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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大气污染的原则精选(九篇)

防治大气污染的原则

第1篇:防治大气污染的原则范文

2014年,“APEC蓝”成为网络热词和新闻焦点,其背后是百姓对于良好空气质量的渴求。然而,被民众点赞的蓝天并没有一直持续下去,随着华北地区进入采暖期,北京及周边地区出现多次重度污染与严重污染。治理污染,立法当先。1987年试行、1989年正式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曾先后进行两次修改,但从未进行过大修,已然不能满足大气污染防治的现实需求,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法》迎来首次全面修订。

在2014年12月22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受国务院委托,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了说明。周生贤表示,《草案》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依据,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的各项制度措施,主要遵循四条原则:一是源头治理,协同管控;二是综合施策,突出重点;三是强化责任,从严管理;四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企业和个人违法成本低是大气污染环境治理“久治不愈”的原因之一,此次修订改变了以往“立法不严”的状态,取消了违法排污50万元罚款的上限,让排污者“谈污色变”。同时,此次《草案》还有四大亮点:专门增加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要求建立重点区域协作机制;提出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明确了总量指标分配、排污许可证发放的程序和原则;强化了新生产机动车、在用机动车、油品质量环保达标的监督管理,真正体现出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需求。

《大气污染防治法》与民生息息相关,同时涉及社会经济多个领域和多部门的管理事务,在修订过程中应充分尊重付诸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并结合大气污染防治的特点将《环境保护法》中已经明确的制度进一步细化;进一步增强法律规定的实际可操作性;统筹考虑源头控制、过程控制和多元共治;坚持原则,完善法律中的严格监管措施,使新法成为解决当前大气严重污染问题的有效武器,以严法开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新局面。

第2篇:防治大气污染的原则范文

为做好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切实改善园区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完成园区“十三五”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根据XX区统一部署,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在辖区范围内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对大气污染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整治,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重点,多措并举,强化大气污染防治,通过秋冬季攻坚行动,确保全区环境空气质量在现有水平上有明显改善,PM2.5年平均浓度达到46微克/立方米以下。

持续落实《XX区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XX区关于开展整治扬尘污染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XX区关于开展取缔“散乱污“企业、治理散煤污染、规范餐饮油烟排放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XX区关于开展VOCs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四个专项行动,对已经列入今年重点整治任务的治理项目,必须严格标准按期完成并持续保证运行良好。对国家生态环境部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交办问题、省生态环境厅强化监督定点帮扶交办问题,及时督促企业完成整改销号。严格按照《XX区大气污染防治镇街、开发区量化考核办法》、落实责任、传导压力,以铁的纪律保障空气环境质量的改善,完成省定目标任务。

二、工作原则

坚持污染减排与质量改善同步,持续提升工业、扬尘、生活源和机动车等领域的治理水平,细化改善措施、分解工作任务、落实部门责任,大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一)

属地管理原则。坚持“谁辖区、谁管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开发区是秋冬季攻坚行动责任主体。区直单位是行业管理主体。

(二)

分工负责原则。依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严格按照“环保优先,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加强监管,并负责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三)

精准管理原则。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辩证统一的关系,科学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对辖区内企业实行分类和行业引领性差异化管控,针对不同治理水平和排放强度的工业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四)

限期办结原则。一是配合市大气办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集中办公,对发现的问题能现场处理的要及时处理,不能现场处理的限期上报相关部门处理。二是利用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集中攻坚完成整治任务,重点整治项目实施挂牌督办制度。

三、攻坚时间及安排

2020年10月1日-2021年3月31日,严控攻坚措施落实及专项行动落实。

四、攻坚措施(以下措施釆取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企业承担相应主体责任。

(一)加快调整产业结构。

1.推进重点企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辖区内新(改、扩)建项目全面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全面实施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治理。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在秋冬季继续实行错峰生产。

责任单位:开发区应急环保部

2.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等工作。整治不能稳定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工业炉窑,将有环评审批手续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窑炉纳入升级改造类别,升级改造确认各项污染物排放满足上述标准限值后方可生产;鼓励企业进行超低排放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加强对工业企业的巡查力度,对拒不执行相关规定措施的企业要求整改,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责令停产治理。

责任单位:开发区应急环保部

3.强化工业企业厂区环境整治。依据《XX区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要求,全面核实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块状物料釆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粉尘外逸;汽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自动清洗装置。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开发区应急环保部

4.搅拌站、物料堆场、建筑工地治理。针对开发区两个搅拌站及物料堆场、建筑工地的建设手续完备、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等问题,要求对路面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煤堆、料堆全部实施全覆盖。施工现场必须安装撒水设施及喷淋设施,周边配备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

责任单位:开发区资源规划建设部

5.坚决整治取缔“散乱污”企业。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再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实施分类处置,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明确责任人,建立落实“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责任。对排查、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开发区应急环保部、开发区经济发展部

6.道路扬尘治理。对园区内裸露土地进行硬化或绿化,增加道路清扫、洒水频次,公路道路施工时应同步采取洒水降尘、低尘作业等抑尘措施,施工区散装物料堆场应采取覆盖、洒水等抑尘措施。

责任单位:开发区资源规划建设部

7.持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秋季秸秆禁烧工作。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蓝天卫士”系统等应用,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园区秋季“零火点”目标。

责任单位:开发区服务中心

8.严密监测污染变化情况和气象条件。及时公布市区政府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公告,监督重污染天气期间企业管控措施的执行情况,保护公众健康。

责任单位:开发区应急环保部

(二)

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1.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实行清洁能源替代。

2.完善开发区集中供热设施。进一步完善配套供热管网,全面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小散供热设施,确保需集中供热的企业应入尽入。

责任单位:开发区应急环保部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2020年底前,配合市局、区局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上传至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平台。配合住建、城管、交通、水务、农业等部门开展髙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行动。

鼓励使用以电力或其他清洁能源驱动的设备、机械代替高排放、髙污染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减少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产生的污染物排放。

责任单位:开发区应急环保部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1.严格施工扬尘监管。严格落实《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及《XX区于开展整治扬尘污染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对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且拒不整改的项目单位要综合运用约谈、停工、停止预售等措施,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加强辖区内道路、园林绿化、市政工程施工的扬尘防治。

实施典型带动,开展标准化施工场地、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创

建工作,对标准化施工场地、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在应急管控措施

期间实行豁免政策。

责任单位:开发区资源规划建设部

2.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排放控制。着力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农民参与的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辖区内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

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落叶等。

责任单位:开发区服务中心

(五)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责任单位:开发区应急环保部、开发区投资促进部

2.加快推进工业企业VOCs治理。按期完成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交办问题的整改。根据《XX区关于开展VOCs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针对医药、精细化工(化学原料、化学品)、包装印刷、电子制造、家具、油库、加油站等VOCs排放企业,强化经营性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业企业VOCs排放治理,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

责任单位:开发区应急环保部

3、推进园区涂装VOCs集中整治。对园区内产业集群开展规范整治,建立环保管家制度,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开发区应急环保部

(六)强化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治理。

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认真组织排查,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依法关闭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区域内的露天餐饮、烧烤摊点,推广无炭烧烤。

责任单位:开发区服务中心

(七)强化重点时段污染管控

1.严格落实污染管控措施。在重污染天气及特殊管控时段,开发区要严格执行应急减排措施,监督企业制定可执行、可操作的“一厂一策”减排措施,落实到生产线、生产工艺上,加强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实施效率管控,并在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在厂区门口公示。

责任单位:开发区应急环保部

2.落实集中办公及24小时值守制度。配合市局、区局成立联合攻坚办,实行集中办公,对交办及发现污染源及时赶到现场巡查、核查,并交办处理。

责任单位:开发区应急环保部

五、严格考核

参照《XX区大气污染防治镇街、开发区量化考核办法》对各社区进行量化考核。

责任单位:开发区纪工委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

开发区要专题研究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组织制定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逐项逐条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将治理方案及时报区环委办备案。开发区每周需依据专项行动内容对辖区内企业、工地、餐饮油烟等污染源进行不低于20%的抽查。

第3篇:防治大气污染的原则范文

立法的必要性

《条例(草案)》说明中提到,现行《北京市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自2001年实施以来,为本市大气污染防治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持。本市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口数量快速增长的情况下,主要污染物年均浓度不断下降,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但居高不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及不利的地理气象条件、周边地区区域传输等,使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2013年国家实施了新的空气质量标准,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与新标准相比,本市有5项污染物超过标准,其中PM2.5超标一倍多,与国家首都、宜居城市的地位存在很大差距。采取更加严格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已成各界共识。特别是今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十条”),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为全面落实国务院要求,本市也及时制定了《北京市2013年—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以更大力度推动大气治理工作。

《条例(草案)》说明中指出,目前,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入了以治理PM2.5为重点的新阶段,在人口和机动车数量持续高位增长、工地开复工面积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大气污染治理难度不断增加,并已成制约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现行《实施办法》的相关制度措施却难以满足新阶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产业结构调整尚未与大气污染防治有效结合、机动车污染防治制度滞后等。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完善上述制度。

另一方面,《实施办法》所依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在修订中,短期内不能出台,且国家法针对的是全国情况。鉴于此,本市迫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对独立的地方大气污染防治立法,解决大气污染防治中具有地方特色的问题。所以,有必要制定新的地方法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替代现行的《北京市实施办法》。

立法的主要思路

《条例(草案)》说明中指出,要着重构建政府主导、排污单位具体实施、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在制度构建上,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为主线,以控制PM2.5污染为重点,将大气污染防治同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机结合,由注重末端治理向注重源头治理转变,由浓度控制为主向浓度与总量控制并重转变,由注重企业治理向企业治理与区域、行业治理并重转变。特别是近期“国十条”的出台,及《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制定,涉及许多新的政策措施。在立法条款的设计上,《条例(草案)》充分考虑了与国家相关政策措施的对接,力求使本市的大气条例更具操作性,为大气环境治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此次立法过程中,《条例(草案) 》着重从可操作性上把握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把握大气污染的形成原因、对应措施、治理目标的关系;二是理清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政府、企业、民众、第三方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三是注意对相关制度进行综合考量,争取做到目标科学、结构合理、内容适当、效果可控;四是理清社会关系和技术手段的关系,通过规范社会关系,促进技术手段的进步和使用。

立法的重点和亮点

《条例(草案)》共八章96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构建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体系,明确了政府、企业、社会主体相互关系。政府负总责,制定环境质量和污染减排的目标、政策和标准,明确不同部门的管理职责,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管。企业和社会主体承担减排主体责任,负有减排义务,采取各种污染减排措施,落实减排任务。社会主体有义务保护大气环境,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践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二是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对主要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并规定了总量控制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一是确定总量控制的基本内容和原则。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机动车数量实施总量控制。二是核定企业排放总量,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三是明确总量指标来源渠道,确定排污交易制度。规定已建成项目通过环保部门核定取得,新建项目可通过市场购买或企业自身减排取得。四是实施建设项目总量控制前置审批制度。规定新建项目的总量指标取得办法由环保部门制定,改建、扩建项目的总量指标必须在环评审批前取得。同时规定环保部门审批环评文件时,必须遵循减量替代原则,即企业取得的指标量大于实际排放量。五是实施区域限批制度。对未完成总量控制任务的区域和行业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三是针对不同污染物来源,设定相对应的控制措施。针对固定污染源的特点,规定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工业布局。一是工业企业集中治理。《条例(草案)》规定,新建工业项目应按照规划进入相应的工业园区。二是控制燃煤总量,消减燃煤总量。继续规定对燃煤实行总量控制,通过划定和严格管理禁止使用燃煤区,调整优化能源结构等手段控制燃煤增量,减少现有燃煤存量。三是逐步淘汰高污染企业。规定制定高污染行业调整、工艺和设备淘汰名录时,应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定位和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特征,加强对使用行为的监管。一是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二是对石化和加油站等企业和单位,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泄露和挥发。三是着重强调了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的使用情况的记录。

针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特点,实行从生产到报废全过程监管。一是把好新车准入关,明确汽车生产厂商对新车的质量保证责任。规定了汽车生产厂家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新车准入的环境保护标准,并保证在规定的耐久性期限内稳定达标,对不能达标的,取消其在本市的销售资格。二是确保在用车达标排放,规范定期检测等行为。明确了机动车检测机构、机动车所有者和使用者在定期检测中应承担的义务、遵守的规范。三是减少高排放车辆,淘汰老旧机动车。规定对超标排放、不符合在用车强制性规定的车辆,应当依法强制报废。四是增加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规定。规定了在本市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制度。

针对扬尘污染特征,实施行为控制。一是明确扬尘控制范围,将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河道整治及建筑拆除等施工工程、物料运输等活动均纳入控制范围。二是细化污染控制措施,按照来源,分别明确了各类产生扬尘的活动应当采取的措施。三是明确建设单位在防治扬尘污染中的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四是完善监测技术体系。环保部门负责统一监测、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排污企业必须自行监测,排放量大的企业还必须安装在线监测并自行污染物监测信息。环保部门组织监测网络进行监测,并公开监督监测的数据信息。

《条例(草案)》分三种情况分别加大处罚力度;一是针对现行规定罚款额度过低的问题,对上位法没有规定的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最高可罚50万。二是对需要立即停止排污的,规定了查封排污设施的措施。三是对屡犯不改的情形,规定了加倍处罚制度。

《条例(草案)》说明中说,《条例(草案)》与现行实施办法相比,理念有所转变,制度有所创新,更加符合本市新阶段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一是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的现状,设置总量控制专章,明确了对机动车数量和燃煤总量进行控制。二是针对颗粒物污染突出的实际,细化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定,增加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的防治内容,专章设置“污染物扬尘污染”。三是针对违法成本普遍偏低的现实情况,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处罚额度,增加加倍处罚、查封等措施。

市人大常委会提出

十方面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认为,《条例(草案)》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为主线,将大气污染防治同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机结合,由注重末端治理向注重源头治理转变,重点规定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并针对燃煤、挥发性有机物、机动车、工地扬尘等不同污染源,设定了相应控制措施。《条例(草案)》基本成熟,突出了首都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是关于基本原则。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必须两者兼顾,如不能兼顾,应明确环境保护优先的发展原则。此外,部分专家提出,应当增加“污染者担责”和“公众参与”的原则。在防治方法上,应对污染物排放实施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控制。

二是关于政府职责。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保障。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老旧机动车淘汰等,均需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应当在法规中增加保障财政投入的内容。

三是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市人大常委会认为,为使环评制度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切实发挥作用,确保建设项目符合本市大气环境要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明确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其他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的法律地位,增强其制度刚性。

四是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市人大常委会认为,为了保护居民身体健康,应对重污染天气带来的不利影响,本市应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制定应急预案,增加土石方作业和露天停工等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完善应急预警和应急管理相关内容。

五是关于总量控制。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要对主要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是本市实现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应对相关内容予以完善,增强可操作性。在调研中,部分专家学者提出,应明确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有专家学者还提出,总量控制制度作为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基本制度,其具体目标、要求和排放总量指标取得途径,应向社会公开,并应明确逐年减少排放总量的要求。

六是关于防治固定源产生的大气污染。建立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制度是本市调整能源结构、减少燃煤总量的重要措施。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等规定中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可通过法规予以进一步规范和固化。《条例(草案)》规定了本市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定位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高污染行业进行调整。市政府相关部门建议,调整的高污染行业范围应与国务院有关文件相协调,增加禁止新增炼焦和有色金属冶炼项目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对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大气环境的原料和产品进行源头控制,可降低末端监管的成本,有利于促进企业达标排放,应充实挥发性有机物产品标准的相关内容。

七是关于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调研中有市政府相关部门和专家提出,《条例(草案)》规定的机动车数量调控政策,应当单列一条。同时,调研中还发现,本市目前仍有1.9万辆在用高排放黄标车。据测算,每辆黄标车的排放量相当于14辆达到国IV排放标准机动车的排污总和。市人大常委会认为,为落实国务院统一部署,应在条例中明确本市将限制高排放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规定。

八是关于防治扬尘污染。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中规定将施工扬尘违法行为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这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应予以固化。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应要求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杜绝道路遗撒。

第4篇:防治大气污染的原则范文

关键词:机动车排放管理法规政策回顾

中图分类号:X-65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截至2012年底,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达到156.5万辆。大气环境污染状况表明,由于机动车的排放,目前南京市环境空气呈现煤烟与交通复合型污染特征,灰霾、臭氧、PM2.5等这些与机动车排放密不可分的环境空气指标目前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应对日益严重的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南京市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政策,以更好地治理污染,保护环境。

1.我国机动车排放管理

我国对机动车排放控制管理起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起步比较晚。但发展很快,经过近30年的发展,目前已形成约90余部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的主要上位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的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是制定其他环境法律、法规的基本依据。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两项最基本的任务是保护和改善环境与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从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污染者付费、开发者保护、利用者补偿的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等五项原则对环境保护的职责和权利作了明确规定。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专门性环境保护法律,于1988年6月10日施行,经1995年、2000年两次修订。从机动车制造、在用车使用和维修、燃油质量、监督检查等几个环节,分别作出了规定。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以及产销量快速增长,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以及新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新车及在用车排放控制、燃油品质、交通规划与限制等方面已不能适应目前的形势要求。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车辆尾气排放是必检项目,在实行环保标志的城市,车辆定期检验中的排放检验实行单独检验,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车辆检验排放不合格,车辆检验为不合格。在没有实行环保标志的城市,排气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合二为一,仍然由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2.南京市机动车管理法规政策回顾

南京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立法工作近年来迈出三大步:2005年《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设“机动车污染防治”专章;2007年以市长令形式出台《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0年市人大实施《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其中电子环保标志管理、高污染车辆淘汰、公众参与、油气污染治理、企业车辆排放纳入环境行为评价等一系列创新举措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层面。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依法严格监管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2.1 《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条例》规定在本市初次登记上牌和外地转入的机动车,不符合本市执行新的排放标准的,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由政府采购的公务车应当符合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物排放标准;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包括新车控制、在用车定期检测、环保标志、路检抽检、维修治理等方面,规定各部门互相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防治的“源头”和“龙头”控制;检测和治理方面,从检验机构资格委托、检验机构日常运行、检测设备使用和维护、检测人员业务技能、对违法检验活动的处理及环保部门日常监管等方面,全面规范和强化了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

2.2机动车排放标准

2008年是南京市机动车排放标准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的一年,在报经国务院审核批准下,南京市环保局联合南京市交管局了《关于在本市初次登记上牌的机动车实施“国Ⅲ”标准的通告》,根据国家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初次在本市登记的相关车型必须达到国Ⅲ标准。2010年12月23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自2011年1月1起,在南京办理注册登记的相关机动车,参照国家的标准,必须达到国Ⅳ。2013年2月21日,南京市环保局联合南京市交管局了《关于轻型柴油车、重型汽油车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在南京办理注册登记的相关机动车,参照国家的标准,必须达到国Ⅳ。

2.3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

南京市的标志发放工作起步较早,而且具有特殊性。一开始南京市使用的是绿蓝黄三色标志,具体规定是:黄色标志(国I以下),蓝色标志(国I,国II),绿色标志(国III,国IV),不分汽柴油车。2010年11月26日,南京市环保局会同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停止核发机动车蓝色环保标志的通告》、《关于启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关于对南京市在用机动车核发环保分类标志的通告》等相关文件,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南京市停发蓝色环保标志,完全与国家同步,采用全国统一环保标志,分为绿色和黄色两种环保标志。对环保分类标志的核发、换发、补发等面进行严格的规范,并且提出对核发环保分类标志有异议的车辆,可以到南京市环境保护局指定的鉴别机构申请技术鉴别,按照南京市执行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检测。

3.小结

机动车排放法规的实施,是一项涉及政府、企业和用户的系统工程,其中政府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工作的作用至关重要。十一五”以来,南京市在机动车排放法规实施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从新车环保准入、在用车定期检测、环保标志管理、高污染车报废淘汰等环节上对机动车排放进行全过程管理,机动车环保监管工作已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参考文献〕

第5篇:防治大气污染的原则范文

关键词雾霾污染专项立法政府问责

作者简介:米姿洁,山东省烟台第二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311

雾霾天气是人类活动与特定气候条件相互作用的结果,是一种大气污染。2013年1月,我国发生了四次雾霾天气,笼罩了三十个省、市、自治区。在北京,这一个月只有5天不是雾霾天。自此,雾霾问题开始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雾霾”也被评为2013年的年度关键词。雾霾是雾和霾的混合物,主要成分是PM2.5颗粒,能够影响肺部的气体交换并引发一些疾病,如哮喘、支气管炎和心血管病等。雾霾对幼儿、儿童发育的影响更为严重。雾霾天气,太阳光照不足,导致儿童体内维生素D生成不足,大大减少钙的吸收,严重的会引起婴儿佝偻病、儿童生长减慢。在心理健康方面,雾霾所形成的灰暗天气会影响人体松果体素的分泌,使人的情绪趋于抑郁、消沉。

对于大气雾霾污染形成的原因,至今还尚无权威定论。根据材料查阅,可以得知雾霾不仅组成成分比较复杂,而且形成原因也比较复杂,既包括工业污染排放、生活垃圾焚烧、汽车尾气排放、煤炭燃烧等人为原因,也包括一定的自然客观原因,比如雾霾多发生在冬天以及特定气候条件下。最近的科学研究表明,雾霾中的PM2.5颗粒主要来自化石燃料燃烧排放。该项研究的具体数据是:土壤尘、燃煤、生物质燃烧、汽车尾气与垃圾焚烧、工业污染和二次无机气溶膠(气溶胶即对悬浮在大气中的固态或液态微粒的统称)分别贡献了PM2.5颗粒的15%、18%、12%、4%、25%和26%,其中燃煤、工业污染和二次无机气溶胶均为化石燃料燃烧行为。综上,可以看出,雾霾天气成因复杂,构建有效的法律应对机制对其防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雾霾治理的相关法律制度

对于大气污染,我国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依据,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主要规范以及各省、市的地方法规相配合的法律体系。

首先,《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问题防治的基准。随着以雾霾为代表的环境污染公共事件频繁发生,《环境保护法》在2014年的修订稿中有针对性的规定了雾霾治理的具体措施,比如建立重点区域防治协调机制,尤其是跨行政区域;出台一些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的政策法规等。

其次,我国在2015年由全国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有八章,对污染治理、监督管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等内容作了规定。由于机动车尾气、燃煤废气等大气污染全部是造成雾霾天气的原因,因此雾霾污染也在该法的规定、治理范围之内。

最后,为了有效治理雾霾污染,很多地方政府也积极进行区域立法,根据辖区特点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和细化做出努力。比如《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以及《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

此外,我国国务院在2013年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作为新形势下针对大气污染治理的总计划。该计划的具体目标为: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京津冀地区、长三角地区以及珠三角等区域的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和15%左右。该计划具有明显的“蓝图”色彩,是国家战略层面的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而不是设定了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二、我国雾霾治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雾霾治理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随着经济环境、人文环境的改变,法律和社会的匹配性也会发生变化。如今,我国虽然有着较为完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但近年来持续的雾霾污染仍反映出我国在某些治理方式、方法上存在问题。

首先,我国在大气污染方面的立法理念落后,法律法规的制定偏向于经济发展。尽管法律法规中多强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要互相协调、统筹发展,但在实际情况中,绝大多数的工厂和企业都是优先考虑经济利益,然后“迫不得已”地考虑环境污染治理问题。这种“先污染、后治理”的防治模式无疑加大了环境治理的投入,也是大气污染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根本原因。

其次,我国现阶段的立法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很多法律条文较为空洞,难以作为污染防治的准则。以赔偿为例。大气污染的污染主体是企业和工厂,但危害的受体却是广大群众,并且污染范围大、持续时间长。关于污染主体向社会公众赔偿的规定,我国法律制度还有着较大漏洞。

再次,《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虽然对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指导作用进行了规定,但并未明确规定其概念及内容,导致政府或环境主管部门在执法监督过程中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从另一方面讲,正是由于缺少法律约束,政府或环境主管部门有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滥用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政府或环境主管部门既可能为了经济利益放任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也可能通过执法权利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

最后,法律法规中对环境问题出现后各主体的责任划分不明。尽管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提高了环境问题中的处罚标准,但由于处罚幅度较大,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律的严厉程度很难得到保障。

三、雾霾治理的法律制度对策

第一,我国应当转变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观念。如第二节所述,我国法律法规中多强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要互相协调、统筹发展。这种理念在现实操作中往往效果不佳,更多的企业和政府重经济、轻环保,导致环境治理问题愈来愈恶。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单纯追求国民生产总值的高速增长,只顾及了效率的实现,而未兼顾公平价值的实现。因此,国家和地区在环境保护立法方面,应当由人类中心主义转变为环境中心主义,衡量标准以环境利益优先,避免“先污染、后治理”的错误模式。

第二,我国应当完善雾霾污染专项立法。尽管新修订的环保法为雾霾防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基础和依据,但环境治理和保护是个长期过程,需要专项而细致的法律规定为其保驾护航。因此,我们需要抓紧制定一些法律空白方面的法规,比如《空气质量法》、《工业废气排放法》等。在专项法律制定过程中,应当着重加强联防联控。联防联控是以环保主管部门为主导,其他公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为辅助的联合执法。尽管《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有所提及,但缺少详细的规定如各职能单位间怎么协作。国家应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详细规定工作程序,建立协调机构统一指挥监管重点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此外,国家应建立雾霾监测预警机制。如今,各层级法律对政府的预警机制均有所规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各种新媒体也应运而生。政府和环保部门应当借助微博、微信等新技术手段实时监控并公开信息,保证社会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并做好防范工作,降低雾霾天气对人们的危害。

第三,应当落实政府问责制度。政府在环境治理中起着决定性作用,能够把握当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权衡关系。因此,有必要对在环境保护工作落实不力的政府进行问责,强化对政府负责人的追责机制。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置大气污染事故等做出相应的处分。在问责的过程中,首先要明确问责的范围,这样才能有针对性的进行问责,一旦政府出现环保违法行为,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负责人不能擅自决策而不考虑生态环境;问责还必须具有规范的程序,扩大问责主体包括公民、企业、环保组织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另外,在对政府及其负责人的绩效考核中,可以将环保绩效作为一项指标,将对大气治理任务的完成情况、各地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源能源的消耗、经济发展过程中对环境的破坏等情况纳入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应当强化企业环保意识和责任。企业的超标排放是雾霾问题的重要因素,因此强化企业的环保责任,实行源头控制是解决雾霾问题的重要手段。以往企业污染受到的处罚往往较轻,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则取消了大气污染事故中的罚款上限,大大提高了企業的环保问题违法成本。其实,我国当前雾霾问题严峻,对于企业偷排、乱排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仍需提高。对企业排污可能构成环境犯罪的,可考虑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

第五,应当注重社会公众的环保自律宣传。雾霾天气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除了工业生产,农村秸秆燃烧、汽车尾气排放等也对雾霾的生成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社会公民既是雾霾天气的受害者,但同时又是雾霾天气的创造者。只有社会民众的共同参与,才能更好地防治雾霾天气,例如多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禁止露天燃烧、倡导减少烟花爆竹燃放等,从而推动民众对环境保护和雾霾防治理念的理解,进而对大气环境的保护产生积极作用。

此外,还可以建设雾霾污染信息公开机制,将大气污染数据告知每一位民众,从而引起社会对雾霾问题的重视;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广大群众参与到环境案件的处理中,充分发挥人民群众通过法律程序参与环境保护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由于论文篇幅问题,就不在此一一赘述了。

四、总结

第6篇:防治大气污染的原则范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我县于1992年在城区划分了烟尘控制区,并制定了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城区环境质量有了明显改善。近年来,随着县城建成区规模的不断扩大,原划分区范围已达不到对建成区烟尘的控制要求。为了有效防治城区大气环境污染,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县城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城区烟尘控制区范围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烟尘控制区的范围

本次烟尘控制区范围在原来4.6平方公里的基础上扩展至目前县城全部建成区。具体范围为东起中学、西至西环路向西600米,北起泰山路向北300米,南至洽川大道(包括以南所有单位),面积17.4平方公里(具体范围见附图)。

二、烟尘控制区建设执行依据及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四)《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WPB5—2000);

(五)《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六)《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废气部分)》;

(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八)《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国环字〔87〕第016字);

(九)《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

在本次划定的烟尘控制区范围内环境空气质量应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类功能区,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二级排放标准。

三、烟尘控制区建设的职责分工

(一)县环保局对烟尘控制区的建设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烟尘控制区内企事业单位的日常检查和监测工作,依法查处城区内工业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督促超标排放烟尘的单位进行限期治理,对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报请县政府对其进行关停或搬迁。

(二)建设局负责在烟尘控制区内推进禁煤工作,督促烟控区范围内所有餐饮娱乐服务行业、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对原有燃煤炉、灶进行改造,全部使用清洁能源;督促宾馆、饭店、单位食堂和饮食业设置必要的抽排油烟设施,防治油烟对周围环境的污染。督促城区建筑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重点做好烟尘控制区的整体功能布局规划工作。

(三)工商局加强要对烟尘控制区内经营性锅炉、灶具清洁燃料使用的监管工作,对不能完成改造任务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烟尘控制区内现有燃煤锅炉的技术改造,对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新建锅炉不予审批。

(五)县广电局负责烟控区建设的宣传工作。

(六)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配合做好烟尘控制区内超标污染源的综合整治工作。

四、烟尘控制区的建设要求

(一)烟尘控制区内各种锅炉、窑炉、茶炉、营业灶和食堂大灶(以下简称炉、窑、灶)排放的烟气黑度和烟气浓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现使用的炉、窑、灶必须按计划逐步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和低污染燃料,经改造使用燃油、燃气、电等炉、窑、灶,要加强管理和完善抽排油烟设施、装置,严格操作,以防治油烟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三)凡在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原则上禁止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和新建燃煤锅炉。

第7篇:防治大气污染的原则范文

油气田开发对环境的影响和破坏主要表现在大气、水以及固体废物等等。具体来说,油气田的污染源分布主要呈现出点源分布的高度分散性、面污染源分布的区域性以及常常还与地方工业污染源的交叉性,污染排放呈现的是点源与面源排放兼有,但多以点源为主,有组织排放与无组织排放兼有,连续性排放和间歇性排放兼有等特点。

1.1油气田开发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油气田在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主要是工业废气,其污染物排放量约占整个油气田开发所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总量的74%,这些污染物的成分主要为总烃、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以及粉尘等等。其中总烃的危害最大,油气田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总烃,尤其是非甲烷烃与氮氧化物会产生联合环境效应,生成光化学烟雾,产生二次污染。在整个油气田的开发过程中对于大气的污染物主要有四种:一类是质量较轻的烃类气体挥发进入到大气中;第二类主要是天然气在开采运输过程中的跑、喷、漏、泄;第三类是油田开发钻井、井下作业产生的废气;第四类则主要是伴生气等气体燃烧所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

1.2油气田开发对水环境的污染

油气田开发活动对水资源的污染是最为严重的。在洗井作业中会产生洗井污水,钻井废水以及柴油机的冷却水和作业人员的生活污水构成。石油天然气的开发周期长,对地表水、地下水等的水色、水味以及溶解氧都有较大的影响,一旦受到污染会对周围土壤、农作物、家禽甚至是人体都会产生较大的危害。因此,国家对于石油在地表水中的允许最高浓度不得超过0.3mg/L,严格要求做好水体污染的防控工作。

1.3油气田开发对土壤的污染

陆上油气田的开发活动本身就会占用较大数量的土地,对土地上的植被产生直接影响,此外,在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固体废弃物直接或者间接排入道土壤中,泄露的原油会直接粘附在植物或土壤的表面,阻断了植物的光合作用,也会对土壤系统产生较大影响,主要表现为直接改变土壤的物理性质,降低土壤的肥力,严重的还会加剧土壤的盐碱化和荒漠化。

2油气田开发环境污染防治对策

油气田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种类繁多,污染源来源复杂,但按其形态大体可以分为大气、水体以及固体废气物和噪声污染。在油气田开发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治。

2.1废气防治

根据油气田开发的特点以及废气产生渠道来看,对于烃类的污染防治主要采取流程密闭、完善集输设备,加强先进工艺的引入力度,加强大罐抽气、原油稳定以及轻烃回收等工艺的研究,切实做好烃类的发挥防治工作。而对于因锅炉、加热炉等造成的烟气污染,应鼓励油气田开发企业多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采用高架烟囱排放烟气。

2.2污水防治

油气田在生产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水主要表现在油气田的采出水、洗井污水、钻井污水和井下作业污水以及生活污水等方面。其中,对于采出水来说,注意在原油的集输系统中做好脱水分离,并把污水排入到指定的处理站中经处理合格后再排出;而对于洗井产生的污水,则可以通过架设回收流程或选择洗井车进行循环洗井,提供资源利用效率;对于钻井废水可选择回用或排入防渗池中连同废泥浆一并作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2.3土壤防治

为了减少油气田开发对土壤的扰动,应采取生态保护与水土保持相结合的办法,即对于井场、油气集中处理站以及道路等永久性占地的,要做好规划,严格控制占地面积,选址尽量避开植被生长良好以及水土容易流失的区域;而对于一些临时性占地的,则要严格控制作业范围,输油气管道控制在标准范围内,定期做好检查和维修,防止油气的外泄,管线铺设地表开挖施工后,要及时做好回填工作。

3结语

第8篇:防治大气污染的原则范文

【关键词】畜牧养殖;污染;危害;防治技术

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畜牧业得到了空前发展,畜产品在农业中所占比例得到了显著提高。但是,随着畜牧业产业化进程的加快,畜牧业对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越来越显露出来,“环境与经济”的矛盾日益突。在一些地区,畜牧养殖业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已超过了居民生活、农业、乡镇工业对环境的影响,成为重要的环境问题。

1 畜牧养殖业污染与危害分析

在我国畜牧养殖业中造成的污染问题主要包括: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农田污染、传染疾病等,每一种污染状况都会带来一定的危害,各级畜牧管理部门只有在畜牧养殖业污染及危害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才能积极制定改善我国畜牧养殖业发展环境的策略。

1.1 水体污染与危害

在畜牧养殖业中,牲畜排泄的尿液如果未经处理就流入到水库、河流、湖泊、田地等处,都有可能导致水体出现发黑、变色、细菌增加等问题,而且难以在短时间进行净化。如果牲畜的尿液过多的流入田地则有可能超出土壤自身的净化能力,土壤的吸附能力将明显降低,进而导致地下水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危及到农村居民的生活饮用水质量。

1.2 大气污染与危害

在微生物的分解作用下,牲畜排泄的粪便、尿液等经过发酵,有可能形成NH3、甲胺、硫醇、H2S、CH4等有害、恶臭的气体,尤其是畜牧养殖规模较大的地区,将超出区域大气的环境承受力,而对于人类和动物的生存造成严重的危害。在遭受污染的大体环境下,牲畜的应激反应会明显增强,会影响它们的正常发育和生长,最终降低牲畜的整体产品质量。

1.3 农田污染与危害

部分地区的畜牧养殖户因缺乏环保意识,而将未经处理的牲畜粪便直接作为农家肥使用,由于牲畜粪便中含有大量的寄生虫卵、病原微生物等有害物质,将对农田造成严重的污染。另外,如果养殖场的粪便污水直接排入到农田中,容易引发引起农作物的贪青、疯长、倒伏,最终造成农作物的大量减产或成熟期推迟,严重影响到农民的经济收益。

1.4 传染疾病与危害

近年来,世界各国不断爆发各种人畜共患传染疾病,其具有种类多、分布广、传染性强等特点。据我国畜牧主管部门统计:目前,我国已经查明的人畜共患传染疾病有100多种,其中与牛、羊、猪、狗有关的传染病约为50多种,如结核病、日本乙型脑炎、布鲁氏杆菌、口蹄疫、破伤风、狂犬病、布鲁氏杆菌病等;由猪传染的有30余种;由禽类引发的传染疾病约有20种,如禽伤寒、高致病性禽流感等。

2 污染防治措施

2.1 对粪尿及污水的处理

由于粪尿及污水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必须加以治理,以保证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粪尿中成分复杂,对粪尿及污水处理必须采取综合措施,从消除根源和积极处理两方面着手。

2.1.1 粪便无害化处理

小区应设粪便临时堆场,堆场地面要经过水泥硬化,并有防雨顶棚,防止粪便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等。粪便便无害化处理技术有堆肥技术、发酵技术等。

2.1.2 污水处理

小区内除雨水外,所有其它污水均应统一收集,集中处理。采取的主要措施:一是采用自动饮水器,减少畜禽饮水时的浪费,尽量少用或不用冲棚水,降低污水产生量;二是将畜禽排泄物应当做到干湿分离,将干粪和尿液分开,分别进行处理;三是小区要雨水污水分流,雨水与污水走不同的排泄通道。可以在已配套一定数量农田、菜地、林果地、鱼塘的园区,污水采用三级式化粪池进行处理,污水经三级沉淀酸化后再经农田四周渠道排入农田,用于灌溉,必要时应设抽水泵,利于渠道通畅。污水也可经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后排入鱼塘。另外不具备还田、肥水条件的,必须作进一步深度处理,达到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排放。

2.2 采取营养调控措施

畜禽粪便的臭气主要是饲料中未被消化吸收的营养物质被微生物分解形成的产物。粪便的臭气浓度大小与粪便中氮、磷、硫等元素的含量成正相关。因此,提高畜禽日粮营养物质的利用率和减少畜禽粪便中的氮、磷、硫等元素的含量是减少畜禽粪便臭气含量的重要措施。选择营养物质含量高,易消化的饲料配制日粮,提高畜禽日粮养分的消化吸收率,减少臭气的产生。在满足动物生长发育、繁殖和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日粮中富余蛋白质含量,以减少粪便中含氮化合物数量和臭气产生量;适当降低日粮蛋白质含量以及添加必需氨基酸,既可保持动物生产力,又可以减少粪便臭气产生量。科学使用饲料添加剂,活菌制剂中的微生物,参与和改变粪便的分解途径,可以减少臭气的产生。

2.3 明确责任,增加投入

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社会普遍的看法是“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这一原则确定了环境污染者治理环境、消除污染的责任,有助于环境污染的减轻和消除,防止环境污染现象的出现。但是,“谁污染,谁治理”这一原则也有一定的局限性。考虑到畜牧业是一个微利行业,环境污染治理是全社会受益,因此,可以实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作为“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补充,即环境治理费用由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既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又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4 加强清洁生产技术的研究

在畜牧养殖业的污染防治中,对于清洁生产技术的研究必须进一步加强,尤其是要注重微生态养殖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例如:在生猪的养殖中,可以利用秸秆、锯末等作为原材料,同时添加专用的微生态制剂铺垫成发酵床,在发酵床上饲养生猪,不但有利于猪粪便的分解而且实现了猪舍的免水冲洗和免清粪,猪舍的养殖环境也将明显提升。同时,在现代畜牧养殖业清洁生产技术的应用中,还应构建以益生菌培育为主的良性微生态循环环境,在各类牲畜、禽类的养殖场地中通过抑制各种病原菌的生长和繁殖,以减少各种传染性疾病的发生与传播。

第9篇:防治大气污染的原则范文

守着青山无清水,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刻不容缓

按照区委科学发展观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作为局领导班子一把手,我带头冒着酷暑,深入**镇**村开展“三进三同三个一”党性实践活动,在帮扶对象陈世湘家同吃同住同劳动。通过走访、开会等形式,在宣传国家政策的同时开展调研,认真听取基层农民群众的疾苦,全面了解基层农村的生产、生活状况,力所能及的解决群众关心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其中,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引起了我的极大关注。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镇**村的基本情况

**镇**村位于**镇东南方,幅员9.69平方公里,水源充沛,有一中型水库——朝皇寺水库(小二型)。该村有7个社,农户400余户,农业人口20xx余人,人均收入4000余元,现有五保户8人,特困群众15户。农业产业以水稻为主,副产业以果树、养殖业为主,全村现有1000余头存栏猪的规模化养猪场2个,规模化果园4个。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在调研中,我发现,该村不但深受水稻病虫害灾情严重,但更为重要的是饮用水源受到了比较严重的污染,饮水安全让人担忧。

****一带,应该是我区生态植被保护得最好的区域,这里森林和农田相互交错,村落一个个都被绿荫环抱,让人不自觉地产生世外桃园的遐想。然而,就在这样看似青山绿水、环境非常优美的区域里,**村的老百姓却怨声载道:每天都要喝混浊而带臭味的自来水。

该村的朝皇寺水库,坝址所在河流系长江一级支流清溪沟的一条无名小支流,该工程是一座以农业灌溉为主,兼有防洪,养殖等综合效益的小(二)型水库,总库容22万m3,兴利库容18.50万m3,工程占地42亩,水产养殖水面50亩,设计灌面0.101万亩。前几年,在全面禁止肥水养鱼后,水库业主与养鱼者解除了合同,水库现在实际担负着**村和板桥村3000余人的饮用水源取水任务。但陈世湘等村民告诉我,水库里的水吃起来非常让人不放心。

我在现场看到,这个水库四周都是森林,宽阔的水面象一面大镜子一样明亮,但在水库东面的一角,水面的状况却非常糟糕:水面漂浮着一些污浊的水泡和一些杂物,水质也黑中带浊。再向上看,东面的山坡上,就是一个养猪场。来到养猪场外面,虽然刚刚下过一场大雨,许多污物都被冲刷干净,但仍可清晰地看到许多从养猪场内渗透出来的粪水。村民们告诉我,现在这个状况还是他们与养猪场多次交涉后,有了明显改善的结果。

在朝皇寺水库附近,有3家养猪场,其中的方兵养殖场规模最大,存栏猪达1000余头。这家养殖场与水库边沿的直线距离不到100米,由于管理不善,污水乱排,特别是下雨天,更是粪水横流,直接进入水库而污染水源。更让村民们气愤的是,方兵养殖场曾经就将大量的病死猪尸埋放在水库边。在村民的严正交涉下,养殖场才将病死猪尸搬走,将污水用管网收集后排向与水库相反的方向。尽管如此,目前仍有不少粪液渗漏出来,流入水库。不幸的是,**村自来水取水点也在水库非常靠近养殖场的地方。自来水厂的管理也非常不规范,水从水库抽上来后,未进行任何处理,便进入供给管网,流向了千家万户。从陈世湘等村民家自来水管流出的水,不但呈黄色,还有臭味,偶尔还可发现里面有摆头蛆。村民们说,如果是下暴雨的日子,水质则更糟。

三、规模养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价

(一)畜禽养殖业污染的特点

畜禽废弃物产生量很大,并且含有大量的有机污染物,远远超过工业和生活污水污染物之和。其中,尤以生猪粪便的污染最为严重,根据相关专业人员的测算,100头生猪每天产生的粪便,其对环境的污染就相当于一个中型工业企业。象方兵养殖场这样存栏1000头生猪的养殖场,其对环境的污染绝不亚于一个大型企业。正是由于大量生猪粪水未经处理,直接进入水库,加剧了库水的富营养化,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严重影响了当地村民的生活质量和水环境质量。

(二)规模养殖对环境的主要危害

一是污染空气。规模化畜禽养殖过程会产生大量的恶臭气体,其中含有大量的氨、硫化物、甲烷等有毒有害成分,污染养殖场及周围空气,影响养殖场员工及周围居民的身心健康。

二是污染水体。上规模的养殖场未经处理的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污染物质 ,由于含 n 、 p 量高,排入水体,造成河水或地下水水质不断恶化,导致水体严重富营养化;如果大量畜禽废弃物污水排入鱼塘及河流中,会使对有机物污染敏感的水生生物逐渐死亡,严重的将导致鱼塘及河流丧失使用功能。而且,畜禽废弃物污水中有毒、有害成分一旦进入地下水中,可使地下水溶解氧含量减少,水体中有毒成分增多,严重时使水体发黑、变臭,造成持久性的有机污染,使原有水源丧失使用功能,极难治理、恢 复。

三是传染病菌。畜禽废弃物中的污染物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卵以及孳生的蚊蝇,会使环境中病原种类增多,病原菌和寄生虫大量繁殖,造成人、畜传染病的蔓延,尤其是有些人畜共患病,会导致疫情发生,给人畜带来严重危害。

四是危害农田土壤。高浓度的畜禽养殖污水长期用于灌溉,会使作物陡长、倒伏、晚熟或不熟,造成减产,甚至使受害作物出现大面积腐烂。此外,高浓度污水还可导致土壤透气、透水性下降及板结,严重影响土壤质量。

(三)规模化养殖造成环境污染的原因分析

畜禽养殖,如果不上规模,则难以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正是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才导致其对环境的污染。

1、当地政府和养殖户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对畜禽养殖业缺乏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和污染防治规划,使养殖业与种植业严重脱节,导致畜禽粪便还田难、污水集中治理难的被动局面。

2、养殖场建设圈舍时未考虑雨污分流和粪尿干湿分离,象方兵养殖场甚至连沼气池也没有建,大量的粪水全部外排,污染土地和溪沟。

3、大多数新、扩、改建的畜禽养殖场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造成选址不当的既成事实,结果一个小养殖场就污染一大片或一条小流域;大多数畜禽养殖场不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有的没有任何污染防治设施,有的防治设施不规范、处理能力低、实用性差,有的闲置治理设施将其当摆设应付了事。由此带来一系列环境污染问题,致使污染日趋严重,纠纷不断升级。

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对策建议

象**村这样森林植被保存非常好的地方,饮用水源依然受到较为严重的污染,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和重视。据统计,20xx年末,全区畜禽养殖存栏数为:生猪57.5万头、牛3.8万头、马0.1万匹、羊5.4万只、兔6.8万只、鸡297万只、鸭141万只、鹅49万只,折算生猪当量为95.26万头,按每头生猪当量每天产生干粪3.5公斤、尿液3.5公斤、污水10公斤计算,全区畜禽全年产生干粪121万吨、尿水121万吨、污水952万吨。部分养殖场及其周边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畜禽粪便大量堆积、污水横流、恶臭熏人,有的已造成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的污染,致使人畜饮水困难,养殖污染纠纷不断发生,群众污染投诉不断上升。我区集约化养殖污染对农村生态环境所产生的压力越来越大,养殖污染治理迫在眉睫。

对此,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广泛宣传发动,提高思想认识

采取各种措施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问题的严重性,不断提高各级干部和养殖业主的环保意识、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与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辩证关系,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切实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为了加强对全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议区政府成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畜牧局、环保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区级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组织协调全区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布局和污染防治工作。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全区各级各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三)坚持综合利用,实施有效治理

1、突出重点,抓好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

坚持从实际出发,走综合利用的路子,通过综合规划和设计配套,采取综合措施,实现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有效解决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大、运行费用高的难题。建设和完善粪污处理设施,大力推广畜禽圈舍雨污分流、粪尿干湿分离、污水沼气化处理,鼓励有机无机复合肥加工、蚯蚓养殖、“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使畜禽粪便和污水综合利用,变废为宝。将畜禽污染综合防治与无公害食品基地、绿色食品基地和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大力推广畜禽标准化生产技术,加强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管理,减少药物和微量元素的面源污染,加快无公害畜产品基地建设步伐。要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树立样板,稳步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2、加强分类指导,依法严格管理

全区现有规模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限期治理计划,明确阶段性工作任务和总体目标,落实工作措施,切实抓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对没有粪污处理设施或粪污处理设施不完善的规模养殖场,要限期完善粪污处理设施;禁养区内现有规模养殖场要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关停或搬迁;对污染物排放达不到要求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整改;对治理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拓宽筹资渠道,加大治理投入

建议通过多渠道筹资和有效整合使用各类项目资金,加快全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进程。一是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坚持以养殖场为主,自筹资金解决污染防治问题。二是区政府应在每年财政年度资金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补助。三是大力向国家争取项目扶持。畜禽养殖小区建设资金重点用于养殖场沼气池、沼液池、干粪池、雨污分流等粪污处理设施的建设或改造补助;农村沼气池建设力求做到与全区畜禽养殖发展相配套,建设补助资金侧重用于养殖场沼气池建设补助。三是部门扶持。区农业、畜牧、移民、环保等部门给予必要的养殖业污染治理资金扶持。四是大力争取金融部门在养殖业污染治理资金贷款上给予倾斜。

(五)坚持防治并重,实现可持续发展