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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精选(九篇)

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

第1篇: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货币政策工具;宏观调控;商业银行;影响分析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7年5月1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同时决定,从2007年6月5日起提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这是央行年内第五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第二次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近几个月来,央行明显加大了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进行宏观调控的力度,其背景是什么,对商业银行会产生那些方面的影响?商业银行应如何响应央行的货币政策措施?这是本文所要阐述的问题。

一、关于央行货币政策工具的相关理论

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管理一国货币供给的条件下,为了指导、影响经济活动,保证国家宏观经济目标得以实现,而由国家制定、通过中央银行付诸实施的有关控制货币发行和信贷规模的方针、政策与措施的总称。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必须通过一系列与中央银行业务相联系的措施和手段来完成,这些措施或手段称为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工具分为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和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是最主要的政策工具,包括存款准备金政策、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

存款准备金制度作为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对货币的调控和影响是非常大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提高或降低,将带来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资产业务规模的变化,从而对货币供给有重大影响。也就是说,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一般来说,在其他条件不变时,中央银行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则金融机构缴存中央银行的法定准备金增加,可供自主运用的资金减少,其放款和投资能力削弱,全社会货币供给随之减少;相反,中央银行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减少,可用资金增加,其放款和投资能力增强,货币供给随之扩张。

存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也是货币政策考虑的范畴。通过加息,可调控资产价格,令过热的股市和房屋市场降温。自2006年7月5日以来,央行出台了包括加息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等在内的多种调控措施。特别是2007年5月18日,央行同时推出三项政策措施,即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升息、扩大汇率波幅。政策组合的推出,有利于增强政策的综合效应,加大调控的力度,综合治理经济偏快。上调准备金率旨在降低货币乘数与银行可贷资金规模,抑制货币信贷增速;贷款利率上调以及降低银行存贷利差意在抑制信贷需求和银行的放贷冲动,同时从供给和需求两端为信贷减速;存款利率上调有助于修正过低的实际利率,长期存款利率上调幅度超过短期以及活期存款利率不变有助于减缓存款活期化和储蓄分流的趋势;扩大汇率波幅有助于提高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程度,增强汇率弹性,为扭转人民币单边升值预期、平衡人民币有效汇率创造条件。

二、当前货币政策工具运用的背景及其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2007年在经济出现局部地区和部分行业过热、通胀上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央行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治理银行体系流动性过剩问题。近期,促使中央银行多次上调法定存款准备率的主要原因是货币信贷增长偏快。中央银行所担心的是,贷款的过快增长会助长经济的低水平扩张,影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准备金率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引导货币信贷合理增长,防止经济过热,并由此导致通货膨胀。在当前房地产投资偏快、证券市场持续升温、国际资本大量流入的情况下,既凸现了央行加大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同时也增加了其政策工具运用的难度。

当前央行对存款准备金率、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对资金市场、证券市场及商业银行经营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从对商业银行的影响看:

一是抑制商业银行货币信贷过快增长。根据货币乘数理论,货币供应量为基础货币与货币乘数之积,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决定乘数大小从而决定派生存款倍增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对商业银行而言,存款准备金率的上调意味着信贷扩张能力的削弱。

2007年1季度人民币贷款增加1.42万亿元,同比多增1678亿元。央行通过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收回流动性,每次调整50个基点,每次收回货币1500亿元,虽然相对于银行十几万亿元的流动性,不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但是如果运用存款准备金率、利率工具进行流动性和资产价格管理,连续调整累积到一定的时候,对经济的调整作用就将逐渐显现出来。成熟的市场经济一般都会出现利率调整的周期性。近5个月来央行对存款准备金率、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就显示出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调整的周期。5个月内的第5次准备金率调整,以及两次存贷款利率的调整,除了在银行信贷发放与市场利率基准上将产生实质影响外,更表达了央行在流动性治理上从紧把握的强烈决心,也彻底打消了部分商业银行对央行货币政策严肃性所抱有的侥幸心理。

二是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将作出一定程度的调整,并对盈利能力产生一定的影响。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方式以及获利能力来看,存贷款利差收入仍然是经营利润的主要来源。存款准备金率上调则意味着增加存放在央行的准备金金额,这将直接导致其可以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减少。由于商业银行具有创造信用的功能,因此,商业银行实际减少的可以用来创造利润的资金将比增加的准备金数额成倍放大。

目前,商业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1.89%,存款的综合筹资成本大约在2.55%左右,贷款一年期利率6.39%,存贷款与准备金利率的利差分别为0.66%和3.84%。那么在现有存贷款规模上,经过测算:假设调高存款准备金0.5个百分点,冻结商业银行可用资金1500亿元,按此连续调整四次则减少由于发放贷款而获得的利差收入为3.84%*1500*4=230.4亿元。同时,由于商业银行存款的综合筹资成本大于存款准备金利率,商业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还需要倒贴部分利息支出,补贴息差支出达0.66%*1500*4=39.6亿元。因此,据此估算,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的调整,将影响商业银行利润达270亿元。

三、商业银行响应央行货币政策应采取的措施

为积极响应央行的货币政策,商业银行应进一步转变经营理念,优化盈利模式,加快金融创新步伐。

一是要管住信贷总量,优化新增贷款投向。当前,在资产价格呈现不断上涨的趋势下,商业银行有必要控制过度的信贷行为,合理把握信贷投放节奏。同时,要着力优化信贷结构,严格信贷市场准入门槛,特别是要严格控制产能过剩和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信贷投放,注重提高信贷资金营运效益。据分析,各行业对升息的反应程度由机械制造业到农业依次递减,其中资金较为密集行业的影响度要高于劳动密集型行

业。而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点行业,如建材水泥、房地产、纺织等行业的影响度极其自然地排在了前列。农业、交通运输、水电生产供应行业受影响甚微,这些也恰恰是国家目前产业倾斜及扶持的行业。顺应国家的产业政策,根据各行业受升息影响程度的不同,商业银行在贷款投向上应有所侧重,尤其是对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点行业的中长期贷款应该有所抑制,切实提高全面风险控制水平。

二是要完善风险定价机制,提高贷款综合收益水平。在贷款粗放经营受到遏制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完善风险定价机制,提高贷款综合收益水平。目前各商业银行对贷款风险定价日趋重视,致力于开发科学、适用的定价模型,但由于受历史数据积累不够和实际经验不足等因素的影响,目前国内多数商业银行风险定价能力仍然较低。对此,应参照《巴赛尔新资本协议》的技术要求,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加快建立一套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准确地对风险进行定价,进而实现对贷款的风险差别定价,以降低信用风险,提高银行盈利水平。

三是增强主动负债能力,合理匹配资产负债结构。存款基准利率的上调,有利于增强商业银行的吸储能力,但付息负债利率的提高,也加大了商业银行的筹资成本。同时,存款准备金率上调意味着银行增加存放在央行的准备金金额,商业银行的新增存款之中可用资金比例降低,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的自我约束管理体制下,促使商业银行更重视存款工作,以便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因此,商业银行一方面要增强主动负债能力,认真落实差异化服务措施,加快网点功能转型,真正实现客户分层、功能分区、业务分流,在增加存款总量的同时,优化负债结构;另一方面,要根据负债的期限、利率结构,合理安排资产的期限、利率结构,将资产与负债在资金种类和数量上的联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在保持资金合理流动性的条件下,根据利率变化的预测和资产负债对利率的敏感性分析,及时调整各种不同利率资产和负债的敏感性缺口,扩大利差,达到净利差收入最大化的目标。

四是要加快业务创新,优化经营收入结构。今年5月份的这次加息与之前几次加息的重要区别是央行缩减了银行的存贷利差,特别是中长期存贷利差,压缩了银行贷款利润的空间。多年来,出于扶持国有金融体系的政策需要,中国银行业长期享受远高于国外同行的存贷利差,尽管这一过高的利差水平一直受到质疑和批评,但央行长期保持了银行业偏高的存贷利差水平。此次央行打破多年政策壁垒缩减存贷利差,显示央行抑制信贷增长的坚定决心。对此,商业银行必须顺应银行业务发展趋势,在业务增长方式上从外延粗放型增长向内涵集约型增长转变,在经营结构上由传统的存贷业务结构向资本节约型的综合金融服务转变,在竞争手段上由同质化竞争向差异化竞争转变。

今后,尤其要重视科技创新和业务创新,拓宽金融服务领域,努力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等非利息收入占比。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波动愈益频繁,西方商业银行加快了金融服务创新步伐,通过开拓中间业务市场,降低净利息收入占经营总收入的比重,以规避利率风险。如目前发达国家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高的甚至已经超过了60%,而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比重一般还不到10%,大力拓展中间业务是国有商业银行规避利率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因此,国内商业银行要借鉴西方商业银行的经验,通过增大技术投资,加快引进电子技术,提供电子银行服务;通过整合业务流程、调整组织结构,增加基金、保险、代客理财等中间业务品种,来适应和满足客户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通过服务的全能化,实现客户的多样化和收益来源的多样化,从而有效地分散经营风险。

四、央行货币政策工具运用应关注的问题

2007年5月央行三项调控政策的同步推出,既反映央行货币调控思路的重要转变,也显示央行驾驭货币手段更趋熟练和灵活应变,相信对市场和经济的调控效应也将逐步显现。但是,?在存款准备金率成为央行常规性工具的同时,也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一是合理掌握货币政策运用的频率和调整区间。准备金率的提高,在意味央行将冻结金融机构更多资金的同时,也必须为此承担更多的利息支出。就商业银行来讲,准备金率的提高,限制了信用扩张,而存款利率的提高,又增加了筹资成本。因此,存款准备金率的运用有必要设定一个合理区间,抑制央行利息支出的增加,同时兼顾商业银行的利益;如果继续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或存贷款利率,希望也能够相应提高存款准备金的利率,适度弥补对商业银行净利润的影响。新晨

二是进一步加强多种政策工具的综合运用。在当前中国流动性过剩、人民币升值压力日益增大、信贷扩张过快、货币投资反弹压力巨大、物价上行风险加剧的严峻形势下,单项政策的效力日趋弱化。因此,应在加强各种货币政策工具的组合运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货币政策与财政、产业、外贸、金融监管等政策的协调配合,多管齐下实现多目标调控,并借助政策组合集中推出的力量增强政策的综合效应。

第2篇: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范文

一、区域金融风险凸现与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困境

(一)区域金融风险凸现及其表现

计划经济中的银行体制,银行资金统存统贷,财务管理统收统支,国家对银行负无限责任,因此,由国家承担的银行风险通常难以显现。随着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金融风险日益显性化。

近年来,我国的金融市场格局变化较大,国有银行商业化进程加快,新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蓬勃发展,更多的外资银行被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并成为重要的金融力量。在整个金融市场上,国有四大商业银行的垄断局面虽未完全打破,但金融市场占有率在逐步下降。截止2000年底,非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市场份额达33.5%,同时我国各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商品创新和金融经营创新等都有较大突破和发展。我国金融领域里已初步实现了金融机构多元化、金融业务多样化、金融商品多样化和金融交易多样化的格局。但在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金融机构自我约束不足,以及金融监管的相对滞后,导致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普遍扭曲和经营风险的扩大。

自从1996年中银信托投资公司被接管后,我国已发生多起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倒闭事件。先是中国农业发展信托投资公司被关闭,接着又发生了海南城市信用社支付危机。1998年6月,海南发展银行和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先后被接管,1998年10月6日,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也因资不抵债而被迫倒闭。一系列的事件表明,长期以来在金融领域聚集的风险已经开始在个别机构、个别地区释放出来,并由此引发连锁反应。尤其是个别地区已成为金融高风险区域,一旦风险在区域间迅速传递,极易引起较大的金融危机。因此,区域金融风险已然凸现并正威胁着我国的金融安全。

当前区域性金融机构的经营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1.经营规模比较小

尽管一些区域性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渠道筹资、构建了较为坚实的经营基础,但大多数区域性金融机构(主要指信用社)规模较小。而且,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使这些机构的规模差异较大,大的多达几十亿元,小的仅有几百万元,一旦出现金融危机,规模小的金融机构非常容易陷入困境,甚至倒闭。

2.资产质量比较差

区域性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途径有限,相当多的机构将资金用于拆借和证券市场,因而难以通过资产多元化分散风险。在贷款投向上,也多集中于该地区的少数几家企业。由于近年来很多地方企业经营状况恶化,直接导致信贷资金沉淀、损失,西北地区较为明显。还有一些地方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甩”债,使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大量增加,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尤为严重。

3.资本充足率低

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普遍较低。1998年国有商业银行通过国家发行特别国债充实国有银行资本金,其实际也是存款转化而来。至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其资本充足率就更低。不少机构的注册资本含有水分,在成立时借入资金充当资本,一旦成立这些“资本”便物归原主。这类机构存在着严重的超负荷经营现象。人民银行虽然也规定了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积金和建立税前提留呆帐准备金制度,但实际执行并不理想。

4.流动性风险突出

区域性金融机构普通存在备付金比率偏低、流动性差的情况。一些机构资产与负债结构不合理,短存长贷矛盾日益突出,或是存不抵贷,长期靠拆入资金维持运营,一旦市场资金紧张,就会陷入窘境。

5.盈利状况不佳

区域性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着高息揽存现象,造成资金成本过高。在存款迅速增加的同时,急于寻找资金出路,放松考核贷款对象,导致贷款本息难收,盈利水平下降。

区域性金融机构更深层次的隐患不局限于以上诸多不良表现,更多的在于其经营环境的恶劣和内控不健全。一些地区信用环境差,地方政府将金融机构借贷资金看成是中央政府的财力,行政干预加剧了贷款风险的形成。另外,金融机构体制不顺,对权力没有制度化制衡机制,其中包括贷款和对外交易支付的投信管理制度,围绕以防范风险而设立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等,都是导致金融机构行为不规范的直接因素,而金融风险产生的潜在基础正是金融机构不规范行为。

(二)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困境

中央银行居于金融业的首脑地位,一身兼有多项职能。当各种职能的执行存在冲突时,常常使中央银行面临两难选择;其结果往往是以牺牲某种职能为代价来完成其他职能。尤其在处理银行挤兑和倒闭时,中央银行的地位就显得不超脱。

中央银行在处理破产金融机构时不外乎有三种手段:第一,金融机构出现清偿能力不足等非正常情况时,中央银行一般会给予资金援助以帮助其渡过难关;第二,金融机构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并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中央银行实施接管,旨在恢复其正常经营能力,确保存款人利益;第三,对一些经营不善中央银行难以帮其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机构实施破产,迫使其偿还债务。这三种手段的实施往往给中央银行其他职能的行使带来若干负面影响,使中央银行陷入困境。

1.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与货币政策目标不协调

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向有危机金融机构提供清偿手段时,如果货币流通处于正常状态,则这部分额外投放的货币就会使正常货币流通遭到破坏,这与中央银行稳定货币的政策目标相矛盾。若拒绝向有问题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援助,虽有利于币值稳定,但又与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职能相矛民

2.我国中央银行缺乏相应的资金保障难以确保地区金融平安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监管职能救助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其资金来源的途径应是财政拨款,而我国财政资金短缺窘境短期难以改变。以再贷款向出现危机的金融机构注资,不但超额增加基础货币投放,而且掩盖并积累矛盾,不利于问题的最终解决。

3.中央银行只能在有限范围内援助有危机的金融机构

如果每个发生信用危机或濒临破产的金融机构都由中央银行接管、注资救助或补偿,那么实质上金融机构经营的风险还是由国家承担,这种制度缺陷不利于金融机构商业化经营,也无助于风险的最终化解。

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中存在诸多局限性,有必要建立一种机制辅助对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并对存款人的利益加以保护。存款保险便是针对银行业不稳定和金融监管空缺而采取的措施,它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及存在基础

(一)存款保险制度及其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符合条件的存款金融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向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交纳保费,在这些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或破产清盘时,存款保险机构通过提供贷款、紧急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银行的清偿能力,保护存款人利益的一种保险制度。存款保险作为一种独特的保险形式,不仅在于为存款人提供灾难事件的保险要求权,同时又采取措施尽力避免这类事件的发生,具有事前管理和事后救助的双重职能。

存款保险早在十九世纪的美国就已经存在,到了二十世纪初,大多数存款保险机构由于保险不足而自动消亡了。30年代大危机期间,美国的银行体系陷于崩溃边缘,仅在1930-1933年间,就有6704家银行倒闭,严重影响了金融系统和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基于这一背景,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act),设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开创了世界现代存款保险制度的新纪元。此后,许多国家纷纷引入了这一机制,许多国家只所以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在于它是一种较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更为有效的存款保险方案。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是一种含蓄的、间接的存款保险方案;而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公开的、直接的存款保护方案。中央银行的保障具有选择性,是否援助和援助到何种程度,完全取决于中央银行对于银行清偿力的判断和稳定金融的考虑;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保险机构的责任是确定的、自动的。中央银行的保障是不可预知的行为,存款人事先不知道中央银行的决策;而存款保险制度的承诺是事先的、明显的,对减轻存款人对其存款安全的担心更为有效。

自从存款保险制度产生之日起,一直存在着存款保险制度褒贬不一的争论。反对者认为,由于存款保险的存在,会使存款人过分依赖存款保险机构,而不关心银行的经营状况,对存款机构不加选择,因此,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同时,存款保险制度也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了银行的冒险行为,使其敢于涉足高风险业务领域,而且银行在制定经营管理政策时,倾向于将存款保险视为一个依赖因素,使银行敢于为弥补较高的存款成本而在业务经营中冒更大的风险,产生“道德风险”问题。这样,那些资金实力弱、风险程度高的银行往往从中获益,而那些实力雄厚、经营稳健的银行会在竞争中受到损害,不能体现竞争优势,不利于优胜劣汰。

从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的角度出发,建立存款保险的“会共安全网”意义重大。对于大多数存款人来说,他们不仅缺乏足够的经验和信息,难以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作出正确判断,而且对他们来说监管的高昂成本使他们不愿接受,也就谈不上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一旦存款到期不能支付,存款人利益受损会削弱储蓄信心并可能引发社会危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另一目的在于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当发生挤兑行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限制恐慌,金融体系的安全得以保证。存款保险制度对促进公平的市场竞争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由于通常存款保险机构很少以理赔方式接受大银行倒闭,即采取“太大难以倒闭”的政策,对小银行来说,这似乎有失公平。然而,从大小银行的风险水平、风险分散程度和抗风险能力的比较来衡量,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极大地淡化了大银行基于垄断的竞争优势,相应地改善了中小银行的经营环境。

(二)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基础相对于其它行业,银行经营的是特殊商品,这种特殊性不仅体现在业务基本相同,对象基本一致上,更体现在其业务特点上。银行业务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银行经营的脆弱性。

1.高负债经营的潜在高风险性银行的负债总额中资本所占比例极小,一般低于10%。但其具有重要的功能,不仅作为银行开业的基本条件,弥补损失的保障,更重要的在于资本可以发挥财务杠杆作用支撑巨大的资产扩张。负债比例越高,意味着银行的经营风险越高,同时承受资产损失并满足存款支取的能力越弱。

2.资产负债具有不对称流动性在存款业务中,不仅活期存款可以随时流出,定期存款中相当比例也有可能提前支取,因此,它也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在贷款业务中,一方面由于贷款合同明确规定了贷款期限,没有特殊理由银行不能提前收回贷款;另一方面,银行贷款由于缺乏二级市场,在银行需要增加流动性时,一般不能通过出售资产来获取。存款和贷款对银行的债权债务约束要严格于客户,这使银行在应付流动性危机时极易陷于被动。

3.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信息不对称存在于存款人与银行之间,通常存款人不能准确知道并鉴别银行的经营情况,一旦存款人靠不完全信息“知晓”银行陷入困境,便会将存款变现或将其转移至其他银行。同时,银行对存款人何时取款取多少款也难以准确预测,这使银行对挤兑的可能性降低了控制能力。银行与借款人之间也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商业银行总是希望掌握尽可能多的有关借款人信息,而借款人只乐意提供对其有利的信息,设法掩饰对自己不利信息。这就有可能降低银行与优良客户达成贷款协议的可能性,并增加贷款的信用风险。(三)银行危机高昂的社会成本存款挤兑是商业银行危机的表现形式,挤兑只是对单个或少数银行造成影响,而恐慌则涉及整个银行体系,关系到整个银行体系和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其一,大规模的存款挤兑引起银行恐慌会使所有银行陷入流动性危机,大批的银行破产可能导致银行体系的崩溃;其二,银行恐慌引起银行体系大规模现金漏损,直接削弱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由于货币乘数的作用,会引起多倍的货币与信用紧缩,影响正常的经济活动。不仅如此,大规模的挤兑风潮造成大批银行的倒闭会直接破坏信用创造机制的正常运行,使商业银行的信用分配职能弱化,社会经济发展动力不足。银行业的挤兑风潮也会使银行对其流动资产进行大规模降价抛售,采取保守性经营策略减少资金供给,从而使国家经济的发展与增长受到挫折。银行危机的社会成本高昂,银行体系的崩溃和整个经济发展受损是直接的社会成本;公众对银行体系信心的丧失构成了间接的社会成本。存款保险正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银行体系和减轻银行危机的一项重要措施。

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模式选择

金融领域客观存在着诸多风险因素,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有着深刻的必然性,这一切要求我国应未雨绸缪,尽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和构建,应该在借鉴西方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选择切实可行的存款保险模式。

(一)存款保险机构设置

目前,各国创建存款保险制度的机构设置各不相同,通常有三种类型:一种由政府设立的‘官亦存款保险机构,如美国等;第二种是由政府、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共同出资建立的合办存款保险机构,如日本等;第三种是由银行同业组织自己创办的存款保险机构,如德国等。这些机构有的附设于中央银行内部,不具有独立的机构形式,但大多数存款保险机构都是在中央银行之外独立设置。

结合我国的情况,存款保险机构应以财政、人民银行和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并以单独设置为宜。这样不仅有利于中央银行与存款保险公司资金的独立运行,也有利于二者各司其职,保证金融监管高效。在中央设立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全国性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业务;各大区设置二级公司、接受总公司的垂直领导和委托,负责对全国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审查并办理各类区域性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社等机构的存款保险业务。

(二)存款保险机构职能

存款保险机构与中央银行分设,必然产生存款保险机构有无监管权及有多大监管权限的问题,即存款保险机构是具有单一职能还是双重职能的问题。单一职能只能是为保护存款人利益进行理赔,而具有双重职能的存款保险机构除了负责保险理赔之外,还要提供清偿能力紧急援助,对面临破产倒闭的金融机构进行业务接管、支持合并,同时还要配合中央银行等监管机构,对存款类金融机构进行日常业务监管。日本的存款保险机构仅被赋予单一职能,而大多数的存款保险机构被赋予一定的监管权。有的存款保险机构监管权限很小,如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我认为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应授予一定的监管权,承担双重职能。也有人认为我国存款保险机构不应被授予监管权,并将其归因于为保证中央银行监管权威性和顺应中央银行法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是唯一的银行监管机构的规定。但实际上,中央银行与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方向与业务并不雷同,二者在各自的监管领域都可具有权威性,同时,为了被动地适应历史特殊情况下制定的法律而人为对当前的监管体制加以维护,则与削足适履无异。为此,存款保险机构应被赋予一定的监管权,从而弥补监管漏洞,更好地发挥监管效力。

(三)存款保险对象及加入方式

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大多按“领土论”原则确定保险对象,凡境内的全部本国银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均属于保险对象。但也有例外,德国和日本的存款保险对象还包括本国银行的国外分支机构,而比利时和日本则不把外国银行设在本国境内的分机构列为保险对象。关于存款保险的加入方式,大多数国家规定存款类金融机构必须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甚至有的国家规定把是否参加存款保险作为取得执业资格的条件。德国、比利时等国允许这类机构可自愿参加存款保险。但即使在采取自愿加入的国家里,存款类金融机构为了保持自身的信誉和竞争力,也绝少有不参加存款保险。

我国宜采取强制加入的方法要求境内经营存款业务的所有金融机构参加存款保险。包括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也包括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对于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其具有较大存款规模,存款保险机构既不可能接受其倒闭又无能力负责理赔,具有国有产权背景的四大商业银行目前并不具有倒闭的现实性和可能性。但为了规范其商业化经营并保证与中小银行公平竞争,以长远计,国有商业银行也应参加存款保险。

(四)存款保险范围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并非把所有存款纳入保险范围,对于是否把存款所有人、本外币、地域分布及期限长短等特征的存款纳入存款保险范围,各国规定不尽相同。如对于同业存款,除加拿大、挪威和美国之外,其他国家均未将其纳入保险范围之内;外币存款,除德国、美国、意大利之外,多数国家排除在外;对于外国银行的存款,奥地利、意大利、德国、比利时等国打破了单纯的“疆域”概念,将商业银行海外分机构存款也包括在内。此外,某些特殊类型的存款,如大额存单,美国、法国、英国和日本等国对其不予保护;英国不将5年期以上的定期存款列入保险范围。

就我国目前而言存款保险范围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只保本币存款,不保外币存款;本币存款中,只保居民储蓄存款,不保企业存款和财政性存款。因为外币存款种类较多,汇率变化快,难以确定统一的保险额度。人民币储蓄存款是我国银行的主要负债,代表着大多数存款者的利益,因此,只要对人民币储蓄存款实行有效保护,就可以减轻倒闭金融机构的压力,为银行清债及重建提供条件,从而间接保护了所有存款者。

(五)存款保险限额

对接受保险的存款,各国一般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个最高点,对超过限定数额的存款不予保护,也有的国家对存款按比例赔偿。如英国,存款额的75%可以受到保护,但绝对数不得超过1万英镑。美国1980年新银行法对存款户受保险的金额上限规定为10万美元。这样,部分赔偿的存款保险制度就可以通过存款人的选择来强化银行自律,使银行采取更稳健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这种社会选择仅凭金融监管是做不到的,考虑到通货膨胀和其他因素,保险限额并非一成不变。

鉴于我国居民人均收入水平低金融资产少,存款的地区行业间差异较大,在确定存款保险理赔最高限额时,一方面要注意保护中小储户,力争使90%以上的公民存款得到保护;另一方面,最高限额一经确定,该限额在5—10年内应尽量保持稳定。此外,针对大额存款人可能将资金分存多个账户的情况,可考虑在我国实行的居民存款实名制下,对同一名下多个账户的个人存款,只能投保其中的一个账户上的资金来确保其实施。

第3篇: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货币政策传导;影响因素;对策建议

近年来,稳健货币政策在全国范围来看已取得预期的宏观效果,但是在经济落后的部分地区,存贷比偏低,信贷结构不尽合理,金融风险还远未解除。它反映了金融宏观调控适度与资金分布结构性矛盾突出。如何进一步理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增强经济落后地区货币政策实施效果,本文尝试作如下探析。

一、稳健货币政策在经济落后地区贯彻实施及货币政策效应基本情况

由于地区间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国家宏观政策的微观效果差别巨大,经济落后地区货币政策效果并不显著,主要表现为:一是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持续萎缩。近几年湛江市的经济增长一直落后于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持续放缓,贷款增长远远低于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甚至也远远低于辖区经济增长水平。1998—2001年四年贷款平均增长只有0.29%,低于全省12.11个百分点,也低于“九五”时期湛江市国内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速度7%的水平。在当前商业银行一级法人经营体制下,为降低不良贷款比率,实现利润最大化,商业银行上收贷款权限,基层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出现萎缩,贷款未能与存款成正比例增加,资金大量上存,2002年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上存资金达47亿元。目前商业银行上存资金一年期利率在3.15—4.3%之间,远远高于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利率(1.89%),甚至高于中央银行再贷款利率(3.24%),经济欠发达地区资金外流趋势加剧,导致了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矛盾进一步加剧。二是县域金融服务畸形发展。2002年,湛江各项贷款增加14.2亿元,其中市区增加30.4亿元,县域减少16.2亿元。由于湛江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市场定位几乎无一例外地将大企业、大公司定为自己的服务主要对象,上收贷款审批权,撤并县域分支机构,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县域分支机构已变相为只存不贷、只收不贷的储蓄机构。而湛江市商业银行虽将中小企业定位为主要服务对象,但县以下却没有分支机构,邮政储蓄资金只入不出,不断抽出县域资金,农村信用社本着“为农户服务”的宗旨,服务对象重点是农户。这样县域金融服务处于一种畸形的发展状态,一方面,本来已经虚薄的信贷资源被不断抽走,另一方面大多数中小企业处于各金融服务的真空地带,发展艰难。三是信贷投放向非生产性领域倾斜。经济落后地区不仅信贷投放总量萎缩,而且贷款的投向大量向医院、学校、市政、邮政等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个别大型企业转移,支持中小企业的生产性贷款大量下降。四是商业银行经营效益不高,中小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没有根本好转。五是逃废债现象依然严重。2002年末湛江市逃废债企业共1432户,比上年末增加26户,逃废债本金19亿元,利息13亿元。

二、经济落后地区货币政策传导阻滞的因素分析

(一)金融体制方面的因素分析。

1、中央银行的体制与职能的安排不到位。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加强金融监管,改善金融服务是中央银行三大职能。近几年来,在金融风险不断聚集的情况下,为了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基层中央银行职能的重点定位在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上,加强金融监管,创建金融安全区是基层央行工作的重中之重,对如何发挥货币政策职能的作用在政策安排上不到位。基于上述认识和政策安排,基层央行贯彻货币政策的手段苍白无力,力不从心。就人行中心支行一级来说,只有再贷款和窗口指导两项政策工具,再贷款也仅限于中小金融机构的专项再贷款和紧急再贷款,政策限制严格,窗口指导与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发生矛盾时,难以发挥真正的指导作用。如某商业银行湛江市分行将服务对象确定为国际结算业务量迭500万美元以上、经营运作正常、有一定结算业务发展潜力的客户。据调查,2001年湛江市实现进出口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只有24家,因此,能享受国有商业银行资金扶持的企业十分有限。

2、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约束与激励机制不对称。商业银行是货币政策传导的主要媒介,其经营的目标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商业银行在体制转轨过程中,为摆脱旧体制下形成的创伤,加强了统一法人管理,普遍建立了风险约束机制,以防范风险为首要经营原则,在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方面,普遍实行了高度集中的信贷管理模式,信贷的决策权集中在总行和省级分行,在上级行对下级行的授权授信管理过程中,基层行只有推荐权且要承担管理责任,对基层信贷人员实行第一责任人终身制,个别机构对新发放贷款要求本息要100%收回,在业务开拓发展过程中不允许丝毫差错。这种责任与激励的不对称,重罚轻奖的管理制度,使基层管理者对贷款的发放更加严格谨慎,惜贷现象普遍。其结果是,商业银行基层行的信贷资金大量向上级行聚集,向货币市场流动,使中央银行调控信贷规模的传统货币政策工具彻底失灵。

3、相关政策的配套不完善。在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硬约束的情况下,相关政策的配套不完善,也是导致货币政策的传导不畅的主要因素。近几年来中央银行制定了一系列支持农业、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但是,由于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和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发展滞后,使金融机构面对高风险低收益的农业贷款项目往往望而却步,从而造成农民贷款难。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不健全,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也长期得不到解决。个人信用征询系统迟迟未能建立,也严重制约了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国家助学贷款也属于个人消费商业信贷范畴,商业银行由于存在诸多顾虑,发展也不理想。如湛江市有省属高校三所,2002年末在校人数25483人,工商银行年末实际发放国家助学贷款余额540万元,比年初增加502万元。贷款人数1118人,占在校人数的4.39%。据有关资料统计,至2002年6月末止,全国助学贷款人数112.5万人,占在校人数12.5%。湛江市与全国相比差距较大。

(二)经济主体方面的因素分析。

1、经济落后地区经济主体缺乏活力。货币政策只有实际作用于经济主体,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如果经济主体缺乏活力,对货币资金的吸纳能力下降,货币政策也就无法直接作用于经济主体,这是经济落后地区货币政策传导阻滞的根本原因所在。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经济结构调整的结果是相当部分中小企业退出市场。如湛江市原有32间糖厂,年产糖100万吨,由于结构不合理,全行业面I临严重困难,1995—1999年连续四年亏损22.94亿元,拖欠大量的甘蔗款、税款和银行借款。面对严峻形势,市政府果断采取措施,于2000年行政关闭12间糖厂,随后进入政策性破产,对20间糖厂全面转制经营。糖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对湛江市经济发展,特别是主产甘蔗县(市)经济的发展,产生较大的振动。2000年工业总产值徐闻县下降39.4%;雷州市下降32%;遂溪县下降32.2%。这些地区长期以来由于经济结构单一,结构调整难度大,可增加投资的亮点缺乏,银行信贷自然低下。目前,国有商业银行根据业务调整的需要,纷纷实施退出低效市场战略。1999年至2002年湛江市农行共撤并基层网点122个。

2、社会信用环境不佳,金融意识不强。社会信用环境是软环境的重要一环,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失去信用的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就无从确立。当前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结构调整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地方政府及企业、个人等经济组织往往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在企业转制过程中充分利用政治、经济、行政等手段,寻求局部最大利益而不惜牺牲债权人的利益,屡屡利用“金蝉脱壳”、“大船搁浅、舢舨逃生”等手法逃废银行债务,使商业银行金融债权维护工作面I临巨大压力。特别是当前国有企业改制速度在加快,在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转让过程中,职工的安置及其再就业是关乎社会稳定的头等大事,司法机关在有关部门的授意下,处理这些案件往往缺乏公平、公开、公正。如湛江市某企业破产案,本应按照民事破产程序处理,实际操作中法院却单方面套用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处理,破产财产的处置所得全部用于职工安置,严重侵犯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银行贷款即使有抵押,也可能得不到优先受偿。虽经金融部门的据理力争迫使有关部门作出让步,但社会信用的总体改善任重道远。

三、对策建议

(一)赋予基层中央银行适度的货币政策调控考核权限。面对经济落后地区金融机构资金外流增加,中央银行调控和引导乏力。中央银行应调整调控策略,加强监测,探索建立资金流向备案制度、信贷资金投入对地方经济增长贡献率奖励制度的可行性,鼓励金融机构立足本地,积极开拓业务。改革邮政储蓄资金集中上存中央银行政策,实现地方资金尽可能多地用于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继续发挥中央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在扶持、引导中小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大扶持力度。灵活发挥窗口指导职能,防范贷款向个别行业过度集中而形成的风险。引导金融机构在做好信贷风险防范的基础上,加强资金管理,增加有效信贷投放,改善银行经营效益。:

(二)建立科学的信贷风险防范化解体系,以发展促稳定。金融机构要在盘活存量和优化增量两方面协调发展,制定科学的信贷业务经营和考核体系,奖罚分明,在授信授权方面适当扩大基层行的决策自,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三)加快推进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提高经济主体对货币资金的吸纳能力。按照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求平衡、自我积累的原则,加快推进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增强其对货币资金的吸纳能力,促进货币政策传导顺畅。

第4篇: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范文

为了规范发展国债回购市场,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切实保障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45号文件精神,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一律停止在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省、市、区证券交易中心,下同)证券回购和现券交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国有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时间,停止在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回购和现券交易,今后各商业银行不得再在证券交易所内发生任何新的证券回购业务和现券交易业务。

二、自文到之日起,各商业银行要组织专门力量,迅速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各证券交易中心核对各自系统作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各证券交易中心会员、拥有证券回购交易和现券交易席位以及交易的情况,经与交易所和各证券交易中心核查无误后,在1997年6月20日之前报中国人民银行。

三、1997年6月6日以前的回购合同继续执行完毕。从6月6日起,商业银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中办理。

四、禁止一切借券、租券等融券交易。商业银行与交易所其它会员和国债特别席位已发生的融券交易由交易双方参照同档次回购利率自行协商融券利率,在1997年6月30日之前自行结束协议。

五、禁止一切金融机构挪用代客户保管的证券进行回购、现券交易及其它交易,禁止一切挪用代客户保管证券进行抵押的行为。各商业银行挪用代保管的所有权属于客户的证券进行一切交易和抵押等行为造成的损失,一律由各商业银行自行承担,各商业银行必须保证客户托管券的正常交易和到期兑付。

六、各商业银行必须统一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开立证券集中托管帐户;对其在交易所托管的证券,未进行回购的部分,必须立即转至中央结算公司托管,对已用于回购的证券,回购协议结束后转至中央结算公司托管。商业银行的证券转至中央结算公司托管后,其在证券交易所的一切席位和托管帐户一律撤销。

第5篇: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 肯尼亚;银行业;可行性;政策研究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16. 056

[中图分类号] F8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16- 0094- 03

1 基本国情

肯尼亚地处东非印度洋沿岸,国土面积58.3万平方千米,人口为4 318万,区位和交通优势明显,在东非地区乃至整个非洲大陆具有较强辐射力和影响力。斯瓦希里语为国语,和英语同为官方语言,首都为内罗毕。肯尼亚实行总统内阁制,三权分立,总统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兼武装部队总司令。

2 经济情况

肯尼亚是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经济基础较好的国家之一,2012年,肯尼亚GDP总额406.3亿美元,人均GDP998美元; 2013年三季度经济增长率为4.4%,据世行预测2013年经济平均增长率能达到5%。截止到2013年12月份,通胀率为7.15%;外汇储备73.98亿美元,外债余额105.7亿美元;财政收入48.88亿美元,财政支出69.64亿美元;出口总额约28.68亿美元,进口总额约83.82亿美元。标准普尔和惠誉对肯尼亚长期评级均为B+,结论积极,评级展望稳定。

3 银行业发展概况

肯银行业较发达,据肯央行2014年5月30日的统计数据,肯共有44家商业银行、5家外资银行代表处、8家微金融机构(储蓄)、112家外汇交易所及2家信用调查机构;银行业净资产、存款、贷款余额及税前利润分别为271.12亿美元、198.98亿美元、154.8亿美元和12.56亿美元,分别较上年同期增加15.3%、14.8%、11.7%及20.6%;银行业平均流动比率及资本充足率分别为41.9%和23%,均远高于法定要求;银行业不良贷款率为4.7%,较上年同期增长0.3%。中国银行正式获准在肯设立代表处;印度央行、摩根大通银行及基加利银行在肯设立代表处的申请进入最后审批阶段;11家肯尼亚银行在东非共同体国家及南苏丹设立了子公司,共设有282家分支机构。

过去3年中,肯尼亚银行业在非业务扩张迅速,肯银行海外资产已达24亿美元,海外机构吸收存款18亿美元,发放贷款超过11亿美元。目前,肯银行在坦桑尼亚、乌干达、南苏丹、卢旺达和布隆迪已开设223家分支机构。肯I&M银行和PRIME银行还分别收购了毛里求斯ONE银行50%的股份及马拉维第一商业银行11.4%的股份。

3.1 肯尼亚支付结算的制度和法律框架

目前,肯尼亚并没有出台关于支付体系的专门法案。1996年修订的《肯尼亚中央银行法》赋予肯尼亚中央银行监督和规范支付体系的职能,其中第2章第4A款第1条(d)项指出肯尼亚中央银行应“制定并实施有关政策,努力推动建立、规范和监管一个高效的支付清算结算体系”。肯尼亚中央银行作为国家支付体系的监管者、成员、使用者、服务提供商,从多方面参与支付体系的运作。肯尼亚中央银行和肯尼亚银行业协会KBA(Kenya Bankers Association)联合设立国家支付体系运作委员会(NPS Operations Committee),行使对支付体系的监督(oversight)职能,同时在肯尼亚中央银行的国家支付体系司(NPS Division)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肯尼亚其他涉及支付体系的法案包括《银行法》(the Banking Act)、《票据法》(Bills of Exchange Act)、《公司法》(Companies Act)、《住房协会法》(Building Societies Act)、《支票法》(Cheques Act)等,还有管辖在内罗毕证券交易所NSE(Nairobi Stock Exchange)交易证券的存管机构的《中央存管机构法》(the Central Depositories Act)。

根据有关法案,肯尼亚能够提供支付服务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住房协会、保险公司、微观金融机构、分期付款公司、储蓄和信贷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特殊金融机构(包括农业金融公司、农业发展公司、工商业发展公司、工业发展银行等)、养老基金、抵押金融公司、汇兑公司和邮局等。

3.2 肯尼亚的支付媒介

3.2.1 现金

肯尼亚的现金包括纸币和硬币,单位为先令(Shilling)。截至2007年6月,肯尼亚公众手中持有的现金总额约为793亿先令,约占广义货币供应量(M3)7 195亿先令的11%。

3.2.2 支票

支票是肯尼亚最主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通常都带有磁性墨水字符识别(即MICR)的密码线(code line)。1999年3月起,支票在全国大部分范围内实现T+3清算,在边远地区则是T+10清算,2000年6月起对超过1 000万先令的大额支票实现T+2清算。2002年,平均每月通过内罗毕自动清算所清算的支票笔数超过112万笔,金额超过101亿先令。

3.2.3 支付卡

支付卡包括贷记卡、借记卡和预付卡等。其中,贷记卡是肯尼亚应用最广泛的支付卡;借记卡由渣打银行、VISA等机构发行;预付卡包括由电信公司、移动电话公司等发行的电话卡,肯尼亚野生动物服务公司KWS(Kenya Wildlife Services)发行的野生动物公园卡,还有石油公司发行的加油卡、大型超市发行的购物卡等。

3.2.4 ATM取现

肯尼亚主要的大银行和其他一些银行都有ATM终端。截至2006年年底,肯尼亚全国范围内共有617台ATM终端,方便了居民的支付需要。

3.2.5 EFTs(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s)贷记和借记

2000年8月,肯尼亚引入EFTs机制,通过SWIFT网络来传递支付信息,2002年后银行都直接或间接地与SWIFT网络连接。2003年6月,KBA将直接借记计划(Direct Debit Scheme)引入肯尼亚。

3.2.6 邮政汇款

肯尼亚邮局可以提供3种支付手段:①一般汇单(Ordinary Money Orders),可由指定的收款人在指定的邮局提取一定金额的现金(最大金额为35 000先令);②电汇汇单(Telegraphic Money Order),可以实现当日收款;③邮政汇单(Postal Order),可使持单人在国内任何邮局取款。

3.2.7 其他电子银行服务

肯尼亚的商业银行可以为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使客户能够通过电话或个人电脑在线获取账户余额及其他相关信息。

3.3 肯尼亚银行间支付结算系统

3.3.1 肯尼亚电子支付与结算系统KEPSS(Kenya Electronic Payments and Settlement System)

该系统主要用于大额支付指令的结算。根据肯尼亚中央银行2004年8月的《肯尼亚支付体系――框架和战略》有关规划,同年12月肯尼亚中央银行与KBA共同推动建立实时全额结算RTGS(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系统并投入试运行,2005年9月RTGS系统更名为肯尼亚电子支付与结算系统KEPSS并正式投入商业运作。这改变了以往肯尼亚支付体系参与成员的净头寸需要手工计算并结算的状况,实现了大额支付指令、资金划转的实时结算。

3.3.2 内罗毕自动清算所(Nairobi Automated Clearing House)

肯尼亚银行间支票、EFTs、直接贷记、直接借记等支付工具的结算通过内罗毕自动清算所完成,通过其处理的支付指令没有金额限制。该清算所于1998年5月基于MICR技术建造,是肯尼亚实践清算自动化的开端和基础,所有权归KBA,会员的准入标准和进入审批也由KBA决定,管理和运作则由肯尼亚中央银行代表KBA进行。清算所每天有两场次清算(session),分别在上午10点和中午12点,用于收集、处理结算数据。清算所的会员需要在肯尼亚中央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签订净额多边协议(net-multilateral arrangement)。当日结束时,清算所通过各会员开立在中央银行的结算账户完成净额多边结算。为减少结算风险,清算所要求会员在每个工作日结束时都要在结算账户内保留一定的信用余额,而在结算资金不足时也可通过提供抵押物获得信贷支持。

2003年8月,NPS运作委员会推动内罗毕自动清算所建设国内外币支票清算系统LFCCS(Local Foreign Cheques Clearing System),用于外币支票的清算,肯尼亚中央银行作为结算人和服务提供商参与其中。

3.3.3 Kenswitch(Kenya Switch)系统

1999年5月,由肯尼亚18家中小银行组成的共享ATM/POS联盟成立,该联盟于2002年12月共同构建了一个共享的在线ATM网络Kenswitch,用于在成员银行间传递ATM交易结算信息。

3.4 肯尼亚证券支付结算系统

肯尼亚可交易的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国债和短期国库券。国债和短期国库券的投资者需要在肯尼亚中央银行开立中央存管系统CDS(Central Depository System)账户。该CDS是一个无纸化的簿记系统,用于记录投资者的债券持有情况。在政府赎回债券时,投资者在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会通过电子贷记的方式获得相应的款项。

肯尼亚中央存管和结算公司CDSC(Central Depository and Settlement Corporation)是所有在内罗毕证券交易所NSE交易的证券(包括股票、国债和公司债)的存管机构,管理着证券的清算、结算、存管和登记系统。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股东包括NSE持股20%、肯尼亚证券经纪商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Kenya Stockbrokers)持股18%、资本市场管理局CMA(Capital Markets Authority)下设的投资者补偿基金(Investor Compensation Fund)持股7%、9家机构投资者共同设立的资本市场风险基金(Capital Markets Challenge Fund)持股50%等。

2004年11月,CDSC管理的中央存管系统CDS正式投入运作,并于2006年9月与新引进的自动交易系统ATS(Automated Trading System)连接,使肯尼亚的证券存管登记、交易结算进入无纸化时代,股票的交易结算周期为T+5。投资者在开展交易前,需通过中央存管人CDA(Central Depository Agent)在CDSC开立CDS账户。截至2006年6月,在CDS开户的投资者数超过30万。

4 中资银行参与情况

肯尼亚商业银行、公平银行、合作银行、渣打银行、巴克莱银行以及南非标准银行6家大银行、15家中等规模银行及22家小银行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53.7%、36.8%和9.5%;71%的贷款投向个人、贸易、制造业以及房地产;72%的贷款账户是个人或家庭户,个人贷款总额占银行贷款总额的24%和占不良贷款总额的33%;贸易、制造业及房地产贷款分别占贷款总额的19.8%、13.5%和13.3%,分别占不良贷款总额的 22.4%、6.5%和11.6%。

4.1 国家开发银行在肯银行合作业务

2007年12月,开行与肯尼亚政府签署了《开发融资合作框架协议》,以金融机构间的转贷款模式,向肯尼亚开发银行提供了2 000万美元贷款,支持当地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设。2008年8月,开行在内罗毕与东南非贸易与发展银行签署“授信协议”,向对方提供5 000万美元优惠贷款,用于其资助区内成员国电讯、采矿、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2009年11月,中国总理在中非合作论坛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宣布,支持中国金融机构设立金额为10亿美元的非洲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贷款,作为中非合作论坛后续行动委员会成员,国开行独家承担这一项目的实施,贷款支持对象可以是当地非洲独资、中资独资、中非合资或合作企业。

从2010年到2013年间,开行与肯尼亚公平银行和东南非贸发银行分别开展了两期非洲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贷款的合作,向肯尼亚农户提供照明设施、支持咖啡及花卉种植以及建设输变电站、集装箱中转站等,同时在其他东部及南部非洲国家支持医院设施、学校扩建及通讯网络与民生紧密相关的行业领域方面的建设等。通过合资公司、加工厂、装配厂等形式直接为当地创造就业机会1.02万个,间接使39万农户、养殖户受益,带动贸易额3.11亿美元,在非洲得到热烈响应。到目前为止,开行向肯尼亚等相关国家提供的非洲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贷款额已接近3亿美元。

4.2 中国进出口银行在肯银行合作业务

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通过两优及混合贷形式开展业务,与世界银行、非洲发展银行、非洲进出口银行均建立了业务协调沟通机制,目前在肯未开展银行合作业务。

4.3 中国银行在肯银行合作业务

中国银行目前主要做市场调研,尚未正式承诺项目。

5 中国金融机构在肯开展金融合作的可行性

5.1 政治环境好

肯尼亚政治局势稳定,经济基础较好,区位优势明显,市场化程度较高,在东南非以至整个非洲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示范性。美国将肯尼亚、埃及和南非列为其在非洲的重要政治支撑国,进一步证明其发展潜力巨大。

5.2 盈利能力强

根据国际评级机构穆迪(Moody)在对次撒哈拉非洲国家银行业的最新研究报告出,2014年第一季度,肯商业银行税前利润达282.8亿肯先令(约3.3亿美元),同比增长14.2%。受益于经济稳定增长和金融服务范围扩大,肯尼亚银行业将持续盈利。目前肯金融服务的覆盖率为42%,高于安哥拉(39%)、尼日利亚(30%)、加纳(29%)、赞比亚(21%)和塞内加尔(6%)等非洲国家。

5.3 几乎无外汇管制

肯尼亚外汇管理的主要依据是《肯尼亚中央银行法》第七部分33A-33O有关条款以及政府1996年2月的第23号法律公告,具体操作规程包括《外汇业务指引》(Guidelines on Foreign Exchange)、《汇兑公司管理指引》(Forex Bureau Guidelines)及肯尼亚中央银行的有关通知。

肯尼亚基本没有外汇管制。在提供相关凭证和证明材料后,肯尼亚居民和非居民可以自由地对买卖的商品或服务(包括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进行外汇收付,向特许银行申请获得外汇融资便利,投资并持有外汇资产以及携带外汇出入境。

5.4 合作关系紧密

国家开发银行在肯分别与肯尼亚开发银行、东南非贸易与发展银行以及公平银行合作,与肯尼亚银行业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由于中资企业在肯经济活动活跃,肯尼亚银行与中资银行、中资企业合作意愿很大。肯尼亚第一大银行肯尼亚商业银行就多次提出希望与国家开发银行开展合作。

6 潜在风险和政策建议

6.1 肯尼亚经济发展缓慢,负债率高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经济落后,财政能力有限,政府负债率高,肯尼亚的债务近期将跃升至1.26万亿肯先令(约148.23亿美元),超过原来肯议会设定的债务上限1.2万亿肯先令(约141.17亿美元),属中高度负债国;矿产资源贫乏,脱贫及实现可持续发展任重道远。

6.2 肯尼亚基础设施等民生领域项目和金融市场资金匮乏

肯尼亚财力有限;本地银行业对收益期长、风险高的农业、基础设施、能源等民生领域项目参与热情低;银行资金供给缺口大、成本高等,导致大型项目仅靠外援及发行少量债券实施,对外依存度极高,项目进展迟缓,企业投资积极性降低。同时,影响在肯中资企业真正参与开发投资肯尼亚。

6.3 东非《共同市场协议》正式生效后,内罗毕作为东非的政治、经济、金融中心,各种融资需求将更旺盛

南苏丹与肯尼亚关系密切,有丰富的资源。从我国积极推进的国际化战略发展看,应进一步密切中资银行与肯尼亚当地银行的合作关系,利用当地银行的网点和贴近客户的优势,大力拓展在肯银行业务,时机成熟时建议参股、收购或控股当地发展势头良好的优质银行,提早布局,择机在肯设立分行或代表处,弥补中资银行在肯当地无银行网点的劣势,更好地为我中资企业进入肯尼亚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6.4 加强信息分享工作机制

加强与世界银行、非洲进出口银行、非洲发展银行的信息分享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加强贷后管理;同时引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世界银行旗下的多边担保机构(MIGA)等大型担保机构,增加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缓释措施,与世界银行、非洲进出口银行、非洲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组建银团支持肯尼亚经济发展。

第6篇: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范文

一、我们的利率政策究竟能走多远

真正意义上的第八次降息出现在2002年2月:1年期存款利率从2.25%降为1.98%,1年期贷款利率从5.85%降为5.3l%,准备金存款利率从2.07%下调到1.89%,20天、3个月、6个月和1年期再贷款利率分别从3.24%下调到2.7%、从3.5l%下调到2.97%、从3.69%下调到3.15%、从3.78%下调到3.24%。由此,我们可以把始于1996年5月以来的货币政策视为降息周期。

第八次降息是在世界经济增长持续放缓的背景下做出的。按照中央银行的意图,此次降息是针对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和消费物价连续数月下降而采取的一项措施,目的在于减轻企业借贷的利息支出,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进而促进生产经营发展。同时,存款利率下调幅度小于贷款利率,使得银行存贷款利率差异缩小,以鼓励商业银行改进经营管理,增强竞争能力。

但是,中央银行的第八次降息政策对分流储蓄,刺激投资的作用仍然有限。中央银行从2002年2月21日开始下调存贷款利率及其利差以后,3月份金融机构存款同比增长率下降到只有14.2%,贷款同比增长率则上升为13.5%,同比增长率差突然从2月份的4.4%下降到3月份的0.7%。然而自此之后,金融机构存贷款同比增长率差很快回升,在大约4%的水平波动,而不是维持在一个大大低于2002年2月同比增长率差的水平。这充分显示,第八次利率下调已经很难促使商业银行资金更多地实现从储蓄向投资的转化。

事实上,始于1996年5月的降息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宏观经济对利率下降的反应迟缓而微弱。可以断言,如果我国利率在现有水平之上继续降息,结果迟早会出现流动性陷阱。因此,进一步下调存贷款利率的空间非常有限,利率政策实际已经基本走到尽头。

就目前的利率水平而言,我们不能不说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已经很松。尽管我国的货币当局始终坚持稳健的货币政策,但实际上中央银行8次降息以来推行的是一种趋于扩张的货币政策。然而,困扰我国的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而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已经占到全部企业数的90%以上,在工业产值中占60%左右,在实际利税上占40%左右,在就业人数中占75%左右,在新增业机会中占90%以上,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此外,我国从2001年9月开始,通货紧缩现象又断断续续出现,特别是在2002年3月以后,物价水平始终处于下降状态。既然所有这些现象不是因为利率过高造成,那么是否是因为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量不足造成的呢﹖

二、对中央银行货币供给适度性的考察

关于货币供给究竟是内生性的还是外生性的,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论。所谓货币供给的外生性是指当代世界各国无不建立起独享货币发行权的中央银行体制中,央银行既是信用货币的发行者,又是货币供应量的调节者。同时,货币供给量的变动也不完全受制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还受制于客观经济过程,即受经济社会中其他经济主体的货币收付行为的影响,所以货币供给同时又是一个内生变量。

首先,就货币供给数量看,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仿佛并不存在问题。从2002年8月份的统计数字看,广义货币M2余额为17.3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5.5%,增幅比上年末提高1.1个百分点,是自2001年8月份以来增幅最高的年份,狭义货币M1余额为6.5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4.6%,增幅比上年末高1.9个百分点。流通中现金M0余额1.57万元,同比增长9.3%,增幅比上年末高2.2个百分点。显然,广义货币增长被稳定在13—15%这一平稳区间,说明我国货币供给量指标具有外生性。

既然货币供给量是充分的,而货币又是通过金融中介输送到企业去的,那么为什么中小企业的资金普遍感到紧张呢﹖难道是大中型企业掌握了过多的资金吗﹖实际上,中央银行在货币发行保持M2适度平稳增长的过程中是遇到困难的,但是因为我国的外汇储备不断上升,借助于中央银行维持汇率水平的冲销操作,以外汇占款逐渐增多的形式,货币供给的预期目标才得以实现。据此,一些学者认为,中小企业之所以资金偏紧,是因为尽管我国货币供给连年增长,但是中央银行货币供给中用于海外增值的外汇储备资产在持续增长,国内信用中用于支持政府支出的部分又迅速增长,以及由于银行贷款存量中一部分已被不良资产所抵消等原因。观察从1998年到2001年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发现用于国外的资产总共增长了93.4%,而用于国内的资产仅仅增长了59.6%,并且从绝对额来看,2001年158302亿元的广义货币供应量中竟有26425亿元未用于国内经济,而是以海外资产的形式流离在国外。

但是,上述将中小企业资金紧张归结为我国中央银行外汇占款迅速增加,因而货币供应总量用于国内信贷的货币量实际较少的分析是存在问题的。如果从中央银行资产负债平衡表来考察货币基数,应该是:

基础货币=国外资产净额+对政府债权+对商业银权+对其它金融机构债权+其它有券-政府存款+其它项目净额

货币供应量=基础货币×货币乘数

而货币供应量同时取决于基础货币的数量和货币乘数,是两者的乘积。国外资产净额是基础货币的一部分,它是通过中央银行冲销行为转化为人民币,又是通过银行的贷款行为转化为货币供给的,它和其它形式的项目,如对政府债权、对商业银行债权、对其它金融机构债权和其它有价证券等形成货币供给的方式并没有差异,只不过其它几项无需再通过中央银行将其转化为本币罢了。考察企业资金是否紧张不能孤立地从基础货币及其构成考虑,而只能从货币供应量总量及其组成结构角度考察。所以,得出中央银行外汇占款过多是我国中小企业普遍感到资金紧张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

基于以上逻辑,对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的考察,是借助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平衡表进行的。在货币当局不允许商业银行资金进入股市的前提下,作为一个理性的商业银行,在没有风险的条件下,它将首先选择为企业提供贷款,其次它会选择购买国债,最后才会选择增加在中央银行的储备,因为商业银行在这三项上的投资收益率是依次递减的。问题在于,在银行对企业信用了解不够充分的条件下,企业的道德风险很高,它们对给企业贷款的预期收益率会相当低,可能低于国债利率甚至低于中央银行储备金利率。这样,商业银行就会把剩余资金用于国债、用于超额准备金。一旦变为中央银行的准备金,这部分资金就失去了存款创造功能。同时,与商业银行贷款相比,银行资金用于从中央银行购买国债,也加大了对经济的紧缩作用。所以中小企业资金紧张是因为银行惜贷,商业银行将很大一部分资金用于国债或中央银行储备金。

事实上,如果商业银行惜贷程度得到缓解,在货币基数不变的条件下,由于货币乘数得到扩大,我国的货币供给数量将得到进一步提高。由于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畅,即使中央银行能够准确控制货币基数,实现对货币乘数的完全控制也是不可能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央银行货币供给的整个过程应该被视为内生的。

三、短期货币政策的灵活多元化与长期金融结构改革

一短期货币政策的灵活多元化

1.降低准备金利率

当前,为了加强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力度,仅仅依靠中央银行下调利率是不够的,必须执行灵活多变的货币政策。在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但是,国家经贸委的一份对部分城市1688户企业的调查显示,88%的企业认为信贷资金“供应紧张”或“非常紧张”。看来,解决中小企业的资金紧张问题应当成为当前货币政策制定的重要方面。

2002年8月,中央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要求商业银行在坚持信贷原则的前提下,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力度,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尽量满足这部分中小企业合理的流动资金需求。实际上,这一指导性意见只能是权益之计。商业银行惜贷是从自身利润最大化出发,是它们比较为企业提供贷款的风险和收益的结果。如果不按经济规律办事,硬让商业银行贷款给那些实际并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一旦将来发生风险,贷款难以收回,就很难说清究竟这个指导意见又给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带来多少呆坏帐。

因此,中央银行的最佳选择应该不是通过行政命令,而是通过市场手段,疏导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的贷款。由于2002年2月第八次降息几个月后存贷款同比增长率差重新徘徊在4%的水平,商业银行拥有大量闲散资金不能贷出,它们的选择只能是增加其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和国债。

存款储备金政策是传统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一般来说,经济出现过热的时候,金融机构贷出资金的倾向加大,由未来期资金无法偿还所导致的贷款风险也随之上升时,中央银行就会提升储备金利率,甚至是升高储备金率,为经济降温;反之,中央银行会考虑降低储备金利率乃至储备金率,以刺激银行的贷款行为。目前,我国中央银行法定准备金率为6%,但在此之外,商业银行却有4~6%的超额准备金,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的10%到12%都存在中央银行准备金帐户上生息,而没有用于为企业提供贷款。中央银行已经在2002年2月将存款准备金利率从1999年6月10日的2.07%下调到1.89%,但是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率仍然在4%以上。因此,中央银行对下调准备金利率是大有文章可做的。事实上,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中央银行是不为准备金支付利息的,因此银行下调准备金利率也是可以有国别参照的。(见表)

2.逐渐减少国债正回购

除了用于超额准备金,出于银行经营压力和金融市场投资品种单一,商业银行将大量资金用于国债。到2002年5月末,金融机构持有国债9367亿元不含财政对商业银行发行的2700亿元特别国债,比上年末增加1022亿元,增长12.2%;占国债市场总量的56.7%,较上年末上升3.3个百分点;占其资金总运用的比重为5.5%,比上年末上升0.3个百分点。其中,商业银行持有国债达8291亿元,比上年末增加936亿元,增长12.7%;占全部国债市场总量的50.2%,比上年末上升3.1个百分点;占其总资产运用的比重为6.3%,比上年末上升0.4个百分点。这表明,目前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持有大量国债、持有比重继续扩大的同时,已成为国债市场上最主要的投资人。

目前,国债已被世界各国的中央银行普遍用做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工具,通过国债买卖实现信用的扩张或收缩,以达到调节货币供应量的目的。而公开市场操作主要是通过债券回购这一交易方式来进行的。所谓“回购”,是指交易的一方卖方在卖出债券给另外一方买方的同时,买卖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指定日期以双方约定的价格,由卖方向买方买回相同数量的同品种债券的交易。其中,所谓正回购是指一级交易商作为债券卖方的回购,而反回购是指一级交易商作为债券买方的回购。因为正回购带有降低中央银行债券资产存量的含义,所以正回购意味着中央银行在紧缩货币;反之,中央银行也可以通过反回购扩张货币。

当前,出于对我国对外贸易顺差引起的外汇储备不断上升造成货币增长过快的考虑,以及对商业银行持有国债的利率风险的考虑,中央银行从2002年6月25日起,到10月15日止,连续16次进行了正回购,已经将过低的债券利率调整到合理的位置,目前没有必要再做拉高引导。从中国经济的宏观面来看,我国从3月开始又出现通缩,而没有通胀压力。所以,为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紧张而增加货币供给是有空间的,这实际也是货币政策应对财政政策力度应当逐渐减弱的一种配合。基于这样的逻辑,即使中央银行不能进行反回购,正回购行为也应该逐渐淡出。同时,这样做也有利于商业银行调整资产结构,减少手中国债持有量,促使其向企业贷款。

一旦储备金利率继续下调,并且购买国债的收益大大下降,商业银行就会出于利润最大化的选择,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显然,与中央银行通过行政命令迫使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相比,实施上面的货币政策给商业银行带来的经营风险会更小。但是,这种对策仍然只是一种短期策略。因为一旦商业银行已经把资金贷给了所有预期贷款回报率较高的客户而不再存在优质客户以后,它的选择可能是把资金用于库存,而绝不会贷给预期贷款回报率为负的客户。所以,从长期来看,我们更需要对现有金融结构进行调整。

二长期金融结构改革

1.大量建立中小金融机构,向中小金融机构增资扩股

限于资金约束,中小金融机构不能向大型企业提供贷款。在放出每笔贷款之前,它们都可能会对自己的贷款对象——中小企业做深入细致的考察。而对大型商业银行来讲,它们既可以为大企业提供贷款,也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但是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道德风险更难于考察,即使中小企业实际拥有投资回报率很高的低风险项目,在大型商业银行看来,它们预期真实贷款收益率也会较低因为他们给企业不偿还贷款的可能性打了一个相对较大的权重。其次,商业银行每笔贷款的交易成本其实差别不大,而中小企业的贷款规模比大型企业小得多,所以单位贷款的交易成本就显得非常高。举例来说,如果大企业一次贷款规模为1亿元,而1家小企业1次贷款250万元,那么,银行贷给小企业1亿元的交易成本大约是贷给大企业的40倍。

所以,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的长期对策是建立更多的中小金融机构。建立中小金融机构的一条思路是加快民间金融机构的建立,另外一条思路是对无效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拆分。拆分的目的有两个,其中一条是增加中小金融机构的数量,第二是解决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现有规模而言,它们整体上市是非常困难的,拆分成为规模较小的地区性银行,将有助于通过股权结构的改变达到从根本上改变其银行治理结构的目的。第三条思路是对中小银行进行增资扩股。2001年11月28日,世界银行旗下的国际金融公司与南京城市商业银行签订协议,将以2700万美元价格,收购该银行1.5%的股权。2002年,杭州城市商业银行“引入民营资本的计划年内可以完成,届时民资占比将超过50%”,而财政股份将下降到30%左右。所有这些对扩大中小银行资本金,缓解中小银行贷款难都有重大现实意义。而且,与中央银行向中小企业增加再贷款相比,风险会更低。

2.实现商业银行管理体制的扁平化

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五级管理制度,管理链条过长,信息传导不畅,基层银行只是储蓄银行,而没有贷款职能,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神经末梢”实际已被砍去。所以,只有从银行组织结构上下功夫,实现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很难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问题。例如,总行和一级分行应该承担更多的管理职能,在提升经营层次上发挥主导作用;将二级分行转变为基本核算单位,上收支行的管理职能,将支行发展成为区域业务和产品分销中心。

3.降低企业融资额外成本,建立完备的企业信用评级体系

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体系不发达,中小金融机构数量偏少是造成我国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重要原因。但从问题的另外一方面来讲,贷款担保体系不够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过高。企业贷款不但需要支付银行利率,而且还要支付资产评估费、抵押登记费和公证费,以及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和咨询费。举例来说,对于1笔100-1000万元的贷款,企业一般要支付贷款额度2.5-6‰的资产评估费,0.1-1‰的抵押登记费,0.2-0.3%的公证费。此外,贷款担保公司一般收取贷款额度的1.4-3.5%作为担保费用,还要外加0.3%的咨询费,使得企业不堪重负。

目前,虽然我国已经出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但担保面窄,这不但体现在被担保企业的数量上,而且体现在担保品种上,仅仅局限于个人消费信贷、企业贴现和银行承兑汇票上,民营企业田定资产投资贷款担保微乎其微,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也不到10%,尚未实现市场化运作。而对于减轻中小企业融资额外负担问题来说,最为关键的是建立更多市场化运作的信贷担保公司,通过相互竞争,降低担保公司的收费价格,从而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虽然国外已经出现了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实例,但将国债资金投入到担保公司当中仍然不是最优策略,因为这样做迟早会引发“问题担保”,不但不利于担保公司在竞争中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而且可能变相造成银行和企业的第二次“债转股”。

此外,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亟待完善。由于中小企业过去没有完善的信用评级,以致面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银行驻足不前。同样道理,对于消费者而言,由于过去我国也没有相应的信用制度,所以在贷款过程中,无论银行还是消费者,都为确定个人资信程度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使得贷款者融资成本加大。

4.完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扩大利率浮动范围,实现利率市场化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中央银行禁止银行资金进入股市。首先,必须看到,中央银行的这一做法是值得肯定的。尽管有中国证监会的严格监管,但是我国股市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股票基本不分红,使得对中国股市进行长期投资的价值变低,而只具炒作价值。但是,随着我国股市向着健康方向发展,允许银行资金进入股市应该被人民银行重新列入议事日程。事实上,由于我国金融产品品种单一,资本市场不够活跃,造成商业银行资产单一,投资渠道狭窄,不利于商业银行改变经营绩效,降低不良资产比例。

区分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主要的是为资金需求方提供短期融资场所。它主要由商业票据市场、同业拆解市场、短期国债市场和短期外汇市场构成。其中商业票据市场对于中小企业融资更具现实意义,因为票据融资方式与中小企业资金流动性强、金额小、周期短和频率高等特点相适应,降低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目前,由于商业银行更倾向于把资金贷给大客户,而票据业务却具有能够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的天然优点,因此,票据业务的广泛开展就相当程度抵消了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抑制。当前,为加大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力度,中央银行增加再贷款,指导商业银行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但是另外一个方面,出于金融安全的考虑,又加强了对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限制,从而削弱了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使得票据业务大幅萎缩。因此,当务之急不是再对金融机构的票据业务加强监管,而是改革对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实行比例控制的规定,转变为按照票据签发额与保证金差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控制的制度,同时,要改变中小金融机构与国有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准入上受到歧视的窘境,以最终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和经济发展。

其次,我国利率市场化的目标还远没实现。目前,我国唯一比较市场化的一个利率是银行间同业拆解市场。从统计数字来看,截止2002年7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会员已经发展到660家,四大国有银行、1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都是该中心的成员,这对于调剂银行之间的头寸余缺具有重大作用。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应该进一步降低同业拆解市场的准入资格,允许更多的中小金融机构加盟,特别是在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一些省份和地区,以最终加大金融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与此同时,应该进一步扩大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最终实现利率市场化。这样,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就能够在权衡自身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贷款,从而缓解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瓶颈。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如果拥有高收益项目的中小企业苦于无法得到银行贷款,愿意支付l0%的利率给银行,而且中小银行有权将贷款利率从中央银行规定的5.31%提高到l0%的话,中小银行就可能在同业拆解市场上从资金宽松的大银行手中获取更多的资金,贷给更多的企业;同时,大银行也解决了因为没有好的投资项目而使资金闲置的问题,并最终造成中小银行和大型商业银行双赢的结果。

5.小银行未必不存在大问题

是否将大银行拆分成小银行或者大量建立中小银行,银行惜贷的问题就迎刃而解,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也随之畅通了呢﹖回答当然是否定的。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主要由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构成。按照一般逻辑,容易产生惜贷的应该是规模最大的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它银行惜贷程度应该相对较低。但是,事实并非如此。

借助上面的图线,我们可以得出我国各类商业银行存贷比高低的总体次序。存贷比最高的是其它银行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其次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然后是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城市商业银行,而处于最后一位的是农村商业银行,明显存在惜贷问题。

按照常理,城市信用合作社、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都是规模较小的商业金融机构,它们与中小企业的亲和力应该更强,容易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惜贷矛盾应该并不严重,但事实却正好相反。与此同时,虽然2002年l-7月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存贷比呈逐月下降趋势,但惜贷现象并不是所有商业银行中最严重的。

为什么商业银行在以利润最大化为核心的今天出现上述的存贷比格局呢﹖这主要可以通过商业银行的历史沿革、布局设点、业务种类和政策导向等方面进行解释。如果把城市商业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城市商业银行大都是从信用合作社转化而来,存在一定甚至巨额的呆坏帐,并且还有人员安置等历史包袱,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成立之初起点可以说是一清二白的,因此使得自身的拓展空间得以加大。其次,城市商业银行的业务开展受到了地域的限制,所以经济发达地区的商业银行往往大于不发达地区,效益也好于不发达地区;与此同时,股份制商业银行可以自由选择分支机构设点,例如,招商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尽量把支行设在了具有经济发达、信息畅通的优势地域。所以从总体来看,股份制商业银行更加容易将资金运用到对应的优势项目上去。再次,就业务种类和品种创新而言,城市商业银行也相对逊色,股份制商业银行通过开办“个人质押贷款”、“个人委托贷款”和“异地质押贷款”等等,吸引了更多的顾客。

第7篇: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范文

当时经济研究中心提出的方案和建议,有两个突出的特点:第一,鲜明的市场化取向和极强的可操作性。由于当时经济研究中心的几位主要负责人薛暮桥、徐雪寒等同志对二三十年代我国江浙一带发达的市场经济有切身的体验,又有很高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素养,更由于建国后亲身参与最高领导层决策,而对政策演变的来龙去脉有透彻的了解,所以他们对改革方向的把握,对可行性措施的设计,都不是从理论推导出来的,而是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型和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研究出来的。第二,强调经济体制各方面改革的配套性。他们认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是互相紧密联系的整体,各部门各自进行改革,如果没有共同的目标,忽视互相配合,就有可能互相牵制。有些改革解决了这方面的问题,又在其他方面产生新的问题,出现新的困难。因此,既要深入研究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目标,又要全面研究各部门各方面改革的具体措施,使之互相配合。

下面根据国务院经济研究中心创建人薛暮桥同志的回忆,笔者对徐雪寒、季崇威、吴敬琏、吴凯泰等同志的采访和经济研究中心早期的简报,对经济研究中心这段工作做一个简要的回顾。

金融体制改革――建立中央银行

国务院经济研究中心从1983年3月开始集中研究中央银行体制改革的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所有基本建设投资都由财政拨款,连定额流动资金也靠财政拨款,银行只负担产品周转中所需流动资金的贷款,银行还代管财政收支款项,几乎成为财政部的出纳机构。在给地方和企业提留部分利税以后,它们有了自有资金,能按市场需要进行扩大再生产的建设,地方和企业的自有资金存入银行,银行可以贷款给企业进行扩建改建,特别是技术革新,银行的作用就开始扩大了。当时有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四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发行、在城市吸收存款、发放流动资金和小量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并代管财政收支。建设银行管理财政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的拨款,把未利用的拨款部分地也用作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中国银行负责管理外汇收支、吸收外币存款并小量地经营外币贷款。农业银行主管农村中的储蓄存款,发放支援农业的贷款,随着农产品的收购和销售而发放和回收商业部门所需要的流动资金。那时,四大银行之间有一定的横向联系,但很不密切。此外,地方专业银行缺乏自主经营的权力和责任。有一个时期,各地方银行的存款向上交,贷款向上要,不积极吸收存款,而积极发放贷款,影响信贷收支平衡。由于没有一个凌驾于各专业银行之上的独立的中央银行,货币发行管理不严,也不可能管理信贷收支平衡。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因兼营工商信贷等业务,与其他银行的矛盾很大,各专业银行不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控制。

经济研究中心先研究了各国金融制度的经验,并请前联邦德国著名经济学家古托夫斯基(曾任德政府经济顾问“五贤人委员会”成员)来华交换意见,提出建议。1983年经济研究中心向国务院提出单设中央银行来管理各专业银行的建议,并提出中央银行的主要任务是严格管理货币发行,保证信贷收支平衡,不经营一般信贷业务。国务院采纳了这个建议,并委托经济研究中心会同四大银行提出具体方案。

为此,国务院经济研究中心举行了12次座谈会。在薛暮桥同志第一次邀请四大银行开会时,由于过去相互间的矛盾很大,会上争执不下,以致会议无法结束。后来,在常务干事徐雪寒同志的协助下,分别邀请四个银行来开会商讨,然后由经济中心提出方案,再共同协商。在北京,他们同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保险公司的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了背靠背的座谈。徐雪寒同志又到上海与四家银行的分行长、专家以及原中央银行的高级职员分别座谈,协调相互间的矛盾。

5月18日、21日,薛暮桥同志又邀请四大银行的代表和国家计委、经委、体改委的同志以及两位教授来座谈。当时的情况是,1980年国务院领导就指示要设置中央银行,但是几年来没有取得进展。中国人民银行1982年5月提出《关于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职能及其与专业银行的关系问题的请示》,1983年1月提出改人民银行为中央银行、设置农工商银行的意见。专业银行认为,这两个文件的实质是否定三中全会以来银行体制改革、设置专业银行的方向,以中央银行的名义恢复由一家银行独揽全部业务的局面,使专业银行名存实亡。在5月18日、21日的座谈会上,大家一致认为,成立中央银行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要求运用银行筹集资金和外汇,提高投资效果。同时要求建立中央银行进行宏观经济调节,确保财政信贷的综合平衡。

大家认为,要建成有权威的中央银行,必须解决如下几个关键问题:

一、怎样建成中央银行?专业银行不少同志提出,最好是组织银行委员会或银行协调委员会,由专业银行共同参与决策。他们对人民银行一年多来不和专业银行商量,一再匆促作决定,深感忧虑。为了使即将建立的中央银行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情况,作出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决定,许多同志建议中央银行成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由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计委、经委、财政部负责人,并吸收金融专家二至三人组成。理事会主席由了解银行业务的国务委员担任。下设总裁一人、副总裁二人,负责日常工作。世界各国中央银行绝大多数实行理事会制,以利于广泛吸收意见,作出较为合理的决策。它们的理事会多吸收金融专家、教授参加。解放前,中央银行总裁由行政院长宋子文、孔祥熙等兼任,因为中央银行的作用较大。我国中央银行初建,必须由一位国务委员来兼任理事会主席,好打开局面。中央银行可以考虑吸收各方面专家成立一个金融政策研究委员会(世界各国中央银行研究人员约占30%左右),作为参谋咨询机构。中央银行要吸收各专业银行的优秀干部,组成精干的机构。

二、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保持什么样的关系?有人主张建立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上归口由中央银行领导,认为只有这样做,专业银行才能服从指挥。专业银行对这种“行政隶属关系”深表疑虑,他们认为一年来经验证明,弄不好就损害专业银行业务经营的自,挫伤专业银行干部的积极性。许多同志认为,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应当是业务上的领导监督关系,主要是依法管理、政策领导、资金调剂。中央银行掌握信贷计划,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严加管理,在信贷计划范围内进行资金调剂。中央银行不干预专业银行内部事务。专业银行有具体业务经营自,有用人行政之权,在干部任免、劳动工资、基建指标、大学生分配、文电机要方面,单独立户。在建立中央银行过程中,一定要用银行的办法管银行,不要再套用行政机关的办法,不要强调行政隶属关系、党政一把抓,以免损坏专业银行业务经营自。

大家认为专业银行对其各地分行应保持统一领导,而不归中央银行分行领导,不要拦腰切断专业银行。世界各国通例,凡是银行在其系统内都实行垂直领导。中央银行各地分行对专业银行机构,可以监督、指导,重要问题可报中央银行总行裁决。

专业银行之间在信贷计划范围内,应允许发生横向的资金调剂关系。专业银行按业务分工范围经营,但允许有某些交叉;应防止专业银行发生垄断化倾向。

三、中央银行怎样才能起到“银行的银行”的作用?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手头要掌握一些资金才好进行调剂。为此,有人认为需要自设门市部,自己吸收存款,例如机关、团体、部队存款,储蓄存款由中央银行直接办理。但是这样做,就会和专业银行争存款、争业务,陷入业务圈子中,不能自拔。因此,中央银行自身对社会决不能经营存贷业务。许多同志认为中央银行手头掌握:1.货币发行几百亿元;2.城市储蓄银行吸收的储蓄几百亿元,可按规定转存中央银行一部分;3.保险公司资金几亿元;4.还可要求专业银行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足可在业务上有效控制专业银行的信贷活动。至于财政金库,省及省以上的可以由银行自己办理,省以下的可以委托专业银行办理。中央银行总行之下,分行只设到省市一级。省市分行属于中央银行派出机构,主要任务是指导、监督、检查,调查研究,掌握经济信息,并领导发行库工作,发行库应保证由中央银行垂直领导。

四、中央银行是否沿用人民银行名称?中央银行是否沿用人民银行名称,各有利弊得失。中央银行沿用人民银行名称,可以不改票子;但人民银行分支行改为工商银行,要改招牌和帐册单据。从政治上考虑似以沿用中国人民银行名称为好。

五、怎样迅速筹建中央银行?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主张由人民银行总行一分为二,部分机构和人员划出去成立中国工商(储蓄)银行,部分机构和人员成立新的中央银行(名称不变)。另一种主张组成中央银行筹建小组,吸收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的负责同志和专家参加,在一位副总理或国务委员领导下集思广益,设计筹组。大家认为,两种主张可以结合起来,设立筹建小组,但要遴选专人为核心,脱产筹建,并以人民银行总行中将来划入中央银行的有关司局为基础,一面维持原属于中央银行性质的工作,一面从容设计,拟定方案,报国务院定案。

最后,国务院经济研究中心建议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中央银行的职责,人民银行原来经营的工商业信贷和储蓄等业务,划归新设的中国工商银行接管。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就不直接经营信贷业务,只与专业银行发生信贷关系,真正成为“银行的银行”。这个建议经各银行讨论同意后,提请国务院讨论,并得到国务院认可。

在研究过程中,薛暮桥同志一再强调,目前我国的银行不像银行,像个行政机关。我们无论如何不能使银行机关化,而要尽可能使它企业化。要用银行的办法来管理银行。现代化的经济,要有现代化的金融体系。实现经济现代化,银行要先行现代化。

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分灶吃饭”

1982年上半年,经济研究中心就改革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了4次专题讨论。参加讨论的有财政部、计委、经委、农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财政金融学院等单位的有关同志。

1980年开始,国家打破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除京、津、沪三大市实行统收统支、江苏省实行总额分成外,其他地方实行了各种不同形式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即称之为“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

参加座谈的同志认为,从两年多的实践看,财政体制的改革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首先,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加强了地方领导的责任心,比较好地体现了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1981年初,中央分配给地方的财政收入任务,有40来亿元落实不下去,在“分灶”的体制下,地方主动少安排支出近20亿元,这在统收统支体制下是难以做到的。其次,促使地方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开辟财源,提高经济效果,做到自求平衡。许多省区下决心关掉一批耗能高、亏损大、产品不适销的企业。第三,对堵塞跑、冒、滴、漏起到一定的作用。第四,促进地方积极筹划本地区中长期经济和教科文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但在实行“分灶吃饭”财政体制后,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1)加剧了中央财政收支不平衡。“分灶吃饭”后,中央财政收入缩得太小,不能保证必要的开支,同时,财政收入分了,财政支出中央仍统得过多,如农产品超购加价,外贸亏损,外债还本付息,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这就极大地影响了财政平衡,加大了财政赤字,因而不得不用发行国库券和向地方借款的办法来解决中央财政困难。好比是周天子中柜空虚,要靠各种诸侯进贡。(2)财政体制的改革和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不配套,没有同步进行。有的同志说,现在是“一定百动”,财政体制的基数和比例定死了,而经济上其他方面都在变动,这些变动都同现行的财政体制发生矛盾。(3)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地方盲目生产、重复建设和地区封锁的弊病。有的地方从局部利益出发,多生产价高利大的积压产品,不准优质产品入境,甚至不服从中央统一的物资调拨分配计划,因而不利于搞专业化协作和经济联合,特别是跨地区的联合。这些现象过去就有,而在分灶吃饭、利润分成后,更难制止。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有人认为是由于财政体制改革造成的,但多数与会同志不同意这种看法,认为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作客观的具体的分析。这里有“分灶吃饭”的新体制和“统收统支”旧体制之间的矛盾,有在改革过程中,采取的各种措施不配套、不系统、不落实的问题,如分收而没有分支,一些大企业的收入上划给中央没有落实等等;也有与整个经济改革以及和调整、整顿未能有机结合有关。

大家认为,财政体制究竟怎样全面改革,还需要作进一步的深入探讨。但通过两年多来的实践有一点可以肯定,即财政体制的改革不能孤立地进行,也不能采取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办法,必须与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同步进行。同时,要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来研究财政体制改革的远景。这种远景设想不可能在目前立即全盘执行,执行必须从小改小革逐步发展到根本性的改革。但如果只有小改小革,没有远景设想,前述缺点无法克服,真正合理的财政分级管理制度也难以实现。

在讨论中,对于今后财政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在国民经济的整体改革没有全面展开,价格体系和工资制度还不合理,企业归属尚未划清的情况下,近年内财政体制要进一步大改的条件还不成熟。当然,也绝不能退回到统收统支、完全由中央集中理财的老路上去。财政体制应在前两年实行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改为1982年实行的“总额分成”办法的基础上,稳定几年,不做大的变革。要积极作好准备,待条件成熟时,再着手进行大改。但是对当前存在的中央财政有赤字,地方财政有结余的局面,也应从财政体制上采取一些必要措施加以扭转,适当调整财力分配比例。

有的同志对上述设想有不同意见,认为适当调整中央和地方之间财政收支的分配比例,在目前是必要的。但是,这种改革一是阻力很大,调整财政包干或分成比例,降低企业留利水平,很难落实下去;二是靠地方、企业增加上交任务来解决中央财政赤字,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第二种意见是,明确划分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中央企业的利润上交中央,地方企业利润归地方,使中央财政获得比较稳定的收入。1980年实行财政“分灶吃饭”时,财政部曾建议把一百几十个大企业划归中央直接管理,利润直交中央。因为牵扯到的问题很多,没有实行,致使中央没有足够的财政收入来保证必要的财政开支。

对这种意见也有同志不很赞成。他们认为如把大批大型骨干企业划归中央,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中央对众多的直属企业管不了,而地方对中央企业会不会又放手不管?二是会不会妨碍地方特别是城市对本地区企业的统一管理?而且条条分管也可能对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产生不利影响,应当慎重研究。

第三种意见是,财政体制改革应当从利改税入手,把财政收入的重点,从主要依靠上交利润逐渐转移到依靠税收方面来。前段已在全国18个省市的446个企业中进行利改税的试点,取得了一定经验。

有的同志对实行利改税有不同看法,认为单纯依靠税收一种形式,不可能完全解决财政问题。因为我国目前由于价格体系不合理,资源条件和投资的有机构成不同所造成的企业之间盈利悬殊、苦乐不均的矛盾,通过利改税虽可得到缓和,但不能根本解决。同时,利改税并不能彻底解决地区经济封锁、划地为牢的问题,也不可能把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截然分开,不可能完全解决中央财政负担过重问题。

由于财政体制改革是关系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问题,经济研究中心在下半年又组织力量做了进一步研究。在7月中旬,邀请辽宁、浙江、内蒙古、山西和湖南五省区财政厅预算处长和计委财贸处长开了小型座谈会。会后,与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共同联名向上级报了一份《关于改进“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初步意见》。在这份意见中提出:我们的基本看法是,财政体制的改革,只能前进,决不能再回到统收统支完全由中央集中理财的老路上去。但是,目前进行大的改革,条件还不具备。比较可行的是,在现行体制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存利去弊,适当改进和完善分级包干的办法。

(一)调整包干办法。从1983年起,除广东、福建两省外,其他省、区现行的包干办法作一点改进,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总额分成的分级包干办法,包干之后仍实行“五年不变”。这样做有利于中央和地方利益结合得更加紧密,使地方进一步关心中央和整个财政收入。同时,鉴于目前省级财力比较分散的状况,适当集中省级财力也是必要的。

(二)根据适当集中中央财力,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原则,调整某些收入分配。比如,将卷烟、纺织品、饮料酒、石油、糖等产品的工商税,划作中央财政收入,给地方一定比例的分成。对地方因此而减少的收入,用加大其他收入或补助办法,加以弥补。并把盐税划作中央财政收入,但给地方一定分成,以利于全国统一经营管理和继续调动地方管好盐税的积极性。比如,明确划分新建企业的收入归属。凡中央投资兴建的大中型企业的收入,应归中央财政(适当留一部分给地方)。凡是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的大中型企业的收入,可按投资比例分成,等等。

(三)采取适当措施,克服盲目重复建设和地区封锁。

薛暮桥同志回忆说,在讨论过程中,财政部的同志主张财政体制必须改中央管理为中央、地方分级管理。他则认为应该采取“分税制”的办法,这才是正规的财政分级管理体制。1981年国务院决定提高烟酒税率,原意是“寓禁于征”,结果各产烟叶地区反而争办小纸烟厂,很多县也争办小酒厂。小烟厂、小酒厂用优质原料生产劣质产品,使生产名牌烟酒的大工厂缺乏原料,被迫减产,造成很大浪费。薛暮桥同志认为,这是“分灶吃饭”、产品税由地方征收所产生的结果。产品税对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有重要的作用,需要发展的产业,产品征轻税或免税;需要限制的产业,产品征重税。但是在“分灶吃饭”的情况下,产品税都归地方征收,征税人就是纳税人,重税产品使地方财政收入增加,原想要限制生产,结果反而变成鼓励生产。为克服这种弊病,高税产品的产品税必须直接上缴中央,否则提高税率达不到调节生产的目的。

薛暮桥同志主张,财政的分级管理要划分税种,有些税种(如重要产品的产品税)应由中央统一征收,有些税种(如所得税)应由中央统一征收、地方酌情留成,有些税种(如营业税)应由地方征收。同时要划分财政收支的分级管理。这种分税制的办法才是正规的财政分级管理制度。过去中央统一征收,地方从中央的大锅饭里打饭吃是不对的,现在地方分别征收,中央到地方的小锅里打饭吃也是不正常的。

经过反复讨论,财政部逐渐接受了薛暮桥同志的意见。1983年国务院决定改“分灶吃饭”为划分税种,并实行利改税。利改税后,财政体制改革前进了一大步。但因价格没有调整,按同样的税率征所得税,各个行业苦乐不均。所以又对因价格偏高而盈利多的企业加征调节税。税种改革并未彻底完成。几年后又走回头路,改行逐级承包制,对此薛暮桥同志曾几次提出反对意见。

价格体制改革――调放结合,以调为主

长期以来,由于实行高度集中的由国家统一定价的物价管理体制,整个价格体制越来越不合理。1979、1980年对价格体系进行过局部调整,主要是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对部分价格偏低的能源、原材料进行微调,并放开不少小商品的价格,但价格体系不合理的状况还远未解决。薛暮桥同志从自己长期从事经济工作和担任全国物价委员会主任的经验中深深体会到,不改革僵化的物价管理体制、理顺价格体系,是不能正常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的,因此价格改革对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1982年,他曾就此问题与前联邦德国的古托夫斯基等专家交换意见,他们一致认为,价格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

薛暮桥同志认为,价格改革需要解决两个相互联系的问题:一是调整价格体系,理顺各类商品的比价关系;二是改革物价管理体制,绝大多数商品不再由国家统一定价,而由价值规律通过市场供求和竞争来形成,即逐步放开价格。他认为价格改革的步骤,应当是调放结合,先以调为主,在条件成熟时转变为以放为主,最后达到绝大多数商品价格全面放开。1982―1984年,经济研究中心会同价格研究中心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认真研究了价格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实施步骤,特别是价格体系的调整问题,向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和国务院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于价格体系改革的目标,在研讨中大致有以下几种意见:

一、有的同志主张进行全面的彻底的改革,能源、原材料要提价就一次提够;农产品收购价格要适当提高;农产品购销价格倒挂要一次集中解决,其他如交通运输、公用事业、服务行业的价格以及房租等也要同步调整。按这样的目标测算,价格总水平大约将比改革以前提高40%以上。这是“大改”的目标。

二、有的同志主张“中改”。“中改”也是一种全面的改革,是在比较低的水平上理顺价格关系。主要设想是:为了初步调整好农产品内部的比价,粮食收购由目前的倒三七改为倒二八比例作价;收购价格总水平大约将提高3.7%,销售价与收购价拉平;肉鱼蛋菜等相应提价;重工业产品的出厂价,大体上按重工部门的平均资金利润率6-9%进行调整。能源价格提高后,影响到加工工业产品的成本,应当自己“消化”,一般不得提价,价格偏低或偏高的可作有升有降的调整。服务价格也要有一定幅度的提高。物价局曾按这样的目标测试,预计价格总水平将比改革前提高16%以上。

三、有的同志主张“小改”,稳步前进。大部分商品的价格维持现状,对价格偏高、偏低或供求不平衡的产品,要根据生产条件的变化每年做一些小幅度的调整。粮食价格倒挂的问题,要拉长时间,逐步解决。各类产品价格有升有降,价格总水平的上升幅度应控制在2%以下。

在改革的步骤方面也有三种不同的意见:一是主张先解决农副产品购销价格倒挂问题,再调整能源、原材料等工业初级产品价格,最后解决各种服务价格及房租问题。二是主张从调整能源、原材料等的价格入手,待加工企业基本消化、吸收、经济效益提高以后,再解决农副产品价格倒挂问题及其他价格问题。三是主张小幅度多次调整,每一次调整,既解决工业初级产品价格问题,又解决农副产品及服务业的价格问题,经过若干次小幅度的调整,逐步理顺价格关系。

经济研究中心的物价专题小组认为,上述三种设想各有利弊。他们倾向于制定一个兼顾各方面要求而又有能力加以实施的综合性改革方案。这一方案可概括为“综合调整,调放结合,略有侧重,分步出台”。

综合调整。对现行价格体系分步进行全面的、系列的调整,而不是割裂开来先调什么、后调什么,要照顾前后左右的比价关系,并且一竿子到底。例如,调整煤炭价格时,民用煤、煤气的价格要相应提高,工资或补贴也要相应增加,逐步前进,不留尾巴。

调放结合。随着指令性计划的缩小,实行指令性计划价格的商品要继续减少。除三类农副产品、小商品、修理服务业的价格要继续放开外,建议把蔬菜、猪肉、禽蛋的地产地销订价权下放给省属市。在此基础上创造条件,逐步放开。

略有侧重。改革的第一步要集中解决价格体系中矛盾最突出的农副产品购销价格倒挂问题和原材料等短线初级产品的低价问题。在改革的第一步,提价幅度略大一些。

分步出台。建议分中、大、小三步。第一步要迈一个中步,把价格上升幅度控制在10%,集中解决目前价格体系中最突出的问题。第一步应尽快出台,争取在1985年上半年出台。第二步迈一个大步,基本上解决价格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二步争取在1986年出台。 最后拾遗补缺,于1988年以前进行一次小的调整,完成改革的第三步,基本理顺价格体系。

薛暮桥同志回忆这段讨论时说,对于调整价格,当时是有很大顾虑的,主要是担心导致物价总水平猛涨,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有关部门提心吊胆,迟迟不敢有所动作。当时火柴每盒2分钱,企业亏本,不愿增产,市场缺货,不得不限量供应。其实每盒涨1分钱,人民负担增加不了多少,却能迅速增加供应。这件事议论了多次还是不敢动手。薛暮桥等同志多次强调,防止物价总水平猛涨的关键,是要控制货币发行量,防止货币流通量过多。只要通货不膨胀,对部分商品价格进行有升有降的调整,物价总水平可基本上保持稳定。物价总水平稳不住,根源在于没有管住货币。所以,薛暮桥等同志坚决支持国民经济的调整工作,制止通货膨胀,在这个前提下,我们主张既积极又慎重地推进价格调整,可以先从条件比较成熟、对人民生活影响较小的商品入手。

1982年第4季度,经济中心研究了棉花、化纤布调价问题。当时我国的棉布因棉花几次提价而布价未提出现亏损;化纤布因化纤工业发展很快,成本下降,利润很高。物价局因怕化纤布降价影响财政收入,不让降价,致使产品大量积压,被迫减产。国家经委委托薛暮桥同志召开一次纺织品价格会议,他在会上大胆提出,提高棉布的销售价格,同时大幅度降低化纤布的价格,以扩大化纤布的销路,代替棉布,使多年限量供应的棉布也可能敞开供应。薛暮桥同志说:“最好不要坐失良机,不要等化纤布降价降够后再提纯棉布的价格,并且尽可能使这项调价成为今后较大规模调整物价的突破口。”1983年薛暮桥同志患阑尾炎住院动手术,中央领导同志到医院去看他,他谈了他再三考虑的意见,认为棉布、化纤布调价没有风险,可以出台。不久。国务院批准了这个建议。这次调价很顺利,调价的结果,群众更多地使用化纤布来代替棉布,群众因棉布提价多花的钱,从化纤布降价收回来,改变了群众使用纺织品的结构,棉布不久就敞开供应甚至出现积压了,化纤布也可以放手生产。这次调价的成功,提高了大家对调整价格的信心。

外贸体制改革――统一管理,联合经营

薛暮桥同志1980年去香港讲学时,看到对外贸易体制问题很大。过去我们对香港的进出口贸易是由外贸部的华润公司独家经营的,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不但不能直接经营外销,连国外市场价格情况也不知道,大家对华润公司意见很大。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务院批准若干地区、部分企业可以有经营外贸的自。香港一下子成立了几十个(后来发展到几百个)外贸公司,在香港市场上削价竞销,互相竞争,使国家蒙受巨大的损失。薛暮桥同志回忆当时的情景,说许多爱国华侨向他批评我们的外贸体制,询问他的意见,他说,对外贸易独家经营是不对的,但像现在这样多头经营也不行,应当改为“统一管理,联合经营”。

到1983年,外贸亏损在逐年增加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大。据财政部统计,1983年上半年,全国外贸亏损已达42.53亿元,进口出口全部亏损。亏损的主要原因是进出口商品作价不合理,国内产品的价格一般都高于国外市场的价格。由于货币汇率定得太低,外贸只能以进养出。其他原因还有:出口商品结构落后,缺乏竞争力,售价过低;“大锅饭”的外贸体制,阻碍了经济效益的提高;经营管理不善。大家认识到,如果不及时改革外贸管理体制,对外贸易越扩大,亏损就越多,国家财政负担就越沉重。

后来,进出口委员会副主任周建南同志向经济研究中心提出了他的意见,说得不到外贸部的同意,双方意见有分歧,所以请经济研究中心来研究。1983年,外贸部向国务院报告了他们的体制改革方案,国务院否定了外贸部的意见,要求经济研究中心帮助外贸部另外制定一个方案。

外贸体制改革牵扯到外贸部与中央各部门的关系、中央与各地区以及与各出口产品生产企业的关系、出口口岸与邻近各省的关系等,确实非常复杂。徐雪寒同志受薛暮桥同志之托,帮助召集会议研究,提出了“统一管理、联合经营”的方针。开始时,外贸部担心提“统一管理”会受到各省市的反对,薛暮桥同志说,你们不敢提我们来提。在谈到“联合经营”时,外贸部又想走独家经营的老路。经过反复研究,提出了一个折衷的方案。在1983年国务院提出的外贸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中,对“统一管理,联合经营”是这样表述的:

第8篇: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金融体系;生态环境

中图分类号:F831.0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7)01-0058-03

一、我国货币政策传导的主要障碍

(一)货币政策传导在中央银行层面上的障碍

从实际效果看,货币政策从央行总行向基层央行传导的过程中,传导效果逐步减弱。中央银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以后,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进一步增强,央行基层机构的地方化倾向基本消除,能够与上级行在货币政策导向上保持高度一致。因此,货币政策在央行内部垂直传导效果的减弱,不是由于货币政策信号的衰减和失真,而是由于以下原因导致。

一是货币信贷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高度统一,削弱了对区域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货币政策作为宏观总量政策,在全国保持一致性是必然的,但目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很不均衡,全国性统一的大市场尚未形成,市场割据仍然存在,资金等资源还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低成本地快速有效配置。因此,货币政策不仅应该表现为总量政策,而且应能对经济运行的结构进行调整。我国中央银行自1998年以来实施的稳健货币政策,其含义为适当增加货币供应量,调整信贷结构,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也正是包含了结构调整的内容。但是由于货币政策的制定权、权、解释权都集中在人民银行总行,基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能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结构特点进行必要和及时的调整,从而弱化了货币政策对区域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没有达到货币政策实施的目的。

二是货币政策工具种类和运用权限在各级央行层层削减,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目前我国的货币政策工具有法定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贷款、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窗口指导等,人民银行总行具有所有的货币政策工具操作权限,大区分行仅有再贷款、再贴现和窗口指导等三种主要政策工具的操作权限。中心支行和县支行都属于央行的基层机构,中心支行虽然也具有再贷款、再贴现和窗口指导的权限,但是再贷款仅限于支农再贷款、紧急性再贷款等少数品种,业务量比较小,而窗口指导作为一种道义劝说,只有在总行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因为基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的都是其总行制定信贷政策,基层人行对其窗口指导的作用报为有限,或者说只能发挥较小的作用。在县支行,基本没有货币政策工具的操作权限,只能通过窗口指导,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向,操作效果很差。

(二)货币政策传导在金融机构层面上的障碍

调查发现,在货币政策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其分支机构传导的过程中,由于以下障碍的存在,导致货币政策信号被扭曲和削弱,直接影响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基层央行缺乏必要的手段对商业银行贯彻执行政策措施给予激励和约束,是人民银行窗口指导作用下降的根本原因。

一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没有变成完全市场化的经营主体,货币政策传导的政治性、人为性因素较强。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组成部分,虽然我国中、建两行已经完成股改,但是行长、副行长仍需要由国务院任命,说明银行的运作,仍然受制于政府的引导。基层商业银行的“重存款、重责任、轻贷款营销”、“重风险、轻利润”的倾向,就是银行经营没有实现完全市场化的体现。因此,货币政策的传导难免呈现政治性、人为性,传导效果难以保证。

二是银行机构退出和资金流出,严重阻碍了货币信贷政策的有效传导。具体分析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区域资金外流严重表现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差不断扩大。以邢台市为例,2005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差325亿元,比2001年末增长了137%,存差呈现出逐年扩大的趋势。其中2005年邢台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存资金约150亿元,占存款总额的21.4%;邢台市2005年末邮政储蓄存款余额32亿元,占存款总额的4.6%。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网点大量退出。银行业基层金融机构的退出,造成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水平下降,货币政策失去了实施的载体。有关调查显示,2005年与2001年相比,邢台市商业银行县及县以下机构撤并营业网点139个,农村信用社、信用站撤并网点1924个。农村信用站撤消后,95%的村已经没有了金融服务代办机构。

三是商业银行系统内管理权限上收,遏制了基层银行发放贷款的积极性,使稳健的货币政策扭曲为紧缩。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进行,我国各大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权限逐步上收,由上级行集中调配资金在全国范围内筛选重点企业和项目给予信贷支持,这是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具体体现。但随着商业银行一级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上级行过分上收经营管理权力的倾向非常明显,贷款审批环节多,时间长,基层行贷款营销有责无权,经营自主性减弱,从而遏制了基层机构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影响了信贷投放量。由于基层行功能萎缩,阻滞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通过商业银行向经济领域中的企业、居民等实体进行传导,导致信号失灵,货币政策的结构调整功能难以发挥。

四是商业银行贯彻实施“抓大放小”的经营发展战略,使其难以全面有效地贯彻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意图。近几年来,中央银行出台了不少关于加强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性意见及措施,但是具体到基层商业银行落实时,他们更多考虑的是其总行制定的经营发展战略及原则,与信贷资金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积极性不高。此外,中央很重视的助学贷款目前除了高校所在地能够顺利办理外,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没有高校或高校数量不多、规模不大,国家助学贷款、商业性助学贷款均难以开展。使中央银行出台的助学贷款相关引导政策未能取得应有的政策效应。

五是部分金融机构从本部门利益出发,扭曲了货币政策操作意图。举例说明:2004年1月1日,中央银行下发了“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利率政策,主要内容是: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1.7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下限保持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不变。从政策执行结果看,农村信用社凭借其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地位,将贷款利率除小额支农贷款和少量质押贷款外,一律采用“一刀切”的做法,一浮到顶,没有体现实行差别利率,扶优限劣,重点扶持“三农”发展的政策意图。

(三)货币政策传导在微观主体层面上的障碍

企业、个人等微观经济主体是货币政策传导的最终环节,货币政策的传导在微观主体层面上存在的传导障碍,综合表现为对货币政策信号反应迟缓,影响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

一是企业机制和规模问题。当前邢台市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已经改制完毕,初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其中经营效益好的企业成为各家银行贷款营销的对象,金融机构竞相降低贷款条件,加大公关力度,争取企业成为自己的贷款客户。但是仍有一些企业没有进行企业制度改革,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没有建立,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低下,客观上难以满足贷款条件。中小企业虽然产权比较明晰,但规模较小、资本金不足、缺乏有效的抵押和担保,难以满足贷款条件。贷款不足导致,货币政策传导路径部分被切断。

二是个人金融意识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人们的金融意识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在大多数人的眼中,银行就是搞存款、贷款的部门,对于存贷款利率政策的调整一般比较关注,但是对于人们的存贷款行为影响实际不大,这主要是由我国居民的投融资渠道仍较狭窄和对未来预期收入的不确定性决定的;另一方在,居民信用意识缺乏。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意识正在逐步增强,这得益于国家不断完善的法制法规建设和金融部门多年的宣传教育。但是信用意识不强的还大有人在,无论是向银行借款还是向个人借款,欠债不还的现象还比较多。同区域居民的文化素质、道德习惯、收入和生活保障水平直接相关,农村情况比城市更严重一些。

三是企业诚信意识淡薄,财务管理不规范,制约了信贷投入。邢台市经济基础相对薄弱,融资环境方面存在不足,改制中一些企业不规范的操作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影响至今还没有完全消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得不到有效归集和准确评估,一些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有多套财务报表,造成金融部门对企业真实财务信息难以识别。加之失信惩戒机制尚未建立,企业的诚信意识和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比较淡薄,各种形式逃废、悬空银行债务的行为时有发生,直接影响了信贷资金的投入。

二、解决货币政策传导问题的几点设想

(一)实行区域化的金融政策,赋予基层央行货币政策调整权

中国地域广大,经济发展水平不一,为了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应研究实行区域性金融政策,并赋予基层央行货币政策调整权。人民银行总行在制定全国货币政策目标和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根据我国行政区域或经济区域不同的特点,比如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不同、农村和城市不同、沿海与内地不同等,确定各不同特征区域的货币政策实施的总原则,基层央行可以根据本区域经济的发展情况享有调整实施区域货币政策的权利。

(二)建立由基层央行管理的区域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服务

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和吸纳就业的中坚力量,但其先天不足却造成不易获得银行贷款。因此,可以考虑成立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按比例出资,由基层央行管理的区域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业务宗旨应当以贯彻区域金融政策、产业政策,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为目标,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而不以盈利为目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保持适度高效运营,通过中小企业的发展和税收的增加,政策性银行可能发生的少量资金损失完全能够得到弥补。目前我国粮棉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定位需要转换,如果将其改革为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银行将会“一举两得”,且改革的成本较小。

(三)进一步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

国有商业银行管理上的最大弊端在于计划体制下形成的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模式。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这种按照职能划分部门、下级对上级负责的管理模式对市场信号的反应异常滞后。国有商业银行的当务之急应是按照客户对象重构银行体系,实现自身组织框架体系的扁平化,提高经营效率。同时应积极进行业务创新,开发新的业务品种,改进服务手段。要努力更新经管理念,尽量避免贷款“垒大户”,转而为广大中小企业、县域及农村经济服务,扩大金融业务营销面。

(四)加大金融政策、业务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国民金融意识

有效的方法是在电视台设置《金融天地》或《金融之窗》栏目,宣传介绍国家金融政策和金融业务知识。当前金融业务更新较快,比如银行卡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等国民了解的不多,普及宣传很有必要。

(五)继续加大诚信社会建设,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坚持地方政府主导,金融、司法、宣传等部门多方联动,构建和谐金融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二是整合金融、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建立信用征信和评价体系。三是加强管理,规范中介市场。

第9篇: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人民银行;监管职能;定位;现状

一、基层央行加强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后,作为国家的金融管理和宏观经济调控部门,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货币政策操作、外汇管理、国库经理、资金清算、国际金融合作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和任务将会更加明确,真正体现出保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增长的货币政策目标。但作为中央银行的人民银行绝不是不需要金融监管了,人民银行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监管责任,因此正确定位,履行职责是关键。

第一,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履行看,中央银行需要加强金融监管。通常,中央银行的职能分成三部分,即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而金融监管的目标主要有以下两个:一是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这是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二是保护存款人利益。存款人通过银行机制而成为事实上的贷款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实质上就是维护一种信用制度,使银行的信用中介职能得以发挥,也使银行得以生存和运转。从以上这两条目标来看,不管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职能是否分离,不管金融监管的主要责任是由中央银行还是由其他部门负责中央银行都要承担一部分金融监管的职能,因为:首先一国的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较为复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等都是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一些国家分别成立独立的机构对银行、证券、保险进行分别管理,但是金融体系的稳定是指整个大环境的稳定,在监管功能细分后,往往分出的独立机构只能够站在较为狭窄的空间里,对自己所管理的范围内进行管理,往往只注重微观效益而忽视宏观效益,在监管中互相可能会出现新的矛盾、新的风险,因此,要实现整个大环境的稳定就有必要对监管机构进行协调与信息疏导,对各监管机构的“业务冲突”或是“监管死角”进行处理,协助各监管机构做好工作,实现金融体系的稳定。其次,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在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风险时中央银行要向它们提供再贷款来渡过难关,但是再贷款同样具有某些商业贷款的性质,并非是无偿提供给金融机构的“免费的午餐”,如果向金融机构提供的再贷款成为了新的呆账坏账就得不偿失了,所以,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中央银行就有必要在日常工作中对各金融机构进行类似与日常检查的风险评估,各监管机构也有必要把被监管者的经营状况向中央银行反映,中央银行也有权对出现经营恶化的金融机构提出整改意见,以免出现上面所提到的问题。最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也同样是货币政策目标所要考虑的内容,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协调好二者的关系,将有助于金融监管目标和货币政策的实施。金融监管要为货币政策服务。货币政策目标是国民经济的总体目标,金融监管目标是金融体系的目标,所以金融监管当然要为货币政策服务,要通过提供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保证和促进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二者并无本质上的矛盾和冲突。

第二,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手段看,说明中央银行需要参与金融监管。作为金融监管的最后贷款人手段是指作为监管者,为保护存款者的利益,对发生清偿困难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财务上的援助和实施抢救行动,这种手段被认为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最后一道安全防线,具体做法有:提供贷款、担保及兼并。以贷款来挽救行将倒闭的金融机构,好比打上一剂“强心剂”,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有时中央银行并不直接提供贷款或组织银团贷款,而是对发生困难的银行提供担保。使之能从金融市场上筹借资金已渡过难关。实际上,这与提供贷款在本质上区别不大。一是从机构上看, 我国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相对而言风险较高。与总行相比, 分支行立足于本地实际情况, 对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情况更熟悉或更具有信息采集优势, 而且当发生风险时, 分支行也是处在风险的最前端, 更应承担起信息的采集、筛选、初步判断和传递作用。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时, 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应是在“最后”发挥作用的。二是在前期的风险处置中, 央行并不是无动于衷。因为央行要判定金融机构是否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可能的措施, 所以央行必须要关注风险处置的全过程。为了实现金融机构的自救, 与相关的沟通和协调是不可或缺的。央行分支机构在这一过程中也能发挥应的作用。三是再贷款和再贴现是央行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常用的工具, 这两种工作的具体操作离不开各分支机构。严格使用、规范管理是再贷款和再贴现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 也是分支行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能的具体体现。

第三,从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业务联系看,中央银行需要加强金融监管。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有着某种天然的联系,这种天然的联系可以通过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业务体现出来。同样,也正因为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有着业务上的联系,所以,中央银行就必然要参与到金融监管中来,没有中央银行参与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有关联的业务主要包括货币发行、集中存款准备金、对商业银行贷款、再贴现、清算业务等内容。具体来看:一是商业银行办理存款业务,须遵循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幅度确定存款利率,其办理贷款业务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幅度确定贷款利率。二是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使商业银行的长期贷款、中期贷款、短期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债业务等保持合理的比例,使各种期限的负债业务也保持合理的期限和结构。三是商业银行的重要投资须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进行,并事先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四是商业银行应定期向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等报表和其他资料,接受人民银行的检查监督等。五是商业银行违反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构成行政责任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是设立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由人民银行总行审理后报国务院批准;设立商业银行的省级分行或计划单列市分行,由商业银行总行提出申请,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批准;设立地、市级分支行,由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提出申请,报人民银行大区分行批准;设立县(市)支行、市区办事处、地市级分行营业部,由商业银行地市级分、支行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审核,报大区分行批准。七是对商业银行的检查和监管,包括不定期检查、金融机构年检和专题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机构设立的合法性,执行政策情况,经营情况等;监管商业银行的全部业务,包括对其资本结构的监管,对其资产负债比例监管和风险资产监管,对其信贷计划执行的监管,对其存贷款业务活动的监管,对其结算业务的监管,对其利率管理的监管,对其外汇业务的监管等。八是商业银行的主要领导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才能履职。九是商业银行依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在对银行名称、注册地点、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进行变更之前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十是商业银行因各种情况不能继续经营,需要终止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才能清算和注销银行法人资格。

第四,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来看,中央银行也应加强金融监管。金融市场是金融领域各种市场的总称,在整个市场体系中,金融市场就是枢纽,是联系其他市场的关键,因为金融市场不仅是资金筹措、调剂的场所,而且具有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引导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分散经济风险以及提供经济信息、调节经济等多种功能。不管监管体制如何,中央银行都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力量,因为首先,中央银行是金融市场的中介者。金融市场是由资金的供给者和需求者形成的市场,金融机构、企业、政府、公共团体及个人是主要的供需者。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中,既不是纯粹的资金供应者,也不是纯粹的需求者,但由于它集中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和清算资金,当金融机构发生资金拆借、证券买卖等资金活动和需要清偿债权债务时,就可以通过它们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转移来实现。其次,中央银行是金融市场的参加者和调节者。公开市场操作也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政策工具。若认为有放松银根的需要时,就从金融市场购进金融资产,扩大货币供应,从而增加流通中的货币量;若认为需要紧缩银根是,就向市场出售金融资产,从而减少流通中的货币量,最终对投资和生产规模起到调节的作用。既然中央银行是金融市场的中介者、参加者和调节者,而且中央银行作为国家的金融管理机关,不以营利为目的,这种既代表国家又超然于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地位,是指完全可以充当金融市场的监管者。所以银监局成立,金融监管体制虽发生了变革,中央银行仍承担着金融监管职能。

二、目前基层央行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家实行金融监管体制的重大改革,把原由人民银行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划给银监会后,据调查,基层央行有些人认为,现在人民银行没有监管权了,工作不好做了,说话无人听了。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认识。本文已经反复强调根据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人民银行仍然具有9项监管职责,既有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部分业务的检查监督权,又有对所管内容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权,既有直接检查权,又有建议检查权,还有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有关报表资料权。所以,不是说人民银行现在什么都不管了,而是管的范围和对象不同了,即由原来主要对金融日常业务、机构设立、高管人员资格审查等微观监管转变为对金融市场、金融稳定方面的宏观监管。针对这一变化,基层央行应重新定位,把该管的切实管好,把不该管的交给别人,做到监管既不越位,又不失职。广义的金融监管包括预防性监管和保护性监管,此次的分拆只是将预防性监管的职能分出,保护性监管的职能仍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故人民银行不能放弃属于自己的责任。具体来看,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第一,内部因素制约。员工依法行政意识薄弱,怠于行使监管权。一是“无所作为论”,认为监管职能的分离就意味着失去了对金融机构的管理权,从根本上削弱了央行基层行在地方上的影响,必然导致其无所作为;二是“无权作为论”,认为金融监管是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权力,人民银行的工作是货币政策传导和金融服务,无权介入金融监管;三是“无力作为论”,认为失去了以监管权为支撑的助推作用,各项工作无法开展,工作时感觉力不从心。这三种认识的存在导致昆明人行怠于行使监管权,在客观上可能会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违法不究。

第二,监管效率比较低下。一是监管资源配置不当。人行现有的监管职能散落在多个业务部门,而且监管行为普遍计划性不强,缺乏统一的规划与协调,缺乏统一的执法尺度,监管的整体效能得不到充分发挥。二是监管力量薄弱。长期以来,不只昆明人行大部分央行基层行注重业务操作人才的培养,没有有意识地培养既熟悉业务知识又熟悉行政执法基本知识的人才,导致监管人才严重不足。三是执法流程不规范。业务管理与执法监督连为一体,查处不分离,职责不清,监督不到位。四是非现场监管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央行基层行的非现场监管大多就是收集、整理金融机构的报表,而对于这些数据的真实性缺乏监督和制约的手段。同时,由于人才和技术手段的限制,央行基层行对于这些数据的再加工能力也十分有限,制约了非现场监管作用的有效发挥。

第三,监管依据与措施不明确。一是条件不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除第三十二条的九种监管权外,人民银行只有在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经国务院批准才能行使监管权。但此条件规定过于原则化,对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认定既没有质的要求更没有量的规定,尤其是针对不同的金融机构(全国性、区域性、地方性),未制定有差别的认定指标,实践中不好把握、难以实施。二是保障不明。任何法定的权利大抵应包括以下三个层面的含义,即权利的确认、权利的保障、权利的补救(即反面的保障)。具体到人民银行的监管权则表述为:人民银行监管权的法律法规条文上的确认;人民银行监管权的保障即以什么来确保监管权得以施行;人民银行监管权的补救,即当人民银行的监管权受到侵害时,以何种手段加以恢复或补偿。《中国人民银行法》只是简单地对人民银行的监管权进行了确认,却没有给予相应的保障与补救。换言之,人民银行的监管权行使后没有对应的后续措施,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难以进行处理与惩戒,对侵害监管权的现象难以进行有力的对抗。而没有强制力保障的监管权是不完整的,是没有威慑力的,是达不成监管的预期目的的。在实践中,也常常发生央行基层行行使监管权的时候无能为力,不了了之或难以作为的情况。三是内容不明。《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监管权缺乏对其方式、方法的具体要求。如:定期或不定期限、现场或非现场、可以采取的监管方法、在监管中的应对措施、监管程序等。这种没有具体内容的监管权极易空洞化与形式化,加大了人为操作的风险。另外,由于人民银行与银行业监管机构都享有监管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然会发生需要两者相互配合、支持与协助的情形。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人民银行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管机构进行检查监督,银行业监管机构应予以回复,但对银行业监管机构方面回复的内容、形式、不回复如何处理以及拒绝接受检查建议的责任如何界定等均未作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容易造成人民银行建议检查监督权流于形式。

第四,监管手段落后,难以适应商业银行业务的新发展。目前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还停留在以手工方式为主的初级阶段,监管的技术手段和信息手段应用不足,监管的科技含量不高。一方面,由于商业银行实行会计集中核算,账务原始凭证上交给上级行,其账表也都以磁介质为主,无纸介质档案,这给人行网点现场检查带来极大不便,难以查找原始凭证。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基层商业银行将原来按科目填制科目日结衡账务改为按操作员代码来进行凭证的整理和平衡相关的账务,无形中加大了基层央行对辖内金融机构检查的难度。另一方面央行基层行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方面缺少系统的理论知识和足够的实践经验,缺少具备熟悉被监管单位业务知识和对先进金融科技的跟踪掌握能力的专业人才,导致人民银行监督检查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三、正确履行基层央行金融监管职责的几点建议

(一)坚持监管与调控并举,把监管定位到保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上来

一是加强信贷资金管理。基层央行除结合辖区经济金融实际及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窗口指导”外,还应组织开展信贷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基层央行应该通过开展细致的调查和专项的检查来督促辖内金融机构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努力防止通货膨胀和金融风险的发生,大力维护币值稳定,促进辖区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二是加强现金管理。基层央行应 当积极担负起管理好辖区现金流通的职责,扎扎实实地依法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应督促辖内各开户银行依规严格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账户、居民个人储蓄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严格加强对开户银行、企事业单位库存现金管理,严格加强对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取大额现金的管理,严格加强对银行卡存取现金和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大额提现的管理,严禁公款私存,严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通过实施有效的现金管理来堵塞现金支付漏洞,控制现金发行,减少现金投放,防止通货膨胀的发生。三是加强再贷款管理。基层央行在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手段配合总行调控政策,适时适度调节辖区货币信贷投放量的同时,应该从严管理再贷款、再贴现限额,切实规范操作程序,健全各项手续,杜绝安全隐患,确保支农再贷款真正用到农民发展农业生产上,确保发展再贷款真正用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促进中小金融机构改善经营状况上,确保再贴现真正用到优化信贷资产结构、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支持辖区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上。

(二)坚持监管与维稳并举,把监管定位到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上来

一是加强对金融市场监管。基层央行应该根据上级行的授权,依规管理好辖区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行为和债券交易行为,黄金管理要调整职能,从过去的收售管理职能向监管、调控和服务职能方面转变,增强市场监管和服务意识,支持和促进辖内黄金市场规范、健康发展。要加强外汇流出流入的全程监管,健全外汇收支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体系,严厉打击外汇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外汇市场秩序。要加强对辖区货币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的动态监测,了解各类市场的运行状况,防范跨市场风险,促进金融市场有序健康发展。二是加强反洗钱管理。基层央行应广泛开展宣传,让商业银行充分认识洗钱的危害及对银行业务的影响,增强商业银行参与反洗钱工作的自觉性;组织金融机构会计人员开展反洗钱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反洗钱的能力和水平;尽快明确反洗钱的主管部门和人员,建立由财政、税务、工商、公安和金融机构等部门参加的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形成辖区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督促辖内金融机构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依法查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大力维护辖区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三是加强信贷征信管理。基层央行应根据总行的要求把信贷征信管理放在重要位置,在总行制定征信发展规划、征信管理法规出台之前,着重整合完善现有信息资源,积极做好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的管理工作,通过切实加强对贷款卡发放与使用管理、信贷登记与咨询管理来健全借款人资信档案和金融机构信贷业务档案,扩大系统数据信息录入的覆盖面,提高录入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充分发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在维护信贷秩序、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为尽快建成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打好基础。

(三)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把监管定位到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现代金融服务上来

一是加强反假人民币和残损币兑换管理。基层央行应该督促辖内金融机构做好辖区残损人民币的兑换与回收、假币的收缴与鉴定等方面的工作,认真负责地禁止代币票券的发行和流通,积极开展爱护人民币的宣传,严格依法查处假币收缴、残损币兑换和人民币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扎扎实实地竭诚为人民群众服务,为人民币正常流通服务,为维护人民币的信誉服务。二是加强国库管理。基层央行应通过加强对国库资金和国库业务的监管,不断推进国库服务创新,建立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支付制,做好国库核算系统与支付系统连通工作,抓好国库核算系统的完善和升级,推进银税共享pos系统建设,加强国库统计分析,进一步发挥国库服务于财政预算执行、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配合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三是加强支付清算管理。基层央行应依法加强对商业银行支付清算的监督管理,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快大同城电子化实时清算系统和账户管理系统建设,为加速社会资金周转服务;应认真组织协调辖区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业务,确保辖内支付清算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应寓有效的支付结算管理于高质量的支付结算服务之中,积极引导商业银行不断创新支付方式,促进商业票据使用,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积极探索以票据和信用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工具为方向,能够满足多种经济活动和适应社会各阶层使用的支付结算工具,保证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及时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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