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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强不息的名言精选(九篇)

自强不息的名言

第1篇:自强不息的名言范文

美国网络曾热传奥巴马并非美国公民无资格竞选总统;韩国著名女主播宋智善因不堪网络谣言而轻生自杀;墨西哥2005年网上谣传沿海城市帕亚尔塔港将发生大地震引发民众惊恐和大逃离。可见,泛滥的网络谣言传播,对上至国家社会安定、下至公民切身利益都有可能造成潜在威胁,各国政府及社会对网络谣言“一片打声”。

世界各国根据各自国情不断探索治理网络谣言的措施,有不少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治理网络谣言的常态化措施——谣言止于法治

明确立法,加强司法。网络谣言属于信息时代的产物,对其认识和治理有一个发展过程。目前,将网络谣言治理纳入立法范畴,加强司法管制,已成为各国的普遍共识。

美国司法部门在十几年前就已开始关注网上谣言案,且惩治力度和社会影响都很大。2006年,美国一起因网络谣言诽谤而引起的普通公民之间的诉讼,创下了此类案件的最高赔偿纪录——1130万美元。近年来,针对社交网站谣言传播的复杂性和普遍性问题,美国司法部门对网上造谣的惩处有加重的趋势。

严格司法根植于国家法律系统的健全,因此,明确的法律法规是司法管控谣言的重要保障。美国的法律就规定,即便不知道诽谤者姓名,受害者同样可以向法庭提讼,法庭则有权要求网络公司根据IP地址提供被告的通信记录。在2008年孟买连环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印度政府重新修订了《信息技术法》,该法规规定,对在网上散布虚假、欺诈信息的个人,最高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

实施网络实名,加强技术监管。“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只狗”,网络的匿名性成为谣言滋生的“沃土”。因此,加强对网络信息源监管成为治理谣言的必备手段。尽管效果和前景并不明朗,但许多国家仍旧在推行网络实名制、研发谣言识别技术的路径上不懈努力。

在实施网络实名制方面,日本和韩国走在了前列。虽然日本至今没有做出依靠行政力量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决定,但通过IP地址备案和手机实名注册等方式,事实上的网络实名制在日本已悄然普及。韩国在2005年开始实施网络实名制,网民在建立、访问博客时必须登记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通过认证方可使用。

然而,在控制谣言的良好初衷下,韩国的网络实名制效果有限。2011年8月,韩政府鉴于网民个人信息被大量偷窃和泄露,决定分阶段废除网络实名制。可见,网络实名制离不开信息安全技术的支撑。

在针对网络谣言鉴别和治理问题上,美国和俄罗斯两国均在研发和使用新技术上不断加大力度。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项目局就于2011年7月宣布,启动“战略通信中的社交媒体”研究计划,旨在开发创新性技术手段,对社交媒体中出现的欺骗性信息等进行监测、分类和追踪。此外,俄罗斯也在繁复的网络监管中,将网络互动平台作为重点,对网民留言、论坛帖子实行24小时严格监控,并借助技术手段及时甄别,尽可能把网络谣言的发生与传播消灭在萌芽阶段。

应对网络谣言传播的危机公关策略——谣言止于公开

网络谣言传播所导致的公共危机事件,不仅仅会影响公民和机构的名誉及利益,还可能会威胁到地区性或国家性的公共安全与稳定。在公共危机事件中,谣言传播,主要还是源于相关重要信息公开不及时、渠道不通畅。

要主动公开信息。谣言止于真相,在危机处理关头,主动公开实情、让真实信息与谣言赛跑,成为许多国家谣言治理的“箴言”。利用新闻会、电视新闻、网站新闻等曝光真相来抵制谣言,成为危机公关的首选策略。

在2011年的美国独立日,美国国内微博上消息“证实”奥巴马遇刺。随后,又补发另一条消息称:“奥巴马过世,总统死了,大约45分钟前,他身中两枪,位于盆骨下部和颈部;身份不明,鲜血直流。”奥巴马的这则“死讯”,在短短半个小时内像超级病毒一样传遍美国网络,引起民众高度关注。对此,白宫作出迅速回应,了关于奥巴马的一系列即时报道。谣言的源头——“被黑”的福克斯新闻网微博账户在当天更正声明。这些消息迅速出现在各大网站首页,使“总统遇刺”的谣言在股市、汇市以及更广泛的政治社会领域掀起风波前迅速破解。

要抢占新媒体高地。对于虚假信息的传播,必须以“快”制“快”,以“透明”平息谣言。当今网络时代,很多国家已经意识到抢占新媒体“高地”的重要性。

建立粉碎网络谣言的社会联动机制——谣言止于众智

互联网传播的虚拟性、高介入性和互动性,使得网络谣言传播极可能发生“蝴蝶效应”。因此,由政府、组织、个体联动形成的“谣言粉碎机”才可无处不在,让谣言无处遁形。

设立信息安全机构。成立专门性的网络安全机构,是管控谣言生成与传播的组织性措施。德国专门设置了政府网络安全机构,就包括内政部下属的联邦刑警局以及“青少年有害媒体审核署”,主要对网页内容实施审核。在俄罗斯,“联邦安全委员会科学技术理事会”也设有信息安全分会,统一领导国家信息安全建设与规划。自2008年起,俄罗斯政府又在联邦安全总局、联邦媒体与文化管理局和内务部内成立了专门机构,开展网络监管。

协同社会组织合作。遏制和破解谣言传播,也需要采取合作性组织手段。不少国家均有社会合作组织帮助民众应对谣言。

日本的行业协会组织在抵制谣言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2011年日本大地震后,各种谣言在网络上迅速流传。日本总务省通知,要求“电气通信事业者相关团体”所管辖的电气通信事业机构在保证报道的同时,采取为大众所知的必要措施,以消除谣言的危害。因此,日本地震期间,与邻国漫天飞舞的谣言和民众恐慌相比,国内非灾区的普通民众反而更加平静。

法国一些网民和记者自发建立了辟谣网站,鼓励公众将有核实过的、有助于辟谣的信息公布于众。英国政府在社区设立了公民咨询局,由社会各界志愿者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同时,也能提高民众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效率,扩大知情权。

发动民众破解谣言。治理谣言、管理互联网离不开公共教育,以防患于未然。通过教育项目或社会项目提升民众的媒介素养和科学素养,也是各国在谣言治理上的重要一步。西班牙巴塞罗那市政府设立了“抵制谣言人”岗位,从普通民众中招募和培训工作人员,专门从事破除谣言和向社区邻里传播真相的工作。新加坡尤其重视在互联网教育方面对青少年和家长的教育宣传活动,早在1999年就成立了志愿者组织——互联网家长顾问组,由政府出资举办培训班,鼓励家长指导孩子正确使用互联网,强调培养孩子的鉴别力。

第2篇:自强不息的名言范文

论文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我国网民人数不断增加,当前已经达到5亿人,其信息传播量巨大,并且具有交互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因此,在方便了人们的言论的同时,也造成了对人们名誉权的侵害,因此,本文对网络背景下的名誉权进行了探讨,首先指出了何为网络背景下的名誉权,网络背景下的名誉权的特点,然后简要介绍了我国网络背景下的名誉权现状,最后探讨了网络背景下名誉权的保护对策。

论文关键词 互联网 名誉权 保护对策

网络环境下的名誉侵权行为是近几年来才发生的事情,由于当前我国网络人口已经突破5亿人,且网民规模仍然在不断增加,各种网络媒体工具层出不穷,因此,网络对人们的影响越来越大,然而人们通过网络获取自由的同时,名誉侵权案也层出不穷。

一、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概述

(一)网络名誉权的概念

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是人们在网络环境中享有的名誉权,这一概念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逐步兴起的,在现实社会中的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所享有的与其自身特征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并以此获得的社会公正评价权利,我国《民法通则》通则第101条规定:我国的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和法人的权利日常生活中人们相互交流思想,彼此在彼此交流的过程中,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样在网络空间中,人们通过网络相互连接,并可在网络空间中相互交流评价,因此在这种环境下的相互交流环境中需要定义名誉权。一般情况下我们把以下行为,称为侵犯了别人的名誉权,这些行为包括通过声音、图像、文字、视频等形式来降低或贬损他人名誉信息的行为。网络名誉权是传统名誉权在网络中的延伸,正是由于网络名誉权与传统名誉权之间的这种关联性,致使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名誉权在网络环境中发生变化时,那么其传统名誉权也就发生了变化。因此,可以说网络名誉权的侵权与现实生活中的侵权的是一样的,侵权人的目的和侵权后的效果与现实空间是一致的,因此,网络侵权只是一个新的法律现象,并不是一个新的法律问题。对网络名誉权实施保护体现着对独立主体的保护,因此,我国当前法律不管是现实世界中的名誉权还是网络中的名誉权都是适用的。

(二)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的特点

与传统网络名誉权相比,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与传统的名誉权相比,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的侵权途径由现实空间转移到网络空间中来。由于网络自身的特征,致使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与传统名誉权相比有着其自身独特的特征。其主要表现如下:

1.通过网络发表侵权言论,传播具有高速性

由于在网络环境中,危害信息的传播速度相当快,而且传播地域广,不但在一国之内短时间内全民皆可知晓,全世界也同样如此。尤其是在微博、微信以及其他即时通讯工具大量应用之后,信息的传播几乎成为即时状态,往往是一条消息,在出现的几分钟之内,便会让全国都知道,这种即时效应,是其它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望尘莫及的,但这使得网络环境下保护人们的名誉权变得更加困难。

2.通过网络侵犯名誉权,传播具有广泛性,处理起来比较复杂

由于互联网是全球通达的,因此,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信息和行为有着广泛性的特征。任何一个国家的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访问其他国家的网站,以及向其他国家和地区传播有害信息,可以说任何个人信息,一旦接入互联网,就可被广泛传播,导致人们没有任何隐私可言。同时,它与传统媒体相比,又缺乏较为完整的预先检查体系,很难考虑到信息在大范围传播之后的影响,尤其是跨国的传播,由于全球各国的法律体系都不相同,因此,一旦涉及到名誉侵权的问题,往往会引起各国法律体系之间的矛盾,经常出现对于相同的侵权事件,各国对法律侵权人所负责任的不同的现象。

3.通过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更加隐蔽、方便

在当前网络背景下,侵害他人名誉权只需一台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侵权人也只需轻敲键盘就可在网络中散播大量能够降低被害人社会评价的信息,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由于互联网上人们身份的匿名性,因此,导致要想真正找到侵权人是非常困难的,无异于大海捞针。

4.通过网络进行名誉侵权,责任更加难以确定

侵权行为的发生,需要信息发表者、信息传播者两部分组成,其中侵权言论的者担有主要责任,但是网络接入服务商、网络信息内容提供商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也为信息传播提供了已经平台,因此有些学者认为,一些相应的提供商对于名誉侵权也担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名誉侵权行为的责任者除了侵权言论的者承担以及煽风点火者之外,责任承担着还要包括服务提供商、信息内容提供商和接入提供商,也可能包括一些非盈利性的网主,如大学、公益性组织等,因为他们为侵权言论提供了平台。

二、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的方式

在网络环境中进行名誉侵权行为,一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平台进行。首先是微博、轻博客、博客等自媒体工具;其次是用来交互讨论的社区、贴吧、论坛等;第三是通过新闻和新闻评价的形式来侵犯他人名誉权。

(一)通过微博、轻博客、博客等工具侵害他人名誉权

当前,微博是人们最常用的网络工具之一,但也是当前出现侵权言论最多的平台之一,由于微博具有互粉、转发、评论等众多功能,因此,一但出现一个网络热点,很快就能在整个互联网上泛滥开来,并且,一些微博的博主比较自我,法律意识淡薄,同时网络平台又缺乏对其约束的良好措施,因此,在微博言论很多都带有侮辱、诽谤的成分,个人隐私信息很容易暴露在外,因此,在微博平台上出现的名誉侵权行为屡见不鲜。同时轻博客与博客同样作为一种个人展示工具,也经常出现各种侵权行为。

(二)通过在贴吧、社区论坛的形式发表污染、诽谤他人的言论

互联网各种贴吧论坛无数,供网民发表意见和提出话题的地方众多,其中贴吧和论坛是普通网民经常逛的地方,这些地方一般用户群体比较大,像天涯、猫扑等论坛都有几千万用户,因此,其中存在着众多的话题,对于论坛上的各种言论都有众多受众,而有些发帖者通过在网上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揭别人隐私来吸引用户眼球,这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别人的名誉权。其中揭别人隐私的一种极端行为是进行人肉搜索,一些人将自己所知被侵权人的信息张贴在网络上,一般包括的内容有被搜索人的手机号码等通讯信号码,人际关系,精确的家庭住址等。由于这样的内容更能激起用户的好奇心,吸引用户点击,提高点击率。同时一些网站经营者在法律意识淡薄和利益驱使的双重作用下,对于名誉侵权的行为不做评论或者有意散播有关信息。

(三)通过网络新闻侵害他人名誉权

通过网络新闻来侵害他人名誉权主要责任方有三个:首先,编写侮辱、诽谤、诬陷,总之是降低他人社会评价新闻的作者或者网站,它们是这些信息的制作者,它们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其次,是一些自行转载网站,起到传播的作用;再次,网民的评述,尽管评述的网络新闻内容可能真实发生过,但评述者将一般的违反道德行为夸大为严重犯罪行为,将他人的生活琐事升格为他人伦理道德的缺失等,严重降低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此,网络新闻会侵害他人名誉权。

三、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现状及保护措施

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名誉保护机制,国家不仅从宪法的高度规定了名誉权,同时从刑法和民法等众多具体法律条例中,明确了人们的名誉权。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人格不受侵犯,并禁止任何侮辱、诽谤、陷害他人的行为。这里的禁止任何侮辱诽谤行为其实就是指禁止名誉侵权行为。除宪法之外,我国还在少年儿童保护法、妇女保障法、和残疾人保护法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禁止名誉侵权行为。由于网络名誉侵权与常规侵权在目的和结果上具有相似性,将原来的法律应用于网络之中是正确无误的,但是在网络中名誉侵权又有着许多新特征,因此仅用传统法律保护是不够的,必须专门制定些针对网络名誉权的法律规范或者出台一些与之相应的司法解释。可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尚没有对一些具体问题做出详细规定。面对以上情况,笔者以为防止网络背景下的名誉侵权,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措施实现。

(一)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增强网民的自律意识

由于互联网自身具有隐蔽性的特点,致使许多网民在网上发言时肆无忌惮,出现一些言论越界问题不可避免。因此,通过各种手段提高网民的道德水平,净化网络空气可以为防止网络名誉侵权提供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尽管网络环境中的人具有虚拟性,但是他是个人在网络中的身份,他是真人的虚拟存在,他们的行为是现实生活中人的一种表现,正如人类在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会形成组织,并逐步走向自制一样,网络环境中,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民也会自觉走向自制,并会不断提高自身的自觉性。用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约束条件来加强自律,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明确自身义务,尤其是网络媒体要树立起新闻传播意识,无论是自己还是转载都要保证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在此过程中,要加强文化引导。

(二)加强网络监管,规范网络言论

加强网络监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加强行政监管,一种是自律进行监管。行政监管包括对用户网络行为的监管,还包括对还包括在宏观行业自律层面的监管,通过为它们制定共同标准和行规,规范他们的行为。网络监管还可以积极引导和监督网民,通过规范网民行为,加强教育说服等众多方式,来规范网民的言论,从而在网络上构建其传统的道德价值观。另外,加强对网络自律行为的监管,对于网络上侵犯名誉权的事件,网络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停止侵权事件,并对侵权人做出相应处罚。

(三)完善网络名誉权立法,弥补法律真空

基于网络自身的特征,使人通过网络侵权变得非常容易,其影响程度也较深,因此,必须针对网络环境的名誉侵权行为进行立法,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方面可以通过对侵害人进行一定的惩罚,矫正并限制侵权人的不当行为,另一方面可以抚慰受害人的心灵,补偿其损失。让网络环境下的名誉侵权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停止损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其中,道歉方式可以采用在相关网站上公开道歉的形式,并要对道歉相关信息进行记录,以方便核对。通过赔礼道歉,可以达到减轻受害人精神压力,抚慰其内心痛苦和创伤的目的。同时侵害人要赔付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对于赔付标准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3篇:自强不息的名言范文

据新华网消息,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新闻宣传局透露,近期网上流传的所谓“新疆籍艾滋病人通过滴血食物传播病毒”、 “海南支教女学生被灌醉”、“武汉大三女生求职时被割肾”、“玉溪将发生8.6级大地震”、“黔西部分乡镇儿童被抢劫盗肾”等信息,已经有关部门查明均属谣言,多名捏造事实、编造和传播谣言者已被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治安拘留处罚。

手指轻轻一点,谣言震惊一个省

2011年11月12日凌晨2时许,海南师范大学08级某工程学院23岁的福建籍学生刘强(化名) 使用“树兜”的网名,手指轻轻一点,在豆瓣网上了《就刚刚,班上顶岗支教的两个女生被了》的网帖。内容大致为:在光棍节当晚,两名女学生被支教所在地的领导请去吃饭,然后被灌醉。帖子还叙述了同学们给她们打电话以及报警的情景。

令他没想到的是,几分钟以后,这一则消息在网络上被广泛转发,网友纷纷表示“震惊”和“求真相”。文中所说的“顶岗支教工程”是指自2006年开始,海南省政府利用海南师范大学的教师培养平台,整个项目通过“顶岗支教”、“回炉提高”、“送教下乡”等方式开辟了师资培训的新途径,解决了当地教育的供需矛盾,为农村中小学输送了先进的教育理念,也为加强基础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推进教育公平提供了强大的人才智力支持;同时,还很好地构建了教师教育一体化的“大实践”平台,创新了师范生的培养模式,推动了海南师范大学教师队伍的转型和成长。

这一网贴一出,顿时震惊了海南各界。海南省各级教育、警察部门迅速行动,进行细致调查,结果证实,这竟是一出弥天谎言。2011年11月16日,谣言的制造者――两名“受害女生”的同班男同学刘强迅速被移交海口警方查处。

“有关两名女生被的事,十几天前就在同学之间流传,不是我虚构的。我对警方全都说清楚了,你去问警方吧,我什么都不想说。” 当谣言制造者刘强走出拘留所后对记者的采访很是抵触,称他也是谣言的受害人,他只不过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他不愿意正面应对记者,眼睛不时转向别的地方,情绪有些低落。他戴着一顶白色的遮阳帽,帽檐几乎将上半边脸遮住。

真相是化解谣言的重要环节

经过记者耐心劝说,刘强终于开口了。刘强是海南师范大学学生,与白沙两名支教女生是同学。谈起与两名女生的关系,刘强说,他们见面都打招呼,两名女生留给他的印象还不错。“有关两名女生被的事,十几天前就在同学之间流传,不是我虚构的。”刘强再次对记者说,他没有去白沙支教,留在海口在一家单位实习,所以对支教同学的事情不是很清楚。在十几天前,他在学校的宿舍里,一名在白沙支教的男生小刚(化名)突然接到同在白沙支教的女生的短信,说两名在白沙支教的女生被了。当时小刚看着短信大叫了一声,宿舍里的同学非常震惊,大家都想知道是哪两位女同学,另一名男同学就上网查两名受害女生是谁。因为支教同学都是两人一组,其他同学是一男一女,只有杨梅(化名)与陈婧(化名)两名女生在白沙育新中学,所以同学认为两名受害女生就是杨梅和陈婧。

“你说你与两名同学关系不错,你打电话问她们没有?”对于记者的提问,刘强说,因为都是同学之间在传,不能十分肯定,再说这事说出来很难听,作为一名男同学,他不好向对方求证。

那么,为什么此前同学之前会流传两名女生被一说呢?记者了解到,由于白沙育新中学初中部合并到县民族中学,2011年10月27日晚,育新中学相关领导和几名老师以及支教的杨梅和陈婧,与民族中学校领导一起吃饭,饭后杨梅、陈婧被两名老师送往宾馆休息没有回校。一名女同学打杨梅和陈婧的电话,但她俩中一个人的手机没电关机,另一人也没有听到手机响,所以都没有接电话。那位女同学担心两人出事,就打电话给在白沙带队支教的老师。当杨梅发现同学打来的电话后,就给同学及带队老师回了电话报平安。

两天后,有人打电话给杨梅,说有人传10月27日当晚她们被灌醉后,她们得知后立即打了很多电话给同学一一澄清,学校老师也向同学们澄清了事实,但没想到11月12日,刘强又将此消息贴到了网上。

为博点击率,网络酿谣言

既然不是什么好事,又为什么将事情捅到网上去呢?刘强说,当时他觉得这事很有故事性,发到网上去,一定有很多人跟帖。12日凌晨两点多,他在学校宿舍里用自己的手提电脑了这条消息,他以网名“树兜ONEMANARMY”在豆瓣网上发帖,内容大致是“就刚刚,班上顶岗支教的两个女生被了”。

“我没想到,刚一发上去,就有人跟帖,问是否是真的,我也回了帖,将情况稍做描述。”刘强说,关于受害女同学打电话哭诉,后来又报警等细节,都是他编的。“因为我是编故事,被了,肯定要报警的。”刘强说,后来跟帖的人很多,网友纷纷猜测是哪所学校的,甚至有人罗列出了学校名单。

“后来,在网上我看到有人点出海南师范大学的名字,我就怕了。”刘强说,他只是想编个故事,觉得好玩,没想到学校的名字出现在网上,这样会伤害到学校,影响学校的声誉,更伤害到那两位女同学,他非常害怕。“海南师范大学两名支教女生被灌醉的消息在网上传得太厉害,我都快要被吓死了。”刘强说,约凌晨五点钟,他开始删自己发的帖子及所有跟帖,删了有半个小时,但这些都没用了,消息通过微博传开,很多网站都出现了,这时他感觉,他对此已经无力回天了,没有办法阻止网上的传播。14日下午,他在学校宿舍睡觉,有人敲门进来,是便衣民警。民警问他的名字,让他把电脑拿出来检查,后来又把他带到保卫处接受调查。

“我没有想到后果这么严重,否则我是不会这样做的。我现在非常后悔,我向两位女同学道歉。”刘强一脸愧疚。“我不敢给她们打电话,怕她们不原谅我,但我真的想打电话给她们求得她们的原谅。”刘强说。“我错了,我真的错了,我在网上的东西是假的,是我编出来的,我不该在网上散布这东西,给你们造成的伤害,我非常痛心,希望你们原谅我。”刘强说,他对不起学校,这件事给学校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影响了学校的声誉,作为学校的一名学生,他真是不该往学校脸上抹黑。

受害女生的无妄之灾

再说到谣言中的主角两名支教女生,更是遭遇一场无妄之灾。杨梅的手机24小时都不敢关机,且时刻要带在身边,因为她要辟谣。电话蜂拥而至,全国各地的都有,、新疆、内蒙古,“除了港澳台,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都有人给我打电话”。

有一天晚上,深夜两三点,电话来了,迷迷糊糊中听到对方解释说:“我刚从国外回来,看到了你的事,想求证一下……”

也有好心的警察打来电话,告诉她该怎么报警,一步两步三步,一条条进行指点。

两三天内,她也不知道自己究竟接了多少个电话,“几百个总是有的吧,一个一个地解释,喉咙都说干了”。

事发当天是星期六,她和陈婧正在支教学校的计算机房上网看电影。她俩是海南师范大学物电学院2008级的同班同学。一个月前的10月10日,她俩来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育新中学,开始为期两个月的顶岗支教。“相当于实习,我们两个一起教初二的物理课。”

一起来白沙县的有60多位同学,其中有两个同班同学留在了县城,她俩去了育新中学,这所中学离县城只有4.省略

警方提示

如何应对网络谣言

谣言不可怕,最可怕的是人们对谣言的态度。余秋雨说,恶者播弄谣言,愚者享受谣言,勇者击退谣言,智者阻止谣言,仁者消解谣言。

和以往不同,今天的谣言多少有点“高明”:炮制者甚至采用新闻报道的手法,在形式上力求“逼真”,以增加“可信度”。网络谣言、手机短信谣言,在海量信息时代,传播迅速是一大特点。因此,对于谣言,可操作的应对之策,是保证公共信息的及时公开。只有公共信息及时到位,才能迅速中止谣言。

第4篇:自强不息的名言范文

信息提示功能是语言传播功能之一。它最常见于店名、广告词和说明书中。信息提示效果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语言文字运用是否得当。语言文字运用得当,语言接受者就可以最大限度地获取所需信息,语言使用者也就能顺利获取语言所带来的效益。在现代商战中,文字语言的信息提示功能主要体现于商品宣传效应上,由此构成了现代商业文化的一大景观。广西桂林作为世界著名旅游胜地,其城市建设很大程度上也和其独特的自然景色一起构成了桂林乃至中国的名片。市区街道两边林林总总的商铺名称就像一道道由各种风格的文字语言组成的风景线,从“喝二两香味火锅城”、“将军酒楼”到“桂花香特产店”等,这些看似简单的店名,传递出的却是浓浓的地方文化气息和商业服务宣传信息。对于初来乍到的游客,通过这些语言文字的信息提示功能,多少也可以开始对桂林的餐饮文化、当地特产以及地貌特征有所理解。

作为桂林旅游购物中心一部分的地下商业街,林林总总的商店为了吸引游客眼球,在店名的选择上同样是费尽心思。如某一取名为“碍手碍脚”的鞋店就是巧妙利用了语言的谐音效果,将“碍手碍脚”中的“碍”写为“爱”。“爱手爱脚”传递给顾客的信息是:要懂得爱护自己的双脚,要舍得为自己的爱脚精心挑选一双舒适的鞋子,而这店或许就是您最好的选择。类似这样的店名就起到了很好的商品宣传效果,将为人们所熟悉的文字形式翻出新意,而又与被宣传的商品及经营项目的性质正好吻合,因而产生了耐人寻味、新奇醒目的效果。这正是语言信息提示功能的生动体现。

语言作为一种信息传播工具,在宣传功效方面,突出新意,吸引众人眼球固然重要,但也不能一味地为追求新奇而哗众取宠。商家费尽心思巧用语言变换形式来获取现实利益,这是语言实体价值的体现,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商家一味地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获取个人利益而改变文字形式,追求语言形式上的标新立异,从而导致广告牵强附会、庸俗荒诞,传递错误信息,那就该遭谴责了。比如,某鹅肉火锅店广告词为“白毛浮绿水,红掌拨‘汤’锅”等的使用在语言谐音换词用法上就明显换得过头了点,使得原来词句的意义和色彩荡然无存。

社会用语是一种流行于社会,面向公众的语言,它是语言反映社会生活的一种形式,是语言应用的一个重要方面。社会用语用于整个社会的公众场合,牵涉范围广,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反映着人们思维方式及交流沟通方式的变化。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伴随其中的是瞬息万变的信息,它们无时无刻不充斥着人们的大脑,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不难想象,当一个刚学或还没学过“白毛浮绿水,红掌拨清波”这一类词句的小孩子在看到这些广告词时会受到怎样的负面影响。当我们的语文教师抱怨现在的孩子容易写错别字时,他们或许没想到,正是我们身边种种不规范的语言文字使用现象在不知不觉中影响了孩子的判断识字能力,甚至是价值取向。在现代快节奏的社会生活中,语言文字在信息提示上的新颖性固然重要,但其便捷准确性同样不可忽视。比如在对“道路”的命名上,如果命名得当,其文字语言的信息指示功能就会得以最大彰显,反之则会有碍信息的准确传播,惹来非议。

广西北海作为一座国内有名的海滨旅游城市,每年都会迎来大批的外地游客。但真正置身北海这座城市,最令游客头痛的一大问题是:容易没有方向感。原因就在于城市道路的命名上。北海市区的各大街道命名基本上也是采用跟其他城市类似的命名方法。如“四川路”、“上海路”、“中山路”、“北京路”之类的,这就把远道而来的游客们都弄糊涂了,原想到某个景区游玩,可绕了半天也还是找不着北。作为国内一大旅游城,在城市的命名上,应该在充分考虑道路命名指示功能便捷性的基础上带上当地旅游特色。道路的命名,应该是遵循“尊重历史、照顾习惯、好找好记、体现规划”的原则进行,以便尽快地给语言接受者传递更多更准确的信息。而不是为了街道名称整齐划一,把原本具有当地特色文化的道路名都给改了,丝毫不考虑路名本应具有的最基本的指示功能,给语言接受者带来诸多不便。总之,语言所具有的信息提示功能使得事物成为可以被描绘的客体和对象,各种各样的事物也因此以语言的形式进入我们的意识和思维中。但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使用语言文字对身边的客观事物进行描述时,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将其与社会环境、文化语境相结合,以便最大限度地实现语言文字的信息提示价值。

二、语言的情感沟通功能

龚千炎指出:“社会用语充分地反映着社会各个方面的语言运用特点,是社会道德,价值观念,传统习俗,公共教养等社会文化诸因素的综合体现。它不是一个自足的封闭式静态系统,而是一个向外的开放的动态系统。因此,研究社会用语规范,不能局限于语言结构的内部,语音,词汇,语法等,而必须同时考虑语言结构以外的相关的社会文化因素”。我们身边的校园文明标语、交通警示标语是社会道德规范要求的体现,它们在协调人际关系,营造和谐社会文明环境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是沟通社会集体与普通个人的一座重要桥梁;因此,社会用语在宣传社会公德、规范个人言行举止的过程中应体现出更多的人文关怀以真正实现教育、警醒公众的作用。这正是语言情感沟通功能的体现。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只要善于观察,我们就能感受到来自于身边这些文明标语、温馨提示所散发出的独特魅力和感召力。在学校食堂,类似于“处世让一步为高,待人宽三分是福”、“让你的痰吐与谈吐一样高雅”、“优雅的环境需要高雅的举止”、“轻轻地我走了,正如我轻轻地来;我挥一挥衣袖,不带走食堂碗筷”等一类的文明规范标语就如同一位年长的智者在不厌其烦地用其真诚的言语温馨地提示着我们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共同营造和谐文明的就餐环境。同样,为了迎接新生的到来,在校园中,类似于“师弟师妹,我们等你们很久了”、“接过您的行囊,我们就是一家人”的欢迎标语就相对于“热烈欢迎2013级新同学”一类的标语就显得更为真挚感人,同时也传递出了更多的人文情感和关怀。当新生们踏入大学校园,看到这样温馨的欢迎标语时,内心深处自然会很快产生一种归属感,这对于帮助他们尽快融入新的集体、适应新的环境和加强学校的凝聚力有着积极促进作用。此外,类似于“道路非比球场,请勿相互碰撞”、“实线虚线斑马线,都是生命安全线”、“安全带,我们全家的幸福带”、“驾车请带安全帽,流汗总比流血好”、“不要着急,遇见红灯喘口气”等交通标语在文字语言运用上不仅生动形象、通俗易懂,而且也传递出了浓浓的人文关怀,让人更易于接受。相反,那些干巴巴的交通警示语,如“重罚出文明”、“强超强会,可能犯罪”、“酒后驾车,害人害己”等标语就显得生硬,缺乏人文关怀。

语言表达是一回事,接受又是另外一回事,只管表达不管接受,是失败的表达,是没有效率的表达。表达只有在全部或基本接受的情况下,才能称之为成功的表达或基本成功的表达。不管是校园文明用语还是交通安全标语,它们的出发点都是为了协调社会人际关系,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但要想真正实现这一目标,单靠代表着社会集体的信息发出者是不行的,它还需要代表信息接收者个体对象的理解和支持。社会语言文字内容要从人性、人心的角度出发,多一些善意的及时提醒、人性化的关爱和正确的引导,让公众在阅读之后深受其语力所感染,感受到语言文字背后传递出的真挚情感,从而自觉规范个人行为和遵守公共秩序,实现社会群体间的和谐发展。

三、语言的信息传递功能

语言的传播价值除了体现在其阐述功能(阐述语言的内容)和表达功能(表达说话人的情感状态)上外,还体现于其信号功能,即向听话人发出信号传递信息的功能上。语言是一种信号,听话人接收了这个信号,对信号作出反馈,这个过程就是一个信息传递的过程。从传播学角度看,语言传播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信息发出者和信息传播者相互地和同步地对传播符号进行表达和反馈。耶鲁大学教授HaroldLasswell在1942年曾将传播过程分为五部分,并将其定义为5W传播模式。这一模式可表达为:Who(信息发出者)、sayWhat(信息)、inWhatchannel(如何)、toWhom(接收者)、withWhatEffects(成效)。HaroldLasswell的信息传播5W模式同样适用于解释我们日常生活中社会语言的信息传播上,这主要体现于公告和通知类的语言文字上。这是“十一”前夕学生公寓出的一则通知,“各位同学:国庆长假将至,放假时间定为10月1日至10月7日。放假期间,公寓水卡电卡充值处不上班。请同学们在节前充值时,尽量充够水电费,以免在放假期间给大家带来不便。各宿舍楼架空层处都有各寝室相应电表,请自行查看。电量余额低的寝室请及时充电费。最后祝大家假期愉快!学生公寓管理中心。

第5篇:自强不息的名言范文

论文关键词 网络 言论自由 法律规制

在现代社会,言论自由被称为第一政治权利,言论自由的保障程度一定层面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民主水平,网络所特有的淡化距离和缩短时空差距的功能,使普通人也获得了发表并且传播言论的途径,使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得快速迅捷。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规范行使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但是,在享受网络带来的种种好处的同时,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令许多人忘记了现实世界的约束,无所顾忌,网络言论侵权事件时有发生。这些网络言论暴力事件的出现,让我们真切地感受到网络言论自由与权利滥用的严重后果。

一、网络言论的特点

作为第四媒体的网络,打破了媒介对社会舆论的相对垄断,造就了一种开放的信息传播环境,呈现出区别于传统媒体的显著特点。

(一)匿名性导致审查困难

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网络言论不同于传统媒体的最大特点就是匿名性。网络上流传着一句名言:隔着电脑,你可能在和一只狗交谈。网络的匿名性使人获得一种安全感,人们可以自己所设计的任意一种身份“畅所欲言”,如果他匿名发表言论,监管者很难查出言论发表者的真实身份。

(二)表现形式多样导致煽动性强

载体和内容的丰富多样性使网络言论表现形式多样,煽动性强,如果用于负面宣传会在很短时间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易造成大面积的社会恐慌。有数据显示,我国网民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接近70%的网民学历在大学本科以下,这也使得大量网民容易受到虚假信息的蛊惑,缺乏是非判断理性,易于冲动。

(三)网络公开性导致高度传播性

网络的虚拟性、言论的高度公开性和易复制性等特点决定了网络言论的、传播速度极快,某些热点网贴,,在几十分钟甚至几分钟内,浏览量可达几十万人次。言论一旦经网络公开,将以几何级速度向外传播,瞬间传播到全世界。

(四)辨识的间接和滞后导致其真伪难辨

在浩瀚的网络信息中,谁能吸引眼球谁就能名利双收。利益的巨大诱惑使许多人恣意传播不负责任的言论,或者捏造、半真半假的信息,或者对信息进行了扭曲和夸大。对网络言论的真实性需要时间来检验,往往需要通过间接的手段进行印证,这就给网络谣言的存在和散布提供了充足的空间和时间,有的虚假言论常常都有很强的迷惑性,在得不到足够的真实信息时,人们常常会信以为真。

二、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立法缺陷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网络言论进行规制,更没有形成体系,许多方面还是空白。

(一)缺乏对隐私权、名誉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

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正式提出“网络侵权”的概念,对其进行规范,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还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课以监管义务。 但这项规定与整个法律制度的衔接与协调、网络服务提供者监管义务的落实,网络侵权受害者法律救济手段的提供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只限制网络传播的内容,对违反者应承担的责任规定缺失,更没有对于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手段。刑法中也没有专门针对通过网络言论犯罪的规定,更缺少对相关犯罪的认定标准。

(二)立法层次低,制定主体混乱

现有的立法绝大部分属于管理性的行政规章,调整范围窄,而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法律,立法层次过低,也是目前网络言论暴力现象失范的主要原因。现行法律规范中普遍存在客体交叉,重点不突出、针对性不强等问题。行政部门多头立法,且多以零星的法规方式出现,未能构成严谨的法律体系。

(三)立法内容雷同,缺乏实际操作性

纵观我国7部有关网络的规定,在涉及到网络言论的内容时,并没有针对网络自身的特点,表述的文字几乎异曲同工。这些表述又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条、《出版管理条例》第26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2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3条、《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等有关言论自由限制的法律法规的表述雷同。

(四)责任义务多,权利保护少

我国对网络制定规范,多是政府从方便管理的角度考虑,内容也大多是规定网络从业者或者网民承担的义务,强调网络经营者或网民违反相关规定时应承担的责任,比如罚款或者停业,取消其刊载新闻资格或查封网站的处罚,少有对网络从业者和的网民权利进行保护的规定。甚至有少数条款严重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如《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了强制审批制度,如果要经营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除了要有经营许可证以外,还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涉嫌违法。

三、完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立法的几点思考

(一)立法原则

1.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这是网络立法的基本原则。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网络使言论自由在更宽广的领域得到实现,但其核心依然是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基本权利,只是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使其表现形式区别于现实社会。网络言论自由权,是《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权在网络上的自然延伸。“国家保障公民互联网言论自由,公民依法享有互联网上充分的言论自由,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在网上发表言论。”

网络言论作为公民言论的一种形式,同样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人权法都指出言论自由是有限度的,受到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的制约。从私法的角度来说,言论自由受到他人权利的限制,比如隐私权、名誉权等的限制。

2.必要性和最少限制手段原则。政府对于人民而言始终处于强势地位,在网络社会亦是如此。政府不能仅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想方设法的限制言论自由,而应当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合法的信息表达自由空间,并且最大限度地限制网络不法行为,在表达自由的保障和限制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推进自由的技术和限制自由的手段都应该用于人类自己谋取福利。 限制手段的采取必须是必要的,必须是舍此不能达到控制效果的方法。在几种方式可供选择时,应该选择能达到消除侵害目的且对网络言论限制最小的方式。

3.科学性原则。网络技术发展迅速,一日千里,这就要求网络立法也要紧跟时代的发展,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的最新成果,从内容和形式上更加科学地制定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制度。例如,网络过滤技术在过滤暴力信息上的作用还有待证明,但它在过滤色情信息上已经开始发挥重要作用,德国的《多元媒体法》就要求信息散布者以技术手段防止某类信息被青少年获得。美国等国家不仅依靠法律,而且注重发挥技术及用户控制对规范网络言论的作用。

(二)完善相关配套法律

1.针对现阶段网络言论传播的特点,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细化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种类,对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行为种类加以规定。

宪法层面,将公民的隐私权写入宪法,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刑事法律层面,增加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名誉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秘密权行为的规范与制裁,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考虑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将侵犯私人信息秘密、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事务自决等行为予以刑事法律规范。设立“侵犯隐私权罪”,对于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隐私侵权行为进行刑法惩戒,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有很多委员提出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需要追究网络“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

(三)专门立法

第6篇:自强不息的名言范文

“军车进京,北京出事了”“艾滋病患者滴血传播艾滋病”“三位女生爬山,被掏了心脏致死 ”“湛江大暴雨要引发大地震”“某地香蕉含类似SARS病毒”“长沙5000警察打造最牛婚礼”“有人在地铁里下尾随犯罪”……

近些年,在互联网世界里,常有这样那样似是而非、混淆视听的谣言,而今随着微博越来越多融入网民的日常生活,目前全国有高达3亿的微博注册用户。随时随地发微博、看微博、转微博已成为一种生活常态,微博一举超越BBS、博客、IM、个人网站等,成为国内最大的网络信息平台和言论平台。然而令人痛惜的是,近年来,微博平台发生了愈演愈多的网络谣言,给社会带来了不容忽视的影响和危害,也成为微博客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颗“定时炸弹”“毒瘤”。

BBS、贴吧、博客、IM等各种互联网传播工具不断衍生、演变,尤其是微博的兴起,网络上似乎充满着更多的暴力、谩骂、侮辱、色情、谣言等内容,一些成天追逐低级趣味、歪风邪气、喜欢恶搞爆料的群体,利用微博极大的便捷性,不时一些捕风捉影似有非有的消息,或用来“自娱自乐”、发泄私愤,或达到不可告人、党同伐异的险恶目的。

而这些屡见不鲜的微博谣言,轻者干扰着广大群众的正确价值判断,引起社会信任的缺失、社会认知的混乱,重者破坏社会和谐、团结与稳定,其所引发的心理对立、心灵恐慌可能会比社会仇恨、自然灾难本身更具有破坏力。

博实名制呼之而出

虽然国内主管机关采取了多种手段来制止某些人通过微博、论坛等传播工具胡搅蛮缠、散布谣言,例如用过滤敏感词汇、屏蔽非法网站等等,但是成效一般,谣言就如韭菜一样,割一茬又长一茬。因此,社会需要有正确有效的工具、方法来规范约束网络语言,而网络实名发帖、微博实名制就是引导广大网民走上“正道”的好举措。

言论需要自由,但也需要责任,造谣更要承担法律责任,“要发言先报名”“谁发言谁负责”,网络不应成为法律的盲区,成为造谣者的避风港。而要有效铲除网络谣言,净化网络环境,首先就要全面推行网络实名制,掐灭造谣者的侥幸、虚伪、逃避、无所谓的心理,让造谣者充分暴光在公众视线下从而收敛其各种言行。

如今网络的影响力已逐渐赶越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体,影响日益广泛,当某些人用一些不切实际、无中生有、捕风捉影、添油加醋等内容进行发贴转贴,有碍于正常社会秩序、给社会带来不利影响时,就要以实名制的“金箍棒”来对他们的言行进行跟踪、追查与管制。而之前的“微博”大多无需真实署名与身份证号,者因可隐藏身份,可以毫不顾忌所发信息的真实性与否,也无需考虑虚假信息后带来的后果。因此,把网络舆论晒在实名制的“阳光”下,可使那些微博谣言的制造者、转发者立即意识到道德谴责、法律制裁的“杀威棒”,从而不敢为所欲为。

近来,社科院一项调查资料显示,52%的受调查者认可“实名制对保障社会秩序功不可没”。如今,实名制已在全国社会经济多个领域推广。为了打击黄牛贩子,实行了“火车票实名制”;为了惩治贪污腐化,实行了“储蓄实名制”;为了避免内线违规炒作,实行了“股票交易实名制”;为了杜绝垃圾、黄色短信,实行了“手机实名制”……每项实名制的提出和实行,都有着客观的社会需要,都是为了堵塞管理漏洞,维护正常秩序和保障公众权益而生。因而,对微博等网络实名制,不少公众也热盼其出台。

2011年12月,北京市推出了《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要求微博用户在注册时必须使用真实身份信息。而目前得到的消息,各大主要门户微博都已在今年3月16日全部实行实名制,所有未实名认证的用户都无权发言和转发,只有浏览的权利。这是网络文明社会进步之举,无疑是互联网健康发展的一剂良药,为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打下坚实的基础。

博实名制,能否封堵住谣言?

然而,微博等实名发帖,能否实现全面堵住谣言肆虐?对耶,非耶?笔者以为,必须一分为二、全面辩证地看待此事。

微博的产生,是为本来没有话语权的广大网民创造了一个信息沟通的自由空间,人们可以通过自己的微博自由自在发表意见、畅所欲言,同时也可以获知非主流、非官方的真实消息,因此大受草根阶层青睐。但是有一些人担忧,实行实名制,会导致个人信息泄漏,阻碍信息完全流动与交换,甚至给一些人信息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同样,社科院这份材料也显示,34%的受调查者认为“实名制防不了‘小人’,治标不治本”,终究走不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怪圈,甚至将法律所赋予的公民舆论权利空间压缩了。

一些互联网人士认为,实名制无法保证ID等个人资料不被盗用,身份证也会被“张冠李戴”;同时,虽然实名制确实可以杜绝不负责任的小道消息、谣言,将一些混迹在网络的渣滓们清除掉,但也会堵住许多正面的声音,甚至伤害到那些敢于对贪官奸商鞭挞举报之人。而要求网络民间人士在完全调查属实情况下再发表消息言论实在有些强人所难,有一些情况可在得到部分消息就可发表一些看法,如预见、怀疑等。另外,在可操作性上,严格的实名制等于封禁外网,不利于充分保障公民言论的自由。

一些领域实名制出台后,由于缺乏一系列的合理配套措施,出现了不可忽视的副作用。微博实名是否衍生副作用,值得观察。但互联网专家项立刚认为实名制对遵纪守法的人们几无影响,他们将一如既往地享受在网络充分表达意见的自由与权利,享受微博带来的便利,并且他们享受的微博环境会变得更好。

笔者以为,对论坛、博客、微博等管理举措必须认真对待 “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两极化倾向,防止矫枉过正。

首先,对微博实名的争议,笔者建议实名制应采用双轨制,即建立“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运行机制,在注册上应用实名(身份证号)来注册,但是论坛发帖的时候可以用真名或者用昵称、笔名、匿名,即充分保障微博用户的自由选择权,又可限制、管制随时沉渣泛起的网上垃圾、糟粕。

其次,实名制的推行过程中必须考虑更多的人性化政策,使方便和安全能够两全其美,平时多放宽匿名帖子的尺度,不必处处设限,但在特定、非常的时期,对匿名发帖给予一定的“”,直至全部实行实名制发贴。

第7篇:自强不息的名言范文

[关键词]功能对等;信息价值;文化价值;审美价值;商业价值

电影,作为当代社会最具影响力的一种艺术形式,已成为各国和地区传播自身价值观念,表现自身独特文化形态的一种手段,而作为特殊电影品种的译制片,又为亿万观众打开了一扇了解世界异域文化的窗口,也为中外交流架起了一道全新的友谊的桥梁。经典译制片可谓数不胜数,《简・爱》、《叶塞尼娅》、《巴黎圣母院》、《居里夫人》、《尼罗河上的惨案》、《追捕》、《蝴蝶梦》、《虎口脱险》、《魂断蓝桥》、《茜茜公主》、《佐罗》等等,在语言翻译上以及配音艺术上都是上乘佳作,为中国观众塑造了栩栩如生的荧屏形象,许许多多的经典对白,被无数观众烂熟于心、脱口成诵。影片中演员的服饰甚至成为人们追逐的时尚潮流,足见其艺术魅力。而在中国电影走向世界的潮流中,无数的外译影片也蔚为大观,《红高粱》、《秋菊打官司》、《霸王别姬》、《卧虎藏龙》、《和你在一起》、《香魂女》、《喜宴》等等,以国际大奖的殊荣,带着强烈的民族精神、高水平的中国制造质量聚焦了世界的目光,冲击了国际电影舞台,使国际电影节一次次变成了中国电影节。

无论是汉译片还是外译片,语言的翻译都是不可回避的,而电影片名的翻译又是独特而最显魅力的一面,电影片名不仅要表现影片内容,传达主题信息,确立全片的感情基调,还要吸引观众,增加电影票房。因此,在译制电影的传播和推介过程中,电影片名的翻译无疑是重中之重,起到了关键性的导视作用。

然而,与当今电影事业欣欣向荣不相称的是,片名翻译中出现了大量的一名多译、随心所译的粗制滥造的状况,电影翻译界对此尚无一套比较完整可行的原则来指导片名翻译,片名翻译的研究也大多限于翻译方法的讨论。片名翻译究竟有无章法可循?译名评价到底有何标准?鉴于电影是文化性和商业性的综合体,是雅俗共赏的群众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笔者以为在片名翻译过程中,应切实保留原作的信息价值、文化价值、美学价值,凸显其商业价值,达到功能对等。具体而言,就是既要忠实于原片内容,又要符合目标语文化特征、审美情趣;达到文字优美、言简意赅,具有强烈的吸引力和感染力,以便提高票房收益。本文在探讨电影片名的特征和功能的基础上,以功能对等理论为指导,提出了电影片名翻译的四大价值标准。

一、电影片名的特征和功能

电影片名是对电影内容及主题思想的浓缩概括,片名字数不应过多。文字要求优美、生动、言简意赅,具有强烈的感染力和吸引力,同时应满足目的语多层次文化背景的需求。许多优秀的译制片,如Waterloo Bridge《魂断蓝桥》,Gone with theWind《乱世佳人》,Top Gun《壮志凌云》等在中国观众中经久不衰,除了影片感人至深的情节、精美的商业包装之外,巧妙的译名更是起到了有益的作用。美国大片The Matrix,其名源于计算机术语“矩阵”,抽象的科学概念令人费解,而中文译名《黑客帝国》不仅对电影内容有所引导,而且抓住了科幻片的特质,一举获得了商业上的成功,国产电影《霸王别姬》在法国上映时轰动了国际影坛,并获得第56届法国戛纳电影节“金棕榈奖”,成功的译名Farewell My Concubine为其增色不少,有效地转换了外国观众所不熟悉的文化、历史内涵。由此可见,对于观众而言,电影片名就是电影的“门面”,它对观众的视觉冲击力会对影片产生增值效应,既有利于实现其艺术价值,发挥文化传播的功能,也有利于实现其商业价值。

电影片名是一种特殊的文本,贺莺将电影片名的功能总结为以下四项:第一,信息传播功能,也就是突显影片内容,帮助观众更好地理解原片。第二,表情功能。奠定影片感情基调,以强烈的抒情、惊险或喜剧氛围感染观众,第三,审美功能。以语言的优美流畅、生动形象打动观众,造成观众审美愉悦。第四,广告功能。就是吸引观众,增加票房收入。

二、功能对等理论与电影片名翻译

所谓功能对等就是对原语影片名进行必要的语际和语用调整,使译语观众在接受信息时产生与源语观众大致相同的感受。就是从语义到语体,在接受语中用最贴近的自然对等再现源语信息。翻译中着眼于原片意义和精神,而不必拘泥于原文的语言结构,即不必拘泥于形式对应。

在片名翻译中实现“功能对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翻译应以目的语或译文读者为归宿。观众就是上帝,作为一种面对大众,影响面广的艺术,电影片名要译得形神兼备、雅俗共赏,要立足于观众的欣赏力,用观众最熟悉、最易接受的言辞和语文来进行翻译。

第二,发挥译语优势。鉴于中英语言、文化的差异,机械的形式对等,字对字翻译,会使在原语中生动形象的片名在译语中变得寡淡无味。要实现片名信息、移情、审美、推销功能的对等,就必须发挥译语优势,进行再创造,用译语文化中人们喜闻乐见的语言形式,用“最近似的自然等值”将原片名翻译出来。

第三,要适切译语的民族文化语境,包括民族心理、、价值取向、审美情趣等,从而使译语中的信息接受者对译文信息的反应与源语接受者对原文的反应程度基本相同。

总之,电影片名的基本功能是突显影片内容,传达其主题信息及文化内涵,确立全片感情基调,提供审美愉悦,吸引观众,增加票房。片名翻译就是要尽量实现这几大功能,造成译语观众类似于源语观众的反应。要实现电影片名的预期功能,可将其具体化为以下四项价值目标。

三、指导电影片名翻译的四大价值标准

1 信息价值。

片名翻译中实现信息价值等值,就是要做到译语标题形式与原片内容的统一,传达主题信息,确立全片的感情基调,对观众起正确的导视作用。捕风捉影,离题万里都是对信息价值的背离。如台湾将Sound of Music译为《仙乐飘飘何处闻》,这一标题几乎适用于各类音乐片。更有甚者,将7rue Lies,ArmaKarenina译为《魔鬼大帝》、《爱比恋更冷》,与影片内容相距甚远,令人费解。

第8篇:自强不息的名言范文

[关键词]微博;和谐社会;法治化;信息安全

[中图分类号]G20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13)03-0029-03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尤其是新媒体的快速崛起,微博成为一个越来越受关注的公共话语平台,在微博这个平台上,来自官方的、民间的、草根的、精英的不同声音,得到了公开传播。

因为各自代表利益的不同,微博上的众多声音,被公众贴上了各种标签,分成了不同派系,难免产生冲突,并形成较大的舆论事件,最终由网上影响到网下,经过传统媒体的放大,一段时间内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从而影响公众议程,进而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

在网络新媒体设置公众议程方面,目前学界已有较多研究文章。本文尝试在建设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视阈下,分析微博作为一种公共话语平台,如何营造一个和谐有序、民主法治的网络虚拟空间,保障公民信息安全,探讨微博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一、微博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影响

微博的话题聚集效应明显。热点事件在微博上的传播速度大大超出传统媒体,尤其被拥有千百万粉丝的名博转发或者评论后,其在粉丝中的传播速度几乎呈几何级数增长;在微博时代,“一夜成名”已经显得落后,一些热点事件、热点人物、热点话题,往往能在短短1小时内迅速传遍网络,占据话题榜榜首。

据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3年7月17日)统计,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微博网民规模为3.31亿,较2012年底增长了2216万,增长7.2%。网民中微博使用率达到了56.0%,较上年底增加了1.3个百分点。

中国微博活跃用户数经历了2010—2011年爆发式增长后,从2012年开始进入了一个相对平稳的增长期。目前微博已经成为网民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之一。微博从满足人们弱关系的社交需求逐渐演变成为大众化的舆论平台,越来越多的公共机构及公众人物通过微博来或传播信息,拥有巨大粉丝数量的明星、名人的微博,其话题聚集效应往往更加强大。

微博在社会公共事务中的影响力日益显著。2012年以来,微博话题和事件不断进入传统媒体的关注范围。《南方周末》2012年6月份曾经头版头条报道的方舟子事件,实际上呼应的就是方舟子与韩寒在微博空间上的互相质疑事件。微博也成为网民监督政府权力的一个重要渠道,现实生活中对腐败官员的监督一直是个难题,但在微博空间中,却显示出了惊人效力,2012年一些被的腐败官员,也往往就是微博话题榜上的常客,比如陕西“表叔”、深圳“房叔”等。2013年频频在微博上实名举报省级以上高官的记者,因其在微博空间中的持续发酵和传播,最终导致传统媒体大量跟进,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在这些事件中,当地纪委和检察机构的及时跟进,成了微博推进社会进步的重要表现,微博在公共事务中的影响力显著提升。

当然,微博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微博传播信息大多是个人,真实性难以核实,给一些不法之徒和别有用心的人有机可乘。微博上散布谣言、刻意制造轰动效应,甚至制造虚假事件,诽谤别人,利用微博宽松的话语环境,颠倒黑白、歪曲历史、故作惊人之语等,都给网民和社会带来了信誉损失,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今天的微博,实际上是所有网民争取来的公开、公正、自由的话语平台,若这个平台上的理性声音缺少,脏话、狠话、骂人的话、出位的话、不负责任的话充斥,那就是对公民言论表达权的一种人为损害,让真知灼见的声音逐渐远离微博。因此,在微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提出构建和谐微博空间,是对公民话语权和监督权的一种保障。

二、如何构建和谐的微博话语平台

1.加强对微博的依法管理

不仅要有来自政府的监管,也需要一些微博平台提供商加强自律,共同维护公众利益,构建法治环境,使得人人畅所欲言,文明发声。加强政府对微博的法治监管,是为了营造一个人人可以对其言论负责的场域氛围,使得这个平台的发言者,注意自己言论的影响,也形成一种基于法律保障基础上的发言安全感,不会担心莫名其妙的“噤声”和“被黑”。让监管公开化、透明化,有规可循、有法可依,不仅政府和企业有监管意识,作为自由发言的公众,也树立一种法治观念,不能在这个公开的话语平台上为所欲为,政府和民众形成双向互动,才能让微博话语平台在保障公民言论表达权方面走得更远。

完善法治,减少人治,使得社会各项事务有法可依,让执法公开、监管透明,对于微博平台来讲,提倡实名发言,不失为一项明智的举措。实名发言,可以彻底破除匿名发言带来的从众心理。在匿名、无法追责的情况下,微博上的言论无法监管和追责,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大多时候无法消除;一些正义和有良知的言论则淹没在网络暴民发言中,在恣意妄言的匿名状态下,带来的是对理性参与意识的破坏和侥幸心理的滋长。这样在微博话语平台构建过程中,成长起来的永远只是一种即时公众,是一种没有身份、没有实名的乌合之众,而不是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意义上的民主社会的公众。在公共话语平台构建的初期阶段,强有力的政府公权力的介入,实名制发言的推行,不是为了消灭言论自由,而是为了保障理性声音、民主声音的健康成长。

2.提倡各种声音和谐共处,达到一种生态平衡格局

这需要监管者在对微博进行管理的同时,适当提高容忍度,鼓励正当合理哪怕是对立的声音共存于微博平台。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人人可以对自己的言论负责,政府不是充当言论的裁判者,而是充当辩论秩序的维护者。让不同的言论充分发言,相信真理是越辩越明的道理,人为的打压和压制,反而会让发言者心寒,不敢公开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当然,一个人人自卫的言论环境,是很难谈得上是一个真正和谐的环境。

2012年9月份,前北大教授邹恒甫在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在微博上“爆料”北大某学院院长、教授在某餐厅部分服务生。鉴于其身份特殊,该微博后,迅速在网上掀起轩然大波,随后北大官方公开在微博上回应,除了一来一往的对话外,北大拿起了法律武器,向法院邹恒甫侵犯名誉权。这一事件在微博上迅速成为关注焦点,在此事件发酵传播过程中,作为监管方的政府和运营商的新浪微博,都没有采取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禁止其中任何一方发言,双方在网上“过招”后,转入网下,步入诉讼环节。这次事件应该是微博发展中的一次典型案例,既保障了当事双方在微博平台上的充分言论自,同时又鼓励双方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和名誉权。这次事件尽管还没有水落石出,但至少在微博话语平台上,双方能够公开发言质疑辩论,已经赢得了掌声。这就是一种姿态,显示微博话语平台公正、自由的言论环境仍然还在。

3.加强网民的自律意识,提升网民的公共事务参与意识和媒介素养

微博话语平台的作用越来越大,对社会事务的影响正在由边缘走向中心,政府除了加强监管和正确引导之外,还得注意增强主动参与意识,不仅政府机构和部门可以设立微博发言人制度,还可以鼓励一些政府官员主动实名注册,自主发言,这样能带动公众的参与意识,提升网民的法治素养和文明上网素质。在继各地推行公安微博这一尝试举措的基础上,相关政府实名认证的微博账号也大量出现在门户网站上。

据统计,仅在新浪微博,目前通过认证的政府机构及官员微博已超过4.5万个,平均每天有100多个新“官博”诞生。这些“官博”成为网民们与政府沟通、反映民情民意的一个新渠道。在新浪微博“新浪认证”下,出现了“政务厅”单独分类,点开后是一个全国省区图。在各地政务微博开通数量上超过1000个的有山东、河南、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四川7个省,类别涉及政府、公安、交通、司法、医疗卫生、工商税务等大多数政府部门。通过微博的互转互联,一个联系现实生活中真实人物与机构的巨大虚拟关系已然建立。最近一些政府高官相继在微博实名落户,如贵州省副省长陈鸣明,这对微博话语平台的政府发言机制建设具有重要探索意义。

以青岛市为例,微博账号“青岛”已经成为了市民在网上了解实时政策调整的首选。作为青岛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开通的第一个政务微博,截至目前已经拥有了近140万粉丝。青岛市在新浪、腾讯、人民网、新华网等门户网站相继开通了200多个政务微博,基本涵盖了青岛各区市和所有职能部门。在新浪网近期公布的“2012上半年政务微博影响力榜”中,“青岛”在全国计划单列市中排名第一。据统计,青岛公安微博厅已信息8000余条,被评论数8700余条,接受市民咨询、求助等有效信息近3万条,均及时进行了答复和处理。青岛公安微博厅成为互联网时代畅通、平等、便捷、开放的警民联系新渠道。

在这张虚拟关系网中,网民通过粉丝转发、话题搜索、热点排行,实现了现实生活中无法实现的广泛参与。可以对任何政府机构、名人、精英的发言进行跟帖评论,也可以随时通过私信形式实现及时的沟通。一些政府机构的微博由专人管理,对公众的问询实现了及时回复,同时也利用网络上的流行语“卖萌”等,拉近了政府和民众的心理距离。

就信息传播角度来讲,在政府、社会、公众信息的流通过程中,实现了直线模式,减少了中间媒介的过渡和转换,减少了政府、公众信息交流过程中的失真行为,从而也有助于化解社会情绪,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在微博平台上,大量信息是由政府和权威机构的,公民个人可以直接进行点击阅读,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大规模的公民媒介素养的普及教育实践。传统媒体正在由以往的信息者向信息阐释者的角色转移,新媒体正日益承担起公民媒介素养教育的主渠道作用。

4.建立微博话语平台的分流机制

构建和谐的微博话语平台,需要让微博平台变得多样化,分流不同意见场,让不同的声音能在这个平台上各得其所,和谐生存,从而营造一个生态平衡的格局。比如要进行微博营销的可以组织成微博营销圈,讨论公共事务的可以组建公共事务讨论圈,讨论学术的可以组建文化圈,这就有点类似网络论坛里的不同板块和栏目。把内容进行分流,不仅有利于各自找到不同的话语空间,还可以减少公众的精力浪费,促进各板块内容的理性深入发展。几大门户网站比如新浪就已经对成千上万的微博账号,根据其内容自动进行了分类,但现在还缺乏跟网民个人账号之间的有效链接,公众登陆微博大多是自动刷屏,无法根据合适的分类机制,找到自己的兴趣组和微博话题圈。在合理引导公众议程和微博话题方面,各个微博门户网站还是大有可为的。

微博话语话题的分流机制,笔者认为能够在较大程度上提高这个公共话语平台的权威性。在这个平台上说真话的人多了,来自政府、协会乃至专家学者的声音多了,自然,依据丛林法则,那些颠倒是非的声音就会减少,网民的自觉、自律意识就会加强。通过实名认证制的推行,也便于加强对网民言论的外在约束,提高发言者的责任意识,避免攻击性、诽谤性言论,增强协商性、集思广益性言论,发扬群众智慧,共同净化微博话语平台,使之成为一种理性、权威性的和谐话语空间,也能促进社会的文明进程。

三、小结

在建设微博话语平台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笔者认为有三点是需要加强的:一是坚持法治化策略,二是坚持多元化策略,三是大力鼓励和提倡广泛的媒介素养教育,提升公民参与热情和参与理性。网友的主动参与意识增强了,微博话语平台法制监管、运行机制健全了,政府的服务意识、互动意识提升了,自然有利于构建一个和谐健康、文明有序的公共意见表达平台,使其成为化解社会矛盾、聚集社会良知与正义的“公共领域”。 在网络这一“公共领域”中,规则越早建立,就越能兴利除弊,抑制“负效应”,释放“正能量”。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尤其是新媒体的快速崛起,微博成为一个越来越受关注的公共话语平台,在微博这个平台上,来自官方的、民间的、草根的、精英的不同声音,得到了公开传播。

因为各自代表利益的不同,微博上的众多声音,被公众贴上了各种标签,分成了不同派系,难免产生冲突,并形成较大的舆论事件,最终由网上影响到网下,经过传统媒体的放大,一段时间内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从而影响公众议程,进而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

在网络新媒体设置公众议程方面,目前学界已有较多研究文章。本文尝试在建设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视阈下,分析微博作为一种公共话语平台,如何营造一个和谐有序、民主法治的网络虚拟空间,保障公民信息安全,探讨微博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一、微博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影响

微博的话题聚集效应明显。热点事件在微博上的传播速度大大超出传统媒体,尤其被拥有千百万粉丝的名博转发或者评论后,其在粉丝中的传播速度几乎呈几何级数增长;在微博时代,“一夜成名”已经显得落后,一些热点事件、热点人物、热点话题,往往能在短短1小时内迅速传遍网络,占据话题榜榜首。

据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3年7月17日)统计,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微博网民规模为3.31亿,较2012年底增长了2216万,增长7.2%。网民中微博使用率达到了56.0%,较上年底增加了1.3个百分点。

中国微博活跃用户数经历了2010—2011年爆发式增长后,从2012年开始进入了一个相对平稳的增长期。目前微博已经成为网民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之一。微博从满足人们弱关系的社交需求逐渐演变成为大众化的舆论平台,越来越多的公共机构及公众人物通过微博来或传播信息,拥有巨大粉丝数量的明星、名人的微博,其话题聚集效应往往更加强大。

微博在社会公共事务中的影响力日益显著。2012年以来,微博话题和事件不断进入传统媒体的关注范围。《南方周末》2012年6月份曾经头版头条报道的方舟子事件,实际上呼应的就是方舟子与韩寒在微博空间上的互相质疑事件。微博也成为网民监督政府权力的一个重要渠道,现实生活中对腐败官员的监督一直是个难题,但在微博空间中,却显示出了惊人效力,2012年一些被的腐败官员,也往往就是微博话题榜上的常客,比如陕西“表叔”、深圳“房叔”等。2013年频频在微博上实名举报省级以上高官的记者,因其在微博空间中的持续发酵和传播,最终导致传统媒体大量跟进,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在这些事件中,当地纪委和检察机构的及时跟进,成了微博推进社会进步的重要表现,微博在公共事务中的影响力显著提升。

当然,微博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微博传播信息大多是个人,真实性难以核实,给一些不法之徒和别有用心的人有机可乘。微博上散布谣言、刻意制造轰动效应,甚至制造虚假事件,诽谤别人,利用微博宽松的话语环境,颠倒黑白、歪曲历史、故作惊人之语等,都给网民和社会带来了信誉损失,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今天的微博,实际上是所有网民争取来的公开、公正、自由的话语平台,若这个平台上的理性声音缺少,脏话、狠话、骂人的话、出位的话、不负责任的话充斥,那就是对公民言论表达权的一种人为损害,让真知灼见的声音逐渐远离微博。因此,在微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提出构建和谐微博空间,是对公民话语权和监督权的一种保障。

二、如何构建和谐的微博话语平台

1.加强对微博的依法管理

不仅要有来自政府的监管,也需要一些微博平台提供商加强自律,共同维护公众利益,构建法治环境,使得人人畅所欲言,文明发声。加强政府对微博的法治监管,是为了营造一个人人可以对其言论负责的场域氛围,使得这个平台的发言者,注意自己言论的影响,也形成一种基于法律保障基础上的发言安全感,不会担心莫名其妙的“噤声”和“被黑”。让监管公开化、透明化,有规可循、有法可依,不仅政府和企业有监管意识,作为自由发言的公众,也树立一种法治观念,不能在这个公开的话语平台上为所欲为,政府和民众形成双向互动,才能让微博话语平台在保障公民言论表达权方面走得更远。

完善法治,减少人治,使得社会各项事务有法可依,让执法公开、监管透明,对于微博平台来讲,提倡实名发言,不失为一项明智的举措。实名发言,可以彻底破除匿名发言带来的从众心理。在匿名、无法追责的情况下,微博上的言论无法监管和追责,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大多时候无法消除;一些正义和有良知的言论则淹没在网络暴民发言中,在恣意妄言的匿名状态下,带来的是对理性参与意识的破坏和侥幸心理的滋长。这样在微博话语平台构建过程中,成长起来的永远只是一种即时公众,是一种没有身份、没有实名的乌合之众,而不是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意义上的民主社会的公众。在公共话语平台构建的初期阶段,强有力的政府公权力的介入,实名制发言的推行,不是为了消灭言论自由,而是为了保障理性声音、民主声音的健康成长。

2.提倡各种声音和谐共处,达到一种生态平衡格局

这需要监管者在对微博进行管理的同时,适当提高容忍度,鼓励正当合理哪怕是对立的声音共存于微博平台。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人人可以对自己的言论负责,政府不是充当言论的裁判者,而是充当辩论秩序的维护者。让不同的言论充分发言,相信真理是越辩越明的道理,人为的打压和压制,反而会让发言者心寒,不敢公开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当然,一个人人自卫的言论环境,是很难谈得上是一个真正和谐的环境。

2012年9月份,前北大教授邹恒甫在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在微博上“爆料”北大某学院院长、教授在某餐厅部分服务生。鉴于其身份特殊,该微博后,迅速在网上掀起轩然大波,随后北大官方公开在微博上回应,除了一来一往的对话外,北大拿起了法律武器,向法院邹恒甫侵犯名誉权。这一事件在微博上迅速成为关注焦点,在此事件发酵传播过程中,作为监管方的政府和运营商的新浪微博,都没有采取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禁止其中任何一方发言,双方在网上“过招”后,转入网下,步入诉讼环节。这次事件应该是微博发展中的一次典型案例,既保障了当事双方在微博平台上的充分言论自,同时又鼓励双方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和名誉权。这次事件尽管还没有水落石出,但至少在微博话语平台上,双方能够公开发言质疑辩论,已经赢得了掌声。这就是一种姿态,显示微博话语平台公正、自由的言论环境仍然还在。

3.加强网民的自律意识,提升网民的公共事务参与意识和媒介素养

微博话语平台的作用越来越大,对社会事务的影响正在由边缘走向中心,政府除了加强监管和正确引导之外,还得注意增强主动参与意识,不仅政府机构和部门可以设立微博发言人制度,还可以鼓励一些政府官员主动实名注册,自主发言,这样能带动公众的参与意识,提升网民的法治素养和文明上网素质。在继各地推行公安微博这一尝试举措的基础上,相关政府实名认证的微博账号也大量出现在门户网站上。

据统计,仅在新浪微博,目前通过认证的政府机构及官员微博已超过4.5万个,平均每天有100多个新“官博”诞生。这些“官博”成为网民们与政府沟通、反映民情民意的一个新渠道。在新浪微博“新浪认证”下,出现了“政务厅”单独分类,点开后是一个全国省区图。在各地政务微博开通数量上超过1000个的有山东、河南、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四川7个省,类别涉及政府、公安、交通、司法、医疗卫生、工商税务等大多数政府部门。通过微博的互转互联,一个联系现实生活中真实人物与机构的巨大虚拟关系已然建立。最近一些政府高官相继在微博实名落户,如贵州省副省长陈鸣明,这对微博话语平台的政府发言机制建设具有重要探索意义。

以青岛市为例,微博账号“青岛”已经成为了市民在网上了解实时政策调整的首选。作为青岛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开通的第一个政务微博,截至目前已经拥有了近140万粉丝。青岛市在新浪、腾讯、人民网、新华网等门户网站相继开通了200多个政务微博,基本涵盖了青岛各区市和所有职能部门。在新浪网近期公布的“2012上半年政务微博影响力榜”中,“青岛”在全国计划单列市中排名第一。据统计,青岛公安微博厅已信息8000余条,被评论数8700余条,接受市民咨询、求助等有效信息近3万条,均及时进行了答复和处理。青岛公安微博厅成为互联网时代畅通、平等、便捷、开放的警民联系新渠道。

在这张虚拟关系网中,网民通过粉丝转发、话题搜索、热点排行,实现了现实生活中无法实现的广泛参与。可以对任何政府机构、名人、精英的发言进行跟帖评论,也可以随时通过私信形式实现及时的沟通。一些政府机构的微博由专人管理,对公众的问询实现了及时回复,同时也利用网络上的流行语“卖萌”等,拉近了政府和民众的心理距离。

就信息传播角度来讲,在政府、社会、公众信息的流通过程中,实现了直线模式,减少了中间媒介的过渡和转换,减少了政府、公众信息交流过程中的失真行为,从而也有助于化解社会情绪,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在微博平台上,大量信息是由政府和权威机构的,公民个人可以直接进行点击阅读,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大规模的公民媒介素养的普及教育实践。传统媒体正在由以往的信息者向信息阐释者的角色转移,新媒体正日益承担起公民媒介素养教育的主渠道作用。

4.建立微博话语平台的分流机制

构建和谐的微博话语平台,需要让微博平台变得多样化,分流不同意见场,让不同的声音能在这个平台上各得其所,和谐生存,从而营造一个生态平衡的格局。比如要进行微博营销的可以组织成微博营销圈,讨论公共事务的可以组建公共事务讨论圈,讨论学术的可以组建文化圈,这就有点类似网络论坛里的不同板块和栏目。把内容进行分流,不仅有利于各自找到不同的话语空间,还可以减少公众的精力浪费,促进各板块内容的理性深入发展。几大门户网站比如新浪就已经对成千上万的微博账号,根据其内容自动进行了分类,但现在还缺乏跟网民个人账号之间的有效链接,公众登陆微博大多是自动刷屏,无法根据合适的分类机制,找到自己的兴趣组和微博话题圈。在合理引导公众议程和微博话题方面,各个微博门户网站还是大有可为的。

微博话语话题的分流机制,笔者认为能够在较大程度上提高这个公共话语平台的权威性。在这个平台上说真话的人多了,来自政府、协会乃至专家学者的声音多了,自然,依据丛林法则,那些颠倒是非的声音就会减少,网民的自觉、自律意识就会加强。通过实名认证制的推行,也便于加强对网民言论的外在约束,提高发言者的责任意识,避免攻击性、诽谤性言论,增强协商性、集思广益性言论,发扬群众智慧,共同净化微博话语平台,使之成为一种理性、权威性的和谐话语空间,也能促进社会的文明进程。

三、小结

在建设微博话语平台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笔者认为有三点是需要加强的:一是坚持法治化策略,二是坚持多元化策略,三是大力鼓励和提倡广泛的媒介素养教育,提升公民参与热情和参与理性。网友的主动参与意识增强了,微博话语平台法制监管、运行机制健全了,政府的服务意识、互动意识提升了,自然有利于构建一个和谐健康、文明有序的公共意见表达平台,使其成为化解社会矛盾、聚集社会良知与正义的“公共领域”。 在网络这一“公共领域”中,规则越早建立,就越能兴利除弊,抑制“负效应”,释放“正能量”。

[参考文献]

[1]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2]李帆,刘昕明.微博与公共领域建构的关系思考[J].新闻传播,2011(6):182.

[3]喻国明.微博影响力的形成机制与社会价值[EB/OL].[2011-12-18].人民论坛.

第9篇:自强不息的名言范文

笔者结合“抢盐事件”的谣言传播,从技术上、道德上、法律上进行分析,探讨如何阻止网络谣言的传播,打击恶意散布谣言者,以期达到对网络谣言有效的规避与消解。

一、从“抢盐”说起

日本地震后福岛核电厂反应堆泄漏,引起社会上传言不断,碘盐可以防核辐射的传言引发广东、浙江、江苏、上海、北京等一些地方出现抢购碘盐现象。“今天你买盐了吗?”一夜之间,盐已经成为人际关系中最重要的关键词,甚至并成为联系亲情、友情的最好礼物。

3月18日,《青年时报》发表文章:从不屑到抢购,风潮怎样掀起?该文“还原”事件,说“浙江抢盐之风或以绍兴为始发地”,其根据是“绍兴E网”一板块“绍兴杂谈”上3月16日的一则帖子:“据说昨晚的《师爷说新闻》中有提到,核辐射来了,那么海水也要被辐射咯?那海边的盐场也要受影响了,不过这是不可能的,这么大的海洋咯,要污染也还早。所以一群钟爱看《师爷说新闻》的大妈大叔一大早就去抢盐了。”

消息一出,《师爷说新闻》节目名声大噪。紧接着,猫扑网刊文,分析“辐射盐”的谣言为何发源自绍兴;凤凰网和凤凰台也跟着作了报道——媒体还原抢盐风潮,浙江绍兴最早。笔者打开百度,输入“抢盐”两个字,就自动弹出“抢盐 绍兴”的组合。在“抢盐 绍兴”的条目下,共有近2万个搜索结果。同时还出现了“绍兴师爷盐”、“绍兴师爷说新闻”等相关搜索名称。那几天,有多少报纸、电视台、网站转载了此消息,笔者无从查找,但此消息惊动了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国内多家权威媒体与绍兴市政府联系,要求采访主要领导,给绍兴的工作造成很大被动。

事实上,笔者作为《师爷说新闻》的责任编辑最清楚,从3月11 日日本地震到3月16日的节目中,《师爷说新闻》只字未提盐和地震的事情。

经调查,该帖子是绍兴E网论坛中一位叫“爱慧不悔”的网友发的,“爱慧不悔”表示,他的帖子是16号下午4点多在看了网友“芝士”的一条跟帖之后发上去的,并非原创。而网友“芝士”则表示,她是16号下午在街上听说这件事,回来后发到论坛上的,“芝士”本人并没有看过当天的《师爷说新闻》节目。对这样不负责任地把未经证实的消息发到论坛上,她表示很后悔,并来到了《师爷说新闻》栏目表示了歉意。

绍兴警方对此二人编造、散布谣言,中伤媒体的行为未做出任何处罚,其理由是,该帖子并非故意造谣,无非是听信他人之言,未加核实而误传,并且针对的客体是媒体,而非直接造谣。笔者认为,不管是故意造谣还是误传,主观故意不同,客观结果却是相同的,造成了市民的恐慌,而且引用“师爷”这个媒体代表之言,听来更具有客观性、可信性,因此危害极大。

倒是上海和杭州处罚了两起网络谣言案件:上海市警方3月18日查获两名在网上散布“日本核辐射空气到达上海”谣言的不法人员吴某、殷某,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3月20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作出处罚决定,依法给予在网上散布“日本核电站爆炸污染山东海域”谣言的杭州网民陈某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人民币。

二、谣言及网络谣言的特点

大家都玩过传话一类的游戏,一句话从开头传到最后,往往会变得极为离谱。许多综艺节目也设计过传话或者传动作的游戏。谣言,就是在特定社会背景下产生的一种话语变异,是被广泛传播的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它具备这样几个特点:一是谣言是没有事实根据的、编造的信息,或是被无限夸大了的信息;二是谣言是被传播、扩散的信息,未被传播的信息不能称为谣言;三是谣言往往具有很高的“传播价值”:奇特、怪异、反常、耸人听闻,或者是公众感兴趣的人物、事件、事情,因而能轻而易举地扩散;四是谣言总是以小道消息面目出现,很少通过正式渠道传播,有时完全与正式渠道传播的相反或相异;五是谣言具有攻击性,它总要攻击或伤害特定的对象,小到个人,大到企业、部门,甚至政府、政党、国家;六是谣言在传播过程中常常被“修改”,不断产生变异,形成不同“版本”;七是谣言常常是被众人“创作”、传递的,真正的源头不易找到,有时虽发现了源头,却仅是源头之一,或是无意间偶然形成的源头,而真正的谣言制造者则躲在一边偷着乐;八是谣言在传播过程中常常挟带了传递者个人的情绪、愿望、希冀、褒贬等等,它实际上是夹裹着民众情绪的一种表达——这也是一些人自觉或不自觉地传递谣言的原因之一。

近几年来,谣言在网络上的传播成为一大社会景观,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 谣言就像插上了翅膀,其传播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成为引发社会振荡、危害公共安全的因素。

网络谣言的产生和发展比起一般谣言来,又有一些特别之处。网络谣言由于网络传播迅捷、广泛的特点,因而从形成期到高潮期的时间大大缩短。往往在一夜之间,甚至几小时之内,就可以形成声势浩大、跨越国界的谣言。如果说一般的谣言是在疾走、在飞奔的话,那网络谣言就称得上是以超音速翱翔了。

网络的虚拟性和进入的匿名性,使得网络空间成为冒险家的乐园。在现行的网络运行环境下,每一个网络行动者,都是这一虚拟空间的“国王”。他可以随心所欲地行使自己的权力,造成惊天动地的巨大响声,以便炒作自己、推销自己。近年来的网络谣言也呈现出快速性、隐蔽性、知识性、炒作性、宣泄性等新特点。

三、网络谣言的成因

首先从客观方面而言,网络谣言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针对网络谣言事件,权威信息缺失、滞后或者模糊

相关部门沿袭惯性思维,习惯于封锁消息,企图“捂盖子”,导致官方信息渠道不畅。“大道”不畅,就给小道消息留出了“空间”。 在这次“抢盐”风潮中,《师爷说新闻》栏目3月16日中午一得到消息后,马上就派记者分别到超市和盐务局采访,既反映群众盲目抢盐的混乱景象,也请盐务局人员出面澄清事实,更用仓库里堆积如山的盐的镜头,向市民说明没有必要抢盐,计划当天播出该报道。但傍晚接到通知,禁止一切“盐”的报道,致使我们的报道不得不临时撤换,直到第二天才被允许播出,整整耽误了一天时间,丧失了披露正规消息、阻止谣言传播的大好时机。

此外,一些传统媒体往往被迫以“报喜不报忧”或“少报忧”的方式进行信息处理,极大地损害了传统媒体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传播中的公信力。由于目前大众媒体和受众处于磨合期,受众既依赖媒体又质疑媒体。一方面大众媒体正竭力摆脱宣传角色,向以受众为中心的信息舆论平台角色迈进。而在受众心目中仍然存有传统主流媒体根深蒂固的 “宣传与控制逻辑”。在这个逻辑里,受众往往认为大众媒体上的好消息不一定是真的,坏消息一定是真的。

(二)网络把关人的责任缺失

在传统媒体中,由于信息有着严格的选择和监控,谣言信息很难通过正规途径进行传播。而网络作为开放的网状传播系统,传播主体多元,传播路径丰富,往往缺少像传统媒体一样的“把关人”,信息可以相对自由随意地进行流动。网络媒体往往过分追求时效性而忽略了真实性。缺乏采访权和网络编辑的素质低下也助长了网络假新闻的频发。而各大网站在转载时省却了核实环节,使得假新闻成为了网络谣言的信息源头。 (三)媒体的转载使网络谣言找到了“靠山”

在网络谣言的传播期,大众媒体的介入往往体现在网络媒体的大规模转载和传统媒体的跟进报道,这在娱乐性事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谣言的制造者是少数,而其危害性在于多数人的“信”和“传”,而且在“传”的过程中又添枝加叶地“造”。一旦进入了大众传播的渠道,网络谣言就获得了强大的生命力。媒体的转载提高了网络谣言的曝光率,很多不使用网络的人也因为传统媒体的转载或引用而接收到谣言。当网络谣言被媒体转载时,就和媒体本身的公信力有了联系。在很多时候,网民只注意到媒体上了这则新闻,而不会去看信息来源是哪里;在其再度传播时,也会用“XX网”、“XX报纸”作为信息来源。知名媒体的介入,使得谣言具有了连带的可信度。

四、网络谣言的治理与对策研究

当谣言和网络结合起来形成网络谣言,其舆论影响力和社会危害性大大增强。如果处理不当,容易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健康的舆论氛围。针对网络谣言的特点及产生原因,笔者认为对于网络谣言的治理应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社会透明度

谣言本身并不可怕,任何谣言都止于公开。要想控制谣言“走遍天下”,真相必须传播得更加迅速,政府部门应该及时、迅速公开权威信息,消除人们的疑虑和恐慌。

权威部门的说法不能只是简单的辟谣,而应有详尽的数据和资料。受日本核辐射影响的一系列事件中,我们的政府部门考虑得更加全面,并不是单纯地说“不受核辐射影响”、“海水未受污染”等,而是列出环保部门的每日监测数据,加上一些卫生和水产等专家的详尽解释,让老百姓彻底消除疑虑,及时粉碎谣言。

针对谣言,权威部门不应只是“灭火者”,信息公开机制要贯穿于平时,而不只是针对突发事件,这样才能培养起各级部门的权威,取得公众的长期信任。

(二)加强网络监控管理,完善网络谣言预警机制

网络空间的自由也不是无限度的。网络不应该成为各种虚假信息的天堂。针对网络谣言,各级管理部门应该予以足够重视,加强监控力度,建立有效的网络谣言等负面信息预警机制。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反应,及时处理,发挥网站在网络谣言管理中的作用。

传统媒体在面对网络上的信息时,要充分发挥信息过滤的职能,将网络谣言拒于大众传播平台之外。网络媒体也要提高社会责任感,对没有信息来源的信息批判性地审视,以免在机械的复制、粘贴中沦为信息垃圾场。

值得欣慰的是,很多人已经意识到网络在谣言传播中的负面作用,开始在网络上做文章,以期切断谣言的网络传播路径。2010年下半年,新浪微博就开始启动辟谣工作。同年11月份成立了辟谣小组,挑选有经验的编辑专职参与。他们不但自己核实信息真实性,还开放私信,提供举报邮箱,让网友举报,然后再通过查证媒体、电话连线、网络源头搜索、实地探访这些方式来核实信息,一般都要查到百分之百的证据才能确认。

(三)建立网络违法违规处罚体系,及时打击不法行为

我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第181条、第221条、第291条,分别对以造谣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捏造并散布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虚伪事实、编造恐怖信息等等行为做出有罪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2005年9月25日联合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中不得含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于“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将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年,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技术在不断升级。然而,作为新闻传播平台,同时也是犯罪场所和犯罪手段的互联网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却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目前世界各国都没有专门的《网络法》。我国的网络监管法律规范散布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不同的法律中,一般都由传统法律加上网络专门法规、规章组成,不成体系,而且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执行部门要么重叠,要么不明确,责任分散。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针对网络管理的法律体系迫在眉睫。这对于打击恶意制造、传播网络谣言,破坏社会稳定的不法分子,能够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从源头上有效地遏制恶意网络谣言的产生。

可喜的是,杭州市和徐州市等地分别于2009年公布实施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对散布谣言,鼓动公众恶意评论、公开他人隐私,或通过暗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诽谤他人的行为做出具体的规定。其中《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个人最高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的,比如网吧,将给予6个月以内停业整顿、停机联网的处罚。

(四)呼吁推行网络实名制

随着互联网与现实生活的结合程度越来越高,不能再用虚拟世界这个概念来虚构世界了。很多以正规消息的方式去虚假消息的,这时候可能就越过底线了。这个时候全社会都应该去思考互联网的边界在哪里,我们每一个人在互联网上微博也好,消息也好,博客也好,我们的界限在哪里?笔者认为,网民在自由地表达自己思想的同时,当然也有义务尊重他人和维护社会稳定,因此非常有必要全面推行网络实名制。实行网络实名制的目的并不是限制人说真话,而是限制人不负责任地乱说话。从技术层面来说,网络实名制应该是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网民作为读者,也就是在网上获取信息时不需要实名;作为作者,也就是在网上上传信息时则需要实名注册。

(五)提高网民媒介素养,疏导社会公众负面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