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饮用水源应急预案范文

饮用水源应急预案精选(九篇)

饮用水源应急预案

第1篇:饮用水源应急预案范文

1.1编制目的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加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是按照上级的具体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现状制订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因突发事件造成农村饮水困难而产生的损害,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件》、《地质灾害防治条件》、《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件》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站在关注三农、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国家、省、市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具体要求,及时科学地处理因污染、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社会安全等方面造成突发性农村饮水困难事件,做到统一指挥、统一调度、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1.3.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供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的事故隐患。

1.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级建立镇(街道)、村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1.3.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市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

1.3.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各级应急指挥小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农村饮用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1.4.1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1.4.2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1.4.3地震、洪灾、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

1.4.4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工程水源枯竭;

1.4.5因人为破坏导致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2基本情况

2.1水资源概况

市有大小河流50余条,属潍河水系,共流经全市36.5公里。市内南有渠河,北有汶河,两河源于市西南端沂山山脉,皆为潍河重要支流。全市多年平均水资源量为4亿立方米,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为2.83亿立方米,多年平均地下水资源量为1.45亿立方米,重复计算量0.28亿立方米。我市的水资源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降水量和河川径流量地域分布不均匀;二是降水以及河川径流量的年际变化大,年内分配不均匀;三是水资源贫乏,人均占有量仅为全国人均占有量的16%。

2.2农村饮水安全现状

年底,我市共计建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390处,包括联村供水工程11处,单村供水工程379处,自来水普及率98.7%。联村供水工程包括大型联村集中供水工程1处,为市50万人集中供水工程;中型联村集中供水工程1处,为市东部15万人集中供水工程;1万-5万人的小型联村供水工程9处,为官庄镇区集中供水工程、管公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石埠子镇区联村供水工程、庵上联村集中供水工程、辉渠联村集中供水工程、雹泉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临浯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大盛镇区集中供水工程、红沙沟集中供水工程。

3指挥体系及职责

成立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组织指挥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专家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各镇(街道)、供水管理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应急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饮水安全应急工作。

3.1供水安全应急机构的职责

3.1.1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2)及时了解掌握镇、村供水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向上级政府和水利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

(3)审定全市农村供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4)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教育、公安、水利、环保、卫生防疫、医疗救护等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3.1.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起草全市供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2)负责镇(街道)、村供水突发性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3)协调指导事发地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

(4)负责协调教育、公安、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组织救援工作;

(5)协助专家组的有关工作;

(6)负责对潜在隐患工程安全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市政府的各项决策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7)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新闻工作。

3.1.3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按照市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和工作需要,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具体任务和要求。在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蔓延,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当供水安全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市应急领导小组可采取向受灾各村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市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社会力量实行对口帮扶,集中为群众拉水送水,确保农村人畜饮水供应。

出现应急事件后,市应急领导小组应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市水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提供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故信息、预案、工作方案以及提出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计划,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负责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市发改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规划的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项目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市财政局:安排下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经费,监督和管理经费使用情况。

市民政局:负责农村遭受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群众的生活救济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农村遭受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准确提供水质监测资料,加强对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措施。

市环保局:负责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做好境内水源地保护工作,及时提供水环境质量情况资料和水环境保护方案,并抓好方案的实施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持水事秩序,严厉打击破坏水源工程、污染水源等违法犯罪活动,负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市广播影视中心:负责应急期间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供电公司: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抢险期间的紧急供电和临时供电。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期间抢险物资运输车辆的落实工作,为全市抢险车辆提供方便。

市教育局:负责应急期间有关学校的饮水安全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与各自职能相关的应急救援工作。

3.1.4专家组职责领导小组专家组由农村供水规划、设计、施工、水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电力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领导小组的技术支持工作。其职责是:参加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领导小组的指派,对事故处理给予技术支持。

3.2镇、街道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及职责

镇、街道成立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内供水安全突发性事故的处置。主要职责包括:拟定镇、街道供水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掌握本镇、街道供水安全信息,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镇、街道供水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3供水单位应急机构及职责

根据全市抢险应急预案,供水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供水应急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抢险应急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及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4预防和预警

4.1预防

4.1.1监控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全事件信息的监测、收集、检查、预警工作,设立供水安全事故报警电话(4398891),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市政府及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各成员单位和镇、街道要通力协作,多渠道获取本地区相关供水安全信息。

4.1.2信息监测及收集

(1)旱情信息。对辖区内旱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进行全面监测,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大及以上旱灾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政府报告。

(2)水污染信息。对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水污染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进行全面监测,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大及以上水污染事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政府报告。

(3)供水工程信息。对辖区内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等事故进行全面监测,发现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厂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4.1.3信息报告。各级应急领导机构是农村饮水安全日常监测信息、突发性事件信息受理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报告突发性事件。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险情。

4.1.4预防工作。增强群众对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保护和节水意识,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要配备专管人员对工程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及维护,保证机泵、机房、管网等正常运行,保护好水源工程,防止污染、损毁等事件的发生,预防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

各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要建立健全重大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信息,因地制宜地制定应对措施,为处理好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提供科学依据。

4.2预警

4.2.1预警。根据信息监测和收集,认真组织讨论分析,对可能发生的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预警级别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Ⅰ级(特别严重):突发事件造成2万人以上饮水不安全的。

(2)Ⅱ级(严重):突发事件造成1-2万人饮水不安全的。

(3)Ⅲ级(较重):突发事件造成0.5-1万人饮水不安全的。

(4)Ⅳ级(一般):突发事件造成0.1-0.5万人饮水不安全的。

4.2.2预警。预警信息应标明突发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和机关等。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2.3预警控制

(1)在预警状态下,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启动饮水安全事件应急准备工作,按照市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落实各项预警控制措施。

(2)当供水连续不足,供水单位缺乏更进一步的有效控制手段,并有可能危及安全供水时,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研究决定实施特殊时期限水方案。

(3)在水源污染或有人为投毒行为发生时,供水单位值班调度人员应立即停止供水,同时告知所有用户停止使用,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将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卫生、防疫等相关职能部门立即对水源水质、管网跟踪检测、消毒,防止污染面积扩大,并利用消防、洒水车等向所涉及的群众送水。

(4)在供水设施恢复正常运行、污染已解除、管网已消毒、能达到正常供水标准时,经市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宣布解除预警状态。

4.2.4指挥体系

(1)全市应急预案。水利局负责编制完成全市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2)镇、街道应急预案。各镇政府、街办负责编制完成本地区内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3)供水单位应急预案。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单位要制定本单位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办公室备案。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出现供水安全事件,供水单位应在2小时内逐级向上级饮水安全应急办公室和当地政府报告,并先期进行处理。对应全市饮水预防预警等级,应急响应划分为四级。市级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重大供水事件的指挥调度。镇、街道饮水安全应急指挥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供水单位负责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凡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下一级预案应随之自行启动。

5.2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特别严重饮水安全突发事件,造成2万人以上饮水不安全时,应立即Ⅰ级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案,启动以下工作程序:

5.2.1工作会商。Ⅰ级响应工作会商由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参加人员包括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专家组成员;会商方式采用集体会商;会商内容应包括调查、核实工作内容、指导方案、处置方案、救援方式等。

5.2.2工作部署。市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做出工作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在1小时内将突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并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5.2.3部门联动。按照市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协作配合,明确分工,并按照具体任务要求,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开展工作。

5.2.4方案启动

(1)抢险救灾。当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政府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障受灾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2)医疗救护。卫生、环保部门及事发地应急机构要加强对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措施;事发地应急机构配合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

(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出现应急事件后,各级应急机构应与当地政府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5.2.5宣传动员。在发生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后,各级应急机构应做好宣传发动,稳定群众情绪,防止发生疫情,防止发生恐慌,保持社会秩序稳定。

5.3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严重饮水安全突发事件,造成1-2万人饮水不安全时,应立即Ⅱ级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

Ⅱ级响应工作会商、工作部署、部门联动、方案启动、宣传动员程序同Ⅰ级响应。

5.4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重饮水安全事件,造成0.5-1万人饮水不安全时,应立即Ⅲ级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案。Ⅲ级响应工作会商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召集,参加人员包括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专家组成员;会商方式采用集体会商;会商内容应包括调查、核实工作内容、指导方案、处置方案、救援方式等。

工作部署、部门联动、方案启动、宣传动员程序同Ⅰ级响应。

5.5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饮水安全事件,造成0.1-0.5万人饮水不安全时,应立即Ⅳ级预警,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预案。

Ⅳ级响应工作会商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召集,参加人员包括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专家组成员;会商方式采用集体会商;会商内容应包括调查、核实工作内容、指导方案、处置方案、救援方式等。

工作部署、部门联动、方案启动、宣传动员程序同Ⅰ级响应。

5.6响应结束

5.6.1应急响应结束的条件。当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灾区居民饮水恢复正常后,该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结束。

5.6.2应急响应结束的程序。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结束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后,由组长结束命令并在市电视台公布;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结束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审议后,由副组长结束命令并在新闻媒体上。

6保障措施

6.1组织保障

各镇(街道)和各供水管理单位要成立饮水安全应急机构,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饮水安全事件等级,迅速做出反应,组织会商,从组织上保障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报警电话,安排人员24小时轮班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

6.3资金保障

市级财政应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突发事件等级划分,由应急领导机构报市政府申请动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

6.4物资保障

各级领导机构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发生事故时,由当地政府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供水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镇村集中供水工程,应当建设适度规模的应急备用水源。

6.5医疗卫生保障

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后,应急领导机构要在当地政府协调下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根据需要调配医疗卫生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6.6交通运输保障

紧急情况下由市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承担应急期间为农村居民解决临时性吃水困难送水及供水设备维修等任务,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6.7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6.8技术保障

建立镇村供水安全应急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加强对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技术和应急处置培训,并加强对分散供水户的技术指导和宣传。

6.9应急抢修队伍保障

各供水单位分别成立抢险队伍,单位领导担任抢险队长。当农村饮水安全事件发生后,各抢险队伍在接到抢修命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指定地点待命。由村自主管理的工程,由镇、街道应急机构组织应急抢修队伍。

7后期处置

7.1调查与评估

供水安全应急终止后一周内,供水单位和镇级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应向上级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应急领导机构要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7.2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市水利局及事发地政府负责。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市水利局及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逐级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卫生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指导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恢复供水。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政府对参加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8附则

8.1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收集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评审论证,适时提出修订和更新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及时组织修订和更新。

第2篇:饮用水源应急预案范文

为积极响应国家脱贫攻坚中提出的“两不愁三保障”政策,按照旗扶贫办、水利局的指示,为彻底解决本村每户村民不因发生因任何突发事件而出现饮水困难问题。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突发事件概况及范围:

1、对于集中供水工程因天气原因(如:雷击、冻管、井淤等)、供水设备老化等任何原因造成不能正常供水的;2、对于分散式供水和自备水源井方式供水的因气候干旱造成水位下降不能正常饮水的;3、因雨、雪天气或年老体弱以及因疾病不能正常饮用水的。

二、具体措施:

1、以自然村为单位设定备用水源井,并达到安全饮水或基本安全饮水标准,由用水户自行取水。由此产生电费、施工等费用由受益户承担。2、指定专人利用水车送水,以每300公斤水收10元为标准计价,该费用由受益户承担。

三、成立安全饮水应急领导小组:

第3篇:饮用水源应急预案范文

关键词:长江 南京段 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X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5(b)-0111-01

南京地处长江下游平原,是长江下游重要的中心城市。长江南京段自西向东贯穿全市,岸线全长近200 km,城北、城南主要的工业生活用水取水口均设置在长江两岸,长江在南京城市发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长江南京段水环境保护工作面临很大压力。

1 水环境状况概述

1.1 干流水质概况

长江南京段上起江宁区和尚港、下迄栖霞区大道河口,全长98 km,平均水深超过15 m,江面宽阔,支流众多,被誉为“黄金水道”,是南京市主要的饮用水水源地,也是南京市主要的工业废水受纳水体。

2011-2014年,长江南京段干流水质总体良好,基本达到规划Ⅱ类水质功能标准。主要污染物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年度变化不大。各主要监测断面水质总体无显著差异,丰、平、枯水期水质分布无显著差异。综合污染指数总体无变化,水质基本稳定。

1.2 饮用水源保护区概况

长江南京段共设置八个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分别是江宁子汇洲、夹江、江浦浦口、八卦洲(左汊)上坝、燕子矶、龙潭六个在用水源地,八卦洲(主江段)、桥林两个备用水源地。近三年,长江南京段八个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为Ⅲ类水质标准。

1.3 环境污染源概况

目前,除龙潭备用饮用水源地外,长江南京段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无工业废水排口,八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中夹江饮用水源地、江浦、浦口饮用水源地、江宁子汇洲饮用水源地以城镇生活污染为主;八卦洲(主江段)备用水源地污染源结构以非点源污染为主,其余四个饮用水源地以工业污染为主。

长江南京段有中石化过江油料管道1条,天然气输送管1条;共有危险品码头约80个,主要集中在八卦洲左汊江段和南京长江四桥南岸附近,主要危险源为油类和化学品,年吞吐量达到4千万吨。此外,长江南京段8个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附近存在不少加油站、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的排口,对长江水质有较大的潜在威胁。

1.4 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概况

目前,南京市已建立了较全面的水源地应急保障机制。市、区县环保部门和供水企业分别建立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现场巡查和信息通报制度,强化对全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监控。2010年编制的《南京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宁政办发[2010]86号),建立了沿江化工行业危险污染源档案库,沿江化工等重点企业全部编制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南京市环保局2012还印发了《南京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环保应急响应程序》,进一步规范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的操作流程及部门职责。

2 主要环境风险及隐患

2.1 重化产业沿江布局威胁水环境安全

目前,南京市重点工业园区、主要工业企业均采用沿江布局模式,长江沿岸重点工业企业众多,其中大部分属于石油炼制、化学原料加工等重化工业,废水排放量大,成分复杂。石化行业废水排放量比重在总排放量中占比较大。此外,由于重化产业的存在,码头仓储、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配套环节也对长江水安全构成威胁。

2.2 饮用水水源地来源单一

南京市目前暂无与长江相独立的、与主城区居民用水需求相匹配的备用饮用水水源地。一旦长江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主城区及部分郊区县将面临较大的饮用水用水隐患。

2.3 人口快速增长导致生活污水排放量增加

2014年,南京市常住人口超过了800万,人口的快速增长,使得生活污水排放量也相应增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未来南京市城镇人口将会持续增长,城镇生活污水的快速增长将使得城区水环境质量压力进一步加大,生活污水的大量排放成为城区河道水质不达标的主要原因。

2.4 污水管网建设滞后导致部分污水直排入河

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地区污水截流收集的管网建设滞后于污水处理厂,导致部分居民生活污水及三产经营性污水直排河道。在部分已经建成污水收集管网的区域,旱季基本能够做到污水不下河,但在雨季时仍会出现污水溢流进入河道的状况,特别是降雨量达到中雨级别时,沿河雨污泵站为了城市泄洪需要开闸放水,导致雨污合流的污水进入城市河道。

3 对策和建议

3.1 优化沿江产业布局,淘汰落后产能

要进一步深化沿江产业布局调整,在前期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沿江产业布局调整工作方案。同时,加快淘汰落后污染产能,大力推进“三高两低”整治,严格落实“五个最严”制度。进一步严格企业环保准入条件,对不符合环保要求、达不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目标的项目,一律不审批、不立项、不提供要素保障,严格控制和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园区。

3.2 加强长效管理,系统推进排水管控工作

要按照“厂网并举、泥水并重”、“全域统筹、城乡并进”的原则,系统地推进相关工作。通过新建、扩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一步提升污水处理能力,确保厂网匹配,污水厂建成后能达到负荷率要求;加强长效管理,确保治水工作取得实效。同时,将已建成管网尽快纳入正常管养,确保污水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尽快将建设成果转化为减排效益。

3.3 多措并举,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要充分利用在线监测设施、监督性监测、执法抽查、节假日飞行检查以及举报等多种有效手段,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提升执法水平和能力。杜绝污水排入河道并经内河排入长江。要切实抓好排水监管工作,解决好无序排放、超标排放问题。

3.4 联防联控,提升长江南京段污染防治整体水平

要加强环境监管预警,强化以市、区两级和政府、部门、企业三个层面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针对不同的事故级别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要与沿江上游相关城市形成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与上游省市之间的联席会商制度,以保障上游来水水质。同时,充分发挥媒体的引导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形成政府、社会和群众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参考文献

[1] 周克梅,陈卫,单国平,等.南京长江水源突发性污染应急水处理技术应用研究[J].给水排水,2007,33(9):13-16.

[2] 陆燕宁.加强南京市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思考[J].黑龙江环境通报,2009,33(1):43-45.

[3] 丁仲平,景卫华,陈辉.长江南京段水功能区管理的若干思考[J].水电能源科学,2009,27(2):136-138.

第4篇:饮用水源应急预案范文

一、国外规范化水源地建设管理的经验及启示

美国《安全饮用水法》和《清洁水法》为美国水环境和水资源管理建立了基本框架。《安全饮用水法》科学地制定了饮用水标准,建立了从水源保护、配水系统、水处理,到信息公开等多方面多屏障的水质保护体系。各州也采取建立保护区、开展环境评价和污染防治等多种方式保护水源:控制因生产或泄露而有可能污染地下水源的工厂位置,禁止如新建垃圾填埋场、中转站或大型污水处理厂等企业在水源保护区选址;要求地下油罐设置防护区;各州环境政策法令要求进行环境评价;各州制定水源水质标准时,人类健康标准是基础,并据此采取污染物控制措施。目前,加拿大采用生态系统管理(EcosystemManagement)和流域管理(WatershedManagement)两种方式保护地表水源。前者重视水资源系统各组成要素之间及水资源系统与人类、社会、经济、环境间的联系;后者将水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权交给地方政府,联邦和地方政府分别颁布联邦和地方系列的“水政策”(WaterPolicy)。地下水源保护由联邦、省、地方三级政府及相关机构负责:联邦政府负责解决跨界水源纠纷、省级政府负责水资源管理、地方政府负责制定土地利用规划,保护机构负责流域和地下水管理。德国《联邦水法》要求所有饮用水取水口都要建立水源保护区。100多年来,德国已建立近20000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德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特点:一是水源保护区的面积大,占德国土地总面积的13%;二是水源保护区执行的水质标准较严,地表水源一般要求54项参评的水质指标满足一级标准,只有个别可放宽为二级;三是保护区划分时充分体现“公众参与”的原则,划分水源保护区的过程中,涉及的居民及团体参与审查和评议,水厂作为主要受益者,需补偿居民及团体因建立水源保护区而遭受的损失。日本采用“多龙治水,多龙管水”的综合管理模式。部级层面涉水部门主要有环境省、国土交通省、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和经济产业省等。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分别对水质、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农业用水进行管理。为追求水质安全、确保水量,以及达到“双安”的饮用水目标,日本采取了工程手段保供水、技术手段保水质、行政手段保协作、法律手段保安全和应急手段保供水“五种手段”。其中,饮用水安全管理法律体系的建设是日本保障水质和水量安全的有效措施和坚强后盾。国外水源保护的经验启示我们,制定严格的水源保护法律法规、采用科学合理的水质评价方法、实施严格的管理手段、明确水源保护的具体要求和责任主体,是做好水源保护的重要措施。如美国用《安全饮用水法》和《清洁水法》奠定了水源保护的法律基础,采用法规强制措施和非强制措施处理水源的潜在威胁;加拿大明确了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保护水源的责任;德国在水源保护区划分、水质标准实施和公众参与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日本采取了“五种手段”保障水源和供水安全等。总之,各国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规范化建设均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要求,其先进经验为我国水源地保护和规范化建设提供了重要借鉴。

二、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的重点内容

与国外水源保护所强调的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管理制度严格程度相比,《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虽然明确了“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的要求和各级保护区内的禁止、限制行为,但并未涉及水源保护区建设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也没有形成严格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的具体要求,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的目标是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在“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的框架下,达到“水质、水量”双安全的目标和保障措施。因此,规范化建设应遵循“水质水量达标、污染综合整治、风险预警防范、分级分区控制”原则,建设内容应依据我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的需求及水源保护区建设的现状进行统筹考虑和设计。本文认为,当前,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内容至少应涵盖建设目标、保护区建设、保护区整治、监控能力建设、风险与应急能力、管理机构与制度建设六个方面。

三、水源地建设目标

《水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四条和第七条要求,“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水源地建设目标”也是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的目标,即水量、水质安全。水量安全,要求水源地供水能力、供水现状均满足服务区域的需求。因此,水量目标既要考虑供水服务区域近期和远期水量需求、也要考虑供水工程设计和实际供水能力间的关系,保证供水量满足需求并禁止超采。水质安全,要求水源地水质满足规定标准,并要体现不同类型水源、不同级别保护区的差异。因此,地表水源应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一、二级保护区分别满足Ⅱ、Ⅲ类标准要求;地下水源应依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满足Ⅲ类标准要求。

四、保护区建设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保护区建设”应以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的基本要求为主,应包括保护区设置与划分、保护区标志设置和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三项内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水源地建设和管理的基础,也是保护区建设的关键。保护区划分应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88—2007),报经省级政府批复并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备案;设置保护区标志,对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生产生活活动有警示作用,可起到保护水源的作用,标志设置应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在水源取水口和一级保护区实施隔离防护,可避免人类活动直接污染取水口;考虑到突发环境事故亦有可能影响取水口安全,仅设置隔离防护设施不能完全阻断污染物进入水体,因此地表水源还应在穿越一级保护区的道路、输油、输气管道等高风险区域,设置应急池、事故导流槽及防泄漏设施,避免突发环境事件对取水口的影响。

五、保护区整治

《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并明确规定了各级保护区的管理要求。“保护区整治”以落实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要求为主,包括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整治,整治内容、要求及项目类型均应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条款。一级保护区。《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要求,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按照上述要求,一级保护区不应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也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与上述要求不符的,均应清拆或取缔,但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建设项目,应制定计划,限期搬迁。二级保护区。《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按照上述要求,二级保护区不应存在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体污染。与上述要求不一致的建设项目或水体开发行为,均应进行整治。准保护区。《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实施准保护区污染物容量总量控制,并采取工程措施或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按照上述要求,准保护区整治应以水源涵养和总量控制为主,具体内容应包括污染物总量控制、水污染物削减控制和水源涵养林、湿地等生态保护工程。

六、监控能力建设

开展水源地水质监测和监控,是为了正常情况下反映水源水质变化状况,异常情况下及时提示水质异常,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信息。因此“监控能力建设”应考虑日常监测和预警监控两个方面的要求。日常监测内容,应包括点位设置、监测指标及频次,具体要求应依据水源地日常管理的相关要求确定;河流型水源的预警监控断面,应设置在取水口上游大于2个小时流程的位置,湖库型水源应设置于支流入口处上游大于2个小时流程的位置,以保证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下游取水口有一定的应急响应时间。预警监控指标,应依据国家、省级、市级环保部门的监测要求,结合水源供水规模、环境风险大小等因素确定,预警监控采用自动连续监测方式开展。

七、风险与应急能力建设

风险与应急能力建设,是为了提高水源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水源安全的概率。因此“风险与应急能力建设”内容应主要考虑水源风险大小、事故应急等方面要求,包括风险识别与防范、应急水源建设、应急监测及应急物质和技术储备等;建设要求应根据风险源的排放特征、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后果分别确定。建立污染源风险识别与防范体系,是从源头降低风险的关键。点源和流动源是导致水源污染风险的主要因素,因此,存在点源和流动源污染风险的水源地,应建立风险源名录并定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以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构建严密的应急体系是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有效手段。其内容应包括:应急水源建设、应急预案制定和定期修改、应急技术专家库、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等方面。具体还应提出应急水源不低于7天供水量的水量、可在2个小时内启动应急水源供水要求,以及制定应急预案、水源地常见污染物处置方案和技术专家库、配备应急监测设备等要求,确保出现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及时控制污染扩散并保障正常供水。

八、管理机构与管理制度

管理机构与制度建设目标,是为了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水平。因此,“管理机构与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应明确管理单位的责任及提高管理效率的措施,应加强档案管理、日常巡查和定期评估等管理制度建设。管理机构设置的具体要求应结合水源的重要性和供水规模提出,并应明确管理责任。国外经验表明,发达国家十分重视管理制度的作用。我国水源地管理也应改变“重法律法规建设、轻制度落实”、“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的现状,通过建立“一源一档”档案制度,不断完善日常巡查和定期评估制度等规范化管理的内容,推动水源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九、展望

第5篇:饮用水源应急预案范文

以党的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深入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活动,集中整治饮用水源地周边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水源安全的突出问题,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二、工作目标

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全面整治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源,通过集中整治,近期内实现保护区污染物零排放,确保城区饮用水源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工作任务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开展对省市《紧急通知》的宣传活动,提高广大群众和污染源业主单位保护饮用水源的自觉性。

第二阶段:排查核实污染源。

排查水源及主要工业污染源,根据整治项目,逐一调查核实,并详细排查地区地面水源水厂情况。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由区环保部门牵头对排查出的隐患下达限期整治通知,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督查工作组,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由区专项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区饮用水源污染整治工作进行验收。

四、工作内容

(一)水厂专项整治。地区现有9处饮用水源地和16家水厂(名单附后),对水厂制水工艺和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水厂进一步强化制水工艺,在制水环节上保持最高警戒,根据水源地水质波动情况,制定相应应急制水方案,准备应急装备和相关材料,及时调整和优化制水工艺,在确保水质达标的前提下,优化消毒工艺,确保出厂水质达标。取水口应设置明显保护警示标志牌,周围建设护栏对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进行封闭管理(长期)。

(二)生活源污染整治。对取水口周围乱搭乱建和排放污水、岸边垃圾堆放等现象进行检查。禁止向水源地倾倒各类垃圾,减少人为活动对水源的影响。

重点抓好新圩村排口整治。该排口强排新圩村约2000人的生活污水、农田回归水和豆制品生产废水。整治通往主河的河道,定期将沟渠内积存的污水通过主河道排灌站排入主河,避免污水对取水口造成影响。主要工程内容为:污水收集管网、排污口截流、污水排灌站等。总投资200万元(近期)。

近期对河附近居民生活废水(包括别墅区、周围饭店)设置隔油沉淀池和化粪池进行处理。长期铺设污水收集管网,送污水处理厂处理。

对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陆域内(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之间的范围)居民住宅,工厂、养殖场进行搬迁治理(长期)。

(三)工业污染整治。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及其上游工业污染源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转、污水排放、应急预案制订和落实情况,以及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危险品仓库、固体废弃物存放处理场所、岸边堆积物等污染隐患控制清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整改到位,落实责任并挂牌督办。对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建并限期治理整顿或拆除。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定,严密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严禁在河内运输剧毒化学品。

对经济开发区(筹)以及浦南镇部分企业的紧急整治方案。1、加强源头控制。严禁审批化工等污染项目、近期限批涉水项目,2、对排放工业废水企业立即采取以下措施:①对少量工业废水排放企业,各自设置废水调节池,由专车运输至污水处理厂处理。②对排水量大的企业便于治理的企业,采取治理,循环使用实现零排放。③对现有该地区化工企业立即停产,限期搬迁。所有排水企业在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投产前不得对外排放废水。

(四)加快浦南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的污水截流管网建设。计划年5月份开工,目前已投入1400万元。年底建成浦南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

(五)农业面源整治。全面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围垦河道、围网或网箱养殖、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和鱼罾、鱼簖渔业捕捞,饮用水源上游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必须实现治理达标。切实加强农田回归水管理,积极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合理用水、合理使用农药,将农田回归水就近引用,防止农田回归水直接排入饮用水源。

(六)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各相关单位要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构,完善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体系,落实值班应急、信息报告、巡查和应急处理制度,妥善应对饮用水源地污染突发事件。落实专人巡查。明确饮用水源地河段负责制度,指定专人巡查值守,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

五、工作措施

1、统一认识,加强领导。饮用水源地保护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区政府成立饮用水源地保护综合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王友君担任,负责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全区饮用水源地保护日常工作。

2、营造氛围,深入宣传。加大对饮用水源保护知识的宣传力度,要将与饮用水源地保护有关的科学知识和法律常识纳入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通过出动宣传车辆、制作宣传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特别是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广泛开展饮用水源保护的宣传工作,重点对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上游地区加大宣传力度,增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上游地区人民群众保护饮用水源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全社会营造整治饮用水源污染的舆论氛围,使“保护水源、人人有责、保护环境、从我做起”的观念深入人心。

3、协调配合,明确责任。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是区政府为确保城区人民群众饮用水源安全的一项重大举措。涉及乡镇、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清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形成合力,联合执法。区环保局、建设、农水、卫生、城管、公安等部门要及时查处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各种行为,加大饮用水源污染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全区水源地保护区综合整治工作全面完成。

第6篇:饮用水源应急预案范文

为落实县人大十三届二次会议精神,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改善民生,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射阳实际,现就加强全县城乡饮用水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将城乡饮用水安全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保障城乡饮用水供给和水质安全为目标,以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资源配置、质量监管和有效供给为核心,建立和完善城乡饮用水监测预警与安全应急机制,推行城乡饮用水从水源到用户的一体化管理,确保城乡饮用水水量充足、水质优良和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各项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逐步建立起“城乡统筹、资源充沛、供给有序、水质达标、管理规范、运行可靠、监控得力、应急常备”的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到2015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85%以上;加快解决农村人口饮用水不安全问题,到2011年全县22.7万农村饮用水不安全人口全部解决;加快推进城乡区域供水,到2015年区域供水人口受益率确保90%以上,力争实现全覆盖,供水保证率达到95%以上。

三、工作重点

1、完善饮用水安全供水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加快编制和完善全县城乡饮用水安全相关保障工作规划,明确年度全县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重点编制《射阳县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射阳县区域供水工程规划》和《射阳县明湖水源地建设与保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确保全县城乡饮用水安全建设工作按规划有序组织推进。

2、加快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进程。按照“建设大水厂、铺设主管道、对接支管网”的要求,大力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明湖水源地建设与保护以及区域供水等重点工程,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大供水格局。健全和完善城乡水资源应急储备体系,推进明湖水源地项目和各镇区应急水源地工程建设。全面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加快自来水深度处理工艺改造,推广深度处理和膜处理技术,提高供水水质。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快供水水厂、管网的建设和改造,完善配水体系,减少供水漏损和管网二次污染,增强供水的稳定性。

3、强化饮用水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城乡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严格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保护范围和要求。按照相关规定,拆除、关闭或搬迁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已建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设施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严格控制污染源及排放。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保护目标和水域纳污能力,大力治理污染,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户合理施用化肥、农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水产生态养殖,清除公共河道内的水产养殖设施,推进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结合实际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地区的集中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并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4、建立健全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提高城乡饮用水安全水平,积极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建立健全城乡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加强城乡地表水和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规划实施工作,在建立健全县级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的基础上,各镇(区)、相关部门和自来水厂也要根据本地的水资源条件,制定相应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应急反应体系、信息监测报送和快速反应机制,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建立技术、物资和人员保护系统,落实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和处理制度,并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

5、积极推行水务一体化管理。顺应形势,理顺关系,着力改变我县水资源管理城乡分割、水源建设与供水治污分割的状况,积极稳妥推进以实现城乡涉水行政事务统一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整合现由县规划建设局、水利局等部门承担的有关城乡供水、用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回收利用等涉水事务管理职能,真正实现城乡饮用水由水源到用户的统一管理。

四、推进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实行城乡饮用水安全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切实加强饮用水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城乡饮用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展改革、经贸、水利、财政、卫生、环保、城建、交通、国土、安监、供电、物价、税务、宣传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协同配合、齐心协力搞好城乡饮用水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实施。

2、加强舆论宣传。射阳日报、广播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县内主要媒体,要有计划、有重点、高频率地宣传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法规,在全县形成“饮水安全,人人有责”的浓烈氛围。要广泛宣传在饮用水安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经验、典型事例和先进人物事迹,动员全社会支持和参与饮用水安全工作,增强人民群众自觉爱水、护水、惜水的意识。

3、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建立以政府投资为导向、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的多元化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的投融资机制。积极争取上级项目投入。抢抓机遇,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财政对城乡饮用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的投入。不断增加地方财政投入。县镇财政安排足额的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保障各类城乡饮用水安全项目的顺利实施。广泛引入社会资金投入。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投入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加大涉水企业扶持力度。把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作为执政为民、为民兴办实事的具体行动,在建设用地、税收及水质监测费减免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扶持涉水企业发展壮大。

第7篇:饮用水源应急预案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供集中饮用的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资源。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坚持环保优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方针。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资金投入,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需要。

市、市(县)人民政府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委员会,统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规划、水利、环境保护、农林、园林、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

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中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建设项目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进行蓝藻防治技术的开发利用,推广使用先进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实用技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意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和举报。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际需要,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视具体情况划分为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一级保护区。

第九条准保护区按照下列范围划定:

(一)太湖贡湖(沙渚)、锡东饮用水水源:贡湖湖体及沿贡湖湖岸5公里区域;入贡湖主要河道上溯10公里以及两岸各1公里区域。

(二)宜兴市横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宜兴市太华镇太华村、乾元村、楼新桥村、茂化村、胥锦村、太平村、桥涯村和西渚镇横山村行政区域。

第十条二级保护区按照下列范围划定:

(一)太湖贡湖(沙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距离25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东起**市新港入湖口,北到新港河浮沙桥,向西沿塘前路、长泰路延伸至湖边的陆域。

(二)太湖锡东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距离25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东至望虞河、西至许仙港、沿湖高速公路以南的陆域。

(三)江阴市长江小湾、肖山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2000米、下游1000米内的水域及其沿岸纵深500米内的陆域。

(四)**市锡澄水厂长江饮用水水源(长江窑港口):取水口上游3000米、下游1500米内的水域及其沿岸纵深500米内的陆域。

(五)宜兴市横山水库饮用水水源:横山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以下库区及其水库大坝背水坡以内的区域。

第十一条一级保护区按照下列范围划定:

(一)太湖贡湖(沙渚)、锡东饮用水水源: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内的水域和陆域。

(二)江阴市长江小湾、肖山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600米内的水域及其沿岸纵深50米内的陆域。

(三)**市锡澄水厂长江饮用水水源(长江窑港口):以长江西石桥水厂与窑港口取水口中点位置为中心,上游1000米、下游600米内的水域及其沿岸纵深50米内的陆域。

(四)宜兴市横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内的水域和水库大坝背水坡以内的陆域。

第十二条保护区范围经法定程序作出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执行。

第十三条保护区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保护区生态保障方案,控制保护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养殖,合理调整保护区内的土地使用结构和产业结构,开展退耕工作,增加水源保护植被;

(二)建立备用水源、应急水源,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当饮用水水源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及自然灾害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保障饮用水安全;

(三)依照管理权限,依法对保护区内污染单位(项目)采取关闭、停业、治理等措施,负责保护区内居民点的布局调整和搬迁;

(四)建立并实行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查制度,逐步推行生态补偿机制,参与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组织打捞蓝藻等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有害水生植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置;

(六)省、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二)负责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和日常监督、监测;

(三)组织饮用水水源水体富营养化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研究与防治,探索生物监测途径;

(四)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实施业务指导;

(五)组织保护区内环境执法检查,调查处理保护区内水污染纠纷和事故;

(六)会同水利、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水质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健全水质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系统,定期向社会保护区水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实施保护区内的取水许可;

(二)负责饮用水水源水体以及入湖(库、江)河道的水量监测工作,定期向社会保护区水文情报预报;

(三)根据需要实施调水引流,改善饮用水水源水质;

(四)负责保护区内生态清淤,依法查处擅自围垦水域、改变堤坝功能等违法行为;

(五)会同环境保护、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饮用水水资源保护规划;

(六)配合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质监测工作,核定水环境(功能)区划水域的纳污能力,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第十六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按照划定的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设置明确的地理标界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二)组织实施对一级保护区的封闭管理和区内淤泥、水草、杂物等的清除打捞,按照规定对制水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和尾水的处理进行监管;

(三)当取水口水质受到突发性污染时,采取紧急措施,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四)负责取水口水质的日常监测;

(五)饮用水水源水质异常时预报、预警,按照规定启动供水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农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生态农业建设和植被(湿地)保护。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保护区内的生态农业、防护林带、湿地保护和渔业养殖规划;

(二)对保护区内农业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控制与监督检查;

(三)依法查处保护区内非法养殖、捕捞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内纳入风景名胜区范围的湿地、生态防护林的建设和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内船舶水污染的防治工作,查处船舶污染饮用水水源行为。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与保护区内医疗卫生单位水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其污染物处理情况进行监管。

公安、旅游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设排污口;

(二)新建不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项目;

(三)新建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四)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染料、印染、电镀、化肥、农药、食品、酿造、淀粉、化工、医药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污染物的企业(项目)和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项目;

(五)擅自通行装运油类、粪便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和车辆;

(六)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病原体的污水、工业固体废物、放射性废气废液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七)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炸鱼和使用电器工具捕鱼;

(八)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

(九)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

(十)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生活垃圾;

(十一)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十二)从事水上餐饮经营活动;

(十三)开山采石和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等影响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活动;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条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和存在水环境污染隐患的建设项目;

(二)开辟产生污染物的旅游景区;

(三)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码头;

(四)从事水产养殖、集中式畜禽养殖和捕捞作业活动;

(五)在水域滞留、停泊住家(渔)船等。

第二十一条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一切建设项目;

(二)船舶和排筏航行、停泊及作业(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公务的船只除外);

(三)从事旅游、游泳、垂钓和一切可能造成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保护区内已有的下列项目,由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所有排污口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限期封堵;

(二)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水污染物和存在水环境污染隐患的建设项目,一级保护区内与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三)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以及水上餐厅等污染水体的项目和排放含磷氮的项目,二级保护区内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码头,依法责令限期停业或者关闭;

(四)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项目,依法责令限期接入城镇污水管网,逾期不接入的,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保护区内已有的旅游景区,具备条件的,应当接入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实施中水回用,确保零排放。

第二十三条保护区内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岗位责任和操作规章制度,制定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并落实措施,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保证水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污染治理设施的预处理能力不得低于接入城镇污水管网标准和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量。水污染治理设施需暂停使用的,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报经所在地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三)经水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接入城镇污水管网,不得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的污水排入保护区水体;

(四)因突发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事故责任者应当停止排放污染物,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污染,立即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有关取水单位。

第二十四条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等紧急措施。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保护区内应当关闭、停业、治理的污染单位(项目),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责令停业、关闭的;

(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批准,擅自批准项目建设或者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许可证的;

(四)发生水污染事故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五)其他、、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保护区内的建设单位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件,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水污染的建设项目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护区内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治理,并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向保护区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保护区内的单位未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岗位责任和操作规章制度或者未制定防止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落实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保护区内的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损毁保护区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8篇:饮用水源应急预案范文

1.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防汛责任制度。一是进一步明确防汛责任制度。市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分别与乡镇(街道)、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签订了年度防汛工作责任书,市防汛指挥部专门发文公布各类防汛安全责任人名单。二是完善巡查员考核制度。20*年我们就制订了巡查员考核制度,今年针对多年的执行情况制订了新的考核制度,加大了考核力度,完善了奖罚机制。三是建立遥测系统维护管理责任制度。市防办落实专人负责实时观察系统运行情况,同时委托水文站对遥测系统进行维护,并签订遥测系统维护管理责任书,把工作情况和经费挂钩,有效提高了工作绩效。四是完善值班制度。值班安排上更趋科学,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正常值班组、双休日值班组和应急值班组,每班都由局领导带队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及时应对突发事件;为了让值班人员能够及时查阅相关知识,我们将值班常用联系电话、工程资料、水法律法规等常用知识汇编成册备查,做到了防汛值班正常,调度得当,水情汛情雨情灾情统计上报及时。五是完善小流域山洪灾害预警员制度。细化了《小流域山洪灾害防御预案》,严格落实可能出现点地人员转移方案。根据有关村撤并的实际,调整预警员名单,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了工作经费。

2.制订完善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完善三大水库安全应急预案。20*年我市三大水库就按照国家范本编制了水库安全应急预案并通过审批,今年汛前要求水库管理单位对预案进行了再完善,同时建成了碗窑水库洪水预测报系统。完善乡镇防洪预案。专门组织技术人员对乡镇防洪预案、各小型水库安全应急预案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核,并按照省防指办颁布的预案编制大岗要求进行了重新编制。今年专门在大陈乡组织进行了全市性了水库抢险演练。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得到进一步完善。由于行政村撤并,今年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对所有有山洪灾害防御任务的行政村按照新村编制了预案,并要求人口居住集中,自然村范围较大,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自然村也独立编制预案并设立预警员。编制河段防洪预案。防汛检查中发现我市*港淤头段防洪堤堤脚淘空严重,影响下游村庄安全,市水利局迅速组织专家前往查看,及时采取工程措施,对堤脚进行加固,并指导编制了河段防洪应急预案,及时排除了隐患。

3.推进防汛信息化,促使防汛现代化。一是为实现省、市、乡镇各级防汛会议、应急会商同步举行,在衢州地区率先完成乡镇防汛会商系统建设。二是对移动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我们20*年就委托移动公司开设了移动短信平台,平台分类保存了防汛相关人员(市领导、成员单位、乡镇领导、水利员、预警员、巡查员等)手机号码,在暴雨或台风来临前,将相关信息和工作要求通过系统发送到他们手机上,确保他们能够及时采取防范措施。三是完善水库查询系统。对水库抢险线路、预案进行了更新。

4.完善物资储备机制。继续实行专储与社会化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分区块设立物资储备点。根据年初遭受雪灾大批物资被调用的实际,及时对各类物资进行填充,并要求各乡镇、村全面推广社会化储备方法,储备好相关物资。

5.做好雨雪冰冻防灾救灾工作。局成立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防御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及时叫停在建工程,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迅速组织抢修,确保应急供水、供电等。向上争取饮用水、小水电等工程修复资金121万元,渔业灾后恢复生产补助资金30万元,并及时拨付到实施单位发放到户。

二、围绕项目,有序推进重点工程建设

围绕年度工作目标,抓进度、抓质量、抓安全、抓廉政,确保了各项工程的顺利实施并如期完成。

1.市政府20*年为民办实事工程-农民饮用水工程。我市今年实施10个乡镇饮用水工程建设任务,解决9.16万农村人口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共有13.02万人受益。主要项目有凤林片(含*)、茅坂片(含淤头)、张村乡、保安乡农民饮用水工程和20*年村级农民饮用水工程。今年,市政府加大了对农民饮用水工程的管理、考核力度,出台了《关于印发农民饮用水工程集中式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农民饮用水工程独立式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政策;多次召集相关部门、乡镇召开全市农民饮用水工程协调会、推进会。在工程质量方面要求饮用水管材使用国家免检产品,统一招标采购,中标单位分别与供货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确保管材质量。质监站加强了农民饮用水工程的监督,对水管的试压及材料质量进行了抽查。目前,全市已基本完成主管道建设任务。

2.市20*年“310”工程——千库保安工程和万里清水河道建设工程。一是千库保安工程。今年实施的千库保安工程共有15座水库,全部工程在12月底前完成。同时,今年实施的15座1-10万方山塘除险加固工程也已全部完成。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浙江省千库保安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提出的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质量监督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等制度,严格执行分部工程验收、限制蓄水检查、完工检查、竣工验收等各项建设程序。切实加强质量管理,督促各建设业主和施工、监理、质量单位各负其责,切实抓好工程质量和进度,保证工程安全和投资效益。同时,2009年度建设项目*、大坑、王坛、南垄、兰底山、苏源、尖山底水库千库保安工程已完成前期准备。

二是万里清水河道建设工程。年内完成了大桥溪、张村溪、金星溪、四都溪、*港等河道整治任务,共建设河道25公里,农村池塘整治47亩,超额完成上级考核的河道建设21公里、池塘整治31亩任务。

3.灌区节水改造工程——*水库灌区改造三期工程和千里渠畅工程。一是以*水库灌区改造工程。*水库灌区改造完成三期工程建设,总投资1361万元,改造东、西干渠总长14.53公里及相关配套设施,改善灌溉面积3.38万亩;新塘边镇青口水库灌区节水项目完成改造灌溉渠20.22公里,增加有效灌溉面积8000亩,改善灌溉面积1357亩;千外支渠灌区项目维修加固渠道4.35公里,改善灌溉面积5115亩;双塔街道花园垄水库灌区项目改造渠道总长8.7公里,增加有效灌溉面积470亩,改善灌溉面积4530亩。二是千里渠畅工程。本年度千里渠畅工程项目总投资500多万元,实施双塔街道莲塘村、虎山街道何家山村等14个乡镇17条渠道建设,维修加固渠道总长42.2公里。

4.小水电开发。峡里湖电站建成投产,双塔底电站建设按计划顺利实施,尽力做好清湖电站建设前期准备;加大现有老电站技改和报废重建力度,英岸电站报废重建工程动工建设;采取加强培训、强化监管等多种措施认真抓好水电站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完成白水坑库区小水电开发方案制订。

三、大胆创新,强力驱动特色生态渔业发展

按照“特色+生态”的渔业发展思路,把鳜鱼作为全市一品来抓,有效促进了全市渔业结构大调整,名特优新水产养殖发展势头迅猛,质量安全意识得到提高,水产品市场运行平稳。全市渔业经济指标呈现量增、价升、质优的持续健康发展势头。本年度渔业投入资金446.09万元增18.8%,名特品种放养面积31000亩增6.1%,放养名特优水产种苗1530.5万尾增9%,休闲渔业建设水面过2万亩增25%,无公害健康养殖面积达3.12万亩增1.*万亩,主要水产品价格平均涨幅达10%以上,鳜鱼、鲈鱼等名特品种上涨20%以上,加工能力达70吨增26%,出口创汇4*.2万美元增24.8%。

1.鳜鱼“131”渔业富民工程。一是扶龙头攻技术。全力扶持市志和鳜鱼有限公司,攻克斑鳜成鱼养殖和种苗繁育难关。网箱养殖基地斑鳜成活率已达80%以上,开始向市场投放商品鱼。投资50万多元建成山溪蓬斑鳜苗种繁育基地,共进行3次斑鳜人工繁殖,成功繁育斑鳜鱼苗65万尾,斑鳜规模繁育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二是抓配套带产业。鳜鱼产业带动了常规鱼苗和饵料鱼小产业,消化了水库小型低值野杂鱼。仅市志和鳜鱼有限公司收购了10多万斤小鲫鱼,使往年无人要的水库清库后小鱼变成20多万元渔民的收入,公司和渔民取得了双赢。整个项目工作按计划有序推进,阶段成果明显。三是抓推广重普及。采取统一供苗、统一销售斑鳜商品鱼等措施,斑鳜网箱养殖技术面上养殖得到推广。20*年全市鳜鱼养殖户达713户,养殖面积18000亩,鳜鱼年产量286.5吨,比上年提高75%。其中高价值斑鳜的产量达68吨,比例达23.7%,比上年10%比例有了大幅度提高,鳜鱼养殖品种结构得到优化。斑鳜总体养殖规模达到45万尾,成活率达90%以上。四是强宣传拓市场。积极向各级媒介投稿,宣传鳜鱼产业。先后有《衢州日报》、《浙江日报》、央视七套的记者前来作专题报道。

2.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高度重视水产品质量安全,积极开展“创建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设活动,在全市范围禁止向养殖水体直接施用畜禽粪便。加强渔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并依托其抓落实水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用药、三项记录等。目前止我市取得有机水产品认证一个,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4个和无公害水产品认证5个,获得省局初级水产品信得过单位(户)44个。

四、强化执法,依法加强水行政管理

有计划地对水利执法人员和渔业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练好内功,做到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水法律法规,加强巡查,强化执法,依法加强水行政管理。

1.加强日常管理。一是规范水资源管理。做好企业取水许可和新版取水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共换发新版取水许可证9本,新办取水许可证1本,建立了全市取水户基本情况电子档案。规范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基本杜绝拖欠水资源费现象,全年共征收水资源费291.98万元。开展了以碗窑、白水坑、*三大水库为重点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委托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着手编制碗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规划,禁止在水库内投饵施肥养鱼,严禁在库区新建与供水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加大库区的执法巡查频率,协同环保部门及时查处污染水源的违法行为。在第十六届“世界水日”、第二十一届“中国水周”期间,和新闻媒体联合开展了“加快水利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主题征文活动。二是规范河道管理。完成了*港河道打桩定界工作,加强对涉河建设项目、河道采砂等的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审批,新批砂场都进行公开招投标。全年共审查、审批涉河建设项目5项,制止违法涉河建设项目3处,收取占用水源水域补偿费30、23万元。共核发审验河道采砂许可证21本,共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54.825万元。三是规范渔政管理。加强渔业船舶管理和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未发生一起渔船安全死人事故。年度审验捕捞许可证6本次,收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16.7万元。签订渔船安全生产责任书65份,签订率100%。年度检验渔船8艘,责令整改存在安全隐患渔船,强制10艘乡镇养殖渔船配备符合要求的救生衣。开展全市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完成556份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表数据录入和复录工作。按时向国务院和农业部上报普查数据,并建立库塘养殖基本情况档案。四是规范水保监督。严格开展了预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狠抓“三同时”制度的落实。继续抓好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建设。全年分别审批、验收水土保持方案20份、5份,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5平方公里,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90.6万元。

2.加大执法力度。一是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巡查制度,对我市山塘水库、矿山、工厂、建设工地特别是*港河道采砂活动加强检查密度,把水事违法案件及水事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巡查人员做到有记录、有汇报、有结果。认真开展占用水域调查和河道采砂管理调研工作,积极开展水政、渔政、水保、河道采砂弃碴等执法专项整治活动。共查处违法采砂及未经审批占用河道等案件14件。查处渔业违法案件12起,收取渔业资源赔偿费6200元;及时调处渔业污染案件4起,为养鱼户追回经济损失13万元。水政、渔政行政依法行政率达100%,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后被撤销、变更现象。

五、对接项目,积极推进招商引资

紧紧围绕我市实施“兴工强市、借力发展、特色推进”战略,局班子坚持把招商引资作为“一号工程”来抓。通过加强领导、全局动员、责任到人、强化考核等措施,充分发挥水利行业优势,强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

1.全面加强规划工作。先后编制完成了11条小流域防洪避洪规划、全市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市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市生态水系规划、*市鳜鱼产业化发展规划等,上报重大前期项目25个,为招商引资工作设计了多条路径。

2.加大向上争取力度。去年就提前完成了今年的省级项目包装,全部按要求上报。今年上半年又加强沟通,密切联系。目前省级部门已安排我市雨雪灾后重建、防汛防旱、农民饮用水、千库保安、水土保持、节水灌溉工程、主要堤防加固等项目补助资金8602.17万元。

3.认真抓好招商引资工作。全年完成招商引资项目16个,实际到位额2340万元,超额完成了市考核的1200万元任务。同时完成了和安监局、安全站组合招商3000万元任务。

六、预防为先,扎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局党委高度重视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将其作为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1.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抓好制度完善工作,加强对机关资产使用、处置、收入情况的监管。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和公车管理等有关规定,完善用车、用餐、财务等管理制度。完善了党委议事制度、干部任前廉政谈话、民主评议等廉政制度建设,规范干部从政行为。修订了年度岗位责任考核、重点工作考核、招商引资工作责任制、重大前期项目工作考核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水利资金拨付、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水资源开发权转让、招考干部职工等程序。

2.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廉政教育。健全机关干部学习、培训、评议、考核等制度,进一步增强干部思想道德、政纪法纪和廉洁从政意识。纠正干部上班炒股、在电脑上打牌、玩游戏、看电影、在上班时间做私自外揽的业务行为。开展了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开展树勤政廉政典型干部,表彰“贤内助”活动。

3.加大廉政监督监察力度。2008年度计划安排的省级及以上水利专项资金检查项目共有7项,省级及以上专项资金2449万元,地方配套资金40*万元。我们先后组织了千库保安项目、千万农民饮用水项目、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及管理、万里清水河道项目、特大防汛抗旱资金等水利建设项目的执法检查工作。两次开展对水政、渔政、河道、水保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积极开展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暨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活动。通过开展调研、自查自纠、认真整改等措施,各基层单位认真剖析深层次的原因,认真整改,促使行风政风明显好转。

第9篇:饮用水源应急预案范文

自去年9月下旬以来,全区受连续无有效降水、气温偏高等因素影响,枯水频率超过百年一遇,全区农作物大面积干旱,个别村人畜饮水受到影响。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2—6月份,我区降水偏少,气温偏高,秋冬春三季连旱已成定局,抗旱形势极其严峻。为切实做好当前的抗旱工作,现就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村各单位要充分认清当前旱情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克服靠天等雨的侥幸心理,进一步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抗旱工作作为当前农业农村工作的重点,周密细致地领导好、组织好、落实好。各村、各单位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主动靠前指挥,下到基层、下到农户、下到田间地头,指导和抓好抗旱工作,相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确保领导责任到位、部门服务到位、群众组织到位、科学指导到位、物资保障到位。现在立春已过,天气渐暖,小麦要进入返青起身阶段,能不能浇上这遍返青水至关重要。各村各单位一定要切实克服侥幸心理和等靠思想,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有力的措施、最扎实的工作,努力做到能浇尽浇、能保尽保,千方百计抗旱夺丰收。

二、突出重点,确保人畜饮水安全

要把解决农村群众饮水安全作为抗旱工作的首要任务,细化农村饮水安全保障预案。各村各单位要迅速组织力量全面排查辖区内的水源现状、用水需求和人畜饮水困难情况,逐户排查摸底,并结合水源、工程状况、地理条件、人口分布等情况按月份制定人畜饮水解困方案和应急预案,科学调配水源,必要时采取拉水、送水等措施,确保群众基本生活用水。

三、突出开源挖潜,抓好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

各村各单位要立足当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宜井则井、宜坝则坝、宜闸则闸,广开水源,加强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和调度,尽可能多引、多提、多拦、多蓄。对现有水利工程设施要进行全面检查,该维修的维修,该清淤的清淤,该加固的加固,确保在抗旱减灾中发挥应有的效能。要科学用水,合理分配,努力把每一方水保护好、利用好;水源不足的地方,要通过老井修复、应急打井、水库挖潜、河道截留、拉水送水等方式,最大限度地提供水源保障。

四、密切协作配合,形成抗旱工作整体合力

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积极做好抗旱服务工作,切实形成支援抗旱工作强大合力。农业部门要强化农情调度,加强技术指导;水利部门要及时掌握旱情信息,分析旱情发展趋势,科学调配水源,为抗旱提供水源保障;气象部门要认真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必要时进行人工降雨作业;农机部门要深入田间地头,积极组织农用灌溉机械下乡;供电部门要认真检修排查线路,确保抗旱用电正常;财贸、供销、物资等有关单位要加强行业监管,做好抗旱物资保障和服务工作;新闻宣传部门要及时报道各地抗旱工作好做法、好经验,大力营造抗旱保苗的浓厚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扎实推进当前抗旱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