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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治目标
清理垃圾堆放点、禽畜养殖点、砂带作业点、违章建筑物,达到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堆放或倾倒垃圾、养殖禽畜、砂带作业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目的,消除水污染隐患,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二、整治范围
本次整治范围为全区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包括*外砂河、*河、*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的水域和陆域。
三、整治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和《*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彻底消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隐患:
(一)外砂河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隐患:外砂河中央的东溪洲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未经批准而建设的违章构筑物、养殖牛蛙及饲养禽畜等;第二水厂取水口上、下游的输砂带、码头。
(二)*河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隐患:*洲上饮食排档;*镇程洋冈段取砂点;*堤段煤炭输送带、石灰输送带、灰砂砖厂、废品收购场。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隐患:东部水厂取水口下游约200米处游船码头,游船;*堤段凉果厂;*堤段“绿岛”饮食排档、废品场、贝灰场、植绒厂(经整治已停止生产,但没有拆除)、煤渣加工点等。
(四)新发现的其它污染隐患。
四、组织领导
为保证全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隐患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区长任组长,由*(区府办)、王文丰(环保局)任副组长,成员由水源保护区所在镇(街道)、区环保局、**海事处、区水利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局(林业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工商局、财政局等部门各一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污染整治统一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由区环保局王文丰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五、职责分工
水源保护区所在镇(街道):全面调查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状况并报告整治办;按区人民政府有关限期自行拆除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存在的违法违规设施及生产经营场所的通告要求、督促业主自行拆除,组织对逾期未自行拆除的违法违规设施及生产经营场所的拆除工作;清除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垃圾及其它污染隐患,协助做好水源保护区标志桩、警示牌和围网设置。
区环保局:负责对全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隐患整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每月组织一次饮用水源水质监测;配合市环保局组织实施标志桩、警示牌和围网的设置。
**海事处: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船舶污染监督管理。
区水利局:组织清理取缔河堤上的输砂带、煤炭、石灰、水泥输送带等违法违规设施,组织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的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负责取缔河船违规采砂行为。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督促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垃圾的管理和日常巡查,及时组织清除堤岸上建筑垃圾堆放点。
区农业局(林业局):负责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禽畜养殖点和农业种植点。
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用地的执法监管,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区工商局:依法吊销对饮用水源水质有污染的建设项目、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依法予以处缔。
六、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11月25日至11月30日)
各相关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和《*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促使群众主动配合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整治工作,说服违法设施业主自觉拆除违法违规设施和违法行为主体自觉停止违法行为。
(二)调查摸底阶段(*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
各相关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成立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工作机构,制订辖区内整治工作安排。组织对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隐患进行全面调查,并逐一建档跟踪,于12月10日之前将整治工作安排及摸查情况报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整治阶段(*年12月11日至*年3月10日)
1.限期自行拆除、停业、关闭:各相关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对违法违规设施和违法生产经营场所,由区人民政府通告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通告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停业、关闭。
2.强行措施:对逾期未拆除、停业、关闭的,进行强行拆除、取缔。
3.防范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巡查,防止“死灰复燃”,巩固整治效果。
(四)检查验收阶段(*年3月11日至4月25日)
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全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隐患整治情况和执行《*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情况进行自评,并配合市做好整治验收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本次整治工作是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一项实际行动,在工作上应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合理安排,确保领导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和责任到位,务求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根据《**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对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陆域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我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行业职能作用,采取如下措施,协调做好县城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1、加强主水源××水库库区管理。一是规范管理库区鱼类养殖的数量和品种,制订计划,科学放养对库区水质起净化和生态平衡作用的鱼类品种;二是××水库库区鱼类养殖不再发外承包,由××水库管养所统一负责库区的养殖管理,原已订立的库区鱼类养殖承包未到期合同,由我局向承包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取消有关养殖合约;三是禁止在库区内无序捕捞、钓鱼活动,维护库区鱼类生态平衡,确保库区水质安全。
2、我局水政监察大队负责协助相关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调查饮用水水源污染问题,并且采取举报和巡回检查相结合办法,预防和监督保护区内违规行为的发生,按水事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依法查处和打击无证、无序采砂、采矿行为。
3、采用涵管直通的办法来解决饮用水流经地污染问题,是避开水库以下河流污染源的有效措施之一。但由于用涵管由水库直接取水,直通县城制水厂大约有17公里,鉴于管道直通具有距离长、投资大特点,就目前而言,筹措管道直通水资金难度较大,条件尚未成熟。考虑到这种实际情况,今后将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向省争取县城饮用水项目改造资金;待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将涵管直通供水方案尽快列入议程组织实施。
二、几点建议
1、在保护区范围内,宣传和鼓励农村群众在开展农业生产时,尽量使用低毒高效环保型农药,减少农药残留对水质的污染,同时制订集中回收农药瓶制度,采取有奖激励政策,让群众自觉上交使用后的农药瓶。引导农民尽量使用有机肥,减少化学肥料使用。
2、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镇,应尽快建立垃圾填埋场,集中处理垃圾,减少面源污染。同时,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加强对库区及上游水质的监控和检测。
一、及时传达会议精神
全县召开安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后,我局于2月9日上午召开了全局职工会议,会上,分管安全副局长何志安同志首先对县领导在安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向参会人员认真学习传达,同时结合我局实际,部署了2015年环境安全工作,并对当前的环境安全工作做了安排,要求各股室认真贯彻落实此次会议精神,强调按县委政府要求做好环境安全工作。
二、全力推进重点工作
(一)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放射性废物监管
通过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和专项执法,对县内医院及医疗机构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放射性废物进行严格监管,确保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我县主要是X射线)装置使用过程中符合规定,不污染环境,不发生辐射安全事件。
(二)加大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力度
对县内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和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进行严格监管,督促县内企业和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处置危险废物,不发生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
(三)加大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处置力度
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和专项执法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的企业进行严厉查处,维护了群众环境权益和县内环境安全。
(四)逐步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及处置能力
按照上级要求制定全县的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督促辖区内重点涉污企业、水电站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评估和备案工作;严格按照《突发环境事件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县内涉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企业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和装备建设,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强化人员培训和演练,不断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确保我县环境安全。
(五)全力保证集中式饮用水安全
采取多项措施对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进行保护,确保全县人民的饮用水安全:一是对新上项目的选址严格把关,对涉及集中式水源保护区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从源头上保证饮用水安全;二是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多部门联合执法,关停取缔了对集中式饮用水源有影响的畜禽养殖场等排污企业;三是实行规范化管理,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了界桩和取水口的标识牌、告示牌和警示牌,提醒群众保护饮用水水源;四是加大了对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监测力度,每季度定期对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进行例行监测,及时掌握饮用水水源情况;五是部门联动,共同做好饮用水源地的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的清运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地的退耕还林还草及水土治理工作,确保饮用水安全;六是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6.5世界环境日、12.4法制宣传日等节点广泛宣传《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普及饮用水源保护知识,提高了群众的饮用水源保护意识。
一、水源保护区及上游的概况
尤河水库保护区范围东西包括黄土台塬尤河集水区,南北从水库大坝至尤河源头,以及箭峪水库及其集水区,总面积约255.1km2。保护区分别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目前尤河水库向城区自来水南水厂年供水约400万立方,随着我市饮水工程投入的不断加大,南塬深处涧峪清澈的泉水引入市区后,已成为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重要的补充水源地。
由于我市人均水资源为380立方米,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六分之一。全市年缺水3.4亿立方米,渭南城区日缺水量4万立方米。水资源匮乏已经成为制约渭南发展的又一个瓶颈。
几年来,为了加强保护区的管理,临渭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委联合颁发的《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了《渭南市临渭区尤河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并在一级保护区周边设立界桩200个,明确了一级保护区的界限,对保护区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为保证尤河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临渭区有关部门委托中科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所,编制完成了《渭南市临渭区尤河流域水源涵养林建设等保护工程规划》。于2001年11月通过了由渭南市计划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专家的评审,并由临渭区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实施。
二、水源保护区的建设与保护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护区的管理,建立和理顺保护区的管理体制,临渭区政府以渭临政办发(2003)104号文件出台印发了《渭南市临渭区尤河水库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与保护区工作部门职责》,明确了各部门的分工,促进了建设与保护工作的落实。
(一)区环保局不断加大对保护区的监管力度,认真把环境保护审批关,确保了在保护区内未建设一家排污企业。督促西南南站改造完成了雨污分流工程,使其污水排至大坝以下。
(二)区水务局在保护区内持续实施小流域治理工程,目前实施的稠水河坝系项目完工后将会使尤河水源保护区上游的水土保持工作跃上新的台阶。同时,区水务局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取缔了水上游船等娱乐设施,确保了饮用水的水质安全。
(三)区林业局连续数年在保护区的桥南、花园等重点区域实行了飞播造林工程,年均完成飞播造林2万余亩,在大王、崇凝、河西等重点乡镇实施了退耕还林和人工造林,年均完成造林3万亩,保护区内的25度以上坡地已大部分实施了退耕还林。
今年入夏以来,河西乡少数村民及城区少数市民在尤河水库周边擅自建设以烧烤为主的“农家乐”餐饮项目,经营中产生的污水和生活垃圾,对水库水源水质安全构成重大隐患,引起新闻媒体的关注。为了保障“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依据《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临渭区政府已制定清理取缔专项行政实施方案,并经8月18日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将对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餐饮项目依法清理取缔,于9月25日前已全部取缔恢复了水库的往日平静。
三、保护区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一级保护区内居民搬迁问题。目前尤河水库一级保护区周边居住人口1000余人。村民们自古依水而居,饮用水以地下水为主,其他生活用水以尤河水为主,尤其是洗浴、洗衣服及其他洗涤均在河中进行,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无固定排放场所,乱堆乱放,经雨水冲刷后直接进入尤河,因此实施搬迁工程势在必行。搬迁工作量大且需资金,资金由何而来,值得市、区两级政府深思。整个保护区内的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即沼气工程)项目建设由于未有专项资金,进展缓慢。专项资金到位的快慢,决定搬迁工作及建设项目的快慢。由于西南铁路从保护区中心通过,未来将会对水源地造成影响。当初在建设西南铁路的决策中,是否听取当地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意见。保护区的环境管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尤河水库是渭南城区居民生活用水的补给水源地,水库水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城区居民的饮水安全和经济社会的稳定持续发展,不仅需要制定一系列的管理制度来规范,还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
四、对策与建议
(一)上级政府,特别是省、市两级政府继续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支持,加大资金投入,优先安排搬迁、治理项目。
(二)继续加强对尤河水库的统一管理和法制建设。在原有的保护水源地的基础上,加大对监管不力,失职的力度,对造成污染事故的监管责任人,事故责任人严厉处罚。
同志们:
根据市委、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对环保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及市人大常委会XX年工作要点的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将从6月份开始对我市环保工作开展执法大检查。此次检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对《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执法检查、对我市农村地区环保工作的执法检查以及对我市新安电力集团等十个重点污染排放企业的跟踪督查。今天这个会议就是根据以上三项活动的实施方案(意见)要求,进行统一动员部署。刚才,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主任李诚如宣读了以上三项活动的实施方案(意见)。下面我再讲几点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这次环保执法检查的重要性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党和国家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XX年以来,市人民政府认真宣传贯彻环保法律法规,不断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环境质量得到了根本性的好转。但我们应该看到随着我市经济总量的不断增加,各类污染物产生量也在不断增多,生态压力进一步增大,环保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动向。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问题,污染企业向农村转移、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以及污染治理难度进一步增大等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我们必须在下大力气抓经济建设的同时,进一步强化环保执法工作,努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一)要从关注民生的高度,认识到执法检查的重要性。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关爱人的生命、珍视人的健康,我们大力发展经济的目的就是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如果经济发展了,物质生活丰富了,而人喝的是受到污染的水、呼吸的是受到污染的空气,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威胁,那么这种发展就没什么意义。XX年,我市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307天,但优秀天数仅17天,空气质量在全省18个市中排名倒数第二,城市大气环境中的的主要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仍然超过国家二级标准,个别重点工业区域更是突出。另外,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也未完成省定目标。陆浑水库是我市城市居民的饮用水水源地,也是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取水地,但从陆浑水库及上游伊河两岸的环保现状来看,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开发还没有得到根本扼制,尾矿的处理还不到位,农药、化肥、网箱养殖及有机物造成的污染依然存在,库区旅游业带来的污染同样不可忽视,截至目前,库区的二级保护区内还有6家宾馆不能达标排放,还有部分旅游、房产项目待批、待建。再加上两岸部分入河排污口未经审批、分布不合理,嵩县、栾川县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不到位、收水率低等问题,沿岸仍有不少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伊河。这些污染因素的存在,严重地威胁到了陆浑水库的水质。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传统农业仍占主导地位,不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现象依然存在,规模化畜、禽业的发展,村镇工业企业的发展都对农村的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此外,被明令取缔的“xx小土企业”以及小化工、小选厂等污染环境严重的企业,在农村地区存在死灰复燃的迹象,农村环境存在进一步恶化的趋势。从以上情况看,处理不好城市、农村的环保工作,就会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更谈不上以人为本。
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秦岭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开发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具体范围由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据此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二)审查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专项规划;
(三)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建议;
(四)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督促检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其成员、办事机构及工作规则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建设、交通、旅游、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动植物园、国有林场等的管理机构,做好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由上级人民政府考核并予以奖惩。
第八条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在特定区域可以组织综合执法。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以及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和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用于秦岭山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秦岭山区因地制宜地发展对生态环境有益的各类产业,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地区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科技、林业、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等科学研究工作,推动科技成果在秦岭山区的应用。
第十三条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以及文化、教育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人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制定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专项规划以及按照规划进行的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应当征求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
第十六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建设、交通、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保护的重点区域、主要任务、治理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秦岭开发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各类专项规划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并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
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专项规划,应当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下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可以责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海拔2600米以上的秦岭中高山针叶林灌丛草甸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为禁止开发区;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秦岭中山针阔叶混交林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为限制开发区;海拔1500米以下的秦岭低山丘陵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功能区为适度开发区。
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在适度开发区划定一定区域的建设控制地带,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内,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
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内,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工业项目。
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适度开发区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各类开发建设和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适度开发区内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秦岭所在地的产业发展政策和方向,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秦岭所在地的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应当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相结合,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第三章植被保护
第二十一条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造林和预防火灾、防治病虫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秦岭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按照天然林优先保护的原则实施秦岭植被保护。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天然林保护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做好天然林的保护工作,不得变更国家划定的秦岭天然林范围。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要求,制定封山育林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封山育林区域四至、封育期限,设置界桩、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封山育林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垦、采石、采砂、取土;
(二)采脂、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
(三)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标牌;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秦岭25°以上的坡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草)。
鼓励在25°以下的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草);没有退耕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条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植树造林,将植树造林成活率纳入考核目标。秦岭所在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完成义务植树的任务。
省人民政府应当拨出专款用于秦岭的飞播造林。
第二十七条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禁止经营性采伐。
列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的天然林和坡度在46°以上的森林以及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一千米及其主要支脉两侧各五百米以内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二十八条省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制定秦岭湿地、天然草场保护的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九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采取措施,控制区域水土流失面积,减少水土流失。
在秦岭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区防火责任制,制定森林防火应急方案,落实防火责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病虫害和有害生物的监测,及时通报病虫害和有害生物发生信息,采取措施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秦岭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时,应当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在秦岭调度水资源,建设水电站、水库等,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保障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
第三十三条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止水资源枯竭和水质污染,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三十四条建立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可以与其他功能区重叠。
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跨设区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置标牌、界桩。
秦岭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禁止行为依照《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报公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秦岭所在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与水体功能容量相适应。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拟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秦岭水质状况的监测,发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超过水体功能容量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治理。
第五章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三十八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植物种类、分布情况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制定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加强对秦岭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遗传基因多样性的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十九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秦岭野生动植物及其生息环境的保护。省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特殊保护、科学研究价值或者代表性的湿地以及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天然林区,重要的自然遗迹,建立自然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区。
其他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野生动植物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第四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旅游活动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要求,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按规定报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在秦岭禁止以下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一)非法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采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二)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环境的农药;
(三)采集、破坏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卵、巢、穴、洞;
(四)损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五)擅自引入外来物种;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第六章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十三条省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秦岭矿产资源的分布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依照法定权限编制秦岭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秦岭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应当符合秦岭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植物园、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
第四十五条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矿产资源开发单位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或者设备。已建成的项目采用落后工艺或者设备,对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和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造、停产或者关闭。
第四十六条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的,开发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
开发单位不履行治理责任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开发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在秦岭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在秦岭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当提取环境治理保证金,用于本单位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的实施。环境治理保证金按照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在秦岭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制度,开发单位应当缴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用于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态退化、土地破坏等方面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节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十九条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秦岭道路建设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五十条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
施工单位应当搞好道路两侧绿化,并对取料场、废弃物堆放场进行有效治理,不得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
第五十一条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功能。
交通设施建设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等防护措施,减少对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的道路设计方案应当经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节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十三条秦岭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编修城镇、乡村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落实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的管理措施。
第五十四条严格控制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在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从事房地产开发,须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秦岭城镇乡村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五十六条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和建设其他商业性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不得建设。
第五十七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移民搬迁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做好移民的安置工作。
第五十八条在秦岭的城镇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供排水等公共设施,在秦岭的农村推广和普及使用沼气,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管理,统一规划建设生活垃圾、污水排放等收集处理设施。
第五十九条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新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其他地方扩建、改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四节旅游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六十条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秦岭旅游专项规划,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一条在秦岭从事旅游开发,应当按照旅游专项规划,制定旅游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方案,依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需要建设索道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条秦岭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科学设计,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合理利用生态资源和旅游资源。
对有损自然生态环境和景观的旅游景点和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关闭或者拆除。
第六十三条秦岭所在地县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乡村旅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乡村旅游经营集中的地方,应当对生活垃圾和污水统一处置。
第六十四条秦岭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专人管理,统一处理,禁止随意弃置和堆放。
进入秦岭的人员、游客不得随意丢弃废弃物污染环境。
第六十五条秦岭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优先选择电能、太阳能、风能、水能、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能源;旅游观光车及其他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内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植被破坏的,应当承担治理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三倍毁坏的树木,可处毁坏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勘探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开发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限制开发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依照本条例其他规定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编制规划而不编制规划或者编制规划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规定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的;
(三)不履行法定程序和职责的;
(四)其他、、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为目标,通过环保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环境专项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为推进“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的实现和各项环保目标任务的完成提供有力的执法保障。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
(一)加大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力度,开展重金属污染专项执法检查。重点针对涉水、涉气污染企业是否存在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现象、是否存在治污设施擅自闲置不用现象、是否存在超标排污现象、是否存在无证排污现象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污染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
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查清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特别要加强化工企业的含重金属废水、固废的监督管理,重金属废水必须执行车间排放口标准,杜绝超标排放。
(二)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组织开展全县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产生和利用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企业是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情况进行申报登记;是否将危险废物移交有资质单位统一收集处置;各企业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设施、场所,是否在明显位置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是否按照特性分类进行,并做到“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危险废物转移、运输,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处置企业是否办理了环保审批手续,是否按环评要求进行处置。做好全县涉及危险废物企业环境保护工作,避免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件。
(三)集中整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省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坚持把保障饮用水水质作为环境监管的首要任务,突出抓好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坚决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危及饮用水源安全的企业和道路要落实保护措施,加大检查频次,制定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四)全力做好污染减排工作。一是要把县污水处理厂安装“脱氮”治理设施作为今年环保专项行动的重中之重来抓,确保年底前顺利完成氨氮(NH3-N)减排任务。二是督促红旗乳业加快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进度,确保年底前完成化学需氧量(COD)减排任务。三是抓好冀东、声威两家水泥企业低氮燃烧脱硝改造工艺,确保年底前完成氮氧化物(NOx)减排任务。
(五)加大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按照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清洁能源的农村环保目标要求,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积极实施农村环保工程,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源地的执法检查,督促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完善保护措施。强化对化肥、农药的使用管理,大力发展绿色农业。按照“人畜分离、集中养殖,污染物再利用”的思路,抓好对农村畜禽养殖污染的综合治理。
(六)集中开展非煤矿产开发环境污染整治。对采取落后工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和我县对外形象的木炭窑、白灰窑、灰场坚决予以取缔。按照省环保部门对我县北部非煤矿山挂牌督办要求,认真开展非煤矿山企业的整合及生态恢复工作。对重点监管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定期进行抽查,对违法超标排污的问题要立案查处。加强对现有水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运用“调整结构,限期改造,集中煅烧,分散研磨”等手段,确保水泥企业稳定达标排放。
(七)开展环保“三同时”执法管理专项检查。一是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经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二是对“环评”、“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三是对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工业园区整治要按照“规范工业园区生产,实施集中分类治污”的原则,对集中10家以上企业的镇进行拉网式排查,并建立相应档案,对无污染处理设施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快从严处罚,保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全面落实。
三、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从年月20日开始至月31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各项准备工作。各镇要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实施方案于月30日前报送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重点流域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追究一批责任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明显实效。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各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形成《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月30日前报送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督查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兼任。各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积极开展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工作机构,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层层细化、分解任务,做到目标、任务、责任、时限“四明确”,并对专项行动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的长效机制。
(二)分工协作,加快推进。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能,对照工作重点,加大整治力度,确保各项整治任务全面落实。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大力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逐步淘汰一批产能落后企业;县监察局要充分履行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问责力度;县司法局要做好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县垃圾填埋场运营的监管;县工商局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做好关闭企业的注销工作;县安监局要严肃查处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县电力局要做好关闭企业的及时断电和脱硫电价的执行工作。
(三)强化措施,重拳整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尤其是对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要采取断电等措施强制其停产整顿,并给予高限处罚。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要分批督办,明确整治标准和时限。对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其单位和产品在评优评先中实施一票否决。
关键字:自来水;水质标准;建议
Abs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urrent problems in the water supply, water quality and human health from the senses, the composition of water quality of the effect of water, and finally puts forward relevant countermeasures according to the problems of water supply.
Key words: water; quality standard; suggestion
中图分类号:TV
1 引言
饮水是人体的生理需要,人们在饮水的同时,也将水中所含有的各种有益和有害的物质摄入体内,对人体健康产生重要影响。如人体内生理、生化活动所需的各种营养成分,特别是无机盐类,大多可随摄入的水进入机体,水中的一些微量元素也是人体所必需的。而水中的污染物、致病微生物及某些天然存在的化学成分则可引起介水传染病、公害病等。为保证人体健康,自来水的水质应满足三方面基本要求:第一,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以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第二,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第三,具有良好的感官性状。
2 自来水水质与人体健康
自来水质量,直接影响着人类生活品质和人体的发育与健康。近几十年来,随着现代化工业特别是有机化工、石油化工、医药、农药、化肥等工业的迅速发展,有机化合物的种类与日俱增,目前己知的有机物约 700 万种,且持续快速增长,特别是水环境自来水中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的影响主要有三类:致病菌、有毒重金属和有毒有机污染物。
2.1 致病菌。致病菌会引起介水疾病,经饮用水传播的主要包括伤寒、细菌性痢疾、霍乱、病毒性肝炎、贾第鞭毛虫病等。
2.2 有毒重金属。水体中铅、锰、汞、锅等重金属是人体必需的痕量元素,但浓度过高就对人体健康有巨大损害,低剂量的这些污染物就能使机体代谢发生紊乱、诱发疾病,甚至死亡。
2.3 有毒有机污染物。有毒有机污染物在水体中虽然含量甚微,但它们中有些极难为生物分解,对化学氧化和吸附也有阻抗作用,在长周期、低剂量条件下,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甚至是不可逆的影响。近年来科学研究发现,很多合成有机物是内分泌系统的破坏者。
3 水质成分对水的感官影响
水的感官性状是人们对饮用水的直观感觉,是判断水质及其可接受程度的首要和直接的指标。感官不佳的水起码是水受到污染的一种信号,但是感官良好的水并不意味着一定安全。优质饮用水的含义是好喝且安全的水,即饮用时感觉好喝的水同时是可靠的不含有害物质。饮用水的感官性状是由水本身的自然成分和含量及受污染后所含物质和含量决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3.1 色度。水的外观颜色是由水中带色物质及悬浮颗粒形成。有时,水中带色有机物本身并没有明确的健康危害。然而,其与氯反应所产生的氯化副产物可能对健康有害。一般水的色度大于15度时,多数人能察觉;大于30度时所有人能察觉并感到厌恶。
3.2 浑浊度。浑浊度是由水中的颗粒物,如:勤土、淤泥、胶体颗粒、浮游生物和其它微生物形成的。浑浊度与其它一些水质指标有关,如与水的色、嗅和味均有关系。
3.3 嗅和味。自来水中的异臭和异味是有原水、水处理或输水过程中微生物污染和化学污染引起的、水的异味主要来源于无机物。人们对于水中的臭和味的耐受范围是较宽的,但饮用水中应无令人不快或讨厌的嗅和味。
3.4 肉眼可见物。肉眼可见物主要指水中存在的能以肉眼观察到的颗粒或其它悬浮物质,肉眼可见物的存在表明水中可能存在有害物质或生物的过多繁殖。为确保健康和自来水的可接受性,水中不得含有肉眼可见物。
3.5 pH 值。pH 值反映了溶液中各种溶解性化合物达到的酸碱平衡状态。pH 值会影响其它水质指标,pH 值低于 7 时,产生刺激性味道;pH值提高,水会产生苦味,色度也会增加。
3.6 硬度。水硬度的自然来源主要是沉积岩及土壤中溶解性多价金属离子的渗出,主要含有钙、镁离子,钡、铁、锰等。硬度高时,口感不好且有异味,个别饮用者还会有肠胃反应,硬度过低的水具有令人讨厌的气味。水中的镁、钙含量要适当,镁含量高于钙时就有苦感。
3.7 铝。当饮用水中铝的浓度超过 0.20 mg/L时,由于氢氧化铝絮状物在输水管网内沉积,同时加重了由铁引起的水颜色变化,造成水感官不佳,不能饮用。
3.8 铁与锰。当水中含铁量小于 0.30mg/L 时,难以觉察其味道,达 lmg/L时有明显的金属味,在0.50mg/L 时色度可大于 30 度。锰的浓度超过0.1mg/L,会使水发出令人不快的味道,浓度超过0.02mg/L,就会造成黑色沉淀,同时影响输水设备。
3.9 锌。当饮水中锌含量大于 3mg/L 时,会有一种令人讨厌的涩味,同时水呈现出乳白色,并在煮沸时出现油脂状的薄膜,影响到饮用水的感官性状。
4 我国自来水水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
目前我国供水行业的热点之一就是各大中城市都在研究讨论的城市自来水水质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问题,这是我国供水事业发展的必然结果。一方面,我国的供水事业经过长期的实践与发展,无论是处理技术、管材、设备、研究成果,还是经济实力,目前均已有了一定的基础,为接轨奠定了基本条件。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活饮用水水质的要求等因素也促使我国的自来水水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4.1 先进的水质标准。制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水质标准,是接轨的核心内容。目前我国不少城市提出:2010年供水水质达到目前发达国家的水质标准,即基本接轨;2020年达到发达国家同步水平。有些城市不另制订接轨水质标准,而直接采用某一发达国家的标准。但由于国情、自然条件、水源水质及所含成分的差异,处理工艺、输配水管网及管材、经济实力等均不同,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4.2 取水水源与保护。保证水源水质是自来水水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第一道“关卡”,是确保供水水质的基础。发达国家对取水水源十分讲究,基本上都取自江、河上游水及水库、湖泊水等或优质地下水。我国取水水源水质优、差、劣均有,存在问题相对较多。虽有水源保护条例,因对保护水源的意识较差,贯彻不力而无法执行,部分水源己受到污染或存在受到污染的威胁。
4.3 给水厂的处理工艺。水厂的处理工艺对自来水水质起到了“把关”作用,是出厂水水质能否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关键。从总体上来说,我国的处理工艺和净化技术与国际先进水平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先进净水技术的普及程度、水厂的自动化及仪器、仪表等方面。由于我国经济实力的原因,过去较长时间以来无论取自何种水源,基本上均采用常规处理工艺。对于取自微污染原水的水厂来说,常规处理对氨氮、有机物等难以达到水质标准。
4.4 输、配水管网与管材。我国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规定出厂水达标准的就是合格的生活饮用水,但是我国的大多数水厂的出厂水水质刚刚达标,经过陈旧的管道,龙头水质不合格在所难免。为使用户水龙头的水质达到接轨标准,一是要尽可能地提高出厂水水质; 二是尽可能消除二次污染的因素;三是更新年代久远的陈旧管道。
5 相关建议
通过对法国自来水水质管理的了解,针对我国自来水水质管理现状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5.1 尽快对我国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CGB5749-85 )重新修订,全国实施统一标准,对于落后地区可考虑另行制定标准,同时要出台一系列保证标准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
5.2 为保证新《水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建议尽快出台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5.3 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的权限明确界定,找到区域行政管理与流域管理的结合点,建立完善的区域行政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4 建议采用法国的水源水质标准与净水工艺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虑的方法,有针对性地改善我国水厂的处理工艺,推广深度处理技术。
5.5 加强管网水质的实时监测,增加管网水质实时监控的参数项目,如:pH,温度等。增加“第三方”监测频率,从而加强监督力度。
5.6 提高我国水质监测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对其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建议作出明确规定,制定具体的考核、淘汰制度。
参考文献
[l]吴小辉; 王旭初.不同给水管材对住宅自来水水质影响[J] .环境与健康杂志 2002(03)
一、*水资源基本情况
*地势南高北低,三面为沙漠包围,国土面积6.64万平方公里,全区国地面积全部属于黄河流域,黄河干流横贯北部,流程397公里。中部有清水河、苦水河等黄河一级支流,南部有泾河、葫芦河、祖厉河等二级支流。
*属典型的大陆性气候,多年平均年降水量289毫米,年蒸发量1250毫米,平均干旱指数达4.3。当地地表水资源量9.49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30.73亿立方米,扣除地表水与地下水重复资源量28.59亿立方米,水资源总量为11.63亿立方米。地下水可开采资源量21.53亿立方米。平原区地下水与地表水不重复的资源量1.5亿立方米,加上国家分配的黄河水指标可耗用40亿立方米,水资源可利用总量41.50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为696立方米。
按自然地理分为北部引黄灌区、中部干旱带和南部山区。北部引黄灌区面积占25%,当地水资源总量3.69亿立方米;中部干旱区面积占42%,当地水资源总量2.14亿立方米;南部山区面积占33%,当地水资源总量5.8亿立方米。引黄灌区由于引黄灌溉便利,用水总量占全区的90%以上。中部干旱带由于干旱少雨,土地荒漠化和沙化严重,人均占有当地可利用水量仅51立方米,资源型、水质型和工程型缺水并存。
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法规健全
自治区党委、政府把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为优化环境、促进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从法律法规上保障管理力度。面对水资源的枯竭,自治区相继出台了《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和印发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制定了《关于加强我区河流及湖泊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同时加大了水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在出台的《*节约用水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了《*湿地保护条例》、《爱伊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银川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意见》、《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银川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为了合理优化配置水资源,减少地下水开采,银川市通过建设黄河水厂,利用黄河水替代工业企业自备井地下水,实现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自去年以来,银川市对城镇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打桩界定,设立了水源地保护警示牌。
(二)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并重
一是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支持社会经济发展。完成了《自治区水资源综合规划》9项专题报告,开展了《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城市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完成了《*经济生态系统水资源合理配置研究》、《*地表水功能区划》等报告。
二是加强水源地保护和建设。自治区政府十分重视城乡饮水安全问题,积极加强水资源地保护和建设,并把开展以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作为10件为民办实事之首,进行了一些系列保障饮水安全专项活动。提出了保护措施,要求在2007年底前取缔了城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工业企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2008年底前关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所有污染源排污口。组织人员普查登记了全区195个入河排污口,排污管理“关口”前移。目前全区城市供水水源地水质基本符合标准。本着“优化优用”的原则,按照“先地表水、后地下水”的用水秩序,合理配置地表水、地下水。利用现有水利工程体系,实施多水源联合调度和优化调度,保证城乡供水水量和水质,在地下水超采地区,不准开采地下水。
三是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从2005年开展《中华环保世纪行——*行动》以来,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专项行动,形成了区、市、县三级联查行动,水利、环保、监察、经委等多部门联合行动工作机制。银川市实施了清洁能源行动计划,石嘴山市实施了碧水蓝天工程,吴忠市大力整治造纸废水,固原市加快治理马铃薯淀粉加工废水,中卫市积极推进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2007年全区cod排放量为13.7万吨,比上年削减2.07%。
四是实施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提高雨洪水资源利用率。以提高防洪能力,提高水资源效率及城市品位为主要目标,结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整治靓化了唐徕渠穿银川市城区段。通过建设艾依河(青铜峡河西总排干)实施防洪及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使防洪工程、排水工程与湿地保护系统联用,地表水综合利用与地下水有效补偿相结合,实现洪水、沟水、湿地资源化,变害为利,既变污染排水为清污分离,又有效利用了城市排水及雨洪水资源,恢复了湖泊湿地,改善了城市人居环境。
五是健全取水许可制度,完善水资源论证制度。在全区范围内实施了取水许可制度,至2007年底,全区发放取水许可证1100多户。2008年8月1日出台了《*回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对20多个重点建设项目进行了水资源论证,新上项目水资源论证达到100%。
六是强化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水环境监测部门于2008年6月4日深夜进行了*水环境历史上的第一次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和暴雨洪水测报应急综合演练。演练单位反应迅速、上报信息及时、数据准确,为今后实战中,做到为领导决策和相关部门及时提供信息,降低水污染危害和损失打下了坚实的技术保障。
七是建立预警机制。建立了突发性水污染月报制度和快速反应应急机制,颁布了《自治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制定了《*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决定》,大大提高了处理*重大污染事件快速反应能力。
(三)节约用水管理发展快
1、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启动试点建设。自治区专门成立了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编制完成了《*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确定节水型社会试点期的建设目标和内容。先期开展了综合试点工作,一是启动了灵武市、平罗县两个县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二是首府银川市开展了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活动;三是启动了中卫市、海源县和灵武市三个节水型灌区示范区建设;四是启动了银川市城市水资源实时监测与管理系统;五是初步完成了三个水权转换试点项目。
2、以水权转换为突破口,建立水资源高效利用模式。按照黄委会批复的《*黄河水权转换总体规划》,一是制定了《*黄河水权转换实施意见》、《*黄河水权转换实施细则》和《*水权转换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制度;二是将初始水权指标按生产、生活和生态三大部门分配至各县市和灌区;三是加快试点项目节水工程建设,完成黄委会批复的三个水权转换试点项目,合同资金1.51亿元,并建成宁东供水工程向马莲台、灵州电厂和甲醇项目提供,有力支持了宁东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四是开展了水权转换相关配套技术政策和专题研究,提高水权转换的科技含量;五是初步形成了“农业综合节水—水权有偿转换—工业高效用水”的水资源高效利用模式。
3、加大污水处理厂建设力度,提高非常规水利用率。截至2007年,建成和正在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15座,基本覆盖沿黄各市县,设计总处理能力68.5万吨/日,全区综合污水处理能力、集污管道总长、污水处理问量,2005年底比2000年分别增长633.3%、64.53%、215.8%。污水处理率达到62.4%,减少了污水直接排放黄河,使得黄河水质逐年好转,大武口电厂“上大压小”项目利用污水处理厂中水替代了原地下水源,有效保护节约了地下水资源。
4、改革水价和水费收取制度,促进各行各业节约用水。深化农村水费改革试点工作,实行“三位一体”的水管体制,“三费合一”的水价机制和“一费开票到户、一票收费到户”的水费收缴方式,自流灌区成立协会860家,注册率85%。2007年调整引黄自流灌区水价,农业用水由试点前的每立方米1.95分提高到2.45分,企事业用水水价整体标准比试点前提高了3-5倍,为每立方米2元,其中水资源费每立方米0.1元,水资源费征收率达到90%以上;银川市、石嘴山市推行了居民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的超定额加价政策,特殊行业超定额每立方米达到8.50元,有效地促进了各行业节约用水。
5、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促进田间节水。采取“以奖代补”政策,每年财政拿出近2000万元资金,调动全区开展声势浩大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了灌排设施整治、中低产田改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土保持生态治理、设施农业供水工程建设和高效节水补灌等重点建设项目。
6、推进水务一体化管理,完善节水型社会体制保障。全区共成立了17个水务局,5个地级市全部成立了水务局;相继成立宁东、太阳山、宁西水务公司,积极推进城市、工业和农业的供水管理体制改革,石嘴山市初步实现了工业、农业和生活统一供水,并实行供水、用水和排水的一体化管理;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在3个水管单位开展了改革试点。
7、健全节水科技支撑,推进自主创新。开展了《*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制度设计与专题研究》、《*水权转换价格体系研究》、《水权转换项目区节水监测分析》、《中石油*石化分公司工业综合节水示范》及《全区工业用水与节水研究》、《*城镇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资源化研究》等节水型社会建设课题研究。与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共同成立“*节水型社会建设研究中心”,为我区节水型社会建设与试点提供系统的科技支撑。
三、几点启示和想法
学习借鉴外地的经验,关键是要把他们成功的经验和做法运用到我们的工作实践中去,转变为推动发展的强大动力,以与时俱进的思维方式、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不断创新的工作方法、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努力开创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一)在思想认识上,要转变观念,按照市委“专业、认真、务实”的总体要求,不断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科学调度、优化利用、合理开采、节流与开源并重、依法行政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大科技投入,继续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积极开展各项水资源项目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对水资源管理工作重点投入,为科学研究、优化调度、现代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做好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性、完善性、永续利用性的工作,做好水资源开发、保护,湿地利用,城市环境绿化的长远发展规划。
(三)管理和保护并重,加强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我市水资源状况不容乐观,主要存在的威胁是水质型缺水和资源型缺水,资源型水资源的补给是我市被动性接受的,难以操控,今后的水资源潜力重点应放在城市节水和防止水质型缺水方面。怎样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生态绿化工作,是水利及环保、城建、绿化、环卫等部门的共同责任,应共同做好我市经济发展、生态绿化、资源和人文建设、城市规划联合协调执法机制,其中水资源管理重点做好水资源论证和节约用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