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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医疗保障内部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药店医疗保障内部管理制度

第1篇:药店医疗保障内部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新医改;零售药店;策略

近几年,我国医药卫生体制问题凸显,“看病难”、“看病贵”、“以药养医”、药价虚高等问题突出,医药产品作为公共产品,其可及性和公平性并未得到体现。为此,我国自2009年实施了新一轮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新医改的总体目标是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1 新医改对零售药店的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药品零售行业发展迅速,目前约占药品零售市场20%的份额。我国的零售药店数量逐步增加,逐渐走向成熟,在药品零售市场占据更重要的位置。零售药店的突出优势体现在价格低、覆盖网络广、百姓购药方便和服务好。新医改对药品行业影响巨大,同样,零售药店也受到了政策的极大影响。新医改涉及零售药店的政策有:

(1)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特别是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2)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颁布新一版的基本药物目录,要求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全部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满足患者需要。

(3)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健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特别是社区医院的建设。开展社区首诊制,基层医疗机构和大医院的双向转诊制度。

(4)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通过增加政府补贴、医院增设药事服务费、提高诊疗服务收费等方式,转变公立医院改革。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

(5)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

(6)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

(7)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

(8)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

2 新医改对零售药店的影响SWOT分析

2.1 影响因素分析

2.1.1 内部优势(S)

(1)自主灵活。

医疗机构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和医保、农保等公共资金,在经营品种、物价水平等方面进行限制。而对药店来说,目前除部分地方要求医保药店不得经营非药品外,没有出台限制型规定,有更强的自主性。

(2)方便。

由于医院很集中,常常“人满为患”,看病买药都需要排队挂号等,极不方便。而零售药店分布广泛,不需要排队挂号,购药程序简单,极大的方便了消费者的购买。

(3)服务好。

由于零售药店是市场竞争,往往有更好的服务态度,从而形成了服务优势。

2.1.2 内部劣势

(1)规模小,实力不强。

尽管我国零售药业发展迅速,但是,我国零售药店还存在数量多、规模小、管理水平低等问题。2005年美国销售排名前4位的公司市场份额达60.17%,我国前10位的连锁企业占前100位的销售总额的37.83%。

(2)专业人才不足。

由于大医院的显著优势,一直是医药人才的集中地。而社区医院随着政府投入的增加,以及近年来各地都在积极培养全科医生,使得人才的不足也逐渐得到改善。相比之下,零售药店的待遇在行业中处在中低水平,同时,缺乏专业的人才培养培训体制,使得零售药店在人才方面存有短板。

(3)竞争手段单一化。

一直以来,我国零售药店都保持着传统单一的竞争方式,即价格竞争。单一的竞争方式,也限制了零售药店的发展。

2.1.3 外部机会(O)

(1)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政府负担一定比例的医药费用,减轻了消费者的医药负担,一部分潜在药品需求得到释放,促进市场扩容。同时,消费者自付比例的减少,也会促进对其他健康产品的需求。新农合的大力推进,农村市场的需求进一步得到释放。

(2)拓宽了药品的销售范围:“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

“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患者可自由选择购药的地点,医院和零售药店具有同样的机会,拓宽了零售药店的销售范围。

(3)医药分业制度,新机遇。

医药分业制度是新医改提出的一项改革,具体方式也正在探索中,其中“药房托管”是目前主要研究的一种方式。这给一些具备规模和实力的零售药店,特别是大的医保药店提供了机会。

(4)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

(5)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整合”,虽然目前还未有相关配套方案,但是也体现了连锁化、规模化是未来趋势。

(6)网络药品销售机遇。

2010年,美国网上药店的销售额占药品零售额的40%。而我国的网上药店的销售额很小,相比我国庞大的医药消费需求,明显不足。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购药也将会成为一种趋势。并且,网上销售客源丰富、成本低。

2.1.4 外部威胁(T)

(1)零售药店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

基本药物制度,对零售药店影响巨大,并且,由于基本药物制度先行实施的特点,使得其对零售药店的影响最为显著。所有零售药店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因基本药物大多为常用传统药,售价便宜,单位产品利润很低,提高其在药店产品结构中的比例,拉低了药店的利润。

(2)基层医院的竞争威胁。

健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加强社区医院的建设,削弱了零售药店的价格优势和方便性优势。使得社区医院逐渐成为零售药店的强劲竞争对手。社区医院基本药物的零差率和高报销率,分流了零售药店的客流量,进一步降低了零售药店的赢利空间,原本属于零售药店的市场份额或将流向社区医疗服务中心。

(3)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价。

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价,削弱零售药店价格优势。以往,零售药店的客流量有一部分是由医院的高价格“转移”而来。新医改取消了医院药品15%的加成价,零售药店的价格优势不再具备,将导致一部分客流量流向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降低了零售药店的盈利。

2.2 对策分析

2.2.1 SO策略

(1)差异化产品结构。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自付比例下降,居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和人们健康意识的加强,有更多的能力能购买其他健康相关产品,如保健品、家庭用医疗器械、家庭康复用品、药妆品、食品以及日常快消品等,带来这些产品的需求上涨。因此,零售药店特别是未取得医保资格的零售药店,可以差异化产品结构,侧重于这类健康产品的销售,形成“健康药房”的理念,不仅仅是卖治疗药品,更重要的是疾病的预防和保健,注重的是健康和保健,从而与社区医院和大医院形成差异化竞争。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促使人们可以有更多的金钱用于购买高端产品,而社区和医院大多是常用药,因此,零售药店可配备高端药品。

(2)特色化,医保药店经营处方药,特别是慢性病药品。

由于新医改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对于零售药店,特别是医保药店,可以社区高发病患者为依据,配备齐全一些社区高发的慢性病、常见病用药,打造这几个类型疾病治疗保健用的齐全品类,建立社区高发病产品特色店。

(3)开发农村市场。

新医改明确今后注重农村的投入和发展,并且,随着新农合的大力推进,农村市场的需求进一步得到释放。零售药店自主灵活,可以考虑开发农村市场。

(4)开拓网络销售渠道。

利用我国药品互联网销售还处在起步期的大好时机,拓展经营渠道,通过互联网进行药品销售。

(5)争取药房托管。

有一定实力的零售药店,特别是有实力的医保药店,可利用自身良好的服务优势和自主灵活性优势,争取医院药房托管,或者与医院以合作的方式共同管理。同时,在托管过程中,提高自身医药知识,提升人员素质,同时对自身品牌知名度的树立也大有裨益。

2.2.2 WO策略

(1)加盟或联盟,提高管理水平。

中小零售药店可以采用加盟大型连锁药店的方式,依托连锁药店的品牌知名度、管理水平和培训机制等,来提升自身的经营水平,对员工进行培训,提升人才的专业化水平。

中小零售药店之间也可采用联盟的方式,通过共享资金流、物流、知识等,增加与供货商的议价能力或直接从厂家进货,降低进货价格,压缩成本,重新获得价格优势。

(2)产销合作,贴牌专供。

与上游企业合作,产销一体化,渠道扁平化也是目前一种趋势。在我国,因为还没有形成大的操作规范的强势连锁药店,可考虑与其他药店合作做一个贴牌产品的种类,然后以合作的订单去采购。降低成本,实现规模经济,获得更多的利润。

2.2.3 ST策略

(1)提升服务,应对基层医疗机构。

服务一直是零售药店的一大优势。针对目前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的竞争威胁,零售药店应该更重视服务,从简单化药品销售、终端拦截的单向医药商业服务,走向给消费者提供健康干预、医药健康咨询、药学服务等多角度的医药专业服务。如建立慢性病会员档案,实行个性化服务,进行慢性病管理等,将良好的服务打造成品牌的一大特色。

(2)弱化基本药物目录内产品。

目前,新医改只是要求所有药店要配备和销售一定比例的基本药物,但具体的比例尚未有明确。过渡时期,可以在保障消费者正常购药需求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基本药物的配备量和库存量,减少由于基本药物的低利润带来的影响。

2.2.4 WT策略

(1)优化内部结构,提高管理水平。

进行内部改革与控制,优化企业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2)加强人才培养。

完善企业的培训机制,通过内外结合的方式,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素质。培训的内容应该有专业知识培训、商务沟通和礼仪知识培训、企业文化培训。在专业知识方面,零售药店存有明显不足,可重点进行培训。商务沟通和礼仪知识培训,是零售药店未来的竞争力所在。企业文化培训,可以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同时,建立考评机制和奖惩制度,对培训的结果进行考核和评估。

(3) 转变竞争方式。

转变以价格为核心的传统单一的竞争方式,开展新的营销方式。如情感化营销,创造情感环境,进行情感服务,如提供情感化个性化的健康养生服务等。

3 结论

在新医改的影响下,当前零售药店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零售药店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调整经营方式,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才能够取得长久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第2篇:药店医疗保障内部管理制度范文

一、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在医疗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定点药店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因此,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就成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一项基础工作,其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所具有的基础地位成为关系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对保证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至关重要。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在医疗过程和医疗费用支付方面起决定性作用,当医疗保险启动后,患者看病拿药由于花的是医疗保险基金的钱,使得医疗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都想从基金中尽可能获得更多的利益。医疗消费的特殊性造成医疗费用的多少取决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由于医疗服务特有的专业性和垄断性,以及医疗市场供需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作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受托方和费用支付方的政府管理部门,无法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支付办法和评判标准对有限的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和合理支付费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基金管理原则操作起来困难很多。

(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身体的健康保健意识逐渐增强,个人开支中医疗保健的开支费用所占比重也在逐年增加,自然地对保险基金的需求和医疗服务的质量要求也在逐步提高。而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追求的利润最大化同政府追求的“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产生了矛盾,使其在执行医疗保险政策中时有相左的行为发生。只有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通过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在满足群众需求的同时,尽可能地降低医疗成本,节省医疗费用开支,从而实现医疗保险机制的运行目标。

(三)在新的医疗保险制度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一方面作为参保人员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供给者,另一方面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获取者,特殊的地位使得其成为政府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和社会参保人员联系的纽带,在其中发挥出特有的信息传递作用,医疗基金管理部门只有在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费用结算时,才能得到实际的基金支出情况,也就是说,基金支出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对医疗行为的有效管理。

二、目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据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计的数据显示,20*年1至6月,全区参保职工2501人,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90.55万元,月人均60.3元,要让有限的基金发挥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就必须完善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然而从目前全*区已有的12家定点医疗机构和8家定点药店的管理情况看,除群众反映一些医院看病难,程序多,手续复杂,定点药店药品价格高等问题外,另一方面就是医疗保险基金的流失和不合理支出问题。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医疗行为发生后,用的是病人和医疗保险基金的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收益的多少与病人就诊人次和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多少呈正比,基金使用越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收益就越大,由于利益关系,一些医疗机构和药店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未按要求操作,乱开药、乱检查、乱收费、多收费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定点医疗机构甚至在病人出院时不提供费用清单或清单项目不清;个别定点药店甚至允许参保人员用医疗保险费购买保健药品等,导致了医疗保险基金的不合理支出。

三、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的难点

为加强对*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相应出台了管理办法,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照规定,同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了“服务协议书”,制定考评办法,尽可能规范医疗费用支付行为,进行服务质量考核,并派出业务骨干组成巡视组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进行督察,解决疑难问题。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使得在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实际管理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困难。归纳起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还不完善,管理人员还待增加,人员素质还待提高。目前,定点医疗机构虽已设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定点药店也指定了分管负责人和专管员,但在实际工作中,机构临时,编制未定,人员尚缺的情况在一些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依然存在。而且由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刚开始不久,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都还缺乏经验,管理人员也还存在经办业务不熟的状况。因此较容易造成执行政策的偏差和管理上的漏洞。亟待一批政治过硬、业务精良,懂理论,会操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充实到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中来。

(二)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滞后,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手段落后。*区到目前为止仍未建起完整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参保人员住院后部分医院仍靠手工办理出院手续,这不仅工作量大,误差率也高,给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并且个人帐户无法支付,参保人员看门诊或住院支付起付线等只能用现金,群众意见很大,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无法实现与医疗机构的有效结合。

(三)补偿机制不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以药补医”传统机制未能根本扭转,由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因此在传统的卫生医疗体制下,医疗机构和药店普遍养成了“以药养医”,“以检查养医”的习惯,尽管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开始运行,但医疗机构靠药品收入来补贴经费不足的运行机制依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财政对公立非营利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还不完善,一些医疗机构为了增加收入,采取分解处方,分解住院,增加不必要的医疗服务项目等办法,避开了医疗保险的管理,成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的难题。

四、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的主要对策

(一)建章立制,从根本上规范医疗行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模式确定后,法律就成为制度实施的保障,完善的政策是确保基金使用的关键,对医疗费用支出具有较强的调控作用。从医疗保险启动以来的情况分析,降低医疗费用和参保人员的自付比例仍有很大空间,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违规行为也时有发生。今后应在此方面下工夫,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规范操作。

(二)培养高素质的医疗保险管理人才和医疗机构管理人才。医疗保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世界上都是难题,由于我国这项工作起步较晚,人员缺乏,管理经验不足,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提高素质。为此必须抓紧医疗保险干部队伍的培养,造就一支作风顽强、技术过硬的医疗保险管理干部队伍。同时,也要抓紧培养高素质的医疗机构管理人才,改变从临床一线提拔技术人才,在实际工作中积累管理经验的传统医疗机构管理人才的培养方法,造就一批高素质的医疗机构管理人才,这对促进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三)引进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完善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政策是前提,管理是手段,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本身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了很高的要求,要认真研究管理过程和办法,在管理模式的设计阶段,充分引入信息化的概念,优化管理模型,强化管理手段,同时又避免僵化管理。首先要完善医疗机构内部的信息系统建设,可以建立比较完整的计算机住院病人医嘱处理系统,强化住院病人费用管理,堵塞大量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不合理用药和浪费,检验、检查的漏洞和搭车开药等问题。其次要实现医疗保险部门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联机,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统一和联网运行,通过网络直接报审,满足当前医保细目审查的要求。再次是要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管理统计指标体系,保证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医疗保险基本情况和基本数据。在信息系统建设上,要系统设计的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数据代码。

第3篇:药店医疗保障内部管理制度范文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检查的工作部署,为加强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促进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维护和保证参保人员的基本待遇和权益,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健康运行,决定在我省开展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专项检查,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查找医疗保险基金使用和经办管理中存在的风险,查处违法违规问题,提升监督水平,促进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经办机构规范管理,逐步形成自我约束的机制,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

二、检查内容

(一)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制定和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是否制定医保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政策导向,制度执行情况等。

(二)2009年以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对医保基金的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情况;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和支付情况。各统筹地区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加强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监管的通知》(赣人社字〔2009〕324号)的情况。

(三)2009年以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协议签订和管理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保基金的使用情况。主要包括: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履行情况;医保基金划拨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是否存在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必要时,可延伸到以前年度和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及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检查方式和步骤

主要采取自查和抽查方式进行。设区市、县(区)和医疗保险行业封闭管理单位组织对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全面自查;在自查基础上由省、市组织进行抽查。检查工作由各级基金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医疗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配合。具体步骤:

(一)制定方案。各设区市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实施方案,于6月1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开展培训。6月下旬,厅里组织对各设区市、县(区)和医疗保险行业封闭管理单位基金监督机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参加检查的人员进行培训。

(三)自查。7-8月份,各设区市、县(区)和医疗保险行业封闭管理单位开展自查。

(四)抽查。9-10月,省、市两级抽查。省检查组抽查2个设区市市本级及所辖的2个县(区)(其中,一个县区抽查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各不少于2家)和2个行业医疗保险封闭管理单位。设区市抽查范围自定。各设区市自查、抽查情况于10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五)工作总结。省基金监督机构总结汇总我省检查情况于11月底前上报部基金监督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医保基金专项检查,是管好用好基金、维护参保人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配备医学、医政等专业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同时根据实际,可协调纪检、审计、卫生、财政、药监、物价等部门及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工作重点。各地要根据当地基金支付模式,结合以前年度稽核、检查和整改情况,年度考核及群众举报线索等,分析近期就诊、住院和费用支出异常情况,找准检点,采取有效方法,切实发现存在的问题,确保检查质量。

第4篇:药店医疗保障内部管理制度范文

现将《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合理利用医疗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就全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任务和原则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根据我省财政、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

本省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各统筹地区应进行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市、州为统筹单位,少数经济不发达和医疗消费水平差异过大的地、市、州可实行县(市)统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中央、省属在长沙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由行政单位转体的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机关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直接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商有关部门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月按规定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率最高不能超过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300%以上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各地按实际测算确定缴费率,实际测算低于6%的,按实际水平确定;高于6%的按6%控制。职工个人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2%。按照规定应由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月支付退休费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适当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三、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与支付原则。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入统筹基金帐户,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按下列比例划入职工个人帐户:45岁以下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7%左右划入个人帐户;46岁以上到退休前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2%左右划入个人帐户;退休人员按缴费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4%左右划入个人帐户,但本人退休费高于缴费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按本人上年度退休费的3.4%左右划入个人帐户。具体划入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但必须控制在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中的个人自付部分。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一般不得提取现金。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个人帐户随工作关系一并划转,并继续使用。

(二)统筹基金的建立与支付原则。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即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及特定检查项目的医疗费。当年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对于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当年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原则上按下列比例分段负担:3000元以内的部分,个人负担20%左右;3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15%左右;10000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6%左右。退休人员按上述自付比例的65%左右负担。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基本医疗费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通过商业保险或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来解决。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凡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卫生等部门另行规定。

四、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机制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基金征缴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和企业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个人缴纳部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当月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下月起停止支付医疗保险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城乡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城乡居民三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医疗保险财政专户的积累基金,比照城乡居民三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同时,各统筹地区要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社会监督。

五、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建立有效的医疗费用制约机制

根据《决定》规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服务范围、标准和医药费用结算办法,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职工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同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职工可以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要引进竞争机制,进行定期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受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购药药事事故处理办法。

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精神,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较少的经费投入,使人民群众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要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形成医疗服务和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要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内部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减员增效,降低医药成本;要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比重的基础上,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药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要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改革方案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政策。省经贸委等部门要认真配合做好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

六、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管理机构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对于他们的医疗保障要完善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其医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待国家有明确规定后制定。

对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职工缴纳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政策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的顺利进行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行署和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宣传和政治思想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都积极支持和参与这项改革,要按照《决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实施。

第5篇:药店医疗保障内部管理制度范文

看病难、看病贵是我国医疗卫生领域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严重制约了老百姓的医疗健康水平的提高。原有的“以药养医”医疗卫生体制存在诸多弊端,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人们对医疗健康服务的需求,更不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虽然近年来我国各地在积极探索医药分业的模式。但由于医药分业的复杂性以及体制性的障碍.现有的医药分业模式从其实施效果来看都不是很理想。基于此,本文在分析现有医药分业模式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一种新的医药分业模式——医院药店超市模式。具体论述该模式的基本构架、运行机理、创新之处以及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协调。进而探讨该模式实施的体制保障和资金来源问题。该模式的提出及实施,旨在突破“以药养医”的体制,实现真正的医药分业,为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提供新的视角和路径,以促进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有效解决。

二、我国公立医院医药分业现有模式及其存在的问题

1.我国公立医院医药分业现有模式概述

(1)药房改建模式。药房改建模式是药房权力几乎没有让渡的一种模式。该模式指医疗机构把所拥有的药房从医疗体系中独立出来。以药品零售的角色参与市场竞争。但医疗机构仍拥有药房所有权和经营i权。改建模式带来了一定的积极效果,如株洲市医院实行药房改建后。有效抑制了处方外流现象,医院收入不降反升(黄兴华,2007),同时大大降低了患者的医疗费用。但该模式在推进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由于药房还是属于医院经营.没有从根本切断医院与药品收入之间的联系,所引入的先进企业管理理念只是提高了“以药养医”的效率,并没有真正实现医药分业。

(2)药房托管模式。在药房托管模式中,药房权力有了一定的让渡。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课题组(课题组,2007)将药房托管定义为,医院药房实行企业化托管经营。即医院所有者通过契约形式。将医院药房交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去有偿经营,是一种通过明晰医院药房所有者、经营者权利关系。保证医院药房财产保值增值并创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经营活动。药房托管模式的特点是药房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医疗机构不再过问药房经营细节,只分享企业利润。该模式同样拥有改革阻力较小、医药相互促进的优点。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例如,由于医院在药品采购目录上还拥有很大的决定权.政府补偿机制没有实施到位.存在供货的及时性与连续性以及托管企业的选择等问题。药房托管模式虽然实现了药房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但医院与药房仍然存在隶属关系.并没有完全分离。(3)药房剥离模式。与前几种模式相比,药房剥离模式权力的让渡更为彻底。医疗机构采取出售、招标、重组等方式将药房分离出去,完全交给企业经营管理,使之成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自主经营,照章纳税。与社会药店展开公平的竞争,医院不再参与药品利润的分成。其特点是完全取消了医疗机构对药房的所有权与经营权,药房与医疗机构在经济利益上完全分离。该模式打破了医疗机构对药品消费的垄断,切断了医药之间的经济利益联系。具有明显的改革效果(宋芳,2007)。但同时剥离模式也存在一些发展的问题.如改革难度较大、药房产权不清、药品供应不足,以及管理、经营理念与原医务人员的融合、医药流通监督、如何形成规模效应等。

2.我国公立医院现有医药分业模式存在的问题

(1)医生和药品销售的利益关系难切断。现有医药分业模式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没有从根本上切断医生处方和药品销售的利益关系,医药分业并不彻底。“改建”模式中,医疗机构仍拥有药房所有权和经营权,只是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医药分业;“托管”模式中,医院享受托管企业的利润分成。在药品采购目录上拥有很大的决定权,决定了医院、医生和药品销售仍存在利益关系。

(2)政府补偿及税收问题。在“医药养医”体制下,公立医院维持正常运营的费用主要来源于药品销售收入。医药分业面临的一个直接问题就是:如何解决分业之后公立医院的资金来源问题。事实上这是制约医药分业的重要瓶颈,也是影响到能否真正实现医药分业的关键之一。此外,在分业之前,公立医院销售药品是无须纳税的,但实行医药分业管理后,药房就成了自负盈亏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照章纳税。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压缩药品销售的利润空间,进而削弱医药分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影响医药分业的顺利进行。

(3)老百姓的医药费用负担并未实质性减轻。医药分业的出发点是要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从目前几种医药分业模式实施的效果来看,尽管老百姓的医药费用支出有了一定的降低,但是由于上述几种医药分业模式并未真正实现医、药分业,公立医院和药品销售之间仍然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各种利益联系。医和药的这种关系决定了它们之间仍然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其必然的后果是:医疗费用居高不下,老百姓的医药费用负担并未实质性减轻。

(4)药品供给难以得到保障。实施医药分业之后,药品的销售渠道由医院转为社会零售药店。医药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个别药品缺货或供应不及时,特别是那些利润低、用量少的药品,难以保证及时供应:另外,特需急需药品储备不足,无法保证患者及时用药。因此,在实施医药分业的同时。应建立合理的药品流通体系,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管。

三、医院药店超市模式是我国公立医院医药分业的一种新模式

1.医院药店超市模式的构架鉴于当前我国医药分业模式存在的诸多问题和不足,以及老百姓对医疗卫生服务的现实需求。迫切需要探索出一条切实可行的医药分业道路.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医药分业涉及到政府、公立医院、患者与药品经营企业等不同主体的利益。医药分业模式能否取得成功.关键在于是否能够协调好四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现有模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关系以及实际可操作性,本文提出一种新的医药分业模式——“医院药店超市模式”。该模式的框架如图l所示。.医院药店超市模式的运行机理从图1可以看出,医院药店超市模式中,医院和药品销售是相互独立的。公立医院采取招标的方式出让店面,将药房分离出去,完全交给企业经营管理,使之成为独立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医院不再参与药店药品销售利润的分成,只向药品经营企业收取药房场地的租金。在医院药店超市模式下.患者到医院就诊,医生对其开通用名处方。采用药品通用名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制订的合理用药指标之一(李欣,2006)。通用名处方不仅切断了医生开处方与药品销售的利益关系,有利于制约医生开单提成、收受回扣的行为,使医生能够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合理用药;更重要的是将药品的选择权交还给了患者自己。患者凭借通用名处方既可以在就近医院药店超市购买相应的药品,也可以在其他社会药店购买。另外.对门诊患者购买药品实行两条线分别管理,即患者获得医生处方后,不同性质的药品通过不同途径和方式进行购买结算。对于一般药品,患者需要凭处方到医院药店超市内购买。药店超市至少由3家药店组成,并且药店超市内的每家药店都实行药品集合报价竞价智能销售系统。智能货架实际是信息化物流管理,患者的电子处方传至药店,经确认后,同种通用名的药品在相应的货架位置上的指示灯亮,患者自行选择需要的药品。患者凭购药单证,结算时统一开具医院发票。而如果患者需要的是特殊药品或门诊输液药品,则需要到医院专门设置的中心药房购药。设置医疗机构中心药房,主要是基于特殊药品的规定和用药安全的考虑。医院药店超市模式不仅通过出租门诊药房。在药房所有权方面体现了医药分业,而且通过开通用名处方,鼓励处方外流等措施,在患者的就诊环节也实现了医药分业。

2.医院药店超市模式的创新之处

(1)采用出租门诊药房的方式,彻底切断了医院与药品经营企业的利益关系,使其在经济利益上完全分离,符合国际上关于医药分业的要求和趋势。真正实现了医生和药师的分工、药品处方权和调配权的分离。

(2)规定门诊医生在开处方时,统一书写药品的通用名。在我国已有的三种医药分业模式中,均未提出采用通用名处方,在这种情况下,医生还是可能和社会药店的销售人员有利益关系。本模式中患者持有通用名处方可以自主选择药品.彻底切断了医生和药品销售的利益关系。通用名处方的规定,使在医生开处方这个环节实现了医药分业。

(3)智能销售系统是一种信息化的物流管理,目前国内实施该系统的药店还比较少。实行这个系统有两个好处:一是方便患者购药,患者不用亲身步入每家药店.就可以知道每家药店药品的价格,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减少差错。二是防止了药店人员销售高价药行为。因为患者在购买药品时,通常情况下药店人员会凭借信息优势,向患者推荐价格比较高的药品。在实施智能系统的情况下,系统会自动显示出每家药店同种药品的价格。供患者自己选择,使患者在选药购药的过程中做到了医药分业。

(4)医院药店超市模式在实施初期允许药店开具医院发票。在实施新模式初期,由于我国医保政策体系的限制.患者在一般的药店购买的药品不能报销。为了避免医药分业之后给患者医保报销带来不便,药店在销售药品时统一开具医院发票:同时这也使药店享受到免税优惠,这也是该模式不同于剥离模式的地方。

3.医院药店超市模式中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协调医院药店超市模式兼顾了患者、公立医院、政府以及药品经营企业等多方利益.能够达到“共赢”:

(1)医院药店超市模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在传统的医疗服务过程中,患者在用药方面只能是被动的接受者:既不能享有药品的选择权,在药品购买时又不能讨价还价。由于医院药店超市模式通过开通用名处方、实行智能销售系统,给予患者更多的主动权:在选择购买药品时。既可以选择这个品牌的药品,也可以选择那个品牌的药品;此外,对于同一品牌的药品还可以货比三家,买到性价比最高的药品。由此可见,医院药店超市模式给老百姓带来了真正的实惠,可以有效缓解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2)医院药店超市模式有利于公立医院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将门诊药房完全出租给药品经营企业之后,医院可以将更多的精力和资金投入到医院的经营管理中,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医院的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另外医药分业后,如果医院招标的药店药品价格下降,也会吸引更多的患者到该医院就诊.在获得医疗收入的同时,也增加了医院的知名度。有利于促进公立医院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3)医院药店超市模式的实施有利于政府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在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方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公立医院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个重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院药店超市模式的实施有利于还原公立医院的“公益性”.为老百姓提供价廉物美的公共医疗服务。本文所提出的医院药店超市模式具有很强的现实可操作性.对于打破固有的“以药养医”体制具有非常重要的导向作用.对于政府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具有建设性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4)医院药店超市模式有利于提高药品销售企业的专业化经营水平。医药分业之后,整个门诊药品市场交给了药品销售企业,通过专业化经营管理,在正常的市场竞争下销售药品,市场空间的扩大使药品经营企业有机会获得更高的利润。此外该模式实施初期。进驻医院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可以开具医院发票。即可以享受免税待遇,降低了药品经营企业的成本,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药品经营企业进驻医院的积极性.有利于医药分业的顺利推行。

四,我国公立医院药店超市模式实现的体制保障我国公立医院要实施药店超市模式。真正实现医药分业.还需要从相关体制上予以保障:

1.相关政策的支持

(1)医保政策。目前我国的医保报销体系是以医院为主体的报销体系。不能满足医药分业的要求。实行药店超市模式后,患者购药的主要途径由医院变为社会零售药店。以医院为主体的报销政策意味着大多数在药店购买的药品不能报销,从而给患者医保报销带来了问题。另一方面,如果在药店购买的药品不能报销。不利于药店药品销售和市场竞争,会降低零售药店参与医药分业的积极性。因此,在实行彻底的医药分业之后,应该对医保政策进行改革,由原来的以医院为主体的报销体系转变为以社会零售药店为主体的报销体系——在现有数量的基础上。适量增加定点药店的数量。将尽可能多的药店纳入医保体系中。

(2)税收政策。在该模式实施的初期阶段,允许药店开具医院发票,意味着药店可以享受免税优惠。表面上看来这与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是不吻合的,但本质上与税收政策是一致的。因为在医院药店超市模式实施初期,之所以允许药店开具医院的发票,主要是考虑到方便患者报销医药费用。另一方面,药店可以将减免税收的资金用于自身规模的扩大,形成规模经济。有利于降低药价。所以在该模式实施初期,需要税收部门的支持,应该改变传统的观念,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调整相应的财政税收政策。同时对药店的行为进行监督.如果其将减免的税收用于其他不利于医药分业的途径。医院可以取消其通过开具医院发票获得的免税资格。

2.建立合理的药品流通体系现阶段,我国药品流通体系不健全。药品经营销售市场非常不规范,基本上处于无序竞争的状态。为了保障公立医院药店超市模式的顺利实施.必须建立健全药品流通体系。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加速整合医药批发企业。目前,我国药品批发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缺乏规模经济效益,不能满足全药品零售的庞大需求。因此,迫切需要加速整合医药批发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应当通过重组、合并、联合等方式做大规模.优化资源配置.集中力量升级管理水平和硬件水平。保证自身具备满足零售药店对药品运输和仓储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2)扩大零售药店的规模,加强零售药店管理。医药合业背景下。社会零售药店在药品销售方面一直处于劣势地位,导致目前的大部分零售药店规模小,资金分散,在药品种类、硬件条件、执业药师等方面和医院门诊药房差距很大。因此,医药分业后需要建立一大批上规模的、规范的药店。政府部门可以在政策上支持零售药店的发展,比如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同时应该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管,避免出现零售药店恶性竞争的局面。

3.资金来源保障

要保证公立医院药店超市模式的顺利实施,除了要有医保、税收等方面政策体系的支持外,还必须要有充足的资金来源,以保障公立医院的正常运营。在医院药店超市模式中.用于补偿公立医院的资金来源可以分为五部分(如图l所示):(1)政府财政补助,(2)医疗服务合理定价,(3)中心药房收入,(4)民间资本的引入。(5)药店租金。其中,中心药房的收入主要来自于特殊药品和门诊输液药品的收入,药店租金就是通过出租门诊药房获得的收入。医药分业后。公立医院的资金来源主要体现在政府财政补助、医疗服务合理定价.以及民间资本的引入三种形式。(1)政府财政补助。实施医药分业的同时,政府要承担应有的责任,加大对公立医院的财政补助,以保障公立医院的正常运行。首先,要合理确定公立医院的补助范围。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其次,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财政补助核算方法,探索具有激励作用的补偿方式。对公立医院的财政补助要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方法进行。最后,要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对补助前的预算、财政补助资金的流向、用途以及财政补助的效果进行监督管理。(2)医疗服务合理定价。当前我国的医疗服务价格存在扭曲现象,即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与医疗服务成本的背离:一是大多数体现医务人员技术价值的项目收费价格较低甚至低于成本;二是少数大型设备检查和新特项目定价较高,远远超}{{成本。对医疗服务的价格进行适当调整:一方面提高基本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比如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化验费等:另一方面适度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项目的收费标准。(3)民间资本的引入。公立医院医药分业后政府需加大财政投入,对于经济发达地区,财政投入的加大或许并不存在困难。然而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政府财力有限,所以引进民间资本是保障资金来源的一种重要选择。引入民间资本具体可以有以下几种途径:一是民间捐赠,政府部门应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为慈善活动提供必备的法律和经济支持,鼓励其向公益性的医疗卫生领域投入,壮大卫生资源总量。二是股权融资,通过股权改造,不但可以引入增量资金用于医院发展建设,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和医院经济压力.还可以通过治理结构的变革促成医院内部管理体制的改变。借鉴企业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提高医院的运行效率(万劫、吴可、史录文等,2010)。三是建立公立医院发展基金,可以充分借鉴财团法人的模式,将所筹集的资金成立基金会.按照财团法人的形式进行管理。在民间资金与医院之间设立一个缓冲带。规定投入该基金会的资金,只能按照非营利性组织的模式进行管理,基金取得的收益不能回馈给个人,医院解散后的资产也应交由基金会共同处理,或者作为新增资产投入到新的非营利性医院的建设中。

第6篇:药店医疗保障内部管理制度范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谢玉堂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和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其中退休、退职人员简称退休人员)均应参加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税务、审计、人事、民政、工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与社会医疗救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医疗保险等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是: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收入、滞纳金、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8%向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按上月本人工资收入(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2%由所在单位按照月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职工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企业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七条、经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困难单位,可以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工资总额的5.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撤销、解散、破产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优先清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市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数额为本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各种税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作为计征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基数。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下规定计息:

(一)、当年筹集的部分,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照银行3个月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三)、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银行3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

统筹基金包括单位缴费扣除划入个人账户后的部分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收入。

个人账户金包括参保人个人缴费的全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用人单位缴费总额中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个人账户本金及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计算的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参保人跨统筹范围转移工作单位时,个人账户金随之转移;无法转移的,可以将个人账户金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并按月申报缴费。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具体病种附后)的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个人账户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住院、门诊规定病种诊疗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统筹基金的收支情况,适时调整门诊规定病种目录。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起付标准是指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对住院或者门诊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账户金或者个人负担一部分的额度。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的起付标准分别计算。

住院的起付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一级医疗机构6%、二级医疗机构9%、三级医疗机构12%的标准确定。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比上一次降低20%,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门诊规定病种的起付标准,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只负担一次,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由大额医疗费救助金解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每年的四月一日至翌年的三月三十一日为一个医疗年度。

每个医疗年度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数额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的三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从用人单位缴费总额中划入个人账户的具体比例为:

(一)、35岁以下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0.8%;

(二)、35周岁(含本数)以上45周岁以下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

(三)、45周岁(含本数)以上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5%;

(四)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的4%.职工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计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50%划入个人账户。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缴费的用人单位,其缴费不划入个人账户。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参保人的年龄结构变化,按照本市用人单位缴费额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的原则,对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在职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分段计算的办法,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以下规定分别负担:

1、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部分,统筹基金负担85%,个人负担15%;

2、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统筹基金负担88%,个人负担12%.退休人员的统筹基金负担比例比上款同段的负担比例提高三个百分点,个人负担比例降低三个百分点。

第十九条、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

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补足前,个人账户金可以继续使用,但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划入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其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或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均计算为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

第二十条、参保人发生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乙类药品目录所列药品、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第十八条的规定分别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负担。

经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或者临时在外地患急症住院治疗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增加十个百分点。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待遇。

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欠费的次月起,统筹基金暂停支付其参保人医疗费用,原个人账户金余额可以继续使用。待补足欠费和滞纳金后,补记个人账户金和计算缴费年限,自补足欠费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待遇。

对历年缴费较好的欠费单位,经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其参保人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待遇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住院治疗或者门诊规定病种诊疗时,按照规定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二十三条、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至四级、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比照退休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失业后个人账户金余额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再享受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民事责任范围内已赔付医疗费的,统筹基金不再支付;统筹基金已经支付医疗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享有追偿权。

第二十五条、经司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认定,参保人因自杀、自残或者犯罪所致伤、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因患大规模暴发性传染病、由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紧急事件造成的医疗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认的具有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中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与之签定协议。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应当持本人有效就医证件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也可持门诊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申请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应当经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鉴定确认,并发给《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

危重病人紧急抢救的,可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但应当自住院之日起三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病情允许后,应当转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或者经查实不属危重病人紧急抢救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不得将本人医疗证件转借他人使用或者冒名就医、购药,不得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虚报冒领医疗费。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伪造或者变造账目、资料、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十条、物价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价格、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档案、病历资料和数据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基本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四月份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单位的显著位置公布上一个医疗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由财政部门从预算中解决,不得从基金中提取。

第三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建立统筹基金超支预警报告制度。当统筹基金出现超支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分析原因,并向同级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七条、市、县(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组织代表、有关专家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有权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查询缴费记录。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参保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虚报冒领的医疗费,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六至十二个月。

第四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所支付的医疗费,并可以对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由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7篇:药店医疗保障内部管理制度范文

现将《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职工),以及退休人员。

第四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两级统筹,属地管理。地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单位,参加市级统筹。地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下同)、金州区、旅顺口区、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内的单位参加本辖区统筹。

第五条  大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大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参加市级统筹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本辖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范围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征集,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经市政府批准,单位和职工缴费率随着经济发展可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单位和职工个人按下列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单位,按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单位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单位,以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为基数缴纳。

职工按本人上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月工资总额低于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超过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数。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  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转让、终止时必须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依法破产时,按法定程序清偿职工工资、福利费用时,应优先清偿欠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  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

(一)行政机关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险费”支出。

(二)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险费”支出。

(三)企业列“应付福利费”支出。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建立

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构成。

(一)个人帐户。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年龄段记入。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职工,记入2.8%(含个人缴费部分);45周岁以上职工,记入3.3%(含个人缴费部分)。

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6.5%记入。本人退休金低于当地上年度月平均退休金的,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退休金的6.5%记入。

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时,个人帐户停止记入。单位补交后,按规定补记。个人帐户体现形式为IC卡。

(二)社会统筹基金。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后的余额部分,全部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出,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单位、医疗机构、专家和职工等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定期听取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营运及管理情况汇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个人帐户的当年结余资金,按城乡居民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个人帐户结余额可随同职工调动转移,调往外地(含出境定居)的,可一次性付给现金。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和结算

第十七条  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主要用于门诊和定点药店发生的医疗、购药费用,也可用于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现金自负部分。

第十八条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医疗费用。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控制。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最高限额年度合计为3.8万元(超过最高限额部分,可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途径解决)。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职工个人承担一定比例。

第十九条  起付标准(不含精神病患者和转诊异地住院):三级医院(含所属专科医院)850元,二级医院(含专科医院)500元,一级医院(含治疗型家庭病床)300元。医疗机构等级以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为准。

个人负担的比例:三级医院(含所属专科医院)为15%,二级医院(含专科医院)为12%,一级医院(含治疗型家庭病床)为10%;退休人员减半。

第二十条  特殊情况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精神病患者住院不设起付标准,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10%;退休人员减半。

(二)重症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治疗,个人负担12%;退休人员减半;住院期间做透析治疗,按住院治疗的规定承担费用。

(三)转诊异地住院治疗,起付标准为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个人负担30%;退休人员减半。

(四)出差或探亲,因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按转诊异地住院治疗标准支付,凭有关诊疗凭证报销。

第二十一条  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不含成建制外设机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实行年度定额包干管理,超定额不补,结余归己。

退休人员异地居住的,门诊医疗费按记入个人帐户标准包干使用;住院医疗费,定居的按本人参加医疗保险统筹地同类人员住院治疗规定,持有关凭证报销,临时居住的,按转诊异地住院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的结算,实行总量控制、项目结算、定额管理、年终平衡的原则。定点医疗机构对职工和退休人员自住院之日起的一切费用,均应填写费用分类清单,由患者本人或亲属签名后,全部按项目结算。未经患者本人或亲属签名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患者也有权拒负个人负担部分。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住院医疗费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按期向医疗机构拨付;发生异议的,可暂缓拨付,但最长不得超过20天。

第二十四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门诊、药店发生的医药费用以IC卡结算。经办机构按个人帐户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月与医疗机构、药店结算。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拨付周转金,具体办法和数额由双方商定。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并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审核合格者,给予保留定点资格;审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定点资格。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签订定点协议,并严格履行。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并完善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和医疗档案,加强跟踪服务管理,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成立医疗保险管理科或办公室,定点药店必须配备具有中级职称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并制定本单位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严禁滥开药、开大处方,滥用大型医疗设备检查,不得放宽出入院标准、分解住院人次。

定点药店应严格执行药品零售价格,提供安全有效的优质药品,执行处方药品与非处方药品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诊、购药时须持《医疗保险证》和IC卡。

第三十一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确须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须由当地最高等级医疗机构提出转院申请,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统筹区域内转诊住院治疗,要严格遵守转诊制度。低等级转往高等级医院收取起付标准差额;高等级转往专科医院,按重新住院处理(传染病除外)。

第三十二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办理治疗型家庭病床,由经治医生提出建床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审批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治疗型家庭病床每次建床时间为2个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月。癌症晚期、糖尿病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及并发症、慢性肺心病可建立治疗型家庭病床。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职工和退休人员将本人《医疗保险证》、IC卡转借给他人住院,或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处方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基金损失的,除追回损失外,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定点医疗机构、药店不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经办机构除拒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外,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基金损失的,除追回损失、取消其定点资格外,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三)医务人员违反医疗保险用药规定,开假处方、大处方以及从患者名下开取药品或检查治疗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损失,并告之卫生行政部门按《医师法》规定予以处理。

(四)单位不如实申报和不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并全部上交财政。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医疗费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企业1994年4月底、机关事业单位1998年底以前职工因工负伤旧伤复发及职业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女职工因计划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大专院校在校学生或企业职工供养的享受半费医疗的直系亲属,医疗费用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第三十八条  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8篇:药店医疗保障内部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基金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三)效率与公平相统一。

(四)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办法、统一信息系统。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收支情况按同级财政行政部门和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报送报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医疗保险业务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对基金进行监督管理;审计行政部门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分别核算、互不挤占。

个人帐户由职工个人缴纳费用和单位缴纳费用划转部分组成,单位其余缴纳费用划入统筹基金。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超支,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由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八条 统筹基金按政策计息,利息部分纳入统筹基金管理。

第三章 基金征缴

第九条 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缴费基数以上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上上年市平工资)为最低缴费基数据实缴纳,单位缴费率为7%;职工缴费率为2%,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个体参保人员以上上年市平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9%。

第十条 累计缴费年限满20 年,办理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执行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时缴费不足20 年的参保人员,以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当年缴费基数的7%为标准,由单位或个人一次性趸缴补足20 年,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执行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不愿一次性趸缴的,经本人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后,不缴纳一次性趸缴费用,终止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第十一条 参保单位和职工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体参保人员于每年6 月30 日前缴纳全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重复缴费的,退还其多缴费用。

第四章 关系转移、中断和欠费处理

第十三条 市内未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只转移参保关系和个人帐户,缴费年限互认。

第十四条 已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医疗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第十五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间的保险关系转移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为参保中断,基金不支付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不计缴费年限:

(一)参保单位欠费满 12 个月;

(二)个体参保人员未足额缴清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七条参保单位已申报参保,未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欠费 3 个月,基金暂停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二)当年缴清欠费、利息和滞纳金的,基金连续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三)在参保中断前跨年度缴清欠费、利息和滞纳金的,只计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统筹基金不支付欠费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和门诊慢性病、特殊重症疾病待遇。

第十八条 个体参保人员在规定期限未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金暂停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军队转业、复员退役到地方工作的人员,自办理安置手续之日起3 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从在我市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之日起支付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上述期限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视为参保中断。

第二十条 初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中断后接续参保的,自在我市办理参(续)保和缴费手续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个人账户从缴费当月起计入。

第五章 个人帐户

未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个体参保人员按 45 周岁以下缴费基数3%、45 周岁以上缴费基数4%的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已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统筹基金按本人上年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4%(80 周岁及以上4.5%)的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第二十二条 个人账户属于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结转和继承,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支付范围为: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

(二)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住院医疗费中起付标准以下及按比例自付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个人账户利息按政策计入个人帐户。

第二十四条 在市外长期居住、工作的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患者除外),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给本人。

第六章 统筹基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 统筹基金为参保人员支付下列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本办法规定支付范围的费用:

(一)住院医疗费用;

(二)因患门诊慢性病或特殊重症疾病长期进行门诊治疗,个人帐户不够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抢救医疗费用;

(四)住院期间经审批发生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手术费用。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达到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起付标准按医院级别确定,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600 元,三级医院700 元,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200 元,无等级医院参照二级医院执行。市外转诊起付标准1000 元。下列情况减免起付标准:

(一)参保人员因艾滋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计起付标准。

(二)100 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计起付标准。

(三)已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在本市一、二、三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降低100 元。

(四)参保人员因精神病,恶性肿瘤手术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及移植手术,肝、肾、骨髓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在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经审批后一年计算一次起付标准,按年度所住定点医疗机构最高级别确定。

(五)参保人员在一个治疗过程中因病情需要可以双向转诊。在本市由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只补计起付标准差额;由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同级别或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不再另计起付标准。

第二十七条 统筹基金对参保人员的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我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6 倍。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其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自付的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三级医院88%(已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按92%支付),二级医院92%,一级医院和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医院95%,无等级医院参照二级医院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下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付后,再按第二十八条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一)使用《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15%的费用;

(二)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使用特殊医用材料一定比例的费用(进口材料25%、合资材料20%、国产材料15%);

(三)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15%的费用;

(四)市外转诊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支付范围总费用的10%。

第三十条 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总额控制、项目付费、单病种付费、定额结算、综合考核等相结合的支付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

(一)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或购药,属于本办法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或药费,凭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月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二)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中,统筹基金支付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自付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患门诊慢性病,个人帐户不够支付的,门诊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一定限额和比例支付。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员患门诊特殊重症疾病,个人账户不够支付的,门诊治疗费由统筹基金参照本办法规定住院医疗费用政策支付,不再执行门诊慢性病支付政策。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重症疾病、异地就医(含市外转诊)、特殊医用材料、特殊检查和治疗、医院制剂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监管和服务

第三十四条 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和个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调查存在问题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三十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年度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的内容包括: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规范、费用控制指标、结算办法、支付标准及违约责任等。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检查和审核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服务协议的情况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管理人员,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医疗保险服务工作。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实行单独建账,并按要求真实、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药费用等有关信息。

第八章 支付范围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使用《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按规定由基金支付或部分支付。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员使用医疗服务设施、特殊医用材料、特殊检查和治疗、医院制剂费用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目录由基金支付或部分支付。

第四十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基金支付范围:

(一)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

(三)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不含艾滋病)等进行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

(四)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及不孕不育等进行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

(五)因第三方责任造成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

(六)在港澳台地区和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由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在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国家、省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出调整的,按国家、省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及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医疗费用增长幅度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解释。

第9篇:药店医疗保障内部管理制度范文

近日,福建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的通知》,通过增加定点救治医院、主动筛查,人性化设置审批手续,让更多农村0~14岁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得到更好救治。

一般参合患儿个人自付30%

据悉,纳入救治的儿童大病将采取标准化诊疗方案,治疗实行“一口价”。试点阶段,白血病定额8万元,先心病定额2.5万元。而根据《通知》,白血病治疗最高定额提高到10万元,先心病定额最高提至3万元,个人支付比例不变。

对定额治疗费的支付,一般的参合患儿,由新农合基金支付定额标准的70%,个人自付定额标准的30%。属于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新农合基金支付定额标准的70%,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定额标准的20%,个人自付定额标准的10%。医疗救助金额不受各地医疗救助封顶线限制。

县、乡医卫机构应主动筛查患儿

《通知》还要求各地主动筛查0~14岁(含14周岁)参合儿童,并安排患者救治。

乡村卫生机构,负责对其管理的儿童进行先心病或白血病病史的回顾性调查。对经核实病情的患儿,应及时上报名单至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县级及以上医院负责复筛并出具初步诊断,再转诊至定点医院救治。

儿童白血病病例主要通过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接诊疑似患儿以及对既往已诊断和治疗中的病例进行筛查。如发现儿童白血病疑似病例,应及时向合管办报告,并动员患儿及早到儿童白血病定点医院检查确诊。

就诊手续这样办

患有先心病或白血病的参合患儿,由其家长(监护人)携带新农合证(或社保卡)、县级综合医院诊断病历以及转诊申请单,到指定的定点医院接受复查确诊;对于县及县以上医院确诊的患儿,县级综合医院应当出具转诊申请单。

家长应持转诊申请单等材料向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手续。定点医院据审核意见,安排患儿入院。

对于未经乡镇初筛和县级医院转诊而直接在定点医院门诊就诊的参合患儿,符合救治条件的,定点医院应出具就诊申请单,并告知患儿家长办理相关手续。患儿家长携带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合医证等相关材料,到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手续。

农村儿童大病医保定点医院

为方便各地农村儿童就近就诊,农村儿童大病医保定点医院由原先省立、协和两家医院增加到7家,分别是:儿童先心病救治定点医院5家:福建省立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泉州市第一医院。

儿童白血病救治定点医院6家:福建省立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厦门市第一医院、漳州市医院、泉州市第一医院。

(章 微)

全省医疗、生育保险工作座谈会

日前,福建省全省医疗、生育保险工作座谈会在福州大饭店召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赖诗卿副厅长出席会议并做了题为《加强管理 提升绩效 扎实做好今年医疗、生育保险各项工作》的重要讲话,福建省医保中心陈成武主任就如何贯彻落实赖副厅长讲话精神、全面完成全年医保经办工作任务进行了部署,厅医疗保险处范小艾处长做了会议小结。会上还对全省首批医保业务档案达标单位进行了表彰。各设区市人社局分管领导、医保科(处)长、医保中心主任出席了会议。

赖副厅长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2011年全省医疗、生育保险工作取得的成效。2011年,全省不仅全面完成医疗、生育保险各项工作任务,而且在重点难点工作中取得了新的突破:一是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二是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稳步提高;三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进一步加强;四是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取得突破;五是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得到提升;六是生育保险工作取得新进展。

赖副厅长指出,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还要迎接党的十的召开。做好2012年医保工作,意义重大。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以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和提升运行质量为重点,继续扩大覆盖面,稳步提高待遇水平,不断提升管理和经办服务能力,确保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具体要做好下面几项重点工作:一是巩固和扩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二是稳步提高待遇水平;三是全面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四是强化医保基金安全监管;五是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管理;六是加强医疗、生育保险政策研究;七是继续大力推进生育保险工作;八是加强作风能力建设。

会上,福建省医保中心陈成武主任就如何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提了三点建议:首先,要不折不扣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其次,要进一步强化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最后,要努力提升经办服务管理层次。

(福建省医保中心)

永安市村民家门口就诊报销门诊费

从4月1日起,永安市选取21个村卫生所作为药品零差率销售和新农合门诊统筹试点,市财政拨出7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对实施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所减少药品销售利润进行补助,实现了村民在家门口就诊享受新农合门诊费用报销。

早在2010年1月1日,永安市所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从2011年8月1日起,农村卫生所全部配备国家基本药物,由卫生院统一采购。

该市各乡镇卫生院将普通门诊中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范围内费用的补偿比例提高,尤其是大幅提高了糖尿病、恶性肿瘤等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比例及费用封顶线。同时,也相应提高了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和封顶线。在这基础上,该市选取21个村卫生所作为药品零差率销售和新农合门诊统筹试点。“基本药物”的概念,由世界卫生组织于1977年提出的。2009年8月18日,国家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并《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要求“基本药物实行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零差率销售”。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307种。

据分管副市长介绍,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一项重大决策,实施后基层群众切实得到实惠:一是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和省级集中采购后,基本药物在基层的销售价格较制度实施前明显下降;二是随着基本药物使用和报销政策逐步落实到位,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据了解,2012年永安市新农合参合人数为217823人,参合率99.95%,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90元,参合人员在卫生院的住院补偿比例提高到87%;在二级、三级医院的补偿比例也分别提高到72%和60%。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以来,永安市医疗机构发展实现“四个增长”,群众就医费用实现“一个降低”。同期对比,各级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投入较上年增长24.1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收入增长14.23%;门诊人次增长3.65%;住院人数增长2.9%。农民门诊次均费用下降2.05%。一年让利群众药品加成费用达256万元。

记者分别电话采访了村卫生所医生和患病村民。永安市青水畲族乡炉丘村卫生所池其渊医生说,村卫生所配有中西医药品共有200多种,看病的大都为该村的中老年人。2012年,村卫生所电脑与永安农医保联网。村民不要走16公里远路到乡里,在家门口就诊可享受新农合门诊费用报销。

永安市小陶镇和平村村民冯洪祥是位患者,他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十分满意,说:“药物、药品实行政府统一采购,省去了中间环节。今后,农民看病跟城里人一样,看病还可以到村卫生所报销,国家实实在在地解决了农民看病贵、看病难问题。这是最大的民生。”

(陈环宇)

宁德市新农合筹资标准提至290元

个人缴费每年50元

从宁德市卫生局了解到,2012年宁德市新农合筹资标准将从之前的每人每年230元提高至290元,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240元,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区)可进一步提高筹资水平,参合率保持在98%以上。

据了解,2012年宁德市将进一步提高住院补偿水平,参合农民住院补偿封顶线提高到不低于8万元,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比2011年提高1万元。提高门诊报销水平,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病种报销政策与同级别医院住院报销政策相衔接,减轻床位压力。同时,完善农村重大疾病保障,扩大病种范围,逐步将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结核病等重大疾病纳入保障范围。

同时,宁德市将完善新农合信息系统,落实信息系统内控制度。健全基金风险预警监测机制,维护基金运行安全。强化定点医疗机构监管,规范服务行为,严格控制新农合目录外医疗费用比例,继续将其纳入医院评审和评价内容,控制医药费用增长。

(陈小妹)

沙县率先发放新农合二次补偿款

从2012年开始,沙县在三明市率先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款,利用统筹基金的结余部分对患重大疾病住院的农民进行补助,让越来越多的农民享受到新农合政策带来的好处。

根据新农合的补偿规定,基金结余率当年度超过15%,历年超过25%,就要实行二次补偿。2011年,沙县的新农合基金累计结余率达28%。为此,沙县积极开展二次补偿,2012年已补偿283人次,补偿基金217万元。同时,为发挥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率,让参合农民更多地得到实惠,2012年沙县再次优化补偿方案:县外住院补偿比例由45%提高到50%;门诊特殊病种的补偿比例由45%提高到60%,补偿封顶线由6000元上调到15000元;县医院、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的住院补偿比例也都相应提高10%;参合农民在县内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试点村卫生所就诊,享受的单次门诊医药费用也由去年30%的补偿比例提高到60%。

据了解,2012年,沙县共有18.61万多名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99.95%。目前,已经补偿9257人次,补偿金额715.36万元。

(乐德声 肖艳萍)

福州市加大医保反欺诈力度,两部门签署合作

备忘录

日前,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福州市公安局共同签署了《医保基金反欺诈合作备忘录》。两部门加强合作旨在加大对医保基金欺诈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这一举措对于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医保经办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两部门的合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双方共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工作。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安排专人具体负责系统内反欺诈工作的开展;建立社会保险经办工作要情报告制度;开展社会保险基金欺诈案例分析,拟定相关防范措施,完善相关制度。福州市公安局经济侦察支队着力加强对社会保险领域经济犯罪活动,尤其是诈骗医保基金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和防范工作。

二、建立情报互动和重大问题协商机制。双方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处室及联络人,定期互通社会保险反欺诈情况,做到情报信息资源共享。

三、建立联合防控和打击机制。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一步完善政策、强化管理并健全信息监控体系,加强对欺诈案件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公安经侦部门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欺诈工作的指导;适当时机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双方对影响较大、范围较广的案件,应联合进行调查打击,并请媒体曝光,对犯罪分子进行威慑和遏制。

四、联合开展案例分析,加强警示教育。双方配合做好宣传工作,加强警示教育,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福州市医保中心)

福鼎市医保中心加强基金稽核工作

2012年,福鼎市把扎实抓好医保基金稽核工作,维护好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目标进行落实。充分运用《社会保险法》赋予的职责,会同劳动监察部门,采取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两种方式督促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规范基金征缴行为,强化依法征收,确保基金应收尽收。

3月初,福鼎市医保中心将20家缴费基数偏低的单位报给劳动监察大队,由劳动监察大队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单位职工花名册、员工工资花名册、劳动用工信息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医保中心根据反馈回来的材料进行书面稽核,对基数偏低的单位责令其整改。有7家参保单位在收到通知后自觉到窗口重新申报缴费基数。市劳动监察大队李寿议队长和医保中心工作人员还到6家单位进行实地稽核,并提出整改方案,对少报缴费基数的单位按3月份实际收入重新核定,并从4月份按新基数征缴。

通过此次稽核,共有11家参保单位调整缴费基数,涉及员工772人(其中在职602人,退休170人),月增收统筹基金将近8万元,年增收统筹基金近百万元,开启基金稽核工作的良好局面。

在未来工作中,福鼎市医保中心将对其他基数偏低的单位进行逐个约谈,把规范基金征缴工作落实到平常工作当中,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并且将继续联合劳动监察大队加强扩面工作,发出参保通知书及相关的政策,让更多的企业和个人享受到医保的政策。

(陈 雯)

福建省10家医疗机构获准诊断职业病 不得拒绝劳动者

福建省卫生厅日前公布10家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机构,它们一律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这10家医疗卫生机构是: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泉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莆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龙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省煤矿疗养院。职业病诊断项目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职业性肿瘤等十多种疾病。

据了解,承担福建省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均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均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承担全省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一律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张笑雪)

尤溪县处罚违规药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