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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医保内部财务制度精选(九篇)

药店医保内部财务制度

第1篇:药店医保内部财务制度范文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医药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大。为了提高医药企业核心竞争力。首先要正确认识医药企业成本管理和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然后根据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探讨;最后确定优化医药企业成本管理及会计核算创新的措施。从而全面完善医药企业成本管理制度、实施会计核算创新方法。从企业管理中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企业发展和进步。本文通过对医药企业成本管理和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概述,简要分析发展医药企业成本管理的有效措施和优化会计核算创新方法的途径,以期对大家以后的工作起到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作用。

【关键词】医药企业;成本管理;会计核算;创新方法

引 言:传统的医药企业成本管理和会计核算中存在成本核算不全面、计算机信息手段应用不充分、会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成本价格管理死板、预算失控等问题,阻碍了医药企业的经济活动和经营规模。针对医药企业成本管理和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发展医药企业成本管理的有效措施,优化医药企业会计核算的创新方法,全面提高医药企业的管理质量和效率,为医药企业的经济活动拓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医药企业的经营发展规模越来越大,对企业成本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传统的会计核算方法已经无法满足企业经济活动发展的需要。创新会计核算的方法,将现代计算机会计应用其中,促进成本管理和会计核算向信息化发展。

一、医药企业成本管理现状

中国医药企业大多还停留在传统的成本控制理念上,即只注重生产制造过程的成本控制,而很少将成本管理的范围转向涵盖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在工业经济下的企业,其重复性扩大再生产和知识含量的低下,使得制造成本在产品中占较大比重,其他如研发成本、售后服务成本等所占的比重很小,因此这些成本在成本核算和管理中不被重视。

就成本管理空间看,现在一般医药生产企业生产成本中直接生产成本比例不高,其中包括原材料、辅料、包装材料以及燃料动力费用,生产过程中成本压缩的空间很小,而制造费用比例较大,一般在20%~40%,存在着很大的成本压缩空间。在医药企业的利润表中,产品营销费用的比重较大(事实上,制药企业营销费用在其销售额中的平均水平为45%),企业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不高并且这些费用大部分是固定费用,因而企业在营销费用上存在的可压缩空间较大。

二、医药企业成本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成本核算不全面

当前医药企业成本管理普遍存在成本核算不全面的问题。医药企业的特点就是商品繁多、种类丰富、数量庞大,而且还相对较为分散。成本核算任务繁重,但是成本核算细化不到位,计算不精确,会直接影响到总部对门店的管理。成本核算的全面化、系统化、高科技化是确保总部财务部门发挥其协调功能的重要措施之一。

(二)计算机信息手段应用不充分

在医药企业成本管理中,先进的科学技术没有得到广泛的应用。会计计算机管理方式的普及不全面,是阻碍医药企业成本管理模式向现代化管理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正确认识会计电算化方法,促进医药企业成本管理的发展向信息时代靠拢,确保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全面性、及时性发展。

(三)会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制约医药企业成本管理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会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会计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质关系到企业成本核算管理效率的高低。但是,由于企业普遍缺乏对会计人员的责任意识培训和专业技能的规范,常常出现的问题就是会计核算的随意性,缺乏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规范的计算方法,导致成本核算的信息不全面、不及时。

(四)成本预算失控

总部与门店的成本费用支出未实行预算管理,未作为经营指标将其列入预算控制,总部对各门店的成本费用支出考核失控,对超出范围或额度的成本费用难以实行逐层报批程序。另外,总部的物流配送成本居高不下,商品配送不到位,库存结构调整明显滞后,使医药企业统一进货、降低商品采购费用、提高单品种毛利等优势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五)医药企业成本价格管理机制不灵活

各门店商品折扣、削价的权限集中在总部,由总部发出调价通知单交连锁门店去执行。但通知单下发后,总部却无法组织人力对调价商品进行盘点,以监督各门店执行情况,而各门店通常又没掌握成本价格资料。这种成本管理办法使总部对调价商品数量难以控制,进而造成各门店成本价格核算失控。

三、医药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售价核算的弊端

许多医药企业财务管理中依旧使用传统的售价核算方式,及“商品进销差价”的核算,虽然核算操作简单,但是售价核算的方式会给管理者造成视觉误区,而且容易出现错账、虚账、假账的不良行为,对医药企业的管理和发展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二)会计核算随意性较大

医药企业经营的商品品种多,数量大,对药物批号及有效期的要求高,核算中的毛利不能按单品销售所产生的毛利之和计算,而是通过商品综合差价率结转成本得到。由于综合差价率是商品的进销差价同进货售价金额之比的加权平均数,受商品当期进货品种的影响很大,因此它不能如实反映进销差价率及毛利,只是一个近似数。而且,运用综合差价率公式计算商品毛利时必然产生较大误差,经营成果难以真实反映。

(三)会计核算方式滞后

当前许多医药企业的会计核算还沿用着传统的会计审核模式,没有普及信息化的计算机会计审核方法。滞后的会计核算方法,限制了企业财务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不仅耗时长、不准确,还增加了工作负担,得不偿失。

(四)资金流、实物流、票据流难以同步核算

虽然企业多数设有配供中心,负责统一采购进货、统一验收入库、统一向网点调配送货。但在实际运作时,购进商品往往直接送到门店,有些商品更是由门店直接采购,有些商品是门店之间相互调拨,由门店代总部填制入库单和调拨单,而进货付款和会计核算由总部进行。由于物流和票据流转不同步,票据传递不及时,直接影响总部对库存商品总量的控制,影响到及时进行会计核算。门店自行采购的部分商品由总部结算,使总部对各门店的商品采购失去控制,这种货款不同步的现象必然使财务管理容易出现问题。

四、医药企业成本管理的有效措施

(一)创新医药企业成本管理模式

发展医药企业成本的有效措施之一,就是创新医药企业成本管理模式。传统的成本管理模式,一般以总部统一管理和授权门店两种成本管理模式为主,创新医药企业成本管理模式,将统一管理和授权管理相结合。资金的流动统一由总部进行集中调动、筹集和分配,门店需要时,按照资金审批流程进行申请;同时门店将店面每日营业款进行结算,保留门店经营所需,其余的款项上缴总部。新的成本管理模式,有利于促进资金的高效实用,促进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完善存货的进销存管理制度

医药企业的特点之一就是商品繁多、种类丰富、数量庞大,而且还相对较为分散。完善医药企业存货的进销存管理制度,是通过管理科学化节约成本的重要形式。不合理的存货管理方式造成的浪费,是成本核算管理的缺陷。完善存货的进销存管理制度,注重每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降低存货的损耗;合理规划商品有效期内的使用范围;做好财务与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确保成本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

(三)规范会计核算,重视成本预算管理

预算作为账目管理中重要的财务指标,重视成本预算的作用,要抛弃流于形式的成本预算方法。全面规范会计核算的流程,重视成本预算的管理,从控制成本预算上,进行科学合理的控制。明确财务管理部门各个岗位的责任制度、量化考核方法,从宏观的角度出发,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数量能保证医药企业经济活动发展的需要。

(四)建立计算机成本管理系统

将现代化信息技术应用到成本核算管理中,促进医药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推广。信息时代的经济发展,重视管理的高效性和可靠性。显然,传统的企业成本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医药企业经营规模的发展。建立计算机成本管理系统,实现现代化的管理方式,促进医药企业成本管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 医药企业会计核算创新方法的主要途径

优化会计审核创新方法的主要途径分为“总部―店面”的会计核算方法、“总部―区域―店面”的会计核算方法、总部的会计审核处理方法、加盟店的会计审核处理方法四种会计核算模式。

(一)总部―店面”的会计核算方法

“总部―店面”的会计核算方法主要是以总部财务部门对所有的门店财务进行整合、审查、核对。门店主要以报账工作为主,并根据管理和经营的需求制定辅助账目。总部定期对门店的资产、损益和财务进行统一核算。

(二)“总部―区域―店面”的会计核算方法

“总部―区域―店面”的会计核算方法主要是区域财务部门直接管理门店的账目,并对总部报账。简单来说,就是区域总部定期核算门店的资产、损益和财务,总部定期核算区域总部的资产、损益和财务,从而确保会计核算的精细化、准确化。

(三)总部的会计审核处理方法和加盟店的会计审核处理方法

总部的会计审核处理方法和加盟店的会计审核处理方法重要是针对医药企业中非直营经营模式的会计核算方式。根据店面的具体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会计审核模式,确保医药企业经营模式多样化的正常运作,促进企业经济活动的发展和进步。坚持会计审核的基本原则,保证会计审核的信息全面、客观。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医药企业的发展规模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市场的需求越来越大,传统的会计核算方法已经无法满足企业经济活动发展的需要。创新会计核算的方法,将现代计算机会计应用其中,促进成本管理和会计核算向信息化发展是重要的优化措施之一。针对当前医药企业成本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结合企业自身发展的需求,全面实施优化成本管理和会计核算创新方法的措施,提高成本管理及会计核算的效率和质量,为医药企业在竞争和发展中提供坚实的后盾,确保医药企业又快又好的飞速发展。

参考文献:

[1]金晓虹. 医药企业应收账款的成因及解决对策研究[J].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04).

[2]陆新颖. 现代医药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策略分析[J]. 财经界. 2012(12).

[3]张雯. 医药企业销售模式中的会计及税务处理[J]. 财会通讯. 2006(1).

第2篇:药店医保内部财务制度范文

要做一名合格的药店工作人员不难,但要做一名优秀的药店工作人员就不那么简单。又到年末了,想让自己变得优秀,那就来写一个工作总结吧!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2020年药店年度考核工作总结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2020药店年度考核工作总结一开药店与其他行业门店不同,它是一项良心工程,但并不意味着良心工程就应该赔本赚吆喝,那么该在什么地方赚取利润又让老百姓相信我们的诚信呢,首先就是客源的培养,那么,如何才能稳定客源呢?对此,我有一点自己的看法,现将我的工作总结及经验呈现如下,仅供大家参考:

1.留住老客户

(1)我们零售药店可以给老顾客免费办理会员卡,只要他们拿着这张卡到我们的药店买药或其他东西,都可以享受折扣优惠(特别是敏感药品)。这样一来,我们基本上就拥有了一部分固定客源,从而可以有机会逐步树立企业的良好口碑。

(2)我们一定要站在顾客的位置上多替他们着想,这些老客户一般都有长期服药史,对药品的价格比较敏感,来到我们这里一定要首先是让他们有效,其次才是谋求利润,给他们一种安全感,不要让他们有受欺骗的感觉,让我们的药店成为他们的家庭药箱,看似在无利经营,实则赚了信任,赚了口碑,“欲擒故纵”方能获得长远利益。

2.发展新客户,我们可以通过几种方法来增加新的客户

(1).如果我们的附近有医院,我们可以拜访名医并与他们达成协议,让他们的一部分处方由我们的药店来调配,因为我们的药价比他们那里肯定实惠得多,通过这个我们可以赢得一些潜在的顾客。

(2).我们可以搞一些健康宣传,聘请已退休执业医师坐堂,这样一来我们可以为广大的群众进行健康咨询,免费测血压等,针对附近的学生进行健康教育。由此我们可以获得一定的“人气”,在他们有需要的时候,肯定会首先想到我们。

(3).我们可以在药店里树立一块健康或美容信息牌,不断地更新信息内容,以吸引更多的人来获取健康或美容信息,以此来促进药品和保健品以及中药的销售。

(4).我们可以经常给客户发一些有吸引力的信息传单,让他们在得到信息的同时对我们更加信任和依赖,必要时在售出药品后对他们进行电话回访,一来了解一些药品的确切疗效,二来对他们进行心理沟通,顾客的信任是我们成功的基石。

3.多增加一些业务培训,提高药品推销技巧药店营业员专业知识的培训和合理推荐药品技巧的培训是零售药店提高店员素质和专业水平的重要手段。

我们也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培训,比如:

(1).我们零售药店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内部培训,让店长或其他优秀员工进行药品推销方面的经验介绍,把一些顾客反馈回来疗效较好的药品随时记下来并加以总结,把这些资源共享,让每个员工在给顾客推荐药品时更有自信、更专业,由此增加顾客对我们的信任感。

(2).我们零售药店可以充分利用生产企业的营销资源,让产品的生产企业协助药店进行店员的定期培训。这个好处我有切身体会,初到药店工作时,在小儿清热宁、婴儿健脾口服液厂家业务员给我介绍这些产品前,我基本上没有推荐过这两种药,也就是在听了他们对这些药的介绍后,我才充分了解了这些药的确切疗效,也就是因为这个我才有了充分的自信向患者推荐这几种药品。现在市场上同一功效的药品种类繁多,更有相同成分不同品牌的药品不胜其多,如何从众多的药品中挑选出你要为顾客推荐的药呢,这不单纯是营销技巧的问题,更有业务水平在其中,各生产厂家比我们更了解他们的产品,联合生产企业进行店员专业知识和销售技巧的培训,既增进了与生产企业的联系和沟通,又让我们公司自身获得了利益。

2020药店年度考核工作总结二__区有大小近三百家药店,绝大多数是一些个体经营药店,领导性的品牌还不多见。显而易见,消费者进私人药店图的是低价和便利,选择品牌连锁更看重的是质量,信誉及专业。

应当说,在当前整体动荡的经融危机背景下,此刻的零售药店市场面临一个难得的机遇,医药分家政策的出台,为药品市场供给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机遇,如何抓住这个机遇调整经营策略呢在宜昌市场部实习近一个星期,我跟市场专员们跑过终端,做过促销,也在街边摆摊点卖过产品。拿安琪近期努力在市场上维护的零售价格统一切入开来谈,之所以产生目前这种混乱的价格局面,原因是多年累积也是多方面造成的。但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其根源所在--寻求短期的利益回报。

个体药店进货渠道丰富,受经销商制约有限,只要有利润哪怕一瓶zn一瓶ca赚两三个点也卖。而连锁药店相对受其各自医药公司监控力度大些,但在应对遍地开花的个体店时,价格的调整也是参差不齐。业务员过来要求统一调价,当面改了;业务员一走,价格立刻又被还原。

我认为,安琪作为大厂,必须在零售市场起到掌控大局的作用。对个体店,要更彻底的杜绝串货源头,加强各级经销商货品流向的监管,并为批零价格的统一创造一个良性的市场环境。

让个体经营者能看到调价带来的长期稳定的利润回报;而对品牌连锁店,除了继续给予优惠统一的政策,还要在提高安琪高水平,专业化服务上多做努力。消费者的购买因素无非是质量,疗效及用药指导和价格等,可是消费者对药品普遍不了解。所以,现场的推荐和答疑更加重要。如何让药店营业员具备专业的咨询讲解本事呢

首先我们安琪市场人员就应当专业,熟悉所有安琪几十种产品每一种的针对人群,产品卖点,与同类产品的差别等。然后,是与营业员的沟通。经过这两天与终端的接触,我发现很多营业员不大愿意理会我们这些厂家的市场人员,而我们当遭到别人的冷面孔时候也往往把嘴巴闭上了。很多跑过四五次,甚至更多次的店,业务员不明白药店营业员姓谁名谁,对方当然也不明白你了。不明白你自然对销售你的产品会大大的打个折扣。

销售产品首先应当销售自我。不是你认识谁,而是谁认识你。销售产品之前,要先销售自已这个品牌,客户认同你,也会购买你的产品。该如何让客户认同你的个人品牌呢个人品牌的销售,就是和客户从生活谈起,当遭到抵触的时候,不要再和他谈产品,要谈他一切感兴趣的事,让他理解你并和你交朋友。

做不做其实没关系,最重要的是交了你这个朋友。在宜昌市场部实习的一个星期,我对如何维护终端市场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但目前对所有的产品了解度也不算高,对具体到与终端的谈判细节也存在一些不明确的地方。上头的观点很多是出于一个安琪的旁观者的眼睛,难免有些井底之蛙。感激那些带我出去跑终端,搞促销做活动,摆摊点的同事。他们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生活中也给予了很大的帮忙。安琪产品不难卖,市场其实不难维护,丛丛容容应对,扎扎实实做好每个细节。我为能成为一个安琪人而骄傲。

2020药店年度考核工作总结三20_年是江苏__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有限公司收购__全部自然人股权,以80.11的股权控股江苏__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使__成为国大药房的一个控股子公司,为__的稳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一年来,尽管内部矛盾突显,千头万绪,纷繁复杂,外部医药零售市场竞争ji烈,形势严峻,我们能够正确面对困难和挑战,今年重新设置了内部组织架构,出台了多项管理制度,更新了微机程序、统一了国大编码,快速开发了多家连锁直营店,成立了自己的配送中心,取得了经营管理的良好业绩。

1.加盟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有限公司,完成股权转让

今年,公司顺利完成了自然人股权转让,并于6月28日成功召开了第二届第一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企业更名为江苏__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成为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有限公司的一个控股子公司。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为__长远、稳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

2.实现“批零分离”、整合组织架构

按照国药控股“批零分离”的要求,上半年__与江苏公司整体分离,并重新整合了内部组织架构,组建了营运管理部、综合管理部、财务部、采购部、物流部、门店管理部、门店开发部等。

3.强化内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

综合管理部是今年刚组建的部门,是管理服务并重的职能部门,他们在强化内部管理,健全有关规章制度的同时,做好经营的后勤服务工作。

1)狠抓制度建设:今年来制定“20_年发展目标规划”、“三年(20_-20_年)发展目标规划”、“20_年分配制度及绩效考核办法”,逐步完善内部ji励机制,体现“按绩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为规范促销费管理,制定了“关于加强厂方终端促销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2)细抓行政管理:建立健全了各项基础台账,收发文登记、档案保管、工章使用登记等。对固定资产进行彻底的清查核对、登记造册,并建立了电子文档。及时完成新老门店的装修、

改造任务。积极配合门店开发部对新增门店的考察、选址、设计、装修及货柜货架等设备的购置工作,保证新开门店的顺利开业。建立了内容全面的房屋租赁合同电子文档,统一管理房屋租赁合同,配合门店开发部、门店管理部做好门店续租协议等工作。及时完成各类证照变更登记工作,为申报了中华老字号积极收集、整理、申报相关材料,为确保任务按质、按时完成,节假日加班是非常正常的事情。

3)实抓安全工作:连锁门店众多,分布面广,安全工作丝毫不能松懈。一是健全了安全制度,出台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工作责任制”;二是配齐配全安全器材,如报警器、灭火机等;三是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工作;四是排查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从而确保了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4)狠抓质量管理,巩固gsp成果。我们严格按照gsp规程操作,质检人员严格把关,经常督促检查各环节有无质量管理回潮现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了台账完整规范,手续完备无缺,巩固了gsp成果。

5)强化人力资源管理。今年综合管理部在优化人力资源,提高人员素质,绩效考核,员工培训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一是及时考核,发放岗薪工资;二是根据企业发展需要适时招聘各类技术人员;三是进行了执业药师、从业药师继续教育,员工上岗培训;四配合收购高邮、宝应、邗江连锁店做好人力资源统筹安排。五是正常申报各项社会劳动保险。

4.完善信息系统,保证经营工作的顺利开展

今年信息系统进行了三次较大的调整,一是__批零兼营程序调整,二是部分品种独立采购时程序调整,三是彻底独立后程序调整,三次调整我们信息人员均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加班加点,及时完成程序调整,保证了三次调整的顺利进行。

今年新开门店的不断增加,信息人员在不增加的情况下,完成了所有门店的计算机新增、系统安装及维护工作,为门店销售任务的完成提供了保障。同时还为领导及各职能部门及时,准确的提供各类分析数据。

5.保障货源供应,追求成本最低化

批零分离后,采购部逐步担负起保障各门店货源供应的艰巨任务,并为追求成本最低化作出了艰苦努力。一是新增自行采购品种1500条(个);二是不断更新t类品种,由年初的11____种现已增加到40____个品种;三是进行比对采购,虽然今年国家进行了四次较大范围的降价的情况下,__的商品毛利率不但没有降低,而由去年的22.5上升到今年的22.9,上升了

0.____百分点。

四是积极与供应厂商沟通,多方寻求供商厂商的支持,全年争取到返利10____元,其他收入(如进场费、端架费等)11____元,

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作出了努力。

6.强化财务管理,准确财务核算

财务部在财务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特别是按照国大药房的新要求,在合理调拨使用资金,严格财务把关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特别是今年新开门店的会计核算,不仅增加手工帐,还要去所属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工作量大大增加,财务部基本完成任务。大量、复杂的20_年经营、财务预算报表也按时完成上报。

7.门店开发紧锣密鼓、连锁规模迅速扩大

按照国大药房长远发展战略,开发新门店的任务很重,门店开发部克服困难,放弃许多休息日频繁奔波在扬泰地区、南通、苏州、镇江地区,进行考察、选址,招聘人员、办理证照,举办开业活动。

一是新选址、考察、开业连锁直营店____。二是整体收购加盟店为直营店2____。特别是高邮、宝应等加盟店由于矛盾突出、遗留问题较多,开发部的人员想方设法,认真细致的逐个做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取得明显效果。三是吸取社会药店为加盟店,对于志愿在__百分之百进货,并付给一定加盟管理费的证照齐全的合法社会药店,经变更名称、签订协议后发展为加盟店,对于名不符实的原邗江各乡、镇加盟店1____药店按加盟要求,重新签订了加盟协议,对加盟店加强了监督、管理。

8.开展多项促销活动,狠抓t类产品销售

门店管理部针对社会药店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市场竞争更加ji烈的严峻形势,认真研究对策、积极拓展市场、提高应变能力、注重细节管理、强化优质报务、提升品牌形象上做出了应有努力,较好的完成了销售和利润任务。

一是层层动员较早地落实销售、利润任务,并分解到各地区门店;二是正确面对挑战,坚持每周召开一次地区经理会议,分析形势、检查进度、研究对策,及时解决门店遇到的新问题;三是加强品类管理、加大“t”类商品的销售力度,及时实现奖励政策,促进了“t”类产品的销售,其销售比例由上年的2.8上升到今年的10;四是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促销活动,利用黄金周、节假日,及“3.15”绿色销费活动、下社区宣传活动,促进了销售任务的完成;

五是弘扬企业文化,培养知识型员工,对新进员工及厂商联合举办的以营销技巧为主题培训达110____人,支持和鼓励参加考试,有效地提升了员工素质;六是与扬州晚报社联合举办了“健康与保健”、“安全月”、“我心中的放心药店”,为主题的第二届“__杯”有奖征文活动,进一步提升了__的知名品牌形象;七是强化优质服务,增强企业竞争力,积极开展十多项便民服务项目,全年送药上门200____,电话预约购药316____,代客切片852____,代客煎药1246____,夜间售药1242____(_.____),增强了企业竞争力,取得了市民良好的口碑。

2020药店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四过去的2020年,我们昌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北孟药店在市医保中心的正确领导和广大参保人员的监督评议中,较好地完成了医保服务协议的各项指标,倾情关注,悉心关怀;深入理解,行动到位;执行有力,务求完美,过去的一年,我们秉承着对全体参保人员负责的精神,为这些顾客提供了质优价廉的产品以及我们更加优质的服务,具体工作如下:

一,昌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北孟药店始终把医保服务工作作为本店各项工作的最高着眼点之一,经常开展医保相关知识的各项学习。通过有条不紊的系统培训让我们都能认识到医保工作的平等性、安全性原则,从而保证服务质量创新服务水平,强化管理作用。我们昌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北孟药店建立了完善的医保组织管理体系。服务细化到每一次医保咨询和购买行为。我们认为只有这样才是较好的履行了与市医保中心签定的协议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应履行的义务我们现在和今后都必须要继续千方百计的落实执行好,这点可以请广大参保群众共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二,按医保协议的相关要求,昌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北孟药店将各项管理服务新举措都陆续进行了上墙公示。制度上了墙大家随时学习就更加方便了。医药零售制度的公示就是要求每一名店面工作人员自觉学习,自我监督,

三、药品的验收、入库、销售我们一直是电脑票据的实时录入,严禁串货现象。

四.医保根本目的是让广大参保对象真正买到质优价廉、安全有效的药品。当然我们在工作中难免会有顾客要求多开药,代开药,甚至要求以药换药,出门交易药品的违法行为,对此我们依然是坚持原则,同时为其提供方便,全力

去做解释、说服、引导,让参保人员能理解,让绝大多数人愿意支持。

新朋与旧友是一个样;消费高和消费低一个样;无论老人与年轻人谁来划卡都是一个样;售前与售后一个样。昌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北孟药店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竭尽所能满足医保人群所需。开展了用药指导、健康咨询、免费体检的利民服务。“地道药材货真价实,公平交易童叟无欺”,牢记使命,我们给顾客关怀,顾客自然也会给我们信赖!

在未来的2021年,我们将继续立定信念,为大家继续努力为群众服好务,守护好群众健康。按照协议目标严格要求,规范实施,为医保事业的大发展大进步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2020药店年度考核工作总结五本人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以“服从领导,扎实工作,认真学习,团结同志”为标准,始终严格要求自己,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学习任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领导的指导、关心下,在同事们的帮助支持、密切配合下,我不断加强学习,对工作精益求精,能够较为顺利地完成自己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个人的业务工作能力有一定的提高,现将这一段时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中,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加强对药品质量的控制把关,严防假、冒、伪、劣药品进入本店。同时,做好毒、麻、剧等特殊药品的管理,确保用药安全有效,防止舞避现象的发生;积极协助领导指定和完善单位药品管理制度、先后制定了《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药品保管制度》《药品发放工作制度》等管理制度,使药品管理趋于制度化、规范化,避免了违规操作和差错事故的发生;工作学术方面有了很大的进展,积累了较多的工作经验,提高了自己的业务技能,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以医药法规为准则,时刻以高标准要求自己,坚决纠正和杜绝医药行业中的不正之风,使本人的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达到了药师的水平。

本人自参加工作以来,在各药店领导和各位同仁的关怀帮助下,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工作相关经验的积累,知识不断拓宽,业务不断提高。工作多年来,我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都有较大的提高。在工作期间,认真学习《药品管理法》、《经营管理制度》、《产品质量法》、《商品质量养护》等相关法规,积极参加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办的岗位培训。以安全有效用药作为自己的职业道德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礼待人。热情服务,耐心解答问题,为患者提供一些用药的保健知识,在不断的实践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让患者能够用到安全、有效、稳定的药品而不断努力。

由于药品是用于防病治病,康复疗养,以防假药劣药的流通,做一个合格的药品把关者。当患者购药时,我们应该礼貌热心的接受患者的咨询。并了解患者的身体状况,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廉价的药物,同时向患者详细讲解药物的性味、功效、用途、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和副作用,让患者能够放心的使用。配药过程中不能随意更改用药剂量,有些药含有重金属,如长期使用将留下后遗症和不良反应,保证患者用药和生命安全,通过知识由浅至深,从理论到实践,又通过实践不断深化对药理学的理解也总结了一些药理常识。

第3篇:药店医保内部财务制度范文

第一条 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长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参保人员依照本办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市、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市、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属以上用人单位 (含地处县域内的市属以上用人单位)和市以上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区属用人单位(含区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县(市)属用人单位(含县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规划;

(二)贯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有关配套办法;

(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办法,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进行定点资格审查和年审;

(六)会同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监督、检查和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收费标准及医疗技术服务质量。

第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二)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上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三)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收费标准及医疗技术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咨询、查询等服务工作;

(六)审查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

第八条 市、区、县(市)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人员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批核定。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等由同级财政在预算中全额安排。

第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有权检查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 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有权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十一条 卫生、药品监督、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接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基本医疗费用的需要,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率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

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括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部分),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为缴纳。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当年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和缴费手续。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扣,也可直接受理用人单位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的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解除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兼(合)并、歇业、破产、注销的,应当在上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破产、注销时,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渠道列支:

(一)国家机关、财政补助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在单位综合财政预算中列支;

(二)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三)企业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参保人员公布本单位全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参保人员监督。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捐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持发展基本医疗保险事业。

第四章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第二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不得互相互挤占。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并实行IC卡管理。个人帐户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不同年龄段划入的部分:45周岁以下(含本数,下同)的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0?7%划入;45周岁以上到退休前的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2%划入;退休人员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4%划入,但本人养老金高于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的3?4%划入;

(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收入。

个人帐户划入比例,随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率变化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

第二十四条 职工工作异动时,在本级统筹范围内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转移;在本级统筹范围以外的,个人帐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构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及特定检查项目的基本医疗费用。

第二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的部分,按城乡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城乡居民三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的积累基金,比照城乡居民三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二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统筹基金超支预警报告制度,统筹基金出现超支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向政府报告,必要时适当调整政策。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设定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月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下月起暂停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重新缴费时,应先补足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日缴纳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方能恢复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不含特殊病种门诊)基本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超支自负。

第三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设置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具体数额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公布。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负;

(二)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个人负担额按下设分段与自负比例累加计算:3000元以下的个人负担20%;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个人负担15%;100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负担6%;退休人员按以上自负比例的65%负担。

(三)住部、省级医院的按 (一)、(二)项个人自付额的130%计算;住街道 (乡镇)医院的按(一)、(二)项个人自付额的80%计算。

第三十四条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通过大病医疗互助办法解决,具体办法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下列情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和吸毒;

(二) 交通、医疗事故;

(三)工伤、职业病的医疗和康复;

(四)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

(五)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零售药店和本地区外的医疗机构、药店就医购药的;

(六)超出规定的病种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

(七)其它违法行为导致病、伤、残的。

第三十六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三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卫生、药品监督部门,要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促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四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实行定点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药品监督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颁发由省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年审制度。

第四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等部门制定特殊病种门诊管理办法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

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员驻外地工作、异地安置、因公出差或探亲期间患病在外地就医;因病情确需转诊转院或急诊抢救的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或基本医疗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参保人员转借、冒用基本医疗保险证卡或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等凭证,虚报冒领基本医疗保险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虚报冒领的基本医疗保险金,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损失,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

(一)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二)将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

(三)不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

(四)不按处方司药的;

(五)采用挂名住院、制作假病历或违规将参保人员住进超标病房的。

第四十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办法,克扣、无故中断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流失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被挪用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4篇:药店医保内部财务制度范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方式,把工作重点放在医疗保险制度的创新和机制转换上来。本着“大的原则统一,具体办法体现差别”的精神,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改革途径和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根据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以及商业医疗保险等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三、基本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四、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

(一)全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列入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

(二)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州(地、市)级行政区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

省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驻省企事业单位参加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待条件成熟后实行属地管理。

(三)各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基金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

五、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配套文件及保险药品目录,会同卫生和药品监管部门审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对全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各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支付和管理工作。

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缴费比例;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职工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随着经济发展,各地可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作相应调整。

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统计口径计算。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低于60%的按60%缴费;超过上年度本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

(三)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四)企业破产、分立、合并时,必须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可列入成本。

七、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用人单位缴费数额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自行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利息不征缴税费。

(二)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三)个人帐户用于支付本人一般门诊的医疗费用,超支自理。个人帐户历年结余基金(不包括当年基金)也可用于支付统筹医疗基金报销时个人自负部分的支出。

个人帐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节约归己,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四)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费用。某些特殊病种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可在统筹基金部分支付。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八、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参保职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必须持医疗保险机构统一核发的《职工医疗保险手册》(或IC卡)。《职工医疗保险手册》(或IC卡)不得转借或冒名使用。

(二)各统筹地区应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应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主要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统筹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一般确定为当地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的4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建立特大病医疗保险、职工互助医疗保险、商业 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

(三)转外地治疗需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职工个人先负担一定比例后按规定报销,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四)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参保职工要先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自定。

(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按照国家和我省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六)参保职工因违法犯罪、酗酒、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和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不符合基本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二)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也可委托当地税务机关征收。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营。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支持和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要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工会等选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

(五)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用人单位拖欠的医疗费用,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不得在统筹基金中支付或报销。

十、医疗服务管理

(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药品监督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等制定相应的医疗服务管理办法。

不同级别的医院要制定不同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具体结算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3号)要求,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结算办法。

(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职工可选择3?5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中至少选择1至2家基层医疗机构,也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方便就医、兼顾需要、鼓励竞争”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诊治过程、医疗费用、药品用量及销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定点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有关的档案、病历资料和数据等。

(五)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2000〕16号)精神,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要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加强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内部管理,规范服务价格,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十一、有关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及列支渠道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青办发〔2000〕27号文件,切实保障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

(二)根据青办发〔2000〕48号文件精神,省级领导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管理,所需经费由省卫生厅提出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拨付。

(三)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具体补助办法另定。

(四)职工因工伤、生育支出的医疗费用,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原资金渠道列支,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已开展工伤、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其工伤、生育保险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列支。

(五)在校的大中专院校 学生和企业职工亲属医疗费用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原资金渠道支付。

十二、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当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搞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确保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

十三、本实施方案自省人民政府下发之日起实施,原《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5篇:药店医保内部财务制度范文

符合我市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接受能力,医疗平安制度改革的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平安制度。即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保证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平安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制度的原则是

(一)基本医疗平安水平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基本医疗平安与用人单位接受能力相适应。逐步推进。

(三)基本医疗平安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四)基不医疗平安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尸目结合。

(五)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与基本医疗安全。

(六)享受基本医疗安全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相对立。

二、实施范围与筹资水平(缴费率)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一)实施范围:全市城镇所有企业(省直、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林、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退休(职)人员。待条件幼稚后逐步纳入基本医疗平安范围。

实行以市为统筹单位,统筹层次上。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平安基金属地使用和管理政策。努力形成医疗互助共济制和抵御一般风险的能力。驻德的各上管单位执行我市的统筹政策和标准,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二)筹资水平(缴费率)

1基本医疗平安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2全市实行统一比例。用人单位缴费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4%缴纳。职工个人缴合按自己上年月工资收人的2%缴纳。随着我市经济发展的变化情况,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率可作相应的调整。用人单位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60%按60%核定缴费基数缴纳,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单位,以本市上年度月书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为基数缴纳。

3基本医疗平安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缴纳。财政拨款单位缴纳局部。

(三)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基本医疗平安基金由统筹金和个人帐户构成。

1个人帐户。职工按自己上年工资收入的2%缴纳的医疗平安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46周岁以上职工计入2.23%退体人员按自己退休金的2.4%计入。

2统筹基金: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平安费按规定计入个人帐户后的余额局部。由医疗平安经办机构集中调剂使用。

三、管理机构与职责:

劳动保证部门是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管理与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医疗安全的政策。

(二)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检查定点医疗机构。

(三)负责对医疗平安经办机构的基金收缴、支付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调医疗平安工作中各部门关系。

医疗平安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基本医疗平安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二)编制职工基本医疗平安基金预决算。

(三)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签订有关责任、权利、义务的合同。

(四)受理参保单位、职工有关医疗平安业务查询;

(五)做好其他配套服务工作。

按各自职责范围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工作。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

四、基本医疗平安基金的支付:

(一)明确划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各自的支付范围和用途。分开使用。不得相互挤占,严格禁止统筹基金透支个人帐户。个人医疗帐户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自己基本医疗范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也可用于统筹基金支付中的个人负担局部和定点药店自购药品等未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超支不补,节余归己。个人帐户用完后,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全部自付。

(二)统筹基金主要用于符合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实行起付规范和最高限额控制。

不得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可通过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医疗补助、补充医疗安全、商业医厅保险、单位互助和社会救助等途径解决。逾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

五、基本医疗平安基金的管理:

(一)基本医疗平安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二)医疗平安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金预决算制度。做好基本医疗平安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医保经办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财政预算解决。

(三)建立基本医疗平安基金监督委员会。并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执行基本医疗平安基金的银行计息方法:当年筹资局部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对比3年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自己工作调动时,个人帐户随工作关系一并划转并继续使用。调往外地(含出境定居)个人帐户可一次性结清付给现金。

(五)市内所有单位都必需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统筹。不得瞒报、漏报。工资总额依照国家统计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单位和自己必需同时缴费,单位缴费发生困难暂时不能履行缴费责任时,自己缴费和个人帐户停止记载。个人帐户有节余的可继续用于医疗,没有节余费用自付。参保人员要在选定的医疗机构范围内就医。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不得从基本医疗平安基金中支付,确须转诊转院的需经医疗平安经办机构批准。对未按规定料理医疗平安登记和缴费的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按国务院《社会平安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六、医疗服务管理:

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负责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对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合格者,保管其定点资格;审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定点资格。医疗平安经办机构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与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时,基本医疗平安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要引进竞争机制,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要给予警告、奖励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严禁滥开药、滥用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不得放宽出入院标准,分解住院人次。定点药店应严格执行药品零售价格,提供平安有效的优质药品,执行处方和非处方药品管理规定。

预定各自的定额控制指标。基本医疗探险初期,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类别、级别和所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量。可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基本医疗平安基金单独设帐,分别管理,各自平衡,不得互相挤占,待条件幼稚后再统筹管理。

七、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一)离休人员、老红军不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安全。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

(三)国家公务员在参与基本医疗平安基础上。具体方法另行规定。

(四)退休人员参与基本医疗安全。

(五)工(公)伤职工治疗工伤部位和女职工生育的医药费不纳入基本医疗平安基金支付范围。

八、实施方法:

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制度的决定》和《 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制度总体规划》要求。

然后,首先在机关事业单位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和有缴费能力、能够达到筹资水平的企业中运行。再逐步扩大覆盖面。认真总结经验,不时完善配套政策。

九、组织领导:

第6篇:药店医保内部财务制度范文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所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深入宣传,精心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和任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一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现阶段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是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四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相对应,建立对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1999年底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省经济发展水平、能够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二、有关政策规定

(一)覆盖范围 本省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不含在城镇从业的农民),由统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统筹层次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地)为单位。实行市(地)级统筹,目前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基金有困难的,可以在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的基础上,分市、县组织实施。对实行市(地)级统筹确有困难的,经市人民政府、行署决定,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设区的市,要在全市区范围内实行统筹。

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驻肥的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合肥市同一政策,分块运作。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商合肥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铁路、电力行业所属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本着便于管理、方便职工就医、充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的原则,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商有关地区和行业制定。

(三)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工资总额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职工个人缴费),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新建单位当年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四)缴费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6%左右,实际测算高于6%的,要根据当地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超过6.5%的,须经省劳动厅、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统筹地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率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作相应调整。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率之和。

(五)缴费办法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机关单位从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从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代为扣缴。单位及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由地税部门征收。

企业合并、兼并、转让、联营、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其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按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出售、拍卖时应从资产所得中补齐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享受与统筹地区在职职工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建立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最高不超过35%,按45岁以下(含45岁)、45岁以 上、退休后三个年龄段,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退休人员(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个人帐户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个人养老金为基数,按不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之和的比例,由单位缴费中划入。划入个人帐户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不得提取现金。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随同转移。

统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个人帐户的具体管理办法。目前,可由医疗保险机构直接管理或通过银行储蓄管理,也可委托单位代管。委托单位代管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

(七)医疗保险费的支付 要规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不得互相挤占。个人帐户主要支付小病、小额或门诊医疗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及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时个人须自付的部分。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病、大额或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部分以外的医疗费用。

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等途径解决。

职工医疗费用进入统筹基金支付时,个人要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职工在不同等级医院就诊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进入统筹基金支付时个人自付比例应有所差别。

关于统筹基金的结算办法,统筹地区可以选择使用总额预算预付、按病种付费、按平均费用标准付费等方法,也可以将几种方法结合使用。

为确保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统筹地区应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先征收一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然后开始按新制度运行。

(八)基金的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九)医疗服务管理 按照国家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省卫生厅、财政厅、医药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及年审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定,省属及中央驻皖部门、单位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资格审定由省劳动厅负责;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查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在资格审定的基础上,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根据职工的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各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与之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要引进竞争机制,确定若干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让职工可在若干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个定点药店选购药品。

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较少的经费投入,使人民群众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要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形成医疗服务和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内部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减员增效,降低医药成本;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比重的基础上,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药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省体改委、计委、卫生厅、劳动厅、民政厅、医药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制定的医疗机构改革方案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医疗机构改革办法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实施细则。省经贸委等部门要认真配合做好药品流通 体制改革工作。

(十)有关人员医疗待遇 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其医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应低于在职职工,个人负担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确定。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普通高校在校学生,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按现行规定解决。

职工因公(工)负伤和女职工生育,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按现行规定解决。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按现行规定解决。

职工现有医疗待遇较高的特定行业和企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应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在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三、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

全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要按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测算,科学论证,积极慎重,稳步推进”的指导思想,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年底基本完成。原医改试点的芜湖、铜陵、淮北三市,要按照国发〔1998〕44号文件和本意见的要求,率先制定本地区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加快实现向新制度的过渡。其他统筹地区要在7月份拿出实施方案初稿,三季度完成实施方案的上报工作,并由省选择50%的统筹地区出台实施,其余统筹地区应在年底前全部完成方案的出台实施工作。方案上报程序是市(地)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市)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委托所在市(地)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医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这项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都要成立由党政领导同志负责的医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各级财政、地税、卫生、医药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以及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省劳动厅要加强对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的指导和检查。为确保1999年底基本完成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在省级机构改革时,先行社会保险、特别是医疗保险的机构改革,省编办会同省劳动厅尽快提出对全省各地医疗保险机构改革的指导性意见。

(二)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任务,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职工群众和社会各方面认清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懂得具体政策,积极支持和参与这项改革。

第7篇:药店医保内部财务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征收机关按该单位的经济状况、从业人员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其应当缴纳人数和金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规定数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征收机关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征收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不得以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由而降低其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实行年检制度。凡未经征收机关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检手续的用人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先审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结书。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退休后,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在单位也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以及因其他原因终止的,或改制减员达2/3以上的,其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10年的,应当交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基金补偿金按每名退休人员现年至75周岁的年数乘以同期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医疗费的标准计算,从清算后变现的资产中一次性缴纳,确无能力缴纳的,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时,由合并、分立、受让的单位负担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条例实施前的医疗费欠帐,仍由原渠道解决。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5—35%用于建立退休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具体分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顾年长者原则制定;所余资金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全部用于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应得利息分别计算和划入。

第二十二条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其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增加个人帐户资金。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发给基本医疗保险证件。

第二十五条迁离本省或者在本省内流动的,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应当退还本人。

划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归原统筹单位全体参保人员所有,不予转移,也不退还。

第二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和审定。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条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目录的药品,其个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二条霍乱、鼠疫等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部支付。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暴发性、流行性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拨专款解决。

第三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

为解决前款规定以外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省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实施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十四条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年满50岁,且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不足5年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1年后,方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上款所称视同缴费年限,指本条例施行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修订施行后退休的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的,退休后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从业人员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未达到前款规定的,缴费年限每少1年,其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规定的待遇标准上相应降低5%。

第三十七条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年的,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影响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0年,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因酗酒、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支出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等支出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异地医疗机构治疗,退休人员在异地居住1年以上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经贸、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使用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其费用统筹基金不得支付。

第四十二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办法。

劳动保障、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三条劳动保障、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办法,按中西医并举,社区、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十四条病人使用个人帐户时,可以在任何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

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病人应当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十五条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根据总量控制原则,可以实行总额预付制结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数量、质量及参保人员合法医疗权益保障情况,对预付的统筹基金数量进行调控。

第四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医药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参保人员的合法医疗权益。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向病人告知有关医疗服务及收费明细情况。

第四十七条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和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财政等部门制定和修订,并报省政府批准。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价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定价的规定。

违反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帐户不支付超标准的医疗费。

第六章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关,其职责是:

(一)编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发展规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统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三)对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每年向社会公告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情况;

(五)其他应当由行政主管机关履行的职责。

市、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其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三)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进行监督;

(四)负责给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预算、决算编制建议;

(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进行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检查和调查工作;

(七)按国家规定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八)提供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

(九)负责办理国家及本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事项。

第五十条征收机关负责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登记;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预算、决算编制建议;依法征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对缴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进行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第五十一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和监督,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损害参保人合法医疗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力度,保证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为病人提供质量合格、安全有效的药品;依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药事事故进行处理。

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对基本医疗保险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检查监督,加强管理,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个人帐户记录清单。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公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情况,接受其监督。

第五十三条征收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核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必要时审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参与核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谎报、瞒报或者隐匿。

第五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在诊断、检查、治疗、供药及收费过程中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有权在支付医疗费用前审验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必要时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和价格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或其他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谎报、瞒报或者隐匿。

第五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五十六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及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应当依法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情况的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收支情况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后,于次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缴费记录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情况,征收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应当提供服务。

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征收机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就与本人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争议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讼。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对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给付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监察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的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的数额、期限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欠缴的款额及利息;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但不同时计缴利息。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谎报、瞒报、隐匿、故意毁灭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资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征收机关依照前条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给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给付;拒不给付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定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给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给付;拒不给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检举、控告。

第六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征收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统筹基金的;

(二)未按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

(三)贪污、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五)擅自减、免或者增加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六)擅自更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

第六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征收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或其他当事人采用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拒绝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或者如数追回已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利息;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医疗机构和药店或者其他当事人处以发生金额2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医疗保险证件、医嘱医案、医疗费凭证的;

(二)谎报、虚列就医人员名单、诊疗项目、治疗时间、医用材料、药品的;

第8篇:药店医保内部财务制度范文

关键词:医改;药价;医疗体制

多年来,我国医改取得显著效果,人民群众真真切切从中体会到了医改的益处,同时,国家也通过医改节省了一大笔财政支出。但医改同样也暴露了很多问题,其中,药价虚高一直被人民群众和国家所关注。

在我国,药物支出占医疗服务支出的百分之五十左右,医院的收入主要靠的就是出售药物的收入。对于一般商品,通常都是价格越低,购买的人越多,而我国在对药品的消费上却是反其道而行之,药品价格越高,购买的人越多。而那些价格高的药品并不是因为它们的成本比其他药品的高,却是因为生产者为了赚取额外利润,使用高额折扣或回扣向医院推销药品。一些成本仅为十几元的药品,患者却要花近百元甚至数百元钱购买。

一、下面从几个方面阐述药价虚高的原因

(一)药品自身的原因

药品的需求缺乏弹性。当患者患病时,药品价格再高患者都会购买,药品需求稳定。再加上药品自身的特殊性,药品市场供给并没有大于需求。所以,我国药品价格一直居高不下。

(二)生产药企及流通环节方面的原因

1.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存在着过度无序竞争的现象

据统计,2009年底,我国由药品生产企业数目为4900左右,绝大多数企业研发技术水平低、规模小、生产能力差、而且大多山寨或仿制他人产品,导致产品相似度太高,重复生产。这种状况使得药品生产企业间竞争激烈,议价能力不强,给中间销售环节留下了太多价格操作空间。

2.药品的流通渠道存在弊端

在我国,药品的流通渠道大致为制药公司――经销商――医院、零售药店――患者。我国的药品一般是通过医药代表向医院与药店进行推销,而在医院与药店两种销售渠道中,由于医生处方的原因,医院的销售占主要地位。由于药店大多都只卖药不看病,所以医药代表们通过给医院回扣来使自己销售的药成为医生们的处方药,以增加利润。而其中的回扣则通过提高药价转嫁到患者身上。

3.药品销售中间环节多

制药公司并没有直接将其生产的药卖给患者,而是通过医药代表再通过医院和药店卖给患者,医药代表为增加自己的收入在把药品卖给医院之前就已经增加了药品价格,然后医院和药店又增加价格后卖给患者,中间流程的成本最后都转嫁给了人民群众。

二、政府管理不完善方面的原因

我国政府对医药行业的管理也存在着诸多不规范的因素,表现在医药管理系统、卫生事业投入和医保体制上。

(一)我国医药管理系统不完善

在对药品价格管理上,没有一个系统的协同机制,药监局、发改委、卫生部、人保部各牵一头,结果导致专业知识和行政职能不匹配,造成行政效率低下,社会资源浪费的状况;在药品定价上,目前我国政府主要采取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但是出于各种原因,政府部门无法得到药品生产流通的真实信息,很难做到对每种药品的精准定价,更难以做到随市场行情变化而及时对药价进行调整,再加上信息不对称、权力寻租与道德风险,造成很多药品,相关企业生产没有积极性,市场调节作用失效。我国规定经批准的新药可以高于成本定价,而且很多企业常采取换汤不换药的做法,将药品改名重新包装上市,以获取高额定价,这也使得我国药品成本管理混乱,不规范的现象比较严重,导致药价虚高。

(二)卫生事业投入小

我国对非盈利性的医疗机构的财政投入逐年减少,据相关数据,2007年我国卫生总费用占GDP比例只有5%左右,财政卫生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不到10%,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我国财政对医院的投入远不能满足公立医院生存发展的需要这使得医疗系统不得不施行以药养医的制度。

(三)在医疗保险体系上有待改善

我国医保付费方式是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一定比例报销,只要是在医保目录内的药物,都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报销,这实际纵容了医生过度治疗和开大处方药的行为,给国家财政造成极大浪费。而且医保定点医院受严格限制,数量有限,这实际给了医保定点医院销售医保药品的垄断地位,造成了药品价格的虚高。

三、对以上问题我提出了以下几个对策

一是瞄准群众急需,加强原研药、首仿药、中药、新型制剂、高端医疗器械等研发创新,加快肿瘤、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等多发病和罕见病重大药物产业化。支持已获得专利的国产原研药和品牌仿制药开展国际注册认证。健全安全性评价和产品溯源体系,强化全过程质量监管,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实施药品、医疗器械标准提高行动,尤其要提高基本药物质量。探索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强制商业保险。推进医药生产过程智能化和绿色改造。

二是针对生产及流通环节,应当采用整合策略,减少流通层级,提高市场准入条件,鼓励横向与纵向的兼并联合,做大做强一批企业,推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规模化。企业和国家应加大科学技术投入,发明和生产出效果好的药品,并通过技术创新降低药品生产成本,使得患者相信低成本药品的疗效。其次,药减少药品的中流通环节,从而降低运输成本以及中间商从中谋取的利益。

第9篇:药店医保内部财务制度范文

过去,药品从生产厂商到销售终端要经过众多中间环节层层加价。取消加价的药品“零差率”政策,是新医改探索“医药分家”、化解药价贵的一种积极尝试。新医改意见稿中所提及的“要改革药品加成政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目前正在全国多个试点稳步推进。新医改后,药品零差率的实行,是否能让百姓满意?在医药卫生链条上的医院、药房以及其他的卫生服务机构是何反应?政府在不断完善之中有何举措?让我们来解读药品零差率能走多远。

“零差率”百姓叫好新医改凸显成效

一、北京卫生局增补“零差率”药品

从2006年12月起,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对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常用药品开展了“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工作。据初步统计,零差率药品政策实施以来,累计为市民让利7.68亿元。

从2008年12月25日起,北京市将新增16种“零差率”药品,共计超100个品规的药品。

据北京市卫生局梁万年副局长介绍,2008年卫生局对社区卫生服务药品零差率集中采购进行了调整增补,本市零差率药品由原来的312种、923个品规扩充至328种、1024个品规。这些药品与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同药品采购价相比,平均下降近两成。

到2008年底,本市已初步形成了覆盖城乡的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目前,18个区县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和巡诊车送药等方式实现了零差率药品的全覆盖。全市已初步形成了城乡统筹的零差率药品购销管理体系和统一配送体系,药品价格平均比医院降低三成以上。

据统计,本市社区卫生机构门急诊总量由2006年占全市医疗机构门急诊总量不足8%,提高到2008年的28%;社区机构的门诊人均医药费用为109元,是全市门诊人均医药费用的50%。

二、广东“三控”原则欲减流通差价

作为医改试点的广东省已经在深圳、韶关、湛江三市先行试点,逐步取消目前公立医院15%的药品收入加成。而与此同时上海、北京也在积极推进药品“零差率”。

具体而言,通过企业在网上的招标报价,政府对供货价实行监控,给生产企业戴上“紧箍咒”,从而遏制医药公司乱报价现象。主管部门表示,“三控”原则有利于挤掉虚高药价的水分,让人们用上相对廉价的药物。

三、上海“零差率”政策实施分为两步走

第一步先在郊区农村卫生室推行,第二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广。实施《关于上海市郊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品按实际进价收费的试行意见》,在村卫生室就诊可享受基本药品按实际进价收费的优惠;村卫生室减收的部分由各区县财政按照基本药品收费总额的15%予以补助。

1月6日,家住浦东周家渡的严老伯去社区卫生中心看病,他发现自己冠心病常用药丹参片降价为8.20元,比年前便宜了1.5元。上海市卫生局介绍,从去年12月28日起,本市232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全部实施了基本药品“零差率”,每年将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看病的患者减少药费支出高达1.65亿元。

严老伯告诉记者,今天他还配了治疗支气管炎的急支糖浆,比年前便宜了1.71元,治疗咳嗽药复方甘草口服剂,比年前便宜了1.3元。照此一年,就可节省药费800元至900元。

上海市卫生局局长徐建光表示,这是本市在改善病人就医,缓解“看病贵”上推出了又一重大举措。市卫生局介绍,被列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药品增加到166只(包括品规和剂型在内约有1600多只品种),其中西药87只,中药79只,凡是患者使用的是166只基本药品,就可享受“零差率”。据测算,2009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零差率后,补偿经费总额估计约为1.65亿元,其中城镇职工医保部分1.22亿元,非城镇职工医保部分0.43亿元。平均每区县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偿经费金额为869万元,各区在300万元(崇明县和青浦区)至2800万元(浦东新区)之间。

徐建光局长介绍,上海共有23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86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近年来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病人不断上升,年近4000多万人次,占全市的门急诊总量的三分之一,另外还有每年6万张家庭病床,为减少患者医疗负担,经市卫生局、医保办、物价局、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和协商,在总结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率”经验基础上,从去年12月28日起,本市232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全部实施了基本药品“零差率”。

零差率冲击下的多元谋生

一、药店面临巨大冲击

“几家欢喜几家愁”。随着药品零差率销售推行范围的不断扩大,社区医院俨然成了零售药店的竞争对手。

自新医改征求意见稿出台,基本药物“零差率”就一直备受争议。浙江医药协会的一位负责人表示,医药分开首先应该体现在医院,在国外医院是不卖药的。而“按医改方案思路,社区医院全部用基本药物,而且是零差价‘卖出’,这意味着直接和全国34万多家零售药店产生竞争。”

“对社区医院,政府部门有财政补贴药品差价;而零售药店要一边纳税一边承担所有负担。这无疑使零售药店面临着很不利的竞争环境。”上海市流通经济研究所医药流通研究中心主任代航告诉记者。社区基础药物目录都是慢性病、小病、常见病用药,很多都是零售药店的主打品种,而社区以成本价销售药品,导致药店包括平价药店的优势消失殆尽。根据调查,在已实施药品零差率的地区,药店的客流量减少40%~60%。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总裁助理吴壹建近日公开表示:“我觉得掉到了冰窖里,我们非但没有分吃新医改蛋糕的份,自己的蛋糕还被挖走了一块。”

二、医院药房不再一统天下

据了解,目前药品零售市场只占药品销售市场20%的份额,医疗机构药房所占比例则为80%左右。随着社区药品零差率的实施,药店客源进一步被分流已成为不争事实。

湖南老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子龙表示,一直以来,药店扮演着撞击虚高药价的角色,也是促进医疗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变的一个很好的手段。

“目前药店价格要比医疗机构的便宜合理得多。”一位上海连锁药店负责人也向记者表示了“药店无罪”的委屈,他认为,新医改不应是挤压健康发展的药店,而是改革僵化腐败的医疗机构。

在全国医药协会负责人联名签署的一份新医改建议书中,业内人士一致呼吁,正是医院垄断扭曲了医药行业的发展。

“全国社区医疗市场未来每年将有一两千亿元容量。”新医改征求意见稿中基本没有考虑到药店这个行业,但要构建一条正常运转的基本药物供应链,产业链的

各个环节都不容回避。

三、药店无奈谋转型

眼看着新医改政策扶持的基层医疗机构,即将同零售药店形成的直接竞争态势,许多药店也已开始寻找出路。做多元化的零售企业成为一些连锁药店的共识。

据了解,上海第一医药商店早在2006年就开始拓展产品线,谋求转型。2007年,该公司销售收入约2.8亿元,其中70%~80%来自化妆品和其他护理品等非药品收入。金象大药房总经理邓劲光也表示:“即便北京不让卖药了,我们也能活得好好的,我变成屈臣氏。”邓劲光所表达的即是目前许多药店拓展产品线:走多元化发展道路的尝试。

“在去年上海40亿元左右的药品销售收入中,药品销售增长非常小,化妆品、保健品则增长迅速。许多连锁药店,目前也呈现药品销售比例少、非药品销售比例高的特点。这表明我们的连锁药店已经在谋求多元化这一无奈却必然的转型。”代航向记者表示,除了差异化经营,药店凭借长年经营积累的供购渠道,往往能拿到比社区更低的药品出厂价。具有低成本、高效率供应机制的连锁药店,在未来的竞争环境下,仍有机会占据一席之地。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何扭亏成话题

实行基本药品零差价,失去了“以药养医”的经费来源的上海各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不得不面对如何扭亏,以及功能重新定位的问题。

自从2008年10月1日上海实施村卫生室药品零差率以来,上海浦东新区太平村的乡村医生费国娟就多了一项实时记录的工作。这是为了统计就医人数和减免费用,以考察政策实施效果。

曾经,药品加成是“以药养医”的重要经费来源,也是导致“看病贵”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中国不断的医疗市场整顿和改革中,药品加成也被不断加以约束。去年国家有关部门明确指出,在医院“以药补医”机制未改变前,医院销售药品加成率不得超过15%。新医改方案称,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行基本药品零差价,取消所有的药品加成。

虽然也有人在抱怨零差率覆盖药品太少(浦东新区村卫生室120种药品,中心卫生室150种),减免费用太少(每张处方单子减免在几角钱到几元钱之间),经常感觉不出来,浦东新区初级保健办公室主任张若容表示,数据表明,还是有越来越多的老百姓选择在村卫生室看病了。从10月1日~31日,浦东新区村卫生室就诊人数为59845人,比去年同期增加0.38%。

毕竟,用上海市卫生局局长徐建光的话讲:诊疗费减免了,零差率后药费也少收了,合作医疗再报销80%,农民在村卫生室看一次病平均只需自付4.2元。

而接下来,上海将在广大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开药品零差率。据记者了解,目前关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药品零差率的征求意见稿已经下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零差率收费目录的药品也确定总计166种,其中西药87种、中药79种。

不过,在让利给老百姓之后,村卫生室立即面临着减收的局面。据统计,实行零差率后的一个月内,浦东新区167家村卫生室实际减收超过了18万元,整个上海郊区村卫生室少收药费187.96万元,平均每张处方药费少收3元。而这笔钱,之前是可以用于乡村医生增加收入和村卫生室建设的。

社区卫生中心也得面临同样的问题。据测算,2009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零差率后,补偿经费总额估计约为1.65亿元,平均每区补偿经费金额为869万元,各区在300万元至2800万元之间。这笔钱将由区县财政和医保承担,其中城镇职工医保承担1.22亿元。

在收支两条线和医保预付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由于运行成本上升、诊查费减免、药品加成降至15%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多数已经处于亏损状态。在问题并未解决的前提下,零差率的实施是否会加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亏损,目前还不得而知。

自7月份起,上海市人大的相关调研组由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炜带领,赴普陀、崇明等6个区县实地调研,形成了一份名为《关于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与发展情况的报告》(下称《报告》)。

根据《报告》,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支平衡的压力逐步增大。2007年上海区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体亏损1.2亿元,平均一个中心亏损92万元。19个区县中,低于平均盈亏线47%的有8个区;普陀区有2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亏损,长宁区25%,南汇36%,崇明20%。

于是,没有结余的中心就开始压缩合理的业务支出,出现了“以防养医”、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水平等诸多新问题。《报告》指出,很多中心负责人担忧,一旦历年结余资金消耗殆尽,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将难以为继。

浦东新区医疗机构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造成亏损的最根本原因,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让利的幅度,超过了政府支撑的幅度。

为切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入与分配的关系、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业务收入的直接联系,目前,上海的19个区县均已实施了“收支两条线”。中心的医疗、药品等所有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则全部纳入部门预算治理并由政府下拨,工作人员待遇由财政保障。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支出包括购买药品、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运营经费。其中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防保经费购买,基本医疗服务由医保购买。

不过,医保预付制度在实现对开支的合理控制的同时,并没有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得到完全的补偿。据了解,医保预付总额以上一年度的实际支付数作为基准数,按照本年度合理增长幅度确定。

浦东新区医疗机构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浦东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医保的上浮幅度为6%,这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就诊人数的上升显然不成比例。据统计,仅2008年上半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共2617万人次,较上年同期上升20.57%。

中心城区医保资金的基数较高,人口又向郊区导出。与之不同,

“浦东是人口导入区,基数小,但是增长很快。”上述负责人说,钱应该随着人走,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而超支部分,原则规定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行分担。金山区朱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今年上半年就增加医保就诊量2万人次,中心需要自行消化超额医保费用1002万元,导致该中心上半年亏损。

浦东新区医疗机构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实行零差率后,每100元中节省的15元,属于病人自付段的只有1.5元,医保部分是13.5元,所以节省更多的是医保资金。如果资金不断沉淀在医保中,容易导致医保结余率提高。

事实上,目前医保结余率确实相对较高。1990~2005年,平均结余率为26%,2001年甚至高达36%。合作医疗和城镇医保2006年的结余率都达到了27%。根据国际经验,合理的区间是控制在10%以下。

零差率对政府的托底之间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盼望政府托底

在亏损的状况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于政府财政托底的呼声日益提高。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社区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专项监督调研组调研发现,一些社区卫生中心面临的收支困境令人关注。

以先行试点改革的长宁区为例,由于均次费用下降、药品加成率降低、检查收入减少、公益增加等原因,改革两年多来全区各中心累计减少收入超过1亿元。据各区县人大调查,2007年浦东、黄浦、卢湾、徐汇、静安、闸北、虹口、杨浦、闵行、金山、青浦、奉贤等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体亏损共计12068万元,平均每个中心亏损92万元。此外,在收支脱钩的情况下,如何切实做到“多劳多得”、“优劳多得”,合理拉开收入差距,避免重走分配“大锅饭”的老路,依然是管理部门需要进一步探索的重大课题。

解决方案:上海市卫生局将会同市财政局于2009年上半年制定实施全收全支、收支分离、政府托底、区级统筹等基本标准,以及相配套的绩效考核管理基本要求。试点开展村卫生室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医院急盼政府补贴

广东医药价格改革试行方案近日出台,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其中作为“顽疾”的高药价问题已被推上“手术台”:在深圳、韶关、湛江三地先行试点,逐步取消医院目前15%的药品收入加成。此外,还将在部分药品外包装上明确标示出厂价、零售价,以拧干医药流通中的“水分”。

据了解,45%是卫生部对医院药品收入占总收入的上限比例要求,但这仅是三级综合医院的上限比例,中医院和肿瘤、肺科等专科医院,这一比例都超过50%,有的甚至超过70%。从中可以看出,药品收入占医院收入的很大一部分,而药品价格加成15%的政策显然是医院的利润支柱。

湛江卫生局副局长李位民直言:“执行药品零差价,政府如果没有补贴医院这部分的损失,医院处境会很难。”

取消15%的药价加成如果不辅以合适的回补措施,不仅是“少赚”,对有的医院来说甚至将难以为继。

作为这次试点之一的湛江市中心人民医院――副院长向记者算了一笔账:1~10月份,该院的药品销售收入为1.1亿,利润为1650万元,药剂科共有102个药师及配送人员。以年平均工资63000元/人计算,1~10月份实际需要支付人员工资约535万,社保等费用约65万,所剩费用对一家大医院的循环运行来说捉襟见肘。

此外,药品在医院的储存和管理会产生附加价值,用药过程必须有医师、药师、护士、收款人员等密切配合才能完成,这些环节的投入并不会随着15%的取消而减少,这必然会影响医院实际收益。

同为试点之一的韶关市乳源县妇幼保健院院长告诉记者,现在具体方案还没出来。目前医院年销售药品200万元,占总收入30%以下,药品有30万元左右的利润,用于7~8个药房员工的工资及水电等费用支出,仅够维持。取消药品加价后,希望政府能给分月补贴而非年底补贴,以顾及医院的现金流动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