,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绿化工作,最大限度减少裸露地面,增加绿化面积,减少和抑制矿山扬尘,坚决完成“三区两线”范围内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修复绿化率达75%以上的省定目标。

时间节点要求:2018年12月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建立台账、制定措施、细化方案,明确责任,全面启动;2019年年底前完成70%;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依法关停取缔违法违规矿山

对证照齐全,但没有严格按照国土、环保、水利、安监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管理要求和相关方案设计实施开采、治理和保护,特别是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要立即实施停产整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整治露天矿山名单和整治合格的标准及相关政策。

对停产整治的露天矿山,要按照“一矿一策”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停产整治方案,并按照方案及时完成政治任务。整治完成的矿山,经当地政府组织验收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整治期间,主动申请关闭的露天矿山,要按照有关要求注销相关证照,拆除生产设备、设施,并组织实施生态修复。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露天矿山要依法强制关闭,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对非法露天开采矿山(含证照过期的矿山)和停产整顿期限内整改仍不到位的,按照“三不留”(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的标准,由当地政府立即取缔。证照不齐全,或者证照齐全,但在规定时限内,整治不达标,未通过验收的矿山,由当地政府组织依法关闭,及时注销或吊销有关证照,并向社会公告。

时间节点要求: 2019年1月底前公布停产整治露天矿山名单;2019年10月底前完成组织验收;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治的露天矿山,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取缔工作,2020年6月底前完成关闭工作。

(三)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是有一定难度的,这既需要矿山企业的资金和技术投入,也需要各级政府制定相关鼓励和扶持政策,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真正把绿色矿山创建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今后在我县新设矿山,要严格按照绿色矿山的标准进行建设,努力在三年内,再建成一批“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 的绿色矿山。

(四)加强矿山固废综合治理

要加大采矿废石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的治理工作,对废石废渣治理实行台账管理。要研究制定废石废渣综合利用计划,出台相应鼓励优惠政策,推动社会企业投资开展废石废渣综合利用,实现废石废渣“吃干榨尽”,消除废石废渣造成的环境问题。对短期内无法综合利用的废石废渣,特别是煤矸石山,要加大监控和防护力度,开展环境影响和安全评估,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产生环境污染、土地损毁和安全隐患,还需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需要发改委、国土 、环保、安监、工信等多部门密切配合,共同促进。

(五)强化矿业权设置出让源头管控

从矿业权出让端口,严控对生态环境破坏。矿业权投放要改变以往的矿业开发利用方式“小散乱污”做法,要充分发挥采矿业自己的专业、技术和资金优势,用经济和生态理念,统筹谋划资源综合利用和周边“山水林田湖草”这一生命共同体,实现矿业开发促进生态环境改善的目的。为实现这一目标,今后矿权出让条件必须达到最低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必须有相应的资金技术保障;要在建立国土空间资源综合利用理念的基础上,开展前期系统的调查勘查工作,依据资源环境承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对资源的需求,在征求环保、安监、城建等相关部门意见,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方可出让。通过“招、拍、挂”成交后,出让部门要与矿业权竞得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矿业权出让合同要明确竞得人对矿业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义务和绿色矿山建设作出约定。“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等重点禁止区内不允许设置矿权,已设置的必须立即退出。

(六)严格矿山执法监督管理

各乡镇、各职能部门要从严执法,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对发现的违法问题立即查处,督促整改,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对其矿业权延续、变更、转让等手续进行限批。同时,还要组织专业技术团队,定期对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和生态保护进行专项督导监测,并将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确保我县在建和生产矿山,严格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义务,严格按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实施固体废弃物资源再利用和合理有序处置,实现两个百分之百:一是矿山复绿或复垦率必须达100%;二是固体废弃物处置率必须达100%。

(七)积极推进地质环境综合治理

矿山企业是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在编制方案时要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实现边开采边治理,单矿块、单坑口闭坑后,要及时按方案实施治理。各职能部门要组织专家对企业治理后的项目进行验收,对治理不彻底或达不到预期的,责成其重新治理,确保闭坑后的矿山比开采前山更绿、生态环境更好。对建筑石料矿山开采中形成的高陡边坡,视觉污染严重的残留山体,可采取开发式治理,实施治理与造林、造地有机结合,也可与我市开展的“山水林田湖”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建设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政府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相关部门是实施主体,要切实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坚持保护优先,聚焦重点任务,抓住关键环节、解决突出问题,加强制度建设,严格事中事后监管,扎实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

一要落实主体责任。各乡镇党委、政府必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切实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严格按时间节点顺利推进。

二要明确部门职责。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县政府下发的《关于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矿业开发、生态环境治理等相关事宜,形成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管理模式。国土部门负责科学制定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矿业权出让,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开发利用行为;环保部门负责对矿业权人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排放污染物等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并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查处矿山企业的违法行为;工信、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炭行业标准制定及生产布局,加强生产工艺和安全监管;安监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住建部门负责对矿山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管,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固体废弃物;水务部门负责矿山水土保持监管工作和河道采沙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矿山使用爆炸物品的治安管理和涉及矿产资源犯罪的刑事案件侦办工作;林业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电力部门负责矿山供电管制。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