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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公园保护条例精选(九篇)

地质公园保护条例

第1篇:地质公园保护条例范文

我受农业和资源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委托,现就《浙江省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温州生态园位于温州大都市规划的中心,总面积130余平方公里,由三湿地和大罗山组成。其中,三湿地13平方公里,内部水网密布,由161个岛屿组成,自然风光秀丽,属于古老的冲积平原,有城市的“绿肾”之称;与其相连的大罗山117平方公里,有仙岩、瑶溪、茶山、天柱寺等4个省市风景名胜区,500多处自然人文景点,是温州城市重要的生态屏障,有城市的“绿肺”之称。温州生态园有着丰富的生态、自然、人文、历史、旅游、景观资源,是目前东南沿海城市最大的“绿心”,是一块不可多得的城市自然资源。保护好其生态环境,对调节温州城市气候、改善人居环境、拓展产业空间、提升城市竞争力,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此,2002年11月温州市政府开始筹建并于2004年5月正式成立温州生态园管委会,2004年5月和9月温州市委、市政府又先后两次以文件形式要求对温州生态园实行授权或委托管理。尽管如此,但由于温州生态园受跨越“两区一市”(即龙湾区、瓯海区、瑞安市)行政区域和涉及部门众多等因素的制约,加上现有生态园保护、建设和管理又缺乏法律依据,致使管委会仍无法履行职责和实行有效管理,温州生态园的生态环境资源也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和统筹利用。因此,为加强温州生态园的保护管理,制定条例是非常必要的。

条例被列入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一类项目后,省人大农业和资源环境保护委员会十分重视,于2月初专门成立了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环保局、温州市人大、市法制办、市环保局以及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一起参加的法规起草小组,并于3月底草拟了条例草案初稿。随后,又就生态园保护管理体制问题多次与温州市人大、政府沟通,并征求了温州市有关部门及“两区一市”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经过专家论证和几次修改,并经我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二、条例起草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条例草案以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从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态功能、确保生态安全的要求出发,坚持科学规划、有效保护、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方针,既加强温州生态园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又促进其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基于这一指导思想,其立法的总体思路:一是明确管理体制。从既调动“两个积极性”(生态园管委会和温州市、“两区一市”及有关职能部门)又便于统一管理的要求出发,由温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温州生态园管委会,根据授权或者委托,依法行使生态园的保护、建设和管理职权。二是确保正确定位。立法定位以保护生态功能为主,合理开发、利用温州生态园的各种资源,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使条例草案切实体现科学发展观的精神。三是突出地方特色。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下,进一步理清与上位法的关系,突出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使条例草案更好地符合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对条例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名称。在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中,该法规的名称为《浙江省温州生态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中,温州市有些部门提出,要做好温州生态园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不仅仅是个管理问题,更重要的是个保护问题。而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也是立法的本意所在。立法定位应当以保护为主。如果不从保护这一目标出发来管理,一味就管理而管理,一旦温州生态园被破坏将难以恢复。我们认为,这些意见是非常正确的。根据立法本意和条例草案所规定的内容,将法规名称改为《浙江省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条例》。

(二)关于生态园保护管理体制问题。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体制是条例需要解决的一个最为重要的问题。鉴于目前温州生态园跨行政区域、部门制约多的现实情况,同时考虑到现有的管理体制以及生态园保护、建设的重要性和可行性,条例草案第六条对生态园管委会的设立及职权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即温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温州生态园管理委员会,负责生态园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第一,法规授予直接行使的管理职权。由管委会“根据生态园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生态园区域内生态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发利用的详细规划与年度计划,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授权和委托管理的职权。根据生态园保护、建设和管理的实际需要,由管委会行使“温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职权”和“龙湾区、瓯海区、瑞安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的管理职权”;第三,监督和协调管理的职权。由管委会“监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生态园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温州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设在生态园的派出机构受派出主管部门和生态园管委会双重领导,国家和省垂直管理部门设在生态园的派出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生态园管委会开展工作。其他未作规定的,仍按现行体制管理。

(三)关于规划的龙头作用问题。为确保对温州生态园保护的有效管理,条例草案强化了以规划为龙头的管理模式。首先,条例草案对规划的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规定,以体现规划的龙头作用。条例草案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生态园总体规划是生态园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其次,条例草案对规划的编制和批准程序作了特别规定,以增强规划的权威性。条例草案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规定:“生态同总体规划由温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态园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由生态园管委会依据生态园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其中,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生态园总体规划相协调,并按照《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报经批准”。最后,条例草案第十条、第十二条分别规定了规划编制原则和听取意见制度,保证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生态补偿问题。根据生态园总体规划,需要对生态园区域内的部分农村居民房屋进行拆迁,但由于目前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尚无明确规定,带来了不少问题。因此,为保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考虑到能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实施规划需要对生态园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应当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制定,报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另外,在温州生态园保护和建设中,为使当地民众的利益得到补偿,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对生态补偿作了原则性规定:“温州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生态园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具体的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关于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温州生态园区域内除现有保存的一些物质文化遗产外,还有不少如大罗山上遗弃的一些古村落,非常有必要加以保护。但由于这些古村落目前尚不属于文物,不受现有文物法律、法规的保护。为使其能得到保护,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态园区域内未列入文物保护而又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构)筑物、遗迹、遗址等,应当列入生态园保护名录并予以公示,严格保护,不得损毁或擅自迁移、拆除”。

温州生态园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较为丰富,如“唱南游”等。由于受现代西方文化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当地的乡土民风民俗、民间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着流失的危险。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具有同样重要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但目前其保护尚无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加以保护。为此,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当地的乡土民风民俗、民间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2篇:地质公园保护条例范文

关键词:中国国家公园;美国国家公园;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0-0145-02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之一,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使得环境问题成为各个国家不可避免的重要问题之一。为了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许多国家开始建立国家公园与自然保护法律制度,国家公园的建设已经成为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多样性的一种重要手段,世界上已经有许多国家建立了国家公园,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在管理监督体制、规划与资金投入、法律制度制定方面均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文通过对美国国家公园法律制度的分析,提出相关建议。

一、美国国家公园与中国国家公园现状

(一)美国国家公园法律制度

美国是第一个提出国家公园的概念,其译为:National Park,主要是指自然保护区的一种形式,为保护生态系统而建立,与自然保护区和旅游景区相区别。最早是由美国艺术家乔治卡特林首次提出,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公园就是美国的黄石公园。

美国黄石公园遵循的三个原则: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美国在国家公园管理体系和立法体系方面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国家公园基本法、授权法、单行法和部门规章制度。关于美国国家公园的基本立法是1916年制定的《国家公园基本法》[1],该法律是美国国家公园立法体系中的最为基本的法规,其主要规定美国国家公园的主要职能。在授权法方面,第一部授权法是《黄石公园法》,而在单行法方面的立法是用来弥补美国国家公园其他法律的漏洞,使得国家公园更为有效的管理和发展。

(二)中国国家公园法律体系现状

我国国家公园发展起步较晚,建设与发展仍处于一种迷茫和混沌的状态。众所周知的第一个中国大陆的国家公园是普达措国家公园,然而这是由地方立法机关成立的国家公园。在2008年云南省政府工作报告和2008年2月云南省政府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会议以及后出台的《关于加强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若干意见》都明确提出,云南省要积极探索建设国际公园保护模式[2]。为此,中国国家林业局要求云南省以具备条件的自然保护区为根本,以科学发展观为依托,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原则,在保护好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景观的基础上,全面地发挥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经济发展和社会服务功能,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园,并且批准云南为国家公园建设试点省。由于普达措国家公园是地方立法机关成立的,并不视为官方认定,至此,我国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旅游局正式宣布建设中国第一个国家公园试点单位――黑龙江汤旺河国家公园。总体来讲,我国国家公园法律制度不完善,是因为管理权不明确,经营模式过于利益化。

二、美国国家公园与中国国家公园法律制度比较

(一)立法目的不同

美国国家公园法律立法都是以联邦法律为基础,关于国家公园建立的决策以及后期发展都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的。其国家公园管理部门大都是依法保护国家公园资源的责任和义务,并不受法律限制的开发权利。美国国家公园法律体系会根据每一个国家公园不同的发展以及变化而设立,使得国家公园的自然资源充分得到保护[3]。美国国家公园的设立目的只是为了保护自然资源,更好地体现了可持续发展原则,保护自然资源的同时也为后代的利益考虑,这是我们值得学习的。

而我国国家公园没有专门的立法,我国现行的《风景名胜区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相关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的调整包括了国家公园的相关规定,但国家公园的建立目的和管理制度以及我国现行的自然保护区的法律体系存在一定的矛盾,所以有必要对现行的自然保护区立法进行有效梳理与补充。

(二)法律体制不同

美国对于自然保护区以及国家公园的保护都建立在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上,分门别类,以联邦法为基础,到授权法、单行法和部门法,条例清晰,保证了美国国家公园法律体系的连贯性,在一定范围内保证了各个美国国家公园之间法律制度互不冲突,即便遇到了相冲突的情况下,也可采用相关原则,由法院根据立法的目的、国家公园管理局对法律的解释等对其做出判决。美国国家公园法律体制实践性以及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这是我国要借鉴的地方。

我国国家公园法律制度主要是通过《自然保护区条例》对国家自然保护区进行管理和建设,我国现存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在调整的客体中已经包含现存在的国家公园,说明我国国家公园的管理模式是以我国自然保护区为基础的[4]。《自然保护区条例》就是作为关于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基本立法,是对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基本法律,在自然保护区立法体系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但其属于行政法规,在法律体系中,对于其他相关法律的发挥没有起到统领作用,在发生冲突时不能起到协调作用。而其他法律法规,例如《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这些法律并不是针对自然保护区的,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管也带来很大困难,使得自然保护区的整体法律体系的层次比美国低了很多。由于我国自然保护区并没有统一的国家立法,目前我国的自然保护区法律都是各个部门分别立法,有些法律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的问题上,内容交叉,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没有进行统一的法律规范,法规之间相互冲突,使得我国的自然保护区的法律体系陷入一种困境,所以需要具体的协调机制。

三、对我国国家公园法律制度的建议及启示

(一)确立符合我国国家公园的理念和立法目的

美国国家公园法律体系建立的目的之一就是保护环境,在此基础上同时也要保证子孙后代不受影响以及提供给现代人欣赏的资源,这个目的与我国一直坚持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相呼应。因此,完善我国国家公园的立法首先就要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在目的上要体现出自然保护区的多种目标和价值,既要保护生态环境,维持生物多样性,保证国家生态平衡,还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在这种指导思想的影响下,我国的自然保护区立法中也要表现出关于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可持续发展就是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构成其威胁[5]。自然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在实现生态环境建设和实现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维持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也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我国的相关立法中应当体现这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

(二)对现有的自然保护区立法漏洞的补充

目前,我国现行的《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都是为了加强建设和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我国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包括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各种种类,这样不仅强调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对于科研、教育等多种类别的建设和保护区,同时也是对可持续发展原则相呼应,这给现实中法律适用也带来了难题,因此对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立法漏洞补充成为当务之急。

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关于国家公园的相关规定,不管是风景名胜区还是自然保护区,二者都与美国国家公园建立理念都不相同,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国家公园并没有完全纳入《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调整范围,也没有在《风景名胜区条例》所体现,这给国家公园在实践过程中带来了法律困惑。因此,只有进一步调整现行《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才能进行适当的解释,才能满足调整国家公园法律适用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需要通过我国专业的学者对于我国国家公园的建立理念以及有益性进一步的解释,才能推动我国国家公园法律法规的制定。

(三)公众参与机制的制定

美国国家公园法律体系中关于公众参与机制的规定在世界上属于排在前列的,而我国正需要学习这种公众参与机制。虽然在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中也有关于公众参与制度的规定,例如在《环境保护法》中相关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我国对于此类的规定都过于抽象,没有具体的实施规定和条件,在实践的过程中很难发挥作用[6],所以关于公众参与机制写入《自然保护区法》是很有必要的,而这方面我国还需借鉴美国国家公园法律制度建立的经验。就我国自然保护区来说,想要真正地管理和发展自然保护区,只依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还要发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参与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中来。公众参与最主要的是生活在自然保护区周围的居民,其依赖于自然资源生活,对当地的自然资源了解得很透彻,有了他们的参与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更为有利。而如今我国的自然保护区法律并没有将周围居民放置于一个有利的地位,而是形成一种孤立的状态,缺乏积极性,从而使自然资源也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的发展。所以,协调自然保护区与当地居民的关系,通过相关立法使得当地居民参与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当中来是重要的条件之一[7]。由此可见,公众参与机制在我国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当中是占有重要的地位的,而公众参与也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国家在制定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时,应具体规定相关公众参与制度,这样不仅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也可以使公民有意识的去保护生态环境,使得法律工作更为有效地展开,从而社会与生态环境和谐相处。

四、启示

我国国家公园在现实中已经开始建设和发展,但都多是有地方政法管理,国家并没有出台具体的国家基本法规进行统一的管理和建设,所以我国现在主要是制定一部关于国家公园的基本法以及完善在自然保护区立法。在吸取和借鉴美国国家公园立法方面,我国应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确立国家公园建立的目的、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提出解决方案,为我国国家公园立法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余俊,解小冬.从美国国家公园制度看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目的定位[J].生态经济,2011(3).

[2]韩文红.余艳红,云南省国家公园建设问题探究[J].林业调查规划,2009(8).

[3]丰婷.国家公园管理模式比较―以美国、日本、德国为例[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1.

[4]杨锐.美国国家公园的立法和执法[J].中国园林,2003(5).

[5]马燕.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J].法制经纬,2006(11).

第3篇:地质公园保护条例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广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公园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游乐园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园广场是指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及供公众浏览、观赏、休闲、健身等开放性、公益性的科普文体活动场所和地域,包括综合性公园广场、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文化公园、寺庙公园、景观公园、风景公园、休闲公园和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预留地等。

第三条从事公园广场的规划、勘察、设计、建设、管理和保护维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规划区内的公园广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园广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内,并在经费上保障公园广场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广场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对在公园广场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或者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区公园广场的总体规划由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公园广场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必须遵守“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并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编制公园广场规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贯彻国家有关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人文景观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

(二)保护自然人文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维护生态平衡,发挥公园广场的环境、社会和经济上的综合效益与景观特色;

(三)突出公园广场特色特性,严格保护原公园广场资源,各项建设设施应当与园(场)内环境相协调,避免自然风景人工化,景点建设城市化,环境保护滞后化,管理制度空白化;

(四)充分利用原有地形、水体、植被和古建筑遗址,科学配置植物种群,讲究文化内涵品位,注重环境艺术效果。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公园广场,其区域内绿化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现有公园广场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逐步高速达到国家规定。

第十二条公园广场的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揽实施。

第十三条公园广场内水、电、通讯、燃气等市政管网和其它市政设施应当隐蔽布置,不得破坏公园广场景观,不得影响树木生长,不得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公园广场的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公共通信设施的设点,并同步施工。

第十四条公园广场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园广场土地。因城市规划调整,重大建设项目需占用或者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按照《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办理。

已经占用或改作他用的,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规定,限期恢复原状或补足公园绿化用地。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其区域内环境卫生管理,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保持环境整洁、水体清洁。禁止向公园广场或者在公园广场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固体废物。

公园广场内噪声排放不得超过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公园广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游客安全。设置的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安全标准,并经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公园广场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处设置文字、图示规范的游园示意图、服务指示牌、游客须知、警示牌等公共信息标识。

第十九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树木、花坛、绿篱、草地、水体和道路、亭、廊、阁、榭、座椅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持环境、设施良好;对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必须重点保护和管理,设置相应的标志和保护设施。

第二十条公园广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统一规划、控制规划、限制数量、合理布局、方便游客的原则设置公园内的商业经营点,并报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园广场内的经营者应当在指定的地点按照经营范围合法经营,遵守公园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园广场管理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所属范围内不得设置与公园广场性质无关的经营项目,已设置的应限期整治和搬迁。在公园广场保护范围内不得经营产生污染的商品和设置有污染的企业。

第二十二条在公园广场内举办展览、表演、游乐等活动,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外;应由公园广场管理单位报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举办活动应健康、文明,不得损害公园广场绿化和景观环境,不得产生超标噪声和大气污染。

第二十三条公园出入口的设置应当与城市交通和游客走向、流量相适应。公园主要出入口处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管理的需要设置游客集散广场、停车场、自行车停放处。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园大门外游客集散广场的管理,保持畅通、洁净、车辆停放有序。公园大门外游客集散广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二十四条公园收费必须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公园不得收费。公园门票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门票收入应提取不低于15%比例用于公园的维护和建设。

第二十五条除老、幼、病、残者的代步轮椅车外,其它车辆未经公园管理单位同意不得进入公园。

第二十六条驻公园内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公园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广场绿化和公园广场设施,遵守其管理规定和社会公德。禁止下列行为:

(一)翻越围墙、擅自驾(骑)车进入公园广场;

(二)伤害动物、擅自垂钓;

(三)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随地吐痰、便溺等;

(四)攀爬、移动、涂污或者损坏围栏、亭、廊、雕塑、标牌等公园设施;

(五)损毁公园广场内树木花草,采摘果实;

(六)躺占凳、椅,妨碍他人休憩;

(七)擅自在公园广场内营火、宿营;

(八)擅自在公园内设摊摆卖、张挂广告、兜售物品;

(九)携带猫、狗等宠物进入动物园;

(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进入公园广场;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公园广场辖区内,违反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管理的行为,由县市容环卫局依法处罚,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九条公园广场管理人员应当挂证上岗,文明服务,发现违反公园广场规定的行为应当制止劝阻。损坏、盗窃公园各类设施,侮辱、殴打公园广场工作人员或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4篇:地质公园保护条例范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捡拾鸟卵、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因湿地保护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作出妥善安排。

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划定并严守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擅自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擅自采砂、取土;向湿地违法排污;捡拾鸟卵,捕猎野生动物;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

擅自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在湿地内采砂、取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向湿地违法排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附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本条例所保护的湿地,是指列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

第四条湿地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负责,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协调解决湿地管理机构、经费保障、保护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统称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因湿地保护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作出妥善安排。

鼓励受益地区与湿地保护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高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第九条湿地保护是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责任,有权对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投诉、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湿地资源调查,并公布调查数据。湿地资源调查应当与土地、水、海洋、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调查相衔接。

湿地资源调查数据应当作为制定湿地保护规划、采取湿地保护和利用措施的依据。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湿地保护规划需要调整和修改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报批。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资源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协调,并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要求、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保护区划与建设布局;

(四)生态、社会以及经济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划定并严守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十四条湿地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等,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并由湿地保护名录予以确定。

第十五条湿地保护实行名录管理制度。

湿地保护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等事项,并明确湿地保护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的确定及其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一般湿地名录的确定及其调整,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资源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湿地保护名录。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设立保护标识,标明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理部门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健全湿地保护体系,明确保护管理机构,加强湿地保护。

第十九条具备自然保护区设立条件的湿地,应当依法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以保护生态系统、合理利用资源、科普宣传和科学研究为目的,并具备开展生态旅游条件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和县级湿地公园。

第二十一条具备国家湿地公园设立条件的湿地,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

第二十二条面积在20公顷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可以设立省级湿地公园:

(一)湿地自然景观优美,具有湿地主体功能或者历史文化价值的;

(二)湿地生态系统典型,在省内具有示范性或者重要地位的;

(三)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的。

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由湿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第二十三条设立市级湿地公园、县级湿地公园,由湿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四条对不适宜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湿地,可以因地制宜设立湿地保护小区。

需要设立湿地保护小区的,由湿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湿地保护小区建设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对湿地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内容,并有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湿地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避免对湿地生态功能的损害。

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改变湿地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确需占用或者征收湿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七条因建设工程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生态修复。

第二十八条利用湿地资源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得超出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

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研究、调查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应当避免影响、降低湿地生态功能和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擅自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三)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

(四)擅自采砂、取土;

(五)向湿地违法排污;

(六)捡拾鸟卵,捕猎野生动物;

(七)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八)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

(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扶持措施,实施湿地生态保护和修复、退耕还湿和湿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地下水超采治理,合理调配水资源,科学利用雨洪水,充分利用再生水,维持湿地的基本生态用水,保护和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对湿地的自然状况、受影响因素等进行监测,发现存在或者可能导致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等情况的,采取退耕还湿、补水、限牧、移民搬迁、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保护和恢复湿地。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推进生物有机肥、低毒低残留农药、可降解地膜的应用,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在河道径流量满足的前提下,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等湿地的合理水位,并根据水功能区划对水质的要求和湿地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向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兼顾湿地生态用水的需要。因人为活动或者自然因素,造成湿地生态用水不能满足维护湿地生态功能需要的,应当综合考虑年度来水情况和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需求,适时组织补水。国家重要湿地的生态补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重要湿地的生态补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湿地保护情况,并将湿地保护情况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列入湿地保护名录湿地的保护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湿地保护执法协作机制。具备条件的,可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第三十七条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在落实湿地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湿地资源的监测、监控。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湿地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公布湿地资源保护、恢复、利用和管理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确定湿地保护名录的;

(二)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批准占用湿地的;

(四)对造成湿地污染的违法行为未采取制止措施的;

(五)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因保护利用不当,造成湿地生态系统损害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未进行生态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按照未进行生态修复的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研究、调查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影响湿地生态功能或者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的,由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一百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湿地内采砂、取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5篇:地质公园保护条例范文

【关键词】地质公园;存在问题;发展建议

中图分类号:F407 文献标识码: A

地质公园的建立意义重大,内部的地质遗迹不但具有稀有的自然属性,同时也具有较高的美学欣赏价值,是一种充分融合了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相结合的一种独特的自然地质区域。地质公园的主要作用在于对稀少珍奇的地质遗迹加以保护、为人民普及了地理学的知识以及促进了地质区域地方经济的发展,不过地质公园在发展的过程当中也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以下将针对此类问题进行分析。

1、我国地质公园保护发展面临的问题

1.1 缺乏完善的管理法规

我国地质公园管理法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1)法律地位不稳固,地质公园是由联合国组织推出博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实施的事业,因此按照国际法来看,我国开展地质公园事业是有理有据的,但是在我国的众多法律法规以及条例当中并没有找到管理地质公园的法律依据,这是当下地质公园管理当中较为显著的问题[1]。(2)现行的管理法规存在一定的缺陷,原先颁布的《地质遗迹管理规定》成为当下国土资源部行政主管部门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的主要法规依据,规定当中对地质遗迹保护的内容和概念,还有等级的划分以及地质遗迹保护区域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1.2 管理体制不完善,职责不清晰

地质公园建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地质遗迹,其次是为了为人民普及地理学的知识,最后是为了促进地质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所以地质公园的管理和建设工作就涉及到多个管理部门的联合管理职责,这就直接导致地方对于地质公园的管理存在的职责上的混淆不清,一些地方地质公园通常都是归国土部门监管,然而有的地方地质公园其内部的森林公园则是归林业部门管理,而那些属于风景名胜的区域则是归建设部门统一管理,大多地方都是归旅游部门进行管理,也有的地质区域设置了专门的地质公园管理机构,这都是地质公园管理工作当中的突出问题。

1.3 科普解说工作不足

如今大多数的景区都已经建立属于自身的解说体系,但是几乎都是由于管理体制的问题而导致科普解说工作较为薄弱,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公园缺少专家,通常公园的申报和开园过程中会有专家前来帮忙建立,但是公园建设完成后专家就会离去。(2)对解说员的培训力度不足,很多解说员所具备的解说水平无法满足游客们的需求,导致解说起来地质科学知识越来越远,这些解说员没有经过系统的学习,因此很难真正将向游客讲清楚地质现象知识[2]。(3)解说牌数量少,且只注重形式,很多地质景区和景点所设立的解说牌大都是方便游客们进行自主了解地质知识途径,这也是地质公园存在的标准,然而如今解说牌越来越少,而且牌上的语言也不通俗,甚至有的解说牌过于追求形式,没有实际的效果。

2、我国地质公园保护发展建议

2.1 在保护的基础上加以开发

地质公园进行旅游业的开发需要在保护地质的基础上来进行,首先需要打造地质旅游的特色产品和品牌,以此来开展地质旅游。同时为了保护公园方面自然景观的生态平衡,就应当对其实施限制性的利用,主要是限制公园所具有的服务设施以及游客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也可以在公园的范围之外建设服务型的设施。公园范围内的服务设施,应当充分的考虑环境容量的许可位置,不过要谨记公园的主要任务还是要保护稀少珍奇的地质遗迹。

2.2 建设地质公园典范

如今国家地质公园的申报处于一个热潮的阶段,大多数有望地质公园而带来经济利益的地区纷纷开始申报各种类型的地质公园。所以,那些享有部级甚至是世界级荣耀的地质公园就必须在开发以及建设方面起到一定的典范作用,首先需要做好园区方面的总体规划,要规划好准确的园区位置,保护区以及不同功能分区的位置等,其次,要确定好公园的容客量,做好在地质旅游以及观光旅游方面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最后应当对园区的接待设施或者是其他类型的设施做好统筹安排的工作,以此制定好公园管理方面的体制和保障措施。

2.3 构建完善的公园管理体制

如今我国地质公园仍然属于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而在地质公园内的具体工作事项则是由地方性政府来负责管辖,不过,由于在多个方面的管理体制仍然不够完善,所以里面的一些权责关系等暂时还没有被理清,这种管理体制就显得不够健全。其他地质公园建设管理比较好的国家通常都设立了国家公园管理局[3]。公园管理局代表国家对国家公园进行全权管理,管理局当中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同时还配备了公园管理警察,甚至还有武装警察的力量,这样就能充分的保护地质公园内部的稀有地质资源免遭破坏。所以,我国也应当尽快的建立其此类部级的公园管理体制和机构,以实现对全国的国家公园进行统一的管理。

2.4 完善地质公园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的地质公园建设仍然处于一个申报和开发建设的上升阶段,所以特此希望国家能够尽快的颁布出台有关地质公园方面的法律规定,或者是暂行规定,条文条例等,从而保证我国地质公园的开发和建设工作能够在具有明确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来进行,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前提。地质公园理应归国家所有,因此也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不准随意的对其进行破坏、占据以及开垦,还有交易等行为,这类行为应当一律将其视为违法行为。

3、结语

综上所述,国地质公园发展存在各方面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建议应当在保护的基础上加以开发、建设地质公园典范、构建完善的公园管理体制、完善地质公园法律法规等,这样才能有效的保障我国地质公园的开发和建设工作。

参考文献

[1] 方世明,易平. 地质公园规划实施效益评价[J]. 水土保持研究. 2014(01)

第6篇:地质公园保护条例范文

1准确理解国家公园的本质属性

1.1国家公园是保护区的一种类型,主要目的是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主要目标或结果是保护自然的区域就是保护区(protectedarea,也有翻译为保护地、保护区域的,IUCN正式出版物称为保护区),IUCN对保护区的定义是:“保护区是明确界定的地理空间,经由法律或其他有效方式得到认可、承诺和管理,实现对自然及其所拥有的生态系统服务和文化价值的长期保护”(Thedefinitionofaprotectedarea:Aclearlydefinedgeographicalspace,recognized,dedicatedandmanaged,throughlegalorothereffectivemeans,toachievethelong-termconservationofnaturewithassociatedecosystemservicesandculturalvalues.)世界上有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各国称谓都不一样。仅在我国,就有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城市湿地公园、沙漠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水源保护区、国家公益林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其中风景名胜区经常依附于其他类型保护区而存在)等各类保护区。为了便于交流,IUCN在1994年出版了保护区分类标准,被世界各国所广泛采用。通过全球协商,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在2008年10月的世界自然保护大会了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保护区管理分类体系的新指南,2013年在2008年的基础上补充了新的内容再版。作为国际保护区的“共同语言”,该体系虽然不是强制性要求,但已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采纳和运用。我国的保护区分类体系也可参照此类别体系,建立和国际接轨的保护区分类系统,以便于交流合作。“国家公园”在IUCN保护区分类体系划分的六个类型中属于第二类,是指把大面积的自然或接近自然的区域保护起来,以保护大范围的生态过程及其包含的物种和生态系统特征,同时,提供精神享受、科学研究、自然教育、游憩和参观的机会。按照IUCN的保护区分类标准,国家公园的基本特征是大面积的完整自然生态系统,首要目标是保护自然生物多样性及其构成的生态结构和生态过程,在保护核心区和严格控制访客数量的前提下,开展环境教育和休闲旅游。在IUCN的保护区分类体系中,国家公园属于保护区的范畴,是保护区体系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类型,不属于供游人游览休闲的“城市公园”,也不是主要用于旅游开发的“风景旅游区”。尽管每个国家对国家公园的定义都不尽相同,我国的自然保护区按主要保护对象分为三大类九个类型:但都把保护自然生态系统放在首要位置。IUCN的保护区指南将二类保护区表述为:“生态系统保育和保护,例如国家公园”(ecosystemconservationandprotection,i.e.nationalpark),这足以说明,国家公园是生态系统保护区的观点得到了国际上的公认。

1.2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并完全不等同于IUCN的严格自然保护区有人把我国现行的自然保护区完全等同于第一类,即严格自然保护区,这也是不准确的。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借鉴前苏联经验,自1956年开始建立,历经50多年独立发展,已经形成了不同于前苏联的,具有中国自身特色的自然保护区体系,其中吸收了欧美国家的国家公园特征。事实上,最初以保护自然生态和景观的国家公园经过100多年的发展,也在向保护生物多样性为主方向发展,而我国的自然保护区也在向国家公园方向趋同,强调科研宣教功能,允许在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和社区发展。我国根据自然保护区的价值和在国际国内影响的大小,将自然保护区分为部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总体分为部级、省级、市级、县级4级自然保护区。目前的2669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中,对照IUCN的分类标准,可以发现我国的各类自然保护区,许多都可以对应到IUCN分类的6类中,其中,部级自然保护区的一部分有严格自然保护区的特征,另外一部分符合国家公园标准和特征,但没有按照国家公园来管理。大部分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则可以对应到上述IUCN分类体系物种栖息地、资源保护地等其他5类保护区。除了自然保护区,我国的保护区类型还有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沙漠公园、水源保护区、天然林保护区、国家重点公益林保护区等,形成了以自然保护区为主体的保护区集合,这里面也有一部分符合国家公园特征,可以按照国家公园来管理,其余的则具有其他4类特征。

2明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的目的和意义

2.1强化生态系统保护,缓解我国保护与发展的冲突问题针对我国目前资源约束趋紧,生态系统功能下降,发展和保护的矛盾突出的现实,有必要强化生态系统保护。通过建立国家公园体制,缓解保护与发展的矛盾,以建立科学的自然保护体制为目的,完善保护区体系,提升中国自然资源保护管理水平,促进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改革。

2.2弥补国家公园在中国大陆保护区中的缺失我国目前的保护区以自然保护区为主体,此外,还有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沙漠公园、水源保护区、天然林保护区、国家重点公益林保护区等类型。截至2012年底,我国已建成的自然保护地包括2669处自然保护区、962处风景名胜区、2747处森林公园、298处国家湿地公园、218处国家地质公园、518处部级水利风景区,以及大量水源保护地和自然保护小区。这些保护区类型较为复杂,都是各部门、各地分别建立的,地理分布不均衡,结构不合理,没有进行系统设计,只能说是保护区的集合,不能说形成了完整的、明确的保护区体系。在这些保护区中,没有国家公园这样一种既保护生态系统又通过展示其核心资源,能够较好地解决保护和利用矛盾的保护区模式。在中国建立国家公园,能够弥补我国在国家公园这一保护区类型上的缺失,更好地和国际接轨。

2.3解决保护区交叉重叠的矛盾和问题目前我国的各类保护区地域存在重叠,权责存在交叉,导致保护管理效率下降,建立国家公园,有利于建立以资源产权为主体的管理体制,解决现实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破解中国自然资源保护多部门监管困境,实现“一区一主,一园一法”,提高保护成效。

2.4整合各类保护区,保证生态系统完整性一个山头,山上是自然保护区,山下是森林公园,东面是这个市县,西面又属于另外的行政单位,南面有地质公园,北面还有湿地,还可能戴着风景名胜区的帽子,完整的生态系统被人为破碎化。建立国家公园,能够将碎片化、孤岛化的生态系统通过国家公园的整合作用连接起来,形成大面积的完整的生态系统,提高保护成效。

2.5解决中国自然资源保护资金不足的困扰目前,只有部级自然保护区的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家投入,省级及以下的自然保护区投入参差不齐,西部地区投入严重不足,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往往担心保护区对经济发展造成限制,对建立自然保护区积极性下降。森林公园等其他类型保护区,投入就更少。国家公园建设作为国家生态安全的举措,必然会站在国家战略高度,由公共财政来保证建设投入和运行费用,从而从根本上解决自然保护资金不足的问题。

2.6调动地方政府的自然保护积极性一段时期,地方政府认为建立大面积的自然保护区能够得到上级投资,随着自然保护区严格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经济发展,自然保护区被视为包袱和限制,地方对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积极性严重下降,要求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甚至取消自然保护区的情况纷纷发生。自然保护区体现了全民的公共利益,确实也对地方经济发展形成了限制。国家公园这样的保护区模式不仅能保护自然生态,又能发挥顶级自然资源产生的吸引力,带动地方经济发展,这样能够调动地方积极性,把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结合起来,促进自然保护事业发展。

3建立国家公园的基本条件

3.1资源条件国家公园内应具备资源的国家代表性,拥有具有国家或国际意义的核心资源。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中的一项:——具有全球或全国同类型自然景观或生物地理区中有典型代表性的区域;——具有高度原始性的完整的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丰富程度位于全国前列,或者是某个特殊物种的集中分布区域;——具有全球或全国意义的地质地貌景观,代表地质演化过程的地质构造形迹、或具有重要地位、保存完好的古生物遗迹的区域;——具有全球或全国重要历史纪念意义,或区域生态文明特征鲜明,能很好地展示人类与自然环境和谐共处与发展的例证,具有重大科研、教育价值的生态文明资源集中的区域。

3.2适宜性条件(1)面积适宜性应有足够的满足国家公园发挥其多种功能的区域范围。以自然资源为核心资源的国家公园的总面积不小于10000hm2,包含完整的生态系统,最好包括一个完整的地理单元,如山系、水系。(2)可观赏性和游憩适宜性在保护的前提下,国家公园内应能划出具有独特的观赏和体验价值的区域,用于开展游憩、科普、公众教育等活动。(3)资源管理与开发的适宜性国家公园的建立应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区域内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同时,应对社区居民的生产生活与环境条件的改善有促进作用。(4)范围适宜性国家公园在区域上应相对集中连片,其边界易于识别和确定。划入国家公园的土地利用类型应适合于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5)类型适宜性拟建国家公园的核心资源与已建国家公园的核心资源有明显的异质性。

3.3可行性条件管理目标的可靠性,确保核心资源在成为国家公园后得到完整保存或增强。国有产权的主体性,资源权属清楚,不存在权属纠纷,国有土地、林地面积应占国家公园总面积的60%以上,拟建国家公园涉及其他保护区类型的,应整合到国家公园中来,实现“一区一主”。可通达性,国家公园能够进入,交通、通讯、能源等基础设施条件应能满足国家公园建设管理与经营的需要。社会环境协调性,国家公园应与区域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规划相协调,并能妥善解决与其它产业布局以及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冲突,具备良好、稳定、安全的旅游市场和环境。地方的积极性,当地政府和社区居民对建立国家公园积极支持态度。

4国家公园的典型特征

除了国家公园的基本条件外,还要理解国家公园的几大典型特征。

4.1国家代表性国家公园的资源应具有全球或全国意义,是自然和人文资源的典型代表。资源条件不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区域不应划为国家公园。且全国的国家公园资源特点应具有异质性,不能一哄而上,遍地开花,人为地降低了国家公园的价值。

4.2自然保护属性尽管各国对国家公园的定义和管理模式都有所不同,但共同的一点是,都认同国家公园的自然保护属性。国家公园本质上以生态保护为主要目的,兼有经济、文化、政治、社会建设等次要特征,生态建设才是主要的。那种以开发旅游、发展经济为主要目的,把国家公园当成是打造旅游景区的认识是有偏差的。

4.3国有性国家公园必然是国有的。国家公园应具有依法设立的、独立的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执法能力。国家公园内的土地及各种资源应完全是权属清楚的国有土地和国有资源,对于具有高保护价值的集体土地可以采取赎买、置换、长期租用、稳定补偿等形式解决好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确保国家公园土地权属的国有性。明确国家公园土地和资源的国有性质对避免今后国家公园的管理出现权属争议问题极其重要,没有以国有为主体的土地权属,就达不到建设国家公园的基本条件。

4.4公益性国家公园为公共利益而设,为全民提供公共生态产品,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的保护区。能够提供人民开展精神享受、休闲游憩活动,强调公众教育功能,提倡公众参与。体现在提供国家公园这类生态产品给全民享受,由国家公园产生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是一种民众的生态福利,国家公园顶级资源产生的感染力能够为民众带来精神文化享受,国家公园展示的高贵品质形象能够让民众产生爱国主义情怀,增强国家认同感。

4.5全民性国家公园体现全体人民的利益,具有全民性。国际上也强调游憩的公平性和全民性,但一直有争议,除了地广人稀的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俄罗斯,有强大的财政投入,才能保证国家公园的无门票或者低价门票,大多数国家的国家公园由于投入不足或是过度旅游,也会出现国家公园管理不善而产生环境质量下降的问题,结果和国家公园建立的保护目标相悖。有的国家并不赞成用高票价作为控制游客数量的手段,但也通过预约来控制访客数量,以确保国家公园的环境质量不下降,这实际上也是对大众游客的一种限制。就我国而言,国家公园的主要目标是通过保护生态系统而确保生态产品的公平性,而不是游憩这样的次要目标的全民性。因此,国家公园的游憩是生态旅游而不是大众观光旅游,国家公园的全民性体现在间接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

4.6国家主导性国家公园必须由国家建立,由国家制定标准,由国家立法保障,由国家统一规划,经国家批准,由国家投入建设运营,由国家管理和维护。地方无权擅自挂牌建立“国家公园”,已经试点并达到标准的,由国家经过程序进行确认。

4.7科学性国家要在充分研究的前提下,建立科学的国家公园体系。国家公园的建设应在科学的本底调查基础上开展科学的总体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目标,明确管理范围,进行科学的功能分区,并科学制定发挥国家公园各项功能的措施和项目,指导国家公园的健康发展。国家公园在作为科学研究、科普宣教基地的同时,也需要进行科学合理地利用,以确保可持续发展。

4.8可持续性国家公园必须进行有效的保护管理,使当代和后代的公民都有享受它们的机会。

4.9非商业性国家公园不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只能通过国家公园资源的非消耗性利用,非损伤性获取利益,获取的利益也要回馈社区或者返还作为国家公园保护管理。

4.10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国家公园的生态系统必须是完整的,这就要求国家公园不能以行政区划为依据来划定,而是以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作为主要指标来划定。因此,国家公园范围应该是以地理单元为基础,比如说以山系、水系,确保核心资源被完整保护。

5如何建立国家公园体制

5.1明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的目标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在生态文明建设部分提出,说明了建立国家公园体制的主要目的是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国家公园体制,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发展经济,开发旅游,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建立国家公园体制,确实需要建设和国际接轨的国家公园这一保护区类型,但绝不仅仅是为了建立几个国家公园这么简单,而是为了推动自然保护体制改革,完善中国保护区体系,建立科学的生态文明建设体制。“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是一项改革举措,要通过建立国家公园这一改革契机,借助建立国家公园体制的整合作用,建立以地理单元为单位的完整生态系统保护区,理顺管理关系,重构我国科学的保护区体系,最终建立完善的中国自然保护管理体制。

5.2完善国家公园体制的顶层设计

做好“顶层设计”是指导我国国家公园有序健康发展的充分必要条件。要从顶层设计着手,厘清概念、明确定位,避免一哄而上,从一开始就把国家公园建设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5.2.1构建自然保护法律体系为了保证国家公园的健康、持续发展,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建设生态文明制度和国家公园体制的要求,梳理和分析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与自然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国的自然保护法律体系。研究国家层面的《保护区法》,制定《国家公园管理条例》,修订《自然保护区条例》。各省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省级层面较为完善的国家公园法律法规体系。每个国家公园针对保护对象的不同,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不同类型的国家公园制定不同的管理办法,实现“一园一法”,提高保护和管理成效。

5.2.2理顺国家公园的管理体制国家公园的国家主导性和国有性决定了国家公园必须由国家批准,由国务院委托的综合管理机构进行统一协调。国家公园的科学性决定了其专业性,决定了国家公园需要由专业部门来具体管理。国家公园有极其丰富的资源,需要进行科学的调查和研究,需要发挥专业部门的作用,进行科学的管理。所以,我国的国家公园管理体制宜采用“统一协调+专业管理”的管理模式。以林业部门为例,林业部门是我国自然生态系统恢复建设和保护的主体,在开展国家公园体制建设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建设国家公园势必依托典型的森林、湿地、荒漠和野生动植物栖息地而建。林业部门管理着45.6亿亩林地、8亿亩湿地、8.3亿亩沙地,在这些地域中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全国自然保护体系,林业部门经过近60年的建设,现已建立自然保护区2163处(经国务院批准的部级自然保护区325处),总面积为1.25亿公顷,占国土陆地面积的13%,占全国自然保护区总数的81%、面积的84%,是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的主体;建立森林公园2855处(部级森林公园764处)、湿地公园697处(部级湿地公园429处)、沙漠公园10处。这些自然保护区域,已占国土陆地面积的14.78%,基本涵盖了我国森林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荒漠生态系统和珍稀野生动植物的主要分布地,具有最洁净的自然环境、最珍贵的自然遗产、最优美的自然景观、最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最关键的生态平衡要素,这些是建立国家公园体制的最有利条件和最有力支撑。林业部门有完善的科研、规划、执法管理体系和队伍,已经在云南开展的国家公园建设试点,取得了的成效,积累了经验。因此,林业部门应该发挥在生态建设方面的主体作用,在国家公园建设方面的带头作用,以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为基础建立国家公园,履行国家公园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除了林业部门,国土地质、海洋、农业、水利等部门也可以在国务院综合部门的协调下,在各自专业领域发挥国家公园建设和管理职能。具体的国家公园,必须实现“一园一主”,彻底改变“一区多主”的混乱局面。一个国家公园,只能有一套管理机构和人员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公园管理职能。国家公园不要再加挂其他牌子,已经加挂的,只能作为伙伴单位进行合作,不能凌驾于国家公园之上。

5.2.3明确国家公园的投入体制和人力保障投入和人力上的保障是确保国家公园公益性的重要前提。作为一项中央事权管理的公益性事业,在财政保障上,应建立以国家财政为主的投入机制。必要的保护管理设施,由国家投资建设,国家公园的运行费用,由中央财政拨款予以保障。门票或特许项目收入,以及接受的捐赠,实行收支两条线,用于资源保护建设及环保宣传教育支出。在人力资源管理上,应以中央编制为主,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国家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国家公园的经营机制实行“管经分离,特许经营”,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管理者是国家公园的管家或服务员,不能将管理的自然资源作为生产要素盈利,不直接参与国家公园的营利活动,要对国家公园内的特许经营单位具有绝对的管理能力。

5.3编制全国国家公园建设规划我国人多地少,现有保护区已经占到国土面积的18%,在现有保护区外,已经很少能找到大面积的原始自然生态系统来建立国家公园,国情决定了我国的国家公园建设只能在现有保护区中选择。因此,要认真评估和梳理现有保护区,对其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价,把符合国家公园特征的保护区选择出来,编制好国家公园发展规划。科学理智地明确国家公园的数量等级,借助建立国家公园体制的契机,完善和构建我国科学合理的、与国际接轨的保护区体系,实现分类、分级的精细化管理。中央政府在完善国家公园体制顶层设计的同时,可同步主持编制全国性的国家公园建设规划,制定国家公园发展计划,解决国土空间格局优化问题。省级政府在国家统筹下开展本省国家公园建设规划,分阶段进行具体的国家公园规划工作。依托符合国家公园管理目标的现有保护区,考虑生态系统完整性,将需要的其他类型保护区纳入其中,建设成大范围的完整的国家公园。优先在国有土地集中区域,如国有林区进行选择,以地理单元如山系和水系为主体,率先建立,以求突破。按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对攸关国家生态安全的重点区域和生态极其脆弱的敏感地带,优先建立国家公园。

5.4建立国家公园标准体系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是国家公园规范化建设的重点。例如,我国自然保护区在发展历程中了系统的技术规范和规程,规范了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云南省相继制定了关于国家公园的8项地方推荐性标准,指导了国家公园试点建设工作规范、有序地推进。借鉴自然保护区以及云南省建设试点的经验,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健全国家层面的国家公园技术规范,明确国家公园概念,制定国家公园标准,构建立体化、多元化、科学化、合理化的国家公园技术标准体系,使国家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5.5明确国家公园的建立程序在现有保护区中或保护区之外的区域申请建立国家公园,国家需明确国家公园申请建立的程序,确定申报资格、申报步骤、申报材料要求、评审方式、审核报批等。

6结语

第7篇:地质公园保护条例范文

关键词:水生植物;湿地景观;长沙洋湖湿地公园;应用

水生植物(Aquatic plancs)指的是在湿地或者河流中生长的植物,常种植在公园的河流、湖泊或者湿地中,有沉水类植物、漂浮类植物、浮水类植物以及挺水类植物4类。经过对水生植物的不断研究,水生植物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例如,种植在小溪、瀑布以及湖边,不仅增加了水面的美观度,还能净化水体、降低水体污染,从而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境界。本文通过对长沙洋湖湿地公园水生植物的选择、水生植物的布置方式以及结合公园其它构筑物等方面进行分析,从而为合理应用水生植物,提升公园景观效果,促进生态平衡提供有效借鉴。

1长沙洋湖湿地公园的主要情况

长沙洋湖湿地公园位于长沙市洋湖大道以北,潇湘南大道东线以西,靳江河以南以东,总占地面积5.2km2,是长沙城区最大的湿地公园。具有面积大、植物种类多以及自然环境好等优势,吸引着许多人驻足。其中,水生植物在景观的营造以及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平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园中使用大量的木栈道,有效保证了湿地生态环境的连续性,也满足了人们深入湿地景观与自然环境亲密接触,释放内心压力,保持心情愉悦的愿望。因此,研究湿地公园中水生植物景观的应用,具有重要作用。

2长沙洋湖湿地公园种植水生观赏植物的应用优势

(1)洋湖公园原址所处的地势比较低,本身就是水患之地,具有立地条件的优势,故种植水生植物,后期的维护和管理比较简单,所用的资金也比较少。(2)配置时考虑不同品种、不同观赏效果的植物组合,丰富了空间层次,提高了湿地的美观度。(3)由于某些水生植物具有较强的繁殖能力,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成景,有助于快速维护湿地的生态平衡。例如,在湿地中可以种植大量荷花或睡莲,不仅由于荷花和睡莲外形优美,片植景色壮观迷人,而且它在短时间内能大量繁殖,生态效果明显。

3湿地公园水生植物应用原则

3.1水生植物种类的选择

在选择水生植物时,需要根据湿地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在容易被污染的湿地区域,选择种植根系比较发达的植物,例如,纸莎草、野茭白、旱伞草、芦竹等,不仅可以有效维持湿地的清洁,也有利于水生植物生长;如果是湿地比较浅的地方,可以选择根系伸展比较小的植物,例如,白莲、荷花、芦苇、美人蕉等。

另外,在选择植物时,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水生植物需要具有较好的适应性,可以在短时间之内繁殖和生长。第二,根据气候选择正确的水生植物,最好是选择本地的植物,有利于提高植物的成活率。由于气候的变化,许多植物会出现落叶或者枯死的情况,因此,需要根据景观的要求和植物的特点,注意种植一些比较耐寒或者终年常绿的植物,以免到冬天出现一片衰败的现象。例如,可以种植风车草、花叶芦竹等,使人们在冬天也可以欣赏到绿色,促使人类活动与自然环境和谐相处。另外,还可以选择一些适合在冬天生长和开花的水生植物,从而保障湿地公园在冬季也有景可赏。第三,要具备较好的抗虫害能力,有效减少后期维护管理人力物力的花费。第四,选择生长期比较长的植物,延长景观效果持续时间,减少植株枯萎时长,提升公园湿地美观度。

3.2水生植物的布置方式

在布置水生植物时,不仅需要关注景观的美观程度,也需要充分发挥水生植物的净化作用。因此,需要使用多种类型的植物组合,在美化环境的同时,还能提高植物的净化功能,并能促进水生植物的快速生长。所以,需要合理选择水生植物的布置方式,促进湿地生态系统的平衡,从而达到维护自然环境和谐统一的目的。

3.2.1根据水面的面积布置水生植物。在洋湖公园水面比较大的湿地区域,采用群落的方式种植植物,例如,白莲群落、美人蕉群落、芦苇群落等,可以给人以开阔、整齐的感觉。另外,在同一群落中,可以通过去除杂草的方式,促进群落植物生长。而在面积比较小的区域,注重发挥单一植物的优势,尤其是颜色和植株大小的搭配上,形成疏密有致的对比空间。植物与水面之间也需要保留出一些水面,既使植物与水面形成美丽的倒影,又为赏景提供了一定的观赏视距,满足游人动观与静观的需要。洋湖公园选择了观赏效果好的海寿花、黄菖蒲、千屈菜等成片分散种植,从而提高了湿地的整体景观效果。

3.2.2水生植物与陆生植物统一考虑。洋湖湿地公园植物种类较多,具有较多的水生植物和陆生植物,例如,杨柳、美人蕉、水葱等,因此,需要将这些陆生和水生植物结合起来,统一布置。例如,陆地上有杨柳,种植一些荷花、水葱在湿地内部,在岸边种植一些芦苇、野茭白等高度较高的植物与杨柳融为一体,这样不仅在高度上有层次变化,而且在时间上有季相变化,弥补单一植物景观局限,并延长了植物观赏期,适合于创造景观层次丰富、多季有景的休闲场所,有利于人们在此放松身心,释放压力,获得大自然对人们的关爱。

3.2.3水生植物与其它建筑设施统一考虑。湿地公园不仅需要种植美丽的植物,有景可赏,也需要设置一些满足游人可游、可歇的基本设施。例如,可以设置围绕湿地进行观赏的道路,在湿地中设置桥梁、木栈道穿越湿地,近距离接触湿地。另外,也可以在湿地中间或者边缘设置一个个形状各异的平台、亭、廊、雕塑等园林建筑和小品,给人们提供休闲娱乐、驻足远眺的场所。建筑设施的风格应基本统一,与水生植物共同营建生态、和谐、友好的环境,使人们真正回归自然、享受自然。

4湿地公园应用水生观赏植物需要关注的问题

4.1规划设计方面

规划设计前应深入调查,详细收集设计区域内的地形地貌、水质、气候、温度、土质、水深、周围环境等资料,为合理选择水生植物种类,合理布置其它景观设施提供依据。

4.2施工方面

安排好施工搭配时间,植物种植最好做到随到随栽,栽后根据植物性质和当时的栽植条件采取养护措施,保证其成活率。

4.3后期维护管理方面

水生植物景观成景的前2~3年内仔细维护水生植物,避免破坏水生动物,并且清除影响其生长和景观效果的其它植物。其次,在水生植物生长期间,及时清理枯死或者腐烂的植物,避免二次污染,保证水质清洁。最后,定期给植物施肥、杀虫以及修剪,从而提高水生植物的生长速度和良好生长。

第8篇:地质公园保护条例范文

关键词:湿地公园;景观设计;研究

中图分类号:P901文献标识码: A

前言:近年来,湿地的作用在近年来越来越受到广泛的关注,其强大的复合性生态功能对整个生态环境具有突出贡献。湿地有其他生态系统所不能比拟的物种基因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用等功能,是生物多样性在自然界的重要支撑。在城市建设发展中,湿地的建设也起到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生态水平的重要作用,同时结合城市的经济、人文、历史、游憩等多方面因素,增强了城市的综合竞争力。

一、我国湿地公园现状

湿地具有强大的蓄水功能和防洪抗旱能力,在沉积营养物质以及调节区域环境气候方面也表现突出。湿地的这些功能对于城市的建设具有极大意义。城湿地公园的建设,对保护城市生态以及改善城市环境等多方面起到很好的作用,同时还发展了教育、游憩休闲等社会公共功能,从多角度出发,对城市进行有效生态的保护。

1.1湿地公园的概念

湿地公园是介于自然保护区与传统意义上公园之间的、具有一定规模的自然湿地区域,也是基于生态保护的一种可持续的湿地管理和资源利用方式。它是一种与时俱进的新型湿地资源保护模式,是缓解湿地资源保护与城市化进程矛盾的一

次有益尝试。实践证明,湿地公园建设在我国生态保护领域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并得到各级政府的积极响应,湿地保护工作已上升到党和国家层面的战略高度。当前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还处于探索阶段,存在着诸如主题不突出、认识不统一和重申报轻管理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妥善处理正是湿地公园朝着良性健康方向发展的先决条件。

1.2 我国湿地公园建设现状

我国在湿地公园研究方面起步晚,系统知识不是很完善,很多尝试性的湿

地公园的建设都是治标不治本,大多没有充分考量生态健康的价值尺度,较国

外多领域湿地建设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当然我国近年来建成的湿地公园也有

了长足进展,例如:山东省荣成市桑沟湾城市湿地公园、江苏盐城湿地生态国

家公园、广东珠海淇澳红树林湿地公园以及北京三里河湿地公园等等。这些湿

地公园的成功规划,不仅为城市带来了良好的空气,水源等自然资源,还提升

了城市的整体形象,加重了旅游业的发展比率,使得我国的湿地公园的建设进

入了快车道。

总体来说,我国近年来湿地公园的建设有了长足进步,也开创了一些结合

当地实际的特色建设。主要的研究领域也较为侧重湿地的整体保护,湿地生态

水平的检测和评价,主要动物栖息地的恢复和重建等等。开始系统的把湿地公

园建设与城市的发展进行统一的规划和利用,让湿地公园与城市相互作用,以

达到改善湿地条件,美化城市环境,整体调节城市湿度和用水等主要功能。当

然,较国外一些先进的建设规划经验而言,国内的湿地公园建设仍不能很好的

做到可持续功能,一些如雨水回收,污水处理等方面的处理仍显得较为薄弱,

不够精细。

二、湿地公园景观设计规划的方法

2.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尽快出台《国家湿地保护条例》,并修改《土地法》中,将湿地的“未利用地”更改为“生态用地”,以更好适应当前湿地保护形势的需要,并为湿地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吸收当前国家湿地公园申报与建设的经验和教训,编制《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指南》,强化建设条件和要求,细化国家湿地公园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以促进国家湿地公园的可持续发展。

2.2规范国家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

在总体规划设计中,应注意合理安排项目区与周边的农业及其他产业的结合,提升湿地经济的质量,同时在需要生态补水的地方,要经过严格论证,以避免新的生态欠账。同时在能力建设部分,应分别对湿地保护管理协调机构、技术骨干( 能独立开展湿地监测、管理、恢复、湿地公园建设和评估) 以及基层湿地管理人员( 有效应用湿地指南) 的能力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2.3 重视与周边农地的关系

周边农地应用缓释肥,加快节地型农业、节水型农业、节肥节能型农业的建设,奠定我国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农业生产基础。同时湿地公园与耕地之间要有一定缓冲带。

2.4探索多渠道投资机制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改变当前湿地公园的投资难、建设难的问题,必须采取多元化投资,在保证湿地生态环境治理的前提下,制定湿地公园建设的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以解决在湿地公园建设中存在的资金“瓶颈”。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可通过设立国家湿地保护基金和制定相关优惠政策,推动设立第三方参与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机制。

2.5 国家层面的湿地公园管理数据库

构建全国范围的湿地公园管理网络,实现智慧湿地公园管理,实现湿地、水、生物多样性的数据化管理和面积、生物入侵、侵占湿地的动态监测,通过远程会诊、会商,实现全国湿地公园的智能化精准管理,提高湿地保护和恢复的科技含量,各种信息收集。

2. 6 重视湿地文化挖掘

城市化不单是群众生活方式和水平的进步,也应是精神文明水平的提高。湿地公园是文化保护和传承的有力载体。规划设计应注重挖掘并传承地域文化,重塑具有时代感的地域文化特色,用设计的方法和生态的手段生动再现与该场所有密切关联的文化背景,使公园建设溶入了当地的文化精髓。让公众在领略湿地自然风光、认识湿地的同时,了解湿地科学、地域文化及其在生态文明进程中的作用,使其不仅发挥特有的生态效益,也成为提高公众生态意识的教育基地。

2.7形成新的景观整体

湿地公园的建设多围绕着水体展开,围绕着水的这个主题进行放射型设计。城市湿地公园的景观规划应当统筹水域与陆地,及其联结地带的各种生物和能量的交互和谐,尽可能多的联系周边不同的生态系统,一起统一于城市湿地公园总体的景观规划之中,促进其和谐共赢,形成新的景观整体,惠及周边生态环境。

2.8 促进各要素自身的循环圈

努力促使构成景观规划的各要素能够进入良性的自循环,以此作为基本元素,纳入整体的设计方案,形成城市湿地公园景观类型丰富多样,以及景观特色化。湿地生态自身最为重要的循环当属水循环,水循环的恢复与利用是带动整个湿地区域生态自然化的关键,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地表水与地下水进行有力的补给与治理,可以促成周围土壤质量的改善,也可以满足植被生长需求。从整体上看,城市湿地公园应协调各方面因素,形成内部稳定而充实的自身循环,自我补给,带动周边环境,确保湿地的各种条件可以充分利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有利于提高其所在城市的环境质量和提升其知名度。

三、结束语

总之,从国家湿地公园建设中所反应的问题和策略来看,目前,我国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应主要着眼于两个方面,一是正确引导我国对国家湿地公园的申报热潮,使之既要“热情”,又要“理性”; 二是加强对我国国家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体系构建及其相关科学问题的研究。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成为国家湿地公园不仅是一种荣誉,而且更肩负了保护湿地生态系统,走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陈志毅. 城市湿地公园景观规划设计的探索研究――以鹰潭市西湖湿地公园景观设计为例[J]. 现代园艺,2014,139.

第9篇:地质公园保护条例范文

关键词:节约型园林;绿化;园林垃圾;基质;应用

中图分类号:TU98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1)04008205

1 引言

园林绿化作为城市中唯一有生命的基础设施,对城市生态的调节与改善起着关键作用。但是由于观念上和认识上的偏差,使得园林绿化建设中存在着注重视觉形象而忽略环境效益的现象,在园林绿化中追求豪华奢侈铺张浪费的风气盛行;各种奇花异木飘洋过海,大树移栽之风屡禁不止;违背自然规律的园林绿化手法,如反季节栽种和逆境栽植,追求视觉形象的挖湖堆山,甚至填湖造园等现象屡见不鲜,不讲科学的园林绿化建设,不仅造成宝贵的水土植物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耗费巨资带来的是当地景观特色的严重丧失。为此,建设部于2007年8月30日出台了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明确提出“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载体,是城市可持续性发展的生态基础,是我国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必须长期坚持的发展方向[1]。

我国以占全球7%的耕地、7%的水资源推动占全球21% 的人口的城市化和工业化。今后一个时期,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我国每年产生总量近4 000万t的建筑垃圾,约占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还有大量的园林垃圾(主要包括树叶、草屑、树木与灌木剪枝等)。这些城市园林废弃物数量日益增加,如果处理不当,不仅影响城市美观,而且还可能引起大气、水体和土壤的污染,从而影响城市居民人身健康和生态城市建设。但至今有关园林废弃物处理处置的报道较少,“垃圾是唯一增长的资源”已在越来越严峻的现实中引起了我们的注意,因此转变思维方式,发展垃圾综合利用体系势在必行[2]。

2 节约型园林绿化的主要措施

园林绿化作为一种有生命的城市基础设施,任务是要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和人们的工作环境,建设宜人和谐的生活环境,创造人们娱乐休闲活动场所,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节约型园林绿化[3]是指按照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循环与合理利用的原则,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养护管理、健康持续发展等各个环节中最大限度地节约各种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浪费,获取最大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

2.1 严格保护现有园林绿化成果

保护现有绿地是建设节约型园林绿化的前提,实施严格的“绿线”和“绿色图章”管控制度。加强对城市所依托的山体林地、河湖水系、滩地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市地域自然风貌,反对过分改变自然形态的人工化、城市化倾向。在建设中要尽可能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特征,反对盲目改变地形地貌、大量使用客土,造成土壤浪费的建设行为。在城市开发建设中,要保护原有树木,严格保护大树、尤其是古树名木;在道路改造过程中,反对盲目地大规模更换树种和绿地改造,禁止随意砍伐和移植行道树;坚决查处侵占、毁坏绿地和随意改变绿地性质等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2.2 加强科学规划设计

通过科学的植物配置,增加乔灌木、地被种植量,努力增加单位绿地生物量,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实现绿地生态效益的最大化。要适当降低草坪比例,对面积过大、功能作用不明显的草坪,要合理补植乔灌木、地被植物和宿根花卉。要改善城市绿化隔离带、城市道路分车带和行道树池的栽植条件,以增加隔离带上乔木种植的比重,多建林荫道路。要推广立体绿化,利用植物的攀缘缠绕等特性(或设置容器)实施楼体、桥体、墙体绿化,推进破墙透绿,在一切可以利用的地方进行垂直绿化,有条件的地区要推广屋顶绿化。

2.3 提倡应用乡土植物

在城市园林绿地建设中,要优先使用成本低、适应性强、本地特色鲜明的乡土树种(包括本地自然生长的野生植物、归化种、驯化种,以及在园林和农、林业中广泛应用的、能在露地正常生长的植物种类等)。积极利用自然植物群落和野生植被,大力推广宿根花卉和自播能力较强的地被植物,营造具有浓郁地方特色和郊野气息的自然景观。反对片面追求大规格树种和不必要的反季节种树,以及引种不适合本地生长的外来树种等倾向。要推进乡土树种和适生地被植物的选优、培育和应用,培养一批耐旱、耐荫、耐寒、耐污染的植物品种[4~5]。

2.4 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

立体绿化可在有限的土地资源的基础上,提高城市的环境景观和生态效益,不仅节约土地资源、增加绿量,还可以对建筑物起到保温、隔热等作用,间接降低建筑的能源消耗(图1)。

2.5 发展节水型园林

在游园、公园等公共绿地采用微喷、滴灌、渗灌等节水措施进行绿地灌溉;在有条件的地段安装抽水泵,利用排放的污水、雨水来浇灌就近的绿地;有水体的公园,直接抽河、湖水浇灌花木,可节约大量的自来水费用;大力发展集雨性绿地,如下沉式绿地;在有条件的绿地中建设雨水收集系统;推广使用中水灌溉绿地,进行绿化灌溉的再生水一定要符合相应的标准[6]。

2.6 推广园林废弃物的循环再利用

(1)利用枝叶粉碎机将花草秸秆、树木修剪物进行粉碎,与落叶、草坪修剪物等进行堆集沤肥制成花木专用肥、土壤改良材料等,既提高城市园林用地的理化性状和肥力,又促进园林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减缓城市园林垃圾处理的压力,保护城市风貌。

(2)有的城市把树皮作为树坑铺装材料,既实现了废物利用,又营造了回归自然的园林景观,还达到保湿、保温的效果。

(3)结合修剪进行苗木繁殖。应结合生长期修剪、冬季修剪将培育周期短的苗木(大叶黄杨、金叶女贞、红叶石楠、月季等)枝条进行扦插育苗,缓解苗源紧缺的问题。

2.7 利用地被植物取代老化的草坪

麦冬、小叶扶芳藤、鸢尾等地被植物大都比较耐旱、耐荫、生长快、繁殖能力强、成坪时间短、绿期长,既可观叶也可观花,可粗放管理,养护费用低。将其种植在乔木下,减少地面,既节省管理成本,又可改变景观效果的单一性,提高生态效益。

2.8 采取生物防治、物理机械防治等绿色植保技术

园林病虫害防治方法比较单一,化学农药的应用不仅耗费大量的绿化资金,而且严重污染了城市生态环境。因此,应依据科学的预测预报,以化学防治为辅,采用生物防治、物理机械防治等综合防治方法,如濮阳市在行道树国槐和垂柳上释放蛀干害虫的天敌――管氏肿腿蜂,防治效果明显;在广场、游园等绿地设置黑光灯、粘虫板等,利用害虫的趋光性对其进行诱杀;也可以在树上设置鸟巢,吸引益鸟安家,提高益鸟对害虫的控制效果。

3 利用园林废弃物变基质的扩展性研究

3.1 运用园林废弃物变基质

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每年广州市产生的园林垃圾约10万t,而且呈逐年增加的趋势。目前枯枝落叶主要作为城市垃圾运到垃圾填埋场倒掉,这不仅增加了城市垃圾处理的压力,而且引起很大的生态环境压力,不符合发展节约型园林绿化的要求[7]。

3.1.1 园林垃圾处理现状与不足

城市绿化必须采用客土或对原土进行改良。广州市园林绿化种植土一般是取自于山地和农田,用量巨大,对农田生态系统造成破坏,目前政府已禁止向农田取土用于园林绿化建设。广州市城市土壤偏酸偏碱比例较大,有机质含量低,养分含量低,而且容易板结,通气性差。这主要由于园林植物的枯枝落叶、修剪的枝、叶和草都作为垃圾被运走。这样虽然保持了清洁,但破坏了园林种植土壤的生态循环,使其养分收支不平衡,土壤肥力逐年下降。

3.1.2 园林垃圾堆肥研制基质的过程与意义

将枯枝落叶粉碎,添加有益微生物菌种,经高温发酵堆沤研制土壤改良剂和高效营养基质等系列产品归还园林种植土。不仅解决了园林垃圾引起的环境问题,而且增加了土壤中的养分含量,实现废物资源化利用,产生较好的生态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园林绿化行业发展循环经济提供一种实用模式,也为发展节约型园林绿化提供了一条新途径。

3.2 研制基质的主要方法

高温发酵堆肥是园林垃圾无害化处理的一个主要方法,一般经过发热、高温、降温、腐熟等阶段,其中高温阶段可以杀虫灭菌,消灭病菌、虫卵、草籽等有害物质的影响。基质厂采用化学――生物联用快速发酵技术,可使枯枝落叶在20~30d内腐熟完全,大大缩短了堆肥时间,提高产地利用率和处理能力。园林垃圾粉碎后,首先对其采用化学试剂进行预处理,主要使园林垃圾的纤维紧密度降低,有利于缩短腐熟时间。然后添加氮肥或禽畜粪便调节C/N比,使其介于25~30的范围和水份含量处于55~65%,为微生物的正常生长活动提供良好的条件。堆肥原料添加适量的微生物菌种,然后起堆,堆肥温度在起堆2~3 d内可升高55℃以上,通常认为55~65℃的高温是保证完全杀灭病原菌的基本条件,是无害化处理园林垃圾的要求。堆体温度是影响堆肥系统中微生物活动和堆肥工艺的重要因素,它制约着微生物的活性及有机质的分解速度,直接影响了堆肥的腐殖化程度。堆体温度的高低受通风量及堆体含氧量的影响,基质厂通过铲车翻堆调节堆体温度,堆肥周期内翻3~4次。堆肥完成后通过分级筛对堆肥产品分选,把堆肥产品和椰糠、泥炭及添加剂等,按一定比例通过搅拌机混匀,生产土壤改良剂和高效营养基质(图2)。

3.3 产品应用实例

3.3.1 城市道路、广场绿化方面的应用

在广州大学城公共绿化四标和多个校区标、鸣泉居、新蚰下贰⒖圃下贰⑷十七条道路升级改造及白云国际会议中心等绿化工程等项目中,土壤改良剂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结果显示其可明显提高绿化植物的成活率,植物长势旺盛,提高了园林绿化的生态效益,间接降低了绿化成本。

3.3.2 城市道路、公园园林土壤改良方面的应用

当前广州的大部分城市绿地、公园因竣工至今时间较长,加上没有较为合理、科学的保养,造成土壤板结、结构破坏,土壤有机质下降,微生物减少,主要表现在土壤的排水、通气较差,导致植物浸水烂根现象严重;同时土壤贫瘠,有机物含量少,含有较多的石砾,土壤养分含量较少,严重制约植物生长。为此,通过对越秀公园、流花湖公园、珠江公园、大角山公园等详细勘察,并对园林土壤进行取样、分析和研究,根据现场土壤贫瘠,呈偏酸、碱、盐的性状和植物对养分需求的特点,配制专用土壤改良剂,对其进行改良。结果显示,改良后园林植物均出现叶片变绿,新叶增加,呈现盎然生机的趋势。

3.3.3 立体绿化方面的应用

立体绿化,是指除平面绿化外,充分利用空间优势,利用植物进行绿化、美化环境的一种方式。通过人工创造的特殊环境,使园林植物出现在阳台、窗台、屋顶、人行天桥和高架桥等城市各类建筑物的表面,借以增加城市的绿化面积。立体绿化既是城市平面绿化的补充和完善,是增加城市绿化面积,提高城市绿化指标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也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园林城市,提高城市景观质量的重要措施。立体绿化是节约土地、开拓城市空间、绿化美化城市的有效方法。

园林垃圾堆肥生产的土壤改良剂和高效营养基质也可广泛应用于城市立体绿化,如:人行天桥绿化、楼顶绿化、高速公路坡面绿化等。高效基质应用于人行天桥种植勒杜鹃,具有冬天基本不落叶,花期长且鲜艳的优势。

3.4 园林垃圾变基质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发展节约型园林一定要坚持服务市民,方便市民,持续地改善人居环境。园林垃圾变基质为市民解决了绿色垃圾处理的困难和由于园林垃圾填埋、焚烧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及给居民的身体健康带来的极大危害。

随着城市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家居绿化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了,而城市的发展给居民的植物种植带来了不便,例如,搬运沉重的泥土到高层住宅、土壤养分的难以控制、水分管理麻烦等,而高效营养基质具有重量轻便、养分搭配合适、种植过程的水分管理简单等优点,势必会越来越受到居民的欢迎,利用高效营养基质在家居种植植物是未来发展的方向。

园林垃圾变基质的原材料具有再生性,生产的基质也具有再生性,而现在所应用的基质主要是国产泥炭、进口泥炭。泥炭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自然资源,带有很强的稀缺性,而可供商业化开发利用的部分则更为稀缺。如果不科学开发,不合理利用,很快就会进入一种枯竭状态,对我国园林绿化的发展将成为一个很大的制约因素。泥炭地是一种独特的湿地类型,泥炭开发必然造成泥炭地环境的改变,过度开发将导致人类生存生产资源的迅速耗失,正确的途径只有选择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做法,合理开发泥炭地和研究泥炭替代品。园林垃圾变基质不仅是泥炭土的一种很好替代品,而且保护了湿地资源和湿地生态系统。

园林垃圾变基质是园林行业的环保产业。一方面通过研制基质消纳大量市政废物,使之转化为资源,从而减少污染;另一方面通过使用基质归还园林种植土,促进园林植物的健康生长,提高园林绿化的生态效益。园林垃圾变基质形成废物资源化的大规模循环,是园林生态工程的新模式。因此,园林垃圾变基质使园林资源在园林绿化体系中得到合理和持久利用,发展园林行业循环经济,实现节约型城市绿化模式。这不仅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而且具有较高的生态效益。

3.5 园林垃圾变基质存在问题

广州市绿化公司在园林垃圾变基质方面做了一些理论和实践的探索,但这仅仅是开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如利用枯枝落叶堆肥生产土壤改良剂,在园林绿化方面应用效果较好。但园林垃圾作为市政园林中继城市污泥后的第二大污染源,目前的处置相对滞后,堆肥化处理规模尚小,其主要原因是相关法律和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滞后,资金和设备投入不足,离产业化规模还有一定距离。像欧美、日本等国家处理固体废弃物均有政府补贴大约150美元/t,而且政府对产品给予政策性指导销售,而我们国家尚没有这方面的政策。虽有困难,为了促进该项目的顺利实施,广州市绿化公司已经投入150万元用于堆肥场地和生产大棚建设。园林垃圾变基质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性,经济效益不明显,为了响应国家建设节约型园林绿化发展要求,继续扩大处理园林垃圾的能力,把园林垃圾变基质发展成为广州市园林绿化的一个亮点,需要继续扩大生产场地和增加设备。

4 城市建筑垃圾在园林景观中的应用

4.1 原地利用

在对待场地中原有建筑物时,风景园林师往往能够通过设计的力量,使看似已无用的构筑物焕发新的功能和魅力。此举也将提供给人们更多的场地历史与信息。这就需要更有目的性的设计、更有选择性的拆除。

(1)整体保留,将一些旧建筑按现今的需求进行改造,赋予新功能,让其继续在场地中发挥作用,例如北京的798艺术区,成功地从废旧工厂转变为创意产业园区。

(2)部分保留,将建筑部分拆除,使之成为室外景观的一部分。例如只保留梁柱支撑架构,使之成为攀援植物的花架;保留混凝土墙,将其改为攀岩墙;保留仓库的墙面,将其内部改造为一个个不同主题的花园或儿童乐园等等[8]。

4.2 分类处理

在旧建筑拆除后,从源头就需要按标准进行分类,之后才能进行合理的处理。首先从建筑垃圾中剔除不可利用部分,运送至建筑垃圾处理场,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做无害化处理(例如通过钢板,防水混凝土制板等设施密封)方可填埋,这样可以防止建筑废弃物中有毒有害物质扩散,造成“二次污染”。其次,将可以直接利用部分选出,将建筑垃圾变为建筑材料在场地中进行合理利用。最后将剩下的部分回收重新加工或作为燃料回收。

4.3 直接利用的方法

4.3.1 堆山、造地形

原材料为各类建筑垃圾,此举不仅能消纳大量的建筑垃圾,重塑生态环境,还能改善过于平坦的地形,增加空间的起伏变化。体现了园林景观对废弃地的更新与提升作用。国际上许多著名的公共景观都是建在建筑垃圾堆放地上,例如拜斯比公园、慕尼黑奥林匹克公园(图3)、纽约弗莱士河公园等,上海世博公园在2m厚的覆土下也大量使用了钢铁厂拆除后产生的建筑垃圾。

4.3.2 回填材料

原材料为碎砖、混凝土块、石块。利用建筑垃圾的强度和耐久度,将其置入地基中,形成散状材料桩,通过重锤冲击,使桩与桩间土相互作用形成复合地基,从而使地基承载力提高[2]。

大型广场、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等建筑物、构筑物需要大量的土方、石方。目前的土石方来源是开山取石、掘地取土,这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所以将这些建筑废弃物进行破碎、筛分,再按照所需土石方级配要求混合均匀,完全可以用作工程回填材料。此方法适合多年灌溉、含水量大或石料缺乏的地区,经济又环保。

4.3.3 生态墙

原材料为砖块、混凝土块。砖块与混凝土块是建筑垃圾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将大块混凝土打碎成10~30cm大小块状,略微加工后即可填充到铁丝笼中,成为铁丝石笼墙(图4)。或者是加工成更规整的长方体块,砌筑成干砌石墙。这些都可以将废料转化为适宜的建筑材料,在园林中用途广泛:建筑结构的围护结构,垒砌挡土墙、形成园林护岸等。随着土壤的附着、植物的生长,自然形成“生态墙”。

4.3.4 土壤基质

原材料为碎砖块、渣土、矿渣、碎木。碎砖块、渣土、矿渣可以部分加入种植土,成为植物的生长介质。同时在土壤中掺进腐殖质和其他有机物,以此培植微生物和植物来“吃掉”污染物质,从而逐渐净化土壤,增加肥力。在选择植物方面,也需挑选杨、柳等抗性较强,且适应这样特殊生境的植物。当植物渐渐丰富起来后自然会形成良性的生态循环系统。例如,杜伊斯堡风景公园中的炉渣林荫广场。碎木、锯末和木屑可作为堆肥原料和侵蚀防护工程中的覆盖物,例如湖边、溪流的护堤,铺一定的厚度,既可防止水土流失,又可增加土壤肥力、减少扬尘、美化造景。

4.3.5 透水铺装

原材料为砖块、混凝土残渣。利用建筑垃圾良好的透水性和多孔性质,可以将建筑垃圾中较小的碎料作为碎石铺地,消纳雨水,补充土壤含水量。或者是作为渗井的填充料,促进水处理的效率,成为构建人工湿地基质的主要材料。

4.3.6 装饰小品

原材料为钢铁、砖块、混凝土、瓦片、木料。建筑垃圾中的废钢铁、砖、瓦、木料均可设计成各种有创意的装饰或小品,如铺地、雕塑、凉亭等等,增加景观的丰富性和趣味性(图5)。

5 结语

建设节约型园林绿化是保证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今后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的必然方向和要求。节约型园林绿化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载体。实践证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是客观可行的,在绿化建设中应充分贯彻节约的理念,在园林设计、施工、养护管理等各个环节中坚持节约的原则,并不断探索和落实各种节约措施,实现园林绿化的可持续发展。从节约的角度来认识和发展园林绿化事业还是一个新的课题,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地模式的研究是一项丰富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广大园林工作者不断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仇保兴.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在全国节约型园林绿化现场会上的讲话[N].海口日报,2006-08-17(6).

[2] 任全进,巫世木,钱永秋.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探析[J].现代农业科技,2008,27(23):88.

[3] 俞孔坚.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地理论与实践[J].风景园林,2007(1):55~64.

[4] 黎玉才.乡土树种绿地建设的最佳选择 [J].湖南林业,2004(11):10.

[5] 刘成达,周淑梅.城市绿化中乡土树种的应用探讨 [J].今日科苑,2008(4):107.

[6] 沈淑红,倪 琪.节水型园林――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J].中国园林,2003(12):54~56.

[7] 高 强,孙守家.节约型园林营建理念及途径[J].西南林学院学报,2008,29(5):61~65.

[8] 李广清,建筑垃圾在园林建设中的再生利用研究[J].广东林业科技,2010,26(4):77~82.

Construction of Resource-efficient Landscape Architecture by usingUrban Wastes

Cai Lingling1,Li Qiaodi1,Tao Guoqi2

(1.Shenzhen Grand View Garden Landscape Co.Ltd.,Shenzhen 518035,China;

2.Hubei province Hongan forestry administration,Hongan 438400,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